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风险论文篇(1)
一、我国担保合同风险的概念
担保合同是指为了促使债务人履行债务,确保债权人的债权得以实现,而在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或在债权人、债务人与第三人之间协商一致形成的,当债务人不履行或无法履行债务时,以一定方式保证债权人债权得以实现的协议。债权人与债务人或其它第三人签订担保合同后,当债务人由于各种原因而违反合同时,债权人可以通过执行担保来确保债权的安全性。
担保合同出了具备一般合同的特征之外,其典型的特征在于担保合同具有从属性。担保合同的从属性是指担保合同的成立和存在须以一定的债权关系为前提,它是一种从属于主债权关系的法律关系,不能脱离于一般的主债权而单独存在。我国《担保法》第5条明确规定“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具体而言,担保合同的成立应以主债权的发生和存在为前提,不能脱离债权债务关系而***成立,即使为将来之范围和内容不十分确定的债权提供的担保,如最高额抵押,也不能脱离相应的债权关系。担保合同因主债权的消灭而解除,随主债权的转移而转移,债权人不能将担保合同与主债权分离转让给不同的受让人。
(二)担保合同的种类
我国《担保法》第2条规定“在借贷、买卖、货物运输、加工承揽等经济活动中,债权人需要以担保方式保障其债权实现的,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设定担保,本法规定的担保方式为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由此可以得出担保有五种形式,即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
我国市场经济发展固然取得了诸多成绩,但其中暴露出的诚信危机也日益引起广泛关注,在拖欠危机条件下签订担保合同因市场关系发展具有越来越大的意义担保作为一种责任保障方法,强调担保人应对债务人对债仅人全部或部分地不履行责任承担责任,但是由于事物发展的不确定性导致市场是存在风险的,担保合同在实践中也遭遇到诸多法律风险,如全国人大***会法制工作委员会顾昂然主任曾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草案)》的说明”中明确指出当前担保中存在四个方面的问题:一是担保的主体资格不够明确,有些不能担保或者没有条件担保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担保;二是哪些财产可以作为抵押物不够清楚,有的以无权处分或者权属有争议的财产作为抵押物;三是需要明确当事人在担保中的权利义务;四是担保的程序不够健全。根据我国《担保法》的规定以及担保合同在司法实践中操作中发现的问题,笔者以为担保合同常见的法律风险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从担保合同主体资格角度,担保主体并不具有相应的资质。
我国《担保法》明确要求保证人必须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如果担保主体不具有相应的担保资质,直接导致担保合同无效,无疑增加了债权人的风险。具体而言,担保主体不具有担保资质主要有: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2、法律禁止担保的机构和单位。如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中国人民银行不得为保证人,国家机关不得作为保证人,除非经***批准为使用外国***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未经法人书面授权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也不得作为保证人。[②]另外我国《公司法》第16条规定“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
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第149条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三)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因此,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必须符合《公司法》规的条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必须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方可一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二)从担保的种类来看,债权人选择的担保合同形式不当。
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在为合法的债权提供担保时,只能提供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这五种担保,而不能创设新的担保形式,由于这五种担保形式所产生的法律效果不尽相同。因此在债权人选择不同的担保形式对其债权的保障方式也不同,如保证主要是基于保证人的信任,质押一般要转移物的占有等。对同一担保形式,债权人也应及时履行相关的法律手续,否则也易增加债权的风险。如根据我国《物权法》规定,以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建设用地使用权、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的,应当进行登记,此时抵押合同方生效。否则根据第199条规定“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依照下列规定清偿:(一)抵押权已登记的,按照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二)抵押权已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三)抵押权未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有可能影响债权人债权的实现。
(三)从担保的标的角度,担保合同指向的对象不符合法律规定。
一方面,担保合同指向的对象主要是指作为担保的财产,我国法律明确规定了哪些财产禁止作为担保合同的对象,以法律、法规禁止流通的财产或者不可转让的财产设定担保的,担保合同无效,如果担保合同指向的对象不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无疑使得担保合同处于无效,无法实现对债权人债权的保障功能,如我国《物权法》第184条规定“下列财产不得抵押:1、土地所有权;2、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但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3、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4、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5、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6、法律、行***法规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如果以上述财产作为抵押担保合同的标的,则该合同无效。另一方面,固然一项价值较大的财产可以按次序分别设立不同的债务担保,但法律规定设立抵押权的价值不能超过抵押财产自身的价值。部分债务人将价值较大的财产多次进行抵押,在财产上先后设立多个抵押权,并对有关情况进行隐瞒,致使债权人抵押权落空。
(四)从担保合同意***角度,债务人出于欺诈签订合同。
有的主体利用担保合同的漏洞,并没有真实的签订、履行合同的意思表示,采取各种欺诈的手段签订担保合同,骗取债权人钱财。具体而言,有定金欺诈,此种欺诈一般发生在加工承揽合同,而且往往发生在承揽方对业务的急切需求的情况下,欺诈行为人往往利用对方当事人急于签约的迫切心理,诱使对方当事人预先提供一定的货币作为“定金”,然后再寻找几条理由或利用已在合同文本中及其他方面设置的障碍造成承揽方违约的事实表象,迫使其接受“定金”的惩罚后果。有的甚至利用定金进行纯粹的诈骗,收取定金本就没有履约的意思和行动,在获得定金后就逃之夭夭。再如保证欺诈,一般而言,企业进行融资、借贷,金融机构均要求目前所谓经济运转良好的几家企业提供担保,以保证自己利益,但这些经济运转较好的企业在向银行等部门借贷时,则又相互提供担保,形成担保连环链,这条链让企业同生共死,最终金融部门的利益都得不到保障。有的欺诈人同时拥有两个名称,相互担保、蒙蔽对方,一旦不能履行合同,对方也无能为力[③]。
(五)从担保期限来看,担保权人未能及时的行使权利。
我国《物权法》第202条规定“抵押权人应当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抵押权;未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担保法》第26条规定“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由此我国担保法规定或当事人约定的担保期间,其性质属于除斥期间,除斥期间是指法律预定某种权利于存续期间届满当然消灭的期间,其为不变期间,不同任何事由而中止、中断或延长,因此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的担保期间届满,债权人要求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的实体权利归于消灭,因而出现担保人免除担保责任风险[④]。
三、防范我国担保合同风险的对策
当然,造成担保合同存在风险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既有担保合同自身的缺陷,也有整个社会制度的不足如诚信等道德规范的缺失,本文着重从担保合同自身论述担保合同风险的防范。虽然我国《物权法》、《担保法》及《最高法院适用<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对担保这一民事法律制度规定比较具体而和详细,但因现实生活的复杂性、法律的滞后性以及法律漏洞,担保合同存在风险是难以避免的,这需要进一步完善相关法律制度,弱化担保合同的可能带来的风险。担保合同的成立需要具备的要件有担保人须具备主体资格、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用以担保的财产合法等要件,因此,担保合同的风险防范应当从担保合同的要件出发,首要的是确保担保合同的有效性。
(一)严格审查担保合同当事人主体资格。
担保作为一种民事行为,担保人必须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公民。因此,在签订担保合同时,要认真审查当事人的主体资格,以防合同无效。如果签订合同的当事人为企业法人的,应审查其有无工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取得《营业执照》的,进一步审查对方的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同时,审查对方的履约能力,如生产设备、厂房建设以及技术人员等,查明签约人是否是法人,是法人的应有单位出具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如不是法定代表人的,应提供法定代表人签发的授权委托书;如果是公民个人的,应提交本人有效的身份证及复印件以及婚姻状况、单位开具的工资情况证明等材料。
(二)认真考察担保合同指向对象的真实性、合法性。
作为担保财产必须具备两个条件,一是担保人对该财产具有处分权。二是法律允许该财产作为担保物,担保人以自己不具备处分权或法律禁止作为担保物的时产提供担保 的,该担保无效[⑤]。为了确保担保权的权利得以实现,担保财产应当符合合法性、真实性的原则。一方面,担保物合法性主要进行下面的考察,担保财产应当可以进入民事流转程序而又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如担保物是否为法律禁止流通物,是否为根本不能变卖的物品,担保人是否拥有担保物的所有权。同时,担保财产应是法律上没有缺陷,真正为担保人所控制及占有的财产,担保财产没有其它法律负担,在此之前没有设置过担保,担保的价值没有超过担保财产自身的价值,担保财产没有设置多重担保。另一方面,充分考虑担保财产变卖的能力,即使合法的财产其变现能力也会因各种原因降低,从而使债权人的利益受到损失,另外应充分考虑到担保财产不能变现的可能性,以免出现权利人无力接受该项财产又无法变卖的情况[⑥]。担保合同应当及时履行法律规定的手续,如法律规定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此时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及时进行相关权利的登记,从而保障债权人的权利。
