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资产概念范文1
实际利率法在财务管理中已有广泛应用,只不过《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以下简称准则)第十四条针对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进行了具体解释:实际利率法是按照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的实际利率计算其摊余成本及各期利息收入或利息费用的方法。实际利率是指将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在预期存续期间或适用的更短期间内的未来现金流量,折现为该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当前账面价值所使用的利率。
应该说实际利率法概念本身并无很大问题,其主要问题出在其所涉及的摊余成本的概念上。
“摊余成本”一词在《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中首次出现,准则第十三条指出: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的摊余成本,是指该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的初始确认金额经下列调整后的结果:扣除已偿还的本金;加上或减去采用实际利率将该初始确认金额与到期日金额之间的差额进行摊销形成的累计摊销额;扣除已发生的减值损失(仅适用于金融资产)。
分析该摊余成本之概念,发现它存在以下问题:(1)不是标准概念模式。按标准的概念模式,摊余成本概念应为“摊余成本是……”,所以准则中的概念最多算是一种计算公式的文字表述。(2)表述令人费解、含糊其辞。准则中的概念第二条“加上或减去采用实际利率将该初始确认金额与到期日金额之间的差额进行摊销形成的累计摊销额”中,“加上或减去”令人费解,让人无所适从,不知何时应加何时应减。“到期日金额”和“累计摊销额”的说法是含糊其辞的,因在不同付息方式下,“到期日金额”和“累计摊销额”的内涵是不同的。(3)强行统一、逻辑混乱。准则中的概念试***对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所谓“摊余成本”进行统一,概念中统一用到了“摊余成本”、“偿还”、“本金”等用语,殊不知这完全是不遵循客观规律的强行统一,其结果是导致了逻辑混乱。尽管人们对“成本”一词的解释各异,但基本内涵是一致的:成本是投资(可广义、狭义)的代价或耗费。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是对立的矛盾双方,一方形成金融资产,另一方就形成了金融负债。金融资产方对其投资可用“成本”概念,金融负债方对收到有投资是不宜用“成本”概念的,可用“本金”。同样,金融负债方归还本金时可用“偿还”字眼,金融资产方则应为“收回”。
另外,比较摊余成本和实际利率两概念,笔者认为摊余成本概念中“初始确认金额”与实际利率概念中的“当前账面价值”其实是一样的,为何要用两个概念也令人费解。
二、实际利率法的应用不是应用,而是在进行数学计算
实际利率法要求在核算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时,在考虑货币的时间价值上合理摊销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的溢折价,并使每期的利息收入或利息费用更加符合实际情况。但由于摊余成本概念的缺陷,使得人们认为实际利率法非常深奥。有关教材、参考书在讲解实际利率法时甚至舍本逐末,忘记了实际利率法只是在核算金融资产的利息收入或金融负债的利息费用时的一种方法、一个理念,不去阐述如何进行核算,只是进行列表计算摊余成本,变成了纯粹的数学计算。
[例1]甲公司20×1年1月1日,支付价款10000000元(含交易费用)从活跃市场上购入某公司发行的5年期债券,面值12500000元,票面年利率4.72%,按年支付利息,本金到期一次支付。甲公司将购入的债券划分为持有至到期投资。
首先计算出实际利率i为10%,(实际利率的具体计算过程可以省略)然后是列表确定以摊余成本为主的有关数据,见表1:
通过列表看似简单明了,可以供人们查询使用,其实非常复杂,让人难以理解和掌握,单看此表,初学者根本不明白利息调整为什么是实际利息减去票面利息,更不明白年末摊余成本为什么是年初摊余成本加上利息调整。而折价购入债券时,数据关系又会发生变化。同样,金融负债方的数据关系也会发生变化。因此,初学者基本都是依葫芦画瓢,离开教材或指导书后就无从下笔了。
