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公司税务风险大全

物业公司税务风险篇(1)

一、新形势下资产管理公司的角色转变

1999年,东方、信达、华融、长城四大AMC在***借鉴国际经验的基础上相继成立,并规定存续期为10年,分别负责收购、管理、处置相对应的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和国家开发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所剥离的不良资产。1999年至2000年,四家资产管理公司先后收购四家国有商业银行不良资产1.4万亿元,使四家国有商业银行的不良贷款率一次性下降近10 个百分点。截至2006年一季度末,四大资产管理公司累计处置不良资产8663.4亿元,其中现金回收1805.6亿元。到2009年,10年的存续时间已经到期,资产管理公司必须进行业务改革,对自己的角色进行转变,按照***的思路,AMC商业化转型将分几步走,首先是***策性不良资产与商业性不良资产的清分,然后是财务重组.股改.上市。按照***的思路,四大资产管理公司信达已经完成股改,其他三家资产管理公司的股改工作也在紧锣密鼓的进行中。从此,四大资产管理公司从***策性公司进入到市场的大潮中,按照商业化的模式进行***经营。

二、资产管理公司面临的税收挑战

1、资产管理公司以往的税收模式

在资产管理公司成立之时,国有四大管理公司成立的目的是为了处置相应银行的不良资产而设立,所以其享受相应的税收优惠***策,主要执行的文件为:***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信达等4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税收***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0号。主要内容为:

(1)对资产公司接受相关国有银行的不良债权,借款方以货物、不动产、无形资产、有价证券和票据等抵充贷款本息的,免征资产公司销售转让该货物、不动产、无形资产、有价证券、票据以及利用该货物、不动产从事融资租赁业务应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

(2)对资产公司接受相关国有银行的不良债权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营业税。

(3)对资产公司接受相关国有银行的不良债权,借款方以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抵充贷款本息的,免征承受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应缴纳的契税。

(4)对资产公司成立时设立的资金账簿免征印花税。对资产公司收购、承接和处置不良资产,免征购销合同和产权转移书据应缴纳的印花税。对涉及资产公司资产管理范围内的上市公司国有股权持有人变更的事项,免征印花税参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上市公司国有股权无偿转让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24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5)对各公司回收的房地产在未处置前的闲置期间,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资产公司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免征土地增值税。

(6)资产公司所属的投资咨询类公司,为本公司承接、收购、处置不良资产而提供资产、项目评估和审计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从以上***策可以看出,国有四大资产管理公司在税收上出资***策性资产享受免税的优惠,同时,由于在处置资产时,一般均为亏损,所以一般也无需缴纳企业所得税。

2、新形势下资产管理公司的税收模式转换

在资产管理公司存续10年中,其核心业务逐渐从处理对口商业银行的不良资产即***策性业务转换到收购在同等市场条件下对各个商业银行通过市场模式进行商业化操作收购,到现在,资产管理公司对成立初的***策性资产处理基本进行完毕,对商业化运作的模式一直在探讨中,同时,四大资产管理公司从2010年开始,逐渐开始进行股份制改革,到现在,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已经完成了股份制改革,而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和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的股份制改革也在逐渐进行中,同时,四大管理公司在股改后的几年内酝酿上市,在这种条件下,资产管理公司从***策性资产运作到商业化资产运作过程中税收问题就会逐渐凸显出来,即从以前的免税模式下进入到全面按照中国现行税法缴纳相关税费。

3、资产管理公司在现阶段面临的税收风险分析

现阶段,由于资产管理公司的员工缺乏税收法律和税收法规的相关知识,对税收法规和税收相关法律不了解,主要面临以下风险:

(1)公司内部人员对税法知识模糊,纳税意识淡薄:由于长时间享受国家的免税***策,从而导致公司的员工对税收的***策法规知识不了解、不关注,使得公司员工对依法纳税的观念比较淡薄,从而在意识形态中形成少缴税、不交税的风险。

(2)公司的日常经营决策和日常经营活动没有考虑税收因素的影响:由于没有很好的纳税意识,从而导致公司在日常经营决策和日常经营活动中不考虑或者很少考虑税收法律法规的影响,增加了公司在日常业务中无意识的偷漏税风险。

(3)在日常会计处理工作中缺乏对税务事项是否符合相关会计制度或准则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控制:长期以来,资产管理公司由于一直享受国家的免税***策,使得公司在制定财务制度及相关文件中,缺乏对税务风险的认识,从而导致在财务处理上没有考虑或者不全面考虑相关的纳税事项,从而导致偷税、漏税的风险。

(4)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不能很好的符合税法规定:在日常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过程中,由于对税收法律的法规不明白、不知晓,从而导致在税收申报和税款缴纳过程中,没有很好的遵守相关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造成少交税款、不交税款、延迟缴纳税款的问题,从而可能引起企业支付相应的税收罚款及滞纳金的风险。

(5)公司在日常的税务登记、账簿凭证管理、税务档案管理以及税务资料的准备和报备等涉税事项不能很好的符合税法规定:按照税收法律及税收法规的相关要求,公司应该对日常的税务登记、账簿凭证、税务档案以及税务资料进行合理的准备和报备,但是由于公司的内在原因,不能对以上资料很好的管理,从而引起相应的税收风险。

(6)在公司的日常控制中,没有建立行之有效的税务控制,导致出现税务风险后不能很快的发现、识别,从而导致相应的税收风险。

三、资产管理公司在商业模式下的税收风险应对

鉴于资产管理公司在现阶段存在着以上诸多税收风险因素,所以资产管理公司在以后的工作中应该很好的应对、规避相应的税收风险,从而达到企业的经营目的。

1、在资产管理公司的税收风险应对过程中,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资产管理公司应该建立完善的税务风险管理组织

资产管理公司在日常工作中,应该建立完善的税务风险管理组织,该组织应该具有以下机构:

(1)、在资产管理总部设立专门税务风险管理部门,该部门隶属于财务部,负责全公司的税务风险管理工作,并对财务部总经理负责。在全国的分公司中设立税务风险管理岗位,并对该分公司的财务部负责。

(2)、税务风险管理部门应该具有以下职责及功能:建立企业税务风险管理制度和其他涉税规章制度;对日常工作进行管理,进行税务风险分析,指导和监督有关职能部门开展税务风险管理工作;建立税务风险管理的信息和沟通机制;组织税务培训,并向本企业其他部门提供税务咨询;承担相关职能部门开展纳税申报、税款缴纳、账簿凭证和其他涉税资料的准备和保管工作;企业应建立科学有效的职责分工和制衡机制,确保税务管理的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制约和监督。

2、资产公司对税务风险的识别和评估:

企业应全面、系统、持续地收集内部和外部相关信息,结合实际情况,通过风险识别、风险分析、风险评价等步骤,查找企业经营活动及其业务流程中的税务风险,分析和描述风险发生的可能性和条件,评价风险对企业实现税务管理目标的影响程度,从而确定风险管理的优先顺序和策略。企业应结合自身税务风险管理机制和实际经营情况,重点识别下列税务风险因素:董事会、监事会等企业治理层以及管理层的税收遵从意识和对待税务风险的态度;涉税员工的职业操守和专业胜任能力;组织机构、经营方式和业务流程;技术投入和信息技术的运用;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及现金流情况;相关内部控制制度的设计和执行;经济形势、产业***策、市场竞争及行业惯例;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等。

3、资产公司的税务风险控制活动

资产管理公司根据税务风险识别和评估的结果,在成本效益原则的指导下,对税务风险建立合理的控制机制,全面的建立预防性控制和发现性控制机制,在内部结构和企业经营状况发生重大转变的时候,应该转变税务控制机制,必要时可以请外部专家及税务机关的帮助,企业税务部门应参与企业日常和重大业务的流程,从源头控制税务风险。完善纳税申报表编制、复核和审批、以及税款缴纳的程序,明确相关的职责和权限,保证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符合税法规定,企业应对于发生频率较高的税务风险建立监控机制,评估其累计影响,并采取相应的应对措施。

4、资产管理公司的税务信息与沟通。

企业应建立税务风险管理的信息与沟通制度,明确税务相关信息的收集、处理和传递程序,确保企业税务部门内部、企业税务部门与其他部门、企业税务部门与董事会、监事会等企业治理层以及管理层的沟通和反馈,确保与外部如中介机构及税务部门的及时沟通,发现问题应及时报告并采取应对措施。将税务申报纳入企业计算机控制系统,建立税收申报日历,确保在税收申报期内纳税申报各项税收,如果没有及时申报,申报系统应该及时提醒。

5、内部监督

企业应该定期对税务风险管理制度进行评价和完善,通过对整个业务流程的监管,从而达到将税务风险降低到企业可控的层面上来。

四、资产管理公司对税务风险管理的主要工具

企业有了很好的风险防控系统,但是没有很好的风险防控的方法工具也会产生重大的问题,常用的风险防控的主要工具有:

1、风险承担策略:主要是指资产管理公司对企业不重大或者未识别出来的风险进行风险承担。

2、风险规避策略:主要是指资产管理公司对企业识别出来的重大风险作出回避、停止和退出的策略,避免成为风险的所有人。

3、风险转移策略:主要是指资产管理公司将风险通过合同或者服务保证书或者风险证券化的方式将企业面临的风险转移给别人,从而来规避企业的风险。

物业公司税务风险篇(2)

(一)虚开发票确认收入

虚增收入采用两种形式:

1.在真实客户的基础上虚拟销售。上市公司与客户公司的确存在真实的购销往来。但是上市公司在真实购销业务的基础上人为扩大销售数量,虚构销售业务,造成公司在客户名义下确认的收入远高于实际销售收入。

2.通过法律上无关联关系而实际上控制的公司,进行交易加大收入。上市公司将分布在全国各地的销售点,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这些有限责任公司实际上由上市公司所控制,平常作为一个销售点,通过从上市公司客户的环节,正常销售上市公司的产品,在利润不足时,将大量产品“销售”给这些有限责任公司,而实际上商品仍在公司,只由上市公司向有限责任公司开出发票和提货单,便完成了大额销售,虚增巨额利润。

(二)少计销售收入(承包收入、银行刷卡交易费用等)

少计销售收入(承包收入、银行刷卡交易费用等),应补缴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及滞纳金。

