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程规划例1
先为大家放出2018年中考时间轴,红色日期为已经更新的2019年准确日期,标星的日程需要家长们重点参与
2018中考时间轴
接着给大家罗列出2019年中考的日程规划。看看您在什么阶段应该做什么
2019中考规划
2月寒假
考生:体育锻炼,自主复习,办理身份证(中考考试必带)
家长:收集中考模拟、真题试题,给孩子办身份证,关注理化信息试题的公布
3月
百校联考(一)、中考报名、中考现场确认
考生:调整心态,开始众多模拟考试的第一场,多进行体育锻炼,参与中考报名,现场确认
家长:关注家长帮中考讲座,中考报名,现场确认
4月
省适应考、体测
考生:参加省适应考、太原市一模、百校联考(二)、中考体育测试、准备理化信息考试
家长:根据模拟考试成绩预估孩子志愿,初步定下意向高中
5月
模拟考试、理化实验,信息技术考试
考生:薄弱题型专项练习、中考理化信息考试,个别考生准备特长生考试
家长:关注中考***策,学校动向
6月
中考,特长生考试,志愿填报
考生:回归基础、查缺补漏、真题演练,调整心态,稳定发挥,参加中考
家长:考前心理调节、增强孩子信心;收集中招信息;参加中考志愿填报讲座,填报志愿
7月
中考查分,中考录取查询
日程规划例2
我国培养专业学位研究生的目的主要是为国家提供应用型高层次专门人才,全日制工程硕士作为其中重要的一个门类,专业数量最多,在校生规模最大,培养目标更直接和现实。新的历史时期,各研究生培养单位大力开展全日制工程硕士的职业教育和职业能力培养,是一项紧迫的办学任务。
一、思考与认识
全日制工程硕士培养年限为2年,他们的职业能力拓展,可大致划分为职业生涯规划、职业技能培训、职业理想导航和职业行为拓展四个部分。开展全日制工程硕士职业教育,目的是通过科学规范的研究生职业规划能力评价与保障体系探索,以全日制工程硕士研究生就业质量的现实效果为主要研究依据,为全日制工程硕士职业规划与和谐人生构筑寻找一条行之有效的途径。2010年底***批准了26家全国工程硕士研究生教育综合改革试点单位,山东科技大学成为首批综合改革试点单位,通过探索和深化改革,实现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思想和教育理念的根本转变,提高对工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的科学认识,形成对工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科学定位。通过发挥学校自身办学优势,依托社会资源进一步完善校内外工程硕士实习实践基地,增强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能力,实现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水平和人才培养质量的明显提高。
1、开展职业能力导航是研究生自身发展的需求
首先是研究生自身发展的要求。全日制工程硕士经过本科阶段的培养,职业素质已有所积蓄,在专业能力、学习能力、表达能力、创新能力、计划和执行能力、组织管理能力、智商和情商协调发展的能力,以及抗挫折的能力等方面都有一定的储备,基本具备了未来发展的职业素质。他们大多对未来个人发展比本科生更为关注,对职业发展规划有更清醒的认识,对开展职业规划能力拓展更加期待。
其次是高校开展研究生就业工作的需求。随着高校研究生招生规模的迅速增长,全日制工程硕士的就业压力日趋严重,如何提高研究生的综合素质,提升全日制工程硕士的就业层次和就业质量,是当下各研究生培养单位的一项长期、紧迫的传统性工作。使科学的职业发展观贯穿于全日制工程硕士培养的全过程,努力提高毕业生的职业规划能力,对促进全日制工程硕士就业注入新的活力。
2、开展职业能力实践是办学机制改革的体现
新时期我国研究生培养机制的改革与创新,为全日制工程硕士的职业规划能力拓展带来了前所未有的机遇期。一是在教学中提高全日制工程硕士的的职业规划能力,通过教学制度改革、拓宽研究生获取知识和信息的渠道、倡导研究型和协作型学习方式、注重实践教学等途径,大力提升全日制工程硕士的职业发展目标;二是在全日制工程硕士集体生活中提高职业规划能力,培养组织和管理能力;三是在专项活动中提高全日制工程硕士职业规划能力,通过开展专项训练,既丰富校园文化生活,又陶冶学生情操,培养研究生的创新能力、策划能力、执行能力和沟通协调能力;四是在社会实践活动中提高全日制工程硕士的职业规划能力,通过开展“三下乡”假期社会实践和多渠道的专业实习实践活动,增强全日制工程硕士对社会的认知,深入了解社会,提高社会适应能力。
研究表明,目前,我国对全日制工程硕士的职业规划能力拓展也成为国内外高校和研究生培养单位探索和研究的热点,但大都停留在全日制工程硕士职业素质培养和研究生职业生涯规划方面的初级阶层。目前,我国全日制工程硕士职业规划能力培养还是一个十分薄弱的环节。全日制工程硕士作为专业学位的新门类,学科专业广,人数多,具有重要的地位。他们的职业规划能力拓展也得到了更多的重视;高校研究生德育工作的不断渗透,知识经济时代的巨大冲击,网络信息的大爆发,国际国内各种学术交流活动的广泛开展,都为全日制专业学位研究生职业规划能力的开拓提供了机遇。
二、案例实践――以山东科技大学为例
1、优化全日制工程硕士职业规划能力拓展的运行机制
首先是对高等学校全日制工程硕士开展职业规划能力培养现状的分析。研究发现,目前,国内高校尚未单独开展全日制工程硕士生的职业规划能力培养方面的工作,根据驻青高校开展此项工作的信息反馈,绝大部分高校都把学术型和学位型研究生的就业指导工作用一套方案进行管理。在全日制工程硕士职业培养目标和培养过程中进行“有的放矢”的引导,仍然是各高校开展此项工作的盲区。目前,各大高校普遍的做法就是依托长期的学术性工学硕士研究生职业规划和导航的实践经验,探索性的开展全日制工程硕士的职业规划能力的拓展。以山东科技大学为例,两年来,学校利用其在全国建设的八个“山东省研究生联合培养基地”,逐渐在全日制工程硕士的实践环节进行了职业能力的有力拓展,效果较好。
其次,通过制定科学、规范而又灵活实用的研究生职业规划能力培养和考核管理办法。以山东科技大学全日制工程硕士生就业工作为根本,根据全日制工程硕士学制短、实践要求高等特点,制定了灵活实用的全日制工程硕士研究生职业规划能力培养和考核管理办法。其宗旨就是结合全日制工程硕士培养的特点,扬长避短,打破学术研究为核心的研究生培养机制,以技术培训和技能导航为先导,建立既适应国家专业学位研究生发展战略要求,有符合学校办学特色的创新型职业能力培训机制和考核管理机制。其中涉及到学校开展全日制工程硕士职业规划课程、导师开展职业引导培训、实践基地开展就业形势分解、研究生自身开展职业素质提升四个部分。在学校-导师-社会-研究生四个方面都有明确的责任和具体工作内容。对全日制工程硕士的职业能力提升,起到了重要的推动作用。
三是定期调查和考核全日制工程硕士职业规划能力拓展的效果。通过对2009级和2010级全日制工程硕士就业现状的对比和分析,同期就业率和就业质量明显提高。研究生的就业积极性和择业的目标性也更加的明确。通过座谈和对已毕业全日制工程硕士生就业情况的跟踪,及时查找学校开展就业技能培训和职业素质拓展方面的不足,总结经验教训,使全日制工程硕士的职业规划能力得到了更加稳健的提升。
2、构建全日制工程硕士研究生职业规划能力拓展保障体系
首先是拓展全日制工程硕士职业技能培训的有效途径,广泛开展研究生执业资质培训。以山东科技大学为例,全日制工程硕士专业有19个领域,均为学校一级学科硕士点下的优势专业。在全日制工程硕士中积极开展职业技能培训,是一条行之有效的做法,比如机械电子领域研究生积极开展CAD证书考级,土木建筑领域研究生开展注册造价师考试,测绘领域研究生开展测绘技能大赛,信息学院研究生培训数学建模等一系列专业特点的技能培训和职业资质培训,不但浓厚了校园学术文化氛围,更为全日制工程硕士的职业能力提升起到了重要的锦上添花作用。
其次是建立健全长期的全日制工程硕士职业规划能力发展规划机制。按照不同专业类别全日制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对将来择业与创业的不同理解与需求,开展有的放矢的全日制工程硕士职业规划能力拓展规划,大大提升了全日制工程硕士自身核心竞争力。培养目标的准确性与灵活性,给了全日制工程硕士研究生指明了奋斗的方向,并提供了广阔的成才空间。根据学科性质差异,建立健全长期的全日制工程硕士职业规划能力发展规划机制,是当前和今后各高校开展研究生职业导航工作一项重要的任务。
最后全日制工程硕士职业规划能力拓展的实践与创新。以山东科技大学全日制工程硕士研究生为研究对象,通过对全日制工程硕士职业规划能力拓展的调研、实践、总结,深入拓展研究生职业规划能力提升的渠道与手段,研究新形势下未来我国高校在做好全日制工程硕士职业规划能力培养方面的新趋向、新思路及创新措施。
三、经验与启示
1、通过开展全日制工程硕士职业能力导航与实践,主要破解了四个方面的难题。
一是通过全日制工程硕士在培养目标上与学术型工学硕士的差异的研究,主要解决了全日制工程硕士职业生涯规划在实践、技能、经历和专业素质等基本技能培养方面的中心位置。尤其是以学术培养到技能培训为核心的培养机制的转变,彻底打破了我国长期以来工科研究生培养的单一性。全日制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实践能力更强,技术操作能力要求更高,投入工程一线的责任更加明确,彻底把研究生由“幕后”推到“台前”。
二是关于全日制工程硕士职业发展能力拓展的研究,诸如大力推进校企联合培养,双导师制,实践、教育基地建设等新渠道,这主要解决了全日制工程硕士在课程学习和技能实践过程中,提升职业能力的新途径、新措施。积极推进研究生联合培养基地的建设,直接聘请一线工程技术人员担任研究生校外辅助导师,加快研究生与社会行业领域的接轨,为全日制工程硕士研究生就业观的培养起到了重要促进作用。
三是对在校全日制工程硕士开展职业导航,这主要解决了全日制工程硕士在就业、创业过程中的疑惑和困难,辅助其就业。学校制定全日制工程硕士职业导航计划和相关的***策保障,辅导员积极开展职业导航培训并及时提供就业信息,使全日制工程硕士研究生树立起端正的就业态度和明确的就业目标,效果显著。
四是关于全日制工程硕士研究生就业状况的客观分析,主要解决了全日制工程硕士在我国社会经济发展中的角色定位、生存状况,以及未来发展等问题。通过对2009级和2010级全日制工程硕士研究生的就业去向分析,调查表明,绝大部分研究生在毕业后都在本专业领域就业,2009级和2010级全日制工程硕士的就业率分别达到95%和97%,只有极少数考博士研究生,由于受到知名高校博士研究生招生条件限制,未能达到升学目标。
2、开展全日制工程硕士职业能力导航与实践,在强化就业创业工作中优势明显。
山东科技大学一直把全日制工程硕士研究生就业创业工作放在重要位置,坚持“就业第一”理念,坚持科学发展。以强化思想意识、提高学生综合素质、加强就业指导和组织领导为保障,以进一步完善就业服务体系、提升就业服务水平、拓宽就业渠道为目标,以提高学生满意就业率和创业成功率为核心,通过创业培训、就业***策宣讲、职业规划指导、创建校企对接平台等措施,有力推动全日制工程硕士研究生就业创业工作取得新进展。
一是提升全日制工程硕士研究生职业规划意识,未雨绸缪开展就业创业指导工作。为更好的促进全日制工程硕士研究生同学成长成才,专门聘请心理学专业老师定期开展全日制工程硕士研究生职业生涯规划系列讲座,并在各班召开职业规划主题班会,使全日制工程硕士研究生尽早意识到职业生涯规划制定的重要意义、掌握职业生涯规划制定的具体流程步骤,督促非毕业生同学尽快制定并完善个人职业生涯规划。
二是创建校企对接平台,提供社会实践机会。学院高度重视全日制工程硕士研究生的实践培养能力,不断创新实践模式,认真组织策划并成立了“全日制工程硕士研究生科技服务团”,制订了运行章程和运营模式,依托全日制工程硕士研究生培养基地和企事业单位科研合作,充分发挥全日制工程硕士研究生的专业技术优势,推动校企事业单位互利互赢,促进全日制工程硕士研究生科研实践能力的提高,目前科技服务团队已经渐渐的深入到企业之中,与首钢集团环保事业部、志源实业有限公司、潍柴集团、黄海学院等多家知名企事业单位签订了科研实习及项目开发协议,创新人才培养及社会实践模式。
三是完善就业创业服务体系建设。首先建立就业联络员制度,各毕业生班级推荐一名责任心强、在校时间长、联络方便的负责人担任就业联络员,及时向同学们转达就业信息;其次积极邀请并热情接待招聘单位走入校园开展全日制工程硕士研究生层面的小型专场招聘,排除信息不对称障碍,切实做到招聘的针对性和有效性,提高招聘应聘成功率;再次是开展全日制工程硕士研究生应聘技巧培训,帮助全日制工程硕士研究生同学深刻认识自身优势和就业形势,有针对性的、充分的进行应聘准备,提高面试通过率;最后通过进一步完善就业指导飞信群、QQ群建设,切实保证每位同学获取及时、准确的就业信息。
参考文献:
[1]高洁,贾强等. 新形势下全日制工程硕士就业现状及对策研究[J],出国与就业(就业版),2011(12)
[2]郭蕾,贾爱英.工程硕士培养的规范化管理[J].学位与研究生教育,2009(1).
