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险论文大全

社会保险论文篇(1)

一、社会保险基金多部门共管有利于确保社会保险基金的安全性

现代***府组织理论和规制经济学理论都主张对一种经济活动要由多个***府部门进行管理,认为这种管理模式有利于抑制腐败行为的发生。法国著名经济学家拉丰(Jean-JacquesLaffont)在他的“分散规制者以对付共谋行为”一文中就指出:“我们认为,分散规制者可以起到防范规制俘获(regulatorycapture)威胁的作用”。这里所谓的“规制俘获”,通俗地讲就是管理者被拉下水,成为金钱和诱惑的俘虏。拉丰还说,防止规制者和被规制的利益集团结成联盟,这是分权理论的基础。分权理论的假设前提是***府的管理部门中存在着一些不能洁身自好者,他们可能会利用手中的权力来追求个人利益,从而损坏公众的利益;而如果将一项事业的管理部门分散化,不同的部门或不同的规制者只能获得其中的部分信息,那么就会减小各个部门或规制者的权力,从而有利于抑制,使社会福利最大化。

笔者认为上述分权理论对制定我国社会保险基金的管理模式是有启发意义的。2006年11月22日***就社保基金安全性问题召开了常务会议,会议指出,“社会保障制度是社会的安全网和稳定器,是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社会保险基金必须切实管好用好,确保安全完整、保值增值,这是***府的重要责任。社会保险基金是‘高压线’,任何人都不得侵占挪用”。可见,***和国家对社会保险基金的安全性问题是十分重视的。但如何才能保证社保基金不被侵占挪用?显然,根据现代管理的分权理论,社会保险基金还是应当由多部门共管,形成一个相互监督、相互制约的制度模式。由于社会保险基金的管理涉及社会保险缴费的征收、社保资金的使用以及社保基金的保值增值等问题,所以社保基金多部门共管就是要让社会保险的经办机构(劳动保障部门)与财***、税务、审计等部门各司其职,相互配合,形成“税务收、财***管、劳动支、审计查”的部门分工格局。这是当前提高社保基金安全性的一个比较好的制度选择。

二、社会保险费由税务部门征收有其内在的合理性

从世界各国的情况来看,社会保险费的征收机构不尽一致。在大国中,美、英等国由税务部门征收,而法、德等国则由社会保障主管部门或***机构负责征收。各国的选择都是基于本国的国情和历史因素所做出的,所以我国在这个问题上也必须结合自己的国情来进行抉择。笔者认为,我国在考虑社会保险费的征收机构时应当有两个出发点:一是要有利于确保征收;二是要有利于节约征收费用,提高征收管理的效率。而由税务部门征收社会保险费恰恰有这两个方面的优势。

首先,税务部门负责征收社会保险费在制度和技术上是有绝对优势的。因为社会保险费是对企业工资总额按一定比例课征的,而税务部门在课征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的过程中都需要掌握企业的工资发放情况,这样由税务部门负责征收社会保险费就具有一定的比较优势。例如: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发放的工资、薪金可以在税前扣除,这样,企业在纳税申报时就要向税务机关如实申报当年的工资发放情况,如果企业为少缴社会保险费而瞒报职工工资总额,那么这种行为就很容易被税务部门所发现。另外,个人所得税法也要求企业、单位在向职工发放工资时为其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并负有向税务机关全员、全额申报职工收入的义务,这也要求税务部门全面、准确地掌握企业和单位的工资、薪金发放情况,从而有利于税务部门征收社会保险费。

其次,税务机关拥有一支专业的征收队伍(包括征收和稽查人员),其规模和素质足以胜任社会保险费的征收任务。特别是近年来国家实施了金税工程,大大提高了税务部门的信息化水平。而如果将社会保险费全部交给社保经办机构负责征收,后者势必要“另起炉灶”,再去组建一支庞大的征收队伍,从国家的角度看这显然会加大社保费的征收成本。而且,许多地区的社保经办机构目前并没有先进的信息化征收管理系统,如果它承担了征收社保费的重任,必然要再建一套信息化的征管系统,这种重复建设必然会造成巨大的浪费。事实上,一些国家***府所有税费都交给一个部门负责征收的不在少数。在这些国家,税务局都不叫“税务局”,而是叫“收入局”。如美国叫“国内收入局”(InternalRevenueService),加拿大叫“加拿大收入局”(CanadaRevenueAgency),英国叫“皇家收入与关税局”(HMRevenue&Customs)。这种制度安排完全是从机构设置和征收效率角度考虑的。笔者认为这种制度安排值得我们借鉴。实际上,目前我国的税务部门也承担着一定的收费职能,如教育费附加、城市建设费、文化事业费等都是由税务部门征收的。这种安排是十分合理的,因为没有必要教育费附加由***门负责征收,文化事业费由文化部门负责征收。从长远看,我国的税务局也应当向国家收入局的方向发展。如果这样考虑问题,将社会保险费交给税务部门征收也是顺理成章的。

三、社会保险与财***关系决定财***必须参与社会保险费制度设计

社会保险是***府按保险原则举办的一种社会保障计划,虽然它有***的收入来源(社会保险缴费),但它与***府财***密不可分。实质上,社会保险计划的收支应纳入***府财***的视野通盘考虑,原因是:

社会保险论文篇(2)

第二阶段:1992年—1998年,为推广阶段。1991年6月,原民***部农村养老办公室制定了《县级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本方案》(以下简称《基本方案》),确定了以县为基本单位开展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原则,决定1992年1月1日起在全国公布实施[2]。此后,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在各地推广开来,参保人数不断上升,到1997年底,已有8200万农民投保[3]。

第三阶段:1998年以后进入衰退阶段。1998年***府机构改革,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由民***部门移交给劳动与社会保障部。这个阶段由于多种因素的影响,全国大部分地区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出现了参保人数下降、基金运行难度加大等困难,一些地区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甚至陷入停顿状态[4]。***对这项工作的态度也发生了动摇。1999年7月,***指出目前我国农村尚不具备普遍实行社会养老保险的条件,决定对已有的业务实行清理整顿,停止接受新业务,有条件的地区应逐步向商业保险过渡[5]。

从以上几个发展阶段来看,可以说到目前为止,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在实践上是并不成功的。在理论上,这一制度也引起了激烈的争论和批评。90年代以来,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一直是人口经济学研究的一个热点问题,积累了大量的文献资料。这些文献全面地反映了各地各时期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发展状况、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了相关的对策。在目前这一***策面临转折时,对这些研究进行综合分析,能使我们全面地总结这项工作的经验教训,为今后农村老年人口的社会保障工作提供参考。本文在大量查阅90年代尤其是1995年以来的文献资料的基础上,发现研究的焦点主要集中于以下几个方面:

一、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现有文献对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宏观必要性基本上没有异议。作为农村社会保障的重要组成部分,它的建立对保障老年农民的利益,促进农村经济的发展和改革的深化,保证社会的稳定和进步都有积极意义。另外,它还有助于减轻农民“养儿防老”的思想,从而有利于计划生育***策的贯彻执行。何承金等人的研究认为,中国西部农村人口控制的主要障碍在于社会保障体系残缺不全,农民养老难以落实[6]。

更多的研究从微观经济个体的养老需求与供给出发进行分析,认为由于农村家庭的小型化,大量青壮年农民流向城市,老年农民社会地位下降等原因造成了近年来农村家庭养老功能的逐步淡化、弱化。而土地、家庭储蓄和农民自身的养老能力都难以担负起老年农民的生活保障[7]。

尽管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有必要建立,可是在我国目前的社会经济发展水平下能否建立起真正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呢?一些文献对建立农村社会保障的约束性进行分析后指出,由于我国资金有限,而城市又处于经济改革的中心,在资金的竞争性使用中具有优势;而且福利国家的困境对***府的警示作用使国家不敢对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投入太多,因此现阶段我国尚无能力建立真正的全国范围内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只能以局部地区的社会保障作为替代[8]。杨翠迎、张晖等人分析了我国农民社会养老保险的经济可行性,认为目前建立全国范围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是不可行的,只有东部和中部一些省份才具备开展这项工作的条件[9]。从世界经验来看,马利敏认为中国的二元经济结构及大比例的农村人口决定了现在不宜把农业家庭人口纳入帐户养老保险体系[10]。

二、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存在的问题

1.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存在的诸多问题已引起许多学者的关注[11]。这些问题中,有的是制度设计本身的缺陷;有的是在执行过程当中出现的问题。前者主要包括:

1)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缺乏社会保障应有的社会性和福利性。《基本方案》规定: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在资金筹集上坚持以“个人缴纳为主,集体补助为辅,国家给予***策扶持”的原则。这样,由于大多数集体无力或不愿对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给予补助,绝大多数普通农民得不到任何补贴,在这种资金筹集方式下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实际上是一种强制性储蓄或鼓励性储蓄[12],也正因为这一点导致了不可能强制要求农民参加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但如果要使这项工作开展下去,常常需要采取强制性的行***命令,这又违背了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自愿性原则。因此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在制度设计时就使其执行陷入了两难境地。

2)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存在制度上的不稳定性。各地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办法基本上都是在民***部颁布的《基本方案》的基础上稍作修改形成的,这些办法普遍缺乏法律效力。因此各地对这一***策的建立、撤消,保险金的筹集、运用以及养老金的发放都只是按照地方***府部门,甚至是某些长官的意愿执行的,不是农民与***府的一种持久性契约,因此具有很大的不稳定性。实际上,我国***府对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态度也时常发生动摇,导致了本来就心存疑虑的农民更加不愿投保。这也是缺乏法律保障的结果。

3)基金保值增值困难。《基本方案》规定,“基金以县为单位统一管理,主要以购买国家财***发行的高利率债券和存入银行实现保值增值。”在实际运行过程中,由于缺乏合适的投资渠道、缺乏投资人才,有关部门一般都采取存入银行的方式。但是1996年下半年以来,银行利率不断下调,再加上通货膨胀等因素的影响,农村养老保险基金要保值已经相当困难,更不用说增值。这一方面造成***府的包袱加重,现已出现参保的人越多,国家赔得越多的局面。另一方面,为了使资金能够平衡运行,国家原先承诺的养老保险帐户的利率只好下调,造成投保人实际收益明显低于按过去高利率计算出的养老金,使人们对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信心更是大打折扣。D·盖尔·约翰逊指出,由于中国1993-1997年的投资收益率为负,负于从1993-1997年每年投入了同等数量保金的个人来说,他们积累的基金实际价值低于他们支付出的保费(D.盖尔·约翰孙1999)。

4)保障水平过低。《基本方案》规定,农民交纳保险费时,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分2元、4元、6元、8元……20元等10个档次缴费。但由于农村经济发展水平低,农民对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缺乏信心等原因,大多数地区农民投保时都选择了保费最低的2元/月的投保档次。在不考虑通货膨胀等因素的情况下,如果农民在缴费10年后开始领取养老金,每月可以领取4.7元,15年后每月可以领取9.9元(王国***2000),这点钱对农民养老来说,几乎起不到什么作用。如果每月投保4元、6元甚至是10元,也仍然难以起到养老保障的作用。

2.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在执行过程中,也出现了不少问题,主要包括:

1)基金的管理不够规范与完善[13]。1998年以前全国各地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的收集、保管、运营和发放全是由民***部门一家负责,缺乏有效的监督和制约。而一地的民***部门又直接受制于当地的***府。因此当***府出现资金周转困难或有什么建设项目缺少资金时,有时就会要求动用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对这样的要求,民***部门往往难以拒绝。因此各地挤占、挪用和非法占用基金的情况时有发生,基金的安全得不到保障,给今后的发放工作留下了极大的隐患。

2)机构管理费用入不敷出[14]。按照《基本方案》的规定,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管理机构的经费可以按所收取基金的3%来支取。但是按规定提取的管理费难以满足开展业务的需要。有的市(县)提取的管理费连给职工发工资也不够,加上会议费、宣传费等,空缺更大。值得注意的是,现在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基金的管理机构的管理费都已明确规定不从保险基金中支取了(何承金等2000),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却仍然要靠这一渠道来解决工作经费。

3)干部群众在享受集体补贴方面差距过大[15]。《基本方案》规定:“同一投保单位,投保对象平等享受集体补助。”但在全国各地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执行过程中,同一个行***村的干部和群众却不平等享受集体补助。参加投保的绝大多数村和乡镇是补干部,不补群众;少数村都补的,也是干部补得多,群众补得少。群众一般一年仅补助3~5元,而干部补助少则几百元,多则数千元,上万元(彭希哲等1996)。这样大的差距加剧了原本就存在的农村社会不公平,强化了农民对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抵触情绪。

4)多种形式的保险并存,形成各自为***的混乱局面(吴云高1998)。在苏南地区,由于农村养老保险开展得较早,在发展过程中形成了多种养老保险形式:有民***部门组织实施的,有乡镇合作经济组织办理的,有社会保障局办理的,等等。它们各自为***,操作方法各不相同,导致了原本就“稀薄”的资金更加分散,缺乏规模效应。在其他地区,由民***部门组织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与商业保险也产生竞争,虽然竞争本身可以给投保农民带来实惠,但由于***府的不正当干预,商业保险往往受到排挤,打乱了正常的市场秩序。

尽管存在着以上这些问题,有的研究者认为现行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还不失为一种符合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国情的解决农村老年经济保障的重要方式。应当在现有基础上,积极稳妥地推进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而不应全盘否定其积极作用。但有相当一部分学者对这一制度持否定态度。有人认为,“我国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存在着较为明显的制度需求与制度供给的不平衡”(田凯2000);有人认为,“当前试点中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不是一个能够担负起农村跨世纪社会养老责任的制度,需要更有效的制度来取而代之”(马利敏1999);有的人甚至认为,这项举措“存在着重大的理论和实践上的错误”(王国***2000)。

三、农村社会化养老的区域研究

从实践情况来看,我国农村养老仍主要依赖于家庭养老和自我养老,社会养老保险的实行范围还十分有限。在众多的相关研究中,有相当部分的文献研究不同地区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实行情况。文献表明,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推行存在着相当大的区域差异。王海江对农民参加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影响因素进行了定性和定量分析,发现农民所在省份对其是否参加社会养老保险有显著的解释性(王海江,1998)。薛兴利等的调查也表明集体经济越发达、农民人均纯收入越高、村领导越强的乡镇,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推行情况越好(薛兴利等1998)。从全国来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实行情况是东部沿海地区显著地好于中西部地区,上海、江苏、山东等地区已达到较高的覆盖率,而在中西部大部分地区,推行这一***策十分困难。

但几个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发展相对较好的地区,其对老年农民的保障并非完全依靠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相反,他们往往是在《基本方案》的做法之外,发展了不同方式、各有特色的社会化养老。

1.苏南模式。苏南农村目前的老年保障模式是一种多形式并存的局面,其基本特征是“以家庭保障为基础,社区保障为核心,商业性保险为补充”(彭希哲等1996),上海市农村也基本上属于这种类型。这种社区保障是社区范围内统筹的制度,社区成员一般都享有类似的保障福利而不受其就业的那个企业的经营状况的直接影响。它在资金上主要依赖于社区公共资金的投入,而社区公共资金又主要来源于乡镇企业的盈利。苏南是我国乡镇企业较为发达的地区。因此集体有能力对社区成员的养老提供一定程度的保障(彭希哲等1996)。民***部门组织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在这里也有较高的覆盖面,但在资金筹集上,苏南模式有其独特之处:一是集体补助所占比例较高;二是基金筹集标准不是按照《基本方案》中的10个等级,而是被大大提高了,以适应当地的生活水平,确实保障老年农民的基本生活。比如上海嘉定区的实际操作中,个人年缴费标准分为3档:240元、180年和120元。企业缴费则按企业不同性质区分不同的缴费标准。农村“三资”企业,按上月农方职工工资总额的25.5%缴费;农村私营企业按上年度计税工资标准的25.5%缴费;农村个体工商户,户主按上年度计税工资标准的10%,为本人和农民帮工缴费。

2.山东模式。整个山东省的农村养老保障仍以家庭保障为主,但它是全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几个试点地区之一,也是全国投保绝对人数最多的省区。在资金筹集方面,该地区基本是按照《基本方案》的规定来实行,以个人交纳为主。集体补助的比例很小,只占已交纳保险基金的约15%。而且其中的绝大部分补助给村干部、乡镇企业职工等“特殊职业”的人口。山东省农民的投保标准普遍很低,一般都是2-4元/月的水平(彭希哲等1996),因此未来的养老保障能力也很低。

3.广东模式。确切地说,这也是一种社区保障模式。它通过股份合作制乡镇企业中的年龄股和集体股来实现对农村老年人口的经济保障[16]。所谓年龄股就是个人所拥有的股份数额随年龄的增长而增加,因此老人总能拥有较多的股份。集体股是属集体经济组织或企业所有者所有,集体股的主要用途之一是作为公益金,老年福利支出是公益金十分重要的一个组成部分。

四、改革农村社会养老保障制度的对策和建议

针对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本身的缺陷以及在执行中出现的上述问题,许多文献都从不同的角度对农村养老保障的发展提出了对策和建议,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

1.应加大对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扶持。不少研究者注意到缺少***府扶持是农民缺乏投保热情的根本原因,因此针对目前集体补助比重过小,国家扶持微乎其微的状况,均提出应适当提高集体补助的比重,加大***府扶持的力度。只有这样,才能使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真正具有社会保障应有的“社会性”、“福利性”,才能调动起农民投保的积极性。

2.应当确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法律地位,使其具有制度上的稳定性。国家关于农村养老保险的方针***策变化无常,不利于这项工作的开展。全国各地在这方面也没有规范统一的业务、财务及档案管理的规章制度,这都导致了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不稳定性。而通过立法是达到稳定***策的最好途径。

