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食品安全法范文1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由第十二届全国人大***会第十四次会议于2015年4月24日修订通过,将于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共有154条,比原来104条增加了50条。
亮点2
明确建立最严格的全程监管制度
对食品生产、流通、餐饮服务和食用农产品销售等各个环节实行全程监管,细化和完善了食品生产经营过程中涉及的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监管、网络食品交易等新兴业态,以及在生产经营过程中的控制管理制度。
进一步强调了食品生产经营者的主体责任 食品生产经营者对其生产经营食品的安全负责,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保证食品安全,诚信自律,对社会和公众负责,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进一步强调了***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责任 各级***府对本行***区内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负责,统一领导、组织、协调本行***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以及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全程监督管理机制和信息共享机制。依照《食品安全法》和***的规定,确定食药监、卫生和其他有关部门的职责。
明确网络食品交易主体责任 新《食品安全法》规定,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对入网食品经营者进行实名登记,明确其食品安全管理责任;
依法应当取得许可证的,还应当审查其许可证。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发现入网食品经营者有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并立即报告所在地食药监部门;发现严重违法行为的,应当立即停止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
建立食品安全全程追溯制度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食品安全追溯体
系,保证食品可追溯。国家鼓励食品生产经营者采用信息化手段采集、留存生产经营信息,建立食品安全追溯体系。国家食药监部门会同农业等有关部门建立食品安全全程追溯协作机制。国家食药监部门会同农业等有关部门建立食品安全全程追溯协作机制。
亮点3
更加突出预防为主、风险防范
食品安全工作实行预防为主、风险管理、全程控制、社会共治,建立科学、严格的监督管理制度。
完善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制度 对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以及食品中的有害因素进行风险监测,根据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信息、科学数据以及有关信息,运用科学方法对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中生物性、化学性和物理性危害因素进行风险评估。
建立食品安全风险信息交流制度 食药监和其他有关部门、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及技术机构,应当按照科学、客观、及时、公开的原则,组织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检验机构、认证机构、食品行业协会、消费者协会以及新闻媒体等,就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信息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信息进行交流沟通。
增设责任约谈制度 食品生产经营过程中存在食品安全隐患,未及时采取措施消除的,食药监部门可以对食品生产经营者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进行责任约谈。责任约谈情况和整改情况应当纳入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安全信用档案。食药监等部门未及时发现食品安全系统性风险,未及时消除监督管理区域内的食品安全隐患的,本级人民***府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进行责任约谈。地方人民***府未履行食品安全职责,未及时消除区域性重大食品安全隐患的,上级人民***府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进行责任约谈。被约谈的食药监等部门、地方人民***府应当立即采取措施,对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进行整改。
增加风险分级管理制度 食药监、质量技监部门根据食品安全风险监测、风险评估结果和食品安全状况等,确定监督管理的重点、方式和频次,实施风险分级管理;应当建立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安全信用档案,对有不良信用记录的,增加监督检查频次,对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可以通报投资主管部门、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有关的金融机构。
亮点 4
实行食品安全社会共治
充分发挥行业协会、新闻媒体、广大消费者等各个方面在食品安全治理中的作用,建立健全行业规范和奖惩机制、强化消费者协会监督、增设食品安全有奖举报和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制度,规范食品安全信息,形成全社会有序参与食品安全共治格局。
增设食品安全有奖举报制度。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有权举报食品安全违法行为,依法向有关部门了解食品安全信息,对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明确对查证属实的举报,应给予举报人奖励。增设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制度。各级***府应当采取措施鼓励食品规模化生产和连锁经营、配送。国家鼓励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参加食品安全责任保险。
