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申请书集锦

房产申请书范文1

尊敬的领导:

我是xx部门的xxx,于x年x月x日成为贵公司的试用员工,到今天已经有x个月,试用期已满。在这段时间里,我自认能够完全胜任工作,根据公司的规章制度,现申请转为正式员工。

在这段时间里,我主要的工作是xx,通过锻炼,我熟悉了xx的整个操作流程。在工作中,我一直严格要求自己,认真及时做好领导布置的每一项任务,同时主动为领导分忧;xx方面不懂的问题虚心向同事学习请教,不断提高充实自己,希望能尽早独当一面,为xx做出更大的贡献。

当然,初入xx,难免出现一些小差小错需要领导指正;但前事之鉴,后事之师,这些经历也让我不断成熟,在处理各种问题时考虑得更全面,杜绝类似失误的发生。在此,我要特地感谢xx的领导和同事对我的入职指引和帮助,感谢大家对我工作中出现的失误给与提醒和指正。

公司宽松融洽的工作氛围,团结向上的企业文化,使我在较短的时间内适应了这里的工作环境,同时让我很快与同事们成为了很好的工作伙伴。经过这x个月,我现在已经能够***处理本职工作,当然我还有很多不足的地方,处理问题的经验方面有待提高,团队协作能力也需要进一步增强,需要不断继续学习以提高自己xx的能力。

万达集团成立于1988年,是全国罕有的跨区域商业地产投资商,在近30个城市,拥有40个大型城市综合体项目,持有租凭物业面积约420万平方米。万达20年足迹跨越中国北京,上海,天京,大连,哈尔滨,沈阳,重庆,成都,宁波,武汉,济南等近30座主要城市。XX年,万达集团更荣获中国房地产百强企业——综合实力top10;XX年,中国500强第298名,继续领跑中国商业地产。

我很喜欢这份工作,这半年来我学到了很多,感悟了很多;看到xx的迅速发展,我深深地感到骄傲和自豪,也更加迫切的希望以一名正式员工的身份在这里工作,实现自己的奋斗目标,体现自己的人生价值,和xx一起成长。

在此我提出转正申请,恳请各位领导给我继续锻炼自己、实现理想的机会。我会用谦虚的态度和饱满的热情做好我的本职工作,为xx创造价值,同xx一起展望美好的未来!

此致

敬礼

房产申请书范文2

我是2008年2月27日加入榮盛房地産的。按照劳动发规定,今天我的试用期满三个月的时间,现申请转为荣盛正式员工。经过近三个月的试用期,我从各方面对公司和自己的工作职责都有了一个更加全面地了解和认识。我从内心当中,感谢公司为我提供了这样一个发展的平台,也时刻提醒自己要努力工作,为公司创造价值。在此,我郑重向公司领导提出转正申请,恳请领导批准。

下面是我进入公司这段时间以来的思想、工作、学习等一些感想和体会,向领导汇报。

第一,深入学习和领会公司的企业文化,做企业文化的践行者。企业文化是一个公司的灵魂,是企业员工团结进步,努力工作的精神源泉,也是企业提升其核心竞争力的不竭动力。在我进入公司的这段时间里,通过不断的学习和思考,特别是在与公司领导和同事的接触过程中,使我深深体会到了企业文化的力量。诚信、谦和、认真、苦干、拼搏、创新的荣盛精神就在我的领导和同事的身上体现出来。高总和贾总为人谦和,工作中支持我们,生活上关心我们。公司里的一些老员工,不仅在工作中给予我们许多的指导和帮助,更是在点点滴滴的小事上,成为我们学习企业文化的老师。而我也深深明白,作为一个新入职的员工,真正领会企业文化,践行企业文化,还有很长的一段路要走,还需要用心去体会。在实际工作中,我还有许多的缺点和不足,距离企业文化的要求仍有一段差距,但我相信,有这样好的领导和同事,我一定能够从他们身上学到更多的东西,并且通过自己的努力,弥补自身的不足,早日成为一名合格的荣盛人。

第二,努力学习专业知识,提高自身业务能力,为公司创造更多价值。进入公司之后,我就给自己订了一个学习计划和目标。首先,就是了解公司的有关制度和规定,用这些制度和规定来规范和约束自己的行为,严格要求自己,不作违反公司规定,损害公司利益的事情。其次,了解岗位职责,认真学习专业知识。在熟悉岗位职责的过程中,我认识到,作为一名销售代表,并不是把房子卖出去那么简单,而是要掌握更多的专业知识,比如投资、理财,告知顾客如何贷款,贷多少年最划算,帮助顾客分析是否具有投资价值等等,要站在顾客的角度上思考问题,想顾客所想,急顾客所急!使顾客在买到称心如意的房子的同时,还能够得到更多的附加服务。因此,我在了解有关的房地产知识和销售知识的同时,也在通过各种渠道,努力学习有关的投资理财知识,丰富自己的知识,为以后更好的工作打下坚实的基础。最后,就是自身整体素质的提高。销售代表要直接面对顾客,她的言谈举止都代表着企业的形象,所以我在着装、谈吐等方面对自己都严格要求,因为我知道自己代表着企业形象,我要通过自己的努力,维护企业形象。

第三,把个人发展与企业发展相结合。在我看来,人无论工作,还是生活,都要有一个明确的目标,或者就是我们常说的理想。只有有了目标,你才会有方向,才会有前进的动力。对我而言,年纪比较小,正是学知识、积累经验的时候,工作的舒适度、是否体面、薪水如何并不是我考虑的重点,而如何能够提高自身整体素质,尽快成长才是我所要想的问题。销售代表虽然属于基层岗位,但她可以直接面对客户,锻炼自己的口才和交往能力,同时有了基层的销售经验,才能够更进一步提升。更重要的事,我认识到荣盛发展是一家有实力和前途的企业,我也愿意为荣盛发展服务,也愿意长期在公司工作,希望自己在公司能有一个光明的未来,我也会通过自己的努力回报公司。

三个月来,在公司的关怀与培养下,我认真学习、努力工作、专业知识都有了很大的提高,个人综合素质,有了全面的发展。但我离一个优秀销售代表标准和要求还有一定距离,如果公司批准我按期转为荣盛正式员工,我将在自己平凡的工作上岗位,努力工作,勤学苦练,使自己真正成为一个经受任何考验的荣盛人。以上就是我的个人总结,希望公司领导能够根据实际情况,批准我转正。

房产申请书范文3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2 10 31

                           上海市房地产登记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本市房地产登记行为,保障房地产交易安全,维护房地产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区域内的房地产登记。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房地产登记,是指房地产登记机构依当事人申请或者依职权,对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房地产他项权利和其他依法应当登记的房地产权利以及与此相关的事项进行记载、公示的行为。

本条例所称房地产权利人,是指依法享有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房地产他项权利等房地产权利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第四条 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以下简称市房地资源局)是本市房地产行***主管部门,负责房地产登记管理工作。

市房地资源局所属的上海市房地产登记处(以下简称市登记处)负责本市房地产登记的日常工作。区、县房地产登记处受市登记处委托,具体办理房地产登记事务。

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协助市房地资源局对区、县房地产登记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 市房地资源局应当建立全市统一的房地产登记册和登记信息系统,制作统一的房地产权证书和登记证明,并制定房地产登记技术规范。

房地产登记机构应当按照房地产登记技术规范和登记信息系统的要求,对房地产登记册进行记载、公示。

房地产登记工作人员应当经统一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六条 因下列情形之一进***地产登记,有关当事人双方应当共同申请:

(一)买卖;

(二)交换;

(三)赠与;

(四)抵押;

(五)设典;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因下列情形之一进***地产登记,由房地产权利人申请:

(一)以划拨或者出让、租赁等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

(二)经批准取得集体所有的非农业建设用地使用权;(三)新建房屋;

(四)继承、遗赠;

(五)行***机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土地使用权争议处理决定;

(六)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

(七)仲裁机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决、调解;

(八)本条例第三十二条所列情形;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两人以上共有房地产的登记,应当由共有人共同申请。

第九条 当事人委托人申请房地产登记的,人应当提交当事人的委托书。

第十条 申请房地产登记的,应当提交规定的申请登记文件。申请人提交的申请登记文件齐备的,房地产登记机构应当即时出具收件收据,申请日为受理日。申请人提交的申请登记文件尚未齐备的,房地产登记机构应当书面告知补正要求,申请登记文件补齐日为受理日。

第十一条 房地产登记机构应当在规定的时限内完成对登记申请的审核。经审核符合规定的,房地产登记机构应当将有关事项记载于房地产登记册,登记申请的受理日为登记日。

第十二条 申请人可以在房地产登记机构将房地产登记内容公示前,撤回登记申请。

第十三条 依法登记的房地产权利受法律保护。

未经登记的房地产不得转让。

同一房地产上设定两个以上的房地产他项权利和其他依法应当登记的房地产权利的,依房地产登记册记载的登记日的先后确定其顺位。法律、行***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四条 土地使用权未经初始登记的,该土地范围内的其他房地产权利不予登记。

