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遗产保护论文篇(1)
下面重新依据上述报告整理归纳出民族地区文化遗产保护的一些基本原则,这些原则来自于人类发展的理念和文化母体保护的一系列基本理念,它们在《非物质文化遗产法》中基本上没有得到体现,却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不可或缺的基础。
一、文化自由与文化多样性保护原则
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应当以文化自由为首要基础。并以此促进文化权利平等和文化多样性的保护。
文化自由的扩展是可行能力的扩展,自由是获得人权和人类发展的基本标识。今天,在一些尚没有失去自己文化的民族地区,那里的人民正在遭受着经济发展给他们带来的对他们文化和自由的剥夺。自由的发展观反对单纯经济增长的发展观,1998年诺贝尔经济学奖得主阿玛蒂亚·森(A. Sen)在《以自由看待发展》(1999)中,反对狭隘的经济增长的发展观,他说:“发展可以看做是扩展人们享有的真实自由的一个过程。聚焦于人类自由的发展观与狭隘的发展观形成了鲜明对照。狭隘发展观的发展就是国民生产总值增长、或个人收入提高、或工业化、或技术进步、或社会现代化等等的观点。”森认为,以人为中心,最高的价值标准就是自由[1]。
2004年的UNDP《人类发展报告》的主题,是“多样性世界中的文化自由”,文化自由是遗产的重要品质之一,而文化全球化破坏了文化自由和多样性,例如旅游消费将遗产制作成适应“他者”眼光的文化消费品,使得遗产非但得不到保护,反而更加剧了其死亡。在2004年UNDP的《人类发展报告》中,明确指出:“人类必须有在不受歧视的情况下发表文化认同的自由。文化自由是一种人权,也是人类发展的一个重要方面。”《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指出:“2001年的《教科文组织世界文化多样性宣言》和2002年第三次文化部长圆桌会议通过的《伊斯坦布尔宣言》强调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重要性,它是文化多样性的熔炉,又是可持续发展的保证,……承认各群体,尤其是土著群体,各团体,有时是个人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创作、保护、保养和创新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从而为丰富文化多样性和人类的创造性做出贡献。”坚持上述文化自由的根本原则,是一切非物质文化保护的必要前提。贵州在民族文化上十分富有,呈现出文化多样性,被誉为“文化千岛”。其少数民族包括苗族、瑶族、侗族、壮族、水族、布依族等,丰富的民族民间文化和手工技艺散落在贵州乡村中,保留着各种信仰、习俗、节庆、仪典、织绣等手工艺、酿酒等传统技艺、音乐歌舞、语言、文字、建筑、雕塑等。2005年,贵州省有44项民族民间非物质文化遗产列入部级第一批重点保护名录,并确定了90项省级重点保护名录。然而,随着全球化、过度城市化和过度商业化,文化母体中的文化多样性及其文化创造和保护的能力正在面临危境。因此,必须坚持文化自由和文化多样性的原则,才能防止过度商业化的侵袭。
二、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天赋权力和不可侵占原则
民族文化遗产是当地人民几千年积累的财富。任何***府、企业和个人都无权从外部强行占有文化遗产;或不经过与当事人协商和同意就对文化遗产进行修改和拆建。民族文化遗产为群体或者个体的传承人的天赋财产,他们优先享有民族文化遗产的相关权益。
文化遗产的英文是“culture heritage”,按照《英汉辞海》,遗产heritage有三个主要意思:(1)[法律]传给继承人的不动产和其他财产;(2)遗产、传统,由祖先传下来或从祖先处获得的事物;(3)BIRTHRIGHT[2]。不难得知,一般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取的是第(2)义。有些国家如日本翻译成“文化财”,偏向第(1)义。然而,都忽略了非常重要的第(3)义:天赋权利。
民族文化遗产为群体或者个体传承人的天赋财产,因而他们对其非物质文化遗产具有天赋的权利。这种权利尤其体现在反对任何企业 、***府和个人从外部占有文化遗产,或者不经过协商就对文化遗产进行修改和拆建。对文化遗产的赋权,即对文化遗产赋予本来应有的权利,包括当地人民的所有权、经营权、使用权、收益权和控制权等,为的是使当地人民能够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成为他们自己资源和财富的真正主人。
文化遗产的破坏,与其产权的缺失有关。就村寨文化遗产而言,就是要反对圈寨和圈村行为。如果当地人民没有真正成为文化遗产的主人,就会导致***府的包揽和企业的圈地与圈寨行为,以及强行的拆迁与商业化等行为的发生。
非物质文化遗产不仅属于当地人民,还是人类文明的文化符号和资源。文化遗产不分疆界,属于世界,贡献世界。文化遗产因此需要共同的保护,遵循共同的保护原则。无论对任何国家和任何地域的人民,都对各国各民族的文化遗产负有保护的责任。要实现这一目标,必须采取全球共同的联合行动。总体战略就是要促进全人类之间及人与自然之间的和谐。因此,保护自然遗产必须加强国际合作,充分利用国内外的资源、技术、资金、人才来进行保护和开发。
三、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人类发展相结合的原则
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必须与人类发展相结合,特别重视改善文化遗产地的人民生活。文化遗产保护不是孤立的、消极的、静止的,而是应该与人类发展基础上的文化创造结合起来。
人类发展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基础。人类发展包括了一些基本的理念(参见张小***,2009):
UNDP在2003年的“千年发展目标”中,有如下一段重要的话①:“‘千年发展目标’是衡量实现《联合国千年宣言》(2000年)所描绘前景的尺度,其根本的指导价值是自由、平等、团结、宽容、尊重自然以及共担责任。这些价值与人类发展概念中的人类福祉有很多共同之处。它们也反映了人权的根本动力。因此,‘千年发展目标’、人类发展以及人权三者享有共同的动力。”在上述人权实现的意义上,让人们生活的比较丰裕、健康和幸福,享受多样的文化自由,成为人类发展的基本关注。“千年发展目标”有一个重要的转变:联合国前三个“发展的十年”(20世纪60年代、70年代和80年代)的主要目标是关注经济增长,与之不同,“千年发展目标”把人类福祉和减少贫困放在全球发展目标的中心位置。”
贵州在全国31个省、市、自治区中人均GDP处于最后一位。全省3 950多万人口中有85%居住在农村,拥有5万多个自然村寨,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仅为1 877元,在全国排名最末。在贵州的广大农村和少数民族集中地区,仍有相当数量的人口尚未脱贫。贵州省文化及自然遗产地保护和发展正是需要在人类发展的原则基础上,通过村寨、古镇、景区等文化遗产保护项目的开展,改善少数民族地区的生活状况,增加当地社区和少数民族在文化遗产保护和旅游开发方面的能力,实现文化遗产保护、人类发展和乡村旅游三位一体的和谐共存。
虽然世界各地、各国的自然状况,历史、文化和发展水平是不同的,但是可持续发展作为全球发展的总目标,所体现的公平性和可持续性原则是共同的。可持续意味着文化遗产保护不是孤立的、消极的、静止的。
社区是人类生存繁衍之地,是文化的母体,既属于创造她的祖先,也属于当下的村民,还属于她的子孙。社区的可持续发展,就是既尊重传统,又满足当代人的需求,还保护了后代权利的一种发展方式和发展能力。社区民众是社区自然文化遗产的持有者,一方面天然地承担着传承保护自然文化遗产的责任,另一方面也自然地享有着自然文化遗产所承载和衍生出的各种权利。要通过一定的制度设计,拓宽社区民众参与项目的范围,提高参与的能力,协调利益相关者的关系,赋予社区民众主导发展的权力,从而保障社区民众的利益,激发社区的内在动力。
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应使用以村寨为基础的方法来保证当地社区完全参与到对文化遗产的确定、优先排序、阐释和保护。应激发村民对传统遗产重要性和价值的认识,使其认识到非物质文化遗产是减轻贫困的一种潜在方式。发挥当地社区居民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上的主体性作用,使其对本民族文化建立起认同感、归属感和自豪感。鼓励年轻人继承和从事传统手工技艺,并参与到旅游开发的活动中。对于民族手工艺品等开发项目,应考虑市场获利的可能性和大规模商业化的风险。
四、非物质文化遗产不可买卖和适度商业化原则
任何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原则上都不允许进行买卖。非物质文化遗产不是商品,其文化遗产的价值不能用货币衡量。
民族文化遗产的显化物态形式(而非文化遗产本身)可以适度商业化和市场化,但是必须在确保文化遗产得到有效保护且不被商业化和市场化破坏的前提下。
区别文化遗产和遗产产品十分重要。前者是一种传承下来的文化,后者是一种文化的产品。《专利法》可以保护文化遗产,在特殊情况下被给予专利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享受专利保护,但是不应进行买卖。《专利法》和《商标法》也可以保护遗产的产品及其注册商标。遗产产品可以进行买卖。
任何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例如造纸、酿酒等工艺,舞蹈和民族歌曲和音乐,纺织、印染和刺绣等技艺,凡进入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的,均不允许进行定价买卖。因为非物质文化遗产本身不是商品,只有其具体的物态才可以作为商品。文化遗产的价值不能用货币衡量。例如茅台的酿造工艺、刺绣工艺作为非遗不可买卖,见表2。
凡可以进行买卖的遗产,都不再具有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性质。例如茅台酒的酿造工艺一旦可以出售给他人甚至其专利出售到国外,其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属性便丧失了。
在《非物质文化遗产法》中,既没有禁止对文化遗产的买卖,也没有允许遗产产品的商业化。而是使用了十分模糊的条款:
第四章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与传播
第三十七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发挥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的特殊优势,在有效保护的基础上,合理利用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开发具有地方、民族特色和市场潜力的文化产品和文化服务。
开发利用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应当支持代表性传承人开展传承活动,保护属于该项目组成部分的实物和场所。
上述的核心是“合理利用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开发具有地方、民族特色和市场潜力的文化产品和文化服务”。这里,“项目开发 ”“文化产品”“文化服务”究竟是什么界定?可能需要等待该法律的实施细则,但是这种模糊性对文化遗产保护却是致命的,因为这意味着茅台酒的酿造工艺可以视为“文物”进行买卖。前文已述,一旦被买卖,茅台酒的文化遗产性质就丧失了。
过度商业化的冲击已经造成了对民族文化的严重破坏。民族文化是当地人民在长期与环境相适应和生存的文化生态协调下产生和积累的一套文化编码,并且形成了包括歌舞、仪式、编制、刺绣、酿造、银器、造纸等手工艺,以及建筑的一系列民族文化,其中大部分已经成为物质或者非物质文化遗产。商业文化的冲击严重破坏了原有的文化生态,让朴实的人们“一切向钱看”,使得上述文化的存在基础已经变得十分薄弱。过度商业化表现在:过度开发少数民族自然资源与文化资源,建造不适合当地文化的景观和设施、不注意进行知识产权与文化保护的培训引导,使少数民族的传统生活方式受到过度的商业化影响,或者形成了商业化导向心理。
过度商业化导致村民丧失参与积极性。主要表现为商业资本的强力进入剥夺了农民的话语权以及他们参与自己文化发展的权力,并使得宝贵的文化资源成为少数有钱人和有权人的获利空间,最终导致村民丧失了参与文化遗产保护的积极性。随着商业化和市场化的冲击,民族文化的破坏表现在:破坏少数民族社区的自然环境、建筑、艺术、文学、民间组织、生产方式、亲属关系等;破坏社区文化制度;不尊重少数民族的思维方式;在未征得原住民意见的情况下进行搬迁工程,或者重建设施。其中涉及所有权和经营权的最主要的表现之一是企业和***府的“圈地”“圈寨”行为。“圈地”“圈寨”行为主要表现为借旅游和发展为名,圈占村寨的土地或者经营权,一些公司和***府旅游部门还建设寨门,控制进村道路,收取门票。村落完全成为一个经营的场所。有的公司甚至不让农民经营,控制几十年的经营权,引起农民的不满。
国际、国内的经验教训告诉我们,文化,特别是民族传统文化在面对现代旅游业和现代社会时非常脆弱。随着旅游者的涌入,稍有不甚,就会造成传统文化的庸俗商品化,就会使地方传统知识和生活体系全面瓦解。这种开发也许短期内我们获得了巨大的经济利益,但长期的可持续发展却难以保障,绿色GDP增长也就无法实现。因此,如何在民族文化的保护、传承中实现乡村的可持续发展已经成为加快民族地区文化工作,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构建和谐社会过程中一个必须面对的重要课题。
五、结语
本文依据《社会影响评估报告》中提出首次提出的一些原则,这些原则得到世界银行的充分肯定。这些原则的基础,是天赋与人伦,而非法理,然它们却是法理的合法性依据和基础。一部缺乏法理合法性基础的法律一定是蹩脚的和难以实施的。反之,以法律支持文化遗产保护中天赋与人化的合法性,促进首先是文化、继而是遗产的保护,才是立法的依据和真正的理由。目前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法》中,唯一“有文化”的条款是总则中的第一条:
为了继承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工作,制定本法。
人类特别是中国这片土地上几千年积累下来的丰厚非物质文化遗产,难道仅仅和“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相联系?难道它们不是世界文化种的瑰宝?难道它们不属于当地人民?不具有天赋的权利?它们难道与人类发展无关?法律为什么如此缺少文化?为什么不保护这些文化母体和遗产少受过度商业化的冲击?
