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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益管理论文例1

公共权力本应为公众利益服务,但权力的扩张性及腐败性使它可能为少数人甚至个人利益服务,正所谓"绝对的权力产生绝对的腐败"。为了尽可能在公共管理中避免腐败的发生,应该对公共利益下的权力行使进行有效规制。

一、公共利益视野下的公共权力特征

公共利益是公共权力产生的基础。公共权力产生于公共生活和公共利益的需要,公共利益是社会凝聚力之所在。可以说,离开了公共利益,社会将最终解体,公共权力也会因此而失去存在的基础。公共权力的本意就是为了公众的利益服务的,它具有公共性、腐蚀性和扩张性等特征。[1]

首先,公共权力的目的是保障公民的权利,这就决定了"公共性"是公共权力的基本特征。所谓公共权力的公共性是指公共权力是一种代表社会公共利益,以社会公众支持为基础,按照公共理性来运作,并以强制力来保障实施的管理社会公共事务的能力。[2]公共性是公共权力区别于私人权力的最明显的属性,也是公共权力的根本属性。公共权力为公众服务,是理所当然的,而打着"维护公共利益"的幌子"",则是公共权力的异化,即公共权力本应为人民服务的,却拿来满足一己私欲,违背了人民群众授予其公权力之本意。

其次,就权力的作用来看,它对掌握权力的人具有一定的腐蚀性。换句话说,权力具有极大的诱惑力;掌握和支配权力者,在行使公共权力过程中可能变公共权力为私有权力,为掌握权力者谋取私利。古往今来的***治家和思想家们始终致力于思考和解决权力的腐蚀性问题,这也是现今中国***以人为本、依法执***的过程中十分关注和必须解决的首要问题之一。

最后,就权力的运作过程来看,权力具有一定的扩张性,即权力往往被滥用。公共权力一旦产生,便有了相对的***性,权力一旦与掌握权力的阶级、团体、个人相结合,就容易形成利益集团,而为了自身的利益,就有不断扩张权力的可能性。历史发展的事实证明,权力很少有不被滥用的情况,甚至在大多数情况下,都是被过分地滥用。这里的"滥用",是指超越自己的管理职权,越权使用权力;或者听不进下级的批评建议,独断专行;或者想逃避监督,使权力为私利服务等等。

二、现状:"公共利益"的概念模糊化

公共利益构成了公共权力行使的道德基础和伦理基础,但是对公共利益概念及范围的界定至今仍没有一个明确的、权威的论断。

现实生活中,公共利益概念的模糊和不确定性,往往成为***府滥用权力的一个借口,当***府行使的公共权力与相对方的私人利益发生冲突时,***府常以公共利益之名强行推行自己的意志。对私人权利造成极大伤害。

在我国,从法律实践看,公共利益概念在法领域中都有体现,如:2004年3月通过的《宪法修正案》第二十条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宪法》第十三条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国家对土地使用者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不提前收回。在特殊情况下,根据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国家可以依照法律程序提前收回"。我国《民法通则》第七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上述宪法、法律和法规中最明显的词语就是"公共利益需要",可是什么才是"公共利益需要"呢?现实生活中,我们没能对公共利益进行界定并对其具体化,导致一些行***机关为谋求自己的私利,打着维护"公共利益"的幌子,伤害公众的利益。如嘉禾事件、广东小谷围艺术村事件以及假借兴办大学城而肆意侵占农民耕地的河北廊坊大学城事件和著名的铁本事件等。这些事件有一个共同点,就是假借公共利益之名对财产权是基本权利之一这一事实肆意践踏。

公共利益作为一个高度抽象、易生歧义和弊端的概念,如果不严格限定,极易出现滥用现象,对公民的财产权等基本权利造成损害。如果任由这种行为发展下去,不仅公众合法利益得不到保护,亵渎了法律的尊严和公正而且还将严重影响***府形象,危及***府的合法性,引起社会更大的不安定,社会危害极大。因此,弄清公共利益的涵义,特性,进而通过建立一定的机制保障、维护真正的公共利益,是当前理论界和实践中迫切需要解决的一个问题。为了避免公共权力的滥用,我们应该界定并具体化公共利益,而不应该只是将公共利益当作一个很抽象的事物看待。

三、关于遏制公共利益视野下权力滥用的若干思考

权力的腐败、扩张等特性,使我们认识到若不加制约、控制,公共权力将不再维护广大民众的利益,相反民众的"公共利益"还会遭到迫害。公共权力本来应当为公众利益服务,但权力的扩张性及腐败性使它可能为少数人或个人的私利服务。为了解决这一问题,人们就想到了权力的限制或制约问题。权力没有限制,就会导致权力的滥用,导致腐败,造成对权利的侵害。人们提出了许多约束权力的观点。如道德制约论、权力制约论、法律制约论等都是制约权力的不同见解。以上观点,私以为,各有各的长处,但是应该相互融合一下,单纯的德治、法治或权治等很难在实践中避免公共权力的滥用,我们应该做到多方面的协同制约。

(一)明晰"公共利益"的概念

在现代社会,公共利益并不缺少主张者,但是主张者作为共同体中大多数人的代表,其对公共利益的认识是否可能与大多数人的认识偏离,或者说,主张者可能没有尽到代表大多数人的义务。现代社会对这个问题的解决方法是,通过法律将一些普遍性的公共利益确定下来,作为对主张者的"诫条",从而保证主张者主张义务的履行。因此,在完全信赖主张者的情况下,可以认为主张者所主张的公共利益是对共同体中的大多数人有意义的,甚至这种意义是共同体中的大多数人未必已经认识到的。于是,与主观的利益和客观的利益的分类相仿,也就出现了主观的公共利益和客观的公共利益的划分。如德国学者Neumann将公益分为主观的公益,此种公益是基于文化关系之下,一个不确定之多数(成员)所涉及的利益。另一个是客观的公益,这种公益,是基于国家、社会所需要的重要之目的及目标,因此,这种客观公益率多以信赖国家机关或地方自治团体之方式,藉着彼等机构,以合乎目的性考虑(即本于职权,斟酌事务情况而行为)即可达成公益之需求。沃尔夫也认为,事实性的公共利益是指(国家)主体的事实性利益,有时以决议或者公众意见的形式直接表达出来,但通常由共同体的机构公职人员阐明。客观的公共利益是指经正确认识的共同体利益,例如和平的社会秩序的维护,人类尊严和名誉的保护,占有权、财产权和从事法律行为的权利,教育和文化、经济和环境的条件和促进,建立和维护与各自具体情况相应的实体法律状态等。这种公共利益是作为法律发现和立法行为基础的抽象原则。[3]

(二)建立***的司法检察体制

健全法律监督体制,提高腐败成本,以保护财产所有权和司法***,对公共权力的滥用进行有效地控制。我们应建立一套真正***的司法制度,这是建立现代化法治社会的基本条件之一。

虽然我们要求***没有自己的特殊利益,***的利益与人民利益的一致性,要求***的活动也必须在法律的范围内进行。***的各级领导不能凌驾于法律之上,不能有超越法律的特权。但是目前,***的地方领导人干预司法的现象比较普遍,其结果必然使法律失去公正性,侵害了公民的权利。在我国目前人民代表大会对行***权监督不力的情况下,强调司法权对行***权的校正和制约更具有现实意义。我国目前的司法腐败也主要是由于司法不能在真正意义上完全***,司法机关无法摆脱行***权力、金钱和人情关系的困扰和干涉。因此,要清除司法腐败就必须建立***的司法制度。为此,我们要真正实现司法权的***,要杜绝行***机关对司法机关审判具体案件的干扰和使司法机关,司法机关要从财***和人事二方面***于行***机关,建立起真正***的司法检察体制,这样才能真正对行***机关起到监督的作用。

(三)建立健全人民群众、社会团体、舆论"三位一体"的监督体系

首先,人民群众监督是公共权力正常、健康运行的保证。必须建立健全权力运行的稳定而统一的标准化、程序化的规则,并把人民群众对权力监督的全部内容以明确、公开的规范表现出来。我国法律承认并保护公民的权利,例如财产权、人身自由权和隐私权等,***府权力不能逾越它的界限而侵入公民的权利领域,而当***府逾越权力的法定界限、滥用权力或有不当行为时,公民有权通过行使选举权、言论自由权、参与权、结社权、知情权、对***府机构或官员的滥用权力等不当行为进行举报、检举和控告,并享有在遭受来自公权力的侵害时获得救济的权利,例如申诉、申请行***复议或提起行***诉讼等。做出一些积极的反抗,迫使***府收回它的权力触角,改变其不当行为,这就是用公民的权利来制衡国家权力。而要真正实现这种制衡,必须创造一种民主的***治制度,让人民群众有机会表达自己的意愿,实现自己的权利,同时要不断地加强公民的权利意识。

其次,社会团体对国家权力的制约,主要通过工会、妇联、青年团体和行业协会等组织,为维护工人、妇女、青年和某行业的合法权益而对国家权力施加影响,使国家立法机关做出维护他们合法权益的法律规范,如工作时间、最低工资限额和休假等;使国家行***机关实施有利于他们的行***管理,如放松对行业经营的限制、对就业,尤其是妇女就业等的保护;使国家司法机关严格依法办事,切实贯彻罪刑法定原则,维护公民的正当权利。经济组织对国家权力的制约,主要通过其生产经营活动的影响,通过巨大的经济实力对***府和其他国家权力机关施加影响。在西方国家,常常是某一个财团或几个财团联合对***府施加压力,即所谓的"压力集团",迫使国家权力做出有利于他们的决策。在我国,企业作为我国国民经济的基石,是国家权力进行宏观调控的微观基础。我国能否建立起完善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关键在于企业的改革能否成功。因此,企业行为对国家权力的影响是巨大的。企业改革的成败、企业对***府的制约,从某种意义上说,能够决定国家***权的走向。

最后,舆论制约主要是通过新闻媒介对滥用权力者和腐败者揭露和曝光,将其错误和罪恶公布于众,产生全民公审的威力。中央电视台《焦点访谈》节目就曾报道过一些基层权力机关违法违纪的案例,其中有些在社会舆论压力下改正了其违法违纪的做法。这种制约实质上是以媒体暴光的方式制造舆论来制约权力,即通过谴责和教育的方法使***府官员感受到舆论的巨大压力,帮助他们树立"正确"的权力观,培养他们勤***廉***为统治利益或公共利益服务的意识和品质,使他们能够自觉地以内心的道德力量抵制外在的不良诱惑,严格要求自己行使好手中的权力。舆论制约具有时效性强、辐射面宽、透明度高和震慑力大等特别优势,在监督制约体系中有着独特的功能。因此,从这个意义上说,还要加强对公共权力行使者人文和道德等各方面素质的培养,以达到从根本上遏制权力滥用的目的。

参考文献

权益管理论文例2

我国《物权法》第117条规定:“用益物权人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虽然该条明确规定可以在动产上设立用益物权,但我国《物权法》并没有对动产用益物权作进一步的规定。这就给司法实务带来了许多问题。动产用益物权的内涵是什么?存在的价值是什么?是否具有处分性?能否适用善意取得?笔者拟对上述问题作初步的探讨。

一、动产用益物权的确立

动产用益物权是对动产依法享有的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租赁权是指承租人以租赁合同取得的,对租赁物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动产用益物权是不是就是动产租赁权?这要从历史的视角进行分析。

在罗马法中,租赁权被定性为一种债权。承租人仅享有对人诉权,不享有对物诉权。[1]在租赁关系存续期间,如果出租人将租赁物所有权转让给第三人,依据“物权优先于债权”、“买卖破除租赁”规则,第三人可以行使所有物返还请求权,要求承租人交付标的物。承租人所遭受的损失,只能向出租人请求赔偿。到古罗马后期,戴克里先皇帝颁布一道敕令,规定凡是租赁物买卖契约中附有维持租赁契约效力条款的,买受人即有遵守租约的义务。“买卖破除租赁”的原则由此受到限制。[2]然而,承租人得以向买受人主张租赁权,并非因为租赁权本身具备了对世性,而是因为出租人将其义务移转给买受人承担,租赁权本身依然是一项债权。

近代大陆法系各国大都沿袭罗马法观念,将租赁权界定为债权,由债法予以规范。但另一方面,承租人的权益开始得到立法者的更多关注,租赁权的效力一直呈强化的趋势。颁布于1804年的拿破仑民法典第1743条规定:“出租人如出卖租赁物,买受人不得辞退经公证作成或有确定日期的租赁契约的土地承租人、佃农或房屋的承租人。”“买卖不破租赁”的原则自此得以确立,不动产租赁权具备了对第三人的对抗力。该条规定在欧陆民法学界引发了一场关于租赁权性质的争议,某些学者认为租赁权是一种物权,至少是具备一定物权性因素的权利。[3]十九世纪晚期以来大陆法系各国制定的民法典以及民事特别法普遍赋予租赁权一定的物权效力。依《德国民法典》第571条、577条及580条的规定,出租人的土地或房屋在交付于承租人后,由出租人让与第三人或为第三人设定其他权利的,受让人代替出租人取得在其所有期间因租赁关系所产生的权利和义务。《瑞士债务法》第259条第2项、第260条以及第281条也赋予不动产租赁权对抗租赁物受让人的效力。值得注意的是,这些国家“买卖不破租赁”的规定只针对不动产,把动产租赁权视为债权是合理的。

我国的立法强化这一趋势,把“买卖不破租赁”规则适用的范围扩大到动产。1981年我国《经济合同法》第23条规定:“如果出租方将财产所有权转移给第三方时,租赁合同对财产新的所有方继续有效。”1999年我国《合同法》第229、230条规定:“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根据这两条规定,动产租赁权人可以对抗买受人,而且还享有优先购买权。我国《物权法》第190条规定:“订立抵押合同前抵押财产已出租的,原租赁关系不受该抵押权的影响。抵押权设立后抵押财产出租的,该租赁关系不得对抗已登记的抵押权。”该条使动产租赁权人能够对抗后设立的抵押权,进一步强化物权的地位。我国《物权法》第2条规定:“本法所称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动产租赁权具有对世性、支配性、排他性和优先性,完全符合物权的内涵。动产租赁权是以占有、使用和收益为目的的,完全可以纳入用益物权体系。动产用益物权作为物权的一种,需要采取占有或登记作为公示方法。通过公示来保障动产用益物权人的权利不为他人所侵害,并保障交易的安全。因此,根据我国现行法,公示的动产租赁权实质上就是动产用益物权。

二、动产用益物权的价值

在物权法制定过程中,是否承认动产用益物权存在较大的争议。大多数学者认为,用益物权的客体仅仅限于不动产。笔者认为,我国《物权法》允许动产设立用益物权是科学的。因为动产用益物权具有以下两方面的价值:

