干部任用考察报告篇(1)
干部考察预告主要适用于对乡镇(街道)、市级部门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考察。具体包括:
1、领导班子和班子成员的届中、届末考察,组建和调整班子考察;
2、领导干部的任职前考察;
3、后备干部的考察;
4、其他需要进行预告的考察。
提拔担任涉及国家安全、重要机密等特殊领导职务的,可根据上级要求不实行考察预告。
二、考察预告的内容
考察预告的内容主要包括:
1、考察的任务和时间安排;
2、考察组成员姓名及联络电话;
3、考察对象姓名及现任职务等基本情况;
4、组织人事部门干部监督举报电话。
三、考察预告的形式
考察预告可视不同情况,采用张贴公告、书面通知、开会和新闻媒体预告等方式。领导干部交流后任职不满两年的,还应在原工作单位进行预告。考察预告应在考察前1至3个工作日进行。
四、考察预告的程序
考察预告按以下程序进行:
1、考察组根据考察任务要求制定考察预告书;
2、考察组在考察动员会(述职评议会或民主测评会)上,说明考察预告的内容;
3、经民主推荐确定考察对象后,对考察对象进行考察预告;
4、受理群众反映和举报。
五、考察预告的工作要求
1、广泛征求群众意见。在考察预告及考察工作期间,任何单位和个人可通过来信、来电、来访等形式,向考察组或干部监督机构反映考察对象的有关情况和问题,或对考察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以个人名义反映的,要署上本人真实姓名。以单位名义反映的,须加盖单位公章。对故意诬陷他人的,一经查实,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2、认真受理群众。对群众反映的情况,考察组要高度重视并在考察中认真调查核实。对署名来信、来访反映和举报的,考察组在了解情况后需向反映者作出反馈。对群众反映的重大问题要及时汇报。必要时,可请考察对象所在单位***组织调查核实,也可视情请考察对象作出说明。
3、严格遵守工作纪律。考察人员要增强法律意识,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严格遵守组织人事纪律和规章制度,自觉接受群众对考察工作的监督。要落实干部考察责任追究制,对那些不负责任、偏听偏信致使考察失真失实或故意隐瞒事实导致用人失准失误的,要按有关规定严肃查处。
干部任用考察报告篇(2)
为加强***组织对干部的监督,2009年8月,我们针对领导干部有关事项报告制度的不足,进行了领导干部廉***报告制度的探索,研究出台了《领导干部考察人选报告个人有关情况试行办法》,明确了报告的对象、内容、方法等,强化了对干部的廉***考察。
报告对象更明确,操作性更强。为增强可操作性,我们研究确定在拟提拔干部中率先进行报告。即凡经市委组织部部务会研究确定,经过联合预审,拟提拔为正县(处)级和副县(处)级领导干部的考察人选,都应向组织如实报告个人有关情况。待拟提拔干部报告较为成熟后,再逐步扩展到整个领导干部队伍。
监督关口更靠前,时效性更强。一方面,将报告时间由任后前移到任前,实现了关口前移,突出了源头监督;另一方面,考察对象必须在考察前报告,不报告不提拔,时效性进一步增强。
报告内容更广泛,重点更突出。在原来报告本人婚姻变化,持有因私出国(境)证件及因私出国(境),子女与外国人、港澳台居民通婚等有关情况的基础上,增加了配偶及子女的称谓、姓名、出生年月、工作单位及职务等情况,特别是将家庭年总收入、家庭资金总额、私有房产、私有汽车、合计3万元以上债权或债务、配偶及由其抚养的子女经商办企业或者从事其他经营性活动的投资和股份等家庭财产情况纳入报告范围,监督的面更宽,监督的重点更加突出。
监督手段更直接,处置更及时。我们明确,考察期间,考察组可视情况对报告内容进行适当了解,发现有瞒报、伪报或其他廉洁自律方面问题的,要认真查核;对瞒报、伪报的,终止其考察对象资格。任前公示期间,对涉及拟任人选《报告书》内容不实或廉洁自律方面的举报和反映,由相关职能部门调查核实。调查结果影响任用的,取消任职资格。
随着制度的出台,干部提拔先报告财产,成为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的一个必经程序。在2009年年底的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首批37名拟提拔为副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的考察对象,均按照规定填写了《报告书》,主动申报了家庭财产等22项个人有关情况。考察人选报告个人有关情况制度的推行,为我们探索建立拟提拔干部廉***报告制度奠定了基础,积累了经验。
二
今年4月,省委组织部在我市开展探索建立拟提拔干部廉***报告制度的试点工作。我们按照廉***报告制度的要求,研究确定了廉***报告的对象、报告的内容和配套措施。
明确廉***报告对象。从干部管理权限出发,将廉***报告对象确定为:经泰州市委组织部部务会研究确定,经过纪检监察机关、公检法等部门联合预审,拟提拔为正县(处)级、副县(处)级领导干部的考察人选。
拓展廉***报告内容。廉***报告涵盖了财产申报的内容,但不仅仅限于财产申报,还包括干部个人执行***风廉***建设规定等情况。按照《规划纲要》的原则性要求,结合泰州实际,我们将廉***报告的内容由以家庭财产申报为主拓展为5个方面:1,报告家庭财产等个人有关情况。要求被确定为领导干部考察人选的,应向组织报告个人配偶及子女情况、家庭财产以及有关事项。2,报告本人执行***风廉***建设规定的情况。3,报告本人涉及当地干部群众反映突出问题的情况。4,报告公示中群众反映问题的有关情况。5,报告本人其他方面的廉***情况。除上述内容外,其他方面廉***情况,需向组织报告的,拟提拔干部也要向组织作出报告。
完善配套工作机制。一是设计制作《报告书》。被确定为考察对象的拟提拔干部,本人要如实填写《领导干部考察人选个人有关情况报告书》。不愿填写的,视为放弃考察对象资格。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报告书》由市委组织部负责受理。二是结合考察了解。考察期间,考察组可视情况对考察对象填报的《报告书》内容进行适当了解,发现有瞒报、伪报或其他廉洁自律方面问题的,要认真查核,并将查核结果及时向组织部报告。组织部根据考察组反映的情况进行研究,对瞒报、伪报的终止其考察对象资格。三是送纪委备查。在书记与副书记、分管组织、纪检等工作的***共同酝酿干部任免事项前,组织部将考察人选填写的《报告书》送纪委备查。四是举报核查。任前公示期间,对涉及拟任人选《报告书》内容不实或廉洁自律方面的举报和反映,由相关职能部门认真调查核实。调查结果影响任用的,取消其任职资格。
目前,我市正在按照工作方案,积极稳妥地推进拟提拔干部廉***报告制度。根据规定,今年以来,已有67名拟提拔为副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的考察对象进行了廉***报告。除了填写《报告书》,主动申报家庭财产等个人有关隋况外,我们还要求拟提拔干部向组织书面报告本人涉及群众反映的突出问题,以及任前公示中群众反映的问题,报告的内容比过去有了拓展和深化。
目前,我们在建立拟提拔干部廉***报告制度方面的探索还只是初步的,下一步,要按照上级的要求,进一步深化拓展,在建立健全拟提拔干部廉***报告制度方面取得新突破。
干部任用考察报告篇(3)
第三条干部考察预告,是在干部考察工作中,通过一定形式,在一定范围内公布考察对象、考察目的、考察内容和考察组情况,广泛听取群众意见,发挥群众监督作用的一种办法。
第四条在下列干部考察中均实行考察预告:
(一)领导班子的换届考察;
(二)领导班子的定期考察;
(三)领导干部的任职前考察、试用期满考察;
(四)后备干部考察等专项性考察。
涉及国家重要机密和国家安全等特殊部门的领导班子和特殊岗位领导干部的考察不预告。
第五条预告内容:
(一)拟考察的领导班子的名称和考察对象的姓名、所在单位及现任职务、年龄、学历等;
(二)考察形式和目的;
(三)考察期限;
(四)考察组的基本组成情况及联系方式;
(五)考察工作纪律;
(六)其他需要预告的事项。
第六条预告方式和范围:
(一)预告可通过在报刊、电视台、广播电台中刊裁、播发或者召开会议、发出书面通知,以及利用网络、告示栏等方式进行;
(二)与社会、群众的工作、生活联系较为紧密的部门和单位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考察,预告范围应扩大到下级单位或服务对象,有条件的地方可扩大到领导干部所居住的社区;
(三)在现单位任职不满一年的领导干部的考察,除在现所在单位预告外,还应在原工作单位预告。
第七条预告时间和程序;
(一)预告一般自考察工作开始前的2至3天开始,至考察工作结束止;
(二)任职前考察、后备干部考察在民主推荐之后预告。
第八条预告一般以派出考察组的***(***组)或组织(人事)部门的名义,也可以委托考察对象所在单位的***(***组)或组织(人事)部门。双重管理部门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考察预告,以主管方的***(***组)或组织(人事)部门的名义。
第九条预告之后,知情者可以通过来信、来电、来访等形式,反映有关考察对象在德、能、勤、绩、廉等方面的表现和问题。信息受理以考察组为主。
第十条考察组就所收集的信息与有关部门沟通,筛选甄别,分类处理。
(一)署实名或提供详细线索的信息,直接由考察组调查核实,对反映问题比较复杂的,按干部管理权限,由考察组转交有关部门调查核实;
(二)涉及专业性较强的问题,由考察组会同有关部门调查核实;
(三)涉嫌违法违纪的问题,交由纪检机关(***门)处理;
(四)不宜公开或查无实据的问题,组织(人事)部门和考察组认为有必要的.由考察对象本人作出实事求是的书面说明;
(五)内容空泛、线索模糊的问题反映,按一般件处理。
第十一条考察结束后,考察组应将收集信息的受理情况进行综合,如实向派出考察组的***(***组)或组织(人事)部门作出书面汇报。信息处理可在一定范围内通报,署实名反映的问题,可酌情向举报者反馈。
干部任用考察报告篇(4)
第一条严格按照《******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的规定选拔任用干部,违反《条例》所作出的干部任免决定一律无效,由上级***(***组)及组织(人事)部门或者同级***(***组)按照规定程序予以纠正。
第二条选拔任用******领导干部,必须经过民主推荐,在民主推荐的基础上,经***(***组)或组织(人事)部门集体研究确定考察对象。
第三条领导干部个人向***组织推荐领导干部人选,必须写出署名的推荐材料,是否列为考察对象要经民主推荐后集体研究确定。领导干部不准用口头或以暗示方式向组织部门推荐人选,组织部门不得直接将领导干部推荐的人选列为考察对象。
