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权属登记集锦

房屋权属登记范文1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规划区内集体土地房屋权属登记管理,保障房屋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漯河市城市规划区以内的集体土地房屋权属登记。

第三条市房产行***主管部门负责集体土地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工作。

规划、土地等有关部门按各自职责配合做好集体土地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工作。

第四条集体土地房屋实***屋权属登记发证制度。

权属证书采用全国统一样式的《房屋所有权证》,《房屋所有权证》是权利人依法享有房屋所有权的唯一合法凭证。

第五条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取得集体土地房屋,应当向市房产行***主管部门(以下称登记机关)申请房屋权属登记,领取《房屋所有权证》。

第六条集体土地房屋权属登记,应当遵循房屋的所有权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权利主体一致的原则。

第二章房屋权属登记

第七条房屋权属登记分为:(一)初始登记;(二)转移登记;(三)变更登记;(四)他项权利登记;(五)注销登记。第八条集体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按以下程序进行:(一)登记申请。申请人向登记机关申请;(二)权属审核。登记机关对申请人的申请进行审查核实,提出审核意见;(三)公告。登记机关认为有必要公告的,应当进行公告;(四)核准登记。经登记机关复核,房屋权属清楚,没有异议的,由登记机关向申请人颁发房屋权属证书。

第九条集体土地房屋权属登记由房屋权利人申请。

权利人为法人、其他组织的,应当使用其法定名称,由其法定代表人申请。

权利人为自然人的,应当使用其身份证件上的姓名。

房屋共有或房屋所占土地共有的,由共有人共同申请。

他项权利登记,由权利人和他项权利人共同申请。

第十条房屋权利人可以委托人申请房屋权属登记。人申请登记时,除向登记机关交验人的有效证件外,还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交权利人的书面委托书。

第十一条新建房屋的,申请人应向登记机关申请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应提交:(一)集体土地使用证或土地来源证明;(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三)房屋竣工验收证明;(四)房屋建筑面积测绘报告及***纸。1990年以前建成房屋的,权利人申请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应提交:(一)集体土地使用证或土地来源证明;(二)权利人为自然人的,应提交所在乡人民***府批准的建房证明,权利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三)房屋竣工验收证明。

第十二条房屋权属依法发生转变的,应当申请转移登记;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准予转移登记。

申请转移登记,权利人应提交房屋所有权证书以及相关合同、协议、证明等文件。

第十三条房屋权利人名称变更或房屋面积发生变化的,权利人应当申请变更登记。

房屋占地面积超出原集体土地使用权面积的,应由土地部门确定集体土地使用权后,进行变更登记。

申请变更登记的,权利人应当提交房屋所有权证书及相关证明文件。

第十四条依法准予设定房屋抵押权、典权等他项权利的,权利人应当自事实发生之日起30日内申请他项权利登记,同时到土地管理部门办理集体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

申请房屋他项权利登记,权利人应提交房屋权属证书,相关土地所有者同意抵押的书面证明,设定房屋抵押权、典权等他项权利的合同书以及相关的证明文件。

第十五条因房屋灭失、他项权利终止等原因,权利人应当自事实发生之日起30日内申请注销登记。

申请注销登记,权利人应提交原房屋权属证书、他项权利证书、相关的合同、协议、证明等文件。

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权利人申请可以准予暂缓登记:(一)因正当理由不能按期提交有关证明文件的;(二)房屋权属有争议的;(三)按照规定需要补办手续的;(四)依法应当暂缓登记的;

第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机关应当做出不予登记的决定:(一)属于违章建筑或临时建筑的;(二)不能提供有效房屋权属证明文件的;(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情形。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机关有权注销房屋权属证书:(一)申请不实的;(二)涂改、伪造房屋权属证书的;(三)房屋权利灭失,权利人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房屋权属注销登记的;(四)因登记机关工作人员工作失误,造成房屋权属登记不实的。

注销房屋权属证书,登记机关应当做出书面决定,并送达权利人。

第十九条登记机关应在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7日内决定是否予以登记,对暂缓登记、不予登记的,登记机关应当书面通知权利人。凡权属清楚、产权来源资料齐全的,初始登记、变更登记、应当在受理登记后的15日内核准登记,并颁发房屋权属证书;转移登记应在受理登记后的10日内核准登记,并颁发房屋权属证书;他项权利登记应当在受理登记后7日内核准登记,并颁发他项权利证书;注销登记应在受理后的2日内核准注销,并注销房屋权属证书。

第二十条房屋权属证书破损,经登记机关查验需换证的,予以换证。房屋权属证书遗失的,权利人应及时向登记机关申请补发,由登记机关公告作废,90日内无异议的,予以补发。第二十一条房屋权属登记,权利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交纳登记费和权属证书工本费。

登记费和工本费的收取办法及标准由国家统一制定,在国家统一制定的办法和标准颁布之前,参照国有土地房屋登记费的收取办法和标准执行。

第三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以虚报、瞒报房屋权属情况等非法手段获取房屋权属证书的,由登记机关收回其房屋权属证书或公告其房屋权属证书作废,并依法予以处罚。

第二十三条登记机关工作人员在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工作中、、循私舞弊的,给予行***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由漯河市人民***府法制机构负责解释。

