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学原理论文篇1
论文摘要: 诚实信用是市场经济的根本要求。而作为民法的基本原则的诚实信用原则,在保险法中有着更重要的意义。在保险法中诚实信用原则被称为为最大诚实信用原则。本文将对最大诚实信用原则在保险法中的重要性做一阐述。从现代保险经营原则来看,现代保险的经营是依据“大数法则”为基础开展的,在“大数法则”下,保险人所收缴的保险费构成用于赔偿或给付的保险基金。此外,与普通商业合同相比,保险合同中的保险条款一般由保险人事先拟定或由管理机关制订,具有较强的专业性和技术性,这就要求保险人也要坚持最大诚信原则,在合同订立前应该主动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条款内容,对于责任免除条款还要进行明确说明。因此,在这种交易下诚实信用的道德规范上升到法律规范就要比一般商业合同诚实信用的法律规范增加力度,即本文所谈的“最大诚信原则”。另一方面,保险人应该主动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条款内容,对于责任免除条款还要进行明确说明。此外,投保人还必须履行危险增加的通知义务,以便让保险人可以根据危险程度的大小相应的修改保险费。本文还论述了最大诚信原则在理赔方面的三个体现,分析了最大诚信原则在我国保险法律制度中的具体体现。我国2009年新保险法新増第5条规定:“保险活动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明确规定了诚实信用原则在保险法律体系中的核心地位。关键字: 民法 保险法 最大诚信原则 在民法中作为帝王原则的诚信原则不是一开始就规定在各国的民法典中的,它的确定经过了一个漫长的历史过程。早在罗马帝国时期,商品经济的发展就促进了债法的发展。 那时候的立法者就已经发现,无论法律和当事人之间的契约规定的多么严密,也很难把每一种情况都规定下来,只要当事人心存恶意,就能找到规避之法,因而不能把契约的完满履行寄托在契约条款上,只有当事人的诚实和善意,才是履行契约更可靠的保障。因此,罗马法便发展了诚信契约。在一般的诉讼中,审判人员无自由裁量权,只能依契约来审理案件,在诚信契约中,审判人员可根据当事人真实的意思对契约加以解释,根据公平原则对契约内容进行干预。由此可见,民法中诚信原则的两个方面即诚信要求和自由裁量权都渊源于罗马法的诚信契约和诚信诉讼之中。 但是这只是不成文的规定,第一次把诚信原则规定在民法典的是1804年的《法国民法典》,该法典的1134条中规定了契约应以善意履行之,虽然这个条款在当时个人本位法律思想影响下只是当事人意思自治的补充,并没有太大的意义,但是还是包含了诚信原则。1863年的《撒克逊民法典》的858条明确规定“契约之履行,除依特约、法规外,应诚实信用”,这就明确地提出了诚实信用的概念。1896年基于社会本位法律思想知道而创制的《德国民法典》,将诚实信用原则推上了履行债务的基本原则的地位。该法典242条规定:债务人须应诚实信用,并照顾交易惯例,履行其给付。《瑞士民法典》第二条规定:无论何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均应依诚实信用原则而为之。我国台湾地区的民法典第148条第2款规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依诚实信用方法,台湾的学者把这个原则称为帝王原则,万能条款。我国的《民法通则》和《合同法》顺应现代民法理论世界性的发展潮流,也把诚信原则作为民法的基本原则规定其中。 随着诚信原则的发展,它已经不再局限于民法范围之内,而扩大到民商法的各个领域,而更有甚者《保险法》将其极至化,发展为最大诚信原则。 一 、在保险领域遵循最大诚信原则的原因 在保险领域内,最大诚信原则最早体现在海上保险。英国早在《1906海上保险法》第十七条就规定:“海上保险合同为基于最大诚信合同,如果一方不格守诚信原则,另一方可以宣布合同无效。”为何诚实信用原则在保险合同中被上升为最大诚信原则呢?保险行为从法律的观点讲,是被保险人按照合同的约定向保险人交纳一定数量的保险费并渡让其忧患意识;保险人依约收缴保险费,并承诺在特定的条件下,这种忧患意识一旦变为现实时,给予相应的经济补偿或给付。由此看出,保险合同与普通商业合同的特点有着本质上的区别。将保险合同与一般商业合同的比较中,可以看出: 1、从本质上来看,保险合同的投保人在购买保险时,不是让作为卖方的保险人来转让代表一定对价的物质利益或其他非物质的精神享受,而是由保险人代被保险人承担其对可能发生的灾害所产生的忧患心理,使被保险人消除了在今后的一定时期内对保险标的遭受风险的或然性的忧患心理。而在一般商业合同下,买方所支付一定数量的钱款,卖 方则必须按合同约定转让商品。2、保险费的特殊性。从现代保险经营原则来看,现代保险的经营是依据“大数法则”为基础开展的,在“大数法则”下,保险人所收缴的保险费构成用于赔偿或给付的保险基金。无论从什么角度上讲,这个基金在剔除保险人用于经营的开支和可允许的微利外,虽然被保险人占有,但从保险的特点来看,也可以说这个基金是所有被保险人共有的,每个被保险人的利益是一致的,但这个基金如同公共财产一样,虽然利益是全体社会成员的,但任何一个人却不能随意去占有、使用、收益或处置,也不允许任何人随意破坏。同样,任何一个被保人的恶意行为所导致向保险人提出索赔的损害,其实质不是损害保险人的利益,而是通过破坏保险基金的稳定,直接影响了该项基金共有者——每—位被保险人的利益。相反,保险人在承诺方面也必须要真实地履行其合同要约,不得违反原意或犯不应有的疏忽。在现代商业保险的起源地——英国,法律很早就明确保险行为必须要严格遵循最大诚信原则。3、保险合同订立的前提条件与普通商业合同有所不同,保险人是否接受这种忧患意识的移转,首先要依赖于被保险人对与保险标的物相关的情况给予真实的告知;其次才是决定是否承保和计算其应交纳的保险费数量。因为近代保险事业是从海上保险发展而来,在海上保险中,保险双方签定合同时往往远离船舶和货物所在地,保险人对投保的船舶、货物一般不可能作实地勘察,仅凭投保人的叙述来决定是否予以承保和以什么条件承保,所以特别要求投保人诚信可靠,也就是说被保险人在要求保险时,必须向保险人尽量提供有关保险的各项资料,并严格遵守契约规定的条件,保证作为或不作为。而普通商业合同的成立只要合同条款被当事人双方同意接受即可。4、保险合同履行的环境条件与普通商业合同有所不同,在整个保险经营活动中保险标的始终控制在被保险人的手中,投保人对保险标的的价值和风险状况最为了解,保险人因为没有足够的人力、物力、时间对投保人、被保险人、保险标的进行详细的调查研究,保险经营活动要能正常进行,就要求投保人一方将保险标的在合同订立与履行过程中的情况如实的告诉保险人。而在普通商业合同这种情况就不存在了。此外,与普通商业合同相比,保险合同中的保险条款一般由保险人事先拟定或由管理机关制订,具有较强的专业性和技术性,这就要求保险人也坚持最大诚信原则,在合同订立前应该主动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条款内容,对于责任免除条款还要进行明确说明。 由于上述几个特点,由于保险是在特定情况下进行的道德上的交易,如果仍然用普通商业交易的道德规范来约束合同当事人必然会出现诸多问题。—切违反国家和公共利益、违反合同当事人利益以及从趋利意识、自私心理和故意及疏忽而产生的行为后果都将视为未遵守保险项下的道德规则。国外经过多年的保险和法律实践,已经证明了最大诚信原则是保险赖以生存与活动的基础,我们不难看出整个保险合同活动过程中道德因素起了不可替代的作用。因此,诚实信用的道德规范上升到法律规范就要比一般商业合同诚实信用的法律规范增加力度,即本文所谈的“最大诚信原则”。 二、 最大诚信原则在保险关系中的体现 最大诚信原则实际上主要针对投保人而言,但理论上,该原则对保险人具有和被保险人同等的效力。从具体内容上看,最大诚信原则包括: 1、告知。一方面是指投保人把有关保险标的的重要事实如实地向保险人做口头或书面的陈述。所谓重要事实是指对保险人决定是否接受或以什么条件接受对某一危险起影响作用的事实。告知的方式往往是事实告知,即投保人应做到对保险人的询问如实回答。另一方面,保险人应该主动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条款内容,对于责任免除条款还要进行明确说明。保险合同约定的条件满足后或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应按合同约定如实履行给付和赔偿义务。告知义务的违反通常的表现有四种:〔1〕漏报:投保人一方由于疏忽对某些事项未予申报;〔2〕误告:投保人一方因过失而申报不实;〔3〕隐瞒:投保人一方明知而有意不申报重要事实;〔4〕欺诈:投保人一方有意捏造事实,弄虚作假,故意对重要事实不做申报并有欺诈意***。 2、保证。保证是指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限内对某种事项的作为或不作为,即被保险人应承诺做某事或不做某事。保证是保险人签发保险单或承担保险责任所需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履行义务的条件,其目的在于控制 风险,确保保险标的及其周围环境处于良好的状态中。例如投保人投保了盗窃险,他应保证在家中安装防盗门。在大多数情况下,保证是以书面形式列入合同之内,即以条款形式附加在保险单上。这种形式的保证称之为明示保证。另一种保证称之为默示保证,是指习惯上认为被保险人应保证某一事项的作为或不作为。默示保证通常用于海上保险中,默示保证与明示保证具有相同的效力。 3、弃权与禁止反言。 指合同一方任意放弃其在保险合同中可以主张的某种权利,将来不得再向他方主张这种权利。无论保险人还是投保人,如果任意弃权可以主张的某种权利,将来都不能反悔。但从保险实践看,这一规定主要约束保险人。因为保险法上的弃权与禁止反言源于英美法系国家保险实务。为了救济被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难以对保险合同的条款完全知悉的不利地位,限制保险人利用违反条件或保证而拒绝承担保险责任的有利地位,英美法系国家的法院发展了有利于被保险人的弃权与禁止反言原则。值得注意的是弃权与禁止反言在人寿保险中有特殊的时间规定,规定保险方只能在合同订立之后一定时期内以被保险人告知不实或隐瞒为由解除合同,如果超过规定期限没有解除合同则视为保险人已经放弃这一权利。 从时间上看,最大诚信原则也始终存在于保险合同订立前和合同成立后乃至提起索赔的所有时间跨度内。在合同成立前,投保人有义务将有关保险标的的主要事实如实地向保险人做口头或书面的陈述而保险人也有义务主动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条款内容,对于责任免除条款还要进行明确说明,也称之为先契约义务。而在合同成立后,投保人仍有义务维护保险标的安全义务。此外,投保人还必须履行危险增加的通知义务,以便让保险人可以根据危险程度的大小相应的修改保险费。