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舆论监督例1
在刘涌案件的审判过程中,“网络舆论监督”发挥了重要作用,它充分表达了全国人民严惩黑社会犯罪的鲜明意愿,最终导致了最高法院对刘涌案件的再审。所谓 “网络舆论监督”,就是人民群众通过互联网了解国家事务,广泛、充分地交流和发表意见、建议,对国家***治、经济、法律、文化、教育、行***等活动进行褒贬与评价。“互联网”成为民意表达的最佳手段。
一、从刘涌案件看“网络舆论监督”的意义
1、民意得到了真实、充分的表达。刘涌涉黑犯罪集团案堪称建国以来罕见。众所周知,黑社会犯罪危害之严重非其他犯罪所能比拟,为各国***府之大患。我国黑社会性质的犯罪势力虽刚起步不久,但来势凶猛,国家对此已经确定了“露头就打,从重从快处罚”的方针,这是一个负责任的***府深得民心的举措。刘涌集团危害一方十几年,终于绳之以法,自然为国人瞩目。当辽宁省高院以含糊其辞、“莫须有”的理由将刘涌死刑的一审判决改为死缓,尤其是部分“知名教授”违背民意、以权威面目书面干预审判活动的曝光,激起了国人的愤怒,引发民众投入一场空前的大讨论。在这场大讨论中,爱憎分明的人民意志得到充分表达:①对黑社会性质犯罪的首恶必须严惩,决不允许假借“人道、人权”姑息养奸;尽管个别“权威”说: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犯罪并不是很严重的罪,这样的案件到了美国可能判无罪,不是判死缓的问题云云[注],但人民不信邪,他们知道孰轻孰重,他们更不会用美国的法律来断中国的案子。 “刘涌不死,民心死”,一语表达了人民对黑恶势力的深恶痛绝。②维护司法公正,不允许任何人以任何借口干预司法审判活动。有的 “专家”断言判处刘涌死刑是我国一贯重刑思想的体现,民众的态度是媒体片面引导的结果,是用感情代替法律;更有人建议最高法院改写辽宁高法判决中“不能从根本上排除公安机关在侦查过程中存在刑讯逼供”的模糊词汇,明确“认定刑讯逼供的事实,并且按照有关司法解释,不将刑讯逼供取得的口供作为定案的依据”,(笔者注:接下来就要追究公安、检察机关办案干警的罪责了!)说这是“对人权的尊重和对司法尊严的维护。”[注]但是,从2000年7月刘涌案发到3年后刘涌被终审判决,公众对刘涌案的关注一刻也没有停止,“百姓心中有杆秤”,可以说,刘涌案件的审判,直接关系公众对司法公正的信心。这次参与讨论人员范围之广、人数之多,感情和理性几乎都达到极致,正是如此,才避免了黑白颠倒和无限放纵。这充分说明,正义存在于民众之中,人民懂法、而且最理解法律的宗旨。
2、正义存在于最广大人民群众之中。刘涌案的二审改判曾一度使人们对司法公正产生某种怀疑;但最高人民法院正视全国人民的质询和呼声,依法对刘涌案提起再审,并最终维护了正义。人们看到我国的司法敢于从容面对公众的监督和批评,真正体现了司法为民的宗旨,维护了法律的权威。正如有位法学博士所言:再审本身是一个进步,最高人民法院的再审反映了法律对民意的一种尊重,从中可以看出法律并非只有程序正义而没有实质正义,严格执行根植于民意的法律并接受民众对于法官是否严格***的监督,才是法官对民意最好的尊重 [注] .刘涌一案的再审充分说明最高人民法院正在用自己的行动体现对民意的尊重。人民对司法公正的有效监督,又产生了一定的警示作用:法律是一定形态的社会物质生产和生活的体现,人民群众是社会生产与生活的主体,因而法律必须代表最大多数民众的意志,司法又必须在人民的监督下公开、公正进行。如果法律抛开最广大人民的利益和意志,只是部分“权威”强加给人民的信条;如果司法活动不受人民的监督而失去公正,那末法律就将失去在民众中的权威。民不可欺——无论什麽人,打着“权威”旗号也罢、打出“人权”招牌也罢、还是玩弄什麽其他花样,他都不能逾越人民的意志,、超越我国的国情。
3、人们从中得到一些有益的启示。对刘涌案件的网络舆论监督,一方面在法律范畴给予人们很多启示,譬如法律如何代表最广大人民意志;如何保证司法公正与权威;如何看待死刑等。更重要的是网络舆论监督引起了大家的极大关注,有个学者讲,“对刘涌案的再审,网络起了不可忽视的作用。网上畅所欲言体现了民众对权威机构的一种评判,在网络上对司法机关的评判则从某一方面体现一种社会的声音。”[注]网络在极大地拓展人们交互空间的同时,又极大地便捷了人们之间的认识与交流,它将成为今后人民自我教育和行使民主监督权利的最有效手段之一。那末,人民可以通过网络监督司法活动,为什麽不可以把这个手段扩展到其他领域?***治、经济、文化、教育、社会安全……等等所有领域,都应当接受人民的监督,都应当为人民群众提供网络舆论监督的广阔平台。
二、 网络舆论监督的优越性。
媒体的舆论监督作用已经深得民心;像《焦点访谈》、《社会经纬》,及其他中央与各地的报刊、电视反映社会热点、民众疾苦、腐败现象的各种专栏,在揭露社会矛盾、鞭挞违法乱纪、洗雪百姓冤屈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真正成为人民信任的 “喉舌”、***和***府联系人民群众的纽带、反映民情、社情的重要渠道。但是,传统的媒体有它一定的局限性:①时间滞后。民情、民意反映到媒体需要一定的时间,媒体一般要进行核实,然后再履行制作、审批手续,少则数天,多则数月。②广泛性受限。传统媒体由于篇幅、人力、资金、程序等诸多原因,它所反映的社会问题一般仅限在影响较大或很特殊的典型个案,大量的民情、民意以及事件难得光顾机遇。③交互性差。传统媒体的报道一般呈单向性,来自各方面的评论、反馈、辩解及信息不能及时沟通交流。④成本高。公开发行的报刊的版面价格很贵,电视台制作新闻节目的成本更高,如果按照节目播出时间计算更为昂贵。⑤监督主体偏移。对国家事务和国家权力的监督,主体应当是人民,人民是一个广泛的集合概念。媒体行使监督实际是代表人民的,然而由于它的局限性,在民众心目中媒体成为了监督主体。网络媒体相对于传统媒体而言,则具有无法比拟的优越性。
1、监督主体的素质较高。利用互联网表达自己意愿的人,都具有较高的文化素质,有一定的知识和表达能力,关心国家和社会事务,具有较强的参***意识与维权意识, 分析问题有一定的深度,他们是社会舆论的主要参与者;其中年青人又据多数,思想活跃,容易接受和传播新鲜事物。通过互联网听一听这些人的反馈意见,对于推进我们国家的民主化进程具有重要意义。
2、具有广泛的代表性。据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第十三次中国互联网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截至去年12月31日,中国网民总数已达到7950万,职业分布广泛。社会各个阶层、各行各业都可以站在不同的立场、角度参与国家大事的讨论、评价,不仅参与人多,而且面广,各种不同的意见和建议、评论都能得到集中反馈。
3、人们的意愿和看法可以更真实、充分地表达。一般说传统的媒介对民情、民意总有个加工、筛选,往往一些更真实、一手的舆论、呼声得不到传达,而互联网就取消了这道 “工序”。如果把传统媒介比喻为“记名投票”的话,那麽互联网就是“无记名投票”。这种宽松、自由的环境便于人们无拘束地发言,真实表现自己。
4、 具有空前快捷的特点。互联网是个电子的虚拟世界,它传播信息的速度不是以天数、小时为分母,而是按秒计算。海南发生的事情,在几秒钟内通过互联网,***文并茂地到大江南北、长城内外,也不会发生传统媒介的那些昂贵费用。
5、 具有良好的交互性。在互联网上,人们可以对同一问题相互了解观点、展开讨论;既可以成本大套、连篇累牍,也可以短小精炼、一针见血;还可以组织 “专家访谈”,以至于组织问卷调查和反馈。
由于互联网具有这些优越性,利用这种先进的手段实现司法与行***活动的人民监督,就是现代社会民主化发展进程的必然。有一位学者评论说:让人民通过网络发言是一种必然和进步,它为中国改革开放的进一步深化和人民权益进一步的“最大化”提供了一个广泛的平台。「注3给人民以发言的自由和让人民掌握法律武器同等重要,民主、法治、平等、自由,这是改革开放的社会主义中国***治改革的目标。让网络舆论监督充分发挥它的作用吧!
当然,网络媒介既具有广泛的公开性,又具有很强的私密性。公开性是指网上的信息可以共享;私密性是指在网上评论、消息的人完全可以隐匿真实性名和身份。正因为如此,有人指出,网络是一把“双刃剑”,有它推动文明进步的一面,也常夹杂着耸人听闻得谣言和不满情绪的渲泻。这些内容在网上广泛传播,影响很坏。所以加强网络的规范和引导是十分必要的。
三、正确对待网络监督。
尽管网络监督目前仍存在某些缺陷,人们对它有不同的看法,但绝不能因此否定它的作用。2003年,网络媒体所显示的舆论监督力量得到了最充分最有效的体现,众多新闻事件,如孙志刚事件、日本人集体买春事件、刘涌案件、宝马汽车撞人案等等,都在网络上都得到了广泛的传播,接受最广大人民群众的评判监督,深深触及了人们的灵魂。人民大众参***意识空前高涨,使各种事件的发展得到了最深刻的推动,不但影响着***府决策,而且涉及了法律的变革。***和***府日益重视网络媒体反映的民众呼声和意见,全国人民抗击“***”时,******在广州对一位医生说:“你的建议非常好,我在网上已经看到了。”******对几位北大学生说:“我在网上看到同学们在留言中表达了同全国人民一起抗击***的决心,令人感动。”这表明网络媒体公信力日益凸显。网络监督已经不可阻挡,因为它符合广大人民的意愿,是“现代社会民主化发展进程的必然”。我们应当对网络监督有个全面正确的认识,并且不断地使其规范和完善。
1、 网络舆论监督是宪法赋予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
我国《宪法》总纲明确阐述:中华人民共和国是“人民民主专***的社会主义国家”,“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 《宪法》 第三十五条又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第四十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 言论自由和对国家机关的工作实行监督是宪法赋予人民的民主权利。人民有权利采取最便利的方式和手段,保障自己充分发表意见的机会,保障人民有效地行使民主监督的权利。网络监督是人民实现民主权利的便捷而有效手段,它当然要受到宪法的保护。全国人大***会副委员长成思危评价网上的争论说,“这是网友的自由,也是民主的体现。”
2、 网络舆论监督是现代文明的体现。
现代文明的社会,不仅表现为经济与科学技术的发达,而且是经济、***治、文化的全面文明化,尤其***治文明可以说是一个国家现代化程度的重要标志。***治文明首先表现为最大程度地发挥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治积极性,让更多的人能够参与国家***治生活,人们有充分的机会表达自己的意见,畅所欲言,使一切有利于社会进步的意见和倡议都能受到关注和发挥作用。依赖现代数字技术而实现的互联网传输、交流手段,是现代科技发展的产物;充分实现民主又是现代文明社会的必然。网络监督正是这种现代科技同现代民主的恰到好处的结合,它为改革开放的深化和人民权益的实现,提供了一个广泛的平台,是现代文明的体现。否定网络的意义,就如同愚昧时代否定“日心说”、清***府视火车为“怪物”、落后的文化禁锢电影、电视;否定网络监督也可以视为“叶公好龙”式的民主心态。
3、 网络舆论监督是公民自我教育的方式。
网络媒体是交流传播各种知识和社会信息之现代化工具,它具有广泛性、社会性、世界性等主要特征,他已经成为人们获取知识、了解天下大事的主要渠道。我们看到,在网络监督的过程中,人们也在相互交流信息和知识,在参与中学习、在参与中互补,在参与中提高素养。对于个别不负责任、偏离事实和公德的网上言论,人们也在进行批评或抨击。正义、法律、公德、知识在自发传播,这是主流;恰恰是这种自愿参与的活动,更有效地达到自我教育的目的,同时也真实反馈了人们道德的水准,让我们的主流媒体的导向有的放矢。
