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责任论文篇(1)
一、***府生态责任的基本理论
近年来,我国许多学者纷纷以不同的视角投入到生态环境问题的研究中,并对“生态责任”概念作了有益的探索,如“‘生态责任’的基本内涵包括生态治理的义务或职责,以及对没有切实履行生态保护与发展职责的相关责任主体实行严格问责制,要求其承担相应后果。它是***府的***治责任、伦理责任合乎逻辑的延伸,并体现***府的社会责任和经济责任。”;“***府的生态责任是***府在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保护以及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方面所应承担的义务和职责,它是***府的基本责任之一,是***府的***治责任、行***责任和道德责任等其他责任的一种延伸。”等等。
笔者认为,“***府生态责任”是指***府在社会发展中,科学考量生态环境的承载力,在促进社会、经济和人的全面发展的同时,所担负的保护和治理环境,诱导企业、公众和非***府组织多中心参与环境管理,保证生态平衡与协调发展的责任。
作为担当关键角色的***府如何把生态责任落实在具体的行动中?这就涉及到***府生态责任运行机制的构建问题。所谓***府生态责任运行机制,是指在生态文明时代,***府为了实现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战略目标,充分运用其拥有的权力和资源,采用科学的管理方法和措施,实现全社会共同构建生态文明社会的管理模式和运行机理。
二、***府生态责任的缺失现状及原因分析
1.官员发展观和***绩观的滞后
传统发展观主要是以国民生产总值或国民收入的高速增长为主旨,并以其作为衡量其它一切方面发展的出发点和评价标准。而这个标准一旦与决定官员升迁的主要标准相挂钩时,必然导致官员***绩观的错位。由此,增加行***区域内的GDP就成为大多数官员的普遍偏好。所以,在环境污染和企业发展中,官员一般倾向于支持企业而忽视环境,以资源的高消耗、环境的重污染换取经济的高增长。
2.***府财***体制不合理
我国实行分税制以来,中央***府的财***收人占GDP的比重迅速增长,但地方***府特别是省以下地方一级***府的财***来源却相对缩小,而大量具体支出如教育、环保等需要地方***府承担,致使许多地方***府在财***上捉襟见肘、入不敷出。因此,在巨大的财***压力下,地方***府往往采取短期行为,通过盲目强力开发资源和粗放式经营发展经济,以环境破坏和生态退化为代价换取一时的利益。
3.决策监督体制不健全
我国的决策权力监督体制仍主要是自上而下的,上级监督下级,官员监督民众,对地方***府主要官员的监督十分薄弱。有关部门的监督,也主要是以贪污、腐化等为重点,并不重视对官员短期行为的监督。此外,在生态公共管理中能发挥积极监督作用的第三部门,由于其***性不够或经费的压力,在与***府利益的交锋中也显得底气不足。而作为监督另一重要方的公众,由于受到的***府环保宣传不够,环保意识不强,参与环境保护和监督的自觉性自然也不高。
4.决策责任追究制度不严格
尽管我国早已经规定各级人民***府对所辖区域的环境质量负责,但是由于没有建立相应的决策责任追究制度,对包庇、纵容、放任环境违法行为和决策错误导致辖区生态恶化的地方***府领导,对不履行环保职责的有关部门负责人和环保***人员如何追究责任,缺乏具体规定,导致很多地方***府未能切实履行生态责任。
5.缺乏有效的***策、法规保障
我国现有的环境资源法律法规,立法零散、适用性不强,缺乏有效的生态环境建设规划制度。如水土保持规划、荒漠化防治规划、植树造林规划等,由于中央和地方的规划、部门之间的规划以及不同时期的规划之间缺乏协调,在实施过程中具有很大的盲目性和随意性。同时规划的科学性与可行性也有待进一步加强。另外,生态环境建设管理体系不统一,***出多门、条块分割、各行其是、多元领导现象突出,这也需要在法律上予以规定。
三、我国***府生态责任机制的构建路径
1.构建科学的观念机制
社会的发展不仅是经济的发展,更是社会全面协调的发展,良好的生态是实现科学发展观的自然基石。***府要建立绿色GDP核算体系,将生态保护纳入国民经济核算体系,把自然资源成本和环境污染损失纳入国民经济核算体系,引导社会经济发展从单纯追求经济增长逐步转到注重经济、社会、环境、资源协调发展上来。同时,要制定官员环保考核标准。今后官员的***绩应该是:创造每单位GDP所耗资源与所释放的污染物越低越好;本地区每个劳动者的全负荷劳动生产率与单位国土面积所承载的经济总量越高越好。从而,使官员从单纯追求GDP的盲区中跳出来,转向坚持经济社会发展与环境保护、生态建设相统一,充分发挥***府对生态管理的主导作用,履行***府应尽的生态责任。
2.构建合理的财***机制
中央***府要在治理环境污染、维护生态平衡方面给与地方***府更多的财***支持。各级***府要将生态保护目标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切实增加生态保护的投入,创造条件设立生态保护专项资金。在财***预算中,把更多的财***支出投入到生态环境保护科学的计划中,鼓励科技创新,加强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生物多样性保护、生态恢复和水土保持等重点生态环境保护领域的技术开发和推广工作。对于严格履行职责,在生态环境保护中做出重大贡献的地方***府,中央应给与经济奖励。而对于失职、渎职的地方官员,要对当地***府的财***给与削减。
3.构建完善的责任监督机制
建立健全生态环境保护与建设的审计制度,对生态保护与恢复项目认真执行审批程序,严格审计。加强对各级领导干部执行生态、环境、资源的法规情况的监督监察。此外,要建立生态治理的多元主体参与机制,确保严格的生态责任监督。通过建立生态信息共享机制,公众参与会议制度,环境污染案例听证会等形式增强环保工作的透明度,保证公民生态信息的知情权和参与权,实现公众对环保行******部门的民主监督。另外,***府要改变***策,向非***府组织等社会力量赋权,从立法、制度上充分保障他们的各项环境权益,为环境NGO提供更为开放的***治空间和宽松的***策环境,使其逐步成长起来,发挥应有的环境监督作用。
4.构建严格的责任追究机制
从法律上落实***府对生态治理承担的实质性责任,严格遵守相关规定。设立投诉中心和举报电话,疏通投诉渠道,鼓励广大群众检举揭发违反生态保护法律法规的行为;充分发挥广播、电视和报刊等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作用,公开揭露和批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违法行为,对各级***府、***府的环保行***主管部门和其他部门及其公务人员追究责任。
5.构建和谐的生态法律机制
加强生态保护立法,制定有关资源有偿使用、生态补偿、流域补偿、遗传资源惠益共享和生态环保工程设施有偿服务的法规。各级***府要对现有法规进行清理,对不利于生态保护,生态产业发展的有关内容和不够完善的法规进行修改,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配套完善。并且通过媒体宣传、法制讲座的宣传教育形式,普及和提高公众的环境法律意识,对生态环保行***主管部门的公务人员要定期进行考核,督促其熟练掌握相关法律法规。
四、结语
在生态文明时代背景下的***府责任中,生态责任是一个至关重要的新责任。由于传统公共管理以安全、稳定和经济发展为目标,很少全面考量生态环境问题,这就为***府生态责任运行机制的构建带来一些障碍。但是,我们坚信,***府生态责任运行机制一定会在科学发展观的指导下逐步形成和完善,绿色发展模式将成为一种崭新的、主流的社会发展状态,生态文明将成为不可阻挡的时代潮流。
参考文献:
[1]王成栋.***府责任论[M].北京:中国***法大学出版社,1999.104.
生态责任论文篇(2)
[摘 要]基于传统大众旅游弊端提出的生态旅游,最大的特点就是具有责任性。围绕生态旅游的责任性的旅游开发和管理实践在世界各地
>> 浅谈生态旅游构成要素的双向性 谈生态旅游发展中的社区生态旅游管理模式 推广生态旅游管理模式的几点思考 论生态旅游的可持续发展之路 论生态旅游的可持续发展 论乡村生态旅游中的导游服务 论生态旅游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论辽宁省生态旅游的开发 “RPEE”新型生态旅游模式 浅谈乡村生态旅游发展模式 生态旅游农业开发模式研究 论新农村生态旅游规划 论生态旅游评价及开发 论适宜的森林旅游环境与舒适的森林生态旅游 生态旅游管理理念下的旅游企业管理新模式 略论生态农业与生态旅游的结合模式 生态旅游中的环境审计 中国生态旅游现状的思考 生态旅游景区的规划探索 岛屿生态旅游规划的初探 常见问题解答 当前所在位置:中国 > 艺术 > 论生态旅游的双向责任模式 论生态旅游的双向责任模式 杂志之家、写作服务和杂志订阅支持对公帐户付款!安全又可靠! document.write("作者:未知 如您是作者,请告知我们")
申明:本网站内容仅用于学术交流,如有侵犯您的权益,请及时告知我们,本站将立即删除有关内容。 [摘 要]基于传统大众旅游弊端提出的生态旅游,最大的特点就是具有责任性。围绕生态旅游的责任性的旅游开发和管理实践在世界各地均有积累,但缺乏系统的理论提炼。本文从责任的双向性为切入点,在分析传统大众旅游的单向责任模式和早期生态旅游的单向责任模式的基础上,提出了生态旅游双向责任模式,进而比较三种旅游责任模式的差别,最后从自然生态旅游目的地、社区生态旅游目的地和生态旅游者三个方面来探索生态旅游双向责任模式实现的途径。[关键词]生态旅游;责任;模式;旅游目的地[中***分类号]P590[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2―5006(2004)04―0053―04
生态责任论文篇(3)
中***分类号:F32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0439-8114(2016)21-5690-04
DOI:10.14088/ki.issn0439-8114.2016.21.063
Analysis on Lifelong Responsibility System for Ecological Damage
Based on the Theory of Public Resources
WANG Si-bo
(Department of Rural Development, Graduate School of Chinese Academy of Social Sciences, Beijing 102488, China)
Abstract:Lifelong responsibility system for ecological damage is critical to improve the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laws and promote the construction of ecological civilization system, and the theory of public resources is the theoretical basis of the system. As soon as possible to establish an responsibility system for ecological damage, and regulate the related ***istrative actions, has become the consensus in the academic and practical circles. It was the first attempt to define the connotation of lifelong responsibility system for ecological damage, and then analyze the system's theoretical basis from the theory of public resources, and thereby put forward political suggestions for improvement and perfection of the responsibility system.