(三)仔细设置担保合同条款。
担保合同的条款内容直接影响到担保权人权利的维护,担保合同的条款应当明确、具体,担保的范围应当明确、担保的方式合理如保证中选择一般保证还是连带保证、担保合同的起止时间应当具体等等。另外,有的学者针对我国《担保法》规定的条款设计的不足,提出增设“陈述与保证条款、对价条款、延续性担保条款、借贷合同可变更、修改条款、立即追索权条款、无条件担保条款、代位求偿权条款、第一债务人条款等[⑦]”。以延续性担保条款为例,延续性担保条款要求担保人对借款人在整个借款期限中的借款总额提供担保,这有利于保护透支借款和连续借款的贷款人利益,在透支借款中,贷款人通过向借款人往来帐户透支提供贷款,延续性担保使担保人对借款人帐户中汇总的借方余额承担偿付责任;在连续借款中,贷款人在约定期限内向借款人提供数额不等的几笔借款,可以根据延续性担保以一份担保合同要求担保人对几笔借款承担总责任,这一条款增加了担保合同的稳定性,避免了借贷合同变化给担保合同带来的影响,无疑更有利于保护担保权人的利益。
(四)通过公证制度强化担保合同的效力。
公证是公证机构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对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的活动。公证的目的是当事人使特定事项的真实性、合法性得到国家法律的证明,以得到法律保护。就担保合同而言,可以将担保合同进行公证,从而使得担保合同具备法律规定的要件,如有的学者指出“在银行抵押担保合同中,公证能起到监督抵押当事人实施的抵押担保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即通过公证能确保抵押担保行为的有效性,确保低押人设定抵押权的意思表示真实,同时通过公证能制止违法行为,特别是防止社会上,以骗取国家信贷为目的的欺诈抵押行为,从而避免信贷风险,所以抵押担保合同公证是十分必要的”。[⑧]
(五)强化担保物的保险制度,分散风险损失。
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快速发展,保险尤其是财产保险在人们的生活当中所起的作用越来越大,财产保险有利于人们安定的生活,有助于企业受损后及时恢复经营活动,有利于企业加强经济核算,促使企业加强风险管理,提高个人与企业的信用。因此,保险的重要功能之一就是分散当事人的风险,可以将保险制度运用到担保合同中,当担保合同有效成立后,担保企业可以要求债务人对担保合同所涉及的财物再次向保险公司投保,从而达到分散并转移风险的目的,即使发生风险可能导致担保物损毁灭失,也可以通过保险理赔减少企业的风险。
(六)强化对担保财产管理,减少风险损失。
按照担保合同类型,抵押担保合同签订后,仍由债务人占有该物,而质押合同签订后,需将财产或权利转由债权人占有,因此,关于占有物的保管因主体的不同要求也不尽相同。在担保权人与担保人担保合同签订后,作为债权人,应注意对担保物品的监督管理。一是质押的无形财产,主要指有价证券应由债权人保管。二是对有形财产抵押的保管要由双方签订合同,由债务人按要求保管,其财产权属证明归债权人保管,抵押权人可以对抵押物品进行监督管理。一但主债权有风险发生的可能性,能尽早采取补救措施,依法,通过法院向社会公开转让,拍卖抵押、质押财产用于偿还欠款,消除债权的风险隐患[⑨]。
五、结语
合同的担保通过合同双方当事人约定或直接依据法律规定,对特定的人或物设定权利,确保债权人能够获得赔偿而不致于因为债务人违约时经济状况的好坏影响债权人的权利,是促使债务人合同履行、保障债权实现的法律手段,在维护市场经济秩序、繁荣市场经济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市场经济的复杂性凸显了担保合同的不足,因此只有通过加强维护担保合同的效力和通过建立整个社会诚信体制,才有可能从本质上减少担保合同的风险。
[①]贾登勋:“合同担保实践及其理论完善的法律思考”,载《甘肃***法学院学报》1996年第2期。
[②]参见彭礼坤:“担保合同无效的原因分析”,载《商场现代化》20__年9月。
[③]参见卢尚纯:“警惕:担保合同的陷阱——企业担保合同欺诈剖析”,载《沿海企业与科技》1997年第3期。
[④]邵金水:“担保合同的风险分析”,载《金融与经济》20__年第8期。
[⑤]李毅:“无效担保合同的确认与处理”,载《法律适用》1996年第5期。
[⑥]参见韩旭:“担保合同常见法律风险及其防范”,载《经济导刊》20__年第3期。
合同风险论文篇(2)
【论文摘要】近年来,我国出口合同中以FOB贸易术语成交的比例越来越大。本文从保险、货代、船货衔接、提单以及结算方式等方面对FOB贸易术语下出口合同的风险进行分析,并提出了相应防范措施,以便出口商更透彻地了解FOB术语,从而减少可能的损失。 【论文关键词】FOB贸易术语 风险 防范措施 一、FOB术语是当今国际贸易中采用的主要术语之一 外贸经营权未下放前,专业外贸公司出口常常采用CIF术语成交、进口采用FOB术语成交。但自上世纪90年代我国对外开放航运市场以来,各外资班轮公司纷纷抢滩中国的主要沿海港口,境外货运也蜂拥而入,境外货代的活跃为国外买家指定船公司提供了条件。加之石油价格一路疯涨,班轮运价频繁涨价,使原来出口商略有赢利的运费支出变为无利甚至亏损,很多外贸公司为规避运价风险,出口主动选择做FOB,以避免订舱以后运费及其附加费用上涨的风险。另外,很多外贸企业,尤其是中小外贸企业缺乏必要的知识和经验,而使用FOB术语出口方承担的义务较少,手续简明,便于对外报价,尤其是签约一些比较偏僻的目的港,为了业务的正常进行,出口需要采用FOB术语。 但是,出口合同中采用FOB贸易术语对出口方存在一定风险。因此,有必要就出口合同采用FOB术语成交时的风险问题以及相应的防范措施进行讨论。 二、出口合同中使用 FOB贸易术语的风险 随着FOB术语在我国出口合同中的大量运用,很多问题也不断暴露出来。 1、保险范围的缺失问题。FOB条件下,货物的风险划分以装运港船舷为界,卖方需负责货物越过船舷以前的全部风险,货物在由仓库至码头的运输过程中,在集装箱堆场或码头的仓储环节所发生的损失将全部由卖方负担。 国际货运保险同其他保险一样,被保险人必须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这个保险利益,在国际货运中,体现在对保险标的所有权和所承担的风险责任上。以FOB方式达成的交易,货物在越过船舷后风险由买方承担,此时货物发生损失,买方的利益受到损失,买方具有保险利益。由买方作为被保险人向保险公司投保,保险合同只在货物越过船舷后才生效。 2、国外买家指定货代带来的风险。FOB贸易术语下买方要办理运输事宜,但从目前FOB的实际使用情况看,买方指定船公司的少,绝大部分是指定境外货运。买方指定货运有各种考虑,如要求货代承担办理清关、分拨集运、物流等服务;要求货代为其把握准确的交货付运情况;通过货代获得优惠运价;当然也不排除少数不法商人利用货代或串通货代骗取卖方货物。 国外买家要求采用FOB术语的,一般都与其指定船公司或货运有着良好甚至特殊的关系。他们不仅可以担保提货,有时还能指示船公司或者货代提出无理要求,拖延出具提单或出具不合格提单,或者搞无单放货,使我国出口企业货、款两空。这样,即使在信用证条件下,我国出口商也难以保证安全结汇。 大量使用FOB术语,还会增加我国出口企业的各种隐性支出。FOB术语下,卖方负责支付货物越过船舷前的一切费用。很多船公司或者货代看中这点,往往以便宜的价格招揽国外客户指定其作为FOB项下买方指定,随后再对我国外贸企业大幅度提高装船前的一系列船杂费用,甚至巧立费用名目,来转嫁其费用损失或者捞取超额利润。如出口方试***理论或者拒付,则拒绝签发提单甚至根本不安排装运。这时,出口方索取提单结汇心切,只有任人宰割,忍痛付款。这样的案例不胜枚举。 3、提单发货人填写不恰当的风险。在FOB术语下,当由买方负责租船订舱时,买方会要求在海运提单的托运人栏内填买方的名称,作为出口方,如果缺乏海商法知识和国际贸易经验,往往会接受在出口货物送交买方组织的承运人后,从承运人那里取得以买方为托运人的指示提单。这种提单在货到港时,买方可以“托运人指示”的名义,凭保函和提单副本提货。 这时买方若存心欺诈,可借口单证不符或其他理由拒绝付款。出口方若以提单持有人名义状告承运人无单放货,由于卖方和船方并没有合同关系,卖方的托运人身份是模糊的,船公司凭托运人(买方)的指示放货是通行的做法,卖方打这场官司也是很艰难的。 4、船货衔接的问题。FOB价格条件下当卖方必须在合同规定的装运港和装运期内将货物备妥装船,往往产生船货衔接不好的问题。比如买方因各种情况导致船期延迟,船名变更,或船公司舱位紧张,订不到舱。这样会使卖方增加仓储等费用的支 出,或因此而使卖方迟收货款造成利息损失。卖方如果备货时间仓促,或船公司在装运港的航次少,无法将货物在指定日期装上指定的船只,则卖方就要承担由此造成的空航费或滞期费。更糟的是,在舱位紧张时,指定船公司发现到付运价偏低而又不是大客户时,往往不予及时安排舱位。如果货已备好而国外买家不同意延期,我方就要面临巨大风险。 另外,在FOB术语下,即使卖方已将货物备妥,买方如由于行情变化不想履约,也可能以订不到合适的船为借口拖延,导致卖方不能在规定的装运期内将货物装船。而卖方除了有货物贬值和不能及时卖出的损失外,还要增加装运港的仓储费损失,而鲜活和季节性商品损失就更为惨重。 三、出口合同中使用 FOB贸易术语的风险防范 在出口合同中使用FOB贸易术语,应该考虑到可能的风险,并使用相应的措施进行风险规避。 1、合理运用保险消除盲区。针对保险“盲区”,即货物从装运港发货人的仓库到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之前的风险无法从保险公司获得赔偿,以FOB价格条款成交的合同,卖方可以在装船前单独向保险公司投保“装船前险”,也称国内运输险。这样一旦发生所述的损失时,卖方即可以从保险公司获得赔偿,尤其是卖方所在地距离装运港比较远的情况下。但是,这会增加卖方的资金负担,卖方对外报价时候要把这一部分费用考虑进去。同时,卖方也可以考虑改变长期使用的FOB贸易术语,而改用贸易术语FCA,货物风险可在货交第一承运人时候就提前转移,缩小风险范围。 2、卖方不能放弃订舱和直接获取提单的权利。INCOTERMS2000指出:买方的义务是自费租船或指定班轮公司并负责支付运费,将船名、交货地点、时间给予卖方以充分的通知;卖方的义务是向买方提交证明已按约定日期或期限,在指定的装运港,按照该港习惯方式,将货物交至买方指定的承运人的运输单据(提单)。这就是说,买方有权依据贸易合同,通知卖方向其选择的承运人订舱并交付货物,但买方本身不享有订舱权及向船公司索取提单的权利。卖方(发货人)应以自己的名义或委托货运订舱,向买方指定的承运人交货后直接向船公司索取提单,承运人应向卖方签发提单,而不是向买方签发提单。 因此,在FOB合同中,发货人可接受买方指定的班轮公司,但应明确由发货人委托货代或无船承运人订舱。发货人如委托我国的货代安排出运,要看被委托的货代背后是否又有境外货代。如果背后的货代是境外的契约承运人,又是托运人,那么货主要与被委托的货代签订严格的协议,明确规定货物到达目地的后凭银行流转的正本提单放货,否则要承担无单放货的责任。在散货运输中,船公司如果是榜上无名的,最好不用。通过境外货代找的无名船公司更不能用,否则会发生整船货物灭失的危险。货主在选用货代时,需十分谨慎,要选择实力强、有经验、在国内外有网络或者有互为合作伙伴的,能开展门到门多式联运业务的,能签发自己提单的货代。 3、处理好代表物权凭证的提单。在FOB出口情况下,班轮公司的提单是最可靠的,最好不要接受境外无船承运人提单,在签订合同时就可明确,如对方开来的信用证要求提供无船承运人的提单,要修改信用证。如使用无船承运人提单,要核实其提单是否在***备案。如果没有备案的,可向客户婉拒,改为船公司的提单。 无论使用船公司的提单还是货代、无船承运人提单,应以发货人为托运人的指示提单;信用证结算方式下,使用无船承运人的全程提单结汇的,提单上可填写开证行为收货人的指示提单(TO ORDER OF XXX BANK),让银行紧紧控制物权,才能防止无单放货的风险。对于提单收货人要注意不要填写记名式抬头,避免无单放货的风险。(美国海商法的权威著作认为,记名提单依其记名的形式就决定了是不可转让的提单,承运人可以在不收回正本提单甚至未见到提单的情况下放货。) 4、积极处理好船货衔接。由于信息传递延迟和不完全,还有众多意外情况,因此在FOB术语下,船货衔接的风险只有靠卖方自己尽量减小。在签订FOB合同后,卖方应该自己办理托运手续,以便卖方对货物了解和控制;卖方应要求买方所派船只是信誉良好的。 卖方还应在合同中明确买方在派船前应电告卖方船只、船籍、所属船公司等详细情况,以我方确认为准,并在合同中说明由于买方或船方的原因延误了装船,由买方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卖方因此的损失,直至解除合同。 5、提高风险意识,通过多种途径加以防范。出口公司在与新客户签订FOB合同前,对 客户的资信状况要作全面了解。即使是做了几次顺畅的贸易,也要特别小心,有些存心不良的客户从小业务做起,次次顺畅,但等到有大单业务时,就会动无单放货的心眼。要注意分批出运,尽量避免大量集中出口,降低风险。 要切实提高业务人员素质,深入了解各种贸易术语的含义、费用及风险划分;要熟悉出口流程、了解航运市场,强化信用证贸易和海上货物运输的实务操作,严格按出口合同及信用证规定装运货物、制作单据,以防止买方找到借口拒付货款。货主还要特别注意观察客户对合同或信用证条款是否有不同于FOB术语做法的新要求和变化,并作出应对。选用合适的结算方式,通过收取一定的预付款降低风险,使对方按合同办事。 要维护自身权益,一旦发现境外货代无单放货的现象,我方外贸企业要及时起诉,同时严格关注境外货代的动向,防止其骗货得逞就销声匿迹。事实上,正是有些企业受骗后不去依法追讨损失,才造成境外货代进一步的欺诈行为。 总体来说,在我国的出口贸易实践中,最常用的贸易术语有FOB、CIF和CFR。选用不同的贸易术语,买卖双方所承担的责任、费用和风险各有不同。究竟使用哪种贸易术语对出口更为有利,并不能一言以蔽之。每个出口企业都要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以及国外进口商的信誉状况来慎重选择。 通过分析不难看出,如果想尽可能降低FOB出口合同的风险,必须对保险、付款方式、装运条件等合同条款充分考虑并采取相应的风险防范措施。这要求出口业务人员在全面熟悉和理解INCOTERMS2000有关FOB价格术语的前提下,综合考虑合同各个环节可能出现的风险,有机地运用各种保险险种、付款方式和装运条件,来保证FOB出口合同顺利执行、安全收汇。 【
