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存款工作措施例1
关键词:银行存款 轮候冻结 实践应用 民事诉讼
一、轮候冻结的条件
按照最高院的司法解释第28条的规定,对银行存款的轮候冻结应符合以下条件:
1、轮候冻结的存款已被本院或其他法院另案采取冻结措施;
2、轮候冻结的生效以先前采取冻结措施的另案执行程序终结为前提;
3、轮候冻结应向有协助义务的金融机构或其他有储蓄单位送达法律文书,登记在册。
轮候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尤其是被执行人单位发放工资的帐户存款更应符合以上条件。
二、银行存款轮候冻结实践应用中存在的问题
对于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进行轮候冻结,尤其是发放工资的银行帐户,在实践执行工作中存在着以下的问题:
1、执行款无法确定导致冻结金额的不确定。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被本院或其他法院采取冻结措施后,法院执行人员欲对被执行人的该银行存款进行轮候冻结,却无从得知该被执行人所欠执行款的具体金额,除该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足以清偿每个案件的执行款外,另案何时可予解除冻结无有期限,法院执行人员在对另案或其他法院的案件进行查询也无从得知,这样使得对银行存款的轮候冻结无法得以实现,最根本的一点就是执行款的不确定性导致了轮候冻结实施的不确定性。而对于被执行人所有的发放工资款的银行帐户,更是无从确定其执行期限。
2、金融机构没有关于轮候冻结的程序性规定。笔者所在法院执行人员多次到金融机构欲对某一被执行人的工资款银行帐户进行轮候冻结,因另案也系该院另一执行人员承办的案件,因此执行款的具体金额和执行期限都可予以确定,但为防止其他法院或诉讼保全措施的启动,仍应对此帐户存款予以轮候冻结,但金融机构却无法受理该轮候冻结的法律手续,因金融机构的微机操作系统无轮候冻结一项,因此对于法院的轮候冻结手续没有办法进行操作,而金融机构也没有关于轮候冻结的程序性规定,相关的法律法规也没有对金融机构受理轮候冻结的程序进行明确的规定,因此,虽然法院有权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进行轮候冻结,以确保另案执行完毕后该案申请执行人的权益早日得到实现,但是由于金融机构的操作程序不健全、规定不完善,导致法院可采取的此强制执行措施无法得以实施。
三、解决问题的对策
被执行人所有的银行存款拟欲进行轮候冻结,仍需多方面的协助、沟通和努力。
首先,仅有《最高人民法院的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还是缺乏法律上的程序性规定,给予法院此项权利却无操作程序的规定,这就导致操作上的失误和理解上的不透彻。因此,应尽快完善对此项规定的程序性完善的补充解释,为执行机构的操作规程提供法律依据。
银行存款工作措施例2
一、轮候冻结的条件
按照最高院的司法解释第28条的规定,对银行存款的轮候冻结应符合以下条件:
1、轮候冻结的存款已被本院或其他法院另案采取冻结措施;
2、轮候冻结的生效以先前采取冻结措施的另案执行程序终结为前提;
3、轮候冻结应向有协助义务的金融机构或其他有储蓄单位送达法律文书,登记在册。
轮候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尤其是被执行人单位发放工资的帐户存款更应符合以上条件。
二、银行存款轮候冻结实践应用中存在的问题
对于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进行轮候冻结,尤其是发放工资的银行帐户,在实践执行工作中存在着以下的问题:
1、执行款无法确定导致冻结金额的不确定。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被本院或其他法院采取冻结措施后,法院执行人员欲对被执行人的该银行存款进行轮候冻结,却无从得知该被执行人所欠执行款的具体金额,除该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足以清偿每个案件的执行款外,另案何时可予解除冻结无有期限,法院执行人员在对另案或其他法院的案件进行查询也无从得知,这样使得对银行存款的轮候冻结无法得以实现,最根本的一点就是执行款的不确定性导致了轮候冻结实施的不确定性。而对于被执行人所有的发放工资款的银行帐户,更是无从确定其执行期限。
2、金融机构没有关于轮候冻结的程序性规定。笔者所在法院执行人员多次到金融机构欲对某一被执行人的工资款银行帐户进行轮候冻结,因另案也系该院另一执行人员承办的案件,因此执行款的具体金额和执行期限都可予以确定,但为防止其他法院或诉讼保全措施的启动,仍应对此帐户存款予以轮候冻结,但金融机构却无法受理该轮候冻结的法律手续,因金融机构的微机操作系统无轮候冻结一项,因此对于法院的轮候冻结手续没有办法进行操作,而金融机构也没有关于轮候冻结的程序性规定,相关的法律法规也没有对金融机构受理轮候冻结的程序进行明确的规定,因此,虽然法院有权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进行轮候冻结,以确保另案执行完毕后该案申请执行人的权益早日得到实现,但是由于金融机构的操作程序不健全、规定不完善,导致法院可采取的此强制执行措施无法得以实施。
三、解决问题的对策
被执行人所有的银行存款拟欲进行轮候冻结,仍需多方面的协助、沟通和努力。
银行存款工作措施例3
一、轮候冻结的条件
按照最高院的司法解释第28条的规定,对银行存款的轮候冻结应符合以下条件:
1、轮候冻结的存款已被本院或其他法院另案采取冻结措施;
2、轮候冻结的生效以先前采取冻结措施的另案执行程序终结为前提;
3、轮候冻结应向有协助义务的金融机构或其他有储蓄单位送达法律文书,登记在册。
轮候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尤其是被执行人单位发放工资的帐户存款更应符合以上条件。
二、银行存款轮候冻结实践应用中存在的问题
对于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进行轮候冻结,尤其是发放工资的银行帐户,在实践执行工作中存在着以下的问题:
1、执行款无法确定导致冻结金额的不确定。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被本院或其他法院采取冻结措施后,法院执行人员欲对被执行人的该银行存款进行轮候冻结,却无从得知该被执行人所欠执行款的具体金额,除该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足以清偿每个案件的执行款外,另案何时可予解除冻结无有期限,法院执行人员在对另案或其他法院的案件进行查询也无从得知,这样使得对银行存款的轮候冻结无法得以实现,最根本的一点就是执行款的不确定性导致了轮候冻结实施的不确定性。而对于被执行人所有的发放工资款的银行帐户,更是无从确定其执行期限。
2、金融机构没有关于轮候冻结的程序性规定。笔者所在法院执行人员多次到金融机构欲对某一被执行人的工资款银行帐户进行轮候冻结,因另案也系该院另一执行人员承办的案件,因此执行款的具体金额和执行期限都可予以确定,但为防止其他法院或诉讼保全措施的启动,仍应对此帐户存款予以轮候冻结,但金融机构却无法受理该轮候冻结的法律手续,因金融机构的微机操作系统无轮候冻结一项,因此对于法院的轮候冻结手续没有办法进行操作,而金融机构也没有关于轮候冻结的程序性规定,相关的法律法规也没有对金融机构受理轮候冻结的程序进行明确的规定,因此,虽然法院有权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进行轮候冻结,以确保另案执行完毕后该案申请执行人的权益早日得到实现,但是由于金融机构的操作程序不健全、规定不完善,导致法院可采取的此强制执行措施无法得以实施。
三、解决问题的对策
被执行人所有的银行存款拟欲进行轮候冻结,仍需多方面的协助、沟通和努力。
银行存款工作措施例4
中国人民银行决定,从2007年5月19日起,上调金融机构人民币存贷款基准利率。同时决定,从2007年6月5日起提高人民币存款准备金率。这是央行年内第五次上调存款准备金率、第二次上调人民币存贷款基准利率。近几个月来,央行明显加大了运用货币***策工具进行宏观调控的力度,其背景是什么,对商业银行会产生那些方面的影响?商业银行应如何响应央行的货币***策措施?这是本文所要阐述的问题。
一、关于央行货币***策工具的相关理论
货币***策是指中央银行管理一国货币供给的条件下,为了指导、影响经济活动,保证国家宏观经济目标得以实现,而由国家制定、通过中央银行付诸实施的有关控制货币发行和信贷规模的方针、***策与措施的总称。中央银行为实现货币***策目标,必须通过一系列与中央银行业务相联系的措施和手段来完成,这些措施或手段称为货币***策工具。货币***策工具分为一般性货币***策工具、选择性货币***策工具和其他货币***策工具。一般性货币***策工具是最主要的***策工具,包括存款准备金***策、再贴现***策和公开市场业务。
存款准备金制度作为一般性货币***策工具,对货币的调控和影响是非常大的。法定存款准备金率的提高或降低,将带来商业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资产业务规模的变化,从而对货币供给有重大影响。也就是说,中央银行通过调整存款准备金率,可以影响金融机构的信贷扩张能力,从而间接调控货币供应量。一般来说,在其他条件不变时,中央银行提高法定存款准备金率,则金融机构缴存中央银行的法定准备金增加,可供自主运用的资金减少,其放款和投资能力削弱,全社会货币供给随之减少;相反,中央银行降低法定存款准备金率,金融机构向中央银行缴存的法定准备金存款减少,可用资金增加,其放款和投资能力增强,货币供给随之扩张。
存贷款基准利率的调整,也是货币***策考虑的范畴。通过加息,可调控资产价格,令过热的股市和房屋市场降温。自2006年7月5日以来,央行出台了包括加息和提高存款准备金率等在内的多种调控措施。特别是2007年5月18日,央行同时推出三项***策措施,即上调存款准备金率、升息、扩大汇率波幅。***策组合的推出,有利于增强***策的综合效应,加大调控的力度,综合治理经济偏快。上调准备金率旨在降低货币乘数与银行可贷资金规模,抑制货币信贷增速;贷款利率上调以及降低银行存贷利差意在抑制信贷需求和银行的放贷冲动,同时从供给和需求两端为信贷减速;存款利率上调有助于修正过低的实际利率,长期存款利率上调幅度超过短期以及活期存款利率不变有助于减缓存款活期化和储蓄分流的趋势;扩大汇率波幅有助于提高人民币汇率形成机制的市场化程度,增强汇率弹性,为扭转人民币单边升值预期、平衡人民币有效汇率创造条件。
二、当前货币***策工具运用的背景及其对商业银行的影响
2007年在经济出现局部地区和部分行业过热、通胀上行压力加大的背景下,央行运用多种货币***策工具治理银行体系流动性过剩问题。近期,促使中央银行多次上调法定存款准备率的主要原因是货币信贷增长偏快。中央银行所担心的是,贷款的过快增长会助长经济的低水平扩张,影响经济持续健康发展。提高准备金率的主要目的,就是要加强银行体系流动性管理,引导货币信贷合理增长,防止经济过热,并由此导致通货膨胀。在当前房地产投资偏快、证券市场持续升温、国际资本大量流入的情况下,既凸现了央行加大运用货币***策工具进行宏观调控的必要性,同时也增加了其***策工具运用的难度。
当前央行对存款准备金率、利率等货币***策工具的运用,对资金市场、证券市场及商业银行经营都将产生一定的影响。从对商业银行的影响看:
一是抑制商业银行货币信贷过快增长。根据货币乘数理论,货币供应量为基础货币与货币乘数之积,而法定存款准备金率是决定乘数大小从而决定派生存款倍增能力的重要因素之一。对商业银行而言,存款准备金率的上调意味着信贷扩张能力的削弱。
2007年1季度人民币贷款增加1.42万亿元,同比多增1678亿元。央行通过上调存款准备金率收回流动性,每次调整50个基点,每次收回货币1500亿元,虽然相对于银行十几万亿元的流动性,不能造成实质性的影响。但是如果运用存款准备金率、利率工具进行流动性和资产价格管理,连续调整累积到一定的时候,对经济的调整作用就将逐渐显现出来。成熟的市场经济一般都会出现利率调整的周期性。近5个月来央行对存款准备金率、利率等货币***策工具的运用,就显示出我国已经进入了一个调整的周期。5个月内的第5次准备金率调整,以及两次存贷款利率的调整,除了在银行信贷发放与市场利率基准上将产生实质影响外,更表达了央行在流动性治理上从紧把握的强烈决心,也彻底打消了部分商业银行对央行货币***策严肃性所抱有的侥幸心理。
