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付款申请书例1
淮安仲裁委员会淮仲裁(2010)裁字第号裁决书违反仲裁法规定,请求人民法院依法不予执行该裁决书。
事实和理由:
一、付款条件未成就,被申请人无权主张支付367050.35元工程款。
根据合同第六条约定:“乙方同时协助甲方办理门面房、车库产权工作,甲方支付10万;剩余土地手续在甲方的通知下协助甲方办理过户手续,办理结束3-10 日内一次性结清剩余款项”。可见,除了已付的106000元外,只有在上述条件出现时,申请人才支付367050.35元工程款。由于被申请人未能履行上述义务,导致申请人至今没能办理门面房、车库的产权证以及土地手续,付款条件未成就,被申请人无权要求支付该款。
二、申请人有义务代扣代缴641.34万元发票的税款。
根据双方约定第五条:“乙方余欠工程款施工发票有甲方代扣代缴”。此前,申请人预付12860219元工程款给被申请人,其中有641.34万元没有发票,针对这个问题,双方约定由申请人代扣代缴税费。故即使被申请人有权主张工程款,申请人也必须要将相应的税款扣下并代为缴纳。
三、被申请人没有出具正式发票给申请人,违反法定义务,申请人有权拒付工程款。
申请人先后预付12860219元工程款给被申请人;2008年4月,申请人按照协议约定又支付了106000元给被申请人。付款中共有651.94万元工程款被申请人没有提供正式发票,造成申请人无法及时入账。被申请人不出具正式发票,不仅严重违反了税法,还侵害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四、申请人有依法履行协助执行的义务,被要求不得将工程款支付给申请人。
申请人的委托人先后于2006年11月7日、2008年7月7收到清河区人民法院(2006)执字第593号协助执行通知书,被要求扣划工程款 202000元付给江苏兴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当时因代扣代缴的税款数额没有得到税务机关确认,经协商暂未扣划。2010年5月24日,本案仲裁期间,被申请人再次收到清河区人民法院(2006)执字第593号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直接扣划申请人工程款262000元给付江苏兴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人也无法直接支付工程款。
五、申请人不应承担逾期支付的违约责任。
1、被申请人主张的367050.35元工程款何时支付双方在协议中没有约定具体的日期,只是表述了付款的条件,因该条件没有成就,申请人有权不付,同时不应承担违约责任。
2、基于上以第二、三、四条的因素,申请人也不应承担逾期支付的违约责任。
3、申请人主张的违约金数额过高。
综上,淮安仲裁委员会淮仲裁(2010)裁字第号裁决书具备《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一、二、四、五项可以申请不予执行的四种情形,恳请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
此致
XX市中级人民法院
预付款申请书例2
关键词 期中付款 最终付款 付款方式 币种和汇率 预付款
一、一般付款条件
国际epc工程合同的支付,一般是分为期中付款和最终付款。
(一)期中付款的申请
承包商应在每月月末,按业主批准的格式,向业主提交期中付款的申请报告,详细说明承包商自己认为有权得到的款额。期中付款以月完成实际工程进度量为依据,按照业主批准的费用和进度分解表的权重和进度测量程序,计算月进度款支付额。支付文件包括:epc百分比权重分解表、epc进度测量程序、发票程序和形式发票格式、监理签字的完成进度报表及其他进度证明支持文件。
在收到并认可履约保函后,业主应在收到承包商的期中付款的申请报告后28天内,颁发期中付款证书,包括应付款给承包商的已经批准的发票票面上无异议的款额,并减去已批准的发票票面款额的5%作为保留金;业主应将发票上由任何款额而发生争议的特殊原因书面通知给承包商,并在颁发期中付款证书后28天内支付进度款。
当已颁发临时验收证书,且工程已通过所有规定的试验(包括竣工后试验)时,应将保留金的50%付给承包商。在颁发最终验收证书后,应立即将保留金未付的余额付给承包商。
(二)最终付款的申请
在收到最终验收证书后56天内,承包商应按照业主批准的格式,向业主递交最终付款的申请,向业主提交其最后的进度付款发票,及由业主扣留的保留金余额的单独发票和任何其他应付的或补偿的但还未付的款额的单独发票,并附结清证明和其他证明文件。业主在收到所提交的最后发票的28天之内,经过审核下列条件后,应支付这项款额给承包商。
最终付款只有等到:承包商已经向业主提交了承包商授权代表签字后的放弃留置权和放弃索赔的弃权声明书;业主证实承包商已经全额支付了各类款项给分包商、供货商和雇员。
二、付款条件中应关注的问题
(一)付款方式
1 月进度付款方式
月进度付款即以实际完成的实物工程量、进度测量程序为计算依据,按月申请期中付款,是付款的主要方式。按月进度付款方式,付款与实际完成工作量相匹配,付款及时,承包商的资金压力较小,但付款程序和计算比较复杂,适合大型国际工程epc项目。采用月进度付款方式,需及时报业主批准费用和进度分解权重表、epc进度测量程序、项目发票程序和形式发票格式。因为,上述程序文件是期中付款的申请报告的基础文件,是按时进行期中付款申请工作的基础。
2 里程碑付款方式
里程碑付款方式是在进度计划的关键路径上设一定数量的完整里程碑,以完成完整的里程碑为依据,作为合同分段计划目标和期中付款的时间控制点。采用里程碑付款方式,能准确地知道什么里程碑点付多少款,有利于资金筹措和简化付款程序。但如果里程碑制订不清晰或不合理,则进度款的支付不匹配和不及时,承包商的资金压力较大。适合在单项工程项目中使用。采用里程碑付款方式,需特别注意进度计划的关键路径上设定的完整里程碑点,每一个完整里程碑的费用和进度分解权重。例如,某国际工程项目,招标文件规定的进度付款完整里程碑如下:
对于上述里程碑付款权重表,我们在合同谈判时提出的修改意见是提高前部分的比例。如1#项的预付款提高到10%;另一方面。细化每一项完整里程碑,使承包商获得较快的付款和好的现金流。形成比较合理的进度付款 完整里程碑。如下表(其中2#、3#、4#、5#项未将细化后的完整里程碑列出)。
(二)付款时间
按照一般付款条件,承包商应在每个月末后,按业主代表的批准格式向业主提交进度款申请书。业主代表应在收到进度款申请书和证明文件后28天内颁发期中付款证书,之后28天内付款。因此,通常情况下,承包商最长可以在56天内,从业主处获得期中付款。在实践中,应关注的问题:
1 审批的时间
如,在某国际工程项目的原合同条款中。关于支付的条款为:“承包商应在每个月末后,按业主代表的批准格式向业主提交进度款申请书,业主代表应在收到进度款申请书和证明文件后进行审批,在审批同意后42天内付款”,该条款没有规定审批的时间,业主可以无限推迟付款时间。所以应该修改为,业主代表应在收到进度款申请书和证明文件后28天内审批并颁发期中付款证书,之后42天内付款。
2 什款的时间
上述付款条件中审批同意后的付款时间原为42天,比一般的付款时间长,实际我们最终改为:业主代表应在收到进度款申请书和证明文件后28天内审批并颁发期中付款证书,之后28天内付款。
(三)货币和汇率
国际工程中货币汇率的风险极大。例如,近几年,美元兑哈萨克斯坦坚戈的汇率基本保持在120-121之间,相当稳定。但受国际金融危机影响,世界油价急剧下跌,导致以石油出口为主的哈萨克外汇储备急剧下降(从300亿美元下降到150亿美元),为保护其外汇和黄金储备,增强该国制造业的竞争力,哈央行决定货币贬值,以缓解央行耗费外汇储备维护坚戈汇率的压力,并改善该国出口企业的财务状况。2009年2月4日,哈国中央银行突然宣布允许该国货币贬值25%左右,并在+3%区间浮动。对外国公司采用当地货币坚戈签订的合同,造成重大的损失。因此,在实践中,应关注的问题:
1 币种的选择
币种的选择原则首先是考虑通过对影响汇率变化的经济面因素、***治面因素、市场面因素进行分析,预测汇率变化趋势,选择货币种类。当汇率变化趋势难以判断时,应尽可能考虑采用硬通币。有些国家对于合同签订的货币有法律规定,如,哈萨克斯坦法律规定,外国公司在当地注册的子公司签订的合同,必须用当地货币签订合同,而外国公司在当地注册的分公司签订的合同,可以采用美元合同,这是就应根据风险分析,选择签订合同的主体。
2 不同币种的百分比
