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判管理论文大全

审判管理论文篇(1)

(一)整章建制,完善和规范审判管理工作。

为了规范和加强审判管理工作,根据上级法院对审判管理工作的要求,进一步完善和建立了关于审判质量和效率管理的相关规章制度,使审判质量和效率管理工作能够做到有的放矢,有章可循。整章建制方面,审管办经过精心准备和不懈努力,在本院原有的审判流程管理制度基础上整章建制,于4月下旬,拟定出新的《审判流程管理规定》并将该意见稿发送全院各庭室局队进行讨论研究,集思广益、群策群力、广泛征求各方意见,力求审判流程管理规定的全面性、科学性、可操作性。2015年4月9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及我院与县邮***局重新签订法院特快专递合同这一新情况,审管办向各业务庭局发送《关于规范邮寄送达法律文书的通知》(安法发[2015]14号),设立法律文书送达“专用通道”,进一步规范法律文书邮寄送达工作。

(二)根据我院实际情况,实行“四步”案件质量评查机制,将案件质量评查作为全院性的常态运行机制,人人关心案件质量,人人参与案件质量评查。

(三)为提高业务技能通过多种形式开展业务学习和培训活动。

1、全院范围内广泛开展案件技能大比武活动,倒逼业务人员自觉加强业务学习。

2、通过案件质量评查,及时发出案件质量评查通报,让一线法官对照各类情形查问题,用批判的方法进行学习,防微杜渐,避免瑕疵第二次产生和出现。

3、聘请专家教授来院授课,及时掌握新法律法规。

4、不定期地开展庭审听评活动和动态案件质量评查,在听完庭审后,当即进行交流探讨,提高庭审驾驭能力。通过评查流程中的案件,点评办案流程中的问题和瑕疵,能整改的进行整改,需完善的立即完善。

5、利用每两个月一期的《__县人民法院工作管理动态》通报质效指标、进行态势分析,让每个庭、每个人及时掌握本庭、本人的业务实绩,查找差距,激发工作积极性,不断提高工作效率。

(一)对审判管理工作认识不深,观念跟不上,有待转变

任何新事物的发展都有一个从认识到接受的过程。审判管理工作作为一项新生事物,虽已有10多年的实践了,但是许多法官对它还了解不深,不理解审判管理的必要性和重要性,也不理解审判管理的内涵,表现为受旧有管理体制的影响,官本位思想的渗透,不少审判人员对当前的审判管理理念没有完全接受,甚至有排斥心理,审判管理意识在一些法官的头脑里没有完全建立起来;普遍这样认为:一是认为审管办作为与各审判业务部门是平级部门,却在管理上步步对各审判业务部门进行监督,不适当且无依据,加之,审判业务庭的庭长是由人大任命,而审管办主任是由***法委任命。二是目前业务庭、局处于案多人少的被动局面,故对审管办工作存在对抗心理,认为审管办是专门针对业务庭挑刺的机构,处处对各业务部门审判进行跟踪,不能理解。对审管办交代的工作存在应付了事或置之不理的情况。三是认为审管办的绩效考核工作是其单个部门的任务,与各审判业务部门无关,好与坏只能靠其去进行技术操作和与上级相关部门沟通协调,而与其他人员和部门无关,造成了审判管理人员执行审判管理工作难度增大。四是对审判管理工作内容和职责了解不够、认识不清,主观上又不主动学习和认真研究,认为审管办的日常工作就是单一的事后评查案件、进行司法统计和纠错整改。就连现行的数字法院平台、庭审***文直播、庭审录播(直播)几个不同的平台都在混为一谈。

(二)审管办在法院内部的地位尴尬,地位不明,职责不清晰,有待进一步具体明确

1、法院组织法没有明确审判质量和效率管理办公室的法律地位,主任的任职也不是由同级人大任命,而是由同级***法委任命,尤其是与审判监督庭的关系处理特别为难,比如,有的法院是两个部门合署办公,有的是审管办配合审判监督庭工作,有的是审判监督庭配合审管办工作,这样就出现了“合法的审判监督庭”与“无法的审管办”的关系协调,如果是审判监督庭配合审管办工作,主任和庭长同时出现在一个合议庭时,谁担任审判长的问题就

会出现矛盾。 2、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人民法院审判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规定,审判管理机构主要承担审判委员会日常事务、审判流程管理、案件质量评查、审判运行态势分析、审判经验总结等审判管理职责。然而,在实践中由于该机构作为新生事务,许多干警甚至法院领导对该部门职责不是很清晰,将原来是法院办公室、研究室、***工室的很多服务性工作也一并纳入该机构去负责办理,导致机构职责不清晰,造成审判管理要么缺位、要么越位的现象。

3、审管办在法院的定位不明,审管办到底是审判业务部门还是行管部门,谁也说不清楚了。审管办与其他审判业务庭一样是法院内设庭室,由于本身无权监督管理其他业务庭,而审管办从机构设置到人员配备,与业务庭地位、级别相同,形成的是另类的管理者与被管理者之间平等地位的管理关系,因此审判业务庭难以接受审管办的管理,审管办也难以进行管理,这种平等或不平等主体之间的管理势必影响管理的权威,使管理流于形式,无法实现管理的效能。

(三)审判管理制度不健全,有待科学体系的形成

基层法院各机构之间可比因素较少,各个机构均有其各自的特点,尤其是业务方面的共性可比指标少,而考评机制单一。审判管理的改革需要配备相应的规章制度,法院内部制度方面强调落实各项单项管理要求,应当有单项的管理制度进行规范,避免不同审判人员有不同的做法。而制度的制定需要与法院工作的具体情况相结合,从立案、审判、执行几个环节的监督管理规定,都要具有可操作性,各项管理制度之间要能良好的协调和衔接,而不能脱离工作实际,制定难于操作的制度,或者对工作起到不良作用的制度;

(四)信息化建设水平滞后,有待加强提高

审判管理依托网上办案、信息化建设的应用,但由于现在人员的构成现状,仍是以40岁以上的人员为主,多数人对计算机的应用不熟练,主动学习的积极性又不高,加之主观上对旧有办案方式的依赖,及对网上办案系统培训不够,使得法院信息化建设远远滞后,我院网上办案的趋于零,没有一人能在网上进行办案同步;

(五)法官队伍业务素质参差不齐,有待考评体系的建立

审判管理对法官的能力提出了新的要求,近年来,虽然先后开展了“百万案件评查”、“审判技能大比武”、庭审观摩、庭审评查、裁判文书评查等活动,不少法官遇到评查就容易紧张,针对庭审中出现的问题不知所措。当然在评查中,也评选出不少优秀的庭审和文书,可见法官队伍的业务素质还是参差不齐的,需要建立一套考评体系,对法官的业务素质进行规范,使法官时刻警醒,不断学习,而不是遇到考评才紧张,平时也不能放松警惕;

(六)对审判质量效率指标数据存在重排序、轻运用的现象,有待提高指标数据的导向作用

重视和关注评估指标,并自觉分析运用,使指标数据成为真正的决策依据,而不是停留在表面的排序,既要重视指标数据又不能唯指标数据。

第三、对如何规范与完善审判管理机构运行机制的对策与建议

(一)更新观念,这里指的不仅是对被管理者,也是针对审判管理者本身

审判管理改革属于国家司法改革的范畴,司法统一是司法改革的目标之一,从这一角度来说,建立统一的审判管理模式,将是今后审判管理改革的远景目标。设立专门的审判管理机构的意义就是在现有条件限制下,积极保障审判的公正与效率,防止司法腐败,加强司法统一。所以,我们法院内部人员要有一个清晰而正确的认识,要针对本院实际开展审判管理工作,认识上要有突破,思路要清晰,方式要有创新,方法要有亮点,要从观念上从被动管理转变到自觉主动配合审判管理工作上来。

(二)明确定位、厘清职责,推进服务型审判管理机构的设立

审判管理论文篇(2)

二、我国民事审判监督程序存在的若干弊端

(一)指导思想有失偏颇。事实求是,有错必纠是我国民事诉讼立法也是民事再审程序的指导思想,其作为我们***的思想路线和工作方法,无疑是正确的。但是,将其作为一种司法原则,作为民事审判监督程序的指导思想,其正确性就不再是绝对的了。它与民事诉讼的目的相悖,与审判工作的规律不相融,与程序本位的现代司法理念不符。它对司法机关而言意味着无论什么时候发现生效裁转贴于()判错误都应当主动予以纠正,对当事人来说只要他认为生效裁判有错误就可以不断地要求再审。实际上,民事诉讼中通过庭审查明案件事实真相只是一种手段而不是目的,依法公正、有效、及时地处理纠纷才是诉讼的目的。司法活动追求的是法律真实,裁判结果正确与否只能讲相对性,那种要求法院裁判都必须达到绝对客观、真实、正确的想法,仅仅是人们追求的理想目标。一味强调客观真实,审判中就会造成拖延裁判、强迫调解、审委会干预裁判和频繁再审等后果。

(二)民事审判监督程序的启动职权色彩浓厚,主体多元化的问题。首先,就法院而言,其依职权自行启动再审程序有悖于民事诉讼的本质特征,司法实践中的负面影响颇大,因为现代民事诉讼遵循的基本原则是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和法院居中裁判、不告不理原则,其本质特征是双方当事人平等抗辩。法院依职权主动开启再审程序,不可避免的干预了当事人的处分权,法官的中立性也受到影响,再审裁判的公信力也受到质疑,有悖民事诉讼的本质特征。其次,就检察机关而言,民事诉讼解决的是平等民事主体之间财产和人身方面的权利义务纠纷,检察机关运用公权干预一般民事案件,违背了当事人自由处分民事权利的原则和当事人平等抗辩的原则,实际上扮演着一方当事人利益代言人的角色,使对方当事人在不平等的地位下参与民事诉讼,使人们对诉讼过程和结果的公正性产生了合理怀疑。最后,根据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及当事人在法律上都是审判监督程序的启动者。但十几年的司法实践表明,再审程序启动主体多元化并没有产生立法预期的效果。

(三)民事审判监督程序缺少对当事人申请再审的审查制度。当事人申请再审,是引起审判监督程序发生的一个非常重要的途径,如何正确审查当事人的再审申请,是启动审判监督程序的关键。我国民诉法规定了当事人有权申请再审,但对于当事人的再审申请如何审查、法院在审查中依据什么程序、转贴于()审查的期限是多少、当事人在审查中享有什么权利和义务、是否享有申请回避权等却未进一步作出具体规定。该阶段由于没有相关的法律规定,以致司法实践中这一过程各行其是,随意性极大。不仅一系列的诉讼原则、制度在这一审查程序中未能得以贯彻执行,以致侵犯当事人的合法权利,审判实践中也出现了很多问题。有些法院限制或剥夺了当事人委托人、申请回避的权利,二审法院在审查申诉阶段中对所取得的证据不经开庭便直接认定的情形也时有发生,极大的损害了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

(四)再审无次数限制。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虽然规定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时限为两年,但却没有规定申诉时限和再审次数,法院自行决定再审和检察院抗诉再审更没有任何时间限制,也就是说再审是无次数限制的。这种做法存在较多弊端:例如1、对法院判决、裁定、调解的稳定性、权威性构成极大破坏。2.容易给当事人造成诉累。由于任何一方当事人在终审裁决2年内可以无数次地提出再审申请,那么相对方当事人在2年内则始终处于一种不稳定状态,形成事实上的诉累,这对其权利的正常行使无疑形成了巨大威胁,对其来说显然是不公平的。退一步说如果判决、裁定生效后,可以无次数以限制地再审,势必使这种权利义务关系的稳定性遭到极大破坏,使当事人在社会生活中永远处于不安全状态,这对当事人权利的正常行使无疑形成了巨大威胁。

(五)申请再审的事由规定过于笼统原则、实践中难以操作。再审事由是引起再审的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一方面在再审条件方面作了极为宽泛的规定,力***为再审申请人创造最有利的条件,但此种后果却忽视了相对方当事人的诉讼利益,造成了双方当事人诉讼权利的不平衡状态。另一方面,再审法定理由过于原则,致使法院的主导地位过于突出,形成再审申请人诉讼权利形式上的宽泛和实质上并不能得到有效行使的尴尬局面,造成再审申请人另寻途径反复申诉,反而使法院再审案件数量不断上升。

三、我国民事审判监督程序弊端之原因探析

从目前我国民事审判监督程序的立法设计与司法实践的现状来看,该程序存在弊端的环节确实不少,为了完善改制度就必须了解其问题产生的根源。因此通过对上述问题进一步考察,不难发现产生上述弊端的原因:

审判管理论文篇(3)

“哪里有权力,哪里便有腐败,这是万古不变的真理。用权力制约权力是保证权力清廉的最好办法。”目前,司法腐败问题引起了全社会的关注,那么如何监督裁判权依法行使呢?以裁判结果的形成时间为临界点,审判监督可以分为事前监督和事后监督。事后监督实际上是一种权力救济,事前监督则是一种权力保障。救济方法固然不可缺少,但却导致诉讼经济成本和道德成本增高,审判的公信力下降,从这个角度上讲,事前监督具有更强的社会紧迫性。为此,本文从82宪法制定后的审判事前监督机制的发展阶段入手,检讨我国现行的事前监督机制,并对这个机制予以重构,以求保障审判权的良性运行。

一、审判事前监督机制的发展阶段?

自从82宪法颁布以来,我国的审判事前监督机制大体分为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高度集权的行***化阶段。从二十世纪80年初至90年代中期,不管法律条文是如何规定的,但是在操作层面上,我国的法院完全按照行***化的模式管理,内部的裁判行为也基本上是行***化的管理,即承办案件的法官没有任何***的地位,仅限于调查取证,开庭走过场,案件实行先定后审,裁判结果实行由庭长、主管副院长层层审批制度,而且庭长、主管副院长可以不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而直接改变独任审判员或者合议庭草拟的裁判意见。可以说在这个阶段,事前监督机制是最强的。但是由于这种事前监督机制摸杀了司法行为与行***行为的区别,违背了司法行为的规律,不仅使司法效率低下,而且抑制了承办法官的主观能动性;决定案件最终裁判结果的法院领导没有亲临庭审也造成了一些冤假错案,特别是司法的透明度不高,在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过程中,这种司法事前监督机制受到了学界和国际社会的批判。于是在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要求下,国家按照“摸着石头过河”的理论作指导,进行了一系列的司法改革。

第二阶段:审判放权阶段。我国在二十世纪九十年代中后期借鉴西方的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鼓励地方各级人民法院进行审判方式改革,实行立案、审判、执行、审判监督四权分立;实行一步到庭,直接言词;强调当庭宣判,并以当庭宣判率作为考核一个法院业绩的重要指标;实行主审法官、合议庭负责制,即裁判文书不再由庭长、主管副院签发,完全由案件的审判组织自主作出裁判,自行签发裁判文书;强调谁主张,谁举证,并颁布了民事、行***诉讼证据规则;宣称法官职业化,抬高法官门槛,先从学历上要求大专以上文化,再后来就要求必须要本科文化,建立了全国统一司法资格考试。应该说在这一阶段的发展过程中,法学学者起了较大的推动作用,在社会上也引起了普遍关注,成绩是瞩目的。但是这一阶段的事前监督失控,法官整体素质不高,加上由于我国缺乏法治的土壤,司法改革更多的是法院系统内部进行,司法外部(包括执******)却对一些改革举措都保持沉默。最明显的例子就是最高法院要求法官做孤独的贵族,与社会保持一定的距离,不得广交朋友,但是执******要求所有的干部走群众路线,与人民打成一片;法院系统要求法官按证据认定的事实进行裁判,但是中国的人文心理却无法接受。因此,负面影响越来越突出,法院的公信力在下降。现实表明,审判放权力度越大的法院,社会评价越低。形式化的裁判公正意识得不到社会大众的认可,涉法上访问题非常突出。司法腐败问题也日益突出,下至最基层的助理审判员,上至省高级法院的院长都存在无法被社会容忍而受到查处的腐败现象;再审案件呈直线上升,有的案件刚好终审结案,又启动了再审程序,浪费了不少的社会资源;同时,社会对司法的诚信度提出了严重的质疑,有的法院的工作报告被人大会否决。于是对司法改革的改革便悄悄地提上议事日程。

第三阶段:裁判权受到限制阶段。在审判放权阶段,法官审判案件的权力过大,而目前的法官素质普遍不高,可能会导致自由放任。于是一些法院在近年来对裁判权实行一定的限制。具体表现为签发法律文书的权力从独任审判员以及合议庭中分离出来,交由庭长、主管副院长行使。同时赋予庭长、主管副院长对案件审判组织草拟的处理意见享有提出异议权,案件审判组织自接到异议后应当进行复议并重新草拟处理意见,如果复议后的处理意见仍得不到庭长、主管副院长的认可,可以递交审委会讨论决定案件的裁判结果,但庭长、主管副院长不得直接变更案件审判组织草拟的处理意见。这样一来,对案件审判组织的权力进行了一定的约制,强化了审判的事前监督。首先使个别胆大枉为、肆无忌惮的人员有了收敛;其次还可以通过庭长、主管副院长的异议权和提交审委会讨论决定两条途径纠正了个别案件审判组织草拟处理不当的意见,对维护司法公正起到了一较大的作用,这一举措也受到了当地***、人大以及社会各界的普遍好评。

二、检讨现行的审判事前监督制约机制

近年来,不少法院在内部对裁判权进行了一定的限制,取消了法官签发法律文书的权力,赋予主管副院长的异议权,但效果并不明显。笔者对某区法院实行审判权限制一年来审结的1000件案件进行了调查,其中主管副院长提出异议的案件仅10件,且其异议意见基本上没有得到案件审判组织在复议时采纳,最后全部递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结果只有一件案件被审判委员会决定改变原审判组织的意见,部分支持主管副院长的异议意见。这一局面的出现,除了案件审判组织的责任感增强等人为的因素之外,也说明我国现行的事前审判监督机制存在一些机制性的缺陷,归根到底还是有权最终变更案件审判组织处理意见的审判委员会存在机制性缺陷。

在体制变革时代,新旧权力体系无形中会存在一种***治上的博弈、权力上的较量,审判权的限制也不例外。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助理审判员希望维持原来的放权状态,以保障自己有较大的裁判权;而主管副院长、院长则从维护法院整体公信力的角度考虑要加强审判事前监督,适当限制法官的裁判权,但是不得直接变更案件审判组织的意见。而院长、主管副院长以及主要业务庭室的负责人基本上都是审判委员会成员,以某区法院为例,审判委员会委员共14人(其中院领导6人,庭长、主任8人),也就是说在一般情况下,按照一人一票的原则,在审判委员会中,院领导是处于劣势的,庭长们处于强势、支配的地位。院领导形成一致的意见比较容易,因为他们在各种决策性会议上常常研究问题,对很多问题有一种默契,而且有着固守法院整体公信力的共同愿望包合在其中;而庭长们也出于以下原因容易形成一种默契:首先在现行体制下,案件处理结果很多时候也包含了庭室的利益在其中,庭长想捍卫庭里的利益,从而维护审判组织的意见;其次庭长在几年一度的竞争上岗中要庭里的法官投他(或她)的赞成票,所以一般情况下,庭长会尽力维护本庭法官的处理意见,以获得庭内法官的支持;再次,那些庭长们很容易形成一种默契,即你支持我庭里法官的意见,我支持你庭里法官的意见,这样所有庭里法官的意见都能得到支持,有着共同的利益;最后,庭长们从心理上对抗这一制度,使主管副院长递交讨论的案件一一维持原审判组织的意见,使主管副院长失去异议的兴趣,例外如果异议总是得不到大家的一致支持,也会有人在背后议论主管领导的业务水平,进行一种道德谴责,给主管领导行使异议权的压力加大,最终放弃异议,从而使主管领导签发法律文书,进行事前监督的制度形同虚设。正因为如此,主管院长提出异议的案件,其异议的意见在审委会讨论中难以得到通过,只有在某些情况下,法院院长在主持审委会听取汇报或事前已听有关人员反映、了解情况时,如果院长发现案件审判组织的处理意见明显不当,并且多数审委会委员可能维持案件审判组织的处理意见时,会议主持人提前发言来控制审判委员会朝正确的方向发表意见时,局面才能扭转;而在一般情况下,提出异议的是主管副院长,主管副院长一般不会担审委会的主持人,即使临时担任审委会的主持人,他也没有院长担任主持人那些有能力控制审委会。所以,主管副院长签发法律文书,行使裁判异议权进行事前监督在目前的效果并不十分明显。

