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法规论文范文1
面对我国在水资源利用中的各种问题,清华大学水文水资源研究所,改革开放以来,先后承担国家科技攻关、国家自然基金、国家“973”、 “863”等国家和省部级项目近百项,逐渐形成了以应用水文学、水资源规划与水战略、灌溉与排水、水生态环境,防洪减灾、数字水利等为主要研究方向的学科体系,并结合国内外学科动态和国民经济重大需求,开展与宏观经济、生态环境信息科学技术和公共***策等学科的交叉研究。其中,该研究所水文水资源方向研究团队,也在干旱半干旱区的流域水循环机理、水资源高效利用机理,以及水资源规划理论与实践等领域取得了突出的成绩。
流域水文循环机理研究
可以说,流域水文循环机理研究是当今水文学最具希望的前沿领域。针对现有的水文分析方法,清华大学水文水资源研究所利用地面观测与卫星遥感相结合、流域宏观规律与微观机理相结合的方法积极探讨和建立这一新的水文学理论。
2004年起,他们开始在山东省位山引黄灌区筹建生态水文综合试验站,并于2005年3月正式开始观测。该试验站采用了国际水一能量观测计划(GEWEX)中的通量观测设备和观测项目,同时还增设了土壤物理、作物生理、地下水监测。另外,还定期和不定期对土壤水分、地下水水质、作物长势等进行强化观测。通过田间直接观测研究地下水一土壤一作物一大气耦合系统中的水热循环机理及田间蒸散发规律;结合田间观测、卫星遥感建立灌溉条件下区域分布式水文模拟模型,分析和评价我国北方大型灌区水资源消耗的时空变化规律。在长期观察的基础上,他们参考我国其他干旱半干旱地区的实地观测与试验,将水文数据分析方法和水动力学理论相结合,在水文学的基础理论方面进行了探讨,从水能量(热)耦合平衡概念出发,统一了关于蒸发的三个假设即Penman假设、Bouchet假设和Budyko假设,一经刊出即获得国际学界的高度评价。此外,他们还重新推导了流域的水热耦合平衡方程,并建立了基于水热耦合平衡假设的流域蒸散发模型,为预测气候变化的区域水循环响应提供了理论依据。
水热循环基础理论研究之外,水沙科学与水利水电工程国家重点实验室还是国内较早开始流域分布式水文模型研究的单位之一,甚至多位成员早在上世纪90年代于国外留学期间就开始对其进行研究。近年来,又陆续推出了GBHM模型、基于代表性单元的分布式水文模型以及散耗性分布式水文模型。
其中,基于地貌特征的分布式水文模型《GBHM》充分考虑了流域的地形地貌特征,以Gls为工具,利用分形理论对分布在不同气候条件的流域进行了地形地貌特征分析。在此基础上,***提出了一套有别于常用的方形网格和三角形网格的离散单元划分方法,将流域宏观水文特性与水动力学过程结合描述流域水文过程,既提高了计算效率又保证了精度,从而有效地解决了特大流域分布式水文模拟的瓶颈问题。在GBHM模型的基础上,耦合了土壤侵蚀和泥沙输移,污染物的地表径流冲刷及在土壤中的迁移转化等过程,构建了分布式的流域水量水质耦合模型。
他们提出的“基于代表性单元的分布式水文模型”,不仅总结了流域水文本构关系建立的方法,提出了具有较强适应性的基于蒙特卡罗模拟的数值法,构建了适用于一般流域水文模拟的完整的本构关系,与基本方程一起构成的闭合常微分方程组,还采用先进的数值计算方法,大大提高了模型求解的计算效率、稳定性和鲁棒性,已在中国和美国的近10个不同类型的流域进行应用和模型结构与参数的诊断研究。
同样地,“干旱区散耗型水文模型”的提出也是他们不断积累与创新的结果。在对干旱区绿洲水文过程的长期研究之上,他们突破传统的流域概念,根据干旱区绿洲的水文过程以径流的散耗为主的特点,提出了水文模型。该模型描述了干旱区完整的水文过程,包括出山口以上的径流产汇和出山口以下的径流散耗,将流域相应地可划分为径流产汇区和径流散耗区,对干旱区绿洲内水分转化过程建立各种计算方程和转化关系,从而可对整个绿洲的水资源的转化和消耗进行计算和分析,并可为其他地区的水文模拟提供新的思路。四水转化与水资源高效利用机理
“四水”是指大气水、地表水,土壤水和地下水,其转化规律及水热耦合迁移和转化机理是SPAC(土壤植物一大气连续体)研究中的重点,是农田水循环研究的基础。
上世纪80年代初,当时的水文教研组就开始了土壤水领域的研究,在土壤水分运动机理、土壤水分运动参数测定,植被蒸发蒸腾原理、降雨入渗机制等方面取得了一系列研究成果,他们编著出版的《土壤水动力学》已是国内该领域的权威著作。建立***叶尔羌灌区地下水和土壤水,盐观测基地在国内较早地开展了SPAC相关研究,形成了SPAC机理、模型与应用的一系列成果。微观机理方面,包括陆面蒸发和腾发的机理、饱和一非饱和土壤中的水分运动机理、田间土壤一植物一大气系统中水热的耦合运移机理、伴随水循环的作物生态过程机理。宏观区域水循环方面,他们又应用“3S”技术将微观(田间)水循环机理应用到灌区或区域,用以研究区域水资源消耗,特别是蒸散发的时空变化规律并评价农业节水潜力。
由于长期在***塔里木河流域开展四水转化与水资源高效利用研究,他们提出干旱区绿洲四水转化模型,并进一步提出了以耗水平衡为基础的干旱半干旱地区水资源高效利用理论,为***叶尔羌、山东位山、宁夏青铜峡等大型灌区的节水改造及水资源的合理高效利用提供支撑,为干旱区水土资源的可持续利用提供了理论支撑。此外,结合遥感技术的发展,他们还开发了遥感腾发模型PT-VITT,为大尺度非均匀区域的腾发研究提供了新途径。
水资源规划理论与实践
在不断的探索中,他们逐渐寻找出水资源研究的突破口,将研究重点从水资源系统本身的规律,扩展到对水资源系统与社会经济系统及生态环境系统的耦合问题的研究,研究尺度也从单个水利工程向覆盖全流域和相关区域的范围发展,研究成果主要集中在流域尺度的宏观经济水资源理论,面向生态环境的宏观经济水资源合理配置理论与方法上。
针对流域生态用水管理与调度评估关键技术,他们结合塔里木河流域生态用水问题,建立了干流地表水、地下水、土壤水监测系统,取得了系统的监测资料建立了干流上中游,干流下游水均衡模型,测算了不同根系深度、不同地下水埋深对应的潜水蒸发量,确定了自然植被的年耗水量,计算了塔里木河干流生态需水量。一系列成果在干流下游水资源配置和工程规划以及应急输水的效果评估等工作中发挥了重要价值。
针对水权理论框架和实施关键技术,以及基于水权的水资源管理理论与方法的研究,他们在全国水资源综合规划,石羊河流域近期综合治理、中澳水权项目、中日水权项目中
得到体现,提出了我国初始水权分配的理论、原则和模型方法。相关成果已成功应用于石羊河流域综合治理规划中,该规划于2007年12月***正式批准实施。
针对流域人与自然用水冲突协调关键技术,他们又提出了以耗水为中心的,社会经济发展与自然生态保护相协调的,干旱区绿洲水资源配置规划的思路和方法,应用于叶尔羌河流域规划修编及水资源合理配置研究,提出干旱区社会经济用水比例,适宜灌溉面积,合理地下水位,自然生活耗水量等指标,为干旱半干旱区水资源高效利用以及人与自然用水冲突协调提供了理论支撑。
而针对干旱半干旱地区的地面地下水联合调度关键技术,他们在大比例尺水文地质条件勘查、流域地下水监测网络、大型水均衡试验场等试验观测的基础上,建立了基于Gls平台的灌区地表水一土壤水一地下水,溶质垂向运移与二维水平扩散耦合的模型体系,运用数量化理论进行了区域水文地质参数的评估,应用于疏勒河流域的水土资源综合规划,对世行项目规划的移民方案提出了重要的修正意见并得到采纳。
流域水量统一调度
不唯如此,在水沙科学与水利水电工程国家重点实验室平台上,他们整合水文水资源的研究成果并应用于流域水量统一调度。以黄河流域和塔里木河流域水量统一调度工作为背景,他们提出了系统流域水量调控的理论方法和模型体系,建立适用于流域水量统一调度的管理系统和情景模拟平台,应用于两个流域的水量统一调度实际工作中,对防止河道断流和提高水量统一调度的科学性具有重要作用。在理论方法层面,提出了水量统一调度的两个理论基础,即水流演进与水量调控机理和水资源与社会经济系统耦合作用机理;在模型层面,提出了流域水量调控的自适应模型和基于复杂适应系统理论的整体优化模型;在应用层面,更是开发了黄河流域水量调度决策支持系统和塔里木河流域水量调度决策支持系统,并投入使用。
理论方法与模型暂且不论,仅是应用层面的工作就大大值得称道。经过反复的实践,他们将现行水量调度方法方案编制由原来的人工计算变为计算机控制,而且应用自适应理论和基于复杂适应理论的水资源优化配置理论,建立了水量自适应分配模型和优化调度模型,克服了以往调度中存在的多项缺点,不仅能根据***分水指标,实时跟踪动态目标,快速精确地将水量分配给各用水单位,也能对全流域年水量调度分配指标进行优化,并通过三维仿真对调度方案进行模拟仿真。应用实践表明,所建立的模型系统,克服了实际调度中存在的关键技术难题,增强了水量统一调度的科学性和预见性,提高方案编制的效率和调度精度,为黄河和塔里木河流域水量统一,科学调度提供了操作平台和决策环境。两个流域水量调度系统的建立,产生了巨大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桩桩件件,不一而足,在水文水资源研究所师生的共同努力下,该研究所在水文学方向上先后荣获多项部级、省部级科技奖励;编写出版了一批优秀的科研成果专著,在国内外著名学术期刊发表了大量具有影响力的学术论文。
水利法规论文范文2
关键词:水资源论证;问题;讨论
中***分类号:F32 文献标识码:A
自水利部和原国家计委《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管理办法》(15号令)至今,我国水资源论证工作已经走过十年半历程。
十年多来,我国水资源论证经历了三个发展阶段,其中2002~2004年3年为水资源论证起步阶段,此阶段水资源论证主要针对需申请取水许可的新、改、扩建的建设项目,且未形成统一的规范性技术体系,论证内容与方法由操作者自行把握。2005~2010年为水资源论证快速发展阶段,《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导则(SL/Z322-2005)》的与实施,标志着水资源论证快速发展阶段的开始,《导则》的实施使水资源论证迅速走向成熟与繁荣。2010年“规划水资源论证”的提出与试点,使水资源论证广度与深度得到创新性拓展,宣示着我国水资源论证进入全面发展新阶段。实际上,我国水资源论证理念起源于之前的1997年,以水利部和原国家计委联合下发《关于建设项目办理取水许可预申请的通知》(水***资〔1997〕83号)和原国家计委制定、***印发《水利产业***策》(国发〔1997〕735号)两个文件的颁布为标志。所以,严格地说1997年~2001年应该为我国水资源论证的孕育阶段(或称之为酝酿阶段)。
近十多年来(尤其是2005年后的7年多来)我国水资源论证为水资源科学管理与可持续利用发挥了十分重要、无法替代的作用。但与此同时,在实践中也呈现出一些需要讨论与解决的问题。本文结合作者工作实践,对水资源论证中概念性、管理性和技术性三大问题,进行粗浅的讨论,供有关专家批评。
1 概念性问题的两点认识与讨论
1.1 水资源论证的称呼
过去一直用“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进行称呼,实际上不仅是建设项目需要进行水资源论证,还是与取、用、退水有关的、对水资源情势(水量、水质及其时空变化)和水资源利用造成影响的涉水事件,都应进行水资源论证,因此以“水资源论证”作为称呼,不仅较为准确与清晰,且涵盖面也十分广泛。
1.2 水资源论证的分类
2010年以前,以“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为主,2011年形成了“规划水资源论证”理念和实践,今年各地大量取水单位《取水许可证》到期,换发《取水许可证》的水资源论证工作大量出现,目前基本上形成了建设项目、规划、取水许可三大领域里的水资源论证工作,因此,应将水资源论证分成以下三类:(1)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2)规划水资源论证。(3)取水许可水资源论证。
其中“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主要针对新建、改建、扩建工程;“规划水资源论证”主要针对各项规划,不仅是工业园区规划,对所有需要取、用、退水的规划,或与取、用、退水有关的规划,都应进行水资源论证,以说明规划内容是否与当地水资源情势及其变化相适应;“取水许可水资源论证”主要针对《取水许可证》换发,以说明过去取得的取水许可量是否还能维持,是否需要核减或限制。
2 管理性问题的几点认识与讨论
2.1 水资源论证法规
目前只有部级的《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管理办法》,而且是10年以前制定的,不仅名称不能适应现在水资源论证工作的范围,内容也不够全面,更缺乏国家层面上的权威性。在全面执行《***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意见》的今天,极有必要制定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资源论证条例》,以便与《意见》配套,以保障“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真正落实,同时使水资源论证工作有法可依。
2.2 水资源论证***策
目前水资源论证工作量大,需求多,存在资质管理混乱、从业人员良莠不齐、论证结论不够准确、论证报告不太规范、评审程序不够严肃,评审专家专业水平差异大等众多问题,都需要水行***主管部门制定一系列***策,加以规范和改进。
2.3 水资源论证资质授予
在有些省市,目前水资源论证资质证只对全民所有制的事业单位颁发,而不对民间水务公司发放,这不仅有失公平,也与发达国家先进水务咨询体系不相适应。拟全民与民间一视同仁,给予同等对待,只要符合资质条件,就应授予相应的水资源论证资质。在严把水资源论证资质审核、考核关的前提下,向民间水务公司授予相应水资源论证资质,不仅不会降低水资源论证质量,还有利于通过竞争提高水资源论证的整体水平与质量,更好地发挥水资源论证的真实作用。
2.4 从业人员资格管理
过去水资源论证从业人员资格仅通过一次短期培训取得,而且培训活动参加人员不进行资格审查,造成了谁报名早,谁就取得了从业资格的不严密、欠规范局面,是造成从业人员良莠不齐的主要原因。笔者认为,水资源论证从业人员资格的获取不应过于随便,必须同时考虑以下三个方面因素:(1)从事水文水资源工作的经历与业绩;(2)通过必要的培训与考试;(3)无水资源论证不良行为后果。另外,对水资源论证资格,也应象资质一样,采用等级管理办法,如设立一、二、三级水资源论证师(或员)。
3 技术性问题的若干认识与讨论
3.1 水资源论证导则
当前水资源论证已经形成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规划水资源论证与取水许可水资源论证三大类型,尽管三类水资源论证涉及的内容大多相似,但针对的对象和侧重点明显不同,因此,需要制订各类水资源论证的技术导则。如有必要,还可以制订与各类水资源论证的二次分类相对应的子“导则”,例如2011年2月的《水利水电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导则》。
此外,现行两个《导则》[2,7]中给出的《水资源论证报告书》编写提纲存在不少重复内容,过于繁杂,极有必要进行修减。从这方面看,2005年以前的“论文式”的水资源论证“报告”,反而值得提倡。总的来说,《报告书》拟简明扼要,言短意賅。
3.2 论证等级与资质的关系
实际工作中,水资源论证等级的确定随意性较大,论证内容、论证深度与论证等级的关系难以准确体现,论证工作等级与论证单位资质没有严格挂钩。这两方面的问题,需要在法规、***策和导则中进一步明确。
3.3 “三生”用水次序
目前各地水资源配置原则虽然由过去的“统筹安排生产、生活、生态用水”,改变为“统筹生活、生产、生态用水”,但生态用水依然放在最后,不利于河湖健康和水资源保护。
现行《导则》中也在“取水影响”分析中提出满足“生活、生产、生态要求的最小下泄流量”,同样也是将生态用水放在最后位置。
由于上述文字上的排序,造成遇到水量不足时,业主一般会提出挤占生态用水的要求,使得水资源论证报告编制人员难以准确把握“三用水”次序和确定论证结论的原则与次序。
