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的法律法规精选6篇

建设工程的法律法规范文1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建设工程合同包括三种:即建设工程勘察合同、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一)建设工程勘察合同

建设工程勘察合同是承包方进行工程勘察,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建设工程勘察单位称为承包方,建设单位或者有关单位称为发包方(也称为委托方)。

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的标的是为建设工程需要而作的勘察成果。工程勘察是工程建设的第一个环节,也是保证建设工程质量的基础环节。为了确保工程勘察的质量,勘察合同的承包方必须是经国家或省级主管机关批准,持有《勘察许可证》,具有法人资格的勘察单位。

建设工程勘察合同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勘察合同由建设单位或有关单位提出委托,经与勘察部门协商,双方取得一致意见,即可签订,任何违反国家规定的建设程序的勘察合同均是无效的。

(二)建设工程设计合同

建设工程设计合同是承包方进行工程设计,委托方支付价款的合同。建设单位或有关单位为委托方,建设工程设计单位为承包方。

建设工程设计合同为建设工程需要而作的设计成果。工程设计是工程建设的第二个环节,是保证建设工程质量的重要环节。工程设计合同的承包方必须是经国家或省级主要机关批准,持有《设计许可证》,具有法人资格的设计单位。只有具备了上级批准的设计任务书,建设工程设计合同才能订立;小型单项工程必须具有上级机关批准的文件方能订立。如果单独委托施工***设计任务,应当同时具有经有关部门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方能订立。

(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工程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也就是发包方与承包方以完成商定的建设工程为目的,明确双方相互权利义务的协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发包方可以是法人,也可以是依法成立的其它组织或公民,而承包方必须是法人。

第十六章 建设工程合同

第二百六十九条 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

第二百七十条 建设工程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百七十一条 建设工程的招标投标活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公开、公平、公正进行。

第二百七十二条 发包人可以与总承包人订立建设工程合同,也可以分别与勘察人、设计人、施工人订立勘察、设计、施工承包合同。发包人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人完成的建设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几个承包人。

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可以将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与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第三人。

禁止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承包人自行完成。

第二百七十三条 国家重大建设工程合同,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和国家批准的投资计划、可行性研究报告等文件订立。

第二百七十四条 勘察、设计合同的内容包括提交有关基础资料和文件(包括概预算)的期限、质量要求、费用以及其他协作条件等条款。

第二百七十五条 施工合同的内容包括工程范围、建设工期、中间交工工程的开工和竣工时间、工程质量、工程造价、技术资料交付时间、材料和设备供应责任、拨款和结算、竣工验收、质量保修范围和质量保证期、双方相互协作等条款。

第二百七十六条 建设工程实行监理的,发包人应当与监理人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委托监理合同。发包人与监理人的权利和义务以及法律责任,应当依照本法委托合同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法规的规定。

第二百七十七条 发包人在不妨碍承包人正常作业的情况下,可以随时对作业进度、质量进行检查。

第二百七十八条 隐蔽工程在隐蔽以前,承包人应当通知发包人检查。发包人没有及时检查的,承包人可以顺延工程日期,并有权要求赔偿停工、窝工等损失。

第二百七十九条 建设工程竣工后,发包人应当根据施工***纸及说明书、国家颁发的施工验收规范和质量检验标准及时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价款,并接收该建设工程。建设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建设工程的法律法规范文2

(1)建设工程监理法律法规不健全、立法范围狭窄尽管目前的法律法规确立了我国建设工程监理制度的法律地位,但这些法律法规仍然存在立法质量不高、范围狭窄以及与国际惯例有一定差距等问题。一方面,与建设工程监理制度相关的法律法规,仅仅对建设工程监理制度的宏观原则进行了规定,并没有深入建设工程监理实践的各个环节。另一方面,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绝大部分限于工程施工阶段监理对质量问题的的负责问题的界定和规范,而缺乏工程建设设计阶段的监理规范,造成工程设计阶段的监理工作无章可循、流于形式,不利于监理服务范围的扩展。