房屋权属登记范文2

贵州警官职业学院 杨运刚

摘 要:对房屋权属登记效力的认识关系到权属登记是否为房屋买卖的生效要件问题。在本文中,文章界定了房屋权属登记涵义,分析了房屋权属登记的效力,指出了我国关于房屋权属登的法律规定,及其存在的问题,在此基础上,文章提出我国法律应当进一步明确规定房屋权属登记的对抗主义原则。

关键词: 对抗主义;生效主义;效力

近些年,我国的房地产事业取得了极大的发展。我国房屋买卖、房屋租赁及房屋抵押等房屋交易行为日趋活跃,交易双方当事人之间的纠纷也大量涌现,尤以“一房二卖”问题突出。一房二卖即出卖人与买受人订立房屋买卖合同后,于登记前又与第三人就同一房屋订立买卖合同的行为。出现“一房二卖”的原因,主要是缘于房屋增值以及房屋被征用、房屋被拆迁等,导致房屋现值或拆迁及征用的补偿价格远远高于原房屋买卖价格,房屋出卖人受利益驱动而在进行权属登记之前将房屋进行第二次买卖。“一房二卖”产生了买受人与出卖人之间以及买受人之间关于房屋权属的争议。如果处理一房二卖问题,就必然涉及到对房屋权属登记的效力问题的理解问题。

在我国,由于法律对房屋权属登记效力规定的不明确,各地法院对“一房二卖”判决也不一致。有的法院将房屋权属登记的效力及于房屋买卖合同本身,认为未经权属登记,房屋买卖合同不能成立或成立后不能生效;也有的法院将房屋权属登记的效力***于买卖合同之外,认为房屋权属登记与否不影响合同买卖合同效力,房屋已经买卖,但是没有进***屋权属登记的,房屋所有权不发生转移。由此可见,各地法院在房地产登记的效力上认识并不一致。

为此,笔者就我国房屋权属登记的效力问题作一番探讨,以此希望能进一步澄清对房屋权属登记的认识。

一、房屋权属登记的概念及其效力

从国家机关的角度来看,房屋属登记属于行***确认行为,是国家对房地产进行管理的手段之一,具体是指法律授权的机构针对当事人的申请,依法对房地产的权属状态进行持续登记,从而达到对房地产产权进行管理的目的。房屋权属登记事实,包括两层含义:

(一)登记与否的事实状态;

(二)是指房屋权属登记的过程或者程序。房屋权属登记有两重意义:

1.公法上行***权力对房地产交易进行监督管理;

2.私法上通过权利状态的公示,保证交易安全。

关于房屋权属登记的效力,在国际上有两种立法体例。一种是登记生效主义;另一种是登记对抗主义。

所谓登记生效主义,即房屋权属登记有决定房屋产权的设立、转移、变更和消灭能否生效的立法体例,即房屋权属的各项变动都必须登记,不登记者不生效。这种体例为德国和瑞士等国家的法律所采纳。

登记生效主义认为,房屋权属的变动必须进行登记,如果当事人只是达成了房屋权属变动的合意而没有完成房屋权属登记手续,则房屋权属变动的意思表示不仅不产生公信力,而且也不产生权属变动的法律效果。

所谓权属登记对抗主义,即房屋权属的设立、变更、转移、消灭的生效,仅仅以当事人的法律行为作为生效的必要充分条件,登记与否不决定物权变动的效力。但是为交易安全的考虑,不经登记的房屋权属不得对抗第三人。这种体例为法国、日本等国家法律所采纳。登记对抗主义认为,房屋权属变动仅由当事人的纯粹的债权意思(通过合同,合同时产生债的最经常形式)而完成,无须具备一定的形式。但只有经过登记的权属变动才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在第三人的权利与登记权利人的发生冲突时,权属登记权利人的权利受法律保护。未登记的权属变动不能产生对抗第三人的效力。这意味着在当事人之间有效成立的权属变动,不能向外为主张。

二.关于房屋权属登记的效力问题

我国立法目前尚无统一规定,但有关法律、法规已有一些零散规定,在这些规定中,也没有明确规定我国房屋权属登记的效力,既登记是不是房屋买卖合同生效要件,没有明确规定。

1994年7月5日八届全国人大***会第八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以下简称《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对此问题却有不同的规定。该法第35条规定:“房地产转让、抵押,当事人应当依照本法第五章的规定办理权属登记”。此处的“权属登记”,即该法的第60条第三款的规定:“房地产转让或者变更的,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府房产管理部门申请房产变更登记,并凭变更后的房屋所有权证书向同级人民***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经同级人民***府土地管理部门核定,由同级人民***府更换或者更改土地使用权证书”。在这里,我国法律没有明确规定房屋权属登记的属性。正是因为规定的不明确,我国的部门规章及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都认为房屋买卖合同需经过权属登记后才发生效力。司法实践中,大多数的法院认为买卖双方未能办理过户登记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或者房屋买卖关系无效,甚至有的法院认为房屋买卖合同未成立。 lunwenwang

我国《合同法》施行后,关于合同的效力,《合同法》第四十四条有了明确的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法律、行***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实际上,一般的房屋买卖,并不需要经过国家批准,只有极少部分在国家划拨的土地上建立的房屋的买卖才需要经过批准。因此对于绝大部分房屋买卖也应当自合同成立后就应当生效,并不需要登记于审批,登记不是生效的要件,但是,没有经过登记,不能对第三人产生对抗力,房屋的所有权不发生转移。这实际上确立了房屋权属登记对抗主义原则。

