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债权债务工作总结模板

银行债权债务工作总结例1

一、引言 企业债务分类方式的多样性决定了债务结构的复杂性,而不同的债务结构具有不同的财务治理效率,国外学者关于这一问题取得了丰硕的研究成果。Masulis(1983)进行的实证研究表明企业负债度在0.23~0.45区间,其与股价及企业绩效均正相关;Coughlan&Schmidt(1985)、Weisbach(1988)、Gilson(1989)进行的实证研究也表明,负债具有抑制成本、改善公司绩效的治理效应。那么,国外学者建立在较为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和发达的金融市场基础上的研究结论是否适用于我国企业呢?近几年来我国学者以我国上市公司为样本对此进行了大量实证研究,得出的结论令人失望———我国上市公司债务治理低效或无效。以往国内外学者的研究经验无疑是值得我们借鉴的,但也存在以下两个方面的不足。 (1)以往学者偏重于企业负债总体或负债期限结构治理效应的研究,对债务结构的理解不太全面。企业债务按照不同标准有多种分类方式,不同种类债务的组合构成了不同的债务结构。按照债务期限的不同,企业债务可分为流动负债(即短期负债)和长期负债,长、短期负债之间的比例关系就是债务期限结构;按照债务工具形式的不同,企业债务可分为银行借款、商业信用负债、企业债券及其他负债等,不同债务工具之间的比例关系就是债务工具结构;按照融资过程中相关信息是否公开,企业债务可分为公开债务和非公开债务,二者之间的比例关系就是债务布置结构;按照权益得到保护的次序不同,企业债务可分为优先级债务与次级债务,这两种债务之间的比例关系就是债务优先结构。由于关于债务布置结构和优先结构的数据资料不容易搜集,而关于债务期限结构和债务工具结构的数据则可以很方便地从上市公司披露的财务报告中获得,因此,本文在实证分析中,只分析债务期限结构和债务工具结构的财务治理效率。 (2)以往学者只从成本或收益角度单方面理解财务治理效率。实际上,最优的财务治理效率就是在治理成本一定的条件下实现治理收益的最大化,或在治理收益一定的条件下实现治理成本的最小化,治理成本与治理收益的结合才能全面反映财务治理效率。财务治理成本是指在一定的财务治理体系下发生的与公司财务治理活动相关的所有成本,它包括成本、激励成本、决策成本和治理体系构建与维护成本。由于激励成本、决策成本和治理体系构建与维护成本不能可靠计量,所以,只能以成本衡量财务治理成本的高低。而成本又可细分为股东与经营者之间的问题而引发的第一类股权成本、控股股东与中小股东之间的问题而引发的第二类股权成本,以及股东与债权人之间的问题而引发的负债成本。由于负债成本目前尚无法可靠计量,因此,只能以两类股权成本作为财务治理成本的替代变量。而财务治理收益实际上就是公司的经营业绩,包括会计业绩和市场业绩两个方面。本文同时从财务治理成本(包括第一类股权成本和第二类股权成本)和财务治理收益(包括会计业绩和市场业绩)两个角度衡量财务治理效率,对我国上市公司债务期限结构和工具结构的财务治理效率进行理论分析和实证检验。 二、理论分析与研究假设 1、债务期限结构的财务治理效率 Jensen&Meckling(1976)认为,经理不拥有企业的完全产权时,外部股东与经理之间就会产生第一类股权问题,部分所有制下的公司价值就会小于完全所有制下的公司价值,二者差额即为第一类股权成本。第二类股权成本就是控股股东侵害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即“掏空”行为)而引起的公司收益的损失或成本的增加。两类冲突总是并存的。作为委托人,外部股东必须采取措施对经理人的行为进行监控和约束,小股东必须对控股股东的行为加以制约,以使剩余损失最小,债务约束便是其中的一种重要约束手段。债务的约束作用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债务契约的限制;二是潜在的破产风险约束;三是自由现金流的减少。实际上,短期债务和长期债务都因对企业经营者和控股股东具有硬约束而具有治理效应,但二者约束的侧重点有所不同。短期债务对经营者的约束主要体现在对企业的清算和经营者对自由现金流的随意决定权方面(杨兴全和郑***,2004)。债务期限越短,其财务风险和财务压力就越大,对公司经营者和控股股东的约束也越大,经营者在实施机会主义行为时就会更加谨慎。同样,控股股东在“掏空”上市公司时也会再三权衡。因为在较大的财务风险之下,这种机会主义行为或者“掏空”行为很可能引发企业的财务危机进而导致企业破产,而破产对于经营者或控股股东而言带来的潜在损失是巨大的。流动负债能够抑制投资过度、资产替代等问题从而提高企业的经营绩效,这一点已经为许多学者所认同(Jensen,1986;Myers,1977;Fama,1978)。但过多的流动负债会使企业必须不断偿还到期债务,可用于投资的资金减少,因而容易导致投资不足,而投资不足必然会损害公司未来的盈利能力和经营绩效。而且,按照资产与债务期限匹配理论,流动负债主要为流动资产融通资金,长期负债主要为长期资产投资提供资金,因此,过多的流动负债意味着流动资产在资产中占较大比重,流动资产能够满足企业对流动性的要求,但其收益性却很低,影响企业的获利能力和经营业绩的提高。据此,本文提出如下假设;假设1:从债务期限结构看,流动负债比例(即流动负债占负债总额的比重)越高,债务期限短期化倾向越显著,对公司经营者和控制股东的约束越强,两类股权成本就越低,即流动负债比例与两类股权成本均负相关,但流动负债比例与公司业绩可能正相关,也可能负相关。 2、债务工具结构的财务治理效率 企业债务工具主要有银行借款、商业信用负债和企业债券等形式,其持有主体参与企业财务治理的权利要求不同,给企业带来的治理效率也不同。理论上,银行作为企业最重要的债权人,不仅有监控企业的动力,也具备监控企业的条件。与其他债务工具形式相比,银行借款的治理效应是最为重要、最为显著的(衣龙新,2004)。Diamond(1984)认为,金融中介(比如银行)作为存款人的受托者在收集借款人的信息和克服搭便车问题方面有较强的优势。日本和德国公司长期实行以银行为主导、多方共同参与的财务治理模式,银行不仅是公司主要债权人,也是主要股东,银企持股关系比较稳定,银行一般直接派人到公司担任董事参与财务治理,使其剩余索取权和剩余控制权得以更好地匹配,有利于企业的稳定经营和长远发展。但在我国,银行的积极治理效应并未得到有效发挥,国有商业银行总体上在公司治理中的角色是消极和不明确的,主要有两个方面的原因:一是从债务的性质上看,国有商业银行和国有企业产权的同质性使银企双方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实质区别变得模糊,银企之间是一种虚拟的债权债务关系,而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单纯靠法律手段来规范和仲裁的债权债务关系。事实上,大部分银行借款都是由***府通过行***程序决定的,而非银企协商的结果,从这个意义上说,国有控股上市公司从国有商业银行举借的债务更像是一种权益而非负债。破产对于企业来说不但不是威胁,反而成为一种逃债的工具,破产不像是在执行原来的债务合同,而更像一个有关新债务合同的讨价还价程序(张维迎,1999);二是银行缺乏参与企业财务治理的法律支持。现行的《商业银行法》和《证券法》禁止国有商业银行持有其他公司的股票,导致了债权人和股东的分离,一定程度上削弱了商业银行在财务治理中的作用(衣龙新,2004)。#p#分页标题#e# 我国《国有企业破产法》将债权人排除在破产程序之外,债权人权利得不到应有保障,负债的相机治理机制不能发挥应有的作用。由于银行贷款存在软约束问题,银行作为企业的债权人不能有效约束经营者和控股股东。由此,本文提出如下假设:假设2:银行借款比例(即银行借款占负债总额的比重)越大,两类股权成本也就越高,而较高的股权成本必然导致较低的经营业绩,所以,银行借款比例与两类股权成本正相关,与公司经营业绩负相关。作为一种自然性负债筹资方式,商业信用负债完全凭借企业信用,而无任何抵押或担保,其债权人一般是企业的供应商或客户,他们很少参与企业经营活动和财务治理。但是,如果企业经常蓄意拖延付款、无力偿付货款或延期交货,会对企业信用和形象产生非常不良的影响,这对企业长远发展非常不利,商业信用负债事实上对企业经营者和控股股东的潜在约束较强,能够发挥积极的财务治理效应。因此,本文提出如下假设:假设3:商业信用负债比例(即商业信用负债占负债总额的比重)与两类股权成本负相关,而与企业业绩正相关。 企业债券的债权人数目众多,在监控企业方面存在搭便车问题,但当企业提出策略性违约,要求债权人豁免部分债务时,众多的债权人无法达成一致意见而使企业策略性违约无法得逞,事实上,企业也无法将众多债权人集中在一起进行债务重组谈判。所以,企业债券到期必须偿还,否则企业要面临巨大的破产风险,其控制权转移的相机治理机制约束效应非常显著。但由于多头监管、行***性审批等制度性原因,我国企业债券市场发展严重滞后,2009年***府信用和准***府信用债券大约占债券总量的90%,而以纯商业信用为基础的企业债券的总量占比只有10.2%。企业债券市场发展的严重滞后极大的限制了我国上市公司利用企业债券进行负债融资,企业债券在我国上市公司负债总额中所占比例极低,这使得其在公司财务治理中应有的硬性约束效应无法得以发挥。据此,本文提出如下假设假设4:企业债券比例(即应付债券占负债总额的比重)与两类股权成本以及企业业绩之间均不存在显著的相关关系。 三、研究设计 1、样本选择 本文选取2006~2008年在沪深股市进行交易的所有A股上市公司为初始样本。按以下标准对初始样本做了剔除:一是剔除金融和保险行业的上市公司;二是剔除发行H股的上市公司样本;三是剔除被PT和ST的公司和研究期间内相关数据缺失的公司。经过上述样本剔除后,最后得到有效样本共3372个,其中,2006~2008年依次为1032个、1151个和1189个。本文所使用的数据全部来源于wind资讯数据库。数据处理软件为SPSS17.0。 2、变量定义 (1)关于因变量的说明。本文研究的因变量共有四个:一是FKAC,代表第一类股权成本。我们借鉴Ang、Cole&Lin(1998)的做法,用经营费用率=(管理费用+营业费用)/主营业务收入来计量第一类股权成本,因为经营费用率能够较好地衡量经营者对包括额外消费和其他成本在内的经营费用的控制效率,而且计算该指标的数据容易获得;二是SKAC,代表第二类股权成本。对于第二类股权成本的计量问题,目前国内外还没有相关研究可供借鉴,笔者尝试用第一大股东对上市公司资金的净占用率这一指标来近似地衡量第二类股权成本,因为控股股东对上市公司的资金占用是其“掏空”行为的主要表现形式之一,虽然“掏空”行为还有许多其他表现形式,如侵占上市公司发展机会、直接偷盗等,但这些行为表现的相关数据在获取上有很大局限性,很难搜集。因此,只能选择相关数据容易搜集的第一大股东对上市公司资金的净占用率来计量第二类股权成本,第一大股东对上市公司资金的净占用率=第一大股东净占用上市公司资金/上市公司总资产,其中,第一大股东净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第一大股东占用上市公司资金—上市公司占用第一大股东资金=(应收账款+预付账款+其他应收款)—(应付账款+预收账款+其他应付款);三是ZYJL,代表主营净资产利润率。本文以主营净资产利润率作为公司会计业绩的替代变量。衡量公司会计业绩的财务指标有很多,如净利润、息税前利润、每股收益、净资产收益率、总资产收益率、销售利润率等。但上述财务指标都是以净利润为基础计算而来的,而净利润是在主营业务利润的基础上,加上投资收益、其他业务利润和营业外收支净额,再扣除所得税后形成的。其中的投资收益和其他业务利润很容易被人为操纵,因此,包含净利润的财务指标纵的概率很大,不能反映上市公司真实的会计业绩。相比之下,主营业务利润纵的难度较大,能够比较真实地反映公司的会计业绩,所以,本文以主营净资产利润率衡量上市公司的会计业绩;四是TQ,代表企业价值。作为公司市场业绩的替代变量。计算TQ时,将每股净资产近似为非流通股市价来计算非流通股市值。 (2)关于解释变量和控制变量的说明。本文研究的解释变量有四个:LFB代表流动负债在负债总额中的比例,用来反映债务期限结构;Y***、SFB和GZB分别代表银行借款、商业信用负债和企业债券在负债总额中的比例,它们反映了债务工具结构。另外,本文还选取了如下控制变量:公司规模(SIZE)、资产负债率(LEV)、行业虚拟变量(IND)以及年度虚拟变量(YEAR),它们分别用来控制企业规模、总体负债水平、行业和年度对企业财务治理效率的影响。有关变量的定义和计量说明如表1所示。3、模型设计根据研究假设,本文构建了如下回归模型来检验上市公司债务结构对财务治理效率的影响,其中,Yi为财务治理效率变量: 四、实证分析结果 1、描述性统计分析 从表2可以看出,我国上市公司流动负债在负债总额中所占比例的均值高达85.60%,这说明我国上市公司负债的短期化倾向十分严重。银行借款在负债总额中所占比重的均值约为40.83%,说明我国上市公司在负债融资中对银行借款的依赖性较大,银行贷款是上市公司的重要资金来源之一。商业信用负债在负债总额中所占比重的均值约为35.08%,表明商业信用融资在上市公司负债融资中占有重要地位。公司债券在负债总额中的比重均值仅为0.38%,这一比重过低,是我国上市公司债务结构的重大缺陷之一,十分不利于负债治理机制作用的发挥。#p#分页标题#e# 2、多元回归分析结果 多元回归分析结果如表3所示,表3的回归结果表明: (1)LFB与FKAC不存在显著关系,而与SKAC在1%的水平上显著负相关,与假设1不完全一致;LFB与ZYJL不存在显著关系,而与TQ在10%的水平上显著正相关。这说明我国上市公司较高的流动负债并未充分发挥其应有的财务治理效应,在约束控股股东对中小股东的利益侵害和提升市场业绩方面效果明显,但却不能有效约束公司经营者,抑制其机会主义行为,降低第一类股权成本,提高公司会计业绩。究其原因,主要是因为我国上市公司普遍存在“借新债、还旧债”、“短期负债长期占用”的情况,长、短期负债之间实质上的无差别性使得短期负债的相机治理作用失去效果(童盼,2006)。 (2)Y***与FKAC存在不显著的负相关关系,与SKAC在1%的水平上显著正相关,与ZYJL和TQ均显著负相关。实证研究结果虽然与预期假设不完全一致,却证实了银行借款软约束问题的确存在,Y***与FKAC存在不显著的负相关关系说明银行作为债权人并未对上市公司的经营者进行有效的监督和约束,银行借款的相机治理作用并未得以发挥。同时,Y***与SKAC在1%的水平上显著正相关,与ZYJL和TQ均显著负相关,说明银行也不能有效约束公司控股股东的“侵权”行为,银行借款的比例越高,控股股东对中小股东的利益侵害行为越严重,第二类股权成本就越高,公司投资不足、投资过度和资产替代等问题就越严重,公司绩效(包括会计业绩和市场业绩)也就越低。 (3)SFB与FKAC和SKAC分别在10%和1%的水平上显著负相关,与ZYJL在10%的水平上显著正相关,这些都支持了假设3,但与TQ在1%的水平上显著负相关,与假设3相反。这说明商业信用负债对企业经营者和控股股东的潜在约束确实较强,能够抑制他们的机会主义行为,降低两类股权成本,提高公司的会计业绩,商业信用负债总体上能够发挥积极的财务治理效应。但SFB与TQ显著负相关,与预期假设不一致,这可能是因为商业信用负债通常产生自关联企业之间的关联交易,控股股东常常利用关联交易转移上市公司资金从而损害广大中小股东的利益,所以,在我国股市中,商业信用负债较多通常使投资者联想到利用关联交易“掏空”上市公司的行为,因而被当作是负面信息,进而对公司股票价格和企业价值产生负面影响。 (4)GZB与FKAC、SKAC、ZYJL以及TQ均不存在显著的相关关系,印证了预期假设。说明我国上市公司的公司债券比例过低,使得其在公司财务治理中应有的硬性约束效应无法得以发挥。 (5)控制变量SIZE与两类股权成本均显著负相关。这说明公司规模越大,其经营管理越规范,股权成本也就越低;公司规模与公司的会计业绩ZYJL基本无关,而与市场业绩TQ在1%的水平上显著负相关,这可能是由于我国股市中的投资者常常将小规模公司作为炒作题材所致。LEV与FKAC显著正相关,而与SKAC显著负相关,说明在我国上市公司中,负债的软约束使得其不能有效约束公司的经营者,但对于控股股东却具有很强的约束力,因为负债越高,财务风险就越大,此时控股股东的“掏空”行为很可能引发企业的财务危机进而导致企业破产,而破产对于控股股东来说带来的潜在损失是巨大的,因此,高负债使得控股股东在“掏空”上市公司时会再三权衡,从而抑制其“掏空”行为,降低第二类股权成本;LEV与ZYJL显著负相关,可能是由于负债不能够有效约束经营者,抑制其机会主义行为,不能激励经营者努力改善经营管理以提高公司会计业绩;LEV与TQ显著负相关,这可能是因为在我国资本市场中,“无债一身轻”的理念深入人心,投资者常常将高负债视为一种负面信息,认为高负债可能暗含着企业经营管理不善、甚至破产的风险,从而致使资产负债率与公司价值负相关。 五、相关***策建议 实证研究结果表明,不同种类的债务其财务治理效应不尽相同。我们可以通过调整和优化我国上市公司的债务结构来提高其财务治理效率,具体措施有:第一,适当降低流动负债在负债总额中的比例,努力寻求一种长、短期合理均衡搭配的债务期限结构,使长、短期债务优势互补,最大限度地发挥长、短期负债在公司财务治理中的积极作用;第二,积极探索适合我国企业治理结构特点的银企控制权配置模式。我国企业资本结构与日德企业有相似之处,即资产负债率较高,股权高度集中,因此,我国银企控制权配置模式应向日德模式靠近,但也要发挥英美模式的优点。具体来说,对资产负债率适中的企业,采用相机治理机制;对资产负债率很高的企业可借鉴日本的主银行制,建立股权和债权的共同治理模式,在企业董事会和监事会吸纳银行等债权人代表,对企业进行事中监控,防止企业以改组、破产等方式逃废高额债务,以确保债权人资金的安全;第三,积极发展公司债市场,建立一个常态化、规范化并且规模至少等同于目前股票市场总市值的公司债市场,使公司债券的财务治理效应得以充分发挥;第四,进一步深化企业和银行的改革,改变企业与银行产权结构单一的现状,通过产权结构的多元化,逐步降低银企产权的同质性程度,逐步加强银行对企业的监控和约束,以充分发挥银行借款的相机治理作用;第五,完善《破产法》、《合同法》、《贷款通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完善债权人保护机制。