二是商业银行的资产结构将作出一定程度的调整,并对盈利能力产生一定的影响。从目前我国商业银行的经营方式以及获利能力来看,存贷款利差收入仍然是经营利润的主要来源。存款准备金率上调则意味着增加存放在央行的准备金金额,这将直接导致其可以用于发放贷款的资金减少。由于商业银行具有创造信用的功能,因此,商业银行实际减少的可以用来创造利润的资金将比增加的准备金数额成倍放大。
目前,商业银行法定存款准备金利率1.89%,存款的综合筹资成本大约在2.55%左右,贷款一年期利率6.39%,存贷款与准备金利率的利差分别为0.66%和3.84%。那么在现有存贷款规模上,经过测算:假设调高存款准备金0.5个百分点,冻结商业银行可用资金1500亿元,按此连续调整四次则减少由于发放贷款而获得的利差收入为3.84%*1500*4=230.4亿元。同时,由于商业银行存款的综合筹资成本大于存款准备金利率,商业银行缴存存款准备金还需要倒贴部分利息支出,补贴息差支出达0.66%*1500*4=39.6亿元。因此,据此估算,法定存款准备金利率的调整,将影响商业银行利润达270亿元。
银行存款工作措施例5
1、《商业银行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对个人储蓄存款,商业银行有权拒绝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查询、冻结、扣划,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三十条规定:对单位存款,商业银行有权拒绝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查询,但法律、行***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有权拒绝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冻结、扣划,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不难看出,根据《商业银行法》只有“法律”规定才能实施冻结措施,而且这里法律是指狭义上的法律,不包括行***法规、地方法规和规章等等。例如:《刑事诉讼法》117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可以依照规定查询、冻结犯罪嫌疑人的存款、汇款。犯罪嫌疑人的存款、汇款已被冻结的,不得重复冻结。《民事诉讼法》第221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情况,有权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的存款,但查询、冻结、划拨存款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
2、《条例》第七条第二款规定:对投机倒把行为人的银行存款,经县级以上工商行***管理局局长批准,可以按照规定程序通知其开户银行暂停支付。与之对应,《条例施行细则》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对投机倒把行为人的银行存款,必要时经县级以上工商行***管理局局长批准,工商行***管理机关可以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暂停支付。暂停支付的数额不得超过违法金额的数额。暂停支付的时间不得超过三个月。
这里有两个不同的法律用语,即《商业银行法》中规定的是冻结,而《条例》中规定的是暂停支付。根据现行法律,工商部门的确无权冻结个人和单位帐户内的存款,但是否有权暂停支付呢?
二、暂停支付和冻结
我们认为,要搞清楚这个问题,关键是看暂停支付和冻结是不是一个概念,有人认为暂停支付就是冻结,从而认定工商部门无权采取此项措施,但我们认为二者既有相同之处又有实质不同:
1、对冻结最新和最权威的解释,是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金融机构协助查询、冻结、扣划工作管理规定》的通知(银发[2002]1号)第二条规定:协助冻结是指金融机构依照法律的规定以及有权机关冻结的要求,在一定时期内禁止单位或个人提取其存款帐户内的全部或部分存款的行为。同时,第十六条规定:冻结单位或个人存款的期限最长为六个月,期满后可以续冻。有权机关应在冻结期满前办理续冻手续,逾期未办理续冻手续的,视为自动解除冻结措施。
2、 《条例》及其《细则》规定的暂停支付:对投机倒把行为人的银行存款,…可以按照规定程序通知其开户银行暂停支付。暂停支付的数额不得超过违法金额的数额。暂停支付的时间不得超过三个月。
可以看出二者相同之处是冻结和暂停支付的对象都是当事人的部分或者全部存款;但冻结的时限可以延长,即续冻;暂停支付的时限是三个月而且不可延长。二者在形式上类似。
冻结实质上是一种财产保全措施,可以实施冻结措施的是法院、税务机关、检察机关、公安机关、安全机关、海关走私侦察机关、***队保卫部门和监狱保卫部门,它们采取的冻结措施是由于可能对当事人追究刑事责任引起的执行罚的财产保全,或者是诉讼一方当事人可能被执行的财产保全,或者是纳税扣缴义务人可能偷逃税收的财产保全。这可以从两大诉讼法、海关法和税收征管法的立法本意上看出来。比如:《税收征收管理法》第38条规定税务机关书面通知纳税人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冻结纳税人的金额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存款是税收保全措施的一种。冻结的财产的法律后果,除解除外要么是直接扣划,如法院、税务机关和海关,要么是进入司法程序后最终由法院执行,如公安机关、安全、***队保卫部门、监狱保卫部门和检察机关。
银行存款工作措施例6
中***分类号:F83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11/ki.16723198.2016.21.058
1引言
在市场经济高度发展的环境下,存款保险制度是为了保护存款人而设立的重要措施,也是国家应对金融危机的重要举措。存款保险制度最早从上世纪美国建立的世界第一项存款保险制度以来,在世界范围内得到了广泛的认可和运用,这项制度对各个国家的金融安全都产生了积极的影响,尤其是面对金融危机的时候存款保险制度起到了很大的积极作用,在最大程度上保障了存款人的利益。因此,存款保险制度的主要优势在于预防和化解金融危机所带来的风险,它已经成为世界各国普遍实施的金融制度之一。