3.4 生态用水量的确定
在水量短缺的情况下,拟保证河湖最小生态用水量,这一原则必须毫不动摇。
但河湖最小生态用水量的确定目前尚无统一方法,《导则》中推荐的“以多年平均流量的10%或以历年最小流量作为最小生态流量”的确定方法,在实践中发现存在显著不合理性。例如对于大江大河这两种方法基本可行;但对于径流季节变化大的小河小溪明显不适用。作者在实践中认识到,《导则》中推荐的两种方法中,在小河小溪中前者偏大,后者又偏小(有时为0.00)。作者认为,小河流最小生态流量以采用最小月平均流量系列90%频率对应的数量较适应,且最好能根据维护水生态健康需要,分季或分月确定最小生态流量。
水资源的配置,拟以“在满足河道最小生态流量的前提下,统筹安排生活、生产用水”为基本原则。对于饮水工程,还应实行以轻微污染河水作为农业灌溉用水,置换优质水库水作为饮水水源的水资源配置模式,以体现生活用水优先于生产用水的水资源配置原则。
3.5 可供水量与可用水量
过去的水资源论证中,很多《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将取水口断面可供水量与可用水量混淆,或者等同。从理论上说,河流断面的可用水量应该在可供水量的基础上,减去已获批(许可)但尚未使用的水量。而实际上各地许可的用水量一般很大,使得今后可用水量很小,导致由获批水量确定的可用水量在水资源论证中很难使用。建议在新一轮取水许可中,从水资源论证做起,严把核准关,该核减的必须在《水资源论证报告书》中体现出来;水行***主管部门必须以《水资源论证报告书》为主要依据,核发或换发放《取水许可证》,以便水资源论证成果为当地水资源配置与管理发挥真正作用。
3.6 取、用、退水影响程度的定性
目前各地提出的《水资源论证报告书》中,对于取、用、退水对水资源情势、水环境和第三方的影响,多用极小、很小、小、较小、不大等定性词语,且之间无严格的区分。在今后制定或修改《导则》时,必须对定性等级配以定量标准,如影响量在1%以下为“极小”,影响量在1%-3%之间的为“很小”,影响量在3%-5%之间的为“较小”,影响量在5%-10%之间的为“不大”等。
3.7 以泉水为水源的论证
从成因上说,泉水为地下水的一种,但取水方式及影响状况上看,又类似于地表水,如一般不挖井取水,难以超量取用,不产生地下水漏斗等。但在现行《导则》中对于以泉水为水源的水资源论证,对其论证类型、等级、方法均未做明确的说明,在今后编制新导则或修改老导则时,应对以泉水为取水水源的论证作详细、明确的规定、论述,以便实际操作。
3.8 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体现
《***关于实行最严格的水资源管理制度的意见》后,各地都制定了“用水总量控制、排污总量控制和用水效率控制”“三条红线”,但目前编制的《水资源论证报告书》中很少实际应用。
从理论上说,“三条红线”应该作为各地水资源论证的重要依据,但目前“三条红线”只在大江大河中划定了,在设区市以下行***区域和小河流、湖泊、水库中尚未划定,给“三条红线”在水资源论证中实际应用造成很大困难。
3.9 取、退水影响补偿方案
在实践中,取、退水对第三方有明显影响时,补偿方案的编制仅限于工程领域和技术领域,在经济领域难以涉及,即使编制了经济补偿方案,也难以得到业主和第三方的认可,更难编制出可以协调双方利益、避免各方利益冲突的补偿措施和方案。建议以后的导则中,不涉及经济补偿内容,经济补偿完全由业主和第三方自主处理。
3.10 枯水流量频率分析
利用PⅢ型曲线模拟枯水流量时,其结果由参数ē(平均值)、Cv(变差系数)和Cs(偏态系数)确定,由于目估调整而使其随意性很大,有时编制人员为了迁就业主对取、用、退水的意愿,人为通过调改频率曲线参数使枯水流量设计值加大,造成水资源论证结论失真。因而,极有必要制定既科学,又有可操作性,且不能随意改变的频率曲线分析的强制性规定,减少或限制频率曲线分析中的随意性和任意性。
3.11 典型年的选择与使用
习惯上,一定设计频率下取水口来水量的分析,通常采用典型年法,一般办法是一个设计频率取用一个典型年,来水过程最不利的年份优先选用。但对于来水量变化极大的小型河流或水库,即使是丰水年份,也会出现几个月的日平均流量不符合要求的现象,甚至会出现一年中大多数日期平均流量不符合要求的不合理情况,原因在于分析结论完全取决于一个典型年的径流年内分配过程。实际工作中,两个年径流量相近的年份,径流年内分配过程差异极大,例如其中一年几乎天天的日平均流量符合要求,而另一年则大多数日期平均流量不符合要求。
建议每种类型(丰、平、枯、特枯水)选择2-3个年径流量与设计年径流量最相近的典型年,进行来水过程分析,以提高由典型年径流过程分析来水可靠程度的有效性和真实性。
3.12 取水保证率
不同编制人员对取水保证率有不同的理解,采用不同的方法对其进行来水可靠性论证。作者认为,取水保证率是受来水频率制约的,所谓取水保证率应该对应不同频率来水而言。通常人们所说的取水保证率,一般是指正常年份(平水年,50%频率)的取水保证概率。
例如部分编制人员用95%频率年份的径流过程(日平均流量过程),分析95%取水保证率的可靠性,作者认为在大江大河可行,在但在小河流一般不可行,即以取水保证率作为来水频率的分析方法没有通用性。
结语
水资源论证是水资源科学配置、严格管理的重要内容和手段,对于维持水资源可持续利用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但在概念、管理和技术三个方面均存在一些问题,需要通过研究和讨论,科学地解决这些问题,使我国的水资源论证得到不断完善,水资源论证成果更加科学、准确,为最严格的水资源管理制度的实施发挥重大作用。
近年来水资源论证实践表明,由于同一河流、湖泊、水库用水户大量增加,用水类型增多,不仅造成天然可供水量显著减少,行***许可后的可用水量也显著下降,水资源利用形势越来越复杂,水量分析计算越来越困难;加上退水增多,退水水质混杂,污水处理难以到位,退水影响分析计算越来越难以准确、清晰说明问题。两个方面的综合使然,致使水资源论证困难加大,与日益提高的水资源管理要求适应难度加大,对水资源论证从业人员的基础知识、基本素质、洞察能力、综合水平的要求不断提高,需要从业单位及从业人员加强沟通、增强交流、强化培训,努力提高适应水资源管理形势变化的水资源论证能力。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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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法规论文范文3
关键词:水资源论证;“三条红线”;管理
2011年1月,《中共中央***关于加快水利改革发展的决定》提出“实行最严格的水资源管理制度”,严格水资源开发利用控制、用水效率控制、水功能区限制纳污“三条红线”管理。水资源论证与最严格水资源管理联系紧密,笔者现就两者关系、存在的问题和对策建议谈谈个人浅见。
1 水资源论证的目的和依据
1.1 目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以下所有法律、法规、规章都用简称)第48条规定“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规定,向水行***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并缴纳水资源费,取得取水权”。水资源论证是水行***主管部门取水许可的重要组成部分和前置条件,是加强水资源事前管理,有效控制开发利用水资源源头的重要手段,为各级水行***主管部门审批取水许可提供技术咨询意见,保证取水许可科学、合理审批。
2002年3月24日,水利部、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管理办法》。该《办法》的立法目的是“为促进水资源的优化配置和可持续利用,保障建设项目的合理用水要求”,即三个目的:一是促进水资源的优化配置。分析论证建设项目用水量合理性;二是促进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对建设项目退水情况及其对水环境影响进行论证分析;三是保障建设项目的合理用水要求。开展水资源论证,不能理解为不让当事人用水,或让当事人少用水,而是根据当地水资源状况,保障当事人的合理用水。
1.2 依据
2006年2月,***印发《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11条第2款规定:“建设项目需要取水的,申请人还应当提交由具备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资质的单位编制的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论证报告书应当包括取水水源、用水合理性以及对生态与环境的影响等内容”。这是国家行***法规对建设项目需进行水资源论证作出的规定。
2002年3月,水利部、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印发《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管理办法》,第2条规定:“对于直接从江河、湖泊或地下取水并需申请取水许可证的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建设项目业主单位(以下简称业主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进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编制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这是***水行***主管部门和发改部门出台的、建设项目取水必须进行水资源论证的直接依据。
2 水资源论证存在的问题及成因
2.1 现行水资源论证规定缺项
水利部、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印发的《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管理办法》,从标题就可看出水资源论证的局限性,限定为“建设项目”。《水法》第23条第2款规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城市总体规划的编制、重大建设项目的布局,应当与当地水资源条件和防洪要求相适应,并进行科学论证”,这一重要的、从源头控制用水总量、用水效率、水功能区限制纳污的水资源论证制度,尚未制定行***法规、规章予以推行。
2.2 重论证,轻监管
当下,全国各地水行***主管部门对水资源论证工作较为重视,水资源论证制度执行较好,一般都能把水资源论证作为取水许可的前置条件;但取水许可、排污口许可的后续监管较弱,建设项目用水保证率及水位、水量、水质、水温等要求,取水地点,水源类型,取水口设置情况,建设项目废污水浓度、排放方式、排放总量、排污口设置情况,事前论证较严,事后监管较弱,存在“重审批、轻监管”现象。
2.3 水资源管理人员不足
目前国家、流域机构层面水资源管理机构、人员相对较多,且还有科研、设计等单位,省级次之。到了县一级,基本就没有专门机构、无专职人员的状况。以云南为例,在128个市、县中,设立水资源管理专职机构的县不多,我们县2002年就组建了水资源管理中心,专职人员5人,属事业编制,10年多的管理结果证明,用水总量得到控制,用水效率有所提高,河道污染得到控制,但还是存在事多人少,监管不到位的局面。
3 水资源论证与最严格水资源管理的关系
“三条红线”涵盖了取水、用水、排水全过程,互为支撑、紧密关联,是不可分割的有机整体。任何一条红线的缺失,都无法有效控制水资源社会循环全过程,难以实现水资源可持续利用。水资源论证则是“三条红线”管理的重要基础,没有水资源论证这个基础作支撑,“三条红线”管理的目标就难以实现。
3.1 没有水资源论证,就不能有效控制用水总量
《水法》第47条规定:“国家对用水实行总量控制和定额管理相结合的制度”。用水总量控制指标体现的是水资源承载能力约束,在承载能力内,通过合理、高效用水,保障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水资源开发利用控制红线和建立用水总量控制制度,作为“三条红线”的首条红线,决定了其在实施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龙头地位。《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编制基本要求》规定:建设项目取水水源论证依据水文资料系列,分析不同保证率的来水量、可供水量及取水可靠程度。这一规定,就是对建设单位取用水总量进行科学论证,在技术上严格把关。
3.2 没有水资源论证,就不能有效控制用水效率
今后水资源开发难度越来越大、成本越来越高,而且可开发水资源量是有限的,一个地区的用水总量是限定的,根据国家最严格水资源管理要求,用水总量不能突破、红线不可“触碰”。而节约用水可以有效缓解水资源的不足,减少废污水排放量,投入小,见效大。据测算,少用lm3水,可减少O.7m3污水排放、少污染28m3的清洁河(湖)水资源。如少用100万m3水,就会少产生70万m3污水,少污染2800万m3。清洁水;可节约污水处理费42万元(处理1方污水按0.6元计算)。而建设一个100万m3。的供水工程,则需投资1000万元(按l:10计算)。节约用水,既控制了用水总量,又减少了污水排放;既节省了开源投入,又减少了治污费用,综合效益十分显著。因此,用水效率控制在“三条红线”中居主导、核心地位。开展水资源论证,就是对建设项目用水量合理性、用水过程及水平衡、产品用水定额、生活用水定额及用水水平、节水措施与节水潜力等进行分析论证,使建设项目在源头就采取节水措施,从而提高用水效率。
3.3 没有水资源论证,就不能有效限制水功能区纳污
建立水功能区限制纳污红线的目的,就是通过实施限制纳污红线控制指标,促进水资源保护,改善水质。水资源论证很重要的一项内容就是对建设项目退水情况及其对水环境的影响进行分析,包括退水系统及其组成概况,污染物排放浓度、总量及达标情况,污染物排放时间变化情况,对附近河段环境的影响,排污口设置是否合理。就是从水资源论证源头上把好关,为实施水功能区限制纳污提供技术支撑。
4 对策建议
4.1 建立法规体系
《水法》确立取水许可制度后,国家尚未制定水资源论证行***法规,仅水利部、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印发《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管理办法》部门规章,立法层级较低。同时,《水法》第23条第2款“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城市总体规划的编制、重大建设项目的布局,应当与当地水资源条件和防洪要求相适应,并进行科学论证”的规定没有得到落实。建议提高水资源论证的立法层级,开展《规划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条例》的立法工作。修订现行的《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管理办法》,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城市总体规划纳入水资源论证范围,从源头上抓好水资源论证。
4.2 建立联席会议机制
最严格水资源管理是一项繁重的社会系统工程,涉及社会方方面面,水资源论证工作涉及发改、环保、国土资源、规划等部门。建议建立有相关部门参加的联席会议制度,定期研究水资源论证工作,积极推进把水资源论证作为相关部门行***审批的前置条件,形成水资源论证管理的强大合力。
4.3 建立管理机构
