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股合同篇(1)
一、入股面积
甲方将其承包经营的乡镇村组亩土地(详情见下表)向乙方入股,从事(主营项目)生产经营。前述入股土地折合成股份后为股。
入股土地详细情况
二、入股期限
入股期限为年,即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最长不得超过土地承包期的剩余期限。
三、股权分红与支付方式
乙方可以采取下列第种方式支付股权红利。
1.以实物形式支付。即每亩每年由乙方交给甲方(填黄谷、玉米或者双方议定的其他实物)公斤(大写:)作为股权红利。
2.以现金方式支付。即每亩每年由乙方支付甲方人民币元(大写:)作为股权红利。如果原来约定以第1种方式支付股权红利,甲方要求变更为以现金方式支付的,乙方应当同意,并参照当地当年中等市场价格折算。
四、支付时间
乙方可以采取下列第种方式支付股权红利。
1.提前1年支付,即于上年月日之前支付,且每年递增%(约定不递增的填写零)。
2、逐年支付,即于每年月日之前支付,且每年递增%(约定不递增的填写零)。
3、一次性支付,即于年月日之前全部支付完毕。
五、交付土地的时间甲方应于年月日之前将拟入股的土地交付乙方。六、权利和义务的特别约定
1.甲方有权按照合同规定收取股权红利;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到期收回流转的土地。
2.甲方与发包方的承包合同仍然有效。甲方作为承包方应履行的义务仍应由甲方承担。
3.甲方有权监督乙方经营土地的情况,并要求乙方按约履行合同义务。
4.甲方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后,应报发包方(集体土地所有者)备案。
5、甲方应协助乙方按合同规定行使土地使用权,帮助协调本集体经济组织内与其他承包户之间发生的用水、用电、治安等方面的纠纷;不干预乙方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
6.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按合同的约定交付入股土地并要求甲方全面履行合同义务。
7.乙方在受让地块上具有使用权、收益权、自主组织生产经营和产品处臵权。
8.乙方应当向甲方开具股权证明书,并依照合同规定按时足额支付股权红利。乙方在国家法律法规和***策允许范围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应当加强安全生产,防止事故发生,造成损失的,由其自行承担责任。
9.乙方应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土地,应增加投入以保持土地肥力,不得使其荒芜,不得从事掠夺性经营,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用途,不得给土地造成永久性损害。
10.其它约定:
七、合同到期后地上附着物及相关设施的处理:
八、合同的变更或解除
(一)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本合同可以变更或解除:
1.经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又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利益的;2.订立的本合同所依据的国家***策发生重大变化的;3.一方违约,使合同无法履行的;4.乙方丧失经营能力使合同不能履行的;
5.因不可抗力(重大自然灾害)使合同无法履行的。
(二)乙方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甲方有权收回土地使用权。1.不按合同规定用途使用土地的;
2.荒芜土地的,破坏土地上的附着物的,破坏水利等基础设施的;3.不按时限支付股权红利的。
九、违约责任
1.甲、乙双方在合同生效后应本着诚信的原则严格履行合同义务。如一方当事人违约,应向守约一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为:。
2.甲方非法干预乙方生产经营,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甲方赔偿乙方全部损失。乙方违背合同规定,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赔偿全部损失。
3.如果违约金尚不足以弥补守约方经济损失时,违约方应在违约金之外增加支付赔偿金。赔偿金的数额依具体损失情况而定,可由甲、乙双方协商或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裁决,也可由人民法院判决。
十、解决争议条款
因本合同的订立、生效、履行、变更或解除等发生争议时,甲、乙双方可以通过协商解决,也可以提请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府农村土地承包管理机关调解解决。
不愿协商、调解或者协商、调解不成时,可以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讼。
十一、生效条件
甲、乙双方约定,本合同经双方签字后立即生效。
十二、其他条款
1.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可以向乡镇人民***府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申请合同鉴证。
2.在本合同期满后,若甲方需继续流转该土地,在同等条件下乙方享有优先权。
3.本合同中未尽事宜,可经甲、乙双方共同协商一致后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本合同一式伍份,由甲、乙双方和发包方各执一份,一份送村委会,一份报乡镇农村土地承包管理机构。
甲方代表人(签章):乙方代表人(签章):
身份证号:身份证号:
住址:签约日期:
鉴证意见:鉴证人:负责人:
鉴证单位:
入股合同篇(2)
甲方:
法人代表:
联系地址:
乙方:
身份证号:
联系地址:
甲、乙双方经协商拟在_______(区域)成立____________(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现根据《公司法》、《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协商达成合作协议如下:
第一条 投资额、投资方式和投资时间
1、甲、乙双方协商在________区域长期合作经营餐饮项目。
2、甲、乙双方共同出资人民币______元(人民币),成立______餐饮有限责任公司。
甲方现金出资______元(人民币),该投资款及增资已经甲方全体股东同意。
乙方现金出资______元(人民币),该投资款及增资已经乙方全体股东同意。
3、投资款的其中______元用于本公司注册资本金。
4、甲、乙双方须在____年____月____日前,将注册资本金共____元汇入本公司验资账户,其中:
甲方出资______元(人民币),占本公司股份______%;
乙方出资______元(人民币),占本公司股份______%。
其余部分汇入甲、乙双方联名账户。验资款及打入指定账户之余款为本公司所有。联名账户作为投资款与经营赢余资金的专项存储账户,不得挪为他用。
5、甲、乙双方同意,以本公司作为项目的投资经营主体,负责公司筹建、经营等一切事宜。
6、若需增加投资,甲、乙双方按投资比例(甲方______%,乙方______%)增加。
第二条 品牌及专有技术
1、______品牌及专有技术为甲方所有,甲方保证对______品牌及专有技术拥有全部权利,若因权利瑕疵导致损失,由甲方负责。甲方应书面将该品牌使用权授予本公司使用,本公司在该项目存续期间内享有使用权,但不得转租转借他人使用。
2、乙方承诺其本人及其关联人员在本公司存续期间,不会以任何方式从事或参与生产任何与公司产品相同、相似的业务活动。若违反本承诺,乙方将无偿转让其股权给甲方,并赔偿因此给甲方带来的经济损失。
3、甲、乙双方同意以现有投资比例从本店营业开始日起,在_______区域增开______家旗舰店。在此期间,甲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再在此区域内独营、与其他投资者合营或与其他加盟商投资成立分店。
第三条 公司治理
1、股东会由股东成员组成,股东会为公司的最高决策机构,决定公司的一切重大事宜,依《公司法》及本公司实际,制定本公司的《公司章程》及各项《公司管理制度》,各股东及管理人员按核准后的《公司章程》及《公司管理制度》规定执行。
2、公司设执行董事一名,由甲方担任。
3、公司设监事一人,由乙方担任。
4、公司应建立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双方各自委派一个人员任本公司会计或出纳。每月应及时将当月财务报告及时如实反馈双方。
5、本公司的经营管理由甲方全权负责,乙方原则上不直接参与本公司的经营管理。甲方原则上须遵守如下规定:
(1)甲方需根据公司实际拟定切实可行的公司管理制度(包括人力资源管理制度、采购管理制度、员工薪酬管理制度、员工绩效奖金制度等),报请股东会,经股东会批准后生效。甲方按股东会批准的公司管理制度落实。
(2)甲方需根据本公司的实际情况恪尽职守、勤勉经营。严禁利用职务之便,人为的利用 原料供给等渠道来转移本公司利润。若违反本规定,甲方将无偿转让其股权给乙方,并赔偿因此给乙方带来的经济损失。
(3)甲方在实际经营管理过程中,如当月经营实际业绩严重低于当月预计经营指标的或其他不可抗拒因素影响经营而亏损的事件,甲方应书面向股东会及时说明亏损原因,并提供具体的改善办法,各股东需群策群力,及时审核甲方提供的改善办法,调整经营策略,化解经营颓势。
第四条 利润分享和亏损分担
1、本公司按季分红,并按甲乙双方实际持有本公司股份比例分配。每次利润的______%作为收益留成,当收益留成高于______元(人民币)时,不再提取。
2、如本公司经营亏损,甲乙双方股东则按各自持有股份比例来承担亏损金额及相应责任。
第五条 投资转让及终止
1、甲方或乙方转让本公司股份时须经甲乙双方同意方可执行。
2、甲乙双方有一方依法转让本公司股份的,在同等条件下对方有优先受让的权利。
3、本公司非人为因素连续三个月亏损,股东可以要求结束经营,如一方不同意,另一方必须按转让方所占资产净值全部接受其股份。
4、公司解散时,应依《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对公司进行清算。
第六条 违约责任
1、一方股东未按期缴纳或未缴足出资的,应当按已出资股东出资额赔偿给出资股东。
2、一方股东未履行协议中约定的其它内容,应当赔偿由此给其它股东造成的损失。
第七条 纠纷解决方式
甲乙双方因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产生的任何争议应本着友好合作的态度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双方同意提交_________仲裁委员会进行处理。
第八条 其它
1、本协议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后,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2、本协议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即生效。
3、本协议正本一式____份,双方各执____份,公司存____份。
甲方(签字或盖章 ):
法定代表人:
签订日期:____年____月____日
签订地点:
乙方(签字或盖章 ):
法定代表人:
签订日期:____年____月____日
签订地点:
入股合同协议书
为了规范合伙企业的行为,保护合伙企业及其合伙的合法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甲、乙、丙各方本着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签订本协议。
第一条 合伙宗旨
甲、乙、丙三方本着互利互惠、共同劳动、共同经营、共同发展的原则,共同经营美容美发店事务。
第二条 合伙企业概况
名称:
经营场所:
经营范围:
经营方式:
第三条 合伙期限
合伙期限为年,自年月日起,
至年月日止。
第四条 出资方式
1、甲方:出资额为元,以方式出资,占注册资本的%;
2、乙方:出资额为元,以方式出资,占注册资本的%;
3、丙方:出资额为元,以方式出资,占注册资本的%。 本合伙出资共计人民币元。合伙期间各合伙人的出资仍为共有财产,不得
随意请求分割。合伙终止后,各合伙人的出资仍为个人所有,届时予以返还。 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合伙人的出资和所有以合伙企业名义取得的收益均为合伙企业的财产,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五条 出资期限
各合伙人的出资,于年月日以前交齐。逾期不交或未交齐的,应对应交未交金额数计付银行利息并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
第六条 出资评估
用实物(或者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出资,应当经有企业法人资格的评估机构评估作价,在公司注册资本验证后天内,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并在申请公司设立登记时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有关证明。
第七条 合伙企业登记
全体合伙人同意指定为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人(指具有业务的公司派员或者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作为申请人,向登记机关申请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登记和设立登记。申请人应保证向登记机关提交的文件、证件的真实性、有效性和合法性,并承担责任。
第八条 财务、会计
合伙企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颁布的《企业财务通则》、《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建立本合伙企业的财产、会计制度。
第九条 盈余分配
1、合伙各方共同经营、共同劳动,共担风险,共负盈亏。
2、盈余分配以为依据,按比例分配。合伙企业分配当年的税后利润(亏损),按下列顺序进行;
(1)提取法定公积金10%;
(2)提取法定公益金5-10%;