目前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面临转型,存款保险制度毫无疑问可以成为金融市场的一个新鲜事物,对金融产生或多或少的影响。因此,笔者认为有必要对存款保险制度实施后对我国金融市场所产生的冲击进行全面深入的分析,并且提出应对的措施。
2存款保险制度对我国中小商业银行的作用
2.1积极作用
第一,存款保险制度提升了中小商业银行的信用度,让其具备与大银行进行竞争的条件。我国大型银行由于具备雄厚的实力,很多客户认为在大银行存款更有保障,而小银行由于规模小、抗风险能力弱,使得中小型商业银行的信用度不及大银行。因此,为了提升中小商业银行的信用度和竞争力,很多国家对存款保险制度在全国范围内都进行了比较全面的覆盖,这样可以缺乏中小商业银行更好地与大银行展开竞争。
第二,存款保险制度有助于中小商业银行市场准入的步伐。存款保险制度为很多中小型的商业银行提供了保障,***府部门不用再承担退出的代价,这样就可以大大降低对风险处置的成本,从而加快中小型商业银行的市场准入步伐。在为实施存款保险制度以前很多国家由***府来承担控制金融风险,为了避免银行的破产***府一般都会以高成本承担银行的清算费。因此,通过存款保险制度***府可以降低银行破产的救助成本,而通过提高中小商业银行的准入标准成为最有效的选择。
第三,存款保险制度可以在很大程度上降低中小商业银行的破产概率。实践证明存款保险制度有降低中小商业银行破产的功能。中小银行由于受到存款保险制度的限制,再加上中小银行之间激烈的竞争等因素,使得银行挤兑很容易渗透在不同的金融机构中间。存款保险制度可以降低银行挤兑风险,维护金融机构的稳定性。以美国为例,在实施存款保险制度之前美国中小商业银行倒闭破产的数量非常大,而实施存款保险制度之后破产的银行数量急剧降低。
2.2消极作用
第一,对中小商业银行的资金流动管理造成了冲击。存款保险制度的实施使得大中小型银行都不会轻易倒闭,而大而不倒的银行更受客户的青睐,很多客户将存款从小转向大,从农村转向城市。这种不正常的资金流动会给中小商业银行的***策运行带来影响,甚至面临支付困难、放款困难等问题,因此对资金流动的管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第二,存款保险制度将对中小商业银行的效益和盈利造成影响。存款保险制度对中小商业银行效益的影响主要在于:首先,从长远来看中小型银行为了应对资金流失有可能通过采取提高存款利率的方式吸引其他的客户,从而实施存款制度的资金成本大大增加;其次,由于中小型商业银行和农村的金融机构在存款方面有较大的风险;最后,存款保险费用对中小商业银行利润指标有影响。总之,在各种市场条件的影响下,中小型商业银行的效益将面临严峻的挑战。
3中小商业银行应对存款保险制度的措施
首先,中小型商业银行应该做好宣传工作,避免负面舆论的影响。社会民众需要舆论的正确引导,让其认识到存款保险制度对金融秩序以及存款人利益的积极作用。同时,中小商业银行需要处理好客户关系,提前为客户做好存款保险制度相关的信息传递工作,让客户全面了解存款保险制度,并增强对该制度的信任度,从而避免在存款保险制度实施后对中小商业银行造成不良的影响。
其次,中小型商业银行应该大力推进战略调整,进一步优化业务结构和内容,在存款保险制度的保驾护航下让小微金融服务、理财服务以及其他金融创新服务获得有效的发展,提升中小型商业银行的金融产品创新能力和服务水平,更加有效地满足顾客各方面的需求,让存款保险制度的有效性得以充分发挥。
最后,中小型商业银行应该增强自身的抗风险能力和水平,努力适应存款保险制度下新的市场机遇和挑战。在存款保险制度下,存款保险费率的高低与商业银行的抗风险能力和水平有着直接的关系,因此,中小型商业银行必须提升自身的抗风险能力和水平,才能获得更加有竞争力的存款保险费用。同时,中小商业银行应该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强化银行资本运营管理,有效提升银行资产的质量,控制不良资产比例。
银行存款工作措施例7
由美国次贷危机引发的本轮金融危机,促使各国监管当局对现行金融安全网的保护程度进行了深刻反思。三年多来,主要发达国家(地区)和国际组织对存款保险制度有助于防范银行挤兑、维护金融系统稳定的重要作用已经形成共识。特别是美国和欧洲经济发达国家和地区受危机影响较为严重,这些国家和地区相继加强了对存款者的保护并及时采取措施为银行业资产提供了担保,希望在较短时间内巩固和增加市场的流动性。主要变革措施包括:
(一)积极加快推动存款保险的制度改革
2010 年 7 月,欧盟重新修订了《欧盟存款保险指引》,改革重点在于完善存款保险的基础性制度安排,包括扩大承保水平、提高保险机构支付能力、通过事前储备和事后融资等方式扩大保险基金积累规模、合理设计基于风险的差别化费率、加强金融监管部门之间的信息共享以及对问题金融机构的处置等①。2009年6月,IADI与BCBS共同了《有效存款保险制度核心原则》,强调建立一个具有普遍适用性的存款保险框架,特别研究了存款保险制度建立的基本条件和具体思路,为各国推进存款保险制度改革提供了国际通行准则②。
(二)扩大存款保险保障的覆盖面
为了增强存款人对本国金融体系的信心,大多数欧美国家在金融危机发生后纷纷扩大了本国存款保险的覆盖面。如2008年以来,全球有29个国家和地区提高了本国的存款保险限额,其中有23个国家和地区的存款保险限额水平得到永久性增加③。鉴于金融危机的全球性特征,为外资银行分支机构提供临时性担保也成为了减缓金融风险对本国金融稳定冲击的措施之一,如美国、澳大利亚、新西兰等国家和地区开始将存款保险的保障范围由本国银行业拓展到外资银行非法人分支机构。此外,2009年美国***与美国联邦存款保险公司(FDIC)联合推出了“有毒资产计划”(Legacy Loan Program),运用私人资本和***府资源共同购买银行所持有的合格问题贷款,将存款保险机构对倒闭和濒临倒闭银行的资产处置拓展到受危机影响较深、经营压力较大的银行机构。
(三)创新存款保险机构的保障职能
自成立之初,美国联邦存款保险公司(FDIC)就被赋予三项基本职能,包括控制金融机构进出存款保险系统(即对金融机构被保险资格的授予与取消),管理和监测存款保险基金的风险状况,依据其所具备的监督权利要求商业银行进行自身检查或由其他监管机构进行核查。危机爆发后,FDIC对上述传统职能进行了拓展,包括对有问题金融机构采取早期纠正措施,如2008年9月,FDIC在雷曼兄弟申请破产保护后,及时向雷曼控股的商业银行实施了“停止与禁止令”(Cease and Desist Order),规定未经同意,各家金融机构都不得向雷曼提供担保或其他任何形式的授信,同时不得减少资金头寸或进行分红。FDIC还将担保物范围由传统的各类存款拓展至非存款类债务,出台临时性担保计划对2009年10月31日以前银行发行的高级无担保优先债提供为期3年的担保④,上述举措对迅速恢复美国银行间市场流动性以及有效防范危机向实体经济蔓延发挥了关键性作用。
