物业资质申报材料篇(1)
(一)产业链关键环节提升项目。
支持申报单位围绕产业链关键环节提升,以创新集聚优势资源和提升产业层级为战略任务,以重点领域服务和模式创新、重大战略布局、规模化示范应用推广、关键技术提升为目标,实施对经济或社会经济效益显著、产业发展起到支撑引领作用的项目。重点支持服务于本地龙头企业的产业链关键核心企业。
1.高端装备制造产业:围绕机器人、高档数控机床、激光加工装备、半导体及显示面板制造专用设备、智能物流装备、电池制造专用设备、高端能源装备和轨道交通装备等领域,重点突破关键技术,提升核心部件、关键工艺的研发和系统集成水平,形成一批核心技术和高端产品,强化产业化和应用能力。
海洋工程装备领域,围绕海洋深海油气资源开发装备,海洋矿产资源、天然气水合物等开采装备,载人/无人潜水器等探测设备等领域,重点突破关键技术、提升核心部件、关键工业的研发和系统集成水平,形成一批核心技术和高端产品,强化产业化和应用能力。
航空装备与卫星应用领域,围绕无人机、航空电子元器件、微小卫星、通信卫星、卫星导航等航空航天装备和产品等领域,重点突破关键技术,提升核心部件、关键工艺的研发和系统集成水平,形成一批核心技术和高端产品,强化产业化和应用能力。
2.生物医药产业:围绕生物医药、医疗器械、细胞***、基因检测等领域,重点突破关键技术,提升核心部件、关键工艺的研发和系统集成水平,形成一批核心技术和高端产品,强化产业化和应用能力。
3.新材料产业:重点支持在电子信息材料、新能源材料、生物医用材料和前沿新材料等领域内的新产品、新技术的应用示范验证,形成一批具有国际、国内领先水平的核心技术和高端产品,强化产业化和应用能力。
4.人工智能领域:围绕智能传感器、智能服务机器人、智能医疗辅助系统等领域,重点突破计算机视觉、语音识别、自然语言处理、自动驾驶、跨媒体感知、智能交通系统、自主无人系统等关键技术,提升核心部件、产品的研发和系统集成水平,形成一批核心核心技术和高端产品,强化产业化和应用能力。
5.物联网领域:重点支持在车联网、智能家居、智慧物流、智慧城市等领域,重点突破智能传感器、高精度定位导航系统、低功耗广域网、操作系统等关键技术,提升核心部件、关键工艺的研发和系统集成水平,形成一批核心技术和高端产品,强化产业化和应用能力。
(二)产业服务体系项目。
公共服务:重点支持在高端装备制造、生物医药、新材料、人工智能、物联网产业一个或多个产业领域开展的以促进产业发展为目的的,公共性产业服务工作。包括:公共研究服务、创新创业服务、产业化服务、成果转化服务、技术交流服务、资源数据共享服务、产品推广服务、决策咨询服务、统计分析、人才培养、投融资服务、产学研合作、科技成果转化、标准制定、行业交流等服务等。
市场拓展:支持在高端装备制造、生物医药、新材料、人工智能、物联网产业内,深圳举办的高端会议和论坛等。
(三)市场准入扶持计划项目。
市场准入:支持申报单位在高端装备制造-航空装备与卫星应用领域、高端装备制造-海洋工程装备领域、生物医药等领域,为开拓国内外市场,保障其技术、产品及服务符合不同国家和地区的上市要求,获得各类市场准入注册、认证和许可的项目。
(四)国家/省配套项目。
配套支持我市相关单位牵头的国家工信部智能制造、先进制造业集群项目。
二、设定依据
1、《深圳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扶持***策》(深府规〔2018〕22号)
2、《深圳市关于进一步加快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实施方案》(深府〔2018〕84号)
3、《深圳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十三五”规划》(深发改〔2016〕1503号)
4、《深圳市十大重大科技产业专项实施方案》(深府〔2017〕47号)
5、《深圳市机器人、可穿戴设备和智能装备产业发展规划(2014-2020年)》
6、《深圳市航空航天产业发展规划(2013—2020年)》(深府〔2013〕118号)
7、《深圳市人民***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促进生物医药产业集聚发展指导意见及相关配套文件的通知》(深府办〔2020〕2号)
8、《深圳市促进生物医药产业集聚发展的若干措施》(深府办规〔2020〕3号)
9、《深圳市促进智能网联汽车产业发展行动计划(2019-2021年)》(深工信新兴字〔2019〕15号)
10、《深圳市人民***府关于印发新一代人工智能发展行动计划(2019—2023年)的通知》(深府〔2019〕29号)
11、《深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扶持计划操作规程》(深工信规〔2019〕2号)
三、支持数量及资助方式
(一)支持数量:有数量限制,受专项资金年度总额控制。
(二)资助方式:
1、产业链关键环节提升项目。
高端装备制造、生物医药、人工智能、物联网产业领域采取事后资助,按经专业审计机构专项审计后确认费用的20%给予资助,单个项目资助金额不超过300万元。项目总投资由建设投资、研发费用和流动资金构成。
新材料产业领域采取事后资助,主要支持新产品、新技术在应用示范验证过程中产生的相关测试、验证费用,按经专业审计机构专项审计后确认费用的30%给予资助,单个新材料项目资助金额不超过300万元(同一单位总额不超过500万元,不超过3种新材料)。项目总投资包括研发费用中的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含用户端导入验证费)、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研发人员费、间接费用及委托开发费用等。
2、产业服务体系项目。
公共服务:事后资助,按经专业审计机构专项审计后确认费用的50%给予资助,最高不超过300万元。实际投入额包括设备及工器具(包括软、硬件)的购置、改造和租赁费,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费、专家咨询费、市场网络建设费、推广活动组织费等。
市场拓展:事后资助,对以市***府名义在深圳主办的会议或论坛,按专业审计机构专项审计确认费用给予全额资助,最高不超过300万元;对以社会机构(不包括会展类企业)名义主办的会议或论坛,按经专业审计机构专项审计后确认费用的50%给予资助,最高不超过300万元。每年每个领域不超过一个。
3、市场准入项目。
事后资助,获得国际、国内权威认证的,单个项目资助金额分别不超过100万元、50万元,按照不超过核定的项目费用实际发生额50%予以资助,并受年度资助总额控制。单个企业年度资助金额不超过500万元。
4、国家/省配套项目。
事后资助,按照项目中我市相关单位国家、省资助资金实际到账金额最高1:1予以配套,单个项目配套资金最高不超过1500万元,且配套资金与国家、省资助金额总和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40%。
四、申报条件
申报条件由基础申报条件和专项申报条件两部分组成。
基础申报条件:
(一)申报主体为本市行***区域内(含深汕合作区)依法登记注册的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社会组织。
(二)申报主体未违反国家、省、市联合惩戒***策和制度规定,未被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
(三)申报单位无逾期未办理验收或验收未通过的项目。
(四)申报项目所在地位于深圳市(含深汕合作区),符合深圳市战略性新兴产业规划重点发展领域和专项申报指南的要求,符合国家和我市能耗、环保、安全等要求,项目方案合理可行,具有较好的经济和社会效益。已按有关规定完成项目所需的用地、环评、规划等备案或核准,取得有关批准文件。产品涉及安全、医疗、金融等国家有特殊行业管理要求的,申请单位须取得相关主管部门批准颁发的合法有效的产品生产或销售许可等资格。
(五)具备实施申请项目所需的资金、人员、场地、设备等主要保障条件。
(六)同一单位建设内容相同或部分相同的项目不得向市有关部门多头申报。经核实属多头申报的项目,将取消申报资格并追究申报单位责任。
(七)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行***机关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条件。
专项申报条件:
(一) 产业链关键环节提升项目。
1.申请单位获得国家或深圳市高新技术企业认证,或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包括发明专利、软件著作权或国家、省、市认定的科技成果等),项目具有技术先进性、创新性或良好的推广应用示范价值,具有较好的社会经济效益。
2.项目应为2017年6月1日后开始建设,并于2020年5月31日前建设完成。
3.其中新材料类项目优先支持符合《重点新材料首批次应用示范指导目录》,承担过部、省级重大科研攻关项目,我市重点企业所需的产业化产品。
(二)市场准入项目。
市场准入:2019年1月1日以后申请人取得中国民用航空局的适航认证、美国联邦航空局(FAA)和欧洲航空安全管理局(EASA)认证及公司体系类和项目类认证等;已通过国内外权威认证,包括美国FDA(食品和药物管理局)认证、欧盟cGMP(动态药品生产管理规范)认证和CE(欧洲统一)认证、世界卫生组织认证及其他国际市场准入认证等,或已完成国际多中心临床研究和注册。获得中国船级社(CCS)、美国船级社(ABS)、挪威船级社(DNV)、德国船级社(GL)、法国船级社(BV)等国际船级社认证及其他国内外市场准入证等。
(三)服务体系项目。
1.公共服务项目应为2017年6月1日后开始建设,并于2020年5月31日前建设完成。
2.市场拓展应为2019年1月1日以后的项目,且申报主体应为开展行业自主创新的单位(除会展类企业)。
(四)国家/省配套项目。
项目为2017年1月1日之后获得国家/省相关领域立项资助且未获得过市配套资助,项目应于2021年9月前通过验收。
五、申请材料
(一)登录广东***务服务网——深圳市——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搜索申报事项名称“新兴产业扶持计划”wb.gxj.sz.gov/indprom/sfm/#/apply?itemCode=4403000000005907069931000303715001***填报申请书,提供通过该系统打印的申请书纸质文件原件;
(二)项目实施方案原件,其中市场准入扶持计划则需要提交《项目资金申请报告》;
(三)商事主体登记及备案信息复印件(民办非企业单位提供登记证书复印件);
(四)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
(五)税务部门提供的单位上年度完税证明复印件;
(六)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近三年财务报告或由企业法人签字的单位财务决算报表复印件;
(七)必要的生产、经营许可及认证文件复印件(可提供的项目用地(海域)规划许可文件及土地使用权属证明,场地、用海租赁的请提供租赁证明,以及环保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意见);
(八)具备实施申请项目所需的人员、设施等主要条件保障的资料复印件。
专项申报材料:
(一)产业链关键环节提升项目。
1.知识产权证,检测报告,获奖证书,国家、省批复文件、合作协议等复印件。
2.行业占有率,承担国家、省市级项目,团队人员情况等证明材料复印件。
3.项目已投入资金证明材料复印件(如合同、发票、设备清单等,发票提供大额即可)。
4.新材料类企业还应提供产品验证测试报告、合同或协议书等复印件,如已产业化类项目,需提供销售合同或协议等。
5.服务本地龙头企业的产业链关键核心企业需提供服务龙头企业的证明材料复印件,包括合同、协议等。
(二)产业服务体系项目。
1.辅助材料(自愿提交):项目相关***府文件、经营资质文件、项目的核心技术成果证明材料、专利(或知识产权)证书、国内知名第三方咨询机构对公司网站的评价排名、主要用户评价报告等复印件。
2.取得项目相关资质的证明材料,知识产权证,检测报告,获奖证书,国家、省有关项目批复文件、合作协议,团队人员情况等证明材料复印件。
3.项目已投入资金证明材料复印件(如合同、发票、设备清单等,发票提供大额即可)。
(三)市场准入项目。
1.认证证书复印件(验原件),其中国际认证证书附中文翻译件;国际认证支出(两年内)票据、证明(依据该认证分类明细)复印件。
(四)国家/省配套项目
1.工信部资助下达文件和项目通过验收证明文件复印件。
2.项目中我市相关单位申请配套资助的联合协议复印件。
以上材料均需加盖申报单位印章,多页的还需加盖骑缝印章;一式两份,A4纸正反面打印/复印,非空白页(含封面)需连续编写页码,装订成册(胶装)。
六、申请表格
登录广东***务服务网——深圳市——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搜索申报事项名称“新兴产业扶持计划”wb.gxj.sz.gov/indprom/sfm/#/apply?itemCode=4403000000005907069931000303715001***填报。
七、申请受理机关
(一)受理机关:深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二)受理时间:
1.网络填报受理时间:2020年6月18日至2020年6月28日17时(注:超过网络填报受理的截止时间,不再受理新提交申请。网络填报受理截止前已***提交申请,但后经预审被退回修改的,可于书面材料受理截止前再次提交修改后的材料进行预审,预审通过后方可按时向行***服务大厅提交纸质申请材料。因今年网络填报时间短且申报企业多,建议可参照申请书的样表事先填好并准备相应材料,待系统开放后及时在系统中录入并尽早提交预审)。
2.书面材料受理时间:2020年6月18日至2020年7月24日17时(工作时间)(注:网上预审通过后请及时预约到行***服务大厅窗口递交纸质材料,递交了纸质材料的项目才算申报成功)。
3.咨询电话:0755-23964015、82764701;
新材料:88101278;
高端装备:88121709;
其中航空装备与卫星应用领域:88101278;
人工智能:88101348;
物 联 网:88101682;
生物医药:88103413;
技术支持电话:88100675、88101744、88121903
(三)受理地点:深圳市福田区福中三路市民中心B区市行***服务大厅西厅5-43综合窗口(注:为做好***情防控,减少人员聚集,到深圳市行***服务大厅提交材料需提前预约。预约指南:“i深圳”APP 或关注“深圳市行***服务大厅”微信公众号。操作流程:【办事预约】或【预约取号】—【深圳市行***服务大厅西厅】。***情期间,请按照预约时段,错峰提交材料)。
八、申请决定机关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九、办理流程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指南――申请人网上申报――申请人向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会收文窗口提交申请材料――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审核拟定资助金额――社会公示――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下达项目资金资助计划――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拨付资助经费。
十、办理时限
分批处理,一批180个工作日。
十一、证件及有效期限
证件:资金下达文件。
有效期限:申请人应当在收到下达文件之日起1个月内,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十二、证件的法律效力
申请人凭批准文件获得专项资金资助。
十三、收费
无。
物业资质申报材料篇(2)
2014年12月10日
1 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农业部负责的农药正式登记的审批依据、审批程序、审查内容、办理时限、结果公开等内容。
本标准适用于农药正式登记审批项目。
2 审批依据
2.1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许可法》。
2.2 《农药管理条例》。
2.3 《农药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2.4 《农药登记资料规定》。
3 审批程序、审查内容和办理时限
3.1 省级农药检定(管理)机构初审。
3.1.1 审查内容
a) 申请事项是否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产业***策;
b) 申请人资质及基本信息是否真实可信,申请表填写是否完整、清晰、准确;
c) 申请产品为新农药的,其通用名称是否经相关机构确认及依据;