(3)剩余利润(亏损)按合伙人出资比例分配(分担)。
3、合伙企业的利益分配、亏损,如另有变动的,其具体方案由全体合伙人协商决定。
第十条 债务承担
1、合伙企业债务由合伙企业财产偿还。
2、合伙企业财产不够偿还时,由合伙人按各自出资的比例承担债务。
3、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如另有变动的,其具体方案由全体合伙人协商决定。
4、由一名或者数名合伙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应当依照约定向其他不参加执行事务的合伙人报告事务执行情况以及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其执行合伙企业事务所产生的收益归全体合伙人,所产生的亏损或者民事责任,由全体合伙人承担。
第十一条 委托执行人
由全体合伙人决定委托方(一名或数名)执行合伙企业事务,并出具合伙的委托书。
第十二条 执行人的职责
企业事务的执行人对全体合伙人负责,并行使下列职责:
1、对外开展业务,订立合同;
2、主持合伙企业的日常生产经营、管理工作;
3、拟定合伙企业利润分配或者亏损分担的具体方案;
4、制定合伙企业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方案;
5、制定合伙企业具体管理制度或者规章制度;
6、提出聘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
7、制定增加合伙企业出资的方案;
8、每半年向其他合伙人报告合伙企业事务执行情况以及经营状况、财务状况;
9、除《合伙企业法》另有规定外,对合伙企业有关事项作出决议时,须经三分之二以上的合伙人表决通过,表决实行一人一票的表决方法,但在争议双方票数相等时,执行事务的合伙人有裁决权。
第十三条 其他合伙人的权利:
1、有权监督执行事务的合伙人、检查其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情况;
2、为了解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有权查阅账簿;
3、被委托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合伙人不按照本协议或者全体合伙人的决定执行事务的,有权决定撤消该委托;
4、合伙人分别执行合伙企业事务时,其他合伙人有权对合伙人执行的事务提出异议。提出异议时,应暂停该项事务的执行。
第十四条 企业事务的决定
企业下列事务必须经全体合伙人同意:
1、处分合伙企业不动产;
2、改变合伙企业名称;
3、转让或者处分合伙企业的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权利;
4、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5、以合伙企业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
6、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
7、新合伙人入伙及合伙人的退伙;
8、合伙人与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
9、合伙人增加对合伙企业的出资,用于扩大经营规模或弥补亏损;
10、依照合伙协议约定的有关事项。
第十五条 禁止行为
合伙人在合伙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必须禁止:
1、禁止合伙人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
2、未经全体合伙人同意,禁止任何合伙人私自以合伙企业名义进行业务活动;
3、除全体合伙人同意外,禁止合伙人与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
4、禁止合伙人从事损害本合伙企业利益的活动。
如合伙人违反上述各条,其业务获得的利益归本合伙企业,造成损失按实际损失赔偿。劝阻不听者,可由其他合伙人决定除名。
第十六条 入伙
新合伙人入伙时按下列顺序进行:
1、需经全体合伙人同意;
2、原合伙人向新合伙人告知原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3、依法订立入伙协议;
4、入伙的新合伙人对入伙前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十七条 可以退伙的情形
(一)合伙协议约定合伙企业的经营期限的,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合伙人可以退伙:
1、合伙协议约定的退伙事由出现;
2、经全体合伙人同意退伙;
3、发生合伙人难于继续参加合伙企业的事由;
4、其他合伙人严重违反合伙协议约定的义务。
(二)合伙协议未约定合伙企业的经营期限的,合伙人在不给合伙企业事务执行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可以退伙,但应当提前三十日通知其他合伙人。 第十八条 当然退伙的情形
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然退伙:
1、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
2、被依法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3、个人丧失偿债能力;
4、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
第十九条 除名退伙的情形
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决议将其除名:
1、未履行出资义务;
2、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
3、执行合伙企业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
4、合伙协议约定的其他事由。
第二十条 退伙程序
合伙人退伙时按下列顺序进行:
1、退伙需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经全体人合伙人同意退伙,并签订书面协议;
2、合伙人退伙,其它合伙人应当与该退伙人按照退伙时的合伙企业财产状况进行结算,退还退伙人的财产份额;退伙人对其退伙前已发生的合伙企业亏损或债务按出资比例承担责任;
3、退伙人有未了结的合伙企业事务的,待了结后进行结算;
4、退伙人不论何种方式出资,均按企业的实际情况,由全体合伙人决定,退还货币或实物;
5、退伙人对其退伙前已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与其他合伙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十一条 出资的转让
合伙人出资转让的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合伙人转让出资需经全体合伙人同意;
2、合伙人依法转让出资时,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有优先受让的权利;
3、转让本企业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按入伙对待;
4、合伙人依法转让出资的,受让人经修改合伙协议即成为企业的合伙人,依照修改后的合伙协议享有权利、承担责任;
5、转让出资后的企业合伙人必须符合《合伙企业法》规定的法定人数。 第二十二条 企业的解散
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时,给予解散:
1、合伙期届满,合伙人不愿继续经营的;
2、合伙协议约定的解散事项出现;
3、全体合伙人决定解散;
4、合伙人已不具备法定人数;
5、合伙目的已经实现或无法实现;
6、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7、出现法律、行***法规规定的合伙企业解散的其他原因。
第二十三条 清算的顺序
1、清算由全体合伙人担任,并确定一名清算负责人或者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
2、企业清算时,应通知和公告债权人;
3、清理企业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4、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合伙企业未了结的事务;
5、清算后的盈余,在支付清算费用和共益债务后,按员工工资(包括医疗、伤残补助和抚恤金等费用)、税款、普通债权的顺序清偿,如仍有剩余,按照出资比例返回出资;
6、清算后如亏损或企业无能力偿还债务,不论合伙人出资多少,先以企业共有财产偿还,合伙财产不足清偿的部分,由合伙人按出资比例承担;
7、清算结束后,应当编制清算报告。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在15日内向企业登记机关报送清算报告,办理合伙企业注销登记。
第二十四条 违约责任
1、合伙人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而转让其财产份额的,如果他合伙人不愿接纳受让人为新的合伙人,可按退伙处理,转让人应赔偿其他合伙人因此而造成的损失。
2、合伙人私自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其行为无效,或者作为退伙处理;由此给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
3、合伙人严重违反本协议、或因重大过失或违反《合伙企业法》而导致合伙企业解散的,应当对其他合伙人承担赔偿责任。
4、合伙人违反本合同关于禁止行为规定的,应按合伙实际损失赔偿,劝阻不听者可由全体合伙人决定除名。
第二十五条 声明和保证
本协议签署各方作出如下声明和保证:
1、合伙人各方均为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并拥有合法的权利或授权签订本协议。
2、合伙人各方投入本公司的资金,均为各合伙人所拥有的合法财产。
3、合伙人各方向本公司提交的文件、资料等均是真实、准确和有效的。 第二十六条 保密
合同各方保证对在讨论、签订、执行本协议过程中所获悉的属于其他方的且无法自公开渠道获得的文件及资料(包括商业秘密、公司计划、运营活动、财务信息、技术信息、经营信息及其他商业秘密)予以保密。未经该资料和文件的原提供方同意,其他方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该商业秘密的全部或部分内容。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各方另有约定的除外。保密期限为年。
第二十七条 通知
1、根据本合同需要一方向另一方发出的全部通知以及各方的文件往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通知和要求等,必须用书面形式,可采用(书信、传真、电报、当面送交等)方式传递。以上方式无法送达的,方可采取公告送达的方式。
2、各方通讯地址如下:。
3、一方变更通知或通讯地址,应自变更之日起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其他方;否则,由未通知方承担由此而引起的相关责任。
入股合同协议书
甲 方:乙 方:
经甲、乙双方协商,就乙方入股给甲方发展产业,甲、乙双方本着公平、平等、互利的原则订立合作协议如下:
第一条、乙方自愿入股甲方投入_____产业。
第二条、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_____万元。本次将公司资本金增加至_____万元人民币。公司现有股东实持资本金_____万元人民币,本次增各股东出资额_____万元人民币,出资方式为:现金方式。投资各方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占股比例: 甲方以_____作为出资,出资额_____万元人民币,占公司注册资本的_____% ;
乙方以_____作为出资,出资额_____万元人民币,占公司注册资本的_____% ;
第三条 投资各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1、出任法人代表的股东方先行垫付筹办费用,公司设立后该费用由公司承担;
2、上述各股东方委托出任法人代表方申办公司的各项注册事宜;
3、成立公司筹备组,成员由各股东方派员组成,出任法人代表一方的股东代表为组长,组织起草申办设立公司的各类文件;
第四条 本协议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1、根据公司法的规定组成股东大会及董事会,投资各方承诺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法定代表人的担任和财务会计按照《公司法》等国家相关法律规定制定。具体内容见有限责任公司章程。
2、公司增资扩股成立后,应当在 10天内到银行开设公司临时帐户。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在公司临时帐户开设后60 天内,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公司临时帐户。
3、投资各方的责任以其投入资金比例为限,各方的责任以各自对注册资本的出资为限。公司的税后利润按各方对注册资本出资的比例由各方分享。
4、本协议各方未经其他各方书面同意不得擅自泄露本协议内容(为本协议服务人员和甲乙丙丁四方授权从事与本协议有关事项人员以及按照法律规定必须得知人员除外)。
第五条 本协议的修改、变更和终止
1、对本协议及其补充协议所作的任何修改、变更,须经投资各方共同在书面协议上签字方能生效。
2、本协议一经签订,投资各方不得中途撤股、撤资,但允许投资各方之间或与其他投资股东实行购买、转让、合并等。
第六条 违约责任
1、投资各方如有不按期履行本协议约定的出资义务的,则视作违约方单方终止本协议,其他守约方有权共同书面决定取消违约方的股东资格,违约方所出的投资金额将作为违约金赔偿给守约方;违约方未出资的,其他守约方有权共同书面决定取消违约方的股东资格,并有权按照违约方应当出资额追究违约方的违约责任。
2、投资各方如有违反本协议其他约定的,则视作违约方单方终止本协议,其他守约方有权共同书面决定取消违约方的股东资格,违约方所出的投资金额将作为违约金赔偿给守约方。
第七条 争议的解决
