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遗保护论文篇(1)
早在1972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就通过了《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而后又在2003年通过了《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以下简称《公约》)。国际上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和保护已然引起了重视,近年来更是在国内外出现大量的立法和司法实践,通过各种不同的途径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全方位的保护。
一、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含义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定义第一次明确规定是在《公约》中的第二条第一款中:“‘非物质文化遗产’,指被各社区、群体,有时是个人,视为其文化遗产组成部分的各种社会实践、观念表述、表现形式、知识、技能以及相关的工具、实物、手工艺品和文化场所。”《公约》随后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范围进行了界定。而我国在2011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以下简称《非物质文化遗产法》)中也有非物质文化遗产范围界定,结合了《公约》的规定和我国的实际情况,将其范围在此基础上更加具体化,可以看出,我国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对象是具有浓厚的我国的民族性和地域性的传统文化等。
二、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国内外立法现状
我国目前已经有了大量的关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立法。2011年6月1日开始施行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法》,是我国成为《公约》缔约国后,为履行公约义务而颁布的第一部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国内立法。该立法从基本原则到保护形式,比较完整地规定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法律制度,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与传承具有重要的保护意义。
而在地方的法规条例也很具体详细,各省几乎都有本省的立法。例如2002年云南省颁布了我国第一部关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地方性法规,即《云南省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条例》。同样出台较早的还有2002年颁布的《贵州省民族民间文化保护条例》;还有江苏省、广东省、宁夏回族自治区 、浙江省、******自治区等都颁布实施了本省的保护条例。此外,不管是地方立法还是中央立法,都认识到了采取数字化技术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重要性,均开始立法规范这种保护措施。
三、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的相关法律问题研究
(一) 知识产权的归属问题
关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知识产权问题其实是一个非常复杂的问题,笔者在此文中只是就其中的两个方面进行简要分析。一个是非物质文化遗产本身的知识产权归属问题。另一个就是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数字化保护也是一种新型手段,而经过数字化技术加工处理过后的作品的版权归属也是现阶段一个关注度很高的问题。
首先,非物质文化遗产与知识产权的客体之间是有共通性的。根据智力成果的表现形式,知识产权表现为著作权、商标权和实用新型等权力。而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客体包括民间文学艺术、传统识别性标识和传统科技三类。所以知识产权的表现形式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表现形式具有一定的共通性。《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保护法》则突出了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持有人和传承人的正当权利保护。该法第5条明确规定,非物质文化遗产持有人和传承人的正当权益受到国家法律的保护。①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知识产权的权利主体主要分为个人主体、群体主体和国家主体。而在具体的情况中,非常大一部分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的开始发源者是无法确定的,当然一项民间文艺的表现形式也不可能是某个人或某些人的贡献,是长时期以来传承创新的结果,所以很少会有个人作为权利的归属主体,为了便于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权利行使和管理,笔者比较赞同的一种模式是可以采取确立权利代管机构,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集中管理,这种权利代管机构与权利人之间的关系,可以在现有的法律框架基础上得到确立。②
其次,关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数字化成品的知识产权归属。例如,将剪纸手工艺人的剪纸过程录制下来,保存至数据库中,这是对于剪纸艺术的传承是非常好的一种手段,避免了以后剪纸艺术的失传和失真。但是录音录像制品的著作权应该属于谁?需要慎重考虑。根据《著作权法》的第42条规定,录音录像制作者仅仅享有权利,因为在后款又有规定“被许可人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录音录像制品,还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表演者许可,并支付报酬。”大多数学者都认为手工艺人的表演者权是受到的保护的,即应该纳入《著作权法》中的表演者权的保护中,在此就不在赘述。
(二)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所有权问题
就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所有权问题来说,笔者认为,这与其知识产权的归属问题是有一定相似之处的。在这里依然可以分为三个所有权主体,即国家、集体和个人。
国家所有。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濒危性和特殊性,是学术界对其研究大多侧重于理论方面,具有较强操作性、可行性、实践性的研究还较为少见,所以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还需要依赖于强有力地***府的支持。因此,有学者认为,浓厚的行***权力的介入没有赋予非物质文化遗产以私权属性,其不属于私有财产,而属于***府介入的公权利。再者,法律中也有确立文化部门的行***管理地位以及国家行***机关和自治机关负有维权和提讼的保护原则。③***府主导的保护非遗工作是***府运用行***权力进行的保护,其实质是公权力的运用。所以,在一定条件下国家也是可以作为一些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所有人的。
集体所有,这里的“集体”包括了民族和社群。虽然法律中明确了***府主导的保护非遗的原则,但是决不能否认传统社群的文化贡献,否认其创造的价值在非物质文化遗产利用时罔顾传统社群的利益,伤害传统社群的经济利益和精神利益。虽然上文有说到集体是可以作为非遗的知识产权的权利归属人的,但是在所有权上实行却是有一定难度的,如果真的按照集体所有人制度的话,且不说是按照按份共有还是共同共有来进行权利分配,单是出现利益纠纷的时候就很难解决。
个人所有。许多的民间传统技艺都是单传的,所以,将所有权归于个人也是比较合理可行的一个方案。个人所有权这一问题主要的焦点就在于非遗的传承人、持有人与使用非遗的外部第三人之间的权利分配。因为保护非遗还是要注重“人文把握”,保护文化的多样性、鲜活性和文化生态平衡才是最根本的目的。
(三)关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期限问题
在保护期限上,国内的众多学者都认为应该无期限的保护下去。根据我国《著作权法》规定,著作著作财产权的保护期限一般为作者终生加死后50年,而对著作人身权的保护则没有期限限制。如果适用《著作权法》来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客体,一是著作权无法对非物质文化遗产全部内容进行保护,即使是民俗表现方式,也未能保护其全部内容;二是著作权的保护期限过后,绝大多数的民间文学作品,就表面来看大都会出现进入公有领域的尴尬进而产生消极影响。而非物质文化遗产是特定群体通世代相传的共同努力而形成的智慧结晶。这一权利的掌握是由其群体范围内的所有人共同所有的。并且这种权利具有明显的地域性,非物质文化遗产是和群体的生活习惯等特征密切相联的。但信息的公开和公有并不等于每一个群体的成员都能掌握和运用,也不是不特定的任何人都可随意享用的精神财富。④因此如何解决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期限问题,以及保护期限能够延长到何种程度都需要仔细考虑。
上文也有说到录音录像制品的问题,同样,录音录像制品也面临着保护期限的限制。在首次制作完成50年后进入公共领域。就现在的情况看来,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的保护是不应该有时间限制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其本身的特性就是长期的不断地发展、传播、传承的过程中逐渐成熟完善的,如果对其进行有期限的保护,必然会引起更多的问题。一方面传承人或者外部第三人会在期限内最大限度的开发利用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商业宣传以获得更多利益,从而导致最初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目的往不好的方向发展,成为经济发展的牺牲品。另一方面,不应当限定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期限,这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特征不符,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主要特征是随着时间的发展不断沉淀。⑤
相比较著作权、商标权和专利权这三种知识产权,地理标志保护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最为相近,因此,可以利用地理标志的权利永久保护性这一特点来适用到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上,使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期限延至永久。不过地理标志有一个缺陷是它的亲农性,没办法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对象都包括进去。笔者认为应该在立法上单独开辟一条途径,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期限单独做出规定,而无需借助其他权利保护的模式来适用。(作者单位:大连海事大学法学院)
基金项目:本文系辽宁省社科基金项目“L13CFX012”阶段性成果之一。
注释:
① 冯晓青.非物质文化遗产与知识产权保护[J].知识产权,2010.5(117).
② 程惠哲.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价值[N].经济观察报,2006-06-12.
③ 臧小丽.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法(草案)的特点及立法建议[J].湖北民族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4.5.在我国2004年8月加入《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后,该《草案》更名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转引自安雪梅,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知识产权制度的兼容与互动[J],河北法学,2007.(12).
④ 安雪梅.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知识产权制度的兼容与互动[J].河北法学,2007(12).
⑤ 冯晓青.非物质文化遗产与知识产权保护[J].知识产权,2010.5(117).
参考文献:
[1] 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N].中户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2006(2):138-145.