3.应提高基金的保值增值能力,以解决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支付问题。这是一个非常棘手的问题,因为投资本身就是一门相当复杂的学问,我国这方面的人才非常稀缺;而且目前我国风险较小、回报较高的投资渠道很少,但是许多文献仍然提供了一些有益的思路和改革的方向。比如,①可以通过法律程序,在保证资金安全的前提下,推行投资制,将部分养老保险基金交由专业投资公司进行投资,以提高积累资金的增值率。②由于农村养老保险以县为覆盖范围,因此基金大多集中在县级保障部门,其保值增值受到人才、信息、投资能力等方面的限制。因此可以规定,不能保证适当增值率的投资主体,要在一定期限内放弃投资权,将养老保险基金全部或部分上缴,由省级部门负责保值增值并承担责任。省级部门不能实现保值增值的,可以将基金交由全国有关机构管理。福建省就是采用的这种办法,效果比较好。

另外,王国***主张完全放弃现有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另起炉灶,建立“从城乡‘二元’保障到基本保障、补充保障和附加保障的城乡有机衔接的社会保障制度”。在基本保障中,农业劳动者通过税收的方式,向全国统一社会养老保障机构交纳社会养老保障税,社会养老保障税率应按各地农民的收入水平、物价指数和人口预期寿命而分别制定;在补充保险中,如果农民受雇于人,超过一段时间后,雇主和雇工必须按雇工工资的法定比率向社会保障管理机构交纳社会补充保障费;在附加保障中,农民可以参加商业保险或个人储蓄的方式获得保障(刘书鹤等1998)。

五、需要进一步研究的问题

尽管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已经进行了10多年,也积累了相当多的研究文献,但由于为农民这类非雇佣的***劳动者建立社会保障本身就是一个难题,而且我国尚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经济实力还不够发达,农村的社会生产力总体而言还比较落后,是典型的二元经济结构。因此到目前为止,关于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仍然有许多需要进一步研究的问题,其中比较关键的是以下几个:

1.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筹资方式

许多研究者都提出应当在农村养老基金筹集时增加***府扶持的力度。但是这个“力度”应当有多大比较合适,即既能充分调动农民投保的积极性,***府又能承担得起?在这个问题上社会公平与经济效率之间的替代关系如何?对于这些问题,都缺乏明确的定量分析,甚至连定量分析的框架的也没有,这样“加大***府扶持力度”便缺乏科学的指导,难以落实。

2.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管理机构设置

按国际上通行的做法,社会保障基金的收缴、管理和发放应当遵循三权分立的原则。但是我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在1998年以前基本上完全由民***部门***管理,1998年以后移交给劳动与社会保障部门,也是一家说了算。权利缺乏监督是基金安全难以保障的关键,因此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机构设置应当进行改革。但怎样改,怎样体现权利的监督与制衡是目前已有的文献中研究得较少的问题。

3.城乡养老保险的衔接问题

我国现有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与城镇职工养老保障制度是完全不同的两套体系,两者不存在可换算的基础,根本无法衔接。但是随着我国经济改革的深入,城市化的步伐将会加快,有更大量的农村劳动力将流向城市,两种不相衔接的养老保险体系将成为劳动力自由流动的障碍。因此,王国***提出了“‘三维’的城乡有机衔接的社会保障制度”,是非常有益的尝试,但其中有一些关键问题仍无法解决。比如在基本保障中,国家是否给予补贴?如果给,给多少比较合适?如果不给,较富裕的农民是否会感觉“吃亏”而不愿参加?因此关于这个方案还有许多问题需要研究。

【参考文献】

[1]刘贵平.现行农村养老保险方案的优势与不足[J].人口与经济,1998,(2):25-28.

[2]张仕平等.建国以来农村老年保障的历史沿革、特点及成因[J].人口学刊,2000,(5):35-39.

[3]D·盖尔·约翰逊.中国老年人的社会保障[J].中国人口科学,1999,(5):1-10.

[4]中国社会科学院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研究课题组.积极稳妥地推进农村社会养老保险[J].人民论坛,2000,(6):8-10.

[5]田凯.当前中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制度分析[J].社会科学辑刊,2000,(6):28-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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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张晖等.我国农村应建立不同层次的社会养老保障机制[J].人口学刊,1997,(6):50-52.

[10]马利敏.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请缓行[J].探索与争鸣,1999,(7):11-12.

[11]黄晓平.让农民兄弟老有所养——江苏省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情况调查[J].中国财***,1998,(8):16-17.

[12]王国***.现行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缺陷与改革思路[J].上海社会科学院学术季刊,2000,(1):120-127.

[13]吴云高.苏州农村基本养老保险情况的调查[J].上海农村经济,1998,(5):39-42.

社会保险论文篇(3)

2对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满意情况

2.1居民对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满意情况的基本概述

采用“李克特量表”法,针对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保障情况、医疗保障水平、相关手续办理难易程度、***策实施情况、是否有必要购买商业医疗保险这5个条目进行调查。每一陈述均为一条正面陈述,例如“参加医保后,您认为自身的医疗保障水平有了明显提高”,每一陈述均有"非常同意"、"同意"、"不一定"、"不同意"、"非常不同意"这5种答案,分别记为5分、4分、3分、2分和1分,每个被调查者的满意度总分即为各道题的回答所得分数的加和,故满意度得分的总分为25分[4]。本次调研,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满意度总分,均值为10.58,方差为8.76,总分分值中最大值为20,最小值为4,其分布基本成正态分布。表明被调查者的整体满意度偏低,满意度高和满意度低的人分布较少,满意度评价一般的人分布较广泛。满意度得分分布见***1。

2.2居民对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满意度影响因素分析

根据调研前期成果总结和相关文献查阅,发现性别、学历、职业、年龄、月收入、参保种类这6个因素影响满意度评价的可能性最大,因此,本研究以这6个因素为主线试***探索其对满意度评价产生的显著性影响。将性别、学历、职业、年龄、月收入、参保种类这6个可能影响满意度评价的因素进行方差(ANOVA)分析,表明男性的满意度评价略高于女性,男性为(10.64±2.88),女性为(10.48±3.07),不同性别的应答者对满意度评价高低没有统计学意义(P>0.05);研究生及以上学历的应答者满意度最高,为(11.06±3.70),其次为本科(10.76±2.91),而大专、高中及其以下学历者满意度均分差不多,不同学历的应答者满意度评价高低具有统计学意义(P<0.05);在职业分类方面,从事医疗工作方面的应答人员满意度最高,为(12.13±3.93),其次是学生为(11.18±3.59)、教师为(10.81±3.90)以及企业员工为(10.63±2.93),不同职业的应答者满意度评价高低没有统计学意义(P>0.05);在年龄分类上,满意度评价高低依次为21~30岁为(10.97±3.17)、31~40岁为(10.81±2.77)、20岁以下为(10.40±2.69)、41~50岁为(9.98±2.65)、51~60岁为(9.40±3.19)、60岁以上为(8.94±2.29),不同年龄的应答者满意度评价高低也没有统计学意义(P>0.05);在收入方面,收入7001元以上者的满意度最高,为(14.76±2.36),且明显呈现收入越高,满意度评价越高的趋势,不同收入的应答者满意度评价高低有统计学意义(P<0.05)。因此,学历、月收入与满意度评价有显著的统计学关联,而性别、职业、年龄则没有显著统计学关联。

2.3居民对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认知度与满意度相关性分析

据相关文献,发现上述6种因素在影响认知度高低的同时,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满意度评价,为此,我们从认知度和满意度的关系直接出发,寻找两者之间的关联,试***总结出提高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满意度的方法。

2.3.1居民对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认知度概况

对调研对象的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认知情况进行评价。从社会基本医疗保险的分类、参保对象、参保条件、账户管理等方面,出8道客观题并进行计分,每题选对得1分,选错或不选不得分[5]。结果显示,调研对象对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认知度评分均值5.03,方差1.34,最小值2(代表答对2题),最大值8(代表答对8题),级差为6。具体分布见***2。

2.3.2认知度与满意度的相关性分析

通过简单线性回归分析,被调查对象对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认知度与满意度呈正相关关系,认知度的回归系数为0.51(95%CI:0.31,0.71),P值0.000,具有显著性。说明被调查对象的认知度与满意度呈正向相关关系,认知度越高,满意度评价越高(***3、***4)

3讨论与建议

3.1提高普通市民对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认知度

可以有效提高满意度评价普通市民对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认知状况影响了其满意度评价。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是社会保障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关系到每个人的切身利益,在保障人民基本生活方面扮演着重要的角色。该***策的实施不仅体现了***府的人文关怀,同时还标志着社会文明的进步。参保人的评价关系着保障体系的改进与完善,满意度的提升不仅意味着人们生活的更加舒适,而且更加代表着整个国家的和谐与发展。为了提高满意度评价,可着手从提高认知度开始做起。根据本次调查研究,学历与认知度有着显著关联,即学历越高对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了解得越多。这表明,学历越高的群体往往在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较为清晰的企、事业单位工作。而认知度较低的初、高中文化水平人群,多为自由职业者、农民、外来务工人员以及个体经营者,他们了解医保***策的渠道更为狭窄[6],一旦遇到医保报销问题便显得手足无措。为此,相关部门应该着重关注这类人群,整体提高人民群众的认知水平,从而进一步提高普通群众对国家***策实施的满意度评价和支持程度。

3.2重视公众对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满意度评价

本次调查研究表明,普通市民对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满意度偏低。在上述5个因素中,受教育程度和月收入与满意度评价显著相关,且收入越高的群体满意度评价越高。从收入这一方面可以看出,参保人对个人费用负担部分比较敏感,尤其是当需要购买一些价格昂贵且不在医保报销范围里的药品、医疗器械时,基本医疗保险这部分的低满意度评价较为明显。除此之外,通过问卷反馈以及走访调研,可以看出,普通参保人对繁琐的报销过程以及服务人员的态度有着一定的看法[7]。由此可以看出,要提高市民对***策的满意度,相关部门不仅要扩大医保范围,还要简化报销过程,提高服务人员的专业素质并规范其工作态度。只有参保人的满意度提高,对所涉及的保障自身权益的***策产生足够的关注度,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存在的不足和问题才会不断被发现并改进完善,国家医疗保障体系才会更加全面完善,社会和谐文明才会更加稳定提高。

社会保险论文篇(4)

(一)社会保险组织机构设置分散。从河北省目前的情况来看,由于各部门之间的利益冲突,以及历史遗留问题尚未解决,社会保险业务经办机构的设置与中央部委的管理机构不一致,社会保险业务被分散到社会保障部门、卫生部门等多部门分别管理。比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就归卫生部门管辖。由于机构不统一,必然造成组织机构的管理协调性差,这样,不仅很难统一社会保险决策的制定,延误国家社会保险***策的贯彻落实,而且更直接导致社会保险机构重叠、业务交叉、人员浪费,加重了社保经办部门的工作难度,也增加了社会保险管理工作的成本。

(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设置不足。目前,我国正在加快推进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的建设。随着社会保险制度的不断完善和覆盖面的不断扩大,参保对象由企业职工向各类人群扩展,区域由城镇向广大农牧区延伸,这就必然要求在农村建立乡一级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满足广大农民参加社会保险,享受社保服务的需求。但是,河北省还没有建立乡一级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基层社保服务不健全。这种状况显然不利于社会保险工作在广大基层的开展,不利于城乡一体化的发展要求。

(三)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人员配置不合理。近年来,随着我国社会保险覆盖面的不断扩大,全国城乡居民五项社会保险的参保人数成逐年上升的状态。数据显示,2013年末,河北省基本养老保险的参保人数为4548.81万人,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数为1674.51万人,失业保险的参保人数为503.94万人,工伤保险的参保人数为737.04万人,生育保险的参保人数为667.58万人。面对如此庞大的参保人员,社保经办机构的人员配置却没有相应地增加,这必然会影响社保服务工作的质量与效率,阻碍社会保险事业的发展。除了社保经办机构人员数量不足,经办人员素质不高也是阻碍社保管理工作高效进行的一个重要原因。随着社会保险的不断深入和完善,社保的经办工作也更加专业化、细致化,这就需要具有高素质的经办人员,不但要有较高的专业知识水平,还要具有较强的实际操作经验,能够***完成各项任务。然而由于以前的社保工作比较简单,信息化程度不高,所以目前全省的社保经办人员素质普遍不高,不能满足社保工作发展的需要。

(四)社会保险经办管理模式落后。目前,河北省社会保险经办管理服务还在延续传统的模式,即按险种设置的“单险种”机构体制,每一个险种都要建立***的数据系统,各险种之间的业务相互分割,而没有形成一个统一的整体。由于社会保险五大险种都有基础信息等方面的一些共性业务,“单险种”管理模式必然会出现重复性的工作,这不仅降低社保经办管理工作的行***效率,还会加大业务管理和技术支持的难度。同时,“单险种”管理模式也会使各险种的社保基金分属不同部门管理,既不能集中运营,也不便于监督和管理。

(五)社会保险规定不完善。为保证国家社保***策的贯彻和落实,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应根据本省的实际情况,尽快出台相应的规章、规定,以及意见和办法,进一步细化相关的制度,保障广大居民的社保利益落到实处。目前,就河北省的情况来看,近几年,也出台过一些符合本省实际需求的规定,为国家社保***策的贯彻和执行提供了***策支持。比如,省人社厅以省***府办公厅名义印发的《关于使用失业保险金援企稳岗的实施意见》,就对本省因化解产能过剩、淘汰落后产能和治理大气污染、实施产业结构调整***策经营受到影响的企业,自2014年4月份开始从失业保险基金中给予企业稳定岗位补贴,帮助企业解决生产经营中遇到的暂时性困难,稳定就业岗位。该项意见的出台无疑对于特定时期受到影响的特定企业及职工从***策上给予了特殊保护,符合国家社会保险工作的要求。但是,从整体情况上看,河北省就贯彻国家社保***策出台的相关规定远不能满足社保发展的需求。尤其是随着京津冀一体化的不断推进,三地必将实现社会保险的互通,那么,河北省必须抓住机遇,尽快出台相关的意见,推动三地社会保险工作的协同发展。

二、完善河北省社会保险管理工作的建议

河北省环抱京津,自古即是京畿要地。随着京津冀一体化的提出,它给河北省带来了前所未有的发展机遇。要想抓住机遇,实现跨越式发展,以及能够充分执行京津冀一体化战略,河北省必须转变观念,提前作好规划。京津冀一体化的实现必然带来三地社会保险的一体化,因此,河北省必须完善社会保险管理方面的不足,创新社保管理工作,加快推进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尽快满足京津冀社会保险一体化的需求。

(一)构建***府主导型垂直管理模式。有学者提出,目前我国社会保险运行中存在的诸多问题都可以诟病于现行分散式的行***管理体制,正是因为现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未能实现统一管理,才造成了***出多门、权责不清、效率低下的局面。所以,无论是理论界还是实践界,都主张社会保险的管理应由目前的分散管理向集中管理转变,采取***府主导型垂直管理模式。构建***府主导型垂直管理的社会保险管理模式,能从制度上根除原有社会保险管理上存在的弊病,创新机制,提高效率,***和发展社会保险生产力。在***府主导型垂直管理模式下,尽快建成“经办五险合一、信息系统统一、业务流程统一、基金核算统一、监督管理统一”的社会保险管理模式。对五大险种统一办理登记、核定缴费基数,为参保对象提供一站式服务。这样,不但能够提高社保经办机构的行***效率,而且可以降低社保机构的内部管理成本,实现社保管理工作的经济效益。我国部分省份如北京、上海、天津、吉林等地对社会保险管理模式进行了积极的探索,实行***府主导的社会保险垂直管理后,国家的宏观调控力度强化,***策的执行力度提升,社保管理与服务水平显著提高。河北省的社会保险也应采取***府主导型的垂直管理模式,统一机构、整合资源,提升社会保险机构能力和管理工作水平,实现河北省社会保险事业跨越式发展。

(二)建立健全基层社保机构。指出,要适应城乡统筹保障项目的增多、覆盖范围不断扩大以及个性化服务的要求,整合管理资源,加强社会保障机构能力建设和统一的管理服务体系建设。今后,不断扩大社会保险的覆盖面将是我国深化经济改革的主要任务之一。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险制度,必须首先建立基层社保机构,设立乡、村级社保服务平台,并配备专业的社保管理服务人员。基层社保机构的建立与完善,对于覆盖城乡的社会保障体系的建立,应对我国日益严重的老龄化问题,实现社会保险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三)完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人员配置。针对河北省社保经办机构人员数量不足的问题,必须尽快增加人员配置,满足不断扩大的社保管理工作的需求。一是要加强对社保经办人员的培训,不但要培养他们熟练掌握各个险种的***策理论和实际操作经验,还要加强创新精神与创新能力的培养,以适应新时期社会保险管理工作带来的挑战。二是加大宣传,增强社保服务意识,提高社保服务水平。社保管理工作是一项服务工作,工作人员应不断加强自身修养,树立良好的服务理念,在工作中注入人文关怀,切实落实社会保险各项***策的贯彻执行。

(四)加快制定社会保险配套措施。一是应尽快出台有关养老保险的相关***策,建立京津冀职工的养老保险协商机制,积极有效地推动三地职工养老保险工作的协同发展。二是在医疗保险方面,应该共同搭建京津冀三地间的医保信息网络平台,实现医疗保险在三地间的即时结算。三是在我国加快推进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的背景下,河北省应该制定出台相关***策,建立健全城乡居民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推广城乡居民的大病保险工作,以及推进医疗保险异地就医费用结算等工作。

社会保险论文篇(5)

(一)职工社会保险基金不能按时、足额的缴纳

职工社会保险基金的费用由不同的主体单位承担。财***拨款缴纳的单位由国家缴纳很大一部分,剩下的由个人承担;没有财***拨款的企业,由企业自行缴纳一大部分,剩下的由员工自行缴纳,这样就出现企业不能及时缴纳社会保险基金;有的企业还有违规修改财务报表隐瞒工作人员人数,进而少缴、漏缴社会保险基金费用,这样形成不良反应,严重影响了我国社会保险体系的进一步较快发展。