凡因执行本协议所发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能解决的,则任何各方均有权通过诉讼途径解决。
第八条 本协议未尽事宜,由投资各方另行签定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为本协议的有效组成内容部分,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协议签定之前,各方之间所协商的任何协议内容与本协议内容有冲突的,以本协议所规定的内容为准。
入股合同篇(3)
乙 方: 身份证号:
住 址: 联系电话:
甲乙二方为共同开拓、经营殡葬服务事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江西省民***厅《关于利用社会资金建设殡葬设施有关问题的通知》等相关法律规定,本着平等互利、诚实信用的原则,通过友好协商,一致同意共同投资入股开展遗体火化、殡仪服务等各项经营业务,为体现各方公平公正,特订立本协议。
第一条 投资项目名称、投资总额、经营内容、期限
投资项目:***殡仪馆和公墓建设,总规划面积 亩,殡仪馆占地30亩,公墓占地100亩,投资总额万元。
经营内容:殡仪馆、骨灰堂、火葬场、公墓区等相关遗体火化、殡仪服务。
经营期限:36年,从年月日-年月 日。
第二条 投资各方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占股比例
甲方以?? 作为出资,出资额 万元人民币,占总投资的 % 。
乙方以????作为出资,出资额??万元人民币,占总投资的? % 。
第三条 本协议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1、投资各方的责任以其投入资金比例为限,各方的收益按各自出资比例进行分配,共享收益,共担风险,盈利和亏损分配、结算方案由双方共同协商确定,并共同签字后实施。
2、投资各方须在本协议签字生效 日内以现金或现金支票方式打入投资各方一致同意设立的 银行帐户,缴足全部出资金额。
3、甲方负责与当地***府相关部门协调办理建设开发手续和殡葬经营许可证书,并办理相关设施产权登记手续等。
4、甲方负责殡仪馆和公墓建设具体实施,乙方配合甲方完成建设,有权了解、掌握相关建设进展和资金使用情况,并提出监督、改进意见,以保证各方投资安全。
5、殡仪馆和公墓建设期间及建成营利期间,乙方有权查阅、摘抄、复制相关财务会计账薄资料,甲方有义务配合。
6、甲方与当地***府的合作经营变更、延续等重大事项,有义务提前向乙方书面通报并征求乙方同意后实施。
7、殡仪馆和公墓经营重大人事任免权由甲、乙双方协商后确定,日常经营事务以甲方负责具体实施,并视实际需要由各方协商后派员或对外招聘人员实施。
8、本协议各方未经他方书面同意不得擅自泄露本协议内容。
第四条 本协议的修改、变更和终止
1、本协议一经签订,投资各方不得中途撤股、撤资,但允许投资各方之间或与其他投资股东实行购买、转让、合并等。
2、对本协议及其补充协议所作的任何修改、变更,须经投资各方共同在书面协议上签字方能生效。
第五条 违约责任
1、投资各方如有不按期履行本协议约定的出资义务的,则视作违约方单方终止本协议,守约方有权按照违约方欠缴的出资额追究违约方的违约责任。
2、投资各方如有违反本协议其他约定的,则视作违约方单方终止本协议,违约方所出的投资金额将作为违约金赔偿给守约方。
第六条 争议的解决
凡因执行本协议所发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能解决的,则任何各方均有权通过诉讼途径解决。
第七条 本协议未尽事宜,由投资各方另行签定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之前各方所协商的协议条款与本协议内容有冲突的,以本协议所规定的内容为准。
第八条 本协议自投资各方共同签字之日起生效。一式二份,每方各执壹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入股合同篇(4)
第二条 公司主要经营 。公司住所拟设在 市 路。公司的经营期限以工商部门核准的为准。
第三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与目标: 。
第四条 公司股东共 个,分别为:
甲方:
乙方:
……
第五条 公司注册资金及出资比例,出资方式。
公司注册资金(人民币): 元。
甲方出资 万元,占注册资金的 %,全部以货币形式出资。
乙方出资 万元,占注册资金的 %,其中以货币形式出资 万元,技术股份 万元。
……股东缴纳出资后,必须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公司在成立后,应当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
第六条 各股东须按期足额缴纳各自认缴的出资额。公司名称预先核准登记后,应当在 天内到银行开设公司临时帐户。股东应当在公司临时帐户开设后 天内,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公司临时帐户。
第七条 股东不按协议缴纳所认缴的出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违约金的计算方式为:每迟延一日,每日以不足出资额部分的万分之二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
第八条 新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以其各自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新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新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九条 股东的首次出资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后,由全体股东指定 为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人作为申请人,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公司登记申请书、公司章程、验资证明等文件。各股东对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的文件、证件的真实性、有效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第十条 公司如因股东未能按时缴付出资而未能有效设立,设立过程中产生的费用及其它责任,应由违约方承担。
第十一条 任何一方向第三方转让其部分或全部股权时,须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股东在接到转让股权的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违反上述规定的,其转让无效。
第十二条 股东的权利为:
1、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
2、按股权比例分享公司利润;
3、公司事项的表决权;
第十三条 股东的义务为:
1、按期足额缴纳出资;
2、分担公司经营风险及损失;
3、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损害公司或其他股东的合法利益;
第十四条 公司的筹备工作由全体股东共同进行,在筹备期间各股东应根据情况合理分工,以保证筹备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十五条 各股东预先交付 元作为开办费用,待公司正式成立后作为公司开办费用列入成本核销。开办费用自本协议书签字后交付,由 统一管理使用。
第十六条 筹备期间的筹备工作由 负责安排,各股东应积极予以配合。
第十七条 因各种原因导致申请设立公司已不能体现股东原本意愿时,经全体股东一致同意,可停止申请设立公司,所发生费用由各股东按出资比例分别承担。
第十八条 本协议各方一致同意将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纠纷提交 仲裁委员会按照该会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裁决。
第十九条 本协议各方未尽事宜双方可以另行约定,本协议所产生的附件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效力。
第二十条 本协议一式 份,经全体股东签字后生效,每位股东各执一份,具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入股合同篇(5)
由于髋臼解剖位置和功能的特殊性,传统单一入路***复杂性髋臼骨折的难度较大,且异位骨化的发生率较高,而前后联合入路手术依次切开复位内固定术中术野受限,延长了手术时间和提高了手术风险[1]。因此,科学选择入路方法对***复杂性髋臼骨折的***非常重要。笔者在漂浮下行髂腹股沟联合K-L(Kocher-Langenbeck,简称K-L)入路同时切开复位内固定***复杂髋臼骨折疗效确切,现报告如下。
1 资料与方法
1.1 一般资料 选择2008年6月-2012年6月期间以新鲜髋臼骨折入本院行手术***的95例患者,经X线、CT和三维影像重建等检查综合分析确诊,符合王岩主译《坎贝尔骨科手术学》中关于复杂髋臼骨折的诊断和分型标准[2],采用随机数字表法分为对照组和观察组。两组患者人口学资料和临床特征比较差异无统计学意义(P>0.05),见表1。
1.2 ***方法 所有患者入院后立即完善相关检查,合并髋关节脱位者给予手法复位,休克患者给予抗休克***,根据病情需要给予股骨踝上货胫骨结节牵引5 d左右,设置牵引质量为自身体质量的1/6,常规确认血型以备足血,使用抗生素以预防感染。对照组患者取健侧卧位,漂浮下(结合手术台旋转取半俯卧位),常规消毒患侧下肢,根据髋臼前后柱骨折程度决定前侧、后侧入路顺序,以髂腹股沟作为前侧入路,以K-L作为后侧入路,手术方法同齐进等[3]研究,在C臂透视下确认复位和固定达到理想位置后,反复冲洗切口,常规在切口内留置2根引流管,耻骨后间隙留置1根引流管,髂内窝留置1根引流管,依次缝合各层。观察组在漂浮下,常规消毒患侧下肢、骨盆、肋弓下缘,无菌单包裹足至大腿中部,标记髂腹股沟和后K-L切口,尽量保留切口之间皮桥,两组施术者同时手术,***暴露术野,保持膝关节屈曲90度,从而降低牵拉对坐骨神经的损伤,各组行标准的髂腹股沟前入路和标准的K-L入路,牵引患肢以复位并临时使用克氏针内固定,另一组施术者辅助复位,必要情况下拧入螺钉和旋转骨折等措施复位。复位满意后固定骨折。根据不同的骨折类型采取不同内固定方式。两侧内固定完成后,常规C形壁X线机确认复位情况,然后止血和冲洗伤口,前后路安放负压引流,依次缝合切口。
1.3 观察指标 手术疗效包括手术时间、术中出血量和术中透视次数。骨折复位程度根据X线片复查情况制定解剖复位标准:术后髋臼移位
1.4 疗效评价标准 参考改良Postel-D’Aubigne髋臼骨折疗效评价标准:髋臼骨折评分达到18分者为优;15分≤髋臼骨折评分
1.5 统计学处理 采用SPSS l9.0软件对所得数据进行统计分析,计量资料用 (x±s)表示,采用t检验,计数资料以率表示,采用 字2检验,P
2 结果
2.1 手术疗效比较 两组患者的手术疗效比较,见表2。
2.2 髋臼骨折疗效 两组患者髋臼骨折疗效比较,观察组优良率明显高于对照组,差异有统计学意义( 字2=0.0169,P=0.0211),见表3。
2.3 异位骨化分级比较 两组患者髋关节周围异位骨化分级比较,见表4。
2.4 术后并发症情况比较 术后,对照组发生医源性坐骨神经损伤2例,腓总神经损伤1例,骨缺血性坏死1例,创伤性关节炎1例,股骨头坏死1例,并发症发生率12.50%(6/48);观察组发生医源性坐骨神经损伤1例,腓总神经损伤1例,并发症发生率4.26%(2/47)。两组术后并发症比较差异无统计学意义(P>0.05)。
3 讨论
髋臼骨折可由髋关节中心性脱位或骨盆骨折波及髋臼导致骨折,多见于高能量损伤,早期症状以髋关节局部疼痛和活动受限为主[7]。对于髋臼骨折移位很少,或大部分髋臼完整且与股骨头匹配良好,或两柱骨折轻度移位后形成继发性匹配等患者多采取保守***,而大部分移位的髋臼骨折均需手术***。髋臼解剖位置较深、周围软组织厚而坚韧、肌群肥厚、神经和血管丰富等因素加大了手术复位及内固定难度,常规单一手术入路能够达到充分暴露术野的目的[8],而多数学者认为复杂髋臼骨折建议前后联合入路,尤以前后联合依次切开内固定术的报道较多[9-10]。但是,笔者认为采用漂浮下,髂腹股沟联合K-L入路同时切开复位内固定***双柱骨折、“T”形骨折伴广泛前下方移位以及横行和后壁骨折伴广泛前移位等复杂髋臼骨折效果更好。
髂腹股沟联合K-L入路能够充分暴露方形区、前柱和后柱,使用复位器械复位内固定直观,从而缩短了手术时间和术中透视次数,同时可降低术中对神经的损伤,有利于提高手术疗效;两种入路协同复位能够相互印证复位和内固定效果,从而提高解剖复位率;前柱和后柱同时内固定,能够提高髋臼的稳定性,从而促进髋关节功能恢复。异位骨化是髋臼骨折常见的并发症之一,严重影响关节面的重建和生存质量,术中轻柔操作,保持膝关节屈曲90度,能够降低牵拉对坐骨神经的损伤,常规冲洗切口和口服解热镇痛类药物,配合切口引流,从而降低异位骨化的发生率和改善髋关节功能。本研究显示观察组手术时间、术中透视次数、解剖复位率和复位满意率与对照组比较,差异均有统计学意义(P
综上所述,在漂浮下,行髂腹股沟联合K-L入路同时切开复位内固定***累积双柱骨折、“T”形骨折伴广泛前下方移位以及横行和后壁骨折伴广泛前移位等复杂髋臼骨折等复杂髋臼骨折疗效确切,具有术野暴露充分、手术时间短、术中透视次数少、手术器械使用方便、解剖复位满意和固定牢靠等优势,值得临床继续研究和探讨。
参考文献
[1]姚荣忠,吴华贵,林春豪,等.前后联合入路手术***复杂髋臼骨折[J].中国医学创新,2012,9(21):22-24.
[2]王岩,主译.坎贝尔骨科手术学[M].第11版.北京:人民***医出版社,2009:1314-1338.
[3]齐进,张云坤.前后联合入路同时复位内固定***复杂髋臼骨折[J].中华创伤杂志,2011,27(12):1096-1099.
[4]胡建华,张晓星,苟景跃.前后联合入路***复杂髋臼骨折[J].创伤外科杂志,2011,13(4):297-299.
[5]杨洪武,郑祖根,徐杰,等.手术复位***髋臼骨折移位259例[J].中华创伤杂志,2007,23(3):193-197.
[6]李柳炳,沈忆新,张鹏,等.髋臼骨折手术疗效与预后影响因素分析[J].中国骨与关节损伤杂志,2009,24(5):409-411.
[7]苗巍.髋臼骨折49例***体会[J].中国医学创新,2012,9(22):102-103.
[8]洪建斌.50例髋臼骨折的临床手术***体会[J].中国医学创新,2010,7(29):73-74.
