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收会计工作计划篇(1)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单位)以及户籍地或者居住地在本市的公民。
第三条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府领导本行***区域内的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部门负责本行***区域内的计划生育工作和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人口工作。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
乡镇人民***府和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的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
第四条 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科学技术协会、个体劳动者协会以及计划生育协会等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应当协助人民***府开展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
第五条 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实行综合管理以及以居住地管理为主的管理体制。
上级人民***府对下级人民***府、各级人民***府对所属有关部门实行人口和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
第六条 各级人民***府应当采取宣传教育、科学技术、综合服务、奖励扶助、社会保障、提高妇女地位、促进妇女就业、消除性别歧视和增进公民健康等措施,开展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
第七条 各级人民***府以及卫生和计划生育行***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推行计划生育工作中应当依法办事,文明***,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受法律保护。
第八条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府以及有关市级部门对在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组织、个人,按照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人口发展规划的制定与实施
第九条 市、区县(自治县)人口规划行***部门应当依据人口与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制订本行***区域的人口发展规划,报本级人民***府批准,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第十条 市、区县(自治县)卫生和计划生育行***部门应当根据人口发展规划,制订人口和计划生育实施方案,报本级人民***府批准。
人口和计划生育实施方案应当规定调控人口总量、提高人口素质、优化人口结构、加强生殖保健、保障经费投入、落实计划生育奖励和社会保障等措施,以及有关部门、单位、村民委员会和居民委员会综合管理人口和计划生育的职责。
第十一条 人口和计划生育实施方案由市、区县(自治县)人民***府负责组织实施。卫生和计划生育行***部门负责人口和计划生育实施方案组织实施的具体工作。
乡镇人民***府和街道办事处在本辖区内负责落实人口和计划生育实施方案。其卫生和计划生育工作机构负责日常工作。
第十二条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府有关部门制定与人口有关的经济和社会发展***策时,应当有利于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并征求卫生和计划生育行***部门的意见。
第十三条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规定落实人口和计划生育综合管理职责。卫生和计划生育行***部门负责人口和计划生育综合管理的指导、协调和监督工作。
第十四条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实行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责任制,通过村民和居民自治规范,依法做好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做好本单位的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单位的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实行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责任制。
第十五条 市、区县(自治县)以及乡镇人民***府应当把人口和计划生育经费纳入同级财***预算,保障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发展的需要。
第十六条 有关行***部门、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开展经常性的人口和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及指导工作,倡导科学、文明、进步的婚育观念。
第十七条 计划生育科学研究、宣传教育、药具管理和技术服务等机构负责人口和计划生育科学技术研究、宣传教育、免费***药具供应、技术服务和生殖保健工作。
第十八条 市、区县(自治县)以及乡镇人民***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人口信息资源共享制度。卫生和计划生育、公安、工商、税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统计、民***、教育、食品药品监督等部门应当互相提供有关人口和计划生育方面的数据和信息。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按照规定填报人口和计划生育统计报表。人口和计划生育统计数据由各级人民***府卫生和计划生育部门负责汇总并逐级上报。
第三章 生育调节
第十九条 公民有生育的权利,也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夫妻双方在实行计划生育中负有共同的责任。
第二十条 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
夫妻自主安排生育第一个和第二个子女,实行生育登记服务制度。
前款夫妻在子女出生前到夫妻一方户籍地或者女方现居住地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进行生育登记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及时办理。
第二十一条 有两个子女的夫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再生育一个子女:
(一)其中一个或者两个子女经市或者区县(自治县)卫生和计划生育行***部门组织鉴定患有非遗传性疾病,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
(二)其中一个或者两个子女患有遗传性疾病,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但是经医学干预后,市或者区县(自治县)卫生和计划生育行***部门组织鉴定可以生育正常婴儿的。
再婚夫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再生育一个子女,但是复婚夫妻除外:
(一)再婚前双方合计育有一个子女,再婚后共同生育一个子女的;
(二)再婚前双方合计育有两个及以上子女,再婚后未共同生育子女的。
符合市人民***府规定的其他特殊情形的,可以申请再生育一个子女。
第二十二条 收养子女不得违背有关收养和计划生育的法律、法规。
将子女遗弃的,不得申请再生育;将子女送养的,不得以送养子女为理由违反计划生育的规定再生育子女。
第二十三条 申请再生育的夫妻,应当填写再生育申请表,经双方户籍地所在村民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核实生育情况并签注意见后,报夫妻一方户籍地的乡镇人民***府或者街道办事处。
乡镇人民***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接到再生育申请后,应当将申请人的有关情况公示两个工作日,并在接到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将申请和公示材料报区县(自治县)卫生和计划生育行***部门审批。
区县(自治县)卫生和计划生育行***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和公示情况等有关材料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批准再生育的决定。决定批准再生育的,发给再生育服务证;不批准再生育的,书面通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四条 对涉嫌违法生育的,卫生和计划生育行***部门应当进行调查。必要时,市或者区县(自治县)卫生和计划生育行***部门可以要求当事人进行技术鉴定以查清事实,当事人应当配合。
技术鉴定结果证明当事人违法生育的,技术鉴定费用由当事人承担;技术鉴定结果证明当事人未违法生育的,技术鉴定费用以及当事人由此产生的交通费、误工费由卫生和计划生育行***部门承担。
第四章 奖励与社会保障
第二十五条 各级人民***府应当制定有利于人口和计划生育、有利于女孩成长的社会经济***策和社会保障***策。
第二十六条 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夫妻享受婚假十五日。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女职工,在国家规定产假的基础上增加产假三十日。产假期间享受在岗职工同等待遇。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女职工,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产假期满后可连续休假至子女一周岁止,休假期间的月工资按照不低于休假前本人基本工资的百分之七十五发给,但不得低于当年本市最低工资标准。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女职工产假期间,男方所在单位应当给予护理假十五日,护理假期间享受在岗职工同等待遇。
第二十七条 职工接受计划生育手术的,享受国家规定的假期,计划生育手术假期视为工作时间。计划生育手术住院期间确需护理的,根据手术单位建议,给予其配偶护理假,护理假视为工作时间。
第二十八条 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由当地乡镇人民***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分别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享受以下独生子女父母奖励:
(一)独生子女父母从取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之月起至子女十四周岁止,每月分别发给二点五元至五元的奖励金,或者给予总额不低于三百元的一次性奖励;
(二)在招工、录(聘)用、解决住房、扶贫、救济以及子女入托、入学、养老、医疗等方面,在同等条件下优先照顾。
(三)居民年老后,所在区县(自治县)人民***府或者集体经济组织通过提供必需的生产生活资料、办理养老保险、发给奖励扶助金等方式,对其生产、生活、就医等给予照顾;
(四)职工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退休后增发百分之五的退休金;职工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退休后按照基本养老保险有关规定增发基本养老金;
(五)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死亡,夫妻双方不再生育或者收养子女的,各级人民***府应当建立健全多种形式的扶助保障制度,通过提供必需的生产生活资料、办理社会保险、按照规定发给特别扶助金等方式,给予必要的精神和物质帮助。
独生子女死亡后未生育或者依法收养一个子女的,继续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待遇。
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财***拨款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由财***开支,企业单位列入成本税前开支。职工以外的其他人员由当地人民***府统筹解决。
第二十九条 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后,收养或者生育子女的,应当注销并收回其《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依法收养残疾儿童者除外。
《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被注销的,应当从注销的次月起停止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优待,违反规定生育、收养子女的,应当退回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
第五章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第三十条 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免费享受国家规定的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第三十一条 市、区县(自治县)以及乡镇人民***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计划生育优生优育、生殖保健、***节育综合服务制度,普及相关科学知识。
第三十二条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府应当将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纳入区域卫生规划,建立、健全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网络,改善技术服务设施和条件,提高技术服务水平。
第三十三条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围绕生育、节育、不育,开展优生优育、生殖保健、***节育的宣传教育和孕情检查、随访服务工作,承担计划生育技术、生殖保健的咨询、指导和技术服务,并接受卫生和计划生育行***部门的监督管理。
个体医疗机构不得从事计划生育手术。
第三十四条 计划生育,以***为主。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应当指导育龄人员自主选择安全、有效、适宜的***措施,预防和减少非意愿妊娠。
第三十五条 实行围产期保健和出生缺陷筛查监测制度,防止或者减少出生缺陷发生,提高出生婴儿健康水平。
夫妻一方经医学鉴定患有不宜生育疾病的,应当在医师指导下采取长效***措施。
医疗、保健机构对产前诊断其胎儿患有严重遗传性疾病或者严重缺陷的孕妇,应当提出终止妊娠的医学建议。
第六章 胎儿性别选择限制
第三十六条 严禁利用超声技术等技术手段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严禁非医学需要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
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组织、介绍妊娠妇女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非医学需要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
第三十七条 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实施机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并由市卫生和计划生育行***部门指定:
(一)取得从事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行***许可的县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
(二)***卫生和计划生育行***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和技术标准。
第三十八条 实施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应当由第三十七条规定的实施机构三人以上的专家组集体诊断作出。确需终止妊娠的,经实施机构审核同意后实施手术。鉴定及手术结果应当通报被鉴定者户籍所在地的县级卫生和计划生育行***部门。
第三十九条 施行非选择性别需要终止中期以上妊娠(妊娠十四周以上,下同)手术的机构必须符合下列条件,并由区县(自治县)卫生和计划生育行***部门指定:
(一)依法取得从事施行终止中期以上妊娠手术行***许可的医疗、保健机构;
(二)(二)***卫生和计划生育行***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和技术标准。
第四十条 符合法定再生育条件妊娠的妇女,因非医学需要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不批准再生育。已发放再生育服务证的,由发放再生育服务证的县级卫生和计划生育行***部门收回。
第四十一条 终止妊娠的药品,仅限于在获准施行终止妊娠的医疗、保健机构使用。禁止药品零售企业销售终止妊娠药品。
药品生产、批发企业不得将终止妊娠药品销售给未获得施行终止妊娠手术资格的机构和个人。
第四十二条 医疗、保健机构应当建立和完善超声波诊断仪和染色体检测机构备案登记、超声波妊娠检查诊断登记、人工终止妊娠登记、终止妊娠药品使用登记、婴儿出生以及死亡登记报告等管理制度,并定期将登记情况上报主管的卫生和计划生育行***部门。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 不符合再生育条件,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生育子女的,应当按照以下规定对男女双方分别征收社会抚养费:
(一)按照当事人生育行为发生时,***府统计机构公布的其户籍地所在区县(自治县)上年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二至三倍征收社会抚养费;
(二)违法生育两个以上子女的,依照第一项规定的计算基数(以下简称规定的计算基数),按照违法生育子女的人数为倍数,征收社会抚养费;
(三)一胎生育两个以上子女的,按照生育一个子女计算征收社会抚养费;
男女一方无能力缴纳社会抚养费的,其社会抚养费由另一方缴纳。
第四十四条 婚外生育子女的,对男女双方按照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收入水平分别征收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社会抚养费。