合同风险论文篇(3)
[摘 要] 本文通过对我国近年来出口企业频繁使用FOB贸易术语现象的分析及可能造成货运风险因素的说明,提出了避免货运风险的若干措施。 【论文关键词】 FOB贸易术语 货运风险 规避 近年来,随着国际贸易的开展以及国际航运条件和技术的改善,在我国对外达成的出口合同中,FOB的使用率越来越高,排在频繁使用地各贸易术语的首位。FOB合同基本内容是:卖方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内在规定的装运港将货物装上买方指定的船只,并及时通知买方。货物在装船时越过船舷,风险即由卖方转移至买方。买方负责租船订舱、支付运费、办理保险,并将船名、船期及时通知卖方。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后的风险、费用、责任等均由买方承担。 一、外贸企业出于成本控制上的考虑 由于国际运输市场运力紧张,油价不断上涨而导致运价频频上调,加上各种各样的附加费,对运输行业价格的波动,各出口公司难以准确控制和把握,因此外贸企业在掌握运输主动权的情况下,选择使用FOB合同更方便其在成本上的控制。因为根据FOB贸易术语的规定,卖方只要将货交到装运港的船上就算完成其义务,不会再增加这方面的其他成本,比较明确。另外,卖方不需承担货物的运输和保险费用,万一出现货物被骗的情况,卖方的损失也会更小,尤其在目前人民币汇率升值趋势较大的情况下,不选择象CIF、CFR这样的贸易术语,这样运费和保险费则由买方承担,可以避免卖方在人民币升值时造成的损失。 二、外国班轮公司、货代企业业务上和服务上的优势 20世纪90年代后,我国的航运市场逐步对外开放,外国的班轮公司货代企业迅速进入我国航运市场,并与我国本土的航运企业展开了竞争。由于外商往往与外国的班轮公司、货代企业之间业务往来频繁,彼此都较了解,有很好合作的历史渊源,买家认为委托国外的货运公司,更有把握,更能保障他的利益,便会在谈判时努力争取使用FOB术语。另外,这些跨国的航运公司往往规模庞大,网络遍及世界各地大小港口,对国际航运市场的价格、需求信息十分了解,加上其提供的服务高效、快捷、信誉良好,也使得越来越多的外贸企业选择国外的货运公司。 但是,随着这些年FOB条件的频繁使用,出口企业结汇受阻,货权丧失,甚至钱货两空的现象也屡屡出现,造成这种现象的重要原因是由于出口方与货运公司或货运之间的货运纠纷所致。具体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1.过于相信外方或货代的指令和安排。海上货物运输是一个复杂的过程,要经过签订合同、签发提单、履行运输业务等诸多环节,涉及到承运人、托运人、货代、船代、船公司、收货人、海关、银行等各类主体,还包括装卸、理货、可能的转船等事项,当事人和环节一多,出现风险的概率就增大。如果整个运输环节由外商掌握,我方只是按指令将货运到外方指定的装运港的船上,被动的按照他的程序走,对货物的装运和整个流程中可能出现的问题和迹象则较难掌控,缺乏及时发现,容易导致问题的出现。 2.对提单的合法性缺乏审查。买方指定国外的货运公司进行承运是比较普遍的现象,因而提单由其或其货代公司签发。比如:在提单的Consignee(收货人)一栏,如出口企业轻易接受客户的要求,将to order of Bank(凭银行指示)改填为客户的名字,这样notify Party(通知方)与consignee(收货方)都是客户的名字,这样客户就绕过了其提货必须向银行赎单的环节,轻易地将货提走。另外,许多企业对提单的真实性或提单上显示的承运人合法性一般都不提出质疑,也不对其出具的提单是否具有物权凭证进行论证,如,在海运实务中,由货运签发的提单(Forwarder’s B/L)很常见,但它是往往只是一个货物收据,证明货已发出,在结汇中其作用和地位与承运人船公司或船代所签收的提单是完全不同的。这些提单上的瑕疵或疏忽对今后的结款收汇埋下了隐患。 3.接受客户提出的“软条款”。有些企业为了达成交易,争取订单,在对“软条款”不了解和不知道能否做到的情况下,签订合同时轻易接受客户提出的“软条款”。“软条款”的表现形式多种多样,如果出口企业难以做到,审证时又未予充分注意并加以改正,最后在信用证议付时往往会遭到银行的拒付。比如,中东地区的一些国家在信用证中规定运输货物的船只必须具有船级证书,船舶超过一定的年限则被认为不符合要求,忽略了这些就会遭遇单证不符的陷阱,遭银行退票或拒付。 4.无单放货 和外商欺诈。由于实际航运情况复杂多变,坚持凭单放货,不仅会给进口商不能提货无法及时销售带来损失,也会给承运人带来船期损失、增加仓储费用等。因此,实践中一些变通做法如无单提货,即凭保函提货便随之出现。但无单放货程序上的一些疏漏,给不法商人伪造保函,骗取货物提供了可乘之机。另外,一些不法的进口商有意骗取中国出口方的货款,利用FOB合同规定的由买方租船订舱的机会,杜撰国外的货代或无船承运人到国内进行骗货,或与一些被指定的国外的货代或无船承运人进行合谋,在无正本提单或无保函的情况下将货提走。 5.出口业务不精,轻易选用FOB条件。在目前外贸出口日益面临竞争和压力的情况下,有些出口业务员,更多单纯地从节约成本上进行考虑,而忽略了最终交易的安全性。不少业务员对各种贸易术语及其外贸的整个流程不够熟悉精通,面对不同情况与外商谈判选择使用其他贸易术语以减少风险的能力便显不足。在没有充分了解国外进口商是否合法存在、资信等级以及国际航运市场的情况下,与其签订FOB为贸易条件的出口合同就意味着货物的运输权利、运输方式和承运人的选择权等均交给了外方,这当中隐藏的风险是显而易见的。 综上原因,国际贸易因受空间、时间、法律等因素的制约和影响,风险性特别大,一旦出口企业的利益受到了侵害,损失往往很难得到挽回或挽回成本巨大。因此,在国际贸易中时刻树立风险意识,加强外贸各个环节的规范性是减少风险最好的措施。具体来说,应尽量做到以下几点: (1)注重承运人或货代的主体资格的确认和调查。在谈判中,如外商坚持使用FOB条件并指定船公司、境外货代或无船承运人安排运输,我方可以接受知名的船公司。而对外商指定的一般的境外货代或无船承运人,在不影响交易的情况下,可以委托相应的机构、人员对其资信等方面进行严格的调查,掌握该公司的注册地、注册资本状况,公司的业务状况,之前与他人履约的表现等等基本情况,了解其是否有向我国***办理无船承运人资格的手续,同时要求在我国的货代或无船承运人出具保函。这样做至少有两个好处:①确认国外的货运公司是否真实存在,这样可以防止欺诈行为;②即使出现了不法外商的骗货行为或无单放货的情况,只要承运人或货代是真实存在的,至少可以确定责任的主体,存在通过诉讼的方式挽回自己的损失的可能。 (2)严格按照交易条件,规范单据的操作流程。根据FOB合同的规定,卖方没有办理货物保险的义务,而是由买主方办理。而在实际中出现了这样一种情况,即当买方在履约中发现行情对己不利,拒绝接收货物,就有可能不办保险,这样一旦货物在途中出险就可能导致钱货两空。面对这种情况,要严格按照FOB交易的条件和要求事先告知买方装运通知(Shipping Advice),及时催促买方履行相应的义务,严格保险条款。另外,针对信用证结算方式中常见的“软条款”问题,首先要分清其不同的性质,比如有些是当地的银行设置的特殊的固定格式,只要注意审查,严格按照其要求去做即可。比如有些是与产品质量、市场准入等方面有关的非关税壁垒措施,则应在产品出口前就应考虑到并做好充分准备。总之,在制作和审查单据时做到单证一致,如若做不到则应及时通知修改以免遭银行拒付,耽误结汇。 (3)海运单(Ocean Waybill)与海运提单(简称提单)(Ocean B/L )使用的风险控制。海运单是证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和货物由承运人提管或装船,以及承运人保证将货物交付给单证所载明的收货人的一种不可流通的单证,由于海运单能方便进口人及时提货,手续简便,费用节省,在目前国际贸易界中使用非常普遍。其特点是承运人只凭海运单载明的收货人的提货或收货凭条交付货物,只要该凭条能证明其为运单上指明的收货人即可。而提单则不同,一个重要特点是它具有物权性质,要求承运人必须做到凭全套正本提单放货,这是卖方据以收回货款的保证。海运单仅仅是一份货物运输合同,只是一种收据,一旦出现问题,不能象提单那样运用其物权特性使卖方安全放心的对抗买方的违约,稳妥地保障自己的利益。但是,无论使用哪种单据,卖方要做的最重要的一点,就是必须始终牢牢控制能够提取货物的凭证,同时要求承运人严格按照卖方的指示操作,发货时必须凭符合要求的单据,履行必要的手续或程序。 (4)从提单格式内容角度,控制无单放货的风险。在FOB交易条件中,买方常会要求卖方提交的提单注明买方为托运人(Shipper),而货物在运输途中,买方以提单的托运人的名义指示承运人将货物交给他指定的收货人。这样一来,就 可能出现无单放货的现象,如果买方资信好,又有转售在途货物的要求,以买方为托运人未尝不可。但如果实际情况并非如此,那么在提单中托运人的填写上就显得很重要。根据《汉堡规则》的解释,托运人既可以是将货物交给承运人的人,也可以是与承运人签订海上运输合同的人。显然,一般情况下,为避免无单放货而收不回货款,应选择卖方为托运人。另外,在海运实务中,在提单尚未收到,货物已到达目的港或承运人仓库的现象比较普遍,为减少船舶滞贸或减少仓储费用,出口方也可以要求货代企业签发在目的港放货的保函,以避免无单放货。 随着我国对外贸易经营权的进一步放开,更多的企业将进入外贸领域,企业在选择国际贸易术语,特别是使用目前最为普遍的FOB贸易术语时,应严格按照《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对FOB条款的规定和解释来签订和履行合同,对在买方租船订舱时可能带来的货运上的风险有充分的认识并予以足够的重视,最大限度减少风险。 参考文献: 李学兰 李 丹:承运人及其人对无单放货行为的责任分担问题[J].国际商务研究,2004,<6>:39~42 郭 峰:“有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的几个法律问题”.中国涉外商事审判网,2003年2月28日 邢海宝:海商提单法[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9
合同风险论文篇(4)
当前,全国大多数供电企业在劳动用工方面日趋规范,但随着《劳动合同法》的实施,给企业的人力资源管理带来了一场全新的***,《劳动合同法》要求企业从劳动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直至解除、终止都采用书面化管理,否则将面临巨大用工风险。新形势下,企业如何在劳动合同管理环节重新构造一个全新的精细化管理模式,以适用劳动合同法的要求,降低用工风险,这已经成为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工作中的重中之重。
1、企业用工风险
1.1用工机制风险
《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的,“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等条件的,便可与该用人单位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这样,企业将面临“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工比例的逐年上升,固定期劳动合同的期限从过去的短期化调整为中长期,劳动合同长期化趋势不可逆转的局面。由此,用人单位长期习惯于用劳动合同终止来调整劳动关系的方式已不适用。稳定就业的确对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有益,但会减弱企业用工机制的活力,使企业竞争力减弱。