入股合同篇(6)
(一)、是平衡各股东利益、解决各股东矛盾的需要。大股东的出资多,承担的风险大,根据资本多数决的原则,公司股东会的决议通常反映并代表着大股东的意志和利益,公司董事会也为大股东所控制,按大股东的要求和愿望行事,小股东的地位越来越弱化,为平衡各方矛盾,通过股权转让为体现公司的民主与公平,就赋予股东相应的股权转让机制,以回应大股东可能发生的滥权或对其产生侵害行为。
(二)、优化公司经营管理的需要。公司成立的目的是盈利,公司通过股权转让,赋予股东退出进入机制,优化股东,更有利于提高公司决策的正确性、准确性,资源配置的合理性。 (三)、是实现股东利益最大化的需要。股权作为一种***权利,是投资人基于出资行为而产生。股东通过投资而追求利益最大化,股东利益的最大化实现才是股权的最终目的和最为核心的东西,股权是资本化的权利。对股东而言,转让股权如能获得比继续持股获得更多的利益,法律就应当尊重这种“经济人”的理性选择。因股权的权利***性,转让并不对公司资产产生影响,股权的流转反而有利于公司自身的资本稳定。
二、股权转让方式分析
股权转让是指公司股东依法将自己的股权让渡给他人,使他人成为公司股东的民事法律行为。股权在本质上是股东对公司及其事务的控制权或者支配权,是股东基于出资而享有的法律地位和权利的总称,具体包括收益权、表决权、知情权以及其他权利。
公司股东股权转让的方式有两种:
1、股东将股权转让给其它公司股东,即公司内部的股权转让。可依据《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变更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及出资证明书等,因转让而产生相应法律效力。一旦股东之间发生权益之争,可以以此作为准据。
2、股东将股权转让给公司股东以外的其它投资者,即向公司外部的第三人转让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按公司章程规定,章程没有规定的,须依法定程序转让。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意见,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三、股权转让的风险分析
1、股权转让合同签订前程序性风险分析与防范
有限公司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合同的订立应遵守《公司法》程序上的要求。有限公司的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必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出资,如果不购买该转让的出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出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对该出资有优先购买权。未经上述程序而签订的股权转让合同会因程序的瑕疵被认定为无效或撤销。因此建议购买方在购买目标公司的股权时应当要求目标公司召开股东会,做出同意出让方股东出卖其股份的《股东会决议》。
2、股权转让合同签订后股东人数限制风险
股东转让其全部或部分出资后,公司的股东数额要符合《公司法》的要求。《公司法》规定有限公司股东人数为二个以上五十个以下,股份公司股东人数应为五人以上,即,有限公司股东人数不得突破二个的下限或五十个的上限,股份公司股东人数不得少于五个这是公司设立的条件,也应为公司存续的条件,股东转让股权不得导致股东人数出现违反法律规定的结果。
3、股权转让合同履行风险
股权转让合同的履行,转让方履行向受让方移交股权义务,而受让方则按照约定向转让方支付转让款的义务。根据《公司法》第三十六条和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将股权转让结果记载于股东名册、公司章程修改、变更工商登记等事项是公司的义务。在合同履行中可能面临目标公司怠于或拒绝履行义务使受让方不能正常取得股东身份或行使股东权利,同时目标公司的其他股东或董事也可能不尽配合、协助的义务。公司未及时履行义务的,受让人可以公司,公司应承担相应的责任,但公司没有义务去监督或判定转让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的履行情况。因此在签订股权转让合同前在对目标公司进行调查时受让方应与目标公司的其他股东以及董事、公司管理层进行较为充分的沟通,为自己行使股东权利做出一个前期的基础。
4、公司负债的风险分析与防范
在股权转让合同中,受让方最关心的应该是目标公司的净资产。若净资产少或无,负债多,因受让股权而对应的财产价值就少。
5、公司的法律风险分析与防范。
股东受让前,目标公司正在进行的诉讼的潜在赔偿,或因过去侵犯商标或专利权、劣质产品对客户造成伤害等未来可能发生的损害赔偿,这些风险均会引起公司资产的相应变化,股东所持股份对应的财产价值变化。
因此,要注意到,股权的转移并不影响到债权人追索的对象,受让方在成为目标公司股东后,仍然需要清偿该债务,再根据股权转让合同向出让方追偿。
6、其他关于股权转让的法律强制性规定
股权转让合同签订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策或公司章程关于转让时
间、转让主体、受让主体的限制性规定。如:股份公司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三年内不得转让;公司董事、监事、经理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在任职期间内不得转让其持有的公司的股份;股东不得向公司自身转让股权,但《公司法》规定公司为减少注册资本而注销公司股份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公司兼并除外。在股权转让活动中违反这些法律强制性规定,将会导致股权转让合同无效。 四、股权转让的税收风险分析
企业股权转让的纳税义务主要包括股权转让需要缴纳的印花税、转让所得要缴纳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等。
企业股权转让的纳税包括:
(一)、印花税
股权转让所立的书据属于印花税征税税目,即“产权转移书据”税目中“财产所有权”,按所载金额万分之五贴花。
(二)、个人所得税
1、适用税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第九项规定,财产转让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法人股东转让股权的,应按企业所得税相关规定纳税。
2、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财产转让所得按照一次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作为应纳税所得额。
就股权转让所得而言,其应纳税所得额=股权转让价-股权计税成本-与股权转让相关的印花税等税费。
3、税率。
个人所得税法第五条第五项规定,财产转让所得适用百分之二十的比例税率。
4、纳税义务人、扣缴义务人。
个人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义务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对于股权转让来说,即以受让人为代征代扣的义务。
5、纳税申报。
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扣缴义务人在向个人支付应税款项时,应当依照税法规定代扣税款,按时缴库,并专项记载备查。同时,个人所得税法第九条规定,扣缴义务人每月所扣的税款,应当在次月十五日内缴入国库,并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
6、主管税务机关。
所得税以发生股权变更企业所在地地税机关为主管税务机关。
7、平价、低价转让的税收***策。
对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如平价和低价转让等)且无正当理由的,主管税务机关可参照每股净资产或个人股东享有的股权比例所对应的净资产份额核定。
(三)、企业所得税。
企业法人股东转让股权,按企业所得税缴纳申报。
1、收入。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三项规定,转让财产收入列入企业收入总额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规定,企业转让股权取得的收入属于转让财产收入。
2、扣除。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就股权转让来说,股权计税成本及与股权转让相关的印花税等税费可以扣除。
3、应纳税所得额。
转让股权收入扣除为取得该股权所发生的成本后,为股权转让所得。
4、税率。
企业所得税法第四条规定,企业所得税的税率为25%。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财税[2009]133号、财税[2011]4号规定,自2010年1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万元(含3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财税[2011]117号规定,自2012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含6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5、税务处理
(1)、一般性税务处理:被收购方应确认股权转让所得或损失,收购方取得股权或资产的计税基础应以公允价值为基础确定。
(2)、特殊性税务处理:如果购买企业购买的股权不低于被收购企业全部股权的75%,且收购企业在该股权收购发生时的股权支付金额(本企业或其控股企业的股权股份)不低于其交易支付总额的85%,且同时符合特殊处理的其他条件,则股权交易中股权支付暂不确认有关资产的转让所得或损失,其非股权支付仍应在交易当期确认相应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并调整相应资产的计税基础。
五、股权转让操作实务
(一)、股权转让前的尽职调查。
尽职调查是受让股东进入成为公司前,深入了解目标公司经营状况、公司净资产、存在潜在法律风险的必要方式,调查的深度决定股权转让的主动权与成本。如审阅被收购公司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合同、章程,董事会、股东会决议等等必要的文件。审慎调查,明晰股权结构是为了在签订股权转让合同时,合同各方均符合主体资格。避免当合同签订后却发现签约的对象其实不拥有股权的现象发生。
(二)、资产评估。
聘请国家认可的资产评估所对被收购公司的资产及权益进行评估,出具评估报告,并将评估结果报国家有关资产评审机构批准确认。
(三)、确定股权转让总价款。
股权转让合同各方共同约定股权转让总价款。
(四)、出让方的保证。
(1)、其主体资格合法,有出让股权的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
(2)、保证所有与本次转让股权有关的活动中所提及的文件均合法有效;
(3)、保证其转让的股权完整,未设定任何担保、抵押及其他第三方权益;
(4)、如股权转让合同中涉及土地使用权问题,出让方应当保证所拥有的土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均系经合法方式取得,并合法拥有,可以被依法自由转让;
(5)、出让方应向受让方保证除已列举的债务外,无任何其他负债;
(6)、保证因涉及股权交割日前的事实而产生的诉讼或仲裁结果由出让方承担。
(五)、股权转让合同受让方保证。
(1)、其主体资格合法,能***承担受让股权所产生的合同义务或法律责任;
(2)、保证支付股权转让的资金来源合法,有充分的履约资金及资产承担转让价款。
(六)、确定转让条款。
股权转让合同各方协商一致,确定转让的条款,至少包含以下内容:
1、出让方同意转让股权的同意函;
2、被收购公司的股东会一致同意转让股权的决议;
3、受让方同意受让股权的同意函;
4、评估结果已获资产评审中心批准确认;
5、出让方向
受让方提供关于股权转让的全部文件资料、法律文件、帐目及其他必要文件材料; 6、有关合同报相关的审批机构批准。
7、确定股权转让的数量(股比)及交割日。
8、确定股权转让的价值。
9、设定付款方式与时间。
10、确定因涉及股权转让过程中产生的税费及其他费用的承担。
11、确定违约责任。
12、设定不可抗力条款。
入股合同篇(7)
20世纪90年代开始,在我国沿海发达地区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农地利用中,兴起了农地股份合作制的农地利用形式。农民把家庭联产承包获得的土地以入股的形式投入到农业生产的环节中去,以合作的方式利用土地,取得了良好的经济和社会效益。因此,在维护农地承包经营制度基础地位不变的前提下,农地股份合作制的发展能否成为推动我国农地制度创新的积极因素;如何充分发挥农地股份合作制的绩效与作用,是当前农地制度研究中的一个重要内容。
一、农地股份合作制的界定
农地股份合作制又称农村土地股份合作制或者土地股份合作制,是在我国市场化进程中广大农民创造的一种新的制度安排。随着经济的发展,国家以家庭承包责任制和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作为一项基本经济制度,长期稳定,不断完善,同时提出了在坚持土地集体所有和不改变土地的用途的前提下,经发包方同意,允许土地使用权的依法有偿转让,这就导致了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土地使用权的进一步分离。从根本上说,农地股份合作制强调的是农地这种资源要素作为股份在股份合作制度安排中的运用。对于农地股份合作制的内涵,国内的学者有着不同的定义,本文从两个方面来理解农地股份合作制。
1.农地股份合作制是一种以农地作为资源要素投入生产经营,并将其股份化的农业经济组织形式。农地股份合作制是在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基础上,坚持土地集体所有和土地经营权个人拥有的原则,将股份制机制引入合作制,农民以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的方式获取股权,集体以土地所有权的方式获取股权,实行劳动、资金及其他要素聚集和融通的一种经济组织形式。农民通过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股份化,转移出其对农地的使用权,实现了物质形态的资源要素重组;农地利用上,由公司进行组织化管理,农民对公司的运营实行共同经营,共同管理,共担风险,共享利益。
2.农地股份合作制是一种以价值形态的股份代替实物形态的土地进行农地流转的制度安排。农地股份合作制下,农民在土地实物上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并未发生变化,只是让农地经营权中土地的使用权***存在,实现了农地所有权、承包经营权和农地使用权的“三权分离”。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变为农地股份合作制中价值形态的土地经营权股份,农民不再直接拥有土地实物上的权利,而是享有物权性质上的土地承包权的收益权和处分权,并实现土地使用权流转。
二、农地股份合作制的特征
1.农地股份合作制是一种集体经济。农地股份合作制改革的只是组织形式和所有制实现形式,它的公有制性质没有任何改变,具有全员入股、合劳合资的特点。“十五”大报告中提出:“股份合作制经济是劳动者的劳动联合与资本联合的统一,是以劳动联合为主体的社会主义合作经济,是集体所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合作经济的一个突破。劳动的联合和劳动者的资本联合为主的集体经济,尤其要提倡和鼓励。”从中我们也可以看出农地股份合作制实质上是一种劳动者的劳动联合和资本联合相结合的集体经济。
2.农地股份合作制是合作制经济。任何社会经济制度下,任何形式的生产都需要将劳动者和生产资料这两个基本要素有机结合起来,二者缺一不可,劳动的联合必然要求生产资料的联合作为基础。农地股份合作制把生产资料由个人直接占有变为共同间接占有,由个人支配变为共同支配,由个人决策变为共同决策,劳动者通过劳动获得工资,根据所持股份按股分红。这种合作是实实在在的,个人产权是清清楚楚的,充分体现出劳动者劳动的联合和资本的联合。因此,股份合作制本质上是通过合作实现劳动者的收益增长。
3.农地股份合作制具有清晰的法律关系。从法律视角来看,农地股份合作制既带有合作制的特点,又有股份制的特点,从而形成了更为广泛的权利义务关系。首先,从所有制关系上看,集体全部财产归集体所有,但归个人占有,共同使用,民主管理;其次,从分配关系上看,农地股份合作制实行按劳动和按股份分配相结合,留有公共积累;最后,从农民在集体经济组织中
的地位上看,农民既是劳动者,又是财产所有者,通过劳动和资本双重结合形成利益共同体。
三、农地股份合作制的主要做法
在农地股份合作的实践中,各地区根据自己的特点,股份合作形式有所不同,但是农地以及其他生产资料及资产的股份化过程一般都依照如下思路:
1.土地折股。采取两种方式:其一是将土地作价折股,即按征地价。在价格已明朗化的地方以***府规定的征地补偿费为依据;在土地价格初步明朗化的地方,以***府规定的征地补偿费 和当地土地纯收益为依据,采用加权平均法计算,在土地价格尚未明朗化的地方,以各类土地的农业纯收入为依据。其二是通过土地不作价的方式,即按土地的实物形态。通过对集体土地重新测量,由村民委员会或专门的土地评估机构对土地的价值进行评价折股。
2.设置股权。农地股份合作制下,通过股权设置,形成集体股和个人股并存的基本股权结构。集体股由原社区集体资产折价入股形成,归社区集体经济组织所有,持有者为村委会或经济联合社,其股份所得红利用于集体扩大再生产和集体福利事业;个人股指由社员个人持有的股份。对于个人股份的确认,比较典型的方案是由三种股权,即基本股、承包权股和贡献股。基本股以一定时间户口所在地为标准,固定若干年,期满后随人口增减而调整,所占的比例最低;承包权股,根据农民承包土地的多少来确定;贡献股,根据农民劳动年龄和对集体的贡献大小来定。许多地方实行农民股权“生不增,死不减”的原则,对新增人口实行配售股,一来解决了因人口变动而引起的频繁的股权调整,二来解决了新增人口的生活保障和利益分配问题。在土地股份合作制的运行过程中,集体股和个人股比例不一,各自然村根据自身的情况,对土地价值进行股份化,或分设集体股和社员股,或只设社员股,按公平兼顾贡献原则分到社员个人,由行***村向社员个人颁发土地股份证书。
3.产权界定。土地的所有权归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土地的承包经营权归农民个人所有,土地的使用权全部收归社区集体经济组织,由农民或者专业队投标、承包和适度规模经营,社员享有的股权不能流转,只能分红。
4.分配方式。股份合作制采取按劳分配与按股分配相结合的方式。按劳分配是指承包者在承包经营后所取得的收入以及社员在集体经济组织中劳动的工资收入。按股分红指农户依据自己所持股份的数量在集体提取必要的公积金后参与股份分红或与集体一起分红,股权平等,同股同利。按股分配通常又分为按股取息和按股分红两种,现金股按股取息,土地股或劳动积累股按股分红。
