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师主要职责和要求精选6篇

会计师主要职责和要求范文1

总会计师发展脉络

总会计师是主管一个企业或单位经济核算和财务会计工作,参与企业经营管理决策的企业或单位的领导人员。目前,我国总会计师制度很不健全,影响和制约着总会计师更好地发挥作用。

所谓总会计师制度是指对总会计师在企业经营管理过程中的职责、权限、作用、地位,以及总会计师的任命、奖惩、考核、资格认证等方面的相关规定和制度的综合。追根溯源,我国的总会计师制度是伴随着建国之初的社会主义改造的完成,照搬前苏联经验,在“一长三师”(即厂长、总工程师、总经济师和总会计师)的企业干部管理体制下所形成的,并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经历了一个复杂的演变过程。

20世纪50年代是我国完成社会主义改造后,为实现国营企业的快速发展,加强对国营企业管理,强化会计监督,保证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提高经济效益,一直是***和***府高度重视的问题。1961年,***下达了工业七十条,规定了在企业中设置总会计师,一些大中型企业开始试行总会计师制,总会计师的地位得到充分的认可。1962年***通过《会计人员职权试行条例》。为了进一步推动这一制度的建立和不断完善,1963年10月,***批准了国家经委、***《关于国营工业、交通企业设置总会计师的几项规定(草案)》,规定国营工业、交通企业设置总会计师,并对总会计师的地位、任职条件、任免办法及总会计的职责和权限等问题作了具体规定,为总会计师的发展和完善奠定了基础。1966年“”开始,“”反对经济核算,把会计人员执行规章制度说成是管、卡、压,总会计师被当成***权威批斗,迫使大批会计人员转行,总会计师制度濒临崩溃的边缘。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和***府把工作重心转移到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上来,提出了经济建设要以提高经济效益为核心的方针,会计工作也被列入***和国家的重要议程。1978年,***重新修订和颁布《会计人员职权条例》,把设置总会计师扩大到所有企业,规定了总会计师的经济责任、基本职责和工作权限。1982年,中共中央和***颁发了《国营工厂厂长工作暂行条例》,明确规定总会计师是厂一级经济责任人,不少大中型企业和部分经济主管部门相继设置了总会计师。1984年10月***的十二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决定》,再次肯定了总会计师制度,提出“一厂三总”和***书记是单位领导班子成员。1985年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一次以法律的形式明确了设置总会计师的要求,充分肯定了总会计师制度,从而大大推动了我国总会计师制度的发展。为了更加系统、有效地促使总会计师履行自身重大职责,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1990年12月***了《总会计师条例》,明确规定“总会计师是单位行***领导成员,协助单位主要行***领导人工作,直接对单位主要行***领导人负责”。同时提出了要充分“发挥总会计师在加强经济管理提高经济效益中的作用”的要求。确定了总会计师在企业重大决策中有参与权、财务开支中有决定权、经营管理中有指挥权、执行财经纪律中有维护权、会计报表中有审批权。1993年,再次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对总会计师设置范围又重新作出了规定,即国有的和国有资产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大、中型企业必须设置总会计师,保证总会计师组织领导本单位财务管理、成本管理、会计核算、会计监督和参与重要经济问题分析等职责到位。2003年,在***公布并施行的《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中,再次明确规定了国有企业、国有独资、国有控股、国有参股公司包括总会计师在内的企业领导人员的管理体制,这为确立总会计师在国有企业中的地位具有积极推动作用。

我国经济建设的实践证明,建立和完善总会计师制度,充分发挥总会计师在企业经营过程中的作用,对推动企业的生产经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规范会计核算和财务监督、保护所有者权益都具有重要意义。

目前,我国的总会计师管理模式基本上是在《总会计师条例》的规范下运行实施的,但随着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和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总会计师条例》在诸多方面都不能满足企业经营管理的需要,中国总会计师的职责、权限以及发挥的作用都与建立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需求不相匹配,在经营管理决策中未能发挥应有的作用,对总会计管理体制进行改革的呼声越来越高。中国总会计师制度应借鉴西方首席财务官制度的先进经验,尽快与国际接轨,建立在企业所有权和经营权相分离的现代公司治理结构下,以保障股东价值最大化和企业价值最大化为目标,以专业人员、机构、制度和措施为依托所组成的,与现代企业制度相适应的总会计师管理体制。《暂行办法》正是在这样的背景和要求下出台的,代表着中国企业特别是国有企业在总会计师制度建设方面又向前迈进了一步。

健全和完善总会计师制度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要求

在市场经济和现代企业制度下,企业的经营管理活动越来越倾向于复杂化、智能化和艺术化,总会计师在其中所担负的职责也越来越重要。概括地讲,总会计师既是一个企业的经营管理班子成员,又是该企业财会改革和财会管理的总设计师,还是本企业财务、会计、审计等专业技术工作的总负责人,在企业经营管理活动中所发挥的作用是任何职位或人员所不可替代的。推进总会计师管理体制改革,完善总会计师制度,提高总会计师在企业组织结构中的地位,充分发挥总会计师在企业和经济发展中的管理决策作用,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是提高企业会计信息质量的要求。总会计师作为企业财务工作的负责人,是财务会计法规的贯彻执行者,是企业会计核算的管理者,是会计信息披露的监督者,对于企业会计信息质量的高低起着重要作用。对目前的总会计师管理体制进行改革,完善总会计师管理制度,提高总会计在企业领导班子中的地位,同时在人事管理上加强对总会计师的管理和约束,有利于保证企业会计信息的质量。

二是提高企业财务管理水平的要求。企业财务管理是经济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制度,以及正确处理各方利益关系不可逾越的重要环节。通过建立总会计师制度,加强企业的财务监督,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是一个客观而又理性的选择。

三是完善公司治理结构的要求。公司治理结构是现代企业制度的核心,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是确保企业健康运行发展、不断提高经济效益的有力保障。通过建立总会计师制度,充分发挥总会计师肩负的受托责任,是完善公司治理结构的重要内容,一方面对企业经营活动进行有效的内部监督,在负责财务管理工作的同时,参与企业价值管理、信息管理、人力资源管理等工作,为经营者在加强经营管理,确定企业内部激励机制、提高经济效益等方面提供有力的决策依据,协助经营者履行经营责任,同时对企业负责人的决策进行监督和制约,完善企业内部控制,提高企业的经营管理水平;另一方面,为所有者及其他外部利益主体提供信息基础,以加强对企业经营者的监督和管理,完善企业外部监督体系。

四是深化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的要求。《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中明确提出总会计师是企业负责人之一,因此,健全和完善总会计师制度,加强***对国有企业总会计师的任免管理、奖惩管理及薪酬管理,不仅有利于国有企业的总会计师更好地履行出资人的受托责任,提高企业财务管理和经营管理水平,完善国有公司治理结构,也是探索“管资产与管人、管事”相结合的出资人监督体系,深化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体制的必要举措。

《暂行办法》有利于解决我国总会计师管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随着我国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和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中国总会计师的定位、职责、和发挥的作用都与建立完善的企业法人治理结构的需求存在较大的差距。从企业实践来看,总会计师管理体制中存在的问题已经开始影响到企业的健康发展。

有利于解决对总会计师职位认识上存在的问题

我国总会计师行业整体处于无序状态,总会计师在企业“没有位、不到位、放错位、排末位”现象严重,相当部分企业主管部门和企业厂长经理对会计法规理解不全面,对总会计师地位、作用认识不到位。

首先是对依法设置总会计师的认识不到位。原因一是有关总会计师的设置法规中没有相应的处罚条款,即使不设置总会计师,也不会受到行***或经济处罚;二是财权是企业的核心权利之一,企业行***领导常常会亲自主抓,或让其信任的副职领导负责财务工作。针对这个问题,《暂行办法》第四十二条规定:“企业未按规定设置总会计师职位,或者未按规定明确分管财务负责人及类似职位人员兼任总会计师并履行总会计师工作职责的,或者企业总会计师未被授予必要管理权限有效履行工作职责的,本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工作责任应当由企业主要负责人承担。”