三、实际利率法的改进
(一)取消摊余成本概念,修订实际利率法概念 仔细分析摊余成本,发现它其实就是账面价值,这个账面价值是按实际利率法计算利息收入或利息费用的同时摊销溢折价后自然形成的,通过查看总账即可得知,无需引入一个新概念。
在取消摊余成本这一概念的基础上,实际利率法可定义为:实际利率法是按照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含一组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的实际利率计算各期利息收入或利息费用的方法。此定义既简单明了,又重点突出,实际利率法的核心就是核算实际的利息收入或利息费用。
(二)深刻理解相关概念内涵,回归准则进行账务处理 (1)理解实际利率法、摊销等概念的内涵及目的。要熟练应用实际利率法,必须深刻理解实际利率法、摊销等概念的内涵及目的。要理解实际利率法,不仅要了解票面利息与实际利息。而且要理解摊销问题。关于摊销主要明白三个问题:摊销什么;为什么要摊销;如何摊销。笔者认为这是理解和应用实际利率法之关键,但没有任何一本指南、教材或参考书谈到这个问题,这也是造成初学者难以真正掌握实际利率法的主要原因。
关于摊销什么:准则要求企业初始确认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时,应当按照公允价值计量。不考虑发行费用等,公允价值就是双方的买卖价格,这个公允价值与其面值或成本之间上是可能存在差额的,这是因为债券的发行受同期市场利率的影响较大,会产生溢折价。实际利率法下要摊销的对象就是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的溢折价。如前例中的摊销对象就是购入债券时的折价额2500000(12500000-10000000)元。
关于为什么要摊销:和所有摊销的目的一样,对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的溢折价的摊销也是为了体现权责发生制,并使实际利息收入或费用能较均衡地平摊到存续期间,避免会计数据失真。只不过在实际利率法下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的溢折价的摊销不是按直线法摊销,也即不是简单地按债券的存续年限进行平均分配。通过逐期摊销,在债券期满时,债券的溢折价要摊销干净,以使债券的账面价值等于票面金额。
关于如何摊销:首先是摊销时的借贷方向问题。因为摊销后的最终结果是要使债券的账面价值等于票面价值,因此,在逐期摊销时,无论是金融资产还是金融负债,也无论是溢价还是折价,进行与初始计量时的借贷方向相反的处理即可。这样不断使账面价值逐渐接近票面价值,最后一期正好回归到票面价值。
然后是摊销金额的确定问题。在后续确定逐期摊销金额时,主要采取倒挤法确定每期摊销额,也即用票面利息(票面金额乘以票面利率)减去实际利息(账面价值乘以票面利率)(溢价情况下)或用实际利息减去票面利息(折价情况下),但在最后一期时要进行尾差调整。
(2)走出纯计算误区,回归账务处理实务。正因为要采取倒挤法也即相减的办法确定每期摊销额,因此许多教材、参考书纷纷重点介绍如何编表,却忽略了账务处理本身,这既使初学者觉得实际利率法难学难用,又对他们产生了误导,以为实际利率法就是编表,或者以为编表是实际利率法的前提,其实不然。理解了实际利率法的真谛并回归会计处理实务时,会发现实际利率法既不难,也不需要编表。
[例2]承例I20×1年1月1日购入债券时,为折价购入,折价额2500000元计入“持有至到期投资”总账科目下的“利息调整”明细科目,这个“利息调整”就是摊销对象。账务处理为:
借:持有至到期投资——成本 12500000
贷:银行存款 10000000
持有至到期投资——利息调整 2500000
此时,“持有至到期投资”的账面价值为借方余额10000000元,初始待摊销(调整)总额为2500000元。
后续各期计算票面利息、摊销“利息调整”并确认实际利息收入时,因“利息调整”初始记录在贷方,后续分期摊销时,则应记录在贷方;同时,计算的票面利息理应计入“应收利息”借方,确认的利息收入计入“投资收益”贷方。因此,账务处理模型为:借记“应收利息”(票面利息=票面金额×票面利率)、持有至到期投资—利息调整(倒挤,实际利息-票面利息),贷记“投资收益”(实际利息=账面价值×实际利率)。
据此,20×1年12月31日确认实际利息的会计处理为:
借:应收利息(12500000×4.72%) 590000
持有至到期投资——利息调整(1000000-590000)
410000
贷:投资收益(1000000×10%) 1000000
收到票面利息利息时的账务处理(后略):
借:银行存款 590000
贷:应收利息 590000