日程规划例3
第二条在本市行***区域内制定和实施村庄规划,使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进行建设,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的村庄,是指设有村民委员会的农村村民居住和从事各种生产的聚居点。
本规定所称村庄规划,包括村庄总体规划、村庄建设用地规划和村庄修建性详细规划。
第四条市城市规划行***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区域内的村庄规划管理工作并组织实施本规定。
区、县级市、特定管理区城市规划部门负责组织辖区内村庄规划的实施与监督工作。
镇(街)城市规划管理所,作为区、县级市、特定管理区城市规划部门的下设机构,依照本规定协助实施村庄规划管理。
农业、计划、财***、建设、土地、房产、工商、环境保护、卫生、文化、公安、消防等有关行***主管部门和城市管理综合***机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规定。
第五条市、区、县级市人民***府应当把村庄规划的经费列入***府年度财***预算。
第二章村庄规划的编制与审批
第六条村庄规划编制的主要内容、技术标准和成果要求,由市城市规划行***主管部门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
编制村庄规划,以村民委员会所辖土地范围为基本编制单位。
第七条市城市规划行***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本市村庄规划编制计划,并向各区、县级市、特定管理区下达每年度的村庄规划编制任务。
第八条村庄总体规划、村庄建设用地规划由镇(街)规划管理所会同镇(街)国土所组织编制。村庄修建性详细规划由村民委员会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组织编制。
第九条承担村庄规划编制的设计单位,必须具备丙级以上城市规划设计资格证书;非本市规划设计单位承担本市村庄规划编制任务的,应当经本市城市规划行***主管部门核准。
第十条编制村庄规划,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村庄规划应当服从*市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镇总体规划和市、区、镇各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二)坚持因地制宜、合理布局、节约用地的方针,加强对生态林区、基本农田保护区和蔬菜生产基地的保护,改善农村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
(三)村域范围内城市规划确定的城市规划发展用地,应当按照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落实和深化;城市规划已确定的公共服务设施以及道路、工程管线、高压走廊、规划河涌等基础设施应当予以具体落实;
(四)村庄规划建设,应当选择集中和相对集中方式,合理安排村民住宅、工商企业、公共服务设施等建设布局,防止建设无序扩散;
(五)村庄规划建设用地只能用作村民居住、生产及发展经济用途,不得用作房地产开发经营。
第十一条编制村庄规划前,应当取得城市规划部门核发的村庄规划设计条件。规划成果报审前,应当在当地公开展示村庄规划设计方案30日,听取村民的意见,实现公众参与。对合理的意见和建议,应当采纳。
第十二条位于*市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的重要地区和城市规划部门指定的村庄规划,由镇***府、区***府初审后,报市城市规划行***主管部门审批;其他地区的村庄规划,由镇***府初审后,报区、县级市或者特定管理区城市规划部门审批。
城市规划部门应当自收齐村庄规划报批资料之日起40日内予以审批。区、县级市或者特定管理区城市规划部门审批的村庄规划应当报市城市规划行***主管部门备案。第十三条根据*市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或者专项规划以及社会经济发展需要对村庄规划进行调整的,应当听取村民意见,报原审批机关批准,并报上一级行***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村庄规划经依法批准或者调整后,应当在当地公布。
第三章村庄规划的实施管理
第十五条村庄各项建设必须执行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制度,保证村庄规划的实施。
第十六条在农民集体土地上的村庄各项建设,应当依据经批准的村庄规划进行。对没有编制村庄规划或者村庄规划未被批准的,城市规划和土地管理部门不予受理该村的各项建设申请。
第十七条在*市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应当统一建设农民公寓式住宅。在*市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规模范围以外鼓励建设农民公寓式住宅。
第十八条村庄各项建设需要使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向城市规划部门申请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二)持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向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建设用地预审;
(三)建设用地预审批准后向城市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四)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向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农村村民在*市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规模范围以外建设非公寓式住宅,可以不申请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和建设用地预审。
第十九条农村村民进行住宅建设的,应当先向村民委员会提出建房申请,经同意后由村民委员会依照本规定统一向城市规划部门申请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在番禺区和花都区以外的其他市辖区范围内,农村村民建设非公寓式住宅的,在村民委员会统一向市城市规划行***主管部门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可以以户为单位向所在区城市规划部门申请分解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第二十条依照本规定需要申请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的农村村民住宅建设项目,应当由村民委员会持下列资料向城市规划部门申请:
(一)建设用地申请表;
(二)村民建房申请人家庭及其户内成员身份证明;
(三)建房申请人家庭成员现居住情况说明。
第二十一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进行非住宅建设项目,应当持下列资料向城市规划部门申请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一)建设用地申请表;
(二)区或者县级市人民***府计划部门批准的项目建议书。
第二十二条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按以下权限核发:
(一)建设项目在天河、海珠、黄埔、白云、芳村区范围内的,选址意见书由市城市规划行***主管部门核发。
(二)建设项目在番禺、花都区、增城、从化市范围内的,选址意见书由区或县级市城市规划部门核发。
城市规划部门受理建设项目选址申请后,应当在收齐资料之日起40日内核发。
第二十三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在取得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后一年内,应当持下列资料向原审批机关申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一)建设用地申请表;
(二)1:500实测地形***;
(三)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四)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书;
(五)村民住宅建设项目,应有建房申请人名单及身份证件;
(六)村庄非住宅建设项目,应有计划部门批准的固定资产投资计划。
城市规划部门受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申请后,应当在40日内审批。
第二十四条市城市规划行***主管部门统一核发的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必须载明村民委员会名称和使用人姓名。
农村村民建设非公寓式住宅需要申请分解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由区城市规划部门按照市城市规划行***主管部门统一核发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所载明的具体使用人名单进行分解核发,同时提供规划设计条件,并送市城市规划行***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五条建设用地5000平方米以上的或者需要分解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建设项目应当编制村庄修建性详细规划,并依照本规定第十二条报批。
第二十六条村庄各项建设工程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和要求向所在镇城市规划管理所申报:
(一)申请人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身份证明、1:500实测地形***及建设工程申报表申领规划设计条件;但已有城市规划部门批准的村庄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地段,可直接依照规划进行建筑设计;
(二)申请人持规划设计条件或者经批准的村庄修建性详细规划、用地红线***、相关的专业管理部门意见,建筑设计方案***和建设工程申报表等资料报审建筑设计方案;但六层及六层以下的建筑工程,申请人可以不报审建筑设计方案;
(三)申请人持建筑施工设计***和相关的专业管理部门的审查意见等资料申领建设工程审核书;
(四)申请人在取得建设工程审核意见书后3日内,应当委托市或者县级市城市规划部门指定的城市勘测单位办理现场放线,验线合格后持建设工程放线测量成果,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村民非公寓式住宅建设项目,可依照前款(二)、(三)、(四)项规定程序办理。
第二十七条城市规划部门审批农村各项建设工程,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申领规划设计条件或者报审建筑设计方案的,镇城市规划管理所应当在收齐资料之日起10日内完成初审,市、区或者县级市城市规划部门应当在收到初审意见后10日内审批;但对村民非公寓式住宅建设项目,镇城市规划管理所应当在5日内完成初审,城市规划部门应当在5日内审批;
(二)申领建设工程审核书的,镇城市规划管理所应当在收齐资料之日起20日内完成初审,市、区或者县级市城市规划部门应当在收到初审意见后20日内审定施工设计***、核发建设工程审核书;但村民非公寓式住宅建设项目,镇城市规划管理所应当在10日内完成初审,市、区、县城市规划部门应当在10日内审定施工设计***、核发建设工程审核书;
(三)申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市、区或者县级市城市规划部门应当在建设工程放线、验线合格后5日内核发;但村民非公寓式住宅建设项目,应当在3日内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二十八条村庄建设工程位于市属各区国道、省道、铁路和规划宽度40米以上主干道临路建筑以及市级以上风景名胜区、珠江*河段两岸、五级以上航道两岸、市级以上文物保护区、一级水源保护区的,由市城市规划行***主管部门审批。
前款规定以外的农村各项建设工程,由区或者县级市城市规划部门审批。
第二十九条农村村民不得利用村民住宅建设用地与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以及城市居民合作建房。
第三十条村庄各项建设工程竣工后,应当报原审批的城市规划部门按照下列程序进行规划验收:
(一)申请人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有关附***委托法定的城市勘测单位进行现场测量;
(二)申请人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竣工***,建设工程规划验收测量成果和规划验收申报表向镇城市规划管理所申请初审;
(三)镇城市规划管理所收齐验收申请资料后,应当在5日内完成初审和现场复核,符合验收条件的,应当报原审批部门在10日内核发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不符合验收条件的,应当责令建设单位限期改正,不予验收。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在农民集体土地上进行下列违法建设,由所在区、县级市城市规划部门或者城市管理综合***机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市城市规划条例》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一)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
(二)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
(三)临时建设工程批准的使用期已满,或者使用期未满但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需要,城市规划部门已经作出提前拆除决定而未按期拆除的;
(四)擅自改变建筑物、构筑物使用性质的;
(五)越权审批和其他违法审批建设的;
(六)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建设的。
第三十二条供水、供电、供气等企业为竣工投入使用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建筑工程设施提供永久时,应当查验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没有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的不得供水、供电、供气。
房地产管理部门核发房地产权证时,应当查验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产权证书刊号规定的房产用途应当与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规定的用途一致。
工商、环境保护、卫生、文化、公安、消防等有关行***主管部门核发有关执照、许可证时,应当查验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或者房地产权证并核对用途。利用违法建筑物、构筑物或者改变城市规划核定的建筑物、构筑物的用途从事经营活动的,不得办理有关证照。
第三十三条镇、街、村及其有关职能部门越权审批和违法审批建设工程的,由上一级城市规划部门责令改正。因越权审批或者违法审批造成当事人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
日程规划例4
第二条在本市市辖区和代管各县级市内制定、实施城市规划和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建设,必须遵守本条例。
*市、县级市和其他建制镇城市规划区的具体范围由其人民***府在编制城市总体规划中划定。
本市所辖各区行***区域,本条例称市区。
本市人民***府直接管理的开发区、保税区、珠江管理区等,本条例称特定管理区。
本市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规划期限内,市区规划建成区和建设用地规划控制区,本条例称城市规划发展区。
第三条城市规划是进行城市建设和规划管理的依据。城市规划区内的土地利用和各项建设,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服从规划管理。
