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监管重要性精选6篇

市场监管重要性范文1

关键词:中国 证券市场 监管目标

证券市场监管目标的普遍性和特殊性

所谓证券市场的监管目标是指***府对证券市场进行监督和管理的目的和任务,是监管的出发点和归宿,我国理论界具有代表性的观点认为,***府对证券市场进行监管的主要目的就是为了实现公平和效率,营造一个高效和公平的市场环境。

按照经济学的一般理论,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府干预市场的唯一目的就是要克服和弥补市场缺陷,纠正市场失灵,从而实现公平和效率。

证券市场本身固有的特征使其同其他市场相比存在着更为严重的市场失灵现象。首先,证券市场存在着巨大的负外部性。在证券市场上,由于资本被高度抽象化和虚拟化,资本交易变成了一种纯粹的金融交易,价格变化和交易速度极快,市场风险会很快殃及货币、外汇等其它金融市场,对社会经济发展造成巨大影响。其次,证券市场存在着竞争和信息的不完全性。证券市场极易产生垄断,从证券供给的角度来看,一家公司仅能发行本公司的证券,而不能发行其他公司的证券,证券的发行过程排除了竞争。从证券交易的角度来看,只要证券发行和上市交易的数量是有限的,某些势力强大的投资者就可以利用自己的资金优势大量的购买或抛售某一公司的上市证券,影响或控制某一证券的交易价格。证券市场又具有信息不完全的特征,其表现为:信息不充分,由于信息具有共享的特点,不付出任何成本的市场主体也可以通过“搭便车”分享信息的收益,因此市场本身必定不能够提供充分的信息;信息不对称,投资者处于信息弱势者的地位,容易遭受到信息优势者(上市公司、券商)的欺诈。

虽然负外部性或不完全性在其他市场上也不同程度的存在,但是证券市场的负外部性和不完全性同其他市场相比不仅表现得更为强烈,影响更为严重,而且仅仅依靠市场本身也无法解决。比如,由于个别行为主体的利益与整个社会的利益之间存在严重的不对等,使得证券市场的负外部性,不能象其他市场那样可以通过征收“庇古税”加以补偿,所以***府必须对证券市场实行监管和干预,以弥补市场缺陷,限制和消除市场失灵的不利影响,从而实现公平和效率。由此可见,***府对证券市场进行监管和干预具有普遍性,不仅不成熟的市场需要监管,成熟的市场同样需要监管。然而,正如矛盾的普遍性并不排斥矛盾的特殊性一样,证券市场的监管目标在不同国家和不同的市场条件下也将具有不同的特点,是普遍性和特殊性的有机统一。

我国证券市场监管的特殊目标

我国证券市场的建立时间较短,同发达国家成熟的证券市场相比,其市场缺陷更加明显,市场的效率水平较低,克服市场缺陷,提高市场效率理所当然地成为我国***府对证券市场进行监管的主要任务。同时,我国证券市场所面临的环境的特殊性,决定了我国证券市场的监管除了必须完成上述一般的目标以外,还应兼顾其他一些特定的目标和任务。

保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由于投资者处于信息弱势者的地位,所以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是证券市场监管中带有共性的问题。1998年9月,国际证监会组织在其制定的《证券监管目标与原则》中指出,证券监管的目标之一就是保护投资者。然而,在不同的市场条件下,保护投资者的意义显然也是不一样的。在成熟的证券市场上,法律制度比较健全,公司治理结构比较完善,投资者比较成熟,自我保护的意识和能力较强,他们的合法权益较不易受到伤害和侵犯。近年来,买者自行小心,投资者应对自己的买卖决策负责的观点在西方较为流行,也可以说明这一点。在不成熟的证券市场上,情况则大为不同,法律制度的不健全、公司治理结构的不完善、投资观念的不成熟,使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最容易受到伤害。我国证券市场的现实情况正是这样,近年来受到广泛关注的一股独大、大股东放肆侵占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以及上市公司弄虚作假、投资机构坐庄造市的重大事件,已充分证明,保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己经成为我国证券市场实现公平和效率的一个重要条件。只有将保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作为我国证券市场监管的目标,才能够保证证券市场功能的正常发挥和完善。

推动市场发展

我国证券市场的市场规模和市场容量较小,市场中介组织的数量有限、服务层次较低,市场体制和运行机制尚不健全,上市公司的股权结构不合理,投资者不成熟,市场参与者行为的规范程度和自律能力较差。上述一切使得我国证券市场的投机成分较浓,市场风险很大,市场功能不能够正常地发挥。所以必须加强对市场的监管力度,对证券市场监管的意义重大,任务繁重。但是,从另一个角度来看,我国证券市场存在的所有问题,都是发展中的问题,是市场缺乏充分发育的必然结果。要真正解决这些问题,除了不断地推动市场的发展,引导市场逐步走向成熟之外,是没有其他的途径可走的。对于我国的证券市场来说,监管和发展是相行并重的两大任务,二者具有相辅相成的关系,不能够将两者对立起来。故此,推动证券市场的不断发展也是我国证券市场监管的一个重要目标。在对证券市场进行监管的过程中,不但要坚持严格***的原则,而且还要考虑按市场的发展进程来制定规则,注意保持市场的相对稳定,营造一个有利于市场发展的良好环境。

当然,证券市场的发展包含多方面的内容,既包括规模的扩张,也包括市场体制的健全,既包括数量的增长,更包括质量的改进。故此,我们在实施监管、促进市场发展的过程中,不仅要不断推动市场规模的扩大,更要注重提高市场的质量,从目前的情况来看,推动市场发展的一个主要任务就是要下力气促进上市公司质量的提高。

促进市场的诚信建设和市场自律功能的完善

市场监管重要性范文2

作为我国金融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国证券市场的发展对我国国民经济的整体发展具有重要的推动作用。证券市场的发展具有对资金进行筹集、重组、发现公司价值等的基本特点,而在我国市场经济主体下,国家经济的平稳发展和国民生活水平的稳定上升才是证券市场健康发展的前提。而我国的证券市场由于其运作机制较为复杂,参与的资本虚拟性因素较多,因此有较大的风险性,需要证券市场不断提高自身的运行和监管效率,有效的化解和防范证券市场的潜在风险。

1 我国证券市场监管的现状

(1)证券市场监管的滞后性

我国证券市场从违规到监管机构的发生严重出现滞后性,对于监管机构作出的处罚,监管行为往往滞后。例如前几年很多大企业在幕后操纵股市的行为,在几年后才被证券市场监管发现,而事后的调查工作也长达两年才有一些眉目。从另一个角度来说,由于我国目前的证券市场风险防范不健全,很多证券市场监管力量相对薄弱,动用的调查经费支出较大,很多证券市场的欺诈行为都不能及时处理,成为证券市场监管中的漏网之鱼,使违法者产生侥幸心理而不断的铤而走险。

(2)证券市场监管的弱效性

我国证券市场监管的弱效性主要体现在对证券市场中的违规行为处罚较轻,在查处非法操纵股价后,除了没收非法所得仅以警告和罚款了事,这样的处罚对于上市公司来说只是将处罚转移或凌驾在了股东身上,而受害最深的往往是一些中间没有过错的小股东。最应该受到处罚的高管人员处罚过轻,损害了小股东的权益,弱化了监管效果。

(3)证券市场监管缺乏科学性

我国证券市场的监管目前主要体现在中国证监会这一唯一的监管机构,在证券市场中,证监会就是权威,就是能够实施监管决策的唯一合法机构,但是,从另一方面看,证监会的监管决策又缺乏科学合理性。我国的证监会机构除了***府能够代表外,还应不断肩负着培养和完善证券市场的职能,我国经济体制的改革是一个聚焦金融体系创新和改革的问题,是一项能够牵扯到我国各方面经济和不同金融领域的问题,在***策与金融法规之间具有相关性和制约性。

2 对我国证券市场监管的优化对策

(1)加强证券市场监管的法律制度

加强证券市场监管的法律制度主要应从确立证券市场监管机构的法律地位出发,作为证券市场的监管部门,应进一步确立证券市场机构的法律地位和相关法律条款准则,不断加强证券法律的建设,对监管力度和法律体系不断增加其有效性,对相关功能的配套设施进行完善,不断对法律体系的整体性和唯一性进行统一,在证券监管法律方面进行科学性和操作性的统一,增加证券法律的实效性,建立健全的证券法律实施机制,对违法违规现象进行严厉的查处,加大证券法的***力度,顺应我国证券市场的整体发展台式,对于证券法规等相关规章制度要尽快出台。

(2)加强上市公司的内部监管

上市公司除了外部监管还应建立完善的内部监管制度,创造健康的内外部监管制度对于公司的良性发展具有不可估量的作用,也正因如此,证券市场监管要对上市公司进行持续稳定发展做出保障。证监会会为上市公司派出相关职能人员为上市公司建立完善的考评机制。在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中做重点监管,不断加强披露信息的有效性,做好上市公司监管制度建设。

(3)建立***的董事会制度

***的董事会制度应先有确立***的董事会社会地位,提高上市公司中董事会的重大决策程度,不断培养董事会人才库,建立明确的***董事会和监事会职责制度,发挥董事会在上市公司中的作用,不断加强董事会中的相关各项法规制度建设落实,为董事制度的运行创造一个完善***的外部环境。

(4)建立一个科学的证券市场监管体制

一个高效的证券市场监管体制是一个以主体多元化、结构多层次、协调相互制约的各方面原则共同组成的,我国的证券市场发展应逐渐打破证券监管的单方面垄断,要缩小证券市场行***职能的监管范围,不仅仅让证券交易所和证券协会担当起自律监管的职能,还应对上市公司自身不断强化,对行***监管和自律监管有效执行,尽可能的从多方面角度对自己进行约束,减少***府行***机关在其中滋生腐败现象。另外,我国的监管市场对上市公司的监督几乎还处于慢热阶段,因此,作为证券市场的监督者,应不断推进监管***策的出台,建立具有权威性的制衡体质,保障公众和媒体的监督权利,强化社会舆论的监督。