制度是根本,执行是关键。随着实施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加快推进,建设一支强有力的水资源管理队伍已迫在眉睫。当前全国上下正在贯彻落实中央1号文件、***3号文件提出的“实行最严格的水资源管理制度”,严格水资源开发利用控制、用水效率控制和水功能区限制纳污“三条红线”管理要求,为成立水资源管理中心、节约用水办公室等水资源机构提供了契机。
4.4 加强***监督
严格执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制度,把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作为项目审批、核准的刚性前置条件,对不符合国家产业***策和水资源管理要求的建设项目,其水资源论证报告书一律不得批准;对未依法完成水资源论证工作、擅自开工建设和投产使用的建设项目,一律责令停止。做好行***许可后评估等后续监管,加强水资源费征收,坚决查处和制止非法取水、擅自建设取水设施、擅自建设排污口、拒缴拖缴水资源费等水事违法行为,维护良好的水事秩序。
结语
水资源论证是实施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重要基础,没有水资源论证基础作支撑,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就难以推行;实施最严格的水资源管理制度,必须实施最严格的水资源论证制度。
水利法规论文范文4
教师职称
关键词: 取水许可/水权/水权交易
前 言
随着社会文明程度的提高和人类对美好环境的追求,水资源的生态价值愈发受到重视,而水资源的日益枯竭和经济社会发展的巨大需求,也致使水资源的经济价值被放大到前所未有的程度。为了更好地利用和保护水资源,使其既能满足生态环境用水的需要,又能满足经济社会发展的需求,实现水资源与整个社会的良性互动和发展,必须寻求一种有效的资源配置模式来合理配置和使用水资源,使其满足上述多方面的需求。因水资源国家所有的性质及其承载的越来越多的公益性质,人们首先想到的是利用国家“有形的手”来进行水资源的配置并且排斥市场介入或者说仅容许有限的市场参与。但是这种单纯依靠行***手段具有极大的外部性,导致资源配置的效率低下,事实也证明,这种方式并不能很好地保护水资源,反而由于“寻租”的存在,会加剧水资源的非理性使用甚至破坏。于是,人们想到了使外部性最大程度内部化的方式——市场模式。但是这种模式运作的前提是,存在于水资源上的权利得以清晰界定,以满足市场主体交易的需求,同时,存在于水资源上的公益性决定了必须构建相应机制以满足水资源的民生保障需求,于是,“具有公权性质的私权”的水权便应运而生。在水权产生以前,取水许可制度一直发挥着水资源配置的重要功能,那么,在水权产生的背景下,与此有紧密关系的取水许可该如何定位,其性质为何,与水权究竟为何关系,则是值得我们去探讨的问题。本文写作的目的亦在辨清取水许可的性质,厘清其与水权的关系。
一、 取水许可的性质分析
(一) 取水许可的概念及立法体现
取水许可是指在法律一般禁止的情况下,水行***主体根据行***相对人的申请,通过颁发许可证的形式,依法赋予特定相对人利用水工程或者机械提水设施直接从江河湖泊或地下取水的权利的行为。[2]教师职称
取水许可制度早在1988年1月21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以下简称旧水法)中就有相关规定。该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国家对直接从地下或者江河、湖泊取水的,实行取水许可制度。为家庭生活、畜禽饮用取水和其他少量取水的,不需要申请取水许可。实行取水许可制度的步骤、范围和办法,由***规定。这是我国首次从法律层面上确立取水许可制度。2002年8月29日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以下简称新水法)对旧水法进行了较大幅度的改动,但是对取水许可制度却予以了重申。该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规定,向水行***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并缴纳水资源费,取得取水权。但是,家庭生活和零星散养、圈养畜禽饮用等少量取水的除外。实施取水许可制度和征收管理水资源费的具体办法,由***规定。
(二)取水许可是一种行***管理方式
取水许可性质为何?是一种权利还是一种行***管理方式?对这个问题的不同回答决定着其与水权的不同关系。本文认为,取水许可是一种行***管理方式而不是一种权利或者说水权,理由如下:
首先,其若为权利,那么,权利的主体是谁?水行***主体抑或水行***相对人。如若是水行***主体,权利的自由处分性意味着可以根据自己的主观意愿进行许可或不进行许可,对行***相对人的保护极为不利,这显然不符合现代法治精神;如若是水行***相对人则更不成立,行***相对人若需用水首先要向行***主体申请,其是否能够取水取决于水行***主体的决定,而不是以自己的意志为转移,不符合权利的本质。虽然行***相对人有是否申请取水的自由决定权,但由此认为取水许可即为一种权利难免牵强。
其次,从规定取水许可证的法律法规来看,无论是新旧水法还是***颁布的实施办法和条例,其无一例外都是公法性质的行***法。而从具体的规定来看,水法中关于取水许可的规定实际上是设定了新的行***许可,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许可法》规范的范畴[3]。
再次,虽然取水许可证对拥有者来说,确实体现着一种利益,即可以持证取水的利益,而且这种利益因为是经过许可而享有,所以受到法律强制力的保护,按照学界通说,权利即为“享受特定利益的法律之力”[4],取水许可似乎确为一种权利,实则不然,这里其实是混淆了取水许可和因取水许可而获得的一种权利,这种权利实际上就是水权[5],也就是说,取水许可是一种权利论者把取水许可和水权混为一谈。因获得取水许可证而取得一种新的权利并不会改变取水可本身作为行***管理方式的性质。
二、 取水许可与水权关系辨析教师职称
(一) 何为水权?
欲厘清取水许可证与水权的关系,首先必须弄清楚水权的概念为何,因为目前在学界,水权的概念尚未能形成一个统一的观点。归纳起来,有以下几种:
1. 水权谓依法对于地面水或地下水,取得使用或收益之权。[6]
这一观点即学界的“一权说”,也是我国台湾地区的通说。其将水资源和产品水的所有权排除在水权概念的外延之外,认为水权是一种来源于水资源所有权但又***于水资源所有权的用益物权。代表学者是裴丽萍教授和崔建远教授。裴丽萍教授在其《水权制度初论》中指出“水权是水资源的非所有人依照法律的规定或合同的约定所享有的对水资源的使用或收益权。”[7] 崔建远教授在其《水权与民法理论及物权法的制定》中写道“水权,是权利人依法对地表水与地下水使用、受益的权利。”
2.水权是指水资源的所有权和使用权。
此谓学界的“二权说”。持此种观点的学者有些是秉持大陆法系传统民法的观点,认为“水地合一”,所以,水权如同土地权一样包括所有权和用益物权,如“从大陆法系传统民法观点看,土地所有权人就是土地上水资源的所有权人。与土地权利相对应,大陆法系传统民法中的水权应包括水资源所有权和用益物权两部分。”
[8]还有学者是从产权的角度来论证水权是包括所有权和使用权的。产权即“那些能够构成最完整的法律权利以支配和处分财产或权利(claim)的所有元素的集合。”[9]显然,要构成最完整的支配和处分水资源的法律权利,水权的概念当然既要包括使用收益权利,也要包括所有权,如 “水权即水资源的产权,包括水的所有权及其使用权等。”[10]
3.水权是一整套关于水资源的权利体系或者有关水资源的权利总和或权利束,它包括水资源所有权以及由水资源所有权派生出来的其他权利,如水资源的使用权、分配权、经营权、管理权、收益权、水环境权等。[11]教师职称
此谓学界通说“多权说”,然而,此一观点仅为“多权说”的一种。“多权说”的观点比较庞杂。如蔡守秋教授在其《论水权转让的范围和条件》中指出“一般而言,水权是指由水资源所有权、水资源使用权(用益权)、水环境权、社会公益性水资源使用权、水资源行***管理权、水资源经营权、水产品所有权等不同种类的权利组成的水权体系,其中水资源产权则是一个混合性的权利束。”王蓉副教授认为“水权应包括水资源所有权以及在法律约束下形成的由水资源国家所有权派生出来的不同主体所具有的使用权和收益权。水权主体既包括传统意义上的财产权主体,也包括生态意义上的社会权主体。”[12]冯尚友指出“水权是水资源所有权、水资源使用权和水资源经营权等一组权利的总称。”[13] 张郁博士则将水权定义为水资源的所有权和水资源利用和管理过程中有关水的产权,包括水资源所有权、使用权、经营权及与水有关的其他权益。[14]
笔者以为,无论一权说,二权说,还是多权说,皆有其合理之处。一权说最直接地反映了水权概念设计的目的,且水权制度的核心——水权交易制度[15]中交易的水权主要是指水的用益物权的交易,曹明德教授就曾鲜明地指出“一般情况下,我们是在两种意义上使用水权这一概念的:一是指水资源的所有权,二是仅指水资源的用益权,它是从水资源所有权若干权能中分离出来而形成的一种新型的准用益物权,系一种他物权……因此,水权有两个不同层次的概念,当我们讨论“水权流转机制”、“水权交易”、“水市场”等术语时,显然是指后者。”[16]二权说或从产权制度入手,或将其同土地制度相联系,将水资源的所有权纳入到水权概念体系之中,以维持水权概念逻辑的完整性,使其免于成为“无源之水,无本之木”[17]多权说将水权界定为一组权利束,一组以水资源(也有学者认为包括产品水)为客体的权利集合。尽管在不同学者眼中,这个权利束的内容各有不同,但基本都包括水资源所有权、水资源使用权和水资源经营权。这种以客体来界定权利的方式使水权内容更加全面具体,外延上更具周延性。当然,三种学说亦各有其局限所在:二权说中“产权说”将英美法系的产权概念引入进来虽然具有一定的合理性,但是没有考虑到水权概念乃至水权制度存在的目的,二权说中“与土地结合说”早已不符合“水资源权属由与土地相结合的私有制转变为与土地分离的***的公有制(即国家所有制)”[18]的发展趋势;多权说虽然逻辑上似乎更具周延性,但其试***将所有与水相关的权利都收罗于水权的麾下,使得水权概念纷繁复杂,难免使人迷失其中,却看不到水权制度设计的初衷;一权说虽然易被指“脱离水资源的所有权谈水权”使其成为“无源之水、无本之木”,但是笔者以为不然,不能因为水权概念不含所有权就认为其是无源之水、无本之木啊,倘如此,所有的用益物权岂不都成了“无源之水、无本之木”?况且,水权制度并非是要和水资源(水产品)的所有权决裂而单独存在,相反,它们是相互联系而存在的,共同构成完整的产权制度。而这一界定恪守了水权概念产生的初衷,也把握住了水权制度的核心,是相对最为科学的定义。
(二)取水许可为水权的主要取得方式之一
前文已述,取水许可为一种行***管理方式,水权是一种依法对于地面水或地下水,取得使用或收益之权。前者为公共权力性质,后者为“具有公权性的私权”,其本质仍为私权。那么,二者关系如何呢?有学者将二者割裂,只谈区别,认为“二者管理机制不同”“前者以行***管理协调手段为主”“后者以用水者之间的平等协商为主”,[19]对二者之间存在的紧密联系却视而不见。也有学者如崔建远教授认为“取水许可制度系水权诞生的摇篮”[20]。笔者十分同意崔建远教授的观点,认为取水许可是水权的主要取得方式之一,理由如下:
首先,在水权概念尚未被学界认知时,取水许可制度发挥着重要的水资源配置功能,其与水权保持着天然的联系。第一,从水资源的所有者层面来看,取水许可是水资源所有权权能的具体体现,是水资源所有者行使所有权的具体方式。在我国,水资源归国家所有,即国家为水资源所有权主体,国家享有水资源的占有、使用、受益和处分权能,我们知道,“从根本上说,国家的水资源所有权是为社会或者公众的利益而设置的,它的目的往往不在于使国家获得对于水资源的实际使用价值;况且,在客观上,国家的水资源所有权也只能授权他人行使。”[21]所以,国家通过行***许可将水资源授权给具体的用水人使用、受益乃至处分,实现社会的整体利益以及公共利益的增进,实际上是实现了水资源国家所有制创设的目的,是国家行使水资源所有权的具体体现。第二,从水行***机关层面来看,它是水行***机关 “分配、调度水资源,颁发或吊销取水许可证,监管用水状况的法律依据”[22]。取水许可为一种行***许可,行***许可的设定和实施必须以相应的法律授权为前提。旧水法第三十二条关于取水许可的规定正是发挥着这样的一种授权作用。第三,从具体的用水人层面来看,取水许可是取得用水资格的法律制度。当时的用水资格从其本质来看,是用水人基于取水许可而使用水并获得利益的现象,已经具有水权之实,实际上就是水权。只不过,当时水权概念尚不为人知晓。可见,取水许可从起诞生之日起,就与水权保持着天然的联系,是水权的重要取得方式,只不过在水权概念尚未被人认知时,二者关系也没有被发现而已。教师职称
其次,在水权概念被认知的背景下,二者联系更加紧密,取水许可成为水权的主要取得方式之一。依照我们上文对水权的界定和法律规定,目前水权的取得方式有两种:一种是依法律规定直接取得,勿需申请。这种方式即为新水法第四十八条以及新条例第四条规定的例外情形,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水塘或水库中的水、家庭生活和零星散养、圈养畜禽饮用等少量取水、为保障矿井等地下工程施工安全和生产安全必须进行临时应急取(排)水、为消除对公共安全或者公共利益的危害临时应急取水、为农业抗旱和维护生态与环境必须临时应急取水等不需要申请取水许可证,就可以直接从地面或地下取水,获得水权。但是这种法定取水权受到严格限制,仅限于上述特殊目的,且数量一般较小或取水时间较短。另一种则是依申请取得。这种方式为主要的取水方式,取水目的、取水时间、取水数量等限制相对宽松许多,当然,水资源本身所承载的生态价值和其他公益价值要求水资源的许可使用必然伴随着一系列限制,以达到水资源经济价值和生态价值目标的双重实现。但是,总体来讲,依申请取得也即依据取水许可取得,是目前水权的主要取得方式。
再次,即使在未来的理想模式下,取水许可仍为水权的主要取得方式。这里的理想模式是指,在时效取得制度在我国民法典中得以确立以后,水权将存在三种取得方式:除开依法直接取水和依申请取水外,还将存在依取得实效获得水权,即“当用水人公然地、平和地、持续地用水达到法定期间时,可以自动地取得水权。” [23]然而,即使在这种理想模式下,依法律直接规定取得水权和依取得实效获得水权仍然“只占较小的比重,大量的水权都要基于取水许可产生,可以说,取水许可制度系水权诞生的摇篮。”因此,认为取水许可制度主要是行***法律制度,而水权为平等主体之间的权利,进而否认两者联系的观点是不正确的,这只看到了事物的一面,而另一面则是,水权是“公权性质”的私权,受公法限制尤其是行***法限制十分明显,所以,“取水许可制度与水权之间的密切联系具有先天的性质。” [24]
注释:
[1] 姜双林、王宝臻: 《对水权性质和特征的几点思考》, 水资源可持续利用与水生态环境保护的法律问题研究——2008年全国环境资源法学研讨会(2008.10.16~19·南京)论文集, p147.
[2] 汪斌: 《取水许可之法律分析》, 中国环境法网, 访问地址: .riel.whu.edu/ article.asp?id=24989.
[3]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许可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行***许可,是指行***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
[4] 王泽鉴:《民法总则》[M](增订版), 中国***法大学出版社, 2001年7月, p83.教师职称
[5] 崔建远:《关于水权争论问题的意见》,载《***治与法律》[J]2002年第6期, p36.
[6] 台湾水利法第15条, 载于: .chinabaike/law/got/tw/1379266.html.
[7] 裴丽萍:《水权制度初论》,《中国法学》[J]2001年第2期, p 93.