银行债权债务工作总结例2

次级债券(SubordinatedDebtorMezzanineDebt),是指偿还次序优于公司股本权益、但低于公司一般债务(包括高级债务和担保债务)的一种特殊的债务形式。目前国际上次级债券多为商业银行所发行,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制定的《巴塞尔协议》是国际银行业公认的监管标准,在协议中规定的银行的资本充足率必须至少达到8%,资本充足率=资本额/经风险加权的资产额。

要达到这一目标,一是通过增加资本金来提高分子值;二是通过调整资产组合,选择风险权数较小的资产或减少资产总规模来降低分母值。而要在短期内提高银行的资本充足率,最有效的做法就是通过补充资本金来提高资本充足率。根据该协议规定,银行资本金由一级资本和二级资本构成。一级资本即核心资本,由实收股本/普通股和公开储备构成;一级资本必须占银行资本总额的50%以上。二级资本也称附属资本,由非公开储备、资产重估储备、普通准备金、(债权/股权)混合资本工具和次级长期债券构成。由于清偿风险的存在,次级债券的信用评级要比同一发行体发行的高级债券低一到两个级别。

次级债券属于附属资本的范畴。作为附属资本,次级债券不得超过核心资本的50%,银行可以发行不超过其核心资本总额50%的次级债券和有偿还期的优先股,超出部分不能记入资本金。在利息和本金的偿付顺序上,次级债券位于高级债务之后、股权之前;次级债券的期限不得少于五年,且不能加速偿还;次级债券必须是未经担保的。次级债券在最后五年的存续期间内,其资本额须每年累计折扣(或摊提)20%,已摊销部分用于反映资本价值缩减情况且不能再作为银行资本金,其作用只相当于银行的高级负债,而高级负债的融资成本要低于次级债券。这就产生了一个所谓的利差支出,对于银行来说,可能会是一笔相当大的费用。为消除(部分消除)次级债券非资本处理带来的额外成本,市场上较为通用的次级债券工具结构为10年期债券5年内不可赎(10-YearNon-call5-Year),并附有一个附加(Step_up)条款,具体情况为:10年期债券,前5年发行银行不得赎回,前5年结束后,银行有权购回该次级债券。如果届时银行放弃行使该权利,则在其余5年内,银行须对次级债券持有者支付较原定利率更高的票息。

对于发行银行来说,这一结构赋予它更大的选择权,在前5年到期时,银行行使赎回权可避免在剩余5年内资本摊销的发生,也消除了由此产生的利差成本。如果届时市场融资成本高于此类资本工具的发行成本,或银行难以在市场上筹集资本金,则银行也可选择不赎回该次级债券。对于投资者而言,附带优惠附加条款(CouponStep-up)结构的债券通常意味着银行会在5年期的时候赎回该债券。这样,名义上10年期债券的实际期限变成了5年,迎合了多数投资者对期限较短、票息较高的债券的偏好。即使银行到时未将债券赎回,投资者也可享受更高的票息。

作为附属资本的次级债券根据有无偿还期限还可分为高级附属资本(UpperTierⅡ)和低级附属资本(LowerTierⅡ)两类。高级附属资本为无规定偿还期限、可累积的次级债券,具体包括可累积优先股、次级可转换债券和永久次级债券。低级附属资本指次级长期债务,包括普通的、无担保的、最初期限至少五年以上的次级债券资本工具和到期可赎回优先股。由于长期次级债券工具有固定偿还期限,而且除非银行倒闭清盘,长期次级债券工具是不能用来冲销损失的,因此,有必要对列入二级资本的此类债务进行数额限制。巴塞尔协议规定,长期次级债券最多只能相当于核心资本的50%,而且在最后的五年期间,须每年累计折扣(或摊提)20%,以反映资本价值缩减情况。在银行发生破产和清偿时,高级附属资本工具(UpperTierⅡ)的偿付次序位于高级债权人和低级附属资本工具持有人之后,且银行有权推迟支付此类资本工具的利息,并且可以无限期暂停支付所有本息,高级附属资本工具的最低期限为10年或为永久性。与此相对的是低级附属资本工具(LowerTierⅡ),在银行发生破产和清偿时,其偿付顺序仅仅位于高级债权人之后,此类资本工具的最低期限为5年。银行通常是在市场状况不适宜发行股票的时候发行低级附属资本工具,用以提高银行的资本充足率。

二、次级债券在商业银行风险管理中的意义

(一)次级债券是补充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的加速器

我国四大国有商业银行补充资本金的主要来源是每年的税后利润留成。但近年来,国有商业银行改制以及为国企改革承担的巨额成本使银行自身的经营效益不断下滑,自我补充资本金的能力削弱,资本充足率水平普遍偏低。为了达到巴塞尔资本协议8%的资本充足率要求,国家采取了一系列的措施:1.下调四大银行所得税税率;2.***定向发行2700亿元的特别国债以筹资拨补四大银行的资本金;3.成立四家资产管理公司,接受四大银行相当一部分由于***策性贷款及在转轨期间形成的不良资产。这些措施提高了四大银行的资本充足率,增强了自我积累和核销不良资产的能力。但由于四大银行的资产规模增长速度远高于同期资本金的增幅,并且资产结构单一,风险权重较高的信贷资产占总资产的比重相当高,其中又存在大量不良贷款,尤其是被直接作为资本扣减项的呆账贷款的比例上升,因此,经过1998年注资达到的8%的水平后,资本充足率持续下跌,到2000年,四大银行的平均资本充足率仅仅达到5%,远低于同期国际上著名的大银行。从我国四大银行的资本结构来看(见下表)。

核心资本在银行的资本总额中占有绝大比例,为85.76%,附属资本占比是14.24%.即仅有按规定提取的三项普通准备金,既没有资产重估储备,也没有资本性债券。而从国际银行业的情况看,附属资本及扣除项占总资本的比重是比较高的,例如渣打银行为49.81%.单一性的资本结构不仅降低了四大国有商业银行的资本金充足率,难以达到巴塞尔资本协议的要求,而且,这种资本结构表明了融资渠道的狭窄,不利于风险的分散,是我国商业银行脆弱性的体现。次级债券的发行拓宽了我国商业银行的资本金筹集渠道,有利于提高资本充足率,缓解银行经营的风险。

(二)发行次级债券是分流居民存款、降低挤提风险的需要

据统计,我国居民存款在2003年9月底已突破10万亿大关,个人、机构和企业的银行存款余额加总已达20万亿元,我国商业银行存在潜在挤提风险,特别是那些并没有得到中央财***和地方财***隐性担保的股份制银行更是如此。由于我国并未建立存款保险机构,一旦这些银行因经营失误而出现支付危机,则银行存在发生挤提的风险。

目前,银行业并未对内和对外完全开放,利率也未完全放开,所以,银行业的竞争还不是很强,挤提风险并未充分暴露。但是,我们应该未雨绸缪,提早采取措施来分流银行潜在的挤提风险。由于资本型金融债券期限都在5年以上,并且规定不得提前赎回,所以,金融债券负债基本上不存在挤提问题。如果将银行的一部分存款负债转换成金融债券负债,则一方面可大大降低银行尤其是股份制银行的挤提风险;另一方面,也可以丰富个人和机构的投资品种。

(三)通过发行次级债券来补充资本金也是国际大银行通用的做法

一方面,由于银行在一国经济中占有较特殊的地位,***府对其运营进行严格的监管,因此,金融债券的资信通常高于其他非金融机构债券,违约风险相对较小,具有较高的安全性。另一方面,虽然金融债券的利率通常低于一般的企业债券,但要高于国债和银行储蓄存款利率,因此在市场上金融债券也易于被投资者接受。由于近几年欧美、日本股市不景气,利率水平也普遍走低,所以一些大银行更愿意通过发行次级债券来补充资本金。

根据美林证券的分析,在国际大银行的资本结构中,普通股所占比重平均为69%,次级债券所占比重达到25%,优先股、少数股东权益和其他形式的资本占15%.1998年,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对十国集团的一些国际性业务较为活跃的大银行作了资本金构成的抽样调查,结果表明,附属资本中最重大的变化是次级债券份额的快速增长。到1998年底,德国、日本、瑞典次级债券占附属资本的比例已超过40%,英国该比例达50%,美国、法国、意大利、比利时这一比例约为70%,而在加拿大、卢森堡和荷兰,这一比例高达80%以上。美国最大的10家银行控股公司在1998年的资本金构成中,通过发行长期次级债券所筹集的附属资本大致为核心资本的40.6%.近几年,次级债券的发行在世界范围内仍呈现不断增长的趋势。