1.2用工成本风险
这里指的用工成本风险是企业因劳动合同终止需支付的经济补偿金和新增的企业违规成本风险。
1)劳动合同终止成本风险
由于新法规定,企业终止合同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并且补偿金基数由原来的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实得收入(扣除个人税与费)调整为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收入(含税与费),而这个经济补偿金总是隐性存在,企业始终存在风险。
可能会有人认为,既然合同终止会产生经济补偿,那么企业不终止合同不是就可免除补偿了。这是一个误解,企业不终止合同,经济补偿只是暂缓发生而已。另外,大量的劳务派遣员工通过劳务派遣单位支付的经济补偿金也不能忽视,因为劳务派遣人员的劳动合同终止补偿金是同样适用法律规定的。
2)新增的企业违规成本风险
以下五项内容,都是新增的企业违规的成本风险。
(1)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未满一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2倍工资。
(2)用人单位违反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2倍工资。
(3)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可能向劳动者支付双倍补偿金。
(4)用人单位不按法律规定支付劳动报酬、加班工资或经济补偿金,要按50%以上100%以下加付赔偿金。
(5)用人单位有违法行为,导致劳动者解除合同,用人单位要支付经济补偿。
1.3用工管理风险
用工管理风险是指用人单位用工管理不到位或用工管理不严造成的风险。
1)用工管理不到位产生风险
(1)不签劳动合同就用工;(2)本企业工龄未连续计算;(3)非全日制用工不签劳动合同;(4)合同到期不续签。
2)用工管理制度不严产生风险
(1)规章制度不健全;(2)内容不合法;(3)缺少民主程序;(4)制度未使劳动者知晓;(5)制度缺乏操作性。
2、化解企业用工风险措施
2.1化解用工机制风险
用人单位必须牢固树立人力资源是企业第一资源的理念,以人为本,处理好灵活的用工机制与控制好无固定期劳动合同增长的关系。
1)严格把好招聘关
把好招聘关是劳动合同管理的开始,企业一定要树立“招聘合适的人到合适的岗位”的理念,特别是在招聘录用前书面告知员工录用条件和做好考核录用工作,绝对不能只看履历,或让应聘者经受心理测试等,忽视了招聘管理,放松了用工第一关,使企业丧失了试用期内单方解除权。
2)采用形式多样的灵活用工
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尽可能保持用工机制的灵活性。进行岗位分析,有的岗位可以订立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有的岗位可以采用非全日制形式、外包形式、劳务派遣形式等形式多样的灵活用工。
3)根据岗位性质和企业不同实际需求签订劳动合同
在企业发展不同阶段,劳动合同管理有不同的侧重点。企业可根据岗位性质和企业实际需求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再者,企业的性质也有不同,有劳动密集型企业,高新技术企业等,其岗位不同,对人员的需求也是不同的。因此,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不可能都与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建议可对专业性较强的骨干岗位签订3至5年甚至更长期劳动合同,对替代性较强的熟练岗位也要按企业实际需求签订,期限也可3至5年或较长一点,合同期满后,除少数人员留用外可终止合同。
4)控制好无固定期劳动合同
企业为了灵活用工,形成员工“能进能出,能上能下”的竞争机制,必须控制增长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根据上述某上市公司测算,管理、技术岗位、班组长和技术工种岗位的可替代性较弱,无固定期合同可适当控制在70%以内;可替代性较强熟练岗位,无固定期限合同可控制在30%以内。企业总计无固定期合同比例一般控制在50%左右为好,以保持用人机制的相对灵活性。
2.2化解用工成本风险
1)计提“终止准备金”,消化“终止”成本
劳动合同终止补偿是在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时发生,是潜在的用工成本。因此,企业可以通过设置劳动合同“终止准备金”来合理消化“终止”成本。企业可根据当年的平均工资计提1个月工资作终止准备金。如2008年1月1日之前订立的劳动合同,企业终止补偿2008年1月1日之后的年限。2008年1月1日之后订立的劳动合同期满终止的,企业终止补偿该员工在本企业全部工作年限。计提“终止准备金”将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时发生的一次性补偿成本合理地分摊至每年用工成本,客观反映企业的盈利能力。
2)杜绝违规成本发生
企业应依法规范用工,建立先订劳动合同后用工和续签合同领导审核制度,防止用工超过1个月未订立劳动合同和违反规定不与员工订立无固定期合同情况发生;按劳动合同或集体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加班工资;依法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企业依法履行义务和行使权利,杜绝违规成本发生。
2.3化解用工管理风险
1)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
企业应结合实际,建立合法合理的规章制度,健全劳动合同管理、考勤管理、招聘、年休假、保险福利、劳动定额、岗位标准与考核、奖惩等规章制度,不仅保障员工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同时也保障企业依法行使管理权。企业在建立或修订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时应当依法经过民主程序和告知义务,保护好企业的合法权益。
2)加强劳动合同管理
企业必须建立劳动管理台帐,劳动合同签订、变更、终止、解除台帐;员工培训记录台帐;员工考勤统计台帐;员工医疗期管理台帐;员工年休假台帐;人事管理台帐等,提高劳动合同管理水平,杜绝用工管理不到位和用工管理制度不严等弊病,化解用工风险。
3)加大劳动用工自查自纠
合同风险论文篇(5)
工程造价就是建筑工程从施工开始到施工结束,这整个过程当中所花费的建设成本。工程造价管理就是:利用各种合理并有效的管理方式,比如:基于法律的管理方式、基于技术的管理方式和基于经济的管理方式等等,来解决建设工程施工过程当中所出现的一系列问题。
(二)浅谈建筑工程造价合同管理和工程造价控制
工程造价合同确立了业主方和施工企业双方的权利和责任。在工程造价合同的权利范围之内,业主方、施工企业都必须要按照这个合同上所规定的内容来实施各自相应的权利和责任。然而,他们是否能够按约履行这些权利和责任,对工程造价控制来说是起着决定性作用的。总的来说,在工程造价控制当中,工程造价合同的管理是尤为重要的。
(三)探究工程造价合同管理和工程造价控制
1、在签订工程造价合同之时的管理。这个阶段的工程造价合同管理包括很多方面,比如:对工程承包形式的确定、工程款支付、调整合同价款的原则和计价方式、计价依据、工期和质量违约、明确工程资金的具体支付流程和施工设备及材料采买的方式等等。在对这些方面进行管理的时候,要确保工程施工的质量,并且还要在施工质量得到保障的情况下,严格的对工程造价进行控制,以避免工程建设出现入不敷出的情况。
2、对签订工程造价合同的双方进行管理。对合同双方进行管理,就是看他们是否按照合同上面的内容去履行各自相应的权利和责任,它的管理内容包括:对项目实施过程中变更(签证)的管理、资金的支付进行管理和对工程项目的结算进行管理等等。
二、浅析建筑工程造价风险控制
(一)分析建筑工程造价中的风险
建筑工程的施工具有复杂性。因此,在对建筑工程进行工程造价的时候,会因为很多方面的原因导致工程造价的增加。于是,现对导致工程造价增加的原因进行分析,可以将其分为以下几点:
1、没有确定建筑工程的利益共同体。建筑工程的利益共同体没有确定,也会给工程造价带来一定的风险。其中,建筑工程的利益共同体包括:业主和施工企业等。在这些利益共同体当中,有的会为了自身的利益,找各种理由和另一个方产生经济纠纷,再加上一部分企业没有签订受到法律保护的合同,这就使得在产生纠纷的时候,企业得不到法律的保护,从而增加了工程造价。
2、不完善的工程造价资料。完善的工程造价资料可以有效的防止工程造价的增加,但是大部分的企业在进行工程造价的时候,他们所使用到的资料都并不完善,这就形成了工程造价的风险,从而增加了工程造价。其中,导致工程造价增加的不完善资料有:工程定额表的不完善、施工设备资料的不完善、施工人员资料的不完善和工程造价规章制度的不完善等等。
(二)如何进行工程造价风险控制
1、确保合同能够及时、有效的签订。为了能够有效的防止在建筑工程施工的过程当中,因工程造价增加而出现经济损失的状况,企业就必须要在施工的前期阶段,及时、有效的与工程招标方签订工程施工合同。与此同时,合同签订双方还应该在工程施工的整个过程当中,依照合同上的规定履行各自应尽的义务和权利。因为唯有这样,才可以从很大程度上去避免工程造价的风险给企业带来的经济损失。
2、对施工的设备和所用到的材料进行有效的管理。在建筑工程造价的整个过程当中,施工所用到的设备和材料如果管理不当,也会给工程造价带来一定的风险。于是,施工企业在施工的过程当中,就应该对这些设备和材料进行有效的管理,以确保它们不会成为工程造价风险形成的因素。而如何对施工所用到的设备和材料进行有效的管理呢?可以从以下几点去进行:
2.1在对施工材料进行采买的时候,要严格的比较各个商家之间的材料价格,然后在确保材料质量的情况下,挑选一家价格比较低廉的商家进行材料的选购。2.2挑选施工材料的时候,要对施工材料的合格证和出厂证明进行审核,以确保施工材料的可用性。
2.3为施工的设备配置专业的维修人员,以确保设备在出故障的时候,可以得到及时的维修。
2.4在设备操作人员的选择上,要尽量挑选一些技术比较高,并且有多年施工经验的工人,以减少他们在对设备进行操作的时候出错的概率。
3、对建筑工程的变更进行严格的控制。在建筑工程的施工当中,有时候会出现工程变更的情况。如果这个时候,企业不能对工程的变更进行严格的控制,那么就会导致工程造价的增加,从而降低了建筑工程的投资效益。于是,在工程变更的时候,企业就要对其进行严格的控制。
合同风险论文篇(6)
一、引言
资产证券化作为一项重要的金融创新正日益引起理论界、***府高层和实际工作部门的关注。另一方面,商业银行中的风险管理也越来越受到人们的重视,尤其是流动性风险。而资产证券化能够将银行资产负债表上的信贷资产由表内移至表外,提高了银行资产的流动性和盈利性,所以选择资产证券化是解决我国大规模银行不良资产的最佳途径。
所谓不良资产证券化是以被证券化的不良资产可预见的未来现金流为支撑在金融市场上发行证券的过程,从本质而言,是被证券化的不良资产未来现金流的分割重组过程。不良资产证券化中的资产池是各种贷款的组合,是资产证券化的基础,它是证券的发行者根据自己的证券化目标,而对能产生预期现金流的资产进行分类、选择、组合来保障所支撑证券顺利偿付的过程。不良资产以怎样的方式进行组合才能达到资产池设计的目标,保证可以产生稳定持续的现金流,是一个难题。资产组合理论的出现使这成为可能。
现代资产组合理论研究的是有关对多种资产进行选择和组合的问题, 即投资者在权衡收益与风险的基础上如何使自身效用最大化以及由此对整个资本市场产生怎样的影响。1952 年美国经济学家、金融学家、诺贝尔奖金获得者哈里・马克威茨( Harry Markowitz) 在《金融杂志》(Journal of Finance)上发表“ 资产选择: 投资的有效分散化” 一文以及其在1959 年出版的同名专著标志着现代资产理论的产生, 同时其为现代资产理论的发展奠定了基础。该文首创了用风险资产的收益率与风险之间的关系来讨论不确定性经济系统中最优资产组合的选择问题,其核心是均值――方差准则,即M/V准则。继马克威茨后, 20世纪60年代, 另两位美国经济学家、金融学家、诺贝尔奖金获得者威廉F・夏普( William F Sharpe, 1964) , 约翰林特勒(John Lintner, 1965) 和莫辛(John Mossin, 1966) 分别在1964年的文章《资本资产定价:风险条件的市场均衡理论》和1965年的文章《风险资产的价值,股票资产组合的风险投资选择,资本预算》中,在比较强的假设下,给出了资本资产定价模型(Capital Asset Pricing Model, CAPM) , 该模型对投资理论的发展起到了巨大的推动作用。1976 年, 斯蒂芬・罗斯(Stephen Ross) 提出了套利定价理论(Arbitrage Pricing Theory ,APT),在他的《资本资产定价―套利定价理论》一文中指产,任何资产的价格可以表示为一些“共同因素”的线性组合,即资本市场中某种资产的价格可以利用资本市场以外的台他因素所确定。APT正在逐步代替CAPM。这三大理论构成了现代资产组合理论的主要内容。本文拟选择马科维茨模型在资产池组建中的应用做一个简单的评述。