这正是最大善意原则在保险合同中的最大体现。在索赔阶段,投保人依然有义务保证其所提出的赔偿数额,范围大小与实际发生的意外事故所造成的损失相一致,不得编造或故意制造事故来骗取保险赔偿。 三 、违反最大诚信原则的后果 对违反最大诚信原则的后果,大多数国家都把宣布合同无效或解除合同作为对未违约方的救济。日本商法典644条规定:“在订立保险契约时,投保人因恶意或重大过失不告知重大事实或就重大事实做不实告知时,保险人可以解除契约”。而根据英国《1906年海上保险法》18条和20条的规定被保险人未履行告知和如实陈述义务,保险人可以宣告合同无效。我国《保险法》16条,《海商法》223条规定投保人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足以影响保险人是否承保或者提高保费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但是对于解除合同的条件各国的立法又各有不同。按照德国保险契约法,只要投保人未按保险人的书面询问作如实陈述的,保险人就可以解除契约。而根据英国普通法判例Pan Atlantic案确立的原则来看宣布合同无效的前提是案件中的保险人因重要性的未告知或者误导而成立的合同。所谓的重要情况是指谨慎的保险人在评价风险时需要考虑的情况,会对谨慎的保险人的决策产生决定性的影响。主审该案的上议院大法官认为海上保险法有一默示要求,即只有重要性的陈述误导保险人订立合同,保险人才有权宣布合同无效。依据我国保险法,只要投保人隐瞒的事实足以影响保险人是否承保或者提高保费的,保险人就有权解除保险合同。1、投保人违反告知义务的法律后果。《保险法》第17条针对故意和过失,规定了不同的法律后果。投保人故意隐瞒事实,不如实履行告知义务,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对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且不退还保费;投保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投保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可以退还保险费。从上述规定中可以看出,《保险法》对投保人在故意和过失两种心态下违反如实告知义务的法律后果作了不同规定。因此,确认投保人违反义务的主观心态对确定其所应承当的法律后果非常重要。在实务中,这常成为引发纠纷的原因之一。2、保险人违反诚信原则的法律后果。〔1〕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是没有向投保人明确说明合同中关于保险人责任免除条款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2〕保险公司在保险业务中隐瞒了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情况,欺骗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有金融监管部门对保险公司作出一万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3〕保险公司承诺向投保人 、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给以非法的保险费回扣或其它利益的,有金融监管部门责令改正,对保险公司处以一万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四 、最大诚信原则在理赔方面的体现1、保险人与被保险人在理赔过程中对合同条款的理解产生歧义是应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的解释。 如上所述,保险合同是格式合同,是保险人单方拟定的,它更多地体现了保险人的利益,被保险人在合同中往往处于劣势,为维护双方当事人的利益平衡,法律应当对被保险人加以特殊保护。《保险法》第30条的规定正是体现了这一点,同时也符合民法的一般原则。 2、保险人应当积极协助被保险人在理赔过程中应当履行的义务,及时、主动地从事理赔工作。保险事故的发生,应当说是被保险人所不希望的,甚至可以说是一种灾难和不幸,给被保险人的人身、财产造成不同程度的损害。其不仅要面对突如其来的事故,还要按照法律规定在一定的时间内履行通知和理赔举证的义务,才能得到保险人相应的经济补偿。而大多数被保险人可能是第一次接触此类事件,其在理赔过程中不得要领的程度可想而知。因此,保险人作为保险专业服务机构,应当指导和协助被保险人进行一些理赔事宜,使其能够尽快地、充分地解决赔偿问题。而不应当在被保险人举证不足时一推而就,不予理睬。要知道,立法者确立诚实信用原则的目的在于维护当事人双方和社会的利益平衡,任何利用自己的优势来推卸自己的责任,以求赢得最大利益的行为只能一时而不能长久立足。 3、保险人应当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处理理赔工作。 保险合同的订立,目的是约束投保人(被保险人)和保险人的行为,权利的行使、义务的承担均有据可依,双方当事人应当严格依约履行。若投保人曾将被保险人以前的患病情况告知业务员,业务员出于何种原因未作记载不能归咎于投保人,而使被保险人的利益不能得到保证,承担其不应承担的损失。但事物的复杂性决定着每一项事物的产生都有其不同的背景,若投保人曾将被保险人以前的患病情况告知业务员,业务员出于何种原因未作记载不能归咎于投保人,而使被保险人的利益不能得到保证,承担其不应承担的损失。因此保险人在处理每一理赔案件时还应当具体案件具体分析,以实事求是的态度合情合理的解决每一起索赔案件,不能生硬地套用条款,否则不仅有违保险人最大诚信义务,还会失去投保人的信任,影响保险人的信誉。五、最大诚信原则在我国保险法律制度中的体现 我国2009年新保险法新増第5条规定:“保险活动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明确规定了诚实信用原则在保险法律体系中的核心地位。第十七条规定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条款内容,并可以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第十八条规定保险合同中规定有关于保险人责任免除条款的,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应当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未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第三十六条规定被保险人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消防、安全、生产操作、劳动保护等方面的规定,维护保险标的的安全。 这些条文明确规定了保险合同双方应在保险合同关系中保持最大诚信原则。此外,新保险法增加了“要求不得故意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进行虚假理赔,骗取保险金”并明确规定了保险人和保险经纪人还有评估机构也同样适用最大诚信原则。 另外,在我国《保险公司管理规定》中要求保险公司对保险合同中的除外责任条款,退保退费条款应当采取合理的方式特别提醒。中国保监会的《关于人身保险经营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进一步规定,保险公司员工或人在展业时,必须将保险合同的责任免除事项对投保人逐项解释清楚,在正式签发保单前,必须向投保人出示退保说明和保单前两年度退保金额。 总而言之,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我国保险业正处于一个关键的转折时期,诚信服务对保险业发展至关重要,各保险公司必须树立诚信意识,开展诚信服务和公平竞争,促进保险业健康发展。 版社2002版P74。 5, 高伟,“论英国海上保险法的最大诚信原则”,《国际商***丛》[C]第三卷,法律出版社2001版P432。 6、 杨帆 段湘林 《论保险失信现象及其对策》,保险研究,2004,(10)
保险学原理论文篇2
【关键词】教育;课程;教改;创新
《保险原理》原理性的内容较多,具有难以理解的特点,学生通过《保险原理》的学习,往往是理论脱离实际的,这样的理论学习不仅枯燥,而且是低效的。应对社会对保险人才的要求、应用型人才的特点、本科层次人才培养特点等方面,《保险原理》教学模式改革具有十分的必要性,有必要探索设计“案例教学法”和“社会实践法”在《保险原理》教学中的作用,并制定相应的教学计划(如教学计划的设置、社会实践安排、成绩评定等)。即便学生首次接触保险知识,缺乏有效的学习方法和途径,也能够把这门内容涉及面广、理论与实践结合紧密的课程有效地传授给他们,并使他们在初步掌握保险基本理论的基础上,具备一定的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与素质。
一、《保险原理》课程的实践教学的背景
1.顺应教学改革的要求
2006年***《关于全面提高高等职业教育教学质量的若干意见》的16号文件出台,明确把高职教育定义为高等教育的一种类型,并强调通过工学结合、校企合作的方式,着力培养有职业道德、有生存能力、有适应能力与可持续发展能力的高技能应用型人才。这就要求我们重构专业课程体系,适应人才培养模式改革的要求。
2.顺应企业的需求
保险公司急需一线的既掌握相关金融保险专业知识又具备分析、解决实际问题能力的应用型经营、管理和服务人才。
3.教学资源有保证
大部分高职院校都建立完善的保险实训室,配备了教学软件,建立了校外学生学习基地,这对有效开展《保险原理》课程的实践教学改革的成功有了较好的条件。
二、《保险学原理》课程开展实践教学的意义
1.促进学生实习的开展
由于金融机构因业务性质不轻易接受学生实习,一些学生常因实习单位不能落实而使毕业实习流于形式。通过我们建立的校企联合活动,能使学生对保险公司的职能部门、业务内容、保险市场等有更多的了解,一方面能使学生的实践能力、人际协调与合作能力得到进一步的提高,为学生就业奠定基础,另一方面,学生通过座谈、展业等活动能与保险公司相关人员建立良好的人际关系,并了解保险公司的招聘信息,从而使学生在就业竞争中占得先机。
2.提高学生专业兴趣,提高课程教学质量
笔者在多年的该课程教学中进行了一些实践性的探索:课堂教学中,侧重于介绍保险基础理论与基础知识,做到有理论、有法规、有案例,尤其以案例教学为主;对部分章节(如保险营销、保险市场)的内容先简单介绍,再组织学生到保险公司参观、座谈及参与保险公司的展业活动,学生在时间允许的情况下,有针对性地设计简单的问卷,让学生去保险公司或公共场所进行问卷调查,获取最原始和最感性的材料。我们建立保险公司营业部与保险班级的校企合作,针对学生的疑惑从中可发现学生理论知识掌握的情况和欠缺,及时引导学生有针对性地学习有关理论知识,把从实践中挖掘的问题带回课堂参与讨论,也有利于我们在今后的教学中完善教学内容和教学方法,进一步提高该课程的教学质量。