第四条对拟提拔任用的干部人选,讨论前必须征求同级纪检机关的意见,对未征求纪检机关意见或被纪检机关和组织(人事)部门否决的拟提拔任用的干部,***(***组)不予讨论。
第五条不准以书记办公会、领导圈阅等形式,代替***(***组)会集体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以书记办公会、少数人研究或者圈阅等形式,代替***(***组)会集体讨论决定干部任免的,其任免决定一律无效,并对主要责任者进行批评教育或者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处分。
第六条不准临时动议决定干部任免。临时动议决定干部任免的,对提议者给予批评教育,对负责人给予批评教育或者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处分。
第七条讨论决定干部任免的******(***组)会,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到会,对讨论的人选应逐个进行表决,以应到会领导成员过半数同意形成决定。
第八条不准个人决定干部任免。个人不能改变***(***组)会集体作出的干部任免决定,有关干部任免的决定,在文件下发之前需复议的,必须经***(***组)二分之一以上领导成员同意方可进行。
***(***组)领导成员个人决定干部任免的,或者个人改变***(***组)会集体作出的干部任免决定的一律无效,对主要责任者给予通报批评;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内职务处分。
第九条不准拒不执行上级派进、调出或者调动、交流领导干部的决定。各单位不执行上级派进、调出干部决定的,对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给予批评教育或者通报批评,并责令执行;经批评教育或者通报批评仍不执行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内职务处分。
干部本人不服从组织调动干部交流决定的,给予批评教育或者通报批评;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并按照程序就地免职或者降职使用;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内职务处分。
第十条不准要求提拔本人的配偶、子女及其他亲属,或者指令提拔秘书等身边工作人员。领导干部违反《******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有关规定,提拔本人配偶、子女及其他亲属的,给予通报批评;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内职务处分。
领导干部不按照******领导干部选拔任用条件、任职资格和工作程序,指令或者指使提拔本人的秘书等身边工作人员的,给予批评教育或者通报批评;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处分。
第十一条不准泄露酝酿讨论干部任免的情况。***(***组)成员及组织(人事)等有关部门工作人员,泄露***(***组)酝酿、评论干部任免情况的,给予批评教育或者通报批评;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内职务处分。
第十二条不准在工作调动、机构变动时,突击提拔干部,或者在调离后,干预原地区、原单位的干部选拔任用。
领导干部在工作调动、机构变动时突击提拔干部的,或者在调离后干预原地区、原单位的干部选拔任用的,给予批评教育或者通报批评;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内职务处分。
第十三条不准在选举中进行违的纪律、法律规定和***协章程的活动。***员干部侵犯公民或者***员的选举权、被选举权的,给予批评教育或者通报批评;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在选举中伪造事实,篡改选举结果,或者以威胁、贿赂、欺骗及其他手段妨害公民、***员或者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给予撤销***内职务、或者处分。
***员干部在选举中搞非组织活动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或者处分。
第十四条不准在干部考察工作中隐瞒或歪曲事实真相。干部考察必须全面准确,考察结果必须如实汇报,从事干部考察工作的人员在干部考察工作中隐瞒或者歪曲事实真相的,给予通报批评;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内职务处分或者处分。
第十五条不准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封官许愿,打击报复,营私舞弊。领导干部、组织(人事)干部在选拔任用干部工作中,利用职权对他人打击报复或者营私舞弊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或者处分。
领导干部、组织(人事)干部在选拔任用干部工作中封官许愿的,给予批评教育或者通报批评;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第十六条领导干部、组织(人事)干部在选拔任用干部工作中收受贿赂的,依照《中国***纪律处分条例(试行)》第六十一条规定从重处理。
干部任用考察报告篇(5)
第一条 为了落实全面从严治***和从严管理干部要求,规范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根据《******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中国******内监督条例》、《中国***问责条例》等***内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坚持以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新时代***的组织路线,落实新时期好干部标准,树立正确导向,突出***治监督,从严查处违规用人问题和选人用人中的不正之风,严肃追究失职失察责任,促进形成风清气正的用人生态。
第三条 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坚持***(***组)领导、分级负责,实事求是、依法依规,发扬民主、群众参与,分类施策、精准有效,防治并举、失责必究。
第四条 ***(***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按照职责权限,负责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纪检监察机关、巡视巡察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职责。
中央组织部负责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工作的宏观指导,地方***组织部和垂直管理单位组织(人事)部门负责指导本地区本系统的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工作。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级***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机关、***协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事业单位、群团组织、国有企业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
第二章 监督检点内容
第六条 坚持***管干部原则情况。重点监督检查是否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组)履行干部选拔任用责任,是否按照民主集中制和***(***组)议事规则、决策程序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
第七条 坚持好干部标准和树立正确用人导向情况。重点监督检查是否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坚持五湖四海、任人唯贤,坚持事业为上、公道正派;是否坚持新时期好干部标准,严把***治关、品行关、能力关、作风关、廉洁关,选拔任用忠诚干净担当的干部。
第八条 执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策规定情况。重点监督检查是否按照机构规格和职数、资格条件、工作程序选拔任用干部;是否深入考察,认真查核,对人选严格把关;是否严格执行交流、回避、任期、退休、干部选拔任用请示报告等制度规定;是否严格落实干部管理监督制度。
第九条 遵守组织人事纪律和匡正选人用人风气情况。重点监督检查是否严格遵守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纪律,是否采取有力措施严肃查处和纠正选人用人不正之风。
第十条 促进干部担当作为情况。重点监督检查是否采取有效措施激励干部担当作为,是否对不担当不作为的干部严格管理、严肃问责。
第三章 监督检查工作机制
第十一条 建立健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组织监督、民主监督机制,把专项检查与日常监督结合起来,将监督检查贯穿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全过程。
第十二条 强化上级***组织监督检查。主要采取任前事项报告、“一报告两评议”、专项检查、离任检查、问题核查等方式进行。
第十三条 完善***(***组)领导班子内部监督。***(***组)研究干部任免事项,应当把酝酿贯穿始终,认真听取班子成员意见。会议讨论决定时,领导班子成员应当逐一发表意见,主要负责人最后表态。领导班子成员对人选意见分歧较大时,应当暂缓表决。不得以个别征求意见、领导圈阅等形式代替集体讨论决定。