(一)形式的价值

大陆法系的法律思维方式是以概念为中心的,法律制度是用具有高度概括性的概念来表达的。概念法学是民法法典化的基本方法,强调法律体系的逻辑自足性,对于法律解释注重形式逻辑的操作,强调文义解释和体系解释。《德国民法典》的制定是概念法学最辉煌的成果。我国的民事立法也应当以概念法学为指导。我国《物权法》第6、23、25、26和27条共五次使用“动产物权”的表述。而我国《物权法》第2条规定,本法所称物权,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为了保证法律逻辑体系的通畅,动产物权应当解释为包括动产所有权、动产用益物权和动产担保物权。这样动产用益物权与不动产用益物权共同组成我国的用益物权体系。更何况,我国《物权法》第117条已经明确规定可以在动产上设立用益物权。因此,立法上认可动产用益物权能够使物权法上的概念更准确、逻辑更严谨。

有学者指责概念法学是教条主义,固守法律现象守恒的神话,应当突破概念法学的束缚,走向自由法学。[4]笔者认为,传统法学是一个概念体系,打破这个概念体系,需要特别谨慎。为了达到特定的立法目的,可以通过法律的例外规定来建立概念之间新的逻辑关系。承认动产用益物权,是立法上把物分为不动产和动产,把物权分为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的逻辑推演结果。否认动产用益物权,就得进行充分的论证。否认用益物权客体包括动产的观点认为,动产价值较低,获得较易,将其利用价值与所有权分离以归属于他人支配之方式,实不具社会意义,因此民法上无动产用益物权存在。[5]动产价值较低并不是一个真命题,因为许多财产如飞机、船舶、精端的仪器和大型的设备,其价值并不亚于不动产。何况,价值的高低是相对的,对不同的人来说有不同的评判,立法不能厚此薄彼。还有学者认为动产以占有为公示方法,很难表现为复杂的用益物权体系。即使须利用他人动产,也可以采用借用、租赁等短期方式。如果确有必要长期利用,也可以直接购买,而不必信赖用益物权体系制度。[6]动产以占有为公示方法,并不影响非所有权人对动产的利用,而且一些动产已经采纳了占有与登记并存的公示方法。利用他人动产时间的长短并不能决定权利的性质,长期租赁动产的现象并不少见。“如果需要可以直接购买动产”的观点,更是没有看到当代社会企业资金普遍缺乏和融资租赁交易大量涌现的现实。这些否认动产用益物权的理由并不充分,在此情况下,认可动产用益物权是最佳的立法选择。

(二)实质的价值

现代物权法理论正经历着“从所有为中心向以利用为中心”的转变,这是生产社会化和资源利用的高效化发展的结果,也是物权社会化趋势的体现。如何调整物的所有人与使用人之间的关系,保障使用人利用他人之物经营的权利,增强资源利用的效率,已成为物权立法的重点。用益物权负荷着物权法所要实现的一项最基本的规范功能或价值目标,即效益。资源和财产的利用越来越突破所有者意志的制约,成为财产利用人的***活动。[7]用益物权法律制度使得用益物权人不必取得物的所有权,可以通过对他人所有之物的占有、使用而获得收益,同时为社会提供财富。而所有权人将其所有的物交由他人使用收益,由此不必自己使用也能获得物的收益。所有权人和用益物权人都取得了相应的利益,物的使用价值得到了更为有效、充分的发挥,社会的整体利益也得到了最大程度的实现。动产用益物权就是适应社会财富动产化,强调动产利用效率而产生的。我国《物权法》把对动产的利用权塑造成物权,承认动产用益物权的地位,符合立法的发展趋势。这有利于明确动产所有人与动产用益物权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促进动产利用效率的提高。

三、动产用益物权的可处分性

动产用益物权作为***的物权,就应当有转让或转租的权利。现代一些国家和地区赋予了承租人在一定条件下的转租权,即只要租赁契约没有禁止转让的约款,承租人就有转租权,无须事先征得出租人的同意。如《法国民法典》第1717条规定:“承租人有转租或以租赁权让与他人的权利”。《意大利民法典》第1594条也有类似规定:“除有相反的约款,承租人有将承租物让渡他人的转租权。”法律赋予承租人转租权的目的在于物尽其用,而转租权本身体现了承租人对租赁物处分的***意思。

而我国《合同法》第224条规定:“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承租人转租的,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第三人对租赁物造成损失的,承租人应当赔偿损失。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该条表明,我国不承认承租人的转租权。立法者对此的解释是,承租人转租使得他人占有使用租赁物,致使延长了占有锁链,造成了多层次的占有关系。动产流动性极强,一旦转移至他处,原出租人无法对其了解和控制。转租增强了租赁物被毁损的程度,增加了原出租人请求返还其物的困难,违背了原权利人的意志,违反了私权神圣的理念。[8]笔者认为,此理由并不能成立。限制转租的目的是为了保护出租人的利益,但如果正常的转租没有损害其利益,法律就没有禁止的必要。从现实需要看,资源的自由流动有利于实现资源的最优配置,允许承租人转租无疑有利于促进租赁物的最优使用。法律应当对出租人和承租人平等对待,不能赋予出租人单方面的解除权。除非合同另有约定,应当允许承租人自由转租。可以通过对转租合同的内容作一定的限制,如转租合同的期限以及对租赁权的使用程度不能超过原租赁合同,保护出租人的利益。

在我国《物权法》规定动产用益物权的情况下,最好修改现行《合同法》的规定,赋予动产用益物权人的转租权。也可以根据新法优于后法的原则,对我国《物权法》第117中的动产用益物权的“收益”权能作出立法或司法解释。但是,即使维持限制转租的立法模式,也不影响其权利的性质。如德国民法上的用益权是一种用益物权,而用益权是一种不可转让、不可继承的使用他人之物的权利。

四、动产用益物权的善意取得

善意取得制度作为物权法上的一项重要制度,是适应市场经济发展需要而产生的一项交易规则,对于维护交易安全、鼓励交易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其本质上是为了平衡所有权人利益和善意第三人利益。善意取得制度不仅适用于动产所有权,而且还适用于动产用益物权。如甲基于加工、修理、保管和所有权保留等把其所有动产的占有让与给乙,乙与丙订立协议,以该动产设立用益物权。如果丙善意信赖乙具有处分权,并取得该动产的占有,丙就获得该动产的用益物权。

承认动产用益物权善意取得的理由是:第一,动产用益物权的善意取得符合动产占有的公信力理论。占有一直是享有动产物权的公示方法。占有具有享有动产物权的公信力,占有人在占有物上行使的权利被法律推定为合法。第三人只要善意地信赖占有人对该动产享有的处分权并加以受让,就确定他取得动产的权利。同理,无处分权人占有他人的动产,设定用益物权,第三人只要是善意的信赖,就应当取得动产用益物权。第二,动产用益物权的善意取得是促进市场交易安全、便捷的客观需要。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如果法律要求第三人签订合同时,都要查实动产用益物权设定人是否享有处分权,那不仅要增加交易成本、妨害市场经济的发展,而且在事实上也不可能。如果为了保护所有人的利益而认定行为人以他人的动产设定的用益物权一律无效,必然导致大量已建立的交易关系溯及的消灭,最终将使安全、便捷的价值难以实现。动产用益物权的善意取得使潜在的动产用益物权人只负有合理的注意义务,这样就减少了交易的成本,提高了交易的效率。第三,动产用益物权的善意取得是合理兼顾所有权人与善意第三人的利益的必然要求。善意取得制度是一项利益冲突的协调策略,在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的激烈冲突中进行艰难的取舍。该制度的适用需要一定的条件,不是绝对保护第三人的利益,同时所有权不再绝对神圣不可侵犯,“发现我物我即取回”。

从民事立法的历程看,我国也是承认动产用益物权的善意取得。我国《民法通则》虽未确认善意取得制度,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89条规定:“在共同共有关系存续期间,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一般认定无效,但第三人善意、有偿取得该财产的,应当维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该条中的“财产”包括动产,“处分”包括设立用益物权的行为。这一规定实际上是以司法解释的方式确认了动产用益物权的善意取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4条和第108条对动产质权和留置权善意取得作了规定。动产用益物权与动产质权和留置权都是在他人财产上设立的限制物权,该司法解释从另一个侧面肯定了动产用益物权。我国《物权法》第106条第3款规定:“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前两款的规定。”该款中的“其他物权”是指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前两款规定的是不动产和动产所有权的善意取得。因此,该条款进一步明确了动产用益物权善意取得制度。

动产用益物权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可以参照我国《物权法》第106条第1款规定。如果第三人是善意取得了该动产的占有或登记,并且支付了合理的对价,就可以取得该动产的用益物权。当然我国《物权法》第107条对于动产所有权善意取得的限制,也同样适用于动产用益物权。这些限制主要是区分占有委托物和占有脱离物。对于占有脱离物,第三人一般不能善意取得动产用益物权。

五、结论

就我国而言,用益物权客体的发展趋势应当是从土地所有权到土地用益物权、从土地到建筑物、从不动产到动产、从有体物到无体物、从自然资源到公共资源、从单一物到聚合物。解读《物权法》不能固守德国的理论,也不能照搬台湾的学说。[9]动产租赁权长期不被视为物权,是由于坚持物权法定原则,不得不采取债权物权化的解说。这就造成用益物权制度的残缺,也加大了理论解释的难度。我国《物权法》转变观念,明确承认动产用益物权,在传统民法逻辑体系里很好地解决了问题,具有十分重大的意义。我国《物权法》中公示原则以及对物权的保护方法都可以适用于动产用益物权。当前最为迫切的是用动产用益物权理论去解释原有的问题,同时完善动产用益物权的公示制度,允许其流转。如我国《物权法》第23、24条规定:“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根据这两条规定,只有在出租人把动产交付给承租人之后,承租人才享有动产用益物权,才能对抗买受人。这时就不能再用“买卖不破租赁”的规则进行解释,而应当运用物权的优先规则,先成立的动产用益物权优先于后成立的所有权。对于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特殊动产上的用益物权,为对抗第三人还需要进行登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第33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第6条已经分别对民用航空器租赁权和光船租赁权的登记作出了规定。这种经登记的租赁权实质上就是动产用益物权。我国《物权法》第180、181条规定了动产抵押和动产浮动抵押。这使动产用益物权与动产抵押权的冲突成为必然,如何解决还需进一步的研究。

参考文献:

[1][意]优士丁尼.法学阶梯[M].北京:中国***法大学出版社,1999.

[2]周枏.罗马法原论[M].北京:商务印书馆,1996.

[3]尹田.法国物权[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8.

[4]杨仁寿.法学方***[M].北京:中国***法大学出版社,2004.

[5]谢在全.民法物权论(上册)[M].北京:中国***法大学出版社,1999.

[6]郑玉波.民法物权[M].台湾:台北三民书局,1986.

权益管理论文例3

无论是在合法还是非法的国家或地区,(我国现在一般称为女)都是一个不容忽视的庞大亚文化群体。据联合国人口发展机构公布的资料显示:在法律不禁***的国家和地区,平均占总人口的1%以上;而发达的美国,历史上最高占总人口的12%,现在仍占6.7%;日本的占总人口的5.6%;德国占总人口的6.1%;法国占人口的5.4%;前苏联实行“新经济***策”时期,最高也达到了10%左右。我国曾经一度消灭了现象,但是经过20余年的恢复与发展,女的数量日渐庞大,有学者推测她们已经占到总人口数0.8%。[1]

女——危害与被害的二重性分析

在人类历史上所拥有的短暂的光荣时代已经一去不复返了。自19世纪各国纷纷立法禁***以来,人们对的评价大都是否定的,其社会危害性为越来越多的人所认识和不容。人们对危害性的指责大多数是从以下几个方面展开:(1)是对人类共同道德尤其是性道德的冒犯,与人类道德水准和文明程度的提高背道而驰,严重腐蚀社会上一部分人,尤其是青少年的品德,毒化社会风气。(2)导致性病的蔓延,危害人类健康。性乱是性病传播的主要途径之一,今天,艾滋病、梅毒等性病严重威胁人类健康,所遭到的指责越来越大。(3)严重扰乱社会治安,诱发其他犯罪。例如诱使***客争风吃醋,打架斗殴甚至行凶杀人;有的在活动中常常“顺便”实施盗窃、敲诈勒索、抢劫等犯罪活动;还常常与黑社会性质的有组织犯罪、腐败犯罪纠合在一起,等等。(4)破坏家庭稳定和幸福。有人调查说,因而造成的离婚案占到了所有离婚案的10%左右。[2]

的危害性的确是一种客观存在,但同时也具有被害性的一面,这是一个日益突出而却为人们所有意或无意忽视的问题。在人们的观念中,是“坏人”,人们投向的目光中充满着鄙夷和歧视,她们的痛苦和灾难被视为罪有应得。在疾恶如仇的中国,这一点似乎更为突出。但是的被害性与其危害性一样是一种客观存在,它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许多生活在不健全的家庭环境中。

国内外学者有关的研究大都显示,家庭因素在女性走上道路中的作用非常重大,而探究的堕落史大都能从破损的家庭因素中找到原因。许多的早年饱受困苦和沧桑,形成童年阴影,逐渐产生不健全的人格,这是导致她们走上风尘之路的一个非常重要的原因。她们的家长腐化堕落,酗酒、***、犯罪的占了很大比例,有些的家庭残缺,或者父母不和,或者父母离异,或者父母一方或双方死亡。美国一位学者对少女的家庭状况研究表明:47%的失足少女在之前就由于死亡、遗弃、监禁或类似的不幸而失去双亲或其中之一。[3]2000年10月,在伊拉克发生的萨达姆长子命令特种部队将百名当街砍头示众的骇人听闻事件中,受害也大都来自没有男性的破碎家庭。[4]在我国,1999年北京进行的一项调查显示,女家庭处于非正常状态的比例高达22.3%。[5]国内其他一些学者的研究也大都证实,比例不低的女身后都有不幸的家庭背景,她们过早体验的不是家庭的温暖而是各种家庭不幸。

2.许多是因为被强迫、引诱或者因为生活贫苦而被迫。

在旧社会,大多数都是被迫从事活动。今天,被迫从事活动的仍然占了不低的比例。一些不法分子为了谋取暴利,疯狂实施引诱、强迫妇女等犯罪行为。近年来,强迫他人的犯罪分子与拐卖妇女的犯罪分子相互勾结,强迫被拐卖的妇女,危害极为严重。在被拐卖妇女中有相当一部分被强迫。2000年4-6月开展的全国公安机关“打击人贩子、解救被拐卖妇女儿童”专项斗争中所解救出的被拐卖妇女中被强迫的比例很高,仅贵州省遵义县公安局摧毁的一个拐卖、强迫妇女特大犯罪团伙,自1996年以来,就先后多次将遵义县80余名青年妇女拐骗到福建东山岛等地强迫。一份统计报告表明,全球约有多达200万名女子遭人口贩子的诱骗或拐卖沦为***妓,在欧洲大约有25万至50万妇女被迫沦为。[6]