其次,是对总会计师的作用认识不到位。总会计师为单位财务工作的主要负责人,全面负责本单位的财务会计工作,参与本单位重要经营决策活动,是单位负责人的参谋,他的职责不是一般行***领导所能替代的。总会计师在企业经营管理中应当发挥以下几方面的作用,一是适应现代企业制度要求,努力追求企业价值最大化;二是强化企业价值管理,以财务会计系统为主线,将企业经营活动全部衔接起来,打造企业管理价值链,优先实施价值管理;三是提升风险控制力度;四是充分发挥总会计师的作用,推动企业的改革和发展。总会计师的作用具体是:1、领导作用,总会计师是企业经营管理领导班子成员,是企业财务工作的总负责人;2、法制作用;3、决策作用,总会计师是企业的领导成员,使企业主要负责人的参谋和助手,所从事工作的性质,使总会计师在企业管理中的决策作用更为突出;4、管理作用;5、沟通作用,总会计师组织各级经济活动分析,考察和评价企业经济活动成果,发挥信息反馈作用;6、监督作用;7、效益作用,财务管理是企业管理的核心,是提高经济效益的重要手段,总会计师的效益作用是通过组织实施一系列管理战略来体现的。为了更好地发挥这些应有的作用,《暂行办法》对总会计师的职位设置及职责权限作了具体的规定,既有利于扫清认识上的误区,又便于操作。

再次是对总会计师的任职条件的认识不到位。《会计法》和《总会计师条例》对总会计师的任职条件做出了明确规定,但一些单位对其缺乏全面理解,对总会计师的任职条件的尺度把握得不好。《暂行办法》第十、十一、十二条在这一方面又作了更加详细的规定。

有利于解决总会计师管理体制中存在的问题

总会计师管理体制应该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规范企业总会计师行为的有关法律、准则和制度等规范体系;二是实施总会计师管理的机构和组织,最终形成一个由法律性管制、行***性管制和社会性管制等要素所组成的较为完整的企业总会计师管理体系。目前,我国的总会计师管理体制还很不健全,许多方面还缺乏相应的制度规定。

一个是干部管理体制,《总会计师条例》中规定“企业的总会计师由本单位主要行***领导人提名”,“总会计师是单位行***领导成员,协助单位主要行***领导人工作,直接对单位主要行***领导人负责”,可见,总会计师是企业“内部人”,其缺点是总会计师缺乏***性,无法也无需对股东负责,是“内部人控制”的范畴。总会计师不进董事会,其作用就很难发挥。为了更好地发挥总会计师的作用,《暂行办法》第八条明确指出:“企业总会计师的任免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一)已设立董事会的国有独资公司和国有控股公司的总会计师,应当经董事会审议批准,并按照有关干部管理权限与程序任命。(二)未设立董事会的国有独资公司、国有独资企业的总会计师,按照有关干部管理权限与程序任命。”

二是对总会计师的监督和评价问题。我国目前尚缺乏对现职总会计师的职业道德、业务素质和专业技能等方面进行全面考核的科学合理体系。《暂行办法》的出台,在明确规定总会计师职责权限的同时,也对总会计师的监督考核做出了规定。

有利于解决总会计师职责权限方面存在的问题

实践证明,总会计师在加强企业经济管理、提高效益中发挥了重大作用,然而,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特别是加强企业财务职能转换、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呼声的日渐提高,总会计师职责权限上暴露出先天不足的缺陷,概括起来是:责大权小,监管无力。

具体来讲,首先,总会计师的职责范围与市场经济发展不匹配。新时期财务职能面临的挑战要求总会计师转变职能,现代企业管理要求总会计师在企业的财务战略、财务控制、投融资管理、业绩管理、成本计划与预算和税务处理等企业的价值链活动中承担关键性角色,这要求总会计师的职责范围必须作相应的改变。其次,总会计师的监督作用得不到充分发挥。由于总会计师在企业中所处的助手和从属地位以及在职责权限上有先天不足之处,对企业经营者带有较大风险的举措或不当的经营行为只能提出规劝性意见,当企业的利益和国家的利益发生冲突时,总会计师的监督往往显得苍白无力,由此产生了有些企业虽然设立了总会计师岗位,但国有资产流失、会计信息失真的现象依然存在。

为确保企业总会计师权责统一,《暂行办法》赋予了总会计师四种工作权限:一是对重大事项的参与权,包括参与拟定企业发展战略,制定企业资金使用和调度计划、物资采购计划、筹融资计划以及利润分配方案,以及企业改制、产权转让等重大事项的管理工作;二是重大决策和规章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权,包括对董事会或总经理办公会议批准的重大决策执行情况、企业财务运作和资金收支情况,以及对内部控制制度和程序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三是财会人员配备的人事建议权,即企业财务部门负责人的任用、晋升、调动、奖惩,应当事先征求总会计师的意见,任用财务部门的负责人或下一级企业的总会计师(委派的财务负责人)时,应当由总会计师组织进行业务培训和考核;四是大额资金支出联签权,即企业大额资金的使用,应当由总会计师与企业主要负责人联签,未经总会计师签字或授权,财会人员不得支出。

有利于解决总会计师缺位和人才的培养问题

总会计师,不仅为企业主管财务会计工作的最高负责人,担负着组织和领导企业财务会计部门工作的职责,在企业的财务战略、财务控制、投融资管理、业绩管理、成本计划与预算和税务处理等企业的价值链活动中都承担着关键性角色,而且是企业领导班子主要成员之一。正是因为总会计师的地位和职责,总会计师的“门槛”是很高的,总会计师必须具备一定的资质条件。总会计师应当侧重于管理层面规范其资质条件。总的要求是:具有过硬的***治素质和高尚的职业道德,又对出资人负责、对国有资产负责的高度责任心,能坚持原则,自觉地维护国家利益;具备相应的财务会计知识;通晓财务管理和现代化企业管理知识;熟悉财经、税务、工商***策法令。概括地讲,应该具备三个条件,一是必须具有相当的财务会计专业知识,二是必须善于运用恰当的管理工具,三是具有驾驭全局的能力。《暂行办法》中对总会计师任职资格的规定虽没有达到应有的高度,但结合目前国内现状来看,这一点恰恰是最现实和急迫的,第十、十一、十二条对总会计师的任职、不得任职、应回避等情况作了相对具体的规定,符合时展的要求。

下一步需要迫切解决问题

虽然《暂行办法》在总会计师的职责管理方面作了很多重要的、非常具体的规定,但是,总会计师行业要有更进一步的发展,必须处理好以下几个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

总会计师队伍本身素质有待提高

就总会计师的整体素质来看,以下几个方面亟需提高:

工作职责认识问题,对财务与会计的关系认识不清,管理理念尚停留在以会计核算为主,没有建立企业现代化财务管理的强烈意识。知识面较窄,难以适应新形势下总会计师对企业进行价值管理的需要。

适应环境能力问题,目前,国有企业的总会计师们往往只习惯于根据***门的***策和制度的变化而被动变化,不太适应因市场竞争的变化而主动变化的要求。

加强诚信建设问题,目前,很多总会计师在坚持职业道德、树立行业诚信方面,有待提高。这给总会计师的群体形象罩上了阴影,不利总会计师自身发展,对企业的发展及投资人利益更是莫大的损害。

总会计师法律规范需要进一步完善

1990年***颁布的《总会计师条例》和1999年修改后的《会计法》对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发挥总会计师在企业经营决策和管理中的作用产生了积极的影响。但是随着经济环境发展变化,总会计师相关法律法规建设已经不适应国有企业公司制改革的需要;《总会计师条例》带有浓厚的计划经济特征,总会计师的地位、作用、权限和法律责任等方面的规定,难以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

《总会计师条例》的颁布是在1990年,当时公司制企业尚不多,《公司法》也未出台。《总会计师条例》中,对总会计师的任命、职责与权限的规定不尽完美,责大权小,计划经济特征明显,对总会计师法律地位的界定“偏低”,缺乏对总会计师更为有力的法律支持,缺乏与财务总监制度相协调的规定,难以应对入世后的国际市场竞争。

会计师主要职责和要求范文2

【关键词】审计责任;法律界定;缺陷;现状;措施

一、注册会计师的审计责任

审计责任划可以分为审计职业责任和审计法律责任。审计职业责任是指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会计师事务所在执行审计业务的过程中,为了合理确信已审财务报表和财务信息的客观性、公允性和可靠性,应按照职业规范履行的职责和义务。审计法律责任是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会计师事务所因在审计执业过程中没有履行职业责任而应受到的制裁。审计职业责任更多地反映了审计职业界对审计责任的立场和态度,是一种强调自律的内在约束。审计法律责任是一种外部强制力。合理界定注册会计师的审计责任,对于保障市场经济健康发展,保护社会公众的利益和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以及促进注册会计师行业的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二、注册会计师审计责任法律界定现状

目前,我国审计行业整体不成熟。我国实行***府监管为主、行业自律为辅的监管模式。但是,现状是***府监管不够,职业界和***府职能不清,相互之间不协调。

首先,法律环境不成熟和“深口袋”理论对注册会计师审计责任判定不利。法官在做判断时受“深口袋理论”的影响很深。当被审计单位出现财务危机或破产情况后,不论是社会公众还是法官,都倾向于从有支付能力的注册会计师身上获得赔偿。