亮点5
突出对特殊食品的严格监管
国家对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等特殊食品实行严格监督管理。
保健食品应声明不能代替药物 新《食品安全法》明确,应制定保健食品原料目录,包括原料名称、用量及其对应的功效;保健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应当与注册或者备案的内容相一致,并声明“本品不能代替药物”。
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应注册 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不同于普通食品,安全性要求高,需要在医生指导下使用。新《食品安全法》明确对其继续实行注册管理,避免形成监管缺失。
严格监管婴幼儿配方食品 婴幼儿配方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实施从原料进厂到成品出厂的全过程质量控制,对出厂的婴幼儿配方食品实施逐批检验。婴幼儿配方食品应当保证婴幼儿生长发育所需的营养成分。婴幼儿配方***粉的产品配方应当经国家食药监部门注册,不得以分装方式生产婴幼儿配方***粉。
亮点6
加强剧毒高毒农药的管理
食用农产品是食品安全的源头,农药的管理对于保障食品安全至关重要。新《食品安全法》对农药的使用实行严格的监管,加快淘汰剧毒、高毒、高残留农药,推动替代产品的研发应用,鼓励使用高效低毒低残留的农药,特别强调剧毒、高毒农药不得用于瓜果、蔬菜、茶叶、中草药材等国家规定的农作物,并对违法使用剧毒、高毒农药的行为,增加了由公安机关予以拘留处罚的规定。
亮点7
加强对食用农产品的管理
将食用农产品的市场销售纳入新《食品安全法》的调整范围,完善了批发市场的抽查检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等。要求食用农产品销售者如实记录进货日期、供货者名称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无论是食用农产品经营者还是物流公司、仓储公司等主体,都应当按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要求使用食品添加剂和包装材料等食品相关产品,确保食用农产品安全。
亮点8
建立最严格的法律责任追究制度
新《食品安全法》进一步加大对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惩处力度,包括追究食品安全行***、民事和刑事责任。
大幅度提高了行***罚款的额度,行***罚款最高达到50万元或者货值金额的30倍。
食品生产经营者在一年内累计三次受到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以外处罚的,可责令其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有下列情形之一且情节严重的,可以由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
(一)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或者经营上述食品;
(二)生产经营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
(三)经营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或者生产经营其制品;
(四)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或者检***不合格的肉类,或者生产经营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
(五)生产经营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
(六)生产经营添加药品的食品;
(七)将剧毒、高毒农药用于瓜果、蔬菜、茶叶、中草药材等国家规定的农作物的行为。
新食品安全法范文2
关键词:社会管理创新;食品安全;社会监督
中***分类号:d923.99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3)28-0154-02
一、我国食品安全立法管理思路亟待更新
目前,日趋严重的食品安全问题引起了立法及管理部门的高度重视。我国立法部门已陆续通过加强食品安全立法和修改《刑法》的形式,加强了对食品安全责任者的严惩①;同时,中央和地方***府均加强了工商、质监、卫生等各部门在食品安全专项行动方面的联动与协作。由此看来,立法管理部门目前将食品安全监管提高到了一个崭新的高度,注重管理部门对食品安全监管职责的发挥和监管渎职责任的追究,但在整治食品安全问题上的立法管理思路仍然停留在“重管理”即“注重行***监管”、“重惩治”即“注重事后追责与严惩”的层面,而没有有效地整合和发挥社会力量对于食品安全的社会监督作用。
如今,随着网络信息时代的到来,伴随着社会公共管理信息的日益公开,我国民众对公共事务的治理表现出了越来越大的参与热情,社会公众参与社会监督和社会管理已形成一股不可阻挡的趋势。在日益提倡企业社会责任的今天,在社会监督力量日渐强大的今天,如果能够调动和引导发挥好消费者对食品安全进行社会监督的这股力量,将对食品产业链的健康发展起到一种强而有力的监督制衡作用。顺应这种趋势,将“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策精神融入食品安全立法管理中,食品安全立法管理部门迫切需要转变“重管理、轻参与”、“重行***监管、轻社会监督”的社会治理思路,树立起“重视公众参与,发挥好各种社会力量在社会管理中的协同、自治、自律、他律、互律作用”[1]的一种崭新的食品安全立法管理理念。
一桩桩食品安全事件足以使我们认识到,在食品行业外部建立起一种对食品生产经营者的生产经营行为能真正起到震慑作用和实际影响力的公众事前监督机制的必要性,以及完善现有食品安全立法及消费者立法以进一步畅通消费者对食品安全进行社会监督的权利诉求的紧迫性。
二、我国消费者参与食品安全社会监督现状
(一)消费者参与食品安全社会监督现状
我国近几年频发的食品安全事件有两个共同的规律:一是市面上几乎只要一出现问题食品就会波及很大部分地区的为数众多的消费者;二是在出现食品问题造成了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后,广大消费者或新闻媒体才以“声讨”的形式对问题厂商进行责难。由于受害消费者没有及时向工商、质监等相关部门反馈问题食品信息,相关管理部门因而并不能依据消费者反馈的信息向广大潜在消费者进行提前预警,因为不能及时遏制问题食品在市面上的流通,所以往往造成了问题食品危害面大、影响严重的后果。这除了反映出食品安全监管部门事前监管的缺失以及食品生产经营者对食品质量安全真实情况的信息披露不足以外,更是暴露出广大消费者参与食品安全社会监督的缺失。
