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业税收管理篇(1)
在信息时代背景下,金融业务从线下转移到线上是未来金融业发展的必然趋势,理应建立与互联网金融相适应的税收***策。特别是当前互联网金融发展迅猛,互联网金融业务增长速度已经达到了300%,但是从事互联网金融的企业、个人基本都不需要纳税,造成了一定程度的国家财产流失。为此,应当针对互联网金融对现行的税收理论、征管制度带去的挑战,进一步完善互联网金融税收制度,降低互联网金融税收风险。
一、互联网金融
互联网金融,指的是借力互联网技术和移动通信技术而实现资金融通、支付、信息中介等功能的金融模式[1]。如,互联网支付、P2P网络借贷等,都是典型的互联网金融业务。
二、互联网金融税收面临的主要挑战
互联网金融作为一种新兴的金融模式,是对传统金融模式的创新,是对现行税收制度的另辟蹊径,对现行的税收理论、征管制度等带来极大挑战,具体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冲击税收公正原则。所谓的税收公平原则,指的是具有相等纳税能力者应负担相等的税收,不同纳税能力者应当负担不同的税收。在互联网金融领域内,由于覆盖面广、参与者多元,业内的企业、个人纳税的金额、性质、类别等没有明确界定,难以落实税收公正原则,也很难做到税收公正[2]。第二,冲击税收效率原则。税收效率原则核心是税收不能阻碍经济发展,并尽量的提高税收征管工作效率,降低税收城管成本。但是,随着互联网金融的创新性发展,对税收效率产生了一定影响。之所以这样,主要在于两方面原因:1.互联网金融纳税人的收入、成本有一定的时效性问题,难以清楚界定,易出现逃税问题;2.互联网金融中的很多业务在现行税收法律法规体系都没有明确规定,缺少征税依据,如果按照传统金融产品征收税款,势必给互联网金融造成障碍,降低税收效率。第三,互联网金融税制问题。在互联网金融平台上,金融交易过程是虚拟化的,且方式多种多样。现有的税务登记制度不能确定无形金融交易的税收管辖权,增加了税收征管难度。
三、优化互联网金融税收***策的相关措施
(一)基于税收公平原则建立税收优惠***策
目前,“互联网+”已经成为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新常态,国家大力支持互联网金融业发展,并推出了一些税收优惠***策。但是,税收优惠***策建立应以税收公平原则为基础,既要遵守税收公平原则,也要实施税收优惠***策。简单的说,无论是传统金融企业还是新型金融企业,只要从事了互联网金融业务,都应当负担相应的税收,且税负与其他行业企业相差无多,坚守税收公正原则。对于税收负担的轻重问题,在我国金融业一直是一个争议课题,传统金融企业也面对这一问题[4]。一些发达国家集中征管银行的所得说,流转税税负一般较轻,而我国银行的流转税税负相对重一些,但是总体税负并不高。2010年后,我国银行实行“营改增”后,虽然试点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但是还有许多不确定性因素,仍然要继续试点。对于互联网金融如何适应“营改增”***策这一问题,可能在传统金融试点结束后才会提上议程。虽然现阶段还不能探讨互联网金融业的“营改增”问题,但是可以考虑流转税、所得税等征管问题,都要坚持税收公正原则,体现出公民在税收待遇上的原则。在这基础上,给予互联网金融企业一定的税收优惠***策。
(二)采用先征后退的征管方式,尽可能减少逃税漏税情况
互联网金融税收支持***策上有很多备选方案,如直接减免税、先征后退等。一般行业,不建议采用先征后征管方式,但是互联网金融采用先征后退征管方式是可能的,也是必要的。因为这样做,可以带来三个方面的优势[5]:(1)在先征后退的税收征管方式下,利于全面衡量互联网金融业的税收支持力度,为将来编制互联网税制支出预算提供支持;(2)尝试采用先征后退方式,利于探索互联网金融业的税收征管方式与处理方式,为未来建立统一、公正的互联网金融税收制度奠定基础。由于互联网金融税收的纳税人、应税收入等问题都没有确定,工作实践中很容易产生问题,而先征后退征管方式恰好为尝试解决这些问题提供了途径,这正是互联网金融税收征收方式的一种“演练”;(3)互联网金融模式下的风险是较高的,先征后退利于规避互联网金融的风险,防止滋生泡沫现象。鉴于以上三点,互联网金融税收采用先征后退征管方式是可行的,能简化互联网金融税收的征管程序。为了方便税收征管上,可以把第三方支付平台、P2P网贷平台等作为代扣缴义务人,支持先征后退征管方式。
(三)将互联网金融企业提供健全的涉税资料定为前置条件
税收支持***策实行与落实以健全的涉税资料为前置条件,然而当前互联网金融业务繁杂,税务部门难以掌握互联网金融企业全部的涉税资料,使税收支持***策落实有一定难度。如,P2P网贷一般与第三方支付平台合作,税务部门无法完全掌握互联网金融企业与第三方支付平台间的合作信息,特别是利益分配方式方面的,这样一来就无法全面掌握互联网金融企业业务的涉税资料,给税收征收造成困扰。对于一般企业,遵从成本约束条件是可以的,即使不提供齐全的涉税资料也能正常进行税收征收,但是互联网金融企业必须提供齐全的涉税资料。为此,应当把互联网金融企业提供健全的涉税资料定为互联网金融税收支持***策落实的前置条件。互联网金融业务的信息处理和风险分析,以大数据、高速算法为基础,交易双方信息不对称的程度较低[6]。在大数据和高速算法的支持下,互联网金融企业可以利用大量数据综合分析客户行为偏好、互联网数据等情况,为挖掘客户价值、制定个性化服务等提供可靠依据,信息处理不仅快速,且成本较低,更容易提供全面的涉税资料。倘若互联网金融企业不能提供全面的涉税资料,或提供成本较高的话,可能过于乐观的看待大数据信息了。假设互联网金融企业真的无法利用大数据技术、高速算法工具提供全面的涉税信息,极可能出现“旁氏骗局”,此时更应该要求互联网金融企业提供完备的涉税信息,以便出现规避应付税收的情况。
(四)结合互联网金融企业的不同业务类型,具体确定相应的应税节点互
联网金融企业涉及业务范围广、类型多,如P2P网贷、众筹等,都是互联网金融企业的业务。具体实施起来,各个互联网金融业务之间的差异是较大的,这就要求针对不同类型的互联网金融业务,确定相关利益主体的应税节点。如,P2P网贷的应税节点。目前,P2P网贷运营及其监管尚不完善,税收管理重点应当放在P2P网贷平台上,参考传统金融业借贷的税收处理方式确定借款人、贷款人,但是具体的税务处理要看是否形成资金池。如果借款人通过P2P网贷平台介绍获得贷款,贷款人直接从监管银行拨付贷款资金给贷款人,P2P网贷平台从中收取中介费用,按照经济业务进行税务处理;如果借款人先拨付贷款到P2P网贷平台上,P2P网贷平台再将贷款划拨给借款人,形成了资金池式运营模式,则可以按照当前的“营改增”***策进行税务处理。再如,众筹的应税节点。众筹有股权式众筹、募捐式众筹、借贷式众筹、预售式众筹几种形式,其中募捐式众筹具有公益性性质,一般都全面免税。借贷式众筹已经转化成为P2P众筹,这里不做探讨,重点讨论股权式众筹、预售式众筹的应税节点问题。股权式众筹分企业和个人两种情况,在企业情况下,众筹项目发起人、项目支持人都要进行相应的税收处理;在个人情况下,对众筹资金产生的投资回报,按照股息所得税进行税收处理。对于预售式众筹,由于构成了销售行为,众筹项目发起人获得的众筹资金按照销售收入进行税收处理,缴纳流转税,因众筹资金产生的收入还需要缴纳所得说。此外,项目支持人投入的资金属于购买性支出,记入成本费用,并按照规定予以扣除处理。
四、结语
综上所述,互联网金融是新兴的一种金融模式,与传统金融有很大的不同,对现行的税收***策产生极大冲击,主要存在于税收公平***策、税收效率***策、金融税制等方面,不利于正常开展税收工作。互联网金融是金融业未来发展方向,对税收***策应当持有清楚的认识,建立完善税制结构,在不影响互联网金融业发展情况下维持正常的税收工作,防止税款流失。
参考文献:
[1]叶娅莉.对互联网金融税收***策的分析[J].财经界(学术版),2015(5):270.
[2]王宜笑,王向荣,马慧子.互联网金融国家***策分析与发展建议[J].山东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6(5):96-103.
[3]沙超然.中国互联网金融与税收***策[J].商,2016(31):169.
[4]杨玲玲.应对金融危机的税收***策取向——基于中国出口退税***策的实证分析[J].商业时代,2013(21):75-77.