[2] 裴张龙.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数字化保护[J].实验室研究与探索,2009.28(4)
[3] 冯晓青.非物质文化遗产与知识产权保护[J].知识产权,2010.5(117)
[4] 马知遥.非遗保护中的悖论和解决之道[J].山东社会科学,2010(3).
非遗保护论文篇(2)
一、 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的概念。
所谓 “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是指在文化遗产传承过程中直接参与制作、表演等文化活动,并愿意将自己的高超技艺或技能传授给***府指定人群的自然人或相关群体。那些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或弘扬过程中确实发挥过重要组织 、领导及协调作用的、那些热心学习传统文化但本身与传统艺人或匠人不具有正式师承关系的,都无法获得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的光荣称号。
二、 为什么要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人?
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传承人的保护是一个十分重要的问题。
(一)这是由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特性所决定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区别于物质文化遗产的一个基本特性,就是它是依附于个体的人、群体或特定区域或空间而存在的,是一种“活态”文化。也就是说,正是传承人的存在和发展,才赋予了非物质文化遗产鲜活和持久的生命力。
(二)当前,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人所面临的困境日益严重。随着经济科技全球化发展,现代化进程加快,大量产生于农耕文明时期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生存发展环境迅速改变,其消亡速度不断加剧。主要以自然人为载体的传承活动受到巨大挑战,其生存状态日益艰难,传承环境不断萎缩,传承活动日益衰退,这一现象近些年来引起各界高度关注。
全国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曾在前些年的调查报告别描述了这一现象:随着现代社会的发展,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生存和发展面临十分严峻的形势。主要表现在:一些民族民间传统文化表现形式后继乏人,面临失传危险。许多少数民族语言文字渐渐消亡;一些传统工艺生产规模缩小,市场萎缩,处境艰难;人们的生活方式和观念发生变化,一些民间艺术不再被人欣赏,有的传统习俗在慢慢消失;青年一代崇尚现代文明,对民族传统和文学艺术逐渐失去兴趣,不愿学习继承;那些身怀绝技的民间艺人门庭冷落,而这些民间艺人大多年岁已高,如不及时传承,则会使这些“绝技”随着他们的去世而失传甚至灭绝。
三、宾阳炮龙节扎龙工艺的传承问题。
本人曾在宾阳对炮龙节扎炮龙工艺的传承问题进行了一系列的调查活动,通过科学有效的调查研究,我们找出了炮龙制作工艺传承存在的问题。
目前,据我们所了解,炮龙制作工艺的传承并不容乐观,而炮龙制作工艺濒临失传,是制龙节传承和发展的最主要的因素。归纳起来,它失传的原因主要有:
1.传承的习俗是家族传承,传内不传外,传男不传女。
2.制作工艺复杂,学时长,难度大,繁琐精细。
3.经济收入较低,销路和用途比较狭隘,发展前途堪忧。
4.现代社会生活节奏快,竞争激烈,年轻人希望可以从事更富有挑战性的工作,不想留在古老的城镇做这项乏味的工作。
5.很多人没有发现这种文化所蕴涵的魅力,没有享受到这种艺术所带来的成就感,只是把它当成一种乏味的工作。
6.缺少科学的产业发展规划,***府对炮龙文化的挖掘、研究不够深入。
四、解决宾阳炮龙节扎龙工艺面临失传问题的做法。
经过研究讨论和请教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有关专家,我认为有以下几个比较有效的解决方案:
1.***府加大保护力度,从各地选派一些有毅力、有技能、喜欢炮龙文化和艺术的青年人来学习传承该工艺,同时加强财***拨款,保护炮龙制作工艺的传承,适当合理地提高炮龙制作手工艺人的收入,使他们的付出和回报相对平等。
2.开办炮龙艺术展馆,通过网络、报刊等宣传方式,让更多的人了解炮龙节,培养他们对炮龙文化的浓厚感情,喜爱上这种艺术和文化,真正感受到它的魅力所在,让炮龙节走出中国,走向世界。
3.派大学生志愿者等深入宾阳做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宣传工作,提高广大人民对保护该文化遗产的重视,还要使老艺人们***思想,摒除他们的制作工艺传内不传外、传男不传女的保守思想,将工艺传承给更多的人,让炮龙艺术蓬勃发展。
4.可在各周边城县加强宣传推广,各种庆典时租借炮龙表演。
5.炮龙文化应走“文旅结合”的发展道路。宾阳自然景观丰富,民俗风情浓郁,将这些与发展炮龙文化相结合,把炮龙节办成一个文化旅游品牌。
6.加大炮龙旅游纪念品的开发和保护力度,积极培育炮龙旅游纪念品产业,让炮龙制作工艺传承人从中受益,从而充分调动他们的积极性。
五、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的保护论。
非物质文化遗产难以传承的主要原因:一是在市场经济大潮的冲击下,传承人难以凭借某种传统文化技能维持基本生存条件;二是传承人的价值在文化遗产保护和文化发展中得不到充分重视;三是传承人的基本权益尚未得到保障,传承活动缺乏足够的外部环境支撑。
因此,如何采取措施,有效保存并实现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是我们保护工作和***策法律制定工作中需要解决的重要课题。首先要解决的是观念认识上的问题,要高度重视传承人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的价值和地位,要真正把传承人的保护作为整个保护工作的重点和中心来抓。其次就是要采取多种措施,保障传承活动的实现和可持续发展。
近些年来,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日益被重视,支持、保障传承活动的开展也成为***府、社会乃至***门一项重要工作。各级文化部门、社会团体积极开展有关保护传承人活动,建立传承人档案,认定与命名传承人等。在实践中,不少地方都已经在开展这方面的教育活动,将本地非物质文化遗产纳入当地中小学乡土教材,但总体来说,在这方面我们还存在相当大的差距。无论是在学术研究、专业设立、教材编写、师资培养以及如何有效开展传承活动等等方面,都面临着许多挑战。尤其是学校教育在传承发展我国优秀传统文化上如何发挥特殊的重要作用,仍需要进一步深入研究和探讨。
实践经验表明,要有效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实现优秀传统文化的传承发展,就必须使***和国家所制定的一系列行之有效的***策措施制度化和法制化。当前一个重要和紧迫的任务就是要通过国家立法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法律制度。全国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正与***府有关部门密切配合,积极推进相关立法。目前正在起草中的法律草案初步确立两个重要制度,即名录制度和传承人保护制度。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而言,这两个法律制度相互关联,密不可分。(作者单位:广西师范学院文学院)
参考文献:
非遗保护论文篇(3)
一、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价值
依照2011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第二条的规定,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指各族人民世代相传并视为其文化遗产组成部分的各种传统文化表现形式,以及与传统文化表现形式相关的实物和场所。本条还详细叙明了六类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类别及内容,由此可以看出,我国关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认定和保护范围是非常广泛的,其内在原因就在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重要价值。
甘肃省作为历史上重要的少数民族及其***权的发源地之一,贯通关内与古代西域的重要通道,在各个古代少数民族的繁衍生息、历史变迁中留下了大量古代文物及非物质文化遗产,很大一部分被列入世界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例如极富盛名的敦煌艺术、藏族唐卡、庆阳剪纸以及藏医药等等数十种之多。这些被保护下来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不仅在历史上曾经对当代社会的经济和文化做出过重要贡献,更在现代社会为甘肃省的经济文化起着不可替代的促进和宣传作用。
(一)历史传承价值
对于一个民族,尤其是少数民族,经过了古代到现代几百年甚至上千年的社会变迁,有的民族被战争、自然灾害以及当权者的***策性分离强制迁徙,分散到了全国乃至国外的不同地域,能够联系这些不同地域的民族情感的只能是那些被传承下来的民族文学、民族艺术或者民族服饰等,这些都是各民族在长期的生产劳动、生活中流传下来的,不仅是民族的文化精髓,更是一个民族的共同情感支撑,可以说,这些非物质文化遗产都是民族的灵魂。因此,对于加强民族认同感,增强民族凝聚力至关重要。
非物质文化遗产对于研究历史事件、古代社会经济文化状况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一方面正史记载详细的主要是中央王朝社会的方方面面,而对少数民族***权的记载只在与中央王朝发生关系的事件中才做详尽的记载。另一方面,很多古代少数民族,尤其没有建立***权的少数民族很少有自己的文字和语言,因此并未将自己民族的历史记录下来。而被流传下来的口头文学、艺术品等非物质文化遗产作为历史的产物,对当时的社会发展状况和人类认识水平作出了最直接的反应,对于被记载的历史也起到了证明和补充的作用。例如甘肃省裕固族遗传下来的很多民间文学、口头传唱对于发掘古代甘州回鹘的历史,其作用不可小觑。
(二)经济价值
非物质文化遗产作为地区不可替代的特色产物,常常能够被当地市场发现并开发为文化产品,这些文化产品的开发和制造离不开当地居民,更离不开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的支持,因此能够改变当地群众的经济状况,为社会的经济发展作出巨大贡献。例如本文上述的裕固族小毡帽,不仅为当地居民带来了巨大的经济效益,也解决了一部分就业。