第十四条 健全组织(人事)部门内部监督。选拔任用领导干部应当向干部监督机构了解情况,干部监督机构负责人列席研究讨论干部任免事项会议。认真执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纪实制度,建立自查制度,每年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情况进行1次自查。
第十五条 拓宽群众监督渠道。认真查核和处理群众举报反映的问题,定期开展分析研判,及时研究提出工作意见。自觉接受舆论监督,及时回应群众关切。完善“12380”举报受理平台,提高举报受理工作信息化水平。
第十六条 健全地方***干部选拔任用监督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加强有关部门的沟通协调,形成监督工作合力。联席会议由组织部门召集,一般每年召开1次,重要情况随时沟通。
第四章 任前事项报告
第十七条 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在事前向上级组织(人事)部门报告:
(一)机构变动或者主要领导成员即将离任前提拔、调整干部的;
(二)除领导班子换届外,一次集中调整干部数量较大或者一定时期内频繁调整干部的;
(三)因机构改革等特殊情况暂时超职数配备干部的;
(四)***和***府及其工作部门个别特殊需要的领导成员人选,不经民主推荐,由组织推荐提名作为考察对象的;
(五)破格、越级提拔干部的;
(六)领导干部秘书等身边工作人员提拔任用的;
(七)领导干部近亲属在领导干部所在单位(系统)内提拔任用,或者在领导干部所在地区提拔担任下一级领导职务的;
(八)部级贫困县、集中连片特困地区地市在完成脱贫任务前******正职职级晋升或者岗位变动的,以及市(地、州、盟)、县(市、区、旗)、乡(镇)******正职任职不满3年进行调整的;
(九)领导干部因问责引咎辞职或者被责令辞职、免职、降职、撤职,影响期满拟重新担任领导职务或者提拔任职的;
(十)各类高层次人才中配偶已移居国(境)外或者没有配偶但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人员、本人已移居国(境)外的人员(含外籍专家),因工作需要在限制性岗位任职的;
(十一)干部达到任职或者退休年龄界限,需要延迟免职(退休)的;
(十二)其他应当报告的事项。
第十八条 上级组织(人事)部门接到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事项报告后,应当认真审核研究,并在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未经答复或者未经同意的人选不得提交***(***组)会议讨论决定。未按照规定报告或者报告后未经同意作出的干部任用决定,应当予以纠正。
第五章 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一报告两评议”
第十九条 ***(***组)每年应当结合全会或者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年度总结考核,报告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情况,接受对年度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和所提拔任用干部的民主评议。
第二十条 参加民主评议人员范围,地方一般为参加和列席全会人员,其他单位一般为参加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年度总结考核会议人员,并有一定数量的干部群众代表。
提拔任用干部民主评议对象,地方一般为本级***近一年内提拔的正职领导干部;其他单位一般为近一年内提拔担任内设机构领导职务的人员和直属单位领导班子成员。
第二十一条 “一报告两评议”由上级组织(人事)部门会同被评议地方和单位组织实施,评议结果应当及时反馈,并作为考核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重要参考。
对评议反映的突出问题,上级组织(人事)部门应当采取约谈、责令作出说明等方式,督促被评议地方和单位整改。对认可度明显偏低的干部,被评议地方和单位应当对其选拔任用过程进行分析、作出说明,并视情进行教育或者处理。
第二十二条 被评议地方和单位应当向参加民主评议人员通报评议结果和整改情况。
第六章 专项检查
第二十三条 ***(***组)开展常规巡视巡察期间,同级组织(人事)部门应当通过派出检查组等方式,对选人用人工作进行专项检查。
结合专项检查,可以对领导干部担当作为情况进行检查。
第二十四条 检查组在巡视巡察组组长领导下开展工作。检查前,巡视巡察组应当向检查组提供所发现的选人用人问题线索。检查组发现的主要问题,应当提供给巡视巡察组,并写入巡视巡察报告。
第二十五条 检查工作结束后,检查组应当形成检查情况报告,报派出检查组的组织(人事)部门主要负责人或者***(***组)负责人审定后,与巡视巡察情况一并反馈,并有针对性地提出整改意见。
第二十六条 被检查地方和单位应当积极配合检查,如实提供情况,对照检查反馈意见抓好整改落实,并于收到反馈意见后2个月内向派出检查组的组织(人事)部门报告整改情况。派出检查组的组织(人事)部门应当加强对整改情况的监督,确保问题整改到位。
第二十七条 对选人用人问题反映突出的地方和单位,上级组织(人事)部门可以视情开展重点检查。
第七章 离任检查
第二十八条 市(地、州、盟)、县(市、区、旗)***书记离任时,应当对其任职期间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进行检查。
第二十九条 离任检查通过民主评议、查阅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相关材料、听取干部群众意见等方式进行。
第三十条 离任检查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上级组织部门开展。对拟提拔重用的检查对象,结合干部考察工作进行,检查结果在考察材料中予以反映,并作为评价使用的重要参考。
第八章 问题核查
第三十一条 组织(人事)部门对监督检查发现和群众举报、媒体反映的违规选人用人问题线索,应当采取调查核实、提醒、函询或者要求作出说明等方式办理。
第三十二条 对严重违规选人用人问题实行立项督查,办理单位应当认真组织调查,不得层层下转。查核结果和处理意见一般在2个月内书面报告上级组织(人事)部门。
第三十三条 对提拔任现职后受到撤销***内职务或者撤职以上***纪***务处分,且其违纪违法问题发生在提拔任职前的干部,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组织(人事)部门对其选拔任用过程进行倒查,也可以由上级组织(人事)部门倒查,并及时形成倒查工作报告。
第九章 责任追究
第三十四条 对违规选人用人问题,***(***组)负全面领导责任,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和直接主管的班子成员承担主要领导责任,参与决策的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承担领导责任。组织(人事)部门、纪检监察机关、干部考察组有关负责人和其他责任人员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承担相应责任。
第三十五条 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追究***(***组)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主管的领导班子成员、参与决策的领导班子其他成员的责任:
(一)民主集中制执行不到位,***(***组)领导把关作用发挥不力,出现重大用人失察失误,产生恶劣影响的;
(二)用人导向出现偏差,选人用人不正之风严重,干部不担当不作为问题突出,干部群众反映强烈的;
(三)落实主体责任不到位,对选人用人问题和干部不担当不作为问题不处置、不整改、不问责,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维护和执行组织人事纪律不力,导致选人用人违规违纪行为多发,造成恶劣影响的;
(五)其他应当追究的失职失责情形。
第三十六条 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追究组织(人事)部门有关负责人和其他责任人员的责任:
(一)不按照规定的职数、资格条件、工作程序、纪律要求选拔任用干部的;
(二)不按照规定向上级组织(人事)部门报告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事项的;
(三)不按照规定对所属地方、单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检查导致问题突出的;
(四)对反映线索具体、有可查性的选人用人问题不按照规定进行调查核实或者作出处理的;
(五)其他应当追究的失职失责情形。
第三十七条 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追究纪检监察机关有关负责人和其他责任人员的责任:
(一)不如实回复拟任人选廉洁自律情况并提出结论性意见的;
(二)对收到的反映拟任人选问题线索具体、有可查性的信访举报不按照规定调查核实,或者对相关违纪违法问题不按照规定调查处理的;
(三)不按照规定履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其他应当追究的失职失责情形。
第三十八条 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追究干部考察组有关负责人和其他责任人员的责任:
(一)不按照规定程序和要求进行考察的;
(二)考察严重失真失实,或者隐瞒歪曲事实真相、泄露重要考察信息的;
(三)不认真审核干部人事档案信息,或者对反映考察对象的举报不如实报告,以及不按照规定对问题进行了解核实,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其他应当追究的失职失责情形。
第三十九条 ***(***组)有本办法所列应当追究责任的情形,情节较轻的,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情节较重的,责令整改并在一定范围内通报;情节严重、本身又不能纠正的,应当予以改组。
第四十条 领导干部和有关责任人员有本办法所列应当追究责任的情形,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或者诫勉处理;情节较重的,给予停职检查、调离岗位、限制提拔使用处理;情节严重的,应当引咎辞职或者给予责令辞职、免职、降职处理。