[8] 关涛:《民法中的水权制度》, 烟台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J], 2002第4期, p390.
[9] American Heritage Dictionary online, Lingoes Dictionary.
[10] 李燕玲:《国外水权交易制度对我国的借鉴价值》, 中国环境法网, 访问地址:.riel. whu.edu. cn/article.asp?id=25584).
[11] 姜文来: 《关于水权的几点认识》, 载于水信息网, 访问地址: .hwcc/ newsdisplay/ newsdisplay.asp?Id=17905.
[12] 王蓉: 《中国水权建设的实证研究》, 社会科学论坛2007年第4期(下), p40.
[13] 冯尚友: 《水资源持续利用与管理导论》, 北京: 科学出版社)2000年, p189.转自黄锡生:《论水权的概念和体系》, 现代法学, 2004年8月第26卷第4期, p135.
[14] 张郁: 《南水北调中水权交易市场的构建》, 水利发展研究第2卷2002年第3期, p4.
[15] 黄锡生:《论水权的概念和体系》, 现代法学, 2004年8月第26卷第4期, p135.
[16] 曹明德: 《论我国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我国水权和水权流转机制的理论探讨与实践评析》, 中国法学, 2004年第1期,p78.
[17] “脱离水资源的所有权谈水权, 只能使其成为无源之水、无本之木, 确立和保障有效配置水资源的水权制度也只能是一种空想.” 参见: 黄锡生:《论水权的概念和体系》, 现代法学, 2004年8月第26卷第4期, p135.
[18] 裴丽萍:《水权制度初论》,《中国法学》[J]2001年第2期, p 92.
[19] 王志华、董戈英、任智勇:《论加强黄河水资源管理体制和制度建设》, 载孙广生、孙寿松、陈连***主编:《黄河水资源管理研究论文集》, 黄河水利出版社2002年6月版,p108.
[20] 崔建远:《关于水权争论问题的意见》,《***治与法律》[J]2002年第6期, p36.
[21] 裴丽萍:《水权制度初论》,《中国法学》[J]2001年第2期, p 93.
[22] 崔建远:《关于水权争论问题的意见》,《***治与法律》[J]2002年第6期, p36.
水利法规论文范文5
内容提要: 祛除国家所有权的法律神话,遵循解释论立场的研究范式,中国语境中的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是一个法规范系统。该系统包含基础性规范、确权性规范、授权性规范及管制性规范四个单元,分别由宪法文本、物权法文本和特别法文本予以载明。具备转介功能的引致条款把各单元串联成一个整体。在现代法秩序中,所有权绝不是由某一个部门法“独家经营” 的法律概念。就所有权类型的理论反思而言, 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蕴含着宪法所有权与民法所有权的双阶构造,纯粹私权说与纯粹公权说均难谓恰当。就自然资源使用的法律调整机制而言,应回归公物与私物二元区分的大陆法传统,并对“非对物采掘类” 与“对物采掘类” 自然资源作类型化处理, 由此形成不同的规范配置。
一 、问题缘起:国家所有权并非法律神话
1978年以来中国社会经济体制的发展史,就是一部国家所有权理论的演变史。作为“最为基础、最为核心、最具特色的财产权体系”,[1]国家所有权制度是我国民法学者长期关注的学术热点,[2]并成为物权法审议过程中极具争议的理论难题。国家所有权具有专属特征,缺乏民事上的可让与性,难以简单适用私法规则,被学者喻为“一个国家所有权的神话,一个运用法律讲述的神话”。[3]
然而,真实世界中的国家所有权不是一个飘渺的传说,反倒是弥漫到社会生活的各个角落,成为触手可及的客观存在。例如,有学者诘问道,“物权法第46条规定矿藏、水流、海域属于国家所有,那么,居民从河里取水是否侵犯了国家的财产所有权?”[4]本文的研究正是从该诘问展开,并以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作为研究范畴。
国家所有权作为一个移植的法律概念,伴随着中国改革开放的进程,逐步展开本土化塑造,以适应经济发展的需求。传统民法以公私法的二元区分为基础框架,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就其性质而言,属公法上的支配权而非民法上的所有权。[5]但是,这个理论预设在转型社会时期的中国面临着水土不服的困境,因为它难以解释国有自然资源如何进入市场的问题。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土地、海域、矿产、水、林业等自然资源作为基本的生产要素,亟待进人市场流通,实现优化配置。不可让渡的国有自然资源一旦进入民事领域,就势必适用相应的私法规范。难题就此产生,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能否从“主权意义的所有”转化为“私法意义的所有”?倘若不能转化,何以论证自然资源普遍利用的正当性?假若能够转化,隐于其后的法律机理又是如何?中国民法学界曾沿袭前苏联的“权能分离说”来解释该现象,但此说的合理性遭受广泛的质疑。究其原因,“权能分离说”完全漠视了宪法所有权与民法所有权的区别,混同了公产与私产的区隔,遮蔽了公法调整机制与私法调整机制的差异。由此造成在实践中的危害是,国家所有权仿佛长袖善舞的“川剧变脸”,欲坐享私权的好处,挥袖变白脸;欲独断公权的实益,挥袖变红脸。简言之,在转型时期的中国,本文的尝试兼具理论与实践的双重意义。
二、重拾文本: 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的规范配置
居民从河里取水是否侵犯了国家所有权的问题,经由网络热议,吸引了宪法学、民法学、行***法学及法理学等领域众多学者参与讨论,林来梵教授戏称“有人摸到了合理答案的鼻子”。[6]这个诘问看似具体琐碎,却见微知着,牵扯出一系列宏大问题。首先,宪法第9条规定的自然资源国家所有[7]与物权法第46条规定的自然资源国家所有,在法律性质上能否等同视之?其次,宪法条款一旦进入物权法文本,是否仅仅停留在形式意义上,甚至纯属“法学的扯淡”?[8]最后,物权法语境中的私法因素与公法因素是否彼此协力,促进自然资源的优化配置?
在笔者看来,上述问题遵循了解释论立场的研究范式。在中国法学界开始摆脱“立法中心主义” 的当下时刻,重新解读现行的法律文本,“戒除超然世外或漂移域外的研究者主体内心定位”,[9]是研究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问题的必由之路。沿袭此功能主义的视角,笔者把自然资源法律规范区分为基础性规范、确权性规范、授权性规范与管制性规范四个单元。其体系构造***示如下:
具体而言,自然资源物权的立法文本包括三个效力位阶:宪法、部门法与特别法。其中,部门法集中体现为物权法,特别法则包括土地管理法、矿产资源法、海域使用管理法、森林法、草原法、水法、野生动植物法等行***法规。[10]我们不妨把立法文本视作一个具有内在关联性的法律系统,然后动态地考察各单元的规范性质,寻求规范之间的逻辑脉络。
(一)基础性规范
本文所谓的基础性规范,是指自然资源法律规范体系的逻辑原点,它决定着自然资源的基本法律属性。依德国联邦宪法法院之见解,“民法法律制度,并不包含对所有权内容及其限制的终局性规定。”[11]对自然资源作出“终局性规定” 的宪法规范即属本文指称的基础性规范。[12]
我国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的基础性规范是宪法第9条。其第1款规定: “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都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由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森林和山岭、草原、荒地、滩涂除外。” 第2款规定:“国家保障自然资源的合理利用,保护珍贵的动物和植物。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自然资源。”
依文义解释,宪法第9条涵括了三个层次,以句号为断,姑且称之为宪法第9条第1句、第2句、第3句。其中,宪法第9条第1旬是基础性规范的核心,具有原命题的意义。它不仅在宪法层面明确了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的性质,而且厘定了国家所有的法律性质——“国家所有” 即“全民所有”。按照民法理论的内在逻辑, “全民所有” 只是一个经济或社会意义上的概念,不能成为特定个体权利上的法律概念。[13]相反,西方语境中的财产权理论恪守着公产与私产相分野的罗马法传统,把财产权区分为公共财产权(Commons Property)、国家财产权(State Property)和私人财产权(Private Property)三个序列,构建起从公产向私产循序递进的“财产权形态三部曲”。[14]固然,公共财产与国家私产的边界是一个长期纠结的理论问题,其范围亦变动不居,[15]但越来越多的立法例承认了二者的区分,尤其是经历了体制转型的前苏联及东欧地区国家。例如,俄罗斯联邦民法典专门规定了公共所有权一章,私人所有权与公共所有权的区分不在于所有权主体,而在于所有权客体,“在公共所有权多元化的条件下,对于将国家所有权设计为特别种类所有权的客观基础已经消失”。[16]如果我们不再迷失于“国家与全民是什么关系” 的***治哲学追问,而是选择回归公产与私产相区分的法律架构,作为国家所有权客体的自然资源,同样也应区分为国家公产和国家私产。如果以是否服务于社会公共目的为区分标准,国家公产指每一个社会成员都有权按公共用途进行非排他性使用的自然资源,如国有道路、桥梁、河流、公园;国家私产则指以实现国库收入最大化为目的之自然资源,例如***府进行住宅开发的土地。[17]
宪法第9条第2句与第3句是常常被学者忽略的条款,相关着述往往一带而过,甚至毫不提及;但在宪法第9条的法条结构里,它们仍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比照林来梵教授对宪法文本中法条的定性,[18]第2句属保障条款,第3句属制约条款。不过,笔者认为,宪法第9条第2句的规范意义超出了宪法文本中的其他私人财产权保障条款。“国家保障自然资源的合理利用” 的表述,可以理解为如下的规范指引:一方面,宪法第9条第1句规定了国家的所有权主体地位,而第2句则规定了作为所有权主体的国家所应承担的社会义务,即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应受到“合理利用” 的限制;另一方面,第2句为自然资源使用预留了制度空间,即只要这种“利用” 是合理的,就应受到宪法的保障。因此,居民从河里取水属于对自然资源的合理利用,是宪法赋予的基本权利。
归纳起来,作为基础性规范的宪法文本承载了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的宪法规范体系。其制度设计固然极为简陋,但终究是在法教义学层面上绕不过去的逻辑原点。
(二)确权性规范
物权法文本中,关涉自然资源物权的条款共有6条,即第46条、第48条、第49条、第119条、第122条和第123条。根据规范功能的不同,本文把前三个条款合称为确权性规范,把后三个条款合称为授权性规范。
所谓确权性规范,是指在私法领域确立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的法律规范,使其在实定法范畴完成了权利塑造。物权法第46条规定, “矿藏、水流、海域属于国家所有”;第48条规定,“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属于国家所有,但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除外”;第49条规定, “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野生动植物资源,属于国家所有”。乍看起来,上述条款完全是照搬宪法规范,不过是宪法第9条第1句的具体化,因此在物权法审议过程中遭到了不少民法学者的质疑甚至批判。然而,批评者可能忽略了一个关键性因素——看似相近的法律规范如果出现在不同的立法文本中,是否产生不同的法效果。笔者的回答是肯定的。法律概念之间依照“抽象程度” 及“负荷之价值”构成效力位阶,[19]法律规范之间同样存在效力位阶的区分。诚然,“公法中可能包括私权的规则,私法中亦不妨包括公权的规则”,[20]但公法关系与私法关系毕竟有所区别。宪法文本中的所有权与民法文本中的所有权存在效力位阶的不同,不能越俎代庖。“公私权利内涵相同而并存,当然不意味着其功能也相同,由于一对抗国家,一对抗世人,其侵害的方式有其本质的不同。”[21]确权性规范把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从宪法权利转换为民事权利,但私权化的转换过程并不意味着立法者可以肆意解释,宪法文本中仍然耸立着合宪性控制的大闸。
(三)授权性规范
水利法规论文范文6
关键词:水资源管理进展
我国水资源存在主要问题是短缺、污染和灾害,水资源管理在解决这些问题中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建立水资源管理学具有重要的理论和实践意义。水资源管理学是管理水资源知识体系,以水资源为管理对象,探讨水资源高效利用保护的各种措施规律,实现水资源可持续利用。水资源管理学研究内容包括水资源数量管理、质量管理、法律管理、权属管理、行***管理、规划管理、配置管理、经济管理、投资管理、风险管理、技术管理、工程管理、数字化管理、国际水资源管理、安全管理等等。
1、水资源管理学内涵
加强水资源管理成为有关水资源领域出现最为频繁的词汇。但究竟什么是水资源管理,目前学术界尚未统一,《中国大百科全书》在不同的卷中,对水资源管理有不同的解释。综观传统的水资源管理概念,有以下特点:首先,从整体上来看,他们都是以水资源开发作为主线,“保护”处于被动的地位;其次,视野相对狭窄,大多数概念只局限于水资源本身,缺乏复合系统下对水资源的综合认识,以水论水;第三,缺乏生态环境的和水资源高效利用的内涵。基于此,作者认为,水资源管理就是为了满足人类水资源需求及维护良好的生态环境所采取的一系列措施的总和。
水资源管理学是从学科角度对水资源管理进行系统研究的科学,是水资源管理知识体系,是建立在水文学、水资源学、管理学等诸多学科基础之上的新的交叉性综合性学科。通过水资源管理学的研究,可以为提高水资源利用率和利用效率,保障水资源安全,通过水资源可持续利用支撑国民经济健康发展提供理论和实践基础。
2、水资源管理学研究内容
水资源管理学研究对象很明确,就是围绕水资源持续高效利用的而展开的一系列管理活动。目前,水资源危机在世界范围内蔓延,水资源危机的出现和加剧与人类在经济活动中缺乏对水资源的有效保护和管理有着重要的关系。水资源是社会经济发展的重要自然资源,人类的绝大多数经济活动都要涉及水资源。可持续发展是当前和未来人类社会与经济发展的基本战略目标。关于可持续发展的定义和解释多种多样,但都基本围绕着“满足目前需要但不破坏未来发展需求的能力”这一核心思想。实现社会的可持续发展的一个重要内容就是实现水资源等自然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在人类追求可持续发展目标的前提下,实现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要求人类必须正视干旱洪涝灾害、水资源短缺、水环境污染等诸多与水资源相关的问题,这给水资源管理学提出了新挑战和难得的机遇。传统的水资源管理活动无法应对挑战。实现可持续的水资源利用目标必须改变传统的水资源管理活动,必须以可持续发展的、系统的和综合的观点构建全新的现代水资源管理体系,这成为水资源管理学研究的主要研究内容。
具体地说,水资源管理学的研究内容至少应包括以下几个方面:水资源数量管理和质量管理、水资源法律管理、水资源权属管理、水资源行***管理、水资源规划管理、水资源配置管理、水资源经济管理、水资源投资管理、水资源风险管理、水资源利用技术管理、水资源工程管理、水资源数字化管理、国际水资源管理、水资源综合管理、水资源安全管理和水资源数字化管理等等。
3、国内外水资源管理学研究进展
3.1国际水资源管理学研究进展