三、重构审判事前监督机制的设想

审判事前监督机制的重构是促进审判良性运行,保障司法公正,减少再审案件数量,降低诉讼道德成本的必然要求,但它必须要符合现代司法理念的要求,符合法律规定的精神实质。因此,笔者认为重构审判事前监督机制必须在坚持主管院长签发法律文书,赋予主管院长对处理意见的异议权,对不服异议的处理意见提交审委会讨论决定的基础上,遵循下列几个原则:一是合法原则,即符合法律规定。二是有效监督原则,即必须保障事前监督机制能够充分发挥作用,避免制度虚设、操作失灵等现象发生。三是充分调动案件审判组织的主观能动性原则,即不能回到20世纪80年代的“先定后审、审者不判、判者不审”的局面,保障合议庭或独任审判员有一定的权力。四是利害规避原则。由于有回避制度存在,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人不得审判案件,不得参与审委会讨论该案自不待言,但是与案件的处理意见有其它间接的利害关系的人也应当排斥在审委会组成成员之列。遵循以上几个原则,结合我国现阶段的司法实践,笔者提出如下几个方面的机制性意见:

(一)在内部进行人事安排时实行劣迹规避。在现实中,一个法院经常办错案的法官,经常出现司法怠慢、司法不廉的法官往往集中在某些人身上,在现行的人事体制下,法院也无权将其调离,但是法院内部在进行工作安排时,应当将经常出现劣迹的法官调离审判一线,让其做一些行***性事务,或者审判二线,或者干脆派其参加***建、扶贫工作,将业务精通、敬业精神强、清正廉洁的法官放在审判一线,特别是刑事庭、民事庭等主要业务庭从事审判工作,从而从队伍的素质上进行事前监督。

(二)在案件审判上推行重大疑难案件呈报制度。对具有两个以上民事法律关系的案件,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人数众多的集团诉讼案件,具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案件,本地出现的新型案件规定为重大疑难案件,受理此类案件以后,承办法官应当填写重大疑难案件呈报表,一式两份,一份送庭长,一份送分管副院长,庭长和分管副院长接到呈报表后视其具体情况,可以亲自担任审判长审理该案,可以跟踪办理情况,对案件审理进行业务指导,从而事前监督该案的审判,确保案件得到正确、及时的处理。

(三)增强监督者的业务能力和道德水准。在实践中,很多监督机制形同虚设,主要原因是监督者自身无能,无力监督;监督者自身道德有问题,与被监督者串通一气。因此在重构事前监督机制时,必须保证行使监督权的主管副院长首先是一名优秀的法官,不仅法律水平比一般法官强,而且法院工作经验也比较丰富,原则上必须在法院工作5年以上、有比较突出的业绩的优秀法官才能提拔为分管业务的副院长,组织、人事部门必须要淡化业务副院长的“官位”意识,强化“业务意识”和“道德意识”,要与选拔一般的******部门干部有所区别。

(四)改革审判委员会委员的组成及选任办法。首先从利害规避的角度考虑,尽可能地排斥业务庭的庭长担任审委会委员,淡化审委会委员的***治色彩,强化专业化要求,将研究室主任及其它业务很精通、经验很丰富的优秀法官选任为审委会委员,原则上庭长不得担任审委会委员。其次,适当限制审委会的人数。一个单位的正副院长当然是审委会委员。但是正副院长的人数有严格的限制,一般不得超过5人,加上具备法官资格的***治部主任、纪检组长进入审委会,那么属于院领导的审委会委员一般为6人,为了防止在***治博弈过程中来自各庭的审委会委员之间形成默契,对抗甚至控制审委会,建议审委会委员中自来各庭的委员人数一般要少于院领导在审委会中的人数,即最多5人。这样一来,审委会的总人数为9人或11人比较合理,比较科学。

审判管理论文篇(4)

中***分类号:D92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3104(2014)01?0127?05

所谓审判管理,“就是人民法院通过组织、领导、指导、评价、监督、制约等方法,对审判工作进行合理安排,对司法过程进行严格规范,对审判质效进行科学考评,对司法资源进行有效整合,确保司法公正、廉洁、高效。”[1]“审判管理就是运用组织、领导、指导、评价、监督、制约等方法安排审判工作、规范审判过程、考评审判绩效、整合审判资源的过程。”[2]

为了推进对司法管理问题的研究,由中国***法大学司法理念与司法制度研究中心于2012年6月面向全国开展了征文活动,先后收到论文数百篇,后经专家评审,从中评出一、二等奖论文30篇,于当年11月在北京召开了首届司法管理学研讨会。该研讨会有来自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及地方法院系统、检察院系统与多所知名高校的专家、领导共一百余人参加,并在会上对获奖论文作者举行了颁奖仪式。国内数十家媒体报道了该会。本文根据上述征文的汇编(这是目前国内学界第一本研究司法管理的论文汇编)对审判管理研究方面的主要观点进行了综述,并对有关问题进行了***思考和分析。

一、审判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正如有的文章所指出的,目前审判管理工作中还存在如下问题:一是审判工作行***化管理色彩突出;二是管理水平不高;三是审判管理机构设置缺乏科学性;四是人员分类管理尚未全面推行;五是信息化建设落后;六是缺乏司法管理的人才;等等。上述问题需要我们今后通过进一步完善司法管理加以解决。

有的文章认为,目前审判管理中存在的最大问题是审判管理的行***化倾向。审判权与行***权是两种不同的权力,具有不同的价值取向:行***权带有主动性,强调主动追究,审判权具有被动性,强调“不告不理”;行***管理实行等级制,而审判则强调***审判;行***权运行实行首长负责制,审判权运行实行法官***制。而法院的审判管理完全仿效行***管理的模式,形成庭长、院长越权的逐级审批、层层把关的行***首长负责制,而参加合议庭、独任审判员的法官只有审理的义务,没有裁判的权利。从审判管理权的运行机制看,由院长、庭长审批、决定具体案件的做法,本质上是一种以“服从上级”为核心的内部行***管理活动,它使独任庭与合议庭在法院内部称为被领导者和被管理者。法律所赋予的审判权在这里被分解为“审权”与“判权”,前者属于法官,后者却让渡于作为法院行***长官的庭长和院长,庭长、院长成为事实上的一种审判组织。笔者认为,这种做法没有法律根据,属于非程序化的审判活动;它不能体现维护司法公正的审判原则;违背了诉讼程序要求;不利于错案责任追究制度的实施。因此,笔者主张:“目前要矫正审判管理行***化状况,法官***和法官的职业化建设应当配合进行。在目前法官整体素质还不高的情况下,一方面要弱化司法行***对法官***审判的直接干预和影响,并从法官的职务、职权、利益上给予充分的保障。另一方面,必须加强法官的职业化建设,强化法官的职业责任、职业培训和对审判流程管理的监督。否则,建立以法官***审判为中心的现代诉讼审判机制将失去支撑。”①(181)

另有文章对法院内部控制刑事裁判权的方法进行了反思,认为这一控权模式存在双重悖论:我国法院多年来实际上实行的是首长负责制而不是法官负责制,审判员负责案件事实,领导(院庭长)负责判决。这是一种带有行***性质的内部控权模式,其导致的结果是司法的***性受损,产生了大量的带有“完成任务”心态的法官。这些法官一方面对工作不积极、不热情,另一方面可能利用权力寻租,即法官要么工作懈怠,要么贪赃枉法,结果又导致内部更加严厉的监督。如此循环,此乃一大悖论。法院内部控权模式分为结果控制和过程控制,结果控制加强了过程控制,而过程控制则削弱了结果控制的效果,如此循环,此乃又一大悖论。①(349)

还有文章认为,目前的审判管理存在行***倾向、制度缺位、执行不力的问题。所谓“行***倾向”是指一种“类行***化”,此种管理模式并不符合司法规律,审判管理要想从行***管理中脱胎换骨,就应当去行***化。所谓“制度缺位”是指:审判管理的部分制度性内容不合理;某些与审判有关的内容并未进入审判管理制度之中。所谓“执行不力”是指制度落实不力,责任追究不到位,奖罚机制落实不到位等等①(353)。

有的文章认为,人民法院实行审判管理,其目的在于规范和保障审判权的正当有序运行,这也是审判管理的价值所在。一种和谐有序的审判管理的路径是:①基本原则是尊重审判规律。审判权的本质是判断权,中立性和***性是行使判断权的基本前提。审判管理需要去除不符合审判规律的行***管理积弊,确保法官***审判和居中裁判。这就需要处理好审判管理与审判权运行之间的关系。在坚持依法、规范管理的同时,保障和促进审判权依法、***、充分行使。而在审判管理的制度层面,则更应该从审判工作的特点出发确立符合审判规律的目标导向机制。②核心内容是以法官为本。法官是审判权运行的主体,审判管理必须突出法官在审判中的主体地位。③重要依托是提高法官素质。④科学方法是指导和协调①(357)。

也有文章认为,目前的审判管理工作存在以下六大问题:①思想认识不到位,对审判管理工作不够重视;②审判管理机构不健全,职能交叉分散,人员量少质弱;③审判管理机构名称、职能不统一;④审判管理人才短缺,队伍建设滞后;⑤审判管理工作制度机制不够健全;⑥审判管理工作重点不突出,管理不够科学①(484)。

还有文章对审判管理的弊病进行了分析,认为目前我国审判管理中存在的弊病,从表面上看是管理不足、资源配置不当、管理“约束疲劳”,从深层次上看是审判管理存在非人格化、非对称性及管理者示范效应欠佳等问题。要想解决这些体制上的弊病,需要增强审判管理的民主化、人性化意识,建立审判管理的双向评价制度,建立以审判管理效果为导向的用人机制,完善法官遴选及绩效奖励制度①(630)。

二、解决审判管理问题的途径

有的文章认为,审判管理中的目标考评机制存在一些缺陷,导致难以达到预期目标。为了完善目标考评机制,首先应当确立如下原则:①以审判为中心的原则;②考评与帮助并重的原则;③调研先行的原则。然后还要采取如下对策:①提高审判工作的分值权重;②强化调研,设置合理的指标区间;③强化考评主体的义务,加强指导与帮助;④将内部考评与外部评价相结合①(126)。

有的文章主张对法院内部控制刑事裁判权的模式进行必要的改革,总的原则是在尊重司法规律的基础上对刑事裁判权进行控制,同时还要采取循序渐进的方法:①提高法官的待遇。②加强判决书的说理。判决书说理是现性、公正的裁判制度的一个根本特征,是对法官自由裁量权的必要制约,也是实现判决正当化的有效措施。③以诉权制约裁判权。***治学上的“制约”具有平等、相互进行权力审查的意味,而“诉权制约”是指与案件结局存在利害关系的当事人,对法官的审理、判决进行全程参与,并对各项诉讼决定的制作施加积极有效的影响。未来可以通过加强辩方的诉权参与(如让辩方参与到法院内部的“研讨型”裁判模式中),通过辩方的诉权来制约法官的裁判行为。提高法官待遇是对法官公正司法的物质保障,判决书说理是加强法官自身制约的重要举措,“诉权制约”则是通过外部力量制约裁判权以实现司法公 正①(349)。

另有文章对审判管理的局限性进行了分析,并提出了相关的解决对策。该文认为:第一,要关注审判管理之“管理”功能的扩张问题。审判管理具有一定的行***属性,强化审判管理存在着“管理维度扩大化”的问题,这就需要把握好管理的度,防止影响审判权依法***行使。再者需要处理好管理与服务的关系,应当由约束性管理模式向服务性管理模式转化。第二,要关注审判管理的“成本”问题。目前,审判管理提倡“精细化”,但精细化不等于复杂化,应当处理好管理成本与管理效益之间的关系,使审判管理务实管用、简便易行。第三,要关注审判管理中的“激励”不足。当前审判管理的中心是制约和监督法官的诉讼行为,约束有余而激励不足。审判管理应当处理好约束与激励之间的关系,着重研究激励性管理的最佳模式,增强一线法官的职业荣誉感和自信心,提高法官对审判管理的情感认同度。同时还要强化人本管理,关注法官的实际需求,使其在工作生活上无后顾之 忧①(292?298)。

还有文章对强化审判管理有可能导致司法行***化表示了担忧,主张为防止这一倾向而对审判管理进行法治化塑造。即:一方面是在法院内部进行分权制衡,使法官的主体地位得以体现;另一方面使审判管理权的运行公开透明。该文指出,在强力的审判管理模式下,审判人员的积极性和责任心可能受到抑制,过于繁琐的审判管理程序可能会束缚法官的能动性,影响法官的自信心和尊荣感。因此,该文提出如下建议:一是案件质量评查与审判绩效考核应当遵循审判规律;二是建立审判权力保障制度;三是规范案件实体审理的审判管理,防止审判指导监督权的泛化;四是审判指导监督的对象应当主要是法律适用问题而不是事实问题;等等①(191?192)。

有的文章还谈到了构建法院规范化管理的价值取向:①应以保障秩序价值的实现为目标;②应以改革审判方式为重点;③应以审判权监督为关键;④应以审判流程管理为主体。该文还就完善规范化管理提出建议:①更新理念,实现审判管理工作对法院整体工作的调控;②专兼结合,实现管理工作主体专门化和多元化的统一;③管控有度,实现审判管理对审判工作介入与限制的协调;④绩效评估,实现审判管理对法官业绩的导向价值;⑤把握环节,实现审判管理工作的刚性化与柔性化的关系①(600?604)。

还有文章认为,要正确构建司法***与行***机关的关系,法官***是法院***的核心与落脚点,法院***是实现法官***的重要保障。要严格法官的准入制度,提高法官的任职资格条件;要改革法院机构设置和组织制度,改变院长对庭长、庭长对法官在审判事务上的上下级关系,废除案件审批制,保障法官***行使审判权。要突出合议庭***审判职能作用,弱化委员会讨论案件的范围,只对疑难、复杂的案件进行讨论、决定,不能让所有案件的判决都上审委会。要消除法院对行***机关的依附关系,彻底改变被领导、被制约的模式。在法官任免制度上,提高任免机关的级别,由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做出,避免地方干预;由地方行***机关拨款改为国家财***统一拨款,避免法院在财***上受制于地方;将法院归由上级法院主管,进行垂直领导,法院进人、晋职晋级和后勤装备等均由上级法院负责。要弱化审判委员会职能,审委会不能将讨论和判决案件作为主要任务,而是应当将总结审判经验作为主要任务①(337?339)。

三、关于改进审判管理工作的思考

根据上文所述,目前审判管理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是审判权与管理权的矛盾、刚性管理有余而柔性管理不足、绩效考评标准的科学设置问题等等。审判权是一种司法权,中立性和***性是其基本特点,而管理权是一种行***权,命令与服从是其基本特点。两者具有不同的属性,这就决定了两者的行使不可避免地具有某种冲突性。因此,审判管理权应当对审判权表示必要的尊重,对审判权的管理应当符合司法规律,不能将审判管理简单地等同于命令服从式的行***管理。在坚持依法管理的同时,还要保障审判权依法***行使。

当然,尊重司法规律并不意味着完全排除审判管理中的行***化因素。因为这样不符合审判管理的性质,也不符合我国目前的司法实际,而且会影响到司法判决的社会效果。因此,审判管理工作既不能过度行***化(如超越或取代审判权),也不能完全剔除行***化因素,而是应该在尊重司法规律的前提下寻求审判权与管理权之间的一种平衡,并且也在加强服务型管理方面下足功夫。

有的学者将“服务审判”与“尊重审判规律”作为审判管理的基本原则,指出:“审判管理要准确把握新形势下人民法院的职责和地位,更加自觉地把审判工作放在***和国家大局中考虑,把法院发展与经济社会发展紧密结合起来,善于将***和国家以及人民群众的新要求新期待转化为审判工作目标,并通过具体的审判管理手段落实到具体的案件和具体人员身上。管理就是服务,审判管理的内在活力在于不断拓展服务空间。要将是否有效提高审判质量效率效果作为评判审判管理工作成效的根本标准,充分发挥审判管理工作引领审判方向、促进发展、破解难题、提升能力等方面的职能作用,坚持从审判中来,到审判中去,善于协调沟通,加强彼此互动,积极探索有利于提高审判质量效率效果的各种管理措施,大胆实践,想方设法促进审判工作良性发展。”

所谓“尊重审判规律原则”,是指“要严格界定审判管理的权限范围,处理好审判管理与***行使审判权的关系,在坚持依法管理、规范管理的同时,要保障和促进审判权依法、***、充分行使。要正确处理好案件质量评估指标体系与单项指标数据、审判业绩考评指标之间的辩证关系,系统、科学地运用各项指标全面分析评估审判工作状况,科学、合理地设定法院、审判业务部门和法官的审判业绩考评指标,避免盲目地追求单个指标排名,导致审判管理工作的片面性。要树立正确的审判***绩观,坚持实事求是,杜绝弄虚作假,严禁‘数字游戏’。” ①(490)上述见解值得我们思考。

审判管理旨在实现审判权合法合理、高效有序的运行,它要求管理者根据审判规律,通过一定的制度和措施对审判工作进行科学分工、合理规范、适度指导、积极协调、强化监督,以保证案件处理过程中各个环节的和谐运转。审判管理有两个关键点:一是对法官的审判活动进行管理;二是保障审判权正当有序地运行。

从国外的情况看,也同样存在“审判管理”的问题。如美国法院系统的审判管理包括案件流程管理等在内的11项管理职能。案件流程管理注重从立案到裁决的整个审判过程的管理,还包括对判决行为的监督,以确保审判过程的公正。应该说,案件流程管理是美国审判管理的核心。另外,美国、英国等均建立了绩效管理体系,从多个方面设计了司法绩效指标,对司法绩效进行综合评估。

我国的审判管理对国外的相关做法也有所借鉴,在审判管理中也比较重视绩效考核:“审判管理主要通过绩效考核来推动各级法院工作,以绩效论工作、论成绩,成为法院系统近年考核评比表彰的重要手段和依据。”①(630)