市场监管重要性范文3

关键词:市场失灵、监管、法律不完备性

证券市场监管是对市场机制的校正,是国家凭借***治权力对经济个体自由决策所实施的强制性限制,其实质是以***府命令作为一种基本的制度、手段来代替市场的竞争机制,以确保获得一个更好的经济结果。可以说,监管是对某种偏离既定规则的行为实施的干预。监管与市场相伴而生,是现实经济发展的必然要求。在现实经济中,由于自然垄断、经济活动外部性和不对称信息的存在,市场机制不可能达到经济资源最优配置的理想状态,这时,作为社会公众利益代表的***府就要用“看得见的手”来弥补“看不见的手”的缺陷,对经济活动和市场进行干预、监管。实行监管的目的,就是要减少市场摩擦,降低交易成本,防止垄断、操纵市场和欺诈行为的发生,减少市场风险,维护市场秩序。对于信息透明度要求高、参与者利益联系紧密、价格波动频繁、容易产生人为操纵、欺诈行为的经济部门和市场活动,更应该实行有效的监管措施,从而保障经济活动健康地发展。同时,监管也是一把双刃剑,监管过度将加大监管成本、降低市场效率,阻碍金融业的发展。如何实施合适的金融监管一直是国际经济社会关注的一个重大难题。实践证明,证券监管的重要性和广泛性不言而喻。2001年“9?11事件”后,美国***府为了提升投资者对资本市场的信心,做了大量的工作。安然、世界通信等事件发生之后,美国总统在2002年7月30日签署企业改革法案(SarbanesˉOxleyAct),希望以积极的态度严惩违法企业经理人员。世界上没有***府不监管市场的,关键是如何监管,采取什么样的监管***策与思路。我国同样存在证券监管的问题。处于转轨时期的中国经济发展,经常出现“一管就死,一放就乱”的怪圈。因此,处理监管与市场的关系尤为重要。

一、市场失灵与***府干预

市场功能的发挥有赖于一个完善而有效的市场。在古典经济学和新古典经济学里,自由竞争的市场经济是非常完美的,市场机制能自动调节供求,实现资源配置的帕累托效率。***府的职能仅限于守夜人角色。但是,这种理论遭到许多学者的批评,如熊彼特认为:完全自由地进入一个新的领域,到头来却使进入此领域成为根本不可能的事。如果一开始就有完全有效的竞争,引进新的生产方法与新的商品就几乎不可想象,这意味着我们称之为经济进步的很大一部分为完全竞争所不相容。因此,完全竞争不仅是不可能的,而且是低劣的,它没有权利被树立为理想效率的模范。现代市场经济的实践证明,市场存在大量导致资源配置低效率的市场失灵(MarketFailure)问题,使得市场功能不能得到有效发挥。因此,市场不是万能的,它存在自身无法克服的种种缺陷和弊端,为了消除这些缺陷和弊端,除了不断完善市场制度外,***府的管制也是不可或缺的。从而,为***府监管市场提供理论依据。

(一)市场失灵市场失灵是指由于市场自身所存在的无法克服的局限性,导致市场运行失衡,从而失去其优化资源配置的作用,并进而降低经济效率。

造成市场失灵的原因主要有:

1.市场垄断或不完全竞争。

市场本身存在一个悖论:竞争是市场机制发挥作用的前提,但市场竞争往往导致积累和集中,形成垄断,从而抑制竞争,妨碍效率的提高。垄断会造成价格扭曲和产量扭曲,构成的市场扭曲,不仅不能实现资源的合理有效配置,而且抑制竞争,并降低社会总福利。这往往被视为不公平。因此,反垄断是***府的重要职责之一。证券机构是经营证券的特殊企业,它所提供的产品和服务的特性,决定其不完全适用于一般工商业的自由竞争原则。一方面,证券经营机构规模经济的特点使证券经营机构的自由竞争很容易发展成为高度的集中垄断,而证券业的高度集中垄断不仅在效率和消费者福利方面会带来损失,而且也将产生其他经济和***治上的不利影响;另一方面,自由竞争的结果是优胜劣汰,而证券经营机构激烈的同业竞争将导致整个证券体系的不稳定,进而危及整个金融体系乃至经济体系的稳定。

2.外部性效应。

外部性效应是指某些经济主体在其生产、消费过程中不以市场为媒介对其他经济主体产生的附加效应。外部性效应最重要的后果是对资源配置产生不利的影响。外部性效应出现时,市场对于物品的配置是缺乏效率的。证券业作为高风险行业,其外部性效应是指:证券经营机构的破产倒闭将可能影响整个交易环节的正常运行,其连锁反应可能引起整个证券市场及金融市场的危机,并将通过货币信用紧缩破坏经济增长的基础。证券市场属于符号经济,符号经济有可能脱离实体经济而出现虚假繁荣,出现泡沫经济。而泡沫经济一旦崩溃,就会出现证券市场价格暴跌,甚至诱发金融危机,对金融体系和整个国家经济造成显著的外部负面影响。按照福利经济学的观点,外部性可以通过征收“庇古税”来进行补偿,但是证券活动巨大的杠杆效应-个别证券经营机构的利益与整个社会的利益之间严重的不对称性显然使这种办法显得苍白无力。另外,科斯定理从交易成本的角度说明,外部性也无法通过市场机制的自由交换得以消除。因此,需要一种市场以外的力量介入来限制证券体系的负外部性影响。纠正外部性效应是***府的主要经济职能之一。

3.信息不对称和信息不完全新古典经济学理论原本都是假定信息是对称的。

阿克尔洛夫在把非对称信息引入对市场的研究,并使信息经济学成为主流经济学的一部分。不确定性研究基础上发展起来的信息经济学表明,信息的不完全和不对称是市场经济不能像古典和新古典经济学所描述的那样完美运转的重要原因之一。资源配置达到最优状态的重要前提之一是私人决策者拥有充分、准确、全面、及时的信息。但实际上,由于信息和其他经济物品一样,也是一种稀缺资源,获得信息必须支付费用,而费用往往十分昂贵。因此,信息不完全的情况大量存在。证券市场中的信息不完全和不对称现象更加突出。搜集和处理信息的高昂成本以及搭便车现象使得即使主观上愿意开发信息资源的市场主体失去其积极性,从而导致证券市场信息供给不足。信息是证券市场投资人投资决策的依据,而证券市场的中小股民与大股东、企业经营者、证券经营机构、中介机构等存在信息不对称,小股民处于信息劣势,投资风险较大。信息在指导资本市场资源合理配置过程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因此,***府及证券监管机构必须承担起克服证券市场信息不对称和信息不完全的重任,制定并执行强制性的信息披露制度,为所有投资者营造获取真实、及时、充分的各类信息的市场氛围。

4.收入分配不公。

正如凯恩斯所描述的,“我们生存其中的经济社会,其显著缺点在于不能提供充分就业,以及财富与所得分配有欠公平合理”。收入的不平等难以保证市场竞争的平等,而且这种不平等随着时间的推移,可能不断地积累,导致更多问题。因此,要求***府在缩小收入差距,消除非价值物品方面有所作为。证券市场同样存在分配上的不公平。造成不公平主要是有下列因素:其一,市场法规、***策的不公正性,对市场参与主体采取差别待遇而使参与者处于不同的起跑线;其二,违法违规行为,导致合法投资者受损,而不法分子受益。通过对市场失灵的分析,我们发现仅仅以“看不见的手”去配置资源达到最优是不现实的。市场缺陷的存在是市场自身所无法克服的,它是个体经济利益和社会整体利益的矛盾的突出表现。这不仅增加了交易成本、劣化资源配置,而且有碍于社会经济的良性运行,损害社会整体利益。这就为***府管制的存在提供了必要的条件。而实际上,现代社会绝无纯粹的市场经济,而是一种混合经济,国家和市场在促进发展中相互作用,“看不见的手”和“看得见的手”同时发生作用。现代***治经济学著名学者奥尔森提出“利益集团模型”。经济学乃至整个社会科学存在着两个基本定律,“第一定律”是指在某种情况下,当个人仅仅考虑自身利益时,集体的理性结果会自动产生。“第二定律”是指在某种情况下,不管个人如何精明追逐自己的利益,社会的理性结果也不会自发出现,只有借助“引导之手”或是适当的制度安排,才能求得有效的集体结果。

(二)***府干预理论市场失灵被认为是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府管制的理论依据。

尽管有些外部性效应和信息失灵可以通过市场机制的内部化加以解决,但要将市场失灵中的任何一个案例都内部化于市场机制则存在一定的限度,或根本无法实现。尽管“***府干预”的观点自凯恩斯时代起在经济学界广泛传播,但真正意义的管制经济学(EconomicsofRegulation)却是在20世纪70年代以后才逐渐发展起来的。卡恩(AlfredKahn)于1970年出版的《管制经济学》(TheEconomicsofRegulation:PrinciplesandInstitutions)和乔治?施蒂格勒(GeorgeStiger)于1971年发表的《经济管制论》(TheTheoryofEconomicRegulation)标志了一门新兴经济学分支学科的确立。西方管制经济学以公共机构产生的规制为研究对象,主要研究在发生市场缺陷情况下***府的干预问题。

一般来说,管制经济学包含了主张加强***府干预的社会利益学说和对***府干预效果持否定态度的特殊利益学说。社会利益学说肯定***府干预的合理性和有效性,认为现代经济并不存在纯粹的市场经济,自由竞争的市场机制并不能带来资源的最优配置,甚至造成资源的浪费和社会福利损失。为此,市场参与者就会集体要求作为社会公共利益代表的***府在不同程度上介入经济过程,通过实施管制以纠正或消除市场缺陷,从而改善“一般福利”和增进资源配置效率。特殊利益论是由20世纪60年代以施蒂格勒(GeorgeStigler)和波斯纳(RichardA.Posner)为代表的芝加哥学派所提出的,强调监管的成本和危害性。他们认为管制的设计和实施主要是为受管制产业的利益服务的,表面上是为了公共利益,实际上是为利益集团做事。归纳起来说:监管的代价是昂贵的,监管会产生道德风险,监管会产生进入和退出市场的障碍,监管会影响竞争性行业内的竞争条件。因此,监管者对整个社会比没有监管者效率更差。尽管芝加哥学派对监管大加批判,管制经济学关于市场缺陷和***府干预合理性以及对干预有效性的分析仍然为证券市场监管问题的研究提供了理论依据。管制的经济理论可被视为广义的社会选择理论的一部分。社会选择理论从公共选择的角度来解释***府管制,鉴于自由市场机制存在市场缺陷,为保证经济体系的高效运行和社会资源的有效配置,必然要求某些方面和某种程度的外部监管,而“管制制度”作为一种公共品只能由代表社会利益的***府来供给和安排,各种利益主体则是管制制度的需求者。对于证券市场而言,社会选择的结果是将证券市场运行的监督责任交给能够代表社会利益的团体,证券监管机构是公共选择的结果,同时也是一个国家特定***治结构的反映。社会选择理论对于监管产生的根源和合理性方面的论断,为进一步了解实施证券监管的内在原因并明确证券监管的实施主体提供了佐证。

二、证券监管的特殊性

尽管自由主义的“守夜人”理论和凯恩斯主义的“看得见的手”理论对证券市场的管理模式一直有着不同的争论,但20世纪证券市场的管理实践证明,干预性管理模式符合对证券市场的管理,这也是由证券市场自身独有的一些特征所决定的。证券市场与传统其他市场比起来,在市场失灵等诸方面,更加敏感,影响范围也相对更大,因此,世界上实行市场经济的许多国家和地区越来越多地采用凯恩斯主义的干预模式来管理证券市场。即使是自律式管理体制的英国,也逐渐转向自律与监管的结合,强调***府监管之重要。