3.促进学生毕业论文质量的提高
通过本活动,学生不仅可完成“保险学”课程的学习任务,而且在这个“第二课堂”上还可凭借他们对现实问题的兴趣和一定的敏感性,去捕捉那些生动而具有典型性的现实材料,通过深入的思考和研究,再去有意识地搜集整理资料,在实践中发现有现实意义而又适合自己研究的新课题,“真题真做”,使毕业论文的选题更具实用性,论文价值更高。
三、《保险原理》课程教学现状
当前开展《保险原理》课程的高职院校为数不少,但教学建设缺乏创新、流于形式,具体表现:一是教学方法落后,教学手段单一。教学活动以教师为中心,课堂讲授过多,教师讲解以教材为中心,教师的讲解代替学生的思维,教师的认知结果代替学生的认识过程,学生自己支配的时间过少,学生的主体意识不够。二是重概念及理论体系,轻实践。《保险原理》是一门理论性和实践性很强的课程,但以往的教学往往强调概念、理论、理论体系和知识的连贯性,理论与实践相脱节,致使学生遇到实际问题时,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较差。三是考试题型呆板、机械。传统的考试重书本知识、轻能力,重记忆、轻创新,重笔试、轻语言表达。没有体现实践性课程的特点,不利于学生创新意识的培养。
四、实践教学方法的内容
课程教学资源开发。一是教材开发。开发“理实一体化”《保险原理》教材,突出实践教学内容,并围绕保险从业资格考试的组织相关内容。二是案例库开发。所选案例接近学生将来从事的工作实际,选取保险从业人员的操作案例及优秀经验案例。三是多媒体课件开发。集合丰富的文字、***像、声音、动画等资源,做到交互性强,使枯燥的专业课程变得生动,有趣,提高学生学习的主动性和积极性。四是课程考核方式改革。以形成性考核为主。形成性考核占总成绩的60%,期末笔试占总成绩的40%(课堂综合表现占5%,业务训练完成情况占45%,保险从业资格考试成绩占50%)。五是校外教学基地的建立。与保险公司建立紧密型合作关系,争取将课程教学的三分之一的课程在保险公司办公场所进行,开展真实环境下的实践教学。
教学方法的创新。一是采取项目教学法。把保险企业经营活动直接与教学中的理论知识和实践技能结合在一起,将课程内容分解成若干个项目。每个项目教学前,教师将学生4~6人分成一组,将项目指导书和任务书交给小组成员,提出学习目标,明确学习内容,学生在教师指导下制定项目工作计划,确定工作步骤和程序,实施工作。二是案例教学法。避免把学生当做旁观者,教师单方面参与。精心设计案例分析、讨论的具体环节,引导学生积极思考、讨论,让学生成为参与者。三是模拟教学法。使学生有身临其境的感觉。保险展业、核保、理赔、咨询等实务操作均可在模拟保险公司中进行。通过让学生扮演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等角色,可让学生更好的掌握保险基本原理的运用,体会保险业务的操作流程及要点。四是企业学习法。校外企业学习采用企业导师传帮带为主,教师辅导为辅的形式。教师联系校外学习基地,保险公司委派有实战经验的专家进行全程辅导。
五、实践教学方法的步骤
明确思路。以提高学生就业能力为导向,对保险合同、保险原则、保险经营、保险管理四大专门化方向所涵盖的岗位进行任务与职业能力分析,以实际工作任务为引领,以保险经营业务流程中涉及的内容为主线,以保险行业从业资格考核要求为依据,采用业务流程式与并列式相结合的结构来确定项目。所遵循的原则是以该课程的教学任务和应达到的技能为目标,使课程知识模块化,突破课程的重点和难点,使学生对问题深入理解,从而提高学生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确定计划。对项目教学所需的时间及项目教学所涉及的活动预先进行规划,如人员的具体分工,从什么地方获取资料,获取哪些资料等预先设计。在这个阶段中,学生要围绕所要研究的项目,组成学习小组并进行分工(小组分工考虑合作性、互补性)后开始大胆假设,积极讨论,查阅书籍,收集资料,探讨研究方法,交出一个完整设计方案,为下一个阶段的研究作好各方面准备。
项目实施。这是整个教学过程的主要工作。学生大部分技能学习在此过程中完成。在此过程中,教师的角色是“教练”是“团队经理”,学生是员工。教师引导学生一步步思索探究,自己实践,在实践中理解、掌握并运用知识完成技能训练。该过程强调学生的主体作用,鼓励学生互相多提问多讨论,倡导学生集体的自我教育、学生相互的教育和学生个体的自我教育。鼓励学生对自已的学习承担更多的责任,鼓励和促进学生在过去的经验基础上构建知识,以积极的学习行为获得更好的学习效果。
汇总与展示。这一环节不仅是项目的组成部分,也是学生获得心理上的成功功感和满足感的一个过程。同时通过展示和交流,学生可以进一步熟悉有关的知识、技能反思自已的项目进程和有关的处理方法。
效果评估。首先由学生对自己的工作结果进行自我评估,再由教师进行检查评分。师生共同讨论、评判项目工作中出现的问题以及学生解决问题的方法和学习行动的特征。通过对比师生评价结果,分析造成结果差异的原因,帮助学生提高思维能力和理性认识。
六、结语
《保险理论》课程实践教学,适应保险业发展的趋势和高职教育的特点,以学生为中心,通过教学内容、教学方法的改革,提高了教学质量,也使学生具备更扎实的保险理论基础和职业实践能力,突出了高职的培养目标和特色。
参考文献:
保险学原理论文篇3
论文关键词 财产保险台同 保险利益 完善
随着我国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保险市场也不断发展完善,人们的保险意识不断增强,保险领域的法律问题也日益增多,其中财产保险利益案件不断增长,这与我国财产保险利益立法的不完善密切相关。我国《保险法》对财产保险利益相关问题进行了相应规定并作出了修订,逐步适应我国保险行业的发展,但仍存在不少的问题,引发了较多争议,有必要深入研究我国财产保险利益制度,完善我国保险立法。
一、财产保险利益的基本理论
财产保险利益制度是财产保险制度的核心问题,法学界和保险学界对保险利益的探讨从没有停止过,但一直没有形成统一的观点。不同历史时期不同国家对保险利益的规定有所差异,认清保险利益的本质和功能,有利于探讨财产保险利益法律制度的作用和不足,完善财产保险立法规定。本文主要从大陆法系以及我国对财产保险利益的理论着手进行分析。
大陆法系中关于财产保险利益的理论研究主要表现在一般性保险利益学说、技术性保险利益学说和经济性保险利益学说。一般性保险利益学说将保险利益局限在保险标的的所有权上,并以保险利益为标准区分保险和两种行为,这对保险法的发展有重要意义,当然该理论将保险利益局限在所有权上是存在问题的,这是其逐渐被取代的重要原因。技术性保险利益学说将保险利益分为直接保险利益和间接保险利益,并将保险区分为定额保险和损害保险,明确保险利益仅适用于损害保险中适用。该理论从民法体系中阐述保险利益,丰富了保险利益的理论,但同时该理论将保险利益局限在民法规定中,认为在规定之外就没有保险利益,不利于投保人利益保护和保险损失补偿。经济性保险利益学说突破了技术性利益的形式局限,将保险利益界定为实际的经济利益,受到大多数学者的认可,其缺陷主要在于仅从经济性的角度考虑保险利益,而经济利益判断标准不统一,容易被滥用。
我国大陆地区保险业起步较晚,理论界关注保险利益也较晚,早起研究成果较少,但是今年来随着保险行业的快速发展,学界和实务界对保险利益关注加强,相关理论研究成果也较多,就保险利益而言,主要有“适法利益说”、“利害关系说”和“折衷主义”三种学说。通常认为,财产保险利益的功能体现在避免行为的发生、防止道德风险的发生和限制损失补偿的程度三个方面。我国现行《保险法》对保险利益以适法利益说为理论基础,认为保险利盏是指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即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可能的损失或失去的利益。从我国保险法的规定来看我国财产保险利益主要是指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所具有的不为法律所禁止的可确定的经济利益,其主体是被保险人,标的是经济利益,该利益为法律所不禁止的,且该利益是可以被确定下来的。
二、我国财产保险利益的法律规定的进步性表现
我国现行的《保险法》对财产保险利益规定的进步性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一是财产保险利益主体规定的进步性。现行《保险法》区分开了人身保险和财产保险,规定了两者各自的主体:前者的主体为投保人、后者的主体为被保险人。现行保险法将财产保险利益的主体规定为被保险人而非投保人,这是最明显的进步之处,这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财产保险利益归于被保险人有利于实现分散分先、填补损害的保险目的,被保险人是保险标的的直接利害人,在保险标的出现约定情况时,损害的是被保险人,受益的当然也应当是被保险人,这能保障财产保险经济保障功能的充分发挥。确定保险利益主体为被保险人还能推动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之间的互助行为,拓宽保险业务范围,推进保险事业的发展。将保险利益归于被保险人,可以有效防止道德风险行为和行为,促进社会稳定。
二是财产保险利益时效规定的进步性。现行《保险法》对对财产保险利益时效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当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应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才能主张赔偿。强调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具有保险利益而不是自保险合同签订时起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对于拓宽财产保险业务范围和促进财产保险发展大有裨益;这一时效规定能充分发挥财产保险分散风险和填补损害的保障功能,促进商事交易活动进行和社会经济发展。另外我国现行《保险法》对财产保险利益转移的规定的进步性也有重要意义,保险标的转移后,保险合同的利益归为受让人,有利于维护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的转让权利,节约交易成本,只要被保险人或受让人做到通知义务,保险人人在一定条件下就应当继续承保保险标的,尊重契约自由,促进保险业的发展。
三、我国财产保险利益现有法律规定的不足
不可否认的是我国现行《保险法》在财产保险利益规定方面仍存在较多的不足,下文将简要进行论述。