文化遗产保护论文篇(2)
摘 要:随着社会的发展,我国许多具有民族代表性的传统艺术销声匿迹或被历史的浪潮推向边缘,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成为各个相关学科的研究热点。本文是在探讨非物质文化遗产概念和特征的基础上,分析了现行的知识产权制度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可行性和制定障碍,并提出了自己的完善意见。
关键词 :非物质文化遗产;知识产权;保护模式
中***分类号:D923.4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000-8772(2014)25-0257-02
我国传统文化丰富多彩,但随着社会的发展,许多具有民族代表性的传统艺术销声匿迹或被历史的浪潮推向边缘。保护传统艺术刻不容缓。近年来,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成为各个相关学科的研究热点。
一、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概述
(一)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基本概念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概念首次出现的***文件是1998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颁布的《人类口头和非物质遗产代表作条例》,而真正明确详细地对“非物质文化遗产”做定义的,是2003 年联合国教科文组(UNESCO)通过的《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该公约第二条将“非物质文化遗产”定义为:“指被各群体、团体、有时为个人视为其文化遗产的各种实践、表演、表现形式、知识和技能及其有关的工具、实物、工艺品和文化场所”。[1]其具体范围包括:(1)口头传说和表述,包括作为非物质文化遗产媒介的语言;(2)表演艺术;(3)社会风俗、礼仪、节庆;(4)有关自然界和宇宙的知识和实践;(5)传统的手工艺技能。
我国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定义则出现在2005年***颁布的《部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申报评定暂行办法》中,其将“非物质文化遗产”定义为:非物质文化遗产指各族人民世代相承的、与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各种传统文化表现形式(如民俗活动、表演艺术、传统知识和技能,以及与之相关的器具、实物、手工制品等)和文化空间。[2]
(二)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基本特征
由以上的概念我们可以概括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特征有:
一是非物质性。所谓“非物质性”,是指以满足人们的精神生活需求为目的的精神生产这层涵义上的非物质性,其偏重于以非物质形态存在的精神领域的创造活动及其结晶。
二是传承性。非物质文化并不是在相对较短的时间内所能创造的,它的完成和完善是需要几代人,甚至是几十代人的原始创造,或者是同一时代许多人共同创作而成, 加之后来的努力和改进, 才能达到今天极具饱满和精华的技术状态。
三是民族性。民族是“人们在历史上形成的有共同语言、共同地域、共同经济生活以及表现于共同文化上的共同心理素质的稳定的共同体”。[3]越是民族的,越是世界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一个重要特性是其民族性,它是一种通过某个民族不断模仿而进行的非个人的、连续的、缓慢的创造活动而产生的结果。
四是公权与私权兼有。非物质文化遗产与知识产权都有着相似的无形性,而且都是智力劳动成果,而知识产权则是私权。由于非物质文化遗产具有民族性,这些民俗、传统常常表现为该民族所独有,是一种群体性、地域性特征很明显的“公有领域”,但这也可以将其看作是一种“集体私权”。[4]
二、现行的知识产权制度与非物质文化遗产
(一)知识产权制度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正当性
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人类智力活动的产物,其本质是信息,是知识产权的客体。从某种程度上讲,客体决定保护模式,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模式取决于非物质文化遗产自身的法律属性。非物质文化遗产具有传承性、无形性,是知识财产的一种。就工艺品而言,古代匠人制作的工艺品属于物质文化遗产,现代人制作的工艺品仅是一般意义上的产品;而现代人掌握的关于工艺品的某种制作工艺技能则属于非物质文化遗产,是现代人从前人的技艺中不断学习而来的智力成果。从民法的客体理论看,物质文化遗产属于民法上物的范畴,对其保护应采用物权制度;而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无形的、抽象的,是人类脑力劳动的成果,应划归知识产权的客体范畴, 对其保护应采知识产权制度。
(二)现行知识产权制度与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之间的障碍
1.知识产权制度的客体范围过于狭窄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6条规定:“民间艺术作品的著作权保护办法由***另行规定。在著作权法里,保护的仅有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包括歌谣、音乐、戏剧、故事、舞蹈、建筑、立体艺术、装饰艺术等作品、素材和风格。”我们从上述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定义可以看出,现有的知识产权法所保护的各项客体并不能完全涵盖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客体范围。
2.权利的性质不同
非物质文化遗产具有公权和私权的双重特征,在保护非物质文化过程中,倘若以保护私权的方式对其进行保护,不利于其继续流传;若采用保护公权的方式对其进行保护,又恐难以防止权利主体的权利不受侵害。因此,在非物质文化知识产权保护中面临着公权保护和私权保护的矛盾。
3.独创性和权利人都难以确定
知识产权制度一个重要的特点就是要求受保护的对象具有独创性,但非物质文化遗产是由几代或十几代人经过不断模仿、学习而传承下来的文化成果,首位创作人或许早已消失,而后人在模仿、学习的过程中也有不断地创新和改进。非物质文化遗产作为一种创造性活动经历了一个持续而缓慢的过程,创作主体具有群体性与不确定性,其独创性和权利人都难以确定。
4.保护期限的冲突
著作权法第21条、商标法第38条、专利法第42条均对作品、商标、专利的期限进行规定。而非物质文化遗产具有传承性,其形成往往不是一蹴而就,而是经过世代相传的、在社会发展进程中产生的具有创造性的产品,并且在一代又一代的流传中对民间文学艺术不断地加工、补充和完善。如果为其设定保护期限,就不能让非物质文化遗产得到更好的传承和保护,甚至会造成断层。
三、对完善非物质文化遗产知识产权保护模式的法律思考
(一)做好排查统计工作,尽快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数据库
非物质文化遗产以多种形式散落在民间,明确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种类和数量是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首要工作。2004年8月,我国***府正式加入了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为履行《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的义务,***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加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05]18号),要求建立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国家名录,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保护。落实到地方,乡镇文化站作为最基层的文化管理事业单位,应当做好排查统计工作;提倡各地***府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专题博物馆或展示中心,妥善保存和展示与非物质文化遗产有关的实物、资料;积极申报部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建立各级(部级、省级、市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地数据库,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知识产权保护提供依据。
(二)完善权利人认定标准
非物质文化遗产具有传承性和民族性,因此它的权利主体难以确定,从而成为现行知识产权制度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一道障碍。非物质文化遗产需要通过传承人的表达才能让人们感受到它的存在,随着社会环境的变化和传承人的离世,非物质文化遗产因失去了遗产生存的环境而慢慢消亡、流失或退化,最终可能导致其灭绝。因此,要适用知识产权制度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必须先完善其权利人的认定标准。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对非物质文化遗产把权利主体称为非物质文化遗产所有人,是指根据某群体、部落或社区的习惯法和做法,得到该群体、部落或社区人民认可,委托由其作为文化表现形式的监护人或保护人的群体、部落或社区或人群、或个人。[5]由于非物质文化遗产具有公权和私权的双重性质,因此,在确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权利主体时,依据具体情况,该权利主体可以是个人,也可以是某个群体或组织,甚至是国家。
(三)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三种知识产权保护模式的完善意见
1.专利模式
专利权模式主要适用2003 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的《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以下简称《公约》)中的第四类和第五类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根据《公约》第2条的规定,第四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为有关自然界和宇宙的知识和实践,主要指天文、地理、自然、人文、医药等,包括有关大自然和宇宙的观念( 如时间和空间观念和宇宙观) 、农业知识和实践、生态知识和实践、药物知识和***方法、航海知识和实践等;第五类为传统的手工艺,主要指世代相传的具有鲜明的民族风格和地区特色的传统工艺美术手工技艺,传统生产、制作技艺等。对于以非物质文化遗产为基础而产生的新发明最适合专利保护模式。[6]
由于非物质文化遗产具有传承性和群体性,所以依据专利模式保护仍然存在难以新颖性和难以保障权利人利益的问题。因此,笔者认为,第一,应当在完备非物质文化遗产数据库的基础上确定其新颖性;第二,建立专利申请中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声明制度。为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的利益,对基于非物质文化遗产开发的知识产权的申请者应该明确说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出处,并提供证据表明该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获取和使用是经其来源国或社区事先知情同意的,而且与该来源国或社区分享利益,否则专利申请应被驳回。
2.著作权模式
著作权模式主要涵盖《公约》中的第一类和第二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主要是民间文艺。根据《公约》第2 条的规定,第一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为口头传统和表现形式,主要指在民族民间流传的口传文学、诗歌、神话、故事、传说、谣谚等,包括作为非物质文化遗产媒介的相关濒危的语言;第二类为表演艺术,主要是指在文化群体的节庆或礼仪活动中的表演艺术,包括肢体语言、音乐、戏剧、木偶、歌舞等表现形式。以上两类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主体部分适用著作权保护模式,但“作为非物质文化遗产媒介的相关濒危的语言”除外。[7]
对于著作权保护模式,笔者认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著作权保护方式存在着权利的二元性特点,即区分为精神权利和财产权利。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精神权利拥有者应该属于一定区域内群体共同所有。财产权利是与精神权利相对应的,在实践中,财产权利一般通过两种方式实现:一是将抽象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通过某种形式具体表现出来以获得财产;二是通过邻接权的方式实现的。这样便出现权利的享有者分离和权利主体不确定的现象。笔者建议可以采取确立以权利代管机构,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集中的管理,即无论精神权利还是财产权利人将其拥有的权利全权转让给权利代管机构,此机构拥有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独占权利,享有占有、使用、处分甚至转让的权利,将所获的收益按照转让合同约定分配给权利人。
3.商标权模式
商标权模式适用于商业开发中的一切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尤其适用于保护土著群体特殊符号和标记。商标权保护模式具有很多优点,比如说成本低,可以提供一个能够续展的保护期,更大的优势在于促进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商品化开发。商标权保护模式可以借鉴我国商标法中有关地理标志的规定,把一些特点的符号申请为证明商标或者集体商标。这样不仅能够表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来源以及特定品质,而且还可以保证非物质文化遗产在利用时不被歪曲、变形。
参考文献:
[1] 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 (2011-01-01). 载于找china.findlaw/fagui/guojifa/gj/22/19334_4.html.
[2] 部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申报评定暂行办法.
[3] 田圣斌、蓝楠、姜艳丽. 知识产权视角下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法律思考[J]. 湖北社会科学. 2008年第2期,第148页.
[4] 张邦铺. 知识产权视角下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J]. 山东商业职业技术学院学报. 2008年第6期,第78页.
[5] 严永和. 民族民间文艺知识产权保护的制度设计:评价与反思[J]. 民族研究. 2010年第3期,第20页.
文化遗产保护论文篇(3)
关键词:***府主导;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
中***分类号:G12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026X(2013)11-0000-01
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人类世代传承的无形的、活态流变的文化遗产,是一个民族的生命记忆、活态的文化基因,不仅体现着一个民族的智慧和精神,也是人类共有的巨大财富,具有极其非凡的历史价值、艺术价值、科学价值和文化价值,除此之外,其也具有极高的知识性、艺术性和技能性。新世纪兴起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是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和各国***府共同推动起来的,其核心是:利用国际平台,动员、协调国际社会各种力量开展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以促进人类文化的多样性存在,为人类文化可持续发展创造条件。中国作为最早加合国教科文组织《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的国家,按照“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传承发展”的方针,正逐步建立起比较完备的有中国特色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体系。
随着时代的发展,许多非物质文化遗产赖以生存的文化和社会环境已发生根本性的转变,其生存和发展面临着严峻的考验,针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一直存在很多争论,其本质是保护重要还是开发重要的问题,理性分析一定是先有保护才会有开发,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重点是先开展有效的保护。对于此种现状,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应“***府主导,社会参与,明确职责,形成合力”。
***府主导下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应“坚持保护文化遗产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坚持依法和科学保护,正确处理社会经济发展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关系,统筹规划、分类指导、突出重点、分步实施”,坚持十六字方针:“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传承发展。”非物质文化遗产最大特点是活态流变性,非物质文化遗产是和人的活动息息相关的,是靠人传承下来的,因此,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的过程来说,人就显得更为重要。诚然,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一种社会存在,就要遵守一定规律,我们要介入“人”的力量对其进行积极保护和合理开发,使其能够不断地传承下去。
在经济、社会发展的过程中,对我国丰富多样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有效保护,并进而促进经济社会的全面、协调和可持续发展,是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具体而言,***府应该在抢救与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中发挥主导作用。由***府主导我国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现实客观要求。