金融业税收管理篇(2)
一、互联网金融
互联网金融,指的是借力互联网技术和移动通信技术而实现资金融通、支付、信息中介等功能的金融模式[1]。如,互联网支付、P2P网络借贷等,都是典型的互联网金融业务。
二、互联网金融税收面临的主要挑战
互联网金融作为一种新兴的金融模式,是对传统金融模式的创新,是对现行税收制度的另辟蹊径,对现行的税收理论、征管制度等带来极大挑战,具体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冲击税收公正原则。所谓的税收公平原则,指的是具有相等纳税能力者应负担相等的税收,不同纳税能力者应当负担不同的税收。在互联网金融领域内,由于覆盖面广、参与者多元,业内的企业、个人纳税的金额、性质、类别等没有明确界定,难以落实税收公正原则,也很难做到税收公正[2]。
第二,冲击税收效率原则。税收效率原则核心是税收不能阻碍经济发展,并尽量的提高税收征管工作效率,降低税收城管成本。但是,随着互联网金融的创新性发展,对税收效率产生了一定影响。之所以这样,主要在于两方面原因:1.互联网金融纳税人的收入、成本有一定的时效性问题,难以清楚界定,易出现逃税问题;2.互联网金融中的很多业务在现行税收法律法?体系都没有明确规定,缺少征税依据,如果按照传统金融产品征收税款,势必给互联网金融造成障碍,降低税收效率。
第三,互联网金融税制问题。在互联网金融平台上,金融交易过程是虚拟化的,且方式多种多样。现有的税务登记制度不能确定无形金融交易的税收管辖权,增加了税收征管难度。
三、优化互联网金融税收***策的相关措施
(一)基于税收公平原则建立税收优惠***策
目前,“互联网+”已经成为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新常态,国家大力支持互联网金融业发展,并推出了一些税收优惠***策。但是,税收优惠***策建立应以税收公平原则为基础,既要遵守税收公平原则,也要实施税收优惠***策。简单的说,无论是传统金融企业还是新型金融企业,只要从事了互联网金融业务,都应当负担相应的税收,且税负与其他行业企业相差无多,坚守税收公正原则。
对于税收负担的轻重问题,在我国金融业一直是一个争议课题,传统金融企业也面对这一问题[4]。一些发达国家集中征管银行的所得说,流转税税负一般较轻,而我国银行的流转税税负相对重一些,但是总体税负并不高。2010年后,我国银行实行“营改增”后,虽然试点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但是还有许多不确定性因素,仍然要继续试点。对于互联网金融如何适应“营改增”***策这一问题,可能在传统金融试点结束后才会提上议程。虽然现阶段还不能探讨互联网金融业的“营改增”问题,但是可以考虑流转税、所得税等征管问题,都要坚持税收公正原则,体现出公民在税收待遇上的原则。在这基础上,给予互联网金融企业一定的税收优惠***策。
(二)采用先征后退的征管方式,尽可能减少逃税漏税情况
互联网金融税收支持***策上有很多备选方案,如直接减免税、先征后退等。一般行业,不建议采用先征后征管方式,但是互联网金融采用先征后退征管方式是可能的,也是必要的。因为这样做,可以带来三个方面的优势[5]:(1)在先征后退的税收征管方式下,利于全面衡量互联网金融业的税收支持力度,为将来编制互联网税制支出预算提供支持;(2)尝试采用先征后退方式,利于探索互联网金融业的税收征管方式与处理方式,为未来建立统一、公正的互联网金融税收制度奠定基础。由于互联网金融税收的纳税人、应税收入等问题都没有确定,工作实践中很容易产生问题,而先征后退征管方式恰好为尝试解决这些问题提供了途径,这正是互联网金融税收征收方式的一种“演练”;(3)互联网金融模式下的风险是较高的,先征后退利于规避互联网金融的风险,防止滋生泡沫现象。
鉴于以上三点,互联网金融税收采用先征后退征管方式是可行的,能简化互联网金融税收的征管程序。为了方便税收征管上,可以把第三方支付平台、P2P网贷平台等作为代扣缴义务人,支持先征后退征管方式。
(三)将互联网金融企业提供健全的涉税资料定为前置条件
税收支持***策实行与落实以健全的涉税资料为前置条件,然而当前互联网金融业务繁杂,税务部门难以掌握互联网金融企业全部的涉税资料,使税收支持***策落实有一定难度。如,P2P网贷一般与第三方支付平台合作,税务部门无法完全掌握互联网金融企业与第三方支付平台间的合作信息,特别是利益分配方式方面的,这样一来就无法全面掌握互联网金融企业业务的涉税资料,给税收征收造成困扰。对于一般企业,遵从成本约束条件是可以的,即使不提供齐全的涉税资料也能正常进行税收征收,但是互联网金融企业必须提供齐全的涉税资料。为此,应当把互联网金融企业提供健全的涉税资料定为互联网金融税收支持***策落实的前置条件。
互联网金融业务的信息处理和风险分析,以大数据、高速算法为基础,交易双方信息不对称的程度较低[6]。在大数据和高速算法的支持下,互联网金融企业可以利用大量数据综合分析客户行为偏好、互联网数据等情况,为挖掘客户价值、制定个性化服务等提供可靠依据,信息处理不仅快速,且成本较低,更容易提供全面的涉税资料。倘若互联网金融企业不能提供全面的涉税资料,或提供成本较高的话,可能过于乐观的看待大数据信息了。假设互联网金融企业真的无法利用大数据技术、高速算法工具提供全面的涉税信息,极可能出现“旁氏骗局”,此时更应该要求互联网金融企业提供完备的涉税信息,以便出现规避应付税收的情况。
(四)结合互联网金融企业的不同业务类型,具体确定相应的应税节点
互联网金融企业涉及业务范围广、类型多,如P2P网贷、众筹等,都是互联网金融企业的业务。具体实施起来,各个互联网金融业务之间的差异是较大的,这就要求针对不同类型的互联网金融业务,确定相关利益主体的应税节点。
如,P2P网贷的应税节点。目前,P2P网贷运营及其监管尚不完善,税收管理重点应当放在P2P网贷平台上,参考传统金融业借贷的税收处理方式确定借款人、贷款人,但是具体的税务处理要看是否形成资金池。如果借款人通过P2P网贷平台介绍获得贷款,贷款人直接从监管银行拨付贷款资金给贷款人,P2P网贷平台从中收取中介费用,按照经济业务进行税务处理;如果借款人先拨付贷款到P2P网贷平台上,P2P网贷平台再将贷款划拨给借款人,形成了资金池式运营模式,则可以按照当前的“营改增”***策进行税务处理。
金融业税收管理篇(3)
“营改增”以前,辖区金融机构主要缴纳税种为营业税、营业税附加、企业所得税等。计税依据为一般贷款业务的贷款利息收入、手续费佣金类的收入等应税收入、其中营业税率为5%(农村信用社和农村商业银行为3%),营业税附加税率为0.5%。按照国家***和国家税务总局的《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营改增后将金融服务业原营业税下的价内税改为了价外税,并采取6%的增值税税率,相较于改革前税率上升了1个百分点(农村信用社和农村商业银行上升了3个百分点),计税依据仍为贷款服务、直接收费金融服务、保险服务中的利息收入及利息性质收入、佣金、手续费、酬金、管理费、服务费、经手费、开户费、结算费、转托管费等服务类收费,以及金融商品转让买卖差价等作为销售额进行销项征税,与此同时整个增值税纳税链条可通过以票控税的方式实现层层抵扣,也就是金融机构可用取得的进项增值税发票额进行抵扣,这也是继上一轮增值税转型改革把机器设备纳入抵扣范围之后,又将不动产纳入抵扣范围的增值税重大改革,与之前营业税相比,能够最大限度地消除重复计税,具有结构性减税优势。但是从某市各金融机构反馈结果来看,减税优势尚未显现。
二、对辖区银行业带来的影响
(一)金融机构税负成本有所增长
根据调查,“营改增”后辖区银行机构营业税时期征收项目并未发生重大改变,但是税负却出现增长情况,主要是辖区金融机构的不动产采购等大额进项税抵扣项目较少,所以各金融机构税负均不同程度呈现略有增长形势,其中银行类金融机构上升0.5~1%、证券类机构上升约0.3%,保险类机构基本持平。
(二)金融机构管理费用支出增加
据银行、保险公司和证券部门反馈,此次“营改增”后各单位要把以前营业税时期在利润表中通过“营业税金及附加”的缴税会计科目调整为通过资产负债表中的“应交增值税”科目,这一方面影响会计核算、预算管理、报表管理、税务申报、发票管理等财务部门,另一方面还涉及到业务运营管理、供应商管理、采购管理、营销管理等业务前端和中后台工作,相关环节的费用支出较大。
(三)对金融机构经营指标产生一定影响
营业税属于价内税即以全部收入为税基,而增值税属于价外税即以不含增值税的收入作为税基。“营改增”后,各金融机构各项应税收入需要拆分为不含税收入和税款,这在当期利润表中营业收入势必会比在营业员税制时期有所降低。以辖区大地保险公司嘉峪关市中心支公司为例,“营改增”后其保险产品含税价保持不变,投保企业可获得6%的进项税抵扣,降低了企业投保成本,但对该公司来说,被总公司确认的保费收入由于扣除税负增加,税后利润下降了1%。
三、需要关注的问题
(一)金融机构抵扣进项税难以获得
目前,辖区金融机构增值税征税范围主要包括贷款服务、直接收费金融服务、保险服务与金融商品转让等,其中除人事费用和部分业务招待、交通费用等开支外,其他费用性开支和资本性支出可进行增值税进项抵扣。但是被调查单位普遍反映,“营改增”以后可以抵扣的进项税取得比较困难,主要是实际经营中大多为办公品、低值易耗品等小额支出项目,而且大多提供商为小规模纳税人,不具备出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资格。当然,有的提供商虽然是一般纳税人,但是出于经营成本考虑,不愿出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也是因素之一。
(二)个别金融机构调整了产品报价
此次“营改增”是深化财税体制改革和完善税收制度的一项重大决策,有利于降低企业税负成本。调查发现,部分银行受我国当前经济金融形势下滑的影响,贷款不良率上升。所以借此次“营改增”之机,在调整财务核算流程和金融产品合同条款等的同时,又调整了产品报价。
金融业税收管理篇(4)