应当给予纪律处分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纪律责任。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处理。
干部任用考察报告篇(6)
第二条本《细则》由州和县(市)***组织(人事)部门干部监督机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履行监督职责并负责贯彻执行;州直各委、办、局***(***组)由其纪检委(纪检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履行监督职责并负责贯彻执行。
第三条各级***(***组)主要领导成员要认真履行第一责任人的职责,切实加强对干部选拔任用监督工作的领导。
第四条本《细则》适用于县(市)***、人大、***府、***协、纪检委、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州、县(市)***、人大、***府、***协、纪检委、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工作部门或机关内设机构领导成员的选拔任用工作。
州、县(市)***、***府直属事业单位和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以及选拔任用非中共***员干部和非领导职务干部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二章监督内容
第五条监督******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原则的贯彻落实。对坚持***管干部原则,任人唯贤、德才兼备原则,群众公认、注重实绩原则,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民主集中制原则,依法办事原则的贯彻落实情况进行监督。
第六条监督******领导干部选拔任用推荐的执行。选拔任用县(处)级******领导干部应具备《干部任用条例》规定的基本条件和任职资格;提任乡(科)级******领导干部,应具有三年以上工龄和下一级职位任职两年以上的经历。应当经过***校、行***院校或组织(人事)部门认可的其他培训机构五年内累计不少于两个月的培训,确因特殊情况在提任前未达到培训要求的,在提任后一年内完成培训。破格提拔干部可在文化程度、工作年限、工作经历、任职年限上适当放宽,但不得违背选拔任用干部的基本条件和资格;越级提拔一般只能越一级。
第七条监督******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基本程序的履行。
(一)监督履行民主推荐程序。对民主推荐方式的采用、范围的选定、程序的履行,以及运用民主推荐结果、确定考察对象人选、执行民主推荐责任制等情况进行监督。
(二)监督履行考察程序。对考察标准、内容的制定,谈话和征求意见范围的选定,履行考察程序情况进行监督。
(三)监督履行酝酿程序。对在规定范围内进行酝酿,提交***(***组)会讨论前征求纪检机关的意见的情况进行监督。
(四)监督履行讨论决定程序。对讨论决定程序的履行,票决制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五)监督履行任职程序。对执行******领导干部任职前公示制度和任职试用期制度情况进行监督。
(六)监督履行依法推荐、提名和民主协商程序。
第八条监督公开选拔和竞争上岗制度的执行。对执行公开选拔和竞争上岗的原则、适用职位和范围、报名条件和资格、基本程序的履行等情况进行监督。
第九条监督干部交流、任职回避和免职、辞职、降职制度的执行。对干部交流和回避的对象、范围、重点及有关规定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对干部免职、辞职、降职有关规定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第十条监督******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十不准”纪律的执行。对遵守《干部任用条例》规定的“十不准”纪律情况进行监督。
第三章监督方法
第十一条实行******领导干部选拔任用报告预审制度。
(一)提拔担任领导职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事前必须以书面形式向上级***组织(人事)部门报告,经审查同意后,才能提交本部门***(***组)会议讨论决定。
1、破格提拔(包括越级提拔)干部;
2、提拔本级***、***府领导班子成员的配偶、子女、直系亲属及秘书等身边工作人员;
3、提拔群众反映较大、有争议的干部;
4、提拔曾被***机关立案的干部;
5、提拔曾引咎辞职、责令辞职、降职以及非工作需要免职的干部;
6、提拔超过任职年龄规定的干部;
7、由企(事)业单位调入******机关担任领导职务的。
(二)一次性提拔和调整干部超过管理干部总数5%的,事前必须以书面形式报告预审。
(三)在机构变动或主要领导成员已经明确即将调动时,不得突击提拔、调整干部。确因工作急需提拔、调整干部的,必须向上级***组织部门干部监督机构报告预审,经审查同意后方可研究决定。
(四)***(***组)要在讨论决定三天前将拟任免干部的请示报告、干部任免呈报表、干部考察及考察预告材料、民主推荐材料、领导班子职数配备情况报上级***组织(人事)部门干部监督机构进行审批,未经审批的干部任免一律无效。
(五)***组织(人事)部门干部监督机构要加强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监督,在本级***(***组)、组织(人事)部门研究干部之前,对拟提拔担任县(处)级、乡(科)级领导职务的人选是否存在影响任职的问题进行审查并提出审查意见。
第十二条认真查核考察预告期间群众反映的问题。对群众反映考察对象的问题,由考察组受理并调查核实,形成调查结论。涉及影响任职问题的,可与干部监督机构共同调查核实,经查核问题属实的,不得作为领导干部拟提拔任用人选。
第十三条对******领导干部实行经济责任审计。对任职满两年以上的******“一把手”进行任期内经济责任审计;对“一把手”进行调整时进行离任审计;对群众举报“一把手”任职期间违反财经纪律行为的情况进行专项审计。提拔掌管资金、物质部门的主要领导成员或直接主管人员,可结合考察进行任职前经济责任审计,也可由组织(人事)部门提前安排。审计结论应作为提拔任用干部的重要依据。
第十四条实行派员参加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会议制度。上级***(***组)及组织(人事)部门可根据工作需要,派员参加下级***(***组)讨论决定干部任免工作的会议。如发现以下问题应及时予以纠正或暂缓讨论:实到会人数未达到应到会人数三分之二的;应报告预审而未报告预审的;意见分歧较大或有重大问题事实不清而未暂缓表决的;表决时未以应到会成员超过半数同意形成决定的;临时动议决定干部任免的;违反规定提高干部职级待遇的等。
第十五条坚持和完善******领导干部任职前公示制度。
(一)除特殊岗位的人外,拟提拔的******领导干部必须进行任职前公示。
(二)遇有被举报人与所在地方或部门******主要领导成员、分管干部和纪检工作的领导成员有亲属或系身边工作人员,以及重大问题,上级组织(人事)部门可直接调查核实。
(三)对公示期间举报的问题,根据问题性质进行分类处理,并根据调查核实情况提出处理意见。对公示举报问题一般应在一个月内查核完毕。
(四)经核实确有影响任职问题的,须经***(***组)复议,不予任用。
第十六条坚持和完善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检查制度。
(一)各级***(***组)及组织(人事)部门,每年要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进行一次自查,并形成专题报告,报上级***及其组织(人事)部门干部监督机构。重要情况要随时报告。
(二)对下级***(***组)及组织(人事)部门的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在不定期抽查的基础上,每两年进行一次全面检查。抽查数量不低于所属***(***组)总数的30%。主要检查贯彻执行《干部任用条例》、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干部监督管理、执行组织人事纪律情况,重点检查***(***组)主要领导成员选人用人情况。
检查应在一定范围内预告。检查结束时检查组要向被检查单位***(***组)进行情况反馈。
(三)对检查情况要进行综合分析,总结经验、疏理问题、查找原因、提出对策建议、向本级***报告,并向被检查***通报查出的问题,提出具体的处理意见,跟踪督查整改情况。
第十七条完善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举报制度。
(一)各级***(***组)及组织(人事)部门要通过设立举报电话、开设电子举报信箱、接待群众来访等形式,进一步拓宽群众举报渠道,广泛听取广大干部群众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受理群众对违反《干部任用条例》问题的举报。
(二)对群众举报问题实行归口管理、分级负责,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举报问题调查核实。署名举报的必须将调查结果反馈给举报人。
(三)本级组织(人事)部门直接办理的举报件,一般应在一个月内完成。上级交办或督办的举报案件,一般应在两个月内完成。确因情况复杂,两个月内无法完成的,要说明理由。
(四)要认真调查并以书面形式及时报告调查处理结果。对事实不清、没有明确处理意见的调查处理报告,要退回重办。借故拖延或顶者不办的,要追究有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
对举报人的姓名、工作单位、家庭住址等有关情况及举报内容必须严格保密,核实情况必须在不暴露举报人的情况下进行。
第十八条健全******会和领导班子内部监督制度。
(一)******会向同级***的委员会报告工作,要将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情况作为一项内容,接受同级***的委员会全体会议的监督。