(三)总分机构以调拨价移送货物的视同销售行为未申报缴纳增值税

根据发出商品金额计算,期间从公司将货物移送到分公司。特卖、直营店用于销售,按照视同销售,应补缴流转环节的增值税及其附加。

(四)商场扣点未取得发票不能税前扣除,需多缴企业所得税

1.商场扣点金额直接抵扣,且对方未开发票。

2.无票金额税前无法扣除需多缴企业所得税。

(五)支付广告、宣传费用无发票,需多缴企业所得税

(六)销售折扣未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不能从销售额中减除折扣额

(七)增加注册资本,未缴印花税

(八)装修费一次性计入当期损益

(九)应收账款未有报批启行税前扣除

二、上市公司涉税风险分析

(一)虚构收入的涉税风险

虚构收入手法非常明显是违法的,虽然有些手法从形式上看是合法,但实质是非法的,这种情况非常普遍。从表面上看,大多数情况并没有违反有关会计制度与会计准则的规定,从本质上看则虚增了利润,这是上市公司比较常用且带有普遍性的手段。如上市公司利用子公司按市场价销售给第三方,确认该子公司销售收入,再由另一公司从第三方手中购回,这种做法避免了集团内部交易必须抵销的约束,确保了在合并报表中确认收入和利润,达到了操纵收入的目的。

(二)总分机构以调拨价移送货物未视同销售的涉税风险

以调拨价于产品移送给各直销网点时作销售账务处理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七条规定:“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销售额”。《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规定:“纳税人有条例第七条所称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或者有本细则第四条所列视同销售货物行为而无销售额者,按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

1.按纳税人当月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2.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3.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

组成计税价格的公式为:组成计税价格一成本×(H成本利润率)”。因此,该公司在将产品调拨给各非***核算的直销网点时应该比照同期同类货物的销售价格,即销售给其他商业企业的销售价格。如果调拨价格偏低,则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有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的规定进行调整。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第(三)项规定:“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的行为,是一种视同销售货物的行为。”

视同销售货物的行为应该怎样纳税?国税发[1998]13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属机构间移送货物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视同销售货物行为的第(三)项所称的用于销售,是指受货机构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经营行为:(1)向购货方开具发票;(2)向购货方收取货款。受货机构的货物移送行为有上述两项情形之一的,应当向所在地税务机关缴纳增值税;未发生上述两项情形的,则应由总机构统一缴纳增值税。

非***核算的直销网点销售的产品按回笼金额并入销售计算销项税额没有法律依据。既然税法已经明确分支机构销售的货物(向购货方开具发票或向购货方收取货款的)应该向各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增值税,则不可能就该销售额再向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增值税。再说,以实际回笼的资金作为销售收入,既违背了权责发生制,又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三条关于确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有关规定。

非***核算的直销网点在外地已经缴纳的增值税可以回总机构所在地申报抵扣应缴的增值税税款没有法律依据。至目前为止,国家没有任何关于非***核算的分支机构在外地已经缴纳的增值税可队回总机构所在地申报抵扣应缴的增值税税款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三)税前扣除无发票的涉税风险

1.企业的税前扣除,一律要凭合法的票证凭据确认。凡不能提供合法凭证的,一律不得在税前进行扣除。《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第二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发票管理规定使用发票,不得有下列行为:(五)以其他凭证代替发票使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关于加强企业所得税管理若干问题的意见》明确规定,企业超出税前扣除范围、超过税前扣除标准或者不能提供真实、台法、有效凭据的支出,一律不得税前扣除。

2.面临着补税的风险曲于自条列支的费用不得税前扣除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并补缴企业所得税。

3.面临着税务行***处罚的风险。根据《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对于未按照规定取得发票的行为,由税务机关责令

限期改正,没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销售折扣额未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涉税风险

由于折扣是在实现销售时同时发生的,因此,国税发[1993]154号文明确规定,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余额作为销售额计算征收增值税;如果将折扣额另开发票,不论其在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折扣额。

(五)增加注册资本未缴印花税的涉税风险

根据有关规定,记载资金的账簿,按“实收资本”与“资本公积”合计总额0.5‰贴花,因此,企业应补纳(贴)印花税额。不按规定在其资金账簿上补贴印花税,违反了印花税暂行条例,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违章处罚问题的通知》,税务机关有权作出如下处理:(1)补缴印花税,(2)处以应补缴印花税款3倍的罚款。

(六)装修费一次性计入当期损益的涉税风险。

1.房屋装修费如何扣除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及其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规定,企业承租房屋发生的装修费属于租入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应作为长期待摊费用,并按照合同约定的剩余租赁期限分期摊销。如果有确凿证据表明在剩余租赁期限届满之前需要重新装修的,可以在重新装修的当年,将尚未摊销的长期待摊费用一次性计人当期损益并税前扣除。

依据税法规定,公司租用商场专柜销售商品,发生的对专柜进行装饰装修的费用,应凭能够证明有关支出确属已实际发生的真实、合规凭据,在与商场签订的租赁合同规定的租赁期内分期平均摊销,税前允许扣除。

(七)应收账款未有报批自行税前扣除的涉税风险

1.纳税人在申报坏账损失时,均应提供能够证明坏账损失确属已实际发生的合法证据,包括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证据、具有法定资质的中介机构的经济鉴证证明和特定事项的企业内部证据。

2.企业发生的坏账损失,只能在损失发生的当年申报扣除,不得提前或延后,并且必须在坏账损失年度终了后15日内向有关税务机关申报。非因计算错误或其他客观原因,企业未及时申报的坏账损失,逾期不得扣除。

3.关联企业之间的往来账款不得确认为坏账。但是,关联企业之间的应收账款,经法院判决负债方破产,破产企业的财产不足以清偿的负债部分,经税务机关审核后,应允许债权方企业作为坏账损失在税前扣除。

三、上市公司涉税风险化解方略

研究寻求涉税风险化解策略:此上市公司涉税风险化解方案一共包括11个子方案的组合,如全部实施可为该上市公司履行纳税义务,规避涉税风险,合法节省税金,增加税后效益。基本思路是通过匕下游企业,采用会计技术方法,运用转让定价手段,利用税差或税收优惠队达到节税目的。

(一)履行纳税义务

1.纳税人对自已总体税负要有清醒的认识,做好自查自纠,及时采取应对措施,化解先期税负风险。

2.确需缴纳的税金必须足额补缴,有效解决商业目的与税务目的之间的分歧。不断提高纳税意识,守法经营,依法纳税,合理合法取得税后利润。

3.进行必要的账务调整。纳税自查中查出的大量错漏税问题,多属因账务处理错误而形成的。在查补纠正过程中必然涉及到收入、成本、费用、利润、税金的调整问题。如果只办理补退税手续,不将企业错误的账务处理纠正调整过来,使错误延续下去,势必导致新的错洪和错漏税,造成重复补退税问题,也使企业的会计核算不能真实反映企业的经营活动状况。因此,为了真实反映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防止新的、重复的错误发生,必须做好补退税后的调整账务工作,使错账得以真正纠正。

(二)充分利用现行的税收优惠***策

1.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策

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优惠***策将继续执行。因此,为获得节税利益,企业可根据自身发展战略,考虑继续重庆等西部地区设店经营。

2.实施企业税收过渡优惠***策

合理利用深圳过渡期优惠***策。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原享受低税率优惠的企业,在新企业所得税法施行后5年内逐步过渡到新法规定的税率;原享受“两免三减半”、“五免五减半”等定期减免税优惠的企业,继续按原税收优惠***策的规定享受至期满为止但因未获利而未享受税收优惠的,其优惠期限从2008年度起计算。

(三)寻求防范和降低税务风险的途径

经营要交税、交多少税、怎样交税、违反税法会产生怎样的后果,这就是说,税务风险经常存在于投资人对税务风险的了解、认识,反映到经营上,大家都形成了约定俗成的偷、逃、违、漏,因此税务风险在中国绝大多数企业中都有很强的生命力。如何才能降低企业的税务负担同时不引起税务风险,这就要求我们企业必须从现在起,加强税法的了解与学习,从涉税的经营、管理、决策的各个环节加强税务管理,从事后管理走向事先控制,在实际工作中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谨慎操作,把具体业务做实,做细,将涉税风险化解到最低水平,认真、冷静、沉着、细心的应对企业税务问题,从而从根本上降低企业税务风险,促进企业稳定、健康、长远的发展。

(四)实施税务风险评估

企业应全面、系统、持续地收集内部和外部相关信息,结合实际情况,通过风险识别、风险分析、风险评价等步骤,查找企业经营活动及其业务流程中的税务风险,分析和描述风险发生的可能性和条件,评价风险对企业实现税务管理目标的影响程度,从而确定风险管理的优先顺序和策略。企业应结合自身税务风险管理机制和实际经营情况,重点识别下列税务风险因素:董事会、监事会等企业治理层以及管理层的税收遵从意识和对待税务风险的态度;涉税员工的职业操守和专业胜任能力;组织机构、经营方式和业务流程;技术投入和信息技术的运用t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及现金流情况-相关内部控制制度的设计和执行;经济形势、产业***策、市场竞争及行业惯例;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其他有关风险因素。

(五)化解‘联营扣点”开票的涉税风险

开票:根据商场销售收入一联营扣点=差额收入

供货企业支付返利、返点、促销费、进店费、管理费等支出的处理:

1.对支付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挂钩(如以一定比例、金额、数量计算)的种返利性支出,由于收到返利收入的商业企业不能向供货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供货企业应作为销售折让进行税务处理。这里分两种情况:

一是在销货时与销售价款开在同一张发票,会计上直接按折让后金额入账-

二是在开具发票后发生的返还费用,或者需要在期后才能明确返利额,销货方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折扣折让行为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1279号),可按现行《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有关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

2.对支付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无必然联系,且商场超市向供货方提供一定劳务取得的收入,例如进场费、广告促销费、上架费、展示费、管理费等,不属于平销返利,供货方根据商场超市开具的服务业发票,作为销售(营业)费用列支。

(六)申请安排预约定价

企业可以在关联交易发生之前,向税务机关提出申请,就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业务往来的定价原则、计算方法及其相关的税收问题进行协商,达成原则性协议,从而给企业和投资者一个确定性的预期。灵活运用这一规定,有利于企业就关联交易等降低涉税风险。

(七)改善同主管税务机关的联系与沟通

熟练掌握法律,促使税务机关合理、依法行***,保护企业税收权益。在税法允许的范围内,注意规避纳税风险,以免除不必要的税务处罚。在税收征纳过程中,公关与法治两条腿走路,与税务机关建立互信的公共关系,选择适当的方式解决税务争议,维护纳税人合法权利。

(八)开展税收筹划

在充分理解税收***策的同时,进行必要、合理的税收筹划,尽可能把***策对企业的不利影Ⅱ向降低到最低点。在专业人士的指导下,进行节税操作,用最小的代价获取最佳的、合理的筹划方案,并取得可观的经济效益。

