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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监管研究篇(1)

《人民银行法》赋予中国人民银行“按照规定审批,监督管理金融机构”、“按照规定监督管理金融市场”、“有关金融监督管理和业务的命令和规章”等监管职责,[1]这意味着专门性的代表国家的权威监管主体已经确立。该法还进一步为“金融监督管理”设了专章,共七个条文,规制人民银行的监管职责,包括对金融机构的审批,金融机构业务的稽核、稽查监督、存贷款利率的监管、财会信息查核,以及***策性银行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等内容。[2]

《商业银行法》则进一步明确地规定了商业银行的业务范围、设立的条件和程序、组织机构、银行存贷款业务中的义务、谨慎性要求、禁止业务、财务报告、监督管理、接管和终止及违反法律的责任等内容。

与此同时,还有一系列的法规和人民银行制定的金融规章涉及了银行监管问题。比较重要的行***法规有:《储蓄管理条例》、《借款合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等。金融规章则更为繁多:《金融机构管理规定》、《信用卡业务管理办法》、《贷款通则》、《支付结算办法》、《银行帐户管理办法》、《关于对商业银行实行资产负债比例管理的通知》、《信贷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制正存款业务中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则》、《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管理办法》、《银团贷款暂行办法》、《离岸银行业务管理办法》、《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等等。

从《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及其它法规、规章所涉及银行监管的内容来看,我国银行监管法制似乎已不仅初步成形,而且可谓较为“完善”了,尤其是一大串的银行业务管理的金融规章更是甚为繁多。但是,深入分析既有的监管法制,我们便会发现不仅既有的规则、制度尚有缺陷,而且疏漏及亟待补充的问题仍大量存在。这些问题主要表现在如下几方面:

第一,监管法制体系的构建上存在诸多的不协调或不合理之处。我国现行的银行监管法制体系主要由两个基本法律——《人民银行法》和《商业银行法》、***主持通过的行***法规及中国人民银行的银行管理规章(包括“规定”、“办法”、“通知”等文件形式)。这三个层级的法律法规本应是一个有机的协调整体,但是现实并非如此,尤其是后两类存在的问题尤为突出。其次,银行监管有关的条例和规章相互之间或与两大基本法律之间有诸多重叠、不协调或直接抵触之处。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银行监管规则对基本法律的重复其为突出,如1996年6月1日的《贷款通则》中第4、5、13、24(第一项)、29(第一款)、62、63、64、68、69条等条款都与《商业银行法》的有关规定相重复,有的则仅是简单的复述。银行业务管理规章之间重叠则更为严重,如1997年12月1日起施行的《支付结算办法》大量直接照搬了《票据法》、《票据管理办法》的规定,与此同时,它还与1994年10月9日《异地托收承付结算办法》、1993年5月21日《商业汇票办法》、1994年10月9日《违反银行结算制度处罚规定》[3]等规章有许多重叠的内容。《支付结算办法》中有关“信用卡”规定的第三章(共32个条文)绝大多数内容均直接来自1996年4月1日的《信用卡业务管理办法》。[4]人民银行制定的规章之间有不协调或抵触的情形也不少。同时并行适用的《支付结算办法》(1997年)和《信用卡业务管理办法》(1996年)就有此种现象,前者的第132条规定“商业银行(包括外资银行、合资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不得发行信用卡。……”后者的第5条则指出“商业银行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不得发行信用卡。”“非金融机构、非银行金融机构、境外金融机构的驻华代表机构不得经营信用卡业务。”很显然,《信用卡业务管理办法》已排除了“非银行金融机构”发行信用卡及经营信用卡业务的可能性,而《支付结算办法》则只要求非银行金融机构“不经批准不得发行”,两者已明显抵触,况且《支付结算办法》第133条已明确规定符合法定条件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可以申请发行信用卡。再次,一些法规和规章因未能及时修订已有明显过时的内容,有的条文甚至与现行的法律相矛盾,或者无法适应现时的经济生活之需要。如人民银行1986年4月16日的《再贴现试行办法》、1990年《利率管理暂行规定》[5]等便属此类。从这两个文件的名称及的时间来看,分别历经14年和10年的规章仍然处于“试行”和“暂行”的状态,这足以表明银行监管规章的严重滞后。从两个文件的具体内容来看,其中与经济现实或现行法律、法规不相符之处也不乏:1)“专业银行”的用语在两个文件都出现了,但自《商业银行法》出台后,“专业银行”的用语不仅不合“时宜”,而且可谓不合法了。2)《再贴现试行办法》仅限于对“专业银行”的贴现也与《人民银行法》第22条第(三)项规的“为在中国人民银行开立帐户的金融机构办理再贴现”不相适应。3)《再贴现试行办法》第5条规定的“再贴现率暂定为3.75‰,略低于对专业银行的一般贷款利率”也不合时宜了。因为人民银行于1997年3月15日的《中国人民银行对国有独资商业银行总行开办再贴现业务暂行办法》第5条规定:“再贴现利率按同档次再贷款利率下浮10%执行。”[6]我国银行监管法制体系中存在的上述问题的主要原因在于:其一,缺乏制定规范性文件的效益理念,使得行***法规或规章相互之间或与法律之间有大量重叠的条文。这大大地增加了规范性文件的数量及特定文件的条文。银行监管规章制定的目的应在于补救法律、行***法规的缺漏或者对有关内容作补充性阐释,绝不在于重复强调法律法规的某些内容,因为中央银行制定的规范性规件毕竟不同于一般的宣传法律法规的文件。其二,缺乏制定规范性文件的系统化理念。这与制定者的规划性和全局性把握的技术和意识水平有关。其三,制定者对已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之及时修订、废止工作未予以足够重视。我国社会、经济体制处于重大变革时期,***策性较强的“人民银行规章”更有必要作出及时的调整、补充和完善。

第二,监管法制的制度选择不利于实现有效监管,也不利于商业银行追求效率。这主要表现在《商业银行法》及有关的行***法规、规章过于侧重对商业银行业务的监管。在《商业银行法》的第一章确立的第4—10条原则性规定中,绝大多数条文为商业银行开展业务及协调与其客户之间的关系作出原则性要求,这种设计也为后面的具体制度选择取向奠定了基础。事实上,第三章“存款人的保护”的绝大部分条文及第四章“贷款和其业务的基本规则”的多数条文都是对银行与客户的私法关系的规制。[7]笔者并不是认为《商业银行法》不应对私法关系作规制。但是这种立法选择取向,反映了立法者试***通过严格规制私法关系来实现监管的目标,有监管权力干预私法关系之嫌。反过来,因这些条文占据了将近20个条文,使得总共仅有91条的《商业银行法》很难系统而全面地构筑真正有助于监管目标实现的规则和制度。从德国《银行法》[8]的框架来看,该法第一章界定了信用机构的法律意义及联邦监督局的法律地位;第二章“关于信用机构的条款”仍然是法律赋予信用机构的“公法性义务”,诸如自有资本、信用机构集团的自有资本、清偿能力、对投资的限制、企业之间的关系[9]、高额信贷[10]、信用机构集团发放的高额信贷、近亲信贷、对近亲信贷的申报义务、责任条款、资信证明等等,即使其中的“储蓄业务”也是法律赋予信用机构的强制性义务;第三章“对信用机构的监督条款”;第四章“特别条款”,主要处理监督局监督与其他监督及在外国注册之后的监督等问题;第五、六章“处罚条款、罚款条款”、“过渡条款和最终条款”。这些规则几乎没有直接针对信用机构与其客户之间的私法关系作出规制的内容。日本在56年修改后的《银行法》及其配套施行令也未对私法关系作出规制。法国1984年《银行法》虽在第四、五章分别规定了“信贷机构与其客户的关系”及“对企业贷款的发放”。但从内容上来看,第四章只有两个条文,仅提及活期帐户的开立问题及授权咨询委员会研究信贷机构与客户间的关系及有关建议,而未直接针对具体的私法关系。第五章第60条原则性规定了信用机构对企业的贷款安排的履行问题,第61条则针对贷款接受人的债权之转让问题,这两条属私法关系。

当然,我国《商业银行法》关注私法关系的规制与我国银行业中国有银行占绝对比重的现状有关,因为国有银行的资产是国有资产,倘若像一般私法关系那样广泛自治,可能导致国有资产严重流失。立法者的这种顾虑有一定的合理性。但是,从国有银行商业化的角度来看,这种选择并不利于市场主体自主地位的确立,也不利于公平、自由竞争机制的实现。况且私法关系可以由《合同法》调整,事实也正如此。

另外,我国中央银行制定的大量银行监管规章,没有真正从有助于提高监管效率、质量的角度出发,而是着眼于银行具体业务操作上的监管。如我国银行监管规章中有关银行结算及信贷业务的规则甚多,且极为细致入微,诸如《异地托收承付结算办法》、《商业汇票办法》、《违反银行结算制度处罚规定》、《信用卡业务管理办法》、《国内信用证结算办法》、《支付结算办法》、《贷款通则》、《贷款的管理办法》、《个人定期储蓄存款存单小额抵押贷款办法》、《电子化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商业银行自营住房贷款管理暂行规定》、《制止存款业务中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则》、《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管理办法》、《个人住房担保贷款管理试行办法》、《银团贷款暂行办法》、《境内机构借用国际商业贷款管理办法》等等。[11]具体业务的监管并非不必要,但是完全或高度依赖具体业务的监管有如下弊端:(1)业务监管规则过于广泛,使得力量有限的监管主体之监管很难得到有效落实,特别是我国监管主体正处于不断发展阶段,不管是人力、物力还是技术都极为有限。这务必导致该管的不能有效管,不该管的却去管。(2)广泛的业务监管规则之生成为监管主体滥用监管权力大开方便之门,其结果是监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腐败的可能性增大,而被监管的银行则不惜借助违法手段来规避监管,这两者促成了监管成本的徒增及银行追求经济效率的目标受到侵蚀。从美国联邦储备委员会所制定的重要监管条例(28个)[12]来看,其中直接针对银行业务的规则有:《平等信贷机会的规定》(B条例)、《电子资金转让的规定》(E条例)、《金融证券交易的延伸贷款规定》(G条例)、《支票托收和资金转移的规定》(J条例)、《银行对证券交易的信用贷款比例的规定》(L条例)、《诚实信贷条例》(Z条例)等,其余大多为银行与联储及银行之间、银行业务的谨慎性要求等方面的规定,而且即使前述的几个条例也侧重于对银行业务的谨慎要求作规制。

第三,监管主体的法定权责之构造存在诸多不足。首先是立法对法定监管主体——中国人民银行的监管职权之规制过于宽泛和原则化。《人民银行法》第2、4、7条都是原则性地肯定了中国人民银行监管金融机构和金融市场,该法虽为“金融监督管理”设了专章,但遗憾的是不仅条文数上仅有7条,而且每个条文的内容均为原则性的规定,如第31条指出“中国人民银行按照规定审批金融机构的设立、变更、终止及其业务范围”;第32条规定:“中国人民银行有权对金融机构的存款、贷款、结算等情况随时稽查、检查监督。中国人民银行有权对金融机构违反规定提高或者降低存款利率、贷款利率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尽管《商业银行法》对这些职权的规制有所补充,但是在监管权力的运作上仍是缺少详尽的规定,这使得诸多权力不便于操作,尤其是无法促成监管权力的合法运作。如关于人民银行有权对企业银行的财务状况及相关资料的检查权,《商业银行法》仅在第62条原则性地规定:“……随时对商业银行的存款、贷款、结算、呆帐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检查监督时,检查监督人员应当出示合法的证件。商业银行应当按中国人民银行的要求,提供财务会计资料、业务合同和有关经营管理方面的其他信息。”德国《银行法》则与此不同,该法虽然在“征询和稽核”上仅有两个条文,[13]但是第44条所设计的机制可操作性强,该条从如下几方面构筑征询和稽核权的实现机制:(1)要求信用机构及其成员有义务提供有关资料,并不需任何特别许可;(2)赋予监督局工作人员可为检查而进入信用机构的营业室;(3)监督局可通过参加股东大会、社员大会及监督机构的会议来实现;(4)可为检查而要求召开前项所列的各种会议,并可规定会议日期、议决事项等。

其次,法律对人民银行行使监管职权的保障机制构造上不健全。如在稽核检查监督权行使的保障上仅规定“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表的,”“拒绝中国人民银行稽核、检查监督的”可对商业银行进行处罚。这种规定很显然把提供有关材料和信息不及时、不完整或不正确的情形疏忽,同时此处也未要求给银行内部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相应的处罚。[14]这不利于保证人民银行监督职权履行的有效性。新加坡1971年《银行法——审批银行执照和规定银行业务的银行法》则明确地把刑事和行***制裁责任落实于特定的人身上,如该法第60条的责任主体都是“银行的任何董事、经理、信托人审计员、职工或人”,“故意漏记帐”、“故意做或嗦使别人做假帐”、“故意将某项记录改变、抽出、隐藏或销毁,或故意嗦使别人这样做,”这些“均作为违反本条例处以50000元以下罚款或不超过3年的徒刑,或二者并行。”[15]

再次,法律法规对人民银行工作人员的业务素质及违反法定程序或滥用权力的监督未能明确地要求。由于中央银行担负着监管金融机构和金融市场的重要责任,而金融业务又具有很强的专业性,况且各国对商业银行主要管理人员的任职一般均有法定的要求,为加强银行监管的有效性,笔者认为我国也应对人民银行工作人员,尤其是主要的负责人之业务素质作出严格要求。至于人民银行及其工作人员履职的监督问题,在《人民银行法》第49、50条有所规制,另外《人民银行法》和《商业银行法》均提供了“行***诉讼”机制实现司法监督。但这些规制仍过于简单,有待立法进一步完善。

第四,监管法制在构建、运用监管手段和方法上有缺漏。我国银行监管法制对市场准入监管、稽核检查监管、调查统计、市场退出、谨慎性要求等手段均已纳入监管法制体系中,但是对存款保险制度等监管手段,则尚未予以足够重视,存款保险制度在我国尚为空白状态。各国实践表明,存款保险制度在维护金融秩序和稳定银行体系起到了明显的作用。正因为如此,自20世纪70年代以来,不少国家已纷纷以不同方式建立此制。该项制度有助于借助存款保险机构来加强对银行业务的监管,尤其是有助于通过存款保险机构督促银行减少违法经营。我国银行业因各种原因积累的不良资产问题使银行潜伏了极大的风险,倘若不及时采取有效措施,不良资产及其带来的风险将进一步强化,存款人面临的风险也将更大。存款保险制度可在一定程度上可促成这些风险的降低和防范。

市场退出监管是在银行机构发生信用危机或可能发生信用危机时,中央银行认为保护存款人或投保人利益并恢复市场秩序而有必要关闭该机构,以及其他原因主动退出市场时,中央银行依法对退出全过程的监管。我国《商业银行法》对此种监管设了专章“接管和终止”(第七章),但是该法对银行因破产或主动退出市场的监管之规定过于简单,仅有原则性的4个条文,诸如关闭中债务清偿原则、债务重组、有效资产的承接、被关闭银行的托管等均无规定。另外,我国尚无针对一般企业的破产法,[16]何况银行不同于一般企业,它的破产有可能引发一系列的社会问题,法制必须对破产程序的各种问题设置监管。美国借助联邦存款保险公司来监管和处理银行破产问题,并在20世纪80年修正支付法,公开对商业银行援助,运用资本暂缓***策、过渡银行等方法来处理银行破产中的问题。

