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老保险申请书范文1
一、养老保险
参保指南
参保条件:
城镇居民参保:
1、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
2、不符合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条件的我市城镇非从业居民,可在户籍地自愿参加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
所需资料:
城镇居民参保:
(1)户口本原件;
(2)本人银行存折(结算账户)原件;
(3)社会保障卡或二代居民身份证原件;
(4)填写《韶关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申请受理表》一份;
注:重度残疾人持上述办理材料以及《残疾人证》向户籍所在地残联部门申报参保;
参保流程;
城镇居民参保:
有需要参保的居民持上述办理材料到户籍所在地的社保部门办理相关的参保手续;
领取指南
领取条件:
1、已年满60周岁,未享受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养老待遇的,不用缴费,可以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
2、年满45周岁不满60周岁的城乡居民,应逐年缴费至60周岁后,按月领取养老金,也可以一次性缴纳若干年的养老保险费,但累计缴费不超过15年。
3、不满45周岁的城乡居民,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不少于15年,年满60周岁的可以按月领取养老金。
所需资料:
领取材料:
1、第二代居民身份证;
2、户口簿;
3、《养老保险待遇申报表》
根据不同领取情形,还需相应提供以下材料:
(1)重度残疾人需提供残疾级别为壹级或贰级的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
(2)低保(五保)对象需提供民***部门确认的有效证件;
(3)退伍***人需提供退伍***人证;
(4)社会申办退休人员还须提供《失业证》或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资料的原件和复印件、本人户口本原件和复印件、劳动手册原件。
(5)申请因病提前退休的须提供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证明原件。
(6)申请***干部提前退休的须提供本人提前退休的申请书。其中单位退休人员由所在单位加具意见。
(7)申请***策性提前退休的须提供***策性关闭破产企业提前退休申报补充表或加盖有关印章。
(8)如涉刑律者,须附法院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9)如到龄未及时申报领取待遇手续的,需补发养老金半年及以上的退休人员,要填写《基本养老金补发申请书》(格式见附件),说明延迟申报原因和申明有关情况。有单位管理的退休人员,申请书须由单位盖章核实情况。
领取流程;
1、单位或个人应在申领人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前一至二个月(属于续缴人员应在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时)向我局申报领取基本养老金
2、符合受理条件的,我局向申报人出具《受理回执》
3、经审核符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基本养老金通过受托银行划入指定的账户。
养老保险申请书范文2
投保条件
第二条 凡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在职人员,年满16周岁,身体健康并能正常工作的人,均可以作为被保险人,由其所在单位统一向中保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险人)投保本保险。
保险责任的开始及缴付保险费
第三条 保险人应负的保险责任,自投保人缴付保险费且保险人同意承保而签发保险单时开始。除另有约定外,保险单签发日即为本合同的生效日,生效日每年的对应日为生效对应日。本合同保险费缴付方式为趸缴。保险人签发的保险单作为承保的凭证。
基本保险金额
第四条 本合同所指基本保险金额为被保险人开始领取养老金时第一次应领取的金额。
保险责任
第五条 在本保险合同有效期内,保险人负以下保险责任:
一、被保险人在约定领取养老金年龄(男性60周岁,女性55周岁)的生效对应日前因遭受意外伤害或因疾病而身故,保险人将按保险单列明的基本保险金额的二十倍给付身故保险金,并无息退还所交的保险费,保险合同效力即行终止。
二、被保险人生存至约定领取养老金年龄及以后,保险人每年于生效对应日给付养老金,给付额度从被保险人第二次领取养老金开始按保险单所列明的基本保险金额的10%递增,直至被保险人身故为止。若被保险人领取养老金不足十年身故,其身故保险金的受益人可以继续领取,直至领满十年为止。
三、被保险人生存至65周岁及以后,保险人每年于生效对应日按保险单所列明的基本保险金额的10%给付祝寿金,直至被保险人身故为止;
四、被保险人生存至75周岁及以后,保险人每年于生效对应日按保险单所列明的基本保险金额的40%给付老年看护金,直至被保险人身故为止;
五、被保险人在约定领取养老金年龄的生效对应日以后身故,保险人将按保险单列明的基本保险金额的三倍给付身故保险金。届时,若被保险人已领满十年养老金,保险合同效力在保险人给付身故保险金之后即行终止;若被保险人领取养老金未满十年,保险合同效力在被保险人身故保险金的受益人领满十年养老金时即行终止。
责任免除
第六条 被保险人因下列情事之一致身故时,保险人不负保险责任:
一、投保人、受益人或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
二、在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二年内自杀或故意自伤身体;
三、故意犯罪、***、殴斗、酒醉;
四、战争、***事行动或***;
五、患获得性免***缺陷综合症(艾滋病)及其并发症、性病、先天性疾病或遗传性疾病;
六、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七、无驾驶执照、酒后驾驶。
保险事故的通知与保险金的申请时间
第七条 投保人、受益人应于知悉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十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并应于保险事故发生后三十日内向保险人申请给付保险金。
保险金的申请与给付手续
第八条 被保险人申请领取养老金、祝寿金、老年看护金时,应出具下列文件:
一、保险金申请书;
二、保险单、投保单位证明或保险人认可的其他凭证;
三、被保险人的户籍证明与身份证件;
四、保险人要求出具的其他文件。
若被保险人领取养老金不足十年身故,其身故保险金的受益人继续领取时,应出具受益人的户籍证明与身份证件。
第九条 受益人申请领取身故保险金,应出具下列文件:
一、保险金申请书;
二、保险单、投保单位证明或保险人认可的其他凭证;
三、***门或县级以上(含县级)医院出具的被保险人死亡证明书;
四、受益人的户籍证明与身份证件;
五、保险人要求出具的其他文件。
合同的解除
第十条 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在订立本合同时,对保险人的书面询问应据实告知。如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或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本合同,且不退还保险费。对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保险人通知解除本合同时,如通知不能送达给投保人时,保险人将该项通知送达被保险人。
第十一条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生存且未开始领取养老金,投保人不愿继续参加本保险而解除本合同时,保险人于接到通知后三十日内退还本保险单的现金价值。投保人解除本合同时,应出具下列文件:
一、保险单及解除合同申请书;
二、保险费的缴费凭证;
三、投保人委托人的身份证明;
四、保险人要求的其他文件。
受益人的指定和变更
第十二条 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在订立本合同时,可以指定一人或数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但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时须征得被保险人同意。受益人为数人时,应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份额的,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的受益人,但需书面通知保险人,保险人应在在保险单上批注。投保人在指定和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时需经被保险人同意。养老金、祝寿金、老年看护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保险人不受理其他指定或变更。
