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资工作意见篇(1)
村集体“三资”管理目标
完善农村集体“三资”监管制度,健全“三资”管理的监管机制,推行“三资”网络监管体系,加强农村“三资”管理组织建设,加强农村三资监管机构和队伍现代化建设,形成产权明晰,权责明确,公开透明,监管民主,运作规范,管理科学的长效机制,促进集体经济发展壮大,促进农民收入增加,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村集体“三资”监管实施意见
(一)财务计划管理
1、村集体应当根据收支平衡的原则,编制年度财务计划。主要包括:财务收支、资金管理、生产经营、基本建设、固定资产购置、收益分配等。
2、财务计划须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通过后执行。规定村集体财务计划管理工作在每年的元月底前由村委会拟定、村***支部审核。在上年会计年度结束后,村集体应当在次年的二月底前将财务计划执行情况向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报告。同时,将当年财务计划提请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审议,通过后实行。并将该计划报乡会计服务中心备案,以便监督落实(年度财务计划表附后)。村集体在制定年度财务收支计划时,心须坚持量入为出、略有节余的原则。
各村理财小组和乡会计服务中心要把村财务计划管理工作纳入监管范围,实行计划管理。确保民主管理的真实性、可行性和科学性。
3、村集体管理费支出实行限额管理(村干部固定和误工补贴标准,伙食费、旅差费补贴标准等)。各村每年所需支出的村级招商引资接待费额度,必须符合以下条件:(1)以村人口数设定支出限额。原则上控制在每年每人20元的最高限额以内,上限为3万元。(2)以村集体争取的资金设定支出额度,报乡会计服务中心审批,严格做到先批后用(专项资金不在此范围),原则上不超过20%;(3)对创建自主品牌(如稻花鱼产业,以工商注册为准),接待费支出额度上限上浮至4万元。
年初,由村民委员会提出本年度村集体招商引资接待费支出计划,提请村民代表大会集体讨论决定,报乡会计服务中心审查,2012年度村集体招商引资接待费支出计划在今年6月30日前报乡会计服务中心审查,2012年以后的接待费支出计划在当年的元月15日前上报乡会计服务中心审查,由乡会计服务中心监督实施。监督执行(2012年限额接待费具体限额附后)。对村限额伙食费临近线执行预警制度,并建立责任追究制度,严格按照文件规定执行。
(二)流动资金管理
1、村存款账户集中管理:在坚持村集体资金所有权、使用权、收益权不变的原则下,乡会计服务中心设立村存款统管账户。全称为武夷山市吴屯乡会议服务中心,开户行是武夷山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吴屯信用社。账号为。凡村集体的全部资金收入(含向各级有关部门争取的资金),应当使用《省村集体专用收款票据》,所得款必须及时向乡统管账户办理解款业务(时限为三天),不得坐收坐支现金;不得使用自制或在市场上购买的收款票据、隐瞒收入和私设小金库搞资金体外循环。禁止公款私存。禁止出租或者转借账户。
非出纳人员不得保管现金。因工作需要委托他人代收款项的,代收人应当自代收款之日起三日内如数交给村报账员(出纳员)。
村向乡领取备用金、项目资金等,由所在村向乡会计服务中心提出申请,乡会计服务中心按照该村的存款额,审核其支付款项的真实性、合法性、可行性,按时、按实给予办理领款或转账手续。
2、票据管理:村集体应当统一使用省农业行***主管部门规定的村级收款专用票据。乡会计服务中心实行村委托会计领、存、用登记核销制。村出纳向委托会计领用收款票据采用核销一本再领用一本的票据管理制度。
3、村备用金管理:各村备用金每月上限额为壹万元。既村集体在本月底记账后的账面库存现金一般为10000元以下(特殊情况除外)。不及时报账的村将不能从统管帐户提取现金。严禁白条抵库。对于原历年遗留的白条,村集体应该按照每张白条发生额进行甑别情况,经村民代表大会通过,该核销的核销、该挂帐的挂账,一次性处理清,做到账款相符。
4、村财审批核销制:村集体经费开支实行村主任一把笔审批制度。同时,实行村***支部书记一支笔审核的监管制度。经费开支在300元以内的,由村书记审核签字,村主任直接审批:经费开支300元以上至1000元的,经村两委研究同意并由支部书记签字后,由村主任审批执行;经费开支单笔在500元以上的,由村两委研究并票决后报挂点领导签字校对,村主任审批执行;经费开支在10000—20000元的,须经村两委扩大会讨论通过后确定,村书记签字,再由乡挂点领导审核签字,村主任审批实行;经费开支在2万元以上的经村民会议或代表大会讨论并票决后决定,同时,村集体单项开支在5000元以上的,应当做好《村重大经济事项登记簿》和相关的会议记录。
村集体资金支出应当取得合法的原始凭据,并有经手人、验收人(证明人)、审核人、审核人签名,经村务监督小组审核盖章后方可入帐。
5、村债权债务的管理:村级举债须经村民代表会议通过,报市乡行***主管部门备案。所借款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用;村集体应当及时催收、清理各项应收款项。对村民因丧失劳动能力又无经济来源造成无力偿还的款项,由村集体研究决定给予缓交或者减免,并张榜公布。
6、专项资金管理:村对各级财***及有关部门下拔的款物以及接受社会捐赠、赞助的其它款物应入帐核算。资金应当专款专用,不得挪用。村民困难补助款发放,由村集体研究决定。村救灾救济款物发放,应张榜公布。
7、实行一月一理财、一月一报帐、一月一公开的村财管理制度;规定村务监督小组在次月的1-3日为民主理财日;规定村报帐员在次月的4-7日为报帐日,规定村集体在次月的8-15日为当月村务公开日;以确保村务公开的时效性,村务公开的内容主要有《村级货币资金收支明细公开表》和村报帐员逐笔登记的现金收支“流水帐”等。
(三)固定资产与资源性资产管理。
1、村固定资产台账按林木、经济林、房屋及建筑物、农用设备、办公设备等几大类归类设立台账管理。村固定资产的存量,增减变动情况由村一年一盘点。再由村报帐员向本村委托会计呈报变动实况;需要销帐处理的,村应按有关程序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及时处理不良资产,做到帐实相符,并按有关规定提取折旧。对承包给单位或个人使用、管理的固定资产,应当在承包合同中确定折旧费的提取比例和提取方式。
2、村固定资产和资源性资产的拍卖、转让、入股,应当由依法取得相应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评估;无资产评估机构的,可由村组织评估小组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评估,评估结果须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确认。如将村集体资产用于投资,应编制方案,并经村民会议或代表大会通过后,方可实施。
3、村集体的资源性资产,如山、水、园、田、路桥和现有的水利设施(农业枝术装备)以及荒滩、荒坡等,在10月底前要进行全面的清查摸底,按行***区划版***,绘制草***,标明村集体的林地、耕地、草地、水域等。同时也要查清本村扦花在外村的和外村扦花在本村的林地、耕地等,形成资源性资产台账,标明其地理位置、面积、四至及处置情况,并在清查结束后整理归挡。本次资源性资产清查主要对象是未落实到农户的资源性资产,要求各村要过细清查,不留死角。
对于上世纪末,村集体发包、租赁或拍卖出的山场,合同到期的。村集体应按时收回,并结清所有款项,重新发包。同时,清理历年资源性资产发包合同,填写台账。对于少数包标款过低而显示公平的、合同又末到期的;村应与承包人协商同意,方可调整包标款。
对历史遗留问题的处理,应捧着遵重历史,维护现状、有利发展的原则,妥善处理好林权纷争。
4、村集体建设项目的施工,应当实行招标。招标方案由村拟订,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通过。具体招标办法由县级人民***府制定。村集体生产经营项目发包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凡村集体应履行的经济合同,必须在履行前,报一份给乡会计服务中心备案,以便合同预、决算管理。
5、村集体应当依法管理土地、林木以及无形资产、递延资产,确保集体资产的保值增值;村应建立固定资产和资源性资产管理台帐,以明晰产权和使用权,确保村集体资源性资产永续利用、生态平衡、良性循环。
(四)财务监督
1、各村成立村务监督小组,负责对村集体财务活动进行监督。村务监督小组成员由村民代表选举产生,其人员3-5人组成。一般由村民代表担任。
2、村务监督小组应当在次月的1-3日对村集体当月发生每笔经济业务进行审核,通过审核的开支发票,应盖好村民主理财印章,交还给报帐员(出纳)报帐。在民主理财工作中,如发现违反财务制度行为的,应当提出处理意见,有关人员应当及时纠正。同时,记录好《村集体凭证审核登记簿》。
3、村务监督小组在理财工作日中,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人员到场。严禁民主理财走过场。村民对公布财务内容有异议的,可以直接向村集体询问或者提出意见,也可以通过村务监督小组要求村集体作出解答,村集体应当在十五日内作出解答。
三资工作意见篇(2)
以***的十精神为指引,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广大农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深化农村集体“三资”管理改革,创新农村集体“三资”管理体制,进一步提升“三资”管理效率,为加强农村基层***风廉***建设,构建和谐社会提供有力保证。
二、工作目标
按照“管好当前、立足长远”的工作思路,全面清理登记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情况,发现并及时整改农村集体“三资”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建立完善农村集体“三资”长效管理制度,创新农村集体产权交易机制,规范农村产权交易行为,实现农村集体“三资”管理“运作阳光化、管理信息化、交易市场化”的目标。
三、方法步骤
按照“先行试点、分步推进、清改结合、讲求实效”的原则,整个深化改革工作分为三个阶段:
(一)准备阶段(2013年5月9日-6月14日)
1、加强领导,统一认识。各村(居)根据镇***府的统一部署,召开村(居)两委会会议,贯彻全县会议精神,统一思想认识。
2、调查摸底,制订方案。组织力量,对本村(居)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现状进行全面摸排分析,掌握第一手资料。并根据全镇的总体安排,结合自身实际,制定好具体的工作方案。
3、先行试点,出台意见。在调查摸底基础上,确定王家塔、江桃两个村先行试点,按照本次深化改革工作的要求,开展清产核资、整改完善等工作,探索工作方法,并根据县里出台的意见,结合实际,研究制定深化农村集体“三资”管理改革工作的实施意见。
(二)实施阶段(2013年6月15日-8月31日)
1、召开会议,动员部署。召开村(居)主职干部、文书、报账员、监委会主任、驻村指导员等人员参加的动员大会,明确工作内容、重点和要求。会后进行业务培训,明确工作要求和操作方法步骤;建立由村(居)支部书记任组长的领导班子和相应的工作班子。
2、清产核资,确权登记。
一是清产核资。各村(居)确定相关人员,开展“三资”摸底清查。按照县里统一制定的农村集体“三资”清查表,逐项进行清理登记造册,对一些资产、资源需进行拍照的要拍照留存。
二是合同清理。各村(居)对涉及当年及今后几年的经济合同进行全面清理核实,掌握合同期限、价格、履行等情况,并登记造册。
三是公示公开。将清理登记的农村集体“三资”清查表,在村务公开栏上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不得少于5天。群众对清理结果有不同意见的,由村清理小组再次盘点核实。
四是确认上报。公示结束后,将农村集体“三资”清理情况提交村民代表会议讨论,经村民代表会议确认通过,村清理小组成员签字后上报镇“三资”中心审核。
五是录入网络。各村(居)建立完善农村集体“三资”的明细台账,将资产、资源及合同等资料输入农村“三资”信息化管理网络。
3、梳理问题,抓好落实。对清理摸底中发现的问题,认真梳理、逐一分析,并落实责任人员,抓好整改落实。主要包括:清理以据抵现、出借资金、应收款项;重新签订、完善各类经济合同,收缴合同款项;对盘盈、盘亏的资产、资源,经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后,予以调整。
(三)总结阶段(2013年9月1日-9月30日)
1、建立平台,开展交易。镇***府成立农村产权交易服务中心,按照全县统一形象标识、装修布局、设备采购等,并落实交易人员,开展产权交易业务培训,规范农村产权交易行为。
2、健全制度,长效管理。围绕规范农村集体“三资”管理,进一步建立健全交易价格指导制度、集体产权交易制度、开支限额审批制度、利润分配审计制度、干部利益回避制度、履职报告评议制度等六项管理制度,加强制度的动态监管。
3、组织自查,搞好总结。各村(居)对照工作要求,组织开展自查,查漏补缺,完善提高,并形成总结材料。迎接县验收组各村进行抽查验收。
四、工作重点
(一)规范租赁合同管理
1、明确分档出租价格。从2013年7月1日起,村级集体房屋、工业用地、农业用地(包括山林、水面)等资产资源将分档设定最低出租价;厂房、工业用地合同租赁期限一次签订不超过3年,农业用地合同租赁期限一次签订不超过5年,其中山林、水面合同租赁期限一次签订不超过10年,对不达到交易指导价格或超过规定期限的经济合同,应按规定程序,妥善引导,作出完善、变更或重新签订,经镇农村产权交易服务中心鉴证后生效。对基础投入较大、见效周期较长的项目,在符合指导价格等有关条件的前提下,合同期满后原租赁方有续租意向的,可以继续承租。出租的房屋、工业用地、农业用地没有核实登记的都必须进行统一丈量,必要时进行测绘,并统一登记造册。
