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置申请书例1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省人民***府批准征地所引发的补偿安置争议的协调和裁决。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对征地补偿安置争议,由争议所在地市、县人民***府先行协调;协调不成的,可以依法向省人民***府申请裁决。
省国土资源部门负责承办由省人民***府裁决的征地补偿安置争议裁决工作。
第四条征地补偿安置争议实行先协调后裁决,并遵循合法、合理、公开、高效和便民的原则。
第五条征地补偿安置争议协调、裁决期间,不停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实施。
第二章申请协调裁决范围第六条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和其他有利害关系的单位或者个人(以下简称申请人)对经市、县人民***府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中确定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的标准有争议的,可以依法申请协调和裁决。
依照《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对被征收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实施拆迁的,不适用本办法。
第七条对土地补偿费的标准有争议的,由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其成员申请协调和裁决。
对安置补助费的标准有争议的,由被安置人员申请协调和裁。
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由其所有权人申请协调和裁决。
第八条协调和裁决申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一)申请人与征地补偿安置无利害关系的;
(二)超过本办法规定的期限提出申请的;
(三)经市、县人民***府协调已经达成协议,申请人又以同样理由申请裁决的;
(四)裁决机关已经下达准予撤回裁决申请或者裁决决定,申请人又以同样理由申请裁决的;
(五)申请人就同一争议提起行***复议或者行***诉讼已经受理的。
第三章协调
第九条申请人对征地补偿安置有争议的,应当自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0日内,向市、县人民***府申请协调。
市、县国土资源部门应当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中告知申请征地补偿安置争议协调的期限;未告知的,申请人可以自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1年内,申请协调。
第十条申请征地补偿安置争议协调,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协调申请书;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
(三)征地补偿安置争议的有关证据材料。
申请人委托人的,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和人身份证明等相关材料。
第十一条协调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申请人的姓名(名称)、住址(地址)、联系方法;
(二)申请协调的具体请求事项;
(三)事实、理由和依据。
第十二条市、县人民***府应当在收到协调申请书之日起7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申请条件的,决定予以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对不符合申请条件的,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
市、县人民***府对决定受理的协调申请应当在收到协调申请书之日起30日内完成协调工作。
第十三条申请人申请协调,市、县人民***府在规定期限内无正当理由不予受理或者未按期完成协调的,申请人可以向省人民***府申请责令其受理或者协调。
第十四条市、县人民***府进行协调应当充分听取申请人意见,查明事实,依据法律和***策规定作出协调意见书。
第十五条协调意见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协调双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二)协调过程;
(三)争议的主要问题和基本事实;
(四)经协调达成协议的内容或者未达成协议的主要分歧;
(五)未达成协议的,申请人申请裁决的权利和期限。
协调意见书应当由申请人签字,并加盖市、县人民***府印章。
第四章裁决
第十六条征地补偿安置争议经协调未达成协议的,申请人可以自协调意见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省人民***府申请裁决。裁决申请书直接递交省国土资源部门。
第十七条申请征地补偿安置争议裁决,应当提交下列材:(一)裁决申请书;(二)申请人身份证明;(三)有关证据材料;(四)协调意见书。申请人委托人的,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和人身份证明等相关材料。
第十八条裁决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申请人的姓名(名称)、住址(地址)、联系方法;
(二)被申请人的名称、地址及其法定代表人的姓名;
(三)申请裁决的具体请求事项;
(四)相关事实、理由和依据。
第十九条省国土资源部门收到裁决申请后,应当在7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申请条件的,决定予以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对不符合申请条件的,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第二十条省国土资源部门应当自受理裁决申请之日起7日内,将裁决申请书副本发送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裁决申请书副本之日起10日内,向省国土资源部门提交书面答复和相关证据、依据等材料。
第二十一条征地补偿安置争议裁决一般实行书面审查。省国土资源部门认为确有必要的,可以实地调查,也可以召开质证会。省国土资源部门在裁决前可以组织再次协调,申请人和被申请人达成一致意见的,应当制作协议书,经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省国土资源部门签字、盖章后生效。
第二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省国土资源部门应当作出中止裁决决定,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
(一)裁决需要以人民法院裁判结果或者其他有权机关的决定为依据,而相关案件尚未办结的;
(二)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特殊情形需要中止的。
中止审理的因素消除后,恢复审理。中止时间不计入裁决期。
第二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省国土资源部门应当作出终止裁决决定,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
(一)申请人书面要求撤回申请并经省国土资源部门同意;
(二)经再次协调达成协议的;
(三)在作出裁决决定之前,省国土资源部门发现存在不应当受理事项的;
(四)申请人就同一争议提起行***复议或者行***诉讼已经受的。
第二十四条省国土资源部门应当自受理裁决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裁决决定。情况复杂的,经省国土资源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30日,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
第二十五条省国土资源部门对征地补偿安置争议进行审查后,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裁决决定:
(一)被申请人确定的补偿标准符合法律和有关***策规定的,决定维持;
(二)被申请人确定的补偿标准不符合法律和有关***策规定的,报经省人民***府批准后,决定撤销该补偿标准,并责令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依法重新确定补偿标准。
第二十六条省国土资源部门应当制作裁决决定书,并送达申请人和被申请人。裁决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第二十七条裁决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的姓名(名称)、住址(地址)、联系方法及其人的姓名、单位和住址;
(二)申请人申请裁决请求;
(三)征地补偿安置争议的事实和理由;
(四)省国土资源部门认定的事实、理由及其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等依据;
(五)裁决结果;
