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法学论文篇(1)
随着税收在国民经济和社会的发展的影响的不断扩大,税收法治建设也日渐为学界所关注。一般认为,税收法治精神贯穿于税收立法、***、守法和司法四个方面,其核心的思想是税收的课征必须基于法律依据,没有法律依据***府就不能行使征税权,国民也不得被要求缴纳税款,课税的过程具有稳定性和预测的可能性。[1]在税收法治的构建过程中,只有代表国家征税的税务机关、纳税人、税务中介机构三方的共同努力,才能建立和切实维护一种注重纳税人权利保护、征纳双方权利义务相适应、相制衡的税收法律关系。[2]正因为如此,财税法律人才的培养和财税法治理念的形成,在税收法律运行过程中的作用不可忽视。财税法教学在税收法治建设中应当具有“基础性、先导性的重要战略地位”[3].
一、财税法的普及教育:纳税人权利意识的提升
衡量一个国家是否实行了法治,一个重要标志就是全民的法律意识。因此,提高全民的法律意识,是实现法治的重要条件。[4]纳税人作为税收法治的主体,对税收法治的构建有着重大的影响。纳税人的纳税意识是税法实现的重要决定因素,良好的税收环境的建立和税法秩序的形成,依赖于纳税人的纳税意识的普遍建立。纳税意识作为一种观念,体现的是纳税人对自身权利义务的了解以及对税收缴纳和税收适用的态度和看法,直接影响着纳税人正确履行纳税义务的主动性和自觉性。良好的纳税意识不仅有利于国家税收活动的进行,有利于国家税收***策和法律的实现,而且对于监督***府行为,规范***府税收活动,实现依法治税,科学治税,都是非常重要的。[5]
纳税意识包括了纳税人的遵从意识和权利意识。纳税人的遵从意识表明纳税人对税收法律制度的认可,这种认可是税收法律实施的重要支撑。当税收法律规范内化为纳税人自觉的价值追求和行为准则时,良好的税收法律秩序才能得以实现。只有纳税人有良好的税收遵从意识,能够自觉按照税法规定的要求,准确计算应纳税额,及时填写申报表,按时缴纳税款,税款的征收才能顺利的实现,纳税人的奉行成本和征管成本才能有所降低并有效的减少税法实施过程中的摩擦,从而促进良好的税收法治秩序的形成。各国税法对纳税人的权利都有所规定,并将其作为平衡纳税人与征税机关之间的力量对比的制约机制。通过赋予纳税人相应的权利,对征税机关的征税权的行使进行监督和制约,通过程序机制来达到以权利控制权力目的的必然要求,对征税主体的不规范征税行为形成有效的制约,进而形成有效的权力制恒的税收法治。但这种以赋予纳税人权利为基础的权利制约机制的作用的发挥,必须以纳税人的权利意识为前提的。法律规范所赋予的纳税人权利仅仅是静态的权利形式,要真正实现纳税人权利与征税权之间的有力的对抗与制衡,则需要纳税人积极且正确的行使其权利。这就要求纳税人不仅应当了解其享有的权利的内涵、了解适当的行使方式,更应当有积极的权利行使的意识,了解其所享有的权利及其在维护自己合法权益中的作用。惟其如此,静态的权利才能转化为动态的权利制衡机制,进而促进税收法治的形成。
可以说,最好的法律秩序,是全体社会成员都能够自觉遵守的秩序,这是理想的法治状态。因此,纳税人的纳税意识的提升是税收法治的形成过程中的至关重要的因素。但纳税意识不可能自发形成,尤其是在我国长期以来的纳税人权利缺失的法律文化背景下,纳税人意识的自觉的培育和形成,更是至关重要的。与纳税意识的形成相关的,除注重法治硬件系统的完备外,财税法律知识的传播和普及应当受到重视。人们的法律意识和良好的守法品质必须通过包括普法教育在内的多种手段和措施有意识的加以培养才能形成。[6]如果说税收法治实践中赋予纳税意识形成的丰富的法制环境的话,则财税法教学应当成为财税法律知识的自觉的传播的渠道。通过财税法教学的大众化的教育和宣传,对民众的财税基础知识和法治观念进行普及,对法律知识进行传播和教育,使公民获得关于税收的正确认识,进而形成积极的纳税意识。从这个意义上说,财税法教学应当具有一定的普适性,注重普通公民的基本税收意识和法治意识的培养,形成大众化的教学模式。这种具有普适性的大众教学模式,其目的不在于培养形成具有财税法专业知识的人才,而在于以财税法律知识的传导,提高公民对财***税收的正确认识、了解与财税相关的基础法规,进而在全社会范围内形成正确的税收意识。这种教学方式,不具有明确的教学对象,而以一般的普通的人为教学对象,并不断扩大其接受的范围。只有通过这种大众化的教学模式,才能将财税法基础知识的传播无限制的扩大,帮助人们形成正确的税收遵从意识和权利意识,促使人们自觉实现税法,最终促进税收法治的形成。
二、财税法教学的专业教育:税收权力机关[7]的主流法治意识的形成
在税收法治框架内,与纳税人直接对应的是税收权力机关,即税收立法机关、税务机关和相关的司法机关,他们在税收法律的运行过程中处于绝对主导的地位,对税收法治的实现有着决定性的影响。
(一)立法层面:立法机关税收意识欠缺制约税收立法的完善
从我国现行的税法体系来看,税收立法层级较低,大多以暂行条例、办法等行***法规、规章的形式出现,透明度、可预测性、权威性和稳定性较差,在实践中更存在“税费不分”、“以费代税”的情况,破坏了税法的统一性和严肃性。这种税收法治状况,与当前我国立法机关对税收的性质缺乏足够的认识有着直接的关系。
一方面,税法的多层次立法直接导因于对税收性质认识的不足。从税法理论上说,税收是对公民财产的侵夺,是对公民财产权利和经济自由权利的限制。税收是经公民同意而转移给国家的财产权利,国家取得税收的前提是公民对其所享有的财产权利的放弃。因此,只有在国家提供公共物品所必须的范围内,经全体公民的同意(在我国则表现为经人民代表大会同意),国家才有权请求公民让渡其部分收益。在税收立法上,税法作为侵犯人民财产自由权利的法律,其制定应由人民代表大会严格保留,必须“在议会上经过国家的代表者(纳税人者的代表)议员的同意”,“无代表则无税”。除非议会授权,行***机关无权征税,更无权开征税收,强调“宪法优位”或“法位阶原则”。税法的“议会保留”是税收法治实践的基础,而人民代表大会自觉或不自觉的放弃其税收立法权,无疑是对公民财产权利保护的放弃。行***机关在税收立法权上的稽越,更是无视公民征税同意权的权力扩张。由于对税收性质的认识不足,导致其立法机关自觉、不自觉的放弃其对税收立法权的控制,随意授权税务机关制定税收法律法规
,导致了我国当前税收立法以行***机关立法为主导的立法模式,也是当前税收法规混乱的重要原因。
另一方面,从立法技术的角度来说,由于税法的规定既要确保税收收入,又要与司法的秩序相协调;既要尽量减少对经济的不良影响,又要体现出适度的调控,因而税法具有较强的技术性。[8]这要求立法机关具备足够的财税知识,以针对不同的立法要求进行不同的制度设计,避免税法体系内以及法律整体体系的矛盾与冲突。由于立法人员财税法专业知识的欠缺,使其无法针对财***税收的特性制定具体的规则,税收立法更多的依赖于税务机关,甚至也无法对税务机关提出的立法草案进行富有决定意义的审查。这形成了我国税务机关自行立法、自行***的税收征管模式,税务机关的权力无限的扩大,阻碍了税收法治实践的形成。
因此,完善我国税收立法,重要的一点是应当提高税收立法人员的财税法素质。只有一批具有深厚的财税法治理念、熟悉各种财税法特性、了解税收法治实践的人,积极参与税收立法中,才能对财***立法产生积极的影响。
(二)***层面:财税***人员的专业素质与依法征税
在我国税收征管法律关系中,税务机关与纳税人构成直接对立的双方主体,税务机关的征税意识将直接影响双方的法律关系的形成及发展,直接关系着依法治税的成败。为保证税务机关自觉执行税法的规定,税务人员应形成依法征税的意识。
(1)税务人员应具备专业的财税知识。从税法理论来说,税收之债仅于具体的经济生活事件及行为可以被涵摄于法律的抽象构成要件时成立,税务机关对此并没有自由裁量权。税务机关应对法律的抽象构成要件有足够了解,以能够以此为基础对纳税人的经济行为或收益进行税收构成要件的事实判断,决定其是否可以涵摄于税收构成要件之内以及是否成立税收之债及税款的数额。在税款征收过程中,无论是税收法律适用的选择还是应税事实的判断,都必须以税务人员具备专业的财税知识为前提。
(2)税务人员应建立良好的依法征税的意识。税务人员具备专业的财税知识,仅仅使其能够进行税款的征收,但这仍然无法实现征管环节的法治化。当前税收征管实践中,税务机关与纳税人处于命令与服从的地位中,税务机关随意扩张其征税权的内涵的现象十分严重,税务机关甚至有权决定税款的征收及数额。这种状况是对税收法治的极大否定。在税收法治下,税务机关必须严格依照税法的规定征税,它有权根据经济事实判定税收构成要件是否成立,但它不能随意创设税收债权,也无权随意减免税收。也只有根据税收征管程序进行的税款通知才是合法有效的。在税务机关的行为对征收过程有着决定性影响的情况下,税务机关的自觉的依法征税意识的形成,无疑将决定征收过程的合法化程度,进而影响税收法治环境的形成。
税务机关的征税意识的形成,不仅有利于税收的征管,避免税收争议的发生,减少税收的征收成本。更重要的,税务机关只有形成良好的征税意识,才能自觉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并保障税收征管过程的法治化。
(三)司法层面:为争议的解决提供专业的指导
司法是权利救济的最后保障。在税收领域同样应该如此。但实际上,在我国的税收实践中,司法对纳税人权利的救济极为薄弱。税法的技术性特征导致涉税争议的解决也呈现出对技术性专业性的要求。而目前我国税收诉讼法律制度中明显忽视这种技术性的要求。[9]法官欠缺相应的财税知识,导致其在案件的审批过程中无法进行***的法律判断和事实判断,进而根据价值的选择作出***的法律认定,解决涉税争议。甚至税法的专业性和技术性导致了税务案件中司法机关对税务机关存在一定的依附关系,法官在进行判决时往往按照税务机关的意见来判决案件。表面上看来是法院在审理案件,实际上是税务机关在审理案件。这种由税务机关自己做自己法官的审判,其中立性、公正性丧失殆尽。法官***性的丧失,即很难谈及其能够真正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
税收司法的法治化主要是各级司法部门严格按照税法和相关组织法、程序法的规定来处理税务争议和涉税犯罪的案件。[10]要实现税收司法的法治化,必须有精通税法和税务知识的法官并足以胜任对案件的***审判。而无论是现有法官的财税知识的提升还是培育新的税务法官,这都将依赖于对其进行财税法的专业性教育。[11]
对于税收权力机关来说,由其在税收法治进程中的作用所决定,其财税知识的掌握和法治意识的形成将极大的制约税收法治的形成。如果针对纳税人的大众化的财税法教学仅仅足以提升纳税人的基本的财税知识和法律常识,那么这种普适性的大众化教学并无法满足税收法治对税收权力机关***人员的财税专业知识和法律意识的要求。***人员所接受的财税法教育,一方面应当形成系统的财税专业知识,熟练掌握各个税种的构成要件、应税事实判断、征管程序等与税款征收直接相关的财税知识,熟悉各种税收核查、帐簿检查等各种与征管相关的会计知识和技能,并足以灵活运用于税收征管实践当中。另一方面,财税法学教育也应当立足于法律意识的培养,***人员的财税知识必须在正确的法律意识的指引下才能真正实现税收征管的有序性和有效性。***人员应当形成依法征税的自觉的法律意识,明确税收征管过程中所应当遵循的法律步骤、方法和程序,熟悉各种争议的正确、合理的解决办法,才能使整个征管过程法治化和有序化。
税收权力机关的财税法意识对税收法治进程有着最直接的影响,因此,财税法的专业性教学应当成为财税法教学的主导。财税法教学不应仅仅以大众化的基础税收意识的培养为目的,最终掌握财税法律知识、能够在实践中灵活运用财税知识和法律知识、对财税法治实践产生影响的人才的培养,才是财税法教学的真正目标。财税法知识通过财税人才作用于实践,税收法治才能逐步形成和完善。
三、财税法教学的精英教育:税收法治理念的深化
在税收法治形成过程中,处于纳税人与征管机关之间的中介是作为纳税人合法权益的维护者的税务士。税理士以纳税人的人的身份介入税收征管过程中,为纳税人提供税收咨询、纳税申报、异议申请等方面提供专业性的服务,在“推进税制、税务行***等的民主化过程中起着关键性的作用”。[12]一方面,税理士通过其专业性的服务,为纳税人遵守税法提供合理性建议,促使纳税人的税法遵从,另一方面,他也通过为纳税人服务,对征税机关进行更富有专业性的监督,对征税机关的征管行为造成一定的压力,促使其依法作出行***行为。
正因为如此,税理士处于民间职业专业的法律地位,以维护纳税人的权利、依法谋求纳税义务的正确实现为使命,应基于宪法及以其为基础的有关法律规定,对复杂的税务的法律性问题作出最终的判断。因此,税理士作为职业专家,不应仅仅是单纯的税务专家,他更应当具有税法专家所应具备的素质,以能够“根据自己作为一个职业专家的见解和知识来采取***的行动”[13].税理士首先应当是税务专家,具备专业化的税收知识,以对各种经济行为进行事实判断;其次更应当是税法专家,熟悉宪法及其
他法律对纳税人权利保护的各种规定及保护的途径,以在事实判断的基础上进行法律价值的判断,最终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利。在这个意义上说,税理士以维护纳税人的利益为职责,但只有其具有专业性的判断能力时,才能避免对任何一方面的依附,形成自己***的价值判断和选择,才能更好的履行其职责。也只有税理士的***地位的形成,才能更好的发挥其对税收法治的促进作用。[14]