房屋所有权未经初始登记的,与该房屋有关的其他房地产权利不予登记,但依据本条例规定申请预告登记的情形除外。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地产登记机构应当作出不予登记的决定:

(一)房地产权属争议尚未解决的;

(二)不能提供有效的房地产权属证明的;

(三)非法占用土地的;

(四)属违法建筑或者临时建筑的;

(五)法律、行***法规规定不予登记的,或者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其他登记条件的。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关国家机关可以将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文件向房地产登记机构办理登记:

(一)人民法院、行***机关对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依法实施财产保全等限制措施;

(二)行***机关依法作出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批准建设用地、房屋拆迁许可、商品房预售许可等与房地产权利有关的决定。

第十六条 房屋租赁合同等与房地产权利有关的文件,当事人可以向房地产登记机构办理登记备案。

第十七条 房地产登记机构应当按照当事人提交的申请登记文件或者行***机关、人民法院、仲裁机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文件,对房地产登记册进行记载,并永久保存。

房地产登记册应当对房地产的坐落,房地产权利人姓名或者名称,房屋和土地的面积,土地使用权取得的方式、期限和用途,房地产他项权利,房地产权利的限制等进行记载。

房地产权证书、登记证明与房地产登记册的记载应当保持一致。房地产权证书、登记证明与房地产登记册的记载不一致的,以房地产登记册为准。

第十八条 房地产权利人发现房地产登记册的记载有误的,可以申请更正。申请更正的事项涉及第三人房地产权利的,有关的权利人应当共同申请。

房地产登记机构发现房地产登记册的记载有误的,应当书面通知有关的房地产权利人在规定期限内办理更正手续;当事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办理更正手续的,房地产登记机构可以依据申请登记文件或者有效的法律文件对房地产登记册的记载予以更正,并书面通知当事人。

第十九条 房地产权利的利害关系人认为房地产登记册记载的土地使用权人、房屋所有权人与实际状况不一致的,可以持与房地产权利相关的文件,提出登记异议。房地产登记机构应当在受理登记异议申请的当日,将异议事项记载于房地产登记册以警示第三人,该登记满三个月失效。

第二十条 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的房地产权证,由市房地资源局颁发。房地产他项权利和其他依法应当登记的房地产权利的登记证明,由市登记处颁发。

房地产权证书、登记证明是房地产登记的凭证,不得涂改。

房地产权证书、登记证明破损的,房地产权利人可以向房地产登记机构申请换发。房地产登记机构换发房地产权证书、登记证明前,应当查验并收回原房地产权证书、登记证明。

房地产权证书、登记证明灭失的,房地产权利人可以向房地产登记机构申请补发,补发的房地产权证书、登记证明上应当注明“补发”字样。自补发之日起,原房地产权证书、登记证明作废。

第二十一条 房地产登记册可以公开查阅、抄录和复印;申请登记文件可以供有关当事人查阅、抄录和复印。具体办法由市人民***府规定。

第三章 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登记

第一节 初始登记

第二十二条 以出让、租赁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房地产权利人应当申请土地使用权初始登记,并提交下列文件:

(一)申请书;

(二)身份证明;

(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者土地租赁合同;

(四)地籍***;

(五)土地勘测报告。

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房地产权利人申请土地使用权初始登记时,除提交前款规定的文件外,还应当提交已付清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证明。

出让、租赁土地使用权年限届满后,经批准续期的,房地产权利人应当重新办理土地使用权初始登记。

第二十三条 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或者依法取得集体所有的非农业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房地产权利人应当申请土地使用权初始登记,并提交下列文件:

(一)申请书;

(二)身份证明;

(三)建设用地批准文件;

(四)地籍***;

(五)土地勘测报告。

第二十四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土地使用权初始登记申请,应当准予登记:

(一)申请人是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土地租赁合同或者建设用地批准文件记载的土地使用人;

(二)申请登记的土地使用范围、位置、面积、用途与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土地租赁合同或者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地籍***、土地勘测报告的记载一致;

(三)申请登记事项与房地产登记册的记载不冲突;

(四)不属于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三款所列的情形。

第二十五条 新建房屋竣工验收合格后,房地产权利人应当申请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并提交下列文件:

(一)申请书;

(二)身份证明;

(三)记载土地使用权状况的房地产权证书;

(四)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五)竣工验收证明;

(六)记载房屋状况的地籍***;

(七)房屋勘测报告;

(八)根据登记技术规范应当提交的其他有关文件。

第二十六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申请,应当准予登记:

(一)申请人是房地产登记册记载的土地使用权人;

(二)申请初始登记的房屋坐落、用途、幢数、层数、建筑面积符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并与记载房屋状况的地籍***、房屋勘测报告一致;

(三)申请登记事项与房地产登记册的记载不冲突;

(四)不属于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三款所列的情形。

第二十七条 房地产登记机构应当自受理初始登记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完成审核。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当将初始登记事项记载于房地产登记册,并通知房地产权利人领取房地产权证书;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予登记,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第二节 转移登记

第二十八条 经登记的房地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应当在有关法律文件生效或者事实发生后申请转移登记:

(一)买卖;

(二)交换;

(三)赠与;

(四)继承、遗赠;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九条 申请房地产转移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申请书;

(二)身份证明;

(三)房地产权证书;

(四)证明房地产权属发生转移的文件;

(五)根据登记技术规范应当提交的其他有关文件。

第三十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房地产转移登记申请,应当准予登记:

(一)转让人是房地产登记册记载的权利人,受让人是有关证明文件中载明的受让人;

(二)申请转移登记的房地产在房地产登记册的记载范围内;

(三)申请登记事项与房地产登记册的记载不冲突。

第三十一条 房地产登记机构应当自受理房地产转移登记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完成审核。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当将转移事项记载于房地产登记册,并通知房地产权利人领取房地产权证书;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予登记,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第三节 变更登记

第三十二条 经登记的房地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地产权利人应当在事实发生后申请变更登记:

(一)房地产用途发生变化的;

(二)房地产权利人姓名或者名称发生变化的;

(三)土地、房屋面积增加或者减少的;

(四)房地产分割、合并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三条 申请房地产变更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申请书;

(二)身份证明;

(三)房地产权证书;

(四)证明发生变更事实的文件;

(五)根据登记技术规范应当提交的其他有关文件。

第三十四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房地产变更登记申请,应当准予登记:

(一)申请人是房地产登记册记载的权利人;

(二)申请变更登记的房地产在房地产登记册的记载范围内;

(三)申请变更登记的内容与有关文件证明的变更事实一致;

(四)申请登记事项与房地产登记册的记载不冲突。

第三十五条 房地产登记机构应当自受理房地产变更登记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完成审核。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当将变更事项记载于房地产登记册,并通知房地产权利人领取房地产权证书;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予登记,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第四节 注销登记

第三十六条 房屋因倒塌、拆除等原因灭失的,房地产权利人应当在灭失事实发生后申请注销房地产登记,并提交下列文件:

(一)申请书;

(二)身份证明;

(三)房地产权证书;

(四)房屋灭失的证明。

第三十七条 以出让、租赁等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依法终止的,原土地使用权人应当申请注销房地产登记,并提交下列文件:

(一)申请书;

(二)身份证明;

(三)房地产权证书;

(四)证明土地使用权依法终止的文件。

第三十八条 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因抛弃而终止的,房地产权利人应当申请注销房地产登记,并提交下列文件:

(一)申请书;

(二)身份证明;

(三)房地产权证书。

第三十九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注销房地产登记申请,应当准予登记:

(一)申请人是房地产登记册记载的房地产权利人;

(二)申请注销登记的房地产在房地产登记册的记载范围内;

(三)申请注销登记的事项与房地产登记册的记载不冲突。

第四十条 房地产登记机构应当自受理注销房地产登记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完成审核。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当将注销事项记载于房地产登记册,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原房地产权证书作废;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予注销登记,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第四十一条 房屋灭失或者土地使用权依法终止后,当事人未申请注销登记的,房地产登记机构可以依据有关部门提供的证明文件,将注销事项记载于房地产登记册,原房地产权证书作废。

第四十二条 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因行***机关、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征收、收回、没收等行为终止的,由有关行***机关、人民法院持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文件办理注销房地产登记。房地产登记机构应当将注销事项记载于房地产登记册,原房地产权证书作废。

第四章 房地产他项权利登记

第四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应当申请房地产他项权利设定登记:

(一)抵押;

(二)设典;

