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合同守信用申报材料例1
一、建立了健全的诚信服务管理制度,重视合同管理工作
为把诚信服务管理贯穿到企业的日常经营行为和发展战略之中,更有效的管理合同,公司建立了健全的合同管理机构,配备了专兼职合同管理员。并先后出台了《关于印发合同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关于印发合同管理实施细则补充规定的通知》及《中国联通荆州分公司经济合同管理办法》等管理制度。对合同的签订和审查,合同传递、运行及反馈,合同履行,合同的变更和解除,担保,合同专用章、合同文本、授权委托书保管使用,合同台帐设立、登记及统计分析,合同档案管理,合同管理考核奖惩办法,合同纠纷的解决办法等作出具体规定,明确了管理人员的岗位职责、工作程序,使管理人员有章可循、有法可依。
二、加强培训,强化诚信意识
企业领导带头并组织相关人员学习和掌握合同法律法规知识,注重运用合同手段改善并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和经济效益。
三、消除霸王合同、维护客户权益
××联通一直以客户利益为服务的出发点,始终把客户利益放在第一位,积极维护客户权益,随时根据客户需求进行业务调整,我们主动对20多种服务协议、业务单式的服务条款进行修改,取消并修改了一批涉嫌霸王条款,同时对电信业务明码标价,做到市场公平诚信。
重合同守信用申报材料例2
二、认定标准
(一)企业坚持“诚实守信”的经营理念,企业各级管理者有较强的信用责任意识和信用义务观念,能认真学习和贯彻《合同法》和有关条例,依法组织生产经营活动;有关人员能掌握签订、履行合同的基本法律知识。
(二)企业有具体分管企业信用管理工作的负责人,信用管理工作列入企业的重要议事日程。
(三)企业设有信用管理机构,信用管理机构具有充分的职权,能较好履行职责。企业信用管理机构配有法律意识与工作责任心强、业务素质高的专职或兼职工作人员,企业信用管理人员同时具有管理与监督的职能。
(四)企业具有根据本企业授信决策和信用***策制订的各项信用管理制度。包括:法律法规学习制度;信用管理机构、人员的岗位责任制度;合同签订前的评审制度;合同签订、履行与变更、解除制度;客户授信与年审评价制度;客户信用档案建立与管理制度;应收帐款与商帐追收管理制度;失信违法行为责任追究制度等。
(五)企业对外签订的合同规范严谨,能依照法律法规要求依法签订合同,签订的合同能做到内容合法、条款齐全、用词准确、解释清楚、责任明确、手续完备、台帐齐全。严格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履行完毕的合同资料能及时按规定整理归档,妥善保管。
三、评审程序
(一)重合同守信用企业每两年命名一次,评审时间为考评年度翌年的1-4月份。
(二)凡已经在本市工商登记的企业法人及其他经济组织,符合下列条件者均可申报:
1、开业已满三个会计年度;
2、有符合本行业和本企业特点的信用管理机构、人员和信用管理制度;
3、企业信用管理档案资料齐全;
4、企业无失信违法行为和受处罚记录;
5、无经营性亏损,经营效益较好;
6、企业劳动合同签订率达到100%,按规定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金。
7、具有省工商行***管理局认可的企业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信用等级。并根据不同等级的信用指标系数申报相应的省、市、市三级重合同守信用企业。
(三)企业申请。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将三年来的合同管理、信用管理情况对照认定标准进行自查,认为达到标准的,可以到所在地工商分局领取并填写“重合同守信用”企业申报表格,向所在地工商分局提出评审申请,并按要求提供下列书面材料:
1、申请书;
2、有效的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署给申报经办人的授权委托书;
4、有关企业信用评级中介机构评定的信用等级证书(尚未取得的企业可向市企业信用协会申请评级);
5、本企业上年度的《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
6、企业所具有的行业资质等级证书;
7、企业信用(合同)管理机构和专职信用(合同)管理人员任命文件复印件;
8、签订劳动合同花名册复印件、职工社会保险收据复印件。
9、申报上一级重合同守信用企业的需提交已经认定的重合同守信用企业证书复印件;
10、其他需要提交的有关企业信用的证明材料。
(四)审核考评。各工商分局在当地镇***府和企业业务主管部门配合下做好初审工作,对初审合格的,报送工商行***管理局,由工商行***管理局会同市企业信用管理协会审核考评。
1、由市企业信用管理协会在工商内网查询筛选,剔除具有不良工商信誉记录的企业后,提交银行、海关、税务、法院、质监、社保、卫生、建设、经贸委、商检局等部门征询意见。各有关部门对其行***处罚及败诉记录实行一票否决。
2、在充分征集各相关部门意见的基础上,由市企业信用管理协会会同有关部门利用企业信用评价体系对基本守信的申报单位实施现场考核评价,目的是帮助企业制定一套以合同为主线的规范的企业管理制度,检查督促其落实情况,通过对合同的抽查从合同管理水平履约能力、履约状况、社会信誉、客户满意度、商业竞争力等各方面的考查,综合评价企业的信用状况,并通过评价软件系统得出客观的信用分值,确定相应的信用等级。
(五)命名表彰。对申报市级“重合同守信用”企业、信用分值70分以上企业,由市***府审核认定为市“重合同守信用”企业,并予以命名表彰,颁发A级信誉铜牌及“重合同守信用”企业证书。申报市、省级“重合同守信用”企业由上级***府考评命名。
(六)复查复核。被市***府命名的“重合同守信用”企业的有效期为二年。在有效期内,如发现企业有严重失信行为,由市企业信用管理协会提请市***府撤销荣誉,并在三年内不再接受其申报。“重合同守信用”企业在有效期届满时,可申请复核。经复核合格的,由市***府对其进行继续确认。
四、优惠***策
“重合同守信用”企业可享受以下优惠***策:
(一)成为我市企业信用管理协会的当然会员,免费提供合同法规的咨询及合同调解。
(二)企业经营资格及企业登记管理年检,实行免审制度。企业提交的年检材料齐全后,即予通过资格年审与企业年检(A级)(实行联合年检的外商投资企业除外)。
(三)“重合同守信用”企业除举报外免于市工商行***管理局及其派出机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的日常巡检查。
(四)在招投标活动中,同等条件下,“重合同守信用”企业优先考虑。
(五)对同时取得纳税信用A级的企业,市国税局、市地税局给予“三优一减”服务:优先提供税收咨询服务;优先办理纳税申报手续(实行网上申报的纳税人,纸质纳税申报表可在年终一次报送);优先办理减免退税;减少日常检查(法定检查除外)。
(六)市金融机构优先安排贷款需求,给予不同程度的利率优惠,并在结算、开户等方面给予优先安排。
(七)出入境检验检***局优先办理检验检***和签证放行,优先办理原产地证调查和签证,优先施行检验检***监管新模式。
(八)海关优先办理货物申报、查验和放行手续。对从事加工贸易的企业,经批准,可实行海关计算机联网管理。对按规定允许担保的货物,海关凭企业提交的保函验收。
(九)市经贸委优先考虑技改项目扶持和技改资金支持。
(十)市新闻媒体将对获得命名的“重合同守信用”企业进行集中宣传,提高企业知名度。
五、工作要求
重合同守信用申报材料例3
2.拥护中国***的领导,愿为祖国建设服务,身心健康,诚实守信,品德良好,遵纪守法,未受过任何处分。
二、招生专业
2013年我校限“理工农医”学科招收本科生直接攻读博士研究生。
三、申请材料
1.上海交通大学2013年接收外校推荐免试博士研究生申请表(通过网上推免生申请系统报名后打印);
2.本科成绩单1份(加盖所在学校教务处公章,装入自备信封密封后须在封口处骑缝加盖教务处公章);
3.获奖证书复印件各1份;
4. 国家英语六级考试合格证书复印件1份,或提供网上打印的成绩单(新考试体制下CET6的成绩必须≥440分);
5. 申请人如有公开发表的学术性论文可提交复印件;
6. 所在院校推免生资格证明(加盖所在学校教务处公章)
申请人务必承诺提交的申请材料真实、准确,若弄虚作假,一经发现,立即取消其研究生资格,并通报申请人所在学校。
四、申请办法
1.申请人首先在上海交通大学研究生招生网参阅博士研究生招生简章中列示的招生专业目录(限“理工农医”学科),登录 推免生申请系统(yzb.sjtu.edu/admission/registeronline/examwaiver/registerstep1.ahtml)进行网上报名、打印申请表,备齐全部申请材料后,直接寄送至所申请学院(系)的研究生教务办公室(具体截止时间以各院系网上公告为准)。