(二)我国消费者参与食品安全社会监督缺乏立法支撑
究其原因,一方面,由于食品生产经营者对食品质量安全真实情况的信息披露不足,消费者相较农产品生产者、食品生产者和经营者而言,处于获取食品质量安全信息资源的劣势地位,再加上又欠缺食品溯源机制的有力保障,在出现食品安全问题时,受害消费者对责任人往往难以及时追究;另一方面,消费者参与食品安全社会监督还缺乏立法上的有力支持。《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赋予了消费者享有自主购买权、公平交易权、监督权等权利,但却规定得较为抽象和笼统,而没有对消费者享有对商家的商品和服务质量做出评价与消费信息反馈的权利做出具体规定。《食品安全法》第3条虽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对社会和公众负责,保证食品安全,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但具体应当如何接受社会监督,立法上目前并没有做
细化规定。该法第10条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有权举报食品生产经营中违反本法的行为,有权向有关部门了解食品安全信息,对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可见,该条体现出一种以***府主管部门为主导的社会监督方式,消费者对食品安全的社会监督依赖于***府主管部门的职责权限。消费者因欠缺对食品安全的主动监督意识,加上又缺乏相关立法的有力支撑,导致我国消费者在食品安全的社会监督上至今仍然是一盘散沙。
三、值得借鉴的欧盟食品安全社会监督制度
欧盟通过机构设置、主管机构和经营者的食品安全信息透明化建设以及食品安全社会监督的法律保障机制建设等,建构起以消费者为中心的“便利性”社会监督机制[2]。
一是在机构设置上,欧盟除建立了食品安全主管部门(efsa)外,同时还专门设立了健康与消费者保护总署和欧洲消费者中心为消费者实现食品安全社会监督提供支持。二是在食品安全信息披露制度上,欧盟一方面强调食品安全主管部门的信息公开,另一方面也特别重视经营者对食品安全信息的公开,并认为,信息透明是食品安全社会监督的关键。将食品安全信息通过科学机构认证标志进行“显化”,确保信息公开透明,方便公众获取,使消费者对食品安全的社会监督能触及食品每个物流节点。三是高度重视公众参与,制定了完备的法律保障机制。公众参与食品安全监督的法律途径包括对产品的监督、食品安全风险参与、efsa沟通和投诉。
四、我国现行保护性消费者立法及其可修正之处
(一)我国现行保护性消费者立法
我国目前有关消费者权益保护的规定涉及许多法律,包括《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食品安全法》等。但总体来说,我国消费者立法尚未脱离行***管理的性质,属于公法范畴,在立法精神上所表现出来的是消费者在维权时总需要借助于***府管理部门的外在力量。 通观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从字里行间我们可以感受到,该法是将生产者和经营者当作是随时可能损害消费者利益的“恶人”来防范,因而是将消费者置于弱者的地位来加以保护的,并没有重视消费者在维权时自身力量的发挥,没有强调生产者经营者信息披露义务,同时也没有强调消费者对于商品和服务的监督评价权的运用。总体来说,《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虽突出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但还是站在管理部门宏观管理的角度来制定和发挥功能的,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也从一个侧面透着一种***府管理的意味,而没有交给消费者在主动维权上尤其是在对生产经营者进行社会监督方面的方法或技术。该法第15条虽规定了消费者有权对商品服务质量进行监督和评价,但此规定较为抽象和笼统,缺乏具体的操作细则。
我国《食品安全法》也是一部与保障消费者权益有关的法律,但这部法律同样有着浓厚的行***管理意味,仍属于一部管理法规。如该法第3条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对社会和公众负责,保证食品安全,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但具体应当如何进行社会监督,该法条未做明确规定。与如何进行社会监督有所关联的要属该法第10条,第10条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有权举报食品生产经营中违反本法的行为,有权向有关部门了解食品安全信息,对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可见,第10条还是体现出一种以***府主管部门为主导的社会监督方式,或者说,消费者对生产经营者社会监督功能的发挥还依赖于***府主管部门的职责权限。
(二)食品安全问题对现行消费者立法的冲击
日益严峻的食品安全问题并不单单显露出生产经营者道德的滑坡、市场管理者管理方式的滞后,它进一步折射出市场经济大潮对我国现行保护性消费者***策和立法思路的冲击。消费者作为与生产经营者相对应的市场主体理应发挥其***的社会监督功能。
笔者认为,要使消费者在食品安全社会监督中日益主动和强大起来,成为能与生产经营者相抗衡的一支***力量,就不应当将消费者始终定位于需要保护的“弱者”的坐标上,而应当将其定位于能够对自己的消费行为负责的“社会人”,有社会监督权利同时也有社会监督义务的“法律人”,在此基础上,完善相关立法,一是立一部真正的消费者权法,使新的消费者法成为一部能够指导消费者主动参与消费者
活动、主动监督生产经营者的生产经营行为、***向生产经营者主张权利的行动指南。①对于各地方来说,有必要通过制定和完善有关消费者立法的地方法规、规章及相关实施细则,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15条关于消费者参与商品和服务质量监督和评价的相关规定以及《食品安全法》关于消费者参与食品安全社会监督的相关条文做出细化规定,使各地消费者在参与食品安全社会监督时“有法可依”。二是将修改后的《食品安全法》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等有关保障消费者权益的法律法规的立法精神协调统一起来,形成互补的关系,使它们成为有助于保障消费者权益的法律网络,方便消费者实现权利诉求。同时,在制度上为消费者搭建起一条能够有效对食品安全进行监督评价与信息反馈的绿色通道,进一步拓宽和畅通消费者权利诉求的渠道,保障消费者的参与权、监督权和表达权不被虚置和弱化。
参考文献:
[1]***.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建立健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社会管理体系[n].检察日报,2011-5-3(1);