(三)其他依照法律、行***法规设定的房地产他项权利。

第四十四条 申请房地产抵押权设定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申请书;(二)身份证明;(三)房地产权证书;(四)抵押担保的主债权合同;(五)抵押合同。

第四十五条 申请房地产典权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申请书;(二)身份证明;(三)房地产权证书;(四)设典合同。

第四十六条 经登记的房地产他项权利发生转移、变更或者依法终止的,当事人应当申请转移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并提交下列文件:

(一)申请书;

(二)身份证明;

(三)房地产他项权利登记证明;

(四)证明房地产他项权利发生转移、变更或者终止的文件。

第四十七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房地产他项权利登记的申请,应当准予登记:

(一)申请人是设定房地产他项权利的当事人,且其中一方是房地产登记册记载的房地产权利人;

(二)申请登记的房地产在房地产登记册的记载范围内;

(三)申请登记事项与房地产登记册的记载不冲突。

第四十八条 房地产登记机构应当自受理房地产他项权利登记申请之日起七日内完成审核。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当将有关事项记载于房地产登记册,并通知房地产他项权利登记及其转移、变更登记的权利人领取登记证明,或者书面通知房地产他项权利注销登记的申请人原登记证明作废;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予登记,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第五章 预告登记

第四十九条 房屋尚未建成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申请预告登记:

(一)预购商品房及其转让;

(二)以预购商品房设定抵押及其抵押权的转让;

(三)以房屋建设工程设定抵押及其抵押权的转让;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应当由当事人双方共同申请的登记,一方当事人未提出登记申请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单方申请预告登记。

经预告登记后,当事人取得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或者房地产他项权利的优先请求权。

本条第一款所列情形的预告登记,自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之日起满两年,当事人未申请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或者房地产他项权利登记的,该预告登记失效;本条第二款规定的预告登记,自登记之日起满两年,当事人未申请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或者房地产他项权利登记的,该预告登记失效。

第五十条 申请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申请书;

(二)身份证明;

(三)商品房预售合同。

预购商品房发生转让的,申请预告登记时,除提交前款规定的文件外,还应当提交转让合同。

第五十一条 预购商品房未经预告登记的,不予办理预购商品房转让的预告登记。

已经预告登记的预购商品房不得重复办理预告登记。

第五十二条 申请预购商品房抵押权预告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申请书;

(二)身份证明;

(三)商品房预售合同;

(四)抵押担保的主债权合同;

(五)抵押合同。

预购商品房抵押权发生转让的,申请预告登记时,除提交前款规定的文件外,还应当提交转让合同。

第五十三条 预购商品房未经预告登记的,不予办理预购商品房抵押权的预告登记。

第五十四条 申请房屋建设工程抵押权预告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申请书;

(二)身份证明;

(三)记载土地使用权状况的房地产权证书;

(四)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五)房屋建设工程总承包合同或者施工总承包合同;

(六)抵押担保的主债权合同;

(七)抵押合同。

房屋建设工程抵押权发生转让的,申请预告登记时,除提交前款规定的文件外,还应当提交转让合同。

第五十五条 单方申请预告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申请书;

(二)身份证明;

(三)证明房地产权利变动的法律关系已经形成的文件。

第五十六条 经预告登记的房地产权利依法终止的,当事人应当申请注销预告登记,并提交下列文件:

(一)申请书;

(二)身份证明;

(三)证明经预告登记的房地产权利终止的文件。

第五十七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预告登记及其注销登记的申请,应当准予登记:

(一)申请登记的房地产在房地产登记册的记载范围内;

(二)申请登记事项与房地产登记册的记载不冲突;

(三)申请人符合本条第二款的规定。

预告登记及其注销登记的申请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申请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的,申请人一方应当是商品房预售许可证记载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另一方应当是商品房预售合同载明的预购人;

(二)申请预购商品房转让预告登记的,申请人一方应当是房地产登记册记载的商品房预购人,另一方应当是预购商品房转让合同载明的受让人;

(三)申请预购商品房抵押权预告登记的,申请人应当是设定预购商品房抵押权的当事人,且抵押人是房地产登记册记载的商品房预购人;

(四)申请房屋建设工程抵押权预告登记的,申请人应当是设定房屋建设工程抵押权的当事人,且抵押人是房地产登记册记载的土地使用权人;

(五)申请注销预告登记的,申请人应当是原预告登记的当事人;

(六)单方申请预告登记的,申请人应当是房地产权利变动法律文件记载的一方当事人。

房产申请书范文4

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房屋权属管理,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保障房屋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区域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权属登记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房屋权属登记,是指房产行***主管部门代表***府对房屋所有权以及由上述权利产生的抵押权、典权等房屋他项权利进行登记,并依法确认房屋产权归属关系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房屋权利人(以下简称权利人),是指依法享有房屋所有权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房地产他项权利的法人、其他组织和自然人。

本办法所称房屋权利申请人(以下简称申请人),是指已获得了房屋并提出房屋登记申请,但尚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的法人、其他组织和自然人。

第四条房屋所有权实行登记发证制度。

申请人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到房屋所在地的市、县人民***府房产行***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登记机关)申请房屋权属登记,领取房屋权属证书。

第五条房屋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依法拥有房屋所有权并对房屋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利的唯一合法凭证。

依法登记的房屋权利受国家法律保护。

第六条房屋权属登记应当遵循房屋的所有权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权利主体一致原则。

第七条市房产行***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区域内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工作。市房产行***主管部门所属的房屋权属登记机构具体负责市辖区房屋权属登记申请的受理、审核和房屋权属证书的颁发等工作。

县房产行***主管部门负责本行***区域内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工作。

第二章房屋权属登记

第八条房屋权属登记分为:

(一)总登记,是指县级以上人民***府根据需要,在一定期限内对本行***区域内的房屋进行统一的权属登记;

(二)初始登记,是指新建房屋以及其他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房屋由申请人向登记机关首次提出的权属登记;

(三)转移登记,是指房屋因买卖、交换、赠与、继承、析产、兼并、合资、入股、单位调拨、价拨、分割接管等原因致使房屋权属发生转移,由权利人(申请人)向登记机关提出的权属登记;

(四)变更登记,是指房屋因拆迁、改(扩)建、改变用途、改变座落、改变产权人名称或姓名,部分焚毁、倒塌、拆除,由权利人向登记机关提出的权属登记;

(五)注销登记,是指房屋因灭失、土地使用年限届满、他项权利终止等,由权利人向登记机关提出的权属登记;

(六)他项权利登记,是指房屋权利人对其所有的房屋设定抵押权、典权等他项权利,由权利人(申请人)向登记机关提出的权属登记。

第九条房屋所有权登记应当按照权属单元以房屋的门牌号、幢、套(间)以及有具体权属界限为基本单元进行登记。

第十条房屋权属登记依下列程序进行:

(一)受理登记申请;

(二)审核权属;

(三)公告;

(四)核准登记,颁发房屋权属证书。

前款第(三)项适用于登记机关认为需要公告的,应当予以公告。

第十一条房屋权属登记,由权利人(申请人)申请。权利人(申请人)为法人、其他组织的,应当使用其法定名称,由其法定代表或主要负责人申请登记;权利人(申请人)为自然人的,应当使用身份证件姓名,由自然人或其人申请。

两个或两个以上权利人共有的房屋应共同申请。

房屋他项权利登记,由权利人和他项权利人共同申请。

第十二条权利人(申请人)委托人申请房屋权属登记的,人须提交委托人签名盖章的授权委托书及本人的身份证件。权利人(申请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由其法定人登记。

第十三条新建的房屋,申请人应当在房屋竣工后的90日内申请初始登记,并提交下列证明材料:

(一)经审核的土地使用权证书(复印件)或土地来源证明;

(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三)房屋竣工验收资料;

(四)房产测绘成果。

第十四条申请转移登记,权利人(申请人)应当自事实发生之日起30日内,持原房屋权属证书向登记机关申请登记,并提交下列证明材料:

(一)买卖的房屋提交买卖合同,商品房还需提交商品房注册登记证明;

(二)赠与的房屋提交经公证的赠与书、受赠书;

(三)继承的房屋提交经公证的相关继承证明;

(四)交换的房屋提交交换协议书;

(五)分割的房屋提交分割协议书;

(六)划拨、调拨、接管、合并、兼并、以房入股的房屋,提交相关文件;

(七)人民法院判决、调解、裁定或仲裁机构裁决所有权转移的房屋,提交判决书、调解书、裁定(决)书;

(八)因典当、抵押或拍卖取得的房屋提交有关证明。

第十五条申请变更登记,权利人应当自事实发生之日起30日内,持原房屋权属证书申请变更登记,并提交下列证明材料:

(一)翻建、改建、扩建的房屋,提交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二)房屋座落门牌号或权利人姓名、名称改变的,提交有关的证明材料;