但是也应看到,我国的审判管理与国外的审判管理具有相当大的区别:“我国法院的管理实际上是法官的自主管理与被动的科层制管理相结合的产物,是通过严格的审限监督及领导督办从而使法官面临较大压力。这种管理模式不同于国外。主要区别在于,在科层制的司法行***体制下,如大陆法系国家和地区,绩效考核比较重要,大陆法系法院系统内科层制比较明显,但仍不如我国明显。在法治发达国家尤其英美法系国家基本上没有法院内部科层制。而在非科层化的体制下,如美国,绩效评鉴只供法院管理者参考,只对法官起某种督促作用,而不与法官升迁和惩戒挂钩。从其他国家来看,审判管理更多的是服务和协调。如英国的司法管理机构――法院事务管理服务局类似于‘管家’的角色,法院管理机构的一个重要任务就是确保法官‘忙着’。在不增加法官的前提下,通过有效的管理和优质的服务提高司法活动的质量和效率。而加拿大的案件管理,更体现了对法官的体贴与配合,包括两方面的内容:一是通过案件管理系统监控案件进度,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未按案件管理时间表完成诉讼程序的,可取消案件。二是由案件管理人指导当事人制定时间表,协调和组织庭前和解、庭前会议、听审动议,完成听审前的全部工作。”①(632)

上述做法对我们的审判管理具有积极的启示作用,我们在审判管理中应当淡化“管理”色彩,强化“服务”与“协调”的功能,并建立一种科学合理的绩效考评指标体系。如现在备受争议的质量评估指标中的“发回改判率”问题就是一例,“发回改判率”是目前质量指标中最重要的一项。虽然“发回改判率”在一定程度上确能反映一审案件的质量,但不加分析地将其作为质量指标则有欠公允。由于作为一种判断权的审判权,因法官业务能力、认识水平、性格特点乃至于经验阅历的不同而导致其对同一案件在事实认定、法律适用上有不同的看法,这本是审判实践中的一种正常现象,也是符合司法规律的。可以说,许多案件的裁判并无唯一正确的结论,不能简单地作出对错评价。因此,我们应当用一种辩证的眼光看待质量评估指标,要认识到数量指标只是一种相对性的标准,不是评判审判质量的绝对标准;只是审判管理者实施管理的参考而不是唯一的依据。要注意通过选择一些能够反映审判工作特点和审判规律的评估指标,从不同的侧面综合考量审判质量、审判效率和审判效果的要求,以确保审判质量与审判效率、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推进审判管理工作的科学化、合理化与人性化。

如何解决审判管理中“刚性有余而柔性不足”的问题呢?我们认为这需要管理者在审判管理中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审判管理的根本价值是通过对审判资源的组织动员,最大限度地实现公正与效率。审判管理的对象是一个特殊的社会群体即法官,审判管理的客体是一种特殊的社会行为即审判活动。相对而言,法官是高智力、高素质的阶层,审判是高智力、创造性的活动。所以这些都决定了开展审判管理必须具备比一般管理更高的人文关怀。审判管理就是要突出法官的主体地位,通过管理帮助法官提高自身素质、规范自身行为,促进法官自律自强,强调法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最大限度地发挥聪明才智。”①(491)

在审判管理中强化柔性管理,就是要求管理者树立管理就是服务或者寓管理于服务的理念,以服务、保障、引导和指导为先,以监督、制约、惩戒为后。审判管理权实际上是审判权的辅权力,这就决定了其主要功能在于为审判权提供优质的运行环境。如通过对审判中的事务性工作予以安排、对审判活动进行组织和调控、对审判资源加以合理配置等手段,以保障审判权高效、公正的运转。审判权在运行过程中有许多环节需要审判管理的介入、引导和协调,以确保审判权运行的通畅、高效。

四、结语

从目前的情况看,审判管理工作的改善应着重解决好如下三个问题:第一是审判权与审判管理权之间的冲突问题;第二是审判管理中刚性有余而柔性不足的问题;第三是绩效考核指标设置的科学化问题。

要解决第一个问题需要处理好两层关系:一层关系是审判管理与司法行***化的关系。要认识到加强审判管理并不是让一种行***性的管理权去主宰一种判断性的审判权,或者说不是让审判管理权超越、取代审判权,而是要求管理者通过对审判流程信息的科学掌控、对审判资源的合理配置等等来促进审判权优质高效地运行。另一层关系是审判管理与***审判的关系。加强审判管理并不是要干预审判权的正常运行,而是为审判权的正常运行提供良好的环境。简言之,在我国目前的司法体制下,法院内部审判管理的目标应该是寻求审判权与审判管理权之间的一种平衡。

要解决第二个问题需要管理者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树立管理就是服务、寓管理于服务的理念,尊重司法规律,尊重法官的创造性劳动,切实为法官解除后顾之忧,并为法官的审判活动协调好各种关系,做好各种服务工作。

要解决第三个问题需要设置一种符合司法规律、体现审判工作特点的质量评估指标,能够真实、正确地反映审判工作的质量和效率,能够为法官的审判活动起一种良好的引导作用。而且也要注意不能将所谓“发回改判率”作为评价案件质量的唯一标准,要认识到法官审判活动的差异性和独特性,不能搞“一刀切”,不能奉行“唯数据主义”。评估指标及相关数据只是审判管理的参考而不是绝对化的根据,管理者应尽可能从整体上综合考察法官的审判活动、评估案件质量的高低。

注释:

① 中国***法大学司法理念与司法制度研究中心编。首届司法管理学征文汇编[M],打印本,2012年。

审判管理论文篇(5)

行***化在司法管理中的弊端,随着审判方式改革和司法程序改革不断深化而不断表露出来,并成为制约司法改革进一步深化的重要瓶颈之一。至20世纪末,审判管理的行***化问题受到了理论界和司法实务界的共同关注,司法改革的方向也开始从审判方式和审判程序的改革转向行***化的审判管理体制的改革。

一、审判管理制度改革的历程

(一)“一五改革纲要”豍实施时期

“一五改革纲要”首次提出“建立符合审判工作特点和规律的审判管理机制”,改革的内容主要是围绕审判流程管理展开的,其实质是将实体审判权与流程控制权实行相对分离。在改革前,以上的两种权利都集中于办案法官手中,而改革后,打破了这种高度集中的模式,将案件的实体裁判权交给办案法官,案件审理流程控制权则掌握在立案庭等专门机构手中,从而保障对案件审理的权力制约,取得一些成效。

(二)“二五改革纲要”豎实施时期

“二五改革纲要”首次将改革和完善审判管理制度作为一项***改革任务提出,其主要内容有:对审判流程管理改革既有成果的深化巩固,健全案件质量评查机制和审判绩效评估制度。这一时期的改革重心开始向案件质量管理方法转变,审判管理制度与司法***务管理、人事管理制度一起构成法院管理制度的三大支柱。

(三)“三五改革纲要”豏实施时期

“三五改革纲要”明确指出:“健全权责明确、相互配合、高效运转的审判管理工作机制……规范审判管理部门的职能和工作程序。”该纲要的深入实施,将为审判管理改革提供更为广阔的空间,并呈现出更加明显的专门化、组织化趋势。

从三个五年改革纲要的发展规律来看,审判管理制度的内涵与外延在不断发展与丰富当中。但是,从实践中的实际效果来看,审判管理制度的改革效果并不理想,事实上,在过去十多年的改革中,层级化权力结构非但没有减弱,一些改革措施甚至助长或强化了审判管理的行***化。

二、行***化审判管理制度的表现与缺陷

(一)法官等级制度

根据《法官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等级暂行规定》的规定,我国法官分设为4等12级,最高法院院长为首席大法官,二至十二级法官分为大法官、高级法官、法官。至此,中国法官除了原有的各“长”(院长、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和各“员”(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助理审判员)的称谓外,又增加了各等级的“官”衔。法官在行***等级与审判之物之外又增加了另一个序列的等级。法官等级制度的推行,形成了极具行***色彩的金字塔式的法官阶层,抹杀了上、下级法官在审判职能上的平等性,等级观念与官僚思想进一步强化。

2005年《公务员法》将法官纳入了公务员的范围,尽管在此之前,对法官的管理事实上也是套用公务员的管理方式,但是,至少在形式上,法官与公务员是两个不同的序列。而该法的实施,使对法官的行***化管理有了正式的法律依据,在某种程序上为司法管理的去行***化设置了一道坚固的障碍。

(二)院庭长审批案件制度

在中国各级法院,院庭长审批案件的做法虽然没有任何成文法上的依据,却确实是长期得到奉行的司法决策方式。按照现任最高法院副院长江必新的观点:“现实中,庭长、院长对审判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监督的职责往往被浓缩或异化为对案件的把关权和对裁判文书的审核签发权。这种做法,事实上将庭长、院长的管理、监督权变成了不具有正当程序的审批权,变成了个人凌驾于审判组织之上的法外特权。”

该制度的实行不仅严重威胁司法公正的实现,严重影响司法效率,造成审理权与裁判的分离,更使得公开、透明的审判程序受到规避,诸如回避制度、合意制度等形同虚设。虽然,最高法院的改革决策者们也意识到院庭长审批案件制度的缺陷和问题,并对这一制度做出了一系列的改革努力。但是,在笔者看来,这些改革女里并没有从根本上触动那种上令下从、垂直领导的司法决策机制,也没有从根本上改变法院院长、副院长、庭长、副庭长与普通法官之间的职务关系。

(三)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制度

审判委员会参加审判的方式是听取主审人的汇报,对案件进行讨论并作出决定。在法律效力方面,其决定优于合议庭意见,审判委员会的决定,合议庭必须执行;在审判责任上,合议庭对案件事实与证据负责,审判委员会对适用法律负责。这种讨论决定案件的程序是不公开和不透明的,不仅无法发挥规范法庭审理程序的作用。而且由于审判委员会委员获取案件事实信息的来源是不完整的,经常出现大多数“外行委员”讨论一个专门法律问题的局面。

无论各级法院在进行法院管理制度改革中采取何种措施来弱化这种行***化,不断改革和完善审判委员会制度,只要这一机构的组成方式不发生根本的变更,只要法院内部继续保留院长、副院长、庭长、副庭长等行***职务系列,那么,审判委员会就不可能变成一种具有“合议庭”属性的裁判机构,而注定保持其法院内部“行***会议”的基本特征。同时,在审判委员会保持其行***决策机构属性的前提下,这一机构讨论决定案件的程序也不能改变其“行***审批”的基本特征。

(四)审判长与独任审判员选任制度

为了实现“一五改革纲要”的相关目标,我国法院开始推行审判长和独任审判员选任制度,其目的是发挥他们在庭审过程中的指挥、协调作用,一方面可以确保优秀的资深法官***行使审判权,另一方面也可以借此扩大合议庭的***审判权,减少院庭长审批案件的范围。然而,这种被赋予较大权力的“审判长”,不仅从院庭长、审判委员会那里获取了相对***的审判权,,且也攫取了其他普通法官的***审判权,从而成为一种架空了合议庭的“超级法官”。

(五)院长引咎辞职制

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及专门人民法院院长、副院长引咎辞职规定(试行)》,规定了院长、副院长引咎辞职的四种情形。这一规定在法学界受到了强烈的抨击。苏力教授认为:“规定通过对院长辞职的威胁,迫使院长加强对法院的管理和对法官的监督,实际上强化了院长支配其他法官的权利,进一步威胁了法官***。”豐也就是说,规定通过“连坐”法,间接地赋予了院长行使对法官***进行审理的干预权的合法性,客观上强化了院长行***化管理的趋势,使得审判管理制度更加行***化。

三、行***化审判管理制度的成因分析

(一)***法传统

行***与司法部分是封建中国数千年的特有遗产,其影响遗留至今。虽然,我国也在为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而不断努力,也在一定程度上摆脱了压制型法和行***法的阴影,取得了机构、人员与职能上的相对***。但是,在司法与***治的关系上,司法仍然紧密地依附于***治权力上。在长期的各项工作中形成了司法必须服从和服务于***治大局的观念,从我国建国至今并没有实质性转变。***法一体化现象更是在不同程度上提现了***治与司法的结合,即***治对司法的领导和制约以及司法对***治的依存和服从。

(二)司法的***治响应性

若将司法服从***治意识形态与******的***策,成为司法的***治响应性,而将司法保持自身的***性和自主性、回应于社会,称为司法的社会回应性,那么,可以认为,当代中国司法仍然具有强烈的***治响应性,虽然已经出现了社会回应性的端倪,但是,司法回应性实际上是建立在***治的响应性的,司法策略的选择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给予司法的自治空间。具体从三个方面进行分析:

1.法院对***治意识形态的相应

从各级人民法院每年向人民代表大会所提交的工作报告中,其“***治语言”可以明显地看出来。现今社会,***与国家的工作重心之一就是维护稳定的***治局面,而为了响应***治的号召,法院必将稳定当作首要的***治任务。具体在审判策略上,就是通过审判工作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因此强调充分运用调解的方式结案;调解不成不得不判决的,则要求向当事人充分说明,让当事人胜败皆服,审判目标是定分止争,最大限度地减少上访。

2.法院院长的三种身份

人民法院的院长首先是法官,其次,院长这个职务实质上是行***职务,是一个行***机构中的行***长官,其行***属性决定院长的主要职责是管理。最后,院长还是***组书记,院长一般兼任***组书记,集******大权于一身,即使行***“一把手”,又是***组织的“一把手”。三种身份的重合,决定了院长不仅是内部管理制度的中心人物,也是与外部体制的交汇点。***、人民代表大会、***府对法院的领导、监督和支持,以及无论正当地或者不正当地对法院审判工作进行干预,一般都是通过院长进行,院长再通过法院内部行***化的管理体制实现上级或者外部的领导、监督或者干预。

四、行***化审判管理制度的改革措施

(一)改革法官等级制度,实行法官级别的职称化管理

将全体法官***出来,自成一个体系,行***上直属于法院院长和院务会,不再隶属于任何内设职能部门;业务上各自为主,直接在审判委员会或者法官会议下审理案件,减少内设行***部门,弱化法院审判职能内部行***性运作。同时,取消刑事、民事、行***、立案等不同业务庭建置,取消了相应的庭长、副庭长职务,从而消除层层审批制度,使法官能够专心与审判工作,作出***判断。

(二)改革行***化的管理制度

将行***管理职务从审判中分离出来,取消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和常人审判长的职务,仅仅保留院长一个具有象征意义的“领导”职务,同一级法院中的所有法官在审判权、行***级别、法官等级与物质待遇等方面一律平等。

(三)取消案件审批制度和案件请示制度,实行主审法官负责制

审判管理论文篇(6)

一、审判组织改革的目标定位

司法体制改革首先应该是审判组织改革,从体制上保障审判组织能够依法***办案,***行使审判权,减少和克服来自法院内部和外部的过度干预,确保审判***、司法公正,最终实现法官***,走向法官负责制,当然这是法律的理想状态,也是改革的最终目标。然而任何改革必须结合实际,考虑时间性和地域性,我国的国情决定了我们的审判组织改革应该有步骤、分阶段的进行才能取得成效,实现最终目标,如果要想一步到位,则欲速不达。我们应该从现在开始在较长一段时间内,逐步改革有碍于实现目标的有关制度,以及一些传统的习惯做法。笔者以为,中国现行的审判组织形式不能完全抛弃,其有存在的社会条件和司法基础,我们只有通过不断的完善,充分运用好,使其发挥最佳作用,为实现法官***——法官负责制准备条件。

我国现行审判组织存在的必要有以下五点:

其一,现行审判组织体现了我国***治体制的一项基本原则——民主集中制原则,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贯穿了一个民主、监督、制约的思想,以合议制、集体讨论的方式决定问题往往比单个人或数量较少的人讨论决定问题要可靠得多,尤其是在现行的整体司法体制下,加之法官整体素质偏低,******能力较差,由具有一定数量的群体充分发挥各自的智慧与见解来讨论决定问题,弥补法官个人的知识、经验和***能力的不足,其优点更为明显。

其二,有利于保持司法体制的完整性。现行的司法权是在人大监督下行使,各级法院的人、财、物均由同级的***、***府管理和支配,法官行使审判权不仅受到同级人大的监督,而且受到同级***、***府的监督和制约,同时还受到同级检察机关的法定监督,这种体制下的法院***行使审判权的宪法地位得不到保障,法官更难于完全***,因此在对法院、法官的管理模式与运作未有质的改变的现有司法体制下,只有保留现有的审判组织形式,与社会发展同步。

其三,现代司法理念还未深入人心,社会接受程度还不够,法院的司法权威和司法威信严重不足。我们在理念上要维护司法权威,树立司法公信力是至高无上的,法院的各种裁判不容否认,正如美国联邦法院的一位大法官说过:“我的判决之所以是不可推翻的,不是因为我的判决是正确的,恰恰相反,我的判决之所以是正确的,是因为我的判决不可推翻”。但是实践中我们大部分的法官素质与职业化的要求还有很大差距,业务水平还不高,其判决在不同部门及单位的监督下,还不能保证具有不可争论,不能保证其判决的完全正确性,当然,诉讼制度上的不足对之也有较大影响,种种因素造成了司法缺乏权威性。

其四,法官的经济状况,与其责任、义务不相对等。法官的职业特点决定了法官应尽量避免以营利为目的的活动,因而不可能从其他途径获得收入,薪金是其唯一的收入来源,国家应保证法官享有相对优厚的待遇。但长期以来,法官没有自已的工资序列,参照的是公务员序列,不具有具体可操作性,而且***、***府的各种摊派导致有的基层法院的工资待遇不能保证,而法官作为纠纷的最后裁判者,审判行为作为一种复杂劳动,本身具有的责任特别重大,负担较重,而与其相对应的律师工作则比较轻松,收入水平比法官高得多,同是法律职业,对比显明,“法官下岗当律师”这一本未倒置现象在中国产生就不足为奇。虽然培养法官的廉洁作风不能只凭高收入来保证,但实行高薪制,有利于吸引优秀人才,保持法官队伍稳定,同时保证法官的权利、义务相对等,毕竟中国的法官不是生活在真空中,不能被神化。

其五,审判组织改革必须在现有法律规定的框架内进行,决不能违背法律规定或脱离法律另搞一套,甚至做出与法律规定相矛盾、相冲突的行为。作为司法机关,忠与和遵守法律是其基本特征和关键性的价值取向,不能有法不依,随心所欲,为一种实用价值来牺牲国家法律的尊严与价值。首先在法院干警心中要有法律至上的观念,即使有误的法律,在没有修改之前,也要遵守,法官必须服从于法律,这也是一种司法理念。

要实现法官负责制的目标,有一个渐进的过程,我们目前还做不到,由于上述原因,如果放任法官个体***,脱离了制约与监督,在各种内外压力下,法官的司法公正较难实现,冤假错案会不断出现,而案件的反复会加重法院的诉累和当事人的诉讼负担,还不如现在加强监督,减少错案发生,须知好的制度在不相适应的环境下也会变成恶的制度,还不如不断完善现行的具有一定优势和存在依据的组织形式和制度。

二、审判组织的权力定位

目前司法机关实行的是“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行***化管理体制,再加上法院的行***管理制度,从而侵蚀了审判工作制度,行***管理职能与审判职能相融合,滋生了许多弊端,影响了审判***。就法院与外部关系面言,现行法院是在坚持***的领导和“一府两院”的基本框架内自上而下建立了四级法院体制,地方法院由同级人大产生,司法管辖与行***区划重合,地方各级法院除受上级法院指导外,还受地方同级***的领导和同级人大的监督,同时又由于人、财、物***性的欠缺,客观上还受各级***府及其职能部门的制约,法院自身没有人事权,干部由地方******部门产生,又没有财权,利益与地方紧密相连,法院实质上相同于***府的一个部门,造成了法院只能对地方******领导负责,而不是纯粹对法律负责。就法院内部而言,审判人员与庭、院长关系是领导与被领导的行***关系,审判管理是按行***机关的管理模式运行的,法官的职级、职务的变化也是依照行***方式来确定的,形成了严格的法官位阶体制,造成“法官不带长,说话也不响”的行***“官本位”。笔者以为要采取相应的措施确保审判权力定位。