4、 网络舆论监督是民主、公开、平等的推动力。
***治民主化是***治文明的前提,其基本要求是***治上的民主、公开和平等,这正是网络监督的前提和目标。网络监督的前提是要求***治公开(也包括司法与行***的公开),公开才有公正。***治的民主化、公开化、法制化、科学化以及***治的高效、清廉是社会主义***治文明的目标。***治公开化就是要增强***治生活的清晰度和透明度(涉及国家机密和国防机密外),消除***治的封闭性和神秘色彩,消除程序上、技术上和地域上的限制,使广大人民群众能够通过网络更好地了解***治过程,更好地知***议***和参***,实现各种民主权利。没有***治的公开化,就很难保证***治民主化,***治清廉也会受到影响,社会主义的***治文明也就无从谈起。
5、 对网络舆论监督应进行规范和正确引导。
互联网承担着传播知识、信息,弘扬民族文化和社会主义道德的神圣社会职责,作为部门的大量社会信息应当 “去粗取精、去伪存真”;有关部门应该审时度势,加强正面引导。网络规范和道德的形成,主要靠教育和引导,靠所有网民的自律;2001年5月湖南创建了《红网》,作为湖南省委、省***府的新闻和综合网站,拥有了中国第一批专业网络记者,在红网的“社区论坛”,邀请了诸多的专家、学者作为常年特邀嘉宾,进行各种建设性的探讨和评论,引导论坛舆论导向趋向理性化。全社会应当加强互联网诚信与公德教育,形成网络道德公约;网络服务与监管部门以及主流媒体应当主动组织对败坏网络声誉的批判,引导人们形成良好的道德风尚,净化舆论平台。
6、 建立有利于网络舆论监督的制度与途径。
网络监督是一种历史发展的必然,一切关注民生、关注国家的事情,总是会经过网络空间摆到各级***府的桌面上。对于这种“新”事物,我们的各级***府应当给与高度重视和恰当地应用了。有人建议尽快制定《***府信息公开条例》,我认为不仅很有必要,而且应当扩大到司法和和一切***治领域,还应当制定必要的对监督渠道进行规范的章程。譬如:国家信息公开制度——接受人民的监督,首先要实现公开,国家司法、行***、经济等部门哪些信息必须或应当公开,通过哪些渠道公开,谁来监督执行;如许多地方纷纷创建“***务网”、“警务网”“市长信箱”等,为人民提供了方便之门。吉林省省长洪虎在“两会”期间接受媒体采访时说:***府要将自己的工作向媒体公开,媒体要监督***府的工作。北京市委书记刘淇说,***府应该接受各方面的监督,监督***府,重点是对******一把手的监督;像我,就是你们的重点监督对象。社会反馈制度——我国***和国家的领导人很重视从互联网了解民情,全国人民抗击“***”时,******在广州对一位医生说:“你的建议非常好,我在网上已经看到了。”******对几位北大学生说:“我在网上看到同学们在留言中表达了同全国人民一起抗击***的决心,令人感动。” 各级***府是否可以制定一些具体的制度,人民可以通过哪些渠道和方式发表意见、建议,谁来收集来自人民的意见和建议,如何建立畅通的相互反馈路径。湖南《红网》的“百姓呼声”已成为百姓心中的名牌栏目,群众可以在网上投诉求助,由红网记者及联动媒体记者调查,并直接回复投诉人;群众还可参与进行评论和法律咨询等,使网络的互动性得到了充分体现。违法追究制度——全国人大***会2000年12月通过了《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对利用互联网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规定了处罚。要求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利用互联网时,都要遵纪守法,抵制各种违法犯罪行为和有害信息。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依法严厉打击利用互联网实施的各种犯罪活动。要动员全社会的力量,依靠全社会的共同努力,保障互联网的运行安全与信息安全,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建设。各地***府可以根据这个决定制定细则和一些必要的制度,使网络监督进入良性运行。各地方人大***会应当肩负起网络监督立法的重任。
总之,互联网的普及,正在改变着人们的生活方式,一切经济的、***治的、法律的、文化的、道德的等等领域,都因互联网的加盟而大开眼界、五彩缤纷。它是现代科技的产物,也是推动现代社会进步的动力;因势而用之,受益无限;逆势而拒之,后患无穷。现代***治文明与现代化民主手段的结合,将创造一个真正健康、富于活力的现代化社会。
﹡文中[注]释均引自互联网评论。
参考文献:
网络舆论监督例2
论文关键词 网络舆论 舆论监督 社会评价 司法***
2013年8月24日“郭玉驰强奸幼女案”再次引发了人们对于舆论监督司法的思考。8月24日晚被告人郭玉驰将路边玩耍的四岁幼女抱至家中实施奸***。法院经调查认定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且奸***未满十四岁幼女从重处罚。但因被告人郭玉驰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综合全案情节判处有期徒刑5年且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2013年9月30日,一个标题为《一个被强奸的4岁小女孩的一封公开信(大关县官员强奸幼女)》的帖子在某论坛上流传,引起了网民的热议。许多网民认为此案的判决是重罪轻罚,国家工作人员使用暴力奸***未满十四周岁的幼女,明显是情节恶劣,仅是判处有期徒刑五年,这种避重就轻的做法于情于理都无法安抚受害人和说服民众。2013年12月6日,云南省大关县法院迫于舆论压力对备受争议的大关县官员郭玉驰强奸4岁幼女再审一案作出判决,以强奸罪改判郭玉驰有期徒刑8年。
中共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必须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确保依法、***、公正行使审判权、检察权”,再一次突出强调了司法***与司法公正的重要性。其实,正义是形成于人民群众之间的,人们对待一个案件事实不可能绝对客观的进行评判,而是基于道德上的考量。道德与法律终究是有界限的,法律是底线,道德则是一种存在于人们社会意识中的最主要的社会控制手段。道德对法律的实施进行保障,对法律的漏洞进行弥补。从“李昌奎案”开始,社会舆论就成为了司法审判活动公正性的助推器。郭玉驰案的再审充分反映公众对于司法正义的追求,人们迫切希望信息的公开,以使受害人、弱者得到应有的补偿。该案件舆论监督适时性、内容的集中性、监督策略合理性特征,使得监督基本不偏离罪责罚相适应原则的大方向,尽量避免了因监督的“越位”可能引发的群众和司法关系紧张局面的产生。但是舆论监督并非尽善尽美,有时候网络舆论监督对于法律事实的评价成为法官公平审判的绊脚石,迫于舆论压力,许多案件不得不发回重审,这也就直接影响到了司法***。
一、 网络舆论监督的社会功能与价值
网络舆论监督即人民群众通过互联网了解国家事务,广泛充分的交流和发表意见、建议,对国家***治、经济、法律、文化、教育、行***等活动进行褒贬和评价。“网络媒体开发了平民舆论的空间,使得平民舆论成为一种基于网络技术的有价值的社会监督。”带有草根性质的人民群众通过这个广阔的平台可以畅所欲言,对于***府公开的信息、社会突发事件所显露出的问题进行评价,宣泄着不同的社会情绪。社会公共权力成为网络舆论监督的最重要客体,这使得***府更加全面的了解群众们的需求,更有利于推动社会的发展与进步。因此,网络舆论监督的功能与价值就得到了彰显。
(一)网络舆论监督是公民进行自我教育的一种更为生动的方式
公民通过参与网络监督,了解天下大事,获取信息和知识,从而在参与的过程中得到知识的整合,进一步提高公民素质。同时,法律因其机械性而无法制裁的预期的越轨行为在舆论监督下得到压制,从而更有效地从根源组织罪过的发生。公民在自愿参与网络监督过程中,对于网络中不真实、不可信、抑或带有欺骗性的偏离道德的内容进行批评、抨击,达到公民自我教育的目的。
(二)公民的意愿与需求得到充分真实的表达
“水能载舟,亦能覆舟”,人民是国家的主人,治国安邦应当以人为本,满足最广泛的人民群众的需求。脱离了群众,国家也只是一个没有实质内容的空壳。怎样才能了解人民群众最本质的需求,那就是给人们提供一个交互的舆论监督平台,让人们自愿的主动地表达。这也是网络舆论监督不同于传统媒介的社会舆论监督,它能有效地反映民意,对***府工作或者司法活动等的不满都能够通过这个广阔的平台表达出来,传统媒介例如新闻舆论监督,会有新闻“把关人”的把关与引导,很有可能造成对真实民众意愿的掩盖。
(三)网络舆论监督有助于实现社会控制
美国社会学家E.A.罗斯认为舆论应当是社会控制手段之首,网络舆论通过集体心理和大众传播的作用,引起社会情绪并产生社会行为,从而反作用于社会,正是由于网络舆论监督可以通过互联网这个舆论传播的平台达到这样一个效果,网络舆论监督才成为实现舆论社会控制的重要的形式。网络舆论监督可以通过如下形式达到社会控制的效果 。
1. 公布真相。网络舆论监督的实施不会像法律一样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即对社会进行软控制,网民通过公开事实真相,使司法审判的各个环节暴露在阳光下,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将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
2.批评建议。采用批评建议的方式进行网络舆论监督,可以缓解社会冲突,网民通过发泄民愤,释放不满和敌对的社会情绪,借助网络舆论监督,在当今社会主义制度转型期,为社会冲突找到安全的制度出口。以疏代堵的形式使权利受侵犯者得到较为温柔的发泄方式和社会群众的支持,削弱了公权与私权的对立。
3.重塑共识。约翰·弥尔顿认为,真理能够通过自我修正战胜谬误。网络舆论监督本身有强大的自我修正功能。网络出现之前,明显的“舆论一律”倾向是因为大多媒体都是***媒体,群众自发的舆论监督功能大大降低,舆论源与舆论流被***垄断,舆论的“自我修正”功能缺失。 现如今,网民的意见虽然会在舆论监督的过程中出现短期的偏差,但基于道德正义的考量,绝大多数人会站在正义的一方,真相也会浮出水面。理性认识终会打败感性的社会情绪。
(四)网络舆论监督有利于实现***治民主化
公民通过网络舆论监督,更有效的行使参***议***的民主权利,突破***治的封闭性,使得***府机关、司法机关办事的公开透明化,更好的实现社会主义的***治文明。
二、网络舆论监督与司法***的冲突
司法***原则是现代司法的基本原则之一。我国现行《宪法》第126条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明确规定了司法***的原则。即司法机关审理案件时,必须严格依照法律规定办事,裁判的基准只能是法律,如果司法机关不能依法***行使职权,司法就没有公信力,法律也就失去了存在的价值。然而过度的网络舆论监督会与司法***原则背道而驰。在网络舆论监督督促司法机关严格遵守原则审判的同时,在另一方面,也促成了法院审判的非***性。由于网民带来的巨大舆论压力,***府往往会产生重视,为了遏制住网络上洪水猛兽般的各种言论的扩散,***府一般会给出批示,于是,司法机关又要在***府的干预下处理案件。