d)产品摘要资料、产品化学、毒理学、药效、残留、环境影响、标签或者所附具的说明书、产品安全数据单、其他资料等是否齐全、有效,装订是否规范;
e) 各项登记试验是否由农业部认可的单位完成,申请人是否与试验单位签订委托试验合同,试验单位受理试验的时间是否在有效资质时限内;
f) 对产品的有效性和安全性进行初步审查。
3.1.2 办理程序
省级农药检定(管理)机构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形成初审意见,连同申请材料一并报送农业部行***审批办公大厅农药窗口。
3.1.3 办理时限
20个工作日。
3.2 农业部行***审批办公大厅农药窗口接收材料并受理。
3.2.1 审查内容
a) 申请内容是否属于农药正式登记受理范畴;
b) 申请表内容填写是否完整、清晰、准确;
c) 省级农药检定(管理)机构各方面初审意见是否完整、清晰和真实。
3.2.2 办理程序
3.2.2.1 农业部行***审批办公大厅农药窗口对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查,向申请人出具材料接收通知书,同时将申请材料和材料接收单送农业部农药检定所进行形式审查。
3.2.2.2 农业部农药检定所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提出是否受理的建议,反馈农业部行***审批办公大厅。
3.2.2.3 农业部行***审批办公大厅农药窗口进行受理审查,审查合格的,向申请人出具受理通知书;审查不合格的,向申请人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详细说明理由。
3.2.3 办理时限
5个工作日。
3.3 农业部农药检定所技术审查。
3.3.1 审查内容
a) 申请事项是否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产业***策;
b) 申请人资质条件是否符合正式登记相关要求;
c) 省级农药检定(管理)部门各项初审意见是否完整、清晰、真实;
d) 产品化学、毒理学、药效、残留、环境影响等资料是否齐全、有效,相关指标是否符合规定。
3.3.2 办理程序
农业部农药检定所相关处室对产品化学资料、毒理学资料、药效资料、残留资料、环境影响资料和标签等进行技术审查,分别提出审查意见。
3.3.3 办理时限
9个月。
3.4 农药登记评审委员会综合评审。
3.4.1 审查内容
a) 农业部农药检定所技术审查意见;
b) 申请事项是否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产业***策;
c) 产品是否有效、质量是否可控,对人畜、作物、农产品质量、生态环境等是否安全。
3.4.2 办理程序
3.4.2.1 ***农业、工业产品许可管理、卫生、环境保护部门和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审查并签署意见。
3.4.2.2 新农药由全国农药登记评审委员会全体委员会议评审,其他农药由全国农药登记评审委员会有关委员会议评审,提出审评意见。
3.4.3 办理时限
3个月。
3.5 农业部种植业管理司审核报批。
3.5.1 审查内容
a) 申报事项是否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产业***策;
b) 技术审查和综合评审程序是否规范、内容是否全面、意见是否真实有效;
c) 农业部农药检定所审查意见及全国农药登记评审委员会评审意见。
3.5.2 办理程序
3.5.2.1 农业部种植业管理司相关业务处室提出审核意见,新农药经司长审签后报主管部长审批,其他农药报司长(根据农业部部长委托)审批。
3.5.2.2 将审批决定提交农业部行***审批办公大厅农药窗口予以办结;予以批准的,反馈农业部农药检定所。
3.5.3 办理时限
18个工作日。
3.6 农业部行***审批办公大厅农药窗口办结。
3.6.1 审查内容
a) 审批决定与审批意见复核;
b) 不予批准理由表述是否准确规范。
3.6.2 办理程序
3.6.2.1 农业部行***审批办公大厅农药窗口对审批决定进行复核。
3.6.2.2 复核通过的,及时予以办结。予以批准的,将办结通知书通过网上审批系统反馈申请人;不予批准的,将书面办结通知书送达申请人;复核未通过的,退回农业部种植业管理司重新办理。
3.6.3 办理时限
2个工作日。
3.7 农业部农药检定所制作并送达证书。
3.7.1 审查内容
a) 审批决定与审批意见复核;
b) 证书内容与审批信息是否一致。
3.7.2 办理程序
农业部农药检定所根据审批决定制作并送达农药登记证。
3.7.3 办理时限
10个工作日。
4 行***审批结果公开
农业部行***审批办公大厅农药窗口在办结行***许可申请的同时,将审批结果及证书内容在农业部门户网站公开。
5 文件归档
农业部农药检定所负责申请登记资料、技术审查意见、评审意见等归档,农业部种植业管理司负责审批意见签发稿等归档,保存时间按照档案管理有关规定执行。农业部行***审批办公大厅农药窗口负责办理通知书的整理汇总,并保存一年备查。
新农药、新制剂农药田间试验审批规范
1 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农业部负责的新农药、新制剂农药田间试验的审批依据、审批程序、审查内容、办理时限、结果公开等内容。
本标准适用于新农药、新制剂农药田间试验审批项目。
2 审批依据
2.1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许可法》。
2.2 《农药管理条例》。
2.3 《农药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2.4 《农药登记资料规定》。
3 审批程序、审查内容和办理时限
3.1 省级农药检定(管理)机构初审。
3.1.1 审查内容
a) 申请事项是否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产业***策;
b) 申请人资质及基本信息是否真实有效,申请表填写是否完整、清晰、准确;
c) 申请产品为新农药的,其通用名称是否经相关机构确认及依据;
d) 产品化学摘要资料、毒理学摘要资料、药效资料、其他资料等是否齐全、有效,装订是否规范,是否符合《农药登记资料规定》田间试验有关要求,是否完整、有效;
e) 申请试验区域是否科学合理。
3.1.2 办理程序
省级农药检定(管理)机构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形成初审意见,连同申请材料一并报送农业部行***审批办公大厅农药窗口。
3.1.3 办理时限
20个工作日。
3.2 农业部行***审批办公大厅农药窗口受理。
3.2.1 审查内容
a) 申请内容是否属于本许可受理范畴;
b) 申请表内容填写是否完整、清晰、准确;
c) 省级农药检定(管理)机构初审意见是否完整、清晰、真实。
3.2.2 办理程序
3.2.2.1 农业部行***审批办公大厅农药窗口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做出是否受理决定。
3.2.2.2 审查合格的,向申请人出具受理通知书,同时将申请材料和办理通知书送农业部农药检定所;审查不合格的,向申请人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详细说明理由。
3.2.2.3 办理时限
3个工作日。
3.3 农业部农药检定所技术审查。
3.3.1 审查内容
a) 申请事项是否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产业***策;
b) 申请人资质条件是否符合农药田间试验许可证管理相关要求;
c) 省级农药检定(管理)部门的各项初审意见是否完整、清晰、真实;
d) 产品化学摘要资料、毒理学摘要资料、药效资料、其他资料等是否齐全、有效,相关指标是否符合规定;
e) 是否具有试验风险,是否具备相应的防范措施。
3.3.2 办理程序
3.3.2.1 农业部农药检定所相关处室对产品化学摘要资料、毒理学摘要资料、药效资料、其他资料等进行技术审查,分别提出审查意见。
3.3.2.2 经农业部农药检定所负责人审签后,提交农业部种植业管理司。
3.3.3 办理时限
3个月。
3.4 农业部种植业管理司审核报批。
3.4.1 审查内容
a) 申报产品是否符合农药登记相关法律法规要求;
b) 技术审查程序是否规范、内容是否全面、意见是否真实有效;
c) 农业部农药检定所技术审查意见。
3.4.2 办理程序
3.4.2.1 农业部种植业管理司相关业务处室提出审核意见,报司长(根据农业部部长委托)审批。
3.4.2.2 将审批决定提交农业部行***审批办公大厅农药窗口予以办结;予以批准的,相关信息反馈农业部农药检定所。
3.4.3 办理时限
15个工作日。
3.5 农业部行***审批办公大厅农药窗口办结。
3.5.1 审查内容
a) 审批决定与审批意见复核;
b) 不予批准理由表述是否准确规范。
3.5.2 办理程序
3.5.2.1 农业部行***审批办公大厅农药窗口对审批决定进行复核。
3.5.2.2 复核通过的,及时予以办结。予以批准的,将办结通知书通过网上审批系统反馈申请人;不予批准的,将书面办结通知书送达申请人;复核未通过的,退回农业部种植业管理司重新办理。
3.5.3 办理时限
2个工作日。
3.6 农业部农药检定所制作并送达证书。
3.6.1 审查内容
a) 审批决定与审批意见复核;
b) 证书内容与审批信息是否一致。
3.6.2 办理程序
农业部农药检定所根据审批决定制作并送达农药田间试验批准证书。
3.6.3 办理时限
10个工作日。
4 行***审批结果公开
农业部行***审批办公大厅农药窗口在办结行***许可申请的同时,将审批结果及证书内容在农业部门户网站公开。
5 文件归档
农业部农药检定所负责申请资料、技术审查意见等归档,农业部种植业管理司负责审批意见签发稿等归档,保存时间按照档案管理有关规定执行。农业部行***审批办公大厅农药窗口负责全年办理通知书的整理汇总,并保存一年备查。
农药正式登记审批标准
1 项目类型
前审后批。
2 审批内容
2.1 申请人的资质;
2.2 申请事项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法规和***策的规定;
2.3 申请资料是否完整、规范,数据是否真实、有效;
2.4 产品是否有效、质量可控,对人畜、作物、农产品质量、生态环境和其他生物是否安全。
3 审批依据
3.1 《农药管理条例》。
3.2 《农药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3.3 《农药登记资料规定》。
4 办事条件
4.1 境内申请人的资料应当经省级农药检定机构签署初审意见。
4.2 需提供以下材料(一式两份,其中1份应为原件):
4.2.1 《农药正式登记申请表》。
4.2.2 申请原药正式登记的资料:
a) 产品摘要资料;
b) 产品化学资料;
c) 毒理学资料;
d) 环境影响资料;
e) 标签或者所附具的说明书;
f) 产品安全数据单;
g) 其他资料,包括在其他国家或地区已有的毒理学、环境影响试验和登记情况资料或综合查询报告等。
4.2.3 申请制剂正式登记的资料:
a) 产品摘要资料;
b) 产品化学资料;
c) 毒理学资料;
d) 药效资料;
e) 残留资料;
f) 环境影响资料;
g) 标签或者所附具的说明书;
h) 产品安全数据单;
i) 其他资料,包括在其他国家或地区已有的毒理学、药效、残留、环境影响试验和登记情况资料或综合查询报告等。
4.3 不同类型农药正式登记资料具体要求按《农药登记资料规定》提供。
5 办理程序
5.1 农业部行***审批办公大厅农药窗口审查申请人或省级农药检定机构递交的《农药正式登记申请表》及其相关材料,申请材料齐全的予以受理。
5.2 农业部农药检定所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对申请材料进行技术审查。
5.3 新农药产品,经***农业、化工、卫生、环境保护部门和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审查并签署意见后,提交全国农药登记评审委员会评审。
5.4 农业部种植业管理司提出审核意见,报部长审批后办理批件。
6 承诺时限
20个工作日(技术审查和专家评审时间不超过12个月)。
7 收费标准
2500元/产品(变更使用范围:100元/作物)
――《国家物价局、***关于农业系统行***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 [1992]价费字452号)
――《国家计委、***关于调整农药登记费标准的通知》(计价费[1996]1718号)
――《国家计委、***关于统一涉及境内外双重收费标准的通知》(计价格[2001]523号)
新农药、新制剂农药田间试验审批标准
1 项目类型
前审后批。
2 审批内容
2.1 申请人的资质。
2.2 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法规和***策的规定。
2.3 申请资料和数据是否真实可信。
2.4 产品是否有效、质量可控,对人畜、环境和其他生物是否安全。
3 审批依据
3.1 《农药管理条例》。
3.2 《农药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3.3 《农药登记资料规定》。
4 办事条件
4.1 境内申请人应当经省级农药检定机构签署初审意见。
4.2 需提供以下材料(一式两份,其中1份应为原件)。
4.2.1 《农药田间试验申请表》。
4.2.2 产品化学摘要资料。
4.2.3 毒理学摘要资料。
4.2.4 药效资料:
a) 作用方式、作用谱、作用机理或作用机理预测分析;
b) 室内活性测定试验报告;
c) 对当茬试验作物的室内安全性试验报告;
d) 混配目的说明和室内配方筛选报告(对混配制剂);
e) 试验作物、防治对象、施药方法及注意事项等。
4.2.5 其他资料,包括在其他国家或地区已有的田间药效、毒理学、残留、环境影响试验和登记情况资料或综合查询报告。
4.3 不同类型农药的田间试验申请应按照《农药登记资料规定》的要求提交。
5 办理程序
5.1 农业部行***审批办公大厅农药窗口审查申请人或省级农药检定机构递交的《农药田间试验申请表》及其相关材料,申请材料齐全的予以受理。
5.2 农业部农药检定所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对申请材料进行技术审查。
5.3 农业部种植业管理司提出审核意见,报部长审批后办理批件。
6 承诺时限
20个工作日(技术审查和专家评审时间不超过3个月)。