三、次级债券发行中需要解决的重要问题——定价问题

(一)次级债券定价——案例分析

银行次级债券的金融特性与一般债券及可转换债券具有明显差异。与一般的金融债券相比,发行一般债券的主要目的是为满足特定投资项目的资金需求,而发行次级债券的主要目的则是为弥补金融机构资本不足。正是由于次级债券具有某种资本特性,因此其在原始期限、偿付顺序、担保设置方面具有较多限制,并比一般金融债券的清偿风险要高出较多。因此,次级债券定价可首先类比“国开债”等金融债券,并按信用差别、受偿等级差别及流动性差别进行差别化定价。

自2003年以来,已有兴业银行、招商银行和浦东发展银行率先发行次级债券。其中兴业银行于2003年年底发行30亿元次级债券,期限为5年零一个月,采取浮动利率计息方式,年利率为一年定期存款利率加2.01%,当前年利率为3.99%,发行对象为3家保险公司及国家邮***储汇局;招商银行于2004年4月发行35亿元次级债券,期限为5年零一个月,每年固定利率为4.59%,发行对象为太平洋保险公司单一买家;浦东发展银行于2004年6月发行60亿元次级债券,期限同为5年零一个月,采取浮动利率计息方式,年利率为一年定期存款利率加2.62%,当前年利率为4.6%,发行对象为“中国人保”等8家机构。

银行债权债务工作总结例3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民营企业得到了极大的发展,民营企业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和作用不断提高。但与此同时,民营企业在发展过程中也出现了很多问题,特别是融资结构与公司绩效的问题。一方面,在改革开放以来我国股票市场迅速崛起,而债券市场建设却相对落后,造成企业融资天平的自然倾斜;另一方面,则是人们对债务融资对公司绩效的重要作用缺少一个宏观的认识。因此,对中国民营企业的债务融资状况进行探讨和研究是一个迫切而现实的课题。

一、企业债务融资结构对公司绩效的影响分析

债务融资结构可以从多个不同的角度作出划分,本文主要从债务期限结构、债务分布结构、债务优先结构,以及各种债务结构的协调配置四个方面来分析债务融资结构对公司绩效的影响。

1.债务期限结构与公司绩效

西方学者对企业债务期限结构的研究形成了五种假说:成本假说、信号传递假说、清算风险假说、期限匹配假说和税收假说。降低融资契约的成本是选择债务融资期限结构考虑的主要因素。无论是短期债务融资契约还是长期债务融资契约都因对企业经营者具有硬约束而具有公司治理效应。短期债务融资契约的治理效应主要体现在对企业的清算和对经营者在自由现金流量决定权方面的约束,而长期债务融资的治理效应则主要表现为防止公司无效扩张或建造经营者帝国。

2.债务分布结构与公司绩效

企业债务融资过程按照其信息是否公开分为公开债务融资和非公开债务融资,一般将公开债务和非公开债务之间的构成比例关系称为债务布置结构。非公开交易的债务债权人(银行等金融中介)较少,而公开发行权(公司债券持有者)人较多。

经证实研究发现,公开债务发行的固定成本大于非公开债务发行的固定成本,因此公开债务的发行要求更大的规模经济。由于小规模公司在市场上公开发行债务的成本过高,发行额也小于平均规模的公司,选择发行非公开债务的比例比较大。而大型公司或发行债务规模较大的公司则大多数选择公开债务,为充分利用其发行成本的规模经济。

3.债务优先结构与公司绩效

债权人根据其权益得到保护的先后次序不同分为优先级债权人与次级债权人,相应的债务分别称为优先级债务与次级债务。不同债务优先结构的安排将对企业价值产生重大影响。债务绩效效应的高低首先取决于债权人监督动机的强弱,在Park (2000) 的模型中,与次级债权人相比,优先级债权人具有监控企业的强烈动机,为增强优先级债权人的监控动机,优先债权最好由监控成本最低的债权人持有。此外,优先级债权人的权益越大 ,其权益在项目清算中的损失就越严重,这会使优先级债权人清算项目的动机减弱。所以,优先级债权人给企业融资的数额最好是能使他的权益在企业清算中受到损失最小的数额。

4.各种债务结构协调配置

债务结构对企业价值的影响,不仅与债务结构的不同特点有关, 还受制于各种债务结构的协调配置。由于能对企业的经营者形成有效约束的是优先级债权人,应将对企业的监控权委托给优先级债权人;限制性条款越强, 债权人权益受到的损失越小。同时,由于缩短债务期限能使债权人处于更优的谈判地位以更有效地影响企业的投资决策,在通过清算约束经营者方面,短期债务的作用比长期债务更重要。总之,债务的限制性条款结构、期限结构和布置结构必须遵照债务的优先结构进行配置的模型中。

二、我国民营企业债务融资结构的现状

1.民营企业债务融资结构的特征分析

本文选取深圳证券交易所民营上市公司数据, 在剔除了金融类和数据缺失公司后取得132样本, 分析并正确认识我们民营企业债务融资结构的现状。

(1)民营企业债务水平总体偏低

从总体上看, 民营企业资产负债率较低。从***表1可以看出,在2008年,深市A股上市公司的资产负债率为52.82%,大幅度高于同比时期样本公司的资产负债率(41.21%)。民营企业资产负债率较低可能来自两方面的原因:1)大多数民营企业比较注重自我积累,因此公司经营业绩也相对比较好;2)民营企业通过股票发行进行资金的筹集,这在一定程度上实现了股本对长期债务资金的替代效应, 导致长期债务率和资产负债率均偏低。

(2)外源融资以银行借款为主, 商业信用次之

从债务构成来看,***表1 中所有的总负债都是以银行借款为主, 商业信用融资次之。商业信用融资主要包括应付票据、应付账款和预收账款。根据***表1的数据显示,样本公司商业信用占总债务比例为41.05%高于深市A 股公( 33.83%);同时样本公司银行借款占总负债的48.51%, 略高于深市A 股上市公司( 47.43%);而样本公司其他债务(4.19%)与深市A 股(4.22%)几乎持平。在目前的中国市场环境下, 银行借款成本较小, 民营企业在流动性资金不足时, 可能更多地会选择向银行融资。

2.我国民营企业债务融资势在必行

企业的绩效最终取决于企业的自身素质与资信状况等。民营企业债务融资是一项新的尝试, 它对民营企业提出了新的要求。

(1)有利于拓展融资渠道, 摆脱融资困境

允许有能力的民营企业债券融资, 是解决目前中国民营企业融资难题的有效途径。民营企业在主观上也有动力来寻求新的融资渠道。由于社会与市场监管的压力增大而不能过分依赖银行信贷与股市融资, 越来越多的企业认识到民营企业债券终将成为中国债券市场上的重要组成部分。

(2) 有利于提高企业自我约束力,转变经营机制

债券融资能发挥破产约束机制、信息揭示约束机制和收入流约束机制。民营企业通过发行债券融资,在获得资金的同时,也给企业带来了一定上的了经营压力。发债企业不得不通过加强经营管理以提高企业的自我约束力,进而转换经营机制,提升其在整个资本市场中的市场价值。

(3) 有利于优化资本结构,分散筹资风险

从民营企业的融资结构看,内源融资比例偏重,外源融资以银行信贷为主,融资结构极不合理。债券融资不仅有利于扩大融资渠道优化融资结构,还有助于分解银行等部门的信贷融资压力, 减轻商业银行的流动性风险,从而为企业和银行的改革创造有利条件

(4) 有利于降低筹资成本,提高收益水平

民营企业发行债券融资不仅可以进行合理的避税以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同时,债券融资还能起到财务杠杆作用。假如企业纳税付息前的利润率高于债券的利率,那么通过债券融资的财务杠杆作用,能增加企业的税后利润,放大对企业的经营效益。

三、民营企业债务融资的对策建议

在目前中国的市场状态下,企业债券市场发展严重滞后,与证券市场的发展及不协调。债务融资在我国民营企业一直以来还没有得到充分利用。中国民营企业要充分发展债券市场,使债务融资最优化,以提升企业公司治理标准,本文认为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1.积极发展企业债券和租赁等融资渠道

样本公司的融资方式主要为银行借款,其次是商业信用,很少出现企业债券和租赁等融资形式。实际上,这两种融资渠道不仅可以改善民营企业现有的债务来源结构, 还可以使债务期限结构合理化。因此,一方面***府部门应通过对企业债券发行方式的改变,大力发展企业债券市场。另一方面,有关部门要积极制定租赁业贷款的指导原则,调整租赁业的税收,建立风险保障体系,从而促进中国租赁业的发展。

2.加强银行监管的硬约束治理

在目前中国的环境下,增加债务融资,提高债务融资治理效应的重要方式依旧是银行信贷。要充分发挥银行借款融资的治理作用须注意以下两个方面:(1)保障银行贷款结构的健全合理;(2)防止银行在其资源配置决策中受***府干预。在目前状态下,中国国有商业银行的公司化改造尚未完善,各级***府的干预在不同程度上依旧存在。要充分发挥国有银行的治理作用,首先要加快银行公司化、商业化进程,理顺其与企业之间的关系;其次,在明晰产权的基础上,理顺银行与***府的关系,消除***府对银行在其资源配置决策中的行***干预。真正实现国有银行按照商业化原则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我发展。

3.完善有效的偿债法律体系

债务融资能够改善公司的治理水平,但是债务治理效应的正常发挥需要一定的前提条件―债权人的权益要能够得到法律的正当保护。在某些发达国家,通过债务人与债权人的争斗,偿债法律机制越来越完善, 包括防止企业出现偿债危机的事前保障机制和当企业出现偿债危机时对债权人进行保护的事后保障机制。这与我国的情况恰恰相反,从整体上看,我国目前的法律体系不健全,偿债保障机制过于单一,缺乏多种保障机制的搭配组合,执行力度也不够。现阶段,我国必须改善偿债法律机制, 既要建立包括自动履债、限制企业和企业经营者行为等事前保障机制,又要强化自发和解结算、破产清算与重组,戳穿公司假面等事后保障机制,从而强化对债权人利益的保护力度。

四、结论与启示

企业绩效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债务融资结构。由于民营企业债务融资结构存在着缺陷,治理结构也表现出相应的弊端。基于对我国民营企业债务融资结构存在的问题的分析,本文认为提高我国民营企业绩效应从债务融资结构入手,采取相应措施:积极推进银行商业化改革,硬化公司债务约束,强化破产退出机制,实现债权人的相机控制,大力发展债券市场,提高债券融资比例。

我国民营企业经过长期的发展,已开始进入规模化、多元化、集团化发展阶段,这必然要求民营企业在融资结构上进行相应的变革,只有提高融资结构中债权治理效应,完善民营企业的治理结构,民营企业才能得到进一步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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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债权债务工作总结例4

***2016年10月10日《关于积极稳妥降低企业杠杆率的意见》及《关于市场化银行债权转股权的指导意见》,为企业实施市场化债转股、去杠杆厘清了推进路线***。据了解,目前陆续推进的市场化债转股项目中,主要集中在钢铁、煤炭、冶金等去产能的重点行业企业。***财***科学研究所公共资产研究中心主任文宗瑜告诉《财经》记者,债转股新***出台至今不过两个多月,全国已经有130多家大型国企、民企与银行签订了债转股合作协议,其中以广东、浙江、河南、山西的企业居多。

中国人民大学重阳金融研究院首席经济学家何帆、中国社科院世界经济与***治研究所博士朱鹤等专家根据国家统计局2016年公布的钢铁、煤炭等行业数据测算,新一轮债转股潜在的规模很大。仅钢铁、煤炭和炼焦三个行业对应的潜在债转股总规模约达3.86万亿元。

以钢铁行业为例, 2015年末钢铁行业总负债约为4.37万亿元,而同年度钢铁行业的息前净利润约为1667亿元。如果把2015年钢铁行业的利润都用来偿还负债利息的话,按照6.2%的平均利率测算,钢铁行业理论上可以承受的负债上限是2.69万亿元。朱鹤告诉《财经》记者,实际负债比理论负债上限多出的1.68万亿元,即是下一步钢铁行业的潜在债转股规模。按照同样的方法推算,煤炭行业对应的潜在债转股规模约为1.62万亿元、炼焦行业为0.56万亿元。

记者采访的多位专家称,这轮债转股应吸取上轮的经验教训,防止“僵尸企业”借机“还魂”。中国企业研究院首席研究员李锦、北京师范大学公司治理与企业发展研究中心主任高明华等专家认为,上一轮债转股中,一些本应破产退出市场的亏损国企,在剥离沉重债务之后,得以苟延残喘,现在有不少沦为“僵尸企业”。新一轮债转股应慎防这类企业实施债转股,同时,债转股不应该在国企中大范围推广,只应针对少部分有发展前景、易于盘活的国企实现去杠杆。

何帆与朱鹤两位专家提出,目前中国债转股还缺乏完善的退出机制。与上一轮完全由***府主导的债转股不同,新的债转股***策明确规定,银行不得直接将债权转为股权,只能先将债权转让给第三方机构,让第三方机构成为企业的股东。在上一轮债转股中,股权持有机构的主要退出机制并非股权受让。从实施债转股后的实际结果来看,那些最终能减少亏损甚至实现盈利的债转股项目,主要是通过出售国企占有的土地资源,获得土地增值收益来实现的,而就目前的情况来看,本轮的债转股显然很难再通过同样的方式退出。