首先,我国历代***府有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优良传统,新中国成立,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府在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方面做了大量的工作,进行了积极的探索,积累了有益的经验。
第二、横向扫视国外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比较成功的国家。尽管各国的国情,文化背景不一样,所采取的保护措施也不尽一致,但无论是日本、韩国的亚洲模式,还是意大利、法国、英国的欧洲模式,无一不都是采取***府主导的模式,而且实践证明,***府主导这是一条比较科学,比较有效的保护路径。
第三、我国正处于传统农业社会向现代工业社会的转型期,中国经历了快速的经济发展,很多优秀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已面临消亡的边缘,如果不及时加以抢救保护,这些民族瑰宝就很有可能断送在我们这一代人手中。所谓成也萧何败也萧何,有些文化遗产老百姓是保护不了的,只有***府才可以做到。从保护层面讲,也是如此,只有***府建立相关法律,利用强大的公权力和影响力,统辖全局,将保护措施纳入***策规划,建立科学有效的保护机制没,并依靠强大的宣传机器,唤起人民对文化遗产的情怀,形成保护的文化自觉,才能真正做到有效的抢救与保护。
第四,非物质文化保护是一项十分浩大,及其复杂长期的文化传承工程,需要集中大量的人力,物力,花费相当长的时间,不是任何个人和民间团体所能承担,所能胜任。只能***府,才能驾驭这样错综复杂的系统工程,并提供足够的财力支持。
最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是一项公共文化事业,***府主导是理所当然地履行公共事务管理职能,是***府文化职能的具体体现。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中,***府的职能主要集中在以下四个方面:建立健全完善的法律体系;建立健全完善的***策体系;建立完善的基金运作体系;建立完善的组织管理及宣传体系。
近年来,中国***府在全面推进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逐步形成一套有中国特色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制度方面,为保护工作提供了有益的经验。然而,我们也看到有大量理论和实践问题需要研究解决。主要体现在:法律法规建设的进程滞后;保护机制尚待完善;抢救观念有待进一步廓清;非物质文化遗产濒危流失现象严重;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教育严重滞后;保护与开发利用的矛盾比较突出;非物质文化遗产产权保护制度亟待建立等等方面;面对这些,我们要使保护工作落到实处且卓有成效,必须通过***府主导和社会参与的模式,采取合理有效的保护方法与措施。
一、构建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律保护体系;可以说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法律保护,是进行抢救与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工作的前提和基础。
二、建立***府主导的管理机制;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不仅要保护,也要继承、发扬和创新”。各级***府部门及领导干部在充分认识到抢救与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必要性和重要性的同时,要对非物质文化资源的价值有清醒的认识,要有深远的战略眼光,树立“以保护促开发,以开发促保护”的理念,不能用牺牲民族文化资源的做法来换取短期的经济效益,更不能竭泽而渔对文化资源进行无度的开发。要从“活”字上下功夫,让各级***府的文化职能部门组织基层组织民俗活动阵地,让文化绝活走出博物馆,走向火热生活,展现在大众和媒体面前。
三、加强宣传,形成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全民共识;人民群众是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创造者、传承者,也是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者。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工作,是一个全社会共同参与,且常抓不懈的大事,这件大事应当成为全民的共识、全民的自觉行动。
四、重视人才队伍建设与管理;要成功地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抢救与保护,离不开精通专业理论且又有实践经验的专家们的指导,他们能从理论上对这项文化工程进行全面论析,形成一套具有指导性、可操作性的较完整的理论学说,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抢救与保护工作提供理论依据和***策咨询,帮助国家有关部门制定出一系列***策法规和务求实效的工作方案。
五、加大***府投入,多渠道筹措保护资金;要全面实施抢救与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工程,就需要一定的资金投入、物质保证。所以,国家应设立抢救与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专项基金,用于资助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普查、采录、保护、教学、研究、传播、出版,以及资助培养传承人等。
虽然“非物质文化遗产”一词正式进入中文的语境历史不久,但我国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统由来己久。正是这种自觉或不自觉的传承,使中华文明得以延续。
参考文献:
文化遗产保护论文篇(4)
中***分类号:D9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621X(2012)01-0053-10
中华文明源远流长,在漫长的历史长河中56个民族共同蕴育出了璀璨夺目的文化成就,使之成为中华民族的精神支柱和社会不断前进的原动力。进入20世纪后半叶,随着科学和经济的迅速发展,人类社会对自身文明成果和文化遗产更加重视,并加大了研究力度和保护力度,如何更合理有效的保护珍贵的文化遗产也日渐成为学术界一项非常重要的课题。自1972年起,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先后制定并通过了《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保护和促进文化表现形式多样性公约》等国际法,为保护世界文化遗产工作提供了一定的国际法律基础。我国在批准加入上述公约的同时,拟立并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和一系列行***法规、部门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在以法律保护文化遗产方面取得了一定的进展。
在我国,由56个民族共同组成中华民族,少数民族文化遗产是中华民族文化遗产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中华文明赖以发展的重要因素,是人类社会文化遗产中璀璨的明星。然而,因为历史、战争、法制、科学、经济以及少数民族和中华民族自身的特点等原因,少数民族文化遗产的保护存在着诸多难点和问题,致使许多优秀的文化遗产在历史上不断流失。如今,社会发展迅速、文明成果日新月异,在经济改革的一波波浪潮中更有许多应该珍惜的文化遗产面临着消失的危机,这个问题急需解决。保护文化遗产,保持民族文化传承,是增进民族感情、增进民族团结、维护国家统一以及社会稳定的重要手段,更是维护中华民族乃至世界文化多样性和创造性,建设文化和谐,促进人类社会共同发展的重要前提。加强少数民族文化遗产保护是建设社会主义先进文化,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但从目前国内文化保护工作现状来看,少数民族文化遗产因为自身保护难度大,保护力度较之更显不足,保护方法依然不健全,尤其以法律措施保护少数民族文化遗产,需要我们进一步探讨,并从实际立法和***工作上采取更科学的手段。
一、少数民族文化遗产的界定及法律保护的必要性
少数民族优秀的文化遗产经过漫长的历史洗涤,扎根于各个民族的生产和生活之中,是各个民族乃至中华文明进一步发展和繁荣的基础。著名的三大英雄史诗——藏族的《格萨尔王传》、蒙古族的《江格尔》、柯尔克孜族的《玛纳斯》以及***族古典音乐《十二木卡姆》等蜚声中外;流传于甘肃、青海、宁夏、***各地涉及8个民族的“花儿”体民歌,陕北、陇东的民间歌谣,蒙古族长调,壮族先民创作的左江流域崖壁画,等等都是非常优秀和珍贵的文化遗产,对后世影响深远。不论从学术角度还是从实务方面,要想合理解决保护少数民族文化遗产的问题,首先就必须知道什么是少数民族文化遗产。
(一)少数民族文化遗产的含义
在学术界,关于少数民族文化遗产的定义具有狭义和广义之分,狭义的少数民族文化遗产是指中国历史上各个少数民族在社会生活中创造的具有一定历史、艺术、科学和经济价值的物质和精神文明成果[1],也就是说狭义概念上的少数民族文化遗产包含物质文化遗产和精神文化遗产两个层面;而广义上的少数民族文化遗产不仅包含物质文化遗产和精神文化遗产,也包括自然文化遗产。本文所论述的“少数民族文化遗产”,笔者采用狭义的概念,即包括物质文化遗产和精神文化遗产两个层面,而不包含自然遗产。
少数民族文化涉及到各民族的生产、生活、历史、等方面,展示了一个民族的性格、心理特征、风俗习惯、伦理道德等,既体现了各个时代的特点又具有鲜明的民族特色。就壮族而言,其文化丰富多彩,历史悠久,多以歌代言口头流传,特别是民间故事、民间歌谣、谚语等融汇广大群众的生活经验和智慧,直接地反映了壮族同胞漫长的生活经历,赞颂了真、善、美,鞭挞了假、恶、丑[2]。优秀的民族文化为群众喜闻乐见,是留给后人承前启后、弘扬和发展民族传统文化的宝贵遗产。
(二)以法律保护少数民族文化遗产的必要性
对少数民族文化遗产实施积极的法律保护,是为了抢救、保存少数民族文化遗产,防止其消失,是少数民族文化遗产保护陷入危机以及权利保护意识逐步加强双重推动的结果,更是为了合理开发、利用少数民族文化遗产,促使其可持续发展的需要。
1.是为了抢救和保存少数民族文化遗产,防止其消失
国家经济的迅速发展和社会变革虽然为各群体之间开展新的沟通和对话创造了条件,但也使得相当一部分少数民族文化遗产面临损坏、消失和破坏的严重威胁,甚至导致有的少数民族文化遗产灭绝。如在1982年,我国的戏曲艺术尚有390多个剧种,可目前却只剩100多个了。而且,由于现代生活方式、经济建设的发展和主流文化的侵袭,人们的生活方式、价值观念日渐趋同,民众尤其是年轻一代对传统的东西有所排斥,认为祖辈沿袭下来的生活方式已经过时,利用传统手工技能制作产品的时代也已成为历史。没有了代代相传的少数民族文化遗产自愿继承者,少数民族文化遗产的衰落和消亡也就是不可避免的了。所以,丰富多彩的少数民族文化遗产正走向单一化,许多传统做法、传统工艺也在逐渐丢失。出现上述情况的主要原因在于保护少数民族文化遗产、保障少数民族文化遗产传承发展的法律严重缺失。因此,以法律作为抢救和保存少数民族文化遗产之有力保障,显得十分必要。
2.是为了防止少数民族文化遗产遭“剽窃”和被滥用
在现行知识产权保护机制和社会价值观的影响下,整个社会都表现出了对少数民族文化遗产的轻视和不尊重。许多少数民族文化遗产被视为已进入公共领域,是人类的共同遗产,任何人都可以免费获取和利用。“传统知识的维续者并没有得到如同现代科技创新者一样的尊重和荣誉。这些靠世世代代人的口述及技术、实践等传承下来的知识,没有给处于这一传承过程核心地位的传统知识拥有者和掌握者带来相应的承认与回报” [3] 。这一点很容易理解,法律对防止少数民族文化遗产的滥用和被“剽窃”起到的作用亦是关键性的。
3.是合理开发、利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需要
合理开发、利用少数民族文化遗产,促使其可持续发展,有利于少数民族文化遗产的传承,使各群体尤其是原住群体能够积极适应现代社会发展。但现今社会,在存在着对少数民族文化遗产盗用或掠夺式粗暴地使用的同时,也存在着对少数民族文化遗产的不当保护。有人打着保护或开发利用的旗帜,却对少数民族文化遗产缺乏应有的尊敬和欣赏。例如,利用手中掌握的现代技术,通过录音录像等方式记录甚至是根据他们自己的理解和好恶“改造”其他民族的文化内涵。在他们将其向公众传播而获得大量金钱的同时,少数民族文化遗产源地的人们不但没有获得任何回报,反而因使用者随意的改造和曲解而受到讽刺和嘲弄。在这种得不到尊敬的语境之下,处于现代科学研究方式边缘的少数民族文化遗产也就不可避免地被轻视。为了防止对少数民族文化遗产的非法利用和不当保护,必须提倡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合理的开发和利用。特别要注意的是,对少数民族文化遗产的保护不能满足于停留在静态,更不能简单地将其封闭起来;其实,在当前市场经济潮流的冲击下,也不可能将其封闭。我们要做的就是应当通过合理的方式进行利用和开发,在动态的过程中保护少数民族文化遗产。而少数民族文化遗产可持续发展的过程,也可以增强原住群体的竞争优势,在不可避免地参与全球化经济与变革进程中,能够积极地适应现代社会,愉快地融入现代社会,而不是被现代社会所吞没。这也有利于全人类社会的和谐与发展。
二、我国少数民族文化遗产的法律保护现状
(一)我国对少数民族文化遗产的法律保护工作取得一定成果
新中国建立以后,我国在少数民族文化遗产拯救和保护方面取得了一定的成绩。20世纪五六十年代,我国在全国范围内展开了文化遗产调查和统计工作(包括调查和统计少数民族文化遗产)。1956年8月至1964年4月,在少数民族文化遗产保护方面,国家组织力量对当时已经确认的50个少数民族开展普遍调查,整理出4000余万字的调查资料,收集了大量的关于社会风俗、节庆、艺术、传统生产技术等材料,为当时抢救和保护少数民族文化遗产作出了重要贡献[4]。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在“”期间被迫停止的文化遗产保护工作逐步恢复,少数民族文化遗产抢救和保护工作再次被提上***府工作日程。2003年初,文化部和***联合国家民委、中国文联启动了中国民族民间文化保护工程。全国人大***会会议先后表决通过了批准加合国教科文组织《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保护和促进文化表现形式多样性公约》等国际公约,为保护民族文化遗产提供了重要的国际法律基础。我国第一批部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项目和第二批部级非物质文化遗产推荐项目随后问世,其中,许多入选项目都是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此外,我国的昆曲艺术、古琴艺术、******木卡姆艺术以及与蒙古共和国联合申报的蒙古族长调民歌分别于2001年、2003年和2005年列入了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三批“人类口头和非物质遗产代表作”,中国成为世界上入选“人类口头和非物质遗产代表作”最多的国家之一[5]。上述成果证明,随着历史的进步和科技与经济的发展,我国***府在保护少数民族文化遗产发面逐步取得了一定的进展,但抢救和保护少数民族文化遗产,促进少数民族文化遗产的传承和发展必将是长期和艰难的历程,需要我们付出更大的努力。
(二)我国在以法律保护少数民族文化遗产上还存在缺陷
1.民族地区各级***府和群众保护少数民族文化遗产的意识很薄弱
首先,国家和各民族地区***府对少数民族文化的保护意识薄弱,尚未认清少数民族文化的重要价值。各地区在开发利用少数民族文化遗产的同时,或不注重保护,或保护力度不够,给少数民族文化遗产的抢救和保护工作带来了极大的困难,问题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6]:(1)少数民族地区***府公务人员不了解少数民族文化遗产,不了解这些民族文化遗产的价值,不关心民族文化遗产的抢救以及传承和发展。意识上的淡薄直接导致各级***府对少数民族文化的挖掘、抢救、整理不够重视,采取的措施有限且滞后。(2)对少数民族文化遗产抢救与保护工作在县、乡、村没有落实相应的专业人员、资金、交通工具等,现在的文联、文化职能部门的办公经费极少,对抢救与保护少数民族文化遗产力不从心。(3)文物部门对一些珍贵的文物保护措施没有广泛地进行调查,保护意识欠强,缺乏科学的保护措施。如几年前无知地给左江斜塔“穿上外衣”,弄得斜塔面目全非,令人心痛不已[7]。(4)少数民族娱乐体育活动由民间松散组织牵头举办多,***府行为少,从而造成活动场所及资金相当困难,规模小,质量差。(5)对那些善于弘扬与发展民间传统的艺术、医学、体育等优秀的民族文化贡献者,没有落实相应的激励机制或扶持措施,因此,一些优秀民族文化后继无人,有失传的危险。(6)抢救性和保护性立法不足,各级地方***府保护少数民族文化遗产的法律法规缺乏或滞后。其次,基层群众,甚至是少数民族人群本身对本民族文化遗产的价值缺乏认知,不懂得如何保护。出现这种情况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主要归结于国家和各级地方***府没有相应的宣传和教育制度及措施,国家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基层群体和个人在少数民族文化遗产保护和传承中的权利与义务。
2.从立法形式上讲,国内立法显现杂乱无章
正如喀布尔博物馆的大门上所写的:“当一个民族的文化存在,这个民族就存在着。”一个民族的文化是这个民族赖以生存和区别于其他民族的主要依据,更是维系文化多样性和建设中华民族文化和谐的重要组成部分[8]。只有更好的保护和发展少数民族文化遗产,才能更有力地促进我国少数民族地区的经济发展,才能更好地团结全国各民族共同建设一个富强昌盛的中国。立法保护是保护文化遗产的关键一环,是采取具体保护措施,惩恶扬善,保障少数民族文化传承发展的根本所在。当前,我国法律在保护文化遗产方面就其立法形式而言杂乱无章。
首先,从国家性立法整体而言,关于保护文化遗产的国家性立法只有《文物保护法》,而没有真正意义上的文化遗产保护法,更不存在专门针对少数民族文化遗产的法律。2006年9月,文化部将反复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终于正式报送***,但至今仍然没有通过。***在文物保护法之下制定了一些行***法规、部门规章以及规范性法律文件,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文物保护工程管理办法》、《文物保护科学和技术研究课题管理办法》、《中国世界文化遗产监测巡视管理办法》、《国家文物局重点科研基地运行评估规则》等等。但几乎所有的法律规范均针对当前国内十分重要的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物质文化遗产的范围远远不能满足当前国内保护文化遗产的要求;在保护精神文化遗产方面以《部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管理暂行办法》为主,并颁布了《***办公厅关于加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法律制度仅仅停留在行***性“办法”“意见”和“规则”的层面上,仅从法律制度的效力上看,保护力度显然远远不够。我国根本性的法律,如宪法、知识产权法、民法、刑法等法律在保护文化遗产方面虽然都有所体现,但不只是停留在保护宗旨上,没有具体的保护性和惩罚性规定。与文化遗产保护有关的法律法规没有核心制度和原则,整体的法律制度显现出杂乱无章。
其次,从地方性立法而言,旅游业的兴起以及西部大开发战略的实施,加快了少数民族地区的经济发展,同时也对少数民族文化遗产带来了严重的冲击,保护性的立法滞后于开发性产业的立法,掠夺性开发、破坏性建设,严重破坏了少数民族文化遗产的原有风貌。在学术界的强烈呼吁和推动下,旅游业开发较早的一些省区开始重视少数民族文化遗产的保护和传承的立法问题。其中,云南省在此方面走在了前面。2000年5月,云南省制定了全国第一个民族民间文化保护条例《云南省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条例》,虽然并非直接针对少数民族文化遗产保护而制定,也为地方保护民族文化遗产立法开了先河。在云南省的带动下,一些民族省区也纷纷仿效。贵州省人大***会于2002年7月颁布了《贵州省民族民间文化保护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会于2005年4月颁布了《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条例》。暂且不论各地方***府针对少数民族文化遗产的立法内容具体如何,但从形式上看,上述地方法律不仅没有一部统一国家性立法予以规范和约束,而且法律制度亦是零零散散,无法满足国内少数民族文化遗产整体保护的要求。