首先,对于财产保险利益的范围规定不具有可操作性。《保险法》将财产保险利益规定为“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该定义具有原则性和模糊性,操作性不强。何为“法律上承认的利益”,不同的人对此理解可能都存在差异,如果认为是“法律明文规定的”,将使得财产保险利益过分狭窄,在社会保险业务不断发展变化的今天肯定是不适应的,经济发展将会不断产生未被我国现有法律明确规定但是又不违反法律规定的新利益,此种理解将使得新产生的利益不受法律规定,这显然与我国保险法的初衷违背。此外“法律上承认的利益”,并不是所有被法律承认的利益都是保险利益范围的,利益有精神利益和物质利益之分,只有物质上的利益才可能属于财产保险利益范围而精神利益应当不属于财产保险利益的范围。法律具有先天的滞后性,随着社会发展和技术的进步,总是会出现新的未被现有法律认可的利益,按此规定,新出现的利益将不受保险法规定,这样过于片面,束缚保险业的发展和保险法分散风险的功能。
其次,我国现行《保险法》对财产保险利益的范围仅作了概括性规定,而未作例举式等具体规定。当前国外关于财产保险利益范围的确定有三种立法例:利益主义原则、同意主义原则、利益主义和同意主义兼顾原则。无论何种立法例,都对财产保险利益作出了例举式规定,将实际中常遇到的利益予以明确规定,并用兜底条款进行范围周延。准确、合理地明确
财产保险利益的范围能有效避免保险合同争议的发生,提高保险的目的性和功能发挥。
最后,现行《保险法》对财产保险利益消灭规定存在不合理。财产保险利益的消灭主要是保险利益享有者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丧失保险利益,保险利益消灭将导致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的经济利益归于消灭,保险合同效力自然终止。另外如果因保险事故外的原因造成保险标的消灭,保险人的保险利益也将消灭,保险合同效力也会终止。我国保险法对保险利益消灭没有做出规定,存在立法缺陷,亟需完善。
四、完善我国财产保险利益法律的建议
(一)重新界定财产保险利益
完善我国保险法对财产保险利益的规定,首先要改变财产保险利益概念界定过于模糊和笼统的问题,未被具体规定的概念在实践中缺乏操作性。根据上文关于财产保险利益界定存在的问题,我们可以讲财产保险利益界定为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所具有的不为法律所禁止的可确定的经济利益。这一明确概念将财产保险利益的主体明确规定为被保险人,当保险标的发生保险事故产生经济损失时,被保险人依据其与保险人签订的财产保险合同请求其赔偿损失。需要注意的是,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利益请求权,有可能诱发道德风险,在确定被保险人时法律应予以具体限制,防范道德风险发生。“不为法律所禁止”的利益可以是已经为法律明确认可的利益,也可以是法律制定后随着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新产生的符合法律精神的利益,这有利于拓宽保险保障业务的范围。“可确定的经济利益”是应保险填补损害功能出现的,保险标的发生保险事故时,应对保险标的的损失程度进行准确评估,确定被保险人的损失金额。这一概念简洁扼要,也能完整、准确表达财产保险利益的内涵。
(二)增设财产保险利益的范围规定
针对我国现行《保险法》对财产保险利益规定较为笼统和财产保险利益范围未明确划定的问题,在明确财产保险利益概念的基础之上,应当增设财产保险利益的范围规定。首先必须要确认财产保险利益范围的认定原则,一般来说,确定财产保险利益的范围应遵循合理的经济利益原则、兼顾公平与效率原则、意思自治原则等三原则,在这些原则下采用概括例举式规定方式明确我国财产保险利益范围。合理的经济利益原则是基于保险标的安全产生的经济利益或者是由于保险标的毁损灭失而产生的经济损失,保险的目的在于分散风险、填补损失。公平原则要求保险实现保险人和被保险人之间的公平,对被保险人利益的保护不能无所限制;公平原则要求在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之间实现公平,正确认定保险利益,兼顾公平与效率原则。意思自治原则要求认定保险利益范围时应当在具体规定上具有一定的灵活性,不违反法律的禁止规定,保险利益范围为大众所认可。在财产保险利益范围的分类上,为大多数学者所接受的是将财产保险利益分为现有利益、期待利益和责任利益。现有利益是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享有的现实利益,如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期待利益是指由保险合同确定的保险标的在合同有效期内基于现有权力而获得的未来可确定的利益,如租金、利息,期待利益产生可以是基于法律规定、可以是基于合同约定,也可是基于一定的事实产生。
保险学原理论文篇4
关键词:保险学;案例;教学
一、案例教学在保险学教学中的重要性
对传统保险学教学方式进行改革,案例教学是一项必然选择。从保险学案例教学实践来看,教学效果明显。
(一)案例教学有助于提高学习兴趣
在枯燥乏味的课堂教学中增加有趣的案例,能起到很好的调剂作用,学生的学习兴趣变浓厚了。在课堂上,案例教学经常能起到化腐朽为神奇的效果。如果老师只是平平淡淡地把知识点介绍给学生,这种满堂灌式的教学方法很难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和学习主动性,课堂气氛比较沉闷。比如说,保险业的经营与管理是一个比较枯燥的实务问题,学生学习兴趣不高,笔者尝试在教学中增加了相关的案例,如保险人引发的保险纠纷、理赔过程中的代位追偿问题等等,明显感觉到学生听课的注意力集中了,课堂气氛也活跃了。
(二)案例教学有助于增进师生互动
在课堂教学中,传统的教学方式是以教师为主体,表现为老师一味地讲课,学生一味做笔记,下课后师生就形同陌路,这不仅不利于师生的交流与合作,也不会取得好的教学效果。而案例教学中学生分析、老师点评的方式使学生之间的交流增加,学生也更乐于在课后和老师探讨一些学业上的问题,师生的关系变融洽了。师生互动的结果一方面促使学生不断进步,不断向上突破;另一方面事实上也给老师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促使老师不断更新知识结构,不断加强自身的理论素养,形成“教学相长”的良好氛围。
(三)案例教学有助于引导学生思考
保险学的专业术语和基本原理是比较繁杂的,很多学生一学期下来还没有完全明白保险学的一些基本概念。而案例能引导学生去思考相关的原理,真正把理论与实务紧密结合起来,使学生更好地掌握保险学的专业知识并能学以致用。比如,在讲到近因原则时,近因的判定是非常专业的,涉及医学、法学、逻辑等多个领域,学生往往很难把握其精髓而出现错误,笔者在近因原则教学中,有意识地增加了许多案例,案情有一目了然的也有错综复杂的,并且强调了近因和诱因的区别,一学期下来,学生已经可以比较熟练地分析保险纠纷的来龙去脉,找出引发案件的决定性因素,效果十分明显。
二、保险学案例教学的关键———案例选择在保险学案例教学过程中,案例的选择无疑是最关键的一个环节。案例选择是否恰当直接关系到案例教学的效果。
(一)案例与课堂教学必须紧密相关
案例的选择一定要考虑到案例与保险学原理的相关性,案例不能脱离原理。比如我国的保险法与英美等保险发达国家的保险法规不尽相同,如果拿一个美国的保险案例来说明保险学的基本原理,肯定是有所偏颇的。再比如在讲解“保险利益”这个概念的时候,尽量不要引用“保险金”的案例,这两个概念虽然有一定联系,但是很容易混淆,如果在案例中不对两者进行严格区分,学生对这两个概念可能会更犯迷糊。因此,案例一定要和所要教学的保险学术语或基本原理紧密相关,这是一次好的案例教学的前提条件。
(二)案例要体现典型性
保险业在我国发展时间较短,存在许多不完善之处,国民的保险意识还不强,保险市场主体的无序竞争屡禁不止,客观上造成了我国保险纠纷比较多,可以选取的保险案例也比较丰富。在进行保险学案例教学时,不能在众多保险案例中大海捞针、随意选择,而应该尽量体现案例的典型性。
(三)案例要尽量做到正面引导
在进行案例教学时,因为反面案例更容易收集,再加上反面案例比正面案例更能折射保险学的原理,所以一些老师在传授保险学原理时,往往通过一些反面案例来进行分析和讲解。我国保险业起步比较晚,社会公众对保险业的认知本身就比较欠缺,老师讲解的反面案例将使学生对保险业的混乱和无序形成根深蒂固的成见,损坏保险业的诚信形象,进而影响其对保险业的信心。教学的过程也是育人的过程,在案例教学时不能光靠反面案例去刺激学生,更要用正面的案例对学生的人生观进行积极的引导,强调真、善、美,使学生树立对社会的信心。正面案例与反面案例要有机结合对学生进行正面引导,这是在保险学案例教学中必须注意的。
三、保险学案例教学与其他教学方式的结合案例教学通常采用老师直接讲解案例的方式,这种常用的案例教学方式能激发学习兴趣,活跃课堂气氛,增强学生对基本原理的理解。但是,案例教学并不能取代其他的教学方式而成为唯一的教学方法。
(一)不能忽视理论教学
强调案例教学,并不意味着放松理论教学,理论教学依然是高校教学中最基本的一项任务。理论教学的目的在于应用,用理论去解释实务中的案例;案例分析的基础也在于理论,不掌握理论就无法开展案例教学。可见,理论教学与案例教学应该是相辅相承的,理论教学是基础和前提,案例教学是目的和应用。因此,高校教师应该经常更新自己的知识结构,提高自己的理论素养,增强自己的科研能力,才能更好地进行理论教学。
(二)强化多媒体的应用
多媒体教学具有信息量大、视觉冲击强等优点,目前在高校,大多数的课程都采用多媒体教学这一手段。在进行保险学案例教学时,要充分发挥多媒体教学的优势,通过播放视频、录音、与网页超链接等方式讲解案例,一方面加大了信息输出量,另一方面提高了学生学习主动性和积极性,效果显著。当然,多媒体课件的制作是一件耗时耗力的工程,这就要求老师必须熟练掌握多媒体课件制作的常用方法,要备课时不能贪***省力,尽量配合案例教学,把课件制作得更精美。
(三)合理使用教具
教具在经济学类课程的教学中很少被使用,但是这种教学手段具有直观、明了、现学现用的特点,这在其他教学方法中是很难实现的。比如,在讲到保险文件时,给学生传阅保险公司印制的投保单、保险单、批单等文件,学生很快就明白了这些保险文件的格式、作用和法律效力等相关知识。可见,在教学中,合理使用教具能最大发挥教具的功效,在教学中起到事半功倍的作用。
(四)与学生自主学习相结合
案例教学如果只是采用老师讲授的办法,只会使学生引起一时的兴趣,而不会在头脑里留下深刻印象,因此案例教学应该让学生更多地参与进来,通过自主学习,实现案例教学的最优效果。
保险学原理论文篇5
关键词:保险学原理;教学;案例教学法
中***分类号:G64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3)10-0-01
