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地税转正范文1
[论文摘要]随着我国对外贸易的发展,国际避税在我国也日益盛行,主要的原因有税法的漏洞,我国人才的缺乏,管理上的缺陷等等,这些问题引起的跨国避税给我国带来了极大的危害。在中国作为仅次于美国的第二大外商投资国家,而反避税手段又远远逊于美国的情况下,我国在反避税方面近几年也做出了巨大的努力,颁布了很多反避税方面的通知以加强人才培养,加强道德约束,加强管理,加强国际交流等等。
一、国际避税形式及特点
(一)变更居民身份避税法
指一个国家税收管辖权下的纳税人迁移出该国,成为另一个国家税收管辖权下的纳税人,或没有成为任何一个国家税收管辖权下的纳税人,以规避或减轻其总纳税义务的国际避税方式。他们采取不购置住宅、出境、流动性居留或压缩居住时间等方法来避免成为任何一国的居民,以逃避税收。
(二)转移定价避税法
转让定价是指有联属关系的企业法人之间,在相互举借贷款、销售商品、提供劳务和转让无形资产等经济往来中,所制定的价格,也称划拨价格。这是目前跨国公司在世界范围采取的一种非常重要的国际避税方法。其基本作法是:高税国企业向其低税国关联企业销售货物、提供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提供贷款时制定低价;低税国企业向其高税国关联企业销售货物、提供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提供贷款时制定高价。这样,跨国公司的利润就可以从高税国转移到低税国。
(三)新的苗头
其一是境外中介机构,包括承接留学、法律、会计业务的机构在国内设立办事处的有关征税。由于这些业务所签订的合同定金较少,而营业收入主要在境外结算,国内行***机构往往只能按合同金额计税,而无法得到这些机构在境外收到的、源于境内收入的资料,所以不能征得所有应缴税款。其二是境外公司在境内举办会展的有关征税。由于境外公司未在境内注册,而在境内提供服务所得收入也多在境外结算,加上会展期短,国内行***机构无法取得收费明细表,进行依法征税。
二、跨国避税在我国盛行的主要原因
(一)***策法规不科学和不健全
以分析我国目前的转让定价税收制为例,我国采取了国际上通行的正常交易原则,规定了一套转让定价的调整方法,从表面上看,其在理论上和实践上似乎已和国际惯例接轨。但是,面对错综复杂的转让定价的问题以及我国特有的国情,我国的转让定价税制立法还是过于简单,实践可操作性较差。
(二)管理体制的缺陷
对转让定价问题的管理需要工商、计委、税收、海关、外贸、商检等多个部门分工协作,密切配合才行。然而在我国个部门之间“缺位”与“越位”的想象严重,导致有些监督管理项目部门之间相互撞车,有些监督管理项目又无人负责,形成真空。国外通过贿赂有关负责人员来达到少交税、少交费的事情多如繁星,灰色交易猖獗。
(三)人才的缺乏
我国既欠缺企业经营管理人才,也缺乏专门的转让定价税收管理人员。企业经营管理人员由于缺乏同外商打交道的经验,致使合营谈判中中方让步过多,一些不正当权益没有竭力争取,使实际支配权都在外放手里,从而使外商更容易实现转让定价。转让定价管理人员在对外商投资企业的查账审计中缺乏熟练的技能,致使外商投资企业能轻易的避过税务当局的查处。
三、国际避税的影响
我国在国际避税问题方面还存在其他一些问题,如信息的缺乏,思想上的误区,国际税收交流的缺乏等等,面对如此多的问题,在中国作为第二大外商投资国家(仅次于美国),反避税手段又远远逊于美国的情况下国际避税给我国带来极大的危害。
(一)破坏税收公平和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在国际市场上,税负公平是影响竞争胜负的一个重要因素,那些通过转让定价避税的纳税人,由于其实际税负低于一般正常税负水平,因而获得某种不正当的竞争优势,这就违背了税负公平原则,使那些诚实守法的纳税人陷于不利的竞争境地。而且,国家为了筹集足够的财***收入,满足国家开支的需要,不得不提高税负或增设新税,而加重了其他纳税人的负担。久而久之,则会使避税活动在社会上蔓延,使财***税收蒙受更大的损失,最终将影响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
(二)引起国际资本的不正常流动
在跨国投资经营活动中,跨国纳税人往往利用关联企业间的转让定价,控制企业利润的流向以逃避有关国家的纳税义务,结果会造成国际资本流通秩序的混乱。这不仅损害资本输出国的税收利益,也使有些资本输入国在这种情况下,为了维护自身利益,不得不采取外汇管制措施,限制本国资本的外流,从而对正常的国际资本流动产生消极的影响。
(三)中方合资者、合作者的利润被侵吞
合资企业的利润分配机制本身即构成跨国公司操纵转让定价的诱因。即使合资企业经济效益显著,外方母公司最多也只能从税后利润中按股权比例分得一部分,其余部分归当地合作者。因此,跨国公司往往倾向于在合资企业最终利润形成之前操纵各种内部化的资金转移渠道,提前获取收益,借此从合资企业中攫取比投资股权大得多的利益份额,导致中方投资者的利润被转移到海外而蒙受损失。
四、对我国反避税工作的建议
(一)提高对反避税的认知
外商通过关联企业间的业务往来,利用转让定价转移利润,规避税收的现象如不有效遏制,任其继续蔓延,就会从根本上动摇税基,破坏公平税负原则,不利于扩大开放,吸引外资。因此,开展转让定价税收管理工作,是坚持依法治税,维护国家权益的具体体现,有利于贯彻公平税负原则,保护外商投资者的合法利益。
(二)进一步完善税收法规
在现今法制社会,法律已成为约束人们主要行为的规范。从上面可以看到,我国在转让定价立法方面的缺陷,针对这些缺陷我们要逐个突破。
(三)改革管理机制,加强部门之间的协作
各级税务机关要充分运用电视、报刊、广播等舆论工具,从依法治税的高度,大力宣传转让定价税收管理工作的重要性、紧迫性,增强各级******领导及有关部门对开展转让定价税收管理工作的认识;要主动向当地***府汇报,争取******领导的支持;要主动与外经贸、海关、物价、工商、商检、银行、公安等部门联系合作,共同维护税法的严肃性,维护国家的税收。
(四)加强专业人员的培训工作,确保人才稳定
专职人员不仅要具备熟练的审计、查账技能、较高的***策业务水平及高度的责任心,同时要掌握一定的国际经济贸易知识,熟悉国际税收、西方会计,具有一定的外语基础。国家或企业应每年有计划地组织举办业务骨干培训,并逐步形成规模,经过专业培训的人员,列入转让定价税收管理人才库管理。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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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地税转正范文2
一、转让定价税制的形成
转让定价是跨国公司或企业集团内部的交易定价和利益关联方之间的交易定价。通过转让定价,跨国公司就可以减少税收支出,增加利润;向高税率国移送中间产品时,采用高定价策略;向低税率国移送中间产品时,采用低定价策略。正因如此,各国***府从维护自身权益出发,由该国税务当局对转让定价加以约束和控制,并矫正其对国际税收分配所造成的扭曲,这就使转让定价与税制有机的联系在一起,出现了转让定价税制。
转让定价税制并非是一个专门的税制,而是所得税制度的特殊组成部分,是各国***府对跨国公司转让定价实施***策目标控制、管理的有效方法和措施。
二、转让定价税制对经济的影响
1、消除资源不正常流动,维护市场对资源的优化配置
集团公司通过运用转让定价转移利润所得,造成国际市场、国际资金流通秩序的混乱。各国***府通过转让定价税制的实施对集团公司的转让定价行为进行监控、管制和调整,实现对集团公司非正常利润转移的收入重新分配。
2、保持税收负担公平,增强了东道国的税收调节
集团公司在全球利润最大化目标的驱动下,通过转让定价策略实现整体税负最轻,使集团公司的实际税收负担水平低于一般正常标准而获得某种竞争上的比较优势,违背了公平税负原则,削弱了东道国***府的税收调控功能。转让定价税制通过对转让定价行为的调整,使得从事正常交易的公司纳税人和运用转让定价的集团公司纳税人的税收负担与其经济实力或纳税能力相适应,做到税负均衡。增强税收宏观调控功能。
3、转让定价税制实施可能导致一部分外商撤资或直接投资规模的减少
转让定价税制是对集团公司转移价格的具体管制手段,主要目的是调整集团公司的非法利润转移。但这种管制将直接降低资本输入国市场对集团公司的吸引力,从而导致一部分直接投资的退出,直接投资的规模也相应减少。
4、加大了税务的执行成本
转让定价税制调整的多为跨国交易,既需要有经验的税务执行官员,又需要有大量、充分的税收情报,这都要求建立专门的培训、工作机构。并要有一整套具体实施制度。跨国搜集、交换税收情报的工作难度很大,这都加大了东道国税务当局的执行成本。
三、我国转让定价税制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1、我国转让定价税制的现状
我国税法规定,关联企业是指企业与企业之间有以下之一关系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第一,在资金、经营、购销等方面,存在直接或间接的拥有或控制关系;第二,直接或间接地同为第三者所拥有或控制;第三,其他在利益上相关联的关系。
依据法律规定,企业或者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从事生产、经营的机构、场所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应当按照***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如果上述企业及其分支机构等不按照***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支付价款、费用,而减少其应纳税的收入或所得额,则税务机关有权依法做出相应的调整,其调控措施:首先,在购销方面,以正常价格作为调控杠杆,可按照下列顺序和确定的方法进行调整:(1)可比非受控价格法;(2)转售价格法;(3)成本加价法;(4)其它合理方法。其次,在融资方面,对利率进行调控,参照正常利率进行调整。再次,在提供劳务方面,以类似劳务活动的正常收费为标准进行调整。最后,在转让财产、提供财产使用权方面,对交易数额调控。
2、我国转让定价税制存在的问题
我国转让定价税制虽已初步形成,从理论上看,我国的转让定价与主要发达国家差异不大,似乎已与国际惯例接轨。但由于我国在此方面的工作刚刚起步,经验不足加之转让定价本身的复杂性,所以在实际操作过程中还存在许多问题。转让定价多为原则性的规定,条文比较简单,可操作性差,具体实施起来难度很大。如,关联企业的认定缺乏可操作性;各种调整方法的具体内涵及其适用性缺乏适当的界定;缺乏可比交易价,可比非受控价格调整难以测定;没有转让定价账务调整的规定;缺乏关于纳税人负有举证责任的条款,使税务机关在实施转让定价税制的过程中缺乏应有的力度。
四、对我国转让定价税制改革的思考
1、完善我国税收法制建设,强化税务管理
加入WTO后,我国的转让定价税制必须与国际惯例接轨。首先,要扩大转让定价的实施范围。我国现行的反避税条款仅适用于外商投资企业与其境内关联企业间转让定价的避税问题,而对于境内外商投资企业与境外关联企业间的避税问题涉及的不多。特别是随着跨国公司大量进驻我国,企业并购或重组形成转让经济实体与其关联企业之间利用转让定价避税问题基本未涉及,应将转让定价调整范围扩大到国外关联企业,而且交易范围从国内贸易扩大到国际贸易。其次,增强实施细则的可操作性。我国现行的转让定价规定过于抽象、简单、可操作性差,没有相应的处罚规定,给税务工作者在实际税务处理上带来困难。因此新税制应采用更灵活实用的方式决定最适用的转让定价调整方法,根据复杂的国际经济环境引入正常交易值域,避免调整过死。同时可参照国外做法或我国对偷漏税的处罚标准,增设对利用转让定价进行偷漏税行为进行处罚的条款,实现法律责任的具体化,尽量缩小法律制裁的弹性。第三,要建立完善的税收保全制度和会计、审计制度,建立各种形式的协税制度和税收管理监控体系,以确保国家税法的正确实施。税务机关应认真审核企业以技术专利、设备和原材料实物投资以及作价原则等,防止利用关联企业转让定价逃避税收。