物业资质申报材料篇(3)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农药生产管理,促进农药行业健康发展,根据《农药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农药,应当遵守本办法。第三条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发展改革委)对全国农药生产实施监督管理,负责开办农药生产企业的核准和农药产品生产的审批。第四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部门(或经济贸易管理部门等农药生产行***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省级主管部门)对本行***区域内的农药生产实施监督管理。第五条农药生产应当符合国家农药工业的产业***策。第二章农药生产企业核准第六条开办农药生产企业(包括联营、设立分厂和非农药生产企业设立农药生产车间),应当经省级主管部门初审后,向国家发展改革委申报核准,核准后方可依法向工商行***管理机关申请领取营业执照或变更工商营业执照的营业范围。第七条申报核准,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与其生产的农药相适应的技术人员和技术工人;(二)有与其生产的农药相适应的厂房、生产设施和卫生环境;(三)有符合国家劳动安全、卫生标准的设施和相应的劳动安全、卫生管理制度;(四)有产品质量标准和产品质量保证体系;(五)所生产的农药是依法取得过农药登记的农药;(六)有符合国家环境保护要求的污染防治设施和措施,并且污染物排放不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七)国家发展改革委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八条申报核准,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农药企业核准申请表(见附件一);(二)工商营业执照(现有企业)或者工商行***管理机关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新办企业)复印件;(三)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原药项目需乙级以上资质的单位编制);(四)企业所在地(地市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的审核意见(原药项目需提供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和环评批复意见);(五)国家发展改革委规定的其他材料。第九条申请企业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八条规定将所需材料报送省级主管部门。省级主管部门负责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将经过初审的企业申报材料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第十条国家发展改革委应当自受理企业申报材料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不含现场审查和专家审核时间)完成审核并作出决定。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国家发展改革委主要领导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对通过审核的企业,国家发展改革委确认其农药生产资格,并予以公示。未通过审核的申报材料,不再作为下一次核准申请的依据。第十一条农药生产企业核准有效期限为五年。五年后要求延续保留农药生产企业资格的企业,应当在有效期届满三个月前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提出申请。第十二条申请农药生产企业资格延续的企业,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农药企业生产资格延续申请表(见附件二);(二)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三)五年来企业生产、销售和财务状况;(四)企业所在地(地市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的审核意见;(五)国家发展改革委规定的其他材料。第十三条申请企业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将所需材料报送省级主管部门。省级主管部门负责对企业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将经过初审的企业申请材料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第十四条国家发展改革委根据企业是否满足核准时的条件,自受理企业申请材料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不含现场审查和专家评审时间)做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并公示。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国家发展改革委主要领导批准,可以延长十日。逾期不申请延续的企业,将被认为自动取消其已获得的农药企业资格,国家发展改革委将注销其农药生产资格,并予以公示。未通过延续的申请材料,不再作为下一次申请延续的依据。第十五条生产农药企业的省外迁址须经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省内迁址由省级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第十六条农药企业更名由工商登记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并予以公示。第三章农药产品生产审批第十七条生产尚未制定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农药产品的,应当经省级主管部门初审后,报国家发展改革委批准,发给农药生产批准证书。企业获得生产批准证书后,方可生产所批准的产品。第十八条申请批准证书,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已核准的农药生产企业资格;(二)产品有效成份确切,依法取得过农药登记;(三)具有一支足以保证该产品质量和进行正常生产的专业技术人员、熟练技术工人及计量、检验人员队伍;(四)具备保证该产品质量的相应工艺技术、生产设备、厂房、辅助设施及计量和质量检测手段;(五)具有与该产品相适应的安全生产、劳动卫生设施和相应的管理制度;(六)具有与该产品相适应的“三废”治理设施和措施,污染物处理后达到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七)国家发展改革委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十九条申请批准证书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农药生产批准证书申请表(见附件三);(二)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三)产品标准及编制说明;(四)具备相应资质的省级质量检测机构出具的距申请日一年以内的产品质量检测报告;(五)新增原药生产装置由具有乙级以上资质的单位编制的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有关部门的审批意见;(六)生产装置所在地环境保护部门同意项目建设的审批意见(申请证书的产品与企业现有剂型相同的可不提供);(七)加工、复配产品的原药距申请日两年以内的来源证明(格式见附件八);(八)分装产品距申请日两年以内的分装授权协议书;(九)农药登记证;(十)国家发展改革委规定的其他材料。申请新增原药产品的,应当提交前款(一)、(二)、(三)、(四)、(五)、(六)项规定的材料。申请新增加工、复配产品的,应当提交第一款(一)、(二)、(三)、(四)、(六)、(七)项规定的材料。申请新增分装产品的,应当提交第一款(一)、(二)、(三)、(四)、(八)项规定的材料。申请换发农药生产批准证书的,应当提交第一款(一)、(二)、(三)、(四)、(七)、(九)项规定的材料。分装产品申请换发农药生产批准证书的,应当提交第一款(一)、(二)、(三)、(四)、(五)、(八)、(九)项规定的材料。第二十条企业生产国内首次投产的农药产品的,应当先办理农药登记,生产其他企业已经取得过登记的产品的,应在申请表上注明登记企业名称和登记证号、本企业该产品的登记状况,并可在办理农药登记的同时办理生产批准证书。第二十一条申请批准程序:(一)申请企业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备齐所需材料向省级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二)省级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现场审查和产品质量抽样检测工作,并如实填写农药生产批准证书生产条件审查表(见附件四);(三)省级主管部门负责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并将经过初审的企业申报材料及农药生产批准证书生产条件审查表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四)国家发展改革委自受理申报材料之日起,应在二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并作出决定,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国家发展改革委主要领导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对通过审查决定的,发给农药生产批准证书并公示。第二十二条申请本企业现有相同剂型产品的,两年内可以不再进行现场审查。但出现以下情况的可以进行现场审查:(一)企业生产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的;(二)省级主管部门认为有必要进行现场审查的。第二十三条省级主管部门在受理企业申请时,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是否需要现场审查和产品质量抽样检测及其所需要的时间。现场审查和产品质量检测所需的时间不在法定的工作期限内。第二十四条现场审查应当由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及具有生产、质量、安全等方面经验的行业内专家进行。现场审查分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三类。对现场审查结果为基本合格、不合格的,审查小组应当场告知原因及整顿、改造的措施建议并如实记录于农药生产批准证书生产条件审查表中。第二十五条申请颁发农药生产批准证书的,可由企业提供有资质单位出具的产品质量检测报告;申请换发农药生产批准证书的,应当进行产品质量抽检或提供一年内有效的抽检报告。产品质量抽检由省级主管部门现场考核时抽样封样,企业自主选择具备相应资质的省级质量检测机构检测并出具检测报告。第四章监督管理第二十六条农药产品出厂必须标明农药生产批准证书的编号。第二十七条首次颁发的农药生产批准证书的有效期为两年(试产期);换发的农药生产批准证书的有效期原药产品为五年,复配加工及分装产品为三年。第二十八条申请变更农药生产批准证书的企业名称,应当向省级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省级主管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后,报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发新证书。企业需提交以下材料:(一)农药生产批准证书更改企业名称申请表(见附件五);(二)新、旧营业执照或者工商行***管理机关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三)原农药生产批准证书。第二十九条企业农药生产批准证书遗失或者因毁坏等原因造成无法辨认的,可向省级主管部门申请补办。省级主管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后,上报国家发展改革委补发农药生产批准证书。申请补办农药生产批准证书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农药生产批准证书遗失补办申请表(见附件六);(二)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第三十条变更农药生产批准证书的企业名称和补办农药生产批准证书,省级主管部门应当在二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报材料的初审及上报工作。对申报材料符合要求的,国家发展改革委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成相关工作。第三十一条农药生产企业应当按照农药产品质量标准、技术规程进行生产,生产记录必须完整、准确。每年的二月十五日前,企业应当将其上年农药生产经营情况如实填报农药生产年报表(见附件七),报送省级主管部门,省级主管部门汇总后上报国家发展改革委。第三十二条申请企业应当如实向行***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第五章罚则第三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撤销其农药生产资格:(一)己核准企业的实际情况与上报材料严重不符的;(二)擅自变更核准内容的。第三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撤销或注销其农药生产批准证书:(一)经复查不符合发证条件的;(二)连续两次经省级以上监督管理部门抽查,产品质量不合格的;(三)将农药生产批准证书转让其他企业使用或者用于其他产品的;(四)在农药生产批准证书有效期内,国家决定停止生产该产品的;(五)制售假冒伪劣农药的。第三十五条承担农药产品质量检测工作的机构违反有关规定弄虚作假的,由省级主管部门或者国家发展改革委提请有关部门取消其承担农药产品质量检测工作的资格。第三十六条农药管理工作人员、、、索贿受贿的,依照刑法关于罪、罪或者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行***处分。第六章附则第三十七条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第十二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规定的其他材料,国家发展改革委应当至少提前半年向社会公告后,方能要求申请人提供相关材料。第三十八条农药生产企业核准和农药生产批准证书的审批结果及农药生产管理方面的相关公告、产业***策在国家发展改革委互联网上公示。第三十九条本办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第四十条本办法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原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颁布的《农药生产管理办法》同时废止。附件:一、农药企业核准申请表;二、农药企业生产资格延续申请表;三、农药生产批准证书申请表;四、农药生产批准证书生产条件审查表;五、农药生产批准证书更改企业名称申请表;六、农药生产批准证书遗失补办申请表;七、农药生产年报表;八、农药原药来源证明文件格式。
物业资质申报材料篇(4)
【中***分类号】R95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8-6455(2012)01-0101-02
我国对开展药物临床试验的医疗机构实施准入制度,目的是保证医疗机构具备一定的条件和资质,减少申报者选择研究机构的盲目性,降低受试者参加临床研究的风险。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的准入制度是我国加强新药研制过程的管理所采用的有力举措[1],对于保证药物临床试验过程规范,结果科学可靠,保护受试者权益并保障其安全具有重要意义。因此,要重视申报工作。
本文就我院在筹备申报药物临床试验机构资格认定过程中一些做法和体会简要阐述,希望对正在准备申报的兄弟单位提供些许帮助。
1 建立药物临床试验组织管理机构
1.1 人员
机构拥有完善的组织体系,院长担任机构主任,负责领导机构的全面工作,并为机构提供人、财、物等全方位的支持。主管科研的副院长担任机构副主任,机构办公室主任由既有丰富临床经验又有药学博士学历的药剂科主任担任,便于开展工作,成立了筹备小组和机构办公室,全面负责申报的筹备工作,并确定了申报专业及团队组成,明确各自职责。
1.2 机构药库
目前,我国临床试验机构对试验用药物管理大致有两种形式:中心管理和专业组管理[2]。我们是采取由***的机构药库对试验药物统一集中管理,指定专人负责,各专业科室由专门研究护士从机构药库领药。
1.3 突发事件应急处理体系
为了有效、及时和正确处理药物临床试验中受试者可能出现的各种损害和突发事件,成立了药物临床试验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小组,建立了突发事件应急处理体系,制定了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规定了严重不良事件应急预案报告流程。各申报专业科室均设立抢救室,配备相应的抢救设施及设备,建立了绿色抢救通道。
1.4 质量控制体系
实施GCP就是要在临床研究的全过程中,消除各种影响数据真实、可靠的因素,保证评价药物有效性和安全性临床数据的质量[3],为此我院建立了药物临床试验质量控制体系,进行三级质控—试验项目组、专业负责人和机构办,各申报专业确定了专门的质控员。通过三级质控与监查、稽查、视察协同作用,对试验前、中、后全过程进行控制,保证药物临床试验的质量。
1.5 伦理委员会
伦理委员会***于药物临床试验机构,于2010年12月我院医学伦理委员会进行了换届调整,参照国食药监注[2010]436号《药物临床试验伦理审查工作指导原则》重新修订规章制度,成员组成及审查流程符合GCP要求,有利于药物临床试验审查,更好的保护受试者权益。
2 组织GCP培训
培训工作是一项十分艰巨的任务,领导高度重视,由一名经验丰富的人员承担繁重的培训工作,同时授予负责人培训中所需人、财、物的使用、调用,保证了GCP培训的力度和质量。主要分三个阶段开展培训工作。
2.1 第一阶段:制定方案、制度及培训计划