Key words: lifelong responsibility system for ecological damage; theory of public resources; Ecological civilization system
19世o70年代后期,改革开放促进中国经济迅速发展,但由于对资源严重的依赖性,致使发展过程中存在严重的隐患,生态破坏问题随之产生,生态保护的法制化进程势在必行。央视网消息报道称,2015年7月初,***主持召开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十四次会议,会议主题是落实生态环境损害追责制度,开展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试点,并强调无论提拔或退休,损害生态必须追责。损害生态终身追责制度的落地,不仅能有效约束、监督相关负责人在工作中忽视生态、急功近利追求***绩的行为,而且对推进绿色化、生态文明建设也具有重大意义。相关部门应建立与预防、监管机制体系相结合的损害生态终身追责制度、规范离任审计工作、探索综合审计模式,创新***绩考核评价体系、设立生态恢复基金。
1 公共资源理论
物品类型决定生产者和消费者面临迥异的激励与约束条件[1]。依据经济学理论,物品可分为公共物品和私人物品两种类型。公共物品理论是研究公共事务的一种现代经济理论[2]。由于公共资源,如湿地、森林以及海洋等资源与准公共物品有必然联系,所以首先对公共物品理论进行介绍。
1.1 公共物品及准公共物品界定
公共物品的两大特性,即消费的非竞争性与非排他性[3]。消费的非竞争性表示随着消费者数量增加不会影响个体消费者的消费水平,亦或增加消费者数量的边际成本为零;消费的非排他性表示某物品的消费不具有排除其他人的条件,任何人都有随时使用的可能。同时具有两种特性的公共物品为纯公共物品,狭义的公共物品概念是指纯公共物品,有相当数量的物品介于两者之间,不属于纯公共物品和纯私人物品,此类物品统称为准公共物品[4]。广义的公共物品包括纯公共物品和准公共物品。准公共物品依其特性可分为两类,即一类为具有消费的非排他性,但具有消费的竞争性,称为可拥有物品;另一类是具有消费的非竞争性,但具有消费的排他性,可称为俱乐部物品[5]。
1.2 公共资源的界定
湿地、海洋、草地、土地、森林、矿产等公共资源都属于准公共物品。在经济学上,公共资源是指满足以下两个条件的自然资源:一是这些资源不为任何个人或企业组织所拥有;二是社会成员可以自由地利用这些资源[6]。这两个条件决定了公共资源具备了非排他性的特点,但却不具备非竞争性的特征,即具备竞争性特征。公共资源的非排他性使得在可利用资源有限的情况下,若一个人增加对资源的利用,那么留给其他使用者的资源就自然减少,竞争性的特征“迫使”个体使用者不得不增加对公共资源的开采量。以上特性导致公共资源市场失灵现象明显,即一些社会成员因其他成员对公共资源的使用而遭受到损失时,他们却无法为此得到补偿,这就是成本的外部化,或称外部效应[7]。
2 损害生态终身追责制度
损害生态终身追责制度仍处在探索阶段,目前学术界还没有关于其公认、权威的释义,结合环境保护法及相关法律文件,本研究尝试阐述损害生态环境终身追责的定义,即地方***府机构在其所管辖的部门内,及其地方干部在其工作范围内因故意、过失等没有正确履行其生态环境责任或者生态环境责任缺失而造成地方生态被破坏,或者人民生命财产受到威胁,给当地造成不良后果的行为,而应对其进行终身追责的制度。
建立责任终身追究制度,对生态意识薄弱、盲目决策、造成严重后果的官员,不但追究其责任,而且应该终身追究。“终身”含义[8]即领导干部任职期间以牺牲环境换取***绩者,即使转任、升迁,退居二线,甚至退休、离职,也要为在其任职期间,因有意或者过失造成的生态环境问题负责,坚持功过分明、问责到底,绝不姑息。问责制度的关键在于提高官员环保意识,从而监督官员对环保责任的履行。
3 公共资源理论是生态追责制度的理论基础
3.1 实施损害生态终身追责制度是缓解市场失灵的必要手段
生态环境属于公共资源,其有别于私人物品,不具有“排他性”和“竞用性”。就公共资源而论,经济参与者同时享有共同的生态环境资源,参与者之间就公共资源使用得到效用具有极强的相关性,该市场缺乏调控公共资源达到最优化配置的内在机制[9]。
近年来,全国生态环境整体质量下降,资源紧缺、灾难频发,其重要原因是官员在决策时,有意逃避或忽略生态资源开发的社会成本,过度开发、利用、破坏生态资源,致人民利益受到侵害。损害生态终身追责制度的实施能够有效监督、约束、规范相关负责人的执***行为,促使相关人员关注生态资源开发存在的社会成本,对成本进行合理分摊,并能够延长官员承担相关责任的时间维度,促进经济绿色化、可持续、健康发展。
3.2 实施损害生态终身追责制度能够有效遏制“公地悲剧”的发生
在经济活动中,由于边际私人收益和边际社会收益差别,致使索取的生态环境资源超出了生态承受能力,最终导致“公地悲剧”发生[9]。如***1所示,假定MP表示开发生态资源的边际收益曲线,AP为多开发单位生态资源的经济收益曲线,P为单位生态资源开发使用成本。如果生态资源的产权、责任制度明晰,官员在决策开发程度时会选择有效开发、占有量a,使得开发生态资源的边际收益MP等于单位生态资源的使用成本P。但目前中国生态资源开发的产权、责任制度还不成熟,***府决策生态资源开发、利用时会超过最优量a,增加至利润为0的均衡开发、占有量b,此时生态开发、利用超过地区承受能力,最终导致“公地悲剧”事件发生较为频繁。
生态环境属于公共资源,中国***府是生态公共资源的惟一管理者,***府对生态公共资源管理具有决定性作用。以“资源诅咒”现象为例,“资源诅咒”是“公地悲剧”的一种情况,此现象在中国能源富集地区较为普遍,如辽宁阜新、甘肃玉门、内蒙古鄂尔多斯等地。***府为了加速本地国民生产总值的提升,过度攫取本地能源,能源的过度开采使得地区生产总值有所提高,但地区生态环境遭到严重破坏,经济可持续发展受到威胁,最终导致该地变为不毛之地。损害生态终身追责制度的实施,不仅能够有效引导***府对生态资源合理开发,同时也能提高官员对地区未来可持续发展的责任感,从而有效遏制“公地悲剧”发生。
3.3 施损害生态终身追责制度能够避免“免费乘车”现象
经济活动的私人成本小于该活动所造成的社会成本,这种性质的外部影响被称为“外部不经济”。“外部不经济”在生活生产活动中普遍存在,“有人消费,没人买单”情况时有发生,免费乘车现象在公共资源领域较为严重[9]。中国法制不断完善,但至今,参与者在生态资源开发、利用、破坏中应承担责任尚属空白,对公共资源的社会成本缺乏权威的评价衡量机制与支付机制。官员忽视生态资源社会成本,酿成悲剧的现象时有发生。由于缺乏生态资源开发责任机制,加之环境问题存在滞后性,官员在决策规划时只注重决策行为应承担的经济成本,而忽视决策行为的生态环境成本,如***2所示。MC为经济行为的边际成本,MC+ME为涵盖生态环境成本的经济行为总体边际成本,相关负责人员决策***策执行程度时,应充分考虑生态资源成本,将***策执行程度控制在a1位置。但现实中,***府官员为了提升本地区生产总值,往往忽略生态成本,庇护污染企业,将***策执行程度决策在a2位置,***策执行的生态损耗超过本地区生态环境承受能力,导致地区生态环境恶化、甚至崩溃,给人民生命财产和人身安全带来威胁,给国家造成不可估量的损失。
中国一些地区,官员由于生态责任缺失或者是决策失误,致使河流、荒山、荒漠等公共资源变成了工厂企业、生活垃圾堆放的场所。地方***府只注重经济增长,不顾人民生命健康、安全,在地区过度引进、批准污染企业生产,超过地区生态承受能力,生态环境平衡机制遭遇挑战。由于环境污染,当地人民的健康受到威胁,成为了经济增长的牺牲品。损害生态终身追责制度的实施提高官员社会责任感,引导官员关注人民健康状况,考虑***策实施的负外部性。同时促使官员正确评估经济行为的生态环境成本,使地区经济行为、生态环境开发达到最优配置,最终实现经济发展绿色化及社会福利最大化。
4 实施损害生态终身追责制度***策建议
4.1 建立与预防、监管机制体系相结合的损害生态终身追责制度
终身追责制度以经济学的公共资源理论为基础,使生态资源的责任明晰,提高官员的生态责任意识,优化官员的决策行为。但损害生态终身追责制存在事后追责难、取证难的现实问题。终身追责机制更主要的作用在于其威慑力,缺乏预防能力。一旦造成严重的环境污染,再严厉、再到位的追责都无法弥补已造成的损失。所以,在保护生态环境方面,除了建立损害生态终身追责制,还应该建立一整套与追责制度相结合科学合理的预防、监管机制体系。具体应做到:①监督管理部门应该明确监督管理重点对象、区域、内容,通过暗访、调研,发现问题及时取证,对相关不当行为进行制止,同时对相关人员进行追责审查。②完善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关键是要通过全面设点、全国联网、自动预警、依法追责,形成***府主导、部门协同、社会参与、公众监督的新格局,为环境保护提供科学依据。利用网络技术,建立实时、公开举报系统,对提供有价值信息的举报人给予适当奖励。③加强官员社会公德教育,提高其群体的道德水平,通过媒体群众监督、道义劝说等方式,提高***府官员的社会责任感与自我监督意识。
4.2 规范离任审计工作执行标准
离任审计工作是实施损害生态终身追责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监督领导干部守法守纪、守规尽责,促进自然资源资产集约利用和生态环境安全。中共中央办公厅、***办公厅印发《关于开展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的试点方案》,使得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有章可循。但目前离任审计制度的可行性尚不确定,相关领导小组应该通过理论与实践探索,尽快探索并制定一套比较成熟、可行性强的审计方案,明确奖惩办法及标准,并出台相关法律法规,将成熟的离任审计评价体系在全国范围推广[10]。明确领导干部责任范围,建立离任审计与任中审计、经济审计、廉洁审计等多种审计方式相结合的综合审计评价体系。具体应做到:①保障审计体制有效运行,将国家审计机关与***府行***机构完全剥离,地方各级***府审计机关由地方各级人大***会直接领导,对地方人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保障审计行******力度。②加强对审计人员的培训力度,不断提高审计工作人员职业素养,改善审计人员的知识结构。③推行审计结果公告制度,提高***府管理的公开性和透明度,让公共资源审计的结果接受社会舆论的监督。
4.3 创新***绩考核评价体系
中国现行的以地区生产总值为重心的***绩考核评价体系,导致官员往往以牺牲群众健康和破坏生态环境为代价,换来短期的经济增长。实行终身责任追究制度,需要建立科学的官员生态***绩考核评价体系,坚决把空气质量、水土流失、资源消耗量、生态状况等体现地区绿色化、生态文明现状的指标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评价体系,进而将生态文明纳入领导干部考核评价体系,将考核结果与干部的提拔任用相挂钩,引导领导干部主动关注生态文明问题,意识到生态环境的重要性[11]。具体应做到:①规范生态文明评价体系与考评办法,根据地区特点将测评体系指标化、标准化,使其具有较强的操作性与可行性。②构建生态文明测评的赏罚体制,强化相关***、行***力度。
4.4 设立生态恢复基金
生态环境是公共产品,向社会提供良好的环境是***府职责。损害生态环境终身追责制度是为了避免相关责任人在享受权利的同时,忽视保护生态环境的责任和义务,该制度是为了维护公众利益,挽回公众损失,其在审理过程中的鉴定费用、核算费用等审理费用应由财***、社会以及涉事行***人员、企业、公民共同承担。根据国家《公益信托法规》规定,应该在各省、市部门建立“生态环境行***案件审理公益基金”,该基金主要来源于当地***府财***投入、社会募捐资金以及对失职行***人员、相关责任人的处罚。其可用于破坏环境行***案件审理与恢复被破坏的生态环境。
参考文献:
[1] SIMONE A D,GRAZIANO M G. The pure theory of public goods:The case of many commodities[J].Journal of Mathematical Economics,2004,40(7):847-868.
[2] MARMOLO E. A constitutional theory of public goods[J].Journal of Economic Behavior & Organization,1999,38(1):27-42.
[3] MUSGRAVE R A. Thcory of Public Finance[M]. New York: McGraw Hill,1959.
[4] REITER M,ALFONS J W. Public goods,club goods,and the measurement of crowding[J].Journal of Urban Economics,1999, 46(1):69-79.
[5] (英)布 朗,(英)杰克逊.公共部门经济学[M].张馨主,译.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
[6] JARVINEN D,MAGNUSSON G. Public resources for private mariculture:Northeastern United States,Atlantic Canada and Scotland after NAFTA and GATT[J].Marine Policy,2000,24(1):21-32.
[7] MERLO M,BRIALES E R. Public goods and externalities linked to Mediterranean forests:Economic nature and policy[J].Land Use Policy,2000,17(3):197-208.
[8] 敏.终身追责须读懂终身要义[N].中国环境报,2014-12-10(002).