5.组织管理。土地股份合作制下,农民作为股份持有者不仅要行使收益权,还要行使监督权,因此,在组织机构上,实行股东代表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管理制度。股东代表大会是股 份合作组织的最高权力机构,实行一人一票表决制,定期召开,审议董事会工作报告、财务预决算报告,选举或罢免董事和监事,决定发展规划、投资计划和主要人事安排等。董事会是股份合作组织的领导决策和管理机构,接受股东代表大会和监事会的监督,董事会执行股东会决议,制定经营方针和发展计划,审查财务预决算和利润分配方案,任免经理等。
四、农地股份合作制的实践模式
土地股份合作制实践主要发生在珠江三角洲、长江三角洲以及环渤海等地带的城市郊区农村,这些地区由于工业化和城镇化程度较高,一、二产业极其发达,农业农村人口大量转移,使得土地股份合作制得以顺利发展。
1.南海模式。它把市场经济引入到农村管理,在合作制中加入了股份制的要素,以股份制来稳定和发展家庭联产承包制,通过运用市场经济手段解决农村在新旧体制转换过程中出现的新矛盾和新问题。南海市在推行农村股份合作制的发展进程中,以原有社区合作经济组织为基础,从实际出发,坚持以解决土地问题为中心,真正体现集体资产共同占有,采用以点带面的方式,稳步推进农村股份合作制改革。
南海模式的主要做法包括三个方面。首先,对集体土地和固定资产根据不同的资产条件选择不同的折价形式。土地折价形式包括以***府规定的征地价进行折价、以土地的经营效益进行折价以及按配股需要的数量折价三种。在固定资产折价过程中,对于账面能全面反映的以资产的净值折价,对于账面不能反映的以财产的现值折价;其次,根据每个农民不同的情况,采用因素配股法、两级配股法、综合因素配股法分别配置股权。最后,根据不同
的实际情况选择不同的股份形式。包括社区组织股份合作制、土地股份合作制、企业股份合作制。
南海市的农地股份合作制通过对农村生产要素的重新组合,打破了集体利益分配的平均主义,实现了农村土地向适度规模经营和基地化生产方式的转变,形成了农村集体组织管理体制。
2.温岭模式。它通过清产核资、界定股东、设置股权、股份量化、健全组织、股权管理和股份分红七个步骤进行农地股份合作制改革。清产核资是对全村的集体土地或全部集体资产进行丈量登记,清查核实,在上级业务主管部门的指导下,村清产核资小组进行民主评估,确定农户承包土地的实际面积或集体资产的现行价值;界定股东是以第二轮土地承包对象为依据,界定股东资格;设置股权包括土地股份合作公司设置的承包土地股以及集体资产股份合作公司设置的集体股、个人股和机动股;股份量化是根据农户具有承包经营权的土地面积,按照公司章程,量化折成股份,并核发股权证书予以确认;健全组织包括召开股东大会或股东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公司董事会和监事会,确定公司经营管理机构,并经大会表决通过公司章程,建立公司财务管理制度、预决算制度、工作条例和岗位责任制度;在股权管理中,股权由公司集中管理统一经营,股权不能转让、继承、抵押、赠送和退出;股份分红指农民根据自己所拥有的股份,按照公司章程规定,进行年终盈余分红。
温岭模式是完善土地承包经营制度的一种新方式,开辟了保障农户承包权益,提高农民收入的新途径;通过民主管理集体资产,发展壮大集体经济;启动了土地有序流转,实现了农业劳动力有效转移。
3.上海模式。它又称农村集体土地股份合作制模式,是农民以土地使用权入股给集体(村小组或村集体),然后由集体再入股到乡(镇)或更高级的特定组织,由这个特定组织运作入股土地并以固定的报酬返还给集体,集体再将所得的收益分配给入股的农民。具体做法是:首先,集体内部的农民将承包土地入股给其所属的村(组)集体;其次,村(组)集体将农民入股的土地连同未发包到户的机动地打包以后,以集体名义入股到更高级的经济组织;第三,特定的经济组织将集体入股的土地集中起来,统一规划整理,以出让、出租等形式将土地推向市场,形成一级农村地产市场;第四,土地经过一级地产市场到使用者手中,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使用者可以再依照法律和合同规定有偿流转;最后,土地的使用者按照合同规定将收益分配给特定组织,特定组织以固定的报酬返还给集体,集体将所得的收益分配给入股的农民。
上海的农地股份合作制通过土地的有效流转,在最终土地使用者统一规划的引导下,使农村居民住宅建设向规划住宅小区集中、工商业向非农产业区集中,为农民从事非农产业、增加收入创造了条件,同时将土地收益投资于城镇基础设施建设,解决了城镇建设资金不足的问题。
4.苏州模式。它坚持农民自愿原则,以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为依据,合理设置股权,制定章程,组建农村土地股份合作社,是农民承包土地流转机制的一种创新。
苏州模式的主要做法包括以下四个方面:一是统一思想认识。严格遵照农村土地承包法律***策的要求,坚持农民自愿原则,认真做好宣传发动工作,及时召开村干部和村民代表会议,讲清建立农村土地股份合作社的作用和意义。二是合理设置股权。以土地承包经营权为依据,对于农民以纯土地入股的土地股份合作社,土地一般不作价,入股土地由合作社统一整合后实行对外发包或租赁,所得收入按入股土地份额进行分配;对于以农民土地入股为主,资金、技术等参股的股份合作社,入股土地一般要作价折股,合作社经营收益按股份进行分配。三是制定章程,广泛征求意见,反复修改,提交社员大会或社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四是健全组织结构。根据章程的规定和要求,建立社员代表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等组织,实行民主决策、民主管理。董事会和监事会人选经推选后由社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五、对农地股份合作制发展的几点思考
作为一种制度形态,农地股份合作制存在着自身的内在缺陷,例如辐射的区域范围和推进速度有限,股权天然具有的封闭性限制股权功能的发挥,因此,需要进一步深化农地股份合作制的研究,增强其对农村经济发展的积极作用。
1.深化农地股份合作制的理论研究。从研究对象上看,当前对农村集体土地的分析主要集中在农用地,今后需要将非农用地等一并纳入分析范围以涵盖农村集体土地的外延;从研究方法
上看,当前的研究方法以实证分析、案例分析为主,进一步的分析需要加强运用数理统计与博弈论的方法,从理论上考察我国农村土地利用制度的形成过程中的各种利益关系,以此建立相应的农村土地利用制度的多方博弈模型,更加准确地刻画制度创新的效率。
2.完善农村土地流转机制,确保农地股份制规范运作。农村土地流转机制是实行农村土地股份制的基础。要积极探索和完善土地使用权流转形式,采取市场调节机制和行***干预机制相结合的方式,坚持群众自愿与适当引导相结合的原则,兼顾效益和公平,积极探索多样化的土地使用权流转形式。同时,加强土地使用权交易立法,规范土地使用权流转行为,明确规定农地使用权流转的原则、范围、条件和形式及宏观调控措施和具体操作程序,使得土地使用权流转依法有章可循。
3.因地制宜地推行农地股份合作制的发展。我国正处于社会经济结构转型时期,国内统一市场还未形成,城乡分割体制还未打破,各地区生产力水平还有较大差异,在不同地区,存在不同的土地经营制度和不同规模经营形式是符合规律的。土地股份合作制不是农村现代化进程中土地产权变革的唯一选择,通过股份合作制实现土地规模经营只是多种形式中的一种,并不是唯一模式,选择什么样的土地经营制度和规模经营形式,要看当地的非农产业发展水平、劳动力转移状况等因素。任何制度安排推行,其根本目的都是增加农民收入。因此,推行土地股份合作制要因地制宜。
参考文献:
1.王松梅.农村股份合作制改革与完善研究[d].浙江大学,2004(4)
2.王玉双.我国农地股份合作制发展问题研究[d].东北农业大学,2006(6)
3.南海市推行股份合作制办公室.南海市农村土地股份合作制的实践[j].南方农村,1997(6)
4.管敏文,蔡裕亮.温岭市社区土地股份合作制的实践与思考[j].农村经营管理,2003(11)
5.李淑晶,公德俊,于刚等.关于土地股份合作制的研究[j].辽宁经济,2004(6)
6.刘保峰,吴荣秀.土地股份制是农村土地产权改革的必然方向[j].乌鲁木齐职业大学学报,2006(1)
入股合同篇(8)
引言
入股作为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一种重要方式,在提高农业劳动生产率、推动规模经营、优化土地和农业劳动力资源配置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农村 土地承包法》和《物权法》对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仅有简要规定。《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 发展 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关于允许以股份合作等形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表述,体现了进一步推动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的精神。但由于缺乏统一的法律规定,无论是各地土地入股的实践操作还是理论界对土地入股行为法律性质的认识,均存在较大分歧。认清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行为的法律性质,对于我们完善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制度、指导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实践和解决入股纠纷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本文从民商法学的视角对土地入股的法律性质予以辨析,并对完善立法规范土地入股行为提出建议。
一、有关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法律性质的不同观点
上世纪90年代初,作为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的最初形式,土地股份合作制在南海等地率先产生。至今,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已经实践了近二十年,但理论界对“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法律性质的认识并不一致,与此紧密相连的是对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的内涵和标的认识上的差异。wWW..cOm归纳起来,有三种不同的观点:
物权性流转说。这种观点认为,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作为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一种方式,属于物权性的流转行为,发生物权的变动,流转后受让方取得的是用益物权性质的土地承包经营权。1
债权性流转说。认为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属于债权性的流转,不发生物权的变动,原承包人仍保留了物权性质的土地承包经营权。2那么被入股 企业 也就只能取得对承包地的某种债权性质的权利,对此种权利的描述比较多的是“使用承包地的权利”或“土地经营权”。
股权性流转说。此种观点认为,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既不属于物权性的流转,也不属于债权性的流转,而应属于股权性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理由在于:入股方仍保留物权性质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发生物权性质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移转,该入股法律关系既不属于物权关系性质也不属于债权关系性质,入股方不是债权人而是股东,被入股方也不是债务人。3
二、我国法律关于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的规定
对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行为法律性质的认识之所以会存在如此大的分歧,首要原因在于法律规定的模糊性和不一致性,与此相联系的是实践操作的不规范性。
首次对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作出规定的法律是2002年颁布的《农村土地承包法》。对于家庭承包,该法第42条规定:“承包方之间为发展农业 经济 ,可以自愿联合将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从事农业合作生产。”对于以其他方式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土地承包法》第46条规定:“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可以直接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实行承包经营,也可以将土地承包经营权折股分给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后,再实行承包经营或者股份合作经营。”第49条规定:“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的农村土地,经依法登记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证书的,其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采取转让、出租、入股、抵押或者其他方式流转。”
农业部于2003年颁发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第14条规定:“承包期内,承包方采取转包、出租、入股方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不须办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变更。采取转让、互换方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当事人可以要求办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变更登记。因转让、互换以外的其他方式导致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分立、合并的,应当办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变更。”
2007年颁布的《物权法》第133条规定:“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荒地等农村土地,依照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和***的有关规定,其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转让、入股、抵押或者以其他方式流转。”此外,《物权法》还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物权变动不以登记为生效要件,土地承包经营权自物权变动的意思达成时即可发生转移。
农业部于2007年颁布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第35条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作出了详细界定:“入股是指实行家庭承包的承包方之间为发展农业经济,将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股权,自愿联合从事农业合作生产经营;其他承包方式的承包方将土地承包经营权量化为股权,入股组成股份公司或者合作社等,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第16条规定: “承包方依法采取转包、出租、入股方式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部分或者全部流转的,承包方与发包方的承包关系不变,双方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不变。”第19条规定:“承包方之间可以自愿将承包土地入股发展农业合作生产,但股份合作解散时入股土地应当退回原承包农户。”
由于《农村土地承包法》和《物权法》均是将各种流转方式一并规定,也未对入股的法律后果予以表述,本身无法表明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的法律性质。农业部先后颁发的两个规章则对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的法律效力进行了表述。依据2003年《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关于是否要求办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变更登记的区别规定,立法者似乎是将转包、出租、入股定性为债权关系,将转让、互换等定性为物权关系。但由于2007年实施的《物权法》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物权变动不以登记为生效要件,《物权法》实施后,无法再通过是否办理产权变更登记来认定是否发生物权转移。2007年颁布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则对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的法律效果做出了“承包方与发包方的关系不变”,“股份合作解散时入股土地应当退回原承包户”的表述。有学者据此认为入股方仍然保留物权性质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不属于物权变动性的流转行为。4
三、对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行为法律性质的认定
(一)对股权性流转说之否认
前文三种学说均是以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行为所产生的法律效果为标准而进行的性质界定,分别将入股定性为物权行为、债权行为、股权行为。这涉及到对法律行为的分类,股权行为是否可以成为一种与物权行为和债权行为并列的法律行为呢?