其一,在现有的管理体制下要立即实现法院单独序列,进行直管,人、财、物由最高人民法院管理,实难做到,只能要求在法院用人、经费上法定化、程序化。法院干警职级、职务的落实,缺少一个法定程序,弹性很大,往往要法院花精力去与地方***、***府协调。笔者认为法院要实事求是的列出一个建议,提请全国人大或地方人大通过,以正式法律或地方性法规的形式出台,法律或地方性法规中应包含:明确的法官晋升晋级、福利待遇的标准及程序,当法官达到条件时就依法定的程序提出晋升,没有特定的情况不得否决,缩小地方***、***府的弹性幅度;按法院人数和每年的案件数明确各级法院应该的财***预算,各级法院每年按法律或地方性法规制定财***预算报人大批准后,就当然应从***门支取,***门行使的只是一些原则的核实程序,而非决定程序,不得随意克扣预算资金,保证经费流通的合法、公正,摆脱地方对司法权的控制。

其二,对于法院审判管理的行***化我们可以通过审判管理程序化,内部用人程序法定化,强化合议庭权力,明确合议庭与院、庭长的权力定位。一是全面落实合议庭负责制。合议庭一经成立非依法定事由或正当理由不得改变,合议庭对案件负责,除少数上审委会的案件外,合议庭应当“拍板”定夺,院、庭长个人对案件的裁判意见不能随意干预,必须通过法定的程序行使监督权。二是实行行***管理职能与司法职能分离。院、庭长在行***事务上与普通法官是行***领导关系,但对案件审理上,仅能是管理、监督、指导关系,可以对重大疑难案件,亲自参加庭审担任审判长,由直接审理取代听取汇报所起的把关作用;对确有错误的裁决,可依法定程序启动再审程序;通过旁听庭审、检查法律文书、诉讼卷宗等方式,了解审判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意见等等。三是建立法定的内部用人机制。规范司法行***权的决策机制,防止司法行***中的随意性,增强法院行***决策中的民主性,在法院内部实行以法官为中心的制度,可以在内部设立由法官选举产生的法官会议,行使某些重大司法行***权,如内部用人权等等,使法官的晋升不受行***领导的左右,杜绝法官为了满足自身晋升的需要,视司法公正、维护正义为次要目的,在审判时片面考虑行***领导的思想影响,迎合领导的权力欲。

三、审判组织的职能定位

审判组织的职能就是“审”与“判”的内在关联性所决定的,审理权与裁判权应当具有内在的统一性,审判工作的内在规律决定了不允许只审不判和只判不审的行为存在,但是实践中各种主体对审判主体审判权的侵蚀,审理权与裁权的分离,审判人员的责任心削弱或丧失,非理性意见对裁判结果的支配,影响了司法公正。审判主体***裁判权的丧失、审判权的分散及多个裁判主体间的重复劳动,使案件不能及时审结,降低了审判效率,加大了诉讼成本。有必要对各个审判组织之间、审判主体与其他主体之间职能定位。

依照《法院组织法》、《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合议庭的主要职能是审判普通第一审案件、上诉案件和抗诉案件;独任审判的职能是审判简单的民事案件,轻微的刑事案件和法律另有规定的案件;审判委员会的主要职能是:(1)总结审判工作经验,通过调查、研究,收集审判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掌握审判工作态势,分析其原因,提出对策、意见,指导审判实践;探索各项审判工作规律,建章立制,使审判工作更加科学、合理、规范;通过归类讨论决定重大、疑难案件,使带有共性的同类案件的特点和审判经验得到提炼和升华,上升为审判理论,用以指导审判实践。(2)决定民事、行***案件是否再审,发挥其审判监督作用。(3)讨论决定重大的或疑难、复杂的刑事案件,直接参与案件审判活动。

审判长选任制后,院、庭长放权与合议庭,明确了院、庭长的职能是通过担任审判长,发挥示范、指导作用;可以提请复议,发挥管理、监督作用;可以启动再审程序,发挥其审判监督作用;对庭、院内的日常行***事务的管理职能。现在存在的主要是合议庭的案件审委会研究比较随意,合议庭与审判委员会之间讨论决定案件缺少合理划分和平衡,两者之间存在一个职能定位问题。

笔者以为,在现有的体制下,必须充分发挥审判委员会的审判指导与监督职能,明确和限制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案件的范围,还权与合议庭。首先,否定审判委员会只讨论刑事案件的观点,明确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重大、疑难、复杂案件不仅仅是刑事案件,而且包括民事、行***案件,传统的法律制度主要是刑事法律制度,具有重大影响的也仅是刑事案件,民事、行***案件只是解决人民内部矛盾,不存在对社会有重大影响的性质,故民事诉讼法、行***诉讼法中没有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的规定,但是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法制的不断完善,经济建设上升为主要内容,民事诉讼、行***诉讼领域的新类型案件、疑难复杂案件不断增多,可以适用《人民法院组织法》的原则精神,组织审判委员会讨论此类案件。其次,界定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的范围,可采取列举式界定:1、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2、重大的涉外案件;3、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4、上级法院指定下级法院审判的案件;5、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6、可能被宣告无罪的案件;7、法律规定不明或无明文规定的新类型案件;8、合议庭对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存在重大分歧的案件。要明确审委会讨论这些案件并不纯粹是决定案件的定罪量刑,而是为总结审判经验、研究***问题和审判规律奠定基础。另外,要充分发挥审判案例指导作用,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案件必须予以公布或编订成册下发给辖区内的法院,作为此类案件定罪、量刑的参考,决定此类案件不再提提交、不允许提交各级审判委员会讨论,为以后的此类审判工作提出规范性的指导意见。院、庭长的职能、审委会的职能定位了,侵蚀合议庭审判职能的基础消失了,合议庭的职能自然会得以强化。

四、审判组织行使职能的程序定位

合议庭由法官或陪审员共同组成,合议庭成员都应参与案件的审理和评议,都应发表自已***的见解,在表决案件审理结果时,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决定,各合议庭成员都有一票表决权。但是,在现行合议庭审理案件中,合议庭成员参与庭审意识不强、评议案件无***见解,名义上是合议庭审理案件,实际上是由承办人一人审判,合议庭评议案件往往是承办人的意见占主导地位,其他成员只是原则上表态或者在合议庭笔录上签字,有的甚至是承办人先作出裁决,然后再向其他合议庭成员分别通气,形成了实质上的“合而不议”、“议而不审”的局面。其原因是:合议庭工作实绩的考核及追究责任只针对承办人一人进行,其他成员没有成绩也没有责任,导致其他成员对不是自已主审的案件莫不关心,既缺乏积极性,又没有应有的责任心。

笔者以为,合议庭行使职能的程序必须定位。一是改变承办人为唯一办案主体的错误理念。承办人只是合议庭内部负责处理具体诉讼事务的成员,其工作职责是合议庭内部的不同分工而矣,承办人以合议庭的名义进行诉讼活动,对合议庭负责,没有经合议庭的讨论决定,不得私自行事,其行为后果也应由合议庭承担。二是完善合议程序。庭前要合议,案件分配到合议庭后,要进行合议,按各自专业特点确定由哪一个成员承办及对其他成员进行具体分工,共同制定庭审提纲和要点;庭上要合议,主持庭审的审判长要通过传递纸条、交头接耳或微机联网交流等方式,征求其他成员的意见;庭后要合议,合议庭成员各负其责地就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发表意见。三是完善裁判文书签名核稿程序。裁判文书由分工负责的成员拟好后,合议庭每位成员必须认真审核,确保裁判文书上表述认定的事实证据与庭审认定的事实证据一致,同时必须在裁判文书上签名,对裁判文书的内容负责。四是建立科学的工作实绩考评和责任追究机制。对合议庭成员参加合议庭审理案件所付出的劳动予以确认,在平均分配的基础上,给审判长和承办人适当的加分补偿,对其多付出的劳动予以肯定。同时在合议庭内部合理分配责任,实行责任自负原则,在评议时发表正确的意见不承担责任,发表错误意见导致案件错判的多数成员应分别承担相应责任。五是要充分发挥审判长在合议庭审理案件中的指挥、调度作用。在审判长选任制的基础上形成了固定了合议庭,由审判长主持合议庭工作,包括主持庭审、主持合议、在其他成员审核裁判文书后,最后审核、签发裁判文书,但并不是审判长负责制,所的的工作必须由合议庭决定,审判长并不能决定,其仅起组织作用,实质是合议庭负责制。

在司法界和法学理论界要求取消审判委员会的呼声越来越高,笔者以为,由于现有的法律框架没有变,只有在不脱离现有法律规定的基础上完善审判委员会行使职能的程序,最大限度的保证司法公正。

一是审判委员会只对案件的定性、责任分担及法律适用问题进行讨论决定,因其没有参与庭审,没有充分听取双方当事人的辩论,对案件的证据、事实的认定,没有听审的基础,不予讨论,由合议庭完成,在事实、证据认定的基础上对其他问题的讨论就仅是法律理论运用方面指导决定。

二是合议庭通过庭审对事实、证据难以作出认定的案件,本身就说明了其复杂性,此类案件值得总结和探索,从案件审理的实践中积累经验,可以在开庭时说明此案情重大、复杂另行组成合议庭审理,由审判委员会重新组成合议庭,严格按合议庭程序进行审判。

三是严格讨论案件的程序。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的案件,合议庭必须在讨论前3—7天内把详细的审理报告发给委员,给予委员充分的时间进行分析与思考;审判委员会委员必须对审理报告进行认真审阅,并形成书面形式的发言,对案件的定性、责任分担及法律适用提出***的见解及明确的意见,在讨论时可以进行修改;委员的发言顺序也要有限制,院长作为委员发言必须在最后,承办案件合议庭的庭领导和分管院领导作为委员的,不能先发言,必须在最后院长发言之前进行;审委会结束后,委员必须将其书面发言签名后交会议秘书备案,同时作为工作业绩考核和追究责任的依据。

四是确定由合议庭汇报案件制度。具体可由审判长代表合议庭汇报,全体合议庭成员参与补充汇报,其本身也是汇报主体,这样可以使审判委员会全面了解案情,又尊重了合议庭成员的劳动,同时防止汇报人汇报不全面。

五是逐步形成审判委员会委员的专业化,吸收业务尖子进入审判委员会队伍,确保审判委员会职能的充分发挥,否则程序定位越好,对委员的要求越高,案件讨论的质量就越差。

审判管理论文篇(7)

司法体制改革首先应该是审判组织改革,从体制上保障审判组织能够依法***办案,***行使审判权,减少和克服来自法院内部和外部的过度干预,确保审判***、司法公正,最终实现法官***,走向法官负责制,当然这是的理想状态,也是改革的最终目标。然而任何改革必须结合实际,考虑时间性和地域性,我国的国情决定了我们的审判组织改革应该有步骤、分阶段的进行才能取得成效,实现最终目标,如果要想一步到位,则欲速不达。我们应该从现在开始在较长一段时间内,逐步改革有碍于实现目标的有关制度,以及一些传统的习惯做法。笔者以为,现行的审判组织形式不能完全抛弃,其有存在的社会条件和司法基础,我们只有通过不断的完善,充分运用好,使其发挥最佳作用,为实现法官***——法官负责制准备条件。

我国现行审判组织存在的必要有以下五点:

其一,现行审判组织体现了我国体制的一项基本原则——民主集中制原则,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贯穿了一个民主、监督、制约的思想,以合议制、集体讨论的方式决定往往比单个人或数量较少的人讨论决定问题要可靠得多,尤其是在现行的整体司法体制下,加之法官整体素质偏低,******能力较差,由具有一定数量的群体充分发挥各自的智慧与见解来讨论决定问题,弥补法官个人的知识、经验和***能力的不足,其优点更为明显。

其二,有利于保持司法体制的完整性。现行的司法权是在人大监督下行使,各级法院的人、财、物均由同级的***、***府管理和支配,法官行使审判权不仅受到同级人大的监督,而且受到同级***、***府的监督和制约,同时还受到同级检察机关的法定监督,这种体制下的法院***行使审判权的宪法地位得不到保障,法官更难于完全***,因此在对法院、法官的管理模式与运作未有质的改变的现有司法体制下,只有保留现有的审判组织形式,与社会发展同步。

其三,司法理念还未深入人心,社会接受程度还不够,法院的司法权威和司法威信严重不足。我们在理念上要维护司法权威,树立司法公信力是至高无上的,法院的各种裁判不容否认,正如美国联邦法院的一位大法官说过:“我的判决之所以是不可的,不是因为我的判决是正确的,恰恰相反,我的判决之所以是正确的,是因为我的判决不可”。但是实践中我们大部分的法官素质与职业化的要求还有很大差距,业务水平还不高,其判决在不同部门及单位的监督下,还不能保证具有不可争论,不能保证其判决的完全正确性,当然,诉讼制度上的不足对之也有较大,种种因素造成了司法缺乏权威性。

其四,法官的经济状况,与其责任、义务不相对等。法官的职业特点决定了法官应尽量避免以营利为目的的活动,因而不可能从其他途径获得收入,薪金是其唯一的收入来源,国家应保证法官享有相对优厚的待遇。但长期以来,法官没有自已的工资序列,参照的是公务员序列,不具有具体可操作性,而且***、***府的各种摊派导致有的基层法院的工资待遇不能保证,而法官作为纠纷的最后裁判者,审判行为作为一种复杂劳动,本身具有的责任特别重大,负担较重,而与其相对应的律师工作则比较轻松,收入水平比法官高得多,同是法律职业,对比显明,“法官下岗当律师”这一本未倒置现象在中国产生就不足为奇。虽然培养法官的廉洁作风不能只凭高收入来保证,但实行高薪制,有利于吸引优秀人才,保持法官队伍稳定,同时保证法官的权利、义务相对等,毕竟中国的法官不是生活在真空中,不能被神化。

其五,审判组织改革必须在现有法律规定的框架内进行,决不能违背法律规定或脱离法律另搞一套,甚至做出与法律规定相矛盾、相冲突的行为。作为司法机关,忠与和遵守法律是其基本特征和关键性的价值取向,不能有法不依,随心所欲,为一种实用价值来牺牲国家法律的尊严与价值。首先在法院干警心中要有法律至上的观念,即使有误的法律,在没有修改之前,也要遵守,法官必须服从于法律,这也是一种司法理念。

要实现法官负责制的目标,有一个渐进的过程,我们还做不到,由于上述原因,如果放任法官个体***,脱离了制约与监督,在各种内外压力下,法官的司法公正较难实现,冤假错案会不断出现,而案件的反复会加重法院的诉累和当事人的诉讼负担,还不如现在加强监督,减少错案发生,须知好的制度在不相适应的环境下也会变成恶的制度,还不如不断完善现行的具有一定优势和存在依据的组织形式和制度。

二、审判组织的权力定位

目前司法机关实行的是“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行***化管理体制,再加上法院的行***管理制度,从而侵蚀了审判工作制度,行***管理职能与审判职能相融合,滋生了许多弊端,影响了审判***。就法院与外部关系面言,现行法院是在坚持***的领导和“一府两院”的基本框架内自上而下建立了四级法院体制,地院由同级人大产生,司法管辖与行***区划重合,地方各级法院除受上级法院指导外,还受地方同级***的领导和同级人大的监督,同时又由于人、财、物***性的欠缺,客观上还受各级***府及其职能部门的制约,法院自身没有人事权,干部由地方******部门产生,又没有财权,利益与地方紧密相连,法院实质上相同于***府的一个部门,造成了法院只能对地方******领导负责,而不是纯粹对法律负责。就法院内部而言,审判人员与庭、院长关系是领导与被领导的行***关系,审判管理是按行***机关的管理模式运行的,法官的职级、职务的变化也是依照行***方式来确定的,形成了严格的法官位阶体制,造成“法官不带长,说话也不响”的行***“官本位”。笔者以为要采取相应的措施确保审判权力定位。

其一,在现有的管理体制下要立即实现法院单独序列,进行直管,人、财、物由最高人民法院管理,实难做到,只能要求在法院用人、经费上法定化、程序化。法院干警职级、职务的落实,缺少一个法定程序,弹性很大,往往要法院花精力去与地方***、***府协调。笔者认为法院要实事求是的列出一个建议,提请全国人大或地方人大通过,以正式法律或地方性法规的形式出台,法律或地方性法规中应包含:明确的法官晋升晋级、福利待遇的标准及程序,当法官达到条件时就依法定的程序提出晋升,没有特定的情况不得否决,缩小地方***、***府的弹性幅度;按法院人数和每年的案件数明确各级法院应该的财***预算,各级法院每年按法律或地方性法规制定财***预算报人大批准后,就当然应从***门支取,***门行使的只是一些原则的核实程序,而非决定程序,不得随意克扣预算资金,保证经费流通的合法、公正,摆脱地方对司法权的控制。

其二,对于法院审判管理的行***化我们可以通过审判管理程序化,内部用人程序法定化,强化合议庭权力,明确合议庭与院、庭长的权力定位。一是全面落实合议庭负责制。合议庭一经成立非依法定事由或正当理由不得改变,合议庭对案件负责,除少数上审委会的案件外,合议庭应当“拍板”定夺,院、庭长个人对案件的裁判意见不能随意干预,必须通过法定的程序行使监督权。二是实行行***管理职能与司法职能分离。院、庭长在行***事务上与普通法官是行***领导关系,但对案件审理上,仅能是管理、监督、指导关系,可以对重大疑难案件,亲自参加庭审担任审判长,由直接审理取代听取汇报所起的把关作用;对确有错误的裁决,可依法定程序启动再审程序;通过旁听庭审、检查文书、诉讼卷宗等方式,了解审判中存在的,提出批评意见等等。三是建立法定的内部用人机制。规范司法行***权的决策机制,防止司法行***中的随意性,增强法院行***决策中的民主性,在法院内部实行以法官为中心的制度,可以在内部设立由法官选举产生的法官会议,行使某些重大司法行***权,如内部用人权等等,使法官的晋升不受行***领导的左右,杜绝法官为了满足自身晋升的需要,视司法公正、维护正义为次要目的,在审判时片面考虑行***领导的思想,迎合领导的权力欲。

三、审判组织的职能定位

审判组织的职能就是“审”与“判”的内在关联性所决定的,审理权与裁判权应当具有内在的统一性,审判工作的内在决定了不允许只审不判和只判不审的行为存在,但是实践中各种主体对审判主体审判权的侵蚀,审理权与裁权的分离,审判人员的责任心削弱或丧失,非理性意见对裁判结果的支配,影响了司法公正。审判主体***裁判权的丧失、审判权的分散及多个裁判主体间的重复劳动,使案件不能及时审结,降低了审判效率,加大了诉讼成本。有必要对各个审判组织之间、审判主体与其他主体之间职能定位。

依照《法院组织法》、《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合议庭的主要职能是审判普通第一审案件、上诉案件和抗诉案件;独任审判的职能是审判简单的民事案件,轻微的刑事案件和法律另有规定的案件;审判委员会的主要职能是:(1)审判工作经验,通过调查、,收集审判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掌握审判工作态势,其原因,提出对策、意见,指导审判实践;探索各项审判工作规律,建章立制,使审判工作更加、合理、规范;通过归类讨论决定重大、疑难案件,使带有共性的同类案件的特点和审判经验得到提炼和升华,上升为审判,用以指导审判实践。(2)决定民事、行***案件是否再审,发挥其审判监督作用。(3)讨论决定重大的或疑难、复杂的刑事案件,直接参与案件审判活动。