(六)不服裁决的法律救济途径和期限。
裁决决定书加盖省人民***府征地补偿安置争议裁决专章。
第二十八条对裁决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诉讼。
第五章附则
安置申请书例2
拆迁申请书1我叫__,是张家港市金港镇德积新套村居民。本人靠务农勉强维持生计,上有年迈多病的父母需要照顾,还有一个女儿在念大学。因常年为父母看病买药,经济状况每况愈下,举步维艰。本人所住房屋已建近三十年,年久失修,几成危房。本人实在无力再次修建,特向***府申请旧房拆迁。
不胜感谢之至。
申请人:___
20__年2月26日
拆迁申请书2申请人:____________
被申请人:__________
因被申请人拒绝履行搬家腾地的义务,且被申请人的行为严重影响了____大街市***工程的进展,特向人民***府提出强制拆迁申请。
请求事项:
请求人民***府依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15条的规定责成有关部门强制被申请人履行拆迁义务。
事实和理由:
为了拓宽____大街,____房地产开发公司经____市市***委员会等部门的批准,并经市房管局批准,申请人为该公司核发了房屋拆迁许可证,许可该公司拆除包括____胡同______号在内的房屋。被申请人在____胡同______号承租他人房屋三间,居住面积为______平方米。____开发公司为其安置____小区______号楼______号一居室一套,但被申请人要求另行安置一居室一套。因拆迁人与被申请人未能达成拆迁协议,申请人于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作出拆迁裁决,裁决由拆迁人为被申请人安置____小区______号、______号二居室、一居室各一套,居住面积为______平方米,远远超过了被申请人原来的居住面积,并限被申请人在三日内搬家腾地,但被申请人拒绝履行拆迁义务,现被申请人所居住的房屋严重妨碍了市***工程的建设。依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15条之规定,特申请人民***府作出限期拆迁决定书,限令被申请人履行拆迁义务,如被申请人仍然拒绝履行拆迁义务的,请责成有关部门强制被拆迁人履行拆迁义务。
此致
__区人民***府
申请人:__区房地产管理局
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拆迁申请书3三里街拆迁指挥部:
本人原系三里街粮站职工吴志群,现龄57岁,拆迁序号A12。夫妻下岗失业多年,没有固定收入,家庭经济较困难,这次拆迁更是雪上加霜,为此特申请拆迁指挥部给予一定补助,为盼。
此致
敬礼
申请人:___
__年_月_日
拆迁申请书4珙县房地产管理局:我单位为房地产二级房地产开发公司
所住:宜宾市长宁县铜古乡街村
法定代表人__
职务:__县人大代表。
我单位因需要拆除经有关部门批准的建设用地范围内的房屋及其附属物,特向房屋拆迁主管部门提出拆迁申请。
请求事项:
请求主管部门批准申请人的'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并发给申请人的拆迁许可证。
事实理由:
申请人经有关部门批准,在珙县安宁街一带进行危房改造建设,需要拆迁该地区内的房屋及其附属物。依据我国拆迁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申请人已经依法制定了拆迁该地区范围内的房屋及其附属物的拆迁机划和拆迁方案,并已经准备了拆迁安置和补偿用房。现依法提出拆迁申请,请主管部门批准申请人所提出的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并依法发给申请人房屋拆迁许可证。
此致
敬礼
申请人:宜宾__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20__年10月1日
附:1、项目批准文件
2、建设用的规划许可证
3、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
4、拆迁计划
5、拆迁方案
6、理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出具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证明。
拆迁申请书5领导:
你们好!
我是__县__镇__村_组村民__,男(女),现年__岁,身份证号码。家有_口人,住房_间,我和老伴年老体弱,儿子因外出打工腰部受伤不能从事重体力劳动,又要供两个孩子上学,致使家庭经济十分困难。_间住房因年久失修,常年漏雨,加之地势低洼,雨季院内、屋内积水严重,根本无法居住,现在在外边搭建一临时塑料棚内居住,原住房急需拆建,由于资金紧缺,经济贫困,迟迟不能动工。因此特向上级***府部门申请农村贫困盖房补助,恳请上级领导批复。
此致
敬礼
申请人:___
20__年__月__日
拆迁申请书6申请人:___,男,59岁,住址:___
申请事由:
请求***府给予拆迁安置补偿待遇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原户籍所在地为__镇,__年,申请人全家四代共七人迁入__市庐阳区大杨镇大杨村居祝同年购买本村村民阮常青房屋宅基地并签订了购买协议。协议约定,申请人以4000元的价格购买上述宅基地,同村村民阮永江、郑志才等人均在协议上签字确认。随后,申请人又在宅基地的基础上修建了房屋八间,共计前后四间,占地面积为252平方米。
目前因***府要求需要拆迁房屋。然而全家七人自__年以来,一直长期持续居住于此,在其他地区均无任何住处或宅基地,符合无房户的相关标准。同时,目前申请人尚有八十多岁的***亲需要赡养;儿子在2000年响应国家号召,前往部队服役并荣立集体三等功以及“优秀士兵”等荣誉,复员后,因户口无法迁入父母处,所以户口暂时在大杨镇派出所;媳妇没有正式工作,此外还有几岁的小孙子需要抚养,家庭条件实在极为困难。对此,恳请***府主管部门能够充分考虑到我们家的实际困难,给予相关拆迁安置补偿待遇。
此致
敬礼!
申请人:
20__年__月__日
拆迁申请书7南口农场:
本人的住房位于十二团南口镇文明村___幢___号,现居住房屋的建筑面积是______平房米。为积极响应兵团、师市和农场***“8?11”灾后重建的号召,促进改善民生工作的有序开展,根据农场有关拆迁规定,我自原将平房按现产权面积同新建楼房按1:1比例置换后,拆迁老平房(注:即,占1补1,补偿比例已含搬迁等各项费用)拆迁后,本人自愿调换新建楼房的建筑面积为平方米,(__室一厅,___层)差额面积按实际楼层价格补齐购房款。
拆迁安置房由本人解决( )或农场统一解决( )
申请人:(签名并按手印)_________
安置申请书例3
第三条福利企业安置的残疾人职工应当是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上注明属于视力、听力、言语、肢体、智力和精神残疾的人员,或者是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1至8级)》的残疾人。
第四条申请福利企业资格认定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企业依法与安置就业的每位残疾人职工签订1年(含)以上的劳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并且安置的每位残疾人职工在单位实际上岗从事全日制工作,且不存在重复就业情况;
(二)企业提出资格认定申请前一个月的月平均实际安置就业的残疾人职工占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比例达到25%(含)以上,且残疾人职工不少于10人;
(三)企业在提出资格认定申请的前一个月,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职工实际支付了不低于所在区县(含县级市、旗)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
(四)企业在提出资格认定申请前一个月,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职工按月足额缴纳所在区县(含县级市、旗)人民***府根据国家***策规定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
(五)企业具有适合每位残疾人职工的工种、岗位;
(六)企业内部的道路和建筑物符合国家无障碍设计规范。
第五条企业申请福利企业资格认定,应当向当地县级以上人民***府民***部门(以下简称认定机关)提出认定申请,具体认定机关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民***厅(局)和***生产建设兵团民***局确定,报民***部备案。
第六条企业申请福利企业资格认定时,应当向认定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一)福利企业资格认定申请书;
(二)企业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副本;
(三)适合安置残疾人就业的可行性报告;
(四)企业与每位残疾人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副本;
(五)企业在职职工总数的证明材料;
(六)残疾人职工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1至8级)》;
(七)企业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每位残疾人职工支付工资的凭证;
(八)社保部门出具的企业为每位残疾人职工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缴费记录;
(九)残疾人职工岗位说明书;