其次,行业自律机制不健全,注册会计师自身执业水平不高。对注册会计师行业监管的行***职能归***门,但存在明显的审计变通行为及依靠人情关系拉拢客户的情形,行***监管存在很大的局限性。而且由于缺乏提高审计质量动机,审计质量整体不高。

再者,社会公众希望注册会计师能够发现和揭露会计报表中存在的所有错误和舞弊,但由于受到时间、成本等的因素制约,使得注册会计师的实际工作结果与社会大众的期望存在相当大的差距。这种差距往往容易招致注册会计师负法律责任。

最后,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的认定机构不完善。虽然设立了首届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责任鉴定委员会,但注册会计师执业责任鉴定委员会是由注册会计师协会独家发起设立的,这一机构与注册会计师行业存在着血缘关系,容易出现道德风险和滥用权力现象。

三、注册会计师审计责任法律界定不清的原因

1、注册会计师职业界与法律界对注册会计师审计法律责任关注点不同造成审计责任划分歧义

这一问题主要体现在过失的判定标准及过失的大小问题上以及对注册会计师的保证程度的不同理解。违约注册会计师通常需要承担民事责任,欺诈注册会计师通常需要承担刑事责任,与欺诈相关的另一概念是推定欺诈。过失按程度大小可分为普通过失和重大过失。然而,如何界定注册会计师有没有过失,是普通过失还是重大过失,职业界与法律界存在着不同的认识。注册会计师难以在结果上向信息使用者提供会计信息完全准确无误的保证,而只能期望做到过程上公正性和谨慎性的保证。但是信息使用者要求注册会计师绝对保证会计信息的准确性。

2、我国注册会计师***性不足造成法律责任区分不清

***府是我国***审计的最大形式需求者,在市场经济中的多重角色,制约了其成为真正的信息需求主体。管理当局既是被审客户又是审计服务的需求者,掌握着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和支付审计费用的主动权。***审计真正的需求者是社会大众和利益相关者,但这些相关者们虽然并不承担审计费用,这就难以保障审计质量。在这一过程中,职业判断贯穿于审计始终,更加难区分责任归属。

3、审计服务的质量难以识别

审计服务的商品在形式上是审计报告,但大多数公众很难通过外部形式判断审计质量的高低。而且,审计产品形式上的需求者与实质上的需求者不同,对审计报告质量的要求标准也不一致。

4、法律界和职业界判断责任归属和责任轻重的准则不同,审计准则不具有法律效力

法律界根据我国的《注册

计师法》和其他相关法规进行判断注册会计师的审计责任,审计准则不在法律界依据的准则之内。这种现象使得在刑事诉讼中,注册会计师缺乏法规来保护他们的权益,使得注册会计师处于不利地位。

四、优化措施探讨

首先要明确《注册会计师法》在注册会计师法律制度中的基本法地位,进一步细化相关法律法规。其次,在法庭的审判实践问题上,要明确cpa 审计法律责任的客体、种类及责任要件。包括明确行为主体、侵害行为、损害事实、因果关系等构成审计责任的法律要件,明确侵害损失是由于注册会计师的违约、过失、欺诈还是被审计方的错误、舞弊、违反法规的行为造成的。可以效仿美国的“新舞弊审计准则”制度,按照“推定过错”原则判定审计责任;建立审计责任“问责制”。再者,需进一步完善司法鉴定机制。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责任鉴定委员会的设置应该遵循职能专业原则、***性原则、科学管理原则和合法设置原则。

最后,从外部来看,是改善审计市场环境。可以从以下几方面入手:完善公司治理结构,设立审计委员会,进一步提高审计***性;使审计者与非正式契约人之间不存在经济利益关系,以保持公正的态度、提供高质量的审计服务。从内部着手,加强审计行业自身建设问题。加强行业监管,要加强行业监管,完善执业规范体系,培养一支高素质的注册会计师队伍。应着力构建包括与***府部门联手监管,重大业务事项备报,上下联动开展行业互查、公众举报和新闻媒体曝光相结合的社会监管在内的监管体系,从而规范审计市场竞争。

【参考文献】

[1]南京审计学院审计责任及法律责任界定课题组.论审计责任及其法律界定[j].审计理论与实践,2001(7).

[2]张栋.***府监管注册会计师审计的***策有效性及其优化[m].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11.

会计师主要职责和要求范文3

注册师是社会审计的主体。鉴于社会审计行业对保护社会公共利益和维护秩序的重要性,我国针对注册会计师资格认定、专业培训和责任等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是规范社会审计行业的专门法律,对注册会计师的资格认定、培训及其承担的法律责任等都作了明确规定。

(一)考试认定资格制度

《注册会计师法》实施以前,我国曾实行注册会计师考试认定资格和考核认定资格“双轨制”。自1994年1月1日起,取消了“双轨制”,实行全国注册会计师统一考试制度。只有参加注册会计师考试成绩合格并符合规定的从业年限等条件,经注册会计师协会报***门批准注册,才能取得执业资格。这项制度的确定标志着我国社会审计的进入了一个新阶段,有利于培养高素质的专业人才,提高执业水平,促进社会审计事业的发展。

(二)注册会计师培训

社会审计是一个知识密集型行业,它要求注册会计师具备复合型的知识结构,较高的专业素质,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丰富的实践经验。为了适应不断变化的执业环境,会计师事务所和行业协会应该制定注册会计师培训工作计划,重视职业后续制度的建设,促使注册会计师及时更新知识、更新观念,开发和掌握新的技术和,以便更好地为社会提供专业服务。

为了加强对注册会计师培训工作的领导,1994年4月成立了由***、审计署、国家经贸委、国家体改委、国家教委等部门负责人组成的“全国注册会计师培训工作领导小组”。在全国注册会计师培训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下,注册会计师协会组织实施全国培训工作,负责制定培训制度和培训发展规划。各地注册会计师协会和各事务所按照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原则,负责本地区、本事务所的具体培训工作,形成一个以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为龙头,地方注册会计师协会为支柱,事务所为基础的全国注册会计师培训工作组织体系。

(三)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

注册会计师在执业过程中的违约、工作过失和欺诈行为不仅给委托人、投资者和其他利害关系人造成损失,而且还会危害社会公共利益。为了强化注册会计师的职业风险意识,加强对社会审计行业管理,国家颁布一系列法律、法规,规定了注册会计师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包括行***责任、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

注册会计师在执业过程中,应讲求职业道德,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行业协会制定的职业规范。《注册会计师法》规定,对违法执业的注册会计师由省级以上人民***府***门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可以由省级以上人民***府***门暂停其执行业务或者吊销注册会计师证书。注册会计师若故意出具虚假的审计报告和验资报告,构成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会计师事务所与注册会计师协会

会计师事务所是指依法设立并承办注册会计师业务的社会中介机构。事务所必须加入注册会计师协会,接受后者的指导、监督和管理。事务所的组织形式主要有两种:合伙事务所和由注册会计师或单位发起设立的有限责任事务所。合伙事务所是由符合规定条件的注册会计师,为共同执业签订书面合伙协议,共同出资设立。注册会计师或单位发起设立的有限责任事务所是由具备条件的注册会计师或单位发起、经过有关部门批准而成立的事务所。发起注册会计师或单位以其出资额对事务所的债务承担民事责任,事务所以其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民事责任。

注册会计师协会是由注册会计师组成的职业团体,其宗旨是服务、监督、管理和协调。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是注册会计师的全国组织,接受***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并接受审计署的监督。注册会计师协会的主要职责是:负责办理注册会计师注册、事务所设立有关事宜,监督、管理其执业情况,审批和管理协会会员,拟定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规则以及监督、检查实施情况,组织和推动注册会计师培训工作,组织实施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依法办理审批及监督、管理境外事务所和人员在境内开展业务的有关事项,组织业务交流,开展,协调行业内外部关系、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开展国际交流活动,指导地方注册会计师协会工作,办理国家法律、行***法规和国家机关委托或授权的其他有关工作。协会会员有两类:一类是团体会员,即经依法批准设立的事务所。另一类是个人会员,包括:执业注册会计师(执业会员)、非执业注册会计师(非执业会员)和名誉会员。名誉会员为境内、外有关知名人士,经有关方面推荐和协会理事会批准产生。协会的组织机构由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与常务理事会和常设办事机构组成。

三、社会审计管理体制

社会审计管理体制包括***府行***管理、行业自律管理和会计师事务所自我管理,三个层次融为一体。建立、合理、符合我国国情的社会审计管理体制对社会审计行业的发展至关重要。社会审计管理体制的核心是要正确处理***府部门、行业协会和会计师事务所之间的关系,规范各自行为。1998年通过***府机构改革,进一步明确了***府有关部门在指导、监督和管理社会审计行业方面的分工,这有利于社会审计行业的健康发展。

