污染治理论文集锦

污染治理论文范文1

关键词:土壤污染;现状;危害;治理措施

1土壤污染概念

土壤是指陆地表面具有肥力、能够生长植物的疏松表层,其厚度一般在2m左右。土壤不但为植物生长提供机械支撑能力,并能为植物生长发育提供所需要的水、肥、气、热等肥力要素。近年来,由于人口急剧增长,工业迅猛发展,固体废物不断向土壤表面堆放和倾倒,有害废水不断向土壤中渗透,汽车排放的废气,大气中的有害气体及飘尘不断随雨水降落在土壤中。农业化学水平的提高,使大量化学肥料及农药散落到环境中,导致土壤遭受非点源污染的机会越来越多,其程度也越来越严重,在水土流失和风蚀作用等的影响下,污染面积不断扩大。因此,凡是妨碍土壤正常功能,降低农作物产量和质量,通过粮食、蔬菜、水果等间接影响人体健康的物质都叫做土壤污染物[1-2]。

当土壤中有害物质过多,超过土壤的自净能力,引起土壤的组成、结构和功能发生变化,微生物活动受到抑制,有害物质或其分解产物在土壤中逐渐积累,通过“土壤植物人体”,或通过“土壤水人体”间接被人体吸收,达到危害人体健康的程度,就是土壤污染。

2我国土壤污染现状与危害

2.1土壤污染的现状

目前,我国土壤污染的总体形势严峻,部分地区土壤污染严重,在重污染企业或工业密集区、工矿开采区及周边地区、城市和城郊地区出现了土壤重污染区和高风险区。土壤污染类型多样,呈现出新老污染物并存、无机有机复合污染的局面。土壤污染途径多,原因复杂,控制难度大。土壤环境监督管理体系不健全,土壤污染防治投入不足,全社会防治意识不强。由土壤污染引发的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和逐年增多,成为影响群众身体健康和社会稳定的重要因素[3]。

2.2土壤污染的危害

2.2.1土壤污染导致严重的直接经济损失。初步统计,全国受污染的耕地约有1000万hm2,有机污染物污染农田达3600万hm2,主要农产品的农药残留超标率高达16%~20%;污水灌溉污染耕地216.7万hm2,固体废弃物堆存占地和毁田13.3万hm2。每年因土壤污染减产粮食超过1000万t,造成各种经济损失约200亿元。

2.2.2土壤污染导致生物产品品质不断下降。因农田施用化肥,大多数城市近郊土壤都受到不同程度的污染,许多地方粮食、蔬菜、水果等食物中镉、砷、铬、铅等重金属含量超标或接近临界值。每年转化成为污染物而进入环境的氮素达1000万t,农产品中的硝酸盐和亚硝酸盐污染严重。农膜污染土壤面积超过780万hm2,残存的农膜对土壤毛细管水起阻流作用,恶化土壤物理性状,影响土壤通气透水,影响农作物产量和农产品品质。

2.2.3土壤污染危害人体健康。土壤污染会使污染物在植物体内积累,并通过食物链富集到人体和动物体中,危害人体健康,引发癌症和其他疾病。

2.2.4土壤污染导致其他环境问题。土壤受到污染后,含重金属浓度较高的污染土容易在风力和水力作用下分别进入到大气和水体中,导致大气污染、地表水污染、地下水污染和生态系统退化等其他次生生态环境问题。

3造成土壤污染的原因

3.1过量施用化肥

我国每年化肥施用量超过4100万t。虽然施用化肥是农业增产的重要措施,但长期大量使用氮、磷等化学肥料,会破坏土壤结构,造成土壤板结、耕地土壤退化、耕层变浅、耕性变差、保水肥能力下降、生物学性质恶化,增加了农业生产成本,影响了农作物的产量和质量;未被植物吸收利用和根层土壤吸附固定的养分,都在根层以下积累或转入地下。残留在土壤中的氮、磷化合物,在发生地面径流或土壤风蚀时,会向其他地方转移,扩大了土壤污染范围。过量使用化肥还使饲料作物含有过多的硝酸盐,妨碍牲畜体内氧气的输送,使其患病,严重导致死亡[4]。

3.2农药是土壤的主要有机污染物

全国每年使用的农药量达50万~60万t,使用农药的土地面积在2.8亿hm2以上,农田平均施用农药13.9kg/hm2。直接进入土壤的农药,大部分可被土壤吸附,残留于土壤中的农药,由于生物和非生物的作用,形成具有不同稳定性的中间产物或最终产物无机物。喷施于作物体上的农药,除部分被植物吸收或逸入大气外,约有1/2左右散落于农田,又与直接施用于田间的农药构成农田土壤中农药的基本来源。农作物从土壤中吸收农药,在植物根、茎、叶、果实和种子中积累,通过食物、饲料危害人体和牲畜的健康。

3.3重金属元素引起的土壤污染

全国320个严重污染区约有548万hm2土壤,大田类农产品污染超标面积占污染区农田面积的20%,其中重金属污染占80%,粮食中重金属镉、砷、铬、铅、汞等的超标率占10%。被公认为城市环境质量优良的公园存在着严重的土壤重金属污染。汽油中添加的防爆剂四乙基铅随废气排出污染土壤,使行车频率高的公路两侧常形成明显的铅污染带。砷被大量用作杀虫剂、杀菌剂、杀鼠剂和除草剂,硫化矿产的开采、选矿、冶炼也会引起砷对土壤的污染。汞主要来自厂矿排放的含汞废水。土壤组成与汞化合物之间有很强的相互作用,积累在土壤中的汞有金属汞、无机汞盐、有机络合态或离子吸附态汞,所以,汞能在土壤中长期存在。镉、铅污染主要来自冶炼排放和汽车尾气沉降,磷肥中有时也含有镉[5]。

3.4污水灌溉对土壤的污染

我国污水灌溉农田面积超过330万hm2。生活污水和工业废水中,含有氮、磷、钾等许多植物所需要的养分,所以合理地使用污水灌溉农田,有增产效果。未经处理或未达到排放标准的工业污水中含有重金属、酚、氰化物等许多有毒有害的物质,会将污水中有毒有害的物质带至农田,在灌溉渠系两侧形成污染带。

3.5大气污染对土壤的污染

大气中的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和颗粒物等有害物质,在大气中发生反应形成酸雨,通过沉降和降水而降落到地面,引起土壤酸化。冶金工业排放的金属氧化物粉尘,则在重力作用下以降尘形式进入土壤,形成以排污工厂为中心、半径为2~3km范围的点状污染。

3.6固体废物对土壤的污染

污泥作为肥料施用,常使土壤受到重金属、无机盐、有机物和病原体的污染。工业固体废物和城市垃圾向土壤直接倾倒,由于日晒、雨淋、水洗,使重金属极易移动,以辐射状、漏斗状向周围土壤扩散。

3.7牲畜排泄物和生物残体对土壤的污染

禽畜饲养场的厩肥和屠宰场的废物,其性质近似人粪尿。利用这些废物作肥料,如果不进行物理和生化处理,则其中的寄生虫、病原菌和病毒等可引起土壤和水域污染,并通过水和农作物危害人群健康。

3.8放射性物质对土壤的污染

土壤辐射污染的来源有铀矿和钍矿开采、铀矿浓缩、核废料处理、核武器爆炸、核实验、燃煤发电厂、磷酸盐矿开采加工等。大气层核试验的散落物可造成土壤的放射性污染,放射性散落物中,90Sr、137Cs的半衰期较长,易被土壤吸附,滞留时间也较长。

4我国土壤污染的治理措施

4.1施用化学改良剂,采取生物改良措施,增加土壤环境容量,增强土壤净化能力

向土壤中施用石灰、碱性磷酸盐、氧化铁、碳酸盐和硫化物等化学改良剂,加速有机物的分解,使重金属固定在土壤中,降低重金属在土壤及土壤植物体的迁移能力,使其转化成为难溶的化合物,减少农作物的吸收,以减轻土壤中重金属的毒害。针对有机物污染,用植物、细菌、真菌联合加速有机物降解。针对无机物污染,利用植物修复可以把一部分重金属从土壤中带走。

增加土壤有机质含量、砂掺粘改良性土壤,增加和改善土壤胶体的种类和数量,增加土壤对有害物质的吸附能力和吸附量,从而减少污染物在土壤中的活性。发现、分离和培养新的微生物品种,以增强生物降解作用。

4.2强化污染土壤环境管理与综合防治,大力发展清洁生产

控制和消除土壤污染源,组织有关部门和科研单位,筛选污染土壤修复实用技术,加强污染土壤修复技术集成,选择有代表性的污灌区农田和污染场地,开展污染土壤治理与修复。重点支持一批部级重点治理与修复示范工程,为在更大范围内修复土壤污染提供示范、积累经验。合理利用污染土地,严重污染的土壤可改种非食用经济作物或经济林木以减少食品污染。科学地进行污水灌溉,加强土壤污灌区的监测和管理,了解水中污染物的成分、含量及其动态,避免带有不易降解的高残留污染物随机进入土壤。

增施有机肥,提高土壤有机质含量,增强土壤胶体对重金属和农药的吸附能力。强化对农药、化肥、除草剂等农用化学品管理。增施有机肥同时采取防治措施,不仅可以减少对土壤的污染,还能经济有效地消灭病、虫、草害,发挥农药的积极效能。在生产中合理施用农药、化肥,控制化学农药的用量、使用范围、喷施次数和喷施时间,提高喷洒技术,改进农药剂型,严格限制剧毒、高残留农药的使用,大力发展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大力发展生物防治措施。

大力推广闭路循环、无毒工艺,以减少或消除污染物的排放。对工业“三废”进行回收净化处理,化害为利,严格控制污染物的排放量和浓度。大力推广和发展清洁生产。

针对土壤污染物的种类,种植有较强吸收能力的植物,降低有毒物质的含量,或通过生物降解净化土壤,通过改变耕作制度、换土、深翻等手段,施加抑制剂改变污染物质在土壤中的迁移转化方向,减少农作物的吸收,提高土壤pH值,促使镉、汞、铜、锌等形成氢氧化物沉淀。

根据土壤的特性、气候状况和农作物生长发育特点,既要防治病虫害对农作物的威胁,又要把化肥、农药对环境和人体健康的危害限制在最低程度。利用物理、物理化学原理治理污染土壤。大力开展植树造林,提高森林覆盖率,维护森林生态系统平衡。

4.3调控土壤氧化还原条件

调节土壤氧化还原电位,使某些重金属污染物转化为难溶态沉淀物,控制其迁移和转化,降低污染物的危害程度。调节土壤氧化还原电位主要是通过调节土壤水分管理和耕作措施实现。

4.4改变耕作制度,实行翻土和换土

改变耕作制度会引起土壤环境条件的变化,消除某些污染物的危害。对于污染严重的土壤,采取铲除表土和换客土的方法;对于轻度污染的土壤,采取深翻土或换无污染客土的方法。

4.5采用农业生态工程措施

在污染土壤上繁殖非食用的种子、种经济作物,从而减少污染物进入食物链的途径;或利用某些特定的动植物和微生物较快地吸走或降解土壤中的污染物质,从而达到净化土壤的目的。

4.6工程治理

利用物理(机械)、物理化学原理治理污染土壤,是一种最为彻底、稳定、治本的措施,但投资大,适于小面积的重度污染区,主要有隔离法、清洗法、热处理、电化法等。近年来,把其他工业领域,特别是污水、大气污染治理技术引入土壤治理,为土壤污染治理研究开辟了新途径。

5参考文献

[1]徐月珍.防止土壤污染和地下水污染的措施[J].环境与可持续发展,1989(1):29-31.