审判长选任制后,院、庭长放权与合议庭,明确了院、庭长的职能是通过担任审判长,发挥示范、指导作用;可以提请复议,发挥管理、监督作用;可以启动再审程序,发挥其审判监督作用;对庭、院内的日常行***事务的管理职能。现在存在的主要是合议庭的案件审委会研究比较随意,合议庭与审判委员会之间讨论决定案件缺少合理划分和平衡,两者之间存在一个职能定位问题。

笔者以为,在现有的体制下,必须充分发挥审判委员会的审判指导与监督职能,明确和限制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案件的范围,还权与合议庭。首先,否定审判委员会只讨论刑事案件的观点,明确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重大、疑难、复杂案件不仅仅是刑事案件,而且包括民事、行***案件,传统的法律制度主要是刑事法律制度,具有重大影响的也仅是刑事案件,民事、行***案件只是解决人民内部矛盾,不存在对有重大影响的性质,故民事诉讼法、行***诉讼法中没有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的规定,但是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的不断,社会主义民主法制的不断完善,经济建设上升为主要,民事诉讼、行***诉讼领域的新类型案件、疑难复杂案件不断增多,可以适用《人民法院组织法》的原则精神,组织审判委员会讨论此类案件。其次,界定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的范围,可采取列举式界定:1、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2、重大的涉外案件;3、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4、上级法院指定下级法院审判的案件;5、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6、可能被宣告无罪的案件;7、法律规定不明或无明文规定的新类型案件;8、合议庭对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存在重大分歧的案件。要明确审委会讨论这些案件并不纯粹是决定案件的定罪量刑,而是为总结审判经验、研究***问题和审判规律奠定基础。另外,要充分发挥审判案例指导作用,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案件必须予以公布或编订成册下发给辖区内的法院,作为此类案件定罪、量刑的,决定此类案件不再提提交、不允许提交各级审判委员会讨论,为以后的此类审判工作提出规范性的指导意见。院、庭长的职能、审委会的职能定位了,侵蚀合议庭审判职能的基础消失了,合议庭的职能会得以强化。

四、审判组织行使职能的程序定位

合议庭由法官或陪审员共同组成,合议庭成员都应参与案件的审理和评议,都应发表自已***的见解,在表决案件审理结果时,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决定,各合议庭成员都有一票表决权。但是,在现行合议庭审理案件中,合议庭成员参与庭审意识不强、评议案件无***见解,名义上是合议庭审理案件,实际上是由承办人一人审判,合议庭评议案件往往是承办人的意见占主导地位,其他成员只是原则上表态或者在合议庭笔录上签字,有的甚至是承办人先作出裁决,然后再向其他合议庭成员分别通气,形成了实质上的“合而不议”、“议而不审”的局面。其原因是:合议庭工作实绩的考核及追究责任只针对承办人一人进行,其他成员没有成绩也没有责任,导致其他成员对不是自已主审的案件莫不关心,既缺乏积极性,又没有应有的责任心。

笔者以为,合议庭行使职能的程序必须定位。一是改变承办人为唯一办案主体的错误理念。承办人只是合议庭内部负责处理具体诉讼事务的成员,其工作职责是合议庭内部的不同分工而矣,承办人以合议庭的名义进行诉讼活动,对合议庭负责,没有经合议庭的讨论决定,不得私自行事,其行为后果也应由合议庭承担。二是完善合议程序。庭前要合议,案件分配到合议庭后,要进行合议,按各自专业特点确定由哪一个成员承办及对其他成员进行具体分工,共同制定庭审提纲和要点;庭上要合议,主持庭审的审判长要通过传递纸条、交头接耳或微机联网交流等方式,征求其他成员的意见;庭后要合议,合议庭成员各负其责地就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发表意见。三是完善裁判文书签名核稿程序。裁判文书由分工负责的成员拟好后,合议庭每位成员必须认真审核,确保裁判文书上表述认定的事实证据与庭审认定的事实证据一致,同时必须在裁判文书上签名,对裁判文书的内容负责。四是建立科学的工作实绩考评和责任追究机制。对合议庭成员参加合议庭审理案件所付出的劳动予以确认,在平均分配的基础上,给审判长和承办人适当的加分补偿,对其多付出的劳动予以肯定。同时在合议庭内部合理分配责任,实行责任自负原则,在评议时发表正确的意见不承担责任,发表错误意见导致案件错判的多数成员应分别承担相应责任。五是要充分发挥审判长在合议庭审理案件中的指挥、调度作用。在审判长选任制的基础上形成了固定了合议庭,由审判长主持合议庭工作,包括主持庭审、主持合议、在其他成员审核裁判文书后,最后审核、签发裁判文书,但并不是审判长负责制,所的的工作必须由合议庭决定,审判长并不能决定,其仅起组织作用,实质是合议庭负责制。

在司法界和法学理论界要求取消审判委员会的呼声越来越高,笔者以为,由于现有的法律框架没有变,只有在不脱离现有法律规定的基础上完善审判委员会行使职能的程序,最大限度的保证司法公正。

一是审判委员会只对案件的定性、责任分担及法律适用问题进行讨论决定,因其没有参与庭审,没有充分听取双方当事人的辩论,对案件的证据、事实的认定,没有听审的基础,不予讨论,由合议庭完成,在事实、证据认定的基础上对其他问题的讨论就仅是法律理论运用方面指导决定。

二是合议庭通过庭审对事实、证据难以作出认定的案件,本身就说明了其复杂性,此类案件值得总结和探索,从案件审理的实践中积累经验,可以在开庭时说明此案情重大、复杂另行组成合议庭审理,由审判委员会重新组成合议庭,严格按合议庭程序进行审判。

三是严格讨论案件的程序。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的案件,合议庭必须在讨论前3—7天内把详细的审理报告发给委员,给予委员充分的时间进行分析与思考;审判委员会委员必须对审理报告进行认真审阅,并形成书面形式的发言,对案件的定性、责任分担及法律适用提出***的见解及明确的意见,在讨论时可以进行修改;委员的发言顺序也要有限制,院长作为委员发言必须在最后,承办案件合议庭的庭领导和分管院领导作为委员的,不能先发言,必须在最后院长发言之前进行;审委会结束后,委员必须将其书面发言签名后交会议秘书备案,同时作为工作业绩考核和追究责任的依据。

四是确定由合议庭汇报案件制度。具体可由审判长代表合议庭汇报,全体合议庭成员参与补充汇报,其本身也是汇报主体,这样可以使审判委员会全面了解案情,又尊重了合议庭成员的劳动,同时防止汇报人汇报不全面。

五是逐步形成审判委员会委员的专业化,吸收业务尖子进入审判委员会队伍,确保审判委员会职能的充分发挥,否则程序定位越好,对委员的要求越高,案件讨论的质量就越差。

审判管理论文篇(8)

【中***分类号】 F239.0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4-5937(2016)17-0126-06

一、引言

我国的审计实践中,行为是否合规、是否合理,是重要的审计主题。这类审计,本质上是行为审计。然而,行为审计目前还处于没有审计准则的阶段,这其中的重要原因之一就是没有区分行为审计与信息审计,对于行为审计的许多重要理论问题认识不清楚,审计定性是其中的重要方面。

行为审计的核心内容是以审计证据为基础,对行为进行判定,确定其是否是缺陷行为(这里的缺陷包括不合规和不合理),是何种缺陷行为。这个过程也就是行为审计定性。缺陷行为及其类型判定涉及两个层面的问题,一是缺陷行为理论,二是缺陷行为判定框架,前者从理论上阐述清楚,什么是缺陷行为;后者为缺陷行为的判定提供一个操作框架。现有审计文献对审计定性有一些工作性质的研究,但是,并未涉及缺陷行为理论和缺陷行为判定框架。法学文献中,有大量文献研究违法实质理论和犯罪构成理论。由于行为审计具有准司法性质,法学中的这些理论,对于研究行为审计中的缺陷行为及其判定有较大的启发作用。

二、文献综述

本文的相关文献包括三个方面,一是违法实质理论,二是犯罪构成理论,三是审计定性。违法实质理论主要有行为无价值论和结果无价值论,有大量的文献研究,总体来说,二元行为无价值论已经成为主流观点[1-2]。犯罪构成理论主要有四要件论和三阶段论,有大量的研究文献,总体来说,四要件论认为,犯罪构成的四大要件是犯罪客体、犯罪客观方面、犯罪主体、犯罪主观方面[3-4]。三阶段论认为,犯罪构成要件包括该当性、违法性和有责性[5]。

关于审计定性,有一些工作性研究文献。雷远宁[6]提出违规构成四要件:违纪构成的主体、主观方面、客体、客观方面。温兆文[7]提出确认违反财经纪律的原则:行为主体必须是法人;行为主体主观上必须有违反财经纪律的故意;行为所侵犯的客体必须是经济法规所保护的对象;行为实施的结果具有一定危害性。蒋国发[8]提出审计定性原则:审计证据充分原则;审计证据明确原则;审计证据公开原则。石秦[9]认为,在审计定性过程中应当把握:坚持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要弄清违法违纪行为人的目的;要坚持依法定性;力求规范用词。杨慧君和杨伟国[10]提出审计定性的质量控制标准:依法定性原则;从旧兼从轻原则;逐项认定原则。班凤欣[11]提出审计定性应当把握的几个方面: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准确运用法规;正确运用审计自由裁量权;规范定性及处理处罚在报告中的表述模式。

总体来说,违法实质理论和犯罪构成理论对于研究缺陷行为及其判定有较大的借鉴价值,审计定性的相关研究,虽然有借鉴上述理论的迹象,但是,并未提出系统的缺陷行为判定理论及实施框架。本文借鉴违法实质理论和犯罪构成理论,构建缺陷行为理论和缺陷行为判定框架。

三、缺陷行为判定的理论基础

行为审计要以审计证据为基础,从众多的行为中找出缺陷行为,类似于刑法,从众多的行为中找出犯罪行为。审计定性,就是以审计证据为基础,对缺陷行为进行判定,它涉及两个层面的问题,第一是理论基础,可以称为缺陷行为理论,包括缺陷行为实质和行为特征;第二是操作框架,包括缺陷行为类型化及缺陷行为构成。下面进行分别阐述。

判断某个特定行为是否是缺陷行为,涉及到两个理论问题:缺陷行为实质、缺陷行为特征,它们是对缺陷行为的理论抽象,有助于人们树立正确的缺陷行为概念,能够区分缺陷行为与非缺陷行为。

(一)缺陷行为实质

缺陷行为实质,是对缺陷根本属性的认识,从学理上来说,类似于法学中的违法性实质。在法学领域,关于违法性实质,存在行为无价值论与结果无价值论之争。这里的“无价值”是指违反刑法所意***保护的价值,也就是给法律意***保护的价值带来否定性结果。结果无价值论也称为法益侵害说,这种理论认为,法律的目的是保护法益,犯罪的本质是侵害法益,因而,违法性的实质是对法益的侵害与威胁(侵害的可能性)。行为无价值论也称为规范违反说,这种理论认为,法律的目的是维护社会伦理秩序,违法性的实质是违反法规范或者违反法秩序,因而,违法性的实质是规范违反[12]。上述行为无价值论与结果无价值论都是一元的违法性实质理论,它们都具有不可克服的缺陷,只有通过一并考虑结果无价值和行为无价值才能正确认识违法性[1]。在今天,二元行为无价值论已经成为主流观点,这种观点虽然也强调结果无价值的重要性,但认为最终起决定作用的还是行为人的主观以及行为形态是否合乎道德、伦理、秩序等行为无价值[2]。

笔者认为,从行为审计来说,应该采用结果无价值来认识缺陷行为本质,也就是说,缺陷行为的本质是对经管责任的危害或负面影响,只要对经管责任形成危害或负面影响的行为就是缺陷行为。这样认识缺陷行为本质,有如下理由:

第一,委托人为了让人能有效地履行其经管责任,设计了一整套治理机制,审计是其中之一。所以,从根本上来说,审计是为委托人服务的,审计要促使人更好地履行其经管责任。所以,审计应该关注对经管责任形成危害或负面影响的行为。

第二,从经管责任履行来说,人的缺陷行为源于两个方面,一是源于自利的问题,这是人的主观故意行为;二是源于有限理性的次优问题,这并不是人的故意行为,而是由于人大意、过度自信甚至无知等有限理性因素造成的。但是,无论是何种原因形成的缺陷行为,它们都对经管责任的履行造成了危害或负面影响。在许多情形下,甚至无法确定某项行为是由于自利还是由于有限理性而产生的。例如,有些情形下的错误和舞弊很难区分。所以,从行为审计来说,一般不需要考虑人的主观意愿与特定缺陷行为之间的关系。

第三,在法律领域,可能出现结果无价值和行为无价值之间的背离。但是,从行为审计来说,二者背离的可能性很少。行为违规或不合理,一般会对经管责任的最终履行结果形成危害或负面影响。所以,行为无价值一般也会形成结果无价值。反之,结果无价值,一般是源于行为无价值。但是,有两种情形需要特别注意:一种情形是,即使行为无价值还没有形成实际上的危害或负面影响,只要有形成危害或负面影响的可能性(类似于法学中的威胁),都是结果无价值;另外一种情形是,某些违反外部规范的行为,从短期来看,可能给本单位带来了好的结果,但是,从长期来看,违反外部规范可能招致严厉的负面后果,所以,具有危害经管责任的可能性。

第四,由于采用结果无价值论,制度本身也是审计内容。尽管行为审计强调行为要遵守相关的制度规范,但是,制度规范本身的合规性、合理性也是审计的内容。所以,从本质上来说,行为审计并不强调对制度的维护,而是强调经管责任的履行,如果制度不利于经管责任的履行,则制度本身也需要改进。这就存在一个问题,对于审计中发现的制度不合理,而审计客体违反了这些不合理的制度,审计是否将这些行为判断为缺陷行为?笔者认为,在这种情形下,应该有两个缺陷,一是不合理的制度要确定为缺陷制度;另外,对于违反制度的行为,也要确定为缺陷行为,如果不确定为缺陷行为,则可能产生一些负面影响,对违规行为有诱导作用。

缺陷行为的上述本质,便于我们理解缺陷行为和正常行为,指导我们划分缺陷行为与正常行为,如***1所示。

(二)缺陷行为特征

缺陷行为的基本特征,从学理上来说,类似于犯罪的基本特征。犯罪特征是以违法性实质为基础,对犯罪属性的概括。一般认为,犯罪基本特征包括社会危害性、违法性、情况相当严重性[13-14]。从行为审计来说,缺陷行为应该如下三个特征:经管责任危害性、缺陷性、重要性。

经管责任危害性,从学理上来说,类似于犯罪特征的社会危害性。但是,行为审计关注的是经管责任履行中的行为,不是一般的行为,所以,行为主体的行为所产生的影响,不宜泛化到整个社会,而要限定在经管责任领域。凡是对经管责任形成危害或负面影响的,都是缺陷行为。这里的危害或负面影响,有两种情形,一是已经形成的危害或负面影响,例如,已经发生的违规行为,已经实施的落后管理制度;二是潜在的危害或负面影响,也就是说,对经管责任还没有发生实际危害或负面影响,但是,存在危害或负面影响的可能性,例如,存在缺陷的内部控制,有些可能还没有对经管责任发生实际危害或负面影响,假以时日,这种可能性会成为现实。

缺陷性,从学理上来说,类似于犯罪特征的违法性。但是,行为审计不只是关注合规性,还关注合理性。也就是说,缺陷行为有多种类型,源于自利会产生问题,源于有限理性会产生次优问题,而问题和次优问题有些可能表现为违法、违规、违章,有些缺陷行为不一定违反明文规定的法律法规或规章,但是,它不是当前环境下的最适宜选择,而是存在更好的方案,从而存在改进的潜力。至于前面谈到的违法、违规、违章,当然需要纠正,这也是一种改进潜力。所以,总体来说,各种类型的缺陷行为,它们的共性特征是,都存在缺陷,都需要改进,都存在改进的潜力。

重要性,从学理上来说,类似于犯罪特征的情况相当严重。在这个方面,审计学与法学可能有基本相同的理念。法学中引进了量的概念,对于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行为,不认定为犯罪[15-16]。审计学中,重要性水平(Materiality)是贯穿于整个审计过程的核心要素。二者的共同本质是,关注影响达到一定程度的事项,而将影响轻微的事项置之度外。就行为审计来说,尽管某个行为对经管责任形成危害或负面影响,如果这种危害或负面影响是显著轻微的,则一般就不宜将这种行为作为缺陷行为予以关注,只有对经管责任的危害或负面影响达到一定程度的行为,才需要将其作为缺陷行为予以关注。

缺陷行为的上述三个特征,便于我们理解缺陷行为和正常行为,它们层层递进,道道把关,形成了指导我们划分缺陷行为与正常行为之界限的三道“防线”,如***2所示。

四、缺陷行为判定的实施框架

缺陷行为判断依赖于缺陷行为的相关理论,但是,还需要实施框架。这个实施框架包括两个问题,一是缺陷行为类型化,二是缺陷行为类型判定。

(一)缺陷行为类型化

缺陷行为类型化,从学理上来说,类似于法学中的犯罪类型分类。法学中犯罪类型分类,就是把犯罪概念作为属概念,将其细分为各种犯罪概念即若干种概念。犯罪类型分类由分类的母项、分类的子项和分类的标准三个部分组成。被分类的犯罪概念叫做分类的母项即属概念;分类后取得的各种犯罪概念叫做分类的子项即种概念;分类时所依据的犯罪行为的特征叫做分类的标准。例如,刑法总则的“犯罪”概念,就是分类的母项,“故意犯罪和过失犯罪”,“反***罪,危害公共安全罪,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罪”,等分别是分类的子项,“犯罪的主观方面”“犯罪的客体”和“社会危害程度”分别是分类的标准。事实上,各种层级的分类都是罪名,而分类的标准则是罪状,罪状需要按犯罪构成的条件进行具体描述[17-18]。

从行为审计来说,缺陷行为是分类的母项,对其分类后取得的各种缺陷行为就是分类的子项,而分类标准则是根据缺陷行为构成对缺陷行为的具体描述,缺陷行为母项和子项共同构成了缺陷行为类型化体系(类似于不同层级的罪名),分类标准也就是缺陷行为详态(类似于不同罪名的罪状)。

关于缺陷行为构成及其状况,另外讨论。这里主要分析缺陷行为类型化体系。缺陷行为可以做怎样的分类呢?一些工作性研究文献涉及到审计发现问题的分类,主要有两种类型,一是对财***违规的分类,二是对全部违规的分类。

关于财***违规的分类,杜娟[19]将财***违规分为以下类型:改变资金用途,支出超范围,编报不实,未拨付,执行不力,支出不具体,账外账,违规收入,应缴未缴资金,损失浪费,管理不善,会计核算问题;王利娜[20]将财***资金违规分为以下情形:支出不具体,未拨付,闲置资金,支出超范围,挤占挪用,编报不实,账外账,改变资金用途,资金出借;药旭宏[21]将财***违规分为以下类型:首先预算编制方面存在虚报、漏报、编制项目不具体等问题。其次预算管理方面存在执行不力、内控不严,预算资金存在风险和浪费、肆意改变预算资金的用途等问题。最后在预算监督方面存在审计意见提及的问题不能得到完善和纠正、预算的公开透明程度不够、部门内审不到位等问题;范燕飞[22]将财***违规分为以下类型:编报不实,挪用、挤占,改变资金用途,未拨付,支出不具体,闲置资金资产,支出超范围,账外账,资金出借。