与税理士处于征管过程的某一环节所不同的是,财税法学家则是超脱于税收法制实践之外的。尽管税理士在税收征管过程中的地位可以是中立的,但其事实和法律价值的判断却无法避免受到维护纳税人权利这一职责的限制。而财税法学家则可以完全***于各种利益的纠葛而以超脱的视角对各种纳税行为、征税行为及各种涉税争议进行***的法律价值的判断。财税法学家对各种涉税行为的专业化审视,进而进行理论的提炼和抽象,形成系统的财税法理论,以此对税收法治实践将产生重要的影响。
为此,财税法学家不仅应当具备财税法技术,更应当具备一定法律信仰、道德、人文精神、专业知识和理论、心理素质以及行为方式等素质,他所掌握的知识和技巧,使其能够对税收法治实践作出深刻的理解和思考,能够对财税法律实践进行理论的抽象和深化。他所具备的专业知识和技能,不仅能使其形成***的价值的判断,也能够以此为基础,形成对现行制度的实施效果的法律评价,进而提出对现行法律制度的完善的必要和完善的途径。因此,对财税法学家来说,其财税法知识的获得应当远较其他的财税法职业者更为全面性、理论化,并有利于富有法意识和法思维的***的观察视角和方法的形成。
因此,税理士和财税法学家的培养,应当是一种精英式的财税法教学方式。精英式的财税法教学方式一方面注重系统的财税专业知识和技巧的培养,但并不仅仅停留于税收的技术操作层面的简单传导,而是更应注重法律意识和税收意识的培养,注重对学生对财税法律的价值的理解和认识,培养学生的正义感和正义的信念,形成学生对人的尊严的尊重,对人权的保证,对自由、公平、效率等法律价值的自觉的追求。只有通过这种精英式的财税法教学,才能培养出合格的财税法律人才,作为纳税人与征税机关的沟通渠道,以其***的法律价值判断影响税收法治进程,最终促进税收法治的实现。
四、代结语:财税法教学与财税法治的互动
财税法教学以其财税法律知识的传播,影响社会各阶层的税收意识。通过大众化、专业化和精英化这三个不同层次的教学途径,实现对社会大众的税法意识的渗透、对***人员的专业知识的传授、对社会中间阶层的税法理念的培养,使纳税人、税收***人员以及税收中介机构、财税法学家的税法意识在不同的层次上得以形成,在全社会形成完整的以普遍性的纳税意识为基础,以***机关人员的专业性税收意识为主导、以系统化的税法理论为指导的税法的主意识流。这一主意识流的形成,将影响税收法治建设进程中的相关人员在税收征收过程中的行为,以其具体的行为对税收法治进程产生深刻的影响,推进税收法治的发展。
以不同层次的财税法律意识的培养目标,分别设定不同程度的财税法教学方式,使财税法知识的传导更富有针对性和有效性。从我国现行的情况看,大众化的教学方式往往被忽视而为简单的税收法律的宣传所取代,导致人们所接受的基础财税法知识欠缺体统性和完整性,影响了普遍的税收意识的形成。专业性的财税法教学尽管受到重视,但由于教学技术、法治环境等因素的影响,并未对财税法治实践所必须的各类专业性人才的培养提供各种有效的渠道,已培养的财税法人才在财税知识或法律意识方面存在或多或少的不足。就精英化的财税法教学来说,财税法理论意识和理念的培养已受到相当的重视,但在不同的培养规则下往往形成以经思维或法律思维为主导的单一的理论分析模式,欠缺财税法理念的整体思考。可以说,各种富有不同层次的财税法律知识的人才的欠缺,已成为我国财税法治形成的重要的主观性因素。为此,为发挥财税法教学对税收法治的推动作用,针对不同的培养模式进行财税法教学改革即是必要而且紧迫的任务。
在教学实践中,按不同培养目标对财税法教学进行区分是相当困难的。三种教学模式是统一的整体,都是以财税法律知识的传导为目的的层层递近和提升,其相互的影响和制约作用同样是相当明显的。只有三种不同的模式相互配合、相互倚重,才能培养出法治实践所必须的财税法律人才,对财税法治实践的形成产生积极的推动作用。
财税法教学以其财税知识传播的功能,在税收法治构建的过程中发挥着极大的推动作用。但换个角度来说,财税法教学对税收法治的影响,是以税收法治实践本身的发展为前提的。税收法治的发展,才会为财税法教学提供丰富的实践,为财税法律意识的传播和形成提供动态的媒介。通过税收法治实践,社会各阶层才能更深刻的理解税收法治的内在涵义,并体会其税收意识在税收法治中的价值,进而与税收法治实践形成良好的互动。而税收法治实践的发展,也加深对财税法专业人才的需求,在一定程度上也将驱动财税法教学的改革和发展。更为重要的是,财税法治化的进程,必然对已有的财税法律知识、观念乃至法治理念等各个方面进行一定的修正,而这也促使财税法教学的不断发展。
「注释
[1]周卫兵:《试论税收法治及其制约因素》,载《辽宁税务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0年第4期。
[2]参见孙士玉:《我国纳税人权利保护的现状及强化途径》,载《扬州大学税务学院学报》2003年第3期。
[3]参见霍宪丹:《不解之缘:二十年法学教育之见证》,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
[4]参见张文显主编:《法理学》,高等教育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
[5]参见甘功仁:《纳税人权利专论》,中央广播电视出版社2003年版。
[6]参见张文显主编:《法理学》,高等教育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
[7]在此所指的权力机关并非一般意义上的立法机关所指的权力机关,而是泛化的权力机关的概念,即它是指税收法律运行过程中与征税有关的一切权力的行使机关,包括税收立法机关、征税机关和司法机关。
[8]参见张守文:《税法原理》,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38页。
[9]参见熊晓青:《税收争讼制度若干问题研究》,北大法学院硕士论文2001.
[10]参见翟继光:《试论税务法庭在我国的设立》,载《黑龙江省***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3年第4期。
[11]参见翟继光:《欧洲法院在国际税收协调中的作用及启示》,载《上海财税》2003年第11期。
[12]参见[日]北野宏久:《税法学原论》(第四版),陈刚、杨建广等译,中国检察出版社2001年版,第312页。
税法学论文篇(2)
内容提要:税法增值税专用发票是纳税人经济活动中的重要商事凭证,同时又是销货方纳税义务和购货方进项税额的合法证明,增值税专用发票具有双重作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在经济活动中具有重要作用,但是增值税专用发票在运行中所出现的问题也应该引起我们的重视,并应采取措施加以解决。论文关键词:税法,增值税,专用发票 增值税专用发票是纳税人经济活动中的重要商事凭证,同时又是销货方纳税义务和购货方进项税额的合法证明,从这一定义中可以看到,增值税专用发票具有双重作用,增值税专用发票一是记载经济活动中交易双方经济业务的一种会计凭证,二是记载经济活动中交易双方销项税额、进项税额的合法证明,对增值税的计算和管理起着决定性的作用。自我国1994年税制改革增值税实行价外税,并统一实行规范化的购进扣税法,即凭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税款抵扣的方法以来,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使用对增值税完税方面的链条作用已显而易见,但代之而来的是增值税专用发票在运行中所出现的问题也不容乐观,亟待改进。 一、增值税专用发票存在的问题 由于我国新税制实施不久,税制改革尚未完全到位,税收***策和税收征管法规的不完善所造成的税收征管上的漏洞以及税务系统 内部某些税务人员责任意识较差、法制观念淡薄,经不住利益的诱惑,知法犯法,与犯罪分子同流合污。这些都给部分经营着和一些不法分子利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牟取暴利、偷逃税款提供赖以生存的土壤和温床。下面就增值税专用发票本身及运行中出现的具体问题谈谈自己的看法。 (一)增值税专用发票本身存在的问题。 我国增值税改革是借签西方国家增值税改革的经验,结合我国具体实际而制定出台了现行的《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了增值税的计算方法,明确了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地位和作用。任何一项改革都不可能一次就尽善尽美,增值税改革也不例外,增值税专用发票经过多次改版,从94年版、95年版、到96年版、97年版、98年版、99年版、2000年版,形成了现在多版本共存的局面。最初的94年版专用发票是在增值税改革初期设计印制的,在用纸、***案、防伪等方面均有不科学的方面,致使一些不法分子私自印制、倒卖假专用发票,真假票不易辨认,94版专用发票已于98年元月1号被停用。94年以后各版专用发票在工艺方面虽不断改进,但都不完美,私自印制、倒卖假专用发票现象仍然存在,由于多个版本专用发票同时使用而且仿伪标识又各不相同,对辨认真假专用发票带来了一定难度。 (二)增值税专用发票在实际运行中存在的问题. 1、非法印制、倒卖增值税专用发票。由于增值税专用发票具有完税作用,可以作为扣除税额的依据,一些不法分子为弁取暴利非法印制、倒卖假专用发票,非法制造发票防伪专用品。这些不法分子的作案手段比以前更具欺骗性。如在发票上伪造购货单位、购货名称、填票人,私刻公章,用先进的设备印制出以假乱真的发票。 2、非法虚开、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我国增值税专用发票自身的抵扣制度有巨大的诱惑力,一张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抵扣税款达几十万元,甚至是几百万元,含金量不比人民币少,作案形式又更隐蔽,致使一部分经营者知法犯法、顶风作案。为了达到偷、逃国家税款的目的,非法为他人虚开、代开专用发票,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代开专用发票,介绍他人虚开、代开专用发票。如鼎湖、金华、南宫等虚开、代开专用发票案给国家财产造成了重大损失。在实地稽查中还发现一些企业为了购货双方的经济利益,应购货方要求虚开应税项目,如将固定资产、发放福利品及在建工程物资填开成生产用配件,以此来骗取抵扣偷逃税款。如在2000年11月份对我市某物资公司实地稽查中发现该企业2000年8月份购进两台摄象机,并已申报抵扣进项税额,11月份我们在稽查过程中,通过盘点库存发现仓库中已没有摄象机,该企业销售收入明细帐中又没有销售摄象机的帐务处理,核对其营业执照主营钻井配件,且在2000年元月至10月份销售收入中全部为钻井配件收入。讲明***策并经询问有关人员,得知购货方油田某厂厂内电视台购进摄象机两台,而购货方为了达到抵扣税款的目的,让该物资公司将货物名 称由摄象机虚开为钻井配件。在核实后,我们依法对该公司作了税务处理并通知购货方主管税务机关依法对其进行处理。 3、增值税专用发票保管不严,发生被盗现象。***领导曾指示,要象对待钞票一样管好增值税专用发票,在这一点上,国税部门也确实下了很大力气,取得了一定成绩,保证了新税制的顺利运行,而在执行中还存在个别地区专用发票管理不严,造成专用发票被盗,给国家造成一定经济损失。 4、一般纳税人对专用发票认识不足,发生丢失现象。有些一般纳税人为了方便,在专用发票管理方面随开随放,未按规定要求存放、保管、致使发票丢失;有些一般纳税人在收货款时,随身携带,以致在途中丢失;有些一般纳税人专用发票存放地点与经营地址不一致,造成专用发票在途中携带时丢失。 5、超前抵扣进项税额,造成少缴税款。超前抵扣进项税额主要有三种形式。(1)商业企业购进货物未支付货款或未全部支付货款就申报抵扣;(2)工业企业购进货物未验收入库或货物未到达就申报抵扣;(3)将下月10号前取得的下期进项发票在当期申报。如某商业企业为了达到当期少缴税款的目的,在申报2月份税款时,将3月5号的进项发票2张,税额1000元,夹在其中进行申报抵扣,造成2月份少缴税款1000元。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5)015号文件规定:商业企业购进货物(包括外购货物所支付的运输费用),必须在购进的货物付款后才能申报抵扣进项税,否则不予当期抵扣进项税额;工业生产企业购进货物(包括外购货物所支付的运输费用),必须在购进的货物已经验收入库后,才能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否则不得作为纳税人当期进项税额予以抵扣。根据国税发(1998)66号文件规定:由于现行增值税制采取购进扣税法,一般纳税人有偷税行为,其不报、少报的销项税额或多报的进项税额即其不缴或少缴的应纳税额。