3.从法律法规内容上看,保护制度不完整
我国法律制度中,与少数民族文化遗产的抢救、保护和传承发展有关的法律法规没有哪一部相对完整的规定了保护少数民族文化遗产的具体措施。不论是我国知识产权法、文物保护法、民法、刑法以及***各部门相应的行***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存在不同层面的问题,很难以之作为保护文化遗产,采取***措施的依据。笔者就其中部分法律法规简单论述其不足。
(1)我国文物法保护对象过于局限
我国文物保护法在保护对象上只能包含少数民族文化遗产中的物质文化遗产的一部分,大部分少数民族文化遗产的保护都不能适用文物保护法。
(2)相关知识产权法在保护少数民族文化遗产方面力度非常弱
我国《著作权法》第六条规定:“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著作权保护办法由***另行规定。”由于各个地区少数民族文化遗产中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有其各自的特点,至今***仍无具体的规定出台。从《著作权法》自身而言也很难适用于少数民族文化遗产的保护。首先,《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有其特定的创作主体,而少数民族文化遗产的创作主体通常为某一群体,甚至无法确定创作主体。其次,《著作权法》保护的是已经完成的作品,少数民族文化遗产在历史的发展过程中在不断的创新发展。再次,《著作权法》要求作品的表现形式应当符合法律的规定,也就是说《著作权法》保护的是作品的表现形式,然而少数民族文化遗产中有许多非物质文化遗产并没有固定的表现形式,只存在具有一定规律的创作方式。最后,《著作权法》严格要求作品的期限,这一点显然无法满足对千百年流传下来的少数民族文化遗产的保护。
另外,《商标法》在保护少数民族文化遗产方面,可适用范围也很狭窄。少数民族文化遗产有其独特的价值属性,可以进行商业开发利用,形成文化产业。其中一些文化遗产(例如:服饰、首饰、特色节庆活动等)可以申请商标保护,但《商标法》的目的是为了保护商标权人的财产权,这与少数民族文化遗产的权利人不明确背道而行,更不能满足以法律保护即将灭失的少数民族文化遗产的***需求。我国《专利法》在保护少数民族文化遗产方面,与上述两部法律存在同样的问题,即保护对象不满足、保护期限受影响、保护目的不一致。因此,我国只是产权法尚不能满足少数民族文化遗产的抢救与保护的***需要。
(3)民刑法规定干瘪且极难适用于少数民族文化遗产的保护
我国民法和刑法等法律在保护民族文化、惩治相关违法犯罪方面涉及内容极少,保护和惩治力度很弱。就民法而言,《民法通则》和《物权法》的规定无法适用于少数民族文化遗产的归属和权利保护。国家法律忽视了文化遗产的权利人和继承人的确定,必然导致私法在此方面的无能为力。作为公法的《刑法》,关于惩治少数民族文化犯罪上显得力不从心。首先,因许多少数民族文化遗产的权利人极难确定,侵犯财产罪无法适用于侵犯少数民族文化遗产的犯罪;其次,刑法仅在第二百五十一条规定了“非法剥夺公民自由罪”和“侵犯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罪”,并且将犯罪主体限定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再无其他内容涉及侵犯少数民族文化遗产的罪名,《刑法》的规定本身显得过于干瘪。
(4)地方***府在保护少数民族文化遗产方面缺乏具体立法,部分地区虽然制定了相应的法律,但均存在具体规定不合理、缺乏具体的落实部门和***机构等问题。例如《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条例》在规定文化遗产申报制度上很不明确、不完整,对现以申报的文化遗产的保护措施不够强、保护方法不科学、保护范围过于狭隘,对未申报的文化遗产没有任何提前的抢救措施等。
4.国内立法与国际立法存在一定距离
国际上存在一些国家在以法律保护民族文化遗产方面相对成功的实例,例如韩国和日本在保护本国民族文化遗产方面的立法相对比较先进,在保护少数民族文化遗产问题上,我国法律制度尚未能与国际环境接轨,与国韩国、日本等文化遗产保护法相对齐全的国家有一定的距离。首先,从“民族文化遗产”的概念上来讲,我国法律中至今没有任何明确的规定,即使是“文化遗产” 的概念也只是学术界在借鉴国外相关定义的基础上,针对国内现实情况进行一步做出的论述。在此方面,1985年的《关于保护民间文学国际通用规则中技术、法律和行***方面的初步研究》首次界定了“民间文学”概念,其范围主要包括:“语言、文学、音乐、舞蹈、游戏、神话、宗教仪式、风俗习惯、手工艺术、建筑艺术及其他艺术。”①(①《关于保护民间文学国际通用规则中技术、法律和行***方面的初步研究》,。)1989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通过的《保护民间文化的建议》中对“民间文化”的定义与上述“民间文学”的定义基本一致。其次,从立法上看,在日本于1950年便颁布了《日本文化财保护法》,此法不仅规定了国家行***主管部门文化财保护委员会及其附属机构的组成、责任、权利和义务,而且规定了有形民族文化财和无形民族文化财的认定、管理、权利和义务的继承、经费等相关措施。日本***府经费支持民俗文化的保护和整理,对民俗文化的传承者进行专门培养,并建立了保护“重要无形文化财技能保持者”制度——“人间国宝”制度。《日本文化财保护法》至今被修改了四次,进一步明确了保持人的认定制度,新增了无形民俗资料的记录保存制度,加强了文化财的组织机构管理,引入了欧美等国的登陆制度。韩国在民俗文化保护方面并不落后于日本,《韩国文化财保护法》明确规定了“人类活的珍宝”制度,这个制度这个制度主要包括传承人国家命名制度、***府专项财***支持制度、“重要文化财产保护者”的责任和义务制度[9]。为了落实对文化遗产的法律保护,韩国成立了文化财委员会,聘请各界文化财专家对文化财进行审议,研究无形文化遗产,推动韩国民间文化的全面保护和振兴。韩国和日本是世界上较早对民俗文化进行法律保护的国家,也是法律保护措施较为健全和先进的国家,其许多立法措施和***制度值得我国借鉴和引用。
三、以法律保护少数民族文化遗产之思考
(一)少数民族文化遗产的法律保护措施应与其自身特点相结合
探讨如何以合理有效的措施保护号我国少数民族文化遗产,首先必须了解我国少数民族文化遗产的价值和自身具备的特点。只有在明确了其价值和特点之后,才能从根本上提高保护意识,才能采取最合适的手段,保护少数民族文化遗产,促进少数民族文化遗产的传承和发展。就其价值而言,少数民族文化遗产具有双重价值:一是存在价值,包括历史、艺术、科学和教育等价值,它是核心的、主要的价值,这一价值决定了保护第一的原则。二是经济价值,它是存在价值派生的,包括直接的和间接的经济价值[10]。存在价值是源,经济价值是流。存在价值越大,潜在的经济价值也越大,其转化为直接的经济效益也就越大。就其特点而言,少数民族文化遗产与汉族文化遗产乃至与整个人类文化遗产相较之下,凸显出以下特点。
1.形态多样性
少数民族文化以其多样性的特点闻名于世界,我国55个少数民族不论人口多少,在漫长的历史发展过程中均形成了自身独具特色的文化,就以宗教文化为例,几乎世界上的各大宗教,以及各大宗教的主要流派都为我国少数民族所信仰,宗教文化多样性的特征非常明显。保护少数民族文化的多样性是保护世界文化多样性的重要组成部分,但也因为其多样性,给具体的保护制度的确定和保护措施的实施带来了极大的难度。
2.分布立体性
占中国总人口不到10%的55个少数民族,以大杂居小聚居的格局分布在我国70%以上的土地上,而且主要分布在我国的边远地区[11]。分布在海拔较低地区的傣族、水族、布依族、壮族、黎族等,分布在海拔较高的藏族、蒙古族、珞巴族、门巴族等,各个民族在历史上不断适应自身的立体性生态环境。其文化元素手生活环境影响较深,伴随着我国地势西北高东南低的特点,少数民族及其文化的分布特征亦呈现出立体性的分布特点。少数民族文化遗产分布的立体性和分散性要求保护制度和保护措施必须具备针对性,必须针对各个民族或区域内少数民族文化遗产的特点采取各自所需的措施。
3.环境适应性
少数民族文化是各少数民族物质生产活动和精神活动的综合产物,从某种意义上说,各个民族适应特定环境的产物。能够经过千百年的流传而积淀下来的文化遗产都与其特定的自然和生态环境有很强的适应性。少数民族文化的环境适应性决定了少数民族文化遗产随环境的变更性,因此说周围环境的不合理的、剧烈的变更极可能导致少数文化遗产的巨大“变迁”,甚至是“异化”。想要合理有效的保护少数民族文化遗产就必须为少数民族文化遗产的存在以及传承和发展提供良性的生存环境,不论是实体环境还是制度条件。
4.传承神秘性
在少数民族文化遗产的传承中,往往带有神秘的色彩。比较典型的是讲述本民族历史渊源的神话实施诗史,其传承过程中伴随有传统的宗教祭祀等神圣礼仪,往往由本民族特别尊重或者信仰的精神领袖来传唱,例如宗教领袖、祭司、巫师等。少数民族文化遗产的传承性是保证文化传承和发展的重要前提,然而随着经济的迅猛发展以及民族之间的融合,“主流文化”对少数民族文化的冲击越来越严重,文化传承主体越来越狭窄,这直接威胁到了少数民族文化的传承和发展,例如少数民族服饰已经逐渐成为博物馆的陈列品。
5.认同全民性
对民族文化的认同,对于一个民族作为一个整体发挥作用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没有对本民族文化的认同就很难形成稳定的民族共同体。“宗教甚至高民民族,它尖锐地并且毫无例外的区分着人群” [12] 。各少数民族对本民族文化的认同具有全民性,历史上的每一次民族融合的艰难历程均说明了这一特点。
6.保护高难度性
我国少数民族分布呈现大杂居小聚居的特点,少数民族文化遗产分布相当分散,且因为少数民族地区经济、科技以及制度相对比较落后,要保护好少数民族文化遗产,其难度很大。这些都要求国家和地方***府采取有力措施,保护少数民族文化遗产已经刻不容缓。
随着历史的发展,少数民族文化遗产的价值与特点会发生相应的改变,因此,国家在采取立法和***措施前,应当进行全面系统的调查研究,只有科学的调查和研究结果才能为立法措施的科学性和及时性提供最有效的依据。
(二)以法律保护少数民族文化遗产之建议
我国少数民族文化遗产的抢救和保护工作存在诸多问题,要解决上述问题就必须在抢救性和保护性立法以及相应的***和教育措施方面做出重大突破。只有健全了相关法律制度,才能在具体的***工作上取得突破。因此,笔者针对以法律保护少数民族文化遗产方面提出如下建议。
1.科学认识少数民族文化遗产及其价值,强化保护意识
国家以有效的手段保护少数民族文化遗产,首先就要解决各级***府、少数民族群体和个人对少数民族文化遗产的科学认知的问题,所谓科学的认知不仅仅是指认清民族文化遗产的使用价值,更要充分理解民族文化遗产的传承和发展的重要性,也就是从根本上认识保护少数民族文化遗产的重要作用。只有***府和少数民族群众对少数民族文化遗产的价值和保护的重要性具备充分的认识,才能从主观上主动去爱护民族文化遗产,积极推动少数民族文化遗产抢救、保护和传承、发展工作的开展,才能从根本上解决不合理开发和利用少数民族文化遗产,破坏少数民族文化遗产的问题。要想科学的认识少数民族文化遗产及其价值,首先是***府认清少数民族文化传承发展的重要性,各级***府必须从根本上坚持文化多样性原则。中国是一个多民族的国家,中华文明是一个多元文明,少数民族文化的多样性是构成中华文化的特色的基础之一,可以为中国创造精神文明、建设和谐文明社会提供取之不尽的文化资源。国家和***府应当维护中华文化的多元结构,在国内维护少数民族文化的传承发展,防止“大汉”文化对于少数民族文化的过分同化。联合国在《世界文化多样性公约》中认为:“文化在不同的时空中会有不同的表现形式,文化多样性的表现形式构成了各人类群体所具有的独特性和多样性。文化的多样性是交流、革新和创作的源泉,对于人类来说,保护它就像与保护生物多样性进而维护生物平衡一样必不可少。”①(①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保护和促进文化表现形式多样性公约》。)民族不但具有群体特征还有地域特征,这也是文化多样性的具体表现。我国***府十分注重国内民族关系的维系和处理,要更好的调整民族问题、改善民族关系、促进民族地区发展,少数民族文化遗产的保护、传承和发展至关重要。所以应当及时采取民族文化教育、民族文化价值宣传等措施,强化***府工作人员以及少数民族群体对少数民族文化遗产的保护意识,促进少数民族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顺利开展。
2.拟立系统、专门的文化遗产保护法
国家和各地方***府在保护少数民族文化遗产方面应当具备专门的法律,系统化法律机制,统筹兼顾。要想有效保护少数民族文化遗产,立法工作必须走在前面,而且刻不容缓。我国尚不具备保护文化遗产的统一立法,《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虽然已立议,但单一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并不能满足少数民族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开展的需要。笔者提倡国家拟立一部统一的《文化遗产保护法》,既包括物质文化遗产,也要包括非物质文化遗产;既保护文化遗产的多样性、规定文化遗产的概念和种类,也要系统规定国家保护文化遗产的原则和具体措施。在《文化遗产保护法》之下,各个地方***府针对本地区少数民族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需要,拟立地方《少数民族文化遗产保护法》。当前,学术界在立法保护少数民族文化遗产的问题上存在着拟立私法保护民族文化遗产还是以公法为主保护民族文化遗产的争议,笔者认为这种争议并不具有实质的意义。首先,从少数民族文化遗产权利主体的确定来讲,离不开私法性质的立法更离不开公法的维系;从权利主体维权工作的开展而言,私法具有重要的作用,但绝不能忽视公法的震慑。只有国家公法和私法的有效配合,才能形成系统的法律保护机制,才能打破现有的保护力度跟不上开发力度的局面,才能有效的开展对少数民族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
首先,在拟立少数民族文化遗产保护法应遵循一定的原则。少数民族文化遗产的立法保护应当遵循抢救先行、保护为主的原则,在此基础上贯彻权利主体确定、利益均沾的原则。我国《文物保护法》第四条规定的基本原则是“保护为主、抢救先行、合理利用、加强管理”。要保护好少数民族文化遗产首先应解决文化遗产面临流失的问题,抢救工作必须走在第一步。在此同时注重对少数民族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以立法形式确定保护对象和保护方法是保护好少数民族文化遗产的前提和关键。而抢救和保护少数民族文化遗产的第一步是注重对文化遗产的权利主体的确定和保护,只有确定了权利主体才能从实质伤保护少数民族文化遗产,才能激发权利主体对文化遗产的申报和保护的积极性。人们认为少数民族文化是少数民族在过去的生产和生活中产生的、使用的,是人类共同的财产,正因为这种理念,致使人们忽视了对少数民族文化遗产的切实保护。没有确定的权利主体,就没有人为保护权利而主动付出,因此在历史上存在着许多非常珍贵的文化遗产被不合理利用,被“异化”,甚至被舍弃都极少有人来主动抢救和保护。在权利主体的确定上应该注意区别对待,第一种权利主体是地方行***机关,像少数民族语言、婚俗、节庆活动以及古代建筑等的权利主体应该是地方行***机关;第二类权利主体是团体,例如少数民族舞蹈、宗教仪式等;第三种权利主体则是个人,少数民族中的许多文化遗产的传承和保护都需要个人的努力,所以法律必须注意对个人权利主体的确定和保护,对个体权利主体的肯定既能加强抢救和保护少数民族文化遗产的宽度,加强抢救和保护的力度,更有利于少数民族文化的不断传承和发展。当然,权利主体的确定离不开“利益”的确定,主体没有利益,就无所谓权利。少数民族文化遗产具有重要的价值,可以创造出巨大的商业价值,法律应当注重“使创造利益者享受利益”,这也是现代法制和现代民商法的重要精神,例如我国物权法规定“私人财产所有权神圣不可侵犯”。①(①《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条。)当然,法律在确定“利益”的同时也要确定权利主体的保护和传承义务。只有这样才能有效的开展对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工作,促进少数民族文化遗产的传承和发展。
其次,注重少数民族文化遗产的传承发展。法律不仅要注意对少数民族文化遗产的保护,更要注重少数民族文化遗产的传承发展。少数民族文化的流失很大程度上是传承机制不合理,甚至不存在。例如,在民族大融合的历史前提下,少数民族风俗习惯和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使用群体在逐步的缩减,尤其少数民族青少年一代大都受到汉文化的熏陶和影响,逐步放弃本民族的风俗习惯、忘记本民族的语言文字,部分少数民族的民族服饰已经逐渐成为文物而被藏进历史博物馆。要解决传承问题就必须从法律和***策机制上突出权利主体的权利和传承人的身份,同时鼓励中高等教育机构和研究机构针对少数民族学生以及其他少数民族群体开展必要的少数民族文化教育。这样不仅能够激起少数民族群体对本民族的文化的热爱,更加强了珍贵文化的传承和发展。
再次,针对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设置专门的保护机构。《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第十三条要求缔约国“指定或建立一个或数个主管保护其领土上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机构”。在我国,少数民族文化遗产的管理涉及多个行***部门,如文化部门、建设部门、宗教部门、旅游部门等等,众多的管理部门在处理具体问题时职责不分、相互推诿,导致保护工作与开发工作均不能有效开展。在国家法律机制建立的基础上,笔者建议借鉴国外的部分管理模式,由中央***府制定总体的保护方针、***策,建立统一的管理机构,各地方***府根据具体情况针对少数民族文化遗产的抢救、保护和开发、管理工作设立专门机构,及时有效的开展工作。
另外,对少数民族文化遗产合理开发利用。国家从法律和***策角度贯彻保护先行、合理开发的原则和***策,杜绝因为商业发展而破坏和毁灭文化遗产。我国经济发展正处于高势头阶段,许多地方***府、团体和个人为求经济利益,只注重开发,不注重保护。法律应当从根本上为保护工作的开展提供依据,***策应当引导开发措施的合理开展。只有***府、团体以及个人充分认识到保护文化遗产的重要性,才能促进保护和传承工作的有效开展。
最后,借鉴国外相关立法制度,完善国内法律法规。上文明确提到韩国、日本等国家在少数民族文化遗产方面的立法是当前世界上较为先进的,我国法律制度从根本上存在缺陷,要想在短期内采取有效手段、完善国内法律制度,在加强对少数民族文化遗产的调查研究,强化对相关立法的学术研究同时,应当合理借鉴和援用其他国家在立法和***方面的成功经验,争取制定出系统的具有实际适用价值的法律制度,为抢救和保护少数民族文化遗产服务。
3.注意对现有基本法律有关保护文化遗产方面的规定的修改完善
笔者建议知识产权法、民法、商法、刑法针对保护文化遗产的规定作出适当修改,为我家制定和实施系统的文化遗产保护法服务。例如,知识产权法应当确定文化遗产的申报机制和传承机制、加强对文化遗产权利主体利益的保护、鼓励权利主体的维权行为、规定一定的纠纷解决机制等;民法应当从私权利角度肯定权利主体的存在和传承、规定部分不法利用文化遗产和破坏文化遗产的违法行为以及处罚措施(文化遗产的民事侵权行为主要发生在商业上,例如权利主体和传承者的署名权、使用权受到违法行为的侵害等);商法应当注重文化遗产的合理开发和利用,真正发挥文化遗产潜存的商业价值;刑法应当注重对严重破坏文化遗产的犯罪行为的确定和惩罚,我国现有刑法只有第二百五十一条规定了侵犯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罪,还将本条的犯罪主体规限定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条款的干瘪以及对犯罪主体的限制严重削弱了刑法对少数民族文化遗产犯罪的打击力度,笔者建议刑法全面和具体的规定民族文化遗产犯罪的构成要件以及刑罚。只有上述国家基本法律贯彻保护文化遗产的精神,才能从根本上保护好少数民族文化遗产。
笔者认为,国家真正认清少数民族文化遗产的重要价值,从上述几方面着力推进,才能在合理、科学、有效的推动少数民族文化的保护工作的开展,才能为少数民族文化的传承发展、稳定民族关系、建设文化和谐社会和促进世界文化多样性尽应有的义务。当然这需要一个较长的历史过程,甚至是一代人不倦的付出。
四、结语