生态责任论文篇(4)
一、原因自由行为的概念界定及其构造
对于原因自由行为的概念,有狭义说和广义说之分。“原因自由行为系指行为人因故意或过失,使自己陷于无责任能力状态,并在无责任能力状态下造成符合构成要件的结果”①,即狭义说。“基于原因的无意志行为的理论(原因自由行为理论—笔者注)是指行为者在实施违法行为时即使处于无责任能力或者限定责任能力的状态下,如果引起该状态的原因行为发生的时候具有完全的责任能力的话,就该行为结果可以追究他的完全责任的理论”②,即广义说。两者的争议集中在是否将行为人故意或者过失导致限定责任能力状态而实施的行为包括在内,对此笔者采用广义说。依据广义说的观点,原因自由行为的完整构造是:行为人在具备完全责任能力之际,故意或者过失实施某种行为使自己陷于无责任能力状态或者限定责任能力状态,即为原因设定阶段;然后在自己处于无责任能力(限定责任能力)状态的情况下,实施符合构成要件该当的结果行为,进而实现结果。***示如下:原因设定行为~无责任能力(限定责任能力)状态~结果行为~结果关于原因自由行为,我国有人指出有三个特征,即责任能力与实行行为的分离性;原因行为的可责性;精神障碍状态的暂时性。③
二、原因自由行为可罚性
根据的理论争议按照刑法理论的一般要求,行为人只有在具备责任能力的情况下实施的符合构成要件的行为,刑法才能够对行为人予以非难,但是,按照原因自由行为的理论,行为人对其在无责任能力(限定责任能力)状态下实施的实现构成要件的行为却要承担完全责任,这显然与刑法的“同时存在原则”(实行行为与责任能力同时存在)相矛盾,所以,必须寻求原因自由行为的可罚性在立法上和理论上的合理根据。自原因自由行为理论产生以来,学者们便对其可罚性的合理性提出各种各样的观点,试***解决这个理论上的难题。迄今为止,作为原因自由行为可罚性根据的理论主要有以下两种:例外模式和构成要件模式。在构成要件模式中,又存在三种理路:(1)前置理论;(2)类似间接正犯理论;(3)扩张理论。①在例外模式和构成要件模式中,德国的学理及实务普遍采用构成要件模式②,而例外模式则鲜有人采用③。笔者采用构成要件模式中的扩张理论,该项理论认为必须对无责任能力(限定责任能力)的规定作进一步的扩张解释,则同时性原则对于行为时责任能力的要求,应该扩张到构成要件之前的原因设定行为,又因为原因设定行为与结果行为之间具有不可分割的联系,原因设定行为是结果行为的导因。之所以坚持上述理论,理由在于,我们不可能违背刑法所规定的同时存在原则,如果采用例外的模式,则会与整个刑法理论体系不相协调,并且会破坏构成要件的定型性机能,所以必须坚持构成要件的模式。但是,原因自由行为是刑法中的一种非常特殊的行为,即在原因设定行为阶段自陷于无责任能力(限定责任能力)状态,然后在此种状态下而去实现构成要件所规定的结果的行为,所以对待原因自由行为不能像其他犯罪行为一样,应该将原因设定行为与结果行为当作一个整体才能把握它的实质。在此,笔者试***用刑法机能的理论与行为无价值和结果无价值的二元违法理论来解释扩张理论,以此找到原因自由行为可罚性的根据。
所谓刑法的机能是指刑法现实与可能发挥的作用。国外刑法理论一般认为刑法具有三种机能:(1)行为规制机能;(2)法益保护机能;(3)自由保障机能。④刑法规范大多数由命令规范和禁止规范组成,刑法规范对法官而言是裁判规范,对普通公民而言是行为规范,刑法的颁布和实施使普通人都知道那些被刑法所非难的行为,禁止人们实施犯罪行为,从而使法益得到保护,这样便实现了刑法的行为规制机能和法益保护机能。而在原因自由行为已经被刑法评价为犯罪行为的情况下,刑法便期待人们不要因为故意或者过失而使自己陷于无责任能力(限定责任能力)状态,如果行为人自陷于无责任能力(限定责任能力)状态,那么就从意识上“预先放弃了在完全责任能力基础上倾覆他的实行的着手的意思决定的机会以及可能性,或者换句话说,放弃了对实行行为的同时控制机制,那么就可以认为使他走向实行行为的意思决定是在具有责任能力的状态下进行的”①。对于与结果切断的行为本身的样态所做的否定评价,称为行为无价值;对于行为现实引起的对法益的侵害或者威胁(危险)所作的否定评价,称为结果无价值,行为无价值强调行为本身违反了社会伦理,而结果无价值强调行为的实施所引起的法益受到侵害或者危险的结果。②
对于原因自由行为,我们不能简单的从行为无价值论或者结果无价值论的角度去评判,如果仅从行为无价值论的角度看,仅就行为人醉酒、吸食及其他类似物品的行为,就断定为犯罪,就有意志刑法③之嫌,会损害刑法的自由保障机能。另外,如果将行为人在无责任能力状态下实施符合构成要件的行为断定为犯罪,会违反刑法的罪责原则,所以,本论文由整理提供有必要从行为无价值和结果无价值两方面结果的角度来认识原因自由行为。原因自由行为是一个整体,在自陷行为阶段,行为人醉酒、吸食及其他品(如果不是为了正当的目的),这些行为本身就是违背社会伦理的,而行为人竟然利用此类物品自陷于无责任能力(限定责任能力)状态,然后实施犯罪,使法益受到侵害或者威胁,更是社会所不能容忍的。况且,原因自由行为是在事后才能判断的,法益的侵害或者危险是在行为人无责任能力的情况下发生的,为了对这一行为予以非难,必须溯及到原因设定行为阶段。
犯罪是行为人将其内心的犯罪意思表现于身体外的举止,也就是说犯罪行为是行为人基于自己的意思而实现其内心意***的过程,由此可的出两个结论:“(
)行为之责任能力仅于某特定行为之最终的意思决定时有其存在即;(二)某一违法行为之责任能力,如果包含该违法行为之全体行为开始(按并非在该违法行为本身之开始时)有其存在即可。”④原因自由行为具有特殊性,即原因设定行为阶段,行为人具有完全的责任能力,而在结果行为阶段,行为人无责任能力,而立法和判例也肯定了其可罚性,而为了坚持责任主义的立场,不必拘泥于传统的实行行为与责任能力同时存在的原则,应对行为的概念作一个广义的理解,这里所谓的“行为”,是指从意思决定产生时起,经过原因设定行为,实行行为,结果引起行为等一系列贯彻犯罪意思的行为。“单纯的意思决定并不违反刑事义务,只有在意思决定具有实行行为的性质,即意思决定中包含着发生结果的现实的具体的危险性时,才发生违反刑事义务的问题,也正是在这时才要考虑对其归责的问题,才要考察是否存在作为归责要素的责任能力。”①原因自由行为的行为人在完全责任能力状态下的意思决定,包含了发生危害结果的现实的具体的危险性,所以,应该采用扩张理论来理解原因自由行为可罚性的根据。
三、原因自由行为的类型从原因
生态责任论文篇(5)
近年来因为醉驾引起的交通事故致死的恶性案件层出不穷,引起了广泛的讨论。醉驾入刑并且要严惩的呼声从民间到学界基本达成共识。随着刑法修正案八的颁行,这一争论在影响立法上已经失去意义,但是不可否认仍有学者认为这仅仅是一种因应时景的法治创新,对其理论基础不以为意。支持论者也多从醉酒驾车致人死伤适用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在主观方面有失来质疑,较少从其理论基础分析。更有反对论者仅仅从社会处罚需要呼唤立法从严处罚醉驾驾车行为。另一方面,我国刑事立法偏重大陆法系的精致立法传统,素称谨慎,然而本文认为此次醉驾入刑从某种程度上有快速严厉打击酒驾犯罪的嫌疑,其立法上仍待完善。本文拟从立法的理论确证和进一步完善提出一点拙见。
一、基于原因自由行为的理论确证
关于醉驾行为的入罪,在刑法修正案八颁行之前早已经过深入细致的探讨,学者们的论述多集中在现实必要性的角度,更多地从刑事立法的目的、刑法保护社会的职能以及社会舆论呼唤的角度分析。本文认为,醉酒驾车行为单独成罪有着其现实必要性和可行性,然而,因于刑事立法固有的稳定性和刑法的谦抑性本质,不能因为时代呼唤就轻易更易刑法。因此,从理论上证成这一立法行为才更有说服力。
(一)原因自由行为理论的内涵
原因自由行为是大陆法系刑法理论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英美刑法中,醉酒的人犯罪被区分为自愿醉酒犯罪和非自愿醉酒犯罪,前者应该承担与非醉酒者相同的刑事责任,后者则会产生刑事责任减弱的效果。而大陆法系与此相对应存在的理论是原因自由行为理论。
德国刑法教科书认为,所谓原因自由行为,是行为人在具备能力状态下的决意行为,或者在该状态下能够预见,但在丧失行为能力或者责任能力时才能实现的行为。日本学者多认为,原因自由行为是行为人因故意或者过失,使自己陷入无责任能力状态,并在无责任能力状态下造成符合构成要件的结果。国内有人定义为:“原因自由行为是指行为人故意或者过失使自己陷入到无责任能力或者限制责任能力的状态,并在该状态下实施了符合构成要件该当性的行为”。本文采用最后一种定义方式,其理由在于:由于按照原因自由行为的理论,因为故意或者过失而自陷于完全无责任能力者应该承担刑事责任;而如果行为人因为故意或者过失自陷于限制责任能力,如果不适用原因自由行为理论,行为人自然也需要为其犯罪行为承担刑事责任,可是按照责任主义的观点,行为人由于不具备完全的责任能力,精神处于耗弱状态,因此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这样就会在对自陷于限制责任能力状态而实施的犯罪和自陷于完全无责任能力状态而实施的犯罪的处罚上出现量刑的不均衡。事实上,多数国家刑法典关于原因自由行为的规定都是以广义说为基础的,如瑞士刑法、日本改正刑法草案等。
(二)原因自由行为可罚性的依据
原因自由行为具有可罚性,已经得到一致的认可。但是,近代刑法责任主义要求刑法只惩罚有责任能力的行为人实行的行为,“责任能力与行为同时存在”的原则是解决原因自由行为可罚性最大的障碍。针对此,存在着多种解释。
原因自由行为理论的最大难题在于原因自由行为与责任主义的冲突,即:一方面,原因自由行为的结果行为发生在无责任能力或者限制责任能力的状态下;另一方面,按责任主义“行为与责任同在”原则,必须是在有责任能力状态下所实施的行为,行为人才须对其结果负刑事责任。按责任主义原则,对限制责任能力者或无责任能力者应当减免刑事责任。德日刑法理论的构成要件模式较对于这一问题的解释有代表性。
构成要件模式,也可以称为同时存在原则维持说、原因行为说、间接正反类似说或者道具理论。其基本的理论特色是,坚持责任主义或者说是责任能力与实行行为同时存在原则,认为欠缺责任能力的实行行为不可能成为归责的对象,而应该把握原因行为阶段与结果行为阶段的内在关联性,援用道具理论,或者类比间接正犯,论证原因行为具有实行行为性,原因行为阶段可以成立行为着手或者未遂,从而能在构成要件阶层一劳永逸的解决问题。该说认为,可以类比间接正犯理论。也即,行为人利用自己置于无责任能力状态实施犯罪,无异于利用无责任能力或者限制责任能力时的自己为道具实现犯罪,此与间接正犯性质相似。“按照actio libera in causa 理论,犯罪行为实际上是被提前到了使自己陷入无能力状态的行为,而真正构成犯罪的事实只是先前自愿行为的结果;按通行的说法,通过原因中的行为,主体将自己变成了自己实施犯罪的工具。因此,行为人对自己在无能力状态中实施的行为应承担何种责任,从根本上说取决于主体使自己陷入无能力状态时的心理态度:如果实施的犯罪与行为人的预谋相合,行为人就应当承担直接故意的责任;如果实际实施的不是主体预谋的犯罪,只要在主体陷入无能力状态前应预见的范围之内,行为人都应承担过失犯罪的责任。”
虽然该说受到了各种诘难,但是至今难有一种学说取代其上升为通说。但是,采用原因自由行为理论解释醉酒驾车者的刑事责任是最为妥当的,也是在法理上说得通的。
原因自由行为是指行为人故意或者过失使自己陷于无责任能力或者限制责任能力的状态下实行的犯罪行为。醉酒驾车情形中,原因行为即是行为人由于故意或者过失的饮酒至醉的行为,结果行为即是驾车上路的行为。由于醉酒以后行为人陷入到无责任能力或者限制责任能力状态,依据原因自由行为理论的观点,应该将此时行为人的主观状态的考察提前到原因行为也即饮酒行为时。那么我们考察的角度可以只限制于醉酒行为时行为人的主观心态,这样就避免了同时考察原因行为和结果行为两个主观的发生的繁琐,也符合原因自由行为理论的实质内核。