(二)***(***组)研究干部任免事项时,主要领导成员不得先做表态性发言,要充分发扬民主,认真听取大家的意见;其他成员要充分发表意见,发现不符合规定的情况,应及时提醒或要求纠正,必要时可向上级***组织反映。
(三)***(***组)民主生活会要把执行《干部任用条例》情况作为一项重要内容,认真对照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第十九条实行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巡视制度。***(***组)及组织(人事)部门可组成巡视组,对下级***(***组)及组织(人事)部门贯彻执行《干部任用条例》情况进行检查和抽查,受理有关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举报和申诉,督办严重违反《干部任用条例》和组织人事纪律的案件,研究提出加强干部监督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条实行提拔和调整干部限额制度。除领导班子换届等特殊情况外,每年提拔和调整干部人次不得超过本级***(***组)管理干部总数的20%;一次提拔和调整干部不得超过本级***(***组)管理干部总数的5%。因工作确需超限额调整干部的,事前必须报告预审。
第二十一条实行选拔任用******领导干部全程记实制度。凡干部提拔,对人选的提出、民主推荐、考察、酝酿、讨论决定及任职的全过程,都必须翔实记载,存档备查。
第二十二条充分发挥舆论监督的作用。以舆论监督为载体,增强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透明度。通过新闻媒体加大已查处案件的曝光力度,宣传执行《干部任用条例》的典型经验,揭露和批评违反《干部任用条例》的现象。
干部任用考察报告篇(7)
第二条公开选拔是******领导干部选拔任用方式之一。
本办法所称的公开选拔******领导干部,是指***(***组)及组织人事部门面向社会采取公开报名,考试与考察相结合的办法,选拔任用******领导干部。
第三条公开选拔******领导干部工作必须遵循《干部任用条例》规定的原则,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坚持考试与考察相结合。
第四条公开选拔适用于选拔州及县、市***、人大***会、***府、***协、纪委工作部门或者工作机构的领导成员或者其人选。
工作需要又具备条件的地方,******领导班子副职拟任人选或推荐人选也可以公开选拔。
涉及国家安全、重要机密等特殊职位,不宜进行公开选拔。
第五条公开选拔******领导干部应当根据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建设的需要,有计划地进行,逐步做到经常化、制度化。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应当进行公开选拔:
(一)为了改善领导班子结构,需要集中选拔领导干部;
(二)领导职位空缺较多,需要集中选拔领导干部;
(三)领导职位出现空缺,本地本单位无合适人选;
(四)选拔专业性较强职位和紧缺专业职位的领导干部;
(五)其他需要进行公开选拔的情形。
公开选拔领导干部的职位、数量及范围,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组)确定。
公开选拔******领导干部应在核定的领导职数限额内进行。
第六条公开选拔工作应当经过下列程序:
(一)公布公告;
(二)报名与资格审查;
(三)统一考试(包括笔试和面试);
(四)组织考察,研究提出人选方案;
(五)***(***组)讨论决定;
(六)办理任职手续。
第七条公开选拔******领导干部应严格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在***(***组)领导下,由组织人事部门组织实施。根据需要,***(***组)可以设立公开选拔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负责具体领导和组织实施工作。
在进行公开选拔前,应当由组织人事部门拟定公开选拔领导干部工作方案,报***(***组)审定后组织实施。属上一级***及其组织部门备案管理的领导干部,其工作方案应事前报上一级***及组织部门审核、备案;属双重管理的干部,主管方应征求协管方的意见。公开选拔工作方案应当坚持从实际出发,注重提高科学化水平,降低成本。
第二章公告、报名和资格审查
第八条公开选拔应当在适当范围内公告。公告内容包括选拔职位以及职位说明、职数、选拔范围、报名条件与资格、选拔程序和遴选方式、时间安排等。
第九条公开选拔应当在调查研究和分析预测的基础上,根据选拔职位的层次、人才分布情况和国家有关***策,合理确定报名人员的范围。
第十条报名人员应当符合《干部任用条例》、《中共恩施州委关于贯彻实施〈******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若干意见》)规定的基本条件和任职资格。
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工作的报名人员,应当具备与所报职位要求相当的资格。
对有特殊要求的职位,可以附加其他条件。
第十一条根据选拔职位对人才的需求和选拔优秀年轻干部的需要,按照《干部任用条例》和《若干意见》的规定可以对报名人员的职务层次、任职年限等任职资格适当放宽。但报上一级职位的,需在本级职位任满一年;越一级报名的,应当在本级职位任满四年;不得越两级报名。
第十二条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中的人员等,其报名条件和资格由组织实施公开选拔的***(***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根据有关***策确定,并报经上级组织人事部门批准。
第十三条报名人员通过组织推荐或者个人推荐等方式报名,并填写报名登记表。报名登记表应由所在单位组织人事部门审核同意。
由组织推荐参与考试的,应尊重本人的意愿,征得本人同意。
第十四条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公布的报名条件和资格进行资格审查,审查合格者准予参加笔试。经资格审查合格参加笔试的人数与选拔职位数量的比例一般不低于10:1。如有的职位经资格审查合格的人数达不到规定的比例,经***(***组)研究同意,该职位不实行公开选拔,应通过一定方式向社会进行公告说明,并允许报考该职位的人员按其他职位规定条件改报其他职位。
第三章考试
第十五条考试分为笔试和面试。笔试主要测试应试者对领导干部应具备的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基本方法和专业知识及重要***策法规的掌握程序,特别是运用理论、知识和方法分析解决领导工作中实际问题的能力。面试主要测试应试者在领导能力、素质和个性特征等方面对选拔职位的适应程度。
第十六条笔试、面试依据《******领导干部公开选拔和竞争上岗考试大纲》命题。命题前应当进行职位分析,增强命题的针对性。试题一般从全国领导干部考试通用题库或认定合格的省市一级题库中提取;根据需要,也可在严格保密的前提下组织专家命题。
第十七条笔试分为公共科目考试和专业科目考试,采用闭卷方式进行。
笔试成绩以公共科目和专业科目成绩按一定比例计算确定。
第十八条根据笔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确定面试人选。面试人选与选拔职位的比例一般为5:1。
第十九条进入面试的人员名单及笔试成绩,应当通过一定的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条面试应当根据需要选择适当的测评方法,注意借鉴、吸收现代人才测评技术,注重科学性。
第二十一条面试由面试小组负责考试和评分。面试小组由有关领导、专家、组织人事干部等人员组成,一般不少于9人。
同一职位的面试一般由同一面试小组负责考试和评分。
第二十二条面试小组成员应当具有较高的思想***治素质,公道正派,并熟悉人才测评工作。面试小组中必须有熟悉选拔职位业务的人员。面试小组成员实行回避制度。面试前应当对面试小组成员进行培训。
逐步建立面试评委资格制度。
第二十三条面试计分方法。面试评委打分后,去掉一个最高分和最低分,取其余评委所打分数的平均分作为面试成绩。面试成绩应当场公布。
第二十四条将笔试、面试成绩按一定比例加权计算确定应试者的考试综合成绩。
第二十五条笔试、面试成绩和考试综合成绩应当及时通知应试者本人。
第二十六条县市公开选拔副科级以上******领导干部,条件允许时可以由州委组织部统一组织考试。
第四章组织考察
第二十七条根据考试综合成绩,分职位从高分到低分确定考察人选。考察人选与选拔职位的比例一般为3:1。
进入考察范围的人员名单和成绩,应通过一定的方式向社会公布。对考察对象的情况,可按《恩施自治州******领导干部任前公示制实施办法》(州组发[2002]8号)的规定,同时向社会公示。
第二十八条组织(人事)部门根据干部选拔任用条件和选拔职位的职责要求,按照《恩施自治州******领导干部任前考察工作暂行办法》,坚持德才兼备原则,对考察对象的德、能、勤、绩、廉等方面进行全面考察,对是否适合和胜任选拔职位作出评价。要注重考察思想***治素质,工作实绩和群众公认程度。
第二十九条实行考察预告制。将考察对象的简要情况、考察时间、考察组人员及联系方式等,向考察对象所在工作单位或向社会进行预告。
第三十条考察采取个别谈话、发放征求意见表、民主测评、实地考察、查阅资料、专项调查、同考察对象面谈等方法进行。
第三十一条同一职位的考察对象,应当由同一考察组考察。
第三十二条跨地区、跨部门的考察,考察对象所在单位的组织人事部门,应当积极支持和配合,并认真负责地出具鉴定材料。
第五章决定任用
第三十三条组织人事部门根据考察情况和考试成绩,研究提出任用建议。
根据组织人事部门的意见,***(***组)集体讨论决定任用或推荐、提名。***(***组)在决定任用时,既要综合考虑考试成绩排名,又要十分注重考察对象的综合素质以及对岗位的适应程度。对思想***治素质较差、群众公认程度较低、工作实绩不突出或存在其他违规、违纪问题的干部,即使考试成绩好,也不能作为任用或推荐、提名人选。
第三十四条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组)集体讨论作出任用决定,或者决定提出推荐、提名的意见。
***(***组)集体讨论认为无合适人选的,该职位选拔可以空缺。
第三十五条由组织人事部门对***(***组)决定任用的干部和决定推荐、提名的人选进行公示。公示后,未发现影响任用问题的,办理任职手续或者按照有关规定推荐、提名,并向社会公布选拔结果。
跨地区、跨部门的拟任用对象,在干部原地区或单位进行公示。