有些妇女是因为生活贫困,无法生存,无奈只得。广东、四川、辽宁、上海等多发地的调查显示,中年妇女因为生活困难而的比例较高。[7]在这种情形中,并未直接遭受不法侵害,但广义而言她们仍然具有被害性。由于自然的原因,女性在社会竞争中往往处于劣势,她们最容易成为社会变革所引发的阵痛的利益直接受损者,在社会变革中,当***府扶助弱者的配套措施滞后时,她们利益的损害则更为突出。譬如国有企业改革带来职工下岗,女工往往是最先考虑的下岗对象。下岗工人中,女工占了相当比例。原本她们的生活***府应该保障,而事实上这一点在目前难以做到。下岗女工由于生活所迫的,并非空穴来风。据全国总工会调查显示,许多下岗女工由于没有了经济来源,在家庭中又受到丈夫的嘲讽、打骂,不得已弃良为***。[8]以笔者在劳教所工作的体验,下岗女工的数量并不低。

3.许多是在遭受不法侵害后,发生恶逆变,自暴自弃,从事活动。

不法侵害主要是指害,如、、猥亵、严重的性骚扰等。遭受不法侵害后,发生恶逆变而走上道路的,在中占了相当的比例。经历从受害人到犯罪人的转变过程,是的一个典型特征。据安徽省某市妇联的调查,在37名女流氓犯中,第一次处在强迫、胁迫、被迫的情况下发生的有14人,被骗奸的一人,恋爱对象提出性要求后坚持不住发生的有6人,这三项合计21人,占总数地56.8%。另据调查,某监狱在押的50名青年女犯中,他人以恋爱为名,利用职权或从属关系,采取欺骗引诱或其他手段使女青年受骗上当失去后,逐渐走上犯罪道路的占62%。[9]

4.是特殊的,极易遭受不法侵害的高危群体。

职业能够轻易致富,许多身上都带有大量现金或者存折、信用卡及其他贵重物品;大都是单独活动,由于的需要容易进入高危时间和空间,也容易落入不法分子的设下的犯罪圈套中;所从事的是一种不光彩的、非法的职业,她们都是隐蔽、“地下活动”,在遭受不法侵害时,常常是忍气吞声,鲜有寻求司法救济的,这使得不法分子有恃无恐,变本加厉;常常被迫向黑恶势力寻求保护,为此经常受到社会黑势力的敲诈、迫害;报刊上时有“”女子被抢劫、杀害的报道。汕头市普宁县梅塘镇田丰村青年官某(男,28岁)到该县流沙镇做临时基建工,白天上工,夜晚则四处游荡,见到一些外省暗***在阴暗角落拉客,膨胀,又无钱,于是采取***后抢钱、杀人的手段。官某从1988年9月至1989年1月14日,共15名,***后用手卡暗***脖子抢钱7次,卡死4人。北京出租车司机华瑞茁因恋爱失败,竟疯狂选择女作为报复对象,他在1998年月到2001年6月间先后杀害14名女。另据披露:某一城市,三年内被恶势力杀掉“、卖春”女竟达九十名。[10]在一些城市中,甚至出现了专门针对女的犯罪活动,女遭受犯罪侵害,已成为社会治安中的突出问题。①

5.活动本身严重损害的生理和心理健康。

频繁的、杂乱的,会损害的生理健康,由于***府把她们的行为定为行***处罚的打击重点,因此她们都在“地下”活动,没有健康检查制度、卫生防治措施,造成性病发病率成倍增长。群体中妇女疾病及性病感染率非常高。广州市抽查314名女,患性病的高达76.7%。[11]为了生意的成功,往往被迫满足各色***客的需要。许多***客在中的表现是掠夺式的,他们不管的承受能力,举止粗暴,常常造成性器官的损伤。有些***客是性变态者,他们对的机体伤害更加严重。对的心理损害也是非常严重的,从良后,生理的伤害也许可以很快治愈,但心理上的损害则是长期的,难以愈合的。知道她们经历者的鄙夷和歧视,还会加深这种伤害。从良后,大多数前景暗淡。

对女合法权益的保护

论及,人们往往关注的是其危害,是如何防治,所谓“非我族类,同株共灭”,鲜有关注对群体的保护问题的,因为这个话题太容易引起部分疾恶如仇的正义人士的不满。但是一个现代化、文明、法治国家也应该是一个注重犯罪人权益保障的国家。国家不应仅仅是善良公民的保护者,也应该是犯罪人的保护人。对群体的保护,并不意味着对其行为的默许,更不是肯定。这正如一些国家基于人道主义给***人员发放注射用针管,并不意味着这些国家肯定***这种行为一样。

关注的被害性,加强对群体的保护,也是基于维护社会整体治安的考虑。在我国一些城市已经出现了专门针对“女”的犯罪现象,而且危害大,影响坏,严重扰乱了社会治安,影响了社会公众的安全感,也有损我国国际形象。

重视和倡导对的人道保护,尊重的人格,保护的合法权益,也是消灭这种社会丑恶现象所必须的。者在时都有一个对的非人化过程,他们在实施行为时不是把作为母亲、女儿、妻子的形象看待,而是把她们当作纯粹的泻欲工具,这也是者得以实施行为所必须的。一味强调对的打击,对泾渭分明的敌视,以及对人格、权益的蔑视,实际上也是一个对的非人格化过程,这正是行为得以存在和发展的重要原因。从某种程度上说,对人格与权益的漠视,也就是容忍这种社会丑恶现象的存在。

目前,对群体合法权益的保护,在以下几个方面应予加强:

1.法律上坚持禁***的立场。

彻底禁绝,是最好的保措施,虽然目前要做到这一点不现实,但法律上必须坚持禁***的立场。有些学者提出合法化的建议,这是我们所不赞同的。在理论上是一种无直接受害者的犯罪,它与其他类型的犯罪最大的不同是除了本身是受害者外,别无其他直接受害者。为什么国家还应该坚持禁***的立场呢?一个非常重要的原因是,对这种行为的干预和禁止实际上也是对行为人的一种保护措施。美国著名法学家德沃金就曾经指出:国家对这种行为的干预是一种“社会保险对策”,因为一个理智健全的人,为了保护自己,一定会采取这种做法。[12]

2.严厉打击组织、强迫以及皮条客等居间盘剥的不法行为。

近年来组织、强迫妇女犯罪较为突出,一些黑社会性质的组织或者逼良为***或者控制,稍有不从即残酷迫害。一些为寻求保护不得不依附于黑恶势力,受到黑恶势力的盘剥。有从良的念头也往往难以实现。皮条客居间对***客与进行撮合并收取一定费用,是的一种常见形式。的血汗钱相当一部分落入皮条客的腰包,对这种居间盘剥的行为,我国目前的立法对之尚缺乏相应的对策,皮条客往往逍遥法外。即便是在合法化的国家,也大都禁止皮条客居间盘剥。目前,应该理性地,不带世俗偏见地从保护利益的角度考虑,加强对皮条客的打击力度,制定相应的法律规定。

3.贯彻司法上的非歧视原则。

一些不法分子选择为犯罪对象,并且屡屡得逞,一个非常重要的原因是,受害往往忍气吞声,不愿或不敢向司法机关报案。部分司法机关在处理针对的犯罪时,并不很尽力——好人受害都管不过来,何况是。除了一些重特大案件外,受害常常为司法机关所忽视。处于羁押场所的常常受到歧视性待遇,她们不仅仅可能受到司法人员的歧视,其他违法犯罪女性对这种类型的违法犯罪也是嗤之以鼻。被羁押的合法权益常常得不到应有的保护。这些情况是应予纠正的。也是国家的公民,国家并不能因为其的身份而不给予与其他公民一样同等的司法保护。对这部分人权益的忽视,只会带来社会治安恶化的后果,进而损害整个社会的利益。在司法上贯彻对的非歧视原则,除了加强对司法人员的教育,提高他们的素质外,有必要做出鼓励被害主动寻求司法机关救济的特殊规定。如对于受到犯罪侵害而报案的,司法机关不得同时对其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4.的受害经历,在决定处罚时应予酌情考虑。

自愿与被迫,与因为受害而堕落的,是有区别的。她们在主观恶性,再犯可能,社会危害性等方面都有很大区别。但是目前司法机关在对她们进行处理时,很少考虑或并不考虑这些差异。从对的合法权益保护角度说,考虑这些差异有利于对的挽救,同时也表明了国家对受害特别关注的价值取向。

5.加强对群体性病的防治。

是性病的高危感染和传播群体,群体中感染艾滋病、淋病、梅毒等性病的比例非常高。调查表明,暗***中有50%以上为艾滋病带菌者,且绝大多数没有使用的习惯。[13]司法机关对的打击立场所带来的负面影响是:只能在“地下活动”,且往往不能在一个稳定的处所中活动,而经常出于“游击”状态之中,这使得对于性病的检***和防治工作无法开展,除了少数被司法机关捕获的带有性病的能在司法部门得到救治之外,绝大多数患有性病和艾滋病带菌处于完全失控状态。加强对群体性病的防治工作,并非仅仅是基于对人道保护角度的考虑,也是保护整个社会公众健康的需要。既要保持对的打击态势,又要人道保护的生命健康,的确是一个难题。应该纠正一种偏见:如果对小姐进行管理就等于承认的合法性。在生命与道德面前,孰轻孰重一目了然。“两害相权取其轻”,可以考虑免费向发放***工具的做法,如果这一点难以做到的话,至少也应该在“扫黄”行动中淡化***工具的证据作用,以让放心的使用***工具。司法机关对于发现的患有性病的都应依法强制***。

6.注重对的行为矫正,而非惩罚。

各国对的处罚有逐渐减轻的趋势,主要表现在两方面:一是进行非犯罪化,把这种行为从刑法调控的范围内剔除出去;二是即使在现有刑法中保留罪名的,其刑罚幅度也越来越轻。因为也是受害者,各国禁***实践也证明惩罚对于遏制犯罪来说几乎无济于事。为了挽救,让她们脱离皮肉生涯的苦海,各国大都以教养的方式对进行行为矫正,教会她们一技之长,以便她们能通过合法、正当的方式谋生。我国针对的法律措施主要有罚款、拘留、收容教养、劳动教养等几种方式。应该说在立法上也注重对的行为矫治,但是实践中对教养的处罚色彩依然非常浓厚,这是教养后重犯率非常高的重要原因。据粗略统计,从妇教所解教出来的不低于20%重抄旧业。[14]国家对所发动的处置措施,应该以矫正的行为为中心,教会她们一技之长,防止她们再从事的营生。

7.加强自我保护意识的培养。

缺乏自我保护意识是群体容易遭受犯罪侵害的重要因素。从某种程度上说,能够真正有效避免犯罪侵害的只有被害人自身。许多对于***客缺乏必要的防备心理,她们怕得罪***客,影响“生意”,往往对***客曲意迎合,这一点容易为犯罪分子所利用。许多就是因此陷入犯罪分子的圈套之中。对艾滋病等性病的自我保护意识之弱令人惊讶。据中国医科院流行病研究室研究人员对广西、山东、海南等省区调查发现(资料统计截止到1997年底),750名路边店服务员中有42-64%自报有“商业性”行为,其中只有1.6-7%的人表示每次使用。在海南某县路边店的221名服务员中,竟由34%的人从来没有听说过艾滋病,35%从来没听说过性病。这些女的性病感染率均明显高于一般人群。[15]前文也提到过50%的暗***没有使用的习惯。教育加强自我保护意识,学会必要的自我保护技能和常识,是非常必要的。司法机关、传媒以及一些社会公益性机构对不应只是一味的责难和非议,而应该在这方面有所作为。

[本文原载《中华女子学院学报》2002年第1期]

参考文献

[1]房思玉.中国遏制“***”[M].济南:山东友谊出版社,2000.15.

[2]欧阳涛.当代中外性犯罪研究[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1993.299.

[3][11]彦欣.与社会控制[M].北京:朝华出版社,1992.21,168.

[4]萨达姆长子命令特种部队将百名当街砍头示众[N].扬子晚报,2001-2-9.

[5][13]皮艺***、马皑.活动的共生模式[A].陈兴良.刑事法评论2000,(7)[C].北京:中国***法大学出版社,2000.636,648.

[6]打拐情长路更长[J].人民公安,2000,(9).

[7][8]周钢:下岗职工违法犯罪的特征及预防对策[J].广西公安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0,(1).

[9]任平安、赵艳屏.妇女心理学[M].沈阳:辽宁大学出版社,1986.171.

[10]蔡本红.可否给予***业合法地位?[J/OL].三九健康网.

权益管理论文例4

物业权益是指开发商或业主基于商品房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业主委员会通过业主大会授权,物业服务企业基于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房地产相关行***管理部门基于行***管理权而产生的一系列法律权利、义务和基于此而产生的收益。物业权益法律关系是指法律在调整各方主体针对物业权益在物业管理和物业服务过程中各种关系的总和。

(二)物业权益法律关系特点

物业权益法律关系具有主体多样性,直接参与者有开发商、业主、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和房地产行***管理部门。实践中,间接参与者还有物业承租方、专业企业、房产设计单位和建设施工单位。物业权益法律关系具有客体明确性,物业权益法律关系客体都指向物和债,一般不涉及人身和精神产品。具体的讲,只涉及物业本身和基于物业而产生的债。物业权益法律关系具有内容复杂性,包括业主、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权利义务;前期物业管理;物业管理;物业服务;各方法律责任等等。

二、我国物业管理、服务过程中物业权益存在的主要问题

当前我国物业管理和物业服务由于法律制度保障,技术规范水平,公民法律意识,地区发展差异,历史遗留问题,服务企业资质,从业人员素质等诸多原因存在下列主要问题。

1.房屋质量最低保修期不明确或过短

我国现行《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规定的2至5年的质量保修期从技术层面和相对于房屋70年的产权使用期明显偏短。实践中,前期物业管理后,房屋出现渗漏,供热与供冷系统质量问题,给排水质量问题以及其他共用设备老化问题就成为物业纠纷的主要原因之一。

2.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制度问题

我国现行《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规定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由业主缴纳,属业主所有,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更新和改造。实践中,业主要使用这笔钱,程序繁琐,效率低下。截至2013年底,全国住宅专项维修金累积节余超万亿,使用率不到10%。还有一个普遍存在的问题,上世纪修建的商品房很多并没有缴纳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同一物业管理区域,有的缴纳了而有的没有缴纳。上述实际情况造成一旦房屋出现质量问题很难解决,是物业纠纷引发诱因之一。

3.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法律地位和业务能力问题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没有对外承担民事赔偿的能力,因而其民事行为能力相当有限,从法理上讲,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至少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组织,代表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合同比较牵强,但考虑到可操作性也只能如此。实践中,很多小区业主委员会无固定办公场所,不知其权利和义务,存在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消极心理,这给物业管理带来不利影响,也是物业纠纷的诱因之一。