但是由于《合同法》的规定是针对一般情况,而不是针对房屋买卖的专门规定。这也导致各地法院在审判中认识的不一致,一些法院在审判中仍然认为房屋买卖必须经过登记后才发生效力。

综上所述,我们可以发现,我国关于房屋权属登记的效力规定最大的问题就是规定的不明确。没有明确规定权属登记是对抗主义还是生效主义。

三、完善我国房屋权属登记的法律规定的建议

将房屋权属登记作为买卖合同生效的要件实际上是混淆了房屋交易中的债权行为与物权行为的效力。房屋买卖合同为原因行为,而房屋权属登记为结果行为。

在我国完成房屋买卖分为订立买卖合同和进行权属登记两个阶段。其中订立房屋买卖合同的行为是一种债权行为,合同成立生效后,合同当事人之间就产生一定的债权债务关系,这种债权债务关系先于房地产权属登记而有效存在,买受人负有在约定期限内付清房款、受领房屋的义务;出卖人负有在约定期限内将房屋按合同约定的质量交付买受人的义务,双方均有相应的债权请求权。但此时只是具备了房屋权属变动的原因,并不发生物权变动的效力。只有房屋权属登记,房屋的所有权才从出卖人一方转移至买受人一方,在此之前,出卖人始终保有标的物的所有权。房屋权属的变动是在权属登记阶段完成的。

因此,房屋买卖合同就自成立时起生效。未办理登记仅仅影响房屋权属的转移,不影响合同的效力。

针对我国法律对房屋权属登记效力规定的不明确问题,笔者认为完善我国房屋权属登记,应当进一步明确房屋权属登记效力的性质,确立房屋权属登记为登记对抗主义,房屋权属登记并不是房屋买卖合同的成立与生效要件,但是没有经过权属登记,对第三人不产生对抗力。确立登记对抗主义有利于保障交易安全,也有利于处理实践中的一房二卖现象。

参考文献:

[1]余能斌:《现代物权法专论》,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

房屋权属登记范文3

落实《通告》精神,有针对性地降低房屋权属登记门槛,解决二手房上市瓶颈;同时,建立和完善二手房交易市场,搭建信息平台,建立畅通的信息渠道,做好对市场的预测预警和导向;通过信息网站定期、集中二手房交易信息;进一步简化二手房交易过户办理程序,提高办事效率,简化登记手续,缩短办证时限,为广大群众提供高效、便捷的服务,促进我区住房二级市场活跃健康发展。

二、组织机构

区***府成立区加快办理房屋权属登记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分管城建工作的***府领导担任,成员由区建设局、***、规划分局、国土分局、区房改办的主要负责人组成,负责指导、协调、监督加快办理房屋权属登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房改办,办公室主任由同志兼任。

三、实施步骤

各相关部门要按照区***府加快办理房屋权属登记的要求,精心组织、密切配合,落实责任,有条不紊地开展各项工作。

(一)宣传动员

1、加大加快办理房屋权属登记工作的宣传力度。区文体***要按照区***府要求,制定方案进行宣传。各相关部门、单位要按照各自职责采用多种形式,多渠道向社会宣传房屋权属登记相关法律法规和***策以及启动和搞活二级市场的意义,提高产权单位和广大群众进***屋产权登记、办理房屋所有权证的法律意识。

2、畅通投诉渠道。建立并公示专门针对办理房屋权属登记的举报投诉电话,并安排专人负责受理举报电话和信件。

(二)自行清查

区属及驻区各单位(包括机关、企事业单位、院校、部队等)、房地产开发企业进行全面自查,主要包括:

1、对已交付使用尚未办理权属登记的房屋进行清查;

2、对已办理房屋初始登记并给购买人办理转移过户,而未及时把房屋所有权证发放给购买人的情况进行清查。

各单位要认真组织自查,将自查结果于9月30日之前报送加快办理房屋权属登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策规定

按照《通告》精神和要求,各相关部门、各单位密切配合,积极推进我区房屋权属登记工作。

1、年《建筑法》颁布以前,建成且已入住的低洼及旧城改造项目,土地明确,产权清晰,可持以下材料申请办理房屋权属登记,经媒体公示(公示期15天)无异议者,准予登记并发放房屋所有权证。

(1)国有土地使用证或者土地使用权证明材料;

(2)能够说明产权来源的相关材料;

(3)能够说明房屋建设情况的相关资料(包括设计施工***等)。

2、年(国发〔〕18号文件)以前,各机关、企事业单位、院校、部队等建成的房屋参照前一条办理。

3、年以后建成且已入住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应在规定期限内到相关部门完善手续,完善相关手续后,再办理产权登记。

4、驻区各单位(包括机关、企事业单位、院校、部队等)、房地产开发企业,自《实施方案》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向区房产处申请房屋权属登记。在期限内办理的,各相关部门不再处罚。

5、凡已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并按规定将房屋出售(包括商品房、房改房、拆迁安置房)的单位和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在买卖合同签订或进行安置后60日内,持有关证件向区房产处申报转移过户手续。

6、已购公有住房、拆迁安置房,房产证上注明部分产权(或有限产权)的,房改单位、拆迁安置单位应尽快给个人办理产权过渡并办理房屋权属登记。自《实施方案》之日起1个月内仍未办理的,已购公有住房、拆迁安置房部分产权人(或有限产权人)可到区房改办补足成本价后,换发全产权房产证。