在考察时已经进行公示的人选,任职前可不再公示。
第三十六条对公开选拔任用的干部,按《关于实行******领导干部任职试用期制度的意见》(恩施州组发[2002]9号)的规定实行试用期制度。试用时间为一年。试用期满后,经考核胜任的,正式任职;不胜任的,免去计划任务试任职务,一般按试任前职职务层次安排工作。
不适用试用期制的干部,任职一年后经考核不胜任的,提出免职意见。
第三十七条对经过考察符合任用条件但未能任用的人员,符合后备干部条件的,可以纳入后备干部队伍进行培养。
第六章纪律和监督
第三十八条公开选拔******领导干部必须遵守以下纪律:
(一)确保公开、公开、公正,不准事先内定人选;
(二)严格按照公开选拔工作方案规定的内容和程序操作,不准在实施过程中随意更改;
(三)坚持***管干部原则,对***(***组)集体讨论作出的决定,必须自觉服从,认真执行;
(四)招考人员要自觉遵守公开选拔工作的有关规定,不准弄虚作假,不准搞非组织活动;
(五)面试小组成员要客观公正,不准打人情分;
(六)参加考察的人员要公道正派,不准隐瞒或者歪曲事实真相;
(七)有关单位要积极支持和配合公开选拔工作,认真履行职责,客观、全面地反映和提供报考人员或考察对象的真实情况,不得夸大、隐瞒或者歪曲事实;
(八)工作人员要严格遵守干部人事工作纪律,特别要严格执行保密制度和回避制度,不准泄露考试试题、考察情况、***(***组)讨论情况等。
第三十九条加强对公开选拔工作的监督。公开选拔工作领导小组应专门成立由纪检监察机关等有关方面组面的监督小组,对公开选拔工作进行监督。
对公开选拔工作中的违纪行为,干部、群众可以向上级组织人事部门或者纪检监察机关检举、申诉。受理机关和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认真核实处理。
第四十条对违反本暂行办法第三十八条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纪***纪处分。
第七章附则
干部任用考察报告篇(8)
财***局总会计师、体育局副局长和团区委副书记各1名。
二、公开选拔领导干部的资格条件
公开选拔的人选要符合《******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规定的基本条件,还应具备以下资格条件:
1、财***局总会计师:本科以上学历,年龄35岁以下,具有审计师或会计师技术职称,现任副主任科员、中层正职或中层副职2年以上的公务员。
2、体育局副局长:女性,本科以上学历,年龄40岁以下,从事过体育工作,现任副主任科员、中层正职的公务员。
3、团区委副书记:本科以上学历,年龄28岁以下的公务员。
计算任职时间、年龄等相关情况,均以2009年6月30日为界线。
三、公开选拔领导干部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印发公开选拔******领导干部工作暂行规定等五个法规文件的通知》(中办发〔2004〕13号)的规定,我区本次公开选拔******领导干部采取公开报名、考试与考察相结合的方法进行。主要程序如下:
1、公告。在****报、******府网公开选拔公告,公布选拔的职位、范围、报名条件资格和选拔程序方法等。
2、动员报名。各单位遴选出本单位符合任职条件的人员名单,动员鼓励其主动报名参加公选。
3、资格审查。报名人员填写好《**市**区公开选拔副科(局)级领导干部报名表》一式一份*连同身份证、学历证书复印件和近期免冠彩照两张,在*月**日前报区委组织部进行资格审查。
4、第一次资格面试。第一次资格面试采用演讲的形式,主要考察应试者的领导气质、语言表达能力以及对岗位职责的理解,并按照所选职位与应试者1:10的比例确定进入笔试人员名单。
5、笔试。笔试主要测试应试者运用理论、知识和方法分析解决领导工作中实际问题的能力,并按照所选职位与应试者1:5的比例确定面试人员名单。
6、第二次面试。第二次面试采用演讲答辩形式,主要测试应试者在领导能力素质、个性特征等方面对选拔职位的适应程度。面试评委由区分管领导、区组织人事部门的领导、公选职位单位的领导等7人组成,公选职位单位全体公务员与镇(街道)对口部门的负责人参加旁听,并可以向应试者提问。面试过程邀请媒体参加,面试成绩通知本人。
面试结束后,参加旁听的人员根据应试者的综合表现按照所选职位与考察人选1:2的比例推荐考察人选。推荐结果将作为组织确定差额考察对象人选的重要参考依据。
7、组织考察。各个职位根据应试者的笔试成绩占40%、第二次面试成绩占60%的比例,确定应试者的考试综合成绩,结合参加旁听人员的推荐结果,从高分到低分按选拔职位与考察人选1:2的比例确定差额考察对象,差额考察对象名单向社会公布。
区委组织部组成考察组,依据干部选拔任用条件和选拔职位的职责要求,对差额考察对象的德、能、勤、绩、廉进行全面考察,注重考察工作实绩和群众公认程度。考察工作的主要程序为:考察预告、组织民主测评、进行个别谈话、查阅资料、同考察对象面谈等。考察结束后,考察组在全面分析考察情况、充分酝酿讨论和比较的基础上,形成考察对象个人考察材料和考察综合报告。
8、决定任用。根据考察情况和考试成绩,由区委***会集体讨论作出任用决定。如拟公选职位经过选拔,没有合适人选,该职位可暂为空缺。
9、任前公示。对区委***会决定任用的干部人选进行为期7天(包括节假日)的公示。公示后,未发现影响任用问题的,办理任职手续,并向社会公布选拔结果。
10、试用与任命。这次公开选拔中任命的干部实行一年的试用期。试用期间享受相应***治、工资、福利待遇。试用期满后,经考核胜任的,继续任职;不胜任的,提出免职意见,按有关法定程序免去职务后,按试任前职务层次安排工作。
非公务员经选拔并被任命为副科(局)级领导职务的,按照《**省国家公务员调任、转任暂行办法》有关规定调任和管理。
干部任用考察报告篇(9)
一是在推荐环节上,建立了民主推荐制度。坚持把扩大民主贯穿干部制度任用工作的全过程,普遍推行民主推荐、民主测评、民主评议等制度,要求不论是确定后备干部,还是拟提拔使用的干部,都必须经过一定范围的民主推荐,凡得不到大多数群众认可的,组织部门一律不列为后备干部或拟提拔人选,市委不予提拔使用。在*年县区换届中,我市共派出7个考察组,广泛开展了民主推荐,共有*人次参加了民主推荐会,个别谈话推荐有*人次,从而确保了县区换届工作的质量。自《干部任用条例》颁布以来,所提拔的县处级干部,均实行了民主推荐,推荐率达100%。
二是在考察考核环节上,建立了考察工作责任制。为了不断提高考察质量,规范考察工作,我们制定了《关于实行干部考察工作责任制的暂行办法》,对干部考察的原则、方法、组织程序、纪律等问题,作出了明确规定和严格要求。对考察中不负责任,考察不准确,或不如实反映情况造成用人失误的,严肃追究考察人员的责任,视情况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此外,我们还建立了干部考核考察记实制度,专门印制《干部考察记录本》,规范干部考察记录,以完善干部选拔任用基础性工作。近年来,对拟提拔干部的考察,没有发生一起失察失误事件。
三是在任用环节上,建立了市委全委会任用县区******正职实行无记名投票表决制度、干部任前公示制度和试用期制度。市委全委会讨论决定县区******正职既是***管干部原则的具体体现,又是充分发扬民主的好形式。目前我市共对6名县区******正职拟任人选和推荐人选进行了表决。从*年起我们就实行了县处级干部任前公示制,制定凡拟提拔的县处级干部都要在全市范围内公示,并设立举报电话,在市委办公楼、市***府办公楼等地设立任前监督公示箱,接受群众监督和举报。对新提拔非选任制的干部均实行了试用期,试用期为一年。
四是在监督管理环节上,建立了《干部任用条例》检查制度。加强对《干部任用条例》的监督检查,是确保选拔任用工作高质量的重要保证。一是加大检查力度。五年来,市委组织部每年都组织力量,采取定期检查与不定期抽查、上级检查与本级自查相结合的方式,对县区和部分市直单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进行监督检查,使检查工作经常化、制度化。二是突出检点。每次对《干部任用条例》的检查,我们都有针对性,有侧重点。如*年上半年,在市直单位检查中,重点检查民主推荐、任职资格、考察材料的撰写及讨论决定干部任免***组会议记录情况,促使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规范化运作。在县区的检查中,采取了由市委组织部牵头,各县、区委组织部长和干部监督科长参加,在县区之间开展互查工作,并设计了专门表格,重点查阅干部档案,干部任免材料、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会议记录及贯彻《干部任用条例》有关配套制度和措施情况,认真查找工作中的薄弱环节。检查结束后,还及时在肥东县召开现场会,总结经验教训,提出具有针对性的整改意见。三是抓好补缺补差。我们不是唯检查而检查,每次检查结束后,都要坐下来认真分析,对一些共性问题,通过建立制度,堵塞漏洞,补缺补差。如针对一些单位《干部任用条例》及有关配套制度不完整,及时编印了《<干部任用条例>学习资料汇编》等资料,发给各级领导班子成员及组织人事部门;针对部分单位***(***组)在讨论决定干部任免时,存在着会议记录形式不统一、格式不规范等问题,及时下发了《关于规范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会议记录的通知》,并印制了统一的专用记录本,发县区、市直各单位及乡镇街道。通过强有力的监督检查,现在各县、区委和市直单位***(***组)每年都对******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进行一次自查,并形成专题报告报市委及市委组织部;各县、区委***会向同级***的委员会全体会议报告工作时,都将******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情况作为一项内容,接受同级***的委员会全体会议的监督。
此外,为加强对领导干部任前监督,切实把干部监督的关口前移,我们还制定了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事项报告制度,要求县区委一次提拔科级干部超过15人、市直单位一次提拔科级干部超过规定职数25%的,在作出决定前,要书面报告市委组织部,以征求意见。
二、推进制度创新,不断强化对领导干部管理监督的严肃性