(四)有计划退出临时保障措施
在危机期间实施临时性强化存款保护措施的26个国家(地区)中,有2个国家(奥地利、黑山)由全额担保转为永久性增加保险覆盖水平;4个国家将临时保护***策的有效期延长一年,其中约旦采取全额担保***策,新西兰、瑞士和荷兰决定过渡到更高水平的永久性存款保障制度;丹麦、爱尔兰、新加坡、泰国、澳大利亚等11个国家和地区宣布将有计划逐步退出临时性全额担保措施;其余9个国家尚未明确中止临时保护措施的具体时间,包括德国、希腊、匈牙利、冰岛、巴西等(见表2)。
(五)建立多边或区域间的存款保险协调机制
金融危机爆发后,全球各主要经济体纷纷加强了区域间的保险协调和救助协作。在欧洲地区,欧盟各成员国已经达成一致,遵从欧盟的统一安排和要求,将保险水平逐步达到欧盟预计的统一水平;在亚洲地区,目前各国家(地区)正在积极寻求地区间的相互协作,如马来西亚、新加 坡和中国香港已成立了三方工作组,从2009年7月开始筹划退出战略合作,计划在2010年底前完成全额存款担保的退出;中东地区的区域合作正在扩大,约旦已专门召开会议商讨区域过渡计划问题,使其与中东地区其他国家的进程保持一致,科威特定期召开由中央银行和金融监管当局参加的区域性会议,加强监管协调;阿联酋也表示将积极考虑加强区域合作;澳大利亚和新西兰倾向于制定区域过渡计划,有效加强和巩固两国金融体系之间的依存度。
首先,存款保险制度对维护金融稳定至关重要,初始制度设计不宜过于追求完美。实践表明,存款保险制度作为金融安全网的核心组成部分,以其特定优势在应对不同类型金融危机中逐步完善自身的具体运行机制。建立健全有效的存款保险制度对维护金融系统稳健运行的意义重大,在全球金融危机背景下,越来越多国家选择利用存款保险制度来增强公众信心和维护金融稳定。因此,不宜从理论上过于追求制度本身的完美,而延误存款保险体系的诞生,应在建立存款保险基本体系的基础上,通过不断适应市场变化来逐步完善具体的制度要素。
银行存款工作措施例8
20世纪80年代后,美国的银行和储贷机构危机加深。自1980年至1983年,美国有118家储贷机构破产,损失资产430亿美元。同时,1980年至1994年间,投保于美国联邦存款保险公司(FDIC)的商业银行和储蓄银行中有1617家被关闭或得到FDIC的财务支持,这使FDIC在1988年第一次遭受损失。加拿大自1982年至1992年,也有25个投保存款类机构破产,加拿大存款保险公司(CDIC)(以下简称CDIC)为此遭受了巨大损失。
分析两国金融危机的原因,除了宏观因素如国家整体的***治、经济、金融和立法状况外,金融监管的乏力也是一个主要原因。而监管当局如美国家庭信贷联邦委员会(FHLBB)在监管措施、人员配备等方面存在严重问题,其监管力量不足且缺乏培训,对所属FSLIC在职责和资源方面也没有充分授权,缺乏必要措施和进行及时调整,出现监管空隙和监管不足,从而引发道德风险。另外,从1980年到1984年间,美国联邦和州银行监管机构中的检查人员总数不断减少,检查次数和频率在下降(见***1和***2),而盈利银行承担过度风险的情况并没有得到有效控制,这进一步鼓励很多储蓄机构更加大胆地投放高风险贷款业务,并最终导致了危机的暴发。
***1美国联邦银行监管机构中检查人员数量变化***
注:资料来源:FDIC在FRB,OCC和州银行监管会议信息的基础上收集而成。FRB:联邦储备银行,OCC:货币监理署
二、金融监管在存款保险制度中的引入和强化
***2对不同评级的金融机构平均检查间隔
注:资料来源:FDIC,FRB和OCC
对上世纪八、九十年代美国和加拿大银行业危机的调查分析表明,银行监管体系并没有起到应有的作用,存款保险制度作为纯粹的“付款箱”对金融稳定所发挥的作用不尽如人意。主要有以下两个方面:一是只存在一个监管者时,由于缺少制约和相互监督,监管机构会为维护监管名誉延迟关闭本该关闭的金融机构,出现监管宽容;二是由于有存款保险制度的存在,受保险机构倾向于从事高风险经营。
1987年,加拿大对CDIC立法进行了重新修订。扩大了CDIC的法定权力,增加了一定的监管职权,并为控制风险制定了早期干预措施。存款保险的目的也进一步明确为:为保护存款人利益而提供保险并可采取措施将损失暴露最小化;促进和致力于维护金融体系稳定;在促进成员机构稳健经营和财务操作方面发挥重要作用。这标志着在存款保险制度中首次强调了主动性干预并增加了监管职责。1991年美国《联邦存款保险公司改进法》(FDICIA)(以下简称FDICIA)的出台,意味着存款保险体制开始引入并强化对资本不足的存款类金融机构进行监管和干预的措施,同时在监管体系上也进行了创新。该法在强化FDIC监管职权方面主要规定:(1)FDIC在处置问题金融机构时遵循“成本最小化”原则,即处置成本给存款保险基金带来的损失最小;(2)立即纠正机制,对“资本严重不足”的银行,可采取从限制某项业务到关闭该机构等的严厉措施。
从美加两国所采取的措施来看,主要是从成本最低和风险最小化的角度来考虑。在处置破产和关闭银行过程中要做到成本最低,存款保险公司应该在银行破产或被关闭之前参与并全面了解有关银行的信息,以便在银行监管机构最终决定关闭某银行后,能够尽力设计出使银行资产价值最大化和负债最小化的方案,并有权采取一切有效措施处置其资产和负债。而风险最小化也可以说是损失最小化则要求存款保险机构能够对它所承保银行面临的风险进行评价和监测,如有必要,还可以在银行实际破产前采取行动,或关闭该银行,或对其进行接管。实行风险最小化管理体制的存款保险机构拥有较大的权力,它可以与银行监管机构一起决定银行业和存款保险体系的准入和退出,制定和修改存款保险条款,按照一定的风险标准计算存款保险的保费以及当银行的有关风险指标出现问题时,可以对其采取行动,即所谓的早期干预措施。
三、存款保险机构监管职权的特点
(一)从维护自身利益的角度出发实施监管职权
由于存款保险机构要独自承担因银行倒闭所造成基金支付的损失,这就使它更有积极性去监管甚至关闭有问题的银行,并且能激发其监管的主动性和责任心以及避免监管宽容。而银行监管机构,因银行倒闭的赔付最终不是由其担负,因此对倒闭时机的选择以及倒闭后责任的考虑有可能增大银行倒闭赔付的成本。
(二)降低道德风险,增强金融的安全与稳定