第四十五条 社会抚养费的征收,由区县(自治县)卫生和计划生育行***部门作出书面征收决定,也可以委托乡镇人民***府或者街道办事处作出书面征收决定。
社会抚养费的征收决定,自送达当事人之日起生效。当事人应当自收到征收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按照规定一次性缴纳。
当事人一次性缴纳社会抚养费确有困难的,应当自收到征收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作出征收决定的机构提出分期缴纳的书面申请,并提供有关证明材料。作出征收决定的机构应当自收到当事人的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分期缴纳的决定,并书面通知当事人。
当事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社会抚养费的,自欠缴之日起每月加收欠缴社会抚养费千分之二的滞纳金,但是滞纳金不得超过欠费本金;仍不缴纳的,由作出征收决定的机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收取的社会抚养费全部纳入财***预算管理。
第四十六条 符合再生育条件,但是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履行再生育审批手续的,处二千元罚款。
第四十七条 当事人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拒绝接受技术鉴定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八条 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组织、介绍妊娠妇女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单位和个人,由区县(自治县)卫生和计划生育行***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对违反本条例规定施行终止中期以上妊娠的机构,由区县(自治县)卫生和计划生育行***部门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将终止妊娠药品销售给未获准施行终止妊娠的机构、个人或者药品零售企业的,以及药品零售企业销售终止妊娠药品的,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销药品货值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上述规定中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视情节依法给予直接责任人员和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分。
第四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区县(自治县)卫生和计划生育行***部门依据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一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六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有关行***主管部门吊销执业证书和执业许可证;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依法给予记过直至开除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非法为他人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
(二)利用超声技术等技术手段非法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
(三)进行假医学鉴定,出具假计划生育证明的。
第五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的登记、报告等管理制度的,由区县(自治县)卫生和计划生育行***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一条 医疗、保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开展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临床医疗服务,发生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事故,造成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有过错且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五十二条 伪造、变造、买卖计划生育证明的,由区县(自治县)卫生和计划生育行***部门收缴假证明或者注销,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五千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以不正当手段取得计划生育证明的,由卫生和计划生育行***部门注销其计划生育证明;出具证明的单位有过错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五十三条 阻碍、干涉他人实行计划生育或者协助、包庇、纵容他人违反规定生育的,由区县(自治县)卫生和计划生育行***部门或者有关行***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依法给予记过直至开除的处分。
第五十四条 对不履行计划生育管理职责和义务的部门,由本级人民***府责令改正,并给予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对未完成人口和计划生育责任目标的单位,按照责任书的约定追究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经济、行***责任。
第五十五条 拒绝、阻碍卫生和计划生育行***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区县(自治县)卫生和计划生育行***部门给予批评教育并予以制止;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六条 国家工作人员在计划生育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依法办事,侵犯公民人身权、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的;
(二)、、的;
(三)索取、收受贿赂的;
(四)截留、克扣、挪用、贪污计划生育经费或者社会抚养费的;
(五)虚报、瞒报、伪造、篡改或者拒报人口和计划生育统计数据的;
(六)对不符合再生育条件的人员,发给再生育服务证的;
(七)拒不落实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和优待的。
第五十七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卫生和计划生育行***部门和其他行***机关作出的具体行***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复议或者提起行***诉讼。
第八章 附 则
应收会计工作计划篇(2)
第二条把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纳入地方***、***府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发展规划,统筹兼顾,构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一盘棋”格局。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坚持的原则是:以现居住地管理为主,流出地紧密配合;综合施治、齐抓共管;依法行***、优质服务以及信息带动、资源共享。
第三条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的对象是指离开户籍所在地跨县(市、区)的18至49周岁的育龄人员(同一市城区之间及东莞、中山市内流动除外)。
已婚育龄妇女(含未婚生育者)是重点管理和服务对象,应巡查验证、登记建档,并围绕生育、节育等环节落实计划生育经常性管理和服务;其他人员,应为其提供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和生殖健康咨询服务。
第四条各地级以上市和珠江三角洲地区流入人口总量较大的县(市、区),要根据本地流动人口规模设置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机构;其它县(市、区)要设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岗位,有条件的可设立专门机构。
乡(镇、街道)要设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岗位,并按本地流动人口规模配备工作人员。流动人员和出租屋综合管理服务机构中,至少要设一名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专职管理人员。
第五条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日常经费,以及国家规定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经费,由当地财***予以保障。
(一)按照“分级管理、分级负担”原则,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经费纳入当地财***预算;
(二)保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经费和药具经费;
(三)保证流动人口日常管理经费,逐步达到与户籍人口人均计划生育经费同等投入水平。
第六条协调相关部门建立密切配合、***策协商、管理互补、服务互动、信息互通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长效协作机制。
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应参与流动人口和出租屋综合管理服务工作,与有关部门共同做好流动人口信息采集、信息变更和信息共享工作,协调卫生部门做好重点对象的孕检、生育、计划生育手术等信息的登记、通报工作,协调公安、工商、房屋管理及劳动就业部门做好重点对象计划生育证明的核查和信息共享工作。
第二章工作职责
第七条地级以上市人口和计划生育行***部门的主要职责:
(一)贯彻落实国家、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的方针、***策,拟订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服务制度和规范,制定本级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中长期规划;
(二)配合本级***和***府对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实行统筹安排,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纳入流动人口管理和服务工作的全局;
(三)协调相关部门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综合治理工作;
(四)指导、督促基层流动人口证件管理、孕情检查、***节育措施落实、免费技术服务和违法生育案件查处;
(五)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化工作纳入本级人口和计划生育信息化建设发展规划,指导和督促基层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管理和信息系统的应用;
(六)掌握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动态,做好统计与评估分析;
(七)开展有针对性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宣传、服务活动;
(八)组织、开展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专项活动,开展经常性工作检查与考核。
第八条县(市、区)人口和计划生育行***部门的主要职责:
(一)贯彻落实国家、省、市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的方针、***策,拟订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服务制度和规范,制定本级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中长期规划;
(二)配合本级***和***府对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实行统筹安排,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纳入流动人口管理和服务工作的全局;
(三)协调相关部门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综合治理工作;
(四)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化工作纳入本级人口和计划生育信息化建设发展规划,加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管理与信息系统的应用;
(五)指导、督促基层流动人口证件管理、孕情检查、***节育措施落实、免费技术服务;
(六)掌握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动态,做好统计与评估分析、统计数据上报工作;
(七)负责流动人口计划生育行***处罚和社会抚养费的征收管理工作;
(八)开展有针对性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宣传、服务活动;
(九)组织、开展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专项活动,开展经常性工作检查与考核。
第九条流动人口户籍地乡(镇、街道)的主要职责:
(一)开展宣传教育活动,提供***策法规、生殖健康和***节育咨询服务;
(二)为流向省外的已婚育龄妇女和流向县外的未婚育龄妇女免费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以下简称《婚育证明》);为省内流动的已婚育龄妇女免费办理《*省计划生育服务证》(以下简称《服务证》);
(三)在已婚育龄妇女外出前,按照节育***策,落实好***节育措施;
(四)建立与现居住地的经常性联系协调制度,做好信息沟通和反馈工作;
(五)与流出已婚育龄妇女签订计划生育合同,明确其生育、***节育、孕情检查、奖励、违约责任等权利和义务;
(六)依法落实流出育龄群众应享有的计划生育奖励、优惠***策,帮助计划生育家庭解决生产、生活、生育方面的实际困难。
第十条流动人口现居住地乡(镇、街道)的主要职责:
(一)建立流动人口登记制度和信息化工作制度,及时掌握流动人口婚姻、生育、节育、流向等动态信息,建立和及时更新档案数据,做好信息通报工作;
(二)开展宣传教育活动,为流动人口已婚育龄夫妇提供***策法规、***节育、生殖健康咨询服务;
(三)负责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
(四)按照“三谁”原则,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纳入社会治安、出租屋管理、物业管理、市场管理和劳动用工等相关管理工作中,纳入城市社区计划生育宣传教育、日常管理服务和统计评估考核;
(五)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纳入企业、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计划生育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
(六)指导流动人口相对集中的社区和用工单位建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协会组织,开展计划生育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
(七)协助开展社会抚养费征收和行***处罚工作;
(八)已设立“流动人口(出租屋)综合管理服务中心(站)”的,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作为中心(站)的主要职责,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服务情况列入流动人口协管员绩效考核内容,并做好协管员上岗前的计划生育业务培训和指导。
第十一条村(社区居)民委员会职责:
(一)负责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宣传教育,组织开展计划生育***策法规、生殖健康等基础知识咨询服务;
(二)负责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的采集、核实、录入系统和上报(上传)工作;
(三)协助乡(镇、街道)做好《婚育证明》和《服务证》的办理、查验工作;
(四)督促流动人口已婚育龄妇女落实孕检和***节育措施,及时向乡(镇、街道)报告并动员流动人口***策外怀孕对象落实补救措施;做好药具发放、随访服务;
(五)通过村(居)民自治形式组织流动人口实行计划生育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监督。
第三章证件管理
第十二条各乡(镇、街道)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机构可委托村(社区居)委会为流动人口免费提供办证、验证服务。相关办证和验证要求和程序,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婚育证明》工本费纳入各县(市、区)财***计划生育专项经费预算。
第十三条对居住在辖区内的流动人口,应查验其计划生育证件。外省籍育龄妇女和本省籍未婚育龄妇女应查验其《婚育证明》,本省籍已婚育龄妇女应查验其《服务证》。
查验证件时,应督促重点管理服务对象接受孕情和节育措施现状核查。
对查验合格的计划生育证件,应当场加盖查验专用章;持证人的婚育情况有变更的,查验人应在其计划生育证件相应栏目处记录,并加盖公章。
第十四条对无证和持不合格证件人员的管理。
(一)无证人员
1、应持未持《婚育证明》或《服务证》的流动人口育龄妇女,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乡(镇、街道)可为其办理长期有效的《婚育证明》,在办证单位所在县(市、区)范围内有效,并须每年进行验证登记:
①经核实,婚姻、生育、***信息完整、准确的;
②在现居住地依法办理暂住登记或居民登记1年以上,并具有稳定职业(以劳动合同为据)和住所的(以房产证或经登记备案的房屋租赁合同为据);
③已采取绝育措施的。
2、不符合在现居住地办理长期有效《婚育证明》条件的,按以下程序处理:
①限期补办。发出《限期补办通知书》,督促其限期回户籍地办理《婚育证明》,补办期限为4个月。对逾期仍未补办或拒不交验《婚育证明》的,依照《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予以处罚;
②现居住地应为无证人员免费办理临时《婚育证明》,作为现居住地计划生育日常管理和服务的凭证。
(二)持不合格证件人员
1、育龄对象所持《婚育证明》或《服务证》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为不合格证件:
①证件内容填写不符合要求,如持证人身份与证件记录不符的,生育子女数没有大写的,节育措施、征收社会抚养费、查验记录、发证机关等栏目没有按规定盖专用章的;
②证件内容有涂改且未盖校验章的;
③证件上记载的婚育、节育、缴款等情况与实际不相符且无法补正的;
④证件已过有效期的;
⑤伪造、变造或以不正当手段取得的计划生育证件等。
2、对持不合格证件的对象,收缴其证件,并出具统一的收缴文书,然后按无证人员处理程序处理。
第十五条流动人口在现居住地办理一孩生育服务证程序。
(一)办证条件
外省籍流动人口育龄夫妇同时符合下列1-3项或符合第4项规定,拟在我省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可办理《服务证》。
1、夫妻双方在现居住地办理居住登记1年以上或接受现居住地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管理服务1年以上(后者以《婚育证明》查验记录为据);
2、夫妻双方在现居住地从事务工、经商等活动1年以上;
3、在现居住地乡(镇、街道)有稳定的住所(以房产证或经登记备案的房屋租赁合同为据);
4、男方为本省户籍人口、女方为外省籍人口,因婚姻事实在我省居住一年以上的,可在男方户籍所在地办理。
(二)需提供的材料
1、夫妻双方的身份证、结婚证、暂住证明(或居住证);
2、经现居住地乡(镇、街道)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机构查验合格的《婚育证明》(《服务证》)或双方户籍地乡(镇、街道)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机构出具的计划生育情况书面证明;
3、夫妻双方一方或双方属再婚,应提供离婚协议书或法院民事调解书、判决书;
4、孕检证明。
(三)办证程序
1、在怀孕三个月内,持所需材料到女方现居住地村(社区居)委会填写一式三份的《外省流动人口办理一孩生育服务证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
2、村(社区居)委员应及时通过电话或书面,或由乡(镇、街道)通过国家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交换平台等向夫妻双方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机构核实其婚育情况,并要求户籍地以书面形式在30日内反馈情况;
3、核实情况后,女方现居住地村(社区居)委会应在《申请表》上加具意见,并将《申请表》及所需材料(审核原件,备复印件两套)在5个工作日内送达乡(镇、街道)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机构;
4、乡(镇、街道)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机构在接到申请后,对证明齐全、手续完备的,应在10个工作日内发放《服务证》,并在“一孩生育服务情况记录”的“备注”栏内注明“经向户籍地核实符合***策生育”和“在本市或县(市、区)范围内有效”;对不符合生育规定或未得到户籍地同意生育意见的,签发《不予受理通知书》,并注明原因;
5、乡(镇、街道)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机构应在办证的同时与申请人签订《计划生育管理服务合同》。
(四)现居住地乡(镇、街道)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机构在发证后必须将办理情况在10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通报其户籍地。
第十六条现居住地应建立流动已婚育龄妇女在本地孕检、分娩前的计划生育验证把关备案制度。
对拟在本地卫生医疗机构孕检或分娩的流动已婚育龄妇女,应要求其先到现居住地乡(镇、街道)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机构办理验证备案手续。现居住地乡(镇、街道)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机构在核验有关资料后,对符合生育***策的,应在其《婚育证明》(含临时《婚育证明》)“现居住地查验记录”或《服务证》“特殊情况记录”栏中注明“经核,符合***策生育壹孩(或贰孩)”字样,并填写日期,加盖公章。
卫生医疗机构对首次孕检或分娩的流动已婚育龄妇女,应核查其所持计划生育证件有无办理验证备案手续,对无证件和未办理手续者,应责成其补办手续,并将该对象情况及时书面通报本地乡(镇、街道)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机构。
第四章技术服务
第十七条保证已婚育龄流动人口免费享有国家规定的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第十八条首次环情孕情检查作为管理和服务的起点,是指流动人口已婚育龄妇女在纳入本地管理时,到指定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接受有关环情孕情检查。
第十九条定期环情孕情检查的对象包括:放置宫内节育器***者;使用***药具方法***者;因各种原因未采取***措施者;实施绝育术未满一年者。
采用皮下埋植术者在药物有效期内每年检查一次。其他对象原则上每年不少于三次检查,每次间隔时间3-4个月。
流动人口已婚育龄妇女接受孕情检查服务后,检查单位应免费为其出具《流动人口***节育情况报告单》。
第二十条户籍地不得以任何形式在流动人口现居住地设立孕情检查点;严禁强迫已婚育龄妇女返乡孕检。
第二十一条在流动人口数量多或集中居住的区域,要设立***药具和计划生育宣传资料免费发放点,各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应根据该区域流动人口的作息特点,开展午间或晚间服务,或利用周末、节假日为流动人口已婚育龄妇女提供孕情检查和生殖健康检查服务。
第二十二条现居住地应督促应落实未落实***节育措施的流动人口已婚育龄妇女落实相应的***节育措施。本省户籍的流动人口已婚育龄妇女,已生育一个子女的首选上环措施,已生育两个以上子女的首选结扎措施。
外省籍流动人口已婚育龄妇女按前款规定执行,特殊情况须责成当事人提供知情选择合同或户籍地县级以上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书面证明。
第五章档案管理和信息化工作
第二十三条户籍地和现居住地的乡(镇、街道)、村(社区居)委会应建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档案管理制度,保管纸质档案。
户籍地应保存的纸质档案资料包括:《成年未婚女性流出人口登记册》、《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申请表》和现居住地出具的流动人口***节育情况报告单。
现居住地应保存的纸质档案资料包括:《成年未婚女性流入人口登记册》、《年度流动人口子女出生情况登记册》、《计划生育手术登记册》、《人口自然变动及女性初婚情况统计表》、《流动人口已婚育龄夫妇节育情况统计表》、《已婚育龄妇女“三查”服务统计表》和《*省流动人口***节育情况报告单》存根。
第二十四条建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管理和交互工作制度。全面应用人口与计划生育信息系统(以下简称“信息系统”),建立流出和流入人员计划生育信息电子档案。
(一)建档。现居住地应即时为流动人口重点对象建立计划生育信息档案,进行动态跟踪;对信息有变更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更新有关资料。
(二)信息交互。包括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的通报和反馈。
流入地应向流出地通报的8项内容:①统计年度内有生育子女行为的;②统计年度内落实计划生育手术的;③统计年度内应落实长效***节育措施而未落实的;④统计年度内怀孕的(含符合***策核准在现居住地生育子女的);⑤未持有有效流动人口计划生育证件的;⑥在本地接受孕情检查服务的;⑦婚育、节育情况有疑问的;⑧其他需要通报的情况。
对应通报信息,应在5个工作日内提交。提交的信息应具有可查询性,不得缺少姓名、身份证号码、详细的常住地或户籍地址等要件。户籍地址应登记到村(社区居)委会一级。
户籍地接收到通报信息后,须在5个工作日内审核信息、更新户籍人口已婚育龄妇女数据库,并上传反馈信息。
第二十五条乡(镇、街道)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机构流动人口信息管理人员每个工作日应至少访问一次《国家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交换平台》和《*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信息系统》的信息交互模块,接收本地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交互信息。
对接收的交互信息,应做到即接收即处理,有接收必反馈。对因地址不详、姓名笔误等原因造成的“查无此人”情况,应到公安、卫生、民***等相关部门多方核实或在上级流动人口育龄妇女数据库核查后才反馈。
第二十六条市、县(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应建立信息化工作监控制度,每月检查及通报基层信息管理和应用情况。定期开展信息管理业务培训,提高基层信息管理和应用水平。
第六章统计工作
第二十七条《人口(暂住)自然变动及女性初婚情况统计表》(省表二)、《已婚育龄夫妇(暂住)节育情况统计表》(省表三)和《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情况统计表》(省表五,即国人口统3表)是我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的法定统计报表,起报单位为乡(镇、街道)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机构,县级以上人口和计划生育局逐级汇总、上报,直至省人口计生委。
第二十八条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统计报表上报频率要求:表二和表三为半年、全年报表,表五为全年报表。上报时间要求:镇、县、市分别于每年4月(半年报)或10月(全年报)的13、16、20日前逐级上报。
第二十九条通过监督检查提高统计工作的质量,定期对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统计工作的组织情况和统计资料真实性、准确性进行评估。
第七章双向考核
第三十条根据国家人口计生委《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检查评估指标(试行)的通知》和《*省“十一五”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方案》的有关规定,制定和建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评估标准和体系,将流动人口纳入流入地人口总数,实行以流入地管理为主的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双向考核。
第三十一条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考核内容:
(一)现居住地
1、***府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纳入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纳入相关部门计划生育综合治理职责,并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定期通报信息,联合开展督查或专项清理等活动。
2、设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专门工作机构,人员、编制落实到位;乡(镇、街道)、村(社区居)委会有专兼职人员负责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服务经费按户籍人口标准纳入各级财***,落实乡(镇、街道)、村(社区居)工作经费。
3、免费为流动人口提供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药具和技术服务的情况,国家规定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特别是“四种手术”(上环、人流、引产、结扎)、普查普治和查环查孕等服务的渠道是否通畅,手续是否简化、可行,是否在流动人口相对集中的地点设置***药具发放点。
4、建立流动人口已婚育龄妇女计划生育信息库。检查信息录入的及时性和完整性。
5、流动人口已婚育龄妇女查环查孕情况。重点考察现居住地是否按规定落实已婚育龄妇女一年三次的免费孕情检查等情况。
6、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通报情况。主要考察现居住地对应通报对象是否通过国家或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平台实现及时、准确、高质、有效的信息通报。
7、流动人口***节育措施落实情况。主要考察现居住地对流动人口应落实长效***节育和补救措施的是否落实。
8、流动人口当年出生统计和管理责任落实情况。主要考察现居住地对辖区内流动人口当年出生是否及时、准确进行统计,有无虚报、漏报情况。对在现居住地居住半年以上***策外生育的,计入现居住地常住人口出生数,并纳入“全省乡(镇、街道)无***策外多孩出生和村(居)委会无***策外出生”活动的考评。
9、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综合治理情况。主要考查现居住地市、县(市、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兼职单位履行国家和省规定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综合管理职责等情况。
(二)户籍地
1、***府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纳入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的情况;相关部门签订含有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内容的目标管理责任书;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纳入相关部门的劳务输出、农民工培训工作中,与相关部门协调配合,通报信息,联合开展管理服务等情况。
2、设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专门工作机构,人员、编制落实到位,乡(镇、街道)、社区(村居)有专兼职人员负责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将《婚育证明》免费发放及相关费用纳入各级财***等情况。
3、村(居)级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机构定期、及时将有关流出人员变动信息上报乡(镇、街道),为流动育龄夫妇办理生育服务证明、婚育情况证明等相关手续等情况,制定督促流出已婚育龄妇女在流入地定期参加孕环情检查的措施等情况。
4、建立和应用《育龄妇女计划生育信息系统》,利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交换平台及时向现居住地通报流出人口相关信息,对现居住地通报的信息及时审核和反馈;与相关部门实现信息互通共享等情况。
5、开展对流动人口家庭的上门访视工作,建立定期联系制度,采取多种形式,帮助计划生育留守家庭及子女解决实际困难;在已婚育龄妇女流出前指导落实安全、有效、适宜的***节育措施等情况。
第八章社会抚养费征收
第三十二条对于流动人口违法生育的,应依法征收社会抚养费。严格按照***《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和《*省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的规定,户籍地与现居住地相互配合,共同做好流动人口社会抚养费征收工作。
发现流动人口有违法生育行为嫌疑的,县(市、区)人口和计划生育行***部门应当立案调查,并收集有关证据,制作笔录。认真组织调查、核实当事人收入情况。对难以确定收入的,要会同各相关部门核实其实际收入,并依法作出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
作出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征收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征收数额和依法享有的陈述和申辩权利。
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不得因同一事实重复征收社会抚养费。
第三十三条征收流动人口社会抚养费,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当事人的生育行为发生在其现居住地的,由现居住地计划生育行***部门按照现居住地的征收标准作出征收决定;
(二)当事人的生育行为发生在其户籍所在地的,由户籍地计划生育行***部门按照户籍所在地的征收标准作出征收决定;
(三)当事人的生育行为发生时,其现居住地或者户籍所在地均未发现的,此后由首先发现其生育行为的计划生育行***部门按照当地的征收标准作出征收决定;
第三十四条现居住地在征收流动人口违法生育人员的社会抚养费时,必须与其户籍地的县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部门书面协商确定征收标准,必要时还应调查、核实其实际收入,方作出社会抚养费书面征收决定,并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对确定由现居住地征收的,户籍地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应当协助提供当事人实际收入和当地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的数额。
(二)对确定由户籍地征收的,现居住地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应当协助征收。
(三)征收地不能一次性征收完毕的,可委托当事人户籍地或现居住地继续征收。
第三十五条当事人为了达到少缴社会抚养费的目的,故意规避户籍所在地的征收,到征收标准低的地方缴纳社会抚养费的,征收标准低的地方的征收机关应当按照当事人户籍所在地的标准一次性进行征收。
应收会计工作计划篇(3)
第二条居住在本自治区行***区域内的公民和本自治区户籍在外省、市居住的公民,以及本自治区行***区域内的法人和其他组织,必须遵守本办法。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各级人民***府领导本行***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把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对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实行综合治理,并建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管理体系。
第四条上级人民***府对下级人民***府、各级人民***府对本级有关部门实行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和定期考核制,考核结果应当成为下级人民***府和有关部门及其主要负责人***绩的重要内容,并作为具有否决其***绩效力的依据。