为了保证所有药物临床试验和相关研究人员充分理解《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GCP)》,并定期接受与药物临床试验相关的培训,制定了《辽宁省肿瘤医院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GCP)培训方案》和《辽宁省肿瘤医院临床药品试验质量管理规范(GCP)培训制度》,对主要研究者、协助研究者(包括护理)、设备操作人员、数据管理和统计分析人员、伦理委员会成员、机构办公室成员和其他相关人员等七类人员分别提出了不同的培训要求。通过建立长短期培训计划、实行考试制、培训指标量化并纳入绩效考核及建立请假制度等保障措施,指导全院GCP培训工作,提高了培训工作的可操作性。今后将按照GCP人员培训制度继续开展培训工作。
2.2 第二阶段:采取多元化的方式、方法,普遍扫盲
我院将GCP培训纳入科教科继续教育重点工作进行管理,为了突出申报工作的重要性,在做好申报科室培训工作的基础上,全院范围内开展多种形式的GCP培训。培训形式有:1、院领导带队到先进单位参观学习;2、参加部级GCP培训班;3、参加SFDA网上GCP培训;4、邀请知名专家来院讲学;5、自编与订购培训教材。截止到接受资格认定检查,培训总人数达到1069人次,均获培训证书。其中196人获部级证书,应培训人员培训率达100%,培训人数占全院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的四分之一以上。培训覆盖科室占全院总科室的70%以上。培训工作有计划、有记录,建立了培训档案,把培训签到、试卷、课件等及时归档,并定期通报培训结果。通过培训使我院职工对GCP有了全面认识,深刻意识到开展药物临床试验的必要性和紧迫性,培训成效显著。
2.3 实战模拟培训,全面自查
利用一个半月的时间,对各申报专业负责人及团队、伦理委员会成员和机构管理人员等进行了分场次、有针对性的实战模拟培训共20余次。实战培训主要通过集中与现场模拟培训相结合的方法,邀请外院专家或机构办组织医院检查小组进行模拟培训。集中培训:设考官面对面答题,笔试和口试相结合;现场模拟培训:考官深入申报科室现场检查、提问。我院把《药物临床试验机构资格认定标准》下发给相关科室,要求科室对照标准进行自查。再外请专家对我院的筹备工作进行全面的现场模拟检查和提问,对专家提出和发现的问题进行汇总,传达给各相关科室进行整改,医院检查小组再进行复查。经过反复几轮的模拟培训,各相关科室加深了对GCP和药物临床试验流程的理解和掌握,为资格认定现场检查顺利进行奠定了基础。
3 完善文件资料
资料准备是整个申报工作的重中之重[4],主要包括:申报材料、文件制度和现场汇报材料。
申报材料我院参照《药物临床试验机构资格认定申请表》中申请机构报送资料目录认真收集、整理,对机构负责人和各申报专业负责人简介及各申报专业科室情况介绍等统一格式,印刷成册,按程序报送申报材料。
管理制度、设计规范和标准操作规程(SOP)是药物临床试验运行所遵循的依据,完善和落实管理制度和SOP是确保试验质量的重要环节。为保证药物临床试验文件制度书写规范化、科学化和有序管理,其中《文件的制定和修订制度》、《制定、修订和管理标准操作规程的SOP》和《文件编码编制的SOP》是非常重要的,是需要最先确定的文件。通过考察、学习兄弟单位先进经验,请教有关专家,结合医院和专业特点,由各申报专业、各管理部门自行起草文件,然后由办公室组织相关人员审核,提出意见再返回原科室进行再次修改。由起草人、审核人、批准人层层把关,怎么做就怎么写,怎么写就怎么做,从而保证其可操作性和执行的依从性[5],也加深了各部门对文件内容的理解。
现场汇报材料的内容也非常重要,要思路清晰、总揽全局、彰显优势,汇报时间要掌握得当,我院由专人负责组织准备、审查现场汇报材料。机构汇报介绍了医院概况和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筹备情况;伦理汇报对院伦理委员会的人员组成和工作流程做了介绍,体现了如何能最大程度的保障受试者权益。专业汇报多媒体采用经过会议讨论确定的统一的专业陈述报告模板,各专业结合本专业特色充实内容,突出优势。机构、伦理和各专业的汇报材料汇总印刷成了一套《辽宁省肿瘤医院申报药物临床试验机构汇报材料》,条理清晰、***文并茂、重点突出,得到了SFDA资格认定专家的认可和好评,并予以推广。
4 加强硬件建设
一个规范的药物临床试验的进行,除了具有经过良好培训的研究团队和完善的制度和操作规程外,尚需具备完成试验所需要的设备和设施[1]。为了保证药物临床试验工作的顺利开展,医院投入40余万配备硬件设施,在设备采购等方面也给予优先考虑和大力支持。专门成立了药物临床试验机构办公室、机构资料室、***的机构药库。各申报科室进行了房屋改造,设有受试者接待室、资料室、抢救室,配有相应的抢救设施及设备(心电***机、呼吸机、除颤器、抢救车、吸引器、闭环肌松注射仪等)。必要时与麻醉科、ICU协作将病人及时转至ICU病房抢救。根据《药物临床试验机构资格认定标准》统一配备了资料柜、试验用药物及药品专用储藏设施、传真机、直拨电话、网络计算机、复印设备、碎纸机。无论是检查仪器还是办公设备旁边都挂有塑封的仪器设备使用的SOP,既方便使用,又保证了规范操作。
5 体会
5.1 认识到位是前提
医院非常重视此次申报工作,在认识上统一了高度,在人、财、物等方面都给予大力支持。筹备之初,院领导亲自带队到兄弟单位调研、学习,为我院下一步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申报工作提供了宝贵经验。每次筹备会议、培训现场,院领导也都亲自组织、布置工作,作好表率和各申报专业团队共同认真学习相关文件资料。同时,各职能科室全力配合,在各种设备配置、后勤保障等方面负责同志都能高度重视,作为我院第一要务,给予大力支持。领导重视,全院齐心,统一认识是顺利开展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申报工作的前提。
5.2培训到位是关键
培训内容从药物临床试验的发展史、如何启动与实施新药临床试验、药物临床试验的质量控制、药物管理、数据管理与统计分析等到临床试验中伦理与法律问题,内容涵盖面广,培训人数多,计划明确,形式多样,院外与院内、网上与培训班、订购与自编教材、笔试与口试、模拟培训和自学自查相结合。通过培训,我院职工加深了对GCP 的理解和认识,掌握了扎实的GCP知识,为申报工作和以后的药物临床试验开展打下了坚实基础。
5.3组织到位是基础
医院从经验、专业及沟通协调等方面考虑,专门调配了肿瘤防治办公室副主任、人事科长、科教科长和药剂科主任组成筹备小组,领导机构申报的筹备工作。无论是整体策划、材料组织还是现场配置,在机构申报的各个环节都凝结着他们的智慧和辛勤汗水。在他们的带领和相关部门的积极配合下,在短短九个月的时间里,从无到有,建立起了药物临床试验管理制度、SOP、应急预案和质量控制体系等各项制度,撰写、印刷了《辽宁省肿瘤医院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申报材料》、《辽宁省肿瘤医院申报药物临床试验机构汇报材料》和三套GCP学习参考教材,配备了相应的设备、设施,开展了各类各项培训。使我院基本具备了开展药物临床试验的软硬件条件,保证了我院顺利接受现场资格认定。
5.4 措施到位是保障
为了保证GCP培训计划开展,培训到位、持久,建立了培训档案,开展了培训考核,把培训纳入绩效考核和继续教育工作中,建立了培训请假制度。凡是机构办公室通知的培训,不能参加者要向院科教科长书面请假,3次不参加培训,取消资格。截止到目前应培训人员培训率达100%,促进了培训管理工作的规范化和可持续性。通过组织现场模拟和全面自查,加强了培训效果,改进了不足,坚定了机构申报的信心。
6 结语
开展药物临床试验对培养医务人员严谨的工作作风,规范医疗行为和临床合理用药,提高医疗和科研等水平具有重大意义。对培养提高研究人员的伦理意识和科学精神有极大的促进作用[6] -[8]。今后,我院将把做好药物临床试验作为工作的重点,进一步规范和完善药物临床试验各个环节的SOP和文件制度,不断提高我院药物临床试验研究水平和医院的医疗管理水平,为医药事业的发展和人民的健康贡献力量。
参考文献:
[1] 夏培元,修清玉,马金昌.药物临床试验实施与质量管理.北京:人民***医出版社. 2009.
[2] 梁伟雄.如何做好药物临床试验机构复核检查的准备工作.中药新药与临床药理,2010,21(1):95-97.
[3] 田少雷.GCP 对药物临床试验的质量保证[J].中国新药杂志,2002,11(11): 825-829.
[4] 朱光辉,王增寿,连庆泉.接受药物临床试验机构资格认定的体会[J].中国新药与临床杂志,2006,25(2):144-146.
[5] 罗彩琴,张志坚等.浅谈接受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现场资格认定检查的启示和思考[J].中国现代药物应用,2008,2(20):118-120.
物业资质申报材料篇(5)
根据相关文件规定,①保税料件和保税料件之间以及保税料件和进口非保税料件之间的串换,必须符合同品种、同规格、同数量的条件。②保税料件和国产料件(不含深加工结转料件)之间的串换必须符合同品种、同规格、同数量、关税税率为零,且商品不涉及进出口许可证件管理的条件。③经营企业因保税料件与非保税料件之间发生串换,串换下来同等数量的保税料件,经主管海关批准,由企业自行处置。
02
保税区与境外之间进出的货物是否受配额、许可证方面限制?
保税区与境外之间进出的货物受出口被动配额的限制。在许可证件方面,对国家限制进出境的货物,同样受相关许可证件的限制,如国家限制进出境的固体废物、可生产化学武器的化学品、化学武器关键前体、化学武器原料、易制毒化学品、有毒化学品等。
03
保税港区内企业从境外进口报关入区的基建物资能否免税?
根据《海关总署关于修改的决定》(海关总署令第191号)第十七条规定:除法律、行***法规另有规定外,下列货物从境外进入保税港区,海关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海关代征税:①区内生产性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所需的机器、设备和建设生产厂房、仓储设施所需的基建物资;②区内企业生产所需的机器、设备、模具及其维修用零配件;③区内企业和行***管理机构自用合理数量的办公用品。因此,保税港区内企业从境外进口报关入区的基检物资是可以免税的。
04
如果海关对企业申报单耗的真实性、准确性有疑问,企业应提交哪些资料?
如果海关对企业申报单耗的真实性、准确性有疑问会制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单耗质疑通知书》交企业签收,一般会要求企业提供下列资料:①料件、成品的样品、影像、***片、***样、品质、成分、规格型号等相关数据和资料;②工艺流程***、排料***、工料单、配料表、质量检测标准等能反映成品技术要求、加工工艺过程及相应耗料的有关资料;③加工合同、订单、加工计划、加工报表、成本核算等有关账册和资料计算方法、计算公式及说明。
05
我司是一家新成立的贸易公司,已经取得对外贸易经营者登记备案表,到海关办理注册登记需要哪些材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报关单位注册登记管理规定》(海关总署令第i27号)第三十六条规定: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申请办理注册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文件材料:①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个人独资、合伙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提交营业执照);②对外贸易经营者登记备案表复印件(法律、行***法规或者商务部规定不需要备案登记的除外);③企业章程复印件(非企业法人免提交);④税务登记证书副本复印件;⑤银行开户证明复印件;⑥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副本复印件;⑦《报关单位情况登记表》、《报关单位管理人员情况登记表》;⑧其他与注册登记有关的文件材料。
06
我司申报进口无代价抵偿货物需要哪些单证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24号)第三十一条规定:纳税义务人申报进口无代价抵偿货物,应当提交下列单证:①原进口货物报关单;②原进口货物退运出境的出口报关单或者原进口货物交由海关处理的货物放弃处理证明;③原进口货物税款缴款书或者《征免税证明》;④买卖双方签订的索赔协议。因原进口货物短少而进口无代价抵偿货物,不需要提交前款第②项所列单证。海关认为需要时,纳税义务人还应当提交具有资质的商品检验机构出具的原进口货物残损、短少、品质不良或者规格不符的检验证明书或者其他有关证明文件。
07
我司想要成立一家报关企业,请问海关对报关企业有哪些要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报关单位注册登记管理规定》(海关总署令第127号)第九条规定:报关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①具备境内企业法人资格条件;②企业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150万元;③健全的组织机构和财务管理制度;④报关员人数不少于5名;⑤投资者、报关业务负责人、报关员无走私记录;⑥报关业务负责人具有五年以上从事对外贸易工作经验或者报关工作经验;⑦无因走私违法行为被海关撤销注册登记许可记录;⑧有符合从事报关服务所必需的固定经营场所和设施;⑨海关监管所需要的其他条件。因此你司需要符合上述条件才可以向注册地海关申请报关企业注册登记。
08
我司原来是A类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但是近期因为企业性质由外资转内资,海关编码发生了变更,其他企业信息不变,请问我司现在的企业类别会调整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企业分类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97号)第二十六条规定:企业仅名称或者海关注册编码发生变化的,其管理类别可以继续适用。因此,你司的管理类别不会因此进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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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散装进出口货物发生短装并已征税放行的,如果该货物的发货人、承运人或者保险公司已对短装部分退还或者赔偿相应货款。纳税义务人自缴纳税款之日起1年内,可以向海关申请退还进口或者出口短装部分的相应税款吗?如果可以。需要提交哪些单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24号)第六十四条规定:散装进出口货物发生短装并已征税放行的,如果该货物的发货人、承运人或者保险公司已对短装部分退还或者赔偿相应货款,纳税义务人自缴纳税款之日起1年内,可以向海关申请退还进口或者出口短装部分的相应税款。纳税义务人向海关申请退税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①《退税申请书》;②原进口或者出口报关单、税款缴款书、发票;③具有资质的商品检验机构出具的相关检验证明书;④已经退款或者赔款的证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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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货物的成交价格我司不能确定的,海关以什么价格审查确定该货物的完税价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审定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48号)第四十五条规定:出口货物的成交价格不能确定的,海关经了解有关情况,并与纳税义务人进行价格磋商后,依次以下列价格审查确定该货物的完税价格:①同时或者大约同时向同一国家或者地区出口的相同货物的成交价格;②同时或者大约同时向同一国家或者地区出口的类似货物的成交价格;③根据境内生产相同或者类似货物的成本、利润和一般费用(包括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境内发生的运输及其相关费用、保险费计算所得的价格;④按照合理方法估定的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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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打算进口一批货物,想按照暂时进出口方式进境,请问申请暂时进出境时需要提交哪些材料?