城市规划一经依法制定,未经法定程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更改或废止。
第四条城市规划的制定和实施,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下列原则:
(一)与广东省和珠江三角洲城市发展战略相衔接,正确处理近期建设和远景发展、局部利益与整体利益、经济发展和生态环境的关系。
(二)合理确定土地使用强度和控制人口密度。
(三)保障社会公众利益,统筹兼顾公共安全、公共卫生、城市交通和市容景观。
(四)保护和改善城市生态环境和城市水源,发展城市绿化,重点保护风景名胜区和城市景观河段,建设方便、舒适的工作和生活环境。
(五)保护具有重要历史意义、文化艺术和科学价值的文物古迹、建筑物、建筑群,重点保护具有本地特色的历史风貌和人文景观。
(六)旧城区的改建,应当与产业结构和面局调整相结合,合理调整用地,控制高层建筑,降低建筑密度,增加公共绿地、文化娱乐用地、体育用地,改善城市交通,完善生活、服务配套设施和市***基础设施,增强城市综合功能。
第五条城市规划工作依法实行统一领导、统一规划、统一规范和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制定。
对城市规划管理工作人员实行岗位资格证书制度。
第六条*市(以下简称市)城市规划行***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城市规划工作和组织实施本条例。
市辖各区、特定管理区的城市规划部门,是市城市规划行***主管部门的派出机构,受市城市规划行***主管部门的委托,依照本条例规定权限负责本辖区的城市规划工作;县级市人民***府城市规划部门主管本辖区内的城市规划工作,业务上受市城市规划行***主管部门领导。
镇人民***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城市规划部门监督检查管辖区内的违法建设。
第七条市、县级市城市规划监察机构,分别负责市区、县级市行***区域内城市规划的监察工作,业务上受同级城市规划部门领导。
第二章城市规划的编制与审批
第八条编制城市规划,一般按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的阶段进行。
城市规划发展区在城市总体规划基础上,应当编制分区规划;城市规划发展区内的建制镇,应纳入编制分区规划的范围;如需编制镇的总体规划,应符合分区规划。
城市规划发展区以外的建制镇,应编制镇的总体规划。
城市的重要地区,应编制专项规划。
城市的土地开发利用,应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
编制市区城市规划,实行统一的*市平面座标系统、高程系统及***幅、分幅、编号。
编制各阶段城市规划,应当以上一阶段城市规划为依据,其内容应当符合城市规划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
第九条市区的分区规划,由市城市规划行***主管部门组织编制,经听取所在地人民***府意见后,报市人民***府审批。
特定管理区的分区规划,由特定管理区城市规划部门组织编制,经市城市规划行***主管部门审查后,报市人民***府审批。
县级市根据需要,由其城市规划部门组织编制分区规划,报县级市人民***府审批;其中涉及市城市总体规划重要控制区的,应报市人民***府审批。
第十条县级市人民***府所在地镇和省人民***府指定由其审批的镇总体规划,由所在地的县级市人民***府组织编制,经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以及市人民***府组织编制,报县级市人民***府审批。
第十一条市区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市城市规划行***主管部门组织有相应资质的城市规划设计单位编制,并根据市城市总体规划和分区规划审批;其中城市规划发展区以外的村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由所在区的城市规划部门组织编制,经所在区人民***府审查同意后,报市城市规划行***主管部门审批。
特定管理区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根据分区规划和市城市规划行***主管部门提供的规划设计条件,由其城市规划部门组织编制,报市城市规划行***主管部门审批。
县级市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其城市规划部门组织编制;根据总体规划编制的,由县级市人民***府审批;根据分区规划编制的,由其城市规划部门审批;其中涉及市城市总体规划重要控制区的,由市城市规划行***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二条修建性详细规划,由城市规划部门组织编制,或由建设单位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以及城市规划部门提供的规划设计条件,委托城市规划设计单位编制。
市区和特定管理区的修建性详细规划由市城市规划行***主管部门审批,其中区属小区或区属单位在本区内的建设项目修建性详细规划由区城市规划部门审批。
县级市的修建性详细规划,由其城市规划部门审批。
第十三条市区内重要地区的专项规划由市城市规划行***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报市人民***府审批。
县级市内重要地区的专项规划由其城市规划部门组织编制,报县级市人民***府审批;其中涉及市城市总体规划重要控制区的,应报市人民***府审批。
第十四条在本市从事城市规划设计的单位,必须具备相应等级的城市规划设计资格证书;非本市的设计单位应当经市城市规划行***主管部门核准。
第三章建设用地的规划管理
第十六条计划行***主管部门对大中型建设项目或重要建设项目进行可行性研究和选址阶段时,应会同拟安排项目所在地的城市规划部门参与研究。
编制建设项目设计任务书或项目建议书阶段,由建设单位向建设项目所在地的城市规划部门提出选址申请,城市规划部门按以下权限受理申请后,在法定工作日40日内核发选址意见书:
(一)建设项目在市区和特定管理区内的,选址意见书由市城市规划行***主管部门核发。
(二)建设项目在县级市内(不含特定管理区),其项目建议书属县级市计划行***主管部门审批的,选址意见书由其城市规划部门核发;其项目建议书属国家、省或市计划行***主管部门审批的,选址意见书由建设项目所在地的县级市城市规划部门提出审查意见后,由市城市规划行***主管部门核发。
第十七条在城市规划区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先取得城市规划部门核发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向土地行***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和其它有关手续:
(一)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拔、出让的;
(二)农村集体所有土地征为国有建设用地的;
(三)农村集体所有土地由农业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
(四)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购买公民私有房屋进行新建、扩建、改建或改变房屋使用性质的。
第十八条在市区实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制度之前(即1991年1月1日)经市城市规划行***主管部门批准的建设用地,需要在其用地上建设新的建(构)筑物或对原有建(构)筑物进行扩建、改建的,必须持原建设用地规划批准文件向市城市规划行***主管部门申请核发建设用地规范许可证。
第十九条市、县级市城市规划部门自受理申请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之日起,应当在法定工作日40日内审批。经审核同意的,发给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经审核不同意的,应以书面答复。
建设单位或个人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满一年仍未向土地行***主管部门申请用地,又未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延期的,其持有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自行失效,并由市、县级市城市规划部门予以公告。
第二十条需要更改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核定的土地使用性质、位置、界址等内容;必须先向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城市规划部门提出申请。经依法批准更改的,方可向土地行***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变更建设用地批准文件。
建设用地批准文件载明的用地单位、界址、面积、使用性质等内容,必须与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相一致。
第二十一条城市规划部门应参照年度城市建设土地利用计划指标和实施城市规划的需要,确定年度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建设用地总量。
第二十二条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按以下权限核发:
(一)市区和特定管理区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由市城市规划行***主管部门核发。城市规划发展区以外地区已由所在区人民***府成片统一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建设用地需要分解的,可由区城市规划部门按修建性详细规划确定的规划设计条件,分解核发建设用地规范许可证,并报市城市规划行***主管部门备案。
(二)县级市(不含特定管理区)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由县级市城市规划部门核发。其中在市总体规划重要控制区内的,核发前应报经市城市规划行***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附件中的规划条件,应包括规划的实施期限。
第二十三条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出让、转让,必须符合城市规划。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出让,城市规划部门应根据批准的详细规划提供出让地块的位置、范围、规划用地性质、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停车场(库)、配套设施等项规划要求后,方可出让。
以协议方式出让的,由城市规划部门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由土地行***主管部门与受让方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以招标、拍卖方式出让的,应由城市规划部门向土地招标、拍卖机构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经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或征用为国有土地后进行出让,城市规划部门根据有效的出让合同和申请,向受让方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第二十四条国有土地使用权符合法定转让条件进行转让的,受让方应当执行原出让合同中规定的规划设计条件,并由受让方持转让合同向城市规划部门申请办理换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必须附有原出让合同中的各项规划要求及附***。
国有土地使用权受让人在开发和经营土地的活动中,未经原审批的城市规划部门同意,不得变更出让合同中的各项规划要求。
国有土地使用权需要分解转让的,该地块详细规划中确定的道路、广场、公共绿地、市***公用设施、公共服务设施等建设项目,必须在分解转让合同中明确受让方的实施责任。
第二十五条建设用地使用权在抵押期间内,不得改变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确定的使用性质和规划要求;抵押处分后,必须持有效法律文件向城市规划部门申请换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第二十六条城市道路、广场、城市绿地、风景名胜区、文物古迹保护区、市***公用设施、学校、医疗卫生、文化、体育、农副产品集贸市场等现有和规划的用地,未经依法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或改变其使用性质。
第二十七条严格控制临时建设用地。
申请临时建设用地,必须先取得市、县级市城市规划部门核发的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向土地行***主管部门申请领取临时建设用地使用权证。
批准临时建设用地的使用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两年。超过期限的,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自行失效。
临时建设用地在有效使用期限内,因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需要,原审批部门可以作出终止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决定。
退出临时用地时,使用单位应按规划要求整治环境。
临时建设用地不得转让、出租和抵押。
第四章建设工程的规划管理
第二十八条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或个人必须取得城市规划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二十九条实行建筑报建特许人和建筑报建专业管理制度。市区建筑工程的报建事务,应委托建筑报建特许人办理。
第三十条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按下列权限核发:
(一)市区内中央、省、市属单位及部队、外地驻穗单位除原状维修、装修外的各类建设工程,位于国道、省道、铁路、规划宽度为30米以上的城市道路临街建设工程,珠江*河段两侧、风景名胜区、文物古迹保护区、传统民居和近现代建筑保护区、一级水源保护区等区域的各类建设工程,区属30层以上或高度超过100米的建设工程,由市城市规划行***主管部门核发。
(二)本条第(一)项以外的区属30层以下建设工程,城市居民和农村居民住宅建设工程,经市城市规划行***主管部门批准的区属综合开发小区和村镇详细规划内村镇建设工程,各辖区内中央、省、市属单位不改变建筑物使用性质和不增加建筑物高度、层数、面积的原状维修工程,以及经市城市规划行***主管部门审定在控制的高度和允许的容积率内的扩建及加层建设工程、经营性建筑的装修工程,市城市规划行***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区城市规划部门核发。其中15层以上、30层以下的单体建设工程,还须经市城市规划行***主管部门审核。区城市规划部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应在法定工作日7日内报市城市规划行***主管部门备案,如有违反城市规划或有关管理规定的,市城市规划行***主管部门有权在收到批准文件法定工作日15日内予以否决。
(三)特定管理区内的建设工程,在修建性详细规划批准后,可以由市城市规划行***主管部门委托特定管理区城市规划部门核发,其中与区外相衔接的城市基础设施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在核发前应先报市城市规划行***主管部门审核同意。
(四)县级市内(不含特定管理区)的建设工程,由其城市规划部门核发,其中在市总体规划重要控制区内的,在核发前应先报市城市规划行***主管部门审核同意。
第三十一条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条件的,应先向城市规划部门提出申请,并按规定报送有关资料。城市规划部门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应于法定工作日20日内提供设计条件或审批方案。