一是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和******领导干部正职报告制度,增强领导干部主动接受监督的意识。按照中央下发的《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重大事项的规定》,根据近年来执行情况,不断规范领导干部申报内容、申报程序和申报,增强了领导干部主动接受监督和自我约束、自我防范的意识。*年我们与市纪委联合制定了《关于实行******领导班子正职年度总结报告制度的意见》,要求各县、区******主要负责人,市直******群机关和市委直接管理的企、事业******班子正职,每年要将本人的思想、学习、工作、作风、廉洁自律,执行***风廉***建设责任制以及抓班子自身建设等情况,向市委写出书面报告,由市纪委和市委组织部负责审核。
二是建立谈话诫勉制度,防止小错酿大过。*年,我市制定了《关于对领导干部实行诫勉制度的暂行规定》和《关于建立完善领导干部谈话制度的暂行规定》,结合班子考察、干部提拔调整、年度考核和群众反映,对领导干部在思想、工作、作风、纪律等方面存在的问题,或在民主测评中评价较差、工作实绩不明显的,及时进行诫勉谈话,在干部队伍中引起了较大反响。
三是建立经济责任审计制度,准确评价干部的经济责任。为客观公正地评价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我市从*年开始实行对县级******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成立了由市委、市***府领导担任组长的市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领导小组。在加强对******一把手离任审计的同时,还着力探索领导干部届中、届满经济责任审计的方法和途径,出台了《关于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的实施意见》,实现了由“离任审计”向全程审计“的转变。*年年初,根据干部管理和监督工作的需要,提出本级经济责任审计建议名单。在审计实施工作中,我们坚持参与审计讲点、审计谈话以及审计材料见面等重点环节,把干部监督管理和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有机结合起来。*年以来,先后对33位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位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领导人员进行了经济责任审计,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得到了市委、市***府主要领导的高度重视,并在领导班子建设中得到广泛应用。
四是建立回复组织函询制度,及时澄清有关问题。为了增强干部监督的有效性和针对性,对群众举报反映有问题的干部和审计中提出的需要整改的问题,市委组织部及时发给回复函询通知,要求干部本人在接到函询的*日内,以书面的形式如实向组织说明详细情况,包括事情的经过、原因、解决办法等,必要时指派专人进行调查核实。近年来,我们先后对7名领导干部实行了回复组织函询,了解、查处了1*件有关干部问题的来信举报。
五是规范来信(电)来访处理办法,认真做好领导干部公示和群众来信来访工作。*年我们设立了专用举报电话并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布,随时接受社会和群众的监督和举报,保证干部监督渠道的畅通。此外还相继出台了《关于对拟提任市管干部任前公示期间群众反映问题的调查处理办法(试行)》、《群众反映领导干部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问题来信(电)来访处理办法》等文件,以干涉加大和规范受理群众举报的调查处理力度。*年中组部在全国开通组织系统“*”专用举报电话后,为促使“*”专用举报电话受理工作更加科学化、规范化,我们及时制定了《“*”举报电话受理工作有关规定》。
三、推进制度创新,不断强化干部监督工作的系统性
干部任用考察报告篇(10)
围绕“主动监督、关口前移”的工作思路和“以教育为主、预防为主、事前监督为主”的原则,县委组织部不断强化对领导干部的日常监督。
1、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和听证制度,增强干部主动接受监督的意识。为加强对领导干部的动态管理,县委制定了《中共*县委委员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制度》,县委组织部与县纪委联合下发了《关于科级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关于科级领导干部参与操办婚丧喜庆事宜的暂行规定》,要求各级******领导干部要如实地向组织报告个人重大事项。对不按规定如期报告,或与事实存在出入的,组织、纪检部门及时派人进行调查核实,发现问题,视情节轻重,责令报告人作出检查,限期改正,必要时进行通报批评,涉及违纪的,给予******纪处分,并装入领导干部个人廉***档案。县委组织部定期邀请各类***员召开***内民主听证会,听取他们对干部任免、重要决策等重大事项的意见和建议。
2、建立诫勉谈话和函询制度,防止小错酿大过。结合班子考察、干部提拔调整、年度考核和群众反映,对不能严格遵守***的***治纪律,贯彻落实***的路线方针***策和上级***组织决议、决定以及工作部署不力的;不认真执行民主集中制,作风专断,或在领导班子中闹无原则纠纷的;不认真履行职责,给工作造成一定损失,违反科学发展观,搞华而不实和脱离实际的“形象工程”、“***绩工程”,铺张浪费,造成不良影响的;不严格执行《******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用人失察失误的,违背社会主义荣辱观,不严格执行廉洁自律规定,造成不良影响的和其他需要进行诫勉谈话的。由县委领导和县纪检委、县委组织部以及其他有关领导进行函询和谈话诫勉。*年,县委组织部制定了领导干部任前廉***谈话教育制度,还与县纪委共同建立了廉***档案,要求每位新提拔的领导干部填写廉备案表。*年以来,共函询7人次,谈话诫勉1人次。
3、健全民主生活会制度,妥善解决班子内部矛盾和问题。根据中纪委、中组部《关于改进县以上***和国家机关***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的若干意见》,制定了《关于县委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建设的若干规定》、《中共*县委***会议事规则》、《中共*县委***班子民主生活会工作规则》。与此同时,每年都对县委管理的领导班子召开民主生活会下发通知,对民主生活会的议题、方法步骤提出明确要求。并借鉴“先进性教育”的成功做法,民主生活会前,认真听取群众意见;生活会上,协调县级领导、县纪委、县委组织部、县直机关***工委领导有重点地参加一些部门和单位的民主生活会,“一把手”严肃认真地搞好自我批评,班子其他成员认真负责地提出批评意见;会后,及时向***员和群众通报有关情况,自觉接受群众的监督。县委组织部、县纪委每年还对年度县管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情况进行总结通报。从而,达到了提高认识、形成共识、增强团结、改进工作的效果,进一步提高了县管领导班子的凝聚力和战斗力。
4、建立经济责任审计制度,准确评价干部的经济责任。为客观公正地评价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年以来在坚持对******一把手离任审计的同时,着力探索领导干部届中、届末及任前经济责任审计的方法和途径,实现由“离任审计”向“全程审计”的转变。并把审计结果作为评价、使用、奖惩干部的重要依据。*年以来,共对55名领导干部进行了离任经济责任审计,依据审计结果,今年9月份,1名正科级领导干部受到了***纪处分。
5、建立群众举报领导干部问题调查核实制度,及时澄清有关问题。为了增强干部监督的有效性和针对性,今年5月,成立*县委组织部干部举报中心,针对群众举报反映有问题的干部,县委组织部根据问题的性质,采取与县纪委联合调查、直接查核和发给回复组织函询通知单等办法,对所反映的问题进行调查核实。*年以来,先后对9名科级领导干部进行了调查,根据调查结果做出了相应处理。《效能建设“五条禁令”》公布以来,纪委与组织部先后对3个单位的领导中午接待饮酒情况进行了调查,根据调查结果做出了相应处理。通过坚持群众举报领导干部问题调查核实制度,既增强了干部的自警意识,又提高了查证、核实问题的效率,便于澄清事实真相,给干群一个明白。
二、以制度建设为保证,加强对干部选任工作的监督
通过建立一系列配套的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制度,寓监督于干部选拔任用过程之中,确保《条例》的贯彻落实,有效防止和克服了选人用人上的不正之风。
1、在推荐环节上,建立了民主推荐制度。在干部选拔上,将组织推荐、群众举荐和个人自荐结合起来,充分发挥了群众在选任干部工作中的知情权、参与权、选择权和监督权,做到“两个坚持、两个决不”,即:坚持把民主推荐作为选拔任用干部的必经程序,除个别特殊情况可由组织推荐外,凡未经民主推荐或不按规定进行推荐的,决不考察和讨论;坚持把民主推荐的结果作为选拔任用干部的重要依据之一,凡得不到多数群众拥护的,决不提拔任用。在民主推荐的方式上,采取了会议推荐和个别谈话推荐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把民主推荐结果作为确定考察对象的重要依据,由集体研究确定考察对象。每次推荐后,都对推荐的结果进行客观的分析,既尊重推荐结果,同时又不简单地以票取人。今年来,结合县级班子换届,对全县县管干部职位进行了一次大规模的公开推荐,部分各类专业技术人员和各条战线先进模范人物等代表12人参加了推荐会。两个乡镇***书记职位出现空缺,又在全县县管干部中进行了民主推荐。据统计,*年以来我县共提拔科级干部104名,都是严格按照《条例》规定,到其所在单位和部门进行民主推荐。
2、在考察考核环节上,建立了考察预告制度、差额考察制、考察档案记实制和考察责任制度。在干部考察中,坚持落实好“三项制度”:第一项是考察预告制度,即在对班子和干部考察前,通过适当的方式,在一定范围内考察预告,便于群众和社会各界参与和监督。第二项是实行了差额考察制度,坚持一个职位考察几个人选,由一个考察组考察,优中选优。*年以来,有三个职位实行了差额考察。第三项是干部选拔任用档案记实制度,从干部考察的第一个环节到公示任用实行全过程记实。几年来,县委组织部对提拔的干部都按照《条例》规定的程序进行了认真的考察,严把用人的考察关。2005年,县委组织部进一步探索了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百分制年度考核办法,采取了定性考核与定量考核相结合,分类别、分层次、百分量化的方法,将县管领导班子及成员按所在部门与经济工作关联紧密程度分为四个类别,进行分类考核,实行单位群众、县级分管领导、同级同类、考核组四个层次分别评价,汇总计分,通过分数评价干部,扩大了群众参与程度,提高了干部考核评价的准确度。为了加强对干部考察工作的监督,确保考察质量,防止用人失察,正在探索建立干部考察工作责任制和用人失察失误追究制度,要求考察干部提高思想***治素质和业务能力水平,公道正派,实事求是,对隐瞒或者歪曲事实真相的,将按照规定,视情节轻重,给予***纪处分。