2、建立完善的纳税申报制度,明确纳税人的报告义务和举证责任
为了减轻纳税人的负担,应明确规定纳税人有义务向税务机关提供与纳税有关的一切财务资料以及国外关联企业的交易情况和外国关联企业的决算报告。严格要求企业及时、准确、真实地向税务机关申报企业所有的经营收入,利润成本和费用的列支情况。对跨国公司与其关联企业间的业务往来,通过制定各种税收申报表来使纳税人的报告义务系统化和规范化,从而获得充分的税收信息,对有目的采取转移隐瞒收入、成本费用列支混乱以达到转移利润的企业,税务机关应采用各种方法重点检查。这样即可使纳税人的报告义务更加具体,又便于税务机关对税收情报进行分析和处理。同时在税法中明确纳税人的举证责任,在税务机关对跨国公司的转让定价进行审计过程中,企业要有举证责任,以说明自己没有从事避税行为,即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原则。一旦跨国公司被税务机关指控利用转让定价偷逃税款时,该纳税人就必须提供足够的证据来证明自己行为的合法性、正常性、合理性,否则,即被认为是违法的,税务机关应制定相应的处罚措施。
3、积极创造条件,推广预约定价制度
预约定价制度是纳税人事先将其与境外关联企业之间的内部交易与财务收支往来所涉及的转让定价的原则和计算方法,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作为计征所得税的会计核算依据,并免除事后税务机关对转让定价进行调整。预约定价制度的实质是把转让定价的事后调整改为事先预约。由于相关国家税务机关共同参与跨国企业税收事宜,便于达成共识,因而受到各国税务当局的普遍重视,美国于1991年率先开始推行预约定价制度,随后墨西哥、澳大利亚等国相继推行,并被越来越多的国家作为调整转让定价行为和遏制国际逃税的最有效的手段之一。
从长远看,我国必须加快步伐,完善预约定价制度:一是借鉴国外先进经验,制定我国预约定价制度的具体操作程序,完善相关法规,规范操作程序及方法,减少随意性。二是设置专门管理机构,建立能够胜任预约定价制业务的税务征管队伍。考虑到预约定价的专业性较强,涉及到税务、会计、谈判等诸多方面,可以考虑税务机关与会计师事务所等进行合作。三是积极稳妥地推进预约定价制,避免使用不当给国家利益造成损失。从国外经验来看,实施预约定价制应当循序渐进,不能操之过急。我国可以先对发达地区规模较大的外商独资企业、中外合资企业进行试点,然后逐步推广到一般的企业集团。四是税务机关加快信息系统建设,建立企业转让定价资料信息库,加强事中监控,并经常性地与企业进行沟通。在协议执行完毕以后,应当对协议的执行情况进行必要的测试。
4、税务机关要设立专门机构,负责转让定价税制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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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转移定价,是指由关联各方之间在交易往来中人为确定的价格,纳税人按低于成本、高于正常市价确定的内部价格成交,以减轻税负,转让定价法是国际商务中非常流行的税收筹划,也是税务部门重点调查的对象。
小许监控的浦东那家企业不仅以极高或极低的价格进行交易,还采取了一些其他手段转移利润,比如该公司每年向其在国外的母公司支付一笔数额可观的“中国大陆市场产品调查费”,具体数额是根据该公司实现利润情况浮动,利润高则收费高,利润低则收费就低。
“按照现行规定,如果这项劳务是在国外发生的,不征营业税,但是以中国大陆的市场调查又如何在国外完成呢?”小许说,该合资企业有庞大的销售队伍,负责产品市场销售,又何须其母公司为其代劳呢?原因只有一个——那就是利用这种形式将利润从合资企业转移到境外。
无独有偶。4月上旬,本报记者在采访过程中又遇到一个正在进行当中的实施转移定价案例。《公司法》规定:以工业产权和非专利技术入股比例不能超过注册资本的20%。但这家在上海的中美合资公司,是在延缓投资期间实施转移定价,母公司以极低的价格购入中国合资公司的产品,出售后把高额利润作为资本追加到国内的合资公司中,最终达到控股的目的。
截至4月,位于上海的这家公司(简称为“D公司”)将开始生产了。该公司系一家合资公司,合同中约定双方的股权各为50%。在成立合资公司的时候,中方以资金、厂房等入股,而美方以专利技术入股。外方要取得50%的股权,于是在咨询顾问的帮助下,设计了这样的一个中外双方可以接受的方式,公司成立之初,中方拿出一部分资金,美方拿出技术共同成立合资公司,但资金并没有全部到位。而后,合资公司使用该技术进行生产,产品以极低的价格卖给美方母公司,而后美方以市场价格在国际市场销售,其销售差价得到的利润作为资本再追加到中国的D公司。在规定的时间内,中、美母公司把D公司的所有注册资本到位。同时,合同中也约定了D公司产品在国内的用途。
“之所以这样做,是因为中方认为该技术长远带来的效益将大于短期内该公司的亏损,对中方母公司的产品贡献也很大。”一位知情人士说。
转移定价伴随开放***策而生,斯时***府为了鼓励外商来华投资,诱以税收优惠***策。在进口关税及增值税方面,对外商作为投资进口或外商投资企业以投资总额内资金进口的机器设备,以及为生产出口产品而进口的原材料,均可按规定申请免税。
“这就意味着,跨国公司在选择转移定价策略时,可以不考虑或较少地考虑进口税收对转移定价机制的影响,而在向我国***府缴纳所得税的问题上,可以有更多的回旋余地。”张文骥教授在1995年就对此做了专项研究。
从税务机关目前掌握的情况来看,一些跨国公司正是利用上述税收优惠***策,在其转移定价机制中渗进了许多人为的避税因素。
“应该说跨国公司转移定价的行为非常普遍,严重性程度各有不一。”张文骥教授对记者说,“跨地区、跨国的转移定价必然存在,问题是滥用了,给中国造成了巨大的损失。”张文骥说。
因跨国公司转移定价造成的税收损失到底有多大,税务部门也难给出一个确切的数字。此前,国家税务总局国际税务司反避税处苏晓鲁处长曾算过一笔账:我国已批准成立了40多万家外企,相当数量的外企通过各地避税手段转移利润,造成从账面上看,外企大面积亏损,亏损面达60%以上,年亏损金额达1200多亿元。按照税法的规定,以后的赢利是可以弥补前年度的亏损,因此,我国每年要少征外企所得税约300亿元。
“三分之一经营不善是客观原因,百分之六十以上非法性亏损,虚亏实盈。这种算法非常粗略。”张文骥教授和一些税务人员指出,我们国家当前***策的主要目标是吸引外资,所以对外资限制最低。
直到20世纪90年代初,国家开始警觉,对此问题进行了一些调查。
税务局的难处
针对上述两个案例,税务稽查人员向记者概括跨国公司采用转移定价的方式:在投资方面,一是抬高作为投资进口的机器设备、零部件和其他物料的价格,二是抬高作为投资或转让的无形资产的价格,三是抬高租赁有形财产的租金,四是减少自有资本,扩大借贷资本比例,通过上述人为地增加企业当期资产折旧或摊销费用、增加企业当期租金或利息支出等手法,将一部分利润转移至境外。
在生产和销售方面,多数以高价向境内关联企业提供进口原材料,以低价收购关联企业的出口产品,在生产未开始前,就已经将一部分利润转移至境外。
多年从事税收筹划业务的上海***城一位律师介绍,国外的母公司可以城国内的子公司提供某种服务,“我只要多创出一种服务,并定一个价格标准让子公司支付。”在这种情况下,如果税务机关去查的话,因服务是无形的,而且往往不具有可比性而无法对此做出调整。当然,这个服务协议要征预提所得税,所征10%预提所得税比企业所得税要合算得多。
服务协议是一种形式,还有专有技术许可实施的转移定价。这就不难解释,为什么有的境内关联企业会出现表面上处于常年亏损状态而生产经营规模却逐年成倍扩大的反常现象。
“从税务局的角度看,特别是目前,在实际操作中对转移定价也没有什么好的应对措施,关键是取证的难度太大。”一位长期从事税务稽查的国税局工作人员对记者说,事实上,很多跨国公司的利润转移就通过签一个服务协议来完成,查不到真凭实据往往只能作罢。
在技术层面上,国内在商品信息共享方面做得不够使得可比定价调整很难做到,“不仅是国内信息交流问题做得不够,同时还有国际间机构的信息沟通也不够。”山东国税局的一位征管人员对记者说。
除了转移定价类似“高智商犯罪”给调查取证造成困难外,地方保护主义倾向也加大了对跨国公司转移定价避税查处的难度。
来自税务部门人士的普遍担忧是:“如果在反避税方面的工作太细的话,可能会把外资吓跑,并被戴上‘影响招商引资环境’的大帽子。”
全方位监控体系
意识到问题严峻的中国***府已经采取措施,在2000年3月,已开展过一轮针对性的征税调查。中国现行的内外资两套企业所得税法和颁布不久的《征管法实施细则》对关联企业转让定价的税务处理作出了原则规定。规定企业与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应当按照***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不按照***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而减少其应纳税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进行调整。
但具体操作人员依然抱怨。一位税务局稽查人员说:“这样的规定过于原则,税务机关在实施时还有较大的难度。”主要原因是:国际市场的价格信息不灵;缺乏先进的现代化征管手段;人员素质不高;缺乏一套科学的、严密的、规范化的操作程序和方法;与境外有关税务当局的协作及情报交换工作尚未全面开展;受到税收成本制约和其他社会因素影响。这些都限制了对转移定价行为的监控。
当务之急是增强法律条文的确定性和可操作性:比如放弃对调整方法选用规定的优先顺序,该采用更灵活实用的方式来决定最适用的转让定价调整方法,这样的规定将与经合组织(OECD)准则相符。比如,进一步明确劳务收费标准,规定以劳务成本为税务上可接受的最低标准,并对无形资产转让应单独做出规定,对不同无形资产的创造成本、使用寿命、内在价值的估价,应有可行的判断标准。
“现在我们国家逐渐探索使用预先定价的方式。”一位稽查人员说。预约定价协议在OECD被称作预先定价安排(Advance pricing arrangement.APA)。参照OECD准则,加强对可比性的要求与解释,应在实施细则中引入正常交易值域的概念。
业内人士认为,中国设立转让定价税制,宜采用目前国际上通用的调整方法,即***价格基准法、再销售价格基准法、成本基准法以及其他类似方法。“在实施中,税务机关可能更倾向于采用其他类似方法对关联企业间转让定价问题进行调整,如采用利润分配法等。”国家税务总局的一位研究人士表示,与纳税人协商程序、调整价格程序和核定价格程序等都要在定价调节基础上进行。为减少纳税人的顾虑和负担,还应明确规定纳税人提供有关证明文件的义务,应以转让定价调整所需为限,并明确规定税务当局有为纳税人资料保密的义务。
“转移价格最有效的控制方法是信息公开。”针对目前只做了一些最基本的价格信息收集工作、税务局与纳税人信息不对称的具体情况,张文骥强调,现在中国最缺少的是信息公开和沟通的体系,需要税务、工商管理、商检、卫检、海关、商务部、统计机构等多方协调,形成一个覆盖面很广的监控系统,“信息公开是监督的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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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跨国公司 国际转移定价