4.物业服务企业服务质量问题

物业服务企业的主要职责是向业主提供服务,从而收取服务费而盈利。第二项职责是受业主大会委托代为管理物业共有部分维护,共有设施维修,物业服务企业收取相关服务费。实践中,很多物业服务企业以管理者自居,缺乏服务意识,服务态度不好。为了节省服务成本,聘用没有从业资格的人员,这些人员往往业务能力不强,问题最突出的是安保方面。上述问题直接导致物业服务质量存在瑕疵,是物业服务纠纷的最直接、最主要原因。

5.物业服务企业收费模式问题

一般通行收费模式以业主房产面积每平米多少服务费的定价模式进行收费,这种收费模式具有极简单的可操作性,但公平性和合理性值得商榷。6.物业共有部分经营收益分配和乱收费问题。物业服务企业利用物业共有部分进行经营的收益显然应该归全体业主所有,现实中,这些收益有些被物业服务企业侵占。相当部分物业管理区域内无相关财务信息公开,矛盾最突出的是小区共有部分用于停车位和临时停车收费的收益。上述不合理甚至是违法现象的存在,是造成物业服务企业和业主关系紧张的主要原因,纠纷就在所难免,甚至发生冲突,时有相关报到见诸媒体。

三、物业权益法律关系之调整方法

现行调整物业权益的主要法律有《物权法》、《合同法》、《物业管理条例》、各种地方《物业管理条例》等。从法律手段来讲,对于物业权益调整有民事、行***、经济、刑事等方法。《物权法》调整物业权益是一种民事方法。《合同法》调整物业权益更多的是一种经济手段。针对物业权益法律关系的普遍性和重要性,《物业管理条例》和地方《地方物业管理条例》就物业权益的综合调整应运而生,明确界定调整范围,详细规定各方权责,综合运用民事、行***、经济和刑事手段,是物业权益法律调整的主要方法。但在实践中由于物业权益问题本身的复杂性,急需实施细则加以细化,以更好的指导物业权益司法实践。综上所述,物业权益法律调整主要依据上述几部法律法规,在司法实践中各地法官针对相似案件由于缺乏实施细则而出现不同处理结果的情况比较突出。鉴于此,确立物业权益法律调整的基本原则十分必要。

四、物业权益之法律调整原则

(一)物业管理规范原则

物业及其权益是广大业主的重要权益,是人民安居乐业的基础。据相关资料显示,我国相当部分的物业存在质量问题。怎样确保物业质量和价值,得益于规范的物业管理。规范建筑质量、规范管理制度、规范房地产监管,让制度合法、合理,具有可操作性,还需要立法者和制度制定者提高立法技巧和制度科学性。

(二)物业服务质量原则

物业服务质量是否符合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怎样提高物业服务质量水平,得益于物业服务企业和相关从业人员提高自身素质,依托先进的技术和方法,进而改善人居环境和秩序。有效避免物业服务纠纷,努力构建和谐社区。

五、完善物业权益之法律调整相关措施

物业管理和物业服务都围绕物业权益展开,建设现代化城市和新型城镇化都对物业管理和物业服务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怎样确保我国建筑工程质量和后期高效的质量维护,怎样改善我国公民家居环境和秩序,对现有物业相关法律和制度进行完善十分必要。

(一)加强房屋建筑工程质量监管,引入房屋质量保证金制度

首先建议参照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制度以法律形式建立房屋质量保证金制度,责令房地产开发商缴纳房屋质量保证金,督促开发商对房屋建筑工程质量加以重视,从源头确保房屋建筑工程质量,减少后期物业管理纠纷。在房屋质量保修期后,退还开发商。其二,延长房屋质量保修期,强化开发商、设计单位、建设施工单位责任,督促其努力提高房屋建筑水平,以确保广大人民群众安居和中国建筑质量之要求。

(二)完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制度,降低缴存比例,提高使用率

其一建议降低首次缴存比例,在需要增加时由业主再缴纳,这样即可保证物业后期维护,又可降低业主买房成本。其二,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程序上进行简化,建议规定当房屋共有部分出现问题时,半数业主或受物业质量问题直接影响相关业主通过即可。

(三)给予业主委员会资金保障,建立物业管理基金制度

业主委员会的民事行为能力要想得以加强,唯一的办法就是得到资金保障。有效的途径就是将物业共有部分收益交由业主委员会管理,建立物业管理基金,用于业主委员会日常工作费用,提高业主委员会成员工作积极性,着实解决物业管理区域存在的问题,为广大业主办实事。并建立相应财务公开制度,接受业主的监督。这样做可以同时既能解决共有部分收益不公开、难分配、被侵占,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无作为、不作为等一系列问题。

(四)提高物业服务质量,严格按照合同办事

物业服务质量是物业服务企业赖以生存的法宝,是业主缴纳物业服务费的前提。国家鼓励物业服务企业采用新技术、新方法,依靠科技进步提高物业管理和服务水平。但物业服务企业总是会把盈利放在首位,怎么以较少的投入获取较高的收益是企业思考较多的事情。怎么在这二者之间找到平衡点,是有效降低物业服务纠纷的有效途径。那么业主监督,业主委员会监督,物业服务企业自身提高和物业服务协会行业约束就显得尤为重要。最重要的是严格按照合同办事,怎样约定物业服务质量条款,做到可衡量化,可操作性,这给业主委员会提出了较高的素质要求。(五)改革物业服务收费模式,有效提高物业服务质量物业服务收费模式是物业服务合同的重要条款,怎样收费和收多少应该以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的服务项目和服务质量为依据,而不能简单以物业面积为单一定价依据。改革物业服务收费模式是提高物业服务质量的有效途径,明确的菜单式收费模式既限定了收费项目,也明确了服务质量标准,为提高物业服务质量和减少物业服务纠纷奠定基础。同时服务合同中没有约定的就不能收费,否则就属于乱收费。最后物业收费必须出具收费发票和收费项目清单。

权益管理论文例5

就现实农民工的法律意识而言,要保障其合法权益,就要采取多种形式来提高其维权意识。一是加强普法工作力度。在日常工作中多为农民工提供学习法律、了解法律规章的机会,使广大农民工知法懂法,不断加强***策法规的宣传力度,使其明确在什么条件下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了侵害,当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应采取怎样的法律途径来加以解决。只有在自身明白了这些道理后,才能够在侵权行为发生时敢于直言面对,敢于和违法行为进行抗争和辩诉。二是加强精神文明建设。以精神文明建设为载体,采取农民工喜闻乐见的方式方法,采用广播电视、文娱活动等多种形式,将劳动法规、工资规定、维权指南、工伤保险条例等融入到活动形式中,在确定宣传内容上要切合农民工的实际情况,根据农民工的自身接受能力和接受水平选择有效的内容,让宣传内容真正使受众理解掌握,灌输到农民工的心里,在丰富其业余文化生活的同时促使其学会自我保护,进而不断提高自身的维权素质和维权意识。三是充分发挥资质作用。积极鼓励农民工成立一些自发组织,在建筑工会的带领下形成维权合力,引导这些自发组织不但在生产工作中发挥积极的作用,同时在维权和集中管理上发挥组织作用。

二、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加强部门监管是关键。

权益管理论文例6

2007年10月1日实施的《物权法》,历经了13年的酝酿和修改,成为中国历史上审议次数最多的一部法律,它的实施对商业银行的经营管理具有十分重大的意义。《物权法》的实施在为商业银行的经营管理提供更加有力的法律保障的同时也对商业银行加强风险管理提出更高的要求。

一、《物权法》的实施为商业银行的经营管理提供了法律保障

1.规范不动产物权的登记机构,完善登记制度,明确登记机构错误登记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我国长期以来,基本上将不动产物权登记作为行***机关的一项职权,把不动产物权登记机关与行***管理机关的职能形成对应关系,从而产生多头登记的问题。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研究局的不完全统计,针对不动产、动产抵押和有关权利质押的登记部门,分散在15个部门中进行。其中,动产抵押登记部门最为混乱,共有9个,而且这些登记部门相互之间,甚至同一部门内部各地区之间,互不联网,难以查询[1]。因为登记制度不完善,还造成程序繁琐,成本过高等问题,而且对登记机关由于登记失误造成的损失,难以索赔。《物权法》明确规定了不动产登记的属地原则,即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负责登记,从而减轻了抵押人和银行的负担,也方便银行查阅、复制有关不动产的登记资料。与《物权法》登记机构采用实质审查模式相对应的是,在因登记机构的过错造成错误登记时,登记机构必须对因此造成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这就为商业银行进行此类索赔诉讼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武器。

2.设定浮动抵押,扩大了商业银行发放贷款的选择空间

实践表明,现行《担保法》存在诸多缺陷。比如,一些有价值的流通性很好的财产如应收账款、存货、保险单等不能作为担保物,融资担保交易过分依赖于不动产担保,担保法律之间存在许多矛盾和冲突。事实上,沿海一些地区的金融机构已经在尝试接受新的担保物,比如存货和应收账款。福州市商业银行2005年就开始探索存货质押,他们选择容易变现的钢材、棉花甚至海货作为担保物,实际上效果都比较好[2]。浮动抵押是指企业以其全部资产包括现在和将来可以取得的全部资产为标的设定抵押的一项新型担保制度,其标的物覆含范围很广。《物权法》明确规定将抵押权的标的物限定为现有及将有的动产,包括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和产品。这种规定增加了各种市场主体获取贷款的条件和机会,也增大了商业银行发放贷款的选择空间,对于国有企业、集体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户的顺利融资和发展壮大必将产生积极的推动作用。

3.修正担保实现规则,简化担保实现程序,有利于商业银行的资产保全

《物权法》明确抵押权实现的途径为协议和诉讼。协商实行抵押权不是银行提讼的前提,只要实现抵押权的条件具备,银行就可以不与抵押人进行协商,而直接求助司法程序。《物权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抵押权人与抵押人未就抵押权达成协议的,抵押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抵押财产。这是一个非诉程序,法院通过对抵押权登记等证据的审查,即可裁判实行抵押权,包括允许强制拍卖抵押财产[3]。这种非诉程序降低了商业银行资产保全的成本,提高了实现抵押权的效率。

4.增加质押物范围,拓宽担保渠道,有利于商业银行拓展新的业务领域

(1)应收账款出质,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企业现有应收账款5.5亿元,一般企业流动资产的20%-30%是应收账款。很多高科技企业和中小民营企业的固定资产不多,厂房和办公楼可以租用,机器设备大多为融资租赁,即使企业未来盈利可以预期,但因缺少有效贷款担保,难以从商业银行取得融资。在国外,应收账款作为担保已经是国际银行业通用的担保方式,应收账款通常有着比机器设备和知识产权更高的担保价值。商业银行通过应收账款作为担保融资业务的开发,在一定程度上可以降低贷款因过分依赖不动产抵押方式而形成的金融风险,使商业银行的业务范围进一步扩大,利润空间进一步提升。商业银行可以开拓新的客户群体,提高理财水平,创新信贷结构,提高风险防范能力,增强竞争力。

(2)设立最高额质押,节省商业银行的交易成本。最高额质押权具有普通质押权所不具有的功能,其创设的目的在于配合继续易形态的需要,促进社会经济的繁荣,因而是具有生命力的。最高额质押权的创设对于银行和质押人来说可以简化手续,满足持续交易的需要,有利于促进企业融资。商业银行在最高额质权的适用上,除质押财产转移质权人占有之外,其最高额质权的确定、效力、作用等方面可参照《物权法》有关最高额抵押权的规定。

(3)用依法可转让的基金份额设置质押,扩充投资人的融资担保工具。近两年,基金作为一种良好的理财方式受到投资者的追捧。基金份额受益权质押具备较强的流通性和可变现性,设定质权和实现质权比较方便。用基金份额作为担保方式,一方面可以让投资者享有较高收益的同时保证资金运转,另一方面也使银行拓展了新的业务领域。

5.物保与人保并存情形下担保权实现的顺序问题得到修正,体现意思自治,有利于商业银行维护自身权益

人的担保与物的担保并存的情况下如何实现担保权的问题,《担保法》所采取的保证人绝对优待主义模式一直颇受争议。《物权法》在此条上采取保证人绝对优待主义和平等主义结合的模式,并充分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第一,本条改变了《担保法》“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作为实现债权的条件,扩大为“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体现了对当事人意愿的尊重。商业银行可以从保护债权的角度出发,在担保合同中明确约定抵押权实现的条件。其次,当物保和人保并存时,当事人可以约定承担担保责任的顺序。商业银行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通过对实现债权顺序的约定,掌握未来实现债权的主动性。第三,在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时,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担保责任。商业银行在第三人提供物保的情况下,可以选择实现担保的顺序,以维护自身权益。

6.将物权变动的原因与结果进行区分,有助于商业银行权益的保障

《担保法》规定办理抵押登记,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此条将合同债权的变动和担保物权的变动混为一谈。在不动产物权抵押的实践中,经常出现抵押合同签订后,抵押人违约不办理抵押物登记手续,抵押合同不发生效力的情况,作为抵押权人的商业银行就将面临既不享有抵押权,又不能寻求合同法上权利救济的局面。根据《物权法》的规定,在合同生效而不动产物权变动未成就的情况下,认定合同有效,这样虽然不能得到物权的保护,但是可以根据生效的抵押合同要求抵押人承担违约责任,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债权请求权。同样,在出质人怠于交付质押物或质押权利凭证时,质权人有权根据合同请求其交付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有助于商业银行等质权人权益的保障。

二、《物权法》的实施对商业银行风险管理提出更高的要求

1.商业银行必须重视担保物权诉讼时效的变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2条规定“担保物权所担保的债权的诉讼时效结束后,担保权人在诉讼结束后两年行使担保物权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物权法》第二百零二条规定“抵押权人应当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抵押权;未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我国民法规定的普通诉讼时效为自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2年。这就要求商业银行在对主债务提讼的同时要求实现抵押权。这一规定比《担保法》司法解释减少两年,不利于商业银行银行接受、处置抵债资产,实现抵押权。今后商业银行在办理抵押贷款或管理抵押资产时,应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满前,及时行使担保物权,避免抵押权因期间届满而失效。

2.商业银行接受异议期间的不动产抵押,将面临无效的风险

异议登记是真正权利人及利害关系人针对不动产登记簿的正确性提出异议而向登记机关申请的登记。与更正登记不同,异议登记是暂时中断登记簿的公信力,维护真正权利人的合法权益[4]。异议登记作为一种保护真正权利人和利害关系人利益的临时性措施,对登记记载的权利人而言,异议登记可以暂时限制其按照登记簿记载的内容去行使权利(将其处分行为规定为无效行为或效力待定行为)。申请人在异议登记十五日内不的,异议登记失效。此规定虽然给予不动产真正权利人在不动产错误登记情况下的权利救济,但是相应对银行办理抵押贷款提出了更高要求。银行必须对抵押物的物权归属进行深入全面的调查,确保抵押人对抵押物享有所有权,如果银行在异议登记期间接收该抵押物,一旦登记更正后的权利人不追认,则抵押不发生效力。因此银行如发现抵押物处于异议登记期间,则不应接受,要求借款人更换抵押物,或待异议登记失效后再办理。

3.商业银行应当准确适用法律冲突规则

《物权法》颁布后,将会形成《民法通则》、《担保法》、《物权法》关于担保物权“三足鼎立”的态势。物权法一百七十八条规定,“担保法与本法的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本法。“对这一条文,笔者理解为:《担保法》与《物权法》就同一事实和行为作出不同规定的,适用《物权法》;《物权法》没有规定,而《担保法》及其司法解释有明确规定的,依然应当适用《担保法》及其司法解释。《民法通则》关于担保物权规定较为笼统,条文具体适用方面缺乏操作性,因此在担保物权的具体解释上与《物权法》不一致时,应当适用《物权法》。超级秘书网

笔者认为:《物权法》对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消灭,不动产的登记,动产质押,物权保护等方面做出严格的规定,这些规定都与商业银行的日常业务息息相关。作为银行内部控制的需要,须做到以下几点:第一,根据法律规定,针对发生的变化,梳理现行的规章条文,与《物权法》的新规定一一对应,调整相关规定,制定切实可行的措施,规范业务操作流程,明确各部门的职责权限,将法律新的规章制度科学合理的融入商业银行的规章制度中。第二,加强对《物权法》的学习和掌握,研究资产业务办理过程中可能遇到的问题,及时修改担保业务办理过程中的相关合同,避免因《物权法》实施中的新规定带来的风险,确保商业银行健康稳定的发展。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条文理解与适应[M].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07:41.