[2]任旭喜.土壤重金属污染及防治对策研究[J].环境保护科学,1999,25(5):31-33.

[3]陈晶中,陈杰,谢学俭,等.土壤污染及其环境效应[J].土壤,2003,35(4):298-303.

污染治理论文范文2

通常情况下,国家规定的工业污染排放治理是根据谁污染、谁承担和谁治理的原则。然而对于具有难以降解的重金属有机物污染物和高浓度废水排放企业而言,应采用科学的污染治理方法,要求必须在场内处理完成后方可实施排放。在农业污染方面,会有大量的农药和化肥用量,在我国一些地区仍处于荒废状态。为了使土地质量得到提升,我们应对农业研究进行加强,尽可能使化肥的使用数量减少,提倡农民对有机无害肥料进行使用。通过共同参与的方式,及时有效地整治水污染状况。

2环境保护的重要性

在我国,环境保护的提出相对较早,我国相关部门和机构应结合环境保护问题对一系列的环保目标进行制定。特别是在开放改革之后,我国的经济出现了飞速发展,社会有快速的转型进程,***府部门与资源环境现状相结合,对诸多环境保护措施提出。对于社会公民而言,虽然并没有在国家和社会的环保事业得到直接参与,但在工作和生活中应与自身的行为进行调整,从小事着手,自觉做到环境与资源的保护。例如:公共洗手间内发现水龙头没关时,应自觉关闭水龙头。或在对电池进行使用之后,应运用分类整理的方法,向专门的回收桶内进行投递,禁止在垃圾堆上直接丢弃。另外,在超市购物时,应自备购物袋,将一次性塑料袋的使用率减少。诸如此类,在生活中,我们每个人应从小事入手,对环境保护的重视力度提升。简而言之,公民的综合素质的体现是从环境意识形成的,关系到公民自身的受教育水平,因此,相关部门要想对环境保护工作做好,则应先从思想教育工作开始,对环境保护工作实施大力宣传,从而使公民在环保事业中自觉参与。从内容上看,环境保护不仅是保护动植物及森林,而且还是保护及防治大气和水,不仅包括预防和治理各类大型污染源,而且还包括处理各类细节。开展环境保护工作是在人类发展过程中,开采和利用资源的过渡,作为资源紧缺的一种保护措施,随着宣传环保理念,逐渐被人们所接受。现阶段,几乎不会有人反对环境保护,自觉做到环境与资源的长久保护,还有较多工作等着去做。首先我们应对全民环保意识进行树立,具体来说就是资源与生存意识的树立,使大家认识到环境保护和资源的关系。作为当今世界各国***府和人民共同行动和主要任务之一,环境保护的意义极为显著。在我国,环境保护已经成为一项基本国策,并对一系列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进行制定和颁布,促使这一基本国策的贯彻执行得到保障。可见,环境保护对社会发展及人们生存产生极为重要的作用,随着时间的推移,人们已经逐渐意识到环境保护的重要性。

3水污染治理的措施分析

3.1法律法规的完善,管理强化,使国民素质得到增强

将《水污染治理法》、《水法》、以及《环境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贯彻执行,同时对相应的法律法规进行完善,建立完善的水资源保护法律体系。对污水排放单位的监督与管理实施加强,从重处罚违法排放的工业企业,对总量控制实施严格实行。另一方面还可以对一定的排污费用进行收取,建立排污权交易费基金,用于企业污水处理设施建设相扶持,使企业污水预处理的经费压力减轻,充分调动企业的社会责任感和积极性。使全民树立以生活污水为基础的可持续发展战略思想,使水环境保护的宣传力度加大,构建累进加价的水价制度,运用经济杠杆,实现用水节约及排污减少。***府部门对污水处理的资金投入和补贴实施加大,运用***策的改革及扶持,促使污水处理企业向市场化迈进,提升企业盈利能力,从而达到良性循环的目的。

3.2水域和饮用水源管理的加强

整体对流域用水和排水进行规划,而不是仅限于每个城市自己城区河流的管理,对科学合理的水量调度和河湖疏浚方案进行制定,使水体自净能力得到提升。严格按照各地划定的水功能进行执行,禁止排放至饮用水源地内。

3.3传统观念的改变

在人们心里,由于“先污染、后治理”的观念已经根深蒂固,与水污染代价的控制相比,水污染治理的代价相对较高,所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应运用有效的措施和手段实施深入,加大宣传教育工作,促使环境保护深入人心,同时将人们偷排乱排的问题实施改变。

3.4对再生水资源和循环用水进行充分利用

由于我国水资源利用率在50%以下,且重复利用率仅为20%左右,使水资源利用降低,将水资源的供需矛盾和严重浪费问题得到加剧。现阶段,通过处理的污水已经在冷却水生产、生活杂用水以及园林绿化等领域得到使用,但使用范围较小,若通过处理再生水,使其满足地下水质量标准后即可向地下回灌,采用补充水源便于后期运用。对建筑中通过对水系统和工业冷却水循环系统推广的加强,在集中的工业园内,运用生产生活分质供水,使不同水质的利用程度得到提升,从而有效降低水处理的成本。

3.5改变产业结构,对清洁生产实施推广

生产力状况和科学技术水平对社会产业的结构进行确定,同时将社会生产的性质得以反应,发展水平与社会字样的实际利用状况。随着我国科学水平和生产力发展的提升,各种新产品的种类和结构会有不断变化出现,所以,应加大对新产品的开发与研制力度,从而与传统的产品进行替代。同时对生产程序和技术实施积极改进,促使清洁和绿色生产得以实现,作为工业水污染减少的根本途径,应对绿色产业实施大力发展。对于生产来说,清洁生产主要包括原材料和能源的节约,将有毒有害的原材料得到淘汰,并在生产过程中排放物和废物全部离开之前,应尽可能将其排放量和毒性减少。对于产品来说,清洁生产的宗旨是将产品整个生命周期过程中减少对人类及环境产生的影响。

3.6审批和验收项目的严格化操作

随着经济发展、社会进步以及人们需求量的逐渐增加,越来越多的新型项目得以形成,导致环境面临着一项新的挑战。所以,对于新项目,无论规模的大小,都应对可行性和生态进行评估,特别是评估水资源污染状况,会对水资源产生严重影响,导致污染问题形成。当企业无法有效解决时,应将该项目的建设实施坚决杜绝。在项目建成并投产之后,应对企业是否存在偷排乱排的现象进行定期检查。

3.7对国外先进技术设备进行引入,重点落实在人才的培养

通过对国外先进水环境恢复技术的运用,与国情相结合,对满足我国国情水环境恢复技术的理论及方式方法实施研究。使环保产品与产业的发展进行加速,进一步将水污染防治设施的产品标准、自动控制性能以及成套化得以提升,对城市污水和工业废水的成套处理技术进行大力开发。运用生物、物力及化学手段,使水环境恢复过程得到加速。构建完善的人才培养计划及制度,实现环境处理人才的有效培养。

4结论

污染治理论文范文3

平安县省级认定的畜禽规模养殖场达33家,主要分布在三合镇、古城乡、沙沟乡和洪水泉乡,其中:奶牛规模养殖场2家,肉牛规模养殖场4家,生猪规模养殖场8家,肉羊规模养殖场9家,蛋鸡规模养殖场4家,肉鸡规模养殖场5家,獭兔规模养殖场1家,还有大小规模不等的养殖规模户1388户。虽然通过省级认定的规模养殖场具备一定的污染物处理设备,但大多数没有通过认定的养殖场污染物治理仍面临艰巨的治理难题。据估算,一头60kg猪每天产生的粪尿量是同样体重人排泄量的近4倍,如果畜禽粪便得不到处理利用,一个20000头养猪场对环境的污染程度相当于10万人口当量。可见如此众多的污染物处理迫在眉睫。我国对畜禽污染物问题的研究起始于上世纪90年代。截止目前,我国出台的防治污染物的办法、法规一个接一个,如《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技术规范》等,把对畜禽养殖的污染管理与防治纳入了法制化的轨道。

2平安县畜禽养殖污染物处理存在的主要问题

2.1畜禽养殖规模化水平低由于受经济条件的限制,大多数畜禽养殖户无力承受规模化养殖场的大量投入,还保留在散养阶段,大量的粪污收集难、治理难。

2.2畜禽养殖污染物防治投入少由于受市场因素、管理水平、思想意识等因素的影响,部分规模化养殖场和养殖小区主动建设污染物防治设施的意识不强、积极性不高,未按环保要求落实污染防治措施。

2.3畜禽养殖污染物防治观念淡薄由于畜禽养殖是个古老的产业,人们的思想观念对其污染物的危害没有充分的认识,导致粪污、尿污随意堆砌、排放,对污染物防治缺乏主管能动性,防治观念淡薄。

3平安县畜禽养殖污染物防治的对策及建议

平安县养殖场粪便除个别使用生态发酵床外,大部分以干清为主,也有部分用水冲洗清污,清理出的粪污以露天堆积发酵为主,既严重污染环境又浪费资源。针对于此,建议采用以下方法予以治理。

3.1积极引导养殖户走规模化、标准化的道路我县畜禽规模化养殖程度较低,给畜禽养殖污染物收集、处理带来了一定的困难,因此,积极出台类似家庭牧场的优惠养殖***策,鼓励、引导养殖户向规模养殖场、养殖小区发展;实施畜禽标准化养殖,建设标准化畜(禽)舍、标准化污染物处理设施,对粪便实行集中无害化处理,走规模化、集约化、现代化、生态化的养殖路子,做到达标排放,从而有效解决人畜混居、庭院环境污染等难题,而且标准化畜禽养殖小区可以为种植业提供大量的有机肥源,促进粮食的增值转化,带动种植业的增产增收。