按这一规定,各期超前抵扣税额(商业企业未付款、工业企业货物未入库、提前申报)应确定为偷税。在实际工作中,确有部分企业为达到暂时少缴税款之目的,进行超前抵扣。 6、填写不规范。某些一般纳税人在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上存在填写不规范的现象,主要包括:货物名称填写不全或只填写内部代码、整本发票开具日期前后填倒、税率栏增加%、单价填写“含税单价/1.17”这一计算公式,大、小写金额未封顶,经营地址、电话号码等填写缺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及现行税收***策,上述现象对于销货方来讲属于未按规定开具发票,对于购货方来讲,属于未按规定取得发票,不得作为抵扣税款凭证。而实际中存在大量的将上述发票申报抵扣现象,形成虚假申报进项税,少缴税款。 7、不按规定范围开具专用发票。有些一般纳税人在销售货物时,不管购货方是否是一般纳税人,向消费者、小规模纳税人同样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小规模纳税人购进货物取得的专用发票在同行业一般纳税人中抵扣进项税,达到少缴税款的目的。如我市某燃料公司为一般纳税人,而下属***核算的燃料公司煤炭经营处为小规模纳税人。在对此 经营处进行检查时,发现还未抵扣的专用发票记帐联、抵扣联各三份,购货单位却为该燃料公司。随即对该燃料公司进行检查,又发现已抵扣进项发票中有两份实属下属煤炭经营处所取得。我们依法对该公司和下属煤炭经营处作了税务处理。 二、改进措施 针对上述存在问题,本人认为应采取以下措施加强对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 1、税收宣传工作要持之以恒。 在如何正确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上,应做到理论宣传与事实宣传同步。少一点空泛宣传,多一点实在的宣传内容,让纳税人了解税收征管法规,尤其是虚开、代开、伪造、倒卖增值税专用发票刑事案件适用的法律,在涉税案件上用重典;少一些陈旧的固有模式,多一点容易让人接受的宣传形式,多利用报纸、电视、杂志、网络等媒体,寓宣传于娱乐之中;少一点单兵作战,多一些部门配合。各级***府、宣传、教育、法制部门以及广大群众都有义务支持、参 与税收宣传,确保税收宣传收到更好效果。 2、进一步完善现行税制。 建议将增值税的征收范围扩大到交通运输业、邮电通信等行业。在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中,企业当期抵扣的进项税额应与当期实现的销售额挂钩,销售的越多,抵扣的就越多,“以销定扣”,从而限制虚开进项税额的发生。 3、建立健全内、外部管理制度并搞好落实。 加强专用发票管理工作,首先要健全内部制度。做到分工明确,责任到人,层层签定专用发票管理责任书,帐实要日清月清,做到“三相符”,即帐帐相符、帐证相符、帐实相符,同时在专用发票的安全、保管、供应、使用、审核等环节建立一套规范、系统的管理制度,以确保各项税收工作的正常运行。 (1)、严格安全保管制度。为了保证专用发票的运输安全,应建立“三专”、“两不”制度,即“专线往返、专线运输、专人押运”;“人不离车、车不离人”。在专用发票保管中应做到“三清”、“四不准”、“五防”、“六专”。“三清”即:手续清、帐目清、责任清。“四不准”即不准擅自处理已缴销的专用发票,不准擅自销毁已使用的专用发票存根联,不准在票证库房和专柜中放置易燃易爆物品及其它杂物,不准无关人员进入票库。“五防”即:防火、防盗、防丢失、防潮、防虫蛀鼠咬。“六专”即:专人领购、专人保管、专柜存放、专人填开、专帐记载、专表反映。 (2)、严格领、用、存制度。凡被认定的一般纳税人在领购专用发票前,必须提出书面申请,提供领购专用发票责任人的身份证和加盖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专章的税务登记证副本以及财务印章或发票专用章,经审核无误后,一般纳税人与票管部门签定“发票使用与管理责任书”;票管人员发给一般纳税人<<发票购领证>>,一般纳税人凭发票购领证领购专用发票,当面清点后,加盖销货单位栏的印章,方可带走专用发票。对出入库和销售的专用发票做到售前认真查验号码,准确及时登记入帐。 (3)、严格验旧领新,限量供应制度。凡购买专用发票的企业,必须将使用过的专用发票存根联审查之后,才能批准新购发票。一般情况下,每次应限量供应一本,并进行售后跟踪管理,重点检查其保管、使用、安全情况。对达不到规定标准的一律收缴其所使用的专用发票。 (4)、严格以票控税制度,实行“三结合”确认制,变单一的“申请领购型”为“征管结合型”。即把专用发票的发售同企业是否健全财务制度相结合;与是否及时交清税款制定还欠计划相结合;与企业是否按规定健全和执行发票管理制度相结合。凡不符合上述规定的,一律不售专用发票。 (5)对部分纳税人实行“代管监开”。为减少非法代开、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保障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安全运行,票管部门应对一些易出问题的纳税人实行“代管监开”,即这部分一般纳税人所申购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由票管部门指定专人保管,不让纳税人带走,发生销货业务时在票管人员的监督下开具专用发票,开完后交回票管人员代管。 4、与公、检、法、司、银行等部门搞好配合,严厉打击非法印制、倒卖假专用发票的犯罪分子。加大对虚开、代开、伪造、倒卖增值税专用发票偷税案的查处和***检查力度;建立和完善严格的税收***责任追究制,对以权代法,以 税谋私,在一般纳税人的认定、专用发票验旧换新、进项发票交叉稽核方面的失职、渎职行为依法予以严惩;对增值税法规和商业银行的有关制度进行配套修改完善。如严格控制现金交易,不准多开户头,对违反规定的银行应予以处罚。 5、改进征管手段,加快“金税工程”建设步伐,增强税收监控能力。 (1)以计算机网络为依托,利用计算机交叉稽核办法,检查发票真伪,堵塞税收漏洞。国家税务总局规定,自2000年元月1日起,取消使用手工十万元版专用发票,十万元版以上专用发票全部纳入防伪税控体系。建议尽快把所有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开具全部纳入防伪税控系统。 &nbs p; (2)在加快“金税工程”建设即从总局到省局、地市、县区四级网络实现电子化和联网的同时,应继续把好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领购资格认定审批关、售票关、开票关、抵扣关,要根据国家有关发票管理的法律法规,加强对纳税人用票的监控。 (3)要不断提高稽查专业 水平,把专用发票稽核工作与日常税收检查结合起来,严肃处理违章案件。专用发票稽核工作不能仅仅检查发票,而税收稽查也不能孤立地查帐,要把两者有机地结合起来,以保证税款抵扣制度的正确实施。要做到“四核对”即纳税申报表与销售台帐核对;销售台帐与销项发票相核对;销售台帐与库存货物相核对;进项发票与库存帐相核对。做到既查帐又查票,既审查销项税金又审查进项税金,既查已填开发票又核对发票结存情况。对查出问题严格按照国家税收法律、法规、***策及有关法律执行,起到查出一起,打击一起,震慑一片的作用。 6、以人为本,提高广大税务干部的综合素质。纵观已发生的多起利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案,几乎都有税务系统内部人员参与。因此,要强化干部队伍的思想教育,使之自觉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具备良好的社会公德和职业道德,增强从事税收工作的光荣感和使命感,激发积极进取、勤奋敬业的工作热情;同时,要强化 干部队伍的培训工作,全面提高税务干部的业务素质和实际工作能力;强化对干部***的监督,进一步完善廉***制约机制,防患于未然,重点围绕一般纳税人认定、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等环节,开展***监察。 参考资料:1,《税务研究》2,《中国税务》3,《河南税务》4,《中国税务报》5,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法
税法学论文篇(3)
为了更好规范税法学的内容体系,笔者提出如下几个问题与同行探讨。
1、关于税法学与税收学的区分问题
目前作为法学教育的税法学与作为财经类的税收学体系过于接近。固然,二者的联系以及内容有一定的相互重复是不可避免的。但是,毕竟这两门课程分别属于不同的两个学科门类,应该有各自的逻辑体系。
首先,税法学的理论基础应该是法学而不应该是经济学。应从税收法律关系的特殊性来构筑税法学的理论基础,以此与税收学相区别。税收学的基础的研究目标应该是对税制进行经济学分析,探索税制各要素与经济变动之间的函数关系,不断优化税制结构,达到税收的最佳调控目标。税法则是从宪法权利(权力)出发确定权利、义务,并使这些权利、义务得以实现作为研究的目标。
其次,税法的原则也不应该借用税收学的原则。亚当斯密、瓦格纳以及当代经济学家提出的税收理论和原则为税收法律制定和实施奠定了理论条件。税法的原则不应停留在这一层面和角度上,而应结合税收的立法和执行特殊性,总结概括税收立法、执行过程中带有共同性的准则。这些准则即要借鉴税收理论和原则,又要具有鲜明的法学特征,还不能照搬法学共有的原则,反映税法的特殊规律。如税收法定原则、无差别待遇原则(平等原则)、纳税人权利保护原则、服务原则等等,都是税法学值得高度重视的原则性问题,经过广大学者的努力,税法固有的规律性东西会被发现,并逐步取得共识。
再次,税法学所阐述的内容具有规范性的特征,而税收学具有较强的理论性。税法学作为法学学科与刑法学、行***法学、民法学等学科一样,其内容体系应主要依据现行法律、法规进行学理阐释,不排除必要的理论探讨,但所阐明的规范必须符合现行的法律规定,不能用理论探讨代替现行的法律规定。而税收学作为经济学理论主要应研究税收理论基本规律、范畴概念、历史、各派学说等,属于理论、制度和***策方面,对税法有理论上的指导作用。
2、关于税法与财***法的衔接问题
税法与财***法有着较密切的联系,税法学引入一部分财***法的内容是必要的。但是,二者也各自有着自己***的体系。财***法是调整国家在财***管理活动中与财***管理相对人所形成的财***关系的法律规范,也是一个***的法律部门,包括财******策、财***原则、财***活动方式和程序以内的基本法律制度,所涉及的内容有:预算、税收管理、国家采购管理、财务会计管理、国债发行与管理、转移支付、财***监督和法律责任等部门法律法规。
税收作为财***收入的主要来源,在财***法律体系中不可避免会涉及税法的内容,国务委员财***机关也属于国家税务主管机关,***的税收法规大部分都是由***、国家税务总局共同签发。但是,省以下各级财***机关则不是税务主管机关。税务主管机关和税款征收机关也不是一回事,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除税务机关、税务人员以及经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法规委托的单位和人员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进行税款征收活动。地方各级人民***府、各级人民***府主管部门、单位和个人违反法律、行***法规规定,擅自作出的减税、免税决定无效,税务机关不得执行,并向上级税务机关报告。”所以税法与财***法有必要分离,税务机关的***权限不应纳入财***法体系之中,***门的***权限不宜扩大到税收领域,以防止地方***府过多过滥的地方***策。
与税法联系较密切的财***法内容主要有宏观财******策、分税制财***体制、税款缴库和转移支付制度等方面内容,这些应包含在税法学内容体系之中。与税法虽有关系,但在体系上没有直接联系的内容,不宜引入税法学。
关于财务会计管理,***门与税务机关职能有交叉。根据<<会计法>>规定:“******门主管全国的会计工作,县以上地方各级人民***府***门管理本行***区内的会计工作。”这一规定明确了***门是会计工作的主管部门。但是,在税务、审计、金融等部门的管理职责中也也涉及会计工作,在<<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明确规定了税务机关有账薄凭证管理权。这是税收的基础性工作,只有加强对财务会计工作的管理,才能正确确定税基和计税依据。因此,税务机关对账薄、发票和其他会计凭证的管理是必须的。另外,由于我国施行税法与会计法适当分离的原则,税务机关在征收税款过程中,需要对会计项目进行调整,对二十余项指标的调整形成了***于会计法的税务会计。这些内容应包含在税法学当中,而财***法涉及会计工作的内容主要应是会计制度的制定、会计人员的管理、会计工作的监管、注册会计师的管理等。目前税务会计内容大多数税法学教材尚未列入。