实行存款保险制度对存款类金融机构而言,会使其免遭挤兑浪潮的冲击,于是在信息不对称的情况下,有些机构会在资产组合方面为实现高收益铤而走险,选择风险更高、回报更丰厚的投资,从而加大其破产的可能性,这将不利于金融稳定。存款保险对储户的保护则使其较少关注银行经营活动的安全与否,降低了其将资金转移到安全机构的警惕性,弱化了市场对金融机构的约束力。因此,适当的监管是存款保险制度有效运作的必然要求。
(三)仅对问题银行进行监管,不涉及银行监管机构的常规业务
银行监管机构监管的目的是实现公共***策目标、***府的优先发展战略和其他参与者利益的普遍保护以及维护整个金融体系的安全。而存款保险机构监管的目标则是通过监管可以降低存款类金融机构倒闭的可能性,及早发现问题避免危机的传播,同时提高存款保险的有效性和高效性,使损失暴露最小化。因此,银行监管机构主要负责日常的合规性监管和风险监控,保持整个银行业稳健运行。当发现某银行经营中出现问题时,存款保险机构开始介入并进行全程风险监控。
(四)积极采取早期纠正措施,减少银行监管机构在关闭问题银行过程中的宽容
银行监管机构对问题银行更多的是实施挽救措施。但由于银行监管机构缺乏行动的决心,他们在救助问题金融机构过程中经常犹豫不决,希望尽量宽限时间,能够通过更强有力的监管措施就可以让问题银行恢复健康运营,不愿意看到因银行倒闭导致风险扩散并暴露监管的不足和缺陷,结果正是由于这种监管宽容最终导致危机暴发。而存款保险机构采取早期纠正措施的核心是及早发现和解决受保存款类金融机构出现的经营问题,在有问题银行尚有能力吸纳自己的亏损时,通过早期纠正措施来保护存款保险体系与纳税人,从而降低存款保险基金的长期亏损风险。由于存款保险机构关闭问题银行的决心,迫使银行监管机构考虑接受和正视所监管机构必须倒闭的事实,加速了问题银行的市场退出,减少了损失。
存款保险机构采取早期纠正措施是一种激励相容的监管策略,同时它也优化了整个金融监管激励相容的环境,符合成本最小或损失暴露最小的原则。它不但给问题银行选择倒闭的自由,同时,也让问题银行在倒闭之前能有一个回旋的余地,使其更有一种激励去选择最佳的处置结果。
(五)对问题存款类金融机构处置过程全面监控
在对问题存款类金融机构处置过程中,存款保险机构一般采取收购与承接(P&A)、存款偿付以及向濒临倒闭的银行提供贷款、资助、资产收购或承担债务等多种形式的资金支持(OBA)。无论采取什么方式,存款保险机构都会从维护基金安全的角度对整个处置过程精心安排、全面监控,确保资金的有效使用。
四、存款保险机构参与监管所可能产生的问题
在全方位、多元化的银行监管体制下,如果各监管主体定位不准确,协调不一致,缺乏信息交流与沟通和作风官僚化则容易导致***出多门、重复监管以及监管资源的浪费。同时,各机构间的监管竞争也容易导致对被监管机构的宽容,从而可能产生监管不足,使监管流于形式。
然而实践证明,几个监管机构并存并不一定是监管资源的浪费或监管重复,关键是能否做好信息共享和监管协调。世界上许多国家都有多个监管机构,它们的效率都很高,并长期维护着金融市场的安全与稳定(见表1)。
监管机构间监管信息是否能共享,直接影响着监管协调、监管效率和监管竞争。CharlesMKahn和JoacACSantos通过研究证明当存在多个监管者时,监管者可能会倾向于不愿意共享信息。为避免这一问题,监管者应根据各自的信息优势来安排监管范围和监管职责。同时,还应当建立专门的制度和设立专门的机构来解决信息共享问题。美国对商业银行和储贷机构监管的部门较多,为了避免发生上述问题,他们于1970年建立了联邦金融机构检查官协会(FFIEC),由FRB、OCC(货币监理署)、OTS(储贷机构监管办公室)、FDIC轮流出任协会***。该协会是一个非监管权力机构,负责协调监管行业组织职责、制定统一的银行业监管指标、报表体系和分析方法等,沟通各机构间监管信息,保证监管的一致和协调。几十年来该机构运作的效果很好,确保了各监管机构间的协调,减少了监管中不必要的重复,提高了监管的一致性和效率。
表1世界主要国家银行业多元化的监管主体
注:资料来源:1.周林等:《世界银行业监管》,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1998年10月
2、张荔等:《发达国家金融监管比较研究》,中国金融出版社,2003年4月。
当然,在多个监管机构存在的情况下,监管竞争是不可避免的。然而,存款保险机构在监管过程中,出于自身利益的考虑以及采取早期纠正措施将会减少因监管竞争所导致的监管宽容。同时,由于与银行监管机构共同对受保机构进行监管,在双方竞争的相互制约下可使银行业免受监管过度的影响。另一方面,存款保险机构参与监管,由于相互制约和监督,使银行监管机构减少了因监管垄断而向被监管机构寻租的机会,降低了监管的道德风险。
五、我国应建立具有监管职权的存款保险机构
(一)我国存款类金融机构监管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2003年我国银行业监管职能从央行分离出来,成立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专门行使对银行业的监管职能。目前银行监管已逐步从合规性监管向风险监管与合规监管并重转变。在全面推行五级分类制度的基础上,银监会引入国际先进的CAMELs等一系列审慎监管制度,对银行业的监管力度进一步加大。
然而,尽管我国金融监管水平与十几年前相比已经有了长足的进步,但由于受银行业整体发展水平和监管体系管理问题的影响与国际监管水平相比还有很大差距。
1.由于缺乏规范的市场退出机制,在问题金融机构市场退出的监管过程中表现出的拖延和容忍,给国家造成了很大损失。监管当局更多地是关心机构的生存问题,存在监管容忍及延迟关闭现象,没有及早采取纠正措施,导致一些高风险机构资产状况持续恶化,最终增大处置成本。如中农信和海发行的问题就是最明显的案例。
在银行的资本充足率监管方面,国有商业银行股改后,仍有30%的存款类金融机构资本充足率很低。对于这些资本不足的机构,目前很难及早采取市场退出的有效措施,这既暴露了我们监管手段的软弱无力,同时也无法对经营管理者形成有效的威慑。
2.金融创新产品、新市场和新的金融运作形式大量涌现以及中小企业信贷、小额信贷等方面业务的不断增长,使旧有的监管规章难以适应新的发展形势,如建设银行吉林分行3.2亿元金融诈骗案等暴露了我国金融监管方面的薄弱和不足。另外,由于配套的行业规范如会计准则、外部审计等不完善,造成金融业务操作上的风险,使我国金融业大案、要案频发且不断升级。