转移定价(transfer price,tp)又称转让定价或划拨定价,它是指跨国公司根据全球营销目标在各关联企业之间转移商品、劳务或技术交易时所采用的一种内部交易定价。这种转移价格服务于跨国公司的整体利润追求,不符合市场交易规律;价格的制定是由公司少数高级管理人员决定的,不受国际市场供求关系的影响;价格的适用仅限公司内部,实际转移的是成本费用或利润收入。跨国公司通过转移价格,达到转移公司利润、减少税负、规避风险、应对东道国外汇管制以及减轻配额限制影响等目的,从而获取整体的、长期的最大利润。
近年来,在华外商投资企业增长迅速,据统计,截至2008年上半年,我国累计批准设立外商投资企业65万多家。然而从账面上看,外企半数以上处于亏损状态。而其中相当数量的外企通过用转移定价的手法把利润转移到国外,使我国在经济和税收方面蒙受了巨大的损失。因此,研究在华跨国公司的国际转移定价问题具有现实意义。
在华跨国公司的国际转移定价手段
(一)与海外母公司或关联企业进行关联交易
这是在货物采购与销售时,跨国公司经常采用的方法。外商抢先控制企业供、产、销三环节的前后两端,从境外关联企业高于国际市场价格进口原料,以低于国际市场价格将产品出口到境外关联企业,将企业的利润向境外转移,造成账面亏损或微利,使我国的税收流失。
(二)向母公司或关联企业支付巨额特许权使用费
最典型的是高额商标使用费,专利、商标和专有技术等无形资产相对于一般商品而言,更容易实行转移定价。据了解,按照国际惯例,向境外支付特许权使用费需缴纳10%的所得税。如果企业处于免税期,这部分就不用缴纳,即使需要缴纳,10%的税率相对也较低。因此,企业经常通过向关联企业支付高额特许权使用费,增加成本,做成微利或者亏损,以此来避税。境外关联企业有时还把特许权使用费打入设备定价,不再单独收取特许权使用费,以规避我国的预提所得税。
(三)通过“资本弱化”支付巨额利息或费用
按照国际惯例,在合资企业创建过程中,合资各方既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建筑物、厂房、机房设备及其他物料等出资,除货币资产外,其他资产形式均应折成货币价值。以货币出资时,一些在华外商投资企业为了增加成本列支,向母公司或境外银行大量借贷,因而支付巨额利息,减少账面盈利;以其他资产出资时,虚报资产购价,从而虚增投资资本,扩大折旧份额,逃避税收。另外,许多外商投资企业的外方投资者在取得生产设备时,往往不是采取购置的形式,而是通过融资租赁方式从境外母公司或关联企业租入,抬高租价,转移利润。
(四)支付劳务费、管理费或者服务费等费用
劳务涉及的范围很广,包括关联企业之间提供的设计、维修、广告、科研、咨询等。劳务的转移定价一方面表现为,外商投资企业向境外关联企业无偿或低价提供劳务,劳务成本由外商投资企业负担;另一方面表现为,境外公司向我国境内的关联企业提供劳务时人为抬高劳务费,使外商投资企业以支付劳务费的形式向相关联企业转移利润。
(五)通过避税港避税
这是一种间接避税,即企业通过把利润转移到设在避税地的控股公司进行避税。避税地指这样一些国家或地区,由于其较低的税率和众多的税收激励措施使得跨国公司能够有效地转移或减少从当地获得的收入所需缴纳的税收。全球有英属维尔京群岛、开曼群岛、巴哈马、百慕大、卡曼岛等避税港,不用征收任何税收。英属维尔京群岛仅153平方公里,却汇集了35万家公司,在这里注册的公司中约1万多家与中国有关。企业在避税港注册或流转,将利润留在避税港。
跨国公司转移定价对我国经济的影响
(一)造成我国税收流失
许多跨国公司利用转移价格,高进低出,将在华子公司的所得利润转移出去,其结果是外资企业在我国的应税所得大大减少,使我国税收收入大量流失,严重损害了我国的税收利益。2008年1月1日正式实施的新《企业所得税法》将内外资企业所得税率统一调整为25%,与新法颁布之前相比,一定程度上增加了外商投资企业的税负(据测算,在此之前中国内资企业的实际税率在25%以上,外资企业实际税率大致为8%-12%,统一之后名义税率达到了25%)。为了减少税收成本,跨国企业通过转移定价转移利润的冲动将会越来越强。
(二)侵吞中方合资者、合作者的利益
跨国公司使用转移定价,就可以使合资、合作企业的利润减少,导致中方利润减少甚至亏损,而其总体收益变大。在一些合资企业中,外方甚至以“制造亏损”的方式侵吞中方股份。由于利润被转移到境外,中方投资人不但无法获利,而且还需要赔钱弥补亏损。对外方来说是明亏实赢,对中方来说却是亏损。在无力出钱弥补亏损的情况下,中方只能出售公司股权以减少损失,从而逐步丧失对公司的所有权。
(三)降低外商直接投资的关联效应
很多外商利用对企业的进口控制权,高价从国外关联企业购入许多国内可生产的、质量完全符合要求的原材料、半成品,达到更多地利用转移定价获取利润的目的,却大大降低了外商直接投资的关联效应。
(四)恶化我国国际收支
由于跨国公司利用转移价格可以促进外方整体利润增长,从而驱动外商进口大量国内可生产的投入品,导致我国国际收支商品进口增长。同时,在其向国外关联企业购入相同数量的商品、劳务等,或出售相同数量产品的情况下,高进低出的转移价格将会导致我国商品及服务贸易进口增加,出口减少,进而恶化我国国际收支。
(五)破坏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且扰乱我国正常的经济秩序
通过转让价格避税的企业,由于其实际税负低于正常税负水平,获得了某种不正当的竞争优势,从而使那些诚实守法的纳税人陷于不利的竞争境地;部分跨国公司在华投资的子公司利用转让定价策略,从国外母公司生产基地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大量“进口”产品,在我国市场上进行倾销,对同行业的中国企业造成冲击。另外,一些跨国公司压低出口价格以转移利润也容易引起国外对我国的倾销控诉。
(六)其他效应
在华跨国公司通过高进低出的转移定价策略将利润转出,使其账面显示低利润甚至“亏损”, 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在中国投资无利可***的假象,必然影响那些正考虑来华投资外商的积极性,这不仅损害了我国投资环境在国际上的声誉,还对引进更多境外资金和先进技术极为不利。
控制在华跨国公司转移定价的对策
(一)借鉴国际惯例逐步完善我国法规随着国际转移定价税制的发展,我国立法也在不断完善,如新《企业所得税法》对转移定价问题提出了应对措施,一是引入了“***交易原则”;二是明确了企业及相关方提供资料的义务;三是补充了一般反避税规则,如“成本分摊协议”和防止资本弱化等限制性条款。可以说,我国立法基本上保持了与国际通行做法同步,但仍然不够完善,需借鉴国际惯例,参考发达国家的先进经验,健全我国审查监管制度。
尽快颁布“转移定价实施细则”。通过这一细则的规定,明确税务机关的权利、核查的程序、时间的限制、纳税人的责任,以便使税务机关用专门的税法条款开展控制转移定价的工作。
规定转移定价调整的程序,增加国际惯例中所认可的交易利润法,如利润分割法,完善转移定价调整体系,使有关监督机构在执行中有法可依,并增加透明度和可操作性。
加强反避税基础制度建设。严格要求在华跨国公司及时、准确、真实地向税务部门申报其经营收入、利润成本和费用的列支情况;严格对企业涉外会计业务进行审计,对审核验证后的报表如发现不实,进行验证的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也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二)加强税收征管以提高***效率和水平
加大***力度,规范外商投资企业的转移定价行为。我国必须对未按规定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的企业,按照《税收征管法》的规定,坚决予以处罚;对转移定价造成利润流失严重的企业,应在***策行为上予以限制和处罚。
税务机关应加强对跨国公司内部交易中“公允价值”是否公允的认定。对外商投资企业申报的出口商品,应当由海关对其成交价格进行审价。这样既可以防止外商投资企业通过转移定价转移利润,又可以防范外商投资企业利用转移定价低价促销出口商品,保障正常进出口经营秩序,减少国际贸易摩擦。
提高税务征管人员的素质。我国涉外税收起步较晚,经验不足,应采取措施大力提高征管人员的素质。把握好新进涉外税收人员的质量关,新招收人员需接受一定时间的专门训练,经严格考核后方能上岗;强化对在职税务人员的业务培训,建立一套科学的奖惩制度。
(三)加强国际税收协调且搞好国内软环境建设
加强信息化建设,建立数据信息网络。确定关联企业间作价是否合理是实施转移定价调整的关键,而掌握国际市场上原材料、产品及劳务等交易的价格信息是判断作价是否合理的依据。现在,我国尚未有一个权威的价格信息机构为税务工作提供信息,为此海关、税务、商务部、商检、保险、金融、工商、审计、统计机构等国内各部门应进行有效配合,建立健全价格资料的反馈机制。
积极开展国际税务合作,共同控制转移定价。转移定价涉及跨国公司和跨国交易,牵涉到许多境外查询、调查取证事宜,控制转移定价需要积极开展国际合作,加强税收信息的收集和交流。一国转移定价调整往往涉及到另一国税务当局进行相应的调整,否则会使跨国公司遭受双重征税的风险。为了维护国际资本流动的秩序,国家之间必须进行税务合作。目前,我国已与30多个国家和地区在国际税收协定中订立了防止偷漏税的条款。
(四)进一步完善预约定价协议制度
从世界范围来看,预约定价(apa)被认为是解决转移定价反避税的最有效方式。预约定价制也叫预先认定制,其核心在于税务机关对跨国公司内部交易的定价事先加以确认,将转移定价的事后税务审计变为事前约定。其一般程序是跨国公司在开始内部交易之前,向税务机关提交有关申请,并报送必要的材料。税务机关经过认真审查,确定内部交易的价格。跨国公司应遵照此价格进行交易,税务机关亦不再调整。预约定价使得***府部门的漏征税风险与审查成本减轻,跨国公司也可以减低被稽查后双重征税的成本。目前我国已引入了预约定价制度,但这种被经合组织推荐的方法执行起来非常繁复,今后我国应对其进行进一步完善。
参考文献:
1.庞鸿藻.国际市场营销.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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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领导重视、精心组织
×县委、县府对税费改革工作高度重视,责成县税改办具体落实,并提出了明确要求:税改办要将税费改革总结和自查工作作为当前工作的重点,严禁走过场、搞形式,要以高度的***治责任感和求真务实的态度认真开展工作,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县税改办及时组织税改成员单位召开了专门会议,要求各成员单位对照检查内容,结合今年涉及税改方面的工作开展情况,认真搞好自查,并将有关信息及时反馈税改办。同时,税改办以射税改办发号文件向各乡镇进行了转发,并抽调人员到部分乡镇进行了督查,确保税改费工作得以有效落实。,
×二、健全机构、落实***策
×按照上级提出的“机构不撤,人员不减”的要求,根据今年税改相关单位人事变动的情况,充实和调整了农村税费改革领导小组及办公室人员,办公场地固定设在财***局,保证了人员、经费、办公场所三落实。
×今年是我县实行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第三年,攻坚阶段虽已过去,但日常事务却从未松懈。税改办认真落实中、省有关税费改革的会议精神,并及时向各乡镇和县直相关部门进行了传达,对工作进行了统一部署,特别是在今年上半年对××年已经取消的农业特产税和暂停征收的公益事业金的落实情况进行了明查暗访,各地执行情况良好,没有发现反弹。