(一)***府行***管理

鉴于注册会计师的工作直接关系到社会公共利益,世界各国***府都通过***府行***部门依法进行监管。在我国,***府行***监管体系包括财***、审计、工商行***管理、税务部门和证券监督管理机构。

1.***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府的***门依法对社会审计行业进行指导、管理和监督。主要职责是:认定注册会计师执业资格,审批会计师事务所,制定收费标准,颁布执业准则,处罚违法违规执业的注册会计师及其会计师事务所。 2.审计机关。各级审计机关依法对社会审计工作质量进行监督和检查。通过质量检查,对违法违规执业的注册会计师及其会计师事务所,建议***门和行业协会进行处理处罚。 3.工商行***管理部门。工商行***管理部门依法对申请营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查,受理工商登记,颁发营业执照,还通过日常监督和工商年检,检查会计师事务所是否合法经营。

4.税务部门。税务部门依法对批准成立的师事务所办理税务登记和进行税收征管。

5.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会同***门对从事证券业务的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资格进行认定和管理,并对核准从事证券业务的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质量检查。

(二)行业自律管理

注册会计师协会作为行业协会,依法对审计行业进行自律管理。主要职责是:拟定执业准则,制定规范指南和质量检查办法,监督和检查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的业务质量,制定后续规划和计划,并组织实施,制定同业公平竞争的管理办法,协调会计师事务所之间的业务关系。

另外,注册会计师协会还根据***门的授权和委托,承担一部分行***管理职能。

(三)会计师事务所自我管理

加强会计师事务所自我管理,是整个行业管理的基础。会计师事务所实行主任会计师负责制,只有通过制定和执行业务质量、人事、财务等各项内部管理制度,规范从业人员行为,会计师事务所才能提高服务质量,防范职业风险,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取胜。

四、社会审计职业规范

我国社会审计职业规范体系是注册会计师在依法承办委托业务过程中,应遵循的专业标准、技术规程和行为准则的总称。主要由***审计准则、职业道德基本准则、质量控制基本准则和职业后续教育基本准则四个部分组成。

(一)***审计准则

***审计准则体系由三个层次组成:***审计的基本准则,***审计具体准则与***审计实务公告和执业规范指南。***审计准则,是社会审计职业规范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注册会计师依法***执行审计业务,出具审计报告和发表审计意见的专业标准和技术规范。***审计准则的性质取决于制定机构、机关的地位,体现了***审计准则的权威性和约束力。***审计基本准则、***审计具体准则和实务公告的拟定机构为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批准和机关为***府主管行***机关,而解释权又在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所以,这些准则和公告属于部门规章,具有法律规范和行业自律规范的双重性质。执业规范指南由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拟定并公布施行,只具有行业自律规范性质。

由于上述三个层次***审计准则的性质不同,因而约束力也有所区别。***审计基本准则、具体准则与实务公告,是注册会计师执行***审计业务,出具审计报告的法定要求,各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执行注册会计师法规定的审计业务,应当遵照执行。执业规范指南是对注册会计师执行***审计业务、出具审计报告的具体指导,注册会计师参照执行,可以根据承办委托业务过程中的实际情况,具体。

(二)职业道德基本准则

职业道德,是指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职业纪律、专业胜任能力及职业责任的总称。职业道德基本准则围绕这些从社会道德角度对注册会计师执行业务提出了行业规范。制定职业道德基本准则,有利于规范注册会计师道德行为,提高职业道德水准,维护职业形象。职业道德基本准则规定了一般原则,如恪守***、客观、公正的原则,在执行审计或其他鉴证业务过程中,应保持形式上和实质上***的原则、回避制度等等。同时,准则还从专业胜任能力与技术规范、对客户的责任、对同行的责任以及其他责任等方面,对注册会计师以及所在的事务所提出了要求。

(三)质量控制基本准则

质量是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事务所的生命线。以质量为本,为社会提供专业服务是社会审计行业的立足点。质量控制是指事务所为确保执业质量,符合职业规范要求而制定和运用的控制***策和程序。质量控制基本准则为指导事务所建立和健全质量控制制度确立了基本原则,从全面质量管理和单个项目质量管理两个方面对质量控制***策和程序进行了阐述。

(四)职业后续教育基本准则

会计师主要职责和要求范文4

一、引言

近年来,高等学校正逐渐成为面向社会自主办学的法人实体,形成了多元化、多层次筹集资金的格局,也相应地引发了高校财务的系统性风险。因此,既精通财务管理,又掌握教育科研规律的总会计师便成为高校的迫切需求[1]。2011年,***和***印发《高等学校总会计师管理办法》,同年12月在东南大学等六所***直属高校公开选拔了6位总会计师;2013年9月,武汉大学等10所***直属高校又有10位总会计师上岗。2014年8月,中共上海市委***会审议并通过了《上海市地方公办高等学校总会计师管理办法》。2015年7月,作为上海市地方高校的上海大学、上海理工大学、上海师范大学首先配备了3位总会计师;2016年4月,第二批2位总会计师被任命,其中1位同时担任上海戏剧学院和上海音乐学院总会计师,这是全国高校中的首创;2017年4月,任命的第三批1位总会计师,也是同时担任上海电力学院和上海电机学院总会计师。

推进总会计师多校任职,无疑是解决专业人才匮乏、形成资源共享、优势互补,提高管理效率的一种有益尝试。本文的研究结果对于创新高校总会计师管理模式,加强高校财经工作的全过程和多方位监管具有一定的规范制定参考意义和实践指导作用。

二、高校总会计师及高校内部管理研究现状

国外学者主要对高校首席财务官和内部管理体系进行了研究。Birnbaum R[2]指出大学内部包含两个体系:一是基于法律权威的理事会和行***体系,二是基于专业权威的教师体系,而大学的治理就是为了实?F这两个体系的平衡而设计的机构和过程。Sanaghan et al.[3]提出了高校首席财务官应具备的素质和技能:能力建设者――通过集中选拔、有目的地培养、积极保留高质量的人才来促进高校发展;文化传播者――与利益相关者进行沟通、联系;思想家――对高校的未来进行创造性和战略性的思考,主动预见和解决面临的机遇与挑战。Sanaghan et al.[4]断言:未来的高等教育将被适应性的问题和挑战所主导,在不确定性和复杂性的环境下,高校首席财务官和其他高级领导需要构建潜在的高等教育领导框架,具体包括:建立系统观点,并认识到决策和行动如何影响高校内外的计划和人员;有能力通过不同的环境(教师、员工、管理者、学生)建立有效的关系资本;以有意义的方式与高校的利益相关者合作,帮助解决困难;将透明、参与和包容等合作原则应用于校园决策等。

我国学者主要从以下方面对高校总会计师展开研究:(1)制度建设方面。宋长森[5]提出高校总会计师是建立健全内部控制的需要。总会计师以学校副校职领导身份,组织制定有关财务会计制度的实施细则和内部控制制度,往往有利于建立切合学校实际的财务内部控制制度。王丽平[6]提出总会计师制度是进行资产监督管理、财务管理专业化、财务风险防范专业化、提高财务风险控制能力和资金安全的必然要求。(2)队伍建设方面。李丽[7]认为高校总会计师队伍建设是高校实行总会计师制度、持续健康发展以及现代大学制度建设的需要。丁红运[8]总结出总会计师选拔与管理的两种模式,一种是“内选式”,即从受派单位内部选拔符合条件的总会计师,其日常管理主要由学校负责;另一种是“委派制”,即委派单位主管部门根据受派单位特点和总会计师的任职要求,统一性和灵活性相结合,向各受派单位直接委派总会计师并统一管理。王炜[9]建议现阶段高校总会计师选拔采取“校内选拔”和“外部选调”相结合的模式,建立健全总会计师条件准入机制,合理界定总会计师的领导工作范围,从而建立专业化的高校总会计师任职制度,并建立科学化的高校总会计师履职考评制度。(3)制度缺陷与解决措施方面。肖中瑜等[10]从高校总会计师制度的治理逻辑出发,系统分析其制度设计、执行与保障,探究其绩效困境与“推而不广”的成因,认为要处理好总会计师和校级班子之间、职能部门之间的关系,财务处、审计处、资产处等部门更要全力配合总会计师工作。马伟[11]认为建立现代大学制度并推进总会计师制度建设的目的在于优化高校治理体系,提高高校资源优化配置效率。为了解决总会计师制度“推而不广”和“执行偏差”的困局,需要理顺高校总会计师制度的发展逻辑,明确目标,采取制度创新、平衡治理以及培养创新的应对策略,以实现治理目标。