3.2广泛宣传养殖污染物的危害及防治技术我县广大畜禽养殖户还停留在原始的散养阶段,对粪污的危害还处于一知半解的状态,对粪污处理后的用途也了解有限,因此,通过电视、培训班、宣传栏等形式加大对粪污危害、治理办法等的宣传,增强广大养殖户对治理粪污的积极性和治理水平。

3.3发展生态畜牧业,推广农牧结合模式畜牧业的发展应该走农牧结合、种养平衡的路子,坚持“***府主导、业主主体”的原则,在***府适当给予补贴下,调动养殖户对畜禽排泄物进行防控治理的积极性,按照种植业和周边土地的消纳能力布局畜禽养殖和规模,畜禽粪便及养殖污水经过无害化处理后回归农田、果园、林地等,大力推行农牧结合,发展生态畜牧业。

污染治理论文范文4

关键词:大气污染;温室气体;环境保护优先;公众参与;环境公益诉讼;***府责任

中***分类号:D922.68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001-862X(2015)03-0081-007

引 言

我国举世瞩目的雾霾问题,以及公众对空气质量的关注,加速了大气污染防治法的修订进程。依据新的《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对SO2、NO2、PM10、PM2.5、CO和O3六项污染物进行评价,74个城市中仅有拉萨、海口、舟山三个城市空气质量达标,占4.1%;超标城市比例为95.9%。北京市达标天数比例为48.0%,重度及以上污染天数比例为16.2%。主要污染物为PM2.5、PM10、NO2。与此同时,我国的能源消费总量也迅速攀升,2013年的能源消费总量增至37.5亿吨标准煤,与2012年相比增加了4.4%。根据2014年《BP世界能源统计年鉴》的信息,继2011年超过美国之后,中国成为世界最大能源消费国,其2013年的能源需求,占全球能源消费的22.4%,占全球净增长的49%。与此同时,能源结构存在着对煤炭的深度依存,清洁能源所占比例仍然偏低,2013年占能源消费总量的比例为9.8%,而煤炭、石油和天然气的比例分别是66.0%、18.4%和5.8%。从《大气污染防治法》本身来看,也有进行及时修订的必要。1987年制定和颁布的《大气污染防治法》,虽经1995年和2000年的两次修改,但均是对1987年旧法的小修小补,且距今已逾15年,其立法滞后性日益突出。首先,现有大气污染防治法有关法律规定明显滞后,甚至存在立法空白。一方面,实行总量控制和排污许可的两控区仅占全国国土面积的11.4%,不能适应总量减排的需要。而燃煤、工业、机动车船、扬尘等重点领域的污染防治措施不够完善,污染严重区域缺乏联合防治机制,重污染天气应对机制不够健全。另一方面,现行法未能对新时期复合型的大气污染问题予以回应,缺乏对能源结构、产业结构和布局等前端源头治理的要求,也没有能对氮氧化物、挥发性有机物、颗粒物等多种污染物实施协调控制。(1) 其次,很多创新性的制度措施未能上升至国家法律层面,缺乏明确的规范、指引。致力于解决大气污染问题,国家立法和行***机关采取了很多具有创新性的制度措施,例如***《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中提出的10条35项综合治理措施,创新重点大气污染区域的联防联治,推进重污染天气应急管理工作,加强空气质量监测能力及信息制度的建设,积极促进和保障清洁空气科学研究。这些卓有成效的制度措施,亟待国家层面法律的确认。最后,现行大气污染防治法律体系缺乏系统性。大气污染物质往往会通过迁移转化为土壤或者水体中的污染物,因此,大气污染防治法应考虑到其与其他环境要素保护法律之间的衔接、配合。同时,大气污染防治法作为我国大气环境治理领域的基本法,其与环境保护法、能源法,以及正在起草的气候变化法等部门法律之间也具有极强的牵连性,但现行法并未能与该些法律形成协同配合。

2014年11月22日,十二届全国人大***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大气污染防治法修订草案,从原来的7章66条增为草案的8章100条,是该法自1987年施行至今的第三次修改,首次全面修订。草案对既有条款进行了大规模的增删、调整和重新建构,强化了企业、***府和公众的责任,补充完善了重点领域污染防治、区域联合防治、总量控制和排污许可等具体制度和措施,加大了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并对公众关心的雾霾问题进行了回应。(2)但从学界反应来看,修订草案在这些方面的补充或者修改还很不够,难以改变目前严峻的大气环境污染局面,难以满足目前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需要。甚至一些学者建议,把法律名称修改为《清洁空气法》或者《大气环境保护法》,然后在新的架构下大修大改。[1]对修正案的不同意见表明,在大气污染防治法修订的基本问题上,学界尚未达成共识,需要从学理上进行澄清。

一、 《大气污染防治法》的修订宗旨

及其应确立的基本原则

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修订草案)》的说明”中,将此次修法的目的定位为“以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为依据,全面落实《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提出的各项制度措施。”可以看出,本次修法应当以问题为导向,着力于新时期复合型大气污染困局的破解。

(一)大气污染防治法的修订宗旨

学界针对草案意见稿的争议、批判表明,从根源上看,是对于修法宗旨尚没有达成共识。有鉴于此,本文认为,此次大气污染防治法的修订宗旨体现为三点,坚持将《大气污染防治法》作为大气环境治理的“基本法”,以解决新时期具有多源头、跨区域复合型大气污染问题为实践导向,同时强化***府大气治理责任,增加企业大气违法成本。

第一,坚持大气污染防治法作为大气环境治理领域的基本法。这就意味着,此次修法不能是小修小补,而应是对于大气环境治理法律规范体系的重构。有建议将法律名称修改为《清洁空气法》或者《大气环境保护法》,然后在新的法律架构下大修大改。综观整个法律文本,可以发现,其修订仍然以污染防治立法为导向,鲜有涉及大气环境保护的规定。本文认为,虽无须过多异议、争论法律名称,但在修法思路上,应采行综合性清洁空气立法模式,在预防、治理大气污染之外,通过具体法律制度的设计与执行,以促进大气环境空气质量的保护、改善,保障公众健康。

第二,以日益严峻的新型大气污染问题作为修法的实践导向。修法的目的,在于对法律制定之初未能预料到的现实情况予以修正、进行回应。2000年大气污染防治法的修改目的在于及时规制日益严重的煤烟型污染,其中很多条款都是直接规制燃煤所产生的大气污染。新时期,我国大气污染呈现出多污染物共存、多污染源叠加、多尺度关联、多过程耦合、多介质影响的复合型特征,因此本次修订应加强对多源头的治理,并对频发的雾霾天气以及其他跨区域性大气污染等问题予以有效回应。

第三,强化***府大气治理责任,增加企业大气违法成本。现行大气污染防治法存在源头治理薄弱、管控对象单一、属地管理局限、问责机制不严、处罚力度不够等问题,造成我国大气环境的持续恶化的局面。因此,本次修订应当强化***府的大气污染治理责任,包括源头治理和全程治理的责任,做好***策、规划和建设项目的大气环境影响评价,严格环境准入。加强对大气违法行为的制裁,加大大气违法行为的违法成本,促进大气污染防治法的遵守和执行。

第四,协同管控大气污染,实现从单一污染物控制向多污染物协同控制的转变。《大气污染防治法(修订草案)》第2条写道,“对颗粒物、二氧化硫、挥发性有机物等大气污染物质和温室气体实施协同控制”,把温室气体与大气污染物质相并列,传递出立法者对两者进行协同管控的意***。尽管学者对温室气体是否为污染物质存在争议,但这并不影响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温室气体进行规制,如果法律对其进行授权的话。本文主张人为排放的温室气体是污染物,理由如下:一是科学证据表明人为排放的温室气体对人体健康和公共福利具有危害性,美国联邦环保署(EPA)于2009年12月发表的温室气体危害性发现报告,报告认为温室气体对人体健康构成危害;二是2007年马萨诸塞州等诉美国环保署(Massachusetts vs.EPA)一案中,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判决确认二氧化碳为污染物质;三是中国***府向国际社会庄重承诺了温室气体强度减排目标,法律上有必要对温室气体进行规制;四是环保部门负责温室气体排放的监测、管理是恰当的行***管理部门,因为它具有监测网络,从技术层面来看,增加部分温室气体的监测并非难事。因此,从法律上来明确温室气体的属性,有利于温室气体的减排顺利进行。退一步来说,即使不明确提出温室气体是污染物,也应将其纳入污染物管理,否则不利于中国温室气体减排工作的正常进行。此外,气候变化法的制定将需要一个过程,即使顺利通过,也不会是一个具有较强可执行性的法律,如何对温室气体进行监测之类的条款基本上不会涉及,必然需要等待其他配套法规来实施,这样更加旷日持久。由此,将温室气体问题纳入大气污染防治法之中进行协同管控是一明智之举。

(二)大气污染防治法应当确立的基本原则

结合新环境保护法有关法律规定和学者的主流观点(3),我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应当明文确立以下四项基本原则。

1.大气质量优先原则。法律的目的或者说功能,在于“发现并承认、确定、实现和保障不同类型的利益,或者以最小限度的阻碍和浪费来尽可能满足各种相互冲突的利益”[2]284。经济发展和环境保护的关系折射到法律语境中便可以转化为经济利益和生态利益的关系。生态利益作为一种新型的利益类型,应归属于庞德所理解之社会利益,即它是从社会生活角度出发,为维护社会秩序、社会正常活动而提出的需求或愿望。它是人们从社会生活角度出发提出的满足其正常生活的生态方面利益之整体,主要有保护资源之利益、享受良好环境之利益等,有学者称之为生态法益或环境权益。它不同于直接从个人生活本身出发以个人名义所提出的主张、要求和愿望,也不同于从***治社会角度出发以***治社会组织名义提出的主张、要求和愿望。[2]284-288在秉持人类中心主义的法律视角中,二者均具有正当性,很难说哪种利益应处于绝对的优先地位。因此,当两者不一致,甚至发生冲突时,便需要给出处理这种矛盾的具体规则,如果无法给出具体规则,最起码应当确立一项基本原则予以规范。《大气污染防治法》涉及人类社会对大气环境容量的利用,对大气环境的污染防治、恢复和改善,应当确立由《环境保护法》第5条所提出的环境保护优先原则。具体而言,首先,应当坚持大气质量优先于大气环境容量的开发利用原则,因为,清洁的空气是公民健康环境权的一项重要内容,公民的健康权优先于发展权和经济权利,当其发生冲突时应当优先保护大气质量。保护大气质量也是各级***府的重要环境职责,大气质量与其他环境质量是***府应当提供的公共物品。其次,应当坚持大气质量维持原则,对那些大气质量优良的区域,***府及其主管部门有义务维持和改善现存的大气质量,不可以让大气质量下降。