为此,完善与稳定和税收制度的发展对策应是:
一、进一步明确金融税收***策的指导思想
(1)有利于防范和分散金融风险,健全金融制度, 稳定金融秩序,促进公平竞争,和国际社会接轨,吸收外国金融投资。所谓金融税收是指对金融机构(一是包括除中央银行之外的其他任何银行;二是包括除银行以外,其他诸如信托投资业、融资租凭业、证券业、投资基金业、保险业、金融期货业等非银行金融机构)和金融工具(又称金融产品)(包括储蓄贷款、票据贴现、信用卡结算、股票、、债券、金银买卖、外汇交易、期权期票等衍生金融)的征税,然而金融机构与金融工具作用的发挥又是通过金融市场来实现的,金融市场发育的程度和金融机构金融产品的创新又紧密联系在一起,因此,研究金融税收***策,必须同时研究金融机构、金融工具、金融市场,把三者联系起来研究,这三者也是我国金融体制改革的三大目标。我国的金融税收***策在很大程度上受金融市场起步与发育兴起与成熟的不同阶段,不同情况的制约,而且金融市场在发育成熟过程中又不是一帆风顺的,有金融风险、金融环境,国际金融形势等诸因素的影响,所以金融税收***策必须有利于对这些因素的反映和解决。
(2)有利于密切财税和金融业的相互关系。 人们往往只看到***府对金融业征税是一种负担,但是却看不到***府通过税收制度对金融业的影响:第一,税收对金融业起着导向作用。因为税收开征与停征、税收减免、税率的升降对金融业,尤其是对证券业风险性、投机性起着高与低、扩张与抑制的影响,可以增强股民的风险意识和投资意识。第二,税收对金融业起着监控作用。通过税收业务,尤其是税收会计可以对金融业财务会计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对金融成本和规模、频率进行监控,有利于金融业的健康发展和秩序的稳定。第三,通过税收,调节资金合理流向,达到对金融资产和资源优化配置的作用。第四,通过征收金融业流转税或者财产税可以调节金融业的“价格”和规划预期效益。
(3)有利于增加财***收入,防止税收流失。目前, 金融业的税收占财***收入8%,是***府财***收入重要来源之一。如果税收***策适当,税收收入是相当可观的。
二、金融税收的种类和***策取向
(1)从金融的间接税收制度来说, 有对金融流通服务业的经营行为的征税,称营业税。从北京市情况看,包括:一般货物和专项外汇货物的营业税;融资租凭业务的营业税;金融工具(金融产品)的营业税;有价证券、金融期货的营业税;金融经济业务的营业税;其他金融机构营业税。金融业的间接税制度其强度已经完全达到极限,不必加大力度。既要继续“放水养鱼”,又要防止“水土流失”。该收的税要收上来。建议把1995年***和税务总局规定的对金融机构之间往来业务不征营业税的规定就此不再执行,改为征税。理由是:一是按“95规定”,是指金融企业联行,金融企业与人民银行及同行业之间的资金往来不征营业税,后来实际上变成了所有金融机构的业务往来都不征税。二是他们间的资金业务往来是公司企业法人间的关系,是平等主体间的公平竞争关系,不是某公司企业法人的内部关系,应当纳税。三是他们之间的业务量相当可观,甚至是主要业务,占银行全部业务量的70%—80%。四是实行征税后,估计每年可增加税款20亿左右。五是有利于对金融活动的监管。并建议银行内部也就是法人内部之间的业务往来可不征税。至于开征证券交易流转税的问题。目前,我国把有价证券作为一种法定权益证书列入印花税的征税对象的做法,建议改成“证券交易税”。取消或替代征收印花税,一则名正言顺,二则世界大多数国家和地区,如日本、韩国、意大利、瑞士、西班牙、阿根廷、以及我国台湾地区也都征收证券交易税(或证券转移税、证券周转税),并都是以证券交易额为基税,而税率一般比较低(如日本从0.1%到3%,比利时股票5.5%,债券1.4%)。三则有利于证券市场公平竞争、合理监管和法治。 同时征收证券交易税的国家不再征收印花税了,目前发达国家很少征收证券印花税。而即使少数征收证券交易印花税的国家和地区也不再征收证券交易税,二者只居其一。证券交易税并由卖方交纳税,而证券承销商、证券经纪人、受让人负有代扣代交义务。
(2)从金融的直接税收来说,要加大力度。有居民个人、 公司企业金融资本的增益所得税,银行金融业、证券保险业、基金业的所得税。个人储蓄存款利息所得税。法人和居民个人股票交易所得税等。有的可以试点,有的可以创造条件,有的需要健全和完善。在淡化金融间接税,待金融业发育起来后,有了收益再征收直接税,这符合金融业的发展要求,又符合金融业的财***观点。首先要完善法人证券交易所得税,对证券交易或转让的增益所得也是一种广义资本所得,对证券资本因买卖而发生的增值所得或资本利得,是由证券资本价格波动的结果。以纳税人的实际负担能力为纳税原则,除新加波、马来西亚不征之外,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如美国、英国、法国、日本等都开征了证券交易所得税或资本利得税,我们也应当开征,这对证券业和财***也都有重要意义。由于证券资本的增值包含不可预期所得,包含通货膨胀的因素,它是一种投资承担风险成功的报酬,所以对这种资本增益应给予较宽的优惠,规定适当的免税额或扣除额,可以参照我国目前开征特许权使用费征税的做法。对于买***家发行的公债所得可以按实际常规给予免税待遇。对于中长期证券交易所得给予税收优惠,如对卖出持有两年以上的证券所得可以减半或减少一定比例交纳所得税,这些都是可取的,这是对法人证券交易所课税的征收。
关于征收个人股票交易所得税问题。我国现阶段在对个人股民的股票交易不纳税的情况下,用印花税来补充所得税的空白。免收股票交易所得税从宏观上看,有鼓励投资者参与股市的一面,但也存在着一定的负面影响。在股票市场比较成熟的情况下可考虑开始试点征收个人股票交易所得税,理由是:一是1994年国家宣布到1998年的股票转让所得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鼓励了股市发展,保护了股民的积极性。二是股票转让个人所得税,目前还是集中在小部分人身上的一种所得税,对全国经济影响不大,不象银行个人储蓄那样大众化。三是从税源的角度看,个人证券交易是一个巨大的、潜在的税源。美国证券行业吸引的资金约占全国资金三分之一,银行业占三分之二。这些国家,个人从事股票交易的所得税都是不能免的,只是交纳的方法不同。四是现在我国试点开征对全社会来说,是十分必要的和十分合理的。非金融机构和个人的证券(股票)行为一直免征营业税,促进股市造就出的百万、千万富翁,其股票交易收益如果对所得税不征收,这种影响是负面的。五是征收股民个人股票交易所得税的最大顾虑是影响市场的个人参与。个人股民的资金与银行的个人储蓄有直接联系,个人储蓄多,银行贷款增多,反之,个人股民入市的多了,银行储蓄就要下降,银行工商企业贷款就相应减少。从国家金融市场总额来看,此消彼涨,此涨彼消,只是不同市场不同资金的转换。
关于投资基金的征税问题。投资基金是投资者将资本交给专业金融机构管理并由其投资于有价证券或不动产,以取得收益的一种投资方式。近年来,投资基金在我国有迅速发展,我国第一家基金是1991年10月深圳南方证券公司、交通银行深圳银行发起,南山区***府批准设立的“南山风险投资基金”。近几年我国基金发展较快,主要是封闭型,也有开放型。而封闭型是相对契约型基金而言,比较简单,有一定存续期限,基金收益证券可在市场上交易流通,方便征税。而开放型基金却不同,投资者可以随时增加或减少投资,因而基金财产处于变化中,需要每天计算净资产, 这种基金收益证券不能在市场上流通。 美国资产基金到1996年2月已超过3万亿美元,与全国银行存款相差无几。香港1996年初基金资产也达942亿美元。我国基金规模小,最大的才5.8亿美元,最小的才100万,只有淄博基金、深圳天骥等20个基金超过1亿。1997年***颁布实施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规定了证券管理公司的设立必须经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审查批准。基金设立形式可以是开放式的,也可以是封闭式的。基金的托管人限定为符合一定条件的商业银行。还规定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基金的投资运作与监督管理、违反这一办法的处罚等。
关于开放型、封闭型基金的课税问题。德国有这方面的规定,例如,依照德国对投资基金的划分为三类。一是公开基金在德国联邦银行监管局注册的,公开分配,履行公众要求的基金,是履行纳税义务。二是半公开基金即没有在德国注册,但委派了德国纳税人,并提供有关纳税资料,正当证据备案。三是封闭型的其他外国基金,实行部分一次总值征税法。
关于开征居民个人储蓄存款利息所得税问题。我们认为,改变目前利息所得税的免税条款实行限额征收。《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对个人的储蓄存款利息,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免征所得税。这一规定在维护个人及家庭的生计和国家财***方面起着一定作用。但从当前形势看,这一规定给有资产的人提供一条合法避税的道路。因此,有学者主张,对个人购买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的利息征收预提税。对此,我们认为,鉴于取得这些利息既有富人又有穷人,若一律取消免税规定恐怕难免矫枉过正。我们建议,应对个人的免税储蓄存款总额和国债等的免税(国债免税有国际惯例)购买总额作出规定,个人存款或购买国债等总额超过法定金额就对其超额部分利息应征预提税。
三、改善金融税收的征管方式,加强银行与税收的配合
金融业税收管理篇(5)
(一)离岸银行税收监管体系较为完善,具有法定化、透明化的特点