权益管理论文例7

    “行***法学基本理论”确实是一个很难准确、完整界定的概念。但我认为,它可能是关于行***法产生、发展客观规律的总结与阐释,关于行***法中的基本制度以及这些制度之间内在逻辑关系的分析和由此得出的一系列主张和结论,关于行***法的价值、行***法的功能与作用、行***法中最核心的问题---行***权力与公民权利(又简称行***权与公民权)之间关系的阐释等等,它们共同构成了行***法学基本理论的重要部分。正因如此,笔者主张用“基本理论”,较之“理论基础”可能更贴切些。

     

     目前行***法学界争论较多的可谓“三论”之争。即“管理论”、“控权论”、“平衡论”,也还有学者提出一些其他理论主张、观点*2,但它们都涉及对行***法本质、行***法功能的不同认识,只是融进了主张者不同的价值判断标准罢了。这里特别需要指出的是,学界对“三论”的争鸣,必须建立在对某些特定概念与范畴达成基本共识的基础之上,即“管理论”、“控权论”有其特定的涵义,否则无法实现观点交锋,相反则可能是各执一端,争论半天,只是在几个概念上打圈圈,其实质内容并无太多差异。在我看来,所谓“管理论”、“控权论”是“平衡论”者们为了研究问题的方便起见,将一些具有共同观念和这些观念支配、影响下建立的法律制度分别综合概括出来的,“平衡论”正是相对于这二者提出来的,所以有针对性地讨论、争鸣的前提条件,就是要基于对“管理论”、“控权论”这些提法以及其涵义的认同,否则无法进行评析。这几年来我有幸参加了罗豪才先生主持的有关“平衡论”问题的讨论。下面谈谈我对“平衡论”及相关问题的粗浅看法: 

    

     一、摆脱传统理论束缚,跳出“行***法是管理法”的窠臼 

    

    在“平衡论”者们看来,“管理论”实际上是将行***管理中的行***相对方视为行***客体,突出地强调行***权力,片面强调行***主体的优越性,漠视相对方的合法权利,这种主张往往与“人治”的观念有很大的关系,他们将法律仅视为统治民众的一种工具。在国家利益或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的关系上,过分强调所谓国家利益或公共利益,甚至不惜以牺牲个人利益为代价。在这种观念支配下的“行***法”,一定是有较强“人治”色彩或专制成份的“管理法”,它往往与高度中央集权或计划经济相结合,也还可能与***治思想领域或意识形态中的极端理想主义相联系。在这种理论支配下,国家往往缺乏对行***相对方有效的法律救济机制,缺乏对行***权力自身进行监督的法律机制。相反是强化行***权威,强调行***权的影响力。这样的结果必然是维护行***权力,轻视公民权利。

     

     前苏联还有我国建国后相当一段时期,“管理论”占居主导地位。它们认为“行***法就是管理社会秩序或管理公民的法律”或称“治民法”或“官治法”,这从我国第一本行***法统编教材《行***概要》可以看出。有的学者对此还作过评析,认为从该书可以看出“中国行***法就是管理法”。*3客观讲来,那段时期主要受前苏联影响,也有自身认识的问题,确实反映出“行***就是管理法”。前苏联的情况更是有过之而无不及。正如几位前苏联行***法学者所指出的那样,“行***法作为一种概念范畴就是管理法,更确切一点说,就是国家管理法”。

    *4应该说这种观念在我国***府各界乃至普通民众中仍是很有市场的,甚至为某些官员所赞同与支持。 

    

     有学者分析“中国行***法实际上是管理法,主要是从教科书内容和当时的法律制度出发来论证的,当然也提及了国家的法律文化传统。”*5固然有一定的道理,但是我以为还应从当时特殊的历史背景、***治思想观念、意识形态、经济条件等方面来综合分析。当然反过来

    看在个别国家特殊的历史时期,对于统治者或官僚机构来讲,“行***法是管理法”占有很大的市场,在他们看来也许是合理的、最易接受的。但是从整个社会看,仍是一个片面、残缺的理论。因为它是立足于“行***本位”来看待行***法的功能与作用的。 

    

    二、大胆借鉴外国行***法学理论研究的有益成果,但又不简单照搬“行***法是控权法”的理论 

    

    行***法作为近代资本主义兴起后的产物,伴随着分权理论而产生,最早产生于西方。由于英美国家当时特殊的历史背景和法律文化传统等因素,“行***法就是控制(限制)***府权力的法”*6,“行***法是管理行***机关的法,而不是由行***机关制定的法”*7,便有其合理性,甚至至今仍不失其真理性的一面。我认为西方的控权学说有其特殊的背景因素:

     

     1、从英、美国家建立的背景看,议会至上、法律至上、议会主权下特别强调行***的法律从属性,强调行***行为同样要受到司法审查,这是英国法治理论的精华,是自然公正原则的必然要求。

    2、从英美国家的法律文化观念看,在早期的自由资本主义时期,人们对于公共利益和个人利益,权力与自由等关系的价值选择上,往往选择私人利益、个人利益,这与西方国家尤其重视个体权利密切相关,这一点也可谓深入人心或根深蒂固。甚至在其宪法条文中特别突出“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

    3、从西方国家早期兴起的权力制衡学说看,西方国家学者最早提出了权力制衡理论并影响了当时国家权力架构体系和诸多理论,“行***法是控制***府权力的法”便是这种权力制衡学说在公法领域中的反映和体现。该学说以为,任何权力都必须受到制约,否则绝对权力导致绝对腐败,更何况势力强大的行***权,更需要法律对之全面监控。这样在它们的行***法体系中,尤其强调对行***权力的制约和监督,极其重视司法审查和行***程序。有学者还指出“行***法更多的是关于程序和补救的法,而不是实体法”,*8而对现代权的积极作用不作过多研究。尽管也有学者提出随着现代行***的发展,应兼顾公共利益与私人利益,但他们选择侧重保护私权和监督制约行***权力的价值观念并未有根本性动摇。

     

   

正如有的学者所指出,“法律是特定民族的历史、文化、社会的价值和一般意识与观念的集中反映。任何两国的法律制度都不可能完全一样。法律是一种文化的表现形式。如果不经过某种本土化的过程,它便不能轻易地从一种文化移植到另一种文化”*9。以法律作为研究对象的法学或其理论也肯定存在差异。但是其法律文化中有益的成份是可以借鉴和参考的。所以我认为,“控权论”在某种意义上来讲,也是深刻的、合理的,仍有其存在的价值。至少在西方国家仍居于法学理论中的主导地位。但由于中国与西方国家经济、***治、文化、观念上存在的诸多差异,我们也不可简单地照搬与移植“行***法是控权法”的“控权论”,而应结合中国的国情,提出一种适合于中国行***法发展的基本理论主张。 

    

    

    三、博采众长,以“平衡论”构造当代中国的行***法学体系 

    

    如前所述,从历史发展阶段看,西方国家行***法学界普遍认为行***法是一种控权法,即控制***府权力的法律,这种“控权论”的产生有一定的历史必然性,其内容有一定的合理性,直至如今其对***府权力进行法律控制的精髓仍有可取之处,只不过不能用静止的观点、用单纯控权的观点来分析行***法的本质、功能,还应当正视现代社会行***权积极作用的发挥,具有维护社会秩序的作用等方面。不过其“以权力制约权力”,“以权利制约权力”的思想仍可资借鉴,应当继承与发展。

     

    “管理论”的主张虽然在总体上显得过时,容易导致行***专横和对人权的侵犯,但是也决不应一概否定。以历史唯物主义的观点看,其存在也曾有过合理的基础,从辩证角度看,“管理论”中注意维护社会秩序,强调公共利益和提高行***效率亦有某种可取之处。 

    

    “平衡论”便是摆脱了传统理论的束缚,既吸收各自的合理之处,又扬弃各自的不适应之处。是对“管理论”、“控权论”的批判与继承,扬弃与发展,是对行***法价值理性思考的结果,是对行***法功能全面、完整认识的结果。*10 平衡论者认为现代行***法本质上应是“平衡法”,“平衡”是现代行***法的精神。对“平衡”有其特定的内涵和外延的界定,*11 平衡论者在对行***法现象进行历史考察与现实分析的基础上,归纳、总结出行***法学领域中两种最具代表性的观念及理论体系,即西方社会长期以来所流行的“控权论”以及前苏联和一些社会主义国家采用的“管理论”。“平衡论”者结合目前国内外行***法学界共同关注的焦点问题,即***府权力──公民权利的关系,运用辩证唯物主义和矛盾论的分析方法,阐释了行***法与公民权、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的对立统一关系,阐述了行***法中的“平衡”及“平衡论”范畴。*12 通过对行***权力的授予、运作与监督,***府权力与公民权利在立法过程中的公平分配到行***权的运作,再到公民权利的救济与保障等,通过建立一系列制度来确保充分实现二者利益的平衡,追求一种“相对平衡”的价值目标。

     

    在我看来,“平衡论”是在特定历史条件下的产物,它是***治、经济、文化、法律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正因为如此,“管理论”与“控权论”也是一定时间与空间范围内合理存在的产物。我们不能否认这些理论产生的历史必然性。但是由于形势、环境的变化,“控权论”与“管理论”逐渐丧失了早期所具有的影响力。这样,一种博采众长,体现“平衡”精神的行***法基本理论主张──“平衡论”应运而生。从一定意义上说具有某种普遍性或世界性,但笔者认为,这种理论主张更适合于当代中国,因为从当代中国的国体、***体、传统文化和社会价值标准等诸多因素看,具备了“平衡论”赖以产生、存在与发展的基础条件。在当代中国相对于“管理论”与“控权论”而言,“平衡论”更具有其合理、可取之处,更适合于在中国这块土地上生根、开花。 

      

 

  

贸然得出上述结论,主要基于对以下若干因素的考虑: 

    (一)“平衡论”在中国有其赖以存在的哲学基础:我认为“平衡论”的可取之处首先在于其采取、运用了科学的分析方法,即方***的先进性或科学性,它运用唯物辩证的方***来分析行***法中的“永恒”主题──行***权力与公民权利的关系,剖析行***主体行***职权、行***职责的关系,行***相对方权利义务的关系,针对行***主体与相对方、行***主体与监督行***的组织之间法律关系的不同特点来揭示不同阶段、不同环节、不同法律关系领域中存在的“非对等性”问题,这种既有“两点论”又有“重点论”的分析方法,避免了“一点论”的片面性及弱点,也避免了极端主义观点的缺陷,便于获得对事物全面、深刻的认识,实际上这种“平衡”的分析方法正越来越多地受到国内外社会科学家们的重视与关注。

     

    (二)“平衡论”在中国有其赖以存在的经济基础。如果说计划经济下“中国的行***法是管理法”的话,那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则为“行***法应是平衡法”提供了可能,或者说为确立体现“平衡”精神的中国行***法提供了可能。众所周知,我国经历了从计划经济体制──有计划的商品经济体制──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发展过程,市场经济下利益主体多元化,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为“平衡论”提供了一种可以而且应当兼顾国家──集体──个人利益的经济基础。客观上市场经济的确立与发展要求我们正确处理好国家──集体──个人三者之间的利益关系,既不能象计划经济体制下那样,只顾一头(指国家利益),过分强调公共利益,甚至以牺牲个人利益为代价维护所谓公共利益,又不能象西方国家早期的自由资本主义时期那样片面追求个人利益至上,甚至以宪法明确规定: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当然现代西方国家逐步进入了国家垄断资本主义时期,有时也强调维护公共利益,注意公共利益与私人利益的适度平衡,但总体上讲仍是个人利益居于显著地位。

 

(三)“平衡论”在中国有其赖以存在的的***治基础。我国是以人民代表大会制为根本***治制度的社会主义国家。我国宪法第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务,管理社会事务”。第3条还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国家行***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再结合宪法第 5条、第41条等条文可以看出,我国人民***府(行***机关)与人民的根本利益是一致的,如果存在某些利益冲突,则要遵循“合法性”原则和“统筹兼顾”原则。既要维护行***机关依法行使行***权力,又要监督行***权力的行使,防止其越权行***、滥用职权;既要保护公民的合法权利,又要防止公民滥用权利。宪法条文还反映出对行***权力进行必要法律控制的现代法的精神,即“以权力制约权力”,“以权利制约权力”。从这个意义上讲“控权”乃是实现平衡的必要手段。若不实行对行***权力的有效法律控制,便无法实现行***主体与相对方权利义务的总体平衡。 

    

    (四)“平衡论”在中国有其赖以产生与发展的思想观念和法律文化基础。对于思想观念和法律文化进行细密分析确是一件十分困难的事。但对新中国建立后人们的思想观念与法律意识的变化作一粗略描述还是可以尝试的。正如有的学者所指出,建国初期至八十年代中期,法律仅被视为统治阶级的工具,尤其是视为阶段斗争的工具,八十年代中期后,又逐渐视之为行***管理的工具。*13 未来一、二十年后步入宪***时代时,法的本质精神和最主要的功能就是控制国家权力,防止权力滥用、保障公民权利和经济发展。法律除有传统的价值和秩序、效率外,还有维护正义、自由、平等和民主的价值。*14 中国目前正处于从传统法制向现代化转型的历史大变革时期,人们的思想观念正在发生一场深刻的变化。人们的权利意识普遍有所提高和增强,法律不再只是管理者进行管理的工具,也是监督管理者依法行***的工具,还可以是人们用以捍卫自身合法权益的工具。另外,改革开放以来人们的主体意识逐步觉醒。“行***本位”开始受到动摇,个人权利自由日益受到重视。人们开始接受这样一种观念:法律作为一切组织和个人都必须共同遵守的行为规则,任何违反宪法、法律的行为都应受到法律追究。

