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土地承包合同书例1
甲方: 身份证号:
乙方: 身份证号:
依照《合同法》、《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本着公开、诚信、平等、自愿的原则,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就土地承包事宜达成如下条款,以兹共同遵守,
一、甲方将土地亩、每亩承包费_______元承包给乙方。
二、合同期限从______年____月____日起到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止。
三、承包价格:本合同期限内按每亩_____元,在_____年_____月____日前一次性结清。结不清收回土地,若有诚信,可续签,价格再议,本合同长期有效。
四、面积
本协议租赁土地面积共__________亩(平方米)。
五、结算方式:以现金结算,甲、乙双方以收据为凭。
六、乙方在本合同期限内享有***的生产自、经营权,但不能改变土地用地性质。乙方要认真管理好甲方的土地,不得让别人占用,及时除草,不能留下杂草,保养,平整好每块土地,不得损坏。
七、违约责任:上述条款是甲、乙双方在完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达成的,任何一方不得以任何借口违约,否则,单方违约给乙方造成的经济损失全部由违约方承担。
八、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个人土地承包合同书范文2
甲方:(土地所有人,以下简称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承包方,以下简称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依照《合同法》、《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本着公开、诚信、平等、自愿的原则,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就土地承包事宜达成如下条款,以兹共同遵守,
一、 承包地共 12 块,详细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合同期限从20xx年1月1日起到20xx年12月1日止。
三、承包价格:本合同期限内按每亩243元,在20xx年1月1日前将2年的承包费一次性结清,结不清自动取消此合同。每2年续签一次,价格随行就市,双方协商定价。
四、结算方式:以现金结算,甲、乙双方以收据为凭。
五、乙方在本合同期限内享有***的生产自,但不得改变农业土地使用性质,不得转租他人,不得将甲方土地同他人换耕。乙方要认真管理好甲方的土地,不得让别人占用,及时除草,不能留下杂草,保养、平整好每块土地,不得损坏。
六、违约责任:上述条款是甲、乙双方在完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达成的,任何一方不得以任何借口违约,否则,单方违约给对方造成的经济损失全部由违约方承担。
七、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1.本合同一经签订,即具有法律约束力,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变更或者解除。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签订书面协议方可变更或解除本合同。
2.在合同履行期间,任何一方法定代表人或人员的变更,都不得因此而变更或解除本合同。
3.本合同履行中,如因不可抗力或国家、集体土地***策有变化等特殊情况,致使本合同难以履行时,本合同可以变更或解除,双方互不承担责任。
4.本合同期满,如乙方继续承包,乙方享有优先权,双方应于本合同期满前半年签订未来承包合同。
5、乙方如果违反了上面第五款协议,甲方有权终止协议! 八、本合同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个人土地承包合同书范文3
订立合同双方:
以下简称甲方:
以下简称乙方
为了落实联产承包责任制,充分调动社员的生产积极性,明确甲乙双方的权利义务,根据中央(83),(84)一号文件精神,经社员大会讨论同意和甲乙双方充分协商,特订立本合同,以便双方共同遵守。
一,承包土地的面积,地点,等级
甲方将______亩土地(田)发包给乙方,该土地位于______,东至______,西至______,南至______,北至______。其中,一等地______亩,二等地______亩,三等地______亩,四等地______亩,。承包土地的所有权属于集体,乙方只有土地使用权,不得买卖,出租,荒芜,不准转作宅基地。
二,承包时间
承包时间共______年,从一九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起,至一九______年
______月______日至。
三, 乙方的权利义务
⒈ 乙方有权获得国家下拨用于发展农业生产的化肥、农药、良种、贷款指标和其它农业物资。
⒉ 乙方必须完成上级下达的种植计划,在完成种植计划的前提下,可以自己决定种植经营。
⒊ 乙方必须完成按土地亩数摊派的统购指标任务和上缴农业税的任务,每年向国家交售______斤______,______斤______,______斤______,。交售时间是____________。每年向国家缴纳农业税______元,纳税时间是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必须每年向甲方上交公积金______元,公益金______元,管理费______元,上交时间为每年的______月______日以前。乙方必须完成甲方按承包土地亩数摊派的义务工日,或上交按义务工日折价的金额。
⒋ 乙方经甲方同意,可以自找对象转包土地,可以与转承包户协商,平价购买生活用粮。土地转包后,转包户必须承担原由乙方承担的所有统购任务和缴纳农业税任务,承担向甲方上交三金和完成义务工任务。
⒌ 乙方如遇生(不能违背计划生育规定)、死、嫁、娶,承包土地一般不变动,但必须按规定调整所承担的义务。乙方如因劳动力减少,无法继续承包土地,又无人愿转承包时,可以向甲方提出退回承包土地的一部或全部,由甲方另行统一安排。乙方对国家、集体承担的义务相应减少或免除。
⒍ 乙方有责任保护承包土地上的林木、排灌、通电等国家或集体设施。
四,甲方的权利义务
⒈ 甲方有权监督乙方完成国家下达的种植计划、统购任务和纳税任务,有权敦促乙方完成对集体的义务。
⒉ 国家按计划分配用于农业生产的化肥、农药、良种、贷款指标和其它农用物资,甲方应及时按承包土地的数量和等级分配给乙方。
⒊ 甲方应定期公布集体财务帐目和公积金、公益金、管理费的使用情况,必须接受乙方的监督检查。
五,违约责任
⒈ 乙方如不按时履行对国家和集体的义务,除应继续履行外,还应按迟延项目价值的____%,向甲方偿付违约金。乙方如仍然拒不履行义务的,甲方除可请求有关部门处理外,有权收回乙方承包的土地。
⒉ 乙方如荒芜承包的土地,除应履行对国家、集体的一切义务外,甲方有权收回土地。乙方如果擅自出卖和租让承包的土地,甲方可宣布买卖与租让关系无效,并可收回土地。乙方如果在承包的土地上建房,甲方有权责令乙方拆除。乙方如果毁坏承包土地上的树木和集体设施,应照价(毁坏树木折价)赔偿。
⒊ 甲方如不及时拨给乙方国家分配的化肥、农药、良种、贷款指标和其它农用物资,应按其价值的______%,向乙方偿付违约金,并应如数补发所欠物资。
六,不可抗力
乙方如因不可抗力的自然灾害,造成承包土地内农作物的减产或绝产,经调查核实后,可根据实际情况减少或免除乙方对国家或集体的义务。
七,其它______________
本合同从承包期开始之日起生效。承包期内,承包户主如去世,其家庭成员有承包继承权。本合同不因甲方代表人的变更而变更。合同执行期间,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合同如有未尽事宜,应由甲乙双方共同协商,作出补充规定。
补充规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合同副本一式______份,送大队(村委会),(如经公证或鉴证,还应送公证或鉴证机关)各留存一份。
个人土地承包合同书例2
身份证号码:
依照《合同法》、《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本着“公开、诚信、平等、自愿”的原则,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就林地土地承包事宜达成如下条款,以兹共同遵守。
一、甲方将依法取得在 县 乡(镇) 村_ 村民组林地的土地经营权转让给乙方。
二、合同期限从 年 月 日起到 年 月 日止。
三、四至界限见附***
四、转让价格:本合同期限内按每亩 元一次性结清。(结合自己情况,最好一年一付)
五、结算方式:现金结算,甲、乙双方以收据为凭。
六、甲方转让的土地不能有任何争议、纠纷和债务。
七、乙方在本合同期限内享有***的生产自主权、经营权及甲方享有的所有权利,但不能改变土地用地性质,甲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干扰乙方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八、违约责任:上述条款是甲、乙双方在完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达成的,任何一方不得以任何借口违约,否则,单方违约给对方造成的经济损失全部由违约方承担。
九、本合同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报送主管部门备案一份。
个人土地承包合同书例3
村委会证明村民委员会于1998年3月向杨富林颁发土地承包合同证书(编号104340266),有效期限至2027年。但这是第一次土地承包期间颁发的,而实际上在第二次土地承包期间,争议土地的承包人实际上是吴正莲一家人,有土地承包合同为证。
对于本案如何处理,合议庭形成了两种处理意见:
一种意见认为,吴正莲的丈夫杨刚于1990年已经病故。1998年在二轮土地承包合同上登记承包人杨刚的名字,不是杨刚本人亲笔书写,据此,该合同不符合合同构成要件,是村委会单方行为,不具有法律效力。杨富林于1998年1月已经取得了村委会颁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编号104340266),而从定义上来讲,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是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生效后,国家依法确认承包方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法律凭证。这种经营权证从其作用上看,一经获得即受到法律的物权性保护。因此,张某是争议土地的合法承包人,依法应享有该土地承包经营权。
另一种意见认为,依照《土地承包法》第三条“农村土地承包采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方式”的规定,我国农村土地承包主体是家庭承包。本案中杨刚虽病故,但妻、子尚在,家庭主体尚存。吴正莲作为丧偶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承包权,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侵害妇女应当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吴正莲所持有的合同虽然登记的是其已故丈夫杨刚的名字,但代表的是整个家庭。吴正莲依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应当享有争议土地的承包权。
笔者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有两个:一是吴正莲是不是承包主体,二是杨富林持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是否有效。
一、吴正莲是不是合法的承包主体