(二)职工社会保险基金被挪用的问题

国家社会保险基金理事会在2009年对全中国社会保险基金支付中的问题进行专项彻底的检查,却在各个地区发现保险基金超支的现象,私自挪用保险基金的现象;2000年在各项保险基金审计中发现在支付职工社会保证基金违规操作的金额达到50个亿。为此国家对社会保险基金在财务管理上的力度不断的加大,影响社会保险基金发展的事件明显减少,但是在乡镇和单位中隐瞒、挪用的事情还是时有发生。

(三)监督部门的问题

由国家***和社会保障部门将社会保险基金归入财***的户名下,从这种管理方法在一段时间内起到了很大的良性效果,减少了一些机构违规操作社会保险基金的行为。在最近的时期这种管理方式出现了新的问题:比如,把社保基金归入财***户名下就给***门有了很大的自由操纵空间,最后引起了很多贪污行为,这就出现了***门对社保基金在正常使用上监管不到位的问题。

二、要加强职工社会保险基金在财务管理上的力度

在财务管理方面要加强力度主要从下面几个方面考虑:

(一)要加强社会保险基金征收管理工作

职工社会保险基金在向单位和个人收缴时,有关机构应该开设收入户和支出户。收入户指允许用于社会保险基金资金的收入,不能支出,没有其他任何的功能。这样的话上级机构可以很明确的查看资金项目,定期划走资金,以提高资金正常渠道的使用率,防止资金被违规操作等事情的发生。在日常工作中每个月核对参保人员、基金的数额,做好这样的工作也是必须要做的,为此保证资金的安全完整。

(二)加强社会保险基金支付管理工作

要加强社会保险基金的支付管理机制。以医疗为例,现在医疗费用增长很快,其中不规范的医疗服务的行为大大造成了医保资金的浪费,这种行为是不可取的。据统计,2010年上海市的医疗费用超支了2500万元,所以,规范医疗行为是非常有必要的一件事情,将规范医疗服务作为医疗管理的入手点来纠正这一病态的行为发生,这样有利于抑制医疗费用的过快增加,减少基金的浪费。我们还要对一些医院的医疗服务重点的进行监督和检查,找出在医疗过程中不规范的地方,然后为典型进行大力的宣传,还要对发现问题不及时改正的医院进行大力查处,从根本上遏制这种违规行为的发生,确保在基金支付的时候做到合理利用资金,不浪费。

(三)建立比较完善的内部财务控制制度和预警机制

建立财务管理内部控制制度和基金预警机制主要从下面几个方面进行改善:1,整个财务管理人员要对内部控制和预警机制有一个全面的了解,能够真正,深刻认识到它在其中的重要性,这样才能真正建立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2,财务人员要在平时的工作中认真执行和会计有关的职业道德法律条文,对违规的行为坚决进行制止,保证保险基金在财务核算工作中做到日清月结,更加完善;3,审计部门要对社保基金进行不定期的审查,及时的发现问题所在,制止他人对社保的违规操作造成社保基金的不良运行。通过建立预警机制,对没有缴纳社保基金的单位催促缴纳,对催促之后还不缴纳的提出警告批评,利用舆论对该企业进行曝光,使参保企业能够重视起来。

三、社会保险基金对企业影响

社会保险基金对个人的影响都反应出了很积极的一面,对每个人只有好处。下面主要探讨社会保险基金对企业的影响:

(一)增强劳动者社保方面的维权意识

在社会上对社会保险基金大力的宣传,让更多的人了解社会保险基金对职工的好处所在,这样必将增强劳动者社会保险方面的意识。没有办理社会保险、没有足额缴纳社会保险的企业肯定会面临巨大的成本风险。

(二)强化社会保险基金缴纳的强制性

以往社会保险强制性相对较弱,处罚力度小的原因,由于企业少缴纳或者不缴纳保险,导致很多员工和单位产生纠纷。为此***府加大了社会保险缴纳的力度,加大了对单位少缴纳或者不缴纳保险的现象加大了处罚力度,通过对企业缴纳保险的强制性,致使企业更加慎重对待社会保险的缴纳。

(三)人才的流动性变大

国家新提出的社会保险法,提出了“全国统筹”,建立异地就医医疗保险结算制度,打破了阻碍人力资源的自由流动的牵绊,促使了以市场为流向的人才资源合理的流动。所以,企业将面临很大的人才流动现象,为企业建立留守人才提出了要求。

四、分析社会保险基金对企业和职工的意义所在

社会保险是***府强制实施,处理劳动者在工作中面临的工作风险,它是随着人类的进步,经济的发展转变的,在社会发展中很重要。谈谈社会保险基金对企业和职工存在的意义。

(一)社保减轻家庭负担

我国的社会保障制度还不是很完善,家庭还是有很多老年人,他们依然是家里的重要支柱,在中国养老问题都是有儿女承担,但是子女们是上有老下有小,赡养老人是家里很大的一笔开支,有的家庭根本负担不起,然而养老保险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了家庭的重担。

(二)减轻企业养老的负担

年轻人在为企业做了很大的贡献的同时,在年老的时候无法胜任工作,此时企业就应该对劳动者老年生活给予扶持,如果企业对老年人全权扶持,那肯定对企业来说是一笔很大的成本负担,很可能导致企业不堪重负。而社会保险基金大大减轻了企业的这一问题。

(三)可以激励员工,调动员工的积极性

员工是企业最重要的人力资源,员工的工作努力程度对企业来说有很重要的影响,激励员工很重要,有社会保险基金制度,员工会更有信心,工作更努力,从而增加企业的业绩。

社会保险论文篇(6)

(1)两者都是分摊损失的一种财务安排,同以概率论与大数法则作为制定费率的数理基础,同以建立保险基金作为提供经济保障的物质基础。(2)两者同属于社会保障机制,具有稳定器的作用。(3)两者都是处理风险的方法,能起到分散风险、消化损失的作用。

2.区别

(1)保障水平不同。社会保险仅满足人们的基本需要;商业保险则根据投保人的能力,以更高层次的保障来实现他们的需求。(2)经营机制不同。社会保险由***府或指定的机构经营,具有行***性和垄断性,不以盈利为目的;商业保险是在市场条件下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企业行为,以追求利润最大化为目的。(3)缴费方式不同。社会保险的保费由个人、企业和***府共同负担,由国家负总责;商业保险的保费由投保人负担,保费中包括公司的营业和管理费用;(4)业务范围不同。社会保险仅是对人的保障;商业保险不仅保障人而且还保障财产与相关利益的损失,就是对人的保障也具有选择性,只保障符合投保条件的人。

3.互补

从双方的关系看,两者具备了互补的基础。

(1)社会保险对商业保险的补充。商业保险保障具备投保能力且符合投保条件的企业或个人,而社会保险对保险标的不具有选择性。被商业保险排除在外的人群可以通过社会保险保障最基本的生活需要,通过社会保险使更多的人得到了保障。

(2)商业保险对社会保险的补充。有些劳动者收入较高,而社会保险的保障水平又十分有限,他们只有通过参加商业保险保障其养老、疾病、意外、财产等方面的需要。

二、深化社会保险制度改革对商业保险的影响

由于两者存在联系,社会保险的改革就会对商业保险的发展产生影响。

1.有利影响

(1)社会保险理论方面。我国的社会保险改革坚持“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个人也要缴费,强调权利义务对等,使受益与个人缴费相关。在效率优先原则的指导下,鼓励劳动者通过合法途径增加收入,提高生活的质量,这样人们将不满足于较低水平的保障,而更多地转向保障更高的商业保险品种。

(2)社会保险体系方面。我国实行三支柱的保障体系。第一支柱是***府主导的强制性社会保险;第二支柱是***府指导,企业实行的企业补充保险;第三支柱是自愿性投保的个人储蓄保险。其中企业补充(养老、医疗)保险的基金,可以委托社会保险部门管理,也可向商业保险公司投保,这就给商业保险的发展注入了大量资金,而个人储蓄保险更是商业保险的一块大市场。

2.不利影响

(1)社会保险拓展方面。社会保险的覆盖面由国企向集体企业、民营企业和外资企业拓展,在既定的保障需求条件下,由于社会保险满足了一部分保障需求,对商业保险的需求也就减少了,而且保障水平越高,对商业保险的替代作用就越大。两者客观上形成了“基本”和“补充”的竞争关系。

(2)企业效益方面。我国企业普遍效益较差,许多企业无力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更无力举办企业补充保险,也就谈不上将保险基金投保商业保险,并提供发展资金了。即使效益好的企业开办了补充保险,也由于***府和劳动部门关系密切等原因,将这部分保险基金交给社会保险部门经营,保险公司在竞争中还处于劣势。

三、商业保险的发展方向

1.企业补充保险领域

商业保险要积极参与这一领域。各企业购买保险公司的团体年金或医疗保险后,保险公司要为企业提供方案设计、账户管理、投资管理、待遇发放等全方位的金融服务。

2.个人储蓄保险领域

在传统的生存、死亡、两全、意外伤害保险的基础上,从规避通货膨胀的风险和适应人们理财多元化的需要出发,积极开拓分红保险、投资连接保险、万能寿险等新型保险产品或家庭综合保障计划。另外,发展分红、储蓄、返还相结合的家庭财产保险,让财产保险更多地融入社会保障体系。

3.健康保险领域

***规定,超过基本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额的费用,可以通过商业医疗保险等途径解决,这就为商业保险提供了机会,公司应根据不同的需求,开办形式多样、方便客户选择的新型健康保险,如手术保险、住院保险、大病保险、意外医疗保险等,满足不同层次群众的需要。

4.农村保险领域

社会保险论文篇(7)

调研数据显示,在接受调研的劳动者中,占80%左右的劳动者对于社会保险法的问题是了解的,其中约23%的受访劳动者对社会保险法是非常了解的。但不能忽视还有13%左右的受访劳动者对于社会保险法是一点都不了解或者从没听说过。对于外来务工人员占比重较大的广东省珠三角地区来说,这是一个不小的数字,到底是什么原因导致这样呢?社保信息制度不完善还是法律宣传不到位呢?值得深思。从调研数据看,对于社会保险的基本种类,约80%的受访劳动者是知道有不同类别社会保险项目,但还存在一些问题,如劳动者偏重于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和医疗保险的认识,而欠缺有关生育保险和失业保险的认识。

(二)用人单位履行社会保险费缴纳义务的情况

过去的社会保险立法滞后以及立法层次偏低,尤其是在参加社会保险和依法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法律责任的设定方面疲软,使实施社会保险制度的强制力度不足,在调查问卷中反映出以下四个方面的问题:一、相当部分应该参加社会保险的用人单位不参保。调查结果显示参加社会保险的仅占总数的47%,没有按照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的占53%。没有依法替劳动者参保的单位以中小型企业居多。二、用人单位不如实申报缴费基数和职工人数。部分企业,采取少报工资基数、少报职工人数,达到少缴社会保险费之目的。此类现象在各地已经引发大量的社会保险权争议,为将来的这部分人群的社会保障权实现带来隐患。三、用人单位不足额缴费。一些经营正常,有能力缴费的单位,寻找种种理由和借口,规避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义务,造成长期拖欠的现象。四、用人单位故意间断缴费。部分企业有意识中断社会保险费的缴纳,对相当一部分自由职业人员和在职业介绍中心、人才中心的存档人员,自认为其缴费年限已经达到按月领取退休金条件,不再缴费。

(三)社会保险权争议的处理现状

一、调查数据显示,劳动者在遭遇单位未办理或者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时,22.4%的劳动者选择要求单位为自己办理,单位实在不办理就算了;有34.7%的劳动者表示要求单位为自己办理,单位不办理就去有关部门投诉;41.1%的劳动者表示要申请劳动仲裁,提讼。其他的表示不知道怎么处理。以上数据表明,劳动者的维权意识相较以前已得到很大的提高,但劳动者维权受阻也是现实的困境,例如申请仲裁和民事诉讼的路径就存在各种分歧。这必定会弱化法律的强制性和权威性。二、劳动者认为我国目前社会保险救济途径有很多不足,不少劳动者认为社保部门办事效率低下。其中,认为投诉无法及时得到处理的占受调查劳动者总数的49.7%;认为劳动仲裁委、法院不会受理社保案件的占26.9%;另外认为劳动争议仲裁部门、法院不能依法裁判的占24.2%。50.8%的劳动者深深体会到救济途径太少而无法维权,导致劳动者的权利遭到损害。劳动者希望我国加快完善社会保险制度的具体技术规则,从规范上明确责任与后果,为劳动者提供更畅通的途径维护自身权益。

(四)社会保险转移接续的问题

珠三角地区劳动者来自全国各地,劳动者的来源较复杂,而且相对其他地方来说,珠三角地区劳动者流动的频率也相对较大,所以需要转移接续社会保险关系的劳动者数量较多,《社会保险法》虽在法律层面上给予了转移接续的保障,但是在调研的过程,劳动者对社会保险接续难的问题反映相当大。1.部分外来劳动者对社会保险关系转移问题不了解《社会保险法》的颁行,标志着我国社会保障法律制度的进一步完善,人们对社会保险的重视程度也在加强。像广东省珠三角地区外来人口占大部分的城市,常伴随着大量的人口流动。人口的流动,将发生社会保险跨地区转移的问题。根据《社会保险法》的规定,个人跨地区就业的,其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均可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可见,我国社会保险关系的转移接续有了法律层面上的保障。但是,现实中社会保险接续转移的具体规则畅通了吗?劳动者对我国社会保险跨地区转移接续的问题又了解多少?是否真正确知具体的转移接续手续呢?为了解这些问题,调研显示,在珠三角地区59%的劳动者认为自己从一个地方转到另一个地方就业时,自己的社会保险应该可以转移,但对于具体的实践操作手续却不清楚。2.社会保险关系转移的一系列障碍超过一半的劳动者认为,社会保险基金区域统筹与农民工跨省区流动间是存在矛盾的,并且认为当前不同地区的社会保险制度无法实现有效的对接,这两个是最突出的问题。除此以外,认为“信息服务及管理软硬平台不到位”也占到了接近一半的比例,以及认为社保基金压力促使一些地方设置社会保险关系转移障碍也是一个不容忽视的问题。有了法律的保障,还不够,我们真正要追求的是如何能让劳动者实现社会保险关系的完全、真正转移。提高统筹层次,加快制定全国性的社会保险转移接续的技术规则,推进各地方社会保险接续转移的衔接,非常紧迫,不然就又要耽搁不少人的社会保险权利的落实。

(五)劳务派遣工的社会保险问题

在调研的过程中,我们发现劳务派遣在当前的用工模式中是相当普遍的。在与珠三角几大企业的访谈中,我们了解到广州地区的某丽电子厂劳务工占该公司员工的25%–30%,某尼电子公司正式员工仅为20%,而劳务工则占了80%。在东莞、佛山地区劳务派遣用工的情况也相当普遍。劳务工是一个庞大的队伍,抓好劳务工的社会保险问题,对于我国社会保险工作的开展意义重大。1.派遣地与用工地购买社保差异所引起的问题在广州以及东莞地区的座谈会中,均提到有关劳务派遣工的社会保险问题,由于派遣地和用工地缴纳社会保险的标准以及享受的待遇存在差异,以工伤保险索赔为例,因为珠三角地区在广东省来说经济相对发达,很多劳务派遣工是从清远、梅州或者韶关等相对不发达的地区派遣过来的。当劳务派遣工发生工伤时,经常会发生派遣地的标准明显低于用工地。但工伤保险事故的发生地通常在用工地,即珠三角地区。应当如何平衡派遣地和用工地的利益,从而更好地保障劳务派遣工的社会保险利益,这是需要我们关注的问题,否则就会制度性地制造社会保险权益不均衡。2.劳务派遣机构数量激增,社会保险覆盖率低引发的隐患当前,珠三角地区劳务派遣机构如雨后春笋,蓬勃发展。以东莞市为例,2008年以前,东莞的劳务派遣机构每月注册登记的只有3至5家。近年来,东莞市的劳务派遣机构每月新增10–20家,目前劳务派遣机构达到了836家(截止2011年11月笔者访谈中,东莞有关部门提供的数据)。劳务派遣公司除了来源于本地外,还有来自省内其他地方的派遣公司。在《劳动合同法》修正前,劳务派遣机构不需要到劳动部门进行行***许可申请,只需进行工商登记即可。对于劳务派遣具体的用工数据,劳动部门还不能准确获知具体的用工数据。劳务派遣机构增长快速,劳动部门对其的监督管理跟不上,劳务派遣单位以及用人单位为了获得更大的利益,往往损害劳务派遣员工的利益,劳务派遣员工的社会保险利益存在较大的隐患。3.存在劳务派遣同工不同酬不同保障的问题某些企业即使是同一岗位,因为身份的不同,用人单位为劳务派遣工和正式工缴纳的社会保险的标准是不同的,当然他们的工资待遇也是有所区别的,劳务派遣工的晋升往往受到很大的限制。2001年开始,我国国有企业就出现了劳务派遣工的现象,劳务派遣工通常享受不到与正式工同等的待遇,导致他们心理的不平衡,这对于他们的劳动积极性打击是很大的。更甚的是,用人单位使用劳务派遣工,更容易规避为劳动者购买社会保险的法律风险,推卸责任,从而损害了劳务派遣工的利益。这与我国《劳动合同法》第46条及其立法宗旨是相背的,与国际劳工立法和欧美劳工立法强调的同值同酬(包括工资、待遇和社会保障)的趋势相逆[6]。