在我国当前历史条件下,经济建设是各项工作的中心,在加之国内各项法律制度尚不完善,伴随少数民族文化遗产保护与经营事业的发展,许多问题亦涌现出来:如何弄清文化遗产的概念、性质、功能,及其处置和立法的原则问题?我国各少数民族的文化遗产到底有多少?其中有多少濒危?怎样着手制定我国的文化遗产保护法和地方少数民族保护法以保证有效保护少数民族文化遗产?少数民族文化遗产地居民是否应该拥有某种形式的独特社会生活或公共文化?如果应该有,当地的文化***策怎样使这一点得以实现?如何使少数民族聚居地居民在决策过程中发挥重要作用?少数民族文化遗产是否是一个在旅游市场上被销售的商品?抑或少数民族文化遗产只是某地或某族能够表达自己文化特性的场域?对于少数民族的无形文化遗产,占支配地位的主流文化为什么往往是漠视甚至对抗,而不能乐在其中?旅游业在少数民族文化遗产经营中究竟起到怎样的作用?是否需要或如何在文化遗产地增添新的旅游景点来吸引游客?当地居民与游客对于文化遗产的理解和阐释是否一致?若不一致,造成这种差异性的原因何在?如何促使当地居民积极参与文化遗产保护活动并使他们从文化遗产经营中获益(经济的、文化的)最大?诸如此类的问题领域,都是有待中国文化人类学家去耕耘的肥沃田野。诚如圣·朱安德拉库兹所言:“为了到达你一无所知的那一点,必须踏上你一无所知的那条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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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n the Legal Protection of Minority Cultural Heritages
WANG Mei-ling1,MA Lian-long2
(1.Law School of South-Central University for Nationalities, Wuhan, Hubei, 430074,China;2.Zeku People’s Procuratorate, Huangnan Tibetan Autonomous Prefecture, Zeku, Qinghai, 811400, China)
Abstract:
文化遗产保护论文篇(5)
中***分类号:G251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3)25-0192-02
全球化趋势的加强和现代化进程的加快,致使文化生态发生巨大变化。随着农村人口向城市移动、随着传播媒体和全球经济的影响,非物质文化遗产正在遭受侵蚀、削弱、破坏和分解,甚至被外来文化代替,大批文化瑰宝走向消亡。非物质文化遗产是国家、民族赖以绵延发展、增强凝聚力的纽带,是维护国家统一、民族团结的基础及联系世界的桥梁;而作为文化事业重要组成部分的***书馆,在保存、保护、传播中华优秀文化遗产方面的地位和作用不容忽视,而***书馆的业务及职能也决定了其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责无旁贷,***书馆充分发挥其保存、开发及教育等职能对遏制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消亡、振兴民族和维持文化多样性的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一、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文化资源性
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一种能被人类开发和利用的信息和经验,是一种社会财富的来源,是人类社会中可用以创造物质和精神财富的客观存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资源性,取决于其财富创造性,而其财富创造性来源于社会性、传承性、流动性等特性。
(一)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社会性
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一种社会现象,其产生、存在、发展离不开原生境人的活动,是一定社会形态下人类社会实践活动的产物,是人与人之间社会关系的客观反映。它体现人类实践的过程性、价值性、多元性、综合性和集体性,是一种体现集体观念的集体行为反映。社会认知、社会情感、社会行为贯穿了非物质文化遗产产生、存在、发展的三个阶段。社会认知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产生的基础性环节,社会情感是社会认知的深化,而社会行为是非物质文化遗产形成的关键。在非物质文化遗产存续的每一阶段都离不开原生境人的认知、情感和行为。不同的社会生产方式,造就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多元化和差异性,这使得人们在实现目标时,可供选择的范围扩大,使得可供传递的遗产充满活力,进而决定了其创造的物质和精神财富的丰富性。
(二)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性
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民族、种群、地域的某个个体或是群体创作并在历史发展过程中,经世代相传,自然承袭,每一历史单元的人们在上一单元流传下来的知识形态的基础上不断加工、修改,融入本代人的智慧、创作构思,就某一历史单元而言,它对上一单元流传下来的知识的修改、加工,即是一种整理、演绎的过程。正是经过这种不断的整理、演绎,而形成本历史单元对前文化现象的继承,即整个前文化现象的沉积:非物质文化遗产。这是一个社会财富不断积累、扩充和发展的过程。通过口授心传,继承人类的精神财富;通过知识、技能的物化,继承人类的物质财富,每一代人继承前人创造的财富的同时,创造新的财富,推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发展。
(三)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流动性
知识的传播性,使得非物质文化遗产包含的技能、信息及其载体随之传播、交流、交换。知识、信息在流动中不断满足着更多的人们的精神需要,创造着精神财富;同时更多的人们将这些知识和信息商品化、经济化,即从中获取经济利益,创造物质财富,从而社会总财富不断增加。所以,流动性增加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社会价值,推动了其财富创造性。资源性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其丰富性和多样性关系到未来世代的福祉,验证着社会的进程,其所包含的知识和经验对社会、经济、环境等方面具有不可估量的价值,它能够使人们更加有效地掌握自然规律,利用自然资源,后人从中获得生产生活知识的同时,不断获取着精神和物质利益。
(四)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价值客体性
这表现为其对于人的经济价值和精神价值。价值是客体对于主体的意义。包括客体对于主体的需要的满足和主体关于客体的绝对超越两个方面[1],是人们所利用的并表现了对人的需要的关系的物的属性。非物质文化遗产在使用上的特点,决定了其作为价值客体对于主体——人的需要的满足。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资源性决定了其极高的价值性。资源的优化配置和使用,需要资源的流转,保证其顺畅交换,使其获得最大限度的开发与使用,***书馆得天独厚的资源收藏、整理、典藏等条件,使得其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这一文化资源保存开发事业之中甚有必要,有利于这种活态文化的开发式保存。
二、***书馆的职能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
***书馆具有保存人类文化遗产、开发信息资源及社会教育等职能,其职能决定了其参与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必要性及可行性。
(一)保存人类文化遗产的职能
作为大众阅读的场所,***书馆收藏的文献资源,承载着人类文明和历史的前进步伐,其推动着知识的传承和文化的共享。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一种知识性、文化性及文明性高度融合的文化体系,而***书馆作为收藏人类知识文献的殿堂,非物质文化遗产自然纳入其收集、整理及典藏范围之内,这也是***书馆保存人类文化遗产职能的体现。
(二)开发信息资源的职能
提高文献利用率是***书馆的工作重点,因而积极开发、广泛利用所藏文献资源是***书馆的重要职能。***书馆通过对到馆文献验收、编目、上架流通,将文献形成科学规律的信息源,呈现给读者,并推动文献所承载着的知识与文明广泛交流与传播。非物质文化遗产作为一种文化资源,其有赖于***书馆的挖掘与开发,***书馆通过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整理、研究、学术交流及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宣传、展示,将其资源性呈现给读者。
(三)社会教育的职能
***书馆丰富的馆藏资源、优雅的读书环境,使读者在自我研习中提高自身素养,进而充分发挥***书馆的育人职能。***书馆的育人职能包括思想教育职能、知识扩充职能、丰富读者文娱生活职能等。思想教育职能的宗旨是要引导和帮助读者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非物质文化遗产作为一种传统文化知识,博大精深,中国传统文化的根本精神,应该是传统文化中居于核心地位的民族精神,它是中华民族长期以来逐渐形成的思想观念,也是中华民族传统的心理模式与思维模式[2],***书馆作为重要的思想***治教育平台,可使读者在阅读中树立强烈的爱国主义精神和崇高的民族气节,在阅读中立志将祖国传统文明发扬光大,***书馆通过收藏、整理、宣传非物质文化遗产有关文献资料,将非物质文化遗产所代表的璀璨文明展现给读者,提高读者的民族自豪感;***书馆作为信息知识的储藏与中枢机构,自然文化知识的积累和传播是其最显著的功能,***书馆可凭借自身优势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相关知识予以推广普及,扩充读者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了解和认同;非物质文化遗产在很大程度上是人民在日常文娱生活中发明创造并沿袭传承下来的,因此***书馆可通过对传统口头文学以及作为其载体的语言;传统美术、书法、音乐、舞蹈、戏剧、曲艺和杂技;传统技艺、医药和历法;传统礼仪、节庆等民俗;传统体育和游艺等非物质文化遗产相关资料、研究论文、普及***书等予以收藏,能够在很大程度上满足读者文娱生活需求,也可调动读者兴趣予以研修。
三、***书馆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范围和举措
(一)***书馆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范围
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指各族人民世代相传并视为其文化遗产组成部分的各种传统文化表现形式,以及与传统文化表现形式相关的实物和场所。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目的是维持原生资源的多样性及其构成整体资源的个体存续,由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范围涉及非物质文化遗产本身、生存环境、保有人、开发利用人、原生境人。***书馆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范围也应包括文化遗产本身,相关实物、场所,人三部分。由于***书馆非博物馆,其侧重点在于文献的收集、整理、加工、流通,即文献资源是***书馆的客体,因而***书馆应以有关非物质文化遗产本身、实物场所环境、传承人、知识开发使用人及原生境人等的文献资料为主。
(二)***书馆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举措
1.收集整理。***书馆收藏能力各异,故首先要明确本馆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相关资源的收藏原则、收藏范围、收藏重点和采选标准,然后以采购、交换和复制等各种方式纳入馆藏。应注重收集有关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代表性著作、整理调查资料、实物***片、资料复制件等,特别是具有地方性特色的遗产资料;可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及相关数据库。除依法应当保密的外,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及相关数据信息应当公开,便于公众查阅。同时对收藏的资料进行分类、标引、著录和目录组织并予以文献典藏。通过***书馆服务工作,吸引并发展热爱传统文化的读者,组织读者研究,对读者开展传统知识的教育工作。
2.加强宣传,提高读者保护意识。***书馆具有传承和传播的功能。***书馆可通过邀请专家、传承人等举办专题讲座,创设主题***书馆,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整理、研究、学术交流和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宣传、展示。突出项目名称、历史、现状和价值;介绍其传承情况,包括传承范围、传承谱系、传承人的技艺水平、传承活动的社会影响;保护要求,包括保护应当达到的目标和应当采取的措施、步骤、管理制度;同时将有助于说明项目的视听资料等材料推广给读者,建立并加深读者对祖国传统文明的了解和责任心,鼓励更多的读者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科学技术研究和保护、保存方法研究。***书馆作为信息资源的传输机构,在一定程度上有利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记录和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整理、出版等活动的开展,对其传承和传播都起到间接的推动作用。
***书馆,过去、现在、未来首先要做好的就是收藏人类知识文献的精华并将其传播下去。这也正是***书馆的重点所在。
参考文献:
文化遗产保护论文篇(6)
中***分类号:D923.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8-2972(2008)06-0103-05
中国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源于中华五千年文明,深深根植于民族民间,它是中华民族身份的象征,也是民族文化的根基,有些还是人类文化宝库中的优秀作品。如何充分发挥民间主体的主观能动作用,调动权利主体自身的积极性,避免出现“上边热,下边凉”、“上边主动,下边被动”、甚至“热热闹闹搞几次活动就无声无息”的状况,真正形成上下联动的长效机制,是民间文化和法学工作者应该认真思考的问题。
一、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法律特征
1、在权利客体上,无形和有形相结合,以无形文化为主。非物质文化遗产是各族人民世代相承、与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各种传统文化表现形式(如民俗活动、表演艺术、传统知识和技能,以及与之相关的器具、实物、手工制品等)和文化空间。文化空间是指民间约定俗成的情形下举行传统文化活动或集中展现传统文化表现形式的场所,如各种庙会的场所等,兼具时间性和空间性。非物质文化遗产具有活态性,各种活态的民俗活动、表演艺术、传统知识和技能等是无形的,而与之相关的器具、实物、手工制品、服装道具和特定的场所等是有形的。总体看来,非物质文化遗产是在借助一定的物质形式的条件下进行表现的无形文化形式,以无形的文化形式为主导。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核心是保护其无形的文化表现形式。
2、在权利主体上,群体和个体相结合,以民间群体为主。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一种随时代变迁而发展但也容易湮没的文化记忆。某种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何年代首创的,通过传说或史料也许可以追根溯源,但是谁首创了这种非物质文化遗产,却很难加以考证,只能大体证明什么地区的人们以什么起因或目的首创了它,然后世代相传,发扬光大。从实体法的角度来看这并不是需要关注的重点,需要关注的是谁记忆或传承了并正在传承这种非物质文化遗产,谁拥有并正在使用该种技能。现代法律探讨的权利主体,已经不再是历史上的首创者,而是现实生活中传承人。这种传承人可能是一个地区的某个民族群体,可能是一个地区某社区内的某个群体,也可能是一个地区的某个家族,还可能是一个地区的某个自然人。
3、在权利内容上,精神和经济相结合,以精神权利为主。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民族身份的象征,是培育民族自豪感的宝贵资源,是促进民族团结、增强民族认同感和凝聚力的文化基础,是推动民族发展的重要精神力量。一些口头传统,包括作为文化载体的语言,传统表演艺术,民俗活动、礼仪、节庆,有关自然界和宇宙的民间传统知识和实践等等,都是以该民族的世代繁衍、生产、生活为基础产生和发展的,深深打上了该民族愿望、情感和智慧以及世界观、价值观和审美观的烙印,容不得他人掠夺、窃取、篡改、歪曲、丑化,这些都是不容置疑的精神权利。同时,某些传统手工艺品、传统医药的制作和技艺的传承,是该民族群体重要的经济来源,甚至是生存和发展的基础,某些民歌、民间杂技、民间曲艺、民间口头作品的表演,是表演者谋生的手段或辅助手段。在商品化高度发达的今天,一些无形的传统知识和元素(包括符号),也能被人加以商业利用,带来巨大的经济利益。这些都是主体从人权法或民商法角度可以主张受到保护的经济权利。权利主体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权利内容,既有精神权利(或称人身权)又有经济权利(或称财产权)。虽然,受现代知识产权法律规则的约束,人们认为传统知识已经进入公有领域,因此更多地主张精神权利。即便如此,精神权利和经济权利不是截然分开的,在越来越主张精神损害赔偿的今天,从精神损害赔偿的角度,也能主张经济上的补偿。
4、在权利性质上,私权和公权相结合,以特定私权为主。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一个国家文化遗产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文化遗产中的活化石,是活生生的文化形式。非物质文化遗产和其他文化形式一样,要受到国家文化的管制。文化是指“现代民族国家将本民族文化的习惯、信仰和价值观念上升为国家意志,意味着对本民族文化所拥有的最高的和***的权利和权威”。国家对文化的管制权属于公权。***《关于加强文化遗产保护的通知》(2005年12月22日)、***办公厅《关于加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2005年3月26日)、文化部《部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管理暂行办法》(2006年11月2日)等文件的颁布,就是我国***府行使文化的表现。国家机关通过公权的行使,强有力地推动了我国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同时,应该看到,非物质文化遗产主要依靠民间自发的内在动力来传承和弘扬。群体或个体表演、传承、弘扬非物质文化遗产,是因为这种文化形式能够给他们身心愉悦、心灵寄托,物质或精神的需求得到某种满足。他们运用自己的智慧采集、记录、再现、整理、编辑、加工、改编、演绎和表演了这些非物质文化遗产,他们拥有关于这些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某些(或部分)著作权,这些权利属于私权。例如,没有郭颂先生根据赫哲族民歌改编、填词和表演的《乌苏里船歌》,可以说就没有赫哲族民歌在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体系中今天这样的影响和地位。传承者的这种特有私权是无法剥夺、不容忽视的。公权的行使,最终要通过私权的实施,来推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弘扬和光大。传承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民间主体享有私权,不仅,是使民族的、大众的文化得到繁荣和发展的手段,也是法律精神以人为本的一种体现。当然,这种权利,不像物权法上的所有权,主体拥有的权利只是知识产权中的部分权项。权项的具体情况又千差万别,必须根据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形式以及主体在传承和创新中所发挥的作用或拥有的技能分别具体确定。