其次,过度的舆论监督往往会在缺乏监管的条件下形成非理性倾向。网络舆论会产生所谓的传染效应,即网络的大众化和匿名化在很大程度上保障了民主,毫无疑问将促进公民对***府、司法活动的监督,促进社会良性发展,但也正是由于其匿名性的特点,使一些人的发言不负责任。甚至有些人出于个人目的在网上发表不实言论,经传播后会产生很坏的影响。法院迫于舆论压力,可能会发回重审进行再次调查,既使得法院审判案件的效率大大降低,又会使司法***原则遭到侵犯。
三、网络舆论监督与司法***的平衡
合理的网络舆论监督是实现司法***,进而实现司法公正的必要手段,是司法公正的助推器。舆论和司法的终极目的都是实现社会正义,因此如何实现网络舆论监督与司法***的平衡成为当前亟待解决的问题。网络舆论监督的最大特点是受众主体的真实与自由。网民能够以客观平等的心态和批判的态度,充分发挥自己的观点,行使宪法赋予的权利。据中国青年报社调中心委托腾讯网在 2009 年初所作的调查,网民选择的举报方式依次为:网络曝光(35.8%)、传统媒体曝光(31.3%)、向纪委举报(17.2%)、向检察院举报(11.4%)、向上级***府机关举报(3.3%)、向***门举报 (0.5%)。网络舆论监督已成为网民进行社会监督的首选方式。数据也表明,网络舆论监督是公民实现自己监督权最好的方式。2013年由人民网的互联网舆情报告分析中指出,该年20个热点舆情事件中,司法案件占半数以上。9月份继举世瞩目的***案一审宣判之后,陕西“房姐”龚爱爱案、“高铁一姐”丁书苗案陆续开审,北京大兴摔童案、李某某强奸案、河北王书金强奸案等相继宣判,沈阳摊贩杀死城管案主犯夏俊峰被执行死刑,更使得司法公正成为空前集中的网络议题。网络舆论监督不仅能够督促司法机关审判案件时严格遵守原则,不受***府部门行***权力的干涉,还能推动司法进步并在推动新制度的出台上产生了积极的意义。
(一) 舆论监督司法的权利来源
网络舆论监督的权利来源是公民基本权利的延伸。《宪法》第35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第41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明确规定了公民的言论自由的权利以及批评建议权。同时《宪法》第2条和第27条也隐含规定了公民的知情权。因此,网络舆论对司法活动的监督,是公民行使基本权利的一种方式。
(二) 舆论监督司法的历史渊源
其实,早在西周的刑罚中就能够看到舆论监督司法的雏形。在西周的慎刑原则中,有一个制度为“三刺”。对于重大案件的判决,司法官必须征求有关官吏的意见。《秋官 小司寇》曰:“以三刺断庶民狱讼之中。”有学者解释《周礼》中的刺译为“讯问”:一刺,讯问群臣,群臣以为该杀;则二刺,讯问群吏,若该;则三刺,讯问万民。万民都以为当杀,然后杀之。
虽然有些学者否认了《周礼》这一说法的存在,认为讯问与案件无关的群臣、群吏、万民对于案情的了解毫无帮助,但西周许多史料的记载,证实了《周礼》“三刺”审判确有西周制度的遗迹。视线跳转到通讯信息发达的今天,互联网的存在让民众对于案件事实的掌握有时甚至比法官还要准确快速。因此,舆论监督司法是具有实在意义的。
(三)我国网络舆论监督司法的发展现状与法律规制
美国法学家博登海默曾说:一个发达的法律制度经常试***阻碍压制性权力结构的出现,其依赖的一个重要手段便是通过在个人和群体中广泛分配权力以达到权力的分散与平衡。 公权力的膨胀和越界是民主社会发展的必经阶段,尤其是我国正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单单依靠司法的强制性的制约和监督是不够的,所谓压力越大反作用越大。因此,网络舆论监督作为一种很好的实现对公权力的监督制约方式,也是一种社会控制方式,是不可能被摒弃的。然而,网络匿名发表言论也导致许多无良公民不负责任的发表虚假事实,也会干扰司法审判活动。是要舍弃其中一种还是在两者之间达到一种所谓的平衡?答案肯定是后者。明智的统治者不会钳制舆论,而是会利用舆论得到应有的提升。
首先,通过立法达到对网络舆论的监管。有关部门对世界42个国家的调查表明,进入21世纪的时候,大约33%的国家正在制定互联网的法规,70%的国家正在修改原有的法规以适应互联网的发展,92%的国家对互联网进行不同程度的审查和监督,26%的国家出现对互联网的***案例。我国网络立法的滞后,导致网络舆论监督在现实中面临许多问题。对于网络上干扰司法审判活动的“造谣者”不能将其绳之于法。目前我国在这方面的法律法规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管理规定》、《互联网从事登载新闻业务管理暂行规定》等,由此看来,还没一个针对网络舆论监督的完整立法。应针对现阶段网络舆论传播的特点尽快出台相关的法律法规,严格界定言论自由与侵犯他人隐私权等犯罪行为的区别,并用明确的法律条文来约束和制裁恶性的网络暴力事件,这样网民的行为才能有法可依,也才能真正地保障网民的舆论监督权利并切实有效地发挥其作用。
网络舆论监督例3
中***分类号:G122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4)03-0156-02
一、网络舆论监督相关概念解析
舆论监督属于社会监督形式当中的一种,是实施于公共生活中的一种监督方式,其中涉及我国***治、经济、文化等各个领域,是我国新闻事业的重要职能。
网络舆论监督是指社会公众利用互联网的舆论表达方式,对国家事务、社会现象和事件、个人行为发表自己的观点、意见和看法,产生并形成一股强大的舆论压力,对现实社会起到监督、检查和评定的功效。
目前,我国网络舆论监督主要有自媒体(论坛、贴吧)、网站留言、个人微博和博客、社交网站、网络民意调查等多种形式。
二、体坛网“中国足坛反赌扫黑”事件专题报道分析
体坛网()是体坛传媒集团旗下,依托于拥有最强大采编队伍的体坛传媒而创建的垂直体育门户网站。
(一)“中国足坛反赌扫黑”事件回顾
纵观最近几年网络上出现的热点事件,几乎每一次都会引发无数网民的热切讨论,并由此产生一系列的问题。在网络上,这种过程发展速度快得惊人,以“中国足坛反赌扫黑”系列案件为例,自2009年***“8・25专案组”成立以来,有关中国足坛的“反赌扫黑”风暴便愈演愈烈,2009年10月19日,广州足协副秘书长杨旭被捕;2009年11月13日,前成都谢菲联队助理教练尤可为,定性涉嫌犯罪被捕;2009年11月6日,中国足协负责商务开发的范广鸣被警方要求协助调查,成为第一个涉案的足协官员;2009年11月16日,原青岛海利丰领队刘宏伟,被拘留;同一日,前武汉队门将闫毅涉嫌被警方拘留;2009年12月15日,前鲁能队长邢锐被捕;2010年1月21日,***证实南勇、杨一民、张健强三足协高官接受调查。中国足球打黑行动的重心由足球从业人员案件,转移到足球官员受贿索贿案件。备受瞩目的中国足球反赌打假风暴,随着2011年12月19日正式开庭审理,也进入到最后也是最为关键的阶段。
(二)事件专题报道分析
1.内容分析
对于“中国足坛反赌扫黑”事件体坛网采用的是特设专题报道的形式。以专题形式报道能形成连续的、多维的、动态的报道方式,更好地挖掘新闻价值,吸引更高的公众专注度并产生更强大的社会影响力。体坛网国内足球板块采用传统的三栏式排版,页面相对紧凑,并在页面上方醒目位置显示出“反腐风暴”和“反赌风暴”两大专题。以“反腐风暴”为例,其核心板块集中在“滚动新闻”、“热播视频”、“事件进展”这几项上。而体坛网通过对事件细节所做的梳理和分析,帮助人们进行横向和纵向的对比。如“涉案人员关系概要***”、“曾经的假赌黑”、“重案”等栏目,不但丰富了专题报道的内容,同时也有助于人们对事件的发展有更全面和深入的理解。
2.形式分析
与传统媒体的新闻专题相比,网络新闻专题由于有技术上的保障,其报道的内容远远多于报纸、电视、杂志上的相关专题。特别是在新闻的时效性方面,网络媒体消息的几乎和新闻事件的发生是同步的。而对于社会热点新闻而言,采用网络新闻专题的形式,将使报道更为全面、丰富,便于受众理解,从而优化传播效果。对于“中国足坛反赌扫黑”事件的专题报道,体坛网可谓是采用了文字、***片、视频三位一体的报道方式。例如,进入“反赌风暴”专题内的“热播视频”专栏,关于国内足坛反赌扫黑的相关视频报道就有超过500个,而体坛网更是精心策划了许多惟妙惟肖的漫画来配合新闻专题的报道,如,“陈亦明与李承鹏混战升级”专题封面就用了两个人扮成拳击手的漫画形象,这样生动的表现形式很契合新闻核心内容,同时也使得专题报道通俗易懂、丰富多彩。
(三)体坛网事件报道的舆论监督作用
随着这些足坛“大佬”们的纷纷落马,以及这类事关中国足球命运的爆炸性新闻一出,各大门户网站便开始进行大规模的宣传和报道。体坛网更是全程跟踪报道反赌扫黑事件的最新动态,打破了传统平面媒体时间和内容的限制,扩大了舆论监督的范围,随着媒体的推波助澜,有大量网民上网发帖,自发搭建讨论平台,发表对事件的看法,然后有更多的网民跟帖,就该事件的发展发起热议,并通过微博、社交网站、即时通信工具等多种手段使得相关信息不断扩散,震撼力不断增强,最终形成强大的舆论氛围,这股强大的舆论力量会引起相关部门的高度重视,推动事件的发展和解决。
(四)其他事件中表现出的网络舆论监督作用
近年来,随着我国网络舆论监督事业的不断发展,越来越多的热点事件借助网络平台,得以公之于众,出现在人们的视野之中,除了“足坛反赌扫黑”事件之外,其他引发巨大轰动效应的事件有很多。例如,2010年10月16日发生的“我爸是李刚”事件,其最初是由网民在猫扑论坛上发出的帖子,披露了发生在河北大学校园里的一起车祸事件,肇事者在校园内驾车撞倒两名女生,并造成一死一伤,司机系酒后驾车,事发后还口出狂言“我爸是李刚”,随着网民们不断跟帖、转帖立即引爆网络。消息后的第二天,据相关统计,该贴点击量已经超过了100万次,引起了广大网民的极大愤慨与关注。迫于强大的舆论压力,以及公众想要了解事情真相的迫切心情,该事件发生后,河北省委对此事也是十分重视,成立了由省教育厅、公安厅以及保定市***府等部门工作人员成立的专门工作组进入河北大学协助处理此事,并及时向社会公布该事件处理的进展。可以说正是由于网民们的极大关注促成了这一事件的顺利解决。
三、目前网络舆论监督发展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在网络上并不是所有的舆论导向都是正确的,因为在互联网这样一个虚拟的环境中,网络舆论监督的主体有着很强的不确定性和自发性,这样一个复杂的、庞大的群体很容易受到不良情绪的影响,从而产生错误的舆论。
(一)网络舆论监督建设和应用存在的问题
任何事物都应从正反两方面来看待,对于最近几年才兴起的网络舆论监督更是如此。首先,网络的虚拟性也会大大阻碍舆论监督工作的正常开展,由于网络上缺少“把关人”,各个行业、年龄层、学历水平的网民混杂在一起,不同的人对同一事件的认识会存在差异,导致有些信息的真伪很难在第一时间得到查证。此外,网络舆论的形成往往是自发的,缺少来自有关部门的监管,我国相关的网络舆论监督法律法规还不是特别完善,网络主体的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而虚假信息的受害者往往又势单力薄,缺少相应的法律保护。
其次,舆论的导向作用也很重要,一般网民在关注一个网络事件的时候不会花费大量的时间去研究事件的细枝末节,而一般网络上第一时间所形成的舆论往往最具有影响力和煽动力,而有些事件和问题只有经过深入的思考和分析才能得出正确的结论,所以早期形成的舆论观点有可能产生偏颇的,甚至是错误的舆论导向,而新的舆论想要覆盖旧的舆论是一件很困难的事情。
另外,网络是一把双刃剑,在无限广阔的网络海洋里,网民就像海里的鱼一样,只有聚集在一起才能形成合力,而少数弱势群体的声音如果没有得到及时关注,终将会淹没在大海之中,这样舆论监督就起不到作用,网络的优势则变成了劣势。
但是我们不能因为目前网络舆论监督刚刚起步就对其失去信心,与传统监督方式相比,网络舆论监督还是有许多不可替代的优势,例如:提高了公民参与公共事务的直接性;增强了监督的力度;拓展了监督对象的范围;表达的自由度更高等。
(二)建议和对策