到目前为止,明确提出水资源管理学的文献极为有限。根据人类开发利用水资源面临的新的问题和挑战以及实际水资源管理活动的特点,国际上也对新形势下的水资源管理理论和体系进行了一系列的探讨和研究,并就一些问题达成了某种程度的共识。他们主要围绕着“可持续发展条件下水资源可持续利用目标对水资源管理活动的要求”而展开。这些研究活动为水资源管理学作为一门新兴学科的诞生和发展起到了十分重要的推动作用。
在1992年爱尔兰召开的“国际水和环境大会—21世纪的发展与展望”上提出了水资源系统及可持续研究的问题。1993年“第二届国际实验与网络资料水流情势学术大会”上探讨了水资源管理的水文学基础和信息资料问题。1994年,联合国教科文主持,国际水资源协会与国际水文科学协办召开了“变化世界中的水资源管理研究规划国际学术研讨会”,探讨了可持续发展水资源管理研究展望、水资源开发中的风险和不确定性、水资源可持续管理的决策支持系统和水资源开发与环境保护协调四个专题。
1996年在日本京都召开了“国际水资源及环境研究大会:面向21世纪新的挑战”,讨论了流域尺度的可持续水资源系统管理的应用实例等问题。联合国教科文组织(UNESCO)国际水文计划工作组1996年将“可持续水资源管理”其定义为“支承从现在到未来社会及其福利要求,而不破坏他们赖以生存的水文循环及生态系统完整性的水的管理和使用”。[1][1]水资源可持续管理要求在水资源规划、开发和管理中,寻求经济发展、环境保护和人类社会福利之间的最佳联系与协调。与传统的水资源管理相比,可持续水资源强调了未来变化、社会福利、水文循环、生态系统保护这样完整性的水的管理,使“未来遗憾可能性达到最小的水的管理决策”。世界银行将水资源管理定义为一系列水资源相关领域(如水电、水资源供给与供给设施,灌溉与排水等)一体化管理。综合水资源管理的观点应该在水资源管理和利用方面确保考虑社会、经济、环境和技术等多方面因素[2][2]。
1997年召开的第5届“不确定性增加下的水资源可持续管理学术大会”,洪水与干旱管理、水资源开发对环境的影响、水文与生态模拟和环境风险评价等成为重要议题。
1998年在武汉召开了“98年国际水资源量与质的可持续研讨会”,探讨了流域水量与水质的统一管理问题。1998年国际水文学会在荷兰召开了“区域水资源管理研讨会”,探讨了水资源管理的经验和教训、面对挑战的区域可持续水资源管理、水资源管理的研究方法。
2000国际水文科学学会(IAHS)年在美国召开了“水资源综合管理研讨会”。这次研讨会主要探讨了可持续发展条件下的水资源综合管理的内容和目标,以及交流水资源综合管理的经验。此次研讨会达成一个共识:未来水资源管理的一个基本原则就是流域的统一管理。流域统一管理是流域内土地资源和水资源的统一协作管理,其目的是防止土地退化、保护淡水资源、保护生物多样性、实现水资源可持续利用。流域水资源统一管理的基本框架是***府和社区公众的共同管理。会议认为,为了实现流域统一管理的目标,必须做到以下几点:①复杂的水资源管理活动必须建立在有效的科学规划基础之上;②必须显著提高预测各项管理活动结果的能力;③为了达到水资源管理的目的,持续的检测和评估工作十分必要;④水资源管理活动的管理过程必须是透明的和公开的。(MiguelA.Marino等,2001)2001年,国际水文科学学会在荷兰召开了“区域水资源管理研讨会”,会议针对区域范围内水资源管理的有关问题进行了研讨,包括:以往水资源管理活动的经验和教训;面对新挑战的区域可持续水资源管理;水资源管理的研究方法。
伴随着国际学术界对现代水资源管理活动的研究和讨论,近年来,国际学术界相继出版了多部论述“水资源管理活动”的专著,这些专著大多以论文集的形式出版,很少从学科的角度对水资源管理的理论体系进行系统的论述和研究。尽管如此,这些专著还是探讨和研究了大量有关现代水资源管理活动的主要内容,使我们能够大致了解目前国际学术界关于水资源活动的主要理论和具体内容。并且通过编著者对一些论述水资源管理活动的论文的整理和归类,我们可以从中基本上了解到当前国际学术界对水资源管理理论体系的划分。
MiguelA.Marino和SlobodanP.Simonovic在2001编著出版的《水资源综合管理》收录了国际水文科学学会(IAHS)2000年在美国召开的“水资源综合管理研讨会”的文章。MiguelA.Marino和SlobodanP.Simonovic认为,从20世纪80年代开始,人类从事水资源管理活动的目标和内容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传统的不可持续的水资源管理方式已经不再适应新形势的要求,而新的管理方式仍在摸索中,水资源管理活动正处在探索过程中。作者认为,在传统的水资源管理活动中,僵化的管理体制(包括法律、***策和管理机构)是实现水资源有效管理的最大障碍。管理体制的官僚作风、不负责任以及缺乏战略性指导原则导致水管理体系效率低下,缺乏远见,并且拒绝与水资源利益相关者就水资源管理问题进行公开的交流和探讨。新的水资源管理最大的挑战是如何寻求实现长期可持续利用水资源的水资源管理方式,为此,他们认为体制改革和制度创新将是水资源管理活动改革的一个重要方面。新的水资源管理活动必须包含水环境治理和保护问题、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问题、水资源利益相关者之间的利益分配问题以及水资源管理决策中的公众参与问题。
由C.A.Brebbia和P.Anagnostopolos在2002年编著出版的《水资源管理》(Ⅰ和Ⅱ)收集了2000年和2001年两年间国际上一系列关于“水资源管理”国际会议上的文章。C.A.Brebbia和P.Anagnostopolos在本书的前言中指出,当前水资源管理问题在全球变得越来越复杂。水资源管理活动主要面临着的主要问题是:人口的增长和人均水需水的增加正在家具人类对水资源的需求;与此对应的是,水污染、水资源浪费以及气候变迁等因素却正在威胁着水资源的供给。这套书从10个方面论述了当代水资源管理活动的内容,他们是:水资源管理决策支持系统,灌溉水管理,流域管理,生活用水管理,水质管理和水活动管理,废水处置和管理,管道输水和渠道输水管理,水文模型,地下水管理,沿岸和港口水资源管理。(C.A.BrebbiaP.Anagnostopolos,2002)。值得注意的是C.A.Brebbia和P.Anagnostopolos在书中指出,现代水资源管理所涉及学科和领域已经超出了传统水文地质学中关于水资源管理的思考和限制。
由M.AL—Rashed、V.P.Singh和M.M.Sherif合作编著的《水资源发展与管理(Ⅳ)》中从7个方面论述了水资源管理的内容,这7个方面包括:水资源管理的目标、***策和原则,水资源稀缺和保护,用水管理,水资源管理、规划、水权分析和处置的决策支持系统,水电和灌溉的发展潜力,灌溉水管理,水资源稀缺管理。
其他一些比较著名的著作还包括B.DattaRay,R.P.Athparia的《水与水资源管理》(1999年);A.FarooqKhan的《水资源管理:挑战与责任》(1998);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出版的《水资源管理:综合***策》(1989)等。
值得注意的是,尽管学术界并未明确提出水资源管理学的概念,但在国际上许多大学中,都开设了以“水资源管理”为名称的课程,这些课程的开始以及对水资源管理活动的讲述在一定程度上也促进了水资源管理学的形成。例如在美国特拉华流域委员会计划和行动部部长Dr.KennethF.Najjar在VILLANOVA大学为水利工程学、水文地质学及相关专业的研究生开设的“水资源规划0与管理”课程介绍中,Dr.KennethF.Najjar认为,“水资源规划与管理”是对水资源规划、分析、设计、经济管理的理论和实际方法等综合型课程,主要包括水资源法律和规章条例,流域管理、水资源建模、地下水和地表水需求和共给分析、洪水管理、水资源质量管理、湿地保护。水资源供给规划包括水资源使用、需求项目,水资源配置、水容量扩充。该课程还包括水库运行等相关问题。水资源规划与管理是关于水资源的综合问题的考虑,这些问题来自于从静态的水资源法律和章程到动态的自然资源的应用。3.2国内水资源管学研究进展
我国关于水资源管理理论的研究开始与上个世纪80年代,早期的水资源管理研究主要是对实际水资源管理活动中的管理内容的简单罗列和堆加,并未从理论的高度来对水资源管理的体系和框架进行系统的阐述。随着我国水资源危机的不断加剧以及可持续发展对现代水资源管理的要求和挑战,学术界开始逐渐关注水资源管理理论的探讨和框架体系的构建。
赵保璋主编的《水资源管理》(1994年)是我国出版较早的专门论述水资源管理的专著之一。在这本书中,作者提出,大气降水、地表水、地下水、土壤水分以及废水、污水等水形态都不是***存在的,而是有机的联系,统一而相互转化的整体。而现实中,长期以来我国水管理体制较为混乱,水权分散,形成了“多龙治水”的局面。该书认为,水资源管理应该以水的资源观点、水的系统观点、水的经济观点以及水的法制观点出发,对水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规划布局与调配,以及水资源保护等方面建立统一的、系统的综合管理体制,按照相关法律由水行***部门实施管理。该书认为水资源管理活动主要包括规划管理、开发管理、用水管理和水环境管理(赵保璋,1994)。
冯尚友在《水资源持续利用与管理导论》一书中将水资源管理定位为支持实现可持续发展战略目标,在水资源及水环境的开发、治理、保护、利用过程中,所进行的统筹规划、***策指导、组织实施、协调控制、监督检查等一系列规范性活动的总称。统筹规划是合理利用有限水资源的整体布局、全面策划的关键;***策指导是进行水事活动决策的规则和指南;组织实施是通过立法、行***、经济、技术和教育等形式组织社会力量,实施水资源开发利用的一系列活动实践;协调控制是处理好资源、环境与经济、社会发展之间的协同关系和水事活动之间的矛盾关系,控制好社会用水与供水的平衡和减轻水旱灾害损失的各种措施;监督检查则是不断提高水的利用率和执行正确方针***策的必须手段。
吴季松在2000年和2002年先后出版了《水资源及其管理的研究与应用》和《现代水资源管理学概论》两本专著。前一部是作者多年来关于水资源管理问题的报告和讲话的汇编(吴季松,2002)。《现代水资源管理学概论》一书中,作者对水资源管理的指导思想、水资源管理工作的基本目标以及主要内容做了较为系统的论述。从整体来看,该书更多的是从水行***管理角度探讨了水资源管理的理论与实践。
左其亭和陈曦2003年合著并出版了《面向可持续发展的水资源规划与管理活动》。该书从可持续发展的观点出发,对水资源管理理论作了初步探讨。该书专门探讨了现代水资源管理工作的工作流程、管理目标和水资源管理基本内容,并且提出了面向可持续发展的水资源管理活动的主要内容,包括:加强教育、提高工作觉悟和参与意识;制定水资源合理利用措施、制定水资源管理***策、水资源统一管理以及实时进行水量分配和调度。根据信息技术发展的特点和现代水资源管理的要求,该书还专门探讨了水资源的信息化管理,介绍了电子信息技术和“3S”(GIS、GPS和RS)技术在水资源管理活动中的应用。
林洪孝在《水资源管理理论与实践》中界定水资源管理活动为:依据水资源环境承载能力,遵循水资源系统自然循环功能,按照经济社会规律和生态环境规律,运用法规、行***、经济、技术、教育等手段,通过全面系统的规划,优化水资源配置,对人们的涉水行为进行调整与控制,保障水资源开发利用与经济社会和谐持续发展。该书对水资源管理的理论和框架体系做了较为全面的探讨,论述了水资源管理活动的目标、原则和方法等内容,并构架了水资源管理活动的主要内容。值得注意的是,该书提出,随着人类水资源问题认识的发展深化,水资源管理逐渐形成了专门的技术和学科,其管理领域涉及自然、生态和经济、社会等许多方面,其管理活动的主要内容包括水资源权属管理、水资源***策管理、水资源综合评价与规划管理、水量分配与调度管理、水质控制与保护管理、节水管理、防汛与抗洪管理、水情监测与预报管理、水资源组织与协调管理以及其他水资源日常管理等十个方面。该书对水资源管理活动的概括和构架基本上包含了但前水资源管理活动的所有内容,是目前比较全面的水资源管理的概括和总结。
姜文来、唐曲等2004年出版了《水资源管理学导论》,本书是国内外首部系统论述水资源管理学的专著。本书在界定水资源管理学基本概念的基础上,对水资源管理学的基本理论进行探讨,然后专题阐述水资源管理的各个领域,最后展开案例研究。全书共分十九章,第一章,水资源管理学概述,界定了水资源管理学的内涵、研究内容、研究进展和与其他相关学科的关系;第二章,水资源管理学的理论基础,分别阐述了水资源可持续利用理论、水资源复合系统理论、生命周期理论和水资源管理学的管理学基础;第三章—第十七章,专题论述,论述了水资源的数量管理、质量管理、经济管理、权属管理、规划管理、工程管理、地下水资源管理、国际水资源管理、投资管理、行***管理、风险管理、安全管理、数字化管理和其他水资源相关管理;第十八章和第十九章,案例研究,以首都圈农业水资源、民勤水资源可持续利用展开研究。
水利法规论文范文7
一、什么是水权
要分析水析的性质,首先要明确什么是水权,在对这一问题的理解上,目前尚未达成共识,比较各种关于水权定义,其争议和焦点之处在于水权是否包含了水资源所有权。如一种观点认为,水权就是水资源所有权和各种用水权利与义务的行为准则和规则,它通常包括水资源所有权、开发使用权、经营权以及与水有关的其他权益。[①]水利部部长汪恕诚也持这种观点。他曾指出:“什么是水权?最简单的说法是水资源所有权和使用权。”可以说这种观点有一定的代表性。另一种观点则持相反意见。以崔建远教授为代表的部分学者认为,水权即为依法对于地面水和地下水取得使用或收益的权利。此定义包含两层含义:第一,水权是***于水资源所有权的一项法律制度。第二,水权是水资源非所有人依照法律的规定或合同的约定所享有的对水资源的使用或收益权。故此,水资源所有权乃为水权之母,水权系由水资源所有权派生而来。[②]还有一种观点认为,水权概念有广义、狭义之分。广义的水权概念水资源所有权、使用权、水产品与服务经营权等与水资源有关的一组权利的总称。即与第一种观点相近。狭义的水权概念又分为两种对立的观点。一种认为是不包括水资源所有权在内的水资源使用权、收益权等权利。另一种则认为水权即为水资源所有权的简称,认为对水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只是水资源所有权的内容,不应成为与所有权并列的权利。
在这里,笔者赞同第二种观点,即水权仅指依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对地面水和地下水享有使用或收益的权利,包括汲水权、引水权、蓄水权、排水权、航运水权等组成的权利束,而不应该包括水资源所有权。
首先,有观点认为,提到水权,人们自然会想到包括水资源所有权在内的一系列关于水资源的权利,并且这样才较完整。“望文生义”是不能作为将水资源所有权纳入水权概念的充足理由的,正如“经济法”这一作为部门法的概念容易让人联想到“涉经济的法”一样,很多专业词汇是需要明确赋予其特定含义的。另外,国家对水资源享有的所有权并非传统民法意义上的所有权,就曾有学者指出水的流逝是否意味着国有资产的流失。因此,无需将此类基于公共利益而由国家保留的所有权纳入水权以示形式上的完整。
其次,有学者指出,损耗性的使用自然资源已是实际上的处分行为,超出了使用和收益的范围,在行使水权过程中确定包括了对水事实上的处分,但此处存在着另一个概念——水所有权,或称水体所有权,已归普通的民事主体享有、业已引入企业的储水设施、家庭水容器的水,不再是水资源所有权的客体,而是水所有权和客体,是水权人的所有物,是其财产。[③]
另外,再提出以下几点理由,进一步阐明水权不含水资源所有权。
第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3条规定:“水资源属于国家所有,水资源的所有权由***代表国家行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水塘和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修建管理的水库中的水归各该农会集体经济组织使用。”该法第6条规定:“国家鼓励单位和个人依法开发、利用水资源,并保护其合法权益。”从中可以看出,这两类权利是相互***的,其主体、取得方式及权利范围等都相异,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81条规定:“国家所有的矿藏、水流,国家所有的林地、山岭、平原、荒山、滩涂不得买卖、出租、抵押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一般认为,水资源及其所有权是不得转让和交易的,而水资源使用权则可以转让。我们平常研究和探讨“水权交易”、“水市场”等问题,显然这里的“水权”仅指水资源使用权。
第二,从水权制度产生的目的和动因看。水资源作为法律上禁止流通物归属国家所有,但同时,国家不可能以所有人的身份去实际使用水资源,因此只能通过让渡水资源的使用权来实现水资源的效用和价值。这便是水权制度产生的动因。国家在基于社会和公共利益保留水资源所有权的情况下移转其中的使用、收益等权利从而解决所有和利用的矛盾,于是就产生了设立水权制度的需要。否则,只设置水资源所有权就行了。