(十)企业内部道路和建筑物符合无障碍设计规范的证明。
第七条认定机关收到认定申请书及有关材料后,应当自次日起20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并提出书面意见。
第八条认定机关在审查过程中,可以提请发证机关对残疾人证件的真实性进行审核;需要进一步核实残疾人职工工作岗位和无障碍设施等情况的,应当指派2名以上工作人员实地核查。
第九条认定机关经审查,对符合福利企业资格条件的,予以认定,颁发福利企业证书,并向申请人出具书面审核认定意见。认定机关要在残疾人证件上加盖“已就业”印章。
对不符合福利企业条件的,不予认定,并对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条企业实际安置就业的残疾人职工或在职职工人数发生变化,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5日内,向认定机关申请认定。
认定机关应当自收到认定申请次日起7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对仍符合福利企业资格条件的,向申请人出具书面审核认定意见;对不符合福利企业资格条件的,注销其福利企业资格,收回福利企业证书,并书面通知主管税务机关。
第十一条申请人对认定机关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复议法》提出行***复议,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诉讼法》提起行***诉讼。
第十二条福利企业证书式样由民***部统一制订,审核认定意见书的式样由省级人民***府民***部门制订。
第十三条认定机关应当会同主管税务机关对福利企业进行年检。
第十四条主管税务机关、残疾人联合会提请认定机关核实单位安置的残疾人所持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1至8级)》时,持证残疾人属于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户籍的,认定机关应在5个工作日内确认并答复,属于外省(自治区、直辖市)户籍的,应在10个工作日内确认并答复。
安置申请书例4
中国气象局令
第11号
现《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自2005年4月1日起施行。
局长
二五年一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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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工作,维护国家利益,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和公共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许可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县级以上地方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本行***区域内防雷装置的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工作。未设气象主管机构的县(市),由上一级气象主管机构负责防雷装置的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工作。
第三条防雷装置的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以及便民、高效和信赖保护的原则。
第四条下列建(构)筑物或者设施的防雷装置应当经过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
(一)《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规定的一、二、三类防雷建(构)筑物;
(二)油库、气库、加油加气站、液化天然气、油(气)管道站场、阀室等爆炸危险环境设施;
(三)邮电通信、交通运输、广播电视、医疗卫生、金融证券,文化教育、文物保护单位和其他不可移动文物、体育、旅游、游乐场所以及信息系统等社会公共服务设施;
(四)按照有关规定应当安装防雷装置的其他场所和设施。
第五条防雷装置设计未经审核同意的,不得交付施工。防雷装置竣工未经验收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防雷装置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第六条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的程序、文书等应当依法予以公示。
第二章防雷装置设计审核
第七条防雷装置设计实行审核制度。申请单位应当向本规定第二条规定的气象主管机构(以下称许可机构)提出申请,填写《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申报表》(附表1、附表2)。
第八条申请防雷装置初步设计审核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申请书》(附表3);
(二)总规划平面***;
(三)防雷工程专业设计单位和人员的资质证和资格证书;
(四)防雷装置初步设计说明书、初步设计***纸及相关资料。
需要进行雷击风险评估的项目,需要提交雷击风险评估报告。
第九条申请防雷装置施工***设计审核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申请书》(附表3);
(二)防雷工程专业设计单位和人员的资质证和资格证书;
(三)防雷装置施工***设计说明书、施工***设计***纸及相关资料;
(四)设计中所采用的防雷产品相关资料;
(五)经当地气象主管机构认可的防雷专业技术机构出具的有关技术评价意见。
防雷装置未经过初步设计的,应当提交总规划平面***;经过初步设计的,应当提交《防雷装置初步设计核准书》(附表4)。
第十条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申请符合以下条件的,应当受理。
(一)防雷工程专业设计单位和人员取得国家规定的资质、资格;
(二)申请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
(三)需要进行雷击风险评估的项目,提交了雷击风险评估报告。
第十一条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许可机构应当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出具《防雷装置设计审核资料补正通知》(附表5、附表6)。逾期不告知的,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视为受理。
第十二条许可机构应当在收到全部申请材料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许可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根据本规定的受理条件做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书面决定,并对决定受理的申请出具《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受理回执》(附表7)。对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三条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内容:
(一)申请材料的合法性和内容的真实性;
(二)防雷装置设计是否符合***气象主管机构规定的使用要求和国家有关技术规范标准。
第十四条许可机构应当在受理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核决定。
防雷装置设计经审核合格的,许可机构应当办结有关审核手续,颁发《防雷装置设计核准书》(附表8)。施工单位应当按照经核准的设计***纸进行施工。在施工中需要变更和修改防雷设计的,必须按照原程序报审。
防雷装置设计经审核不合格的,许可机构出具《防雷装置设计修改意见书》(附表9)。申请单位进行设计修改后,按照原程序报审。
第三章防雷装置竣工验收
第十五条防雷装置实行竣工验收制度。申请单位应当向许可机构提出申请,填写《防雷装置竣工验收申请书》(附表10)。
第十六条防雷装置竣工验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防雷装置竣工验收申请书》;
(二)《防雷装置设计核准书》;
(三)防雷工程专业施工单位和人员的资质证和资格证书;
(四)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认定防雷装置检测资质的检测机构出具的《防雷装置检测报告》;
(五)防雷装置竣工***等技术资料;
(六)防雷产品出厂合格证、安装记录和由国家认可防雷产品测试机构出具的测试报告。
第十七条防雷装置竣工验收申请符合以下条件的,应当受理。
(一)防雷装置设计取得当地气象主管机构核发的《防雷装置设计核准书》;
(二)防雷工程专世界秘书网版权所有,业施工单位和人员取得国家规定的资质和资格;
(三)申请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