2.大气污染预防原则。预防原则的基本含义是:在环境保护工作中要把防止产生环境问题放在首位,事先采取防范措施,防止在生产、生活等人类活动中导致的环境污染、生态破坏,做到防患于未然;对不可避免的或已经发生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应积极采取措施进行治理。[3]178预防原则应当成为包括大气污染防治法在内的环境保护立法的一项基本原则,并具有统摄地位,其涵盖的法律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几类预防性法律制度,生态规划制度、环境影响评价与环境风险评估制度、环境标准制度、环境信息公开制度。草案意见稿第2条明确了规划先行原则,并增设了“大气污染防治的标准和规划”一章,在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中增加了规划环评,在具体污染防治措施中,也体现了预防原则,如增加了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风险评估制度。

3.大气环境治理共同责任原则。大气环境问题的公共性、多样性与整体性导致了其发生原因的复杂性、损害后果的严重性与承担方式的多样性,从而决定了其责任承担主体的多元性与承担方式的复合性。将其反映到法律原则之上,便是“共同责任原则”,即大气污染或环境破坏的法律责任应当由造成该污染的行为者或从中得到利益者共同承担的准则。例如,集体负担原则,是指在损害者难以确定的前提下,由造成同一损害的全体损害者负担防治、治理费用,如多个企业共同对大气污染承担法律责任;共同负担原则,由多个污染者造成损害而责任人无法明确的情况下,应当由造成损害的社会共同体负担有关费用,如当前造成北京市的雾霾污染部分原因是来自于机动车的尾气,全体机动车使用者应当相应地承担由机动车尾气而导致的那部分损失;受益者补偿原则,是指从环境损害避免或者减轻措施中得到利益者,应当对为此付出代价者支付一定补偿,主要体现为横向或者纵向的大气环境生态补偿制度。[4]例如,在大气污染区域联合防治的机制下,为减排大气污染物质而付出代价的区域或者企业理应从受益地区获得补偿。

4.大气环境治理公众参与原则。公众参与大气污染防治既是法律赋予公众的一项权利,也是公众应当积极履行的一种义务。草案在这一方面的规定较为乏力,仅有第7条第4、5款的规定,即公民有检举、控告并获得奖励的权利。本文认为,应当在新法中增加旨在提高公众大气环保意识的环境教育条款以与未来可能出台的环境教育法形成衔接,拓宽公民获悉大气环境污染防治信息渠道并建立大气环境公益诉讼制度以与新环境保护法形成衔接,此外,应当切实建立起公众参与大气污染防治的决策参与制度、过程参与制度和末端参与制度。(4)

二、治理机制:多元化大气环境

治理机制的立法构造

兴起于20世纪末的治理浪潮,为社会管理带来了新思维,开启了不同于“国家”和“市场”的第三条道路。检索各种文献,可以发现,关于治理,有种种理解,也有种种用处。但存在一种基本的共识,即治理是统治方式的一种新发展,其中的公私部门之间以及公私部门各自内部的界限均趋于模糊,它所创造的结构或秩序不能由外部强加它而发挥作用,是要靠多种进行统治的以及相互发生影响的行为者的互动。[5]可见,治理强调的是多元主体共同参与公共事务的管理。为克服国家作为单一治理主体带来的弊端,各国将市场机制的引入、培育奉为解决***府失灵的圭臬。但事实证明,市场机制也并非万能良药,在关涉公共环境问题的方面难免显得孱弱,特别是在作为公共物品领域的环境保护方面,存在着严重的市场失灵现象。伴随着公民社会的兴起,环境问题的公共治理理念应运而生,并推动着环境保护从行***管制模式朝着开放性、参与性、协商性、合作性和包容性的社会公共治理模式的转型。[6]新环境保护法提出的“多元共治、社会参与”新型环境治理机制,为大气污染防治法的修订提供了指导方向。本文认为,应当在广泛的主体参与、沟通和协商的实践理性基础之上,以治理目标、治理主体、治理工具以及治理规制为支点,建构大气污染防治法中的大气环境公共治理机制。

(一)多元化大气环境治理主体与大气污染防治法的法律主体

在共同治理目标的支持、指引下,公共治理范式试***描绘、构建一种多中心的合作、互动、协商式的合作伙伴关系***景,在这幅***景中,公共事务便成为***府及其行***机构和社会公众共同处理的对象,且其所偏重的统治机制并非***府单向度的强制性权威和制裁,而是表现为社会对话、沟通、协商的法治和民主机制。具化到大气环境公共治理中,伙伴关系有两种,***府内部不同职能部门或不同层级***府之间、同级***府之间的合作伙伴关系;***府作为大气环境治理主体,与市场、社会主体之间就大气环境治理达成的合作伙伴关系。大气污染防治法应当将上述伙伴关系中的治理主体确认为法律主体,并赋予权利、课以义务,以实现多元共治大气环境。综观草案,可以发现,涉及企业的法律责任条款共有25条,而涉及***府的仅有2条,而且缺乏公众参与和信息公开有关规定。建议完善***府环境法律责任的规定,细化其行***违法或者不作为情形,并课以法律责任;增设公众参与和信息公开章节,并确立大气环境公益诉讼之规定。

(二)综合性大气环境治理手段与大气污染防治法的法律制度

污染治理中蕴含的经济学原理为建立健全大气环境治理工具的选择指明了方向,大气污染的负外部性以及大气本身所具有的公共物品属性,使得***府规制成为推动大气污染治理的主要手段,而产权理论中的科斯定理自然成为支持大气污染治理市场策略的重要理论依据。[7]风险社会的存在,也使得社会机制成为大气环境公共治理中不可或缺的一种新型治理手段。通读修订草案,可以发现,其中仍然呈现的是以***府为主体、以污染企业为规制对象的单一化的威权体制特征,统治方式仍以行***规制为主,而市场激励、社会保障机制明显不足。建议在完善行***主导大气污染规制制度措施的同时,还应积极引进市场激励机制和社会保障机制,研究大气环境生态补偿、大气污染物排放交易、大气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大气污染损害赔偿基金、大气污染税等法律制度,并深入分析其入法的可行性。

(三)确保大气环境公共治理得以有效实施、运行的治理规制

大气环境治理的目标能否有效实现,离不开科学、合理的治理规则的规制、调整。由前文所述可知,大气污染防治法作为大气环境治理领域的基本法,其不可避免的要和其他立法存在衔接、配合问题。修订草案意见稿第2条提出将大气污染物和温室气体放在一起,予以协同控制的思路,就势必涉及大气污染防治法与能源法,甚至是未来可能出台的气候变化法之间的协调、配合。同时,新环境保护法中有关的创新性规定,可以也应当在本次修订过程中予以回应,修订草案吸收了按日计罚和治安拘留规定,但却回避了有关公益诉讼、生态补偿和环境责任保险、公众参与和信息公开等规定。本文建议,修订草案应该在新环境保护法有关规定的基础上,积极吸收更多的创新性规定,并通过法律条款明确大气污染防治法与其他部门法律的关系,以确保衔接和配合。

三、***府责任:完善***府大气治理

法律责任的理由与建议

无论是英美国家提倡的“公共信托理论”,还是大陆法系国家所确立的国家义务理论,均对***府环境责任起到了理论上的支撑作用。在英美国家,“公共信托”理论是支撑***府环境义务和责任的主要理论学说。这一学说认为,***府作为环境资源这一全体共有人的受托人而享有管理的权力,同时也必须承担相应的义务和责任。而在大陆法系国家,***府的环境义务及责任理论可以从国家义务理论推导出来,具体而言,这种义务包括国家的积极保护义务、消极不作为义务和给付义务。[8]我国目前的大气环境法律责任以规制污染源企业为核心的单向度的行***主导模式为特征,针对排污企业的法律责任条款很多,而有关***府环境法律责任的规定却十分原则。过于浓厚的行***化色彩,难免造成了监管者被捕获、***府失灵的问题,使得环境保护行***机关的“权力寻租”或轻微的行***责任掩盖了排污缺陷。[9]生态文明建设理论指导下的新型大气环境公共治理主张“多元共治、社会参与”,法律责任机制作为治理规制的重要一环也应当兼具整体性和体系性,进一步完善***府环境法律责任便成为实施大气环境治理的应有之义。更何况,作为环境保护主导力量并拥有强制力的***府,在很多场合恰恰也是导致环境恶化的来源,完善环境法律责任便成为控制“脱缰”***府的利器,得以将***府强劲的行***权力运行纳入法治的轨道。(5)综观草案,可以发现,针对***府的环境法律责任,虽有所调整、更新,但仍然存在明显缺陷。

第一,辖区内大气环境保护目标责任。草案第4条规定了以环境空气质量改善为核心的大气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将大气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纳入县级以上人民***府对本级人民***府大气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及其负责人和下级人民***府及其负责人的考核内容,作为对其考核评价的依据。为确保公众参与,草案规定考核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开。对于未能完成大气环境保护目标任务的,应当向本级或者上级人民***府作出说明,提出整改措施并负责落实。大气环境保护目标责任产生的依据,是地方***府对本行***区域环境质量负责,其本质目的是通过目标责任和考核评价制度来落实地方***府对大气环境保护的法律职责。通过对草案的分析,有两点不足,一是未能就其与现行的节能减排考核评价制度以及地方******领导干部环保绩效考核制度的关系作出规定;二是草案规定的考核结果适用范围过于狭窄,可能无法真正落实***府环境责任。应当结合现行节能减排考核评价和地方******领导干部环保绩效考核评价制度的有关规定,对于提出整改措施后不落实或落实后仍不达标的地方***府采用“区域限资”、“区域限批”措施,结合新环保法的规定对部门负责人可采用如任免升迁、物质奖励、引咎辞职等***治责任的形式予以规范。

第二,城市人民***府限期达标责任。修订草案要求县级以上人民***府将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地方人民***府对本行***区域内的大气环境质量负责,采取措施,使空气质量达到规定的标准并逐步改善。为确保这一责任的落实,修订草案第11条针对城市人民***府设置了限期达标的责任。根据规定,未达到国家环境空气质量标准的城市人民***府,应当编制环境空气质量限期达标规划,并按照***或者***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规定的期限,实现限期达标。城市环境空气质量限期达标规划应当向社会公开,设区的市级以上城市环境空气质量限期达标规划应当报***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草案第15条第2款规定,有关城市人民***府未完成限期达标任务的,由省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同级监察、人事等主管部门约谈其主要负责人,并向社会公开。对于草案的这种制度构建,我们存在两点疑问,一是它能否破除地方保护主义,切实保障限期达标计划的落实。根据草案规定,省级人民***府并不负有限期达标责任,同时一部分城市人民***府的限期达标计划仅需要报环保部备案,建议将限期达标规划的责任主体扩大至省一级人民***府,由上一级环保部门审查拟备案限期达标计划的可行性。二是对于未完成达标任务的城市人民***府,仅以约谈予以约束是否合适与足够。首先,约谈并不是一种正式的法律责任承担形式,容易使得被约谈对象出于自身***治利益的考量,忽略依法行***的问题,不区分合法企业与违法企业,而一并予以限期整改、关停。其次,约谈产生的是***治压力,没有体现经济制裁,建议仿行美国大气环境治理中州实施计划,对未完成限期达标计划的地区实施经济制裁措施,主要是区域限资,即限制中央财***转移支付对该区域大气污染治理的支持力度。