朱鹤补充表示,中国目前尚未建立起完善的多层次股权交易市场。下一步如果债转股规模过大,获得股权的第三方机构很难利用现有的市场体系正常退出,完成股权的二次转让和最后变现。 慎防“僵尸企业”借机“复活”

上一轮债转股中,总计有560多家国企获批实施。文宗瑜说,根据调研汇总的数据显示,实际上,上一轮债转股国企约有700多家。央企中像中国铝业、中国远洋、中国五矿、武钢等现在的“亏损王”,地方国企中像重钢集团、攀钢集团、山西阳煤等如今的“巨亏户”,多是通过上一轮债转股得以生存。现在这部分企业中,有部分谋求进入新一轮债转股行列,借机把债务包袱转移出去,再次逃避死亡风险。

记者了解到,1999年经***批准,武钢对旗下的工业港、质检中心以及烧结、炼铁、热轧、棒材厂和三家炼钢厂实施了债转股。

2001年8月,武钢注入新资产成立了武汉钢铁有限责任公司(武钢公司),并和中国信达公司、中国华融公司、中国长城公司联合经营。当时武钢公司的注册资金是104.22亿元,武钢投入资产为174.5亿元,扣除债转股和负债部分,实际投入82.03亿元,占出资比例78.71%,中国信达等三家资产管理公司是以22.19亿元的债权总额转为股权,占股比例是21.29%。实施债转股使得武钢生产效率大幅提升,经营业绩明显改善,2001年实现净利润6.26亿元,同时资产负债降低。

武钢恢复生机后,从2002年开始走上大规模扩张之路,像其他一些央企、国企一样,大手笔投资海外矿山。武钢先后通过股权购买和项目合作等方式,在巴西、加拿大、非洲等地布局了八座矿山,锁定的海外权益资源量达数百亿吨,但这些投资决策中一些存在“先拍板后论证”,后续风险没有很好控制,最终导致集团遭受巨大损失。武钢并入宝钢之前,武钢的资产负债率已经超过70%。2015年9月底,武钢负债总额高达1500亿元,其中流动负债达1184亿元。武钢集团控股的武钢股份2015年净亏损75.15亿元,被坊间戏称为钢铁企业中的“亏损王”。

这轮债转股新***文件刚刚颁布的第二天,武钢集团立即披露了实施新一轮债转股的方案。文宗瑜说,在***推进武钢与宝钢合并过程中,数十家债权银行提出让武钢及早破产,为此,***多次与债权银行沟通、协调,最终让债权银行做出让步。最后***、武钢集团方面答应债权银行提出的条件之一,在武钢与宝钢合并之后,要对武钢的债务实施债转股。

宝钢、武钢都是特大型钢铁央企,不过,与武钢的严重亏损不同,宝钢是国内最具竞争力的钢铁国企,盈利水平在国有钢企中名列前茅。2015年,宝钢集团控股的包钢股份以7亿元净利润位居上市钢企第一,被业内称之为“盈利王”。对于武钢背后的数十家债权银行来讲,武钢并入宝钢之后,实施债转股也算是一步好棋。

在地方国企方面,以山西的同煤集团、阳煤集团为例。中国信达公司是上一轮债转股中处置煤炭国企不良资产的主力,当时曾同时接手了包括同煤集团、阳煤集团在内的多家山西国有煤企的股权,一跃成为“中国最大的煤老板”。2016年12月,中国工商银行与同煤集团、阳煤集团等三家山西省重点企业分别签署债转股合作框架协议,合作的办法是工商银行与这三家企业分别设立100亿元的产业基金,用于下属企业的股权投资。债转股产业基金的存续期采用“5+3”模式,也即五年后工商银行选择退出时机。

在已签署的债转股合作协议中,目前对外公开将实施债转股的国企、央企不足20家。文宗瑜等专家调查发现,现在有很多央企、国企都寄希望于债转股,而其中又有不少是在上一轮债转股中,享受过***策好处的企业。文宗瑜表示,现在谋求债转股的央企、国企都很低调,不愿过早对外公开与银行达成的合作协议。

对于各地正在推进的债转股,何帆、朱鹤等表示担忧,债转股可以在较短时间内减少企业债务水平和利息负担,但无助于提高企业的经营能力。如果下一步大规模实施债转股,很可能会面临巨大的道德风险。一旦债转股得以成为企业降杠杆的普遍选择,企业就可以轻易减少负债,这反而会降低企业改善内部管理、完善激励机制的动力,也就无法从根本上解决企业杠杆率过高的问题。

曾亲历过上一轮债转股的攀钢集团原副总经理周家琮分析,企业实行债转股之后,其实只是不良资产的转移和包装,并没有解决任何实质性问题,反而可能掩盖企业债务和银行不良资产危机,贻误结构调整、企业转型的时机,继续扭曲金融资产配置,误导企业的决策和改革。他认为,实际上,效益好、前景好的企业并不愿债转股,因为怕利益外流。 确保实现市场化“债转股”

与上一轮***府主导的债转股不同,这一轮债转股突出的特点是市场化、法治化,***府不能干预、不能搞“拉郎配”。记者从地方相关部门了解到,去年债转股新***出台后,发生的一些债转股案例中,明显有***府插手的痕迹,这违背了新的债转股规定。

经历董事长自杀、债务违约的东北特钢去年10月宣布进入破产重整程序,而在此之前,东北特钢因为连续九次债务违约问题,已经与承销商、债权人等方面博弈了近半年,期间,东北特钢曾一度明确提出要债转股,也得到辽宁省***的支持,但因为17家债权银行一致反对,才使得东北特钢的债转股计划落空。此后,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了自律处分公告,明确将给予东北特钢严重警告处分,并暂停其债务融资工具相关业务。

同样是因为地方国企的债务纠纷,去年纠缠了半年多的江西赛维重整事件,最后是以法院强制裁定,十多家债权银行整体博弈失败而告终,为此债权银行蒙受了上百亿元的损失。

去年9月30日,江西省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一锤定音,批准了江西赛维集团属下三家公司的债转股计划,还有一家下属公司是由于没有接盘方,被判直接破产清算。赛维集团的总负债约为300亿元,在法院作出判决之前,由于中行、招行、民生、光大等债权银行纷纷投出了反对票,赛维集团属下四家公司的债转股方案曾经两次被否。

专家分析,对于江西赛维集团的重整计划,债权银行主要是认为清偿率太低。数据显示,国开行、建行、农行等12家银行持有的赛维集团债权合计约271亿元。对赛维属下三家公司债转股的清偿比率,最高的是11.84%、最低的只有3.4%,核算下来债权银行损失大约200多亿元。扣除重复担保资产规模,债权银行实际损失在110亿元左右。

去年11月8日-10日,中国银行业协会先后就东北特钢、江西赛维债权保护工作召开座谈会。对于东北特钢的连续多次债务违约,各债权银行、金融机构均表示,积极支持东北特钢走出困境,但强烈反对任何机构借破产重整逃废银行债务,要求东北特钢集团公开企业的资产负债真实状况,依法依规进行破产重整。对于法院判决的江西赛维破产重整方案,与会代表普遍认为,赛维集团破产重整,存在过程操作不透明等问题。

中国银行业协会财务总监赵鞫源颂岢觯要以促进优胜劣汰为目的开展市场化债转股,严禁将“僵尸企业”、失信企业和不符合国家产业***策的企业作为市场化债转股对象。

高明华表示,在债转股过程中,作为一些国企的股东,***府所起的作用极其重要,应该发挥好监督者和制衡者的作用,尽量避免行***干预,为企业开展市场化债转股营造更好的外部环境。 亟待化解股权退出难题

下一步债转股的实施也将面临一些风险,这种风险的不确定性最终集中在债权人能否顺利退出股权问题上。文宗瑜、高明华等认为,在上一轮债转股后期的股权退出过程中,股权退出是最大难题,以华融资产管理公司为例,1999年债转股企业是280多家,截至2015年6月末,华融资产仍持有其中的196家,占比高达近70%。

事实上,去年发生多次债务违约的东北特钢就是上一轮债转股救助的企业之一。2001年东方资产管理公司接手银行不良贷款,通过债转股方式成为东北特钢股东,但这一历史遗留问题至今仍然没有得到全部解决。现在东方资产仍然持有东北特钢约17%的股权。华融、东方等四大资产管理公司的亏损,实际都是由财***来买单,而辽宁省***是东北特钢的最大股东,由此可见,最终风险仍然集聚在***府手上。

朱鹤告诉《财经》记者,在上一轮债转股中,股权持有机构的主要退出机制并非股权受让。那些最终能减少亏损甚至实现盈利的债转股项目,主要是通过出售国企占有的大量土地资源,从中获得土地增值收益来实现的。对于国企免费占用土地的情况,天则经济研究所曾于2011年报告称,在2001年至2008年,国企没有上交国家的土地地租高达34391亿元。

对于新一轮债转股中的股权退出问题,债转股新***文件中提出,可以“采取多种市场化方式实现股权退出”。债转股企业为上市公司的,债转股股权可以依法转让退出;债转股企业为非上市公司的,则鼓励利用并购、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区域性股权市场交易、证券交易所上市等渠道实现转让退出。对于这些较为具体的规定,文宗瑜、高明华、朱鹤等专家分析,目前国内尚未建立起完善的多层次股权交易市场,债转股还缺乏较为完善的股权退出机制。预计下一步债转股中获得股权的一些第三方机构,很难顺利完成股权的二次转让和变现。

债转股新***在强调市场化、法治化的同时,还进一步明确允许民间资本成立资产管理公司为国企“补血”,并积极推动民企参与地方资产管理公司的组建。北京大学国家发展研究院院长姚洋认为,实施市场化债转股可以把国企的混合所有制改革和国企降杠杆两大任务结合起来,这样既推动了国企改革,又降低了负债国企的杠杆率,同时还为民间资金提供了一个投资机会。

银行债权债务工作总结例5

一、诉讼主体问题

1、资产管理公司按照总额转让形式收购银行不良资产,能否作为原告起诉债务人

目前,四家资产管理公司在收购不良资产时所采用的方式主要两种,即逐笔转让和总额转让。前者是按照帐面的借款逐笔与银行签订债权转让协议,这种方式资产管理公司也可以逐笔通知债务人进行确认,而经过债务人确认的转让,一般不会发生诉讼主体资格之异议。但资产管理公司接收国有银行的债权,涉及的贷款金额有一万多亿,债务人近一百万户,如果要求全部进行逐笔转让,逐笔确认,事实上是不可能的。因此,特别在农业银行转让的债权中,很大一部分是采用总额转让的形式,即按照债务人或者按照借款阶段,以帐面债权总额不分具体笔数进行转让,这样资产管理公司通知债务人也不可能逐笔进行确认。于是就出现债务人对转让债权中总额转让不予确认的情况。此时,资产管理公司就面临着对没被确认的债权是否具有诉权,是否能基于总额转让协议起诉没有确认的债务人。对此笔者认为,只要总额转让协议成立,应当承认资产管理公司具有诉讼主体资格,这是因为在当前还存在着大量债务人恶意逃废债务的情况下,给予资产管理公司诉权,可以通过实体审查,以司法手段解决债务人恶意逃避拖欠国家债务,有利于国家的正当利益和支持资产管理公司正常运行。

2、判决生效进入执行阶段后,银行将债权转让给资产管理公司,资产管理公司作为新的债权人,能否依据判决提起强制执行的申请

在这种情况下,即使债务人已对银行与资产管理公司之间的债权转让表示确认,但由于资产管理公司不是案件的原告,提出强制执行的申请,使一些法院在执行程序中难以操作。对此,笔者认为可以在银行作为强制执行申请人向法院递交执行申请的同时,将债权转让协议一并递交法院,由法院将资产管理公司作为执行申请人进行立案。

3、银行起诉后与资产管理公司签订资产转让协议后,资产管理公司是否可替代银行承受原告的诉讼地位

实践中对于这种情况,一般的审理思路是法院以银行已不再是债权人为由驳回银行的起诉或由银行撤诉,再由资产管理公司另行起诉。应该认为,这样的审理思路符合债务案件的一般审理原则,但在审理资产管理公司处理不良资产这样的特殊案件中,无疑会带来许多程序上的麻烦且增加诉讼成本。对此笔者认为,要解决这样的问题,必须从理论上有所创新,实践中有所突破。一般认为,诉权是当事人的一种权利,起诉、撤诉是当事人处分权利的具体表现。当事人既然在诉讼中能够行使撤诉等权利,那么也能够在诉讼中因实体权利转移,将已行使的诉权一并随实体权利的转移而转移,从而实现诉讼中的诉权转移。这是因为诉权的基础权利是实体法上的请求权,请求权转移,诉权应当也可以一并转移。事实上,诉讼中的诉权转移在《民诉法》中也有类似规定,例如原告在诉讼中死亡,继承人可以承受已死亡人的诉权成为案件的原告。这其中,继承人虽不是案件的最初原告,但由于原告死亡事件的发生,引起了诉讼法律关系的变化,使继承人承受为案件原告。当然,继承人承受死亡人诉权成为案件的原告,法律是有明文规定的。如果参照这一法律精神,将在诉讼过程中因资产管理公司受让银行债权,从而作为承受方成为本案的原告,也不失为是一种实践中的尝试。对此做法,最高法院在2000年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上已有表述(见此次会议中李国光副院长的讲话),因此银行在诉讼中将债权转让资产管理公司,资产管理公司就可以原告的资格参与诉讼,这样不仅不损害债务人的权利,而且有利于银行脱离诉讼的缠绕,有利于调动资产管理公司追讨债务的积极性。当然这样做必须符合二个条件,一是资产管理公司提出申请;二是经法院审查许可。具体做法可以是发生债权转移后,法院裁定中止诉讼,通知资产管理公司。资产管理公司应及时向法院提出申请,并提供债权转让协议证明自己的诉讼权利,经法院批准后以受让人身份替代银行取得原告地位。

