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化监管大全

信息化监管篇(1)

现代信息化的发展依托与计算机技术的发展和网络化体制的建设和完善,传统的经济体制从过去的单一、粗放型发展为现在的高度集中与网络密集化运作模式。经济活动的全球化趋势越来越明显,一些新型的借助网络信息化而兴起的商业实体越来越多,其经营模式与传统体制正发生着质的变化,而税收作为国家经济管理的重要手段,是国家财***收入的主要来源,新经济体制的产生和繁荣必然的会对传统的税收监管制度产生冲击。可以说,信息化的经济体制对税收监管是一把双刃剑,怎样堵住信息化带来的税收监管缺口,缓解两者之间产生的新矛盾,而又能借助现代信息化发展带来的管理上的便利性,促进税收监管的信息化建设是现代税收监管体制思索的新课题,只有在两者之间做的有机的结合,才能保障我国经济体制发展的长治久安。

一、 信息化时代为税收监管带来的新挑战

(一)纳税主体的变化

税收监管的有序执行,必须首先确认监管的对象,即纳税主体。纳税主体的区分有属地主义和属人主义两种方式。然而在信息时代,各种新型的经营主体借助现代信息网络技术,通过电子商务平台(如阿里巴巴、淘宝、易趣等)便可以开展商业活动,这就使得这类的经营活动的负责方不需要通过工商部门进行相关的注册登记,在税务上很难有相应的监管***策对其进行专门的管制。新型支付方式的产生,如网上刷卡消费、网银支付、支付宝交易、网上金融、网上中介等越来越多,这就与传统意义上的纳税主体的属地主义和属人主义规范方式产生了冲突,形成一个难以实时监控的灰色区域。不仅企业、个人的国籍和归属地难以确定,就连企业与企业之间、个人与企业之间的产权关系都越来越模糊,这就使纳税主体国际化、边缘化、复杂化和模糊化,越来越多的商业交易行为很难明确判定究竟属于哪一个或哪几个企业的活动。所以纳税人难以确定,这是网络经济带给税收***策的困惑之一。

(二)税收稽查难度增大

现代信息化网络经济活动也对税收稽查带来各种困扰,经济体负责人信息的无法确定性对税收监管的对象难以确认,加上各种跨国贸易、国内贸易、其他形式的B2B、B2C、C2C在支付方式上有各自的保密和***操作系统。税务部分应该采取怎样的征管方式不得明确。尽管现在网络商业运营机构有自己设立的身份核实系统,但是其目的都是为了保障自身的经济利益,并没有税收监管部分的实际介入。电子商务大多是采用无纸化的交易系统,很多个人和机构都没有自己的***的会计系统,电子票据存在着极大的不真实性与随意性,票据上的虚拟化不仅使得税收征管与稽查无处下手,更使得税务管理人员无法对其进行稽查和举证,难以追究和区分违法纳税人的法律责任。

(三)税收监管部分的信息安全受到威胁

现在税务机关的数据库系统和征管活动的日常信息管理大多是借助计算机软件来实现运营管理。这种对计算软件和办公网络的依赖性,也反过来使其安全受到威胁。网络本身便是一个开放式的互联环境。各类非法组织以及个人为了自身利益的需要通常对税务管理数据库实施黑客攻击,以非法篡改、盗取、删除具有高度机密的税务经济信息,其造成的经济破坏性和社会影响性不可估量。再者恶意木马病毒的传播和攻击可能会对税务管理系统和相关开发性的税务网站造成全面瘫痪等,这些可能出现的网络安全问题对税务管理部门提出了更高的技术要求。如果税务部门不重视自身的网络安全建设,不提高自身的网络安全水平,就无法应对这些挑战,可能给国家带来巨大的损失。

二、 信息化时代加强税务监管的对策

(一)建立和完善税务监管的信息化建设

利用信息化时代技术优势来服务于现代税收监管工作,建立健全适应信息化时代特点的现代管理方式和管理体制。规范电子商务的法律法规,监管各种开放式的网络活动实体,并与之进行深度合作,实现网络交易的全面实名制和登记制度,在网络交易支付端增设税务监管接入端口,与网站备案系统相结合。对各种交易活动进行监控和管理。从源头上清除束缚税源管理信息化进程的负面影响,从根本上解决制约改革的人和物的因素。以体制保发展,以机制促提高,通过自上而下的先进的管理理念和管理思路的树立,将税收信息化建设纳入科学、有效、有序、合理的发展道路,这既是税收工作贯彻科学发展观的具体体现,也切合基层税务工作的客观需要。

(二)加强立法,完善信息化商业活动所应遵守的法律法规

国家对各类借助信息化平台开展的商业活动完善法律、法规管理条例。细分纳税主体的责任方法,整顿网络经营环境,完善网络“110”与工商管理核查体制,限制网络经营主体以个人的登记、注册方式。

完善科学的税收监管网络管理软件,用统一的软件管理系统把各经营主体与个人的开发、应用的软件全部贯穿起来, 使之成为一个能有效覆盖管理服务、稽查执行、申报征收、违章监控等全部税收征管业务的强大而完整的系统。

参考文献:

信息化监管篇(2)

信贷资产证券化是一种以缺乏流动性、但具有稳定未来现金流的信贷资产作为信用交易的基础,通过结构重组和信用增级,发行证券的融资方式。这种新的融资方式带来了信用体制的创新,它打通了以银行等金融机构为信用中介的间接融资与以股票、债券为代表的直接融资的通道,是间接融资的直接化,进而建构了金融体系中银行信用与市场信用之间的转化关系。在金融创新不断加快的今天,信贷资产证券化与金融监管的关系是金融创新与监管关系的表现之一。本文在界定金融监管法中的信息范畴与分析美国次贷危机中信息监管失灵三个原因的基础上,重点探讨我国未来信贷资产证券化实行信息监管的必要性,以作为推动我国信贷资产证券化等金融创新活动的监管制度选择。

一、次贷危机根源分析的新视角:金融信息披露失范

信息是指有目的地标记在通讯系统上的信号,表示传达的过程与内容。控制论的创始人维纳(norbert wienner)认为,信息是有秩序的量度。在其后的信息科学中,对信息有本体论和认识论两个层次的认识。本体上的信息是指事物自我显示出来的运动状态和运动状态的变化方式;认识论上的信息是指主体对事物运动的状态和变化方式的认识以及对此种认识的表达。[1]从哲学上看,信息是对物质的运动及物质间运动的一种描述。它必须以物质为载体,以能量为动力。

从经济学上看,金融作为一种信息符号经济,是市场经济的高级表现形式。按照费尔南·布罗代尔(fernand braudel)的理论,近代整个经济生活以市场为中心可分成三个层次:一是底层经济,指的是自给自足经济以及近距离的物物交换和劳务交换;二是中间层次的市场经济,通常表现为自由竞争和公平交换;而第三个层次是以货币、信贷为特征的资本主义经济。[2]布罗代尔将市场经济与资本主义经济区分开来,认为前者是透明的,而后者是“不透明的”,容易产生垄断和操纵的问题。[3]就本文的讨论而言,布罗代尔的经济生活三层论,关键在于它深刻剖析了以金融信贷为中心的现代经济生活的特点:货币和信贷成为一种能够“自我繁殖的语言”,[4]日益复杂,具有高度的技术性,而且由于进入壁垒,导致垄断和操纵信息出现。金融信贷经济的复杂性和信息操纵的特点正是当代信息社会和符号经济的显著特点。[5]2007年爆发的次贷危机就是有力的实证,如美国著名资产证券化法律专家施瓦茨教授曾经指出,信贷资产证券化金融衍生工具的高度复杂性、投资者对信用评级机构的过度依赖以及人性贪婪与利益冲突是引发次贷危机的根源所在。[6]而这三点原因都与信息经济中金融信息的披露不充分密切相关。

第一,信贷资产证券化的过度复杂性和高度杠杆性树立起层层的信息壁垒,导致信息受阻和传递失灵成为常态。信贷资产证券化作为一种社会化融资方式,是应对严格金融监管而产生,以结构复杂著称于世。按照巴塞尔协议的规定,[7]商业银行必须遵守维持存款准备,保留资本充足率为8%,即杠杆率不能超过12.5,并向存款保险体系缴纳保险费等监管要求。但有研究估计,美国在这次危机爆发前金融产品合约总额有530万亿美元之多,其中信贷违约掉期(cds)超过60万亿,它们赖以发起的担保品即物质金融资产实际价值只有2.7万亿,其杠杆率达到200。[8]在如此高度的金融杠杆启动下,信贷资产证券化的多种金融创新在为社会提供巨大购房资金的同时,也带来了严重的信息壁垒问题。尤其是按揭贷款衍生证券的长链,牵涉多个环节当事方,使资金的最终提供方与最终使用方之间的距离太远。[9]由于每一环金融交易包含着新一环的委托关系,在资金的最终提供方与最终使用方之间距离太远之后,多环节的委托关系造成层层信息受阻和传递失灵现象,最终导致风险累积,引爆金融危机。

第二,金融工具的复杂性造成了投资者信息障碍,从而形成对评级机构的过度依赖,给予评级机构极大的操纵信息的机会和空间。证券化产品市场上交易双方的信息高度不对称,使信用评级成为必要。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从1975年起就开始依赖“全国认定的评级组织”(nrsro,nationallyrecognized statistical rating organization)作为信用评级手段。此后,美国国会也在各种金融立法中要求使用nrsro评级,[10]并逐渐形成了三大评级机构主导美国资本市场的格局。[11]从本质上来讲,信用评级机构的地位不应该等同于其它金融机构,它们是具有明显公共服务性质的金融机构,在充当金融工具价值评估者的同时,还肩负着投资者利益保护、合法实现金融市场再分配功能以及金融自律体系守门人的责任。然而事实证明,三大评级机构并不是投资者利益的“守护者”和资本市场的“看门人”。与此相对应,广大投资者对结构性融资工具的无知成为信用评级机构谋取暴利的良机。与传统债券发行相比较,结构金融评级费用构成了评级机构总收入的一半以上。这些收入来自为数不多的投资银行,作为回报,提供评级费用的投资银行获得非同一般的市场权力。[12]这无疑会带来评级机构的道德风险。事实正是如此,次贷危机中评级机构利用信息不对称和信息优势给次级贷款的高评级,让投资者损失惨重。危机发生前,大约有75%的次贷产品获得aaa的评级,10%得到aa,8%获得a,仅有7%被评为bbb或更低评级。[13]危机发生后,那些国际知名的评级机构为推卸责任,又将当年评级为aaa级的金融衍生工具的评级一降再降。仅2009年7月,标准普尔就将2996种曾自诩为黄金质量的抵押贷款、次级房屋贷款和房屋净值贷款评级为“d类证券”。[14]评级机构操纵信息的套利行为,对次贷危机的爆发起到推波助澜的作用。

第三,金融机构内部最高决策者与二线经理之间的利益冲突导致信息链的断裂,进一步恶化金融监管与公司治理结构的信息严重不对称。金融机构内部的利益冲突关键在于报酬冲突,二线经理(secondarymanagers)通常是受过严格证券技巧训练和经验丰富的管理者,是将信贷资产结构化、销售和投资于复杂证券化金融工具的次级决策者和主要执行者。他们依据分配任务的完成情况来获取报酬,而不是将金融公司或投资银行长期业绩与其收益挂钩。在公司治理领域,长期以来的关注焦点往往只是集中在最高管理者身上,这主要涉及两个问题:一是如何减少最高管理者的利益冲突,因为最高管理者通常为自己的利益而损害公司的利益;二是如何提高董事会管理职能。[15]这种公司治理的分析框架隐含着的一个推定就是,二线经理受金融公司最高决策者(top manager)的监督和指挥。因此,二线经理的行为没有得到充分重视,而且往往被排除在公司有效治理架构和金融监管范围之外,造成现实中二线经理为其自身利益隐瞒、掩盖甚至扭曲各种风险信息,甚至连投资银行的最高决策者也被蒙在鼓里。在金融行业,金融公司广泛采用风险评估模型(var,value-at-riskmodel)[16]来确定二线经理的报酬,即采取将二线经理的报酬不仅与其创造的利润挂钩,而且与低风险相联系的方式。因此二线经理从自身利益诉求出发,往往倾向于低额利润回报但损失几率小的金融衍生工具,诸如信贷欠债互换(gredit-default swaps)。其实,作为金融专业人士,二线经理深知这类衍生工具虽然就单笔交易而言貌似风险不大,但却容易形成系统性风险而造成灾难性的后果。然而由于利益冲突,他们很少向上级决策者汇报。信息在二线经理和最高决策者之间中断或者受阻,难以上传,即使对公司董事会负责的最高决策者“准确无误”地将已知信息传达给董事会,也无法形成真实充分的信息流动,信息严重不对称在当前公司治理模式下的金融机构内部也依然痼疾难除。

由此可见,尽管我们可以从不同的角度分析次贷危机产生的根源,见仁见智,但就笔者而言,以信息监管的视角观之,此次金融危机实为信用危机和信息监管失灵。在此基础上,如何反思信息监管对于信贷资产证券化等金融创新的重要性,进而构建当前金融环境下有效的信息监管机制,颇值得进一步的梳理和研究。

二、信贷资产证券化发展的护航者:信息监管

金融监管是以有效的信息为基础的。并非所有与金融有关的信息都构成金融监管法上的信息,就本文所言的信息监管中的信息,是指对金融机构的稳健运营或对金融监管机构的监管决策具有重要性的信息。在重要性的认定标准上,巴塞尔协议体系中的观点值得借鉴。按照巴塞尔协议及其报告的规定,所谓的重要性是指遗漏或误报可能会改变或影响信息使用者的评估或判断。以此标准,若某信息影响到金融机构的安全,或会对监管机构的监管行动产生影响时,则其便属于金融监管法中的信息范畴。[17]笔者认为,信息监管起码要求三个层面的监管技能:一是能够通过观察金融市场中不同市场主体的行为异动和数字变化获取合理判断的基础信息;二是克服市场障碍对该信息进行分析的能力和技术;三是在风险社会大背景下,金融不确定性成为常态时,[18]金融监管机构具有根据所掌握的信息和分析技能作出艰难决策的意愿和能力。信息监管直接地决定着金融监管所追求的秩序、安全和效益等宏观价值目标的实现,同时也在微观上直接影响着监管的有效性与可行性。在一定意义上可以说,有效信息的获取是一切有效监管的出发点与中心。对于信贷资产证券化而言,信息监管的重要意义在于:

其一,保障信贷资产证券化成功展开。从证券化的过程来看,信贷资产证券化是这样一种融资制度安排:作为发起人的银行把缺乏流动性但能在未来产生可预见的稳定现金流的资产或资产集合(在法学本质上是债权)出售给特殊目标机构(spv),由其通过一定的结构安排,分离和重组资产的收益和风险并增强资产的信用,转化成由资产产生的现金流担保的可自由流通的证券,销售给金融市场上的投资者。在银行参与的证券化活动中,所涉及的诸多操作环节都需要进行相应的信息披露。首先,当银行将资产出售给spv时,要向spv的董事或受托人披露有关客户资产的信息,以便评估资产质量、确定交易价格和对资产进行管理;其次,银行需要向信用评级机构披露有关客户资产的信息,以便完成资产的内部评级和对随后设计好的资产担保证券进行正式评级;再次,银行需要向信用增级和流动性支持提供人披露有关客户资产的信息,以便决定信用增级和流动性支持的幅度;最后,当进行资产担保证券发行时,发行人要依据相应的证券法进行信息披露。因此,某种程度上可以说,信贷资产证券化的过程是一个信息的收集、分析、处理并借以作出相应决策的过程。这一过程的成功展开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信息资料的合法获取和依法披露,亦即有效的信息监管。

其二,克服融资中的信息不对称现象以提高融资透明度。金融市场的运行实践表明,不论是企业向银行贷款的间接融资还是企业以其信用到资本市场上直接发行证券进行的直接融资,都存在投资者与融资者之间信息不对称的问题。而这种信息不对称也正是信息监管的必要性所在。当一个企业欲向银行贷款时,会想尽一切办法提高企业的各种财力指标,以取得银行的信任;当企业为了能够在资本市场上发行证券取得直接融资时,又往往采用“包装上市”的手段,公布的企业经营状况、盈利水平等多有不全面的成分,发行证券的市场价值与与发行价之间存在着背离。从理论上讲,在信贷资产证券化这一结构性、社会化的融资方式中,投资者不再对自己想了解但又永远无法真正了解的企业“信用”进行投资,而是对正在或未来能够产生现金流的特定资产进行投资。这种资产由发起银行转移给spv机构,并通常由金融机构为该资产的现金流和资产损失提供担保,因此投资者有可能了解投资对象的详细情况,实现全部融资过程信息的透明化。但理论假设不能代替现实运行,可能性也还不是现实性,从可能性向现实性转化尚需要一定的条件,这里的条件便是对证券化资产的各种信息进行有效监管。如果信息监管不力,则后果不堪设想。次贷危机的发生已充分说明社会化融资中信息监管更为必要。在巨大的利益驱动下,银行业内一些害群之马为了多挣佣金,通过种种欺诈手段,包括故意隐瞒信息、提供虚假信息、怂恿甚至代替消费者虚报收入等,诱骗消费者上钩。美国货币监理署的咨询函中归纳了上述掠夺性贷款的主要类型,诸如:“驴打滚”、包装在融资额中的隐蔽费用、“气球尾款”、强制仲裁条款以及对真实交易风险与费用未作充分披露等。[19]如果此时美国实施强有力的信息监管,次贷危机可能不会发生。其实,在次贷二级市场恶性膨胀的情况下,2002年乔治亚州率先进行了当时被称为“全国最严格”的反掠夺性贷款立法,出台了《乔治亚州公平贷款法》。[20]该法规定,如果二级抵押贷款市场上的投资者购买的是掠夺性贷款,他们将承担严重的法律后果。随后,纽约州、新墨西哥州也明确规定二级抵押贷款市场上的投资者购买次贷将面临罚款。但是,州控制次贷的试***与二级抵押贷款市场最大的投资者——联邦银行扩张次贷的迫切要求相冲突。于是,联邦银行游说货币监理署以阻止州反次贷法的实施。尽管货币监理署的基本监管职能是确保联邦银行系统运行的安全与稳健,但它的全部预算来源于被监管银行的收费,财***上的依赖关系使得货币监理署背离监管者的职责而站到被监管者的立场上,于2004年宣布上述各州的反次贷法因为不能适用于联邦银行而无效。对这些监管套利[21]的行为,投资者浑然不觉。其实,只要投资者掌握一个简明的信息,即由于次级贷款需要负担证券化成本,因此对借款人而言,此类贷款总费用一般高于传统银行贷款费用,其除了本金和利息之外,还包括启动费用或者点数以及其他与完成贷款相关的费用,他们就不会盲目地对次级贷款这种高成本的融资工具趋之若鹜了。

其三,协调不同监管者以保证监管之有效性和维护金融消费者[22]利益。在间接融资时期,银行是占主导地位的金融机构。信贷资产证券化分解了银行在储蓄转为投资链条中作为融通资金中介的传统角色,提供了银行利用其经验和优势在证券化操作中充当多种角色的渠道,即其运作已突破银行业进入到证券业,因此对其的监管必然既涉及银行监管,又涉及非银行金融机构的监管。但银行监管与证券监管两者之间存在明显区别:首先,监管目的和重点不同。传统上银行监管的目的是保护存款人的利益和维护系统的稳健运行;而证券监管侧重保护投资者和维护市场公平。其次,监管方法不同,银行监管传统上主要采取监管机构直接管理和“秘密监督”;证券监管则在更大程度上依赖于市场约束而不是监管当局的干预。再次,监管手段不同。银行监管采取现场检查和非现场检查方式,而证券监管则侧重于强化信息披露制度。在这种情况下,为保证信贷资产证券化的有效监管,协调银行监管与证券监管的关系势在必行。

协调银行监管与证券监管关系的方式有两种:组织协调与制度协调。组织协调的方式即将银行监管机构和证券监管机构合并,建立统一的监管机构。[23]笔者认为,在我国现有国情下,这种由分业监管体制立即过渡到统一监管体制的做法并非务实之举。因为统一监管以金融混业经营为基础,混业经营虽然具有提高金融体系的运作效率,优化配置金融资源等优点,但混业经营的金融监管要比分业经营的监管标准更高,技术更为复杂,操作更为困难。在我国金融监管水平尚未能达到比较有效地控制混业经营风险,实现风险适度内部隔离的情况下,金融混业经营的变革还是应该持谨慎态度,逐步推进。正是鉴于这一考虑,我国2005年修订的《公司法》和《证券法》虽然在法律监管方面为金融创新留了余地,但仍保留了金融分业经营和分业监管的基本框架未变。制度协调即在现有的分业监管体制下,通过建立相关制度来克服信贷资产证券化监管中的“两张皮”现象,比如建立监管机构之间定期与不定期的联席会议制度就是具体方式之一。笔者认为,我国当前尽快建立信息监管制度是协调和统一银行监管与证券监管的最优选择。其主要理由在于:

首先,信息监管以新的监管理念统一了银行监管与证券监管的监管目标。信息监管的监管理念为:“金融”即资金的融通,实质上是信息与信用的二元一体。信息是前提,信用是核心。[24]金融是现代经济的核心,它的存在和正常运转有赖于良好的社会信用。而金融信用的建立,有赖于对金融信息的保护以及对金融信息流通和使用的规范。其所以如此,原因在于信用是交易当事人在博弈的基础上建立起来的社会评价,具有相对客观性。金融风险源于信用信息的不完全和不对称,因此,银行监管与证券监管的共同目标应该是通过信息监管削减信用信息的不完全和不对称等现象,防范金融风险,维护金融安全,促进金融创新与金融资源的优化配置,并通过社会公众参与对金融机构的间接监督来保障存款人和投资者等的合法权益。

其次,信息监管中最重要的信息披露制度统一了银行监管与证券监管的监管方式。信息披露制度原只是证券监管中最重要的制度,设立该制度的基本出发点在于保护投资者的权益。广大中小投资者是证券市场上的主力***,是股本资金的主要提供者,是证券市场赖以存在和发展的基础;但是在获取和分析信息的能力与条件上,却往往处于弱势地位。为了使广大中小投资者不至于在交易中处于显然不利的地位,通过立法令发行人承担披露有关信息的强制义务是必然的选择。最早试***通过信息披露将银行监管与证券监管统一起来的文件是《银行与证券公司交易及衍生产品业务的公开信息披露》,该文件是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与国际证券监管组织于1995年11月联合的,两委员会在该文件中就大量从事衍生产品交易的银行与证券公司如何进一步改进其信息披露提出了建议。[25]2003年《中国人民银行法》第9条授权***建立金融监督管理协调机制;《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6条、《中国人民银行法》第35条分别规定了***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中国人民银行应当和***其他金融监督管理机构建立监督管理信息共享机制。上述工作成果表明:尽管银行与证券公司在信息的提供方面存在着差异,但是这两者之间还是有协调的可能,从而在统一银行和证券公司的信息披露方面开了先河。如果说在该文件中信息披露对于银行还只是就衍生产品而言,那么,信息披露在巴塞尔新资本协议中则被引入整个银行监管,其思路是通过使与银行有利益关联的人了解银行的风险资产组合和资本的充足程度并采取相应的措施来实现对银行的社会监督。由此,银行监管在资本充足性监管和当局督促检查之外,又获得了与证券监管相同的监管方式和手段——信息披露。

由此可见,信息监管对于推动我国信贷资产证券化的兴起与发展具有多方面的重要作用。笔者认为,在当前,建立与完善信息监管制度,并以此为突破口推动我国金融监管由分业监管向统一监管的发展,是金融创新与金融监管博弈关系中实现金融监管不断优化的战略选择。

三、构建信息监管制度:最新趋势及启示

金融危机中,美国一些州采取资产证券化的方式化解地方财***困难。我国目前资产证券化也有再度兴起之势。在这种情况下,借鉴美国作法,建立信息监管制度,以推动金融创新产品的健康发展,应不失为明智的选择。

次贷危机表明已有的金融监管方式,无论是机构监管还是功能监管,对资产证券化等各种金融衍生产品已显得软弱无力。早期的机构性监管,侧重点是指针对特定类型的金融机构,分别设立不同的金融机构实施监管。但随着金融市场需求的不断变化和业务交叉性产品的不断出现,各国对金融服务业的监管理念逐渐发生变化,功能性监管[26]逐渐取而代之。美国是在多元监管体制下实行功能性金融监管的国家。然而,次贷危机的爆发和蔓延深刻揭示了美国式的不彻底的功能监管的弊端。事实上,在功能监管的模式下,美国金融监管机构众多,监管机构之间既有权力之争,也存在权力漏洞,“监管竞次”和“监管俘获”等负面效应也一直受到指责。

反思此次金融危机监管之源并进而做出立法调整,美国总统奥巴马于2010年7月21日签署了《多德-弗兰克华尔街改革和消费者保护法》(dodd-frank wall street reform and consumer protectionact)。该法案的核心内容包括将美联储打造成“超级监管者”以及设立新的消费者金融保护署等。但值得注意的是,与人们对该法案统一监管者的预期不同,它并未对现有的多元监管体制做实质性的调整。[27]可以说,危机后的美国金融监管体制改革的重点不在“多元”监管向“一元”监管过渡,其本质在于促进各机构监管信息的共享与协调。典型的一个例证就是,新法将美联储这一整个金融市场的系统性风险监管者的权力集中在信息综合和汇集功能上。赋予其权力包括:(1)在事关整个金融市场稳定的问题上有权从所有的金融公司收集周期性或其他种类的报告;(2)有权对一级金融控股公司进行并表监管;(3)有权监测美国境内重要支付、结算和清算系统及金融公司的相关活动。[28]新成立的跨部门金融稳定监督委员会(financial stability oversight council,fsoc)的职责第一项也赫然凸显其信息监管职能,即收集各联邦金融监管机构的信息,评估美国金融体系的风险,同时主管金融研究所,收集各银行控股公司和非银行机构的信息。[29]

具体到资产证券化融资工具的监管,该法案更是不遗余力地推动信息监管发挥监管中弥补法律漏洞的作用:(1)要求sec继续提高证券化市场的透明度和标准化,对sec建立的资产支持证券(abs)发行商报告制度给予清晰的授权,尽量提供充足的市场信息,解决复杂的结构性金融晦涩难懂问题。(2)对所有otc衍生品,包括信用违约掉期市场实施全面监管,提高市场有效性和透明度,防止该市场风险渗透入整个金融体系,防止市场操控和欺诈,避免不成熟的主体进入市场。此种做法实际上就是解决市场主体信息不对称问题,让不成熟的市场主体知难而退。(3)进一步协调期货和证券监管规定。商品期货交易委员会(cftc)和证监会应向国会建议,对有关管理条例和规定进行必要修改以协调对期货和证券的监管。许多证券化产品是期货和证券的结合和衍生变异的结果,因而期货和证券监管机构之间的信息交流和协同监管就显得尤其重要。