第五条县级以上计划生育行***部门负责本行***区域内的计划生育工作和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人口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府的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各级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应当协助当地人民***府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六条各级人民***府应当把人口与计划生育经费纳入年度财***预算,并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状况逐步提高人口与计划生育经费投入的总体水平,确保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所需经费。
开展计划生育基本项目技术服务所需经费,由各级财***予以安排。
第二章生育调节与人口管理
第七条农村实行计划生育村民自治,开展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村民委员会可以制定计划生育村规民约,与育龄夫妻签订计划生育协议,就落实生育***策、节育措施、孕情检查、奖励措施等内容约定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城市建立属地管理、单位负责、居民自治、社区服务的计划生育管理机制和服务体系。物业管理机构应当依法做好管理范围内有关的计划生育工作。
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实行法定代表人计划生育工作责任制。各单位应当负责本单位计划生育工作,配备计划生育工作人员,落实必要的工作经费和奖励措施。
第八条各级公安、民***、统计、卫生、劳动和社会保障等行***部门应当定期与计划生育行***部门相互通报有关人口与计划生育信息。
人口与计划生育信息的统计应当及时、准确,有关单位和人员不得瞒报、虚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统计资料。
第九条已婚的育龄妇女生育一孩的,应当到乡(镇)人民***府、城市街道办事处或者县级计划生育行***部门领取《计划生育服务手册》(以下简称《服务手册》)。
符合法定条件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应当到女方户籍所在地按法定的程序申领《二孩生育证》。
《服务手册》、《二孩生育证》由自治区计划生育行***部门统一印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涂改、转让和买卖。
第十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法定程序申领《二孩生育证》后,方可生育第二个子女:
(一)独生子女死亡的;
(二)夫妻双方属农业人口,同胞兄弟均已结婚,其中只有一个有生育能力的;
(三)同胞兄弟中只有一个结婚,其余均已超过45周岁尚未结婚的。
前款第(二)、(三)项规定其中一个兄弟已收养一个子女的,不再安排生育。
非农业户口迁入农村落户的,执行非农业人口的生育规定。
第十一条符合规定生育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发现之日起3年内不予批准再生育:
(一)妊娠14周以上,不能提供医疗保健机构或者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出具的自然流产或者意外事故引起流产的证明而终止妊娠的;
(二)不能提供医疗保健机构或者公安机关出具的婴儿死亡证明的;
(三)已领取《服务手册》或者《二孩生育证》,实行中期以上(妊娠14周以上)非医学需要终止妊娠手术,不能提供县级计划生育行***部门批准证明而终止妊娠的。
第十二条因婚姻关系未办理户籍迁入手续,已在本自治区行***区域内居住一年以上的已婚育龄妇女,持户籍所在地县级计划生育行***部门出具的本人生育状况证明,可以在现居住地依法办理生育手续。
第十三条农业人口、流动人口的已婚育龄妇女每季度应当进行一次免费孕情检查;非农业人口的已婚育龄妇女每半年应当进行一次免费孕情检查。孕情检查工作由乡(镇)人民***府、城市街道办事处负责组织实施。
第十四条已婚育龄夫妻应当自觉落实***节育措施,接受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指导,预防和减少非意愿妊娠。对不符合规定妊娠的,应当及时终止妊娠。
已生育一个子女的已婚育龄妇女应当首选使用宫内节育器;已生育二个及二个以上子女的夫妻,一方应当首选结扎措施。
第十五条按照“谁用工谁负责,谁受益谁管理,谁管辖区域谁清理”的原则,对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按下列规定进行管理:
(一)已婚育龄流动人口由与其形成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或者个人负责管理;
(二)城镇住宅小区由城市街道办事处、社区居民委员会和物业管理机构负责管理;
(三)农村由乡(镇)人民***府和村民委员会负责管理。
第十六条进入城镇的建设施工单位,应当与建设施工所在地乡(镇)人民***府、城市街道办事处或者县级计划生育行***部门签订计划生育管理合同。建设单位在与施工单位签订施工合同时,应当查验计划生育管理合同。
第十七条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府或者城市街道办事处以及用人单位,应当为流动3个月以上6个月以内的育龄妇女建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卡,应当将流入6个月以上的流动人口纳入常住人口计划生育管理范围,做好对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的管理工作。
第十八条流动人口的生育由其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府、城市街道办事处或者县级计划生育行***部门签发《服务手册》或者《二孩生育证》。流动人口育龄妇女的孕情由现居住地乡(镇)人民***府或者城市街道办事处负责管理。
第十九条成年流动人口应当在现居住地居住之日起15日内向现居住地乡(镇)人民***府或者城市街道办事处交验流动人口计划生育证明。未持有流动人口计划生育证明的,应当限其在30日内提供合法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证明。
现居住地乡(镇)人民***府或者城市街道办事处应当在查验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查验情况向其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府或者城市街道办事处发出信息通报单。
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府或者城市街道办事处应当在收到信息通报单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寄回信息通报单回执。
第二十条收养人收养子女,必须符合法定的条件和程序。县级以上民***部门在办理中国内地公民收养登记时,应当凭收养人经常居住地或者户籍所在地县级计划生育行***部门出具的收养人生育状况证明或者无子女证明,方可依法办理收养手续;无收养人经常居住地或者户籍所在地县级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收养人生育状况证明或者无子女证明的,民***部门不得为其办理收养手续。
第三章技术服务管理
第二十一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应当凭《服务手册》和《计划生育免费技术服务介绍信》提供免费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医疗保健机构或者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应当建立孕情检查、随访服务制度和档案,并建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免费基本项目统一结算报告制度。
第二十二条申请病残儿医学鉴定的,必须是未满18周岁的病残儿,申请的程序按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三条刊登、播发、张贴计划生育技术广告,必须经自治区计划生育行***部门审查同意,并经工商行***管理部门批准后,方可进行广告宣传。
广告内容应当限于单位名称、地点、产品目录或者技术操作方法和联系电话。严禁刊播、迷信、贬低他人及其他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内容,严禁篡改经计划生育行***部门审查核准的广告内容。
第二十四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医疗保健机构为流动人口育龄夫妻进行***节育情况检查,应当检查其流动人口计划生育证明,并出具流动人口***节育情况报告单。
第二十五条孕妇在医疗保健机构分娩时,应当提供《服务手册》、《二孩生育证》或者流动人口计划生育证明。如不能提供上述证明文件的,负责接生的医疗保健机构应当填写由县级以上计划生育行***部门提供的《违反计划生育***策分娩报告卡》,并在孕妇分娩后7个工作日内通报县级以上计划生育行***部门。
第四章奖励与保障
第二十六条实行计划生育的职工退休时,按下列标准审批其退休金,但退休金不得超过其本人原工资总额:
(一)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或者婚后终身无子女的职工,退休时,提高退休金计发比例的5%;
(二)符合生育二孩条件,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职工,退休时,提高退休金计发比例的l0%。
实行养老保险制度的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独生子女:
(一)双胞胎或者多胞胎;
(二)父母生育一个子女后又收养一个子女的;
(三)父母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又生育一个子女的;
(四)父或母再婚前已生育一个子女或者收养一个子女,再婚后又生育一个子女或者又收养一个子女的;
(五)同胞兄弟姐妹中,有属于1982年11月25日以后超生的,但未满18周岁死亡而仅剩本人的;
(六)再婚后的夫妻原有子女总数两个及两个以上,且发生抚养教育行为的。
第二十八条农业人口夫妻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享受下列待遇:
(一)优先列为家庭经济发展的重点扶持对象,在资金、技术、培训、信息等方面予以支持;
(二)组织劳务输出时优先安排;
(三)调整承包地、宅基地时优先安排,分配集体收益时按多一人份额分配;
(四)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对家庭经济困难的独生子女学生减收杂费;
(五)对贫困家庭,在扶贫贷款、以工代赈、扶贫项目和社会救济等方面给予优先照顾;
(六)当地人民***府规定的其他优惠待遇。
第二十九条夫妻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并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从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当年起到子女年满18周岁止,每年发给独生子女保健费人民币120元,并按下列途径支付:
(一)夫妻双方在不同单位工作的,由各自所在单位分别支付50%;
(二)夫妻双方在同一个单位工作的,由该单位全额支付;
(三)夫妻只有一方有工作单位的,由该单位全额支付;
(四)夫妻双方属无工作单位的城镇居民的,由其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府或者城区人民***府支付;
(五)夫妻双方是农村居民的,由其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府支付;
(六)夫妻双方一方是农村居民另一方是无工作单位的城镇居民的,由其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府或者城区人民***府按比例或者全额支付。
第三十条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死亡,其父母不再生育和收养子女的,由县级人民***府给予一次性补助金。具体标准由县级人民***府规定。
第三十一条计划生育工作人员,在县、乡和企业事业单位计划生育岗位连续工作满10年的,退休时,由其所在单位给予一次性奖励。具体的奖励标准由设区的市人民***府规定。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违法生育子女的,对双方当事人分别按违法行为被查出时的上一年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的以下倍数征收社会抚养费:
(一)违法生育一个子女的,按3倍至5倍征收;
(二)违法生育二个子女的,按5倍至7倍征收;
(三)违法生育三个子女的,按7倍至9倍征收;
(四)违法生育第四个子女以上(含第四个)的,按上述标准计征倍数类推。
违法收养子女、婚外生育、非婚生育的,对双方当事人按上述规定计征社会抚养费。
第三十三条符合生育规定,但不够生育间隔年限生育的,对双方当事人分别以生育时上一年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为计征基数核对计征社会抚养费,每提前一年每年分别按计征基数的25%累计征收社会抚养费,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征。
第三十四条社会抚养费征收的基数,城区按设区的市人民***府统计部门法定的统计数据为征收基数,县(含县级市)以本级人民***府统计部门法定的统计数据为征收基数。
当事人实际收入高于当地上一年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的,应当结合当事人违法生育的情节和实际收入水平确定征收基数,按本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计征倍数征收社会抚养费。
社会抚养费的征收由县级计划生育行***部门统一作书面征收决定书,委托乡(镇)人民***府或者城市街道办事处代收代缴。代征手续费由自治区计划生育行***部门商自治区***门另行规定。
征收社会抚养费应当向当事人出具自治区***门统一印制的社会抚养费收据。
第三十五条当事人应当自收到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到指定的缴纳地点一次性缴纳社会抚养费。指定征收点收到款项后,应当于当日解缴国库。
当事人一次性缴纳社会抚养费确有实际困难的,应当自收到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征收决定机关提出分期缴纳的书面申请,并提供有关证明材料。作出征收决定的机关应当自收到当事人的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分期缴纳的决定,并书面通知当事人。
分期缴纳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周年,第一次缴纳应当不低于应征收社会抚养费总数的40%。
第三十六条当事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社会抚养费的,自欠缴之日起每月加收欠缴社会抚养费的2‰的滞纳金。
第三十七条违法生育子女的,夫妻双方当事人及其违法生育的子女不得享受集体经济的分配和福利待遇。
第三十八条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计划生育行***部门按以下规定处理:
(一)违反第二款规定的,按本办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计征社会抚养费;
(二)违反第三款规定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九条为违法怀孕人员提供场所或者为他人藏匿生育婴儿的,由县级计划生育行***部门处以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是国家工作人员的,按干部管理权限给予行***处分,其他人员由所在单位或者组织给予纪律处分。
第四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乡(镇)人民***府、城市街道办事处或者县级以上计划生育行***部门给予批评教育,经批评教育后仍不改正的,由县级计划生育行***部门处以500元以上l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不按照本办法规定落实有效节育措施、补救措施或者不参加***节育情况检查的;
(二)骗取、提交虚假无效计划生育证明的;
(三)隐瞒或者编造虚假的生育或者***节育情况的;
(四)与计划生育证明有关的其他弄虚作假行为。
第四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被征收社会抚养费的,自作出处理决定之日起7年内不得被招用、录用为国家工作人员;被选为村民委员会成员的,经县级有关部门或者乡(镇)人民***府确认,按照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处理。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人员违法生育或者有其他违反计划生育行为的,按有关规定给予行***处分。
第四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各级人民***府责令其改正,并给予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有关规定给予行***处分:
(一)不依法为实行计划生育的公民落实有关奖励与优惠规定的;
(二)不履行法定代表人计划生育工作责任制的;
(三)不履行法定人口与计划生育社会公益性宣传义务的;
(四)其他不履行协助管理计划生育义务的行为。
第四十三条国家工作人员和办理代征代缴社会抚养费的有关人员在计划生育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部门对直接责任人员以及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行***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侵犯公民人身权、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利的;
(二)、、的;
(三)截留、贪污、挪用、克扣计划生育经费或者社会抚养费、罚款的;
(四)虚报、瞒报、伪造、篡改或者拒报人口与计划生育统计资料的;
(五)利用职务索取、收受贿赂的;
(六)无正当理由拒绝发放计划生育证明或者征收社会抚养费不依法出具社会抚养费收据的;
(七)其他违法行为。
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其原来的奖励或者处理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夫妻离婚或者丧偶的,独生子女保健费由抚养子女一方所在单位负责;父或母再婚后又生育一个子女的,以及再婚后的夫妻双方原有子女总数两个的,应停止享受独生子女保健费,同时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退回发证机关,已享受的独生子女保健费不再退回;
(二)违法生育,属夫妻离婚的,各自所受行***处分不变,罚款、计划外生育费或者社会抚养费未交清的继续交清,双方承担的数额应自行协商解决;属丧偶的,按原罚款、计划外生育费或者社会抚养费未交清的部分减半交付或者征收;
(三)独生子女未满18周岁死亡的,从死亡次月起停止原享受保健费,过去享受的独生子女保健费不再退回;违法生育的子女死亡的,其父母因违法生育所受行***处分不变,罚款、计划外生育费或者社会抚养费已交部分不退回,未交部分不再交付;