(二)根据经审定的设计方案或初步设计进行施工设计后,持施工设计***正式办理报建。城市规划部门自正式受理报建之日起,应于法定工作日40日内审定、批复。建设工程的规模达到应编制初步设计规定的,还须将初步设计报请建设行***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三)自城市规划部门核发建设工程报建审核书之日起,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在3个月内向城市规划部门申请办理现场放线、验线手续。验线合格后,城市规划部门应在法定工作日5日内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四)报送的设计方案、施工设计***,必须经设计单位和报建特许人审查盖章。
(五)城市规划部门提供的设计要点和经审定的设计方案,有效期为6个月。
(六)建设单位和个人报送的有关资料,属退还申请者和申请者应领取的,应在城市规划部门通知领取之日起6个月内领取。逾期不领取的,城市规划部门可不予保存。
第三十二条建设工程应在规划要求的期限内完工。建设工程的主体工程逾期未建成的,城市规划部门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作出变更设计的决定:
(一)城市规划或城市规划技术规范已依法变更,需改变该用地性质或设计要求;
(二)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
(三)发现文物、古迹等需要作特殊保护;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三条建设工程设计和规划管理,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符合城市规划和国家、省、市有关设计技术规定;竖向设计应与市***设施相衔接。
(二)维护城市传统风貌、地方特色和自然景观,美化市容环境。建(构)筑物的布局、体型、体量、风格、外墙材料和色调等,应与周围建筑环境、空间环境相协调。
(三)各类交通设施,应适应人、车流集散需要。大型公共建筑,应作动(静)态交通流量分析,合理配置人、车流集散广场;各类建筑物,必须在建筑基地内按规划指标设置机动车、自行车停放场(库)。
(四)公共建筑和城市主要街道应设置残疾人无障碍通道及其他服务设施。
(五)民用建筑的周围应设置集中绿地,可以在周围设置花基和种植绿篱、树木;一般不得修建围墙,经城市规划部门批准建设的围墙应通透、低矮、美观。
(六)各类管线工程,应与城市道路规划和建设紧密结合,依照先地下后地上、先深埋后浅埋的施工程序,综合组织实施。城市中心区和重要地区沿城市道路建设的各类管线工程,应埋设在地下;现有架空高压电力线(含路灯线)、电信电缆线等管线,应逐步改在地下埋设。
(七)城市基础设施工程及其防护地带,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
第三十四条在城市风景名胜区、文物古迹保护区、纪念性建筑及城市绿地、体育运动场所、学校等区域内,不得建设与其无关的建(构)筑物,不得拆除违墙建设经营性的建(构)筑物。
城市道路两侧建(构)筑物的退缩地带,为绿化和人流集散场地,不得改变其使用性质。
在城市立交桥控制范围内和城市桥梁、高架路、人行天桥引桥下,不得建设建(构)筑物;城市立交桥的控制范围内,应进行绿化。
公路两侧规划红线外,在国道各20米,省道各15米、地方道路各10米范围内应进行绿化,并不得建设永久性或临时性建(构)筑物。
第三十五条城市新区开发与旧区改建,城市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工程应按规划配套建设和交付使用;未按规划配套建设又不改正的,城市规划部门可以暂缓受理该项目的验收和该建设单位其他建设工程的报建。
第三十六条珠江*河段整治和岸线利用,应符合河道通航、防洪、泄洪要求,并按规划要求建设风景游览河段。
第三十七条建设工程的设计单位,应严格按照城市规划、城市规划部门提供的设计要求和有关设计规范、规定进行设计。
建设工程的施工单位,应严格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附件和核定的*市统一平面座标和工程要求进行施工;不得侵占城市公共用地作为施工场地。
第三十八条建设工程经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确需要修改立面、结构设计和变更使用性质、功能布局的,必须报原审批城市规划部门批准。
竣工投入使用的建(构)筑物,未报经城市规划部门批准,不得改变使用性质和擅自开(堵)外墙门窗、封闭阳台、搭建棚盖或在天台上建设建(构)筑物。
第三十九条户外广告的设置,应符合城市规划。
设置户外广告的地区、路段和设置要求,由城市规划部门确定;广告行***主管部门,应定期会同城市规划部门对户外广告申请进行会审。
重要地区广告牌和单版面积或拼装总面积50平方米以上的大型广告牌等的设置,应当经市、县级市城市规划部门审查同意。
户外广告的设置,不得侵占城市绿地、遮挡城市绿化和重要建筑物、占用道路和影响交通。
禁止在城市桥梁、立交桥和文物保护单位、纪念性建筑、有代表性近代建筑上设置广告牌。
第四十条设置户外城市雕塑、纪念碑,应报市、县级市城市规划部门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批准。
第四十一条建设工程报建批准后决定停(缓)建的,建设单位应书面报告城市规划部门。
第四十二条建设工程用地范围内的原有建(构)筑物,必须在建设工程放线、验线前全部拆除;经城市规划部门批准临时保留的,应在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前自行拆除。
第四十三条严格控制临时建设。临时建设,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一)不得擅自占用城市现有或规划道路、内街及建筑退缩地带。
(二)临时建(构)筑物不得超过两层,高度不超过7米。
(三)临时性门楼、牌坊和花池、花架、花廊等,不得妨碍交通和消防通道。
(四)不得超过批准的使用期限,不得办理产权证书和买卖;使用期满应自行拆除。
(五)在批准的有效使用期限内,因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需要,城市规划部门可以作出提前拆除的决定。
第四十四条建设工程在办理专业管理其它验收前,应报原审批城市规划部门进行规划验收;城市规划部门受理申请后,应在法定工作日15日内予以验收。符合城市规划管理要求的,应核发建设工程规范验收合格证。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的,不得投入使用和办理房地产权登记。
第四十五条建设单位或个人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应按规定缴纳有关费用;建设工程全面竣工验收后6个月内,应向市、县级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部门报送竣工档案。
市、县级市城市规划部门应建立地下管线信息库,地下管线的产权单位应按规定报送地下管线技术档案。
市、县级市城市规划部门应建立地下管线信息库,地下管线的产权单位应按规定报送地下管线技术档案。
第五章城市规划实施的监督管理
第四十六条违法建设的查处,按下列分工进行:
(一)经审批的建设工程,建设或使用过程中发生违法建设的,由审批的城市规划部门查处;
(二)越权审批和其他违法审批建设的,由上一级城市规划部门查处;
(三)未经审批的违法建设,由区、县级市城市规划部门查处;
(四)重要地区的违法建设、重大的违法建设以及认为应由其直接管辖的违法建设,由市城市规划行***主管部门查处。
第四十七条违法审批的城市规划、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或者作出错误的行***处理决定,由上一级城市规划部门或人民***府责令其纠正,或予以撤销,并对违法建设作出处理。
第四十八条有关部门和单位,应根据城市规划部门的通知,协助制止和处理违法建设。对不执行违法处理决定的建设工程不予拨款、工程结算,不予供水、供电,不予办理入户、工商营业执照、房地产确权登记。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九条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而取得建设用地批准文件的,其土地批准文件无效,并由市、县级市人民***府追究批准人的行***责任;占用该土地进行建设的,由市、县级市城市规划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违法建(构)筑物。
第五十条擅自改变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核定的用地单位、位置、界限或使用性质的,或非法转让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由原审批的城市规划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停止受理建设工程的申报手续;逾期不改正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自行失效。
第五十一条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使用期限届满未退出的,或使用期限未满但城市建设管理需要限期退出而不退出的,由市、县级市城市规划部门责令限期退出,逾期不退出的,依法强制执行。
第五十二条下列严重影响城市规划的违法建设,应责令限期拆除:
(一)占用城市道路、人行道、街巷及建筑退缩地带的;
(二)占用城市广场、城市绿地、文化娱乐用地、体育用地、风景名胜区、旅游度假区和风景游览河段岸线的;
(三)损坏或影响城市市容景观、文物保护单位、纪念性建筑、文物古迹保护区和古树名木的;
(四)占用高压供电走廊和压占各类地下管线、渠箱、测量水文标志及其维护地带的;
(五)妨碍航空飞行安全的;
(六)妨碍城市交通、消防通道的;
(七)严重污染或影响城市生态、环境卫生,不能整治的;
(八)妨碍城市规划控制的通信通道的;
(九)危及自身或邻近建筑结构安全的;
(十)建筑间距不足,严重影响邻屋日照、通风采光等居住环境或正常使用的;
(十一)妨碍城市整体布局和近期城市规划实施的;
(十二)临时建设工程的使用期已满而未经批准延期使用的;
(十三)其他严重影响城市规划实施的。
第五十三条严重影响城市规划但近期内未实施城市规划,其建(构)筑物尚可暂时予以利用的,没收违法建(构)筑物。
没收后的建(构)筑物属国家所有,使用性质由城市规划部门确定。
第五十四条影响城市规划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违法建设,责令建设单位限期改正(含部分拆除)、补交有关费用,并处以违法建设部分的当时、当地、相当等级商品房价格50%以上80%以下的罚款,不能以商品房价格计算的,处以违法建设工程总造价3%以上5%以下的罚款;对造成违法建设的施工单位,处以违法建设工程总造价5%以上15%以下的罚款。
违法建设处理决定明确不予办理产权确认的,不得给予确权登记。
第五十五条违法建设当事人不停止违法建设强行施工的,城市规划部门和城市规划监察机构可采取措施强行停止施工,所需费用由违法建设当事人承担。
第五十六条违法建设当事人、设计单位、施工单位不按期缴交罚款的,从逾期之日起,每日加缴罚款额3%的滞纳金。
违法建设当事人在未执行处罚决定前,城市规划部门不得办理该当事人其他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报建申请和竣工验收等事项,直至行***处罚执行完毕。
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由城市规划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或拆除;逾期不改正或拆除的,依法予以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当事人承担。
第五十八条违反城市规划管理的单位和个人,城市规划部门可以作出如下处理:
(一)对房地产开发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提请行***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警告、罚款、降低其资格等级或取消其资格的处分。
(二)对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的有关责任人,提请其所在单位或其上级单位,给予行***处分。
(三)依照有关规定对建筑报建特许人给予警告、罚款,直至依法取消其资格的处分。
第五十九条拒绝、阻碍城市规划部门及其监察机构工作人员执行公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条对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违法建设的审批责任人,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处分。
城市规划部门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一条当事人对具体行***行为不服的,可以在知道具体行***行为之日起15日内,向作出具体行***行为的行***机关的上一级主管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15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当事人也可以在知道具体行***行为之日起15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
当事人对行***处罚决定既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又不履行的,由作出行***处罚决定的行***机关依法强制执行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七章附则
第六十二条本条例所称的建设工程,是指新建、改建、扩建各类永久性或临时性建(构)筑物等建筑工程和各类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工程。
建筑工程,包括各类建(构)筑物的原状维修、改变结构或经营性建筑装修工程、改变建筑立面(含外立面装修)及各类搭建棚盖、设亭的摊档和施工工棚等。
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工程,包括:
(一)城市道路、广场、桥梁、隧道、涵道、排水设施等市***设施工程;
(二)城市供水、供电、燃气、供热、电信、公交站场、停车场(库)等公用事业设施工程;
(三)城市垃圾处理、污水处理等环卫环保设施工程;
(四)城市防洪、防火、人防等防灾设施工程;
(五)城市公园等园林绿化设施工程;
(六)城市港口、机场、铁路、公路等交通设施工程;
(七)其他设施工程。
第六十三条本条例所称的违法建设,包括下列情形:
(一)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
(二)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
(三)临时建设工程的使用期已满,或使用期未满但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需要,城市规划部门已作出提前拆除决定而未按期拆除的;
(四)擅自改变建(构)筑物使用性质的;
(五)越权审批和其他违法审批建设的;
(六)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建设的。
第六十四条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重要地区,是指省、市******领导机关和驻***领导机关驻地的控制范围,风景名胜区、国家旅游度假区、珠江*河段两岸、30米以上主干道两侧及交叉口、城市广场、公共绿地、市级以上主干道两侧及交叉口、城市广场、公共绿地、市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和保护区、传统民居区、近现代保护建筑等建设控制地带,火车站及其广场、汽车客运总站、内河客运码头、水源保护区、体育运动中心、体育场、珠江新城市中心、城市副中心、领事馆区、跨珠江各大桥的桥头广场、城市互通式立交及其控制范围。
县级市内市总体规划的重要控制区,是指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国际机场、港口、铁路客运站、城市铁路线、轻轨、珠江三角洲经济区高速公路建设控制地带和危险品仓库区、垃圾填埋场、大型电厂、变电站、高压供电走廊、流溪河和西江、东江水源保护区、从化温泉及花都鞭蓉嶂旅游度假区、市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等。
日程规划例5
公司领导:
我部认真对2018年1-7月工作全面回顾,提炼经验、改进不足,以此出发制定2018年8-12工作计划,现将工作情况总结如下:
一、2017年1-7月广州项目工作回顾
1. 1月12日完成环保验收手续,取得《xx地块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意见》
2. 2月1日完成项目卫生学竣工验收,并取得《关于xx竣工验收卫生学意见的复函》。
3.2月6日取得学校/3/5/号楼的《广州市建设工程规划验收测量记录册》,于2月24日和3月14日分别取得3/5号楼和学校的《广州市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3月29日取得3/5号楼的《房屋建筑面积测绘成果报告书》,5月18日完成3/5号楼初始登记(确权)工作;