(九)改变自产商品供货物流的流程

现在流程为:

甲地工厂――(通过)乙地总部――(转达)国内各专营、联营、代销机构

流程转变为:

1.甲地工厂――(通过)乙地总部一(转达)乙地境内各专营、联营、代销机构

2.甲地工厂一(通过乙地总部委托直达或直达)国内各专营、联营、代销机构

目的与效果:

1.形式上规避了乙地总部同国内各专营、联营玳销机构关联交易;

2.可降低整体经营费用和物流成本;

3.通过转让定价减少流转环节的税金支出(增值税及附加)

(十)优化二级经营主体资格及经营策略

在预测经济前景的基础上,确认二级经营主体的资格。若经济效益可观,通过设立控股子公司获利;若获利水平低,利用代销、商、批发等经销方式化解或降低市场经营风险。

点,向一线城市(北京、上海、广州、深圳)延伸

纵:向二线城市(省会)拓展

线向沿海开放城市进***

物业公司税务风险篇(3)

【摘要】文章通过辩证分析建安活动中“甲供材”与“乙供材”业务转换对相关企业税负的影响;为企业应对不同情况下可能面临的税收风险,提供了切实可行的化解方案。文章期望甲、乙双方企业在激烈的市场博弈中获得合法的税收效益并实现共赢。

【关键词】甲供材 乙供材 建筑 税收风险

在国家对房地产行业提出“限房价、竞地价”的严峻环境下。为了吸引越来越精明的客户关注企业产品, 除了搞营销,关键靠产品性价比。企业为了控制产品成本、保证材料质量、汲取合理的利润,在经营中“甲供材”与“乙供材”行为屡见不鲜。但无论是谁供应材料,操作流程不当都会引发较大的税收风险。

一、“甲供材”的税收风险分析

“甲供材”是建设单位(简称甲方)为强化工程管理、控制材料成本、保证工程质量与施工单位(简称乙方)签订合同时约定由甲方按照工程预算统一购入材料后按需调拨给乙方施工;在结算工程款时将这部分材料款从中剔除。这同时加重了其资金压力,并不可避免地引发税收风险。

依据《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16 条规定,甲供材仅限于以下两种情况开建安发票可以不包括材料款:

1.装饰劳务甲供主要材料,乙方收取辅料款和管理费用的清包工。

2.建筑劳务甲方提供设备,但不含安装劳务提供设备。

( 一)“甲供材”的营业税风险分析

“甲供材”的营业税风险是甲方将购买材料取得的发票列入开发成本;乙方只对提供的建筑劳务向甲方开具发票,对“甲供材”不承担税费,从而漏缴了“甲供材”营业税费。

例如:甲房地产公司将造价1 000 万元的建筑安装项目发包给乙施工企业。双方签订的建筑合同约定,甲方为项目提供价值600 万元的材料,乙方提供400 万元建筑劳务。项目最终结算时,乙方自然向甲方开具400万元建安发票做收入。

《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并未明确工程材料由哪一方提供,只是要求无论是谁提供材料缴纳营业税时均不得剔除材料款减少国家税款。本例乙方收到600 万元的甲供材,实质上是预收材料款,按税法规定应该在收到材料的当天并入其计税营业额缴纳营业税,否则乙方存在漏缴营业税的税收风险。同时,按《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规定,甲方应当自发包之日起30 日内将乙方的有关情况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如果甲方不报告的,将与乙方承担纳税连带责任。对乙方不愿承担“甲供材”的营业税费,则由甲方缴纳。“甲供材”的营业税费风险名义上在乙方;实际项目结束后,当地税务部门因为找不到乙方,会遵循原来建筑业营业税费由甲方代扣代缴思路要求甲方承担。因此,乙方只有向甲方开具1 000 万元的建安发票或者开具400 万元的建安发票并按1 000 万元作计税依据缴纳营业税费就没有漏缴税费风险。在实务操作中,税务局的开票系统实行以票控税,即交多少税就开多少票。如本例,乙方没有提供材料,建筑合同额与开票额不一致是不能全额开票的,如果向甲方开具1 000 万元的建安发票就引发了虚开发票的风险。即使乙方可以开具400 万元建安发票,按1 000 万元的计税依据缴纳营业税费; 甲方凭600 万元材料发票和400 万元建安发票列支开发成本,也需要分别和负责土地增值税清算的税务师事务所、主管税务部门沟通确认。

(二)“甲供材”的企业所得税风险分析

对甲方承担的“甲供材”营业税费,依据《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属于与甲方生产经营无关的、不合理的税金不可在税前列支。该税费与乙方有关,乙方对甲方若以乙方名义代付的税金可以在所得税前列支,但是若以甲方名义代付的税金同样不能在所得税前列支。

实际工程结算中乙方考虑多方面因素,往往会把建安合同中的建筑劳务连同“甲供材”价款一起开建安发票给甲方。乙方由于缺少这部分发票列支成本,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引发了多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风险。如上例,工程结算时如果乙方向甲方开具1 000 万元的建安发票,就得做1 000 万元营业收入;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多出600 万元的利润。因此实务中乙方会以甲方开具的领料单、“甲供材”发票复印件列支成本,但是税务局会按照《发票管理办法》规定,认为发票不符合规定的,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将其从成本中剔除。乙方需要多缴纳150万元的企业所得税。

(三)“甲供材”税收风险的应对策略

1.对既成事实的“甲供材”税收风险,甲、乙双方可通过两种方法来补救。

第一种是控制风险法:甲方针对乙方承包款中甲供材部分没有取得建安发票的,在和税务部门沟通并得到认可后,携带“甲供材”合同、材料发票复印件等资料到工程所在地税务部门,以乙方名义开具甲供材部分的完税凭证或者缴税清单,但不开建安发票。

甲方账务应这样处理:

购入材料时:

借:工程物资

贷:银行存款等

调拨材料给乙方时:

借:预付账款——A 建安公司

贷:工程物资

“甲供材”部分交营业税时:

借:开发成本——建安成本

贷:预付账款——A 建安公司

库存现金( 税金)

乙方账务应这样处理:

收到材料时:

借:工程物资或者工程施工——合同成本

贷:预收账款

这种方法使甲方承担的营业税费,不仅可以计入开发成本,而且可以加计扣除。

第二种是转移风险法:实务中当地税务部门考虑到税源紧张,加上甲方与之良好沟通,会依据《税收征收管理法》赋予的自由裁量权并按照程序法优于实体法的***原则,认可这样操作——甲方在付材料供应商(简称丙方)材料款时,要求丙方携带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的外出经营管理证明(简称外经证)等资料到建筑劳务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按“甲供材”合同额开具建安发票抵材料发票。对当地税务而言,只要收到了营业税费,就不再追究甲方、乙方因“甲供材”漏缴税费的责任。流转税的风险转移给了丙方,又不增加甲方额外的营业税费负担。

2.对拟签订“甲供材”合同的税收风险,甲、乙双方可通过下两种方法从源头上规避。

第一种规避风险法:将“甲供材”变为“甲定乙供材”。材料实质仍是甲方购买,但是双方避免了“甲供材”引发的税收风险。具体操作如下:

第一步:双方签订包工包料(简称双包)的合同。第二步:双方再签订补充合同,明确乙方自愿委托甲方办理代购材料的全部事宜。

第三步:甲方、乙方、丙方必须在共同签订的三方采购合同中约定:乙方委托甲方采购材料, 甲方以应付乙方的工程款代付材料款给丙方,丙方必须把材料销售发票开给乙方,发票由甲方转交给乙方。在合同中采购方必须盖乙方的公章而不能够盖甲方的公章。

第二种保留风险法。甲方直接将拟“甲供材”部分的税费加到建安合同中,在工程结算时由乙方代缴“甲供材”部分的税费。实际税费虽然仍由甲方承担,但是可以在所得税前扣除。

二、“乙供材”的税收风险分析

“乙供材”是甲方、乙方签订建安合同时约定,由乙方双包施工。在预期材料不涨价时,乙方可以赚取材料价差;但也加重了其资金压力,承担材料价格上涨引起的亏损,而且不可避免地引发了税收风险。“乙供材”大致可以从以下三类情形举例分析。

( 一) 房地产公司与建筑装修公司签订安装防盗门的双包合同

例如:乙建筑装修公司与甲房地产公司签订安装防盗门合同约定:双包施工总价款为1 000 万元,其中乙方按甲方设计要求对外采购防盗门价款为600 万元、安装费为400 万元。

依据《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6 条规定: 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应税劳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行为。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企业、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不缴纳营业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提供应税劳务,缴纳营业税。”

因此,乙方提供建筑业劳务同时销售外购货物属于营业税混合销售行为,应按照合同总价款向甲方开具建安发票并缴纳营业税30 万元。

(二)房地产公司与商业企业签订销售防盗门并安装的合同

例如:乙建材贸易公司与甲房地产公司签订带安装的销售防盗门合同约定:乙方按甲方设计要求对外采购防盗门,带安装的销售总价款为1 000 万元。乙方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账面可抵扣进项税额100.3 万元。

依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5 条规定:“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货物又涉及非增值税应税劳务,为混合销售行为……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企业、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应当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非增值税应税劳务,不缴纳增值税。”

因此,乙方销售防盗门带安装服务属于增值税混合销售行为,应按照合同总价款给甲方开具销售发票并缴纳增值税税额为45 万元[ 1000÷(1 + 17%)×17%-100.3 ]。

如果乙方是具有装修资质的商业企业。可以分别签订一份600 万元的防盗门购销合同,一份400 万元的装修合同。按照税法规定,乙方对“甲供材”的清包工装修合同只对劳务部分开具建安发票缴纳12 万元营业税。乙方对甲方销售材料部分开具销售发票,因为增值税销项税为87.15 万元< 进项税100.3 万元,所以不交增值税。

(三)房地产公司与生产企业签订销售自产防盗门并安装的合同

例如:乙防盗门公司与甲房地产公司签订销售自产防盗门并安装的合同约定:总价款为1 000 万元,其中门款为600 万元、安装费为400 万元。其他条件同前面。依据国家税务总局2011 年第23 号公告:“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分别核算其货物的销售额和建筑业劳务的营业额,并根据其货物的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根据其建筑业劳务的营业额计算缴纳营业税。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分别核定其货物的销售额和建筑业劳务的营业额。”剖析该文件意思只要生产企业生产销售自产货物并提供建筑安装劳务无论其是否具备建筑业施工(安装)资质均可以分别缴纳增值税和营业税。但在实务中必须做好以下基础工作:(1)携带合同、外经证等资料到项目所在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进行登记备案。(2)向项目所在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提供其机构所在地主管国家税务机关出具的本纳税人属于从事货物生产的单位或个人的证明。(3)向项目所在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代开建筑劳务部分的建安发票。本例乙方对甲方提供安装劳务开具建安发票缴纳12万元营业税;向甲方销售防盗门开具销售发票,因为增值税销项税额为87.15 万元< 进项税额100.3 万元,所以不交增值税。