大陆法系依据法律行为所产生的效果不同,对民事法律行为最传统的区分是负担行为和处分行为。前者是指以发生债权债务为其内容的法律行为,又称为债权行为;后者是指直接使某种权利发生、变更或消灭的法律行为,包括物权行为和准物权行为。5与此相类似的另外一种区分是债权行为与物权行为,物权行为是指以物权之设定、转移为直接内容的法律行为。6也有学者以是发生物权法上效果还是发生债权法上的效果为标准将民事法律行为区分为物权法之法律行为与债权法上之法律行为。7我国民法理论虽然不承认单独的物权行为,但也区分发生物权效果的法律关系与发生债权效果的法律关系。由此可见,在民商法领域,一个法律行为要么发生物权变动的效果要么发生债权变动的效果,而无***于此两种情形的发生股权性效果的法律行为存在的余地。股权本身是一种综合性的权利,属于社员权,既有作为团体成员的身份权利,又有财产权利。8股权是由出资入股行为换取的对价,它并不能表明出资入股行为的法律性质,说入股是股权性行为就好比说“入股是取得股权的行为”,并无实意。
(二)对“三权分离”理论的辨析
物权性流转说与债权性流转说的核心区别,在于对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之实质标的的不同认识。债权性流转说认为入股者没有转移物权性质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只是分离出了仅具债权属性的“土地经营权”或“使用承包地的权利”,并将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的内涵和实质标的界定为此种分离出来的所谓的经营权,而非作为物权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本身。此种观点背后,是在经济学届盛行的“三权分离”理论的支撑。
经济学界普遍认为,在家庭承包制的制度框架下,农地产权结构被分解为三种权利:(土地)所有权、(土地)承包权和(土地)经营权(使用权),即所谓的农村土地“三权分离”论。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中“保留(土地)承包权、转移土地经营权(土地使用权)”的观点已成为经济学界的主要观点。9“通过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实现农村土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的三权分离,既是
3、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的应然属性
具体到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入股,当入股法人类 企业 时,必须以作为物权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本身入股,发生物权转移的效果,属于物权性流转。这也就意味着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以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为前提,入股之时入股农户丧失了入股期内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其他有别于此种 法律 效果的入股,均不是真正入股,可能会构成公司法上的虚假出资。
当以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合伙等非法人类企业时,既可以如同入股公司一样以作为物权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本身入股,发生物权转移的效果,属于物权性流转。从理论上言,也可以从土地承包经营权中分离出来的土地经营权入股,不发生物权性土地承包经营权转移的效果,从而属于债权性流转。
尽管以从租赁关系中拟制出的土地经营权入股合伙等非法人企业不存在商法上出资方式方面的法律障碍,但存在产权不清的弊端。“三权分离”理论中“土地承包经营权-土地经营权”的产权分解架构用于租赁关系时,权利义务关系相对明确。一旦脱离租赁关系运用于入股,将在界定投资者和被入股企业的权利义务方面面临困难。如果入股人仍然保留了物权性的土地承包经营权,那么入股方对被入股企业实际占有使用土地的行为具有很强的控制力,有随时收回土地的可能,被入股企业也不得改变土地的物理形态和使用状况,这显然不利于被入股企业的生产经营。从实践效果来看,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如同其他非货币资产入股一样,一旦折价入股之后,入股者享有的股权与货币出资者享有的股权并无分别,入股者也不再对入股的土地享有任何意义上的实际支配权,认为入股者仍保留物权意义上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无从体现。此种脱离了承包地实际运行状况的设想纯粹是学者们的一厢情愿,通过拟制出一个经营权而使原承包人被架空,以规避法律对土地承包经营流转的限制。因此,以从租赁关系中抽象出来的土地经营权入股合伙等非法人企业的做法,其在产权明晰和企业形式方面的局限性决定了其无法 发展 壮大成为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的主流。
四、正确认识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的法律后果,完善入股法律制度
认清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行为的法律性质,有利于社会各界正视入股的法律后果,合理规范入股实践、完善入股法律制度。
(一)正确认识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的法律后果
明确了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的物权性流转属性,也就明确了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的标的和法律后果。无论入股何种类型的企业,原则上是以作为物权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本身作为入股的标的,发生物权转移的效果。于以从土地承包经营权中分离出的仅具债权属性的土地经营权入股合伙等非法人企业的极少数情形,其入股属于债权性流转,入股者仍保留其土地承包经营权。
前述农业部的两个规章有关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法律效果的规定与民商法的基本法理存在冲突之处,事实上,部门规章的规定不应也无权涉足入股行为的法律效果。应当对这两个规定予以清理,明确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的主流形态是以作为物权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本身入股,发生物权转移的效果。这对规范入股实践、明确入股中的权利义务关系、避免入股纠纷具有重要的意义。
(二)明确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的范围和条件
对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的范围,依据《 农村 土地承包法》和农业部颁布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的规定,以家庭承包方式产生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入股,仅限于“承包方自愿联合从事农业合作生产经营”;以其他方式产生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入股,可以是“入股组成股份公司或合作社”。从当前实践来看,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的主要形式是土地股份合作制,以及近些年兴起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当前土地股份合作组织的法律地位尚不明晰,但其要发展壮大,必须取得***的法人地位。依法成立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则具有法人资格。应该说,入股法人企业是今后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的主流形态。
当前,争议比较大的是入股公司。对于以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公司法上的法人公司,并不存在理论障碍。但在***策和具体实施层面面临困难。对于以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公司,重庆曾于2007年进行“股田制”试点,农民不仅可以以土地承包经营权出资入股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还可以设立有限公司,甚至独资、合伙等企业。22但仅经历了一年多的时间,重庆的“股田制公司”改革就被中央紧急叫停。中央认为,“股田公司”带来的主要问题在于,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后,一旦经过股权转让,则非农村集体成员也可能获得土地承包经营权,这与现行的土地承包制度发生冲突;而一旦入股企业破产,土地则可能用于偿还债务,农民面临失地风险,对维护拥有9亿人口的农村稳定不利……。 23并且另据报道,按照中央部署,重庆市农委已经起草并经重庆市***府***会通过了《关于开展农村土地经营权入股,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决定》,将致力于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重庆当地一名农业官员认为,合作社模式估计可以避免农民失地,其最大的特点是“保留承包权,转让使用权”。24
如前所述,以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有限公司或股份公司,属于物权性流转,入股农民在入股期内丧失土地承包经营权,这是法人***财产制的必然要求。无论是入股公司还是入股农民专业合作社,在入股之时即已经发生了“非农村集体成员获得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后果,并非入股之后再行转让股权时才发生,并且在入股之时入股农户既已失去了其实物意义上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并非在企业破产土地用于偿还债务时才使农民面临失地风险,入股者也正是以让渡其土地承包经营权为对价取得被入股企业的股权或成员权,这一点并不因被入股企业是有限公司或农民专业合作社而有所不同。在经营风险上,企业的经营风险主要由经营行业而非企业形式决定,以农业生产经营为主业的有限公司面临的市场风险并不一定比从事同行业经营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大。即便入股农民专业合作社也并不能避免中央所担心的入股有限公司等其他企业实体时的担忧。因此,中央的担心虽不无道理,但鼓励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农民专业合作社而禁止入股有限责任公司等其他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实体并无意义。认为入股具有法人资格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是“保留承包权,转让使用权”也违背了商法关于出资的法理,容易导致虚假出资。
入股本质上是一种市场投资行为,必然存在市场风险,如果入股者承担市场风险的能力不强,一旦风险变成现实,在当前农村社会保障尚不健全的情况下,入股农民的基本生活保障就会受到威胁。为了积极稳妥地推动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一方面应当拓宽入股范围,允许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有限公司、股份公司等。另一方面,为了控制入股风险,更好地保障农民利益,应当对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的条件予以合理限制。当前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尤其是以家庭承包方式产生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仍然担负着重要的社会保障功能,法律对其转让做出了严格限制。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虽与转让有较大区别,但同样会发生土地承包经营权转移的效果,会使入股农民在入股期内长期脱离自己的土地,无论是法律上还是事实上均丧失对土地的利用和处分权。因此,应参照转让条件设定以家庭承包方式产生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的条件,要求入股农户有稳定的非农职业或固定的非农收入来源,要求被入股企业具有农业生产经营能力。至于其他方式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由于其承载的社会保障功能较弱,流转更为自由,以其入股不受上述条件的限制。
(三)完善立法,规范和引导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
考虑到我国农村的稳定以及长期以来我国农民对土地的依赖关系,限制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自由转让仍将在相当长时间内坚持。25为了控制入股风险,应为接受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的法人企业设定一些不同于普通公司的规则。
首先,应当对公司的经营范围做出特殊限制,必须以农业生产经营为主,并限于与农业生产经营相关的项目。在设立上,考虑到农村的特殊需求,不应象《公司法》那样限于50人以下,应当具有更大的灵活性。26此外,在被入股企业破产清算时,土地承包经营权属于破产财产需要参与分配,在处置土地承包经营权时,受让人必须具有农业生产经营能力,并且应当赋予原入股农户以市场价回购剩余期限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第一位优先权,相应的集体 经济 组织享有第二位的回购优先权,以确保企业解散后土地承包经营权最终的权利主体符合《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
目前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的实践,往往在章程中对退股作出严格限制,并且大多不允许转让股权,这与市场经济要求的股权流动性、资产性、社会性不相适应,影响资本的扩张、产业的升级和人口的流动。27笔者认为,土地投入被入股企业之后,大多会进行重新整理规划后使用,对退股作出限制是合理的,原则上不允许退股,除非公司章程另有规定,即便允许退股,也只能退回相应价值的货币资产而非原入股土地。对股权转让,则不应作出过多限制,股权的流动不等同于原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动,并不象有些学者认为的“如果允许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股权交易,那将形成农地事实上的转移”28。股权是具有高度流动性的财产权利,无论原入股农户是否转让股权以及股权如何转让转让给谁,无论是实物意义上还是法律意义上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仍然由被入股企业享有,对转让股权的农户而言,该农户不再持续从被入股企业获得收益(承担风险)而是获得一次性的对价,其法律后果同该农户当初直接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并无不同,反而可以让该农户根据公司利润分配和经营风险情况及时作出利益最大化的选择,剥夺农户转让股权的权利实际上是剥夺了其 “用脚投票”的权利。
入股合同篇(9)
一个简单的判断标准是:是否取得了现金或现金资产。
例如,合并、分立等改组行为,个人只是改变了持股方式,并未转让,就不应征税;如果以非现金资产交换其他非现金资产,应该将纳税环节递延;如果个人投资者以非现金资产交换方式换取其他资产,或者个人投资者用非现金资产参与上市公司增发,则应该完税。
我们从一个完整的持股周期,即投资环节、持有期间、股权处置三个环节,来看每阶段对应的税务问题。
转股不缴税,转财产征税20%
提示:投资环节,先确定投资成本的现金价值
以现金、债务、股权、知识产权入股,还是接受赠与、继承获得某公司的股权?不同的“入股”形式,将决定税的成本。
投资环节最核心的问题是确定投资成本,这是未来计算股权转让所得的关键。
Q&A投资成本的八种认定形式
Q1.个人以现金资产、承担债务方式支付对价取得的股权怎么认定?
A:按照支付的现金、承担债务的金额、缴纳的相关税费(主要是印花税、交易手续费)确定投资成本,发生中介费用的,如能取得合法的凭据也应计入投资成本。
Q2.以非现金资产对外投资取得的股权是否视同转让财产计征个人所得税?
A:目前,个人在二级市场转让上市公司股票免征个人所得税,但个人以财产(含股权)参与上市公司增发,视同转让财产计征个人所得税。该项所得只有在未来转让上市公司股票时才能实现,要求纳税人在投资环节另筹资金纳税不切实际,建议税款缴纳的时间宜安排在上市公司股票流通环节,个人所得税由证券公司负责代扣代缴。部分转让股票时,允许扣除的成本按照转让股票数量与持股数比例对投资成本分配确定。
Q3.以非现金资产交换方式取得的股权,是否视同转让财产?
A:非现金资产交换与非现金资产投资有着本质的区别!如果对非现金资产交换不征税,持股人能通过换股方式取得现金。因此,应分解为转让财产,购买股权两项业务进行税务处理。
例如,A想要转让股份给B,可以让B出资先成立一家公司,然后两方换股,视为投资,从而避税。
Q4.接受捐赠的股权,是否按“其他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A:是的。但有两个例外。
如果个人将股权捐赠给父母、子女、配偶、兄弟、姐妹、孙子女、外孙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以及捐赠给对其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或者股权所有人死亡,依法取得股权的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对受赠方接受捐赠所得不应征收个人所得税。
另外,***策规定,股权分置改革中非流通股股东通过对价方式向流通股股东支付的股份、现金等收入,暂免征收流通股股东应缴纳个人所得税。
Q5.以股权激励方式取得的股权,如何计征个人所得税?