根据海关法律规定,收发货人或其人提出货物暂时进出境申请时,应提交的申请材料包括:①《货物暂时进/出境申请书》;②《暂时进出境货物清单》一式两份;③发票、合同或者协议以及其他相关单据;④收发货人授权委托书;⑤海关认为必要的其他相关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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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司作为减免税申请人,哪些情况下可以向海关申请凭税款担保先予办理货物放行手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减免税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79号)第十九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减免税申请人可以向海关申请凭税款担保先予办理货物放行手续:①主管海关按照规定已经受理减免税备案或者审批申请,尚未办理完毕的;②有关进出口税收优惠***策已经***批准,具体实施措施尚未明确,海关总署已确认减免税申请人属于享受该***策范围的;③其他经海关总署核准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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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用留学回国证明购买的免税国产汽车能否进行买卖?如果可以。应该如何向监管海关提出解除监管的申请,如何办理相关手续?
根据海关法律规定,鉴于目前国产轿车的国产化率不断提高、留学回国人员工作流动性较大以及车辆牌照均按国内普通车辆办理等因素,对留学人员购买的免税国产汽车,海关不再进行年审和后续监管。该例中留学生需要转卖免税国产车,无需向海关申请。
物业资质申报材料篇(6)
一、年度费用预算流程
1、各相关承包单位(部门)按照年度工作安排编制年度指标费用预算报送生产经营承包办公室;
2、生产经营承包办公室参照公司下达指标、生产衔接、矿重点工作安排以及历年实际发生数据和修复品完成指标为主要参考,调整核定年度指标;
3、生产经营承包办公室将核定指标报送领导组审批后,拨付到各承包单位;
4、按照经营活动的特点分季、月、项、笔到生产经营承包办公室申请使用指标的拨付;
5、在拨付年度使用指标的指导下开展各项经营活动,除特殊变化外原则上不得超支使用。
二、项目申请流程
1、年初预算内的项目,到企业管理科领取《常村煤矿费用审批表》(附表1)按要求填写,并由财务科、企业管理科逐项审批;
2、因自身计划不周全、***策变化、不可预见变化等特殊原因发生的(未列入年初预算的)费用,需办理增支手续,费用申请表必须经分管矿长、经营矿长、矿长审批或矿长办公会、三重一大会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3、对于需增补指标的各项支出,由指标承包单位到生产经营承包办公室申领费用增补审批表上报相关矿领导审批后方可执行。
三、材料计划编报审批流程
1、正常生产计划编报流程
队组编制需求计划报送到相关专业组;专业组结合本专业组管理范围、指标管控情况,严格审批按照《材料管理软件流程》规定及时进行录入、审核。
2、预算外材料计划编报流程
(1)运作程序:队组根据作业计划安排,按照材料分类编报材料计划报送相关专业科室,专业科室负责人审批后,报送分管矿领导批复。企业管理科按照相关原则复核计划,复核后的计划必须由经营矿长、矿长签字批准后,方可执行预算外材料计划;
(2)对于年中纳入生产作业计划或变更生产工艺的预算外项目,按照第一条规定程序执行;
(3)对于待定的项目,由分管矿领导提交矿办公会讨论确定后,方可按照第一条规定程序执行;
(4)对于年度投入的质量标准化项目、一通三防项目、瓦斯抽采项目等,首先由分管科室(质量标准化办公室、通风科、抽采科)对需要投入的项目按月度提前向分管矿领导提出申请,经过矿办公会讨论通过确定后,按照第一条规定程序执行。
3、月中资金调整流程
(1)月中资金调整的为月初生产作业计划未安排或发生变更的材料计划或专业组专项材料计划、计划外的材料计划等;
(2)队组根据条件变化,编报材料计划按程序审批材料计划;
(3)专业组根据企业管理科复核金额提交《资金调整申请》;
(4)企业管理科认真核对后拨付资金调整表,并报送内部结算中心;
(5)月中资金调整为专款专用。
4、计划价格的编报流程
(1)物资采购部门填写新增物资编码申请(计划员、保管员、单位负责人盖章签字)报送法律顾问办公室调研询价、财务科落实稽核结算情况,审核顺序:法律顾问办公室财务科企业管理科,审核完毕方可增加系统编码;
(2)计划价格的确定参照为最近一次商务谈判价格、集团公允价格、市场询价等;
(3)结算价格与计划价格差别不得高于计划价格的20%;出现此类现象的,由采供部门进行市场询价出具市场询价表、法顾室确认后,财务科参照市场价格进行结算。
(4)对于新到设备采供部门要及时对常用配件进行测量、测绘,及时申请增加编码。
四、物资服务供应采购流程
1、负责物资、服务供应的职能部门汇总各单位使用计划,按照集团公司文件规定编制对口采购计划,经分管领导、经营矿长审批,报送对口供应部门;除特殊采购需求外,采购计划数量、金额不得高于需求计划总额的5%。
2、由于物资、服务特性或生产急需等因素影响,矿自行采购的物资、服务,严格遵循充分调研市场,优质优价、质效采购、公开采购的原则;遵循同质同价,优先采购内部市场产品的原则;遵循专业管控、刚性考核的原则;
3、供应、机电部门填写《急需物资应急采购申请表》后,经分管矿长审核(生产矿长负责材料部分、机电矿长负责配件部分)、经营矿长批准后报备企业管理科;
4、所有物资、服务采购必须签订正式合同,按照法律规定事项闭合采购流程;
5、所有到矿物资、服务必须经相关部门验收,出具规定的正式验收手续。
五、物资、服务验收管理流程
1、由供应、机电、后勤等部门统采的物资,由对应部门专门的验收组负责验收并出具正式验收手续,其它的物资、服务由承办部门提交验收申请、企业管理科进行验收并出具正式验收手续;
2、物资、服务到矿后,验收主管部门必须组织安排验收人员在一个工作日内到现场进行验收;
3、每周各物资、服务验收部门要汇总验收情况,按到货日期、类别、名称整理汇总报送企业管理科验收组。企业管理科验收组负责监督、检查到矿物资、服务的验收情况。
六、物资领用流程
1、正常物资领用流程
(1)供应科、机电中心根据材料审批情况、计划录入情况,认真核对后,打印领料单;
(2)各专业组、队组认真核对计划、领料单后,开具内部转账支票;
(3)材料使用单位严格按照料单分类按照材料所属、责任划分到各专业组办理相关手续,流程仍执行原规定;
(4)供应、机电部门必须在核对计划、领料单后方可发料;
(5)材料使用单位确认材料按质按量入库后,方可到相关部门进行结算;
(6)财务科、企业管理科及各专业组根据本月消耗情况出具相关报表,作为当月材料结算考核依据。
2、特殊变化环节材料领用流程
(1)零星工程材料审批
零星工程或需跨专业审批的计划,由生产任务主管科室负责人签字确认后,按照“谁牵头,谁负责落实资金渠道”的原则按照材料分类及职责划分,与材料所属专业进行协调沟通,经相关专业科室调研后审批执行,各专业组要按照实际情况严格审批,不得推诿扯皮。
(2)突发性事件、抢险救灾材料及节假日计划审批急件
突发性事件、抢险救灾材料及节假日材料使用急件由相关队组提出“急需材料计划”申请后,经调度室确认工作量,矿值班领导签字确认后,供应机电部门根据“急需材料计划”发放材料。队组两日内补办所有手续,并由企业管理科保留“急需材料计划”原件。
(3)大材、工器具领用管理
①专业组大材的使用要制定网络管理***,每月将动态执行情况报送企业管理科;工器具的领用要严格执行交旧领新制度;
②专业组要根据工程量及队组领用情况核定用量做好承包单元管理台账,对于常用的材料要尽量在队组间实现资源共享、交替使用;
③生产经营承包办公室要对专业组大材、工器具使用台账进行不定期的监督检查,并牵头对队组工库房工器具使用情况进行不定期摸底检查。
七、结算流程
1、内部市场结算流程
内部结算单位根据当月生产任务编制材料计划专业组进行审批专业组汇总编制当月需求指标企业管理科核定拨付当月指标内部结算单位按照生产进度、到货情况打印领料单专业组审核领料单(开具专业组支票)内部中心审批结账
2、对外结算流程
合同(或者调拨单)、物资到货验收单使用单位开具领料单财务部门结算
八、物资试用流程
根据集团公司加强物资计划管理提高采购运营质效的精神,对我矿物资的前期试用做出如下要求:
1、所有新工艺、新设计、新技术、新材料、新配方等方可纳入试用;
2、所有试用物资必须由公司核准的具有专业资质的单位及个人提供,并签订相关协议,协议中要对试用物资结算细节进行明确;由试用单位向生产经营承包办公室提交物资名称、型号、参数、具体事项、预期效果、成本分析;
物业资质申报材料篇(7)
第二条 在本省行***区域内,进行建设工程的发包与承包,从事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建筑装修、建筑构配件生产经营以及建设监理、招标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从事建筑经营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竞争的原则。
禁止分割、封锁和垄断建筑市场。
第四条 省、设区的市、县(市)人民***府建设行***主管部门负责本行***区域内建筑市场的统一管理工作。
工商等行***管理部门和有关行业行***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协助建设行***主管部门共同做好建筑市场的监督管理工作。第二章 资质管理第五条 对从事建筑经营活动的单位实行资质管理制度。
第六条 从事建设工程的总承包、勘察、设计、施工、建筑装修、建筑构配件生产经营以及建设监理、招标等活动的单位,必须按规定到建设行***主管部门申领资质证书。
申领资质证书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按规定填写的资质申报表;
(二)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和经济、技术负责人的职称证件;
(三)〖HT〗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七条 建设行***主管部门应当对申领资质证书单位的资质条件进行审查,并按国家和省规定的资质等级标准颁发相应的资质证书。
第八条 取得资质证书的单位,必须按证书规定的范围从事建筑经营活动;未取得资质证书的单位,不得从事建筑经营活动。
第九条 建设行***主管部门应当对资质进行定期审验。经审验合格的,予以保留资质等级,符合晋级条件的,予以晋升资质等级;经审验不合格的,予以降低资质等级或者收回其资质证书。
第十条 已取得资质证书的单位终止、分立、合并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到发证机关申请注销资质证书或者重新办理资质审查手续。
第十一条 省外单位进入本省从事建筑经营活动的,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向省建设行***主管部门申请办理资质验证手续。
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资质证书和***签。 第三章 工程发包与承包管理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发包建设工程,可以将建设工程项目确定给一个单位总承包,也可以将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分别发包。
禁止将一个单项工程的勘察、设计划分成若干部分发包给几个勘察、设计单位,或者将一个单位工程的施工划分成若干部分发包给几个施工单位。
第十四条 发包工程勘察、设计或者以总承包方式发包工程的,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已经批准;
(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已经办理;
(三)具有工程勘察、设计所需要的基础资料;
(四)建设项目已经办理报建手续并被核准发包。
第十五条 发包工程施工除具备前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初步设计及概算已经批准,能按工程进度需要提供有关资料及***纸;
(二)工程项目已列入年度建设计划;
(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已经办理;
(四)建设资金能够满足工程进度的要求;
(五)征地、拆迁工作符合工程进度要求。
第十六条 建设工程的发包、承包活动,应当在规定场所通过招标、投标方式进行。
第十七条 建设工程的承包单位,应当自行组织完成所承包的工程。
建设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承包的部分建设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但是,除劳务分包和合同中约定的分包外,必须征得建设单位的同意。
建设工程总承包单位按照承包合同约定对建设单位负责;分包单位按照分包合同约定对总承包单位负责。
禁止倒手转包或者层层分包建设工程。
第十八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干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或者以征地、拆迁、规划、设计、垫资、提供建设用地、发放证照等为条件,指定承包单位或者强揽建设工程项目。
第十九条 发包单位和承包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在建设工程的发包和承包活动中行贿受贿、收受回扣。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通过介绍工程收取费用。
第二十条 承包方确定后,发包方必须在开工前向建设行***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开工手续。未办理开工手续的,不得开工。
对符合开工条件的建设工程,建设行***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予办理开工手续。第四章 工程合同与造价管理第二十一条 建设工程的承包者被确定后,发包方与承包方应当依法签订合同。
订立书面合同时,必须使用国家或者省统一制定的合同示范文本。
第二十二条 建设工程合同的鉴证或者公证,应当坚持当事人自愿原则。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三条 建设工程造价,应当依照国家和省制定的工程定额及计价办法,并根据建设行***主管部门公布的定额调整系数和价格信息合理确定。
铁路、交通、水利等行业的特殊建设工程造价,可以参照国家有关部门制定的专业建设工程概算、预算、费用定额以及计价办法确定。
第二十四条 建设工程合同造价确定后,因人工、材料、机械及其他费用发生变化确需调整的,应当根据合同条款,并依据建设行***主管部门修编的工程定额和的调整系数、价格信息进行调整。具体调整办法由发包方和承包方在合同中约定。
第二十五条 建设工程实行按质论价。对工程质量达到优良等级的,实行优价;对工程质量达不到合同规定的相应等级要求的,应当扣除一定幅度的承包价。
发包单位对工程质量和工期有特殊要求的,应当给予承包单位相应的价格补偿。
第二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随意扩大或者缩小工程计价的各项取费范围,不得随意抬高或者压低取费标准。
第二十七条 承包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质量要求交付建设工程,发包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支付工程价款。违反合同规定的,违约方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拖欠工程款未付清前,建设单位不得申请开工建设新的项目,建设行***主管部门不得为其办理开工手续。第五章 工程安全生产管理第二十八条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第二十九条 建设行***主管部门负责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行业管理,并依法接受劳动行***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三十条 建设工程设计应当符合建筑安全规程和技术规范,保证工程的安全性能,并在设计中规定相应的措施,保障施工作业人员的安全和健康。
第三十一条 建设工程施工单位应当按规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施工现场安全技术规范、管理规程和规定,在施工现场采取维护安全、防范危险、预防火灾等措施,并对施工现场实行封闭管理。
第三十二条 建设单位应当为施工单位提供必要的安全作业环境和相关的地下管线资料。施工单位应当采取措施保证施工现场及地下管线的安全,其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负责。
第三十三条 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当遵守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采取措施,控制施工现场的各种粉尘、废气、废水、固体废弃物以及噪声、振动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保护施工现场范围内公共设施及毗邻建筑物和构筑物的安全。
第三十四条 施工单位及其作业人员在施工过程中,有权拒绝执行违章指令,有权对影响人身健康的作业程序和作业条件提出改进意见,有权获得必要的劳动安全防护用品,有权对危及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行为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第三十五条 施工中发生事故时,施工单位应当及时采取减少人身伤亡和事故损失的措施,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第六章 工程质量管理第三十六条 建设工程实行质量监督制度。