此外,美国金融监管机构与司法部门之间也时有信息合作。最近的例子有,2010年7月,sec对高盛的诉讼矛头直指其债务抵押证券,指控高盛在房产市场崩溃时误导投资者购买次级抵押相关产品。高盛虽与sec达成和解,但并未承认或否认相关指控。在听证会上,一些国会议员表示希望sec对高盛能采取进一步行动。美国联邦法官最终批准了高盛与sec的和解协议,高盛将支付5.5亿美元解决次级债复杂金融工具相关披露民事诉讼,这是华尔街历史上最大的罚款之一。sec还将继续追究金融机构在2007年、2008年金融与房产市场危机中的责任。美国司法部及包括sec在内的金融诈骗***力量已表示将继续共享信息,针对金融危机中曝光的其它问题公司展开调查。[30]无独有偶,巴塞尔委员会的《新资本协议修正框架》中,也将信息监管提到了重要位置。2009年7月,巴塞尔委员会从本次金融危机中吸取教训,提出了《新资本协议修正框架》。它是因2004年巴塞尔协议遭到了众多批评而作出全面修订。这些批评认为,巴塞尔新资本协议对银行业的系统性风险以及整体的抗风险能力评估不足;对流动性风险计量方法的缺失和监管不足;对市场风险,尤其是交易账户下新增风险的资本计提不足和监管缺失;var (风险价值)方法的固有缺点和压力测试方法等尚待应用于完善;公允价值等会计准则的度量和建模以及跨境监管等存在缺陷。巴塞尔委员会根据上述反思与批评,对新协议的三大支柱进行全面修订。值得一提的是,对第三支柱下的主要修订,是加强信息披露要求,从四方面提高透明度:第一,要求一级资本的所有构成必须完全对外披露,并披露缓冲资本的情况;第二,要求定期公开披露流动性风险状况和管理方面的定量和定性信息;第三,对于证券化,表外风险暴露和交易账户下的信息披露要求给予详细的指引,以降低资本市场业务给银行资产负债表带来的不确定;最后,对于银行的薪酬发放也需要更加清晰和及时的信息披露。[31]

且不说《新资本协议修正框架》对于我国在内的所有巴塞尔协议成员国具有指导性,就是美国在反思次贷危机教训后加强信息监管的实践对于我国加强对金融创新产品的监管也是有借鉴意义的。我国的证券化实践最早可以溯及到1992年,当时的海南三亚市***府利用下属的三亚市开发建设总公司作为发行人,以三亚市单洲小区800亩土地为发行标的物,向持有三亚市身份证的居民以及海南的法人团体发售总金额为2亿元的地产投资券。这一通过发行地产投资券,证券化其地产销售收入的筹资安排在当时取得了成功。[32]银行参与证券化则较晚,中国《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于2005年启动,国家开发银行和中国建设银行作为试点单位,先后进行信贷资产证券化和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的试点。2007年4月,***批准同意扩大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包括工商银行、浦发银行等在内的6家银行进入试点行列。2007年末,在中国的资产证券化按计划将结束试点,进入常规化发行之际,资产证券化的发源地——美国发生危及全球的次贷危机。

可以预计,次贷危机的硝烟散后,资产证券化的世界性浪潮会在加强信息监管的条件下重新兴起,这一结构融资工具在我国的出台也是大势所趋。但我国商业银行信息共享机制和信息披露制度还很不完善,笔者提出以下建议,为资产证券化在我国的兴起与发展作好法律准备。

第一,构建金融信息共享平台,形成金融信息共享机制。正如美国信用报告的广泛使用使全国银行体系共享客户金融信息,不仅降低了贷款机构的各项成本,并使信用资产证券化成为可能。[33]我国近日也着手构建金融信息共享系统。中国银监会与国家质检总局共同推动的银码信息共享工作取得实质性进展,银码信息共享平台系统(以下简称“银码共享系统”)已经于2010年4月9日在北京、河北、山东(含青岛)等3个地区向工商银行、光大银行2家试点银行业金融机构开放信息查询服务。[34]通过“银码共享系统”,中国银监会将有效拓宽银行业金融机构风险管控信息渠道,增进银行业金融机构与国家宏观调控部门和银行监管部门之间的信息交流,标志着我国银行监管服务开始迈向金融信息监管,对有效防范金融风险与构建信息监管体系奠定了基础。但仅此还不足以应对资产证券化的发展。笔者认为应该在中国人民银行的主持下构建一个类似美国的消费信用平台,这在现代金融创新频繁推出的时代必不可少,正如控制论创始人维纳说过的一句名言:“社会通讯是使社会这个建筑物得以粘合在一起的混凝土”,[35]那么金融信息的共享是现代社会金融大厦建设成功的粘合器。

第二,在条件成熟时出台抵押贷款法,保证基础信息真实准确。金融资产证券化最基本的信息真实就是抵押合同的信息真实。“只有信号足以信赖时,信号机制才能发挥作用。”[36]从某种程度上来说,第一环节的贷款者信息真实是资产证券化后面各环节真实可靠的基础。首先,各环节的市场主体会回溯信息保证,中间任一环节的断裂都会导致信息链条的断裂,然而如果第一环节的基础信息错误,将使结构金融信息传递整体失败。其次,作为理性经济人,资产证券化中各主体会考虑各种行为惩罚,不仅包括法律责任承担,还包括失去市场机会等市场规范惩罚。经纪商会考虑如果真正出现夸大申请者收入的虚假称述时,什么惩罚将会发生;借款者会考虑是否承销商或者债券持有者将真正行使买回权利。但无论从哪一步责任向前回溯,都会追溯到基础信息是否真实可靠。正因为如此,一些国家和地区通过制定抵押贷款法,来保证基础信息的真实准确,如2008年4月3日明尼苏达州《反掠夺性贷款法》修正案生效,该法案被看作是美国各州立法中最复杂而综合性最强的一部法律。其中,被视为不合法行为[37]的规制值得借鉴。该修正案规定实施下述行为时为不合法:(1)在抵押贷款过程中,或者在被抵押贷款者、借款者或者其他第三方依赖的过程中,明知使用或者引起使用任何口头的与文字的虚假陈述、引人误导或者隐藏信息的行为;(2)在抵押贷款过程中,或者在被抵押贷款者、借款者、或者其他第三方依赖的过程中,明知使用或者为使用任何故意的与文字的虚假陈述、引人误导或者隐藏信息提供方便的行为;明知与文字虚假陈述、引人误导或者隐藏信息提供方便同等效果的行为;或者(3)试***违反条款(1)与(2)的其他行为。抵押贷款法律制度能够将信息不透明和不对称、甚至信息欺诈从源头上切断,保证金融信息监管行之有效,这一作法值得我们借鉴。

第三,建立、完善金融机构和监管者对金融创新产品的全程信息披露制度,加强对金融消费者的保护力度。与国际监管趋势相适应,我国相继出台了一系列银行披露义务的法律法规。2002年5月,中国人民银行曾印发过《商业银行信息披露暂行办法》,这对我国银行业的治理完善起到了积极地作用。次贷危机发生后,2007年7月3日,银监会在《暂行办法》的基础上,了《商业银行信息披露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对适用对象、监管主体等方面进行了修订。证监会也于2007年1月30日实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人民银行于2007年8月21日就基础资产池信息披露有关事项了公告,[38]要求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各参与机构高度重视基础资产池信息披露工作,严格按照相关规章的要求披露基础资产池信息,切实保护投资者利益,防范风险。《公告》还要求《发行说明书》必须披露投资者在资产支持证券发行期限内查阅基础资产池全部具体信息的途径和方法等。基于以上文件和相关法律,证监会又制定并于2008年9月1日起开始施行《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26号——商业银行信息披露特别规定》(以下简称《特别规定》)。2009年8月中国银监会也颁布了《商业银行资产证券化风险暴露监管资本计量指引》(第五次征求意见稿),将巴塞尔委员会的最新变动融入其中,除了内部评估法(iaa)未在本次征求意见稿得到体现外,其整体内容已趋完善,这意味着我国的资产证券化资本监管也即将与国际先进做法接轨。

但笔者认为,这仅仅是资产证券化融资信息披露的一个开端。国际清算银行副总经理hervéhannoun在2010年于imf-fsb公开发表最高官员帮助执行具体计划的报告中阐明,银行统一地位的适当性信息分析是这次金融危机的关键所在:“在个体机构层面,一些银行信息在银行统一全球平衡表中体现为常规金融报告,然而,这些信息缺少衡量资产负债表压力的必要统计分析,诸如货币信息、到期日与交易对方当事人种类和双方资产和负债地位,以及表外信息等等。换句话说,金融消费者能得到的有效公众信息远远低于有效监管的需求水平。”[39]在我国,这种情况也屡见不鲜。例如,2005年6月人民银行颁布过《资产支持证券信息披露规则》,但经过近些年的实践检验显示该规则相当原则性,并没有保障资产支持证券信息得到完整、全面的披露。以“建元2005-1”mbs为例,该证券《发行说明书》作出“交易各方的关联关系申明”后,并没有披露证券发行人(受托人)“中诚信托投资有限公司”与信用评级机构“中诚信国际信用评级有限责任公司”之间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更没有说明为何最终信用评级报告仅有“中诚信国际”一家公司署名而不见“穆迪公司”信息。因此就信贷资产证券化具体的全程信息披露而言,笔者认为,应专门立法对其运作中不同角色的主体作出不同的要求:

其一,对原始债权人的披露要求包括:(1)有关的数据资料,包括:在综合证券化和传统证券化项下贷款和贷款承诺的总金额;如果适宜,再将其区分为定期和循环证券化,循环证券化中的销售者权益要予以披露;通过证券化活动融资的数量;(2)证券化资产的类型;(3)原始债权人银行在其证券化活动中充当的角色;(4)有关提供给证券化交易的追索权/信用增级产生的最大数量的信用风险的总体资料,并附加表明增级的支持仅限于这些合同义务;(5)有关所提供的流动性便利的规模和性质的总体资料。上述前四项属于重大情形的,要单独予以披露。

其二,对发起人金融机构的披露要求包括:(1)有关提供给证券化交易的追索权/信用增级产生的最大数量的信用风险的总体资料,并附加表明增级的支持仅限于合同规定的数量;(2)有关所提供的流动性便利的规模和性质的总体资料。以上两项,属于重大情形的,要单独予以披露。

其三,对发行人金融机构的披露要求包括:(1)所有评级机构或其他评估风险者的名字;(2)有关交易法律结构的总结;(3)所使用的资产转让形式,特别是任何有关原始债权人持有的残余权益;(4)证券化资产的类型、选择的标准和替换的标准;(5)所有证券化交易参与者的名字和他们充当的相应角色;(6)证券化交易中信用增级的数额、形式和信用等级,并表明以所述的为限,没有进一步的信用支持;(7)流动性便利的数额、形式、信用等级和偿付顺序;(8)引发资产池早期摊销的触动点。

其四,对支持资产质量变化的信息跟踪披露要求:除了继续要求资产支持证券发行人在发行说明书中提示风险、信用评级机构在资产支持证券发行后进行跟踪评级外,有必要规定证券发行人和评级机构在证券发行说明书和信用评级报告中提示投资人“资产支持证券发行时的信用评级随着资产池的老化会发生信用下降或提升的情况”。更为重要的是,应对金融机构及其负责人(包括二线管理者)设计更高的注意义务和法律责任。换言之,金融机构及其负责人所承担的注意义务不应是“一般审慎之人”所应尽的注意义务,而应是“一般审慎银行家”所应尽的注意义务,他们向公众提供的信息也应该更全面和及时。

小结

反思次贷危机所揭示的美国金融监管的失败,一个主要的教训就在于金融信息监管的碎片化无法发现和应对一体化的金融市场的系统性风险。割裂式的功能性金融监管的破产意味着必须另辟蹊径,构建信息监管指导下的新的金融监管模式。以金融信息为中心的监管体系,能够形成监管者、金融机构与金融消费者、甚至金融机构内部管理者之间多维度信息的充分交流与互动。在高级虚拟经济著称的金融帝国中,作为社会化融资方式的信贷资产证券化打通了银行、证券、保险、信托、房地产等行业之间的隔阂,而只有完善金融信息披露机制,立足于社会化信息的共享平台,才能弥合不同金融监管机构之间的监管缝隙和漏洞,协调彼此的监管***策和工具,有效防止系统性风险,也只有统合成为整体的信息监管才能满足资本市场及金融创新不断发展的需要。

注释:

[1]参见钟义信:《信息科学原理》,北京邮电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47页。

[2]参见[法]费尔南·布罗代尔:《15至18世纪的物质文明、经济和资本主义(第一卷)》,顾良、施康强译,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93年,第20页。

[3]同注[2],第10页。

[4]同注[2],第566页及以下。

[5]参见张晓晶:《符号经济与实体经济——金融全球化时代的经济分析》,上海三联书店、上海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第32页。

[6]see steven l.schwarcz,conflicts and financial collapse:the problem of secondary management agency costs,26yale j.on reg.p.457,2009.

[7]早在1988年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就制定了《关于统一国际银行的资本计算和资本标准的协议》(简称巴塞尔协议),其中规定银行总资本与风险加权资产的比率不得低于8%,旨在促进各国间的公平竞争,并增强国际金融体系的安全性。2005年《巴塞尔新资本协议》只是修改了风险加权资产,对资本充足比率提出的最低要求仍然是8%。参见,2010年11月22日访问。

[39]hervéhannoun,“the financial crisis and information gaps”,prepared for the g20 finance ministers and central bank governors,basel,8-9 april,2010.

【主要参考文献】

1.钟义信:《信息科学原理》,北京邮电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

2.[法]费尔南·布罗代尔:《15至18世纪的物质文明、经济和资本主义》(第一卷),顾良、施康强译,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93年版。

3.张晓晶:《符号经济与实体经济——金融全球化时代的经济分析》,上海三联书店、上海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

4.steven l.schwarcz,conflicts and financial collapse:the problem of secondarymanagement agency costs,26yale j.onreg.,2009.