在有些国际项目中,业主允许承包商采用多币种签订合同,这是我们考虑项目实施期间货币使用的实际需求,确定不同币种的百分比,通常的经验是,分别计算出需要在当地支出的成本及费用(当地币),以及需要在中国和第三国支出的成本费用(外汇),再考虑当地货币的汇率变动,以确定当地币和外汇的比例。通常,在外汇管制国家可以把当地币比例确定得相对低一些。当合同规定有价格调整条款时,适当提高当地货币的比例,能够获得相当丰厚的价格上涨的补偿。如果没有价格调整条款,则应把外汇比例确定得相对高一些。
3 货币汇率的计算
国际工程中规避货币汇率风险有几个方面的措施:一是当项目实施期间货币汇率波动大时,争取采用非固定汇率计算进度付款,如,某合同中,我们规定的货币汇率计算是,月支付进度款采用兑换汇率为付款前三天,london的national west-minister银行电汇当天10:30报出的兑换率中间价;二是签订多币种合同,减少货币兑换,降低货币汇率风险;三是使用硬通币,规避货币的大幅贬值;四是在合同中争取调价条款,规定汇率变化的补偿方法。
(四)预付款
预付款申请书例3
第二条市本级***府投资项目,是指市本级使用***府财***性资金进行的固定资产投资建设项目。
本办法适用于市本级***府投资项目资金国库集中支付管理。
第三条***府投资项目资金国库集中支付,是指市本级***府投资项目资金全部纳入国库单一账户体系进行管理,所有的资金拨付全部通过国库单一账户体系并按照规范的程序直接支付到收款人或用款单位账户。
第四条***府投资项目资金实行国库集中支付不改变项目单位的资金使用权限、预算执行主体和会计核算主体地位。项目单位是***府投资项目资金使用和管理的主体。
第五条市财***行***部门是管理***府投资的职能部门,负责办理市本级***府投资项目资金国库集中支付事宜,并监督***府投资项目资金的使用情况。
第二章支付原则
第六条***府投资项目资金国库集中支付必须坚持按项目支出预算、用款计划、项目进度及综合考虑其他来源资金到位情况的原则实施。
项目单位与实施单位签订具有法律效力合同的,在上述原则基础上依照合同的有关规定办理拨付,合同约定的付款方式不得与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相抵触。
第七条***府投资项目资金国库集中支付应遵循专款专用原则,不得挪用或改变用途;同时减少拨款中间环节,将资金按规定直接支付给特定的收款单位。
(一)建筑安装工程款(含工程结算款、质量保证金)。由施工单位向项目单位提出申请,由项目单位核定汇总,报***门审核后,将资金直接支付给施工单位。其中:
1.工程预付款。自合同签订之日起,预付比例不低于合同金额的10%,不高于合同金额的30%。对于重大工程项目,按年度工程计划逐年预付。
2.工程进度款。按工程进度支付,并按约定逐月抵扣工程预付款,累计月进度款付至合同总价的85%时停止支付,待完成结算评审后再行支付。
3.工程结算款。按照合同约定的结算条件,付至不高于合同总价的95%时停止支付,预留5%左右的工程质量保证(保修)金,待质量保修期满后付清。多项投资来源构成的投资拼盘项目,应综合考虑其他资金来源到位情况。
(二)货物(材料设备)采购款。由商品供应商凭合同约定向项目单位提出申请,由项目单位核定汇总,报***门审核后,将资金直接支付给商品供应商。
(三)设计费用、监理费用、课题费用和其他服务费用。由具体实施单位凭合同约定向项目单位提出申请,由项目单位核定汇总,报***门审核后,将资金直接支付给具体实施单位。
(四)拆迁补偿款和征地补偿款。由拆迁、征地管理部门向项目单位提出申请,由项目单位核定汇总,报***门审核后,将资金支付到拆迁、征地管理部门指定的账户,并由其核拨给相关主体。
第三章支付程序
第八条市本级***府投资项目资金国库集中支付可实行财***直接支付和财***授权支付两种方式。除零星支出、管理性费用支出、特别紧急支出等少量资金及经市***府批准的特殊支出实行授权支付外,***府投资项目资金支付应以通过财***直接支付方式直接支付给商和劳务供应者为主。
第九条项目单位在使用***府投资项目资金前应根据投资计划、项目预算、项目进度和规定用途编制资金用款计划,并根据批复的用款计划使用***府投资。
第十条项目单位在申请资金计划时,应向***门提供项目立项、年度投资计划、项目年度预算、开工许可等批复文件及资金使用书面说明等书面材料予以备案,作为***门批复用款计划的依据。
第十一条市本级***府投资项目资金用款计划全部通过国库集中支付系统报送。用款计划首先由财***分管业务部门提出审核意见,财***国库部门根据分管业务部门的审核建议、项目进度、财***财力状况核定项目单位项目资金用款计划,并应在规定的时限内及时批复和下达。
第十二条项目单位根据批复的***府投资用款计划,办理国库集中支付业务。
第十三条项目单位申请资金支付时,应向***门提交《财***直接支付申请书》。属于***府采购项目,需***府采购管理部门在《财***直接支付申请书》上签署意见;非***府采购项目,项目单位应根据项目进展情况及资金用途分别向分管业务部门报送确需支付的相关证明文件,分管业务部门审核后在《财***直接支付申请书》上签署意见,国库部门据此办理支付事宜。
(一)建筑安装工程款方面须报送的文件:
1.招标中标通知书;
2.工程建设合同(合同中应明确约定付款进度、步骤和结算条件;若工程建设合同涉及总包分包,需要支付到分包单位的,应提供分包合同,明确付款方式和付款结算条件);
3.监理合同;
4.工程进度的相关资料(其中:聘请监理单位的项目,提供施工单位出具的工程进度报审表、工程进度款申请表和监理单位出具的工程支付证书;未聘请监理单位的项目,提供项目单位、审计部门出具的相关资料);
5.申请工程结算款的项目,需提供具有相关资质部门出具的投资评审意见或审计报告;
6.结算时因价格变动、出现增减项等因素引发的总价款变动,需提供补充合同和工程洽商记录;
7.已按照基本建设投资计划完成基本建设工作的项目,应报送经投资评审机构等评审的基本建设竣工财务决算及竣工验收合格证明等文件;
8.多项投资来源构成的投资拼盘项目,应报送其他投资来源到位情况的相关文件;
9.其他需要提供的文件。
(二)货物采购款方面须报送的文件:
1.双方签订的购销合同;
2.验收手续;
3.其他需要提供的文件。
(三)设计费用、监理费用、课题费用和其他服务费用方面须报送的文件:
1.合同;
2.其他需要提供的文件。
(四)拆迁补偿款和征地补偿款方面需报送的文件:
1.补偿协议、补偿方案;
2.拆迁、征地资金账户资料;
3.其他需要提供的文件。
(五)其他特殊情况须报送的文件:
1.因项目或其他原因无法提供审核资料的,项目单位应出具正式的书面说明;
2.收款单位与合同签订单位不符的,由项目单位和合同签订单位出具正式的书面说明;
3.项目单位与合同签订单位不符的,由项目单位出具正式的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关的委托或授权手续;
4.财***直接支付资金发生退款需要重新申请的,由项目单位提供相关退款手续,书面说明退款原因,并重新报送支付申请;
5.其他需要提供的特殊文件。
第十四条所有的***府投资项目资金,除少量的前期费和工程预付款先期拨付外,应全部按照项目进度规范进行。
第四章支付审查
第十五条***门收到项目单位的支付申请和相关材料后应在规定的时限内完成审核工作。审核的重点内容包括:
(一)支付申请是否按规定程序申报;相关支付材料是否按规定程序要求填写、手续是否完备、有关凭证是否齐全、与国库集中支付系统的信息是否相符;
(二)支出内容是否全部符合项目预算规定的用途和范围;是否有无预算、超预算和改变预算用途及扩大支付范围现象;
(三)有多项资金来源的项目,其他拼盘资金的到位情况;
(四)是否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付款,收款单位和支付要素与合同等备案资料是否一致;
(五)是否按照相关规定履行投资评审、***府采购和招投标手续;
(六)工程进度款和结算款项是否有项目进度认定和竣工的相关手续;
(七)其他需要核实的事项。
第十六条***门对符合规定的支付申请应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的要求在规定的时限内及时支付到商品和劳务供应者的账户;对相关补充资料和支付手续不全的,应及时通知预算单位进行补充和完善。
第十七条除市***府批准的特殊事项外,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市***门有权拒付或延期支付。
(一)未按照国库集中支付规定的程序和要求申请使用资金的;
(二)有多项资金来源的拼盘项目,其他资金到位比例与财***资金投入相比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三)属于***府采购项目,未履行***府采购或工程招投标手续的;