关于第一个焦点,笔者认为,吴正莲是合法的承包主体。吴正莲与杨刚系夫妻关系,杨刚代表整个家庭与村委会签订土地承包合同,只是家庭的土地承包代表人。杨刚病故后,其家庭仍然存在,妻子吴正莲成为家庭的代表人,当然具备与村委会继续签订土地承包合同的主体资格。二轮土地承包时村委会错将已故的杨刚作为承包人,实际上针对的仍然是吴正莲一家人,从村委会、镇土地经营管理站等部门后来的证明也可以说明这一点。因此,二轮土地承包时双方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至于合同订立一方的签名是死去的杨刚,问题在后来已经得到镇土地管理站给村委会的证实和纠正,该瑕疵对合同效力不构成实质性影响,合同合法有效。
二、杨富林持有的土地证是否有效
关于第二个焦点,笔者认为,村委会于1998年1月向杨富林颁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编号104340266)已经归于无效,应予废除。
个人土地承包合同书例4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落实***的十七大精神,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及相关土地承包***策为依据,以维护土地承包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为核心,以稳定承包关系、完善“两证”发放、加强合同管理为重点,依法解决第*轮土地承包遗留问题,保护农民切身利益,促进农业农村经济发展,保持农村社会稳定。
二、基本原则
(一)严格执行***策。农村土地承包是***在农村的基本经济制度。解决土地承包遗留问题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和有关***策规定执行,各乡(镇、区)和各部门都不得以任何理由随意侵害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益,在土地承包工作中坚决杜绝任何违背国家法律***策的错误做法。
(二)坚持公开、公正、公平。解决土地承包遗留问题要依靠基层组织,尊重群众意愿。每个土地承包遗留问题村组的承包方案,要经过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的群众讨论通过。承包方案要向群众张榜公布,广泛听取意见,不能包办代替,更不准强迫命令。
(三)严格报批程序。农村土地承包工作***策性强、涉及面广,必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实行明确的土地承包程序。
(四)明确工作范围。此次解决土地承包遗留问题是第二轮土地承包的后续完善工作,重点完善部分村民组的土地承包遗留问题。各乡(镇、区)一定要明确工作范围,切不可任意扩大工作对象。对已经完成土地承包的村组,严禁打乱重来;对土地承包中出现的个别问题,要个别对待解决,严防土地承包问题扩大化,确保农村大局稳定。
三、目标任务
争取20**年10月底前,全面解决部分村民组的土地承包遗留问题,使土地确权到户;及时补发、换发4.4万份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和土地承包合同书,确保“两证”入户率达到100%,做到承包地块、面积、合同和经营权证书“四到户”,切实保障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落到实处,使全市的农村土地第二轮承包遗留问题基本得到完善解决。
四、实施步骤
按照**市统一部署,20**年9月10日前,全面解决土地承包遗留问题,确保土地落实到户;10月底前,“两证”发放到户。此项工作,大体分为四个阶段。
第一阶段:调查摸底及制定方案阶段(20**年6月25日—7月10日)。各乡(镇、区)要根据全市的统一部署,抽调人员,分片包干,认真排查第二轮土地承包工作未完成的村组情况。排查要逐村逐组,不漏一户,不漏一地;并在调查摸底的基础上,认真制定各自解决遗留问题的工作方案。方案制定要详细,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能够指导村、组具体开展工作。各乡(镇、区)要将排查结果进行汇总,加盖公章后与方案一并于7月10日前上报市解决农村土地承包遗留问题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二阶段:土地承包遗留问题解决阶段(7月11日—9月10日)。要结合农业生产季节,积极稳妥地开展土地承包遗留问题解决工作。各乡(镇、区)要选派专职人员,指导村组召开村民大会,选举产生土地承包工作小组。工作小组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依法拟定并公布承包方案。要召开群众大会对方案进行讨论,经三分之二以上村民或村民代表同意后方可实施。要严格按照村组方案执行,确保土地确权到人到户。
第三阶段:“两证”发放阶段(9月11日—10月31日)。土地确权到户后,应及时与农户签订书面合同,发放经营权证书。合同一式三份,分别由农户、村委会、乡(镇、区)各保管一份。经营权证书经市***府核准盖章登记后发放到户。对于原来承包地块、面积已确权到户确需补发、换发“两证”的,可在证书印制到位后,及早陆续发放。“两证”发放工作要稳妥有序进行,坚决杜绝重发、多发现象,严防因工作不细引发新的不稳定因素。
第四阶段:检查验收阶段(11月1日—15日)。“两证”发放后,各乡(镇、区)要认真进行自查验收。在此基础上,写出书面总结,报市解决农村土地承包遗留问题领导小组办公室。市里将抽调专人,组成工作组分赴各乡(镇、区)进行验收,对验收合格的进行表彰,对验收不合格的给予通报批评,并限期纠正。
五、主要措施
个人土地承包合同书例5
第二条本省行***区域内农村土地承包及承包合同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农村土地,是指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以及其他依法用于农业的土地。
第三条国家依法保护集体土地所有者的合法权益,保障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维护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长期稳定。
第四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权依法承包由本集体经济组织发包的农村土地。
农村土地承包,妇女与男子享有平等的权利。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和非法限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承包土地的权利。
第五条各级人民***府应当加强对农村土地承包工作的领导,维护农村土地承包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农业、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村社会稳定。农村土地承包管理日常工作经费应当列入各级财***预算。
省人民***府农业、林业行***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本省农村土地承包及承包合同的管理。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府农业行***主管部门或者农村工作部门(以下统称农业行***主管部门)、林业行***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本行***区域内农村土地承包及承包合同的管理。
乡(镇)人民***府负责本行***区域内农村土地承包及承包合同的管理。
国土资源、劳动和社会保障等有关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做好农村土地承包及承包合同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村规民约或者村民(代表)会议通过的决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以及村民小组作出的决定等,如与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家、省有关农村土地承包的规定相抵触,其抵触部分无效。
第二章土地发包和承包
第七条农村土地承包采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方式。
不宜采取家庭承包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承包,可以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也可以将土地承包经营权折股,按份确权分给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后,实行承包经营或者股份合作经营的方式。
第八条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发包;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可以委托村集体经济组织代为发包。没有设立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由村民委员会发包。
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发包土地时,不得改变村内各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所有权。
第九条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
第十条发包方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的承包原则和程序发包。
农村土地承包应当签订书面合同。承包合同自成立之日起生效,承包方自承包合同生效时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
县级以上人民***府应当向承包方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以下统称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等证书,并登记造册,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约定的承包期限短于法定期限的,应当延长至法定期限。
第十一条承包方自愿放弃承包土地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告知发包方,在承包期内不得再要求承包土地。自愿放弃承包土地以及承包期内自愿交回承包土地的农户,其家庭成员仍享有农村集体土地资产和其他集体资产收益分配的权利。
第十二条承包期内,承包方家庭成员分户并申请分别签订承包合同的,发包方应当与分立后的农户分别签订,并依法办理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变更登记。
第十三条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农村土地的,发包方应当拟订承包方案,并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十五日。承包方案应当明确承包土地的名称、坐落、面积、用途、承包形式、承包期限以及其他应当注明的事项。招标、拍卖程序参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以公开协商方式承包农村土地的,其承包底价及支付方式应当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会议(村民会议)或者成员代表会议(村民代表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同意。
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农村土地的,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承包权。