(2)各类建设工程合同的合同文本和条款不完备目前,国内各类建设工程合同文本和条款与国际上通用的国际咨询工程师联合会(FIDIC)编制的工程合同条款相比,差距仍然较大。许多权利和义务的规定,还没有形成定量化和定时化的标准,使得建设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在开展具体的监理工作时,无法严格履行合同。各类建设工程合同的文本编制水平较低、条款不健全等问题,将直接影响到监理工作的执行。

(3)监理安全责任方面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不协调2004年2月1日起施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后,建设工程监理单位作为工程建设安全管理的一个责任方,应依法承担相应的安全责任[5]。尽管《建筑法》、《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以及《建设工程监理规范》等在建设工程监理安全责任方面都有所规定,但由于各部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制定时间和调整范围不同,导致现行法规制度的协调性存在一定问题,对建设监理单位应承担安全责任的深度没有具体、清晰的界定。

(4)防范风险的监理职业责任保险制度不完善在工程项目的建设过程中,风险无处不在,工程建设的质量、安全、工期、投资失控的现象时常发生;而建设监理单位作为工程建设领域中的“三元主体”之一,其注册资金不高,固定资产又少,***承担责任能力不强,面临各类风险也是必然的。建设工程监理企业面临的风险大体有自然风险、监理企业自身原因产生的风险、建设单位引发的监理风险、承包商带来的风险。工程保险和担保是建设市场经济中风险管理的重要手段,但目前在我国的一些利用外资或合资的工程建设项目以及部分重点工程才进行工程保险,尚缺少能够防范风险的建设工程监理职业责任保险制度。

二、我国建设工程监理法律制度的完善建议

我国建设工程监理的法律法规体系既是***府调控建设工程监理服务的有效手段,也是对外开放建设工程监理市场应当遵循的法律依据。因此,在分析了我国现有建设工程监理法律制度存在的问题后,借鉴国外的相关经验,按照社会经济发展对我国建设工程监理法律制度的要求,本文提出了一些完善我国建设工程监理法律法规体系的建议。

(1)提高建设工程监理法律法规的立法层次、深度和范围国际上工程监理的法律法规体系一般包括以下几部分:任何建设工程监理活动都必须遵守的国家法律、用于规范监理者与被监理者的行为的行业行***法规、建设工程监理过程中进行监督和检查的技术规范和标准、作为建设工程监理工作直接和主要依据的合同文件。因此,我国应加强建设工程监理立法工作,提高工程监理法律、法规的立法层次,尽快出台全国性的建设工程监理法律,主要调整在建设工程监理过程中产生的法律关系,明确各方主体的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等问题,弥补《建筑法》对建设工程监理制度规定过于简单的问题。同时,扩大立法深度和范围,在工程监理领域颁布专项法规,用以调整监理工作所涉及领域的法律关系,并拓展和完善工程监理在建设工程立项、规划、设计、招投标、设备采购、竣工验收、保修等各个阶段,尤其是设计阶段的法律制度。

(2)参照国际惯例和行业协会的合同文件,完善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的范本合同文件在大多数国家和地区都有各自的标准格式,国际建筑市场普遍采用FIDIC合同条件。为了国际工程领域的合作和开拓国际市场,我国的建设工程监理合同文本也应参考国际上通行的合同条件和相关行业规范,以便与国际建设工程监理市场相接轨。首先,要与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相一致,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的建设工程监理企业的质量责任和权利义务等内容写进合同,还应将《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规定的安全责任和权利义务等内容添进合同;其次,要适应我国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增加建设工程保险、工程担保等相关内容;最后,建设工程监理合同应当参照新版FIDIC合同条件,进一步细化合同条款的内容(包括监理的范围、监理服务的内容和期限、监理的权利义务和责任、监理报酬等),使合同具有更强的可操作性。

(3)协调和完善监理安全责任方面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为了更有效地贯彻国家安全管理方面的方针***策,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的安全,同时也使监理单位更好地履行自己的职责,促进建设工程监理行业的繁荣发展,国家应该对现行的相关法律法规的相关条款作出修订,保证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协调性和一致性,完善监理安全责任的法理依据。同时,出台全国性的安全监理方面的实施细则,对安全监理的范围、内容、深度、工作标准等作出具体的规定。力争以监理工作事实为依据,以《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为准绳,客观公正的处理监理责任问题,防止把监理责任无限扩大。