(三)改变用途的房屋,提交规划行***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第十六条申请他项权利登记,权利人(申请人)应当自事实发生之日起30日内申请他项权利登记,并提交下列证明材料:

(一)现房抵押提交原房屋所有权证、抵押合同、借款合同、估价报告或抵押双方约定的估价协议;

(二)预购房抵押提交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已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抵押合同、借款合同、估价报告或抵押双方约定的估价协议;

(三)在建工程抵押提交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已建房屋状况的建筑面积计算表、借款合同、抵押合同、估价报告或抵押双方约定的估价协议。

第十七条因灭失、土地使用年限届满、他项权利终止的房屋,权利人(申请人)应当自事实发生之日起30日内持原房屋权属证书和相关的证明材料,申请注销登记。

因拆迁而灭失的房屋,拆迁人应当在拆迁工作完成后30日内,持被拆除房屋的原房屋权属证书和拆迁证明,申请注销登记。

第十八条新建商品房在房屋竣工验收后30日内由开发企业持企业法人资格证明、经审核的土地使用权证(复印件)或土地来源证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竣工验收资料、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房产测绘成果,申请办理商品房注册登记。

第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由登记机关直接代为登记:

(一)由房产管理部门直接管理的;

(二)无人主张权利的;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权利人(申请人)申请应准予暂缓登记:

(一)因正当理由不能按期提交证明材料的;

(二)按照规定需要补办手续的;

(三)法律、法规规定准予暂缓登记的。

第二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机关应当作出不予登记的决定:

(一)房屋(土地)权属争议尚未解决的;

(二)不能提供合法、有效的房屋权属来源证明的;

(三)没有房屋权属证书而设定房屋他项权利的;

(四)不能提供土地使用权证或用地证明的;

(五)所建房屋属违章建筑、临时建筑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机关有权注销房屋权属证书:

(一)申报不买的;

(二)涂改房屋权属证书的;

(三)房屋权利灭失而权利人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权属注销登记的;

(四)因登记机关工作人员失误造成房屋权属登记不实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注销房屋权属证书,登记机关应当作出书面决定,送达权利人,并收回原发放的房屋权属证书或公告房屋权属证书作废。

第二十三条权属清楚,产权来源证件齐全的,登记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按下列时限办理权属登记:

(一)初始登记5个工作日;

(二)转移登记10个工作日;

(三)变更登记5个工作日;

(四)抵押登记5个工作日;

(五)注销登记2个工作日;

(六)商品房注册登记5个工作日。

登记机关认为权属证明材料有疑问的,可适用公告程序(公告期为30日),公告无异议后给予登记;申请人也可将相关证明材料办理公证或律师见证后由登记机关予以登记。

第二十四条房屋权利人(申请人)提出暂缓登记申请,或经审查属于不予登记的,登记机关应当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并书面通知权利人(申请人)。

第二十五条列入拆迁范围内的房屋,申请人尚未办理房屋所有权证书的,经登记机关审查确认后,办理房屋产权证明书。

第二十六条房屋权属登记,权利人(申请人)应按国家规定交纳登记费和房屋权属证书工本费。

第三章房屋权属证书

第二十七条房屋权属证书包括《房屋所有权证》、《房屋共有权证》、《房屋他项权证》。

第二十八条共有的房屋,由权利人推举的持证人收执房屋所有权证书。其余共有人各执房屋共有权证书1份。

房屋共有权证书与房屋所有权证书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二十九条房屋他项权证书由他项权利人收执。他项权利人依法凭证行使他项权利,受国家法律保护。

第三十条房屋权属证书破损,经登记机关查验需换领的,登记机关应在2个工作日内予以换证。房屋权属证书遗失的,权利人应当及时登报声明作废,并向登记机关申请补发,由登记机关作出补发公告,经6个月无议的,予以补发,并注明补发字样。

因特殊原因需缩短公告期限的,经权利人申请,登记机关批准可作出缩短公告期限的决定,但公告期不得少于30日。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以虚报、瞒报房屋权属情况等非法手段获得房屋权属证书的,由登记机关收回其房屋权属证书或者公告其房屋权属证书作废,并可对当事人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涂改、伪造房屋权属证书的,其证书无效,登记机关可对当事人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非法印制房屋权属证书的,由登记机关没收其非法印制的房屋权属证书,并可对当事人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未按期进***屋权属登记的,登记机关可以按原登记费的3倍以下收取登记费。

第三十三条权利人(申请人)申请房屋权属登记,应当如实向登记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因当事人提交虚假、错误的证明材料造成登记机关错误登记的,由当事人承担法律责任。

房产申请书范文5

    第一条  为加强房屋产权产籍管理,保护房屋产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房屋,是指土地上的房屋等建筑物及构筑物。

    本条例所称房屋产权,是指房屋所有权及他项权利(即典权、抵押权)。

    本条例所称房屋产籍,是指房屋的***、表、卡、册、视听资料等反映房屋产权现状和历史情况的产权档案及有关资料。

    第三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区域内国有土地上房屋产权产籍的管理。

    第四条  全民所有的房屋产权归国家所有,集体所有的房屋产权归集体所有,私有的房屋产权归个人所有,共有的房屋产权归共有人共同所有。

    第五条  市、县(市)人民***府房地产行***管理部门主管本辖区房屋产权产籍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贯彻和执行有关房屋产权产籍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策;

    (二)负责对各类房屋所有权和他项权利登记工作;

    (三)依法核发房屋所有权证书(含共有权保持证书)或他项权利证书;

    (四)负责房屋产籍测绘管理工作;

    (五)负责对产权属国家所有的城市商业网点用房、城市改造建设的动迁安置房屋、国有拨用房产及直管公房的直接管理;

    (六)负责对房屋产权产籍档案资料的收集、整理和管理以及对房屋变动情况的综合统计;

    (七)负责对单位自管房屋产权产籍管理工作的监督、指导;

    (八)查处违反房屋产权产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

    市、县(市)房屋产权产籍管理机构负责本辖区房屋产权产籍管理的日常工作。

    市人民***府房地产行***管理部门负责对县(市)房屋产权产籍管理工作的检查、监督和指导。

    各级计划、城建(规划)、土地、国有资产、公安等相关部门应按各自职责配合做好房屋产权产籍管理工作。

    第六条  房屋产权产籍管理应遵循产权明晰、数据准确、变更及时、资料完整和房地权属一致的原则。

    第七条  房屋所有权人对房屋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并有遵守本条例,接受房屋产权产籍管理部门的指导、监督和管理的义务。

    第八条  对贯彻执行本条例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或个人及检举违反本条例的有功人员,由市人民***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产权登记

    第一节  登记通则

    第九条  公民、法人或其他房屋产权的取得、转移、变更、设定他项权利及注销等,须到市、县(市)房屋产权产籍管理机构办理登记手续。

    房屋产权登记依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提出申请;

    (二)受理申请;

    (三)审查申请文件;

    (四)权属调查;

    (五)测绘房籍平面***、编排房屋地段栋号;

    (六)确认房屋所有权或他项权利;

    (七)核准登记事项,缮制权证;

    (八)计收规费;

    (九)发放房屋所有权证书或他项权利证书;

    (十)建立房屋产权产籍资料档案。

    第十条  房屋所有权登记,按下列规定确定申请登记人:

    (一)公民私有房屋,由公民个人申请登记,并以户籍登记姓名或合法有效身份证件所载姓名为准;

    (二)法人的房屋,由该法人申请登记,并使用其法人注册全称;

    (三)其他组织的房屋,由该组织申请登记,并使用其依法登记的名称或批准的名称;

    (四)共有的房屋,由共有人共同申请登记;

    (五)外埠、境外组织或个人的房屋,由该组织或个人申请登记,并交验合法有效的证件。

    第十一条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应自行申请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

    特殊情况须委托他人办理的,被委托人须交验委托书和本人身份证件。

    外埠、境外申请人的委托书必须经过认证、公证。

    第十二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申请房屋所有权登记,应由其法定人登记。

    第十三条  房屋所有权一般以单体建筑房屋为单位进行登记。

    单体建筑房屋有两个以上权利人的,各权利人分别以占有该房屋的份额进行登记。

    第十四条  申请房屋所有权登记,当事人应在本条例规定的时限内提交申请及有关文件、证件正本。因不可抗力不能在规定时限内申请登记的,可顺延至障碍消除后30日内。

    第十五条  申请人的申请符合规定的,房屋产权产籍管理机构应在本条例规定的时间内予以核准登记,确认房屋所有权,发放房屋所有权证书;对不符合规定的,不予登记,并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十六条  房屋所有权管理实行日常登记和验证制度。