第三章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保护
第十四条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承包期内,承包方家庭成员中有外出务工、经商、升学、服兵役以及服刑等原因,致使承包方家庭成员实际未从事承包土地经营活动或者承包方家庭成员减少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承包地。
第十五条承包期内,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无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妇女离婚或者丧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无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
因结婚男方到女方家落户的,适用前款规定。
第十六条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市辖区,转为城镇居民并已纳入城镇社会保障体系的,应当在当季作物收获后,将家庭承包的耕地交回发包方,并与发包方解除土地承包关系;确有正当理由不能按期交回的,应当自户口迁移之日起一年内交回;逾期不交回的,发包方可以依法收回。
承包期内,承包农户消亡的,发包方依法收回其家庭承包的耕地。
承包期内,承包方交回承包地或者发包方依法收回承包地时,发包方对承包方在承包地上为提高土地生产能力的投入以及种植的多年生经济作物,应当给予相应补偿。
第十七条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调整承包地。
承包期内,因自然灾害严重毁损承包地,国家和省重点建设项目征收、征用村集体土地面积较大,落实国家移民***策等特殊情形对个别农户之间承包的耕地需要适当调整的,必须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会议(村民会议)或者成员代表会议(村民代表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同意,并报乡(镇)人民***府和县级人民***府农业行***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八条下列土地应当用于经依法批准的承包土地调整或者承包给新增人口:
(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预留的机动地;
(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围垦、开垦、复垦以及土地整理等增加的;
(三)承包方依法、自愿交回的;
(四)发包方依法收回的。
第十九条承包人应得的承包收益,依照继承法的规定继承。承包林地或者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承包地的,该承包人死亡,在承包期内,其继承人可以继续承包。
第二十条征收、征用集体土地,应当依照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严格履行法定程序,切实保护土地承包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第四章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
第二十一条通过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方式流转,也可以采取入股等其他方式流转。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不得改变土地所有权性质和土地的农业用途。
第二十二条承包方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自,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或者阻碍承包方依法流转其承包土地。
第二十三条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的,当事人应当依法签订书面合同。承包方将土地交由他人代耕不超过一年的,可以不签订书面合同。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
第二十四条承包方可以自愿将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从事农业合作生产,合作各方的权利义务由协议约定。但股份合作终止时入股土地应当退回原承包农户。
第二十五条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收益归承包方所有,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截留、扣缴。
第二十六条通过互换、转让方式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经依法登记获得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后,可以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策规定的方式再流转。
将以转包、出租方式流转的土地实行再流转的,应当取得原承包方的书面同意。
土地承包经营权再流转,按照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农村土地,经依法登记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等证书的,其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在承包期内,依法采取转让、出租、入股、抵押或者其他方式流转。
第二十八条承包方自愿委托发包方或者土地流转中介机构流转其承包土地的,应当由承包方出具土地流转委托书。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的事项、权限和期限等内容,并有委托人的签名或者盖章。承包方不得超越承包合同规定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委托。
受委托方不得损害承包方的正当利益。
第二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府农业、林业行***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府应当为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创造条件,提供便利。
第五章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
第三十条以家庭承包方式承包农村土地的,发包方应当自承包合同签订之日起三十日内,将土地承包方案决议、承包合同等材料报乡(镇)人民***府;乡(镇)人民***府对报送的材料进行审核,符合规定要求的,报县级以上人民***府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
以其他方式承包农村土地的,经依法登记,由县级以上人民***府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
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等证书,除按规定收取证书工本费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
第三十一条任何组织和个人无权扣留、强制代保管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不得擅自更改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内容。
第三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府农业、林业行***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府发现已经颁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与承包地的位置、面积不符的,应当组织核实,依法办理更正手续。
土地承包当事人认为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和登记簿记载错误的,有权申请更正。乡(镇)人民***府受理更正申请后,应当及时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符合规定要求的,报原发证机关办理更正手续。
第三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变更土地承包合同和土地承包经营权证:
(一)依法征收、征用、占用致使承包方部分承包地丧失的;
(二)土地整理致使承包地位置、面积发生变动的;
(三)经依法批准对承包地进行调整致使承包地位置、面积发生变动的;
(四)因互换、转让方式以外的其他方式致使土地承包经营权分立、合并的;
(五)承包方自愿交回部分承包地的;
(六)其他情形致使承包地位置、面积等发生变动的。
采取互换、转让方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当事人可以申请办理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变更登记。
第三十四条承包方申请办理权证变更登记的,应当提交变更的书面申请、已变更的土地承包合同或者其他证明以及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原件等材料。
乡(镇)人民***府受理变更申请后,应当及时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符合规定要求的,报原发证机关办理变更手续。
符合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情形的,承包方在办理社会保障、领取征地补偿费时,应当将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交发包方统一办理权证变更登记手续。
第三十五条承包方应当办理但拒不申请办理权证变更登记手续的,发包方有权提出申请办理权证变更登记。
原发证机关收到变更申请及相关材料后,经审核符合规定要求的,应当在十五日内将拟变更内容在承包地所在的集体经济组织内进行公示,公示期为十日。公示期内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原发证机关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或者另发新证,并在承包地所在的集体经济组织内公告变更情况。
第三十六条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损毁、遗失的,原发证机关根据承包方的申请,应当及时办理换发或者补发手续。
第三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解除或者终止承包合同,并由发证机关依法收回土地承包经营权证:
(一)承包方提出书面申请,自愿交回全部承包地的;
(二)承包地依法被全部征收、征用、占用的;
(三)承包耕地的农户消亡的;
(四)承包期满的;
(五)发包方依法收回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承包方无正当理由拒绝交回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由原发证机关注销该证(包括编号),并予以公告。
农户承包地被征收、征用后,国土资源行***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将土地征收、征用批准文件及被征土地的户名、面积和位置等资料告知同级人民***府农业或者林业行***主管部门。发证机关应当及时办理被征土地相应权证的变更、收回或者注销等手续。