关于全部违规的分类,郭俊照[23]将违规行为分为三类: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收支行为;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违反审计法的行为。

上述这些分类,对于缺陷行为类型化体系的建立有一定的启发作用。但是,由于缺乏审计主题意识,也没有建立适宜的理论基础,所以,无法成为具有包容性和可扩展性的缺陷行为类型化体系。

笔者认为,缺陷行为类型化体系就是对缺陷行为的分类,首先可以分为违规行为和瑕疵行为,它们也属于缺陷行为的第一层级子项。违规行为是指明确违反了委托人意愿或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而瑕疵行为是指由于有限理性所导致的次优问题,也就是没有采用最合宜方案的行为或不作为。

第一层级的缺陷行为子项还可以再分类,形成第二层级的缺陷行为子项。一般来说,从行为的内容和属性来看,行为可以分为业务行为、财务行为和其他行为。业务行为是从事本组织或本岗位职责所发生的行为,不同的组织或不同的岗位具有不同的职责,从而具有不同的业务行为;财务行为是与资金相关的各项行为,不同的组织或不同的岗位,资金来源及使用不同,与资金相关的职责不同,从而具有不同的财务行为;其他行为是业务行为和财务行为之外但与经管责任履行相关的其他各项行为,不同的组织或岗位在其他领域的职责不同,从而具有不同的其他作为或不作为。与此相一致,第一层级的缺陷行为可以按上述三种行为内容进行再分类,形成第二层级的分类,违规行为分为违规财务行为、违规业务行为和违规其他行为;瑕疵行为分为瑕疵财务行为、瑕疵业务行为和瑕疵其他行为。第二层级的子项还可以再分类,形成第三层级的缺陷行为子项,各类违规行为,可以按其内容进行再分类,各类瑕疵行为,也可以按其内容进行再分类。第一层级到第三层级的分类都是从缺陷行为的质方面所做的分类。而量变是质变的基础,在此基础上,还需要对缺陷行为从量方面进行分类,分为重大缺陷、重要缺陷和一般缺陷。这里的量,当然是指对经管责任的危害程度。以量为基础的缺陷行为分类,形成缺陷行为的第四级子项。

以上所述的缺陷行为类型化体系,归纳起来,如表1所示。当然,表1中的每类、每级缺陷行为,还需要具体描述其行为详态。

(二)缺陷行为类型判定

有了缺陷行为类型化体系,如何将缺陷行为判定为某一类型缺陷行为呢?在法学领域,这类问题称为犯罪构成。目前,主要有两种犯罪构成理论,一是四要件论,二是三阶段论。

四要件论是传统的犯罪构成理论模式,源于前苏联,这种理论认为,犯罪构成的四大要件是犯罪客体、犯罪客观方面、犯罪主体、犯罪主观方面。犯罪客体,是指被犯罪行为所侵害的,而为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犯罪客观方面包括危害行为、危害结果、因果关系、时间、地点、工具、方法等内容;犯罪主体是指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依法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自然人和单位;犯罪主观方面包括故意、过失、目的等内容[3-4]。

三阶段论是流行于大陆法系的构成要件理论,这种理论认为,犯罪构成要件包括该当性、违法性和有责性。该当性,也称构成要件符合性,是指构成要件的实现,即所发生的事实与刑法条文所规定的构成要件相一致;违法性是指符合构成要件的行为实质上是法律所不允许的行为,即必须是违法的行为;有责性,是指能够就符合构成要件的违法行为对行为人进行非难、谴责[5]。

从行为审计来说,上述两种理论都是可行的,但是,行为审计中的缺陷行为之判定,远没有法学领域中的定罪那么复杂。

借鉴四要件论理论,缺陷行为构成包括缺陷行为客体、缺陷行为客观方面、缺陷行为主体、缺陷行为主观方面。缺陷行为客体是缺陷行为所侵害的社会关系,这种社会关系就是委托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也就是经管责任;缺陷行为客观方面指缺陷行为详态,包括行为样态、危害结果、因果关系、时间、地点、手段、方法等;缺陷行为主体是指实施缺陷行为的自然人或组织,也就是委托关系中的人;缺陷行为主观方面是指缺陷行为主体的故意或过失等。上述四个要件中,缺陷行为客体、缺陷行为主体和缺陷行为主观方面基本不变,无论什么样的缺陷行为,这三个要件基本不变,在缺陷行为判定中较为清晰。缺陷行为客观方面较为复杂,不同的缺陷行为,其详态不同。所以,总体来说,根据四要件理论,缺陷行为判定的关健是缺陷行为客观方面,也就是根据缺陷行为的详态,将其判定为某类缺陷行为。

如果借鉴三阶段论,缺陷行为构成包括该当性、缺陷性和有责性。缺陷行为该当性,是指所发生的缺陷行为与缺陷行为类型化体系中所规定的缺陷行为详态相一致;缺陷性是指行为实质上是违规或存在瑕疵;有责性是指能够就缺陷行为对行为人进行非难、谴责。一般来说,在缺陷行为判定中,缺陷性和有责性是清晰的,缺陷行为该当性较为复杂,是判定缺陷行为类型的关健。一般来说,缺陷行为该当性包括以下内容:一是行为主体;二是危害行为;三是行为客体;四是危害结果。缺陷行为该当性的这些内容中,缺陷行为主体和行为客体是清晰的,危害行为和危害结果与四要件论理论中的缺陷行为客观方面基本相同,都是缺陷行为详态。

综合四要件论理论和三阶段论,缺陷行为类型判定的关健因素是缺陷行为详态,包括行为样态、危害结果、因果关系、时间、地点、手段、方法等。发现缺陷行为之后,根据缺陷行为详态,判定其属于何种缺陷行为。

在法学中,并不是对于所有的违规行为都要判定为犯罪,而是有单独规定,对于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16]。行为审计也是如此,并不是对于所有的缺陷行为都予以关注,而是其对经管责任的影响达到一定程度之后,才予以关注。所以,缺陷行为类型化判定,还需要同时进行量的判定,根据缺陷行为对经管责任的危害或负面影响程度,将缺陷行为分为重大缺陷、重要缺陷和一般缺陷。

综合上述内容,缺陷行为判定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方面根据缺陷行为详态,判定其属于何种缺陷行为;另一方面,根据缺陷行为详态,分析缺陷行为对经管责任的危害或负面影响程度,根据影响程度不同,将缺陷行为分为重大缺陷、重要缺陷和一般缺陷,前者可以称为缺陷行为质的构成要件,后者可以称为缺陷行为量的构成要件,它们共同构成缺陷行为构件。事实上,法学领域中,也有学者提出犯罪构成要件可以分为质的构成要件和量的构成要件[18],与缺陷行为构成的二要件类似。

以上所述缺陷行为类型判定,归纳起来,如***3所示。

五、我国***府审计领域存在屡审屡犯问题:基于缺陷行为判定视角的分析

(一)我国***府审计领域存在屡审屡犯现象

我国***府审计领域存在屡审屡犯现象已经是不争的事实。2003年,审计署推出审计结果公开制度,一大批单位被公开曝光,人们用“审计风暴”来形容审计工作报告所带来的影响。然而,随着每年审计结果的不断公开,人们发现,许多的单位、许多的问题是屡审屡犯。刘家义审计长坦言,“实事求是地讲,屡审屡犯的问题确实存在。”一些主流媒体发出了“审丑疲劳”的感慨。全国人大***会一些委员指出,“年年审计、年年犯同类错误,这是老百姓最关注的问题,也必须引起我们的高度重视。”①***用“牛皮癣”比喻审计查出的这些问题,“大部分都是老毛病,像‘牛皮癣’一样‘屡审屡犯’。”②

(二)原因分析

针对屡审屡犯现象,审计理论界和实务界一些人士分析了屡审屡犯的原因。例如,与问题相关的体制、机制和制度上深层次存在的,不能在短期内完全解决;审计处理处罚力度不够;责任追究不到位等③。上述这些原因当然存在,但是,缺陷行为判定存在的问题也是导致屡审屡犯的原因。正是由于缺陷行为判定方面存在的问题,使得原本不应该判定为缺陷行为的行为成为缺陷行为,这些所谓的缺陷行为当然难以整改,从而出现屡审屡犯。

根据本文的理论框架,对于缺陷行为的判定,首先要从质上进行判定,根据一定的缺陷行为类型化体系,确定其属于何种缺陷行为;其次,要从量上进行判定,区分为重大缺陷、重要缺陷和一般缺陷。至今为止,我国***府审计在上述两方面都处于很基础的阶段。

第一,我国***府审计领域还没有违规行为分类体系。《审计机关审计处理处罚的规定》(已经作废)《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界定了审计处理处罚的类型,并没有规定不同处理处罚类型的适用情形,也就是说,并没有一个违规行为类型化体系。《财***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对不同单位和个人的不同财***违法行为分别规定了不同的处理处罚措施,这里的“不同财***违法行为”表面看起来似乎是一个违规行为分类体系,其实并不是。一方面,不同单位和个人的财***违规行为分类没有一个共同的分类框架;另一方面,违规行为也不只是财***违规,例如,还有金融违规、业务违规、贸易违规等。正是由于没有一个共同的缺陷行为分类体系,各级审计机关在对缺陷行为进行审计定性时,各行其事,定性不准确也就难免了。

第二,我国***府审计领域还没有明文规定将违规行为区分为不同等级。对于违规行为要从量上进行判定,区分为重大缺陷、重要缺陷和一般缺陷,不能对不同程度的违规行为一视同仁。但是,我国***府审计还没有对违规行为进行程度的区分。一方面,本文前面提到的审计处理处罚相关法律法规中,没有明文规定要对违规行为进行程度区分,更没有针对不同程度的违规确定不同的处理处罚措施;另一方面,从各级审计机关公告的审计结果及每年度向同级人大***会做的审计工作报告中,只能看到违规金额的绝对数额,看不到违规金额的相对金额。而不同单位的财***财务收支规模不同,相同数额的违规金额,在不同的单位有很大的区别。不区分违规程度,被审计单位难以做到对审计定性心服口服,从而会影响其整改态度。

六、结论和启示

我国的审计实践中,行为是否合规、是否合理,都是重要的审计主题。这类审计,本质上是行为审计。行为审计定性,也就是缺陷行为及其类型判定,涉及缺陷行为理论和缺陷行为判定框架。本文借鉴违法实质理论和犯罪构成理论,构建上述理论和框架。

缺陷行为理论涉及缺陷行为实质和行为特征。判断某个特定行为是否是缺陷行为,涉及到两个理论问题,一是缺陷行为实质,二是缺陷行为特征。关于缺陷行为实质,从行为审计来说,应该采用结果无价值来认识缺陷行为本质,也就是说,缺陷行为的本质是对经管责任的危害或负面影响,只要对经管责任形成危害或负面影响的行为就是缺陷行为。关于缺陷行为特征,从行为审计来说,缺陷行为有如下三个特征:经管责任危害性、缺陷性、重要性。经管责任危害性是指缺陷行为对经管责任具有危害或负面影响,包括危害或负面影响的可能性;缺陷性是指行为不合规或不合理;重要性是缺陷行为对经管责任的危害性达到一定的程度,而不是轻微的影响。

缺陷行为判定框架涉及缺陷行为类型化和缺陷行为类型判定。缺陷行为类型化就是缺陷行为的分类体系。从行为审计来说,缺陷行为是分类的母项,对其分类后取得的各种缺陷行为就是分类的子项,而分类标准则是对缺陷行为构成对缺陷行为的具体描述。缺陷行为分为违规行为和瑕疵行为,它们属于第一层级的缺陷行为子项。违规行为分为违规财务行为、违规业务行为和违规其他行为,瑕疵行为分为瑕疵财务行为、瑕疵业务行为和瑕疵其他行为,它们形成第二层级的缺陷行为子项。各类缺陷行为,按其内容进行再分类,形成第三层级的缺陷行为子项。以量为基础,对第三层级的缺陷行为再分类,分为重大缺陷、重要缺陷和一般缺陷,形成缺陷行为的第四级子项。

缺陷行为类型判定可以借鉴犯罪构成理论,既可以借鉴四要件论,也可以借鉴三阶段论。但是,行为审计中的缺陷行为之判定,远没有法学领域中的定罪那么复杂。综合四要件论理论和三阶段论,缺陷行为类型判定的关键因素是缺陷行为详态,包括行为样态、危害结果、因果关系、时间、地点、手段、方法等。发现缺陷行为之后,根据缺陷行为详态,判定其属于何种缺陷行为。缺陷行为判定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方面根据缺陷行为详态,判定其属于何种缺陷行为;另一方面,根据缺陷行为详态,分析缺陷行为对经管责任的危害或负面影响程度,根据影响程度不同,将缺陷行为分为重大缺陷、重要缺陷和一般缺陷,前者可以称为缺陷行为的质的构成要件,后者可以称为缺陷行为的量的构成要件。

我国***府审计领域存在屡审屡犯现象已经是不争的事实。尽管导致屡审屡犯现象的原因较多,但是,违规定性方面存在的问题,也是其中的重要原因之一。至今为此,我国***府审计定性还没有一个违规行为分类体系,也没有考虑违规行为的严重程度。

行为审计是我国重要的审计类型,然而,目前,还没有规范的操作标准,本文构建的缺陷行为理论及其判定框架,对于制定行为审计的操作标准具有基础性作用。如果能够构建缺陷行为分类体系,并确定各级各类缺陷行为的详态,同时,对于缺陷行为进行量的规范,我国的合规审计、建设性审计和中国特色的绩效审计,在规范化水平上都可以得到显著提高。

【参考文献】

[1] 川端博.刑法总论25讲[M].余振华,译.北京:中国***法大学出版社,2003:160.

[2] 郭剑峰.二元行为无价值论研究[D].广州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10.

[3] 李洁.法律的犯罪构成与犯罪构成理论[J].法学研究,1999(5):83-91.

[4] 侯国云.当今犯罪构成理论的矛盾[J].******坛(中国***法大学学报),2004(4):101-108.

[5] 张明楷.违法阻却事由与犯罪构成体系[J].法学家,2010(1):31-39.

[6] 雷远宁.谈谈审计违纪问题的认定和定性[J].审计月刊,2008(5):31-32.

[7] 温兆文.审计定性处理原则的法律思考[J].财会通讯,1987(7):29-30.

[8] 蒋国发.规范审计定性刍议[J].上海会计,1995(5):42.

[9] 石秦.浅谈审计定性[J].中国审计信息与方法,2000(2):27-28.

[10] 杨慧君,杨伟国.审计定性处理质量控制的标准[J].审计月刊,2005(5):35-36.

[11] 班凤欣.审计定性和处理处罚中存在的问题及其规范[J].审计月刊,2010(12):24-25.

[12] 邓又天,郑兴隆.对犯罪概念的几个理论问题的探讨[J].河北法学,1984(1):6-9.

[13] 胡正渴.对犯罪概念与犯罪构成的探索[J].法学研究,1986(4):67-71.

[14] 王志祥.犯罪构成的定量因素论纲[J].河北法学,2007(4):87-92.

[15] 王***勋.定量因素在犯罪成立条件中的地位――兼论犯罪构成理论的完善[J].******坛(中国***法大学学报),2007(7):152-163.

[16] 杜文俊,陈洪兵.二元的行为无价值论不应是中国刑法的基本立场[J].东方法学,2009(4):79-93.

[17] 施庙松.从形式逻辑看犯罪概念的划分[J].现代法学,1985(3):57-59.

[18] 刘艳红.情节犯新论[J].现代法学,2002(5):77-82.

[19] 杜娟.部门预算执行审计结果研究[D].湖南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08.

[20] 王利娜.财***资金违规使用及整改情况分析:基于2003―2009年审计公告结果[J].财会月刊,2011(2):63-64.

审判管理论文篇(9)

审判方式改革的目的就是确保严格***,消除司法腐败,真正实现司法公正。当前国内讨论最多的就是如何全面落实公开审判原则,将法庭的整个审判活动置于当事人及群众的监督之下,放权给合议庭和独任审判员,最终的目标是实现法官***,即指法官在审理案件时不受来自法院外部的干涉和法院系统内部的干涉。法官***是 现代 司法制度的核心和基石,目前改革的关键是改革和完善审判制度。

如何改革与完善我国的审判制度,以达到司法公正的目的,笔者认为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需要改革和完善。

一、进一步落实***审判原则,改革法院体制和人、财管理模式

要在我国建立以法官为中心的审判机制,这就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1.精简法官,对现有法官进行分流。采取考核的办法,择优录取部分业务能力强,素质较高的法官继续担任法官,建立名符其实的法官队伍。

2.建立 科学 的书记员管理体制。司法 考试 已经切断了书记员直通法官的通道,但多数法院对书记员的管理仍是维持现状,法官多书记员少的现状并没有改变。书记员没有统一的管理机构,而是分配到各审判庭,只负责所在审判庭的书记员工作。由于书记员少,有的审判庭根本没有书记员,法官仍然要担任书记员的工作。因此,应建立科学的书记员管理体制。设立一个管理书记员的机构,将书记员相对集中管理,但并不集中办公,而是将书记员相对固定为某一审判庭服务,如遇其他审判庭书记员人手不够,则由书记员管理机构根据各审判庭的工作需求统一调配。

3.简化法院司法行***管理机构的设置。现在每个法院都设有相似的行***机构,且数量较多,在高级法院甚至比审判机构多,级别与审判机构同级,有的甚至高半级,在很大程度上冲淡了审判机构和法官的中心地位。因此,应围绕着服务于审判工作为标准改组现有的司法行***管理机构,在法院内部建立统一的司法行***管理机构,统管法院的所有行***事务,并给每位法官配备专职助手。

4.建立单独的执行员管理体制。现在的执行员和审判员的地位和待遇是同等的,管理也是与审判员混合在一起,所有的执行员都被任命为法官。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执行工作由执行员执行,这就排除了法官搞执行的权力和义务。根据法官法的规定执行员不是法官,而现在的执行员都是双重身份,这是不合法的。因此,确有必要建立执行员管理体制,将执行员从法官队伍中分离出来,使执行员成为一种专门的职业。

5.使法院的经费与地方财***分离,各级法院的经费由中央财***预算或者由中央规定标准在地方财***中实行单列。目前体制最大弊端是采用地方经费包干的作法,导致法院在经费上过多地依赖于地方。要做到司法公正,应地方法院经费***于地方***府,必然使法院真正获得 经济 上的***,斩断地方保护主义滋生的一个重要根源。

6.改革审判委员会,取消审判委员会对个案的决定权。审判委员会不参加开庭,而是由合议庭向其汇报,由其讨论并决定案件如何判决,是合法的“暗箱操作”。审判委员会是我国特有的一种审判组织形式,实行民主集中制,它的任务是 总结 审判经验讨论重大的或疑难的案件和其他有关审判工作的问题。这种组织形式在计划经济体制下无疑是对我国审判事业的 发展 起过积极的作用,但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这种具有行***色彩的组织形式已经不合时宜了。审判委员会对个案有决定权,对审判委员会的决定合议庭必须执行,造成审者不判,判者不审的局面。一方面阻碍了法官个人主观能动性的发挥;另一方面又成了法官逃避责任的避风港。由审判委员会来讨论决定案件,造成有的当事人及其委托人,并不是把主要精力放在开庭审理活动中,而是放在找关系上,这在一定程度上破坏了法官***,加剧了司法腐败的形成。因此,取消审判委员会的个案决定权已势在必行。应将审判委员会的职责主要转移到总结审判经验和其他有关审判工作的问题上去。

通过上述改革,使以法官和审判工作为中心的体制得以实现。其他工作应围绕着法官和审判工作服务。只有明确分工,这样才能提高司法效率。

二、真正做到公开审判,确保司法公正

笔者就公开审判制度改革提出以下建议:

1.实行冤案、错案责任追究制度。对于办案人员在审判公开中的违法行为要确立违法制裁制度。制裁包括两方面的内容:一是实体制裁,即对于在审判公开中违反 法律 相关规定的,对于应当公开的事项不公开,或者对于不应公开的事项予以非法公开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对其处以相应的民事、行***以及刑事处罚。二是程序性制裁,即对于违反公开审判的有关规定而认定的证据或者其他诉讼结果,应当重新认定。

2.建议公开审理的案卷向社会公开。三大诉讼法都规定,除依法不能公开的以外,都应当公开审理。也就是说案件在公开审理的过程中,所有的证据和事实应当向公众公开, 因此案卷已没有保密的必要。允许民众查阅,有利于加强对司法的民主监督。

3.裁判书必须公开。通过裁判书的公开,使社会公众能够对文书的质量做出评论,更有利于保证各个地区的不同法院对事实大体相同的案件做出大体相同的裁判,从而保证法律可预见性的实现和统一遵守。

三、弱化庭前和庭后活动,强化庭审功能

笔者认为,强化庭审功能是司法公正的保障。强化庭审功能要求在案件正式审理开始之前,法官应尽可能避免与案件材料接触,更不能与当事人及其人接触,以免对纠纷的是非曲直产生偏见。法官只对当事人所提出的事实真伪进行审查和取舍,法官不能在当事人主张的事实范围以外主动收集证据,裁判所依据的事实必须经过当事人双方的辩论,否则不能作为裁判的依据。请示制度在我国的审判实践中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在办案过程中,下级法院就一些重大疑难案件向上级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请示成为一种十分流行的作法。但是这种制度实际上违反了法律规定的两审终审制度,使一、二审的意见合一,侵害了当事人的上诉权;同时这种制度延长了诉讼时间,增加了诉讼成本。应修正请示制度,强化庭审功能,由审理案件的法院直接做出裁判。

综上所述,如果能够逐步改革和完善当今的审判制度,必将使我国的审判制度迈上一个新台阶,从而真正实现司法公正。

参考文献:

[1]祝铭山.关于《人民法院五年改革纲要》的说明.