二、社会保险权实现状况不理想的主要原因

(一)配套管理技术手段落后

社会保险管理体制不完善,管理手段落后。费率差别较大,统筹层次参差不齐;基金运营渠道单一,调拨、划转不顺畅;不同统筹地区待遇标准差别较大。社会保险业务量大,要求准确性、及时性,管理手段的落后直接造成工作效率低,工作质量不理想;以养老保险为例,我国还未实现养老保险的全国统筹,养老保险信息管理系统也尚未实现全国联网。各地养老保险信息化建设水平参差不齐,很多地方仍旧通过人工操作为职工办理转移手续。人工操作就会导致各地都有自己的养老保险***策和操作办法,各地在执行中使用不同的信息表格,流程也不尽相同,保值增值和办理效能千差万别。这在无形中为基本养老保险权的顺利实现设置了障碍,也影响了人们参保的积极性和对社会保险制度的信任。

(二)社会保险跨区域转移接续难

社会保险转移接续问题影响最大的即是外来流动人员(外来户籍劳动者),而珠三角地区拥有大量的外来人口,制约外来人口参加社会保险的重要原因之一在于社会保险关系的转移接续存在制度障碍。区域、户籍分割的社会保险制度严重阻碍了劳动力流动就业。《社会保险法》将转移接续问题初步上升为法律规范,规定了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关系的跨地区转移接续制度。社会保险关系的转移接续有两个前提,一是统一各地不同的社会保险制度,另一个重大问题则是提高保险基金的统筹层次问题。中国原有的社保体系设计之初,采取的是县级统筹的模式,后来逐步发展到地级市统筹。这种区域分割式的立法及低层次管理,造成我国各地养老保险基金尚未全部实现省级统筹,其他四项保险基金的统筹层次很多还处于县市一级或者地级市,有的甚至处于更低层次。据不完全统计,我国共有两千多个社保统筹区域,养老保险省级统筹的试点,也仅实现建立省内转移的调节基金,离真正的省级统筹相差甚远。统筹意味着在一定区域内征缴和支付的社保作为一个整体核算,不足部分由统筹区域的财***负责补贴。外来户籍人口社会保险的转移接续直接影响着输入地和输出地***府的财***责任大小。过去外来户籍人口流动就业或返乡生活,外来户籍人口带不走其已积累的社会保险利益,实际上造成了用外来户籍人口的钱为劳动力聚集地的城里人、本地人增加了福利基金,缓解了***府社会保障的财***负担,外来人口流入地***府也乐见其成,但这就为整个国家和社会的社会保障均衡化造成了麻烦。可以说,经济发达地区已经累积的这种既得利益是阻碍社会保险基金层次的提高和转移接续制度建立的巨大阻碍,应当从国家层面解决这些制度障碍和历史矛盾。

(三)相关主体的不同利益导向导致社会保险权难以实现

我国社会保险制度的相关利益主体主要有:***府(中央***府和地方***府)、企业、个人,他们并不就是“地道的规则遵循者”,非但如此,相关利益主体的行为还会偏离制度规定,策略性地进行行为决策[7],使得我国劳动者的社会保险权没有得到真正的落实。1.***府利益导向下的行为分析从1978年以后,中央***府吸取过去由于统得过死而导致的地方积极性低的教训,实行了一系列的“放权让利”***策,给地方以更多的自,以***调动地方***府在管理、建设各方面的积极性。在经济上,中央与地方“分灶吃饭”,地方***府的运作经费,如行***经费及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等中央***府不再直接负担,而由地方财***直接支付;在***治上,地方***府的领导人充当“双重角色”,一方***府的权威地位,贯彻执行中央***府的各项方针***策,是中央的“人”;另一方面,他们必须对本地区经济、社会和文化的发展负责,是地方经济、社会和文化发展的“经纪人”。这样中央***府和地方***府的利益行为都相对***起来,中央***府成为了一个有别于各级地方***府的利益主体,追求目标是使全社会的福利效用实现最大化;而地方***府往往仅追求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和本地户籍或者常住居民生活福利的改善。因此,中央***府与地方***府在劳动者社会保险权方面一直处于动态的利益博弈过程,它是建立在地方***府利益双重性的基础上的。2.企业利益导向下的行为分析出于企业利益的考虑,很多企业不仅不规范用工,还不落实为劳动者购买社会保险的责任。例如,一些非国有企业虽然产品结构合理、适应市场要求、经济效益好,但职工平均年龄偏小,没有相应的退休金支出需求,对于参加社会保险制度的热情不高。由于现有的一些社会保险法律制度不完善,保险信息披露不完备,管理透明度不高,一些企业出于投机性和资本收益最大化目的,可能会产生逆向选择行为,会想方设法逃避缴纳保险费,随意压低、隐瞒职工工资等。还有一些中小型企业、个体工商户为了减少用工成本,通过各种手段规避为劳动者购买社保的责任。3.个人利益导向下的行为分析个人也有自身的策略和偏好。现实中,个人往往并不是充分理性的,他通常是短视的,预见不到自己在未来的境况,或是即使预见到了,也不愿意以牺牲当前的消费为代价而为以后做出事先适当的安排。以养老保险为例,有的个人对基本养老保险实现全国统筹缺乏信心,担心资金不足,自己的个人账户不能得到兑现,还担心国家***策会变化,基本养老保险会半路转向,管理基金者会存在道德风险;对于发达地区或收入高的劳动者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可能认为,基本养老保险实现全国统筹是自己吃亏,是用自己的钱养活别人、用当代劳动者的钱养活因国家对养老欠账而需要养老的前几代人,其中有一部分将基本养老保险比作“劫富济贫”,视为“吃大户”。大部分劳动者主要是依附于所在企业缴费,容易和企业产生“合谋”行为,向社会转嫁基本养老保险财***责任,出现提前退休和冒领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可能性,减少了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来源,增加了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负担。如果这些个人的短视行为不能得到有效制止,那么劳动者社会保险的真正实现就会大打折扣,困难重重。

(四)对《社会保险法》宣传不足,劳动者在认识上出现偏差

在本次调研中,大部分劳动者都认为《社会保险法》及配套规章宣传不足,对相关的规定不了解,因此在实施上有所欠缺。自2011年7月1日起实施的《社会保险法》关系到广大的人民,但是对法律出台以后,对其的相关宣传却较少,特别是在一线劳动者群体中,他们并不了解社会保险的相关规定,以致于他们对社会保险存在认识上的偏差,对目前现行社会保险制度存在的问题产生的危害缺乏深刻认识。特别是在劳务派遣群体中,珠三角地区的企业大部分使用相对落后地区的劳务派遣公司,例如清远等落后地区。而且,劳务派遣人员的流动性比较大,大部分人仅仅关注工资高低、单位性质、劳动强度等,而对于关乎自己长远利益的社会保障却了解甚少,不少人表示找工作时工资是最重要的,如果工资高了,自己交保险也行。

三、促进社会保险权实现的对策与建议

调查显示,78.7%的劳动者表示参加社会保险能为其带来好处,39.9%的劳动者表示“非常有用”,38.8%的劳动者表示“有用”;80.9%的劳动者表示了解《社会保险法》,22.9%的劳动者表示“非常了解”,58.0%的劳动者表示“了解但不是很清楚”。但实践中的参保率依然不高,仍有40%的劳动者表示“从未购买部分社会保险”。该如何走出这种“知利而不为”的怪象呢?笔者认为,应从国家、社会、工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等多个层面去寻找合力。

(一)实现全体劳动者不分身份一体参加社会保险

我们现在的社会保险制度是碎片化的社会保险制度,一方面我们高调宣扬社会保险制度对社会安全、发展的莫大价值,另一方面我们的公务人员、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编制内人员却不愿意变单位人为社会人,固守财***兜底的旧社会保障体制,不愿意纳入社会化的社会保险体制。这就导致了社会其他人群认为,制定社会保险立法和***策、掌握资源分配的人都不参加社会保险,这样的社会保险制度是值得怀疑的,这会导致人民对国家大力推进的社会保险制度从内心上产生抵触。事实上,公务员社会保险法律制度的建构在产业发达、经济自由与管制适度、***治民主之经济发达地区早已成为现实[8]。从体制内的人员转为非体制人员、以及从就业者转为非就业者以后,这两类转化后的人员的社会保险接续规则没有理顺。因此,构建公务员、编制内人员在内全体劳动者统一的社会化社会保险制度,真正使社会保险制度得到全体公民高度认同,积累更多的社会保险资金抵御更大风险,实现更强的调剂和保障能力,更有效地遏止挪用、占用、贪污、浪费社会保险基金的行为。这一整体性全民性社会保险体系的构建,有利于实现平等的社会权,削弱“官本位”弊病。

(二)明确社会保险争议的司法救济

从实践看,社会保险争议救济渠道的焦点在于:用人单位没有为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与没有按时足额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救济渠道是否一致。从目前的司法态度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以下简称“司法解释三”)第1条的规定来看,这两种情况的司法救济渠道是不一致的。不办理且无法补办致使劳动者损失的,属于民事诉讼的范畴,办理后拒缴、少缴、不按时缴的属于行***诉讼的范畴。在实践中,有用人单位中断缴纳或不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如果按照行***诉讼的救济模式,劳动者提起行***复议或行***诉讼后,用人单位无论如何都要提起上诉,这些程序一般耗时长达5个月。而如果按照民事诉讼的救济模式,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属于终局裁决,除存在用人单位申请撤销终局裁决法定情形和劳动者不服裁决外,该裁决是终局的,此程序最长耗时为60日。在“强资本弱劳方”的格局下,劳动法律法规救济模式应向弱势方倾斜,认为对于已经由用人单位办理了社会保险手续,但因用人单位欠缴、拒缴社会保险费或者因缴费年限、缴费基数等发生的争议,应属于行***管理的范畴,应由社会保险管理部门解决处理,不应纳入人民法院受案范围[9]。这种观点值得商榷,所以笔者建议将用人单位拒缴、少缴、不按时缴的争议也纳入到劳动争议中来,这不仅符合诉权的法理,而且也符合广大劳动者的愿望。劳动者通过司法或者准司法(劳动争议仲裁)途径诉求社会保险权益,还可以同时诉求用人单位没有依法为劳动者缴纳、办理社会保险而导致劳动关系解除的补偿、赔偿,这是通过行***救济无法实现的劳动者权益。通过劳动者拿起社会保险法律的武器维护自身权益,必然推动用人单位重视劳动者的社会保险权,从而推动我国社会保险制度的构建。

(三)构建畅通的社保转移接续机制

“社保转移接续难”是课题组在实践调查中发现的主要问题之一。正是因为社保难以转移接续,使部分劳动者不愿意办理社保,或者选择“退保”,2009年席卷广东、江苏、上海、浙江等农民工输入集中的地区的“退保潮”便是明证。所以,为了保证社保覆盖面,***府应通过制度安排畅通社保的转移接续问题。就实践来看,个人账户的转移接续问题关键在于统筹部分。2009年***办公厅转发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和***的《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是我国现行养老保险法规体系关于社保转移接续的初步规定,该通知第四条也只是规定了基本养老保险的跨省转移接续,即统筹基金部分以本人1998年1月1日后各年度实际缴费工资为基数,按12%的总和转移,参保缴费不足1年的,按实际缴费月数计算转移①。由于地方利益各不相同,在短期内难以通过立法将医疗和失业参照养老保险的做法进行转移接续,比较可行的做法是,由社保经办机构为主体,选择劳动力流动性大的省市之间建立省际社保转移接续的合作委员会,进行社保转移接续的试点,并在实践中不断修正和推广。要加快打破城乡、地区、人群分割[10],完善体制内人员转型为非体制内人员、以及就业人员转变为非就业人员后的社会保险接续规则,使得所有的公民都能为社会保险所覆盖,使社会保险法得到贯彻。

(四)加强社会监督并引入工会为代表的诉讼

《社会保险法》第82条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有权对违保险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举报、投诉。社会保险行***部门、卫生行***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和***门、审计机关对属于本部门、本机构职责范围的举报、投诉,应当依法处理;对不属于本部门、本机构职责范围的,应当书面通知并移交有权处理的部门、机构处理。有权处理的部门、机构应当及时处理,不得推诿。随着网络的普及和发展,微博等即时传播工具的兴起,社会监督力度进而加大,这对于《社会保险法》的有效实施无疑是一种积极的助力。然而,监督手段的多样化与即时化,并不完全等同于执行的有效化。事实上,缺乏刚性的监督往往是收效甚微甚至是无效的。我们的调查表明,50.8%的劳动者表示“救济途径太少”是我国目前社会保险救济途径的不足之一。那么,如何形成刚性的监督并实现劳动者的社会保险权诉求呢?笔者认为,引入工会为代表的诉讼不失为较好的制度选择。工会是劳动者自愿结合的工人阶级的群众组织,它是劳动者的代言人,代表着劳动者的根本利益,应当挺起腰板,就涉及到劳动者切身利益的事项积极履行监督职责,并对侵害劳动者权益的行为据理力争。就目前的法律规定而言,《劳动合同法》第56条规定[11],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争议,经协商解决不成的,工会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提讼。可见,工会仅在集体合同中才能代为诉讼。而在社会保险权的实现上,《社会保险法》第9条规定[12]:“工会依法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有权参与社会保险重大事项的研究”。各级工会应该依据《社会保险法》的规定,代表劳动者发出他们的声音,从源头上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13]。当劳动者社会保险权益受到侵犯而主张维权时,工会组织理应提供法律帮助。因此,引入工会为代表的诉讼,对用人单位可以产生一定的约束作用,有利于劳动者社会保险权的实现。

(五)严格控制劳务派遣单位的市场准入

调研显示,《劳动合同法》对劳务派遣机构不需要到劳动部门进行备案、或者行***许可,只需进行工商登记即可。由于准入门槛低,为了节约用工成本,则用人单位与用工单位非法用工的可能性增大,社会保险权也就得不到相应的保障。修改后的《劳动合同法》采取了严格控制劳务派遣单位的市场准入,实行行***许可制度,对采取劳务派遣的工作性质和人数比例进行严格明确的限制等措施,对促进实现不同用工类型劳动者的平等社会保险权有一定的法律规范意义。但修正后的《劳动合同法》并没有真正明确规定劳务派遣劳动者的平等社会保险权,这与平等保障社会保险权利的要求尚有一定差距。

社会保险论文篇(8)

综合上述各国对社会保障的界定,可以看出养老保险是其重要的内容。所谓社会保障制度,就是法律规定了的,按照某种确定的规则实施的社会保障措施或***策体系。联合国国际劳工组织对社会保障制度的定义是:社会通过采取一系列的公共措施来为其成员提供保护,以便与由于疾病、生育、工伤、失业、残疾、年老和死亡等原因造成停薪或大幅度减少工资而起的经济和社会贫困进行斗争,并提供医疗和对有子女的家庭实行补贴的制度。

1.2农村养老保险是社会保障制度的重要内容

莫尼汉(Moynihan)曾指出:“一个民族的文明质量可以从这个民族照顾其老人的态度和方法中得到反映。”而社会保障作为近现代的社会文明和重要社会标志,自19世纪80年代在德国首先创立社会保障制度后,现今已风靡全世界并引发起多次改革高潮。从某种意义上讲,一个国家建立完整的社会保障体系如同建立完整的法律体系一样,缺乏法律体系的国家必然导致善恶不分,民不聊生;而缺乏完整的社会保障体系只能是富人的天堂,穷人的地狱。伴随着我国近年来经济和社会的发展,建立完善的社会保障制度也提上了日程,在经历了20余年的高速经济发展之后,社会保障作为兼顾效益和公平并促进稳定发展的重要问题也逐渐得到了重视。这其中农村群体和老年群体也越来越受到重视,由此可见,农村养老保险是我国社会保障的重要内容。

1.3建立健全社会保障体系是***府的一项重要职责

社会保障的最基本目的是为了保证生产力的持续发展。改革开放特别是建立市场经济体制以后,城市逐步建立了全面的医疗、养老、失业、工伤、生育保险,针对贫困人口建立了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但是由于长期以来历史的原因和我国城乡二元经济结构,使我国农村社会保障制度严重滞后,农民作为一个整体基本上是在社会中处于弱势地位。***的十六大指出:“建立健全同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社会保障体系,是社会稳定和国家长治久安的重要保证。洲各地要根据实际情况合理确定社会保降的标准和水平,发展城乡社会救济和社会福利事业。有条件的地方,探索建立农村养老、医疗保险和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目前我国农村还是主要依靠家庭养老,但随着农村社会和农民家庭经济条件的变化,家庭养老作为农村养老的主要方式开始受到了前所未有的冲击。1992年1月民***部推行的《县级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本方案(试行)》,在经过十多年的调整、整顿后,农村社会养老保降不但没有得以普及,参保率反而呈下降趋势,这不得不使我们重新思考农村养老保险的模式问题,究竟应该运用何种模式来解决我国农民的养老难题,我国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实践为何会遭受重大挫折,究竟是社会养老保险模式本身在制度设计上不合理,还是我国目前根本就不具备实行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条件。建立和完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是促进改革、发展、稳定的一项重要***策,也是保障农民利益,解除农民后顾之忧的重要措施,其重要意义具体体现在:在农村普及养老保险,有利于计划生育基本国策的顺利实施。