第十八条防雷装置竣工验收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许可机构应当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出具《防雷装置竣工验收资料补正通知》(附表11)。逾期不告知的,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视为受理。
第十九条许可机构应当在收到全部申请材料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许可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根据本规定的受理条件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书面决定,并对决定受理的申请出具《防雷装置竣工验收受理回执》(附表12)。对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第二十条防雷装置竣工验收内容:
(一)申请材料的合法性和内容的真实性;
(二)安装的防雷装置是否符合***气象主管机构规定的使用要求和国家有关技术规范标准,是否按照审核批准的施工***施工。
第二十一条许可机构应当在受理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作出竣工验收决定。
防雷装置经验收合格的,许可机构应当办结有关验收手续,颁发《防雷装置验收合格证》(附表13)。
防雷装置验收不合格的,许可机构应当出具《防雷装置整改意见书》(附表14)。整改完成后,按照原程序进行验收。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申请单位不得以欺骗、贿赂等手段提出申请或者通过许可;不得涂改、伪造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有关材料或者文件。
第二十三条县级以上地方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加强对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的监督与检查,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履行监督责任。公众有权查阅监督检查记录。
第二十四条上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加强对下级气象主管机构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工作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违规行为。
第二十五条县级以上地方气象主管机构进行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的监督检查时,不得妨碍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得索取或者收受任何财物和谋取其他利益。
第二十六条单位和个人发现违法从事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活动时,有权向县级以上地方气象主管机构举报,县级以上地方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及时核实、处理。
第二十七条县级以上地方气象主管机构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有关建筑物建设规划许可、防雷装置设计***纸等文件和资料,进行查询或者复制;
(二)要求被检查的单位或者个人就有关建筑物防雷装置的设计、安装、检测、验收和投入使用的情况作出说明;
(三)进入有关建筑物进行检查。
第二十八条县级以上地方气象主管机构进行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监督检查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支持和配合,并提供工作方便,不得拒绝与阻碍依法执行公务。
第二十九条从事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的监督检查人员应当经过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从事监督检查工作。
第五章罚则
第三十条申请单位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设计审核或者竣工验收许可的,有关气象主管机构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许可,并给予警告。
第三十一条申请单位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通过设计审核或者竣工验收的,有关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给予警告,撤销其许可证书,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涂改、伪造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有关材料或者文件的;
(二)向监督检查机构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的真实材料的;
(三)防雷装置设计未经有关气象主管机构核准,擅自施工的;
(四)防雷装置竣工未经有关世界秘书网版权所有,气象主管机构验收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
第三十三条县级以上地方气象主管机构在监督检查工作中发现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移送有关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构不成犯罪的,应当依法给予行***处罚。
第三十四条国家工作人员在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工作中由于,导致重大雷电灾害事故的,由所在单位依法给予行***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违反本规定,导致雷击造成火灾、爆炸、人员伤亡以及国家或者他人财产重大损失的,由主管部门给予直接责任人行***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安置申请书例5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房地局、规划局,***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为了规范城市房屋拆迁行***裁决行为,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建设部制定了《城市房屋拆迁行***裁决工作规程》。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城市房屋拆迁行***裁决工作规程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二三年十二月三十日
城市房屋拆迁行***裁决工作规程
第一条 为了规范城市房屋拆迁行***裁决行为,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制定本工作规程。
第二条 按照《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规定,因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就搬迁期限、补偿方式、补偿标准以及搬迁过渡方式、过渡期限等原因达不成协议,当事人申请裁决的,适用本规程。
第三条 市、县人民***府城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负责本行***区域内城市房屋拆迁行***裁决工作。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依法履行行***裁决职责。
第四条 行***裁决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坚持公平、公正、及时的原则。
第五条 拆迁人申请行***裁决,应当提交下列资料:(一)裁决申请书;(二)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三)被拆迁房屋权属证明材料;(四)被拆迁房屋的估价报告;(五)对被申请人的补偿安置方案;(六)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的协商记录;(七)未达成协议的被拆迁人比例及原因;(八)其他与裁决有关的资料。
第六条 被拆迁人申请行***裁决,应当提交下列资料:(一)裁决申请书;(二)申请人的身份证明;(三)被拆迁房屋的权属证明;(四)申请裁决的理由及相关证明材料;(五)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认为应当提供的与行***裁决有关的其他材料。