第三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府农业、林业行***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府应当完善农村土地承包方案、土地承包合同、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及其相关文件档案的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农村土地承包信息化管理系统,提高科学管理水平。
承包方有权查阅、复制与其承包地相关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登记簿和其他登记材料。有关单位应当为承包方查阅、复制提供方便。
第三十九条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颁发、变更、收回、注销等具体程序按照国家规定办理。
第六章争议的解决
第四十条因土地承包经营发生纠纷的,双方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解决,也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府等调解解决。
当事人不愿协商、调解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
第四十一条县(市、区)设立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委员会,设区的市根据需要设立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委员会。
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委员会由前款规定的市、县(市、区)的人民***府组织有关部门统一组建。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委员会的日常办事机构设在同级人民***府农业行***主管部门。
仲裁委员会由主任一人,副主任和委员若干人组成。仲裁委员会可以聘任专职或者兼职仲裁员。
第四十二条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委员会负责本行***区域内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工作,依法***行使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权。
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的事项为土地承包合同、征地补偿费分配以及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侵权、继承等纠纷。林地纠纷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第四十三条当事人未达成书面仲裁协议,一方当事人向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另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讼的,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
第四十四条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由仲裁庭仲裁。仲裁庭在作出裁决前,可以先行调解。当事人自愿调解的,仲裁庭应当调解。调解方案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规定。
调解达成协议的,应当制作调解书或者根据协议的结果制作裁决书。调解书自双方当事人签收之日起生效。调解书与裁决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调解不成或者在调解书签收前当事人反悔的,仲裁庭应当及时作出裁决。
第四十五条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逾期不的,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已发生法律效力的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四十六条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委员会对受理的生产季节性强的土地承包纠纷,可以先行裁定采取必要措施,保证农业生产正常进行。
第四十七条农村土地承包纠纷当事人申请仲裁应当交纳仲裁费,仲裁费包括案件受理费和处理费。仲裁费的具体标准由省人民***府财***、价格、农业行***主管部门共同制定。
对确有生活困难的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当事人,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委员会应当根据其申请,缓收、减收或者免收仲裁费用。
第四十八条本办法对仲裁庭人员组成、仲裁案件的受理、开庭、裁决、执行等未作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九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及其他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十条发包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组织的发包行为无效:
(一)未经法定程序调整承包土地的;
(二)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承包方案未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公示的;
(三)以公开协商方式承包农村土地,其承包底价及支付方式未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会议(村民会议)或者成员代表会议(村民代表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同意的。
第五十一条承包方无正当理由弃耕抛荒两年以下的,由乡(镇)人民***府给予警告。发包方可以组织代耕,耕作收益归代耕者。
代耕期间,承包方要求耕种承包土地的,应当提前半年通知发包方,发包方可以根据作物生长周期适时终止代耕,将承包地交由承包方经营。
第五十二条发包方扣留、强制代保管、涂改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擅自更改办理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申报材料,由县级人民***府农业、林业行***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三条发包方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十四条规定行为之一的,承包方有权向乡(镇)人民***府、县级人民***府农业、林业行***主管部门投诉、举报,由乡(镇)人民***府或者县级人民***府农业、林业行***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侵害承包方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五十四条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行***监察机关或者所在单位依照职权对负有责任的直接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给予行***处分;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利用职权干涉农村土地承包,强制变更、解除承包合同的;
(二)干涉承包方依法享有的生产经营自的;
(三)强迫、阻碍承包方依法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
(四)违反规定办理土地承包经营权证颁发、更正、变更、收回、注销等手续的;
(五)截留、侵占、挪用被征地农民的安置补助费、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等费用的;
(六)截留、扣缴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收益的;
(七)有其他、、行为,侵害农民土地承包权益的。
第八章附则
个人土地承包合同书例6
一九九五年以来,全县认真贯彻执行上级有关***策法规,基本上完成了土地承包合同的顺延,为承包土地的多数农户发放了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使农民真正得到了长期而有保障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但存在的问题也不少,主要表现在:
1、“二轮”家庭承包土地合同没有全部落实到位,“四到户”率较低。据统计,全县至今仍有30%以上的承包土地的农户没有与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委会续签“二轮”家庭承包合同。
2、已签订的合同存在不规范、不完善等问题。首先是地块的“四至”定位不准确。其次是文本不规范。部分乡(镇)、村把家庭承包土地合同、“四荒”发包合同和经营权流转合同混为一体,自制自用不规范合同书文本。三是部分乡(镇)村“四荒”土地、机动地等集体土地的发包程序不规范,不符合《承包法》和《承包法办法》的规定,个别还存在“一地多主”现象。四是土地经营权擅自流转现象较为普遍,程序不合法。致使有些土地流转合同改变了主体和农业使用用途。
3、乡(镇)农经管理员流失严重。截至去年十一月份底仅有北周庄、马营、下喇叭三个乡(镇)有专职农经管理员,且在岗从事农经管理工作。其余因人事变动及其他因素不再从事专项工作,导致乡镇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的鉴证和纠纷处理等管理工作缺乏熟悉业务的专职人员把关,处于混乱状况。
4、全县的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仲裁委员会没有配齐配全,重大合同纠纷无法仲裁,因合同纠纷引起的上访、问题无法解决。
上述问题的存在和发生,成为干群关系紧张,引发纠纷矛盾,农村上访、案件屡见不鲜的重要根源,必须采取切实措施予以解决。
二、进一步完善规范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管理工作
1、完善农村家庭“二轮”土地承包合同。完善“二轮”土地承包合同指的是农村家庭承包土地的地块、面积、合同书、承包经营权证书四到户。在完善过程中缺什么补什么。补办手续原则上需农户持“一轮”承包合同证件或村委会议记录和土地原始台帐复印件、公示方案及结果,经乡(镇)经管站鉴证,乡(镇)长签字批准后,以乡(镇)上报县农业主管部门办理。
2、规范集体耕地的承包合同。集体耕地承包合同指的是:集体机动地、集体新开发的并经国土部门确认为耕地的土地承包合同。这些合同要按照《承包法办法》第十三条、第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加以完善规范,在此基础上,参照完善“二轮”家庭承包合同的手续办理。
3、完善集体“四荒”土地的承包合同。集体“四荒”土地的承包合同指的是集体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集体土地的承包合同,这些合同要按照《承包法》第三章的有关规定,缺什么,补什么。在完善规范经乡(镇)鉴证批准后,持相关手续到县农业主管部门办理证件。