(一)证券业是一种具有“公共性”、“社会性”的产业

1.证券市场的公共产品特性。

一个稳定、公平和有效的证券市场带来的利益为社会公众所共同享受,无法排斥某一部分人享受此利益,而且增加一个人享用这种利益也并不影响生产成本。在证券市场上,一方面,所有拥有企业股票的投资者都是企业的股东,而一个企业的股东可能成千上万,那么对企业经营运作的监督就成了股东之间的公共产品。个别股东对企业进行监督的成本独自承担,其他股东存在搭便车行为。另一方面,对证券经营机构、中介、咨询机构的监督,对整个市场参与者来讲,也同样是公共产品。因此,证券市场对整个社会经济具有明显的公共产品特性。在西方市场经济条件下,私人部门构成证券体系的主体,***府主要通过外部监管,提供诸多方面的公共产品以弥补市场的不足,保持证券体系的健康稳定。

2.证券市场在社会生活中的重要地位。

首先,证券市场处于国民经济的核心,证券业涉及面非常之广。单从主体上来看,上市公司,中介机构,广大投资者以及监管机构,涉及社会方方面面。其次,证券活动已受到全社会的普遍关注。无论是电视、广播、报纸,还是网络,证券始终是中心内容、焦点问题。可见,证券已经深入我们生活的每个角落。第三,风险一旦爆发,必然造成社会经济巨大的震荡,从而引发国家的经济危机甚至***治危机,这必将极大地破坏生产力,影响社会的进步和人们的安居乐业。

(二)证券业是高风险行业,具有内在的不稳定性证券市场具有一般市场所没有的、由市场特性和市场结构所决定的内生的不稳定性。

众所周知,证券市场是每时每刻都在变动的市场,其正常波动正是吸引众多投资人的魅力所在。但是超过一定的度,就会影响投资人的正常利益,影响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甚至影响整个经济的稳定。首先,过度投机是证券市场较为可能存在的现象,也是高风险的体现。由于证券交易的内在特殊性,投机行为在相当程度上根源于并不一定理性的心理预期,同时又伴有一般商品市场难以比拟的强烈示范效应,由此引起的连锁反应常常导致证券市场价格扭曲,出现暴涨暴跌,价格信号失真,进而抑制资源的有效配置,并且在相当长的一段时期内无法恢复到均衡水平。其次,证券市场容易为少数人所操纵。证券市场是信息经济的重要场所,信息的全面、及时、有效对于证券而言即意味着价值。但是,信息不对称和不完全是证券市场自身的缺陷。少数人利用预先获得的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或操纵市场,从中牟取暴利,而广大的中小投资者虽人数众多,但较为分散,很难协调一致对抗少数人的市场操纵。另外,证券市场的虚拟化加大了风险。与以实物贸易为主的传统商品市场不同的是,证券市场建立在信用制度的基础之上,其交易品种是虚拟的,因此,理论上证券市场的交易量可以无限放大,并且随着高科技在证券业的广泛应用,这些交易可在瞬间完成。巨大的交易规模和资金流动和迅速完成的交易速度本身就蕴藏巨大的风险。因此,证券市场的自身特性亟须***府通过干预来抑制过度投机、制止市场操纵,减少系统性风险;以使市场保持相对稳定。作为市场有机部分的证券市场同样存在市场失灵,并且,由于证券市场面临更大的风险因素和不稳定性,一旦失控将对社会造成极为严重的后果。为保护投资者的利益,充分发挥证券市场的功能,促进经济的持续稳定发展,证券监管势在必行。因此,现在的问题并不是要不要监管,而是如何有效地实施监管,既要对证券业实施必要监管,保护其安全和稳定,从而稳定和繁荣经济,又不能管得过严,损害证券业的效率,从而威胁证券乃至金融业的繁荣,亦即是,要在监管的稳定与有效之间找到最佳控制点。

三、证券监管适度性

上述的探讨中表明一个观点:证券监管弥补证券市场的缺陷,保障市场功能的发挥,必要而有效。在得出这一结论的同时,我们也必须面对另一个问题:是否监管就能消除市场的一切缺陷而无限制地强化呢。无论在理论研究还是实践方面,监管都受到质疑。以加利?贝克、斯蒂格利茨和理查德?波斯纳为代表的芝加哥学派就提出监管的高成本和有害性。按照新制度经济学的观点,法律或制度之所以重要,就在于交易成本的存在,如果没有交易成本,只要有法庭来帮助执行合约就行,根本不需要设立另外的机构,如***府或监管者,来干预人们之间的交易。诺贝尔经济学奖得主贝克尔在此基础上认为,当法律设计到最优时,由法庭来***是最优的制度,而根本不需要任何其他机构(如监管机构)来行使这种职能。美国的大法官波斯纳对监管的看法更加极端。为什么现实中会有监管者呢?这实际上都是利益集团造成的。因为利益集团要到立法者那里去游说,从而建立起了监管者。正是在这个意义上说,由于监管者代表了既得利益集团,有监管者对整个社会比没有监管者效益更差。新凯恩斯主义强调***府尤其是发展中国家***府应在金融市场方面发挥更加积极的作用。以斯蒂格利茨(J.Stiglitz)、伯克曼(P.Beckerman)等人为代表的金融深化理论学派认为,市场并不必然在充分的就业水平下自发均衡,强调有效需求和***府的作用。对于新兴市场的监管,“第三世界的***府不可避免地要比发达国家的***府承担更大的责任”。但是,实际上,新兴市场的证券监管不但成本高昂,成效不明显,甚至产生反效果,而且还严重阻碍了市场本身的自发演进,使该国的经济在金融上受到抑制。也就是说,证券监管也会失败。

(一)监管会造成巨额成本不仅市场运作存在交易费用,组织监管的成本也决不可低估。

监管机构的设立、人员经费、制定监管规则、监管信息的收集及实施监管等都是要花成本的,而且还有监管对象为遵守有关监管规定所要承担的成本、监管所导致的寻租与设租成本以及反腐败的成本、过度监管所导致的效率损失等。

监管的成本主要包括:

1.***成本。

即证券监管机构为制定和实施各类监管的制度安排,以及维持证券监管体系运行而付出的成本。即使通过公共选择制定的监管法律符合社会利益,也不能保证这些法律得到有效的执行。监管者在执行法律时,不能排除自身利益对法律实施的干扰。由于法律自身的不完备性,监管者可能对法律作出偏向自身利益的理解,从而可能降低了法律的效力。

2.守法成本。

即包括证券市场上所有被监管的主体为遵守有关监管规定而额外承担的各种成本。目前,上市公司所推行的强制性披露义务所承担的相应费用就是典型的例子。就金融市场而言,守法成本可能非常之大。据英国1986年金融服务法推算,守法成本至少达1亿英镑。正因为监管成本的存在,监管者的监管行为并非能够找到一个合适的均衡点,证券监管失灵同样存在。如监管经常会出现意想不到的结果,甚至于走到制度安排的反面。加上监管效应的滞后,当一项监管措施被证明错误时,监管者已来不及纠正了。证券监管同其他***府决策一样,存在认识滞后、决策滞后、实施滞后和生效滞后的问题。对于市场而言,监管总是比落后于市场的变化。也可以说,旧的法律往往构成新的法律的阻碍,增加了***成本和守法成本。

3.道德风险。

道德风险是指由于某些制度性的或其他的变化而引发的私人部门行为的变化并产生有害的通常是不利于生产的作用。正如学者经常举的购买火灾保险的保险人对于火灾隐患往往比购买前更加忽视的例子。监管会导致私人部门去冒较大的风险,也就是说,监管会降低正常的谨慎程度。监管越紧,成本也越高-不仅是监管自身的直接成本,而更重要的是对金融机构提供更低廉、更富创新性和丰富多样产品与服务的竞争力施加了限制-这最终将有损于这些产品和服务的消费者。

(二)监管可能失灵监管者也是经济人。

即使是在***治领域,个人也是严格按照“经济人”的方式行动的。当人们从市场交易主体变化成公共选择主体,并没有变成圣人。或者说至少没有像学者们所渴望的那样变成实际的圣人。代表***府的监管者,作为经济人,他们也与监管对象一样同样具有自利性,行为都以自我利益最大化为依归。他们同样受到薪金、工作条件、声誉、权力以及行***工作之便利的影响。不管是制定管制条例还是执行规定,他们都有以公谋私的可能,亦即极有可能成为某些特殊利益集团的工具,而偏离和牺牲公众的利益。那种“***府权力单位化、单位权力个人化、个人权力商品化”,及监管者与监管对象的合谋都是这种以公谋私的表现。即使假定监管者是大公无私的,但监管者对监管对象的信息永远处在不完全、不对称状态。这不仅在监管者的财力、人力和时间有限,而且在于监管对象对自己一直拥有信息优势。这就使得监管者既不可能制定出精致有效的监管规则,也不可能有效地执行现有规则。因为,有效的监管并不一定使监管者受益,有时恰恰相反。

(三)证券监管必须适度由于监管失败的存在,我们对证券监管就不应该过于迷信。

由于交易成本的存在、信息的不对称,无论是市场还是***府监管都有可能失败,因此,我们不可陷入两分对立思维的困境,即市场失败就由***府监管来替代,监管失败就由市场运作来替代,而是应以市场法则为依归,如何用***府监管来补充市场的不足。关于监管失灵,监管成本的论述是值得我们深思并引以为戒,至少为我们重新认识监管理论基础提供启示:

第一,监管应是针对市场失灵,而不应作更宽泛的解释。以为***府仅仅只配充当守夜人角色的想法,在今天看来也过于简单,无法应对现代日趋繁复的经济活动。***府应该在经济发展中起重要的作用,但其作用必须基于匡正市场缺陷的理由。

第二,监管并不必然导致证券业发展,相反可能限制市场的发展。与市场一样,监管也不是“包治百病”的良方,促进市场的作用不能过于夸大,否则将是为行***控制提供口实。

第三,监管必须受制度约束,即监管活动必须依法进行。对于市场参与者的监管必须有法律依据,不能超越法律。并且监管者本身必须接受法律监督和法律约束,以防止其滥用社会赋予的权力。

第四,监管的实施必须进行成本效益分析,提高监管的有效性。尽管监管者存在诸多可能产生阻碍市场的缺点,但监管作为市场健全运作的内在需求,其保护投资者及社会公认的利益,维护证券业安全稳健,保持证券业的有序竞争,促进证券业高效有序发展,功能不可否认。因此,重点在于提高监管的效率,使之继续发挥更大作用。