(四)夫妻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后,又收养子女的,应当停止享受独生子女保健费,同时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退回发证机关。
第四十五条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退回《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及已领取的独生子女保健费:
(一)经批准生育第二个子女的;
(二)违法生育子女的。
经批准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应当在办理生育第二个子女申请审批手续时,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退回给批准其生育的县级计划生育行***部门;已领取的独生子女保健费退回给原发放独生子女保健费的单位;违法生育子女的,由作出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的行***机关收回《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和已发放的独生子女保健费。
第四十六条当事人对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复议或者提起行***诉讼。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复议、不提起行***诉讼,又拒不履行的,由作出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四十七条《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实施后,发生的违法生育行为按本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应收会计工作计划篇(4)
设定提存计划,是在企业年金计划中根据一定的标准确定企业单方或与职工双方每期固定的缴费水平,而不确定未来对职工支付年金的水平,也不提供最低保证,职工在退休时每期所能获得的年金水平主要取决于企业和职工的缴费金额以及企业年金基金投资运营产生的投资收益,投资风险完全由职工承担,因此也称作“缴费确定型计划”。
在设定提存计划下,由于企业每期缴费金额在年金计划中明确规定,所以企业的会计处理非常直接和简单,主要包括确认企业年金费用和实际缴费两部分。由于企业年金属于职工薪酬的一部分,因而在我国,企业应遵循《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的规定,在职工为其提供服务的会计期末,根据职工为企业提供服务的具体受益对象,按照事先确定的缴费金额全部计人相关资产成本或者当期费用,同时确认一项负债(应付职工薪酬),然后根据协议定期向年金基金缴费。对于按照规定应由职工个人缴费的部分,企业作为扣缴义务人,应从职工各期应发工资中直接扣除。而企业年金基金是***的会计主体,其确认与计量,包括企业年金基金的取得、投资运营、支付各项管理费用、向受益人支付企业年金以及因职工调动发生的账户变动等业务,应遵循《企业会计准则第10号――企业年金基金》的有关规定,并不属于企业会计核算的范围。
二、设定收益计划的会计核算
设定收益计划,是在企业年金计划中根据一定的标准(职工服务年限、工资水平等)确定每个职工退休后每期的年金收益水平,由此倒算出企业每期应为职工缴费的金额。由于职工在退休后每期所能获得的年金是固定的,年金缴费和投资运营的风险都由企业承担,因而也称作“待遇确定型计划”。
(一)设定收益计划会计处理的特点
设定收益计划的会计处理比较麻烦,《国际会计准则第19号――职工福利(IAS 19 Employee Benefits)》大篇幅都在介绍设定收益计划的确认、计量与列报方法,其复杂性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在设定收益计划里,企业需要通过精算假设来计量每期的应计年金负债和年金费用。精算假设是对确定企业年金费用各种变量的最佳估计(IAS 19),包括统计假设和财务假设两种。前者主要包括死亡率、职工离职率以及职工寿命等;后者主要包括折现率、未来的工资水平以及年金基金的投资回报率等。
2.设定收益计划经常会产生精算损益。精算损益是由于精算假设变动以及已实现损益等原因产生的应计年金负债的变化(IAS 19),主要包括对职工离职率的调整、对折现率的调整、职工寿命超出预期产生的差异以及年金基金实际投资回报与预计投资回报的差异等。
3.在设定收益计划中,应计年金负债是一项长期负债,反映企业根据年金计划确定的期末对职工未来应付年金的现值,需要选择一定的折现率进行折现。
4.企业年金费用的确定比较麻烦,一般与企业当期缴费的金额并不相等。
所以设定提取计划的实施需要精算师参与。精算师的主要任务是在当前环境下依据一定假设对每位职工的年金价值进行合理的精算,并采用专门的方法(通常有应计退休金估价法(PUC)、累计收益法(ABM)和等额缴费法(LCM)三种),确定每期应为职工缴费的金额。而会计人员的主要任务则是根据精算师精算的结果计算确定企业每期的年金费用水平,并进行相关的确认和列报。
(二)设定提存计划下企业年金费用的确定方法
企业年金费用是企业当期应计年金负债的净增加额,具体由以下6个因素构成:
1.当期服务成本(CSC)。当期服务成本是指职工由于当期为企业提供服务而产生的年金收益现值,根据IAS19的规定,企业应以估计职工退休时的工资水平和职工当期提供服务为基础,采用应计退休金估价法(PUC)来确定当期的缴费金额。
2.利息费用。利息费用是指应计年金负债由于时间推移而产生的利息,根据期初应计年金负债余额与市场利率计算确定,其中市场利率应当选用资产负债表日公司债券或国债的市场利率。
3.年金基金资产的预期投资收益。年金基金资产的预期投资收益包括投资产生的利息、现金股利以及资本利得扣除各种管理费用后的净收益,根据期初年金基金资产余额和预期收益率计算确定。预期投资收益与企业年金费用水平负相关,即预期投资收益率为正时,将减少企业当期的年金费用。
4.前期服务成本(PSC)的摊销额。前期服务成本产生于首次制定年金计划时对原有职工前期服务的补偿,或者对年金计划修改产生的职工年金收益现值。由于前期服务成本一般附有行权条件(比如服务年限等),所以前期服务成本一般选择职工剩余工作年限和服务年限中的较低者采用直线法进行摊销。
5.精算损益(Actuarial gains and losses)。精算损益是企业年金基金资产和应计年金负债现值之间的差额,其产生原因有两个:一是已实现的损益(实际投资收益与期望收益的差额),二是精算假设修改产生的损益。由于精算损益的构成内容经常相互抵消,而且各期变化较大,所以IAS19推荐采用通道法(Corridor Rule),即当期只确认超出期初年金基金资产和期初应计年金负债中的较大者10%以外的部分,按照直线法在剩余工作年限内平均摊销。
6.年金计划削减(Curtailment)或结算(Settlement)的影响。企业年金计划削减是指职工人数大规模减少或者修改年金计划导致企业年金规模大幅减少,比如企业关闭车间、暂停年金计划等。结算则发生在企业削减或中止企业年金计划时,通过交易免除未来期间部分或全部年金缴费义务的行为。但按照FASB的规定,企业年金费用并不包括年金计划削减或结算产生的影响。
企业根据上述因素计算确定的金额确认年金费用,并将每期根据精算师计算的应缴费金额与当期年金费用的差额计入递延年金资产或递延年金负债中,以反映尚未摊销的前期服务成本以及尚未确认的精算损益等。企业期末递延年金资产或递延年金负债的余额应当反映企业年金基金资产与应计年金负债的差额,并将年金基金资产与应计年金负债的金
额在财务报表附注中单独披露。但按照FASB的规定,企业应当单独确认年金基金资产与应计年金负债的金额,且不能相互抵消。
三、两种企业年金计划的比较与评价
(一)两种缴费方式的比较
设定提存计划和设定收益计划的会计处理存在相同之处:(1)会计处理的理论基础相同,都遵循权责发生制和配比原则,将企业年金作为一种费用,在职工为企业服务的期间(即为企业创造经济利益的期间)按照受益对象进行确认,而不是企业实际或应支付给职工年金的期间确认;(2)管理模式都以信托关系为基础,企业将年金资产委托给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受托人)进行管理和运营,因而企业年金基金作为***的会计主体进行确认、计量和列报;(3)企业年金基金资产都按照公允价值进行确认和列报。
不过显而易见的是,设定提存计划和设定收益计划无论在缴费金额、风险承担、年金费用确定等诸多方面存在较大不同,具体区别如表1所示:
(二)两种年金计划的评价
1.设定提存计划简单明了,职工需承担投资风险
自上世纪80年代以来,设定提存计划的增长速度超过了设定收益计划。以美国为例,目前设定提存计划已经成为企业年金的主要形式,如著名的401(k)计划。设定提存计划的优点是操作便利,会计处理简捷,容易为职工所理解和接受,还免去了精算的繁琐,职工离职时也便于处理,有利于职工的流动。但设定提存计划的缺点也同样明显,即职工退休收入不确定,投资决策主要由受托人负责,但投资风险却完全由职工承担,企业年金的收益水平对资本市场的发展水平依赖较大。
应收会计工作计划篇(5)
二、严格规范社会抚养费征收程序
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负责社会抚养费的征收管理工作,委托各镇人民***府代征社会抚养费。凡未取得征收单位委托的单位和个人,一律不得征收。镇计划生育办公室作为镇人民***府的职能部门,受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委托征收社会抚养费,各村及街道办事处应给予积极配合。社会抚养费征收必须严格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1、调查取证。镇人民***府对本辖区内有违法生育嫌疑的,应在七日内填写《计划生育立案登记表》,进行全面、客观、公正的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在调查时,***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并按照《计划生育案件调查笔录制作规范》的要求,制作《计划生育案件调查笔录》。***人员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2、告知权利。调查终结,镇人民***府负责人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并将调查结果及初步处理意见书面上报市人口与计划生育局审批。市人口与计划生育局对调查结果及初步意见进行审查,对事实清楚,依法应征收社会抚养费的,由镇人民***府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征收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
3、作出决定。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对在规定期限内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当事人下发《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
4、送达决定书。镇人民***府负责将《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7日内参照民事诉讼的有关规定,将征收决定书分别送达当事人。送达征收决定书应当填写送达回证。
5、催缴与代征。征收决定书送达后,镇计生部门应按委托要求做好催缴与代征工作。村委及街道办事处应协助市、镇做好社会抚养费的征缴工作。
应收会计工作计划篇(6)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推行计划生育,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家庭幸福、民族繁荣与社会进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实行计划生育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采取综合措施,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
依靠宣传教育、科学技术进步、依法管理、综合服务、建立健全奖励和社会保障制度,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三条各级人民***府必须加强对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领导,负责本条例的贯彻实施。
第四条各级人民***府的卫生和计划生育行***部门主管本行***区域内的计划生育工作和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人口工作。
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村(居)民委员会和公民应当协助人民***府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五条各级人民***府及其工作人员在推行计划生育工作中应当严格依法行***,文明***,不得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
卫生和计划生育行***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受法律保护。
第六条每年的一月为全省人口与计划生育宣传月。
第二章人口发展规划的制定与实施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府应根据国家和上一级人民***府的人口发展规划,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行***区域的人口发展规划,并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府应根据人口发展规划,制定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对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实行分类指导,加强管理和检查监督,保证人口发展规划和实施方案的落实。
乡(镇)人民***府和街道办事处负责本管辖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贯彻落实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
各级人民***府对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实行行***首长负责制,加强对下级人民***府及本级工作部门的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应作为考核***府及其有关工作部门***绩的重要依据。
第九条各级人民***府应把人口与计划生育经费纳入财***预算,予以保证。逐年提高对人口与计划生育经费投入的总体水平,人口与计划生育事业费增长幅度高于财***收入的增长幅度。
鼓励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提供捐助。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克扣、挪用、虚报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费用。
第十条卫生和计划生育、教育、科技、文化、民***、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部门应当组织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宣传教育。
大众传媒负有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的社会公益性宣传的义务。
学校应当在学生中,以符合受教育者特征的适当方式,有计划地开展生理卫生教育、青春期教育和性健康教育。
育龄人员享有接受婚育、生殖健康等知识教育的权利。
第十一条所有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村(居)民委员会应当根据需要配备计划生育专(兼)职工作人员,依法做好本单位、本辖区的计划生育工作,并实行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责任制。
上述单位应当每年将计划生育情况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第十二条人口统计必须实事求是,如实上报,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弄虚作假,伪造或者篡改统计数据。
第十三条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管理工作,按照***和省人民***府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生育调节
第十四条公民有生育的权利,也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夫妻双方在实行计划生育中负有共同的责任。
公民实行计划生育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十五条鼓励公民晚婚晚育。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严格控制生育第二个子女,禁止生育第三个子女。
女方年满二十三周岁以上初婚为晚婚,男方年满二十五周岁以上初婚为晚婚;女方晚婚生育或者二十四周岁以上生育第一个子女的为晚育。
第十六条实行计划生育,以***为主。
育龄夫妻应当自觉落实计划生育***节育措施,接受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指导。
第十七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要求生育的,经批准可以按计划生育第二个子女:
(一)经县级计划生育医学鉴定组织鉴定,报省辖市计划生育医学鉴定组织确诊第一个子女为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
(二)经鉴定患不育症,合法收养一个子女后怀孕的;
(三)夫妻双方系归国华侨或回本省定居的港、澳、台同胞,身边只有一个子女的;
(四)夫妻一方为六级以上伤残***人的;
(五)夫妻一方连续从事矿区井下采掘作业五年以上,只有一个女孩,且继续从事井下采掘作业的;
(六)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只生育一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的;
(七)夫妻一方为独生子女的。第十八条夫妻双方均为农村居民,除适用第十七条的规定外,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要求生育的,经批准可以按计划生育第二个子女:
(一)夫妻只生育一个女孩的;(二)男到有女无儿的家庭结婚落户,并赡养女方父母的(若姊妹数人,只照顾一人);
(三)在深山村定居五年以上,并继续定居的;
(四)夫妻双方为少数民族的。户籍
第十九条对符合生育第二个子女规定的,仍鼓励和提倡只生育一个子女。
第二十条实行生育证制度,持有生育证的夫妻方可生育。
要求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夫妻,凭所在单位或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婚育状况证明,到女方户籍所在乡(镇)人民***府、街道办事处登记,领取生育证。符合规定的,乡(镇)人民***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予以办理。