4. 3月19日取得6/7号楼的《广州市建设工程规划验收测量记录册》,于4月19日取得《广州市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5月25日取得《房屋建筑面积测绘成果报告书》,6月21日完成初始登记(确权)工作;
5.3月19日取得4号楼的《广州市建设工程规划验收测量记录册》,于3月29日取得《广州市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
6. 4月20日取得1/2号楼的《广州市建设工程规划验收测量记录册》,于5月11日取得《广州市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
7. 5月4日取得8号楼的《广州市建设工程规划验收测量记录册》,于5月17日取得《广州市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
8.6月7、29日分别完成第一、二标段的竣工备案,取得《房屋建设工程和市***工程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
9.完成临时市***供水管网工程,并与自来水公司沟通可以先装水表。
10.完成临时排水管道铺设和临时道路的铺装。
11.完成临时燃气管道铺设,并完成验收、点火的手续。
12.按临时排水方案完成排水意见的修改。
综上所述2018年上半年我部已经完成了项目所有楼栋的规划验收和竣工备案手续,并完成3/5/6/7号楼的初始登记手续。
二、2018年1-7月份部门工作的不足及改进措施
上半年我部的主要工作就是全面推进规划验收和确权工作, 由于对***府部门验收和确权要求的缺乏经验,导致现场和***纸部分不符合要求,需要整改,还有市***配套的滞后,导致验收阶段的报建手续也有所延误。
接下来我部将总结经验,做好统筹规划,分清重点和核心,做好计划安排,提早发现问题,解决问题,做到高效报批的工作状态。
三、2018年8-12月部门重点工作计划
鉴于1/2/3/5/6/7号楼已陆续交付业主,下半年工作重点主要是办理剩余楼栋的确权和公建配套移交工作,现将2018年8-12月份工作计划说明如下:
1. 8月30日前配合***门完成配建中学的档案和校舍移交工作;
2.9月30日前完成地下车库补交土地出让金充合同的签订,付款。
3.10月30日完成1/2号楼和地下车库的初始登记手续。完成地上计容部分超计容面积的补交土地出让金补充合同的签订。
日程规划例6
前言
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城市的建设也在日新月异。乌鲁木齐市位于亚欧大陆腹地,地处天山北坡,准噶尔盆地南缘,乌鲁木齐地势起伏悬殊,山地面积广大,市区三面环山,北部平原开阔。辖区地势由东南向西北降低,大致分为山地、山间盆地与丘陵和平原三个梯级,市区平均海拔800米。
乌鲁木齐属温带半干旱大陆性气候。市区全年以西北风向为主。水资源总量不包括调水约为11亿立方米,其中地表水资源量10亿立方米。乌鲁木齐市海拔680米--920米,自然坡度12‰--15‰。
“乌鲁木齐”为古准噶尔语,意为“优美的牧场”。民国三十四年(1945年)乌鲁木齐正式置市,1953年11月20日***务院废止迪化名称,更名为乌鲁木齐。1959年升格为设区的地级市。
1、历版总体规划简述
在城市发展过程中,乌鲁木齐编制过1941、1951、1959、1985、2000年共五版城市总体规划。
1.1、1941年版城市总体规划
1941年的城市总体规划可以被视为乌鲁木齐市历史上第一版城市总体规划,受当时技术手段的限制, 内容不是很完善。只对城市用地做了安排。
1.2、1950年版城市总体规划
***后,l950年请来上海联合顾问建筑师、工程师事务所的技术人员绘制了《迪化市城市计划―市区道路系统及区划总***》,规划范围和《迪化市区分区计划***》相同,***纸的主要内容如同标题所表明,主要包括道路网和功能分区两大部分。
1.3、1959年版城市总体规划
1958年开始了乌鲁木齐市城市总体规划的编制工作。l959年完成了第一张乌鲁木齐市城市总体规划***与规划说明书。
1959年版规划确定乌鲁木齐城市性质为:******自治区的行***、文化、经济的中心。城市人口规模为80万人和87平方公里。
1.4、1985年版城市总体规划
“”结束后,再度提出修改《乌鲁木齐市城市总体规划》。l985年5月,《乌鲁木齐市城市总体规划》由自治区人民***府上报***。1985年10月16日***批准了这版规划。
1985年版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性质为:乌鲁木齐市是******自治区的首府,是全区***治、经济、文化和科技中心。城市规模:城市人口近期控制在108万,远期控制在130万。规划区面积1600平方公里。按集团式多中心的手法,把建设用地划分为10个集团。
1.5、2000年版城市总体规划
1999年在国家西部大开发战略和经济体制转轨的背景下,为适应市域内大型能源交通设施和两个部级开发区建设,乌鲁木齐启动了新一轮城市总体规划。本版规划确定城市性质为“乌鲁木齐市是******自治区的首府,是我国西北地区重要的中心城市”,2010年城市人口和用地规模分别为200万人和176平方公里,2020年人口和用地规模为235万人和200平方公里。
1.6、2009年版城市总体规划
虽然历版总规对城市规模的预测均不保守,但城市人口和用地的实际增长速度均快于预期,显示了乌鲁木齐在***的巨大吸引力。到2009年,乌鲁木齐中心城区的人口和用地规模已经分别达到了257万人和339.平方公里,已经超过了上版总规中2020年的规划人口和用地规模。本次总体规划确定乌鲁木齐城市性质为:乌鲁木齐是******自治区的首府,我国西部地区的中心城市,我国面向中亚、西亚地区的国际商贸中心。2020年乌鲁木齐人口为400万人,建设用地面积为500万平方公里。
2、给水工程规模逐渐变大,反映出城市的快速发展。
乌鲁木齐市给水工程始建于1958年,在此之前乌鲁木齐市没有供水设施,居民饮水均为泉水、河水、土井水、沟渠水等。1966年扩建第一水厂,扩建后供水能力为7.2万m3/日。还不能满足1959年生活用水量9.6万m3/日的要求。1985年给水管道177公里,平均日供水量为8.4万m3/日,水厂两座。系统外供水及企业自备水源合计为45.4万m3/d。乌鲁木齐市现状城市供水规模共计约121.32万m3/d。给水管网总长度约1270km,用水普及率为90%。下表为1959年―2009年给水设施建设情况一览表,为节约篇幅,本表仅列出增速变化较明显的、间隔分别为7年、6年、4年的10组数据,根据表中数据每个时间段分别计算平均增速(%)并绘制成***。
1959年―2009年给水设施建设情况一览表
年份 全市总人口
(万人) 管道长度
(公里) 生产能力
(万m3) 供水总量
(万m3/年) 用水人口
(万人)
1959 42.9 6.7 0.2 4 2
1966 50.9 38 2.28 451.4 30
1973 73.1 74.7 4.12 1268 50
1980 90.3 104 9 2578 63
1986 120.3 221 14 4312 87
1992 136.6 305 38 11337 106
1996 147.9 495 40.6 14336 111.2
2000 164.4 603 59.3 15306 164.1
2005 194.2 800 111 17098 194.1
2009 241.2 1270 120.4 29771 279
由以上两幅曲线***可以看出,在城市发展过程中,其给水生产能力的增速与管道建设的增速是交替增长的,反映出一普遍存在的规律,即在生产能力增长后,管道建设出现不匹配现象,管道输送能力不能满足水厂的生产能力,然后进行管道建设。在编制年度计划和近期建设规划时,可根据一些现状数据及设施运行情况,分析其规律,预测未来的需求,根据需求编制计划和规划。
给水生产能力增速与给水总量增速曲线,在1996年以前步调基本一致,1996年以后,出现了城市加大基础设施建设的力度,城市给水的规模迅速增大,而实际给水总量并没有出现较大的需求,建成的水厂规模太超前,造成建成后多年闲置浪费,经过多年才达到生产能力。针对这些现象,2009版给水规划中,对水源、水厂及管道编制了分期建设内容,对近期建设的工程进行列表。避免了盲目建设,造成浪费。
3、水量的预测方法及用水指标因城市的发展而不同
1959年规划中对水量和水压有一简单预测,生活用水量预测按照80万人口,用水定额80升/人・日,时变化系数为1.5计算,生活用水量为9.6万m3/日。工业用水量预测为3.5万m3/日。水压要求为能供三层――五层楼房即可(原规划为13.5m――20.5m,实际按照规范要求计算应为16-21米)。
1985年规划对水量进行了预测,生活用水量预测按照近期用水定额120升/人・日,远期用水定额180升/人・日计算,计算城市用水量近期为20万m3/日,远期为33.5万m3/日。
2000年规划供水人口及综合生活用水量标准为:
近期 规划人口141万综合生活用水量标准230L/人・d
暂住人口 22万综合生活用水量标准160 L/人・d
远期 规划人口194万综合生活用水量标准320 L/人・d
暂住人口 30万综合生活用水量标准220 L/人・d
日变化系数为1.2。
城市用水量近期为93万m3/日,远期为148万m3/日。
2009年规划采用人均综合用水量指标法对水量预测:
历年用水量及用水指标
年份 人口(万人) 建设用地面积(平方公里 ) 城市总用水量(万方) 平均日用水量(万方/日) 最高日用水量(万方/日) 城市单位人口综合用水量指标(万方/万人・日) 城市单位建设用地综合用水量指标(万方/ 平方公里・日)
2003 182 169 41501 114 137 0.62 0.67
2004 186 173 29516 81 97 0.43 0.47
2005 194 176 17098 47 56 0.24 0.27
2006 184 236 21160 58 70 0.32 0.25
2007 221 262 29074 80 96 0.34 0.31
2008 236 303 29771 82 98 0.35 0.27
2009 241 339 29771 82 98 0.34 0.24
根据表1的数据,对照国家标准《城市给水工程规划规范》(GB 50282―98)乌鲁木齐属于用水三类地区,城市单位人口综合用水量指标在0.24―0.62万方/(万人・日)之间,城市单位建设用地综合用水量指标在0.24―0.67万方/(平方公里・日)之间,而乌鲁木齐市历年除2003年外用水指标均低于最低标准。
综上所述,可以看出,乌鲁木齐市现状用水标准很低,反映了干旱缺水地区大城市的用水特征,并且以用地综合用水量测算,实际用水指标大大低于国家标准。因此在规划期内宜采用城市单位人口综合用水量指标来预测城市用水量,并采用国家标准的低限。
规划用水量预测及用水指标
2020年乌鲁木齐人口为400万人,建设用地面积为500万平方公里。
1)人均综合用水量指标法
首先,进行不同规划年份的人口数量预测,而后采用单位人口综合用水量指标,两者相乘,得出城市用水总量。此种方法作为用水量预测的主要方法。
2)建设用地综合用水量指标法
规划期内工业用水量增长幅度较大,增加的工业基本集中在甘泉堡地区,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面积,采用合适的单位建设用地综合用水量指标,预测出城市用水总量。此种方法作为用水量预测的校核方法。
本次规划确定,乌鲁木齐市城市单位人口综合用水量指标为0.45万m3/万人・d;乌鲁木齐市城市单位建设用地综合用水量指标为0.35万m3/万人・d;预测乌鲁木齐市最高日用水量2020年为180万m3/d。
1959年及1985年规划中均采用生活用水量+工业用水量+其他用水量的分类用水量计算方法进行预测城市用水量,2000年及2009年规划则采用综合生活用水量指标法。而在规划编制阶段,很多具体的建设项目都不确定,所以现在的大城市采用分类用水量计算方法进行预测城市用水量工作量很大,也很难预测准确。而采用综合生活用水量指标法则是利用对近几年的综合用水指标分析,由分析推测出符合城市的综合用水量指标,预测的城市用水量会比较符合城市的发展。
4、水源选择因城市的建设发生变化
1959年规划提出条件较成熟的四个水源地分别为:三屯碑水源地、仓房沟南戈壁水源地、二宫水源地和乌拉泊水源地。1966年在二宫水源地建成第二水厂,运行了27年后于1993年因水质恶化而改做绿化用水,目前已彻底关闭,证实了当年的规划预见。规划中对乌鲁木齐市水资源结论为:乌鲁木齐市城市用水水源是丰富的。
1985年规划中明确提出市区范围内地下水已经超采,不宜再扩大开采量。二宫水源地已不适合饮用,可改作绿化用水。建议开发乌拉泊(石墩子山口)地表水和柴窝堡水源地。近期20万m3/日的用水总量,其中17万m3/日由城市自来水系统供给,3.6万m3/日由自备水源井供给。
2000年规划提出1)、开发柴窝堡湖西南水源地:以地下水为水源,规模5万m3/d,预计2000年6月建成投产。2)、石墩子山水厂扩建:取乌拉泊水库水,建地表水处理厂,规模20万m3/d,预计2001年建成投产。3)、柴窝堡湖西北水源地扩建:以地下水为水源,规模5万m3/d。4)、西山水源地开发:取用地下水,规模3万m3/d。5)、一道沟水源地开发:泉水汇集引用,规模2.5万m3/d。6)、芨芨槽子水源地开发:取用地下水,规模2.7万m3/d。
根据用水量预测,远期将以上水源开发后仍缺水31.8万m3/d。必须进行农业节水及跨流域引水。柴窝堡水源地开发后由于相应的补湖工程未及时建设,而导致湖区水位下降,生态恶化。为保证柴窝堡水源地的开发建设,现已建设三个山补湖工程,并在规划中提出将乌鲁木齐河水在洪水季节分流入柴窝堡湖,以补充湖水。
2009年规划根据规划人口和用地规模提出米东区水资源开采严重超载,规划采取措施①关闭现状米东区部分水源地,取“500水库”12万m³水扬到市区640等高线处,规划一新水厂,供水能力为12万m³/d,为米东区及城北新区用地供水;②在娄庄子村地区修建一水库,以此水库为水源在其下游处规划一新水厂,供水能力20万m³/d,为城市西南及西北部新区用地供水;③在西山水源地规划一新水厂,供水能力10万m³/d,为城市西部及南部物流园用地供水。
由于水资源的缺乏已日益严重,在规划中对节约用水规划及污水再生利用规划进行了较为具体的论述。
由1959年规划提到的“乌鲁木齐市城市用水水源是丰富的”;到1985年规划提出地下水超采,考虑开始使用地表水;再到2000年规划提出乌鲁木齐市自身水资源量已不能满足城市发展需要,必须进行农业节水及跨流域引水;2009年规划则明确提出调水工程方案,“500”水库及娄庄子水库均为跨流域调水的水库。在水资源方面,既要厉行节约,还要进行污水再生利用,提高污水再生利用率。国家于2008年8月29日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其中明确提出在缺水地区,应当调整种植结构,优先发展节水型农业,推进雨水积蓄利用,建设和管护节水和灌溉设施,提高用水效率,减少水的蒸发和损失。国家鼓励和支持使用再生水。有条件使用再生水的地区,限制或者禁止将自来水做为城市道路清扫、城市绿化和景观用水使用。还鼓励各类产业园区水的分类利用和循环使用。
5、水处理方式难度逐渐加大
1958年建设的第一水厂,取用乌鲁木齐河床(乌拉泊~三屯碑段)地下潜流水,水质良好,水量稳定,经1966年、1978年和1997年三次挖潜改造,现有生产能力21 万m3/d。开发时水源丰富,含水层厚30-35m,均为砂砾石层,渗透性较强。1966年在燕尔窝河滩处埋设地下渗渠,降水汇集到集水井中,再通过管道送入一水厂,采用重力流方式供应城市。
1984年建设的第五水厂,取用乌拉泊水库地表水,设计供水量8万m3/d。水水处理工艺采用预沉―预加氯―机械搅拌加斜管澄清―反向过滤气水反冲洗滤池―液氯消毒―清水池―用户。
1991年及1998年建设的第六、七水厂,取用柴窝堡湖湖西北、西南水源地地下水,水质较好,设计供水量8万m3/d和7万m3/d,自水源地至水厂铺设一输水干管,工艺采用:深井泵―长距离输水管―沉砂池―清水池―液氯消毒后水自流入城市给水管网。
1998年建设的第八水厂,取用乌拉泊水库地表水,设计供水量为20万m3/d,水处理主要工艺采用预沉―预氯化―高密度沉淀―V型滤池―液氯消毒后水自流入城市给水管网。
第一水厂和第六、第七水厂均取用地下水,而处理工艺却有差别,1997年以前第一水厂的水是不需处理,直接供给用户。1998年经改造与第六、第七水厂的处理工艺一样,否则出水水质会不达标。
五水厂与八水厂均取用乌拉泊水库地表水,而处理工艺也是有差别,八水厂处理方式难度明显加大。在人口较少时,打井取水既可,需水量增大后,开始取用地表水,处理工艺也复杂了。
随着城市的发展,人们的生活水平渐渐提高,现代化水平也在日新月异,可是这一切都要依赖于城市的水资源和各种基础设施的建设。我们在享受生活的同时还应保护我们的生态环境和我们赖以生存的水资源。
6、结语
城市快速发展时期的给水工程规划应结合城市的实际情况,规划的城市职能,居民的生活习惯及生活水平,合理确定给水工程规模及用水量指标。在给水工程规划时,不能单一的只进行工程建设,还应对城市的水资源环境及水资源保护提出要求,当水资源量的量和质无法得到保证时,应采用补救措施或管理措施。只有合理而科学的给水工程规划才能正确的指导城市建设。
【参考文献】
1、城市给水工程规划规范( GB 50282-98)
2、乌鲁木齐市水资源公报 乌鲁木齐市水资源公报编委会 2002-2009年
3、乌鲁木齐市统计年鉴乌鲁木齐市统计局 2002-2009年
日程规划例7
甲方:_________公司
乙方:_________公司
甲乙双方因_________工程总体规划文件事宜,经协商一致,达成本合同,共同遵守执行。
第一条 设计内容
乙方为甲方设计_________工程并编制_________工程总体规划文件,主要内容包括:
a.甲方厂区总平面布置;