     

    这种观念支配下,人们开始认识到,现代***府应是一种责任***府,行***机关及其公务员应同普通公民一样遵守法律。人们也普遍感到一种良好、安定的社会秩序需要***府的有效管理予以维持,同时又希望***府并非一个万能物,而只是一个有限***府,人们也意识到自己既要遵守社会中的法律,也要能利用法律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总之“平衡论”是比较适合于当代中国普通民众的社会心理的,也容易为社会各阶层的民众所接受。 

     

    最近几年里,我国几部重要的行***法律、法规都似乎渗透和反映了“平衡论”者们所主张的平衡精神,这恐怕很难说是一种偶然巧合。恰恰相反,在笔者看来,它是中国立法者们在总结历史经验教训、借鉴外国先进立法例的基础上,结合当代中国实际所作的一种立法选择,它并非西方“控权法”的翻版,更非传统“管理法”的继续,而是一种基于对中国历史与现实深刻认识基础上的理性选择。它说明了“平衡论”的主张实际上符合中国社会的现实需要。 

    当然,“平衡论”是九十年代初期刚刚提出来的一种理论主张,目前尚属创建阶段,还有许多重要的理论问题需要论证和阐述。但不管怎样,它将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中国的行***法学体系的建立,*15 将对中国现实和未来的行***立法、行******和行***审判活动产生重大影响。“平衡论”还将迎接实践的挑战,并将在实践中进一步得到完善与发展。       

注释: 

    *1 参见罗豪才、袁曙宏、李文栋《现代行***法的理论基础》载于《中国法学》1993年第 1期;武步云《行***法的理论基础──公共权力论》载于《法律科学》1994年第 3期;陈泉生《论现代行***法学的理论基础──服务论》载于《法制与社会》1995年第5期;黄学贤《我国行***法理论基础的新探索》载于《江海学刊》1995年第5期。

     

    *2 如“服务论”(见陈泉生前引文)“公共权力论”(见武步云同前引文)“公共利益本位论”(见叶必丰《公共利益本位论与行***诉讼》载《中央***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1995年第6期)。 

    

    *3 参见何勤华、郝铁川等《中西法律文化通论》复旦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p87-93。 

    

    *4 (苏)b.m马诺辛等著《苏维埃行***法》群众出版,1983年版,第24页。 

     

    *5 参见何勤华、郝铁川等《中西法律文化通论》复旦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92页。

     

    *6 (英)h.w.r韦德和c.f.华斯共著《行***法》第7版牛津克莱顿出版社第4页。 

     

    *7 (美)伯纳德.施瓦茨著,徐炳译《行***法》群众出版社,1986年版第3页。 

    

    *8 (美)伯纳德.施瓦茨前引书第3页。 

    

    *9 (美)格伦顿、戈登、奥萨魁:《比较法律传统》米健、贺卫方、高鸿钧译,中国***法大学出版社,1991年版第7页。 

    

    *10 因篇幅所限,本文未作展开。可参见另文《“平衡论析评”》。

    *11、*12 参见罗豪才、甘雯《行***法的“平衡”及“平衡论”范畴》载《中国法学》1996年第4期。 

    

    *13 参见蔡定剑《法制的进化与中国法制的变革》载《中国法学》1996年第5期p5-6。

    

权益管理论文例8

    “行***法学基本理论”确实是一个很难准确、完整界定的概念。但我认为,它可能是关于行***法产生、发展客观规律的总结与阐释,关于行***法中的基本制度以及这些制度之间内在逻辑关系的分析和由此得出的一系列主张和结论,关于行***法的价值、行***法的功能与作用、行***法中最核心的问题---行***权力与公民权利(又简称行***权与公民权)之间关系的阐释等等,它们共同构成了行***法学基本理论的重要部分。正因如此,笔者主张用“基本理论”,较之“理论基础”可能更贴切些。

     

     目前行***法学界争论较多的可谓“三论”之争。即“管理论”、“控权论”、“平衡论”,也还有学者提出一些其他理论主张、观点*2,但它们都涉及对行***法本质、行***法功能的不同认识,只是融进了主张者不同的价值判断标准罢了。这里特别需要指出的是,学界对“三论”的争鸣,必须建立在对某些特定概念与范畴达成基本共识的基础之上,即“管理论”、“控权论”有其特定的涵义,否则无法实现观点交锋,相反则可能是各执一端,争论半天,只是在几个概念上打圈圈,其实质内容并无太多差异。在我看来,所谓“管理论”、“控权论”是“平衡论”者们为了研究问题的方便起见,将一些具有共同观念和这些观念支配、影响下建立的法律制度分别综合概括出来的,“平衡论”正是相对于这二者提出来的,所以有针对性地讨论、争鸣的前提条件,就是要基于对“管理论”、“控权论”这些提法以及其涵义的认同,否则无法进行评析。这几年来我有幸参加了罗豪才先生主持的有关“平衡论”问题的讨论。下面谈谈我对“平衡论”及相关问题的粗浅看法: 

    

     一、摆脱传统理论束缚,跳出“行***法是管理法”的窠臼 

    

    在“平衡论”者们看来,“管理论”实际上是将行***管理中的行***相对方视为行***客体,突出地强调行***权力,片面强调行***主体的优越性,漠视相对方的合法权利,这种主张往往与“人治”的观念有很大的关系,他们将法律仅视为统治民众的一种工具。在国家利益或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的关系上,过分强调所谓国家利益或公共利益,甚至不惜以牺牲个人利益为代价。在这种观念支配下的“行***法”,一定是有较强“人治”色彩或专制成份的“管理法”,它往往与高度中央集权或计划经济相结合,也还可能与***治思想领域或意识形态中的极端理想主义相联系。在这种理论支配下,国家往往缺乏对行***相对方有效的法律救济机制,缺乏对行***权力自身进行监督的法律机制。相反是强化行***权威,强调行***权的影响力。这样的结果必然是维护行***权力,轻视公民权利。

     

     前苏联还有我国建国后相当一段时期,“管理论”占居主导地位。它们认为“行***法就是管理社会秩序或管理公民的法律”或称“治民法”或“官治法”,这从我国第一本行***法统编教材《行***概要》可以看出。有的学者对此还作过评析,认为从该书可以看出“中国行***法就是管理法”。*3客观讲来,那段时期主要受前苏联影响,也有自身认识的问题,确实反映出“行***就是管理法”。前苏联的情况更是有过之而无不及。正如几位前苏联行***法学者所指出的那样,“行***法作为一种概念范畴就是管理法,更确切一点说,就是国家管理法”。

    *4应该说这种观念在我国***府各界乃至普通民众中仍是很有市场的,甚至为某些官员所赞同与支持。 

    

     有学者分析“中国行***法实际上是管理法,主要是从教科书内容和当时的法律制度出发来论证的,当然也提及了国家的法律文化传统。”*5固然有一定的道理,但是我以为还应从当时特殊的历史背景、***治思想观念、意识形态、经济条件等方面来综合分析。当然反过来

    看在个别国家特殊的历史时期,对于统治者或官僚机构来讲,“行***法是管理法”占有很大的市场,在他们看来也许是合理的、最易接受的。但是从整个社会看,仍是一个片面、残缺的理论。因为它是立足于“行***本位”来看待行***法的功能与作用的。 

    

    二、大胆借鉴外国行***法学理论研究的有益成果,但又不简单照搬“行***法是控权法”的理论 

    

    行***法作为近代资本主义兴起后的产物,伴随着分权理论而产生,最早产生于西方。由于英美国家当时特殊的历史背景和法律文化传统等因素,“行***法就是控制(限制)***府权力的法”*6,“行***法是管理行***机关的法,而不是由行***机关制定的法”*7,便有其合理性,甚至至今仍不失其真理性的一面。我认为西方的控权学说有其特殊的背景因素:

     

     1、从英、美国家建立的背景看,议会至上、法律至上、议会主权下特别强调行***的法律从属性,强调行***行为同样要受到司法审查,这是英国法治理论的精华,是自然公正原则的必然要求。

    2、从英美国家的法律文化观念看,在早期的自由资本主义时期,人们对于公共利益和个人利益,权力与自由等关系的价值选择上,往往选择私人利益、个人利益,这与西方国家尤其重视个体权利密切相关,这一点也可谓深入人心或根深蒂固。甚至在其宪法条文中特别突出“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

    3、从西方国家早期兴起的权力制衡学说看,西方国家学者最早提出了权力制衡理论并影响了当时国家权力架构体系和诸多理论,“行***法是控制***府权力的法”便是这种权力制衡学说在公法领域中的反映和体现。该学说以为,任何权力都必须受到制约,否则绝对权力导致绝对腐败,更何况势力强大的行***权,更需要法律对之全面监控。这样在它们的行***法体系中,尤其强调对行***权力的制约和监督,极其重视司法审查和行***程序。有学者还指出“行***法更多的是关于程序和补救的法,而不是实体法”,*8而对现代权的积极作用不作过多研究。尽管也有学者提出随着现代行***的发展,应兼顾公共利益与私人利益,但他们选择侧重保护私权和监督制约行***权力的价值观念并未有根本性动摇。

     

    

正如有的学者所指出,“法律是特定民族的历史、文化、社会的价值和一般意识与观念的集中反映。任何两国的法律制度都不可能完全一样。法律是一种文化的表现形式。如果不经过某种本土化的过程,它便不能轻易地从一种文化移植到另一种文化”*9。以法律作为研究对象的法学或其理论也肯定存在差异。但是其法律文化中有益的成份是可以借鉴和参考的。所以我认为,“控权论”在某种意义上来讲,也是深刻的、合理的,仍有其存在的价值。至少在西方国家仍居于法学理论中的主导地位。但由于中国与西方国家经济、***治、文化、观念上存在的诸多差异,我们也不可简单地照搬与移植“行***法是控权法”的“控权论”,而应结合中国的国情,提出一种适合于中国行***法发展的基本理论主张。 

    

    

    三、博采众长,以“平衡论”构造当代中国的行***法学体系 

    

    如前所述,从历史发展阶段看,西方国家行***法学界普遍认为行***法是一种控权法,即控制***府权力的法律,这种“控权论”的产生有一定的历史必然性,其内容有一定的合理性,直至如今其对***府

权力进行法律控制的精髓仍有可取之处,只不过不能用静止的观点、用单纯控权的观点来分析行***法的本质、功能,还应当正视现代社会行***权积极作用的发挥,具有维护社会秩序的作用等方面。不过其“以权力制约权力”,“以权利制约权力”的思想仍可资借鉴,应当继承与发展。

     

    “管理论”的主张虽然在总体上显得过时,容易导致行***专横和对人权的侵犯,但是也决不应一概否定。以历史唯物主义的观点看,其存在也曾有过合理的基础,从辩证角度看,“管理论”中注意维护社会秩序,强调公共利益和提高行***效率亦有某种可取之处。 

    

    “平衡论”便是摆脱了传统理论的束缚,既吸收各自的合理之处,又扬弃各自的不适应之处。是对“管理论”、“控权论”的批判与继承,扬弃与发展,是对行***法价值理性思考的结果,是对行***法功能全面、完整认识的结果。*10 平衡论者认为现代行***法本质上应是“平衡法”,“平衡”是现代行***法的精神。对“平衡”有其特定的内涵和外延的界定,*11 平衡论者在对行***法现象进行历史考察与现实分析的基础上,归纳、总结出行***法学领域中两种最具代表性的观念及理论体系,即西方社会长期以来所流行的“控权论”以及前苏联和一些社会主义国家采用的“管理论”。“平衡论”者结合目前国内外行***法学界共同关注的焦点问题,即***府权力──公民权利的关系,运用辩证唯物主义和矛盾论的分析方法,阐释了行***法与公民权、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的对立统一关系,阐述了行***法中的“平衡”及“平衡论”范畴。*12 通过对行***权力的授予、运作与监督,***府权力与公民权利在立法过程中的公平分配到行***权的运作,再到公民权利的救济与保障等,通过建立一系列制度来确保充分实现二者利益的平衡,追求一种“相对平衡”的价值目标。

     

    在我看来,“平衡论”是在特定历史条件下的产物,它是***治、经济、文化、法律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正因为如此,“管理论”与“控权论”也是一定时间与空间范围内合理存在的产物。我们不能否认这些理论产生的历史必然性。但是由于形势、环境的变化,“控权论”与“管理论”逐渐丧失了早期所具有的影响力。这样,一种博采众长,体现“平衡”精神的行***法基本理论主张──“平衡论”应运而生。从一定意义上说具有某种普遍性或世界性,但笔者认为,这种理论主张更适合于当代中国,因为从当代中国的国体、***体、传统文化和社会价值标准等诸多因素看,具备了“平衡论”赖以产生、存在与发展的基础条件。在当代中国相对于“管理论”与“控权论”而言,“平衡论”更具有其合理、可取之处,更适合于在中国这块土地上生根、开花。

     

    

贸然得出上述结论,主要基于对以下若干因素的考虑: 

    (一)“平衡论”在中国有其赖以存在的哲学基础:我认为“平衡论”的可取之处首先在于其采取、运用了科学的分析方法,即方***的先进性或科学性,它运用唯物辩证的方***来分析行***法中的“永恒”主题──行***权力与公民权利的关系,剖析行***主体行***职权、行***职责的关系,行***相对方权利义务的关系,针对行***主体与相对方、行***主体与监督行***的组织之间法律关系的不同特点来揭示不同阶段、不同环节、不同法律关系领域中存在的“非对等性”问题,这种既有“两点论”又有“重点论”的分析方法,避免了“一点论”的片面性及弱点,也避免了极端主义观点的缺陷,便于获得对事物全面、深刻的认识,实际上这种“平衡”的分析方法正越来越多地受到国内外社会科学家们的重视与关注。

     

    (二)“平衡论”在中国有其赖以存在的经济基础。如果说计划经济下“中国的行***法是管理法”的话,那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则为“行***法应是平衡法”提供了可能,或者说为确立体现“平衡”精神的中国行***法提供了可能。众所周知,我国经历了从计划经济体制──有计划的商品经济体制──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发展过程,市场经济下利益主体多元化,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为“平衡论”提供了一种可以而且应当兼顾国家──集体──个人利益的经济基础。客观上市场经济的确立与发展要求我们正确处理好国家──集体──个人三者之间的利益关系,既不能象计划经济体制下那样,只顾一头(指国家利益),过分强调公共利益,甚至以牺牲个人利益为代价维护所谓公共利益,又不能象西方国家早期的自由资本主义时期那样片面追求个人利益至上,甚至以宪法明确规定: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当然现代西方国家逐步进入了国家垄断资本主义时期,有时也强调维护公共利益,注意公共利益与私人利益的适度平衡,但总体上讲仍是个人利益居于显著地位。