符合生育第二个子女规定要求生育的,夫妻双方应向所在单位或村(居)民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经女方户籍所在乡(镇)人民***府或街道办事处审核,报县级卫生和计划生育行***部门批准。县级卫生和计划生育行***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办理。批准生育的签定计划生育合同书,退回《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和已领取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和其他奖励,发给生育证;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告知理由。
生育证由省卫生和计划生育行***部门统一印制,免费发放。
第四章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第二十一条提倡优生。结婚应依法进行婚前医学检查。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应建立优生、节育咨询门诊,进行优生、节育指导。
严禁利用超声技术和其他技术手段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严禁非医学需要的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
第二十二条医疗、保健机构发现育龄夫妻患有严重遗传性疾病的,应当提出医学意见;限于现有医疗技术水平难以确诊的,应当向当事人说明情况。育龄夫妻可以选择***、节育、不孕等相应的医学措施。
第二十三条妇女妊娠期间,所在单位应当调换对其健康有害的工作岗位或场所,以保护孕妇和胎儿。
第二十四条育龄夫妻享有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权利。
凡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生育条件的育龄夫妻都应采取***节育措施,女方应按期参加生殖健康检查。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应当指导实行计划生育的公民知情选择安全、有效、适宜的***措施。
对已生育子女的夫妻提倡采取长效***措施。
第二十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在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指导下采取补救措施,终止妊娠:
(一)非婚妊娠的;
(二)已生育一个子女,无生育证又妊娠的;
(三)以不正当手段获取生育证妊娠的。
第二十六条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免费享受国家规定的***药具、孕情检查、放取宫内节育器、人工终止妊娠术、输卵(精)管结扎术、复通术和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的诊治等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所需经费由各级人民***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列入财***预算或者由社会保险予以保障。
第二十七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的设置标准、业务范围、服务项目,按***《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的规定执行。
个体医疗机构和未取得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许可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医疗、保健机构不得施行节育手术。
第二十八条依法开展助产接生服务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医疗、保健机构和人员,须查验孕产妇的生育证;发现无证生育的,应当在接收孕产妇之日将孕产妇的基本情况报告当地卫生和计划生育行***部门。
第二十九条经县级以上计划生育医学鉴定组织鉴定,确因计划生育手术引起的并发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免费***,所需经费由县级以上财***或***府购买的保险予以保障。***终结前,是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职工的,视为出勤,发给工资、福利;是农村居民和城镇居民生活困难的,由所在村(居)民委员会给予照顾,并由当地人民***府酌情给予救济。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医疗、保健机构发生的计划生育手术事故,经计划生育医学鉴定组织或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鉴定,按处理医疗事故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条县(市、区)设立计划生育宣传技术站,乡(镇)设立计划生育宣传技术所,村设立计划生育宣传技术室,负责计划生育宣传教育、提供生殖保健技术服务。
县级以上卫生和计划生育行***部门的药具管理机构负责本行***区域内计划生育药具及用品的免费发放管理工作。
第五章奖励和社会保障
第三十一条各级人民***府有关部门制定有关经济与社会发展***策,应当征求同级卫生和计划生育行***部门的意见,做好相关***策与人口和计划生育利益导向***策的衔接,保证计划生育家庭优先优惠分享改革发展成果,并随着经济社会发展提高奖扶标准。
第三十二条对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各级人民***府或卫生和计划生育行***部门应给予奖励。
第三十三条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实行晚婚的,除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十八天;实行晚育的,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三个月,给予其配偶护理假一个月;婚假、产假、护理假期间视为出勤。
公民晚婚晚育的,当地人民***府应给予适当照顾。
第三十四条夫妻只有一个子女,不再生育的,由夫妻双方申请,所在单位核实,经乡(镇)人民***府或街道办事处批准,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符合规定生育的子女,如系双胞胎或多胞胎,不享受独生子女待遇。
第三十五条按照规定采取***措施的,分别享受以下待遇:
(一)放置宫内节育器,休息二天,七天内不安排重体力劳动;
(二)结扎输精管,休息二十一天;
(三)结扎输卵管,休息二十一天。
休假期间,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企业事业单位职工的,视为出勤,发给工资、福利。城镇无业居民和农村居民接受上述手术的,由所在县(市、区)或者乡(镇)人民***府从计划生育经费中给予补贴。
第三十六条女职工符合人口与计划生育有关规定终止妊娠,按
第三十七条凡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凭证享受下列待遇:
(一)从发证之月起至子女满十八周岁止,奖给独生子女父母每人每月奖励费二十元以上。
(二)在入托、入学、就医、招生、招工、征兵、农村划分宅基地等方面优先照顾独生子女及其父母。独生子女父母退休时,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给予必要的补助。
(三)农村在调整责任田时,对独生子女父母每人按二人(份)分给;按人分配城镇拆迁安置、移民搬迁安置、新农村建设安置、集体经济收入、集体福利、征地补偿等经济利益时,独生子女家庭多分一人份;在招收乡(镇)、村集体企业事业职工及农业经济发展、贷款、扶贫、救灾等方面给予优先照顾。
(四)城镇无业人员、个体经营者和农村居民申请最低生活保障、保障性住房和其他社会保障时,应当优先保障,并给予优惠。其享受的各种计划生育奖励、扶助资金和其他优惠资金不计入家庭收入。
(五)对符合条件允许生育第二个子女,而自愿终生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除享受上述待遇外,应给予表彰,并奖励二千元以上奖金,由夫妻双方所在单位各奖励百分之五十,农村居民和城镇居民由当地人民***府奖励。
第三十八条对年满六十周岁,符合国家有关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条件的夫妻,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给予奖励扶助。
奖励扶助标准应随着经济社会发展逐步提高,并建立利益增长机制,具体办法由省人民***府制定。
第三十九条对独生子女残疾、死亡的夫妻和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患者,符合国家有关特别扶助条件的,在国家扶助标准的基础上,再增加一倍的特别扶助金。
国家对独生子女残疾、死亡的夫妻特别扶助标准城乡不相同时,按较高标准执行。
对独生子女死亡的夫妻,省辖市、县级人民***府应当给予救助。
对独生子女死亡的夫妻失去生活自理能力的,参照城镇三无老人或者农村五保老人管理体制、供养办法和标准给予生活照顾和物质帮助。
第四十条对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的独生子女父母和计划生育双女父母,当地人民***府应当给予适当补贴。对居家养老的独生子女父母和计划生育双女父母,实行***府购买养老服务。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和计划生育行***部门给予警告,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给予以下处罚:
(一)不按期参加生殖健康检查的,处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二)不按规定采取补救措施、终止妊娠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生育证管理规定,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从发现违法行为之日起,按照***《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的规定征收男女双方的社会抚养费:
(一)不符合本条例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分别按男方和女方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的三倍征收社会抚养费,个人实际收入高于所在地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一倍以上的,按其实际收入的三倍计征社会抚养费。
(二)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三个以上子女的,每多生育一个子女,分别按男方和女方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的六倍征收社会抚养费;个人实际收入高于所在地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一倍以上的,按其实际收入的六倍计征社会抚养费。
违法收养子女的,按前款规定处理。
第四十三条社会抚养费的征收、管理和使用按照***《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四条按照本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缴纳社会抚养费的人员,是国家工作人员或村(居)民委员会成员,生育两个子女的,不得担任领导职务,是国家工作人员的,给予记大过以上行***处分直至开除公职;生育三个以上子女的,开除男女双方的公职;其他人员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组织给予纪律处分。
第四十五条按照本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缴纳社会抚养费的农村居民,生育第二个子女的,从发现违法行为之日起七年之内,少分一人(份)的集体经济收入、集体福利和责任田等;生育第三个子女的,从发现违法行为之日起十四年之内,少分二人(份)的集体经济收入、集体福利和责任田等。
第四十六条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后又违反本条例规定生育的,除按本条例有关规定处理外,终止享受相关的优惠待遇,并收回《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和其他计划生育奖励。
第四十七条侮辱、威胁、殴打从事计划生育的工作人员、医务人员和其他人员,毁坏其财物,或以其他方式阻碍计划生育工作正常进行的,由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处罚;是国家工作人员的,并给予行***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和计划生育行***部门依据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六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执业证书;是国家工作人员的,并给予记大过以上行***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非法为他人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
(二)利用超声技术和其他技术手段为他人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
(三)实施假节育手术、进行假医学鉴定、出具假计划生育证明的。
第四十九条伪造、变造、买卖计划收集:
生育证明,由计划生育行***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是国家工作人员的,并给予记大过以上行***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以不正当手段取得计划生育证明的,由卫生和计划生育行***部门取消其计划生育证明;是国家工作人员的,并给予行***处分;出具证明的单位有过错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处分。
第五十条溺婴、弃婴、***婴儿致残、致死的,除按有关法律、法规处罚外,不再发给生育证。
第五十一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计划生育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处分;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一)侵犯公民人身权、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的;
(二)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三)索取、收受贿赂的;
(四)对公民的生育申请在法定期限内无正当理由不予办理或故意刁难申请人的;
(五)故意以征收社会抚养费代替采取补救措施的;
(六)贪污、挪用、截留、克扣、虚报计划生育经费或者社会抚养费的;
(七)虚报、瞒报、伪造、篡改、拒报人口与计划生育统计数据的。
第五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不履行协助计划生育管理义务的,由有关地方人民***府责令改正,并给予通报批评;对单位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处分。
第五十三条对不履行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职责,或者没有完成年度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目标的省辖市、县(市、区)、乡(镇)人民***府、街道办事处和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村(居)民委员会给予下列处理:
(一)当年不得评为综合性先进集体和文明单位;
(二)通报批评;
(三)根据情况,分别追究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和分管部门领导的责任。
第五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应当由县级以上卫生和计划生育行***部门给予行***处罚的,县级以上计划生育行***部门也可以委托乡(镇)人民***府、街道办事处实施行***处罚。
第七章附则
应收会计工作计划篇(7)
1、《宪法》明确规定,“夫妻双方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进一步规定,实行计划生育是我国的基本国策,“公民有生育的权利,也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自觉遵纪守法是***员、干部和社会公众人物重要的社会责任。***员、干部和社会公众人物应带头模范地遵守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策。
2、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出现干部职工违法生育的,当年不得评为精神文明单位;原来是精神文明单位的,取消精神文明单位称号。
4、***员、干部、社会公众人物应积极配合人口和计划生育行***部门的有关调查。对有举报并有一定证据证明违法生育的***员、干部、社会公众人物,县级以上人民***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部门应当组织调查;当事人拒不承认的,可以要求当事人进行技术鉴定,当事人应当配合。拒不配合者视为违法生育,按有关规定给予经济、***纪和***纪处理。
二、加强对人口和计划生育的宣传
5、积极宣传中发〔2006〕22号文件,广泛宣传《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法律法规,重点宣传公民实行计划生育的权利和义务,进一步提高广大群众的法律意识。
7、新闻媒体要客观、真实地宣传和报道人口和计划生育新闻事件,树立正确的舆论导向。对涉及人口和计划生育***策变动的宣传,一定要全面准确、禁止炒作,需与人口计生部门联系之后再酌情决定;对涉及社会公众人物生育情况的宣传报道要事先向人口计生部门核实其是否符合计划生育***策;对涉及计划生育内容的批评性报道,要特别慎重,须事先征得分管人口计生工作领导的同意,发稿前须与人口计生部门联系,从大局出发,审定核实,妥善处理。
三、依法依纪严肃处理违法生育行为
8、认真组织开展城镇居民、流动人口和落后乡村违法生育专项治理行动。各地要在各级***、***府的统一领导下,各相关部门密切配合,根据实际情况,组织开展城镇居民、流动人口和落后乡村违法生育专项治理行动,对二孩审批、二孩及以上生育的情况,以及违法生育者的***纪***纪处分和社会抚养费的征收情况进行检查或审查。对违法生育人员和尚未处理到位的违法生育人员,依法依纪予以处理。对典型案例,要集体研究,依法办事,文明***,坚决杜绝恶性案件的发生。
9、凡违法生育的,按照***《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和《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规定,征收男女双方的社会抚养费。违法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分别按男方和女方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的各三倍征收社会抚养费。个人实际收入高于所在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一倍以上的,按其实际收入的三倍计征社会抚养费;违法生育第三个子女及以上子女的,每多生育一个子女,分别按男方和女方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的六倍征收社会抚养费。个人实际收入高于所在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一倍以上的,按其实际收入的六倍计征社会抚养费。