经济全球化背景下,离岸金融发展迅速,当前发达国家通过实施税收优惠制度,已构建了较为完善的税收监管体系以维护离岸业务的稳定推进。例如新加坡在实施离岸银行业务时,更注重监管的明确性,对参与主体分层次实施监管,以保证监管的有效性。具体将参与主体分为国家、金融机构、纳税人,制定的监管依据、监管标准各不相同,监管更具针对性。日本构建了全面的监管体系,旨在创建安全的银行交易环境。实施内容分层监管,尤其是针对洗钱、毒资等黑色经济的负面效应,更是监管提档升级。2015年,IMF提出离岸银行拥有全球约二分之一的跨国资产,《The Banker》也提出全球三分之一的国内生产总值(GDP)在离岸银行进行交易。可见,离岸银行已与全球经济紧密结合。美国作为全球金融贸易的典范,构建了完善的信息披露制度,不断完善金融***信息库,解决管理软化、信息不对称问题,先后通过了《禁止滥用避免天堂法案》、《海外银行及金融账户申报》,促进离岸银行税收监管的法定化、透明化,以保障国家税源。2015年,瑞士签署多个协议公约共同加强离岸银行的税收监管,打击逃税漏税问题,共同维护金融秩序。
(二)实施低税负的适度税收监管制度,减轻离岸银行业务税负
目前,在离岸银行税收征管方面,各国通行的做法是结合自贸区经济发展特点,实施低税负的税收监管制度,旨在减轻相关业务的税负。新加坡是典型的实施低税负的国家,税收在GDP中的占比约为13%左右,以保证其投资环境独具的吸引力。按照金融业务分类来看,对离岸银行业务实施10%的特惠税率,相比银行业务17%、保险15%的税率而言,低税负突显。新加坡个人所得税税负也较低,两万新元起征、海外所得但在国内收取均不需纳税、大部分金融服务可免征等。中国香港也实施低税负以增强本地区?制竞争力,离岸银行业务实施16.5%的企业所得税,个人投资收益、资本收入、股东分红收益等均无需纳税。美国联邦部门虽然未对离岸业务所得税作出专门的豁免规定,但纽约州、佐治亚州等均在本州所得税层面给予了一定的税收优惠,如加利福尼亚州对离岸银行业务的税金和执照费均可依法得到豁免。纵观全球大多数国家针对金融业均实施相对低税负的优惠制度,如日本作为经济外向型国家,利用税率这一金融杠杆,降低间接税比重,极大地促进了本国经济的发展。
(三)实体与程序“双轮驱动”,构建高效的税收征管体系
如果说法制化的税收监管体系是离岸银行业务的保障,那高效的税收监管体系则是离岸银行业务的核心与灵魂所在。国际通行做法是构建了实体与程序“双轮驱动”的税收监管程序、科学设计税种,实现对离岸银行业务的高效监管。中国香港税收征管的高效性体现于征管方式,采用通知申报纳税,操作性较强,精简冗长的缴纳环节。税收征管主体规范化,避免了多头监管、相互推诿的问题,有效减轻了纳税人的负担。新加坡税收征管的主要特点是,税率简单化,无论是对征税机关还是纳税人都便于操作,使征税流程规范化,实现了高效监管。美国税收征管体系的主要特点是加强国际合作力度,对逃税行为给予严厉惩罚,使其无处遁形,如国内针对利用离岸银行转移财产等逃税行为,处以5年以下监禁,并处以罚金;如瑞士银行利用严格的保密性,利用因帮助美国客户逃税,在美国的重压之下,不仅就加强税收监管签署多个协议公约,瑞银集团还被处以7.8亿美元的罚金。
(四)积极发展税收计算机征管系统,提高税收征管效率
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各国均积极发展离岸银行税收计算机征管系统,既有利于监管逃税避税行为,又有助于提高税收征管效率。美国推行税收征管无纸化办公,通过数据联网使纳税人足不出户便可完成纳税义务,减轻纳税人负担。利用计算机系统的大数据筛选,甄别出可疑账户,通过联网技术实现国内报告、国外信息交换的双向监管,节约了税收征管成本、有效提高了税收征管效率。如金融机构必须立即将涉及1万美元以上的异常外汇交易向***报告,标记为逃税嫌疑账户,通过互联技术实施实时监管并及时做出处罚,冻结账户、立案征查、处以罚金等。中国香港征税机关实施网络化管理,实现了征税程序的透明化,由银行通过离岸业务数据进行客户识别、保存交易信息,列出存在逃税嫌疑的账户,传输至征税监管系统,征税机关进一步对账户进行核查,防范洗钱、逃避纳税等行为。整体而言,税收监管向信息化、网络化发展,能够有效的遏制逃避行为、打击金融犯罪,这与信息时代的发展高度契合。
二、中外离岸银行税收监管存在的差距比较
(一)中外离岸银行税收监管法律体系存在差距
中外离岸银行税收监管法律体系存在较大的差距,且我国相关法律的适用性、操作性不高。美国、日本、新加坡、欧盟等发达国家与地区均构建了较为完善的税收监管法律体系,具有法定化、透明化的特点。如欧盟先后通过了《欧洲联盟条约》、《里斯本条约》、《欧盟金融工具市场指令》等,不断完善离岸银行税收监管法律体系,打击逃税漏税行为、维护离岸业务的稳定推进。我国制定了一系列的***策制度,旨在规范离岸银行税收监管,如《服务贸易总协定》、《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离岸银行业务管理办法》等,但法律的适用性、操作性还有待于提升。如针对纳税主体利用离岸银行的税收监管漏洞实现延迟纳税的行为,大多数国家都引起重视,美国出台了《海外银行及金融账户申报》以便加强税收监管,但目前我国这一领域还处于监管空白。又如关于离岸银行税收优惠的***策有很多,如享受企业所得税10%的优惠税率,外资金融机构从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二、三年按15%的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等,但多以公告、通知的形式,并不具备法律强制性。同时,目前我国尚未出台专门的离岸银行税收法规,无法与国家税法体系相衔接。
(二)中外离岸银行税收监管主体存在差距
中外离岸银行税收监管主体悬殊较大,且我国存在监管主体职责不明的问题。美国金融市场十分发达,在离岸金融市场发展速度迅速,也有赖于其强有力的税收监管主体。尤其在《多德-弗兰克法案》出台后,确立了美联储(FED)为监管最高机构的地位,对离岸银行业务及税收实施全面监管。日本受美国离岸银行税收监管方面的影响较大,成立了专门的金融厅,对离岸银行业务及税收进行全面监管。尤其是取代了银行局、大藏省等部门关于金融市场监管的职能,克服了多头监管、监管“真空”等问题,加强财税征管工作,有效防范潜在的金融风险。与之不同,我国离岸银行税收监管存在多头管理,主体不统一、职责不明确等问题。2003年我国成立银监会,设置初衷是确立其对国内所有金融机构的监管地位,剥离中国人民银行对银行监督权。然而,经过十多年的改革,目前央行依旧保留着对银行业务的核心监管权,如支付清算、反洗钱等,并未移交给银监会。另外,外汇管理局又负责离岸银行的经营、外汇事务等。由此导致我国离岸银行税收监管主体职责不明,监管效果不佳。
(三)中外离岸银行跨境资本流动监管存在差距
中外离岸银行跨境资本流动监管明显存在差距,且我国监管机制不健全,尤其是针对异常流动难以实现及时地全面监管。离岸银行跨境资本流动具有自由化、规模大、交易频繁等特点,成为各国金融监管的重点。美国颁布了《海外账户税务法案》、《海外银行及金融账户申报》等,实施大额现金交易报告制度、利用大数据收集和分析信息,防范洗钱、逃税避税行为。2017年3月美联储公布加息25点子,但货币***策依旧非常宽松,为应对美元贬值风险,势必进一步加快人民币的自由兑换。据央行统计数据显示,截至2017年2月,跨境人民币指数的(CRI)283点,已有160多个国家与我国进行兑换交付,活跃度较高。尤其是央行公布《扩大全口径跨境融资宏观审慎管理试点办法》,进一步拓展了离岸银行业务。大规模的人民币资金流动,必须要有完善的监管体制作为支撑,但我国现有跨境资本流动监管机制并不健全。虽然央行于2016年12月通过了《金融机构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自2017年7月起实施,规定异常资金流动报告的对象是反洗钱中心。由此,银监会、外汇管理局无法及时收到信息,也就很难对离岸银行税收、跨境资本流动实施全面的监管。
(四)中外离岸银行税收监管在国际协调方面存在差距
在全球经济一体化、自由化背景下,各国已就规范离岸银行业务、加强税收监管达成共识。瑞士银行被称为“避税天堂”,因其严格的保密制度受到来自全球客户的青睐,但在以美国为首的发达国家重压之下,承诺将于2018年与其他国家首次共享银行信息,“避税天堂”的地位行将终结。瑞士与包括中国、新加坡在内的47个国家签署《银行信息自动交换国际公约》于2017年正式生效,?⒂欣?于国际协作、共同打击金融犯罪。目前,全球已成立了离岸银行业监管集团、巴塞尔委员会等国际组织,以应对经济全球化和规范离岸银行业务,相续了一系列文件,如《跨境银行监管》、《有效银行监管的核心原则》等,但在实施过程中,由于缺乏法律的强制性、严格的追究的机制,导致效果并不理想。每年非法资金流向“避免天堂”的金融依旧十分巨大,如据全球金融诚信组织(GFI)估算,2016年从发展中国家流向“避税天堂”瑞士的非法资金达到10425亿美元之多,仅中国就约占到二分之一。我国已意识到强化离岸银行的税收监管必须加强国际协作,与近百个国家签订了避免双重征税、专项税收信息交换等协议。但就目前国际协作来看,由于离岸银行业务跨国性、复杂性的特点,国际合作效果并不显著,尤其是国与国之间出于利益的考量,相关协议推行难度较大。
三、国际离岸银行税收监管模式对我国的启示
(一)加强离岸银行业务税收监管制度的法治化,明确监管主体职责
在经济全球化、自由化的背景下,成熟、完善的法律制度体系方能支撑法治化经济,促进金融业的稳定发展、保护纳税人利益。由中央层面立法,提高法律层级,实现离岸银行税收监管制度的法定化、透明化,与我国税收系统相衔接。借鉴国外税收制度,结合具体国情进行研判,制定统一适用于中外资银行的监管标准,营造公平的竞争环境,增强税收监管的稳定性。同时,应科学设计税率、税种、征管程序,有效降低税务部门的监管难度,合理限制自由裁量权,以符合国际惯例,提升对离岸银行税收监管的有效性。明确各金融监管部门的职责范围,各司其职,有序衔接、协调工作,解决多头管理、效率低下的问题,央行应逐步向银监会过渡监管权,真实实现对银行核心业务的***、高效监管。
(二)强化离岸银行税收监管制度的中性化