     

    

(三)“平衡论”在中国有其赖以存在的的***治基础。我国是以人民代表大会制为根本***治制度的社会主义国家。我国宪法第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务,管理社会事务”。第3条还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国家行***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再结合宪法第 5条、第41条等条文可以看出,我国人民***府(行***机关)与人民的根本利益是一致的,如果存在某些利益冲突,则要遵循“合法性”原则和“统筹兼顾”原则。既要维护行***机关依法行使行***权力,又要监督行***权力的行使,防止其越权行***、滥用职权;既要保护公民的合法权利,又要防止公民滥用权利。宪法条文还反映出对行***权力进行必要法律控制的现代法的精神,即“以权力制约权力”,“以权利制约权力”。从这个意义上讲“控权”乃是实现平衡的必要手段。若不实行对行***权力的有效法律控制,便无法实现行***主体与相对方权利义务的总体平衡。 

    

    (四)“平衡论”在中国有其赖以产生与发展的思想观念和法律文化基础。对于思想观念和法律文化进行细密分析确是一件十分困难的事。但对新中国建立后人们的思想观念与法律意识的变化作一粗略描述还是可以尝试的。正如有的学者所指出,建国初期至八十年代中期,法律仅被视为统治阶级的工具,尤其是视为阶段斗争的工具,八十年代中期后,又逐渐视之为行***管理的工具。*13 未来一、二十年后步入宪***时代时,法的本质精神和最主要的功能就是控制国家权力,防止权力滥用、保障公民权利和经济发展。法律除有传统的价值和秩序、效率外,还有维护正义、自由、平等和民主的价值。*14 中国目前正处于从传统法制向现代化转型的历史大变革时期,人们的思想观念正在发生一场深刻的变化。人们的权利意识普遍有所提高和增强,法律不再只是管理者进行管理的工具,也是监督管理者依法行***的工具,还可以是人们用以捍卫自身合法权益的工具。另外,改革开放以来人们的主体意识逐步觉醒。“行***本位”开始受到动摇,个人权利自由日益受到重视。人们开始接受这样一种观念:法律作为一切组织和个人都必须共同遵守的行为规则,任何违反宪法、法律的行为都应受到法律追究。

     

    这种观念支配下,人们开始认识到,现代***府应是一种责任***府,行***机关及其公务员应同普通公民一样遵守法律。人们也普遍感到一种良好、安定的社会秩序需要***府的有效管理予以维持,同时又希望***府并非一个万能物,而只是一个有限***府,人们也意识到自己既要遵守社会中的法律,也要能利用法律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总之“平衡论”是比较适合于当代中国普通民众的社会心理的,也容易为社会各阶层的民众所接

受。 

     

    最近几年里,我国几部重要的行***法律、法规都似乎渗透和反映了“平衡论”者们所主张的平衡精神,这恐怕很难说是一种偶然巧合。恰恰相反,在笔者看来,它是中国立法者们在总结历史经验教训、借鉴外国先进立法例的基础上,结合当代中国实际所作的一种立法选择,它并非西方“控权法”的翻版,更非传统“管理法”的继续,而是一种基于对中国历史与现实深刻认识基础上的理性选择。它说明了“平衡论”的主张实际上符合中国社会的现实需要。 

    当然,“平衡论”是九十年代初期刚刚提出来的一种理论主张,目前尚属创建阶段,还有许多重要的理论问题需要论证和阐述。但不管怎样,它将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中国的行***法学体系的建立,*15 将对中国现实和未来的行***立法、行******和行***审判活动产生重大影响。“平衡论”还将迎接实践的挑战,并将在实践中进一步得到完善与发展。

   

注释: 

    *1 参见罗豪才、袁曙宏、李文栋《现代行***法的理论基础》载于《中国法学》1993年第 1期;武步云《行***法的理论基础──公共权力论》载于《法律科学》1994年第 3期;陈泉生《论现代行***法学的理论基础──服务论》载于《法制与社会》1995年第5期;黄学贤《我国行***法理论基础的新探索》载于《江海学刊》1995年第5期。

     

    *2 如“服务论”(见陈泉生前引文)“公共权力论”(见武步云同前引文)“公共利益本位论”(见叶必丰《公共利益本位论与行***诉讼》载《中央***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1995年第6期)。 

    

    *3 参见何勤华、郝铁川等《中西法律文化通论》复旦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P87-93。 

    

    *4 (苏)B.M马诺辛等著《苏维埃行***法》群众出版,1983年版,第24页。 

     

    *5 参见何勤华、郝铁川等《中西法律文化通论》复旦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92页。

     

    *6 (英)H.W.R韦德和C.F.华斯共著《行***法》第7版牛津克莱顿出版社第4页。 

     

    *7 (美)伯纳德.施瓦茨著,徐炳译《行***法》群众出版社,1986年版第3页。 

    

    *8 (美)伯纳德.施瓦茨前引书第3页。 

    

    *9 (美)格伦顿、戈登、奥萨魁:《比较法律传统》米健、贺卫方、高鸿钧译,中国***法大学出版社,1991年版第7页。 

    

    *10 因篇幅所限,本文未作展开。可参见另文《“平衡论析评”》。 

    

    *11、*12 参见罗豪才、甘雯《行***法的“平衡”及“平衡论”范畴》载《中国法学》1996年第4期。 

    

    *13 参见蔡定剑《法制的进化与中国法制的变革》载《中国法学》1996年第5期P5-6。

    

权益管理论文例9

一、资本成本管理会计的文献回顾

20世纪初期就有学者提出有关资本成本管理会计的类似构想。1973年,Anthony发表了《权益资本成本管理会计》,首次从理论视角提出将权益资本成本引入财务会计体系,使得权益资本成本思想深入人心。随后,有关权益资本成本确认和计量的争论与探讨迅速在学术界席卷开来,国内外学者都将其视为未来会计发展的趋势之一。

(一)国外文献回顾(见表1)

遵循Anthony所主张的资本成本管理会计理论构想,必然要求将权益资本成本进行全面确认与计量。而设立“利息汇总”和“资本成本”账户可以很好地对资本成本进行核算。然而,在1979年,Anthony提出的资本成本管理会计的理论构想被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的第34号公告否定,其理由为“利息涉及资本化”。

(二)国内文献回顾(见表2)

(三)个人评述

综上,对比国内外文献回顾可以得出以下几个结论:(1)就各家所持的观点来看,无论是国内还是国外,大部分的学者都认为,资本成本除了包括债务资本成本之外,权益资本成本更是其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应该纳入财务会计体系之内,进行确认与计量。而所谓的资本成本管理会计就是在成本对象核算上要完成从债务资本成本核算向权益资本成本核算拓展的一种管理会计。但是也有少部分学者对资本成本管理会计所主张的权益观表示怀疑,或是质疑资本成本管理会计中提出的“主体权益”,而主张主体权益分享者应该多元化的观点。(2)就研究范围来看,大部分学者仅停留在资本成本管理会计的理论研究上,很少进入实证研究的领域。虽然在合资铁路领域应用了资本成本管理会计,但始终只停留在财务会计的核算程序上,没有完整构建出资本成本管理会计体系。(3)就研究难度上看,因为权益资本成本的计量尚未有统一的标准和方法体系,致使其相关研究很难开展。但值得肯定是,资本成本管理会计是今后管理会计发展的趋势所在,且这一观点正逐渐被学术界认可。因此,本文就从资本成本管理会计的内涵入手,借鉴颉茂华(2012)的观点对资本成本管理会计实施的可行性提供相关的理论支持。

二、基于资本成本的管理会计

资本成本既是连接内部企业环境与外部金融环境的重要桥梁,又是接通企业投资决策与筹资决策的必经通道。在以金融市场为主导因素的经济发展大形势下,资本成本信息的地位日趋举足轻重。伴随着我国金融市场的不断发展和完善,企业的筹资已由传统的主要依赖银行贷款更多地向依靠股权筹资转变,但在现行的财务会计体系下,企业忽略了权益资本成本,仅对资本成本中的债务资本成本进行确认、计量和报告,这必将导致企业对外投资、筹资决策和内部经营管理决策产生偏差。因此,探究资本成本管理会计体系的构建势在必行,应尽快对资本成本进行深入、系统的研究,运用适当的方法将企业资本成本信息进行全面确认、计量和报告。

(一)资本成本管理会计的内涵

从经济学理论角度出发,生产者使用的一切生产要素(包括资本)都应当进行成本核算。那些生产者自身拥有的要素成本被称为隐性成本,因其拥有机会成本,所以也应纳入财务会计体系与其他外购的要素一同进行成本核算。然而,在现行财务会计核算体系中,尚未对这种隐性成本进行统一、规范的核算。具体来说,现今任何一企业都既有债务资本又有权益资本。而传统的财务会计体系忽视权益资本的使用代价,只对债务资本成本进行核算,这必将导致企业管理层忽视权益资本的使用情况。例如,当一个企业一定时期的净利润为正,但又低于权益资本成本时,从表面看来企业必须因盈利而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但若将股东投入的权益资本成本考虑在内后,实际上企业却是亏损的。如此可说明,仅单一的核算债务资本成本是无法真实、可靠地反映企业的盈亏状况。若企业无法提供真实性和可比性更高的会计信息给利益相关者,那么相应的***府、债权人、股东等就会逐步寻求以权益资本成本补偿的考核模式,资本成本管理会计恰能将这种更加真实地反映企业价值及可比性更高的会计信息提供给企业。

资本成本管理会计主张将会计信息系统扩展,认为应当把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所发生的所有耗费纳入财务报告,既包括显性成本也包括隐性成本。权益资本成本应按一定的方式分配计入企业相应的各个项目中,诸如构建厂房、配置设备、库存商品、销售费用和管理费用等,都应将权益资本成本考虑在内。权益资本成本与显性成本地位相互平等,在具体项目核算方面无谁先谁后、谁主谁次之分。尚处初创阶段的小企业,总收入有时很难弥补权益资本成本,或是虽弥补了权益资本成本但却无法负担直接材料、直接人工及间接费用等成本,这样分析考核后,企业究竟是盈利还是亏损便会一目了然。

(二)推行资本成本管理会计的积极作用

当权益资本成本像债务资本成本一样,都在企业中得到确认、计量和报告后,传统的以经营业绩为核心的利润指标考核模式将逐步退出历史舞台,权益资本成本将不再被人们漠视。资本成本管理会计主张确认和计量机会成本,这将有助于推动企业的关注焦点由会计利润转向经济利润,使得企业提供的会计信息更加真实、可靠、相关,并能进一步促进会计学科的良好发展。

1.推行资本成本管理会计有助于提高会计信息的真实性和相关性。由于缺乏对权益资本成本的确认和计量,在现行财务会计体系下所反映出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并不尽如人意,而其对外报告的净利润也是将权益资本成本囊括在内的会计利润。从本质上看,财务会计并没有如实地反映出经营主体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因为把权益资本成本归入净利润中,势必会高估真正的净利润,直接使企业蒙受多纳税的损失,甚至造成企业管理层因使用错误的信息而导致决策失误,极大地损害了会计信息的真实性与相关性。按照资本成本管理会计的思想,真正的净利润必须将权益资本成本剔除在外,这将使得企业会计信息更加真实,与企业管理层和股东的决策更加相关。因此,以资本成本管理会计对权益资本成本进行确认和计量,将有助于提高会计信息的真实性和相关性。

2.推行资本成本管理会计有助于提高会计信息的可比性。资本成本管理会计通过对权益资本成本的考核,使得不同资本结构下的企业会计信息具有可比性。例如:现有两家企业――甲企业与乙企业,他们的真实利润和资本规模相同,但甲企业的大多资本来源于股权融资,而乙企业的资本大多依靠借款取得。若采用现行的财务会计体系核算,得出的结果一定是甲企业的净利润比乙企业的多,原因在于计算甲企业净利润时忽视了权益资本成本,而在核算乙企业的净利润时却要将债务资本成本剔除。若采用资本成本管理会计进行核算,权益资本成本和债务资本成本都将纳入成本考核范围内,都必须排除在净利润以外。如此看来,甲乙两个企业的效益就将趋于一致,因而企业之间会计信息的可比性大幅度提升。当然,将权益资本成本纳入考核范围,还有利于同一企业内自主构建的、外购的或是租赁的各项固定资产在计价上具有可比性,增强同一企业内部会计信息的可比性。

3.推行资本成本管理会计有助于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会计学科的发展。财务会计与管理会计都是会计信息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缺一不可,但两者之间却也存在不同步的一面。管理会计主张对一切成本(包括显性成本和隐性成本)进行确认和计量。相比之下,现行的财务会计只确认和计量显性成本,而对隐性成本视而不见,置之不理,这样势必导致管理会计成本核算口径大于财务会计成本核算口径。财务会计和管理会计在成本考核上缺乏统一性,会阻碍会计理论的健康发展,也给其实际应用带来诸多不便。在现今的市场环境和会计体系下,权益资本成本还无法摆脱隐性成本的“枷锁”,不能“变身”为显性成本而纳入财务会计体系中核算。因此,推行资本成本管理会计不但可以通过将权益资本成本纳入核算体系促使财务会计与管理会计的成本计算口径协调统一,而且还有助于对投资项目的前期投资效益评价和后期使用效益考评进行协调,进而促进会计学科的两大分支――财务会计和管理会计在一定程度上相互协调发展,最终实现促进会计学科良好发展的目的。

(三)推行资本成本管理会计将面临的问题

尽管推行资产成本管理会计有诸多方面的积极作用,但上述研究仍存在以下几个问题:(1)权益资本成本的计量是一大难题,亟待解决。由于缺少针对权益资本成本统一、公认的计量方法和标准,导致其暂且无法纳入财务会计的核算体系。而对于这个问题,学术界至今未能提出一个大家普遍认可的解决方案。(2)目前虽已有部分学者将资本成本管理会计运用到一些领域中,且对其必要性与可行性进行了论证,但都未能构建起一个完整的资本成本管理会计体系,仅局限于财务会计的核算程序上。(3)由于股东受当前各国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治理体系的认可,地位高高在上,倘若股东权益被分成股东权益和主体权益两部分,那么主体权益的归属问题,又将是一大难题。