10、依法调查取证、核实违法生育情况,核实当事人的实际收入。对难以确定收入的,要会同有关部门通过多种方式科学、合理地评估其实际收入。征收户口不在本地的违法生育人员的社会抚养费时,必须通过正式途径协商其户口所在地县级人口计生部门,调查、核实其实际收入,然后作出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对社会公众人物的社会抚养费的征收决定要向上一级人口计生部门备案。
四、健全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制度
11、建立相关部门计划生育工作联系制度。组织、宣传、文明办、监察、公安、文化、人事、民***、工商、广电、体育、文联、青联、工商联等有关部门与人口计生部门之间,原则上每季度通报一次情况,特殊、重要情况随时通报。公安机关办理二胎及以上婴儿入户,应向同级人口计生部门通报。认真落实《中共河南省委组织部与省执纪***部门工作联系制度》,市人口计生委每季度向市委组织部通报领导干部个人违反计划生育***策、生育第二个及以上子女的情况和单位计划生育工作情况,作为选拔任用干部、加强领导班子建设的重要依据;组织、人事部门提拔、任用干部有举报违法生育问题以及生育情况不清的,应向同级人口计划生育部门征询该干部执行生育***策情况。
12、建立计划生育情况审查制度。***有关部门推荐各级中国***代表大会代表、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协委员,青联推荐青联委员候选人,工商联推荐工商联执委,工会、人事等部门评选各类劳动模范和先进个人,要就有关人选执行计划生育情况征求同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部门意见,由具有管理权限的人口和计划生育行***部门对其执行计划生育***策情况进行审核把关。上述人员中有生育或收养第二个及以上子女情况的,须有县级以上人口和计划生育行***部门的审核意见;属于违法违纪生育或收养的,应有纪检监察机关的处理结论。审核、处理结论向组织、人事部门备案,并归入本人档案。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申报精神文明单位的,须有县级以上人口和计划生育行***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做到凡未进行审核的不上会、不上报、不考察、不审批。凡报送上级***、人大、***府、***协及有关部门的干部任免、选举和各类评先的材料,须包括人口和计划生育行***部门出具的本人执行计划生育***策情况和所负责区域单位计划生育工作完成情况的证明材料。
应收会计工作计划篇(8)
企业的发展过程中进行合理交税是必要的发展因素,同时缴税也是确保国家利益的基础保障。但企业在交税的过程中,进行合理的税收筹划属于一种合理的避税行为,在国外也较为流行。企业进行税收筹划,可以使企业的利益最大化,进而促进企业的发展。而为了使企业的税收筹划具有利益最大化的性质,则需要企业的会计人员采用合理的会计核算方法,如通过合理的对财产进行归纳、分配等,最终核算出最低的纳税值,使企业合理纳税,提高企业的竞争力度。
1税收筹划在企业会计核算中所呈现的特点
1.1具有较强的专业性
由于我国生产经营服务的不断多元化发展及兼并、重组等内部组织结构的调整,使得税收法律不得不针对新生经济业务制定相关税收实施细则,以适应企业内外部环境的不断变化,为广大企业纳税提供优质服务。在企业内部方面,财务人员在面对陆续出台的税收新***时,出于工作量及自身专业水平等限制,不得不向税务机构或咨询公司征求意见,并最终由企业财务人员予以实施。因此,税收筹划工作的专业性决定了企业财务人员不得不及时更新税收相关知识。
1.2需承担较高的税务风险
税收筹划可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企业税收负担,为企业筹划更多的生产发展资金。但税收筹划一定是在税收法律框架内予以实施方可避免税务风险,一旦税收筹划方案由于财务人员对***策把握与理解方面同税务局工作人员出现偏差时,很可能使企业承受一定的税务风险。
1.3以降低整体税负作为筹划目标
多数企业在制定税收筹划方案前,应明确税收筹划成本与筹划收益之间的关系,当某一项方案预期给企业降低的税负金额远远低于聘请税务咨询公司、制定税收筹划方案等成本时,该筹划方案则是失败的方案。因此,企业税收筹划主要目标是能否使企业降低整体税负。
2企业税务筹划过程中的会计核算方法应用
2.1结算方式的应用
按照我国的税法内容,销售的结算方式可分为直接收款方式、委托收款方式、托付收款方式、分期收款方式以及预收收款方式等。直接收款方式是指,买卖双方具有当天交易、完成交易、完成交易收款的过程;委托收款方式是指,委托收款并完成交易的过程;托付收款或分期付款,应按照合同签订的时间作为收款日期;预收款即预先收款,再进行货物交易的过程。这表明,企业在进行税务筹划的工作过程中,会计人员可以灵活运用结算方式,以实现税收利益的最大化,使企业既履行纳税的义务,同时也能够使纳税值最低,使企业有更多的资金进行经营发展。具体而言,企业对营销货物的方式进行改变,可以延长纳税时间,纳税时间的延长,则有利于企业减少经费的支出。这种会计核算方法具有简单方便、效率高的特点,目前大多数企业都会选择这种会计核算方法。另外,虽然这种方法具有简单实用性,企业会计人员应结合企业的实际情况进行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以使税务筹划过程的会计核算方法不仅具有合法性,同时也能够利用企业的发展。
2.2关于存货计价的应用
(1)先进先出法,这种方法一般是指先出发先收到的存货、先耗用先收到的存货,对存货的流转程序、对发出货和期末存货进行计价的方式。将后期购入的存货成本计算在存货成本之前转出,然后计算出已发存货和期末存货的成本。具体而言,即存货的过程中,应记录好货物的单价、金额、数量等内容;待存货将要发出时,应利用先进先出法进行依次记录存货的结存余额及成本。但企业在应用这种方法时,还应该明确该方法的不足之处,如该方法的处理过程具有复杂化的特点,且发生存货单价大幅调整、业务量增多时,则需要更多的时间进行税务计算。另外,当物价出现波动的情况时,期末存货成本可能会接近于市场价,此时,可能会导致发出的成本降低,甚至导致存货价值和企业的利润估值偏高,为企业带来不利影响,因此,采用这种方法时应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实现有效控制。(2)移动加权平均法,这种方法是指在货物收货工序完成后,立即进行对货物的库存量进行统计,统计成本,然后算出货物平均价的方法。这种方法可以使企业及时了解存货情况,同时确保货物平均成本结果的准确性,这便能够减少一些误差现象产生。但这种方法也具有一定劣势,例如,当出现收货较为频繁的现象时,需要在每一次收货完成后都进行评价单价的核算,增加工作量,不适合业务量较大的企业。针对以上两种方法而言,企业在进行税收筹划的过程中,应针对具体问题具体分析,采用适合企业发展的会计核算方法,提高会计核算的效率与质量。这同样也需要企业的会计人员具有较多的核算工作,掌握业务流程,进而能够切实安装程序工作,使企业的利益具有最大化性质。另外,企业的会计核算人员应认识的税收筹划工作对企业发展的重要意义,从而从主观上为企业提供服务,使税务筹划工作符合企业的需要。
2.3在企业投资项目过程中的具体应用
应收会计工作计划篇(9)
中***分类号:F23 文献标识码:A
原标题:浅析税收筹划在企业会计核算中的运用
收录日期:2015年2月10日
引言
关于税收筹划这一概念,大多数人也称之为节税,主要是指纳税人在不超过税法的相关规定的情况下,针对可能实施的各种纳税方案进行对比,并作出合理选择,进而达到减轻企业税负的最终目的。伴随着我国不断进行改革,市场经济也得到了更进一步的发展,尤其是在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以后,企业在对外贸易方面变得更加频繁,国外已经相对成熟的税收筹划也渐渐被广大国内企业所认识。企业能够借助税收筹划这一手段在会计核算方面的积极作用,提升企业的经济效益,还能够提升企业的市场竞争力。
一、税收筹划对会计核算的影响
(一)提高企业的会计水平。企业能够借助税收筹划对会计水平进行提升。人们常说,税收的筹划时时刻刻分不开企业中的专业人士,这就限制相关会计从业人员掌握很多方面的知识,这其中不仅包括会计的制度和准则,还包括现行税法和相关***策,如此才能够对税收进行规划,才能够在税法允许的前提下使得企业的利润能够达到最大化。如此一说,企业就能够通过税收筹划来不断提升会计工作人员的专业素质和工作水平。
(二)提高企业纳税意识。企业能够通过对税收进行规划来增强纳税意识。因为对于企业纳税意识而言,纳税筹划工作也可以认为是一种非常有说服力的表现,假如企业的纳税意识比较薄弱,企业也就不会在税收方面进行筹划,而等到企业纳税之时就会采取一些非法手段来实现税收上的减少。所以,企业一旦开始税收筹划工作,也就表明企业的纳税观念升高了,能够根据现行的税法规定制定出相对完善的会计账证表。
(三)实现企业市场收益最大化。企业还能够通过税收筹划实现经济效益最大化。因为企业对税收进行筹划,一方面能够对现金流出进行控制,这样就能够增加现金净流量;另一方面还能够延长现金的流出时间,使得这部分资金在时间价值上实现增值。如此一来,企业就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实现企业的经济利益最大化。
(四)建立企业现代制度。此外,企业也能够通过税收筹划完善现代企业制度。因为税收筹划能够相应减少税收成本,如此一来就能够不断完善企业制度,并最终被广大管理者所使用。
二、会计核算方法与所得税税收筹划的关系
会计核算方法,其实就是指在进行会计核算时,所具体采用的一种方法,通常分为收入确认和存货计价。
而税收筹划,则指在企业能够正常生产营运的前提下,以及不违反税法的相关规定的情况下,使得税负达到最小,并以此来使得企业的利润达到最大化,这就需要在企业的日常经营和生产等环节都进行合理的筹划。这一行为主要是为了使纳税人缴纳的数额最少,相应的时间最晚,进而达到经济纳税的目标。
三、会计核算进行税收筹划应遵循的原则
(一)合法性原则。税收筹划应遵循合法性原则。想要进行合理的税收筹划就需要根据税收的相关***策采用多种途径来控制税负的缴纳,首先确定的是,这是一种合法行为,跟偷税、漏税有着本质之别。所以,企业在进行税收的筹划时,一定得以税法为基准,来检验相关筹划工作是否合理,并且在使用财务***策和会计方法的时候必须考虑通过纳税检查,不然这些举动无异于引火烧身。
(二)成本效益原则。税收筹划应遵循成本效益原则。当一家企业在筹划税务的时候,一定想要减少缴纳的数额进而实现企业的经济收益。不过这一行为必将导致成本的增加,所以企业在进行税收筹划时必须考虑成本和收入,只有满足收益大于成本才是正确的执行方案。
(三)专业性原则。税收筹划应遵循专业性原则。因为对于税收筹划而言,是一个综合性非常强的学科,一定得安排专业的人员进行管理。在企业内部,不仅可以专门设置相关机构和部门,也可以聘请外界的专业人士来处理。
(四)综合性原则。税收筹划应遵循综合性原则。对于税收筹划来讲,其也是一项综合性非常强的理财活动,想要更好地实现它就需要更加熟悉每一种活动的性质,还需要熟悉税法和相关法律。所以,企业应该更加重视培养和聘请专业化的人才。
四、税收筹划在会计核算中的应用
(一)利用收入结算方式进行税收筹划。采用收入结算方式来对税收进行筹划,其实就是想借用收入时间的不一致来使企业获得一定的现金流量,这一种现金是一种不需要支付利息的资金。当一家企业在面临会计核算的时候,通常有两种结算方式和两种收入时间来进行计算,由此产生的对应利润的纳税时间其实是不同的。税法有这一规定:对于销售收入而言,直接收款应该有收款凭证,并以提货单交予对方的时间为收入确认时间;采用委托付款方式的,以实际发出货物并办好相应手续的时间为收入确认时间;采用预收账款的方式,应该以商品发送的时间为准;采用分期付款的方式销售货物的,应按照应收合同或协议价格的公允价值为准。因此,在进行税收筹划的时候,企业就可以有一定的空间和余地来实施不同的结算方式来实现节税的目的。
(二)利用成本费用进行税收筹划。采用成本费用方式来对税收进行筹划,其实就是在税法所限制的范围内,使当期费用最大化,使得一些可能发生的损失和费用都进行预计,如此就会减少这一部分现金利润的所得税。相对具体的做法就是:(1)对于一些已经确定发生的费用,必须做到第一时间入账;(2)对于一些能够估计的费用,尽可能采用预计的方式进行入账;(3)对于一些长期成本费用,应当尽可能减少时间。
1、利用折旧方法进行税收筹划。对于固定资产来说,其最大特点就是能够连续参与到生产过程中,因此在长期使用过程中一定会存在损耗,相应固定资产的价值也会减少。固定资产无时无刻不存在着损耗,会以成本的形式转移到产品的生产环节中去,于是也就会影响当期的损失和收益,并且固定资产大都数额较大,折旧以后的数额也是不小,因此,采用合适的固定资产折旧方式也是相当的重要。而对于固定资产的折旧计算方法一般分为加速折旧和直线折旧。对于这两种方式而言,在使用期内的总额是一样的,但是每一年的折旧额是不一样的,这就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企业的年度利润,进而对所得税产生影响。具体而言,就是加速折旧能够使得企业的前期这就费用较大,所得税就会减少,这样就能够获得资金的时间价值。
2、利用长期股权投资核算方法进行税收筹划。根据《企业财务通则》的相关规定得知,企业对于一些长期投资的核算方式只有两种:一种是权益法,一种是成本法。成本法是指企业一旦不追加投资或不收回资金,投资的价值是不变的;而权益法则是指账面价值会随着被投资企业的所有者权益的变化而发生变化。这样企业在进行投资的时候,就会合理使用这两种核算方式来使得投资的账面价值更有利于企业的发展。
3、利用存货计价方法进行税收筹划。对于一些期末存货的计价方式而言,不同的计价方式也会对当期的利润带来巨大的作用,这主要归功于不同的存货计价方式能够带来不同的存货成本,这就使得企业的利润发生改变,并最终影响到企业的当期利润,相应的所得税的缴纳数额发生改变。针对存货的计价方式而言,通常可以分成以下几种方式: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移动平均法、个别计价法和毛利率法。具体需要采用哪一种方式才能够对企业有利,就需要企业来认真地规划税收,并最终给企业带来税收上的优势。
五、会计核算中强化企业税收筹划的有效途径
(一)重视现行税收***策的利用。根据我国现在实行的税制,一共包括财产税、所得税、行为税、资源税和流转税五大类,共二十三个税种。而且这些税种的征收对象是不一样的,税种的性质也是不一样的,所以税收筹划工作采用不同的税种就会带来不一样的经济收益。所以,企业在进行税收筹划的前期就需要对税收的相关***策有一个大致的掌握。首先,应该重视税种的选择这一方法,尽可能选择对企业经济效益有益的税种;其次,还可以选择税种自身的特殊性质,可以考虑利用税基、税额以及税率等主要因素来对税收筹划;最后,还需要考虑利用地区的差异性和行业的差异性来采用不同的税收***策。这是因为我国现阶段考虑到经济发展的重要格局,对不同地区和不同行业采用不同的税收***策。所以,企业在具体的税收筹划时,应在整体利益的前提下可以考虑投资于国家优惠和扶植的行业和地区。
(二)优化企业自身的税收筹划过程
1、明确企业税收筹划目标。现阶段,合理制定企业税收筹划已经成为众多企业发展战略中必不可少的一个环节。而之所以这么做,主要是为了使企业价值能够达到最大化的程度。利用税收筹划来提升企业的价值,可以通过以下几种途径:第一,实现涉税零风险。实现涉税零风险包括两层含义:一是充分认识企业的经营风险,方法是建立税收筹划风险预警体系,通过对税收筹划信息风险进行实时监控。具体包括信息收集、信息处理和危机预知等三个环节;二是指纳税人在申报账目的时候,完全符合法律的相关规定,没有出现任何需要处罚的情况。第二,就是获取资金的时间价值,使得一些本来发生在当期的税负转移到下一期。这样就能够在不可能减少税收的前提下,还能够借助缴纳税负的时间延后,使得一部分现金获得时间价值,进而使得企业的价值能够得以增加。
2、优化企业税收筹划内容。企业税收筹划内容的优化应该主要结合以下两种方式:企业组织形式和选择投资项目。这样才能够使得企业税收筹划工作的不断创新。第一,优化企业组织形式。对于企业组织形式来讲,主要有三种:一是公司企业,二是合伙企业,三是独资企业。对于不同的企业组织形式存在着不同的税收标准。结合现阶段国内外的税收制度而言,分公司和子公司也存在着不同的税收标准。所以,企业应该结合自身的情况,合理安排相应的组织形式,使得税收义务能够变得更加主动。第二,应正确选择投资项目。根据现行税法的相关规定,优先选择一些国家鼓励和支持的项目进行投资,这样就可以在获取收益的时候减少税负。比如,企业可以在一些国家规定的免征税、减征税以及环保节能项目进行投资。
3、合理筹划税收各个环节。在现阶段的大环境下,合理筹划税收的各个环节也变成了不断强化企业税收筹划的最为有效的途径之一。这里面主要包含以下三个方面的内容:筹资活动、投资活动以及经营活动。在筹资活动中,企业的筹资渠道有很多种,其作为一种相对比较***的活动,主要是通过影响资本结构来实现减少税收的,基于财务杠杆的作用,可以使企业获得更多的利益。所以,在进行筹资活动的时候,会计核算应该重点考察资本结构的组成,进而实现企业所有者权益的最大化。而在投资活动中,一般采用合并联营和合并重组这两种方式。选择不同的投资地点、选择不同的投资方式、选择不同的税收***策都可能带给税收筹划的不同效果。这里需要重点考虑的地方就在于后续的计算方式的选择、获利日期的选择、投资地点的选择,综合考虑上述几点来做到企业利益的最大化。而在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中,税收筹划的方式则主要包含了以下几种方式:会计估计、会计***策分析、合理分摊费用等。其中,最为常见的方式要属于会计***策分析。结合不同的收入结算方式、不同的折旧方式以及不同的存货计价方式来进行筹划,进而获得企业价值的最大化。
(三)加大人才培养力度。税收筹划是一个复杂的过程,它要求税收筹划人员了解国家相关***策的改变,并熟知税收和财务***策,具有比较高的专业理论知识,能够做出正确的专业判断。如此一来,这就使得税收筹划工作人员对企业能够非常了解,知识储备也是非常充足。加之,随着经济的变动,***策方面的修订每年都有发生,因此企业加强对人才的培养势在必行。首先,要注重相关人才的大学教育和专业教育,为培养专业人才积累后备力量,通过专业教育,让财务工作者及相关工作者掌握税收筹划的性质和重要性,并面向市场招聘相关的人才,以及培养储备人员的税收学习,这些正是现阶段我们面临人才紧缺的环境下应采取的妥善措施;其次,除加强理论学习的基础上更要进行实践教育,以知行结合的方式加深对税收筹划的理解,以真正掌握这一技能,以免在真正的工作中理论与实践的偏离过于严重;再次,企业也应对现有相关工作者进行阶段性的考核,以不断提升工作人员的专业素质;最后,在实际工作中相关的工作人员也应该不断地学习,并在日常的工作当中不断吸取教训,不断增强工作能力,能够以一种“更实用、更精确、更高效”的理念做好相应的筹划工作,不断提升企业的会计水平,不断增加企业的经济利益。
六、结论
随着社会的发展,为了能够获得更多的市场收益,通过合理的税收筹划,能够极大地提升企业的市场竞争力。不过,单就企业的实际运转来讲,很多企业在会计核算使用税收筹划方面,还存在着很多的不足,本文主要是讨论企业应用税收筹划的原则和方法以及策略等方面做出一定的研究,希望其对企业能够更好地应用税收筹划提供一定的借鉴作用。
主要参考文献:
[1]刘桂莲.浅议企业所得税税收筹划问题[J].现代经济信息,2011.4.
[2]张萌.浅议企业所得税的税收筹划[J].企业导报,2013.3.
应收会计工作计划篇(10)
社会抚养费是国家向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规定的公民征收的行***性收费。它是国家推行计划生育的一项必要的经济限制措施,对不符合该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公民依法缴纳社会抚养费,是社会相应增加的公共投入的补偿,是从经济上承担的法律责任,同时,也是对实行计划生育公民的一种保护。《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六章第四十一条规定“不符合本法第十八条规定生育子女的公民应当依法缴纳社会抚养费”。《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人口与计划生育法》2002年9月1日同时实施,这就使社会抚养费的征收有了法律依据。计划生育由基本国策上升为法律,这就要求广大计生工作者要以法律法规为武器和准绳,切实做到计划生育依法行***。而在实践中重视社会抚养费的征收工作,对深入贯彻落实计划生育法规***策,稳定低生育水平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当前社会抚养费征收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原因