第三,大气污染联防联控的法律责任。修订草案增设第五章,规定了重点区域大气污染联合防治机制,要求重点区域应当制定联合防治行动计划,提高本区域产业准入标准,并在规划环评会商、联合***、信息共享等方面建立起区域协作机制。但在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中缺乏有关区域大气污染联合防治的法律责任规定,这无疑会制约制度目标的实现。因此,建议在法律责任部分,应当设立专门的大气污染联防联控的法律责任,如针对信息通报、联合***等方面设立一些新的责任。[10]为体现区域公平理念,国内重点区域大气污染防治应当适用大气污染防治法的共同责任原则,主要内容包括两点,一是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强调共同责任,强调该责任是各区域行***管理部门共同的监管责任。二是这种共同责任是有区别的共同责任,这种区别责任是由不同行***区域的发展情况以及污染物排放情况的历史和现时差异所决定的。应当充分考量重点区域内不同***府辖区内排放对污染的贡献,并据此分配责任份额。

第四,国家大气污染防治保障责任。大气污染防治是一项系统工程,必须有赖于科学技术的大力支撑,自然需要大量的财***支持和法制保障。为确保大气污染科学研究的有效开展,美国***府通过《清洁空气法》,规定了联邦***府在负责制定全国空气质量标准、实施全国大气污染治理计划的同时,要求联邦***府积极开展各项大气污染科学研究。我国已经开展了大量的相关科学研究,如环保部为贯彻落实《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而开展的《清洁空气研究计划》2014年度项目,2013―2017年预期投入经费10亿元,以突破大气污染源排放清单与综合减排、空气质量监测与污染来源解析、重污染预报预警与应急调控、区域空气质量管理和环境经济***策等技术任务,并构建国家大气污染防治技术体系,并在京津冀及周边、长三角、珠三角等区域实施工程示范。本文建议,应当在立法中确立国家保障并支持大气污染科学研究的规定,确保科技治霾的法制化。

结 语

随着《大气污染防治法(修订草案)》一读程序的开启,《大气污染防治法》的修改讨论已经进入到关键阶段。本文认为,大气污染防治法的修订,应以生态文明建设为理论导向,着力解决新时期复合型大气污染问题。在法律原则上,建议结合新环境保护法有关规定,通过法律条文确立大气质量优先原则、大气污染防治预防原则、大气环境治理共同责任原则、大气环境治理公众参与原则;在治理机制上,建议改变现行的以***府针对污染源企业的单向度的行***管制模式,进一步扩大公众参与大气环境治理的保障机制,引入市场经济激励工具和社会化的保险机制,坚持大气污染防治法的“基本法”定位,并在立法体系中与其他相关立法做好衔接、配合;具体法律制度上,本文选取两个基点,建议在草案中确立大气环境公益诉讼条款,确保公众参与大气环境治理得到切实的法制保障,建议进一步完善***府大气环境法律责任,确保“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

《大气污染防治法》的修改确实是一项系统工程,既涉及国家行***权力运行结构、治理模式的选择,也有具体制度的设计,需要反复斟酌、广泛讨论,以更开放式的全方位思考,不仅是制度设计理性的要求,也是环境公共治理机制的体现。修订草案诚然有诸多令人遗憾的地方,但也有很多创新之处,如低排放区、分类污染源防治措施的改进等,囿于文稿篇幅,本文暂不作讨论。本着参与精神,本文选取大气污染防治法修订过程中的几个基本问题加以论述,希冀为《大气污染防治法》的修改完善有所裨益。

注释:

(1)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环境保护部部长就大气污染防治法(修订草案)作的说明。

(2)参见中国环保网:“大气污染防治法27年首次全面修订”,http://,2014-12-23。

(3)《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4)第5条:“环境保护坚持保护优先、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公众参与、损害担责的原则。”

(4)有关公众参与大气污染防治法律保障制度的完善,参见:高桂林、***俊:《大气污染防治公众参与的法经济学分析》,载《陕西社会科学》,2014,(11),第81-87页;李艳芳:《公众参与和完善大气污染防治法律制度》,载《中国行***管理》,2005,(3),第52-54页。

(5)有关完善***府环境法律责任的理由,还可参见李俊斌,刘恒科:《地方***府环境责任论纲》,载《社会科学研究》,2011,(2),第7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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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染治理论文范文5

关键词:跨界水污染;公地悲剧;地方***府;博弈分析

DOI:10.13956/j.ss.1001-8409.2016.XX.XX

中***分类号:F20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409(2016)00-0000-00

Abstract: Water pollution is a typical form of transboundary environmental pollution, and the water pollution treatment also is the focus and difficulty of environmental treatment in our country, but the empirical study is less about the problem at the present stage. Firstly, the paper constructs the game model of transboundary water pollution treatment, indicates that the transboundary water pollution treatment investment of Nash equilibrium optimal is smaller than the Pareto optimal, both presents the departure from the state, and the deviate degree increases with the participation areas of transboundary water pollution treatment, leading to the "prisoner's dilemma" and "tragedy of the commons" situation. Secondly, the paper empirically tests the influence of the quantity local government on water resources quality, verifies the theoretical hypothesis by using the 62 major reservoirs and lakes in 2012. Finally, the paper puts forward policy suggestions to improve the quality of water.

Key words: transboundary water pollution; the tragedy of the commons; local government; Game Analysis

环境污染所具有的外部性和我国行***区域的划分,使得我国环境恶化程度的加深突出表现在各行***管辖区之间跨界环境纠纷的增加上,水污染是典型的跨界环境污染问题,如何对跨界水污染进行有效规制始终是中央***府与地方***府面临的一个难题。造成跨界水污染问题如此严重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流域涉及到多个省级、市级和县级行***区域,这些地方***府在以GDP为核心的***绩考核体系和财***分权制度下,倾向于将努力投入到能够带来***绩的经济增长上,降低水污染治理投入,这使得水污染治理规制不能有效地执行,多数情况下,地方***府倾向于采取机会主义方式逃避本应承担的环境污染治理成本,采取“搭便车”行为将不易监测的环境污染跨界转移出去,将成本外部化。这种现象充分揭示了个体理性与集体理性的冲突带来的公共事务治理困境,因此,强化跨界环境污染治理规制,实现全局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和公共利益最大化的根本措施就是要提高地方***府克服“囚徒困境”和“公地悲剧”的能力,改变地方***府仅重视短期经济利益的行为选择倾向。

1文献综述

d’Arge较早关注了环境的跨界污染问题[1],而早期的相关研究主要集中在探讨不同国家之间对跨界水污染、大气污染以及固体废弃物污染等方面的国际合作上,认为不同地方通过协商谈判进行区域合作是解决该问题的主要手段[2][3]。相关研究基本上是围绕跨界环境污染治理博弈展开的,Maler首次将博弈论引入到跨界环境污染治理分析中,对欧洲各国酸性物质沉积问题进行了分析,认为合作治理环境污染的前提是各国的单边支付,并模拟测算了不同合作形式下的净收益[4]。Silva和Caplan分析了联邦跨界污染控制环境***策的有效性问题,认为中央***府是跨界污染治理领导者时能够获得更大的社会效益,而当地方***府是跨界污染治理的领导者时,中央***府的最优***策是对地方***府的环境治理行为提供有效的激励,并通过欧盟的环境***策设计实施验证了结论的科学性[5]。Barcena-ruiz对跨界环境污染税征收的顺序和两个同级***府作为领导者和追随者的博弈问题进行了分析,认为在跨界污染较小的条件下,税收是战略互补的,同时征税时领导者和追随者都能够获得福利,但先征税的领导者获得的福利更大,在跨界污染较大的条件下,税收是战略替代的,先征税的领导者***府能够获得福利,每个***府都会努力避免成为税收的追随者[6]。Yanase运用微分博弈模型研究了双寡头国际环境污染博弈策略,认为严格的环境控制***策提高了外国公司的竞争力,会产生静态的“租金转移”效益,而国外也会享受到全球环境改善带来的好处,即免费搭便车,因此在非合作博弈中,环境***策水平会偏离社会最优水平,产生更多的污染和低福利[7]。Zhao等通过构建包括***府和居民在内的典型的Stackelberg博弈模型,提出了一种考虑流域结构的转移税(Model of Transfer Tax, MTT),用来计算一个地区最佳的污染物转移税率,同时也认为转让税率可作为生态补偿标准,加强区域减排合作,实现整个流域的减排成本最小[8]。

国内关于跨界环境污染的研究主要集中于跨界水污染治理方面,马中和吴健认为法律***策和权利安排的缺失致使没有形成地方***府的环境规制激励是跨行***区环保难见成效的主要原因[9];易志斌以跨界水污染为例对地方***府环境规制失灵的原因及解决途径进行了总结[10];汪小勇等采用消元法对跨流域、市界、省界和国界四个层次的单边和多边环境保护和污染治理的管理条约进行了评估和比较,为构建跨界水污染冲突的协商机制提供***策建议[11]。此外,还有学者以不同流域和湖泊的跨界水污染为例对污染成因、解决途径等进行了案例分析,如太湖[12][13]、珠三角[14]。

可以看出,国内外学者对跨界环境污染治理问题进行了广泛深入的研究,取得了大量的研究成果,但多数都集中在理论分析、***策建议以及案例分析方面,实证研究不足。本文在理论分析地方***府行为选择和跨界水污染治理博弈基础上,分析个体利益最大化与集体利益最大化的冲突并推出待检验命题,随后采用我国2012年62个主要水库和湖泊数据对理论假说进行验证,最后提出针对性***策建议。

2 地方***府跨界水污染治理博弈分析

本部分对多个地方***府行为选择偏离社会最优选择的状况进行理论阐述。在跨界水污染中,同一流域周边的各地方***府都以最大化自身经济利益为目标,排放超标污染物,在缺乏激励约束条件下,必然使环境污染问题愈演愈烈。

假设总共有 个同质地区参与跨界水污染治理行动,第 地区的自愿治理水污染的投入为 ,因此,总的水污染治理投入为 ,在整个排污量一定的条件下, 越大,水资源质量越好。令 为第 地区在其他方面的投入,每一地区的效用都取决于本地区在其他方面的投入和整体的水污染治理投入,进一步假设第 地区的效用函数为 ,该效用函数满足: , , , , 。根据经济学原理可知各地区在其他方面的投入和水污染治理投入的边际替代率递减,即存在 是 的减函数。