物业公司税务风险篇(4)

1税务风险管理的目标和分类

1.1税务风险管理的目标

企业税务风险,是指由于税法的强制性、固定性、无偿性,以及经济业务的复杂性而带来税务责任的一种不确定性,如企业被检查、稽查、引发补税、缴滞纳金和罚款的责任。它是由经济活动环境的复杂性、多样性,以及纳税人认识的滞后性、对税收***策理解的偏差和操作上产生的失误等共同作用的结果。供电企业作为央企承担着诸多社会责任,承担着服务社会经济发展的任务,供电企业税务风险管理的目标是依法合规纳税,降低税务风险。

1.2税务风险的分类

当前供电企业面临的税务风险主要有两种:税收决策层面的风险和税收执行层面的风险。税收决策层面的风险是指企业在决策这一经济事项的时候没有考虑税务风险或者考虑不周,导致企业增加了税收滞纳金、罚款、罚金等额外支出的可能性。税收执行层面的风险是企业在处理涉税事项的过程中,基于税法认识不到位或办税人员能力不足等原因,未能严格遵从税法规定,增加了税收惩罚的可能性。

2坚持学以致用,夯实财税基础

2.1构建微信平台,探讨涉税难题

公司自“子改分”以来,创建了税务工作微信交流平台,成为了分享经验、集思广益的互动性平台。管理员定期推送税务学习数据,及时发送和传达上级要求,探讨税务申报、汇算、缴纳和发票管理中遇到的难题和疑问,总结工作中遇到的涉税注意事项,消除了上传下达以及下情上达的地域和时间限制。

2.2编写指导手册,加强***策解读

自2016年5月1日起全国范围内全面实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公司通过多种信息渠道,结合业务需求有针对性地进行***策解读及宣传,先后编写下发了《“营改增”报销操作指南和税务管理指导手册》,对***策变化后索取发票的注意事项、增值税发票的取得范围等与日常业务息息相关的事项进行特别提示,杜绝“营改增”过程中涉及的税务风险,最大限度的享受“营改增”税收***策为企业带来的税收红利。

3贯彻业财联动,防范税务风险

3.1强化决策管理,提升应对效率

一是规范决策管理,从制度上严控税务决策风险,成立了以总经理为主任的税务风险管理委员会及工作机构,规定公司范围内的重大涉税事项均需要税务风险管理委员讨论通过方可执行。二是建立决策清单制度,通过对公司范围内全部涉税业务的梳理,形成需要决策的业务清单,同时明确清单以外涉税金额超过五十万的事项也需上会审批。三是加强税务风险评估,通过对前端业务的梳理,评估各项业务的风险,制定相应的应对措施,必要时借助社会中介机构的力量,提升评估的效率和效果,使风险应对更有力。

3.2开展学习培训,加强人才储备

一是开展全员培训,根据决策层、管理层、操作层不同的需求,制定培训计划,重点开展对公司领导层的培训,提升公司领导税务风险敏感度。二是加强***策研读,税务专业管理人员集中解读相关***策,研究财税***策动向,分析潜在风险,把握税收优惠,明确实务操作。通过***策学习解读,引导公司涉税业务决策和运作,有力地保障了公司依法纳税和各项优惠***策的落地。三是加强人才储备,积极鼓励有条件的财务人员报考注册会计师、注册税务师等社会考试,提升财务人员专业素养,充实公司税务管理专业人才的储备力度。

3.3梳理前端业务,全面管控风险

3.3.1营销部门

一是管控增票开具范围。发票管理是税务管理和税务稽查的重点,营销部门承担着开具发票的职责,财务部门对营销电费中心的发票管理进行监督和指导。不定期对电费管理中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领用登记和开具进行抽查,确保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范围正确。二是管控增票开具经济业务实质。分布式光伏发电企业,取得的增值税发票需要符合“三流一致”(合同流、资金流、发票流)管理要求,营销部门和分布式光伏并网企业必须先签订购售电合同,才能根据发电企业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并进行资金结算。

3.3.2工程部门

一是区分工程开工日期。2016年5月1日之前开工的老项目、甲供项目、清包项目,可以按照原计价依据执行,项目承包商开具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也可以执行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工程项目计价依据,项目承包商开具11%的增值税专用发票。5月1日以后的项目执行项目承包商开具11%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二是区分计价定额的使用。按照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工程项目,计价定额材料及机械使用费必须执行税后定额,不得执行原计价定额,税后定额调整系数暂按造价[2016]11号文执行,人工费计价定额暂不调整,待行业计价依据(定额)出台后执行行业计价依据(定额),项目承包商开具11%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三是规范不动产进项税抵扣。“营改增”后按固定资产核算的不动产其取得的进项税额分两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公司为规范不动产进项税抵扣管理,建立不动产和不动产在建工程台账,分别记录并归集不动产和不动产在建工程的成本、费用及进项税抵扣情况,留存备查,保证进项税额的抵扣时间和金额的准确性。

3.3.3物资部门

一是源头区分项目性质。因为农维项目的进项税额是不能抵扣的,在工程项目立项时区分农维项目和主业项目,从项目源头管控物资发货,同时财务每月进行农维费进项税额转出操作。二是资产报废闭环管理。资产报废会涉及到企业所得税中的资产损失申报,项目管理部门会同物资部门完善拆旧明细,完善报废物资处置计划汇总表,缩短报废物资处置周期,财务部门确保处置收入能对应到具体资产,及时去税务局备案,实现闭环管理。

3.3.4费用报销部门

一是遵照报销操作指南。“营改增”后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税率增加了很多,业务部门索取发票参照报销操作指南,对属于增值税抵扣范围的业务必须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开具正确税率。二是告知增值税专票认证时间。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认证时间是自发票开具之日起180天内,业务部门取得发票后及时来财务报销,避免超期未报销认证的情况。三是公布公司开票信息。“营改增”后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业务增多,将公司增值税开票信息挂内网并邮件告知全体员工,确保公司取得的进项税票完整有效。

4评估与改进方向

近年来,公司坚持夯实财税基础、梳理前端业务等有力措施,不断提升税务风险管理水平,使公司风险管控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塑造了良好的社会形象。未来通过建立信息化税务风险预警机制,在公司税务风险目标值的基础上,充分利用信息化平台、使用信息化手段,对企业税务风险进行全面监控,实现实时取数计算,及时关注指标异动并进行分析,解决每月手工计算带来的指标滞后性。

作者:李琳 胡培培 单位:国网芜湖供电公司

物业公司税务风险篇(5)

一、研究背景

近年来,我国房地产市场蓬勃发展, 房屋租赁市场也较活跃,国家对房产税的征管和稽查力度逐渐加大,房产税已成为企业税收的一项重要支出。因此,如何通过科学的税收筹划,降低企业的税负显得尤为重要。本文根据房产税法的有关规定, 正确解读相关税务***策,拟从对自有房屋不同转让方式的角度,对房产税进行税收筹划,以对企业处理类似的业务,提供很好的使用参考价值。

二、房产税的主要特点

房产税属于财产税中的个别财产税,征税对象是房屋,征税范围限于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对建在农村的房屋不管是否用于经营,都不征税。另外根据房屋经营使用方式不同,房产税的征税方法有所不同,对于自用的房产,按房产的计税余值,税率1.2%,对于出租的房产,按租金收入征税,税率12%。这些特点为房产税提供了一定的纳税筹划空间。

三、房产使用权转让筹划方式

房屋使用权转让筹划的主要方式有四种,一是直接租赁,即为直接签署租赁合同。二是转租,即将拟出租的房产先以较低的价格出租给具有资产管理资质的下属公司,然后由该资产管理公司按市场价格出租房产。三是变出租为提供服务加出租,利用物业管理合同规避房产税,此方式采用提高物业服务的收费,降低房屋租赁的价格达到少交房产税的目的。四是变租赁经营为仓储经营,这是将租赁合同改为仓储保管合同,配备保管人员,为客户提供保管服务。因按照税法规定,仓储保管收入只需缴纳营业税,这使得租赁收入变成了仓储保管的服务收入。

四、案例研究

根据上述四种筹划,现通过案例来研究,究竟哪种方式的筹划力度更大。案例如下:

A公司为B房地产集团母公司,在上海浦东新区拥有一处商业房产,购置账面原值500万元,房产建筑面积200平米,该项房产为A公司的固定资产,按照直线摊销法,残值率5%,年限35年摊销,年折旧额13.57万。拟将此房产转让使用权,采用何种方式的税负较低。

上述案例中该房产转让使用权涉及的税种为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印花税、所得税。上海市房产从价计征的减除比例为20%,营业税税率为5%,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河道费附加分别是营业税的7%、3%、2%、1%,应交纳印花税是租金收入的0.1%,企业所得税为25%。

(一)筹划方案一:直接出租

1、涉税分析

房屋出租时,房产税从租计征税金,出租方缴纳房产税,营业税及附加,印花税,所得税。

2、综合税负计算

应缴房产税=租金收入*12%。

应缴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河道费、印花税=租金收入*【5%* (1+7%+3%+2%+1%) +0.1%】=租金收入* 5.75%,

应缴企业所得税=(租金收入-成本(即年折旧额)-各项税金)*25%=(租金收入-年折旧额-租金收入*17.75%)*25%=(租金收入*82.25%-年折旧额)*25%

故房屋直接出租综合税负=租金收入*(17.75% + 20.56%)-年折旧额 x25% =租金收入*38.31%-年折旧额 x25%

3、案例测算

如果年租金为50万。

租赁税金合计=租金收入*38.31%-年折旧额*25%

=50*38.31%-13.57*25%=15.77万

4、小结

此方案完全按照相关税法的要求缴纳了各项税费,无任何税务风险和筹划风险。

(二)筹划方案二:转租

1、***策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规定,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房产转租人不是产权所有人,不缴纳房产税。

2、涉税分析

利用转租进行租赁房产税筹划,就和烟酒生产企业通过成立销售公司筹划消费税的案例相似,将拟出租的房产先以较低的价格M出租给具有资产管理资质的下属公司,然后由该资产管理公司统一按市场价格H出租房产。该方案出租方按照低价格M缴纳房产税,营业税及附加,印花税,所得税。下属公司(即转租方)按价格H缴纳营业税及附加税,印花税,所得税。