社会抚养费的征收一直是人口计生部门工作的难点。根据2006年的统计,浙江省社会抚养费征收数额的兑现率为66%,全部征收数额(含往年)的兑现率仅为48%;从征收例数来看,当年有超过30%社会抚养费未征收,其中衢州地区的兑现率不到四成,全部兑现率不到三成,温州地区也是如此。社会抚养费的征收工作不仅是直接反映社会抚养费的征收情况,还反映了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计划生育***策的落实情况。
造成社会抚养费征收难的原因很多,概括起来主要有以下五个方面:一是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宣传不够。虽然计生部门和有关部门开展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规宣传教育活动,但这种宣传教育的效果还不够理想,还有一些群众对“社会抚养费”知之甚少;有些地方对计生法规的宣传教育则流于形式,特别是交通不便、地处偏远的山村还存在死角。二是***不严,没有严格依法行***。在基层,有些地方没有按法律法规规定的标准征收社会抚养费,而是以征收难度大为由,人为降低社会抚养费的征收标准,造成社会抚养费征收难以到位。再加上一些计生***人员在社会抚养费征收过程中,原则性不强,怕得罪人,出现随意少征收社会抚养费的现象。三是部分群众计生法律意识不强,不履行或对抗缴纳社会抚养费的义务,在偏远农村一些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的家庭,经济往往比较困难,没有能力缴纳或足额缴纳社会抚养费。四是申请强制执行的征收社会抚养费案件面广量大,执行难度增大,而部门之间相互协调、相互配合、综合治理征收社会抚养费的合力还不够。五是外出流动人口多,计生法律法规的宣传、管理和服务方面相对滞后,还没有形成“一盘棋”管理,这也是导致社会抚养费征收难的一个重要因素。
值得引起高度重视的是,社会抚养费征收不到位所造成的后果是严重的,它妨碍了计生工作的顺利开展,其负面影响不可低估。一是严重损害了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的严肃性,使刚性的法律法规变成了可以伸缩的条款,降低了法律法规的威慑力。二是弱化了落实计划生育***策的推动力。违反计划生育的法律责任在经济上没有得到应有的追究,社会抚养费的限制作用没有发挥出来,不利于利益导向机制的形成,不利于计划生育***策的落实和工作的有效开展。三是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不一,***不公,违背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准则,损害了***群干群关系。四是造成了***府资金的大量流失,也助长了“逃生”现象的发生,使征收对象转到征收标准低的地方逃生或接受处罚,不利于流动人口管理和计划生育工作的开展。
上述问题和原因的存在,既有计生部门的责任,也有相关部门的配合问题。因此,解决这些问题不仅需要计生部门提高***人员的素质,正视问题,采取措施加以解决,同时也需要全社会共同关心、支持计生工作,特别是******主要领导和相关部门要真正承担起计生工作的应有责任。
二、深化社会抚养费征收工作的对策
要做好社会抚养费征收工作,深入开展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不断增强群众的法律意识,是计生工作的重点。加强深化计生部门自身队伍建设,提高依法行***、依法管理工作的能力是做好计生工作的必要前提。改进工作方法,完善规章制度,提高工作效能,建立科学、系统的工作机制是做好工作的有效途径。加强部门之间的协调,实行综合治理是做好工作的根本保证。所以,要深入做好社会抚养费征收工作,就必须采取以下措施:
(一)深入开展宣传教育,增强群众法律意识
要广泛深入地开展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宣传教育活动,采取多形式、多载体、多途径的宣传方式,让计生法律法规知识家喻户晓,深入人心。宣传教育要深入基层、面向群众,着眼于群众认识的提高和观念的转变。要充分利用乡镇人口学校,搞好普法教育。结合洞头海岛县实际,对县、乡人口学校要加大投入力度,改善设施条件,针对渔农村群众生产、生活实际合理安排培训内容和时间;根据不同知识层面,调整普法内容。要结合当前宣传、司法等部门开展的“五进村”活动,做好“送法进渔村”、“送法上渔船”、“送法进学校”等具体宣传教育工作。通过计生法律法规宣传教育,使广大群众了解计生法律法规的基本内容,明确自己的权利义务,自觉遵守和规范自己的生育行为。社会抚养费能否征收到位,与征收对象对计划生育法律法规了解掌握的程度有直接关系。通过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和思想***治工作,使负有缴纳社会抚养费义务的公民思想得到转化,认识得到提高,明白违法行为的危害性和缴纳社会抚养费的强制性,主动履行依法缴纳社会抚养费的义务。
(二)加强计生队伍建设,提高依法行***能力
计生干部是人口和计生工作中依法行***的最基本的主体,是计划生育行***活动中的最终实施者。只有不断提高计生***人员的素质和***水平,才能做好社会抚养费的征收工作,因此,要全面加强计生队伍建设,提高这支队伍成员的***治素质和法律素质,进一步强化依法行***的观念,努力造就一支思想好、作风硬、懂业务、会管理的高素质队伍,使广大计生干部成为守法、***的模范。
社会抚养费的征收工作是计划生育依法行***水平的综合体现,因为在计划生育依法行***过程中,任何一个环节未按法律规定的要求办事,都可能导致违法行为的发生,从而影响社会抚养费的征收。这就要求计划生育行***管理机关和***人员,在人口与计划生育各项工作当中全面依法行***,依法规范自己的行***行为,依法管理计划生育各项事务,做到既保障国家权力的实现,又维护群众的合法权益。严格依法行***是用法律手段保证社会抚养费征收到位的基础,如果计生部门和***人员在征收社会抚养费工作中,本身没有严格依法行***,就很难保证社会抚养费的征收到位。做到严格依法行***,首先要正确***,文明***,要按照法律法规的标准、程序、期限办事,***主体合法,征收对象准确,违法事实清楚,调查证据充分,引用法律和适用程序无误。
(三)完善规章制度,提高***工作效能
要重视不断改进工作方式,完善规章制度,提高工作效能。坚持“规范、到位”的原则,突出抓好“严、准、实、细、公”五个要素。
完善规章制度。一是完善征收管理使用办法,按照《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的要求和已出台《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做到收支规范,并注重解决计划生育工作的必要经费。二是规范完善机关制度,建立和落实计划生育行******责任制及过错责任追究制,明确工作职责。
坚持“规范、到位”的原则是在社会抚养费的征收实践中,计划生育***人员要自觉规范***行为,***程序,规范法律文书、卷宗;把面对面的思想工作做到位,把社会抚养费的数额征收到位,使违反法律法规规定而生育的当事人切实履行缴纳社会抚养费的义务。具体地说,要从以下五个方面入手:
“严”,就是严格依法行***,严格按照“七个不准”的规定,实行一步到位工作方式,严明纪律,亮证***,严格依法管理,依法办事。
“准”,就是准确掌握第一手资料,准确运用法律法规条文,不擅自增设与计划生育有关的收费项目,不擅自提高或降低社会抚养费的征收标准,自觉维护群众的合法权益。
“实”,就是结合实际,实事求是。征收对象家庭的情况千差万别,应当具体情况具体分析,进行分类确定,如果当事人一次性缴纳社会抚养费确有困难的,可根据“特别困难、比较困难、确有困难”的情况分期缴纳。
“细”,就是作风扎实细致,从调查取证做出书面的征收决定、送达等相关程序到按照“一案一卷一制作”的要求,规范法律文书和做好当事人的思想教育工作等,***人员都要作风扎实,工作深入细致。
“公”,就是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把依法行***的整个过程置于广大群众的监督之下,坚决杜绝“人情案”和随意减少社会抚养费征收额的违法行为,将征收情况在当事人所在村委、单位的***务公开栏中公布。
(四)加强部门协调配合,实行综合治理
做好社会抚养费征收工作,不仅需要计划生育部门的密切配合,尤其是公、检、法、司等部门的协调一致、综合治理才能实现。
首先,计划生育部门严格***。只有计划生育部门的***行为合法,在征收社会抚养费过程遇到阻力,司法部门才能积极配合,发挥职能,解决困难。
其次,相关部门发挥作用,积极配合,综合治理。仅靠计划生育部门的***活动并不能完全解决社会抚养费征收难、到位率低的问题,还需要公、检、法、司法等相关部门的支持,特别是人民法院的配合。人民法院对计划生育部门申请强制执行的社会抚养费案件,要积极审理,依法执行。***门要为计划生育部门征收社会抚养费提供良好的***环境,对破坏阻碍***的要依法严厉打击。检察部门要对影响社会抚养费征收造成严重后果的计划生育违法案件,积极依法,使违法者及时受到法律制裁。
最后,建立有利于社会抚养费征收到位的工作机制。用工作制度、责任目标等管理措施在相关部门之间建立相互密切配合、协调一致的工作机制,增强职能部门的工作责任心,调动职能部门的积极性。如人大在对人民法院的责任目标管理中,对申请强制执行的社会抚养费案件立案率、结案率、执行到位率有一个明确规定,以增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力度。******府在对计划生育行******部门的责任目标管理中,规定社会抚养费征收到位要达到一定的比率等等。
总而言之,社会抚养费征收工作不仅关系到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的执行问题,而且直接影响到我国社会经济与人口的协调发展,关系到可持续发展的问题,关系到我们民族素质的提高,因此,必须把其放在重中之重的位置,认真抓实、抓好。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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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收会计工作计划篇(11)
【中***分类号】:F812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673-4041(2007)10-0031-03
税收筹划是指在不违背税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通过对纳税主体(法人或自然人)的经营活动或投资行为等涉税事项作出事先安排,以达到少缴税和递延缴税目标的一系列谋划活动。税收筹划是一项十分复杂的工作,它涉及财务决策、会计核算、投融资、生产经营以及法律等多个领域,需要纳税人对税法的熟悉和充分理解。在发达国家中,税收筹划的应用十分普遍,不仅企业和个人在决定投资、经营、获取报酬前,对各种方案都要进行比较分析,选择能获取税后利润最大化的纳税方案,而且这种合理合法化的税收筹划也得到***府的认可甚至鼓励。在我国,税收筹划工作尚处在初始发展阶段,纳税人对税收筹划不够重视,税收筹划的应用范围小、水平低。
1目前我国税收筹划存在的主要问题
1.1税收筹划常与纳税人对税法的滥用交织在一起。税收筹划照理是合法、符合国家税收***策导向的行为,但对纳税人来说,只要能减轻税负,又不会触犯税法受到惩罚就是可实行的行为,而不会考虑实施该行为是否符合国家税收***策导向。所以,一些纳税人实际是在想方设法寻找税法空子进行所谓的税收筹划,甚至故意歪曲税法。比如,国家对向边远地区和贫困地区的投资有所得税的优惠***策,目的是为了促进这些地区的经济发展。但有的投资者为了自身的利益,只愿享受国家的优惠***策,而不愿对这些地区进行实质性投资,仅在这些地区注册一个空壳企业,将企业的有关会计账务在优惠地区进行核算,从而达到享受税收优惠的目的,而这些地区为了所谓的***绩,也默认了投资者的这种行为。事实上,这些企业根本没有解决当地的劳动就业问题,更没给当地的经济发展带来良好效应,也不符合国家制定税收优惠***策的目标和意***。
1.2税收筹划有时是与税务人员里应外合紧密相连的。纳税人进行税收筹划,无非是想通过筹划,执行最有利于自己的税收***策。执行什么税收***策,税法都规定了相应具备的条件,而相应的条件是否具备,需纳税人提供证明资料,经税务机关认定。因此,纳税人为能达到执行最有利于自己税收***策的目的,或伪造证明资料,在税务人员粗心大意、下蒙混过关;或拉关系、贿赂税务人员,以至不具备相应条件也能搞定。所有这些筹划实质上是披着税收筹划外衣的偷税。现实中很多纳税人聘请离退休或离职的税务人员进行税收筹划,不仅因为他们具有丰富的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更重要的是他们与税务机关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容易疏通路子。
1.3税收筹划很多情况下是由于税收征管薄弱或漏洞促成的。虽然我国近年来进行了一系列的税收征管改革,加大了税收征管力度,但各部门信息共享程度仍不高,征管的措施和手段还跟不上日益发展的新情况,导致税务机关对有些证据的提取感到束手无策,纳税人往往利用这一点,实施所谓的税收筹划。比如:税法规定,关联企业的业务往来应该按照***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不按照***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而减少其应纳税的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进行合理调整。但***企业之间业务往来的价格应该是多少,由于税务机关掌握的信息不全面,无法合理确定。
2提高我国纳税人税收筹划水平的建议
2.1树立企业领导和财务人员的税收筹划意识。在市场经济下如何依法减轻企业税负是一个复杂的问题,企业不同,面临的税收环境各异,税收筹划的结果或许会不一致。相比之下,企业树立筹划意识并把它融入到企业经营决策的始终要比机械的学习、运用几个具体方法更为重要,毕竟意识是行为的先导,没有税收筹划意识,也就不可能有税收筹划行为。事实上,我国许多企业的领导由于对财务、税收知识不了解,加上社会上偷逃税款成风,因此涉及到企业税收问题时,脑子里想到的就是找***府、找税务局长、找熟人,压根就没想过通过自身的税收筹划能合理合法的节税。对财务人员来讲,限于税法知识的欠缺,又认为领导在税务问题上神通广大,碰到税收事务就找领导,会计只能写写算算,未能为企业税收筹划有所作为。
随着我国税收法制建设的推进,企业必须彻底摒弃这些在计划经济体制下的做法。作为领导不仅要做到自身加强税法的学习,树立依法纳税、合法节税的理财观,而且要积极过问、关注企业的税收筹划,从组织、人员以及经费上为企业开展税收筹划提供支持。作为财务人员不仅要向管理型辅助决策者角色转变,而且应加紧税法知识的学习,培养筹划节税意识,并将其内化于企业各项财务活动中,通过开展税务筹划为企业获得财务利益来赢得更高的职业地位和领导的重视。
2.2规范税收筹划基础工作。税收筹划的开展是建立在企业财务管理制度健全、各项活动规范有序进行基础之上,而我国许多企业的财务管理存在着较为严重的不规范现象,使税收筹划活动缺少根基:①各项管理活动并非严格按照财务工作规程来做,不经过充分的可行性论证,甚至没有经过财务上的必要预算就由企业领导“拍板”决定。②税收筹划主体不明、权责不清,会计人员认为自己的职责是做好会计核算,提供会计报表,而税收成本比较及相关决策是领导的事。③由于财务管理不严,会计人员素质低、地位差,导致会计***策执行不严,企业的会计账目时有差错,不按会计程序做账、随意更改核算方法、账实不符、账外账、小金库等现象严重,税收筹划无从下手。为此,企业应从如下方面健全财务管理,为税收筹划打下坚实基础:
2.2.1强化科学管理。策划性是税收筹划的特点之一。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的各项活动最终都会归结为一种财务活动,为使每项活动的财务效果最优,企业必须建立起科学严密的决策审批制度,保证必要的技术、人才、资金以及税务上的可行性论证,杜绝领导干部的“一言堂”。只有如此,才能开展正常的税收筹划活动,税收筹划也才能真正在企业中发挥“节税”的综合财务作用。
2.2.2规范企业财务会计行为。设立完整、客观、规范的会计账目和编制真实。的财务报表既是国家财务法规对企业的要求,也是企业税收筹划的微观技术基础。实践证明,企业会计资料越规范,税收筹划的空间越大。为此,治理我国企业中普遍存在的会计账目不全、假账烂账现象,不仅是企业外部监管部门的工作,更是企业领导义不容辞的职责。
2.2.3明确税收筹划的主体。税收筹划是一项***策性、业务性较强的工作,企业必须有相应的执行主体具体经办才能使税收筹划真正展开。具体来讲:(1)成立由领导、会计、税收专家组成的企业税收筹划组。考虑到在实践中会计人员懂财务而不精通税法,企业领导有最高决策权但对会计、税法了解不够又没有太多的精力,聘请税收筹划的中介机构参与可以弥补企业内专业人员的不足,但中介机构尽管具有较强的专业能力,但对于企业的具体业务、经营特点、发展方向等信息缺乏足够的了解。因此,可以考虑建立三者合作模型,在领导的重视、会计支持、专家献计的情况下,把税收筹划工作落落到实处。(2)改变财务会计兼办税人员的做法,在企业内设立专职税务会计一职。目前,许多国家的企业内部设立了专门的税务会计,在企业中发挥着显著作用。在现阶段我国企业可以借鉴国外的做法,专设税务会计岗位,其职责除了编制纳税申报表、办理涉税事宜满足税务机关的要求外,应有更多的精力对企业税务活动进行合理筹划。
2.3加快引进和培训企业内部税收筹划人才。税收筹划是一项高层次的理财活动,高素质的人才是其成功的先决条件。具体来看,从事这项专业工作的人员必须具备的能力条件有:(1)精通国家的税法及税收相关法律,并时刻关注其变化。只有如此,企业才能选准节税活动的策划点,了解什么是合法、非法以及合法与非法的临界点,在总体上确保经营活动和税务行为的合法性。“用透”国家的税收优惠***策。现实经济中,许多企业对放在身边的税收优惠不知道使用,发生了应享受税收优惠的经济行为,但没有办理相关的审批手续,也没有进行相关的税收申报,没能享受到税收优惠***策,白白丧失了大量的节税利益。(2)了解企业所面临的外部市场法律环境,熟悉企业自身的经营状况。好的税收筹划方法不一定对每个企业在任何时候都合适,税收筹划人员要在熟悉内外环境的前提下,针对企业自身的特点设计适当的税收筹划方案。(3)具备扎实的理论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较高的操作业务水平。此外,税收筹划活动涉及企业经营的方方面面,筹划人员为此还必须具备财务、统计、金融、数学、保险、贸易等方面的知识及严密的逻辑思维、统筹谋划的能力。
从国际范围看,自20世纪50年代以来,税收筹划专业化及跨国税务筹划趋势十分明显,许多企业不惜花费大量的精力和财力聘请税务专家从事税收筹划活动,以节约税金支出。我国要解决企业因能力不足而带来的税收筹划水平低下的问题,必须重视并加快税收筹划人才的聘用、引进和培训工作。具体来讲:(1)请外部专业税务人员为企业进行税收筹划。我国的税务业经过多年的建设已经有了很大的发展。从最初的仅仅为企业办理一些简单的纳税申报等业务发展到现在已逐渐地介入企业的税收筹划,其为企业所带来的节税效应已令不少企业相当满意。有条件的企业可以聘请专业的税务中介机构为其提供专业化的纳税服务。(2)引进高素质专业税收筹划人才。企业要想降低纳税风险,提高纳税筹划的成功率,必须引进具备税收筹划能力的人才。国外一些企业在选择高级财务会计人员主管时,总是将应聘人员的“节税“筹划知识与能力的考核,作为人员录取的标准之一。我国也应朝着这一趋势发展,在淘汰不称职财务人员的基础上引进高素质的财务人才,强调财务人才的税务及其所应具备的其他知识背景。(3)加快现有办理税务工作人员的专业知识培训。在现阶段大多数企业由会计办理涉税事务的情况下,重视内部税收筹划人才的培养可能是大多数企业最现实的选择。企业必须重视对现有财务会计人员税法知识的培训,促使其提高税收知识修养,掌握税收筹划的理论和技能,更重要的是具备税务筹划的意识,从而能够依法高效地为企业开展节税筹划工作。在我国税收法律法规日趋完善,企业所面临的税收筹划环境不断变化的情况下,这种培训工作更显得必要。
参考文献
[1]姚云,《论我国税收筹划发展的趋势》,《时代金融》,2006年第9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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