×今年我省农业税税率由原来的降为,县税改办利用电视、宣传车、标语、乡镇有线广播、各种会议等多种形式广泛宣传农业税降下率***策;在各村社公示栏、各交通要道、集贸市场等张贴《告全省农民朋友书》近张,确保农业税收***策家喻户晓,深入人心。县地税局把降低农业税税率***策的落实工作纳入了年度目标考核,各地税所严格按降低农业税税率后的税额重新核定并落实到农户,农业税社会减免严格实行“先减后征”,征前落实到户;同时对退耕还林、各项建设占地、水毁耕地等调减面积据实核减到户,张榜公布,并将农业税纳税通知书于月日前全部送达到了农户。在征收过程中,严禁税费混征,严禁村社干部直接收税,保证了税款及时安全入库。
×三、强化管理、严肃纪律
×今年,税改办进一步强化对税费改革工作的管理力度,做到“两个准确”、“八个不准”、“六个到户”,并严肃纪律,建立健全了“六项制度”。
ד两个准确”即:准确核实计税面积;准确核实“两工”劳动力个数。
ד八个不准”即:不准随意虚增、虚减计税面积、常产、税率和计税价格;不准在“两工”以劳折资取消前搞“一事一议”;不准强制向农民收缴农村税费改革前的税费尾欠;不准动用非法手段收取农村税费;不准税费混收;不准在农村中小学就学、计划生育指标审批、农村结婚登记、农民建房、农民外出务工等方面超范围、超标准或搭车收费;不准借生产服务为名随意设立收费项目,加重农民负担;不准采取行***命令层层摊派农村报刊,严格执行农村报刊限额制。
ד六到户”即:***策宣传到户;农民负担监督卡发放到户;农业税纳税通知书下发到户;税票和农民负担专用据填开到户;农业税及附加和“两工”款、生产服务费收取到户;人口、劳动力、计税面积、农业税及附加、“两工”款、生产服务费以社为单位张榜公布到户。
ד六项制度”即:农民负担监管******领导负责制;农民负担工作责任追究制;农民负担情况分析和报告工作制度;涉农收费公示制;督查制度;农民负担查处反馈制度。
×四、深化配套改革、巩固税改成果
×(一)深化财***管理体制改革
×一是按照收入范围核定收入基数,基数内属乡镇财力,超基数全部留给乡镇,同时将社会抚养费和殡葬罚没收入的各留给乡镇(从××年月日起社会抚养费的留给乡镇),将农业税及附加的作为乡镇级固定收入。二是按规定将转移支付资金及时足额分配落实到乡镇,不搞截留挤占或挪用转移支付资金强制抵顶乡镇历年陈欠、基建款等,转移支付资金做到了专款专用,全额用于乡镇有关社会事业、村组织运转和农村中小学经费开支。三是进一步加强和完善了村级三项费用管理。
×(二)积极推进村组改革
×××年月,县委县府为适应农村税费改革后的新形势,全面实行了村组改革,通过周密安排部署,精心组织实施,依法依章选举,建立健全机制等有力措施,精简和优化了村组干部队伍。截止今年六月底,全县非脱产村组干部总数由原来人减少到人,精简率为。村组干部大幅减少后,仅村组干部误工报酬一项全县可节约经费万元左右。全县原有个行***村,个村民小组,经过依法合村并组后,现有个行***村、个村民小组,分别减少和。
×(三)全面实施农村财务改革
×全县个乡镇全面推行了以管钱、管账为主要内容的农村财务“村帐乡代管”的管理体制改革。全县农村财务人员由原来的余人粗简为现在的人,精简,年节约资金万元,其中节约财务人员误工报酬万元,节约各项非生产费用万元,取得了较为显著的社会、经济效果。
×(四)认真搞好乡镇事业单位机构改革
×××年月,按照***、省、市有关***策精神,我县开展了乡镇事业单位机构改革。改革前个乡镇各有个事业机构,改革后各乡镇仅设置了个事业机构,精减比例为。改革前乡级财***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人员人,自收自支人员人,共计人。改革后建立了“两个中心”,事业编制财***全拨人员仅名,精减比例为。通过改革达到了精减机构,转变职能,理顺关系的目的,减轻了财***负担和农民负担,增强乡镇事业单位的活力,促进了农村经济的发展。
×五、存在的问题,×⒈乡镇债务较重。年底,我县通过清理核实乡镇债务总额为亿元,××年、××年我们按照“锁定旧债,控制新债,逐年化解”的原则,通过采取节支还债、收欠还债、核销还债、资产变现还债、审计减债、划转减债、两工款还债等条化债途径,两年已化解乡镇债务亿元,但余下的亿元债务,由于农村税费改革和暂停征收历欠的***策,而无资金来源,严重影响基层***府的运转。建议上级财***加大财***转移支付的力度,对原来由于普及九年制义务教育和乡村油路等公益性事业建设形成的亿元债务通过上级财***转移支付或采取专项补助的形式,帮助乡镇化解不良债务,确保基层***府的正常运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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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外商投资企业避税税收
一、前言
外商投资企业在促进中国经济与社会发展,为国家创造财富,为群众提供就业机会的同时,也给税收管理工作尤其是反避税带来了新问题。
根据国家统计局2005年5月23日公布的统计结果,1~4月份,全国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全部国有企业和年产品销售收入500万元以上的非国有企业)实现利润3893亿元,比去年同期增长15.6%。其中,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实现利润2001亿元,比去年同期增长14.1%;集体企业137亿元,增长26.9%;股份制企业2015亿元,增长24.2%;私营企业401亿元,增长28.8%;相比之下,惟有外商及港澳台商投资企业的利润(1075亿元)不但没有增长,却出现了4.1%的下降,令人费解。
实际上,这种现象并非突然出现。长久以来,在中国投资的外资企业中,一直存在许多企业“长亏不倒”和“越亏损越投资”的现象,与正常的商业逻辑不相符合。有数据显示,外商投资企业亏损面在1988年~1993年约占35%至40%,在1994年~1995年增至50%至60%,在1996年~2000年平均达60%至65%。目前,在中国投资的外商投资企业平均亏损面超过一半。另一方面,来中国投资的外资额却节节高攀。2004年,中国吸引的外商直接投资达606亿美元,连续两年成为全球吸引外商投资额仅次于美国的国家。
事实上,外商投资的避税行为已经成为“公开的秘密”。这种普遍性的避税行为对国家税收、对企业间的公平竞争等都带来相当大的负面影响,反避税工作已越来越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
二、 外商投资企业的主要避税方式
1.通过转移定价逃避纳税
转移定价是指集团内的关联企业之间,为了确保集团利益的最大化,在集团内部人为地控制定价,包括产品价格、贷款利息、无形资产转让价格、劳务费用等等。外企通过转移定价逃避纳税,大体上占避税总金额的60%以上,其主要手法是:
一是与海外母公司进行关联交易。跨国公司在中国成立的合资企业,会跟母公司之间发生很多关联交易,比如从母公司采购生产设备及原材料等等。一些外商利用其“两头在外”的优势,在其与境外关联公司进行交易时采用内部定价,将原料进口价定得高于国际市场价格,而产品出口价却定得低于国际市场价格,“高进低出”,增加成本,造成账面亏损,从而将企业的利润向境外转移。
二是向母公司支付巨额的特许使用费。外资企业在与母公司或境外关联公司进行交易时,往往利用无形资产的特殊性,让中国分公司使用跨国公司总部的技术、专利、商标时支付巨额的特许使用费,将企业利润向境外转移。
三是提高设备价格,虚增投资成本。有些外商为逃避缴纳特许使用权的预提税,将专有技术等无形资产的定价高于国际市场价格,或将其隐藏在设备价款中,或把技术转让价款隐藏在设备价款中。也有些外商利用其掌握国际市场信息的有利条件,利用我方人员不了解设备和技术的真实价格,将投资设备价格和技术转让价格大幅度抬高,有的甚至高于国际市场价格几倍,从而增加成本,减少企业利润,逃避纳税。
2.通过资本弱化逃避纳税
资本弱化是外商在企业投资总额中,通过缩小股份融资,扩大贷款融资的手段,逃避我国税收的行为。按照我国税收法律规定,股东通过股份投资取得的股息是企业税后利润的分配,而投资人以贷款形式融资的利息可以在税前扣除。由于税收待遇上存在着以上差别,设立外资企业时,外方一般会尽量投入最少的资本(以符合企业设立相关法规为标准),而将其余资金通过关联企业借债的形式来投入,造成涉外企业资本过少并且债台高筑。这样,涉外企业通过巨额高息减少了在中国的税负,而将利润顺利转移到国外关联企业。
3.通过滥用税收优惠逃避纳税
为吸引外资,鼓励外国企业在华投资经营,我国在各个领域制定了大量针对外商的优惠法律和***策,诸如减免税优惠、亏损弥补、再投资退税、购买国产设备抵免税等,外商投资企业往往就利用这些税收优惠***策进行避税。如某外商独资企业,在享受完所得税“两免三减半”后,销售业务突然萎缩了80%~90%,账面出现亏损,直致停产。而实际该企业只是用另一新公司的名义继续生产,再享受所得税“两免三减半”优惠,而原公司慢慢变成了一个壳,投资方也不进行清算处理,而是将壳保留到经营期满10年。税法规定外商投资生产性企业经营期满10年的,进入获利年度起所得税“两免三减半”,没有明确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实际生产满10年,可享受“两免三减半”优惠,这就为避税提供了可乘之机。
4.通过税收征管漏洞逃避纳税
我国的反避税工作起步较晚,税制中关于反避税方面的规定不够系统和具体,从整体上看显得过于粗糙,因而在实际执行中可操作性较差,为外商投资企业进行国际避税提供了条件。如税法中规定,“企业与关联企业之间提供劳务,不按***企业之间业务往来收取和支付劳务费用的,当地税务机关可以参照类似劳务活动的正常收费标准进行调整”然而,何为正常的收费标准?正常的收费标准应如何确定?税法并没有予以明确,这很可能导致基层税务部门实际操作的困难,产生反避税漏洞;又如,我国不采用“引力原则”,即外国企业在我国有常设机构,但从我国取得的收入与上述机构无关,则不计入常设机构应税所得,因此,许多外国企业就利用在我国设立办事处,但却不通过办事处直接在我国采购物资或销售商品等方式避税。
5.通过电子商务逃避纳税
电子商务是指交易双方在国际互联网、局部网、企业内部网进行商品和劳务的交易。目前全球已有七成以上的企业先后进行电子商务活动。据国际电信联盟统计,2000年全球电子商务营业额为2860亿美元,电子商务活动具有交易无国籍无地域性、交易人员隐蔽性、交易货币电子化、交易场所虚拟化、交易信息载体数字化、交易商品来源模糊性等特征。这些特征一方面使国际商务活动更为便捷、高效,另一方面使得国际税收中对传统的居民、常设机构、属地管辖权等概念无进行有效约束,无法准确区分销售货物、提供劳务或是转让特许权等行为。因而电子商务的迅速发展既推动经济的发展,同时也给世界各国***府局提出国际反避税的新课题,其是对我国电子商务发展水平较低的现状提出了更为严峻的挑战。
三、外商投资企业避税的原因分析
1.反避税法律法规不完善
(1)我国目前的涉外税收优惠***策不合理。我国目前的涉外税收优惠***策是以地域导向和出口导向为主,采用全面优惠原则,致使税收漏洞百出,极易被用来进行国际避税,涉外税收流失严重。
(2)规范转让定价方面。为规范和控制转让定价问题,我国制定了比较完整的税制,但相关规定仍较为笼统,使得虽有相关的法律法规,但在实务中的执行情况并不理想:一是可操作性不强;二是只重形式而没有兼顾实质;三是科技进步尤其是电子商务对反避税的冲击。转让定价还牵涉到不同的国家,国家间税制结构、税收立法的差异,以及税收管理合作存在的实际困难,也使得对转让定价的防范并非一件轻而易举的事情。
(3)在资本弱化问题方面我国没有专门的法规。我国没有规定外商投资企业的债务/资本比率,只要外商投资企业向国外关联企业支付利息所使用的借贷利率合理,其借贷规模就不会受到税法的限制,这容易造成税收的大量流失。可见我国对利用资本弱化避税的约束是非常薄弱的。
2.反避税的税收征收管理力量薄弱
(1)税收信息化建设滞后。反国际避税是建立在广泛占有信息,对大量信息进行处理、分析基础之上的,我国税收信息化建设尚处于较低水平,影响了反避税的进展:一是无法掌握国际市场价格信息资料;二是国内各项信息不能实现共享,这给反避税工作造成了很大障碍。