3、税法学与经济法学的关系
经济法学无论是从研究对象还是内容体系都比较混乱,根据***高等教育司编<<全国高等学校法学专业核心课程教学基本要求>>规定,税收法律制度被收入宏观调控法部分,但是在内容上却没有以税收的调控职能作为重点,而是介绍税收和税法的概念以及税法的基本制度为重点。税收作为国家调控经济的一个重要手段,在经济法学的宏观调控内容中应该涉及,但是应把握好角度,应围绕税收和税法的宏观调控职能(手段)加以阐述,而不应该在这很小的篇幅内全面介绍税法,主要应讲清楚税收作为国家宏观调控的主要手段,与财******策、货币***策一样,是如何发挥其调控职能的。
根据我们十余年税法学教学的实际情况看,税法学是一个专业性很强的学科,是学生反映最难学的学科,需要具备一定的相关知识为基础,如会计学、经济学等,而目前法学专业学生这方面的知识比较缺乏,需要老师在课堂上根据税法学需要引入相关知识并进行解释,学生才能理解。如果按照<<全国高等学校法学专业核心课程教学基本要求>>规定的税法在经济法学二十四章中的一章来讲,学生可能连起码的概念也建立不起来。
税法学论文篇(4)
二、立足法治抓德治,实现依法治税与以德治税的和谐统一。依法治税是依法治国和依法行***以科学发展的理念和方法推进税收工作论文要求在税收领域的具体体现,是税收工作的基本原则和灵魂。实现依法治税,就要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必严、违法必究。坚持“依法征税,应收尽收、坚决不收过头税,坚决防止和制止越权减免税”的组织收入原则,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执行好各项税收法律法规和***策,真正做到规范***、公正***。以德治税是新形势对税收工作提出的新要求,也是新以科学发展的理念和方法推进税收工作论文时期税收工作的重大创新,是以德治国方略在税收工作中的具体体现。以德治税是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新型征纳关系的要求,与依法治税是相辅相成、相互促进的辩证统一关系。在大力推进依法治税的同时,要加大税收宣传力度,加强对公民的税收意识教育,广泛宣传依法经营、诚信纳税的先进纳税人,以正确的导向引导纳税人,以严格的***规范纳税人,以先进的典型鼓励纳税人,不断增强全民的纳税意识,保护纳税人权益不受侵害,实现税收法治与德治的统一。
三、立足务实抓管理,实现管理与创新的同步提高。科学发展观是唯物史观以科学发展的理念和方法推进税收工作论文与中国新的发展实践有机结合的发展理念,它立足解决中国经济社会在新的发展中的矛盾和问题。税务机关实践科学发展观,要紧紧结合税收工作实际,立足查找税收工作中的矛盾和问题,按照破解难题的思路,寻找出一整套行之有效的务实措施:一是要紧紧依托依法治税的思想,全面加强税收综合治理工作,使税收工作在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层面和谐推进;二是要借科学化精细化管理的理念,深挖问题致力破解,不断推进科学化精细化管理水平升级升位,使税收征收成本不断降低,社会满意程度不断提高;三是在工作中要树立细节意识,善于从小问题入手,解决大问题;善于用哲学的眼光,从正反两个方面思考工作;在解决问题过程中要多考虑结果的负面影响,力求做深做透,不留后遗症;四是要加强税源管理工作。税源管理是税收征管的核心,是组织收入的源泉。要紧紧围绕税源管理做文章,向税源管理要思路、要成绩、要效率。重点要加强户籍管理,强化征管基础;落实税收管理员制度,强化内部责任;围绕数据分析评估,利用经济指标,分析宏观税负和微观税负的关系,创新管理模式和考评奖惩机制,全面提高管理水平,向管理要效益要收入,更好更快地服务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
四、立足工作抓队伍,实现税收工作与干部发展的相互促进。科学发展观充满科学精神,其中“以人为本”包含了深厚的人文关怀,这就要求我们自觉遵循运用客观规律,推进和谐社会有序向前。税务工作的宗旨是“聚财为国,***为民”。“聚财为国,***为民”所依托的内部是税务干部职工,外部是社会和纳税人主体。因此要落实好科学发展观,前提是要使全体税务干部认真理解科学发展观的内涵,并自觉去实践。措施是推进人文管理,强化“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的和谐工作氛围。作为税务部门,单位之间、地区之间、个人之 间存在差异是难免的,但恰恰是有差异,才是和谐的基础。和谐是运动中的平衡,差异中的协调,纷繁中的有序,多样性的统一。所以,我们要充分认识作为税务机关推行人文管理的重要性,要以开展国税文化、廉***文化为抓手,深层次地发掘个体优势,尊重人、理解人、关心人、提高人,提炼具有地区特色的国税精神,形成个人的、团队的、集体的税务文化精神。对外要倡导团队服务意识,关心纳税人利益,用法律的武器构建公平有序的税收环境;用服务的手段帮助纳税人在经营管理中创造最大的价值;在税收环境中推行互动式服务,角色互换式思维,努力塑造协调平和的税收环境。
税法学论文篇(5)
17世纪以后,英国税收的宪***精神进一步成熟。1629年6月召开的新议会废除了国王可以终身征收关税的特权,规定今后每年就国王征收关税问题表决一次。查理一世恼羞成怒,下令解散议会,但由于与西班牙作战急需***费,遂又于1626年初再次召开议会,并下令议会在3天内批准拨款,否则要被解散。下院表示决不让步,议会终被解散。查理一世的行经激起民众愤怒,街头爆发抗捐抗税斗争,迫使国王于1628年3月召开第三届议会,议员们不惧王权,起草了《权利请愿书》,谴责国王“侵犯了人民的权利,违反了国家的法律”,并规定:“今后未经议会同意,不得强迫人民承担或缴纳贡物、赋税或其他类似负担”8.为了换取议会拨款,不得不签署了《权利请愿书》,但对履行决议毫无诚意。几天以后,议会又一次被解散,从此英国进入了11年无议会时期。1640年2月,为了通过税收筹集与苏格兰***队作战的费用,查理一世又一次召集议会,期间与议会之间爆发了激烈的争吵,最终引发了内战。1649年,查理一世因为践踏税收的宪***原则而作为“人民公敌”被送上了断头台。1688年,英国经不流血的“光荣***”确立了资产阶级议会制,奠定了君主立宪制的***治和法律基础,实现了从封建主义向资本主义的过渡,成为最早进入资本主义时代的国家。1689年,英国国会制定《权利法案》,其中第4条规定:“凡未经议会允许,借口国王特权,或供国王使用而任意征税,超出议会准许的时间或方式皆为非法”,在国家法律上正式确立了近代意义上的税收宪***制度安排,欧洲议会开始承担起推行国家宪***制度与公共财***制度的历史责任。 除英国外,大体上在13、14世纪间,西欧各国都出现了代表纳税人利益的等级会议。虽然此时的臣民还仅限于贵族和有市民权的城市居民,虽然对这些市民来说参加等级会议主要的还是一种义务,权利并不确定,但国王的征税权毕竟受到了限制,市民因参与***治和财***活动而进入***府机构,各相对***的权力通过等级会议而使相互关系法治化等,对人类文明的进步产生了巨大的影响。如果这种权利得不到保障,市民与***府或国王之间的矛盾便会激化,而且随着制约国王税收权的精神日益深入人心,农民阶级亦开始觉醒并积极参加反对王权横征暴敛的斗争。1356年,法国***队在普瓦蒂埃战役中大败于英国,法国国王和大批贵族被英***俘虏。19岁的太子查理为筹措***费和国王赎金召开北法三级会议,与城市市民代表发生激烈冲突,导致1358年的巴黎市民武装起义。这是法国三级会议限制王权任意加税的最为辉煌的行动,但它并没有像英国那样发展出了宪***制度,而是自15世纪中叶以后逐渐衰落,1614年以后,法国国王干脆不再召开三级会议,法国变成了绝对君主制的天下,人民反对苛捐杂税的意愿只能通过武装斗争的形式来表达。“1624年至1648年间每个省份年年都有一起或几起城乡骚乱或***发生”,一般都起因于抗税。1624年,路易十三下令撤消凯尔西三级议会对地区人头税的支配权,凯尔西各村镇居民“手执武器,抗拒王命”。1630年,因废除勃艮第三级议会,导致了“第戎***”和埃克斯、普瓦提埃(POITIERS)的城镇起义。两年后,里昂丝织工人抗议***府提高出口税。1636—1637年,昂古莫瓦(ANGOUMOIS)、圣东日、普瓦提埃、佩里戈尔和居延的乡间发生“扎克雷起义”(JACQERIES),反对***府增加人头税和葡萄酒销售税。1639年,“赤足汉”反对苛捐杂税的大规模农民、平民起义席卷下诺曼底。在大规模地区性冲突的同时,法国广大地区的小型抗税斗争也时有发生9.尽管如此,法国三级会议所开创的代议制的制度框架仍然极大地培育了第三等级的宪***精神,为近代法国的议会***治奠定了社会基础。路易十四时代,为建立绝对君权体制,国王经常以种种免税特权对贵族和教士进行收买和驯服,正是这种仅有少数人可以享受的免税特权加上对平民的苛征激化了社会矛盾,埋下了大***的种子。1787年,路易十六要求通过举债和增税计划导致其与高等法院的持续冲突,1788年巴黎议会否定了国王抽税及修改司法程序的通令。路易十六为了筹集税收,迫不得已于1789年重新召开自1614年以来从未召开的三级议会,却引发了法国大***,路易十六步了查理一世的后尘,成为因忽视和践踏税收宪***原则而被送上断头台的又一个牺牲品。就在这一年,法国了著名的《人权宣言》,规定人民财产不得任意侵犯,开始将税收的宪***精神融入宪法和法律之中,法国终于走上了宪***的道路。《人权宣言》和其后的若干份宪法与英国的法律一样,都贯穿着限制征税权和赋税负担平等的宪***精神。
税法学论文篇(6)
1.阅读书籍。
***书馆有着丰富的藏书,所涉及内容广泛,这正是开阔学生视野的重要途径。现在各个中职学校都非常重视***书馆的建设,都会定期引进大量优秀书籍。我们要让学生去***书馆借阅一些企业经营管理方面的书籍,通过阅读来了解企业生产经营情况。
2.上网查阅资料。
现代社会是信息多元的时代,互联网为我们提供了更为宽广的学习平台,有着更为丰富的教学资源。学生可以利用网络平台来上网查找与收集更多企业经营管理方面的信息,这样更能开阔学生的视野,让学生接触更多更新的信息。
3.组织学生去企业参观。
带领学生走出校门,走进社会,走进企业,通过参观一些管理完善的企业,亲自参与商品或产品的税金以及一个月企业缴纳税金的计算等,这样可以帮助学生更深入地了解企业经营过程,提高企业经营观念,这样不仅利于学生对税法知识的掌握,还可以提高学生的综合能力。
二、运用比较与归纳,提高税法课程教学效率
税法课程计算范围广泛,整体性与系统性相对较弱,知识点零散,这无疑会加大学生的学习难度。但并不是说各个知识点毫无关联,我们要运用比较与归纳等方法将那些繁琐的计算公式联系起来,让学生去发现公式之间的共同点与不同点,这样可以减轻学生的学习负担,同时可以让学生将零散的公式等串联起来。因此,教师要运用联系的观点来将相关的知识点串联起来,对教学顺序进行合理调整,这样可以让学生在学习新知时复习旧知,在复习旧知时学习新知,这样更加利于提高学生的核算能力与税法课程教学效率。如增值税的进项税额、销项税额抵扣计算的方法和委托加工生产消费品计算抵扣的办法相似,在教学时我们就可以将这两部分内容联系起来,让学生在比较与归纳中达到对此两部分内容的深刻理解与灵活运用。当然在教学中教师不能一股脑地全部抛出,而是善于启发与诱导,帮助学生找到切入点,让学生学会自主地进行对比与比较,让学生积极动脑,将学过的相关知识联系起来,从而让学生在思考中进行比较,进而达到对这些知识点的深刻理解与真正掌握。
三、运用案例教学法,帮助学生理解知识
税法课程具有很强的实践性,这决定了教学时不能只是就理论本身进行讲解,运用案例教学法,可以将抽象而枯燥的理论知识寓于实际案例之中,这样可以降低教学的难度,增强教学的直观性、形象性与真实性,更加利于学生对知识的理解与运用,同时也可以增强学生的职业道德与操守,从而为学生走上工作岗位打下坚实的基础。通过案例教学可以让学生深刻了解制造业企业在销后,需要缴纳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以及城建税、教育费附加等,有的企业还可能会有印花税、车船使用税、房产税等,并为学生提供相关的票据等资料,让学生计算各种税的金额与缴纳总额。这样将理论学习与税额计算融于具体的案例之中,可以让学生全面掌握整个流程与核算过程,更加利于学生对知识的掌握与税金的核算能力的提高。同时我们要借助互联网与计算机技术,展现更多企业的相关信息,这样更能增强教学的真实感,让学生感受到税法学科的实用性,深入地了解各行业的企业税收情况,而且可以提高学生的信息化素养,让学生具备深厚的计算机功底,这样才能在走上社会后更好地展开工作。
四、让学生走进企业,注重实践活动