(1)分档设定厂房出租价。厂房出租必须达到安全标准,根据区域位置、建造时间、房屋质量结构、设施配套等情况,综合评定为一、二、三、四档,每年每平方米最低出租价分别为120元、100元、80元、60元;多层厂房每增一层最低出租价可递减20元。因区域位置、房屋质量等原因达不到四档最低出租价需下调的,须经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并经镇“三资”管理领导小组核准同意后,可降价出租,严禁危房出租。
(2)分档设定工业用地出租价。对原有的工业用地出租,根据区域位置、设施配套等情况,综合评定为一、二、三档,每年每亩最低出租价分别为12000元、10000元、8000元;因区域位置等原因达不到最低出租价需下调的,须经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并经镇“三资”管理领导小组核准同意后,方可降价出租。
(3)分档设定农业用地出租价。农业用地不得改作其他用途,按不同农作物品种,每年每亩最低出租价分别为1200元、1000元、500元、300元。对达不到最低出租价需下调的,须经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并经镇“三资”管理领导小组核准同意后,方可降价出租。
(4)商业用房出租价。经评估公司评估设定起拍价后,公开竞拍。
(5)转制企业中属于集体所有的土地房屋出租价。考虑到转制企业曾承担历史性债务和经营风险的客观现实,最低出租价不低于所在村同档土地、房屋出租价的50%(暂定三年)。
各村(居)厂房、工业用地按照原出租价对应确定所属档次,不同档次厂房、工业用地、农业用地出租价必须在原出租价上分档逐年等量递增,一档厂房、工业用地、农业用地总增幅必须达到原出租价15%及以上,二档达到20%及以上,三档达到25%及以上,四档达到30%及以上,四档以下厂房达到40%及以上。
2、重新签订租赁合同。从2013年7月1日起,按照全镇统一合同文本和出租价分档增长机制完善规范合同,厂房、工业用地合同租赁期限原则上一年一订,一次性签订的不超过3年、农业用地不超过5年(其中山林、水面不超过10年)。各类合同必须由镇农村产权交易服务中心审核、盖章、备案后方可生效。
(1)合同期满的合同。原承租者在同档同等量递增幅度时可以优先承租,原承租者不再承租的,实行公开招标。
(2)未到合同期限的合同。原合同价格执行到2013年6月30日止,原承租者按照同档同等量递增幅度执行可以优先承租。
(3)一次性付款的合同。按照同档同增长幅度重新签订合同,并根据现有档次租价,分年补足差价。
3、加强租金税收收缴
(1)租金收缴。租金一年一收(其中2013年为半年一收),先缴后用,租金自合同签订之日后1个月内缴清。村(居)两委会为租金收缴主体,请工商、国税、地税、电力、消防等部门配合,必要时可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2)税收缴纳。明确税收缴纳主体,房产税、营业税、所得税等由村(居)缴纳,土地使用税由承租者缴纳。村(居)缴纳税收按文件执行。
(二)规范工程项目管理
1、规范工程项目招投标。凡使用村级集体资金在5万元以上或有上级财***补助资金的建设工程项目必须招投标,预算在10万元以下的项目由村经济合作社组织公开招投标,招标过程中驻村指导员、“三资”服务中心人员、村干部(村监委主任必须参加)、镇招标监督小组必须到场。预算在10万元(含,下同)以上的项目要严格按规定公开招投标,招标工作在村经济合作社的委托下由镇招标中心组织实施。招标项目实施前,须经村两委会讨论通过,并形成会议纪要,预算在10万元以上的项目须提交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并形成书面决议,并报镇招投标中心审核同意。
2、规范工程项目变更。严格控制村级工程项目变更,村经济合作社、施工单位不得任意修改工程勘察、设计文本。对确有必要实施设计、施工变更或者建筑材料更换等事项,应由村经济合作社、施工单位出具工程变更联系单,履行相关审批手续后方可实施。一次变更额在5000元且中标价10%以内的,由村两委会讨论同意;一次变更额在5000元(含)—30000元且中标价15%以内的,由村民代表会讨论同意;一次变更额超过30000元(含)或中标价15%的,应由村两委讨论同意,报镇招标中心审核后,经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方可实施。工程项目总变更额不得超过中标价的30%。
3、规范工程项目结算。村级工程项目收支必须单独设科目,纳入账内核算,并实行转账结算。验收前,进度款支付不得超过工程合同价的70%。在质量保证期内,工程应暂扣质量保证金,保证金不少于合同价的5%,期满复验合格后方可退还。对应实行公开招投标而未实行的、竣工验收不合格的、未使用正规税务发票的、合同未备案或档案资料不全的以及违反其他相关规定的,一律不准资金拨付。
(三)规范资金管理使用
1、账户管理。村(居)经济合作社必须实行支票户结算管理,每村(居)只能在瑞丰银行开设一个账户。村(居)经济合作社与其他单位的经济往来(除规定范围内可以使用现金外)、大额支付款项一律通过开户银行进行转账结算。村(居)经济合作社每次申领资金须提供现金流水账,并经“三资”会计审核后方可提取。
2、票据管理。村经济合作社要严格遵守票据管理制度,禁止向其他单位和个人提供或代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收据。支出票据除支付农户误工工资、村干部工资报酬款项外,必须取得有财***税务部门监制的行业正规票据。实在无法取得行业正规发票的允许用无据支出票据替代,但金额原则上不得超过1000元。票据必须内容真实,摘要详细,具备抬头、数量、单价、日期、收款单位名称及盖章等票据基本要素。
3、现金管理。村(居)经济合作社应实行收款和开票分离制度。出纳保管的以据抵现按规范程序进行清核,出纳最高库存现金限额为5000元。除出纳外任何人员不得管理现金和存款,确因工作需要,其他人代收的款项应在二天内及时结清,数额较大的须当天结清。
4、借款管理。村(居)集体不得向单位或个人高息集资借款,现有的各类借款,必须抓紧归还。严禁以任何形式出借村(居)集体资金。
(四)规范资产核销程序
1、正常核销。属于正常报废、毁损等原因需核销的资产,按照“村级重大事项”的决定程序召开有关会议,填制“农村集体资产核销审批表”(同时附村级相关会议原件),村级清产核资领导小组相关人员分别签字、盖章后,一式两份报镇“三资”管理领导小组批准,交镇“三资”服务中心进行账务处理。
2、非正常核销。属于非正常原因造成账实不符的资产,要在查明原因的基础上依据有关规定妥善处理。
(五)创新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制度
各村(居)要认真梳理发现的问题,研究制定符合自身实际的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制度,并完善细化以下各项长效管理制度。
1、交易价格指导制度。各村(居)对所属的集体资产、资源承包、流转、租赁等交易价格进行充分市场调查,综合考虑区位、成新、环境、企业发展等因素,统一制订农村集体资产、资源承包、流转、租赁等交易指导价格的区间范围,并按区域、性质、质量分档定价,实行最低限价、逐年递增机制。
2、集体产权交易制度。建立杨汛桥镇农村产权交易服务中心,统一受理农村集体资产、资源交易流转及集体大宗商品、大额公共服务的采购,实行市场化交易。
3、开支限额审批制度。镇***府统一制订村级招待费、差旅费、报刊费、干部报酬、福利费等各项支出限额,各村须在限额内列支相关费用,超出范围的不得报销入账。
4、利润分配审计制度。股份经济合作社年终利润分配方案,应在利润审计后,按章程规定提足公积公益金,经股东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后实施。镇***府制订出台红利分配指导意见,规范分配行为,可分配利润较高的鼓励其以丰补歉,用于发展。
5、干部利益回避制度。村***组织、村民委员会、村务监督委员会、村经济合作社班子成员本人均不得参与本村工程建设项目的投标、承包等事项。
6、履职报告评议制度。村经济合作社和村务监督委员会主职干部要定期向村民(社员)代表大会报告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和监督的具体情况,接受村民(社员)代表的民主评议。连续两次被评议不称职的,由镇***、***府对其进行组织处理。
(六)创新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监管体系
1、民主监督。充分发挥村务监督委员会的职能作用,全程参与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强化对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的民主监督。监督及参与的过程要有详细的记录,真实反映监督情况,畅通监督沟通渠道。对群众反映的“三资”管理问题,要及时解释和沟通,切实保障农民群众的参与权、知情权、监督权和决策权。
2、“三资”公开。各村“三资”管理情况要按照要求,在每月(季、年)后15日内在村务公开栏上公开,并依托全县村级“三务”公开信息化平台,实现“三资”管理信息电视屏、电脑屏、手机屏、触摸屏等“四屏”公开,全面接受群众监督。
3、中心审核。镇农村“三资”服务中心要按照《县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办法》及相关文件的要求,按照职责权限,参与村级重大“三资”管理事项,严格做好村级资金使用及各项入账票据、相关原始凭证的审核把关,对违反制度规定的坚决予以拒绝。
4、网络监管。镇“三资”中心要依托农村集体“三资”信息化管理网络,设置相应的预警指标,加强对农村集体“三资”违纪违规情况的动态监测,掌握动态情况,预防“三资”风险隐患,保证集体“三资”安全。
5、审计监督。镇***府将按照县农办“三年一轮审”的要求,组织开展财务收支审计、专项审计、村干部任期审计,对群众反映强烈的集体资金、资产、资源问题进行重点审计,督促问题的处理落实。
五、保障措施
三资工作意见篇(3)
第三条岗位基本报酬制度以经济责任制为基础,与年度产值、产量、质量、销售收入、货款回笼、责任利润、工作责任等指标挂钩,纳入各二级单位的工资总额控制和管理,具体挂钩指标在下达年度二级经济责任制时明确。二0__年各项经济指标确定为:工业总产值4.4亿;销售收入2.9亿;货款回笼3.3亿;利润268万元;质量综合达标率100%。完成当年度的各项经济指标,是公司实施基本报酬制度的前提。
第四条凡与公司签订了一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在岗人员属于实施岗位基本报酬制度的范围。
第二章岗位基本报酬制度的模式
第一节中层及以上管理岗位人员
第五条公司经营者的年薪按照上级部门下达的文件执行。
第六条公司其他中层及以上管理岗位人员均实行年薪制,年薪由基薪和风险收入两部分组成。
第七条中层及以上管理岗位人员的基薪按月预支,风险收入与所在单位年度完成的质量、成本、产值、产量、专业管理及技术发展、安全生产等管理复合指标挂钩考核,具体办法由***群工作部会同规划发展部共同制定并组织实施。
第八条中层及以上管理岗位人员兼职的,工资报酬按就高的原则执行。
第二节直接从事产品设计、工艺技术的人员
第九条在橡胶设计院工作并直接从事产品设计、工艺技术的人员工资报酬实行协商工资制。协商工资标准分为十档,由基薪和考核性奖励两部分组成,详见附表一。
第十条实行协商工资制的人员,由公司下达分档指标,人力资源部会同橡胶设计院,根据产品设计人员、工艺技术人员的技术水平、工作业绩、敬业精神等方面的综合考核评价进行分档,名单报公司批准后执行。
第十一条实行协商工资制的人员,基薪按月发放,考核性奖励由公司规划发展部会同橡胶设计院,根据职工岗位应承担的工作目标、任务及具体要求等实际情况,制定岗位工作目标任务责任书,进行考核实施。
第十二条协商工资以一年为一个周期进行考核和重新协商定档,协商工资标准超过七档的,由橡胶设计院提出,报公司总经理批准后执行。
第三节专业技术及管理人员
第十三条专业技术及管理人员按技术、经济、***工等系列进行分类,其工资报酬实行:岗位工资+聘用专业技术职务津贴+效益奖励的工资报酬形式(实行协商工资制的人员除外)。
岗位工资的分档及标准详见附表二。
第十四条专业技术职务实行聘用制,按照国家关于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分开的原则,公司按专业线平衡指标,由各系列评审推荐小组会同各部门、分厂根据专业技术人员的业务水平、工作能力、工作绩效、敬业精神等方面提出聘用建议,报集团公司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研究,经总经理办公会讨论,总经理批准后下文聘用。
对低职高聘的人员,原则上按三年一个期限,通过提高一个档次的专业技术职务的考试、考核评定,期满仍未通过评定的,公司将不再高聘。
第十五条聘用专业技术职务津贴按公司聘用的专业技术职务所对应的标准执行,具体标准详见附表三。
第十六条效益奖励原则上占报酬总额的30—50%,由各部门、分厂根据本单位工资总额情况及岗位工作任务安排及考核情况制定标准和办法并组织实施。
第四节技术工人
第十七条技术工人岗位划分为a、b、c、d四类十一档,划分对照表详见附表四。其工资报酬实行:岗位工资+技能津贴+效益奖励(或计件奖励)的工资报酬形式。
岗位工资的分类,详见附表五。
第十八条技术岗位的工人被聘为助理技师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并继续在本岗位工作的,每月给予相应的技能津贴。
技能津贴的分档标准详见附表三。
第十九条效益奖励原则上占报酬总额的55—65%,由各部门、各分厂根据本部门工资总额情况制定标准和考核办法并组织实施。
第五节普通工人
第二十条普通岗位工人的工资报酬实行:岗位工资+效益奖励的工资报酬形式。
岗位工资的分类,详见附表六。
第二十一条效益奖励由各部门根据本单位工资总额情况及岗位工作任务安排,按适当的比例制定考核办法并组织实施。
第六节销售人员
第二十二条销售人员工资报酬实行:基薪+考核性收入的报酬形式。
第七节新进公司员工
第二十三条 公司从各高校引进的硕士、本科、专科毕业生进公司后实行一年见习期。
见习期的工资报酬标准详见附表七。
第二十四条见习期满,经考核合格的,从次月起对直接从事产品设计、工艺技术的人员实行协商工资制。