(4)建立与推行建设工程监理职业责任保险制度所谓监理职业责任保险制度,是指承包监理人(即监理企业)对因自身工作的过失或疏忽,而给委托方(即业主)或其他第三方造成的损失,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部分进行投保的一种职业保险制度。我国的建设工程监理职业责任保险制度可以FIDIC白皮书为指导,结合我国建设工程监理的具体情况,将职业责任保险的思想渗透在监理工作中。基于我国现有的监理环境和社会风险防范意识,我国应采取国家强制性监理职业责任保险模式,通过在《保险法》和《建筑法》等法律、法规中增加要求监理工程师投保职业责任保险的条款,大力推行监理职业责任保险制度。

三、结语

建设工程的法律法规范文3

【关键词】村镇建设;工程质量;对策

0. 引言

我国建设部颁布《关于加强村镇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的工作要求之后,为各地的建设行***主管部门提供了制度保证,为他们的工作在广大农村建设中扎根提供了法律依据。本着城乡统筹发展的理念,不断加大村镇建设工程的质量监管力度,使得城乡一体化越来越深入。

1. 村镇建设工程管理质量存在的问题

1.1不健全的法律体系

我国村镇建设工程的质量管理问题很大程度上是由于没有健全的法律体系而导致的。我国不健全的法律体系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第一,与村镇建设工程质量管理问题相关的法律体系缺乏,目前为止,这方面的立法只有几个,《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以及《村镇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办法》。即使有这些法律,规范内容也很少涉及村镇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的问题,在《村镇建设工程安全管理办法》中倒是对这些问题规定的较为详细,但是在实践中,这些法律规范并没有被很好的施行,流于形式。第二,村镇建设工程法律规范没有与其能够相配套的***策,也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村镇建设工程管理规范的实施。第三,我国虽然有少量的村镇建设工程管理质量的法律,但是由于宣传不到位,很多人竟然并不知道这部法律的存在,被荒废的法律规范,直接导致的后果是在村镇建设的过程中,建设工程不报建、不报监的现象非常严重。

1.2缺少管理机构

我国村镇建设工程管理问题除了体现在不健全的法律体系上之外。管理机构各方面条件的缺乏问题也十分严重。主要可以从以下两个方面进行阐述。第一,管理组织的体制不健全。一个良好的管理组织能够引导建设工程的工作很好的运行下去。在城市有功能较为完善的管理组织,但是在地广人多的农村,基本上没有建立建设规划管理体系。很多乡镇甚至没有设置专门管理村镇规划的建设管理科室。即使存有这样的科室,很多时候也是形同虚设,不能够发挥其应有的作用。此外这些稀少的机构中,并没有安排专业的工作人员,而是放置几个闲人,于是质量管理工作更加无法落到实处。 第二,我们知道由于村镇的生活条件较差,很少能够吸引广大人才到村镇进行发展,工作人员的素质不高。作为村镇***府中较为重要的一个部门,质量管理监督机构,也同样缺少有专业素质的工作人员,在村镇建设工程管理过程中,不能够满足村镇建设工程管理的需要,使得本该成为村镇建设支柱的村镇建设工程管理成为了村镇建设中的薄弱环节,直接导致的后果是经常发生工程质量事故。

1.3村镇建设工程具有特殊性

村镇建设工程质量问题有时也是由村镇建设工程自身的特点决定的。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第一,村镇建设工程的面积较小。很多施工队伍不愿意承接这样的业务,没有正规施工队伍的施工承包,很多村镇建设在开始的时候,事前没有准备勘察资料,事中也没有设计***纸,质量监督工作也做得不到位。村镇建设工程很多时候,都是由一些临时组建的农民队伍直接施工,难以保证工程的质量,工程事故时有发生。

第二,有些业主为了能够节省成本,经常无视行业规范,即使有法律也不依法律行事,用较低的成本去招募一些资质不全的建工队伍。在工程建设中,也不履行必要的程序。这些行为都使得村镇建设工程脱离了法律的轨道,这样情况下,建设出来的村镇工程项目质量难以得到保证。