二、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法律保护模式
(一)行***法保护论
行***法保护论者认为,非物质文化遗产是国家和社会的公共财富,***府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职责的主要承担者,通过宣传、号召、发动等工作,把民间主体动员到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事业中来,***府不仅要拨付经费,建设场馆,设立部级和地方级保护名录,建立传承人档案,而且要建立相关制度,依法行***,使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持续开展起来。
我国关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立法工作,基本上是按照行***法的模式进行的。20世纪90年代,宁夏、江苏率先制定了保护民间美术和民间艺术的地方性法规或***府规章。1997年,***颁布了有关传统
工艺美术保护的条例。从2000年开始,云南、贵州、’福建和广西先后颁布了省级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条例。2002年8月,文化部向全国人大递交《民族民间文化保护法》的建议稿,2003年11月形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法(草案)》第6稿。2004年8月,为借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通过的《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的精神,全国人大有关部门又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法(草案)》的名称调整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草案)》,该草案日臻完善,全国人大***会将审议通过。
在行***法保护模式下,各国创造了一些有效的机制和做法。在对传承人的保护和培养方面,日本设立了“人间国宝”认定和发放补助金制度, “人间国宝”必须将补助金用于培养和传承技艺。这种做法在泰国、菲律宾和法国等得到了推广。在动员民众参与方面,韩国从大学生人手,向大众传播,收到了良好的效果。在将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与文化旅游相结合方面,意大利对木偶和木偶戏的开发,已经成为一个亮点。在发挥旅游业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作用方面,韩国的商业化运作不仅规范,而且成效显著;在制定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评价标准方面,法国在战后逐渐形成了保护文化遗产的整套评价标准和管理办法;在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方面,日本借鉴欧美的做法,设立了“文化财产登录制度”,我国也建立了类似的普查登录制度,正在发挥积极作用。
行***法保护模式的优点很突出,但不足也十分明显。它依靠的是自上而下的推动力,号召式、运动式、形式化的倾向较为普遍,并且容易产生短期行为,甚至为了出***绩而揠苗助长,可能破坏非物质文化遗产自然生长的生态环境,形成难以克服的负面因素。它关于主体的规定较为简单,关于主体的摆位还不够准确,把民间主体作为从属的被管理者来对待,对主体的重视程度无法到位,在调动民间权利主体自身的积极性和内在的驱动力方面也缺乏长久的保障机制。因此,单纯的行***法保护模式不能带来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最佳效果。
(二)知识产权法保护论
知识产权法保护论者认为,非物质文化遗产是独特、有价值、有内涵的文化表现形式,是智力创造的成果。而知识产权法建立之初的宗旨就是有条件、有期限地保护人们的智力成果和经营标志,以激励社会的创新机制,促进科技的进步和社会的发展。应以知识产权法为中心,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法律保护。
针对上述观点,也有不同意见和顾虑:第一,非物质文化遗产世代相传,表现形式丰富多样,经过几百上千年的发展已经无法确定作者。第二,很多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以口头传说、风俗活动、传统表演艺术的形式存在,已经进入公有领域,如果将我国如此巨大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纳入私权就会使进入公有领域的资源重新纳入知识产权专有领域,实践中会造成很多麻烦。第三,知识产权从确立之初就有垄断的性质,将非物质文化遗产归入知识产权领域就会使非物质文化遗产打上垄断的烙印,不利于公众对文化的挖掘、整理、推陈出新,与国家继承和发扬本民族的优秀文化的宗旨相背离。
我们主张将行***法和知识产权法结合起来,发挥行***法的强大推动作用,也注意运用知识产权法来发挥民间主体的主观能动性、创造性和积极性,建立一种长效机制,使非物质文化遗产得到更好的保护。不妨在此对于上述顾虑逐一进行分析。
对于权利主体难以确定的问题,已经可以用立法技术加以解决。早在罗马时代,优士丁尼的《法学阶梯》就将世俗的物分为大集体、中集体、小集体和私有,所有的财产全部归人人的控制之下,那么非物质文化遗产也是可以通过立法技术确定权利主体的。某项非物质文化遗产如果是由整个国家的民众不分民族和区域进行传承如春节,那么国家就成为权利主体,具体到我国就是由国家版权局作为权利主体;如果由少数民族所特有,比如仡佬族中流传着的傩戏、地戏、台子戏、木偶戏,那么权利主体应当是该民族;如果是某个地区或社区内的民众不分民族而传承的,那么这个地区或社区的管理机构代表民众作为权利主体;对于以行业的形式传承的传统表演艺术、传统的手工技艺,将该行业协会定为权利主体;如果是以家族的方式传承就将这个家族定为权利主体;对于某些特殊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是由掌握稀有民族民间传统技艺或者保存原始文献、实物,并对其有一定研究的传承人进行延续,可以将该传承人确定为权利主体。当然,关于权利主体的确定方式,是在申请登记的程序中,由申请人申报,国家职能部门依职权审查并经公示确定的。一般可以在省级区域内初审,再报***职能机关确定。
对于进入公有领域中的问题,也可以在知识产权的框架下加以解决。我们知道,知识产权包括著作权、专利权和商标权三大基本部分,如果说专利权和商标权不便于运用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领域的话,著作权是可以适当运用的。著作权不仅包括人身权,也包括财产权,通过前文的分析,我们已经清晰地看到了非物质文化遗产著作权部分权项的存在,同时,与著作权相关的邻接权,更可以不折不扣地运用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我们主张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知识产权保护,实质上就是要保护主体应该拥有而且可以实际拥有的部分权项的著作权和完整的邻接权。
对于垄断性问题,由于不存在专利权和商标权,著作权的垄断性十分脆弱。相对于专利权和商标权而言,著作权的保护是弱保护。对于同一项非物质文化遗产,著作权法允许有多个权利主体同时存在,并且设立了强制许可制度和合理使用制度,可以说垄断性问题几乎不存在。例如,曾经被媒体炒得沸沸扬扬的《千手观音》版权之争,我们认为原甘肃省艺术学校校长、现任北京师范大学艺术系兼职教授、甘肃省一级编导高金荣和原中国残疾人艺术团艺术指导、原总***歌舞团副团长、现任团长、国家一级导演张继刚两个主体都是在借鉴和传承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基础上创作了《千手观立》,都分别拥有各自的著作权,在认定双方都原创了舞蹈《千手观音》,享有完全的著作权的情况下,谁也没有对《千手观音》构成垄断,任何一方都不能妨碍对方或他人对传统文化的挖掘、整理和推陈出新。
经过以上分析,知识产权保护模式与国家继承和发扬本民族的优秀文化的宗旨不仅不相背离,而且完全吻合。虽然西方人设计的知识产权制度的基本原则不便于或不利于我们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但也不能妨碍我们从中寻找部分法理根据,做出不违背国际公约且符合国情的实施方案设计和创新性的制度安排,以弥补行***法保护模式的不足。
三、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登记式版权保护
国际公约和各国的国内法,早已确立了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版权(即著作权)保护的法律依据。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著作权保护可以追溯到1967年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在《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中规定“文学艺术作品”一词包括科学和文学艺术领
域内的一切作品,不论其表现方式或形式如何,这种规定包含了授权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可能性。1989年英国著作权法就按照伯尔尼公约将民间文学作品视为“无作者作品”予以保护。1976年突尼斯***府在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和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的帮助下通过了《1976年突尼斯版权示范法》,对发展中国家国内民间文化作品提出专门保护。1977年非洲知识产权组织《班吉协定》的参加国都将非物质文化遗产通过区域性版权条约进行保护。我国《著作权法》第6条明确授权***制定保护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专门条例,虽然非物质文化遗产与民间文学艺术不完全等同,但是这一条规定为作为群体、个体智力成果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提供了版权保护的法律基础。我们建议在此基础上对非物质文化遗产实施登记式版权保护,不是主张另起炉灶,建立一套全新的保护制度,而是着眼于充分利用现有法律制度,发挥行***法和知识产权法的互补优势,对现有制度的不足加以完善。
(一)必要性分析
非物质文化遗产关键靠人来传承,靠责任人来保护,实施登记式版权保护的好处就是便于将这种保护的权利落实到具体的责任人。只有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版权实行初始和变更登记,才能切实有效地加强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和管理。虽然现有的国际公约和国内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可以用来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但如果不在著作权法中增加专门条款或制定专门的单行条例,只是简单直接套用,不可能产生预想的效果。
1、自动保护原则难以适用。无论是国际公约还是国内法,都对经原创完成的作品实行自动保护,原创者可以拿出主张权利的直接证据。而非物质文化遗产一般不是原创作品,传承人很难拿出主张权利的直接证据,只能拿出一些间接证据,如果没有专家的鉴定,没有登记公示过程中大众的认可,就不能证明传承人拥有著作权。在登记之后,由专家委员会进行科学的鉴定,并且登记公示之后没有第三人提出异议,传承人权利的合法性就有了依据和保证。
2、不登记的著作权保护是弱保护。著作权属于私权,对于私权,各国的普遍做法是民不告官不究,如果没有民间的举报,没有***的行******,这种保护往往被忽略,侵权行为得不到制裁。在登记之后,在网络高度发达的今天,经过公告和宣传,民众将广为知晓,有利于民间监督,也有利于权利主体根据登记证书自身维权,还有利于行***部门根据登记公告开展行******。
3、不登记的著作权不利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不登记的著作权处于一种完全自由和自发状态,著作权人的姓名可以公开,也可以不公开,还可以用笔名,如果将这种规则适用于非物质文化遗产,不利于行***机关对传承人的管理和监督,不利于民间的联系和交流,也不利于民间权利主体履行应该传授技艺或培养传承人的法定义务。登记以后,使用真实姓名,不仅上述问题将迎刃而解,并且借鉴商标法10年保护期限的规定,限定权利人到期续展,出现权利人不续展、死亡或撤销等情形,在没有民间权利主体的情况下,该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版权暂时由国家版权局行使,然后重新确定或培养传承人作为权利主体。
4、不登记的著作权不利于***府和公众对其转让行为的监督。不登记的著作权转让行为处于一种缺乏监督的无序状态,不仅善意第三人的利益难以得到保障,就是非物质文化遗产著作权转让行为本身的合法性也值得商榷。国家不仅可以出台针对将非物质文化遗产版权转让给境外法人或自然人的禁止性规定,也可以要求在国内主体之间的转让进行登记和公示,加强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版权转让的有序管理。
(二)可行性分析
虽然著作权的登记制度还没有在世界各国和我国普遍实施,但这丝毫不能成为我们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登记式保护的障碍。我们已经拥有深厚的物质基础、成熟的立法技术、系统的组织保障和便捷的公示途径。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版权登记,为民间主体宣示权利,不仅是一项法律程序,也是一项文化工程,是利国利民的好事,只要把好事做好,一定会得到人民群众的拥护和支持。
1、经过三十年的改革开放,我国已经建设为一个经济大国,并正在向经济强国迈进,社会建设、文化建设和制度建设有了可靠的物质保障。国家在本世纪初期开始,拨巨资实施中国民族民间文化保护工程。保护工程从2004年到2020年分为三个阶段实施,已经为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做了大量基础工作,在全国范围内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普查,逐级逐批申报了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并正在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体系,这些都为非物质文化遗产版权保护工作奠定了坚实的基础,版权登记工作正好可以借机开展。
2、众所周知,物权登记在世界各国和我国的实施已经有了相当悠久的历史,专利权和商标权的登记在我国也已经建立了相当成熟的制度,这些领域的实践和立法为我们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版权登记提供了相当丰富的经验,积累了足够的立法技术,在立法上已无任何困难,只要我们对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稍作修改,增加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条款,或制定专门的条例,规定专门针对非物质文化遗产实行版权初始登记和变更登记的内容,剩下的事情就是交由国家版权行***管理部门和文化行***管理部门来协同操作的问题了。
3、我国已经建立了相当完备的文化行***管理体系和版权行***管理体系,文化行***管理部门和版权行***管理部门都负有保护知识产权的职责。我们在调研的过程中发现,有些地方的文化行***管理部门对于打击盗版问题相当积极,甚至使得当地的版权行***管理部门插不上手,这和职责分工有一定关系。相对而言,版权行***管理部门是小部门,承担的工作量相对较少,我们正好可以在版权登记行***管理和***任务上强化其工作重心,充分发挥其版权管理的行***职能。
4、我国已经建立了相当先进和完备的信息传播与交流的网络和体系,这为版权公示提供了顺畅的信息渠道,不再需要国家投入大量资金来建立专门的信息网络,在英特网上大众就可以第一时间了解到有关的版权公示信息,有利于民间做出及时的反馈。
(三)实施步骤
1、要做好宣传和动员工作。由国家机关有关部门比如***办公厅拟定并向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出通知,要求各级地方***府做好非物质文化遗产版权登记管理的准备工作,向广大群众讲清非物质文化遗产版权登记的意义、作用和实施方法与步骤,鼓励民间权利主体向当地的版权行***管理部门递交有关非物质文化遗产版权的申请,特别是要有针对性地组织已经进入名录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权利主体向版权行***管理部门递交版权申请。
2、要做好版权申请的受理工作。与商标和专利不同的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以地方特色为主。受理_T作既要提高工作的效率和管理的规范化程度,简化环节,节省开支,也要便于分类审查,便于对权利主体的管理和认定。省级版权行***管理部门作为申请的受理机构和初审机构是比较合适的,省级以下的版权行***管理部门可以作为代办机构,帮助申请者申报,为申请者提供相应的服务。申请材料应包括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名称、申请者的名称、关于该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说明书、权项请求书以及相关的证明材料(如传承的时间和空间范围、产生的社会影响、相关的宣传报道记录、获得的有关认定书、表彰奖励证书等)。
文化遗产保护论文篇(7)
中***分类号:J02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4115(2014)09-245-1
一、非物质文化遗产概述
非物质文化遗产是相对于物质文化遗产而提出的,二者主要区别体现在各自具有不同的文化遗产载体。物质文化遗产主要是指各种可移动或不可移动的文物、历史文化名城等。物质文化遗产主要的特点是具有静态性和固定性,具有不可传承性和不可再生性,对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主要是对其现状的维护和受损的修复,而非物质文化遗产则是活态的,它的保护和传承依赖于活态的传承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强调了对精神价值和知识技能的保护。***将非物质文化遗产分为以下几种:1.口头传统,包括语言等;2.民俗活动、节庆、礼仪;3.传统手工艺技能;4.传统表演艺术;5.与自然界和宇宙有关的传统民间知识和实践。
二、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模式
(一)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法律保护模式