二、马克威茨均值――方差模型
马克威茨均值――方差模型是从单个投资者来考虑问题, 试***确定在投资者个人效用最大化的情况下资产组合的构成, 是一种局部均衡分析。个人效用最大化的标准是: 在风险一定的情况下实现收益的最大化, 在收益一定的情况下实现风险的最小化。
马克威茨的均值――方差模型的基本假设是:
1.投资者是风险的规避者,在承担风险的同时要求合理的风险补偿,并且在进行资产选择时总是要求给定风险水平下的收益最大或收益一定情况下的风险最小化。
2.投资者以期望收益率(亦称收益率均值)来衡量未来实际收益率的总体水平,以收益率的方差(或标准差)来衡量收益率的不确定性(风险),因而投资者在决策中只关心投资的期望收益率和方差。
3.投资者仅进行单期投资决策,所有投资者的投资期限都是相同的,而且投资者的投资决策只受当期因素的影响。
4.市场为完全有效市场,市场上所有的投资者对无风险资产和各种风险资产的收益率的预期以及其相关系数都是已知的,并且市场上所有的投资者都按这些已知的数据进行决策。这就是齐性预期假设(Homogeneous expectation)。
根据以上假设, 在坐标系r-σ中每一点可以表示出每单个证券和合法投资组合的风险和收益, 这些点构成一个可行集(The feasible set) ,其基本形状如下***CAB 所示。
在该***上, AB 称为有效前沿(efficient frontier) , 因为在该曲线上满足同风险下收益最大和同收益下风险最小这一标准。从主观方面, 每一个投资者对风险和收益都有一个偏好, 可以用无差异曲线来表示。投资者的无差异曲线与有效前沿的切点即为最优投资组合。其数学模型为, 假设有n 种不同资产, 其构成有效投资组合的预期收益率为r,则最优组合即为:
其中,ωi为第i中资产在投资组合中所占比例;σij表示组合中两种资产的相关系数。通过有效边界模型,马科维茨证明了:通过多样化的资产组合,可降低投资风险并得到更为稳定的收益。
马克威茨的资产组合理论对证券投资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和实践意义,其主要贡献是通过建立一套运用数理统计的工具来解决如何选择最佳资产组合的问题, 为资产组合理论的发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三、马科维茨模型在资产池组建中运用的局限性
不良资产证券化,顾名思义,进入资产池的资产大多数为不良信贷资产。与一般可被证券化资产相比,不良资产有一个显著的不同,即这类资产面临的风险主要是信用风险。与资产组合原理适用的市场风险相比,信用风险具有如下的特点。
1.信用风险的概率分布不同于市场风险的概率分布。在现代资产组合理论中,我们一般假定资产的风险分布为正态分布,信用风险则不同。在实际的金融市场运行中,人们通过考察大量样本债券的历史违约概率,发现资产价值的分布不完全服从正态分布。它的概率分布是不对称的,具有向左侧倾斜和肥尾的特征,即:实际违约概率要大于理论违约概率,也就是说资产变现收入服从正态分布的假设将导致债券的违约风险被低估。出现这种状况的原因在于信用资产的收益是固定的和有上限的,而它的损失则是变化的和没有下限的(可能损失全部资产)。在信用资产组合的损失区域,会出现概率密度大大高于正态分布曲线的密度现象,这就是有名的“肥尾”现象。如***2所示。
2.道德风险在信用风险的形成中起重大作用。与市场风险不同,在贷款等信用交易中,交易双方对信息的掌握是不对称的。一般而言,借款人掌握更多的交易信息而处于有利地位,贷款人则由于掌握的信息较少而处于不利地位,这就会产生道德风险的问题。道德风险是形成信用风险的重要原因。而对市场风险而言,除非内幕消息的存在,交易双方所拥有的信息是对等的,信息不对称的程度比信用风险要低得多,因此道德风险在市场风险中的作用不如信用风险那样突出。
3.信用风险的承担者对风险状况及其变化的了解更为困难。信用交易中的信息不对称导致道德风险的同时,也使得信用风险的承担者――贷款人对借款人的信用状况的变化不如市场价格那样容易观察,从而对自己所承担的信用风险了解不够准确及时。信用风险的承担者――贷款人主要通过自己所了解掌握的信息以及信用评级机构公布的信息来对借款人的信用状况及其变化进行了解。通过这两者了解的信息一般极为有限,而且滞后性强。这就导致计算多个企业间的信用风险的相关系数极为困难。
4.信用风险具有明显的非系统风险的特征。信用风险的非系统性风险的特征非常明显。虽然借款人的还款能力也会受到经济危机等系统性因素的影响,然而决定借款人是否违约的关键因素仍是与借款人相联系的非系统性因素(营运状况、还款意愿等)。因此,多样化分散投资更适合于信用风险的管理。
5.信用风险的观察数据少,且较难获取。造成这一情况的主要原因在于贷款等信贷产品的流动性差,缺乏一个公开的二级交易市场。同时信贷资产一般不采用盯市原则,在贷款没有发生违约状况之前,通常假定资产的价值是不变的,这使得信贷资产的价格难以反映信用风险的变化。其次,由于信息不对称的存在使得直接观察信用风险的变化较为困难。上述诸多因素使得信用风险的相关数据的获得极为困难,从而使得对信用风险的度量比市场风险难度大得多。
正是由于信用风险的上述特点使得现代资产组合理论在用于不良资产证券化资产池设计时碰到了种种困难,这些困难有:
(1)相关性的估计。资产组合理论用于股票市场上时,使用的是股票收益的相关性,而对于债务型资产来说,违约趋向的相关性是无法观察得到的。同时每种相关性的定义都有其特征与局限性。例如相关系数仅能反映两个随机变量之间的线性关系。如果两个变量之间存在着非线性关系,相关系数就不能反映出这种关系的特征。
(2)收益的分布。资产池设计中,资产组合理论要求单项资产的收益分布是对称的情况下,组合的收益――方差等式才能成立。而由上述的信用风险特点分析中我们可知信用风险的分布呈***肥尾的特征,不满足资产组合理论要求的资产收益分布对称的要求。
(3)资产收益和风险的不可观测性。由于大多数贷款是非交易性的,或者交易在场外进行,时间间隔也非常不规则,造成这类金融资产缺乏历史价格和交易量方面的数据,因此,难以使用历史的时间序列数据来计算资产池资产组合的期望收益率和标准差。
由此可见,标准的现代资产组合模型并不能简单地直接运用于这类资产的组合中,也就不能直接用于这类资产证券化资产池的设计中,必须与其他的信用风险管理模型相结合,以实现最优资产组合,从而设计出符合证券化要求的资产池来。
现代资产组合理论为不良资产证券化资产池设计提供了一个极为有用的框架。资产组合理论表明,组合中各贷款的之间相关系数越低,则越有可能通过贷款组合的改进,降低整个贷款组合的风险。但是,由于贷款与一般资产的风险差异,使得资产组合理论在贷款组合中的运用受到了限制。一个可能的解决方法是将信用风险管理模型同资产组合理论结合起来,以***克服因贷款的风险特性而带来的困难。
由于现代信用风险管理模型主要分为以VAR为基础的Credit Metrics等模型和以预期违约率(EDF)为基础的KMV模型两大类,所以资产组合理论与信用风险管理模型的结合,也可分两大类:一类寻求证券组合的全部收益与风险的交替模型(KMV资产组合管理模型);一类为主要集中于风险维度的模型和贷款组合的VAR。由于KMV资产组合管理模型既度量了风险又度量了收益,可适用于不良资产证券化资产池的设计。
参考文献:
[1]田 浪:我国商业银行不良资产证券化资产池设计:[硕士学位论文].长沙:中南大学,2004
[2]王冀涛 欧阳丹.现资组合理论综述[J].甘肃金融,2005(10):24~26
合同风险论文篇(7)
1 初始风险分担对风险再分担的影响
风险分担在初始合同(契约)中的不完全是由工程项目交易合同的不完全性所致,所以,救济或治理初始合同中风险分担方案“漏洞”一般依靠再谈判机制来进行。由于有完全不必然的可能性进行初始交易契约,所以“风险分担剩余”这种情况也必然存在着,那么与之对号入座的应对之法就只有两类:一种情况,要尽可能的减少“风险分担剩余”,而又要使初始契约详细,可以通过增加缔约前的交易费用(如信息搜索费用等)来达成目的;第二种情况,进行对特定的风险再分担时,可以事后进行治理或者再谈判。而实际上,这两种方法可以分担管理程项目风险,进行实践性的管理,契约设计即在于权衡“风险分担剩余”与风险再分担以风险分担为基础,目的是为了站在一个理想的均衡点上稳态提高业主与承包商交易执行的契约效率。但是,这种风险分担决策实践的内在理论支撑离不了初始风险分担与风险再分担之间的关系。经典的不完全契约 GHM 模型(Grossman and Hart, 1986; Hart and Moore,1990; Hart, 1995)的两大核心环节是初始契约的缔结与再谈判实现交易绩效得到保障,将这两者进行有效的匹配能够相互辅助解决不完全合同的不确定性问题。Oliver Hart and JohnMoore 认为交易双方匹配的不完全合同,但是随着时间的推移,一个有效率的结果可以通过利益相关方事后的谈判并进行转移支付来实现,这时,再谈判在初始契约中发挥得是一种“参考点”的角色,缔约方为未来构造的再协商的框架是依据缔约时刻签订的合同儿进行的,如果事后的谈判没有依据了初始缔约时刻的利益预期,在进行项目履约过程中交易绩效必将会折减(Shading)。
此理论逻辑告诉我们,风险分担具备这种特点作为契约的核心部分,所以,工程项目进行的风险分担的内容包括了业主与承包商风险管理的权利与责任构成了初始风险分担的主要内容,当然,支持风险再分担必须载入履约的部分,为以后的风险再分担的谈判框架提供了保障。更不可或缺的是,不明确的、易混淆的合同语言是初始风险分担条款设计中不可缺少的,大大降低了由于初始风险分担设计问题发生风险再分担谈判的问题,与此同时,为了减少在以后的风险再分担过程中不必要的损应该在初始合同中将风险再分担的程序规划完整,大大提高此后的风险再分担过程效率。
显而易见,初次的风险分担方案条款和履约阶段风险再次分担的调整与执行性条款都为了在履约阶段风险再分担的顺利进行提前设定了,有效的规避了各种不必要的风险。所以,下列理论假设由此诞生:
H1:初始风险分担直接影响风险再分担的进行。
2 初始风险分担对项目管理绩效的影响
业主与承包商之间通过缔结项目交易(初始)合同来达成的初次风险分担条款才是本文所阐述的初始风险承担,同时,这也反应了在当前工程项目风险分担方案研究的主要目标是初始风险承担。
很早之前,Levitt, Ashley and Logcher 等用实证研究证明了恰当的分摊风险能大量节约项目费用和时间。工程项目承包合同的效率与初期合同安排在Aghion, Dewatripont and Rey 等人的研究下也被证明是息息相关,风险分担是初期合同安排的最重要组成部分,承包合同的效率最直接的受其影响。以国外工程项目实施过程的特点为基础,周利安认为项目是否能够顺利进行和项目本身的风险以及合同各方分担风险关系有直接的影响关系,而且会影响能否控制到业主的项目投资是在保证质量和工期下顺利完成。M. Loosemore and C. S. McCarthy 认为项目风险的分担直接决定了能否做到和谐的建设项目、高成效与高效率。除此之外,在项目治理理论框架下,杜亚灵,尹贻林,严玲、赵华,严玲,周国栋、尹贻林,赵华等等认为初始风险分担对可以积极有效的改善于公共项目管理绩效。
按照上文已有的理论研究,工程项目管理绩效所包含的工程项目管理绩效的某些指标,如项目质量、工期等,还是项目整体绩效(如“物有所值”)都直接受工程项目交易阶段的初始合同的影响。所以,我们可以直接得出以下的理论假设:
H2:工程项目管理绩效直接受初始风险分担的正向影响。
3 风险再分担对项目管理绩效的影响
不完全契约理论的再谈判过程反映了工程项目的风险再分担的情况,由于合同的重要内容是风险分担,所以,风险分担的动态性与多次性依赖于合同的动态性与多次性,因此,合同再谈判的核心内容按照本文所研究阐述的应该是工程项目风险再分担方案。
Oliver Hart 等人通过理论研究证明了再谈判和初始契约及其实现的交易效率有一些尚未明了的复杂的联系。理论界与实务界十分重视工程项目交易过程中的合同调整及风险再分担的问题,如 Aghion, Dewatripont and Rey 通过研究认为,初期合同安排、履约过程的再谈判的谈判能力和工程项目承包合同的效率息息相关。Francis Hartman and Patrick Snelgrove 等认为在初始合同中会存在在进行合同履行过程中难以完全解决的潜在的执行的争议,而这种难以解决的潜在争议是由于工程项目风险分担的主观性特征所导致的。所以,为了解决在模糊的风险初次分担与需要再次分担的风险所引致的争议,在合同调整或补充协议的基础上,建立一种合同条款讨论与再谈判的框架是非常有必要的。风险再分担的主要表现形式从工程项目风险再分担实践研究领域的角度看,其主要的表现形式是工程项目交易合同履约阶段的变更、调价、索赔。为了解决初始合同中不合理分担的风险及履约过程中新出现的次生风险分配和项目交易的新变化,弥补初始风险分担的不完全的问题,可以依赖于风险再分担。
总的来说,项目管理绩效需要风险再分担的文献要十分的充足,现有的理论研究表明,以风险再分担为基础的工程索赔的文献的资料是十分的充足。如安宏钧、张尚,方志达、楼埕跃,胡方剑,郑巧灵等都认为风险再分担为工程项目索赔的学理奠定了基础,目的是为了解决业主与承包商之间的交易契约在特定事件发生后所引致的利益失衡重新得以平衡的一系列问题,但是着无法避免的会使项目工期或成本的结果发生变化。而且,如果承包商想在交易时用较低的投标价格进行投标交易,带动较低的工程造价可以用正常健康的索赔途径使其在工程实施过程中受到的损失得到应有的补偿这个方法;与之相反的是,如果承包商由于初始合同安排迫不得已必须要承担过多的风险,那么发生工程索赔事件后,承包商只有用高昂的施工索赔来缓解承包商所承担的风险与业主进行有利于自己的再分担,这种初始风险分担方案本身就是不公平不平衡的,那么在履约阶段必然会花费高昂的交易费用与项目成本。