此时,“持有至到期投资”的账面价值为借方余额10410000元(10000000+410000)。
20×2年12月31日即第二年末确认实际利息的账务处理为:
借:应收利息(12500000×4.72%) 590000
持有至到期投资——利息调整(1041000-590000)
451000
贷:投资收益(10410000×10%) 1041000
此时,“持有至到期投资”的账面价值为借方余额10861000元(10410000+451000)。
20×3年12月31日即第三年末确认实际利息的账务处理为:
借:应收利息(12500000×4.72%) 590000
持有至到期投资——利息调整 496100
贷:投资收益(10861000×10%) 1086100
此时,“持有至到期投资”的账面价值为借方余额11357100元(10861000+496100)。
20×4年12月31日即第四年末确认实际利息的账务处理为:
借:应收利息(12500000×4.72%) 590000
持有至到期投资——利息调整 545710
贷:投资收益(11357100×10%) 1135710
此时,“持有至到期投资”的账面价值为借方余额11902810元(11357100+545710)。
(3)第五年末要进行尾差处理。截止到第四年末,“持有至到期投资”的账面价值为借方余额11902810元,比票面金额12500000元还差597190元。从另一个角度看,初始待摊销(调整)总额为2500000元,第1、2、3、4年已摊销(调整)金额合计为1902810元(410000+451000+496100+545710),还余597190元。因此,第五年末的摊销额即利息调整额应为597 190元,而实际利息收入即投资收益应为应收利息加上利息调整额。账务处理为:
借:应收利息(12500000×4.72%) 590000
持有至到期投资——利息调整 597190
贷:投资收益 1187190
从以上的核算过程可以看出,只要真正理解了实际利率法, 需要确认实际利息收入或费用时,完全可以利用相关原理、查找账簿中的余额进行简单计算后来进行账务处理,根本无需列表计算。
参考文献:
金融资产概念范文2
中外金融机构AUM概念的使用情况
西方金融机构所使用的AUM指标一般是指按照公允价值计量、由金融机构所管理的客户资产总值。使用这一指标主要是为了衡量其自身所管理资产的规模。而国内银行目前所使用的AUM主要是出于衡量(个人)客户价值(包括现实价值和潜在价值)、进行客户细分、便于开展营销的考虑,其统计口径不仅包括本机构所管理的个人客户的金融资产,还包括个人客户所拥有的、目前不在本机构管理但将来可能转入本机构管理的金融资产(如存款和托管账户等),有的还包括客户的负债(如房贷)。
西方金融机构AUM的概念及其背景
研究发现,国外金融界对AUM并不存在“标准化”的定义。美国证监会(SEC)对AUM的定义是,“持续接受监管和投资管理服务的证券组合的总价值”。而根据波士顿咨询公司的定义,AUM是指客户金融资产的总量,包括客户的现金存款、货币市场基金、因管理投资而直接或间接持有的上市证券以及境内和境外资产,但不包括归于投资者自身所拥有的公司、住所或奢侈品等财富。而全球资产管理品牌第一的瑞银(UBS)并没有使用AUM概念,其对客户资金采取了两种不同的度量方法:一个是“客户资产”(Client Assets),涵盖了所有由瑞银投资和保管的客户资产,包括纯粹的托管资产和交易账户;另一个是“投资资产”(Invested Assets),其定义就狭窄的多,特指客户出于投资目的、交由瑞银管理的资产,它包括委托和建议性质的理财组合、管理的机构资产、基金类资产和理财证券(或经纪账户)。可见,第二个概念近似于AUM。高盛对AUM的定义是:机构和个人客户投资于共同基金、另类投资基金和专户理财的资产。不包括纯粹交易性质的经纪账户、自营投资和非管理费类资产(包括客户的生息存款)。
我们将西方金融机构的AUM概括为:金融机构为客户“投资管理”的资产的公允价值。所谓“投资管理”,除全权委托类形式外,也可以包括非全权委托的顾问类形式。AUM的统计口径中一般不包括机构自营资产、纯粹托管和交易性质的客户资产(账户)和客户负债。
西方金融机构的AUM是其资产管理运作规模的衡量指标,AUM越大,说明其在投资管理界的地位越强。AUM也是进一步衡量其投资业绩、获取收益的基础,很多资产管理公司按照AUM的一定比例收取资产管理费。
尽管由于信息披露的局限,目前较难找到系统性的可比AUM数据。但20世纪80年代以来,西方领先资产管理机构的AUM往往超过其总资产的规模,其增速也往往快于其资产增速。例如,2009年瑞银总资产为1.341万亿瑞郎,同比下降33%,而所管理的投资资产(Invested Asset)却增加3%,达到2.233万亿瑞郎。高盛2009年的总资产为8490亿美元,同比下降4%,而其AUM增加12%至8710亿美元。