第五,必须合理界定监管机关的职能空间,明确其职权的合理限度。如果***府为矫正市场缺陷所进行的干预导致公共行***的失败和寻租活动,那么,解决的办法是改革公共行***,而不是返回市场。因此,通过上述对市场缺陷和监管失灵的理论分析,笔者认为:把握监管的度十分重要,亦即监管必须适度。监管适度的关键是必须明确监管法律的目标和原则,确定监管法律适用的范围。这对证券监管的分析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四)当前中国证券监管适度性分析

1.监管的曲折发展。

中国证券市场是典型的新兴市场,***府是市场的积极推动者。监管是市场规范和发展的保障,如果没有监管就没有今天繁荣的证券市场,证券监管功不可没。但是,我们也看到,中国证券市场存在种种令人堪忧的问题。2002年前后,通海高科、麦科特、郑百文、蓝田股份、银广夏等“地雷”相继引爆,违规行为充斥市场,信息披露不真实普遍存在,上市公司治理结构不完善,券商挪用客户保证金,机构操纵市场,证券中介机构违背职业道德与上市公司共同作弊,严重侵害中小投资者的利益;证券监管力度不够,对违规行为的查处滞后而无力。面对这些问题和缺陷,证券监管受到市场各方的质疑和批评。“中国证监会作为法定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其监管力度与法律的要求和人民的期望还是有较大的差距”。市场中不规范行为所造成的危害将是巨大的,市场信心在一定程度上受到损害,并且加大了市场整体的风险。当然,我们也看到,这些违规的上市公司主要是“规模控制、额度管理”下的产物。这也正说明,中国的证券监管确实走过一些弯路。我国证券市场的兴起与发展是20世纪90年代初,当时正处于中国长期实行的计划经济体制开始向市场经济体制转轨时期,强烈的***府主导意识和制度惯性导致证券市场留下的显著的行***干预痕迹:证券市场作为融资市场,以为国企改革和脱困服务为目标;证券发行监管则以行***审批、额度控制为主要手段;证券监管以稳定、规范、不出事为目标;证券监管必须体现监管机构对市场的直接控制;证券监管应当通过大量随机式惩处来显示监管权威;证券监管应能自由扩充监管机构运用监管手段的空间;等等。随着证券市场的发展和法律制度的完善,加之于市场各方的共同努力,证券监管有了一定的改善和优化。

首先,在监管理念上,证券监管确立保护投资者的正确理念。监管机构认识到:证券市场客观上是为国有企业的改革提供了舞台和空间,其在以往和以后都将发挥其应有的作用。但是,目前我国证券市场的发展却不应仍然建立在为发展国有企业的根基之上,它应当真正发挥其作为市场的正常功能,服务于所有合法的市场参与者。监管机关也应当公正地对待所有的参与者,维护和体现市场自由、平等的真正内涵。“保护投资者利益是我们工作的重中之重”。并且,监管机构提出“证监会要‘回归’监管者的位置”,将积极稳妥地推出一系列市场化取向的改革措施,顺应经济全球化和科技进步的潮流,在稳妥和稳健发展的前提下,在合适的时机用合适的方式解决好历史遗留问题。

其次,在监管方式上有所改进。2001年3月核准制的正式实行,“行***审批、额度控制”的监管方式也随之终结。***府不再以行***手段来切分市场和控制发展速度,一方面,恢复被扭曲了的优化资源配置的市场基本功能。另一方面,额度之下的“寻租行为”和腐败行为得到一定的遏制。与此相应的是,在证券欺诈发行案中,投资者对监管者的不满和指责也随之减少,监管者得以置身于市场之外。

第三,证券立法逐步加强,证券监管有法可依。《证券法》关于监管机构职责和措施的规定,确立了监管者的地位,赋予其法定的权力。同时,关于保密义务、勤勉义务、公开义务等一系列义务条款也把证券监管逐步纳入法治的轨道。并且,多年来,证监会(或证券委)单独或与***其他部委联合了近300多项监管证券市场的规范性文件,不仅对促进我国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而且也大大地减少了监管的随意性。当然,在证券监管的发展与完善令人欣慰的同时,我们也必须直面依然存在的一些问题。

2.存在的问题。

首先,从横向上看,证券监管***出多门,部门之间权力重叠,监管机构缺乏***性。我国***府部门内部涉及证券业务的行***部门不是一个,而是多个。证券市场相关主管部门主要包括:国家计委(上市公司募集资金投向符合国家产业***策的审批)、国家经贸委(对将募集资金的项目立项与批文)、***(国有资产价值与持有,国有股减持,国有股的价格,国有股协议转让批准,国有资产到境外上市的比例与价格)、税务总局(上市公司具体执行的税率。地方税务部门经常会降低税率,直接影响公司利润率)、外经贸部(上市公司进出口业务审批,退税及税率与进出口产品的价格。中外合资企业上市审批)、中国证监会、国家环保局、国土局、建设部、工商行***管理局等。多个部门管理同一个事务存在的问题主要表现在:各部门在管理权力方面表现为界限重叠,在责任方面表现为界限不清。证券市场高风险、高流动、高效率的自身特性需要***和统一的监管,以迅速应对突如其来的市场变化,化解和减少市场风险。证券监管权力的分散不利于监管的实施,也有违效率原则。

其次,从纵向上看,目前还是过于重视***府监管,忽视自律作用,监管机构仍然习惯于对市场的直接控制。中国证监会是法定的证券监管机构,经历了从地方到中央,从分散到集中的过程。目前,对全国证券市场实行垂直领导和中央集中监管。***府集中监管具有体现监管权威、防止相互扯皮的作用。但是,由于在证券市场创设之初就带有浓厚的行***色彩,***府集中监管往往体现为监管机构对市场进行全面而直接的控制。关于证券发行与上市的联动机制就是一个例证。证监会对证券发行拥有全面的控制权,而上市虽然是证券交易所管理,但是,证券交易所仅是依照程序要求安排企业上市的时间和具体方式,甚至没有得到对企业的上市发表意见的授权。实践中,证券发行之后,一般都在数日或数月后随即上市。从某种意义上讲,监管机构还是忽略了证券交易所的自律管理功能。同样,在证监会强势监管之下,作为法定的自律组织的中国证券业协会,在市场发言的机会不多,对证券经营机构自律管理的作用也没有充分发挥。至于证券公司和其他中介机构的自我风险控制作用,也不够重视。但事实上,证券市场确实存在***府监管所不能够及的“死角”,***府监管不能解决所有的市场问题。自律组织及市场参与主体始终置身于市场之中,在监管者监督下的行业自律往往更具有效率。另外,在证券发行中,实质审核、证券承销的通道制度等方面都还存在证券监管机构对证券市场的过度干预。审批制转变为核准制之后,同样执行实质性审查,监管机构“内部掌握”的发行标准仍然存在。通道制度尽管有其推动券商增强责任意识、推荐优秀企业的良好愿望,但其实质则是规模控制的延续。这些都是***府对市场的直接控制。

3.解决措施。

针对上述依然存在的不足,笔者提出如下建议:

首先,在***府部门层面上统一证券监管权力,实现证券监管机构的专一,并保证其***性。其一,在新一届***府机构改革之际,是否可以考虑对于将撤销的部委,将其关于证券监管的权力和职责划归专业证券监管机构-中国证监会。其二,可以充分发挥各***府部门的专业优势,实行功能监管,但是同时必须强调中国证监会对证券监管的协调功能,实现有效监管。其三,改变原有的行***管理模式,突出证券监管机构的***性。监管机构作为市场规则的制定者和执行者,其职能就是保证市场的平等、公开以及公正地对待所有的市场参与者,不应当带有任何倾向,袒护某些市场参与者。监管机构只有保持其***,才能树立其权威,才能公正地监督市场参与者及其行为,才能真正体现“公平、公正、公开”的三公原则;才能真正建立公平、有效的市场机制。

其次,建立完善的监管体系,充分发挥市场参与者的自律作用。完备而富有效率的市场监管体系是证券市场迅速发展和持续繁荣的重要因素。由于证券行业的复杂性,监管主体过于单一,容易造成监管成本高、效率低。单一地依靠***府监管或行业自律的监管模式都存在一定的缺陷,因此,各国在经济全球化的推动之下,证券市场也逐渐相互融通,对证券市场的监管也相互借鉴,取长补短。从而使证券监管更加完善、富有效率。我国也应借鉴其他国家的先进经验,重视行业自律,发挥市场参与者的自律作用,完善整个监管体系。这已引起监管机构的足够重视。中国证监会主要负责人表示,“在监管和自律的框架里,自律将起到非常重要的作用。”“证监会将实行分层次监管,证券业协会逐步承担实质性监管任务”。证券交易所作为证券自律组织,应当充分发挥其一线监管的功能。世界各国的经验表明,任何完善的证券市场都要发挥证券交易所的监管作用。上市公司的日常监管主要由交易所执行。因此,在证券发行与上市的程序中,应赋予证券交易所一定的审查职能,一方面充分发挥一线监管的优势,另一方面使交易所在取得职权的同时也承担了相应的责任,克服***府直接承担审核失误的风险。而中国证监会则对证券交易所实行有效监管。由此,充分发挥证券交易所、证券业协会等自律组织在***府与市场之间的桥梁和纽带作用。

第三,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法律和制度的建设,证券监管要有法可依,有法必依,保障市场化的进程。其一,证券立法符合加入世贸的原则要求和所作承诺,并且采纳国际标准,实现立法与国际接轨。其二,通过立法增加证券监管行为的透明度。在亚洲金融危机中,韩国、日本等国家的一个重要教训就是金融运行的透明度不够。因此,入世后如何提高金融机构运行透明度以及要求监督行为实行公开,是我国金融监管面临的一项全新的任务。其三,加强人大、***协、司法以及公众对监管者的监督,仿效香港,设立证券监管机构的审查机构,负责对证券监管机构的程序审查。另外,减少行***审批,强调行业自律,实现市场化。同时,通过法律加重违规责任,提高违规成本。对于证券发行监管的对策则应在证券发行市场全面实施主承销商推荐及相配套的核准制度,形成市场各参与主体“各司其职、各尽所能、各负其责、自担风险”的责权关系,将发行审核责任由过去监管部门独家担任,转向发行前改制辅导、主承销商对申请文件进行核查到上市后的回访和保荐延伸,建立证券发行的市场筛选和监督体制。