(10)式表明,整体帕累托最优均衡时的环境治理投入要大于个体最优的纳什均衡时的环境治理投入,即各个地区如果从最大化本地区效用出发而自愿提供的水污染治理投入会小于从集体效益出发而提供的水污染治理投入。同时由(10)式也可以看出,两种投入之间的差距随着参与地区个数 的增加而增大,这也反映了个体利益与集体利益的矛盾与冲突。从水资源的公共性来看,集体最优也即帕累托最优状态对所有参与地区来说是最好的结果,但是个体和集体的利益冲突必然会导致“公地悲剧(The tragedy of commons)”的出现,最终造成各个地方***府在有限资源下无限追求最大化本地区利益,每一个地方***府都希望减少水污染治理投入,将水污染会治理成本转嫁给所有地方***府(中央***府)。所以,本文提出以下理论假说:水库和湖泊周边的地方***府数越多,污染排放量越大,距离希望的社会最优越远,水资源质量越差。

此外,在分析中我们假设每个地区的预算投入是相等的,但在实际情况中,各个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和经济规模是有很大差异的,经济发达地区的预算投入要远远大于落后地区的预算投入。Olson通过两人博弈认为,高收入者比低收入者更愿意提供公共物品,而低收入者更倾向于搭便车[15],这个结论同样适用于跨界水污染治理分析中,现阶段的经济发达地区的经济发展过程往往走的是“先污染后治理”的道路,因此其治理环境污染的外部性较小,而落后地区治理环境污染的外部性较大,所以经济发达地区能够从环境污染治理中获得更多的效用,这时的博弈可能变成一种“智猪博弈”。

3 实证分析

以我国水库和湖泊相关数据为研究样本,经验分析地方***府数量对水质的影响,对理论假说进行验证。

3.1模型设定和数据分析

3.1.1模型设定

式中, 表示水库和湖泊,在现实中,跨界水污染还包括大量的河流,但本文未加入河流作为样本,这是因为跨界的河流较长,水质难以平均,同时又包含多个支流,行***区难以界定,更重要的是,河流水污染治理难题在于上下游之间的协调,行***区数量对其影响可能不大。 表示第 水库或者湖泊的水质状况; 表示第 水库或者湖泊周边的行***区数量,该变量是模型的核心解释变量,本文在选取时,主要选取周边的县级和市级行***单位数量,每一个水库和湖泊涉及到的省级行***单位多数为1个,最多有两个,其统计分析意义不大,因此不对省级行***单位对水质的影响进行分析。 表示影响水质的控制变量,主要包括:水库和湖泊周边行***单位的GDP、第二产业增加值、人口状况、以及水域面积等变量; 为随机项。

3.1.2水库和湖泊水质状况

在2012年《中国环境状况公报》的淡水环境分析部分中,共给出62个国控重点湖泊(水库),其中,Ⅰ-Ⅲ类水质的比例为61.3%、Ⅳ-Ⅴ类水质的比例为27.4%,劣Ⅴ类水质的比例分别为11.3%。主要污染指标为总磷、化学需氧量和高锰酸盐指数。具体状况如表1所示。

由表1可知,水库和湖泊的功能定位差异也是影响水质的重要原因,水库多为水源区,提供的水多用于饮用,其水质要求要高于湖泊,因此总体上来看水库的水质要好于湖泊的水质,水库水质达到Ⅲ类及以上的比重约为92.59%;而湖泊水质达到Ⅲ类及以上的比重约为40.63%;而三湖水质都在Ⅲ类以下。因此,本文为考虑水库和湖泊二者之间的差异,在对总体展开进行回归分析后,再对水库和湖泊进行分类回归。

3.1.3数据的统计性描述

通过62个水库和湖泊的地***可以得到相关周边地区的市级、县级(区)的数量,然后对行***单位的控制变量指标进行加总,得到具体数值,控制变量相关数据来源于《中国城市统计年鉴》(2013)、《中国区域经济统计年鉴》(2013)。水域面积数据来源于《中国环境统计年鉴》和环保部监测数据。所有数据的描述性统计如表2所示。

3.2回归结果分析

采用本文构建的回归模型对上述数据进行回归分析,结果如表3所示。

由表3的回归结果可知,水库和湖泊周边的行***单位数量的增加会显著恶化水质状况,市级行***单位数量对总体水质的影响系数为0.127,对水库和湖泊水质的影响系数分别为0.114和0.107。县级行***单位数量对总体水质的影响系数为0.077,对水库和湖泊水质的影响系数为0.143和0.513,但对水库水质的影响未通过显著性检验。这表明本文的理论假说是成立的,也即流域周边地方***府越多,各地方***府最优的水污染治理投入与帕累托最优的水污染治理投入差距越大,水污染状况越严重。水库和湖泊的功能定位是影响水质的重要原因,水库多为水源区,提供的水多用于饮用,其水质要求要高于湖泊,因此,地方***府的增加对水库水质的影响要低于对湖泊水质的影响。

对于其他控制变量,周边的GDP以及第二产业的增加值提高会显著加剧水污染,降低水值,特别是对湖泊来说更是如此,因此可以认为现阶段我国经济增长与水质处于“两难”状态,也即经济增长会加剧水污染,保证水质也会降低经济发展水平,地方***府要在二者之间进行权衡;农村人口数量对水质的影响未通过显著性检验,而城市人口数量对总体水质和湖泊水质的影响是显著的,随着城镇人口的增加,生活污水会随之增加,同时因消费需求的增加也会增加生产污水的排放,这加剧了流域水质的恶化;水域面积的增加能够缓解水污染状况,这是因为水域面积越大,其自净能力越高,能够相应的降低水污染。

4 结论及***策建议

本文首先讨论了地方***府在发展经济和治理水污染两方面的行为选择,通过构建发展经济和治理水污染的博弈模型,分析多个地方***府间的水污染治理博弈行为,认为跨界水污染治理投入的个体纳什均衡最优小于整体帕累托最优,偏离程度随地方***府数量的增加而增加。然后采用我国2012年62个湖泊和水库数据对进行实证分析,对理论假说进行验证,结果表明显示,随着流域周边地方***府越多,各地方***府最优的水污染治理投入与帕累托最优的水污染治理投入差距越大,水污染状况越严重,同时水库和湖泊的功能定位也是影响水质的重要原因。随后进一步从水资源治理外部性、***绩考评制度和水资源保护监管和惩罚制度等方面对造成地方***府行为选择的原因进行分析。

减轻地方***府“搭便车”行为引发的“囚徒困境”和“公地悲剧”局面的方法主要有道德约束和制度约束两种方式,环境资源作为典型的公共资源,必须要有专门的主体对其利用进行协调和约束,中央***府作为全民的代表责无旁贷,其除努力建立符合科学发展观的道德规范外,更应制定合理的制度规范,协调好个体和集体的利益冲突。本文在制度规范方面的***策建议为:

第一,改进以GDP为核心的***绩考核体系,将生态环境保护状况、自然资源使用和环境破坏指标纳入到***绩考核体系中,平衡地方***府在生态保护和经济增长之间的倾向,增强地方***府环境保护的积极性。***绩考核标准对地方***府和地方官员行为选择具有导向作用,当中央***府以GDP为绩效考核核心时,地方***府必然为获得短期经济利益而忽视长期的生态效益以满足任期内自身利益的最大化,因此,降低地方***府挪用环境保护资金的首要制度措施就是改变以GDP为核心的***绩考核制度,提高环境保护和污染治理在绩效考核中的比重。

第二,增进环境治理和监管部门的***性。地方环境监管部门在人事权和财权方面实际上隶属于地方***府的领导,使得地方***府理所当然的采用行***手段干预环境治理,“土***策”、“开绿灯”和“行方便”大行其道,基本不会主动要求对地方经济做出巨大“贡献”的污染企业整改或者关停,同时还会采用一些措施阻挠或者禁止环保部门不经请示就对企业的排污进行检查,为企业提供特殊保护,纵容了企业的环境违法违规行为,造成了环境监管部门***中的盲区,也极易造成的寻租问题。因此,中央***府应尝试将环境规制部门从地方***府中剥离出来,减轻地方***府的影响和干预。

第三,明确各地方***府环境保护体系权限。中国虽然在大多数流域设立了流域管理机构,但这些机构基本上无权过问地方***府的行***及经济事务,其主要任务是编制流域水资源的利用规划,而地方的水利部门也拥有同等的权力,他们会以本地区利益最大化为目标考虑水资源的管理,在这种格局下,各地区的水资源保护和水污染治理问题往往无法做到全流域的统一规划和管理,导致经常会出现“公对公,一场空”、“谁都该管,谁都管不了”的局面,造成了环境保护的低效率。因此,应改变多部门分别对地方生态环境保护进行管理的现状,中央***府可以尝试将环境保护和监管相关负责机构从原有的国土部、农业部和林业部等部门以及地方***府中剥离出来,成立由***主管资源环境和生态文明的副***负责、由环保部统一管理的环境保护和监管体系。

第四,明确跨界环境污染治理行为的宗旨和规范,加强环境规制的考核力度和违规惩罚威慑力,中央***府的监管和考核威慑力是地方***府行为选择的最主要影响因素,但现阶段中国环境保护违规惩罚威慑力明显不足,这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环境违规惩罚力度不够;二是环境违规惩罚执行不严。这直接影响了中央***府惩罚环境违规行为的承诺性,一些对地方生态环境破坏负主要责任的***府官员在受到行***处罚后,一部分会通过一段时间的运作官复原职或者易地任职,这都极大的削弱了中央***府对官员惩罚的威慑力。只有当中央***府加大监管和惩罚的威慑力,地方***府“越雷池一步”就会受到严厉的惩罚时,以本地区利益最大化为原则的理性地方***府才会做出加大环境保护力度的选择。

第五,建立专门的合作组织定时或者不定时的环境信息,提高环境污染及治理信息的公开透明度和公众的理解能力,通过社会公众的监督和地区之间的竞争来约束环境责任规避行为。使其成为中央***府监督地方***府环境污染治理行为、减少信息不对称的信息渠道和长效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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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染治理论文范文6

【关键词】大气污染防治 ***府责任 原因

大气作为人类生存必不可少的基本物质条件之一,其质量的优劣,与人类健康、生活质量以及社会经济的发展息息相关。然而,近年来,我国社会经济快速增长的同时,环境问题尤其是大气污染问题也日渐突出,而在我国大气污染防治工作中,***府责任的缺失是重要原因之一。