4、规范农村家庭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是指原承包方因故以互换、转让、转包、出租、代耕等方法转包他人的合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是鼓励土地向种田能手、种粮大户集中,发展适度规模经营,鼓励非农企业向农业投资,推动农业产业化发展的重要措施。只要符合国家***策法规和呈报手续,县农业主管部门即可办理。
5、规范集体耕地、集体“四荒”土地的流转合同。规范集体耕地、“四荒”地流转合同主要是对土地类别、权属、面积和流转程序、进行核实认定,只要符合***策法规要求、符合统一规划要求和呈报手续,经农业主管部门核实后,即可颁发证书。
6、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统一印鉴。根据工作需要,将农用土地承包发证和管理工作,由国土局移交农业局承办。移交后国土局负责出具土地类别证明。启用“山阴县人民***府农用地登记专用章”作为全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统一印鉴。由县农业行***主管部门管理使用,印鉴只限用于本县区域内农业用地登记。
7、完善配齐、配全山阴县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仲裁委员会。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委员会是有效消化、解决大量合同纠纷引起的和民事案件的机构。要尽快配齐配全。根据工作需要,由农业局牵头,抽调法院、监察局、国土资源局等单位有关人员组成新一届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仲裁委员会。
三、进一步完善和规范农村土地承包管理工作的措施和办理程序
(一)根据《承包法》和《承包法办法》规定,全县统一使用农业部制定的合同样本。合同样本由农业局统一印制发放,工本费由用户负担,工作经费列入县财***预算。在这次完善和规范以及今后农村土地承包合同书的使用上,不论哪种形式的土地承包合同书,其主本合同书一律到农业局申领。如遇主本合同内容条文表述不清的复杂合同,乡(镇)村可自行印制与主本合同配套的补充合同文本作为附件上报。
(二)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及承包经营权证的办理程序
1、家庭土地承包合同的补办及流转
①家庭土地承包合同的补办
由乡(镇)农经管理员到农业局申领合同书及备案表交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委会填报审批国土资源局出具土地类别证明乡(镇)经管站鉴证、乡(镇)长签字审批报农业局农业局确定地块坐标并登记备案办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证。
②家庭土地承包合同转让和互换的流转合同
由乡(镇)农经管理员到农业局申领合同及备案表交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委会,村集体根据流转双方书面申请填报审批国土资源局出具土地类别证明乡(镇)经管站签证、乡(镇)长签字审批报农业局农业局核定地块坐标并备案,收回作废旧证登记办理新证。
③家庭土地承包合同属于转包、出租、代耕等不需要变更承包经营权证的流转合同
乡(镇)农经管理员到农业局申领合同书及备案表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委会根据流转双方的书面申请填报备案乡(镇)长签字、乡(镇)经管站存档。
2、非家庭承包合同的补办及流转
①非家庭承包合同的补办
乡(镇)农经管理员持乡(镇)长审核签字的三分之二村民或村民代表大会表决结果记录及公示方案结果复印件到农业局申领合同书及备案表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委会根据承包方项目申请书和可研报告审批填报国土资源局出具土地类别证明持上述手续到乡(镇)经管站鉴证、乡(镇)长签字审批报农业局农业局依据上述手续确定地块坐标并登记备案,办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
②50亩以下非家庭承包合同的流转
乡(镇)农经管理员到农业局申领合同书及备案表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委会根据双方的书面申请和项目申请、可研报告审批填报国土资源局出具土地类别证明持上述手续到乡(镇)经管站鉴证乡(镇)长签字审批报农业局农业局依据上述手续核定地块坐标并备案登记办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
③50亩以上非家庭承包合同流转
乡(镇)农经管理员到农业局申领合同书及备案表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委会根据双方的书面申请和项目申请、可研报告、三分之二村民或村民代表会议通过并公示国土资源局出具土地类别证明持上述手续到乡(镇)经管站鉴证、乡(镇)长签字审批报农业局农业局依据上述手续核定地块坐标并备案登记办理农村地承包经营权证。
四、进一步完善和规范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管理的组织领导
为将这次完善规范承包合同管理工作抓细、抓实、抓好,经研究,决定成立全县完善和规范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管理工作领导组。
领导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农业局,办公室主任由杨时功兼任,副主任由张沛同志兼任。
各乡(镇)也要成立相应的由乡(镇)长任组长,分管副职、经管站长任副组长的组织领导机构,统一领导部署实施全乡(镇)完善和规范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管理工作。
五、进一步完善和规范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管理工作的要求
个人土地承包合同书例7
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是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生效后,国家依法确认承包方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法律凭证,对依法保护农民土地承包权益、促进土地依法自愿有偿流转、提高土地价值和利用效率等具有不可替代的法律作用。由于我国农村实行集体土地制度,因此,农村土地的所有权归属集体,农民通过承包取得土地的经营权、收益权和一定的处置权。我国家庭联产承包经营制度的重要特点,就是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关系的长期稳定,按有关规定和各地实践至少达30年。***的十七届三中全会又把这种关系定性为“长久不变”。有关专家学者认为,从这一点来看,长期稳定的承包关系实质上形成了相当意义上的农民对土地的所有权,这种权属关系的确立和凭据就是国家依法颁发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可见,承包经营权证是农民对土地各项权益的法律依据,根据《物权法》有关规定及精神,证书也是农民以手中的土地进行抵押从而获得信贷支持以及购买土地生长经济保险的基本法律凭证。从金融视角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是依法开展农村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的先决条件,对有效防范道德风险、厘清权利关系有重要作用;同时,对开展农业生产保险也可发挥同样的法律作用。
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存在的问题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管理是一项较为复杂的工作。从流程上看,它包括确权、登记、颁证、换证、销证等环节;从涉及部门来看,***府、农业主管部门、村委会、村民等都直接参与。因此,国家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管理极为重视,专门制定了部门规章予以规范,为权证管理提供了法律依据。然而,我国农村幅员辽阔、地区差异大,一些地区的承包经营权证管理仍然存在不少问题。笔者就此对江西省宜丰县作了深入调查,发现当前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中存在不少问题。
一是权证的颁发程序不规范。按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颁发主体是县人民***府,由县农业主管部门负责具体的落实和监督审核。但是,县农业主管部门为了减少工作量,把空白权证交给乡镇,乡镇再交给村委会自行填写,所盖的审核章也不是县级农业主管部门而是乡(镇)农经站的,有些甚至盖的是村委会的印章,程序不规范、审核监督不严格等问题极大地损害了权证应有的权威性和严肃性。
二是权证的颁发到户率不达标。按照法律规定,凡是承包了土地的农民均应持有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同时我国实行家庭联产承包制度,权证以家庭为单位颁发。因此,承包了土地的农户应该户户有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但是,调查发现有的乡(镇)***府和村委会干部,担心权证发放后失去对土地和农民的控制权,以替农户保管为由扣管权证,使权证没有真正颁发到农户手中。尤其是近几年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土地的经营大户,多数承包的是“四荒地”,但都没有获得证书。据调查,存在相当数量的承包农户没有证书,证书发放到户的实际比率只有60%―70%,没有达到***要求“100%落实到户”的目标。
三是证地不相符的现象较普遍。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本质属性是确权性,即对农民承包土地权利边界的确定和划分,从而有效保障各项经济权利。因此,证地相符是证书合法有效的基本要件。但是,部分乡(镇)***府和村委会填写权证时,都是依据农村税费改革之前的土地承包台账(税改前普遍存在瞒报、少报现象),存在权证载明的承包面积小于实际面积的问题。同时,仍有个别村(组)实行“3年一小调、5年一大调”的“土***策”,而且调整后未在权证上进行变更登记,加上多数农民对权证的法律意义认识不够,对证地不符可能引发的法律风险认识不足,导致权证上载明的内容往往一成不变,或与实际相脱节。
四是权证只发不管的问题较突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管理是一个完整的工作流程,颁发权证只是管理工作的一个环节,颁证后的管理是一项更重要的工作。有的地方单纯以颁发证书、完成上级下达的指标任务为工作目标,往往“发完了事”。而对于证书所需要的登记、更换、补发、注销、收缴等工作流程则缺乏相应的管理措施,一定程度存在土地流转无登记、地块调整无更改、权证损毁无补发、承包终止无注销等现象,使得权证的作用难以得到有效发挥。
三、隐藏的法律风险
从法律的角度来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有四重性质:一是确权证书,是国家对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确认;二是有价证书,是法律对农民承包土地的经营收益权的保护;三是流转证书,是农民有偿自愿流转土地的法律凭证;四是承诺证书,是以国家权威的形式稳定农民的“定心丸”。因此,证书管理的不规范、不到位必然会带来相应的法律风险和社会隐患。
一是证书的法律效力易遭质疑。证书颁发程序的不规范,所盖印章的级别不符合法律和有关规定的要求,证书内容与实际脱节,削弱了证书的法律效力,甚至可能导致证书不具备法律效力。一旦发生纠纷,证书的效力容易遭受质疑,使其难以发挥保护农民权益、定分止争的物权凭证作用。若拿这样有法律缺陷的证书作为银行贷款的抵押凭证,则蕴含了很大的道德风险。一旦贷款到期无法偿还或是发生恶意拖欠,贷款权利人手中的抵押品将成为“一纸空文”。据了解,这也是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迟迟难以付诸实施的重要障碍,银行(农村信用社)因担心抵押物难以管理,信贷风险无法化解,从而贷款意愿大打折扣。