首先,由于网络自身发展的特点以及互联网环境的复杂多变,与网络有关的法律法规总是具有明显的滞后性。因此***府部门要高度重视网络制度的建设,制定好“游戏规则”,注重加强对网络舆论监督工作的监管,努力净化网络平台,依靠强有力的法律保障,维护公民合法权益,尤其要注重保护公民在网络上的隐私权和名誉权,对散布虚假信息、造谣生事的网民予以管理和整治,而对于举报人的隐私予以足够的保护,建立起健康有序的网络监督环境。
其次,加强宣传与教育,增强公民的自律意识,注重正向的引导工作,开展网络的素质教育,让广大网民保持清醒理智的头脑,在面对复杂突发的事件时,能够做到不人云亦云,减少主观情绪言论,防止网络暴力产生。
最后,注重与传统媒体的合作,形成优势互补。由于网络舆论监督和传统舆论监督的形式不太相同,前者是自下而上的,而后者则是自上而下的,这就导致网络上的言论随意性较大,主观色彩较浓,缺乏深度和力度,而从整个舆论监督的体系来看,传统媒体的观点、报道、评论是更具有权威性的,信息来源也更加可靠。因此,两者应该取长补短形成互动,依靠传统媒体的导向作用给网络舆论予以指导,这样才能使网络的优势得到充分发挥。
参考文献:
网络舆论监督例4
随着网络时代的到来,“网友曝”越来越多,客观上倒逼检察机关进一步走向检务公开,加强对信息的披露,对公众的疑问及时予以解答。同时,随着社会主义民主的不断深化,群众要求检察机关加大监督力度的呼声日益高涨,每年全国两会上,都有人大代表和***协委员提出意见和建议,要求检察机关加大对司法不公案件的监督力度。
新闻媒体的重要职责之一是实施舆论监督。检察机关的一项重要职能就是实施法律监督。从监督而言,二者有着共同的目标,都是为了***与人民的利益,为了维护公平正义、构建社会和谐,是天然的同盟***,有着互为配合互为支援的使命基础。
一、媒体是检察机关的重要线索来源
媒体以信息为天职,媒体的报道能为检察机关办案提供重要的线索来源。
这是因为媒体触角广泛、反应迅速,对重大事件、重大事故等社会热点问题能在第一时间予以报道披露,为检察机关查办案件提供重要线索。以前。媒体自身更多的是承担一种宣传功能,对信息的披露并不是很重视。随着都市类媒体与网络等新兴媒体的崛起,媒体信息的角色本位日益加强,成为检察机关线源的重要性也日益加强。
一是媒体提供的信息量日趋丰富。人类步人信息社会后,对信息的需求与日俱增。产生的信息也不断膨胀。伴随这一进程的,是各类媒介的蓬勃发展,传统平面媒体版面增多,进入“厚报”时代,网络媒体则走向专业化细分化,一时间,呈现在受众面前的是海量信息。
二是媒体提供的信息质地不断优化。新时期,媒体的报道关注领域不断拓宽,时***、经济、民生、社会、时尚,几乎无所不包,改变了过去较为单一的状况。同时,信息的结构也得到了优化,信息质地不断提高,与检察机关实施法律监督需要的信息也自然就“水涨船高”,日益丰富起来。
“反贪靠举报、反渎靠读报”,实践中,通过新闻媒体的报道发现线索从而进一步查处职务犯罪的例子很多。比如云南“躲猫猫”事件,就是网络等媒体报道后,引起司法机关的高度重视,从而揭出监管场所的安全隐患,引出对牢头狱霸的严打以及对监所的整治。
2008年5月1日,《***府信息公开条例》正式施行,条例规定,行***机关应当将主动公开的***府信息。通过***府公报、***府网站、新闻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这为媒体的信息提供了法律保障,对保障公众知情权、监督权也有深刻影响。建设公开透明的***府,让媒体在信息披露上更加及时与方便。能为检察机关提供重要的监督内容。
1.媒体报道的面更宽泛。
《***府信息公开条例》明确规定了应当主动公开的内容:行***事业性收费的项目、依据、标准;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环境保护、公共卫生、安全生产、食品药品、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情况……这些事关百姓切身利益的事项,***府都有义务告之。尤其是针对矛盾比较突出、公众反映强烈的征收或者征用土地、房屋拆迁及其补偿、补助费用的发放、使用情况,以及抢险救灾、优抚、救济、社会捐助等款物的管理、使用和分配情况,条例也明确将其列为重点公开的***府信息内容。以前媒体不便报道的事项,根据条例都可以报道了,为检察机关提供的线源也就多了。
2.媒体报道的角度更深入。
随着传媒业自身的发展,媒体在报道方式方法上不断创新丰富,不再停留于浅表层次的信息披露,系统反映重大新闻事件和社会问题、深入挖掘和阐明事件的因果关系、追踪和探索其发展趋向的深度报道近年迅速兴起,客观上为检察机关展开深入监督提供了事实与依据。
还是以云南“躲猫猫”事件为例,如果只是报道一个简单的信息,只是说某服刑人员死了,可能不会引起多大的社会反响,也不会引起检察机关的关切。正是因为媒体的深度思维,从深层次暴露了牢头狱霸等监管场所长期存在的痼疾。表明这不是偶发事件,具有一定的普遍性,从而凸显了问题的严重性质,让检察机关深刻认识到,这已到了非解决不可的地步。这起信息的深度披露,也就促成推动了一场全国性的***大检查行动。
3.媒体报道的“语境”更多样。
作为媒体,每天能收集的信息很多,公开见报或上网的只是一部份,大部分信息并没有向社会,这其中既有不便公开、只宜以内部资料的形式供相关部门参考的,也有从新闻价值或纪律上达不到标准要求的,这些信息,也都可以作为线索提供给检察机关。
同时,媒体披露的一些信息,本身可能就隐含着一定的案件信息,可作为检察机关介入的由头。比如,报道某官员家中失窃巨款:报道矿难或事故中的行为:披露某官员有多处别墅或建有豪华大墓等,这些反常的事件,本身隐含着官员可能涉嫌贪渎的信息,为检察机关查处职务犯罪提供了线索。
越来越多的地方检察机关早已深刻地认识到与媒体合作的重要性,并将媒体的报道作为可以借重的力量之源,广州市检察院在2002年的工作要点中就明确指出,为提高法律监督水平,要将新闻媒体关注的案件作为监督重点,注意发现肃清查办司法不公背后的贪赃枉法、等犯罪案件。2005年初,成都市检察院出台了《受理新闻单位移送案件线索实施办法》,将媒体监督作为立案线索。
这样做的好处是,网络等媒体所关注的案件,往往也是老百姓所关心的案件,检察机关对这类案件进行重点监督,既顺应民情民意,满足群众知情权,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也同时增加了检察工作的透明度与公信力。
二、媒体监督与检察监督的相互促进
检察机关是法律监督者,媒体具有舆论监督的功能,二者从各自领域担当着社会监督的使命。
媒体除了为检察机关实施法律监督提供线源外,舆论监督的本身能有效促进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为法律监督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更好地推进司法的公平和正义。同时,检察机关通过对民生事项、社会热点的监督,对职务犯罪的查处,又为媒体的报道提供丰富的新闻素材。
1.媒体监督能为检察监督提供强大助力。
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姜建初指出。民事行***检察是最贴近群众、最关系民生的检察工作之一,检察机关通过办理民事行***申诉案件。有效地化解了社会矛盾,保障了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维护了司法公正和司法权威。
姜建初说,民事行***检察要重点监督严重影响社会经济发展、损害群
众合法权益、社会广泛关注的重大案件。对涉农维权、弱势群体保护、劳动争议、保险纠纷、补贴救助等涉及民生的错误案件,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有重大影响的错误案件,以及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或者审判人员有贪污受贿、、枉法裁判等情形的案件,坚决依法抗诉。检察机关民事行***检察的重点,正好也是媒体重点关注的报道领域,尤其是都市类媒体,对民生新闻素来十分投入。
因此,媒体的舆论监督若运用得好,能形成一股强大的促进检察监督的助力,对预防职务犯罪、促进司法公正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营造氛围:媒体对案件的曝光,对反腐的宣传,能使群众加深对职务犯罪的认识,反过来促进群众的举报监督,激发同违法犯罪作斗争的积极性,营造一种严格***、有罪必究的舆论氛围,形成激浊扬清、人心思廉的良好社会氛围,增加社会对检察工作,对司法公平的信心。
――排除干扰:由于职务犯罪和司法不公问题,大多案件复杂,办案难度大。媒体的介入得当,不仅不会“添乱”,反而引起社会的广泛关注和上级的高度重视,将案件置于大众监督之下,能有效制约和震慑阻挠办案者,有利于检察机关查办案件时克服阻力、排除干扰。比如,上海的“钓鱼***”,就是在媒体的干预下,了最初的对***部门偏袒的结论,最终还原真相,让正义得以彰显,相关责任人得到惩处。杭州的飙车案也是如此。在舆论的监督之下,产生了较大的社会影响,最终引起上级部门以及当地领导的高度重视,让案件的处理进一步公开透明,保证了公正公平,让“70码”说成为笑谈,严防了职务犯罪的发生。
可以说,媒体是检察机关密切与人民群众联系的桥梁纽带,媒体及时报道涉及群众切身利益和关注的热点问题,并把群众对检察工作的意见和呼声反馈回来,能使检察工作更加体现为民特色。根据检方的需要,媒体对一些有影响、有震动的大要案进行有意识的配合报道,能为案件的顺利查处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达到好的社会效果。
2.检察机关为媒体的舆论监督提供支持。
媒体能为检察机关提供助力,检察机关也能为媒体“撑腰”。
一是检察机关作为国家公权机关,提供的信息具有天然的权威性,来自检察机关的信息,可以有效增加媒体报道的公信力。检察机关的案件信息以及检务信息,由于代表公权部门发声,可信度与严肃度都是很高的,比媒体自采的信息,更值得受众信赖,也就具有更高的公信力。
二是检察机关在实施法律监督的时候,会查办诸多案件,尤其是社会关注度较高的大要案,这些信息的披露,能为媒体提供极佳的新闻素材,满足受众的知情权。如果指定某媒体为独家信息渠道,则能大大提升媒体在社会的影响力。
三、媒体与检察机关良性互动的构建
良好的舆论监督对检察工作的法律监督是一种推动,两种监督密切合作,在彼此***中双剑合璧,可共同促进社会的进步。笔者以为,检察机关加强与新闻媒体的联系与配合,还需要在实践中不断摸索,有些方面基本已形成共识,被认为是可以着力的地方:
1.保持良好的沟通。
在社会热点或敏感问题上,双方可以保持良好的沟通,互通信息,资源共享,实现“热线联络”管道的畅通。这样的话,检察机关哪些需要媒体帮助的,或媒体有哪些方面需要检察机关提供便利的,都可以协商。
检察机关可以通过推行阳光检务、检察开放,通过新闻来实施检务公开,透过媒体促进办案活动的公开和透明,努力满足人民群众对检察工作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并把网络等媒体作为听民声、察民意的一个重要渠道,注意听取网民、媒体对检察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通过媒体建立涉检舆情收集、研判机制,对舆情反映的检察***办案及队伍中存在的问题,及时分析研判,及时调查核实。及时公布真相,主动回应社会关切。
通过媒体细心捕捉舆情反映的国家工作人员贪污贿赂、渎职犯罪线索,把它作为检察机关发现职务犯罪线索的一个重要来源,使舆论监督与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很好地结合起来,共同推进国家的法治建设。