三、资本成本管理会计机理分析

经济增加值的提出和应用为资本成本管理会计的推行提供了可行性及相关理论支持。

(一)EVA概念的提出

1991年,Stern Stewart & Co.提出以补偿资本成本为目的的经济增加值概念。依此概念,企业发展状况的好坏及创造价值能力的大小都不仅以投资收益率的高低作为评判标准,核心在于其收益是否能完全弥补包括权益成本及债务成本在内的资本成本。此后,众多投资银行、相关咨询公司以及机构投资者逐渐开始尝试将EVA运用于投资价值分析、管理咨询及企业创造价值能力的评估中。更有一些投资分析师发现,运用传统的每股收益或净资产收益率不能解释的公司股价问题若采用未来预期经济增加值却能得到很好的解释。胡玉明(2004)主张经济增加值观念的兴起使企业的业绩考评逐步从传统的利润观念向价值观念转变,这很可能将企业经营模式逐渐从利润模式推向价值模式。因而,更应该摆脱会计视角的束缚,从管理视角来认识经济附加值观念。显然,EVA通过对财务报表的分析调整,反映出企业真实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及价值创造能力,它是会计利润在借助资本成本管理会计理论实行经济学改造后的产物。白旭(2003)建议,伴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企业各项决策的重点应更多地放在投资回报及权益资本的保值增值方面,而不仅是单纯的扩大再生产。他主张一条正确的途径――通过不断提高经济增加值来寻求权益资本的价值。

(二)EVA在资本成本管理会计中的运用

经济增加值以任何资本的使用都是有代价的理念为前提,有效遏制管理者不惜采用高负债率来一味追求股本收益率提高的行为,促使管理者寻找到企业在负债和利润间的平衡点,从而减轻企业在经营发展中的财务风险。但在现行的财务会计体系中,EVA尚未被充分运用,在此,本文借鉴颉茂华(2012)的观点,主张实现经济增加值价值管理的最佳途径和方法是资本成本管理会计,即在传统的绩效评价指标体系中引入权益资本成本,全面、完整地对企业增值过程中的所有耗费进行弥补,并通过适当的方法对会计利润进行恰当处理,最终修正由会计准则导致的潜在偏差和扭曲。如***1所示,首先,从技术操作层面出发,预估出债务成本与权益成本的加权平均资本成本;其次,依据资本会随着生产经营而运作的原理,参照一定分配标准在对应的各个项目上分摊,并将分配至存货及固定资产的部分资本化计入相应的资产价值。由此,企业在生产中所耗用的、在经营中所占用的资本成本就将被包含在存货、销货成本中,而自主构建的固定资产也将把在建期间所占用的全部资本成本通通归入成本。最终的税后净利润将会被资本成本以转变为营业成本或折旧费用等方式所影响。此时的税后净利润已不再是会计账面利润(会计利润),而是以此为基础调整计算得出的 “真正净利润”。因此,通过运用EVA,资本成本管理会计不仅能将资本成本清晰地分配至各个项目,以便于快速找到驱动价值的要素,促进企业长期健康的发展,而且所构建的机制体系也有助于扭转企业管理者的经营理念和行为,完善公司治理结构,使管理者与股东的利益在本质上趋于一致。

四、结论

在以金融市场为主导因素的经济大形势下,只考核企业债务资本成本而对权益资本成本视而不见,将给企业对内经营管理及对外投融资决策带来极度不良的影响。再则,权益资本成本已成为现代管理决策的有利工具,广泛应用于管理会计中,如******关于《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绩效考核暂行办法》。因此,对资本成本问题进行深入、系统的研究迫在眉睫,必须尽快构建资本成本管理会计体系,依托EVA大力推行资本成本管理会计,架起协调财务会计与管理会计的桥梁,促进会计学科的良好发展。

参考文献:

1.胡玉明.关于会计主体概念及资本成本管理会计理论的思考[J].财经研究,1998,(4).

2.黄平.对股权资本成本管理会计与传统会计的比较和反思[J].财经论丛,2001,(4).

3.孙利琼,黄毅.“主体权益”观在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及改进思考[J].西南民族大学学报,2004,(9).

4.李梅芳,刘萍,王莹.论资本成本管理会计的相关理论问题及其信息披露[J].事业财会,2006,(5).

5.孙永鹏.资本成本管理会计在合资铁路公司的应用[J].财会月刊,2011,(26):52-54.

6.白旭.追求权益资本价值的路径选择[J].工业会计,2003,(3).

7.颉茂华,薛志丽,王崴. 资本成本管理会计应用研究[J].财会通讯,2012,(10):12-16.

8.胡玉明.经济附加值观念的真谛[J].财会通讯,2004,(10).

9.杨洪礼.资本成本会计若干理论问题[J].商业文化(下半月),2012,(4).

10.李天民.管理会计研究[M].上海:立信会计出版社,1994.

11.胡玉明.资本成本管理会计若干理论问题研究[J].厦门大学学报,1996,(2).

12.胡玉明.资本成本管理会计理论构想的意义[J].审计与经济研究,1998,(1).

权益管理论文例10

中***分类号:F23 文献标识码:A

收录日期:2016年3月20日

会计盈余稳健性是会计信息质量的一个特征,我国会计准则要求:企业对交易或者事项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应当保持应有的谨慎,不应高估资产或者收益、低估负债或者费用。而在会计实务中,企业信息的披露行为,可以从两个方面进行――约束机制和动机。社会学理论表明,影响个人(或团体)行动的因素包括规则、动机、约束以及个体采取行动的权力。规则限制了行动的范围,动机和约束决定了行动的强度,而权力则代表了现实行动的可能。会计信息的生产者是管理层,根据理论,管理层基于自身利益的考虑,能够利用自身权力去选择有利于实现其利益的会计***策,从而对企业会计盈余的稳健性产生影响。Watts(2003a)把引起会计稳健性的因素归为四类动机――公司契约、法律诉讼、监管和税收。本文从人的权力这一角度出发,研究高管权力对会计盈余稳健性的影响。以期为解决我国会计信息失真问题、完善市场机制提供理论支持和***策建议。

一、文献综述与假设提出

(一)文献综述

1、会计稳健性产生的原因。从国外研究来看,会计稳健性的需求主要来自于报酬契约与债务契约,因为会计稳健性可以延迟对管理层报酬的支付,从而保护股东的利益,同时也会延迟向股东的支付,进而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对之后出现的有关会计稳健性的文献进行了总结,将稳健性产生的原因归结为四类:契约、法律诉讼、管制和税收。本文就从这四个方面进行综述。

(1)契约方面的原因研究。Ball,Robinand Sadka(2006)的研究却发现,在国家横截面上,债务市场规模能对会计稳健性在其中的变动做出解释,但权益市场规模却没有明显的解释作用。后者的研究发现表明,对权益市场的股东而言,似乎会计稳健性对其并没有什么帮助,而债权人却因会计稳健性而受益。在我国,孙铮、刘凤委和汪辉(2005)发现公司的债务比重对其会计稳健性具有正向的影响作用。刘凤委和汪扬(2006)的研究结论与此基本一致。

(2)法律诉讼方面。Beaver(1993),Watts(1993)注意到基于证券法的诉讼案件使得稳健性得到了发展,因为在盈余和净资产高估时发生诉讼的可能性很大。随着诉讼成本的上升,管理层和审计师都倾向于采取更为稳健的会计来保护自己的利益。JiaC2004)则利用我国数据研究会计稳健性,发现在我国,会计稳健性随着CPA诉讼风险的加大而提高,从而在诉讼角度上直接验证了我国市场存在会计稳健性。

(3)会计管制方面。Watts(1977)认为,由于相对于低估资产或是收益来说,高估资产或收益所带来的损失对企业的影响更大,也更容易被观测到,因此监管者提出了会计稳健性的要求,这也是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禁止高估资产或收益的原因(Walker,1992)。

(4)税收方面。税收契约能够产生会计稳健性有必要的前提:即在税收须遵循会计的模式下,税收才能最大限度地发挥对稳健会计***策运用的激励作用。然而,在美国,会计收益与纳税收益的分离程度越来越大(Manzon et a1,2002;Desai,2003),在税收与会计相分离的模式下,税收对会计稳健性的激励有限。在我国,会计制度与税收法规之间的差异逐步扩大,并且在2001年实施《企业会计制度》后更加明显(戴德明、姚淑瑜和毛新述,2005)。

从总体来看,从会计监管和税收的角度考虑会计稳健性产生原因的研究成果较少。主要原因可能是这两种因素在稳健性的产生上起着辅的作用。

2、基于薪酬契约的管理层权力。Bebchuk(2002)、Bebchuk 和Fried(2003)提出了决定经理人员薪酬契约的两种理论:最优契约理论和管理层权力理论。前者认为股东能够控制董事会,并且能按照股东价值最大化原则进行管理层薪酬安排,这种理论适合于股权集中的公司;后者则强调作为股东利益代表的董事与股东之间也存在问题,董事会不能完全控制管理层薪酬契约的设计,管理层有能力影响自己的薪酬,并利用权力寻租,这种理论适合于股权分散、存在内部人控制的公司。有关管理层权力与薪酬契约的实证研究表明,管理层权力越大,管理层越有可能通过自定薪酬获得高出正常收益的租金。在此,管理层权力可以看作是管理层对薪酬契约或薪酬制定过程的一种控制力。企业是一组契约的联结,薪酬契约只是其中的一种契约。根据管理层权力与薪酬契约研究成果,可以进行以下推论:除薪酬契约外,管理层权力对其他契约也有影响,表现为对契约或契约执行过程的控制力。西方实证研究三大传统假设中的红利契约假设,正是说明管理层利用自身的权力,在会计信息披露契约当中,控制信息披露行为而追求自身利益,表现为管理层权力对会计信息披露契约的控制力。管理层的权力越大,它就越能通过控制契约来为自己的利益服务。当管理层追逐个人利益的机会主义行为与企业目标不符时,就会损害企业价值。

(二)假设提出。如果没有可靠的机制保证契约的执行,签订契约就不能减少成本。会计数据作为限制契约各方行为的基准,能够在契约的制定过程和执行过程中发挥重要的作用。由此,人们对会计信息产生了需求,亦即对会计的需求。在交易过程中,为了减少信息不对称,交易各方会就信息披露的内容、种类、格式和时间等达成一致,而披露方根据达成的协议披露会计信息,使得信息不对称情况得到缓解,交易得以实现。企业会计信息的生产者是管理层,管理层在选择会计***策时,受到各种约束,有制度层面的约束,比如会计准则,税法等;有契约层面的约束,比如债务契约要求管理层选择稳健的会计***策;还有来自股东方面的约束,股东要求管理层提供真实可靠的会计信息。但是,实证会计理论(PAT)的机会主义观认为,管理层会本着自身利益最大化原则选择会计***策,良好的内部控制系统,完美的公司治理可以限制机会主义行为。但时,当高管的权力大时,高管的这种机会主义行为没有受到约束,从而影响会计盈余的稳健性,因此,提出本文的假设:高管权力越大,企业的会计盈余稳健性越低。

二、研究设计

(一)样本选择。本文选择2008~2014年沪深A股所有公司作为原始样本,并按下面的步骤进行筛选:(1)由于经营业务和财务制度方面的特殊性,剔除了金融保险业的数据;(2)由于*ST、ST等公司被交易所特别处理,其经营和财务状况异常,剔除了ST、*ST等公司;(3)剔除数据不全的公司;最后得到13,002个样本。本文数据来自国泰安数据库。

(二)变量定义

1、高管权力。本文结合国外文献和我国的实际,认为高管权力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两职合一(power1);二是股权分散程度高(power2);三是长期任职(power3)。本文参考卢锐(2008)的做法,先将上述三个单一维度变量衡量高管权力相加,再合成出能够综合反映出管理层权力的指标(POWER1),power4的值有0、1、2、3四种情况,POWER1的取值越高,说明高管权力越大。再用虚拟变量来衡量高管权力的高低,POWER=1 if POWER1>=2,else POWER1=0。

2、会计稳健性。本文会计稳健性是用应计项目与现金流量之间的关系来衡量会计稳健性。应计模型如下:

其中,ACC表示营业利润减去经营现金流量后除以总资产;CFO表示营业现金流量除以总资产;DCFO为虚拟变量,如果经营现金流量为负,则等于1,否则等于0。

Power与CFO、DCFO的交乘项的系数表示,当高管权力大时,应计项目负的现金流之间的相关性比对正的现金流之间的相关性的区别,当系数为负时,说明高管权力降低了应计项目与负的现金流之间的相关性,即降低了盈余的稳健性。因此,其系数的符号预期为负。

三、实证分析

(一)描述性统计。经过对各主要变量统计指标的计算,本文得出:ACC的均值为-0.0138,小于中位数-0.00968,说明分布是左偏的,符合会计稳健性的特点。另外,ACC和CFO的分布较分散,可能存在极端值的影响,本文在后面多元回归时对极端值进行了剔除;DCFO的均值0.248,说明样本中近24.8%的公司经营现金流为负。Power的均值为0.318,说明有31.8%的公司,高管权力大。

(二)分析结果。本文采用两种方法来检验假设,即模型1的分组检验和模型2的检验,结果见表1。(表1)在模型1的分组检验结果中,管理层权力大的一组,其反映公司会计稳健性的乘积项DCFO*CFO的系数为-0.360,并且在10%的水平上显著,说明管理层权力大的公司不具备会计稳健性;管理层权力小的一组,其反映公司会计稳健性的乘积项DCFO*CFO的系数为0.470*,并且在5%的水平上显著,说明管理层权力小的公司具有很强的稳健性,而且随着管理层权力的增大,公司的会计稳健性在下降。模型2的回归结果表明,反映管理层权力对会计稳健性增量的乘积项Power*CFO*DCFO的系数为 -0.813,并且在5%的水平上显著,说明随着管理层权力的增大,上市公司的会计稳健性在下降。综合模型1和模型2的分析结果,假设得到验证。

(三)稳健性检验。为了检验实证结果的稳健性,本了两次稳健性检验:一是用高管权力的连续变量代替虚拟变量,进行回归;二是用BASU(1997)的反向回归模型作为稳健性的衡量方法,所得结果与研究结论一致,证明本文的结论是稳健的。限于篇幅,本文不再详细列示。

四、结论

本文从权力角度对会计信息质量进行了研究。以薪酬激励研究中的管理层权力理论为基础,考察了我国上市公司中管理层权力对会计盈余稳健性的影响。本文的研究结果表明,在总体样本分析中,管理层权力对会计稳健性有显著的负向影响作用。本文的研究结论具有一定的***策含义。首先,管理层能够影响我国上市公司会计信息质量,对管理层问题进行控制,是解决我国会计信息失真问题的关键环节;其次,会计信息质量好坏是管理层与大股东综合作用的结果,在不同特征的公司中,管理层权力与股东权力所起的作用并不一样,监管机构在制定***策时,应充分考虑不同情况,制定相应的监管***策,不能“一刀切”。

主要参考文献:

[1]Khan,M.and R.L.Watts.Estimation and empirical properties of a firm-year measure of accounting conservatism.Journal of Accounting and Economics,2009.48.

[2]Basu,S..The conservatism principle and the asymmetric timeliness of earnings.Journal of accounting and economics,1997.24.1.

[3]刘永丽.会计稳健性研究综述.财会月刊,201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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