二是增加了依法解决农村土地纠纷的难度。从法律效力看,在处理土地纠纷调查取证时,承包经营权证书的法律效力高于承包合同,更高于承包登记簿和村委会开的证明材料,但是证地不相符与农民没有证书现象的存在,削弱了农民在土地承包经营中的话语权,为乡(村)干部违背法律和农民意愿调整、收缴和流转土地提供了便利,增加了纠纷解决调查取证的难度和复杂性。一旦农民发现因证书管理混乱带来了纠纷的升级,则容易引发农民将不满情绪转向乡(村)干部,激化干群矛盾,从而影响农村社会秩序的和谐稳定。土地纠纷的长期存在,是农村地区的“老大难”问题,若不有效解决,则对农村金融产品创新会产生直接的负作用,有纠纷的权利无法拿来抵押,而且由于农村各种传统势力错综复杂,金融机构作为一种外来资本力量,极易引起农村本土力量的抵制和排挤,而土地纠纷则可能成为矛盾激发的导火索。
三是阻碍了土地流转的规范有序发展。土地有序和充分流转是提高土地经济价值、开展农村土地抵押贷款、将土地资源转化
成市场资本的重要途径,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恰恰能够发挥规范、引导和促进土地流转的作用。因此,证书管理不规范在一定程度上导致了农村土地信息管理系统不健全,影响了土地流转市场的建立和完善。证书能为入股、合伙经营等新型合作社建立经济关系提供权威的凭证,为银行贷款、购买保险提供重要依据,并理顺各种利益分配关系。但是,证书登记确权等法律作用未能充分发挥,将阻碍农村土地的规范合法流转。
四是增加了创新农村土地金融服务的法律风险。目前,有的地区已经允许用证书作为信贷抵(质)品,以解决土地规模经营融资难的问题,但是证书内容的不真实、登记管理流程的不完善、权威性认可度不高等问题的较普遍存在,提高了银行放贷的风险系数,直接影响信贷投入的发放。笔者就此向有关银行业人员了解,他们对此类改革尝试并不看好,认为在农村固有权利关系与法律规范之间的不匹配为以后金融机构保护金融债权埋下了隐患。
四、加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促进农村金融创新的对策建议
加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对促进农村金融创新意义重大,笔者就此提出相关对策建议。
第一,开展大规模的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农民对权证法律意义的认识。当前,不少农民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法律性质、法律地位和法律作用不了解、不熟悉,自我权利保护意识的淡薄是造成证书管理不规范的重要原因。由于农民维权意识弱,导致相关部门工作动力缺乏、不作为或乱作为的行动空间较大,并且工作错误无法得到及时纠正。笔者认为,中央***府或有关部门应充分认识到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作为我国农村工作的一项基础工作,对推进农村法制建设、健全农村市场经济体制等具有不可忽视的意义,应围绕证书开展大规模的、深入人心的宣传。可通过电视、广播、报纸、标语、电影和地方戏剧等多种途径,以农民喜闻乐见的方式,把***的农村土地***策和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的重要性,向广大农民宣传好、解释好。
第二,建立健全权证管理工作机制,应用信息化管理平台。我国农民数量大、分布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工作量大、信息量大、管理难度大,这是造成一些职能部门工作滞后的重要原因。而采用现代信息技术、研发信息化管理平台能有效解决这个问题,并且经过近年来的“***府上网”工程等信息化建设,我国基层***府已经具备了实现证书信息化管理的硬件条件。因此,应依据《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加强证书的管理,设置专门机构,并赋予其证书登记和换发的权利与责任,简化工作流程,为农民登记、更改、补换和注销证书提供便利。同时,大力推广和应用信息化管理系统,以证书管理为核心,实现权证与承包经营合同、登记簿等信息的统一,并且将其与土地流转市场建设相衔接和配套,与信贷部门等金融机构的信用农户评比、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林权抵押贷款等信息系统的对接和共享,逐步形成统一的农村土地管理信息网络。
个人土地承包合同书例8
(三)依法推进,积极稳妥。认真贯彻落实第二轮土地承包的有关***策,不得违反规定,各行其是。严格按照工作流程稳步推进,确保不出现新的矛盾。
(四)加强管理,完善制度的原则。要建立健全相关机构,明确职责,完善各种管理制度,使土地承包管理向规范化、制度化、现代化方向发展。
三、实施步骤
本次工作分为准备、清理核实、审核完善和验收总结四个步骤。
(一)准备工作。组建班子,制定实施方案,开展宣传培训,印制宣传资料和各种表格。
(二)清理核实。经第二轮土地承包时的三分之二以上的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通过,制定实施方案,形成书面决议。调查清理土地承包情况,分户填写《土地承包情况登记表》,并由承包户主和村民小组长或社长签字确认。对第二轮土地承包时已发到农户的《农村土地经营权证书》进行登记,与农户承包土地的实际情况逐一核对,若有不一致的要作详细记录,查明原因。已发到村组、但未填发到户的空白《农村土地经营权证书》,全部交回街镇乡。对以前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书》进行登记和审核,审验内容不完善的视为不合格。未发包的土地应首先用于解决符合***策规定没有承包土地的人员。村民同意保留的可以保留,但不得超过总面积的5%。街镇乡要帮助村组妥善解决承包合同纠纷,尽量让群众满意,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
(三)审核完善。清理登记结束后,及时将《土地承包情况登记表》、《土地承包分户花名册》和未发包土地情况张榜公示,接受村民监督;对群众反映的意见、建议要作记录,反映的问题要及时核实、查清和答复。登记调查员将《土地承包情况登记表》和《土地承包分户花名册》整理复制三份,经村民小组长或社长与承包户户主签字确认后,报村民委员会和街镇乡审核并签注审核意见;《土地承包情况登记表》由农户、村和街镇乡农业服务中心分别保存,《土地承包分户花名册》由村民委员会、街镇乡农业服务中心分别保存。村民小组或农业社与土地承包农户要签订一式三份的《土地承包合同》,发包方、承包方和街镇乡农业服务中心各保存一份。村民小组、承包户要求对《土地承包合同》进行鉴证的,由街镇乡农业服务中心进行鉴证。凡符合核、换、补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条件的,由农户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申请书,家庭承包方式的经街镇乡农业服务中心审批、其它方式承包的经乡镇人民***府审批后,报县农业局申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该证由各街镇乡农业服务中心统一组织填写,一户一证,以钢笔用碳素墨水书写,字迹工整,不得涂改。承包方采取转包、出租、入股方式流转的,不需办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变更登记;采取转让、互换方式流转的,应办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变更登记;因转让、互换以外的原因导致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分立、合并的,应当办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变更登记。街镇乡要将《土地承包情况登记表》中的资料用电子表格分户录入微机,以便管理和查询。
(四)验收总结1、按照档案管理的要求,将农村土地承包资料整理归档,分社立案成卷,作为永久性档案由街镇乡农业服务中心分村统一保管。档案资料包括:《土地承包情况登记表》、《土地承包分户花名册》、土地承包调查登记文字材料、《土地承包合同》及鉴证文书、《农村土地经营权证》审验、农村土地承包调整方案、村民或村民代表会议记录及决议、上报审批文书、清理完善农村土地承包方案,宣传、培训等资料、各级有关土地承包的文件、清理完善农村土地承包检查、验收和总结材料、其他相关资料、建立农村土地承包管理的相关制度等。
2、街镇乡自查及县上验收。各街镇乡组织人员,以农业社为单位进行检查验收,检查的标准就是承包地块、面积、合同和证书“四到户”。不符合要求的要限期整改,从12月1日起,采取“一听、二看、三走访”的办法,对各街镇乡进一步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工作情况进行检查、验收。此项工作结束后,要形成书面材料,于12月15日前报送县农业局农经科,县农业局汇总后书面报告县委、县***府和市农业行***主管部门。
四、***策界限
(一)、已经进行了第二轮土地承包的地方, 承包地不得随意变动,要保持土地承包关系的稳定,绝不允许借完善大范围、大面积重新调整土地;重点是完善手续,没有签订合同的要补签,没有发放土地经营权证书的要补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
(二)、没有进行第二轮土地承包的地方,要在11月15日前,按照《农村土地承包法》的有关规定和第二轮土地承包***策抓紧补课。
(三)、农户承包面积全部退耕还林的,应收回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或公告宣布证书作废,并终止承包合同。承包面积部分退耕还林的,按原承包面积扣减退耕面积后换发经营权证。
(四)、承包地部分被国家征收或集体公益事业占用的,原承包地面积扣减征占面积后换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国家征收农户绝大部分承包地,并对其全部农转非,同时就地安置补偿后所剩余的土地,原承包农户愿意继续承包的应当允许其继续承包,并填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原承包户不愿意继续承包的,可以交回发包方处理,但原则上不作补偿。
(五)、少数没有签订第二轮土地承包合同,也没有发放承包经营权证书,且承包地撂荒两年以上的农户,要做好联系工作,确实无法联系上的,发包方可以委托他人代耕。该农户书面放弃承包权的,发包方可以按程序将土地调整或重新发包。
(六)、核、换、补发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一律使用由市农办统一印制的新证,农户自愿要求以旧证换新证的,应予以更换。所用合同和表格以第二轮土地承包时的格式为准。
五、涉及具体问题的处理1、关于退休职工户口迁回农村后,土地承包经营权问题。
退休职工享有退休金,其身份仍属于国家职工范畴,不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不应当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
2、关于土地共有人问题。
在此次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关系工作中,家庭承包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共有人应该以二轮土地承包时的家庭实际人口为准,已死亡或户口迁出的应加以备注。1998年以后到现在,承包户中出生或迁入的人口,在此次完善中不作为承包经营权共有人填写在经营权证上。如某农户在第二轮土地承包时承包人口为4人,即户主、父亲、母亲、妹妹。这次完善二轮土地承包时,父母均已死亡。妹妹已嫁,户口迁出,在新落户地无承包地。该户主已结婚生子,现共3人。这种情况,该农户应填写原承包人口即户主、父亲、母亲、妹妹4人为共有人。
个人土地承包合同书例9