媒体也可以向检察机关咨询或提出采访的要求,落实报道口径以及篇幅、时机的问题。
2.确立长期的协作。
检察机关与媒体可以确定长期的协作机制。比如,检察机关定期主动向媒体通报工作,使媒体了解检察工作重点,哪些能报道哪些不能报道的,要及时提醒:不妨碍案件办理时,检察机关允许媒体跟踪采访。新闻媒体及时主动将发现、收集的可能存在职务犯罪的新闻线索送交检察机关;检察机关对媒体所提供的线索信息及时将查处情况予以反馈。
3.推动彼此的互信,
新闻媒体与检察机关还有一个互信机制的建立问题,这是因为在实践中,通常会发生舆论监督与干预司法的界限问题,以及新闻报道与新闻侵权的边界问题,这之间的度不好掌握,稍不注意,媒体就可能越界。这就要求媒体与检察机关须有良好的互信,只有彼此信任,才不会因误会误伤而误判,影响双方的合作。
四、媒体需要把握的“度”
1.舆论监督不能干预司法。
在任何国家,媒体在行使舆论监督时,不能异化为“媒体审判”,即不能干预司法。因此,媒体对社会热点、对案件的报道要有个度,不能漫无边际。
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姜建初在全国两会期间就表示:我们也会及时关注到老百姓的关注点。但是有的时候媒体也会干预司法。热炒一个案件,这样的话不好。因为“案件有一定的保密性”。他认为,“看守所的事可报不可炒”。他举例说,有一个躲猫猫,一个类型的案件就都会关注起来。比如“喝开水死”“鞋带上吊”等,其实,这些案件可能不一样,“躲猫猫”的背后是牢头狱霸,“喝开水”的背后隐藏的可能是刑讯逼供。
毋庸讳言,2009年有些案件受到网络等媒体的过度关注后,给司法工作是造成了一定压力的,比如几起醉驾案件的刑罚适用,就引起很大的争议。
法律监督是一种司法权,舆论监督属于社会监督,没有国家权力属性。如果新闻媒体超越司法程序对案情作出判断,或者对涉案人员进行定性或定罪的推论,就是干预司法了,未审先判会造成不好的负面影响。因此,新闻媒体应尽量只做客观报道,不发表带倾向性的评论和意见为好,以免误导受众:对案件办理中运用法律法规有不同理解时,也不必急于发表意见,以免滋生纷扰。
2.新闻报道不得侵权。
新闻报道的一项基本要求是客观真实,用事实说话。具体到案件报道,须不偏不倚,兼顾双方。如果只偏向一方的观点,就有失公正。或为追求轰动效应而主观臆断,夸大其词,都会造成报道失实,也就容易造成新闻侵权。
原《经济日报》总编辑艾丰在谈到新闻工作者从事舆论监督的素质时,提出“记者搞批评报道不仅要有法制观念还要具备相当的法律知识,起码要具备自己想报道领域的法律知识,缺乏法律知识,在批评性报道中违背法律规定,是最危险的。”媒体在实施舆论监督时。报道什么,该怎样报道,首先要用法律这把尺子衡量衡量,要以法治的观点为先导,避免非理性的误导。且要注意保密,不得违反办案规定泄露案件秘密,对于不宜公开的内容。不得披露。
舆论监督要符合法治精神,要为推动社会的法治进步做动力。这是媒体必须恪守的原则。
同时,媒体在实施舆论监督时,一定要与司法部门联系沟通,注意报道的口径与用词的规范。注意报道口径是在案件定性上不能出偏差,比如,治安案件与刑事案件是不一样的,挪用公款与受贿是两码事。渎职罪又有它的含义,重大事故与特大事故又有区别,这些都不可以混淆。如果用词不规范,稍不注意,就会产生法律问题。比如。对违法犯罪行为人的行为不能进行言词贬损,不能侵犯隐私,对生产者、经营者、销售者及服务业的产品质量和服务质量,也不可轻易定性,不可随便将某一款产品的问题上升到一个品牌的问题。因一个数据的不慎形成失实报道,造成新闻侵权的惨痛的教训,在不少媒体都曾发生过,媒体人应牢牢记取。
注释:
网络舆论监督例5
一、食品安全事件网络舆论监督
网络舆论监督指公众通过网络的手段,运用微博发言、微博跟帖、新闻跟帖及论坛讨论等多种形式所进行的舆论监督,这种监督方式不同于传统的大众传媒舆论监督,大众传媒舆论监督多指报纸、广播、电视、新闻性期刊等,而网络舆论监督仅仅包括网络。食品安全事件的网络舆论监督是公众通过网络对食品安全事件进行的舆论监督,对食品安全事件的网络舆论监督不仅仅局限于对事件的最初曝光,更聚焦于食品安全事件的进展情况以及食品安全事件的后续处理情况的相关报道,相比较而言,在传统媒体报道了某一食品安全事件之后,网络便成为了公众寻找最新资讯和媒体和中介。
我国的网络舆论监督最早开始于21世纪初,2001年网络媒体对毒大米事件进行了专题报道,民众从此网络报道中了解到关于毒大米事件的详细信息,从这件食品安全事件的报道中也可以看出,网络舆论监督起到了非常大的作用。2002年网络上题为“转基因食品红色警报”的帖子率先揭露了“雀巢转基因奶粉”事件,此后,雀巢奶粉事件引起了越来越多的民众的注意。2009年蒙牛特仑苏OMP牛奶由于添加安全性不明物质OMP而遭检查,这一事件经网络曝光,继而引起了对食品添加剂管理的关注。可以看出,网络舆论监督对食品安全的影响愈加明显,在潜移默化中渗透进食品安全事件中。
二、网络舆论监督在食品安全事件中的作用
网络舆论监督对我国食品安全事件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可表现为以下方面:
(一)导入信息,提前监测
网络舆论在公众接触不到的范围内,将有关食品安全的信息提供给公众,食品安全事件往往只有通过媒体的报道才能进入公众的视野,被消费者所知晓,网络媒体在此过程中所起的作用便是信息导入,一方面是信息的,当食品安全事件发生时,网络媒体会在第一时间内将事件公布于众,传统媒体的运行周期不同,报纸的周期是天,电视的周期是分,而与传统媒体不同的是,网络媒体的周期是即时的,与传统媒体的限制度相比,网络的限制度较弱,当食品安全事件发生后,网络能够即时播报。另一方面是信息的集成及存储功能,传统媒体刊登出信息后,经过网络媒体的转载会在更大范围内为受众所知晓,引起较大反响,因为网络是24小时运行的,民众任何时间都能在网络上看到新闻,网络媒体的优势在于快速将事件信息进行储存和集成并传递给更多的受众。
(二)综合报道,持续跟进
网络媒体能够帮助公众消除对事物的不确定性看法,并影响公众选择或不选择某种行为的概率,网络媒体的海量信息存储功能能够满足公众所需,提高公众对事件的认识,降低事件的模糊程度。网络媒体能够给公众提供的信息包括:一是有关食品安全事件本身的真实情况,发生的原因及对人体是否有害等的影响。传统媒体受时间和空间的限制无法在第一时间内提供全面的信息,而网络媒体的多媒体互动平台能够快速将信息传递给公众。在百度上输入“破皮鞋果冻”,找到的相关网页有2230000篇,事件的每一个进展都可以在网络上找到报道。二是普及食品安全知识,当食品安全事件发生后,网络媒体能够即时刊登出与本次食品安全事件有关的科学知识,提醒公众在日常生活中应注意的食品安全问题。新华网中有关专家的报道为公众解释了为何众多厂家要在果冻中加入破鞋料,这些科学的解释减轻了公众心中的不安全感,增强了社会稳定。三是企业等当事方的回应,当食品安全事件发生后,食品企业当事方的态度与回应也是公众非常关心的,网络上的信息非常多,“厦产果冻喊冤:我们没用破皮鞋,”财经网“范志红否认破皮鞋变果冻和酸奶”,这些信息在一定程度上也扩展了公众对食品安全危机事件的了解。四是***府***策的解读,每当食品安全事件发生时,矛头也定会指向***府相关部门,抨击某环节的纰漏,由于公众并不了解相关法规,所有网络没有会结合食品安全事件本身进行有关法律法规的解读。
(三)舆论导向,受众互动
网络媒体与传统媒体最显著的区别就在于网络媒体能够使受众之间具有很好的互动,而传统没有很难使受众有互动反馈的机会,即使有报纸或电视节目有连线采访,但是受时间限制,真正能够参与互动或者互动的真实性和时效性也效果甚微。民众可以通过网络媒体的论坛留言、网站投票、讨论版等多种形式就食品安全时间进行公开互动讨论,既可以缓解公众情绪,也可以了解公众态度。舆论媒体是对民众意见的分流整合,混杂着理智与非理智的各种言论和观点,舆论媒体能否进行正确的舆论引导,有赖于网络媒体提供大量的信息,将事件往正确的方向引导。一般而言,评述员的述评、网友的评论和互动性的评论相互结合,互相补充能够将食品安全事件引向较为正确、真实的方向,向民众呈现客观的事实。
(四)执行力强,影响力大
网民执行力是指食品安全事件曝光后,网民采取任何相对应行动的能力,食品安全涉及到每个民众个体的人身安全,近年来,食品安全事件频发,公众也有了一定的辨伪能力,虽不会完全相信信息的真伪,但会首先停止购买产品,等事情真相出来后再进行购买或放弃购买。每次食品安全事件之后,无论是有问题还是没有问题的同类产品的销量都会受到较大的影响。食品安全事件牵扯的范围很广,多会波及整个品牌或整个行业,不仅是品牌的名誉,还包括产品的进出口等经济利益的损失,“三聚氰胺”事件的发生使外国民众对中国的奶产品及其他产品都产生了质疑,美国食品和药物管理局(FDA)更是发出警告,要求国民不要食用来自中国的奶粉制品,严重影响了中国企业的出口贸易和品牌声誉。
三、食品安全事件的网络舆论监督存在的问题
虽然网络舆论对食品安全事件具有非常大的作用,如本文第二部分所述,但这并非说明网络舆论监督对食品安全事件的监督作用很完备,网络媒体的发展历史较短,相对于传统没有仍缺乏丰富的经验,在监督食品安全过程中,也存在着虚假信息泛滥、深度报道缺乏、受外部经济利益干扰等多种因素的影响,需对其存在的问题进行反思和总结,以使网络舆论更好地监督食品安全。
(一)虚假信息泛滥
网络是一个开放的信息交流平台,网络主体的虚拟性及匿名信,使得网络上的信息纷繁复杂,真假难辨,不排除有某种个人目的或者某群体目的的虚假信息混入,误导民众对事件真实性的判断,这些虚假的信息能够产生较大的负面影响,甚至会影响社会经济的发展和稳定。2005年7月5日,《环球时报生命周刊》刊登了《“一个啤酒工作者的来信”》,在随后的报道及网站转载中,“95%的品酒加甲醛”的说法在国内传开,很多啤酒企业受到影响,造成非常大的经济损失,在国家质检总局的抽检报告中得知啤酒甲醛超标问题并不存在,而是个别生产混合澄清剂的公司为扩大公司产品销售而借此生事,以期让***府强制取消啤酒甲醛酿造工艺。因此,也可以看出,网络媒体仍存在着很多虚假信息报道,对民众的生活和企业产生不良的影响。
(二)深度报道缺乏
虽然网络没有能够快速传递信息,但是正是由于信息的快速性也导致了报道很难在第一时间内做到深度性和全面性,缺乏深度报道,只停留在表面,触及不到事件的本质,对事件的呈现也只能出现断层。2010年8月5日,《健康时报》报道了“武汉三名女婴性早熟”的病例,经调查,三名女婴的家长称都曾食用过“圣元优博”奶粉,怀疑和圣元有关,此后的中国新闻网、新华网、新浪网都一直关注此事件的进展情况,并不断进行报道,然而,所有的报道都是表面上的事件进展,在论及圣元奶粉是否存在问题,卫生部是否妥当复杂等问题时,网络媒体却始终没有给出最确切的答案,最后是《新京报》发表署名任孟山的评论“没事的奶粉何以成为公共事件的主角”,抨击了国家质检体系的监管程序不合理,导致民众对食品安全问题持有强烈的不满和怀疑态度。
(三)公关导向严重
“好事不出门,坏事传千里”,这就是人们口耳相传的信息多为负面信息,似乎大家对“好的信息”都习以为常,不具有吸引力和嚼头,舆论媒体也正是抓住了人们的这样的心理,往往纰漏的也是社会上的负面印象,尤其对于关乎民众人身安全的食品安全问题更是成为舆论媒体的重要纰漏内容。此外,在食品安全事件的舆论监督中,也存在经济诱惑的弊端,当不利于己的新闻报道出现后,与报道相关的当事人会通过经济贿赂等方式进行封口,也使得舆论监督的公信力受到影响。2008年,当三鹿奶粉事件发生后,9月12日,网络媒体又爆出百度搜索引擎屏蔽三鹿有毒奶粉的事件,在一份名为“三鹿公关公司写给三鹿危机公关的信”中披露,百度涉嫌收取300万元保护费而屏蔽三鹿负面新闻。当搜索引擎被公关而保持沉默,不对食品安全事件的真实情况做出反应和报道时,舆论监督的效果定会让公众感到担忧。
(四)报道主题受限