第二十五条见习期满,经考核合格的,从次月起对未直接从事产品设计和工艺技术的大专及以上的人员,工资报酬按同岗位人员工资报酬标准执行。
第二十六条经公司批准调进的员工和新录用的中专毕业生、技校毕业生、转业、退伍***人,原则上实行一年的岗位技术学习期,在学习期内的工资报酬按所在岗位的岗位工资标准的80%执行,效益奖励按50%执行。学习期满经达标上岗考试考核合格,报人力资源部批准,从批准的次月起按同岗位同类人员的工资报酬标准执行。为鼓励新录用的技术工人认真学习岗位技能,公司每季度对新进员工组织一次达标上岗考试、考核。对考试考核合格提前达标上岗的人员,从***上岗的次月起按同岗位同类人员的工资报酬标准执行。
第三章相关问题的处理
第二十七条本《指导性意见》实施后,原来的工资结构中所涉工资项目及粮贴、燃贴、交通补贴并入基本报酬制度执行。各单位的加班工资和中夜班津贴在工资总额中核定,不再单独计发。
第二十八条本《指导性意见》实施后,为适当照顾和保护老职工的利益,原来的基本工资高于本《指导性意见》的岗位工资+聘用专业技术职务津贴的部分,暂时予以保留,待今后提高岗位工资标准后逐步充减并轨。
第二十九条公司定编定岗后,对缺员岗位,由现有人员兼职的,可按高一档的岗位工资标准执行。
第三十条本《指导性意见》实施后,根据国家、省市对社会保险缴费工资的规定,同时为便于计算,从本《指导性意见》实施的当月起至12月为过渡期,在过渡期内,一般员工以岗位工资的1.5倍作为缴费工资基数,中层及以上管理岗位的人员、协商工资的人员、从事销售工作的外勤人员等以基薪的1.5倍为缴费工资基数,按规定的比例缴纳“五险一金”;自元月起,各类人员以上年度工资收入为缴费工资基数,按规定的比例缴纳“五险一金”。个人工资收入高于全省上一年平均工资的三倍时,以全省上一年平均工资的三倍为缴费工资基数。个人工资收入低于全省上一年平均工资的60%时,按上一年全省平均工资的60%计算缴费工资基数。
第三十一条本《指导性意见》中所列各类人员的基本报酬随企业经济效益的好坏上下浮动,浮动的幅度根据公司的经济效益状况确定。
第三十二条员工在哪一类岗位工作,就执行哪一类岗位的工资报酬制度,实行岗动薪变。
第三十三条公司引进的急需专业技术人才,其工资报酬在劳动合同中约定。
第三十四条员工的岗位工资应与本岗位的定额任务(或工作任务)挂钩,若因个人原因不能完成定额任务的,每少完成定额任务1%,扣岗位工资5%;当月完成定额任务低于80%的,专业技术职务津贴或技能津贴、效益奖励停发。若遇公司产品结构调整或原燃材料紧缺、停电等客观因素影响定额任务完成的,视其影响程度减发直至停发效益奖励。
第三十五条员工因病或非因工受伤请假,岗位工资按实际请假天数的一定比例扣发。连续工龄不满的,扣发30%;连续工龄满不满20年的,扣发20%;连续工龄满20年不满30年的,扣发10%;连续工龄满30年以上的,扣发5%。当月病假累计超过五天的,专业技术职务津贴或技能津贴、效益奖励停发。扣发后的基本报酬总额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
第三十六条员工因事请假,岗位工资按实际请假天数扣发。当月事假超过三天的,专业技术职务津贴或技能津贴、效益奖励停发,扣发后的基本报酬总额不低于当地最低生活费标准。
第三十七条员工在产假、探亲假、婚假、丧假、工伤假期间,工资报酬按岗位工资标准100%计发。
第三十八条员工调出公司,按有关规定对外介绍工资。
第四章附则
第三十九条本《指导性意见》下达后,各职能部室、各分厂应根据《指导性意见》结合本单位经济责任制确定的工资总额及实际情况,就效益奖励、加班工资、中夜班津贴的发放等,制定本单位《关于劳动报酬实施办法》报人力资源部审核备案。
三资工作意见篇(4)
(一)凡在我市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社会组织中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包括在各级***府人事部门所属人才服务机构人事关系的在职人员,具有国家教育行***部门承认的大、中专院校毕业证书,在专业技术岗位上从事与所学专业对口或相近的专业技术工作,见习期满,经单位人事部门对其德、能、勤、绩进行全面考核合格后,进行相应专业技术资格的初定。
(二)机关工作人员可以对照相应资格初定条件,申报自然科学研究、社会科学研究、农业科学研究、工艺美术、文学创作、艺术、会计、统计、审计等系列的专业技术资格,所取得的专业技术资格不与工资福利等待遇挂钩。
(三)凡符合专业技术资格初定申报条件,现与用人单位订立聘用合同,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离、退人员,按照个人自愿原则,亦可按规定申报相应级别的专业技术资格,其取得的专业资格,不作为改变其离、退休工资福利等各项待遇的依据。
(四)允许专业技术人员自主申报两个系列(专业)以上的专业技术资格。
(五)从省外或中央直属单位引进来我市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其原来按国家规定初定的专业技术资格予以认可。
(六)因工作需要转岗的,在现工作岗位工作1年以上并符合现岗位初定条件的,可转定同一档次的专业技术资格。
二、专业技术资格初定级别和条件专业技术资格初定分员级、助理级、中级三个档次,申请认定不同档次的专业技术资格必须与相应的学历、资历条件对应:
(一)中专毕业,见习期满,可定员级专业技术资格,继续从事本专业工作满4年,可定助理级资格。
(二)大学专科毕业,见习期满,再从事本专业工作满2年,可定助理级资格。
(三)大学本科毕业,见习期满,可定助理级资格。
(四)研究生班毕业或第二学士学位获得者,从事本专业工作3个月以上可定助理级资格。
(五)硕士研究生毕业且取得硕士学位获得者,从事本专业工作3年以上,可定中级资格;
(六)博士学位获得者,从事本专业工作3个月以上,可定中级资格;
(七)国家已实行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的系列(如经济、会计、统计、审计等),属于本专业国家承认的全日制普通院校毕业生可实行初定。非本专业的毕业生应通过国家统一考试取得相应的专业技术资格。
(八)其他不具备规定学历的专业技术人员初定工作,按镇职称〔〕1号文《关于在职称评审工作中推行水平能力测试的试行意见》执行。三、审批权限初定中级资格,需报经市职称办审批;初定初级资格,由属地人事职称部门或委托机构审批。
四、初定程序
(一)本人填写《初定专业技术资格呈报表》。市直人员还要进行网上申报,具体操作办法:登录“人才***”,点击“职称申报”进行操作,市职称与执业资格评价服务中心收到网上申报材料后才受理职称申报业务。
三资工作意见篇(5)
这次会议,因一项《意见》而显得意义非凡。
在这次部长办公会上,审议通过了《支持集中连片特殊困难地区区域发展与扶贫攻坚的若干意见》(简称《意见》),针对***确定的集中连片特殊困难地区的21个省(区、市)的680个贫困县,在土地***策、地质调查和矿产资源开发、地质灾害防治和地质环境保护三大方面,提出了18项具体措施。
毫无疑问,这项《意见》的出台,为集中连片特殊困难地区的人民群众带来了福音。
据国土资源部相关负责人介绍,《意见》整合了国土资源部已经出台的优惠***策和试点***策,充分体现了国土资源管理的主要职能。
与国土资源部此前针对国家贫困地区出台的所有支持***策相比,这次出台的《意见》力度最大,覆盖范围也最广,足以看出国土资源部为了贯彻落实去年底召开的中央扶贫开发工作会议精神和《中国农村扶贫开发纲要(2011-2020年)》的决心。
武陵山区在内的11个连片特困地区成为我国新阶段扶贫攻坚主战场
通过实施《国家八七扶贫攻坚计划》和《中国农村扶贫规划纲要(2001-2010年)》,我国在扶贫开发事业中取得的成效,举世瞩目。
如今,整个扶贫工作正在转入巩固温饱成果、加快脱贫致富、提高发展能力、缩小发展差距的新阶段。刚刚步入新阶段,中央就扶贫开发工作的部署密集而持续。
去年底,中央就扶贫开发工作连续召开三次重要会议。先是11月29日召开的中央扶贫开发工作会议,中共中央***、******和***副******,都作了重要讲话;紧接着,12月1日召开了全国集中连片特困地区区域发展与扶贫攻坚规划编制工作部署会。在这两次重要会议之前,11月15日,***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召开了武陵山片区区域发展与扶贫攻坚试点启动会。
这一系列重要会议的召开和重大部署的紧锣密鼓,再一次打响了我国新一轮扶贫开发的攻坚战。
而这一次攻坚战的主战场,被定在了新划定的六盘山区、武陵山区等11个连片特困地区,以及实施特殊扶持***策的及四川、云南、甘肃、青海四省藏区和***南疆三地州。
早在去年印发的《中国农村扶贫开发纲要(2011-2020年)》中,中央就已明确,六盘山区、秦巴山区、武陵山区、乌蒙山区、滇桂黔石漠化区、滇西边境山区、大兴安岭南麓山区、燕山―太行山区、吕梁山区、大别山区、罗霄山区等区域的连片特困地区和已明确实施特殊***策的、四省藏区和***南疆三地州是扶贫攻坚的主战场。
在中央的这项重大部署中,国土资源部门积极并迅速地参与进来。在中央扶贫开发工作会议之后,国土资源部成为乌蒙山片区联系单位,承担起沟通协调。以及统筹研究、指导和帮助地方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问题,合力推进《乌蒙山片区区域发展与扶贫攻坚规划》的重任。
今年年初,为发挥国土资源部门的行业优势,把连片特困地区资源优势尽快转化为经济优势,国土资源部将研究制定《意见》列入了年度重点工作任务。
发挥部门优势、坚持行业特色,是国土资源部门积累出的好经验
《意见》出台的意义,比较***的说法为,“对促进集中连片特殊困难地区将资源优势尽快转化为经济优势,服务和保障经济社会更好更快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事实上,近几年来,国土资源管理与扶贫开发工作的关联度、耦合度越来越高。如果从这样的背景来看,这话说得并非冠冕堂皇,而是实实在在。
这可以从两个方面来分析。
一方面,在当前的经济社会发展全局中,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的地位和发挥的作用日益突出。国土资源工作涉及千家万户,支撑各行各业,这在贫困地区体现得尤为明显。例如,土地综合整治、地质找矿、地灾防治、矿山环境治理、找水打井等工作,对改善贫困地区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条件,具有重要作用,这正在不断被实践所证明。
另一方面,在贫困地区,土地和矿产资源开发潜力巨大,国土资源管理改革的探索空间也较大,在推进贫困地区新农村建设、承接东部产业转移、将资源优势转化为经济优势等发展经济、改善民生等方面,国土资源部门大有可为。
这样的认识,在国土资源部上下已成为默契,新阶段扶贫开发工作也因此得到了国土资源部***组的高度重视。从国土资源部的一系列动作中,就可以看出来。
例如,将扶贫开发工作列入年度重点工作布局,确定了工作任务、阶段工作安排、预期成果和责任单位,并由部办公厅按月督促检查。同时,调整充实了部扶贫开发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由原来的12家增加到21家,加强扶贫工作力量;实施扶贫开发工作季度汇报制度,部长办公会每季度听取一次扶贫工作汇报。
在如此坚实的工作基础之上,为了响应中央新阶段扶贫工作号召,落实《中国农村扶贫开发纲要(2011-2020年)》,2012年年初,国土资源部就已将研究制定《意见》列为年度重点工作任务,随即组织了深入调研。
1月17日-19日,在农历壬辰年春节来临前夕,国土资源部派出由8个司局和3个直属单位组成的3个调研组,分赴乌蒙山片区的云南、贵州、四川三省开展调研。三个调研组宵衣旰食,扎扎实实地了解到了当地的基本情况和需求。
一个细节值得注意。
在3个调研组形成的调研报告中,无一例外地反映了贫困地区希望国土资源部门对本地区在***策上给予扶持的期望和请求。例如,云南省请求在土地***策上给予倾斜扶持,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指标向片区倾斜;请求在土地整治、矿产资源勘查、地质灾害防治等项目上给予乌蒙山片区重点支持。
实际上,发挥部门优势、坚持行业特色来开展扶贫开发,正是国土资源部门在坚持了多年的扶贫开发工作中积累出的好经验。
在今年初召开的国土资源部扶贫开发工作暨赣南扶贫25周年纪念座谈会上,徐绍史部长总结了国土资源部门在扶贫开发中形成的几个好经验。其中,发挥部门优势、坚持行业特色是很重要的一条。
“从职能出发开展的地质矿产勘查、土地整治、地灾防治、找水打井等工作,在扶贫开发中很好地发挥了杠杆作用,撬动了当地整个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多年来,我们以这些工作为切入点,坚持开发式扶贫方针,给予***策倾斜,支持贫困地区加大现有资源的发现、整合和节约集约利用力度,取得了很大成效。例如,通过航空遥感地质调查、农业地质调查,分析土壤元素,扶植了赣州的脐橙产业;通过稀土开发整合整治,提升了贫困地区的资源综合节约利用水平,维护了国土资源管理秩序。”部长的话,语重心长。
这些好的经验以及充分的调研,为《意见》的出台奠定了坚实基础。
国土资源部的部级领导,亲自深入贫困地区展开了密集调研
为了打好新一轮扶贫开发攻坚战,在派出各路调研组的同时,国土资源部的部长和副部长,也身先士卒,亲自深入贫困地区,展开了密集调研,以了解集中连片特困地区的实际情况,为《意见》的出台作好充分准备。
2月23日,在乌蒙山片区区域发展与扶贫攻坚启动会上,徐绍史提出,要动员全系统力量,加大支持力度,出台国土资源部支持集中连片特殊困难地区经济社会发展若干措施。
乌蒙山片区启动会结束后,徐绍史随即带队到云南、贵州、广西三省(区),对乌蒙山片区、武陵山片区、滇桂黔石漠化区3个集中连片特殊困难地区实地调研,了解片区区域发展与扶贫攻坚对国土资源管理工作的需求。
几位副部长也忙得不可开交。
6月28日,国土资源部副部长徐德明在贵州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兴义市出席滇桂黔石漠化片区区域发展与扶贫攻坚启动会期间,对贵州石漠化片区进行了调研,了解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对国土资源管理工作的需求。