在谨慎要求方面,《商业银行法》已对资产负债比例管理的资本充足率、贷款余额与存款余额的比例、流动性资产余额与流动性负债余额的比例、对同一借款人的贷款余额与商业银行资本余额的比例等作出规定。很显然,这些指标过于简单。为此,中国人民银行作了进一步规定,即1997年1月1日起执行的资产负债比例管理办法,该办法设置的指标分为监控指标和监测指标,前者包括资本充足率、贷款质量、单个贷款比例、备付金比例、拆借资金比例、境外资金运用、国际商业借款、存贷款比例、中长期贷款比例、资产流动比例等十个指标;后者主要有风险加权资产比例、股东贷款比例、外汇资产比例、利息回收率、资本利润率、资产利润率等指标。[17]这些补充使资产负债比例管理方面的监管制度已比较完善。但是《商业银行法》对关联贷款(对关系人发放贷款)的规定尚有如下不足:1)对关系人发放担保贷款的程序未严格规制。立法只是规定发放贷款的条件不得优于其他借款人的同类贷款的条件,这种规定为关系人(尤其是商业银行的董事、管理人员自己及其近亲属)借所谓的“担保”暗渡陈仓,开方便之门。德国《银行法》对近亲信贷增设了“仅当根据全体业务领导人的一致通过的决议,且得到监督机构的明确同意时才提供”。[18]2)立法未给监管主体——人民银行具体实施监督创设有效的机制。德国《银行法》设定的“申报义务”[19]机制值得借鉴。3)“关系人”的范围之界定尚有不足,即一方面未对近亲属作出明确的限定,另一方面对商业银行的股东(尤其是持有较高比例股份的企业)纳入关系人的范围。事实上,这类人也可能因其持股关系而取得“方便”的贷款,从而徒增银行的经营风险。

我国两大基本法律对监管方法仅有原则性的规定,诸如以何种形式和程序来实现现场、非现场的监管,或者通过利用外部审计师对有关信息进行核实,这些方法的具体运用均未上升到法制的层面。[20]

第五,监管机制过于强调法定权威监管机制的运用——疏忽了银行内部控制和同业自律机制的兼用。我国《商业银行法》在内部控制机制的设计上仅有三个条文,即第59、60和61条。第59条要求健全企业规则和制度;第60条要求健全稽核和检查制度,并要求对分支机构应当进行经常性的稽核和检查监督;第61条规定业务报告。这种规制有如下几个缺陷:其一,规定过于原则化。业务管理规则、制度及稽核、检查制度的具体要求均需进一步补充完善。业务报告的要求既未对报告应涉及的具体(尤其是那些强制性要求报告的)内容进行明确,也未就报告的时间、报告的形式、程序等作出规定。其二,未对内容专门性的稽核检查途径——审计予以规制,这无疑会大大削弱该途径的有效性。因为内部审计员只有在任命、其职权及法律责任等方面有严格而强制性的法律依据,才足以保证其履职的客观、及时与合法。银行监管法制健全的国家往往突出审计员在任命及职权行使上受法定监管主体的制约。如新加坡《银行法》便规定:尽管公司法已规定,但每家银行每年必须由当局批准后任命一名审计员;并授权当局在法定情形下可直接任命一位审计员。[21]德国《银行法》规定了特别情况下信用机构任命的审计员需通报监督局,并可要求另任命一名其他的审计员,监督局还可在法定情形下申请登记法院指定审计员,同时,进一步为审计员的特别责任作了专门规制。[22]其三,法律对于内部控制系统是否完善、有效的再监管问题未予重视。对银行内部工作程序过于简单,部门之间、员工之间的职责划分过于粗放,缺乏完善的管理信息系统,没有明确合理和透明的业绩评估程序(如缺乏详细的业务标准、明确的业务标准考核程序)[23]等问题均无再监管的标准、强制性制裁措施。另外,加上我国银行评级机制不健全,同业自律机制不健全,倘不强化中央银行对内部控制系统的再监管,势必使该机制处于虚设的状态。

在同业自律方面,我国法制尚未对此给予足够重视。尽管已经组建了全国性的银行业协会,但是其地位和作用尚未在法律层面上予以充分关注。银行同业组织及其自律机制在诸多国家和地区颇受关注,香港的银行业公会便是成功的例子。同业组织及其自律机制在我国法制中的完善尤为重要,这是因为,首先同业组织的自律与协助管理银行业可以充分发挥其专业性优势——组织的管理与工作人员普遍熟悉银行及其经营业务,可弥补我国法定监管主体中工作人员专业素质方面的不足。其次,同业组织还可通过其灵活地制定、修正同业自律规则来补救我国银行监管法制严重滞后的缺陷。特别是我国尚处于市场经济体制确立和发展的阶段,金融体制及一系列的具体制度都处于不断地变化中,仅靠相对稳定而普遍化的法律法规来反映改革的具体情况是不够的,而且法律的相对稳定性也不允许朝令夕改,同业自律规则的相对灵活性或许可以起到一定的补充作用。再次,同业组织及其自律性的监管银行业务可在一定程度上起到“约束”法定监管主体滥用权力的作用。我国现实的监管机制充分体现集中监管的特质,但权力的过度集中会促使权力的滥用和腐败,因此培育监管主体的“多元化”,尤其是辅的监管主体极为必要。另外,银行同业组织也可以借助全行业的力量来促成法定权威监管机制的完善——特别是监管规章的及时废、改、立和抵制不当的监管权力之运作。第六,监管法制在适应银行业国际化方面存在不足。我国在银行业国际化方面的监管法制已有1994年4月1日施行的《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关于外资金融机构在中国设立常驻代表机构的管理办法》、《中外合资投资银行类机构管理暂行办法》、《境外金融机构管理办法》、《上海浦东外资金融机构经营人民币业务试点暂行管理办法》、《境内机构借用国际商业贷款管理办法》、《离岸银行业务管理办法》等。综观这些法规、规章,仍有如下不足:1)规范性文件的权威性不高。这些文件除《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是***通过和的行***法规外,其余多为中国人民银行颁发。这种状况不利于对外塑造“法制完备”和“依法监管”银行业的形象,但国际上通常把银行信用及银行监管法制的完备状况联系起来。尽管《商业银行法》在其“附则”中规定:“外资银行、中外合资商业银行、外国商业银行分行适用本法规定,法律、行***法规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但是《商业银行法》毕竟是立足国内银行及其业务,因此对外资金融机构的监管可能难于有效实现,特别是《商业银行法》自身尚有诸多不足会强化这种效果。2)在监管内容和实现监管的方法上过于原则而不便于操作。如《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对外资金融机构的内部控制未作明确要求,对其业务资料的报送及稽核与核查的规制也甚为原则和简单。这极不利于监管目标的有效实现。美国的1991年《加强对外资银行监管法》及1996年的《K条例》,不仅要求外资银行必须接受联储一年一度的检查,而且法律法规所确立的银行现场和非现场检查制度,特别是现场检查制度尤为完善。现场检查中极为重要的保障程序是:检查官员一进入银行,将控制银行所有帐本和资产,如现金、证券等,检查官员除对银行资产、业务资料进行检查评估外,还对管理组织(包括高层管理人员和经理层的监管能力等)进行评估。[24]3)在监管领域的选择上,法制很明显倾向于对境内外资金融机构的监管,而疏忽对境外金融机构的监管。因为我国《境外金融机构管理办法》对海外金融机构的业务经营监管极为简单——只要求每半年报送一次报表,未作其他任何要求。这种监管法制取向,表现看来有助于我国金融机构境外业务的拓展,但是事实上并不利于这一目的的达到。因为各国在接受外资金融机构之发展时,往往把母国的金融监管制度作为一个考虑因素(正如我国立法也如此)。如美国在审查1996年2月13日生效的《K条例》修正案中便明确提出:那些不受母国统一监管的外资银行是否可以继续在美国从事经营活动,要经过严格审查。[25]美国立法也重视对海外金融机构的风险监管(如要求考察存款的波动性、借款频率与数量、依赖利率敏感性资金的比重、易变现资产数量、银行本身向货币市场的借款能力等)、准备金(要求对海外分支机构〈包括分行〉及其他外资银行的借款,以及海外机构对非居民的直接贷款都按10%缴纳准备金)[26]均有要求。而且在检查审核方面,对海外分行和子行都要进行现场检查,尤其是常对海外子行实施现场检查。[27]新加坡《银行法》也明确地规定:“当局可随时秘密检查每一家银行以及每一家在新加坡注册、但设在新加坡以外的分行、行或办事处的帐册、帐户及业务情况”。4)银行监管法制还面临着我国即将加入WTO后的诸多国际标准的冲击。既有的银行监管法制尚无法接纳市场准入、国民待遇、最惠国待遇、透明度和逐步自由化等原则,因为目前的法制对外资银行的限制性待遇还甚多,要为外资银行的市场进入提供完善的许可和国民待遇的监管,尚需监管法制及有关***策的修订。

此外,我国银行监管法制的缺陷还与相关的配套***策和法制的不健全有关。我国银行监管法制中存在的诸如监管主体地位和具体权责的落实问题等,已不仅仅是法律问题,它还涉及到国家权力的分配和制约机制,与国家的***治体制改革息息相关联;对国有商业银行的监管困难也直接关涉到金融体制、国有企业转制等重大问题。相关的配套法制诸如企业破产法制、会计法律制度、审计法律制度等的健全都直接关系到银行监管制度能否顺利地进入现实经济生活中去。正如克莱因指出,要防止金融风暴的爆发,必须具备三个条件:要建立健全企业破产法、会计和交易制度,增加市场的透明度,以及要有良好的教育制度。[28]

二、完善我国银行监管法制的若干思考

鉴于我国银行监管法制仍存在许多不足和缺憾,今后的监管法制建设需注意如下问题:

1.在法律、法规及规章的制定与废改上要突出监管法制体系内部的协调和完备。要达到这一目标,首先法律法规及规章的创制者必须重视立法的整体规划。由于我国专门针对银行监管的法律只有两个,行***法规也不多,引发监管法制内部不协调的主要原因来自于人民银行制订的一系列监管规章。人民银行要克服此弊病,一方面要尽可能对近期需要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进行规划;另一方面也要注意切忌发现“一事”便立“一法”的流弊,这种作法既不便于监管者***,也不便于银行自觉地守法,同时还可能引发相关规章之间的不协调不照应。要作好立法和制定银行监管规章的计划性,也需要制定者具有前瞻性地把握国内金融体制改革的动态,也需要制定者熟悉市场经济体制成熟国家相关制度的具体内容。其次,法律、法规及规章的制定者必须充分重视对既有的法律规章不合时宜的内容进行处理,尤其是那些与新法律法规相抵触的规章更应及时地废止或修改。我国处于由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转轨的过程,目前的法律法规,特别是在《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出台以前的法规和规章都有必要进行清理。再次,人民银行针对具体监管领域的个别规章在条件成熟时应注意系统化。美国联邦储备委员会将其管理条例按26个字母序号编列的管理方式值得借鉴。对既有规章的系统化管理可为规章内部之间的协调和及时修正不合时宜的规则均有帮助。我国人民银行的监管规章数量太大,分门别类地逐渐系统化不仅必要,而且是当务之急。否则会徒增监管者履职的成本,也会增大各银行遵守有关规章的困难。

2.充分重视在结合国情的基础上借鉴外国立法经验,尤其是那些银行监管法制行之有效的国家之经验,并使我国银行监管法制大胆接纳国际通行的规则和制度。银行监管是一项技术性很强的活动,银行监管法制则既是技术性、专业性并具的法律制度。这种技术性、专业性很强的法制不同于那些与文化因素联系紧密的婚姻、家庭、继承等领域的法律,后者因体现文化的稳定性、继承性,[29]而不便于学习和借鉴,而技术性强的法制则便于借鉴和移植。为此,我们应创造条件积极主动地学习、研究国外银行监管法制的经验,特别是中国人民银行有必要重视此项工作。要学习和借鉴,首先就要注意收集、翻译和整理国外的银行法律制度,有关部门应为此提供必要的资助;其次,集中理论界和实务界的力量对监管法制成效显著的美国、德国、新加坡等国的法律制度及实施机制作系统的研究;再次,应注意引进国外的监管法制专家和实务部门的优秀人才来国内传授经验和技能;此外,重视调查分析国内现有监管法制及其实施的局限性,结合实际在法制的完善和实施上借鉴外国的经验,绝无必要为中国监管法制之特色而拒绝外国具有参考价值的经验。

3.要处理好放松监管与改善监管、严格监管之间的关系。我国监管法制由于打上了由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转轨的烙印,诸多制度具有一定滞后性,特别是在我国加入WTO后,我们必须直面放松监管与改善监管、严格监管的冲击与协调。放松监管是指我国既有法制必须逐步适应WTO有关金融服务方面的制度和规则之要求,放弃过去体现过多干预的银行监管制度,尤其是涉外银行业务方面的管制,这势必增大我国银行业及金融市场遭受国际金融风险渗透的可能性。为了防范风险,银行监管只能走向改进监管质量和提高监管效率,将全面的严格监管发展为有重点的高质量监管。在监管法制上也必须作出回应,逐步地放弃和修正旧法制的过严监管,及时地有步骤地健全应该监管方面的法律制度。有鉴于此,银行监管法制的废、改、立不仅需要勇气,更需要“技术”。

4.完善监管主体自身建设相关的制度。监管主体自身建设的制度化和规范化关系到整个银行监管法制及实施水平的提高。监管主体建设需法律进一步明确其地位和权责,要把防范地方***府干预、提高银行监管效率的具体措施制度化。监管主体内部职能部门的划分也应顺应监管新形势的需要进行改造,要突出金融监管职能部门的地位,注意处理金融监管与金融管理服务之间的关系。监管主体中工作人员素质建设也应上升到制度层面上来,严格规范银行监管工作人员(特别是主要负责人)对金融业务知识和技能的掌握,对银行法制及其实施机制的熟悉等要求,应建立银行监管业务知识资格试和职业道德评价等制度。现代社会复杂多变的金融市场和多样化的金融风险需要具有金融专业知识和从业经验的工作人员来履行监管职责。尤其是在中国加入WTO后,中国银行业国际化进一步深化,银行监管工作人员的责任更加艰巨,其素质也就更有必要作出更高要求。

银行监管研究篇(2)

1.引言

新《巴塞尔协议》确立的最低资本要求、市场约束和***府监督成为银行业监管的三大支柱。最低资本要求监管要求商业银行达到最低资本充足率标准,旨在能够抑制银行风险资产的过度膨胀,从而保证银行能够以自有资本承担对存款人和其他债权人造成的资产损失,避免银行出现挤兑危机,甚至破产。

传统理论认为实施资本充足率监管可以增强银行抵御风险的能力,然而,提高资本监管要求后,为了弥补提高资本充足率带来的额外资本成本,商业银行会将部分资产从低风险转向高风险资产,可能使商业银行面临更大的破产风险。Keeley和Furlong(1990)指出,提高资本要求将降低存款保险期权的价值,使银行降低其资产组合的风险。但是,资本监管也可能增大银行资产风险,导致银行的资本监管出现低效率问题。Gennotte和Pyle(1991)、Rochet(1992)认为银行的财务杠杆率和风险互相替代,当杠杆率被强制压低时会选择增大资产风险。李颖(2011)认为存在资产替代效应时,资本的增大导致资产配置风险增大。宋琴,郑振龙(2010)发现银行资本充足率监管在市场集中度较低时有效,但市场集中度高时作用不明确。因此,资本监管约束是否能够抑制商业银行风险承担行为,从而提高银行业的稳定性,值得深入探讨研究。基于银行资产配置策略视角,构建线性规划模型,研究资本监管约束下银行的资产配置风险,有助于理解资本监管对银行风险承担行为的作用机理,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

2.资本监管约束下的银行资产配置目标函数

资本充足率(Capital adequacy ratio,CAR),也称为资本风险资产率,是衡量一个银行的资本对其加权风险的比例。公式表达为核心资本与附属资本之和与风险加权资产的占比百分比。《巴塞尔协议III》要求>8%,并且大幅度提高核心资本比例,要求核心资本与风险加权资产的比例大于4.5%。