A:要交税。职工个人取得的股权应按公允价值作为计税成本。
但也有例外,“科技机构、高等学校转化职务科技成果以股份或出资比例等股权形式给予本单位在编正式科技人员个人奖励,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但如果获奖人转让股权、出资比例,对其所得按“财产转让所得”应税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需要说明的是,有些企业允许职工个人(主要是企业高级管理人员)以优惠价格对公司增资,其优惠价与公允价之间的差额与任职受雇有关,应首先按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然后按照公允价值确定投资成本。目前税法对此规定不甚明确。比如:许多企业上市前,同股不同价――高管以每股1元认购,而战略投资者往往以数倍的价格才能买到。
Q6.公司合并、分立时取得的股权,交税吗?
A:公司合并,个人股权继续持有,不应对此征税,个人取得新股(合并方的股权)成本按照放弃旧股(被合并方的股权)替代,待将来转让合并方股权时按财产转让所得征税。与公司合并一样,个人股权继续持有,不应对此征税。
Q7.送转股投资成本如何确定?
A:有明确规定,有限公司、股份公司用留存收益和除资本溢价(股本溢价)之外的资本公积转增个人股本,视同“先分配,再投资”,需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因此应相应追加投资成本。对资本溢价(股本溢价)转增个人股本,不得追加投资成本处理。
Q8.股权受让价格中包括目标公司留存收益的,投资成本如何确定?
A:股权受让价格中包括目标公司留存收益的,投资成本按照实际支付的股权受让价格确定,不应扣除留存收益。
境内、境外上市,两套原则
提示:持股期间,主要是各种形式的红利、股息是否要缴税
税法规定,个人投资者从公司制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税率20%,税款由支付所得的单位代扣代缴。
但是,现在的股息、红利收益,是有折扣的――“从2005年6月13日起,对个人投资者从上市公司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减按50%计入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依照现行税法规定计征个人所得税。”需要注意的是,这只针对境内上市公司而言。
Q9.个人投资者在股权持有期间取得的股息、红利如何计征个人所得税?
A:个人投资者从境外公司取得的股息、红利,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境外已纳个人所得税可以按照税法规定的办法予以抵免。
上述***策只适用于我国境内有住所的个人。如果是外籍个人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对持有B股或海外股的外籍个人,从发行该B股或海外股的中国境内企业所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Q10.股息所得扣缴义务发生时间应当是宣告分配时还是实际支付时?
A:扣缴义务人将属于纳税义务人应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收入,通过扣缴义务人的往来会计科目分配到个人名下,收入所有人有权随时提取,在这种情况下,扣缴义务人将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分配到个人名下时,即应认为所得的支付,应按税收法规规定及时代扣代缴个人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Q11.个人投资者受让股权后取得的股息红利,应当冲减投资成本还是按股息、红利所得征税?
A:由于股息、红利所得实现的时间以宣告分配为标志,因此,个人投资者从被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无论是投资前实现的,还是投资后实现的,都应当按照股息、红利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投资成本仍然是按照取得股权实际支付的对价确定(不得扣除留存收益)。
由此可见,如果股权受让价格中包括目标公司留存收益,只能递延到个人将受让的股权再次转让时才能在税前扣除。纳税人解决这个问题的唯一方法是在受让股权时,事先安排“先分配,再收购”。无论转让方、受让方是居民企业、非居民企业,还是我国居民个人、外籍个人,这种税务安排对双方都是有利的。
Q12.保留盈余不分配,是否可以对个人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
A:股息分配是股东会(股东大会)的权限,税务机关对此不作干涉。公司制企业分配股息,虽然可以多征个人所得税,但如果企业采取内部融资方式保留盈余不分配,将企业资金用于滚动发展,公司发展了,则企业对国家贡献的税收(包括流转税、企业所得税等)将更多。税法“鼓励企业不分配”。
为避免“公款私用”,税务机关加强了对个人投资者将本人及家庭成员的消费性支出以费用报销方式加大企业成本,或者投资者本人或家庭成员向公司借款不归还等方式逃避税款行为的监管。如果个人股东或家庭成员向公司借款到纳税年度末(指超过一年)不归还,又不用于本企业经营的,视同分配,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征税。
Q13.上市公司发放股票股利如何扣缴个人所得税?
税款按面值计算。
公式如下:应纳税额=送股数×股票面值1元×50%×20%=流通股自然人股东股数×10%
在未派发现金股利的情况下,自然人股东的个人所得税是无法代扣的,应当在送股的同时,派发少量的现金股利。
提示:股权处置的税务问题最为复杂,避税途径也最多
条件越苛刻,避税空间越大
依据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我国居民转让个人持有的境内外股权,以及外籍人员转让境内股权,均应当按照财产转让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根据收入来源地判定原则,外籍人员转让境外的股权,不征个人所得税。
Q14.外籍人员间接转让我国境内股权是否计征个人所得税?
A:目前税法尚不要求征税。
对这类避税行为,应当参照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明确规定,境外投资方(实际控制方)通过滥用组织形式等安排间接转让中国居民企业股权,且不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规避个人所得税纳税义务的,主管税务机关层报税务总局审核后可以按照经济实质对该股权转让交易重新定性,否定被用做税收安排的境外控股公司的存在。
Q15.个人转让股权纳税何时发生?
A:以股东变更是否实现为参考。
法律规定,“股权转让合同履行完毕、股权已作变更登记,且所得已经实现的,转让人取得的股权转让收入应当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转让行为结束后,当事人双方签订并执行解除原股权转让合同、退回股权的协议,是另一次股权转让行为,对前次转让行为征收的个人所得税款不予退回。股权转让合同未履行完毕,因执行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解除股权转让合同及补充协议的裁决、停止执行原股权转让合同,并原价收回已转让股权的,由于其股权转让行为尚未完成、收入未完全实现,随着股权转让关系的解除,股权收益不复存在,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和征管法的有关规定,以及从行***行为合理性原则出发,纳税人不应缴纳个人所得税。”
Q16.个人转让股权纳税地点在哪?
A: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应到发生股权变更企业所在地地税机关(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申报和税款入库手续。
Q17.受让方扣缴个人所得税法律责任是如何规定的?
A:追缴税款+罚款。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50%―300%的罚款。不收滞纳金。
Q18.股权转让合同约定改变目标公司债权、债务归属的,如何确定转让收入?
A:按照《公司法》有关规定,无论是转让前,还是转让后,目标公司的债权、债务都应由目标公司享有和承担。如果转让方与受让方约定目标公司的债权、债务不由目标公司享受和承担的,必须对股权转让价格进行调整。具体有三种情形:
(1)股权转让合同约定目标公司原债权、债务归转让方享有、承担。
公式:应纳税股权转让收入=合同约定的股权转让价格+合同约定的由转让方享有的目标公司债权-合同约定的由转让方享担的目标公司债务。
(2)转让方承诺放弃目标公司债权
个人转让股权、债权均需按财产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允许扣除的成本包括股权投资成本和债权投资成本(本金),其结果是债权转让所得为零,仅对股权转让所得征税。
(3)受让方承诺股权转让后,转让方欠目标公司的债务不再偿还。
股权转让业务中,受让方替转让方承担债务也是支付对价的一种方式。因此,凡股权转让合同中约定“转让方欠目标公司的债务不再偿还”或者“目标公司放弃转让方债权”,应计入股权转让收入。
应纳税股权转让收入=合同约定的股权转让价格+受让方替转让方承担目标公司债务。
Q19.个人转让股权过程中取得的违约金收入如何计征个人所得税?
A:股权成功转让后,转让方个人因受让方个人未按规定期限支付价款而取得的违约金收入,按照“财产转让所得”缴税。
Q20.转让以不同价格分期取得的股权,允许扣除的投资成本如何确定?
A:允许扣除的投资成本有三种确定方法:先进先出法、后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目前税法对此无明确规定。
Q21.公司清算,如何计算个人所得税?
A:应当按照财产转让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公司清算主要用三个步骤:资产处置、按顺序偿债、剩余财产分配。
个人投资者取得的清算分配=(目标公司股本+目标公司留存收益)×股权比例。其中:
目标公司留存收益=经营期累计留存收益+(清算损益-清算所得税)
应纳税额=(个人投资者取得的清算分配-投资成本)×20%。其中:
投资成本=初始投资成本+追加投资成本(含目标公司用留存收益、除资本溢价外的资本公积转增个人股本的金额)
需要注意的是,投资成本与目标公司股本可能不同,投资成本是指为取得该项股权支付的全部对价,对于个人通过增资扩股、收购股权等方式取得的股权,投资成本往往高于目标公司个人股本。
Q22.个人溢价减资,是否视同转让股权?
A:减资是股东收回投资的一种方式,如果存在溢价,则必须按照财产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目前,通过减资方式逃税非常多。
Q23.外籍人员转让境内股权,股权转让收入能否扣除?
A:由于股息、红利所得实现的标志是目标公司宣告分配,因此,如果目标公司保留盈余不分配,股权转让价格中包括的投资方享有的留存收益金额不得从股权转让收入中减除。除非纳税人采取“先分配,再转让”,否则,外籍个人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的待遇无法享受。
Q24.个人转让“原始股”如何征收个人所得税?
A:从2010年1月1日起对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流通股所得征税。个人转让限售股,应以每次限售股转让收入,减除股票原值和合理税费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20%= [限售股转让收入-(限售股原值+合理税费)] ×20%
如果纳税人未能提供完整、真实的限售股原值凭证的,不能准确计算限售股原值的,主管税务机关一律按限售股转让收入的15%核定限售股原值及合理税费。
列入征税范围的限售股不包括股改复牌后和新股上市后限售股的配股、新股发行时的配售股、上市公司为引入战略投资者而定向增发形成的限售股。
对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给予员工的股权激励限售股,转让时暂免征税。
Q25.个人股权(不含股票)转让价格明显偏低,处罚吗?
为了防止纳税人签订阴阳合同隐瞒转让收入逃避个人所得税,对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如平价和低价转让等)且无正当理由的,主管税务机关可采取以下核定方法:
(1)参照每股净资产或纳税人享有的股权比例所对应的净资产份额核定股权转让收入。
(2)参照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一企业同一股东或其他股东股权转让价格核定股权转让收入。
(3)参照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类行业的企业股权转让价格核定股权转让收入。
(4)纳税人对主管税务机关采取的上述核定方法有异议的,应当提供相关证据,主管税务机关认定属实后,可采取其他合理的核定方法。
若,所投资企业连续三年亏损、因国家***策调整的原因而低价转让股权、将股权转让给配偶等直接亲属的,无须对转让价格进行纳税调整。
作者单位:天津财经大学博士后流动站
Case
张先生转让M公司100%股权,该股权初始出资额300万元,股权转让价800万。
第一种情况:基准日,M公司债权3000万,债务2500万,净资产500万(有200万留存收益),所以应纳税收入1300万元。应纳税额=(1300-300-1300×5/万)×20%=199.87万元
第二种情况:基准日,张先生及其关联方对M公司的债权为420万元。合同约定:张先生及其关联方承诺放弃对目标公司的债权420万元。
张先生取得的转让价格800万元中有420万元是张先生及其关联方对M公司债权的收回,剩余380万元才是真正的股权转让收入。
应纳税额=(股权转让收入-投资成本-印花税)×20%
=(380-300-380×5/万)×20%=15.96(万元)
第三种情况:基准日,张先生欠M公司债务400万元。合同约定:股权转让价800万元,张先生欠M公司债务400万元不再偿还(应纳税收入1200万元)。
应纳税额=(1200-300-1200×5/万)×20%=179.88万元
Case
甲公司注册资本1000万元(其中张先生700万元,占70%,李先生300万元,占30%)。后来,王先生出资2000万元对甲公司增资,占甲公司50%的股份(按2:1增资),甲公司增加实收资本1000万元,同时增加资本公积(资本溢价)1000万元。增资后,张、李、王股权结构为:35%:15%:50%。
随后,甲公司用资本溢价对全体股东增资,不征个人所得税,股本总额变为3000万元。如果公司申请减资50%,即1500万元,减资后剩余股本为1500万元。个人股东取得的减资额,相应于股权转让收入,允许扣除的投资成本按照出资额的50%确定。
张先生、李先生、王先生减资额及应纳税额分别为:
张先生减资额:1500×35%=525万元,张先生应纳税额=(525-700×50%)×20%=35万元
李先生减资额:1500×15%=225万元,李先生应纳税额=(225-300×50%)×20%=15万元
王先生减资额:1500×50%=750万元,王先生应纳税所得额=750-2000×50%=-250万元,不征个人所得税。
Tips投资成本
指为取得股权付出的代价。由于取得股权的方式不同,因而投资成本的确定也有差异,税收认定也不同。
Tips 投资VS交换
非现金资产投资指个人以非现金资产出资取得被投资企业的股权,非现金资产交换是指以非现金资产作为对价支付给法人或个人,以换取其拥有的第三方股权。
Tips 红利&股息
股息是指现金股利,红利是指公司制企业用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以及其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或实收资本。
Tips 基金分配股息不缴税?