3.监管人员的严重缺乏和监管理念滞后制约了监管水平的提高,难以满足银行业发展的要求。目前,我国金融监管队伍的金融业务水平,特别是对金融衍生工具、会计业务操作和财务分析方面,与金融监管的要求还存在很大距离。虽然银监会在对监管人员的培训方面投入了很大力量,但是与日益增长的监管业务量要求还是相去甚远。监管理念的更新和风险防范的操作,需要有一大批既精业务经营、财务状况和内控制度,又熟悉经营***策、行业运行和市场变化的监管人员来实现。只有这样的监管人员,才能比较准确地掌握金融机构风险状况,真正发挥风险预警、识别和控制的监管作用。
(二)我国建立有检查职权存款保险制度应注意的问题
根据我国多种形式的银行体系(国有、股份制和信用合作社等)、银行业监管的现状和银行经营中的风险暴露以及问题金融机构救助资金来源的不确定性,存款保险机构的设计不应该仅仅具有“付款箱”功能,要使有限的资金得到合理的运用,使存款保险基金的损失最小,增大监管的激励相容和有效性,弥补监管工作的不足,就应该赋予存款保险机构一定的检查职权,将责、权、利有机地结合起来,从而达到既保护了部分存款人的利益又保护了广大纳税人的利益。
设计我国存款保险机构的检查职权和范围应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与现有的监管机构形成有效的分工与合作:
1.存款保险机构可大力发展非现场检查系统。主要通过建立一些统计模型,对金融机构按期提交的各项报表和监管机构的检查报告,同时与一些机构评级一道加以深入分析,了解银行的经营状况。
2.注重对小型受保存款类金融机构的监管。对资产规模较小、资本充足率低于巴塞尔协议的基本要求、法人治理结构不够完善、管理和风险控制能力较差、交易行为不规范的中小金融机构如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社等,它们问题较多,面临着较为严峻的生存压力。这一类机构倒闭的概率相对较大。为提高监管效率,对这类机构应更多地由存款保险机构与实施主监管职责的银行监管机构密切保持沟通并进行协同检查。
银行存款工作措施例9
以法律的形式赋予银行监管机构***监管权是国际通行做法。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以下简称巴塞尔委员会)认为,一个国家的银行监管当局能否对银行实施有效监管,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法律是否赋予银行监管当局“正式监管权力”,以及监管当局能否依据法律的授权充分、及时、公平、公正地行使相应的权力。在《有效银行监管核心原则》(以下简称《核心原则》)中,原则22具体体现了“正式监管权力”的。该原则强调:银行监管者必须以法律或法规为后盾,并掌握完善的监管手段,以便在银行未能满足审慎要求或当存款人的安全受到威胁时及时采取纠正措施。在紧急情况下,这些措施应包括撤销银行执照和建议撤销银行执照。
对监管者正式权力的阐述
监管当局行使监管权力必须有法可依;监管当局必须依法、***行使监管权力;法律应赋予监管者针对被监管机构的不同采取灵活的、递进的纠正措施和处罚措施的权力;监管当局行使监管权力应受到严格的监督和问责
原则22主要包括四个方面的内容,概述如下:(一)监管当局行使监管权力必须有法可依。即任何监管职权都必须基于法律、法规的授权才能存在。否则,监管者无权对被监管对象实施任何监管手段、监管措施以及行***处罚。
(二)监管当局必须依法、***行使监管权力。即监管者必须有充分的自主权,及时、充分行使法律赋予的各项权力,不受任何干扰(包括***府的行***干预)。
(三)法律应赋予监管者针对被监管机构的不同问题采取灵活的、递进的纠正措施和处罚措施的权力,以保护存款人和债权人,最终保护整个银行系统的稳定。纠正措施中既包括比较温和的处理,如当所发现的问题相对较小时,监管者可采取与银行管理层进行简单的口头或书面联系、特别报告、专项审计等非正式措施;也包括其他的挽救措施或整改措施;还包括其他具有惩罚性的处理,如有权力对银行的业务进行限制(如限制银行当前开展的业务,并停止批准其开办新业务或收购活动),对银行实现盈利的分配进行干预(限制或暂停向股东支付红利或其他收入),对银行的资产转让及购回自己的股权提出禁止性要求(禁止资产转让及购回自己的股权),具备有效的手段解决银行管理方面的问题(其中包括有权撤换银行控股方、银行管理层或董事,限制其手中的权力,并可在监管者认为适当的情况下将这批人永远逐出银行业)。在情况严重时,监管者应有能力对未达到审慎要求的银行进行接管。在极端的情况下,监管者可对不具备生存能力的银行采取严厉的强制处罚措施,参与该机构的重组或合并,直至最终吊销其执照,以保证整个银行系统的稳定。
(四)监管当局行使监管权力应受到严格的监督和问责。即法律必须明确对不作为以及滥作为的监管者要实施严格的监督和问责,即《核心原则》强调的“法律或法规对无故延误采取纠正措施的监管机构不能姑息”。
巴塞尔委员会认为,上述第(一)项、(二)项和第(三)项是一国监管当局有效行使其正式监管权力必须具备的内容,第(四)项则是对监管当局提出的更高要求,也是各国应努力实现的目标。
实施监管权力方面的进展
明确规定了监管机构采取监管强制措施的权力,完善了监管措施;初步建立了监管机构及监管人员的问责制;加强了监督力度,增加依法行***的透明度
2003年5月,中国银监会成立了巴塞尔核心原则自我评估小组。根据《巴塞尔核心原则评价》,评估小组对我国银行监管状况进行了自我评估。在对我国银行监管机构实施银行监管权力的评估方面,评估小组认为:
(一)近年来,我国的银行监管机构在实施监管权力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并按照法律、法规赋予的权限对有问题的机构采取一系列监管措施,并实施了有针对性的行***处罚。如对部分违法违规的银行采取了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通报、下达监管意见书、限制增设分支机构、罚款以及取消相关责任人任职资格或建议银行给予其相应的纪律处分等措施,对问题特别严重的银行,采取了责令停业整顿、接管等措施(如汕头市商业银行),对严重资不抵债、救助无望的银行实施了关闭或撤销等较为严厉的处罚(如海南银行),最大限度地保护了被撤销及拟撤销机构的多数存款人的利益,阻止了金融风险的蔓延,为维护金融秩序的稳定和社会的安定起到了重要作用。