(四)无预算、超预算使用财***资金或未按***门批复的项目预算使用项目资金、未经批准扩大支出范围和改变资金用途的;
(五)预算执行中发现重大违规违纪问题的;
(六)工程建设出现重大问题的。
(七)出现其他需要拒付或暂缓支付情形的。
第五章管理与监督
第十八条建立***府投资项目资金支付审核信息库,加强资金拨付动态监控管理,健全***府投资项目资金支付审核档案管理制度。
第十九条建立重大审核事项报告制度,凡在资金拨付动态监控中发现的重大问题,***门要及时向纪检***门报告和反映。
预付款申请书例4
第一条目的
规范销售现场更名、换房、更改付款方式、销售优惠、没收再售、退房、预留房、延期付款审批等手续办理,控制销售风险。
第二章适用范围
第二条适用于公司所开发项目的销售变更管理相关工作。
第三章术语与定义
第三条 销售变更:指涉及认购或购房合同的变更如更名、换房、更改付款方式、销售优惠、没收再售、退房、预留房、延期付款等。
第四章职责
第四条 营销策划部
(一)办理更名、换房、退房、退订、退款、延期付款申请。
第五条 财务部
(一)审核更名、换房、退房、退订、退款、延期付款申请。
(二)负责办理退款事宜。
第五章关键活动描述
第六条 销售变更办理原则
(一)客户所提出的销售变更申请,原则上公司不予接受,其处理程序及许可范围均为公司内部管理规定,属公司机密,严禁擅自传播,现场情况由营销策划部酌情处理。
(二)原则上只接受客户在签署《商品房买卖合同》前的申请。
(三)签署《商品房买卖合同》后的销售变更申请,除特殊情况由分管领导和总经理特批外,所有申请一律不接受。
(四)所有销售变更申请均需要营销策划部案场管理人员填写相关表格,作为原始凭证存档备案。
第七条 更名、换房
(一)原则上只接受客户在签署《商品房买卖合同》前提出的更名、换房申请。
1、对权益人增减,由销售公司填写《增减购房人审批单》(参见附件1),由营销策划部、财务部审核后,报销售分管领导审批。
2、对于客户提出的换房申请,由销售公司填写《换房变更审批单》,报营销策划部负责人核实后发起审批申请,经财务部审核后,报销售分管领导审批。
(二)经审批后,营销策划部组织办理更名和换房手续流程:
1、为客户更换认购书(更名时认购日期及约定签约日期等条款不做更改,换房时须更改认购日期)。
2、为客户更换收款收据。
3、变更申请资料原件由现场案场管理岗进行存档,按公司规定移交。
4、收回的收据客户联、新开收据记账联交财务部。
5、换房以当天价目表及销售***策执行。
第八条 更改付款方式
(一)原则上只接受一次客户提出的更改付款方式申请,须另行签订补充说明。如一次性付款或按揭付款转变为分期付款方式、一次性付款转变为按揭付款方式等,最后均需报分管领导审批。
(二)营销策划部负责核实更改付款方式单位的房号、申请人合法性、已付款金额、合同签订等情况。
(三)由销售分管领导审批同意更改付款方式,并按变更后的付款方式享受相关优惠。销售公司组织办理相关手续:
第九条 延期付款管理
(一)原则上只接受客户本人提出延期付款申请,客户须填写《延期付款申请单》,由案场管理岗填写《延期付款申请单》,报营销策划部负责人核实交分管领导审批。
(二)经审批同意延期付款的,由案场管理岗在销售系统中执行相关操作。申请资料原件由案场管理岗存档,按公司规定移交。
第十条 退定
(一)未签署买卖合同的退定、换房手续办理
1、销售公司根据客户认购状况,向客户收取认购书原件、按需收取全部收据原件、身份证复印件,一并交营销策划部。
2、营销策划部核实退定金客户的房号、已付款金额、退款金额等情况,案场管理岗填写《客户定金退款申请表》(参见附件5),明确是否退还定金,后报营销策划部负责人审核、分管领导审批。
3、客户到财务部领取所退定金,财务部根据审批意见,办理退还客户定金的手续。
4、由营销策划部确定将房产另行出售的时间和价格。
5、申请资料原件由营销策划部存档,按公司规定移交。
第十一条 退房
(一)原则上不接受客户退房申请。遇到特殊情况,由案场管理岗发起《退房变更审批单》,经营销策划部负责人、财务部、销售分管领导审核,总经理审批。
第十二条 预留房
(一)原则上不允许预留房,特殊情况客户的申请需要按以下程序报批,方为有效申请,预留期限为10天:客户预留房申请由营销策划部负责申报,核实申请房号的销售状态,并填写《预留房申请审批表》报销售分管领导审批。超过预留期限后,营销策划部有权将预留房源直接转销售房源。
预付款申请书例5
被申请人:× × 男 1958年2月出生
一、申请人的请求与被申请人的答辩
申请人称:2002年4月16日,被申请人与上海汇峰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购买本市光启区佳河路201弄3号2601室商品房一套。2003年11月,申请人经21世纪不动产豪都加盟店介绍,与被申请人签订了一份《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合同约定:被申请人向申请人转让本市光启区佳河路201弄3号2601室,转让价为人民币190万元,合同附件三具体约定了付款时间和方式。合同签订后,申请人于2003年11月17日通过中介公司向被申请人转交了定金人民币5万元。按照合同约定,当事人双方应到本市光启区房地产交易中心办理过户手续,交纳房款。但被申请人以各种理由拒不履行合同。为此,申请人提出仲裁请求:1.裁决被申请人继续履行双方签订的《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2.仲裁费和财产保全费由被申请人承担;3.申请人为本案支出的合理费用(律师费用人民币10,000元)由被申请人承担。
被申请人辩称:其与申请人签订的房地产买卖合同系无效合同,理由为被申请人未取得房地产权证书的房产按规定不得转让;其次,被申请人转让的房产未征得共同所有人的同意;再次,被申请人的转让行为未通知抵押权人且也未告知受让人转让房产已抵押的情况;为此,被申请人请求仲裁庭确认当事人双方转让系争房产的行为无效。
申请人为证明自己的主张,向仲裁庭提供了下列证据材料:
1、2002年4月16日,被申请人与上海汇峰房地产有限公司签订的《上海市商品房预售合同》,证明被申请人系本案系争房产的合法产权人,并经光启区房地产登记处登记备案,可以转让;
2、2003年11月,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的《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证明当事人双方的房地产买卖已经中介公司介绍,签订了正式的房地产买卖合同;
3、2003年11月17日,被申请人出具的收条,证明被申请人已收到申请人支付的合同定金计人民币5万元;
4、系争房屋的钥匙一把(实物),上述证据证明被申请人已将系争房屋的钥匙交付给了申请人;
5、上海市××律师事务所委托合同一份,证明申请人为本案仲裁而委托人所支出的律师费用约定为人民币10,000元;
被申请人为证明自己的答辩意见,向仲裁庭提供了下列的证据材料:
1、2002年4月16日,被申请人与上海汇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的《上海市商品房预售合同》,上述证据证明被申请人转让的系争房屋系期房,被申请人直至2004年2月16日才实际取得该房;
2、2004年2月16日,上海汇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出具的发票,证明被申请人已付清购买房屋的全部款项,并补付了面积差额人民币7,147元;
3、《上海市房地产权证》,证明被申请人至2004年2月28日才取得系争房屋的产权证,其与申请人签订的《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时并未取得系争房产的产权证书;
4、2003年11月,被申请人与申请人签订的《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证明被申请人在转让系争房产时,尚未取得产权证书;
5、被申请人与案外人周玉清的结婚证书,证明被申请人与案外人周玉清系夫妻关系,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财产为共同财产;
6、上海市房地产资料登记册一份;
7、房屋担保借款合同一份;
8、2002年7月至2004年8月的中国工商银行个人住房贷款还款通知单。
以上证据6、7、8证明本案系争房产已经并且仍然抵押给中国工商银行上海市长宁支行。