年龄的计算及错误的处理
第十三条 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以周岁计算。投保人在投保时,应将真实年龄在投保单上填明。如果发生错误应依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本合同约定的年龄限制的,保险人可以解除本合同,并在扣除手续费后向投保人退还保险费,但是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逾二年的除外。
二、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支付的保险费少于应付的保险费的,保险人有权更正并要求投保人补交保险费,或者在给付保险金时按照实付保费与应付保费的比例支付。
三、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支付的保险费多于应付的保险费的,保险人应当将多收的保险费退还投保人。
变更地址
第十四条 投保人的地址有变更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投保人不做前项通知时,保险人按所知最后地址发送的通知,视为已送达投保人。
释义
第十五条 本合同所述“意外伤害”是指外来的、突然的、非本意的使被保险人身体受到剧烈伤害的客观事件。
其他
第十六条 本合同受益人对保险人请求给付保险金的权利,自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五年不行使而消灭。
养老保险申请书范文3
个人养老金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本合同所载条款、声明、批注,以及和本合同有关的投保单、复效申请书、健康声明书,及其他约定书共同构成。
第二条 投保条件
(一)凡年龄在65周岁以下身体健康的居民,均可作为被保险人,由其本人或对其具有保险利益的人作为投保人,向中保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以下称保险人)投保本保险。
(二)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也可以作为投保人,为其成员向保险人投保本保险。
第三条 保险责任的开始、缴付保险费及领取养老金
(一)保险人应负的保险责任,自投保人缴付第一期保险费且保险人同意承保而签发保险单时开始。除另有约定外,保险单签发日即为本合同的生效日,生效日每年的对应日为生效对应日。保险人签发的保险单作为承保的凭证。
(二)保险费缴付方式有月缴、年缴及趸缴三种。
(三)投保人在投保时可选择趸交即期领取养老金或延期领取养老金,养老金领取方式有月领、年领及趸领三种。趸交即领的开始领取养老金日为次月的对应日。延领取的开始领取养老金日为保险单生效对应日,开始领取养老金的年龄50、55、60、65周岁,由投保人在投保时选择。
第四条 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包括保险费交付期与养老金领取期。自本合同生效日起至保险单上约定的开始领取养老金的前一日止为保险费交付期。被保险人生存至开始领取养老金日起至其身故时止为养老金领取期。
第五条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保险人承担以下给付保险金责任:
1.被保险人于保险费交费期内因疾病或意外伤害而身亡,保险人给付身故保险金,保险责任即行终止。
2.被保险人生存至保险单约定的开始领取养老金日时,保险人按保险单约定的期领金额向被保险人给付养老金,保证十年;若被保险人中途身故,其受益人或继承人可继续领取养老金满十年后,保险责任即行终止。
3.被保险人领取十年养老金后,仍继续生存,保险人给付增额养老金直至其身故。增额养老金以保险单约定的首期期领金额为基础,每年递增率为6%或为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的递增率,一旦约定,中途不得更改。
第六条 责任免除
被保险人因下列情事之一致身故时,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受益人或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
2.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二年内自杀或故意自伤身体;
3.故意犯罪、***、殴斗、酒醉;
4.战争、***事行动或***;
5.患获得性免***缺陷综合症(艾滋病)及其并发症、性病、先天性疾病或遗传性疾病;
6.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7.无驾驶执照、酒后驾驶。
第七条 第二期及第二期以后保险费的缴付,宽限期间及合同效力的中止
第二期及第二期以后的分期保险费,应依照本保险单所载缴付方法及日期,向保险人缴付并索取凭证妥为保存。如保险人派员前往收取时,应向该收费员缴付并索取凭证妥为保存。第二期及第二期以后的分期保险费到期未缴付时,自保险单所载缴付日期的次日起六十日为宽限期间;逾宽限期间仍未缴付的,本合同自宽限期间终了的次日起效力中止。如宽限期间内发生保险事故,保险人仍负保险责任,但应从给付保险金中扣除欠缴的保险费及利息。
第八条 合同效力的恢复
本合同效力中止后,投保人可在效力中止日起两年内,填妥复效申请书及被保险人健康声明书申请复效。经保险人同意并且投保人补缴所欠的保险费及利息后,合同效力恢复。
第九条 保险事故的通知与保险金的申请时间
投保人、受益人或被保险人应于知悉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十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并应于保险事故发生后三十日内向保险人申请给付保险金。
第十条 保险金的申请
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发生第五条规定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身故,受益人或被保险人的继承人申请领取被保险人身故保险金时,应出具下列文件:
1.保险单及保险金申请书;
2.最近一次保险费的缴费凭证或养老金领取证;
3.***门或县级以上(含县级)医院出具的被保险人死亡证明书;
4.被保险人的户籍注销证明;
5.受益人或被保险人的继承人的户籍证明与身份证件;
6.申请领取被保险人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时,受益人或被保险人的继承人另需出具被保险人意外伤害事故证明;
7.应保险人要求出具的其他有效证件。
第十一条 保险金的给付手续
被保险人生存至约定领取养老金日时,由本人持养老金申请领取书与身份证件,交回保险单及最近一次保险费的缴费凭证后,由保险人签发养老金领取证。
第十二条 合同的解除
(一)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在订立本合同或申请复效时,对保险人的书面询问应据实告知。如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或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本合同,且不退还保险费。对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二)保险人通知解除本合同时,如投
保人死亡、居住所不明,或其他原因,通知不能送达时,保险人将该项通知送达投保人的同住成年家属或所知的最后地址即可。 (三)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生存,并且没有开始领取养老金,投保人不愿继续参加本保险而解除本合同时,保险人于接到通知后三十日内退还本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四)投保人解除本合同时,应出具下列文件:
1.保险单及解除合同申请书;
2.最近一次保险费的缴费凭证;
3.投保人的户籍证明与身份证件。
第十三条 受益人的指定及变更
(一)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以指定一人或数人被保险人身故保险金的受益人,但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时须征得被保险人同意。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投保人可以书面通知保险人变更被保险人身故保险金的受益人,但应将本保险单与被保险人的同意书送交保险人批注。
(二)前项变更,如发生法律上的纠纷,保险人不负责任。