第七条 未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户数较多或比例较高的,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在受理裁决申请前,应当进行听证。具体标准、程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府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规定。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不予受理行***裁决申请:(一)对拆迁许可证合法性提出行***裁决的;(二)申请人或者被申请人不是拆迁当事人的;(三)拆迁当事人达成补偿安置协议后发生合同纠纷,或者行***裁决做出后,当事人就同一事由再次申请裁决的;(四)房屋已经灭失的;(五)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认为依法不予受理的其他情形。
对裁决申请不予受理的,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九条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受理房屋拆迁裁决申请后,经审核,资料齐全、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发出裁决受理通知书;申请裁决资料不齐全、需要补充资料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可以当场补正的,应当当场补正。受理时间从申请人补齐资料的次日起计算。
第十条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受理房屋拆迁裁决申请后,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一)向被申请人送达房屋拆迁裁决申请书副本及答辩通知书,并告知被申请人的权利;(二)审核相关资料、程序的合法性;(三)组织当事人调解。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对当事人提出的合理要求应当采纳。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做出损害申辩人合法权益的裁决。
拆迁当事人拒绝调解的,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依法作出裁决。
(四)核实补偿安置标准。当事人对评估结果有异议,且未经房屋所在地房地产专家评估委员会鉴定的,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委托专家评估委员会进行鉴定,并以鉴定后的估价结果作为裁决依据。鉴定时间不计入裁决时限。
(五)经调解,达成一致意见的,出具裁决终结书;达不成一致意见的,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作出书面裁决。部分事项达成一致意见的,裁决时应当予以确认。书面裁决必须经房屋拆迁管理部门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
第十一条 行***裁决工作人员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裁决的,应当回避。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裁决并书面告知当事人:(一)发现新的需要查证的事实;(二)裁决需要以相关裁决或法院判决结果为依据的,而相关案件未结案的;(三)作为自然人的申请人死亡,需等待其近亲属表明是否参加裁决的;(四)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要中止的情况。
中止裁决的因素消除后,恢复裁决。中止时间不计入裁决时限。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结裁决并书面告知当事人:(一)受理裁决申请后,当事人自行达成协议的;(二)发现申请人或者被申请人不是裁决当事人的;(三)作为自然人的申请人死亡,15天之内没有近亲属或者近亲属未表示参加裁决或放弃参加裁决的;(四)申请人撤回裁决申请的。
第十四条 行***裁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做出。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做出裁决,应当出具裁决书。
裁决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的基本情况;(二)争议的主要事实和理由;(三)裁决的依据、理由;(四)根据行***裁决申请需要裁决的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安置用房面积和安置地点、搬迁期限、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五)告知当事人行***复议、行***诉讼的权利及申请复议期限、起诉期限;(六)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的名称、裁决日期并加盖公章;行***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不得少于15天。
第十五条 裁决书应当通过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或邮寄送达等方式送达。
第十六条 当事人对行***裁决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七条 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未搬迁的,由市、县人民***府责成有关部门行***强制拆迁,或者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迁。
第十八条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申请行***强制拆迁前,应当邀请有关管理部门、拆迁当事人代表以及具有社会公信力的代表等,对行***强制拆迁的依据、程序、补偿安置标准的测算依据等内容,进行听证。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申请行***强制拆迁,必须经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后,方可向***府提出行***强制拆迁申请。未经行***裁决,不得实施行***强制拆迁。
第十九条 拆迁人未按裁决意见向被拆迁人提供拆迁补偿资金或者符合国家质量安全标准的安置用房、周转用房的,不得实施强制拆迁。
第二十条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申请行***强制拆迁,应当提交下列资料:(一)行***强制拆迁申请书;(二)裁决调解记录和裁决书;(三)被拆迁人不同意拆迁的理由;(四)被拆迁房屋的证据保全公证书;(五)被拆迁人提供的安置用房、周转用房权属证明或者补偿资金证明;(六)被拆迁人拒绝接收补偿资金的,应当提交补偿资金的提存证明;(七)市、县人民***府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一条 依据强制拆迁决定实施行***强制拆迁,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提前15日通知被拆迁人,并认真做好宣传解释工作,动员被拆迁人自行搬迁。
第二十二条 行***强制拆迁应当严格依法进行。强制拆迁时,应当组织街道办事处(居委会)、被拆迁人单位代表到现场作为强制拆迁证明人,并由公证部门对被拆迁房屋及其房屋内物品进行证据保全。
第二十三条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工作人员或者行***强制拆迁执行人员违反本规程的,由所在单位给予警告;造成错案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错案责任;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拆迁人、接受委托的拆迁单位在实施拆迁中采用恐吓、胁迫以及停水、停电、停止供气、供热等手段,强迫被拆迁人搬迁或者擅自组织强制拆迁的,由所在市、县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责令停止拆迁,并依法予以处罚;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安置申请书例6
二、市人民***府设立征地补偿标准争议协调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协调办公室,设在市国土资源局),具体办理征地补偿标准争议的协调事宜。市级组织实施征地的,由市协调办公室具体负责协调征地补偿标准争议;柯城区、衢江区组织实施征地的,分别由两区人民***府负责各自管辖范围内的征地补偿标准争议协调事宜。被征地所在地的乡镇人民***府(街道办事处)、相关职能部门以及有关村级组织应当配合做好征地补偿标准争议的协调工作。
三、征地补偿标准争议协调应当遵循合法、合理、公正、公开、及时、便民的原则。
四、市、区人民***府在组织实施征地方案时,应当在确定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中告知被征地的集体经济组织和地上附着物(除房屋外)、青苗的所有权人对征地补偿标准的异议有申请协调和裁决的权利。征地补偿标准协调和裁决期间,不影响征地方案的实施。
五、本办法所称的申请人是指被征收集体土地及地上附着物(除房屋外)、青苗的所有权人。对土地补偿费的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协调申请;对地上附着物(除房屋外)或青苗补偿费有争议的,由地上附着物或青苗所有权人提出协调申请。
六、申请人对征地补偿标准有争议的,可自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之日起60日内,向相应协调机关申请协调。