庭审中,双方当事人对上述证据材料进行了质证,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材料的真实性没有异议,对证据5,被申请人认为律师费用尚未实际支付,不应由其向申请人赔偿;申请人对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材料1、 2、 3、 4的真实性无异议,对证据材料5的真实性无法确认,对证据6、7、8,认为即使在抵押权人不知情的情况下,受让人可以继续履行转让人的义务。
二、仲裁庭认定的事实及依据
预付款申请书例6
申请人指定了仲裁员。因被申请人未在规定的20天内指定或委托指定而由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了仲裁员。因双方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共同指定而由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了首席仲裁员。以上三名仲裁员于1999年3月1日组成仲裁庭审理本案。
1999年4月21日,仲裁庭在深圳开庭审理本案。申请人的人出席了庭审。被申请人没有出席。按照仲裁规则的规定,仲裁庭进行了缺席审理。
庭后,申请人补充了材料。
深圳分会秘书处依仲裁规则的规定,将申请人提交的所有材料、有关仲裁程序的一切文书、通知、材料均邮寄给被申请人。被申请人收到后没有作出任何回应。
1999年5月28日,仲裁庭对本案作出书面裁决,现将本案案情、仲裁庭的意见及裁决分述如下。
一、案情
1997年1月28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在××签订"××号货物进口合同",合同标的为马来西亚胶合板4,000立方米,合同总金额1,980,000美元,装运港为马来西亚港,目的港为汕头港,装运期在1997年3月1日前。合同同时还约定:1.任何因本合同而发生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争议,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该会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在中国深圳。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2.本合同之签订地,或发生争议时货物所在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或被诉人为中国法人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除此规定外,适用《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
在合同的履行过程中,双方发生争议。1998年10月29日,申请人依据合同中的仲裁条款,向深圳分会提起仲裁,请求:1.要求被申请人退还因未按约定提供货物而占用申请人已付的货款526,961.15美元及该笔资金的银行信用证垫款利息106,314.41美元,本息合计633,275.56美元;并要求被申请人赔偿未提供货物而给申请人造成不同的直接利益损失98,501.58美元。上述各项总计731,777.14美元。
2.要求被申请人支付本次仲裁的全部仲裁费。
申请人称:
1997年3月24日,被申请人将商业发票、装箱单、提货单等1套寄至申请人,申请人根据中国工商银行××支行的进口付款通知书于4月2日予以承兑,(申请人仲裁申请书中原为:申请人遂按对方提单金额于4月2日开出不可撤销跟单信用证。后在庭后提交"仲裁申请书内容更正"中予以更正--仲裁庭注)总金额1,980,405.50美元。因申请人未收到该合同项下的货物,对方于1997年4月15日退还申请人1,453,444.35美元,却将剩余货款526,961.15美元扣压至今,不予返还。此外,申请人还从1997年4月10日起,一直为该笔款项支付银行信用证垫款利息至今。
申请人基于对被申请人的信任,将全部货款如数支付。但由于申请人一直未收到对方提供的合同项下的货物,致使申请人未能实现订立合同预期的利益。事实上,申请人于履行了申请人支付义务后,即与国内需方订立了以该批货物为标的购销合同,该合同约定每张胶合板的销售价为37元人民币,而申请人该批进口胶合板的成本价为每张36.19元人民币。依此计算,申请人损失因合同可产生的合理利益399,168元人民币,以当时中国银行外汇牌价折算为48,501.58美元。不但如此,申请人还因无法履行该购销合同之供货义务而向需方支付了50,000美元的违约金。预期利益与违约金之和为98,501.58美元。
被申请人没有进行答辩。
二、仲裁庭的意见
(一)关于法律适用
本案争议合同的签订地点在中国××。按照合同规定,合同签订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因此,本案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二)关于剩余货款526,961.15美元及其利息106,314.41美元经查,1997年1月28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了本案争议合同。1997年3月7日,经申请人申请,中国工商银行开出以被申请人为受益人,总金额为1,980,000.00美元的不可撤销信用证,编号为lc44605970087。1997年3月26日,被申请人开出一张商业发票,编号为df1-63012,金额为为1,980,405.50美元。1997年4月1日,中国工商银行××支行向申请人发出"进口付款通知书",并附上有关单据(包括提单、装箱单、品质证书、重量证书等),要求申请人审核。1997年4月2日,申请人根据上述付款通知书,对编号为lc44605970087信用证下的1,980,405.50美元予以承兑。但此后申请人未得到被申请人的提货通知。申请人于1997年4月初与被申请人通过电话交涉,在得知被申请人无法交货的情况下,要求被申请人退款并由申请人在香港的客户××集团有限公司(下称××公司)代收。1997年4月17日,被申请人根据申请人的指示汇款1,453,444.35美元予××公司。
仲裁庭认为,被申请人没有依"××号货物进口合同"的约定,向申请人履行交货义务,已构成违约,应将上述申请人已支付的金额1,980,405.50美元全部返还申请人。证据表明,被申请人已经向申请人返还1,453,444.35美元。被申请人在其给许××先生的函中承认lc44605970087信用证下的尚欠款为526,961.15美元,而认为银行费用、180天银行利息、***府税务应由申请人承担而不返还,但是并没有说明理由。仲裁庭认为,银行费用、180天银行利息、***府税务应由被申请人自己承担。因此,除被申请人已经返还的1,453,444.35美元外,剩余款526,961.15美元也应由被申请人返还申请人。
被申请人还应承担因其拖欠该笔资金而产生的银行信用证垫款利息。中国工商银行××市分行××支行出具的证明表明,截止至1998年10月19日,申请人在该支行有信用证垫款66.7万美元(信用证号为:446059760087),垫款利率:1997年10月21日至1997年12月15日为12.3%,1997年12月16日至1997年12月30日为10.26%,1997年12月31日至今为14.4%,据上述证据,对于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偿还自1997年4月10日至1998年10月9日的垫款利息106,314.41美元的请求,仲裁庭予以支持。
(三)关于因合同可产生的合理利润及其申请人向国内需方支付的违约赔偿金申请人称由于其一直未收到对方提供的合同项下的货物,致使其未能实现订立合同预期的利益,计人民币399,168元,以当时中国银行外汇牌价折为48,501.58美元。经查,1998年9月10日,申请人在给其律师的函中,称:"我公司订合约时,马来西亚胶合板国际市场价格为每立方米450美元,国内市场价格每立方米4,150元人民币(每立方米以112张板计算,每张37.00-37.30元左右)。"被申请人没有答辩,也没有对申请人提供的市场价格提出异议。仲裁庭认为,以每张人民币37.00元确定当时的市场价格比较合理,申请人该项主张应得到支持。
申请人称其因无法履行国内购销合同而向国内需方支付了50,000美元的违约赔偿金。经查,1997年4月28日,申请人与××工贸公司在深圳签订了以本案争议合同项下货物为标的的工矿产品购销合同(下称购销合同),约定售价每张人民币37元。但是,申请人在此之前(据申请人方许××先生书面证言,约在4月6日左右)已得知被申请人不能交货;且被申请人已经于1997年4月17日依申请人指示向××公司汇出1,453,444.35美元。而在其后的1997年4月28日,申请人仍签订了上述购销合同。申请人在明知对方无法交货而且也收到被申请人归还的部分货款的情况下,仍然与第三方签订了合同。申请人称这是由于其内部不同部门之间未及时沟通而造成的,这说明由此产生的损失理应由申请人自行承担,据此,申请人无权要求被申请人赔偿50,000美元。