非物质文化遗产中的民俗、民间文化也成为了各地旅游业的巨大卖点。不难发现,无论大小,冷热门的景点,必然有旅游纪念品出售,而民俗、民间文化等非物质文化遗产又能够为旅游业带来独特的视角,成为宣传的卖点,从而促进旅游业的发展,而旅游业的发展又能够反过来促进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播,如此便能够形成一个良好的循环。
二、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刑法罪名适用
早在上个世纪七十年代初,世界各国就已经注意到并开始着手以法律手段保护这些人类的精神文明成果。2003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通过了《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2011年6月,我国也颁布了《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对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起到了很好的保护作用。然而如今社会信息通讯极为发达,人与人的交往及人口迁徙流动都非常频繁,这些现状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形成了巨大的冲击,造成了大量亟待解决的问题。
就甘肃省来说,主要存在三个问题:一是重申报而轻保护,很多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在申报前非常受欢迎,各地有关部门和单位都抢着申报,但是在获得项目经费以后却将经费挪作他用,不仅影响了非物质文化遗产本身的传承和发展,也影响了人们群众参与的热情。二是对于一些严重破坏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行为惩罚力度不够,只停留在行***处罚的层面上,对于一些已经触犯刑事法律的行为也不以犯罪追究。三是在制度的落实上还存在执行不严的问题。
因此,笔者认为,在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中,还应当适当的运用刑法手段,从而形成民事责任、行***处罚和刑事制裁的阶梯式保护。对照《非物质文化遗产法》以及《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破坏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行为有可能触犯的罪名主要有以下几类:
(一)破坏文物的犯罪
依照《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第二条的规定,属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组成部分的实物和场所,属于文物的,适用《文物保护法》的相关规定,也就意味着破坏非物质文化遗产组成部分的实物和场所,达到犯罪程度的,可能涉嫌我国刑法中的“妨害文物管理”相关罪名。例如,位处甘肃省敦煌市的敦煌莫高窟,记载了大量供养人画像、体育属性的壁画、十世纪以前的各门类画作、200多个音乐题材窟洞、反应社会生活和风俗习尚的舞蹈场面、大量的建筑史资料,这些壁画对于探索当时的历史可以说是绝无仅有的资料。如果行为人蓄意破坏或者过失损毁了这些壁画,应当以故意损毁文物罪或过失损毁文物罪定罪处罚。这一类犯罪是破坏非物质文化遗产最可能触及的罪名,在定罪时应当注意被破坏对象的属性和级别,以免放纵犯罪或者造成冤假错案的发生。
(二)贪污渎职的犯罪
依照《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的规定,***及地方人民***府文化主管部门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调查、保存等管理活动中,应当依法律履行职务。因此,上述部门工作人员作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管理工作中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以及徇私舞弊行为,情节严重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应以滥用职权罪或者玩忽职守罪定罪处罚。按照我国《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上述单位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存、保管工作中“造成公共财产或者法人、其他组织财产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不满30万元,但间接经济损失150万元以上的”或者虽未达到这两项数额标准,但“两项合计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或者合计直接经济损失不满30万元,但合计间接经济损失150万元以上的”或者其他使国家、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应以犯罪处理。需要注意的是滥用职权罪和玩忽职守罪都属于普通法条,与其他特殊法条发生竞合时,应以特殊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来处理。具体来说,我国《刑法》第四百一十九条规定了失职造成珍贵文物损毁、流失罪,因此,当***及地方***府文化主管部门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存、保管工作中,因严重不负责任,造成非物质文化遗产组成部分的实物类珍贵文物损毁、流失的,应以《刑法》第四百一十九条规定的失职造成珍贵文物损毁、流失罪处罚。
国家和各级地方人民***府应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管、保存经费列入本级财***预算,另外,获得批准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存、保管单位在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经费的使用中如果有挪用情形的,应当以挪用公款罪定罪处罚。需要注意的是此处的挪用是指归个人使用,即挪用非物质文化遗产相关经费归个人使用,进行贩卖***、等非法活动的;数额较大,进行投资、贸易等营利活动的;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归还的,以挪用公款罪定罪处罚。但是将经费挪作公用,如给单位添置办公设施,或将此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经费挪至彼项目的,不构成犯罪。当然,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保管经费的,则应当以贪污罪定罪处罚。
(三)侵犯人身的犯罪
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中有一个非常重要的角色就是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代表性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代表性传承人对于培养相关非物质文化遗产后继人才、保存先关资料、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调查活动以及公益性宣传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当代表性传承人的生命健康遭受犯罪行为的侵害时,不同于普通的故意伤害罪和故意杀人罪的被害人,例如很多民间曲艺类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是靠传承人的口耳相传,一旦对传承人的人身进行侵害,就可能造成该种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消失,也就意味着这样的犯罪行为所侵害的客体不仅有被害人的生命健康权,还会侵犯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性。当然,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因此只能以故意伤害罪或者故意杀人罪定罪,但在量刑时应将是否造成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消失作为酌定情节,从重处罚。例如,甘肃省玛曲县牛角琴演奏技艺仅剩近70岁和30岁的父子两位传承人,演奏曲目也只有《珠姆挤奶》、《黑马恋乡》、《唢呐金曲》、《尕旦孜布》4首。如果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不仅会造成危害他人生命健康的后果,而且会造成此种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消失,则对其量刑时应考虑从重处罚。
《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第二十六条、第三十九条分别规定了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区域性整体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调查中,应当尊重当地居民的习俗以及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促进我国社会和谐、弘扬和继承中华民族优秀传统的重要工作,但是更为重要的是以人为本,因此,在调查、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工作中侵犯少数民族风俗习惯,情节严重的,应当以《刑法》第二百五十一条侵犯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罪定罪处罚。但是现行刑法尚不能解决情节严重的侵犯汉民族习俗的行为,笔者认为,在将来的刑法修正案中填补此空白,对侵犯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罪进行修订,犯罪对象不再局限于少数民族。
三、适用刑法应注意的问题
(一)刑法的谦抑原则
我国刑法立法及司法中的一个重要原则就是刑法的谦抑原则,刑法的谦抑性,又称刑法的经济性或者节俭性,是指立法者应当力求以最小的支出——少用甚至不用刑罚(而用其他的刑罚替代措施),获取最大的社会效益——有效地预防和抗制犯罪。具体到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中的刑法适用上来说,能够不用刑罚的,应该坚持少用或者不用,因为刑罚是剥夺犯罪分子人身自由等严厉的制裁方式,如果涉嫌犯罪,能够用非刑罚方法处理的,就坚持不用刑罚,可以使用训诫、责令具结悔过等方式。