(2)反避税的税收征收管理制度基础薄弱。在税收征管中,关联企业的业务往来申报制度要求不严,申报率低;在预约定价方面,新的征收管理办法中有规定,但是在具体执行中却无章可循。在反避税的处罚方面,我国的法律制度依据也比较缺乏,而且处罚相对比较低。
(3)人员素质不高。反国际避税要对付的主要是跨国公司来我国投资的外商,大部分是跨国经营者,他们有丰富的避税经验,还有专门研究我国法律的行家为其出谋划策。现在税务干部是按一般公务员的要求进行管理的,而没有把实行专业化的问题提出来。现在从事反避税工作的专业人员十分少,全国专职从事转让定价税收管理工作的大概不到300人。虽然我国规定了转让定价避税方面的一些操作程序,但是由于专业化人员低,执行程度参差不齐,工作很难到位。
3.外商投资企业的外购和外销权大多由外商掌握,使外商能够随意操纵价格
由于我们在对外经济合作方面起步较晚,外商投资企业的中方人员对国际经济业务和国际经营手法不够熟悉,在与精通国际经济业务的外商合作中不免显得被动。外商利用其技术、设备、销售渠道等方面的优势,形成对合营企业和合作企业事实上的控制,特别是控制外购和外销权,掌握财会部门,可以随意操纵进销价格,我方又难以搞清转移价格的真相。另外,我方人员不了解国际市场行情,在经营管理中不能有效牵制外方听凭其在进出口业务上任意处断。这些都造成外商在转移价格方面无所顾忌。
四、防范外商投资企业避税的对策
1.规范吸引外资的税收优惠***策
我国***府应该在两税合并的契机下,修改和完善之前的涉外税收优惠***策,取消原来外商投资企业的超国民待遇,统一内外税收优惠***策。对外国投资者的税收优惠,应关注税收饶让条款、资本输出国税率高低、税收管辖权、消除国际双重征税的办法等因素的制约,对难以使外国投资者直接受益,而是流入了投资者母国***府的税收优惠应尽量避免。应多采用符合税收公平原则和国际惯例的间接优惠措施,如税收抵免、亏损结转、加速折旧、再投资退税等,这些措施不受国际税收因素的制约,能真正达到使投资者直接受益的优惠目的。世界银行经济学家威勒和莫迪的研究表明,跨国公司在实现一体化扩张的过程中,最关心的因素为基础设施、现有外资状况、工业化程度和市场容量等,而不是优惠***策。
2.完善反避税立法
近年来,我国也相应制定了一些转让定价法规,体现了***交易原则要求,为我国反避税工作提供了法律依据。但是,目前在具体执行***交易原则时存在取证难、工作量大等缺陷,因此,对外商投资企业转让定价的调整必须加以补充和完善。具体上可以明确外商企业全面报告的义务,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在每年报送年度会计报表和所得税申报表时,应同时报告与其当年有业务往来的关联企业的有关情况;规定纳税人的举证责任;设立避税处罚条款,根据纳税人的避税行为不同,规定给予不同的处罚;税务调查与账务调整同步进行,切实保护合资企业的中方利益等。除了在预约定价方面以外,我国应该参照国际通行的做法,对利用避税地、资本弱化、滥用税收协定等避税行为加强立法规管。
3.大力推广应用预约定价制度
长期以来,规范价格转移的做法主要是事后调整,其缺点是:税收收入不稳定,容易引起征纳双方的争议和矛盾,税务处理的不确定性和滞后性会影响企业的经营决策,造成对经济的过分干扰,还消耗双方大量的人力、费用和时间。目前人们试***从事后调整向事先确认转换,签定预约定价协议作为以后征纳税的会计核算依据。预约定价协议主要涉及交易价格的评价方法、与交易对象(关联企业)的关系和评价交易价格的幅度,这使跨国公司就集团内部价格转移等问题与税务机关达成一致,既保证跨国公司经营的相对稳定,又简化了税务机关对价格转移的税负处理。
4.健全税务系统的信息网络
第一,加强与世界各国的税收情报交换工作。根据该规定, 税收协定缔约国各方均有义务将协定所涉及的有关税种与国内法律规定,包括协定生效期间内有关税法的修改和变化,特别是跨国纳税人的纳税申报、纳税信息, 或自动或被动地向缔约国的一方或多方提供。第二,应建立符合电子商务要求的税收征管体系,加强税务机关自身网络建设,尽早实现在国际互联网上与银行、海关、网上商业用户的连接,实现真正的网上监控与稽查。第三,从支付体系入手解决电子商务税收的征管问题,杜绝税源流失,可以考虑把电子商务建立和使用的支付体系作为稽查,追踪和监控交易行为的手段。第四,组织研制开发智能征税软件,形成网上自动征税系统,能自动识别通过网络实现交易的应税商品或劳务,确定所适用的税种、税目、税率自动计算税额,自动将税款划入税务机关指定的账户之中。
公务员地税转正范文7
我局自1993年以来,先后接收安置复转***人一百余名,随调家属六十余名,安置复转***人子女就业四十余名,解决住房七十余户,为孩子解决户口和上学问题四十五起,消除了复转***人的后顾之忧,得到了广大一致赞誉和感激,使他们放下思想包袱,免去了许多烦心事,到国税局如同到了“娘家”,心里踏实,不仅安心,而且舒心、顺心,把百分之百的精力投入到税收工作上,为国再立新功。如今在这个半***事化的蓝色方阵里,复转***人已成为国税系统中一支重要的生力***,他们恪尽职守,任劳任怨,如同璀璨的群星,正放射出耀眼的光芒。
一、认识上档次,行动下功夫
我局把复转***人安置工作视为义不容辞的责任,做为一项严肃的***治任务来完成。
一是安置“三到位”。首先认识到位,把安置工作看作***中央、***和中央***交给的一项光荣而又艰巨的***治任务,做为落实“三讲”要求,实践“三个代表”思想的实际行动,把它做为加强国防建设、保持***队稳定的一件大事来抓,坚决贯彻中央决策不走样。其次感情到位,始终牢记人民是人民民主的坚强柱石,把复转***人当作自己的亲人,爱国先拥***,拥***优先按排好复转***人,安置工作做不好寝食不安,再难不能难复转***人,再苦也不能苦转业***人。其三工作到位,尽管在安置中遇到了各种各样的困难,但市局***组、领导始终高度重视复转***人安置工作,把安置工作列入***组议事日程,做为加强干部队伍建设的一件大事抓紧抓好,加强组织领导,严格落实工作责任制,由一把手亲自抓,一级抓一级,一级对一级负责,使整个安置工作有布置、有措施、有督促、有回音。把每个阶段、每个环节的工作做深做细,确保把安置***策落到实处,使分到国税局的复转***人人尽其才,人到家安。
二是安置工作规范化。依据***中央、***和中央***办公厅关于《***队复转***人安置意见》,我局专门制定了《复转***人接收安置办法》、《复转***人上岗培训措施》、《复转***人竞岗标准》和《复转***人管理规定》等六项96条制度,使复转***人的接受、安置、培训、使用步入了规范化、制度化轨道。根据税务部门岗位的特殊性和对税务***者的特殊要求,每年接收的复转***人都由局***组集体讨论安置方案,由主管局长亲自把关,审阅复转***人的档案,与每个复转***人面对面交谈,全面了解复转***人的实际情况,并由人事部门具体组织己耍裼怕加谩?o:p>
三是安置工作凭实际。由于国税部门是为国聚财的***部门,对复转***人素质要求较高,每年到国税部门工作的复转***人凭考试录取,凡是被国税部门录取的复转***人不是看“关系铁不铁、门子硬不硬”,而凭复转***人的真才实学,看他们的素质高低。针对国税的专业情况,制定了《接收复转***人考试考核录用办法》,包括报考条件、报考资格、考试内容、考核办法、接收计划等内容,将国说干部的选用程序、内容全部公开,交给社会与复转***人一本明白帐。考试采取笔试、面试、智力测试进行,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全部进行“阳光操作”,在公开条件下考试录取国家公务员,接受复转***人的监督,使录取的复转***人心里踏实,未被录取的复转***人心里服气,也使广大复转***人到地方后第一次偿试到了“公平竞争”的考验,为今后坦然面对社会竞争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二、常抓不懈,跟踪问效
为提高复转***人素质,使之适应时展的需要,我局狠抓复转***人培训,在“恒、尖”方面下苦功。
一是“恒”,立下恒心不松劲,以水滴石穿的精神炼真功。在这方面,我局主要抓了三个方面的工作:一是坚持以制度管培训,市局***组做出了《关于加强学习的决定》,制定了《关于复转***人教育发展规划》、《关于复转***人***治业务学习培训考核管理办法》、《关于公务员培训管理制度及目标考核办法》等一系列文件。每年年初,市局领导班子专题研究复转***人的培训问题,制定当年干部教育培训计划,各县区局也都相继制定了具体落实措施,坚持全面提高。几年来,为了保证复转***人学习资料,市局坚持把有关税收专业书籍印发给每个复转***人,人手一套。积极开展多层次、多渠道、多形式的***治业务培训工作,每年复转***人上岗前,专门组织复转***人进税校学习和上岗培训,提拔使用前必须进税校培训,到稽查局工作的复转***人进行专门培训。共举办培训班67期,培训700多人次,全系统复转***人每人轮训了3次以上。学习了《国家税收》、《基础会计》、《工业会计》、《微机操作》等方面的知识,组织复转***人听取“国际形势及世纪之交面临的机遇和挑战”、“当前形势与体制改革及展望”、“参加WTO的准备”等讲座,使广大复转***人扩大了眼界,激发了学习热情。三是坚持以考试促进学习。我们从1996年开始,每年进行一次全系统***治业务统考,复转***人一律参加,各县区局常年坚持每月或每季一考,每次考试都与年终考核挂钩,复转***人不例外,促进了复转***人素质的提高,大多数复转***人成为了国税系统的“行家里手”。
二是“尖”,努力培训业务“尖子”,树立学习样板。一是搭台,为“尖子”人才展示才华提供机会。1995年以来,我局共进行了两次全系统***治业务统考,对前15名复转***人进行了通报表彰,进行了两次“岗位技术比武”,选拔尖子参加省局竞赛。二是重奖,发挥“尖子”人才的引导作用。对于在市局组织的考试中取得优异成绩的人员,该局一律通报表彰;对于在省局以上组织的考试竞赛中取得优异成绩的人员,一律开表彰会,给受表彰人员披红戴花。据统计,1995年以来,因业务考试竞赛成绩突出,有8人被授予省、市级荣誉称号,其中复转***人有4人,在复转***人中有4人荣立3等功、12人受嘉奖。在给予精神奖励的同时,还给予物质奖励。三是重用,让“尖子”人才发挥更大的作用。对德才兼优的业务“尖子”优先提拔重用,发挥他们精通业务的优势。1993年以来,有29名复转***人走上了科、局级领导岗位,有107人走上了股、所级领导岗位,深得领导和同志们的信任。
三、树立正确用人导向,赢得了复转***人的支持
我局在复转***人的使用上做到以公心凝聚人心,树正气激励士气,对复转***人的具体选拔“不看佛面看僧面”,不讲人情讲实情。得到广大复转***人的支持和拥护,激发了广大复转***人的工作热情。
一是以“公”心用干部。复转***人是国家的宝贵财富,是***的干部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管好用好复转***人,不仅可以稳定***心,消除现役干部的后顾之忧,还可以为国家现代化建设提供雄厚的人才资源,优化单位干部队伍结构,促进系统干部队伍建设。我局在复转***人的具体提拔选用上看品德品质、看能力水平、看工作实绩,只要有真才实学,有工作岗位需要,该提的坚决提,该用的坚决用。
这种正确的用人导向使所有复转***人看得分明:谁实实在在干工作,谁有真才实学,谁就会得到组织重用,各单位的“小气候”形成全市国税的大气候。市局机关有7名科级领导是干部,县区局领导班子成员中60%以上是干部,20个区县局长,有8个是干部,其中复兴区国税局5个领导班子成员中复转***人占了80%,6个机关科室一把手有5个是复转***人,5个税务所长中复转***人占了4个,这些复转***人在各方面获得的“认可度”都很高,得到领导信任和重用,群众信服、拥护、支持和配合,在他们的鼓舞和带动下,各单位士气高昂,工作积极性高涨。