七、申请人申请协调,应提交下列资料:
(一)协调申请书;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
(三)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证或其他权属证明;
(四)因协调需要应当提交的其他资料。
申请人委托人提出协调申请的,人不得超过2人,并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人身份证明等相关资料。
八、协调申请书应当有明确的申请人、被申请人、协调的具体请求事项及事实、理由与依据。
九、协调机关收到协调申请书后,在10个工作日内进行材料审查,决定是否受理。符合受理条件的,出具受理通知书;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告知理由。
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书面告知不予受理:
(一)不按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期限和程序提出协调申请的;
(二)不符合本办法申请人资格的;
(三)申请人材料未提交或提交不全,经书面告知后,在规定期限内未补正的;
(四)同一事项经过协调后又以该事项再次申请协调的;
(五)申请协调的事项已经过行***机关裁决的;
(六)其他不属于征地补偿标准争议的。
十一、协调机关自受理协调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被申请人送达协调申请书副本和答复通知书。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答复通知书之日起10日内,向协调机关提交书面答复和有关证据材料。
十二、协调机关应对申请协调事项进行全面、客观、公正的调查,并收集有关证据。调查时调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应制作调查笔录。
十三、协调机关在召开协调会前5个工作日内,将协调会的时间和地点告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
申请人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协调的,视作撤回申请。
十四、协调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主持人宣读协调纪律和协调工作要求;
(二)听取申请人陈述意见;
(三)听取被申请人陈述意见;
(四)听取有关单位意见;
(五)核实证据资料;
(六)主持人依据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提出协调意见;
(七)询问申请人和被申请人是否愿意按照主持人提出的协调意见,协商解决争议事项,或终止协调。
十五、协调机关应当自受理协调申请之日起30日内组织协调,并制作协调笔录。协调笔录应当由申请人、被申请人签名或盖章。
十六、经协调一致的,协调机关应制作和解协议书,由协调机关、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共同签字盖章;协调不成的,协调机关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协调结果、向省人民***府申请协调或裁决的途径和期限。申请人可自收到告知书之日起15日内向裁决机关申请裁决,并将申请书直接递交裁决办公室。
十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协调并作出终止协调决定书:
(一)受理协调申请后,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自行达成协议的;
(二)经协调机关协调,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达成一致意见的;
(三)申请人撤回申请的;
(四)经审查不属于征地补偿标准争议情形的。
十八、因情况复杂等原因,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协调处理意见的,经协调办公室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30日,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
十九、协调机关受理协调申请,不得收取任何费用。协调工作所需经费,由本级财***予以保障。
安置申请书例7
我街道办作为征地拆迁安置实施主体,负责收集拆迁安置户身份证明材料(含委托书)、拆迁安置协议、房屋安置确认书(含房屋平面***)等相关资料。
第一步:我街道办对拆迁安置户办理产权房屋资料收集存档
提供资料如下:
1、房屋搬迁(拆迁)协议书复印件1份;
2、住房安置协议及安置补充协议复印件各1份;
3、户口簿复印件1份;
4、身份证复印件1份;
5、常住人口的相关证明材料;
6、结婚证(常住人口已婚者);
7、补充安置协议
第二步:拆迁安置户资格审查
我街道办将收集并确认的拆迁安置户信息推送市拆迁办;市拆迁办对拆迁安置户信息进行审核确认,向市税务局推送拆迁安置户信息。提供资料如下:
1、房屋搬迁(拆迁)协议书复印件1份;
2、住房安置协议及安置补充协议复印件各1份;
3、户口簿复印件1份;
4、身份证复印件1份;
5、常住人口的相关证明材料;
6、结婚证(常住人口已婚者);
7、费用结算清单一份;
8、如存在已故人员,需提供火化证明和死亡证明;(后期继承人办理合同继承手续)
第三步:契税核定或契税缴纳申报表
彭州市拆迁办资料审核后转彭州市税务局办理征地拆迁安置小区安置户契税减免,依法出具契税缴纳申报表。
提供资料如下:
1、契税减免申报表;
2、房屋搬迁(拆迁)协议书复印件1份;
3、住房安置协议及安置补充协议复印件各1份;
4、户口簿复印件1份;
5、身份证复印件1份(如有未成年人,提供户口级监护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6、结婚证复印件1份(如为单身的提供户口簿或离婚证、离婚协议原件及复印件);
第四步:办理《不动产权证书》
彭州市税务局办理征地拆迁安置小区安置户契税减免,依法出具契税缴纳申报表后转彭州市房管局审核办理分户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拨《不动产权证书》
申请的要件资料如下: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含被委托人)身份证明材料;
3、不动产权属证书;
4、房屋分户平面***;
5、契税完税证明或契税减免申报表;
6、维修资金缴存证明;
7、房屋搬迁(拆迁)协议书复印件1份;
8、住房安置协议及安置补充协议复印件各1份;
9、原集体不动产权证书复印件(每一栋大产权复印件);
10、委托书3份(一份国经委托我街道办、一份我街道办委托工作人员、当事人委托我街道办);
11、街道办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
12、国经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
13、审核意见书;
二、收费的标准
办理划拨需缴纳登记费:按房屋套数计收(住宅80元/套)
办理出让需缴纳费用
安置申请书例8
实现课题申报、立项评审、任务书提交、项目审核、结题申请、结题验收全过程系统化、信息化、项目化管理。实现项目申请立项、结题验收专家网上评审功能,由系统自动进行计算排名。申请人提交立项或者结题申请材料后,由科技秘书对项目进行汇总分类,按照项目内容进行分组,安排评审专家。课题评审专家接到任务后,在系统设置的规定时间内,只需一台可以上网的计算机和相关附属设备(键盘、鼠标等)即可登录系统开展评审工作,时间灵活度高,同时也节约了纸张的大量使用,节约学院办公经费,提高评审效率。把学院历史立项的所有项目和院外申报项目进行电子系统进档,建立项目数据库,使科研管理工作规范化、科学化和信息化;实现科研项目综合查询与统计功能。对相关类别科研项目数据实现***形化统计,生成水晶数据报表;实现科研课题项目化管理。
1.2用户功能需求
系统的用户角色有:普通教师、二级部门管理者、科研处管理人员、评审专家、系统管理员。各用户角色功能如下。普通教师:普通教师即课题的申报者,访问系统具有的权限主要有:浏览、录入个人信息、查询个人信息;填写、上传课题立项申请、任务书、结题验收的材料;查询项目评审情况;查询科研课题进展;科研档案输出打印、项目补录等。二级部门管理者:在系统中设置学校二级管理部门的管理者,主要是对属于本部门科研课题的立项申请、合同任务书和项目结题验收申请作基本的审核,查询本部门科研情况。科研处管理人员:主要是科技秘书,主要权限是查询项目立项申请、验收申请情况,对项目进行形式审核、分类,安排评审专家,填写科研处、校学术委员会意见;补录历史项目和院外项目;同时,对优秀项目进行成果推广。
1.3系统架构
高职院校科研管理系统的开发过程中,是以MVC三层架构为依托,并在其基础上进行了改造,增加了管理权限层,使其更符合本系统开发的需要,增加的全新权限层,能更好的控制权限管理,使其可实现到对每一底层按钮的控制。
2系统主要功能模块开发
2.1系统时间段设置模块的实现
通过对系统时间段的设置来限制系统使用者对系统的操作权限,同时也为规范科研处对科研项目的管理起到一定辅助作用。主要有立项申报开始、结束时间,任务书提交开始、结束时间,中期审查开始、结束时间,验收申请开始、结束时间等4个时间段(点)的设置。并提供了新增时间段和修改已设置时间段的功能。
2.2科研项目管理模块的实现