b.甲方第1、2、3期_________工程生产规模、产品、技术方案分析与规划;
c.甲方技术经济效益分析与预测。
第二条 设计期限
乙方于收到甲方提供的设计资料后_________天内向甲方交付_________工程总体规划文件。
第三条 设计报酬及支付方式
甲方向乙方支付设计报酬人民币_________元,分两期支付,具体如下:
a.本合同签署后_________个工作日内支付_________元;
b.乙方提交_________工程总体规划文件并经甲方审核通过后_________个工作日内支付_________元。
第四条 各方义务
a.甲方义务
(1)及时向乙方提供编制_________工程总体规划文件所需基础资料;
(2)如期向乙方支付报酬。
b.乙方义务
(1)按期交付_________工程总体规划文件及其相关的***纸和技术文件资料;
(2)及时解决_________工程总体规划文件中涉及有关的技术问题。
第五条 工程验收
a.乙方编制的_________工程总体规划文件需经甲方专家委员会审核。
b.甲方专家委员会须于收到乙方提交的_________工程总体规划文件之日起_________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并提出意见,甲方专家委员会未于前述期限内提出意见,视为甲方接受乙方编制的_________工程总体规划文件。
c.甲方专家委员会对_________工程总体规划文件提出异议或意见的,乙方须于接到甲方或其专家委员会异议或意见之日起_________个工作日内对_________工程总体规划文件进行修改后提交甲方专家委员会审核;经甲方专家委员会次审核,_________工程总体规划文件未获通过,甲方有权拒绝接受_________工程总体规划文件,不向乙方支付第二期报酬。
第六条 其它
本协议一式_________份,具有相同法律效力。各方当事人各执_________份,其他用于履行相关法律手续。
日程规划例8
甲方:_________公司
乙方:_________公司
甲乙双方因_________工程总体规划文件事宜,经协商一致,达成本合同,共同遵守执行。
第一条 设计内容
乙方为甲方设计_________工程并编制_________工程总体规划文件,主要内容包括:
a.甲方厂区总平面布置;
b.甲方第1、2、3期_________工程生产规模、产品、技术方案分析与规划;
c.甲方技术经济效益分析与预测。
第二条 设计期限
乙方于收到甲方提供的设计资料后_________天内向甲方交付_________工程总体规划文件。
第三条 设计报酬及支付方式
甲方向乙方支付设计报酬人民币_________元,分两期支付,具体如下:
a.本合同签署后_________个工作日内支付_________元;
b.乙方提交_________工程总体规划文件并经甲方审核通过后_________个工作日内支付_________元。
第四条 各方义务
a.甲方义务
(1)及时向乙方提供编制_________工程总体规划文件所需基础资料;
(2)如期向乙方支付报酬。
b.乙方义务
(1)按期交付_________工程总体规划文件及其相关的***纸和技术文件资料;
(2)及时解决_________工程总体规划文件中涉及有关的技术问题。
第五条 工程验收
a.乙方编制的_________工程总体规划文件需经甲方专家委员会审核。
b.甲方专家委员会须于收到乙方提交的_________工程总体规划文件之日起_________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并提出意见,甲方专家委员会未于前述期限内提出意见,视为甲方接受乙方编制的_________工程总体规划文件。
c.甲方专家委员会对_________工程总体规划文件提出异议或意见的,乙方须于接到甲方或其专家委员会异议或意见之日起_________个工作日内对_________工程总体规划文件进行修改后提交甲方专家委员会审核;经甲方专家委员会次审核,_________工程总体规划文件未获通过,甲方有权拒绝接受_________工程总体规划文件,不向乙方支付第二期报酬。
第六条 其它
本协议一式_________份,具有相同法律效力。各方当事人各执_________份,其他用于履行相关法律手续。
甲方(盖章):_________公司
乙方(盖章):_________公司
授权代表(签字):_________
授权代表(签字):_________
日程规划例9
第二条在本县行***区域内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在规划区进行建设活动,应当遵守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县城乡规划委员会是全县城乡规划的审议机构,负责组织专家和有关部门依据《县城乡规划委员会章程》对城乡规划进行技术论证审查。
第四条县城乡规划局是县人民***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行***区域内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府依法承担本行***区域内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
县***府其他相关部门应当依法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乡规划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县人民***府应将城乡规划的编制和管理经费纳入本级财***预算。村庄规划的编制经费,可以由上级***府予以适当补助。
第六条经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是城乡建设和规划管理的依据,未经法定程序不得修改。
第二章城乡规划编制与审批
第七条制定城乡规划应当科学预测城乡发展,正确处理近期建设和远景发展、局部利益和全局利益、经济发展和生态环境保护的关系,实现城乡统一规划,区域协调发展。对具备建设条件的城市重要地段,鼓励规划建设高层建筑。
第八条城乡规划编制应当委托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规划设计单位进行编制,编制成果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定。
城乡规划编制经费系县财***拨款的,应当通过招标或***府采购形式确定规划编制单位。
第九条县城、乡镇总体规划应当包括下列强制性内容:
(一)风景名胜区,湿地、水源保护区等生态敏感区,基本农田保护区,地下矿产资源分布地区。
(二)规划期限内城市建设用地的发展规模、发展方向,根据建设用地评价确定的土地使用限制性规定;城市各类园林和绿地的具体布局。
(三)主干道的走向、大型停车场布局;城市供水取水口及其保护区范围、给水和排水主管网的布局;变电站位置、燃气储气罐站位置;文化、教育、卫生、科技、体育、垃圾和污水处理等公共服务设施的布局。
(四)历史文化保护区、历史建筑群、重要地下文物埋藏区的具置和界线。
(五)防洪标准、防洪堤走向;城市抗震与消防疏散通道;人防设施布局;地质灾害防护规定。
(六)近期建设重点和发展规模;近期建设用地的具置和范围;近期内保护历史文化遗产和风景资源的具体措施。
第十条县城、乡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包括下列强制性内容:
(一)土地使用性质及其兼容性等用地功能控制要求;
(二)容积率、建设高度、建筑密度、绿地率等用地指标;
(三)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公共安全设施配套建设的规定;
(四)历史文化保护区内重点保护地段的建设控制指标和规定,建设控制地区的建设控制指标。
第十一条村庄规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规划区范围,住宅、道路、供水、排水、供电、垃圾收集、畜禽养殖场所等农村生产、生活服务设施、公益事业等各项建设的用地布局、建设要求,以及对耕地等自然资源和历史文化遗产保护、防灾减灾等。
第十二条县城总体规划由县人民***府编制。在报上级审批机关前,须经县人大***会审议,并对审议意见进行研究处理,反馈处理情况后,报衡阳市人民***府审批。
第十三条乡镇总体规划由乡镇人民***府组织编制。在报批前,须由县城乡规划委员会进行技术论证审查,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审议,对审议意见进行研究处理后,报县人民***府审批。
村庄规划由乡镇人民***府组织编制,在报送审批前,应当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
第十四条县城、乡镇总体规划确定的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应当由县城乡规划局和乡镇人民***府组织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应由县城乡规划委员会进行技术论证审查,报县人民***府批准。县城控制性详细规划应报县人大***会和上一级人民***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五条修建性详细规划由建设单位负责编制工作,并应当符合县城、乡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
县城乡规划局和乡镇人民***府可以组织编制重要地块的修建性详细规划,不需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地块应编制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总平面***。
修建性详细规划应当经县城乡规划委员会进行技术论证审查后,报县人民***府审批。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总平面***由县城乡规划局审批。
第十六条城乡规划报送审批前,组织编制机关应当依法将城乡规划草案予以公告,并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公告的时间不得少于三十日。
第十七条城乡规划批准后,组织编制机关应当自批准之日起三十日内,在现场和当地主要媒体上公布。
第十八条县人民***府有关部门负责组织编制各专项规划。涉及城乡规划的,先书面征求县城乡规划局的意见,再提交县城乡规划委员会审查,然后报县人民***府审批。
第三章城乡规划的实施
第十九条县人民***府应当根据县城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以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近期建设规划,报总体规划审批机关备案。
近期建设规划应当以重要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和中低收入居民住房建设以及生态环境保护为重点内容,明确近期建设的时序、发展方向和空间布局。近期建设规划的规划期限为五年。
第二十条县城乡规划局应当依据近期建设规划组织编制规划年度实施计划,报县人民***府批准。
规划年度实施计划应当与年度投资计划和年度土地供应计划相衔接,明确规划年度实施的主要内容,统筹安排重点城乡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公共安全设施和中低收入居民住房的建设。
第二十一条规划区内新区开发和旧区改建,要严格控制建筑密度和建设总量,合理安排市***公用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统筹考虑绿化用地。
第二十二条凡属下列情况之一的,禁止进行新建、改建、扩建:
(一)影响城乡规划和近期建设规划实施的;
(二)与城市总体规划功能分区不符的;
(三)在规划道路范围内的;
(四)侵占城市公共绿地的;
(五)高压走廊范围内的;
(六)不符合安全规定、消防要求的;
(七)存在地质灾害安全隐患地段的;
(八)产权不明,四至界限不清,有纠纷的;
(九)非法买卖、转让、占用土地的;
(十)县***府决定在近期内拟开发的地段;
(十一)没有编制和批准详细规划或建设工程规划总平面***的。
第二十三条规划区内房屋维修应按下列规定处置:
(一)已确定是近期重点改造地段、压占红线的房屋,原则上不准维修和翻建。确需维修的危房,县危房主管部门应提出维修方案,经县城乡规划局审查后,报县人民***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二)申请房屋维修的单位和个人,须书面提供有效的身份证明、房屋产权证、土地使用证等资料及房屋现状情况说明;
(三)凡维修的房屋,其结构发生变化的,县房产局不予办理房屋变更登记;
(四)凡以维修名义而进行翻建的,按违法建设处理。
第二十四条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在报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前,应当取得县城乡规划局核发的选址意见书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第二十五条在县城、乡镇规划区内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应当取得县城乡规划局核发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第二十六条在县城、乡镇规划区内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县发展和改革局等相关部门应当在项目批准(核准、备案)前征求县城乡规划局的书面意见。县国土资源局应会同规划、建设等部门根据规划条件的要求,共同拟定出让方案,报县人民***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二十七条建设用地规划条件应当依据县城、乡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并具有下列内容:
(一)用地位置、面积、界限;
(二)用地性质和容积率、建筑高度、建筑密度、绿地率等指标;
(三)周边建设和环境、安全要求;
(四)配套设施要求及其具体建设时序;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八条规划条件未纳入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该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无效;对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单位批准用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府撤销有关批准文件;占用土地的,应当及时退回;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赔偿。
第二十九条在县城、乡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向县城乡规划局申请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一)申请人持项目批准(核准、备案)文件和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等材料,向县城乡规划局提交申请书。需要建设单位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建设项目,还应当提交修建性详细规划;
(二)县城乡规划局根据需要征求有关部门的意见。有关部门应当自收到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反馈书面意见,逾期视为默认;
(三)县城乡规划局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
五个工作日内核定建设工程规划条件、审查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并作出决定。符合条件的,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当在建设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和个人应申请县城乡规划局现场定位、放线;其基础、管线等隐蔽工程完工后,应当组织验线,申请人应当在施工现场公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内容和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
第三十条县建设局组织项目初步设计文件评审和施工******策性审核,必须符合已核定的规划条件,对不符合规划条件的必须重新进行设计,并将审核意见抄送县城乡规划局。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单位和个人,县建设局不得核发其《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县房产局不得核发其《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和《房屋所有权证》;县广播电影电视局不得播放其房地产广告;供电、供水、供气等服务性企、事业单位不得为其提供服务。