从国际离岸银行的税收监管经验来看,适度宽松的监管环境与税收优惠制度有助于保障业务的发展、实现金融自由。在经济全球化、国际合作加强的背景下,单纯的税收优惠***策对离岸银行业务的影响越来越少,投资软环境的建设更具吸引力,国民待遇原则将占据主导地位。离岸银行业务是我国面向国际金融市场的窗口,推行中性化的税收优惠制度,能充分发挥杠杆作用,达到市场、资源的有效配置。借鉴发达国家实施低税负的经验,逐步减征营业税、利息预提税、印花税等,减轻纳税人的税负,使税收监管制度既发挥普遍调节作用,又能够缓冲因财富分配比例过大所造成的影响。针对跨境流通资金交易额大且频繁的特点,税率的设计与资金的短期行为相结合,解决金融长短资金不匹配问题,防范国内金融风险。
(三)构建信息化的税收征管体系,实现高效监管
离岸银行税收监管程序中,信息不对称是主要症结所在,构建信息化的征管体系是国际化税收监管制度的核心所在。借鉴发达国家的税收监管经验,在税收征管环节实施网络化管理,构建信息技术与高度融合税收业务的征税平台,让纳税人能通过网络自主完成纳税义务,确立离岸银行业务的判断标准,为征管机关提供明确指引,征管机构分清权责、实行征管职能合并,实现税收监管的高效性。同时,征税机关应联合海关、工商、外汇等部门,构建诚信管理体系,探索综合监管模式,利用大数据对跨境流动资金进行实时、全面监测,对可能存在的风险进行信息筛选,便于分析与预测,提升税收监管效率。构建国内、国外税务信息交换制度,进行***监察,统一为纳税人发放识别号,明确涉税信息报告制度,推进税收管理的精细化、专业化发展,避免利用离岸业务逃避税收征管。
(四)加强国际税收合作,完善离岸银行税收情报交换制度
金融业税收管理篇(6)
(一)金融企业收回抵债资产,不做相应的账务处理,而是将抵债资产做帐外经营。金融企业收回抵债资产,应冲减投放资金的本金和应收利息,并将清算所得计入当期经营利润。但我们在检查中发现,很多企业在处理以物抵债业务的过程中,一方面不及时结算已收回利息,漏交营业税;另一方面不以公允价格结转经营成本,甚至长期以不良贷款或呆滞贷款挂账,造成经营成果失实,偷逃企业所得税。
(二)收回的抵债房屋不缴房产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对于金融企业收回的抵债房屋,包括居民住宅和生产办公用房,除房产闲置不用或纳税确有困难的,可以向房产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申请减免税。除以上两种情况外,均应以抵债价值作为房产原值,按照自有房产申报缴纳房产税。但是,多数金融企业收回抵债资产的帐务处理是列入“其他资产”科目,不在“固定资产”帐核算,导致偷逃房产税。
(三)金融企业收回的抵债房屋自用,长期在“其他资产”科目挂帐,不及时转入“固定资产”科目,不缴房产税。目前,金融企业收回的抵债房屋,多以借贷双方签订的书面抵债协议为转让依据,而产权转移的确权手续却不能及时办理或者因故不予办理,当金融企业将收回的房屋作为营业用房时,常常以产权未确定为由长期在“其他资产”挂帐,不及时增加固定资产,不申报缴纳房产税。同时,对于这部分房产的装修改造费用,大多记入“待摊费用”或“递延资产”,同样造成少缴纳房产税。此外,由于摊销期较折旧期短,也影响了金融企业当期损益,少缴了企业所得税。
(四)金融企业收回的抵债资产对外出租,将收回的租金冲减贷款本息,不缴纳租赁业营业税和房屋租赁房产税。由于金融企业均采用微机记账方式核算,而金融企业的微机帐与我们税务人员相对熟悉的传统手工帐有较大的区别,加之利用微机查帐是我们目前税务机关迫切需要提高的方面,造成税务稽查的难度较大,对偷税行为形不成有效的震慑。
(五)金融企业收回的抵债资产再销售,发生了产权转移,而不申报缴纳销售不动产营业税或转让无形资产营业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XX](16)号文第20条规定:“单位和个人销售或转让抵债所得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的,以全部收入减去抵债时该项不动产或土地使用权作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申报缴纳销售不动产营业税或转让无形资产营业税”。但由于金融企业处理抵债资产时不按要求使用税务机关的发票,造成该环节的税收流失。目前金融企业处理抵债资产的方式主要有委托专业机构拍卖和金融企业自己对外销售两种。前者竞拍后由拍卖机构出具拍卖专用票据,金融企业不需提供xx和交纳税金。而对于后者的情况,房屋和土地产权的转让确权,房产和土地管理部门不需要税务机关的正规发票,只凭双方签订的转让协议即可办理产权转移手续。由于存在可以不开具正规发票的空间,未能够有效的发挥发票的“以票管税”的作用,造成了金融企业处理以物抵债资产偷税的可能。
(六)金融企业收回的抵债资产(不动产和土地)所占用的土地在处理前,不申报缴纳土地使用税。与前面所述不缴纳房产税的原因一样,金融企业多以“其他资产”产权手续未办理为由,不申报缴纳所占用抵债资产的土地使用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的通知》的有关规定,金融企业收回的抵债土地或抵债房屋所占用的土地,在处置之前未改变用途且符合***策性减免条件的,可以申请减免税,经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审批,报经省级地方税务机关审批后,方可进行减免;凡未经批准减免税的,应如实申报缴纳土地使用税。
(七)借贷双方签订的以物抵债资产协议不缴纳印花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以及[1998]国税发30号文规定,“因借款方无力偿还借款而将抵债资产转移给贷款方,应就双方书立的产权转移书据,按照‘产权转移书据’计税贴花”。但是,由于税务机关缺乏有效的监控手段、企业纳税意识差等原因,借贷双方在签订以物抵债协议时很少缴纳印花税。
二、加强金融企业以物抵债资产税务管理的几点建议
金融业税收管理篇(7)
从2016年5月1日起,我国全面实施营改增税收***策。随着适用范围的扩大,金融行业也纳入其中。对于金融行业来说,这是一个调整自我,完成改革,实现发展的重要契机。长远来看,营改增能够降低金融企业的税负,为其发展提供新的动力。本文主要分析营改增对我国金融业的影响及应对对策。
一、营改增
1.概念
营改增即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是指以前缴纳营业税的应税项目改成缴纳增值税,增值税只对产品或者服务的增值部分纳税。这一做法可以减少重复征税,减轻税负,深化我国财税体制改革,为市场的发展提供新的动能。
2.意义
对于金融业来说,营改增具有重要意义和积极作用。传统的营业税存在重复纳税问题,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我国金融业的发展。尤其是2003年,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传统的征税模式更加难以满足金融行业发展的需要。
相较于营业税,增值税具有诸多优势。首先,它以流转过程中产生的增值额为计税依据,不会因流转环节多而重复征税、增加企业的税负;其次,增值税是按照能力负税的税收原则对企业征收税负,能最大程度的保证公平,不会对经济主体差别对待。
对于金融行业来说,增值税更加符合其发展需要。这主要是因为我国金融行业经营的业务十分复杂,生产服务的性质更加明显。以银行业来说,就具有贷款业务、中间业务、差价业务等。因而重复征税的几率相较于其他行业更大。而征增值税恰好能够规避重复征税问题,有利于金融业健康、良好的发展。
二、全面营改增对金融业的影响
1.对税负的影响
全面营改增后,金融行业的税率发生了变化,由之前的5%营业税变为6%增值税。从表明数字来看,税率有所增加,实际上金融行业的税负是降低的。
营改增之前,金融企业的营业收入需要征收5%的营业税,并在营业税的基础上计征10%以上的附加税费,再加上25%的企业所得税,这无疑制约了金融企业的发展。从长远角度来看,随着增值税抵扣链条的完善,企业固定资产、不动产的购进都会产生进项税额抵扣,金融业的整体税负会有所下降。
定价方面,营业税改为增值税会对金融企业产生一定的影响,部分金融业务的税负会相对上升。这主要是因为增值税是一种价外税形式,相较于营业税这种价内税形式,对金融企业会带来约0.7%的税负增加。
2.对征税方式的影响
随着全面营改增的实现,金融业的征税方式也受到影响,发生变化。
目前,我国增值税的征税方式主要有“一般征收法”和“简易征收法”两种。两种征税方法的区别在于:一般征收法以当期销项税额抵减当期进项税额后得出应纳税额,而简易征收法则是按税率简单乘以应税收人得出应纳税额。至于哪一种方式更加适合金融行业,还需要更多的验证。
简易征收法原则上更加适用,但是其存在的最大问题在于没有可以抵扣的进项税,进而切断了增值税的链条,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金融行业重复征税问题。金融业采用一般征收法,如果进项扣除不到位会加重企业负担,并转嫁到下游,影响其他行业。
所以,在征税方式的选择上,全面营改增后,金融企业估计会根据金融服务和产品的不同选择不同的征税方式。
3.对发票管理的影响
由于增值税的管理是基于发票的管理,因此,在全面营改增后,金融企业需要配备大量的税控设备、足量的开票人员以及完善的发票管理机制。
增值税的管理存在大量的发票开具和抵扣工作,如果没有一套齐全的发票管理机制,企业就无法满足向客户提供开具大量发票服务的需求,并且可能导致开具的增值税发票不符合要求,进而造成进项税无法抵扣、增值税链条断裂的问题。
金融企业为了完善自己的发票管理系统,需要投入一定的资金用于工本费、人工费、场地费等,这都会增加开支。
4.对信息系统的影响