第三,很多业主为了降低成本,偷工减料,使用较为劣质的建筑材料,并且省去建筑的防雷设施,这些行为为以后村镇建设工程管理工作的开展制造了障碍。很多强制性的标准在村镇建设中没有做到位。

第四,村镇的自然环境相对城市来说较为恶劣,而防灾能力又较为薄弱。在房屋建造的过程中,选址仓促,使得房屋建筑不时要面临山体滑坡、泥石流等自然环境的威胁。

2.村镇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对策

随着村镇化步伐的加快,村镇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的问题也逐渐凸显,笔者提出几点关于村镇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对策,具体阐述如下:

2.1根据时代要求制定法律、法规

法律法规是村镇建设工程质量的重要保证。应当不断的对其进行完善。要深刻认识到我国关于村镇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的不足,我国目前为止只有几部法律规范有相关的规定,并且有部分规定将较为小型的村镇建设工程排除在外,如在《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规范中就明确规定“农民自建低层住宅的建筑活动,不适用本法”。此时亟待出台能够完善村镇建设工程质量的法律法规,尤其是针对较为小型的村镇建设工程,我国很多的法律规定需要进行更新。

2.2完善村镇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和服务体系

建立功能齐全的村镇建设工程管理队伍工作并不难,而造成村镇建设工程质量问题的最主要的原因还是村镇建设自身的特点。村镇建设工程表现为数量巨大,工程较为分散,集中起来的难度较大。因此村镇质量安全监管与服务体系的建立需要特别的思路,笔者认为可以从以下两个方面考虑,第一,针对性的解决村镇工程专业知识与工程技术薄弱的现状,可以从技术服务两方面入手分析,使村镇建设处于科学管理之下。第二,完善行***监管体系工作,使得村镇建设工程能够处于行***监管的范围之下,同时又要注重***府对村镇工程的帮扶作用,形成帮扶与监管双管齐下的局面。

2.3完善村镇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相关制度

村镇建设工程质量的保证除了依靠相关法律法规的出台,以及加大工程队伍的建设与监管之外,还要做到依附于各种***策以及其他相关的法律制度。比如,从***策角度来说,对我国村镇建设管理细则进行补充和完善,尤其是一些经济较为落后的地区,应当制定具有针对性的***策,使得法律能够贯彻实施。从其他法律制度角度来说,可以建立完善村镇房屋产权登记制度,能够很大程度上减少违规建房等现象,使得村镇建设工程质量得到保证。

3.结语

综上所述,一直以来,我国村镇建设存在很多问题,主要有三个方面的原因,人员缺少、监管经费缺乏、体制不完善,笔者针对这几个方面进行深入探讨,并提出一系列对策,如制定法律法规、完善服务体系以相关制度等。希望我国村镇化建设管理工作能够越走越远。

参考文献

建设工程的法律法规范文4

一、建设工程合同的概念及种类

《合同法》第269条规定:“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这是立法上对建设工程合同的定义。此定义至少包含三个方面的含义:第一,建设工程合同的内容是进行工程建设;第二,建设工程合同的主体是发、承包人(含广义上的承包人);第三,建设工程合同的法律关系性质是一种工程上的承、发包关系。根据同法该条第2款的规定,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这是立法对建设工程合同的三分法。根据同法第287条的规定,建设工程合同又属于特殊的承揽合同,法律对建设工程合同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承揽合同的相关规定。值得注意的是,司法实务中由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案由的规定》这一司法解释的出台,除以上《合同法》的立法分类外,最高法院把委托监理合同和装修合同也划入了建设工程合同类别。

二、委托监理合同、装修(装饰)合同的法律性质

根据现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案由的规定》这一司法解释,委托监理合同、装修合同属于“建设工程合同”。但本人认为,委托监理合同的性质不属于建设工程合同,而属于委托合同;装修(装饰)合同的性质根据不同情况应属建设工程合同或承揽合同。