新食品安全法范文3
关键词:新食品安全法;检验检***机构;进出口企业;第三方机构;对策
0 引言
“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食品安全长期以来一直是广大人民群众最关心的问题之一,在此背景下,新食品安全法经过三次易稿,已于2015年10月1日正式实施。新食品安全法对旧法进行了大范围的补充和修改,使其覆盖面更广,阐述更深入,违法成本也更高。新食品安全法实施一周年来,促进了食品贸易的健康发展,以安全性广受社会各界关注的奶粉为例,2016年上半年进口量同比增长18.54%[1]。然而,新食品安全法在保障食品安全的同时也对食品进出口相关各方提出了新的挑战,如果对新食品安全法学习不深入,理解不全面,势必在执行中产生偏差,无法适应食品安全监管模式转变的新常态。
1 检验检***机构易进入“越位”和“失位”的误区
1.1 出口食品监管模式亟待调整
近年来,我国出口食品总体质量水平不断提升,基本未发生系统性、区域性风险。但旧食品安全法第六十八条规定,出口食品由出入境检验检***机构进行监督、抽检,海关凭出入境检验检***机构签发的通关证明放行。而新法第九十九条则要求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应当保证其出口食品符合进口国或地区的标准或者合同要求,明确规定了企业对其产品的主体责任。在此大背景下,如果检验检***人员对新法的理解不到位,就很容易在履职中进入“越位”的误区。以出口食品检验为例,由于企业数量众多,产品种类繁杂,传统的抽样方式容易导致撒芝麻式的走过场、走流程,难以发现企业的质量安全隐患。在这过程中检验检***机构无形中做了本应由企业质检员完成的工作,既充当了产品合格判定的“裁判员”,又充当了产品生产验收的“运动员”,混淆了企业的主体责任和***的监管责任。这一监管模式不但耗费了大量人力、物力和财力,浪费了宝贵的行***资源,而且由于缺乏监管重点,导致无法抓住产生问题的源头从而做到有的放矢,出口产品仍然存在着一定的隐患。
1.2 进口食品监管重心亟待转变
随着进口食品范围和数量的不断增加,检验检***机构也面临着极大的挑战。虽然进口食品的监管已一改过去单一的口岸批批检验,取而代之的是风险分析、分类管理等新方法,但由于各地起步时间不一,食品安全监测与风险、危机预警的作用有限,尚不能对进口食品实施有效的监管。新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五条规定境外发生的食品安全事件可能对我国境内造成影响,或者在进口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中发现严重食品安全问题的,国家出入境检验检***部门应当及时采取风险预警或者控制措施。食品安全事故相关信息的监测与风险、危机预警有助于确保对事故的及时识别和有效应对,但目前该预警系统存在信息交流体系不完善,难以保证及时搜取到足够的信息,对于其他地区的食品安全信息获取也有滞后性;同时我国缺乏统一机构对食品安全方面的大量信息进行汇总。我国当前的突发事件应急管理体系仍然过多注重事件发生后的快速反应,扮演“消防员”的角色,而忽略了对事前的防范,不重视用于发掘突发事件苗头的监测和预警分析手段。
2 企业对新食品安全法重视不足,影响了其生存和发展
2.1 触碰法律红线或使企业面临更加严厉的处罚
与旧法相比,新食品安全法在总则中,明确规定了食品生产经营者对其产品的安全负责,即明确了企业的主体责任,并在之后的章节中对如何履行主体责任作了更加细化的要求,具体包括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的健全、经营过程的风险控制及食品安全问题的自查和报告。但是,部分食品进出口企业,甚至是规模较大,经营时间较长的企业片面地认为企业长期以来能从小到大不断发展壮大,积累下来的经验准错不了,原先没有书面成文的安全管理体系也照样发展,并理所当然的认为只要把产品卖出去了,就算是“万事大吉”了,万一遇到问题,大不了就罚点钱。
诚然,经验可以让企业在经营中少走弯路,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然而经验也是把双刃剑,因此吃亏的企业也不在少数。新食品安全法较旧法在民事赔偿、行***处罚乃至刑事处罚方面的力度明显加大,违法生产经营食品的最高可处罚金数额由原先货值的10倍大幅度提高至货值30倍,这一规定明显提高了企业的违法成本,企业可能仅仅因为一次抱有侥幸心理的违法行为而付出破产倒闭的代价,并可能由于被吊销食品生产许可证而导致行业禁入,而相关责任人员甚至面临被追究刑事责任的严重后果。
2.2 管理体系不完善或导致企业无法有效规避风险
随着食品产业的发展,从业企业日渐增多,但部分中小企业由于人员流动性大,同时抱着只顾眼前利益,急功近利的心态,错误的认为建立完善食品安全追溯体系并不能带来产品销量的增加和企业利润的增长,觉得这是一项无足轻重的工作,认为只要不是为了追求利润而故意违法就不会出什么大问题。新食品安全法明确要求食品生产经营者建立食品安全追溯体系,保证食品可追溯。但是,部分企业常常为了应付监管部门的检查而“临时抱佛脚”,做些不完整、无法有效溯源的书面记录,这样的做法不仅将影响其作为产品质量主体的责任担当,同时也给企业生存发展埋下隐患。由于不少食品的供应链涉及种植养殖、食品生产、流通以及最终消费等多个环节,而我国不同地区、不同产业的发展极为不平衡,供应链中的部分环节不可避免以小作坊等为主,存在从业者数量大,素质、道德参差不齐的现状,食品经营者在不知情的状态下发生食品安全问题的风险不容忽视。在此情况下,如果处罚所有食品安全问题时不问青红皂白地搞“一刀切”,势必导致对部分制度规范且经营诚信企业的不公平。因此,新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新增条款在充分考虑我国食品生产现状的情况下明确规定了食品经营者如果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不过,这条新规并不是所有企业的“免死金牌”,如果企业未能在日常经营中未雨绸缪,健全食品安全追溯体系并完善进出货查验记录,便无法在食品安全问题发生时理清供应链中各个生产环节的责任,准确追溯问题的相关责任方,从而证明其企业自身的行为满足豁免条款,规避相关责任和处罚。
供应链长是进口食品的重要特征,境外出口商和境外生产企业由于未在中国国境内注册登记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我国的食品安全法对其并无直接的约束力,只能通过对国内的进口商进行规范从而达到监督管理的目的。新食品安全法第九十四条明确规定进口商应当建立境外出口商、境外生产企业审核制度,审核不合格的,不得进口。发现进口食品不符合我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者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进口商应当立即停止进口,并依法召回。然而,目前部分进口商对外商的要求却不明确,原因主要包括以下四个方面:一、部分进口商管理体系不完善,缺少严格的供货商审核制度;二、部分国人仍存在崇洋的心理,认为国外的食品质量肯定不会出问题;三、部分规模较小的进口商在与大型境外出口商和生产企业的贸易中处于弱势地位,缺少话语权;四、国内和国外的中间商层级较多,且变动较频繁,导致信息沟通不畅。然而,由于不同国家和地区的食品安全标准存在部分不一致的地方,符合国外标准的食品未必能达到我国标准的要求,进口商如果对此情况没有足够的重视,对境外出口商、境外生产企业的制度进行审核,对其产品进行抽查检验,势必因进口产品被退运、销毁或召回而承担不必要的损失。