7、凡在期限内办理的,各相关部门不再处罚。

四、具体要求

1、自本《实施方案》之日起,应该办理房屋权属登记而在规定时限仍未办理的单位、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在媒体上予以通报,同时,相关部门将暂停给其办理各项建设审批手续,并依照法规作出处罚。

2、自本《实施方案》之日起,对于建设手续不完善、也未在规定期限到相关部门办理手续的企事业单位和房地产开发企业,相关部门将根据法律法规对其进行严肃查处,并追究当事人责任。

3、自本《实施方案》之日起,新建、在建项目必须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完善土地、规划、建设、销售等相关手续,否则,各部门将对其停办各种手续,并依法追究责任。

4、已办理房屋权属登记的企事业单位和房地产开发企业要及时把房屋所有权证发放给购买人,单位不得扣压。否则,将在媒体上予以曝光。

房屋权属登记范文4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房屋权属管理,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保障房屋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实施办法适用于我市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范围内的房屋权属登记。

第三条、本实施办法所称房屋权属登记,是指房产行***主管部门代表***府对房屋所有权以及由上述权利产生的抵押权、典权等房屋他项权利进行登记,并依法确认房屋产权归属关系的行为。

本实施办法所称房屋权利人(以下简称权利人),是指依法享有房屋所有权和该房屋占有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房地产他项权利的法人、其他组织和自然人。

本实施办法所称房屋权利申请人(以下简称申请人)是指已获得了房屋并提出房屋登记申请,但尚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的法人、其他组织和自然人。

第四条、房屋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依法拥有房屋所有权并对房屋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权利的唯一合法凭证。

依法登记的房屋权利受国家法律保护。

第五条、房屋权属登记应当遵循房屋的所有权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权利主体一致的原则。

第六条、市、自治县人民***府房产行***管理部门是本行***区域房屋权属登记管理的行***主管部门,其所属的房屋登记管理机构负责日常的登记管理工作。

第二章、房屋权属登记

第七条、房屋权属登记分为:

(一)总登记;

(二)初始登记;

(三)转移登记;

(四)变更登记;

(五)他项权利登记;

(六)注销登记。

第八条、房屋权属登记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受理登记申请;

(二)测绘房产***;

(三)权属审核;

(四)公告;

(五)核准登记,颁发房屋权属证书。

本条前款第(四)项适用于登记机构认为有必要进行公告的登记。

第九条、房屋权属登记由权利人(申请人)申请。

权利人(申请人)为法人、其他组织的,应当使用其法定名称,由其法定代表人申请。

权利人(申请人)为自然人的,应当使用其身份证件上的姓名。

共有的房屋,由共有人共同申请。

房屋他项权利登记,由权利人和他项权利人共同申请。

房产行***管理部门直管的公房由登记机构直接代为登记。

第十条、权利人(申请人)可以委托人申请房屋权属登记。

第十一条、权利人(申请人)申请登记时,应当向登记机构交验单位或者相关人的有效证件。

人申请登记时,除向登记机构交验人的有效证件外,还应当向登记机构提交权利人(申请人)的书面委托书。

第十二条、总登记(含验证、换证)由市、自治县人民***府根据需要,在一定期限内对本行***区域内的房屋进行统一的权属登记。

凡列入总登记、验证或者换证范围的,无论权利人以往是否领取房屋权属证书,权属状况有无变化,均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办理登记。

第十三条、总登记、验证、换证由市、自治县人民***府在规定期限开始之日三十日前公告。

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登记、验证、换证的区域;

(二)申请期限;

(三)当事人应当提交的有关证件;

(四)受理申请地点;

(五)其他应当公告的事项。

第十四条、新建的房屋,申请人应当在房屋竣工后三个月内持下列证明文件向登记机构申请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

(一)国有土地使用证;

(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三)房屋工程施工许可证;

(四)房屋工程竣工验收证明;

(五)总平面***和分户平面***;

(六)其他有关证明文件。

集体土地上的房屋转为国有土地上的房屋,申请人应当自事实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持下列证明文件向登记机构申请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

(一)集体土地征用批准文件;

(二)原房屋所有权证明。

第十五条、因房屋买卖、交换、赠与、继承、划拨、转让、分割、合并、裁决等原因致使其权属发生转移的,当事人应当自事实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转移登记。

申请转移登记,权利人应当提交房屋权属证书以及相关的合同、协议、证明等文件。

第十六条、权利人名称变更或房屋现状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权利人应当自事实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申请变更登记:

(一)房屋座落的街道、门牌号发生变更的;

(二)房屋面积增加或者减少的;

(三)房屋翻建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申请变更登记,权利人应当提交房屋权属证书以及相关的证明文件。

第十七条、设定房屋抵押权、典权等他项权利的,权利人应当自事实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申请他项权利登记。

申请房屋他项权利登记,权利人应当提交房屋权属证书,设定房屋抵押权、典权等他项权利的合同书以及相关的证明文件。

第十八条、因房屋灭失(含拆迁)、土地使用年限届满、他项权利终止等,权利人应当自事实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申请注销登记。

申请注销登记,权利人应当提交房屋权属证书、他项权利证书,相关的合同、协议、证明等文件。

第十九条、房屋所有权登记应当按照权属单元以房屋的门牌号、幢、套(间)以及有具体权属界限的部分为基本单元进行登记。

第二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机构依法直接代为登记:

(一)依法由房产行***管理部门代管的房屋;