(二)特殊的阻却违法事由
非遗保护论文篇(4)
由文化部主办、中国艺术研究院承办的“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论坛”6月10日至12日在北京举行。文化部副部长周和平发表书面致辞。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北京办事处代表青岛泰之、中国艺术研究院院长王文章出席论坛开幕式并致辞。文化部、国家民委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人张旭、屈盛瑞、周小璞、兰智奇、张庆善、王能宪、高显莉等和来自全国各地的近百名专家学者出席论坛。
周和平在书面致辞中介绍了我国在非物质文化遗产整理和保护方面采取的措施、取得的成果和面临的问题。他说,“文化遗产日”的确立,是***和***府保护和发展民族传统文化的重要举措,也是对广大文化保护工作者提出的殷切希望。文化部将按照***的部署,适时采纳有关专家学者的合理化建议,制定出明确的工作目标和可行的工作方法,全面实施我国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
王文章在致辞中指出,以国家“文化遗产日”的确立为标志,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已进入全面的、整体性的发展阶段。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已经上升为国家文化发展战略,我国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将走进广泛而深入的发展时期。在这样的背景下,我们来探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现状与发展,深入认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概念、内涵和独特价值,研究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基本方法和原则,是为了尽可能从原理上阐明非物质文化遗产及其传承规律,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寻求深层次的理论支持;同时尽可能科学地总结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各种具体实践问题,从而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给予理性的指导。
青岛泰之在讲话中指出,保护和弘扬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工作在全球化不断深入的今天,显得尤其重要。此次论坛提供一个深入讨论与交流的契机,加深我们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理解和认识,进一步增强我们保护与弘扬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决心。
与会专家学者主要围绕“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基本理论建设”、“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的价值评判”、“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实践中的经验和问题”、“非物质文化遗产与当代社会发展”、“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的法制建设”五个议题展开热烈交流和深入探讨,积极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建言献策。文学评论家、民俗学家刘锡诚说,大部分领域,如口头文学、表演艺术、手工技艺、民间知识等,一般是由传承人的口传心授而得以代代传递、延续和发展的。在这些领域里,传承人是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重要承载者和传递者,传承人的传承作用是非常明显的。因此,寻找杰出传承人的工作,成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一个重点。他还谈到了传承人的调查和认定、权益和管理问题,认为应对杰出的传承人给予较高的待遇。中国艺术研究院学者资华筠则提出,许多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承载与传衍地区在广大的农村,因此,在新农村建设中,应把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与新农村文化建设有机结合,旨在引导创造、拥有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主体――广大农民,在新的社会环境中享有其传统文化成果――成为农村文化消费的重要组成部分,使民众自然而快乐地参与非物质文化的保护,在此过程中逐渐形成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良性循环机制。
非遗保护论文篇(5)
[中***分类号]D90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5349(2010)04-0114-01
虽然发展中国家逐渐重视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的价值,通过制定国内法并积极参加国际条约等方式寻求对本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法律保护,但是由于不合理的国际***治经济秩序等原因,其权益仍然屡遭侵犯。
一、发展中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跨国法律保护的现状
(一)发展中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跨国法律保护的途径
发展中国家较早地通过国内法的方式保护本国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如1966年突尼斯颁布《文学与艺术产权法》,是世界上第一个以法律形式保护民间文学艺术(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重要方面)的国家。[1]国内法的方式是防止跨国非法利用的重要途径,因为跨国侵犯非物质文化遗产权益的现象,通常被视为涉外侵权行为而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律,包括侵权行为结果发生地法律,即发展中国家的法律。
另一方面,国际社会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法律文件也与发展中国家的努力促成分不开。例如,发展中国家积极推动Trips协议框架内保护传统知识的问题;《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也离不开发展中国家的支持。
(二)发展中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跨国法律保护存在的问题
当今世界,发展中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被跨国侵犯的现象比比皆是。有学者认为,如今,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冲突在于发达国家利用人与发展中国家的所有人之间的矛盾。[2]例如,某些国家的传统文学,如我国的《西游记》、《花木兰》等,被无偿地改编;某些国家的传统医药,如中医药、泰医药等,被再次开发利用并申请专利。
二、发展中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跨国法律保护的难点
从某种意义上说,是商业利益使得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得到有效开发和利用。因此,难点和阻碍并不在此,而在于相应的法律制度没有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提供明确的标准。
(一)保护模式的选择
三种比较主流的观点是:传统知识产权模式、专门法模式和综合保护模式。利用传统知识产权制度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存在某些不相容之处,有学者从非物质文化遗产权利与知识产权权利的客体、主体、保护期限、独创性认定等方面论述了区别,进而得出结论:传统知识产权模式并不能有效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专门法保护模式是指通过制定专门法的形式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它是针对传统知识产权模式的缺点提出来的,但也存在立法成本、可实践性等问题。综合保护模式实际上是前两者基础上综合采用的方式,但也因为在实践中是否真的有效等问题受到人们的诟病。
(二)发展中国家与发达国家之间的分歧
发展中国家与发达国家对知识产权利益追求的程度和范围差距颇大。发达国家往往凭借其先进的高科技所形成的优势地位来夺取更多的知识产权利益,从而进一步限制发展中国家的发展而占据世界领先地位。印度等国家在WTO成立时就已经提出在WTO的框架内保护“传统知识”。然而,美国等发达国家却反对建立国际框架,主张从国家的角度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
三、发展中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跨国法律保护的解决对策
(一)发展中国家应当建立并完善相关法律制度
世界上许多国家已经建立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法律保护制度,发达国家也极其重视,如韩国的“激励机制”、日本的“人间国宝”、美国的《美国民俗保护法案》等等。保护发展中国家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最可取的选择莫过于建立并完善本国相关的法律。《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也确定了国家一级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制度。这样一旦发生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诉讼,发展中国家保护自己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便有法可依。另外,通过法律确定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权利人也是进行诉讼的前提。应该看到,国际上许多公约主要是强调成员方保护本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相关义务,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跨国非法利用如何保护则不明确,只能求助于国内法。[3]