建设行***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工程的质量管理,监督从事建筑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规定的工程质量标准从事建筑经营活动。
第三十七条 建设行***主管部门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必须具备相应的监督、检测条件和能力,经省级以上建设行***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后,方可承担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任务。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及设计文件,对建设工程质量实施监督。
第三十八条 建设工程实行建设监理制度。建设单位委托工程监理单位监理,应当签订书面监理合同。工程监理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对建设工程实施管理,并对建设单位负责。
第三十九条 建设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必须按规定到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办理质量监督手续;组织设计和施工单位进行设计和***纸会审;施工中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及合同规定,对工程质量进行检查;工程竣工后,及时组织验收,并报建设行***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第四十条 建设单位提供的***纸、资料、材料和设备,必须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有关标准或者质量要求。
第四十一条 勘察、设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技术标准和合同的约定,对建设工程进行设计,并对本单位编制的勘察设计文件的质量负责。
第四十二条 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勘察、设计文件要求进行施工,严格遵守技术标准规范和操作规程,并对本单位施工的工程质量负责。
禁止偷工减料。禁止使用未经检验或者经检验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及设备。
第四十三条 施工单位交付验收的建设工程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一)完成建设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并达到国家规定的竣工条件;
(二)工程质量经有关质量监督机构核定,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及合同约定的要求;
(三)工程所用的设备和主要建筑材料、构配件应当具有产品质量出厂检验合格证明和技术标准规定必要的进场试验报告;
(四)具有完整的工程技术档案和竣工***;
(五)有已经签署的工程保修证书。
第四十四条 对符合竣工验收条件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及时组织竣工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工程,不得交付使用。
第四十五条 建设工程验收后,建设单位和承包单位应当按规定向工程档案管理部门移交工程档案。
第四十六条 建设行***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发现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过程中有违反国家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行为的,责令停止使用、重新组织竣工验收。
第四十七条 建设工程自办理竣工验收手续后,在规定的保修期内,因勘察、设计、施工、材料等原因造成质量缺陷的,应当由施工单位负责维修。维修所需费用由责任方按规定承担。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建设行***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资质证书:
(一)未申领资质证书而从事建设工程的总承包、勘察、设计、施工、建筑装修、建筑构配件生产经营以及建设监理、招标等活动的;
(二)超越资质等级范围承包建设工程的;
(三)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资质证书的;
(四)倒手转包或者层层分包建设工程的;
(五)在施工中偷工减料或者使用未经检验以及经检验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建设行***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规定办理建设工程报建手续的;
(二)未按规定进行建设工程招标发包的;
(三)将工程发包给不具备承包条件单位的;
(四)未按规定申请办理建设项目开工手续的;
(五)未按规定办理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
(六)未经竣工验收而使用建设工程的。
第五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建设行***主管部门或者有关行业行***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其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其停业整顿六个月至一年:
(一)未按照规定采取维护安全、防范危险、预防火灾等措施的;
(二)对应当采取防护措施的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特殊作业环境,未采取防护措施的;
(三)未按照建设工程设计***纸或者施工组织设计进行施工的;
(四)在施工中发生责任事故以及发生责任事故未及时采取措施或者未按照规定如实报告事故情况的。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非法干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指定承包单位或者强揽建设工程的;在建设工程发包承包活动中行贿受贿、收受回扣,或者通过介绍工程收取费用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二条 没收违法所得和收缴罚款,应当出具省***门统一制发的罚没票据。罚没收入按国家规定上缴国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分成。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及其他人身、财产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四条 拒绝、阻碍建设行***主管部门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五条 建设行***主管部门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敲诈勒索、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六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机关作出的具体行***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可以依法申请行***复议或者提起行***诉讼。第八章 附则第五十七条 国家直接管理的建设工程,国家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抢险救灾工程及其他临时性建筑和农民自建低层住宅的建筑活动,不适用本条例。
集镇、村庄公共建设工程的建筑活动,参照本条例执行。
山东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一、资质许可权限
(一)下列建筑业企业资质,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许可:
1.施工总承包资质序列特级资质、一级资质及铁路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
2.专业承包资质序列公路、水运、水利、铁路、民航方面的专业承包一级资质及铁路、民航方面的专业承包二级资质;涉及多个专业的专业承包一级资质。
(二)下列建筑业企业资质,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许可:
1.施工总承包资质序列二级资质及铁路、通信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资质;
2.专业承包资质序列一级资质(不含公路、水运、水利、铁路、民航方面的专业承包一级资质及涉及多个专业的专业承包一级资质);
3.专业承包资质序列二级资质(不含铁路、民航方面的专业承包二级资质);铁路方面专业承包三级资质;特种工程专业承包资质;
(三)下列建筑业企业资质,由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许可:
1.施工总承包资质序列三级资质(不含铁路、通信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资质);
2.专业承包资质序列三级资质(不含铁路方面专业承包资质)及预拌混凝土、模板脚手架专业承包资质;
3.施工劳务资质;
4.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
二、资质申请和许可程序
(四)在山东省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应当依法取得本省辖区内工商行***管理部门颁发的公司法人《营业执照》。
(五)企业可以申请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施工劳务三个序列的各类别资质,不分主项和增项。
(六)申请资质升级(含一级升特级)、资质增项的,企业资产和主要人员应当满足其既有全部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要求,资质许可机关应当按照标准要求进行核查。
(七)资质受理机关核对企业申报材料原件后,应当在附件材料上加盖核验印章,并将原件退还企业。资质受理机关受理后,申报材料不得修改更换。
(八)申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许可的建筑业企业资质,企业可以委托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转报申请材料,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初审。
1.企业应当按照《建筑业企业资质申报材料清单》要求提交相应材料。涉及公路、水运、水利、通信、铁路、民航等方面专业资质的,每涉及一个方面专业,须另增加《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一份、附件材料一套;
2.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组织对申报企业代表工程业绩的真实性进行实地核查(涉及公路、水运、水利、通信、铁路、民航等方面资质除外);涉及电力方面的业绩,可以委托省电力主管部门核查;
3.企业申请的资质涉及公路、水运、水利、通信等方面的,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将企业申报材料转至省直相关行业主管部门会同审查;
4.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后按程序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审批。
(九)申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许可的建筑业企业资质(含注册地在我省的中央企业及其下属一层级企业),企业可以委托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转报申请材料。
1.企业应当按照《建筑业企业资质申报材料清单》要求提交相应材料,并完成网上申报;
企业申请涉及公路、水运、水利、通信等方面专业资质的,每涉及一个方面专业,须另增加《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一份、附件材料一套;
2.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应当对企业申报材料数量进行核对,并出具接收凭证;
3.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核查企业申请之日起前一年至资质许可决定作出前有无《规定》第二十三条所列违法违规行为,并将核查结果作为资质许可的依据;
4.企业申请的资质涉及公路、水运、水利、通信等方面的,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将企业申报材料转至省直相关行业主管部门会同审查。涉及公路、水运、水利、通信、电力等方面的业绩核查工作由省直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实施;
5.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受理后20个工作日内(不含专家评审和公示时间)按照许可程序作出许可决定。
(十)企业申请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许可的建筑业企业资质,按照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规定的程序提出申请。
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根据《规定》、《实施意见》和本细则制定相关审批程序,并在其门户网站公布。
(十一)需要增加特种工程专业承包资质标准的,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充分论证其市场代表性和必要性,以书面形式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根据我省实际情况,参照特种工程专业承包资质标准的条件提出申请,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批准后,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在本省行***区域内颁布实施。
三、申报材料
(十二)申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许可的建筑业企业资质,除提交《建筑业企业资质申报材料清单》要求的申报材料外,还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请受理信息采集表》;
2.电子版《建筑业企业基本信息表》(建市资函〔20xx〕93号)。
(十三)申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许可的建筑业企业资质,除提交《建筑业企业资质申报材料清单》要求的申报材料外,还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建设工程企业代表工程业绩实地核查表》、《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报个人业绩核查汇总表》(建办市〔20xx〕36号附件1、2),涉及公路、水运、水利、通信、电力等方面资质除外;
2.电子版《建筑业企业基本信息表》(建市资函〔20xx〕93号)。
(十四)申请表和附件材料应当采用软封面封底胶装,逐页编写页码。附件材料必须清晰可辨,按照综合资料、人员资料、工程业绩资料的顺序装订,规格为A4(210mm297mm)型纸,每册都要有总目录、标明页码的分目录,如有申报说明应当放在第一册目录后。
四、资质证书
(十五)资质证书变更、补办
1.企业名称、注册资本、法定代表人、营业执照注册号、注册地址等资质证书涉及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在工商部门办理变更等相关手续1个月内提出变更申请。
企业发生合并、分立、重组、外资退出、国有和集体企业改制以及跨省变更等事项需重新核定资质,符合简化审批手续的,按变更程序办理。
2.企业同时具有市级和省级资质证书,申请变更省级资质证书的,可以只提供变更后的市级资质证书复印件、省级资质证书原件和《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变更、遗失补办申请审核表》到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理变更。
3.企业资质证书遗失申请补办,应当按照《建筑业企业资质申报材料清单》要求提交相应材料。
4.企业申请注销建筑业企业资质,按照资质许可程序提出书面申请,内容应当包括:注销资质的原因,无使用该项资质承揽的在建工程,承担因该资质引发的法律和经济责任等。
(十六)资质证书有效期延续
1.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自企业取得本套证书的首个建筑业企业资质时起算。
资质证书延续和重新核定资质的,有效期自核准之日起重新计算;企业发生合并、分立、重组、外资退出、国有和集体企业改制以及跨省变更等事项,符合简化审批手续按变更程序办理的,有效期不变。