(二)无人主张权利的房屋;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代为登记的房屋,不颁发房屋权属证书。

第二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经权利人(申请人)申请可以准予暂缓登记:

(一)因正当理由不能按期提交证明材料的;

(二)按照规定需要补办手续的;

(三)法律、法规规定可以准予暂缓登记的。

第二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机构应当作出不予登记的决定:

(一)属于违章建筑的;

(二)属于临时建筑的;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情形。

第二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机构有权注销房屋权属证书:

(一)申报不实的;

(二)涂改房屋权属证书的;

(三)房屋权利灭失,而权利人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房屋权属注销登记的;

(四)因登记机构的工作人员失误造成房屋权属登记不实的;

(五)其他依法应当直接注销登记的。

注销房屋权属证书,登记机构应当作出书面决定,并送达权利人。

第二十四条、房屋权属登记,权利人(申请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交纳登记费和权属证书工本费。

第三章、房屋权属证书

第二十五条、房屋权属证书包括《房屋所有权证》、《房屋共有权证》、《房屋他项权证》。

第二十六条、共有的房屋,由权利人推举的持证人收执房屋所有权证书。其余共有人各执房屋共有权证书一份。

房屋共有权证书与房屋所有权证书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二十七条、房屋他项权证书由他项权利人收执。他项权利人依法凭证行使他项权利,受国家法律保护。

第二十八条、《房屋所有权证》、《房屋共有权证》、《房屋他项权证》由市、自治县房产行***管理部门颁发。

第二十九条、房屋权属证书破损,经登记机构查验需换领的,予以换证。房屋权属证书遗失的,权利人应当及时登报声明作废,并向登记机构申请补发,经六个月无异议的,予以补发。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以虚报、瞒报房屋权属情况等非法手段获得房屋权属证书的,由房屋权属登记行***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登记机构注销其房屋权属证书、没收其非法所得,并可对当事人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涂改房屋权属证书的,其证书无效,由房屋权属登记行***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登记机构没收其房屋权属证书,并可对当事人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非法印制、伪造房屋权属证书的,由房屋权属登记行***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登记机构没收其非法印制的房屋权属证书及非法所得,并可对当事人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未按期进***屋权属登记(含拆除、拆迁)的,由房屋权属登记行***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登记机构责令其限期补办登记手续,并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二条、因登记机构工作人员工作过失导致登记不当,致使权利人受到经济损失的,登记机构对当事人的直接经济损失负赔偿责任。

第三十三条、登记机构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超越管辖范围颁发房屋权属证书的,由所在机构给予行***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当事人对行***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复议或提起行***诉讼。

第五章、附则

房屋权属登记范文5

    第二条  1997年9月1日《厦门市土地房屋权属登记管理规定》施行前,在本市辖区范围内,依法拥有集体土地所有权,依法取得集体土地使用权,或依法在集体土地上建设房屋并已竣工使用的,应按本规定的要求申请农村土地房屋权属登记,申领集体土地使用权证书和农村房屋所有权证书。

    1997年9月1日《厦门市土地房屋权属登记管理规定》施行后,在本市辖区范围内,依法拥有集体土地所有权,依法取得集体土地使用权,或依法在集体土地上建设房屋并已竣工使用的,应按《厦门市土地房屋权属登记管理规定》申请农村土地房屋权属登记,申领集体土地使用权证书和农村房屋所有权证书。

    第三条  本规定施行前依法颁发的《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和《福建省厦门市乡村房产契证》继续有效,权属人可换领集体土地使用权证书和农村房屋所有权证书。

    第四条  申请农村土地房屋权属登记,应提交下列文件:

    (一)登记申请书,户口簿和其他身份证明的影印件;

    (二)批准建造的有效文件或证照。

    第五条  申请人提交下列文件或证照之一,视为提交了符合本规定第四条第二项规定的文件或证照:

    (一)历届县(区)以上人民***府颁发的《土地房产所有证》;

    (二)1982年2月13日***《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之前,县(区)、镇(公社)人民***府的批建文件;

    (三) 历届县(区)以上人民***府土地管理部门核发的《厦门市乡村建房宅基地许可证》、《厦门市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临时)》、《厦门市村镇个人建房用地临时凭据》、《厦门市村镇个人建房许可证》、《厦门市乡村企事业用地许可证》。

    申请人持有的文件或证照已遗失的,应提交相关证明。经登记机构查阅档案并核实后,给予登报公告。在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无异议的,可确认其提交的相关证明有效。

    第六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村镇企事业单位于1995年7月1日《厦门市城市规划条例》施行前建设的房屋,在申请农村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时,须提交用地手续;村镇企事业单位于1995年7月1日《厦门市城市规划条例》施行后建设的房屋,除提交土地部门的批准手续外,还应提交县(区)级以上人民***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规划主管部门核发的建造执照、建设许可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1989年8月30日《福建省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暂行规定》施行以来,同安、杏林、集美各区的农村居民建房,除提交用地手续外,还应提交县(区)级以上人民***府建设行***主管部门核发的《福建省村镇建设许可证》、《福建省村镇个人住宅建设许可证》。

    第七条  登记机构受理申请后,应进行土地地籍调查和房屋产籍调查,落实产权归属情况,确定宗地界线、宗地面积和房屋建筑面积。

    第八条  在进行农村住宅地籍调查时,宗地界线的认定应包括住宅用地和与之有关的生活附属设施用地。与住宅不相连的厕所、牲畜栏、晒谷场等用地和为方便生产管理将果树、菜地、花圃等圈在住宅院墙内的农用地,不计入其宗地界线范围。