5月10日,国土资源部副部长、部扶贫开发领导小组组长张少农在四川省广元市出席秦巴山片区区域发展与扶贫攻坚启动会。5月13日至18日,他带领***第四督察组赴贵州,开展扶贫开发***策措施落实情况督察,并在此期间深入调研了解了四川、贵州国土资源管理工作需求。
在此期间,《意见》出台正紧锣密鼓。
6月1日,张少农主持召开第53次部专题会议,研究讨论了《意见》,部机关有关司局和直属单位对《意见》提出了修改意见和建议。第17次部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意见》后,又征求了集中连片特殊困难地区15个省、5个自治区、1个直辖市和***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意见,《意见》才最终定型。
18项具体支持措施,涵盖土地***策、地质调查、地质灾害防治等三大方面
在开展扶贫攻坚的同时,推动国土资源管理的改革创新,一直是国土资源部门追求的目标之一。
同样是在国土资源部扶贫开发工作座谈会上,徐绍史部长曾强调,“坚持使经济社会发展与土地资源利用相协调,把以资源可持续利用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等理念融入到扶贫开发工作中,在推动扶贫开发的同时,探索破解国土资源管理难题,让贫困地区干部群众与我们一起改进工作,推动国土资源事业持续健康发展。”
基于这样的理念,《意见》根据集中连片特殊困难地区的实际情况,提出实行差别化的国土资源管理***策,对纳入片区实施规划,符合调结构、转方式、惠民生的项目需求应保尽保,鼓励按照“严格审批、布局试点、封闭运行、风险可控”的要求,积极探索国土资源管理制度改革创新,不断增强发展动力和活力。
这个迄今为止国土资源部针对国家贫困地区出台的力度最大、覆盖范围最广的优惠***策,提出了18项具体支持措施,涵盖了土地***策、地质调查和矿产资源开发、地质灾害防治和地质环境保护三大方面。
其中,土地***策包括:强化土地规划,保障合理用地;加大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指标倾斜力度;鼓励合理使用未利用地;加大土地整治力度;保障承接产业转移的必要用地;加强土地资源调查与监测;规范农村集体土地流转试点;创新耕地保护机制等。
地质调查和矿产资源开发***策包括:提升基础地质调查工作水平;加快矿产资源规划实施;加大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力度;完善矿产资源收益分配机制;支持建设若干优势矿产资源开发加工基地;推进矿产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加快推进缺水地区找水工程等。
地质灾害防治和地质环境保护包括: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加大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和治理恢复;构建防治地质灾害对口支持机制等。
三资工作意见篇(6)
二、加强红十字会组织和队伍建设,增强基层红会工作能力。在镇、街道、机关成立基层红十字组织,依托基层组织积极发展团体会员单位、个人会员和志愿者,规范会员、志愿者管理,不定期组织开展红十字活动,对志愿者和会员进行培训,不断增强基层红会工作能力。
三、完善各项规章制度,规范红会各项工作流程。制定完善红十字会内部管理制度,包括岗位职责、服务承诺制度、限时办结制度、会议制度、工作检查及报告制度、干部教育培训制度等;救灾救助物资管理制度;新闻发言人制度;志愿者管理制度;救助师资管理制度;仓库管理制度等。依照制度规范红会日常工作、救灾救助物资管理及发放、志愿者登记注册、救护师资培训及管理等各项工作。
四、做好红十字运动知识的宣传,营造良好的社会舆论环境。充分利用“5.8”世界红十字日博爱周、世界艾滋病日、世界志愿者日等特定纪念日的契机,开展宣传活动;积极整合现有媒体资源,发动广大志愿者掀起宣传高潮,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达到以宣传促基层组织的建立,以宣传促筹资,以宣传提高红十字会的公信度和影响力。
五、建立健全红十字应急救援体系,努力提高红十字会救灾能力。积极把红十字应急救援工作纳入***府应急响应体系;以上级红十字会援建项目的实施为抓手,以卫生救护培训为载体,广泛宣传、动员社会各界爱心人士善举,拓宽资金来源渠道,逐步提高红十字会救助实力;建立健全救灾制度,积极做好救灾、备灾各项准备工作。
六、建立红十字人道关怀体系,提高红十字会人道救助能力。继续做好红十字博爱送万家、红十字天使计划等活动,大力开展以健康服务、大病医疗救助、扶贫帮困等为内容的社会救助活动,积极探索筹资渠道,增强红十字会救助能力。
七、建立红十字应急救护培训长效机制,努力提高红十字救护能力。一是成立应急救护知识培训领导小组;二是建立应急救护知识培训基地,准备以市卫校为依托建立培训基地;三是继续培训教师,壮大师资队伍;四是充分发挥红十字会在公众参与的应急救护培训中的主体作用,把参与红十字应急救护培训列为高危岗位从业安全上岗的必备条件;积极推动红十字应急救护培训进社区、进农村、进学校、进企业、进机关,不断提高应急救护知识的普及率;协调交通运输、建筑、电力、安全监管、煤炭、冶金、
三资工作意见篇(7)
第二条本市行***区域内,除外商投资项目外,企业投资建设实行核准制的项目,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市***府根据国家颁布的《***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以下简称“《国家目录》”)及省***府颁布的《江苏省***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以下简称“《江苏目录》”),制定《*市***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以下简称“《*目录》”),划分各项目核准机关权限,并根据经济运行情况和宏观调控需要适时调整。
前款所称项目核准机关,是指《国家目录》及《江苏目录》中规定的具有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权限的行***机关。其中,***投资主管部门是指国家***;省级***府投资主管部门是指省***及省***府规定具有技术改造投资管理职能的省经贸委;市级***府投资主管部门是指市***及市***府规定具有技术改造投资管理职能的市经委;县级***府投资主管部门是指江宁区、浦口区、六合区和溧水县、高淳县发改局。发展改革行***主管部门、经济贸易行***主管部门按照项目性质,分别负责基本建设、技术改造投资项目的核准。
第四条项目申报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编制项目申请报告,报送相应的项目核准机关核准。项目核准机关应依法进行核准,并加强监督管理。
第二章项目申请报告的内容及编制
第五条项目申请报告应按以下规定,由具备相应工程咨询资格的机构编制:
(一)依法应当由***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项目,项目申请报告应由具备相应专业、服务范围的甲级工程咨询资格的机构编制;
(二)依法应当由省级***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项目,项目申请报告应由具备相应专业、服务范围的乙级及以上工程咨询资格的机构编制。
(三)依法应当由市、县级***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项目,项目申请报告应由具备相应专业、服务范围的丙级及以上工程咨询资格的机构编制。
法律、法规或者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条项目申请报告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项目申报单位情况;
(二)拟建项目情况;
(三)建设用地与相关规划;
(四)资源利用和能源耗用分析;
(五)生态环境影响分析;
(六)经济和社会效益分析;
(七)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的其它内容。
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的项目、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项目还应当增加有关招投标内容。
第七条国家***项目申请报告示范文本或者规定格式的,项目申报单位应按示范文本或者规定格式编制、上报项目申请报告。
第八条项目申报单位在向项目核准机关报送申请报告时,应同时附送以下文件:
(一)城市规划行***主管部门出具的规划选址意见;
(二)国土资源行***主管部门出具的项目用地预审意见;
(三)环境保护行***主管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意见;
(四)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文件。
各级核准机关核准的项目,城市规划意见、用地预审意见、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意见应当由具有审批权限的城市规划、国土资源与环境保护行***主管部门出具。
根据需要,项目核准机关对符合产业***策的项目可向项目申报单位出具同意开展前期工作的意见,以便于相关职能部门进行专业审查。
第九条项目申报单位应向项目核准机关提交项目申请报告一式五份,并附磁盘等电子文档一份。项目申报单位应对所有申报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第三章核准程序
第十条项目申报单位按照属地原则以及拟投资建设项目的类别,向相应的项目核准机关提交项目申请报告:
(一)企业投资建设由***核准的项目,应首先向市级***府投资主管部门提交项目申请报告,由市级***府投资主管部门附上意见后转报至省级***府投资主管部门;
(二)国家计划单列企业集团和中央管理企业投资建设应由***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项目,可直接向***投资主管部门提交项目申请报告,并附上省级***府投资主管部门的意见;其他企业投资建设由***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项目,应向市级***府投资主管部门提交项目申请报告,由市级***府投资主管部门附上意见后转报至省级***府投资主管部门;
(三)***有关行业主管部门隶属单位投资建设应由***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核准的项目,可直接向***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提交项目申请报告,并附上省级***府投资主管部门的意见;
(四)企业投资建设由省级***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项目,应向市级***府投资主管部门提交项目申请报告,市级***府投资主管部门经初审提出意见后报送省级***府投资主管部门;省管企业可直接向省级***府投资主管部门提交项目申请报告,并附上市级***府投资主管部门的意见;
(五)企业投资建设由市级***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项目,市管企业直接向市级***府投资主管部门提交项目申请报告,并附上项目所在县级***府投资主管部门的意见;区(县)管企业应向区(县)级***府投资主管部门提交项目申请报告,区(县)级***府投资主管部门经初审提出意见后,报送市级***府投资主管部门;
(六)企业投资建设由县级***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项目,应向项目所在地县级***府投资主管部门直接提交项目申请报告。
各区级***府投资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企业申报项目的指导,并做好向具有初审权、核准权的机关转报项目申请报告的工作。
第十一条企业投资建设由***、***投资主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和省级***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项目,需要市级***府投资主管部门出具初审意见或者需要经市级***府投资主管部门审查后转报的,基本建设类项目初审意见或者转报文件由市***出具,技术改造类项目初审意见或者转报文件由市经委出具。
第十二条项目核准机关应对项目申报单位提交的项目申请报告从以下几方面进行形式审查:
(一)是否属于本核准机关核准的范围;
(二)申报材料是否符合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有关规定;
(三)申报材料是否齐全;
(四)申报材料是否符合规定的格式;
(五)申报材料编制单位是否具有相应的资格;
(六)是否属于依法不得提出行***许可的申请人。
第十三条经形式审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核准机关应当在收到项目申请报告后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项目申报单位需要澄清、补充与完善的内容:
(一)申请报告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
(二)申报材料不齐全;
(三)申请报告格式不符合规定的格式;
(四)申请报告编制单位不具备相应资格;
(五)依法应当告知的其他情况。
第十四条经形式审查,符合要求和条件的项目,核准机关应当及时受理,并向项目申报单位出具受理通知书。