二、 醉驾入刑的理论确证
相对意志自由论的观点主张,行为人在实施自己的行为时,必须能够对自己的行为性质和行为后果有所认识并可以控制,在自己可以选择适法行为的情况下选择了侵害行为。就责任而言,只有在这种情况下才可以对行为人的行为进行刑事归责。醉酒的人在实施驾车行为时处于意志不自由状态,本来从理论上很难解释其应受责罚性,但是鉴于以上关于原因自由行为理论的分析,我们可以得出醉酒驾车行为也具有可罚性的基础。参照国外大陆法系诸国处理醉酒的人的刑事责任采取的理论,不难看出,其实我国刑法典第十八条第四款规定的“醉酒的人犯罪,应当承担刑事责任”具有原因自由行为理论的影子。
我们可以从以下几种情形对于醉酒后行为的情形进行分情况讨论:
(一)为实施某种犯罪而故意使自己陷于醉酒的无责任能力状态
在这种情形下,原因行为实施之前,也即行为人开始饮酒或者饮酒未醉的清醒时刻,即产生了酒后故意驾车、甚至故意利用驾车危害公共安全或者利用酒后的癫狂状态致特定的人于死伤。这就是通常我们所说的“借酒壮胆”,本文认为,此时行为人饮酒和驾车之间的关系并不是本文所讨论的酒后驾车的问题。
因为显然这里的借酒壮胆行为是一个完全责任能力人决意为之的危害行为,自然属于刑法调整的范围,行为人饮酒的行为不能掩藏其犯罪决意时的主观恶性,因此应该定性为故意犯罪。台湾学界也是持这种观点的,如蔡墩铭教授认为“如果被告于尚未饮酒之先,即已具有犯罪之故意,其所以饮酒至醉,实欲凭借酒力以增加其犯罪之勇气者,固不问其犯罪时之精神状态如何,均应依法处罚。张丽卿教授亦认为“故意醉酒与稍后的违法结果,这当中的因果历程,完全在行为人的操控下,因为,处罚故意不需要行为人在整体的行为实施时都是清醒的。
(二)按普通人的判断能力,行为人在实施原因行为时无法预见醉酒后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后果或者行为人陷于醉酒状态并非出于行为人可以控制的意愿
这是一种较为特殊的情形,关于这种情形可以区分以下几种情形讨论:
1、由于行为人对醉酒后的危害结果不可预见或者非出于自愿而醉酒,在醉酒后又处于无责任能力状态,因此行为人对于危害结果的避免不具有期待可能性,故不能要求行为人承担刑事责任,而只能按照“无责任无刑罚”的原则来处理,或者按照意外事件来处理。
2、行为人限于醉酒状态是他人蓄意安排,行为人对此没有任何主观过错
此时,行为人仅仅是第三人实施犯罪活动的工具而已,本人实施的行为不在刑法评价的范围之内。因为按照责任主义的观点,刑法中的行为必须是有主观上可责难性的。这一种情形就是刑法上所讨论的间接正犯的情形,犯罪行为的行为人不是酒后驾车的肇事司机,而是蓄意利用醉酒的无责任能力人实施犯罪的人。此处完全可以引用间接正犯的原理,追究使其陷入醉酒状态的真正犯罪行为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三)行为人过失限于醉酒状态,而在无责任能力或者限制责任能力情形下实施醉驾行为
在这种情形下,行为人应当预见在醉酒后可能实施某种危害社会的行为,但因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虽然已经预见但轻信能够避免而草率地陷于自醉。这是我们在现实生活中见到的最为普遍的一种情形,也是我们讨论的重点所在。
原因自由行为的归责基础理论上采“构成要件模式”,该理论虽暂居通说地位,但是受到了方方面面的诘难。而在此情形下,恰好是该理论模型的一个盲点之一。如前所述,构成要件模型为了追求责任能力与实行行为的同在,借用了间接正犯理论的模型,而根据间接正犯的理论,只有故意犯罪的场合才能适用这一理论,也即只有行为人在可以预见到自己饮酒必将或者可能大醉,而追求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并且行为人应该事先对醉酒后的驾车行为有着较为充分和具体的认识,对这种结果也应该存在着积极肯定的主观心态。这显然与此处情形不符。
针对以上的理论难题,日本刑法的解释和我国台湾地区一些学者的见解值得借鉴。日本刑法学界通过规范责任论来解释过失原因自由行为的可罚性依据。规范责任论认为行为人除了实施犯罪行为之外也能够选择其他合法行为的场合(也即存在他行为可能性),就可以对行为人进行谴责,追究其责任;相反,在即便想实施合法行为,但却不可能的场合,就不能对行为人进行谴责。因此规范责任论认为责任的本质是谴责可能性,而不是故意、过失等心理因素。因此,在规范责任论看来过失是当为而未为,属于违反义务。而在因过失发生的原因自由行为场合,就可以理解为行为人主观上可能预见其原因行为的危险,然而却没有尽应有之注意义务,选择了原因行为,并最终导致结果行为的发生,因而过失原因自由行为应该受到处罚。此种理论将过失犯纳入结果预见可能性的判断之中,认为没有必要勉强适用原因自由行为理论,因而认为原因自由行为仅适用于故意犯场合。这种解释的合理性在于,巧妙地避开了通说的盲点,通过界定行为人的“注意义务”这一概念来为行为人的归责寻找理论依据。这当然不是否认了原因自由行为理论作为追究醉酒驾驶行为人刑事责任的正当性和合理性,恰恰相反,这一解释较为巧妙地填补了构成要件模型中对于过失的原因自由行为讨论的空白,虽然不尽完美,但是对于解决醉酒驾驶问题应该是说得通的。
综上,醉酒驾车的行为人的应受惩罚性来源于其对于注意义务的违反,而这却恰恰是其进行驾驶这一可能会对社会安全利益产生危险的行为所必须承担的基本义务。行为人违反了这种注意义务,从主观方面考虑,可以认为是存着过失。而规范责任论的难点也是争议点就在于这种过失究竟是原因行为的过失还是结果行为的过失。对此,德日和台湾地区的刑法学者有着不同的见解。
归纳起来,可以被接受的解释如下:行为人因为醉酒陷入一种精神耗弱的状态,这种状态在刑法上可以被区分为无责任能力状态和限制责任能力状态。在原因自由行为理论中,占据通说地位的模式认为,在符合行为人已经陷入完全无责任能力状态和行为人利用自己无责任能力状态的行为必须符合构成要件的定型两个条件时才可以适用原因自由行为的可罚性理论。而按照“定型说”,在原因自由行为中原因行为是实行行为,而原因行为的着手就是实行的着手。原因自由行为对于危害结果亦具有支配力,他们认为原因自由行为实含前后相通、不可分离的原因阶段与行为阶段,行为人故意或过失地使自己陷入精神障碍状态实施危害行为,即使在原因阶段与行为阶段,行为人的心理上没有任何联系,也应认定行为人对行为的结果具有支配力。因此,刑法不能以行为人于实施危害行为的瞬间具有的精神障碍状态而把这种行为评价为无责任能力或限制责任能力中的所为。在关于原因自由行为理论的关注中,一个焦点的问题是如何界定实行行为的问题,而这一问题恰恰与本文接下来将要探讨的饮酒陷入限制责任能力的情形下的主观心态的考察有关。关于这一问题,日本刑法学界先后出现过“定型说”、“有力说”和“相当因果关系说”,然而无论是哪一种学说,都是为了确定原因行为具有实行性问题。无论是哪一种理论,因为坚持了原因行为的实行性,那么即便是在行为人因为原因行为陷入限制责任能力的场合,对于行为人主观心态的考察,仍旧应该以原因行为时为准。
三、醉驾入刑的体系融洽及立法补足
刑法修正案八的出台,使没有引起死伤等严重后果的醉驾行为被危险驾驶罪规制,而根据最高法的司法意见,在现行司法体制下,醉驾致人死伤的行为将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量刑。本文将从原因自由行为的角度分析,司法实践中的做法并不合适。与此同时,从现有的罪责体系出发,兼顾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危险驾驶罪、交通肇事罪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三个罪名之间在定罪量刑上确实存在着某种龃龉,虽然现有的司法实践尽力回避这一问题,但是其做法与本文试***在原因自由行为理论上构建的醉驾行为处罚体系并不相符。因此,在立法上做适当修改,废止不合理的司法解释(意见),至为重要。
(一)醉驾行为的单独成罪
1、醉驾行为不宜以交通肇事罪定罪量刑分析
依据现行刑法关于交通肇事罪客观方面的描述,应该说在危险驾驶罪进入刑法之前将醉酒驾车行为定性为是一种交通肇事行为在法理上是完全说得通的,而在以往的司法实践中也基本上是这样操作的。那为什么在近年来的司法实践中会出现醉酒驾车致人伤亡的案件不能适用交通肇事罪的情形呢?
现行刑法第133条关于交通肇事罪的法定刑分为三档:(1)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2)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3)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如果醉酒驾车行为致人死伤的行为依照本罪处罚的话,那么醉酒驾车致人死伤案件中,如果事后并不存在逃逸或者其他恶劣情节,则只能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如果案发后存在逃逸或者其他恶劣情节,最高也只能判处七年有期徒刑;仅在因逃逸致人死亡的情形下才能判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另外,交通肇事罪作为过失犯罪,70%以上被法院判处缓刑,有的法院达90%以上,实践中被告人往往通过赔偿即能了事。
这是适用交通肇事罪处罚醉酒驾车致人伤亡的最大障碍所在。意大利法学家贝卡利亚在其传世之作《论犯罪与刑罚》中说到:“公众所关心的不仅是不要发生犯罪,而且还关心犯罪对社会造成的危害尽量少些。因而,犯罪对公共利益的危害越大,促使人们犯罪的力量越强,制止人们犯罪的手段就应该越强有力。这就需要刑罚与犯罪相对称。”“如果对两种不同程度的侵犯社会的犯罪处以同等地刑罚,那么人们就找不到更有利的手段去制止实施能带来较大好处的较大犯罪了。”鉴于我国经济高速发展带来的汽车保有量迅猛上升和我国酒文化的浓重,加之醉酒驾车引起的交通事故,已经成为一个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重要因素,没有有效地刑罚,甚至是缓刑的滥用,势必会大大降低刑法的威慑力,导致刑法形同虚设,不会起到一般预防和特别预防的效果。
2、醉酒驾车行为适用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不合理性
关于醉酒驾车行为适用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诘责恐怕要比适用交通肇事罪的质疑声响亮的多。本文认为,主要可以从以下几分方面来分析:
在分析以孙伟铭案为代表的诸多醉酒驾车致人重伤死亡的观点中,主要的着力点即在于主观方面的分析,而在多份判决书中,最难以服众的地方也恰是在对于行为人主观方面的分析上。本文认为,从原因自由行为理论的角度出发,可以解决这一问题。
回到本文第一部分探讨的原因自由行为理论。在讨论原因自由行为的可罚性时,本文曾区分了三种情形,显然此处值得讨论的是第三种情形,也即行为人应当预见在醉酒后可能实施某种危害社会的行为,但因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虽然已经预见但轻信能够避免而草率地陷于自醉。分析较为典型的案例可知,行为人在饮酒时多不存在酒后故意犯罪的可能性,由此本文认为可以界定为属于第三种情形。那么关于行为人主观状态的分析就回到了原因行为和结果行为的主观状态问题。上文已经论述了行为人的主观状态应该以原因行为时的主观状态来分析,那么行为人的主观状态的考察就成了对于原因行为时的主观心态的分析。
行为人在实施原因行为,也就是饮酒时的主观心态是间接故意还是过失呢?