假设一家上市银行总资产为V,银行持有三种资产,其中是无风险资产,的风险高于,无风险资产占总资产的比率为,则占总资产的比率为,占总资产比率为,存款占总资产的比率为,存款,权益资本为,总资产的收益为,银行的风险为。用分别代表三种资产的收益率,有,因此有。下面将从资产定价模型入手,简单阐述资本监管约束下银行资产配置函数的原理及配置目标。

资本资产定价模型(Capital Asset Pricing Model)是由美国学者夏普(William Sharpe)、林特尔(John Lintner)、特里诺(Jack Treynor)和莫辛(Jan Mossin)等人在资产组合理论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是现代金融市场价格理论的支柱。

即某种证券的期望收益=无风险资产收益率+证券的贝塔系数*风险溢价,其中系数是用来度量一种证券对市场组合变动的反应程度的指标,即为度量改证券风险的指标。

根据CAPM理论可知,用文字描述该理论的涵义,才能有以下的表达式。

其中表示风险溢价,为常数,为CAPM中的贝塔系数,是反映风险的指标,表示期望收益与无风险资产收益率的差,存款的资本成本为。

假设风险中性银行以银行利润最大化为目标, 即银行决策的目标是:

假设银行的资产风险按照从大到小排列并且可以无线细分,即银行资产的风险是不一样的,不是如巴塞尔协议规定的,则银行的资产按照风险权重,设为资本充足率要求,则银行行为的约束条件为:

此时,假设市场是有效的,***府执行强监督机制,但是如果银行资本低于资本充足率要求,市场对银行的信心不足,就会发生挤兑现象,导致银行破产。

3.资本监管约束下银行资产配置的线性规划解

化简(6)得:

(7)

由式(7)可知,收益率高的资产与收益低的资产的数量是呈负相关的,并且与无风险资产的比重无关。收益高的资产的数量是由银行资本、资本充足率、收益低资产的数量以及两种资产各自的风险权重共同决定的。

要最大化(5)即最大化(8):

,即权益资本比率大于最低资本要求与高风险资产的风险权重的乘积时,L恒大于N,可行域为N下方,目标函数Y与L无关,即最低资本要求无法限制银行风险承担。

因此,在银行权益资本非常充足时,银行有足够的资本来抵御未知的风险和将来可能发生的费用,而且权益资本的比率大于最低资本要求,此时最低资本要求对银行的风险承担行为没有影响,银行会有提高风险资产比率的激励,银行会过度承担风险。

,即权益资本比率小于最低资本要求与高风险资产的风险权重的乘积时:

(1)若,即目标线斜率大于M线,也就是说风险权重的增长速度小于风险的增长速度。

由线性规划可知,B点时Y最大:

结论1:当资本监管加强时,银行为适应监管要求,此时银行不会选择持有低风险资产,因为增持低风险资产会提高银行的风险,并且得到的收益不足以弥补风险带来的损失,银行不得不将高风险资产向国债等无风险资产转移,资本监管效果明显,银行风险承担降低;当资本监管减弱时,银行会将资产从无风险资产向高风险资产转移,并且也不会选择持有低风险资产,因为此时增持高风险资产会得到更多的收益,并且足以覆盖由此带来的风险损失。

(2)若,即目标线斜率小于M线,也就是说风险权重的增长速度大于风险的增长速度。

由线性规划知A点时Y最大,即:

结论2:当资本监管加强时,高风险资产会减小,低风险资产会增加,银行不会持有无风险资产,因为此时持有风险资产得到的收益可以覆盖风险增加的损失,银行将资产从高风险向低风险转移,资本监管效果比较明显,银行风险承担降低。

4.银行资本调整与银行资产配置风险

当时,时,收益最大,风险最小,此时银行持有的低风险资产较多,足以达到最低资本充足率要求,银行会选择增持高风险资产,由于两种资产相关性的存在,这样可以降低风险,并且可以增加银行的利润,直到收益最大为止,即银行持有所对应的的资产组合;当存款利率增加时,此时资产组合为最优资产组合,故银行的利润率会降低。

当时,取,因为与右侧部分相比在同等风险水平下收益率高,这是因为两种资产协方差的存在使得银行在同等风险水平下对应两个收益不同的资产组合。若银行目标为利润最大化,则取所对应的资产组合,此时银行的收益是最大的,但是风险也是最大的,银行容易有破产风险;若其目标为风险最小化,则取所对应的资产组合,此时银行面临的风险是最小的,但收益不是最优的,股东们可能会出面干预,来增加利润率;当存款利率升高时,银行为保持其利润率会倾向于提高银行总收益,即向在最低资本要求约束下银行所能达到的最高收益率靠近,此时,低风险资产的持有率减少,高风险资产的持有率增加,银行会增加持有风险较高的资产。

一般来说,收益与风险呈正相关,银行持有的低风险资产比例越大则其总风险越小;由以上分析可知,由于协方差的存在,存在使得银行总风险最低的资产组合,此时银行的总收益不是最低,即收益与风险不是正相关,银行不同的资产组合可以使风险相同,收益相同,即银行同等风险一定时对应两个收益不同的资产组合,银行为了规避风险也不应持有过多低风险资产,而是选择合适的资产组合。

5.结论与相关***策建议

由以上分析可得结论有以下几点:(1)***性规划模型下,资本监管的有效性不确定,因其受到权益资本比率、最低资本要求与高风险资产的风险权重的乘积、风险权重的增长速度等诸多因素的制约。(2)银行存在风险最小值点。银行以适当的比例持有不同风险的资产可以使银行的风险达到该最小值。

传统观念认为***府加强资本监管,能够抑制银行的风险承担行为,本文通过线性规划方法求解资本监管约束下银行资产配置的目标函数,发现***府监管作用具有不确定性。资本监管加强时,银行一定会减持高风险资产,但当风险权重的增长速度大于风险的增长速度时,银行会增持无风险资产,但不会持有低风险资产;反之,银行会增持低风险低风险资产,但不会持有无风险资产。

传统观念还认为风险与收益成正比,高风险意味着高收益。本文研究发现银行的收益和风险并不是简单的正相关关系。银行同等风险一定时对应两个收益不同的资产组合,银行为了规避风险也不应持有过多低风险资产,而是选择合适的资产组合。

基于以上结论分析,我们提出三方面***策建议:(1)发展银行间债券市场以及同业拆借市场以方便商业银行的融资,在市场信心不足时,容易发生银行挤兑,比较自由的资金融通可以降低银行破产的风险。(2)合理配置银行资产。商业银行应该以自身经营目标为导向,在监管约束下权衡流动性和收益性。(3)加大对金融犯罪的惩罚力度,加强信息披露和对银行的评估,使银行的决策者的行为趋于规范,减少金融事故的发生。此外,有效发挥银监会的审慎监管职能,强化银行相关信息披露的透明度,培育和维护对银行稳健经营的市场信心,提高金融监管效率。

参考文献:

[1]Keeley.M.C.and Furlong.F.Deposit Insurance,Risk,and Market Power in Banking[J].Joumal of Banking and Finanee,1990(14):69-84.

[2]G Gennotte.D Pyle.Capital controls and bank risk[J].Journal of Banking & Finance,1991(15):

805-824.

[3]Jean-Charles Rochet.Capital requirements and the behaviour of commercial banks[J].European Economic Review,1992(36):1137-1170.

[4]李颖.资本充足监管与商业银行风险承担行为研究——对资产替代效应的模型分析和实证检验[D].浙江工商大学,2011.

[5]宋琴,郑振龙.市场结构、资本监管与银行风险承担[J].金融论坛,2010(11).

[6]斯蒂芬 A.罗斯 (Stephen A.Ross),伦道夫 W.威斯特菲尔德(Randolph W.Westerfield),杰弗利 F.杰富 (Jeffrey F.Jaffe),吴民农.公司理财[M].机械工业出版社,(2012-01).

作者简介:

银行监管研究篇(3)

一、 引言

全球金融危机之后,各国普遍加强了金融体系特别是银行业的监管,以《巴塞尔协议Ⅲ》和美国金融监管改革法案为代表的新监管***策体系的出台,标志着全球金融监管进入了新的时代,然而相关***策如何有效实施,各国***府尚无经验可循。***策工具作为研究公共***策实施的重要领域,随着20世纪80年代“新公共理论”和“***府再造”运动在西方各国的兴起,逐步成为***策科学研究的焦点之一,其理论成果也为诸多专门***策研究领域所运用。从金融***策看,以三大操作工具为代表的货币***策工具研究早已出现且数量颇丰,而金融监管***策领域工具取向的研究却非常少,仅散见于宏、微观审慎监管***策的一般论述当中。本文的目的就是期望通过对国内外银行业监管***策工具研究的梳理和归纳,综合分析先前研究待完善之处,并在借鉴***策学研究成果的基础上,提出深化我国银行业监管***策工具研究的建议,为完善***府监管“工具箱”服务。

二、 银行业监管***策工具概念及分类

1. 银行业监管***策工具概念。一般认为,***策工具是指公共***策制定主体特别是***府选择用来执行公共***策,达成***策目标,从而解决***策问题的途径和手段。但已有研究中,鲜有对监管***策工具的内涵和外延进行界定。因此,借鉴***策工具概念,本研究认为所谓银行业监管***策工具是指公共部门为执行监管***策,达成银行业监管目标而选择和运用的途径和手段。按照何种标准来划分这些途径和手段,直接决定了监管***策工具的种类、数量和性质,进而决定了监管***策工具的选择和运用。

2. 银行业监管***策工具类别。目前,国内外学者从不同的角度对银行业监管***策工具类别进行了划分。沈坤荣、李莉把世界范围内曾经和正在使用的银行监管工具归纳为三类,即法律工具(包括市场准入限制、存款利息率上限和资本要求)、制度工具(即存款保险)、***策工具(即监管控制)。在此基础上,根据James R. Barth等人有关正式监管权力的划分,还可将监管控制扩展为监管人员依据及时采取行动权、勒令重组权和宣布资不抵债权三项权力所采取一系列***策行动。OECD认为,识别合适的***策工具是***府为实现***策目标的关键任务,并将银行业监管的***策工具划分为监控(Surveillance),基于市场手段的道义劝说,管制,***府担保,再贷款,补贴,许可和特定项目,***府控股或接管等7种。全球金融危机以后,为加强银行业监管,开发新的监管工具,宏观审慎监管理论开始引人关注,这一阶段银行业监管***策工具的探讨基本局限于对宏观审慎监管***策工具的研究,宏观审慎监管***策工具和微观审慎监管***策工具的二分法,也就理所当然地成了银行业监管***策工具主流的分类形式。其中,巴曙松等人在阐述审慎性监管时提到,监管当局对银行的监管可以分为限制性监管和审慎性监管,按这一说法,银行业监管***策工具还可以分为限制性监管工具和审慎性监管工具两类。

三、 宏观审慎监管***策工具研究

1. 宏观审慎***策监管工具分类研究。FSB、BIS和IMF将宏观审慎监管***策工具分为旨在控制或降低金融体系顺周期性的时间维度的***策工具和旨在控制或降低某一时点金融机构关联性和共同风险敞口的跨行业维度的***策工具。李文泓、黄亭亭和巴曙松等人根据国际最新研究动态,将这种分类下的工具总结为逆周期资本调节、动态拨备、杠杆率调整、对系统重要性银行实施更审慎监管和完善金融基础设施等多种手段。耿楠则结合FSB的研究报告,将实践中常用的宏观审慎监管***策工具归纳为避免信用过度扩张和资产价格泡沫所形成的金融不稳定的工具、解决与杠杆率有关的系统性风险被放大问题的工具和减少金融系统结构脆弱性和限制在危机时期溢出效应的工具三种,该分类项下的宏观审慎监管***策工具还可以细分为10余种具体手段(见表1)。

Landau则认为,宏观审慎监管包括两个组成要素(component)即系统性和宏观经济环境,将这两个组成要素与两种选择机制即自动稳定器和监管当局的自由裁量(将在下文详述)进行结合,可以构成对宏观审慎监管***策工具的如下分类(见表2)。

2. 宏观审慎***策监管工具特性研究。田宁指出,资本充足率、动态拨备率、杠杆率、流动性比率四大宏观审慎***策监管工具本身具有较好地涵盖主要风险指标和操作、测量简便易行两方面优势,同时又具有可能引发商业银行流动性与盈利性之间的权衡问题、可能强调硬性的数量化指标而忽略某些软性因素和可能导致监管要求产生罚优奖劣的***策误导三方面劣势。王刚、刘嘉则从工具内在特性的角度出发,研究了贷款成数作为宏观审慎监管***策工具的优缺点、可行性以及具体设计的要点和机制。于春涛认为拨备作为宏观审慎主要***策工具之一,关键在于拨备以审慎计提的形式将预期损失计入商业银行的经营成本,从而成为风险承受形式的特性。

3. 宏观审慎***策监管工具选择研究。与上文Landau的观点类似,黄亭亭认为,逆周期操作有基于规则和相机抉择两种选择方法,前者可通过自动稳定器机制来实现,即设置一个明确的数字目标或***策目标偏离某一参考价值的阀值,当触发这个阈值时,则启动逆周期操作;而相机抉择的方法是指宏观审慎当局“自上而下”的干预,实际就是监管的自由裁量。对系统重要性银行的识别和监管工具的选择,他强调应考虑各国金融体系和监管安排的差异性。刘志洋则指出,经济与金融体系的发展阶段、汇率***策和冲击的类型等因素会对宏观审慎监管***策工具选择过程产生影响。

4. 宏观审慎***策监管工具实施研究。Yellen指出,宏观审慎***策监管工具实施过程中应兼顾基于规则与自由裁量的平衡,他强调应以基于规则为主,而给监管者自由裁量留下适度空间。Lim、Columba等人则重点分析了宏观审慎***策监管工具实施中必须充分考虑的五方面问题(见表3)。耿楠认为,由于市场数据本身就存在顺周期性问题,基于市场数据对系统性风险贡献进行估计的方法很难使空间维度和时间维度的顺周期性问题同时解决,宏观审慎监管***策工具实施有很大难度,同时这些工具在不同国家、不同部门之间实施的差异性加大了监管套利的可能性。多部门间协调机制没有落实,也会影响宏观审慎监管***策工具实施的效果。王忠生、黄伦章还提出,宏观审慎的监管工具、构建宏观审慎监管新框架以及新框架下***策的协调配合给个体金融机构和监管当局带来的高成本也是宏观审慎监管工具实施过程中面临的挑战。

5. 宏观与微观审慎监管***策工具关系研究。一般认为资本充足率、大额风险暴露、拨备覆盖率、不良贷款等监测指标是比较典型的微观审慎监管***策工具,它们是宏观审慎监管***策工具的基础。对于两者的关系,李文泓认为,宏观审慎监管和微观审慎监管所使用的***策工具并没有本质区别,只是***策工具的着眼点和具体运用有所差异。而项莉、潘凌遥和王忠生、黄伦章等人则指出,宏观审慎监管所使用的工具实际是部分或全部微观审慎的工具之和,其实质是将这些微观审慎监管工具通过建立一个宏观审慎框架来减小系统的整体稳定性受到威胁。耿楠的看法是,目前国际上设计和运用的宏观审慎***策工具仍然停留在微观层面,与宏观审慎***策目标不够匹配,而***策工具的“宏观性”应体现在运用宏观经济指标或宏观经济***策与微观层面的监管措施的配合,来实现宏观审慎监管的***策目标。

四、 研究结论与展望

纵观已有文献,工具取向或者工具途径的银行业监管研究,大体可以全球金融危机为界分为前后两个阶段,前一阶段文献数量相当有限,后一阶段与世界各国对金融危机的反思和加强金融监管的实践相一致,围绕宏观审慎监管***策工具这一主题有所展开。从文献数量占比看,基本上可以把宏观审慎监管***策工具研究等同于银行业监管***策工具研究。

实际上,***府用以实施银行业监管的“工具箱”中,远非只有以通过设置谨慎经营规则,借助各类指标或比率监测、预警和控制进行监管的审慎工具。具有强制性的管制工具、以窗口指导为代表的劝说工具、通过信息公开从而影响金融机构决策的自愿类工具等等,都是***府常用的银行业监管***策工具。但已有文献基本局限于审慎监管***策工具研究,这种研究视角上的缺陷,根本在于对***府或公共***策主体所能运用的***策工具的内涵和外延认识不一,对“工具箱”中的工具缺乏系统、全面的分类,即使个别研究者列举了与审慎监管工具并列的其它***策工具,但并没有引起足够重视,缺少跟进研究。宏观审慎监管***策工具研究,尽管文献数量开始增多,但基本停留在工具分类、组成和特性的静态分析层次,不同监管目标及其对***策工具的决定性,以及***府在差异化监管情境下***策工具的动态选择等问题都有待进一步深入研究。

以防范和化解银行业风险,保护存款人和社会公众合法利益为宗旨的银行业监管***策与货币***策、财******策一样,是***府公共***策的重要组成部分。公共***策视角下往往以***策工具的识别、分类、构造和特性研究为基础,重点探讨工具的选择问题,原因在于***策工具的选择是理论和实践的交会点。具体到银行业监管而言,***策工具研究就是要探讨监管机关面对不同的监管问题和情境,如何从完备的“工具箱”中选择合适的***策工具以解决监管问题。为此,建议未来我国银行业监管***策工具研究可按照工具的识别和分类、工具特性及其适用情境、工具选择与优化这一思路(见***1)展开系统研究。

遵循这一思路,未来可重点探讨以下问题:(1)我国银行业监管的***策工具到底有哪些,如何分类。(2)各类***策工具的内在特性是什么,适用于什么样的监管情境,运用***策工具的内外部条件是什么。(3)针对不同的情境,监管机关如何选择监管***策工具,具体机制有哪些。(4)在此基础上,可结合具体***策实践,按照一定原则和标准对监管***策工具的绩效进行评价,提出优化选择的建议。

参考文献:

1. 沈坤荣,李莉.西方国家银行监管工具及在中国的运用.经济理论与经济管理,2004,(7):23-29.