(三)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当被保险人生存时,其养老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保险人不受理其他指定或变更。
(四)被保险人身故后,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身故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1.没有指定受益人的;
2.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3.受益人放弃受益权或依法丧失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第十四条 年龄的计算及错误的处理
投保人及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以周岁计算。投保人在投保时,应将真实年龄在投保单上填明。如果发生错误应依照下列规定办理:
1.投保人申报的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本合同约定的年龄限制的,保险人可以解除本合同,并在扣除手续费后向投保人退还保险费,但是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逾二年的除外。
2.投保人申报的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实付保险费少于应付保险费的,保险人在给付保险金时按照实付保险费与应付保险费的比例支付。
3.投保人申报的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实付保险费多于应付保险费的,保险人将多收的保险费无息退还投保人。
第十五条 合同内容的变更
投保人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可申请减少保险费缴费标准,但最少不得低于最低限额(年交保费100元人民币),其减少部分视为解除合同。
第十六条 变更地址
投保人的地址有变更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投保人不做前项通知时,保险人按所知最后地址发送的通知,视为已送达投保人。
第十七条 释义
本条款所述“意外伤害”是指外来的、突然的、非本意的使被保险人身体受到剧烈伤害的客观事件。
第十八条 其他
(一)本合同受益人对保险人请求给付保险金的权利,自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五年不行使而消灭。
养老保险申请书范文4
xx市xx区养老保险经办中心:
xx单位成立于xx年xx月,属xx性质的单位,经营xx。有在职员工xx人,根据国家养老保险***策规定,申请参加养老保险,请给予立户。
xx单位(公章)
xxxx年xx月xx日
企业参保申请书二:
xx社保局:
我单位是x年x月x日经xx批准成立的xxx(性质)单位。为加强人力资源管理,保障员工权益,现向贵局申请开立社保账户。我单位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希望贵局予以批准!
申请人:法人代表签字(盖章)
20xx年x月x日
附:1、用人单位基本情况登记表;2、营业执照复印件;3、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4、开户银行许可证复印件。
企业参保申请书三:
xx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医疗保险科:
我单位于xx年xx月成立,现在职工多少人,职工工作地点在xx,鉴于医疗保险实行属地化原则,同时方便职工就医,我单位特提出在你处参加医疗保险,同时参加工伤、生育险。
妥否,请批复。
养老保险申请书范文5
指导思想:以省委省***府保障民生工作的重要思想为指导,按照国家和省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的要求,通过将五七家属工等群体纳入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范围,使其享有基本的养老保障,完善我区社会保障体系,促进社会和谐。
基本原则:坚持保基本、广覆盖、可持续原则,缴费和待遇低进低出;坚持权利和义务对应原则;以个人缴费为主,***府给予适应支持。坚持自愿公开原则,实事求是积极稳妥推进,确保社会稳定。
二、试点内容和对象
试点内容:按试点***策界定五七家属工等群体的身份,将符合条件的人员纳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范围。
试点对象:年月日以前,曾在国有和城镇集体企业中有过3年以上工作经历,未经劳动部门办理正式用工手续、未参加过基本养老保险统筹,目前具有城镇常住户口,年月日前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男60周岁、女50周岁)五七工、家属工等。
三、基本***策
(一)缴费标准
1个人缴费。
申请参保缴费时年龄达到73周岁及以上人员,按照当地年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22%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费,纳入统筹基金。申请参保缴费时男60周岁至73周岁、女50周岁至73周岁之间人员,按照年龄超过73周岁人员办法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基础上,再按本人年龄至73周岁的剩余时间缴纳养老保险费(计算到月)年缴费标准为年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8%其中的4%记入个人账户。
申请参保时间为年月日。
2单位缴费。
申请参保人员所在企业,按照个人缴费全额的20%缴纳养老保险费,全部计入统筹基金。原企业解体、注销或缴费困难的由企业主管部门或隶属的同级***府给予缴费补助。
(二)基本养老金计发。
符合条件人员按规定缴费的从年月起,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以后基本养老金随企业退休人员调整,并享受退休人员相关待遇。
达到及超过73周岁人员,月基本养老金按年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2%计发年龄未达到73周岁人员基本养老金包括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两部分,基础养老金为年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18%个人账户养老金为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本人参保时距73周岁的剩余月数。
调整基本养老金时不参与工龄项目的调整。
四、操作程序
(一)申报。
符合条件人员,由企业或企业主管部门负责统一向企业工商营业执照注册地(以下简称企业所在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申报;企业已经废业的由本人持相关材料到本人户籍所在街道办事处申报。申报时提交以下材料:
1企业营业执照原件,无原件的应提供县级以上工商行***管理部门盖章确认的书面证明;
2省五七工、家属工等群体参加养老保险申报审批表;
3符合参保条件的人员名册(单位申报时提交)
4申请人《户口薄》原件及户口本首页和本人页复印件,
申请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5企业工作过的相关原始证明材料(详见认定办法)
(二)审批。
1企业或企业主管部门依据申报材料,对申请人资格进行初审,市社会保险局对申请人是否参加养老保险或享受养老保险待遇进行确认。同时,根据申请人的相关信息计算缴费额,核定基本养老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签署审批意见。
2审批签署意见后,由申请人原单位或主管部门、街道社区,对拟纳入养老保险范围人员张榜公示,同时公布举报电话,公示期1周。
3公示期间,对审核、审批结论有异议的由审核、审批单位进行复查,对不符合条件的人员,应纠正审批结论,并张榜公示。同时,向区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三)缴费。
申请人持审核审批结果,向市社会保险局缴纳养老保险费。申请人所在单位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主管部门或***府)由市社会保险局核定基本养老金。
(四)发放。
符合条件并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的人员,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理领取待遇手续。市社会保险局按规定发放基本养老金。
(五)管理。