《保险学原理》是保险专业的一门核心基础课程,是学生学习后期相关保险课程如人身保险、财产保险和保险核保理赔的基础。同时,《保险学原理》又是一门实务性极强的课程,若只是单纯的讲解基本理论,不仅枯燥、晦涩,而且很难使学生对知识达到深刻的领会与理解。因此,在课堂上采用案例教学法,理论结合实际,有利于提高学生的学习兴趣,更好地掌握理论知识,达到良好的教学效果。
一、案例教学在《保险学原理》教学中的重要性
(一)有助于理论联系实际,与时俱进
《保险学原理》的内容很大一部分都来自于现行保险法,而我国自1995年第一次颁布并实施保险法之后,2002年10月为履行加入世贸组织承诺对其进行了首次修改,2009年2月再次修订的保险法经***会审议通过,以适应社会经济体制的变革和保险业的高速发展。原有保险法的某些条款不再适应当前的保险市场,通过结合具体的案例进行分析,可以将抽象的理论和鲜活的实际联系起来,更加有利于学生对法律条款的接受和理解,同时也有助于学生及时发现原保险法中的漏洞和缺陷,探寻保险发展的进程,理解修订法律的原因。
(二)有助于提高学习兴趣,调动课堂气氛
保险与我们的生活紧密相关,许多保险案件就发生在我们身边,通过一些大家感兴趣的案例,能充分调动起学生的学习兴趣,激发学习主动性,调动课堂气氛,有利于师生良好互动。例如在讲解最大诚信原则时,插入梅艳芳隐瞒癌症病情投保千万保单的案例,让学生根据所学知识分析梅艳芳行为的对错以及这件事情带来的法律后果。学生反响热烈,积极踊跃发言,在分析讨论中深化和巩固了当堂课的知识点。同时,教师对于学生在案例分析中展现出的多元化的观点应该加以鼓励,及时改进教学,真正做到“教学相长”。
(三)有助于开拓学生思维,引导学生思考
保险实务纷繁复杂,很多案件难以在现行《保险法》中找到清晰明确的处理依据,因此可能会出现一些有争议的案例,甚至会出现法院一审二审的判决并不相同的情况。对于此类案例,教师应引导学生多角度、多层次地对案例进行讨论分析,避免给出肯定的观点或答案,而是对案例分析的全过程进行总评,帮助学生理清思路,发散思维,培养***思考能力。
(四)有助于提高教师业务水平,加强自身理论素养
在课堂上使用案例教学法,需要教师在备课阶段大量搜集案例,并且对案例进行有针对性地筛选甚至加工,尽量选择和我们生活密切相关的最新案例,并使案例的焦点集中在课堂所讲授的内容上。这就要求教师不仅要具有合理的知识结构、较高的教学能力,同时要经常关注保险业最新发展,从社会实践中搜集整理适宜案例,对教学内容不断补充、更新。
案例教学有助于增进师生互动,在相互交流中教师一方面向学生传播相关知识,另一方面也吸收学生的新观点、新见解以充实自己,拓展思维,不断更新知识结构,加强自身理论素养。
二、案例教学在《保险学原理》课程中的实施步骤
(一)案例筛选
选择合适的案例是实施案例教学的第一步,也是至关重要的一步,直接影响到案例教学的效果。一方面,选择的案例要结合本节课的教学目的,和讲授的教学内容相对应;另一方面,案例要体现典型性和时效性,保险实务中可供选择的案例众多,尽量选取贴近现实生活的典型案例进行分析,又因为保险法的多次修订,因此案例的选择也要做到与时俱进。
我国保险业发展时日尚短,市场还不够成熟和完善,各式各样的保险纠纷层出不穷,因此反面案例更加容易收集。过多的反面案例会使学生对保险业形成不良观感,影响学生对保险市场的信心,打击其学习的积极性。因此,在进行案例筛选时,要特别注意正面案例和反面案例的选用比例,多对学生进行正面的积极引导,使其树立对保险行业的信心。
(二)组织讨论
经过筛选,选取合适的案例之后,告知学生案例内容,留出3~5分钟的自由讨论时间,要求学生针对案例进行相关的分析和思考。对于案情简单的案例,可以采用个人讨论的形式,由个别学生主动发言或提问式发言,中间有形成不同意见再进行讨论。对于案情较复杂的案例,通常采用分组讨论的形式,一般6~8人为一组,组员之间经过讨论之后推选一名代表上台发言,其他小组可以进行补充,或者有不同意见可提出质疑,通过小组讨论使学生加深对案例的理解分析。在此过程中教师要当好“导演”的角色,有针对性地引导学生去解决案例中的特定问题,探寻案例背后所隐含的复杂因素。
(三)评析总结
小组讨论结束之后,教师要对各小组讨论的情况进行汇总分析,指出案例中所涉及的知识点,对每个小组的意见进行中肯的评价,既要肯定学生的***思考和分析能力,提升学生的学习热情和讨论的积极性,又要提出存在的问题和不足之处,以便下次改进。案例总结是实施案例教学法必不可少的环节,对于学生来说,案例总结是他们在***分析案情之后的再思考、再归纳,有利于学生对整个知识点的融会贯通,举一反三;对于教师,案例总结也加深了其对保险知识的理解,有利于掌握学生的学习程度,对案例进行查漏补缺,使其更加丰满完善。
参考文献:
保险学原理论文篇6
0 引言
金融保险领域天然面临的不确定性使得各种情形下的投融资决策核心问题之一是如何度量风险。作为数学与保险学相结合的产物,保险精算学的产生标志着保险学由定性的理论阐述向定量分析的转变,[1]精算学科和实务的迅速发展也见证了数学在金融活动中应用的现实需求。
随着对精算学认识的逐渐加深和精算课程在高校中普遍开设,精算教学的话题也备受关注,随之也出现了培养目标适应性问题,教学方式的创新问题,学生的畏难情绪和教学目标的达成问题等教学难题。本文以教学策略的基本理论作为指导,试***对地方高校经管类本科专业寿险精算课程的当前存在的问题、目标取舍、教学方法进行梳理,并结合教学经验提出建议,以求与关注精算学科和精算教育发展的各界探讨。
1 教学策略的基本逻辑
20世纪70年代以来,受认知心理学的影响,教育研究者开始研究教师在教学中的认知特征。研究者认识到,产生有效教学的关键不是一些固定的方法和技术,而是教师头脑中内隐的认知框架,是教师在教学过程中对教学活动的监控能力和调节能力。
教师在教学过程中面临许多复杂多变的情境,如何理解这些情境并做出相应的教学决策,对教学效果产生着重要的影响。教学策略正是在上述背景下提出来并日益受到重视,也以其强调教学过程的研究和反思,而向盲目教学活动提出警示。
1.1 教学策略的内涵的三种观点
策略(strategy)一词源于***事术语,最初指大规模***事行动的战略、战术,特别是对用兵方法的权谋、权变。策略的现代用法,一般指为实现某个目的而使用特定的手段和方法。
就教学策略的内涵和性质而言,学界主要有三方面的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教学策略是具体的教学方法或技术的总和。如李康(1994)指出,教学策略是为实现教学目标,完成教学任务所采取的方法、步骤、媒体和组织形式等教学措施构成的综合性方案。第二种观点强调观念和原则,如时俊卿(1995)指出教学策略作为教学观念或原则,通过教学方法、教学模式和教学手段得以体现。第三种观点则侧重于决策行为过程,认为教学策略是对教学过程的谋划或系统决策,如张大均(1997)定义的教学策略是在特定教学情境中为完成教学目标和适应学生学习的需要而做出的教学谋划和采取的教学措施。[2]在其概念的界定中强调教学策略的观念驱动和实践操作“双重”功能,并根据不同的教学目标和教学对象而有所策划。周***(2003)也秉持系统决策活动的观点,指出教学策略涉及一系列具体的教学方法和技能,更不可忽视教师对各种途径的明智的选择。因此,教学策略的运用是一个动态的过程,它既包括对教学方法的选择和采用,又包括对教学活动的调控。[3]李晓文和王莹(2000)进一步将教学策略分为动态和静态两个维度。动态维度主要指教学活动过程,即教师为提高教学效率而有意识地选择筹划的教学方式方法与灵活处理的过程。静态维度主要指教学内容构成。它具有三个层次,第一个层次是影响教学处理的教育理念和价值观倾向;第二个层次是对达到特定目标的教学方式的一般规则的认识;第三个层次是具体的教学手段和方法。[4]
1.2 教学策略实施的两种取向
无论是教学内容的静态安排还是对教学方法的动态设计,都必然围绕着课程目标和教学对象的特征展开。而教学策略本身也存在两种不同取向,并且两者的权衡也是教育工作者进行课程设计时必将面临的问题。两种取向即,以“教”为主和以“学”为主的教学策略。
综上可知,教学策略的范畴涵盖着内容技术层面和策划设计层面,在教师主观能动地取舍教学方法和课程内容的过程当中,必然基于不同的教学目的或取向。而本文意在对地方高校的办学资源和经管类本科学生学习特点分析的基础上,探讨适应的寿险精算课程教学策略问题。即在特定教学对象和既定学习特征情况下,对寿险精算课程的教学目标、教学方法进行探讨,以探求精算教学中的适应性和创新问题。
2 寿险精算学科特点及经管类学生学习特点
2.1 寿险精算在经管类专业开设的必要性
保险精算是运用概率统计学原理以及多种金融模型对保险业中各种风险因素进行分析预测的学科。它是集精算数学、风险分析技能和保险实务为一体的金融保险专业课程。保险精算课程教学对象是已经掌握了数学分析、概率与数理统计、保险学等课程理论知识的本科学生。[1]20世纪80年代以来,保险精算学迅速获得关注。金融保险领域天然面临的不确定性使得各种情形下的投融资决策的核心问题之一是如何度量风险,为使保险决策做到科学和精确,必须对各种不确定性因素进行定量分析。作为数学与保险学乃至经济金融理论相结合的产物,随着现代金融体系的变革、中国保险市场国际化的发展,利率市场化和汇率改革步伐的加快,对数学在金融活动中的应用提出了强烈的现实需求。保险精算作为金融保险学专业的主干课程,对于学生利用现代数理方法进行保险创新,为我国迎接金融保险业的国际挑战,培养适应21世纪保险业发展的专门创新型人才具有重要意义。
寿险精算学也可以说是根据经济学的基本理论,利用数学方法,结合经济、金融、保险等理论,对各种经济活动中的财务风险进行分析、估价和管理的综合性应用科学。[5]寿险精算学在经管类专业尤其是金融保险专业开设,一方面是当前金融专业发展使然,另一方面也是经济学、金融学、保险学、会计学等作为精算实务的理论根基的优势所在。无论是精算学科的综合化渗透,抑或是金融经济人才的专业化全面发展的需求,都促使着经管类专业尤其是金融保险专业结合专业特色开设精算课程。
2.2 寿险精算的学科特点
寿险精算学是保险精算学的一个分支,寿险精算课程主要有三方面特点:
一是需要的数学知识较广。寿险精算是用数学方法定量分析保险及金融现象的一门学科。需要的数学知识较广,要求学生有较扎实的数学基础。
二是涉及的金融内容非常宽泛。寿险精算学根据保险学的基本原理科学、定量地分析保险业务。大量使用金融工具对保险公司进行有效的金融管理。[5]
三是学科交叉性强且专业知识体系性强。寿险精算学以利息理论、风险理论、生命表理论作为理论基础,而向下又派生到精算实务、金融工程等课程。因此,在精算课程体系较牢固的保险学本科专业,利息理论和生命表理论往往是寿险精算学的前续课程,寿险精算学则是这门学科的核心内容,另外还有精算实务、金融工程、养老金、保险会
计等专题则往往以关于精算技术综合性应用而作为选修课。[6]
2.3 地方高校经管类本科专业精算课程实施中存在的问题
李新,李红波(2012)在对南开大学、中国人民大学、西南财经大学等5所较早开设保险学专业的全国一本院校进行精算课程体系的调查中发现,这些高校中将精算课程开设于保险专业,而凭借着长期的办学经验和学科研究积累,这些学校精算学的核心基础课程都较为完整,且根据自身专业传承和培养方向的不同而各有侧重。[6]
地方高校以各省市属本科院校为主,或称为二本、三本院校,保险精算课在数学专业、统计学专业,或经管类专业尤其是其中的金融学保险学专业中都有开设。而相比于一本院校,当前经管类本科专业开设保险精算教学和课程普遍存在以下问题:
2.3.1 学生数学基础较欠缺,大多偏文科思维
精算学运用数理知识较多,因此某些高校将精算学课程开设在数学专业、统计学专业不言而喻。对于经管类专业学生来说,数理基础较数学、统计学专业及其他理工类专业本科生较薄弱,甚至有些学生在本科入学前接受的是文科方向的高中教育,这使得学习保险精算学的学生呈现以下特点:一是学生个体对数学分析、概率论与数理统计基础知识掌握差异大,在现有的精算教材和教学资料偏重数理推导的特点下,学生对所学知识不易理解、难以接受,从而产生畏难情绪。二是经济学管理学甚至金融保险专业学科类发散思维较重而数理逻辑推理能力较轻,这要求精算数学中需要重视证明和推理过程,从而锻炼学生逻辑思维能力、提高数学素养。
2.3.2 金融保险专业学科经验局限和师资力量较薄弱
我国精算教育起步晚,精算师和高级精算教育人才严重短缺,这加剧了精算授课师资短缺的问题。同时地方高校大都分布在二线或三线城市,这些城市的现代保险业和金融业相对欠发达,用精算数学知识解决实际问题的需求量偏低。因此,除了保险公司举办的保险经纪人培训班可以训练学生的保险产品营销能力并获得初级从业资格证外,学生几乎得不到去实际部门进行保险精算实践的机会,学校内部也缺乏必要的相应的保险精算实验平台。[7]
2.3.3 寿险精算学科的综合性体现不够
寿险精算学是数学方法,结合经济、金融、保险等理论的综合性应用科学,各学科有机交叉且体现出理论技术的创新和实践应用。寿险精算课程的教学过程中,如若单纯基于现有教材,片面侧重于数学,或单一侧重于金融产品介绍,知识讲解停留在抽象、孤立、简单的基本概念认知,则无法使学生对精算学在金融保险领域有较全面认识,更无法使学生对本专业知识,尤其是风险管理和决策有更深入的理解。
2.3.4 课程内容的针对性与适用性亟待提高
王达布希拉***(2011)调查指出在二本经管类专业中开设保险精算课程,普遍存在保险知识过多,精算知识偏少,甚至抛弃精算数学的现象,其做法虽然与该专业学生数学基础和重宏观管理、文字训练,轻金融微观数理化趋势的专业现实相对吻合,但其已失去了寿险精算数学课程的主要特色,不利于培养具有一定数理基础的复合型新型金融学人才。三本院校的保险精算课更是普遍存在重保险常识、弃精算数学知识的现象。其虽与三本学生基础和培养目标相吻合,但与保险精算课程宗旨相矛盾。[8]
教材类型偏少和教材内容庞杂也是当前保险精算课程教学中遇到的普遍问题。现有的保险专业和经管类专业使用的各类寿险精算教材,包括雷宇的《寿险精算学》(保),李秀芳、傅安平、李静的《寿险精算》(经),王晓***的《寿险精算学》(经)等十几个版本教材,虽具有知识丰富、内容先进、数学推导适当、保险知识与精算知识占比合理等优点,但由于其内容多、篇幅长,在较少的课时内无法系统讲授其全部内容。某些教材,如杨静平的《寿险精算基础》,虽突出了精算概念的准确刻画和精算数学的严密推演,并适当配合保险实务知识,但涉及概率统计知识较深,个别知识对于数学专业、统计学专业学生而言尚有一定的难度,[8]也不适应经管类本科学生。
本文认为,寿险精算课程内容乃至教材应在经管类专业和数学统计专业学生之间适当区分,关键在于精算数学的知识深浅度对于学生的接受程度。因此,在坚持保险精算课总目标的前提下,应针对不同专业不同层次合理选择适宜的教学内容。
3 适应经管类本科专业寿险精算教学策略的建议
3.1 课程定位及教学目标应取舍得当
参加精算师职业资格考试是精算教育的目标之一,崔立芝(2014)在分析了2000年左右国际精算考试教育制度的变革,指出以下几点显著的变化: 一是在学习内容上,增加与金融投资、财务管理的结合。学习的重点和难点是基础与高级阶段选题的衔接部分与协调数学、经济、金融、统计各方面基础知识的关系。二是“培养目标”上更加注重复合型人才、实务能力、综合人才、大金融背景、风险管理理念等。三是学习方式的变化,一方面表现在课堂教学专注于基本知识的训练,另一方面是采用了案例教学,同时还借鉴MBA的培养模式。另外,资格考试越来越注重学科的融通和对学生各方面综合素质的考核。[9]这种转变对于地方高校经管专业或地方财经类院校发展精算的专业教育是一个难得的机遇。
当然,作为经管类专业本科生的培养,保险精算教学目标仅仅局限于资格考试不能完全达到教育的初衷。一般说来,大学教育的核心应该是:传授知识、培养能力和塑造品格,它是一种渐进的、长期起作用的教育过程。地方高校精算教学可以结合精算师资格考试的要求开设课程,主要目的是为地方经济建设培养人才。因此,地方高校的精算教育在传授精算理论知识的同时,还要求学生有熟练的计算机操作能力,对财务会计、金融、投资、管理等方面知识的掌握,了解国家的法律法规和中国的实际国情。[10]
综上所述,本文认为,在教学原则方面一是以提高学生的精算数学素养、数学应用能力为主要目标,科学合理地组织课程教学,注重把数学建模思想和方法融入到教学当中;[11]二是课程内容有所取舍,重点知识精讲多练,夯实基础,讲练结合并巧妙互动引导,努力提高学生学习主动性和应用能力;三是应注重实务交流与理论互补,重视寿险精算的综合运用性,在教学内容、教学方法等方面努力探索和尝试。
对于地方高校经管类专业本科生,寿险精算课程最核心的目标在于基本概念理解、基本原理和基本计算方法的掌握,具体而言,包括掌握利息的基本概念,年金的计算,生命表的基础知识,趸纯缴保费计算,生存年金精算现值计算,保费和营业费用内容,责任准备金的计算等内容,结合财务会计、金融、投资、管理、法律法规等方面知识的基础上具备一定的理论运用能力。
3.2 教学方法与目标内容相适应
美国著名教育心理学家布鲁姆(B.S.Bloom)的“教育目标分类”理论把教学目标分为认知、情感和动作技能三个目标领域,[12]而保险精算课程无论从主干理论,还是从教育培养目标来说,都应归于认知类。
教学策略理论中,与认知类学习有关的教学方法包括:讲授法、演示法、谈话法、讨论法、实习作业法等,而不同学科特点及不同教学目标情况下,所采用的方法不尽相同。下***即为常见的教学目标及教学内容与各种教学方法的关系。
从表中分析可以看出,在面向经管类专业的本科生进行的寿险精算教学,最为合适的教学方法包括:讲授、练习。同时,谈话法和讨论法也有助于学生更好吸收,适当的提问互动有助于引导学生思维,尤其是锤炼数学的思维能力;适当的案例讨论有助于学生发散思维,促进对前沿知识和实务案例的理解。
基于以上分析结合教学实践,本文建议在经管类专业本科生寿险精算教学中可采用如下方法:
3.2.1 充分利用多媒体,使讲授内容更直观
多媒体现已在本科教学中广泛使用,而以精算数学作为主干内容的寿险精算也可充分利用多媒体以使教授内容更直观,增加教学的多元性。如,利用多媒体***像、动画展示现金流走向;又如上课不单一运用板书推导趸缴纯保费公式,同时可以上机和学生一起编程实现。[13]
3.2.2 注重理论知识与实务操作相结合
保险精算学不单是数学理论和保险学原理的形而上的结合,其根源来自于经济实践,其性质是理论方法在金融保险领域的运用。因此,仅仅按照书本知识点讲解,没有联系实际问题来解析书本并不利于学生把握知识。应结合保险实务操作、甚至到相应部门去进行学习调查研究才能更好传承精算学知识。例如,结合当今市面上的寿险条款的生存领取责任讲解生存年金纯保费;结合当今住房抵押贷款养老的理算原理和生命表原理讲解养老金的基本精算原理;结合寿险公司核保理赔实务讲解生死风险和利率风险下保险公司成本控制问题。可见摆脱培养的学生和社会需求脱节现象的背后,是教师对教学内容的全面准备和理论与实务知识的深入把握。
3.2.3 问答互动启发教学,鼓励学生上机编程实现案例
实行启发式教学才可更好培养学生的思考主动性,设置问题,以问答互动方式引导学生对相关问题的关注或相关概念的理解在寿险精算教学中能起到良好效果。如讲解生命表章节,开篇导入可以从之前学习的确定年金知识点开始设置一连串问题,比如“某人将当前的一笔财产变为未来每年领取方式养老,如若不考虑生死问题, 我们可以如何确定其每年领取额?”“是否我们所理算的金额和这样的支付方式,这个人可以一直享受下去?”“如若人生迟早有个领取结束期限,你认为是多久?”“如若这个期限不能确定且遵循人类生理规律,那么我们如何度量?”进而引出生命函数和生存函数的概念及假设。
多引导学生自主学习也可借助学生常用的软件,如Excel的计算功能可以实现基本的复利、年金、未决赔款准备金等理算。如讲述确定年金这一章节,可以引入住房公积金贷款购房实际案例,运用年金知识运算等额本息还款的月还款金额、月还本金、月还利息。[14]同时运用Excel的编程演示并指导学生模仿操作,最后鼓励学生自主编程实现其它的案例,提高学生思考及动手能力。
3.3 “教”“学”适当结合的取向
寿险精算学因学科特点和教学目标,注定课程实施中的以“教”为主,讲授、练习也随着课程选取的知识框架而展开。尽管如此,以学生为中心互动教学却不容忽视。以教师为中心,学生只是被动地接受,严重缺少自己的思考,对学习缺乏深入钻研,无法自主运用基本原理,更谈不上创新。侧重选取重要知识点和重要原理,采用讨论方式激发学生运用原理自主思考。如课前,教师可以根据课程内容布置一些任务,比如某个险种的意义,换算过程等等要求学生分组讨论,并提出自己的见解和问题。课后,教师给出问题引导学生去钻研,充分调动了学生学习的积极性,学生可以主动地去利用***书馆、网络等查找资料来深入学习探讨问题,扩展了课外知识。[14]同时,课程讲授中,教师适时抛出案例进行讨论,如结合当前热销的理财产品运用利息理论知识定价的问题,结合保险产品或核保实务探讨寿命分布的特征,教师也可收集报刊、杂志、电视新闻当中某些金融保险领域的案例以本学科的基本理论进行解读等,提高了学生自主学习能力,同时提高学生对课本知识的掌握。
保险学原理论文篇7
论文摘要:根据保险人保险定价的效用方程,分别讨论了在3种不同效用函数下的临界保费.
从管理决策的角度看,保险产品的定价问题、准备金提留问题、再保险自留额问题以及资产负债配比问题都是风险和不确定条件下的决策.从风险决策的理论和实践知道,合理的决策不仅取决于对外在环境的不确定的把握,而且取决于决策者对自身的价值结构判断.在保险学中,通过引入效用函数来描述决策者的风险态度、偏好和价值结构,并将它与潜在损失或理赔的概率评估有机结合起来,从更加综合的角度寻求诸多保险决策问题的解.
一般地,决策者的风险态度被分为三种类型:风险偏好、风险厌恶和风险中立,分别对应着他们的效用函数u(x)的曲线为上凸、下凸和直线三种情况.最普遍的情况是厌恶风险,本文重点讨论此种情况.
1保险定价问题
引理1(Jensen不等式)设决策者的风险是厌恶风险,即它的效用函数u(x)满足u′(x)>0,u″(x)<0,则对于随机变量X,成立如下不等式E[u(X)]≤u[E(X)].
假定决策者(保险人)拥有财富W.若要承保,则可以在原有财富W的基础上增加一笔保费收入G,但是得替被保险人承担风险,其财富变成了随机变量W+G-X,其中随机变量X表示风险,其概率分布为F(x).若不承保,则保险人确定地拥有财富W.设保险人关于确定量和关于随机变量分布的效用函数分别为u(x)和U[X],则对保险人而言,“合理”的承保保费应满足不等式U[W+G-X]≥u(W).G越小,要承保的效用U[W+G-X]越小,当G小到使等号成立时,承保已无任何吸引力,所以保险人愿意接受的最底保费G*是使得上式等号成立的临界值,称为临界保费.