三、裁决
综上所述,仲裁庭裁决如下:
(一)自本裁决作出之日起40天内,被申请人应向申请人支付尚欠的申请人已付货款526,961.15美元及利息106,314.41美元,赔偿给申请人造成的利益损失中的预期利润48,501.58美元。合计为681,777.14美元。
(二)驳回申请人要求赔偿利益损失中的违约金的请求。
预付款申请书例7
***保函出现于20世纪70年代初的中东地区,那时的中东国家由于石油输出而积累了大量的财富,使它们有能力开展大型的基础设施建设并与西方国家就建设这些大型项目签订数额巨大的合同。这些工程项目通常工期长、规模大,可能出现风险的环节多,由于这些石油输出国缺乏国际贸易的经验,常遭对手欺诈,损失十分惨重。在这种情况下,这些国家提出要求承包商或出口商提供一种与基础合同相互***、其一经请求就能得到赔偿的担保,与此同时,西方国家为了争取交易机会只好答应这些条件,于是,***保函大量兴起。
一、调整***保函的国际惯例与国际公约
***保函最早在《合约保函统一规则》(URCG325)中初见端倪,但是URCG325并没有对***保函和从属性保函做出明确的界定,为了让***保函也有适用该规则的空间,它允许当事人通过协议排除第9条关于受益人提出索款要求时必须提供合理理由或申请人违约证明的规定。真正为***保函量身定做的国际惯例是1992年国际商会第458号出版物公布的《见索即付保函统一规则》(URDG458),以及于2010年7月1日生效的《见索即付保函统一规则》(URDG758)。2000年1月1日起生效的《联合国***保函和备用信用证公约》是同时规范***保函和备用信用证的国际公约,其中用“保证”一词统称备用信用证和***保函。
二、***保函的定义
《见索即付保函统一规则》(URDG458)对***保函进行了较为详尽的定义,其第2条(A)款规定:“在本规则中所称保函系指由银行、保险公司或其他机构或个人以书面形式出具的凭提交与承诺条件相符的书面索款通知和保函可能规定的任何类似单据(如建筑师或工程师出具的证书、判断书或仲裁裁决书)即行付款的任何保函、付款保证书或无论如何命名或叙述的其他任何付款承诺,而不论其名称如何。”而URDG758对该规则项下使用的见索即付保函一词定义为:根据提交的相符索赔进行付款的任何签署的承诺,而无论其如何命名或描述。可见URDG758并没有在定义中区分***保函的几种类型。
三、***保函的风险点及其防范
(一)***保函的风险点
***担保的风险产生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最主要的是***性原则给风险留下了生存空间,使谋求不当利益的当事人有机可乘。***保函的风险主要来源于对保函条款设计的缺陷,从而给利用这些漏洞的人提供了机会。
1.保函中关于时间条款的风险
一般来说,保函自开立之日起生效,但是在履约保函、付款保函中,这意味着保函一旦生效,即使申请人履行基础合同的期限还没到来,受益人也可以立即提出付款要求。此外,对保函反复延期以达到随时提出索赔目的对申请人来说风险也很大,这会使保函成为了“敞口”保函,期限越长风险越大。下面这个“不延期即索赔”的案例就是一个很好的说明。
案例A:我国A公司向H国B公司出口热水器,双方签订的基础合同约定,B公司开立以A公司为受益人的信用证,但该信用证生效的条件是B公司收到H国银行开立的以B公司为受益人的履约保函。后我国的甲银行接受了A公司的申请,请H国乙银行以甲银行向其开出的履约保函为反保函,向B公司开立履约保函,并规定索赔条件是收到受益人出具的申请人未能履约的书面证明后付款,该保函适用URDG458。在保函即将到期之日,甲银行收到乙银行的来电,要求延期3个月,否则要求赔付。甲银行经协商发出修改电,内容是同意延期3个月,但索赔条款增加为凭SGS检验证和受益人出具的申请人未能履约的书面证明索赔。后乙银行来电表示同意延期并收取了修改费,但对索赔条款修改一事不置可否。在延期后的有效期即将到期时,乙银行又来电要求再次延期,但此时由于A公司实际已经履行了合同并提供了提单等证据,因此申请人和甲银行都拒绝保函再次延期,并要求乙银行准备到期注销保函。乙银行没有答复但是过了两个月又向甲银行提出索赔,理由是:受益人已提交一系列证明;乙银行不同意甲银行对索赔条款的修改;申请人没有在原有效期内提交履约证明;乙银行已赔付受益人。甲银行坚持拒绝支付索赔款并陈述了理由,后乙银行未再索赔。
本案是关于对保函反复延期的案例。对保函的反复延期就意味着可以随时提出索赔,使保函在有效期问题上成为了一个“敞口”保函。保函的有效期意味着担保人的担保责任期限,有效期越长,担保责任越大,风险也越大。本案中甲银行的做法是正确的,因为在甲银行拒绝第二次延展有效期的情况下,保函应在第一次延展到期后失效,而在保函失效后提出的索赔当然应当拒绝。
2.保函中关于金额条款的风险
首先,保函的金额应当适当,有时申请人为了得到宝贵的交易机会不得不答应一些保函金额过高的条件,而这种情况下无疑会增加申请人的责任。其次,反保函是***于***保函的,如果反保函中没有列明担保金额递减条款,那么虽然***保函的责任随合同的履行逐步减轻,但是反保函的责任却没有相应减轻。下面一例就是保函中未加列担保金额递减条款的真实写照。
案例B:S国的A公司是我国的B公司在S国设立的合资公司,A公司承包当地某***府部门的项目,根据项目合同的约定,B公司向甲银行申请开立以S国某***府部门为受益人的履约保函和预付款保函。后甲银行根据B公司的申请,请S国乙银行以甲银行向其开出的履约保函和预付款保函为反保函,向S国某***府部门开立履约保函和预付款保函。在乙银行开出的保函中有一条为:该保函金额将随每一期项目时间的到期,根据每份接收证明的签发,或该期的每次发运的发票价值,或受益人发给乙银行的书面同意而自动地、成比例地缩减。甲银行在反保函中,除递减条款外亦作出相同的承诺。后S国乙银行向甲银行请求索赔,索赔金额为全部担保金额。申请人B公司向甲银行发函称其已完成项目70%的工作量并已得到S国***府部门的确认,请求甲银行为其减额。甲银行向乙银行传达了这一请求,但乙银行除同意对预付款保函部分减额外,仍要求甲银行全额付款。后甲银行最终对外赔付了保函项下的款项。
本案涉及的是反保函中没有列明担保金额递减条款的问题。如果在保函中写明担保金额递减,但是反保函中没有同时写明,就会出现保函的担保金额随合同的履行在逐渐递减但是反保函的担保金额却未相应减少。一旦受益人要求索赔,则必须按照反保函的担保金额如数偿付,给担保行和申请人带来一定的损失和风险。
3.欺诈性索款的风险
欺诈性索款是指在保函受益人明知保函申请人没有违约而仍隐瞒真实情况,故意告知第三人虚假情况,试***诱使第三人向其作出保函项下的付款。欺诈性索款能够成功的根源还是在于保函条款设置的不严密或不慎重,而且鉴于交易机会的难得某一方往往会接受一些不公平或者条件苛刻的条款,最后导致这些漏洞被利用而成为欺诈性索款的诱因。下面以两个案例来解释说明,第一个是受益人利用了优势地位及保函中的一系列设置欠妥的条款而成功欺诈性索赔的案例,第二个是发现欺诈性索款后申请人及时申请止付令从而成功阻止了欺诈性索赔的案例。
案例C:我国某公司持中标通知书来到甲银行申请开立履约保函,受益人为巴西某公司。甲银行在审核申请人的材料时发现标书和基础合同均为葡萄牙语,且标书规定中标方先开出***保函招标方再与其签订合同,招标方根据合同开立延期付款信用证,保函金额为合同金额的20%,且招标方只接受当地银行的保函。由于该条件过于苛刻且不符合国际惯例,甲银行建议申请人慎重考虑,申请人与招标方多次协商未果。后招标方通过巴西银行开来信用证,规定,最后一批货物不得晚于6月25日到达巴西A港口。甲银行在申请人的一再要求下指示巴西银行转开中标履约保函,保函有效期为全部货物运抵巴西A港口后60天以内。9月13日担保行接到巴西银行电告称收益人已于9月11日通过公证机构递交正式函件声称申请人违约并要求赔付保函金额。经了解,最后一批货物是于6月26日到达巴西A港口的,保函有效期为之后的60天,而巴西法律另赋予15天的宽缓期,因此保函于9月9日到期。后对方改称受益人9月8日向当地公证机构提交索赔函公证,而9月9日和10日是巴西的假期,故巴西银行在9月11日受理了受益人索赔并执行了保函。