税法是一门具有很强的灵活性与实践性的课程,学习税法的最终目标就是要充分运用所学来解决企业实际问题,学以致用。因此我们在设计教学活动时,要坚持理论加实践的教学模式。即在课内讲清讲透理论,设计有针对性的作业,以夯实学生的理论基础,强化学生的掌握,在此基础上要带领学生走进企业,深入企业展开广泛的调查,注重实践,让学生在实践中解决企业税收实际问题。这样的实践活动给了学生真刀真***展开实战的机会,激起了学生强烈的参与热情,为学生提供了更大的学习与实践平台,可以充分发挥学生的创造性,让学生在企业实践中来内化知识,提高学生的实践能力。因此,在教学中我们要坚持课堂理论讲述与课外实践活动这两条主线,让学生在学习中运用,在运用中学习。我在向学生讲清“增值税和营业税”的理论知识后,将全班学生分成几个小组,以小组为单位,让学生走进企业,调查企业实际缴纳税收的情况,并完成调查报告。然后再让各小组选出代表进行成果汇报,其他小组可以指出其问题,并进行补充。这样通过组间的充分交流,可以让学生有更为深刻的认识与了解,这对于全体学生来说是一次发展的重要机会,既可以加深学生对所学知识的理解,又可以让学生树立正确的学习观。
税法学论文篇(7)
6.上诉程序中的纳税人权利 为解决税收行***程序中产生的税收争议,各国均将上诉程序视为税法实施的一个重要方面,且为保证纳税人公正救济的权利,各国一般规定了纳税人不同层级的上诉权利,并对受到征税权力不当侵害的纳税人赋予请求国家赔偿的权利。 几乎所有国家的纳税人均有权对税务机关的评说决定进行上诉。有些国家如澳大利亚、比利时、德国和土耳其,纳税人有权对税务机关的一切行***决定提出上诉,另一些国家如英国,则只能对税务机关的部分决定提出上诉。一般法院只能审理行***决定是否符合法律或行***法规,而不能对属于税务机关裁量权范围的事项进行裁判。[62]税收争议的复议前置在很多国家很普遍,纳税人对复议决定不服,方能进一步向法院提起诉讼。从OCED对纳税人权利义务的调查报告中可以看到,几乎所有的成员国的绝大多数税收争议均在行***机关提供的救济中得到解决,很少有案件会走完整个诉讼程序。[63]其中,美国的行***复议机制具有鼓励纳税人选择行***复议,并保证行***复议***、公正和高效的优点。美国在***设立了一个完全***于IRS的行***机关,负责涉税争端的行***复议救济,其复议决定不受IRS及其他任何行***机关的干涉。一旦纳税人对上诉部提起上诉,税款征收程序立即停止。如果纳税人穷尽行***救济程序,在法院诉讼中胜诉,可以获得合理的诉讼费用的偿付,但如果没有穷尽IRS内部所有的救济程序或者不合理地拖延了诉讼程序,则不予偿付。[64]此外,美国等部分国家设置了专门的税务法庭,并规定小额诉讼程序以便快捷、有效地解决大量的涉税诉讼。北欧国家还非常重视非专业人士在上诉程序中的参与,如丹麦税务法庭委员会的成员主要是委派的非专业人士,芬兰的税务裁判庭也是由选举产生的非专业人士组成。大陆法系国家德国的财***法院同样吸收两名非专业人士参与案件的审理。[65] 为保证纳税人的上诉权,各国一般规定纳税人应被告知他们所享有的上诉权以及行使期限,且时限必须是合理的。税务机关必须提供作出决定的事实根据和理由,以便于反对该决定的纳税人能据此提出申诉,资料包括税务机关从第三方获得而纳税人并不知道的信息,且纳税人必须被给予合理的时间提出和准备诉讼。此外,纳税人的委托权、公正审判权、陈述权、听证权以及获悉审判中的资料和裁判理由的权利均为上诉程序中的纳税人权利保护所必需。 在税收争议的解决中,纳税人还有一项重要的人权,那就是不自证其罪的权利。纳税人一般不被要求提供那些能表明其犯罪的信息资料。这是个人自由的一项基本原则,即国民不应被迫提供能用于法庭指控其犯罪的信息资料。例如,刑事审判中证据的一般规则即是排除非自愿供述的证据效力。该原则应用于税收领域,即是纳税人拒绝自证其罪的权利。这要求税务机关在税务调查中从纳税人处获得的能显示纳税人有罪的资料,不应提供给公诉人在刑事审判中作为证据使用。 随着争议解决理论的发展,引进除法院诉讼程序之外的其他争议解决方式已经越来越普遍。许多案例已经显示这些方法比法院诉讼程式更有效率,也更迎合争议双方的利益需求。许多国家已经试***为行***相对人对那些不受法院或者特别法庭审查的行***程序提供申诉渠道,一个突出的新机制就是设立一个调查官或者类似官员来专门处理税务申诉。[66]调查官(Ombudsman)的职责一般是帮助纳税人解决其与税务机关的矛盾,识别税制实施中存在的问题。其解决问题的方式是接受纳税人的投诉,与有关税务机关会谈,尽量协商解决争议,同时拥有向***府行***部门或者立法机关提交报告的权力,敦促解决税制实施中存在的不足。调查官制度在许多国家取得了实际成效,其成功说明它应该作为一项制度普遍推广。但是,除美国外,调查官的决定是没有法律拘束力的,尽管这些决定通常都会得到实际的执行。美国的纳税人调查官能在纳税人因税法的具体实施措施而遭受和可能遭受严重困难时,"纳税人帮助令" (Taxpayer Assistance Orders),以保护纳税人。[67]当第二部纳税人权利法案(Taxpayer Bill of Rights 2, TBR2)颁布时,美国新设"纳税人支持官"(Taxpayer Advocate)取代了原来的调查官,[68]纳税人支持官不仅负有帮助纳税人解决与国内收入局之间争端的职责,而 且还负有向国会报告的广泛职责,以加强国会对国内收入局的监督,并及时发现纳税人权利保护中存在的问题,以不断改进纳税人服务质量并提高征税机关的工作绩效。
税法学论文篇(8)
三、重新确立我国税收***主体制度、合理划分税权的构想 (一)提高税收***主体设置及权限划分的法律化水平目前,我国税收***主体及权限的划分缺乏明确的法律依据,不仅造成税务管理的混乱局面,而且使税收***的刚性削弱,也不符合“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必严,违法必究”的社会主义法治原则。[3]因此,加强对税收***主体及权限设置的立法,是解决上述问题的关键所在。税收***主体及权限的划分,不仅是税收征管的基本问题,而且涉及国家财***管理体制,不可能由单个税种的法律、法规去规定,也不符合立法的效率。由《税收征管法》加以规定,从立法技术、立法宗旨、立法实践上说也不妥当。《税收征管法》是关于税收征管的基本法律,是协调征纳关系的法律依据,主要是确保税收实体法顺利实施的程序性规定,而对涉及国家征税范围的调整、税权的划分、税务机构的设置等基本问题,如果由《税收征管法》规定,不符合该法的立法宗旨,从立法技术上,也不利于立法的规范化、专业化,从现行《税收征管法》的规定看,也没有相应的规定。从国外来看,解决这一问题有两种途径,一是宪法形式,即将国家的税收基本制度在宪法中明确规定,包括税款的征收、税权的划分等都由宪法明确规定,采取这种形式的有法国、英国、美国等;二是税收基本法形式,即将税收征管范围的划分,税务机关的权限,公务员管理,税务机关与行***机关的关系等列入税收基本法的内容,采用这种形式的有德国、俄罗斯、日本等国。从我国来看,修改宪法,增加税收方面的条款是一种解决途径,但是从近期看,由于修改宪法程序复杂,不可能在短期内完成,我们认为制定税收基本法是一个可行的办法。税收基本法规定我国根本税收制度、征收管理制度等基本原则,在整个税收法律体系中居主导地位,是决定国家全部税收立法、***、司法活动的基础性法律。通过制定税收基本法,将中央与地方税权的划分、征管范围的调整,税务机构的设置等内容法律化,可以很好解决中央与地方之间相互争夺税源,混淆入库,违反统一税法的现象,也可以很好地解决税务机构设置混乱,***权限不清,相互越权等问题。关于税收***权限及***主体的法律规定,我们认为应该注意以下三个方面:一是中央与地方税权的划分,包括税收立法权、***权、司法权的划分,应在税收基本法中明确规定。二是吸收近几年征管改革的成果,尽快理顺和统一税务机关设置。将符合税收征管实际,又符合现代行***管理科学的管理机制,及时上升为法律,明确各级税务机关的职责。三是从法律上界定税务机关与其他行***机关的关系,将与其他机关之间的公务协助关系上升为法律规定,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 (二)建议国、地税机构合并,建立统一的税收***主体。行使统一的***权从两套税务机构运行近8年来的实践看,效果并不十分理想。表现在:一是不利于税收***的统一和规范。一方面,地方***府对地税部门的征税行为干预过多、过滥,地税部门迫于自身利益不得不听从地方***府,实际上成为地方***府的“开票局”,地税******地位受到严重影响。另一方面,地方***府对国税部门缺少应有的支持和监督,与地税部门反差太大,双方矛盾和摩擦时有发生,多数地方的国、地两家老死不相往来,甚至相互拆台。二是不利于税收征管的统一和协调。对大量共管户,国、地税管理的方式、方法有很大差异,加上国、地税之间本来在征管范围的划分上不清晰,随意性、变动性大,削弱了税收征管的力度和效果。三是不利于精简机构和人员。机构臃肿,增加了征税成本和纳税成本,侵犯纳税人合法权益的问题日益突出。国、地税分设之后,全国税务机构增加了近一倍,税务人员更是迅速增加,财***供养的公务员队伍日益壮大,增加了***府财***支出。另一方面,大量纳税人要面对两个税务机构,办理两套税务登记,接受两个机构管理,与税收征管的便民、高效原则相背离。四是税收信息的采集、传递渠道不畅。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管理税收事务,是税收征管的方向和必然选择,但国、地两套税务机构分设,由于本身存在矛盾,又没有法律上的制约和限制,人为地造成国、地两家税收征管信息沟通障碍,达不到税收资源的充分共享,客观上造成人力、物力和财力的浪费。***的十六大报告中指出,“合理设置机构,优化人员结构,实现机构和编制的法定化,切实解决层次过多、职能交叉、人员臃肿、权责脱节和多重多头***等问题。”[4]综上所述,我们认为,国、地两家税务机构应合并,实行完全由中央垂直领导体制,在税款征收时按照税款预算级次分别划人中央金库和地方金库。其意义不言而喻。 (三)建立一套完 整的税务司法保卫体系 税收立法、***、司法是税收法制的三大要素,缺一不可。依照税收法定原则,税收制度是税法的具体体现,它是以一定的法律形式表现出来,并借助法律的强制力来保证实现;税收司法作为国家为恢复正常的合乎法律要求的税收秩序所采取的非常措施,是税收强制性的本质要求,是税法得以实现的保证,是税收***的坚强后盾。 根据我国的税务司法状况及国外如俄罗斯、意大利、德国、荷兰等国家税务警察制度的运行情况来看,税务警察制度及税务法院的建立,在很大程度上对税收***起到有力的司法保障作用。随着经济和社会的发展,我国也应采取合适的模式建立适合中国税收司法状况的税务警察、税务法院等司法保障体系。这种司法保障体系在人员管理和经费、工资等方面可以归属于税局领导,业务上可以有公安系统或法院系统进行指导或培训,从而形成一个上下统一的税收***保卫体系,为推动我国税制的改革,强化***主体地位,严格***权限做出应有的贡献。(四)强化权力制衡,增强税收***监督的有效性盂德斯***说过: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一条万古不变的真理。[5]而作为税收***主体的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拥有着一定的税收***权限,这就要求在税收制度中对***主体进行权力制衡,增大税收***监督力度。传统的阻止税收***权力异化的思路就是在税务部门内设立专门的监督机构。这固然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但这种监督仍然有其弊端:一是专门的监督机构缺乏持久的动力和有效的激励机制;二是专门的监督机构难以深入了解被监督对象的行为过程及其活动全貌;三是监督机构也可能出现监督行为不规范的现象。在实际工作中,违法行为屡查不绝,屡禁不止,税收***监督制约机制还没有发挥应有的作用。[6]因此,仅靠税务机关内部监督难以有效地解决税收***非规范化的问题。当前税收***中防止权力异化的思路应当是通过日常职能的分工和相互牵制,在权力之外构建一套完善的制度体系,监督和规范权力的运作方式。 为此,一方面要科学设置征管机构。明确划分征收、管理和稽查三个环节的工作职责,形成分工合理、权责分明、科学管理的新机制。坚持税务稽查的选案、查案、审理和执行彻底分离,将现在的稽查局更名为税务案件调查局,只负责税务案件的调查,处理处罚权由本级税务机关行使。 另一方面,要建立超脱的税收法制监督机构。根据行***管理的原理,行***组织的构成应该有高效的决策机关、专业化的辅助参谋机关、强有力的执行机关和相对***超脱的监督机关。现行税收征管机制的一个缺憾就是对相对***的***监督机构研究不够。我国新《税收征管法》已对此做出了原则规定,第11条规定:“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管理、稽查、行***复议的人员的职责应当明确,并相互分离、相互制约”。我们在现行机构设置中应充分考虑到这一点。在这个问题上,深圳市国税局已先行一步,成立了相对***的深圳市国家税务局税务案件审理局,强化了对稽查***的内部监督。注释:1、《***同志在中国***第十六次全国大会上的报告》第五部分2、《2009年河南省统计报告》3、《***同志在中国***第十六次全国大会上的报告》第五部分4、《***同志在中国***第十六次全国大会上的报告》第五部分5、《世界名人名言》6、《贯彻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全面推进依法治税》(国家税务总局副局长卢仁法)附注:四个补充是:《***办公厅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组建在各地的直属税务机构和地方税务局实施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3]87号)、《***办公厅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税收征管范围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6]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税收征管范围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6]037号)和《***关于加强依法治税严格税收管理权限的通知》(国发[1998]4号)。