2.各学院(系)组织对申请人提交材料的资格初审;通知初审合格的申请人前来我校参加差额复试。复试时间一般在9月底10月初,具体以各学院通知为准。
3. 研究生院向复试合格的推荐免试直博生发出预接受函。
4. 被预录取的推免直博生还须于2012年9月28-11月15日在上海交通大学研究生招生网本科直博网上报名系统进行***报名(路径:上海交通大学研究生招生网(yzb.sjtu.edu)—网上报名—本科直博—***登记及修改),并用A4纸***打印“报考登记表”。同时,持我校的预接受函,到所在学校教务处领取当地省级高校招生办公室签发(加盖公章)的报考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登记表(推荐免试直博生专用)。上述两表一并寄送至所报学院(系)。未在我校研究生招生网上完成***报名的申请人,不予录取。
五、申请材料邮寄地址
所申请学院的研究生教务办公室(参见博士研究生招生简章联系方式)
邮编:200240
上海交通大学研究生招生办公室咨询电话:(021)34206123
重合同守信用申报材料例4
为深入贯彻***的五中全会和省委十一届十一次全会精神,认真落实视察山西重要讲话重要指示,2021年度山西省基础研究将坚持“四个面向”,聚焦“六新”突破,加强“从0到1”的原始创新,加快在制约产业发展、民生改善等基础科学问题上取得突破,推进青年科研人才培养,为我省切实担负起“转型发展上率先蹚出一条新路来”的重大使命提供强大源头支撑。
在我省科技体制机制重塑性改革之后,2021年度山西省基础研究计划分为产业发展和自由探索两大类。此次申报范围为自由探索类,按照青年项目、面上项目组织申报。
一、申报条件
(一)青年项目
以培养造就青年科研骨干、建设高水平基础研究后备人才队伍为目标,支持青年科研人员开展基础研究,培养青年科研人员***主持科研项目、进行创新研究的能力,为其尽早确定研究方向奠定基础。青年项目每项资助经费不超过5万元,实施期为3年。
申报条件:具有硕士以上学位;申请当年1月1日男性年龄不超过35周岁(1986年1月1日(含)以后出生),女性年龄不超过40周岁(1981年1月1日(含)以后出生);未主持过省级及以上科技计划项目,具体指:科技部、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以及省科技厅所有科技计划项目。
(二)面上项目
以获得基础研究创新成果为主要目的,着眼于国家和省总体布局,凝聚优势力量,注重学科交叉融合,促进原始创新,为提升我省基础研究水平蓄积力量。面上项目每项资助经费不超过10万元,实施期为3年。
申报条件:具有博士学位或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以及承担过基础研究课题或其他从事基础研究的经历。累计主持过3次(含)以上省应用基础研究计划(含青年科技基金),或有在研(纸质材料报送截止日未结题的)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不得申报。
二、申报要求
(一)本年度青年项目、面上项目均不设指南,申请人自由选题申报。所有项目研究方向按省基础研究计划申报目录要求填写(在省科技计划管理信息平台***填报时认真勾选)。
(二)项目申报单位应当是注册在山西省内的***法人单位,同一单位只能通过一个项目组织部门进行申报。项目申报单位具有开展科研活动的基础,有与项目实施相匹配的人才和技术装备等条件、研发经费投入、健全的科研管理制度和财务管理制度。
(三)项目申报人必须是项目申报单位的正式在职人员,不得通过兼职单位或挂靠单位申报。在省基础研究计划内,同一项目负责人本年度限报1个项目;有在研项目的负责人不得申报本年度项目;同一研究人员作为项目主要参与人,申报项目和在研项目总数不超过2项。项目申报人承担的省应用基础研究计划项目在2017年(含)以后结题验收结论为“中”或“差”的,不得申请。同一单位以及关联单位不得将内容相同或相近的研发项目同时申报不同的省级科技计划项目。
(四)申报省基础研究计划项目,项目名称和研究内容应符合基础研究定位要求。项目研究要克服唯论文、唯职称、唯学历、唯奖项倾向,注重标志性成果的质量、贡献和影响。凡涉及生命科学和生物技术的研究,应严格遵守国家生物安全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涉及人体研究、实验动物的项目,应严格遵守科学伦理、实验动物、人类遗传资源管理等有关规定的要求。
(五)全面实施科研诚信承诺制。项目申报单位、参与单位、合作单位应当具备良好的诚信状况,无在惩戒执行期内的科研严重失信行为记录和相关社会领域信用“黑名单”记录,各单位之间应当优势互补、分工明确、责权利清晰。项目负责人、项目申报单位和项目主管部门均须在项目申报时签署科研诚信承诺书,严禁剽窃他人科研成果、侵犯他人知识产权、虚报项目、伪造材料骗取申报资格等科研不端及失信行为。因不良信用记录正在接受处罚的个人,不得申报或参与本年度计划项目。
(六)严格落实审核推荐责任。项目申报单位和主管部门要严格履行项目审核推荐职责。项目申报单位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负有法人主体责任。主管部门要切实强化审核推荐责任,会同社会信用管理部门对项目申报单位社会信用情况进行审查,并对申报材料内容真实性进行严格把关,严禁审核走过场、流于形式。
(七)切实落实廉***风险防控要求。把***风廉***建设和科技计划项目组织工作同部署、同落实、同考核,切实加强关键环节和重点岗位的廉***风险防控。严格执行科技部《科学技术活动评审工作中请托行为处理规定(试行)》(国科发监〔2020〕360号)要求,对因“打招呼”“走关系”等请托行为所获得的项目,将撤销立项资格,追回全部省资助经费,并对相关责任人或单位进行严肃处理。
三、申报程序、受理时间和材料要求
(一)申报程序
本批次项目申报原则上采取网络申报与书面申报并行的方式,实行归口管理、逐级申报。涉密项目按有关保密要求执行。
网络申报相关事项请参考网络申报系统使用说明。项目申报材料经主管部门网上确认提交后,一律不予退回重报。
网络申报成功后,申报单位将生成的书面申报材料用A4纸双面打印、按顺序将申报材料和附件简装成册一式三份按要求签字盖章后报送至主管部门(单位),由主管部门(单位)签字盖章后集中报送至纸质材料接收机构。
申报***:山西省科技计划管理信息系统218.26.228.127:11188/stpmmp
本年度立项项目将在省科技厅网站进行公示,未立项项目不再另行通知。
(二)受理时间
基础研究计划采用常态化申报与集中申报相结合的方式,对未能在本批次受理时间期限内提交成功的进入下一批次。
本批次计划网络申报受理时间:2021年5月6日至6月7日。
本批计划纸质材料受理时间:2021年6月7日至6月11日。
(三)材料要求
1.若项目申请涉及科研伦理与科技安全(如生物安全、信息安全等)的相关问题,项目负责人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伦理准则,并以附件形式上传所依据的相关法律法规文件。
2.项目参与者所在单位与申请单位不是同一单位的,视为合作单位,应在申请书基本信息表中填写合作单位信息并在书面材料中签字盖章,1个项目的合作单位不得超过2个。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1.纸质材料接收单位
山西省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促进与数据监测中心
联系人:徐 佳 郭潇潇
联系电话:0351-2111891 0351-2023903
地址:山西省太原市滨河西路南段129号省行***集中办公区A座1025号
2.网络申报技术支持单位
山西省信息产业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
联系人:陈 越 马瑾男
联系电话:0351-7228612 13099052356 13099052365
3.基础研究计划管理单位
山西省科技厅基础研究处
联系人:张 强 弓慧茹
联系电话:0351-4084395 4067993
重合同守信用申报材料例5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通信建设项目工程师是指经中国通信企业协会认定,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从事通信建设项目管理工作的人员。
第三条通信建设项目工程师是对通信建设工程项目管理人员能力的认定。具有通信建设项目工程师资格者,经聘任可以在通信建设工程项目管理中担任项目经理等岗位职务。
通信建设项目工程师同时只能在一个单位任职。