    市、县(市)房屋产权产籍管理机构可根据需要,经当地人民***府批准对本行***区域内房屋所有权登记情况进行普查或验证。

    第十七条  日常登记和验证,均须对权利人、权利性质、权利来源、取得时间、变化情况和房屋面积、结构、用途、座落等逐一核对登记,并按规定收取各项规费及逾期登记费。

    产权产籍管理机构应按国家房地产测量规范要求,测绘房籍平面***。

    房屋所有权登记使用由市房地产行***管理部门统一制作的表格。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经申请可准予延期登记:

    (一)所有权纠纷尚未解决的;

    (二)不能证明其产权来源的;

    (三)人民法院正在审理案件中涉及房屋产权归属及依法限制房屋产权转移的;

    (四)因不可抗力不能及时登记的;

    (五)其他可延期登记的。延期登记的期限自延期之日起不得超过一年。

    第二节  初始登记

    第十九条  新建成的房屋,建设单位及个人应在竣工之日起90日内,申请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

    第二十条  申请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应提交下列文件或证件:

    (一)房屋所有权登记申请书;

    (二)土地使用批准书;

    (三)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

    (四)规划平面位置***;

    (五)防火批准书;

    (六)竣工验收资料;

    (七)个人身份证件或法人资格证明。

    第二十一条  房屋产权产籍管理机构对申请人的初始登记进行审查。符合规定的,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予以初始登记,发放房屋所有权证书。

    第二十二条  拆迁中返还面积部分的房屋,由权利人提交有关证件,按照协议确定的份额,申请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

    第三节  转移登记

    第二十三条  已经取得所有权的房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应自合同成立或其他法律文件生效之日起30日内申请办理转移登记:

    (一)买卖;

    (二)赠与;

    (三)交换;

    (四)继承;

    (五)分割;

    (六)价拨、企业兼并及作价入股;

    (七)依照法律、法规规定作出的其他强制性转移。

    第二十四条  申请转移登记,应提交下列文件或证件:

    (一)房屋转移登记申请书;

    (二)房屋所有权证书;

    (三)税费收据;

    (四)个人身份证件或法人资格证明;

    (五)合同书、协议书、公证书或有关文书。

    股份制企业所有的房屋、部分产权房屋,除提交前款规定的文件或证件外,还应分别提交董事会决定的文件或相应机构同意转移的证明。

    第二十五条  房屋产权产籍管理机构对申请人的转移登记申请进行审查。符合规定的,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予以转移登记,并换发房屋所有权证书。

    第四节  他项权利登记

    第二十六条  房屋抵押或典当的,当事人应从他项权利设定之日起15日内申请他项权利登记。

    未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不予登记他项权利。

    未经他项权利登记的房屋抵押、典当行为,不受法律保护。

    属于共有产权的,抵押房地产时,应征得其他共有人的同意;处分抵押房地产时,其他共有人有优先购买权。

    第二十七条  申请房屋他项权利登记,应提交下列文件和证件:

    (一)登记申请书;

    (二)房屋所有权证书(共有权保持证书);

    (三)抵押、典当合同书;

    (四)房地产市场管理机构审批手续;

    (五)个人身份证件或法人资格证明。

    第二十八条  房屋产权产籍管理机构对申请人的他项权利登记申请应进行审查,符合规定的,自受理之日起5日内予以登记。

    第二十九条  对核准他项权利登记的,房屋产权产籍管理机构应发放房屋他项权利证书,在设定他项权利的房屋所有权证书上加盖他项权利设定专用章,在房屋产籍档案中作他项权利设定记录。

    第三十条  同一房屋分割设立若干抵押权时,应按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分别办理抵押登记申请。在同一抵押期内,不得重复抵押。

    第三十一条  设定他项权利的房屋,在他项权利存续期限内,不得申请转移登记或进行翻建、改建、扩建和拆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应当自他项权利终止之日起5日内到房屋产权产籍管理机构办理他项权利注销登记。

    第三十三条  因处分抵押房屋而取得房屋所有权的,应依照本条例规定办理转移登记。

    第五节  变更登记

    第三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权利人应自变更事项发生之日起15日内申请变更登记,提交有关文件:

    (一)房屋改建、扩建的,提交本条例第二十条所规定的文件、证件;

    (二)房屋改变用途的,应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三)房屋所有权人改变名称的,应提交批准文件或证明;

    (四)其他变更事项。

    第三十五条  房屋产权产籍管理机构对房屋变更登记申请应进行审查,符合规定的,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予以变更登记,并换发房屋所有权证书。

    第三十六条  房屋所有权证书遗失,房屋所有权人应向房屋产权产籍管理机构报失声明作废,登报声明30日内无异议的,予以补发。补发的房屋所有权证书应注明“补发”字样。

    房屋所有权证书破损影响使用的,经查验可以申请换证登记。

    第六节  注销登记

    第三十七条  房屋因拆除、倒塌或焚毁等原因灭失的,其所有权即行终止。原权利人应自事实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房屋产权产籍管理机构申请灭失注销登记:

    第三十八条  拆除的房屋,拆除人应当事先持房屋所有权证书、拆迁许可通知书及有关批准文件到房屋产权产籍管理机构申请注销登记。

    第三十九条  注销登记后,房屋产权产籍管理机构须书面通知原权利人或拆迁人,并收回房屋所有权证书或他项权利证书。

    第四十条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产权产籍管理机构予以注销登记:

    (一)持证人申请登记时隐瞒真实情况,伪造有关文件、证件,用欺骗手段获准登记的;

    (二)虚报遗失而获补发的;

    (三)人民法院判决、裁定或行***机关决定撤销登记的;

    (四)因其他原因应予撤销登记的。

    第三章  权属管理

    第四十一条  房屋所有权证书是国家依法保护房屋所有权人合法权益的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或涂改。

    房屋所有权人凭证行使对房屋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第四十二条  房屋所有权证书由市、县(市)房地产行***管理部门统一印制和发放。

    第四十三条  产权人下落不明又无合法人或者经人民法院认定为无主的房屋,由当地房地产行***管理部门代管。

    第四十四条  司法机关、行***机关依法限制房屋权利的,应将有关文书或文件送达房屋产权产籍管理机构。文书、文件应详细列明限制房屋权利的内容、期限。期限届满后,权利人可以申请房屋所有权转移、变更或设定他项权利。

    第四十五条  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出售的房屋,产权归购买者所有。

    第四十六条  公房出售和***策减免、地方财***补贴所建房屋及动迁房个人承担费用部分的,按交款比例和所有权份额的证明,依法确认房屋所有权。房屋产权产籍管理机构应在其房屋所有权证书内注明产权来源、限制内容和所占产权比例。

    第四十七条  未按法律、法规规定和法定程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扣缴房屋所有权证书和撤销核准登记,或者以其他形式没收、查封房屋、限制房屋权利。

    第四章  产籍管理

    第四十八条  房屋产籍档案资料由市、县(市)房屋产权产籍管理机构集中保存、统一管理。

    第四十九条  房屋产籍应当依照房地地段号建立。房地地段号的确定按照国家房地产测量规范执行。

房产申请书范文6

第一条  为保护房产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房产管理正常秩序,及时处理房产纠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属各区范围内公民之间、法人之间以及公民与法人之间发生的房产纠纷。

第三条  市房产纠纷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员会)直接负责龙沙区、铁锋区和建华区的房产纠纷仲裁工作;富拉尔基区、碾子山区、昂昂溪区和梅里斯区房产纠纷仲裁委员会负责本区内的房产纠纷仲裁工作。

第四条  房产纠纷仲裁,实行一次裁决制度。

第二章  仲裁组织

第五条  仲裁委员会由主任一人,副主任和委员若干人组成。

仲裁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

第六条  仲裁委员会设专职仲裁员,亦可根据需要聘请兼职仲裁员。兼职仲裁员与专职仲裁员在执行职务时享有同等权利。

第七条  仲裁委员会处理房产纠纷案件,一般应组成仲裁庭,仲裁庭由首席仲裁员一人和仲裁员二人组成,书记员担任仲裁庭的记录工作。

简单的房产纠纷案件,可指定一名仲裁员办理。

第八条  仲裁庭评议案件,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仲裁庭认为属重大疑难性的案件,可提请仲裁委员会讨论决定。

第九条  仲裁人员属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一)为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

(二)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三)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的公正处理。

当事人发现仲裁人员属前款情形之一的,有权用口头或书面方式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员回避。

第十条  首席仲裁员的回避,由仲裁委员会决定;其他仲裁员、书记员的回避,由首席仲裁员决定。对回避的决定,可以口头或书面方式通知当事人。

第三章  案件受理

第十一条  仲裁委员会受理下列房产纠纷案件:

(一)房屋权属以及使用中发生的纠纷;

(二)房屋相邻关系纠纷;

(三)法律、法规规定可以申请仲裁的其他纠纷。

下列涉及房屋的纠纷,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

(一)一方申请仲裁,另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

(二)涉及离婚、继承、分家、赠与的纠纷;