税法学论文篇(9)
一、空动成本法与完全成本法的概念及某区别 变动成本法是指在产品成本 计算 过程中只将变动生产成本作为产品成本的构成 内容 ,而将固定生产成本及非生产成本作为期间成本的一种成本计算模式。完全成本法是将全部生产成本均作为产品成本的构成内容,只将非生产成本作为期间成本。将变动成本法与完全成本法所描述的产品成本可***示为: 两种成本构成的共同之处是销售费用和管理费用都列为期间成本。不同的是完全成本法将固定制造费用计入产品成本,而变动成本法则把固定制造费用列为期间成本。 由于完全成本法下产品成本中包含了固定制造费用,因此本期销售产品成本及期末库存产品成本都相应包含了固定制造费用,而变动成本法下产品成本中无论是本期已销产品还是期末库存,都不包含固定制造费用。所以按两种成本法计算的销售毛利必然受到固定制造费用 影响 ,也必然使两种成本法计算出来的税前利润受到影响。 鉴于我国 企业 会计 准则以完全成本法计算产品成本并以此编制对外报表,为便于企业利用现有的完全成本法下的产品成本资料推算出变动成本法下的税前净利,有必要建立一个数学模型,使企业在完全成本法下税前净利的基础上,运用数学模型快速、简便地计算出变动成本法下的税前净利。 二、变动成本法下税前净利数学模型的建立及实证 1、变动成本法下税前净利数学模型的建立。 设:X1为上期或知存货量,X为上期生产量,X2为上期销售量,X3为上期期末存货量;X1‘为本期期初存货量(X3),X’为本期生产量,X2‘为本期销售量,X3’为本期期末存货量;k为销售费用与管理费用之和,b1为直接材料单价,b2为直接人工单价,b3为单位变动制造费用,a1为固定制造费用总额;p为单位售价,v1为完全成本法下的税前净利,v2为变动成本法下的税前净利,pX2‘为销售收入。 假设企业只生产一种产品,单位变动生产成本水平及固定制造费用总额在相关范围保持稳定不变。按先进先出法计算已销产品成本和期末库存成本。 完全成本法: 销售成本=[(b1+b2+b3)x3+(a1/x)x3]+[(b1+b2+b3)(x2‘-x1’)+(a1‘/x)(x2’-x1‘)] 税前净利润v1=px2‘-{([(b1+b2+b3)x3+(a1/x)x3]+[(b1+b2+b3)(x2’-x1‘)+(a1/x’)(x2‘-x1’)]}-k 变动成本法: 销售成本=(b1+b2+b3)x3+(b1+b2+b3)(x2‘-x1’) 税前净利v2=px2‘-[(b1+b2+b3)x3+(b1+b2+b3)(x2’-x1‘)]-(k+a1) 两种成本计算法计算的税前净利差额(u): u=v1-v2-(a1/ax‘)(x2’-x1‘)-(a1/x)x3 则:v2=v1-[a1-(a1/x‘)(x2’-x1‘)-(a1/x)x3),即为从完全成本法下的税前净利计算变动成本法下的税前净利的数学模型(以下简称模型)。 一、空动成本法与完全成本法的概念及某区别 变动成本法是指在产品成本 计算 过程中只将变动生产成本作为产品成本的构成 内容 ,而将固定生产成本及非生产成本作为期间成本的一种成本计算模式。完全成本法是将全部生产成本均作为产品成本的构成内容,只将非生产成本作为期间成本。将变动成本法与完全成本法所描述的产品成本可***示为: 两种成本构成的共同之处是销售费用和管理费用都列为期间成本。不同的是完全成本法将固定制造费用计入产品成本,而变动成本法则把固定制造费用列为期间成本。 由于完全成本法下产品成本中包含了固定制造费用,因此本期销售产品成本及期末库存产品成本都相应包含了固定制造费用,而变动成
税法学论文篇(10)
【正文】
一、科学发展观的内涵与要求
(一)科学发展观的提出与内涵
发展观,是对发展的本质、发展的规律、发展的动力、发展的目的和发展的标识等问题的基本观点与基本态度。[1]发展观作为意识形态,其正确与否,对于经济社会的发展具有重要的影响。可以说,发展观在一定程度上直接决定了一个国家在发展问题上所采取的基本策略与基本方针。我们***历来重视发展观问题,也在不断探索科学的发展观,但一直没有将之明确表述出来。***的十六届三中全会第一次明确提出了新的、科学的发展观,这就是“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的十六届三中全会提出“坚持以人为本,树立全面、协调、可持续的发展观,促进经济社会和人的全面发展”是在充分估量当今世界经济、科技和社会发展趋势的基础上,进一步从理论高度对发展的内涵进行的科学凝练,抓住了发展问题的关键和要害,揭示了发展的核心和实质,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战略意义。[2]
科学发展观的基本内涵就是“全面发展”、“协调发展”和“可持续发展”。“全面发展”就是要谋求国家经济、***治、文化的全面发展,物质文明、***治文明、精神文明的全面发展,经济、社会、自然和人的全面发展。“协调发展”就是要谋求经济、***治、文化相互协作、相互推动,国际间、区域间人口资源环境相互配合、相互影响,形成结构合理、功能完备、速度适宜和效益兼顾的社会良性发展形态。“可持续发展”就是要把控制人口、节约资源、保护环境放到重要位置,使人口增长与社会生产力的发展相适应,使经济建设与资源、环境相协调,实现发展的良性循环。因此,科学发展观体现了当代***人的崭新发展理念,具有十分丰富而深刻的内涵。[3]
(二)科学发展观的基本要求
科学发展观为我国经济、***治、文化和社会发展提出了新的、更高层次的要求,概括说来,新的发展观所提出的基本要求包括以下两个方面:
1.以人为本。科学发展观必须是以人为本的发展观,人的发展是经济社会发展的本质,人是经济与社会发展的终极目的,人是社会经济发展的根本动力,人的发展是经济发展的重要标志。[4]坚持以人为本、促进人的全面发展的科学发展观,是马克思主义价值观的基本取向和核心理念,是我们***领导社会主义***、建设和改革历史经验的科学总结,表明我们***对人类社会发展规律、社会主义建设规律和***执***规律的认识达到了一个新的高度。[5]
2.全面统筹、协调发展。科学发展观要求我们必须对重大社会关系进行全面统筹、协调发展。中共十六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了要对重大社会关系进行“五个统筹”:统筹城乡发展,统筹区域发展,统筹经济社会发展,统筹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统筹国内发展和对外开放。其核心是“统筹”,充分体现了完善之意。这“五个统筹”构成了科学发展观的第二个基本要求。要科学地把握、正确地认识、全面地理解“发展”的内涵,就要做到“五个统筹”。“五个统筹”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强有力的体制保障,是一种新的发展观,它不仅是对客观世界最真实的认识,也是中国经济发展的指导思想。在统筹城乡发展、统筹区域发展、统筹经济社会发展、统筹人与自然和谐发展以及统筹国内发展和对外开放中,要特别关注人与自然的关系,这是解决改革的力度、发展的速度和社会可承受程度的基础性工作。[6]
二、科学发展观对中国财税法理论创新的指导
(一)中国财税法理论研究之现状
中国财税法研究在老一辈以及新兴一代财税法学者的不懈努力下已经取得了很大进步。中国财税法学的理论体系基本上已经建立起来,[7]其基本范畴体系也已经提出并对某些核心范畴进行了深入、系统的研究,[8]在具体制度研究方面,也具有诸多建树。从中国财税法学近些年来出版的学术著作、发表的学术论文以及召开的学术研讨会来看,[9]可以说,中国财税法学已经初步显示出了蓬勃发展的新气象。
在看到成绩的同时,也必须看到中国财税法学发展所面临的问题与严峻挑战。从数量上来看,中国财税法学研究的确给人一种欣欣向荣的印象,但从质量上来看,就不是那么令人乐观了。中国财税法学界仍有一大批文章是照搬照抄经济学界的研究成果,其文章与其说是法学论文,不如说是财***税收学的论文,但作为财***税收学论文又明显感到理论层次不够,达不到经济学论文的水准。中国财税法学界的研究大多是应时之作,能够对中国财税法学的发展进行高瞻远瞩论述的论文仍是凤毛麟角。关注财税法具体制度建设的论文很多,但真正具有财税法理论味道并能够窥探中国财税法理论之精髓的论文数量仍然不多。中国财税法学的发展正面临一个巨大的转折点,找准方向并勇敢地迈出这一步,中国财税法学的发展与繁荣就是指日可待的事情,如果选错方向,中国财税法学只能在表面的繁荣景象下原地徘徊。在我们已经迈入新世纪征途上的时候,中共中央所提出的“科学发展观”理论给中国财税法学的发展指明了新的发展方向。
(二)科学发展观对中国财税法理论创新的启示
科学发展观是指导社会发展的哲学,也是指导社会科学发展的哲学。把握了科学发展观的精神实质,并以此作为学科发展的指导方针,定会对学科的发展繁荣起到巨大的推动作用。中国财税法学发展到今天正需要一个科学的发展观的指导。
在当今知识经济时代,创新是事物发展的必然选择。中国财税法学作为一门新兴的学科、一门尚不成熟的学科,其发展更离不开创新。科学发展观对于中国财税法学的理论创新具有重要的启示作用。
1.以人为本对中国财税法研究的启示
科学发展观贯彻以人为本的思想,财税法学的发展也应当强调以人为本。现代国家从获取财***收入的角度来看都是税收国家,税收是联系现代国家与人民之间关系的纽带。税收是国家得以存在并能够履行其提供公共物品职能的必要条件,税收也是现代国家的人民得以享有***治权利并获得国家提供的公共物品的必要条件。现代财税法作为规范财税关系的法律,其本质既是国家获得财***收入之法,又是纳税人权利保护之法。而现代国家的纳税人与公民的范围是大体相当的。因此,财税法学贯彻以人(纳税人)为本的思想是顺理成章的。
中国财税法学的二十年发展历程实际上也体现了对以人为本思想的重视与追求,从“税收权力关系说”到“税收债务关系说”从某种意义就是财税法学发展从以国(国库)为本向以人为本思想的转变。但中国财税法学从整理上来讲,以人为本的思想尚未真正全面贯彻。中国财税法研究仍然是以国家的税收权利为核心,仍然以保证纳税人依法纳税为重点,对于如何依法制约国家课税权的滥用,如何更好的保障纳税人当家作主的权利,仍没有给予充分的重视。特别是中国财税法的以人为本主要是以现代城市人为本,而没有将占中国人口绝大多数的农村人口纳入财税法学研究的核心领域之中。由此,农民的众多财税法问题也就没有得到学界的重视,比如我国长期工农产品2.全面统筹、协调发展对中国财税法研究的启示
科学发展观要求社会经济发展要全面统筹、协调发展,这种发展观对中国财税法学的研究和发展也是具有重大指导意义的。
中国财税法学近些年来的研究虽然有重大突破,也初步显示出欣欣向荣的景象,但从另一方面来看,中国财税法学研究也呈现出零散化、个体化和孤立化的倾向。中国财税法的研究往往体现在一个一个问题的突破,一个一个制度的研究,非常零散,问题与问题之间的内在联系,制度与制度之间的逻辑结构没有得到应有的重视,所以给人的感觉就是就问题研究问题,就个案研究个案,没有从整理性、逻辑性和系统性的角度来审视财税法所要研究的问题,没有将财税法学的概念、范畴、理论形成一个有机联系的整体。全面统筹、协调发展的发展观正好为中国财税法学未来的发展指明了方向。
全面统筹要求财税法学研究必须把基础理论研究与具体制度研究结合起来,必须把财税法学的长远问题研究与当前问题研究结合起来,必须把国外财税法学研究成果与我国的现实国情结合起来,必须把财税法学理论引进与理论创新结合起来,必须把财税法学研究与相关部门法的研究以及相关社会科学的研究结合起来。以上这些财税法学研究的方方面面都需要一个宏观的、长远的全面统筹和协调规划的发展观的指导。唯其如此,中国财税法学才能走上健康的发展道路,才能走上通向光明的发展道路。
(三)在科学发展观下创新中国财税法理论的思路
科学发展观属于哲学层次的问题,它对各门学科的发展都具有指导作用,对于中国财税法学来讲,必须将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具体化为财税法学理论创新的思路,否则,谈论这种科学发展观的指导就有空谈之嫌。