3、在任用环节上,建立了全委会、***会任免干部票决制度、干部任前公示制度和试用期制度。全委会、***会讨论决定干部既是***管干部原则的具体体现,又是充分发扬民主的最好形式。县委***在讨论决定干部任免时认真听取组织部门有关考察情况和审计结果的汇报,主要领导不定调子,不率先表态,与会人员各抒已见,认真发表个人意见,最后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年,县委制定下发了《中共*县委任用乡镇******正职拟任人选和推荐人选表决暂行办法》,规定乡镇******正职拟任人选或推荐人选由县委全委会实行票决,制度实施以来,对乡镇******正职拟任人选和推荐人选实行全委会票决制16人次。从而从机制上防止和克服领导班子成员中少数人或主要领导干部个人说了算的不良倾向。与此同时,还进一步完善了科级领导干部任前公示制,凡拟提任的科级干部都要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监督。据统计,*年以来先后公示拟提拔干部104人,受理来信来电举报12件次,涉及拟提拔干部9人,对反映事实比较具体的举报,都一一作了认真的核查,对新提拔的实行委任制的县直******机关和事业单位副科级以上领导干部均实行试用期制,试用期一年。
4、在监督管理环节上,建立了《条例》检查制度。认真履行组织部门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宏观监督管理方面的职责。一方面,坚持每年一度的《条例》自查制度,按照《条例》的规定,逐条进行检查和对照。在肯定成绩的同时,认真地查找工作中的薄弱环节,总结经验教训,并针对不足,提出整改意见,列入组织部工作目标加以改进和完善。另一方面,不断强化对乡镇和县直局以上***(***组)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指导,把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纳入***建工作目标考核,每年进行一次检查。平时有计划、有目的地对一些单位的贯彻《条例》情况进行抽查。结合每年的年度考核,县委组织部与县纪委联合组成检查组,通过听取情况汇报、个别谈话、民主测评、问卷调查和查阅基础材料等方式,对各乡镇和部分县直部门***(***组)贯彻执行《条例》情况进行了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当场进行了反馈。为了抓好检查问题的整改,下发了检查情况的通报,特别是对问题比较突出乡镇还下发了专项通报和整改意见,限期整改,并跟踪督查落实,较好地维护了《条例》的权威性。
三、以制度建设为依托,努力提高干部监督的整体效应
干部监督是一项系统工程,涉及到方方面面,因此,在加强内部分工协作的同时,注重加强与执纪***部门及社会各界的联系,形成多层次的干部监督网络,以提高干部监督工作的整体合力。
1、建立组织部门干部监督工作内部分工协作制度。把干部监督贯穿于干部的教育、培养、选拔、任用、管理等各个环节中去是新形势下干部监督工作的必然要求,在明确职责、理顺关系、规范运作中,要求组织部门内部各科室都要切实负起干部监督的责任,并建立干部监督工作内部分工协作制度。规定干部监督科是组织部干部监督工作的综合部门,负责干部监督工作的宏观指导、综合协调、调查研究、制度建设、日常监督,并对相关法规制度的贯彻落实及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实施监督检查;干部考察工作以干部科室为主,班子内部存在问题或对拟提拨干部有反映时,干部监督科参与考察,并负责有关问题的核查;对干部和干部选拔任用中出现的倾向性、苗头性问题,由干部监督科综合分析研究,提出对策措施;对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审计,由干部监督科负责组织实施经济责任审计。这样就形成了干部监督科牵头,其他科室分工负责密切协作的格局,增强了组织部内部抓干部监督工作的合力。
干部任用考察报告篇(11)
干部考察工作十分复杂,它涉及考察者、被考察人、谈话对象和考察形式等因素,从这些因素展开分析,笔者认为影响干部考察真实性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参与干部考察的人员素质参差不齐。一是参与考察的同志基本功不够扎实。近年来,组织人事部门的干部交流比较频繁,一大批比较年轻的同志从基层其它岗位充实组织人事部门,有些同志还直接从事干部考察工作;同时,遇到届中、届末等一些大的干部考察活动,组织人事部门的力量明显不足,这就要从其他部门抽调一些同志参与考察。这些同志对干部考察的内容、对象、程序、方法等不熟悉,又缺乏干部工作经验,对干部的历史情况不了解,导致对干部的评价失真。二是考察者以个人的情感因素左右考察行为。个别考察者不是以德才兼备的原则去选人、察人,而是按“关系”进行取舍,对自己的同学、朋友或领导干部推荐的人选,在考察中只注意搜集“功绩”,对问题和意见避而不听,自觉不自觉地把个人的好恶掺杂其中,最后是“亲之者只见其美”,导致考察结果有失客观公正。三是考察者谈话技巧和综合分析能力缺乏。有的考察者没有很好地掌握谈话艺术,不善于捕捉时机和信息,由此丧失了谈话的主动权,影响了真实情况的掌握和了解;有的考察者缺乏综合分析能力,对听到的情况提炼不出观点,对被考察对象不能作由此及彼、由表及里的分析,撰写的考察材料千人一面,缺少符合干部个性特点的东西。四是考察者知识面不够宽。有的考察者对市场经济知识和规律掌握不多,对财***、金融、法律等知识知之甚少,当谈话对象谈及一些专业词语的意思不甚了解,与谈话对象的沟通比较困难,而且连记录也有一定的困难。
(二)谈话对象反映的情况尚欠客观真实。一是谈话对象与被考察者之间的工作距离影响了反映情况的真实性。有的单位为了片面追求谈话的数量,把一些与被考察对象无直接工作联系的同志也安排在谈话范围之内,这部分同志由于不知情,或受临时召集准备不充分等因素的影响,介绍的情况往往与实际的差距比较大。二是谈话对象缺乏对考察者的信任而不愿意如实反映问题。有的谈话对象受社会上复杂的关系网影响,对考察者不了解、不信任,担心考察者“跑风漏气”,引来领导“穿小鞋”,打击报复。因此,当问及不足或缺点时,就以说“普通话”,为主,不着边际地应付了之。三是谈话对象对考察工作的认识存在片面性。有的谈话对象认为,被考察人选是单位领导推荐、上级组织决定的,提拔任用都是领导说了算的事,“行也行、不行也行”,考察只是履行程序,“例行公事”,觉得说与不说都一样,因而以不了解情况为由,不愿意过多地发表意见。四是个别谈话对象素质比较低。如受嫉妒、报复等不健康心理因素的影响,对比自己强,与自己有不同意见或批评过自己的干部,只说差,不说好。有的甚至上纲上线,故意捏造事实,搞无中生有,对被考察者作一些不切实际的介绍。
(三)被考察对象存在问题的隐蔽性。一是对被考察对象的某些问题知情面比较少。有些被考察对象的违纪违法手段比较隐蔽,干部群众不知情,在干部考察过程中不敢妄加评论。二是个别被考察对象存在“两面性”。在私底下傍大款,贪污受贿,利用手中权力为自己谋取私利;但在公开场合则表现得十分“廉洁”,生活十分“俭朴”,台上反腐败,台下搞腐败,蒙骗了部分群众。三是被考察人报喜不报忧。一些被考察对象向考察组提供述职报告或向考察组介绍本人的工作情况时,往往对自己的工作成绩介绍较多,更有甚者向组织上提供虚假数字,借机宣扬自己所谓的“***绩”,但对不足或存在的问题,则往往避重就轻,避实就虚,轻描淡写一笔带过,或根本不涉及。四是个别被考察人采取非组织活动捞取选票。在民主推荐或民主测评中通过封官许愿、小恩小惠等不正当手段,笼络人心,为自己捞取选票,给考察组造成被考察人民意与群众基础较好的假象。
(四)考察方式比较单一、方法比较滞后。一是民主测评方式脱离实际。目前使用的测评表式样单一,内容笼统,体现不出不同层次不同类型干部的考察特点,导致测评结果与群众公认度相脱节。二是考察了解情况的面比较窄。由于受历史原因及考察组力量不足的影响,考察谈话的对象往往局限于被考察人的上级、同级及部分下级,对被考察人的社交圈、生活圈情况则了解不多,对干部的考察还不够全面。三是考察方式方法比较单一。目前对领导班子的考察主要是届中、届未、任用提拔、试用制等四种方式,缺少对被考察对象进行动态的经常性的考察;同时,在阶段性的考察过程中,往往又缺少审计、稽查等部门的参与,使了解的情况不够全面、透彻。四是等额确定考察对象。各单位在职位出缺的情况下,往往从本单位的利益出发,一般只确定一名拟任人选,这样就有可能将其他的优秀人才排除在考察视野之外,无法实现人才之间的比较,达不到好中选优的目的。
二、提高干部考察真实性的措施
通过分析干部考察失真失实的原因,为达到标本兼治之目的,切实提高干部考察的真实性,笔者认为可采取以下几点措施:
(一)加强教育,不断提高组织人事干部和其他***员干部的素质。首先,大力宣传中央新时期干部选拔任用的方针、***策和用人标准,认真组织学习《******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严格按照《条例》的有关要求,注重干部的德才表现、工作实绩及群众公论,坚持按照《条例》规定的程序选拔干部,注意把好推荐关、考察关、酝酿关和讨论决定关。其次,认真贯彻执行《组织人事干部行为若干规范》,提高考察者的综合素质。组织人事部门要结合当前的形势,带头搞好“三讲”教育,切实加强组织人事部门的自身建设,对一些不适合做组织人事工作的人要坚决予以调整;同时,要注意改进考察者队伍的结构,吸收一批***治素质好、文化层次高、熟悉干部工作知识、程序、方法及了解各行各业工作内容的人才,全面提高考察者的素质。第三,加强思想***治工作,树立千秋伟业在用人的思想。要教育广大***员干部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世界观,增强主人翁意识,使大家进一步明确向组织反映真实情况,既是行使个人的民利,又是对组织、对干部本人高度负责的表现,同时,要经常组织***员干部学习干部***策,把用人标准交给广大干部群众,使大家了解对领干部、中层干部、基层干部等不同对象的职责要求,提高***员干部的鉴别能力,引导大家投好每一票,进好每一言,正确地履行自己的民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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