AUM概念的引入及其规模大于总资产、且增速快于总资产的情况,是西方金融机构多年来发展变化的必然结果。30年来,随着社会金融财富的逐渐积累、“金融脱媒”日益深化、综合经营不断发展、资本监管强化和创新能力大大增强,西方金融机构的功能定位逐步实现了从传统“信用中介”向“财富管理综合服务提供商”的转变。在此背景下,西方金融机构已经不再单单追求资产规模的扩张,而是更加重视发展其财富管理能力。其管理资产的规模快速膨胀、甚至超过了资产增速,资产管理所带来的收入也已远远大于其表内资产所带来的利息收入。“总资产”的概念已经不足以衡量其“主业”、窥其全貌。在这种情况下,AUM作为衡量其财富管理能力和规模的重要指标,应运而生并日趋受到西方金融机构的重视。
国内银行AUM的应用情况
近年来,随着经营范围拓宽、经营理念更新和财富管理业务兴起,国内银行对AUM概念的使用也日益增多。例如,近期中国银行的2009年年报中首次提及该行管理的客户金融资产规模已超过1500亿元人民币。再如,工商银行2009年年报中也披露,其个人金融资产100万元以上的财富客户数量突破50万户,金融资产超过11000亿元;个人金融资产在800万元以上的高净值客户(私人银行客户)突破1.3万户,管理资产2550亿元。据了解,国内大部分主要银行均已在内部引入了AUM的概念。
国内银行的AUM一般是指个人客户在银行的金融资产,其统计口径主要包括个人客户在银行的存款和通过银行购买的各种投资产品,投资产品主要包括基金、国债、保险及银行发行的投资理财产品等。此外,不少国内银行还将客户的负债(贷款)也纳入AUM统计口径。但各家银行AUM的统计口径并不相同,比如是否包括客户的三方存管保证金、股票账户和个人房贷等,对于房贷的具体折算比例也存在差异,这就影响了AUM的可比性。
国内商业银行AUM应用中存在的问题
国内外金融机构虽然都应用了AUM的概念,但其实质内涵却有所差异。同时,国内银行在AUM应用方面也存在一系列问题。
国内外金融机构AUM概念的差异
虽然国内外金融机构的AUM概念都是在财富管理业务的大背景下产生的,但二者却存在以下差异。
应用目的不同。西方金融机构应用AUM主要是为了衡量自身投资管理规模和能力。国内银行则是为了衡量客户价值(包括潜在价值)、细分客户层次和便于开展营销。
包涵内容不同。西方金融机构AUM仅指客户的资产,而且特指银行提供投资和咨询服务的客户资产。而国内银行AUM包涵的内容则宽泛的多,既包括客户的资产,又包括客户的部分负债;既有银行目前正在管理的客户资产,也包括目前没有纳入银行投资咨询范围、但将来可能转化为银行所管理范围的资产。
应用范围不同。西方金融机构AUM的应用范围涵盖了个人、公司和机构等各类客户,一般包括集团旗下各金融机构所管理的客户资产总和。国内商业银行的AUM目前仅用于个人客户方面,而且大都没有对银行和旗下各子公司的AUM作总体统计。
总之,从概念上看,可以把西方金融机构所采用的AUM看作“狭义”AUM,把国内商业银行所采用的AUM定义为“广义”AUM。
国内银行AUM应用中所存在的问题
与长期以来仅重视存款、资产的情况相比,国内银行引入AUM是一个重大进步。但是,目前国内银行在AUM应用方面存在一系列问题。
缺乏对金融集团范围和机构客户AUM的统计,难以全面衡量机构财富管理的总体规模和综合能力。西方金融机构的AUM是个人和公司机构等客户AUM的总和,也是整个集团各业务条线AUM的总和。与西方金融机构相比,国内银行在目前的AUM统计中,仅仅是考虑了个人客户,尚缺少对机构客户和整个金融集团AUM的考量,不利于全面衡量本机构财富管理的总体规模和综合能力,也不利于全面统计客户金融资产的价值。
未对各类客户资产做进一步梳理和分析,容易导致重规模、轻收益的倾向。国内银行目前的AUM统计口径相当宽泛,而且未根据各项客户资产的不同特性进行分类分层。例如,在分析和考核上,没有区分理财类资产(银行提供投资和咨询服务的资产)、存款类资产(客户储蓄和三方存管保证金等)、纯交易类资产以及客户负债(贷款),可能会导致银行片面追求规模(销售业绩),而不关注自身财富管理能力和投资业绩(客户收益)的倾向。
缺乏对AUM变动的全面分析,不利于准确判断机构的财富管理能力。AUM的增长是衡量金融机构资产管理能力的重要指标。一般而言,AUM增长越多,说明机构的投资管理能力越强。但是AUM的变化存在诸多因素,包括资产市值的变化、客户投入资金的增长和汇率变化等。仅看AUM的增长数据,而未深入分析其变化原因,会对金融机构投资管理业务能力的评价产生偏差。在诸多因素中,尤为重要的是客户净增加资金(NNA,net new asset),所谓净增加资金(NNA),是指新客户和老客户新投入的资金减去老客户撤出和赎回资金的净值。NNA的计算采用直接法,即以客户交易时投入或者撤出的资金来衡量。NNA不包括客户资产的利息和股息,也不含市场和货币波动、管理费、交易佣金和贷款利息以及由于机构兼并活动产生的客户资金变动。它最直接反映了客户投资意愿和银行财富管理能力。而国内银行大都未对AUM增量进行具体分析,这不利于金融机构准确衡量财富管理能力。