由此看出,该方案多出一道营业税及附加M*5.75%,节省一道房产税(H-M)*12%,且只有当H>1.48M时,该筹划方案才可行。见下***。

***中H1=1.48M,节税空间为0,随着H越大,则其节税效果越明显。

3、案例测算

假设A公司将房产以每年20万元的租金价格出租给子公司B,B公司将房产对外再次出租,收取租金50万元。

利用方案一的综合税负计算公式,A公司应缴纳各项税金4.27万元。B公司应缴纳的营业税及附加、河道费、印花税(2分合同)=50万元×5.65%+70*0.1%=2.90万元,应缴企业所得税=(50-20-2.95)*25%=6.78万,B公司综合税负9.68万。

税收筹划后A公司与B公司税负合计13.95万元。

4、小结

此种方案,由于A公司和B公司是关联企业,他们之间的出租行为是关联交易,肯定要受到税务机关的房屋出租最低租金计税价格的制约,若税务机关要进行调整租金价格,即M的值就会发生变化,这种方案就不一定会成功,这就为企业带来了很大的不确定性风险。但若出租人考虑将拟出租房屋翻新、装修改造后重新出租,则出租人可先将未改造的房屋先出租给资产管理公司,然后由资产管理公司对租入的房产进行装修改造后再转租,利用此方试避税是较为合理合法的,筹划风险很低,值得尝试。

(三)筹划方案三:变出租为提供服务加出租,利用物业管理合同规避房产税

1、涉税分析

出租人可以通过提高物业服务的收费,降低房屋租赁的价格达到少交房产税的目的。出租方仅需按租金缴纳房产税、印花税,按租金及物业费缴纳营业税及附加、所得税。可见因收取物业费,公司可规避房产税和印花税,且物业费所占比重越大,房产税及印花税交的越少。

2、案例测算

假设A公司租金收取25万,物业费收取25万。

A公司应缴纳各项税金如下:房产税:25*12%=3万,营业税金及附加:50*5.65%=2.83万,印花税25*0.1%=0.025万,所得税:(50-13.57-5.86)*25%=7.64万。

故筹划后A公司税负合计13.50万

3、小结

该方案需有一定前提条件,即出租方一般应有从事物业管理服务的经营范围,且确实在出租房屋的同时提供物业管理服务。合理的利用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来筹划房产税是合理的,但此方案也存在风险,税收风险在于税务机关可能规定最低租金计税标准。经营风险在于物业管理服务的收费是一般必需取得当地物价部门的收费许可,价格也需要审批,出租方不按收费许可证收费,抬高物业管理服务价格,可能会受到物价部门的处罚。

(四)筹划方案四:变租赁经营为仓储经营、

1、 涉税分析

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租赁业、仓储业均应缴纳营业税,适用税率相同,均为5%,《房产税暂行条例》及有关***策法规规定:租赁业与仓储业的计税方法不同。租赁业适用从租计税,仓储业适用从价计税。故该方案税收变化在于因房产税的计税方法不同所带来的节税效应。

2、综合税负计算

仓储服务应交税金:

应缴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河道费、印花税=仓储收入*【5%* (1+7%+3%+2%+1%) +0.1%】=仓储收入* 5.75%

应缴房产税=房产原值*(1-20%)* 1.2%=房产原值* 0.84%

应缴企业所得税=(收入-成本-各项税金)*25%

=仓储收入*23.56%-房产原值* 0.21%-年折旧额*25%

故仓储服务综合税负=仓储收入*29.31%+房产原值* 0.63%-年折旧额*25%

根据方案一中已算出的房屋出租综合税负,当仓储与租赁缴税相等时,得到平衡点即,租金 /房产原值=7%。所以当收入大于房屋原值的7%,采用仓储服务形式,反之则选择直接租赁形式。

3、案例测算

假设A公司将房产以每年50万元的仓储费对外出租,即租金 /房产原值=10%,计算出A公司应缴纳各项税金14.42万元,较直接租赁的税负低。

4、小结

在房产税从价计征的税负明显低于从租计征情况下,出租人可以变房屋出租为仓储保管合同,从而达到少缴房产税的目的。但这种筹划的前提条件是承租人租赁房产的目的是用来堆放、储存物品,若不是这个目的,该筹划方案将不可行。另外从风险控制角度来看,出租人是不存在税收风险的,但却带来了经营风险,因为在仓储合同下出租人必须承担货物的保管责任,发生损失要承担赔偿责任。因此,如果选择此方案,承租人应考虑易保管且价值较低拟储存货物,如果仓储的货物价值量高,发生盗损的可能性较大,则该筹划方案风险大,并不可行。

五、结束语

通过对房屋四种不同的转让方式的测算对比,我们可以看出,不管采取第二、第三、第四方案中的哪种方案,都比直接租赁即第一种方案的综合税负要低。但后三种方案都有它的局限性或税收风险,在实际工作中我们应该以企业实际经营活动为背景制定并选择最优方案。同时我们应该时刻关注房产税***策变化,因地制宜的进行筹划,从而避免税收***策变动带来的筹划风险。

参考文献:

[1]晨卉.房产税纳税筹划思路与策略[J].税收征纳,2013,(3),36.

[2]盖地.企业税务筹划理论与实务[M].大连: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2012,147-149.

物业公司税务风险篇(6)

一、筹资方面的纳税筹划风险管理策略

(一)增加负债比例的风险防范

分析企业的资产负债率,如果企业的负债维持在较低水平,说明该企业的财务风险很低,同时也意味着企业的借款成本较低。从财务的角度看,该企业的负债能力还有潜力可挖,财务杠杆的作用远远没有发挥出来。

从纳税筹划的角度看,因为借款利息可以在企业所得税计算前扣除,所以借款筹资是最好的选择,而且用借款利息放大净资产收益,变相少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做法,完全符合税法规定,是一个非常有价值的决策。因此综合财务风险和纳税筹划风险来考虑,此时该企业应该提高负债在资产结构中的比例。

(二)减少非金融机构借款的风险控制

非金融机构贷款利率远远高于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而根据我国税法规定,纳税人向非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支出应参照金融机构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标准来进行税前扣除。这就意味着有相当一部分的利息,无法在所得税前扣除。如果企业或明或暗地将这部分负债税前扣除,是冒着违法的危险的。

如果企业的非金融机构借款比重较大,笔者的建议是,若企业资质优良,规模巨大,潜力无限,完全可以和银行做好沟通,在资金流和信息流的交互方面加强联络,这样,向大型金融机构贷款已经不存在制约因素。最关键的是,采取这样的做法,纳税筹划风险大大减小,企业完全可以在税法范围内合理避税,而企业的最终利润一点都没有减少反而增加。用“收益与风险对比法”评价:当纳税筹划实际收益大于0时,这样做是非常值得的。

(三)商业信用的纳税筹划风险防范

如果企业集团内的某机构所在区域税负较其他机构低,可以考虑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加大企业利润向该分支机构的流入,减少该分支机构成本和费用的损耗,进而增加该企业的盈利,顺利实现企业集团利润向低税率地区的流动,从而使得企业集团的整体税负降低。举例来说,假如A机构税率较低,其他机构组织向A分支机构销售的产品和服务,可以通过签订大宗的、长期性合作合同,为向A机构提供一定程度的现金折扣、数量折扣、季节折扣给予合理合法的依据。按照这种方法,A分支机构的成本和费用可以得到一定程度的削减,而且因为企业之间这种行为有合理合法的合同作为保障,该行为的纳税筹划风险已经被降到了完全可以控制的范围内,故而该纳税筹划收益远远大于纳税筹划风险。

这个纳税筹划方案的关键是内部利益输送把握一个度,避免过分出格。合同设计时,既充分考虑企业的纳税负担,又使之合理合法。这样,纳税筹划的风险就可以限制在一个可控的范围之内了。

二、投资方面的纳税筹划风险管理策略

从纳税筹划风险的角度看,投资方面的纳税筹划几乎没有***策风险,较大多数方案安全得多。主要的风险是***策风险,但是企业可以通过采取一定的措施来减弱甚至消除,例如给分公司***经营权等。纳税筹划的相关费用,一般都可以量化,是一个可以弱化考虑的项目。综合来讲,高税率地区分支机构设置为分公司的方案,是在投资方面公司进行纳税筹划风险最小、见效最快的筹划手段。

如果某分支机构在集团企业中税负相比较高,可以考虑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将该分支机构的利润转移到低税率地区的企业,成功减少高税率地区企业的纳税,从而使得集团整体税负降低。进行所有权转移时要重点考虑保证其经营和管理不受影响,不能本末倒置、为了节税而节税,而是为了更好地经营而节税。在保证纳税筹划不影响正常经营的前提下,纳税筹划的风险主要是筹划的相关费用支出,包括注册费、变更费、印花税等税费支出。纳税筹划前后收益差大致可以根据企业的经营状况、发展目标、历史发展等估算出来。如果纳税筹划风险小于纳税筹划收益,则该方案可行。

如果需要采用对外收购进行投资的方式,可以在股票上市的基础上,减少资金直接投资,而是以股份置换形式,充分利用高溢价的优势进行兼并。另外,还可以发挥公司研发实力强、知识产权质量高的优势,以知识产权入股方式进行投资。这样的选择,为公司进行更深层次的纳税筹划提供了便利。

三、资金运营方面的纳税筹划风险防控

(一)货款回收的纳税筹划风险控制

公司在销售货物时,被动地进行会计核算,如果销售行为实际发生却不申报纳税,一旦税务机关过来查账,偷税事实存在,企业将承受很大的惩罚和损失。集团公司在进行货物销售时适当进行筹划,可以与购货方签订合同订立某些条款,纳税筹划的违法风险就会被大大降低甚至消除。具体做法是,在合同中设置分期付款和委托代销的条款,这样,企业有了合法的依据,就可以在会计上延迟计入收入,从而推延纳税义务。

这种做法,企业额外增加的成本几乎为零,但是纳税筹划风险却被大大降低甚至消除。因此,综合来看,这是一项可行的纳税筹划方案。

(二)存货计价方法选择的风险控制

根据我国现行税制的规定,纳税人存货的计算方法,可以在个别计价法、加权平均法、先进先出法等方法中任选一种,而且一旦选中,就不得随意更改。如果确需变更,应在会计年度终了之后,报税务主管部门审批,方可更改。

加权平均法计算量大,但是在会计电算化得到广泛推广和运用的集团公司,这一劣势已经不再重要。加权平均法能基本反映物价的上涨水平,体现在会计上的成本高于采用先进先出法的成本,这样,企业虚增的利润被有效平抑,延缓了一部分税款的缴纳时间,成功赢得了这部分资金的无偿使用价值。