项目申报模块:主要页面元素有:列表窗控件、按钮、下拉菜单等等。通过该页面可以完成项目申请立项书的录入和保存;项目修改导出模块主要提供了在查询、修改、输出打印和删除申报书的功能。项目任务书管理模块:提供了项目任务书的录入和输出打印功能。对已超出系统规定的立项申请时间和已通过科研处审核的项目进行操作将出现相应报错提示。项目验收申请管理模块:提供了项目验收申请信息录入和结题验收申请表的输出打印。对输入数据格式不正确和已通过科研处审核的项目操作显示报错提示。项目主持人可以查看立项评审、验收评审的评审专家打分情况和评审意见。
安置申请书例9
破产案件受理的实质要件
新《破产法》对破产界限采用了双要件说,即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必须达到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时,才能开始破产的相关程序。本文逐一进行分析。
(一) 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
“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理论上简称为“不能清偿”或者“不能支付”。简单地说,是指债务人对请求偿还的到期债务,因丧失清偿能力而无法偿还的客观财产状况。根据2002年《最高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31条的解释,“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是指:债务的履行期限已届满;债务人明显缺乏清偿债务的能力。债务人停止清偿到期债务并呈连续状态,如无相反证据,可推定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可见,对“不能清偿”的理论解释和司法解释是一致的。
概括地说,认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应当具备以下条件:第一,债务的清偿期限届满,且债权人已经要求清偿。第二,债务人明显缺乏清偿能力。债务人有无清偿能力依其财产状况、信用程度、知识产权等多种因素判断。如果企业信用良好,虽然资产小于负债,也不能认定为达到破产界限。第三,债务人不能清偿呈连续状态,债务人偶然的或暂时的不能清偿不能认定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
新《破产法》第2条中的“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表述,如果不根据以上理论解释和司法解释,仅从法条字面意思分析,“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仅指债权人对到期债务的清偿请求时,债务人不能清偿。至于什么原因导致不能清偿,却在所不问。所以单从“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不能认定达到破产界限,还必须同时符合资产不足清偿全部债务方可。
“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又称资不抵债或债务超过,是指债务人的所有资产小于负债。认定资不抵债,可以通过债务人向人民法院提交的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进行综合分析。其中,资产负债表是判断资产和债务比例关系的重要依据。根据2001年1月实施的《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第9条规定,资产负债表是反应企业在某一特定日期财务状况的报表。资产包括企业筹措的资产、已经设定担保的财产和无形资产;负债包括流动负债和长期负债。如果资产小于负债,则可认定为资不抵债。由于资产负债表是债务人自己编制的,同时又过于简单,所以,资产负债表应视为债务人是否“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初步证据。相对准确、证明效力更大的财务根据,应是中介机构对债务人做出的专项审计或会计报告。
资不抵债与不能清偿相比,主要区别是:资不抵债只考虑债务人的财产因素,通过财产与负债的对比衡量债务人是否达到破产界限;债务人的信用、劳务技能等不作为资产的考虑因素。而不能清偿则要考虑债务人今后的经营状况,债务人的应收账款等。因此,资不抵债和不能清偿是两个***的破产原因,两者之间不是前因后果关系,而是并列关系。
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符合资不抵债条件的,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重整程序、破产和解程序或破产清算程序。而债权人只要发现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就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重整或破产清算的申请。另外,企业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毕,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
(二)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
一个企业有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事实,同时具备“明显缺乏偿债能力”的条件,法院就可以直接受理破产申请。“明显缺乏偿债能力”早在2002年《最高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31条中被作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构成要件,而在新《破产法》中,却作为与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处于同一地位、***的、并列的条件,所以“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事实就需要***认定。债务人是否具备清偿能力,应从其财产状况、信用程度、知识产权拥有情况等多种相关因素进行判断,不能仅凭其拥有的财产数额认定,应当对债务人进行综合评价后认定。
如果企业的信用状况良好,虽然资产小于负债,但也可以凭借其良好的信用,使资金快速周转,应付各种债务的清偿。“缺乏清偿能力”是指债务人丧失清偿能力的客观状况,应从已经连续停止清偿到期债务、信用程度降低、没有知识产权,难以再吸引投资等多方综合分析。“明显缺乏清偿能力”是指缺乏清偿能力的程度,具体到何种程度才认定为“明显”缺乏偿债能力,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具体标准,也很难规定具体的量化标准,还应当综合体现清偿能力的具体因素来确定。
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重整程序、破产和解程序或破产清算程序。而债权人只要发现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就可提出破产重整程序或破产清算程序。
破产案件受理的形式要件
新《破产法》第10条规定: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五日内通知债务人。债务人对申请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人民法院的通知之日起七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人民法院应当自异议期满之日起十日内裁定是否受理。债务人提出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破产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裁定是否受理。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上述裁定受理期限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十五日。
如果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至宣告破产前,经审查发现债务人不符合《破产法》第2条规定情形的,可以裁定驳回申请。因此开始破产程序对债务人是否具备破产受理的实质要件的审查是一种形式审查。既然是形式审查,申请人应当提交的申请文件显得很重要。当然,申请人不同,提交的申请文件也不同。除了新《破产法》规定之外,2002年《最高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5、6、7条也详细地列举了申请破产程序应当提交的资料。具体包括:
(一)破产申请书
破产申请书是指申请人向法院提交的表示开始破产程序的法律文书。破产申请书是企业申请破产的一份综合性材料,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出,同时提交破产申请书中所列事实的证明材料。破产申请书的内容包括:
申请人、被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债务人提出申请,应当清晰写明申请人身份的相关信息,所提交的证据材料有:企业主体证明、企业法定代表和主要负责人名单及其身份证号、营业执照副本等。债权人提出申请,除了明确申请人的相关身份信息之外,还应当列明被申请人的基本情况。 转贴于
申请目的。申请目的是指申请人提出申请所适用的程序。申请目的可以是破产和解、破产重整或者破产清算。债务人提出申请时,可以选择上述三个程序之一;而债权人提出申请时,不能提出破产和解的申请。