完善AUM应用的意义和建议
进一步厘清AUM概念、完善AUM应用对中资银行的业务发展和经营管理具有重大意义。第一,明确界定广义AUM,有利于完整、准确地衡量客户的实际价值和潜在价值、完善对客户的细分,为精准营销和分类营销提供决策依据,使客户的潜在价值变为实际价值,从客户资产转变为管理资产。第二,全面运用广义AUM ,有利于摆脱过度追求存款规模或者资产规模的“速度情节”和“规模冲动”,推动中资银行财富管理特色的强化,实现从“信用中介”到“财富管理服务综合提供者”的转变。第三,明确、统一应用狭义AUM,有利于准确衡量整个集团财富管理的规模和能力。第四,引入“客户财富收益率”、“客户净增资金”等概念,有利于加强以客户为中心的理念,推动中资银行经营从销售导向转变为客户导向。具体建议如下:
明确区分衡量客户价值的广义AUM和衡量财富管理规模的狭义AUM。所谓广义AUM,包括所有反映客户价值的资产和负债项目(与中资银行目前采用的AUM定义和统计口径相同)。所谓狭义AUM,仅指中资银行直接管理的客户资产。建议中资银行明确区分衡量客户价值的广义AUM和衡量财富管理规模的狭义AUM,以完善对客户价值和财富管理能力的衡量指标。
统一构建用于衡量公司机构客户和金融集团的AUM。目前中资银行普遍缺少对公司机构客户和整个集团AUM的统计,建议一是参考个金业务AUM的设计,将目前公司业务的所有产品和业务归总分类,按照存款类业务、理财类业务(企业理财和外汇理财等)、投资银行业务、结算和现金管理业务和客户负债(贷款)等分成五大类,明确客户价值和客户利润贡献来源,形成针对公司机构客户的广义AUM。二是明确公司机构客户狭义AUM的定义和统计口径,以衡量银行为公司机构客户提供财富管理服务的能力。三是对金融控股集团内的银行和各子公司的广义、狭义AUM进行统一界定和应用,以全面衡量整个集团、所有客户的价值和财富管理能力。
金融资产概念范文3
在中国制造升级版主线上,主力机构在将手机游戏概念束之高阁之际,将炒作路线转向了信息消费概念股的价值洼地,柔性屏概念股和软件概念股就是主力机构挖掘的新主流热点。柔性屏产业作为智能穿戴产品的产业链,其覆盖信息产业及新材料产业领域。柔性屏是新科技***的成果,其市场规模未来7年将扩大250倍。本周市场柔性屏概念股龙头中京电子摘得本周涨幅冠***,小米红米手机概念股龙头利亚德获得周涨幅亚***,智能手表龙头康耐特周涨幅居前。软件概念股成为信息消费概念股主战场,软件概念股成为本周TOP第一的主流热点,18只概念股掀起涨停热潮。据工信部信息,上半年我国软件产业在出口持续低迷、外包服务继续放缓的情况下却效益向好,实现软件业务收入1.39万亿元人民币,同比增长24.5%,据预计,随着国家扶持***策的落实,下半年软件产业的表现将更加出色,未来软件产业的市场空间和发展潜力巨大。中国软件、川大智胜双子星率先启动,带动了以海隆软件、久其软件、榕基软件新三剑客为龙头的软件股涨停热潮。笔者认为,软件概念股的炒作或是中线炒作的刚刚起步,中线会有更大的获利机会。
在金融创新投资主线上,主力机构继续沿着互联网金融和新金改进行炒作。货币基金抢滩新媒介,互联网金融迎来高速发展热潮,以鸿博股份为龙头的网络概念股6天5涨停,重演浙江东日去年暴龙走势;以证通电子为代表的移动支付概念股、以(收益宝)为代表的网络金融概念股、以民生投资、瑞茂通为代表的电子商务概念股,以棒杰股份为代表的义乌贸易金融概念股、以香溢融通为代表的钱荒概念股走势也不错。
中央***治局会议本周刚结束,“加快推进产业结构调整,推动传统产业转型升级,积极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加快信息产业发展,大力发展节能环保和新能源产业,推动新兴服务业和生活业发展”的***策定调引起笔者的关注,笔者认为下半年的主题投资应会围绕上述四大板块展开炒作。
金融资产概念范文4
一、现值概念的基本类型与我国会计准则的选择
(一)现值概念的基本类型 现值概念的起源来自于经济学对经济收益、企业价值的界定。以此为基础,会计上逐步意识到可以将现值观念应用到计量中来。自二十世纪70年代以来,计量观的诞生更是充分肯定了现值计量的有用性,认为会计有责任运用现值方法帮助市场为企业合理定价。尽管有理论支持,但如何应用现值概念,有很多问题需要解决,其中最重要的问题来自于怎样合理估计未来现金流的分布状况,以及折现利率的选择依据。在经济学和财务学中的理想状况中,可以确定和公开得知企业的未来现金流量和市场利率。即使进一步放松条件,市场存在风险,研究者也仍然假设折现率和未来现金流量的概率分布是可以推断的。然而,现实中的市场是充满不确定性的,这为应用现值概念带来了难度,会计职业人员大量主观判断的运用也为盈余操纵制造了机会。为调和现实矛盾,就如何估计未来现金流量的问题,美国会计准则委员会提出现值的计算方法有传统法和期望现金流量法。传统方法假设未来现金流和利率都是预先估计且单一的,不考虑预计现金流量实现的概率,显然传统法并不符合经济现实。相比之下,期望现金流量法需要预计所有可能的现金流量,并计算期望值。在对未来现金流量的估计方面,期望现金流量法虽然更为合理,但仍无法避免会计操纵的问题。借助于中介机构,如资产评估公司、会计师事务所等的预测评估能力或许可以在一定程度缓解现金流估计的可靠性问题,这也会增加企业使用现值计量的成本。