我国金融行业已基本实现信息化管理,随着全面营改增的实现,金融行业的信息系统也要改进和升级。
随着营业税改为增值税,企业的会计核算、预算管理、报表管理、税务申报、发票管理、业务流程管理、营销方案管理、大客户管理、供应商管理、采购管理、合同管理、TI系统管理等都会随之发生改变。相对应的信息管理系统也都要改造、升级。
在信息系统改造升级的过程中,金融企业应该兼顾成本和效率,在保持最少支出的基础上完成升级改造,避免因为营改增带来较多负面影响。
5.对金融市场的影响
全面营改增对整个金融市场都会产生重要影响。
债券市场方面。随着营改增的发生,债券利息的应税范围扩大,除了国债和地方债之外,其他债券都需要征收增值税,这导致不同形式的债券的实际利率存在差异,进而影响投资者的选择。
货币市场方面。同业拆借免税范围缩窄,债券回购业务中买入返售债券利息收入需要征税,故融资成本有一定程度的增加。
最后,长期来看,进项税额抵扣能降低企业税负,减少税收现金流出,使得金融行业流动性风险得到缓解。
三、金融业可以采取的应对措施
1.成立营改增工作组,做好准备工作
金融企业营改增的全面实施需要一段时间,企业应该合理估算需要花费的时间,并做好充足的准备工作。如有必要,还应设置专门的营改增工作组,以帮助企业完成改革。
营改增工作小组的组成人员应该具有一定程度的专业知识和背景,熟悉营改增的进程、相关***策等,掌握企业内部的基本情况,包括金融服务、金融产品、财务状况、税收情况等。在工作小组中,各个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应参与其中。
2.加强企业内外沟通,充分利用***策
建立完善的沟通机制,加强金融企业内部及外部的沟通工作。
内部沟通方面。企业的财务部门应当和税务部门保持紧密的联系和沟通,及时反馈营改增过程中,企业出现的财务、税务问题等,并寻求解决方法。
外部沟通方面。企业需要长期有效地与外部其他部门机构和行业协会保持沟通,确保第一时间知悉法规***策的出台与变动,遇到不明确的涉税事项,应及时与各部门机构进一步讨论,最大程度保证公司整体利益。
营改增初期,由于增值税抵扣范围过窄、项目延迟等原因,容易导致一定税负增加的问题。国家为了解决这一问题,多会出台配套***策。金融企业应该充分利用这些***策,尤其是税收补贴***策。
3.完善信息系统改造,健全发票机制
金融企业应该根据营改增的进程和企业的现实情况制定出合理的信息系统改造升级计划,从硬件和软件两个方面改进企业信息管理系统,以适应和满足营改增的需要,比如:财务核算系统升级改造方案;财务系统与业务系统的对接;财务核算系统与纳税申报系统、开票系统的关联等。
营改增后,企业需要更多的开具发票。除了设备、人员上的补足和完善外,还可以将现有的流水单通过系统改造直接升级为发票,即可以保证开票的正确性,又能够节省成本。
4.加强进项税的管理,完善内部管理
营改增最重要的一项就是进项税的管理。首先,企业应对各项业务进行梳理,制定进项税管理方案。其次,对于一些不能取得进项税发票的业务,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定额抵扣的特殊待遇。
金融企业可以借着营改增来调整内部策略,完善风险管控机制,强化税务和业务的连接。在企业内部财务管理方面,要先完善财务管理制度,重视与增值税纳税管理相关的业务和活动,进行抵扣,降低税负;规范与增值税相关业务的会计核算工作,充分利用优惠***策减少税负。
最后,编写增值税操作手册,使企业的纳税申报和管理流程化。对企业内部财务和报税人员进行专业培训,提高其个人素质和工作能力。
四、结语
全面营改增改变了金融业的税率,由原本5%营业税变为6%增值税,实质上是降低了税负;改变了征税方式,一般征收法、简单征收法的选择应以金融服务和产品的类型为依据;影响了企业的信息系统和发票管理;同时影响了金融市场的现状。金融企业应该做好准备工作,利用***策,调整自我,完成营改增。
参考文献:
[1]叶晨.论全面实施营改增对金融业的影响及对策[J].财经界,2016,9:319.
金融业税收管理篇(8)
一、传统计税模式在金融业中的弊端
(一)税务抵扣问题
传统的制造业实行的增值税和营业税计税,由于存在上下游的行业链条,因此可以得到一定程度的抵扣。企业在经营中能够实行对税负的转移,即使拉高价格,但实际经营成本并没上涨。而且下游企业实际上承担的更多营业税负和增值税负,最终将会被转移到消费者身上。但是金融企业则不然,由于金融资本与实体经济不同,缺少生产者这一环节,所以金融企业在行业链条上不完整,没有下游企业的金融行业只能承担自己所有的税负,因此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经营成本。同时,高昂的利息和税负压力使得实体经济“融资难、融资贵”的情况一直难以得到缓解。
(二)税赋组成和计税依据不合理
金融企业的营业税主要由以下四类组成:一是金融企业贷款业务利息计税;二是融资 租赁收益全额与承租方成本的差额计税;三是金融产品收益差价计税;四是资金转移手续费计税;
以营改增之前的“营业税”为例,10年间平均税率为5%,另征收城建税、教育费附加(1% ~ 7%)的费用。农村金融机构的营业税较少,如农村信用社和农业银行的营业税为3%,综合税率为3.36%。金融企业征收“营业税”本身就存在计税依据不合理的问题,经常会导致重复征税的情况,而且缺少退税的补贴,使得金融企业在税务成本方面高于其他行业。而且,金融企业征收营业税与国际惯例也存在冲突,不少西方国家对金融业仅征收1% ~ 3%左右的增值税,低于国内的5.56%的营业税综合税率。
(三)不利于金融企业国际化竞争
在经济全球化的大趋势下,我国金融业经历30余年的发展,已经形成了足够专业的金融结构体。但是传统的计税模式与国际通用的营业税模式不符,缺少出口退税渠道,难以转移税负。因此,增加了金融企业的运营负担,不利于我国金融企业参与国际金融资本竞争,难以实现我国金融企业“走出去”的战略目标。
二、营改增对金融企业税赋成本的影响
(一)“营改增”对金融企业利润的影响
第一,存款业务利润变动。对于“营改增”的计税制度,由原先的17%和13%两个档次变为6%、11%、13%和17%四个档次,金融企业的增值税税率可能在6%和11%之间进行选择。金融机构的经营利润变化首先体现在存款业务方面,“营改增”后,金融机构缴纳的营业税将变为利润计税,存款业务的利息收入开始计入增值税纳税范围,两者之差为金融机构利润的变动,以6%的税率计算,金融企业的经营成本可能下降,利润有小幅度提升。
第二,直接收费业务利润变动。直接收费业务是金融企业尤其是银行业经营中主要的收费管理业务,也是银行利润的重要组成部分。营改增后,直接收费业务的利润将从原有的营业税变为增值税计税,与贷款业务有关的费用不得从进项税抵扣,其余业务可以从进项税抵扣。另外,原营业税中手续费部分归入其他金融业务,增值税科目为手续费及佣金净收入。笔者以10家银行2015年数据为例进行了分析:
(注*:由于与贷款服务直接相关手续费等支出不可区分,计算增值税时按照全部手续费及佣金支出进行项抵扣)
从表1中可以看出,除交通、中信和平安之外,大部分银行增值税高于原营业税的情况,可见营改增后,银行直接收费业务的税赋压力呈上升趋势。
第三,总利润变动。根据央行给出的金融企业年报数据,实施营改增后,金融企业的总利润变化趋势不定,从总体来看6%的增值税税率使金融企业总利润略微减少,市场业务总体量变化不大。但从税务局反馈的税务信息来看,“营改增”对银行业总利润的增加并没有明显的推动效应,而且由于金融企业各种监管机制的管理下,没有将税负增加转嫁给实体经济,使得金融企业总利润在税制改革初期有所下降。
(二)对金融企业经营成本的影响
“营改增”的提出,对金融企业的经营成本并没有带来较大的变动,从金融企业的经营成本构成中可以看出,银行经营成本的60%是人员工资和房租成本,这两部分不能抵扣,因此“营改增”变动影响不大。剩余40%是IT运营、电信服务等支出费用,税率变动对这部分成本难以构成较大的影响。
三、“营改增”后金融企业经营应对的措施
(一)转变纳税意识
“营改增”中,***府提出了许多金融企业转型时期的优惠和减税***策。对此,金融企业财务人员要转变传统的纳税意识,研究“营改增”税务制度,通过合法手段将金融企业的纳税额降至最低。
(二)转变经营理念
我国金融业“营改增”的主要目标之一是促进我国金融业的规范化,另外就是提高金融企业的国际竞争力。对此,金融企业需要在未来的发展中转变发展思路,开拓发展眼界,放眼世界,积极在国际金融竞争中寻找商机,提高参与国际竞争的能力。
(三)提高财务风险管理
营改增后,金融企业不能仅仅对税制改革的表面进行调整,而是应该进行更深层次的税务管理风险防范。首先,金融企业要加强对于财务管理人员的培训,聘请专业的税务工作人员对“营改增”后计税模式和避税陷阱进行讲解,防止金融企业在纳税过程中出现的税务问题。第二,要提高企业内部财务管理的监督审核,保证金融企业内部的利润和成本账目清晰,并且全部按照新增值税的计税方式组合。第三,要加强金融企业财务高层的法律意识,了解营改增后偷漏税的后果,让金融企业所有的行动既符合国家***策的规定,又符合法律的要求。
四、结语
经过30年的改革开放,我国金融领域的大门已经悄然透进了一道曙光。随着经济全球化的不断升级,金融市场化的趋势已经不可阻挡。在这种情势下,我国***府需要逐步放宽对金融企业发展的限制,进一步降低税负,***发展动力。同时,金融企业也要转变发展理念,适应国家的税务要求,创新产品,提高国际竞争力,最终促进金融业的持续稳定发展。
(作者单位为中国人民银行鹤壁市中心支行)
参考文献
金融业税收管理篇(9)
一、营改增”对金融企业带来的影响
(一)对金融业税负的影响
在“营改增”前,金融业的营业税税率为5%;“营改增”后,金融业的税率为6%,税率上升。虽然“营改增”后企业部分进项税额可以进行抵扣,但是在实际操作过程中仍存在不少的问题。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劳动力成本是不可以进行进项税额抵扣的。而据相关部门统计,人力资源成本在金融企业与机构总成本中占据一半左右,其次分别为营销支出、杂项支出等。作为金融企业占比最大的成本,劳动力成本无法进行抵扣对实现降低金融业税负仍具有一定的困难。