申请人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后,其相关材料由市社会保险局统一归档管理。参保人从领取养老金起,应按相关规定到市社会保险局办理领取养老金资格认证,逾期未认证的停发基本养老金。
五、时间安排
区试点工作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结束。
(一)准备阶段
区***府召开全区试点工作启动会议,部署工作。结合我区实际,成立组织机构,制定实施方案,上报省领导小组备案。
(二)具体实施
召开会议部署工作,开展***策宣传,组织企业个人申报、资格审核、核算缴费和待遇,筹措配套资金,收取养老保险费。
(三)总结阶段
总结经验做法和遇到问题,形成书面材料上报省领导小组。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将五七家属工纳入基本养老保险范围,区委、区***府保障民生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关系到保障弱势群体的基本生活,关系到社会保障制度的进一步完善,关系到社会的和谐稳定。各部门要充分认识这项工作的复杂性,做到精心组织,周密安排,把握节奏,先易后难,严肃***策,严密程序,争取在较短的时间内,积极稳妥地完成试点任务。为做好这项工作,区***府决定成立解决城镇集体企业职工等群体养老保险问题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对试点工作进行组织协调。保证试点工作的顺利实施。
(二)明确责任,合力推进。五七家属工等群体参加养老保险工作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各相关部门要在区***府统一领导下,各司其职,通力合作,全力推进。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是这项工作的牵头部门,负责协调组织和***策宣传解释工作,以及参保人员资格的认定。区工商局负责对五七家属工等群体所在企业资格出具证明,区财***局等部门协助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搞好五七家属工等群体身份的确认。区财***局负责补助资金的筹措,并加强对试点资金使用和监督管理。市社会保险局负责核实企业及个人参保情况,按规定征缴养老保险费,发放基本养老金。各企业主管部门负责指导企业落实试点***策,筹措配套资金,并做好所辖企业五七家属工等群体的稳定工作。
养老保险申请书范文6
第二条 投保范围
一、被保险人范围:凡十六周岁以上、六十九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或劳动的人,均可作为被保险人参加本保险。
二、投保人范围:被保险人本人、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或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的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均可作为投保人,向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投保本保险。投保单位在职人数必须75%以上投保,且投保人数不低于8人。
第三条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生存至约定领取年龄的合同生效对应日,本公司按下列方式之一给付养老金:
一、一次性给付养老金,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二、向被保险人给付十年固定年金,如被保险人在领取十年固定年金期内身故,其受益人可继续领取直至领满十年,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被保险人领满十年固定年金后仍生存,可继续按原领取方式领取养老金,直至其身故,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在领取期前身故,本公司对投保人退还该被保险人的保险单现金价值,但未交足二年保险费的,在扣除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如投保人有欠交保费的情形,退还上述款项时应扣除欠交保费及利息。
第四条 保险责任开始
本公司所承担的保险责任自本公司同意承保、收取首期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开始生效,开始生效的日期为生效日,生效日每年、每月的对应日为生效对应日。
一、交费期:从合同生效日起至最后一次交费日止。
二、领取期:自保险单约定领取年龄的生效对应日零时起,至保险责任履行完毕时止。
本保险的养老金领取年龄分为50、55、60、65、70周岁五档,最低领取年龄的约定要符合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标准。领取方式分为月领和一次性领取。
第五条 保险金额和保险费
本合同的养老金领取金额根据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交费方式、交费金额、领取年龄和领取方式等确定,具体标准详见《瑞祥养老金保险费率表》。
本合同保险费的交费方式可选择趸交(一次交清)及期交(按年或月交纳)。采用期交方式的,首期后的分期保险费应按保险单所载明的交费方式在每期的生效对应日交纳。每个被保险人按月交纳的保险费不得低于20元,按年交纳的保险费不得低于200元。
第六条 如实告知
订立本合同,本公司应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本合同的条款内容,并就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书面询问,投保人、被保险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并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负给付保险金责任,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被保险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本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提高保险费率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在扣除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
第七条 受益人的指定和变更
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指定一人或数人为受益人,受益人为数人时,应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受益顺序和份额的,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变更受益人,但需书面通知本公司,由本公司在保险单上批注。
投保人在指定和变更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
第八条 保险金的申请
一、申领养老金时,由被保险人或受益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凭下列证明、资料向本公司申请给付年金:
1、保险单及其它保险凭证;
2、在首次领取时,提供最近一期保险费收据;
3、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户籍证明及身份证明;
4、如为人申领,应提供委托人授权委托书及人身份证明。
二、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对本公司请求给付保险金的权利,自其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五年内不行使而消灭。
第九条 被保险人身故通知
被保险人在领取期内身故,投保人或受益人应于下一个领取日前通知本公司。如未通知,致使本公司多支付养老金的,本公司有权要求养老金领取人退还因此而多支付的养老金及利息。
第十条 首期后分期保险费的交纳、宽限期
首期后分期保险费应按保险单所载明的交费形式在每期的生效对应日交纳。自保险单所载明的生效对应日的次日起六十日为宽限期。宽限期内发生保险事故的,本公司承担保险责任,并从所给付的保险金中扣除欠交的保险费及利息。
第十一条 合同效力的中止
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投保人逾宽限期仍未交付保险费的,则本合同自宽限期满的次日零时起中止效力。
第十二条 合同效力的恢复