第十五条项目核准机关受理的项目申请报告,依法应当评估或者需要评估的,应在受理后4个工作日内,委托有资格的咨询机构进行评估。
接受委托的咨询机构应在项目核准机关规定的时间内提出评估报告,并对评估结果承担责任。
咨询机构在评估时,可要求项目申报单位就有关问题作出说明。
第十六条项目核准机关在进行核准审查时,如涉及其他行业主管部门的职能,应征求相关部门意见。相关部门应在收到征求意见函(附项目申请报告)后7个工作日内,向项目核准机关提出书面审查意见;逾期没有反馈书面审查意见的,视为同意。
第十七条对公众利益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项目,在进行核准审查时应采取适当方式征求公众意见。对于特别重大的项目,可以实行专家评议制度。
第十八条项目核准机关应当在受理项目申请报告后20个工作日内,对项目申请报告作出是否核准的决定,并向社会公布,或者向上级项目核准机关提出初审意见。由于特殊原因在2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核准决定或者提出初审意见的,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延期的,项目核准机关应在受理项目申请报告后20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项目申报单位,并说明延期理由。
项目核准机关委托咨询评估、征求公众意见和进行专家评议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第十九条对经审查同意核准的项目,项目核准机关应向项目申报单位出具《项目核准决定书》,同时抄送同级城市规划、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建设、质量监督、证券监管、安全生产监管、水资源管理、海关、行业主管部门以及项目建设所在地的区(县)级***府投资主管部门。
对经审查不同意核准的项目,项目核准机关应向项目申报单位出具《不予核准决定书》,说明不予核准的理由,并抄送同级城市规划、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建设、质量监督、证券监管、安全生产监管、水资源管理、海关、行业主管部门以及项目建设所在地的区(县)级***府投资主管部门。
第二十条项目申报单位对项目核准机关的核准决定有异议的,可依法提请行***复议或者提起行***诉讼。
第四章核准内容及效力
第二十一条项目核准机关主要根据以下条件对项目进行实质性审查:
(一)符合有关法律法规;
(二)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行业规划)、产业***策、行业准入标准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三)符合国家宏观调控***策;
(四)地区布局合理;
(五)主要产品未对国内市场形成垄断;
(六)未影响我国经济安全;
(七)合理开发并有效利用资源;
(八)生态环境和自然文化遗产得到有效保护;
(九)未对公众利益,特别是项目建设地的公众利益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第二十二条项目申报单位凭项目核准机关出具的《项目核准决定书》,依法办理城市规划、土地使用、资源利用、环境保护、安全生产、设备进口和减免税确认等手续。
第二十三条《项目核准决定书》有效期2年,自签发之日起计算。
项目在《项目核准决定书》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的,项目申报单位应在《项目核准决定书》有效期满30日前向原项目核准机关申请延期。原项目核准机关应在有效期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期的决定。
项目在《项目核准决定书》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并且未向原项目核准机关申请延期的,《项目核准决定书》在有效期满后自动失效。
第二十四条已经准予核准的项目,需对总投资、建设规模、主要建设内容、产品技术方案、建设地址等《项目核准决定书》规定的内容进行调整的,项目申报单位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向原核准机关报告。
项目建设规模变化幅度在10%及以下的,原项目核准机关应根据实际情况出具书面确认意见或者审查后报具有核准权的核准机关核准。
项目主要建设内容、产品技术方案、建设地址发生变化或者项目建设规模变化幅度超过10%的,项目申请单位应按本办法规定重新办理核准手续。
第二十五条应当报核准机关核准但未申报的项目,或者已经申报但未取得《项目核准决定书》的项目,城市规划、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建设、质量监督、证券监管、外汇管理、安全生产监管、水资源管理、海关等部门不得办理相关手续,金融机构不得发放贷款。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项目核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有关规定,不得变相增减核准事项,不得拖延核准时限。
第二十七条项目核准机关工作人员,在项目核准过程中、、、索贿受贿的,依法给予行***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城市规划、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建设、质量监督、证券监管、外汇管理、安全生产监管、水资源管理、海关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擅自办理相关手续的,依法给予直接责任人行***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咨询评估机构及其人员,在项目评估过程中违反职业道德、造成重大损失和恶劣影响的,依法追究责任。
第三十条项目申报单位以拆分项目、提供虚假材料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项目核准文件的,项目核准机关应当依法撤销对该项目的核准,但法律、法规规定可以不予撤销的除外。城市规划、国土资源、环境保护、质量监督、证券监管、外汇管理、安全生产监管、水资源管理、海关等部门应依据项目核准机关出具的《撤销项目核准决定书的通知》,相应撤销或者收回已签发的相关法规性文件或决定。
第三十一条项目核准机关应当会同城市规划、国土资源、环境保护、银行监管、安全生产等部门加强对企业投资项目的监管。对于应报***府核准而未申报的项目、虽然申报但未经核准擅自开工建设的项目,以及未按《项目核准决定书》的要求进行建设的项目,一经发现,相应的项目核准机关应当立即责令其停止建设,并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行***与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非企业单位投资建设《*市***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04年本)》内的项目,按照本办法进行核准。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由市***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自之日起施行。此前的有关企业投资项目审批管理的规定,凡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市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管理,根据《***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和《国家***关于实行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制的指导意见》、《江苏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区域内的各类企业投资项目的备案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企业投资《*市***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04年本)》以外的不使用***府性资金的项目,应按有关要求填写备案申请表,报送***府投资主管部门进行备案。
第二章备案机关及权限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府投资主管部门为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实施机关。省级***府投资主管部门是指省***及省***府规定具有技术改造投资管理职能的省经贸委;市级***府投资主管部门是指市***及市***府规定具有技术改造投资管理职能的市经委,市***与市经委按照项目性质,分别负责基本建设、技术改造投资项目的备案;县级***府投资主管部门是指江宁区、浦口区、六合区和溧水县、高淳县发改局。
第五条中央企业、省管企业和跨市级行***区域、跨流域的基本建设类投资项目由省***备案,技术改造类项目由省经贸委备案;市管企业、区管企业、跨区(县)级行***区域、跨流域的投资项目由市级***府投资主管部门备案,基本建设类投资项目由市***备案,技术改造类项目由市经委备案。县管企业投资项目,按照属地原则,基本建设类投资项目分别由项目所在地的各县级发改局负责备案,限额以上技术改造项目由市经委备案,限额以下技术改造项目由各县级发改局负责备案。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条基本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特大型企业集团,经***或***投资主管部门批准中长期发展规划的,规划内属《***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内的项目,由省人民***府投资主管部门实施备案。
第三章备案申请表的内容与填写
第七条项目单位申请备案时应向项目备案机关提交项目备案申请表。项目备案申请表包括以下内容:
(一)项目法人基本情况;
(二)项目基本情况;
(三)项目投资基本情况。
第八条项目单位申请备案时,应当同时提交以下文件:
(一)项目法人证书或项目业主的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
(二)属国家规定实行许可证生产、经营管理的项目,需提交相关部门出具的初审意见;
(三)由市级***府投资主管部门备案的区管项目需附上项目所在区***府主管部门的意见;
(四)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九条项目单位提交的备案申请表一式五份,并附磁盘等电子文档一份或按有关规定办理网络备案手续。项目单位应当对其提交的所有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四章备案程序
第十条项目单位按照所在地的备案权限划分,直接向相应的项目备案机关申请备案,由该机关作出准予或者不准予备案的决定。
第十一条项目备案机关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在收到项目申请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项目申报单位,要求项目申报单位进行澄清、补充或者提交相关文件,或者对相关内容进行调整。
第十二条项目备案机关作出备案决定前,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征求行业主管部门的意见。行业主管部门在收到征求意见函(附项目备案申请表)后5个工作日内,应当向项目备案机关提出书面审核意见;逾期没有反馈书面审核意见的,视为同意。
第十三条项目备案机关应于受理项目备案申请后的1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备案的决定并向社会公开。
项目备案机关难以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备案决定的,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可延长7个工作日,并应及时书面通知项目申报单位,说明延期理由。
第十四条项目备案机关的备案决定应以《企业投资项目备案通知书》作出,主送项目单位,抄送同级国土、环保、规划等相关部门和下级项目备案机关。作出不准予备案决定的,项目备案机关应当在书面决定中说明不准予备案的理由。
第十五条项目申报单位对项目备案机关的决定有异议的,可依法提请行***复议或者提起行***诉讼。
第五章备案条件及效力
第十六条项目备案机关主要对以下内容进行审查:
(一)是否属于备案范围;
(二)是否属于本备案机关管辖范围;
(三)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
(四)是否符合产业***策和行业准入标准;
(五)依法应当审查的其他事项。
第十七条项目申报单位凭项目备案机关出具的项目备案通知书,依法办理土地、环保、规划等各方面的手续后方可开工建设。
土地、环保、规划等相关部门应当及时将办理意见抄送项目备案机关。
第十八条应当备案但未申报的项目,已经申报但未取得准予备案通知书的项目,国土、规划、环保等部门不得办理相关手续。
相关手续不完善的项目不得开工建设。
第十九条各级项目备案机关应当依法加强对项目备案情况及项目实施情况的检查、监督。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备案机关可以撤销对该项目的备案,或者责令其限期整改,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一)在项目申报过程中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的;