二是以“爱心”树干部。在坚持选好、用好复转***人的基础上,注意用复转***人的模范人物的先进事迹教育人、感染人。干部、复兴区国税局局长王云,率先垂范,团结和带领全局干部职工出色完成各项工作任务,被复兴区区***府评为“双十佳”(十佳书记、十佳文明先进个人),被国家税务总局评为先进工作者。人民税务所所长白振江1994年转业到市直属征收分局工作,竖年10月任征管科长,他带领全科干部职工,以法治税,秉公***,克服重重困难,年年提前超额完成税收任务,4年累计征收5亿多元,多次被市委、市***府和省市国税局分别授予“模范***员”、“优秀公务员”、“优秀税务工作者”等荣誉称号。99年他通过竞争上岗任人民税务所所长,连续两年评为省级文明税务所,白振江本人也被评为省级优秀税务所长,受到通报表彰。去年我局有18个复转***人由于工作突出荣立“三等功”,有56名复转***人被评为县市局先进工作者,优秀公务员。我局通过大力宣扬复转***人的模范事迹和奉献精神,在全市国税系统树起一面面旗帜,通过复转***人的先进事迹和模范言行,弘扬正义正气,净化风气,感召和鼓舞其它国税干部,创造了更新的业绩。
二是以“诚”字架桥梁。复转***人不是国税系统土生土长的外来户,为了赢得复转***人的理解和支持,我局以“诚”相待,架起了友谊连接的桥梁,其一注重做通、做好复转***人的思想工作,通过召开座谈会、复转***人联谊会,个别谈心和深入基层走访等形式,领导与复转***人当面真诚地沟通情况,交流思想,增进理解,融洽了关系。有些复转***人在部队是团、营领导干部,到国税局由于职位较少,只能安排到基层一般税务干部,有些想法,我局通过做深入细致的思想工作,赢得了全体复转***人的理解和支持,从而平稳顺利地推进了改革。其二注意与复转***人推心置腹地交朋友,局领导主动与复转***人接触,把当前国税系统面临的困难明明白白告诉大家,把领导在想什么、干什么实实在在跟复转***人讲,以真诚打动人、感染人,拉近了领导和复转***人的距离,增进了彼此间的理解和信任,激发了广大税务干部的工作热情。一些复转***人主动给市局领导写信,汇报思想工作情况,主动为局***组出主意、当参谋,就加强税收征管、提高税收质量、减少税收差额、依法治税和加强***风廉***建设等多方面提出400多条宝贵意见和建设性建议,积极为国税事业献计献策,使全体复转***人把国税系统看成一个家,共同抓工作、谋发展,同心协力战胜困难,确保了税收任务的圆满完成。
公务员地税转正范文8
1.有限责任公司收益分派的方法
有限责任公司收益如何在公司成员之间进行分配,《统一有限责任公司法》没有作出强制性的规定,而仅仅提出了若干默认的原则,其中最具有特色的是:公司成员有平等分享公司收益的权利。每个有限责任公司的成员对公司红利的分派和在公司清算时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都享有平等的权利;如果成员出资多少不一,公司在分配时应首先归还成员超出平均数额的出资。(注:ullca § 405 (a)。 )这是按成员身份或资格分派,而不是同股同利的原则。这是一般合伙的利益分派原则。(注:rupa § 401(b)。 )但有限责任公司完全可以用组织章程或者其它协议的形式更改这些默认规则。特拉华州的有限责任公司法则把按成员出资比例分配收益作为默认的分派原则,这是一般公司的分派原则。
2.有限责任公司收益分派的限制
有限责任公司如何在成员之间分派收益,可以由公司协议规定,法律原则上不干预。但公司能不能进行利润分派,却有严格的法律规定,因为它涉及到公司成员以外的债权人的及公司中享有优先权的成员的利益。
《统一有限责任公司法》对有限责任公司收益分派规定了明确的条件,如果不符合这些法定的条件,就是非法分派,并且会引起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这些条件的基本精神是,如果分派的结果会使公司的资产不足以支付公司的负债,包括对公司内部的债权人的负债以及公司对享有分派优先权成员的义务,即不得进行分派。(注:ullca § 406 (a)(b)(c)。)
3.以公司对成员负债方式的利润分派
除上面所述的正常的现金或实物的分派外,还有一种不同于常规形式的分派。这就是公司可以仅宣布红利的分派而不立即向成员实际支付。经这样宣布后,成员应得的分派就成了公司对成员的负债。有限责任公司对成员的欠债与公司对其它普通的、无担保的债权人的地位相同。(注:ullca § 406(d)。)在公司进行下一次新的分派时,这种负债可以不计入判断公司能否进行分派时的公司负债的范围。(注:ullca § 406(e)。)这一规定使公司成员作为债权人的受偿顺序后于一般债权人,但仍可先于公司成员接受红利分派。(注:ullca §406 comment.)
4.违法或违约分派的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法》对违反法律规定进行的分派具体规定了补救办法,其中有特色的是(1 )公司经营者投票赞成或同意进行非法或违约分派的,超过范围的分派应对公司负个人责任。(注:ullca §407(a)。)(2)经理经营的公司中的成员, 只有在成员明知分红是违法或违约的情况下才对超过正当分派的部分对公司承担责任,也就是说,如果成员不知情,就没有偿还的义务。(注:ullca § 407(b)。)在这一点上,与一般公司是相同的。(3 )如果一个公司成员因取得违法分红而被起诉的,可以要求将所有投票赞成或同意该分红的成员列为共同被告,并可以要求他们及其他知情的成员分摊自己因该诉讼遭受的损失。 (注:ullca § 407(c)。)但是,上述责任都是经营者或成员对公司的责任,债权人不能将有关个人作为被告。
七 有限责任公司利益的转让与成员的退出
(一)利益转让
一个企业的成员在企业中所享有的权利,大致可分为财产收益权与身份权(也称社员权)两大类。前者是成员从企业中获得红利分派的权利;后者是成员作为企业成员的身份或资格的权利,包括参与企业经营决策与控制的权利。企业成员在企业中享有的财产收益权与身份权两种权利密切相关,后者基于前者,但两者并不等同,它们是两种可分的权利。
所有种类的企业法都规定,企业成员在企业中的利益都是可以转让的,但成员的身份或资格能否转让,不同企业之间有很大差别。开放公司的成员身份随财产权的转让而转让;合伙具有强烈的人身性,因此,合伙人的身份本身是不能转让的;一般封闭公司的股份转让必须经过一定的程序,但一旦转让,受让人即可取得公司股东的身份。
有限责任公司成员可以不受限制地、全部地或部分地将自己在公司中的财产利益自愿地转让给任何人。一旦转让了全部财产利益,其成员资格即告终止并不得行使任何公司成员的权利和权力(注: ullca §502.)。但转让人根据有限责任公司经营协议和本法所承担的对有限责任公司的责任不能被免除(注:ullca §503(c)。)。 受让人有权得到转让人原应有权得到的分派和结业清算时应分得的剩余资产,并有权请求司法机关作出解散和结业清算公司的裁定。(注:ullca §503(e)。)但受让人即使接受了转让人的全部财产利益,也并不能自动地成为公司的成员。受让人只能在公司经营协议允许,且转让人同意,或全体成员同意的情况下才能成为公司的成员。(注:ullca §503(a)。 )如果受让人未能成为公司的成员,就无权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也不能享有与此相关的权利。(注:ullca §503(d)。)如果受让人成为公司新成员,即可在转让的范围内全面地享受作为成员的权利与权力,但同时也必须受经营协议和有限责任公司法的拘束并承担成员的责任,还要承担接受转让时知道的转让人应负的出资义务和退还非法分派的红利的义务。(注:ullca §402,407,503(b)。)
所谓非自愿转让是指,成员的债权人经法院判决确认后可申请法院对成员在公司中的利益发出扣押令使自己的债权得到保障。扣押成员的分派利益本身并不直接构成该成员在公司中的利益的转让,但法院可随时决定出售该成员的分派利益。一旦该分派利益被出售,其购买人的地位与一般受让人相同。(注:ullca §504(e)(f)。)
(二)有限责任公司成员的退出
有限责任公司成员退出公司可以分为自愿退出与非自愿退出;也可以分为正当退出与非正当退出。
1.自愿退出与非自愿退出
成员可以在任何时候将自己退出公司的决定通知公司,即可退出公司,不管公司是任意性的公司还是定期性公司。这是自愿退出。(注:ullca §601(1)。)
成员也可以因非自愿的方式退出公司,包括经营协议规定条件出现时引起的成员的退出;成员被除名;司法判决退出;成员的破产;个人成员的死亡或丧失能力及一个信托机构、遗产法人成员从公司接受分派的权利分配完毕后等几种情况。(注:ullca §601(2)- -(10)。)
非自愿退出中,第二种退出的方式,即公司其他成员可以通过决议将一个公司成员除名方式的退出是一个值得讨论的问题。如果说,在一般公司中,董事和经理的职务可以被任意解除尚可理解的话,允许有限责任公司的多数成员将一个成员除名,似乎不合情理,因为董事和经理是股东会和董事会分别任命的,他们自然有权解除被任命者的职务;但有限责任公司的成员本身是投资者,他们之间是一种平等的关系,为什么可以允许其他成员以投票的方式将一个成员除名呢?虽然有限责任公司的案件中目前尚未出现这样的案例,但在合伙中已经有不少这方面的案例。一家法院在对一个案件的判决中指出:只要不是为了个人的利益而是为了合伙的利益,即使没有合法的理由,将一个成员从合伙除名也并不违反信托义务。(注:callison,v-b,bohatch v.butler binion.)看来,法律的倾向是保护多数的利益。按照新的《统一合伙法》,即使同意驱逐一个成员的其它成员从中获利,也不能认为是违反信托义务,因为该法明确规定了成员在处理公司事务中使自己得利本身并不违反信托义务。有限责任公司法引进了新的合伙法的原则,赋予了公司成员为了不同的理由而驱逐某个成员的权利。但有的学者对于这样规定会引起的不良后果表示担心。(注:callison,v-b-2-b.)
2.正当退出与非正当退出
除非经营协议另有规定,任意性公司的成员可以在任何时候用书面方式将自己退出公司的决定通知公司后,即可退出公司,这是正当退出;定期性公司的成员也可以在公司期限届满之前自愿退出公司,但这是一种违约行为,属于非正当退出。但除了自愿的非正当退出之外,还有非自愿的非正当退出的情况。区分成员退出是否正当关系到当事人的重大权益,因此,如何确定非正当退出的范围是一个十分重要的问题。
《统一有限责任公司法》对非自愿的非正当退出作出了比较明确的界定:在定期的有限责任公司期限届满之前,法院依法作出了除名判决,或成员因成为破产债务人而退出,或非自然人成员因自愿解散或终止而被除名或因其它原因退出的,属于非自愿的非正当退出。 (注:callison,v-b-2-b. )很明显,非正当退出比非自愿退出的范围要小得多。上述几类非正当退出虽然不是出于当事人的自愿,但造成其退出的原因仍是因为该成员的过错,也可能对公司和其他成员造成损害,因而非自愿的非正当退出也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3.成员退出公司的后果
无论是自愿还是非自愿退出,正当退出还是非正当退出,都会产生一系列的后果。在公司成员退出的效果方面大致与合伙人退伙的效果是一致的。例如成员一旦退出公司即丧失参与公司的业务经营与控制的权利,但如果成员退出之前有权执行公司的业务,则在两年内的执行业务的行为对公司仍然有拘束力。(注:ullca §703.)当然,公司仍可追究该成员的违约责任。这是为了保护善意第三方的利益。又如,非定期公司应当按该成员退出之日的公平的市场价格购买其在公司中的分派利益,且应当考虑公司商誉的价值,其中后一句话是新的。 (注:ullca §603(a)。)定期公司在期限届满之前只能享有与一般受让人的权利;但如果公司在到期之日没有解散与清算,公司应当按公司到期之日的公平的市场价格购买退出成员在公司中的可分派利益;(注:ullca §701(a);见下文。)此外,自退出之日起,成员对公司的信托义务即告终止,但在退出公司前的问题和事项上的义务不能免除。(注:ullca §603(b)。)但该退出成员本人或公司可办理申报手续,90 天后即可免除公司或成员在退出后相互之间的责任。(注:ullca §704.)