2. 田宁.巴塞尔协议Ⅲ下监管工具的SWOT分析.中国金融,2011,(20):81-83.

3. 巴曙松,王怡,杜婧.从微观审慎到宏观审慎:危机下的银行监管启示.国际金融研究,2010,(5):83-89.

4. 李文泓.银行业宏观审慎监管:思路和***策框架.中国金融,2010,(13):40-42.

5. 黄亭亭.宏观审慎监管:原理、工具及应用难点.中国金融,2010,(12):40-41.

6. 耿楠.宏观审慎***策工具:实践进展与应用难点.金融与经,2012,(11):31-35.

7. Landau Jean-Pierre.Bubbles and macropru- dential Supervision,2009,(1):3-8.

8. 王刚,李嘉.宏观审慎监管***策工具研究――基于贷款成数的分析.武汉金融,2011,(6):19-22.

9. 于春洋.拨备作为宏观审慎主要工具之一的分析.国际金融,2013,(2):61-65.

10. 刘志洋.宏观审慎监管:框架与***策工具.金融理论与实践,2012,(8):19-24.

银行监管研究篇(4)

一、杠杆率的概念

金融部门的高杠杆在银行体系表现为大型银行的核心资本充足率和杠杆率出现了较大程度的背离。2008年危机期间,银行体系的快速去杠杆化不仅削弱了其信贷中介功能,表使信贷成本大幅上升,而且导致其他金融机构、企业部门和家庭部门的进一步去杠杆化,放大了危机的负面影响。在此背景下,传统的杠杆率监管又重新回到了监管当局的视野。

杠杆率是用来衡量杠杆程度大小的。一般意义的杠杆率主要是指资产负债杠杆率,即资本/资产负债表内总资产。巴塞尔协议III中引入了简单、透明、不具风险敏感性的杠杆率,明确了其监管标准。将杠杆率定义为:一级资本和其主要形式/表内外风险资产总和。巴塞尔对杆杠率的定义更准确真实的测量了杠杆率。我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于2015年4月1日起施行《商业银行杠杆率管理办法(修订)》中说明中,杠杆率是为有效控制商业银行杠杆化程度,维护商业银行安全、稳健运行。杠杆率,是指商业银行持有的、符合有关规定的一级资本净额与商业银行调整后的表内外资产余额。商业银行并表和未并表的杠杆率均不得低于4%。

二、各国杠杆率监管的实践

早在1988年实施《巴塞尔资本协议I》之前,杠杆率就被广泛作为微观监管工具。银行业发展早期,监管当局使用资本对存款比例来衡量资本充足性。20世纪30年代后,随着存款保险制度的建立,存款人挤兑对银行的威胁大大降低,监管当局意识到银行损失主要来自资产方而不是负债方,开始使用资本对总资产比例代替资本对存款比例来监管银行的资本充足性。但随着1988年巴塞尔I出台,银行加强了对风险资产的监管,资本充足率监管逐渐取代了杠杆率监管。直到2008年金融危机的爆发,2009年12月,巴塞尔委员会了《巴塞尔协议III》,确立了微观监管和宏观审慎相结合的新金融监管模式,大幅度提高了商业银行的资本监管要求。

其主要内容为:一、核心资本本充足率从4%调到6%。二、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从2%调到4.5%,总资本充足率仍8%。三、建立2.5%的“资本防护缓冲资金”和0-2.5%的逆周期资本缓冲区间。四、引进无风险权重的杠杆率指标,规定杠杆率不得低于3%。第四条对银行杠杆率的要求是为了控制高杠杆带来的银行风险。杠杆率是作为资本充足率指标的补充,这样就兼顾了风险敏感性和无风险敏感性两种监管需求。

三、美国商业银行的杠杆率监管实践

《美国银行控股公司法》规定银行机构的资本充足率要运用一级资本杠杆率评估,这一杠杆率定义为一级资本与表内总资产之比,适用于并表资产大于5亿美元和并表资产虽然低于5亿美元,但满足一定条件的银行控股公司。其他银行控股公司的最小杠杆率为4%,大型银行控股公司和使用规定的风险资本方法对市场风险测度的银行控股公司的最小杠杆率则设定为3%。虽然美国1991年颁布了《联邦存款保险公司改进法》,以银行资本充足率和一级资本杠杆率为依据,对银行的资本水平划分了五个等级。但是,表外资产没有包括在美国的杠杆率指标之内,所以杠杆率指标由于大量表内到表外的风险转移行为而变得没有多大实际意义。

四、加拿大商业银行杠杆率监管实践

加拿大的杆杠率主要采用的是杠杆倍数,加拿大杠杆率监管的特征主要表现为:

(1)表外资产和附属资本都包括在了资产和资本项目中。加拿大杠杆率是表内资产和特定表外资产之和/经调整的一级与二级资本之和。表外资产主要包含贷款担保、回购协议、和交易和贸易有关的或有负债等项目,其占表外资产总和的75%。

(2)银行不同杠杆率标准也会有所差异。加拿大金融机构监管局在考虑到各个银行的情况各不同,因为不同银行的经营管理经验、资产资产类型和多样化程度以及风险偏好等都不同。二十倍是其上限,但是这一上限对具体银行有所降低。如新成立的银行杠杆率的上限为10~12,比许多小银行杠杆率的上限要低。2000年之后,当银行没有不恰当地集中风险,并且将资产限制于一些低风险业务的情况下,盈利情况也比较优秀的话,可以相应的提高杆杠率的上限。

(3)处罚杠杆率未达标的银行,保留“杆杠率缓冲”的措施。当一家银行资本充足率经风险调整后还是低于监管部门规定的最低标准,监管机构就会调低这家银行的杠杆率上限,这家银行在下面四个季度的运营都需参照较低新杠杆率。这会让银行突破杠杆率上限的机会成本大幅增加,所以银行需要在超越杠杆率上限的盈利和所要付出的代价间做出抉择。加拿大的银行通过采取,使得杠杆率与其上限之间有可调节的空间。

五、对我国杠杆率监管的启示

美国对表外监管的放松,高的杠杆率使得美国商业银行的资产负债表恶化以及不良贷款率上升,引发金融危机,造成全球金融经济的波动。杠杆率作为一种微观审慎监管工具,能够为银行在紧急情况下提供资本保护,起到吸收损失、缓冲风险的效果。

一,对银行的杠杆率进行约束,可以使银行对资产负债规模进行控制,用以规避流动性风险。二,当资产负债规模受限时,杠杆率监管会使银行更加合理优化的配置资源,使风险性和盈利性达到平衡。三,杠杆率并不涉及风险模型,因此风险测度过程中周期性误差不会影响杠杆率。四,杠杆率监管作为资本充足率的补充,能够对冲金融危机的不利影响。

我国应结合自身经济发展实际状况来定义杠杆率,使得杠杆率监管能够达到吸收损失缓冲风险的效果。在传统的存贷业务利差逐渐缩小情况下,商业银行着力于加快中间业务和表外业务的发展,不断的进行各种金融产品的创新的同时,应该注重业务的***性,加强对母子公司关联交易的监管。除此之外,我国应该统一会计制度的相关规则,将风险较大的表外业务纳入到常规监管中,用以更好控制风险,逐步达到巴III关于杠杆率监管的相关规定并且做好维护金融稳定的工作。

参考文献

[1]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1年第3号:《商业银行杜杆率管理办法》.

[2]巴曙松,朱元倩等.《巴塞尔资本协议III研究》[M].北京:中国金融出版社,2011.

银行监管研究篇(5)

民营银行即民有民营,也就是以民有资本为主且具备现代企业制度的新型股份制银行。作为我国现行金融体系的一种制度安排,民营银行是对我国现行的以国有银行为主体的银行体系的必要补充和完善,是国有制经济与非国有制经济的运行结果在金融制度上的具体反映。浙江是民营经济发祥地,也是民营资本最为活跃的地方,因此,以浙江为例来研究民营银行的监管具有一定的代表意义。

一、民营银行对浙江经济的重要性

浙江经济以独特的民营经济模式和辉煌的经济发展成就闻名全国,其区别于苏南和珠三角的一个重要特点就是以大量土生土长的中小企业为支撑。根据统计,浙江GDP总量从1978年的124亿元增加至2010年的2.7万亿元,2010年人均GDP约为51500元。而这30几年间经济的快速发展,70%以上的经济增量是由民营经济做出的贡献。

然而,近几年浙江的民营经济在发展过程中遇到了一系列的难题,尤其是中小民营企业融资难问题。根据罗纳德・麦金龙和爱德华・肖的“金融中介论”,金融体系与经济发展之间存在着非常强的相互依赖和相互影响关系,融资渠道是否畅通关系着整个经济的发展速度和质量。

民营企业在发展初期,对资金的需求量不大,依靠企业的利润积累,股东增资以及民间借贷等可以满足经营需要,但是,经过这些年的发展,浙江的中小民营企业基本上都跨过了企业的初创阶段进入成长阶段,规模不断扩大,内源性融资和民间金融已无法满足其融资需求。

相关统计资料显示,浙江民营经济外源性融资比例在上升,但是,事实上中小企业融资难的程度和融资成本在不断提高。由于资本市场要求比较高,规模小、财务透明度不高的民营企业被拒之门外,因此其外源性融资主要依靠银行贷款。据统计,浙江省内有国有商业银行4家,股份制商业银行12家,外资银行3家,城市商业银行8家,城市信用社4家,农村信用社县以上机构82家,可见浙江省内银行数量并不少,但是,对浙江GDP的贡献率超过70%的民营经济占用的银行贷款却不到30%。究其原因主要是这些银行大都是国有性质,其所有制的不匹配、观念上的束缚以及交易成本的考虑等原因导致中小民营企业的融资渠道被严重堵塞,得不到充分的资金支持,缺乏进一步发展的后劲。

在浙江经济发展中,民营银行可以很好地实现与民营中小企业的所有制匹配及规模匹配,而且其自身具备的特性能够降低中小民营企业贷款的风险,可以为民营经济的长远发展提供金融支持。

二、浙江民营银行的特点

目前,浙江省内的民营银行将近10家,成立时间相对较早,影响力较大的主要有浙商银行、台州银行、浙江泰隆商业银行、浙江民泰商业银行。

与国有商业银行相比,民营银行由于按照现代企业制度要求建立,实现***企分开,产权清晰,权责明确,采用商业化经营模式,具有机制灵活特点,在经营上具有较大自,可以根据市场状况灵活调整自身的经营活动,具备自身的竞争优势。民营银行由于自身性质决定了它呈现以下几个特点:

(一)产权归属民营化,产权结构较明晰

成立于2004年8月的浙商银行共有股东15家,其中13家是浙江的民营企业,民营资本占85.71%。而台州市银行的股本构成为:国有股占5%,法人股占90.77%,自然人股占4.23%。该行由地方民营企业控股而非地方***府控股,20多家民营企业控制了该行90%以上的股份,***府仅以小股东的身份出现,产权结构实现民营化。

产权结构民营化使得股权结构还体现出充分的民主性。由于民营化,股东比较分散,这种股权结构安排能在各股东以及股东和银行间形成有效的制衡关系,使得管理层决策的***性和有效性有了保证,加上以利润为中心的激励机制和以资产安全为中心的约束机制,产权结构较为明晰。

(二)银行资产规模相对较小,资金实力不及国有商业银行

民营银行由于其“民营性”,资本全部或大部分来自民间,民间资本的分散性及规模的有限性,使得民营银行的资本金量较小,如全国性的浙商银行2004年成立时注册资本金也仅52亿元,2010年台州市商业银行更名为台州银行,注册资金18亿元,2006年成立的浙江泰隆商业银行注册资本金为12亿元;浙江民泰商业银行注册资本10亿元。这与我国原国有商业银行相比差距较大,原国有银行股改后注册资本金为:工行2480亿元,中行2538亿元,建行2246亿元,农行为2600亿元。

民营银行资产规模较小的特点决定了其实力有限,从而将影响到其新产品、新技术的开发推广。同时,资金实力上的局限,也使其分支机构的设立和拓展受到一定的限制,从而使其具有“社区性”、地域性。

(三)市场定位明确

浙江民营经济发达,中小企业数量约占全省企业总数的99%以上,成长性好,因此,民营银行都清楚地认识到浙江经济发展的特点,注重发挥自身的本土化优势,立足当地市场,将中小民营企业作为主要的服务对象,专门为民营企业提供优质、多样化的金融服务。

如浙商银行自成立就定位于服务优质民营企业,提出了“研究和试办小企业融资服务,探索小企业融资的有效方式,争取把小企业融资逐步培养成为我行的优势业务”的工作任务。台州市商业银行一直以“做中小企业的贴身伙伴”为经营宗旨,一直坚持“立足地方,服务民众”。浙江民泰商业银行提出的口号是:“民泰银行,与民同行”。可见,民营银行的目标定位于为中小企业和个私经济服务上。

(四)高效率和高风险

中小企业对短期贷款的资金需求量比较大,往往需要在很快的时间内得到资金。针对客户的需求,民营银行创造了独特的信贷管理方式,即通过获取中小企业主的个人信用、经营状况、道德品质及其个人履历等信息来获得风险保障,做到了贷款发放的高效率。如台州银行的小额贷款基本做到了上午申请、下午发放,即使大额贷款需要报批总行或者新客户首次贷款也会在两三天内完成贷款审批。

民营银行作为有经营自的市场主体,实现了***企分开,受***府影响相对较小。虽然短期内国内市场尚难实现利率市场化,但从试点来看,民营银行在利率等方面的自主优势一般较国有商业银行大。加之民营银行很强烈的盈利动机,可能使民营银行在追求高效益时冒较大的经营风险,从而出现“双高”特点。