1、委托监理合同的法律性质

根据《建筑法》、《合同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关于工程监理的规定可以看出,工程监理是一种工程监督行为,而不是一种工程建设行为,不属于《建筑法》所指称的“建筑活动”。工程监理是监理单位根据委托人的委托,依照法律、行***法规及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设工程合同的约定,对承包单位在施工质量、建设工期和建设资金使用等方面代表建设单位实施监督的一种合同行为。监理单位的权利来自委托人的授权,此授权行为并不是法律上的承、发包行为,而应属于法律上的委托行为;监理合同的内容是进行“工程监督”,而不是“工程建设”。实务中,委托人与监理单位建立委托监理关系一般都要签定书面合同,采用的合同文本大多为被视为行业惯例的《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gf—2000—0202)。从该合同名称和内容来看,建设工程的委托监理也属于委托关系。同时,根据《合同法》第276条的规定,发包人与监理人的权利义务以及法律责任,应当依照合同法关于委托合同以及有关其他法律、行***法规的规定。可见,我国现行《合同法》也是把委托监理合同看作委托合同。

《合同法》第396条规定:“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委托监理关系中,发包人是委托人,监理人是受托人,双方约定的内容是由监理人处理发包人关于工程监督的事务。根据《建筑法》等法律、行***法规的规定,工程的建设分别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进行,发包人与监理人只能就工程的监督问题进行约定,监理人的权利义务只涉及“工程监督”不涉及“工程建设”。

综上,委托监理合同的法律性质应该为委托合同,在合同纠纷具体涉诉时,案由应当定为委托合同,而不应该是建设工程合同。

2、装修(装饰)合同的法律性质

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的规定,建设工程包括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由此可见,装修行为属于建设行为,装修活动属于“建筑活动”,装修合同属于建设工程合同。但实务界对于装修工程的理解则各不相同。实务中,装修这个词一般连着装饰构成装饰装修这个词语组合。装修和装饰有没有区别,什么是装修,什么是装饰,法律没有明确规定。本人认为应区分装修和装饰的区别从而划分装修合同和装饰合同的不同法律性质,前者为建设工程合同,后者为承揽合同。

建设工程的法律法规范文5

关键词:企业法律文化;问题及对策

中***分类号:C29文献标识码: A

引言

任何一个企业,其法律文化建设都是企业发展的重要环节,更是该企业文化的法律保障。如何尽快地完善我国企业法律文化的建设,对企业的稳定持续发展有着极其重要的现实意义。然而,目前我国绝大多数企业的法律文化建设依旧存在很多问题,同时很多制度也只是留于形式,企业法律文化的建设工作还有待完善。

一、企业法律文化建设的内涵

企业法律文化即企业在经营和管理企业过程中形成的法律思维、法律意识和行为模式,以及管理制度和组织的统称。企业法律文化通常分为制度层面、物质层面和精神文化层面三大类。企业法律文化可以说不只是制度层次的文化,更是思维层面上的文化。同其他的企业文化形式一样,企业法律文化是在员工长期的学习和工作过程中形成的,员工基本都比较认可,对企业的发展有着极其重要的促进作用。

二、我国企业法律文化建设中存在的问题

(一)精神理念层

首先,部分企业没有认识到普法教育的重要性,及其对法律意识培养的作用,对普法教育没有足够的投入,全员参与程度偏低,且普法手段比较单一等,很难形成“知法、懂法、守法、用法”的良好法治氛围。其次,部分企业的相关管理人员,特别是高级管理人员忽视了企业法制工作,缺乏良好的法律意识,没有重视法律的事前防范功能,企业法律文化建设的责任感和紧迫感较差;依法治企的能力比较薄弱,人治思想较为严重,缺乏市场法制规则的意识,不懂得利用法律的手段来维护自身的权益,企业法律文化建设方面的思想基础先天缺失。