第四条中国通信企业协会负责全国通信建设项目工程师的资格管理工作,负责审定通信建设项目工程师资格和颁发《通信建设项目工程师资格证书》。
目前暂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或其指定的机构负责本行***区域内通信建设项目工程师资格的管理及申报材料初审工作。
第五条《通信建设项目工程师资格证书》由中国通信企业协会统一印制。
第二章申报条件及申报程序
第六条申请通信建设项目工程师资格者,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遵纪守法,遵守工程项目管理工作职业道德;
(二)身体健康,能胜任工程项目现场工作,年龄不超过65岁且在通信建设岗位工作;
(三)具有工程技术高级职称或高级经济师职称且所学专业为管理、经济、工程管理者,并有2年及以上从事通信建设工作经历;具有工程技术中级职称或经济师职称且所学专业为管理、经济、工程管理者,并有3年及以上从事通信建设工作经历;
(四)取得中国通信企业协会通信建设专业培训考试中心颁发的通信建设项目工程师考试合格证书。单科专业考试成绩有效期为2年,考试合格证书有效期为2年。
(五)近五年来,作为主要助手协助项目经理或建造师管理过一项投资额在100万以上(含)、或两项投资额在50万以上(含)、或四项投资额在30万以上(含)的通信建设工程;或年累计完成合同额在30万以上(含)的通信建设工程。
第七条申请人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本人填写的《通信建设项目工程师资格申请表》一份;
(二)申请人专业技术职称证书复印件及毕业证书复印件(加盖所在单位公章);
(三)身份证复印件;
(四)申请人取得的通信建设项目工程师考试合格证书复印件(加盖所在单位公章);
(五)申请人近期1寸免冠白底彩色照片2张;
申请人应当同时提供有关证书原件交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验证后,退回申请人。
第八条申报通信建设项目工程师资格工作,在每年3月、9月受理。
申报人所在单位对申报材料审查并签署意见后于3月或9月前15个工作日内将申报材料报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或其指定的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或其指定的机构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和报送工作,初审合格后,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或其指定的机构在4月或10月第20个工作日前将申报材料集中报送中国通信企业协会(通信设计施工专业委员会)。
第九条中国通信企业协会通信设计施工专业委员会于20个工作日完成审核工作。自做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6月或12月的第15个工作日前)将《通信建设项目工程师资格证书》寄送给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或其指定的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或其指定的机构在10个工作日内将《通信建设项目工程师资格证书》寄送各申报单位。
第十条《通信建设项目工程师资格证书》有效期为5年。期限届满后需要延续的,持证人员应当在《通信建设项目工程师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向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或其指定的机构提出延续申请,申请程序、时间与初次申请资格时相同,并提供下列材料:
(一)本人填写的延续申请表1份;
(二)近五年来,从事通信建设工作业绩及证明:
管理过1项投资额在100万以上(含)、或2项投资额在50万以上(含)、或4项投资额在30万以上(含)的通信建设工程、或年累计完成合同额在30万以上(含)的通信建设工程;
提供以上业绩证明;(验收证书及能证明该工程概况、投资规模的材料、及能证明本人在工程中所起作用的材料)
(三)《通信建设项目工程师资格证书》原件。
(四)申请人近期1寸免冠白底彩色照片2张。
(五)如有技术职称晋升,须提供现任技术职称证书复印件。
第三章继续教育
第十一条通信建设项目工程师在取得证书后的第三个年度内要接受继续教育。继续教育考试合格后在证书上记录、盖章,并做备案。
第十二条未在规定的年限内参加继续教育培训的,在申请资格延续时不予办理。
第四章资格证书管理
第十三条凡遗失者,需经本单位证明批准后,向发证机关申请补发。
第十四条通信建设项目工程师变更工作单位后,需办理证书变更手续。变更程序为:
(一)填写变更申请表,由原单位和现单位分别提供证明;
(二)将变更申请表报到通信管理局;
(三)通信管理局审查合格后,在《通信建设项目工程师资格证书》上做单位变更。通信管理局变更完成的时间为10个工作日。
(四)变更完成后汇总送中国通信企业协会(通信设计施工专业委员会)备案。
第十五条通信建设项目工程师在项目管理工作中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中国通信企业协会根据情节轻重,分别给予取消通信建设项目工程师资格并收回证书或5年内不再受理其建设项目工程师资格申请的处理。
(一)不能自觉遵守通信建设项目工程师职业道德,利用工作之便贪污、行贿、受贿、,缺乏项目管理工作责任心,造成不良影响者;
(二)项目管理工作失误,造成工程质量事故或重大以上(含重大)安全生产事故;
(三)同时在两个以上(含)单位任职的;
(四)将证书转借、出让给他人或在证书上涂改者;
(五)以虚假或不正当手段获得通信建设项目工程师资格证书者。
(六)申请人提供虚假材料或隐瞒情况的,两年之内不得再次申请。
第五章附则
重合同守信用申报材料例6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选对象
严格遵守国家、省、市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要求,在市行***区域内注册并正常参加资质管理工作,无不良记录的园林绿化施工企业(个人)均可参加评选。
二、申报条件
(一)申报“优秀施工企业”的条件:
1.在市内注册,具有园林绿化施工资质的企业。
2.具有良好的企业信誉,遵纪守法,服从行业管理,无恶意拖欠民工工资行为。
3、企业管理规范,制度健全,具有完善的工程质量,安全生产,项目管理和财务管理制度。
4.企业本年度内无发生过安全施工事故,并且所承建的工程质量优良,业绩突出。
5.科技投入,人员培训,推行新技术,新工艺等有具体实施措施和成就。
(二)申报“优秀项目经理”的条件。
1.具有省建设厅、市园林局颁发的园林绿化项目经理资质证书。
2.在工程项目管理中“重合同、守信用”,认真履行职责,严格执行条款,未发生违约和恶意拖欠民工工资的行为。
3.严格执行国家和地方***策法规和技术标准,在工程管理中积极推广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
4.施工现场管理严格规范,质量保证体系健全。所承建的工程项目中,至少有一项是造价在200万元以上的综合性园林绿化工程,且工程质量优良。
5.近三年内无施工质量、安全事故,做到了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
6.严格执行各项财务制度,工程项目成本核算控制合理,经济效益显著,在分配上能正确处理国家,集体和个人的利益关系,无违法、违规、违纪行为。
三、申报材料
(一)申报“优秀施工企业”必须提供下列材料:
1.填写“优秀施工企业”申报表一式三份;
2.证明企业经营管理水平的各项相关证书,如质量认证、安全认证、文明单位、诚信证明,各类表彰等;
3.企业本年度内的工程业绩,获奖证明及工程合同(内有甲方联系人、电话)、平面***、竣工***等;
4.其它有关材料。
(二)申报“优秀项目经理”必须提供下列材料:
1.填报“优秀项目经理”申报表一式三份;
2.申报人员身份证,专业职称证,项目经理证,获奖工程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3.项目经理工程项目管理经验总结与推广新技术、新工艺成果情况介绍。
四、评选程序
奖项由全市各园林施工企业自愿申报。“优秀施工企业、优秀项目经理”由企业所在地行业主管部门按名额推荐上报;
“优秀施工企业、优秀项目经理”的评选由市园林局统一组织,局城市绿化办公室具体实施。评审小组根据被推荐的申报材料和复查小组的书面报告,通过勘察现场、审查、质询、讨论、评议,最终以无记名投票方式确定获奖名单。