(二)未按备案内容进行建设的;
(三)应当备案但未申报且已擅自开工建设的;
(四)已经申报备案但未取得准予备案通知书且已擅自开工建设的;
(五)相关手续不完善且已擅自开工建设的;
(六)依照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应当重新备案而未重新备案的。
第二十条各级项目备案机关要加强对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材料的整理、归档和分析,于每季度之后10个工作日内向上级项目备案机关报送项目备案申请表的相关内容。
第六章变更及其备案
第二十一条项目备案通知书有效期2年,自签发之日起计算。项目在项目备案通知书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的,项目备案通知书自动失效,不得再作为办理有关手续的依据。如项目需要继续实施的,应当在项目备案通知书有效期届满前30日内向原项目备案机关申请延续。
第二十二条经项目备案机关备案的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单位应于下列变化或者调整发生之前,以书面形式向原项目备案机关报告,并申请重新备案:
(一)项目法人发生变化的;
(二)项目总投资发生变化且预期超过原备案总投资20%的;
三资工作意见篇(8)
第二条国土资源部起草法律、行***法规送审稿,开展相关法律、行***法规的立法协调,制定、修改和废止部门规章的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国土资源部立法工作应当坚持改革创新,改革决策与立法决策相结合,坚持民主立法、科学立法与开门立法,维护国家利益和人民群众合法权益。
第四条***策法规司负责组织、协调国土资源部立法工作。
第二章规划和计划
第五条***策法规司根据全国人大***会立法规划和***立法工作要求,结合国土资源管理改革和发展的需要,组织拟订国土资源部立法规划草案,报部务会议审定。
拟订立法规划草案时,应当听取部有关司(局、厅)的意见。
第六条***策法规司根据国土资源部立法规划,按照全国人大***会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的安排,结合国土资源管理工作的实际,在每年年底前组织拟订下一年度立法计划草案,报部长办公会议审定。
拟订立法计划草案时,应当听取部有关司(局、厅)的意见。部有关司(局、厅)应当提供拟列入立法计划的法律、行***法规和部门规章项目的必要性与可行性分析、拟设立的重要制度、争议的焦点等相关材料。
第七条列入年度立法计划的立法项目分为出台类、论证类和研究类。
出台类项目是指经过研究论证,立法条件成熟,各方意见协调一致,在本年度已完成起草工作并能够在当年提请部务会议审议的立法项目。
论证类项目是指立法条件比较成熟,各方意见基本一致,但尚需进一步协调、论证,正在进行起草工作的立法项目。
研究类项目是指立法条件尚未成熟,基本制度尚需深入研究,需要进行储备的立法项目。
第八条列入年度立法计划的立法项目,由***策法规司根据部机关各司(局、厅)的职能分工,确定起草负责单位;立法项目内容涉及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司(局、厅)的,由***策法规司确定一个司(局、厅)作为起草牵头单位,其他相关司(局、厅)参加。
第九条列入年度立法计划的立法项目按照出台类、论证类和研究类的顺序实行滚动管理。
没有形成条文的项目,原则上不列入出台类;已列入立法计划,但连续两年未启动起草工作的立法项目,原则上不再列入下一年度立法计划。
第十条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由***策法规司负责组织实施和监督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策法规司可以根据工作需要,提出调整规划和计划的建议,报部长办公会议审定。
没有列入年度立法计划,但实践中又迫切需要出台的立法项目,由有关司(局、厅)向***策法规司提出调整计划的建议,***策法规司组织论证,报部长办公会议审定后,开展相关的立法工作。
第三章起草和审查
第十一条立法项目的起草司(局、厅)应当按照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的要求制定起草工作方案,确定专人或者成立工作小组从事起草工作,并及时向***策法规司通报起草中的有关情况。
第十二条起草司(局、厅)应当按照年度立法计划的要求如期完成起草工作。
根据工作需要,法律、行***法规和部门规章送审稿的起草可以邀请有关专家、单位参加,也可以委托有关专家、单位起草。
第十三条法律、行***法规和部门规章送审稿的内容应当包括制定的依据和宗旨、适用范围、调整对象、主要制度、法律责任、施行日期等。送审稿的每条内容均应有说明本条内容的提示语。
部门规章的名称为“规定”或者“办法”。对某一方面的行***管理关系作比较全面、系统的规定,称“规定”;对某一项行***管理关系作比较具体的规定,称“办法”。
第十四条法律、行***法规和部门规章送审稿应当结构严谨、条理清晰、概念明确、文字简练、规范。
法律、行***法规和部门规章送审稿应当分条文书写,冠以“第×条”字样,并可分为款、项。款不冠数字,空两字书写,项冠以(一)、(二)、(三)等数字。
草案内容繁杂或者条文较多的,可以分章、分节。必要时,可以有目录、注释、附录、索引等附加部分。
第十五条起草司(局、厅)形成征求意见稿后,应当征求地方国土资源行***主管部门和部有关司(局、厅)的意见,涉及***其他部门职责的,还应当征求有关部门的意见,必要时可以组织专家进行论证。
第十六条法律、行***法规送审稿拟设定行***许可的,起草司(局、厅)应当按照《行***许可法》的规定,采取听证会、论证会的形式听取意见。
采取听证会形式听取意见的,依照《国土资源听证规定》的程序进行。听证结束后应当制作听证会纪要。
法律、行***法规送审稿报送***策法规司审查时,应当附具听证会纪要或者论证会的相关材料。
第十七条起草司(局、厅)根据征求意见和专家论证、听证会等情况,对征求意见稿进行修改,形成送审稿。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应当在送审稿报送***策法规司时,将不同意见一并提出并说明情况和理由。
报送的材料应当包括送审稿、起草说明、汇总的主要意见及采纳情况。起草说明应当包括立法目的和依据、起草过程、需要说明的问题。
送审稿报送***策法规司前,起草司(局、厅)应当报经主管部领导同意。
第十八条***策法规司对符合本规定要求的送审稿,应当及时审查。在审查过程中,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起草司(局、厅)修改:
(一)不符合本规定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规定程序要求的;
(二)意见分歧大,主要制度需要作较大调整的;
(三)内容违反上位法的;
(四)条文内容不明确,适用性、可操作性差的。
起草司(局、厅)修改后再送***策法规司。
第十九条***策法规司应当在征求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对送审稿进行修改。对属于有重大分歧、影响较大、专业性强的法律、行***法规和部门规章送审稿,***策法规司可以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充分论证。
第二十条除涉及国家秘密或者不宜公开的外,法律、行***法规和部门规章送审稿应当在中国***府法制信息网、国土资源部门户网站和中国国土资源法律网上公开,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
第二十一条***策法规司应当在研究采纳各方面提出修改意见的基础上,对送审稿进行修改,形成报部务会议审议的草案,提请部务会议审议。
在送审稿审查阶段,有关司(局、厅)对草案的内容不能协调一致的,由***策法规司报部领导裁定。
第二十二条法律、行***法规送审稿和部门规章草案应当经过部务会议审议。
部务会议审议法律、行***法规送审稿和部门规章草案时,由***策法规司负责人作起草说明。
法律、行***法规送审稿经部务会议审议通过后,由***策法规司按照部务会议的决定进行修改,形成法律、行***法规送审稿草案,报部长签发后提请***审议。
第四章、修改和编纂
第二十三条部门规章草案经部务会议审议通过后,由***策法规司起草国土资源部令,报部长签署,颁布部门规章。
与***其他部门联合颁布的部门规章,由各部门联合签署命令予以公布。
部门规章应当在国土资源报、国土资源部门户网站和中国国土资源法律网予以公布。
部门规章的标准文本由***策法规司统一印制。
第二十四条***策法规司应当按照《法规规章备案条例》的规定,将部门规章报***备案。
第二十五条部门规章的修改,包括修订和修正。
对部门规章进行全面的修改,应当采取修订的形式。
部门规章因下列情形之一需要修改的,应当采取修正的形式:
(一)基于***策或者事实的需要,有必要增减内容的;
(二)因有关法律、行***法规的修正或者废止而应当做相应修正的;
(三)规定的主管机关或者执行机关发生变更的;
(四)同一事项在两个以上部门规章中规定且不相一致的;
(五)其他需要修改的情形。
部门规章修改的程序,参照本规定第三章的规定办理。
第二十六条部门规章的编纂、汇编工作和国土资源管理法律、行***法规的汇编工作,由***策法规司负责。
第二十七条***策法规司负责部门规章实施的后评估工作,定期对部门规章的实施情况进行评估。
第二十八条部门规章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废止:
(一)规定的事项已经执行完毕,或者因情势变更,不必继续施行的;
(二)因有关法律、行***法规的废止或者修正,没有立法依据的;
(三)同一事项已由新的部门规章规定并施行的。
第二十九条修改或者废止部门规章,应当经部务会议通过,由部长签署国土资源部令予以公布。但因第二十八条第(三)项原因废止的除外。
第五章解释和翻译
第三十条对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府国土资源行***主管部门关于部门规章具体应用的请示,由***策法规司负责组织解释草案的起草工作,报部领导审定。
拟订解释草案时应当听取有关司(局、厅)的意见。
凡部门规章已经明确的内容,不予解释。
第三十一条行***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英文译本由科技与国际合作司牵头组织翻译,在行***法规后20日内,部门规章后30日内,将英文译本送审稿送***策法规司。
行***法规英文译本送审稿由***策法规司负责审查,经部长审定后送***法制办公室。
部门规章英文译本送审稿由***策法规司负责审查,经部长审定后正式对外。
科技与国际合作司可以委托专业翻译机构承担英文译本的翻译工作。
部门规章以中文文本为标准文本。
第六章立法协调
第三十二条***策法规司、部有关司(局、厅)应当配合全国人大***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和***法制办公室,做好国土资源部上报的法律、行***法规送审稿的审查工作。
在法律、行***法规送审稿报送全国人大***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和***法制办公室审查期间,***策法规司应当会同有关司(局、厅)认真准备关于送审稿的相关背景材料,包括国家相关规定、与相关法律的关系、征求意见协调情况、国外的相关立法情况等。
第三十三条全国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全国人大***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和***法制办公室就法律、行***法规草案征求国土资源部意见的,由***策法规司会同有关司(局、厅)开展协调工作。
立法协调意见由***策法规司汇总后报部领导审定。
第三十四条部领导列席***常务会议审议法律、行***法规草案的,***策法规司应当会同有关司(局、厅)收集以下材料,并及时送办公厅:
(一)***中央和***领导批示;
三资工作意见篇(9)
关键是拿出一套可行的制度体系
******成立以后,在建立和完善现代企业制度的同时,积极推进职工参加企业管理制度的制定。十年的时间,制定了以职工代表大会为基本制度的中央企业职工参加企业管理的制度体系包括:《*********关于建立和完善中央企业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的指导意见》、《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试点企业职工董事管理办法(试行)》、《董事会试点中央企业职工董事履行职责管理办法》。
(一)制定职代会制度指导意见
2004年,群工局着手开展职工民主管理课题研究。成立了职工民主管理专项研究课题组,申报了《现代企业制度框架下的职工民主管理制度研究》课题。课题组成员对央企重点调查,形成了调查报告等阶段性成果。在掌握了大量的一手调查资料的基础上深入研究。通过这个课题的研究,了解了央企以职工代表大会为基本形式的职工参与管理的企业制度的现状、经验、困惑,明确了推进职工参与管理的企业制度建设的思路,提出了坚持和完善以职工代表大会为基本形式的职工参与管理的企业制度对策。
课题组认为:职工参与企业管理是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现代企业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企业科学决策和决策执行的可靠保障,职工参加企业管理是现代企业制度的应有之义;职工是生产的主体,这是职工参加企业管理的客观基础,社会主义的国家性质,决定了国有企业必须坚持和完善以职工代表大会为基本形式的职工参与管理的企业制度。