第三十一条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办理用地审批手续前,应当取得县城乡规划局核发的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按照下列规定核发:
(一)申请人持项目批准(核准、备案)文件、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和有关材料,向所在地的乡镇人民***府提交申请书;
(二)乡镇人民***府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报县城乡规划局审查;
(三)县城乡规划局自收到初审意见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决定。符合条件的,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三十二条县城规划区内的集体土地和乡、村庄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的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县城、乡镇规划建设用地内国有土地上建设项目规划审批的规定办理规划审批手续。
第三十三条建设单位或者个人的建设项目,自取得选址意见书之日起一年内未申请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者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之日起六个月内未申请办理土地使用手续的,应当重新申请办理规划审批手续。
第三十四条县城、乡镇规划区内临时建设、临时用地应当办理规划审批手续,但建设项目用地范围内因施工需要的临时建设除外。
第三十五条临时建设规划审批手续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申请人向县城乡规划局提交申请书、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和有关材料;
(二)县城乡规划局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决定。符合条件的,予以批准;不符合条件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三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规划、国土不得办理临时用地、临时建设规划审批手续:
(一)历史文化街区核心保护区内;
(二)影响近期建设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实
施的;
(三)影响道路交通、公共安全、市容或者其他公共利益的;
(四)侵占绿地、水面和广场、公共停车场等公共活动场地的;
(五)侵占电力、通信、人防、气象观测、防洪保护区域或者压占城市地下管线的;
(六)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七条临时建设的建筑物不得超过二层,使用期限不得超过二年。临时建设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使用期限的,经县城乡规划局批准,可以延长一次,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二年。延期申请应当在使用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内提出。
临时建设使用期限届满,或者因县城、乡镇规划建设需要,规划、国土应提前书面终止。使用人应当自届满之日或者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自行拆除并清理场地。因施工需要的临时建设工程,应当在建设项目用地范围内全部建设工程申请规划核实之前拆除。
临时建设使用期限未满,因县城、乡镇建设需要提前拆除造成损失的,应依法给予补偿。
第三十八条县城乡规划局应当对建设工程是否符合规划许可要求和规划条件予以核实,未经核实或核实不符合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不得交付使用;房产部门不得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建设单位或个人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修建性详细规划或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等资料向县城乡规划局提交申请书。
(二)县城乡规划局在十个工作日内,组织现场勘查核实修建性详细规划或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落实情况,有违规行为的,在五个工作日内下达整改通知书并依法处罚。
(三)经审核符合修建性详细规划或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达到整改要求的,县城乡规划局核发《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不符合条件的,在五个工作日内,出具限期整改通知书,告知当事人。
第三十九条县城乡规划局核发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依据的建设项目批准文件被撤销、撤回、吊销或者土地使用权被收回的,相关单位应书面抄送县城乡规划局后方能注销相应的规划许可证。
第四章城乡规划的修改
第四十条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对规划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县城总体规划实施情况每三年评估一次,乡镇总体规划每五年评估一次。
第四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组织编制机关方可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修改县城、乡镇总体规划:
(一)上级人民***府制定的城乡规划发生变更,提出修改规划要求的;
(二)行***区划调整确需修改规划的;
(三)因***批准重大建设工程确需修改规划的;
(四)经评估确需修改规划的;
(五)城乡规划的审批机关认为应当修改规划的其他情形。
修改县城、乡镇总体规划前,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对原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总结,并向原审批机关报告;修改涉及县城总体规划、乡镇总体规划强制性内容的,应当先向原审批机关提出专题报告,经同意后,方可编制修改方案。规划修改后,依照本实施细则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的规定报批。
第四十二条村庄规划的修改,组织编制机关应当组织论证,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报原审批机关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县城、乡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组织编制机关可以依法组织修改:
(一)县城、乡镇的总体规划修改后需要修改的;
(二)重大建设项目选址影响规划用地布局的;
(三)规划的主要内容在实施中发现明显不适当的。
规划修改前,组织编制机关应当组织论证,采取听证会、座谈会等方式征求规划地段内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并向社会公示,报原审批机关审查同意后方可组织修改。涉及修改总体规划强制性内容的,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先修改总体规划。规划修改后,依照本实施细则第十四条的规定报批。
第四十四条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总平面***的修改,应当采取听证会、论证会、座谈会、公示等形式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修建性详细规划修改后,依照本实施细则第十四条的规定报批;涉及规划条件修改的,应当先修改规划条件。
因修改城乡规划给被许可人或者因修改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给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因修改城乡规划增加的收益,应上交县财***。
第四十五条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发放后,因修改规划需要变更内容的,应重新办理。
第五章监督检查
第四十六条县人民***府应当每年向县人大***会,乡镇人民***府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和上一级人民***府专项报告规划的实施情况。
第四十七条县城乡规划局对城乡规划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被监督检查的单位和人员应当予以配合,不得妨碍和阻挠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活动。
第四十八条村(居)民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发现本区域内违法建设行为的,应当予以劝阻,并及时向县城乡规划局、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府报告。
第四十九条县城乡规划局、有关***部门或者乡镇人民***府应当公布举报方式,对接到有关违法建设的举报,应当及时、完整地进行记录并妥善保存。举报事项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
应当及时受理并依法进行核实、处理、答复;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应当转交有关部门,并告知举报人。
第五十条县城乡规划局违反城乡规划法律法规和本实施细则规定作出规划许可的,上级人民***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本级人民***府可以责令其撤销或者直接撤销该规划许可。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五十一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县人民***府应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处分:
(一)未依法组织编制或者未按照法定程序编制、审批、修改城乡规划的;
(二)超越职权或者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核发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
(三)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核发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
(四)未依法对经审定的城乡规划予以公布的;
(五)修改城乡规划未采取法定形式听取利害关系人意见的;
(六)对未依法取得规划许可或者违反规划许可进行建设的行为,不依法处理的;
(七)未按照法定程序和规划要求办理临时建设、临时用地规划审批手续的。
(八)审批(核准、备案)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未征求县城乡规划局的书面意见的;
(九)对未依法取得选址意见书的建设项目核发建设项目批准文件的;
(十)未依法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确定规划条件或者改变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依法确定的规划条件的;
(十一)对未依法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办理用地批准手续的;
(十二)对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设项目办理施工审批手续的;
(十三)对未经核实或者经核实不符合规划许可要求和规划条件的建设项目,办理产权登记手续的;
(十四)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确定的使用性质颁发房屋权属证件或者未按照房屋权属证件记载的用途核发其他行***许可证件的。
第五十二条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有关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当事人应当自接到停止建设通知之日起立即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三条单位或者个人在村庄规划区内未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违反乡村建
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府发出责令停止建设通知书,当事人应当自接到停止建设通知书之日起立即停止建设,并在十五日内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对逾期不改正或者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可以责令自行拆除或者。
第五十四条单位或者个人未办理临时建设规划审批手续而进行临时建设的,由县城乡规划局发出责令停止建设通知书,当事人应当自接到停止建设通知书之日起立即停止建设,并在十五日内自行拆除;临时建设超过批准期限不自行拆除的,责令当事人自接到拆除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自行拆除。在规定时间内不自行拆除的,应当依法,并处临时建设工程造价的百分之三十以上一倍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五条对已发生违法建设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在尚未完全处理到位前,县发展和改革局、县城乡规划局、县国土资源局、县建设局、县房产局等相关部门暂不审批其申请新的建设项目。
第五十六条对违法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县建设局应当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或吊销施工许可证。
第五十七条县城乡规划局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县人民***府责成相关部门负责采取查封施工现场、等措施或申请人民法院。
第七章附则
第五十八条本实施细则所称城乡规划,包括县城规划、乡镇规划和村庄规划。县城规划、乡镇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详细规划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
第五十九条本实施细则所指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应当拆除或没收的违法建设,主要包括下列情形:
(一)严重影响公共安全、环境卫生或者生产、生活秩序的;
(二)改变规划条件的强制性指标,且无法纠正的;
(三)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其他情形。
第六十条本实施细则所指“重要地段”是指:城市的景观性、纪念性、标志性建筑和文化保护区内的建筑范围内,其它重要公共建筑地段及“三临地段”(临路幅在30米以上的道路、临江、临广场)。
日程规划例10
ABSTRACT:This article through domestic and international urban planning and management theory and examples of color analysis, comparing domestic and international planning and management differences between colors presented can be adapted to our daily urban color planning and management advice.