虽然网络媒体具有很大的自由性和言论的开放性,但是网络媒体报道仍存在报道主题受限的问题,以“破皮鞋果冻”的食品安全网络媒体报道为例,虽然网络报道非常多,但是也基本集中在***府部门或官员的观点上,如“***府措施”、“质量检查”、“事件调查”、“问题果冻处理”等占绝大多数闭路,而体系消费者的主题却占比较少。此外,网络媒体的报道主题中,提供消息占较大比较,而解释性的报道很少,民众的声音非常少。在我国,近年来频繁发生的食品安全问题已经引起了民众的恐慌和愤怒,很重要的一个原因就是民众缺乏基本的食品安全知识,毕竟食品安全与其他安全不同,例如某添加剂具有致癌性质,但是并非说明这种事物就能致癌,而且也无法通过实际检查确定这样的论断,某不合格食品也并非等于有毒食品,即使食用之后也没有很大的反应。针对这样的事情,专家学者可以在食品安全事件中起到引导、解读和抚慰的作用,但是现实情况是,这些专家学者的声音也非常微弱,他们的观点得不到权威的渠道告知,民众也没有一个正确的渠道去了解专家的观点,继而就不知道事情的真相,而对专家观点也久而久之抱有怀疑态度。
四、北京市做好食品安全事件网络舆论监督的对策建议
在对食品安全事件进行监督的众多媒体中,网络媒体凭借其不同于传统媒体的特点,能够在最短时间内传递信息,通过多种手段全方位的报道事件的进展情况,也将对食品安全事件的舆论监督带入一个新的阶段。虽然网络舆论对于食品安全问题具有很好的监督作用,但是从上述分析中也可以看出,网络舆论仍存在很多不足。因此,北京市应针对当前食品安全事件网络舆论监督的现状,提出完善的对策,提高网络舆论监督的效率和合理性。
(一)完善网络媒体监管机制
网络媒体作为一个新兴的潜力巨大的行业,要想使其对食品安全的监督管理发挥重大的作用,对网络媒体的管理显得非常重要,因此,监管者的管理影响网络媒体的发展。对网络媒体的监管包括很多方面,既有包括信息的公开资格和时间限制,又包括信息报道的要求和规范,此外还包括网络媒体从业者的行为规范等,这些都是对网络媒体进行管理的范畴。北京市对网络媒体的管理可以通过制定法规***策,完善现有的一些条例对网络媒体进行管理,目前,我国已经出台了很多关于监管网络媒体的法律法规。北京市相关***府可以根据相关法律进一步规范市内的网络媒体的监督和管理,尤其是对网络媒体机构及从业者的不规范行为,需要北京市***府制定适合北京市实际情况的网络规范,正确引导其行为,减少虚假信息对食品安全事件的影响,强化网络媒体机构及从业者的社会责任感。因此,北京市***府完善网络舆论监督的法规能促进对食品安全问题的监督和管理,更能提高网络舆论监督的力量。
(二)增加网络媒体信息透明度
当食品安全事件发生时,北京市***府应在第一时间内公布情况,信息,成为公众了解信息的有效渠道。在这一过程中,信息的公开透明是非常重要的,一旦食品安全事件发生,***府在第一时间内公布信息,权威信息,能够减少公众心中的质疑和怨愤情绪。而如果仅从***府形象考虑,隐瞒事情的真相,会影响***府及网络媒体在公众心目中的公信力和形象。如果***府能够给公众真实及时的信息,那么当食品安全事件发生后,媒体会向北京市***府求证,并根据***府提供的信息对食品安全事件进行报道,并采访相关的人,同时会引进一些社会主流专家对食品安全事件的解析和评论,正确引导公众的注意力和对食品安全事件的看法和态度。在食品安全事件发生时,***府要充在前面,要与网络媒体一同努力正确在最短的时间内将食品安全的事情原委告知公众,而不是滞后于网络媒体,这样既损害了***府的形象,同时又不利于网络媒体信息的规范性和权威性。这样,只有扩大信息公开路径,增加信息透明度,在有食品安全事件发生时最先公布事情真实情况,才能逐渐建立北京市***府的公信形象和地位。
(三)利用网络媒体作***府助力
网络媒体在舆论监督中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能够让公众及时了解到食品安全问题事件的各种信息,由此可见,网络媒体的作用非常明显,而且潜力巨大。北京市***府可以疏导利用网络媒体,进行正确的利用,使其为***府工作服务。在信息公开方面,北京市***府除了要召开新闻会,向媒体通知有关事件的相关信息植物,还可以通过***府网站关于食品安全的相关信息,让民众能够通过这个非常正规、非常权威的渠道去了解有关食品安全事件的信息。但北京市***府还要对这些信息进行更加有效的管理,及时更新,正确为民众提供及时、准确、真实的信息。与此同时,北京市***府也可以通过建立网上信访制度,开办网络论坛,在这里允许工作发表个人意见,这样,***府可以获得第一手的资料,并能够及时了解民众的想法,联合食品安全问题事件的当事者单位根据民众的要求解决事情。
(四)提高网络媒体从业者的素质
在对食品安全事件的网络舆论监督中,一个非常重要的主体就是网络媒体的从业人员,他们是直接有关食品安全信息的主要群体,然而一些网络媒体从业人员接受当事企业的公关而追求个人经济利益,或者为追求轰动效应而夸大新闻事实等都会造成网络媒体报道的虚假和错误。因为,北京市***府应该加强对网络媒体从业者的素质的培养,一方面通过法律的手段告诉这些从业者,哪些是可以通过网络媒体进行宣传的,而哪些虚假信息是不可以通过网络媒体进行宣传,通过法律这个硬性的武器可以约束一部分网络媒体信息的虚假;另一方面可以通过道德约束,这个约束是软性的,靠的是从业人员的德行素质,已有的《记者守则》、《中国新闻工作者职业道德准则》和《中国新闻工作者职业道德准则》等都是对网络媒体从业人员的道德约束,能够在某种程度上规范从业者的德行,也可以提高网络媒体舆论监督的效用。此外,网络媒体从业人员还要多学习有关食品安全的知识和书籍,针对食品安全问题事件的发生,要在第一时间内,通过科学的渠道了解食品安全问题的真伪,保证所播报的信息是真实的、科学的、客观的,以给公众真实准确的信息。
(五)网民自身提升素养
网络舆论监督例6
一、网络舆论监督与公务员的关系
在我国,公务员一般都是行***机关工作人员,代表行***主体实施行***管理职能,也就是说我国公务员可以行使国家赋予行***机关的行***权力。而对公务员的监督制约又分为内部监督机制和外部监督机制。我国的行***内部监督制度有行***监察、行***复议、行***申诉、等,不可谓不多,但内部监督的先天不足使其作用并不明显;外部监督诸如人大的权力监督、***协的民主监督、法院的司法监督等等,因公务员行***权的历史与现实特性,推行起来也困难重重,因此必须寻求更有效的监督途径。网络舆论监督以其广泛性、互动性、时效性,在公共话语平台上,针对某一社会现象或者问题,表达自己的意见。网络舆论监督的对象是是极为广泛的,凡是体现公共利益的问题都是网络舆论监督的范畴,特别是对公务员滥用权力的监督更是无时无刻都在进行当中。但是网络监督也存在许多问题,例如虚假监督问题、公民的言论自由权与公务员的名誉权、隐私权冲突问题等。因此,研究清楚对网络舆论对公务员的监督对其他网络监督亦有辐射效应、覆盖意义,从实践层面看,则可加强、带动、促进对其他社会问题的监督。
二、网络舆论对公务员的监督现状
(一)网路舆论的虚假监督。由于网络信息来源分复杂性以及公众参与的广泛性,会导致大量虚假的网络信息参杂在网络舆论当中。而且对于公务员腐败现象,人民群众早已深恶痛绝,一旦在网络上发现一些蛛丝马迹,很多人就自发的加盟到舆论监督的行列中。而一些捏造出来的谣言也很有可能混杂在网络舆论当中,许多人借题发挥,编造虚假的信息侵犯公务员的人格权和名誉权。虚假监督源于网民的盲目跟风,而当其失控以后的结果又是无法预料的。
(二)网络舆论的匿名监督。我国还没有实现网络登记实名制,网民一般以匿名的方式发表平时不敢发表的言论,有的网民缺乏***思考和***判断的能力,在网络中盲目跟风。网络舆论监督失范深层次的根源在于网民缺乏法律意识,许多网民没有意识到在网络的发言也是需要负法律责任的,尤其是针对他人的一些观点。而公务员又处在网络世界里的“风口浪尖”当中,一有针对公务员的风吹草动,网民也不分辨信息的真假,抱着反正没人知道我是谁的心态就随手转发、跟帖,大量的网络谣言就是通过这种方式越传越广。这样的网络舆论监督失去应有的规范,也就失去了网络舆论监督的功效。
(三)网络舆论监督导致权利冲突。近年来,网络舆论监督在维护个体权利、揭露事件真相、表达民情民意、防止公务员腐败方面起着重要的作用,但问题的另一面也值得人们关注,那就是网络舆论入侵他人私生活领域,曝光他人隐私。许多腐败官员都是被网民们的“人肉搜索”给挖出来的,但是有的时候“人肉搜索”的范围不仅仅在官员身上,有时候还牵涉到了一些官员的亲朋好友的隐私曝光。一些不该曝光的内容被曝光出来,给当事人带来的损失是永久的、不可弥补的。所以以网络舆论来防止公务员腐败的同时,也要保障其他人的合法权益,否则网络舆论与网络暴力就没有区别了。
三、完善网络舆论对公务员监督的建议
(一)增加网络信息透明度。网上虚假信息泛滥的主要原因就是网络信息透明度不够,很多针对公务员的虚假信息都是来自网民们能看到的一点片面的信息,然后再根据这些少量的信息进行添油加醋的描述,最后变成了网络谣言。如果***府能够充分的做到信息公开,加强信息透明度,很多网络谣言都会不攻自破。而且对公务员实施网络舆论监督的效果主要取决于网民的知情权和公共权力运作的透明度。如果公民的知情权受到空前的重视,公务员的基本信息都力求公开,那么网络舆论制造虚假信息的机会就很少;如果公务员的基本信息神秘莫测,公民没有或少有知情权,那么网络舆论监督中自然就会充斥着大量的虚假信息。***府的信息必须公布并且要达到让公众相信的程度,否则网络舆论监督必然充斥着大量的虚假监督。
(二)加强对网络舆论的疏导。目前相关部门对网络舆论的管理都是以“堵”为主,正对网络上曝光公务员腐败的信息基本都是相关部门先站出来辟谣,然后设置关键词禁用,以禁止网民们继续讨论相关话题。古语有云,防民之口甚于防川。网络信息就好比巨大的洪水,以堵为主只会挤压隐患,等到爆发的时候就会一发不可收拾。对于发生的一些重大事件或者网民非常关注的问题时,相关部门可以邀请权威发言人如***府官员或专家教授访做嘉宾访问,用主流、权威的声音,把握网络舆论的主导权。使网民对某一事物从感性认识上升到理性认识,在与网民的讨论中,整合、梳理网络上杂乱无章的观点和言论,在互动中引领网络舆论发展。因此,***府相关部门要加强网络主流媒体建设,加强对网络舆论的疏导,以提高网络舆论对公务员监督的效率。
(三)完善网络舆论监督立法。在网民网络监督权以及自由言论权的行使与公务员的隐私权、名誉权、人格权的保护相冲突的时候,我们就应要使用法律予以平衡。规范现有法律才是解决权力冲突问题的最好方法,借鉴国外相关立法又是规范本国法律的最快途径。在我国的网络舆论监督的侵权中,尤其是对公务员的监督,可以在我国的《侵权法》中加以特别规定,引入国外的“实际恶意”、“大体真实”和“适度容忍”等原则。在美国侵权法中的“实际恶意”原则也是与我国侵权法中的故意和重大过失是相对应的,因此笔者认为,在我国涉及公务员的网络侵权责任中应确立该原则,以故意和重大过失作为这类责任的主观要件,以规范网络舆论对公务员名誉权的恶意损害。在认定“大体真实”方面,美国一些法院仅关心言论的“主旨”是否真实,言论的主旨是真实的就足够了。对涉及公务员名誉的新闻侵权案件中的言论“真实性”不过于苛求,只要具备消息来源权威或证明传播内容真实即可。至于“适度容忍”原则就要求公务员在网络舆论监督过程中人格权遭受轻微的伤害应适度容忍,不应动辄以侵权论。因为舆论监督是对违背法律和社会公德的行为进行批评,往往行使舆论监督权一方代表的是国家利益、社会利益或公众利益。法律法规的建设是网络正常有序发展的基础,完善相关法律规范,才能营造出和谐的网络环境,才可以更好的利用网络舆论对公务员的行为予以监督。
四、结语
网络舆论对公务员的监督在很多方面还存在不足,同时对于网络本身引起的问题及网络监督的各项制度的不完善,从而使得网络舆论监督存在一些不可忽视的负面因素。对于网络舆论在公务员监督中的作用,我们不可以因网络监督的蓬勃发展而忽略所存在的问题,也不能因存在问题而对网络监督因噎废食,我们应在完善网络监督的基础上,充分发挥网络监督在反腐倡廉建设中的作用。
【参考文献】
[1]王宗文.权力制约与监督研究[M].辽宁人民出版社,2005.
[2]林恩全.浅议网络舆论及其控制[J].***事记者,2004(9).