我国大气污染防治中***府责任缺失主要表现在决策和监管执行上。首先,在决策上,***府选择了一条“先污染后治理”的环境治理道路,在经济发展和环境保护之间侧重于经济发展的投入,从而忽略对环境保护的关注。“先污染后治理”就是为了追求最大限度的的经济效率,先任由污染发生,或者在人们还未意识到的时候就已经产生了污染,最后再采取措施减少和治理污染。其次,在监管上,我国***府不仅对涉大气污染新建企业的行***审批把关不严,而且对新建企业的大气污染影响评价也流于形式。另外,***府对企事业单位治理大气污染的监管也存在懈怠。***府在面对企事业单位生产过程中的污染排放大多采取的是放任的态度,这一方面受限于大气污染测量技术的落后,同时与***府和企业相互的“灰色利益”也密不可分。

究其原因,我国大气污染防治中***府责任的缺失,从理论上可以用公共选择理论来分析。公共选择理论认为***府组织及其***府官员和其他社会主体一样都是理性“经济人”,他们不受公共利益的激励,他们的行为是以谋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而不是以谋求公共利益的最大化为目标。***府组织往往为了达到预算的最大化,不断追求组织规模的扩张和公共产品的无限提供;而***府官员则追求权力或金钱的最大化。地方***府实施管理地区性公共事务的时候,往往同时承载着国家利益、地方利益和***府自身利益等多重利益。由于目前我国的***绩考核大多以GDP为导向,与官员的自身利益是正相关关系,所以***府官员往往更注重眼前利益,过多地关注产业发展和经济增长。因此,在涉及经济增长和大气污染治理时,经济发展通常会超越环境保护目标,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总是让位于经济增长。

然而,我国大气污染防治中***府责任缺失更多的可以归结为以下现实原因:

首先,大气污染防治理念滞后。***府“头痛医头,脚痛医脚”的“末端治理”方式是不可取也是不科学的。大气污染防治问题的复杂性和整体性要求***府必须坚持“预防为主”的治理理念,必须从源头上防范大气污染问题的产生,从而彻底摈弃“头痛医头,脚痛医脚”的“末端治理”理念。此外,***府及其工作人员理应具备的基本责任意识被日益扭曲和畸形的***绩观淡化,***府责任意识严重缺位。

其次,大气污染防治立法上存在缺陷。我国的大气污染防治法律制度规范和保护工作仍然任重道远:其一,立法观念落后,我国大气污染防治方面的立法,总是侧重制定具有指导意义的整体性法律法规,忽视制定有助于落实的具体法规。其二,立法体系不够健全,我国目前缺少一部将温室气体排放的控制要求纳入综合型大气污染防治的基本法律。我国环保部***策法规司的司长之前在解读《大气污染防治法》的修订重点时曾强调,在《大气污染防治法》的修订中,要增加应对气候变化的内容。其三,立法内容不完备。在我国,在控制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的过程中,***府只设立了总量控制指标,没有将该指标细化、量化和标准化。在大气排污许可证制度方面,存在明显的法律责任不明,处罚力度不够的问题。原本应该是“事前申报”的许可证申请要求在排污企业为避免更多责任,承担治污成本和环保单位为避免投入资源进行数据审核的双方趋利避害行为下变成事后申请和确认,对于这些行为,法律中的处罚规定不明,罚款较少,从而使得大气排污许可证成为摆设。

再次,对***府在大气污染防治中履行环境责任缺乏监督。***府的理性是有限理性,如果对***府及其工作人员没有完善的外部监督,我们很难保证其在行使职权的过程中都能做到全心全意为环境公共利益行事,而不利用权力寻租。此时,寻求有效的外部监督及其重要,行***问责机制和社会公众监督是外部监督的两种最重要的监督形式。目前,***府开展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尚缺乏有效的系统的监督机制,不但行***问责机制不完善,而且社会公众监督环节也相当薄弱。监督职能的弱化和监督力度的不足是导致我国大气污染防治中***府责任缺失的重要原因。第一,行***问责机制不完善。问责***府不当的行***行为已成为衡量***府执行力的标准之一。当前我国大气污染防治立法普遍存在着“重企业环境责任、轻***府环境责任”的特点,而少数规定***府环境责任的法律条文则呈现出“重***府环境权力、轻***府环境义务”的特征。而有关***府环境法律责任的规定严重缺失,这使得***府在大气污染防治中的环境违法行为得不到有效的、及时的监督和纠偏,行***问责机制有待完善。第二,社会公众监督环节薄弱。我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在规定单位和个人用有检举和控告权利的同时,却在如何实施检举权和控告权方面没有相关规定,这就造成了公众参与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法律缺位。同样,法律在规定公民就大气污染防治方面的监督权也是如此,监督权如何实施是最大难题,公民获取信息渠道受到限制,参与面相当狭窄,很多公民基本都是“被代表”,公民的监督权无处并且无力实施。

为此,我国***府要强化在大气污染防治中的责任,可以在加强***府责任意识,规范大气污染防治中***府责任的立法,加强***府环境责任的内外部监督等方面采取措施。只有树立科学的发展观,将生态经济观念纳入***府绩效的考核体系,才能保证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的协调发展,构建生态文明与经济富强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参考文献:

[1]吕景城.论***府责任及其实现控制机制[J].东南学术,2005,(3).

[2]高涛.污染治理对策研究――以大气治理为例[J].生态经济,2009,(2).

污染治理论文范文7

[关键词]市场机制;污染;博弈

[中***分类号]F20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5-6432(2014)24-0080-01

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环境污染问题越来越严重,它们不仅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经济的发展,还严重影响着居民的身体健康。在治理环境污染中,***府一直扮演着重要的角色,但面对频发的污染事故,我们忍不住思考:能否利用市场这只“无形的手”来辅助***府进行污染治理。

1治理环境污染中的市场机制

生态环境作为一种公共资源,具有很强的外部性,因此很难对环境资源进行有效的配置。要有效地解决这一问题,需要适当引入市场机制,使环境污染内部化。目前内部化的方法主要有排污权交易,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等,但上述这些方法各自都有一定的局限性。本文所讨论的市场机制与前面的方式有一定的区别,它主要是由第三方机构对污染企业进行评级,该评级直接影响到企业进行排污所需要支付的价格。

2市场机制引入前地方***府和污染企业间的博弈在我国,主要由各地方***府对污染企业的超标排放等进行处罚,同时又受污染企业交税多少的影响,因此它并不能完全代表中央***府的利益,是有一定***性的一方。它的这一特点对环境污染的治理有重要影响,所以本文主要讨论地方***府和污染企业的博弈关系。

在市场机制引入前,污染企业有达标排放和超标排放两种选择。地方***府有严格查处和非严格查处两种行为。假设污染企业达标排放会损失c(用于污染处理,优化工艺等),超标排放只在被查处时需要交纳罚金f。对地方***府来说,其进行严格查处需要增加费用g(用于查处开支等),若非严格查处而企业进行超标排放则***府会损失利益h(舆论谴责,中央***府批评,官员免职等),另外为了易于讨论假设污染企业每减少一单位收益地方***府就少获得r收益。据此我们可以获得如表1的博弈效用矩阵。

表1市场机制引入前地方***府和污染企业博弈的效用矩阵污染企业

地方***府达标排污超标排污严格查处-g-cr,-cf-g-fr,-f非严格查处-cr,-c-h,0

模型分析:当污染企业达标排放时,地方***府会选择非严格查处;当污染企业超标排放时如果(f-g-fr)>-f,则地方***府会进行严格查处,否则会进行非严格查处。对于污染企业来说,当企业严格查处时:若f>c,则企业会选择达标排放,反之则选择超标排放。而在实际情况中,当确定污染企业超标排放时***府一般会选择严格查处,另外为了惩治污染,罚款也趋于增加。另外即使能够实现纯决策的均衡,如果要达标排放的话也只能在非严格查处情况下实现,但在缺乏市场机制的模式下肯定会被打破,所以只可能出现和我们的污染治理目标是相违背的超标排污下的均衡。

模型求解:假设企业达标排污的概率为n,超标排污的概率为m,地方***府严格查处的概率为p,非严格查处的概率为q。

当企业是否排污的概率给定时,地方***府进行决策达到的均衡是选择严格查处和非严格查处的期望收益相等,即-g-crn+f-g-fr=-crn-hm

解得m=gf-fr+h。

当地方***府是否严格查处的概率给定时,企业进行决策的达到的均衡是选择达标排污和超标排污的期望收益相等,即-pc-qc=-fp+0解得p=cf(f>c)。

要使企业超标排放的概率减小需要减少严格查处的管理费用、增加超标排放和查处不力的处罚力度。另外企业达标排放降低的收益也影响着***府是否进行严格查处的概率选择。不管怎样,在市场机制没有引入的条件下难以达到最优的均衡。

3市场机制引入后对地方***府和污染企业间博弈的影响在引入信用评级这一市场机制后,地方***府的收益不变,只对企业有影响。即当企业达标排污甚至低于标准排污时只需支付低于平均水平的治污费用,因此而多获得的收益为s。当企业超标排污时需要多支付w的治污费用,据此而构建的博弈效用矩阵如表2。

表2市场机制引入后地方***府与污染企业博弈的效用矩阵污染企业

地方***府达标排污超标排污严格查处-g-cr,s-cf-g-fr,-f-w非严格查处-cr,s-c-h,-w

模型分析:当污染企业达标排污时,地方***府选择非严格查处,当污染企业超标排污时,实际中地方***府一般会选择严格查处。对于污染企业来说,当地方***府严格查处时,企业一般选择达标排污;进行非严格查处时,企业可在一定条件下实现达标排污。也就是说可能达到最理想的均衡:在***府非严格查处时能够实现企业达标排污。

模型求解:要达到理想均衡,需要的条件是:

f-g-fr>-h

s-c>-f-w

s-c>-w解得:f(1-r)-g>-h

s-c>-w

一般来说因严格检查多增加的费用g较小,而***府因企业超排而受到的损失h更大,所以第一个条件很容易满足。对于第二个条件,只需要制定好评级和污水的价格关系即可,即使不能完全准确定价也能较易满足。总的来说,在市场机制引入后,地方***府和污染企业的博弈更容易达到社会效益更好的均衡,且对***府来说治污难度也将降低。

4结论

经过本文分析,在市场机制引入前,地方***府和污染企业的博弈不能达到企业达标排放的纯策略均衡。而在混合策略博弈下,因***府进行完全严格管理的难度较大和对企业超标排放的严惩力度不够,企业超标排污的可能性很大。此外,要使企业达标排污需要***府的时时监督难度很大,这也是为什么现实中超标排污屡禁不止的原因。而在引入市场机制后,只需确定适当的污染交易价格浮动机制,使企业评级与污染治理费相挂钩就有可能实现在***府未严格查处的情况下企业也自觉达标排污的效果。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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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朱庆华,窦一杰绿色供应链中***府与核心企业进化博弈模型[J].系统工程理论与实践,2007(12)