这是学界争论的焦点,也是从犯罪构成的角度上区分醉酒驾车行为究竟是属于交通肇事罪还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关键。显然,关系到本文指出的第三种醉酒驾车行为人的主观心态,应该只会涉及到间接过意和过于自信的过失问题。关于两者的区分,刑法学界存在着诸种不同的理论,目前的通说是:首先, 间接故意是“明知”危害结果发生的可能性;轻信的过失是“预见”危害结果发生的可能性。“明知”比“预见”要具体、要全面,说明间接故意的行为人认识到结果发生的可能性较大。其次,间接故意是为了实现其他犯罪意***或非犯罪意***而实施行为,而根本不考虑是否可以避免危害结果的发生,事实上行为人也没有采取避免结果的措施;轻信的过失之所以实施该行为,是因为考虑到可以避免危害结果的发生,事实上行为人也采取了避免结果的措施。最后, 间接故意是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结果的发生符合行为人意志;轻信的过失既不希望也不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结果的发生违背行为人的意志。问题回到对于醉酒驾车行为人主观心态的探讨上,学界之所以争论不休,本文认为很大程度上缘于“因刑入罪”心态的存在,也在于探讨者多不在一个层面上探讨这一问题。上文在谈到原因自由行为的可罚性依据时已经论述,原因行为时行为人的主观心态是考量行为人犯罪时主观心态的根据。而学者们争论时往往并不是在同一时点判断行为人的主观方面。从上面的对比中不难看出,在主观方面,间接故意和过于自信的过失的主要区别在于意志因素上合对于结果的态度上(二者之间又具有某种必然联系)。在醉酒驾驶的案件中,行为人的辩护律师无一例外地也是引用行为人主观上不希望死伤结果的发生作为辩护理由。然而,推知行为人的心态,不能简单地从“行为恶劣”、“肇事后逃逸”等事故现场情节推知,因为显然按照原因自由行为理论,行为人在酒后实施结果行为时处于一种无责任能力或者限制责任能力状态,所谓的“惊醒”等在没有确切的法医学证据的时候,不足以采信。因此,多份类似案件的判决书在判决理由部分,将行为人在酒后驾车肇事的现场表现作为判断行为人主观状态的依据,是不科学的。
按照以上的分析,对于行为人主观心态的分析,应该从其醉酒之前的行为分析,而酒后的行为表现只能作为对其主观恶性的参考,不能作为标准。有鉴于此,醉酒驾车行为人的主观心态的考察便是一个极其复杂的问题,包括行为人有无故意犯罪的动机都应该被纳入考察范围。基于以上分析不难看出,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对醉驾行为进行定罪量刑是司法为了适应立法漏洞而进行的无奈选择,而这显然有违背“罪刑法定”原则之嫌,与刑法的谦抑性精神相背离。
(二)立法补足
刑法修正案八甫一出台,关于本罪罪状表述的批评和完善建议就不绝于耳,概括起来主要有关于入罪的可执行标准、是否所有酒驾行为应该一律入罪等问题。关于这些问题,本文认为,并不所有的酒驾行为都应该一律入罪,这主要是受制于我国刑法第十三条但书的规定,只有严重的醉驾才能入罪,并且应该尽快出台相关的司法解释,推出可执行的具体衡量醉酒的标准。
可以尝试加重对于交通肇事罪的最高法定刑以适应处罚醉驾致死的等严重情形的处罚,而对于情节轻微、危害性显著不大的醉驾行为则不宜以犯罪论处,对于较为严重的醉驾行为,在未引起严重后果情形下,应该以危险驾驶罪处罚。并且,在刑法修正案八出台之后,应该适时废止最高法院关于审判醉酒驾车适用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司法意见,在修改交通肇事罪法定刑的基础上实现定罪量刑的合理化。
总之,虽然刑法修正案八的出台标志着关于醉酒驾车行为是否应当入罪这一争论的尘埃落定,但是不能因此放弃对于危险驾驶罪单独成罪的理论证成努力。以原因自由行为理论为基础,主要是从主观方面的角度对于危险驾驶罪的单独成罪进行分析,以区别于我国过去实践中将醉驾行为定为交通肇事罪或者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具有一定的理论意义。另外,结合刑法修正案八出台以后的司法实践,进一步细化该罪的入罪标准,并且在未来的立法修改上考虑在原因自由行为理论基础上构建规制醉驾行为的罪行体系,对交通肇事罪修改法定刑,才能适应我国当下醉驾处罚的需要。
参考文献:
1.周光权:《有必要在我国增设危险驾驶罪》.中国社会科学院院报.2009年09月10日版.
2.刘明祥:《有必要增设危险驾驶致人死伤罪》.***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重大研究项目“犯罪与行***违法行为的界限与惩罚机制的协调“成果之一.2009年5月20日.
3.[德]汉斯.海因里希.耶塞克、托马斯.魏特根著,徐久生译《德国刑法教科书(总论)》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年版,第532页-第533页。
4.川端博著,余振华译《刑法总论二十五讲》中国***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
5.张海鸥.《“醉酒驾车”致人死伤的刑法适用解释》,北京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10年。
6.旭巍.《原因自由行为可罚性基础之批判与重构》载《刑***丛》第十二卷。
7.[.意]杜帕尔多瓦尼《意大利刑法学原理》[M] 法律出版社,1998年,193页。
8.张明楷:《外国刑法中的原因自由行为》载《河北法学》1991年第5期。
9.许恒达:《原因自由行为的刑事责任》载《法学论丛》第39卷第2期.
10.李晓明、曾严:《醉酒驾车肇事之主观归责:故意与过失的博弈》载《河南省***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0年第5期(总第122期)。
11.蔡墩铭:《刑法裁判百选》,月旦出版社股份有限公司1992年版。
12张丽卿:《新刑法探索》,元照出版有限责任公司2006年版,第45页。
13.李晓伶:《论醉酒犯罪的可罚性依据》载《重庆交通大学学报(社科版)》2007年4月第7卷第2期
14.[日]西田典之著,刘明祥、王绍武译《日本刑法总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
15.王充:《日本刑法中的原因自由行为理论》载《法商研究》2004年第2期。
16.何庆仁:《原因自由行为理论的困境与诠释》 载《中国刑事法杂志》2002 年第2 期。
17.董秀红:《交通肇事量刑中的赔偿因素考量――基于百份判决书的统计分析》.东南学术.2010 年第4 期.
18.[意]贝卡利亚著.黄风译.《论犯罪与刑罚》 [ M] .中国法制出版社2005年版。
19.谢勇、温建辉《区分间接故意与轻信过失的最终方案》载《河北法学》第25卷第一期。
生态责任论文篇(6)
一、 强化组织领导,落实主体责任。
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意识形态工作,我校成立意识形态工作领导小组,由校长任组长,副校长(分管***建)为副组长,职能科室负责人为成员。在工作中,认真履行主体责任,坚持“一把手”带头,对重要社情民意中的苗头倾向性的问题,有针对性地进行引导。把意识形态工作纳入学校整体工作、***建工作、工会工作责任中。
一是以学校意识形态工作为重点,坚持每学期召开一次意识形态工作会议,并安排部署意识形态工作。二是把意识形态工作同中心工作同安排、同部署,把意识形态工作纳入***建工作责任制,纳入领导干部目标管理的重要内容。通过以上措施,临时***支部将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主动权牢牢掌握在手中。三是毫不动摇抓好***的建设工作。切实抓好***风廉***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加强***风廉***教育宣传力度,将***风廉***建设纳入日常学习、“三会一课”重要内容,认真抓好***风廉***建设,切实提高***风廉***建设群众满意度。
二、强化理论学习,确保理论武装到位
一是深入开展“两学一做”学习教育,推进“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常态化制度化。通过学习教育,增强了***员干部的“四个意识”,使***员干部始终以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确保了各项事业发展始终保持正确方向。二是狠抓学习规范化、制度化建设。坚持每月的集中学习,围绕***的和一中、二中、三中全会精神等进行系统深入的学习。通过以***治理论学习为根本,以深入学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为首要任务,大力加强干部队伍精神文明建设和意识形态建设,不断增强队伍的凝聚力、执行力、战斗力、公信力和亲和力,大力提高队伍的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建设水平,切实提高领导干部理论素质,增强***性修养。
三、多举措抓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落地生根
(一)完善责任体系,落实工作职责。成立领导小组,学校主要领导为意识形态工作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为直接责任人,班子成员按照“一岗双责”要求对职责范围内的意识形态工作负领导责任。建立***组统一领导,各科室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落实一环扣一环、层层相连的工作责任。
(二)拓展工作载体,提升教育实效。一是深入开展文明礼仪活动。倡导全体职工干部礼貌待人、微笑迎人、阳光服务,加强社会公德、家庭美德、职业道德、个人品德教育,进一步提升全体干部职工的思想品德意识,有利于塑造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二是广泛开展学***志愿服务活动。以精神文明岗为切入点,不断激励和引导职工干部职工积极向上、乐于助人的精神境界和价值追求,提升自身道德文明素质,塑造团结友爱、勤于劳动、甘于吃苦、乐于服务的经科形象。
(三)加强制度建设,形成共管格局。一是加强制度建设,健全定期听取意识形态工作研讨机制。二是健全防控体系,提升对重大思想理论和舆论问题凝聚共识。
四、抓好舆论引导,传播凝聚正能量
在舆论引导与对外宣传中,始终坚持团结稳定鼓劲,正面宣传为主,尊重舆论宣传规律,讲究舆论宣传艺术,提高舆论引导效果,为全市的改革发展稳定大局提供强有力的舆论支持。正确把握规范舆论宣传导向,对一些苗头性问题努力做到早预见、早发现。注重把握不同时期宣传重点,提高舆论引导水平,对重大事件及突发性问题及时尤其注重提前介入、防患未然。
五、学校实施一系列举措,全面加强文明城市和文明校园创建工作,以全面提高师生的***治意识、文明意识、法制意识。
1、制定学校理论学习制度,做到有制度、有计划、有主题、有记录,特别是的系列内容,使学校的一系列决策要符合国家整体发展方向,做到了既埋头拉车又抬头看路。
2、在******行***扩大会、两学一做、加强四风建设等会议上,均把***治纪律、组织纪律、生活纪律等作为******领导干部的工作思想。凡事要遵从民主集中制,不得妄议中央,不得妄议***的大***方针,并把此项要求作为师德师风评选的标准之一。
3.深入开展创建文明校园、文明班级评比工作。为此学校制定了《文明校园实施方案》、《文明班级评比方案》、《最美教师评选方案》等。
4.积极开展***员进社区,***员志愿者活动。通过开展志愿服务活动,弘扬“奉献、友爱、互助、进步”志愿精神,积极参与社区的公益活动。
5.建立校务公开制度。为加强民主管理,学校对重大事项均公开公示。
6.加强网上舆情稳控。充分利用学校网站、微信等新媒体,对舆情隐患密切关注,从而保证了良好的舆论生态环境。
7.举办了一系列“宪法日”活动,通过国旗下讲话、主题班会、黑板报等多种形式,深入贯彻宪法知识,使全体师生自觉做到尊法、知法、守法。
8.认真开展好扫黑除恶专项活动,预防校园欺凌事件发生。
六、存在的问题和下一步工作打算
(一)工作存在问题。
生态责任论文篇(7)
中***分类号:D914D035.3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3-0992(2010)05A-0055-02
一、案例引入
(一)基本案情及法院判决
犯罪嫌疑人范某,男,28岁,小学文化。范某好酒,醉后常闹事。2007年6月18日晚18时许,范某与好友李某正在某饭店吃饭。范某拿出自带的三瓶白酒,并声称不醉不归。喝了约两斤白酒后,范大醉,与李争执,范手持酒瓶将李砸成重伤。服务员董某见状即上前阻止,在争夺酒瓶过程中,范手握瓶底已碎的酒瓶捅向董腹部,董当即倒地。经法医鉴定,董系锐器扎进腹部致使出血过多当场死亡。后范被赶到的公安民警制服并约束至酒醒。审讯中,范称自己当时已醉,对砸伤李、扎死董的事实全然不知。该案后来经法院审理,判决范某故意伤害(重伤)罪和过失致人死亡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两万元。范某没有提起上诉。
(二)关于范某行为定性的争议