综上,现有文献大多对单一高校总会计师任职制度、职责职能、选拔管理进行研究,对多校任职尚无涉及。基于此,本文开启对高校总会计师多校任职的调研和研究工作。

三、高校总会计师多校任职的问卷调研

目前,高校总会计师单一学校任职的管理制度相对趋于完善,已经出台了诸如《***部属高等学校〈会计人员职权条例〉实施细则》《高等学校总会计师管理办法》等多项文件,上海市教委也出台了《上海市地方公办高等学校总会计师管理办法》《上海市地方公办高等学校总会计师联签工作实施细则(试行)》《上海市地方公办高校总会计师日常管理实施细则(试行)》《上海市地方公办高校总会计师工作报告制度实施细则(试行)》。而总会计师多校任职工作起步较晚,其管理制度尚处于探索阶段。多校任职总会计师的任职人选、隶属关系等问题,均需进一步厘清,通过高校总会计师多校任职问卷设计内容一并纳入调查范围。

(一)问卷设计

通过文献研究和专家访谈确定问卷内容,从总会计师多校任职安排(客体层面)、总会计师多校任职困难(主体层面)、上级主管部门需解决的问题(环境层面)三大维度构建高校总会计师多校任职的问卷调研体系,如表1所示。问卷调研时间为2016年11月1日―12月30日,共发出问卷136份,收回有效问卷114份。调研对象涉及上海市教委及财***、审计等部门,部属高校和地方高校。其中,管理部门领导均为与高校关联的委、局等部门领导,占调研总数的25.44%;高校管理干部包括学校领导、总会计师、财务处处长等,占调研总数的38.60%;高校基层人员主要来自财务、审计、校办等,占调研总数的35.96%。

(二)问卷调研结果分析

经过数据处理,结合总会计师访谈,对客体、主体、环境三大维度上的各个问题进行描述性统计分析。

1.客体层面:总会计师多校任职安排

(1)参加***会的方式

***会是决策机构,需要决定重大决策事项,包括重要财务决策以及分管部门处(科)级干部的任免等与总会计师工作息息相关的问题。问卷调研中选择“分别作为任职学校的***委员,协商一个固定的基层支部”的占比最高,为39.47%。其次是“参加关系挂靠学校的***会,列席另一校***会”,占32.46%(该方式即上海市目前的做法)。

按照《上海市地方公办高等学校总会计师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总会计师履行的职责包括参与重大经济决策;对重大决策和财经法规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对内部控制制度实施监督检查;对学校及其二级单位财务部门负责人的任免、考核提出意见等。如果仅仅“列席”***会,对学校重大事项以及财务部门负责人的任免无投票表决权,难以保证总会计师作为专业人员在重大经济决策中的作用,会制约总会计师制度推进的有效性。综合调研结果和各方意见,如果多校任职的总会计师能分别作为任职学校的***委员(将组织生活安排在一个固定的基层支部),将更有利于工作推进。

(2)不同高校办公室的配备

按照规定,总会计师单校任职应当配备符合副校级待遇的办公室。多校任职时,“不同高校分别设置符合副校级待遇的办公室面积,以便开展工作”占比最高,占52%,这与目前上海市委组织部和教卫工作***组织干部处推行的做法一致;36%的被调查人员则认为另一高校办公地点可以机动设置。

就目前实际工作情况看,总会计师办公室的利用率很高,既是办公室又兼具会议室功能,与各部门领导的谈话时常涉及学校发展规划、资金决策、审计或巡视问题整改等重大问题,鉴于机密性考虑,机动的办公地点无法兼顾重要文件的保管和特殊来访人士的隐蔽性意愿。本文认为,不同高校分别设置符合副校级待遇的办公室是当前形势下的合理选择。

(3)薪酬待遇

根据《上海市地方公办高校总会计师薪酬管理办法》(起草后因各种原因未),总会计师平均薪酬标准一般相当于全市公办本科高校管理岗副校级领导平均薪酬标准的100%~120%;同时担任两校总会计师人员的薪酬,由市教委委托平均收入水平稍高的学校代为发放。

选择“任职两校中薪酬相对较高学校的副校级待遇+年终绩效考核奖励”的占比最高,达到40.35%;其次是“任职的两个学校中,薪酬待遇相对较高学校的副校级待遇”,占23.68%。其中,管理部门领导和高校基层人员赞同“任职两校中薪酬相对较高学校的副校级待遇+年终绩效考核奖励”的分别占51.72%、46.34%;高校管理干部中赞同“任职的两个学校中,薪酬待遇相对较高学校的副校级待遇”的占34.09%,赞同“任职两校中薪酬相对较高学校的副校级待遇+年终绩效考核奖励”的占27.27%。

本文认为,结合教委起草文件的薪酬分配原则,比较简便易行的操作办法是:平时工资绩效由档案挂靠高校发放,年末由另一高校补足差额。补差标准:(1)如果另一高校的工资绩效高于平时工资绩效发放学校水平,则补齐差额;(2)如果补差后所得工资绩效水平仍然低于全市公办本科高校管理岗副校级领导平均薪酬标准,建议补到平均水平为妥。

(4)任职条件

除满足总会计师任职基本条件外,“有高校财务管理经验”占比最高,达49.12%;其次是“有高校教育教学和管理经验”和“具备较高的理论***策水平和组织领导能力”,分别占比23.68%、20.18%;“具备高级会计师专业技术资格”仅占7.02%。其中,管理部门领导、高校管理干部和高校基层人员对“有高校财务管理经验”的认可度分别达到55.17%、52.27%和41.46%。

可见,多校任职的总会计师工作对具有高校财务管理经验的要求最为显著,而对会计专业技术?Y格的重视程度稍有减弱。调查还显示,人们对多校任职总会计师的高校教育教学和管理经验、理论***策水平和组织领导能力比较关注。本文建议,对多校任职的总会计师人选,除满足任职基本条件外,可以侧重考虑财务管理经验、高校教育教学和管理经验相对较强的人选。

2.主体层面:总会计师多校任职困难

(1)总会计师与学校负责人意见不一致时的解决方式

《上海市地方公办高等学校总会计师联签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第三条:联签制度是指高校开展重要和重大经济活动过程中,实行学校主要负责人联合总会计师共同签署审批意见的工作制度。联签制度能有效避免主要负责人“一支笔”带来的风险和有关负责人绕开校***决策程序的现象。出现总师与学校负责人意见不一致时,管理部门领导“以学校意见为主,并将总会计师意见提交高校总会计师管理工作小组备份”的意见占到37.93%,高校管理干部和基层人员认同“学校负责人与总会计师协商解决”的各占59.09%、48.84%。

高校迅速扩张造成财务风险不断增加,许多项目都需要总会计师和学校负责人共同把关、联合签署意见。根据《上海市地方公办高等学校总会计师联签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第九条规定:总会计师参与联签的重大事项,审核意见与学校不一致的,总会计师应及时向高校总会计师管理工作小组报告。在高校总会计师管理工作小组未做出正式回应前,学校应暂停该事项的执行。其他的争议事项,总会计师可以学校意见为主,保留自己意见并向高校总会计师管理工作小组书面报告以备案。

(2)不同高校工作冲突的解决办法

调查问卷中,管理部门领导最为认同“根据工作重要程度先选择与总师工作关联度大的工作任务”,占48.28%;高校管理干部和基层人员认同“尽量预先协调工作计划”的分别占到47.73%、58.54%。

结合总会计师访谈,本文认为,总会计师应尽量考虑学校主要领导在工作安排上的意愿,预先协调工作安排。无法妥善解决冲突时,应根据工作重要程度优先选择与总会计师工作关联度大的任务。不过,对于重要工作,事后“补课”非常必要。

(3)需要履行保密义务的事项

“两校的财务数据”和“学校的特殊要求事项”被认为最需要保密,分别占比85.09%、70.18%。相对而言,不少被调查者认为,由于就职的两个学校学科关联度较大,在“学科发展规划”上可以总会计师为桥梁,推进学科相互支持和帮助,借鉴、分享经费管理工作中的经验,形成比、学、赶、帮、超的良好局面。

3.环境层面:上级主管部门需解决的问题

(1)总会计师多校任职的业务培训讲师人选

《上海市地方公办高校总会计师日常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七条(培训实施)指出:总会计师的***策培训一般由******机关负责人担任培训讲师;总会计师的业务培训一般由财***、审计、税务等专业人士担任培训讲师。问卷调研中,选择“相关***府部门决策者”的占比最高,达50%;其次是“业界顶级专家”和“集团公司总会计师”,分别占比28.95%、17.54%。