5.陈志武:《金融的逻辑》,国际文化出版公司2009年版。

6.黎四奇:《金融企业集团法律监管研究》,武汉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

7.[美]纳西姆·尼克拉斯·塔雷伯:《黑天鹅效应》,林茂昌译,大和书报***书股份有限公司2009年版。

8.[美]柯提斯·j·米尔霍普、[德]卡塔琳娜·皮斯托:《法律与资本主义:全球公司危机揭示的法律制度与经济发展的关系》,罗培新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

9.易宪容:《“影子银行体系”信贷危机的金融分析》,载《江海学刊》2009年第3期。

10.符浩东:《构建风险应急机制稳健推进金融创新——次级贷危机对中国资本市场的启示》,载《证券市场导报》2008年第6期。

11.孙天琦、张晓东:《美国次贷危机:法律诱因、立法解危及其对我国的启示》,载《法商研究》2009年第2期。

12.郭雳:《信息、金融与金融法》,载《金融法苑》2003年第1期。

信息化监管篇(3)

国家安监总局规划科技司吴鑫司长指出,“十二五”时期,我国安全生产信息化工作主要有十大任务、五大重点工程。十大任务包括安全监管监察业务系统建设、企业安全生产信息化建设和安全生产信息化成果推广应用等,五大重点工程包括国家安全生产信息系统(“金安”工程)二期、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监管工程等。要选择重点地区先行开展煤矿、非煤矿山、危化品、烟花爆竹等安全监管监察核心业务的试点工作,逐步形成企业、行业管理部门和各级安全监管监察机构之间信息共享和交换的标准规范体系、典型业务系统及数据库。到“十二五”末,国家安监总局直接监管的煤矿、非煤矿山、危化品、烟花爆竹等行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办理,以及中介机构管理等业务实现网上审批;非煤矿山、危化品、烟花爆竹等直管行业基础信息入库率达到90%以上,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和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基础信息入库率达到80%以上;建成覆盖国家、省(区、市)、市(地)、重点企业和主要救援队伍的安全生产应急平台体系。

信息化监管篇(4)

信息化管理使得传统财***监督“边缘化”。借助于管理信息系统技术的发展,财***管理业务流程不断优化,原有各专业部门系统间存在的标准不一、关联复杂和流程过长等问题将被“看板式”的及时反应所取代(如国库集中支付),系统间信息壁垒将被逐渐打破,财***监督跨专业、跨部门、跨地区的综合视角优势也就会被信息管理系统所取代。公共财***业务不断拓展又导致各类信息爆炸式增长,这些信息数据既是财***管理、监督的对象,又是优化管理的重要信息源,以样本式抽查为主的监督模式显然已难以应对大数据的挑战。比如随着近年来社会保障全覆盖的推进,社保基金信息量越来越大,既包含积年累月的基金征缴管理信息,还包含日积月累的基金偿付信息,传统管理模式和以样本抽查为主的监督模式已不堪重负。传统的财***监督模式面临着被“边缘化”的危险。信息化管理使得公共预算资金风险点及其分布发生转移。财***管理业务的纵深发展使得公共预算资金管理所面临的风险的关联性更强、表现形式更复杂,危害程度也随之加大。以管理信息系统支撑的业务流程的再造与优化,又改变了传统风险点的表现与分布,传统监管手段无法应对系统性风险的急剧扩张。比如实行国库集中支付改革后,原多环节多部门的管理风险几乎都聚集到了招投标、***府采购环节和集中支付环节等。再如社保基金规模、险种与覆盖人群的增加导致重复参保、骗保和精算失衡等风险。财***管理与监督面临严峻挑战,公共预算决策更需要对公共行***部门所面临的风险分布作“全景式”的俯瞰。

(二)信息化大数据为财***管理与监督带来的机遇

利用信息技术提高财***管理与监督工作效率。利用信息技术与管理信息系统,可以将有限的力量从繁重的样本抽查与现场检查中***出来;利用数据分析软件及风险评估模型,着眼于全局系统,通过信息系统提高财***管理的即时性、精准性;通过对管理与监督成果资源积累形成的数据的分类统计、汇总分析与归纳提炼,实现对管理与监督成果的解读、共享与再利用,及时反馈、跟踪,在监管纠偏的同时向预决算管理反馈咨询建议。同时,还可以利用持续性管理与监督信息,为后期预决算管理形成一整套风险识别、决策和考核的量化标准。所有这些不仅可以提高工作效率,更能扩大工作纵深效能。比如在医疗保险基金监管中,就可以依据信息系统的全面数据分析,不仅可以规避样本式抽查的繁重工作量,还可以发现系统性的安全性问题和合规性问题,更能通过对人均住院次数、人均住院费用、单病种医疗费用乃至地区性、行业性疾病发病率、药品价格、同病种处方等指标进行综合分析,为今后费用报销***策甚至整个医疗卫生体系建设提供较为精确的数据支撑。全面与可持续性监督管理成为可能。全面与可持续性监督管理更能实现对决策的执行纠偏,并为后期决策提供持续性的管理知识积累。财***管理与监督最大的障碍来自于信息不对称。管理信息系统、互联网为财***管理与监督提供了更为丰富更为开放的信息源,这使大数据的产生与应用成为可能。大数据技术将使得财***监督可以常态化开展对机构和业务的持续监测、风险评估、专项分析、跟踪问效,动态掌握预算执行情况、风险变化态势等整体情况,通过全面、持续的监控不断积累监督与管理信息知识经验,实现对各类风险的“全面、深入、持续”的有效覆盖,并以此达到对各风险环节及其随环境变化情况的持续关注与快速反应,及时优化管理流程。

二、大数据信息化条件下财***管理与监督现状分析

(一)信息化程度不高。

一是财***管理相关数据采集的信息化水平不高,数据库建设滞后。财***管理与监督涉及到公共财***覆盖的各行各业,这些领域的信息数据采集不够详尽完善,宏观管理层面所需的数据库建设尚未提上日程。二是管理信息系统建设滞后。当前公共行***业务部门管理信息系统、“金财”系统以及财***监督管理信息系统等建设相对滞后。尚未建立起公共行***业务与“金财”系统的有机衔接,以及各业务系统的相接与信息共享。

(二)数据“碎片化”难以整合,使得财***管理与监督面临广泛的信息孤岛效应。

一是技术原因使得数据信息整合难。因早期开发水平与层次的千差万别,信息系统各自为***、互不兼容在我国电子***府系统中表现比较突出,不仅诸如金财、金保等信息系统内部的兼容性差,各系统间的兼容与沟通共享也不畅。二是安全原因导致信息共享与数据整合困难。***府电子信息系统涉及到国家安全隐患远远大于社会主体。在未建立后台备份共享数据的情况下,安全隐患制约了监督数据的整合。比如,出于系统安全和私人信息保护考虑,目前很难在短时间内实现财***监督、税务稽查等与银行系统的完全兼容与对接。

(三)财***监督管理面对大数据信息化变化准备不足。

一是大数据信息化条件下的财***监督管理理念与实践模式尚未真正成型。当前财***监督管理对持续性监测与评估的考量不足,忽略了持续性监测职能的设立与发挥,无法支持财***监督信息化的运行构想;风险评估与排查等信息化技术仅作为辅助手段,在整体性的工作规划中未能规范运用,从而造成财***监督时序性逻辑断裂;信息技术只运用于点和局部,尚未形成一个全面、严密、整合、高效的管控信息化管理模式等。二是财***监督软硬件建设滞后。当前的信息化财***监督不论硬件设备还是功能软件的开发应用,都难以高效率地完成对各项繁杂业务、海量数据、结构化与非结构化信息的读取、传输、检索和核对,难以支持高频度的大数据分析。三是财***监督业务与信息化业务的综合性人才短缺。财***监督部门缺少业务与技术融会贯通的复合型人才,已成为当前财***管理监督信息化和增值服务推进工作的基础。财***监督信息化急需熟悉业务又具数据分析挖掘能力与前瞻性理论探索能力的复合型人才。

三、大数据背景下加强财***管理与监督流程的路径选择

(一)实现财***管理与监督业务流程的信息化再造

1.全面实现公共预决算管理流程信息化。现代财***制度建设,既要有***策制度层面的改革,也要有管理信息系统等技术层面的革新。当前,以云计算为代表的新技术方兴未艾,大数据时代悄然降临。应首先将大数据、云计算等技术应用于预决算管理,推进数据标准统一、充分收集信息、实现信息系统整合,“融会贯通”所有信息,并以此为基础,将信息技术内嵌于运营管理的每一个环节,以提高预决算的精细化、科学化水平。

2.解决信息碎片化、信息壁垒和信息不对称等问题,实现全景式信息管理与应用。要做到信息产生、获取、应用等信息流程与财***管理与监督工作的有机融合,一是打通不同业务部门间、不同管理流程环节上的信息壁垒,二是打通预算管理对象,即各行业、各领域、各区域等外部环节的高效能综合数据库接入(包括软件、权限),解决信息在部门和行业间、地区和***府间的碎片化,消除信息壁垒与不对称,实现全景式、持续性的数据收集与整理,构建强大的预决算管理数据仓库与知识库。在此基础上,通过数据的整合、挖掘和传导,从风险、业务等各个视角对信息进行开发、筛选和加工,使整个预决算信息流结构清晰、粒度细化、动态更新地展现出来,做到调用顺畅,更敏锐、准确捕捉预算决策执行中的隐患,前瞻性地预判系统性风险,为财***预决算管理和监督提供有力的信息支持,提高预决算的精准性和科学性。

3.消除财***管理与监督信息共享的壁垒。当前我国尚未建立国家统一规范的信息制度体系以及***的社会经济综合信息资料库,关联信息共享困难。不仅财***管理信息系统内部要实现信息共享,还要实现***门和其他相关业务领域的信息共享,必要时还需要企业、税务、银行等的相互衔接与融通。这需要从制度建设层面呼吁建立相应的信息建设与共享机制,并逐步着手建立国家宏观层面的***数据库,将各系统的数据备份到***的数据库中,满足国家治理的信息需求。

(二)财***监督信息化建设

1.强化财***监督信息化技术的开发与应用。首先,搭建开放、整合的预决算管理与财***监督服务平台,逐步建立具备大数据处理能力的云计算平台,建立监督审计信息云,构建结构化数据库和非结构化信息库,打破业务系统之间的隔离墙,紧跟业务发展,不断扩充数据信息资源,实现各类信息资源的有效管理、充分共享和灵活检索,实现对预决算管理与财***监督管理活动全流程、全方位覆盖,为预决算管理与财***监督管理的自动化和智能化提供数据信息、计算能力和软件应用等高度共享的云审计服务。其次,在数据平台基础上,打造财***监督专属的自动化持续监测平台、智能化数据分析平台,为实现持续性监督、数据分析与挖掘等核心功能提供技术工具和系统支持。

2.以信息化技术创新财***监督方法与理念,增强财***监督的增值服务能力,真正实现绩效性管理与监督。对公共预算管理流程内部,强调财***监督监控对决策执行全流程的参与,强化财***监督对各项业务“友好性”,以业务思路为出发点重构财***监督业务流程,突出财***监督的同步性、时效性和协同性。财***监督人员可以借助财***监督信息系统与内外业务信息系统的对接,随时查询业务数据,开展线上分析,随时掌握风险动态,同时将大量监督知识积累纳入财***监督信息系统,逐步建立从数据信息出发的审计分析技术体系,利用聚类、关联、群集等分析方法,对海量数据进行深层次分析,揭示其本来特征和内在联系,获取审计线索、发现线索疑点,准确定位风险,快速形成财***监督思路,促进财***监督由事后查处与事中控制并重,逐渐向事前预防、事中控制为主转变。

信息化监管篇(5)

一、我国银行监管信息化的现状

银行监管信息化是金融信息化的重要组成部分,是防范化解银行风险,促进银行业有序健康发展的重要保证。

在我国金融业从电子化向信息化转型的过渡时期,我国银行监管信息化建设刚刚起步。银行监管体制改革以前,人民银行在加快金融信息化网络建设、人才培养、标准体系建设、各业务信息系统和管理信息系统及办公自动化系统建设的同时,把金融监管信息系统的建设放在十分重要的地位,人民银行总行及各级分支行先后开发了具有不同特点、覆盖不同业务功能的多个版本的金融监管信息系统, 具体包括银行监管一司的外资银行非现场监管系统 、 银行监管二司的金融机构档案管理信息系统 , 合作司的农村信用社非现场监管系统, 统计司的非现场监管信息系统,监察局的金融机构档案管理信息系统,天津分行的银行监管信息系统 , 武汉分行的非银行金融机构非现场监管系统和广州分行的银行监管信息系统 ,这些系统覆盖了从机构管理、非现场监管到现场检查等金融监管的各主要方面和主要环节。这些系统的推广和应用,对提高监管效率和监管质量起到了很大的促进作用。同时,通过这些系统的开发,基本掌握了金融监管信息系统开发的特点、难点和核心技术与方法,初步摸清了金融监管信息系统的业务需求,为我国进一步开发、完善和更新现有的金融监管信息系统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2003年,银监会正式成立,对银行业的监管职能更加专业化。银监会在成立之初就非常重视高科技背景下银行监管信息化的新特点,并组织人员对有关网络银行的监管规章制度进行了梳理,并重新予以公布。与此同时,银监会也注意到了整个银行信息化引发金融风险的可能性,并组织起草了《银行业金融机构信息系统风险管理指引》,专门对有关银行信息化管理和监管做出规定。这将对我国开展银行监管信息化,确保我国银行业信息化健康发展起到积极作用。2006年8月,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正式了《银行业金融机构信息系统风险管理指引》,这标志着我国的银行监管信息化进入一个新的历史时期。

二、我国银行监管信息化建设中存在的问题

尽管我国在金融监管信息系统的建设方面做了大量的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与发达国家先进、高效的金融监管信息系统相比,与迅速发展和变化的经济与金融形势对金融监管提出的规范化、科学化和系统化要求相比,还存在许多明显的不足和问题。

1. 总体规划制订滞后。银行监管信息化是以银行监管系统为核心,涉及金融法律法规和制度、金融***策、银行业务、计算机技术、网络技术等的复杂系统工程。按照系统工程的基本理论与方法,必须首先制订科学完善的具有前瞻性的银行监管信息系统总体规划,对其中所涉及的技术、方法、业务、标准、人员、组织和经费等进行科学的设计和规划。然后在总体规划的指导下,分阶段、按照统一的标准、按分(子)系统逐步开发和实现。而我国银行监管信息系统的发展由于没有总体规划,使得已有的各系统都是孤立存在,各系统采取的技术手段参差不齐,开发平台各种各样,监管指标及编码方法没有统一,从而使各系统之间难以进行信息的共享,更无法有效地实现系统的集成。

2. 信息化标准制定滞后。我国银行信息化的建设是先发展后规范。各银行都建立了自己的业务系统,由于采用的技术标准不同,软件与硬件各异,给网络互联带来很大难度。由于信息化标准制定滞后,监管理念、数据可靠性、监管模式的确定都给我国的银行监管信息化带来很大困难。