[2]赵晓敏.谈审判制度的改革与完善.

审判管理论文篇(10)

[关键词] 司法环境 司法文化 法官职业化 审判管理

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日益发展和依法治国方针逐步推进的背景下,司法改革作为法治实现的关键性环节已经取得了显著的进展。随着民事、刑事诉讼法的修改与完善,行***诉讼法各项司法解释出台和实施,我国的司法程序制度改革已迈出坚实的步伐。但与此密切相关的司法体制改革却相对滞后。最高人人民法院前几年的几个五年改革纲要对法院体制改革作了总体规划与布置。在《纲要》的指导下,各项司法体制改革作为建设法制国家的重要组成部分正在各级法院有序地推进。伴随着司法体制改革的进程,“司法环境”这一概念纳入人们的视野,并作为法院建设的重要内容置于突出的位置。本文笔者试***从司法环境对司法公正的影响入手,通过对司法环境建设的基本要素以及审判管理体制的构建与司法环境建设互动关系的阐述,从而提出人民法院应着力加强司法环境建设的重要命题。

一、影响司法公正的外部因素及环境介入

社会的公平正义是通过司法公正来实现的,因此,司法核心是“公正与效率”。司法公正包括程序公正和实体公正两个方面,实体公正是指法官在解决社会纠纷时要准确地认定事实,正确地适用法律和作出判断。而程序公正是法官为达到实体公正所运用的最佳的方法与手段。就法院而言,程序公正是法院审判活动所追求的直接目标;对于社会或当事人来说,实体公正则是最终目标。

诉讼程序与法律制度本身具有自治性。立法机关所制定的法律程序规范总是尽量趋于完善与公正的,在这种情况下,如果还有不公正的审判,那就是司法环境的因素了。理论上讲,司法公正是不存在环境因素作用的,诉讼程序自治性应是排斥环境对司法公正的影响。但程序的自治性并不能完全保证司法公正的实现,诉讼程序与制度本身也客观存在着诸多天然的缺陷,需要不断发展与完善。在一个法治程度不高的国度里,法院审判客观上受到不同程度的外界因素的影响,而承担审判任务的法官的抗干扰能力有强有弱,在这种情况下,司法环境对司法公正的影响尤其突出,司法环境问题必然要介入司法审判领域。

对于实体公正的终极目标来说,诉讼程序与制度也属于环境因素。我们在这里所理解的司法公正的环境问题主要是指法定程序制度之外的,影响到实体公正实现程度的各种要素。由于这些要素客观地影响和作用于司法公正与效率的实现程度,因此,营造良好的司法环境对于司法公正的实现有着十分重要的理论与实践意义。

二、审判管理与司法环境的互动关系

司法公正从某种意义上来说,就是法院依照法定程序,将法律规范适用具体的案件,从而得出一个公正裁决的过程。而法院能否得出这样一个公正裁决,除了有正义的法律之外,还要有优秀的法官,这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是否建立起一种科学合理的法官管理和审判管理体制。《人民法院五年改革纲要》对法院内部体制改革提出的总体目标是:紧密围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建立社会主义法制国家的需要,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基本原则,健全人民法院组织体系,进一步完善***、公开、高效、廉洁、运行良好的审判工作机制,在科学的法官制度下,造就一支高素质的法官队伍,建立保障人民法院充分履行审判职能的经费管理制度,真正建立起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司法体制。该《纲要》着重于要建立一套科学合理的审判工作管理体系,造就一支高素质的法官队伍。这种先素质后程序的改革方式更符合司法改革与发展的总体方向和一般规律。[i]

所谓审判管理是“基于对审判活动规律的认识和把握,而对审判行为与过程实施调控、评价与引导的一种司法工作机制”。[ii]审判管理与审判程序是密切相关的,审判程序是审理案件的规则和制度,解决的是诉讼程序的法律问题,而审判管理是审判环节与审判组织的运作机制,解决的是审判秩序管理问题。因此,审判质量与效率的提高,需要科学合理的审判工作管理机制的构建。审判质量效率评估体系说到底就是在尊重审判工作运行规律,符合法官职业特征的前提下,对法官的司法能力进行科学的评价与引导,其实质就是对法官的管理。审判工作管理机制与司法环境的核心内容是相近和相通的,都是以实现司法公正为其价值目标的。一个科学有序的审判工作管理机制的运行,必然塑造一个良好的审判环境。从这个意义讲,审判管理体制无疑对司法环境的塑造起着导向作用,并保证整个环境的和谐与稳定,同时,良好的司法环境对司法制度和司法体系的完善与发展有着积极的推动作用,二者是一种互动的关系。

三、司法环境建设的基本要素

司法程序法律制度之外影响司法公正的环境要素较为广泛,包括法官素质、司法***(外部***环境因素和法院内部***环境因素)、司法文化、司法成本的投入与效益(指实现公正的社会效益)产出等等。这里所要论述的是一些与法院审判管理工作有直接联系的基本环境因素。

(一)法官职业化:司法环境首要因素

人是社会的主体,是社会现代化的核心和基点。司法现代化的实现也是如此,现代司法需要高度职业化的法学家群体的支撑。司法现代化作为一个适应社会转型需要,体现现代司法目标和价值要求的历史进程,必然要求司法的承担者—法官在努力获取知识的同时,运用现代司法理念解释法律和实施法律,才能使司法不断适应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民主***治进步和社会公众对实现法治的心理需求。

审判过程中,法官需要很强的抗干扰能力,而这种抗干扰能力的强弱取决于法官素质的高低。法官素质的高低又直接影响司法程序本身的自治性,低素质的法官会损伤程序本身的自治性。由此,我们可以得出:法

律程序之外影响司法公正的环境因素首推法官的素质。

研究法官的素质要针对法官这一特定的社会群体的文化素质、行为模式、职业修养、心理特征等问题。法官的职业特点,或者说法官应具备的素质,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加以衡量:

1、要有宽厚的人文素养和扎实、系统的理论功底。一个人的人文素养是他的知识和能力的基础,他作用于人的整个学习过程和工作过程。这些品质的高低决定着法官基本素质的高低,也制约着一个人的发展潜力和综合能力的提高程度。法官如果缺乏较高的人文素养,社会大众就很难对其给予足够的尊重和信赖。法官同时应具备扎实的理论功底。审判工作是一项技术性、理论性、科学性很强的工作,证据的判断和运用,事实的认定、法律的理解和适用,以及贯穿其中的法的理念、规则和方***,均应以一定的理论修养为基础。一名好的法官不仅能对自己所审理的案件作出正确的判断,正确地适用法律,而且应对所适用的法律的立法意***,理论内涵有深刻的领悟,并能对自己的判断作出合乎情理的解释,这样的判断才具有很高的社会公信力。

2、知识型与经验型相结合。经验型法官的特点就是通过实践,不断积累和丰富自己的经验,对重复出现的问题的解决起一定的作用。随着社会的不断进步,人类已经进入信息社会和知识经济时代,对知识的占有程度日益决定着人的经济地位、***治地位和社会地位,在这时代的大环境中,仅凭经验的法官却缺乏对新事物的敏感性,缺乏对即存的环境、条件和观念改变的勇气,这就很难成为改革和制度创新的积极因素。因此,现代司法需要经验型法官,更需要知识型的法官。

3、具有良好的***治素质和高尚的职业道德。这里所讲的法官的***治素质与执***当局对法官的***治要求并非一回事。法官的***治素质不是指要迎合执***当局的***治需求。法官的***治素质具有自己的***特征:即要有忠于法律,坚持正义的精神;要有忠于人民、处处为人民排忧解难的情感;要有尊重人格、生命和当事人利益的品质和尊重法律,维护法律权威的勇气和能力。法官这种独具品质还在于除了具有高尚品德和丰厚知识,还要具备能够全面体现司法良心的经验、技巧和智慧以及面对社会纷争所表现出的巨大处理热情。与司法公正相反的不只是司法腐败,还有司法愚钝,即对法律理解的僵硬、机械和面对民众价值观所表现出的惰性和冷漠。

法官的这些独具的职业特点决定了与行***机关工作人员的职业特点有着本质的区别。长期以来,我国的法官职能被极度的“泛化”,法官的职能和法官的管理制度表现出明显的行***化的趋向,从法官的任免制度、组织制度到法官的人事管理制度都带有浓厚的行***化的色彩,这种官僚化的司法管理体制,由于模糊了行***行为与司法行为的本质界限,使得审判活动中的法官的职责难以明确,增大了公众对司法活动的不满和怀疑。

理解了法官的职业特征和职能性质,我们在提倡法官职业化建设的同时,在建立法官管理体制中,一定要有遵循审判工作的性质和运作规律,尊重法官职业特征的指导思想。所谓法官职业化,是指“法官工作的严格控制化、集中化与统一化,其直接目的是确保法官素质”。[iii]

(二)法官***:司法环境根本因素

司法***是由司法职能的特殊性所决定的。司法机关的职能和地位决定了司法必须***。

司法***包括审判***、法院***和法官***。审判***是宪法规定的法院审判职能的***。随着司法理念的不断更新,社会在观念上已逐渐将其延伸致法院***,直至法官***。因此,“法官***是审判***和法院***的终极目标”。[iv]法官***虽源自于西方司法制度,但其***治性目的已被其技术价值所代替,是保证司法公正的前提性手段。司法***的根本价值是强调法官在审理案件时应享有***地分析案情,并***地作出判断的权力,其实质是自由心证。自由心证最大的好处是给法官一个广阔的判断案情的空间,以便尽可能探求案件的真相并作出正确的判断。

然而,法官***的理想是以具有高素质的法官为前提条件的。自由心证最大的坏处就是法官可能以“***”为借口故意歪曲事实而恣意妄为。在一个缺乏信托意识,法治意识尚不健全的社会里,如果过分强调法官的***,必然会导致司法腐败丛生。因此,必须谨慎推进司法***,要在强调集体智慧的同时,突出法官个人的职能,运用法院的整体力量实现司法公正。在司法管理层面上,逐步推行司法***要从内部做起,可通过一系列制度的建立,司法监督机制的架构,保证法院内部环境的和谐与稳定。具体地说:第一、坚定不移地推行法官职业化建设,将提高法官素质作为司法***的前提性措施;第二、从制度上保证法官***分析案情,***作出判断的权力。一方面法官通过独任或合议制形式审理案件,只服从法律,不受法院内部的不当干预;另一方面法官***行使审判权,不受来自上级法院的不当干预。对下级法院的法官正在审理的案件,无权对裁判结果作出指令。即使是经过两审终审的已生效的案件,上级法院只能通过正当的审判监督程序进行监督,“维护上下审级法院之间的***性,正是司法***和公正程序的固有内容”。[v]第三、尽可能压缩请示案件数量,逐渐取消案件请示制度,将案件请示变成一种业务咨询,理论探讨;第四、压缩 “重大、复杂、疑难案件”范围,限制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的数量,将是否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的决定权交由承办法官或合议庭行使。

(三)制度安排:司法环境保障因素

体系与机制的构建对塑造和谐环境的意义早已被人们所了解和掌握。例如:针对失信行为,社会建立起征信体系;针对债务人的逃废债务的行为,为解决“执行难”问题,人民法院建立起执行威慑机制。司法环境的建设同样需要一系列符合审判工作运行规律,符合司法者职业特点的体系与机制的架构。如对法官的司法能力的评价,我们建立起案件质量与效率评估体系;针对法官的诚信不足、枉法裁判的行为,我们建设起司法监督和惩戒机制等等。这些体系与机制的合理架构、和谐运行,构成整个环境的筋骨。

体系是指一个工作的系统及其理论结构的总和,机制是这个工作系统的主体或部门主体之相互作用的过程和运作方式。一个工作系统的机制、体制及构成机制的各种制度形成这个工作的体系。现代司法体制应当按照现代化的标准建立一套合理有序,有利于保障司法公正的司法体系与司法制度系统,以顺应司法现代化发展的要求。同时,司法的承担者—法官又总是生活在既定的制度规范之中,法官的个性特征往往是依存的社会制度的反映,因此,研究法官职业化问题也离不开对法官所赖以生存的体制或制度的研究。审判管理的实质就是对法官的管理,对法官的评价、建构专门的法官管理体制,对于提高法官的素质不仅具有***的价值,而且实际成为实现司法公正的前提性措施。

体系的构建与运行,还需要一些具体制度的合理安排。制度是机制、体制得以正常运行的核心和关键所在。制度不仅能规范司法行为,同时也体现管理效能。制度的建立,不仅要贴近审判工作的各个环节,同时还要尊重法官的职业特点和人格,这样才能符合司法工作的内在要求。

(四)司法文化:司法环境精神要素

文化是一种观念、意识和情感的总称。社会发展和人类的进步是靠文化来承载和推动的,人类发展的历史,同时也是一部文化的发展史。所谓司法文化,“是具有一定社会普遍性的观念形态、群体生活方式、社会规范制度中具有司法内容的统一体”。[vi]司法公正的实现,不仅需要建立现代司法制度,还依赖于文化支撑;并且,司法文化将为司法制度的改革与创新提供强大的精神动力 。司法文化具体体现以下几个方面的功能:第一、促进司法制度与规范得以实现。司法制度与规范是由构成司法文化的不同因素来实现的。正因为有了文化,司法行为才有标准,并且形成司法行为内在准则和内在动力,促使法官在司法过程中相互协调和相互配合。第二、司法文化所形成的观念,使各种司法体系、规范和制度成为系统,并解释着这些体系、规范、制度的内涵和价值观。第三、司法文化的整合功能。司法文化所具有的凝聚力,可以使司法活动的各个环节、各个层面形成一个有机的整体,使之协调运行、有序发展。

司法理念的实质是如何构建一个适应社会发展的价值观点和体系问题,这是对我国传统司法理念的时代性创新和变革。司法现代化除要求我们必须有相对完备的符合现代司法理念、特点及规律的司法体系和具备相对完善的适应现代化法治要求的内在的法律运行机制外,还有一个很重要的方面就是与之相适应的现代司法文化在各个层面的培育与生成。

司法的主体是法官,法官的审判质量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其自觉性和责任感。对法官的管理,制度建设固然重要,但却排斥了人的非理性因素,即观念和情感。而司法文化建设则根据人的心理规律提供对行为的预测和控制,使法官从心理上产生高昂的精神、奋发的热情、理性的思考和自觉的行动,从而达到司法文化至高无尚的境界。[vii]一个健康向上的司法文化所体现出来的文化氛围、精神动力,恰恰是良好司法环境的重要组成部分。

然而,文化毕竟是一种寻常的生活现象,“在理论上追求宏大深刻的同时,也可以在生活常识的意义上作出现实针对的理解和把握”。[viii]文化也是包罗万象的,就法院文化本体而言,属于内在的精神形态范畴,其展示的载体在于高品质的法官和法院工作者群体。“在于赋予法院设施、制度规范等外在事物以内涵、精神,使法院形神兼备、从而堪称堪当为法院的文化积淀”。[ix]因此,法院文化的本质其实是法官文化,具有其独特的表达方式。我们在进行法院文化建设时,不必刻意或矫揉造作,它与物质投入也并非成正比。法院文化所具有的内在品质和精神动力会在科学的法官管理制度、审判管理体制及和谐的司法环境中潜移默化地形成。

四、结语

诉讼程序制度之外影响司法公正的环境因素远不止上文中论及的四点。例如:司法成本的投入与效益产出,这是司法的经济环境因素。这种因素就在于司法如果没有足够的经济投入,司法程序和制度会形同虚设,司法改革就会如“老牛拉破车”一样缺乏生机与活力;***府和社会公众的法制意识,这是司法的社会环境因素。已论及的四点要素也有不周延、不全面的问题。例如:关于法官职业化问题,只谈到法官应具有的素质,没有谈及如何建立科学合理的法官管理和法官保障制度,以增强法官的职业荣誉感,吸纳大批法律人才加入法官队伍。关于司法***,没有谈到司法审判的对外***问题,如人大对个案监督的欠妥当性,裁判之前媒体监督或报道的不正当性等等,这些都是左右法官或合议庭对案件的***思维与判断的环境因素。因此,司法管理与司法环境密不可分,我们今天所进行的一系列法官管理和审判管理的改革,实质上就是努力营造和改善司法环境。作为司法的核心机关—法院要树立司法权威,成为依法制国的主导力量,就必须重新认识审判管理的价值观,构建新型的公正、高效、有序的审判工作管理机制,促进审判工作全面发展。

[i]马贵翔在《司法公正的环境塑造》(载刘云耕主编《现代化与法制化》上海人民出版社)中认为:公正的司法程序可以在一定的程度上刺激或促进法官素质的提高,但也不能忽视这种先程序后素质的改革方式必然要付出巨大的代价,那就是容忍低素质的法官对公正审判程序功能的消减,实质也是对司法公正的消减。笔者认为:人民法院改革纲要着重于司法程序制度的改革正是基于要符合这种司法改革的总体方向和一般规律。

[ii]公丕祥:《关于审判质量效率评估体系的初步思考》载《人民法院报》20__年1月9日

[iii]马贵翔《司法公正的环境塑造》载刘云耕主编《现代化与法制化》上海人民出版社。

[iv]李修源:《司法公正理念及其现代化》264页 人民法院出版社

[v]王利明:《司法***的概念》 载《司法改革研究》(修订版) 法律出版社

审判管理论文篇(11)

一、哲学的批判等于教育学的批判吗?