第三,将水资源所有权与水权相分离更有利于发挥水权的制度功能。所有人通过设立水权取得相应对价,非所有人通过取得水权享有对水资源的使用和收益,从而解决水资源不能流通的问题。水权成为***的可以流转的财产权,可以在市场主体之间进行交换,也可以依法作为抵押、入股、出租的标的,这样就有利于通过市场机制实现水资源的优化配置。
第四,世界各国通说也都是主张水权不含有水资源所有权的。在美国西部,大多数水法都宣称公有权存在于水资源之上,采用先占原则分配用水权,用水人从州的水资源管理部门获得许可证时,该用水权就是水权。在日本,学说认为水权是利用水的权利,而非对水享有所有权。我国台湾水利法规定,水权是依法对于地面水或地下水取得使用或收益的权利(第15条),可归团体公司或人民取得,而水资源所有权则只归国家享有(第2条)。可见水权不含有水资源所有权已成各国通说。
在水资源所有权之外设置水权,并将它作为水资源所有权并存的两项制度,已经成为现代许多国家变革水法制度、优化资源配置、实现水资源多元价值的首选方案。[④]我国水法也是将这两种权利分开***规定的,在确立“水权”概念和建立水权制度时应将这一趋势明确固定下来。
二、水权的性质
(一)水权为公权性私权
对于水权是公权还是私权存在着争议。这是由于:一方面,水权的客体既具有公共品的属性又具有私人品的属性。水资源可作为具有效用性、稀缺性和可控制性的私人品,为权利人使用、收益,为其创造价值并可通过市场机制对水资源进行有效配置和充分利用。同时,水资源具有重要的生态价值,影响和决定人类和其他生命体的生存及发展,关涉重大公共利益,社会利益,具有非竞争性和非独占性以及社会公益性,从而作为一种公共品需要***府采取非市场手段进行管理。另一方面,水权的法律制度既具有公法色彩又具有私法特征。水资源的开发利用涉及水土保持、防洪、航运等诸多社会公共利益,因此,水权在设立、变更、转让、终止等各个方面均受到法律的严格限制,水权法律制度难免带有浓厚的公法色彩。同时,本着水资源所有权与使用权相分离的原则,水权可在平等私法主体之间进行流转,从而形成水市场和水权交易制度,因此,水权又属于私法上的权利,具有私法色彩。[⑤]
在日本,某些公法学者,如美浓部博士就基于日本河川法中水权设立须经行***厅特许,水权客体为公用物等理由认为水权为公权。而***山等部分私法学者则基于水权与一般私权在抽象内容方面无差异,水权转让需经行***厅许可(公权移转不需要确认)等理由将水权定性为私权。另外,还存在折中说认为水权为公权与私权混合的权利。如金泽良雄教授认为,从水权产生的领域看,将水权定性为私权没有问题,但水权的取得须得到行***的许可虽然未从根本上抹杀水权的
私权性,但给它烙印上了公权性。东京高等裁判所亦曾就公水使用权而论,认为公权说系就权利的形式着眼,私权说则是就权利的内容而言,二者均不免失之一偏,即使就公水使用权之本质采私权说,为私权之水权利同时亦受公共性之规范,亦即具有公权私权的重叠性。[⑥]
在我国台湾及大陆学者中也存在着以上三种学说观点,但采折中说的居多。如孙宪忠教授在研究德国水权制度时就指出“用水权是一种既有私权利的性质,又有公权利的性质的权利。”[⑦]我国台湾学者史尚宽先生认为“水权为跨公私法之独特权利。”[⑧]
笔者也是赞同折中说,即水权既有私权性又有公权性,但这里要强调水权本质上的私权性。除了以上学者提到的,再补充以下几点理由:
第一,从水权的主体和内容看。国家作为水资源所有权主体以公共利益为目的行使权利时具有公法性质,但根据前文所分析,已将水资源所有权排除在水权之外,也就是说在水权仅指从水资源所有权中派生和分离出的水资源使用权或收益权的情况下,水权的主体是单位和个人,即为一般民事主体。水权是为了非所有人为自己的利益而需要使用水资源时,划分他与所有权和其他人之间利益才设置的制度。
第二,虽然水权的设立和转让需要受到国家意志的限制,但这可以看作是所有权人让渡和监督使用权的行使。就如同国家或集体作为土地的所有权人出让土地使用权需要土地管理部门许可,以及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中,承包人转让土地承包权也需要发包人同意等。不能因为需要行***许可否定水权的私权性。
(二)水权是准用益物权
在承认水权总体上为私权的情况下,具体分析之,明显水权是一种财产权,水权作为用水人直接支配水资源(局部),受其利益并排除他人干涉,符合物权的规定。由于水权在客体、占有权能、排他性、一物一权、追及效力等方面与传统物权相比具有特殊性,因此,将水权定为准物权。
在对物权进行分类,根据存在于自己还是他人财产上可将物权分为自物权和他物权,基于前面对水权概念分析中将水资源所有权排除在水权之外,则水权是在他人所有的水资源上存在的物权即他物权。而他物权可分为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显然水权不是担保物权。故水权为用益物权。但水权与传统的用益物权相比有很大差异。表现在:
第一,水权客体具有特殊性。首先,传统用益物权的客体限于不动产,即土地及建筑物。而水资源作为水权的客体是存在于河流、湖泊、池塘、地下径流、地下土壤之中的地表水和地下水,这应是民法上的动产。但多数学者都同意,虽然水资源属于动产,但水资源利用权应当属于不动产权益。由于水资源一般是以土地为载体,大陆法系传统民法主为,水是土地的天然孳息。崔建远教授在《土地上的权利群》一文中也将水资源利用权作为土地上的权利群的一种。在美国东部、加拿大等地方实行沿岸权制度也是将水权赋予与河流相邻的土地的所有权人。现代以来,由于水资源的重要性和价值凸显出来,使水权***于土地使用权,但仍应考虑基于水资源与土地的联系,学者将水资源利用权定为不动产权益的合理性。其次,传统用益物权的客体具有特定性,而水资源按一般的标准则不具有此特点。对于这一问题,可以参考崔建远教授结合时空观提出客体特定性可以有一定的弹性这样的观点,以浮动抵押权客体的特定性由特定期限加以固定,探矿权客体由特定地域加以确定等为例证。因此,水权也可以运用一定的技术手段如通过水量、地域、期限等为标准将其客体特定化。
第二,水权在占有权能方面的特殊性。传统用益物权要求占有客体从而对其使用。但在水权的一组权利中,航运水权、竹木流放水权含有占有权能,否则权利人将无法驾船航行或流放竹木。而汲水权、引水权等则不含有占有权能。因此,水权作为并不都以实际占有特定水为要素的权利不但与一般用益物权相异,也与渔业权等其他准物权相区别。
第三,水权不具有传统用益物权的排他性。传统用益物权具有排他性,而水权正是由于前文所述不都以占有为必要,因此可以在特定区域的水资源之上可同时存在数个水权,至于数个水权人之间的利益冲突,则是通过优先权加以协调,即先取得水权者优先以有益目的而用水,待其获得满足后,后取得水权者才可用水。当然,若从宽看待优先权与排他性之间的关系,则这种优先权中,后序位的水权人不得越位以确保在先的水权实现也体现了排他性特点。
第四,水权在一物一权方面表现较弱。由于部分形态的水权不含有占有权能,不具有排他性,可在其客体上同时设立多个水权,因此难奉行一物一权主义。
第五,在对效益的要求上与传统用益物权不同。传统用益物权产生后,无论权利人是否行使,都依然存在,除非该物权因他人依取得时效取得或者因违***公益或禁止性规定而被取缔。而水权则不同,在美国一些地方的水权制度中,采用先占原则的同时规定了水权人不利用水资源到达一定期间,将丧失水权,这符合对有限资源的合理利用的要求,我国建立不权制度应借鉴这一做法。
第六,水权为具有公权性私权,这也是与传统用益物权相异之处。前文已有分析,此处不再赘述。
尽管水权具有上述与传统用益物权不同之处,但只是在符合用益物权基本属性前提下具有的特殊性,就其本质而言,水权作为在他人所有物上使用、收益的权利仍属于用益物权范畴。两者都属于他物权、限制物权和有期物权,都具有绝对性(程度不同)、支配力、物上请求权、实行法定主义等。也就是说,共性占更重要的地位,结合水权的特殊之处,可将水权定位为准用益物权。
三 水权制度的建立与物权法的制定
(一)我国水权相关立法的现状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9条规定:水流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这里的水流指的就是水资源。《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81条规定:“国家所有的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水面等自然资源,可以依法由全民所有制单位使用,也可以依法确定由集体所有制单位使用,国家保护它的使用、收益的权利;使用单位有管理、保护、合理利用的义务。”除此之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是最为集中的对水权相关的内容作了规定。其中,规定水资源所有权的主体只能是国家和集体经济组织以及所有权人以外的其他非所有人依法对于水资源享有使用、收益的权利等方面的制度设计与现代各国的发展方向基本一致。如水法第3条规定: “水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农业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水塘、水库中的水,属于集体所有。国家保护依法开发利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但遗憾的是,立法虽然规定了与用益物权相近似的非所有人对于水资源的使用、收益权,但却并未将这种权利明确定性为用益物权,更未见使用和界定“水权”这一法律概念。正如钱水苗、徐迪在《水权交易中的***府定位》一文中指出的那样,由于我国水资源所有权主体的唯一性以及所有权的不可转让性,法律上明确水资源使用权或者水资源的用益物权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实践中都将具有重要意义。由此,不难得出结论:现代意义的水权制度在我国仍然未得到确立并发挥其应有的作用。[⑨]
(二)物权法典的编纂应在用益物权章中为水权留下位置
我们正在进行物权法典的编纂,水权的准物权性已在学界达成了相当的共识。多数学者认为应在物权法中为其留下一席之地,但对于水权等准物权以怎样的方式进入物权法典及在法典中的位置如何有分歧,目前大致有两种代表性的方案:一种是在用益物权、担保物权后单设一章“准物权”,将水权、渔业权、矿业权等纳入其中。另一种是在肯定水权等准物权实质为准用益物权的前提下,将其放在用益物
权章内最后设一节规定。
比较这两种方案,笔者认为第二种更为合理。在第一种方案中,实际上是将水权等准物权放在了与用益物权、担保物权平行的位置,而对这类准物权作进一步更为准确的定位,它们实质上为新型的用益物权,与用益物权是包含而非并列的关系。因此,这种专设一章的方式必然造成物权内部这些权利间关系位阶上的混乱。
根据前面对水权性质的分析,第二种方案则是建立在对水权准确的定性基础上的。从目前的几个物权法案中,王利明教授主持的《物权法草案建议稿》在“用益物权”一章的第七节即最后一节规定了“特许物权”,包括养殖权、捕捞权、采矿权等,其中第380、381条就有取水权的规定。可以看出这个草案是将其定位为用益物权的,这是可取之处。但采用“特许物权”这一命名不合宜,因为这一名称强调权利的取得是经过行***特许的,凸显了公权色彩,而且有的准物权无需经过行***特许,如在我国,家庭生活用水的水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无需行***许可而当然产生。另外,还有像“特别法上的物权”这样的名称也不宜,这是根据权利的出处来命名,即都不是从权利的性质来命名的。最为准确的还是“准用益物权”表明了权利的用益性。
在十届全国人大***会讨论的物权法二次审议稿中虽未规定水权,但在第三编“用益物权”编的第十章“一般规定”中对自然资源使用进行了概括规定,如第124 条规定“国家实行土地等自然资源有偿使用制度,但法律别有规定的除外”;第126条规定“用益物权人应当遵守法律有关保护和开发利用资源的规定”,从这两个草案中可以看出立法者有将水权这类准物权纳入用益物权的意***。这一点是值得肯定的。
(三)水权的具体制度应以单行法制定
正如前文对水权性质的分析,在肯定水权的物权法性前提下,也应考虑到水权在客体、占有权能等方面与传统用益物权存在着很大差异。如果将整个水权制度都容纳进物权法制定中则会产生很多问题。一是这些差异会对传统的物权法制度造成破坏,使物权法需要作出很多例外情形的规定,操作难度大且不经济。二是水权带有公权性,涉及行***法律制度、环境保护法等,若将其全塞入物权法将使物权法凌乱庞杂,臃肿不堪且立法技术上来说也较困难。
小结:对水权制度的立法设置应采取物权法的“用益物权”章中作笼统规定和具体制度由特别法规定相结合的模式。一来明确水权的物权性,在特别法没有规定的情况下,可以适用物权法尤其是用益物权的相关规定。二来以单行法解决由于水权与传统用益物权的差异而不适宜直接规定在物权法典中的难题。
注释:
[①] 冯尚友:《水资源持续利用与管理导论》,科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189页。
[②] 裴丽萍:《水权制度初论》,载《中国法学》2001年第2期。
[③] 崔建远:《水权与民法理论及物权法典的制定》,载《法学研究》2002年第3期。
[④] 同2 [⑤] 参见曹明德:《论我国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我国水权和水权流转机制的理论探讨与实践评析》,载《中国法学》2004年第1期。
[⑥] 参见3 [⑦] 孙宪忠:《德国当代物权法》,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第36页。
[⑧] 史尚宽:《物权***》,中国***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93页。
[⑨] 参见2
参考文献:
[1] 裴丽萍:《水权制度初论》,载《中国法学》2001年第2期。
[2] 崔建远:《水权与民法理论及物权法典的制定》,载《法学研究》2002年第3期。
水利法规论文范文8
一、深入学习宣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和国家基本法律
1、加强宪法的学习宣传。学习宣传国家的根本***治制度、基本经济制度和公民的权利义务,进一步增强水利系统干部职工的宪法意识、爱国意识、公民意识和民主法制意识,牢固树立并自觉践行依法治国、执***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的领导理念,切实提高***员干部的***治意识、大局意识和法制意识。
2、深入学习宣传规范行***机关行***行为的法律法规。按照全面推进依法行***,加强法治***府建设的要求,加强对《行***许可法》、《行***复议法》、《行***处罚法》、《行***强制法》、《国家赔偿法》以及中央和省有关依法行***等规范行***机关、公务员以及行******人员行***行为的法律法规的学习培训。强化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要追究、侵权需赔偿、依法行***、依法办事的意识,提高用法律手段解决工作中出现的矛盾和问题的能力。
3、深入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引导水利职工充分认识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准确领会并把握社会主义法治的科学内容和本质要求,进一步提高对法治建设工作重要性和紧迫性的认识。
二、深化水利法律法规和相关***策的学习宣传
1、进一步加强对水法规的学习宣传,学习宣传《水法》、《防洪法》、《水土保持法》、《水污染防治法》、《防汛条例》、《河道管理条例》、《江苏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等涉水法律法规,尤其是要加强对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新出台的《江苏省湖泊保护条例》以及《江苏省建设项目占用水域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学习,使保障民生发展、强化水资源管理和水生态保护、加强水域岸线管理、规范水利建设管理的各项重要制度为水利职工掌握,为公众知晓,形成学法守法用法的良好氛围,支撑和保障水利改革发展。