(二)通过国际条约来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
发展中国家应该坚持用国际条约的方式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即使发达国家,如美国和日本都认为没有必要通过国际条约来保护这些资源。因为条约是具有约束力的国际法律文件,违反条约将承担相应的国际法律责任。这也是对抗发达国家掠夺无形资源最有效的手段。非物质文化遗产纳入知识产权条约体系可能打破发达国家在知识产权利益上的近乎垄断,而这又涉及到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可否采取知识产权模式,但很多学者早已论证非物质文化遗产知识产权保护的障碍可以通过知识产权制度的变革和创新予以解决。此外,还可以通过国际环境法、国际人权法方面的条约保护发展中国家的非物质文化遗产。
【参考文献】
非遗保护论文篇(6)
一、安顺地戏的历史兴衰:
据考证,安顺地戏在元明清时期达到鼎盛,在20世纪中期之后逐渐走向衰落,至20世纪末达到谷底。进入21世纪之后,随着我国以昆曲、侗族大歌、花儿为代表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经申请进合国非物质文化遗产重点保护对象,安顺与贵州地方***府及中央文化部加强了对安顺地戏的保护。无论在立法方面、还是在***与司法、日常行***管理方面,均提高了重视程度。同时,居民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认知及认同度逐渐提升。安顺地戏近十年来再次得到兴盛。然而在历史上,安顺地戏曾经一度走向败落,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
(一)安顺地戏的地域广泛性
地戏使用安顺屯堡地区当地的方言表演,只有精通当地语言的***民才能理解,且部分唱词和约定俗成的短语难以用普通话翻译,造成了欣赏者接受信息存在困难,因此导致地戏的受众面较为狭窄。
(二)安顺地戏的受众年龄层次
表现形式为俗称的“跳神”,在先民表达对祖先和古今英雄,及天地万物灵性的崇拜与敬畏之时,一定程度上带有封建迷信色彩,其内容与表现形式在20世纪中后期尤其是期间被世人所“不屑”,遭受过较大的打击。即使在当代,也较难以为今人所理解与接收。这导致安顺地戏在青年一代中难以广泛流传。
(三)安顺地戏表达内容与形式的固定性
安顺地戏的内容多为尊天地、敬鬼神、崇拜战争英雄,古朴粗犷、阳刚豪放,从没有花前月下的浪漫缠绵,其思想内容和表达手法的难以变动,不能与时代相适应,因此导致了其内容难以为今人所理解和接收。
然而,正是由于安顺地戏自身存在这样的特点,才导致它几乎处于“与世隔绝”的状态,较少地被文化融合所取代其原汁原味,保留自身最原初的特点。安顺地戏经过自身的整合与时代的变迁,获得了一定的发展,主要表现在:。1在原本地戏仅限于男子表演,如今在安顺地区也成立了女子团、少儿团,呈现出于原本地戏迥异的表现形式与风格,为地戏表演注入新的生命活力。2.地戏进入课堂。安顺地戏作为具有地方特色的戏曲形式,已经进入安顺中小学课外普及读本。通过向青少年学生及社会各界介绍地戏,以扩大其影响力与认知度。3.延长产业链,制作地戏附加产品。面具是安顺地戏的特色与精髓。随着安顺地戏的知名度不断扩大,脸谱的制作工艺提升、类型增多,通过展示及出售脸谱、地戏道具等形式,扩大了地戏的公众认知与认可度。4.注册商标。安顺地戏作为非物质文化遗产,是知识产权的一种,经过申请与审核,可以申请注册商标,通过法律途径予以保护,在创造文化与历史价值的同时,创造商业价值。
二安顺地戏引发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第一案
2011年5月,我国出现了第一起关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纠纷的案件。纠纷的当事人正是安顺文化局诉张艺谋团队在电影《千里走单骑》中将安顺地戏误称为“云南面具戏”。
2005年12月16日,由当代著名导演张艺谋负责编剧和导演的电影《千里走单骑》在中国大陆公映。该电影讲述了一对日本父子在中国云南丽江拍摄“云南面具戏” 《千里走单骑》的曲折故事。而实际上,戏剧的演员是贵州省安顺市“三国戏曲演出队”,该片的戏剧表演内容实际上是安顺地戏传统剧目:《千里走单骑》、《战潼关》的片段。2010年1月,安顺市文化局在北京对电影《千里走单骑》的导演张艺谋、制片人张伟平、及发行北京新画面影业的有限公司提讼,提请法院判令上述三方为《千里走单骑》侵犯署名权消除影响,同时判令发行方停止发行《千里走单骑》电影。但最终,原告败诉,原因如下:第一,案件诉讼发生时,《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尚未颁布,安顺文化局作为原告,仅得以侵犯知识产权作为诉讼理由,但该主张未得到法院认可。当然,在法律颁布后,原告可将侵犯非物质文化遗产作为诉讼原因。
第二,安顺文化局这一***府部门作为原告未免欠妥,更恰当的做法为列传承人、民间保护组织为原告进行诉讼。
因此,本案中原告的败诉,恰恰说明了我国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方面的漏洞与空白。此案不仅为文化部门就当地民族民间文化的保护及权利之维护予以警示,更推动了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的立法进程与全民重视程度。
三、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意义:
当今社会中,非物质文化确实已经与现世生活之间存在差异。例如贵州省内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如蜡染、苗绣、水书等代表着较为落后的生产力与生产组织形式;安顺地戏的表演一定程度上包含封建迷信、鬼神崇拜等消极成分。面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当今主流声音主要有两种观点:1、只保护先进文化;2、无论何种文化遗产都应予以保护。我个人站在保护文化多样性的立场上,主张无论何种文化遗产,都应予以保护。原因如下:
每一种文化意识形态与文化都有其存在的原因与价值。任何文化与思维方式的存在均有合理性,且与当时当地的生产力发展水平、自然人文状况、思维方式、生活方式、价值取向相适应,并关系密切。每一种流传下来的传统文化都是该时代的精华,具有无可替代的文化、历史、考古价值,无论是文化研究,抑或对当时人们的生活状况与思想状态做出考察,都有着无可替代的作用。因此我认为,任何文化形态应给予足够的尊重与理解。
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弘扬传统文化与现代化进程并行不悖。扩大文化影响力可以采取延长产业链的方式,生产出高科技、种类多样化、高附加值的产品,在传统艺术表现形式与现代社会发展进程中巧妙结合。文化同样是社会生产力的表现形式,文化产业的发展不仅可以带动经济增长,更可以促进文化产业等第三产业的增长,促进整个社会形成尊重知识、尊重文化、尊重艺术的良好氛围;亦可为经济欠发达地区带来更多价值,促进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型。另外,随着当今人们视野的开阔、思想意识和觉悟的提高,越来越多的高级知识分子对我国传统文化表现出了越来越浓厚的兴趣。有了新鲜思想与文化理论作为实践的支撑,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会取得更大的进展。
笔者发现,《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和贵州省文化保护条例是保护安顺地戏等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必要途径。但由于法律的笼统、概括,缺乏切实可行的执行操作措施,以及立法之初的稚嫩和法律与现实之间的鸿沟,导致了法律远不能解决所有问题。当然,非遗保护工作不能完全依赖于立法。正如当今社会的诸多问题远不是仅仅依靠立法方式或指定行***性法规予以规范指导就能够解决的。立法自身存在的不可避免的局限性,导致其已经颁布施行便落后于社会现实、难以满足其发展变化。同时,正是因为法律本身具有普适性、确定性、规范性的特点,其受众对象是相关领域的所有问题,并不提供针对性的解决方法,难以提供个性化的处理方案,导致个案很难通过适用法律得以彻底解决。因此,解决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问题不能完全寄希望于立法及法律的完善,而是应当在现实非遗保护工作中,面对问题在实践中逐渐寻找、并形成较为成熟的解决方法。
文化保护与旅游开发和经济发展之间的矛盾造成***府文化局和旅游局之间的利益制衡与博弈;维持传统文化的纯粹性与文化创新这两种迥异的价值取向造成了保护操作对策上的分歧与博弈;只保护先进优秀文化与保护文化多样性两种思潮造成了保护对象之间的差异,及保护文化价值的取向的纠纷;文化表演获益者***府与当地居民获益的公平分配严重失衡使居民面对传统文化变味走样、使其本真却束手无策…上述问题都是当今文化保护中应该平衡和反复考量的焦点,也是造成当今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律保护走出尴尬窘境的关键。
然而,值得庆幸的是,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法律保护已经得到社会各界的重视。相信经过***府各部门、专家学者、社会各界的重视,安顺、贵州以及我国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将突破瓶颈,走向一个新的里程碑。
参考文献:
[1]《贵州省安顺屯堡文化遗产保护条例》(2011年5月31日).
[2]《贵州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2012年3月30日).
[3]《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2011年3月1日).
非遗保护论文篇(7)