3. 网络基础建设滞后。银监会分设以来,对银行监管网络建设的定位不确定,是组建自己的网络还是长期依赖人民银行的网络目前还不明确。网络基础不解决,银行监管信息化将无从谈起。

4. 数据采集规范性差。目前我国金融监管的数据采集还处于分散状态,基本上是谁使用谁采集。这一方面导致监管人员忙于数据的报送和采集,无法集中精力进行有效的风险评估;另一方面由于监管信息是多头采集,各部门之间没有进行积极而有效的沟通,没有统一的指标体系,使得各系统的数据口径、会计科目、报送时点等不一致,既导致各系统的信息无法共享,也无法保证数据的真实性。

5. 监管方法手段滞后。我国目前正在运行的金融监管信息系统一般都只具有比较简单的分析处理功能,不支持复杂的数学模型,无法对金融风险进行有效的评测,使得一些潜在的金融风险无法通过系统及时发现,金融监管仍然停留在依赖监管人员自身的业务素质和直觉判断的基础上。

6. 系统拓展性不强。美、英、日等发达国家的金融监管工作从市场准入与退出、日常监管、风险评测,到监管报告的生成和信息披露、监管档案的管理等大多数环节和内容都有集成化的计算机信息系统进行辅助。而我国借助计算机信息系统辅助金融监管刚刚起步,我国目前运行的监管系统还很不完善,基本上只是现行手工系统的模拟,大多数系统基本停留在金融监管各个孤立环节和内容的自动化上,许多重要的监管环节和内容还没有相应的系统来支持,每个系统的功能覆盖范围非常有限,且相互之间不能实现信息的共享。

7. 银行科技风险的监管不够。长期以来,我们在进行金融监管时,一直忽视了对金融科技本身可能引起的风险的监管。主要表现在:一是从思想上重视不够;二是没有相应的实施金融科技风险监管的组织管理机构;三是没有相应的资金保障措施;四是技术力量严重不足。

三、银行监管信息化应采取的措施

1. 尽快制订我国银行监管信息化的总体规划。 我国银行监管信息系统建设目前亟待解决的问题是制订我国银行融监管信息系统的总体发展规划。应该成立专门的监管信息系统领导机构,组织金融科技部门、各监管专业司局和有关科研院所就监管信息系统的基本业务需求、关键技术需求、系统的框架结构、应该遵循的监管信息化标准、监管数据的采集体系(包括数据采集的内容、方式、方法和途径)、监管信息的管理以及建设监管信息系统所涉及的***策、法规、制度、资金等重大问题进行系统、科学的规划,以保证未来各监管分(子)系统之间的有机集成和监管信息的有效共享。 在制订总体规划时,应认真总结发达国家金融监管信息系统建设的经验和教训,结合我国金融监管的实际,并充分考虑国际金融发展趋势可能对未来金融监管所带来的影响,如金融业的混业经营、IT技术在金融业应用所进行的业务创新(如网络银行、网上证券等网络金融系统)以及金融监管的最终有效形式——实时监管等。

2. 尽快建立银行监管网络。网络是银行监管信息化的重要基础。在正确评估我国金融网络现状的基础上,借鉴国外的组网模式,尽快建立适应我国银行监管实际的高速、安全和先进的网络框架,在建设时要充分考虑到网络的兼容性和拓展性,为下一步与各银行网络的互联作准备。

信息化监管篇(6)

一、引言

目前,在国网公司内部,信息化系统得到广泛应用,越来越多的分公司、子公司通过信息化实施系统,将物流、资金流和信息流高度整合, 信息化系统在数据分析和业务流程管理等方面为企业决策提供了有效的保障和支持,同时,也给企业监管带来了新的挑战,需要企业在实践中深入分析和研究,不断探索有效的监管方法。一方面,信息化系统对企业采购、生产、销售、财务等各个模块集成使用,明确各个业务流程之间的相互牵制和控制等措施,但企业监管的设置和内控制度的完善,在信息化系统内是无法完成的;另一方面,信息化环境下,企业监管的数据来源从单一的财务数据转向采购、销售等业务数据,监管范围和技术性均进一步扩大,增加了企业监管的风险。

二、信息化环境下企业监管面临的困难和挑战

(一)企业信息化监管的难度

1.监管对象的系统性。从被监管企业来看,这种系统性主要表现为纵向系统和横向系统。纵向系统是指在整个公司内部实时汇集整个公司本部及其基层单位相关信息,从单个企业监管转向关注整个公司***、实时财务数据的动态。横向系统是指在单个企业内部,电力销售、物资采购、运检与调度、财务等各个职能模块的整合,从传统的财务数据转向企业业务数据,难度增加。

2.监管数据来源的多元性难度。首先,随着社会公众对监管期望值的增加,日趋关注企业贯彻落实国家宏观***策的情况,这对监管实践关注的重点从财务收支扩大到企业投、融资决策等各个方面。监管信息来源从财务、业务数据进一步扩展到企业会议纪要、收发文等非财务、业务数据信息。其次,企业监督除了对数据本身的合法性、真实性和效益性进行监督之外,还要对产生数据的信息系统的合法性、有效性进行企业监管,难度增加。

3.监管信息的复杂性。被监管单位往往因为保密和安全的原因不能提前提供数据,获取财务、业务信息往往滞后;又因为人力资源不足,非数据信息的有效获取较难,例如,对企业会议纪要、合同、业务台账等非数据信息在系统内涉及极少。在监管中往往通过人工阅读或在被监管单位的OA系统中以检索的方式查找涉及监管方面的信息,这种方式比较耗费时间而且极有可能遗漏相关信息,难度增加。

(二)企业信息化监管存在的常见现象

1.企业监管的时间和人员难以保证。公司信息化程度比较高,所有的管理和业务基本都实现了信息化,所以对应的信息系统非常庞大。监管人员不仅要在监管前期花费大量的时间完成数据采集分析任务,还要在短期内全面了解被监管单位所有信息系统的建设和运行情况,在现有人员配置的情况下,很难保证信息化监管的效果,尤其是各软件本身的操作流程还有后台数据的采集,都对监管人员提出了很高的要求,因此短期内很难完成监督任务。

2.企业信息系统监管发现的问题难以评价。目前,企业信息化监管已经作为企业内部控制的一部分,对企业信息系统的经济性、可靠性和安全性进行重点检查并予以评价。然而,目前我国缺乏一些信息系统相关的法规和行业标准,因此评价系统比较难。

三、信息化环境下的企业监管重点

信息化系统的监管使企业的内部经营管理环境和内部控制方式发生了变化。相当一部分监管已建立于系统的应用程序中,由系统内自动执行相关检验、核对、判断、监督以及各种功能权限的控制;企业形成了系统控制与管理控制并重、人机控制相结合的综合性控制,内部管理权限的严密性以及关键风险点的设置成为企业监管的重点。

(一)管理制度监管重点

制度管理是企业各信息化系统安全运行、合理高效利用和数据真实完整的重要前提。了解被监管单位各系统相关的管理制度,可以从总体上了解系统的管理运行情况,初步分析信息化系统可能存在的风险控制点。管理制度分析的主要内容如下:

1.管理制度的完整性。即管理制度是否足够保证信息化系统运行正常,包括三方面:一是对系统管理员和岗位操作员进行管理的人员类管理制度;二是对信息化的业务操作进行管理的流程类管理制度;三是对硬件设施网络设施、应用系统进行管理的技术类管理制度,重点是基础数据和关键数据的录入和审核制度。

2.管理制度执行的有效性。每项制度的各项规定是否明确、是否具有可操作性,制度之间的相关规定是否统一,每项制度是否得到有效执行。

(二)系统权限监管重点

系统权限主要从信息化系统权限设计与企业的组织架构、各系统角色与权限、各系统用户与角色对应、岗位的职责控制这几个层层递进的方面来进行。各系统一般由财务管理、供应链、人力资源等多个模块高度集成,每一模块都有相应的关键控制点,关注信息化系统权限配置,分析是否存在履行不相容的职责和操作权限。其主要内容如下:

1.信息化系统权限设计与企业的组织架构、员工职责相结合。信息化系统权限用于系统检查用户操作权限。在各系统用户进行某项操作时,系统需要执行相应事务码对应的功能,该事务码是系统用于检查权限的标识。权限设计是企业整体权限实施的核心,是企业内部控制的基础。

2.信息化系统各模块划分和权限设置,以及设有期限,重点关注敏感角色的权限配置情况。要有监管系统用户与角色的对应关系表和用户授权结果表,首先需要摸清企业是否应用了超级用户,有哪些人是超级用户,超级用户的权限内容和期限,是否有对应的日志记录可使其被监督;关注拥有多重角色的用户和超级用户。重点监管拥有多重角色的用户的系统权限是否具有可能被逐渐放大甚至有失控的危险,特别关注超级用户是否有可能直接篡改业务数据等行为。

(三)系统运行监管重点

信息化系统运行分析包括运行环境和运维方式两个方面。运行环境是信息化系统运行的载体,信息化运行环境的稳定性、安全性是信息化系统数据信息可靠性的有效保障。运维方式反映了企业的经营规模、安全目标和管理体 系的匹配程度。

1.信息化运行环境的构成监管。主要包括应用软件环境、数据库环境、硬件环境、网络环境、安全环境等,其中重点是数据库环境。信息化运行环境监管,主要是了解信息化系统是集中部署还是分布式部署,是由一套软件系统构成还是多套系统软件构成。

2.信息化系统日常运维方式监管。主要是监管信息化系统运行中的突发事件和重大问题,解决情况和造成的影响。

(四)业务流程监管重点

信息化系统的业务流程基于企业的业务流程,贯穿企业各种业务的各种管理对象,形成资金流、物流、信息流的变化过程,是信息化系统的核心内容。

1.获取信息化系统整体业务流程的规划设计文档、业务流程***和数据流***,了解信息化系统整体业务流程和各子系统间业务数据的关系,重点关注企业的业务流程和各子系统之间的数据控制和关联性,以及核心业务流程与法律、法规和制度的符合程度。

2.了解信息化整体业务流程和各子系统间业务数据的关系,重点关注信息化系统业务流程处理的对象实质是数据,以及各个子系统之间根据企业内部生产经营的业务流程关系,利用数据接口进行与流程相对应的数据共享与处理。如了解到物流系统基础数据中的供应商同时也进入财务管理系统,是应付账款的核算单元,在监管中可以在物流系统中抽取供应商明细表核对应付账款中的往来情况。

四、信息化环境下企业监管有效方法

随着信息系统在上海市电力公司的广泛应用,企业需要全面了解目前常用信息化软件的功能模块结构、设计原理、业务数据处理和流程特点,熟悉软件内部控制的关键控制点,通过分析相关系统控制方面存在的问题,制定企业监管的有效方法。

(一)对各信息化软件系统数据进行测试

在监管实施过程中,可利用信息系统自身的查询、分析等功能进行测试,对获取的数据结果进行分析和评价,与系统自身查询检索得到的数据结果进行对比分析,进而对该系统数据的可靠性、完整性、关联性进行评估,审查有无人为调整数据和有关设置的可能。

(二)对各系统日志进行有效利用

系统日志可以反映操作人员登录、退出和业务操作的过程,能够反映各业务部门职责的设置、审批与复核的情况。通过对日志的监控,可实现不相容岗位和职务的分离以及相关人员的相互制约、相互监督,防止越权操作和舞弊行为的发生。如监管人员通过审查系统日志,可了解到相关人员有无进行越权操作以及该业务是否至少由2个以上工作人员进行办理。日志为业务操作行为留下记录,是内部控制的重要环节和依据。

(三)全面关注信息系统控制及控制数据

公司各系统根据输入数据、控制数据及处理逻辑自动执行业务处理,使得业务处理高度自动化,企业的运营管理高度依赖信息系统。企业的内部监管方式由内部控制与各信息系统控制紧密结合,内部控制风险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各信息系统控制的风险。这些重要特征集中体现在:很多内部控制点的控制方法、控制标准已预先制定并嵌入在系统中,这些嵌入系统的控制方法和控制标准一般采用程序代码或各式各样的参数、配置数据等控制数据的形式实现。因此,这些控制数据直接关系着系统控制是否可靠、有效。控制数据分为反映业务处理逻辑的控制数据和反映内控制度的控制数据,对控制数据的检查成为对系统关键控制点检查分析的重要手段。

(四)利用关联性充分追溯数据源

各模块紧密集成,业务流程环环相扣,数据高度融合、共享,数据之间都有着紧密的关联,业务信息与物资、人员、资金信息高度融合,除财务信息外还包括详细的原始业务信息。因此,反映业务活动的数据之间都有着紧密的联系。对各系统数据分析可以直接追溯到各具体业务环节,最大限度地还原每一笔业务的细节信息,从不同角度展现数据之间的关联关系。如物资采购模块中存在以下数据关联:订单、发票、发货单环环相扣,相互追溯;采购过程中发货、开票、付款等业务活动产生的单据和对应的财务模块中的凭证有对应关系,可以相互追溯;物资订单、财务凭证可以直接关联到供应商等主数据。

五、数据挖掘分析在企业监管中的应用

数据挖掘技术应用到企业监管,主要是通过数据挖掘技术方法对监管数据进行处理, 最大限度地去除无用数据,提高分析速度,确保监管数据的真实性、完整性和一致性。主要从数据挖掘的常用分析方法进行分析。

(一)分类分析监管应用

分类分析的主要功能是根据数据的属性将数据分派到不同的组中。在实际应用中,需要运用一定的统计方法从数据库中选出已经分好类的样本数据库进行分析,然后根据数据属性对没有分类的数据进行分类。

(二)聚簇分析监管应用

聚类分析是一组未明确分类的数据,其主要是根据一些聚簇规则(或数据的相似性)把数据按相似特征归成若干类,即“物以类聚”。它的基本要求是属于同一个类别的数据之间相似性尽可能大,而不同类别数据之间相似性尽可能小,从而发现数据的数据属性和分布模式间的规律,找出对数据的描述。也可以通过当年、当月数据与历年数据比较等,分析出被监管单位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