***领导同志明确指出,在推进现代企业制度的同时要同步推进职代会制度。2006年初成立了“中央企业职工代表大会制度”起草小组,本着“高度负责、科学求实、精雕细琢、探索创新”的精神,经过16个月,先后15易其稿,广泛征求***府、机关、工会、企业和职工的意见。2007年7月22日,******、***以国资***群工[2007]120号文件正式印发《*********关于建立和完善中央企业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的指导意见》。《指导意见》指出:“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职代会)是企业实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职工行使民主管理权力的机构,是中国特色基层民主***治建设的成功经验。”这个文件受到了企业、企业工会和广大职工的普遍欢迎,对2012年中纪委、中组部、***、全总等六部委联合下发的《企业民主管理规定》起到了很大的促进作用。
(二)制定职工董事管理及其履职管理办法
为推进中央企业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充分发挥职工董事在董事会中的作用,根据《***关于中央企业建立和完善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试点工作的通知》,***又制定了《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试点企业职工董事管理办法(试行)》。
职工董事管理办法规定:职工董事,是指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并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同意,作为职工代表出任的公司董事。职工董事候选人由公司工会提名和职工自荐方式产生。职工董事候选人可以是公司工会主要负责人,也可以是公司其他职工代表。候选人确定后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其他形式以无记名投票的方式差额选举产生职工董事。职工董事代表职工参加董事会行使职权,享有与公司其他董事同等权利,承担相应义务。职工董事应当定期参加***及其委托机构组织的有关业务培训,不断提高工作能力和知识水平。董事会研究决定公司重大问题,职工董事发表意见时要充分考虑出资人、公司和职工的利益关系。董事会研究决定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问题时,职工董事应当事先听取公司工会和职工的意见,全面准确反映职工意见,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董事会研究决定生产经营的重大问题、制定重要的规章制度时,职工董事应当听取公司工会和职工的意见和建议,并在董事会上予以反映。
2009年***又制定了《董事会试点中央企业职工董事履行职责管理办法》,规定了职工董事履行特别职责的基本方法:职工董事就履行特别职责的相关事宜听取职代会、工会等方面的意见。开展各种形式的调查研究活动,直接听取职工意见和建议;职工董事就职工利益诉求方面的情况与董事会其他成员保持经常性沟通和交流,并可通过会议等形式,听取外部董事的意见和建议;职工董事可参与决议事项的议案拟定,将征集的职工有关意见或合理诉求在议案形成过程中得以体现,或在董事会会议决议过程中反映、说明或提出建议意见;在董事会会议研究决定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决议程序中,职工董事可提供该决议事项需要特别说明的调查材料或资料,并就该事项的决议发表意见;董事会会议可听取职工董事关于职工对公司经营管理的建议、职工相关利益诉求和倾向性问题等方面的通报性事项专题报告。履职办法还特别规定了职工董事履行职责的条件:“企业***组织、公司经理层、职代会和工会组织等应支持职工董事履行反映职工合理诉求、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职责;企业要建立和完善职工董事履行职责的信息沟通机制,为职工董事履职创造必要的工作条件。”
制度形式取决于各自企业的实际
职代会制度指导意见下发以后,***群工局立即组织了“中央企业贯彻职代会制度指导意见研讨培训班”,动员和部署建立和完善以职工代表大会为基本形式的职工参与管理的企业制度工作。培训班上各企业交流了本单位完善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加强职工参与企业管理工作的经验,研究了贯彻指导意见的方案。
中国国有企业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发祥于中国一汽公司。经过五十多年的发展,中国第一汽车集团公司跻身世界五百强行列。作为******监管的特大型国有企业,在引进外资多元合作的过程中,始终坚持中国特色的职工参加企业管理的制度,与外商合资合作的一些企业单位都首先确保职工参加企业管理的权利并要求必须建立或保留***的工会组织。建立和完善了集团公司内部职工民主管理各项规章制度,实现了职工有效参加企业管理的权利。
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也是由******监管较早跻身于世界五百强的特大型国有企业,是中国领先的农产品、食品领域多元化产品和服务供应商。中粮公司是致力于打造从田间到餐桌的全产业链粮油食品企业,建设全服务链的城市综合体,利用不断再生的自然资源为人们提供营养健康的食品、高品质的生活空间及生活服务,贡献于民众生活的富足和社会的繁荣稳定。中粮公司非常重视职工参加企业管理工作,近年来由于公司重组兼并深化改革,他们把建立和完善全公司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工作放在首要地位。去年集中修订制定了有关职工代表大会工作的制度,如职工代表大会工作制度、职工代表大会专业委员工作制度和职工代表提案制度等等。在完善这些工作制度的同时,围绕企业“全产业链”战略,加强对职工代表进行素质培训,提升职工代表参加企业管理的能力。
中国长江三峡集团公司是***三峡工程建设委员会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领导下的中央企业,前身是成立于1993年的中国长江三峡工程开发总公司。集团公司的战略定位是以大型水电开发与运营为主的清洁能源集团,主营业务是水电工程建设与管理、电力生产、相关专业技术服务。三峡集团公司借鉴中央企业职工民主管理经验,按照******的文件要求依法建立和完善了以职代会为基本形式的职工参加企业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为提升职工参与企业民主管理的能力和水平,近年来他们以职工代表提案工作为重点,全力助推企业的健康发展。制定了《中国长江三峡集团公司职工代表大会优秀提案评选办法》,召开了“三峡集团公司职代会提案工作专题视频会议”,多次组织全公司工会干部和职工代表参加的提案工作专题培训。公司领导要求:必须加强组织领导,确保提案质量,各部门、各单位工会要加强提案征集组织工作,要切实转变作风、改进工作方法、密切联系群众,通过走访、座谈等形式,鼓励代表对当前企业改革发展、生产经营以及职工关心的热点问题等进行认真调研,深入思考,写出有情况、有分析、有建议的提案,提高办理质量。三峡集团公司坚持以职代会为基本形式的职工参加企业管理的制度,还在设立和规范职工董事制度方面加大了工作力度,把加强董事会建设与发挥职工民主管理相结合,按照有关程序选举职工董事,确保职工董事履行职责的各项工作条件。公司领导指出:公司将以建设规范董事会为契机,发挥董事会和职工董事的作用,依靠全体干部职工的支持,开创中国三峡集团新辉煌。
各家央企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突出重点推进职工参加企业管理工作。中国石油长城钻探工程有限公司工会在完善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的同时,积极探索海外公司职工民主管理和权益保障工作;辽河油田在规范和保障劳务派遣工的民益方面,对困难职工帮扶工作取得了成绩受到了公司的大力支持和职工的普遍好评;大庆油田坚持定期进行职工代表培训,全面提高了职工代表参加管理的素质;宝钢公司的职工民主管理制度有力地推动了中央企业管理创新工作;中铁四局建立了三级职工董事制度,反映职工诉求和建议为董事会避免投资失误实现科学决策发挥了重要的作用。******监管的中央企业已经全部建立了不同形式的职工参加企业管理的制度,90%的企业建立了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执行***文件的要求的企业基本建立起了职工董事制度。
值得重视和反思的几个问题
******成立以来的十年中,在建立和完善现代企业制度的工作中,高度重视职工参加企业管理制度的建设,基本形成了职工董事、职工代表和班子建设三级民主管理制度体系。在实践中职工参加企业管理工作取得了很大的成绩,同时也存在着一些问题。
一是企业主要负责人的认识问题。我们在调查研究中发现,建立和完善以职工代表大会为基本形式的职工参与企业管理制度,部分企业管理者的思想认识还没有到位,产生这个问题的原因大体上有这样几个方面:管理者缺乏民主意识;社会流行的企业是投资人所有的观点误导了一些企业主要负责人;还有就是单纯追求经济指标的原因,职工参加企业管理工作尚无考核的指标。
二是企业工会的责任问题。工会作为职代会的日常办事机构,责任也非常重要。工会的认识是否到位,以什么样的态度对待这项工作,工作是否认真、细致,拿出什么样的实施方案,对于企业推进职代会制度至关重要。据调查,大多数的国企工会都被合并在了“***群工作部”,甚至工会工作被纳入企业职能部门工作系列,疏远了工会与职工的关系。还有的企业工会被视为无足轻重的“三类科室”,挫伤了工会干部的工作热情。一些企业工会工作还停留在“吹拉弹唱打球照相”等闲时有忙时无的状态。由于一些企业主要负责人缺乏民主意识,工会干部对组织职工参加企业管理的热情不是很高,心存畏难情绪。
三资工作意见篇(10)
第一条 为了全面贯彻落实***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加强中小学教师队伍建设,促进教育事业的科学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扩大试点的指导意见》,结合我省中小学教师队伍实际,特制定本办法(以下简称《评审办法》)。
第二条 评审原则:中小学教师职称(职务)评审要坚持民主、公开、公正、竞争、择优的原则,把思想品德、工作态度、教学水平、工作能力、工作实绩作为评审依据,确保评审质量。
第三条 评审的范围和对象:全省普通中小学、职业中学、幼儿园、教学研究机构、教师进修学校、特殊教育学校、工读学校、校外教育机构在职、在岗教师。
第四条 评审职级:初级设员级和助理级,高级设副高级和正高级。员级、助理级、中级、副高级和正高级职称(职务)名称依次为三级教师、二级教师、一级教师、高级教师、正高级教师。
第五条 中小学教师职称(职务)评审,在核定的岗位结构比例内进行,不进行岗位结构比例之外、与岗位聘用相脱离的资格评审。
第二章 评审组织
第六条 组织机构
一、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工作按各级人社、***门职能分工组织实施。
二、省、市、县(区)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职改)部门要按照有关规定,建立中小学教师职称(职务)评审委员库。评委库成员由***治思想过硬、教育教学水平高、教书育人成绩显著的教师和专家组成;评委库组成人员由各级教育行***部门推荐,报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批准。
三、评审委员会执行评委由教育行***部门从评委库中推荐产生,报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职改)部门批准,其中评委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由***门推荐,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职改)部门提名,并经本届执行评委选举产生。正高级教师评委会应由教育领域知名教授、专家、学者担任,中小学领域的专家不少于1/4。
四、评委会组成人员应为单数,评委会根据工作任务可下设专业(学科)评审组,成员3至7人,设组长1名。
五、各市、县(区)、学校(单位)根据需要可设立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推荐领导小组。
第七条 职能划分
一、学校评审推荐领导小组负责对申报人的材料进行审查,对申报人是否具备评审条件进行评议并写出综合考评意见,报县(区)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职改)部门进行审查。
二、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门负责提出一级、高级、正高级教师的推荐意见;市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门负责提出高级、正高级教师的推荐意见,省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门负责提出正高级教师的推荐意见。
三、各级评审委员会下设专业(学科)评审组,负责对本专业(学科)参评教师进行评议,并将评议意见送交评审委员会进行表决。召开评审委员会议时,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执行评委出席。评委会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获得与会执行评委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为通过。