我国推行计划生育国策的重点是农村,但在农村推行计划生育***策的阻力却非常大,究其原因,除传统的“养儿防老”等旧观念的影响外,还与计划生育***策所产生的对家庭结构的影响有重要关系。计划生育形成的“4-2-1”式的家庭结构使育龄农民对未来养老的预期风险加大,必将对计划生育***策产生抵触情绪。如果在农村普及了养老保险,农民的老年生活由社会养老保险金保障,不必再依靠儿女养老,无疑会促进计划生育工作的推进。在农村发展社会养老保险,可有效解决农民年青时手中剩余资金投资无门与老年后养老问题得不到保障的矛盾,体现了社会主义社会公平原则。我国大多数农村由于受环境影响,信息比较闭塞,农民的思想比较保守,市场意识、投资意识比较差,加上农民手中剩余资金一般数量不大。所以,这部分钱除储蓄外,难以找到其它的投资途径。由于近年来低利率及通货膨胀等预期因素的存在,使农民准备养老的资金缺乏保值增值能力而不能得到应有的保障。发展农村社会养老保险,通过国家给予农村养老保险在财力、***策等方面的支持,并承担起农村养老金保值增值的义务,不仅可以解决上述问题,而且使农民也可以享受社会养老保险,从而消除城乡在养老保险待遇上存在的本质的不同,体现了社会主义公平原则。地位的巩固和农村经济的持续发展。同时,随着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不断完善,农村和城镇的两种保险制度必将向统一的方向发展,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趋于一致,有利于缩小城乡差距,加快我国城市化进程。也要看到农民是我国最大的社会阶层和利益群体,也是最大的保障对象群体。研究解决好农民的养老保障问题,既是保障农民基本权利的客观需要,也是关系到农村***治、经济、社会能否稳定、持续发展的问题。所以,在对农村现实社会经济条件进行剖析的基础上,明确建立健全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必要性与可行性并借鉴国外成功经验,探索设计出适合我国国情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为***府决策提供参考,解除农民养老的后顾之忧,缓和计划生育***策与农民生育观念的冲突,促进农村生产社会经济的稳定发展,正是本文的研究目的和意义所存在。

2.国内外研究动态综述

2.1国内研究现状

中国农村的养老保障制度已有40多年的历史,随着当前人口老龄化的加快,怎样解决农村养老问题已显得比过去任何时代都更为重要。据国家统计局人口的抽样调查资料,1998年我国老年系数就达到了7.43%,正式步入老龄化国家阵营。而农村老年人口约占全国老年人口的75%左右,这个庞大的老年群体不能享受退休金待遇,生活缺乏基本的社会保障。在人们的观念中,子女承担父母的养老是天经地义的,但随着计划生育的推行使“养儿防老”已不太可能。而这又关系到广大农村老年人的基本生活权益,关系到农村的繁荣和稳定,关系到国家的长治久安,对推动我国经济发展与社会进步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按照国际通行的标准,60岁以上的老年人口占全社会总人口10%以上或65岁以上的老年人口占全社会总人口的70%以上的社会即为老龄化社会。据有关部门科学预测到2030年前后,我国将进入人口老龄化的高峰期和高龄人口社会,全国老年人口占全社会总人口的比重将达到20%以上。根据世界各国发展养老保险的经验,老龄化高峰到来之前的二三十年,是建立社会养老保障制度的最佳时机,因为养老保险需要一定的时间进行基金积累,时间越短越被动。中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是一种新生事物,它既不同于国外传统的,也不同于中国城市职工的社会养老模式。它是基于中国的具体国情自行摸索出的一条保障之路。农村养老保险的探索早在上世纪80年代中期己经开始了,然而这些探索仅限于局部地区,真正面向全国广大农村地区的社会养老保险探索是进入上世纪90年代以后的事。1991年6月,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民***部农村养老办公室制定推出了《县级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本方案》,并在部分省份组织了较大规模的试点。1992年1月,民***部总结试点经验,在讨论修改的基础上,正式下发了《县级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本方案》,并部署在各省市逐步推开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

实践证明基本方案的实施不仅为农民提供了一种新的养老制度安排,而且连带产生了一些积极的社会效应。截止2003年底,我国农村养老保险累计参保人数己接近6000万人,基金积累额260亿元,共有140多万农民开始领取养老金。但是,由于其尚处于初始阶段,实践中仍有许多方面函待改进和完善。如覆盖面小、保障水平低、管理不够规范与完善、基金保值增值压力大、***府支持力度不够及立法滞后等,还不能很好的满足广大农民养老保障的需求。建立和完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有利于农村经济的发展和农村社会的稳定,并有助于缩小城乡差距,加快城市化进程。在农村普及社会养老保险,使农村老龄人口享有与其消费水平基本相适应的养老保障,解除了农民的后顾之忧,稳定了“农心”,有利于农业基础目前,我国关于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研究和争论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条件是否成熟。一种观点是条件已经具备。农村能否顺利建立社会养老保险,取决于两个方面:一是有可靠而稳定的资金来源作保障;二是农民有较为强烈和广泛的参与意识。前者是推行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硬件,是物质基础,后者则是软件,是顺利实施社会养老保险必须具备的一种社会氛围。目前我国已基本上具备了这两个条件。因此,中国农村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应该从现在做起,切实推进并逐步完善,以便为我国正在进行的工业化、城市化营造一个稳定和谐的社会环境。第二种观点是我国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条件尚未成熟。这种观点认为一个国家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覆盖农民应是处在该国工业化、市场化、农业生产集约化、农产品商品化程度较高,工业化由中期转向成熟期的过渡阶段,即工业化靠自身积累且其剩余能反哺农业时期。而目前,中国农村多数地区仍处于小农经济阶段,且地区之间发展水平差距过大,因此,尚无能力建立真正的全国范围内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府、集体和农民在制度建立和运行中的地位和作用。在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过程中,***府、集体和农民三者应如何分工?有学者坚持以“个人缴纳为主,集体补助为辅,国家予以***策扶持”,但是有些学者认为这种筹资模式下,国家和集体所体现的社会责任过小,降低保障水平,这样会影响农民参与社会养老保险的积极性。此外,如何体现***府在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建设中的责任,如何纠正长期存在的重城市、轻农村的做法,也需进一步探讨。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模式选择。关于农村社会保险制度模式的选择,目前有很多种观点,有学者认为应该继续按照《县级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本方案》模式,做到突出重点、区别对待、分类指导、有序发展;还有学者建议要发挥家庭养老、土地养老和社会养老相结合;另外,有些学者在借鉴欧洲及东南亚国家经验的基础上,提出了“实物换保障”的理论;还有学者提出“土地换保障”、“住房换保障”等理论,这些理论在实践中应如何运用,孰优孰劣,尚无定论。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基金管理方式。我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本上一直是由一个部门(1998年前是民***部,后是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管理。权力的监督机制不健全,基金安全难以保障,所以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管理机构设置必须进行改革。但是如何改革,怎样体现权力的监督与制衡,这些是目前已有的研究中涉及较少的问题。

另外,通过哪些渠道筹集基金?怎样提高农村养老保险基金的投资回报率?对于这些问题,也需进一步研究。失地农民与农民工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建设问题。由于城市化进程的加快以及二元社会结构的存在,失地农民问题和农民工问题正引起整个社会的广泛关注,包括他们的养老问题。失地农民和农民工在市场经济中面临着更大的市场风险,他们对社会保障制度的需求更为强烈。对于失地农民和进城农民工的养老保险,是根据其现实存在的特殊性,建立一个相对***的养老社会保险体系,还是直接融入城镇的养老社会保险体系之中,享有城镇职工的养老社会保险基本权利?这是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如何实现社会养老保险的城乡统筹发展。现在我国城镇与农村实行的是并行的、封闭的两套社会养老保险体系。随着农村经济的发展,城镇化步伐的加快,更大量的农村劳动力将流向城镇,这种分隔式的社会养老保险体系必然会成为农村劳动力自由流动的障碍。但是目前关于如何实现二者之间统筹发展,还未形成行之有效的方案。

2.2国外研究现状

西方国家社会养老保险理论的研究主要包括两个流派:***治经济学派和新古典学派。***治经济学派着重研究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变迁,强调非经济的因素,尤其是***治因素在变迁过程中的作用:在方法上以经验描述为主。而新古典学派基本上是在新古典主义的理论框架内,运用严格的新古典主义方法,对各种养老金制度安排的经济绩效进行研究;把研究的着重点放在不同的养老金制度对于其他经济变量的影响上。20世纪50年代以前是***治经济学派主导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研究的时代,从上世纪90年代初开始,新古典学派开始占据主导地位。近几年来,新古典学派吸收了***治经济学派的某些观点;***治经济学派也大量吸收了新古典学派的理论精华,两派理论相互融合、互相补充的趋势已极为明显。目前,国外学者对谁应该为老年人提供照料服务—家庭责任还是公共责任—给予了特别的关注。研究表明,家庭成员仍然是老年人照料的主要提供者。而且,随着老年人寿命的延长,子女对父母的照料越来越普遍。另外,从女权主义的视角,对在照料提供者占比例最大的女性所承受的压力和负担问题进行研究的也很多。众多的研究都指出,由于家庭规模的小型化、妇女劳动参与等原因导致了以妇女为主的照料提供者的负担加重、家庭支持系统弱化等问题。因此,有学者通过对欧盟国家的研究,提出了“国家和家庭共同负担长期照料”的对策性建议。也有学者认为,在家庭结构不再胜任老年照料任务时,社区应成为提供支持和保障的可靠去处。

老年福利***策是国外学界关注的另一个重点,尤其是现行福利***策存在的问题及解决的方法方面。以欧洲为例,福利国家已经或正在改变其原有的老年福利***策,如严格规定用于照料的财***限额、减少公共机构照料、向社区照料转移、鼓励家庭和非正式服务网络的发展等措施。AllenWalker通过对欧盟各国的研究提出:首先,应明确从公共部分转移给营利或非营利照料服务提供者的比例有多大。其次,要考虑到家庭几乎已在满负荷地提供照料,无法继续接纳转移来的照料服务份额了。再次,应根据使用者及其家庭照料者的需要,决定提供何种种类和水平的服务,即应该建立服务使用者导向的居家照料服务体系。总的来说,国外对老年保障的研究有四个特征:一是研究呈现多视野、多学科的特色;二是在经济保障得以实现的前提下,西方国家对老年保障的研究主要集中在老年的照顾和料理方面;三是目前西方正逐渐认识到家庭在老年人保障中的重要性,开始采取一系列措施鼓励家庭对老年人承担与实施一定的义务与责任;四是经济社会的转变给农村老年人尤其贫困老年的生活保障带来的冲击引起众多学者的关注。

3.当前我国农村养老保险的理论基础

3.1有关养老保险的基本概念

保险(Insurance)是在社会经济互助原则下建立起来的一种经济补偿制度。其主要经济职能在于当危险事故发生引起经济损失时,能通过所积累的资金给予补偿,保障经济生活的安定。每个人在年老失去劳动能力后,都有可能面临生活来源不确定或不持续的危险,这种生存危险用保险的方式予以分散承担即称之为养老保险,按照经济补偿方式的不同,养老保险可分为社会保障项目中的社会养老保险与商业养老保险两种。社会养老保险(SocialPensionInsurance)是指劳动者为预防年老不能再从事劳动由养老需要时的生活有保障,在法律规定的劳动时间内缴纳部分保险金,在他们年老丧失劳动能力离开工作岗位后有权向国家或有关保险机构申请领取养老金的社会保障制度,是社会保险制度中被保险人最稳定、享受保险时间最长、费用开支最大的项目。社会养老保险既是一种社会***策,又是法定范围内的劳动者享有的一种权利,它由***府组织,国家给予税收等优惠,单位和劳动者共同出资,保险基金的增值部分主要用于保险对象。社会养老保险是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和社会化大生产的产生而出现的,社会养老保险是社会保障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而商业养老保险(CommercialEndowmentInsurance)是作为保险人的保险公司与投保人采取自愿签订合同的形式以被保险人的生命为保险标的,以生存或死亡为保险事故,当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人按保险合同给付约定金额的一种人身保险。

3.2我国农村养老保险的基本内容

目前,我国农民养老保险的负担方式主要有家庭养老、土地保障、集体养老、社会救济、个人商业保险养老、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和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等形式。一、家庭养老家庭养老的实质是建立在血缘关系基础上的养老资源在家庭范围内的互助和代际交换。家庭养老的生命之源是它不仅是一种利益机制,还是一种文化机制。家庭养老的主要承担者是儿子,其次分别为配偶、女儿、孙子辈子女、儿媳女婿等。尊老、爱老、敬老是中华民族几千年的传统美德,家庭养老一直是我国农村最主要的养老形式,并且可以预见,其在相当长的时间内都将是我国农村重要的保障方式之一。但是受多种因素的影响,家庭养老方式正在出现弱化的趋势。首先,是市场经济的发展动摇了家庭养老的思想和道德基础;其次,家庭的小型化使得家庭养老能力退化,“特别是计划生育***策的实施,‘4-2-1’的家庭结构打破了传统的养儿防老机制”,即一对夫妇在抚养一个孩子的同时要赡养四位老人。在这种背景下,如果农村中60岁及以的老人养老仍依赖于家庭,对核心家庭来说无论是经济供养还是生活照料服务都将是难以承受的,最终也将影响农村经济和社会的正常发展;最后非农化和农村劳动力转移降低了家庭的凝聚力,削弱了家庭成员的互助功能。二、土地保障土地保障目前仍然是我国农村家庭的主要经济基础,但是我国的特殊国情使得土地养老保的功能严重不足。一是我国人多地少,人均耕地面积只有1.52亩,全国共有666个县人均耕地在国际警戒线0.8亩以下;二是随着城镇化和工业化的加速发展,已经有而且还将有大片土地被征用;三是土地归集体所有,农民只有使用权,没有处置权,农民不能变卖土地养老我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缺陷三、集体养老在时期,以集体经济为依托的低水平的平均主义的养老保险,是典型的农村社区养老。但是,随着土地承包制度的实施,这种农村社区养老已经基本解体。改革方法以来,农村社区养老只在少部分农村集体经济发展水平比较高的南方地区继续存在,覆盖范围极其有限。四、“五保”制度和社会救济制度“五保”老人的供养主要靠乡统筹和村提留,大多数地区只能维持老人的基本生存。社会救济则面窄量少,不可能解决多数农民的养老问题。五、个人商业养老保险面临中国日趋严重的人口老龄化趋势,单纯依靠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已经无法满足中国老百姓的养老需求。从很多西方国家建构多层次的养老保障体系的经验来看,个人商业养老保险作为缓解财***压力、完善老年保障体系和应对人口老龄化的重要手段,应该存在较大的发展空间。随着农村经济的发展和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大量农民的养老等保障方式将发生较大变化,从过去主要依靠“养儿防老”转向主要依靠社会保障和商业保险。但是这也仅在少数经济发达地区得到一定程度的发展,由于农民收入普遍偏低,缺乏基本保障,也不能够很好解决农民养老问题。六、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仅在少数经济发达地区实行,如浙江、广东等地区。***的十六届三中全会后,许多地区开始探索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如福建省就已经基本建立起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但是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保障对象主要是生活陷入绝对贫困的社会群体,而且保障水平一般比较低,难以满足绝大多数社会群体的需求。七、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简称“农保”)到目前为止,“农保”依然是曾经试***覆盖全国范围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但是由于种种原因,目前推行困难重重。“农保”的法律基础是1992年民***部制定的《县级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本方案(试行)》。该方案对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进行了大胆的改革试点,取得了一定的积极效果。

3.3建立我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必要性

3.3.1传统的农村家庭养老方式面临诸多挑战,需建立新的养老方式

在现阶段我国农村养老的任务绝大部分是由家庭来承担,农村老人的主要生活来源是家庭赡养和土地收入,然而随着农村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这两种养老经济来源不论是在保障能力还是在保障的可靠性上都发生了一些变化,使得传统的家庭养老方式面临诸多困难与挑战,很难再维系农村未来的养老需要。其中体现在:

3.3.1土地保障功能的弱化

有学者指出,农村改革这种诱致性制度变迁的发生,客观上表现了一种交易的结果。国家在允许社区占有所有权、允许农民以大包干名义占有土地使用权的时候,向农民让渡的是什么呢,让渡的是农民承包的那块土地必须承担农民的社会保障。土地在中国历史上长期以来一直为农民提供基本的生活保障,土地对那些丧失劳动能力的老年人来说是带来收入的重要财富,所以均分土地充当了有效的退休保障。可是,农民拥有的土地产权是不完整的,这直接影响了土地保障功能的发挥。按照现行土地***策规定,土地所有权归集体所有,我国农民所拥有的仅仅是土地的使用权,而无权对上地进行自由买卖,因此农民在生病或年老最需要钱的时候不能靠变卖土地以供所需。对于农民来说,他们从土地上得到的利益主要是土地收成。农民的收入主要是来自农业经营收入,土地承担包括养老在内的社会保障负担,显然要通过从事土地经营所获得的收益,而农民经营土地的收益状况又如何呢?研究表明,农业经营的绝对收益越来越低,在有些地方,农业经营甚至是绝对亏本。目前,大多数农产品提价的空间小,降价的压力大。但与此同时,在以小规模分散经营为主的农业组织结构之下,农产品成本增加的势头,却一直比较强劲,由此导致主要农产品的生产成本占出售价格的比重过大。在价格、成本双重因素的夹击下,我国农业经营的绝对收益,已经越来越低。以浙江省农村固定观察点的10村资料为例,1995年亩均净收益为680.04元,到1999年己经下降到505.71元,4年间减幅达26.69%;如扣除人工和物质费用因素,则农地经营的亩均纯收益,1995年34.51元,到1999年已经下降到-174.72元;农地经营处于绝对亏本的状态。在这种情况下,越来越多的农民感到承包地,食之无味,弃之可惜,只好对土地进行粗放经营,甚至将土地撂荒。其实,导致农业经营效益低下的一个重要原因还在于土地承载负担重,土地首先是生产资料,只有先具备生产资料的功能,才能发挥其保障功能,但现在承包土地承载的农业税以及其他社会负担很重,农村税费改革后农民负担也主要分摊到田亩之中,农民增产不增收现象相当突出。在这种情况下,土地很难起到保障功能。