1.创新中国财税法学研究方法
方法是指人们认识世界和改造世界的方式、途径、手段和规则的总和。古人云:“工欲善其事,必先利其器。”没有科学的方法,就不可能形成科学的学科,没有方***的创新,就不可能有学科发展的突破。
财税法学是一门新兴的学科,整个财税法学的学科体系仍处于不断完善之中,许多基础理论问题尚处于空白,许多具体制度问题尚待进一步研究。财税法学的学科建构需要财税法学界所有同仁的共同努力,而在这一学科建构的过程中,方***的建构显得尤为重要和迫切。科学史上的大量史实证明,任何规律的揭示、理论的创造都得益于恰当方法的运用,没有方法的科学运用和创造,就没有科学的进步。
加快财税法学研究的步伐首先要解决的问题就是财税法学的方***问题,财税法学方***研究的广度与深度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财税法学研究的广度与深度。没有财税法学方***上的突破与创新,就很难有财税法学研究的突破与创新。没有财税法学方***的发展与成熟,就很难有财税法学学科体系的发展与成熟。[10]
近些年来,中国财税法学引进了很多先进的财税法学理论和著作,德国、日本以及我国台湾地区的著名财税法学著作的大量引进大大拓展了我国财税法学研究的视野,这些财税法学著作给我们的最大启示莫过于方***上的启示。[11]从宪法、行***法和民法角度研究财税法,结合判例研究财税法,从历史学、社会学和经济学角度研究财税法,从法认识论和法实践论相结合的角度来研究财税法等等,这些研究方法逐渐在我国财税法学的研究中运用并取得了很好的效果。我们认为,在财税法学研究中,特别有价值的研究方法包括经济分析法、***策分析法、系统分析法、社会分析法、个案分析法、规范分析法、实证分析法、比较分析法和历史分析法等。在财税法学研究中,既需要根据研究对象的不同特点分别运用某种方法,更需要多种方法的交叉和综合运用,以期更全面地把握被研究对象。
2.构建中国财税法学的范畴体系
财税法范畴是指概括和反映财税法现象本质属性和普遍联系的基本概念。它是人们在认识财税法现象的过程中概括和总结出来的一些定型化的概念和术语。范畴是理论思维的工具和基本形式,是理论形成和发展的标志,是构造科学理论的基本单元,是学科和理论的标志,是学科和理论发展的动力。范畴的研究对于一门学科的发展和成熟具有重要而深远的意义。
根据财税法范畴概括和反映财税法现象的深度和广度,可以把财税法范畴分为一般范畴、基本范畴和核心范畴。财税法的核心范畴、基本范畴和一般范畴构成了财税法的范畴体系。[12]
有了完整的财税法范畴体系,进行财税法研究才能高瞻远瞩、统筹规划、全面协调。至于我国财税法学的核心范畴是什么?有哪些基本范畴?有哪些一般范畴?这些问题需要中国财税法学在发展、创新中不断探索,最终形成一个具有中国特色的财税法学范畴体系。
3.转换中国财税法学的研究范式
范式(paradigm)这一概念是美国科学哲学家托马斯·库恩最早提出来的,是库恩历史主义科学哲学的核心。库恩所说的“范式”是指科学共同体的共有信念。[13]研究范式是在某一学科领域内进行科学研究的包括规律、理论、标准和方法等在内的一整套理念和信念。它是某一领域的科学共同体在长期的研究实践中逐渐形成的,是这一领域中的研究人员进行科学研究的模式与框架,对这一领域的科学研究具有世界观和方***意义上的指导作用。
在财***法学领域存在两种研究范式:国家分配论范式和公共财***论范式。在税法学领域中也存在两种研究范式:权力本位范式和权利本位范式。目前中国财税法学界正在进行着从前者向后者的转化。两种研究范式在财税法学中分别体现为两种学说:税收权力关系说和税收债务关系说。税收债务关系说的提出及其发展与完善直接导致了税法学研究范式的转换。
中国财税法学研究一致以来处于低水平研究和封闭研究的状态之中,研究力量分散,没有形成一个团队精神和财税法学术共同体。研究人员大多缺乏财税法学的学科意识和创新意识,没有意识到财税法学可以作为一门***的法学分支学科而存在,没有意识到财税法学可以有自己***的研究对象、研究方法、研究理念和研究框架,没有对传统财税法学研究予以批判性的审视并进行大胆的创新与改造。归根到底,就是缺乏财税法学研究的范式意识,没有意识到财税法学研究中进行范式转换的***性意义。
财税法学研究范式的转换在理论上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在某种意义上,可以说,财税法学研究范式的转换带来了财税法学的***与财税法学的重生。现代民主法治国家中的财税法学是建立在公共财***学说和税收债务关系说的基础之上的,公共财***学说和税收债务关系说是现代财税法学理论体系建立的根基,是现代财税法学理论的出发点和归宿,没有公共财***学说和税收债务关系说就不可能有现代的财税法学,甚至根本就不会产生一个***的财税法学。[14]
中国财税法学已经有不少学者在推动着这种研究范式的转换,但仍然遇到了不少的阻力,将来中国财税法学的发展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我们能否沿着学界的这种研究范式转换的道路走下去。
4.拓展中国财税法学的理论空间
在完成了创新中国财税法学研究方法,构建中国财税法学的范畴体系,转换中国财税法学的研究范式等基础性和前提性的工作之后,所要进行的就是拓展中国财税法学的理论空间。
中国财税法学的空白之地仍然很多,财税立宪、财税民主、财税法的基本原则、财税法的主体理论、行为理论、责任理论、救济理论等等仍然需要我们去深入研究,在研究方法、范畴体系和研究范式的基础之上去拓展这些领域必然能够统揽大局、推陈出新,迅速攻克财税法学上的一个个难题。
5.加快中国财税法学的制度建设
中国财税法学面临一个良好的发展契机:中国财税法治建设正在中华大地上如火如荼地进行。理论发展的源泉在于实践的推动,恩格斯的那句名言至今仍在我们耳边回响——“社会一旦有技术上的需要,则这种需要会比十所大学更能把科学推向前进。”当然,中国财税法学要想获得巨大的发展也必须关注实践,必须能够回答实践中提出的问题,必须能够给实践以理论指导。
中国财税法学在进行理论研究的同时必须对财税法治建设问题进行研究,内外资企业所得税法的合并、个人所得税法由分类所得税制向分类综合所得税制的转换、增值税由生产型向消费型的转化、农业税的改革、城乡二元税制的统一、遗产税的开征、税收基本法的制定、税务法庭的设立等等,都是需要中国财税法学界予以关注和研究的问题。
科学发展观的提出无疑是一股春风,它给我国的经济社会发展带来希望的同时,也给包括中国财税法学在内的各门社会科学和自然科学带来了希望。相信在科学发展观的指导下,在中国财税法学界全体同仁的不懈努力下,必将在不远的明天迎来中国财税法学发展繁荣的春天。
【注释】
[1]参见刘福垣:《坚持以人为本树立科学的发展观》,载《***建》2003年第12期。
[2]参见朱正昌:《坚持科学发展观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载《东岳论丛》2004年第1期。
[3]参见朱正昌:《坚持科学发展观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载《东岳论丛》2004年第1期。
[4]参见刘福垣:《坚持以人为本树立科学的发展观》,载《***建》2003年第12期。
[5]参见朱正昌:《坚持科学发展观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载《东岳论丛》2004年第1期。
[6]参见冯之浚:《树立科学发展观实现可持续发展》,载《中国软科学》2004年第1期。
[7]具有代表性的财税法学理论体系可以参见张守文:《税法原理》(第3版),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刘剑文主编:《财税法学》,高等教育出版社2004年版。
[8]参见翟继光:《论我国税法的核心范畴与基本范畴》,载韦苏文、陆桂生主编:《世纪论坛》,中国社会出版社2003年版。
[9]中国财税法学界的近期动态可以参考中国财税法网(/)的相关报道。
[10]参见翟继光:《经济法学方***论纲》,载《黑龙江省***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2年第3期;翟继光:《税法学方***》,载中国财税法网(/)2004年3月16日。
[11]参见翟继光:《独具特质的“北野税法学”》,载刘剑文主编:《财税***丛》第2卷,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
[12]参见翟继光:《论我国税法的核心范畴与基本范畴》,载韦苏文、陆桂生主编:《世纪论坛》,中国社会出版社2003年版。
税法学论文篇(11)
【正文】
一、科学发展观的内涵与要求
(一)科学发展观的提出与内涵
发展观,是对发展的本质、发展的规律、发展的动力、发展的目的和发展的标识等问题的基本观点与基本态度。[1]发展观作为意识形态,其正确与否,对于经济社会的发展具有重要的影响。可以说,发展观在一定程度上直接决定了一个国家在发展问题上所采取的基本策略与基本方针。我们***历来重视发展观问题,也在不断探索科学的发展观,但一直没有将之明确表述出来。***的十六届三中全会第一次明确提出了新的、科学的发展观,这就是“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的十六届三中全会提出“坚持以人为本,树立全面、协调、可持续的发展观,促进经济社会和人的全面发展”是在充分估量当今世界经济、科技和社会发展趋势的基础上,进一步从理论高度对发展的内涵进行的科学凝练,抓住了发展问题的关键和要害,揭示了发展的核心和实质,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战略意义。[2]
科学发展观的基本内涵就是“全面发展”、“协调发展”和“可持续发展”。“全面发展”就是要谋求国家经济、***治、文化的全面发展,物质文明、***治文明、精神文明的全面发展,经济、社会、自然和人的全面发展。“协调发展”就是要谋求经济、***治、文化相互协作、相互推动,国际间、区域间人口资源环境相互配合、相互影响,形成结构合理、功能完备、速度适宜和效益兼顾的社会良性发展形态。“可持续发展”就是要把控制人口、节约资源、保护环境放到重要位置,使人口增长与社会生产力的发展相适应,使经济建设与资源、环境相协调,实现发展的良性循环。因此,科学发展观体现了当代***人的崭新发展理念,具有十分丰富而深刻的内涵。[3]
(二)科学发展观的基本要求
科学发展观为我国经济、***治、文化和社会发展提出了新的、更高层次的要求,概括说来,新的发展观所提出的基本要求包括以下两个方面:
1.以人为本。科学发展观必须是以人为本的发展观,人的发展是经济社会发展的本质,人是经济与社会发展的终极目的,人是社会经济发展的根本动力,人的发展是经济发展的重要标志。[4]坚持以人为本、促进人的全面发展的科学发展观,是马克思主义价值观的基本取向和核心理念,是我们***领导社会主义***、建设和改革历史经验的科学总结,表明我们***对人类社会发展规律、社会主义建设规律和***执***规律的认识达到了一个新的高度。[5]
2.全面统筹、协调发展。科学发展观要求我们必须对重大社会关系进行全面统筹、协调发展。中共十六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了要对重大社会关系进行“五个统筹”:统筹城乡发展,统筹区域发展,统筹经济社会发展,统筹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统筹国内发展和对外开放。其核心是“统筹”,充分体现了完善之意。这“五个统筹”构成了科学发展观的第二个基本要求。要科学地把握、正确地认识、全面地理解“发展”的内涵,就要做到“五个统筹”。“五个统筹”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强有力的体制保障,是一种新的发展观,它不仅是对客观世界最真实的认识,也是中国经济发展的指导思想。在统筹城乡发展、统筹区域发展、统筹经济社会发展、统筹人与自然和谐发展以及统筹国内发展和对外开放中,要特别关注人与自然的关系,这是解决改革的力度、发展的速度和社会可承受程度的基础性工作。[6]
二、科学发展观对中国财税法理论创新的指导
(一)中国财税法理论研究之现状
中国财税法研究在老一辈以及新兴一代财税法学者的不懈努力下已经取得了很大进步。中国财税法学的理论体系基本上已经建立起来,[7]其基本范畴体系也已经提出并对某些核心范畴进行了深入、系统的研究,[8]在具体制度研究方面,也具有诸多建树。从中国财税法学近些年来出版的学术著作、发表的学术论文以及召开的学术研讨会来看,[9]可以说,中国财税法学已经初步显示出了蓬勃发展的新气象。