本文认为,相比业界顶级专家和集团公司总会计师,***府部门决策者更了解***策制度和工作发展动向,业务知识的培训内容既具有前瞻性,又能及时指导工作。

(2)总会计师多校任职工作报告制度和交流工作会议召开频率

总会计师报告制度是总会计师向主管部门报告工作的有效渠道,有利于发挥上级委派工作的监督职能。《上海市地方公办高校总会计师工作报告制度实施细则(试行)》将总会计师提交报告分为三类:年度报告、专项报告和即时报告。问卷调研中,“年度报告和根据情况报送专项报告”被认为是最恰当的方式,占70.18%,各类被调查人员通常认为总会计师管理工作小组交流工作会议的召开频率不宜过高,“一季度一次”比较合适。

总会计师如果被频繁要求提交专项报告或进行多头重复考核,其工作负担会过于沉重。特别对于多校任职的总会计师,年末既要面临两个高校的述职考核和民主评议(目前是以档案所在学校的考核为主),还需要参加总会计师管理工作小组组织的上级部门联合考核,按照规定还需定期进行经济责任审计等,考核和工作的压力会大幅度增加。此外,工作交流会议的频率不宜过高,否则会加剧两校工作和会议时间的冲突。

(3)多校任职的总会计师日常管理工作由谁领导

选择“上海市教育委员会”的占比最高,达到44.15%。目前,为方便总会计师岗位设置目标的实现,上海市属高校系统采取的是一种创新的联合管理模式。上海市高校总会计师的日常管理和考核工作由其所在两个学校主要负责,业务管理和考核由教委主任担任组长的总会计师管理工作小组主持,干部管理权限归属于上海市教卫工作***。

(4)高校总会计师推行多校任职主要应解决的问题

选择“总会计师分管工作应该有所限制,以便聚力抓好主业的问题”和“总会计师的隶属关系问题”的占比最高,分别占比69.30%、64.04%。

对于总会计师多校任职的分工问题,主要依??《上海市地方公办高等学校总会计师管理办法》中的八项工作职责、五项工作权力确定。目前,任职分工正在由探索期向聚焦期转变。多校任职的总会计师需要承担两个学校的管理工作,在工作日程安排上不可避免地会出现一些冲突,建议在发挥工作优势的同时适当限制其分工,以便聚焦主责主业。

对于总会计师的隶属问题,采用“委任制”还是“委派制”,需要进一步研讨并细化规定。委派制属于垂直领导,总会计师对上级教委负责,只有处理好总会计师和校级班子之间、职能部门之间的关系才有可能顺利推动工作;委任制下总会计师为班子成员,对学校***负责,便于总会计师深入了解学校情况,主动融入学校工作,但上级教委更希望总会计师能在代为监督经济运行工作上发挥作用。上海高校总会计师的任职的设置方式更像是“委任制”和“委派制”结合的联合管理模式。总会计师的日常管理和考核由所在学校主要负责;教委总会计师管理工作小组除了通过年度业务考核、季度会议定期督促检查工作情况外,还要对总会计师进行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此外,市教卫工作***和市教委还不定期地检查派驻高校主要领导对该项工作的支持程度,借以推进工作。当然,联合管理模式作为一种创新模式,还需要在未来实践中不断加以完善。

四、高校总会计师多校任职问题的解决措施

考虑到我国总会计师的相关制度规范、高等教育体制改革的现状以及工作推进中面临的问题,本文构建了高校总会计师多校任职的系统框架***,如***1所示。

***1中最代表高校总会计师多校任职体系的三大维度,即客体层面、主体层面、环境层面,它们渗透到多校任职的各个环节与构成要素,形成较为完整的工作系统。任职系统***的中心代表高校总会计师多校任职的制度建设,需要高校、总会计师、上级主管部门“三驾马车”共同施力,聚力推进总会计师多校任职各方面工作的健全与完善。此外,高校***书记、校长对总会计师多校任职工作具有重要的推动作用。

客体层面,高校视角:应当营造总会计师多校履行职责的和谐氛围。

一是高校******主要领导要从思想上认识总会计师制度安排在高校治理中的重要性,从行动上带头支持并保障总会计师依法行使职权;二是宣传建立总会计师制度的重要意义,让广大教职员工理解总会计师制度的设立是完善现代大学治理的重要举措,是建立现代化大学的必然要求;三是组织总会计师制度的***策文件学习,加深对总会计师任职要求的了解,理解、支持和监督该项工作推进。

主体层面,总会计师视角:应当明确职责,科学、合理安排工作。

总会计师要认真研究并深刻领会《高等学校总会计师管理办法》等制度规定,依照其赋予的职责进行科学、合理的工作安排。特别是在总会计师多校任职时,对于不同高校的精力分配问题,需要把握分寸,尽量做到一碗水端平。

具体到校内的分管工作。前期可以从尽快熟悉了解学校工作的角度,适当从较宽层面安排些相近工作。但是同时负责两个学校的总会计师,任务繁重程度不言而喻,建议推进该项工作时,还是要明晰总会计师工作职责,聚焦主业、履行主责,真正发挥总会计师的作用。

环境层面,上级主管部门视角:应当尽快补充高校总会计师多校任职的相关制度条款。

上级主管部门应根据《会计法》《总会计师条例》《高等学校财务制度》《高等学校总会计师管理办法》等***策规定,结合上海市教育制度改革,并参考调研结果,尽快补充高校总会计师多校任职的相关制度条款,从规则上为总会计师多校任职提供制度支撑。

根据问卷调研结果,结合对客体层面、主体层面、环境层面的分析,提出推行总会计师多校任职的建议,如表2所示。

会计师主要职责和要求范文5

【关键词】审计师;法律责任;趋势;风险防范

一、审计法律责任的含义以及对法律责任的进一步理解

1.审计法律责任的含义

审计的法律责任是指审计人员因损害法律上的义务关系所产生的对于相关主体所应承担的法定强制的不利后果,具体来说,就是指审计人员因违约、过失或欺诈对委托人或第三方造成损害,而应按有关法律法规承担的法律后果。审计法律责任的构成要件并不是注册会计师对所有行为都要承担法律责任,只有当一种行为满足一定的条件或符合一定的标准时会计师才对其承担法律责任,这就是审计法律责任的构成要件,一般可以概括为以下几个方面:

(1)主体要件即违法主体或承担法律责任的主体,主要指审计人员和机构如就***审计而言,法律责任的主体一般有两类,即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2)过错:即主体承担法律责任的主观故意或过失。值得注意的是在民法中一般较少区分故意与过失,有时民事责任不以有过错为前提条件,比如无过错责任、公平责任的承担。(3)违法行为:即注册会计师或事务所从事了违反法律法规的审计行为。(4)损害事实:即受到损失或伤害的事实,包括对注册会计师或事务所以外的利害关系人的人身的、财产的、精神的(或三方兼有的)损失和伤害.其中主要是指财产损害。(5)因果关系:即注册会计师的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存在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这是确定对某一特定损害注册会计师或事务所是否承担法律责任的关键要件,也是区分会计责任与审计责任的关键。不是由注册会计师引起的损害事实,就不应由注册会计师承担法律责任。

2.对审计法律责任的进一步理解

审计的法律责任并非审计人员的全部责任,而只是审计责任的一部分,但又是其主要部分。审计责任是注册会计师或会计师事务所对自己的评价和签证所承担的责任,一种责任,若没有法律上的规定,则无所谓法律责任。由此而言,审计责任一般包括法律责任和非法律责任如道德责任或职业责任等。但法律责任又是审计责任中层次最高、最重要的一种,也是审计关系中各方利害关系人最为关注的。

二、学界对审计师法律责任的看法

学术界对审计师法律责任的研究主要集中在审计师法律责任的内容、产生原因和规避措施方面,另有少数研究者对审计师法律责任的轻重发展趋势作了研究。在审计师法律责任的归责原则问题上,李旭等研究者认为审计师的法律责任是审计师因违约、过失和欺诈对委托人或第三者造成损害而按有关法律法规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其法律后果具体表现为应负的行***责任、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三种。李旭认为,审计师的行***责任多为过错责任,因此其归责原则应采用过错责任原则为主;刑事责任多为行为人的主观过错,因此其归责原则应以过错责任原则为主;审计师的民事责任较为复杂,其归责原则包括过错原则和公平责任原则。通过一系列分析,李旭认为审计师本身承担的风险较大,为了避免审计师承担不必要的责任,应该适当缩短对审计师法律责任的诉讼期间。在审计师法律责任的产生原因方面,刘付喜等人肯定了审计师事务所的经济压力是审计师法律责任产生的一个重要因素。他们认为,在当今经济社会中审计师的法律责任是在扩展的,在审计师事务所的组织方面,有限责任合伙是避免有限责任公司和合伙制二者缺点的有效组织形式。对于审计师的法律责任是太多还是太少,佘晓燕从审计师法律责任过小和审计师法律责任过大两个视角作了分析,最后得出应在规避风险和责任之间寻求平衡的结论。很多专家和投资者认为过小的责任导致了审计师有胆量造假,所以提出了“乱世用重典”的主张,但是佘晓燕认为过大的风险让人不敢从事这一职业,过度的责任对审计职业本身也是沉重的打击,会让这一职业无所适从,甚至出现倒退。安然公司破产案及其后的一系列公司财务欺诈案件,引起了美国社会各界对上市公司会计丑闻的关注,各方的压力迫使美国国会通过了《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