(二)对会计核算的影响
在“营改增”前,金融行业的应税收入计入收入,应缴营业税计入支出。“营改增”后,应税金额包括税额与不含税收入,前者在负债类“应交税费”科目核算,后者在支出类科目核算。以商业银行为例,国有控股的商业银行旗下网点、服务业务、每日成交量众多,一般通过会计电算化软件记账、进行会计核算。“营改增”前,税率单一,只需要人工调整个别项目即可;“营改增”后,计税原理较为复杂,需要人工进行价税分离等工作,企业会计核算工作更为复杂。
(三)对金融企业纳税管理的影响
“营改增”后,要求金融企业或机构必须取得符合规定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及时正确确认才可以进行进项税额或销项税额抵扣。金融企业在获取、管理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过程中,可能会出现虚开发票、伪造发票等行为,这就需要金融企业加强纳税管理。与此同时,“营改增”后,金融企业需要与税务局进行数据交换,完成进项税发票的确认等,税务管理工作量较大,使金融行业税务管理的难度增加。
二、“营改增”后商业银行的税务风险
(一)制度执行的税务风险
“营改增”后,增值税税率由于行业的差异,其税率也存在较大的不同,这也进一步影响了进项税额与销项税额的抵扣。由于金融业长期实施营业税制度,实务操作相对简单;但是改革后企业财务人员对增值税较为陌生,缺乏实务操作的经验,对增值税税收***策理解不透彻,在进项税额或销项税额抵扣方面可能未充分抵扣,这可能使金融企业面临较大的财务损失。同时,部分金融机构税务管理人员数量不足,而增值税税务管理较为复杂,在事物操作过程中对新规的理解偏差会影响金融企业的成本。
(二)发票管理的税务风险
“营改增”后,金融企业需要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才可以进行抵扣,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开具涉及多个部门,可能会出现错开的现象。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在支付各类手续费时间的进项税额是可以抵扣的,然而金融机构的业务量较大,对金融机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开具提出了一定的要求。在金融企业发票管理过程中,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是税务稽查中最为突出的问题。部分金融企业为了提高增值税进项抵扣或销项税抵扣额,对虚开增值税发票行为未严格防范,甚至是视而不见,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不仅是企业发票管理问题,也是一个法律问题,给企业带来了较大的税务风险。
(三)纳税核算的税务风险
“营改增”后,计税方法变更需要企业财务人员进一步细分企业日常业务,对每一笔业务进行价税分离,核算业务的进项(销项)税额,在这一过程中,倘若会计核算不合规,会加剧企业的纳税风险。全面实施增值税后,金融企业的各项收入的范围会变化,不同的业务采用不同的税率,倘若未分别核算收入,根据相关制度的要求需从高适用税率。然而,金融机构业务量大、内容复杂,在会计核算过程中可能会出现未分别核算收入的问题,企业需要承担相对应的损失。
三、营改增背景下金融业税务风险管理的建议
(一)加强对增值税***策与制度的学习
若会计、税务人员对增值税***策不甚了解,在实务操作过程中难以较为准确地运用相关***策减少应纳税额,甚至可能会出现违规行为。因此,金融企业必须组织员工加强对增值税***策制度的学习,使财务人员在实务操作中可以合理利用税收优惠***策。金融企业应该根据“实用、高效”的原则,树立分层化、内容丰富化的培训思路,将学习内容分为***策制度理论学习以及技能学习;同时召开增值税法规***策学习动员会,提高对加强增值税***策制度学习的重要性和紧迫性的认识,明确开展集中学习活动的指导思想、方法步骤,动员职工积极投身学习活动。***策制度学习主要围绕增值税概念与内涵、纳税人与征收范围、纳税人的分类管理、计税方法、税收减免与其他规定,使财务人员学习本职工作必须了解的新知识。与此同时,以案例的形式加强学生对增值税制度下会计核算、税务风险管理的实务操作,使员工在学习、了解增值税税制与相关***策的基础上可以提高实务操作水平。在学习过程中,要求参与学习人员要做好学习笔记,组织员工集中讨论学习效果,提高增值税***策与制度学习的实效性。在学习讨论结束后,金融企业领导层要对集中学习情况进行评价,总结学习问题。除此之外,金融企业也要加大对增值税***策与制度的宣传力度,在全公司上下营造良好的学习氛围,通过工作手册、企业网站等方式宣传增值税税收***策学习的意义与内容,对学习期间表现突出的个人予以表扬;对学习态度消极、学习效果较差的个人予以批评。通过有目的、有计划的学习,可以帮助金融企业财务人员更好地利用税收优惠***策,降低金融企业的税负。
(二)完善部门间的沟通传导机制
金融业的税务风险管理涉及到了企业自身、税务局以及中介机构等内外部单位,企业税务风险管理人员必须积极与企业内部部门与企业外部部门进行沟通,及时将从税务局、中介机构了解到的税收优惠***策告知企业财务部,同时及时就企业的税务风险管理问题与中介机构、税务局进行沟通。具体而言:首先,企业税务风险管理人员应该认识到沟通的重要性,要认识到高效的沟通可以更好地完成税务风险管理工作,进一步控制风险。其次,要建立起良性沟通机制,企业内部可以通过部门周会、月会对现阶段企业面临的税务风险进行分析,并共同商议相关解决措施;同时保持良好的团队精神,与其他人员积极沟通,听取他们的观点。
(三)加强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
在获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环节,财务部应该加强学习,发生业务时主动向供应商索要增值税专用发票。在选择供应商时,若供应商产品质量、价格无明显差异,则应该尽量选择一般增值税纳税人身份的供应商,以便财务人员可以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若不得不选择小规模纳税人身份的供应商,则应该积极协助这类供应商前往当地税务部门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除此之外,企业还应该健全相关评价制度,将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获取与工作人员的薪资、绩效考核挂钩。在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环节,金融企业应该加强对客户信息的管理与核实,例如客户名称、注册地址等,便于后续的开票工作;在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时,仅对一般纳税人客户开具专用发票,要求客户提供付款凭证。如果需要提前开票,必须需要经过严格的审批,减少开具增值税发票带来的风险。为了进一步防范虚假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风险,相关部门要加强对增值税发票管理制度落实的检查力度,加强对获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核查,验明真伪;对虚开增值税发票的人员从重处罚,控制风险。在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环节,企业应该完善发票定期与不定期检查机制,按规定检查发票的保管、存根等,并定期盘点发票库存。
金融业税收管理篇(10)
为此,完善与稳定和税收制度的发展对策应是:
一、进一步明确金融税收***策的指导思想
(1)有利于防范和分散金融风险,健全金融制度, 稳定金融秩序,促进公平竞争,和国际社会接轨,吸收外国金融投资。所谓金融税收是指对金融机构(一是包括除中央银行之外的其他任何银行;二是包括除银行以外,其他诸如信托投资业、融资租凭业、证券业、投资基金业、保险业、金融期货业等非银行金融机构)和金融工具(又称金融产品)(包括储蓄贷款、票据贴现、信用卡结算、股票、、债券、金银买卖、外汇交易、期权期票等衍生金融)的征税,然而金融机构与金融工具作用的发挥又是通过金融市场来实现的,金融市场发育的程度和金融机构金融产品的创新又紧密联系在一起,因此,研究金融税收***策,必须同时研究金融机构、金融工具、金融市场,把三者联系起来研究,这三者也是我国金融体制改革的三大目标。我国的金融税收***策在很大程度上受金融市场起步与发育兴起与成熟的不同阶段,不同情况的制约,而且金融市场在发育成熟过程中又不是一帆风顺的,有金融风险、金融环境,国际金融形势等诸因素的影响,所以金融税收***策必须有利于对这些因素的反映和解决。
(2)有利于密切财税和金融业的相互关系。 人们往往只看到***府对金融业征税是一种负担,但是却看不到***府通过税收制度对金融业的影响:第一,税收对金融业起着导向作用。因为税收开征与停征、税收减免、税率的升降对金融业,尤其是对证券业风险性、投机性起着高与低、扩张与抑制的影响,可以增强股民的风险意识和投资意识。第二,税收对金融业起着监控作用。通过税收业务,尤其是税收会计可以对金融业财务会计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对金融成本和规模、频率进行监控,有利于金融业的健康发展和秩序的稳定。第三,通过税收,调节资金合理流向,达到对金融资产和资源优化配置的作用。第四,通过征收金融业流转税或者财产税可以调节金融业的“价格”和规划预期效益。