(四)信用保证有限

虽然民营银行按照现代企业制度建立,产权清晰,权责明确,经营科学合理,可将风险控制在一定范围内,但与国有商业银行相比,它没有***府作为其最后的还款保证,在信用上必然要打折扣。普通百姓在选择自己财富的储蓄和投资对象时,往往把安全放在第一位,由于没有国家信誉作保障,这些银行面临着民众较多的疑问。一份调查报告显示,在接受调查的人中,有近八成的人认为中国需要民营银行,但如果民营银行真的出现,人们的态度明显变得谨慎,明确表示会在那里开户的只有2.4%,大多数人持观望态度。

与此相对应,虽然国有商业银行不良资产比例居高不下,但人们仍愿意将资金存入的原因是国有商业银行事实上由***府承担着经营风险,出了问题由***府顶着。从1998年以来已初步实施的改革措施可以说明这些。1998年国家对国有商业银行注资2700亿元,但很快又不够了,1999年剥离1.4万亿元不良贷款,1996―2002年在对6000多户国有企业实施破产兼并过程中,允许四家银行直接冲销呆坏账3115亿元,1998年以来,还下降营业税率1个百分点,以增加呆账核销等,这些支撑是民营银行所不具备的。

三、民营银行监管对策

(一)理想的四层次监管体系

对民营银行的监督应该是多层次、多元化、多主体的,只有这样,才能尽量避免单一主体监管下的利益重合问题。民营银行如果要真正投入市场竞争,出于和国有银行相比的信用劣势,必须有一个全面、完善的监管体系来树立其在公众中的信誉,同时监督其日常经营以维护公众的权益。

这个体系应包括四个层次:***府监管、行业自律、民间***审查及内部控制。四个层次相互补充,各有所长,不存在绝对的主导和附属关系。这样一个多层次的监管不仅可以为民营银行的发展,而且为整个银行体系的发展提供有效的外部环境。建立多层次监管体系的时机已经成熟。

(二)完善法律***策条件

对民营银行实施有效监管,一个前提条件就是先把法律、制度环境完善起来。完善的法律、法规***策将有助于明确监管标准,规范监管行为,使整个对民营银行的监管有法可依。

要切实转变***府职能,通过制定配套的***策、措施,支持民营银行的发展。对外资银行开放的,对民营银行也要开放,一视同仁,为民营银行的发展创造良好的***策环境。***府主要通过制度安排,创造一种新秩序,给民营银行成长的空间,并实行优胜劣汰。相关的***策、制度一定要建立、健全,检验一段时间以后,时机成熟了,验证制度有效了,才可以稳步推出。

(三)民营银行市场准入监管

银行是一个有丰厚利润的行业,而目前我国民营经济发展较好,民间有相当一部分资金在寻找去处,所以,民间创办银行的积极性比较高。但是,银行由于是高负债经营,又很容易在信用上出问题,必须防止过度高风险的金融活动。银行经营有很强的规模效应,如果银行数量太多,形成恶性竞争,也会使银行陷入困境,这就需要采用严格审批的办法。

民营银行的市场准入原则必须考虑以下几点:经济发展需要、区域性金融中心的形成和合理竞争。如浙江成立比较早的民营银行都不是在温州的,而温州作为浙江经济比较发达的一个地区,民间资本十分充裕,温州民营企业对资金的需求量又非常大,因此考虑以上几点,批准成立了温州银行。

(四)适当的资本充足率要求

许多发展中国家对资本充足率的要求一般简单照搬《巴塞尔协定》中的要求。我国的商业银行法中第39条中也规定: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8%。目前,我国四大国有商业银行由于银监会近几年监管力度的加大,已达到这一要求。但是,要看到的是,世界十大银行的平均资本充足率为11.55%,花旗银行和美洲银行均在12%以上,瑞士信贷银行更是高达19.1%。

如果说国有银行以较低的资本充足率,较高的不良资产率仍能继续经营,那么其中一个很重要的原因是有国家的信用支持。民营银行在这方面显然是做不到的。为此,在成立初期,便应该参照国际上其他经营较成功的银行做法,将资本充足率的要求提高到8%以上。

另外,参照国外的经验,资本充足率的管理也要实行动态管理。要与整个银行的经营过程结合起来进行管理,而不能是静态的。

(五)建立存款保险制度

如前文所提到的,民营银行不同于国有商业银行,其背后没有***府作为其信用保证,它的信用程度会因此降低,在这一方面竞争力低于国有商业银行。为此应该建立良好的存款保险制度作为保障,从而增强公众的信心,提高民营银行的竞争力,同时也有利于提高银行体系的稳定性。

设计存款保险制度时可考虑几个方面:一是成立***的银行存款保险公司。二是强制加入。三是共同分担或根据存款人不同的流动性给予不同比例的保护。四是与风险相挂钩的差别费率。五是加强信息沟通和披露。

(六)建立产权清晰的民营金融审计公司

为保证国家金融体系的安全、有序,必须实现金融监督多元化。除了接受国家有关监管部门的监管外,还应接受民间***审查机构的监督。

在目前的金融监管中,民间审计机构虽已介入,但弄虚作假想象仍屡禁不止。国内大部分审计事务所历史短,没什么资产,关门的损失不大。而且,很多时候,换个地方和招牌又可营业了。在这种成本和收益不对成的情况下出现虚假审计并屡禁不止也就不足为奇了。要使审计公司真正起到监管作用,必须切实将审计机构的自身的利益与监管效果相挂钩,建立产权清晰的民营的金融审计公司。

(七)建立有效的退出机制

如果银行只进不退,就会在银行业累积道德风险。只有及时消除那些不合格的银行才能保证金融体系的健康运行。优胜劣汰是市场竞争的规律,只有这样,整个行业才能不断发展。当然,银行由于其经营的特殊性,其破产倒闭肯定会对社会经济产生负面影响。关键是在于银行资不抵债时是否能及时退出,而不是到无法收拾时由国家承担损失。国家在社会稳定和经济规则之间的选择,取决于退出机制是否完善有效。

浙江具备发展民营银行的诸多优势,但是这些优势不会自行转化为民营银行的有序健康发展,还需要监管当局针对其特点和实际存在的问题,构建有效的监管体系,从而促进其健康快速地发展,为经济发展社会稳定做出更多贡献。

参考文献:

①徐滇庆. 金融改革路在何方――民营银行200问[J].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2

②徐滇庆.危机意识与金融改革[J]. 北京:机械工业出版社,2003

③施爱平. 加强有效银行监管 推动银行业“十二五”科学发展[J].金融时报,2011年6月13日

④汪爱群. 浙江民营银行发展研究[J].西南财经大学硕士论文,2007(4)

银行监管研究篇(6)

1.货币监管与银行机构及行为监管的关系

货币监管与银行机构及行为的监管有着本质的区别。一是目标不同。货币监管最终目标是维护币值的稳定,立足于金融机构的总体稳定和金融整体运行效率的提高,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机构和行为监管是防范银行机构的操作性违规和风险的发生,保护存款人和投资人的合法权益。二是对象不同。货币监管的对象不仅是银行机构,广义上还涵盖全部金融机构和社会公众及整个金融市场,尤其是通过对金融市场的监测分析,运用货币***策工具引导市场经济主体的资金流动,是货币监管的发展方向。机构和行为监管的对象主要是单个银行机构及其经营行为。三是内容不同。货币监管的内容既有宏观又有微观,涉及全社会货币供应总量、货币价格、金融市场等多个方面。机构和行为监管主要是市场准入、退出和日常的经营行为。四是方法不同。货币监管强调通过监测分析进行前瞻性研究,向监管对象提供有效的货币信息,引导银行机构和全社会的预期,落实货币***策的中间目标。机构和行为监管刚性较强,主要依照法规***策,运用行***手段,着重处理与客户的关系。

2.制定与执行货币***策与银行监管的互动关系

银行监管营造的稳定而有效率的金融环境是执行货币***策的重要条件。金融组织体系是货币***策传导的重要环节,严格的银行监管使银行机构稳健合规经营,不良资产占比较低,能使得货币***策在银行机构顺利传导。当然,如果监管过于严格,导致金融压抑影响金融深化,又不利于货币***策的顺利传导。反之,如果银行监管不力,导致不良资产占比较高,经营风险加大,将会直接降低货币***策执行的有效性。另外,金融风险将会导致货币的紧缩效应,对于扩张性的货币***策实施有着直接的抵触。货币***策实施达到的币值稳定是银行监管的基础条件。有效银行监管的先决条件之_是稳定、可持续而又确当的宏观经济***策。而保持货币***策的稳健与可持续性,保持货币币值的稳定就是整个宏观经济***策的重要组成部分。银行机构只有在稳定的货币环境中才能正常运行。币值不稳将引发各类市场经济主体债务偿付困难,增加银行的不良资产,引发金融风险的产生,银行监管就难以完成确保银行体系稳定的目标。

3.货币***策与银行监管对于经济周期的不同特性

反周期和顺周期的经济***策,尽管并不能消灭经济周期,但是,对于稳定经济,减少经济周期波动程度有着明显的作用。无论是货币***策,还是银行监管,都是在同一宏观经济环境下进行的。从宏观层面考察二者之间的互动关系,最为突出的就是双方对于经济周期的不同特性。货币***策通常是逆经济周期的,而银行监管通常是顺经济周期的,这两种矛盾的特性在银行体系自然会产生不同的影响 (巴曙松:2004)。

在经济高增长时期,为了预防和抑制通货膨胀,货币***策的中间目标主要是收紧银根,减少货币供应总量。此时,银行经营的难度小,效益好,风险低,银行监管机构对银行经营行为的风险约束相对较松。在经济衰退时期,为了防止和抑制通货紧缩,货币***策的中间目标主要是放松银根,扩大货币供应总量。而此时有效信贷需求小,银行业务拓展困难,新增贷款总量减少,而这种现象又会引起银行不良资产占比较高,资产质量下降,银行监管机构对银行经营行为的风险约束较紧。

4.货币***策与银行监管协调环境的建设

货币***策与银行监管由内部协调发展为外部协调,二者协调环境的性质发生了变化,应该说这对于协调的效率和效果都有着重要的影响。在新的协调格局下,协调的环境主要有两个方面:﹁是金融深化的程度。即如何促进金融资产增长的速度快于国民收入增长的速度,银行流动资产规模相对于国民收入不断扩大,形成对经济增长的有利条件,对于发展中国家,其主要途径是金融自由化,在我国,金融机构内控制度的完善,抵御和化解风险能力的提高,正是银行监管机构希望通过强有力而不断的监管实现的目标。二是风险处置方式的完善。我国由于经济发展水平低,国家及地方财***对于化解银行机构风险的能力较弱,银行体制的不完善和国有商业银行不良资产数额大,占比高,农村信用社经营负担重、亏损严重、存款保险制度尚未建立等原因,化解银行机构风险主要依靠中央银行,央行“最后贷款人”角色的可替代性较低。如果银行机构都能稳健经营,存款保险制度早日建立,银行体系对中央银行最后贷款人的依赖性就会降低,这将会使央行更好地执行货币***策。

5.货币***策与银行监管科学性的增强

货币***策调控与银行监管协调,需要建立在各自运用***策和实际操作科学性不断提高的基础上。一是货币***策要增强前瞻性。就是中央银行制定货币***策和运用货币***策工具调控货币供应量,要对全社会货币供应总量、市场主要行业物价水平、金融市场交易量和利率水平、银行机构经营和贷款的行业分布等的分析、预测和科学性判断,以此制定出反周期的货币***策措施,适时、适度调控经济,保持国民经济平稳健康发展,防止经济大起大落。二是银行监管要转变理念。长期以来,我国金融监管的理念是:管制、封闭。监管机构对金融业的经营限制过多。从客观上看,我国金融机构确实也存在着自律能力弱和法制观念淡薄的问题。从主观上看,也有监管法规滞后、体制僵化、架构不合理、手段落后等问题的存在。因此,要将监管理念由管制式、封闭性转变为开放型、透明度高,并要体现服务的理念。由合规性监管向导向性监管转变;由直接的监督检查转向间接的考评监测;由单向被动转为双向互动;由注重事后查处转为事前警示和过程监管。以监管促进货币***策的落实、促进稳健经营、推动平等合法竞争、推动内控制度的建设、促进金融创新,不要保证所有的银行机构都不倒闭,不能把个别银行的倒闭看着是监管的失败,市场经济本来就是优胜劣汰,不过考虑到银行业的负外部效应,必须要更为慎重。

二、货币***策执行与银行监管协调的几个现实问题

1.“房贷新***”与“房贷指引”的差异

中国人民银行于2003年6月5日,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房产信贷业务管理的通知》(即“121”号文件),提出了加强房产开发贷款管理、引导规范贷款投向等7个方面的明确要求。2004年2月26日,银监会公布了将在一个月内对即将出台的《商业银***地产贷款风险管理指引》 (意见稿)(“房贷指引”)征求公众意见。“121”文件中规定:“商业银***地产贷款余额与总贷款余额比不得超过30%”。而银监会认为对商业银行的监管原则是流动性、安全性和效益性,无权限制商业银行在某一行业中的投资比例。“121”文件这个条款实际上违背了银监会的监管原则。“121”文件规定:银行对土地储备机构发放抵押贷款的额度,不得超过土地评估价值的70%,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两年。而银监会的指引里没有提及,只是笼统地要求“商业银行对资本金没有到位或资本金严重不足、经营管理不规范的借款人应审慎发放土地储备贷款”。

2.差额存款准备金率制度的实施

经***批准,中国人民银行决定从2004年4月25日起实行差别存款准备金率制度。金融机构适用的存款准备金率与其资本充足率、资产质量状况等指标挂钩。对此,有关媒体报导了就此制度执行对银监会有关人士的采访。认为这种“区别对待”行为已经涉及到了敏感的权力划分问题。“这种对不同金融机构的‘区别对待’的标准是央行自己***做出的,还是参考银监会的动态风险监管作出的。如果央行自己觉得某家金融机构资产质量不佳,就提高该公司的准备金率的话,那么央行已经变相进人了风险监管领域,而这是银监会干的活。”

3.建行、中行的外汇储备注资和汇金公司的成立

2004年1月6日,***宣布用450亿美元的外汇储备注资中国银行和中国建设银行。具体管理的部门是新近注册成立的中央汇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单位为***、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司董事长为国家外汇管理局负责人。公司作为中国银行和中国建设银行的大股东,行使出资人的权利,获得投资回报和分红收益。注资的法律依据在于《中国人民银行法》第四条:持有、管理、经营国家外汇储备、黄金储备。对此,有关媒体分析:如果汇金公司是两大银行最大的股东,那么从逻辑上讲,汇金公司对董事会成员的任命就应该有决定权,是真正的国有银行体系改革的权力者。汇金公司可以通过内部的股权来控制银行的风险监管以及改革的方向。央行通过汇金公司介入银行股权的方式,获得了两家国有商业银行内部监管主导权。

4.三家监管机构先于央行与银监会建立协调机制

2003年9月18日,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召开了第一次监管联席会议,讨论通过了在金融监管方面分工合作的备忘录。货币***策与银行监管的协调是银监会成立以来,专家学者呼吁较多的一个问题,事关货币***策的执行和金融风险的防范与化解。央行负责人曾说:在金融分业监管体制下,中央银行的金融调控有赖于各监管当局的密切配合。人民银行将努力建立健全与***及银行、证券、保险等监管部门间的信息交流和***策协调机制。银监会负责人也讲过:银行监管要与货币***策主动配合,形成合力,引导商业银行更好地执行各项***策,既支持经济发展,又要控制银行风险。那么,这个协调机制何时能够建立?