四、监管如何弥补法律的不完备性

(一)法律不完备性的理论介绍学术界对***的问题有非常大的争论。

人们通常认为,如果没有***,法律将是没有效率的,但是应该怎样***才有效率却有着大量的讨论。不过,这些研究及相关的文献都有一个隐含的基本假设,那就是它们都假定法律是完备的。即不同的法官面对同样的法律将会得到同一个结论;不同的个人面对同样的法律将会得到同一个结论;每个人都清楚违反法律后会得到什么样的惩罚,并且所有人的结论都是一样的。这时,***碰到的问题不涉及法律问题,只和证据有关。自从20世纪60年代法律经济学发端以来,数千位这个领域的学者都是在贝克(Becker)的体系下进行研究的,都潜在地做了“完备法律”这条假设。而许成钢教授就是对这条假设提出了质疑,认为这条假设显然和现实是不符合的,并从哈特的不完备合约引申出了“法律的不完备性”理论。在一个法律制度完善的国家,***人可以分为两大类:一类是被动式的***者,就是法庭。他只能等着别人来告状才能进行***。另一类是主动式的***人,即监管者。他可以主动进行调查,可以阻止犯罪,可以制定规章制度等等。接下来,许教授修改了“完备法律”的假设,他认为,一个完备的法律应该具备以下几个条件:首先,法律不能自相矛盾;其次,法律是适用于所有公民的;第三,法律适用无限长的时间。正是由于上述三个条件,使得“完备法律”是不存在的。因此,即使不存在证据不足的问题,由于法律不完备,同样会产生种种问题。比如由于法律不可能写清楚世间万物,因此,人们就可能认为做某些事时不会受到法律的制裁,这即所谓的“阻吓不够”;类似的,如果立法机关进行一刀切,完全将一些行为禁止,这样就会带来“阻吓过度”。所有问题的产生都源于法律不完备,也正是由于上述种种问题,为了弥补法庭的不足,监管就可能是一个有效的制度安排了。经济学家从数学上严密地对上述理论思想进行了论证,说明“法律的完备性”无法满足,结果会出现要么“阻吓不足”,法律漏洞很多,人们可以钻许多空子;要么“阻吓过度”,法律过于严厉,人们的行为基本上被禁止了。紧接着一个问题,如果法律不完备是一个内在的特征,那么我们怎样改善这一制度呢?答案就是引进监管者。许教授接下来证明,由于法律不完善,***需要进行分工,一种是被动式的评判人们的上告,它就是法庭;另一种是可以主动地进行管理、制定规章、搜集证据等等,它就是监管者。在引入这种主动式的监管者后,如果监管者寻找信息可以不花费成本的话,这个社会可以达到最优(firstbest)。进一步,许教授又证明,如果监管者搜集信息即费力又耗时,再进一步,如果由于法律不完备导致后果非常严重的话,引入监管者将促进整个社会福利的提高;相反,如果后果不是那么严重,至少同引入监管者带来的成本相比不严重的话,这时监管就是多余的了。通过例证分析,许教授得出论断,首先法律是不完备的,当时的技术发展使得前人根本无法想象来制定相应的法律进行规范;其次,在不采取其他的***手段的情况下,单单依靠被动式的法庭是无法解决许多问题的。综上所述,许成钢教授认为,由于法律的不完备性,这就使得要想使法律设计到最优是不可能的。在法律不完备的情况下,如果仅依赖法庭被动***,肯定会导致对违法行为或是阻吓不足,或是阻吓过度。在这种情况下,人们或是利用法律的不完备性,钻法律的空子,从而弱化法律的阻吓作用,或是一旦出现违法行为,就采取非常严厉的立法措施,严重地扼杀金融市场的发展。因此,引入监管机构以主动方式***可以改进法律效果,弥补法律不完备性之不足。

(二)对法律不完备性理论的评价

1.继承。

首先,法律不完备性理论论证了监管之必要性。通过批判继承以往学者的研究成果,许成钢教授提出自己的理论并论证了监管的必要性,该理论认为,监管是对市场行为与法庭***之间的一种过渡和缓冲。是防止法庭对市场行为的管理不足或立法对市场行为的限制过度。这是对监管必要性的进一步充实。

其次,对监管者的***与法庭的***作了区分。由于法的概念可以作宽泛的理解,因此,***的界定和分类十分繁多。而该理论提出将监管者和法庭在***层面进行区分。该理论认为,法庭的***是被动***,除非告诉,并不直接追查责任。而监管者的***则往往是主动***。单单依靠被动***是不够的,不足以保证金融市场的稳定健康发展。引入主动***作为被动***的补充,有助于***的真正贯彻,并提高***的效率,从而促进金融市场的发展。

第三,强调了法庭的中立性。监管者的主动***有助于提高效率,同时,也保证了法庭的中立。通过监管者的主动***,一方面可以有效地释解风险,防止风险累积而导致大的金融危机的爆发;另一方面,可以使法庭脱离大量的琐碎事务,而是侧重于对监管者的行为进行法律监督,更能体现法庭的中立。

2.批判。

(1)关于监管的界定。

如果对监管进行狭义的理解,那么把监管限制在行***监管的范围内显然没有问题。但是如果是对监管作宽泛的理解,那么,监管就不仅仅是行***监管,法庭对市场行为的***也是监管的一部分,并且,对行***监管者的监管行为是否在法律的尺度内是法庭的权力,对监管的“监管”是对行***监管合法性的保障。监管者对保障市场秩序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是整个监管体系的核心部分,而法庭是保证公正的有效救济手段,是监管的最后一道防线。

(2)关于法律不完备性的假设前提。

首先,许教授关于法律完备条件的列举可以得出以下结论:“‘完备法律’是不存在的”,但这与许教授关于刑事法律完备的例举论述相矛盾。

其次,就许教授提出的“法律的不完备性”是适用于所有的法律领域,也就是说,社会各个需要法律调整的领域都存在“法律的不完备性”,那么,是否各个领域都需要行***监管者呢?答案显然是否定的。举一简单的反证例子,平等主体之间订立的合同的执行是无需行***监管者的介入的。因此,法律的不完备性并不导致必然的监管。事实上,在成文法国家和地区中,法律的滞后性和不周延性始终存在,这是制定法积极价值与消极价值的二律背反。但是,在英美法系国家和地区中,法律本来就不是必须以成文的形式出现,法官造法是其传统。因此,法律本身就是时刻在变化和发展的,因此,并不存在所谓的不完备性。纵观浩如烟海的法学文献,只有大陆法系的一部分理论家才接受或隐含接受“法律完备性”的假设。即便不提诸如“批判法学”这类理论,在实证法学和自然法学两大传统中都可以找到类似“法律不完备性假设”的理论,以及由此导致的“不完全信息社会博弈”的演进的法学观点。换句话说,仅从“法律不完备性假设”不必定导出“主动***”的结论。

经过合理的思辨,可以得出以下结论:

其一,监管的根本立意并不在于法律的不完备性,而是由于市场自身信息分布高度不对称的特征所决定的,法庭被动式的***无法在“合理”的时间内保证信息的对称,不能保障市场的公平,而监管者可以主动地对信息拥有者进行强制的规范,弥补了信息不对称,也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公平。

其二,虽然监管者保障了市场的稳定以及市场主体之间的平等,但是,法庭的作用依然十分重要且不可替代。市场行为和监管行为的合法性及公正性都将留待法庭来解决。监管强调效率,是市场发展的要求;法庭保障公平,是市场赖以生存之根本。在证券监管中,单单依靠行***监管的力量是远远不够的,法庭的力量应当受到充分的重视。法庭才是监管最后的一道防线。

市场监管重要性范文4

关键词:证券市场;监管制度;完善

我国目前正在积极推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深化改革,而证券市场作为市场经济和信用制度的产物,在社会经济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目前,为了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促进市场经济的法制化建设,必须要对证券市场加强监管。从本质上而言,证券市场产生于市场经济,而市场经济具有自发性和盲目性,所以为了使得证券市场的发展更加的合理和科学,必须要加强***府监管,通过强有力的控制来实现证券市场的平稳。

一、我国证券市场监管制度存在的问题

(一)法制建设不完善

法制建设不完善是我国证券市场监管制度存在的最大问题。出现这样的问题主要有两方面的原因:首先是因为证券市场是信用制度和市场经济的产物,而我国在建国后一直采取的是计划经济体制,在改革开放以后,我国开始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在这样的环境下,证券市场才开始发展。由于证券市场在我国的发展时间较短,所以相应的立法没能完善。其次是因为我国证券市场虽然是在市场经济下发展起来的,但是却有着计划经济的影子,***府调控对证券市场有一定的影响,所以法制建设就会产生滞后性。

(二)市场监管存在着弱效性

为了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加快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设,强化市场监管非常重要,但是由于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认识和研究不到位,所以在证券市场,市场监管存在着严重的弱效性,重要表现在两方面:首先是市场监管存在着片面性,也就是说市场监管对于证券市场的作用存在狭隘性,不能全面的进行监管。其次是市场监管存在滞后性,不能科学的预见证券市场的发展。

(三)监管制度不能体现公平公正

由于缺乏必要的法律保证,市场监管也存在着弱效性,所以监管制度的不公平性表现的比较明显,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首先是在证券市场中,市场主体的竞争存在不公平。就前现状而言,进行证券市场监督的主要是证监会,但是由于***府对证券市场的干涉过多,导致证监会在履行其监督职能的时候不能完全的按照市场准则来进行,所以有失市场监管的公平性。其次,证券市场既是在市场经济中发展起来的,其监管制度就要符合市场经济的特点,但是市场经济的开放性和自由性在监管制度中的体现非常薄弱,这就导致监管制度在促进证券市场的自由发展方面存在问题。

二、我国证券市场监管制度的完善措施

(一)强化法制建设

为了使得我国的证券市场发展更加的平稳,就必须进行法制化建设。目前,我国正在积极推进法制化建设,加强经济领域的立法对经济发展而言是一种保障,而证券市场作为经济发展的重要内容,必须要保证其稳定。强化证券市场的法制建设,需要做到两点:首先是充分借鉴发达国家关于证券市场监督制度的建立内容,从他国经验中总结出优秀的制度体系为我国服务。其次,我国的市场监管制度法制建设需要在我国证券市场的基础特色上来进行,因为只有符合我国特色的法律条文,才能促进我国证券市场的发展。

(二)积极利用***府监管

在证券市场的监督制度建设中,一方面要进行市场监管的积极建设,另一方面要积极地利用***府监管来促进证券市场的合理发展。市场监管有两个突出的弊端就是由于市场具有开放性和自由性,所以市场监管会存在盲目性和滞后性,这对于证券市场的平稳发展不利,所以利用***府监管来做有力的调控,一方面可以对市场发展的弊端进行有效的控制,另一方面,通过***府的调控,证券市场将会向全面性和平衡性发展。

(三)建立健全公平公正的监管制度

建立公平公正的监管制度需要做两方面的工作:首先是保证监管制度的***性。市场监管是在证券市场的基础上建立的,对证券市场的发展有调节和控制作用的制度,要想充分的发挥其监督的职能,就必须保证其地位的***。在实际监管中,***府部门可以协调监管,但是不得干涉证监会的监管工作。其次就是对于证券市场的主体要做好一致化对待,保证主体之间竞争的公平性。

三、结语

证券市场对于我国的经济发展有着重要的影响,充分的认识到证券市场存在的监管缺陷,并积极采取措施进行监管制度的完善,这对于促进证券市场平稳有效的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

作者:周麟 单位:国际关系学院

参考文献:

[1]杨邑龙.完善我国证券市场监管制度研究[J].经济师,2010,04:93-95.