物业公司税务风险篇(7)

一、上市公司税务风险防控的现状分析

(一)缺乏税务风险预警

许多上市公司尽管构建了相应的税务风险防范体系,但是并没有在税务风险防控体系的最后环节构建税务风险预警系统,自然也就无法对上市公司所面临的税务风险进行及时的发现以及遏制,而且许多上市公司并没有将税务信息搜集的途径信息化,缺乏畅通的数据信息收集渠道,无法将所有相关税务风险的数据信息进行整合分析,也就无从构建税务风险预警系统。

(二)税务风险评价系统无法发挥效用

许多上市公司构建的税务风险评价系统更多的是摆设,并没有发挥出相应的评价作用,而且相关人员根本无法理解税务风险评价系统如何发挥出相应的效用。因此许多工作人员并不会对税务评价风险评价系统进行持续性优化,最终使得税务风险评价系统流于形式。

(三)税务风险控制目标不够明确

上市公司的税务风险控制目标通常是尽可能的分散税务风险,但是其作为目标来说较为笼统,很难将其落实到具体的责任部门以及责任人身上。许多上市公司的税务风险控制目标并没有进行细分,同时在侧重点上也没有进行明确,只是一味的要求降低风险。

(四)税务风险防控水平的整体性较差

尽管上司公司都比较注重税务风险的防控建设,但是由于上市公司所面临的税务风险十分多样化。许多税务风险管控体系很难做到面面俱到,而且随着金融市场的不断发展,税务风险不断变化,上市公司的税务防范体系无法发挥出效用。从根本上来看还是由于上市公司税务风险管控能力的整体性较差,并没有构建出相应的实时性的应对策略。

(五)税务风险管控人才队伍的缺乏

上市公司的税务风险管控工作通常是由财务部门的财务人员兼任,而财务部门工作人员本身就拥有较为繁杂的财务基础性工作,很难再分出精力进行税务风险管控的建设。因此税务风险管控人才队伍的建设就存在缺陷,而人才队伍的缺乏,就无法为税务风险管控提供人力资源的保障,根本不利于上市公司构建税务风险管控体系并且落实相关的工作,也不利于财务部门财务人员综合素质的提升。

二、上市公司税务风险防控现存问题的策略分析

(一)构建税务风险预警系统

税务风险预警系统通常是上市公司税务风险管控体系极为容易忽略的环节,其主要的目的就是针对上市公司所面临的各种税务风险进行有效的识别。风险识别主要是为税务风险防范策略提供相应的基础资料,只有对风险进行识别,才能够制定出相应的防范策略。构建税务风险预警系统最关键的是需要开拓税务信息收集的途径,主要是通过信息化平台的构建,通过畅通的数据信息收集途径能够针对相关风险进行快速的分析,以此为基础制定出相应的策略。其次税务风险预警系统能够帮助上市公司提升税务风险识别的能力。然后上市公司能够针对各种税务风险进行归类整理形成历史资料,帮助上市公司在未来税务风险防范工作当中提供借鉴资料。

(二)重视税务风险评价系统的作用

在税务风险管控体系当中,税务风险评价系统是最容易忽略的。首先需要针对上市公司的税务风险体系进行税务风险评价,运用恰当的评价指标与计算模型对即将引发税务风险的概率进行预测,从而确定上市公司的税务风险数值。然后将相应的风险评估报告直接通过信息化平台传送给相关的部门,由相关部门结合公司的现状直接制定出有效的、可执行的税务风险管控策略,从而降低该风险产生的概率,为上市公司的持续性发展提供保障。

(三)税务风险管控目标分层次划分

上市公司一定不能够笼统的制定税务风险管控目标,必须要从不同的角度出发,针对不同的侧重点将税务风险管控目标进行划分,结合上市公司税务风险控制策略,主要将税务风险控制目标分层次划分,首先第一层次主要是符合上市公司整体持续性运营的目标;第二层次也就是税务风险所控制的直接性目标,更多的是针对各种税务风险指标进行管控;第三层次则是各个税务风险管控环节作为目标。要强调税务风险管理人员的风险控制意识,逐渐形成有效的税务风险控制机制。

(四)着重提升税务风险管控能力

物业公司税务风险篇(8)

农业在国民经济中的基础地位和农业的弱质性,决定了农业风险保障的重要性。而农业保险的“三高”(高风险性、高赔付率、高亏损率)特征决定了没有***府的***策性支持就难以实现可持续经营。2007年以来在全国6个省区试点推行、现全国有近九成省份开展的***策性农业保险是一种财***补贴型保险。其实质是***府通过在保费方面的补贴支出,并通过大面积的普及推广,将可能出现的农业生产风险部分转移到保险经营主体和未受灾农户,从而既达到保障农业生产的目的,又适当减轻***府巨额救灾支出压力。在这种保险模式下,能否调动农户和***策性农业保险经营主体(商业保险公司、专业性农业保险公司、农业互助保险公司、地方***策性农业保险公司、外资或合资保险公司等)的积极性是***策性农业保险能不能搞起来、能不能搞好的关键。各地试点表明,保证并尽量提高***府的保费补贴支出对调动农民参保的积极性起了重要作用,但如何提高***策性农业保险经营主体参与积极性,以确保***策性农业保险顺利实施仍是值得探究的一个现实课题。

一、影响农业保险经营主体积极参与的障碍分析

尽管***策性农业保险试点中财***对农业保险的保费补贴减轻了农民付费的成本,提高了农民参保的积极性,缓解了以往农业保险“农民保不起,保险公司赔不起”的尴尬局面,但***策性农业保险中的一些客观障碍仍存在,影响了农业保险经营主体参与的积极性。

1农业保险的高风险使农业保险经营主体的综合赔付率居高不下。农业产业是受自然灾害影响较为严重的产业,农业保险承保的风险不仅发生频率大,而且损失集中、覆盖面广,其赔付率要远远高于一般的财产保险。以许多国家的经验,农业保险经营组织的综合赔付率(即赔偿与收入保费之比)一般都很高。以美国为例,1982~2004年只有6年赔付率低于1。在有的发展中国家,其赔付率经常达到2以上,甚至更多,均高于保险界公认的70%的临界点。到目前为止,还没有哪个国家农业保险的保费收入能够完全覆盖灾害赔偿和管理费用。另外农业风险由于其时间和空间的高度相关性,一旦发生,可能会在短时间内使大面积范围内的保险对象同时发生灾害事故,遭受巨灾损失,导致保险公司难以承担起赔付额以致亏损严重。

2农业保险经营高成本可能造成保险公司的亏损而挫伤其参与积极性。农业保险业务不仅风险高,而且经营工作开展难:一是定损理赔难。保险标的发生损失后难以准确估计其损失;被保险人四处分散,标的分布四面八方,一旦受损,现场勘查定损、赔付兑现的工作量很大,需要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而且对时间的要求紧迫,加之有些地方交通不便,更是增加了理赔工作的难度。二是保费厘定难。由于农业生产的危险主要是自然灾害,发生极不规则,各地在受灾频率、程度及灾害种类上各不相同,而且自然灾害往往具有伴发性,还可能引起其他灾害的发生,加之农村中有关灾害情况的统计资料不全,加大了对危险发生频率测定的难度,使得保险经营主体对种养业等具体项目的损失进行费率厘定需要有专业的评估。这些困难增加了农业保险经营主体的经营成本。目前国内财产保险公司的经营成本在20%~30%之间,农险业务的经营成本更高,但部分试点地区***府认可的经营成本都在15%以下,有的甚至低至8%。而且由于农险业务的社会公益性,大部分地区的***府都不允许承办者有利润,这样很可能造成保险公司的亏损而挫伤其参与积极性,不利于农险工作的持续良性开展。

3农业保险中委托方与受托方的信息不对称使得农业保险经营主体的态度由过去的大力发展变为谨慎从事。由于保险市场的信息不对称,在农业保险的委托关系中,农业生产单位作为委托方处于信息优势方,作为方的农业保险经营机构往往是处于信息劣势的一方,导致农业保险中道德风险比较严重,受农业自身属性、小农意识和文化素质的影响,特别是法律法规制度的缺乏,监督控制成本难以降低。据统计,道德风险给保险公司造成的损失占农作物保险赔偿的20%。加上农业风险的地域差异性和个体差异性很大,管理难度大,有效监管成本高,农业保险的逆向选择也很严重,使得农业保险经营者赔付率居高不下。

二、调动农业保险经营主体参与积极性的***策探讨

农业保险经营管理上的特殊性决定了农业保险必须由***策扶持。当前我国***策性农业保险中***府保费补贴水平较低,在税收上除了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免征收营业税外,并没有推出新的优惠***策,而且对保险企业经营管理费用没有进行适当的补贴,从而使***府引导保险经营者积极主动开展农业保险的引导作用大打折扣。调动农业保险经营主体开展农业保险业务的积极性需要***府全方位的***策支持。

1给予税收减免优惠。***策性农业保险经营主体所涉及的税种主要包括企业所得税、营业税、印花税等。农业保险业务高成本、高风险、信息不对称等特点造成农业保险经营机构难以获得一定收益水平,所以许多国家***府对农业保险经营机构所承担的税负给予一定的优惠,以吸引各方资本参与到农业保险的经营领域。对农业保险业务的税收优惠力度最大的是美国,美国《联邦农作物保险法》规定,联邦农作物保险公司一切财产,包括分支机构、资本、准备金、结余、收入、财产权和免赔款,免征一切现有和将来可能开征的税收,包括国家所征税种、各级地方***府所征税种;私营农作物保险公司保险合同和向公司提供再保险的保险公司均免征一切税收。联邦到地方各级***府对农业保险的税收优惠***策使农业保险经营机构除了其业务成本外不再有其他方面的负担。日本***府财***为农业保险提供了力度很大的税收优惠,《法人税法》中将农业共济组合、农业共济组合联合会纳入公益法人的范围,只对由收益事业所产生的所得进行课税,对其他所得不课税。在日本《农业灾害补偿法》中除规定农业保险的所得税率为22%,营业税率为5%~6.5%之外,免除征收其他一切赋税。适当的优惠税收***策也是我国大力倡导开展***策性农业保险的必要措施。根据现行税法,除免征种养两业农业保险的营业税,以营业税为计征依据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也因营业税免征而免征,同时对农业保险合同免征印花税外,并无其他财税优惠***策。针对这种税收优惠力度小、范围窄的情况,为了更好地提高农业保险经营主体的经营积极性,应扩大对农业保险业务的税收优惠力度:一是对种植业、养殖业保险以外的其他农业险产品也免征营业税,特别是将营业税的免征范围扩大到农村家财险、人身险和健康险等其他涉农保险业务。二是对***策性农业保险经营主体,可在一定期间内免征或减征所得税,增大保险费的返还比例,提高其对农民保险费的支付能力。三是允许农业保险经营主体从经营盈余中扣除一定比例的资金作为保险准备金,并在税前扣除;甚至可规定对经营***策性种养两业保险的经营主体,可以将其全部盈余作为农业保险特殊风险准备金提留出来,用作其农业巨灾风险补偿的积累,以增强其抵御农业保险风险的能力。