5.银监会是否承担宏观调控和窗口指导职能

2004年,中央和***先后出台了一系列宏观调控***策,为此,银监会采取了一系列工作措施,围绕国家宏观调控,突出对银行机构的风险监管,体现了银行监管部门的职能。但是,在银监会召开的有关贯彻落实国家宏观调控***策的会议和负责人谈话中,多次提到银监会系统要“搞好宏观调控”和“窗口指导。”***协调人民银行与银监会的监管职责分工的原则是:人民银行主要负责金融宏观调控;银监会负责日常的金融监管。这样,人们就会质疑,央行与银监会是否都有金融宏观调控职能?作为选择性货币***策工具的窗口指导,应该由谁使用?

三、货币***策执行与银行监管协调的思路

1.按照两个法律落实央行与银监会的职能

建立协调机制的前提,是协调双方职能的明确,以及由职能而派生的各自的工作对象和权力实施范围。制定与执行货币***策、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稳定是中国人民银行的三大职能。保持货币币值的稳定,并以此促进经济增长是货币***策的目标。由此,金融宏观调控应由中国人民银行负责。对全国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业务活动的监督管理是银监会的职能。监督管理的目标是促进银行业的合法、稳健运行,维护公众对银行业的信心。对于双方的“交集”之处,能够明确由一方承担的就由其负责,需要共同承担的也要明确主次,防止出现对银行机构权力的重复运用,产生货币***策传导和监管的效率低下,避免可能出现的争权争位,使银行机构无所适从。

2.建立货币***策与银行监管协调机制

无论是从今后发展的角度,还是在当前金融改革、发展、稳定和落实宏观调控***策中,解决双方在履行职能、运用权力之中遇到的矛盾和存在的问题,最好的途径是加快建立以法律为依据、制度为保障、职能为界限的货币***策执行和银行监管的协调机制,而不能再是将这种协调机制的建立停留在口头上,更不能等双方在协调上出现问题或较大的矛盾,或对货币***策执行效果产生影响,或在银行机构出现协调性原因产生了金融风险,到了非解决不可的地步,再重视协调机制建立的落实,要尽可能减少合作的成本。这其中最主要的一是各自的主动,二是协调机制的内容。

3.建立人民银行与银监会的信息资源共享机制

银行监管职能分设以后,人民银行负责金融业的统计、调查、分析和预测,银监会负责统一编制全国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统计数据、报表。这样,在金融信息统计的制度安排上就界定了两个不同的范围,人民银行是金融业,银监会是银行业。鉴于银监会的统计系统建立还有个过程,短时期内难以全部承担整个银行机构的统计数据和报表的编制,需要有一个过渡时期。在过渡期内,银行机构的统计数据、报表的编制,仍应由人民银行负责,但主要业务报表应双向报送。双方要完善各自的统计、监测和分析体系,并在制度上建立银行信息定期和不定期的交流磋商制度,提高信息资源的利用效率。

4.建立人民银行与银监会之间的互相支持机制

银行监管研究篇(7)

中***分类号:F831.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4161(2009)03―0072―04

1.金融创新所带来的挑战

20世纪70年代以来,世界经济一体化趋势不断加强,金融一体化和金融国际化不断发展,国际收支经常项目变化,金融国际化更会带来信息不对称与透明度问题,通货膨胀加剧,汇率、利率不断动荡,这一切都给银行业的经营带来了巨大风险,在传统的信用风险之外,各类市场风险和操作风险也日益突出。与此同时,国际性债务危机的发展及国际储蓄和投资流向地理位置的转移,也严重冲击着银行业资产的安全性和流动性,增加了金融中介的敞口风险,迫使银行业在内的金融行业在金融业务上展开激烈的竞争,不断创新经营方式、金融产品和金融工具以满足保值增值的需要和应付不稳定带来的风险,在避免资产风险性的同时,确保银行的安全性和盈利性。

从全球范围来看,银行业开展金融创新正是其实现盈利性、流动性和安全性相统一最终经营目标的具体体现,具体表现在:金融业务融合、金融混业、金融系统趋同化及国际金融的集成化等。到了20世纪80年代,金融创新的外部环境更加宽松,金融自由化浪潮不断涌现;同时,电子计算机技术和通讯新技术在金融领域的广泛运用也为金融创新提供了良好的软硬件基础并大大推动了金融创新进程,并且刺激了金融创新和结构调整。

20世纪90年代中期以后,发达国家的金融系统更是呈现出趋同化的迹象。Claudia Dziobek和John K.Garrett(1998)认为,金融系统似乎要趋向于一种共同的中间模式;与此同时,各国国内的金融市场与国际金融市场之间的联系更加紧密,相互间的影响日益增大,形成金融的国际集成化。

美国经济学家W・西尔伯的金融创新诱致假说认为,金融创新是微观金融组织为了寻求利润最大化,减轻外部对其造成的金融压制而采取的自卫行为。银行只有成为追求利润最大化的主体才能成为参与金融市场创新的前提。

金融创新的总趋势是证券化和金融市场全球一体化,即将信贷流量从银行放款转为可上市买卖的债务证券。金融市场全球一体化是宏观经济发展、金融管制放松、金融技术进步和金融工具创新共同作用的结果。

随着金融创新的增强,信息技术的迅速进步,金融自由化程度的增大,以及经济全球化的发展,资本在国际金融市场中的流动速度越来越快,流量也越来越大,从而使得金融市场全球一体化的趋势越来越强。金融市场全球一体化主要表现在:①银行业务全球一体化;②机构性投资与国际多样化;③证券股票市场国际化;④放松资本的国际流动产生了更多的税收套利机会;⑤非美元货币的广泛使用(金融创新溯源于美元市场,很大程度上反映了其规模和深度,外汇管制放松有利于金融创新向其他货币扩展)。

2.银行监管保障金融创新的发展

金融创新是金融市场发展的动力,但金融创新的健康发展离不开有效的银行监管。

银行监管是金融管制在银行业的具体体现。作为重要的经济性规制形式,金融监管是***府或作为其机构的监管当局基于金融市场的自然垄断特征、信息不对称、公共产品特性、危机传染性等原因,而对金融机构、金融市场、金融业务进行的限制、管理和监督及相应制度的总和,包括了对金融机构市场准入、业务范围、市场退出等方面的限制性规定,对金融机构内部组织结构、风险管理和控制等方面的合规性、达标性的要求,以及一系列相关的立法和***体系过程。

从规制经济学的角度来看,银行监管放松的主要原因不外乎以下几点:①经济全球化发展及建立“小***府”的要求,要求***府或作为其机构的监管当局放松对物质资本、人力资本、技术和信息等国际流动的规制;②科技进步和专业化分工的发展要求是具有自然垄断特征的银行业放松规制的重要推动力量;③作为传统微观经济规制在银行业的具体体现,银行监管固有的内在问题如信息不对称,规制官员的非专业性,规制法规的僵硬性、滞后性,以及规制过度等方面要求银行监管当局放松规制。

在世界范围内,放松管制成为一个大趋势,放松管制和金融创新,促使了“关系”银行业向“价格”银行业的转变。放松管制首先是再分配的过程,大部分的管制条例均是为了公众的利益而制定的。管制条例在促进稳定的同时也降低了效率,同时条例对于外部不断变化的环境反映太慢,灵活性很差。当管制条例阻碍了银行获利的时候,银行家就施展出他们的聪明才智去规避管制。银行管制放松的效果主要体现在金融创新层出不穷,金融服务质量提高和金融服务多元化;在提高银行业效率的同时,促使银行业更加富有活力;在宏观层面上,促进了经济增长,增进了社会福利,减轻了消费者的负担,进而带动了投资和金融需求的扩大。

随着金融管制的放松,高科技金融产品的不断创新和广泛应用,金融行业越来越向混业经营发展,金融一体化进程不断加快,金融国际化和金融集团化趋势进一步加强,资产负债表外的证券和衍生工具的业务比重也越来越大,金融风险蔓延的可能性和破坏性大大加强。特别是在新兴市场国家,由于金融监管水平和监管资源普遍比较有限,而离岸金融交易和金融衍生产品等金融创新产品又大都游离于银行监管当局的监管之外,因而形成了潜在的风险。

研究表明,金融创新的动力主要来自于***府各方面的管制和税收***策的变化,其中税率结构的改变是决定并推动“成功的”金融创新的一个主要因素。任何一次成功的创新都会以节税的方式给其使用者带来直接的好处,如欧洲美元市场就是起源于美国一项奇怪的管制――Q项条例。金融创新还是一种社会效应,它既是金融市场剧烈竞争压力的产物,同时也促进了这种竞争的压力。

近年来,为提高市场竞争力和实现可持续发展,银行业金融机构越来越重视金融创新,并已在金融制度、金融业务品种和金融工具等方面取得了可喜的进展,银行业务活动日益国际化和复杂化,推动银行业金融系统结构发展转型的条件已经逐步具备,银行业金融机构将具有更为广阔的金融创新和发展空间,并将创造出更加符合市场需求的金融产品,广大金融消费者和投资者也将享受到更多高质量的现代金融服务。各种工具和产品的出现,使原本传统业务中的波动性与复杂性更为透明,风险更为分散,风险定价也更为合理。整个银行业的稳健度随之而增加,服务各种客户需求的质效也随之提高。

然而,从实际情况看,我国当前的金融创新多为规避管制型创新,技术型金融创新是我国金融创新的薄弱环节,由于金融机构的科技水平有限,直接限制了金融产品的创新能力。金融创新存在的主要问题有:由于担心别的银行机构“搭便车”,金融创新的内在动力不足,自主创新的品种少,模仿痕迹较重;创新层次较低,大多数创新产品的技术含量不高,市场效益一般,负债业务创新多,资产业务创新少等等。

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调查结果显示,目前制约金融创新发展的主要原因有:金融创新方面存在制度障碍,对于金融创新的监管方式过于僵化。当前国际上金融市场创新的趋势主要表现在分业管理制度的改变、金融工具的创新和金融衍生工具的创新,大致遵循两个方向:一是为实质经济发展服务,二是要追赶国际领先水平。

以金融自由化、金融国际化相结合形成的金融创新浪潮,在给全球金融消费者和投资者带来更好的现代金融服务的同时,也产生了严重的金融稳定问题、金融市场动荡问题和货币***策传导与有效性问题等,突出表现为金融风险的“核裂变”效应及突发性、扩散性、恐慌性和***治渗透性的显著特征。金融风险一旦爆发,它的扩散和冲击力呈几何级数扩大,甚至危及国家的经济安全、***治安全和维护。

金融业是高度复杂的行业,是一个动态的领域,变化速度之快,令金融市场本身的信息不充分、信息不对称情况更加严重的市场,其中尤以金融创新所引发的信息难题最为突出,法规在刺激竞争和增长所需的自由与防止欺诈和不稳定所需的控制之间达成完美的平衡。相对于大量的小银行会增加监管难度和监管成本,作为金融混业和金融业务融合的典型组织形式,金融服务集团具有节约储备成本、分散风险以及监管成本的优势(这也成为银行金融服务集团在过去几十年中迅速膨胀的重要外在管理制度原因之一),出于规避管制和避税等利益方面的考虑,经常会隐瞒或虚报信息资料,更不会将真实、详细的内部交易信息公布于众,从而引发银行监管的信息不对称等信息难题。

银行业是脆弱的,增强银行业的稳定性就成了银行监管的核心。在金融市场上,监管者常常处于被动的地位,被监管者从自身的利益出发,常常寻找监管中的各种漏洞和不完善的地方,有时甚至违反监管的各种规定以达到有益于自身的目的。也有的借助于经济的发展,金融环境的变化,运用科学技术发展的新成果,创新金融工具、金融业务,而现行的法规对其又无法约束,监管者只能随其后而完善监管法规。

银行业是重要的社会机构,操纵着整个经济的支付传送系统。由于这种特殊性,银行业受到的管制比其他产业要多得多;同时,银行业管制失灵成本巨大,会直接导致金融发展水平低、金融市场发展畸形、银行经营绩效不高、银行业危机增加,最终产生资本配置效率降低,社会生产力下降以及经济增长减慢等。银行监管正是在金融内外矛盾发展不可调和情况下采取的制度安排,其主要依据是金融系统中存在着由外部因素、市场力量以及信息问题所引发的市场失灵;其目标仍是一般公共***策目标的一部分即经济运行效率和公平问题。

如果我们把银行监管理论和经济管制理论进行对比分析,可以看出,对银行监管的必要性研究,基本上是把经济管制理论直接移植过来。也许是由于银行业本身的特殊性,上述银行业监管理论虽然在某一方面说明对银行业进行监管的原因,但是还远远没有达到完备的程度。当然,人们一直在努力从规范的经济学分析角度寻找银行业监管的理由。戴蒙德和戴维格(Diamond&Dyvbig)银行挤提模型就是在现代经济学分析基础上,运用不对称信息和博弈论分析范式,研究银行不稳定的内在原因,得出了***府干预银行经营活动必要性的结论。因此可以说,只有戴蒙德和戴维格的分析才可以称得上是现代的银行监管理论。

银行监管的理由大致如下:一是防范银行业系统风险,保持银行(金融)体系稳定和有效率;二是保持广大中小储户(往往也是知情较少者)利益不受侵害。卡瑞肯(Kareken,1986)给出的银行监管理由是:给银行提供“安全网”以保护存款者免遭其银行倒闭的风险,因为银行业的高杠杆率决定了其负外部性效应要大得多。

美国经济学家爱德华・凯恩(1977,1981)把管制的公共选择理论应用于银行监管领域,并提出新的分析框架一管制“辩证法”,即:在特定条件下受到许多旨在限制获利机会的管制金融体系,当经济压力使这些管制措施具有约束力时,市场会设法逃避管制以获得利润,从而引发市场与管制的冲突并促成金融创新和将其用于为追求利润机会而形成的市场改革…’。由此,金融创新使得以传统业务为基础的银行服务体系逐步迈向以市场为基础的更纷繁复杂的服务体系。

3.金融创新与银行监管的辩证统一关系

从某种角度来看,金融创新在一定程度上是银行监管放松的标志,银行监管还通过其对竞争行为、金融创新以及交易费用的作用影响金融机构的效率。在实践中,随着银行管制的放松,在金融创新获得繁荣的同时也发生了更多的金融危机,因而又要加强银行监管。这种逃避管制和再管制不断循环的过程,使得金融创新和银行监管的静态平衡根本不可能实现。事实上,银行监管不是静态行为,而是一个动态过程,银行监管制度的设计必须根据不断变化的社会经济环境而相应改变,更确切地说,银行监管要随着金融创新的改变而改变。

金融创新、银行监管和风险管理三者相辅相成,风险管理是金融创新的内在要求,银行业必须提高风险管控能力,而不仅仅是单纯依赖于银行监管。金融创新力度越大,由金融创新所带来的各种风险就越大。金融创新的步伐越快,监管者就越难以跟上其步伐,越难以弄清如何监管这些创新产品,所有这些都形成了新的潜在风险。当金融机构进入一个新市场开拓业务时,尚没有足够的风险管理程序来控制风险,这时银行监管者面临的威胁最大;而日趋激烈的竞争又刺激银行冒更大的风险甚至产生道德风险,甚至导致银行不听从监管机构的指令,甘愿选择更大的经营风险而最终可能导致整个金融系统陷入困境或者崩溃。

随着金融创新的不断发展、银行经营的日趋复杂化和国际化,监管者要持续跟踪单个银行机构的风险变得日益困难,迫使监管者不得不将更多精力放在监管银行的内控制度及其执行情况上,因而,银行监管重点应集中于公共信息披露、市场纪律的力量和公司治理上,也就是说,围绕金融创新,银行监管不仅仅是***府及监管当局的事,也是银行客户(其他金融机构、公司和私人消费者)和股东的事。

金融创新是中国金融业的生命,是中国金融业在竞争中求得生存和发展的必由之路,它的成长需要银行、投资者和监管机构的共同推动。银行是金融创新的主体,对创新活动及其风险承担第一责任,还要建立良好的客户关系,包括建立争议处理的解决机制。监管机构要履行服务于公共利益的职责,督促银行充分披露信息,揭示风险,建立公平的市场交易规则,完善法