4、资产管理公司在各地的办事处是否具有诉讼主体资格

目前,四大资产管理公司的总部都设在北京,在全国一些重大城市设立一些办事处。因此,对于办事处能否成为***的诉讼主体在审判实践中也发生争议,有人提出办事处不应具备诉讼主体资格,应以总公司名义起诉。但按照《民诉法》第49条的规定和最高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中的规定,依法成立具备一定的财产和组织机构,能够***承担民事责任的非法人组织机构,在其所能承担的范围内也可以成为诉讼主体。实践中,一般只要从工商局领取了营业执照的即可以成为相关案件的诉讼主体。资产管理公司在各地的办事处,是根据***有关组建资产管理公司的文件规定,在各地设立并经当地工商局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其性质属于“法人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显然具有民事诉讼主体资格。

二、担保效力问题

1、担保人不签收债权转让通知,担保是否有效

实践中,银行与资产管理公司签订债权转让协议后,向债务人、保证人分别发出债权转让通知,在收到债权转让通知后,债务人一般均书面表示确认,而担保人大多则不签收转让通知,并在诉讼中以债权转让未经其同意为由要求免除担保责任。我国《担保法》第22条规定:“保证期间,债权人依法将主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的,保证人在原保证范围内继续承担保证责任,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根据此项规定,若保证合同中无有关债权人应将债权转让通知保证人的特别约定,则适用无须通知担保人原则,即债权人只需将债权让与通知主债务人,即对保证人发生法律效力。这不同于主合同的变更而对保证人适用书面通知有效原则。对资产管理公司涉讼案件中的担保人以上述理由要求免除担保责任的,法院可按照《担保法》规定的原则,对担保人的这一抗辩不予支持。

2、最高额抵押中的单个具体债权转让,抵押权能否随之转让

在***国办发(1996)66号文件规定的资产管理公司收购国有商业银行不良贷款债权中,许多贷款设置最高额抵押担保,而《担保法》第61条规定:“最高额抵押的主合同债权不得转让”。因此,按照该条规定资产管理公司接收的许多债权项下的最高额抵押合同将无效,抵押人将因此而免责,这使原本就回收困难的贷款债权将失去最后的保障。毋庸置疑,这种以抵押权限制债权人的转让权利,具有不合理性。最高额抵押权对于主债权并没有严格的从属性,一般认为如果抵押权所担保的主合同债权额已经确定,这时发生主债权转移的,抵押权可随之转移,而如果被担保的债权额没有确定,这时发生其中被担保的单个具体债权转移的,抵押权并不必然随主合同债权的移转而移转。这样一来,资产管理公司根据受让的最高额抵押担保下的具体单个债权提起的诉讼,就无法提出实现抵押权的诉请。目前,理论界有人就此问题进行了深入的研究和大胆的探索1,认为结合《担保法》第59条,61条的规定仅指最高额抵押担保的“一定期间”尚未结束时的主合同债权不得转让,“一定期间”之后的主合同债权与一般抵押债权并无不同,完全可以转让。为此,笔者认为,从民商法平等保护债权人和债务人的角度看,这种观点应该是正确的。首先,对于最高额抵押担保的“一定期间”已过的主合同债权,由于主合同债权已经确定,最高额抵押已转化为普通抵押,此抵押权亦转化为普通抵押权,因而主合同债权完全可以转让,没有理由对此加以禁止;其次,如果禁止转让最高额抵押担保的“一定期间”已过的主合同债权,不仅不利于银行将不良贷款剥离至资产管理公司,也不利于资产管理公司对不良贷款的保全和处置。

三、管辖和诉讼时效问题

1、债权转让以后发生的诉讼能否依旧适用合同履行地原则进行管辖

银行债权债务工作总结例6

    ***的十五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若干抓大问题的决定》,为今后国有经济的改革指明了总体方向。根据《决定》的要求,国有经济必须进行战略性的大重组,坚持“抓大放小”、“有进有退”、“有所为有所不为”的行动方针。其中,国有企业债转股和减持国有股均是国有经济改革的重要内容和必须攻克的关键环节。为此,本文从两者所内涵财务特征的角度,分析两者的联系与区别,理清两者在国企改革中的地位和逻辑关系,试***提出一种两者连动的方式来推进国有企业改革,减少改革成本。

    一、从财务结构到治理结构调整:债转股与减持国有股的共同使命

    目前,我国的债转股和国有股减持工作在国有企业的财务出现困境的情况下,针对国有企业出现的债务负担过重和国有股权过高等现实问题而采取的一种资本运作方式,其目的之一便是通过资本运作和资产置换来盘活国有资本,增强国有资本的流动性和企业的现金流量,把国有企业中僵化、不能流动的国有资本变为可实现的现金流和资本流。

    从数量层面上,债转股和国有股减持都是对国有企业资本结构的调整,都是为了优化企业资本结构和股权结构。其中债转股以改变企业债务/股权比为初期目标,待资产管理公司控制债转股企业后,再实施产权多元化,改变其股权结构;而国有股减持则是直接以改变股权结构、实行产权多元化为目标。在实行产权多元化的过程中,可能采用股权转债权的方式来达到既改变股权结构又改变资本结构的目的。

    总之,两者是针对国有企业存在的资本结构“负债过高”和股权结构“国有股权过高”的“双高”问题而采取的资本运作方式。从本质上看,两者的根本目的在于通过引入社会资本,实施产权多元化,来改进国有企业微观运行机制,改善法人治理结构。两者有异曲同工之妙。

    二、债转股与国有股减持:特征差异

    债转股与国有股减持虽然具有相同的目的和任务,但仍具有不同的内在特征:(1)性质不同,债转股为债权转股权,国有股减持则为股权转股权、直接减少股权或者股权转债权;(2)资本转移趋向不同,按现有***策规定,债转股要求在国有资本内部转移,即从银行转到资产管理公司,国有股减持则必须要求减持给社会公众;(3)针对的情形不同,债转股是针对企业资本结构中负债过高,国有股减持则是针对企业股权结构中国有股权比重过高;(4)面临的环境不同,国有企业负债过高和资本金不足主要是由历史的***策原因造成的,它涉及到国家财***、银行、资产管理公司和企业等诸多参与主体,国有股权过高是国有企业的天然属性,减持国有股没有太多的历史复杂性,其操作的复杂性主要体现在,在减持过程中,如何面对对资本市场的冲击所带来的市场风险以及国有资本兑现的风险;(5)对控制权的控制次序不同,债转股先是必须要取得对债转股企业控制权,并一直要在资产管理公司的控制下完成对债转股企业的运作,直到资产管理公司的退出,而国有股减持则是直接为了让出绝对控制权,以便达到产权多元化的目的。

    三、两者连动:国企战略性重组与战略性退出的理想选择

    (一)两者连动的可行性与必要性

    1 .债转股与国有股减持在运作思路上有类似的规律性。债转股运作必须首先要求资产管理公司对债转股企业实施控股,即取得对企业的控制权,然后再减持,直到退出该企业,其运行线路是:债权转股权-控股债转股企业-减持股权-产权多元化-退出债转股企业。国有股减持工作则直接通过“控股-减持-产权多元化”等几个环节来完成国有资本的退出。现有债转股企业大多欠国有银行的高负债,一旦转为股权,必然会存在国有股权比重过大的问题,也就自然符合了“国有股减持”的条件,依然要通过产权多元化和投资组合等方式,改变治理结构和运行机制,直到退出该企业。

    2 .对现有国有企业来说,相当多的企业存在着一方面负债过重,另一方面在股权结构中国有股权比例过重的双重问题,即在这些企业中,其资本结构中“负债比重高”,其股权结构中“国有股权比重高”,即存在着我国国有企业所特有“双高”的财务状况。因而我们完全可以双管齐下,两药连服,根除国有企业的“顽症”,从而改变治理结构和运行机制。

    3.两者连动、双管齐下有节约成本、在国有资本内部自我消化股权与债权结构之功效,是国有资本战略性重组的良好选择。在两家或多家需要债转股与国有股减持的国有企业之间直接进行股权与债权的对调,在一定程度上可减少国有资本的退出成本和进入成本,也在一定程度上推动了国有资本在产业结构、行业结构、地区结构上的调整。如果这一方式参与的主体更多,让战略投资者和民营企业也以同样的身份加入,形成一个相互交叉持股的多元化局面,国有资本战略性重组的效果会更加明显。

    (二)两者连动的运作机构:资产管理公司

    1 .国有股减持应成立特设的运作机构,即财务主体。减持国有股是一个庞大的系统工程,应该设立统一的决策和执行机构,这一机构应与国有资本营运主体相吻合,也应是一个在全社会国有经济领域进行统筹融资和投资等财务活动的经济性的财务主体。其财务活动应围绕“国有经济有进有退”来进行,其中,“退”便是把国有资本从国有企业中抽出来即回收资本,作为该财务主体的资金来源,“进”便是该财务主体把收上来的资金再投资于应该投资的领域和行业从而促进国民经济结构优化和产业升级。目前我国是由财***等部门行使这一职能,还没有设立专门的机构,我们认为,考虑到减持国有股中“有进有退”的财务投融资的复杂性,加强对该项***财务活动的协调、组织和考核,我们应象“债转股”工作中成立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那样,成立一个类似的经济性的“资产管理公司”,这一公司可从***门中分离出来,待完成任务再行退出。

    2.债转股与国有股减持合署办公:资产管理公司。鉴于国有股减持特设机构的特征和任务,与债转股工作极为相似,考虑到机构设置的精简性和效率性,我们建议两者合署办公,把原“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改称“资产管理公司”,取消“金融”二字。主要原因是:(1)银行的不良资产已经转出到“公司”,该“公司”管理的资产就不再是“金融资产”。(2)银行把不良资产转到“公司”,实质上是把责任转到了国家或财***,银行没有资格派人或分流人员到“公司”来。可以说,银行不良资产的形成,银行自己是脱不了干系的,不应该以银行为主体成立“公司”。如果以银行为主体组阁成立“公司”不但没有半点惩罚的意思,反而有点鼓励它:不良资产搞得好。(3)“公司”由银行人员组成,他们不懂企业经营管理,不符合“公司”对债转股企业控股后实施经营管理的要求。(4)“公司”与银行之间划转不良资产,如“公司”大多是银行的人员,会产生“关联交易”,转让价格不会合理。(5)现有的债转股是在银行没有能力或不便于做股权人的情况下开展的,与其以银行为主体成立“公司”,还不如直接由银行对企业实施债转股。

    (三)两者连动运作,应与国有资本战略性重组相结合

    1 .两者连动与国有资本战略性重组。如前所述,债转股与国有股减持两者连动有节约成本、在国有资本内部自我消化股权与债权结构之功效,是国有资本战略性重组的良好选择。以两个国有企业为例,一个为欠银行高负债、需要债转股的A企业,一个为国有股权比重过大、债务不多的、需要国有股减持的B企业,我们可以把A欠银行的资金转为B欠银行的资金(即A企业借记:银行借款,贷记:股本-B企业),然后B用相同的资金以股权向A投资,来抵消B欠银行的资金(即B企业借记:长期投资-A企业,贷记:银行借款)。这样,A企业负债减少,股权增加,B企业负债增加,股权相对减少。此外,国家还可以直接把股权从B企业退出来,注入到需要注资的A企业,这样可以起到“一药两治”、“一箭双雕”的功效,在一定程度上可减少国有资本的退出成本和进入成本,以低成本达到国有资本“有进有退”的战略性重组的目的。如果以此为基础,引入其他战略投资者和民营企业,形成一个相互交叉持股的产权多元化格局,国有资本战略性重组的效果会更加明显。

    2.债转股与国有资本的战略性重组。在单纯的债转股运作中,如果只有一家资产管理公司对企业进行约束,实际上最终无法形成多元投资主体的现代公司体制。相反,将多家银行的债权委托多家资产管理公司转为对企业的股权,或者将一家银行的债权(如果一个高负债企业只有一家银行贷款时)进行分解,分别委托几家资产管理公司对企业持股,会形成多元投资主体,真正建立起股东-董事会、监事会-总经理的现代企业制度和内部合理的法人治理结构。建立多元持股结构,构造多元投资主体,包括资产管理公司之间相互持股,引入战略投资者或资产证券化等,有利于加强对债转股企业的约束,减少资产管理公司与企业的合谋,对一些不负责任的代表国家所有权的部门也是一种较强的约束,从而弱化***府的干预,形成合理的企业内部治理结构。

    3.国有资本减持方式的组合与国有资本重组。在国有股减持方式的选择上,国有企业可在征求主管部门意见的基础上,按自身的财务特征和企业要求进行选择,作为从***门***出来的财务运作主体来说,应从筹资的角度,充分考虑各种挥手资金的成本、风险和效益,在本地区协调平衡的基础上,作到财务筹资的效率最大化。与此相对应,在再投资的过程中,也要充分注意投资的行业、部门等方向的结合,投资组合方式与结构的结合,和投资的公平与效率的结合,充分发挥资本运作和资产重组的财务效应。在国有股减持方式的选择与组合中,不仅具有微观选择的效益,而且在宏观上更具有战略性意义。微观价值最大不一定宏观价值最大。因此有必要在一定区域的国有经济内,充分利用不同减持方式的互补性进行战略性的方式组合,以提高组合效益,同时也将大大地促进国有资本战略性重组工作。