2提供经营业务费用补贴。国外***府对农业保险经营者的补贴主要用于补贴经营管理费用。如美国***府从1995年开始,为开办农业保险的19个公司提供相当于其农业保险费31%的补贴;日本在这方面的补贴也高达50%~60%。针对我国农业保险业务经营成本高的特点,参考国际上许多国家的经验,并考虑我国具体的财力状况和实践经验,***府应为各种***策性农业保险经营主体提供一定比例的业务费用补贴,以提高其经营农业保险的积极性。2006年《***关于保险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中就特别提出要“对保险公司经营的***策性农业保险适当给予经营管理费补贴”。具体到操作中,应遵循分级负担、区别对待的原则,即***策性农业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的全部经营管理费用由中央***府承担;地方性的农业保险公司全部或部分经营管理费用由中央和地方两级***府承担;对商业保险公司则根据其年经营农业保险的业务量按保费收入的10%~20%左右向其提供经营费用补贴。对于比较偏远、农户保险意识薄弱、农业保险业务开展比较困难的地区,***府财***适当加大补贴,鼓励保险公司积极拓展农村保险市场,发展***策性农业保险业务。

3提供再保险支持和建立巨灾风险基金。农业保险巨灾风险比较多,大面积干早、洪水、台风等风险事故往往会给直接保险人带来超过责任准备金数十倍的损失,从而导致经营机构破产。为保证***策性农业保险经营主体的财务稳定,提高其经营农险的积极性,需要***府财***作为农业保险发展的后盾,通过再保险机制和风险基金来分散风险。由于商业性再保险机构在一般情况下不愿承接农业保险的再保险,可考虑由中央***府统一组建***策性的全国农业再保险公司,采取中央财***控股、省级***策性农业保险机构参股的模式组建,其注册资本金可来源于中央财***注资、地方参股、农村救济费分流、财***支农资金整合节流部分等。另外,中央和省级***府还应通过适当机制筹措资金建立巨灾风险基金,例如从保户缴纳的保费中列支部分资金共同建立农业保险风险基金,用于弥补保险公司巨灾之年的亏损,借以平衡农业保险的经营。根据实践经验数据,一般以保费收入的10%计提巨灾风险基金比较合适。就全国而言,如果巨灾风险基金只提供60%的财***支持,在70%参保情况下,则每年需要财***预算安排5~6亿元。

4创新农业保险支持机制——以险养险。在提高保险公司积极性方面还有一点值得特别指出,那就是大多数地区在鼓励商业性保险公司开展农险时都会提出“以险养险”这一措施,并把它当作解决***策性农业保险亏损问题的最重要手段之一。“以险养险”是一种对开展***策性农业保险的公司中部分商业保险险种提供相关***策支持,并通过这些险种的收益来弥补***策性农业保险亏损的方法。从上海等地的实践经验看,把以***府资源配置为主的保险与农险捆绑式结合,是弥补农险亏损的重要途径。为保证这一做法的顺利实施,在推行时要注意以下几个问题:第一,要通过多少商业性财产和人身保险项目养得起农险。第二,保险公司的***策性和商业性两类保险业务的盈亏如何核定。第三,在“以险养险”中如何维护商业保险市场的平衡性和公平性。只有上述三个问题得到有效解决,“以险养险”才能真正成为***策性农业保险的“强力助推器”。

三、***策支持农业保险经营主体参与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物业公司税务风险篇(9)

一、前言

跨国并购是对外投资的重要方式之一,其基本运作方式是财产权与股权的交换。跨国并购是一项高风险与高收益并存的国际企业之间的博弈。这就要求企业在实施并购时谨慎地防控并购中的风险。本文主要以财务风险为视角,对跨国公司并购做出风险分析和防范措施。

二、企业跨国并购中的财务风险分析

1.关于评估风险的分析

所谓评估风险是指企业在并购的前期,对目标企业进行评估的过程中所蕴含的风险。导致评估风险的主要原因是信息的不对称,具体表现为:

(1)因投资者偏好的不同而引起的风险。这种风险源于投资者对不同风险的种类、程度的偏好,而导致的结果就是投资者会在不同的风险中选择与其偏好相一致的风险。因而,可以认定导致这种风险的核心逻辑就是以人为评判代替了科学评估。以TCL并购为例,TCL早期的并购失败与企业负责人李东升的个人偏好有一定的联系。李东升的勇士精神对向越南的投资起到了关键的作用。而这也成为研究投资者偏好对跨国并购中企业财务的影响的经典案例。

(2)因评估机构或评估人员引发的风险。这种风险源于评估人员与评估机构的专业胜任能力。概括来说就是:评估机构的能力不足,缺乏专业的评估人才。评估机构也是由评估人才构成的,这个问题的核心原因在于评估人才的缺失。一个优秀的评估人才,不仅要具备充足的理论知识,还要具备丰富的实践经验。前者可以通过学习而获得,后者却要在实践中总结。但对于跨国并购而言,其所涉及的事物较复杂,资金额度大,涉及财务背景复杂,而这些问题都可能导致企业对年轻的评估人员不信任,而这样的“死循环”也加剧了评估人才不足的问题。

(3)过分依赖财务报表的风险。这种源于财务报表自身的局限性。财务报表是企业财务状况与经营成果最直接的体现。在跨国并购中对目标企业的调查与接触难度大,因而财务报表自然成为判断目标企业价值的核心依据。但需要强调的是:财务报表的局限性就在于难以准确反应“或有损失”与“期后事项”,而这也是判断企业财务状况的重要指标。

2.关于融资的风险分析

跨国并购中企业的融资风险主要体现在3个方面:一是资本配置的风险;二是汇率波动的风险;三是目标公司信用的风险.

(1)资本配置风险。资本配置的风险主要源于因配置资本而导致的交易成本的损失。可以从融资模式与资本结构两个角度进行分析。从融资结构的角度分析:超前融资与滞后融资都会导致企业的交易成本上升。从超前融资的角度讲:在进行超前融资时,企业需要支付额外的利息,多支付的利息会转化为企业并购的交易成本。从滞后融资的角度讲:滞后融资中企业的交易成本体现在因资金供应而导致的时间与资金的损失。从资本结构的角度分析,自有资金占总资金的比例也会影响企业的交易成本。

(2)汇率风险。并购期间的汇率波动也会增加企业的融资风险。以我公司并购东南亚某国水电厂的案例进行分析。目标企业的收到的电费是当地货币,而我公司在并购时使用的是美元,这种币种之间的差距,在电价与汇率不存在联动调整机制的情况下,就存在汇率风险。同时由于目标企业所在国美元储备并不充沛,受汇率的影响,可能导致并购企业最终无法将红利或者资本的利得兑换美元而汇出。

(3)目标公司信用风险。在我公司并购东南亚某电力公司的过程中,由于目标公司的信用存在问题,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以下简称中信保)在为本项目提供保险时,存在疑虑。这就有可能导致无法从国内获得贷款、迟延获得贷款或要求增加抵押物,使得公司存在并购失败的风险或资金成本过高的风险。

3.关于财务整合风险的分析

跨国并购中的财务整合风险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财务体系风险;二财务运行风险。

(1)财务体系风险。这种风险主要来自于各个地区财务体系的不同。我国的财务体系一般包括:财务基础体系,财务预算体系、财务核算体系以及财务报表体系。与国际不同,这种财务体系的划分是以财务的合规运行为前提的。而在跨国并购中由于被收购方与收购方的财务体系设置的不同与可能引发财务整合的风险。

(2)财务运行风险。这种风险主要体现为:目标企业财务运营不规范。以我公司并购东南压某国电力公司案例为例:在财务整合时,我公司发现,目标企业曾拖欠支付电费。经过沟通,目标企业拒绝支付因拖欠电费而发生的利息。目前目标企业此商业纠纷尚未解决,就这一问题尚在沟通中。由于目标企业的财务运营不善,给我公司的收购带来了风险。

4.税务风险

企业跨国并购中的税务风险主要体现在两点:一是股权结构不合理引发的风险;二是目标企业纳税合规定性风险。

(1)股权结构不合理引发的风险

物业公司税务风险篇(10)

税收风险是指国家在组织税收收入过程中由于税收制度和征税手段本身的缺陷以及各种经济因素的不确定性造成税收损失和困难的可能性。

一、A公司情况介绍

目前A公司主要负责炼化企业、省(区、市)成品油销售企业,以及铁道、民航、兵团等专项用户的成品油产销计划衔接、资源优化配置、物流调运组织和质量计量监督工作。下设15个二级单位,分属于11个不同省、自治区。各二级单位均为***具有纳税资格的纳税主体,负责税收计算、缴纳、沟通、协调等工作。

二、A公司税收管理现状分析

2013年A公司对所属分公司2009-2013年5年的税收进行了自查,通过统计分析,涉及到税收风险点30个,涉及税款1800余万元。结合自查情况,反映出A公司税收管理存在以下问题:

(一)税收管理基础薄弱,涉税风险点多,涉及面较广

以下为各税种涉及到的风险分布表

由***表可见,A企业所涉及的各个税种均存在不同涉税风险点,其中企业所得税、增值税、个人所得税涉税风险点最多,说明企业对税收风险管理还有待加强。

(二)个别税种纳税积极性不高,漏缴税款较大

按补缴税款的性质来分类,以是否为主观意愿所为标准分类:一种为主观上获悉税法规定,但未按税法进行纳税,比如个人所得税就存在此种情况;另一种为主观上应该获悉而实际并不知晓某种税收法律法规。通过“量化”分析,可以一定程度上反映我们的纳税观念。

可见,在A企业主观意愿故意不缴税的所占比重还是较大,说明A企业个别税种纳税积极性不高(见右***)。

(三)内、外部因素共同导致税收风险的产生

按产生原因分类,主要从内部、外部因素两方面分析导致税收风险产生的风险点进行统计分析。内部因素主要包括人员素质、内部管理、内部控制等因素;外部因素主要是由于外部经济环境变化导致税务风险的产生,包括国家税收法律环境的变化,以及地方税收法规的出台等。通过对2009年-2013年5年的数据统计得出如下***表:

可见,内部因素是导致税务风险产生的最主要原因。

三、原因探析

结合公司的税收现状,根据数据分析,从内部和外部两方面原因,探寻导致税收风险的原因。

(一)内部原因

1.企业纳税意识不正确。结合数据分析结果看,个人所得税应补缴税款所占比重较大,占比为34.89%,说明企业内部对涉及到个人利益的税种纳税意识不强,传统税收筹划中单纯的以降低税赋为最终目的片面性对纳税意识的影响还存在。

2.企业纳税风险观念不强。企业出现“漏税”的情况,很大的程度也是企业税收风险观念不强,各分公司特别是新成立的分公司由于经历的税务稽查少,对“漏税”甚至定性为“偷税”以后的后果,严重性估计不足,因而也放松了对税法的学习和掌握。

3.企业办税人员专业素质不高。目前企业税务专管员主要由财务人员兼职,未接受过系统的培训和学习,缺乏过硬专业素质,更多时候是从财务角度来考虑税务问题,导致对业务理解的偏颇,同时税收法律法规的精神实质的掌握和业务办理缺乏应有的敏感性。

4.管理层对纳税的认识和重视。对A公司来说,各分公司管理层,特别是“一把手”的纳税意识、税收风险管理态度对税务风险控制也非常重要。

(二)外部原因

1.下属企业分散设立,致使企业外部经济环境复杂多变。A公司下设15家分公司,分设在11个不同省、自治区,各分公司面临的税收法律环境,税收征管环境以及外部经营经营环境各异,因而无形当中增加了税收风险。

2.我国现行税收法律制度不完善。我国税制复杂,税收规定多如牛毛,且经常变动,每年***、国家税务总局、海关等部门不断出台新的规章,而且地方***府结合本地情况也会不断出台新的法规。

3.税务机关税收征管效率不高。在现阶段,税务机关的工作人员素质良莠不齐,对税收法律法规的知识掌握不牢固,甚至,对一些基本的税种的基本规定都理解不准确。

四、改进的措施及建议

(一)强化企业内部管理,提高企业涉税人员综合素质

如上述分析,税务风险产生的原因主要由内部管理造成,为此加强内部管理显得尤为重要,如强化税务风险管理;定期开展纳税自查或聘请中介机构检查;及时收集税收***策变动,加大税务培训力度和***策宣贯、提高税务专员的技能水平;对外应继续加大与税务部门的协调力度,减少公司面临的外部风险,如继续发挥区域集团内部各企业之间统一与税务部门税收协调的作用,增强税收谈判刚性等。

(二)树业正确纳税意识,认清税务风险的严重性

财务人员尤其要树立正确的纳税观念,要有风险意识,要按照《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办理税务登记,建立健全内部会计核算系统,完整、真实和及时地对经济活动进行反映,准确计算税金,按时申报、足额缴纳税款,以纳税健康之身参与市场竞争。

(三)构建税务风险管理系统

企业应把税务风险纳入日常管理中,在机制方面构建一整套完善的系统,其中包括:税务风险甄别系统,主要是对经济活动建立税务风险模型,判断产生风险的可能性、程度性;税务风险预警系统,主要是进行风险报告,传递风险信息并建立风险资料库;税务风险决策系统,就是确立和行使风险管理原则,制定风险指标以及避险策略等;税务风险规避系统,就是具体实施风险规避行为,对风险进行再分配或转移;税务风险监控系统,主要是对风险管理全过程进行全面监理和控制,并做出风险管理评估报告。总之,一个好的税务风险管理系统应能实现对企业税务风险有效管理。

(四)关注国家财税***策的变化

企业要时刻关注国家的财税***策变化,对国家的宏观经济走向、税收***策变动等要密切关注,对于与本企业相关的税收信息要进行整理,建立企业税务管理数据库,对涉及企业的相关税收法规进行加工、整理存档,建立税收风险预警机制和信息提示反馈机制,达到灵活掌握应用税收***策,有效防范企业因税收变动以及错用税收***策带来的税收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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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李俊.企业纳税风险及纳税风险控制的研究[J].复旦大学学报,2006(9).

物业公司税务风险篇(11)

(一)经济***策的改变导致企业财务方面易遭受风险

在玻利维亚进行石油开采工作的过程中,需要受到当地的法律法规的制约。受到资源国当地的经济实力,经济形势以及解决经济问题的能力等方面因素的影响,使我们企业在资源国的经济领域极易受到财务方面的风险。在玻国进行石油开采工作的时候,玻国作为资源国,他的对外合作管理体制容易对我国在玻国石油企业的运作造成困难。玻国的税制以及税法的改变,经济的稳定程度,以及对外汇兑换的管制以及玻国本国对石油资源的重视,对外来企业开采石油的抵制都使我国在玻国的石油开采工程极为不利。这些方面的限制使我国在玻国的石油工程的财务经济方面遭遇极大的风险。

(二)国际石油工程的关税方面存在风险

国际石油工程技术服务企业是通过技术,设备和材料的投入来实现其经营的目的。这就要求我们在经营的过程中需要大量进口设备和材料。在进口设备和材料的时候在给资源国交付关税的时候容易产生风险。石油工程在开发石油资源的时候需要使用大量的材料和设备。所以在进行石油开采工作的时候需要频繁的对设备和材料进行进口。由于对所需材料和设备的需求数量多,批量大,金额大,所以一般采取临时进口的方式入关,从而避免高额的关税。这种方式也可以方便设备的再出口。在玻利维亚,对进口关税的设定并未详细列明各种货物的关税税额,只有大致分类,根据资料的描述,一般货物、资产的关税税率为5%,除服装、家具以外的商品,其关税最高不超过20%。所以为了少缴纳关税,需要以玻国的国家石油公司或者当地石油企业的名义来进行临时进口。用这种方式将材料和设备不直接进口到本公司的名下,虽然减少了一部分关税支出,但是随着而来的对设备的归属造成了产权风险。在进口这些设备和材料的时候,进口到自己名下公司风险最小,但是很多国家的关税制度不允许这样做。其次,进口到资源国国家石油公司风险也是相对较少,资源国的国家石油工程公司一般不会私自侵吞属于我国的设备和材料,就算是出现问题也比较容易协商解决,将设备进口到资源国的国家石油企业还有利于设备的再出口。但是将临时进口的设备和材料转到当地企业以及在当地作业的国际石油企业风险就相对较大。一般来说,将设备和材料进口到当地企业和在资源国作业的国际石油企业的风险一方面是当与这些企业的合作意向发生转变时,极难保证这部分设备和材料的安全,另一方面,当地企业或者在当地作业的企业国际石油企业在与其他企业发生经济纠纷或者导致其破产的时候,极容易导致我们国家进口到他们公司的这部分设备和生产材料被当做抵押或者破产财产处理,给我们企业进出口方面的业务造成极大的风险。

(三)在外汇管制方面存在风险

当前玻利维亚对汇出资金用于归还贷款或应付外国材料设备款或名义工资方面的管制还不是太严格,除去银行收取的正常手续费之外,如果以美元的形式汇出还需要交纳汇出金额0.15%的美元交易税。此外,对汇给母公司的管理费或直接汇出的营业利润。需要先交纳12.5%的代扣税,然后再收取正常的银行手续费,如果是使用美元汇出的话还需要额外的交纳0.15%的美元交易税。相对于在玻利维亚的石油工程企业来说,我们想要获得更大的利润就要避开12.5%的代扣税,但是这种行为极容易违反玻利维亚对石油企业税务方面的相关规定,操作不当易使我国在玻利维亚的石油工程受到阻碍,影响我国在玻利维亚的石油产量。

(四)在玻国的税务和财务方面出现的风险

我们国家的石油企业有一套完善的符合国情的内控体系。但是来到玻国之后,在玻国开展石油工作就需要遵守当地的税务方面的规章制度。玻国在员工的薪酬方面和对社会保险以及各人所得税方面都有严格的规定,这使我国的石油企业缺少了极大程度的自主性。受到资源国当地的财***和税务方面的规章制度的制约,我国的石油公司也不能很好地发挥出我们体制的优势。由于玻国还对我们企业的员工有着严格限制,外来员工不能超过15%,其余的都要使用本地的员工,没办法发挥劳动力的优势,而且资源国当地的员工也不能很好的适应我们公司的体制,这就导致我们公司的体制容易和当地有关石油开采相关规定发生冲突,导致财务和税务方面的风险增大。

二、规避和控制财税风险的方法

(一)采取适宜的回款渠道,合理规避代扣税

由于对汇给母公司的管理费或直接汇出的营业利润要扣除百分之十二点五的代扣税,这方面的支出对我们企业的资金消耗很大,严重影响我们企业的工作和发展,所以有必要合理规避这部分的代扣税。例如可以通过国内相关公司和在玻子公司签订名义设备购买协议,将运往玻国的设备及材料反映为玻子公司的应付款,同时计提利息,以便将来回笼资金时使用;由于玻国工作签证较难取得,目前我项目还没有计提中方人员的名义工资,准备在将来条件成熟时,按合理标准计提名义工资,进一步增加回款渠道。

(二)对物探项目进行税务策划

首先,要在提高设备、材料进关价值的同时,签订融资租赁购买协议。其次,计提专业服务性薪酬。最后直接通当地员工计提工资,缴纳社保。这三种方式各有利弊,这就要求我们要按照三种计提方式进行具体的税务策划,以便于寻找最合适的税务策划方式,从而最大限度的控制税务风险。主要表现形式为:

1.假设按当地员工同样的方式,缴纳保险后入账。在这种方式下,需要企业承担的保险比例为(企业+个人)29.42%,另外还需缴纳个人所得税0.74%,合计30.16%。

2.假设按专业服务方式计提薪酬。在这种方式下,企业承担的税收在中方人员取得税号时是12.5%,未取得时是15.5%。

3.假设不计提工资,用增加报关设备价值的方式消化这部分人员工资,由于详细的关税税率不明,根据现有资料可以预计的是一般为5%,最高不超过20%。根据对三种形式进行分析,可以了解到第一种方式有着极大的缺陷,成本较大,不利于节约资金,控制税务风险。第二种和第三种方法都是通过尽量压低在外账上计提的中方员工的工作,提高入关设备价值来消化一部分员工的工资。与第一种方式相比,这种方式虽然还有一些缺陷,需要有充足的前期资金作为保障,但是还是有其独特的优越性,可以帮助我们控制税务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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