[2]王娜.浅论我国证券市场监管法律制度的完善[J].中国证券期货,2013,07:71.

市场监管重要性范文5

关键词:期货市场;监管体制;改革

中***分类号:F822.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7685(2013)10-0066-05

我国期货市场服务实体经济的功能始终难以全面发挥,主要源于监管体制改革滞后。推进期货监管体制改革、全面提升市场效率已经成为期货市场跨越“有数量、缺质量”的发展陷阱的必然选择。然而,国内的各种改革意见和***策措施更多侧重的是对既有规章制度的修补和完善。***的《十二五服务业规划》仅提出了“完善大宗商品期货和金融期货的品种体系”。中国证监会也多次提出加快推进期货市场的改革和发展,但切人点主要是“品种创新和交易松绑”两个层面,所能见到的改革措施更多地集中在“强化制度建设,丰富品种,扩大规模”、“强化期货公司中介服务能力”、“积极发展专业的机构投资者”、“完善风险预警监测监控和防范化解机制,健全监管***策和制度规则”等方面。对于期货市场监管体制的实质性、全方位改革的迫切性来讲,国内各界始终缺乏对既有体制问题的本源性和深层次探讨。考虑到期货市场的可持续发展和国际化要求,关于期货市场监管的改革重点已经不能再简单地局限在增加品种和完善规章制度方面,而是监管主体是否有意愿、有勇气放弃长期形成的管制思想和行***监管方法,从体制改革与结构重塑人手,确立弃旧***新、放眼世界的整体改革方略,制定能赋予市场组织方与交易方发展权和创新力的监管法规体系。

一、我国期货市场管制性监管的历史渊源与形成过程

(一)管制性期货监管的历史渊源

我国现行的期货监管体制是一种行***管制性体制。这种体制的形成有其特殊的历史原因和社会背景。20世纪90年代初,我国期货市场在借鉴美日经验的基础上迅速建立起来。但当时的期货市场也出现了与美国期货市场早期一样的问题——投机过度和混乱无序。由于缺乏行业自律、***府多头管理及经济转轨的复杂性,导致很难实现对期货市场的有效监管。为此,***于1993年决定授予新成立不久的中国证监会以期货监管权,开始对期货市场进行第一次清理整顿和结构调整。当时期货市场的监管导向是“规范起步,加强立法,一切经过试验和严格控制”。但在经济过热、多头监管、市场转轨等多重因素作用下,期货市场中的投机行为并没有得到抑制,反而更加愈演愈烈,最终导致1995年“国债327事件”的发生。也正是以“国债327事件”为代表的一系列大型风险事件,对我国期货市场的监管思想和监管体制的最终形成产生了决定性和持久性的影响。

评价“国债327事件”对现行期货监管体制形成的具体影响,必须首先考虑当时的社会思潮。在期货市场建立初期,整个知识界和***府部门出现了新旧思想的激烈交锋,对“期货市场”的认识存在严重分歧。尽管改革思想赢得了市场发展的推动权,促进了期货市场的建立,但保守思想在期货市场监管体制的构筑方面施加了很大影响。“国债327事件”后,社会保守思想对期货市场完全持排斥甚至蔑视态度,其要求对期货市场进行严格管制的思想直接影响了最高决策层的***策制定。在此背景下,1998年8月***下发《关于进一步整顿和规范期货市场的通知》,开始推动更为严厉的第二次清理整顿。这两次期货市场清理整顿虽然遏制了市场上失去理性的投机,但也标志着我国全面依靠行***手段管制期货市场的开始。

(二)现行期货监管体制的最终确立

针对市场盲目发展和法制滞后的问题,我国于1999年出台了《期货交易管理暂行条例》,中国证监会也相应了配套监管措施。这些监管举措对期货市场发展和监管体制改革具有里程碑式的意义,为提升期货市场监管能力、强化市场风险管理、巩固期货市场清理整顿成果等提供了有力的保障,并为后来期货市场的健康发展奠定了制度基础。但是,也有人提出客观批评,认为“我国期货市场与立法之间的关系与世界期货市场的发展方向正好相反……管制过度已成为期货市场发展的最大障碍。”更为严重的是,长期实行严厉的市场管制给期货监管体制的未来改革制造了障碍。因为行***管制强化了监管者对市场的直接干预力度,使监管者的监管权力得到大幅提升。在保守的社会思潮仍有市场和监管者加强自身权力保护的情况下,监管者逐渐形成了“担心风险一依赖管制、强化管制”的监管思路。当权力日益强化和集中后,监管主体宁愿加强管制也不愿放权的取向,就成为我国期货监管体制的一大弊端和全面深入推进改革的障碍。

进入21世纪后,我国期货市场监管体制在架构设计和法律规范方面均得到全面的改进和创新。在架构方面,我国全面构筑起了由中国证监会、证监会各地派出机构、中国期货业协会、交易所、保证金监控中心共同组成的“三级监管”、“五位一体”的监管体系。在法律规范方面,2007年3月***《期货交易管理条例》,证监会随之修改和新制定了一系列监管规章制度,这标志着我国的期货监管体制开始正式成型。正是因为新监管体系产生的制度红利,加之经济高速成长、货币流动性过剩的刺激,我国期货市场的交易量和交易额迅速进入爆炸式增长阶段。然而,这一监管体制所存在的突出问题依然延续甚至在一些范围内强化了对期货市场的干预和管制。

二、我国期货监管体制存在的缺陷与不足

现行期货监管体制最主要的问题是,不仅没有放松对市场交易和市场创新的过多管制,反而在监管体系的层级架构中引入了浓厚的行***色彩。由于现有体制打通了市场管制和行***组织关系之间的关联空间,最终导致大市场、大监管和小期货公司、小交易者的“两大两小”割裂现象,在很大程度上束缚了期货市场功能的全面发挥。

(一)行***组织关系与市场管制的结合使改革动力不足

“五位一体”的监管体系塑造了我国期货市场的大监管特点,对于防范和控制市场风险起到极为重要的保障作用。但其突出问题是证监会、证监会派出机构、期货业协会、期货交易所和保证金监管中心的一体化监管体系中,内含了较多的直接或间接的行***组织关系。在这种监管体制中,不仅没有放弃对市场主体严格管制的传统做法,反而在组织体系上为市场管制提供了更多便利。因此,现有期货监管体制虽然对狂热的投机行为具有很强的震慑力和控制力,但长期实行必然会产生越来越强的负面效应,既会使管制成为确保监管便利和监管成效的必然选择,又会使其具有越来越强的制度惯性,导致监管实践演变为“对市场风险的‘唯’稳管理”,甚至是“对‘不听话者’的严格管制”。在这种体制下,既然风险可以有效地通过行***化的市场管制得以完全遏制,监管体系也就不需要面对市场环境变差和风险事件引发的广泛质疑。这导致监管体系内很难有锐意进取的改革精神和改革动力,也就无法制定和推出实质性、全方位的改革方略。从我国期货市场现有的各项改革***策看,实际上只是一种体制内的修补,是一种被动应对市场发展需求的制度供给,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自上而下的系统性的主动改革。正是因为不能系统地推进全方位的体制改革,加快优化市场的层级关系与制度结构,我国期货市场近些年并没有因为品种增加、交易活跃和风险降低而全面发挥其应有功能,反而日趋陷入“有数量、缺质量”的发展陷阱。

(二)监管者与被监管者的关系出现割裂

依托人事任命权掌控监管体系的机制,在打造“大监管”格局的同时,也导致被监管者的弱势地位,以及市场创新能力不足和发展空问狭小等问题,进而引发新的监管矛盾。如,《期货交易管理条例》规定“期货交易所的负责人由***期货监督管理机构任免”,这直接使期货交易所丧失了***地位,并在一定意义上成为监管机构的直属部门。由于期货交易所不再是一个真正意义上的会员制机构(更不是公司制),所以很容易形成交易所对上级监管机构负责,而不对会员发展负责的特殊局面,从而引发会员期货公司的质疑和不满。有研究发现,66%以上的期货公司认为,交易所的业务关系并不平等,公司处于不利地位;55%的公司对交易所的服务不满意。除服务关系外,期货交易所和期货公司的矛盾还体现在利润分配方面。《期货交易管理条例》规定“期货交易所不以营利为目”,因此不应在利润分配中占有绝对优势,应该让利于会员期货公司。但我国的期货公司没有权利从期货市场的快速成长中获得交易所的利润,导致期货市场出现了典型的“富庙穷和尚”现象。数据显示,2011年期货交易所和会员期货公司之间的收入比例是3:1,利润比例更高达4:1。

监管者与被监管者的关系割裂也体现在期货业协会的职能冲突方面。期货业协会本是行业自律组织,但在最高期货监管机构对体制内的人事关系具有绝对控制权和影响力的背景下,期货业协会的应有职能受到潜在职能的牵制:一方面,期货业协会希望努力做好行业自律和服务期货市场发展的工作;另一方面,期货业协会又必须努力配合“行***领导意志”,充当行***性监管的具体组织者和执行者。如果不及早解决这个内在冲突问题,期货业协会的自律监管职能终将受到削弱,并会引发与期货公司之间新的矛盾。

(三)严格的风险管制导致期货交易者结构水平落后

在现代期货市场中,最重要的交易者应该是期货投资基金和套期保值者。但我国的监管体制在试***控制散户投资者投机行为的同时,并没有给各类机构交易者足够的发展空间,使期货市场上的交易者结构水平落后。

首先,套期保值者面临现金流和市场流动性困境。与投机活动管制相矛盾的是,我国期货市场出现了意想不到的投机活跃。2008年后大连商品交易所和郑州商品交易所交易量的年度问增长率变化差异极大,并呈反向关系,说明资金在交易所之间的轮番炒作十分明显。为满足监管层严格防范投机风险的要求,期货交易所在交易和交割规则的设计方面均趋于保守和严厉,结果不仅进一步引发了炒作和投机,还大大束缚了实体经济所需的套期保值交易。如,几乎所有商品期货在交割月前的几个月都开始不断提高保证金。这不仅造成套保企业的现金流紧张,也导致主力合约月份分布日益远期化,使套期保值者不得不面临选择近月合约还是选择远月合约套保的两难困境——选择近月合约会面临市场流动性不足的问题,选择远月合约则会面临基差风险增大的难题。又如,严格的持仓量限制缩小了套期保值者的市场空间;在机构投资者发展明显滞后的情况下,期货交易所为控制市场投机,在2011~2012年强行推行大合约交易,反而导致市场流动性急剧下降,部分期货甚至出现零成交现象。