(二)我国会计准则的选择 我国新会计准则目前没有明确规定具体使用哪种方法,这一点可以从固定资产准则指南中得到印证。在现值应用过程中对现金流的估计面临的另一个基本问题是估计资产取得有关的现金流出,还是估计其产出现金流;同样,计量负债时也涉及估计分期取得负债、附或有条件负债的现金流入折现价值,还是估计负债未来偿付的现金流出的现值。对此,本文简称为资产的投入现值与产出现值,负债的融资现值与偿付现值。与资产的产出现值和负债的偿付现值概念相对应,还有一类可行的现值计量方法是期末再次计量资产或负债价值时,考新取得该资产或负债需要付出或可融得的现金流的现值,无疑是重置成本概念,简称为重置现值。从我国准则已允许或要求使用现值计量的具体项目来看,对资产取得的初次确认计量,使用的是投入现值模式,即将长期资产或价值较为重要的存货分期付款的现金流折现来计算资产的价值,此类现值的运用实际上是从投资角度考查。而在期末固定资产等长期资产的再次计量过程中,判断资产是否减值时使用现值和公允价值扣除销售费用后净额的较高者来作为可回收金额,此时该项资产现值指的是未来可能取得的现金流入的折现价值,即资产的产出现值,而非重置现值。对现值计量模型中折现率的选择也存在几种主要类型:一是选择资产取得时所在市场的市场利率或资产取得时为该项资产进行相关融资的市场利率进行折现;二是选择资产所在市场的市场利率或资产相关融资渠道的市场利率进行折现,并随利率的变化不断进行调整;三是选择无风险利率进行折现选择,然后用风险因子调整现金流量。从理论角度,在持续经营假设下,一种利率计量的是历时时刻的现值,称为历史现值,另一种计量理念是不断用现行相关利率进行再次计量,称为现行现值。客观地说,它更符合长期持有条件下公允价值的计量原则。在对折现利率的选择上,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现值问题文稿》根据现值计量的目的提出了公允价值、特定个体价值和摊余成本几个观念,随后对股票期权等特定金融工具的计量允许根据现行市场利率进行调整。此外,期末度量可回收金额时,也是使用现行利率来计算产出现值。我国会计准则基本与此一致。四是影响现值概念类型的因素在于时间价值的假设不同。我国会计准则与国际会计准则均倾向于采用离散条件下的复利模型,但是对有活跃交易市场的金融工具计量将存在一定的问题:准则没有对复利度量的基本时间单位加以限定。而在实践中以分钟、天数为单位和以月度、年度为时间单位得到的计量结果会相差较大,甚至影响到一项金融资产是否发生减值的判断。同时当时间单位以分钟来计量时,近似于连续复利模型,与离散复利下计量的模型会有所不同。离散时间下的现值=终值×(1+i)-n,离散时间下的年金现值系数=1-(1+i)-n/i,连续时间下的现值==e-it,连续时间下的年金现值系数=∫e-it(根据年金持续期间进行定积分)。现值在我国会计准则的应用,特别是对各类现值概念的选择展现出会计的目标和信息质量要求发挥着引导作用,市场的发展状况也左右着现值概念可使用的现实基础。
二、现值概念面临的冲突及其对会计信息质量的影响
(一)现值概念面临的冲突《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将现值列入会计计量的基本属性之一。但现值的应用无论在国际会计准则还是我国会计准则中都处于从属地位。在初次计量中,以现行市场价格和交易契约为基础的公允价值被优先采用,以历史成本的形式进入会计信息系统,而当无法取得同类资产的市场价格,没有交易为业务背景或没有途径取得资产的原始交易价格时(如接受捐赠),则允许采用现值作为补充计量手段。现值的从属地位主要原因在于市场对资产、负债的定价要比企业自己的估计更可验证,也符合会计核算行为的成本效益原则。再次计量时,现值概念的应用所处的位置要取决于资产类型。对非金融类流动资产,如存货、应收账款等期末计价时,主要是估计可变现或可收回金额,不用现值计量。而对于交易性金融资产在期末进行减值测试时,才可能动用现值模型。对于长期非金融类资产,通常采用现值与公允价值净额孰高的原则,此时现值与公允价格处于“竞争”的关系。虽然我国会计准则已开始允许或要求使用现值,但因缺乏针对我国新兴市场特点的现值计量概念框架,导致具体准则之间对现值计量的规定没有彼此照应,存在一些不必要的冲突之处。具体而言,资产在取得之后再次计量时根据未来现金流人的现值作为计算可回收金额的基础,特别在没有活跃市场无法取得公允价格时,固定资产准则允许直接使用现值来计量该资产的期末价值,并据此提取减值准备。我国会计准则对现值评估技术以及如何保证这种计量模式的可靠性没有给出明确的指导,导致在实际会计工作中多直接用市场价格扣除预计的销售费用来度量,当缺乏市场价格时,对现值的度量容易出现较大的随意性。