银行债权债务工作总结例7

二是衰退的经济环境导致资产状况进一步恶化。90年代初,波兰经济经历了一次严重的衰退,这使许多结构薄弱的公司受到冲击,而它们正是银行信贷存量的主要客户。到1992年底,63%的国有企业已不能正常履行其还本付息责任,银行坏账大量增加。

三是缺乏必要的基础法律保障制度。转轨中的波兰在许多问题上还缺乏相应的完备的法律基础,贷款人的合法权益难以受到完全保护。

二、***府为银行不良资产的重组提供良好的制度环境

(一)制定重组计划

***府积极参与设计、制定重组计划,建立新的有利于债权人实施重组计划的激励约束体系。企业银行重组由银行牵头处置自己的不良资产,并负责把债务人企业,或者推向重组过程,或者迫使其退出市场。

(二)完善法律框架

1993年,波兰制订《银行与企业法(草案)》、《关于对企业和银行实行重组的法律》等新法规,加上已有的传统法律规定,如《商业通则》中关于破产、清算、和解程序的规定以及1996年底全面改革的《抵押贷款法》,强化了债权人通过债务手段对企业的可控制性。新法规实行了市场经济的债务清偿程序,授予银行临时特权,对陷入财务困境的企业采取非正式的庭外调解方式;新法律赋予银行在调解过程中的准司法权力,银行只要取得拥有违约债务人未偿债务总额50%的债权人的同意,就有权代表所有债权人通过谈判最终使债务人和债权人达成一致银行主导调解协议,并由银行监督实施;***府建立了严格监管制度,规定了明确的资本和变现能力标准、信用集中度限制、有关贷款分类和坏账准备的国家标准。

(三)成立专门机构,聘请外部审计

波兰***府在***下专门设立了一个非***府专业人员占很大比例监督委员会,监督银行处理呆账的工作计划、实施情况,对银行企业重组提供技术上的支持,并实施将9个国有商业银行全部私有化的计划。同时,重组计划要求各银行邀请国际性会计公司做外部审计,主要工作包括贷款分类、不良资产转移、银行资本审计等。

(四)重置银行资本

再资本化是任何银行处理其不良资产的必要前提。1993年9月,***以重组债券的形式向7家银行注资7.5亿美元,使7家银行在提足准备金之后的资本充足率平均达到了12%,重组债券的期限为15年,其利息由波兰银行私有化基金支付。

(五)银行私有化

在世界银行的资助下,波兰***府推出了国有银行与外资银行配对的姊妹银行计划(TwinningProgram),波兰银行一方面可以吸取先进的经验、技术,另一方面还可以在合作中有效推进银行股份的民营化。

三、银行主导的企业重组

在银行再资本化的基础上,企业银行重组法要求各牵头银行对进入其基础资产组合的债务人企业作出处理。按照这一法律,在1994年4月底之前,银行对有关债务人企业的处理必须进入以下5条重组通道(ResolutionAgreement)之一:(1)签订银行和解协议(BankCon-ciliation)或法庭和解协议(CourtCon-ciliation);(2)债务人已经全面履行还本付息义务达3个月以上;(3)债务人宣告破产;(4)债务人已经开始按照私有化法或国有企业法开始清算;(5)债务人的债务已经被在二级债务市场上出售。

在上述5条通道中,银行和解与法庭和解是为那些有生命力的困难企业提供的通道,破产和清算则是那些已经失去生命力的企业退出市场的通道。企业银行重组计划可能基本上实现对有生命力的企业和失去生命力的企业的分离。相对***的监督部门和审计部门保证了企业分离的科学性。

(一)法庭和解协议

法庭和解是波兰破产法中规定的重组程序,其目的是在清算程序之外为那些经过重组可以恢复竞争力的企业提供一条通道,其重点是为债务人减债。

(二)银行和解协议

银行和解协议(BCA)是整个企业银行重组计划的重点措施。银行和解协议在功能上与法庭和解协议是相同的,之所以在法庭和解程序之外又设计了银行和解程序,主要的目的是为了避开法庭和解程序的诸多缺陷,给那些有重组价值的债务人企业在清算程序之外再开辟一条通道。银行和解程序是一个临时性的重组程序,只在1996年3月18日之前有效,同时也是一个局部性的重组程序,只适用于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在原理上,银行和解程序类似于美国破产法第11章的重组程序,但它是一个没有法庭参加的庭外和解程序。签订银行和解协议的申请由债务人向牵头银行提出,其中包括对企业进行全面重组的计划。申请提出后,牵头银行组织债权人与债务人企业谈判。在与债务人的谈判中,债权人可以被分成不同的小组,为了在法庭不参与的情况下保护小额债权人的利益,同一小组的债权人必须得到相同的待遇,没有包括牵头银行的那些小组的债权人得到的待遇不能比牵头银行差。

(三)破产

所谓破产(Bankruptcy)是指资不抵债的企业按1934年破产法对债务人企业进行清算。按照这一法律,银行和其他非***府债权人很难指望得到多少赔偿。资产处置的收入首先要用于支付相当于其债权额5.13%的清算费用,然后要支付职工安置费,此后要首先支付***府债权人,如税务局、社会保险机构,最后才是银行和非银行债权人。

(四)清算

所谓清算是指按1981年通过的波兰国有企业法第19条的规定对国有企业进行清算。按照这一法律,债权人可以向企业的主管部门提出清算申请,主管部门自己也可以在获得私有化部和***的批准后决定对企业进行清算。按照规定,只有那些资产大于债务的企业才可以进入这一程序。企业进入这一程序后,创办单位任命一个清算人主持清算过程,实际上得到任命的经常就是被清算企业的经理。由于实际上已经资不抵债,很多进入这一程序的企业被转到了1934年破产法规定的破产程序。

(五)债权出售或转换

在波兰的实践中,债权出售或转换可能是一条最不成功的通道,进入破产通道后,企业的平均规模处于中等水平,盈利水平比进入退出通道的企业好,比进入银行和解和法庭和解通道的企业差。

(六)归还债务

进入这一通道的企业首先归还了牵头银行的债务,所用的资金部分来自新的贷款,部分来自出售资产、***府帮助和自有利润。这些企业销售额、营业利润、人均工资有所上升,而债务额、职工人数有不同程度的下降。

四、评价

从总体上看,波兰的企业银行重组计划基本上是成功的。在银行重组方面,通过一次性再资本化,避免了可能发生的银行危机,国有银行的财务状况恢复到了可以私有化的水平;在企业重组方面,计划比较成功地分离了那些有生命力的企业和失去生命力的企业,并使占债务总额近1/3的企业开始归还债务。银行不良贷款对贷款总额比率由1993年的30%左右下降至1997年的10%,所付出的成本占GDP的5.7%。但是,该计划在执行中、特别是在企业重组中也有一些缺陷。

(一)实体经济运行机制未发生实质性改变

进入银行和解和法庭和解通道的企业仅仅进行了债务冲销和延期,对企业的运行未能进行实质性的重组。进入法庭和解通道的10家企业及62家进入银行和解通道的企业,在波兰整体经济状况好转的同时,其经济效益不升反降,这说明其生产经营机制未适应市场经济发展进行实质性重组。

(二)债权转股权或债权出售没有发挥应有的作用

企业银行重组计划的设计者本来期望债权转股权或债权出售成为银行处理不良债权的主要手段和硬化约束的有效途径,借此在银行私有化的基础上实现困难国有企业的私有化,但在实践中,只有很少一部分银行债权转成了股权。造成这一状况的原因是多方面的,首先是***府私有化部从中阻拦,私有化部代表国家持有所有国有企业的股权,银行债权转股权意味着对部分国有企业的控制权将被转移到已或将私有化的银行。另外,在债权人方面,税收***策和清算程序不利于非***府债权人,债权出售的损失不能相应扣减税收,而在其他形式的重组中发生的损失可以扣减;另一个障碍是债权银行担心强迫出售会损害自己和债务人企业的关系;另外牵头银行可能并没有足够的动机和能力迫使债务人企业启动实质性的重组。对于潜在的购买者由于缺乏债权出售的市场机制,债权转换或出售程序烦琐、时间太长,他们很难在理想的时间和价位内购得看中的资产,这样,不良债权对他们很难有什么商业价值。

(三)破产清算法律法规仍有缺陷

一是破产清算执行不彻底。进入破产和清算通道的企业未能比较快地、退出市场,多数企业仍在继续消耗社会资源。国有企业清算程序在实践中已成为债务人企业的管理层绕开1934年破产法,继续对企业资产的处置进行控制的一个途径。由于困难企业既没有进行实质性的重组,也没有真正退出市场,债务冲销和延期就变成了对企业的一种优惠,实际上软化了预算约束。二是非***府债权人清偿率低。波兰***府没有利用这个实行企业银行重组计划的机会对其相关法律框架、尤其是破产法进行修改,是一个代价昂贵的失误。

五、启示

(一)相对分散的决策模式与充分发挥责任人的积极性

波兰银行主导的企业重组实际上是一种相对分散的决策模式,它保证了所有参与人都有积极性。债权银行是直接责任人,对不良债权状况最为了解,它的积极参与有利于不良债权的化解。波兰银行被赋予了临时准司法权力等充分的自,使其在重组过程中起着主导性的作用,银行能够有效地控制与监督企业,不将企业债务都甩给***府,同时尽量从陷入困境的企业回收贷款,不仅避免过度使用破产程序,减轻了***府的融资与参与负担,而且通过扩大债权银行的自主性、积极性降低了银行的系统风险。***府在银行企业重组中不过多干预,只创造必要的环境,除了提供有效的法律保障外,还给予积极的配合与参与。在重组中,***府不仅同意适用于其它债权人的任何债权削减,而且同意改变***府债权的优先级,将优先债降一个等级;为协助银企双方尽快达成协议,***府还从财***上拿出一部分逾期的应收账款转让给其他债权人,以作为补偿;最重要的,***府通过发行债券承担了国有银行坏账和重要大中型企业的终极债务。此外,***府在对银行进行资本重置、发行债券、引进外资和先进经验,以至于为银企建立信息管理系统等基础设施方面也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二)改革完善法规体系是转轨国家有效处置银行不良资产的前提

转轨国家传统上以行***命令替代市场规则,因而转轨国家的法律法规体系很不完备。因此,改革、完善传统的法律框架、司法程序和建立有利于债权人的激励机制,强化市场竞争秩序下债务手段对债务人企业的可控制性和硬约束机制,是顺利进行资产处置的前提。

(三)处置银行不良资产必须同企业改组相结合

各国***府在处置银行不良资产时,通常采取大力扶持银行的态度,而对企业则主要采取优胜劣汰的态度。转轨国家的不良债务主要体现为国有企业的不良债务,因此,转轨国家主要采取企业重组的形式,以避免国有企业大规模破产对财***产生巨大压力,波兰银行主导企业重组的五条通道也体现了这一点。但国有资产的重组必须建立严密的监督约束机制,以避免道德风险形成更大的损失,如波兰企业拖延清算、破产。

(四)明确处置银行不良资产的根本目标

这些目标至少包含两个方面,一是改善银行资产负债表,使其恢复到合理的水平;二是改善银行经营机制,防范不良资产再度出现。从根源上讲,国有企业和国有银行不良资产的真正根源在于计划经济下的国有体制,要彻底解决不良资产问题,就不仅要对银企债务重组,还要确定明确的私有化目标,对大的国有银行进行民营化或改组,这就需要***府在对银行不良资产进行重组的同时,深化经济体制改革,扩大开放度,创造充分的市场与竞争环境。

(五)改革的渐进与成本

银行债权债务工作总结例8

一、引言

财务困境通常是指企业无力支付到期债务或费用的经济现象,包括从资金管理、技术性失败到破产以及处于两者之间的各种情况。债权人(本文所讨论的债权人主要指银行)为企业提供了大量资源,作为企业资本重要的提供者,在各项财务困境实例中却总是处于不利地位,最终蒙受极大损失。如2000年猴王集团破产案中,其最大债权人华融公司不知道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的召开时间,也不知道法院受理破产案件的时间,最终损失惨重。1998年黑龙江阿城糖厂破产后,糖厂变现资产全部用来安置职工,不足部分由哈尔滨***府补齐,糖厂原有的7亿多元债务全部核销,一般债权人没有拿到一分钱。1994年天津渤海啤酒厂破产后,经法院认定的有效债权为18246.3万元,一般债权人最终只分到9%。

理论上,由于债权人要承担本息到期无法收回或不能全部收回的风险,因此在公司治理上债权人和股东一样有权对企业行使监督权,并在非常情况下拥有控制权。因此,债务和股份不仅应被看作不同的融资工具,还应被看作是企业不同的治理结构(Williamson,1988)。现实中,债权人对企业的控制是通过受法律保护的破产程序进行的,包括清算和重组两种处理方式。清算是把企业的资产拆开卖掉,收益按照债权的优先序列分配;重组是由股东、债权人和经营者提出方案,如果重组的价值大于清算的价值,破产企业可能被重组。我国《破产法》等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债权人在客户企业遭受财务困境的境况下,享有对财务困境企业较为优先的控制权。但这种针对财务困境已经发生的事后赔付机制,在债权人和客户企业之间的信息不对称、债权人所处获赔序列实况以及客户企业所在地方***府的地域保护机制等因素的影响下,并不能使债权人有效地享有相关权益。而在公司治理中引入债权人治理机制,从事后的权益索取延伸到事前和事中对企业财务困境予以防范,有利于实现并维护企业经营过程中的财务制衡机制,完善企业的财务治理,极大地保障债权人在企业应享有的各项权益。