根据期望效用原理,随机变量X的“效用”U[X]可以转化为随机变量函数u(X)的期望,即U([X])=E[u(X)]=∫Du(x)dF(x).
其中F(x)是随机变量X的分布函数,D是随机变量X的取值范围.
2主要结论
对于风险决策者常用的效用函数有以下几种:直线型效用函数、抛物线型效用函数、指数型效用函数、对数型效用函数和分数幂型效用函数等.下面给出前3种情况下的临界保费.命题
1设保险人的效用函数为直线型,
u(x)=ax+b,理赔X的概率分布为F(x),则临界保费G*=E[X].
证明考虑保险人定价的效用方程为
U([W+G*-X])=u(W).
U([W+G*-X])=E[u(W+G*-X)]
=E[a(W+G*-X)+b]
=aW+aG*-aE[X]+b,
u(W)=aW+b,
联立两式得G*=E[X].
命题1说明对于风险态度中立的决策者来说,临界保费即是纯保费,但这只是一种理想的情况.命题2设保险人的效用函数为抛物线型,u(x)=x-αx2,其中α>0,0<x<12α,并且假设理赔X的概率分布为F(x),则此时临界保费为
G*=E[X]+(12α-W)-(12α-W)2-σ2(X).
证明考虑保险人定价的效用方程为
U([W+G*-X])=u(W).
U([(W+G*-X])=E[u(W+G*-X)]
=12α0[(W+G*-X)-α(W+G*-X)2]dF(x)
=W+G*-E[X]-α{(W+G*)2-2(W+G*)×E[X]+E[x2]},
u(W)=W-αW2,
联立两式得下列方程
-α(G*)2+(1-2αW+2αE[X])G*+(2αW-1)E[X]-αE[X2]=0.
解关于G*的一元二次方程得
G*=2αw-1-2αE[X]+(1-2αW)2-4α2σ2(X)-2α
=E[X]+(12α-W)-(12α-W)2-σ2(X).
特别地,当W=0时,
G*=E[X]+12α-(12α)2-σ2(X)
≈E[X]+ασ2(X),此时σ2(X)12α.这正是非寿险保费定价中的“方差原理”,因为在金融分析中常用方差(或标准差)来度量风险的大小,方差越大,不确定的程度越大.保险人把它作为一条加费的理由,因而在纯保费E[X]的基础上又多了一项“安全附加费用”.
命题3设保险人的效有函数为指数型,u(x)=-e-αx,α>0,假设理赔X的概率分布为F(x),则此时临界保费为G*=1αlnMX(α),其中MX(α)为理赔随机变量X的矩母函数.证明考虑保险人定价的效用方程为
U([W+G*-X])=u(W).
U([W+G*-X])=E(u[W+G*-X])
=+∞0-e-α(W+G-X*)dF(x)
=-e-α(W+G*)+∞0eαxdF(x)
=-e-α(W+G)*MX(α),
u(W)=-eαW,
联立两式得G*=1αMX(α).
可以看出对于这类特殊的效用函数,临界保费与保险人所拥有的财富大小无关.
3总结
效用理论一直是研究在风险和不确定条件下进行合理决策的理论基础,保险研究之中除保险定价以外,决定合理的准备金、自留额以及选择合理的财务方案都可以以此作为决策的原理.因此,它具有很强的理论指导作用.
从以上几个例子可以看出,实际保险定价中常用的“均值原理”和“方差原理”等只不过是期望效用的特殊形式,它们对应着一次、二次多项式等简单的效用函数.类似地,还可以讨论对数效用函数u(x)=lnx、分数幂效用函数u(x)=xr(0<r<1)等其他常见效用函数所对应的情况.
参考文献
[1]谢志刚,韩天雄.风险理论与非寿险精算[M].天津:南开大学出版社,2000.
[2]茆诗松,王静龙,濮晓龙.高等数理统计[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0.
保险学原理论文篇8
关键词:海上保险法;代位求偿权;赔偿请求权
在讨论这个问题之前先介绍一个古老的英国判例“the North of England Iron Steamship Insurance Association v.Armstrong”[1],在该案中Hetton轮与Uhlenhorst轮发生碰撞后全损,在该事故中Uhlenhorst轮应该负责全部的责任,Hetton轮的保险人向该船东支付了同等于船舶保险价值的6000英镑。此后Hetton轮的保险人以Hetton轮船东的名义向Uhlenhorse轮索赔Hetton轮的实际价值9000英镑,但Uhlenhorst轮的船东援用船东责任限制成功,最终只需要赔偿5700英镑。此时有关于该5700英镑在Hetton轮船东与保险人之间发生争议。Hetton轮保险人认为根据代位求偿权,他有权获得这全部的5700英镑,而Hetton轮船东则主张,5700英镑是基于船舶的实际价值9000英镑所得的赔偿,而保险人却只赔付了6000英镑,因此作为被保险人的船东有权得到5700英镑的三分之一。英国王座法院最后判决保险人有权取得第三人的全部赔偿额,即5700英镑。
一、对上述案例的分析
上述案件的纠纷在海上保险中具有一定的代表性。这是因为在由第三人造成的保险事故中,尽管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向被保险人支付了保险赔偿金。但是由于海上保险大多数都是定值保险,由于市场波动等因素,保险标的价值会发生变化,因此保险赔偿往往是不充分的。再者由于民法上的全部赔偿原则在此并不适用,船舶所有人可能会享有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的权利,因此造成损害的第三人的赔偿数额会经常不足,不能同时满足被保险人未受保险赔偿部分的请求权和保险人的代位求偿权。那么当两者同时被提出时,哪一个权利应得到优先实现是本文讨论的重点。
对于上述案件英国王座法院的判决基于以下两点理由:1.定值保险单中约定的保险价值具有确定的约束力。Mellor法官的解释是:“该合同的基础是已经约定的船舶价值,为了避免关于真实价值的所有争议,当当事人达成了关于真实价值的合意时,我认为毫无疑问的是,保险人赔付全损产生的所有权利都必须受该约定价值的制约。”2.在保险人做出全损赔付后,“若船舶从海底救出,其所有权将转移给保险人,进而言之,即使该船的实际价值大于保险单约定的保险价值,保险人仍有权获得它,而过错船舶的赔偿可视为船舶的代表物,因此,保险人有权获得第三人的全部赔偿。”[2]
对于上述第二个理由,判决并未将代位求偿权与物上代位权区别开来。“若船舶从海底救出,其所有权将转移给保险人”,这是属于物上代位权的效力范围,而“过错船舶的赔偿”属于代位求偿权的效力范围。该判决认为“过错船舶的赔偿视为船舶的代表物”实际上是将物上代位权的效力类推适用于代位求偿权。这是不正确的。[3]
二、保险人代位求偿权与被保险人损害赔偿请求权冲突时的处理规则
当保险人与被保险人同时对第三人主张权利时,如何在保险人与被保险人之间对第三人支付有限的赔偿金进行分配。若当事人未就此达成协议,则在理论上主要存在四种学说:
(一)保险人优先受偿说
保险人优先受偿说,也称作“绝对说”,保险人有权优先取得第三人的赔偿款,在填补其因承担保险责任而遭受的损失后,若该款项还有剩余,则可以再分配给被保险人,而不是由保险人取得所有的赔偿。该种说法的理由是,若被保险人没有事先投保,那么其得到的赔偿可能会更少,所以保险人应该享受优先受偿的权利。部分美国法院支持此种方法[4]。英国法中,若保险人代位求偿权与被保险人损害赔偿请求权的冲突出现在定值保险单中,一般适用保险人优先的处理规则。本文开头的案子就是一个典型的例子。
(二)被保险人优先受偿说
该说认为,从逻辑上看,不论被保险人对第三人有无赔偿请求权,被保险人均有权受领保险给付;同样,受害人即使没有投购保险而无权受领保险给付,其对第三人依旧享有损害赔偿请求权。[5]因此,被保险人从保险人处取得保险给付时,若该保险给付不足以补偿被保险人的所有损失,此时被保险人仍然有权向第三人请求损害赔偿以弥补未获保险给付填补的其他损失。保险人唯有在被保险人获得全部损失赔偿的条件下,对第三人行使代位求偿权。更重要的是,与保险人相比,被保险人在各方面都处于劣势,基于民法的公平原则与利益衡量原则,法律也应当倾向于被保险人的利益。
(三)双方平等说
该说认为:按照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比例,或者保险人的赔付额与被保险人的损失额之比,将第三人的赔偿款分配给保险人和被保险人。该学说坚持了“债权平等理论”,因为代位求偿权是被保险人对第三人请求权的法定转移,只是权利主体发生了变化,并未改变权利本身的性质,其与被保险人未受保险补偿部分的请求权在地位上是完全平等的,并无优劣之分,因此,保险人与被保险人只能按照比例满足各自的请求。
三、对于该冲突处理规则的看法
关于代位求偿权与被保险人的剩余赔偿请求权冲突问题,笔者认为关键在于对代位求偿制度立法目的的认识,只有从立法目的出发,并加以解释,才是解决问题的关键。
代位求偿权是由保险法中的赔偿原则派生出来的。无论在英美法系还是大陆法系国家,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的核心价值都在于贯彻赔偿原则,禁止被保险人得利。这正是代位求偿权制度立法目的之所在:防止被保险人获得“过量补偿”,从而杜绝诱发“道德风险”。在被保险人损失完全得到补偿之前,是不会存在“过量补偿”的问题的。那么当“过量补偿”不存在时,则不应该使保险人的代位求偿权制约被保险人的权力[6]。在Re Driscoll案中,法院认为,保险合同作为一种补偿合同不应该有防止被保险人获得完全补偿的效果。
再者,由于被保险人与保险人相比在各方面被保险人都处于劣势,基于民法的公平原则与利益衡量原则,法律也应当倾向于被保险人的利益。
综上所述,我认为当海上保险法中的代位求偿权与被保险人剩余赔偿请求权发生冲突时,对于第三人的赔偿应当首先满足被保险人的赔偿请求,以使他的全部损失得到完全补偿,尔后才能考虑保险人的代位求偿权。(作者单位:上海海事大学)
参考文献:
[1] (1870)L.R.5Q.B.244
[2] (1870)L.R.5Q.B.248
[3] 朱作贤.“海上保险法补偿原则研究”[D],大连海事大学博士学位论文,2008.193.
[4] 汪鹏南:《海上保险合同法详论》[M],大连:大连海事大学出版社,2011.115.