20__年11月,__县成立了全省第一家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并于20__年5月被省农业厅批准为农村土地承包仲裁试点县。在四年多的时间里,__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委员会在县委、***府的正确领导下,在上级业务主管部门的大力支持和帮助下,积极组织开展了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工作。截止目前,共接到农村土地承包纠纷200起,受理177起,其中仲裁14起,调解处理163起。仲裁工作的开展,不仅有效地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也为进一步建立完善的农村土地承包纠纷调解处理机制奠定了良好的基础,积累了不少经验。
二、__县农村土地承包纠纷类型
(一)农村土地承包纠纷类型。从几年的仲裁实践看,我县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主要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土地流转纠纷;侵害妇女承包经营权纠纷;土地补偿费纠纷;承包经营权继承纠纷几种形式。具体表现为以下几个类型:
1、先弃后取,引发纠纷。一些农民承包集体土地后,没有使用土地,造成土地荒芜,其他人趁机利用,进行种植;或未明确责、权、利关系,交给他人使用。现在承包人以土地经营权是自己所有为由,要求取回土地,与种植人发生纠纷。全县共接待此类案件102件,占总案件数的51%。主要发生在丹凤、高良、五龙、彩云等人均占有耕地较多和经济条件较好的乡(镇)。
2、土地流转不规范而引发的纠纷,此类案件33件,占16.5%。
3、出嫁女为争得土地与其娘家发生纠纷。此类案件共16件,占8%。
4、原“农转非”户要求返还其原承包地。此类案件11件,占5.5%。
5、同一承包地重复发包引发的纠纷。此类案件共6件,占3%。
6、私自买卖承包地引发的纠纷,此类案件共2件,占1%。
7、承包户家庭成员全部死亡,发包方要求收回承包地引发的争议,此类案件共1件,占0.5%。
8、承包地继承引发的纠纷,此类案件共4件,占2%。
9、所有权或使用权不清,引发的纠纷。此类案件共3件,占1.5.%。
10、征地补偿款分配引发的纠纷,此类案件共4件,占2%。
11、承包户内家庭成员之间,主要由于赡养问题及兄弟不和而要求分户引发的纠纷,此类案件共18件,占9%。
(二)纠纷调处途径。我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当事人主要通过以下5种途径解决纠纷:
1、自行协商。农民在发生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后,在自愿互谅的基础上,直接进行磋商,自行解决争议的情况比较多,但由于缺乏必要的来自第三方的疏导,往往偏执于自己的一方之理,很难听进对方当事人的不同意见。因此,双方当事人的自行协商很容易搁浅。
2、请求调解。这是解决农村土地纠纷的主要形式。纠纷当事人通过请求村干部、乡镇调解委员会帮助解决纠纷,如果调解成功,主持调解的机构(个人)及时让双方当事人签订书面协议,并应帮助和督促当事人自觉履行协议。调解也是我们仲裁机构的重要工作方式。自20__年11月成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委员会”和各乡(镇)成立“调解委员会”以来,共接待群众来信来访案件200件,通过调解处理了163件。
3、申请仲裁。与诉讼相比,由于农村土地承包仲裁不仅省时、省钱,而且程序简便,处理争议较快。现也成为处理农村土地纠纷的重要手段。20__年以来,我县共仲裁纠纷14件,仅20__年就仲裁6件,呈现逐年上升的趋势。
4、提讼。因为通过诉讼得到的判决更具权威性,并有国家强制力作后盾,对当事人最终权利的实现有较充分的保障。当事人通过诉讼解决纠纷的情况也时有发生。
5、申请***府处理。此类纠纷一般是所有权或使用权不清引发的纠纷,我县主要采取***府受理,交由农经部门调查核实,并拟出《行***处理决定书》,由***府签章核发的方式进行处理。
三、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的主要做法
(一)成立仲裁机构
为保证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工作的顺利开展,20__年11月,__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委员会成立,由分管农业的副县长任主任,农业局长和***府办副主任任副主任,国土资源、林业、农村办、民***、司法、、经营管理等部门领导为组成人员,下设办公室在经营管理站,由农业局分管农经的副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农经站长、副站长兼任办公室副主任。办公室具体负责全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和仲裁的日常工作,并配备了4名专职工作人员。各乡镇相应成立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委员会,并配备了专职工作人员。
(二)完善仲裁机制
1、规范仲裁原则
坚持地位平等的原则。纠纷仲裁当事人无论是农户、业主,还是村(社)集体经济组织,在纠纷调解、仲裁过程中,其法律地位人人平等,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公平、公正地调处纠纷。坚持
实事求是的原则。当事人提出仲裁申请后,仲裁委员会要对承包纠纷案件进行调查了解,依照法律规定和客观事实,决定是否受理。案件受理后,要进行深入细致的调查,取得农村土地承包的原始资料和证明材料,实事求是,分清是非曲直,为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提供可靠证据。坚持调解为主的原则。虽然一般申请仲裁的案件都是经过多次调解无果,但仲裁委仍然坚持调解为主、裁决为辅,在制度上和程序上保障将调解结案作为首选目标,并在工作中努力贯彻。确实无法达成一致协议的,依法及时作出裁决。
2、制定土地承包纠纷仲裁规范化制度。结合土地承包体制的特点,仲裁委借鉴(民商事)仲裁和劳动仲裁的做法,参照法院民事审判的规则,制订了《__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暂行办法》和《__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工作制度》。
3、设计法律文书和操作流程。由于土地承包仲裁工作具体操作无现成格式可用,而案件从受理到仲裁文书的送达、回访等都需要形成完善的工作机制,包括立案、现场勘查、取证、庭审、合议、调解、裁决和结案等每一环节都要制订操作规程,保证纠纷公正裁决。因此,仲裁委参考法院民事审判制度,在不断总结经验教训的基础上,制定了《__县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工作纪律》、《__县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回避制度》、《__县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档案管理制度》等内部规范制度。同时,陆续设计并不断修订完善了《仲裁申请书》、《不予受理案件通知书》、《立案登记表》、《受理案件通知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授权委托书》、《调查笔录》、《现场勘察笔录》、《开庭通知书》、《仲裁庭组成通知书》、《开庭笔录》、《调解笔录》、《调解决议书》、《合议记录》、《裁决书》、《送达回证》等18种标准法律文书格式。
4、建立土地承包仲裁***策法规数据库。由于土地承包相关法滞后,此前有法可依的主要是《农村土地承包法》、《__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和最高人民法院的两个司法解释,审理依据严重不足。为此,仲裁委对现有法律、法规和规章进行了大规模的检索研究,同时还收集了国家、省关于农村土地承包的***策文件,建立了农村土地承包仲裁专用***策法规电子数据库,主要包括法律依据、***策依据和制度依据三方面内容,其中相关法律法规32件,***策文件27件,为依法审理提供了可靠的依据。
5、探索制度创新
建立核稿发文制度。所有仲裁文书均由案件首席仲裁员把关。仲裁裁决书实行主任核发制,未经主任审核,不得下发;若发现有重大问题,及时与该案首席仲裁员沟通,必要时可请该案仲裁庭重新合议。
建立裁后回访结果通报制度。仲裁委对已到法律生效期的案件都要作裁后回访。凡是无法执行或被法院审理后的案件,都要进行内部分析总结,便于及时吸取教训。
(三)制定统一程序,实行标准仲裁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仲裁,不仅要法律适用准确,还要程序合法。为此,我县依照《农村土地承包法》、《合同法》和《仲裁法》等有关法律规定,制定了统一严格的仲裁程序。
1、案件的申诉与受理。当事人必须以书面形式向仲裁委提出仲裁申请,经过审查,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填写不予受理案件通知书,及时通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符合受理条件的,及时填写立案登记表,并由副主任(农业局长)审批,立案后,5日内向当事人送达受理通知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取得送达回证,并要求当事人15日提供授权委托书、答辩状及相关证据。通过严格把关,防止越权受理现象的发生,避免仲裁的盲目性。
2、指定仲裁员。案件受理后,仲裁委员会指定3名仲裁员(其中1名首席仲裁员)和1名书记员组成仲裁庭,负责整个案件的处理工作。
3、深入调查。仲裁庭组建后,由仲裁庭人员深入基层,深入实际,进行调查了解,基本掌握案情,并取得必要证据。
4、坚持先调解后仲裁的方法解决纠纷。调解是仲裁的前提,我们始终把调解贯穿于解决纠纷和仲裁的全过程,以最大的诚意,教育、说服、劝解当事人,尽量争取协调解决,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及时下发调解书。
5、开庭审理。纠纷案件的仲裁主要采取在仲裁委员会所在地公开庭审方式进行,仲裁庭确定开庭时间、地点后,提前5个工作日将《仲裁庭组成通知
书》和《开庭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和其他仲裁参加人。申请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仲裁庭许可中途退庭的,按撤回申请处理;被申请人提出反请求的,依法缺席裁决;被申请人经2次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仲裁庭许可中途退庭的,依法缺席裁决。当事人要求不开庭的,仲裁庭可以根据仲裁申请书、答辩书以及其他证明材料作出裁决。仲裁的案件,都是通过调解达不成协议的,仲裁庭及时进行裁决。案情较为复杂,社会影响较大的案件,其裁决由仲裁委集体讨论决定。
6、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进行仲裁。在仲裁过程中,始终要求当事人用事实、证据、法律条款来支持自己的仲裁请求,仲裁员帮助当事人依法搜集证据,确保事实客观公正。
7、限时办结。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最多可以延期30日,并书面通知当事人。
8、仲裁执行。当事人对仲裁决定书不服的,可以依法在收到裁决书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对拒不执行裁决的,仲裁机构协助当事人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四)加强基础设施建设
20__年6月,我县被列为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省级试点县,在省农业厅的支持下,我县新建了一个标准化的仲裁庭,配置了电脑、摄像机、扫描仪、打印机等设备,购置了仲裁桌椅,不仅较大地改善了仲裁工作条件,更增强了仲裁机构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五)加强学习,强化培训,努力提高业务素质。