自从1998年,全国人大就开始组织起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民间文化保护法》,在2002年8月,文化部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教科文卫委员会报送了《民族民间文化保护法》的建议稿,全国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成立了起草小组,并于2003年11月形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法草案》,后来,全国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又将草案名称调整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全国人大于2007年将此法案列入了立法计划,并成立了制定该法案的专门小组,全国人大***会也将其列入立法规划的第一类项目。另外,《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的成立使得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有法可依。它与《文物保护法》同为行***法,二者相互结合,给我国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提供了全面的法律保护。
(二)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其他保护模式
第一,专题展示馆保护模式。是展示、研究、保护人类活动和自然环境的见证物,经过相关行***部门审核批准、面向公众开放的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机构。目前兴化市非遗展示馆的功能已经在最初的研究、教育、收藏功能的基础上增加了展示和传播等功能。第二,生态博物馆。生态博物馆是通过教育的、科学的或一般的文化方式,对一个特定区域的整个文化环境或社会环境进行开发、管理和研究。第三,活态保护模式。该种模式由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人、时间及空间组成的一个动态文化场,进行各种传承工作,从而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保护。第四,旅游开发保护模式。旅游可以让人们感受不同地域的不同文化,有助于非物质文化遗产与社会相融合,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和保护具有积极意义。
三、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文化传承价值
(一)地域文化的传承价值
在现代化大都市里,地方特色已经逐渐被钢筋混凝土建筑所取代,地域风情和文化生态正在遭到现代文明的破坏。地域文化的一项重要内容就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地域文化最重要的也是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昆曲、越剧、庙会、剪纸等都是活跃在人类大地上极具特色的地域文化,是各个地方文化的象征。非物质文化遗产为地域文化的发展提供了丰富的土壤和资源。作为一种特殊的文化形态,非物质文化遗产可以点燃艺术的灵感,激发当下文化的创作热情。现代都市的发展对非物质文化遗产及地域文化的传承提出了新的挑战,因此,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将文化特征与各地的文化产业开发进行融合,发挥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纽带作用,从而为地域文化的传承和发展开辟新的道路。
(二)民族文化的传承价值
保护和传承非物质文化遗产,有利于深化民族认同感,增进各民族情感。作为一个多民族国家,我国的文化形态也是多种多样,文化就像剂,有利于促进各民族团结和共同发展。我国文化软实力的提升要求我们必须加大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力度。我国目前文化战略中就包括提升文化软实力这一项,要想提高我国文化软实力,必须要发展各种文化,保护各种非物质文化遗产,从而在现代文化的发展格局中承担起传承民族文化的重要功能。另外,西方价值观念在中国的传播,发挥了非物质文化遗产对民族文化的传承功能,丰富了中国民族文化的内涵,使中国民族文化的传承得以光大。
(三)历史文化的传承价值
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对于认识历史意义、保存历史记忆具有重要意义。当今许多古老的艺术都成为历史的载体,保存了重要的历史信息。笔者在此举一个鲜活的例子,2008年6月14日,我市的“茅山号子”被正式列入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茅山号子”是茅山人民在生产劳动时,鼓动大家积极生产的优秀民歌,可谓源远流长,丰富多彩。这一习俗可追溯到尧舜时期,距今已有四五千年的历史。这一文化遗产将尧舜古史传说体系化、地方化,不仅将尧舜禅让、尧王嫁女、尧王访贤的美谈包含其中,而且也有舜德服人、舜耕历山、舜孝感天的传说,另外还包括一些有关沿途各村的地名、村名、人情来历及风景地物的解释性传说等。这一文化遗产能延续至今不仅非常难得,而且对后人认识历史具有重要意义。因此,保护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传承历史文化的重要途径。
参考文献:
[1]吕屏,王庆仁,彭家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语境下的文化传承研究综述[J].贵州民族研究,2009,(03).
[2]孙正国.论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的类型化保护[J].求索,2009,(10).
文化遗产保护论文篇(8)
非物质文化遗产是各族人民世代相承、与群众生产生活紧密相关的各种传统文化表现形式和文化场所,是人类思想与实践活动的成果,体现了人类文明的进程。中国是一个从农耕社会逐步发展的国家,广大农村是我国人群主要的聚居地和生产生活的场所。在漫长的社会进程中,人们创造了众多的物质财富和精神财富,留下了许多优秀的民族民间文化资源。只因为非物质文化遗产与人类活动有关,因此我国的绝大多数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存在于乡村民间,分布在广大的农村。农村是非物质文化遗产重要的原生地。就以我所处的辽宁省朝阳市朝阳县台子乡为例,有上亿年的化石文化,有五千年的红山文化,佛教文化,“三燕”文化,更有许多丰富彩的民间文化,如民间剪纸“挂钱儿”、民间舞蹈“九女船”和“背歌”、地方戏曲“皮影”和“二人转”等。这些与人们生产生活紧密联系在一起的文化遗产,也对这一社区群众的思想、生活产生了很大的影响,形成了一地特有的人文特质。
然而,近些年来,随着社会的发展和人们生活方式的改变,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生存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城市化、现代化建设进程中,很多文化名城、街区、村镇的格局、环境、历史风貌等遭到严重破坏,古城古镇、古村落不断消失。 加强我国民族传统文化保护,守护精神家园,维护国家文化安全,已成为维护国家的重要方面和迫切需要。推进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事业的发展,刻不容缓。
二、 文化员应是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第一线战斗员
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守护精神家园人人有关。而文化工作者更是责无旁贷,作为工作在农村最基层的文化站工作人员,责任重大,使命重大,义不容辞,应当成为保护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第一线的战斗员,为守护精神家园做出不懈的努力。
(一)做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是文化员的应有责任
乡镇文化站人员,是最基层的文化工作者,是***的文化方针***策的具体贯彻者、执行者;是开展文体活动的具体组织者和辅导者;是传统文化的继承者和保护者。当前,***中央和***高度重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制定了保护工作的一系列方针***策,全国各地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热潮正在兴起,做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成为文化工作的重要内容。特别是在农村,面对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艰巨的重任,文化站应当积极贯彻落实***中央和***的方针***策,宣传和动员广大农村群众增强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自觉性,制定保护规划,在新农村建设与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关系上,积极当好参谋,为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恪尽职守,不计名利,鞠躬尽瘁,不辱使命。
(二)做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是文化员所处的环境决定的
我国的大部分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分布在农村,如面临消失的民俗遗风、老艺人等。乡镇文化站工作人员,离这些非物质文化遗产最近,对这些地方最熟悉,又是当地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主要管理者。搜集、挖掘、培育、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工作是文化员的份内事。如果乡镇文化员不去组织和参加保护工作,那么这个乡镇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将一事无成。这几年来,我作为乡文化站站长,对全乡的民间文化资源做了深入的搜集、挖掘和培育工作,在朝阳县文化管的大力支持下,于2006年对搁置了8年的秧歌“九女船”进行了恢复演出,这个乡三岔口村秧歌“九女船”和台村的秧歌“背歌”这两个独特的民间舞蹈形式曾深受人民的喜爱,并对其进行了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申报,丰富了当地文化资源。
三、乡镇文化员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着力点
无论是从农村是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重要原生地,还是乡镇文化站的工作任务,都说明做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是文化员的神圣职责。那么,文化员如何做好这项工作呢?笔者认为,当前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着力:
(一)、是要深入实际,开展普查
要积极贯彻执行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继承发展”的方针,深入当地实际,扎扎实实地做好保护工作。首先要深入基层,通过召开座谈会等,做好当地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普查工作,全面掌握本地现存的资源状况,进行分类建立当地乡镇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档案。对重要的、有极高价值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重点整理,先报当地***府立为重点保护,然后逐级审报,争取上级文化部门重视。我在文化站工作近15年中,一直注意搜集当地民间故事,共搜集民间故事10多个,民间歌谣20多首,搜集外来移民风俗习惯,以及当地庙会活动资料。
文化遗产保护论文篇(9)
研究背景概述
依据2011年2月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的定义,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指各族人民世代相传并视为其文化遗产组成部分的各种传统文化表现形式,以及与传统文化表现形式相关的实物和场所。包括传统口头文学以及作为其载体的语言;传统美术、书法、音乐、舞蹈、戏剧、曲艺和杂技;传统技艺、医药和历法;传统礼仪、节庆等民俗;传统体育和游艺;其他非物质文化遗产。
这部出台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法主要涉及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调查、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与传播以及相关法律责任等几个方面内容。该法总则第一条明确规定,为了继承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工作,制定本法。由此可以看出我国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其立法的根本宗旨与目的在于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与保存,在我国的文化法制建设中具有里程碑的意义。但该法并未解决长久以来在学术界争论不休的一些问题,比如关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纵观全法,涉及知识产权条款的,是该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使用非物质文化遗产涉及知识产权的,适用有关法律、行***法规的规定;第二款规定,对传统医药、传统工艺美术等的保护,其他法律、行***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这两款规定都很模糊,未涉及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具体知识产权保护模式。
由于我国近些年发生了多起跨国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知识产权纠纷,这些纠纷使得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知识产权保护备受关注如,美国特拉华州一家名为“角鲨头”的酿酒厂复制出在河南省舞阳县贾湖遗址发现的距今大约9000年前酿造出的一种酒类饮料,并以“贾湖城”为商标将产品投向市场,而贾湖遗址所在地北舞渡镇贾湖村对此无可奈何;再如,日本、韩国、泰国等国的一些制药企业大量无偿利用我国传统中药方进行二次开发,通过专利申请和商标注册获得了专利权与商标权,不仅向全球销售中成药,而且返销我国,拥有丰富传统中药方的中国却不能享受知识产权保护,实际成了这些国家制药企业最大的中药原料供应地。由于知识产权制度是在工业社会中创造出来的一种制度,生搬硬套拿来保护具有悠久历史传统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在具体制度安排上存在巨大分歧。在此问题上,笔者认为应充分利用现有法律资源,巧妙通过现行知识产权制度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保驾护航。本文将以我国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为例,谈一些粗浅的看法,以期能够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有所帮助。
关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著作权保护
著作权(包含邻接权)作为知识产权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专有性、地域性和时间性的特点,而非物质文化遗产是千百年文化传承和累积的结果,许多非物质文化遗产无法确定其具体权利归属,权利的保护期限也无法用著作权保护期限来规定,有些非物质文化遗产与著作权的距离更远,如民间风俗、信仰、节庆、仪式等,所以用著作权法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难度显而易见。对此,笔者认为应根据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具体情况来确定保护方式方法。就我国而言,已公布了两批部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名录共计1028项,这其中许多项目的著作权保护应从对传承人的保护入手,比如河北耿村民间故事、重庆九龙坡的走马镇民间故事、******自治区英雄史诗《玛纳斯》等等,这些古老的民间故事与传说无法与著作权法直接对接,但一代代传承人的成果用著作权法保护则顺理成章。耿村民间故事的传承人靳景祥出版有故事专著《花灯疑案》;走马镇民间故事的传承人魏显德共能讲述民间故事1045则,演唱民间歌谣433首,背述民间谚语676条、歇后语271条,重庆出版社专门为他出版了一本《魏显德民间故事集》;《玛纳斯》的传承人居素甫・玛玛依,被誉为“活着的荷马”,他相继演唱出版了全部8部18卷《玛纳斯》;河南汉族叙事长诗郭丁香传说的传承人潘景娥能演唱《郭丁香》十本唱词;河北梆子传承人之一裴艳玲有诸多代表剧目,如《哪吒闹海》、《劈山救母》等;越剧传承人之一茅威涛也有许多代表剧目,如《孔乙己》、《梁山伯与祝英台》等;对他们创作或整理的作品以及他们的表演用著作权法保护,不仅完全符合著作权法的规定,而且同时也保护了宝贵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因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传播很大程度上靠的就是这些民间的传承人,正是传承人的存在和发展才赋予了非物质文化遗产鲜活和持久的生命力。
我国已公布了三批部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名单,共计1488人,涉及的项目有民间文学、民间美术、民间音乐、民间舞蹈、民间戏剧、曲艺、民间手工技艺、消费习俗、传统医药等,这其中民间文学、美术、音乐、舞蹈、戏剧、曲艺与著作权法联系紧密,对传承人可以直接进行著作权及邻接权保护。即使表面与著作权法联系并不紧密的其它项目,传承人未必不能用著作权法保护。如少林功夫与太极拳的多位传承人,都有论文、光盘和专著出版,像释永信、陈小旺、陈正雷等都出版发行了许多作品;宜兴紫砂陶制作技艺传承人汪寅仙,有诸如《曲壶》、《九头冬梅茶具》、《桃杯》、《斑竹提梁壶》等传世紫砂陶工艺美术作品;潮州木雕技艺的传承人,像陈培臣、李得浓等也都有精美的木雕工艺美术作品,他们的这些成果完全适用著作权法保护。
论及此,可能会有一些质疑之声,即对没有明确传承人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又当如何适用著作权法,如西施传说、孟姜女传说、阿诗玛传说等。《非物质文化遗产法》虽未指明国家行使著作权,但整部法律对各级***府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调查、代表性项目名录建立、传承与传播等各方面的职责与义务都做了明确规定。所以,针对此类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著作权保护,各级***府应从两个方面入手;一是保护这些非物质文化遗产不被随意歪曲、篡改乃至丑化,防止损害国家、民族与人民的感情与利益;当非物质文化遗产发生国与国之间的著作权争端时,***府应为我们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提供有效保障。二是有权要求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商业性利用的个人或组织交纳一定费用,该费用可作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费用;如果是非商业性利用,如整理、编撰等,则应当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精神权利,有权要求整理编撰方标注出处与来源。
关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商标法保护