“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是针对以前的“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所提出的,2003年教科文组织第32届会议在巴黎正式通过了《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所谓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指各民族人民世代相承的、与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各种传统文化表现形式和文化空间。它包括了传统的音乐、舞蹈、戏曲等表演艺术;以反映地方风俗为主的民间活动;具有民族风格的传统手工艺技能等。
一、平遥古城的非物质文化遗产
山西历史悠久,在封建社会后期,经济发达,晋商足迹遍及了全国,甚至扩大到了俄罗斯的伯力、莫斯科,以及日本、马来西亚、新加坡等国。清代后期,山西商人的票号,基本控制了全国金融。晋商大多衣锦还乡,在家买地置房,营建极其昌盛,《歙县志》记载:“商人致富以后,即回家修祠堂,建园第,重楼宏丽”,由于时间距今较近,建国以后,大部分的建筑都保存完整,平遥古城更是以县级规模保留下来的古建筑群,这极具典型性和代表性。
平遥古城位于山西省中部,始建于西周宣王时期,当时为夯土城墙,于明洪武三年重修为砖石城墙,是中国境内现存最为完整的明清古城。于1997年被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列为世界遗产。平遥古城由四大街、八小街、七十二巷构成,现存四合院3797处, 其中保存价值较高的民居380多处,如开创了票号事业的雷履泰故居、张兴邦故居、侯殿元故居和百川通、日升昌票号店铺等。
平遥古城有着享誉世界的古建筑文化遗产,当然也保留了许多有文化、懂传统的能工巧匠,他们是建筑文化的真正传播者,平遥古城的各类建筑错落有致、巧妙结合、精雕细琢,无不是当地能工巧匠对山西本土建筑文化的充分体现。正是他们将传统文化加以保留并发扬光大。这里还有各种依附于建筑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包括剪纸、木板年画、炕围画、面塑、皮影、雕刻、陶瓷、舞蹈、民间锣鼓、地方戏曲等。
二、旅游业对平遥古城经济的贡献
旅游产业的社会化程度高、综合性强、极具发展潜力,是一大新兴产业、朝阳产业和可持续发展行业。旅游产业的发展程度是社会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质量提高的重要标志。平遥古城的名胜景点、旅游资源十分丰富,资源品位高,具有极高的历史保护价值、文化发掘价值和旅游开发价值。
自2000年到2003年, 平遥古城的门票收入和旅游综合收入一直保持着同步增长的速度,接待游客由42万人次增加到155万人次,增长217倍;旅游总收入由4800万元增长到2102亿元,增长312倍。2004年,古城的门票收入达到4729.98万元,比上一年增长106.6%;旅游综合收入3.9 亿元,比上一年增长74.1%。旅游综合收入占县GDP的比重从1997年的0.96%,增长到2004年的16.6%。
三、旅游业对平遥古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贡献
1.旅游业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关系
民族民间文化是旅游产业开发的基础和卖点,越是有着悠久历史和传统文化的旅游地越能吸引游客的目光,传统的非物质类文化遗产则更是旅游开发中不可忽视的重要环节。非物质类文化对于旅游来说吸引力更大,因为比起物质文化,它们更容易失传,更加隐秘,不易被外人知晓。随着社会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认识的深入,将其列入旅游产业开发计划,是抢救、保护优秀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重要举措。
旅游业的大力开展可以解决目前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所面临的各种实际问题,以缓解***府压力,解决资金压力,真正地实现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市场运作化,以利益机制调动对非物质类文化的自觉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比物质类遗产更加珍贵,因而更能受到游客的欢迎,能够为旅游经营者、为社会带来巨大的旅游效应和经济效益。在发展旅游、拉动经济的同时,促使所有的人自觉地加入到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行列中来。
现在全国各地都流行着申报热、开发热、文化热,纷纷发掘本地优秀的非物质类民间文化遗产,开发旅游资源。旅游所带来的经济效益直接使得许多非物质文化遗产得到宣传、学习和交流,这样不但扩大了非物质文化遗产在社会中的影响力,而且大大地增强了人们的保护意识。
2.旅游业促进了平遥古城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
旅游业的大力发展直接促进了各种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开展,而这种保护是最直接的,不需要***府立法、投入资金、强行保护,而是靠商业、旅游业带动,每个生活在这里的人都愿意把各种民俗开发利用起来,因为这可以给他们带来直接的经济效益。笔者在这里见到一位八十多岁的老人在剪纸,她旁边摆满了自己的作品,还有自己出的剪纸书籍,旁边则围着一大群游客照相,也有不少晚辈在向老人讨教着剪纸技法。相比之下,在一些没有发展旅游业的农村,地方剪纸技艺都大多在老一辈艺人手里消失殆尽,失传于世。
平遥古城旅游业的开展还带动了其他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如面塑、手工漆器、皮影、雕刻、戏曲等,这里有很多当地人自己开的传统小作坊,笔者见到一位画面塑的小姑娘在现场制作,她先用铅笔在石膏面具上勾线,然后用毛笔颜料上色。速度非常快,线条很漂亮,色彩也很绚丽,其手法的纯熟度不输于任何一个艺术院校的学生。平遥古城建有手工漆器博物馆和许多手工漆器作坊,手工漆器被称为平遥三宝,是用手工将雕刻过的木器进行打磨,工艺繁琐耗时,成品光滑锃亮。这里的匠人将这一传统技艺完全保留下来,不但博物馆里有匠人现场演示漆器的做法,而且镇上的小作坊主也在出售着自己加工的各种漆器工艺品。正是靠旅游业为纽带,将这些文化遗产保留下来,并发扬光大。
在平遥古城,被保护下来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除了这些,更重要的是关于晋商文化的解读和传承。走在古城里,经过各个博物馆、票号,你都能无时无刻地感觉到晋商文化的存在。这里每个地方,大到一个招牌,小到一声吆喝,都渗透着曾经晋商所取得的辉煌成就,都渗透着当地人深深的优越感和自豪感。梁启超曾经对晋商作过这样的评论:“鄙人在海外十余年,对于外人批评吾国商业能力,常无辞以对。独至有此历史、有基础,以继续发达的山西商业,鄙人常以自夸于世界人类之前。”在目前世界经济大发展的浪潮中,这种自豪感无疑对发展地方经济是大有裨益的,我们不但应该保护更应该弘扬光大。在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大环境下,大力发展旅游业可以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利用市场经济的利益驱动,将这一崭新概念真正地贯彻人心,使每个人都自觉地加入到这个行列中来。
参考文献:
非遗保护论文篇(8)
一、关于保护模式的实践与争论
国家对法律的建设一般有两个作用:首先设定行为标准,其次是通过合法的程序和适当的措施对于违反法律的行为进行处罚。当前,国际社会普遍认为对非物质文化遗产应当提供某种法律保护,但是由于法律保护模式的解读多种多样,所以导致了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过程中是采用哪种保护体系、利用何种保护的理念等等各个相关单位和个人都有不同的理解方式。
从国际国内已有的立法经验和实践来看,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制度包括行***保护制度和民事保护两方面的内容。前者是为了保证民间文化能够更好的传承,防止中途中断或者被破坏,当地***府利用行***干预手段对民间传统文化的具体保护工作。比如对这些传统的民间文化进行统计、记录,确定这些民间传统文化在历史发展以及现在社会的价值体现,推动这些文化遗产继续发扬光大,提高大众的保护意识。而后者保护则对传统的民间文化保护有了强有力的保证,在国家法律层面对传统民间文化的创作者或传承者所享有的民事权利,或者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创造者或传承者创设一种特殊的民事权利。联合国教育、科学及文化组织在1989年设定的《保护民间创造(民间传统文化)建议案》中就强调多种手段的综合运用。
在最近几年,我国对于民间传统文化的保护模式上的讨论出现了很大的分歧,分歧点主要是对这些文化的保护是公权还是私权保护不统一。从理论上而言,行***法律关系与民事法律关系具有本质的区别,行***性立法主要是调整衡量***府机关与民间传统文化遗产保护的相关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规定各个部门在对文物保护过程中的具体事项,而不涉及平等主体间就某一财产的归属、利用、转让等产生的权利。民事法律则是规定民间传统文化的知识产权人的有关法律权利和义务等。两种关系虽然对于保护对象是相同的,但是在保护的实质上是有很大差别。行***保护是***府利用行***手段对其的一种保护行为,比如对于传统民间文化的调查、记录、研究、传承等,以及还为了让以上具体的保护措施能够真正的实施而提供的物资、技术保障等,本质就是一种行***保护;而民事保护则是提供民事方面的法律保护,是权利人的精神和物质权利的具体实现,主要是解决在对这些遗产的开发和盈利过程中一些问题。从实施效果来看,自上而下的行***性保护能够以国家强有力的执行力来推动,促进其得到传承和弘扬,自下而上的民事性保护则能够从根源上调动权利人的积极性,从而使其发展。对于两种方式的保护,专家学者和***府所持的观点不同,***府单位更多是想通过行***保护手段,由机关单位对这些民间文化遗产进行保护,而专家学者则主要是想通过法律的体系,提高人们自觉保护文化遗产的意识,通过法律的约束让人们对于文化遗产进行长久的利用和保护。部分专家还认为,由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复杂特点,所以在保护过程中应该注重两种保护模式的结合,既通过法律干预手段,也需要***府的大力支持。在对各项有关知识文化的综合保护过程中,知识产权法起到了重要的作用,对于通过知识产权制度的改变来解决单一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问题是非常困难的。所以我们应该大力采取公法和专项法制为一体的建设过程,采用多种保护措施相协调的法律制度对其进行保护。
二、民事与行***保护兼顾的必要性及可行性
(一)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特性决定了其保护方式的多样化