2、深入学习《中共中央关于加快水利改革发展的决定》、《江苏省委省***府关于加快水利改革发展推进水利现代化建设的意见》、《泰州市委市***府关于加快水利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大力宣传国情、省情、水情,宣传新时期水利的战略定位,宣传推进水利改革发展和推进我市水利现代化建设的各项***策措施,引导社会各界热心关注、积极参与、大力支持水利工作,共同推动水利的改革发展。
三、拓展水利法制宣传教育方式
1、做好“世界水日”、“中国水周”、“12.4”全国法制宣传日、水法颁布纪念日等集中宣传活动,将水法制宣传教育引向深入。围绕“水合作”、“节约保护水资源,大力建设生态文明”等宣传主题,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生动活泼、行之有效的“世界水日”、“中国水周”等纪念活动。
2、按照“六五”普法规划要求,继续深化“法律进机关、进乡村、进社区、进学校、进企业、进单位”的“法律六进”活动。总结经验,继续探索新的工作机制和方法,使“法律六进”活动内容丰富,形式创新,针对性强,不断提高水利法制宣传教育水平。
3、加强普法阵地建设。坚持法制宣传教育与群众 文化生活相结合,创作和推广水利法制文化产品,打造宣传水利法制的文化精品。以优秀法治文艺作品教育人、熏陶人、鼓舞人。充分发挥各类水利法制宣传阵地的作用,开展丰富多彩的水利法制文化活动,满足人民群众对法治文化产品的需求。
水利法规论文范文9
今天首届“全国水利行业精神文明建设论坛”开幕了。今年采用论坛的形式,既是理论研究,又是经验交流;既是研究水利行业精神文明建设的新情况、新问题,又是探讨精神文明建设服务于可持续发展水利的新举措、新方法。水利行业各单位对这次论坛非常重视,积极性很高,很多单位的一把手亲自撰写论文。所提交论文内容也十分丰富。这些论文既有理论性,又有实践性,必将对今后物质文明、***治文明、精神文明建设产生积极的影响。
下面,我就学习贯彻*四中全会精神,进一步加强水利精神文明建设工作,谈几点意见。
一、回顾*以来水利精神文明建设工作,积极探索新时期水利精神文明建设的特点和规律
***的*以来,水利系统广大干部职工以***理论和“*”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学习贯彻***的*和*三中、四中全会精神,紧紧围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奋斗目标和水利工作的总体部署,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实践治水新思路,以理论武装和思想教育为先导,以思想道德建设和行业作风建设为主线,以精神文明创建活动为载体,全面推进水利精神文明建设,为促进水利可持续发展提供了精神动力和智力支持。
(一)坚持用科学理论武装头脑,打牢做好新时期水利工作的思想基础。
近年来,水利系统在理论学习上的一个突出特点,就是注重发挥各级中心学习组的表率作用。水利部***组每年都要举办3期中心组(扩大)学习班,对司局级以上领导干部进行集中脱产培训。去年,在兴起学习贯彻“*”重要思想新高潮活动中,水利部召开了全国水利系统学习实践“*”重要思想座谈会、报告会,淮委等8个单位在全国水利系统巡回宣讲,交流了以“*”重要思想为指导,推进治水理论与实践创新的经验,有4000多水利职工聆听了宣讲团的报告,在广大干部职工中产生了强烈反响。今年部***组又以科学发展观、依法行***和执***能力建设为主题,先后举办了三期学习班。为增强理论学习的针对性和实效性,***组中心组学习班紧密联系国际国内形势的深刻变化,联系***员领导干部的思想实际和水利工作实际,在统一思想、提高认识上求深入,在实现人与自然和谐、推进水利可持续发展上求突破。各单位也采取集中办班、听辅导报告、参加***校培训等多种形式开展理论学习。通过理论学习,水利系统各级领导班子进一步树立了科学的发展观,加深了从传统水利向现代水利、可持续发展水利转变的认识,促进了治水思路的理论创新,有力地指导和推动了新时期的水利工作。
(二)坚持把提高水利行业的文明水平作为创建活动的中心环节,不断提高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水平。
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是把物质文明、***治文明、精神文明建设任务有机结合落实到基层的有效途径,是新时期***的群众工作的有效形式。水利行业精神文明建设工作,以创建全行业文明单位为龙头,内容、形式、手段不断创新,载体不断丰富,质量不断提高,呈现出全方位、多层次蓬勃发展的态势。通过“文明服务示范窗口”,推动了为人民服务、树行业新风活动的普遍开展;通过“保护生态环境,倡导文明新风”主题活动,增强了全社会水患、水环境和水资源保护意识;通过“文明单位”的命名,带动了文明工地、文明灌区、文明家庭、文明职工、文明小区等各层次创建活动的开展。**年以来,我们在全国水利系统开展了四次文明单位的命名、表彰活动,共命名表彰了118个文明单位。中央文明委命名表彰的全国创建文明行业工作先进单位有33家。今年完成了对前三批文明单位的复审确认和对20*—20*年度全国水利系统文明单位的推荐审核命名工作。水利部制定下发了《全国水利系统文明单位评选表彰暂行办法》。从文明单位的标准、建设、申报、评选和命名、管理,奖惩等五个方面,进一步规范了文明单位的命名表彰工作。许多单位创新和完善了本单位的岗位职业道德规范,重点抓了“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和水利职业道德建设的教育,制订了文明公约、文明用语、岗位语言和服务标准。
(三)坚持以人为本,把贴近基层作为思想***治工作的重点,不断增强思想***治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针对新时期水利工作和职工队伍中出现的新情况、新变化、新问题,水利系统各单位积极探索新思路、研究新变化、开创新途径,总结新规律。根据中央的部署,部机关和直属单位认真开展了保持***员先进性教育活动的准备工作,采用问卷调查、座谈会、深入基层和个别访谈等多种形式进行调查,基本上做到了“三个摸清”:摸清了***员在理想信念、宗旨观念、组织纪律、思想作风和工作作风等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摸清了***员教育管理工作和基层***组织建设的状况;摸清了流动***员的底数,为明年元月正式开展***员先进性教育活动,制定针对性强的教育方案提供了依据。今年,部***组组织力量开展了全行业干部职工队伍建设状况的专题调查,范围涉及全行业的方方面面和各个层次,内容涉及队伍基本情况、领导班子建设、人才队伍建设、思想***治建设、劳动组织与工资等问题,这将对加强水利干部职工队伍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水利系统各级领导坚持把思想***治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同业务工作一起安排部署,检查评比,使思想***治工作有指标、有考核。坚持以人为本,把做思想***治工作同解决实际问题结合起来,以理服人、以情感人。坚持把贴近基层作为思想***治工作的重点,不断增强思想***治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不少单位通过建立“职工思想分析制度”、“舆情分析”制度、调查研究制度等,定期分析职工思想,掌握职工思想脉搏,有针对性地做好思想***治工作。
(四)坚持标本兼治、齐抓共管,不断推进水利行风建设。
水利部***组近年来大力加强行风建设,促进了全行业思想作风、工作作风的转变;大力加强***风廉***建设,树立了水利工作在社会上的良好形象;大力加强对掌权、管钱、管人等权利运行环节的监督管理,从源头上预防和遏制了腐败现象;大力倡导深入群众、深入基层,深入调查研究,密切了***群、干群关系;以抓窗口文明服务为重点,开展了民主评议行风活动;通过精简会议和行***审批事项,简化办事程序,方便了基层和群众。基层许多单位积极推行***务公开和服务承诺制度,接受社会各界和广大群众的监督。积极开展“三优一满意”活动,改善了服务态度,提高了办事效率,促进了行业作风的转变。
(五)坚持开展典型示范教育活动,大力弘扬“献身、负责、求实”的水利行业精神。
“献身、负责、求实”的水利行业精神是伟大民族精神在水利行业的生动体现,也是水利人精神风貌的集中表现。各单位采用多种形式开展向先进典型学习的活动。用身边事教育身边人,使教育内容更加贴近群众,典型事迹更加亲切可信,先进事迹更加动人感人,在全国水利行业形成了学先进、赶先进的良好风尚。在开展向湖、高安泽、何贵平等先进典型学习的同时,各单位还注意及时总结、发现新典型。张宇仙同志就是这样一位来自四川水文基层一线的先进典型,她爱岗敬业、忠于职守、朴实无华、淡泊名利、尊老爱老、勤俭持家的美好情操,表现了水利行业精神与民族传统美德相结合的崇高境界。部文明委专门下发通知,号召在全国水利行业开展向张宇仙同志学习的活动。
当然,我们也要看到,从提高***的执***能力、巩固***的地位要求看,从全面推进可持续发展水利的要求看,水利精神文明建设工作还存在一些“不适应”、“不符合”的地方。如有的单位对精神文明建设重视不够,存在经费、机构、人员、活动不落实的现象;一些人员分散、管理层次多的单位,创建工作没有覆盖到位;精神文明创建活动的载体还不够多,方式方法还不够活;理论学习、思想道德教育,缺乏针对性和实效性的问题,等等。这些问题还需要在今后的工作中认真加以解决。
回顾水利精神文明建设工作的实践,精神文明建设取得了明显的成效,也积累了宝贵的经验。我们要不断探索和把握新时期水利精神文明建设特点和规律,在今后的实践中继续坚持并加以丰富和完善。
二、围绕贯彻四中全会精神开展精神文明建设,为全面推进可持续发展水利提供精神动力和智力支持
*四中全会,是在我们***带领全国人民为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宏伟目标努力奋斗的重要时期召开的一次极其重要的会议。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加强***的执***能力建设的决定》,是我们***历史上第一份关于加强***的执***能力建设的纲领性文件。深入学习贯彻四中全会精神,为促进水利可持续发展提供精神动力和智力支持,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水利精神文明建设首要的***治任务。
***的执***能力,从一定意义上可以概括为两个方面,处理人与物之间关系的能力和处理人与人之间关系的能力。前者指在科学发展观的指导下,按照客观规律的要求,借助各种先进的科学技术手段认识自然、顺应自然、把握自然以及驾驭和发展经济的能力。在处理人与水的关系中,解决水多、水少、水脏、水浑四大水的问题,实现人与自然和谐的理念,体现的正是这方面的能力。后者指正确处理各种社会矛盾和协调各种社会利益关系,最大限度满足人民的物质精神需求,促进人的全面发展和保持社会和谐稳定的能力。在处理涉水事务中,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公共服务中,人与人的相互关系,要求的正是这方面的能力。这两方面,关键是人的问题。水利工作尤其如此,既要正确处理人与水的关系,又要正确处理人与人的关系。既然***的执***能力在本质上主要体现于做人的工作中,而人的实质特征,就在于他是有思想、有意识、有能动性的。因此,精神文明建设在***的执***能力建设中处于非常重要的地位。
***的执***能力建设的途径,一方面是通过教育、培训和各种锻炼等方法提高广大***员和干部,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的素质和能力,另一方面是通过加强各项制度建设,特别是***的各项工作体制与机制的改革创新来保证***的各项执***资源得以更好地配置与利用,以提高***在整体上的执***能力。这两个方面都与精神文明建设工作密切相关。
加强***的执***能力建设,给新时期水利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汪恕诚部长在部***组中心组*四中全会精神(扩大)学习班上讲出,水利系统要认真学习四中全会精神,深入思考在加强执***能力建设方面存在的差距,不断提高科学执***、民主执***、依法执***的能力。他强调,要进一步提高运用科学发展观指导水利工作实践重要性和紧迫性的认识。要强化科学执***、民主执***和依法执***意识,切实转变工作方式和工作作风,提高执***能力和执***水平,要在提高社会管理、行业管理能力方面加大研究力度,准确把握在不同领域、不同环节、不同发展阶段的水资源统一管理与市场配置的关系。要坚持以人为本,做好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各项水利工作,当前尤其要重视和加强基层水利工作,要通过改革加强管理,改善基层职工的工作和生活条件,不断创造条件吸引人才。要通过不断改革,解决目前基层水利单位面临的一些困难。他强调,要加强和改进***的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抓好***风廉***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按照为民、务实、清廉的要求,继续发扬"献身、负责、求实"的水利行业精神,扎扎实实地做好各项水利工作。要创新水利行业精神文明建设的内容、形式、方法、手段、机制,围绕水利中心工作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有针对性地开展水利精神文明单位创建工作。要吸取教训,高度警惕,在体制、机制上下工夫,杜绝腐败现象的产生。要进一步加强基层***组织建设,端正干部作风,通过大力开展文明单位创建活动,充分发挥***组织的战斗堡垒和***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各级水利部门都要按照汪恕诚部长的讲话精神,结合贯彻即将召开的全国水利厅局长会议的工作部署,以深入学习贯彻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为主线,全面落实水利精神文明建设各项任务。要从加强***的执***能力建设的高度,充分认识新形势下加强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性,进一步增强做好工作的使命感和责任感。在水利可持续发展进程中,不断深化对水利精神文明建设工作特点和规律的认识,统一思想,凝聚力量,发挥功能,推进工作。
一是要发挥好精神文明建设教育的功能。思想教育,是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功能。作为***的执***能力的体现,思想教育能够帮助人们树立科学的世界观和方***,帮助人们正确地认识和把握自然界、人类社会和人的精神世界的活动发展规律,使人们学会更加自觉地按照事物的本来面目认识世界,按照事物的发展规律处理问题,以实现社会的和谐与进步。近年来,水利系统以兴起学习贯彻"*"重要思想新高潮为契机,开展了思想理论教育,着重解决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和权力观、地位观、利益观问题;以牢记"两个务必"为主要内容开展了作风教育,着重增强立***为公、执***为民和艰苦奋斗、勤俭办事的意识;以学习《中国***纪律处分条例》和《中国******内监督条例》等***纪条规为主要内容开展了法纪教育,着力增强领导干部的自律意识和接受监督的意识;按照建设学习型社会的要求,大力推进了学习型行业的建设,广大干部职工的精神面貌焕然一新。通过这些教育活动,发挥了精神文明建设教育的功能,提高了水利干部职工的思想道德素质。
二是要发挥好精神文明建设激励的功能。人是需要有一点精神的,在艰苦的***战争年代是这样,在和平建设年代也是这样。爱国主义激情,可以使一个人在必要时为国家利益献身;对本职工作的高度责任感,可以使一个人在极端艰苦的条件下始终爱岗敬业,恪尽职守;廉洁自律的精神情操,可以使一个人面对各种利益诱惑毫不动心,等等。发挥好精神文明建设在精神激励方面的作用,是我们动员群众的重要途径。水利事业的发展,培养造就了一代又一代艰苦奋斗、勇于奉献,特别能吃苦、特别能战斗的水利人,涌现出一批又一批具有献身、负责、求实精神的先进人物,湖、高安泽、何贵平、张宇仙等先进人物就是其中的杰出代表。尽管他们的工作岗位不同,事迹不同,但其精神内涵和实质是一致的。这就是勤***为民、廉洁自律的公仆精神;好学不倦、勇于创新的进取精神;恪尽职守、勇挑重担的敬业精神;严谨细致、真抓实干的务实精神。他们的模范事迹可敬、可歌、可学。通过湖、高安泽等先进典型的示范教育,对于激发广大水利职工热爱水利、献身水利,起到了极大的推动作用。