五、时间安排
年7月30日前,报至市园林局城市绿化办公室。
年9月1日前由市园林局组织的评审组进行考核。
重合同守信用申报材料例7
(1)确立财务核算软件。目前尚未实现在项目上进行账务处理。项目日常报销及付款等都是在公司进行,在一定程度上既不能保证财务核算的正确性,又增加了财务人员的工作量并且效率很低。建议项目部可以直接采用远程接入方式连接公司总部服务器,通过互联网进行账务处理。远程接入方式可以大大降低财务核算成本,采用连接客户端的方式间接访问服务器,最大的保证了数据的安全性,项目财务数据也能及时传达到公司总部。 (2)建立好重点核算的会计科目。生产成本、库存材料、应付账款等是本项目重点核算会计科目,需建立明细科目进行辅助核算,这样有利于项目全程跟踪管理,准确与供货商结算,提高核算质量。及时做好日常记账工作,报送财务报表。计划每月5日前将上月票据制单完毕,与关联单位核对清理往来明细,并报告相关领导决定后做账务处理。每月10日前,根据领导复核后的原始凭证及时结转当期损益编制财务报表。
2、积极协助项目经理,经营计划处制定产值确认单,项目资金计划等,并配合造价管理处做好造价预算工作,完善公司的预算控制体系。加强对项目部资金控制,严格做好日常资金使用的计划及审核工作。
(1)资金计划申请。每月15日前,收集项目各部门经营计划处申请进行审核汇总,根据汇总资金需求量编制资金计划申请表,经项目经理审批后向总部报送申请,并及时跟踪总部审批情况。资金计划申请表上注明资金使用时间、金额、事由以及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2)建立对外付款程序,做好资金使用审核。首先要根据合同约定严格审查是否具备付款条件,重点审核付款时间、付款金额。涉及支付进度款及尾款的,审核是否有相关支撑资料,如相关部门签字认可的进度报告或验收资料,项目部门相关责任人签收入库的厂家送货单、入库单;开具的发票是否合法合规;同时复核单证之间单价、数量、金额是否相符且计算无误。
(3)做好内部费用报销审核工作。项目人员报销费用时,严格按公司的相关费用报销规定审核,对报销类目严格把关,对不符合规定的或者不按相关程序的一律不予办理,并注意防范不必要浪费和舞弊。
3、认真管理项目合同。建立合同台账,对每份合同的信息(对方单位、合同金额、签订时间、付款条件、经办人)和履行状况(付款金额、结算金额、发票金额)详细记录及时更新,做到备案可查,并每月底向项目经理及总部报送最新合同台账。
4、参与库存管理。仔细查验前期已付材料款是否取得了发票,并及时索要。对于采购入库单必须有相关人员验收和入库,入库单上需注明送货单位,联系电话等。对于不符合规定的票据及时联系相关人员补办手续,编制库存材料情况表,及时登记月材料出库入库台账,每月底与库管人员盘点核对,做到帐实、帐帐相符。根据库存材料情况表合理建议领导严格控制存货库存量。库存只需保证正常生产经营所需要的合理存货储备量,避免因库存量过大,导致流动资金占用额高,给企业流动资金周转带来很大的困难。
5、保持与当地税务局沟通,掌握最新相关税收***策,保持与当地税务局沟通,充分了解当地的相关税收***策,并与税务局保持良好关系,在日后的正常生产建设中主动参与当地税务局的各项纳税培训, 在税局要求时限内及时向当地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将报税资料存底备查,尽量做到合理节税纳税,将项目税务风险降至最低。
重合同守信用申报材料例8
第二条(定义)
本试行办法所称的企业年检申报备案制,是指企业按年度依法向工商行***管理机关申报有关执行登记事项和经营行为等情况,工商行***管理机关根据企业守法情况和日常监管信息,对守法企业和违法企业的申报分别采取当场备案和检查备案的年检制度。
当场备案是指工商行***管理机关接受企业对申报材料真实性和应承担法律责任的承诺,对其申报材料免予检查,当场予以备案的年检方式。
检查备案是指工商行***管理机关对不符合当场备案条件的企业的申报材料进行检查,针对企业存在的问题,责令其限期改正,并视情依法予以查处,在未发现企业有新的违法行为后予以备案的年检方式。
第三条(适用范围)
本试行办法适用于注册在*新区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司制企业法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其他经营单位。
第四条(年检申报的内容)
企业申报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企业登记事项的执行和变动情况;
(二)企业生产经营中的守法情况;
(三)企业资产总额、实收资本等财务情况;
(四)企业设立分支机构情况;
(五)企业对外投资情况。
第五条(当场备案的条件)
适用当场备案的企业应在最近三个年度内无任何违反工商行***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受到行***处罚的记录,登记事项执行情况良好,且无以下情形:
(一)企业当前存在违反工商行***管理法律法规行为的;
(二)企业被工商行***管理部门立案查处但尚未结案的;
(三)上一年度企业年检B级通过或暂缓通过的;
(四)企业被工商行***管理机关责令限期改正,但逾期未改正的。
第六条(当场备案的程序)
企业年检当场备案的基本程序为:
(一)企业向工商行***管理机关申领年检报告书,工商行***管理机关同时以书面形式告知企业可当场备案的条件和相关要求;
(二)企业对照当场备案的条件,对告知书的内容如实予以确认。凡自行确认符合规定条件的企业,须填写年检报告书,并以书面的形式承诺其申报的材料真实有效,并愿意承担因失实而产生的法律责任;
(三)企业向工商行***管理机关申报年检报告书、承诺书等其他有关材料;
(四)工商行***管理机关根据企业守法情况和日常监管信息,对符合上述条件的企业申报的材料予以签收备案,并当场在企业营业执照上加贴年检标识或加盖年检戳记。
第七条(检查备案的程序)
企业年检检查备案的基本程序为:
(一)企业向工商行***管理机关申领年检报告书,工商行***管理机关同时以书面形式告知企业可当场备案的条件和相关要求;
(二)企业对照当场备案的条件,对告知书的内容如实予以确认。凡确认不符合当场备案条件的企业应如实填写企业违法情况申报书和年检报告书;
(三)企业向工商行***管理机关申报年检报告书、企业违法情况申报书等其他有关材料;
(四)工商行***管理机关根据企业守法情况和日常监管信息,对企业申报的材料进行检查。如企业存在违法行为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并视情依法予以查处;
(五)工商行***管理机关根据企业改正或查处情况,在未发现企业有新的违法行为后,对企业申报的材料予以签收备案,在企业营业执照上加贴年检标识或加盖年检戳记。
第八条(申报备案材料)
企业年检申报备案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年检报告书;
(二)营业执照正本和副本;
(三)企业年度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等财务报表;
(四)工商行***管理机关要求提交的有关行业许可证或审批件的复印件。
当场备案的企业应提交承诺书;检查备案的企业应提交企业违法情况申报书和年度审计报告。
企业分支机构除按上述规定提交材料外,还应提交隶属企业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年检报告书、承诺书或《企业违法情况申报书》应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章,并加盖企业公章。
企业可通过网络***和申报年检报告书等材料。
第九条(对如实申报企业的处理)
凡企业在年检申报时主动和如实反映当前存在的违法行为,其违法情节轻微且不涉及注册资本登记事项的,工商行***管理机关向企业发放限期整改通知书。凡企业在规定的期限内及时改正的,可免予提交审计报告。凡企业在年检申报时主动和如实反映存在的违法行为,但违法情节属于一般或严重的,工商行***管理机关对其申报的材料和违法事实进行核查,并可视情依法予以从轻处罚。
第十条(对不如实申报企业的处理)
凡发现企业当前存在违法行为,并在年检时不如实申报、故意隐瞒违法事实的,对其申报的材料进行重点检查,并可视情进行实地检查,及时对违法行为依法予以查处。
第十一条(对逾期申报或未申报企业的处罚)
对超过法定期限申报年检的企业,工商行***管理机关应按照检查备案的程序进行检查,并在对其逾期申报行为依法予以处罚后,将其申报材料予以备案。对拒不申报年检的企业,工商行***管理机关应依法予以处罚直至吊销其营业执照。
第十二条(后续监管)
工商行***管理机关应结合日常的企业分类管理,在年检中加强对企业的后续监管。对年检中发现存在违法行为和不如实申报情况的企业,加强监管,依法规范或予以查处。