    住宅和与之相连的生活附属设施用地有院墙的,院墙范围内用地面积未超过批准用地面积,以院墙范围用地面积为权属登记面积;院墙范围用地面积超过批准用地面积而建筑主体垂直投影面积未超占的,以批准用地面积为权属登记面积;建筑主体垂直投影面积超出批准用地面积的,经有关部门依法处理后,以建筑主体垂直投影面积为权属登记面积。

    住宅用地无院墙的,以其建筑垂直投影面积作为宗地面积。未超过批准用地面积的,以宗地面积为权属登记面积;超过批准用地面积的,经有关部门依法处理后,以建筑垂直投影面积作为权属登记面积。

    第九条  申请人提交的文件齐全、有效,土地房屋权属来源合法、明确,登记机构应当自受理登记之日起三个月内核准登记,报登记管理部门确认其权属,给权属人分别颁发集体土地使用权证书和农村房屋所有权证书。

    第十条  1997年4月14日以前发生的农村居民违法建设和村镇企事业单位违法建设,依法按1998年1月9日颁布实施的《厦门市人民***府关于非农业建设用地清查处理若干规定的通知》的规定处理后,符合用地、规划和建设要求的,有关部门应给予补办用地、规划、建设手续。

    符合前款规定,申请农村土地房屋权属登记的,登记机构应给予核准登记,报登记管理部门确认其权属后,核发集体土地使用权证书和农村房屋所有权证书。登记机构在核准登记、核发证书时,对多占超建部分及超出规定用地面积和建筑面积标准的部分,应载明:“今后因建设需要拆迁时不予补偿”等字样。

房屋权属登记范文6

河南省建设厅:

你厅“关于适用《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规定有关问题的请示”(豫建法〔2000〕12号)来函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57号)自一九九八年一月一日起施行,《管理办法》没有溯及力。

二、对一九九八年一月一日以前颁发的房屋权属证书,如发现有错误,为了保护房屋产权人的合法权益,房屋权属登记机关应当予以纠正;对房屋权利灭失,而权利人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房屋权属注销登记的,可以注销房屋权属证书。

此复。

房屋权属登记范文7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房屋权属管理,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保障房屋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范围内的房屋权属登记。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房屋权属登记,是指房地产行***主管部门代表***府对房屋所有权以及由上述权利产生的抵押权、典权等房屋他项权利进行登记,并依法确认房屋产权归属关系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房屋权利人(以下简称权利人),是指依法享有房屋所有权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房地产他项权利的法人、其他组织和自然人。

本办法所称房屋权利申请人(以下简称申请人),是指已获得了房屋并提出房屋登记申请,但尚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的法人、其他组织和自然人。

第四条国家实***屋所有权登记发证制度。

申请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到房屋所在地的人民***府房地产行***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登记机关)申请房屋权属登记,领取房屋权属证书。

第五条房屋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依法拥有房屋所有权并对房屋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利的唯一合法凭证。

依法登记的房屋权利受国家法律保护。

第六条房屋权属登记应当遵循房屋的所有权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权利主体一致的原则。

第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府由一个部门统一负责房产管理和土地管理工作的,可以制作、颁发统一的房地产权证书,依照《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规定,将房屋的所有权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的确认和变更,分别载入房地产权证书。房地产权证书的式样报***建设行***主管部门备案。

第八条***建设行***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人民***府建设行***主管部门负责本行***区域内的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工作。

直辖市、市、县人民***府房地产行***主管部门负责本行***区域内的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工作。

第二章房屋权属登记

第九条房屋权属登记分为:

(一)总登记;

(二)初始登记;

(三)转移登记;

(四)变更登记;

(五)他项权利登记;

(六)注销登记。

第十条房屋权属登记依以下程序进行:

(一)受理登记申请;

(二)权属审核;

(三)公告;

(四)核准登记,颁发房屋权属证书。

本条第(三)项适用于登记机关认为有必要进行公告的登记。

第十一条房屋权属登记由权利人(申请人)申请。权利人(申请人)为法人、其他组织的,应当使用其法定名称,由其法定代表人申请;

权利人(申请人)为自然人的,应当使用其身份证件上的姓名。

共有的房屋,由共有人共同申请。

房屋他项权利登记,由权利人和他项权利人共同申请。

房地产行***主管部门直管的公房由登记机关直接代为登记。

第十二条权利人(申请人)可以委托人申请房屋权属登记。

第十三条权利人(申请人)申请登记时,应当向登记机关交验单位或者相关人的有效证件。

人申请登记时,除向登记机关交验人的有效证件外,还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交权利人(申请人)的书面委托书。

第十四条总登记是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府根据需要,在一定期限内对本行***区域内的房屋进行统一的权属登记。

登记机关认为需要时,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府批准,可以对本行***区域内的房屋权属证书进行验证或者换证。

凡列入总登记、验证或者换证范围,无论权利人以往是否领取房屋权属证书,权属状况有无变化,均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办理登记。

总登记、验证、换证的期限,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府规定。

第十五条总登记、验证、换证应当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府在规定期限开始之日30日前公告。

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登记、验证、换证的区域;

(二)申请期限;

(三)当事人应当提交的有关证件;

(四)受理申请地点;