3 第三方机构的发展潜力与现状间存在矛盾
3.1 新食品安全法实施催生巨大的第三方服务市场
新食品安全法相比旧法更加强调企业对其生产经营产品的主体责任,例如新增条款第四十二条明确要求食品生产经营者建立食品安全追溯体系,并鼓励其采用信息化手段采集、留存生产经营信息。与传统的书面记录台账相比,信息化手段建立的追溯体系能更加快捷、有效的实现食品源头追溯的目的,例如目前比较成熟的超频射频识别技术,便可以在无人工干预的前提下实现从农场到消费者全流程对食品的追踪,有效解决了人为更改记录的漏洞,确保了溯源证据链的真实有效[2]。此外,新增条款第九十二条明确规定进口食品、食品添加剂应当按照检验检***部门的要求随附合格证明材料,而产品质量、安全卫生相关的检测报告便是其中重要的合格证明材料。但对于绝大多数企业来说,目前的人才结构无法保证其能够***完成,而***府部门的角色已不再是企业市场行为的直接参与者。同时,随着社会化分工越来越细,将主业之外的业务外包也是企业降低经营成本,提高效益的重要途径,这就给从事食品安全溯源、检测的相关第三方机构提供了巨大的市场。同时,第三方机构拥有专业化的工作人员和高效率的活动方式,是检验检***机构在监管过程中不可或缺的社会资源。
3.2 国内第三方机构的优势和局限性
国内第三方机构主要包括体制内机构和体制外机构,两者各有优劣势。我国体制内机构如***府部门下属的事业单位普遍具有熟悉国内法律法规和***策的优势,出具的报告也容易被相关的***府部门认可,但与以市场模式运作的第三方机构相比,用人体制受到行***管理的限制较多,在人才吸引、培养和激励方面存在一定的制约,普遍存在效率不高的问题。同时,由于体制内机构长期以来大多被动的接受***府机构规定的强制性检验检测业务,并通过***府背景获得部分市场委托检验检测业务,导致其市场开拓的经验和意识弱,缺乏善于市场营销、客户培育、维护的人才。此外,由于此类机构缺乏***性,导致无法实现与***府的责任分离。相比于体制内机构,体制外机构人才管理机制灵活、效果高、营销服务意识强,同时又具有熟悉国内法律法规和***策的优势;但因缺乏***背景而导致业务拓展的瓶颈。由于经费方面的原因,部分机构在实际运作中并不能保持绝对的中立[4],其报告是否具有偏向性值得思考。总体而言,我国第三方机构相比于国外起步较晚,规模和技术力量相对较弱,且国外知名的第三方机构已大量涌入并占据了较大的市场份额,这使得本就刚刚起步的国内第三方机构面临更大的挑战。此外,我国尚无在国际上具有较高知名度的第三方机构,其出具的报告在国际贸易中的认可度相对较低,也成为业务发展中的重要制约因素。
4 新食品安全法在食品进出口中存在问题的对策
新食品安全法修改的范围大、内容多,影响面广,重新调整的关系涉及检验检***机构、进出口企业以及第三方机构等诸多部门。检验检***机构只有在调整自身监管模式,转变监管重心的同时,切实加强对相关企业和第三方机构的宣传、引导和监督,才能形成推动食品安全的强大合力,具体对策包括以下方面。
4.1 准确“站位”,确保检验检***工作“到位”而不“越位”
随着食品安全领域上位法―食品安全法的修订,检验检***人员结合工作实践深入学习新法迫在眉睫,新旧法不同之处更需重点关注,否则按以往的经验办事,必然会发生差错。***曾经针对***府部门强调“法无授权不可为”。在当前简***放权的大趋势下,检验检***机构应当在准确理解法定职权范围的基础上,转变思维方式,变保姆式服务为落实企业主体责任,根据管理、诚信情况对不同的企业实施差异化管理,从而抓住问题的源头和关键,做到有的放矢,扮演好检验检***机构作为进出口食品合格评判“裁判员”的角色,不做“运动员”,避免“越位”。同时,检验检***机构应当及时根据新法转变监管重心,利用信息化技术,建立食品安全风险预警系统,收集评估风险信息,并在风险评估的基础上,针对可能带来的食品安全隐患做出相应的处置,如风险警示,重新启动风险分析,调整监管方式等,切实将监管重心由事后“亡羊补牢”转移到事前防范[3],做到有的放矢,准确“站位”。当然,职权法定不意味着消极的***,而对企业的困难不闻不问,从一个极端走向另一个极端。检验检***机构应当加强对企业的普法宣传,并对法律法规的新增部分和疑难点进行必要的解读,提供适当的无偿咨询服务,但不应插手企业微观层面的具体行为。企业如有进一步的服务需求,可建议其自主寻找市场上具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把检验检***工作做“到位”。
4.2 坚持监管与引导并重,确保企业履行产品主体责任
新食品安全法实施以来,进出口食品企业违法违规的现象时有发生,检验检***机构应对其性质进行区分,坚持监管与引导并重,做到宽严相济。对为谋求不正当利益多次违法违规,危害广大人民群众安全健康的恶劣行为,检验检***部门应当严格按照新食品安全法的规定严厉查处,或及时移交具有管理权限的相关部门。而对于大多数因对新法了解不足而产生轻微违法违规行为的企业,检验检***机构则应将工作的侧重点放在宣传引导上,通过食品安全的相关普法培训,发放宣传材料等形式多样的方式,使其充分认识到在新法颁布实施,食品监管日渐趋严的大背景下,管理规范、品质有保障,品牌知名度高的企业的竞争优势将更加明显,并鼓励其走“以质取胜”的道路,使其由被动接受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甚至与监管部门玩“猫捉老鼠”把戏转变为主动按照相关规定完善企业溯源管理制度,加强对供货商审核,实现由“要我做”到“我要做”的本质转变,自觉履行其作为产品质量第一责任人应有的责任。
新食品安全法范文4
一、加强宣传培训,提高人民群众对《食品安全法》的了解和自觉遵守。我局通过发放宣传资料的形式对养殖户、畜禽宰杀户、畜禽产品经营户和广大群众进行宣传,共发放宣传资料2000多份,通过集中学习的形式对局里和乡镇的***人员进行多次培训,使《食品安全法》为***人员和广大群众熟悉了解和自觉维护。
二、加强动物卫生监督工作,严格市场准入。我局为杜绝无检***验讫印章的猪肉及禽类产品上市,消灭检***死角,严厉打击经营病死猪行为,确保全县无重大动物***情、无重大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发生,一是加强检***监督工作,严把宰前检***和宰后检***关,共出动检******人员和***监督人员4000多人次,在点屠宰场检出不合格猪肉30多头,全部作了无害化处理;二是加强监督抽样工作,共抽样送检畜禽产品样品40多份,检验结果全部合格;三是积极开展***专项检查工作,严厉打击违反《食品安全法》和《动物防***法》等法律法规的行为,查处了1起经营病死动物案和2起逃避检***案,对收缴的病害动物及产品全部作了无害化处理;四是配合商务、工商等食品安全部门积极开展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查处多起违法案件。