其次,期货投资基金发展落后。由于担心市场操纵可能引发的巨大风险,监管主体长期以来一直对设立期货投资基金持谨慎态度,并予以严格限制。由于没有对期货投资基金发展进行前瞻性的规划,导致机构投资者发展极为缓慢。长期依靠散户交易,使我国期货市场运行表现出明显的非理性特征。这种非理性特征不仅冲击着期货市场的套期保值功能,也严重削弱了我国商品期货市场价格的国际影响力。尽管我国已经开始探索期货公司的资产管理业务,法人机构持仓比例在部分品种上出现一定的改善性上升,但并不能说明期货机构投资者结构出现了量和质的飞跃。事实上,我国期货市场中做单向趋势交易的投资性机构很少。其中,农产品期货市场是机构投资者发展落后的“重灾区”。由于缺乏机构投资者,我国农产品期货市场换手率很高,且极不稳定,投机气氛极为浓厚。

最后,套利交易制约严重。套利交易作为一种重要的交易手段,与投机、套期保值共同构建了期货市场完整的交易体系。由于交易所对套利尚未进行专门规定,套利头寸要按照投机头寸对待,所以要执行投机头寸限仓制度。而由于套利风险小、收益率低,投资者投入的资金量往往较大,持仓规模也较大,再加上国内远期合约不活跃,套利头寸一般会包括近月合约,因此,套利投资者有时会受到持仓限额的制约。当套利机会有一边出现在交割月时,投资者甚至无法进行套利交易。造成这一问题的原因并不是交易所没有意识到套利的重要性,主要的原因是交易所必须秉承监管体制中严格控制风险的原则,使套利活动受到“以持仓额限制和控制风险的方法”的限制。

这种落后的交易者结构极具危险性,不仅容易促使监管层进一步管制市场以防范投机风险,甚至会导致整个市场的功能弱化和最终衰落。郭晓利、刘岩在研究日本期货监管体制改革的教训后就发现,“产业套保需求不足,机构投资者发展滞后”是导致日本期货市场突然衰落的重要原因。因此,不仅要关注交易者结构扭曲的市场表象,更急需思考造成这一现象的体制原因。

总之,我国监管体制中的市场管制方法和行***管理架构已经紧密地结合在一起,长期实行下去必将导致微观层面的创新力不足和竞争力下降,而仅依靠资金推动的期货市场将缺乏可持续发展的活力。我国期货市场不仅在质的方面难以比肩美国市场,而且在量的方面也受到巴西、印度和俄罗斯等新兴经济国家的挑战。

三、期货市场监管体制改革和结构调整的总体思路

客观地说,现行的期货市场监管体制形成的历史短,积弊不算很深,改革面对的外部阻力并不大。但是,关于改革却面临“说得多、做得慢”、“既没有明确的改革方略,又缺乏具体规则指引”的问题。这导致期货市场服务实体经济发展的宏大目标,日益缺乏能适应市场规律要求的监管体制的有力支撑。在国际竞争日益激烈的形势下,如果不及早推动监管体制改革,我国期货市场将长期沦为发达国家的影子市场,并造成大宗商品定价权旁落、国民财富大量流失和实体经济严重受损等问题。因此,我国亟需深入剖析现有监管体制的不足,抓住市场繁荣、流动性充裕的良好机会,制定严谨的整体改革方略与市场发展规划,加快优化期货市场的层次结构,完善内部联系机制。

(一)转变监管理念,重塑监管主客体关系

我国的期货监管体制改革不应只体现在具体的规章制度和***策调整上,更应是一个自上而下进行变革、调整和适应的系统过程。因此,推进改革必须综合考虑市场创新、交易者活力和国际商品市场竞争的需要,找到问题的症结和突破点。长期的行***化管制使监管者握有监管体制改革的绝对控制力,逐渐成为期货市场发展动力不足的重要原因。因此,能否推进期货监管体制改革主要还是要看监管者是否愿意放弃行***手段和人事任免权,摒弃长期奉行的风险管制思想,确立全新的服务型监管理念。唯有如此,才能适应市场规律要求,合理规范不同监管主体的监管职责范围,修补监管者与被监管者之间业已割裂的关系,提高微观市场组织者和参与者的可持续创新能力。特别是在使期货交易所和期货经营机构真正成为市场创新主体等方面,还有大量的工作要做。

(二)吸取规则监管优点,推进原则监管建设

应借鉴美国的监管经验,在期货监管体系中建立具有灵活性、风险敏感性和全球兼容性的管理机制,以原则监管作为监管体制改革的主要方向,并将传统的规则监管方法作为补充。在具体的监管体系重塑中,可以将以往“超前的事前风险管制”和“对人事关系的控制”转变为加强行业内的财务监管、信息披露、交易风险预警和市场行为的动态监管等。在改革过程中,应着重提高监管人员的业务能力,提高监管机构及时应对风险事件的直接干预能力。为防止监管者在原则监管活动中频繁越位,应在体制内和体制外建立起监督机制。在监管体系内,可以建立常设的监管监督小组,对风险监控活动给予指导和督促。在监管体系外,可以借鉴美国的金融研究办和监管智库体制,建立***的证券与期货监管研究机构,定期向全国人大和***提交监管效率报告。

(三)重塑市场结构,提高市场竞争力

由于我国期货交易所实际上是行***监管的附属物,所以市场规模虽大,但国际竞争力并不强。对此,监管机构应当按照“剥离出一部分,加进去一部分”的思路,尽快优化市场组织体系和运行结构,实现风险管理和效率提升的有机统一。“剥离出一部分”是指积极应对全球期货与金融衍生品清算体系的集中化趋势,剥离出各期货交易所的结算部,建立一个财务制度完善且具有很高信誉度的***清算体系。这个***的清算体系应当与期货保证金监控制度结合起来,从而全面提高保证金使用效率和市场监控能力。统一清算体系的组织架构和运行主要由《期货法》或相关条例予以安排。需要注意的是,清算体系的统一和***不能成为加强管制的手段,应避免其成为最高监管机构新的附属。“加进去~部分”是指在疏导中远期现货市场发展的基础上,顺势推动场外交易市场(OTC)的建立,使其成为期货交易所的新型业务空间,全面提升期货交易所的国际竞争力。应通过简***放权,对期货交易所进行实质性的改制,由交易所自行通过并购形式组织建立OTC市场。考虑到会员制本身具有的历史疑难问题和制度惯性,建议改革一步到位,将交易所改制为公司制。唯有如此,才能建立起不受行***羁绊的微观风险管理体系,使交易所真正具有创新动力和创新能力,有效整合市场组织。

市场监管重要性范文6

[关键词] 集中型监管模式 自律型监管模式 比较与展望

由于经济制度、经济发展水平以及历史传统等方面的差异,各国在证券市场监管上存在着很多差别。有的国家或地区依靠***府来管理证券市场,有的则主要依靠证券行业自律来维护市场秩序。有的国家和地区将有关证券发行交易、证券经营机构的管理,以及相应的民事、刑事责任等内容汇聚在证券法和证券交易法之中,有的国家和地区仅在公司法中给予规定或分类制定多个法律。有的国家或地区强调公开原则,有的则注重实质性审查原则。根据上述差别本文将各国证券监管模式大致分为集中型监管模式和自律型监管模式两类加以讨论。

一、集中型监管模式

在集中型监管模式下,***府通过设立专门的全国性证券监管机构,制定和实施专门的证券市场管理法规来实现对全国证券市场的统一管理。美国、日本、韩国等都属此类,其中美国最为典型。

该模式的特点在于:(1)强调立法管理,具有专门的、完整的、全国性的证券市场管理法规。如美国以《1933年证券法》、《1934年证券交易法》、《933年银行法》为核心,构建了一系列证券专项立法并形成完整的法规体系。(2)设立统一的、全国性的证券管理机构来承担证券监管职责。按证券监管主体设置上的差异,又可分为:以中央银行为监管主体的附属型模式,代表国家是巴西、泰国;以***为监管主体或由***直接建立监管机构的附属型模式,代表国家是日本、法国;***性模式,即由***于其他国家机关的专职机构作为监管主体,以美国为典型代表。

美国的证券监管模式及其内部组织框架是集中立法型体制的代表,并为大多数新兴证券市场上的***府所效仿。美国模式是一种分离的单一性职能管理体制。其证券监管机构在职能上专门而单一,与证券交易所等在实体上相互分离。总体来说,其证券市场管理的整体组织体系包括三个层面:第一为证券机构的内部管理;第二是自律管理机构的自律管理;第三为***府监管机构的集中管理。其中***府证券监管采取双重管理体制,即联邦***府管理和各州***府管理。联邦***府管理在证券监管体系中处于最为重要的地位,成为监管层面的核心。从***府监管的角度来看,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成立后各州的证券管理地位和职能显著下降,仅负责州内的一部分市场管理活动,sec则成为统一管理全国证券活动的***的最高金融管理机构。根据《1934年证券交易法》,sec具有准立法权、准司法权和******权,专门行使全面监管全国证券发行和交易活动的职能。sec的宗旨是寻求最大的投资者保护和最小的市场干预,限制证券活动中的欺诈、操纵、过度投机和内幕交易等活动,维护证券投资者、发行者、交易者等各类市场参与者的正当权益,通过一个公开而公平的投资信息系统,促成正确的投资选择和最佳的资源配置。

美国的自律管理机构处于承上启下的监管地位,主要包括各证券交易所、证券商协会、清算机构、市***证券立法委员会,其自律管理的职能和作用均有所差别。以纽约证券交易所(nyse)为代表的各交易所均制定相应规则监管在其市场上的有关证券活动,遵照《1934年证券交易法》实施自律监管。其职能主要有:建立会员制度,负责会员的登记注册和资格审批;建立证券注册制度;提供交易场所、通讯等市场活动所必须的所有设施:收集、统计并相关上市证券的各类信息:在sec监管下制定规章制度并监督所有会员遵行。1939年在sec建议下成立的“全国证券交易商协会”(nasd)是美国最大的注册证券协会负责监督全美场外市场的所有证券交易活动以及所有非纽约证券交易所和非美国证券交易所会员的证券商。根据《证券交易法》、1940年的《投资公司法》和《投资顾问法》,所有自律监管组织以及证券经纪商、自营商、市级证券交易商和投资公司、投资顾问、托管公司等最终均受sec的监管。