污染治理论文范文8

关键词:大气污染;博弈论;环境规制

中***分类号:X3 文献标识码:A

收录日期:2015年11月6日

一、引言

污染问题伴随着经济的发展而不断出现,并呈现出越来越严重的趋势。随着人们经济活动的延展,有限的环境承载力一直备受挑战,污染的影响也是越来越大。而近年来,“雾霾”天气越来越严重,几近常态化。2013年尤为严重,全国各地不断受“雾霾”影响。中国社科院和气象局联合的《气候变化绿皮书》中指出,中国雾霾天气总体呈增长趋势,持续性霾过程增加显著,2013年全国平均雾霾日数有史以来最多。有效处理大气污染问题迫在眉睫。

近年来,我国对环境污染也越来越重视。2008年,把“经济发展的资源环境代价过大”列为今后执***面临的问题之首;2012年,***的十又提出了“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战略决策。2013年9月10日,***印发了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即“国十条”,反映了***府治理大气污染的决心。

面对大气污染日益加剧的现状,我国在大气污染治理上的重视显而易见,但是成效却非常不显著。中央***府虽然提出了一系列改革规划,但是从“十五”、“十一五”的完成情况中可以看出,***府在认识大气污染的问题上存在偏差。

故分析***府如何有效率地规划和治理大气污染变得很有价值。本文从博弈论方法出发,分析企业、地方***府和中央***府之间相互博弈情况。一方面证明***府的无作为对大气污染治理产生了重大影响;另一方面也为***府进行环境规制提供建议。

二、大气污染问题博弈分析

现实中,污染企业、地方***府之间存在着相互博弈的情况。故在此用博弈论的方法分析环境规制的可行性并阐述***府环境规制中的困境。

(一)私人企业之间的博弈

1、大气污染治理的“囚徒困境”

(1)理论假设。建立一个博弈模型来分析在***府缺乏监管或者监管不力的情况下,大气污染总是反复的原因。为简化分析,有A和B两家企业。两家企业在生产过程中都有排污和不排污两个策略。如果两家企业都选择继续排污,则受到污染的环境质量会影响到企业收益,设每家收益为W;如果两家企业都选择保护环境,好的环境质量会降低企业的生产成本,提高企业收益,假定每家企业收益为X;如果有一家企业选择保护环境,一家企业选择不保护环境,则选择排污的企业获得的收益大于不排污的企业,设排污企业收益为Y,不排污企业的收益为Z。显然收益大小排序为Y>X>W>Z。

(2)模型分析。如表1所示,在A企业选择不排污的情况下,B企业会选择排污,因为Y>X,理性的企业会选择收益较多的选择,在A企业选择排污的情况下,B企业仍会选择排污,因为W>Z;同理,无论B企业选择排不排污,A企业都会选择排污。最终纳什均衡为(W,W),而不是收益较高的(X,X)。这就形成了典型的“囚徒困境”,从理论上解释了大气污染久治不愈的原因。(表1)

2、大气污染治理的“智猪博弈”。“智猪博弈”是纳什均衡的一个例子,它假设猪圈里有一头大猪、一头小猪。猪圈的一头有猪食槽,另一头安装着控制猪食供应的按钮,按一下按钮会有10个单位的猪食进槽,但是谁按按钮就会首先付出2个单位的成本,若大猪先到槽边,大小猪吃到食物的收益比是9∶1;同时到槽边,收益比是7∶3;小猪先到槽边,收益比是6∶4。那么,在两头猪都有智慧的前提下,最终结果是小猪选择等待。该理论对小企业在经营中学会如何“搭便车”有较大的影响,给竞争中的弱者以等待为最佳策略的启发。

假设城市空气质量遭到污染,大企业与小企业之间就可能存在着“智猪博弈”。如表2所示,在大企业选择治理的情况下,小企业选择不治理;在大企业选择不治理的情况下,小企业还是选择不治理。所以,不管大企业如何行动,不治理大气污染一直都是小企业的最好选择。但现实中,小企业所排放的污染不一定少,但是由于小企业资金受限,经常会选择继续不治理。这也是大气污染久治不愈的原因之一。(表2)

(二)污染企业与地方***府之间的博弈。在大气污染治理中,企业和地方***府是重要的参与主体。企业在生产产品的同时会向外部排放各种污染。理性的生产者会在利益驱动下,选择无节制地直接排放废气,因为环境属于公共资源,成本和收益会出现不对称的情况,企业实际承担的成本小于其社会总成本。在这种外部影响的条件下,可以从三个方面分析:首先,如果大气污染面涉及较少,此时企业和受害者可能在如何分配“重新安排生产计划”所得到的好处问题上不能达成协议。其次,如果污染涉及的受害者比较多,此时企业和受害者以及受害者之间要达成协议就更加困难,因为在这种情况下,很难避免“免费乘车者”。最后,即使污染者与受害者有可能达成协议,但由于面对众多受害者,企业在改变污染水平上的行为就像个垄断者,垄断情况下会出现资源配置不合理的低效率情况。这在一定程度上能够解释***府需要从制度上进行监管,否则大气污染不可避免。

地方***府和企业之间的关系,一方面体现出监管方与被监管方,地方***府对企业的排放污染行为负有直接监管的责任;另一方面由于地方***府也是理性人,有可能出于经济利益考虑,与当地企业在对待排污方面达成“合谋”。

1、理论假设。为分析方便,假设一个经济体中,所有的企业都归结为一个整体(下同),***府对企业进行监管。企业和***府都是理性的,故他们都追求利益最大化。企业在生产过程中有排污和不排污两种选择;***府在履行职责的过程中有监管和不监管两种选择。假设企业主动进行排污处理,产量为Q1,利润为R1;假设企业不进行排污处理而直接排污,其产量为Q2,利润为R2。显然由于处理污染的成本R1

2、模型分析。如表3所示,该博弈表明,当***府对企业污染的罚款P小于监管成本C时,***府选取的最优选择是不监管;当R2-P>R1时,无论***府监管与否,企业的最优策略都是污染。(表3)

相反,当P>C,R2-P

这种博弈解释了在***府监管不力或者缺乏监管的情况下,大气污染程度越来越严重。

三、避免大气污染规制困境的措施

(一)借鉴国外征收污染税经验,改革排污收费状况。在西方经济学中,针对环境问题比较倾向于开征污染税。以二氧化硫为例,美国、日本、德国等发达国家自20世纪70年代以来陆续开始对排放到空气中的二氧化硫污染物征税,效果显著,并得到社会的理解与支持。

我国尚未对大气污染征收污染税。我国实行排污收费制度,从1982年起开始对工业企业超标排放废水、废气、废渣征收排污费。可见,大气污染仍然征收超标排污费。排污收费制度经过30多年的发展,得到不断完善,其控制污染物排放对环境造成不良影响中的作用也在不断增强。同时,排污收费制度也存在着例如收费标准不合理、排污费征收效率较低等问题。因此,在大气污染领域有必要进行“费改税”。在总结排污费的经验教训基础上合理设计排污税的税制结构,借鉴国外污染税经验,尽早实现大气污染税。

(二)重视公众参与的重要性,提高公民保护意识。从环境规制的博弈分析中,我们可以看出,大气污染的治理不仅需要企业与***府的努力。在制定大气保护各项措施时,强调公众参与。公众对大气环境的不满对***府是一种压力也是一种动力。应当搭建公众参与大气污染的平台,使公众了解***府关于大气污染防止的信息和***策,完善大气污染举报制度和公益诉讼制度,保护公众的环境权。此外,生活废气也是造成大气污染的原因,大气污染的防止应该提高公民环保意识。故大气环境治理需要环境规制与公众参与相结合。

(三)完善大气环境问责制,提高行***效率。从“十五”、“十一五”计划的经验和教训中,我们可以看出,我国在环境保护规划的制定中存在着弊端。我国应该完善实施的监管体制,避免出现环境规制中的“合谋”情况。我国应制定和完善大气环境保护行***问责制度,明确责任承担者,造成严重后果的还要追究刑事责任,把大气保护规划评估结果作为***绩考核的重要依据,把它作为提拔、罢免、撤职干部的重要指标,以督促各级***府积极实施大气污染防止措施。

主要参考文献:

[1]Grossman G,Krueger A B.Environmental impact of a North American free trade agreement,NBER Working Paper No.3914,1991.

[2]王斌.环境污染与规制博弈研究[D].首都经贸大学,2013.

[3]王春玲,付雨鑫.城市大气污染治理困境与***府路径研究――以兰州市为例[J].生态经济,2013.8.

[4]李玲玲.大气污染的主要因素及治理对策[J].绿色科技,2013.5.

[5]周曙东,张家峰,葛继红,王传星.经济增长与大气污染排放关系研究――基于江苏省行业面板数据[J].江苏社会科学,2010.4.

[6]董伟,张勇,张令,阎振元,张晓光,何光远,严良***.我国环境保护规划的分析与展望[J].环境科学研究,2010.6.

[7]江珂.我国环境规制的历史、制度演进及改进方向[J].改革与战略,2012.6.

污染治理论文范文9

摘要:本文以一维河流单种污染物的水污染协同控制理论模型为基础,提出了对河流水污染进行协同控制的一般思想和原则。在达到国家水质标准的重要原则下,充分考虑了各个污染源的生态情况、经济能力和竞争心理等诸多重要因素。把目前的总量控制思想、系统规划原理、谁污染谁治理的***策方针、对重污染源实行重点控制的原则和有效治理污染等,均综合地体现在水污染协同控制思想和基本原则之中。并详细阐述了这些原则在水污染协同控制中的含义和作用,为建立河流水污染协同控制的理论方法奠定了基本处理框架。

关键词:水污染 协同控制 集体合理性 个体合理性

在“水污染协同控制”一文中(见文献[1]),作者对一维河流单种污染物的水污染控制问题,建立了协同控制模型,这个模型是一个合作博弈模型。因此,可以借鉴合作博弈理论中的若干分析原则和方法来研究水污染协同控制问题。合作博弈是目前公认的研究效用公平合理分配的一般理论,本文的目的是在文献[1]的基础上,提出河流水污染协同控制的思想和基本原则,详细阐述这些原则在水污染控制中的含义和作用,为建立河流水污染协同控制的一般理论方法奠定基本处理框架。

如文献[1]所述,河流水污染的协同控制问题可以描述为下面形式:如何限制各个污染源的排污量和每一种污染物的排放浓度,才能在国家要求的河流监测点断面上,使水质达到国家环保标准或用水标准;同时,这种排污限制对该河流段的每个污染源而言,都是公平合理的,且任何单个污染源和污染源联盟(某一部分污染源结成的集体,如地方的区、县、市等)都找不到明显的理由进行反驳。因此,各污染源愿意协同控制水污染,从根本上改变水环境质量。

***1 一维水污染控制的河流段AB及污染源示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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