二、债权人治理的国际实践及启示

债权人治理的重点是让债权人参与企业财务管理,通过建立一套有效的制度安排,使债权人和经营者、股东都有平等机会分享企业财务控制权,最终实现长期稳定的合作和企业效率的提升(苏正建等,2006)。债权人治理机制在国外的实践早已有所发展,其表现形式主要有主银行制和相机治理机制。

1、主银行制。即主要银行往来制,这曾经是日本银行制度和企业融资制度的一大特色。主银行有以下特征:主银行是客户企业的大股东;向客户企业提供系列贷款;向客户企业派遣董事或经理;管理客户企业的结算账户。主银行几乎都是所属企业的结算银行,由主银行负责企业的账户管理、现金支付和结算。银企资本联系使得主银行在公司治理中的地位十分突出。总的看来,主银行制主要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和关系:企业与其主银行之间依赖与监控,主银行之间相互委托监控,管理当局与银行之间委托监控与接受监督。随着银行资金在企业资本结构中所占比例的增加,股本融资逐渐减少,由主银行建立的监督系统得到确立。作为企业的主要债权人,主银行替代了原先的监督者(即市场和雇员),成为客户企业最重要的监督人。主银行通过将其执行人员派到客户企业,在事前、事中及事后监督其客户企业,同时保留大股东的身份监督高级管理人员,实现了主银行参与客户企业的公司治理。

2、相机治理机制。相机治理机制的实质在于企业控制权的转移,目前有两种典型的实践,分别是美国银行对公司治理结构的参与方式和德国的全能银行方式。

美国的相机治理机制的特点是银行与企业互派兼职董事,但兼职董事一般不干预企业的日常经营和财务决策。即当企业经营正常、财务状况良好且具有履行债务的能力时,作为最大债权人的银行对公司的活动不加干预;当作为债务人的公司出现财务危机而不能按约履行其债务时,债权人就可以通过法律程序接管公司。这种债权人(尤其是银行)要求参与公司治理的愿望,主要源于20世纪80年代以来资本市场的金融创新和放松管制带来的贷款人道德风险加重。

德国的银行是全能银行的典型。作为最大债权人的银行除了经营一切金融服务以外,在企业中一般都占有较大比例的股权,因而会积极参与公司内部治理,向公司派出监事,对企业的经营和财务决策、管理者的任免等都具有较大的发言权。德国银行对公司治理的这种参与主要表现为:一方面通过向企业提供短、中、长期贷款而形成对公司财务压力,并及时进行相机治理;一方面作为大股东通过持有大量股份在公司股东大会上行使投票权,影响或直接参与公司决策活动。另外,德国银行掌握着股票控制权,从而更有力地参与公司治理。因此,德国银行的相机治理机制主要是通过强大的债权人地位和对公司持有一定数量的股票同时配合其掌握的股票权而进行的(吕玉芹,2006)。

可以看出,相对于美国银行的单一债权人身份,日本的主银行和德国的全能银行对公司治理的参与都是基于银行同时作为客户企业的股东和债权人而实现的。相机治理机制是美国资本主义市场高度发达的结果,它在债权人治理中的运用可以避免银行在企业遭遇财务危机时因信息不对称而遭受损失,并且通过及时掌握企业的控制权对财务困境采取积极有效的解救措施,使银行能迅速从财务不佳的企业中脱身,减少银行风险。股权和债权的参与使得银行对客户企业同时存在内外部制约,更能建立稳定的银企关系,缓解银企之间的信息不对称,减少管理层采取道德风险行为的可能性,从而避免企业因管理层激进的经营策略增加经营风险,带来财务危机。特别是日本银行作为客户企业的结算银行,在正常经营过程中已极大程度地参与企业财务决策,直接管理和监督企业的财务往来。

三、债权人治理与企业财务困境的防范

1、债权人治理对企业财务困境防范的理论基础。根据利益相关者理论,企业是一系列利益相关者(包括公司管理层、股东、债权人、员工、监管机构、供销商、消费者等群体)缔结的一组合约,公司治理的本质应该是各个利益相关者之间相互制衡关系的有机整合,每个利益相关者都对“企业剩余”作出贡献,都应有平等的机会享有企业剩余索取权和剩余控制权(杨瑞龙、周业安,2000)。然而,现实中各利益相关者参与企业公司治理并不是可以轻易实现的,相互间存在博弈策略,最终的博弈结果主要取决于三个条件:各利益相关者的谈判能力;各利益相关者对谈判破裂的担心程度(利益相关度);利益相关者对边际效用和边际成本的评价。苏正建等(2006)通过分析认为,现阶段我国的公众投资者、企业供货商、消费者等利益主体因其利益相关度或谈判能力或对谈判成本的承受能力不足,处于博弈的弱势地位,在无法建立弱势群体博弈机制的情况下,他们参与公司治理是不现实的,具有现实可操作性的选择是以银行为主体的债权人介入公司治理。

债权人作为公司借入资本即债权的所有者,可以通过给予或拒绝贷款、信贷合同条款安排、信用资金使用限制以及参与债务人公司董事会等方式对客户企业施加影响,从而缓解企业内部的某些利益冲突,克服经营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尤其是激励和约束企业经理人员。一方面,激发经理人员的积极性,使经理层的利益与股东利益及债权人利益趋于一致;另一方面,债权人给予的还本付息压力可以减少企业可支配的自由现金流量,防止管理层采取道德风险行为,抑制那些不利于企业价值增长的过度投资或风险投资,防止财务困境。

2、我国债权人治理现状分析。目前以银行为主的债权人治理机制在我国上市公司的实践中仍然亟待完善。由于不存在银行对企业所有权的状态依存机制,作为主要债权人的银行对客户企业的监控十分薄弱,并且银行和客户企业之间缺乏人事结合机制,使得银行无权参与企业的经营决策,其本应在企业享受的各项利益得不到保障,承担了巨大的经营风险。这种现状的形成主要源于以下两点。

(1)有关法律法规的限制。根据现行有关法律的规定,商业银行在我国境内不得向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企业投资,因此即便企业所欠债务的绝大部分来源于银行,该部分债权在企业陷入财务困境时仍无法转为股权,作为债权人的银行除了按照贷款协议扣押其抵押担保外,根本无法干涉企业的经营活动。同时,尽管银行是企业主要的债权人,企业(尤其是上市公司)的董事会和监事会中一般缺乏银行的代表,管理层作出重大决策时一般也没有银行代表的列席,加上我国的信用机制不健全,造成了银行债务的软预算约束,使本应分享贷款企业控制权的银行,基于收回贷款本息的考虑实际上反被贷款企业所控制。

(2)***府的干预。我国银行仍然不同程度地受到有关***府机构的干预,尤其是在贷款的发放上。对那些信誉和财务状况不良企业的贷款,有些地方***府往往从地方经济利益角度出发给银行施加压力,从而影响银行选择贷款对象的市场化程度,使得银企之间很难形成严格意义上的债权债务关系,银行对客户企业无法形成有效的约束。

3、我国债权人治理对企业财务困境防范的实现途径。为防范企业财务困境,可以通过以下措施来强化我国的债权人治理机制。

(1)确立债权人对企业的全程监控机制。债权人作为企业借入资本的所有者,承担着本息到期无法收回或不能全部收回的风险,因此债权人应该和股东一样,在公司治理上有权对企业行使监控权。为了有效地防范企业陷入财务困境,作为企业最大的债权人,银行应当遵循全程监控的原则:即确立形成债务事前、事中、事后的整体监控机制。

事前监控主要是信贷筛选机制。在放贷对象的选择方面,银行应当坚持***自主原则,尽量不受地方***府的干预,对企业的借款申请、资金用途及借款资格等进行严格的贷前审查,以保障信贷资金的合理配置和使用效益,避免资金流向那些本身财务状况不好、经营风险高的企业。

事中监控即常规监督机制,银行可以通过以下两个途径完成。一是在信贷合同中明确参与企业经营管理的权利。在提供贷款时,银行应该就债务协议的有关内容与企业达成一致意见,尤其是应在信贷合同中清楚地标示自身在企业可以享有的各项权利,如获取作为贷款抵押物资产、对财务困境企业进行清算、对企业进行重组投票、对企业进行必要的审计、参与企业的战略决策甚至在非常情况之下撤换企业管理者的权利。二是向企业董事会、监事会派遣银行代表。这些代表以外部监控者的***身份行使对企业的监控权,如:检查企业的财务运行状况,监督银行借贷资金的使用动向,对公司主要管理人员经营管理过程中过于激进或保守的行为以及违反信贷协议或公司章程等行为进行及时制止和纠正,列席企业董事会议和监事会议等。

事后监控则是相机控制机制,即破产程序的实施。当企业出现财务危机时,银行应根据法律程序接管企业,对企业实施控制权。

(2)重构债权人会议。债权人集合的形式就是债权人会议。在目前的实践中,债权人会议是企业陷入财务困境后在破产程序中为方便全体债权人参与破产程序、行使债权人权利、维护全体债权人共同利益,由经过债权申报而登记在册的全体债权人组成的,表达债权人意志、统一债权人行动的议事机构或集会活动。其实质仍然是一种单一的事后处理机制,只有在企业出现财务危机的情况下才会成立。应从全程监控机制出发重构债权人会议,将其建成一个类似于企业董事会的机构。即在企业正常运行阶段,银行以主要债权人的身份召集企业的全体债权人各自推选一定的人选组建债权人会议,代表各债权人监督企业的日常经营活动,参与企业治理。

(3)强化债权人的知情权。债权人知情权主要指债权人有权获得企业涉及自己切身重大利益的企业资讯,企业及其管理层有义务及时通知和提供相关资讯(徐胜强,2002)。债权人作为企业的外部利益相关者,与企业内部控制者之间存在严重的信息不对称问题。企业内部控制者占有信息,比外部的债权人更了解什么样的决策对自己有利,往往利用占有私有信息的优势采取机会主义或道德风险行为谋求个人利益,选择有利于增进自身效用而不利于债权人的各种行为。因此,知情权是债权人权利实现的前提,是债权人利益得以保障的重要方式。

原则上,债权人知情权包括被告知权和查阅权两项内容。被告知权要求企业尽到告知义务,在作出有关资产重组、所有权变更、战略调整等重大决策时应及时以有效的方式通知债权人。查阅权要求债权人应主动关心企业的经营活动现状,定期或不定期地翻阅客户企业相关文件,了解其近期的经营动向。

(注:本文系浙江财经学院校级一般课题“财务困境防治若干理论问题研究”的阶段性成果,项目编号2007YJY23。)

【参考文献】

[1] 吕玉芹:论公司的债权人治理[J].中央财经大学学报,2006(6).

[2] 苏正建、牛成:债权人财务治理研究――基于利益相关者合作博弈的分析[J].审计与经济研究,2006(7).

[3] 徐胜强:论股份有限公司债权人知情权[J].法学,2002(9).

银行债权债务工作总结例9

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指具有法人资格的非金融企业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的,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债务融资工具审批机制为注册制,一般采取一次注册、分期发行、注册有效期两年。债务融资工具多采取信用发行方式发行。票面利率一般采取固定利率。以下对主要债务融资工具产品进行介绍: 

短期融资券是指具有法人资格的非金融企业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的,约定在1年内还本付息的债务融资工具。 

超短期融资券是指具有法人资格、信用评级较高的非金融企业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的,期限在270天(含)以内的短期债务融资工具。 

中期票据是指具有法人资格的非金融企业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的,约定在一定期限内(1年以上)还本付息的债务融资工具。 

非公开定向债务融资工具是指具有法人资格的非金融企业向累计不超过特定数量的银行间债券市场特定机构投资者发行的,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并在特定机构投资者范围内流通转让的债务融资工具。 

永续票据是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的一种,即非金融企业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的,无固定到期日的债务融资工具,为债务融资工具项下的无固定到期日的含权产品。 

中小企业集合票据是指2个(含)以上、10个(含)以下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在银行间债券市场以统一产品设计、统一券种冠名、统一信用增进、统一发行注册方式发行的,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债务融资工具。 

资产支持票据是指非金融企业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的,由基础资产所产生的现金流作为还款支持的,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债务融资工具。基础资产是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权属清晰、能够产生可预测现金流的财产、财产权利或财产和财产权利的组合。基础资产不得附带抵押、质押等担保负担或其他权利限制。 

项目收益票据主要是指非金融企业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的,募集资金用于项目建设且以项目产生的经营性现金流为主要偿债来源的债务融资工具。项目收益票据实现与地方***府或城建类企业的风险隔离、减少地方***府隐性债务负担。一般注册发行期限较上,可以与项目建设运营周期完全匹配。 

并购工具并未找到严格定义,主要是指非金融企业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的用于支付并购价款的债务融资工具,并购工具支持控制型并购。并购工具适用于有兼并重组需求的企业。在产业结构调整升级,淘汰落后产能的大背景下,并购工具的需求会不断扩大。 

保障性住房债务融资工具是指非银行金融企业、项目纳入***府保障房建设计划的企业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的,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债务融资工具。保障性住房债务融资工具对发行人资质要求为具有法人资格的国有控股房地产开发企业。项目选择要求为项目纳入***府保障房建设计划。 

二、 各主承销商开展债务融资工具承销业务的规模统计 

根据WIND采集数据显示及各方调查了解,2014年债务融资工具各主要主承销商排名前五名均为商业银行,按照排名先后顺序分别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国家开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债务融资工具各主要主承销商排名前五名均为商业银行,按照排名先后顺序分别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国有大行如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等由于客户基础较好等因素承销债券能力较强,股份制商业银行如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承销债券能力较强。 