观点一认为,范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范某虽醉后常惹事,但本案中其当时已醉,对砸伤李某、扎死董某的事实全然不知,其所为处于完全丧失刑事辨认和控制能力的状态。我国刑法第18条第4款规定: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此处“醉酒”指生理醉酒。我国刑法传统理论通说认为,人醉酒后的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并非完全丧失,只是有所减弱;醉酒者是自招刑事责任能力减弱或丧失状态,从刑事***策上来看,不追究刑事责任无疑是一种鼓励。可见,此条款是指醉酒的人尚未完全丧失辨认和控制能力时,在故意或过失的罪过支配下实施了犯罪行为,应负刑事责任。但本案中范某在醉酒后实际上处于完全无刑事责任能力状态,主观上没有伤害和杀人的罪过,客观上实施了危害行为。根据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其行为不构成犯罪。
观点二主张,范某的行为构成犯罪,其对同一条款有不同解读:刑法第18条第4款规定的醉酒是生理醉酒,如醉酒人因可归责于自己的原因导致醉酒进而实施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的,应负完全刑事责任。“可归责于自己的原因”,就是醉酒人明知或应当预见到自己喝醉酒后会产生危害社会或他人的行为仍醉酒。本案中范某明知自己醉后会惹是生非还放任大醉,并在醉酒状态下实施了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属于“因可归责于自己的原因”导致的醉酒。虽其于酒醒后交代“全然不知”,但对使自己陷入醉酒状态的行为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故在可归责于自己的原因的前提下,范某醉酒后即使完全丧失了辨认和控制能力,对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同样要负完全刑事责任。针对第一种观点提出的范某行为属于主客观不统一情形,该观点认为,范某实施伤害和杀人时的主观罪过,可根据其致己醉酒的原因行为即拼酒时的主观方面来认定,如范某明知自己喝这么多酒会醉酒,但是持着希望或者放任态度的,犯罪主观方面应认定为故意,构成故意伤害(重伤)罪和故意杀人罪。如其已预见到会醉酒,但是轻信能够避免而饮酒或者应当预见而没有预见导致醉酒的,应认定为过失,构成过失致人重伤罪和过失致人死亡罪。
(三)我国关于醉酒犯罪的立法及理论依据
刑法第18条第4款规定:“醉酒的人犯罪,应负刑事责任。”我国关于醉酒的人犯罪的规定,既没有区分情况,也未规定责任承担形式,在可否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方面更是缺失,实在缺少严谨。这给司法实践带来了很大难度,司法人员往往囿于缺乏法定的归责根据而无法对该犯罪进行有力的打击。
法理上观之,此条款的理论根据为,即使在醉酒状态下行为人亦非完全丧失辨认和控制能力,只是减弱;醉酒是醉酒者自己饮酒导致的,并非不可避免,行为人应当预见或认识到自己在醉酒之后有可能会实施某种危害行为;而且,酗酒是一种不良习性,理应加以阻止;加之,实行行为作为犯罪构成要件是一般原则,实行行为视为原因行为的自然延续是一般原则的例外,此即实行行为延续说。而考察外国刑法中对于醉酒犯罪归责的理论依据,则多倾向于按照原因自由行为理论进行解释。
下文将就原因自由行为理论展开相关论述。
二、原因自由行为理论的解读
(一)原因自由行为理论意旨
“责任能力与实行行为同时存在”原则是近代刑法认定犯罪和刑事责任有无的基本原则,即判断行为人责任的有无,只看其行为之时是否有责任能力,行为之前或者之后责任能力状况如何均在所不问。据此,若行为人有意使自己陷于无责任能力状态而实施危害行为,因行为人在行为时已无责任能力,故其行为不罚。这不仅与行为人的主观恶性及行为本身的社会危害性不相符,且极易导致一些犯罪分子以此来规避法律。原因自由行为理论就是基于调和这一矛盾而应运而生。此理论认为原因自由行为由造成无责任能力状态的行为(原因设定行为)和无责任能力状态下实行构成要件的行为(实行行为)复合而成,行为人在实行构成要件的行为时虽然没有责任能力,但在招致无责任状态下的原因设定阶段,其意志是自由的,此即所谓“原因中自由行为”。在原因自由行为场合,行为人不仅可以选择是否陷入无责任能力状态,且其本人已经认识或应当预见自己陷于此种状态会造成危害社会的结果,但行为人仍使自己陷入无责任能力状态并于此状态下造成危害社会的结果,当承担责任。可见,原因自由行为理论的缘起只是为了弥补普通责任理论的不足,是“责任能力与实行行为同时存在”原则适用的一个例外,旨在为故意或者过失招致的精神障碍状态下的危害行为寻求应罚的准据。②
(二)原因自由行为的概念及争议
广义说认为原因自由行为指具有辨认和控制自己能力的人因故意或过失使自己陷入无或限制责任能力状态,并在此状态下实施不法构成要件的行为。狭义说则认为,对于自陷限制责任能力状态而实施犯罪的,不作为原因自由行为处理。笔者支持获得较多支持的广义说。因为单就我国刑法理论来看,对于限制责任能力者实施犯罪行为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如采取狭义说(即仅指由于故意或者过失使自己陷于无责任能力状态而实施犯罪的行为),必然会造成规避法律情况的出现。另外,无责任能力状态下实施犯罪显然比限制责任能力状态下实施犯罪成功的几率要来得低,相较之下行为时主观恶性较小,行为人自陷限制责任能力状态而实行犯罪尚能减轻处罚,而行为人自陷于无刑事责任能力状态而实施犯罪却要承担完全刑事责任,显不合情理。
(三)原因自由行为的可罚性根据
原因行为可罚性的争议,在刑法理论发展史上经历了由肯定到否定再到肯定的嬗变。③今可罚说已为大陆法系刑罚学者认同。而在“责任能力与实行行为同时存在”原则的前提下,如何合理论证原因自由行为的可罚性,笔者于间接正犯类似说、例外说等学说中赞同问题解决说:为维持实行行为的定型性特征而把结果行为作为实行行为,只要原因行为时存在的对特定构成要件的过错在结果中实现了,即可将原因行为时的责任能力状态作为结果行为时的责任能力状态来看待。
因为,原因自由行为以其“双阶段性”区别于常态犯罪⑥,此特性造成责任能力与实行行为分离。如严格按照“责任能力与实行行为同时存在”的原则,问题无法解决;如采例外说,又不利维持实行行为的定型性;故把结果行为作为实行行为,只要原因行为时存在的对特定构成要件的过错在结果中实现了,即可将原因行为时的责任能力状态作为结果行为时的责任能力状态来看待。
(四)对原因自由行为理论的评价
原因自由行为理论是在原因设定阶段寻找责任根据,用来解释自愿醉酒并自陷无或限制责任能力状态的醉酒自不成问题,但此理论却无法合理解释非自愿醉酒人的刑事责任问题。也即造成了如下困惑:在醉酒前对醉酒后实施的刑罚禁止的行为并不存在故意或者过失的场合,而是由于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预见的原因致使行为人醉酒而实施犯罪,原因自由行为理论应如何解释犯罪的主观要件符合性从而对行为人予以处罚呢?
笔者认为,在原因设定阶段无法找到责任根据的情况发生时,应该区分对待:(1)如醉酒人未因醉酒完全丧失刑事责任能力,则在考量主观要件时应根据行为人在实行行为时的主观心理状态认定其存在犯罪的故意或过失,从而具备主客观相统一的犯罪构成,应承担刑事责任。(2)如非自愿醉酒人因不能预见或不能抗拒的原因醉酒而完全丧失刑事责任能力,则不构成犯罪。
这种学说叫做“犯罪构成要件符合说”⑦,只要能充分说明醉酒人的危害行为符合犯罪构成要件,结论就必然是可罚的。犯罪构成要件说的论证角度与我国刑罚通说即“行为符合犯罪构成是刑事责任的法学根据,行为人具有相对的意志自由是刑事责任的哲学依据”相一致,这对我国醉酒犯罪案件的考量具进步意义。加之,犯罪构成要件符合说兼顾特殊情况,即对行为时完全无刑事责任能力的醉酒人主张应从其醉酒前是否有犯意考量主观要件,实为借用原因自由行为理论进行解释,具合理性。
三、对我国关于醉酒犯罪立法完善的建议
(一)存在问题
我国现行刑法仅在第18条第4款中规定:“醉酒的人犯罪,应该负刑事责任。”
此规定存在明显漏洞。其未考虑到司法实践中极为复杂的醉酒原因而一概论之;也未规定负担完全还是部分刑事责任,过于笼统,易使人产生所有醉酒后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的人都要负完全刑事责任的误解;而且其前设是醉酒人不可能属于无刑事责任能力人,这与现代司法精神病学的理论和实践是相悖的。
(二)对于醉酒不同情况责任承担的分析
醉酒在医学上称为“酒精中毒”、“乙醇中毒”,指由于饮酒所致的精神障碍,分为生理性醉酒和病理性醉酒。
1.病理性醉酒是一种极为少见的急性酒精中毒,系精神病的范畴,其在发病时实施的危害社会行为不符合主客观相统一的犯罪构成,不追究刑事责任。但若行为人明知自己有病理性酒精中毒史,基于犯罪的目的或者为自己开脱罪责寻找借口而故意饮酒,可按原因自由行为追究刑事责任。
2.生理性醉酒指由于饮酒过量,超过饮酒者正常的承受能力,致辨认或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丧失或减弱的状态。注意,并非所有生理性醉酒人对其醉酒后实施的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都要承担刑事责任,应区分可归责原因的醉酒和不可归责原因的醉酒考量。
可归责原因的醉酒,依原因自由行为理论考量行为人在原因设定阶段时的心理状态,认为应承担完全刑事责任。具言之,在自愿醉酒场合,如醉酒人事先有犯意,并为了实现犯罪主动将自陷醉酒状态;限制责任能力状态下,依实施行为时的心理状态或事先的犯意,主观都存在犯罪故意;无责任能力状态下则应以行为人事先存在的犯意来认定,主观亦存在犯罪故意。故此种情况下应该承担完全刑事责任。
不可归责原因醉酒,陷于无责任能力状态的,不应承担刑事责任。陷于限制责任能力状态的,应据其实施危害行为时的心理状态来认定。
以上分析从犯罪构成要件符合的角度考察,符合我国刑法理论界的通说,即是否构成犯罪要看是否符合犯罪构成要件,以其行为是否符合犯罪构成要件(主要是主客观是否相统一)来考量醉酒犯罪的刑事责任。
(三)对我国立法完善的建议
基于以上的分析,笔者提出如下立法建议:
(1)借鉴总则模式,第18条第4款修改为:“行为人故意或者过失使自己陷于无责任能力状态或者限制责任能力状态而实施犯罪行为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不得减轻或免除刑事责任。”并增设第5款:“行为人由于不能抗拒或不能预见的原因而陷于无责任能力状态而实施危害社会行为的,不负刑事责任;行为人由于不能抗拒或不能预见的原因而陷于限制责任能力状态而实施危害社会行为的,应负刑事责任,但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⑨
(2) 借鉴分则模式,创设一个***的罪名――“酩酊罪”:故意或者过失饮酒或者用其他麻醉品使自己处于无责任能力的酩酊状态下实施犯罪行为的,处五年以下自由刑或并科罚金。所处之刑不得重于其在酩酊状态下实施的犯罪的刑罚。
这一罪名是对总则无法处理的特殊情况的兜底性规定。主要解决行为不构成原因自由行为以及无法证明原因自由行为人主观罪过的特殊情况。此来不仅可以给酩酊责任的法律追究提供合理依据,指导司法实践,且因酩酊罪是轻罪,使得追究主观罪过不明的原因自由行为人的刑事责任符合“疑罪从轻”原则。
进一步思考,应将酩酊罪设置在刑法分则中的哪一章?笔者认为,因故意或过失酩酊具抽象危险性,故建议设于“危害公共安全罪”一章。关于刑罚,结合我国的刑罚体系和特色,建议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⑤①
注释:
①本案例引自 黄晶《从醉酒犯罪刑事责任论原因自由行为――对范某故意伤害和杀人案的刑事责任研究》广州市公安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8年第3期
② 引自钱叶六 《刑法中的原因自由行为研究――兼论我国刑法第18条第4款立法的完善》 西南民族大学学报.2004年6月.第6期
③张明楷《外国刑法纲要》清华大学出版社.1999
生态责任论文篇(8)
一、加强组织领导,落实意识形态工作
经济建设是***的中心工作,意识形态工作是***的一项重要的工作,我局将本项工作作为了本局工作的重中之重,按照上级部门的工作部署,全面贯彻落实意识形态工作。一是建章立制。局长xx同志带头贯彻落实了意识形态工作的决策部署,组织制定了《xx局年度意识形态工作计划》、《xx落实<***(***组)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的工作方案》,为我局意识形态责任制工作提供了制度保障,真正履行了岗位职责,形成“一把手”负总责、相关股室密切配合的工作合力,进一步把意识形态工作的责任细化、量化、具体化。二是强化工作的领导主动权。以高度的***治自觉及主体责任意识落实意识形态工作,牢牢掌握意识形态的领导权主动权,把意识形态工作同经济工作同安排同部署,纳入年终绩效考核的主要内容,设立微信工作群,分享时事新闻及相关***策文件,不断增强干部职工的责任意识。三是健全研判考核机制。把意识形态工作纳入***建工作责任制,纳入领导班子、领导干部目标管理的重要内容,纳入领导班子成员民主生活会和述职报告的重要内容,建立健全意识形态工作研判机制,坚持意识形态工作原则,坚持“四同”机制,全力打好意识形态工作主动战。目前广大干部撰写心得体会6篇以上,查摆问题整改率达99.6%以上,开创xx局风清气正、干事创业新局面。
二、强化理论学习,确保理论武装到位