(3)有利于增加财***收入,防止税收流失。目前, 金融业的税收占财***收入8%,是***府财***收入重要来源之一。如果税收***策适当,税收收入是相当可观的。
二、金融税收的种类和***策取向
(1)从金融的间接税收制度来说, 有对金融流通服务业的经营行为的征税,称营业税。从北京市情况看,包括:一般货物和专项外汇货物的营业税;融资租凭业务的营业税;金融工具(金融产品)的营业税;有价证券、金融期货的营业税;金融经济业务的营业税;其他金融机构营业税。金融业的间接税制度其强度已经完全达到极限,不必加大力度。既要继续“放水养鱼”,又要防止“水土流失”。该收的税要收上来。建议把1995年***和税务总局规定的对金融机构之间往来业务不征营业税的规定就此不再执行,改为征税。理由是:一是按“95规定”,是指金融企业联行,金融企业与人民银行及同行业之间的资金往来不征营业税,后来实际上变成了所有金融机构的业务往来都不征税。二是他们间的资金业务往来是公司企业法人间的关系,是平等主体间的公平竞争关系,不是某公司企业法人的内部关系,应当纳税。三是他们之间的业务量相当可观,甚至是主要业务,占银行全部业务量的70%—80%。四是实行征税后,估计每年可增加税款20亿左右。五是有利于对金融活动的监管。并建议银行内部也就是法人内部之间的业务往来可不征税。至于开征证券交易流转税的问题。目前,我国把有价证券作为一种法定权益证书列入印花税的征税对象的做法,建议改成“证券交易税”。取消或替代征收印花税,一则名正言顺,二则世界大多数国家和地区,如日本、韩国、意大利、瑞士、西班牙、阿根廷、以及我国台湾地区也都征收证券交易税(或证券转移税、证券周转税),并都是以证券交易额为基税,而税率一般比较低(如日本从0.1%到3%,比利时股票5.5%,债券1.4%)。三则有利于证券市场公平竞争、合理监管和法治。 同时征收证券交易税的国家不再征收印花税了,目前发达国家很少征收证券印花税。而即使少数征收证券交易印花税的国家和地区也不再征收证券交易税,二者只居其一。证券交易税并由卖方交纳税,而证券承销商、证券经纪人、受让人负有代扣代交义务。
(2)从金融的直接税收来说,要加大力度。有居民个人、 公司企业金融资本的增益所得税,银行金融业、证券保险业、基金业的所得税。个人储蓄存款利息所得税。法人和居民个人股票交易所得税等。有的可以试点,有的可以创造条件,有的需要健全和完善。在淡化金融间接税,待金融业发育起来后,有了收益再征收直接税,这符合金融业的发展要求,又符合金融业的财***观点。首先要完善法人证券交易所得税,对证券交易或转让的增益所得也是一种广义资本所得,对证券资本因买卖而发生的增值所得或资本利得,是由证券资本价格波动的结果。以纳税人的实际负担能力为纳税原则,除新加波、马来西亚不征之外,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如美国、英国、法国、日本等都开征了证券交易所得税或资本利得税,我们也应当开征,这对证券业和财***也都有重要意义。由于证券资本的增值包含不可预期所得,包含通货膨胀的因素,它是一种投资承担风险成功的报酬,所以对这种资本增益应给予较宽的优惠,规定适当的免税额或扣除额,可以参照我国目前开征特许权使用费征税的做法。对于买***家发行的公债所得可以按实际常规给予免税待遇。对于中长期证券交易所得给予税收优惠,如对卖出持有两年以上的证券所得可以减半或减少一定比例交纳所得税,这些都是可取的,这是对法人证券交易所课税的征收。
关于征收个人股票交易所得税问题。我国现阶段在对个人股民的股票交易不纳税的情况下,用印花税来补充所得税的空白。免收股票交易所得税从宏观上看,有鼓励投资者参与股市的一面,但也存在着一定的负面影响。在股票市场比较成熟的情况下可考虑开始试点征收个人股票交易所得税,理由是:一是1994年国家宣布到1998年的股票转让所得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鼓励了股市发展,保护了股民的积极性。二是股票转让个人所得税,目前还是集中在小部分人身上的一种所得税,对全国经济影响不大,不象银行个人储蓄那样大众化。三是从税源的角度看,个人证券交易是一个巨大的、潜在的税源。美国证券行业吸引的资金约占全国资金三分之一,银行业占三分之二。这些国家,个人从事股票交易的所得税都是不能免的,只是交纳的方法不同。四是现在我国试点开征对全社会来说,是十分必要的和十分合理的。非金融机构和个人的证券(股票)行为一直免征营业税,促进股市造就出的百万、千万富翁,其股票交易收益如果对所得税不征收,这种影响是负面的。五是征收股民个人股票交易所得税的最大顾虑是影响市场的个人参与。个人股民的资金与银行的个人储蓄有直接联系,个人储蓄多,银行贷款增多,反之,个人股民入市的多了,银行储蓄就要下降,银行工商企业贷款就相应减少。从国家金融市场总额来看,此消彼涨,此涨彼消,只是不同市场不同资金的转换。
关于投资基金的征税问题。投资基金是投资者将资本交给专业金融机构管理并由其投资于有价证券或不动产,以取得收益的一种投资方式。近年来,投资基金在我国有迅速发展,我国第一家基金是1991年10月深圳南方证券公司、交通银行深圳银行发起,南山区***府批准设立的“南山风险投资基金”。近几年我国基金发展较快,主要是封闭型,也有开放型。而封闭型是相对契约型基金而言,比较简单,有一定存续期限,基金收益证券可在市场上交易流通,方便征税。而开放型基金却不同,投资者可以随时增加或减少投资,因而基金财产处于变化中,需要每天计算净资产, 这种基金收益证券不能在市场上流通。 美国资产基金到1996年2月已超过3万亿美元,与全国银行存款相差无几。香港1996年初基金资产也达942亿美元。我国基金规模小,最大的才5.8亿美元,最小的才100万,只有淄博基金、深圳天骥等20个基金超过1亿。1997年***颁布实施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规定了证券管理公司的设立必须经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审查批准。基金设立形式可以是开放式的,也可以是封闭式的。基金的托管人限定为符合一定条件的商业银行。还规定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基金的投资运作与监督管理、违反这一办法的处罚等。
关于开放型、封闭型基金的课税问题。德国有这方面的规定,例如,依照德国对投资基金的划分为三类。一是公开基金在德国联邦银行监管局注册的,公开分配,履行公众要求的基金,是履行纳税义务。二是半公开基金即没有在德国注册,但委派了德国纳税人,并提供有关纳税资料,正当证据备案。三是封闭型的其他外国基金,实行部分一次总值征税法。
金融业税收管理篇(11)
自从中国参加世界贸易组织以后,税收方式影响和限制金融业的发展这个问题更加突显出来,这对中国金融行业进一步发展是十分不利的,阻碍金融行业的发展也就是阻碍了中国经济的?l展。所以为了改变这种被动不利的局面,进一步提高金融行业效益,国家在金融行业全面的推行了营改增改革***策。主要内容是把征收的营业税替换成征收增值税,增值税是指对选择服务和销售的产品的增值部分进行征收税务,这样一来不仅可以降低金融行业的税负压力还可以降低相应的资金压力。综上所述,可知推行营改增***策是对金融行业有利的。在营改增***策实施之前,金融业随意使用发票的情况屡见不鲜,营改增***策实施以后规定金融业选择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规范了金融业发票使用情况。其次,金融企业的税收改革,不仅促进自身发展还能带动经济区域的税收改革,在整个经济市场形成统一的税收模式。总之,全面实施营改增***策不仅对金融业有非常有利的帮助,还能带动整个经济市场的发展,是非常有意义的一次改革。
当然,任何一种***策的实施所产生的影响往往都是有两面性的。上面的内容已经阐述了营改增对金融业的积极向上的正面影响,那么营改增的全面实施必然对金融业也产生了消极负面影响。其负面影响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使金融业管理系统和计算方法发生改变,二是给金融市场带来的影响。那么下文将对其采取的应对措施进行分析。
二、金融企业可采取的应对措施
(一)充分利用***策
金融企业在实施增值税纳税的初期阶段,难免会遇到增值税抵扣范围过窄、抵扣项目迟延或者单位内部抵扣项目管理制度不健全等一系列因素的影响,一度会产生一定税负的增加量无法消除的不利情形。因此,国家为了防止企业税负方面的增加,在进行“营改增”的过渡时期,一般都会出台相应的配套***策进行制约。这也就要求从事金融企业财务的人员在增值税纳税管理的学习过程中,要对相关税收补贴***策方面的知识内容加以学习,充分的了解和学习增值税关于金融业的减税、免税项目的各项事宜,并且实时关注国家颁布的关于扩大金融企业增值税抵扣范围的各项***策内容,进而制定必要且行之有效的纳税筹划,这样才能妥善应对改革所带来的不利影响,确保企业正常的经济效益。
(二)完善财务管理制度
完善企业内部的税收管理制度,不仅是为应对营改增***策带来的影响,也是为促进内部管理机制的进步,提升工作效率。主要重点完善涉及增值税纳税管理的工作。比如说,购买固定资产,其中有固定资产运输费,这其包含的增值税都可以用来做抵扣,而抵扣就必须用增值税专用发票,所以在业务采购活动中要对相关发票进行核实与监督,以保证规范地进行增值税抵扣。除此之外,企业还需要对增值税相关的业务会计核算工作进行规范。金融企业的业务类型繁多,不同类型的业务对纳税的方式和规定都不同,针对这个问题,应***的核算每项不同种类的业务,这样可准确应用减税免税等优惠***策。所以,规范增值税会计核算可灵活运用优惠***策,避免企业损失。
(三)加强沟通及***策扶持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