对已通过年检申报备案的企业进行抽查,凡在抽查中发现或事后接举报查实企业有违法行为,存在申报不实、虚假承诺情况的,依法予以查处。
第十三条(信用记录和公开)
工商行***管理机关可以通过媒体和***府网站,向社会公布年检申报备案的有关条件和要求,并可以在企业年检结束后,向社会公布企业年检情况,重点对未申报、申报不实的企业予以披露。
工商行***管理机关应将企业年检信息导入企业基础信息平台,实现***府部门管理信息的共享。对企业年检和后续监管中发现的企业及其相关人员的违法和失信行为列入不良信用记录,并纳入个人和企业征信系统。
第十四条(解释部门)
本试行办法由*市工商行***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实施日期)
本试行办法自2005年3月1日起实施。
*新区人力资本出资试行办法
为贯彻“科教兴国”、“人才强国”战略,支持*新区的发展,促进人才资源通过法定形式转化为资本,制定本试行办法。
一、人力资本的定义:指依附在投资者身上,能够给公司带来预期经济效益的人才资源,通过法定形式转化而成的资本。表现为:管理人才、技术人才、营销人才的知识、技能、经验等。
二、在*新区范围内登记注册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不含外商投资企业),属于以金融为核心的现代服务业、以高新技术为主导的先进制造业、以自主知识产权为特征的创新创意产业的,可以人力资本作价投资入股。以人力资本作价出资的金额不得超过公司注册资本的35%。
公司《营业执照》的注册资本栏中应注明货币出资的数额。
三、人力资本可经法定评估机构评估作价,也可经全体股东协商作价并出具由全体股东签字同意的作价协议。
人力资本作价入股应当提交由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四、以人力资本出资登记的,股东应当将人力资本的出资方式、作价方式以及其他股东对人力资本出资部分承担连带责任等事项在公司章程中予以载明。
五、以人力资本出资登记的,除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提交的材料外,还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1.协商作价的,应当提交全体股东就该人力资本作价入股达成的协议;评估作价的,应当由具有评估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评估作价;
2.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3.人力资本的出资人就该人力资本一次性作价入股的承诺书。
六、人力资本应当一次性作价入股,不得重复入股。以人力资本方式出资的公司可以对外投资。
七、人力资本出资的公司股权转让的,应当按照《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办理股权变更登记。
八、人力资本的退出,应当按照《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办理减少注册资本的变更登记。
九、公司清算时,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十、本试行办法由*市工商行***管理局负责解释。
*新区公司注册资本分缴试行办法
为了支持*新区发展,提高社会资本利用率,制定本试行办法。
一、分缴办法是指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分期缴纳公司注册资本的办法。
二、在*新区范围内登记注册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试行注册资本分缴办法。
三、公司全体股东应当在章程中载明注册资本数、股东首次出资额、出资的缴付期限,并且应当按照章程规定的期限缴清各自的出资额。
四、公司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30%,且不得低于3万元,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2年内缴足。
五、股东缴纳每期出资后,必须经法定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
六、公司《营业执照》的注册资本栏中应注明公司注册资本数及实际出资的数额。
七、股东未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其他股东可以缴清剩余出资,并办理股东或股权变更登记;无法缴清的,应当办理减少注册资本的变更登记;不符合《公司法》规定的有限责任公司设立条件的,应当办理注销登记。
八、法律、法规对注册资本及出资方式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九、外商投资企业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十、本试行办法由*市工商行***管理局负责解释。
*市工商行***管理局*市外国投资工作委员会
关于印发经修订的《中外合作经营非法人企业审批
及登记注册操作规则》的通知
沪工商外〔2005〕52号
各工商分局,外高桥管委会,*新区经贸局,
各区、县外经委,各控股(集团)公司:
经修订的《中外合作经营非法人企业审批及登记注册操作规则》已经*市工商行***管理局和*市外国投资工作委员会审议通过,现予,自之日起施行,请遵照执行。原《市工商局、市外资委关于印发〈中外合作经营非法人企业审批及登记注册操作规则〉的通知》(沪工商外〔1999〕194号)同时废止。
二OO五年三月八日
中外合作经营非法人企业审批及登记注册操作规则
为规范中外合作经营非法人企业的登记和管理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订本操作规则。
一、关于本操作规则中的有关概念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是指国内公司或者其他经济组织,与外国(地区)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在中国境内共同举办的具有中国法人资格或不具有中国法人资格的合作经营企业。本操作规则所称“中外合作经营非法人企业”是指中外合作经营不具有中国法人资格的合作企业,以下简称“中外合作非法人企业”。本操作规则适用于中外合作非法人企业。
中外合作非法人企业的中外合作者依照企业协议、合同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对中外合作非法人企业债务承担连带无限责任,法律另有规定除外。
中外合作非法人企业应设立联合管理机构即联合管理委员会。联合管理机构由合作各方委派的代表组成,代表合作各方共同管理合作企业。联合管理机构决定合作企业的一切重大问题。
设立中外合作非法人企业,由*市外国投资工作委员会(以下称“审批机关”)审批并颁发批准证书。经批准设立的中外合作非法人企业须依法向工商行***管理机关(以下称“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二、中外合作非法人企业的审批程序及须提交的文件
下列所须提交的文件,除外国合作者提供的文件外,必须报送中文本,并可以同时报送合作各方商定的一种外文本。
(一)申请中外合作非法人企业项目立项,应向审批机关报送下列正式文件:
1.中方投资者报送的申请报告(正本)。
2.项目建议书(正本)。项目建议书应当包括以下附件:
(1)合作意向书;
(2)中方投资者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以及资信情况(正本);
(3)外方投资者的企业开业证书或者身份证件(复印件)以及资信情况(正本);
(4)涉及配额、许可证项目的申请文件(正本);
(5)新建项目的用地规模、地形***和用地落实情况(复印件)。
(二)申请中外合作非法人企业的设立,应向审批机关报送下列正式文件:
1.中方投资者申请设立企业的报告(正本)。
2.可行性研究报告(正本)。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附下列材料:
(1)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
(2)规划选址批准证明和该项目用地范围地形***(复印件);
(3)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批准证明(正本);