本合同效力中止后二年内,投保人申请恢复合同效力的,应填写复效申请书,经本公司审核同意,双方达成复效协议,自投保人补交保险费及利息的次日零时起,合同效力恢复。自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满二年双方未达成协议的,本公司有权解除合同。投保人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的,本公司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投保人未交足二年保险费的,在扣除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
第十三条 年龄确定与错误处理
一、被保险人的年龄以周岁计算。
二、投保人在申请投保时,应将被保险人的真实年龄在投保单上填明,如果发生错误则对该被保险人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1、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本合同约定的年龄限制的,本公司可以解除合同,并在扣除手续费后向投保人退还保险费,自合同成立之日起逾二年的除外。
2、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的实交保险费少于应交保险费的,本公司有权更正并要求投保人补交保险费及利息;若已发生保险事故,本公司在给付保险金时按实交保险费和应交保险费的比例给付。
3、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实交保险费多于应交保险费的,本公司应将多收的保险费退还投保人。
第十四条 地址变更
投保人住所或通讯地址有变更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本公司,投保人未以书面形式通知的,本公司将按本合同注明最后住所或通讯地址发送有关通知,并视为已送达投保人。
第十五条 合同内容变更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经投保人和本公司协商同意,可以变更本合同的有关内容。变更本合同的,应当由本公司在原保险单或者其它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或者由投保人和本公司订立变更的书面协议。
第十六条 投保人解除合同的处理
一、投保人于本合同成立后,可以书面通知要求解除本合同。投保人要求解除合同时,应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保险单及其它保险凭证;
2、最近一期保险费收据;
3、解除合同申请书;
4、投保人身份证明。
二、投保人要求解除合同的,本合同自本公司接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起,保险责任终止。本公司于收到上述证明和资料三十日内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未交足二年保险费的,在扣除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
三、领取首期保险金后,投保人不得解除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合同。
第十七条 争议处理
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发生争议的,应协商解决,经双方协商未达成协议的,可依达成的合法有效的仲裁协议通过仲裁解决。无仲裁协议或者仲裁协议无效时,可向保险单签发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八条 释义
周岁:以法定身份证明文件中记载的出生日期为计算基础。
手续费:是指每张保单平均承担的保险公司营业费用、佣金以及保险公司对所承担的保险责任所收取的费用三项之和。
养老保险申请书范文7
第一条 养老金还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本合同所载条款、声明、批注,以及和本合同有关的投保单、复效申请书、健康声明书,及其他约定书共同构成。
投保条件
第二条 凡年龄在16周岁以上65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者,均可作为被保险人,由其本人或对其具有保险利益的人作为投保人,向中保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以下称保险人)投保本保险。
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也可以作为投保人,为其成员向保险人投保本保险。
保险责任的开始及缴付保险费
第三条 保险人应负的保险责任,自投保人缴付第一期保险费且保险人同意承保而签发保险单时开始。除另有约定外,保险单签发日即为本合同的生效日,生效日每年的对应日为生效对应日。
保险费缴付方式有月缴、年缴及趸缴三种,由投保人在投保时选择。
保险人签发的保险单作为承保的凭证。
保险期间
第四条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包括保险费交付期与养老金领取期。自本合同生效日起至保险单上约定的开始领取养老金的时间止为保险费交付期。被保险人生存至开始领取养老金时间的次月起至其身故时止为养老金领取期。
保险责任
第五条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身故,保险人承担以下保险责任:
一、被保险人于保险费交付期内因意外伤害而身故时,保险人按历年所交保险费之和的三倍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
二、被保险人于保险费交付期内因疾病而身故时,保险人按历年所交保险费之和的一点五倍给付疾病身故保险金;
三、被保险人于养老金领取期内身故时,保险人按历年所交保险费之和给付身故保险金。
保险人给付身故保险金之后,本合同效力即行终止。
第六条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生存至保险单约定的领取养老金年龄时,保险人按附表一的规定向被保险人给付养老金,直至被保险人身故时止。
责任免除
第七条 被保险人因下列情事之一致身故时,保险人不负本合同规定的保险责任:
一、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
二、在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二年内自杀或故意自伤身体;
三、故意犯罪、***、殴斗、酒醉;
四、战争、***事行动或***;
五、患获得性免***缺陷综合症(艾滋病)及其并发症、性病、先天性疾病或遗传性疾病;
六、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七、无驾驶执照、酒后驾驶。
第二期及第二期以后保险费的缴付,宽限期间及合同效力的中止
第八条 第二期及第二期以后的分期保险费,应依照本保险单所载缴付方法及日期,向保险人缴付并索取凭证妥为保存。如保险人派员前往收取时,应向该收费员缴付并索取凭证妥为保存。第二期及第二期以后的分期保险费到期未缴付时,自保险单所载缴付日期的次日起六十日为宽限期间;逾宽限期间仍未缴付的,本合同自宽限期间终了的次日起效力中止。如宽限期间内发生保险事故,保险人仍负保险责任,但应从给付保险金中扣除欠缴的保险费及利息。
合同效力的恢复
第九条 本合同效力中止后,投保人可在效力中止日起两年内,填妥复效申请书及被保险人健康声明书申请复效。经保险人同意并且投保人补缴所欠的保险费及利息后,合同效力恢复。
保险事故的通知与保险金的申请时间
第十条 投保人、被保险人应于知悉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十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并应于保险事故发生后三十日内向保险人申请给付保险金。
保险金的申请与给付手续
第十一条 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发生第五条规定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身故,受益人申请领取被保险人身故保险金时,应出具下列文件:
一、保险单;
二、最近一次保险费的缴费凭证或养老金领取证,
三、***门或县级以上(含县级)医院出具的被保险人死亡证明书;
四、被保险人的户籍注销证明;
五、受益人的户籍证明与身份证件。
申请领取被保险人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时,受益人另需出具被保险人意外伤害事故证明。
第十二条 被保险人生存至约定领取养老金年龄时,由本人持养老金申请领取书与身份证件,交回保险单及最近一次保险费的缴费凭证后,由保险人签发养老金领取证。
合同的解除
第十三条 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在订立本合同或申请复效时,对保险人的书面询问应据实告知。如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或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本合同,且不退还保险费。对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保险人通知解除本合同时,如投保人死亡、居住所不明,或其他原因,通知不能送达时,保险人将该项通知送达被保险人。