律法规,创造有利于创新发展的法制环境,规范金融市场行为

在经济全球化,国际***治多极化、金融自由化和金融业务信息化的大环境下,我国银行业已面临着来自内部和外部的巨大冲击和挑战,主要包括:技术冲击、产品冲击、利润生成和盈利模式冲击、体制冲击、机构冲击、观念冲击以及监管体制和监管思路的冲击等。要应对这些冲击和挑战,要求我国银行业必须积极面对和适应。因此,金融创新在当前和今后是大势所趋,是不以人的主观意志为转移的。不创新就要落后,不创新就要被淘汰。

面对金融创新,银行监管***策的制定需要顺应银行业务日益复杂化,以及具有更高的风险敏感度的特点;同时,James R.Banh等人的研究也表明,严格的金融管制与银行业本身的经营收益和成本之间存在一定的正相关性。银行监管的目标是能有效地调动资源,尽量减少资源配置错误,抑制欺诈,制止不稳定转变为危机。

4.结论

通过以上分析可以看出,要正确处理金融创新与银行监管的关系,不断提高监管效率,促进金融创新,实现“风险可控,成本可算和信息充分披露”的针对金融创新的银行监管目标,就需要注重包括加强市场纪律,缩小安全网范围和规模,加强信息披露等在内的途径实现对金融创新的有效监管。金融监管制度安排的出发和立足点要服从和服务于金融创新,提高金融效率、维护金融安全。一个有效率的金融监管制度应该符合原则,正确处理好金融监管中的各种关系。在不阻碍发展的同时,维护金融体系的稳定,不把有效的风险防范与消除风险两者混同,监管不能抑制金融创新,而应当确保监管手段、监管***策与金融产品的发展齐头并进,以实现有效监管;同时,合理有效的银行监管结构应该具有前瞻性、低成本性和必要的弹性,监管结构的设计必须具备稳定性、有效性和适应性的特征。

金融创新是中国银行业发展的重要动力,也是适应市场发展,满足市场需求的重要手段,与之相应的是银行监管体系也要顺应未来金融创新发展的趋势,逐步建立起符合未来银行业创新经营的监管体系;金融创新更是当今中国银行业改革发展的客观要求,是银行业规避风险,有效提高国际竞争力,促进银行业科学发展的必然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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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监管研究篇(8)

中***分类号:D9 文献标识码:A

收录日期:2012年5月6日

一、银行监管概述

银行监管也被称之为银行管制,它是一种***府面对金融市场失灵的本能反应。进一步说,银行监管是***府经济性管制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基于信息严重不对称,由监管当局依法对银行业实施的各种规范与制约。

(一)银行监管体制的结构。银行监管的结构大致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银行监管法律依据。

第二,银行监管客体。银行监管的客体为所有银行业金融机构。

第三,银行监管主体。是依法对银行实施监管管理的***府或准***府机构。我国银行监管的主体是***府,及由中国人民银行批准设立的中国银行监管委员会(简称银监会)直接对银行业进行监督和管理的部门。

(二)银行监管的主要内容。在我国,银监会成立以及银监法实施后,对银行监管的内容也逐步规范、明晰。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1、流动性监管。流动性就是银行资金的周转能力,有两方面的含义:一是债务到期日还本付息的能力;二是履行贷款承诺的能力。

2、资本充足率监管。资本充足率是某个银行的资产对其风险的比率。银行监管部门跟踪某个银行的CAR来保证银行可以化解吸收一定量的风险。是资本总额与加权风险资产总额的比例,反映商业银行在存款人和债权人的资产遭到损失之后,该银行能以自有资本承担损失的程度。该项指标的目的在于抑制风险资产的过度膨胀,保护存款人和其他债权人的利益、保证银行等金融机构正常运营和发展。因此,加大对资本充足率的监管是保证银行等金融机构正常运营和发展所必需的有效方法。

3、日常经营活动的监管。主要包括非现场监管和现场检查。

(三)我国银行监管的法律体系。1995年3月18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银行法》(简称《人民银行法》)、1995年5月10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简称《商业银行法》)和2003年12月27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简称《银行业监督管理法》)标志着我国银行监管法制体系的初步形成,这三部法律成为我国银行监管法制体系的核心。

(四)我国银行监管体系的特点。外部监管较为严格。实践中,我国监管部门的权限较大,监管措施较为严格;内部监管相对弱化。

二、我国银行监管体制存在的问题及风险

(一)银行监管法制体系存在不科学之处。我国现行的银行监管法制体系主要由三部基本法律《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人民银行法》和《商业银行法》,***主持通过的行***法规及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的银行管理规章构成。这三个层级的法律法规本应是一个有机的协调整体,但是现实并非如此,尤其是后两类存在的问题尤为突出。一是***策法规体系较为繁琐;二是存在着不配套、不协调、不完整的现象;三是仍带有行***干预的痕迹。

(二)银行监管法制存在手段方式上的不足。我国银行监管法制在手段方式上的不足主要体现在:首先,目前我国银行业急需建立存款保险制度;其次,我国银行业缺乏完善的市场退出机制。

(三)银行业内部监督机制比较薄弱。

(四)银行监管法制在适应银行业国际化方面尚有差距。银行监管法制与世界贸易组织的要求存在诸多不协调之处主要体现在跨境服务和新金融服务方面、非歧视措施方面、国民待遇方面。

(五)监管人员素质不高。

三、完善我国银行监管的法律对策

为了提高我国银行监管的能力,有必要从我国的银行业现实发展状况和监管实践出发,借鉴国际银行业有效的监管模式,不断提高我国的银行监管水平。

(一)完善我国银行监管法制体系的内部建设。一是法律法规制定者必须树立规范性立法和效益性立法的理念,重视立法的整体规划;二是切忌发现“一事”便立“一法”的流弊,避免引发相关规章之间的不协调和冲突;三是提高立法技术,有计划地制定银行监管规章。

(二)建立集中统一的金融监管机构。从金融监管理论上而言,有效的金融监管是由不同监管机关的诸多监管措施所组成的一个和谐性的立体体系。由于混业经营、网络银行、外资银行所带来的金融业务交叉使得由银监会对商业银行的监管或者和其他监管机构的监管重复,或者出现监管漏洞。因此,有必要对现行监管主体进行改造,即由银监会联合证监会和保监会共同组成金融监管委员会,由金融监管委员会对我国金融业行使集中、统一、全面的监管。

(三)不断完善适应世界贸易组织要求的银行监管法律制度。根据世界贸易组织的规则来完善我国现有的银行监管法制,不能简单地将制度变革视为一种被动应付世贸组织要求来对待。在具体的银行监管制度完善方面要注意以下两点:(1)完善银行内部控制制度及其再监管制度。(2)规范信息披露制度。

(四)进一步规范银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的职权划分。同许多国家货币职能与监管职能存在不可避免的重叠、交叉一样,中国人民银行与银监会的权力划分也难以实现绝对的泾渭分明。这就要求一方面通过法律法规明确人民银行与银监会的职权范围;另一方面学习国外的先进经验,建立两者之间的长期密切联系,及时沟通,交换信息,排除工作中的各种障碍,提高监管效率。

(五)建立一支高素质的监管队伍。银行监管担任审慎银行经营风险,发现商业银行薄弱点,分析风险,查找问题,及时纠正的重要职责。因此,监管主体中工作人员的素质建设也应上升到制度层面上来,严格规范银行监管工作人员对金融业务知识和技能的掌握,建立银行监管业务知识资格考试和职业道德评价等制度。监管工作人员要熟悉业务,要了解银行监管的目标、原则、方法,与银行相关法律规定,并对其加以应用。监管人员要求具有较强的综合分析能力,能运用新方法、新技术对商业银行金融状况进行分析研究,在工作中依法办事,行得正,立得直,能及时纠正银行经营中的违规行为。因此,就需要我们培养一批高素质的监管人员队伍。同时,人民银行还应出台相关法律法规,禁止监管工作人员到银行兼职,一旦发现,应严肃处理。

(六)建立健全法律制度。

银行监管研究篇(9)

目前我国几乎所有大中型商业银行都推出了自己的网上银行。网银的业务量迅速扩大,业务种类增多,不仅提供资金转账、账户管理、网上支付等交易业务,还能办理住房按揭贷款、小额质押贷款等授信业务以及外汇牌价查询、投资理财咨询等查询业务。但网上银行业务的虚拟化、服务方式的灵活化,受攻击方式的隐蔽性等特点,也给网上银行的监管带来了巨大的挑战。

一、我国网上银行监管的法律困境

(一)监管法律不健全

人民银行于2002年颁布了《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落实暂行办法有关规定的通知》,明确了网上银行监管业务的相关要求。银监会于2006年、2007年先后颁布了《电子银行业务管理办法》、《电子银行安全评估指引》和《关于做好网上银行风险管理和服务的通知》,推进了我国网上银行的健康发展。然而,我国的网上银行监管法制仍不健全:

第一,法律效力层级低。我国仍未出台专门的网上银行监管法,相关银行法并未涉及网络银行方面,对网上银行业务监管仅停留在审批环节,对网络银行的风险管理仅限于概况性的规范,可操作性不强。第二,基础性法律相对滞后,未能适应网上银行发展的需要。如《刑法》缺乏对网上银行洗钱、伪造、复制电子货币等犯罪的处罚规定;《票据法》对电子票据的法律效力未做相应规定等等。这势必造成法律漏洞,给网络犯罪以可乘之机。

(二)监管机制不完善

1.机构型监管的缺陷

我国网上银行在经营范围上实行混业经营,但在监管体制上却实行机构型监管。机构型监管与分业经营制度相匹配,势必造成网上银行的证券和保险业务的谨慎性监管出现真空。

2.市场准入监管不足

第一,准入条件模糊。目前网上银行的准入规定较模糊,实际操作性弱,加大了网上银行的经营风险。第二,网上银行在开业登记上采用核准制,要求符合一般银行的准入条件,具备银行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这固然降低了网上银行的经营风险,但同时也抬高了网上银行的准入门槛,不符合网上银行低成本的特点,不利于网上银行的蓬勃发展。第三,网上银行业务准入采用严格审批制。各类银行机构首次开办网上银行业务,应由其总行向银监会、各银监局及其直属分局申请。严格的市场准入制度保障了网上银行业务的安全,但也提高了网上银行的市场进入成本,使已设立的网上银行易于利用其优先发展的优势形成垄断,阻碍网上银行的公平竞争。

3.市场退出监管不足

与传统银行的退出不同,网上银行的退出除了有金融资产的转移与承接,还涉及大量的客户信息、交易数据等信息的整理、转移和安置。目前我国网上银行的发展仍处于初级阶段,尚未出现市场退出的情况,故而存在法律空白。法律规范能起到一定程度的预防作用,所以及时完善相应法律法规十分必要。

二、我国网上银行监管制度的完善

(一)健全网上银行监管法律制度

1.健全网上银行法律法规

第一,制定一部专门的网上银行监管法,既要规定网上银行的监管目标、监管机构等实体法律问题,又要规定网上银行的运行等程序问题,实现实体法与程序法相结合。第二,健全网络基础法律制度,包括电子合同法律制度、电子签名法律制度、电子认证法律制度等。第三,制定配套的网上银行管理实施细则,细化网上银行监管具体操作,如电子资金划拨、电子票据提示与支付、网上贷款申请等。第四,健全关联法律制度,适当修改相关单行法,如合同法、刑法、诉讼法、票据法、证券法、商业银行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加强金融部门与司法部门的长期合作。

2.构建跨境银行监管机制

金融监管部门应参与制定共同打击网络金融犯罪和调控网络金融业风险责任承担的国际条约,在国内金融机构跨境网上运作监管、外资金融机构网上运作监管等方面摸索出一条合作监管的路子,推进国家或地区间建立一个灵活的联合网上银行监管法律体系。

(二)完善网上银行监管体制

1.明确监管原则

网络银行应当坚持他律性监管为主,自律性监管和银行内部控制相结合的监管原则。第一,建立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协调监管的格局,明确各自权责,加强沟通合作,实现三大监管部门在资源共享基础上的协同监管,有效避免各部门之间相互推诿造成的监管真空。第二,明确公安机、检察院、法院等司法部门对网上银行安全监管的责任。第三,健全银行业自律管理,完善网上银行风险监管防控机制。

2.建立灵活的市场准入制度

第一,适当放宽市场准入主体资格,允许一些具有资质的非银行性金融机构开设网上银行,但是应对其资格进行严格审核,避免引发金融风险。第二,逐渐放宽网上银行业务范围,拓展网银业务,适当放开分业经营的限制,允许网上银行兼营部分证券、保险业务。第三,根据网上银行的业务类型设定市场准入制度。监管机构可以根据银行的经营规模、经营状况、风险承受能力等特点来决定网上银行业务的许可、限制和禁止,针对不同类型的银行业务,制定不同的准入标准。

3.建立谨慎的市场退出制度

第一,建立完备的风险预警机制,一旦发生经营危险,银行应当立即采取措施,防止风险扩大。第二,完善相应的救助措施,建立存款保险制度,要求其加入存款保险。第三,规范网上银行破产、兼并、重组程序,采取谨慎退出的原则,鼓励对经营不善的网上银行进行并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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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监管研究篇(10)

中***分类号:F8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2-3198(2008)01-0025-02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成立以及相应地将银行监管职能从中国人民银行分立出来,客观上提出了货币***策与银行监管进行有效协调的问题。目前看来,在货币***策职能与银行监管职能分离后,二者之间的协调是否有效,需要我们深入地探讨二者的互动关系,进而在此基础上分析二者协调的主要途径。

1 从宏观角度进行规范分析

1.1 货币***策与银行监管于经济周期而言具有不同作用

无论是货币***策,还是银行监管,都是在同一宏观经济环境下进行的。从宏观层面考察二者之间的互动关系,最为突出的就是货币***策与银行监管对于经济周期的不同作用机理。货币***策对经济的调控通常是逆经济周期的,而银行监管通常是顺经济周期的,这两种矛盾的特性在银行体系自然会产生不同的影响,例如,下调利率能够降低银行的筹资成本,增强流动性,但是会加大通货膨胀的压力。在经济高涨时期,银行经营效益好,风险低,银行监管对银行经营的风险约束相对来说较松,银行本身经营的难度也低,此时货币***策则需要注重预警性地进行适度反向操作,如提高利率水平、控制货币供应量、对特定部门进行信贷控制等,这显然会加大银行经营的成本;在经济衰退时期,银行业务拓展困难,银行监管对银行经营的风险约束较紧,对于银行新增的不良贷款也更为关注,银行的贷款投放当然也就更为谨慎,此时货币***策可能采取的扩张性***策难以在银行系统得以传导。因此,货币***策与银行监管的合作,首先应当是在宏观层面的合作,在于对经济周期的判断取得共识之后,分别在各自的领域采取相应的、并且不直接冲突和抵销的***策措施。

1.2 银行体系风险特征决定了银行监管与货币***策必须进行良性互动

银行体系与证券、保险体系存在很大的差别,银行的资产和负债在流动性方面具有不对称性,通常具有错配的缺口,银行部门十分容易遭受挤兑的冲击而传染到整个金融体系乃至经济体系,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说,银行因为其强烈的公共性和外部性而具有公众公司的许多特征。因此,银行体系风险具有宏观性、系统性的特征,其风险主要集中于宏观层面,且一旦发生对经济的冲击面非常大,而证券和保险的风险主要是微观性的、是与投资者相关程度较高的风险。正因为银行监管和银行体系的稳健程度与宏观经济形势密切相关,因此,仅仅从银行体系风险的宏观性和系统性来说,央行与银行监管部门的协调的重要性,将远远超过央行与证券和保险领域的监管机构进行协调的重要性。