(4)土地使用许可证明或者土地使用协议书(复印件);
(5)水、电、煤气落实证明(正本);
(6)资产评估证明(正本);
(7)中方投资者投资资金落实证明;
(8)进口设备清单。
3.中外合作非法人企业的合同(正本)。该合同应含下列内容:
(1)合作各方的名称、注册地、住所及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职务、国籍(外国合作者是自然人的,其姓名、国籍和住所);
(2)中外合作非法人企业的名称、住所、经营范围;
(3)中外合作非法人企业的营运资金,合作各方投资或者提供合作条件的方式、期限;
(4)合作各方投资或者提供的合作条件的转让;
(5)合作各方收益或者产品的分配,风险或者亏损的分担;
(6)中外合作非法人企业联合管理委员会的组成,联合管理委员会名额的分配,联合管理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职责和聘任、解聘办法;
(7)采用的主要生产设备、生产技术及其来源;
(8)中外合作非法人企业的合作期限、解散和清算;
(9)合作各方其他义务以及违反合同须承担的责任;
(10)财务、会计、审计的处理原则;
(11)合作各方之间争议的处理;
(12)合同的修改程序。
4.中外合作非法人企业的章程(正本)。该章程应含下列内容:
(1)中外合作非法人企业的名称、住所;
(2)中外合作非法人企业的经营范围、合作期限;
(3)合作各方的名称、注册地、住所及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职务和国籍(外国合作者是自然人的,其姓名、国籍和住所);
(4)中外合作非法人企业的营运资金,合作各方投资或者提供合作条件的方式、期限;
(5)合作各方收益或者产品的分配,风险或者亏损的分担;
(6)中外合作非法人企业联合管理委员会的组成、职权和议事规则,联合管理委员会的任期,联合管理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的职责;
(7)经营管理机构的设置、职权、办事规则,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职责和聘任、解聘办法;
(8)有关职工、培训、劳动合同、工资、社会保险、福利、职业安全卫生等劳动管理事项的规定;
(9)中外合作非法人企业财务、会计和审计制度;
(10)中外合作非法人企业解散和清算办法;
(11)章程的修改程序。
5.附件:
联合管理委员会高级管理人员的任命批件或委派书(正本)。
(三)审批时间和要求:
1.设立中外合作非法人企业,应符合国家及本市的法律、法规和外商投资企业产业***策的规定;
2.项目建议书的审批时间为20个工作日;
3.可行性研究报告、合同、章程的审批时间为30个工作日;
4.合同、章程的变更的审批时间为30个工作日。
5.设立中外合作非法人企业,有基本建设内容的,可按上述程序办理;如无基本建设内容的,可将立项、企业设立两阶段审批合并为一次审批。
三、中外合作非法人企业的登记注册程序及须提交的文件
(一)中外合作非法人企业的开业登记:
1.名称登记:
中外合作非法人企业应当在项目建议书被批准后30日内到登记机关进行名称预先核准登记(注:名称不能冠有“公司”两字)。
2.中外合作非法人企业经审批机关审批并获得批准后,应当自接到批准证书及批复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机关申请开业登记。
3.开业登记须提交下列文件:
(1)中外合作非法人企业负责人签署的设立登记申请书,负责人两人以上的,须共同签署;
(2)企业名称预先登记核准通知书;
(3)批准证书副本一(原件)、合同、章程及批准文件;
(4)合作各方的法人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
(5)合作各方的资信证明;
(6)中外合作非法人企业联合管理委员会成员的委派文件和身份证明复印件;
(7)主要经营场所的使用证明(租赁协议及产权证明文件);
(8)登记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4.登记机关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开业登记的文件进行审查,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予以登记注册,并颁发营业执照;不符合规定的,不予登记注册。
(二)中外合作非法人企业的登记事项:
1.企业名称,指经登记机关核准的企业名称;
2.企业类型,即“中外合作经营”;
3.地址,指中外合作非法人企业的主要经营场所;
4.负责人,指联合管理委员会的主任或***;
5.经营范围,指登记机关核准的经营活动范围;
6.营运资金,指统一使用和管理的财产总额;
7.经营期限,指中外合作非法人企业经营活动的起止日期;
8.合作各方的名称及责任形式,指合作各方的名称或姓名,以及合作各方对中外合作非法人企业债务的承担方式,即承担连带无限责任。
(三)中外合作非法人企业的经营期限:
1.登记机关颁发营业执照的日期即为中外合作非法人企业的成立日期;
2.经营期限应自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按审批机关批准的期限核定。
(四)中外合作非法人企业的变更登记:
1.中外合作非法人企业在登记事项发生变化时,应在30日之内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2.中外合作非法人企业除变更负责人外,变更其余事项均应先到原审批机关审批。变更名称应先将新名称报经登记机关核准。
3.变更登记须提交下列文件:
(1)中外合作非法人企业负责人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负责人两人以上的,须共同签署;
(2)中外合作非法人企业联合管理委员会决议;
(3)凡经原审批机关审批的变更项目,必须提供其批准文件及合同、章程的修改文本,其余同开业登记;
(4)其他有关文件。
(五)中外合作非法人企业的注销登记:
1.中外合作非法人企业合作期限届满应自行组织清算。中外合作非法人企业合作期限届满前,若因发生严重亏损,或因不可抗力遭受严重损失,或因中外合作者的一方或数方不履行合同、章程规定的义务,或因中外合作非法人企业合同、章程中规定的其他解散条件已经出现,或因批准证书被撤销等而无法、无力继续经营的,须向原审批机关申请提前解散企业,组织清算。清算结束后,须向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经审批机关批准、登记机关核准注销的,发给《注销通知书》。
2.注销登记须提交下列文件与材料:
(1)中外合作非法人企业负责人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负责人两人以上的,须共同签署;
(2)中外合作非法人企业联合管理委员会的决议;
(3)原审批机关关于撤销原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或批准证书的决定;
(4)经中外合作非法人企业联合管理委员会认可的清算委员会名单;
(5)清算委员会出具的清算报告;
(6)税务机关、海关出具的注销登记证明;
(7)合作各方出具的关于对中外合作非法人企业经营期间的债务承担连带无限责任的承诺;
(8)营业执照正、副本及全部印章。
四、关于对中外合作非法人企业的管理
重合同守信用申报材料例9
答:(一)进出口贸易形势发展的需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企业实施分类管理办法》(署令第71号)自1999年6月实施以来,对规范企业进出口行为、鼓励企业守法自律、合理配置海关管理资源起到了积极而显著的作用。但是,随着我国进出口贸易迅猛发展,国家信用体系建设和现代海关制度推进步伐加快,以及中国海关参与国际事务逐步广泛深入,其合法性、合理性以及适用性、有效性等都有待改进和完善,需要补充、细化、修改相关内容,以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
(二)适应海关管理模式变革的需要
企业分类管理制度是建设现代海关制度的重要基础。建立以企业为单元的新型监管模式,实施企业分类管理是实现海关监管资源合理配置的有效途径,是解决目前海关严密监管与高效运作和日益增长的业务量与有限的人力资源矛盾的根本办法,其基础地位和守法便利导向作用日益重要,是海关管理理念和管理模式的重大变革。
(三)整合便利措施,统一海关***的需要
为服务经济、促进发展,海关总署及有关海关相继出台了一些通关便利措施。有必要通过修订《办法》将这些通关便利措施进行整合、规范,统一海关的***。
问:新修订的《办法》的办法有何特点?