第十四条 在本合同保险费交付期内,被保险人生存,但投保人不愿继续参加本保险而解除本合同时,保险人于接到通知后三十日内按附表二的规定给付生存退保金。
投保人解除本合同时,应出具下列文件:
一、保险单及解除合同申请书;
二、最近一次保险费的缴费凭证;
三、投保人的户籍证明与身份证件。
受益人的指定及变更
第十五条 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以指定被保险人身故保险金的受益人,但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时须征得被保险人同意。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投保人可以书面通知本公司变更被保险人身故保险金的受益人,并将本保险单与被保险人的同意书送交本公司批注。
前项变更,如发生法律上的纠纷,本公司不负责任。
养老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本公司不受理其他指定或变更。
第十六条 被保险人身故后,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身故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本公司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一、没有指定受益人的;
二、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三、受益人放弃受益权或依法丧失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年龄的计算及错误的处理
第十七条 投保人及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以周岁计算。投保人在投保时,应将真实年龄在投保单上填明。如果发生错误应依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投保人申报的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本合同约定的年龄限制的,保险人可以解除本合同,并在扣除手续费后向投保人退还保险费,但是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逾二年的除外。
二、投保人申报的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实付保险费少于应付保险费的,保险人在给付保险金时按照实付保险费与应付保险费的比例支付。
三、投保人申报的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实付保险费多于应付保险费的,保险人将多收的保险费无息退还投保人。
合同内容的变更
第十八条 投保人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可申请增加或减少保险费缴费标准,但最少不得低于本条款附所规定的最低限额(年交保险费60元),其减少部分视为解除合同。
变更地址
第十九条 投保人的地址有变更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投保人不做前项通知时,保险人按所知最后地址发送的通知,视为已送达投保人。
释义
第二十条 本条款所述“意外伤害”是指外来的、突然的、非本意的使被保险人或投保人身体受到剧烈伤害的客观事件。
其他
第二十一条 本合同受益人对保险人请求给付保险金的权利,自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五年不行使而消灭。
第二十二条 本合同内容的变更或记载事项的增删,非经投保人书面申请及保险人在保险单上批注,不发生效力。
第二十三条 本合同发生争议且协商无效时,可向保险单签发地的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各险种附加费用提取标准
一、88鸿利终身保险、99鸿福终身保险、鸿寿养老金保险、重大疾病终身保险、重大疾病定期保险
缴费方式
缴费年度
佣 金
附加佣金
管理费
十年缴
第一年
30%
15%
14%
第二年
15%
5%
10%
第三—五年
5%
1.5%
10%
以后各年
0%
0%
10%
二十年缴
第一年
40%
20%
14%
第二年
20%
6%
10%
第三—五年
5%
1.5%
10%
以后各年
0%
0%
10%
趸缴
4%
1%
10%
二、66鸿运保险(a型、b型)
缴费方式
投保年龄
缴费年度
佣 金
附加佣金
管理费
年缴
0—8岁
第一年
40%
15%
14%
第二年
20%
6%
10%
第三年
10%
2%
10%
以后各年
0%
0%
10%
9—14岁
第一年
30%
15%
14%
第二年
15%
5%
10%
第三年
5%
25%
10%
以后各年
0%
0%
10%
趸缴
0—17
4%
1%
7%
三、直销类险种
险种名称
缴费方式
附加费用
简易人身保险
年缴
首年18%,以后各年10%
趸缴
7%
子女教育婚嫁备用金保险
年缴
首年16%,以后各年9%
趸缴
7%
团体福利保险
趸缴
7%
福寿安康保险
一年期趸缴
5%
三年期期缴
7%
三年期趸缴
6.5%
五年期期缴
8%
五年期趸缴
7%
八年期期缴
9%
八年期趸缴
7.5%
个人养老金保险
期缴
首年15%,以后各年9%
趸缴
6%
养老金还本保险
期缴
7%
趸缴
5%
养老金还本保险(月、年、趸)交费—元月领金额
单位:元
领取年龄
50岁
55岁
60岁
65岁
交费方式
月领金额
龄年保投
月交
年交
趸交
月交
交
趸交
月交
年交
趸交
月交
年交
趸交
16
6.732
0.577
0.041
1 0.249
0.879
0.061
15.986
1.372
0.093
25.983
2.231
0.150
17
6.264
0.537
0.038
9.555
0.820
0.057
14.920
1.281
0.288
24.260
2.083
0.141
18
5.823
0.500
0.036
8.902
0.764
0.054
13.917
1.195
0.082
22.641
1.945
0.133
19
5.409
0.464
0.034
8.289
0.711
0.050
12.974
1.114
0.0772
1.119
1.814
0.125
20
5.020
0.431
0.032
7.712
0.662
0.047
12.089
1.038
0.073
19.689
1.692
0.117
21
4.654
0.399
0.030
7.170
0.616
0.044
11.256
0.967
0.068
18.346
1.577
0.110
22
4.310
0.370
0.028
6.661
0.572
0.042
10.475
0.900
0.064
17.085
1.468
0.103
23
3.986
0.342
0.027
6.182
0.531
0.039
9.740
0.837
0.060
15.900
1.367
0.097
24
3.683
0.316
0.025
5.733
0.492
0.037
9.051
0.778
0.057
14.788
1.272
0.091
25
3.397
0.292
0.023
5.311
0.456
0.035
8.404
0.722
0.053
13.745
1.182
0.086
26
3.129
0.269
0.022
4.915
0.422
0.032
7.796
0.670
0.050
12.766
1.098
0.080
27
2.878
0.247
0.021
4.543
0.390
0.030
7.226
0.621
0.047
11.848
1.019
0.075
28
2.642
0.227
0.019
4.194
0.360
0.029
6.692
0.575
0.044
10.988
0.945
0.071
29
2.421
0.208
0.018
3.867
0.332
0.027
6.191
0.532
0.041
10.181
0.876
0.066
30
2.213
0.190
0.017
3.561
0.306
0.025
5.722
0.492
0.038
9.425
0.811
0.062
31
2.018
0.173
0.016
3.273
0.281
0.024
5.282
0.454
0.036
8.718
0.751
0.058
32
1.836
0.158
0.015
3.004
0.258
0.022
4.870
0.419
0.034
8.056
0.694
0.054
33
1.665
0.143
0.014
2.752
0.237
0.021
4.484
0.386
0.032
7.436
0.641
0.051
34
1.505
0.129
0.031
2.516
0.216
0.019
4.123
0.355
0.030
6.857
0.591
0.047
35
1.355
0.116
0.012
2.295
0.197
0.018
3.786
0.326