(五)其他应当公告的事项。

第十六条新建的房屋,申请人应当在房屋竣工后的3个月内向登记机关申请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并应当提交用地证明文件或者土地使用权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房屋竣工验收资料以及其他有关的证明文件。

集体土地上的房屋转为国有土地上的房屋,申请人应当自事实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机关提交用地证明等有关文件,申请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

第十七条因房屋买卖、交换、赠与、继承、划拨、转让、分割、合并、裁决等原因致使其权属发生转移的,当事人应当自事实发生之日起90日内申请转移登记。

申请转移登记,权利人应当提交房屋权属证书以及相关的合同、协议、证明等文件。

第十八条权利人名称变更和房屋现状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权利人应当自事实发生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

(一)房屋坐落的街道、门牌号或者房屋名称发生变更的;

(二)房屋面积增加或者减少的;

(三)房屋翻建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申请变更登记,权利人应当提交房屋权属证书以及相关的证明文件。

第十九条设定房屋抵押权、典权等他项权利的,权利人应当自事实发生之日起30日内申请他项权利登记。

申请房屋他项权利登记,权利人应当提交房屋权属证书,设定房屋抵押权、典权等他项权利的合同书以及相关的证明文件。

第二十条房屋所有权登记应当按照权属单元以房屋的门牌号、幢、套(间)以及有具体权属界限的部分为基本单元进行登记。

第二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机关依法直接代为登记,不颁发房屋权属证书:

(一)依法由房地产行***主管部门代管的房屋;

(二)无人主张权利的房屋;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权利人(申请人)申请可以准予暂缓登记:

(一)因正当理由不能按期提交证明材料的;

(二)按照规定需要补办手续的;

(三)法律、法规规定可以准予暂缓登记的。

第二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机关应当作出不予登记的决定:

(一)属于违章建筑的;

(二)属于临时建筑的;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四条因房屋灭失、土地使用年限届满、他项权利终止等,权利人应当自事实发生之日起30日内申请注销登记。

申请注销登记,权利人应当提交原房屋权属证书、他项权利证书,相关的合同、协议、证明等文件。

第二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机关有权注销房屋权属证书:

(一)申报不实的;

(二)涂改房屋权属证书的;

(三)房屋权利灭失,而权利人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房屋权属注销登记的;

(四)因登记机关的工作人员工作失误造成房屋权属登记不实的。

注销房屋权属证书,登记机关应当作出书面决定,送达当事人,并收回原发放的房屋权属证书或者公告原房屋权属证书作废。

第二十六条登记机关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7日内应当决定是否予以登记,对暂缓登记、不予登记的,应当书面通知权利人(申请人)。

第二十七条登记机关应当对权利人(申请人)的申请进行审查。凡权属清楚、产权来源资料齐全的,初始登记、转移登记、变更登记、他项权利登记应当在受理登记后的30日内核准登记,并颁发房屋权属证书;注销登记应当在受理登记后的15日内核准注销,并注销房屋权属证书。

第二十八条房屋权属登记,权利人(申请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交纳登记费和权属证书工本费。

登记费的收取办法和标准由国家统一制定。在国家统一制定的办法和标准颁布之前,按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办法和标准执行。

第二十九条权利人(申请人)逾期申请房屋权属登记的,登记机关可以按照规定登记费的3倍以下收取登记费。

第三十条从事房屋权属登记的工作人员必须经过业务培训,持证上岗。

第三章房屋权属证书

第三十一条房屋权属证书包括《房屋所有权证》、《房屋共有权证》、《房屋他项权证》或者《房地产权证》、《房地产共有权证》、《房地产他项权证》。

第三十二条共有的房屋,由权利人推举的持证人收执房屋所有权证书。其余共有人各执房屋共有权证书1份。

房屋共有权证书与房屋所有权证书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三十三条房屋他项权证书由他项权利人收执。他项权利人依法凭证行使他项权利,受国家法律保护。

第三十四条《房屋所有权证》、《房屋共有权证》、《房屋他项权证》的式样由***建设行***主管部门统一制定。证书由***建设行***主管部门统一监制,市、县房地产行***主管部门颁发。

第三十五条房屋权属证书破损,经登记机关查验需换领的,予以换证。房屋权属证书遗失的,权利人应当及时登报声明作废,并向登记机关申请补发,由登记机关作出补发公告,经6个月无异议的,予以补发。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以虚报、瞒报房屋权属情况等非法手段获得房屋权属证书的,由登记机关收回其房屋权属证书或者公告其房屋权属证书作废,并可对当事人处以1千元以下罚款。

涂改、伪造房屋权属证书的,其证书无效,登记机关可对当事人处以1千元以下罚款。

非法印制房屋权属证书的,登记机关应当没收其非法印制的房屋权属证书,并可对当事人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房屋权属登记范文8

关键词 房地产权属登记 审点 改进方法

中***分类号:F293.31 文献标识码:A

1房地产权属登记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1)实质性审查不到位,权属登记工作存在违反法定程序的现象。在目前的房地产权属登记工作中,有的房产的共有人并不明确,有的房产的权属还存在着争议,但是依然进行了房产权属的登记。而正常的权属登记工作的法定程序是先进行申请再进***产证的办理,但是在实际的权属登记工作中还是存在着违反法定程序的现象,甚至越过了初始登记直接就进行了房产的转移登记,违规的现象比比皆是。