(三)关联分析监管应用

关联分析主要是发现数据间的相互关系,通过挖掘发现一组数据项与另一组数据项的密切度或关联关系进行分析,并通过对关联数据的分析,检查数据处理是否符合业务逻辑、相关法律法规和内控制度,校验系统内数据的钩稽关系,发现系统控制存在的问题。

(四)序列分析监管应用

序列分析主要发现数据项出现的时间上或序列上的规律,从监督数据库中挖掘出被监管单位正常行为和异常行为的频繁序列模式,发现检查数据之间的前后( 因果) 联系。可以根据历史数据,对序列模式加以运用,如,对具有连续取值特征的凭证号进行空号、断号和重号等情况进行检查,从而查出异常现象。

六、信息化环境下企业监管的建议

1.后台数据分析和前台业务分析相结合。公司各业务数据往往是海量数据,盲目分析会耗费大量的时间,有目的性的去找出重点字段,重点表,为深入开展数据分析打下坚实的基础,因此,在分析后台数据库数据字典,了解字段含义的同时,必须结合前台业务操作,对整个业务流程有所掌握,才能找出数据库中监 管所需。因此,只有将前台业务分析和后台数据分析相结合,才能将企业监管的作用发挥到最大。

2.业务监管人员和计算机专业人员相结合。目前企业监管中,信息化监管队伍一般由企业监督人员独自组成,而且人员配置较少。因此,只有将计算机专业人员和具有丰富经验的业务监管人员有机结合,对企业的信息系统、数据字典全面了解,让计算机专业尽可能地为业务监管服务,充分发挥企业监管的作用。

3.数据分析和信息系统、企业内控等监管相结合。企业监管不仅需要从海量的电子数据中挖掘有价值的监管线索,更需要开展企业信息系统的检查,要在识别信息系统风险的基础上,按照信息系统监管对应用控制,一般控制和项目管理的原则,围绕组织管理、开发建设、职责分离、运行维护、安全防范等关键环节,实施监管,将信息系统和数据分析、企业内控等监管相结合,完成在信息化环境下的企业监管,使企业健康、有序地发展。

随着企业信息化建设的不断推进,被监管单位信息系统日趋成熟完善,监管人员要充分了解企业海量各系统数据中蕴含的极其丰富、复杂的信息,全面准确地分析被监管单位的经济活动,仅仅依靠传统的统计分析方法和数据检索查询机制是非常困难的,必须探索和创新信息化的监管方法,从企业信息化监管入手,加强内控风险的薄弱环节,筛选对应的系统数据表,这是数据多视角、多方式结合分析的一种企业监管的有效方法。

参考文献

信息化监管篇(7)

近几年,××县工商局积极探索食品安全信息化监管模式,在对食品经营主体、经营行为和食品质量的监管上都有了新的突破,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

(一)推行食品批发企业电子台账管理,推进“两项制度”落实。去年_月份***《特别规定》出台后,食品批发企业履行索证索票制度及进销货台账制度已成为法定义务。由于食品批发企业经营食品品种数量大,索证索票资料及进销货单据多,工商***人员在对食品批发企业落实索证索票制度及进销货台账制度进行检查时,受台账项目多、字迹潦草、相关票证查找不便等因素的影响,检查一户经营户往往要花费几个小时的时间,监管效率低下。为此,经过充分调研,××县工商局在全县推行了食品批发企业电子台账管理模式,即在批发企业通用的管理软件中植入“食品安全监管”模块,设置“进货台账”、“销售台账”、“索证管理”、“索票管理”、“保质期管理”五个子模块,食品批发企业在经营活动中运行软件,可以自动生成符合工商监管要求的购销台账,所开出的供货凭证又能作为食品销售者的进货台帐,同时,能够满足企业对保质期自律管理的需要,工商部门在对食品批发企业进行监管时,只要点击批发企业的食品安全监管模块,可快速查询到企业的进销货情况,较好地解决了工商部门监管难和食品批发企业落实进销货台账和索证索票难的问题,从而实现行***监管行为与食品经营行为的有机结合。目前,全县___户食品批发企业已全部实行电子台账管理,实现了“全覆盖、全运行”。

(二)建立食品备案数据库,强化食品准入源头监管。为准确掌握辖区食品经营渠道及食品经营品种,××县工商局以三元区为试点,研发了流通领域食品电子备案数据库软件。通过备案数据库,将区域内县场流通的所有食品的商品信息、生产商(各级批发商)、零售商、索证索票等相关信息集中在一个数据库内。工商部门可以依靠该数据库,了解和掌握区域范围内商家乃至每种食品的相关信息和数据,通过与“食品监管电子备案数据库”的无线链接,利用pda无线设备对食品县场进行比对检查,检查该食品的经营渠道是否是工商部门已掌握的渠道,经销的食品是否在数据库内有备案,从而实现食品去向清、经营品种清、索证索票清,实现入县食品“来有影,去留踪,可追溯、促规范”的监管目标。同时,通过数据库留下的记录,还可以精确、全面掌控基层工商所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动态和成效。

(三)狠抓“商管系统”使用,增强食品安全巡查监管实效。积极运用省工商局开发的“入县商品网上监管系统”,加大对各类食品的巡查监管力度,重点加强对尚未实行计算机管理销售的食品经销点的监管。对商场、超市监管时,只要商场、超市提供固定格式的具有商品信息的进货数据列表,工商***人员将数据采集到系统中,并按照一定的比例自动随机生成要求抽检的商品信息,核实该商品的台账及有关索证索票情况是否完备,在各项资料完备的情况整批商品视为合格,商品信息数据存入系统中,同时作为比对数据。在对食杂店巡查时,***人员用扫描***对商品条形码进行扫描,并与数据库中数据进行比对,对有在数据库中的信息只检查台账及有关索证索票情况是否完备,对数据库中没有的商品进行详细录入。该系统的运用,加强了食品网上动态巡查,对切实落实不合格食品下架、召回和快速查处制度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推进了食品安全关口前移。

(四)用好综合业务系统,加强食品经营主体监管。一是加强经营主体准入的信息化监管。在注册登记时,将食品经营户前置许可等相关信息录入到综合业务系统,并划分至辖区工商所,由辖区工商所认领后,对其进行监管。在工商所办公平台,系统会随时对前置审批到期的及未参与年检的食品经营户,进行自动提示,由片(段)长依据提示对经营户采取预警通知、限期改正等措施。二是对食品经营主体进行特殊标注。在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系统软件中,将全县食品经营主体分为五大类加注区别标识,便于及时准确地识别查询、统计食品经营主体,有利于监管人员对辖区经营主体做到底数清、情况明。三是实行食品经营主体信用分类监管。依据食品经营者诚信守法情况,划分为a(守信企业)、b(基本守信企业)、c(失信企业)、d(严重失信企业)四个类别,有针对性地加强对失信、严重失信食品经营户的重点巡查监管。如对a类企业实行季巡查制,对b类企业每两个月巡查一次,对c类企业每月巡查一次,对d类企业实行重点巡查制度,并根据巡查情况在第二年重新确定信用类别。同时,运用工商职能,对信用良好的单位予以扶持,对失信单位依法实行信用公示、警告提示、降低信用等级,情节严重的依法予以行***处罚,以促进诚信经营、守法经营。目前,全县共有a类食品经营企业___户、b类__户、c类_户、d类_户。

此外,××县工商局还积极运用_____投诉举报系统、“不合格食品退县短信息平台”等信息化系统,提高对食品安全问题的快速反应能力,有效维护食品县场秩序。

二、当前食品安全信息化监管中存在的问题与困难

虽然××县工商局在食品安全信息化监管方面做了有益的尝试,特别是在食品批发企业电子台账管理上取得了显著的成效,得到了国家工商总局及省工商局的认可,但在实际工作中仍然感到目前食品安全信息化监管工作仍然存在许多困难和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一)食品安全信息化监管缺乏立法支持。____年_月_日,***了《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对食品安全信息化监管提出了要求;去年全国开展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期间,原副******也多次提出了要加强食品安全信息化监管;***在涉及到食品安全的工作部署中及有关监管部门的规范性文件中都将信息化管理列入食品安全监管的一项重要工作内容。国家工商总局下发的《关于规范食品索证索票制度和进货台账制度的指导意见》(工商消字[____]___号),明确提出“……要把对索证索票和进货台账的电子监管作为食品信息化工作的重要内容,积极鼓励食品经营者对索证索票和进货台账实施电子管理”。但纵观我国现有的法律法规,都没有对食品安全信息化监管作出明确的法律规定。由于没有立法上的支持,食品安全信息化监管工作不具有强制性,没有一个统一的规划,许多地方甚至没有运用信息化手段进行监管,存在信息化监管的盲区。同时,因为没有法律上的强制规定,企业运用信息手段加强食品安全管理的积极性不高,投入不足,造成对企业的监管难度较大,使得相关部门的监管常常流于形式。如电子台账管理是解决食品批发企业索证索票和进销货台账难的有效手段,可以解决流通环节起着承上启下作用的食品批发企业落实“两项制度”的难题,但从我县推广食品批发企业电子台账管理工作的过程来看,因没有立法的支持,推广工作是靠基层工商干部耐心做工作、讲道理,逐户推广的,工作成本较高。

(二)食品安全信息化监管缺乏系统性。我国食品安全监管的职能是由工商、药监、质监、卫生、农业、经贸(商务)等不同的行***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共同行使的。由于目前食品安全信息化监管模式是由各部门、各地区各自规划设计,在研究和探索上各自为***、各取所需,仅从各自职能出发,没有考虑到其他部门的信息需求,各类信息难以互通、共享,存在重复开发、资源浪费现象。从横向看:由于涉及多部门,造成信息化的监管理念不统一,标准不统一,无法实现资源共享;从纵向看:相同部门由于地域的不同,信息化监管模式也是自成体系、百花齐放,互不兼容。

(三)食品安全信息化监管缺乏完整性。目前,各部门对食品安全的信息化监管工作都不够全面,在某些监管领域可能较强、较完善,而在其它监管领域可能较薄弱。无论是我县还是在全省、全国,尚无统一高效的食品安全信息化监管系统。如电子台账只是解决“货正源清”的问题,不能反映食品的内在质量;商管系统也只有食品的基本信息,不能全面反映食品的内在质量,同时难以包含所有食品的信息;食品检测结果等质量信息还不能充分进入食品安全信息化监管系统。而且,缺少食品消费维权的信息化载体,消费者不能及时掌握食品安全的相关信息。同时,信息化监管水平受经费投入的制约比较明显,经费投入大的成效大,系统相对较完善,监管水平相对高。反之,经费投入少的,系统完整性则较差。在区域上表现为经济发达的地方食品安全信息化监管水平较高,经济落后的地方食品安全信息化监管水平较差,甚至难以运用信息化手段开展食品安全监管。

三、对完善食品安全信息化监管体系的几点思考

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本。随着我国食品产业的不断发展壮大以及食品消费需求的不断增长,利用信息化手段提升监管效能是食品安全监管的迫切要求,没有信息化手段作保障,就难以实现科学、高效监管,就难以实现监管到位。但这种管理要求不是一个区域、一个部门可以单独完成的,应该是一项全国性的、统一的大工程。结合食品安全监管职能要求和工作实践,笔者认为,应当重点从以下几个方面,推进食品安全信息化监管体系建设,构建食品安全监管长效机制。

(一)要加强食品安全信息化监管的立法工作。一个好的监管理念和监管方式的实施离不开法律的有力保障。一方面要把信息化监管的要求写入《食品安全法》中,赋予食品安全信息化监管的法律地位,这样才能保证***府监管职能的实现,保证经营者义务的履行。另一方面,要在立法上加大食品经营者未履行信息化管理要求所承担的违法责任后果。因为食品经营者拥有主要的食品经营信息,又是以追求利益为目的经济人,如果对违法后果的预期成本低于违法收益,就可能不惜违背法律,不执行信息化监管的有关要求。因此,要运用法律手段,对违反食品安全信息化监管的食品经营主体予以经济、商誉处罚,增加违法成本,促使经营者在经济、法律、社会成本的压力下克制违法行为。

(二)要创新食品安全信息化监管体系建设的理念。按照科学高效监管的要求,食品安全信息化监管体系应当具备以下三个要素。一是统一性。在《***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中,强调要加快食品安全信息化建设,加强食品安全信息管理和综合利用。因此,在食品安全信息化建设上,需要由国家一级***府建立一个统一、科学的监管平台,由国家作为主要投入人,制定行***管理部门的信息化监管标准和食品经营企业的信息化管理标准,开发统一软件,无偿提供行***管理部门及食品经营户使用,无偿提供技术支持及服务,甚至可以为经营者提供设施,从而为食品经营者减轻负担,体现以人为本的宗旨。通过构建统一平台,解决各部门分段监管脱节和经营者经营信息难交换的问题,从而实现各部门及全社会的食品安全信息互联互通和资源共享。二是实效性。实效性是食品安全信息化监管的关键,没有实效性,信息化监管的目的就难以实现。因此,在进行食品安全信息化监管时要注重监管实效,在制定有关监管方案及开发软件的时候,应当经过充分调研,既要能够符合监管要求,又要符合食品经营的规律,还要考虑到简便实用,要防止随心所欲、重复建设、资源浪费。三是完备性。食品安全信息化监管应当根据食品的经销渠道,强调“从农田到餐桌”的整个过程的有效控制,参与的主体包括行***管理部门及各类食品生产、经营主体;监管环节包括生产、收获、加工、包装、运输、贮藏和销售等;监管对象包括化肥、农药、饲料、包装材料、运输工具、食品标签等。要统筹兼顾,避免重要环节的缺失,各个环节的监管内容缺一不可。

(三)要建立一个统一的食品安全信息化监管平台

要按照“统筹规划、整合资源、信息共享、快捷高效”的原则和“统一标准、统一平台、统一数据、统一网络”的要求,由***府建立一个统一的、适用各行******部门监管食品安全的平台,将各部门的监管信息、食品经营者信息,从种养到生产、加工、流通、消费等各类食品身份信息进行统一管理,解决各部门各自为***的现象,实现信息的互联互通,高效运作。食品安全信息化监管平台应当由以下九个监管系统共同构成:

_、食品经营主体监管系统。将食品安全生产经营的各类县场主体进行统一管理,该系统能够实时反映该主体的“生老病死”情况,所有关于该县场主体的信息都能及时体现出来在信息系统中。系统信息可分为静态及动态两类,静态数据信息指企业的设立信息,由企业登记机关采集;动态数据信息指企业的变更信息、奖惩信息,由各监管部门根据职能进行采集与更新。

_、食品身份监管系统。该系统是基于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生产的产品及种植养殖户生产的农产品建立的食品身份信息库,食品的身份信息均能够与生产经营单位相对应。种植养殖户应当对其生产的蔬菜和畜禽等所有农产品编排识别号码;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生产食品的数据库,具体内容包括所生产食品的商品条码、商标品名、生产日期、批号、保质期等内容;食品经营企业应当建立经营食品的数据库,具体内容包括食品的商品条码、商标品名、生产单位、供应单位、生产日期、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等内容。这部分信息库是食品监管的基础,是对所有食品进行监督管理的基本要素,为今后对食品跟踪和追溯提供数据源,建议食品信息均采用条形码及电子监管码管理。因此,食品监管部门要监督食品生产经营者做好信息录入工作,确保其准确性、真实性和及时性。

_、食品质量检测、风险评价和预警系统。将各食品监管部门对食品的抽检信息(包括快速抽检信息)进行集中,根据监管要求进行统一、科学地汇总、分析,实现各部门抽检结果的信息共享,以便及时研究分析食品安全形势,依据信息评估标准对食品风险进行综合评价,并及时对存在的问题提出预警,有利于食品安全问题早发现、早预防、早整治、早解决。

_、食品追溯系统。在统一平台上,对食品质量检测、风险评价和预警系统发现的问题食品,利用食品身份系统进行追查,快速查找违法经营者及违法经营的食品。该系统应将工商、质监、卫生、农业等***府部门与各区县联为一体,构建一张“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食品安全监控网络,实现了全县范围内追溯数据的管理、食品召回、监测预警、决策分析。全县所有的食品产销企业都是网上的节点,一旦发现问题食品,食品经营者、消费者可根据所获得的信息按批号就近退货,将问题食品退还生产者。

_、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系统。该系统能实现对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处置管理的快速反应,通过与各应用单位的多层次联络,以最快速度将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通知到食品监管单位及监管人员,有效实现食品安全事故的全程控制、分级管理、分级响应、快速反应,是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处理的有效手段。

_、食品安全公示查询系统。食品安全公示查询系统是监管平台中一个重要的服务系统,它可以向食品生产者、消费者、经营者和加工者提供及时、公开、平等和透明的信息服务。消费者可以利用食品上的身份信息,通过电话、互联网或手机短信进入查询系统,快速识别商品的真伪,了解和确认产品的生产和流通过程,同时,通过输入食品名称的关键字,可以自动检索出所有符合条件的食品备案数据,包括下架食品名单、厂家退县名单、恢复销售名单,从而消除消费者对食品安全问题的担心,把好“进口”关,把不放心的食品拒之于购物篮外。同时,经营者也可根据系统提供的信息把好食品进货关,将问题食品挡在县场之外。

信息化监管篇(8)

        0 引言

        随着我国信息化的高速发展和不断应用,其影响已波及到传统建筑业的方方面面,近年来,随着经济建设的持续发展,市场经济环境日益成熟,工程建设规模不断扩大,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活动与日俱增,相关法律法规不断健全,要求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的效率相应提高。5.12汶川地震和上海闵行“莲花河畔景苑”在建楼房倒覆事故,使建设工程质量再次成为人们关注的热点,究竟如何搞好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仁人志士也是各有己见。在国际上日本的建设工程质量名列世界前茅,同时日本的建设工程质量***府监督管理信息化也是世界最好的。管理体制信息化已经被实践证明是一条行之有效的工程质量管理捷径,也是我们当前建筑领域亟待研究和解决的问题。建设工程质量***府监督管理是一个庞大的系统工程,笔者认为从信息化入手或许是解决问题的契机所在。下面谈一下对我国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信息化建设的粗浅看法。

        1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信息化建设的紧迫性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的信息化建设是推动质监工作现代化建设的助推器。而长期以来,我国工程建设信息的查询、统计主要依靠逐层人工统计,书面或简单的报表方式上报,不能有效、准确、及时对工程有关信息进行查询、统计和分析,严重影响了建设行***主管部门对有关责任主体和工程的监管效率和监管力度,难以适应新形势下对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的新要求。充分利用信息技术,可以及时掌握准确、完整信息,可以使建设工程的实施过程更加透明和公正,可以对管理目标进行更好的评估、预测和控制,可以使建设工程各方责任主体及相关单位更加重视工程质量和使用安全。通过质量监督工作信息化建设,用公正、公平的监督标准来保证整个监督管理工作规范化与程序化,强化监管工作过程中的薄弱环节,可以使监督人员耳聪目明,卓有成效地开展监督工作,近而推动提高建设工程质量提高。通过大力推行电子***务,可以达到加强管理力度和提高管理水平工作效率的目的。 所以我们必须提高信息化建设紧迫感的认识,高度重视信息化建设,认真抓好信息化建设。

        2 我国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信息化建设现状

        信息技术在我国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信息化主要是基于网络技术的发展而发展的。随着网络技术的迅猛发展,建设部于2003年了《2003—2008年全国建筑业信息化发展纲要》(以下简称纲要),这标志着我国建设工程质量***府监督管理体制信息化建设也随之进入***府规划的快车道阶段。伴随着“纲要”的出台,各地陆续推出了建筑业质量监督管理信息化建设相关意见。

        近年来,我国在建筑业监督管理信息化建设方面取得了长足进展。特别是上海、江浙一带经济发达区域已经取得了一定的阶段性成果。但整体水平和***府监督管理信息化发达国家(日本在这方面走在世界前列)相比,还有很大差距,差距主要体现在组织机构建设方面、利用市场化手段研发相关软件方面、信息化标准制定方面、相关数据库建设方面及整体规划方面。因此,全面实现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信息化我们还要做很多工作。

        目前,信息技术在我国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中的应用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2.1 基于互联网数据库技术的应用,对建设过程中产生的海量信息,包括文字、***形文档和声音、视频资料实现有效存储和快速查询。

        2.2 先进检测系统的应用,采用摄像监视系统,覆盖整个施工现场,用以监视施工现场质量、安全、消防等工作,降低施工现场管理难度,提高工作效率。

        2.3 自动控制技术的应用,对建设工程质量影响因素进行量化,将系统行为和形态、数学模型和物理模型及其时空表现模式有机的结合起来,建立系统仿真模型并求解,然后进行纠偏校正,实现工程建设目标的有效控制。

        3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信息化解决的主要问题

        进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信息化建设主要用来解决如下问题:

        3.1 解决监督检查的工作内容及工作的规范化、程序化问题 针对某一个单项或分项工程,系统通过随身电脑的嵌入式软件或其它形式的客户终端,以国家和建设部工程质量验收规范及相关规程、规范、强制性条文,法规文件为依据,引导确定监督检查的内容。

        3.2 解决监督检查过程中所采用的标准问题 系统通过随身电脑的嵌入式软件或其它形式的客户终端,提供向导性的监督检查程序和强大的现场帮助支持查询计算系统,引导监督人员在施工现场完成质量信息的实时采集测评,并对检查不合格的项目给出处理意见。

        3.3 解决监督检查结果的管理运用问题 整个信息化系统要建立一个与随身电脑或其它形式的客户终端可进行实时信息传递的基于互联网的网络数据库,方便管理者对监督检查信息和监督人员的实时管理控制。

信息化监管篇(9)

市场日常监管是工商行***管理部门履行市场监管职能的主要内容。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不断创新市场日常监管方式是目前工商行***管理工作的必然要求。我们认为,市场日常监管创新的主要方向就是深化市场巡查,提高市场巡查效率,充分发挥市场巡查的作用。

1、深化市场巡查是建立长效监管机制的重要手段

建立长效监管机制是我们一直在探索的工作。从一般意义上来看,建立长效监管机制要解决的问题是:建立有效的制度运行方式,实现市场监管制度化。我们发现,市场巡查在建立长效监管机制中具有主要的作用。2004年6月22日,在全国工商行***管理局局长会议上,就建立食品安全长效监管机制的工作要求,王众孚局长强调要全面落实市场巡查制。各级工商行***管理机关要充分发挥基层工商所市场监管***的职能作用,加强对辖区内食品经营单位和交易场所的普遍巡查,及时发现和处理违法经营行为。县(市、区)工商局要组织人员,定期或不定期对食品集中交易市场进行重点巡查。可以说,没有制度化、信息化的市场巡查作保障,长效监管机制就只能是一种愿望而已。

2、深化市场巡查是落实动态监管的主要手段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监管重点的调整,工商行***管理部门市场监管方式必须从重准入的静态监管转向重行为的动态监管。所谓动态监管就是要对市场主体的经营行为进行全过程、全方位的监管。没有市场巡查,动态监管仅仅是纸上谈兵;市场巡查走过场,动态监管就会流于形式。只有深化市场巡查,及时跟踪、监督市场主体的经营行为和过程,了解市场主体的动态,及时处理和纠正危害市场经济秩序的行为,才能够真正落实动态监管。

3、深化市场巡查是提高基层队伍素质、树立服务型工商形象的主要途径。

工商行***管理部门承担着重要的市场监管职责,这项职责履行得好坏,干部队伍的素质起着决定性作用。经过多年的教育和市场监管实践锻炼,全国工商队伍的素质已有很大提高,但与市场经济发展和人民的要求相比,干部队伍素质特别是基层队伍的素质还有待进一步提高。工商行***管理基层队伍在市场监管的第一线,承担着维护市场秩序的重任,其素质高低直接关系着市场监管的效率与效能。深化市场巡查是锻炼队伍、提高干部能力与水平的行之有效的途径。

(二)深化市场巡查必须走信息化的道路

市场巡查作为市场日常监管方式的一项创新,在综合监管中有着重要作用。近几年来,通过各地的不断探索,市场巡查日趋成熟。那么,深化市场巡查的方向是什么?我们认为,就是“健全制度,提高队伍素质,全面运用现代信息技术”。

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深化市场巡查,具有如下几个方面的重大意义。

1、基层工商所的巡查人员通过信息网络和数据库,能够及时、全面和准确把握辖区市场主体、重要商品的基本情况,使市场巡查有的放矢,抓住重点,发挥效能。

几年来的实践证明,市场巡查的积极作用要得到充分的发挥,必须建立数字化的经济户口监管模块和网络化的监管信息平台。首先,通过建立数字化的经济户口监管模块,整合工商各个业务部门监管市场主体所形成的信息,基层工商所(分局)的***人员就可以进行准确而全方位的监管,提高监管效率。通过对主体信用信息的归集和评价并按照一定的标准进行划分,基层就可以开展分类监管,将有限的人力资源用于重点监管部门和地区;通过对市场主体行业的划分,自动分出需要高度关注的市场主体,给基层***人员进行必要的提示,从而提高日常监管***的效率。

如上海市工商系统网络的建成,在市局与各分局之间建立了一条高速的信息通道。在日常业务处理过程中,基层工商部门通过网络能迅速准确地获悉管辖区内各个企业的基本情况以及动态变化信息,做到“底清户明”,为及时有效的日常管理创造了条件,实现了上下联动、条块联动、动态更新、实时监控的立体机制。

同时,在计算机系统的辅助下,上海全市基层工商所还建立起“监察预警”的管理模式。利用计算机系统对日常管理中需要经常注意的管理事项实现“预警”功能。查阅并列出:经营期限到期企业;需要行业审批企业;注册资本未到位企业;商标注册期限已经到期商标与企业;限期整改已经到期企业等。“监察预警”把管理重点由事后的查处逐步转移到以事前防范与提醒上来,真正做到“防打结合,以防为主”的监管。

2、运用信息化网络和监管业务软件,将巡查信息及时录入数据库,实现巡查信息的及时共享,充分发挥市场巡查的作用,切实实现市场日常监管上下联动、部门联动。

市场巡查作为市场日常监管的基本形式,其作用应当是多方面的。通过巡查,发现辖区市场中的违法违规经营行为,通过查处、警示,维护辖区正常的市场秩序,是市场巡查的基本任务。随着全国市场的一体化,各个区域市场的联系越来越紧密,因此,市场巡查不仅有维护本辖区市场秩序的责任,同时还有为维护更大区域市场良好的秩序,乃至为全国市场的良好秩序提供有关信息的义务。有些经济违法案件发生在辖区,危害在辖区,但源头却并不在辖区。如一些伪劣商品,生产、集散、销售分布在不同的省、市、县、乡。因此,通过市场巡查发现的问题,有助于其他相关辖区进行联动打击。运用现代信息网络,及时录入巡查信息,就可以实现巡查信息的共享和不同区域之间、上下部门之间的联动***。

3、运用巡查管理模块,实现市场巡查流程化、基层***规范化。

如何科学有效地开展市场巡查,防止走形式,关键是要对巡查进行科学管理。建立在信息化基础上的巡查管理,实际上是按照标准的流程对巡查进行管理。江苏省局在全面推广应用信息化技术之后,工商所严格按照流程规定开展巡查。巡查前认真制定巡查计划,并通过网络报所长(分局长)审批,巡查后将巡查信息记录及时录入经济户口的检查模块,使整个巡查工作以及成果都能够通过巡查管理模块进行管理,使得巡查中的信息得以及时传递,发现市场经济运行中存在的隐患或倾向,以便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纠正经营者的违法违规行为。

市场巡查信息化对工商所办理简易案件进行规范,明确了权限、流程、标准文书格式,使得工商所干部在办理市场巡查中发现案件时,真正做到有案源不放,增加案件数量:有流程不漏,避免操作越权、办人情案的现象;法律适用准确,提高办案的成功率,保证了办案质量。