非正当退出的成员仍然有权从公司获得其在公司中的利益的相当于其公平的市场价格的补偿,但因其退出而造成对公司利益损害的,公司有权要求其赔偿,并可以从该成员应从公司得到的补偿价格中抵扣。(注:ullca §602(d)。)
八 有限责任公司的纳税义务问题
(一)税法意义上的合伙与公司
一个企业是不是纳税主体,在1997年前,美国税收法典采用了所谓“公司类比标准”。(注:irs §7701(a),见goforth, at part ii,section a.)其基本原则是:不管一个企业事实上是合伙还是公司,从税法的角度看,只要它的成员对公司的债务不直接承担个人责任,或企业是集中经营的,或成员在企业中的利益可以自由转让的,或企业可以无限期存续的,即属于公司,否则即为合伙。如果一个企业属于税法意义上的公司,就应当缴纳企业所得税,即通常所说的“两次纳税”;如果属于税法意义上的合伙, 就不必缴纳企业所得税。 (注:choper,atpp. 693-694.)
(二)有限责任公司在税法上的地位
按照上述四项标准衡量,有限责任公司属于法人型企业,还是公司型企业?
就成员是否享有有限责任的特权而言,绝大多数有限责任公司无疑都具有公司型的企业的特点。就企业是否集中管理而言,有限责任公司的默认的经营方式是成员经营的,因此属于合伙型企业;但在企业拥有很多成员的情况下,公司必须是由经理集中经营,因而属于公司型企业。有限责任公司的经营协议一般都规定,除非公司组织章程另有规定,或经全体成员的同意,受让人不能成为公司的成员,尽管其可分派利益可以任意转让;因此,有限责任公司的利益是不能自由转让的,属于合伙型企业。就公司的存续期限而言,早期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章程一般都规定其存续的期限不超过40年,但最近一些年以来,有限责任公司协议往往对经营的具体期限不作具体规定,而规定在某些特定的事件,如公司成员的死亡、退出、被除名时公司即告解散,但经营协议可以允许解散后其余成员继续经营公司业务。国税局已经承认有这样的安排的企业不属于可无限期存续的企业,因此,有限责任公司一般是有限期的,属于合伙型企业。
这样,在国税局所定的区分一个企业是合伙还是公司的四项标准中,一般的有限责任公司可能只符合其中的三项,有的只能符合其中的两项。在这种3:1或2:2的情况下,有限责任公司还能否免于缴纳企业所得税呢?1988年和1991年,美国国税局两次对税法的上述规定作出解释,确认一个企业在上述四条标准中只要符合其中两项的即可成为合伙型企业,因而可以享受免缴企业所得税的待遇。此后,美国国税局又认可:如果一个任意性的有限责任公司在成员退出后不解散,亦不会成为公司型企业。也就是说,在前面所述的四项条件中,即使是其中三项不合,有限责任公司仍然可以享受免于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待遇。(注:choper,at p.694.)这一规定导致了1996年对《统一有限责任公司法》的修改。新的规定是:除非经营协议另有规定,成员退出无论是任意性的还是定期性公司都不会导致公司的解散。(注:见ullca§601评述。)这一修改大大增加了有限责任公司的稳定性。如前所述,绝大多数州的有限责任公司法就是在1988年以后颁布的(注:choper, at p.693;larry e.ribstein, business associations, at p.283.), 这一事实说明,享受税收方面的优惠是人们采用有限责任公司这种企业形式的基本动机之一。
(三)美国企业税法的最新发展
从美国的实际情况看,绝大多数的封闭公司是人们“自我雇用”解决自己就业问题设立的。从原来企业税法实际执行的情况看,绝大多数企业的收入一般都以企业雇员的工资与福利的方式消化掉了。国家实际上并不能从这类法定的所得税中得到多少利益,而国家为了征收这笔十分有限的税收而增加的开支却相当惊人。从企业的角度看,美国税法的规定十分复杂繁琐,为了能够合法地避税,企业不得不花大价钱雇用具有专门知识的律师、会计师来设计他们的企业。因此,这种繁琐的税法规则对于增加国家的税收的作用并不大,却迫使千千万万个企业不得不去削足适履,增加了一笔并无价值的开支,浪费了宝贵的社会资源,从全局看是得不偿失的。
大概正是看到了这个问题,美国***于1996年底颁布了一项新的规则,称为“打勾规则”(注:原文是check the box rule.)。按照这一新规则,任何一个封闭型企业都可以在纳税申报表上可选择的项目中选择非纳税企业,即可排除自己的纳税义务。这一规则是把传统的非常复杂的纳税程序变成了打不打勾这样一个简单的问题。只要是封闭型企业,不再需要考虑该企业是公司型还是合伙型,都可以选择不纳税企业的地位。(注:choper,at p.694,见上文第二部分。事实上,irs 的标准要比这里叙述的复杂得多。在决定一个实体是否按合伙进行征税时,需要进行一系列的考察,决定究竟是否适用check-the-box rule, 见goforth,at part ii.)
《统一有限责任公司法》诞生于“打勾规则”之前,在很大程度上是为了“合法”地避税而制定的。现在有了这个“打勾规则”,《统一有限责任公司法》的许多规定就显得过时而没有必要了。相信不久的将来,这部诞生不久的法律将再一次作大幅度的修改。
九 结论
除前面已经讨论的问题外,《统一有限责任公司法》还对合伙或有限合伙转换成有限责任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与其它企业合并的程序,对有限责任公司的解散、终止以及派生诉讼等问题都作了详细的规定,因为几个非公司型企业法在这些问题上的规定基本相同,这些问题将另文讨论。
综上所述,美国的有限责任公司是一种依据有限责任公司法设立的新型的企业组织的形式。有限责任公司集中了合伙及有限合伙和封闭型公司的长处或优点:有限责任公司的成员可以享有有限责任的保护,又可根据成员或经理的选择承担额外的责任,以保持合伙的个人信誉的优点;有限责任公司没有如同一般封闭公司一样的成员的人数的限制,也没有s公司那样对成员类别和股份类别的限制,几乎任何人, 包括非本州居民及外国人、法律实体等均可成为其成员,它比一般封闭公司有更大的适应性;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象合伙一样由成员分散地进行经营,也可以选择由经理进行集中的经营,以适应不同企业的实际需要;有限责任公司的可分派利益可以任意转让,但受让人不能当然成为公司的新成员,从而保证了企业掌握在成员熟悉的人手中,但如经全体成员同意,也不排除受让人成为成员的可能;最后,在税收方面,有限责任公司可以如同一般公司一样享有企业层次上的免税待遇。总之,有限责任公司为投资者提供了一种“鱼和熊掌”可以兼得的更为有利的企业组织的形式。正因为有如此明显的优点,有限责任公司仅仅几年的时间内就在全美国获得迅速的发展与普及,它的增长速度遥遥领先于其它各类企业。(注:据统计,与其它各类形式的企业形式相比,有限责任公司是增长最快的一种。1995年比1994年增长了94.3%,从52,971个发展到102,935个。而1994 年的统计数字表明,有限责任公司以合伙形式申报纳税的从1993年的17,335个增加到1994年的47,816个,增加了176%( 见keatinge,v-a))。)
公务员地税转正范文9
一、办税服务厅工作职责
1、受理和办理税务登记相关事宜。
2、受理纳税申报和办理税款征收。
3、受理社保费的申报和办理社保费征收。
4、办理查补税款、滞纳金、罚款征收。
5、经办和发放需税务行***许可审批文书和证件。
6、购领、缴销。
7、登记欠税、欠费台帐,进行欠税、欠费的核对,企业欠税、欠费公告。
8、待批企业税务事项受理(包括减免税申请、有关优惠***策申请)。
9、简易程序处罚。
10、征管基础资料的审核、整理、保管、归档。
11、税源的调查、测算和分析。
12、对重点税源户实施监控。
13、编报各类报表。
14、纳税咨询、税法宣传。
15、软硬件设施管理。
16、窗口业的开具及运输业的开具。
17、资料发放、票据发售和承办告知事项。
18、受理举报、复议和听证。
19、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各项工作。
二、税务所职责
对企业实行集中征收后,各税务所关于企业管理的职责调整为:对所辖税源实施监控管理,对辖区纳税人实行分类分级划片管理和服务;负责所辖纳税户税务登记及纳税申报的调查核实、税收预测和分析、税收宣传、纳税辅导、税收调研、纳税服务、日常检查、所得税汇算检查、***策送达、税源调查、定额核定、催报催缴、数据采集分析、组织实施纳税评估、处理一般性违规违章行为、非正常户认定、实施强制和保全措施等工作,并按规定实行户籍式划片管理和税收管理员制度。
三、业务衔接
1、实行集中征收后办税服务厅要与税务所加强联接转换,对未申报户、欠税户等有关信息在征期过后五日内传递给税务所;税务所、检查部门对日常检查、所得税汇算检查、专项检查查补的税款、滞纳金、罚款的有关法律文书等信息在审理会审理通过后5日内传递给办税服务厅。
2、纳税人办理变更税务登记涉及缴销行为的,税务登记岗通知发售岗办理;办理停业登记,纳税人有未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罚款,税务登记岗通知纳税人到申报征收岗缴清;办理注销税务登记,纳税人若有未缴,税务登记岗通知纳税人到岗审核、缴销;若有未结清缴清税款、滞纳金和罚款,通知纳税人到申报征收岗缴清,然后办理注销事宜。
3、对税务登记岗转来的纳税人失踪信息,由申报征收岗和发售岗进行相应处理。
4、办税服务厅应及时将设立登记和税种登记信息转税务所复核,税务所将复核信息反馈办税服务厅。
5、办理停业登记或注销税务登记,纳税人有在查案件的,办税服务厅通知纳税人到检查环节办理结案事宜。
6、税务所对逾期不改正的未按期申报纳税的纳税户,在实地检查无下落的,履行审批手续,移交办税服务厅进行非正常户认定。
7、对税务所已处理并建议解除纳税人的非正常状态,移交办税服务厅进行非正常户状态解除,按正常户管理。
8、对纳税人因生产、经营地点发生变化需改变主管税务机关的,办税服务厅移交税务所,并负责收回登记证件。
9、对外出经营业户在规定期限内未办理核销手续的,由办税服务厅将信息传递至税务所处理;对外埠纳税人办理报验登记的,办税服务厅通知税务所进行实地查验。
10、对未参加年检、换证或未通过年检、换证的纳税人信息,办税服务厅转税务所进行重点监控。
11、办税服务厅受理、审核纳税人报送的各类申请文书,对符合条件的,转交相关部门办理。核收传回的资料、证件、文书,通知纳税人领取审批文书、批准通知书和相关资料。
12、办税服务厅受理投诉移交人事监审部门办理;受理举报移交检查部门办理;受理复议或听证移交税***管理部门办理。
13、办税服务厅接收税务所、检查部门移交的停供通知后,停止向纳税人发售;接到停票单位的供票通知后,恢复供应。
14、对纳税人进行简易程序处罚的,由办税服务厅各岗位当场处理;对不符合简易程序处罚,按一般程序处罚的,由各岗位移交税务所处理。
15、办税服务厅各岗位根据掌握的资料,有根据认为纳税人有违法违章行为的,及时将信息传递到检查部门、税务所核实。