非物质文化遗产不仅仅是民族特征的体现,它也是少数民族团体***治文化的表现,对其的保护是一个系统性的工程,牵涉到各个方面的权益,所以我们在制定保护策略的时候要系统的、综合的考虑各方面的影响因素,既要对现有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调查、整理、记录,又要做到对它的继承和发扬光大。所以在制定这方面的法律规章制度的时候,必须统筹兼顾,行***手段与民事制度一起进行。如果对这些遗产只是进行行***方面的保护,对文化遗产只是做调查、建档、宣传和弘扬方面的公力救济方式,那么一是因为公共资源的力量薄弱,并且在分配过程中还要考虑多种因素的发生,对于实际的操作过程会较困难,而非物质文化遗产内容庞杂,这就对我们遗产的保护很难做到理想的目标;而且由于没有任何的鼓励措施,这就很难调动人们的积极性和保护遗产的自觉性,不能阻止人们滥用遗产获取利益的情况出现,其遗产本身的权益就不能得到充分的体现。如果国家只注重民事手段,而没有行***手段的干预,则就会出现某些遗产因为开发晚或者受众群体少等而不能走进人们的生活进而慢慢的消亡,也可能会出现人们只注重自己的利用而损害国家和长远的利用,对于国家文化的完整性造成一定的破坏。所以我们应该全方位的综合考虑对这些遗产的保护制度的建立。
(二)国际社会已经发现单纯适用一种手段的不足,并开始尝试新渠道
根据调查分析,部分国家采取民事制度保护措施后,在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过程中出现了很多问题,他们在努力完善保护制度的确立,寻求一种更适合非物质文化的保护办法。而对于倡导用行***手段保护文化遗产的国家也开始注重对民事权利的利用。这说明单纯适用行***手段和民事手段均有缺陷。1982年世界组织颁布的《保护民间文学艺术表达形式、防止不正当利用及其他侵害行为的国内法示范法条》一直被人们利用和学习,通过比对分析联合国教育、科学及文化组织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近年来在保护民间传统文化方面所做出的努力可以看出,两个国际组织的工作重点各有不同。前者是对传统文化遗产保护起了主导作用,从多个角度、全方位的考虑文化遗产层面出发,通过确认、保护、传承、传播等手段来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而后者则是强调对于这些遗产的保护不仅要看重文化价值,还要充分挖掘其他方面的价值,把它看作是知识产权方面的保护对象来看待,但是两者的共同特点是它们的出发点就是为了能够更好的推动非物质文化遗产在社会历史长河中的发展和人类文明的进步,主张培养人们对民间传统文化的尊重,防止被滥用。
综上,不管从哪个角度出发,任何单个的保护行为都不能很好的发挥其作用,民事保护的作用不能被行***保护给取代,行***保护也取代不了民事保护,两者各有优点也有局限性,只有两者统一的结合,才能对遗产保护起到最大的作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特性决定了其保护必须动用行***和民事两种手段,在法律机制上应采取行***和民事制度并行的保护模式。二者同时写在一部法律中,是最理想状态。(作者单位:大连海事大学法学院)
基金项目:本文系辽宁省社科基金项目“L13CFX012”阶段性成果之一。
参考文献:
非遗保护论文篇(9)
一、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界定
(一)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含义
“非物质文化遗产”,又称“无形文化遗产”,是相对于“有形文化遗产”而言的。根据相关立法,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指各族人民世代相传并视为其文化遗产组成部分的各种传统文化表现形式,以及与传统文化表现形式相关的实物和场所。包括:第一,传统口头文学以及作为其载体的语言;第二,传统美术、书法、音乐、舞蹈、戏剧、曲艺和杂技;第三,传统技艺、医药和历法;第四,传统礼仪、节庆等民俗;第五,传统体育和游艺;第六,其他非物质文化遗产。属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组成部分的实物和场所,凡属文物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的有关规定。
(二)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法律特征
第一,非物质性或无形性。这里的物质性首先是指人们的理念、情感、技能、才智、知识以及生活状态,它本身具有无实体性或无形性,但是它可以通过人或物表达、体现和展示出来,成为人们能够感受、认识和共享的客观现象。其次是指表现形式或者类型,包括特定的语言、传统表演、技艺、仪式、习俗、岁时节令等,以及与上述表现形式相关的器具、实物和文化空间。第二,特定民族性。非物质文化遗产是特定民族在一定地域长期的共同生产、生活中,逐渐形成的体现该民族成员的思维方式、行为方式具有本民族特色的文化。第三,传承性。非物质文化遗产之所以称作“非物质”是因为其没有将其文化内涵用物质的形式固定下来,同时基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独特性,其也无法用物质形式固定下来。究其存在与传承的特点而言,主要是依靠传承的个人、群体以及民族的技艺。口传心授,约定俗成。其存在和流传与孕育它的人文环境和自然环境密切相关,并没有明显的时代性,也不必依赖先进的传播手段。
二、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现行保护状况
(一)现行有关法律规范文件和地方性法规不完善
我国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法制还不健全,没有建立起与之配套的法律保护体系。现有的规范性文件中,仅在2011年颁布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而地方性法规中,最早的是2000年《云南省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条例》,由此看出,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把非物质文化遗产作为法律保护的对象被散乱分布在有关法律法规中,且以地方法规和地方规章保护为主,法律规范的效力层次底,这对我国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造成了极为不利的局面。如我国的《花木兰》被美国迪斯尼公司改编成动画片《花木兰》,其故事情节与人物刻画严重歪曲了我国民间传统文学,但由于缺乏明确的国内法依据,而无法保障和主张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上的利益。再如,“端午节”作为一种无形文化标志,起源于我国,以纪念爱国诗人屈原为主。而韩国申报的“江陵端午祭”2005年11月24日被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正式确定为“人类传说及无形遗产代表作”。因此,“端午节”这一非物质文化遗产就由我国和韩国共享。以上实例理应引起我国行***立法机关的重视,加快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立法步伐以适应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需要。
(二)行******力度不大,非物质文化遗产未得到有效保护
长期以来,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主要是采取行***保护模式,但由于我国民间文化历史悠久、种类繁多,有关部门不够重视,普查工作力度不大,导致对非物质文化遗产整体状况、存在种类、数量和消失的状况认识不清,缺乏深入和广泛的了解,以致很多珍贵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及其生存环境受到严重威胁,例如,云南大理为修公路而拆迁唐代古城墙,正在扩建的公路,使古代关隘龙首关变得面目全非,仅剩的几段城墙也危在旦夕,而面对村民的质问,相关文化部门和***门并未给出一个足以令人信服的理由。在村民们看来,这样的施工方案将使龙首关遗址遭到严重破坏乃至消失,使大量的旅游事业失去一个极具历史、文化和旅游开发的亮点。同时,我国的申报非物质文化遗产工作也相对滞后,比如陕西户县的农民画、陕北的安塞腰鼓、青海同仁的热贡艺术、壮族的“三月三”、云南傣族的泼水节等,在数量上明显占有世界总量的很大份额,但仍没有申报成功。
三、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律保护机制的完善
(一)非物质文化遗产民事法律保护的完善
1.《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的性质
鉴于非物质文化遗产自身的特性,它体现的利益既有公共利益、公共关系,又有私人利益、个人权利。为此,对于专门针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立法中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究竟如何定位其法律地位,学术界存在一定的分歧。一些学者认为,《公约》没有明确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权利主体,只强调了***府在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中的主导作用,并没有赋予非物质文化遗产以私权属性,故非物质文化遗产不属于私有财产,而属于***府介入的公权力;此外,有学者基于我国有关非物质遗产保护的法律规范具有浓厚的公权色彩以及非物质文化遗产无法归结为个人的私有财产认识,认为非物质文化遗产不具备私权特征;有学者认为,大多数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具有以口授和行为传承的特点,因而非物质文化遗产权属于私权性质,从法律部门的划分看,属于民法部门。笔者认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是一部具有私权性质的法律,应定位为私法。因为,非物质文化遗产通常是由民族集体创作并世代相传,不同地域,不同地理环境及不同历史经历的民族其非物质文化遗产具有不同的文化特性,其表现形式也精彩纷呈。此外,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一种智力劳动成果,具有财产价值属性,涉及到产权的确认、利益的归属、权利人的利益保护等问题。从私权保护的角度以激励非物质文化遗产所有人的积极性,尤其是传统的口头文学、表演艺术、美术及传统的手工艺、医药等知识和实践活动等,私权保护更利于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
(二)程序方面,引入民事公益诉讼制度,切实保护当事人权益