三、开展生鲜***专项整治行动,确保奶产品质量安全。我局认真按照《生鲜***收购标准化管理技术规范》要求,严把生鲜***收购站的市场准入关,向奶站派驻监督员,开展三聚氰胺监测60余次;出动***人员100多人次,在全县开展了打击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工作;依法严厉打击在生鲜***中添加三聚氰胺等有毒有害物质的违法行为。
四、开展饲料添加剂专项整治行动,确保动物产品安全。我局对全县饲料的生产、经营、使用环节进行全覆盖检查,严厉查处在饲料原料和产品中添加三聚氰胺、违禁药物等有毒、有害化学物质的行为;严厉打击违法违规饲料企业,坚决取缔“三无”饲料生产企业。抽样送检饲料样品150多份,检验结果全部为合格。检查饲料生产和经营企业120多家次。
新食品安全法范文5
食品安全事关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事关经济健康发展和社会稳定,事关***和***府的形象。近年来,我区通过实施食品放心工程和开展食品安全专项整治,食品市场经营秩序明显好转,群众食品消费安全感不断增强,食品安全形势稳定并趋于好转。但公众的食品安全常识仍缺乏,食品安全意识薄弱,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安全责任意识不强。因此,为贯彻《***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广泛深入地开展食品安全宣传教育,提高全社会的食品安全意识,根据《广东省食品安全宣传教育纲要》,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新会区食品安全宣传教育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食品安全宣传教育工作要以***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区委区***府构建和谐新会的总体部署,紧紧围绕全省食品安全工作大局,深入开展食品安全宣传教育。坚持以人为本,开拓创新,以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群众的原则,创新食品安全宣传形式和内容。全面普及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基本知识,提高公众食品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增强食品生产经营者的食品安全法制观念和守法意识,提高食品安全工作人员的科学监管能力和服务水平,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和舆论氛围,维护人民群众的饮食安全和身体健康,保障和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
二、食品安全宣传工作目标
通过五年的努力,到2010年,全区建立起比较完善的食品安全教育工作机制,初步形成***府、企业、行业组织、消费者共同参与的多方位宣传教育网络体系,食品安全常识和法律知识得到普及,社会公众的食品安全意识明显提高,食品生产经营者的食品安全法制观念显著增强,食品市场经营秩序明显好转,食品安全监管人员岗位培训实现规范化、制度化,科学监管能力明显增强,食品安全宣传报道工作进一步规范,信息公开透明,舆论监督及时有效。全社会自觉遵守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形成全民关注,人人参与食品安全的社会氛围,促进食品产业健康发展。
三、食品安全宣传基本内容
食品安全宣传教育工作,要坚持正面宣传为主,突出教育重点,服务改革发展。
(一)大力宣传***和***府加强食品安全的***策部署。重点宣传《***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江门市新会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各成员单位主要工作职责》,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知识及新制订的有关食品安全的法律法规。展示食品安全整治取得的成绩。
(二)广泛宣传我区“食品放心工程”,“食品安全专项整治”,“无公害食品行动计划”等活动取得的成效,曝光一些食品违法典型案件,震慑违法犯罪行为,激励人民群众参与监督,抵制制售假冒伪劣食品和有害食品等不法行为的积极性。
(三)积极开展食品安全常识的普及宣传。倡导科学、合理、健康的饮食方式,增强人民群众的食品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四)积极宣传重视食品质量卫生,讲究信誉的典型,重视企业信用,强化食品生产经营企业者的责任安全意识,规范食品生产、经营行为,促进食品产业健康发展。
(五)宣传有机食品、绿色食品、无公害食品基地建设的成果,宣传优质食品、优良品牌和食品放心企业,提高我区食品信誉,增强群众食品消费信心。
四、主要措施
(一)食品安全宣传教育内容丰富,涉及面广,各成员单位及镇***府要充分发挥电视、报刊和广播等新闻媒体的主要渠道作用,加大食品安全舆论宣传力度。
1、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要做好组织协调工作,争取广电新闻、出版、文化等部门以及社会团体的支持和参与,协调组织有关职能部门集中开展形式多样的食品安全宣传教育活动。
2、食品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及各镇***府,要把食品安全宣传纳入工作计划,围绕食品安全工作的重点、热点、难点,每年初制定食品安全宣传教育工作方案,根据食品安全形势,不定期开展食品安全专题宣传报道,积极开展形式多样,内容丰富的食品安全宣传教育活动。
3、会城街道办、居委会、各镇***府、村(乡)委会要设置食品安全常识宣传专栏,支持和配合相关职能部门宣传普及食品安全常识,倡导科学、健康的食品安全消费观念,引导公众养成良好的饮食习惯。
4、新闻媒体要把新闻报道与知识传播相结合,充分发挥新闻舆论的监督作用,公开揭露曝光忽视食品安全,违法生产、经营伪劣食品的行为,积极配合职能部门和地方***府,广泛宣传***和国家食品安全方面的方针***策、法律法规,大力推广食品安全工作的先进典型和经验,对食品安全事件的报道要体现真实性和客观公正性,防止以偏概全和主观臆断,避免损害企业合法权益或引起社会恐慌。
(二)充分调动社会各界参与食品安全工作的积极性,推进食品安全宣传教育的社会化。
1、充分发挥街道和居委会的作用,开展“食品安全进社区”活动。定期开展群众性食品安全专题宣传教育活动,积极推进社区建立食品安全宣传橱窗,宣传食品安全***策法规和安全知识,分析透视和报道食品安全热点问题。提高人民群众食品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促进和谐社区、安全社区的建设。