自然人股东不仅有股票持有人,还包括基金持有者。税法要求,上市公司分配股息、送股时,应对证券投资基金扣缴个人所得税。所以基金将股息再分配给个人投资者时,不再扣缴个人所得税。
Tips “股东变更且所得已经实现”的空子。
如果股东已经变更,只要股权转让款没有全部收回,就不用缴纳个人所得税,这样一来,纳税人可以无限期推迟纳税时间。个人与个人之间转让股权,所得是否全部实现很难找到证据。
Tips 计税依据明显偏低
转让价格低于初始投资成本或低于取得该股权所支付的价款及相关税费;转让价格低于对应的净资产份额;转让价格低于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一企业同一股东或其他股东股权转让价格;转让价格低于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类行业的企业股权转让价格。
Tips 限售股转让纳税
入股合同篇(10)
(一)长期股权投资的确认和计量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的规定,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形成的长期股权投资,合并方应以合并日应享有被合并方账面所有者权益的份额作为形成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按初始投资成本与支付的合并对价的账面价值或所发行股份的面值总额之间的差额,调整资本公积(资本溢价或股本溢价)和留存收益。
(1)初始投资成本大于支付合并对价账面价值或所发行股份面值:借记“长期股权投资(被合并方净资产账面价值×持股比例)”;贷记“相关资产账面价值(或股本)”、“资本公积”。
(2)初始投资成本小于支付合并对价账面价值或所发行股份面值:借记“长期股权投资(被合并方净资产账面价值×持股比例)”、“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贷记“相关资产账面价值(或股本)”。
(二)合并日合并财务报表的编制合并日编制合并财务报表,对于同一控制下控股合并,合并方一般应反映合并日形成的报告主体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视同该主体在合并日及以前期间一直存在,在合并资产负债表中,被合并方的有关资产、负债应以其账面价值并入合并财务报表。合并方与被合并方在合并日及以前期间发生的交易,应作为内部交易进行抵销。对于被合并方在企业合并前实现的留存收益中归属于合并方的部分,应以合并方账面“资本公积――资本溢价或股本溢价”贷方余额为限由“资本公积”转入“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
(1)按账面价值抵销合并方长期股权投资和被合并方所有者权益,分录记录为:
借记“实收资本”、“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贷记“长期股权投资”、“少数股东权益”。
(2)将被合并方在企业合并前实现的留存收益中归属于合并方的部分,自资本公积(资本溢价或股本溢价)转入留存收益,分录记录为:
借记“资本公积”;贷记“盈余公积(被合并方合并前盈余公积账面价值×持股比例)”、“未分配利润(被合并方合并前未分配利润账面价值×持股比例)”。
合并方在编制合并日的合并利润表时,应包含合并方及被合并方自合并当期期初至合并日实现的净利润,双方在当期所发生的交易应按照合并财务报表有关原则进行抵销。
二、非同一控制下的控股合并在合并日的会计处理原则
(一)长期股权投资的确认和计量 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中,购买方取得对被购买方控制权的,在购买日应当按照确定的企业合并成本(企业合并成本包括购买方付出的资产、发生或承担的负债、发行的权益性证券的公允价值以及为进行企业合并发生的各项直接相关费用之和),作为形成的对被购买方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借记“长期股权投资”,按支付合并对价的账面价值,贷记有关资产,按发生的直接相关费用贷记银行存款,按其差额,贷记“营业外收入”或借记“营业外支出”。
(1)企业合并成本大于支付合并对价账面价值或所发行股份面值:借记“长期股权投资(确定的企业合并成本)”;贷记“相关资产账面价值(或股本)”,“营业外收入”。
(2)企业合并成本小于支付合并对价账面价值或所发行股份面值:借记“长期股权投资(确定的企业合并成本)”、“营业外支出”;贷记“相关资产账面价值(或股本)”。
(二)合并日合并财务报表的编制合并日编制合并财务报表,对于非同一控制下控股合并,在合并资产负债表中,合并中取得的被购买方各项可辨认资产、负债应以其在购买日的公允价值计量,合并方初始投资成本大于合并中取得的被购买方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差额应确认为商誉,在合并报表中予以列示。合并方初始投资成本小于合并中取得的被购买方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差额应计入合并当期的营业外收入,并在会计报表附注中予以说明。因购买日不需编制合并利润表,该差额体现在合并资产负债表上,应调整合并资产负债表的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
(1)购买方合并成本与合并中取得的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差额的处理。购买方合并成本大于合并中取得的被购买方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差额应确认为商誉,在合并报表中予以列示。合并商誉=企业合并成本―合并中取得被购买方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购买方合并成本小于合并中取得的被购买方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差额应计入合并当期的营业外收入,并在会计报表附注中予以说明。
(2)合并日将被购买方的资产和负债由账面价值调整到公允价值:借记“各项资产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差额”;贷记“资本公积”。
(3)按公允价值抵销合并方长期股权投资和被合并方所有者权益:借记“实收资本(或股本)”、“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商誉”;贷记“长期股权投资”、“少数股东权益”。
三、两种情况下的会计处理比较例析
[例]2010年6月30日,A公司在发行1000万股普通股(每股面值1元),市场价格为每股1.8元,取得了B公司80%的股权。2010年6月30日,A公司、B公司有关资产、负债的账面价值,公允价值如表1所示:
(一)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
(1)长期股权投资的确认
借:长期股权投资 1440(1800×80%)
贷:股本1000
资本公积――股本溢价440
(2)合并日调整和抵销分录
借:实收资本 1000
资本公积200
盈余公积 60
未分配利润 540
贷:长期股权投资 1440
少数股东权益 360
借:资本公积 480
贷:盈余公积 48
未分配利润 432
(二)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
(1) 合并日确认长期股权投资:
借:长期股权投资 1800
贷:股本1000
资本公积――股本溢价800
(2)计算确定商誉
合并商誉=1000×1.8-2200×80%=40(万元)
(3)合并日调整和抵销分录
借:存货30
长期股权投资50
固定资产300
无形资产20
贷:资本公积400
借:实收资本1000
资本公积600
盈余公积60
未分配利润 540
商誉40
贷:长期股权投资1800
入股合同篇(11)
随着证券市场规模的不断扩大和机构投资者的成长,市场对规避股市单边巨幅涨跌风险的要求日益迫切,无论是投资者还是理论工作者,对推出股票指数期货(下简称股指期货)以规避股市统性风险的呼声都越来越高。
1.股票指数期货的理论和运用
1.1股票指数期货的含义
股指期货是以股价指数为依据的期货,是买卖双方根据事先的约定,同意在未来某一个特定的时间按照双方事先约定的股价进行股票指数交易的一种标准化协议。
1.2股指期货具有以下特征
⑴以现金结算而不是实物(股票)交割。这是它与其他形式期货之间的最大不同之处,它使得投资者未必一定要持有股票才能参与股票市场的幻想成为可能。
⑵股指期货交易具有"以小搏大"的高杠杆作用。股票指数期的买卖以保证金方式进行。买入或卖出一张合约都要垫付一笔保证金,作为日后合约到期时履行交收责任的保证金。但通常投资人在买卖股票时,一般必须存放的保证金不得低于股票的50%,而股指期货合约则只需10%左右,这就产生了高的杠杆作用使投资者可以以小本获大利。
⑶期货合约是由"点"来表示,价格的升降也由"点"来计算的。合约到期结算以差额折成现金完成交割手续。这种结算方法避免了从股票市场上收集股票作为交割物的繁琐步骤,同时也节省了不少交易费用。
1.3股指期货的应用
首先,股指期货主要用于套期保值。由于股市市价经常因外界因素的影响而变动,这就给股票投资者带来了难以预测的巨大风险,而股指期货则为股市参与者提供了避免股市系统风险的套期保值手段。如果持有股票的投资者在对未来股市走势感到难以把握,为了防范股市下跌的风险,可以出售股指期货合约,这样,一旦股市下跌,投资者就能从期货交易中获利;如果投资者准备在近期购入部分股票,但资金尚未到位,为了防止股市短期上升,投资者可以在期货市场上买进股指期货合约。这样,一旦股价上涨,投资者就可以从期货交易中获利,弥补因市价上涨所多付出的资金。
其次,股指期货还可以用来套利和投机。在股指期货交易中,一般只需交付5%一10%的保证金即可操作,也就是说,期货交易者可以控制几十倍于投资金额的合约资产,具有较强的杠杆效应,相比在股票现货市场上投机更有"以小搏大"的优势,从而受到投机者的青睐。当然,在收益可能成倍放大的同时,投资者所承担的风险也会增大。
2.我国资本市场引进股指期货的必要性
⑴可以帮助投资者规避证券市场的风险
根据西方股票投资组合理论,卖空和买空机制的并存可使一个股票投资组合的方差为零(通常用方差表示风险),即达到理论上规避风险的目的。我国股市中,现在应经批准采用"融资、融券"的方式进行投资,打破了原有的交易限制。所以我们也可以考虑通过引入指数期货,在期货市场和股市的反向等额操作来达到规避系统性风险之目的。
⑵对投机者来说股指期货又提供了一条获利途径
如果他们对后市预测准确,利用股指期货的保证金制度,其获利空间将比在股市大许多倍。
⑶股指期货的价值发现功能可以提高股市的有效性
在我国由于机构和散户的信息不对称,股市的未来走势信息完全由机构把握。无法反映在股价指数中的不对称信息,导致股市的大起大落。但实行了指数期货后,未来股市走势就可以通过股票指数期货市场变为公开信息,股市价格对这一信息的迅速反映可以大大提高股市的有效性。
⑷指数期货的套期保值功能有利于壮大股市投资者的队伍
股指期货的推出,使这企业有了套期保值的工具。在股票资产组合的市值上升但不允许出售时可以不必担心在允许卖出之日市值再次缩小。即在盈利时可以通过股指期货锁定利润。这样大大提高了它们入市的积极性。
3.股指期货的会计处理
⑴股指期货的会计确认
股指期货的会计确认,按照传统的观念,仅确认股指期货交易的保证金即可。但这种处理方式不能充分解释股指期货合约产生的权利、义务和相应风险。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1ASC)对金融工具的确认也制定了标准:当一个企业成为构成金融工具的合约性条款的一个履行方时,就应该在资产负债表上确认一项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综合参考上述两种确认标准,我们可以把股指期货的初始确认归纳为以下两个条件:(1)由股指期货交易形成金融资产或负债的相关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或流出企;(2)由股指期货交易所获得资产或者承担的金融债务能够可靠地加以计量。
⑵股指期货合约
股指期货合约是一种在未来以确定日期、价格、数量买卖标的指数的合约,投资者以一定的保证金作为对将来买入或卖出的指数的承诺,这就意味着投资者相关经济利益将来很可能流入或流出。上面两个条件在企业进行股指期货交易成功后就同时满足,所以当企业成为股指期货合约条款的一方时,就应在其资产负债表上确认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
4.股指期货的会计计量
会计计量是股指期货会计核算的关键所在。在股指期货初始确认时,应以取得股指期货合约的公允价值进行初始计量,相关交易费用计入当期损益。在初始确认后,投资者在平仓前已经能够控制期货合约,故应对持有股指期货合约期间的公允价值变动进行计量。因为市场交易价格是投资者充分考虑了股指期货合约未来现金流量及其不确定性风险之后所形成的共识,一般以其作为股指期货合约的公允价值。各种股指期货合约通过公允价值计量,有利于提高信息的可比性。使用公允价值计量可以在报告期末按不同时点的公允价值进行后续计量,能更真实地反映收益和风险,体现会计计量属性的配比原则。
5.股指期货的会计记录与处理
我国《企业会计准则》中,在金融资产资产的计量中引入公允价值这一计量基础;2007中注协编著的CPA《会计》教材中,也在对金融资产的定义和分类中,明确地将作为金融衍生工具的股指期货划分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同时也指出,如果衍生工具被企业指定为有效套期关系中的套期工具,那么该衍生工具初期确认后的公允价值变动应根据其对应的套期关系不同,采用相应的方法进行处理。
参考文献
[1]陈晓红,曹玲.股指期货交易的会计处理[J].中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3(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