非物质文化遗产具有特定民族性,即集体性的特点,以民歌为例,民歌作品包括原生作品和派生作品,当前民歌已经进入公有领域,很难确定其作者,也就不存在公开发表权,有关法律也只是作了必须署名作品的来源民族、群体或区域的原则性规定。我国《著作权法》保护派生作品的著作权,且派生作品的作者相对来说容易确认,但却导致流传群体的合法权益容易被忽视,这就有必要引入民事公益诉讼制度,以保护处于弱势地位的民间流传群体相关的人身权和财产权。这里的民事公益诉讼并不是与现行民事诉讼并列的诉讼制度,而是包含在民事诉讼的一种形式,该制度可借鉴完善后的行***公益诉讼制度进行具体规定。
(三)非物质文化遗产行***法律保护的完善
1.加强行***立法,规范***府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行为
***府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承担着大量的作为义务,如果不积极作为,将会造成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严重流失和破坏。因此,***府行为既要合理,更要合法。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过程中引入听证制度,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保护和管理非物质文化遗产过程中的失职行为给予行***处分,当其行为达到严重社会危害性并构成犯罪时应将其交与司法机关进行制裁。
2.加大行******力度,使非物质文化遗产得到切实保护
非遗保护论文篇(10)
一、现阶段高校非物质文化遗产教育的现状
(一)本科教育缺少相关专业
民俗学和民间文学是本学科最为主要的两个专业,但目前该专业并没有纳入本科专业教育体系之中,只在研究生教育中体现出来,这极大影响了非物质文化遗产相关学科的建设和发展,相关知识难以普及,造成社会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传承重视程度不够,保护与传承缺乏有效手段,缺少相关人才,难以促进相关行业发展。
(二)高校缺少相关显性课程与隐性课程
大多数高校未将民俗学等非物质文化遗产相关的课程作为显性课程进行设置,民俗学等与非物质文化遗产相关的课程应本文由论文联盟收集整理和《大学语文》课程一样受到高校的重视。民俗学等与非物质文化遗产相关的课程应当也作为国学教学中的一部分,予以普及,它起到了传承传统文化精髓,保护中国优秀的传统文化,用优秀文化影响社会的深远作用。
除了显性课程外,高校应设置民俗学等与非物质文化遗产相关的隐性课程,旨在让学生通过各类实践教学,进一步体会课程的本质与内涵,深层次理解相关文化知识,达到情感上的认同与共鸣,从而激发其社会责任感。
(三)高校师资匮乏
由于意识欠缺,许多高校没有重视大学生非物质文化遗产方面的教育,没有学科专业作为有力支撑,专门从事教学科研的教师为数不多。许多教师或者从其他学科转行,或者没有接受过正规专业训练,教学研究成果包括教材编写没有系统化。专门从事非物质文化遗产科研的教师屈指可数,这极大地影响了学生非物质文化遗产教育的水品。
二、高校非物质文化遗产教育的重要意义
通过以上分析可知,构建高校非物质文化遗产教育体系势在必行,通过高校非物质文化遗产教育,可使全体社会成员正确认识各民族民间文化差异,充分认识非物质文化遗产对中华民族、中国文化的完整性、丰富性、互补性的意义,正确判断非物质文化与自己文化间的关系及相互间的影响,认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重要性,形成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自发、自主的积极态度,养成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得当行为模式。通过学校教育带动家庭和社会教育,形成社会—学校—家庭立体的多方位的网状教育模式最终达到全民重视,全民相应,全民参与的良好氛围,这也是作为古老文明大国应该具有的精神风貌。
三、开展高校非物质文化遗产教育的措施
(一)构建非物质文化遗产教育课程
非物质文化遗产教育的核心问题是课程问题,可进行以下三种课程设计方式:第一种是设置显性课程,将相关课程纳入现有的教学计划中,完整的教学大纲、考纲,教学目的明确,教学环节完整。此类设计适用于文科专业的人才培养。第二种是穿插方式课程,此类课程设计不改变现有的文化教育课程,适用于那些教学时数较满及专业性质的大中专学校,只穿插地介绍一些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基础知识。第三种是隐性教育。不改变教学计划、人才培养等教学元素,而只开展各类丰富多彩、灵活多变的实践活动,吸引学生的参与。
(二)建构非物质文化遗产教材内容体系
大力开发和构建非物质文化遗产课程,编写具有中华
民族特色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教材,把非物质文化遗产加以选择、整理,注入课程体系,这是实现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教育目标的重要环节。为此,我们必须大量收集、整理民族、民间非物质文化遗产,构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教材内容体系。
(三)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教育的师资队伍建设
振兴民族的希望在教育,振兴非物质文化遗产教育的希望在教师。师资队伍建设可从以下几方面入手:(1)加强教师的在岗培训,提高教师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文化素养,尽量做到师资培训的系统化和科学化。(2)引进社会人士,可将民间艺人、祖传秘方者、民族艺术绝活者等等聘为学校荣誉教师,通过开展讲座、座谈会、研讨会,开办培训班及举办实践活动方式,起到培养学生的学习兴趣,促进与教师的交流,达到教学研相结合的目的。(3)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教育师资人力资源中心。合理运用社会支持系统,因地制宜地广纳非物质文化遗产绝活者等,成立非物质文化遗产教育师资人力资源中心,使学校、家庭、社区非物质文化遗产教育都能利用这一中心的资源优势,提高学习效果。
非遗保护论文篇(11)
一、现阶段高校非物质文化遗产教育的现状
(一)本科教育缺少相关专业
民俗学和民间文学是本学科最为主要的两个专业,但目前该专业并没有纳入本科专业教育体系之中,只在研究生教育中体现出来,这极大影响了非物质文化遗产相关学科的建设和发展,相关知识难以普及,造成社会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传承重视程度不够,保护与传承缺乏有效手段,缺少相关人才,难以促进相关行业发展。
(二)高校缺少相关显性课程与隐性课程
大多数高校未将民俗学等非物质文化遗产相关的课程作为显性课程进行设置,民俗学等与非物质文化遗产相关的课程应本文由收集整理和《大学语文》课程一样受到高校的重视。民俗学等与非物质文化遗产相关的课程应当也作为国学教学中的一部分,予以普及,它起到了传承传统文化精髓,保护中国优秀的传统文化,用优秀文化影响社会的深远作用。
除了显性课程外,高校应设置民俗学等与非物质文化遗产相关的隐性课程,旨在让学生通过各类实践教学,进一步体会课程的本质与内涵,深层次理解相关文化知识,达到情感上的认同与共鸣,从而激发其社会责任感。
(三)高校师资匮乏
由于意识欠缺,许多高校没有重视大学生非物质文化遗产方面的教育,没有学科专业作为有力支撑,专门从事教学科研的教师为数不多。许多教师或者从其他学科转行,或者没有接受过正规专业训练,教学研究成果包括教材编写没有系统化。专门从事非物质文化遗产科研的教师屈指可数,这极大地影响了学生非物质文化遗产教育的水品。
二、高校非物质文化遗产教育的重要意义
通过以上分析可知,构建高校非物质文化遗产教育体系势在必行,通过高校非物质文化遗产教育,可使全体社会成员正确认识各民族民间文化差异,充分认识非物质文化遗产对中华民族、中国文化的完整性、丰富性、互补性的意义,正确判断非物质文化与自己文化间的关系及相互间的影响,认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重要性,形成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自发、自主的积极态度,养成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得当行为模式。通过学校教育带动家庭和社会教育,形成社会—学校—家庭立体的多方位的网状教育模式最终达到全民重视,全民相应,全民参与的良好氛围,这也是作为古老文明大国应该具有的精神风貌。
三、开展高校非物质文化遗产教育的措施
(一)构建非物质文化遗产教育课程
非物质文化遗产教育的核心问题是课程问题,可进行以下三种课程设计方式:第一种是设置显性课程,将相关课程纳入现有的教学计划中,完整的教学大纲、考纲,教学目的明确,教学环节完整。此类设计适用于文科专业的人才培养。第二种是穿插方式课程,此类课程设计不改变现有的文化教育课程,适用于那些教学时数较满及专业性质的大中专学校,只穿插地介绍一些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基础知识。第三种是隐性教育。不改变教学计划、人才培养等教学元素,而只开展各类丰富多彩、灵活多变的实践活动,吸引学生的参与。
(二)建构非物质文化遗产教材内容体系
大力开发和构建非物质文化遗产课程,编写具有中华
民族特色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教材,把非物质文化遗产加以选择、整理,注入课程体系,这是实现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教育目标的重要环节。为此,我们必须大量收集、整理民族、民间非物质文化遗产,构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教材内容体系。
(三)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教育的师资队伍建设
振兴民族的希望在教育,振兴非物质文化遗产教育的希望在教师。师资队伍建设可从以下几方面入手:(1)加强教师的在岗培训,提高教师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文化素养,尽量做到师资培训的系统化和科学化。(2)引进社会人士,可将民间艺人、祖传秘方者、民族艺术绝活者等等聘为学校荣誉教师,通过开展讲座、座谈会、研讨会,开办培训班及举办实践活动方式,起到培养学生的学习兴趣,促进与教师的交流,达到教学研相结合的目的。(3)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教育师资人力资源中心。合理运用社会支持系统,因地制宜地广纳非物质文化遗产绝活者等,成立非物质文化遗产教育师资人力资源中心,使学校、家庭、社区非物质文化遗产教育都能利用这一中心的资源优势,提高学习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