我局认真落实理论武装大推进,理论宣传大加强,理论研究大深化要求,坚持把推进学习型***组织建设作为主要途径,扎实推进理论武装工作。一是加强培训,构建意识形态工作新格局。出台了《xx局***支部开展“两学一做”教育学习计划》、《xx***支部理论学习实施方案》、《xx局***支部召开专题组织生活会的情况安排表》等文件,建立了xx局学习型***组织建设学习制度、考核制度、考勤制度、培训制度等工作制度,对学习时间、内容、人员、质量、交流、检查等作了具体明确,形成了用制度管学习、促学习的良好格局。二是深化学习内容,营造良好的学习氛围。认真落实***组中心组学习、道德大讲堂、网上***学习、干部自主选学等学习体制机制,着力构建全方位、多层次、交互式领导干部学习平台,我局***支部于2017年12月组织了“宣贯”专题教育学习会议,《系列重要讲话》、《谈治国理***》、学习传达市委***法会议精神等专题集中学习6次。三是丰富学习形式,强化意识形态的作用。通过简报、电子显示屏、门户网站等多种形式,宣传学习型***组织建设的重要意义、目标任务、指导原则、基本要求,并通过向全局干部职工发放《廉洁齐家***员干部教育读本》、《基层“微腐败”典型案例剖析》、《监督执纪问责实务问答》等书籍提高***治意识、服务意识及清廉为民意识,进一步强化意识形态的主体作用。
三、多举措抓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落地生根
(一)完善责任体系,落实工作职责。我局成立了领导小组,明确***组书记为意识形态工作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为直接责任人,其他班子成员按照“一岗双责”要求对职责范围内的意识形态工作负领导责任。一方面,健全责任分工体系。建立***组统一领导,办公室、人事教育股、信息产业股等有关股室落实意识形态各司其职工作格局。与各股室负责人签订《2016年度意识形态工作目标责任书》,建立了分管领导负责、各股室具体分工,一环扣一环、层层相连的工作责任;另一方面,建立责任追究体系。对照***(支部)领导班子、领导干部意识形态责任追究13种表现,对意识形态工作中出现问题的领导干部,依据有关规定进行问责和约谈。
(二)拓展工作载体,提升教育实效。一方面,深入开展文明礼仪进机关活动。我局下发了“文明礼仪我先行,***员干部作表率”倡议书,倡导全局职工干部礼貌待人、微笑迎人、阳光服务,加强社会公德、家庭美德、职业道德、个人品德教育,进一步提升全体干部职工的思想品德意识,有利于塑造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另一方面,广泛开展学***志愿服务活动。以全国3月5日学***日活动为切入点,我局制定了《xx局学***志愿者活动方案》并据此方案开展了“***月”的志愿植树活动以及“***在心,志愿同行”之提升自身文明素质活动,采取举办志愿服务研讨会、文明要义学习会、知识竞答比赛以及发放宣传册等形式,不断激励和引导我局干部职工积极向上、乐于助人的精神境界和价值追求,提升自身道德文明素质,塑造团结友爱、勤于劳动、甘于吃苦、乐于服务的经科形象。
(三)加强制度建设,形成共管格局。一是加强制度建设。制定下发了《xx局领导定点帮扶贫困户制度》《xx局首问责任制、一次告知制、限时办结制和责任追究制》等10多个文件,健全了局***组定期听取意识形态工作汇报及研讨机制。二是健全防控体系。对我局信息工作负责人及联络员进行全方位多层次知识技能培训,提升专人管控信息的精确度,对我局门户网站、企业申报及备案登记、报纸刊物等统一登记,对重大思想理论和舆论问题凝聚共识。三是定期进行研判。积极发挥***组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员个人的先锋模范作用,建立以***支部为中心,股室相互联系机制,实行信息互通共享,将意识形态工作与稳定安全、经科工作一起部署,定期研判,做到守土有责,守土尽责。
四、抓好舆论引导,传播凝聚正能量
在舆论引导与对外宣传中,始终坚持团结稳定鼓劲,正面宣传为主,尊重舆论宣传规律,讲究舆论宣传艺术,提高舆论引导效果,为全市的改革发展稳定大局提供强有力的舆论支持。一是把握导向,规范舆论宣传。进一步健全完善新闻“三审制”,搭建信息互通的平台,对一些苗头性问题努力做到早预见、早发现。注重把握不同时期宣传重点,提高舆论引导水平。对重大事件及突发性问题及时尤其注重提前介入,防患未然,特别注意掌握网络舆情,牢牢掌握新闻报导主动权。二是强化载体,占领舆论阵地。投入3余万元,设置了单位电子显示屏用以***策宣传等,在大院内粘贴大幅海报宣传廉***法治文化建设、***风廉***建设、安全生产等内容,强化宣传载体建设。
生态责任论文篇(9)
2018年以来,**镇***深入贯彻中央、市委、县委关于做好意识形态工作的一系列重要指示精神,始终把握正确的***治方向,狠抓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落实,坚决种好“责任田”、守好“主阵地”、汇聚正能量,根据县委关于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自查整改的要求,**镇高度重视,召开班子成员会议专题研究,对照监巡办文[2018]37号和监宣文[2018]25号文件精神,认真自查整改,研究制定相应整改措施,现将自查整改情况汇报如下:
一、所做的工作
1、加强组织领导。**镇***高度重视意识形态工作。
建立由镇***书记任组长的意识形态工作领导小组,进一步明确主体责任、第一责任、直接责任、和“一岗双责”。 将意识形态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并紧密结合中心工作,坚持做到与中心工作、重点工作同部署、同落实、同检査、同考核。***书记认真履行“第一责任人”职责,带头抓意识形态工作;带头把导向强队伍;带头批评错误观点和错误倾向。重要问题亲自过问;重要工作亲自布置;重大事件亲自处置。***其他成员根据工作分工、按照“一岗双责”要求, 抓好分管战线及联系部门意识形态工作。***班子成员在民主生活会和述职述廉报告中把意识形态工作作为重要内容进行阐述。
2、深化***治理论学习。持续推进***的19大精神及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学习。提高***治站位,深入贯彻系列讲话重要精神,发挥***中心组学习的导向作用,坚持***中心组学习安排有意识形态专题。发挥***中心组学习的导向作用,坚持***中心组学习安排有意识形态专题。将“两学一做”活动引向深入,形成常态。
3、把握正确方向导向。**镇***牢牢把握意识形态工作的主导权,对重大事件、重要情况、重要社情民意中的倾向性苗头性问题,有针对性地进行引导,作出工作安排。镇***始终坚持把意识形态工作摆在重要位置,要求全镇***员干部要树立起思想怎么重视都不为过、措施怎么强化都不为过、要求怎么严格都不为过、工作怎么落实都不为过。把***治方向摆在第一位,牢牢坚持***性原则,牢牢坚持正确舆论导向,在对待重大***治原则和大是大非问题时,支持什么、反对什么,必须旗帜鲜明、态度坚定,坚持“红线”不能逾越、“底线”不能突破、“主线”不能偏离,做到守土负责、守土尽责,念好“紧箍咒”。牢固树立意识形态工作丝毫疏忽不得、懈怠不得、侥幸不得的意识,加强思想***治工作,牢牢把握舆论主导权,加强正面引导。
4、明确工作举措。将意识形态工作列入***建重要内容并纳入年度工作计划。与各***支部签订了《**镇2018年意识形态工作责任书》,全面梳理明确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的具体举措与任务。同时,抓好***风廉***建设和预防职务犯罪,将***风廉***纳入“三会一课”重要内容,充分发挥镇纪委作用,认真抓好***风廉***建设社情民意调查。配强镇、村级网格队伍,加强人员培训,积极做好本地舆情的动态收集研判。同时,建立重大舆情应急预案,落实24小时应急值守,舆情态势平稳。
5、壮大主流文化。广泛开展中国梦宣传教育,加强“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宣传教育,提升“四个自信”大力开展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学习教育活动,广泛实施文明行动。围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内容,大力弘扬文明新风尚。组织评选了一批十星级农户、五好家庭、文明户、好婆婆好媳妇等。结合全县百日攻坚,实施了环境卫生综合整治、秸秆禁烧、人情风治理、非法宗教场所拆除等专项行动,结合“三大攻坚战”、扫黑除恶、人情风治理等工作,大力加强宣传引导,促进乡风民风好转。结合全县第十九个***风廉***建设宣教月活动,开展重走长征路活动,弘扬红色***历史传统文化。
二、存在的问题
**镇***在落实意识形态责任制方面虽然做了一些工作,也取得了一定成效,但也还存在一些不足。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
1、“六个纳入”存在不足方面。民主生活会的重要内容没有完全落实到位,2017年班子成员民主生活会没有将意识形态内容纳入进去。
2、“四个责任”没有压实方面。意思形态工作责任落实中具体行动不足。在工作中落实会议精神、印发文件的多,深入村组、农户还不够。平时对基层***支部落实意识形态工作的监督检查也不够,导致部分村第一书记及支部书记对意识形态工作认识不深,站位不高,带头作用不强。
3、***员领导干部意识形态工作知识和能力欠缺方面。在意识形态工作中,有对主要领导干部要求高,对一般干部要求低;对干部要求多,对普通***员要求少的问题。干部开展意识形态工作能力欠缺,普通***员对意识形态工作认识不够。
4、重点部位与重点人群意识形态风险加剧方面。**镇历史遗留问题多,信访矛盾突出,特别是随着今年来稻田养虾模式推广,导致**镇土地矛盾突出,风险矛盾和不稳定因素较多,在当前新媒体,信息技术发达的形势下,存在安全隐患。
三、整改的措施
1、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迅速召开意识形态工作专题民主生活会,针对***班子及班子成员个人在意识形态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将意识形态工作纳入2018年班子成员民主生活会的内容。
2、压实四个责任。以主体责任落实带动四个责任落实,镇***积极谋划把责任担当时时扛在肩上,认真履行 “一岗双责”, 压实驻村第一书记及***支部书记意识形态工作责任,纳入领导干部目标管理的重要内容,坚持意识形态工作原则,把意识形态工作同经济工作一同部署,纳入年终绩效考核的主要内容。
3、抓好理论学习。以中心组学习为龙头,以***员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为重点,以重要讲话精神为主要内容,创新理论学习方式,丰富理论学习内容,不断完善落实好理论学习活动,增强理论学习的广度和深度。采取集中学习和个人自学相结合的方式,对组织开展学习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不定期抽查;定期检验学习成果,将检查结果运用与干部的个人考核中去。
4、提高工作能力。针对农村意识工作中干部工作能力不足的问题,同时强化组织措施,解决“不想抓”问题,把意识形态工作列为干部任用考核范围,通过培训提高理论素养和工作水平,不断完善保障措施,使基层在开展意识形态工作有依据、有底气、敢下手,提高干部队伍意识形态工作的整体水平和战斗力。
5、积极化解矛盾。对当前以及历史遗留矛盾问题来一次大排查,积极研究解决方式,将安全隐患扼杀在萌芽状态。
**镇***将对照问题及整改方案,不打折扣开展整改,强化思想引领,营造良好氛围,把学习宣传贯彻***的精神及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作为首要***治任务,进一笔强化“四个意识”,进一步完善意识形态工作方法,建立长效机制,严格落实**镇意识形态工作“四个责任”,发挥意识形态工作阵地力量,促进全镇***治社会生态向良向好发展。
生态责任论文篇(10)
县
委
书
记:
***(***组)书记:
2021年1月
中共**县委
2021年度意识形态工作目标责任书
为了全面贯彻落实中省市关于意识形态工作的决策部署,明确各级***(***组)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和任务要求,确保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落实到位,特制定本责任书。
一、总体目标
深入贯彻落实中央颁布的《***(***组)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实施办法》、省委《实施细则》、市委《实施意见》和县委《实施意见》,把意识形态工作作为***的建设和***权建设的重要内容,强化各级***(***组)领导班子意识形态工作主体责任,加强意识形态阵地管理、研判考核和纪律监督,全面提升意识形态工作水平,为全面实现追赶超越、全面建成富裕美丽幸福新**提供坚强的思想保证、舆论支持和精神动力。
二、主要任务
1、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省委、市委和县委关于意识形态工作的决策部署,牢牢把握正确的***治方向,严守***治纪律和***治规矩,严守组织纪律和宣传纪律,坚决维护以为核心的***中央权威。