三是要发挥好精神文明建设协调的功能。善于协调和妥善处理社会矛盾和利益,是执******一个很重要的能力和任务。特别是现在我们正处于社会改革与社会转型的重要时期。协调社会矛盾和利益,一方面要靠制定科学合理的***策和法规,要以绝大多数人的利益为基准,充分考虑社会的公平、公正。但是,也要看到,再好的***策和法规都不可能完全消解社会矛盾,不可能在社会利益分配中做到绝对公平和公正,这就需要另一方面的工作,即做好群众工作和思想***治工作。通过深入细致的思想***治工作,帮助人们正确认识社会改革中的各种问题,理顺情绪,化解矛盾。近年来,水利部门正确把握各项水利改革措施出台的时机,运用说服教育、示范引导、提供服务等手段,深入做好新形势下的群众工作和思想***治工作,坚持在水利建设和管理中,把保障群众生活用水摆在优先位置,努力解决群众饮水困难;切实做好水利对口扶贫工作,为群众办实事、办好事,改善群众生产生活条件;鼓励公众广泛参与,充分调动广大用水户参与水资源管理的积极性。这些都很好地发挥了精神文明建设的协调作用。
四是要发挥好精神文明建设引导的功能。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社会经济成分、组织形式、就业方式、利益关系和分配方式日益多样化;人们的主体意识明显增强,思想活动的***性、选择性、多变性、差异性日益显现;西方国家意识形态、思想理念的渗透,各种思想文化的相互激荡,使职工队伍建设面临许多新情况、新问题、新考验。随着***的领导方式和执***方式的不断改进,思想引导在***的领导中的地位越来越重要。近年来,水利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注重提高水利行业整体素质,以学习贯彻《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为重点,推动群众性的精神文明创建工作,大力弘扬水利行业精神,制定了文明公约、文明用语、服务标准;深入开展职业理想、职业道德、职业技能和职业纪律的普遍教育,大力倡导和形成“爱岗敬业、诚实守信、办事公道、服务人民、奉献社会”的职业道德风尚,建设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水利职业道德规范体系,逐步在全行业形成了遵守道德规范的良好氛围。
五是要发挥好精神文明建设凝聚的功能。******执***,必须用科学的执***理念、正确的纲领路线来号召民众,凝聚人心,把广大人民群众团结在自己周围。然而,科学的执***理念,正确的纲领路线,不是自然而然地就能深入人心,为群众所接受、所理解、所拥护的,要借助许多中间环节来实现。水利精神文明建设工作的任务之一,就是把中央治水方针和部***组的治水思路,宣传、讲解、说明给干部职工,使干部职工理解它、接受它、认同它,达到团结职工、凝聚人心的目的。同时,精神文明建设在传播民族优秀文化、进行爱国主义教育、民族精神教育、***的优良传统教育、水利行业精神教育等活动中,也都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三、紧紧围绕水利改革和发展实际,努力开创水利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新局面
水利精神文明建设工作,要以***理论和“*”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学习贯彻***的*和*三中、四中全会精神,紧紧围绕水利改革与发展的实际,坚持以人为本,树立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加强***的执***能力建设,弘扬和培育伟大的民族精神和“献身、负责、求实”的水利行业精神,提高精神文明创建水平,深化先进典型示范教育,加强和改进行业思想***治工作,积极推进思想道德建设和行业作风建设,为促进水利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提供精神动力、思想保证和智力支持,不断开创水利精神文明建设的新局面。
(一)深入学习贯彻四中全会精神,扎实开展先进性教育活动。
学习贯彻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是一项既紧迫又长期的任务,要作为明年理论武装工作的首要任务来抓。按照武装头脑、指导实践、推动工作的要求,着力在学习的系统性上下功夫,在理论联系实际上求深入,在解决问题、推动工作上见成效,不断提高广大***员干部尤其是各级领导干部理论思维和开拓创新的能力。
要坚持用***理论和“*”重要思想武装***员干部,深入开展保持***员先进性教育活动,打牢执***的思想基础;要突出抓好各级领导班子建设,巩固执***的组织基础;要加快推进干部工作的科学化、民主化、制度化,夯实执***的人才基础;要加强和改进***的建设,不断推进***风廉***建设,按照立***为公、执***为民的要求,大力弘扬“献身、负责、求实”的水利行业精神,密切***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夯实执***的群众基础。
为进一步加强***的执***能力建设,全面推进***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确保***始终走在时代前列,更好地肩负起历史使命,中央决定,从20*年1月开始,用一年半左右的时间,在全***开展以实践“*”重要思想为主要内容的保持***员先进性教育活动。先进性教育活动的指导思想是:以***理论和“*”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的*和*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立***为公、执***为民的要求,坚持***要管***、从严治***的方针,紧密联系工作实际和***员队伍建设现状,以学习实践“*”重要思想为主要内容,引导广大***员学习贯彻,坚定理想信念,坚持***的宗旨,增强***的观念,发扬优良传统,认真解决***员和***组织在思想、组织、作风以及工作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促进影响本部门本单位改革发展稳定、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实际问题的解决,不断增强***员队伍和***组织的创造力、凝聚力、战斗力,为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宏伟目标提供坚强的***治保证和组织保证。开展先进性教育活动的指导原则是:一是坚持理论联系实际,务求实效。大力弘扬求真务实精神,用科学理论武装头脑、指导实践、推动工作。把先进性教育活动与促进改革发展稳定紧密结合起来,与推动本单位的各项工作紧密结合起来,不搞形式主义,不做表面文章,切实做到学习教育和推动工作两不误、两促进。二是坚持正面教育为主,认真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树立和宣传在改革与发展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先进典型,弘扬正气。开展主题实践活动,为***员加强***性锻炼、发挥先锋模范作用创造条件。三是坚持发扬***内民主,走群众路线。尊重***员的民利,调动***员参加先进性教育活动的积极性。坚持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广泛听取群众意见,自觉接受群众的评议和监督。四是坚持领导干部带头,发挥表率作用。各级***员领导干部都要以普通***员的身份参加先进性教育活动,带头参加学习,带头查找问题,带头制定和落实整改措施。同时,***员领导干部还要认真负责地抓好本部门本单位的先进性教育活动。五是坚持区别情况,分类指导。针对不同群体***员特点,有针对性地提出***员保持先进性的具体要求,确定各自的重点学习内容和重点解决的问题。整个活动大体分三个阶段,学习动员、分析评议和整体提高。最终要达到的目的是提高***员素质、加强基层组织、服务人民群众、促进各项工作。
(二)坚持以人为本,增强思想***治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当前,我们正处在经济转轨、社会转型的关键时期,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必然引起经济和社会生活中许多关系的重大调整。在这一过程中,要密切注意深化改革过程中出现的各种不稳定因素,从群众最关心、与群众切身利益最密切的问题入手,有的放矢地做好思想***治工作。水利思想***治工作,要坚持围绕贯彻中央治水工作方针来开展。中央治水工作方针和部***组新的治水思路的提出,这不仅为水利改革与发展带来了难得的机遇,也为我们加强和改进思想***治工作提供了广阔的舞台。水利思想***治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就是要把中央治水工作方针和部***组新的治水思路变成广大水利职工的自觉行动。要坚持服从服务于水利中心工作。经济建设是全***的中心工作。思想***治工作归根到底是为经济建设服务的。把160万水利职工积极性凝聚到可持续发展水利建设上来,是我们工作的着力点。为促进水利可持续发展,从根本上说,要从体制创新、法制建设着手,逐步推进流域管理体制、区域水务管理体制、节水型社会建设、水管单位管理体制和水利资产管理体制改革等。这就要求我们有针对性地解决思想认识问题,及时化解矛盾,理顺情绪,凝聚人心,保证水利改革发展任务的顺利完成。
要充分发挥思想***治工作研究会的思想库和智囊团的作用。思想***治工作研究会要以开展调查研究为主要工作,以思想***治工作的重大理论和现实问题为主攻方向,以组织力量开展研究为基本方式,多出体现时代性、把握规律性、富于创造性的,有深度、有分量,对工作有借鉴作用的研究成果。
(三)继续深入贯彻《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努力提高水利职工思想道德素质。
认真贯彻《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加大公民道德建设力度,要以为人民服务为核心,以集体主义为原则,以强化信用意识为重点,广泛开展群众性道德教育和实践活动。大力倡导“爱国守法、明礼诚信、团结友善、勤俭自强、敬业奉献”的基本道德规范,它既包含传统美德、***道德的内容,又体现了时代精神、时代特色,是对社会主义道德精神的科学概括和高度凝练,是每个水利职工都必须遵守的基本行为准则。从提高水利行业整体素质的高度,坚持“教育是基础、规范是核心、机制是保证”的思路,继续开展职业理想、职业道德、职业技能和职业纪律的教育,大力倡导“爱岗敬业、诚实守信、办事公道、服务人民、奉献社会”的职业道德风尚;修订和完善《水利行业职业道德和职业行为规范》,尽快形成一个覆盖全行业各个工作方面的职业道德和职业行为规范体系,实现职业道德建设制度化、规范化和科学化。要把道德建设与行业管理结合起来。把提高道德素质与提高业务水平结合起来,扎实开展具有针对性和自身特色的行业道德教育、道德实践活动,把全行业的职业道德建设提高到一个新水平。要着重加强***员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的道德建设,大力开展“做人民满意的公务员”、“创建文明机关、当人民公仆”活动,发挥***员干部的表率作用。加强思想道德教育和纪律教育,促进领导干部廉洁自律。
(四)深化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不断提高精神文明建设水平。
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要适应形势发展。坚持依靠群众、服务群众,丰富活动内容,提高创建标准,完善工作机制,在改变工作、生活、环境方面取得新进展。大力开展精神文明创建活动。在窗口行业和***部门倡导以人为本的服务理念,以普遍推行规范服务和便民、利民服务。要抓好职业道德教育,规范化服务和行风评议三个环节。进一步推广社会服务承诺制,行******公示制,生产经营信誉制,建立监督制约机制,完善社会评价体系。继续搞好文明工地、文明测站、文明灌区等创建工作。创建活动要与建立廉洁高效的***务环境、公正公平的法制环境、规范守信的市场环境、健康向上的人文环境、安居乐业的生活环境、可持续发展的生态环境结合起来,增强实效性,力戒形式主义。各单位要认真总结精神文明创建工作经验,研究如何进一步把握创建规律,提高创建水平。部文明办将有计划地组织对创建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进行现场观摩和学习。
(五)继续开展向先进典型学习的活动,树立良好的行风和形象。
继续深入开展向湖、高安泽、何贵平、张宇仙等的先进典型学习活动。在推广先进典型、扩大英模效应上下功夫。学习推广先进人物,要有部署、有检查、有落实,要整合各方面的力量,加大推荐力度,使学习活动叫得响、立得住、推得开。结合即将开展的***员先进性教育活动,部文明委组织张宇仙同志先进事迹报告团,到水利部和一些水利基层单位宣讲,把学习张宇仙同志的活动引向深入。要注意总结先进集体的典型经验,以点带面,推动工作,发挥整体优势,扩大先进典型的影响力。
大力加强行业作风建设。把广大人民群众对水利的要求作为加强和改进行业作风建设,促进水利事业发展的出发点和落脚点。紧紧抓住立***为公、执***为民这个本质和保持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这个核心,不断加强作风建设。各级领导干部要坚持按照为民、务实、清廉的要求,重实绩、鼓实劲、求实效。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管行业必须管行风”的原则,落实责任制,督促有关部门积极履行职责,把纠风工作同本部门的改革措施、业务工作和队伍建设结合起来。要研究建立纠、评、建相互促进的纠风工作机制。开展民主评议行风活动,行******部门要增强***为民的观念,经济管理部门要增强勤***爱民的观念,公用事业单位要增强服务于民的观念,进一步提高依法行***的自觉性。大力提倡深入基层调查研究,撰写有情况、有分析、有见解的调查报告。
(六)落实责任,切实加强对水利精神文明建设的领导。
提高精神文明建设能力,是***的执***能力的一个重要内容。水利系统各级领导必须从***的根本指导思想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奋斗目标的高度,深刻认识精神文明建设的战略地位和重要作用,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切实加强对水利精神文明建设的领导。各级水利部门都要把精神文明建设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做到两个文明一起部署,一起检查,一起总结,一起奖惩。要像抓水利建设一样抓好精神文明建设工作,切实做到“两手抓,两手都要硬”。***(***组)一把手要负起精神文明建设第一负责人的职责,带头做好工作。班子其他成员也要明确任务,对分管部门的精神文明建设认真负起责任。要形成主要领导亲自抓、主管领导重点抓、各部门配合共同抓的工作格局。在工作中,要把精神文明建设的成效作为考核领导班子、领导干部的重要依据。要完善组织,健全各级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充实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办公室力量。
部直属单位文明委要尽职尽责,按照部文明委的要求做好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厅(局)精神文明建设工作要实行条块结合、以块为主,接受部文明委的指导。各级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都要发挥能动性、创造性,积极开展工作。要增加对精神文明建设的投入,为做好工作提供必要的经费保证。要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加大培训力度,努力建设一支***治强、业务精、作风正的高素质精神文明工作队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