2.企业应当于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3个月前,按资质许可程序申请资质证书有效期延续。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内申请资质延续的,应当受理其申请,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之日至批准延续之日内,企业不得承接相应资质范围内的工程。
3.企业资质延续不予许可的,可在结果公布后3个月内申请重新核定低于原资质等级的同类别资质,期间企业不得以该资质承揽工程。
五、监督管理
(十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本省行***区域内建筑业企业资质的统一监督管理。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对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建筑业企业建立信用档案,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动态监管办法,运用信息化手段,差别化管理方法,对辖区内建筑业企业市场行为和既有全部建筑业企业资质情况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核查。
(十八)对企业资产和主要人员不满足其既有全部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条件的,资质许可机关不予许可其资质升级、增项,责令企业限期整改,整改期限为3个月。整改期内,企业可以按许可程序申请对该资质进行重新核定,核定合格后,企业方可申请升级、增项;核定不合格的,企业可以在核定结果公布后3个月内申请低于原资质等级的同类别资质,也可以申请注销该资质。超过3个月未提出申请的,许可机关将依法依规注销该资质。
(十九)企业应当接受资质许可机关,以及企业注册所在地、承接工程项目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
(二十)对于发生违法违规行为的企业,违法行为发生地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依法查处,将违法事实、处罚结果或者处理建议告知资质许可机关并逐级上报,同时将处罚结果记入建筑业企业信用档案。
企业工商注册地不在本省区域的,违法行为发生地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查处后应当逐级上报,将违法事实、处罚结果或者处理建议通过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告知该企业的资质许可机关。
(二十一)对建筑业企业需处以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等行***处罚的,涉及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许可的资质,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在违法事实查实认定后30个工作日内,将违法事实、处理建议报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依法作出相应行***处罚。
(二十二)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将有关处罚信息向社会公布,并报上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六、有关指标说明
(二十三)社会保险(简称社保)证明是指社会统筹保险基金管理部门出具的基本养老保险对账单或者加盖社会统筹保险基金管理部门公章的单位人员缴费明细,以及企业缴费凭证(社保缴费发票或者银行转账凭证等证明)。社保证明应当至少体现以下内容:缴纳保险单位名称、人员姓名、社会保障号(或者身份证号)、险种、缴费期限等。社保证明中缴费单位应当与申报单位一致,上级公司、子公司、事业单位、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等其他单位缴纳或者个人缴纳社保均不予认定,分公司缴纳的社保可以予以认定。
以分公司或者分支机构缴纳社保的,需提供分公司或者分支机构的营业执照、在当地取得的社保登记证、符合要求的社保证明和缴费凭证。
企业申请施工总承包资质,其全资或者绝对控股的劳务企业技术工人可以作为企业主要人员考核,技术工人社保应当由其全资或者绝对控股的劳务企业缴纳,企业可以提交全资或者绝对控股劳务企业的章程、法人营业执照和社保证明。
企业申请专业承包资质的,技术工人必须为自有人员,其社保应当由本企业缴纳。
(二十四) 企业主要人员应当满足60周岁及以下且由本企业为其缴纳社保的要求。超过60周岁的,不作为资质标准要求的有效人员考核。
(二十五)技术负责人(或者注册建造师)主持完成的业绩是指作为施工项目经理或者项目技术负责人主持完成的工程项目,不受年限限制。初审部门对个人业绩的核查,应当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报业绩核查工作的通知》(建办市[20xx]36号)规定实施,主要核查业绩发生时,个人在工程项目中所起的作用、业绩规模、完成单位和时间、安全生产、诚信记录及社保缴纳等情况。
(二十六)《标准》中明确要求的设备须为企业自有设备,以企业设备购置发票为准进行考核,租赁的设备不予认可。
(二十七)涉及电力方面资质包括电力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和输变电工程专业承包资质。
七、过渡期
(二十八)按原标准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的企业应当于20xx年12月31日前,按许可程序申请换发新版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以下简称换证)。
1.企业申请换证,按照《建筑业企业资质申报材料清单》要求提交材料;
2.企业申请换证时,如既有资质涉及多级许可机关,应当按照许可程序一次性提出全部建筑业企业资质换证申请;
3.对企业资产、主要人员、技术装备不满足《标准》要求的,资质许可机关不批准其相应资质换证,企业可以在换证结果公布后3个月内提出低于原资质等级的同类别资质换证。超过3个月仍未提出申请,视为自动放弃,如企业再次申请同类别资质,从最低等级资质申请;
4.申请低于原资质等级换证的,可以按照许可权限和程序向相应许可机关提出换证申请;
5.换证前,按原标准取得资质的建筑业企业承揽工程,按照《标准》和《实施意见》规定的承包工程范围执行。
(二十九)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合理安排辖区内建筑业企业换证工作,分期、分批、有步骤进行。
(三十)企业最多只能选择5个类别的专业承包资质换证,超过5个类别的其他专业承包资质,待换证后按资质增项要求从最低等级申请。
(三十一)以下情况不参与换证:
1.按原标准取得的土石方、混凝土预制构件、电梯安装、金属门窗、预应力、无损检测、体育场地设施等专业承包资质, 自《标准》实施之日起自行失效,不参与换证;
2.按原标准取得的爆破与拆除工程专业承包资质,过渡期内仍可以在原专业承包资质许可范围内承接工程,不参与换证,20xx年1月1日起自行失效;
3.按原标准取得的空气净化、拆除工程、预拌砂浆、外墙外保温专业承包资质及特种专业工程中非开挖管道定向穿越、防渗专项的,过渡期内仍可以在原专业承包资质许可范围内承接工程,不参与换证,20xx年1月1日起自行失效;
4.施工总承包特级资质不参与换证。
(三十二)按原标准取得的特种专业工程资质未明确专业承包内容的,可以选择建筑物纠偏和平移、结构补强、特殊设备起重吊装、特种防雷等其中的1项换证。
(三十三)按原标准取得模板作业、脚手架搭设作业劳务分包资质的企业,可以申请《标准》中模板脚手架专业承包资质换证,换证前承接业务时只能签订劳务分包合同。
(三十四)企业换证前,下列情况仍使用旧版资质证书:
1.因企业名称、注册资本、法定代表人、注册地址等旧版资质证书所涉及内容发生变化申请变更的;
2.遗失资质证书申请补办的;
3.申请增加资质证书副本的;
4.企业发生合并、分立、重组、外资退出、国有和集体企业改制以及跨省变更等事项,符合简化审批手续情形的。
(三十五)建筑业企业换证后方可申请资质升级、增项。
(三十六)本细则施行后,原省直有关部门管理的建筑业企业应当到工商注册所在地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登记,换证时向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八、其他
(三十七)本细则适用于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管理规定》另有规定的除外)。
物业资质申报材料篇(8)
申报主体为***矿山企业(含油气企业),须持有合法有效采矿许可证。
二、申报条件
申报部级绿色矿山试点单位,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依法办矿。严格遵守《矿产资源法》等法律规定,合法经营,证照齐全;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活动符合矿产资源规划的要求和规定,符合国家产业***策;认真执行《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土地复垦方案》等,对无偿取得的采矿权已经进行了有偿处置;五年内未受到相关的行***处罚,未发生严重违法事件。
(二)规范管理。具有完善的资源开发利用、环境保护、土地复垦、生态重建、安全生产等规章制度和保障措施,矿石管理科学、规范。
(三)综合利用。大力发展循环经济,完成了资源综合利用规划(设计)指标,“三率”指标达到或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综合利用水平达到国内同类矿山领先水平。
(四)技术创新。重视科学进步,积极开展科技创新,矿山企业每年用于科技创新的资金投入不低于矿山企业总产值的1%,生产技术居国内同类矿石先进水平,符合《矿产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鼓励、限制和淘汰技术目录》(国土资发〔2010〕146号)的有关要求。
(五)节能减排。积极开展节能减排工作,节能降耗、“三废”排放等达国家规定标准,采用无废或少废工艺,矿山选矿废水重复利用率达到90%以上或实现零排放,矿山固体废弃物综合利用率达到国内同类矿山先进水平。
(六)环境保护。认真落实矿山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制度,严格执行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编制了矿山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水平明显高于矿产资源规划确定的本区域平均水平,近三年内未发生重大地质灾害,矿区绿化覆盖率达到可绿化区域面积的80%以上。
(七)土地复垦。认真开展土地复垦工作,落实土地复垦责任,实现“边生产、边建设、边复垦”。
(八)社区和谐。自觉履行社会责任,具有良好的企业形象,能够及时妥善解决各类矛盾,社区关系和谐。
(九)企业文化。拥有符合企业特点的企业文化,企业职工文明建设和技术培训体系健全。
三、申报材料
申报“部级绿色矿山试点单位”需要报送以下材料:
(一)部级绿色矿山试点单位申报书;
(二)部级绿色矿山试点单位申报***册。
四、申报程序
(一)部级绿色矿山试点单位申报按照自愿申请的原则,地方矿山企业向所在地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归口中央企业管理的矿山企业向归口企业提出申请;各行业协会可按照申报条件组织本行业企业的推荐工作。
(二)地方矿山企业的申报材料,由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组织矿业联合会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同时进行必要的现场核查,并由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签署审核意见,将申报材料统一汇总报送国土资源部。
归口中央企业管理的矿山企业申报材料,需经矿山所在地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出具审查意见,并由归口企业审核汇总后报送国土资源部。
物业资质申报材料篇(9)
按照“企业为主,***府补助”的原则,市财***对高污染燃料锅炉整治项目给予适当奖励补助。
二、奖补范围
1.高污染燃料锅炉关闭项目。高污染燃料是指原(散)煤、洗选煤、蜂窝煤、焦炭、木炭、煤矸石、煤泥、煤焦油、重油、渣油等燃料,各种可燃废物,以及污染物含量超过国家规定限值的柴油、煤油、人工煤气等,直接燃用的生物质燃料等。
高污染燃料锅炉关闭项目是指高污染燃料锅炉停用拆除,并办理锅炉注销证明的项目。
2.高污染燃料锅炉清洁能源、可再生能源替代项目。
(1)原有燃烧高污染燃料锅炉,更新、改造为使用电、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生物质成型燃料等清洁能源、可再生能源锅炉的(更新、改造后的锅炉需为有资质单位生产或改造,更新后原锅炉必须拆除并办理注销证明),且更新、改造后污染物排放浓度能达到国家及地方锅炉标准要求的,在本次奖补范围内。
(2)锅炉从直接燃烧生物质改为生物质成型燃料,或是锅炉从燃烧污染物含量超过国家规定限值的柴油、煤油、人工煤气等改为燃烧达到国家规定限值的柴油、煤油、人工煤气等的,不在本次补助范围内。
(3)对改造为生物质成型燃料锅炉的单位,环保部门一经发现其锅炉使用的燃料不符合生物质成型燃料要求的,即取消对该单位的奖补。
(4)燃烧高污染燃料锅炉关闭后,改用清洁能源、可再生能源锅炉的,按高污染燃料锅炉清洁能源、可再生能源替代项目进行奖补。
3.高污染燃料锅炉提标改造项目。除尘、脱硫、脱硝设施任一项或多项进行提标改造,且改造后所有污染物排放浓度均能达到国家及地方锅炉标准要求的,在本次奖补范围内。
三、奖补对象
财***资金补助范围为2014年1月1日~2016年12月31日期间进行高污染燃料锅炉整治的项目;新建锅炉不在奖补范围。
四、奖补标准
1.2014年完成的项目,高污染燃料锅(窑)炉关闭或改为清洁能源、可再生能源的,0.1蒸吨(含0.1蒸吨)以上的按每0.1蒸吨0.2万元标准补助;0.1蒸吨以下的统一按0.2万元的标准实施定额补助。
2.2015年完成的项目,高污染燃料锅(窑)炉关闭或改为清洁能源、可再生能源的,0.1蒸吨(含0.1蒸吨)以上的按每0.1蒸吨0.15万元标准补助;0.1蒸吨以下的统一按0.15万元的标准实施定额补助。
3.2016年完成的项目,高污染燃料锅(窑)炉关闭或改为清洁能源、可再生能源的,0.1蒸吨(含0.1蒸吨)以上的按每0.1蒸吨0.1万元标准补助;0.1蒸吨以下的统一按0.1万元的标准实施定额补助。
4.高污染燃料锅(窑)炉进行提标改造的,10蒸吨以上或额定功率7MW以上的燃煤锅炉及燃煤窑炉,每台按5万元标准补助,20蒸吨(含20蒸吨)以上或额定功率14MW(含14MW)以上的燃煤锅炉及燃煤窑炉,每台按10万元标准补助;电力(热电)行业65蒸吨以上锅炉提标改造项目按《市“十二五”污染减排奖励办法》执行。
5.使用生物质成型燃料的锅炉进行提标改造的,1蒸吨以下的每台按0.5万元标准补助;1蒸吨(含1蒸吨)以上6蒸吨以下的每台按1万元标准补助;6蒸吨(含6蒸吨)以上10蒸吨以下每台按2万元标准补助;10蒸吨(含10蒸吨)以上20蒸吨以下每台按5万元标准补助;20蒸吨(含20蒸吨)以上每台按10万元标准补助。
6.导热油炉按每60万大卡为1蒸吨折算;燃煤窑炉按实际耗煤量折算。
五、申报材料要求
1.奖补申请表;
2.市级财***资金申请使用全过程承诺责任书;
3.关闭项目提供拆除照片、锅炉注销证明等材料;
4.能源替代项目提供替代锅炉购置发票(或改造合同)复印件、现场照片、原锅炉注销证明、监测报告等材料;
5.提标改造项目提供施工合同复印件、现场照片、监测报告等材料;
6.上述材料一式二份(市财***局、市环保局各一份);
7.材料不齐全或签字盖章存在任何缺失的项目,不予受理。
六、资金申报和拨付程序
1.各板块组织项目申报,并对项目完成情况和申报材料进行初审;
2.对通过初审的项目,由各板块分别于每年3月底、8月底和11月底前向市财***局和环保局报送申报材料;
3.市财***局、环保局组织对申报项目进行现场验收核实,并将验收材料、申报材料进行备案;
物业资质申报材料篇(10)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者施工的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者施工资质。经认定合格,取得《防雷工程专业设计资质证》或者《防雷工程专业施工资质证》后,方可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者施工。
第三条防雷工程专业资质分为设计资质和施工资质两类,资质等级分为甲、乙、丙三级。
***气象主管机构负责全国防雷工程专业资质的管理工作,承担甲级防雷工程专业设计和施工资质的认定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本行***区域内防雷工程专业资质的管理工作,承担乙、丙级防雷工程专业设计和施工资质的认定工作。
第四条甲级资质单位可以从事《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规定的第一类、第二类、第三类防雷建(构)筑物和油库、气库、加油加气站、液化天然气、油(气)管道站场、阀室等爆炸危险环境的防雷工程、整改工程和新增防雷工程等项目的设计或者施工。
乙级资质单位可以从事《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规定的第二类、第三类防雷建(构)筑物的防雷工程、整改工程和新增防雷工程等项目的设计或者施工。
丙级资质单位可以从事《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规定的第三类防雷建(构)筑物防雷工程、整改工程和新增防雷工程等项目的设计或者施工。
文物保护单位和其他不可移动文物防雷工程的设计或者施工必须由甲、乙级资质单位承担。
第五条《防雷工程专业设计资质证》和《防雷工程专业施工资质证》分正本和副本,由***气象主管机构统一印制。
第六条防雷工程专业资质的认定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以及便民、高效和信赖保护的原则。
第七条防雷产品生产、经销、研制单位不得申请防雷工程专业设计资质。
第二章资质申请条件