1.3 市场环境的发育程度也决定了宏观层面的货币***策和银行监管的有效协调

对于货币***策和银行监管的分工而言,一般的认识是,货币***策着眼于宏观层面,银行监管着眼于微观层面。这实际上是一个似是而非的划分。从货币***策运作的环境看,没有商业银行微观行为的市场化改进,货币***策的实施在目前的环境下往往也是难以着手的。在较为成熟的金融市场环境下,商业银行作为理性的市场主体,能够基本有效地对货币***策的宏观信号作出反应,此时货币***策当然无需强调对商业银行的直接信贷控制,而更多地依托市场化的间接调控手段,银行的监管实际上也是采取激励相容的市场化手段。但是,在商业银行体系市场化程度有限、商业银行主体的自我约束能力不足的阶段,货币***策如果不能介入商业银行的信贷运作行为,就难以有效地传导到经济运行环节,此时必然需要商业银行和监管部门的积极合作。

2 对运作层面的实际考察

2.1 货币***策和银行监管分立后应防范可能出现的决策效率降低

如果说将银行监管与货币***策***,是为了防止原来在央行内部可能存在的角色冲突的话,那么,二者的分立从运作层面也提出了一个决策效率的问题。在呼吁货币***策和银行监管职能分立众多理由中,怀疑央行因角色冲突而对金融监管难以中立是一个重要的原因。但是,在实际运作中,这可能是一个“伪问题”,因为在央行缺乏足够的***性的前提下,如果央行与银行监管部门、或者其他宏观部门就宏观***策动向、金融风险和金融稳定应采取的措施产生分歧并争执不下时,最终可能还是会集中到***层面进行统一决策。从这个意义上说,央行和银监会的分立,实际上只是把原来在央行内部可能存在的角色冲突更多地转移到***层面,而这一转移必然会导致决策效率的一定程度的降低,这显然对于货币***策的实施、或者金融风险的防范都有不利的影响。这种决策效率可能出现的降低,最为集中地体现在央行的“最后贷款人”角色的行使上。实际上,如果央行身兼二任,则无论货币***策的基调是紧缩还是扩张,保持银行体系的稳定也是一个重要的参考目标。但是,在银监会作为单纯的银行监管机构***承担机构监管职能之后,因为银监会并不能为陷入困境的银行提供流动性;而央行要妥当运用“最后贷款人”职能,必须充分了解具体银行的经营状况,货币***策与银行监管职能的分立使得央行行使最后贷款人职能时将更多地依赖银监会对银行困境的判断而不是自身的判断,其中显然存在实施效果下降、运用过滥、过严、过迟等,或者在央行与银行监管部门难以形成共识时需要***层面的决策,从而可能错过防范银行危机的最佳时机。

因此,在货币***策与银行监管分立的条件下,货币***策与银行监管之间的组织协调机制相当关键,否则只能是决策效率的迅速下降。在此基础上,货币***策的***性也值得关注。

2.2 货币***策与银行监管的信息共享应当成为二者协调的基本前提

一般而言,货币***策与银行监管在两个机构之间协调,协调关系较弱,协调成本较高,但有利于强化货币***策的***性,防止相互干扰。目前,德国、英国、日本和韩国等国家都实行外部协调的方式。然而无论是货币***策决策,还是银行监管决策,都是基于对银行体系大量信息的分析之上的。中央银行的货币***策操作都是以一定的银行体系的传导机制为前提,可以说几乎所有的货币***策操作,例如利率调整、公开市场操作,都必须立足于对金融机构的经营状况的深入掌握。更为重要的是,银行监管信息也是中央银行及时高效地行使“最后贷款人”职责的基础。与此同时,货币***策操作必然会对银行体系的经营形成多方面的影响,也需要银行监管部门及时把握、进而采取相应的对策来指导金融机构的经营行为。

3 建立货币***策与银行监管内部联动的协调机制的探索

探索建立货币***策与银行监管内部联动的协调机制,是为了增强货币***策与银行监管的合力作用。货币***策与银行监管的有效协调必须以一定的制度形式为保障,建立货币***策与银行监管内部协调的制度安排包括以下几方面的内容:

(1)建立货币***策与银行监管之间有效的组织协调机制。在当前人民银行内部两大体系***运行的情况下,为了加强两大体系间的联系和沟通,需要建立由货币***策部门和银行监管部门参加的联席会议,定期通报货币***策运行与银行监管的情况和存在问题,相互介绍货币***策或银行监管的***策要求,共同研究两大体系需要协调解决的问题;并制定相应的***策措施,使货币***策与银行监管更好地发挥合力作用,促进金融机构合法、健康运行。

(2)建立货币***策与银行监管有效的信息共享和沟通机制。针对当前非现场监管与金融统计彼此***从而不能相互利用的问题,加强货币***策与银行监管的协调性,必须建立货币***策与银行监管共享的金融数据库。要在进一步完善“全科目上报制度”和现有统计网络的同时,依据货币***策与银行监管的要求,对现有的金融统计数据库结构进行改造,建立可以自动生成统计指标与监管数据指标的金融数据库。条件成熟后,连通中央银行金融数据库与金融机构业务经营数据库,使中央银行能够调阅金融机构主要业务数据,从而进一步发挥统计网络对提高非现场监管水平的支持和服务作用。同时,要强化对金融机构数据真实性的监管,严格责任追究,从而确保信息质量。在建立两大部门共享数据库的基础上,为了加强货币***策与银行监管的信息沟通,进一步增强合力,还可以建立货币***策部门与银行监管部门之间的信息传递机制,以加强两个部门的协调。

(3)建立货币***策与银行监管之间的人员流动机制。为了增强货币***策与银行监管两大职能的融合,要大力加强货币***策部门与银行监管部门之间人员的交流,建立起合理的人员流动机制,从而使货币***策部门人员能够更加熟悉监管要求,使银行监管部门能够更加了解货币***策意***,为货币***策与银行监管的有效协调奠定基础。

(4)建立货币***策与银行监管在执行手段上的协调机制。针对当前货币***策窗口指导作用较弱的问题,要把中央银行窗口指导的意***纳入监管的内容、通过采取有效的监管措施如机构审批、高级管理人员考核评价等,确保货币***策意***得到有效落实,从而进一步强化人民银行内部货币***策部门与银行监管部门之间的横向协调机制。

实际上,无论是货币***策和银行监管职能统一在一个机构之内,还是相互分立,在全球范围内都可以找到大量的范例,这是由不同国家和地区的金融法制环境和市场发育程度以及金融体系的演变轨迹等多种因素所决定的,并不存在一个统一的范式。但是,在选择了银行监管和货币***策分立的体制之后,我们必须更为强调二者之间的协调与合作,如何借鉴国际上的经验为我所用,并结合我们的国情进行制度上的创新,是当前我国金融理论与实践所应共同关注和探讨的重大课题。

参考文献

银行监管研究篇(11)

一、我国商业银行监管存在的问题

(一)监管部门缺乏协调机制

我国银行、证券、保险三大监管部门之间的协调机制还不健全。2003年经全国人大***会通过决议,正式建立起“一行三会”制度,我国开始实行分业监管;在行***级别上,证监会,保监会,银监会三者地位相等,都隶属于***。正是行***级别上的平级关系使他们分而制之,难以协调沟通,实现信息共享。这就容易产生监管的灰色地带,表面上看各家监管机构都认真履行自己的职责,既不超范围操作也不推诿应履行的责任,但依据别国经验,这其中存在的漏洞往往是金融机构不能独自承担的,甚至直接威胁国家整个金融体系。

就我国现状分析,只有人民银行以其强大的资金实力和信誉才能够对这些金融机构提供紧急资金援助,并且具有决策时间短、见效快的特点。同时,人民银行主要通过检查来了解和掌握商业银行的实际情况和金融市场动向,以便更客观真实地把握金融机构的运行动态。二者为实现自身的监管目标,都需要对金融机构实施监督检查;在协调机制的法律建设方面,只是规定了商业银行与人民银行之间的合作,并没有深入涉及与其它监管机构的合作,有关协调机制的条款只是规定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作为平等主体在工作上应尽的义务,没有具体深入到业务内容的文件性规定,没有法律的有力保障,协调机制很难有效运行,终将导致监管盲点和监管成本增加。

(二)监管体系缺乏市场退出机制

银行业监管的内容应该涵盖有关银行从市场准入到市场退出的所有业务环节。但我国目前监管的内容主要是机构的审批和经营的合规性,对市场退出的监管则属空白。面对来势汹汹的混业经营,金融产品交叉点增加,金融业务将更加复杂,没有良好的退出机制对银行进行筛选,导致金融市场混乱经营,不利于我国金融市场的发展。

银行不同于一般的企业,它的破产有可能引发一系列的社会问题。虽然近年我国已颁布了《金融机构撤销条例》,对危机金融机构的市场退出主要采取撤销或关闭这一行***方式,但是我国由于历史原因,无论是监管者、经营者还是消费者,在意识上认为银行“太大而不宜倒”,对于那些违规违法操作、管理差、风险大、经营陷入困境的银行大都采取重组、注资等措施进行援助或依法进行接管、关闭,而没有采用与适合市场经济的破产方式,结果使各级***府和人民银行为此投入大量的救助和处置资金,不仅增加了财***和货币稳定的压力,同时也助长了“道德危机”。因此,迫切需要建立银行业稳定退出市场的处置和保障机制,防范金融风险的蔓延和扩大,保护存款人利益和社会公众利益。另外,商业银行提高竞争力的关键是要转换经营机制,对于那些经营不善的银行,也应该有生有死、优胜劣汰。***府过度充当“救火队”将不利于商业银行经营机制的转换,不利于经营者增强责任感和危机感。经营不善的银行不能及时退出市场,是对金融安全的一大威胁,而且还可能引发一系列的社会危机。

(三)监管理念落后

监管的理念决定监管的定位、内容、速度设置和监管者的行为规范。监管思想的更新源于市场变革,只有变革才能促进银行不断更新监管理念。主要表现在:银监会往往将自己放在一个高于银行的地位,疏于与银行的沟通;金融创新促进银行业发展,金融创新打破了传统金融分业经营模式,全能银行越来越多,但监管理念还处在创新前的监管平台上;银行监管缺乏创新性和自主性,不能及时对银行系统进行监管;我国的金融监管缺乏事前预测,没有一个有效的金融风险监测、评价、预警和处置系统,还没有真正实现持续性监管,金融监管还存在着一定程度的盲目性。

二、完善我国商业银行监管的对策

(一)加强监管部门协调

依照我国目前商业银行经营状况,不难看出,对于商业银行的监管单凭银监会一家的能力已经显得力不从心了。成熟市场经济国家在长期发展过程中探索、总结出了一套适应混业经营发展要求的金融监管协调机制,只有运用好这种协调机制,使监管处在最优的均衡状态,各大监管主体才能协调而非冲突获得期望效果,商业银行获得最大收益。

加强协调机制主要建立监管各方高效的信息交流和共享机制,消除信息不对称的冲突。首先,明确信息收集方面的分工,防止监管信息出现缺失或信息重复。银监会和各监管机构应设置专门的信息采集部门,并且一定做到专岗专人,明确自己银行的信息和跨行业系统信息的共享责任,保证信息传导渠道畅通。其次,在机构设置方面,在混业经营趋势下监管部门设置的机构应该起互相补充的作用,避免简单的重复,在监管内容、监管方法、监管频率上合理安排充分协调,以增加监管效率。最后,还应注意监管部门在制度上的协调。各监管部门管理的行业不同,监管的侧重点必然不同,因此,在监管制度上就会出现矛盾和冲突。制度上的不统一,同样使监管存在风险。对此,银监会在完善自身的监管制度外,根据客观情况还要与多种经营所涉及行业的监管机构进行制度协调,制定出既兼顾自身发展要求,又完成混业监管任务的具体制度措施。此外,当商业银行出现危机时,还要建立紧急磋商机制,将危机处理程序化。明确各部门在危机状态下对有关风险的责任和义务,保证危机下信息迅速、完整的传递,多方面配合来分析危机危害性,及时化解,防止因个别突发事件引起系统性金融风险甚至金融危机。

(二)建立规范的市场退出规定

首先,要明确我国商业银行退出的主持机构及其职责,界定***府在商业银行市场退出中的权限和行为边界。依据其他市场经济国家的经验,不难看出,银行监管负责机构在市场退出机制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在我国,银监会承担着监管工作,在监管制度完善上应起到领导者的作用,监管当局以各种形式对其进行干预,并且在整个市场退出过程中处于支配性地位,并发挥主导性作用,而***府干预应该改停留在市场和法律基础上。当然,银监会的干预还应该遵循客观的市场规律,因为一般市场处理方法有着较高的效率,而且***府承担的损失小,实际市场行为与行***干预相结合才会发挥市场退出机制的最大效益。

其次,在收购方法上主要以并购方式为主。并购商业银行是西方主要市场经济国家中最重要的市场退出方式之一。近年来,我国也经常运用并购的方式解决处理银行危机。当银行综合经营到来后,银行对其他形式的金融机构进行并购,还可以降低综合经营的成本,提高收益。采取并购方式,并不是采取破产清算方式,这样,存款人和其他大部分债权人都可以免除由于个别商业银行倒闭而造成的损失,同时,也可以尽可能地降低金融市场变动的影响。实践证明采用并购的方式化解金融危机,优化资源配置,是非常具有实际操作意义的办法。

再次,立法机关和金融主管部门应尽快制定颁布有关商业银行市场退出的法律、法规,以及与之相配套的实施细则和操作规则。值得注意的是,在立法过程中要结合中国的经济与金融现实,充分考虑

到商业银行的特殊性,确定商业银行市场退出监管的法律原则;明确监管主体、退出监管的主持机构及其职责;建立市场退出的程序;详尽规定市场退出的具体方式及内容。

(三)探索适合我国商业银行监管的新方法

要增强与被监管者的沟通,形成互动式监管。监管者与被监管者的最终目标是一致的,但如果相互沟通不充分,双方会产生一些摩擦,从而影响监管质量。因此,商业银行监管机构要重视与商业银行的沟通与交流。通过与商业银行管理人员、操作人员交流,监管人员可以对商业银行做出更实际的评价,也使得商业银行了解相关的监管***策和标准。另外,只有经过与商业银行的充分交流,监管当局提出的建议或处罚才能收到预期效果。

学习借鉴国际银行业监管技术。利用先进的科学手段,依据我国银行业实际经营情况,建设符合我国银行业的监管信息网络系统。滞后的监管统计数据库系统、网络信息系统和非现场风险分析预警技术,都阻碍银行业监管工作的有效开展;建议借鉴国际上先进的评级方法,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建立一套科学完备的分析指标体系和考核评级方法,对商业银行经营管理状况进行定期评价,评定等级。对其存在的问题及时提出警示,促进商业银行依法合规经营和健康发展,保障金融体系的稳定。

要进行***自主的金融监管创新。充分考虑到我国的社会经济发展的特殊性和社会经济运行环境,从实际出发适应金融创新的需要和明确监管目标,建立适合我国国情的商业银行监管体系,强化监管实施,实现有效监管,其中包括银行监管的体系、技术手段、人才队伍等方而。建立包括***府、行业和社会三个层面的整体监管体系。行业内部监管主要是发挥同业协会的作用。银行监管理念应从“监管能做什么”转变到“监管不能做什么”,以提高银行监管反馈速度来带动金融创新的积极性。

增强监管的前瞻性。银行业是个特殊的行业,其发展的速度和变换的形式,是其他行业不能比拟的,因此商业银行监管就应该多了解商业银行的业务流程,有预见性的对新产生的金融业务进行风险评估,预测。尽快建立有效的金融风险监测、评价、预警和处置系统,改变以往吃一堑长一智,只在事后进行处理,缺乏事前预测的作风,有监管力量将风险防范在未发生时。

参考文献

[1]刘桂峰.我国商业银行业务持续性管理体系的构建及完善[J].现代商业银行导刊,20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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