(二)制度行为层

一方面,行为建设还需再完善。大多企业未将法律管理切实纳入到企业管理当中,仅仅定位法律的作用于纠纷案件上,法律被排斥在风险、授权、合同管理等企业日常的管理门槛之外,逐渐成为企业管理的看客。之所以会造成企业法律文化建设行动落实及其制度保障的缺少,正是由于规章制度的漏洞及法律行为的缺失,企业法律文化建设仅仅成了一种口号。另一方面,制度建设还需再提高。某些企业尽管建立了相当多的规章制度,然而各个制度间的衔接和协调不够完善,内部不同部门对同一事项的规定有时相差甚大,此外某些规定太过抽象化或者原则性太强,操作和执行起来比较困难,这就使得很多的规定实际上成为了一纸空文。

(三)物质表现层

按照《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的规定,国家从维护自身应有的合法权益,促进企业的依法经营层面出发,建议企业最好设置相关的法律事务机构,设立总的法律顾问,并配备一定的法律工作人员。《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提出,国有大型企业需设置一定的法律事务机构,设立总企业法律顾问,配备相关法律工作人员。但是在企业管理的实际过程中,部分中央企业包括其子企业都没能达到相应的规定要求,私营和民营企业及国有企业更是如此,此外相当一部分企业尽管聘请了相关的法律顾问或者招聘了有关的法务人员,仅仅是为了应付上级检查,没能真正将其切实纳入到企业文化的建设中去。总法律顾问、法律相关工作人员和法律有关事务组织机构的缺位,造成企业法律工作无法得到科学合理的组织及智力支撑。

三、加强我国企业法律文化建设的对策

(一)完善法律工作体系,推进与企业管理的有机融合

在企业的日常管理工作中处处涉及到法律的规制,同时法律风险也无处不在,要加强企业的管理工作就必须防控好企业管理过程中的各种法律风险,这也是企业法律文化建设的恒远主题。企业要不断完善法律工作体系,使法律工作真正落实到合同、授权、往来信函和风险管理等企业管理中,整体评估企业管理中的全部法律风险,使法律风险的控制流程不断得到完善,将法律风险管理渐渐转化为企业所有员工及全部部门的职责,逐步建立防范其风险的长远机制,并使企业管理中法律管理常态化,进一步对法律文化的落地生根起到良好的促进作用。

(二)加强普法教育,提高全员的法律意识和依法治企能力

企业法律文化建设的重要内容之一是普法教育,普法教育是提高全体员工法律意识的主要方式。企业所有工作人员需提高认识,统一思想,树立普法工作的紧迫感和责任感的意识,不断增强对普法工作的自觉性和主动性。形成人人“知法、懂法、守法、用法”的良好局面。要建立健全相关的管理制度,推动企业普法教育的规范化及制度化,使企业普法工作实现常态化的良好局面。要围绕重点,并狠抓落实,把企业经营发展战略实施过程中所涉及的有关法规当作重点普法内容,进一步增强普法的实效性和针对性。

(三)加强组织建设,夯实企业法律文化建设的组织基础

组织建设是法律文化建设的基础工作。各企业需根据企业的具体情况和相关的规定,在明确总法律顾问工作职责的前提下,设立总法律顾问,使总法律顾问更加专业化,确保总法律顾问的领导作用能够得到充分的发挥。要设置相关的法律事务机构,落实各机构领导和负责人,加强其组织领导力。要明确处理企业法律事务的程序、职责和权限,并配备适当数量的法律工作人员等,逐渐健全法律顾问的工作流程及制度。

(四)加强法律审核,确保企业各项决策及行为合法合规

法律审核是构建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机制的关键环节,也是依法进行经营、管理、决策的前提。企业要根据“事前防范、事中控制为主、事后补救为辅”的原则,健全经济合同和重点决策的法律审核体系,一方面要覆盖全过程,规章制度从制定到执行,从合同的订立到履行,从重大项目的决策到运营,法律管理务必全程参与。法律审核对企业的依法决策不断起到促进作用;另一方面要有制度保障,企业需有一定的法律审核的规范标准,保证法律审核嵌入企业经济合同、规章制度及重要决策的流程。

结束语

从企业和社会经济的发展历程角度出发,企业法律文化建设不可能一蹴而就,它是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一般而言,大中型企业在法律文化的建设对提高小企业积极参与法律文化建设有着极大的促进和激发作用,进而使整个社会趋于法制化和规范化。企业建设法律文化对企业发展作用的发挥也需要一个较为长期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企业一定不能因噎废食,只看眼前,要用长远的眼光看到建设法律文化建设的意义所在。

参考文献:

[1]许恩信. 浅谈企业法律文化建设的问题和对策[J]. 法制与经济(中旬),2014,01:88-89.