概括性来说,健康良好的进行包含最终的项目工期、成本等项目管理绩效指标的工程项目交易契约的履行时,需要补充或调整初始风险分担的结构框架,为了有效规避发生项目契约履约过程中的与项目工期与成本等指标间接相关的争议与冲突的问题。所以。本文基于以上的论述,提出以下理论假设:
H3:工程项目合同履约阶段的风险再分担直接影响项目管理绩效。
综合上述研究假设,如理论模型如***1所示,以不完全契约理论契约效率实现的分析框架与项目管理绩效测量研究的已有成果为理论基础,下文继续论证如下***所示的与工程项目管理绩效关联理论模型。
参考文献
[1] Cooke-Davies T J, Arzymanow A. The Maturity of Project Management in Different Industries: An Investigation into Variations between Project Management Models. International Journal of Project Management, 2003, 21(6): 471~478
[2] Schlichter J. PMI’s Organizational Project Management Maturity Model: Emerging Standards. PMI’01Annual Symposium, Nashville, 2001
合同风险论文篇(8)
中***分类号:C91-0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4)11-0055-02
一、国内对贝克风险社会理论研究
国内对于贝克风险社会理论的研究早在2003年就已经开始,在2007年达到高峰,国内大多数学者对乌尔里希・贝克风险社会理论研究主要集中于两个视角,第一种视角是从马克思主义哲学视角对贝克的风险社会理论进行了批判,第二种视角是对贝克风险社会理论的内容进行了综合整理。
(一)贝克风险社会理论的哲学视角
从哲学视角来反驳贝克风险社会理论的国内代表性学者包括庄友刚教授,刘岩博士和教授,这些学者分别从马克思历史唯物主义视角对贝克风险理论的理论局限性进行了批判。
庄友刚教授首先梳理了风险社会理论的内容,并在此基础上从马克思历史唯物主义视野出发解析了风险社会理论,经过分析阐明了造成风险社会的原因,分别包括风险社会的存在论基础是实践的二重性,历史成为世界历史构成风险社会的历史前提,在风险的形成和应对中,市场、科学等因素都是现实风险的不可忽视的成因,促成全球风险社会的直接因素是利益的***和对立,并且利益的***与对立的最高表现就是深度全球化的资本关系。庄友刚教授在其专著中针对乌尔里希・贝克的风险社会理论做出了详细的分析,借助历史唯物主义这一解析方法对该理论进行了历史审视,指出该理论的理论困境与不足,贝克的风险理论正是缺乏从历史唯物主义出发导致了其理论缺乏实践存在论层次上的基本的理论说明和理论保证。而且,贝克正是由于避开了风险与资本之间关系的分析而流于改良主义(庄友刚,2008)。
教授和黄承愈教授共同合作发表了论文,在论文中以认识论为基本视角,对贝克的风险社会理论进行了反思,他们认为贝克的风险社会理论是一种独特的从知识并非从实在出发的知识风险观,也正在于此这种知识风险观造成了贝克风险社会理论的理论困境。以至该理论分别在本体论、方***、实践论的层面都存在着矛盾冲突(,黄承愈,2006)。教授和王晓宁学者共同合作发表了论文,在论文中他们以贝克风险社会理论内容来作为参照点,提出贝克对风险社会理论的研究实质上是一种对现代性异化研究的现代社会批判理论(,王晓宁,2007)。教授认为贝克的风险社会理论是以社会化的自然――自然终结观――作为该理论的本体论前提,他们认为虽然贝克的自然终结观具有一定的合理性,但是缺少了历史唯物主义视角的考察,不可避免地会造成该理论具有深层次的理论问题,最终不可避免会导致该理论倾向于不可知论和宿命论。(,2007)。通过以上论文可见,如果要克服以上所提出的贝克的风险社会理论的缺陷,需要立足于马克思主义历史唯物主义视角,具体揭示人与自然、人与社会、人与人之间交往的规律性历史过程。
学者刘岩立足于马克思主义的实践二重性理论揭示了贝克的风险社会理论没有认识到人的实践的两重性,这一理论缺陷导致了贝克的风险社会理论聚焦于人本身之外的各种不同因素的改造和利用上,忽略了风险社会中的人本身这一因素(刘岩,2008)。
(二)贝克风险社会理论内容的综合整理
国内的一些学者归纳总结了贝克风险社会理论的理论内容,归纳出贝克所提出的现代化风险具有不可感知性、整体性、人为不确定性、建构性、平等性、全球性以及自反性这些特征(赵延东等,2007)。贝克认为风险社会来临的关键原因是一直以来人们引以为豪的知识以及相关的决策、生产力的迅猛发展和技术不断进步、最后还有风险的无责任主体性――“有组织的不负责任”,最后是失败的现代社会管理(程新英,柴淑芹,2006)。贝克认为在风险社会中,风险生产―分配的逻辑逐渐向财富生产―分配的逻辑转变,因此风险生产―分配逻辑成了社会分层和***治分化的标志(闫顺利,吴晓梅,2011)。贝克建构的风险社会理论以新视角向人们展现了在全球化背景下的社会结构变迁。现代化风险突破了地区的界限、民族国家的界限以跨地域的方式传播,在此程度上,风险逐渐演变为全球化的风险,并在此意义上,风险社会也是世界风险社会。贝克认为风险是一种知识风险因此将现代社会的风险同全球化主题结合一起提出了“文明风险全球化”。(章国锋,2006)。在这篇论文中作者认为贝克对风险社会的出路探寻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分别包括倡导反思性现代化,建立完善的安全性策略和相关决策机制,建构风险治理的国际合作机制(崔德华,2010)。
另外还有部分学者立足于贝克的风险社会理论的科技、结构、***治三个维度进行深入分析,认为科学技术实践本身的不确定性潜存着巨大的风险,在风险社会时期,专家本身的科学实践会具有人为不确定性,还会有另外一种可能性,不同的专家会针对自己的不同利益偏好和不同的动机采取不负责任的行为(刘岩,2008)。从这种意义上来看风险被科学化了(赵延东,2007)。贝克针对第二次现代的社会变迁提出了个体化,认为个体化是风险社会的新社会模式(刘秦民,2012)。针对个体化也有学者发表不同意见认为,从社会传统及文化层面的角度来看,个体化社会是无法容纳现代社会的复杂关系,它与传统之间的拉锯战将会使每一次的个体化过程都相应伴随着传统的再次整合,并且对于这种整合之后所形成的综合体却不是由原子般的人组成的(谢友倩,2007)。贝克认为现代化风险导致了现代社会中“有组织的不负责任”的结果(刘秦民,2012),为解决现代化风险转型所带来的“有组织的不负责任”,贝克特别强调了“亚***治”(刘岩,2008)。除此之外,贝克还强调世界生态民主***治,这是一种通过国际条约和组织机构自上而下发挥作用的民主***治(王小钢,2007)。
韩沛伦学者不仅对贝克风险社会理论进行了深入剖析,而且还批判了贝克风险社会理论的理论局限性。首先,该理论未能深入揭示现代化风险的根源所在,其次,贝克提出的风险社会的出路探寻明显带有乌托邦主义的色彩,最后,因为贝克的风险社会文化批判就理论上而言具有片面性,导致了该理论最终没有摆脱西方中心主义的理论取向,也没能深刻批判现代性理论的核心缺陷(韩沛伦等,2007)。
以上述国内学者们对贝克风险社会理论的研究来看,对贝克风险社会理论的研究仍然需要相关学者进一步理论化及系统化,其研究主体有待进一步凝练,特别是该研究在新的时代背景险需要不断地完善和深化发展。
合同风险论文篇(9)
“合同评审”并没有出现在相关法律条文中,但在现实的经济生活和企业日常管理中,它是合同管理和风险控制的重要一环。大部分企业都会制定各自的合同管理规定,来规范合同评审。从目前能够检索到的相关论文来看,没有直接关于合同评审内容的论文,其中与合同评审内容相关者,大部分以“合同管理的风险防范”、“合同审查的要点和风险防范”等为题目,内容涉及合同的法律审查和合同签约的风险防范,其中合同的法律审查包括合同形式和实质的审查,如合同文本的审查,合同签约主体的审查,合同重要条款的审查等,通过上述审查防范法律风险。个人认为相关论文内容不够全面,分析不够深入,仅涉及问题的表层。其实在一个企业中合同的签订,需要牵头部门(有法人授权的主体),技术部门、财务部门和法务部门各方协调一致,上述主体均负有合同审查的义务,各司其职;合同的风险不是法律风险一个方面,也不是法务部门能够独自解决的,因此需要建立企业风险管理的框架,通过风险识别、风险衡量、风险处理等一系列措施来进行风险管理。
一、 合同评审管理规定
(一)合同管理的必要性
合同是各市场主体创造经济效益的重要载体,一方面,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一切商品的交换过程都是通过缔结和履行合同的方式来实现的。因此,合同关系是市场经济社会里最基本的法律关系,合同行为是市场主体进入市场后的最基本的行为,合同是各类市场主体参与市场运行和竞争的起点和终点。只要有合同,必有合同利益,有合同利益,必有合同利益分配或谋取的不确定因素,有合同利益分配或谋取的不确定因素,则必然会有合同风险。另一方面,经济合同风险是企业风险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各企业在进行经营和产品合同签订后的履约及赔偿责任问题,合同签订后还应密切注视其执行情况,要有远见地处理随时发生的变化,建立了合同管理的相关制度规定。其中制度运行的表现形式就是合同评审,合同评审是企业相关部门对于合同各项条款进行评议和审查的一项制度,对相关合同的风险进行评估。
(二)合同管理制度规定
关于合同管理,各个企业都建立完善的制度规定,其中包括管理合同的订立、审查及履行审核,合同专用章的保管、使用,合同的会审等。例如在有些企业中,公司办公室法律事务室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外部合同管理规定》,其与企业合同主管部门各司其职,通过规范强化合同管理,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其中关于合同会审,就规定如下:“2.4 除合同管理部门外,与合同项目有关的业务部门为合同的会审部门。2.4.1企业管理部门为建设工程合同的会审部门。2.4.2技术中心为技术合同的会审部门。2.4.3生产制造部为机械和电气设备购进、大修合同的会审部门。2.4.4企业管理部、财务资产部为各类合同的综合会审部门。国际贸易公司为国际贸易出口合同的会审部门。”
(三)合同评审的管理形式
上述关于合同评审的管理规定,在企业的日常工作运行中,最为直观的表现形式是重大合同的评审会和合同授权委托书及审批表;合同评审会为上述各方针对合同的立项和经济、技术内容负责讨论和审核,而合同授权委托书及审批表则通过合同专用章使用的审批来实行合同管理,因为合同生效的方式为签字盖章,不盖章则不生效,从而有效管理合同。在一个合同签订、生效、履行等过程中,需要各个部门互相配合,协调统一,从风险控制的角度出发,实现经济效益。
二、风险识别和风险衡量
(一)合同分类管理模式
从企业实际出发,根据法人授权委托主体的不同,签约主体包括物资供应公司、销售服务总公司、生产制造部、国际贸易公司和其他签约主体,上述主体可以作为合同签约主体,每个部门在授权范围内代表本单位签订合同;根据合同是具有涉外因素,合同类型分为涉外国际出口贸易合同、国内对外合同和集团公司内部合同;在对外合同中,根据提供合同模本的主体不同,合同类型分为以下几个类型:本企业提供模本的合同、他方提供模本的合同,双方协商修改合同文本的合同,在日常经济往来中,提供合同模本是防范合同风险的重要途径。合同模本的提供方一般在双方合同主体占据较为强势的地位,大部分为在行业内具有垄断地位或占据绝大部分市场份额的企业,一般不允许相对方更改合同模本的条款内容,合同相对方只能选择签订或不签订合同。
针对不同的合同采用不同的管理模式。例如在企业中,物资供应公司拥有***的法人授权,一般以本企业提供的合同模本对外签订合同,法律事务室不参与合同签订的前期工作,仅根据合同范本进行书面审查。销售服务总公司拥有***的法人授权,法律事务室不对该类合同进行审查。生产制造部拥有***的法人授权,法律事务室仅书面审查合同用印审批,并加盖合同专用章。国际贸易公司拥有***的法人授权,一般多以他方提供的合同范本或双方协商修改的合同文本上签订合同,一般合同需要进行书面评审,重大合同需要各方进行面对面的评审。集团内部合同,一般按照标准合同文本进行签订,不进行评审。其他签约主体签订的合同,一般按照标准合同文本进行签订,对于较为复杂的合同,需要进行评审,可以进行评审。上述合同,除物资供应公司、销售服务总公司,均需加盖法律事务室的合同专用章。
(二)合同风险分析
针对上述企业的主要合同类型及其对应的管理模式分析,可以得出以下几点结论:第一,拥有***授权,采用本企业合同模本签订的合同风险较小,但仍需关注合同签订前的形式审查和合同签订后的实质审查,以及合同履行的各个节点监督管理。第二,集团公司内部合同,合同多为标准文本,合同双方没有利益冲突,一般风险较小,但如需注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具有合法性、完备性、规范性等特征。第三,其他签约主体签订的合同,一般合同为标准文本,且己方处于优势地位,一般风险较小,但仍需严格遵循相关程序进行审查。第四,以国际贸易公司为签约主体的合同,一般涉及合同标的金额较大,多为涉外国际贸易合同,且合同文本一般为外文或中英文对照,一般风险较大,因此需要重点关注,也是合同评审的重点。