申请的事实和理由。申请事实和理由包括客观事实和法律根据,以表明债务人已达到破产界限。债务人提出申请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职工安置预案以及职工工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以证明其是否达到新《破产法》第2条规定的破产受理的实质性条件。债权人提出申请时,申请的事实和理由应当是债务人有“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事实及其理由,不能清偿到期的债务应当是不能清偿债权人自己的债务,因此,需要提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发生债权的事实和证据,债权性质、数额、有无担保、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证据等。
另外还有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载明的其他事项。
(二)财产状况说明
这是债务人提出申请时应当提交的文件。财产状况说明是指债务人对其他所拥有的积极财产和消极财产的现状进行的分析以及其他情况所做的说明。包括企业的生产经营状况、利润实现和分配情况、资金增减和周转情况、税金缴纳情况、各项财产物资变动情况、对债务人财产状况发生重大影响的事项以及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三)债务清册
债务清册是指债务人于破产申请日前所负的尚未清偿的债务的列表。该列表应当分类进行,可以根据金钱债务和非金钱债务、到期债务和未到期债务、有担保债务和无担保债务、合同债务和法定债务、金融机构债务和非金融机构债务、个人债务和非个人债务、附条件债务和附期限债务等分别列举。
(四)债权清册
债权清册是指债务人于破产申请日前所享有的债权列表。与债务清册一样,其应当具备法律规定的相应债权类型。
(五)财务会计报告
财务会计报告,是指企业对外提出的反应企业某一特定日期财务状况和某一会计期间经营成果、现金流量的文件。根据《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的规定,财务会计报告应当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及相关附表;会计报表附注;财务情况说明书等。
(六)职工安置预案
为了更好地保护破产企业职工的合法权益,新《破产法》要求在债务人申请破产时应当提交企业职工的安置方案。安置方案的内容应当包括企业职工的基本情况、社会保险、职工安置办法和再就业措施等。
债务人主动申请破产的,职工安置预案应当与破产申请书和其他文件一并提交,没有职工安置预案的,法院不予受理。债权人提出申请时,无须提交职工安置预案。即便是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法院受理的,法院在通知债务人自受理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的各种相关材料中,也无须提交职工安置预案。
(七)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说明
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缴纳情况说明是为了保护职工利益,债务人主动向法院提交的文件。债务人申请破产时,该文件与其他文件一并提交;债权人申请破产法院受理后,债务人也应当向法院主动提交。新《破产法》规定,职工工资债权及其他与职工相关的费用要比国家税收、普通债权优先受偿,所以,有多少职工、职工工资是多少,有多少尚未清偿等,这些事项都直接影响着破产债权人的破产分配。
参考文献
1.王欣新.破产法[M].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
2.韩传华.企业破产法解析[M].人民法院出版社,2007
安置申请书例10
xx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我院自xx年2月省***府批准升格为高职学院以来,为建设合格加特色的高职学院,努力完善各项办学条件。据省教育厅安排,将于xx年内对我院进行高职高专人才培养工作评估,其结果将作为核实我院招生计划、发展规模、专业设置等的主要依据,这势必对我院的生存和发展产生重要的影响。
长期以后,我院在省林业厅、xx市***府的关心、支持下,各项事业都取得较快发展,为我省林业事业和闽北区域经济发展培养了近二万名各类专业技术人才。但由于现有校园土地只有198亩(含后山林地),严重制约了学院的发展,与国家***《普通高等学院基本办学条件的指标(试行)》的有关规定有较大差距。经我院申请,xx年4月6日xx市常务会议决定,在xx市江南新区职校园区内有偿划拨300亩土地,同时另再控制300亩土地作为我院的教学建设用地,用于建设学院的新校区。
综上所述,学院经过充分研究和论证,拟投资建设江南新校区。该建设项目总投资xxxx万元,其中20xx-20xx年江南校区一期工程建设总投资xxxx万元,20xx-20xx年组织第二期工程建设,总投资4950万元,所需建设资金由学院向金融机构贷款及其他渠道融资和自筹解决。江南新校区一期工程建成后,全日制在校生规模可达1500-20xx人。根据项目建设的相关规定,特向贵委申请立项。
以上请示妥否,请批复。
申请人:
申请日期:
立项申请书范文二
关于申请建设_____项目的立项报告
_______单位:
(介绍你公司状况)哪年成立、经营状况等
(拟建设项目的状况)投资多少、选址、占地多少、建设期多长、预计开发利润。。。
根据以上汇报,请求上级领导批准立项。
房地产开发公司
年月日
立项申请书范文三
项目名称: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建设日期:年月至年月
说明
一、申请同济大学重点建设项目应在科学定位、合理规划、瞄准目标、凝练方向、突出重点的原则基础上,详细阐述项目的建设好处、建设资料、经费预算、设备购置、预期总体建设目标和阶段目标,做好项目的节点安排。二、项目建设实行项目职责制。项目负责人的职责是:
1、提出本项目的建设目标和建设计划;
2、提出本项目的年度投资计划;
3、组织本项目的建设实施,负责工程投资、工期和质量保障;
4、协调本项目的内部关系,解决内部出现的问题;
5、提出本项目建设的年度报告、年度统计;
6、根据要求安排本项目理解中期检查
7、出具本项目的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做好验收评估的各项准备工作。
三、项目建设审批程序如下:1、各单位确定项目负责人,提出立项申请并填写项目申请书,带给必要的论证材料;2、校内相关职能部门组织专家论证,专家及职能部门签署意见;3、学校重点建设项目领导小组最终审核批准后,发出开工建设的批复文件,并正式拨款。
支出预算1、设备购置费2、设备维修费3、***书资料购置费4、房屋建筑物维修费5、实验材料费6、测试分析加工费7、租赁费8、业务费合计
预算总额
分年度预算额
备注
说明:1、项目建设严格实行预算制,申请人须认真填写《重点建设项目经费预算总表》《重点建设、项目设备购置费预算明细表》和《重点建设项目业务费预算明细表》。其中,后两个《明细表》均指在总预算额度内、且计划在项目申请当年使用的经费;以后年度的项目使用经费计划及明细则应按分年度预算额在每年末学校统计下一年度经费预算时统一申报。
2、学校分期划拨的经费以各项目提交的当年年度预算批准额为准。各建设项目承担单位及项目负责人应确保按期执行资金的年度使用计划。
3、项目建设应严格按照开工建设批复文件的资料进行,不得随意变更。在建设过程中如确需变更时,务必坚持以下原则:务必向学校有关职能部门提交有充分变更理由的申请报告和论证材料,经校领导小组批准后方可实施;预期建设目标不能降低:批准建设经费额度不得突破。
4、学校项目建设实行严格的结项审计制度。申请下年度预算时,需提交上年度经费使用状况报告。
立项申请书范文四
**市***局:
********有限公司是经***市**区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号文关于中外合作经营*********有限公司合同书、章程的批复批准,于****年**月**日成立,注册资本为港币400万元,经营期限为20xx年。目前选址于**市**区*********(地址),购地****平方米,建设项目为:******有限公司。该项目已取得****环保局环境影响报告批复。预计建成厂房*幢占地面积***平方米,**车间*幢*层占地面积约***平方,建筑面积约***平方;**车间*幢*层占地面积约***平方,建筑面积约***平方;**仓库*幢*层占地面积约***平方,其它消防池及故事池占地面积约***平方;总建筑面积约***平方米;项目总投资额增加到****万人民币,建设资金由我公司自筹。我司以生产和销售自产的*****(产品名);生产规模为年产***吨、***吨。计划用工人数为*人左右。主要生产工艺:*************。我司在*****年初以本身在国外拥有多年****生产的技术优势,引进国外创新工艺,国内首创产品*******,主要以有*****主要生产材料,因******,并没有废水排污,很好的保护了水自源;生产设备为*****机,对于电力设备的并无特殊要求,为环境护保及节能做出贡献。目前我司已取得环保部门对于该项目的环保意见书复函。我司产品*********(公司经营状况),
以积级创新、规范管理、预防为主、安全第一的管理模式进行经营,但因业务的不断发展,,因为场地的不足已经出现安全、消防隐患,期望在有关部门的大力支持下,企业得以更加健康、稳步的发展。现向贵局申请办理建设项目立项手续,恳请批准!
申请企业:******有限公司
申请日期:*****-**-**
立项申请书范文五
根据《 县招商引资若干规定的通知》精神,结合贵县经济发展形势,现申报 有限公司,落户在贵县。该项目现向 县***申请备案,详情如下。
有限公司,建立于 年,专业从事 的生产和销售,随着 县招商引资的一系列优惠***策的出台,我公司决定在 注册成立***公司,公司主要产品有 系列。并可根据顾客需要生产不一样规格的产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