2、充分发挥村民委员会的作用,开展“食品安全进村入户”活动。积极推进农村建立食品安全橱窗,采用张贴海报、漫画和举办公益讲座等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普及食品安全常识,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3、充分利用社会组织的宣传教育力量,开展青年志愿者“食品安全知识下乡”活动。食品相关行业协会、学会、学术团体、专业性组织和青年志愿者组织要根据自己的行业特点和专业特色,利用各自的优势和特长,积极参与食品安全宣传教育。利用每年的“3.15”消费者权益日、“质量月”、“科普节”、“美食节”等时机,进行食品安全知识咨询和专业讲座,传授科普知识,帮助人民群众掌握识伪劣,防欺诈的常识,切实维护消费者权益。
4、逐步完善食品安全公众参与机制,形成以群众举报投诉、制度、新闻舆论监督制度、公民监督参与制度等为主要内容的公众参与制度;引导公众积极参与食品安全公益活动,自觉抵制不安全食品。
5、建立食品安全网站,通过互联网宣传食品安全法律法规,食品安全常识和食品安全质量状况以及***府部门重大食品安全举措、成效,加强监管部门与公众间的食品安全信息沟通交流。推进食品安全新闻会制度,统一重要食品安全信息。
6、通过食品安全简报、内部参考资料等,向各级领导通报全区食品安全的状况及变化趋势,定期邀请各级领导参加有关食品安全的座谈会、研讨会以及面向公众的食品安全宣传活动,及时向各级领导传递各类食品安全信息。
7、通过开展食品安全工作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的评选、表彰活动,树立食品安全工作先进典型,营造全社会共同做好食品安全工作的氛围。探索开展食品安全示范单位创建活动。
(三)大力开展食品安全培训,提高食品安全工作水平。
1、对食品从业人员坚持实行“先培训后上岗”制度。有关职能部门、行业组织和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定期举办各类讲座和培训班,对食品生产、经营单位的法人代表和从业人员进行食品安全法律法规、食品安全管理体系以及食品安全基础知识等内容的培训,使依法经营、规范生产成为企业职工的自觉行为。
2、食品安全监管职能部门要把在职人员的培训纳入计划,对从事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的干部职工进行岗位培训,加强食品安全法律法规、标准和食品安全基本知识学习,不断提高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能力和服务水平。
3、重视对广大农民的食品安全教育培训。农业技术推广人员要深入到田间地头,大力宣传“无公害食品”行动计划,向农民传授农业种植、养殖的安全知识,使农民自觉抵制使用高毒高残留农药和国家禁止使用的兽药。
五、工作要求
(一)统一认识,加强领导。
食品安全宣传教育是一项社会公益性事业,是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各成员单位,各镇***府要从全面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切实维护人民群众根本利益,建设和谐社会的高度出发,充分认识开展全民食品安全宣传教育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进一步增强责任意识,加强组织领导,切实做好食品安全宣传教育工作。
(二)建立分工负责、协调配合的宣传教育工作机制。
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各成员单位及各镇***府要坚持以人为本,突出重点,因地制宜,讲求实效,部门配合,公众参与,分期实施的工作原则,认真组织实施各自职责范围内宣传教育活动,确保食品安全宣传活动顺利开展。
(三)落实宣传教育经费和人员。
食品安全委员会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研究制定全区食品安全宣传计划和重大宣传教育活动实施方案。各镇***府、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要把食品安全宣传教育与监管工作有机结合起来,落实食品安全宣传教育专项经费和具体人员负责食品安全宣传教育工作,制订和实施本部门的食品安全宣传教育计划,保证食品安全宣传工作的正常开展。
(四)总结提高。
新食品安全法范文6
一、指导思想
食品安全宣传教育工作要以***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区委区***府构建和谐新会的总体部署,紧紧围绕全省食品安全工作大局,深入开展食品安全宣传教育。坚持以人为本,开拓创新,以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群众的原则,创新食品安全宣传形式和内容。全面普及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基本知识,提高公众食品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增强食品生产经营者的食品安全法制观念和守法意识,提高食品安全工作人员的科学监管能力和服务水平,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和舆论氛围,维护人民群众的饮食安全和身体健康,保障和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
二、食品安全宣传工作目标
通过五年的努力,到2010年,全区建立起比较完善的食品安全教育工作机制,初步形成***府、企业、行业组织、消费者共同参与的多方位宣传教育网络体系,食品安全常识和法律知识得到普及,社会公众的食,全国公务员共同天地品安全意识明显提高,食品生产经营者的食品安全法制观念显著增强,食品市场经营秩序明显好转,食品安全监管人员岗位培训实现规范化、制度化,科学监管能力明显增强,食品安全宣传报道工作进一步规范,信息公开透明,舆论监督及时有效。全社会自觉遵守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形成全民关注,人人参与食品安全的社会氛围,促进食品产业健康发展。
三、食品安全宣传基本内容
食品安全宣传教育工作,要坚持正面宣传为主,突出教育重点,服务改革发展。
(一)大力宣传***和***府加强食品安全的***策部署。重点宣传《***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江门市新会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各成员单位主要工作职责》,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知识及新制订的有关食品安全的法律法规。展示食品安全整治取得的成绩。
(二)广泛宣传我区“食品放心工程”,“食品安全专项整治”,“无公害食品行动计划”等活动取得的成效,曝光一些食品违法典型案件,震慑违法犯罪行为,激励人民群众参与监督,抵制制售假冒伪劣食品和有害食品等不法行为的积极性。