三、审计师应承担法律责任的轻重趋势分析

在我国,违规的审计师事务所所受的处罚主要是行***处罚,除了验资诉讼涉及到民事赔偿外,证券市场中各违规事务所尚很少涉及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虽然审计师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一直在加重,但是相比美国一个安然事件就导致作为全球“五大”之一的安达信的情况,我国对出现审计失败以及涉嫌与上市公司合谋造假的审计师事务所的处罚过轻。所以本文认为,在当前的市场经济环境下,要想使我国的审计师真正发挥其“经济警察”的作用,我国不能简单地跟着国际上减轻审计师的法律责任的趋势走,而是应该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考虑加重审计师在违法情况下应该承担的法律责任,原因如下:

1.相关法规不健全

在我国1993年版的《会计法》里,还根本找不到“注册会计师”这几个字。即使现在已经对审计师的法律责任进行了立法行动,也仅可从《注册会计师法》、《公司法》、《证券法》和《刑法》等法律中见到,但是由于外部环境的改变和立法顺序的先后不同,现行法律中涉及审计师的责任的条文存在不少矛盾之处。在对审计师的调查中,约有77%的回函者认为目前规范审计师的法律规范并不明确,部分条文用词过于抽象,相对于我们国家的立法现状,法国在十九世纪就对审计师有特殊的职责规定。法国审计师从十九世纪起,就有报告舞弊的义务,在审计过程中,审计师如果发现企业有违法现象,必须向检察官揭示,否则可能承担刑事责任,而我国大多数是进行行***处罚,过轻的处罚对于审计师而言违法成本是很低的,因而审计师事务所涉嫌与上市公司合谋造假的案件屡禁不止。为了有效地减少合谋造假事件,我国应明确立法加大审计师的违法成本,从而加重审计师违法应该承担的法律责任,建议引入刑事制裁,对审计师违法行为的惩戒,由目前的行***处罚为主过渡到刑事处罚、经济处罚与行***处罚并重,一旦审计师事务所违规就要付出惨重代价。

2.监管缺位

会计师事务所为上市公司出具的财务审计报告80%以上都是“无保留意见”,只有20%的报告可能会指出某些问题,而此时法规的虚置、监管的缺位,使上市公司财务造假被发现成了“小概率”事件。对事务所和CPA的监管,无论是***府型的、司法型的还是自律型的都是有缺陷的,并且在我国法律纠纷中,审计师可以通过选择标准较宽松的行***处罚规定来避免承担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使一些问题得不到公正的解决,这也是我国刑事处罚和民事处罚不多的一个原因。所以,为了避免在监管缺位的情况下审计师再出具不实审计报告的情况,应该加大对审计师出具不实审计报告的处罚,进而有效制止审计师滥出具不实审计报告的行为。

3.司法机关不积极

“不受理、受理不开庭、开庭不判决、判决不执行”的怪现象经常发生,致使审计师不再以严谨的态度对待审计及审计失败。另外,这种怪现状一再发生也是因为我国法院没有竞争因而不注重信誉的结果。为了避免上述怪现状的屡次发生,我国可以引入竞争机制。发达国家的经验证明,无论从执行成本、判决速度,还是从判决的公正看,商业仲裁机构在解决商业纠纷方面比***府的法院要有效得多。法院竞争机制的引进,可以使法院改善处理审计失败案件的态度,进而可以降低此类案件的数量。

4.审计师事务所差异大

单从注册会计师的报考资格来看,我国“具有高等专科以上学校毕业的学历、或者具有会计或者相关专业中级以上技术职称的中国公民,可以申请参加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但是美国注册会计师协会早在1959年就提出要把注册会计师的学历资格提高到硕士研究生的水平,而我国的法规中未见相应的规定。现在审计市场逐渐由卖方市场转向买方市场,审计师事务所的无序竞争已经出现,一些审计师事务所为了占有市场份额、保持客户,不惜降低审计收费,导致审计***性丧失,这是很无奈的。由于我国审计师事务所90%仍属有限责任公司,即使被发现造假,审计师事务所承担的责任也以注册资本为限,而国际通行的合伙制却要求当事人承担无限责任。我国有必要在这方面学习国际通行的合伙制,加大会计师事务所的风险责任,变“有限责任”为“无限责任”,引入民事赔偿机制,充分利用经济杠杆加大其过失成本。

5.经济社会诚信环境不健全

诚信就是诚实、守信,即以“己之诚实”换“他人之信任”。诚实与信誉是两个等价的概念。信誉的基础是产权,产权制度的基本功能是给人们提供一个追求长期利益的稳定期和重复博弈的规则,所以中介机构的诚信是信用社会的基础。相比我们国家,发达国家对中介机构诚信要求比一般公司要严格得多,对中介机构失信行为的惩戒更加严厉:1999年安永(Ernst Young)为the Cendant Co.的会计丑闻支付了3.35 亿美元;两家日本保险公司指控德勤为美国北卡罗来纳州的一家再保险公司进行违规会计操作、掩盖负债情况,造成他们的经济损失,结果德勤支付了超过2.5亿美元的赔偿金。而在我国的经济社会环境里,即便是国际知名的会计师事务所在内地不断爆发信誉危机,其所受处罚也是相当轻的。比如毕马威受到***通报批评;普华永道被***责令限期整改;德勤深陷“科龙门”。此外,我国CPA 的赔偿也通常较少,如红光事件就是没收相应收入并罚款1到2倍。所以加重审计师的法律责任是建立健全一个经济诚信社会必经的过程,我国在此时应该考虑加重对审计师出具不实审计报告行为的处罚,然后才能在经济社会诚信环境健全的前提下考虑减轻审计师法律责任。

四、审计师法律风险责任的预防

就审计人员而言,只有在其愿意承担职业责任并对其未能履行职业责任而引起的后果负责时,其社会地位和职业能力才有可能会被认可。因此,审计职业界对于日益变化的外部环境和客观存在的职业风险(法律风险责任),应当正确认识,勇于承担,积极应对。

(1)明确会计人员和审计人员的责任。会计与审计是密不可分的,但它们又是性质完全不同的两项工作,其产生的基础完全不同,因此,会计人员和审计人员各自负担的职责也不尽相同。只有明确会计人员与会计人员双方的职责,才能使遭受经济损失者正确地选择对象。(2)严格遵守职业道德及职业规范。审计人员在执业过程中要保持***性,要正确、客观,并具备胜任工作的能力;同时在工作中要保持认真与谨慎,必须遵守有关的职业准则、规则和法律,以避免过失和诉讼的发生。审计准则所规定的职业道德谨慎即要求审计人员遵守职业准则等职业规范,因此,审计人员只要切实遵守职业准则实施审计,就可以避免诉讼的发生;即便可能受到牵连,也可据此进行有效的抗辩。(3)提供充分的职业培训和职业咨询。审计人员应定期接受职业培训,不断提高并始终保持其专业胜任能力。会计事务所等审计机构应组织相应的讨论会和专题讲座等,并建立高效的咨询部门,为在实际工作中遇到技术问题的审计人员提供及时有力地帮助。(4)深入了解被审计单位的基本情况。就注册会计师而言,在接受委托时须想了解被审计单位的基本情况,特别是其管理层的正直态度,可以与其前审计人员取得联系,了解前审计人员与该被审计单位有无法律纠纷发生,了解被审计单位更换审计人员的原因等,尽量避免与不正直的领导层及其单位有业务关系。(5)建立有效的质量控制监督和检查制度,实施有效的审计工作质量控制 审计机构应高度重视并真正建立切实有效的质量控制督检制度和质量严控体系,严格实施分级复核制度,以保证审计工作的质量,而不能单独地追进度、求数量、将规模。(6)聘请有关专家和法律顾问,购买专业机构的职业保险。在审计过程中,应聘请熟悉有关业务和法律的专家及律师,因为审计人员在审计过程中可能会遇到陌生的业务或者涉及法律纠纷,需要聘请有关业务的外部专家支持工作也需要同法律顾问探讨和分析各种潜在的法律风险,以努力避免诉讼纠纷。

五、结论

综上所述,要想根除审计师出具不实审计报告并帮助被审计单位造假的“毒瘤”,必须加强监管,加大处罚力度,对严重违法、违规的审计师事务所和审计师个人,坚决实施“一次造假,终身禁业”的原则,这样虽然在当前的经济形势下对审计师事务所以及审计师个人而言是过于严格,但是对审计行业长远的发展是有利的。

参考文献:

[1]段培阳.我国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现状分析[J].中州审计,2002(3).