对新兴证券市场的监管可以从新凯恩斯学派关于***府对金融市场制的管理权力,既起到了稳定证券业和市场秩序,从而保护投资者的有利作用,也造成了市场发展缓慢而僵化的不良后果。

对于新兴金融市场在发展中国家的作用,经济学家主要有两种观点。一种观点强调金融自由化。该观点认为***府干预会阻碍金融经济的健康发展。另一种观点以新凯恩斯学派为代表,强调发展中国家***府应在金融市场中发挥积极作用。该学派代表人斯蒂格里兹(brown,1968)指出:金融市场上的市场失灵比其他市场更为普遍,***府干预不仅能使市场功能发挥的更好,而且会改善经济表现。***府或管制失灵问题的存在是由于这些管制设计得不够完善,而不应否定***府干预本身(stiglitz,1993)。进行干预的必要性和重要性的论证中找到理论依据。同西方成熟证券市场相比,发展中国家的新兴证券市场需要更广泛、更深刻的***府介入。然而,受制于发展中国家的具体国情和经济发展条件,新兴证券市场表现出许多不同于发达证券市场的特征,***府干预也由此具有一些特殊性。

首先,发展中国家***府在缺乏证券市场的初始状态下引入证券市场,这本身是一种制度创新。但是,出于长期以来的计划经济体制和***府对金融体系的行***管理,证券市场及其构成要素成为发展中国家的一种公共产品。而各类证券主体也都需要在***府的促进下形成。在经济发展水平较低的条件下,发展中国家的经济增长具有强烈的证券需求,这就使融通资金成为证券市场最重要的功能定位。***府也因此更多地介入证券市场,以期促进高额的低成本的证券形成。在这一背景下,***府监管者往往采取具有较强行***色彩的方式更为直接地干预证券市场的融资行为。上市企业首先是被***府挑选而不是被市场所挑中。这种供给主导型的的金融在早期可以起到促进工业化和经济增长的作用,但是,片面强调融资功能,过分偏重证券市场在国有企业筹资、转制和重组中的作用,会造成对证券投资者利益的忽视。所以,在新兴证券市场上,***府干预具有强烈的阶段性特征。

其次,发展中国家证券投资者的非理性等人文因素和投资者构成中的“二元结构”是引发证券市场过度条投机以及垄断操纵的重要原因,也是监管部门需要更多奉行“家长主要”的主要依据之一(洪伟力,2000)。与西方发达证券市场机构投资者占主导地位不同,发展中国家一般都缺乏稳定的机构投资者,证券市场的投资者结构类似 “二元结构”:一头是为数众多的中小投资者;另一头是为数少量、掌握巨资、通晓内幕消息具备市场力量的人投资者。另一方面,发展中国家的一般投资者普遍地收入水平较低、投资渠道有限、整体上关于投资知识存量不高、风险和法律意识淡化,以及与此密切相连的强烈的非理性和偏好投机的心态,这些因素往往成为新兴证券市场恶性投机的基础。

二、自律型监管模式

1986年8月27日英国证券史上被称为“大爆炸”的巨大变革。英国颁布《金融服务法》这是一种根本性的结构调整,无怪乎整个证券业震动很大,1986年“大爆炸”应此得名,《金融服务法》首先定位在保护投资者利益。在这之前,英国一直是最具代表性的自律型国家,其监管体制是一种复合的双重职能管理体制,它没有专门的特定***府管理机构,其自律管理系统包括两个层面:一是证券交易所的管理,它是非***的证券市场监管核心,证券交易所同时具有证券管理和证券交易运行的双重职能;二是由三个非***府管理机构即证券交易所协会、证券业理事会、企业收购和合并专门研究小组组成。

在英国,证券交易所协会由证券交易所会员组成,根据《证券交易所管制条例和规则》管理伦敦及其他交易所的各项证券业务,并制定“关于批准证券上市及发行公司须进行连续宣述的规则”以及在并购时的财务公布规定及其他特殊规定。它管理着伦敦和英国其他六个地方易所的具体业务,实际上扮演着管理整个英国证券市场的主要角色。证券业理事会于1978年由英格兰银行提议而成立,由10个以上的专业协会代表组成,主要职责是制定、解释并执行各项规章制度,如《证券交易所行动准则》、《基金经理人交易准则》、《大规模收购股权规则》等。收购与合并专门小组于1968年由九个专业协会发起组成,负责解释和执行由“伦敦城小组”制定的《伦敦城收购与合并准则》,以规范上市公司的收购行为。英国的三个自中管理机构与***府机构相对***,并进行一定程度上的非正式合作。证券交易所等自律机构的运作一般不受英国***府的直接控制,但它们是在***府及相关监管部门如贸易部、英格兰银行等指导下实施自律监督和管理,保持与***府部门的联系并遵守***府对于证券管理的指导原则。英国***府对证券市场的法律管理主要由贸易部的各部门进行监督,贸易部对招股说明书和法定“持续性公示”的要求进行监督。英格兰银行则偏重于涉及外汇证券业务和非居民证券交易的管制。

英国于2000年通过了《金融服务及市场法案》,根据新法案成立的金融服务局(financial service authority,fsa)对金融业实施统一的监管,监管方法主要着眼于对消费者公平,改善行业经营状况和灵活性主动性三个方面,并在实践中日益完善。fsa从证券与投资委员会(sib)手中接过了对投资机构监管的权力,成为英国金融业的“超级监管者”。之所以要成立这个超级监管机构,主要是因为许多自律组织往往由于既得利益的关系和熟人关系,监管不力,未起到一个“金融警察”的作用。fsa作为一个单一监管者机制行使着“再管制”的职能,尽管如此,它在组织形式上仍为一家保证有限公司,带有很大的自律色彩。fsa的目标是保护投资者、保证金融市场的质量和控制金融市场风险等,它扮演着一个既***于***府、又有相当自律组织色彩,同时担当着对整个金融系统进行监管的角色。

在自律型监管模式下,***府对证券市场的监管主要依靠证券交易所及证券业协会等组织实施自律管理,而较少对证券市场进行集中统一的干预。其特点在于:首先,通常不制定统一的证券市场管理法规,而主要通过自律机构的规章制度和一些间接法规来监管证券活动。其次,通常不设立全国性的统一证券管理机构,而主要依赖自律组织及市场参与者的自律管理。

法律具有刚性,监管者只能依法制裁违法行为。正是这种刚性决定了法律不能规范市场的全部问题,否则会扼杀市场的活力。证券市场属于金融信用制度的高级阶段,这种信用属性决定了证券市场也需要商业道德来支持和维系。

三、两种模式的优劣比较

***府垄断会计法律法规的制定权从而导致***府行为的低效率。一方面***府会计监管体系使***府享有了会计规则的垄断制定权,而垄断则会降低效率。孟德斯***(tmeman,1986):“一切有权力的人都有滥用权力的习惯,这是万占不变的经验,防止权力滥用的方法,就是用权力来约束权力,权力不受约束必然产生腐败”。同样,作为一项制度,自律始终存在于证券市场之中,但证券市场欺诈的历史也与市场本身一样古老。历史上,伴随每一次金融危机带来的投资者损失与经济动荡,各国***府都纷纷在法律制度与***府机制上做出相应的安排。美国《1933年证券法》和《1934年证券交易法》的颁布以及“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的成立就是最典型的例子。这说明市场自律存在重大缺陷,有自身无法克服的缺点。具体见下表分析。

四、会计监管模式的融合趋势

集中型和自律型监管模式各有利弊,因而如何兼有其优点,摈弃其缺陷,实现证券市场监管模式的完善,逐渐成为各国有关部门普遍关注的问题。因此出现了证券市场监管模式融合的趋势,即实行***府型监管模式的国家也开始重视自律监管的作用,通过立法和监管制度的改革,承认和加强自律监管的作用:实行自律型监管模式的国家也开始重视通过立法和建立统一的证券监管机构,加强证券市场的***府监督和立法管制。例如,美国是***府监管模式的典型代表,但其证券商协会、证券交易所等在证券监管中也发挥一定的作用,特别是场外交易市场,主要靠证券商协会的管理。英国是自律型监管模式的典型代表,但1986年通过的《金融服务法》,建立了证券和投资局,专门负责证券市场的管理,虽然这一机构不是***机构,但其管理方面吸收了***府型监管模式的许多做法。

证券市场监管模式中存在普遍的经验和共同发展的趋势,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三方面:

1.不断强化***府对证券市场的集中统一监管

美国是典型的***府型监管模式,其***府在证券市场中的主导地位和权威性自不必说。即使是英国这种高度自律性的证券市场监管体制也有逐步加强***府监管作用的趋势。而采取中间型证券高层监管的国家也改变***府对于证券市场基本上不干预的传统做法,正日益向***府集中统一监管型靠拢。

2.赋予证券市场监管机构足够的权力和资源

当今各国证券市场繁荣与否与该国有关监管机构的职责是否明确,权威是否足够,管理措施是否得力等方面是休戚相关的。如前所述,美国的联邦证券管理委员会(sec)就是一个高度权威性和充分权力资源的***性最高证券监管机构,它有力地保证了美国证券市场的高速发展和相对稳定。

3.注重发挥证券市场自律机制的一线监管作用

作为高度自律性监管的代表,英国证券业自律组织的严密及自律规则的完善是众所周知的。然而,即使是强调***府集中监管作用的美国式证券市场监管体制也从来不敢忽视自律管理的重要作用。美国1975年《证券交易法》修正了对证券交易委员会的监管,建立了一套对自律组织监管的程序。在此基础上,将大量的具体管理事项交给自律组织进行自我管理。这样,美国***府管理重点放在宏观的间接管理上,由证券业自律组织具体从事一线监管,并把这种自律管理看作是主管机构直接管理的补充和延伸。而中间型的证券市场监管体制的国家,如法国、新加坡等,普遍实行***府行***法律控制与证券商自律管理有机结合的体制,这些国家对在证券市场一线监管中充分发挥自律组织的作用也是相当重视的。

***府监管监督性与补充性原则,奉行自律监管第一位的原则并非放弃***府监管,而是以***府对自律组织进行监督为原则的。***府监管的强制性监督确保***府资源的节省,并促使自律组织随时履行对市场的监管职责。通过对自律监管的监督,***府监管可以弥补自律监管不足。美国sec并不直接监管具体的金融机构,二是监管交易所与证券业协会,促使他们监管自己的会员与市场,进而实施证券法。此外,美国sec还进一步实施自律组织所无法实施的监管活动,以弥补自律监管的不足。

参考文献:

[1]ball, r., p brown.1968. an empirical evaluation of accounting income numbers. accounting research, autumn

[2]stiglitz,j. 1993.the role of the state in financial markets. proceedings of the world bank annual conference on development economics.p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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