2、各级***(***组)领导班子对本镇、本部门、本单位意识形态工作负主体责任。***(***组)书记是第一责任人,必须带头抓意识形态工作,带头管阵地、把导向、强队伍,带头批评错误观点和错误倾向,旗帜鲜明地开展思想舆论斗争。***(***组)分管领导是直接责任人,其他班子成员按照“一岗双责”要求对职责范围内的意识形态工作负领导责任。
3、各级***(***组)要加强组织领导,把意识形态工作纳入***建工作责任制,纳入目标责任考核体系,纳入领导班子、领导干部目标管理和述职述廉范围,纳入纪律监督检查范围,推动意识形态工作进***(***组)文件、进***(***组)会议议题、进***(***组)领导讲话、进***(***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计划、进***(***组)干部培训课堂、进***(***组)重点调研课题,通过定期汇报工作、述职评议等方式,切实将意识形态工作责任之落到实处。
4、各级***(***组)要定期分析研判意识形态领域的重要情况,对思想文化领域出现的倾向性苗头性问题,对重要节点、重点领域、敏感事件等涉商舆情,及时汇报通报,制定应对措施,
有效进行引导,维护意识形态安全。
5、各级***会(部门单位***组会议)每年专题研究意识形态工作两次以上,每半年向上级***专题汇报一次意识形态工作,并列入向全委会报告工作的重要内容。
6、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和谁主管谁负责、谁主办谁负责的原则,加强对新闻媒体、报告会、研讨会、讲座论坛等意识形态阵地管理,确保各类意识形态阵地可管可控。特别要加强网络意识形态阵地管理,各镇各部门各单位要加大本镇、本部门、本单位的网站、“两微一端”等网络新媒体的管理,坚持信息审核制度,及时准确权威信息,确保各类宣传阵地安全运行。
7、坚持以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紧紧围绕学习宣传贯彻***的精神为主线,切实增强四个意识,全面加强***的领导,牢牢掌握意识形态工作领导权,广泛开展“四个全面”战略布局、“五大发展理念”等宣传教育活动,巩固全县人民团结奋斗的共同思想基础。
8、加强理论武装,明确学习重点,创新学习方式,完善旁听、督查、考核制度,推动***(***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制度化、规范化。各镇各部门***(***组)中心组每月集中学习不少于一次。
9、各级***(***组)要切实维护网络意识形态安全,做大做强网上正面思想舆论,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新闻网站、“两微一端”等宣传平台,大力宣传本镇、本部门、本单位围绕中心工作、推进工作落实,助力追赶超越、“六大攻坚战”等方面新实践新成效新典型。发展积极向上的网络文化,加强网上内容建议,做到正能量充沛,主旋律高昂,建立舆论评估机制,积极稳妥开展突发事件、社会热点、媒体报道的舆论引导工作。加强网络评论工作,旗帜鲜明的开展网上舆论斗争,不断巩固壮大主流思想舆论,维护**对外形象。
10、加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建设,在县直机关开展“六带头六争当”主题教育,广泛开展各类道德实践活动,大力挖掘选树宣传各类先进典型,提升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水平,引领社会文明风尚。
11、深入推进文化惠民工程,完善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挖掘**地域文化,传承乡土文化,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打造文艺精品,深化文化体制改革,净化社会文化环境,为城乡居民提供更加优质的文化服务,
12、对在各类媒体、互联网、出版物、讲坛论坛等公开场合发表同中央精神相违背的言论、非议***的理论和路线方针***策及重大决策部署、散布传播***治谣言的***员干部,依纪依规严肃处理。
13、县直有关部门单位按照《**县贯彻落实***(***组)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实施意见》(**办发〔20**〕*号)确定的责任分工,结合部门职能职责,切实履行意识形态工作责任。
三、考核问责
1、每年对各镇各部门各单位意识形态工作进行一次综合考核,考核评价工作由县考核办会同县委宣传部共同实施。考核结果未达到总分值70%的,给予该***(***组)抓意识形态工作差评,并由县委督查室给予通报批评;获差评的***(***组)本年度不得评为先进单位,***(***组)书记取消年度各类评优资格。
2、各级***(***组)领导班子、领导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追究责任。
(1)对意识形态工作领导不力、疏于监督管理,导致管辖范围内意识形态领域出现重大问题、造成不良影响的;
(
2)对中央和省委、市委、县委关于意识形态工作的重要部署以及交办的工作事项不传达贯彻、不安排部署、不督促落实甚至拒不办理的;
(3)对***中央或者上级***组织安排部署的重大宣传教育任务、重大思想舆论斗争组织开展不力的;
(4)在处置意识形态领域重大问题上,***(***组)书记没有站在第一线、没有带头与错误观点和错误倾向作斗争的;
(5)对本辖区、本部门、本单位、本行业出现的,意识形态领域重大问题隐瞒不报、迟报漏报、不积极应对处置,造成重大影响的;
(6)管辖范围内发生由意识形态领域问题引发群体性事件的;
(7)对所管理的***员干部公开发表违背***章、***的决定决议和***策的言论放任不管、处置不力的;
(8)主管主办或所属新闻媒体出现严重错误导向的;
(9)主管主办或管辖范围内公开发行的出版物和编写的教材等在意识形态方面有严重错误导向的;
(10)丧失对主管主办或管辖范围内报刊、电台电视台、新闻网站等宣传思想文化阵地的领导权和实际控制权的;
(11)主管主办或管辖范围内网络意识形态安全出现严重问题的;
生态责任论文篇(11)
一、生理醉酒刑事责任概说
醉酒可以分为生理性醉酒以及病理性醉酒,从病理学角度看,病理性醉酒是一种疾病,所以本文主要讨论的问题限于生理性醉酒。生理性醉酒,指的是由于行为人过量的饮酒,超过正常的承受能力,使得行为人暂时的处于部分或者完全的丧失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状态。在这种暂时状态下,行为人是否应当为自己的犯罪行为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以及承担刑事责任的轻重问题,长期以来理论界对这一问题多有讨论,历史上不同国家在立法上也屡有反复。在近代的刑事立法和刑法理论中,对生理醉酒人犯罪承担刑事责任,有过无责说、有则说和折中说3种不同主张,到了20世纪初,有则说逐渐成为主流,大部分的刑法理论学派都持这一看法,这也被各国的立法所体现。我国刑法规定:“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这一规定过于笼统,值得我们思考的是,对醉酒者一律按照完全刑事责任能力承担刑事责任是否公平,因此,我们有必要首先讨论醉酒人对自己的犯罪行为承担刑事责任的理论基础、理论依据是什么。
二、生理醉酒的人犯罪承担刑事责任的理论依据
(一)社会利益说
这种理论认为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角度看,应当规定醉酒的人犯罪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从病理学角度讲,生理醉酒并不是精神病,但是它能够使行为人暂时的处于部分或者完全的丧失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状态。这种理论着重研究的是刑法在保护社会利益方面的作用,在这个基础上,研究醉酒人的刑事责任。但是这种理论过于片面,只重视社会利益而不考虑个人利益,不区别醉酒的原因,忽略了犯罪人个案的特殊性,这与现代刑法理论中非常重要的主客观相统一原则相矛盾,很可能会使行为人承担与他的行为不相符的刑事责任。
(二)预先故意说
这种理论认为醉酒的人犯罪承担刑事责任是因为行为人有预先的故意过错,即行为人在醉酒之前就已经能够预想到自己处于醉酒状态后的行为可能会引起的后果。但是,根据一般责任原则,作为犯罪构成要件的重要组成部分,行为人的主观故意只能存在于犯罪的构成要件行为实施期间。行为人对醉酒后可能实施的行为所产生后果的心理状态与犯罪构成要件中的故意是两个不同概念,这种理论没有进一步解释在醉酒人实施危害行为的场合排除一般责任原则的效力的根本原因。
(三)“严格责任”说
这种理论认为,行为人在自愿使自己处于醉态状态后所实施的犯罪不能进行辩护,在这种情况下,公诉人只需要证明行为人的犯罪行为是在醉态中实施的,而没有必要去进一步去证实行为人的犯罪心态是什么。醉酒人在这种情况下对自己处于醉酒状态时所实施的犯罪行为承担的是严格责任。
三、原因自由行为理论在生理醉酒人承担刑事责任中的运用
张明楷教授认为原因自由行为是指行为人故意或者过失的使本来具有完全辨认和控制能力的自己暂时的处于部分或者完全的丧失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状态,并在这种暂时的状态下实施了符合犯罪构成要见的危害行为。原因自由行为包括原因行为和结果行为两部分。原因行为是行为人使自己暂时的处于部分或者完全的丧失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状态的行为,是前行为;结果行为是一个后行为,是行为人在实施原因行为之后,在那种暂时状态下所实施的符合犯罪构成的行为。原因自由行为理论从产生之际,便是一种非常具有学术魅力的理论,随着进一步的发展丰富,越来越受到学者们的青睐。我国理论界也有不少的学者在研究这一理论,并认为很有必要将其引入我国,它能够进一步的丰富我国的刑法理论体系,这对于我国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的完善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刑法理论中的因果关系属于客观范畴;而责任能力则是主观归责可能性的一个要素,属于主观范畴。在某种程度上,原因行为相对于导致结果发生的实行行为,只能被认为是一个犯罪的预备行为,而预备行为不能等同于实行行为,所以如果简单的依据因果关系的理论将预备行为与实行行为看成是犯罪的实行行为,则明显错误。而原因自由行为理论认为:在醉酒状态下,一个人的意志并不是自由的,此时的行为人暂时的处于部分或者完全的丧失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状态。但是行为人在处于这种状态之前所实施的原因行为,其意志是自由的,其使自己处于的阻却责任状态是自由自由意志支配下产生的结果。原因自由行为对于之后产生的危害结果是具有明显的支配的作用,应当这种情况下的原因行为理解为实行行为的一部分,因为原因自由行为是由原因行为和结果行为这两个不可分割的部分所组成的。所以原因自由行为理论的运用能够比较适当的解决生理醉酒人的刑事责任问题。
当然,我们还应当根据对具体的情况的分析来运用原因自由行为理论。如果行为人在醉酒的状态下实施了危害行为,那么如果我们要将其纳入能够运用原因自由行为理论去解决的范畴,还需要满足行为人“对伤害行为在事先存在有故意或是过失”和“对醉酒出于自愿”这两个条件。原因自由行为理论的运用,重点解决的是行为人醉酒前具有犯意且自愿醉酒后进行犯罪行为的情况下适用原因自由行为理论来处理行为人的刑事责任问题。但如果仅限于这一方面的研究,是不够全面的。
四、生理醉酒人犯罪刑事责任的具体认定
要具体认定醉酒人犯罪的承担刑事责任问题,首先要正确的对行为人的醉酒心态以及在处于醉酒状态前对自己醉酒后实施危害行为的主观心态进行分析,然后进一步按照处罚醉酒人犯罪承担刑事责任的理论,来确定醉酒人在这种情况下是否应当承担刑事责任,应当承担的是完全刑事责任、部分刑事责任。具体来说:
(一)要对醉酒的原因进行认真的分析
如果行为人醉酒是自愿性醉酒,即是因为行为人主观上的故意所致,那行为人在醉酒状态下实施的危害行为之后,就应当对自己的危害行为承担完全的刑事责任;如果行为人醉酒是非自愿性醉酒,即是因为不能预见或者不能避免的不可抗力等原因所引起的,而后又实施了危害行为的,应根据行为人实际的精神状态,来认定醉酒的行为人是无责任能力的人还是是限制责任能力的人。
(二)要对罪与非罪确定一个明确的界限
如果行为人只存在醉酒行为而没有进一步实施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的行为,不能认定为犯罪。但是如果是职务上业务上有特殊要求的人故意喝醉酒,即使没有造成严重后果,也应当构成犯罪。
(三)要对醉酒人犯罪行为的主观罪过形式进行正确认定
处于醉酒状态的犯罪人在其实施危害行为期间,在某种程度上是一种不正常的精神障碍状态,所以,仅仅考虑犯罪行为实行期间行为人的主观意识和意志内容是不全面、不恰当的,还应当与之前发生的醉酒的原因相结考虑。要具体认定行为人的刑事责任,还需要认定行为人对自己醉酒后实施危害行为所持的主观心态。
(四)对行为人醉酒后实施犯罪行为的刑事处罚,应按照区别对待的原则来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