建设工程的法律法规范文6

关键词:环境保护  交通建设  法制建设

        0 引言

        自2008年金融危机爆发以来,国家为了拉动内需刺激消费,新一轮的交通建设正紧锣密鼓的开展起来。交通建设过程势必影响自然环境,如造成植被的破坏、水土的流失、生物多样性的减少,以及对历史遗迹的破坏和征地所造成的失地问题等。我国生态环境的恶化状况远比发达国家严重,交通环境建设过程中对环境破坏的程度很严重,这与我国的环境保护法律制度的制定与实施是密不可分的。回顾总结我国交通建设环境保护法律体系建设历程,并根据交通环境保护法律实施过程中出现的相关问题,提出见解,对完善交通建设环境保护法律体系建设具有一定的实际意义。

        1 交通建设环境保护法律体系的孕育期

        在1979年我国首先颁布关于环境保护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试行)》,首次对建设项目的环境管理做出要求,主要涉及工程设计与施工环节,具体涉及到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与三同时制度,以及谁污染谁治理原则、排污收费制度、环境监测制度等。这是一个初步的、粗略的法律依据。在实际的法律运行过程中,比如三同时制度的“同时投产”的要求只流于原则,如公路建设时,项目主体工程与环境保护设施是否同时运行、环境保护设施是否要经过相关部门验收等重要问题并没有立法依据。交通工程项目的环境保护的法律意识已经产生,只是处在一个萌芽状态。

        2 交通建设环境保护法律体系的初步形成期

        2.1 交通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专门立法的起步 20世纪80年代初,随着改革开放的迅速推进,以及国内经济建设步伐的加快,国家对环境保护意识的加强,对交通建设的环境保护也越来越重视。1986年3月***环境保护委员会、国家计划委员会和国家经济委员会联合《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这标志了我国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专门性立法的正式启动,但是,这部法律法规是规格与层次较低的立法,法律的约束力相对较低。1987年***《交通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试行)》,并经过3年的试用,于1990年正式发部《交通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这应是我国交通建设环境保护最早的专门性立法。

        2.2 交通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一般性立法的频繁制定 作为我国最重要的经济建设发展时期之一的改革开放初期,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的推动下,配套出台了大量环境保护立法。如:在1987年制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1988年制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1989年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1994年制订了《自然保护区条例》,1995年制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等,一系列的一般性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或条例。在这些立法中均出现大量与公路建设相关联的法律条文,对交通建设的环境保护起到一定的法律约束作用。

        2.3 交通建设环境保护法律体系的初步形成 国家“七五”和“八五”规划期间,随着国家法制建设的加速,颁布实施大量法律法规,在这些法律法规中都包含工程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条款,如:1987年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1997年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1997年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1991年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1991年制定的《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1996年制定的《噪声污染防治法》,1989年制定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1987年制定的《县乡公路建设和养护管理办法》等。这些法律法规的颁布与实施,为交通建设项目的中环境保护设施的设计、投资概预算、施工、竣工验收、试运行等问题提供法律保障依据。法律法规的约束已经覆盖交通工程建设项目的诸多方面,初步形成一个全方位的法律保障体系。

   3 交通建设环境保护法律体系的发展期

        在交通建设环境保护法律体系初步形成之后,交通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专门立法也得到了迅速发展。1998年12月,***正式出台《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这是我国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专门性立法首次以行***法规的形式出现。该条例是为了防止建设项目产生新的污染、破坏生态环境制定的,进一步完善工程建设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对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设施的设计、概预算、施工、竣工验收、试运行等方面做出相对具体的规定。2002年颁布2003年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中,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成为该法的核心内容之一,这也表明交通工程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第一部专门性立法法律的诞生。在此期间,国家先后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交通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规定》、《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监测技术要求》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这些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对交通环境保护法律体系建设的发展都起到积极推动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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