3.3.2家庭养老功能衰退

家庭养老是家庭范围内的代际交换,它建立在道德约束力基础之上,是由子女信用作保证的。历史上,我国的老年赡养是以孝为核心在家庭内部进行的,孝道思想在中国有着长久的发展历史和深刻的社会影响。儒家认为:“孝为百行之冠、众善之始,是天之经也,地之义也,民之行也,德之本也。”所以儒家立教以孝为起点,“孝字上半部为老,下半部为子,有老人扶子之义。”因此,孝的道德观最初是调解长者与小辈之间关系的行为准则。该模式曾在中华民族几千年历史上运行良好,按费孝通教授的解释:中国家庭的养老模式,实际上是一种“反馈模式”,即“甲代抚育乙代,乙代赡养甲代,乙代抚育丙代,丙代又赡养乙,下一代对上一代都要反馈的模式。”主要是“孝”文化为家庭养老提供了内在驱动力。但到20世纪末其依赖的社会经济基础却出现动摇。马克思主义认为:“随着人类由农业社会进入工业社会和后工业化社会,家庭赡养功能就慢慢脱离家庭而社会化。”米特罗在《欧洲家庭史》中进一步描述道:“农民经济是一种无货币经济,以致于赡养老人只在家内是可行的,提供实物在超出一定距离时就会是不可能的,因为这需要用现金支付并用此钱购买食物,而在前工业时代,在农业地区中,这两个都是不存在的。”出现这种情况的根本原因是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农村经历了经济制度的巨大变迁。生产力得到飞速发展,不仅解决了绝大部分中国人的温饱问题,而且农村生产生活型态也在现代化过程中发生巨大变化。自给自足的经济条件不复存在,年龄在生产中的优势己不如从前,多样化的社会化分工已使等级式父子关系出现松动。1990年我国农村家庭户平均人口为4.18人,1998年降低到3.63人,2000年降为3.44人,家庭规模小型化、核心化趋势日渐明显,这使得农村家庭养老方式越来越缺乏充分的照料源。其次,非农化和农村劳动力的迁移对农村家庭养老产生了消极影响,20世纪80年代中期以来,农村剩余劳动力尤其是青壮年人口跨地区或城乡迁移的速度和规模不断上涨,这种转移使农村家庭养老应有的凝聚力逐渐降低,同时这种生活上的长期分离使得父母与子女间的感情纽带逐渐变得松弛,由此带来的子女尊老、敬老传统的弱化。第三,农村家庭养老的思想基础发生了转变,受商品货币等因素的影响,传统的家庭观和老年价值观受到强烈冲击,许多农民己不再认为多子多福,开始走出养儿防老的思想怪圈,迫切要求与城镇居民享受同样的社会养老保险待遇,这在很大程度上动摇了家庭养老保障模式。

3.3.3建立农村养老社会保险制度是农民享有国民待遇的具体体现

社会保险权是我国《宪法》和《劳动法))赋予劳动者的一项基本权利,它是指公民在失去劳动能力或劳动机会或遇到其他灾害和困难时,为保障其基本的生活需要而享有的从国家社会保障制度获得帮助的权利。我国《宪法》第45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仍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国家发展为公民享受这些权利所需要的社会保险、社会救济和医疗卫生事业”。农民作为劳动者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在为社会提供劳动、为社会生产财富的同时,他们同样会遭遇到自然风险以及失业、年老、伤残、疾病等经济风险,为了防范这些风险的发生,理应合法享有与城镇职工同等的社会保险权利,这是农民享有国民待遇的具体体现。况且,农民一直为国家经济建设做出巨大贡献,享有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是农民与城市居民应具有平等的权利,长期以来,据有非农户口的城市居民始终优越于农村居民,中国的户籍制度将全中国人口划分为两种等级,即“农村人”与“城里人”,这绝对不是简单的文字游戏,它包含着两类人的实质性区别。其中,最为显著的区别就是城市人口的生、老、病、死、伤、残都是有保障的,而在广大农村地区,除极少数“五保”老人***府给予一定的照顾外,对其他人群的社会保障则几乎没有。改革开放以后,***府对城镇职工的下岗(失业)、贫困也给予了特别关照,全面推行了失业保险和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与此同时,中国农民始终默默无闻地为中国工业化建设贡献着他们的力量。有关研究表明,建国以来,农民通过工农业产品剪刀差、农业税、储畜方式等途径,上缴给国家1.3万亿元,养活了十几亿中国人,而且通过工农业产品剪刀差等形式为国家的工业化积累了大量资本改革。开放以来,农民贡献出1亿亩耕地,地价差额达上万亿元,农业资金转移严重,为此农民蒙受了巨大损失,而国家不仅没有为农民提供任何社会保障,还让农民在自身生活水平较低的情况下,为五保户、***烈属提供生活被助和救济,显然这是不公平的。

3.3.4建立农村养老社会保险制度是提高农村经济发展水平的重要条件

农村经济需发展有两个基本前提,一是要有稳定资金投放,二是要有一定技术的劳动力。如果没有可靠的农村养老社会保险帮助他们抵御年老的风险,免除他们的后顾之忧,农民就会将其收入储蓄起来,用来养老防老,不愿意投入到生产进程中,这就使得农业发展后劲不足,根据有关资料表明,农村居民购置生产性固定资产支出占家庭总支出的比重很低。同时,城乡社会保障巨大差异使得一部分有一技之长、有一定文化素质的农村劳动力不断流向城市,而城镇中的人才因为农村缺乏必要的劳动保障不愿到农村工作,所以城乡保障的差异阻碍了人才的合理流动,使得农村经济在吸引人才方面处于不利地位。因此建立和完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有助于提高农村经济发展水平。

4.我国农村养老保险的特点

在明确中国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内容后,对于其内容和特点进行归纳总结,可以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分析:

一、以“自我保障为主、集体保障为辅、国家予以***策扶持”为筹资原则

即养老金的主要部分来自农民。在此基础上,集体可以根据自身经济状况给予适当补助,补助比例不做统一规定,随集体经济状况的好坏而定。在集体经济状况较好多地方或时期,助标准应相对提高;反之,补助比例可以下调,甚至不设底线。国家***策扶持,主要体现在对乡镇企业给农民参加养老保险的集体补助,可以按照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提取予以税前列支,具体做法也有地方***府根据具体情况而定。这种筹资原则充分考虑到国家财力有限及农村集体经济薄弱的现实,但是在实践中却暴露出强制性不足的缺陷,尤其是对集体补助比例缺乏具体、详细的规定;有的地方***府为了减少本地企业的经济负担,尽量缩小这一比例,甚至缩为零。随着这一部分补助的减少,国家对农村养老费的“***策扶持”也失去现实作用。农村养老费筹资原则也有所规定的“个人缴费”为主变为实际上的“全部个人缴费”。如山东省《平阳农村社会保险斩行办法》中就明文规定:“保险费集体确无力补助,由个人全部缴纳”。这样,农村养老保险由原本设计上的国家、集体、个人三方共同承担变为由个人完全承担。

二、实行“多档次”的缴费方式

实行“多档次”的缴费方式主要是针对我国农村各地区发展极不平衡的现实。1992年,民***部颁布的《县级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本方案》规定,我国农村养老保险金每月缴费方式采取多档次的方式,即从2元到20元,每2元设置一个档次。这主要是基于我国各地农村经济发展的差距而制定的,经济条件好的地区,缴费可以多一点,较为贫困的地区,则可以相对低一点。但是,这种缴费方式在设计时忽略了农村的另一现实,即相当部分农民养老观念落后,把自己未来养老寄予子女后代身上,他们对养老保险制度缺乏认同感,存在心理疑虑。因此,在实践中,大多数农民都倾向于转向低档次的缴费标准。而以如此之低的投保水平,是根本无法满足农村老年人口的未来养老需要的。

三、在筹资方式上实行“完全积累制”

“完全积累制”,也称个人账户储蓄积累制,是指受保者在其劳动年龄(一般是指60岁之前)按照一定的比例缴纳保险费,记入个人账户,作为长期积累的基金,待受保者达到法定的领取养老金年龄时,按照个人账户积累总额(包括保险金年金和利息)以年金的方式逐月发给个人。这种方式的特点是以收定支,筹资规模和保险金比较稳定,不会引起养老金的代际转嫁矛盾,当然也存在着基金保值增值的问题。

四、在养老保险基金管理上,主要实行县级统筹

我国农村养老保险基金的管理是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建设中的重点。我国现行的办法是在县(市、区)建立养老保险的专业机构,负责收取和发放养老金的工作,以县为单位实现养老保险基金的统一核算、统一管理,并接受同级财***、审计部门的监督。这无疑是考虑到目前我国农村情况千差万别,建立统一的收费标准、统一的养老金收发机制尚不可能;但是由于基层管理机构不健全,管理手段相对落后,因此在资金的管理和运营中出现了诸多管理不规范的现象。

5.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建设中存在的问题

5.1保障水平过低

《县级农村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基本方案》提出了“坚持资金个人交纳为主,集体补助为辅,国家予以***策扶持”的原则,出发点是以***策扶持进行激励,但不增加财***负担,***府不进行财***补贴和兜底。这在实际上是行不通的,社会养老保险不同于商业养老保险,***府的财***支持是必须的,因为仅仅通过农民自身筹集到的养老基金根本难以应对老年时的基本生活要求。而且,在养老金支出高峰期出现支付困难时,***府都必须以财***兜底的方式保证养老金的发放,否则会严重影响社会稳定。温克勒(winkler)在总结欧洲国家农民养老金的财***状况时说“没有一个社会保障机构能只依赖所缴费用来承担农民养老金的支出,他们都需要依赖***府补助和其他方式来补贴”。通过财***补贴,调动农民参加保险的积极性。1992年以来,在财***不补贴不兜底的情况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虽然有所推动,但这种推动属于半强制性的,农民越来越没有积极性。现在许多地方不再坚持《县级农村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基本方案》的原则,纷纷采取了***策扶持加财***支持的双重做法,也正说明了这一问题。对于农民自身而言,由于农村经济发展水平低,农民对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缺乏足够的信心等原因,农民参保的积极性也普遍不高。《基本方案》规定,农民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缴纳保险费,从2元-20元,每两元一个档次进行缴费。多数地区农民在投保时都选择了最低的2元/月的投保档次。在不考虑通货膨胀等因素的情况下,如果农民在缴费10年后开始领取养老金,每月可以领取4.7元,20年后每月可以领取9.9元,这个数额是很难起到养老的作用。若考虑通货膨胀、物价上涨等经济因素,最终拿到的养老金更少。据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统计,2006年全年共有355万农民领取了养老金,共支付养老金30亿元,人均仅845元;年末全国参加农村养老保险人数为5374万人,年末农村养老保险基金累计结存354亿元,按投保人数计算人均仅659元。由此可见,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在实际上根本起不到多大的养老保险作用。

5.2制度缺乏稳定性和连续性

西方发达国家的农村养老保险是通过国家立法形式实行的一种强制性社会保险,具有法律强制性、保障基本性和国家保证性特点。例如德国在19世纪80年代就颁布了世界上第一部社会保障法,并在1957年把范围扩大到全体农民。日本在1971年,丹麦、芬兰在1977年,美国在1990年也都先后建立了农民社会保险制度,并以立法的形式予以确定。与之相比,由于我国城乡之间在生产力水平、就业结构、收入水平和消费方式等方面存在较大差别,农村经济现代化、社会化程度还较低,尚不具备建立国家统一立法、强制实行农民社会养老保险的条件,所以,我国的农村养老保险作是本着自愿、量力的原则。虽然它由***府部门组织,但不具法律上的强制性,国家没有统一的法律条文各地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办法基本上都是在民***部颁布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本方案》的基础上稍作修改形成的,对***府和农民都缺乏普遍的强制性和规范性。因而这些办法普遍缺乏法律效力,具有很大的不稳定性,对农民投保的信心缺乏足够的支持。

5.3、“保富不保贫”的倾向严重

我国当前的农村养老保险制度,“保富不保贫”的倾向严重,目标人群的养老问题没有得到根本解决。主要表现在:首先,在农村采取的是完全积累型的养老保险模式,带来的突出问题是参加养老保险的人大部分是收入较高的居民,他们即使不参加养老保险,今后的养老问题也比较容易解决。甚至“出现富裕户不想保、年轻人不愿保、中年人不肯保、贫困户不能保和疑虑户不敢保的局面。”即最需要养老保险的低收入和贫困农民则不能从养老保险中受惠。而社会保险的目标之一是减少贫困,减少收入不平等和地位不平等,显然这种保富不保贫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与这一目标是相违背的,不符合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初衷;另一方面,于我国采取自愿原则参保,也直接导致参加农村养老保险的基本上都是比较富裕的农民,而真正面临养老困难的贫困农民却无力参保,这种“保富不保贫”的养老保险制度,并为真正解决未来农村养老的难题。并且从覆盖范围上看,我国东部经济发达的省市农民投保金额明显高于中、西部欠发达地区。

5.4对农村养老保险资金的监管不力

一方面,按《基本方案》的规定,养老保险基金的保值、增值办法,主要是购买国家财***发行的高利率债券和存入银行,不能用于投资,但是一些地方将农保基金违规进行直接或间接投资,在这部分投资中,大部分没有投资收益,而且连本金也无法收回;另一方面,我国农村养老县级农保机构基本上包揽了从***策制定、实施到养老保险资金的收、发、管、放以及行***监督等各环节、全方位的工作。这种管理方式,既缺乏部门之间的横向监督,也没有上下级之间的纵向制约,其结果极其容易造成农保基金被挪用和挤占。综合本章的分析,可以看出我国目前的农村养老保险,从基本内容、主要特点到存在问题都说明我国尚未建立真正意义上的、覆盖各地区的农村养老保险制度。为适应现实需要,必区分各地区的实际情况,并借鉴其他国家的有益经验,建立真正的农村养老保险制度。我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现行的法律依据主要有三:一是准法律依据。主要有1992年1月颁布实施的《县级农村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基本方案》和1995年10月19日颁布实施的***办公厅转发民***部的《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意见的通知》;此外还有一些相关法律中关于应该重视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原则性条款;二是相关文件内容。如十七大报告中“要以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社会福利为基础,以基本养老、基本医疗、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为重点,以慈善事业、商业保险为补充,加快完善社会保障体系。”“探索建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十六大报告中的“建立健全同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社会保障体系,”、“有条件的地方,探索建立农村养老、医疗保险和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等等。三是有关领导关于重视三农问题和农保问题的讲话。总体而言,1992年颁布实施的《县级农村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基本方案》许多地方在实践中行不通;各种文件和领导讲话的内容则过于笼统和原则,难以用来指导实际工作。因此各地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在实践中存在许多困惑和矛盾,而地方***府又无法找到比较有力的立法依据。因此,各地对农村养老保险法规的出台、变更和撤消,基金的筹集、运用以及发放等都只能按照地方***府部门,甚至是某些官员的个人意愿执行的,而并没有与农民形成一种规范性、持久性的契约形式。这些都大大降低了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规范性、长期性和稳定性。

5.5基金的安全性和收益性差

目前,我国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工作普遍以县级为单位来管理。全国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分散在全国1900多个县市。1998年以后,虽然大多数省已将农村社保的管理划归社会保障部门,但是很多地县和乡一级未能实现顺利交接,造成不少地区社保管理秩序混乱,特别是中西部地区,管理体制未理顺问题严重。由于制度变动频繁、管理体制不顺等问题,社保基金的违法违规时有发生,基金管理秩序混乱。2005年发生的中行哈尔滨河松街支行高山案中,有1.7亿元农保资金损失。2006年云南红河州也曾发生挪用4280万农保基金建豪华办公楼案。而此前的信托、证券公司整顿也波及到农保基金。2004年德隆崩盘殃及的恒信证券案,就涉及青岛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办公室,直接威胁到3000万元农保基金的安全。《基本方案》规定,“基金以县为单位统一管理。保值增值主要是购买国家财***发行的高利率债券和存入银行,不直接用于投资。基金使用,必须兼顾当前利益和长远利益,国家利益和地方利益,同时要建立监督保障机制。”我国社保基金的收益率偏低从2002年以来我国社保基金的投资收益率可以看出我国2002年一2005年社保基金收益率一直都维持在5%以下,扣除当年的通货膨胀率水平,社保基金的收益率就更低了,甚至2004年仅有2.43%,低于当年的通货膨胀率3.3%。虽然2006年、2007年的收益率上升很快,但伴随着出现的是通货膨胀率的上涨以及银行存款利率的不断上调,因此,社保基金的实际收益率也没有明显的提高。但实际上,农村养老保险基金除了依法存银行、买国债的部分以外,还有不少农保基金主要用于直接放贷、抵押担保、机构经费占用以及存入当地非银行金融机构和划入地方财***专户。据统计,至2001年底,全国216.07亿元农保基金总额中,存入银行、购买国债和交财***管理的占87%,非银行金融机构存款、购买金融债券和企业债券、委托贷款、购买股票、直接投资和拆借挪用等占13%。2000年,可正常收回本息的占基金总额的92.93%;收回本息有因难的占基金总额的6.39%;己确定不能收回的基金占基金总额的0.68%。此外,基金管理运营层次低。目前绝大部分基金在县级管理,管理手段缺乏,易于受到当地行***干涉,难以防止基金挪用等弊端,基金管理运营效率普遍偏低。

6.完善我国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具体措施

一、***府要在农村养老保障体系的建立中担负重要的职责

虽然,“经济发展是社会保障覆盖范围大小的主要决定因素,但是***府***策的制定同样重要。”首先,要从***策上提供条件,支持农民养老保险工作的开展,积极建立社会保障信息网络和社会保险救济网络,为促进农民养老保险向社会转化提供必要服务;其次,创新农村养老险模式和体制,要进一步明确各级***府的职责,加大***府的财***支持力度,在一定程度上分担农村养老的风险;再次,努力加快社区建设,要大力发展农村社会事业,优化社区养老机制,使农村老人的生活服务,由家庭“独揽”变为家庭与社区共同承担;最后,重视农村养老保险工作,提高这个方面工作的宣传力度,要在社会开展对农民养老工作的宣传,使各方面都来关心和支持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事业。