网络舆论监督例7
随着新媒体技术的发展进步,公众参与社会事务的门槛越来越低啦,网络平台的畅通无阻,使得自媒体传播广泛地涌入公众的视野之中。人们利用网络舆论监督来维护自己权益、表达自己意见、监督***府行为的意识有了明显的提升,不得不承认网络舆论监督确实给我们的生活带来了诸多积极的影响,给予公民更广阔的话语平台。
一、什么是舆论
舆论的定义非常多样化。一种定义是:舆论是指在一定社会范围内,消除个人意见差异,反映社会知觉和集合意识的、多数人的共同意见。现阶段我们对于舆论的定义可能会存在着某些具体的差异,但是在总体上认为舆论是具有普遍意义的,是大多数人所遵从或是认可的,那么这种普遍性和广泛性就造成了舆论力量的强大性和一定程度上的不可抗拒性。尤其是在网络媒体发达的当今,任何人都能够成为舆论力量的参与者甚至是领导者,人们参与事件的门槛低了,所以对于舆论的控制也就更加困难了。
二、舆论的特点
(一)公开性
从分散的个人意见到成为群体性的公众意见必须经过公开的社会交流和讨论,而已经形成的公众意见要发挥意见影响力,必须面向社会公开传播,作为民意的现实,实现舆论对于社会公共生活的直接或间接干预。[1]舆论形成于公开的社会大环境之中,它在公开讨论中形成,同时反作用于社会公共领域,发挥其作用。
(二)公共性
舆论既然能始终在公共领域内产生并发挥作用,那么公共性就不可避免地成为舆论最重要的特征之一,这种公共性的具体体现就是舆论指向的公共性和作用目标的公共性。所谓公共性,就是公众所讨论的议题必须能够引起社会的广泛关注。这些人们普遍关注的事宜,能够在其心理上引起广泛的共鸣,从而才能达到心理上的近似性。比如有关民生、医疗、反腐之类的具有广泛性的议题。
(三)急迫性
舆论涉及的都是尽在眼前而且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就是舆论的急迫性。舆论的目的就是为了帮助公众更好、更快的解决问题,所以现实生活中发生的某些突发性的事件最能够引起人们的广泛关注,人们也最亟待通过舆论来表达自己渴望解决事件的心情。
(四)广泛性
舆论的广泛性是指舆论存在范围的广泛性和影响范围的广泛性。舆论是现实的、功利的、急切的,他随着各种各样问题、现象、事件的产生而产生,又随着它们的消失而消失。舆论总是随着事件的发生、发展突然出现在人们的生活当中,它会瞬间波及到最广泛的人群,无孔不入,无时无刻不存在于我们的生活之中。作为参与舆论的公众,它通常是代表群体的集合概念,数量上总是多数的,从而实现了舆论参与主体的广泛性。
(五)评价性
舆论是一种意见,它不是一般的客观陈述,而是对事物(包括社会人物、事件、问题及其方方面面的社会联系等)作出判断,带有明显的主观倾向,也就是具备一种评价性。[2]舆论大都体现了参与者的主观态度、立场,无论是赞成或是反对,它总是一种意见的表达。
三、网络舆论监督的正面效应
随着新媒体的不断发展变革,网络媒体、自媒体纷纷融入进我们的生活当中,在新形势、新情况下,人人都是新闻的发出者,人人都是事件的监督者,面对如此便捷,广泛的传播平台,网络尤其是以微博为代表的自媒体平台掀起了一股舆论监督的狂潮。下面我们具体探讨下网络舆论监督的正面效应。
(一)***府工作的一面镜子
网络舆论在监督***府行为上具有一定的优势,首先,网络舆论主体具有广泛性和匿名性,它跨越了地狱和时间的限制,传播范围广大;第二,网络监督成本低廉,时效性强;第三,网络舆论监督具有开放性和交互性,打破了传统的单向传播方式,实现了民众与***府的交流互动;第四,网络舆论监督归宿的公共性。[3]正是由于网络舆论监督在监督***府工作方面存在着这样的优势,才能够保证***府与民众之间的积极互动,像镜子一样时刻监督着***府的行为。
(二)公民表达意见的渠道
舆论的产生就是针对某一事件而出现的,那么在新媒体时代,尤其是网络的参与使得人们获取信息越来越便捷。网络舆论监督作为一种传播方式,实现了网络技术与民主监督、意见表达的有机结合,具有公开、透明、快捷、广泛、互动的特点,独特的优势和强烈的时代特征,使其成为社会发展不可或缺的力量。[4]网络信息交流通过传统媒体和自媒体的结合,使某一事件有了更加广泛的传播平台,微博作为公民表达意见的新兴载体,给人们的生活带来了巨大的变化。新的信息在微博上以病毒般裂变的方式传播,在用户即时的主观判断下,被不停地成倍发酵、放大,使得事件能够引起众人的广泛关注。同时微博的匿名发言的特点,使大多数人可以轻松的表达自己的积极意见而不受危害。
(三)了解问题真相的途径
网络媒体的方便快捷在时效性上打破了传统媒体的诸多局限,人们随时随地都能对最新的事件信息进行及时的分享,具有时效性。同时互联网是个开放的平台,网络传播具有“公共领域”中的自由、开放、交互的特点,所有人都能够参与舆论监督,网络信息不受时间、空间的限制、具有高度的开放性和及时性。同样网络舆论也可以针对问题进行深度剖析,通过历史材料与最新动态了解事件的来龙去脉。
(四)推动民主法制建设
在西方,舆论监督被称为“第四种权力”,是***于立法、司法、行***之外的社会力量。虽然我国与西方国家的*********治不同,但是我们同样重视舆论在推进我国民主法制所起到的重要作用。加强网络舆论监督有利于发展人民民主,推动法制建设,使得国家的改革在人们监督的透明环境下进行,促进社会主义***治文明建设。
四、总结
纵观舆论的特点,以及在新媒体时代下舆论的发展趋势,他们参与***治,渗透生活的能力越来越强,我们应该把握好舆论的特点,充分利用网络舆论监督的优势,促进社会的发展进步。
参考文献
[1]李良荣.新闻学概论[M] .复旦大学出版社.2007:50
网络舆论监督例8
网络继报纸、广播、电视之后成为又一个强大的具有广发影响力的媒体,网络舆论对社会生活的影响日益增大,渗透到各个领域和方面。网络舆论监督人员道德意识淡薄,甚至屡屡突破道德限度,严重绕论人们的正常生产和生活秩序,侵犯人们的各种权利、干扰机关单位的正常运转。加强对网络舆论监督的道德规制非常必要和迫切。
一、网络舆论监督的含义与特点
(一)网络舆论监督的含义
网络舆论监督的含义目前学术界意见尚不统一,本文所讲的网络舆论监督是指社会公众利用网络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社会公众人物、与公共利益有关的事务进行批评、建议、揭露的行为,是公众借助网络形成舆论进行监督的行为,是舆论监督的新形式和重要组成部分。
(二)网络舆论监督的特点
在1998年5月的联合国新闻委员会年会上,因特网被称为继报纸、广播、电视之后的“第四媒体”。今天,我们更多地将因特网看作是新媒体的代表。实际上,网络媒体的传播活动要比传统媒体复杂得多,网络舆论监督与传统媒体的舆论监督相比具有非常鲜明的特点:
1、网络舆论监督的参与者广泛。社会各阶层人士都可利用网络发表自己的看法,形成舆论,进行监督。cnnic(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的《第26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显示,截至2010年6月,中国网民规模达到4.2亿,互联网普及率攀升至31.8%。“通过网络,来自社会底层的信息、观点、声音找到了一个“出口”,普通公众借助网络拥有了表达权,避免了传统媒体作为中介代言人的独断专行,甚至强奸民意。
2、网络为舆论监督提供了广阔的平台。(1)网络具有强大的聚合力。通过相互交流,能够在短时间内最大范围地凝聚起关注某个问题的多数民众,为进一步形成强大的舆论创造基本条件。其次,网络具有良好的交互性。开放的网络平台则使得任何人都可以在同一时间对同一问题大胆地发表看法,做到人与人之间的实时相互交流;(2)这种交流形式使相互间身距千里的民众有种面对面、身临其境的感觉,从而顺利实现意见的交流和沟通,并最终促成舆论的形成;(3)公众的意愿和看法可以更真实、充分地表达。网络的匿名功能使得网民在表达个人意见时不必有所顾忌。这种宽松、自由的环境,便于人们畅所欲言、直抒胸臆。从而使舆论监督更能真实地反映普通百姓的心声;(4)网络在传播速度上远远超过传统媒体。报纸内容更新的周期以天来计算,电视以小时来计算,网络则是以分秒来计算的。可见,网络在时效性上占有绝对的优势。舆论的形成本身就是一个不间断变化的过程,而网络却能从始至终地反映这种变化,舆论监督的广度和力度也就随之提高。
3、网络舆论监督的效果明显。网络舆论监督既有及时性又有持久性。对监督对象可以进行深入挖掘,不放过任何蛛丝马迹,直到彻底揭露事实真相为止,往往能够引起全社会的普遍关注,形成巨大的舆论压力,从而使监督事务得到比较圆满的解决。比如,众所周知的“天价香烟”事件、“躲猫猫”事件、“华南虎”事件等等。网络监督展示了从未有过的力量。网络舆论监督展示了其他媒体所没有的力量。
二、网络舆论监督的道德困境
(一)网络舆论监督与保护公民合法权利
言论自由是现代民主国家赋予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宪法赋予了我国公民言论自由和进行舆论监督的合法权利。但是,网络舆论监督有时会侵犯监督对象的合法权利。网络传播的便利使一些人在表达意见时可能滥用监督权利,使合理、合法的舆论监督变成了人身攻击或对隐私权的肆意侵犯。对监督对象的人格权等合法权利造成了不同程度的侵害。如何在保障网络舆论监督权的同时保护监督对象的合法权利是网络舆论监督的道德困境之一。
(二)网络舆论监督与稳定社会秩序
舆论监督的目的是为了揭露事实真相,对监督对象提出批评建议,从而纠正扭曲的社会秩序,还
事实真相。但是,近年来,影响社会稳定、误导民众引发恐慌甚至导致社会混乱的互联网信息不断出现。处理好网络舆论监督与稳定社会秩序的关系是网络舆论监督的道德困境之二。
(三)网络舆论监督与维护国家安全
网络舆论的出现打破了传统传媒的垄断性,网上信息的传递和交流是完全自由和在相当程度上不受***府的管理和控制的,任何一个支点上的个人或团体都可以在不同程度上突破国家的监控,随时以很低的成本向全世界自由信息和传播思想,同时也可以自由地选择和吸纳信息。我国正处在经济社会的转型时期,社会矛盾复杂,像矿难事故、群体性事件、流行疾病、腐败案件的民间议论,以及一些不实和激烈言论常见于网上,汇成一定的网上舆论,并进而影响社会舆论,有人就可能利用网络舆论监督之名来制造混乱,危害国家安全。如何实现网络舆论监督与维护国家安全的平衡是网络舆论监督的道德困境之三。
(四)网络舆论监督与保护商业利益
网络舆论监督本应是客观、公正的,但在商业利益的驱动下,网络舆论有时会被人利用和操纵,从而达到一定的商业目的。如何处理网络舆论监督的客观、公正与保护合法、正当的商业利益之间的关系是网络舆论监督的道德困境之四。
(五)网络舆论监督与遵守法律规定
守法是现代社会公民最基本的道德素质之一。在进行网络舆论监督的过程中,要把正当监督与造谣诽谤、公务信息与个人隐私、言论自由与人身攻击、客观真实与歪曲事实区别开来。如何把握网络舆论监督使之不能超越法律的底线是网络舆论监督的道德困境之五。
(六)网络舆论监督与遵循诚实守信道德要求
客观真实是舆论监督的首要前提,只有客观真实的网络舆论监督才有价值和效果。比如,有些人故意利用人们痛恨腐败的心理散布有关***府或机关工作人员的虚假不良信息,吸引社会的关注,或达到出名的目的;有些商家雇佣网络编造虚假信息攻击竞争对手,或者在网上对自己进行虚假宣传,提高自己的美誉度。如何保证网络舆论监督的客观真实使其发挥真正的监督效果是网络舆论监督的道德困境之六。
三、对网络舆论监督进行法律规制和技术规制的局限性
网络舆论监督作为一种新兴的、有效的、具有强大生命力和影响力的监督形式,如何最大限度地发挥其优势,保证其客观真实、遵纪守法、尊重人权、诚实守信,符合人类发展和社会进步的利益,是一项必要而长期的任务。
如何对网络舆论监督进行规制概括起来有三种观点,一是制定严密的法律制度,重罚严管,二是采取技术手段进行控制和约束,三是进行道德规制。而道德规制被认为是最有效和最根本的办法。
(一)对网络舆论监督进行法律规制的局限性
1、法律相对于日新月异的互联网发展来说具有滞后性。因而对于社会实践来说总是滞后的。互联网技术发展迅速,新技术、新应用不断涌现,由此引发的新情况、新问题层出不穷。法律很少能及时预见到可能出现的新问题,只能对已经出现的问题作出反应,远远跟不上网络发展的速度。
2、法律强调事后的惩罚性。法律对违法、犯罪行为的约束表现为对违法、犯罪行为发生之后给予一定的惩罚和制裁,而对于思想上和动机上的违法意识或犯罪意识并不能给予法律上的惩罚。法律对于网络这一虚拟空间的规范作用是有限的。网络失范行为难以用法律条文来衡量。很多网络失范行为难以用法律予以准确的衡量和规范。法律无法及时有效地进行规制。
(二)对网络舆论监督进行技术规制的局限性
1、网络信息传播控制技术可能会限制人们的言论自由和使用网络的自主权。屏蔽技术或内容审查技术有可能会把无害的信息过滤掉而把无法识别的有害信息放过,而一些过滤软件可能被某些***府部门或商业机构利用来限制公众讨论,从而影响人们的对网络的合理和正常使用。