本案涉及的是出于强势一方的招标方在贸易过程中提出的一系列苛刻的要求,其中不乏风险和陷阱。投标方不提供标书和基础合同的英文版本就是要利用语言解释和理解方面的偏差在可能出现的纠纷中对自己有利;其要求先提供***保函再签订基础合同,目的就是即使在签合同的过程中出现分歧都能得到保函的保障;受益人还要求比例过高的保函金额,加大了申请人的风险;另外在索赔时间上,巴西银行在第一次电告中称受益人已于9月11日通过公证机构递交正式函件要求索赔,而后又称受益人于9月8日向公证机构提交索赔函,前后说法矛盾,而我方并没有深入调查,而是为了维护声誉草草对外索赔;此外,对当地法律的适当了解也是必要的。
案例D:我国某进出口贸易公司甲与印度某公司乙签订机械设备销售合同,此外由于销售的机械设备还涉及诸多技术上的问题,双方还签署了《技术合作协议书》。应乙公司的要求,甲公司向我国A银行申请开立以乙公司为受益人的预付款保函,该预付款保函明确了保函项下的基础合同为《销售合同》。该销售合同中规定由甲公司在签订合同两个月内用特快专递以软盘和***纸的方式向被告提供装配***、总布置***、含载荷数据的地基***、电气/土建要求。后印度乙公司认为甲公司提供的***纸不符合《销售合同》中的约定,违反了合同义务,因此向A银行请求索赔。甲公司立即向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请求法院确认乙公司的索款存在欺诈并请求判决A银行终止向乙公司支付保函项下的款项。人民法院在认真核对甲乙双方的往来函件后认定,甲公司已经履行了《销售合同》中的提供***纸义务,而乙公司要求提供的设备规格修改后的***纸及其他额外要求已经超出了《销售合同》的约定。因此判决支持甲公司的诉讼请求,认定乙公司的索赔请求存在欺诈。
《见索即付保函统一规则》1992年本和2010年修订本均未对***保函项下的欺诈问题作出规定。保函欺诈属于侵权法上的问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冲突法律规范,侵权行为应适用侵权行为地国家的法律。乙公司向A银行索取保函项下款项的结果地在中国,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第68条规定,“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欺诈行为”。本案中,乙公司向A银行提交的索赔函中陈述甲公司违反合同义务,而实际情形是甲公司并不存在违约之事实,因此,乙公司向A银行作出甲公司在基础合同项下违约的陈述不符合真实情况,其索取保函项下款项的行为已构成保函欺诈。法院认为此时***保函的欺诈例外应予适用,乙公司向A银行主张保函项下索款的民事行为无效。
(二)对***保函风险的预防
因为URDG758第20条对单据的审核时间,规定为交单后5个工作日内。与URDG458规定的“合理的时间”相比,审单时间的刚性大大增加。5个工作日内申请人和受益人进行磋商达成和解的可能性不大,欺诈情况下申请人申请法院止付令时间也很紧迫。可见URDG758体现了***保函为受益人迅速提供资金补偿机制的特征。因此,在事后补救的困难大大增强的情况下,事先应做的准备工作要十分细致,保函项下条款的措辞应讲求严密,除时间条件外,所有的条件均应单据化。具体说来,做到以下几点有助于减少和降低***保函带来的风险。
1.明确保函的生效日期、失效日期和延期条款
保函可以自开立之日起生效,但是也可以与基础合同的履行期结合起来做出其他规定,如“保函自开立之日起30天后生效或保函开立之日起30天内不得提出索款要求”。保函的失效日期也应与基础合同联系起来,通常可以规定合同的履行期限加上一段时间为保函的有效期。
此外,要明确保函延期的条件、次数和延期的期限,同时注意在反担保协议中约定对等的延期条款,防止无限期保函的出现。
2.担保金额适当并利用担保金额递减条款
担保金额应与合同价款成合理比例,一般为合同价款的10%比较适当,过高的金额比例会增加担保行和申请人的责任。在付款保函、预付款保函、履约保函、融资租赁保函中,应考虑增加担保金额递减条款,明确约定金额递减的依据,如“随受益人签发的收货单上载明的金额递减,当金额递减到零时,该保函即失去效力”等。同时注意在反担保协议中约定对等的担保金额递减条款。
3.要对交易对手及其所在国家有所了解
保函开立前应审查对方当事人的资信状况。在国际贸易中对商业与法律风险的防范主要是做好对保函受益人资信及所在国家有关法律的调查研究。申请人在开立保函之前应该对受益人的资信状况、经营作风与诉讼记录有所了解。对保函的到期日、保函自动延展、保函的金额条款有特殊要求的国家的法律要特别注意,有助于避免潜在的风险。
预付款申请书例8
***保函出现于20世纪70年代初的中东地区,那时的中东国家由于石油输出而积累了大量的财富,使它们有能力开展大型的基础设施建设并与西方国家就建设这些大型项目签订数额巨大的合同。这些工程项目通常工期长、规模大,可能出现风险的环节多,由于这些石油输出国缺乏国际贸易的经验,常遭对手欺诈,损失十分惨重。在这种情况下,这些国家提出要求承包商或出口商提供一种与基础合同相互***、其一经请求就能得到赔偿的担保,与此同时,西方国家为了争取交易机会只好答应这些条件,于是,***保函大量兴起。
一、调整***保函的国际惯例与国际公约
***保函最早在《合约保函统一规则》(URCG325)中初见端倪,但是URCG325并没有对***保函和从属性保函做出明确的界定,为了让***保函也有适用该规则的空间,它允许当事人通过协议排除第9条关于受益人提出索款要求时必须提供合理理由或申请人违约证明的规定。真正为***保函量身定做的国际惯例是1992年国际商会第458号出版物公布的《见索即付保函统一规则》(URDG458),以及于2010年7月1日生效的《见索即付保函统一规则》(URDG758)。2000年1月1日起生效的《联合国***保函和备用信用证公约》是同时规范***保函和备用信用证的国际公约,其中用“保证”一词统称备用信用证和***保函。
二、***保函的定义
《见索即付保函统一规则》(URDG458)对***保函进行了较为详尽的定义,其第2条(A)款规定:“在本规则中所称保函系指由银行、保险公司或其他机构或个人以书面形式出具的凭提交与承诺条件相符的书面索款通知和保函可能规定的任何类似单据(如建筑师或工程师出具的证书、判断书或仲裁裁决书)即行付款的任何保函、付款保证书或无论如何命名或叙述的其他任何付款承诺,而不论其名称如何。”而URDG758对该规则项下使用的见索即付保函一词定义为:根据提交的相符索赔进行付款的任何签署的承诺,而无论其如何命名或描述。可见URDG758并没有在定义中区分***保函的几种类型。
三、***保函的风险点及其防范
(一)***保函的风险点
***担保的风险产生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最主要的是***性原则给风险留下了生存空间,使谋求不当利益的当事人有机可乘。***保函的风险主要来源于对保函条款设计的缺陷,从而给利用这些漏洞的人提供了机会。
1.保函中关于时间条款的风险
一般来说,保函自开立之日起生效,但是在履约保函、付款保函中,这意味着保函一旦生效,即使申请人履行基础合同的期限还没到来,受益人也可以立即提出付款要求。此外,对保函反复延期以达到随时提出索赔目的对申请人来说风险也很大,这会使保函成为了“敞口”保函,期限越长风险越大。下面这个“不延期即索赔”的案例就是一个很好的说明。
案例A:我国A公司向H国B公司出口热水器,双方签订的基础合同约定,B公司开立以A公司为受益人的信用证,但该信用证生效的条件是B公司收到H国银行开立的以B公司为受益人的履约保函。后我国的甲银行接受了A公司的申请,请H国乙银行以甲银行向其开出的履约保函为反保函,向B公司开立履约保函,并规定索赔条件是收到受益人出具的申请人未能履约的书面证明后付款,该保函适用URDG458。在保函即将到期之日,甲银行收到乙银行的来电,要求延期3个月,否则要求赔付。甲银行经协商发出修改电,内容是同意延期3个月,但索赔条款增加为凭SGS检验证和受益人出具的申请人未能履约的书面证明索赔。后乙银行来电表示同意延期并收取了修改费,但对索赔条款修改一事不置可否。在延期后的有效期即将到期时,乙银行又来电要求再次延期,但此时由于A公司实际已经履行了合同并提供了提单等证据,因此申请人和甲银行都拒绝保函再次延期,并要求乙银行准备到期注销保函。乙银行没有答复但是过了两个月又向甲银行提出索赔,理由是:受益人已提交一系列证明;乙银行不同意甲银行对索赔条款的修改;申请人没有在原有效期内提交履约证明;乙银行已赔付受益人。甲银行坚持拒绝支付索赔款并陈述了理由,后乙银行未再索赔。
本案是关于对保函反复延期的案例。对保函的反复延期就意味着可以随时提出索赔,使保函在有效期问题上成为了一个“敞口”保函。保函的有效期意味着担保人的担保责任期限,有效期越长,担保责任越大,风险也越大。本案中甲银行的做法是正确的,因为在甲银行拒绝第二次延展有效期的情况下,保函应在第一次延展到期后失效,而在保函失效后提出的索赔当然应当拒绝。
2.保函中关于金额条款的风险