答:与原制度相比,《办法》有以下特点:
(一)将中国海关签署的世界海关组织《全球贸易安全与便利标准框架》中的“经认证的经营者”(AEO)制度转化为国内制度。将“经认证的经营者”(AEO)制度的实体要求、贸易便利措施和认证程序纳入其中,明确了贸易安全与验证稽查的内容和要求。
(二)扩大了企业分类管理的适用范围。在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的基础上,增加了报关企业,并明确在海关登记的加工企业,也按照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实施分类管理。同时为国际贸易供应链上的没有在海关注册登记的其他企业实施分类管理预留了相应的立法空间。
(三)增加了企业类别。在原有A、B、C、D四个管理类别的基础上新增AA类管理类别。AA类企业与原A类并非同一概念,是好中之好。规定AA类企业作为中国海关的“经认证的经营者”,必须经过中国海关实施的包括内控机制、贸易安全审查的验证稽查。与“经认证的经营者”(AEO)制度和此前实施的进出口企业“红、黑名单”制度相衔接。
(四)明确了海关与商界的合作伙伴关系。提出了海关与企业建立合作伙伴关系的要求,在具体的海关规章中予以体现,并予制度保障。《办法》规定“海关与企业应当加强合作,开展经常性信息交流和业务联系”的内容,明确提出海关与企业建立合作伙伴关系,为今后开展此项工作提供法律依据。
(五)对不同类别企业实施差别管理。为鼓励企业守法自律,《办法》规定“海关总署按照守法便利原则,对适用不同管理类别的企业,制订相应的差别管理措施,其中AA类和A类企业适用相应的通关便利措施,B类企业适用常规管理措施,C类和D类企业适用严密监管措施。”
(六)整合了通关便利措施。按照“统一、规范、配套”原则,《办法》吸收归并了进出口企业“红、黑名单”制度和大型高新技术企业便捷通关制度适用的通关便利等措施,通过制定通用的《企业分类管理措施目录》,对全国海关实施的不同通关便利措施予以整合,统一和规范海关***。
(七)与国家信用体系建设相衔接。《办法》是建立海关信用管理体系的重要内容,也是国家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办法》对AA类、A类企业条件作出了在相关行***管理机关无不良记录的规定。作为《办法》的配套措施,海关总署正在研发“企业守法评估系统”。依托《办法》和“企业守法评估系统”,归纳海关信用信息和外部门信用信息需求目录,建立以企业为单元、整合涉及企业的各方面信息,为分类管理提供动态、及时和准确的信息支持。
问:《办法》将对企业产生哪些具体影响?
答:由于对不同类别的企业,海关将实施不同的管理措施,因此,《办法》实施后,将对进出口企业、报关企业以及加工贸易生产企业等产生深远的影响。
对A类企业,海关将实施“属地报关、口岸验放”,优先派员到企业结合生产或装卸环节实施查验,业务现场优先办理货物申报、查验、放行手续,在进口货物起运后抵港前或出口货物运入海关监管场所前提前办理报关手续,优先安排在非工作时间和节假日办理加急通关手续,按规定实行银行保证金台账“空转”或不实行银行保证金台账制度,优先办理加工贸易备案、变更、报核等手续,优先办理报关注册登记手续,优先组织对报关员的报关业务培训和岗位考核等一系列通关便利措施。
对AA类企业,除享受A类通关便利措施外,海关还将实行信任放行,指派专人负责协调解决企业办理海关事务的疑难问题,报关单电子数据经电子审核后直接进入现场验放环节办理复核、验放手续,对进出口货物一般不予开箱查验等通关便利措施。
对B类企业适用常规管理措施,而对C、D类企业,海关则要在审单、查验、核查等通关、加工贸易业务开展和后续管理环节实行严密的监管措施。
问:企业管理类别是如何调整的?