(二)《银监法》的颁布和实施,使我国银行监管者实施监管权力的状况较以前有一定的改善。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重新明确了对银行机构实施监管的权力主体。银监会设立前,国家授权中国人民银行对银行机构实施监管,2003年4月,中国银监会设立后,全国人大***会授权由中国银监会履行原由中国人民银行履行银行监管职责。2003年12月27日通过的《银监法》,又通过法律的形式授权中国银监会负责对全国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业务活动监督管理的工作,明确了监管机构的权利、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同时对监管机构实施监管行为的权限、方法、程序和要求等加以限定,为银监会今后更有效地监督管理银行业金融机构奠定了法律基础。
二是明确规定了监管机构采取监管强制措施的权力,完善了监管措施。根据近年来监管工作实践经验,借鉴《核心原则》的相关条款,并参照其他国家和地区金融监管的实践,在我国银行监管机构原有的监管权力的基础上,《银监法》赋予监管者可视银行具体情况采取一系列监管措施和处罚措施的权力,原监管机构可采取的措施单一、手段较少的缺陷得到改善,监管者实施监管权力的状况较以前也得到一定的改进。《银监法》第四章、第五章的相关条款授权中国银监会有权根据银行的具体情况采取不同的监管措施和处罚措施,如授权银监会在一定条件下,采取递进的监管强制措施权力,这些措施既有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也有对银行业股东的,还有对银行业金融机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包括:(1)责令暂停部分业务、停止批准开办新业务;(2)限制分配红利和其他收入;(3)限制资产转让;(4)责令控股股东转让股权或者限制有关股东的权利;(5)责令调整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限制其权利;(6)停止批准增设分支机构。又如授权银监会拥有对严重违法违规银行业金融机构的接管、撤销等行***强制措施权、拥有查询涉嫌金融违法行为人的存款或申请司法机关冻结违法资金权。再如授权银监会拥有对银行业金融机构违法行为的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责令停业整顿、吊销其经营许可证等处罚权;对违法银行业金融机构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责令银行机构给予纪律处分权、直接给予其行***处罚(警告、罚款)和取消其一定期限直至终身的任职资格、从业资格等权力等。
三是初步建立了监管机构及监管人员的问责制。《银监法》在授予银行监管机构充分的权力的同时,也考虑对其履行监管权力进行必要的监督和制约、防止权力的不当使用及滥用这一问题。《银监法》及《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监管职责分工和工作程序》、《银监会***监察工作暂行办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工作人员守则》等法律、规章、制度等均明确要求银监会要建立监督管理责任制和内部监督制度,对监管机构和监管人员执行国家法律法规、依法履行监管职责等情况进行规范、考核和问责,对银监会工作人员工作拖拉、相互推诿、不作为、滥作为甚至玩忽职守、以权谋私违法行为规定了相应处理措施和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等等。《银监法》还明确了***审计、监察等机关依法对银行监管机构实施外部监督等规定。
四是加强了社会监督力度,增加依法行***的透明度。要求银监会履行监管职责时遵循依法、公开、公正和效率的原则,公开监督管理程序,如制定的规章在前公开向社会广泛征求意见、在银监会网站公布监管信息、要在限期内完成行***许可事项的审批工作并公开审批结果等等,增加社会公众对监管法规的制定及执行情况的了解,加强社会公众对银监会履行监管职责情况的监督。
进一步加强监管权力
建立和完善分类纠正和处置的制度安排;结合风险评价和预警结果,根据被监管对象的风险程度及合规经营情况,及时采取纠正与处置措施;加强对监管人员的监督、评价,落实问责制.
银行存款工作措施例10
***中央、***高度重视三农工作,并就解决三农问题作出了一系列重大部署。***的十六届五中全会通过的“十一五”规划,进一步提出了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战略思想、战略目标和战略部署。中国人民银行始终把农村金融工作放在特别突出的位置。为响应中央的号召,充分发挥金融特别是农信社对三农的服务作用,人民银行积极采取措施支持农信社体制改革,制定并实施了农信社改革资金支持方案。还采取了一系列措施拓展农信社支付结算手段、提高其支付服务能力。今年6月30日完成的大额支付系统在全国范围的推广运行,就对改善农信社支付手段,为农信社创造平等竞争环境发挥了重要作用。此次贵州省农民工银行卡特色服务试点,是人民银行加快农村地区金融基础设施建设、提高农信社竞争力的又一项重要措施。
近年来,在各有关方面的共同努力下,我国银行卡获得很大发展。发卡量迅速增长,受理环境明显改善,银行卡支付功能不断完善,成为我国个人使用最为频繁的非现金支付工具。但银行卡发展不平衡的问题比较突出,如何使这一现代支付工具用于广大农村地区,惠及广大农民群众,一直是我们高度关注的问题。此次贵州省农民工银行卡特色服务试点业务,是结合农村特点对联网通用形式进行的一项业务创新,不仅为农民工提供异地存取款便利,使农民工真正享受到联网通用的实惠,而且拓展了发卡行、农信社和中国银联等各银行卡业务经营机构的业务空间,有利于实现多方共赢,促进银行卡产业快速健康发展。
贵州省农民工银行卡特色服务试点是增加农民工异地存取款手段、进一步便利农民工汇款的有效方式。据统计,我国国内务工人员超过1亿,由此产生的城乡资金流动达数千亿元,今后数年还会以每年数百亿元的速度增长。但当前农民工汇款体系不健全,汇款方式单一、周期长,远不能满足农民工对方便、安全、快捷的资金转移服务的需求,许多农民工还不得不携带大量现金回家。此次贵州省农民工银行卡特色服务试点开通以后,农民工在家乡就近农信社网点刷卡,几秒钟时间,就可以把在打工地存入的现金转入当地农信社,取出现金,实现快速、安全取款。这不仅能够增加农民工汇款渠道,方便农民工异地存取款,而且有利于减少现金的使用,培育农民工用卡习惯,体现社会主义新农村的文明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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