首先,保函的金额应当适当,有时申请人为了得到宝贵的交易机会不得不答应一些保函金额过高的条件,而这 种情况下无疑会增加申请人的责任。其次,反保函是***于***保函的,如果反保函中没有列明担保金额递减条款,那么虽然***保函的责任随合同的履行逐步减轻,但是反保函的责任却没有相应减轻。下面一例就是保函中未加列担保金额递减条款的真实写照。
案例B:S国的A公司是我国的B公司在S国设立的合资公司,A公司承包当地某***府部门的项目,根据项目合同的约定,B公司向甲银行申请开立以S国某***府部门为受益人的履约保函和预付款保函。后甲银行根据B公司的申请,请S国乙银行以甲银行向其开出的履约保函和预付款保函为反保函,向S国某***府部门开立履约保函和预付款保函。在乙银行开出的保函中有一条为:该保函金额将随每一期项目时间的到期,根据每份接收证明的签发,或该期的每次发运的发票价值,或受益人发给乙银行的书面同意而自动地、成比例地缩减。甲银行在反保函中,除递减条款外亦作出相同的承诺。后S国乙银行向甲银行请求索赔,索赔金额为全部担保金额。申请人B公司向甲银行发函称其已完成项目70%的工作量并已得到S国***府部门的确认,请求甲银行为其减额。甲银行向乙银行传达了这一请求,但乙银行除同意对预付款保函部分减额外,仍要求甲银行全额付款。后甲银行最终对外赔付了保函项下的款项。
本案涉及的是反保函中没有列明担保金额递减条款的问题。如果在保函中写明担保金额递减,但是反保函中没有同时写明,就会出现保函的担保金额随合同的履行在逐渐递减但是反保函的担保金额却未相应减少。一旦受益人要求索赔,则必须按照反保函的担保金额如数偿付,给担保行和申请人带来一定的损失和风险。
3.欺诈性索款的风险
欺诈性索款是指在保函受益人明知保函申请人没有违约而仍隐瞒真实情况,故意告知第三人虚假情况,试***诱使第三人向其作出保函项下的付款。欺诈性索款能够成功的根源还是在于保函条款设置的不严密或不慎重,而且鉴于交易机会的难得某一方往往会接受一些不公平或者条件苛刻的条款,最后导致这些漏洞被利用而成为欺诈性索款的诱因。下面以两个案例来解释说明,第一个是受益人利用了优势地位及保函中的一系列设置欠妥的条款而成功欺诈性索赔的案例,第二个是发现欺诈性索款后申请人及时申请止付令从而成功阻止了欺诈性索赔的案例。
案例C:我国某公司持中标通知书来到甲银行申请开立履约保函,受益人为巴西某公司。甲银行在审核申请人的材料时发现标书和基础合同均为葡萄牙语,且标书规定中标方先开出***保函招标方再与其签订合同,招标方根据合同开立延期付款信用证,保函金额为合同金额的20%,且招标方只接受当地银行的保函。由于该条件过于苛刻且不符合国际惯例,甲银行建议申请人慎重考虑,申请人与招标方多次协商未果。后招标方通过巴西银行开来信用证,规定,最后一批货物不得晚于6月25日到达巴西A港口。甲银行在申请人的一再要求下指示巴西银行转开中标履约保函,保函有效期为全部货物运抵巴西A港口后60天以内。9月13日担保行接到巴西银行电告称收益人已于9月11日通过公证机构递交正式函件声称申请人违约并要求赔付保函金额。经了解,最后一批货物是于6月26日到达巴西A港口的,保函有效期为之后的60天,而巴西法律另赋予15天的宽缓期,因此保函于9月9日到期。后对方改称受益人9月8日向当地公证机构提交索赔函公证,而9月9日和10日是巴西的假期,故巴西银行在9月11日受理了受益人索赔并执行了保函。
本案涉及的是出于强势一方的招标方在贸易过程中提出的一系列苛刻的要求,其中不乏风险和陷阱。投标方不提供标书和基础合同的英文版本就是要利用语言解释和理解方面的偏差在可能出现的纠纷中对自己有利;其要求先提供***保函再签订基础合同,目的就是即使在签合同的过程中出现分歧都能得到保函的保障;受益人还要求比例过高的保函金额,加大了申请人的风险;另外在索赔时间上,巴西银行在第一次电告中称受益人已于9月11日通过公证机构递交正式函件要求索赔,而后又称受益人于9月8日向公证机构提交索赔函,前后说法矛盾,而我方并没有深入调查,而是为了维护声誉草草对外索赔;此外,对当地法律的适当了解也是必要的。
案例D:我国某进出口贸易公司甲与印度某公司乙签订机械设备销售合同,此外由于销售的机械设备还涉及诸多技术上的问题,双方还签署了《技术合作协议书》。应乙公司的要求,甲公司向我国A银行申请开立以乙公司为受益人的预付款保函,该预付款保函明确了保函项下的基础合同为《销售合同》。该销售合同中规定由甲公司在签订合同两个月内用特快专递以软盘和***纸的方式向被告提供装配***、总布置***、含载荷数据的地基***、电气/土建要求。后印度乙公司认为甲公司提供的***纸不符合《销售合同》中的约定,违反了合同义务,因此向A银行请求索赔。甲公司立即向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请求法院确认乙公司的索款存在欺诈并请求判决A银行终止向乙公司支付保函项下的款项。人民法院在认真核对甲乙双方的往来函件后认定,甲公司已经履行了《销售合同》中的提供***纸义务,而乙公司要求提供的设备规格修改后的***纸及其他额外要求已经超出了《销售合同》的约定。因此判决支持甲公司的诉讼请求,认定乙公司的索赔请求存在欺诈。
《见索即付保函统一规则》1992年本和2010年修订本均未对***保函项下的欺诈问题作出规定。保函欺诈属于侵权法上的问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冲突法律规范,侵权行为应适用侵权行为地国家的法律。乙公司向A银行索取保函项下款项的结果地在中国,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
(二)对***保函风险的预防
因为URDG758第20条对单据的审核时间,规定为交单后5个工作日内。与URDG458规定的“合理的时间”相比,审单时间的刚性大大增加。5个工作日内申请人和受益人进行磋商达成和解的可能性不大,欺诈情况下申请人申请法院止付令时间也很紧迫。可见URDG758体现了***保函为受益人迅速提供资金补偿机制的特征。因此,在事后补救的困难大大增强的情况下,事先应做的准备工作要十分细致,保函项下条款的措辞应讲求严密,除时间条件外,所有的条件均应单据化。具体说来,做到以下几点有助于减少和降低***保函带来的风险。
1.明确保函的生效日期、失效日期和延期条款
保函可以自开立之日起生效,但是也可以与基础合同的履行期结合起来做出其他规定,如“保函自开立之日起30天后生效或保函开立之日起30天内不得提出索款要求”。保函的失效日期也应与基础合同联系起来,通常可以规定合同的履行期限加上一段时间为保函的有效期。
此外,要明确保函延期的条件、次数和延期的期限,同时注意在反担保协议中约定对等的延期条款,防止无限期保函的出现。
2.担保金额适当并利用担保金额递减条款
担保金额应与合同价款成合理比例,一般为合同价款的10%比较适当,过高的金额比例会增加担保行和申请人的责任。在付款保函、预付款保函、履约保函、融资租赁保函中,应考虑增加担保金额递减条款,明确约定金额递减的依据,如“随受益人签发的收货单上载明的金额递减,当金额递减到零时,该保函即失去效力”等。同时注意在反担保协议中约定对等的担保金额递减条款。
3.要对交易对手及其所在国家有所了解
保函开立前应审查对方当事人的资信状况。在国际贸易中对商业与法律风险的防范主要是做好对保函受益人资信及所在国家有关法律的调查研究。申请人在开立保函之前应该对受益人的资信状况、经营作风与诉讼记录有所了解。对保函的到期日、保函自动延展、保函的金额条款有特殊要求的国家的法律要特别注意,有助于避免潜在的风险。
预付款申请书例9
一、 用款计划的编报
预算单位应于每月底前编制下月用款计划,报市财***局审批后方可执行。基本支出用款计划按照年度均衡性原则编制,项目支出用款计划按照实施进度编制。
实务操作中在编制用款计划时,首先,要让相关业务科室上报下月用款需求给财务部门,财务部门结合年度部门预算总下达数和执行情况,合理考虑下月用款计划需求数。其次,编制下月用款额度,扣减截止本月底年中财***已批复未使用的用款额度数,为下月申报用款计划额度。最后,在编制用款计划时,要分财***直接支付和财***授权支付,分预算项目、分项目名称、分经济科目、分支出性质编制。
预算单位在月初收到财***用款计划批复后,做如下账务处理:
借: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直接支付
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授权支付
贷:财***补助收入
事业收入
其他***府性基金收入
预算单位在执行用款计划过程中如出现会计科目需调整的情况,可在用款计划模块中,针对财***已批复的用款计划进行会计科目的调整,无需财***批复。
二、 财***资金支付
(1)财***直接支付