另外,由于交易商协会放开了债务融资工具的主承销商范围至部分优质券商,券商2015年的承销能力也不断提升。 

三、债务融资工具结构情况分析 

(一)债务融资工具客户结构分析 

债务融资工具客户结构主要分为上市公司和非上市公司,公司属性主要分为地方国有企业、公众企业、国有企业、集体企业、民营企业、外商独资企业、外资企业、中外合资企业、中央国有企业和其他企业。笔者根据采集数据进行统计, 截止2015年末债务融资工具上市公司发行963只,占比14.61%,非上市公司发行5629只,占比85.39%;按照公司属性进行划分,地方国有企业发行4214只,占比63.93%,中央国有企业发行1057只,占比16.03%,民营企业发行748只,占比11.35%。 

(二)债务融资工具产品区域结构 

根据WIND资讯查询的相关结果,按照我国主要省份划分,截止2015年12月末,各省发行债务融资工具(主要为信用债)共计7181只,债券余额为88012亿元,其中债务融资工具余额占比较大的省份、直辖市为北京市、山东省、山西省、辽宁省以及河南省,这几个省份债务融资工具余额分别为29,139亿元、4,613亿元、3,238亿元、2,411亿元和2,379亿元。其中债务融资工具余额占比较小的省份、直辖市为黑龙江省、青海省和西藏自治区,这几个省份债务融资工具余额分别为406亿元、614亿元和17亿元。 截止2015年12月末,债务融资工具数量占比较大的省份、直辖市为北京市、江苏省、浙江省、山东省以及广东省,这几个省份债务融资工具发行只数分别为1074亿元、874亿元、497亿元、443亿元和441亿元。其中债务融资工具发行只数占比较小的省份、直辖市为黑龙江省、青海省和西藏自治区,这几个省份债务融资工具发行只数分别为46只、51只和3只。 

造成该现象的主要原因是******管理的国有企业及其子公司注册地大多位于北京市,所欲无论发行期数还是发行余额,北京市占比较大。中东部地区特别是东部发达地区无论在余额方面还是发行只数上面,均处于较为优势的地位。后三位省份的发行期数和债务融资工具余额占比特别小,且主要集中在西部地区特别欠发达地区。由上面的***表可以看出我国各省份之间的债务融资工具发展差异巨大。 

四、债务融资工具承销业务存在问题 

(一)债务融资工具承销业务存量结构问题 

债务融资工具承销业务在各个商业银行都存在结构不均衡问题,主要是发行人性质结构,注册发行以央企、国有企业为主,而民营企业注册发行量非常小。债务融资工具发行人主要以国有企业为主,占发行总数的 ,民营企业占发行人总数的 。 

以广西地区为例,通过之前广西地区的数据取样,广西地区注册发行也以国有企业为主,民营企业屈指可数。 

以HX银行为例,经调查了解,全行2015年注册发行的发行人当中,国有企业占80%,民营企业占20%。 

以HX银行某分行为例,经调查了解,2012年至2015年注册发行7只债务融资工具,总计金额27亿元,全部为国有企业。 

(二) 债务融资工具区域结构问题 

区域注册发行情况不均衡,大致体现为承销地域位置上的自东向西递减。区域发展特别不均衡。 

(三)商业银行需承担一定的声誉风险 

债务融资工具承销业务,商业银行作为主承销商担任的是中介机构的角色,主要承担召集启动会议、收集整理注册材料、报送交易商协会、注册发行等工作,在注册发行过程中,对于不太熟悉债务融资工具产品的发行人,商业银行承担了大多数的指导协调工作。 

商业银行从中只是起到了中介机构的角色,对于商业银行开展的债务融资工具承销工作,商业银行并不承担实质风险,实质风险按照市场化原则由投资人自行承担。商业银行在该业务中要承担声誉风险。 

商业银行声誉风险是指由商业银行经营、管理及其他行为或外部事件导致利益相关方对商业银行负面评价的风险。商业隐含应将声誉风险管理纳入公司治理及全面风险管理体系,建立和制定声誉风险管理机制、办法、相关制度和要求,主动、有效的防范声誉风险和应对声誉事件,最大程度的减少对社会公众造成的损失和负面影响。 

五、债务融资工具承销业务发展的对策建议 

(一)调整客户结构 

在上文中已经分析了债务融资工具客户结构问题,商业银行在从事债务融资工具承销业务时,要注意调整客户结构,除了营销央企、国有企业外,还要筛选优质的民营企业、中外合资企业等其他性质的企业,筛选规模较大、业绩优良的上市公司。 

对于大型国有企业,要充分发挥商业银行优势,除了提供传统的优质服务,比如贷款、理财等各类业务,也要体现商业银行延展金融服务功能。 

对于民营企业等其他性质的企业,商业银行也要适度筛选有行业优势、实力背景较强的企业予以支持。 

目前,交易所对于发行公司债已经放宽到非上市公司也可以发行,那商业银行也可以营销优质的上市企业,注册发行债务融资工具,今后发债企业的界限会更加宽广。 

(二)各区域结合当地情况筛选优质业务 

商业银行在做债务融资工具承销业务时,也要结合当地的行业状况、企业状况等情况,注意甄别筛选优质业务。首先要从行业入手,选择当地较为优质的行业,朝阳行业给予支持,而不要选择落后产能、产能过剩或者国家***策禁止限制等行业。其次商业银行在债务融资工具发行人的筛选甄别时就要把好关,选择较高评级,诚信度高,财务制度完善,经营状况较好的企业介入业务。最后债务融资工具产品交易商协会结合市场情况会不断创新,各商业银行也要结合自身特点,重点推介债务融资工具的相关业务。 

(三)规范内部流程 

银行债权债务工作总结例10

中***分类号:F27文献标识码:A

一、财务杠杆对企业收益的影响

财务杠杆,亦称筹资杠杆,是指企业在筹资活动中对资本成本固定的债权资本的利用。财务杠杆的产生,是因为企业存在债权资本。由于负债经营,以及税前利润率和债务资金固定利率的不同,而对企业的收益产生影响。财务杠杆之所以产生作用,是因为所用的资本中,有一部分资本的成本是固定不变的。当息税前利润增加时,权益收益率或每股利益增大;反之,权益收益率或每股利润率降低。前者称之为杠杆利益,后者称之为杠杆风险。可见,财务杠杆对公司收益的影响具有双刃性。其计算公式:DFl=EBIT/(EBIT-I);其中:EBIT是税前利润总额,I是债务资本的利息总额,即财务费用。此公式表明,当息税前利润增长1倍时,普通股每股税后利润将增长DFL倍;反之,当息税前利润下降1倍时,普通股每股税后利润将下降DFL倍。(表1)

由表1可知,在资本结构及债务利息保持不变的情况下,由于使用了财务杠杆,随着息税前利润增长,税后利润以更快的速度增长,从而获得财务杠杆利益。

所谓财务杠杆利益(损失)是指负债筹资经营对所有者收益的影响,而负债经营后,企业所能获得的利润就是:

资本收益=企业投资收益率r×总资本A-负债利息率I×债务资本D=企业投资收益率r×(权益资本E+债务资本D)-负债利息率I×债务资本D=企业投资收益率r×权益资本E+(企业投资收益率r-负债利息率I)×负债资本D

权益资本收益率r(e)=资本收益/权益资本=企业投资总收益+(总收益率-债务利率)×负债资本/权益资本=r(A)+(r(A)-I)D/E

可见,只要企业投资收益率大于负债利率,财务杠杆作用使得资本收益由于运用财务杠杆而绝对值增加,从而使得权益资本收益率大于企业投资收益率,且产权比率D/E越高,财务杠杆利益越大,所以财务杠杆利益的实质便是由于企业投资收益率大于负债利率,由负债所取得的一部分利润转化给了权益资本,从而使得权益资本收益率上升。而若是企业投资收益率等于或小于负债利率,那么负债所产生的利润只能或者不足以弥补负债所需的利息,甚至利用权益资本所取得的利润都不足以弥补利息,而不得不以减少权益资本来偿债,这便是财务杠杆损失的本质所在。

二、我国上市公司融资现状

我国的资本市场是一个新兴的资本市场,制度设计和主体行为方面都存在一些问题,有待规范。从融资结构总体而言,我国上市公司总体负债比例偏低,股权比例偏高,上市公司大部分存在股权融资偏好。从负债的内部结构来看,短期负债占总负债大部分比例的上市公司的资产负债率随我国股票市场相关***策的变动而变动。1997年以前,任何上市公司都可以配股,并且配股比例不受限制,因此上市公司都偏向于股权融资,资产负债率整体上呈下降趋势;1997年国家提高了配股门槛,对配股进行了限制,一些业绩较差的上市公司不能通过配股来获得资金,因而转向负债融资,上市公司整体的资产负债率有所回升。我国上市公司负债以短期负债为主,短期负债占债务总额的比例基本保持在80%左右,而长期负债比重明显偏低,基本在20%左右。同时,众多研究表明,我国上市公司的负债资本比例跟公司绩效之间呈负相关,债务资本未能起到提高公司绩效的作用。导致我国资本市场不完善,主要有以下因素:

1、股票市场对上市公司行为的软约束。在我国,国有企业一旦发生亏损,***府经常会追加投资、增加贷款、减少税收,并提供财***补贴,Kornai将这种现象称之为预算软约束。预算软约束现象的存在扭曲了企业的微观行为,导致企业经营和资源配置的低效率。同时,我国股票市场对企业没有分红的硬性约束也加剧了股权软约束的程度,我国平均股息远远低于同期银行存款利率,使得股权资本的成本普遍比债务资本的成本低。而股价也表现出很强的投机成分。股权融资的低成本和低约束使得我国大部分上市公司都采用发达资本市场上认为成本最高的权益融资方式,公司管理层普遍存在从股市“圈钱”的思想。

2、我国主办银行制度没有起到应有的作用。所谓主办银行制度,是指在特定的企业融资和治理结构下形成的银企间、行际间,以及金融管理当局与银行间的特殊关系的总称。银企双方在一定机制的作用下建立起比较固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建立起银企之间稳定的包括提供信贷、信托担保、有关投资银行业务、债券发行、咨询业务、提供管理技术、派遣管理人员直接参与对企业的监管和治理等在内的多方面的关系。通过这些做法,银行和企业可以相互持有对方的股份,从而以资本为纽带将银行和企业紧密地联系在一起,使它们一荣俱荣,一损俱损。

3、公司治理结构不合理。公司资本结构事实上是公司各利益关系人(股东、经理和债权人)相互博弈的结果,尤其是经理与股东的博弈。它反映了双方不同的谈判能力和实力。股权资本的过度扩张会“稀释”股东权益,导致股票价格下跌,从而损害股东的利益;而过度负债又必然会增加公司的财务危机成本和成本,直接威胁到经理人员的利益。可见,对于公司的资本结构,经理人员和股东面临着不同的偏好。公司最终资本结构则取决于各个利益关系人特别是经理、股东不同偏好的合力,而这一合力对股东意愿和经理意愿的拟合程度从根本上取决于公司的治理和产权效率。

三、优化公司资本结构的建议

在我国,上市公司普遍存在股权融资的偏好,与国内外的企业相比资产负债率偏低,并且负债结构也不合理。要解决这些问题,我们需要逐步改变上市公司股权融资偏好、鼓励优先考虑债权融资的同时,强化债权融资的“硬约束”机制,健全完善债权的治理结构,提高债务资本比例,优化资本结构提升公司绩效,充分发挥财务杠杆在提升公司绩效方面的作用。

1、加强银行对企业的“硬约束”。银行作为债权人对企业行使相机控制权会增强债务融资的“硬约束”。银行要成功地扮演这一角色必须满足以下条件:银行只有在其贷款结构健全合理时,才可能发挥它的作用,否则就有陷入债权人消极状态的危险;银行还必须在其资源配置决策中不受***府的行***预,避免***府强迫银行向效益差的企业贷款。加强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改造,逐步减少***府对银行的行***性干预,消除所有***策性贷款业务。只有这样,银行才能真正按照市场需求组织资金和货币经营,才能有效地发挥治理作用,以实现企业价值最大化的目标。

2、对公司经营者给予适当股票期权激励。我国许多国企上市公司的经营者只拥有很少的本公司股票,意味着他们所拥有的剩余索取权与他们的工作能力基本无关,这样他们就缺乏去改善公司经营管理的动力,公司的绩效也就很难增长。要使经营者与企业达到激励相容,才能使他们有积极性去改进其治理行为,发挥其企业家才能,从而推动企业的发展。要做到这一点,就要赋予他们更多的剩余索取权,使他们积极地去为企业服务。在这种情况下,股票期权不失为一种有效的手段,之所以不以股票现货对经营者进行激励,目的在于避免其经营行为短期化,避免经营者追求短期股票收益最大化而不注重企业长远发展,国外的惯例也是给予经营者股票期权而不是股票现货,作为对他们工作绩效的奖励。

3、促进债券利率市场化。利率是资金的价格,反映出资金的稀缺程度,意味着投资的收益和风险水平。按照规定,我国企业债券发行利率不得超过同期银行储蓄存款利率的40%。这就无法体现出收益与风险的对等关系,会减弱投资者对债券投资的兴趣。只有将利率市场化,企业债券才能真正反映出其内在价值,体现“高风险、高收益,低风险、低收益”。这样,市场上才会有不同利率水平的债券品种,以满足不同风险偏好的投资者的需求,进而吸引更多的资金进入市场。

(作者单位:安徽大学工商管理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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