从20__年开始,我们就不断从书店订购了一些相关的学习资料,坚持学习,坚持定期在单位内部开展业务技能和农村土地承包***策及有关法律法规知识的交流活动。在20__年仲裁试点工作开展以后,更是加强了指导,每当有案件发生时,县仲裁委员会都是精心审理或派人现场指导和把关,把学习和实践充分结合起来。通过不断学习实践,积累了经验,提高了业务素质和办案水平。
(六)推行信息化管理
为方便土地承包仲裁工作的开展,切实提高仲裁工作效率,20__年,结合“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补换发工作”,围绕健全长效管理机制、提升土地承包管理水平,我县安排了100万专项经费,全面推进土地承包信息化、网络化管理,将全县77038农户的土地承包合同信息录入电脑,建立土地承包信息数据库,并进行新证打印制作换发。实行土地承包信息化、网络化管理后,通过网络,将极大地方便查询土地承包、土地流转信息数据,方便查阅土地承包纠纷案件的涉案土地合同的有关情况,有利于土地承包纠纷案件的及时处理,切实维护农户土地承包权益。
四、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工作取得的成效
(一)探索了可行的仲裁机制,破解了投诉无门的“三难”怪圈。__县自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以来,已从***府部门“很难插手”、村级组织“不愿协调”和法院“不予受理”这样的一个“三难”境地,走到了现在的“投诉有门”。应该说,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工作,具有司法的严肃性,同时具有行***的灵活性,开辟了当代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新纪元,填补了机制上的缺陷。
(二)更好地实现了社会公平,维护了农村社会的稳定。农村土地承包面广量大,纠纷情况错综复杂、***策性强、解决难度大。此类问题成为社会热点。自从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工作以来,此类逐渐减少,群体性闹事事件也得以平息。可见仲裁方式既克服了渠道解决问题周期长、成功率低的问题,又避免了民事诉讼程序复杂、成本高的问题,及时有效妥善化解土地承包纠纷,维护了社会公平和农村稳定。
我县丹凤镇新村原村干部梁某1998年将同村舒某因农转非自愿交回集体的5.2亩耕地承包耕种,二轮延包时,在没有经过村民代表大会同意的情况下,利用职务之便,私自签订土地承包合同。20__年因国道324线改道新建,征用了其中部分土地,梁某私自占用了这部分征地款,村民知道后,集体上访多次,镇、县人民***府分别进行调解,双方均不满意。20__年村民代表到县仲裁委申请仲裁,我们通过深入细致调查了解,把《土地管理法》、《农村土地承包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向当事人进行宣传。在调解无法达成协议的情况下,依法进行仲裁,双方基本满意。通过仲裁,解决了一起多次上访未果的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极大地维护了农村社会的稳定。
(三)提高了村干部素质和依法行***意识
自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工作以来,通过调处各类纠纷案件,开展过农村土地纠纷调处工作的农村基层干部都普遍深刻认识到依法行***的重要性,在调解处理工作中,既让广大农村基层干部学到了一些结合实际有用的法律法规知识,又增强了基层干部依法行***的意识,提高依法行***能力。我县丹凤镇法雨村一五保户方某夫妇,20__年先后去世,其近亲属为争夺其承包地引发纠纷,并多次发生打架事件,村组干部多次调解无效,在村民的建议下,20__年初,发包方法人代表向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要求收回方某夫妇的承包地。仲裁庭通过深入细致调查了解,依法进行仲裁,大多数村民比较满意。通过仲裁,不仅解决了纠纷,维护了农村社会的稳定,更提高了农村干部依法行***意识。
(四)发现了体制缺陷和法律空白,提供了翔实的立法依据。__县在开展仲裁试点的过程中,由于深度介入现实纠纷的全程调查处理,陆续发现了不少体制缺陷和法律空白,如农村经济合作组织成员身份界定,村(社)、组(队)所有制相嵌,承包地征收补偿利益分配等问题,并通过多种方式参与国家和省的立法进程。
(五)培养出一批精通业务的骨干力量,促进了***策法规的普及。农业部门历来缺乏法律专业干部。通过开展仲裁工作,不但多了一个依法护农的得力手段,也培养、锻炼出一批具有更高水平的依法行***业务骨干。由于长期没有办理土地承包纠纷案件,过去律师队伍中极少有这方面的业务知识,很不利于为被人维护合法权益。但凡参与了仲裁活动的,在这方面的水平都有明显提高。仲裁机构在审理案件、尤其是群体案件的过程,本身也就是一个宣传普及法规和***策的过程,各方当事人或案件的律师,都普遍反映学到了不少相关知识、受益匪浅。乡镇、村干部和相关管理部门则表示有助于促进他们完善制度、加强管理,举一反三、正确处理历史遗留问题。
(六)积累了宝贵的经验教训,促进了仲裁工作的顺利开展。通过试点,逐步建立健全了各项规章制度,完善了各种法律文书格式,积累了不少宝贵的经验教训和示范案例,为我省全面开展仲裁工作积累了宝贵的经验教训。
四、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存在的问题
(一)法律依据不足。以前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的少数几部法律和相关规定不够具体,以至对许多问题的判断和处理无法可依。__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出台后,在许多方面做了规范。但仍然还有一些问题,譬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界定问题,承包地征收补偿安置利益的合理分配,农村土地家庭承包后自留地的定性,历史遗留问题的处置等等。
(二)仲裁经费缺乏。由于财***困难,经费无法保障,我县仲裁委员会工作经费相当紧张,土
地承包纠纷数量逐年增多,并且大多案情复杂,解决起来也非常的棘手,需要投入大量的人力和物力,不仅办案人员无津贴可言,连日常办案经费都无法保障。
(三)司法接轨不畅。虽然我县审结的大部分案件都已经自动履行,但由于我国相关立法的滞后,在诉前证据、财产保全和裁决结果的强制执行等司法强制措施方面,还未得到有关部门的有效支持。此外,对有些土地承包的法规和***策,法院和我们的认识差距较大。
(四)业务素质有待提高。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工作是一项新生事物,没有现成的经验可以借鉴,而且此项工作涉及面广、***策性强,特别是在不同的历史时期,农村土地承包***策都有不同的变化,对仲裁员的业务要求极高。虽然仲裁员基本上都是选择熟悉农业农村工作、懂一定***策和法律知识的人来担任,但是同样面临着加强培训、尽快熟悉业务的问题。
(五)不规范的村规民约还在一定范围内存在,也还有一定的势力。
五、下步工作建议
(一)建议加快相关立法,建立符合“三农”特点的仲裁规范,为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提供所需的法律依据。
个人土地承包合同书例10
土地承包合同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是农民承包、经营土地的法律依据和有效证明,也是农民依法获得征地补偿和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重要保障。目前,我旗还有部分农户未签订土地承包合同和未领取土地承包经营权证,还有部分农户因土地流转、证书丢失、土地征占、退耕还林等原因需要补签补发和变更注销合同及经营权证。各乡镇(含中心)要按照《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农业部令33号)抓紧补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确保证书全部发放到户。在补签补发或换发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时必须坚持三大原则:一是坚持稳定土地承包关系30年不变的原则。补签补发合同书和经营权证书,是***策上完善二轮承包关系,不是重新开展二轮土地承包,不得重新发包,不搞重新丈量,不得借机调整土地,不得借机改变原承包期限;二是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民主协商的原则。在补签补发承包合同书和经营权证书过程中,要保障农民群众的知情权、决策权、参与权和监督权,遇到重大、复杂和涉及面广的疑难问题,要及时召开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讨论决定;三是坚持“先确权,后发证”的原则,补签补发合同书和经营权证书时要搞清楚各承包户承包地块的权属,保证补签补发工作依法、有序、平稳进行。同时在具体工作中还要按照“核实、完善、规范”三个要求来认真开展。“核实”就是将二轮土地承包以来的土地承包、土地流转、专业承包进行逐项核实、逐地核实,全面清理土地,完善台账管理,对核实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处理,做到土地台帐、承包合同、经营权证内容“三统一”。“完善”就是对二轮土地承包以来在土地承包、土地流转、专业承包等方面手续不完善、已订立的合同协议等条款不清晰的,全部进行完善,确保做到双方权利、义务明确,条款无异议。“规范”就是通过清理和完善,使农村土地承包管理、土地流转、专业承包管理达到规范化、制度化的要求。依照《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农业部令47号)加强对当前土地流转的规范管理。在签合同时,各乡镇村可参照修订后的合同文本(在原土地承包合同的某些条款上做了必要的修订)与应签未签和新增人口进行补签。原已签订的二轮土地承包合同仍然有效。对于二轮土地承包后一直承包耕地但未签订二轮土地承包合同的农户,承包期起止时间应和当地签订合同的农户一致,即“前后齐”;对于新增人口分地签订承包合同的起始时间为签订的实际日期,结束时间应和当地其他签订合同的农户一致,即“前不齐后齐”。
二、进一步规范土地承包合同档案管理和严格农村机动地管理工作
土地承包档案是开展延包工作落实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重要原始依据,是***和国家的农村基本***策在基层落实情况的历史记录,必须及时规范整理,不得损毁、遗失。要按照《农村土地承包法》和《档案法》的规定建立健全土地承包档案管理责任制,做到土地承包相关文件、合同、方案、台帐、表册等资料完整齐全,实行专柜存放,专人管理。同时要建立农户承包台帐,农户承包经营权流转台帐,“四荒地”等专业承包台帐,逐步实现土地档案管理的标准化和制度化,不断完善土地承包档案管理工作。
机动地的预留管理和使用,是农村土地承包中农民普遍关注的重要问题。要采取有效措施,确保规范管理,有效防止和消除机动地管理使用中的矛盾和问题。一是严格控制机动地面积。2003年3月1日实施的《农村土地承包法》明确规定:本法实施前已经预留机动地的,机动地面积不得超过本集体经济组织耕地总面积的5%,不足5%的不得再增加机动地。本法实施前未留机动地的,本法实施后不得再留机动地。二是依法规范机动地发包。依法预留的机动地应当优先用于调整承包土地或者承包新增人口。机动地对外发包应按照《农村土地承包法》其它方式的承包程序公开、公正、公平地进行,不得搞暗箱操作。承包期限要合理,承包手续要完备,同等条件下机动地发包方要保证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优先承包权。三是规范机动地收益管理。发包机动地及“四荒”等获得的收入,归本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共有,必须纳入农村集体帐内核算和财务管理及村务公开内容,实行民主管理、民主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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