在管建华教授看来,审美教育其哲学来源是康德的美学思想,依据的是哲学语言转向之前的主客两分的认识论哲学基础,它深深扎根在19世纪那个时代西方文化语境中,在该文第二部分,管教授引用了伽达默尔《真理与方法》这本书的观点。他写道:“《真理与方法》所提出的解释学艺术经验是从审美意识的批判开始的,也就是近代康德主观主义的美学的批判开始的,以便捍卫那种通过艺术作品而获得真理的经验,反对那种被科学的真理概念弄得很狭窄的美学理论……伽达默尔主张以艺术经验真理来替代审美经验,因此,该书一开始也涉及了对审美主客体、普遍性审美感知和审美体验的批判。”②接着,他阐述伽达默尔对审美主客体的批判、普遍性审美感知批判和审美体验的批判。“伽达默尔正式提出:‘美学必须被并入解释学中(他在这句话的每个字下加上了着重号)’。他认为:‘解释学可以正确对待艺术经验,理解必须被视为意义事件的一部分,正是在理解中,一切陈述的(包括艺术陈述的意义和所有其他流传物陈述的意义)才得以形成和完成。’”③在这里,我们可知,伽达默尔是从他的解释学的立场对康德的审美观进行批判的,是典型的哲学话语体系内的一种哲学对另一种哲学的批判,他的思维是哲学批判的思维而并非教育批判的思维。那么,我们想知道:这种对审美观的批判是不是能得出对审美教育的批判,审美是错误的是不是等于审美教育也是错误的?伽达默尔豪不留情地批评了审美,是不是也毫不留情地批判了音乐教育是审美教育这种观点?在我们看来,这些好像都没有必然的联系,“审美”和“审美教育”分别属于哲学话语体系和教育学话语体系,显然,管老师只是告诉了我们审美观有其局限性这一哲学知识,但对审美的音乐教育为何就是错误的并没有作更深入地说明。

为了力求论证有力,管老师还拿出当今反审美教育始作俑者的理论来当武器,这个人就是埃里奥特,但很遗憾,管老师也是借用埃里奥特从音乐作为客体的概念、审美感知概念、审美体验的概念这三大批判来论证的,这使我们感到很不过瘾,本以为伽达默尔从哲学方面对审美作出了批判,那作为以号称反对和发展其老师雷默的思想而著称的埃里奥特应该会从教育的层面告诉我们,为何审美的音乐教育是不对的,可是,他没有告诉我们。在笔者看来,作为音乐教育哲学家的埃里奥特除了能说哲学家们的常用话语以外,还应该是教育学的话语体系中的权威。

二、中国的“审美”等于康德的“审美”吗?

退一步讲,假如我们承认“审美不好,因此审美的音乐教育就不好”这一推理是符合逻辑的,那我们还得看一看:中国审美教育中的“审美”和音乐新课标中出现的“审美”是否就是埃里奥特和伽达默尔所反对的那种康德纯粹美学中的“审美”?如果不是同一概念,那管老师反驳审美的音乐教育从逻辑起点上就是有问题的。

开启中国最早美育思想源头的当属1903年王国维在《论教育之宗旨》中的有关论说。1912年,时任教育总长的蔡元培在《对于教育方针之意见》一文中详细论证了美育在教育方针中的重要地位。同年9月,美育被正式写入教育宗旨。毋庸置疑,这两位美育大师的思想深受康德、席勒、叔本华、尼采这些西方现代美学重要代表人物的影响。首先他们都极力推崇审美的***性和脱离实用、工具性的形而上的意义。这一点使得他们与梁启超的文学艺术直接为道德和***治服务的美学思想同中国传统的乐教思想形成区别。但是,他们是全盘吸收了西方的美学思想还是在继承中作了本土化的改变?我们知道,西方审美思想以“审美无利害”“纯粹审美”等核心概念唱出了感性对理性专制、压抑的反抗,鼓吹恢复文化和人性中感性的应有地位。但是20世纪初叶的中国正处在现代化的初始阶段,启蒙理性、科学理性刚刚被介绍到国内,还不存在理性压抑感性的想法;相反,启蒙理性、科学理性还是启蒙知识分子要加以鼓吹的东西。所以,以王国维、蔡元培为代表的美学家并不注重美和审美感性本身,而更注重通过感性来实现感性之外的某些社会功能。这不仅仅是当时中国特定的历史条件所致,还因为这批美学家血脉中毕竟带着中国传统文化特别是儒家乐教思想的基因。从根本上说,他们注重审美教育中情感和人心的道德意义。这种由于文化差异和源于中国知识分子欲借西方思想文化以解决中国国民性改造和启蒙问题的强烈意向,使得他们在吸收西方美育思想时不知不觉中产生了“误读”,而正是这种“误读”实现了中国审美思想的本土化转变。这种既要关注审美***性又要关注审美社会功能的本土化特点,是以王国维的“无用之用”和蔡元培的“美术似无用,非无用也”这些貌似矛盾的话语形式,来支撑其间审美无利害性和功利性的微妙感觉。它将审美摆脱直接的现实功利目的和审美对任何人生本体论意义积极作用作了调和。这种本土化的,既注重审美的***性又不走向纯粹审美;既注重审美对改造人心和国民性的功利作用又反对审美成为德育的工具和审美***治化的思想被专家称为“审美功利主义”④。由此可见,中国的审美与西方的纯粹审美从一开始就不是一回事。在杜卫看来,这“审美功利主义”实现了中国传统美学向现代美学的转换,它整整影响着中国一百年来的美学思想,可以称为是中国的“现代美学传统”。让我们来关照中国百年来的音乐课程中的美育思想的发展,来进一步论证不仅仅从一开始,而且是以后的中国音乐课程的“审美”从来都不是西方美学中的“纯粹审美”。

审美功利主义的思想在蔡元培的推动下曾影响了中国二三十年代音乐课程从课程标准制定到学校课程的具体实施。抗日战争爆发后,学校的音乐教育思想是以国家利益为重,审美倾向于社会职责和爱国情怀的抒发,西方的纯粹审美在学校音乐教育中是没有生存的空间的。***区的学校音乐教育已经出现审美附庸于意识形态的趋势。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音乐课程沿袭了***区的教学思想。而1957年后,由于众所周知的原因,音乐教育逐步成为彻底的意识形态化的课程,成为过分承载学生道德教化的课程,这种课程又由于苏式凯洛夫模式的影响,离审美更加遥远。改革开放使我们迎接科学的春天的同时也迎来了美育的春天。但这个春天并不像人们想象中那么美丽,音乐教育继续受“苏式”模式影响趋于技术化;受一些***治导向的影响而趋于德育化。⑤在这,我们没有看见半点“纯粹审美”的影子。

当然,管老师要批判的是21世纪的新课标中的审美音乐教育思想,矛头直指“以审美为核心”这句话。据笔者查证:这句话的原创是我国音乐教育家姚思源先生,在《音乐艺术的本质特点与教育价值》中,姚先生写道:“作为美育目的和手段之一的学校音乐教育,对德、智、体诸方面有巨大的渗透和潜移默化的作用,但最本质最核心的东西,是培养少年儿童具有感知、理解、感受、体验、评价、鉴别和创造音乐艺术美的教育,我们可以称之为‘音乐审美教育’。即音乐审美为核心的音乐教育、教学工作。”⑥姚先生这篇文章写于1987年初,在1989年9月召开“当代中国音乐建设学术讨论会”所做的专题发言《试论我国学校音乐教育的建设与发展》中再次提出“学校音乐教育的核心是音乐审美的教育,通过美向德、智、体诸育发挥渗透和影响作用,而不应该离开审美这个核心,即超越音乐艺术的规律,片面追求它的德育和智育功能。”姚先生是针对当时音乐教育异化为德育附庸的弊端提出了要突出音乐审美的***性,但又不排斥审美对德智体的渗透和影响作用,不仅仅切中了中国音乐教育长期以来的问题要点,更重要的是标志着随着中国人道主义思想的慢慢兴起,“审美功利主义”在音乐教育界已开始复苏。在经过了十几年的发展后,这种“审美功利主义”思想最终在国家基础课程改革大潮中,以音乐新课标出现的“以审美为核心”的表述方式不仅得到了思想层面的继承,更是真正走入了现实音乐课程的改造计划(尽管这种表述方式有问题)。音乐课程在经历了一百年曲折的发展历程后,回到了它宿命般的“审美功利主义”的思想原点。

由此可见,中国的音乐教育从来没出现过康德式的“审美”。中国式的“审美”与西方文化体系下以康德为代表的“审美”是不能同日而语的,也就是说,两者不具备可比性。管老师在文章中所用的从埃里奥特到伽达默尔对审美的批判,是一种西方语境下典型的现代哲学对古典哲学的哲学批判,但具体到中国文化的语境,“审美”这个概念已深深烙上中国特色的印记,此“审美”非彼“审美”。在该文第四部分,管教授终于回到中国音乐教育的语境中,对“以审美为核心的音乐教育”进行批判,但举出的引证却是一位音乐教育学者的《小学音乐新课程教学法》和《音乐新课程与示范教学案例》两本书的有关内容。在引用这些内容之前,管老师写道:“新的音乐课程提出了他的音乐教育哲学:‘以审美为核心的音乐教育哲学’。该种哲学认为:”⑦接下来就是这两本书的大段内容。这使我们很疑惑:第一,这两本带有浓厚教学法指导性质的书能代表“该种哲学”吗?第二,每个人对新课标都有自己的解读方式,这两本书是在解读新课标的基础上写出的指导性用书,它遵循课程标准,但毕竟不是标准,不是哲学,不具备普适性,也是不能代言课程标准的。按理说,靶子有一个现成的,即新课标。为何管老师不直接把能代表“该种哲学”的新课标作为批驳的对象?这使得该段的论证比较勉强。

在笔者看来,我国的音乐教育学界应当弘扬批判精神,管教授在这方面为我们树立了榜样,但就该文来看他对新课标的“审美的音乐教育”的批判,是没有切中要害的,甚至从一开始就有逻辑起点上的偏差,不能不说是一个遗憾。

①这些论文包括《中国音乐》2005年第一期上的“后现代教育学与音乐教育学”,第二期的“文化策略与世界多元文化音乐教育的思考”;第四期的“‘审美为核心的音乐教育’哲学批判与音乐教育的文化哲学建构”以及2006年第一期的“普通学校音乐学科教育学与音乐现象学教育学”。

②管建华《“审美为核心的音乐教育”哲学批判与音乐教育的文化哲学构建》,《中国音乐》2005年第4期第7页。

③上文第9页。

④杜卫《审美功利主义――中国现代美育理论研究》,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

⑤例如所谓的“大圈圈”、“小圈圈”理论。该理论认为“大圈圈”指的是德育,“小圈圈”指美育,不必另立一项美育,可以把它包含在德育的大圈圈里面,详见1980年5月15日《文汇报》叶圣陶《体育、品德、美》一文。

⑥姚思源《论音乐教育》,北京师范学院出版社1992年版第26页。

审判管理论文大全

转载请注明出处我优求知网 » 审判管理论文大全

学习

经济发展计划大全

阅读(23)

本文为您介绍经济发展计划大全,内容包括经济发展计划书范文,铁门关市21年经济发展计划。四、围绕基础建设,强力推进盐化工业园区建设。下半年盐化工园区建设工作的重点是在加快硬件设施建设的同时,尽快完善配套软件设施,推动园区整体建设步

学习

外科护理论文大全

阅读(24)

本文为您介绍外科护理论文大全,内容包括外科护理论文参考文献范文,手足外科护理论文题目。1.1教学思想僵化,教学方法陈旧多年统治医学教育的传统教学思想存在着重知识传授,轻能力培养;重理论考试,轻能力考核的偏向。在这种教学思想的影响下,中

学习

音乐基础知识大全

阅读(26)

本文为您介绍音乐基础知识大全,内容包括初级音乐基础知识培训,学音乐基础知识从零开始。我们发展学生音乐方面的才能,其目的不是要把音乐作为他们未来的职业,那是专门学校的任务。我们的任务是:全面发展每一个学生的个性,形成对艺术的才能。

学习

专业拔尖人才工作计划大全

阅读(25)

本文为您介绍专业拔尖人才工作计划大全,内容包括专业技术拔尖人才总结,拔尖人才年度工作计划和目标任务。在高等教育正在向大众教育过渡的背景下,不同高校基于定位、目标、区域、办学层次的差异性,提出了各具特色的拔尖创新人才培养模式。

学习

销售部月工作总结大全

阅读(22)

本文为您介绍销售部月工作总结大全,内容包括销售部月工作总结,销售部半年度工作总结ppt。4、要剪裁得体,详略适宜。材料有本质的,有现象的;有重要的,有次要的,写作时要去芜存精。总结中的问题要有主次、详略之分,该详的要详,该略的要略。二、一

学习

六一活动总结大全

阅读(24)

本文为您介绍六一活动总结大全,内容包括六一活动总结幼儿园,六一儿童关爱活动总结。5月30日下午2:00—5:00开展了“福寿小学校园卡拉OK之星”演唱会——福寿小学2005年“六一”专题演唱会。孩子们利用舞台唱出了自己的心声,一个个小选手脱

学习

环卫工作思路大全

阅读(35)

本文为您介绍环卫工作思路大全,内容包括环卫工作创新思路,环卫精细化管理思路及方法。=、西区公共绿地和新修道路绿化建设。按照规划设计高质量完成了怡水公园、创业大厦广场和顺兴、顺平、宁安路、桃源路、松江道、永兴路等路段的绿化

学习

活动心得体会大全

阅读(27)

本文为您介绍活动心得体会大全,内容包括社区活动心得体会怎么写,志愿者服务活动心得体会。这次为期一个月的社会实践活动,使我学到了很多东西,使我明白了很多道理,使我在许多能力上都有所提高。我真的感到很高兴。

学习

生殖门诊工作计划大全

阅读(32)

本文为您介绍生殖门诊工作计划大全,内容包括生殖门诊年终总结工作规划,妇科门诊工作计划。镇乡、街道全面推进“一证通”服务,一是为加强药具管理服务网络建设。年上半年新增加8个网点。实现流动人口药具服务全覆盖,镇乡、街道推进现有药

学习

马克思中国化论文大全

阅读(25)

本文为您介绍马克思中国化论文大全,内容包括马克思中国化论文怎么写,马克思中国化最新成果论文。1传统文化与马克思主义中国化之间的关系中国传统文化在观念上主要指五四新文化运动前的古代文化,是中华民族在漫长历史中创造和沉淀的特殊

学习

俱乐部管理大全

阅读(26)

本文为您介绍俱乐部管理大全,内容包括俱乐部特色管理方法,俱乐部管理活动策划方案。(一)校体育俱乐部理事会宾夕法尼亚大学体育俱乐部管理机构为体育俱乐部理事会(SportClubCouncil),简称SCC。它由学校娱乐部(DepartmentofRecreation,即相当于

学习

物业创优工作总结大全

阅读(266)

本文为您介绍物业创优工作总结大全,内容包括物业创优总结报告范文大全,物业管理创优工作心得。(一)加强领导,精心组织馆(局)***组高度重视,召开专门会议,周密部署。一是成立以馆(局)***组书记为组长的活动专项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牵头抓、负总责,分

学习

评审工作方案大全

阅读(26)

本文为您介绍评审工作方案大全,内容包括评审工作方案,评审工作方案怎么写。三、评议内容在局机关开展效能建设评议工作中,要将“改进工作作风、树立行业新风”和“真情对待群众、激情推进工作”贯穿始终,围绕优化发展环境和解决损害群众利

学习

企业营销策划方案大全

阅读(26)

本文为您介绍企业营销策划方案大全,内容包括营销策划方案ppt模板范文,宴会厅营销策划方案100条。营销策略高端做形象,低端做市场,中端做利润。广告策略1、品牌建设与市场推广相结合,力度相当。2、将各种资源进行整合,形成一股整合的力量。3

学习

外科护理论文大全

阅读(24)

本文为您介绍外科护理论文大全,内容包括外科护理论文参考文献范文,手足外科护理论文题目。1.1教学思想僵化,教学方法陈旧多年统治医学教育的传统教学思想存在着重知识传授,轻能力培养;重理论考试,轻能力考核的偏向。在这种教学思想的影响下,中

学习

大学就业论文大全

阅读(24)

本文为您介绍大学就业论文大全,内容包括大学就业论文2000字,大学就业论文目录。对到西部基层和艰苦边远地区就业的学生,要颁发荣誉证书,并一次性提供一定金额的奖励,其户口可以按照本人意愿迁到工作地或生源所在地,免收档案管理费。若申请了

学习

大学生就业形势论文大全

阅读(22)

本文为您介绍大学生就业形势论文大全,内容包括大学生就业形势论文1500字怎么写,大学生就业形势论文1000字内容。[3]陈宇红,江光荣.大学生就业压力问卷的编制[J].广州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9,(3).[4]王新刚,肖继新,马金锁.大学生就业状况和思想

学习

网络安全知识论文大全

阅读(22)

本文为您介绍网络安全知识论文大全,内容包括网络安全论文题目大全,关于网络安全的论文摘要。《网络安全》课程需要的理论知识范围较广,且与之相关的技术也繁多,该课程主要有具有以下几个特点:1)知识综合性强。《网络安全》是一门涵盖性非常

学习

专科护士毕业论文大全

阅读(26)

本文为您介绍专科护士毕业论文大全,内容包括妇产科护士毕业论文范文,护士毕业论文选题怎么选。质性访谈对象包括用人单位、行业协会、培养院校、护理专硕研究生4个群体共40人。其中用人单位6人,包括主管护理的院长1人,主管人事的院长1人,护

学习

幼教个人论文大全

阅读(25)

本文为您介绍幼教个人论文大全,内容包括幼教论文大全,幼教论文提纲范例大全80篇。康的角度来重新认识”五、建议5、教育科研是教师专业化发展的第一生产力,是教师可持续发展的重要生长点,是教师走向成熟、创立自身特色、形成教学风格的重

学习

土木工程工程师论文大全

阅读(34)

本文为您介绍土木工程工程师论文大全,内容包括土木工程师论文如何发表,土木工程类论文范文。在教学方法改革方面,注重授课艺术,进行启发式、互动式、探究式的教学方法改革,使课堂气氛更活跃,更具感染力。对陈旧落后的教学手段进行改革,充分利

学习

水文地质学论文大全

阅读(23)

本文为您介绍水文地质学论文大全,内容包括水文与水资源论文题目,水库水文方面的高级职称论文。对《水文地质学基础》课程的性质和地位认识不足在高职教育中,资源与测绘大类的专业少,开设《水文地质学基础》课程的专业更少,学习本门课程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