(2)房产权属登记机构并没有进行严格的审查,使权利人的财产权受到了侵犯。近几年存在凭借虚假的房产登记申请资料进行申请房产登记的行为,而相关的权属登记机构由于没有对其资格和资料进行严格的审查,再加上无法对当事人的身份证真伪进行鉴别,对买卖房屋的契约及签署字迹也无法鉴别真假,就按照相关的程序进行了房产权属的变更登记,从而引发了多起房屋权属纠纷。

(3)有时在申请人没有提供有效的继承相关文件或证明的情况下,房产权属登记机构就为申请人办理了房产继承的变更登记,而继承房产应该属于房产权属的转移登记,这样的做法并不符合法律的规定。

2房地产权属登记工作中的审点

(1)房产权属的总登记。总登记指的是根据需要,县级以上的地方人民***府在一定的期限内对本辖区内的房屋权属进行的统一登记。而且房地产权属登记机构在获得地方***府批准的情况下,根据需要可以对行***区域中的所有房屋的房产权属证书进行检验或者更换。

(2)房产权属的初始登记。初始登记指的是在房屋修建完成之后,房屋的所有人向房产权属登记机构申请进***屋权属的登记。此外,当集体所有制的土地转为国有土地时,该土地范围内的房屋在进行权属登记时也属于初始登记。在进行初始登记之前,申请人必须向房产权属登记机构提交相关的身份证明、土地使用权证或者用地证明、建设工程的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的规划许可证、施工的许可证以及房屋竣工的验收报告等相关的证明文件。接着房产权属登记机构将对这些证明文件进行认真细致地审查和核实,在确认所有的证明文件无误后,再进行《房屋所有权证》的填写和颁发。在《房屋所有权证》当中,其内容的依据就是申请人提交的证明文件,也就是说,证明文件和《房屋所有权证》是互相统一和印证的,才能使房产的权属登记有充分的事实和证据,并受到法律的保护。

(3)房产权属的变更登记。当房屋所有人的姓名变更,或者房屋所在的街道、门牌号发生变更,或者房屋的面积出现了增加或减少,或者房屋通过翻建等使房屋的现状发生了改变,只要符合以上的任意一条,房屋的所有人都要向房产权属登记机构申请办理变更登记。在变更登记中,依然需要出具相关的证明文件。

(4)房产权属的转移登记。当房屋因为买卖、交换、继承、赠与、划拨、分割、合并、转让等原因使房屋权属发生了改变,相关人员都要向房产权属登记机构申请办理房屋的权属登记,这样的房屋权属登记就属于转移登记。

3房地产权属登记的改进方法

(1)简化登记程序,提高登记工作的透明度和效率。房产权属登记机构应该主动地提供相关的咨询服务,设置专门的业务咨询台,并向申请人明确各种登记类型所需要的资料、文件和证明,将办事的流程指南粘贴在公告栏当中,并对申请人将要提交的资料进行一个初步的预审,避免他们为了进***产权属登记而来回奔波。

(2)重视房产权属登记的公示对房产交易安全的保障。房产权属登记工作的目的是通过登记使房产相关的物权设立、变更或者转移等情况向公众公开,让公众能够了解到相关房产的物权状态。值得我们重视的是,在公示时或者接受查询时要有所限制。因为如果房地产权属登记的内容被完全公开,那么很可能被不法分子将这些信息加以利用,从而损害权利人的利益。根据《物权法》的规定,房产权属登记机构只能对申请人或者与房产交易相关的利害关系人提供房产登记薄的查询,这样才能在维护房地产交易的秩序的同时,提高房地产的交易效率。

(3)建立和健全房产权属登记的专业人制度。该制度在西方国家已经得到了发展和完善,在我国却没有得到广泛地运用。作为房产权属登记的专业人,将能够协调***府的房产登记工作与人民登记需求之间的关系,起到一个桥梁的作用,是社会经济发展的必然产物。房产权属登记的专业人对不动产登记的相关法律、义务等应该比会计师或者律师更加了解和精通,从而能够为房地产交易双方带来更大的便利。此外,房产权属登记的专业人还在一定程度上发挥了房产交易的中介作用,所以在工作中这些人会具备丰富的房产交易经验,并对当下的房地产交易市场十分了解,比如房地产交易的价格,甚至是房地产市场未来的走向或趋势等,都能有准确的掌握和精准的预测。因此,如果房地产行***主管的相关机构能够和房产权属登记的专业人进行合作,那么将使我国的房地产市场得到更加科学的管理和发展,使房地产权属登记工作也能够更加的便利、更加有保障。

房屋权属登记范文9

    1997年,我购买了郊区的一处项目,当时开发商的“五证”齐全,我亲眼见到,在签订合同时开发商称1998年年底便可得到产权,如今3年过去了,产权证仍然杳无音信。后通过了解,开发商很难将我们的产权办下来,因此,我非常奇怪。不是说买“五证”齐全的项目没问题吗?为什么产权证一直办不下来?

    ■读者崔某

    许多人认为:购买合法商品房只要付了款取得钥匙,住了进去,就理所当然获得了该房屋的产权。其实,这是一个误解。首先,城市房屋权属,必须依法实行登记。《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第59条规定:“国家实行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登记发证制度。”房地产权属登记制度是指房地产行***主管部门代表***府对房屋所有权(占有、使用、收益及处分的权力)以及由上述权力产生的抵押权、典当权等房屋他项权利进行登记,并依法确认房屋归属关系的行为。因此,“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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