金融资产概念范文5
关键词:消费者 金融消费者 法律概念
一、金融消费者概念的提出
在传统社会中,"金融消费"通常不是人类生存和延续的必需消费,它与生活消费存在理论上的差异。但在现代社会,随着我国社会财富的不断增加,社会成员不仅生活质量大大提高,而且为了使手中富余的财富保值增值,金融这种能实现财富跨时间、跨空间优化配置的方式成为他们的首选,消费者已广泛借助金融商品满足其消费需求。许多消费者通过银行卡或信用卡支付消费款项,购房者不仅向银行贷款购房,还要为此购买商业保险或办理抵押,有的消费者还购买投资连接保险等。在这种大背景下,金融领域的交易也蓬勃发展,与此同时,金融行业与消费者之间的纠纷也日益增长。中国金融行业与消费者之间的矛盾纠纷不容小觑,如何定义这部分消费主体至关重要。
回顾我国与之相关的法律,在以保护消费者权益为宗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消法》)中,使用的是"消费者"概念。在以规范金融行业为主旨的法律中,分别使用了"存款人"、 "投资者"、 "保险人"等概念。所以,我国现行法律中并没有对金融领域中的消费者进行统一、准确的法律定义。2006年,中国银监会在《商业银行金融创新指引》(以下简称《指引》)中首次使用"金融消费者"的概念。《指引》虽不具有法律效力,但是作为***府权威机构的***策对社会仍具有很大的影响力。《指引》也没有对"金融消费者"的概念进行界定,但是这种说法一直沿用至今。
二、国外立法对金融消费者法律规定的有益借鉴
在金融交易高度发达的国外,除了传统的消费者保护法外,还有专门的法律保护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本文分别选取美国、英国、日本等三个具有代表性国家的金融消费者保护法进行介绍。
(一)美国立法及其借鉴
2010年,因受全球次贷危机巨大冲击的影响,美国通过了《多德-弗兰克法 》,其目的是为了保护金融消费者,以防金融危机的再次发生。根据该法《消费者金融保护局》一章第1002条的规定,消费者是指个人或代表个人行事的人、受托人或者代表人。消费者金融产品或服务是指,为了满足个人、家庭成员或家庭需要,向消费者提供规定的金融产品或者服务。①另外,在《投资者保护及加强证券监管》一章第913条规定,零售客户是指满足以下条件的自然人或自然人的法定人:(1)从经纪人、交易商或投资顾问处接受个人化证券投资建议;(2)并且将这些建议主要用于个人或家庭用途的。基于上述概念,该法对零售客户明确要给予更有力的保护。②鉴于美国大证券和分业经营的深厚历史背景,即使在同一部法律中,美国银行、保险与证券业的也以专章的形式分别予以规定。尽管如此,我们仍能从消费者和零售客户的概念中,梳理出金融消费者的概念特征,即:(1)自然人及其人;(2)为了个人或家庭用途的需要;(3)接受金融产品或者服务。
美国《多德-弗兰克法》对金融消费者的界定,与我国《消法》对消费者的规定差不多,唯一的区别是涵盖的领域不同。《多德-弗兰克法》是专门保护金融领域消费者的法律,而《消法》更多的是从一种共性的角度保护消费者,其中金融领域消费者的特性被忽略,不利于从专业角度保障他们的权益。因此,我国有必要效仿美国建立专法以保护金融消费者。
(二)英国立法及其借鉴
同在2010年,英国通过对《2000年金融服务市场法》的修订,颁布了《金融服务法》。后法相较于前法,明确给出了金融消费者的概念。根据修改后的定义,消费者是指接受、已经接受或者可能接受法定金融服务或者享有与这些金融服务有关权益的人,无论这些金融服务是否由合法的金融机构提供。③英国对金融消费者的定义比美国的范围要更广。其一,目的不再限于为了生活需要。只要是自然人,不论是为了生活消费还是投资盈利,均属于《金融服务法》中的金融消费者。其二,时间上不再限于已经接受金融服务,它向前延伸到可能或者正在接受服务的状态,可谓最大限度的保护了潜在消费者。其三,服务提供主体资格的合法性也不再受到限制,保障了那些因受欺诈接受虚假金融服务的人。
英国金融消费者的概念,具有极大地进步意义。至于不合格服务者的交易相对人,也被金融消费者概念统辖,表面上扩大了消费者的范围,其实质是赋予了金融监管机构更严格的责任。
(三)日本立法及其借鉴