Keywords: Urban color, implementation, preparation
中***分类号:U412.37 文章编码:
1研究背景
随着我国对城市形象的重视,城市色彩作为决定城市形象的一个关键要素,越来越受到关注,成为当今城市规划管理领域一个高度关注的话题和崭新的研究领域。中国城市色彩规划目前尚处于探索期,建构适合中国国情的城市色彩规划方法,加强城市色彩规划的落地力,是现阶段中国城市色彩规划管理面临的突出问题。
2国外城市色彩规划管理概述
目前国际上的色彩规划管理可以分为两种模式,一种是欧美模式,主要研究重点是色彩修复,如意大利都灵;另一种是从城市规划管理层面发展城市色彩的亚洲模式,由***府主导的城市色彩规划,以日本为典型代表。[1]
2.1意大利都灵
20世纪60年代,欧洲城市的发展建设进入了新的历史阶段,而城市环境特色与传统的维护成了其中重要的内容。城市色彩规划管理的雏形来自17世纪中期欧洲一些城市的早期实践。意大利都灵是最早的也是较完整的城市色彩规划管理。
都灵市***府于1800年委托建筑协会对整个都灵的城市色彩进行调研与规划设计。他们追求统一的建筑与街道、广场的色彩风格,而且设计在一些主要街道和广场上布局丰富和有韵律的颜色。他们注重公众参与,在进行长达五十年的调查研究后,于1845年向城市居民发表了研究成果:提取城市建筑中使用频率最高的20多个颜色,制成城市色彩***谱,并编号,然后制成色彩小样涂在市***大楼院子里的一面“样本墙”上,成为公示的城市色谱,都灵市***府文件直接采用相应的号码来标志颜色,用以指导城市规划者、建筑师、房主使用适当的建筑色彩。这项城市色彩计划被列入了正式的***府文件。这是最早的色彩规划范例。
到了20世纪70年代,都灵城色彩开始单调的复制,特色渐失。再次强调城市色彩开始于建筑修复工作(1978——1983年),由都灵理工大学的乔瓦尼·布里诺(Giovanni Brino)教授主持,他根据城市色彩规划档案修复19世纪建筑原貌,进行档案文件的鉴定、色彩工程、城市最主要街道和广场的色彩修复等一系列工作,并最早建立了 “色彩数据库”。乔瓦尼·布里诺开创的的历史建筑色彩保护和修复的方法,到现在看都是非常严格而又成系统的。[1]
都灵城市色彩风貌的反复,证实了城市色彩不但需要规划,而且需要多次规划,逐步完善;都灵城市色彩的修复规划说明,城市色彩规划不是一次就能完成的,这是一个动态性、过程性的规划,不是终极目标式的成果。成功的色彩规划需要随着城市的发展不断的修正、调整。
2.2日本的城市
日本是对城市开展色彩规划实践较多的国家,其实践的方向更加倾向于色彩规划管理中色彩法规的制定。1970年至1972年期间,日本东京市***府出资委托日本色彩研究中心,并邀请法国色彩学家让·菲利普·朗克洛作为项目负责人,对东京进行了全面的色彩研究、设计。日本从1970年开始,各个城市在规划管理方面进行的工作对我国是非常有借鉴意义的,列表对其进行梳理(表2-1)。
时间 事件
1970 横滨市召开日本第一届“城市设计研讨会”
1972 日本京都以保护古都风貌为出发点,在调研当地城市建筑色彩的基础上,以本地古建筑群色彩为基调,对城市建筑的颜色做了限制性的规定
1976 宫崎县开展了关于建立(与自然协调的)色彩标准的研究
1976 神户市成立“城市景观协会”,并于1978年颁布“城市景观法规”
1978 广岛市成立了“管理指导城市色彩的创造景观美的规划”委员会
1980 川崎市***府为该市重要地区海湾工业区制定了《海湾地区色彩设计法规》,并规定该区域的建筑每7、8年重新粉刷一次
1981、1992 日本建设省分别推出了《城市规划的基本规划》以及以立法的形式提出了《城市空间的色彩规划》法案。规定色彩专项设计作为城市规划或建筑设计的最后一个环节,必须得到由专家组成的委员会的批准,整个规划或设计才能生效、实施
1994 立川市法瑞特区编制色彩规划,确定安静、中性的复合色谱作为实施方案
1995 大阪市在大阪市役所计画局和日本色彩技术研究所的共同合作下,制定了《大阪市景观形成基本计划》,这是日本以***府管理的形式对城市景观进行综合治理系统管理的实践。对面积5000m2以上、高度在6层以上,面积2000m2以上、高度在10层以上和70户以上的集合住宅都提出了明确的色彩管理要求,并制定了详尽的色彩程序和方法
2004 日本通过了《景观法》,以法律的形式规定城市的建筑色彩及环境。日本通常在进行城市规划或建筑设计的最后一个环节进行色彩的专项规划与设计,完成后提交主管部门审批,通过后方可实施设计[10]
2007 《东京都景观计划》中包含了东京景观色彩的“线—面”结构,即轴线和地区。轴线有 6 条,地区包括两种类型。针对不同分区的特点提出各自需要申请报批的建筑规模要求[11]
表2-1日本色彩规划管理发展历程
现在,每一个日本的城市都有自己比较系统的《城市色彩规划指南》,里面的条文大多是建议导向性的规定,充分考虑了当地的地形地貌、城市经济、城市文化等因素,在有建设单位或集团申请建设具体项目时,***府都会无偿的提供给他们,作为设计参考的依据,引导了城市未来的建设方向。[2]
2. 3国外城市管理经验总结
国外发达国家的经济体制、历史背景与经济状况虽然与我国存在较大差异,但其成熟的规划管理机制与实践经验是值得我国城市色彩规划管理发展借鉴学习的。[1]欧洲国家开展城市色彩规划的时间最早、经验成熟,同时,又是最早制定法律效力的城市色彩规划准则、实现城市色彩规划管理与实施控制,对我国的城市色彩规划有一定借鉴意义;而日本城市色彩规划发虽然展起步比我国早,但过程与我国的发展很相似。这主要体现在两方面,首先,战后日本开始输入西方的城市色彩规划理论其发展过程经历了一个“输入——繁荣——检讨——日本化”的过程,而我国城市色彩规划发展也正处于繁荣检讨的阶段,并终将走向“中国化”的过程;第二,日本以***府机构主导的严格的城市色彩规划管理体制,虽然相对欧美发达国家的自由灵活性显得有些拘束,缺乏自由度和创新性,不过,相对于我国国情和体制,日本还是与我们更为接近,所以日本的色彩规划的实践经验、实施管理机制对我国发展帮助很大。
3国内城市色彩规划管理概述
长期以来,中国统治阶级就对建筑用色有着严格限定,但真正科学系统的色彩规划管理理论却源于西方发达国家,国内对色彩的研究主要是对西方相关理论的直接引入和借鉴。我国的城市色彩规划实践开始较晚,我国色彩规划管理里程碑是北京于2000年8月1日开始实施的《北京市建筑外立面保持整治管理规定》,[15]这也成为中国城市色彩规划管理规范化和法制化的开端。
3.1国内城市色彩规划管理实例
2002年,哈尔滨开始着手城市色彩规划,2004年该市规划局正式委托哈尔滨工业大学城市规划设计院负责哈尔滨的城市色彩规划,并于同年完成了方案,选择了以传统米黄色为城市主色调。第二年,武汉市编制了武汉市城市建筑色彩控制技术导则,对城市各个分区的色彩采取不同的控制措施,制定对应的色彩控制策略,并且武汉市设计了色彩选用色卡,包括三百种色彩,可在实际规划和审批时进行比较和运用。
值得一提的是杭州开展的一系列色彩规划管理工作。杭州开始色彩规划工作始于2006年,不管是色彩规划理论研究,还是将规划成果运用到管理中,不管是选择城市重点区段试运行,还是在整个城市的全面开展,都有可学习借鉴的地方。
首先,杭州对中心城区的色彩进行了调查研究,收集了大量实证,按照“从大到小”的分类原则,将杭州分解为一个个单元,并经过分析,从中选取了一些重点街道和建筑单体,探究杭州城市色彩,在这一系列调查后,经过设计人员和专家学者讨论后,定义古城的色彩为黑白灰为基调,完成了《杭州市主城区城市色彩规划研究》的编制,杭州城与美丽的西湖形成一副清雅素淡的江南水墨淡彩画。
接下来,杭州制定《杭州市城市色彩总体规划》,主要的规划内容包括研究城市的自然资源、人文环境、地方色彩、并且提出对色彩的保护措施,创建主城区色彩总概念,划分不同的色彩区域,确定重点控制区域、并提出控制要求。确定了整个城市色彩发展的框架,为色彩规划指明了发展方向,为将来的色彩管理法律法规的制定做好了铺垫。
第三,在主色调和框架确定的基础上,杭州又对重点地段和片区的色彩进行了规划研究,编制完成了比 《杭州市城市色彩总体规划》更为详细和具有指导意义的《钱塘江两岸色彩规划》和《之江新城色彩规划》等区段级的城市色彩规划。
第四,在规划编制成果日趋完善的基础上,杭州着手将城市色彩纳入制度化管理,制定了《杭州城市建筑色彩规划管理规定》,更好的推动了城市色彩规划管理进程,保证了规划成果的有效利用。[3]
杭州色彩一步步的发展过程,张弛有度,对各地的色彩规划工作开展提供了很好的借鉴作用,但仍然存在着很多现实问题,比如说,编制体系不完善、支撑体系不完整等等。
3.2国内城市色彩研究与实践经验总结
中国的城市色彩研究尚未成熟,对城市色彩进行科学有效的规划与管理,需制定与完善相关的***策法规,设立专门的机构来从事色彩规划管理工作,才能使城市色彩规划处于有效的管理之下,以控制无序的城市色彩泛滥,更好的体现城市的整体性与秩序感。为能科学有效的进行城市色彩规划管理,城市色彩规划必须借助行***管理手段,从研究设计走向规划管理层面。[2]
4结语
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总结如下几点建议,确定城市主色调色和基本色调不能完全根据历史色彩,新建区如高新区、开发区,应同老城区有所不同,建议进行色彩分区;色彩规划管理应具有灵活性,针对新区和老区的控制应该不同;色彩规划管理应整体性考虑,不能仅仅局限于建筑单体,应统筹整个区域乃至城市;前期色彩规划编制与后期色彩规划管理同等重要。[4]
总之,对城市色彩进行科学有效的规划与管理,需制定与完善相关的***策法规,设立专门的机构来从事色彩规划管理工作,才能使城市色彩规划处于有效的管理之下,以控制无序的城市色彩泛滥,更好的体现城市的整体性与秩序感。
【参考文献】
[1]苟爱萍,王江波.国外色彩规划与设计研究综述[J].建筑学报,2011.
[2] 尹贵,张楠楠.基于规划管理视角的城市色彩规划实施研究——以杭州市为例[J].城市地理,2012.
[3] 张楠楠.杭州城市色彩规划与管理探索 [J].规划师,2009.
[4] 杨古月,传统色彩、地方色彩与现代城市色彩规划设计[D].重庆大学硕士论文,20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