(三)涉外的纠纷;

(四)驻***内部的纠纷;

(五)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房产的纠纷。

第十二条  房产纠纷当事人应当从其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两年内,向房屋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或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但法律、法规和本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当事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代为诉讼,但必须向仲裁委员会提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注明委托事项和权限。

第十三条  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应当递交书面申请书,并按被申请人人数提交副本。

申请书应当写明下列事项:

(一)申请人姓名、性别、年龄、民族、工作单位和住址;

(二)被申请人姓名、性别、年龄、民族、工作单位和住址;

(三)申请的事实、理由和要求;

(四)证据、证人姓名和住址。

申请人或被申请人是法人的,应写明法人名称、地址和法人代表的姓名。

第十四条  仲裁委员会收到申请书后,经审查符合受案规定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不符合受案规定不予受理的,应当在七日内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五条  仲裁委员会受理的案件,申请人自动撤回申请,被申请人无异议的,应予准许。

第四章  仲裁程序

第十六条  仲裁委员会受理房产纠纷案件后,应指定仲裁员或组成仲裁庭进行审理并在七日内将申请书副本发送被申请人。被申请人接到申请书副本后,应在七日内提交签辩书和有关证据。逾期不答辩的,不影响案件的仲裁。

第十七条  仲裁员或仲裁庭受理案件后,可根据案情审理的需要或当事人的申请,对所争议房屋及设施依据不同情况,相应采取查封、停用、停建、停拆等保全措施。

第十八条  仲裁员根据审理需要可查看与案件有关的档案资料及原始凭证。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及时提供与本案件有关的档案资料和原始凭证。

仲裁委员会对案件涉及的国家机密和个人隐私,必须保密。

第十九条  仲裁委员会受理的案件,能够调解的,应当在查明事实、分清是非的基础上进行调解,促使当事人在自愿的基础上达成协议。协议内容不得违反国家、省及市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第二十条  调解达成协议后,应当制作调解书。调解书应当写明下列主要内容:

(一)当事人的名称及地址;

(二)当事人代表人或人姓名及职务;

(三)纠纷的主要事实、责任、协议内容和费用的承担。

调解书由当事人签字,仲裁员、书记员署名并加盖仲裁委员会印章。

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调解书送达前当事人翻悔的,应进行仲裁。

第二十一条  仲裁员或仲裁庭应在开庭前三日将开庭时间、地点以书面形式通知双方当事人和其他参与人。当事人经两次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未经准许中途退庭的,可作缺席仲裁。

第二十二条  仲裁员或仲裁庭审理案件按下列顺序进行:

(一)宣布仲裁员、书记员名单;

(二)宣布仲裁庭纪律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三)询问当事人是否申请回避;

(四)当事人陈述事实;

(五)调查核实有关证据;

(六)双方辩论;

(七)双方辩论终结,仲裁员或仲裁庭按申请人、被申请人顺序征询最后意见,再行调解,调解不成应当做出裁决。

第二十三条  房产纠纷裁决后,应制作仲裁决定书。仲裁决定书应当写明下列主要事项:

(一)申请人、被申请人的名称、地址及其人或法定人的姓名、职务;

(二)申请的理由、争议的事实和要求;

(三)仲裁认定的事实、理由和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

(四)仲裁结果和仲裁费用的承担;

(五)不服裁决的起诉期限。

仲裁书由仲裁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仲裁委员会印章。

第二十四条  当事人对仲裁结果不服的,可在收到仲裁书之日到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仲裁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第二十五条  当事人双方必须履行已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或仲裁书。一方逾期不履行,另一方可通过仲裁委员会申请房屋所在地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六条  仲裁委员会主任、副主任认为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决不当,需要重新处理的,应提交仲裁委员会讨论决定。

第二十七条  仲裁案件从收到答辩书之日起,到受理结束,一般不应超过三个月。确需延长办案时间的,应报请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

第二十八条  通知书、调解书、仲裁书等仲裁文书送达后,当事人应在送达回执上注明日期并签字盖章。当事人拒收仲裁文书时,由见证人签名或盖章,将仲裁文书留在送达人单位或住处,即为送达。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房产纠纷仲裁的当事人,应向仲裁委员会交纳仲裁费。

撤诉案件的仲裁费由申请人负担。

仲裁收费标准、范围及管理办法按市财***、物价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各县(市)人民***府可参照本办法,结合本县(市)实际情况,制定细则。

房产申请书范文7

在房地产登记中规定收取整齐划一的申请材料至少有以下几个必要性:一是业务标准化、规范化建设需要,作为登记机构登记形成的主要成果――登记资料,申请材料是其主要组成部分,而整齐划一的申请材料是保证资料顺利传递、电子化转化的前提条件,也是档案规范化管理的必需和日后档案信息查询利用的必要前提。二是可以大大提高工作人员受理效率。对应于不同的登记类型,制定各种统一和普遍适用的申请材料格式有利于登记工作人员方便地识别和应用,从而加快受理速度,提高受理时效。三是有利于规范当事人发生的物权行为。不同的物权其产生的缘由不同,针对不同的缘由制定相应的格式文本,可以方便地为当事人接受利用,也可以有效防范交易风险。申请材料是表示登记原因和申请人意思的直接表现形式,房地产登记审核以书面审核为主,即申请材料形式合法、有效是登记合法的关键。根据物权取得的不同渠道,以及不同性质房地产、不同登记类型,申请人需要提交不同的申请材料。如通过建造原始取得的房地产,其登记原因证明文件是批准建造的材料;又如通过买卖取得的房地产,其登记原因证明文件是买卖合同。

但是,由于房地产登记类型的繁多,各地的法规规章不尽相同,加上事物存在多样性,标准化、要式化的申请材料难以涵盖所有的登记业务,这就需要登记机构本着实事求是的态度,对当事人提供的非要式申请材料进行适当处理和正确使用。

我们知道,申请行为是由主体、客体、事由三部分构成,因此,登记申请材料亦由三方面组成,一是申请登记事项的表示,这是申请人主动表示、向登记机构发出请求的体现,这种体现载体便是申请书和申请主体证明。二是申请登记事项的原因证明文件,缘何要对此事项登记?登记的主要依据是什么?三是用于记载的房地产相关要素所需要的辅助申请材料。这三类申请材料的要式要求是不同的。

首先,申请书是申请人登记诉求的载体,是启动登记时必不可少的要件,而且形式要求相当严格,是由登记机构制定的标准格式。申请书上的信息都是依申请人意思和事实所填报,这些信息是记载于登记簿的主要依据。如申请书上要有当事人签字、申请事由、事项。为便于当事人填写申请书,登记机构一般为申请人提供了网站、现场等多种途径获取申请书,因此一个城市的申请书格式应当统一标准,不应由当事人自行提供版本。

其次,身份证明是表明申请主体的最有效载体,因此也有严格的要式要求。根据不同的主体,身份证明的制作部门是不同的,最常见的成年人,其身份证明就是由***门制作的身份证,这是代表其不同于他人的法律证明。而教师证、工作证等证件仅能用于某一行业,不具有代表身份的通用性,因此均不可替代身份证。在申请人无法提供身份证时,应由***门出具正在办理身份证的证明或临时身份证代替要式身份证明。当然,对于一些主体缺失的登记,在无法提供身份证或临时身份证等身份证明时,有法律文书的支撑也是可以的,即法律文书中列明被执行人的姓名和身份证号码才能作为非要式身份证明使用于登记之中。至于申请人为单位的身份证明,根据单位的性质,其身份证明是分别由工商部门、技监部门等主管部门颁发的,但也有一些特殊主体,没有相关部门登记过其身份,如业委会、村民小组等,对于此类主体的申请材料,需要缓和处理,即根据法律规定提供相应的证明文件。

再次,对于登记原因证明文件的要式要求根据物权取得途径不同而不同,但也都不同程度地存在要式要求。如为合法建造取得,则只有规划部门出具的规划许可证明才符合登记要求。而规划许可证明的主要表现形式是规划许可证,当无法提供规划许可证时,应提供规划部门出具的房地产系合法建造证明。其他部门如城管部门出具的违法建设处罚证明是不足以证明其已成为合法建筑物的。当前,作为社会个体,其房地产权利更多来自于继受取得,即从某个权利人让渡给另一个权利人。继受取得的房地产根据法律关系应提供相应的房产转移证明。在实践中,证明房产转移行为除最普遍的买卖合同外,还有划拨、裁判、交换、赠与等形式,这些转移行为有的是行***行为,有的是民事行为,有的是司法行为,不管是何种形式的权利转让都须有相应的合同、行***文件或法律文书,否则,房地产不发生物权变动。这些转移原因文件一般推荐使用规范的要式文本,如商品房销售合同是由住建部和工商总局联合制定的,存量房买卖合同由地方***府管理部门制定,目的是维护交易双方的公平交易,保护双方的权利,有利于防范交易纠纷,也便于今后处理可能产生的纠纷。因此,具有规范要式的买卖合同成为买卖转移登记申请的必需。对于一些权利转让的合同虽不符合当前的要式文本但符合当时历史条件下文本要求的,应当在申请登记时作缓和处理。