2001年,日本实施的《金融商品销售法》规定,消费者是指,"不具备金融专业知识,在交易中处于弱势地位,为金融需要购买使用金融产品或接受金融服务的主体"。④日本金融消费者概念突出特征表现在两个方面:(1)只要在金融交易中处于弱势,主体可以是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日本对金融消费者的定义比英美两国更为大胆,如果我们的思维触角还只是停留在自然人的话,那日本已经向信息处于弱势地位的法人迈开了步伐。(2)目的是为金融需要。只要是非贸易、非职业或者非商业经营的需要均属于金融需要。在现代社会,随着社会成员财富的积累和风险来源的多元化,人们的金融需求与日俱增,因而金融需求与一般意义上的物质文化生活需求,并列成为人们的一项基本生活需求。
日本立法深谙金融消费者的本质--弱势地位,在这一原则的指导下,对于准确定义金融消费者的具有极大的意义。因此,我国在立法中,也应当以此为出发点和归宿点,尽可能全面概括金融消费者。
综合上述,笔者认为我国有必要赋予金融领域的消费者以专门的立法保护。金融消费者的概念应当为:在交易中处于弱势地位,为了非商业、营业或职业目的的需要将要或者已经购买、使用金融商品或者服务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于弱势地位是金融消费者的本质,需要借助国家的力量,改变他们交易过程中的不利处境;只要不是为了商业、营业或者职业的目的,这种采用排除法的立法方式,能够最大限度囊括金融消费者。
注释:
①叶建勋 . 金融消费者的概念及内涵[J]. 浙江金融,2012,(7).
②刘媛 . 金融消费者法律保护机制的比较研究[M]. 北京:法律出版社,2012:21-22 .
③张炜 . 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探析[J]. 金融论坛,2012,(7).
④叶建勋 . 金融消费者的概念及内涵[J]. 浙江金融,2012,(7).
参考文献:
[1][美]E・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M].邓正来,译,北京:中国***法大学出版社,2004.
[2]叶建勋.金融消费者的概念及内涵[J].浙江金融,2012,(7).
[3]刘媛.金融消费者法律保护机制的比较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2.
金融资产概念范文6
在接受《投资者报》记者的采访中,多数基金经理认为近期三网概念股的过度上涨纯属市场炒作。一位基金经理甚至对记者直言:“大都是虚的,风险很大。”
有些基金经理表示参与了相关概念的炒作,但参与量不是很大,操作也停留在短炒层面上。主要原因是三网融合概念比较模糊,并没有真正反映到上市公司的盈利上,还处于炒预期阶段。
不过,基金经理并不否认三网融合带来的长期投资价值,并表示未来将有一批优秀企业脱颖而出。在国家调结构以及产业升级背景下,三网融合将带动行业产业链的发展,包括内容和服务提供商、运营商以及光纤通讯设备制造商等。
长期有投资价值
“整体上看,三网融合并不是***事件,而是在国家经济结构调整的背景下展开的,包括之前的物联网也一样。这次加快三网融合建设,是国家经济结构调整中的一个大的布盘,前景不容置疑。”一位在外调研的基金公司TMT行业分析师告诉《投资者报》记者。
三网融合涉及的行业较为广泛,主要包括通信、传媒、科技三大行业。上述分析师告诉记者,从投资的角度看,在整个产业链条中,通信设备、有线网络设备提供商最先受益,比如广电网,之前只能传输电视信号,如果要传输上网信号,中间要加很多设备,这对相关设备制造公司而言,无疑是一个实质性利好;对于电信运营商而言,最吸引人的是增值服务,包括游戏、视频以及移动支付等;对于内容提供商和服务提供商而言,利好更是不言而喻,表现在有线网络上,最直接的好处就是提高收视费。
很多基金经理并不否认三网融合所带来的长期投资价值,纷纷表示“很看好”。
“就TMT(包括通信、传媒、科技)行业而言,我跟很多机构交流过,大家都普遍认为,接下来会有一批优秀的企业脱颖而出。”深圳一位基金经理在接受《投资者报》记者采访时说。
短期有些虚高
长期看好,并不等于现在就值得买入。
根据《投资者报》记者掌握的情况,很多基金公司的分析师以及基金经理,并没有因为最近市场热炒三网融合概念,而加大对相关行业的调研力度。
“基本上没有什么研究。”这是多位基金经理给《投资者报》记者的答案,而他们当前的操作,也仅停留在短期炒概念层面上。
“参与了一些,但不是很多。”一位基金经理对记者说,“眼下看来,三网融合充其量算个市场概念,而且比较模糊,***策虽然向好,但是并没有真正体现在上市公的盈利上,纯属于炒预期。
上述基金经理正管理着一只成立不久的小盘基金。他对记者感叹道:“现在市场题材、概念满天飞,作为一个新基金,如果不参与,那就没的做;如果参与,那些股票并不便宜,由于具体实施办法不明确,所以研究也无法深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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