答:企业类别的调整分为上调和下调管理类别。
对于企业类别上调的,必须由企业向注册地海关提出申请,按规定提交申请书及相关材料。注册地海关经审核后,认为企业所提交的材料齐全并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制发《企业分类管理申请受理决定书》,然后报直属海关审定。对于不符合形式审核要求的申请,注册地海关予以退回,并一次性告知企业需要补正的内容和材料。
对申请AA类的,海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六个月内作出适用或着不予适用的决定;对申请A类的,海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个月内作出适用或者不予适用的决定。对于申请C、D类调整为B、C类的,海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一个月内作出调整或不予调整的决定。
海关发现企业有应当降低管理类别情形的,将按照规定下调其所适用的管理类别并制发《企业类别调整决定书》。
经海关决定调整企业管理类别的,自作出决定之日起,海关按照调整后的管理类别对企业实施相应的管理措施,企业注册地海关在决定作出之日起10日内将决定书送达企业。
重合同守信用申报材料例10
项目评审,是指省科技厅有关业务处室直接或者委托有关单位组织科技、经济、管理等方面的专家,按照规定程序、办法和标准,对项目进行的专业化咨询和评判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在项目立项(含项目招标,下同)、项目检查、项目验收、评奖、入股投资的评估等方面的评估和评审活动。规范的对象含项目评估评审活动的组织者、承担者,项目评估人员和评审专家、项目推荐者和项目申请者(包括投标人和项目责任人,下同)。
第四条项目评估或评审工作要按照国家和我省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策的要求,坚持***、客观、公正、公开的原则,自觉接受有关方面的监督。
评估机构的项目评估报告或者评审专家的项目评审意见是省科技厅对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决策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五条项目评估评审组织者,即省科技厅有关业务处室及其相关人员、受委托组织项目评估评审活动的省科技厅直属事业单位有资质证的评估机构和有关单位及其相关人员,应当严格执行项目立项、检查、验收工作中评估评审的各项规则、程序和办法,正确履行对项目评估评审的管理、指导和监督职能,忠于职守、依法行***、廉洁自律。
项目评估评审组织者对于评估评审意见的采纳情况,必须在报批时予以说明。项目评估评审组织者在组织评估评审活动中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直接从事、参与或干预项目评估评审活动,不得向评估机构、评估人员或者评审专家施加倾向性影响;
(二)不得利用组织项目评估评审活动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
(三)不得委托不具备规定条件的评估机构或者聘请不具备规定条件的评审专家承担项目评估评审活动;
(四)不得聘请按规定应当回避或者在以往评估评审工作中有不良记录的评估机构或者评审专家;
(五)不得违反保密规定,擅自泄露评估评审资料、评估人员或者评审专家名单、项目评估报告、评审专家意见或者其他应当保密的评估评审情况;
(六)不得隐瞒、歪曲或者不如实反映评估机构或者评审专家提出的明确意见;
(七)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办法处理与评估评审工作相关的质询、异议和举报;
(八)不得串通某一项目申请者以排斥其他项目申请者;
(九)不得领取评估评审费、劳务费,不得索取或者接受评估评审对象以及相关人员的礼品、礼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可能影响公正性的宴请或者其他好处。
第六条项目评估评审活动承担者,即受委托承担评估评审活动的科技评估机构、评审组织及其相关人员,应当严格遵守项目评估评审有关规则、程序和办法,在受委托的范围内开展项目评估评审活动。
项目评估评审活动承担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利用承担项目评估评审活动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
(二)不得违反项目评估评审工作方案和预算的规定;
(三)不得在规定程序以外向评审专家施加倾向性影响,损害国家利益或者其他项目申请者合法权益;
(四)不得为评估评审对象编写立项可行性报告,或者检查、验收工作中要求提供的材料;
(五)不得违反保密规定,擅自泄露评估评审资料、评估人员或者评审专家名单、项目评估报告、评审专家意见或者其他应当保密的评估评审情况;
(六)不得索取或者接受评估评审对象以及相关人员的礼品、礼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可能影响公正性的宴请或者其他好处。
第七条项目评估人员和评审专家应当以科学的态度和方法,严格按照项目评估评审工作的有关规定、程序和办法,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地对项目作出评价或者提出意见。
项目评估人员或评审专家在项目评估评审活动中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发现与项目或项目申请者存在利益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公正性的关系的,应当主动向项目评估评审组织者申明并回避;
(二)不得利用评估人员或评审专家的特殊身份和影响力,或者与评估评审对象及相关人员串通,为有利益关系者获得项目立项或者通过检查、验收提供便利。
(三)不得压制不同学术观点和其他专家意见;
(四)不得为得出主观期望的结论,投机取巧、断章取义、片面作出与客观事实不符的评价;
(五)不得擅自披露、使用或许可使用被评估评审对象的商业秘密;
(六)严格遵守保密规定。未经允许,不得单独与评估评审对象及相关人员接触,不得复制保留或者向他人扩散评估评审资料,泄露保密信息;
(七)不得索取或者接受评估评审对象以及相关人员的礼品、礼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可能影响公正性的宴请或者其他好处。
第八条项目推荐者,即各级科技行***管理部门、有关单位及相关人员,应当对推荐申请立项或者检查、验收的项目进行必要的考察、论证,如实反映所推荐项目和项目申请者情况,以及与项目申请者的关系、对项目申请者的了解程度。
项目推荐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对项目申请者实行不公正对待,有意压制符合申请条件的项目;
(二)不得与项目申请者串通,在项目立项申请材料或者检查、验收申请材料中弄虚作假;
(三)不得为项目申请者拉关系,干扰项目评估评审工作;
(四)不得索取或者接受项目申请者以及相关人员的礼品、礼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可能影响公正性的宴请或者其他好处。
第九条项目申请者在项目的立项、检查、验收过程中,有义务接受并配合评估机构的评估或者科技计划管理部门组织的评审,按要求提供与项目有关的全部资料和信息,并确保其真实、有效。
项目申请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弄虚作假,故意在项目评估评审活动中提供虚假资料、信息;
(二)对同一项目(包括研究开发内容相同或者相近的项目)不得重复申请立项;
(三)不得互相串通或者与科技计划项目管理人员、评估人员、评审专家串通,以不正当手段获取有关项目的评估评审信息;
(四)不得向项目评估评审组织者、项目评估评审活动承担者、项目推荐者、项目评估人员和评审专家馈赠或者许诺馈赠钱物或给予其他好处;
(五)不得编造谎言、捏造事实诋毁、中伤、陷害科技计划项目管理者、项目评估评审活动承担者、项目评估人员、评审专家和其他项目申请者;
(六)不得进行其他妨碍项目评估或者评审活动***、客观、公正开展的行为。
第十条省科技厅***策法规处、计划成果处、条件财务处和驻省科技厅监察室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具体负责对项目评估评审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评估评审活动的督查工作可以采取经常性督查和专项性督查的形式。经常性督查是指对项目评估评审活动进行全过程的监督检查;专项性督查是指对项目评估评审某个环节或某类项目进行监督检查。对于重大项目的评估评审活动应当采取专项性督查方式进行重点督查。
第十二条评估评审活动的督查工作,可以采取下列方式:
(一)听取评估评审活动的各方当事人的汇报;
(二)查阅与评估评审有关的文件、合同、材料等;
(三)参加与评估评审事项有关的会议;
(四)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核实;
(五)其他适当方式。
第十三条省科技厅有关业务处室及其相关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可视问题严重程度,对主要负责人或直接责任人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评估评审的重大情况隐匿不报,严重失职的;
(二)与评估评审活动的承担者、申请者、推荐者或评估人员、评审专家串通,编造虚假报告的;
(三)干预正常的评估评审活动,造成不良后果的;
(四)索取或收受贿赂的;
(五)其他、以及妨碍项目评估评审活动正常进行的;
(六)违反本办法第六条规定之一的。
第十四条受委托组织项目评估评审活动者或者项目评估评审活动承担者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科技厅可以分别情况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通报批评或者终止评估或评审委托;非法收受财物的,按国家有关规定没收所收受的财物;构成违纪的,建议有关部门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一)弄虚作假,与项目执行单位串通编造虚假报告,或者对重大问题隐匿不报的;
(二)、或者的;
(三)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规定之一的。
第十五条项目评估人员和评审专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科技厅可以分别情况责令改正,记录不良信用、给予警告、通报批评、宣布评估评审意见无效直至取消其参加评估评审活动的资格;构成违纪的,建议有关部门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一)弄虚作假,致使相关项目通过评估评审的;
(二),违背科学道德、有失公允的;
(三)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之一的。
第十六条项目推荐者和项目申请者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科技厅可以分别情况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通报批评、取消项目立项资格、终止项目合同,追回已拨经费、直至一定时限内取消相关人员或者单位推荐项目或者承担国家、省科技计划项目的资格;构成违纪的,建议有关部门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一)弄虚作假,骗取项目立项的;
(二)、以及妨碍项目评估评审活动正常进行的;
(三)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十条规定之一的。
第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省科技计划项目评估评审活动存在问题的,可以向科技厅进行举报和投诉。驻科技厅监察室以及其他相关机构应当依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作出处理。
(一)对署名举报的,应当对举报人及举报内容保密。在对反映的问题调查核实、做出处理后,将核实、处理结果告知举报人并听取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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