谈及对非物质文化遗产采用商标法保护,笔者认为不仅很有必要,而且也很迫切。在市场经济的今天,无数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尤其是那些看上去似乎与商标无缘的风俗习惯、节日庆典等,如果不利用商标权武装起来,谁也难以保证不久的将来不会出现“格萨尔”、“莲花落”、“那达慕”、“傩舞”、“锅庄舞”、“嘎尔”、“泥咕咕”等漫天飞的商标,等到那时再想起用商标权来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显然为时已晚。当然也许在现实情况下,可能许多非物质文化遗产尚未设想在更多商业领域的使用,但古人云“兵马未动,粮草先行”,焉知随着非物质文化遗产产业化的逐步发展,这些超前注册的商标不会大显身手、大行其道,并且因商标可以续展注册的特性,也可以合理合法避开关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期限这一难题,同时商标法中的集体标和证明商标制度可以有效解决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权利主体难以归于个人的问题。
用商标法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其商标权主体的确定可根据非物质文化遗产自身的特性来决定。一些非物质文化遗产归属个人或家族的,其商标权的主体自然应该为个人或其家族,如天福号酱肘子制作技艺、聚元号弓箭制作技艺、龙泉宝剑锻制技艺等,还有一些非物质文化遗产应由特定族群或地区所享有,其传承人众多,无法确定具体的权利人个体,则其商标权主体应由特定地区族群享有,当地***府应该出面组织成立行业协会或保护协会或合作社等,来统一申报、统一管理、统一行使商标权,这方面已有不少先例。比如,2007年云南省普洱茶协会获得了“普洱茶”的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所有权,多家符合条件的茶叶企业与普洱茶协会签订合同,取得了商标使用权;再如,2009年苏州镇湖刺绣协会获得了“镇湖苏绣”的地理标志集体商标的所有权。另外一些非物质文化遗产在长期的历史传播过程中,已成为一个国家全体国民文化的有机组成部分,根本无法确定其权利主体,如春节、端午节、清明节等节庆与风俗习惯,对于此类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商标权申请与保护,***府的职责义不容辞,***府应保护这些非物质文化遗产不被他人随意注册为商标使用。
当然,商标注册是需资金投入的,尤其是想要大量注册防卫商标时,笔者认为各级***府应提供相应的资金扶持。根据《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第六条的规定,县级以上人民***府应当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将保护、保存经费列入本级财***预算。财***预算中应考虑知识产权保护的费用支出。
关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专利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
因与著作权相同的原因,使得非物质文化遗产在多数情况下无法通过专利法来保护,但这并不是说专利法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毫无作为可言。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中,传统技艺与传统医药与专利法联系比较紧密。一些传统工艺与传统医药在当代传承人的手中,经过不断摸索研究,许多工艺与技术都有突破创新,不少传承人都获得过科技进步奖项。如景泰蓝制作技艺的传承人钱美华,创造了剔染点蓝等4种施釉新方法,还把齐白石的水墨写意画搬到了景泰蓝作品中,曾获得轻工部科研成果奖和国家技术进步奖;德化瓷烧制技艺的传承人苏清河,他研发的“莹玉白”、“稀土陶瓷”也获得过科技进步奖项。这些例子还有许多,不胜枚举。在如此众多的传承人中,有些已经有知识产权的保护意识,像龙泉宝剑锻制技艺的传承人沈新培,就将自己的日月乾坤剑与乾坤刀二项申请了国家专利。各级***府应鼓励与扶持这些传承人对自己经过创新的产品或方法,申请产品发明或方法发明或改进发明。
有些传统技艺与传统医药确实不适宜通过专利法保护的,可考虑通过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有关商业秘密条款加以保护。所谓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因为专利保护也有自身的限制性规定,如专利权的取得要以公开自己的技术成果为前提,而且专利权的保护是有期限的并且都是从申请之日开始计算,同时最后专利申请要经过较长时间审批并要支付费用,获得专利权后每年还要交纳年费。如果传统技艺与传统医药的传承人,能够采取恰当措施保护其技术信息不被他人非法攫取,那么采用商业秘密保护也是不错的选择。
总之,为使我国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得到切实有效的保护、保存、延续和发展,应充分利用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和现行知识产权法,形成立体交叉保护态势,最大程度满足拥有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群体、团体、个人或国家获得精神利益和经济利益,从而避免因其他主体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肆意进行商业化或其它方面的利用,损害到国家、民族与人民的利益。
参考文献:
1.姜华,宋晓梅.论民间美术的法律保护[J].法学杂志,2009(4)
文化遗产保护论文篇(10)
中***分类号:G127 文献标识码:A
0引言
在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保护时,相关的***府部门应该在一定程度上对这一保护工作进行积极的参加,同时还要对其进行相应的重视,现阶段,不管是整体性保护,还是原生态保护方面,地方上都比较对其生产性比较热衷,所以要根据出现的问题,进行及时的探究,促进其保护工作得到有效的开展。
1活态性以及生产性
活态性在一定程度上指它是鲜活的,不仅包括各种不同的社会活动,同时也包括表现艺术以及各种手工艺技能等,这些都是由生命过程中的人所进行以及从事的。由于目前非物质文化遗产在进行申报的过程中,所确定下来的十大类,如:民间文学以及传统戏剧与民俗等,充分具备这种性质。对于这种生态性而言,在民俗这类生活文化中具有着比较鲜明的表现,所以还要和博物馆式的保护进行相应的区分。生产性主要指的就是精神层面以及物质层面,在一定程度上通过非物质文化遗产技艺等对产品进行创造,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而言,主要指的就是精神层面的弘扬以及传承,所以结合民间工艺方面的美术产品,特别针对手工技艺存在不同的生产产品存在一定的生产性特点,不仅民俗传承具备相应的生产性特点,同时对部分精神层面知识以及娱乐等方面的满足。
2生产性保护以及传承分析
对于生产性保护和传承分析可知,主要分为三个方面:(1)非物质文化遗产,在一定程度上是以名录和类型生产性存在的特点进行研究;(2)对于生产性保护而言,其本质就是对相关一系列的名录进行合理保护;(3)在进行生产性保护时,其相关模式需要具有特点就是可复制性。以为生产性保护具备一定的保护方式,但是也存在适用性,因此,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存在一定的现实意义。通过上述分析可以知道,生产性保护一般状况下,是通过相应的生产方式对传统工艺进行实现,就地原则下进行保护。只有在相应的保护下,才能对产品的质量进行不断的提高,不仅能够促进非物质文化的发展,同时也保证对其进行有效的传承。因此,在对其进行保护时,应该重视传承,目的只有这样才能提高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发展。
对于非物质文化而言,其遗产的生产性传承能在项目生产的整个过程中得到相应的任何一级传承,因此要在一定程度上对传承给予重视,如果只对生产性进行传承的话,进一步导致其产生性在保护过程中失去原本存在的价值,所以由此可以看出,生产性保护以及传承这两者之间是相辅相成的,对于生产性传承而言,是生产性保护的主要前提条件,而生产性保护进一步让生产性的传承具有真实性。但是,对生产性进行保护的主要目的就是为了传承。
3生产性的保护以及过度开发
3.1最大程度避免由于生产性保护,进一步让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出现商业化现象
原生态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一般情况先都是在农业社会自然形成的,所以具有着相对来说不是很高的商业化程度,只能为自给自足的经济提供较低的需求,有此可以知道,手工艺类的项目,也存在着比较低的商业化程度。对于手工艺拥有者,大多数只能保持在温饱水平,但是由于改革开放后,已经对这种状况进行改变,部分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自身具有着相对来说比较独特的技艺,对以往收入较为微薄的情况进行不断的改变,甚至会将其做得更大更强,把所拥有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产品投入到市场中,进一步成为较为独特的技术市场经济弄潮。
3.2最大限度避免对生产性进行保护,使项目出现产业化现象
现阶段,大多数学者都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生产性在保护过程中存在的生产性问题进行强调,对生产性进行突出,进一步强化保护。在实际中,没有对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自身存在的局限性进行考虑,如果只是对生产性进行一味的强化,对生产进行扩大,在一定程度上形成地方产业,并且由于产业化经营,和商业化操作几乎是相同的。虽然这种方式能在一段时期内促地方产业,但是所带来的后果也是难以预料的。对于市场而言,其适应面如果比较狭小的一种技艺,通过对生产方式进行扩大,实施商业化操作就会形成一种产业,进一步导致这种现象出现产业化,所以就会对项目自身带来损害,和保护的目的就会出现背道而驰的现象。
在生产过程中的工业化是现代工业带来的结果,针对部分没有生命的工业产品进行产业化的过程中可以对效率进行提高,加强产能,不该受到指责,促进以往相对来说比较传统的农业社会向现代化社会进行迈进,但是针对对地方文化个性特征进行突出,才能对文化多样性进行保护工作,产业化方式在一定程度上和非物质文化遗产在保护过程中的宗旨出现相背离现象,为了能够进一步对消费者的相关需求进行迎合,就会对以往的传统文化特性进行相应的牺牲,进一步对非物质文化遗产在保护中带来灾害。
4总结
通过上述分析可知,一个国家以及民族文化在延续的过程中,非物质文化遗产在保护的过程中需要长期以及不断的努力和实践工作。对于生产性保护而言,只是其中一种保护方式,所以,我们应该对其进行积极的研究和分析,不断完善以及创新保护方式,只有这样才能更好地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保护,同时还能不断传承其科学性,在一定程度上促进非物质文化的全面完善和发展。
参考文献
[1] 刘俊,邹权.论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律保护的几个主要问题[J].东华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8(01):41-44.
[2] 凤.衡水非物质文化遗产内画艺术的产业化探究[D].河北师范大学,2014.
文化遗产保护论文篇(11)
进入新世纪以来,随着经济的发展,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人们对精神文化的需求也越来越高,博物馆也越来越被重视。由于中国地域辽阔,不同地域有自己的独特历史和文化,为了更好地了解我国各个地方的传统历史和文化,欣赏各地博物馆的藏品,博物馆的信息化建设也显得更加重要。计算机技术的发展,无论是硬件设备还是软件系统都日新月异,使得博物馆信息化建设的工作能够蓬勃发展。
1. 博物馆信息化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概念
1.1 博物馆信息化
我们利用先进的数据库进行资料管理;利用多媒体影像或虚拟现实技术进行展览;利用网络建设网上博物馆,制作博物馆主页,利用国际互联网络的广泛的传播范围,迅速的传播速度,来满足观众的新要求。信息时代的来临,使得我们有条件利用信息技术整合民族文化资源,合理保护和利用我国的传统非物质文化遗产,使得国家在***治、经济、文化等各个方面的利益得到最大的维护,西方主要的发达国家在21的主要文化战略方针之一就是发展“信息内容产业”,文化的竞争日益激烈,作为保存和展出传统文化的博物馆,对本地区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是责无旁贷的,而利用数字化技术可以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而除了保护以外,博物馆在对当地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在宣传、推广以及对后代的教育中将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而将信息技术用于其中势必对文化的真正的保护和传播起到推波助澜的作用。
1.2 非物质文化遗产
2004年12月3日,中国加入《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指各族人民世代相承的,与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各种传统文化表现形式(如民俗活动、表演艺术、传统知识和技能,以及与之相关的器具、实物、手工制品等)和文化空间(即定期举行传统文化活动或集中展现传统文化表现形式的场所,兼具空间性和时间性)。非物质文化遗产包括:1.口头传统、包括作为文化载体的语言。2.传统表演艺术。3.民俗活动、礼仪、节庆。4.有关自然界和宇宙的民间传统知识和实践。5.传统手工艺技能。6.与上述表现形式相关的文化空间。
2. 博物馆信息化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意义、作用以及遇到的问题
2.1博物馆信息化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意义
信息化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重点意义应在于利用计算机技术收集、整理、保存、加工和展示各类信息,利用应用软件进行研发,加强全国范围内的信息基础设施建设,因此必须建立具有***操作性质和广泛合作方式的科研与教学并重的信息基地,而博物馆正是建立这种基地的最佳地点,利用现在的信息技术,博物馆应该在关注人类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加强中国本原文化基因的认知,推动当代多元文化教育的发展、推动民间、民族优秀传统创作性的传承发展,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相关学科的普及和建立,培养非物质文化遗产研究和规划管理的专门人才方面起到更加重要的作用。博物馆信息化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在整理、研究、交流、展示和公众教育等相关领域会其到非常巨大的作用,应用信息技术手段使观众来到博物馆后通过充分享受到种种优越和便利的同时能接受和领悟到传统文化的精神内涵。而随着数字化多媒体展示技术和网络流媒体传播手段的日趋成熟,以网络为平台的网上虚拟博物馆传递给观众相关信息的能力将与传统博物馆不相上下,如果对异地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感兴趣但是因为条件限制而无法亲自领略其独特韵味的博物馆观众将会乐于在网上通过虚拟的博物馆展厅而得到足够的精神享受或知识追求。
2.2博物馆网络技术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的作用
1.利用网络加强国内博物馆彼此之间的交流和联系。2.利用网络博物馆将非物质文化遗产更好地展示给社会公众。3.加强博物馆与个人的互动。4.适当利用博物馆网络进行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商业活动。5.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中物质文化遗产的标准化处理。6.利用博物馆多媒体技术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整理和保护。
2.3遇到的问题
1. 非物质文化遗产中的经济价值问题。2.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经济价值的条件。3. 非物质文化遗产中经济价值与其他价值关系。4. 非物质文化遗产经济价值的所有权属。5. 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经营方法不当。6. 非物质文化遗产参与者之间的利益分配。
为了加强研究和教学,博物馆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研究工作室。加强原生态文化抢救和可持续发展参与,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传媒和规划工作室。建立当地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库,建立民间美术(科研和教学)信息库。这些都是我们国家博物馆在保护非物质遗产的时候所建立的,但是笔者认为,如同在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经济价值的认识中说到的“能否继续传承非物质文化遗产在一定程度上取决于它最终能否为社会实践带来利益”,博物馆在开发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经济价值的时候应该灵活运用自己的信息化手段和技术,与其他部门协同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开发,不但自己可以创造利润,也能够很大程度上扩大博物馆的社会知名度和影响力。
3. 展望博物馆未来发展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
尽管我们强调博物馆是一个非赢利机构,但是在当前形式下,一个不赢利或者薄利的博物馆不但无法做到对文物的良好保护,甚至自身生存都有问题,面对市场经济的潮流,博物馆应该想的时候如何通过其他途径来达到赢利的目的。网站的建置和运用,几已成为各博物馆的一项基本配备。无论是已经利用网站提供服务与信息的博物馆,或是正积极地筹备上线的博物馆,不妨思考这样的一个问题:博物馆是将网站视为电子化或***的简介,还是希望藉由网站开发更大的观众。目前国际上营销与科技媒体结合的研讨中,特别针对日益普遍的博物馆网站进行了分析,提醒各类博物馆如何利用本身的网站作为有效的营销工具,作为中国的各个博物馆应该及时从中获得有利自己发展的信息。由于社会的不断发展,一些文化的消失是很难避免的,那么我们通过各种方式所保存下来的该文化遗产的信息就非常珍贵。因此未来的博物馆的信息化建设,或者说信息时代博物馆的定位,应当是博物馆运营与数字化技术两者间全方位、多层次地有机结合。博物馆与数字化的关系,应当既是无形的,同时又是不可或缺的。也就是说,未来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要根据博物馆的战略发展规划、运营管理、科学研究、教育展示联系起来。未来博物馆对从实体收藏品的管理到相关信息的再挖掘等等诸多方面都应当体现出“数字化无所不在”的原则。首先,将非物质文化遗产列入未来博物馆信息化发展计划。其次,建立灵活的博物馆信息化管理机构。再次,提高未来博物馆数字化保护工作透明度和互动性。最后,用未来更先进的技术手段来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
参考文献:
[1]薛超.博物馆数字化与数字采集中需改进的问题[J].文物世界,2004,01.
[2]王裕昌.博物馆信息化建设的理性思考[J].甘肃科技,200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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