16、各项业务办理完毕,办税服务厅税务登记岗、申报征收岗、发售岗、开具窗口业岗每月在规定时间将收集、整理、装订的本岗位资料,定期传递至档案管理部门归档。
四、办税服务厅具体工作流程
(一)税务登记岗
开业登记:纳税人持营业执照等相关资料到税务所办理核查记录,专管员下户核查,了解掌握实际情况,将企业土地面积、房产自有或承租等基本情况,制作核查记录,并对纳税人的首次纳税进行辅导,纳税人持核查记录和相关资料到办税服务厅填制税务登记信息采集表,税务登记岗工作人员受理审核有关资料及核查报告反映的内容后,经税***科签审报市局审批,打印税务登记证。
变更登记:纳税人持营业执照和其他有关资料以及税务所出具的核查记录,并填制税务登记变更表,税务登记岗工作人员受理审核后,录入微机,打印变更后的税务登记证,收回原税务登记证件。注销税务登记:纳税人需要申请注销税务登记时,到办税服务厅领取《注销税务登记申请表》,征收人员根据企业申报情况、欠税(费)台帐,对未申报户补办申报,征收税款、加收滞纳金,按简易程序处罚。如果申请注销税务登记的纳税人有欠缴税费,必须清缴税费及滞纳金,征收人员在注销税务登记申请表征收环节经办人处签注意见,大厅主任在征收环节负责人处签注意见,然后到税务所进行日常检查环节注销税务登记核查,填制纳税人注销原因调查表,然后申请注销税务登记的纳税人持税务所、检查部门、税***部门、分管领导分别签注意见的注销税务登记申请表,到办税服务厅经税务登记岗工作人员审核后,清缴税费、滞纳金、罚款,同时缴销,注销税务登记,并收回原税务登记证件,将注销资料归档。
非正常户处理:办税服务厅征收环节发现纳税人连续三个月未申报任何地方税时,制作《失踪纳税人通知书》转换税务所进行日常检查,税务所核查后填制《非正常户认定书》转税***科及局领导分别签注意见后送办税服务厅,税务登记岗工作人员根据《非正常户认定书》录入微机,确认非正常户;税务所进行日常检查时,发现管区内纳税人失踪,并核实失踪时间,制作《失踪纳税人通知书》、《非正常户认定书》转税***科及局领导分别审批后,送办税服务厅确认非正常户。对确认非正常户的纳税人,经税务所检查对其予以处罚或自行履行纳税义务的,制作《非正常户转正常户审批单》报税***科及局领导审批后传递办税服务厅恢复正常户,征收环节受理正常申报。
停、复业管理:纳税人将申请填写好的一式三份《停业申请审批表》,到办税服务厅对应缴税款情况及领、用、存情况进行检查,审核后签注意见,转税务所收缴税务登记证件、领购簿、及未填开的,并在《停业申请审批表》签注意见,制作《停业单证收取登记簿》,同时留存一份《停业申请审批表》,其余两份传递办税服务厅,将另一份送达纳税人,纳税人停业期满后,经税务所进行日常检查,退还纳税人税务登记证件、领购簿、及未填开的,同时通知办税服务厅受理正常申报,岗正常售票。
税务登记岗对纳税人逾期税务登记、变更登记、的违法行为依照《税收征管法》第六十条规定,按简易程序进行处罚。
(二)申报征收岗
申报审核:按照税法对纳税人申报资料的完整性和数据逻辑性、***策性审核,发现纳税申报资料和税种不全或数据错误的,交纳税人补正;申报资料审核无误签署意见加盖税审章后交纳税人一份,对于存在疑点的申报表,根据现有资料或依据无法判定的,制作《审核分析情况表》转税务所下户核查。办税服务厅只受理纳税人本年度纳税人应申报而未申报的税款,不受理以前年度纳税人应申报未申报的税款,对于以前年度纳税人应申报而未申报的税款按查补程序处理。
税款征收:根据各类申报表打印缴款书,对于纳税人多缴的税金按照税法进行抵缴处理;对税务所、检查科转来的税务处理决定书和处罚决定书首先在联结转换簿登记,然后根据规定入库顺序清缴罚款、滞纳金、税款,对于查补的罚款、滞纳金、税款逾期入库,由制作法律文书的部门负责催缴,经核实逾期未入库的罚款、滞纳金、税款及时记载欠税台帐;对于纳税人需要延期缴纳税款,填写《延期缴纳税款申请审批表》,按照《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一第二款及《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履行审批手续。
纳税申报管理:征期结束后,税务所通过通用统计查询未申报户对纳税人进行催报催缴,办税服务厅对逾期申报户按规定进行处罚;纳税人需要延期申报的,填写《延期申报申请核准表》,按照规定程序审批,并按上期纳税额核定预缴税款;月终办税服务厅查询本月在途税款,通过电话对纳税人催缴,对于经催缴未缴的税(费)记载欠税(费)台帐,并于次月五日内通过邮件报计统科并转税务所。网上申报管理:网上申报的纳税人,首先签订协议书,到办税服务厅征收岗鉴定税种,由上门申报变为网上申报,然后领取缴款书,在网上办税申报,办税服务厅征收人员监控纳税人申报情况,对于纳税人违反规定,或拒不申报已鉴定的税种,致使网上办税服务系统无法运行,取消网上申报资格,改为到大厅上门申报。纳税人逾期申报,必须到大厅上门申报。对于网上办税的纳税人的查补税款到大厅打印缴款书,如发生欠税并对欠税进行管理。网上申报的纳税人按月报送会计报表、申报表等资料。
欠税管理:税务所要对纳税人新增的欠税(费)及时进行催缴,三个月后办税服务厅对未清缴欠税(费)进行催缴管理。办税服务厅每月定期与计统股、税务所核对欠税,对于超过三个月的欠税按季在办税场所或其他媒体欠税公告,税务所按照《税收征管法》规定对欠税企业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和强制执行措施。
联接转换:对于帐务不健全或不能正确反映收入、成本和费用的企业,需要核定营业额或调整定额征收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时,税务所应在征期前两日内将《定额核定通知书》或《定额(调整)通知书》转换到办税服务厅登记存档,作为征税依据。
简易程序处罚:对受理或发现纳税人逾期纳税申报、税务登记、变更登记,以及违反管理规定等违法行为按照简易程序处罚。
(三)发售岗
发售:纳税人初次领购和申请机打时到税务所办理税务行***审批手续并在机打申请表上签注意见(同时税***科、局领导审批),然后到办税服务厅填制购领审批单,纳税人在审批单填明购领的种类、数量、购领金额(定额),以及的使用数量(非初次购领),和纳税情况,征收员确认后签注意见,转大厅主任签注意见,最后发售岗工作人员签注意见,通过微机发售,打印购领记录和验销记录。税务征管人员可通过通用统计查询纳税人领购的种类、数量、起始号码及验销情况。
管理:发售岗工作人员要求纳税人按季报送用票计划,办税服务厅按季向局里报送全部企业用票计划。向企业发售时采取:生产经营比较稳定,财务制度和管理制度比较健全,用票量大的单位实行批量供应;对于经营规模和用票量都比较小,建立了财务制度、管理制度的单位,以及领购定额的单位实行验旧领新;对经营活动不稳定,短期经营行为的单位实行交旧领新。纳税人领购推行票表比对、票额比对,定期定额户领购定额时,征收员根据纳税人的定额,与上期和本期纳税申报金额与本次购领金额比对,严格控制并提醒纳税人领购金额超过定额或申报的营业额,对领购金额超过定额或申报的营业额,征收员在下一个征期密切监控纳税人申报情况。除特殊情况外机打每次购领数量不得超过50份。企业未按照管理规定保管、使用,办税服务厅制作《收缴、停止发售决定书》,并按照简易程序处罚,税务所的税收管理员对用票企业使用、保管情况进巡查,发现纳税人有税收违法行为时,制作《收缴、停止发售决定书》,通知办税服务厅停供,并按照税收征管法和管理规定进行处罚,责令纳税人改正后,制作《解除收缴、停止发售决定书》,通知办税服务厅恢复供票。纳税监控:办税服务厅发现纳税人领购金额超过定额20%,通过邮件及时通知税务所调整定额,税务所经过核查将调整后的《定额调整通知书》转换到办税服务厅,征收员根据新调整的定额征收税款。
保管:保管员按照管理规定将存放在专用保险柜内,并进行防蛀、防火、防潮、防盗管理;同时按月对领、售、存与微机和帐簿核对,确保帐实相符。
票证报表管理:发售岗工作人员按时进行各类票款结报;编制、报送本岗位的各种报表;收集、整理、装订及移交本岗位各种票证资料。
(四)综合服务岗
负责纳税人的咨询答复,进行引领服务,发放各种纳税申报表,审核纳税人报送的各类申请文书,对符合规定和要求的转相关部门办理,对不符合要求的将相关资料退回纳税人补正,通知纳税人领取审批文书及相关资料。
受理纳税人和社会各界对税务部门的投诉转人事监审部门处理;举报案件移交检查部门办理;税务复议和要求听证的移交税***管理部门办理。
为申请人,办理服务相关事宜,审核申请的单位和个人相关证明材料,开具计算并征收税款收取工本费,发售印花税票。
负责与各部门各种资料、文书的联接转换,以及办税服务厅需要转出的资料、文书、和其他事项,并作好联接转换登记。
(五)资料管理
1、资料归集:纳税人新办税务登记的底册资料由税务登记岗转征收人员建资料盒整理归集,各有关部门转来的《税务处理决定书》、《税务处罚决定书》、《定额核定通知书》、《收缴、停止发售决定书》、《注销税务登记申请表》、《非正常户认定书》、《停业申请审批表》以及经过审批和批复的申请文书,由综合服务岗转对应征收人员、税务登记员、管理员履行完文书要求的事项后归集;纳税人向税务机关报送的会计报表、申报表以及缴款书征收员按月整理归集。
2、资料借阅:因工作需要调阅税收征管档案的,应严格遵守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履行调阅手续,不得擅自复制、拆卷、涂损等,不得转借他人,注意保密,及时归还。
3、年终资料归档:征管档案资料平时采取序时归档的方法进行立卷归档,以“卷”为单位进行整理归集,按年立卷,分别采用一户一档,于次年三月底前完成立卷归档。
4、资料室应保持通风、干燥、整洁,资料摆放整齐有序,并有专人管理。
五、办税服务厅管理
(一)制定卫生保洁值班制度,每天进行清洁和消毒,保持室内空气畅通,加强防火、防盗、管理。努力打造“环境优美、设施齐备、服务优质、办税高效”的星级办税服务大厅。
(二)办税服务厅建设:大厅内各种标识醒目、清晰、规范;配设座椅、饮水设施、等;配置笔、墨、纸、胶水、印泥、计算器等供纳税人书写和计算的便民台;提供税收宣传手册、各种表格填写样式和办税指南;设置税法公告栏,办税流程***、税务违法违章处罚标准和工本费收费标准等***务八公开。
(三)设立意见箱,公开监督、投诉、举报电话,开设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纳税服务“绿色通道”,统一受理下岗再就业人员的各项办税事宜,开展首问责任、服务承诺、延时服务活动;对符合条件的纳税人,在办理开业税务登记、变更税务登记、等事项时当场办理;对不能当场办结的非即办事项,实行限时办结制度。工作人员告知纳税人办结时限,严格执行服务承诺制度。
(四)办税服务厅工作人员要严守操作规程,不得违反税法提前或延缓征收税款,按规定加收滞纳金和罚款,严格按照税收征管法和公务员法规范自我;保持自我工作环境整洁卫生,按规定使用维护电脑;办税服务厅工作人员要求具有以下基本素质:
秉公***,清正廉洁;
着装上岗,挂牌服务;
语言文明,举止庄重;
团结协作,紧密配合;
精通业务,办事高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