0.028
6.315
0.544
0.044
36
1.214
0.104
0.011
2.088
0.180
0.017
3.471
0.299
0.026
5.809
0.501
0.041
37
1.083
0.093
0.011
1.895
0.163
0.016
3.176
0.274
0.024
5.337
0.460
0.039
38
0.960
0.083
0.010
1.714
0.148
0.015
2.901
0.250
0.023
4.896
0.422
0.036
39
0.846
0.073
0.009
1.546
0.133
0.014
2.644
0.228
0.021
4.485
0.387
0.034
40
0.738
0.064
0.009
1.388
0.120
0.013
2.404
0.207
0.020
4.102
0.354
0.031
41
0.638
0.055
0.008
1.241
0.107
0.012
2.181
0.188
0.018
3.745
0.323
0.029
42
0.545
0.047
0.008
1.104
0.095
0.011
1.973
0.170
0.017
3.413
0.295
0.027
43
0.458
0.039
0.007
0.977
0.084
0.010
1.779
0.153
0.016
3.104
0.268
0.025
44
0.376
0.032
0.007
0.858
0.074
0.010
1.599
0.138
0.015
2.817
0.243
0.023
45
0.301
0.026
0.006
0.747
0.064
0.009
1.431
0.124
0.014
2.550
0.220
0.022
46
0.230
0.020
0.006
0.644
0.056
0.008
1.275
0.110
0.013
2.303
0.199
0.020
47
0.164
0.014
0.005
0.548
0.047
0.008
1.131
0.098
0.012
2.074
0.179
0.019
48
0.103
0.009
0.005
0.459
0.040
0.007
0.997
0.086
0.011
1.862
0.161
0.017
49
0.046
0.004
0.005
0.377
0.007
0.872
0.075
0.075
0.010
1.665
0.144
0.016
50
0.300
0.026
0.006
0.757
0.065
0.009
1.483
0.128
0.015
51
0.229
0.020
0.006
0.650
0.056
0.009
1.316
0.114
0.014
52
0.163
0.014
0.005
0.552
0.048
0.008
1.161
0.101
0.013
53
0.102
0.009
0.005
0.460
0.040
0.007
1.018
0.088
0.012
54
0.045
0.004
0.005
0.376
0.033
0.007
0.887
0.077
0.011
55
0.298
0.026
0.006
0.766
0.066
0.010
56
0.227
0.020
0.006
0.655
0.057
0.009
57
0.161
0.014
0.005
0.553
0.048
0.008
58
0.100
0.009
0.005
0.459
0.040
0.008
59
0.044
0.004
0.005
0.373
0.032
0.007
60
0.295
0.026
0.006
61
0.223
0.019
0.006
62
0.157
0.014
0.005
63
0.097
0.008
0.005
64
0.042
养老保险申请书范文8
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社会保险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劳社部令第1号)、《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暂行办法》(劳社部令第2号),结合北京市的实际情况,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市、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社会保险登记和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工作。
二、缴费单位必须在一个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北京市有关***策同时办理几项社会保险登记。
三、新参统的缴费单位应按照《社会保险登记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期限及时到工商企业执照注册地或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住所(地址)所在的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已参统的缴费单位到目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市或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补办社会保险登记手续;
原实行基本养老保险行业统筹的缴费单位到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补办社会保险登记;
具体补办登记日期按照市或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规定的期限及时办理,补办社会保险登记的工作在1999年6月底以前完成。
四、新参统的缴费单位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时,应填报《社会保险登记表》,并出示以下证件和材料:
(一)企业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二)事业单位持《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副本);
(三)社会团体持《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副本);
(四)国家机关持单位行***介绍信;
(五)国家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
(六)其他核准执业的证件。
外商投资企业还须持外经贸委签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外国、港澳台和外商机构在北京设立的办事处(机构),须出示市工商行***部门签发的《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证》或《外商投资企业办事机构注册证》。
国内驻京非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还须提供上级法人单位开具的办理参加北京市社会保险统筹全权委托授权书。
已参加本市三项社会保险统筹的缴费单位申请补办社会保险登记时,须填写《社会保险登记表》(样表附后),并出示与市或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签订的参加养老、大病医疗保险统筹协议书和《北京市企业职工失业保险缴纳证》或有关缴费证明。其他按照北京市有关规定参加了一项或二项社会保险统筹的缴费单位须出示有关协议和证明。
五、市或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对缴费单位填报的《社会保险登记表》和其提供的有关证件、材料即时受理,10日内审核完毕;符合规定的,予以登记(《社会保险登记表》由市或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留存备案),并发给《社会保险登记证》。
***法人资格的缴费单位所属的若干非法人资格的缴费单位也须进行社会保险登记,其登记工作由上级主管单位全权办理。上级主管部门除按照规定填报《社会保险登记表》外,还须填报《所属缴费单位社会保险登记表》(样表附后),经核审后,发给《社会保险登记证》。
六、缴费单位在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后,应及时到目前缴纳养老、大病、失业保险费的市或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进行社会保险费申报,同时提供有关缴费材料,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准后,缴费单位按照北京市有关规定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
七、缴费单位办理申报后,未及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向其发出《社会保险费催缴通知书》(样表附后);对拒不执行的,由劳动保障行***部门下达《劳动保障限期改正指令书》;逾期仍不缴纳的,除补缴欠款数额外,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千分之二的滞纳金。滞纳金分别并入各项社会保险基金。