四、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职改)部门负责当年评审工作的安排布置,评委库、执行评委的审批,评审工作的监督指导,评审结果的审核、审批等工作。各级***门完成当年评审工作的具体组织实施,负责评委库、执行评委的推荐,评审对象评审材料的收取和审核;评审结果的审核汇总报送等工作。
五、三级、二级、一级、高级教师评审结果,按照管理权限由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职改)部门审批。正高级教师由市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门提出推荐意见,报陕西省正高级评审委员会评审,评审通过人员由省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门提出推荐意见,报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审批。
第八条 申报程序
一、申报人根据《陕西省中小学教师水平评价标准条件》及本单位岗位设置情况,写出申请,提交能够反映本人***治表现、品德修养、教学质量、学术水平等方面的材料,填写《陕西省中小学教师职称(职务)评审表》,经学校初审合格后,在全校范围内集中进行公示。
二、对公示无异议人员,按行***隶属关系逐级推荐、评审、审批。对不符合职称(职务)申报规定程序、有弄虚作假行为及群众意见较大的人员,取消参加职称(职务)评审资格。
第九条 评审程序
评审工作由各级评委会负责组织实施,主要包括教育教学能力测试答辩、同行专家评议、评审表决等环节。
一、教育教学能力测试答辩。申报一级、高级、正高级教师,教育教学能力测试答辩达到良好及以上人员方可参加本年度职称(职务)评审。
二、成立评审委员会。按程序组成本届评审委员会。
三、业务培训。组织全体执行评委学习评审条件、有关***策和评审工作规则等,明确评审纪律和要求。
四、专家评议。专业(学科)组成员根据申报人提供的评审材料,对申报人的业绩、能力进行客观评价,并将评价情况和评议意见送交评审委员会进行表决。
五、评审表决。评委在***思考、充分讨论、各抒己见、发扬民主的基础上进行表决,表决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结果经确认后,由主任委员宣布评审表决结果。评审表决结果一经宣布,未通过人员一律不得进行复议。
六、总结评价。评审工作结束后,主任委员要对评审工作进行全面总结,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职改)部门应对评委会执行***策、履行职责和遵守纪律等方面情况做出客观、公正的评价。
第三章 附 则
第十条 各级教育行***部门按照相关规定将评审结果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职改)部门进行审批。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3年内不能申报评审:
一、拒绝承担教育教学、教科研任务、班主任工作;不能履行现岗位职责,严重失职的;
二、弄虚作假,虚报工作业绩,谎报学历、资历,剽窃他人成果的;
三、受***纪、***纪处分的。
第十二条 非中小学教师职称系列的专业技术人员,参加其它职称系列的评审或考试。
第十三条 教师教育教学能力测试答辩依照《陕西省中小学教师教育教学能力测试答辩规则》执行。
第十四条 民办学校教师职称(职务)评审参照本《评审办法》执行。
第十五条 本《评审办法》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按职责分工负责解释。
三资工作意见篇(11)
3月31日,***批转国家***《关于2016年深化经济体制改革重点工作的意见》,提出年度经济体制改革的重点任务,强调“要大力推进结构性改革,着力加强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抓紧推动有利于创造新供给、释放新需求的体制创新”。要求认真“总结保护产权好的做法和经验,纠正破坏产权的行为,出台进一步完善产权保护制度推进产权保护法治化的意见,让各种所有制经济权益、企业家财产权和创新收益等依法得到保护”。
为应对民间投资增速严重下滑的问题,6月14日,***印发《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意见》;7月4日,***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民间投资有关工作的通知》;7月18日,***《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7月28日,国家***印发《各地促进民间投资典型经验和做法》,调动民间投资的积极性;8月30日,国家***公布《关于切实做好传统基础设施领域***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有关工作的通知》;10月11日,国家***、住建部印发《关于开展重大市***工程领域***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创新工作的通知》;10月21日,***印发《***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财***管理暂行办法》;10月24日,国家***印发《传统基础设施领域实施***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工作导则》。
完善产权保护制度***策
11月27日,中共中央、***正式公布《关于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的意见》,对完善产权保护制度、推进产权保护法治化有关工作进行了全面部署。
《意见》从十个方面提出了具体改革措施:一是加强各种所有制经济产权保护;二是完善平等保护产权的法律制度;三是妥善处理历史形成的产权案件;四是严格规范涉案财产处置的法律程序;五是审慎把握处理产权和经济纠纷的司法***策;六是完善***府守信践诺机制;七是完善财产征收征用制度;八是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九是健全增加城乡居民财产性收入的各项制度;十是营造全社会重视和支持产权保护的良好环境。
司法方面:9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审理和执行民事商事案件保障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通知》,对涉民间投资民事商事案件审理和执行的理念和原则进行了全面规范。
企业降成本***策
8月11日,工信部、国家***等十一部门印发《关于引导企业创新管理提质增效的指导意见》;8月22日,***印发《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工作方案》;10月10日,***印发《关于积极稳妥降低企业杠杆率的意见》。
税制改革方面:3月24日,***、国税总局公布《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5月10日,***和国税总局《关于全面推进资源税改革的通知》;12月6日,***印发《关于落实降低企业杠杆率税收支持***策的通知》。
激发经济新动力***策
创业方面:2月18日,***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众创空间发展服务实体经济转型升级的指导意见》;7月5日,国家***办公厅、***办公厅印发《关于做好国家新兴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参股基金推荐工作的通知》;9月20日,***印发了《关于促进创业投资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12月14日,工信部、国家***等五部门印发《关于推动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发展的指导意见》。
科技创新方面:3月2日,***印发《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若干规定》;5月19日,***印发《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纲要》;5月9日,***办公厅印发《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行动方案》;8月8日,***印发《“十三五”国家科技创新规划》;9月22日,***、国税总局印发《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策的通知》;10月31日,工信部印发《关于印发产业技术创新能力发展规划(2016-2020年)的通知》;11月7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办公厅印发《关于实行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分配***策的若干意见》;11月11日,工信部印发《制造业创新中心知识产权指南》。
战略新兴产业方面:5月20日,***印发《关于深化制造业与互联网融合发展的指导意见》;9月21日,工信部、国家***印发《智能硬件产业创新发展专项行动(2016-2018年)》;12月8日,工信部、***印发《智能制造发展规划(2016-2020年)》;12月19日,***印发《“十三五”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规划》;12月27日,***印发《“十三五”国家信息化规划》;9月日,国家***印发《关于加快推进国家“十三五”规划纲要>重大工程项目实施工作的意见》。
产业开放方面:10月11日,国家***、能源局印发《售电公司准入与退出管理办法》、《有序放开配电网业务管理办法》,明确了有序向社会资本放开配售电业务的具体办法。
绿色经济发展***策
1月8日,国家***出台《绿色债券发行指引》;1月21日,国家***办公厅《“互联网+”绿色生态三年行动实施方案》;1月22日,国家***办公厅印发《关于切实做好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启动重点工作的通知》;5月19日,国家***和环保部联合修订后的《清洁生产审核办法》;7月18日,工信部印发《工业绿色发展规划(2016-2020年)》;9月21日,国家***印发《关于开展用能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制度试点方案》;9月29日,国家***、环保部印发《关于培育环境治理和生态保护市场主体的意见》;9月29日,工信部、国家标准委印发《绿色制造标准体系建设指南》;11月4日,***印发《“十三五”控制温室气体排放工作方案》;11月21日,***办公厅印发《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11月24日,***、工信部印发《关于组织开展绿色制造系统集成工作的通知》;11月27日,国家***公布《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令第44号);12月5日,***印发了《“十三五”生态环境保护规划》;12月7日,***办公厅印发《P于建立统一的绿色产品标准、认证、标识体系的意见》;12月13日,***印发《中国落实2030年可持续发展议程创新示范区建设方案》。
工业转型升级***策
制造业方面:1月12日,***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推进重要产品追溯体系建设的意见》;2月24日,工信部办公厅印发《关于做好2016年工业质量品牌建设工作的通知》;4月6日,***常务会议通过《装备制造业标准化和质量提升规划》;6月20日,***办公厅印发《关于发挥品牌引领作用推动供需结构升级的意见》;6月20日,国家***、工信部、国家能源局印发《中国制造2025-能源装备实施方案》;7月11日,工信部、***、国土资源部、环保部、商务部印发《关于深入推进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建设的指导意见》;8月30日,工信部印发《关于完善制造业创新体系,推进制造业创新中心建设的指导意见》;9月12日,***办公厅印发《消费品标准和质量提升规划(2016-2020年)》;8月19日,工信部、国家***、科技部、***公布《关于印发制造业创新中心等五大工程实施指南的通知》;10月22日,工信部印发《关于2016年工业转型升级(中国制造2025)重点项目指南的通知》。
物流方面:6月21日,***办公厅转发国家***《营造良好市场环境推动交通物流融合发展实施方案》;7月29日,家***印发《“互联网+”高效物流实施意见》;9月26日,***办公厅转发国家***《物流业降本增效专项行动方案(2016-2018年)》。
金融方面:1月15日,***印发《推进普惠金融发展规划(2016-2020年)》;2月17日,人民银行、国家***、工信部等八部委印发《关于金融支持工业稳增长调结构增效益的若干意见》,提出健全多层次的金融服务供给体系;7月18日,中共中央、***印发《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9月29日,***印发《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对外贸易方面:1月18日,***印发《关于促进加工贸易创新发展的若干意见》;2月25日,***印发《关于同意开展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试点的批复》;5月9日,***印发《关于促进外贸回稳向好的若干意见》,促进外贸创新发展、努力实现外贸回稳向好。
去产能***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