三、合同风险处理
(一)合同风险原因分析
根据合同的风险级别来看,国际贸易公司牵头的涉外合同风险较大。具体而言,出现风险的原因如下:首先,合同文本形式不采用中外文对照格式,一般为外文,这一方面,由于语言差异,造成合同条文解释的不一致;另一方面,也增加了合同评审的困难;其次,签约人员对于合同主要条款初审不严,主要表现为支付条款关于宽松,交货期短,违约条款不详尽等等,这造成后期评审后协商修改难度较大,成本较高;再次,由于涉外合同是在国内和国外分别签字盖章的,由于市场经济形势瞬息万变,竞争激烈,为了保住合同,一些合同在未进行评审之前已经对方签字盖章,合同评审流于形式;最后,由于一些合同条款约定不明确,一些合同的重要附加条件,己方仅通过邮件和电话协商确定,而这些重要的约定未写入合同内,也没有说明双方往来函件和邮件视为合同的组成部分,这就造成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一系列问题,而诉讼成本过高,合同价款不能收回,企业的利益受损。
(二)合同风险处理路径
要解决上述问题,从风险存在和主要原因来看,根源在于相关的合同签约主体过分关注合同签约,极少关注合同的履行;过分关注合同签订可能产生的经济效益,忽视合同签订、生效、履行过程中的风险,这其实是价值定位的问题。从源头上解决这一问题,需要相关责任主体认识到合同评审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同时企业相关主体构建一个企业风险管理的框架,通过各种途径,防范合同风险,以最少的成本实现最大的经济效益。根据企业风险管理的理论,结合企业的实际情况,可以尝试通过以下途径防范企业经济合同风险。
首先,建立一个企业风险管理(ERM)框架。进入21世纪,企业风险管理(Enterprise Risk Management,简称ERM)已形成了特定的概念,它来自于美国全美反虚假财务报告委员会发起人机构(简称COSO委员会)于2004年9月的《企业风险整合框架》,它系统地为现代企业管理当局(包括董事会、管理层、执行部门和其他员工)提供了一个以内部控制为基础的具有指导意义的逻辑框架,运用于企业战略的多层面、流程化的风险管理过程。它为企业实现经营目标提供了有效的保证。除此之外,国际标准化组织(ISO)的ISO 31000标准,即《风险管理-原则和指导方针》,也为企业风险管理提供了一整套行之有效的标准化流程。ERM是一个由企业的董事会、管理层和其他员工共同参与的,应用于企业战略制定,用于识别可能对企业造成潜在影响的事项并在其风险偏好范围内管理风险,为企业目标的实现提供合理保证的过程。这个框架是一个过程管理,贯穿于企业,在各个层级和单元应用,还包括采取主体层级的风险组合观,较为全面,特定。其实在企业运行中,风险始终存在,相关管理者也有风险管理意识,同时也建立了一系列风险防范的管理制度规定,但始终没有形成风险管理的文化,风险管理意识薄弱。通过建立这样一个框架,可以有效推动风险管理意识和文化的形成。
合同风险论文篇(10)
0 引言
在金融全球化和金融创新的浪潮中,世界主要国家的金融体系先后由分业经营模式转向混业经营模式,在这一过程中美国、日本和中国台湾等国家(或地区)都选择以金融控股集团(Financial Holding Companies)作为实现混业经营的组织形式,金融控股集团的集团化经营模式所具有的规模经济、范围经济和协同效应等优势是导致这一现象发生的重要原因(Demsetz和Strahan,1997)。近年来金融控股集团组织形式也在我国开始发展,国有商业银行、大型非银行金融机构纷纷将金融控股集团作为改革目标,同时各类产业资本控制的企业集团也通过参股、控股等方式渗入金融行业,形成实际的金融控股集团。由于涉足业务领域广泛(例如银行业、信托业、保险业、期货业),金融控股集团普遍面临着一个亟待解决的难题,即整个集团层面上的综合风险度量问题。
相对于单一业务金融机构,金融控股集团组织形式既带来了风险分散化效应——范围经济、规模经济导致的后果(Kuritzkes et al,2003),也引发了集团内部风险溢出和传染效应——协同效应的结果(Leaven和Levine, 2007),因此金融控股集团的风险加总(risk aggregation)显得非常复杂。常见的风险加总思路可以概括为两个方向:(1)计算集团所涉及的每项业务单元(或每家子公司)的风险,即自下而上的风险加总;(2)计算集团所面临的每类性质的风险,即集团总体层面自上而下加总。目前而言,由于前者的实际运用难度较大,自上而下的风险加总是学术界及实务界讨论较多的方向(Junker和May,2005)。
然而由于不同性质风险所具有的分布特征不同,风险加总并不表现为不同风险的Gaussian加总。以金融机构面临的最普遍的三类最主要风险(市场风险、信用风险和操作风险)为例,不少学者已经证明(如Jorion,2001),尽管股票、商品等市场资产的收益率并不服从正态分布,市场投资组合的价值分布却通常具有对称、薄尾特征,它可以使用Gaussian分布进行估计,因此市场风险表现出可加总性。不过,如借款者集中、信贷传染等现象的存在使得信贷损失分布表现出显著的非对称、长尾特征;操作损失分布的非对称、长尾特征则更加明显——系统崩溃、诉讼、欺诈等外部冲击发生的概率更低,而一旦发生时造成的损失也更巨大。
因此,传统Gaussian估计方法无法准确分析不同性质风险间内在联系。Copula理论的发展为解决该问题提供了帮助,它可以在保留单一变量边缘分布重要特征(如偏度、峰度)的同时,得到多维变量间的一致性联合分布。正因为这种优势的存在,Copula方法在金融风险度量领域的应用非常广泛;最近10多年来,越来越多的学者也开始将Copula方法引入至金融风险加总领域研究, Rosenberg和Schuermann(2006)、Aas et al(2007)、Jacobs (2011)对银行集团主要风险联合分布的分析,都使用了不同形式的Copula函数。这些研究将是本文所提出的金融控股集团风险加总模型的重要借鉴。
风险度量的目的是进行风险资本覆盖。目前,无论是对于监管者还是金融实务者,经济资本(Economic Capital)管理作为一种新兴的资本管理理论受到的关注度越来越高。经济资本概念可以追溯至上世纪70年代,当时美国信孚银行(Bankers Trust)使用风险调整后资本收益率(Risk Adjusted Return On Capital, RAROC)方法进行交易风险概率分布分析,并使用经济资本作为综合风险管理手段,至此之后越来越多的金融机构开始在风险决策过程中引入经济资本管理理念。随着信息科学技术及金融工程技术的飞速发展,一系列综合风险度量模型和方法不断被开发出来,经济资本涵盖外延也因此不断扩展,现今经济资本概念已经能够包括多种性质的风险资本。这种趋势在金融监管中也得到了体现,以银行业监管为例,新巴塞尔银行资本协议第二支柱规定的内部资本充足率评估程序(Internal Capital Adequacy Assessment Process, ICAAP)要求金融机构将各种性质的风险考虑进资本充足率综合评估过程,事实上ICAAP也属于经济资本管理体系。
本文将首先构建金融控股集团综合风险度量模型,这将是本文第二节分析内容。与一般利用风险价值(Value at Risk, VaR)方法进行风险度量不同,本文所研究的风险加总模型将建立在预期缺口(Expected Shortfall, ES)理论基础上,并提出用广义Pareto分布和学生t-分布进行单一风险边缘分布估计,用Copula方法进行不同性质风险间相依结构分析。之后,在阐述经济资本理论详细内涵基础上,本文将提出经济资本度量方法,这是本文第二节内容。加上引言和第三届结论部分,以上构成本文的论述框架。
1 金融控股集团综合风险度量
目前而言,预期缺口是一种用来度量综合风险的一致性方法。ES综合风险度量要涉及到两方面内容估计:1)单一风险边缘分布估计;2)风险因子间相关关系估计。
1.1 ES一致性综合风险度量方法
人们常常使用标准差、方差等作为风险的度量手段,这种度量方法的应用存在一个重要前提,即风险损失概率分布服从正态分布或Gaussian分布。实际中该假设前提通常并不满足,因此人们不断开发出更符合现实情况的风险度量方法,其中应用最广泛的莫过于VaR方法。VaR度量在给定置信水平下,在给定持有期间内,资产价值所面临的潜在最大损失。假设时刻t金融机构面临着K种风险,风险因子向量为Xt=(X1t,…,XKt),其联合概率分布为FX(X)=Pr(X1≤x1,…,XK≤xK)。定义пt,t+(Xt)为持有期[t,t+t]内金融机构的总损失,同时假定所有资产头寸的计价币种相同,故有
(1)
定义 为置信水平为α时的VaR值,即
(2)
VaR法诞生后不断受到诸多学者的质疑,不过因为它所具有的简洁性和直观性优势,VaR度量方法很快推广成为一种行业标准。而对VaR法提出颠覆性质怀疑的是Artzner et al(1999),他们提出了一致性风险度量(Coherent Risk Measurement,CRM)概念,即一种良好定义的风险度量手段应该满足单调性、一次齐次性、平移不变性和次可加性四个条件,而VaR度量方法并不满足CRM中的次可加性条件。
Acerbi和Tache(2001)提出预期缺口概念,ES法满足CRM条件,因此是一种一致性度量方法。ES是超过 的风险暴露条件期望值,即
(3)
ES法是最近10多年来金融风险研究中受认可程度较高的度量方法,它与VaR比较接近,实证也表明,99%置信水平下的ES值与99.97%置信水平下的VaR值非常接近(Embrechts et al, 2002)。ES度量的关键在于确定(3)式中的VaR值。为得到总损失的VaR阀值,首先必须要得到K个单一风险暴露间的边缘分布及联合分布。
1.2 单一风险边缘分布估计
如引言部分已经讨论过的,依据风险的概率分布特征,可将金融机构面临的不同性质风险分为两类:1)信用风险和操作风险;2)市场风险。第一类风险的概率分布通常表现为非对称性,可以适用广义Pareto分布进行风险暴露数据拟合。广义Pareto分布是广义极值(Generalized Extreme Value, GEV)分布中的一类重要截断分布,GEV分布的函数形式
(4)
其中μ,ξ∈R分别是位置参数和形状参数,σ∈R+是尺度参数,并且当 时成立ξ∈R+。为使得风险损失非负,引入限制条件 ,此时得到广义Pareto分布的函数形式
(5)
对于市场风险而言,它们的概率分布通常表现出对称性特征,通常可以适用学生t-分布进行风险暴露数据拟合,其分布函数形式
(6)
其中v∈R+表示自由度,г:R+R+是标准Gamma函数,B:[0,1][0,1] 是标准Beta函数,因此(6)式左边是一个归一化的非完全Beta函数。
1.3 Copula理论
Sklar定理认为:1)任意一多元联合分布都可以分解为它的边缘分布和表示相依关系的Copula函数两部分,即Fx(X)=C(Fx1(x1),…Fxk(xk)),其中Fxi(xi)是xi的边缘分布,C(u)s.t.u∈[0,1]k是使得每个边缘分布都落在[0,1]区间内的Copula函数。2)利用联合分布函数和边际分布的反函数可以求得Copula函数,即C(u)=Fx(Fx1-1(u1),…,Fxk-1(uk))(Sklar,1958)。
Gaussian Copula和学生t-Copula是最常见的椭圆Copula函数。Gaussian Copula又被称为正态Copula,其函数形式为
(7)
其中Φ(X) 为多元联合正态分布函数。学生t- Copula函数的表达形式为
(8)
其中T(X)多元联合学生t-分布函数。Gaussian Copula和学生t-Copula概率密度函数都呈现出对称性,对多维随机变量间的非对称关系捕捉能力很弱。
Copula函数族中,最基础的莫过于Archimadean族。Archimadean Copula族形式简单,通常具有关联性、相依结构多变等良好特征,并且大部分函数都具有闭合形式解。一个典型的K维Archimadean Copula形式如下
(9)
其中Ψ:[0,1]R+为生成元,并满足Ψ(1)=0,
,以及 等条件。假定Ψ(x)=xθ-1,由(9)式可以得到
(10)
(7)式是Clayton Copula函数的代表形式,它表现出下尾相关性特征,即它易于捕捉随机变量间下尾相关性的变化。若令Ψ(x)=(-ln(x))θ,将其带入(9)式将得到Archimadean Copula族另一个重要的子族Gumbel Copula函数族
(11)
它表现出上尾相关性特征,即它易于捕捉随机变量间上尾相关性的变化。若令
将其带入(9)式将得到Archimadean Copula族另一个重要的子族Frank Copula函数族
(12)
它既不表现出上尾相关性,也不表现出下尾相关性。
Copula方法的实际应用非常广泛。1)Copula方法是估计由异质性动态模型(如GRACH模型)生成的风险变量间的联合分布的有用工具——在这种情况下,由于不同风险的解释变量、数据频率、模型种类各不相同,传统的动态相关模型不再适用;而应用Copula方法可以很容易的估计时变风险联合分布。2)在估计调研数据、强度频度组合数据等非时间序列风险变量联合分布时,Copula方法的拟合能力也非常强——尽管此时也可以判断风险变量间的多元Gaussian联合分布,但Gaussian分布仅限于线性相关关系判断。