[2]周志诚.对大陆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的问卷调研分析[J].中国注册会计师,20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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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郭艳玲.论注册会计师的法律责任[J].北京工商大学学报,2006(7).

[5]李旭,刘方乐.我国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的归责原则探讨[J].会计之友,2007(5).

[6]刘付喜,张芳华.对我国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若干的问题思考[J].商业经济,2006(2).

[7]刘峰,许菲.风险导向型审计·法律风险·审计质量[J].会计研究,2002(2).

[8]刘开瑞.中国注册会计师事业现状及改革思路[J].审计与经济研究,2000(4).

[9]佘晓燕.法律责任:太多还是太少——解读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的两种视角[J].Journal of Yunnan Finance Economics University,2006,21(2).

会计师主要职责和要求范文6

论文摘要:当前注册会计师的诚信问题受到全世界的关注,注册会计师受到了公众的普遍指贵,这些指贵是不是恰如其分?目前国内对注册会计师应该承担法律贵任的多少有较多争议。在强调法律贵任的同时,注册会计师也需要法律保护。如果法律贵任过大,导致注册会计师高度关注风险,会降低审计的功用,某种程度上过度的贵任让注会职业无所适从,也会让这一职业失去发展潜力。如何在二者之间达到一个平衡,应是我们要考虑的主要问题。

一、问题的提出

理论界对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的探讨颇多,但归结起来不外乎有两种不同的观点,一是认为现在上市公司造假、操纵利润时会计师成为帮凶,应加大注册会计师的法律责任,惩治造假者,警示造假者。另一种观点认为注册会计师近年来被提供虚假信息的公司所累,已卷人“诉讼爆炸”的深渊,注册会计师职业已成为一种高风险的职业,注册会计师的法律责任不宜再加大。

二、法律责任:太多还是太少

(一)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过小的视角

第一,对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的争议。很多学者都非常强调注册会计师的责任,并认为注册会计师责任是注册会计师职业地位的保证。莫茨和夏拉夫认为注册会计师一味怕承担责任会让注册会计师的职业地位下降。“我们对职业的地位提出要求时,伴随的是服务的责任。wWW.133229.cOM如果***的注册会计师们真是职业人士,他们就不应仅为某些个人的利益而奔忙。他们不仅对其委托人负有责任,而且作为职业专家,他们理应对经济社会有着义不容辞的责任。审计以外的其他职业、其他类型的活动均不能负此重任,它们不能鼓励职员诚实,也不能揭发会计师们的失职或舞弊行为。许多人认为,审计如果拒绝对经济社会提供这种服务,它就丧失了社会对它的信任。”同时,他们还认为审计人员不愿承担责任、不愿意提供一项虽然艰难却极为有益的服务、不愿意哪怕是小规模地对付严重损害经济生活的邪恶势力。这种态度只能降低职业的声誉。而且“审计人员应该承受一定的风险。

由此我们不难看出对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过小的指责由来已久,尤其是国际上出了几个大的会计舞弊案之后,几大会计师事务所都受到牵连,人们再次把焦点集中在注册会计师身上,因安然事件而破产的安达信至今还让人们记忆犹新,近期因科龙电器公司,有专家和投资者对德勤注册会计师的专业胜任能力及职业操守也表示质疑。人们认为正是因为注册会计师的法律责任过小,即违规成本太低,才导致注册会计师有胆量造假,从而应该加大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提高注册会计师的违规成本,并提出了“乱世用重典”的主张。

第二,对审计报告的指责。来自这方面的指责认为“纵观审计报告发展史,其专业语言的使用显示出了审计职业逃避审计法律责任甚至审计职业责任的倾向。”并且认为“审计报告对社会公众的价值越来越小”。投资者认为审计报告精确的措词,是在小心谨慎地回避法律责任。并且认为审计报告的程序化、标准化使审计报告对投资者而言毫无意义,有研究表明审计报告没有信息含量。公众要求增加审计报告的内容。

第三,对当前审计模式的指责。主要的责难是认为目前注册会计师的风险基础审计主要是为了规避风险。在风险基础审计模式下,注册会计师将关注的焦点放在被审计单位的经营风险上,这样注册会计师们势必在风险与报酬间进行权衡,在某种程度上会导致注册会计师的投机取巧行为,而投资者利益的保护并不是注册会计师考虑的主要问题。

(二)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过大的视角

第一,对第三人责任问题。对第三人是否承担责任,承担何种责任决定了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的大小。

从近年的诉讼案例来看,注册会计师对第三人法律责任有加大的趋势。1931年美国在审判“阿尔恰迈尔斯公司诉塔契”案时,法官卡多卓认为,审认人员的过失责任不应该扩大到第三者,因为这样做将会阻止人们从事这一对社会有重要意义的职业。他对审计人员责任扩大到第三者的后果作了下面的描述:“如果存在过失责任,那么,一个无意疏忽或不慎,未能查出偷盗或伪造账目,这可能使会计人员在不确定的时间,对不确定的人员承担不确定的责任。在这样的条件下,从事审计职业所承担的风险如此之巨大,以致人们怀疑这种责任定义有问题”。

蒙哥马利早在其著名的《蒙哥马利审计学》中就指出“60年代中期以来,控告审计人员的诉讼案件剧增,以致造成‘诉讼爆炸’。其主要原因是:社会变化和法院重新解释了普通法和联邦证券交易法,将委托人的法律责任扩大到大量的、各种类型的第三者。”

我国的学者也提出了类似的观点:“倘若法律一方面强制会计师对第三人承担责任,另一方面在归责于会计师时,又不考虑其行为时的主观心理状况,这实际上是让他对其他人行为承担期限不明的无过错责任。这对于会计师未免苛求,将使会计师职业的生存受到严重挑战。”

第二,审计报告的问题。针对公众对审计报告的指责,有两个误解需要澄清:一是审计报告的措辞。前面我们提到,公众对审计报告的措辞有较多的指责。从投资者的角度来看,审计意见的变化,只是删除了一些可能承担法律责任的字眼,甚至指责审计报告中模棱两可的词语使投资者对审计报告的信任度大为降低,而这正是对审计报告的误解所在。实际上,客观地来看,审计意见并不象投资者所批评的那样是刻意回避法律责任,审计职业界一直都在为如何更好地向利益相关者传递信息做出不懈的努力。在著名的美国会计委员会1973年出版的《基本审计概念说明》中曾指出:审计人员对审计意见中的技术术语的精雕细琢并不象外界所指责的那样是为了逃避法律责任。我们也可以从审计意见的变革中看到审计人员为传递准确信息所做的努力。这里涉及到一个审计意见陈述有效性的问题,审计意见的措词除表明责任外,最重要的是简明地向信息使用者表达审计师的意见,因此审计意见陈述的有效性非常重要。当然使用者也存在准确理解的问题,审计师和使用者之间应对特定审计术语达成共同理解,这需要双方的努力。二是审计报告的程序化(标准化问题)。对审计报告程序化的指责没有考虑到审计报告的噪音问题。审计报告承载太多的内容会产生噪音,让投资者更加无法得出合理的判断。三是审计报告的本质。从审计发展演变的历史和审计研究文献来看,审计报告的本质是对财务报告信息的价值再造,它使财务报告的使用者对财务报告有更进一步的认识,并据以作为做出决策的依据。因此,审计报告不是对财务报告真实性和合法性的完全保证,无法满足投资者对审计报告的过高期望。审计职业界一直在向公众做出说明,但公众对财务报告的过高期望却转嫁到审计报告上来,使审计师承担了不应该承担的责任。

第三,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的负面影响。一是是国际大事务所的破产速度加快。二是事务所专业人才的流失。

三、结论

第一,注册会计师的理性选择。从经济学“经济人”的假设来看,注册会计师也是经济人,他会做出自己的理性选择,也会为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而努力。注册会计师也需要生存,注册会计师事务所也不是福利机构,那些认为注册会计师责任视为高于一切的观点似乎有些过于理想化,同时也在某种程度上误导了公众,使公众对注册会计师的期望过高。在风险或成本大于收益时,仅靠社会责任去促使注册会计师保护投资者的利益并不是一个可行的办法。同时注册会计师追求自身利益并不一定会侵害投资者的利益。注册会计师职业的发展不是仅靠强调责任就行的,在加大法律责任的同时它也需要法律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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