在看到成绩的同时,也必须看到中国财税法学发展所面临的问题与严峻挑战。从数量上来看,中国财税法学研究的确给人一种欣欣向荣的印象,但从质量上来看,就不是那么令人乐观了。中国财税法学界仍有一大批文章是照搬照抄经济学界的研究成果,其文章与其说是法学论文,不如说是财***税收学的论文,但作为财***税收学论文又明显感到理论层次不够,达不到经济学论文的水准。中国财税法学界的研究大多是应时之作,能够对中国财税法学的发展进行高瞻远瞩论述的论文仍是凤毛麟角。关注财税法具体制度建设的论文很多,但真正具有财税法理论味道并能够窥探中国财税法理论之精髓的论文数量仍然不多。中国财税法学的发展正面临一个巨大的转折点,找准方向并勇敢地迈出这一步,中国财税法学的发展与繁荣就是指日可待的事情,如果选错方向,中国财税法学只能在表面的繁荣景象下原地徘徊。在我们已经迈入新世纪征途上的时候,中共中央所提出的“科学发展观”理论给中国财税法学的发展指明了新的发展方向。
(二)科学发展观对中国财税法理论创新的启示
科学发展观是指导社会发展的哲学,也是指导社会科学发展的哲学。把握了科学发展观的精神实质,并以此作为学科发展的指导方针,定会对学科的发展繁荣起到巨大的推动作用。中国财税法学发展到今天正需要一个科学的发展观的指导。
在当今知识经济时代,创新是事物发展的必然选择。中国财税法学作为一门新兴的学科、一门尚不成熟的学科,其发展更离不开创新。科学发展观对于中国财税法学的理论创新具有重要的启示作用。
1.以人为本对中国财税法研究的启示
科学发展观贯彻以人为本的思想,财税法学的发展也应当强调以人为本。现代国家从获取财***收入的角度来看都是税收国家,税收是联系现代国家与人民之间关系的纽带。税收是国家得以存在并能够履行其提供公共物品职能的必要条件,税收也是现代国家的人民得以享有***治权利并获得国家提供的公共物品的必要条件。现代财税法作为规范财税关系的法律,其本质既是国家获得财***收入之法,又是纳税人权利保护之法。而现代国家的纳税人与公民的范围是大体相当的。因此,财税法学贯彻以人(纳税人)为本的思想是顺理成章的。
中国财税法学的二十年发展历程实际上也体现了对以人为本思想的重视与追求,从“税收权力关系说”到“税收债务关系说”从某种意义就是财税法学发展从以国(国库)为本向以人为本思想的转变。但中国财税法学从整理上来讲,以人为本的思想尚未真正全面贯彻。中国财税法研究仍然是以国家的税收权利为核心,仍然以保证纳税人依法纳税为重点,对于如何依法制约国家课税权的滥用,如何更好的保障纳税人当家作主的权利,仍没有给予充分的重视。特别是中国财税法的以人为本主要是以现代城市人为本,而没有将占中国人口绝大多数的农村人口纳入财税法学研究的核心领域之中。由此,农民的众多财税法问题也就没有得到学界的重视,比如我国长期工农产品价格的剪刀差所造成的农民收益向工业领域转移的问题,农民收入低于城市职工,却要负担高于城市职工的类似个人所得税的农业税等等。这些问题更是我国社会所面临的具有“本土性”的财税法问题,也是我国财税法学能够为世界财税法学贡献一份特殊知识的领域。坚持以人为本,可以使得我国财税法研究的视野更加开阔,也能够使得我国财税法研究更好地把握中国的核心问题。
2.全面统筹、协调发展对中国财税法研究的启示
科学发展观要求社会经济发展要全面统筹、协调发展,这种发展观对中国财税法学的研究和发展也是具有重大指导意义的。
中国财税法学近些年来的研究虽然有重大突破,也初步显示出欣欣向荣的景象,但从另一方面来看,中国财税法学研究也呈现出零散化、个体化和孤立化的倾向。中国财税法的研究往往体现在一个一个问题的突破,一个一个制度的研究,非常零散,问题与问题之间的内在联系,制度与制度之间的逻辑结构没有得到应有的重视,所以给人的感觉就是就问题研究问题,就个案研究个案,没有从整理性、逻辑性和系统性的角度来审视财税法所要研究的问题,没有将财税法学的概念、范畴、理论形成一个有机联系的整体。全面统筹、协调发展的发展观正好为中国财税法学未来的发展指明了方向。
全面统筹要求财税法学研究必须把基础理论研究与具体制度研究结合起来,必须把财税法学的长远问题研究与当前问题研究结合起来,必须把国外财税法学研究成果与我国的现实国情结合起来,必须把财税法学理论引进与理论创新结合起来,必须把财税法学研究与相关部门法的研究以及相关社会科学的研究结合起来。以上这些财税法学研究的方方面面都需要一个宏观的、长远的全面统筹和协调规划的发展观的指导。唯其如此,中国财税法学才能走上健康的发展道路,才能走上通向光明的发展道路。
(三)在科学发展观下创新中国财税法理论的思路
科学发展观属于哲学层次的问题,它对各门学科的发展都具有指导作用,对于中国财税法学来讲,必须将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具体化为财税法学理论创新的思路,否则,谈论这种科学发展观的指导就有空谈之嫌。
1.创新中国财税法学研究方法
方法是指人们认识世界和改造世界的方式、途径、手段和规则的总和。古人云:“工欲善其事,必先利其器。”没有科学的方法,就不可能形成科学的学科,没有方***的创新,就不可能有学科发展的突破。
财税法学是一门新兴的学科,整个财税法学的学科体系仍处于不断完善之中,许多基础理论问题尚处于空白,许多具体制度问题尚待进一步研究。财税法学的学科建构需要财税法学界所有同仁的共同努力,而在这一学科建构的过程中,方***的建构显得尤为重要和迫切。科学史上的大量史实证明,任何规律的揭示、理论的创造都得益于恰当方法的运用,没有方法的科学运用和创造,就没有科学的进步。
加快财税法学研究的步伐首先要解决的问题就是财税法学的方***问题,财税法学方***研究的广度与深度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财税法学研究的广度与深度。没有财税法学方***上的突破与创新,就很难有财税法学研究的突破与创新。没有财税法学方***的发展与成熟,就很难有财税法学学科体系的发展与成熟。[10]
近些年来,中国财税法学引进了很多先进的财税法学理论和著作,德国、日本以及我国台湾地区的著名财税法学著作的大量引进大大拓展了我国财税法学研究的视野,这些财税法学著作给我们的最大启示莫过于方***上的启示。[11]从宪法、行***法和民法角度研究财税法,结合判例研究财税法,从历史学、社会学和经济学角度研究财税法,从法认识论和法实践论相结合的角度来研究财税法等等,这些研究方法逐渐在我国财税法学的研究中运用并取得了很好的效果。我们认为,在财税法学研究中,特别有价值的研究方法包括经济分析法、***策分析法、系统分析法、社会分析法、个案分析法、规范分析法、实证分析法、比较分析法和历史分析法等。在财税法学研究中,既需要根据研究对象的不同特点分别运用某种方法,更需要多种方法的交叉和综合运用,以期更全面地把握被研究对象。
2.构建中国财税法学的范畴体系
财税法范畴是指概括和反映财税法现象本质属性和普遍联系的基本概念。它是人们在认识财税法现象的过程中概括和总结出来的一些定型化的概念和术语。范畴是理论思维的工具和基本形式,是理论形成和发展的标志,是构造科学理论的基本单元,是学科和理论的标志,是学科和理论发展的动力。范畴的研究对于一门学科的发展和成熟具有重要而深远的意义。
根据财税法范畴概括和反映财税法现象的深度和广度,可以把财税法范畴分为一般范畴、基本范畴和核心范畴。财税法的核心范畴、基本范畴和一般范畴构成了财税法的范畴体系。[12]
有了完整的财税法范畴体系,进行财税法研究才能高瞻远瞩、统筹规划、全面协调。至于我国财税法学的核心范畴是什么?有哪些基本范畴?有哪些一般范畴?这些问题需要中国财税法学在发展、创新中不断探索,最终形成一个具有中国特色的财税法学范畴体系。
3.转换中国财税法学的研究范式
范式(paradigm)这一概念是美国科学哲学家托马斯·库恩最早提出来的,是库恩历史主义科学哲学的核心。库恩所说的“范式”是指科学共同体的共有信念。[13]研究范式是在某一学科领域内进行科学研究的包括规律、理论、标准和方法等在内的一整套理念和信念。它是某一领域的科学共同体在长期的研究实践中逐渐形成的,是这一领域中的研究人员进行科学研究的模式与框架,对这一领域的科学研究具有世界观和方***意义上的指导作用。
在财***法学领域存在两种研究范式:国家分配论范式和公共财***论范式。在税法学领域中也存在两种研究范式:权力本位范式和权利本位范式。目前中国财税法学界正在进行着从前者向后者的转化。两种研究范式在财税法学中分别体现为两种学说:税收权力关系说和税收债务关系说。税收债务关系说的提出及其发展与完善直接导致了税法学研究范式的转换。
中国财税法学研究一致以来处于低水平研究和封闭研究的状态之中,研究力量分散,没有形成一个团队精神和财税法学术共同体。研究人员大多缺乏财税法学的学科意识和创新意识,没有意识到财税法学可以作为一门***的法学分支学科而存在,没有意识到财税法学可以有自己***的研究对象、研究方法、研究理念和研究框架,没有对传统财税法学研究予以批判性的审视并进行大胆的创新与改造。归根到底,就是缺乏财税法学研究的范式意识,没有意识到财税法学研究中进行范式转换的***性意义。
财税法学研究范式的转换在理论上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在某种意义上,可以说,财税法学研究范式的转换带来了财税法学的***与财税法学的重生。现代民主法治国家中的财税法学是建立在公共财***学说和税收债务关系说的基础之上的,公共财***学说和税收债务关系说是现代财税法学理论体系建立的根基,是现代财税法学理论的出发点和归宿,没有公共财***学说和税收债务关系说就不可能有现代的财税法学,甚至根本就不会产生一个***的财税法学。[14]
中国财税法学已经有不少学者在推动着这种研究范式的转换,但仍然遇到了不少的阻力,将来中国财税法学的发展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我们能否沿着学界的这种研究范式转换的道路走下去。
4.拓展中国财税法学的理论空间
在完成了创新中国财税法学研究方法,构建中国财税法学的范畴体系,转换中国财税法学的研究范式等基础性和前提性的工作之后,所要进行的就是拓展中国财税法学的理论空间。
中国财税法学的空白之地仍然很多,财税立宪、财税民主、财税法的基本原则、财税法的主体理论、行为理论、责任理论、救济理论等等仍然需要我们去深入研究,在研究方法、范畴体系和研究范式的基础之上去拓展这些领域必然能够统揽大局、推陈出新,迅速攻克财税法学上的一个个难题。
5.加快中国财税法学的制度建设
中国财税法学面临一个良好的发展契机:中国财税法治建设正在中华大地上如火如荼地进行。理论发展的源泉在于实践的推动,恩格斯的那句名言至今仍在我们耳边回响——“社会一旦有技术上的需要,则这种需要会比十所大学更能把科学推向前进。”当然,中国财税法学要想获得巨大的发展也必须关注实践,必须能够回答实践中提出的问题,必须能够给实践以理论指导。
中国财税法学在进行理论研究的同时必须对财税法治建设问题进行研究,内外资企业所得税法的合并、个人所得税法由分类所得税制向分类综合所得税制的转换、增值税由生产型向消费型的转化、农业税的改革、城乡二元税制的统一、遗产税的开征、税收基本法的制定、税务法庭的设立等等,都是需要中国财税法学界予以关注和研究的问题。
科学发展观的提出无疑是一股春风,它给我国的经济社会发展带来希望的同时,也给包括中国财税法学在内的各门社会科学和自然科学带来了希望。相信在科学发展观的指导下,在中国财税法学界全体同仁的不懈努力下,必将在不远的明天迎来中国财税法学发展繁荣的春天。
【注释】
[1]参见刘福垣:《坚持以人为本树立科学的发展观》,载《***建》2003年第12期。
[2]参见朱正昌:《坚持科学发展观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载《东岳论丛》2004年第1期。
[3]参见朱正昌:《坚持科学发展观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载《东岳论丛》2004年第1期。
[4]参见刘福垣:《坚持以人为本树立科学的发展观》,载《***建》2003年第12期。
[5]参见朱正昌:《坚持科学发展观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载《东岳论丛》2004年第1期。
[6]参见冯之浚:《树立科学发展观实现可持续发展》,载《中国软科学》2004年第1期。
[7]具有代表性的财税法学理论体系可以参见张守文:《税法原理》(第3版),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刘剑文主编:《财税法学》,高等教育出版社2004年版。
[8]参见翟继光:《论我国税法的核心范畴与基本范畴》,载韦苏文、陆桂生主编:《世纪论坛》,中国社会出版社2003年版。
[9]中国财税法学界的近期动态可以参考中国财税法网(/)的相关报道。
[10]参见翟继光:《经济法学方***论纲》,载《黑龙江省***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2年第3期;翟继光:《税法学方***》,载中国财税法网(/)2004年3月16日。
[11]参见翟继光:《独具特质的“北野税法学”》,载刘剑文主编:《财税***丛》第2卷,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