二、转变***府职能,实行***事分开

正如新公共管理理论所主张的,***府在公共行***管理中应该是制定***策而不是执行***策,***府只是起掌舵的作用而不是划桨的作用。因为“如果一个组织最佳的精力和智慧都用于划桨掌舵将会很困难。”就养老保险方面看,***在1995年就明确提出“实行社会保险行***管理和基金管理分开,执行机构和监督机构分设”的目标要求,但是在实际运作中,行***管理与基金管理始终未能分开,监督体系也终未形成。要改变这一局面,真正形成决策、执行、监督三功能相互结合、互相制约的高效、透明、公正的运作机制,就要转变***府职能,使之由直接经营转变为间接调控,***府主要是通过***策制定和推动国家立法的途径,明确自身作的指导和监督职责。

三、促进法制和制度建设,加快农村养老保险的立法工作

在亨廷顿看来,“制度就是稳定的、受珍重的和周期性发生的行为模式”,“组织和程序与其制度化水平成正比例”。促进法制和制度建设并加强农村养老保险的立法工作对于完善我国的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具有重要意义。“同城镇一样,农村养老社会保险也要依法行事。”改革与完善农村养老保险与法制建设有机结合起来,使养老保险改革决策与法制建设相统一,才能使农村社会养老健康发展。同时,要重视农村养老社会保险的法制体系建设,包括地方法规和国家法律,使养老保险逐步走上完善的法制化轨道,并通过依法治理养老保险来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府要尽快制定和完善农村社会保障立法体系,通过制订法律来保证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和***策的稳定性与持续性,提高广大农民对***府推行社会保障***策的信心。

四、多渠道筹集并加强对养老保险基金的统筹运营

首先,在目前农民生活还不很富裕的情况下,除建立个人缴费为主,集体相辅,***府适当支持的三方负责的保险金缴费制度外,还需探索多渠道的农村保费供应。“现代社会保障事业是全体社会成员的共同事业,国家应鼓励本国社会成员主动参与社会保障,包括参与分担缴费、参与经办保障事务、参与管理和监督社会保障制度的实施等,社会保障不再单纯是***府的责任,这种做法使社会保障事业具备更为坚实的社会、经济基础”。其次,***府应高度重视农村养老保险金的管理与保值增值工作,通过建立专门机构负责基金管理和运营的职责;同时要建立健全相应的财务核算、审计监督等项制度,在确保资金安全的前提下,通过购买国债或金融债券等方式实现资金的增值;最后,还要要加强养老保险基金运营过程中的监管工作,严禁基层组织和***府其它机构挪用基金,严禁任何人打着养老保险的幌子向农民乱集资、乱收费。为了提高农民的认识和支持程度,必须要加强***策宣传力度,重点应放在示范、推广和操作的规范性、科学性和保险金发放的及时性上。做好示范、推广工作,使农民都能明白参加养老保险是为了自己,这样养老保险的工作也就能顺利开展。

五、建立多层次、多渠道的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建立

多层次的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就目前我国广大农村的具体实际来看,应坚持***府引导和农民自愿,发展多种形式的养老保险,即加大发展集体企业和补助养老保险以及发展储畜养老保险,并给予***策支持。坚持城乡有别和与家养老、土地保障、社会扶持相结合的多层次的农村养老社会保险制度。此外,由于我国经济发展水平和农村社会保障水平还比较低,可以采取强制性原则。但考虑到我国地区经水平的不同,在东部沿海经济较发达的地区,亦可以推行地方性的自愿性保险。地方自愿性保险既可以由地方***府主导,也可以允许民间团体主导,作为全国性农村社会保险体系的一个重要补充。商业保险能否进入农村领域,取决于是否有钱可赚。***府应当消除一些限制保险市场的法规,同时出台一些优惠***策,以吸引保险公司进入农村。

7我国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基本框架

建立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是一项十分艰巨的任务,需要广大理论和实际工作者付出艰苦的劳动。在对我国建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经济社会条件进行分析研究、总结我国十几年来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建设的经验教训、并借鉴国外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有益成果的基础上,本人对我国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基本框架进行了初步探索。具体内容如下:

7.1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专门制度

前面已经提到,由于我国城乡二元经济结构的影响,我国城乡经济发展水平差距显著,农村和城市之间在建立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问题上没有共同基础,不具备建立统一型和统分结合型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物质条件。因此,我国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必须是针对农民的专门制度,而不能与城市养同运用一套社保制度。目前我国受经济发展水平的制约,还不能建立像西方发达国家那样成熟完善的社会养老保险;同时由于我国区域经济发展不平衡等原因我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在保费征缴和养老金给付上也不具备实行统一标准的条件。因此,我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必须在尊重我国国情特殊性的基础上,在遵循上述原则的前提下,总结此前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存在的问题以及取得的经验,根据各地的实际经济承受能力,初步达到在农村普及社会养老保险的目的。

7.2边试边行,逐步建立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

我国建立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所面临的背景极具特殊。其他国家建立农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时所需要应对的只是前述背景中的某一两个方面,而我国则必须综合考虑上述所有的问题,这在世界上尚属首例。因此我国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建立没有先例可循,需要再次发挥“摸着石头过河”的精神,边试边行。首先在实践中总结经验,然后再从经验中发现规律,最后用这些规律、理论来指导我们的实践。因此,在目前的条件下,各地应该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出一系列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青岛、苏州、马鞍山等已经开始在积极探索,并且取得了一定的成果。最后,在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国家可以根据前一阶段探索的经验和教训,出台一系列的指导方针和具有指南性质的文件,比如国家在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中的角色定位,地方各级***府责任范围等等。

7.3推进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建设的同时,继续发挥家庭养老的作用

社会保险的特点是国家从劳动者和企业所得的国民收入份额中扣除一部分,加上***府的财***支持,集中形成专门基金,在劳动人口和退休人口之间进行统一调剂,旨在创造一种稳定的经济秩序和生活环境,有利于劳动者的生存、发展和延续。但是由于目前我国农村的经济水平还不具备,无法建立健全的覆盖所有农民的社会养老保险机制。因此,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建立既要强调社会养老,同时也不能忽视了家庭养老的重要作用。中国是受儒家思想影响的国家,有着悠久的儒家文化。“中国尤其是农村家庭观敬老的优良传统,家庭养老有着深厚的根基;而且在家庭养老的过程卑厂有利于家庭成员之间的亲情交流,有助于形成和谐的家庭环境。中国的家庭养老模式受到联合国的高度称赞,联合国认为以中国为代表的亚洲家庭养老模式是全世界的榜样。家庭养老所具有的优越性是任何其他养老方式都无法比拟和替代的。因此,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建设必须继承中华民族的优良传统,爱老敬老,充分发挥家庭养老的功能。方面可以借鉴韩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建立的经验。韩国是以家庭为中心的儒教传统国家,家庭以家长为中心,***府鼓励孝敬父母、稳定家庭。另外,韩国国民普通信奉佛教、儒教,这成为修心祟善的人文基础,***府提倡善德的传统信仰,奖励孝敬父母的家庭,鼓励社会办慈善事业,从而稳定了家庭和社会,使家庭和慈善事业成了韩国社会保障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7.4坚持因地制宜、分类推进的原则

区域经济发展不平衡的现实使我国在近期内还不能建立起全国统一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我认为,我们可以仿效日本由部分到整体、由差别到统一的发展思路,分对象、分阶段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因此在我国建立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必须采取因地制宜的原则,按照各地经济发展水平,建立不同层次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体制,避免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一刀切”。对经济发展水平高的东部经济,应立即着手建立以社会养老为主、家庭养老为辅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体制;在经济状况和群众保险意识允许的条件下,甚至可以选择性地进行强制性养老保险的试点工作,同时鼓励农民进行自愿储蓄为补充,为今后城乡统筹发展积累经验。在中西部经济发展程度不高的地方,仍然实行以家庭为主的传统养老模式,同时***府加大宣传力度,鼓励农民参加社会养老保险。各地必须在认真研究本地的经济发展水平以及可承受能力的基础上,制定出适合本地经济发展社会稳定的制度,逐步发展,不冒进也不滞后。针对农村中不同产业的从业人员要进行区别对待,这既是国外实践的经验,也是我国农村劳动力从业范围多样化的需要。对于以农业为主的从业人员应该纳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范围内。对于进城务工的农民工以及在乡镇企业有稳定收入的农民,必须按照《合同法》的规定,签订劳动合同,参照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有关规定执行。对于失地农民,失去了土地这种基本的生产资料,实际上己经不再属于“农民”这个范畴,也应该参照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有关规定执行,但是对于失地农民的社会养老保险***府应该在***策上和财***上予以倾斜。

7.5土地***策与养老保险制度相结合

土地***策是农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建立中的一个重要因素。成功建立农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国家,尤其是小农占多数的国家,很多都把土地***策与农民养老保险制度相结合。我国目前实行的是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这是一种集体所有、农民以户为单位***经营的土地制度。这种制度虽然在一定程度上使农村的生产力水平得到提高,但也出现了土地经营规模过小使土地效益下降的现象。我国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采用与日本、德国和法国相类似的“土地换社保”的制度,促进土地经营权的流转,解决现有的土地细化与规模化经营的矛盾;同时也促进土地向经营能手集中,提高土地的利用效率。我国土地***策的施行,必须考虑两方面的因素。一方面是农民放弃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年龄设定,另一方面是农民放弃经营权之后养老保险的优惠***策如何设计。针对前一个向题,可以参照我国职工的一般退休年龄,男性为60岁,女性为55岁。但是考虑到我国目前农村老龄化严重的情况,为防止出现土地被出让后没有得到有效利用的现象,可以适当的将退休年龄推后一至两年。针对后一个问题,有两种方案可供选择:一种比较简单,直接增加农民领取养老金的数额;另一种施行起来比较复杂,但是更受农民的青睐,那就是参照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办法进行管理。各地可以根据经济水平设定适合的退休年龄和养老金优惠方案。因此,在建立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时强调土地***策的作用,既可以提高老年农民的保障水平,又可以提高农村土地的现实保障能力。

7.6国家、地方、农民三方筹资

社会保险论文篇(9)

本文所采用的居民微观调查数据来源于2010年中国综合社会调查(CGSS)。同时,本文还将用到4个直辖市及78个地级市层面的宏观统计数据,这些数据来源于中国城市数据库和2009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由于一些被访问者的数据缺失,本文最终收集到了9189个居民样本用于实证分析。为了检验社会保障情况对居民主观幸福感的影响,本文建立了如下的基准回归等式:其中,下标i表示第i个居民样本,ε表示随机扰动项。因变量为happiness,是度量居民主观幸福感的指标。在公式(1)中自变量为medicare,表示医疗保险;pension表示养老保险。β1、β2分别是两者所对应的回归系数。在公式(2)中自变量为社会保障项目指数social_security。X和Z是控制变量,X是影响居民主观幸福感的个人及家庭特征变量矩阵,Γ是其相应的回归系数矩阵;Z是影响居民主观幸福感的宏观环境变量矩阵,П是其相应的回归系数矩阵。

(二)变量定义

1.居民主观幸福感(happiness)。被解释变量happiness的取值来源于CGSS问卷中被访者对问题“总的来说,您认为您的生活是否幸福?”的回答。答案分为“很不幸福、比较不幸福、一般、比较幸福、完全幸福”,分别对应1-5的赋值。表1显示了居民主观幸福感调查结果的分布情况。在最终的9189个样本中,居民主观幸福感的分布情况与全样本并不存在明显差异,回答“很不幸福”和“比较不幸福”的比例为2.14%和7.66%,而样本中有18.01%的被访问者选择回答“一般”,另外56.55%和15.64%的被访问者选择了“比较幸福”和“完全幸福”。这样的分布情况表明删除数据缺失的样本个体后实证结果不会有明显差异。2.社会保障(medicare、pension和social_security)。本文用来衡量居民社会保障情况的指标medicare和pension分别来自居民对调查问卷中的问题“您目前是否参加了城市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公费医疗社会保障项目?”和“您目前是否参加了城市/农村基本养老保险保障项目?”的回答。当访问者回答“参加了”即赋值为1,当回答“没参加”时赋值为0。Social_security的取值为medicare*0.5+pension*0.5,是分别赋予medicare及pension各0.5的权重再相加的综合指数。3.控制变量。控制变量分为两类,一类是被访问者的个人及家庭特征变量,另一类是其所在城市的宏观数据变量。个人及家庭特征变量包括:性别(male),男性取值为1,女性为0;年龄(age),是居民在2009年的周岁;民族(nation),汉族取值为1,其他为0;(religion),有取值1,无取值0;教育情况(education),即根据学历推算的接受学校教育的年数;***治身份(communist),中共***员取值为1,其他为0;健康状况(health),来自被访问者对问题“您觉得您目前的身体健康状况是?”的回答,答案“很不健康、比较不健康、一般、比较健康、很健康”分别取1-5的整数值;户籍(urban_hukou),适用于调查结果“非农业户口(城镇户口)、居民户口、***籍”的取值1,其他为0;工作情况(work),有工作取值1,其他为0;收入情况(income),即2009年该家庭总收入的自然对数;婚姻状况,分为两个变量divorced和married,分别表示离婚和已婚状况,当离婚和分居时,divorced取值1,其他情况取值0,当已婚时married取值1,其他情况取值0;收入公平(fair),来自于问题“考虑到您的教育背景、工作能力、资历等各方面因素,您认为自己目前的收入是否公平?”,回答“不公平、不太公平、一般、比较公平、公平”分别取值1-5的整数。居民所在城市的宏观数据变量包括:收入差距(inequality),是2009年该城市城乡居民个人可支配收入的比值;经济增长率(growth),是2009年该城市GDP的增长率(%)。

(三)数据描述

表2显示了模型中各个变量的描述性统计结果。用于实证研究的9189个微观样本涵盖了全国30个省(直辖市、自治区)的82个城市,其中东部32个,中部30个,西部20个,说明研究样本具有一般代表性。描述性统计结果表明,主观幸福感happiness的均值为3.76,处于中等偏“比较幸福”的水平。医疗保险medicare的均值为0.87,说明样本中87%的居民参与了医疗保险的社会保障项目,养老保险项目pension参与的居民却只有46%,低于医疗保险的参与率,这两个变量的标准差分别为0.33和0.5。社会保障综合指标social_security的平均值为0.66,标准差为0.33。

二、实证分析

(一)基本结果

由于在本文的回归模型中,被解释变量happiness的取值是1-5的整数,是一个表示程度的有序变量,因而本文采用OP模型对其进行估计。实证结果如表3所示。表3不仅列出了解释变量的偏回归系数,还列出了解释变量对happiness的边际效果。从表中可以看出,变量social_security变量的回归系数在1%的水平上显著为正,说明提高社会保障水平能够显著增进中国居民的主观幸福感。具体来说,当社会保障指标提高一个标准差(0.33),能使居民感觉“很不幸福”、“比较不幸福”和“居于幸福和不幸福之间”的概率下降0.21%、0.83%、1.42%,但却可以使居民感觉“比较幸福”和“完全幸福”的概率上升0.85%、1.61%。通过对以上实证结果的分析,本文认为社会保障可能主要通过以下三种路径影响居民的主观幸福感。首先是经济路径,社会保障可以促进经济增长,并在某些方面增加个人和家庭的收入(如领取低保),从这个方面社会保障对幸福感有促进作用。其次是心理路径,社会保障制度可以作为社会的“安全网”和“稳定器”防范于未来的风险,给人们心理上安定的感觉,还可以增加社会信任,从而提升了居民幸福感。最后是社会路径,社会保障可以使国民收入再分配,促进了社会公平,从而提升了居民幸福感。对于其他控制变量,除了工作情况(work)和经济增长率(growth)两个变量不显著以外,其余变量都对居民主观幸福感产生显著影响。并且各控制变量的估计结果与既有文献的研究发现大体一致。

(二)分项结果

目前在我国的社会保障体系中,分量最重、人民最为关注的当属医疗保险和养老保险,所以为了考察这两个指标各自对主观幸福感的影响以及影响程度的差异,现将其作为单独的变量同时放入回归模型中进行估计,估计结果如表4所示。从实证结果中可以看出,医疗保险和养老保险都对主观幸福感产生了显著的正向影响,但是根据边际效果的数据来看,医疗保险对幸福感的影响程度高于养老保险。实证结果进一步说明,推进社会保障体制改革对提高居民幸福感的重要意义。医疗保险影响大于养老保险影响的可能解释是:首先,医疗保险的覆盖度大于养老保险,从全体样本中就可以看出,有87%的居民参与了医疗保险,只有47%的居民参与了养老保险。其次,可以看出人们对于医疗保险的重视,因为健康对个人会产生身体和心理的双重影响。最后,健康问题贯穿于人的一生,而养老保险的作用一般突出体现在老年生活方面。

(三)分群体结果

为了进一步探讨社会保障对于不同群体幸福感的影响,本文按不同标准将被访问者分为不同群体,以观察社会保障对其幸福感影响的差异性。首先,按照被访问者所处的地域,将样本分为东部和中西部居民两个子样本;其次,再按照CGSS问卷中的问卷类型将被访问者分为城市和农村两个子样本;最后,根据被访问者家庭收入是否达到平均收入将其分为高收入群体和低收入群体两个子样本。分别对以上子样本进行OP回归,实证结果如表5所示。对于每个子样本,社会保障都显著影响其幸福感,但是对中西部地区居民的影响大于东部,对农村居民的影响大于城市,对低收入居民的影响大于高收入群体。这个结果可能的解释是,马斯洛的需求层次理论:当低层次的需求被满足以后,人们更重视还未得到满足的更高层次的需求。生活在经济相对发达城市的高收入居民其基本生活需求得以满足,影响其幸福感的因素中高层次的需求可能占比较多。并且,我国的社会保障体制更倾向于照顾普遍大众及弱势群体,故对生活环境较差的居民影响较大。