八、缴费单位因社会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因办公、生产、经营住所(地址)变动及发生解散、破产、撤消、关闭、合并以及其他情形时,须按照《社会保险登记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及时到原社会保险登记机构申请办理变更或注销社会保险登记手续,缴费单位填报的《社会保险变更登记表》(样表附后)或其提供的注销社会保险登记的书面申请由市或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留存备案。
九、缴费单位未按照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或者未按照规定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的,由劳动保障行***部门依照《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令第259号)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十、《社会保险登记证》证号由十二位编码组成,在编码前冠以北京市简称“京”,第一位码至第六位码为北京市行***区划代码,第七位码至第十二位码为缴费单位登记码(编码表附后),***法人资格的缴费单位所属的若干非法人资格的缴费单位社会保险登记编码,须在其上级主管部门社会保 险登记编码的后边加“??”并接排顺序号。凡注销社会保险登记的缴费单位使用的《社会保险登记证》编码一律作废,不得重复使用。
十一、市、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对已核发的《社会保险登记证》实行定期检验制度,每两年核验一次,未经核验,证件自行失效。
十二、《社会保险登记证》由市劳动保障行***部门统一印制。
养老保险申请书范文9
劳动监察科主要负责有关劳动关系的事务,对外业务主要有劳动合同鉴证、办理劳动就业证、劳动争议处理。除此之外,通过各种行***手段,贯彻执行上级有关要求,对开发区的企业进行劳动用工监督和管理,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劳动合同鉴证主要是为了规范劳动合同,进一步规范劳动用工关系,保障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利益而办理的一种认证手续。作为一种行***行为,劳动合同鉴证并不影响合同的效力。只要是符合劳动法的劳动用工合同,不管是否经过鉴证,都是受劳动法保护,有合法效力的合同。但是为了起到规范劳动合同的作用,建议还是将已签定的劳动合同送到劳动行***机关鉴证,避免以后因劳动合同条款的不明晰造成的劳动争议。所以,劳动合同鉴证从根本上来说是劳动行***部门对劳动合同的一种规范,以及从根本上杜绝劳动争议的一种尝试。
每个劳动者在初次就业的时候,就业单位都应依法为其办理就业证。劳动就业证不仅是劳动者就业的证明,而且是在办理失业保险等其他业务时必要的证件。所以在就业时办理劳动就业证是非常重要的。
劳动争议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劳动过程中产生的权利与义务的争议,而劳动争议处理就是处理这些劳动争议。劳动争议处理的程序包括协商、调解、仲裁、诉讼。而我们主要负责劳动争议处理程序中的仲裁这个步骤。劳动仲裁主要包括受理申诉、庭审准备、庭审和宣判这几个程序。当劳动者感觉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用人单位侵害的时候,可以向企业所在地的仲裁委员会提起劳动申诉。仲裁委员会可以决定是否受理。如果受理,就进入庭审准备阶段。在这个阶段,负责案件的仲裁员要准备相关材料,并通知申诉人和被诉人具体的庭审时间。庭审阶段是在仲裁庭中进行的。庭审一般包括以下阶段:书记员宣布庭内纪律、开庭、验证申诉人被诉人身份、庭审调查、双方笔录签字、庭审结束、宣布闭庭。在庭审结束后,仲裁员会制定裁决书,送达申诉人以及被诉人。
劳动监察是对辖区内的企业用工进行监督,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劳动监察一般包括登记立案、调查取证、处理、制作裁决书、送达、回馈、立案归档这几个步骤。一般来说,劳动***门只受理明显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投诉,并且只能对辖区内的案件具有管辖权。劳动者进行登记应该填写立案审批表,报劳动监察机构负责人审查批准,批准之日为立案起始时间。调查取证要收集证据。证据一般包括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的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现场笔录等。承办人员在完成调查取证后,应向劳动监察机构提出案件处理报批表,案件处理报批表应当写明被监察单位或个人,违法事实及处理意见等。处理完成后,应制作劳动监察处理决定书。劳动监察处理决定书包括以下内容:1.当事人基本情况;2.劳动行***部门认定的违法事实;3.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4.处罚决定;5处罚决定的履行期限;6.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7.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机关名称;8.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制作好劳动监察处理决定书后,应送达当事人,处理决定书自送达之日起生效。送达必须有送达回执,当事人应在送达回执上签名或者盖章,并注明签收日期,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送达之后的步骤是回馈。当送达回执收到时,可以开始调查问题是否得到解决。待问题得到妥善解决之后,应当立案归档,将案件记录下来,制定卷宗。另外,劳动年检也是劳动监察的重要组成部分。劳动年检主要是在每年的特定时期对企业劳动用工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及时纠正企业在劳动用工中的违法行为。
在劳动监察科实习了两个星期之后,我被安排到养老与失业保险待遇核定科。养老与失业保险待遇核定科主要负责审核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待遇,为符合发放条件的人员发放相应的养老金和失业金,并在每季度对失业金的发放对象是否符合失业金的发放条件进行审核,以及在每年对养老金的发放对象是否符合养老金的发放条件进行审核,还能办理退取养老保险的业务。
养老保险的发放程序一般包括以下几步:1.提出申请。提出申请是应提供个人档案等相关资料。2.确定申请的工龄以及养老保险的缴纳情况;3.输入记录审核。将符合发放条件的申请者的资料输入电脑,在系统中进一步审核。4.打印单证;5.退休者领取养老金。
失业保险的发放程序一般包括以下几步:1.单位在将解除合同人员的社会保险办理暂停之后七日内,将相关材料上报上级劳动行***部门。相关材料包括:单位申报失业人员备案审核表、劳动关系终止的证明、所申报人员的身份证复印件、求职登记表、失业人员申请失业保险金备案审核表、失业保险金申请登记表(一式三份)、失业登记通知。2.具有管辖权的当地劳动行***部门审核材料。单位将材料上报以后,当地劳动行***部门应当审核材料是否属实,是否符合领取失业金的条件。如果属实,将有关材料进行备案。3.失业人员领取失业金。失业人员应在单位申报的第二个月的1-17日到劳动行***部门申请领取失业金。失业人员领取失业金应携带以下证件:身份证、就业证、户口本、社区失业登记证明、劳动力市场求职证明。在经过初审、复审两个步骤后,进行登记,并打印凭条,交给失业人员,失业人员凭劳动行***部门开出的单据在当地商业银行开户领取失业金。当月21日以前开户的,当月可以领到失业金,当月22日以后开户的,次月领到失业金。缴纳失业保险满一年的,可以享受三个月的失业金,以后每多缴纳一年,失业金领取月数多两个月,但最多不超过二十四个月。失业金的领取标准是435/人。失业者在领取失业金期间如果生病,可以最多领到相当于失业金总额四倍的医疗费,如果在领取期间死亡的,可以得到相应的抚恤金。
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应定期进行审核。养老保险实行年度审核制度,失业保险实行季度审核制度。劳动行***部门每年对领取养老金的退休人员进行资格审核,确定其是否仍享有领取养老金的资格。而对于失业保险,每一、四、七、十月的一至十日,失业金领取人应携带就业证到所在社区办理审核业务。如果未办理审核业务,当月开始将停发失业保险金。对于被停发失业金的失业人员,可以到当地劳动行***部门办理恢复业务。在确认仍具有领取资格后,劳动行***部门为其办理恢复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