(三)积极开展食品安全常识的普及宣传。倡导科学、合理、健康的饮食方式,增强人民群众的食品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四)积极宣传重视食品质量卫生,讲究信誉的典型,重视企业信用,强化食品生产经营企业者的责任安全意识,规范食品生产、经营行为,促进食品产业健康发展。
(五)宣传有机食品、绿色食品、无公害食品基地建设的成果,宣传优质食品、优良品牌和食品放心企业,提高我区食品信誉,增强群众食品消费信心。
四、主要措施
(一)食品安全宣传教育内容丰富,涉及面广,各成员单位及镇***府要充分发挥电视、报刊和广播等新闻媒体的主要渠道作用,加大食品安全舆论宣传力度。
1、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要做好组织协调工作,争取广电新闻、出版、文化等部门以及社会团体的支持和参与,协调组织有关职能部门集中开展形式多样的食品安全宣传教育活动。
2、食品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及各镇***府,要把食品安全宣传纳入工作计划,围绕食品安全工作的重点、热点、难点,每年初制定食品安全宣传教育工作方案,根据食品安全形势,不定期开展食品安全专题宣传报道,积极开展形式多样,内容丰富的食品安全宣传教育活动。
3、会城街道办、居委会、各镇***府、村(乡)委会要设置食品安全常识宣传专栏,支持和配合相关职能部门宣传普及食品安全常识,倡导科学、健康的食品安全消费观念,引导公众养成良好的饮食习惯。
4、新闻媒体要把新闻报道与知识传播相结合,充分发挥新闻舆论的监督作用,公开揭露曝光忽视食品安全,违法生产、经营伪劣食品的行为,积极配合职能部门和地方***府,广泛宣传***和国家食品安全方面的方针***策、法律法规,大力推广食品安全工作的先进典型和经验,对食品安全事件的报道要体现真实性和客观公正性,防止以偏概全和主观臆断,避免损害企业合法权益或引起社会恐慌。
(二)充分调动社会各界参与食品安全工作的积极性,推进食品安全宣传教育的社会化。
1、充分发挥街道和居委会的作用,开展“食品安全进社区”活动。定期开展群众性食品安全专题宣传教育活动,积极推进社区建立食品安全宣传橱窗,宣传食品安全***策法规和安全知识,分析透视和报道食品安全热点问题。提高人民群众食品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促进和谐社区、安全社区的建设。
2、充分发挥村民委员会的作用,开展“食品安全进村入户”活动。积极推进农村建立食品安全橱窗,采用张贴海报、漫画和举办公益讲座等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普及食品安全常识,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3、充分利用社会组织的宣传教育力量,开展青年志愿者“食品安全知识下乡”活动。食品相关行业协会、学会、学术团体、专业性组织和青年志愿者组织要根据自己的行业特点和专业特色,利用各自的优势和特长,积极参与食品安全宣传教育。利用每年的“3.15”消费者权益日、“质量月”、“科普节”、“美食节”等时机,进行食品安全知识咨询和专业讲座,传授科普知识,帮助人民群众掌握识伪劣,防欺诈的常识,切实维护消费者权益。
4、逐步完善食品安全公众参与机制,形成以群众举报投诉、制度、新闻舆论监督制度、公民监督参与制度等为主要内容的公众参与制度;引导公众积极参与食品安全公益活动,自觉抵制不安全食品。
5、建立食品安全网站,通过互联网宣传食品安全法律法规,食品安全常识和食品安全质量状况以及***府部门重大食品安全举措、成效,加强监管部门与公众间的食品安全信息沟通交流。推进食品安全新闻会制度,统一重要食品安全信息。
6、通过食品安全简报、内部参考资料等,向各级领导通报全区食品安全的状况及变化趋势,定期邀请各级领导参加有关食品安全的座谈会、研讨会以及面向公众的食品安全宣传活动,及时向各级领导传递各类食品安全信息。
7、通过开展食品安全工作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的评选、表彰活动,树立食品安全工作先进典型,营造全社会共同做好食品安全工作的氛围。探索开展食品安全示范单位创建活动。
(三)大力开展食品安全培训,提高食品安全工作水平。
1、对食品从业人员坚持实行“先培训后上岗”制度。有关职能部门、行业组织和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定期举办各类讲座和培训班,对食品生产、经营单位的法人代表和从业人员进行食品安全法律法规、食品安全管理体系以及食品安全基础知识等内容的培训,使依法经营、规范生产成为企业职工的自觉行为。
2、食品安全监管职能部门要把在职人员的培训纳入计划,对从事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的干部职工进行岗位培训,加强食品安全法律法规、标准和食品安全基本知识学习,不断提高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能力和服务水平。
3、重视对广大农民的食品安全教育培训。农业技术推广人员要深入到田间地头,大力宣传“无公害食品”行动计划,向农民传授农业种植、养殖的安全知识,使农民自觉抵制使用高毒高残留农药和国家禁止使用的兽药。
五、工作要求
(一)统一认识,加强领导。
食品安全宣传教育是一项社会公益性事业,是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各成员单位,各镇***府要从全面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切实维护人民群众根本利益,建设和谐社会的高度出发,充分认识开展全民食品安全宣传教育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进一步增强责任意识,加强组织领导,切实做好食品安全宣传教育工作。
(二)建立分工负责、协调配合的宣传教育工作机制。,全国公务员共同天地
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各成员单位及各镇***府要坚持以人为本,突出重点,因地制宜,讲求实效,部门配合,公众参与,分期实施的工作原则,认真组织实施各自职责范围内宣传教育活动,确保食品安全宣传活动顺利开展。
(三)落实宣传教育经费和人员。
食品安全委员会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研究制定全区食品安全宣传计划和重大宣传教育活动实施方案。各镇***府、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要把食品安全宣传教育与监管工作有机结合起来,落实食品安全宣传教育专项经费和具体人员负责食品安全宣传教育工作,制订和实施本部门的食品安全宣传教育计划,保证食品安全宣传工作的正常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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