保险学原理论文篇9
对传统保险学教学方式进行改革,案例教学是一项必然选择。从保险学案例教学实践来看,教学效果明显。
(一)案例教学有助于提高学习兴趣
在枯燥乏味的课堂教学中增加有趣的案例,能起到很好的调剂作用,学生的学习兴趣变浓厚了。在课堂上,案例教学经常能起到化腐朽为神奇的效果。如果老师只是平平淡淡地把知识点介绍给学生,这种满堂灌式的教学方法很难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和学习主动性,课堂气氛比较沉闷。比如说,保险业的经营与管理是一个比较枯燥的实务问题,学生学习兴趣不高,笔者尝试在教学中增加了相关的案例,如保险人引发的保险纠纷、理赔过程中的代位追偿问题等等,明显感觉到学生听课的注意力集中了,课堂气氛也活跃了。
(二)案例教学有助于增进师生互动
在课堂教学中,传统的教学方式是以教师为主体,表现为老师一味地讲课,学生一味做笔记,下课后师生就形同陌路,这不仅不利于师生的交流与合作,也不会取得好的教学效果。而案例教学中学生分析、老师点评的方式使学生之间的交流增加,学生也更乐于在课后和老师探讨一些学业上的问题,师生的关系变融洽了。师生互动的结果一方面促使学生不断进步,不断向上突破;另一方面事实上也给老师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促使老师不断更新知识结构,不断加强自身的理论素养,形成“教学相长”的良好氛围。
(三)案例教学有助于引导学生思考
保险学的专业术语和基本原理是比较繁杂的,很多学生一学期下来还没有完全明白保险学的一些基本概念。而案例能引导学生去思考相关的原理,真正把理论与实务紧密结合起来,使学生更好地掌握保险学的专业知识并能学以致用。比如,在讲到近因原则时,近因的判定是非常专业的,涉及医学、法学、逻辑等多个领域,学生往往很难把握其精髓而出现错误,笔者在近因原则教学中,有意识地增加了许多案例,案情有一目了然的也有错综复杂的,并且强调了近因和诱因的区别,一学期下来,学生已经可以比较熟练地分析保险纠纷的来龙去脉,找出引发案件的决定性因素,效果十分明显。
二、保险学案例教学的关键———案例选择在保险学案例教学过程中,案例的选择无疑是最关键的一个环节。案例选择是否恰当直接关系到案例教学的效果。
(一)案例与课堂教学必须紧密相关
案例的选择一定要考虑到案例与保险学原理的相关性,案例不能脱离原理。比如我国的保险法与英美等保险发达国家的保险法规不尽相同,如果拿一个美国的保险案例来说明保险学的基本原理,肯定是有所偏颇的。再比如在讲解“保险利益”这个概念的时候,尽量不要引用“保险金”的案例,这两个概念虽然有一定联系,但是很容易混淆,如果在案例中不对两者进行严格区分,学生对这两个概念可能会更犯迷糊。因此,案例一定要和所要教学的保险学术语或基本原理紧密相关,这是一次好的案例教学的前提条件。
(二)案例要体现典型性
保险业在我国发展时间较短,存在许多不完善之处,国民的保险意识还不强,保险市场主体的无序竞争屡禁不止,客观上造成了我国保险纠纷比较多,可以选取的保险案例也比较丰富。在进行保险学案例教学时,不能在众多保险案例中大海捞针、随意选择,而应该尽量体现案例的典型性。
(三)案例要尽量做到正面引导
在进行案例教学时,因为反面案例更容易收集,再加上反面案例比正面案例更能折射保险学的原理,所以一些老师在传授保险学原理时,往往通过一些反面案例来进行分析和讲解。我国保险业起步比较晚,社会公众对保险业的认知本身就比较欠缺,老师讲解的反面案例将使学生对保险业的混乱和无序形成根深蒂固的成见,损坏保险业的诚信形象,进而影响其对保险业的信心。教学的过程也是育人的过程,在案例教学时不能光靠反面案例去刺激学生,更要用正面的案例对学生的人生观进行积极的引导,强调真、善、美,使学生树立对社会的信心。正面案例与反面案例要有机结合对学生进行正面引导,这是在保险学案例教学中必须注意的。
三、保险学案例教学与其他教学方式的结合案例教学通常采用老师直接讲解案例的方式,这种常用的案例教学方式能激发学习兴趣,活跃课堂气氛,增强学生对基本原理的理解。但是,案例教学并不能取代其他的教学方式而成为唯一的教学方法。
(一)不能忽视理论教学
强调案例教学,并不意味着放松理论教学,理论教学依然是高校教学中最基本的一项任务。理论教学的目的在于应用,用理论去解释实务中的案例;案例分析的基础也在于理论,不掌握理论就无法开展案例教学。可见,理论教学与案例教学应该是相辅相承的,理论教学是基础和前提,案例教学是目的和应用。因此,高校教师应该经常更新自己的知识结构,提高自己的理论素养,增强自己的科研能力,才能更好地进行理论教学。
(二)强化多媒体的应用
多媒体教学具有信息量大、视觉冲击强等优点,目前在高校,大多数的课程都采用多媒体教学这一手段。在进行保险学案例教学时,要充分发挥多媒体教学的优势,通过播放视频、录音、与网页超链接等方式讲解案例,一方面加大了信息输出量,另一方面提高了学生学习主动性和积极性,效果显著。当然,多媒体课件的制作是一件耗时耗力的工程,这就要求老师必须熟练掌握多媒体课件制作的常用方法,要备课时不能贪***省力,尽量配合案例教学,把课件制作得更精美。
(三)合理使用教具
教具在经济学类课程的教学中很少被使用,但是这种教学手段具有直观、明了、现学现用的特点,这在其他教学方法中是很难实现的。比如,在讲到保险文件时,给学生传阅保险公司印制的投保单、保险单、批单等文件,学生很快就明白了这些保险文件的格式、作用和法律效力等相关知识。可见,在教学中,合理使用教具能最大发挥教具的功效,在教学中起到事半功倍的作用。
(四)与学生自主学习相结合
案例教学如果只是采用老师讲授的办法,只会使学生引起一时的兴趣,而不会在头脑里留下深刻印象,因此案例教学应该让学生更多地参与进来,通过自主学习,实现案例教学的最优效果。
(五)开辟第二课堂
在课堂教学之外,应积极开辟第二课堂,尽可能走出教室、走出校园,让学生亲身体验保险实务,理论与实践相结合,增进学习效果。笔者曾经带领一批学生到保险公司进行调查,参观了营业部、核保部、理赔部、财务部等保险公司核心部门,学生亲眼目睹了整个保险业务的流程,并听取了保险公司营业部经理的工作心得,观看了新中国保险业发展历程的录像,对保险有了新的认识,好多学生都表示参观了保险公司后才真正认识了保险业。第二课堂给学生开辟了一个将课本知识与社会相联结的新天地,对于培养学生学以致用、理论与实际相结合的能力很有帮助。
摘要:保险学是一门理论性与实践性并重的课程。案例教学可以增强学生对保险学理论的理解,提高学生兴趣,是一种行之有效的教学方式。在保险学案例教学中,应遵循相关性、典型性和正面引导的原则合理筛选案例。同时,案例教学不能取代其他教学手段,在进行案例教学时,应注重多种教学的互相配合。
关键词:保险学;案例;教学
[参考文献]
[1]袁易阳、景思江.浅析保险案例教学中的若干问题[J].科教文汇,2008(2).
保险学原理论文篇10
关键词:工科保险 就业 研究
1.引言
自1979年开始恢复办理国内保险业务以来,随着中国保险业进入深化改革、全面开放、加快发展的新阶段,保险业服务经济社会的领域越来越广,承担的社会责任越来越重,保险作为一个朝阳行业站在新起点,进入了新阶段,我国也正在向新兴的保险大国迈进。正因如此,适应社会需求的高素质保险专业人才的培养就变得越发重要。在国内高校,经济专业以及金融专业的人才的培养模式已基本成熟,在这样的大环境之下,沈阳航空航天大学安全工程学院开办的工科保险专业则显得更加独树一帜。这个专业自1996年创办以来向社会输送了大量的具有专业保险知识的高级技术人才。从应届毕业生就业情况,及往届毕业生的在职发展状况,不难看出作为全国唯一一个授予工科学士学位的保险专业,已经用事实得到了广大社会的认可及人才市场的需求。那么作为工科为基础的保险学生,他的专业优势有哪些呢?这是我们下面需要阐述的,现以沈阳航空航天大学保险专业为例进行研究。
2.工科保险的专业特色
沈阳航空航天大学保险专业是根据保险业对风险控制专门人才的需求而设立的,学生毕业后主要就业方向是全国各地的保险公司、保险中介公司、安全生产监管、劳动安全监察、技术质量监督、社会保障、消防及交通安全管理、大中型企事业等单位(部门)相关领域内,从事风险控制与风险转移方面的工作。因其突出的特色,深受人才市场、特别是保险企业及保险中介机构的欢迎,而且从趋势上看每年供不应求。那么,在竞争如此激烈的毕业生岗位争夺战中,沈航保险专业作为一个二批本科专业,在人才供大于求的社会现状之下,又是为何依然拥有如此强大的优势呢?
原因很简单:纵观中国保险业,虽然拥有庞大的从业人员,但高级保险管理以及新产品开发人才仍然相当短缺,而这些关键性的人才却恰恰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企业的市场竞争能力。据调查了解,在之前投资连结型产品大受欢迎的时候,一些国内保险公司之所以迟迟没有动作,就是因为有人才短缺的苦衷,因为投资型产品对于精算、投资风险控制等方面都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随着外资保险的进入引起的竞争加剧,高级人才短缺所形成的瓶颈效应将越来越明显地浮出水面。目前,从各保险公司见诸报端和网上的招聘信息来看,与以往主要招聘业务人员不同,大家都不约而同地将目标锁定在管理、策划、组织培训等管理和技术人才身上那些具有团险销售经验。外资保险则对那些既有保险业背景,又熟练掌握外语的人情有独钟。不难看出,相关企业招聘人才都是根据自己所需,具有一定针对性的。以前保险行业在业务发展导向上,注重规模和速度,强调业务增长量,忽视保险发展的质。由于我国保险公司分支机构的设立主要是根据保费收入增加额为依据的,保险法规和保俭监管部门对保险费地位的过份强调在一定程度上导致商业保险公司把保费的追逐作为主要经营目标。保险公司在实际展业中,重保费,轻理赔;在保险市场竞争中,以保险价格进行恶性竞争,盲目承保、劣质承保并存;在保险险种开发上,以占取市场份额作为主要手段,对保险产品风险的管理控制重视不足。很多公司已经认识到问题所在,并正处于转型阶段。沈航的保险专业恰好迎合了这种需要。正所谓目标明确,才有的放矢。沈航保险专业的培养目标就是,培养掌握保险学的基本理论与各种保险实务,具有危险分析、风险评价与控制及事故调查处理的能力,掌握事故预防及风险管理技术,熟悉防灾防损及索赔、理赔等保险业务的独具特色的高级工程技术人才。这也就是沈航的工科保险学生专业特色得到了社会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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