第八条申请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者施工资质的单位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企业法人资格;
(二)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者施工的设备和设施;
(三)从事防雷工程专业的技术人员必须取得《防雷工程资格证书》;
(四)有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者施工规范、标准等资料并具有档案保管条件;
(五)建立质量保证体系,具备安全生产基本条件和完善的规章制度。
第九条申请甲级资质的单位除了符合本办法第八条的基本条件外,还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注册资本人民币一百五十万元以上;
(二)三名以上防雷相关专业高级技术职称人员,六名以上中级技术职称人员,并具有一定数量的辅助技术人员;
(三)近三年完成二十个以上第二类建(构)筑物综合防雷工程,防雷工程总营业额不少于八百万元,至少有一个防雷工程项目的营业额不少于一百五十万元;
(四)所承担的防雷工程,必须经过当地气象主管机构的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
(五)已取得乙级资质,近三年年检连续合格。
第十条申请乙级资质的单位除了符合本办法第八条的基本条件外,还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注册资本人民币八十万元以上;
(二)两名以上防雷相关专业高级技术职称人员,四名以上中级技术职称人员,并具有一定数量的辅助技术人员;
(三)近三年完成二十个以上第三类建(构)筑物综合防雷工程,防雷工程总营业额不少于四百万元,至少有两个防雷工程项目的营业额不少于五十万元;
(四)所承担的防雷工程,必须经过当地气象主管机构的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
(五)已取得丙级资质,近三年年检连续合格。
第十一条申请丙级资质的单位除了符合第八条的基本条件外,还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注册资本人民币五十万元以上;
(二)一名以上防雷相关专业高级技术职称人员,三名以上中级技术职称人员,并具有一定数量的辅助技术人员。
第三章资质申请与受理
第十二条申请甲级资质的单位,应当向企业注册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提出申请;申请乙、丙级资质的单位,应当向企业注册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气象主管机构提出申请。
甲级资质的受理时间为每年的九月,乙级资质的受理时间为每年的三月和十一月,丙级资质的申请可即时受理。
第十三条满足本办法第八条和第十一条相应条件的,可以申请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者施工的丙级资质。申请单位需要提交以下书面材料:
(一)申请报告;
(二)《防雷工程专业设计资质申请表》(附表1)或者《防雷工程专业施工资质申请表》(附表2);
(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国税和地税)和《法人组织代码证》正、副本的原件及复印件;
(四)《专业技术人员简表》(附表3),高级、中级技术人员职称证书和《防雷工程资格证书》的原件及复印件;
(五)企业质量管理手册和防雷工程质量管理手册。
第十四条满足本办法第八条和第九条、第十条相应条件的,可以申请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者施工的甲级或者乙级资质。申请单位除了需要提交本办法第十三条所规定的书面材料外,还需要提交以下书面材料:
(一)现有资质证书正、副本复印件;
(二)《已完成防雷工程项目表》(附表4);
(三)三个以上防雷工程的用户使用证明;
(四)两个已完成的防雷工程全套技术资料;
(五)由气象主管机构发放的已完成防雷工程的设计审核、竣工验收等相关资料。
第十五条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在收到全部申请材料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许可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决定是否受理。
第四章资质审查与评审
第十六条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负责组织对本行***区域内申请甲级资质的单位进行初审;设区的市级气象主管机构负责组织对本行***区域内申请乙、丙级资质的单位进行初审。主要审查申请单位提供的材料是否真实、完整,是否符合相应的资质条件。
初审合格的,在《防雷工程专业设计资质申请表》或者《防雷工程专业施工资质申请表》的“初审意见”栏内签署初审单位意见和加盖印章,并于受理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将申请表及其他申报材料一同报上一级气象主管机构。初审不合格的,由初审单位出具书面凭证,退回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
第十七条甲级资质由***气象主管机构委托防雷工程专业甲级资质评审委员会组织评审,评审结果报***气象主管机构。***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在收到评审结果后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认定,并颁发《防雷工程专业设计资质证》或者《防雷工程专业施工资质证》。
乙、丙级资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委托防雷工程专业乙、丙级资质评审委员会组织评审,评审结果报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在收到评审结果后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认定,认定通过后报***气象主管机构备案,并颁发《防雷工程专业设计资质证》或者《防雷工程专业施工资质证》。
未通过认定的,在认定决定作出后十个工作日内由认定机构出具书面凭证,退回原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
第十八条防雷工程专业甲级资质评审委员会的人员组成由***气象主管机构确定;防雷工程专业乙、丙级资质评审委员会的人员组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确定,并报***气象主管机构备案。
防雷工程专业资质评审委员会在评审前,可以根据工作需要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到申请单位进行现场考核;评审时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并提出评审意见。
防雷工程专业资质评审委员会的组成、职责和评审等具体管理办法由***气象主管机构另行制定。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对防雷工程专业设计和施工资质实行年检制度,并将年检结果报***气象主管机构备案。在规定的年检时间内没有参加年检的,其资质证书自动失效,且一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资质;年检连续两年不合格的,降低等级或者注销资质。
第二十条防雷工程专业设计和施工资质的有效期为三年。在有效期满三个月前,申请单位应当向原认定机构提出延续申请。原认定机构根据年检记录,在有效期满前一个月内作出是否延续的决定,并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一条取得资质的单位如果发生分立、合并、更名的,应当在工商行***管理部门批准后三十个工作日内,向原认定机构办理资质证的注销或者变更手续。
第二十二条取得资质的单位,必须按照相应资质等级承担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者施工。禁止将防雷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禁止无证或者超出资质等级承接防雷工程专业设计和施工。
第二十三条取得资质的单位,需要承接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行***区域外防雷工程的,应当到工程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备案,并接受当地气象主管机构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任何单位不得以欺骗、弄虚作假等手段取得资质,不得伪造、涂改、出租、出借、挂靠、转让《防雷工程专业设计资质证》或者《防雷工程专业施工资质证》。
第二十五条***气象主管机构负责对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的资质认定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负责对从事防雷工程专业设计和施工的单位进行监督检查,并定期将监督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归档,向社会公告。
第六章罚则
第二十六条申请单位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资质认定的,有关气象主管机构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许可,并给予警告。申请单位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资质认定。
第二十七条被许可单位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质的,有关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给予警告,撤销其资质证书,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罚款;被许可单位在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资质认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涂改、出租、出借、挂靠、转让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者施工资质证书的;
(二)向负责监督检查的机构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的真实材料的。
第二十九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取得资质证书或者资质证书已失效,承接防雷工程的;
(二)超出资质等级或者未经备案承接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行***区域外防雷工程的;
物业资质申报材料篇(11)
为深入贯彻***的五中全会和省委十一届十一次全会精神,认真落实视察山西重要讲话重要指示,2021年度山西省基础研究将坚持“四个面向”,聚焦“六新”突破,加强“从0到1”的原始创新,加快在制约产业发展、民生改善等基础科学问题上取得突破,推进青年科研人才培养,为我省切实担负起“转型发展上率先蹚出一条新路来”的重大使命提供强大源头支撑。
在我省科技体制机制重塑性改革之后,2021年度山西省基础研究计划分为产业发展和自由探索两大类。此次申报范围为自由探索类,按照青年项目、面上项目组织申报。
一、申报条件
(一)青年项目
以培养造就青年科研骨干、建设高水平基础研究后备人才队伍为目标,支持青年科研人员开展基础研究,培养青年科研人员***主持科研项目、进行创新研究的能力,为其尽早确定研究方向奠定基础。青年项目每项资助经费不超过5万元,实施期为3年。
申报条件:具有硕士以上学位;申请当年1月1日男性年龄不超过35周岁(1986年1月1日(含)以后出生),女性年龄不超过40周岁(1981年1月1日(含)以后出生);未主持过省级及以上科技计划项目,具体指:科技部、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以及省科技厅所有科技计划项目。
(二)面上项目
以获得基础研究创新成果为主要目的,着眼于国家和省总体布局,凝聚优势力量,注重学科交叉融合,促进原始创新,为提升我省基础研究水平蓄积力量。面上项目每项资助经费不超过10万元,实施期为3年。
申报条件:具有博士学位或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以及承担过基础研究课题或其他从事基础研究的经历。累计主持过3次(含)以上省应用基础研究计划(含青年科技基金),或有在研(纸质材料报送截止日未结题的)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不得申报。
二、申报要求
(一)本年度青年项目、面上项目均不设指南,申请人自由选题申报。所有项目研究方向按省基础研究计划申报目录要求填写(在省科技计划管理信息平台***填报时认真勾选)。
(二)项目申报单位应当是注册在山西省内的***法人单位,同一单位只能通过一个项目组织部门进行申报。项目申报单位具有开展科研活动的基础,有与项目实施相匹配的人才和技术装备等条件、研发经费投入、健全的科研管理制度和财务管理制度。
(三)项目申报人必须是项目申报单位的正式在职人员,不得通过兼职单位或挂靠单位申报。在省基础研究计划内,同一项目负责人本年度限报1个项目;有在研项目的负责人不得申报本年度项目;同一研究人员作为项目主要参与人,申报项目和在研项目总数不超过2项。项目申报人承担的省应用基础研究计划项目在2017年(含)以后结题验收结论为“中”或“差”的,不得申请。同一单位以及关联单位不得将内容相同或相近的研发项目同时申报不同的省级科技计划项目。
(四)申报省基础研究计划项目,项目名称和研究内容应符合基础研究定位要求。项目研究要克服唯论文、唯职称、唯学历、唯奖项倾向,注重标志性成果的质量、贡献和影响。凡涉及生命科学和生物技术的研究,应严格遵守国家生物安全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涉及人体研究、实验动物的项目,应严格遵守科学伦理、实验动物、人类遗传资源管理等有关规定的要求。
(五)全面实施科研诚信承诺制。项目申报单位、参与单位、合作单位应当具备良好的诚信状况,无在惩戒执行期内的科研严重失信行为记录和相关社会领域信用“黑名单”记录,各单位之间应当优势互补、分工明确、责权利清晰。项目负责人、项目申报单位和项目主管部门均须在项目申报时签署科研诚信承诺书,严禁剽窃他人科研成果、侵犯他人知识产权、虚报项目、伪造材料骗取申报资格等科研不端及失信行为。因不良信用记录正在接受处罚的个人,不得申报或参与本年度计划项目。
(六)严格落实审核推荐责任。项目申报单位和主管部门要严格履行项目审核推荐职责。项目申报单位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负有法人主体责任。主管部门要切实强化审核推荐责任,会同社会信用管理部门对项目申报单位社会信用情况进行审查,并对申报材料内容真实性进行严格把关,严禁审核走过场、流于形式。
(七)切实落实廉***风险防控要求。把***风廉***建设和科技计划项目组织工作同部署、同落实、同考核,切实加强关键环节和重点岗位的廉***风险防控。严格执行科技部《科学技术活动评审工作中请托行为处理规定(试行)》(国科发监〔2020〕360号)要求,对因“打招呼”“走关系”等请托行为所获得的项目,将撤销立项资格,追回全部省资助经费,并对相关责任人或单位进行严肃处理。
三、申报程序、受理时间和材料要求
(一)申报程序
本批次项目申报原则上采取网络申报与书面申报并行的方式,实行归口管理、逐级申报。涉密项目按有关保密要求执行。
网络申报相关事项请参考网络申报系统使用说明。项目申报材料经主管部门网上确认提交后,一律不予退回重报。
网络申报成功后,申报单位将生成的书面申报材料用A4纸双面打印、按顺序将申报材料和附件简装成册一式三份按要求签字盖章后报送至主管部门(单位),由主管部门(单位)签字盖章后集中报送至纸质材料接收机构。
申报***:山西省科技计划管理信息系统218.26.228.127:11188/stpmmp
本年度立项项目将在省科技厅网站进行公示,未立项项目不再另行通知。
(二)受理时间
基础研究计划采用常态化申报与集中申报相结合的方式,对未能在本批次受理时间期限内提交成功的进入下一批次。
本批次计划网络申报受理时间:2021年5月6日至6月7日。
本批计划纸质材料受理时间:2021年6月7日至6月11日。
(三)材料要求
1.若项目申请涉及科研伦理与科技安全(如生物安全、信息安全等)的相关问题,项目负责人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伦理准则,并以附件形式上传所依据的相关法律法规文件。
2.项目参与者所在单位与申请单位不是同一单位的,视为合作单位,应在申请书基本信息表中填写合作单位信息并在书面材料中签字盖章,1个项目的合作单位不得超过2个。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1.纸质材料接收单位
山西省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促进与数据监测中心
联系人:徐 佳 郭潇潇
联系电话:0351-2111891 0351-2023903
地址:山西省太原市滨河西路南段129号省行***集中办公区A座1025号
2.网络申报技术支持单位
山西省信息产业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
联系人:陈 越 马瑾男
联系电话:0351-7228612 13099052356 13099052365
3.基础研究计划管理单位
山西省科技厅基础研究处
联系人:张 强 弓慧茹
联系电话:0351-4084395 40679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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