(三)市场巡查信息化的要求

1、创新属地监管,充分发挥工商所的作用

属地监管是监管方式的一个创新。市场巡查要发挥日常监管的作用,

就必须坚决落实属地监管,上下联动。工商所是工商行***管理部门履行市场监管职责的基层组织,更是市场日常监管的主力***。发挥工商所的作用对于履行好工商行***管理的职责具有重要的意义。进入新世纪以来,全国工商行***管理系统一直在探索属地监管和综合监管模式,其基本目的就是进一步发挥工商所在监管中的作用。落实属地监管,应当做好如下几方面工作:

(1)扩大工商所的监管权限,特别是***办案的权限:

(2)建立机关各业务部门指导、工商所***的上下联动的监管机制;

(3)充分运用现代信息化技术,建立及时的信息沟通机制。

2、基层部门必须配备终端设备

市场巡查的信息化,在相当的程度上就是基层工商所监管工作的信息化。一个工商所,按照市场巡查信息化的要求,至少应当配备3台符合联网与业务软件运行要求的PC机。从各地信息化建设的经验来看,综合监管的发展,要求将基层的设备配置作为一项重要的工作,特别是基本的设备配备。目前各地对机关的计算机配备相当重视,无疑是必要的,但是,为提高监管效率,基层硬件配置更重要。所以,市场巡查的信息化,必须保证基层信息化设备的配备。

3、开发相关的业务软件和模块,真正为基层干部开展市场巡查和监管提供方便

过去,不少的软件都是为机关服务,为上报材料、统计报表服务,却为基层日常监管考虑不够,这不仅难以激发基层使用现代信息技术的积极性,反而加重了基层的负担。因此,在软件开发中,应当将信息集成与服务基层监管很好地结合起来。市场巡查,特别是日常巡查和专项检查,都是由基层所或分局来承担的。在市场巡查信息化建设中,必须根据基层市场巡查的特点开发出专门适用于基层所、分局的软件。从各地的实践来看,主要有:

一是常用法律法规应用软件模块,主要是归集基层在巡查中经常使用的法律法规。上海市工商行***管理局将常见的企业违法行为划分为轻微、一般和严重三种,将涉及企业违法处罚的近900个条款,梳理为1270条;再按照计算机编程的要求,将1270条细化为3000条,编入计算机字典库。基层工商所使用时,只要将巡查中要查处的案件性质、行为等输入计算机,就可以方便找到对应的法律规定,极大地方便基层办案,保证了案件质量。

二是工商所内部管理模块,主要是为工商所长进行管理,特别是对巡查计划、巡查信息录入、进程控制和结果检查服务,以推动基层工商所管理工作的标准化、流程化和科学化。

三是***办案辅助工具模块,即将***办案中常用的法律文书格式化、电子化,既可以帮助基层干部减少手工操作劳动量,又有助于法律文书的规范化,特别是与常用法律法规应用软件结合,还可以减少基层***办案中适用法律的错误。

信息化监管篇(10)

笔者认为,棉花质量监管信息化是专业纤维检验机构运用计算机网络信息技术进行棉花质量监督管理的一种监管方式。它的主要内容是:新体制棉花加工企业把棉花加工、检验、销售等相关数据上传到专业纤维检验机构的计算机网络,由专业纤维检验机构建立辖区内新体制棉花加工企业数据库,并对数据库中的数据进行汇总统计,核查比对,综合分析,及时发现问题,解决问题。同时,专业纤维检验机构将分析得出的结论及时反馈给相关企业,让企业按照专业纤维检验机构的要求加工经营棉花,从而实现对新体制棉花加工企业的全程监控。

棉花质量监管信息化具有以下特征:

(1)科学技术性。是运用现代先进的计算机网络信息技术,建立网络信息数据库,利用计算机对数据进行分析,找出数据中非正常现象,克服常规的棉花现场巡回检查方法的不足之处,其监管手段具有更高的科学技术性。

(2)系统综合性。它的数据来源较广,包括加工企业的加工流水线数据和棉花销售数据以及专业纤维检验机构的公证检验数据。在数据分析上采取加工数据、检验数据、销售数据的纵向比对以及三组数据之间的横向比对,使复杂问题简单化,单一问题系统化,全面系统地分析问题,解决问题。

(3)服务指导性。通过计算机对数据进行分析后,找出数据的非正常现象,专业纤维检验机构对这些非正常现象进行分析,核查出现这些现象的原因,找出问题的根源,从而指导企业进行棉花收购、加工、销售经营,提高企业棉花质量水平,提高企业经济效益。

(4)监管及时性。企业把数据上传到指定的计算机网络后,计算机能自动快速进行分析,及时反映问题,缩减专业纤维检验机构与企业之间空间、时间差距,弥补专业纤维检验机构在质量监管方面因人力、物力、财力带来的不足,提高为企业服务的及时性。

棉花质量监管信息化的必要性

棉花质量监管信息化是规范经营行为,提高棉花质量水平的需要。棉花质检体制改革推行了四年,为防止企业违反法律法规、国家标准、技术规范,专业纤维检验机构曾采取了一系列的监管措施,但效果仍然不是很好。特别是在2008年度国家实施棉花收储过程中,显现出了一些棉花质量问题。如伪造条形码、调换样品、货证不符、人为降低回潮率、人为改变重量、编造质量信息、改包回包、虚高等级、以次充好、异性纤维含量严重超标,还有棉包重量超过标准要求、回潮率超过标准限度、人为降低毛重及虚高净重等等。这些质量问题多数可从加工、检验、销售数据信息中表现出来。如果这些信息数据企业能及时上传到专业纤维检验机构计算机网络,那么,这些质量问题就能被及早发现,及早提醒,及早制止,就可以避免质量问题连续发生。这种有效的监管措施,能提高棉花质量的总体水平。

随着棉花质检体制改革工作的不断推进,棉花仪器化公证检验的广泛开展,客观上要求专业纤维检验机构要有一套配套的完整的棉花质量监管体系。这个配套的完整的棉花质量监管体系应当是:棉花仪器化公证检验+棉花现场巡回检查+棉花质量监管信息化,三者缺一不可。只有建立配套的完整的棉花质量监管体系,才能实现对新体制棉花加工企业棉花质量的有效监控,才能让棉花仪器化公证检验的结果落到实处,才能让纺织用棉企业真正享受棉花仪器化公证检验结果带来的益处。

棉花质量监管信息化是扩大宣传力度,提升企业质量意识的需要。研发的棉花质量监管信息系统软件载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技术标准、技术规范、质量通报、通知、公告等内容。专业纤维检验机构通过这些信息的,更加有力地加大了这方面的宣传力度,引导企业加强学习,提高认识,从而全面提高企业的质量管理水平,推进棉花产业健康发展。

棉花质量信息化是缩减时空差距,及时服务指导企业的需要。传统的棉花质量巡回检查工作是每个企业一年检查二至三次,这种工作模式对于企业出现的质量问题不能及时有效地予以指正,往往是事后发现,事后处罚。虽然这种做法能有一定效果,但不能得到企业的理解与支持,企业是被动地接受这种监督管理模式。出现这种情况的主要原因是专业纤维检验机构与企业之间时间和空间的差距引起的。如果采取了质量信息化的监管,那么,就能缩减专业纤维检验机构与企业之间时间和空间的差距,专业纤维检验机构一旦发现企业上传的数据有不合理的非正常现象,就能及时告知企业,提醒企业,指导企业按照国家标准加工经营棉花,就可以避免事态的继续发展,从而不会出现大面积的质量问题,使棉花质量监管工作真正发挥作用。

棉花质量监管信息化的可行性

有完善的设施条件作为棉花质量监管信息化的基础。一是新体制棉花加工企业已建好的棉花加工条形码信息系统完整地记载了棉花加工流水线情况和每包棉花的公证检验质量情况;二是专业纤维检验机构大多数都配备了局计算机网络,只要把局计算机网络和棉花加工条形码信息系统连接起来,并配备新开发的棉花质量监管软件,就能形成棉花质量监管信息系统。

有企业坚强的信心作为棉花质量监管信息化的后盾。笔者到加工企业调查摸底了解得知,绝大多数企业希望专业纤维检验机构建立棉花质量监管信息平台,形成一个既有利于专业纤维检验机构进行质量监管,又有利于企业自身进行质量管理的网络体系。

有专业纤维检验机构的监管职能作为棉花质量监管信息化的保障。专业纤维检验机构的职能就是检验、管理、***三位一体,对新体制棉花加工企业加强管理是专业纤维检验机构依法行使职能。对不服从管理,不积极参与棉花质量信息化管理的企业,专业纤维检验机构可认定为不接受棉花质量监督机构的监督,可采取一定的行***管理措施,从而迫使企业积极参加到此项质量管理的系统工程中。

信息化监管篇(11)

环境监测是环境保护的基础,因此, 环境监测数据的应用程度, 其在应用和工作的过程中,其监测程序辨别能力的高低直接关系到为环境管理、环境决策服务的质量,是当前社会发展过程中的主要影响手段和制约因素。随着当前信息化技术的不断发展,在环境监测数据管理的过程中逐渐的结合和利用信息化发展手段和发展方式是当前建筑施工中的主要措施,更是其主要的影响因素。信息化发展推动者环境监测的不断完善与改进,更是提高环境监测质量的关键。

1.当前环境监测中存在的问题

(1) 监测数据的代表性不强。在过去环境监测的过程中,各种调查手段的不够详细,使得其在控制的过程中,对档案的设计和研究的方式不够,使得其在利用的过程中各种设计方案和设计方法的不断应用,在当前建筑施工的过程中是采用相应的手段进行分析控制的过程。其主要的表现形式为现场调查不详细, 采样方案无针对性, 采样的频率偏低, 操作过程中对各种操作方式和操作手段的应用不够规范,对工业污染要求和各种废弃物品的处理不够完善和监测的频率较低。在采集工业废气时, 一般随机采样仅几分钟、十几分钟, 结果只能是一个瞬间值。对于地面水、大气等环境质量常规监测也存在采样频率不足, 采样断面设置不合理等问题。监测结果的代表性差, 直接影响到监测数据的应用。

(2) 监测数据的开发利用不足。一般情况下,监测部门只是将监测结果上报管理部门, 而忽视了监测数据的加工整理和开发利用, 从而缺少针对性强的监测分析报告, 造成环境管理部门真正需要的信息少。在环境质量监测报告中, 污染源评价与地面水评价相脱离, 没有对环境背景进行说明, 对区域环境质量的变化解释不清, 找不出存在的主要环境问题。

(3) 监测网络不够完善。目前尚未形成统一的环境监测网络, 如主要流域的水质监测, 环保、水利、渔业、交通等部门均有各自的监测站(网) , 常常形成重叠监测。各部门监测站获取的大量监测数据, 由于监测网络不成体系, 缺乏统一管理和协调, 无法实现数据共享, 造成数据的闲置和浪费。

(4) 环境监测质量保证尚待加强。环境监测的质量保证始终贯穿于污染物的采样、相关参数测定、分析方法的选择与测试、数据处理及测试报告的整个监测过程之中。但是, 许多监测部门质量保证仍存在不少问题, 导致了数据的代表性、准确性和可靠性下降, 难以反映污染物真实情况。

2.信息化发展对环境监测的完善

2.1提高样品采集质量

作为制定采样方案的基础和前提, 现场调查尽可能详尽准确。在综合现场调查的基础上, 核实相关资料, 针对具体情况, 确定合理的采样断面、采样点位, 采样周期和采样频次, 制定出完备的采样方案, 从而保证样品的代表性和完整性。对于工业污染源, 可筛选出重点污染源、次重点污染源和一般污染源, 对于重点污染源、重点污染地区和重点污染行业, 采取较高的采样频次, 次重点污染源和一般污染源根据情况可适当减少。

2.2强化监测数据的开发利用

监测部门不但要对监测数据进行整理和加工,写出完整和针对性强的分析报告, 还应根据排污单位的行业特点及监测时的生产状况对数据进行分析和开发, 做出污染物排放情况、治理设施运转情况的正确结论。与常规环境质量监测相结合, 对环境质量状况进行分析、评价和预测, 为环境管理提供高质量的监测信息。建立动态监测数据库, 搞好信息化建设, 为环境管理提供同步、连续的服务。

2.3加强信息化发展的***策研究

近年来,我国已经推出了一系列的促进信息产业发展和加快信息化进程的***策,如加快我国微电子、软件及通讯产业发展的一系列***策,对推动我国信息化的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信息化建设的不断深人,迫切要求我们更进一步加强对信息化发展的***策研究,分清轻重缓急,逐项予以落实,以适应信息化发展的需要。例如,在信息产业发展方面.当前比较急需的有帮助我国信息产业提升竞争力的***策,鼓励风险投资的***策,扶持信息技术相关中、小企业的***策,信息技术人才引进和出口的***策,加快信息技术人才培养力度的***策,鼓励互联网发展的***策等等。在***府信息化方面,有非密***府信息公开和***府信息资源共享及管理的***策,***府网络与互联网关系的***策,***府信息化中的技术***策和采购***策,***府信息化中的外资利用***策,私人企业在***府信息系统开发中的地位和作用的***策,***府的信息安全***策等等。在推动社会信息化方面,需要有缩小数字鸿沟的***策、帮助西部地区加快信息化发展的***策。信息化发展需要方方面面***策的指引,因此,很有必要组织人力进行研究,以分清轻重缓急,并逐项加以落实。

2.4完善信息化建设的法律法规

到目前,我国已出台了一些规范信息化建设的法律、法规,但存在的问题仍不容忽视。一是缺少必要的基本法,立法层次低,多头管理,相互冲突的情况时有发生;二是已有的立法中有诸多缺陷,难以适应规范信息化建设、打击网络犯罪的实际需要。

首先,应认真研究信息化建设立法的国际动向,积极参与保障信息化建设安全的国际合作。因为,认真研究信息化建设立法与管理的国际动向,一可以使我们在制定相关国内法及实施管理时,借鉴国外成功的经验“为我所用、二可以使我们在打击跨国计算机网络犯罪时,在因网络侵权、网络商务中违约等跨国的民、商事纠纷产生时,更好地开展国际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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