财***直接支付是指预算单位向国库支付中心提出支付申请,由国库支付中心开具支付凭证,通过国库单一账户体系,将资金直接支付到商品、劳务供应者或用款单位。
实际操作中,预算单位出纳对本单位已经审批的支出凭证通过“支付管理”系统的“直接支付申请”录入以下内容:选择单位、录入用途,选择用款计划,申请金额,录入收款人、收款账号、收款人开户银行等支付信息,再由会计进行复核后生成“直接支付申请书”.然后打印直接支付申请书2联,加盖单位财务章(或公章)、单位审批人签名或印章、复核人签名、经办人签名,附发票等原始凭证,经国库支付执行机构(会计核算中心)初、复审后,由国库支付执行机构将资金从财***零余额账户支付至供应商或收款人账户。
1.对财***直接支付的支出,依据《财***直接支付入账通知书》及相关原始凭证入账,做如下账务处理:
借:事业支出、其他***府性基金支出、材料等
贷: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直接支付
2.涉及预算单位社会保险、水电费、公积金、电话费等费用在预算单位基本户托收的情况业务的账务处理如下:
基本户托收社会保险、水电费、公积金、电话费等,账务处理:
借:其他应收款-托收业务
贷:银行存款
对以上托收费用作财***直接支付后,款项返还给基本户,做如下账务处理:
借:事业支出、其他***府性基金支出
贷: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直接支付
基本户受到零余额账户返还的代垫款项,账务处理:
借:银行存款
贷:其他应收款-托收业务
(2)财***授权支付
财***授权支付是预算单位在财***规定授权支付范围内,自行开具支付令,通过国库单一账户体系将资金支付到收款人。实务操作上,首先预算单位出纳录入授权支付申请,填写支付票据;其次预算单位会计对授权支付申请和支付票据进行复核;最后预算单位把电子支付令发送给银行,同时把支付票据传递给银行。相比财***直接支付,财***授权支付要手续简便,不需通过会计核算中心复核。相对来说,效率较高。发生财***授权支付支出时,预算单位依据相关凭证入账,做如下账务处理:
借:事业支出、其他***府性基金、材料等
贷: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授权支付
结语:
经过笔者这些年亲身在本职工作上的实际的工作经验,笔者认为在当今的财务管理中还存在很多不足,成本管理、体系完整性、财务人员素质等方面,而做帐模式转变成国库集中支付模式,这不仅在工作效率上大大提高了,最重要的是在创新的模式下更适用于事业单位的财务管理,遏制资金浪费,从而促进长期发展。
参考文献:
[1]关于印发《温州市市级财***国库集中支付管理办法》的通知 温财国库[2008]225号
预付款申请书例10
下文以某地区专员办某处和某部直属单位基建项目为例,对《财***直接支付网上审核系统》申报的重要意义予以论证。
1 操作流程和意义
财***直接支付操作流程一般分为七大部分。
(1)上传每个项目的基础资料。包括工可、初步设计、投资批复等资料的上传。
(2)上传支付资料,包括工程类、物品及服务类等。
(3)预算单位填写《支付申请书》。
(4)专员办在《支付申请书》上盖章,签署审核意见。
(5)将《支付申请书》报送部财务司会计处。
(6)会计处审核汇总后报***。
(7)***支付指令,直接支付收款方。
财***直接支付这种管理方式能够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更好的管理和合理的使用国有资金。通过软件上报和财务实报相结合的管理方式提高了办公效率、节约了办公成本,更好的杜绝了腐败等现象的发生。对国有资金的监管也起到了很好的示范作用。对基本建设项目中国有资金的财***支付起着重要的意义。
2 职能和审核流程
2.1 条件和职能
基本建设中涉及到国拨资金的项目(包括车辆购置税的国有资金)都应纳入到财***直接支付的范畴中,并结合资金拨付情况和合同签订的工程进度情况给予直接支付。
审核职能包括:一是事前调查。对基本建设项目的基本情况如资金来源情况、概算批复情况、合同签订情况、工程进展情况(工程形象进度)、配套资金到位等情况进行实地调查,以保证申报审核的真实性;二是合规性审核。即对单位申报的用款申请是否按照合规性要素申报,资金支付是否合理合法并签署审核意见。三是事后监督,即对审核支付的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纠正使用中存在的问题。
2.2 审核内容及申报流程
专员办对国库直拨制度改革试点资金直接支付的用款申请审核内容包括以下几点。
(1)审核预算单位的《支付申请书》是否按规定要求填写、手续是否完备、有关资料是否齐全。
(2)审核财***直接支付申请所列项目是否符合项目概算、项目预算和项目支出范围。项目资金申请是否按照***下达的用款计划和预算控制数执行。
(3)审核预算单位是否根据合同条款支付资金。包括付款时间、付款方式、供货商账号等是否符合合同条款。
(4)审核预算单位是否按项目进度申请使用资金,是否按照提供的监理或审计认定的工程进度款支付(三张表之间是否存在对应关系,工程竣工结算是否按照规定程序办理相关手续。
(5)审核预算单位配套资金是否到位。有多项资金来源的项目,审核是否按照融资比例、工程进度支付资金。对由于配套资金没有落实到位或没有及时投入使用,而使工程建设进度受到重大影响的,专员办有权签署“不同意上报”意见,在配套资金到位后,专员办再按照规定程序审核申请资金。
(6)审核是否符合***府采购相关文件规定及其他国家有关***策法规的规定。
审核申报流程内容如下:
(1)中央基层预算单位根据***批复的分月用款计划或一级预算单位批复的分解用款计划和实际用款需要,填写《支付申请书》。
(2)一级预算单位本级的基建采购支出报当地专员办审核,物品、服务采购支出直接报***国库支付中心核批;二级及二级以下基层预算单位的基建项目的工程采购支出和物品、服务项目的采购支出用款申请,报当地专员办审核;支付申请的报送应附有关基础资料和申请资料。
(3)专员办在审核中同上级主管单位有不同意见、通过协商无法解决的,由双方各自签署意见报***按财库[2002]28号文确定是否支付。
(4)专员办在《支付申请书》上签署审核意见并加盖公章后,预算单位将《支付申请书》报上一级预算单位,由一级预算单位负责审核汇总本级和下属各级预算单位的所有支付申请,报***国库支付中心审批,支付指令。
3 重要性和必要性
基本建设项目推行财***直接支付不仅有利于加强***门对国有资金的管理和监督,而且能提高财***资金的利用效率,从而利于增强***门对财***资金的宏观调控能力,来解决基建工程中出现的腐败等其他问题。
就目前的试行来看,通过财***直接支付这种方式是取得了一定成绩的,对国有资金更好的发挥作用也是起到了有效的保证,对基建工程项目的管理也是十分重要和必要的。
4 存在的问题
4.1 程序问题
就现阶段而言,财务直接支付的审核程序还是较为复杂的,时间也较长,有时会影响到施工单位的资金到位情况。比如,不管申请的这笔直拨费用是多少金额,都需要***的地区专员进行四级审核,在资料不出现任何问题的前提下都需要几个工作日才能完成,审核完毕后还要再由建设单位的财务人员带上财务相关资料亲自跑到专业办盖章才能完成拨付资金的整个流程,使得建设单位需要花大量的人力和时间在申请的程序上。建设单位也因此经常接到施工单位催工程款的电话和书面材料等。
4.2 业务能力问题
作为专员办工作人员,在基本建设项目的实际操作中,由于财***专员对基本建设项目的流程和管理等技术层面不是十分熟悉,有时会影响到基建项目的工作开展。
作为建设单位,财务人员和基建人员都要去学习***关于直接支付软件的实际应用和了解***对于直拨的相关业务知识。基建人员对于财务知识的了解和学习在很多时候都是有限的,对于软件的使用在一定程度上也是有难度的。
4.3 审价问题
在基本建设项目中,审价也是重要的一个环节。目前,财***专员给建设单位留下的印象是只对项目的合规性和程序性进行审核,而对价格方面是否合理,是否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未做过多的关注。
5 改进措施
从上文可以看出,我国基本建设项目试行财***直接支付的管理方式是十分正确的,也是发展的要求和趋势,但在开展这项工作中还存在着这样那样的问题和不足。具体改进措施如下。
(1)增强专员和建设单位相关人员的业务水平学习,提高应对问题的能力。
(2)简化办事流程,提高工作效率,真正做到无纸化办公。
(3)深入基层,多与基层单位沟通,对于基层单位对软件提出的问题予以重视,并不断提升软件的效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