最后,关于房地产客体记载的内容也需要提供一些要式要件。申请主体是解决房地产的权利归属主体问题,登记原因文件是表明房地产如何取得的,而房地产的客体则是要表明房地产是怎样的物理状态,由于地理位置的唯一性导致每一个申请登记的房地产都是不同于其他房地产的特定物,而在登记簿中要表现每个登记房地产的特征,则需要有坐落、编号、房地产用途、结构、成交价格、竣工年代等自然属性。表明房地产自然状况要素的申请材料主要是测绘成果,这个成果须遵循测绘行业的规范格式,因此,测绘成果也是申请初始登记、面积变动变更登记的必要收件。

由上可知,房地产登记所需申请材料既有普遍适用的规律可循,也可能会遇到行业标准或地方性规范无法涉及的具体情况,需要登记机构缓和处理。因此,《房屋登记办法》规定,申请材料的合法性、有效性、真实性由申请人负责。作为登记机构,应以追求形式合法有效为最低工作底线,对于无法按常规提供要式申请材料的,则应以替代要件、补充收件、扩充询问、实地查看等方式缓和处理非要式的申请材料。

所谓替代要件就是以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的文件代替常规性文件,如国土部门出具的证明土地合法使用的文件可以代替土地使用证。以替代要件方式缓和处理申请材料在房地产初始登记中是较为常见的,对于一些已经建成但未经批准建造的房地产不可能按建设手续补领规划许可证、竣工验收证明,因此,通常只能由规划、建设等部门出具相关证明以认定其结果的合法性。

所谓补充收件就是在一次申请材料中个别材料不符合常规性要件情况下,通过增加一些其他收件形成申请材料之间的关联,从而达到缓和处理申请材料的目的。如先后两次登记的申请人提供的身份证号码等身份信息不一致,则应要求申请人补充提供不同身份证信息对应的是同一人的证明。

此外,增加询问内容也是缓和处理非要式申请材料的很好方式,如赠与合同中未明确受赠人是夫妻一方所有还是共同所有的,则可经询问确认。

房产申请书范文8

一、开展农房登记工作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工作目标

随着我县农村经济的快速发展,农房建设已成为农民财富积聚的主要载体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重要资产。开展农房登记工作,是学习和实践科学发展观,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保障农民和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财产权,促进农村社会和谐,履行***府服务职责的重要体现;是引导村镇建设按照规划有序开展,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促进城乡统筹和城镇化健康快速发展的有效抓手;是探索构建集体土地范围内的房屋产权处置机制,促进集体土地范围内的房屋由资产转变为资本,进一步***农村生产力、活跃农村经济的必要前提。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的十七大、十七届三中全会和省委八届九次、市委三届八次全会精神为指针,深入学习和实践科学发展观,坚持以维护农民和集体经济组织合法财产权为出发点;以进一步***和发展农村生产力为主线,围绕发展农村经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基本要求,***思想,开拓创新,逐步建立和完善符合县情的农房登记制度,积极探索建立农房产权处置机制,努力开创我县农村改革和发展新局面。

(二)基本原则:

1、依法登记。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房屋登记种类、程序、要件、范围等办理农房登记,登记后的房屋权属受法律保护。违法占地建设和未经规划许可建设的房屋,一律不予登记。

2、申请登记。农房登记申请人向房屋登记机构(以下简称“县房产局”)提出书面申请,提交申请登记材料,登记房屋权属。

3、试点先行。按照试点先行、循序渐进的要求,选取慎城镇作为开展农房登记工作、探索构建房屋处置机制的试点。鼓励试点镇大胆探索、勇于实践,在总结试点经验的基础上,稳步扎实推进房屋处置工作的展开。

4、审查原则。由乡镇及有关部门配合县房产局进***屋权属和面积的调查、核实,***门会同县房产局统一编制公安门牌编号。

5、配合原则。做好农房登记工作需要建设、国土、公安等部门的密切配合和有效衔接。各相关部门要联合开展宅基地勘察、规划审查、房屋面积测量、房屋质量认定等工作。县房产局要配合国土资源部门加快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工作,努力扩大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发证覆盖面,保证房屋登记工作有序开展。

(三)目标要求:二零零九年,我县要全面启动农房登记的试点工作,在此基础上确定构建农房产权处置机制。启动农房登记工作之后,要注意总结登记工作规律,有针对性地解决登记工作中面临的突出问题,探索促进农房由资产向资本转化的有效途径和方法。2010年,基本建立农房登记制度,初步形成农房产权处置机制,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打下基础。

二、农房登记的程序和有关问题的处理原则

农房登记的申请人为自然人的,应使用其有效身份证件的姓名;申请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使用其法定名称,由其法定代表人申请;共有房屋,由共有人共同申请。申请人可以委托人申请房屋权属登记。人申请登记时,除向县房产局交验人的有效证件外,还应向登记机构提交申请人的授权委托书。

(一)农房登记程序

1、申请

申请房屋登记,申请人应当向县房产局提出申请,并提交申请登记材料。申请登记材料应当提供原件。不能提供原件的,应当提交经有关部门确认与原件一致的复印件。

2、受理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登记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县房产局应当予以受理,并出具书面凭证。申请人提交的申请登记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登记机构应当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内容。

3、审核

(1)初审。乡镇有关部门应配合县房产局对申请人提交的资料进行审查,审查内容主要是申请人主体资格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及个人身份证明合法性;房屋的土地使用权来源及建房手续合法性;房屋建筑年代、层次、结构、面积、界址正确性,并会签初审意见。

(2)审核。符合初审规定的,由***门会同县房产局统一编制公安门牌编号。县房产局对申请人的申请进行审查核实,提出审核意见。

4、公告。县房产局受理登记申请后,将登记事项在房屋所在地的集体经济组织内公告无异议,方可予以登记。公告期30天。

5、记载于登记簿。经复核,符合登记条件的,县房产局应当予以登记,将申请登记事项记载于房屋登记簿。

6、发证。经登记的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权属受法律保护,抵押、流转等参照国有土地上的房屋登记规定执行。

(二)农房初始登记

凡合法建造的农房在申请农房登记时,农房登记申请人应向县房产局提交下列材料:

1、登记申请书及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2、宅基地使用权证明或者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明;

3、房屋符合城乡规划的证明;

4、房屋测绘报告或者村民住房平面***;

5、其他有关材料。

村民申请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的,还应当提交申请人属于房屋所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证明。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申请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的,还应当提交经村(居)民会议同意或者由村(居)民会议授权、经村(居)民代表会议同意的证明材料。按照本方案对房屋初始登记前,因房屋买卖、交换、赠与、继承、分割、合并等原因致使其权属发生转移的,由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相关证明后,以实际房屋所有人为申请人办理初始登记。因历史原因造成宅基地上房屋有关手续不齐全,经调查其房屋权属无争议,申请人出具集体土地房屋权属来源保证书,所在村(居)民委员会出具证明后,予以登记。对到本村以外农村新购买住房的,在交回原宅基地后,由原村(居)民委员会出具交回宅基地证明,可申请新的住房登记。

(三)农房所有权变更登记

初始登记后,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权利人应当在有关法律文件生效或者事实发生后申请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

1、房屋所有权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变更的;

2、房屋坐落的街道、门牌号或者房屋名称变更的;

3、房屋面积增加或者减少的;

4、同一所有权人分割、合并房屋的;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申请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应当提交登记申请书、申请人身份证明、房屋所有权证书、证明发生变更事实的材料。

(四)农房所有权转移登记

初始登记后,因房屋买卖、互换、赠与、继承、受遗赠、分割、合并等原因致使其权属发生转移的,当事人应当在法律文件生效或事实发生后,持身份证明、房屋所有权证书、证明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的材料等证明文件到县房产局申请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

申请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还应当提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同意转移和受让人符合申请使用宅基地条件的证明。受让人不属于房屋所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县房产局不予办理。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申请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还应当提交经村(居)民会议同意或者由村(居)民会议授权、经村(居)民代表会议同意的证明材料。

(五)农房抵押权登记

依法以集体土地房屋设立抵押,申请抵押权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3、房屋所有权证书;

4、主债权合同和抵押合同;

5、其他必要材料。

办理集体土地范围内房屋地役权登记、预告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等房屋登记,可以参照适用国有土地范围内房屋登记的有关规定。