这两点优势在金融机构风险加总中显得至关重要。由于实际运用中必须先对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操作风险等风险因子取变量以求得它们的风险损失分布。市场风险因子变量通常有很多,如回购利率,它们通常是时间序列数据。信用风险因子变量也有不少,如总坏账,它们也常常是时间序列数据。而操作风险因子变量则较难选取,并且所选取的变量数据通常很缺乏。此时,Copula估计方法是一种很有效的工具。
1.4 ES度量的实际应用框架
至此,我们可以得到金融控股集团的加总风险度量框架,其应用包括如下三个步骤:1)利用极大似然估计(Maximum Likelihood Estimation, MLE)方法,用广义Pareto分布函数去拟合信用风险暴露、操作风险暴露数据,用学生t-分布函数去拟合市场风险暴露数据,求得(5)式和(6)式中的参数,即得到单一风险的边缘分布函数;2)利用MLE法确定边缘分布函数的相依结构,即估计单一风险边缘分布间的具体Copula函数形式,进而通过Monte Carlo或Bootstrap模拟方法求得VaR值;3)使用(3)式所示的ES一致性风险度量方法得到给定置信水平α下的加总风险。
目前有一些国内学者使用过Copula方法进行过实证研究,如胡利琴等(2009)、吴庆晓等(2011)。本文所提出的综合风险度量模型的优势体现在:1)目前大多数研究仍建立在VaR综合风险估计方法基础上,本文使用一致性的ES方法进行风险度量;2)由于国内商业银行发展历史不长,三大风险(尤其是操作风险)的相关数据还不成系统,本文提出的单一风险边缘分布估计方法,较好地考虑到了这种情况。
2 金融控股集团综合风险经济资本度量
经济资本并不等同于常见的可用资本(Available Capital)概念。可用资本是指金融机构用以预防偿付能力出现不足时的缓冲资本。当金融机构净资产价值低于零时,偿付能力不足现象即发生,不过偿付能力不足并不完全等同于破产;并且净资产价值波动率越高,偿付能力不足的概率也越高,这种可能性被定义为置信水平。经济资本,即指在给定置信水平和时间段内,金融机构用以弥补因确保偿付能力而导致的可用资本损失额度。
可用资本损失又分为预期损失(Expected Loss)和非预期损失(Unexpected Loss)两大类。预期损失是金融机构从事金融业务时的正常损失,它可以看成是金融机构的系统性损失,无法避免。因此,一般认为预期损失并不能算做是一种风险损失,金融机构在日常经营中必须完全考虑到这种损失,一个典型例子是银行资产负债表中信贷损失拨备。金融机构事实损失(Realized Loss)通常并不恰好等于预期损失,二者间的差异即为非预期损失,这才是金融机构的风险所在。如果非预期损失很小,它并不会侵蚀金融机构资本;而如果非预期损失很大,很大可能是事实利润低于事实损失,这种情况下,金融机构资本额会减少。一个诠释非预期损失和资本关系的很好例子是2007-2009全球性金融危机,由于危机中金融机构遭受了大量非预期损失,许多金融机构的资本额大幅下降。下***1很清楚地描述了经济资本、预期损失、非预期损失三者间的联系。所谓经济资本,是指金融机构用以弥补可用资本非预期损失的资本。表1中列举了全球部分金融控股集团年报中所公布的综合风险经济资本实际数额。
3 结论
从ES理论和Copula理论出发,本文首先进行风险加总分析而得到金融控股集团综合风险度量模型。然后通过对经济资本概念深层含义的分析,得到经济资本度量方法,因此而得到本文所研究的综合风险经济资本度量模型。当然,本文模型的构建基础——ES理论和Copula理论,也有部分学者对此提过质疑,如Genest et al(2009)认为Copula函数的拟合效度,以及Copula函数估计所使用的非参数设定,均不够完全严谨。因此,本文所提出的金融控股集团综合风险经济资本模型也需要在实践应用中得到进一步的验证和改进。
参考文献:
[1] 胡利琴,李屾,梁猛.基于组合理论的中国商业银行风险整合和资本配置研究[J].金融研究,2009(3):119-134.
[2] 吴庆晓,刘海龙,景平.商业银行集成风险度量方法研究[J].工业工程与管理,2011(4):67-72.
[3] Aas K., X.K. Dimakos and A.,Qasendal, Risk capital aggregation [J]. Risk Management, 2007, 9, 82-107.
[4] Artzner, P., F. Delbaen, J.M.Eber and D. Heath. Coherent measures of risk[J]. Mathematical Finance, 1999, 9(3), 203-228.
[5] Demsetz,S.,and E.Strahan. Diversification, size, and risk at bank holding companies [J]. Journal of Money, Credit and Banking, 1997, 29(3), 300-313.
[6] Doff, René, 2008. Defining and measuring business risk in an economic-capital framework [J]. Journal of Risk Finance, 9(4), 317-333.
[7] Embrechts, P., A.J. McNeil and D.Straumann. Correlation and dependence in risk management: properties and pitfalls, Risk Management:Value at Risk and Beyond[M].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Cambridge, UK, 2002, 176-223.
[8] Genest, C.and B. Remillard. Goodness of fit tests for copulas: a review and power study [J]. Insurance Mathematics and Economics, 2009,44, 199-213.
[9] Jacobs,M. Design and Validation of economic capital model [R]. Working Paper, 2011.
[10] Jorion, P. Value at Risk: The Benchmark for Managing Financial Risk[M]. Second Ed, McGraw Hill, New York, 2001.
[11] Junker, M.,and A. May. Measurement of aggregate risk with copulas [J]. The Econometrics Journal, 2005, 8(3), 428-454.
[12] Kuritzkes, A., T.Schuermann and S.M.Weiner. Risk measurement, risk management and capital adequacy of financial conglomerates[R]. Brookings-Wharton Papers in Financial Services, 2003.
合同风险论文篇(11)
【中***分类号】F27【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4309(2012)01-0090-1.5
企业在各种不确定因素客观存在的条件下,面临着各种不同的风险,对于这些风险进行有效的预警、识别、管理控制,是企业生存发展、实现预期目标的关键。作为企业内部控制体系的构成部分之一,企业风险控制的重要性得到了普遍的认同,COSO报告以及不同国家、地区制定的企业内部控制管理规范或制度中都特别强调企业对于风险控制的重要性。我国现代企业起步较晚,对于企业面临的风险大多处于主观意识的判断,缺少严格执行的风险控制的管理体制。国内外针对企业内部风险控制的研究数不胜数,本文首先介绍了国内外对于企业内部风险控制的研究情况,然后分析了现代企业内部风险控制的基础理论,为我国进行内部风险控制制度改革以及企业实行内部风险控制提供参考。
一、企业内部风险控制理论综述
COSO研究报告:COSO企业风险管理的目标,根据COSO的观点,企业风险管理处理风险和机会,以便创造或保持价值。COSO认为,在主体既定的使命或愿景范围内,管理当局制定战略目标、选择战略,并将目标在企业内自上而下进行分解、挂钩。与内部控制框架相比,企业风险管理框架的报告目标也进行了拓展。在内部控制框架中,报告指的主要是对外公布的财务报告,报告目标主要关注的是公布的财务报表的可靠性,而在企业风险管理框架中,报告包括由企业编制、向内部和外部散发的所有报告。对于目标的实现,企业风险管理框架与内部控制框架一样,只能提供合理的保证,而且,对于不同的目标,所提供合理保证的内容也不尽相同。对于这些目标而言,企业风险管理可以提供合理保证的是对目标的实现过程进行有效的信息与沟通,即管理当局以及承担监督职能的董事会能够及时地了解主体朝着目标实现的方向前进的进展(张明辉、张宜霞,2001)。
国内相关研究:在我国企业内部风险控制现状研究方面,北方交通大学的王立勇、张秋生《企业内部控制中的风险评估研究》一文在理论和实务界没有重视风险评估研究的情况下,对企业风险评估、风险防范及信息披露加以研究,提出一些有价值的观点:1.风险评估信息需要披露;2.应该制订风险评估标准(其中提到应该明确企业风险的内容,但没有全面研究企业风险的内容);3.应该制订风险评估评价规范,以便于审计人员对企业风险评估进行评价;4.应该建立企业风险预警指标体系;5.对企业风险评估及评价主体做了界定;6.提出关于构建企业风险防范体系的建议。
二、内部风险控制理论
企业风险及其分类:本文从企业财务管理的不同角度划分,把企业风险划分为企业的经营风险和财务风险,这也是一种大家最为熟悉的企业风险的分类方法。经营风险是指企业生产经营的不确定性带来的风险,经营风险主要来自市场销售、生产成本、生产技术及其他外部环境的变化产生的风险。财务风险是指因企业借款而产生的风险,是筹资决策带来的风险,也叫筹资风险,筹资风险表现为由于企业举债经营而产生的不确定性,如财务成果的不确定性、还本付息能力的不确定性。
影响上市公司风险控制的基本要素。第一,风险控制责任及风险意识。有效的内部风险控制的基本点是上市公司最高管理层必须承诺对控制风险负有全部责任,即由全权负责整个公司业务的最高层自上而下推动和实施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其制定的各项内部控制和风险原则、制度必须适用于公司所有部门、环节、岗位,并能贯彻执行。有效的内部控制依赖于内部控制职责的明确划分,管理层在划分内部控制职责时要将“控制”与“监督”职责加以细化分解,并须将责任落实到人。公司上下均对风险问题具有很强的敏感性和认知度,相关的部门和人员去认真对待和控制,并通过持续不断的培训教育将控制风险的言行贯彻到企业所有员工的言行之中与部门间的业务环节中。第二,公司业务发展与实施严格风险控制两者之间的成本费用关系。管理层应明确严格风险控制所需成本费用,应由为确保实现公司长远目标和预防、控制风险的有效性来决定,而不是根据短期内的损益情况来考虑控制风险应该支出多少成本费用,应将实施风险管理控制的成本费用支出看作是公司一项连续的、长期的可以给企业带来竞争力和价值增值的投入。第三,外部监管及报告渠道的影响。来自外部监管环境的影响对有效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同样重要,如果证券市场监管机关不能有效监管,就会使合规运作的上市公司无所适从。
企业内部风险控制管理体系的构成。企业的风险管理体系,包括风险管理机制、风险识别、风险衡量、风险处理几个环节,企业的风险管理机制是企业进行风险管理的基础,良好的风险管理机制是企业风险管理是否有效的前提。企业风险管理机制包括风险管理组织机构以及风险预警系统。风险识别是风险管理的第一步,指对企业面临的,以及潜在的风险加以判断、归类和鉴定风险性质的过程。风险衡量的主要方法是数学统计方法,即用一组较小的样本观察值,对一组较大的未知观察值进行理论预测。风险处理主要包括了回避风险、减少风险、接受风险、转移风险等措施。
COSO报告体现了西方会计审计界关于内部控制最新的重要研究成果其中关于内部风险控制的理论也是业内人士的主要参考。COSO报告虽然是以美国的社会状况为背景,为了解决美国社会上存在的虚假财务报告和各种舞弊事件而提出的,但报告中研究的问题,不仅限于美国,不少国家都存在类似的问题,因而有一定的借鉴价值。不同历史阶段的内部风险控制理论是在当时特定历史条件下提出的。随着环境的改变和企业的发展,企业内部风险控制理论必须随之发展。我国不能照搬照抄西方国家关于内部风险控制的研究成果,而应该结合中国国情研究在新经济条件下的上市公司内部风险控制理论。
【参考文献】
[1]张振川.现代企业风险价值管理问题探讨[J].会计研究,2004(3):55-58.
[2]方红星.企业风险管理――整合框架[M].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2005.
[3]腾青.我国企业风险管理框架构建[J].经济管理,2007(3):45-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