社会保险论文篇(10)

一、社会保险费税式征管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1、社会保险费税式征管的必要性

社会保险费征收税式管理是社保费筹资制度发展的必然这既是扩大参保覆盖面、提高统筹层次、增强基金抗风险能力的需要,同时也是有效控制参保单位和职工在参保和缴费问题上的逆向选择、防止参保缴费上的道德风险的需要,除此之外还有如下两点。

(1)税式征管是进一步明确社会保险各主体之间法律责任的需要。目前,社会保险费征缴环节中的核定制度带来的突出问题是:申报主体、核定主体和征缴主体三方之间的法律责任不明确。参保单位都不同程度的存在少报、漏报社保费现象,还有一些社会保险机构(包括行业垂直管理系统的代办机构)将归集的社保费不按期如实向核定机关和征收机关申报解缴,而是占压(有的跨月份短期占压,有的跨年度长期占压),有的甚至挪用于炒股;有的把社保费作为收入当工资发放等现象。检查机关发现这些问题时,因法律责任难以界定而无法处罚。因为缴费人在缴纳社会保险费之前需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对参保人数和缴费基数进核定,核定确认的缴费数是征收机关依法征缴的依据,企业未申报的,但又确实是那些代办机构归集的社保费。面对参保人利益受到损害和社保费隐性流失等情况,检查机关无处罚的法律依据,只好不了了之。***部门在划分上述三者之间的法律责任时,感到有些无奈,即缴费人本应承担的如实申报的责任转嫁给了核定机关和征收机关,核定机关没有足额核定,应核定尽核;征收机关没有足额征收,应收尽收。如果对缴费人不如实申报事实进行处罚也不妥,因为参保单位和个人申报的缴费数是经过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盖章认可的,这种认可具有法律效率。如要缴费人承担不如实申报的法律责任,则法律依据不足,因为征收机关以核定机关的核定数为征收依据,企业申报不实,核定机关有责任。实行税式征管后,建立参保单位和缴费个人自行申报制度,征收机关将参保单位和个人申报数作为征收依据。如果参保缴费单位不如实申报,一旦发现,就可以追究申报主体的法律责任。所以,实行税式征管,建立自行申报制度,自核自缴,既有利于明确社会保险费征纳双方的法律责任,又能提高全社会参保缴费的法律责任和意识,还能强化府保险费足额征收,使地税部门和社保部门真正做到各负其责,相互协调。

(2)税式征管是完善社会保险制度,实施规范管理,进一步提高社保基金征缴率的需要。目前社会保险缴费制度安排导致企业申报核定的工资总额与企业的实际工资总额不相符。以湖北省省直统筹为例,社会保险费申报不足核定不足情况普遍存在。没有做到应核尽核,应征尽征,30%费源流失(见表1)。国家***策规定了申报缴费的下限和上限,即参保人申报缴费工资基数按参保的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60%至300%进行保底和封项。社保费实施地税全责征收后,通过实行“双基数”申报,能解决社保费旧征缴办法中基数核定欠规范的问题,并能按企业的实际用工情况和实际工资水平确定企业应缴社保费数额,确保所产生的原始应征数据真实可靠,从而有效抑制目前社保费申报和征缴中出现的费源流失问题。

2、社会保险费税式管理的可行性

(1)现行社会保险制度已具备“准税收”的属性。国家是社会保险费的唯一管理主体,有比较完备而且具备一定立法层次的***策制度体系,确定了专门的管理机构,征收管理具有一定的强制性、固定性和规范性。从养老保险制度改为统账分离,统筹账户要向个人账户划拨的问题得到破解。社保费实行税式管理,税务机关可以根据企业工资总额据实征收,有效调节平衡参保人员利益分配,发挥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的优势。现有养老保险制度为社会保险费税式管理创造了有利的条件。

(2)税务机关征收的实践为实行社保费税式管理奠定了工作基础。全国已有20个省、市、区实行由税务机关征收社会保险费,税务机关充分利用税收征收管理资源、优势和经验,对社会保险费实行费式管理,建立费源台账,实行源泉控制;建立了社会保险费费源管理制度,开展征缴稽查,清收各类欠费;开发了征缴软件,对社会保险费实行了科学化和精细化管理。实行税务征收省市较之以前普遍征缴率和收入总量都大幅提高,即社保基金征缴率相比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征收的省份,其征缴率要高出10%以上,每年征缴率均高达95%以上。税务机关是专业化的、社会化的征收组织,基础设施好,管理规范,特别是“金税工程”的实施,大大提高了科技化、精细化管理的水平,全国形成了统一的征管信息网络。税务机关可以借用税收征管平台实现信息共享,税务机构遍布全国,拥有经验丰富的税务人员、严格的管理机制和完善的征管手段,便于规模化、集约化管理,降低税费征收成本。

(3)国内一些省份率先推行地税机关全责征收社保费的实践为全面推行税式征管提出了可能性。如广东省于2005年就在全省范围内实行地税机关全责征收社保费,劳动社保部门将不再负责社保费的申报、核定、追缴工作,建立起了地税部门负责社保费申报、核定、征收、追欠、查处、统计和化解,社保部门负责社保费登记、计账、待遇审批和基金发放管理的新模式。这种模式真正实现了社保费“收支两条线”。广东省还建立“缴费人自行申报缴纳,地税机关重点稽查、以查促管”的社会保险费征缴模式,明确企业应按有关缴费***策规定和要求自行计算、如实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法律责任,强化了缴费人自觉申报缴费意识,明确征缴双方法律责任,理顺征缴双方关系。

(4)国际经验也证明了社保费税式征管在实践上的可行性。世界上已经建立了社会保障制度的170多个国家和地区中,有132个国家和地区是由税务部门征收社保税或费。许多国家社保基金筹资形式的主要部分是“费”而非“税”,但征管体制则归属于税务部门。如英国上议院决定于1999年4月1日将原社会保障部的社会保障缴款征收机构及其征收职能并入税务署,国家养老保险的社会保障缴款***策由税务署制定。俄罗斯也实行了社会保险“费改税”的改革。2000年8月5日普京签署新《税法典》,将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付费部分改为统一的社会税,养老保险费由改革前的缴费形式变为以统一社会税形式缴纳,其征收机关由原来的社会保障部门改为税务部门。国外的经验为我国改革社保费筹资方式、实行社会保险费税式征管提供了可行性参考。

二、推行社会保险费税式征管的建议

1、理顺和完善社会保险费的征缴体制

首先,要从国家决策层上统一认识,尽快改变目前在征管上的“双轨制”,在全国明确税务机关征收社保费的主体地位。其次,赋予税务机关全责征收的职能。按照谋其事、负其责、授其权的原则,实行事、责、权的高度统一,明确授予税务部门社会保险费参保登记、申报缴费和计费工资基数核定以及检查、处罚等征收管理各个环节完整的管辖权,以利于税务部门充分发挥征收管理优势,强化社保费的征收管理。

2、在缴费工资基数上,实行“双基数”申报制度

分为企业缴费工资基数和个人缴费工资基数。其中,企业缴费工资基数,应按本单位全部职工申报缴费工资之和,实行保底不封顶进行申报核定,即取消按社会平均工资或按职工平均工资为核定依据的做法,改为以企业全部工资(包括各种津补贴、奖金、加班工资,年薪等货币化收入)作为申报的依据,据实申报征收。个人缴费工资基数按原***策规定,实行按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一300%保底和封顶进行申报核定。既避免高收入者逃缴个人所得税,也避免把初次分配的差距带入再分配领域。

3、实行社会保险费与税收一体化管理

一是强化登记管理。企业在办理税务登记的同时,必须办理参保登记;税务部门每年对企业进行年审时,应一并审查企业是否已纳入参保范围,加大强制参保的力度,做到应保尽保。二是强化征收管理。税务部门在征收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时,一并对社保费的计费工资基数加强管理,确保计费工资基数的真实、准确,确保如实计算。三是强化稽查管理,把社保费一并纳入税务稽查范围,查税必查费。

4、建立简洁、便民等多元化缴费方式

参保企业直接到税务缴费大厅申报缴费;对灵活就业人员应按照便民原则,由税务部门委托国有商业银行,让参保者就地选档划卡缴费。即凡属参保范围的缴费人在社区区点办理了参保登记手续后,自行确定一张用于缴费的有效银行卡,实行划卡缴费,这样既可以方便缴费人交款,又可以节约征缴成本,提高征缴效率。

5、加快建立和完善社会保险费用省级统筹制度的步伐

不仅养老保险应当实行省级统筹,医疗保险等其他险种也应当实行省级统筹,这样才能形成完整的具有较强抗风险能力的社会保障制度。社会保险费的税式征管是达到这个目标的必要选择、必然要求和必备条件。

6、加快社保费征收的信息化建设

社会保险论文篇(11)

二、养老保险条例中的精算问题分析

根据不同时期社会发展、人口年龄结构变化等具体国情,***适时制定和调整了养老保险制度。国发[1995]6号文(1995年《***关于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通知》),提供了养老保险的两个实施办法,各地区根据具体情况选择适合方案;国发[1997]26号文(1997年《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基本统一了我国“统账结合”的养老保险制度,并将参保人员分为三类:“老人(在此决定实施前退休的人员)”、“中人(在此决定实施前参加养老保险计划,决定实施后退休的人员)”“新人(在此决定实施后参加养老保险计划的人员)”,实行不同的养老金待遇办法;国发[2005]38号文(2005年《***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在养老保险缴费与待遇计发办法等方面做出了一些科学的调整。对这些调整进行精算分析,能使学生更清楚地了解养老保险制度设计。

(一)缴费办法(含非工薪收入者待遇计发办法)

1.国发[1995]6号文

办法一:个人账户:相当于本人工资的16%。个人缴费比例每两年提高1%,由最初的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的3%升至8%;个人所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小于个人账户入账比例金额的,由企业所缴纳的养老保险费补足差额。社会统筹账户:企业所缴纳的养老保险费总额扣除其中用于补足个人账户的金额之后的余额。非工薪收入者(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主等,下略):缴费比例约为20%,其中16%计入个人账户。精算分析:a.个人帐户收益率综合考虑银行的居民定期存款利率与当地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增长率进行确定。办法二:个人账户:个人所缴纳的养老保险费的全部或者一部分以及企业所缴纳养老保险费的一部分。社会统筹账户:个人和企业所缴纳养老保险费扣除其中进入个人账户金额之后的余额。非工薪收入者:缴费比例小于或等于企业与个人缴费比例总和。精算分析:b.个人账户储存额,按照养老保险基金营运的实际收益计算。

2.国发[1997]26号文与国发[2005]38号文

个人账户:由个人所缴纳养老保险费的总额形成,并且由26号文本人工资的11%下降至38号文的8%。社会统筹帐户:文件中都明确规定,企业所缴纳的养老保险费不得超过其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即20%;且38号文规定实施后企业所缴纳的养老保险费不再进入个人账户。非工薪收入者:26号文规定缴费与待遇计发办法由当地人民***府确定;38号文中以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20%进行缴费,其中个人账户入账比例为8%,养老金计发办法参照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相关规定确定。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一直在缩小个人账户规模,扩大社会统筹账户规模,体现了“做小、做实”个人账户趋势,兼顾效率与公平,保障参保人员退休待遇。具体而言:个人账户入账比例逐步下降,注重公平。6号文中个人账户相当于本人工资的16%左右,26号文调整为个人缴费工资的11%,38号文规定从2006年1月1日起,进一步调整为个人缴费工资的8%。制度在不断完善的过程中必须把握好个人账户的规模,个人账户规模较大,将增加现在工作人员负担;较小将影响两代人退休后待遇保障,适度规模利于实现代际间与代际内再分配的公平。社会统筹账户入账比例逐步扩大,弥补资金缺口,兼顾效率。6号文和26号文中,统筹账户为企业缴费减去划入个人账户的部分,然而6号文中企业缴费划入个人账户的比例高达为8%-13%,26号文中为3%,38号文则直接将26号文中划入个人账户的3%也划入统筹账户,统筹帐户的入账比例增大。增大社会统筹账户入账比例,注重公平的同时兼顾效率,增强了统筹帐户的基金实力,促进养老金账户的良性循环。

(二)待遇计发办法

1.国发[1995]6号文

办法一:“老人”:在原计发办法的基础上执行养老金待遇调整。“中人”:一是基本养老金按改革前原计发办法计发的养老金与个人帐户储存额乘以增发比例之和,适用于本办法实施前已经参加工作且于本办法实施后年3内退休的人员;二是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与120之商,其中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以个人账户已有储存额进行估计,适用于本办法实施前已经参加工作且于本办法实施后3年后退休的人员。“新人”:基本养老金为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除以120。精算分析:c.关于“中人”,该办法只是将实行个人账户3年内退休的人员视为“中人”,这是由于3年内退休的人员,个人账户积累额比较少,采用账户放大法推算个人一年内退休人员”归入“中人”,但并不影响研究效果。d.“中人”:月基本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系数÷120,这里的系数根据工龄和缴费年限确定。e.这里的120,是假设个人退休后平均剩余寿命为10年,即120个月。但近年来人均寿命不断提高,这种制度设计会造成养老金待遇高估。办法二:缴费年限满10年及以上的,退休后的养老金包括以下三个部分:社会性养老金:约为社会平均工资的25%;缴费性养老金:缴费每满1年,增加缴费基数的一定比例,即1.0%-1.4%。个人帐户养老金:个人帐户储存额全部;可一次或者多次或者按月领取。精算分析:f.缴费型养老金=退休上年月平均工资*职工所有缴费年限工资指数的加权平均*系数*缴费年限。其中,个人工资指数=个人缴费工资/社会平均工资,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系数在1.0%-1.4%,1.0%是考虑到一些地区的实际情况(如北京)设置的下限,1.4%是考虑到与该文件相一致。

2.国发[1997]26号文与国发[2005]38号文比较分析

两个文件中养老金计发办法的差异较大,26号文规定,基础养老金与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挂钩,个人账户计发月数是一个确定的固定值120;38号文将基础养老金与本人指数化平均工资、缴费年限挂钩,且个人账户计发月数随着退休年龄的不同而不同(见附表1),不再是固定值120。精算分析:g.38号文中,。W为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S为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N为缴费年限。h.38号文计发月数的做法更加科学,有利于建立参保职工的激励约束机制。

(三)预算与决算(2010年***预决算手册)

2010年全省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编制原则明确规定,社会保险基金预算坚持收支平衡,适当留有结余。要做到这一点,要求以支定收。本研究将考查其中的精算问题,训练学生运用社会保险基金管理相关理论的能力。养老金收入预算公式为:当期征缴收入预算值=平均缴费人数预算数×月人均缴费基数预算数×12×平均费率×基金征缴率其中:平均缴费人数预算数=上年实际缴费人数×[1+(上年缴费人数同比增长率×权重+前三年缴费人数平均增长率×权重)]从当期征缴收入预算值公式可以发现,当期征缴收入预算值依据以前年度缴费人数确定,即养老保险基金预算并不是以支出预算为基础编制,违背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编制的收支平衡原则,导致当期征缴收入预算结果与实际情况差距较大。养老金支出的预算公式存在同样的问题。养老金支出公式为:养老金支出=平均离退休人数×月人均养老金×12个月其中,平均离退休人数的确定以上年末离退休人数乘以一定的增长比例确定。增长比例按各市前三年平均增长率确定。不难发现,平均退休人数的预算是根据以前年度离退休人数确定,导致养老金支出预算不准确。

三、以精算为基础的案例

计算:某个体工商户退休后第一个月的基本养老金。资料如下:2006年1月,45岁开始缴纳养老保险费。假定开始缴纳养老保险费上一年当地职工的平均工资为32808元/年,增长速度为3%/年。该个体工商户在年满周60岁时办理退休开始领取养老金。已知该个体工商户退休时的个人账户的累积储存额为63772.48元,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为4100元。且每年末按20%的比例缴纳养老保险费,个人账户按4%/年获得收益率。解:由于该个体工商户于2006年1月开始缴纳养老保险费,因此应当按照38号文计算退休后的养老金,根据制度规定可建立该个体工商户养老金的精算公式:基础养老金=(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1%×缴费年限个人账户养老金=可知该个体工商户60岁退休,计发月数为139。退休后第一个月领取的养老金情况如下:基础养老金=(4100+32808×1.0315/12)/2×15%领取的个人账户养老金=63772.48/139领取的基本养老金=4100+32808×1.0315/12)/2×15%+63772.48/139=1085.76

四、结论及课程教学建议

将精算技术引入案例教学,结合养老保险条例中的精算问题,开展社会保险基金管理的课程教学在以下几方面独具优点:

(一)案例教学法的应用

在社会保险基金管理教学中开展严格意义上案例教学的高校并不多,长期以来该课程强调教授事物及其关系,这与案例教学注重学习关于“行为步骤”知识的机制完全不同,被证明是提高学生分析和解决问题能力的重要方法。结合养老保险条例,开发以精算为基础的案例,提高学生运用社会保险基金管理的理论知识处理问题的实际操作能力,这个过程弥补了传统教学法的不足。

(二)选择贴切的案例题材

个人账户储蓄额计发月份案例教学效果的好与坏,主要取决于案例题材的选择是否适当(徐亚纯,2009;郭俊辉、曹旭华、王富忠,2010)。一个好的案例可以帮助学生很好地理解和消化所学理论,以养老保险为例,基于其中的精算问题,探讨国发[1995]6号文、国发[1997]26号文、国发[2005]38号文中具体的缴费办法、计发办法调整的原因,深化学生对相关理论知识的理解。并通过一个计算基本养老金的案例,要求学生综合运用理论知识和精算技术,训练其综合运用知识的实务操作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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