(六)合理认定农房登记相关材料和申请事项

农房登记申请人申请农房登记时,县房产局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及申请事项按下列要求进行认定:

1、登记申请书。由县房产局根据情况自行制定统一格式,由当事人如实填写并提交。

2、土地使用权证明。已取得合法土地使用权证书或经国土资源部门认定的证明材料。

3、房屋符合城乡规划的证明。是指《城乡规划法》实施后,房屋所有人领取的《村镇规划选址意见书》和《村镇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简称“一书一证”);《城乡规划法》实施前,由农房登记申请人向县建设部门申请认定。具体认定办法由县建设部门制定。

4、房屋面积。可由申请人提供房屋测绘报告或村民住房平面***。住房平面***一般应由有资质的测绘或设计单位提供,并注记单位名称。不能提供住房平面***的,申请人应与县房产局预约测绘人员对申请登记的房屋进***屋面积测绘。

5、简易和危旧房屋登记问题。对简易和危旧房屋暂不予登记。

6、其他材料和申请事项按《房屋登记办法》执行。

三、积极探索建立农房产权处置机制

我省是推行农村集体土地家庭联产承包制发源地。各乡镇各部门要大力弘扬敢为人先的改革精神,进一步***思想,与时俱进,按照省、市、县的统一要求和部署,以开展农房登记工作为抓手,积极借鉴外地取得的成功经验,不断探索建立包括以保障换农房、农房产权抵押贷款等形式在内的产权处置机制,扩大农房登记成果,让农民从中受益,为深化农村改革、推动农村生产力注入新的活力。

四、组织领导和工作职责

农房登记工作涉及面广、工作量大、***策性强、技术要求高、工作难度大,为加强对我县农房登记工作的领导,县***府成立由分管副县长为组长,县房产局、国土局、建设局、公安局、财***局、物价局和各乡镇人民***府负责人为成员的县农房登记试点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县房产局)。领导小组主要负责按照上级农房登记***策,研究制定工作方案、监督登记工作开展。

县房产局负责制定农房登记发证业务流程、技术规范、工作程序等;负责登记发证和人员培训;及时研究处理在登记发证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县国土局、建设局分别负责拟定集体土地上房屋权属登记过程中土地、建设证明认定的具体意见,协调处理登记过程中涉及到土地、规划管理方面出现的问题。

县公安局负责编制提供集体土地上房屋公安门牌编号,负责处理登记工作中发生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

县财***局负责解决登记工作经费。农房登记收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不足部分由县财***予以解决。

县物价局负责核定权属登记相关收费标准,监督、规范权属登记收费。

各乡镇人民***府负责配合县房产局做好当地的农房登记工作,负责落实有关工作机构、人员,并组织开展宣传发动、组织权利人申请登记提供有关资料、指界签章等工作。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周密部署。各地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农房登记发证的重要性和紧迫性,从有利于保障农民利益、促进农村经济发展的大局出发,切实加强农房登记发证工作的指导。各相关单位要认真负责,明确专门机构,全面部署,认真落实,努力做到有组织机构、有人员配置、有工作计划、有部署安排、有保障措施,确保此项工作有计划、有步骤的实施。要抽调***治素质好、业务水平高、工作作风踏实的人员组成专业队伍,积极配合县房产局做好农房登记和发证工作。

(二)大力宣传,营造氛围。农房登记工作与广大农民群众切身利益息息相关。要结合农村特点,加强农房登记***策的宣传,采取农民喜闻乐见的形式,宣传开展农房登记的重要意义、***策规定和群众权益,提高广大农村居民对农房登记的自觉性,营造农房登记工作的良好氛围。:

(三)严格操作,规范程序。县房产局要建立和完善农房登记发证工作制度,严格履行登记申请、权属审核、登记发证的程序,做到依法登记,确保农房登记的合法性。要加强对登记工作人员的培训,切实提高登记人员的***策业务水平,确保登记工作积极稳妥有效地开展。

房产申请书范文9

申请书的内容,理由要充分、合理,实事求是,不能虚夸和杜撰,否则难以得到上级领导的批准。广州公租房办理指南怎么写你知道吗?下面给大家分享一些关于公租房办理指南,更多公租房申请书点击“申请书大全”查看。

广州公租房申请书范本尊敬的领导:

您好,本人 ,男,20_年6月毕业于__大学(“211”“985”工程院校),到工作。因刚参加工作尚无积蓄,买不起房又租不到便宜、稳定的房,无亲无友,导致家境本不好的我,只能借钱吃饭、租房,生活条件很是拮据,住房条件十分困难。面临着租住房屋,存不上钱,无力买房,无法改善生活的诸多严峻问题。

在查看《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后,发现本人符合申请条件,为本人十分困难的住房问题,在此特别向***府申请公租住房一套,希望***府主管部门、居委会能给予准许,解决申请人的住房实际困难。全力投入工作,为__市发展建设贡献自己的力量。

此致

敬礼!

申请人:申请书模板

__年__月__日

广州公租房办理条件本市户籍申请公租房条件:

(一)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应当具有本市城镇户籍,并在本市工作或居住,但以下两种情况除外:

1、申请人配偶及未年满18周岁子女非本市城镇户籍但在本市工作或居住的,可以作为共同申请人;

2、户籍因就学、服兵役等原因迁出本市的,可以作为共同申请人。

(二)申请之月前12个月家庭可支配收入、家庭资产净值符合***府公布的收入标准。收入标准实行动态调整,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根据本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住房价格水平,参照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一定比例确定,报市***府批准后公布执行。

(三)在本市无自有产权住房,或现自有产权住房人均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或人均居住面积低于10平方米,下同);租住的直管房住宅、单位公房人均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家庭自有产权住房人均建筑面积超过9平方米不足15平方米的,只能申请住房租赁补贴。

(四)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未享受购买安居房、经济适用住房、拆迁安置新社区住房、落实侨房***策专用房等购房优惠***策。

来穗人员公租房申请条件:

以下两类来穗务工人员,可以申请承租市本级公共租赁住房:

(一)来穗时间长、稳定就业的来穗务工人员。

此类人员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申请人在广州市申报居住登记,办理并持有《广东省居住证》3年以上,且申请时仍在有效期内。

2.申请人在广州地区参加社会保险(含广东省、广州市社会保险,社会保险的内容包括基本养老、职工社会医疗、工伤、失业和生育保险,下同)连续缴费(含补缴)满2年或者5年内累计缴费满3年,且申请时处于在保状态。

3.申请人在申请时已在本市办理就业登记,已与本市用人单位签订2年以上期限的劳动合同,且申请时处于合同有效期内;

或者属于在本市辖区内办理了工商登记的企业出资人或者个体工商户经营者,且申请时工商登记未被注销、吊销。

4.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在本市无自有产权住房,在本市未承租直管公房或者单位自管房,且申请时在本市未享受公共租赁住房(含廉租住房)保障。

5.申请人及其配偶未违反计划生育***策。

6.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没有犯罪记录及在申请之日前5年内没有公安机关作出的处以行***拘留、责令社区戒毒、强制隔离戒毒、收容教育、收容教养等治安违法记录(以下简称犯罪违法记录)。

(二)高技能人才或者获得荣誉称号的来穗务工人员。

1.持有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或者三级、二级、一级)职业资格证书的高技能人才。

2.获国家、省和本市***、***府授予的荣誉称号,或者获得

“广州市优秀异地务工人员”、“广州市优秀异地务工技能人才”称号人员。

3.本市及以上见义勇为评定委员会表彰或者奖励人员。

上述人员须持有《广东省居住证》、在广州地区参加社会保险、已在本市办理就业登记或者工商登记(申请时上述证件及证明仍在有效期内),且符合第四条第(一)项第4、5、6目条件。

注:在《 来穗务工人员申请承租市本级公共租赁住房实施细则》中,已取消了收入和资产限制。

广州公租房办理材料广州市户籍人员:

1、住房保障申请表

2、户口簿

3、身份证

4、结婚证、离异或丧偶的提供相关证明

5、家庭住房状况的证明材料

6、家庭收入情况的证明材料

7、家庭资产情况证明材料

8、需要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

注:以上消息仅供参考哦!

来穗人员申请公租房:

1.《来穗务工人员承租市本级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

2.身份证

3.广东省居住证

4.由广州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出具并盖章确认的《个人历史就业记录》

5.有效劳动合同或者企业营业执照副本

6.无自有产权住房证明

7.工作单位出具的是否已承租单位自管房证明

8.计生证明

9.诚信承诺书等

10.高技能人才、受表彰、获荣誉称号或者参与义工工作、献血的来穗务工人员还应当提交职业资格证书、荣誉或者奖励证书或者义工工作证明、献血证明等申请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广州公租房办理地点办理地址:

广州市户籍人员:

户籍所在地区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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