3、网络信息传播控制技术并不能根治网络不良信息的传播。任何一种控制技术都有一定的缺陷,比如成本很高;设置过滤对网络设备提出了更高要求,同时会降低网络的处理能力和访问速度;控制过严会殃及无辜,导致一些正当网站无法访问,会损害网络的开放性和使用网络的自由。
四、对网络舆论监督进行道德规制是
解决其道德困境的根本之道
法律和技术规制的局限性决定了它们不可能根本性地解决网络舆论监督的道德困境,只能作为道德规制的辅助手段。只有以道德规制为主,并辅以法律和技术规制,才能比较好的解决网络舆论监督的道德困境。
(一)加强对网民的网络公德教育,增强自律意识
网民的道德素质直接决定着网络舆论监督的质量和效果。加强对网民的道德教育非常必要。首先,要进行网络公德教育。在网络社会,网络的主体是人,而不是机器或技术,一切发生在网络社会中的现象和行为都是人造成的。其次,对网民进行网络公德教育重点要培养其自律意识。通过网络道德教育使广大网民认识到自己的网络行为不能侵害他人的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能够自觉的遵守社会公德和网络道德规范。
(二)建立网站的自律机制,加强对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
互联网中介服务商和内容提供商在网络信息传播过程中扮演着重要角色,网站从业人员必须遵守客观真实的职业道德,增强社会责任感,尽一切可能减少和杜绝不良信息和有还信息的传播,对社会公众利益负责。
(三)国家有关部门或组织应建立健全网络道德规范
我国全国人大***会、***以及有关部委制定了一批关于互联网的法规和管理制度,一些行业协会、互联网民间组织也都制定了相关的规章制度或公约等,对规范网络信息传播行为,完善网络道德规范体系起到了很好的作用,但是,我国目前关于互联网的道德规范还很不完善,网民的道德意识还比较薄弱。另一方面要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进一步健全网络道德规范。
(四)建立对违反网络道德规范行为的监督和谴责机制
网络舆论监督例9
网络舆论监督,是社会监督的一种,主要是广大人民群众通过网络媒体对***府公权力的运行提出批评、建议等。
一、当前我国网络舆论监督的优点
1.主体具有广泛性和***性。
(1)人民群众成为监督主体。相较于传统媒体代替大众实行舆论监督,网络信息的低门槛,使人民群众真正成为舆论监督的主体,这大大扩展了舆论监督的主体范围,拓宽了人民群众发表社情民意的渠道,打破了传统监督体制自上而下的层级隔断,使人们得以迅速而且充分地表达自身诉求。据2010年7月15日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的《第26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显示,我国网民规模已达4.2亿人,互联网普及率持续上升增至31.8%。如此庞大的网络应用人群,使得网络舆论监督天然具有雄厚的群众基础,大大提升了监督的几率与范围
(2)监督主体具有高度***性。网络舆论监督的主体是网络上的公众,他们几乎不会受制和依附于被监督者,对于监督的高涨热情和强烈要求使得他们无所顾忌,勇于追根问底。。网民数量众多,层次丰富,网络舆论监督的范围广泛。
这种主体的广泛性和***性带来了两点好处:一是大大提升了人民群众的知情权、表达权、参与权、知情权。wWw.133229.COm这种权利范围与能量的扩大及网络监督成功事例的传播又激励了更多的人参与到网络监督中来,监督力量不断增强,监督热情保持高涨,形成了良性循环。二是给传统的监督提供了案源、线索和舆论支持。中纪委信访室在其***网站上的职能介绍中已经明确列入“从互联网上收集群众举报”,网络反腐已经受到高度重视。“天价烟”局长事件,就是网友从周久耕网上的一张会议照片中发现线索,经过不断搜索、揭露,促使司法部门介入调查,最终周久耕以受贿罪被判刑。“华南虎”事件中,广大网友从摄影专业、生物学专业乃至气象学专业进行全面深入的讨论和分析,为***府部门最终做出处理决定提供了丰富的支撑材料。
2.行为具有交互性。开放的网络平台使任何人都可以发表自己的看法和建议,实现跨越时空的“面对面”***交流,包括网友之间的交流、***府和网友之间的交流,***府相关部门间的交流等。这种交互性,可以督促***府部门对网络舆论应对提速,提高公众监督的积极性,形成网上官民良性互动。促进***府行为的民主化、法制化、透明化。同时。公众还可以通过网络“群起”而分析、完善、探讨各类信息,展示各自的观点、立场、思维方式形成各类观点的交锋,实现信息的筛选。最终促使舆论的形成。
3.效果具有直接性。网络舆论监督基于广泛的群众参与和舆论形成的快速性,一是避免了重复监督,二是节约了监督环节,使监督效果体现出直接性、快速性。2009年2月8日,“躲猫猫”事件在网上曝光,2月27日,云南省***府就公布了调查结果,6名相关干部被记过或撤职。
二、当前我国网络舆论监督的缺点
1.无序性。尽管网络舆论监督,备受瞩目,但实际上,无论是***府管理部门还是各类网站乃至广大网民本身,目前对网络舆论监督都没有有效的秩序管理措施或者自律制度。网络本身具有的开放性、匿名性、便捷性在某种程度上叉加剧了这种无序。无序导致虚假信息泛滥、情绪性言论蔓延,信息泥沙俱下,使网络舆论监督体现出“双刃剑”特性。
(1)信息的准确性难以保证。开展舆论监督的前提,就是要保证信息的畅通和真实无误的传播,虚假信息严重影响舆论监督的效力。传统媒体监督中,存在新闻把关人,在一定程度上保证了媒体公布的监督信息的准确性,而网络信息的低门槛和网络信息的海量,以及目前网络审查技术的单一和低效使得网络信息的准确性很难核实,这就使网络监督信息真假难分。2008年汶川地震后,四川省卫生厅一位马姓处长就被网络传言殴打志愿者,网络上谴责谩骂声一片,该处长深受影响,但随后证实纯属网络误传误信。这类“误伤”事件损伤了网络舆论监督的效力和威信。
(2)网络暴力不容忽视。这主要体现在网络舆论中的情绪性言论较为突出和“人肉搜索”的两面性上。网络的虚拟性、匿名性使得网络舆论监督常常呈现出一种混乱和非理性的状态,往往导致偏激或者极端的情绪化观点占了上风,众多网民发表的言论缺乏***判断和思考,多数人的盲从使得原本的舆论监督变成非正常的舆论暴力。而且由于网络的“反权威”特点,在网络大讨论中往往很难形成权威意见或者产生权威言论,也就谈不上什么“意见领袖”的引导,这也助长了网络暴力的形成。2010年2月网友曝光的某烟草局局长“香艳日记”,虽然揭露了一名腐败官员,但网友群起而“搜”,大肆曝光当事人的个人信息和生活细节,在讨论中毫不避忌情绪性的发泄和进行人身攻击,很多言论已经超越了正常的评论范围,实际上已经侵害了几位当事人的名誉权、隐私权等。但这种“多数人的暴***”目前尚无监管和惩罚措施,导致网络舆论监督在敏感事件上往往很难不逾越道德和法律的界限,这也最终损害了网络舆论监督本身。除此之外,网络舆论监督常常出现“一边倒”的状况,这无形中会对现实中的***纪***纪处理、司法审判造成影响,导致最后的处理结果有失公正,损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3.网络的盈利机制可能对网络舆论监督带来伤害。首先,一些不负责任的网站为了牟取利润,赢取点击率,置正确舆论导向于不顾,将道听途说的消息编发上网,转发或引用虚假和有害信息误导公众、混淆视听,借助互联网开放、自由、简易、海量等特征,迅速传播,甚至发酵、放大、变形,增加其影响效应。2009年,百度“魔兽世界”贴吧中一个“贾君鹏你妈妈喊你回家吃饭”的帖子在短短5个小时内引来超过20万的点击率和上万条跟帖,并随即成为各大网站讨论热点。后来广大网友才知道这是网络游戏“魔兽世界”为保持关注度的自我炒作。其次,如果不加以引导、监管,网络舆论监督很有可能会受到已经形成完整产业链条的“网络公关”的伤害。中央电视台曾多次曝光这类网络公司,他们不仅为企业炒作品牌,也能按客户指令进行密集发帖,诋毁、诽谤竞争对手,甚至控制舆论,左右法院判决。目前,网络公关大多集中在商业领域,但如果不未雨绸缪,很难避免此类公关渗入网络舆论监督领域,这对网络舆论监督的伤害将是致命的。
2.软弱性。(1)网络舆论监督离不开传统媒体的支持。抛开沸沸扬扬的讨论,我们看到,所有网络舆论监督的“胜利”,都有传统媒体跟进。或者说,网络舆论和传统媒体舆论必须最终形成合力,才能促使监督的落实。新余和温卅1官员公费出国旅游事件,网友2008年11月26日在天涯社区首发帖,引起网民关注,11月28日央视《新闻1+1》报道,11月29日,新余市委作出处理决定,12月4日,温州市委作出处理决定。我们必须承认,尽管网络具有传播优势,很多监督事件始于网络,但在大多数人心目中,传统媒体更具权威性,在舆论的影响力和对事件的最终解决上,很难说谁更占优。
(2)网络舆论监督存在偶然性。媒体和网络时代,一件事情如果不被报道和关注等于不存在,即使被报道与关注了,无法形成聚焦效应和足够的舆论压力也等同于不存在。和传统舆论监督并无强制机制保障一样,网络舆论监督也没有相应的***府回应制度支持,其能否实现监督功能只能依靠事件本身能不能引发较大范围的关注,能否产生足够的舆论压力,同时还要取决于相关***府部门和人员的法律意识、民主观念、道德水平。这还不包括有些基层******部门消极对待网络监督,反应滞后,甚至对网络监督置若罔闻。实际上,如果将所有通过网络的监督信息,和引起社会关注并最终得到解决的网络监督事件数量进行比较,我们会发现网络舆论监督的效率并不高,力量非常有限。在某种程度上,网络舆论监督的成功还依赖于监督信息人的文笔、选择的平台,甚至一点点运气,这无疑充满了偶然性。
3.单一性。(1)监督内容单一。从发生学角度考察,依监督主体介入监督客体的不同发展阶段,可划分为事前、事中和事后监督三种状态。从理论上推论,大凡拥有监督权力的主体对监督客体一般应有各环节介人的机会,不能取此舍彼。而当前的网络舆论监督几乎都集中在事后监督环节,而且大多涉及的是违法违纪事件等微观事项,对日常工作状态的监督和全面宏观的监督基本空白,其结果就是监督路子狭窄。在国家日益重视事前监督的制度建设,成立国家预防腐败局等专设机构之时,如果网络舆论监督能够突破单纯事后监督,必将发挥更大效力,稳定其功能和地位。
网络舆论监督例10
网络舆论监督作为一种网络信息交流与传播方式,实现了网络技术与民主监督的有机结合,具有公开、透明、快捷、广泛、互动的特点,独特的优势和强烈的时代特征,使其成为社会发展不可或缺的力量。
(一)网络舆论监督更透明、更真实、更公平。互联网是一个开放的平台,网络传播具有“公共领域”中自由、开放、交互性的特点,所有人都可以参与舆论监督,任何人都可以自我设置议程,可以反映各方面的利益。网络信息传播不受时间、空间的限制,具有开放性、即时性的特点,在舆论监督中不仅快速、便捷,而且廉价、有效,在提高信息传播速度的同时,也增加了信息的公开性,可以使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得到充分保障。
(二)网络舆论监督具有广泛的代表性,监督的范围更广。网络传播“处处是中心,无处是边缘”的特点,使网络舆论监督主体和被监督主体,都更具广泛性。只要你在这个社会中活动,就可能成为网络舆论的监督者,同时也被整个社会所监督。
(三)网络舆论监督的成本更低、效率更高,形成的舆论压力更大。互联网的出现,解决了舆论监督的渠道与范围的问题。同时,在网络舆论监督中,监督者具有匿名性,降低了监督的风险成本,让更多的人参与到监督中来,广泛的监督主体更易形成强大的舆论压力场,提高了舆论监督的效果。
处于起步阶段,网络舆论监督存在不少缺陷
网络舆论监督是一把“双刃剑”。由于网络舆论监督目前仍处于一个较为初级的阶段,它在有效发挥作用的同时,也存在很多问题。
(一)网络舆论监督的非规范性。由于网络舆论监督目前缺乏法律规范,网民个体素质和水平参差不齐以及监管手段欠缺等因素,网络舆论监督不可避免地带有一定的自发性、主观性、片面性和随意性。
1.一些网民往往会以“刻板成见”的思维方式来看待问题,对特殊群体与人群进行标签化分类,如“富二代”、“官二代”等。人们往往依据自己的喜好筛选信息,根据自己的价值判断、成见以及经验实施监督,使监督信息呈现出情绪化、非理性的特征。
2.由于网络的开放性与主体多样性,在网络信息传播中,信息传播的主体分散,利益不同的人们可以自由发表言论,“把关人”角色的缺失或功能弱化,导致网络上信息的繁杂和无序传播。
3.网络舆论监督中法律制约的缺失很容易形成“人肉搜索”等网络暴力,侵犯当事人的隐私权和其他权利。
4.由于网络舆论监督具有开放性和匿名性的特点,网民可以安全隐蔽地随意发表见解,很容易造成不良虚假信息的迅速传播。
(二)网络舆论监督的局限性,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网络舆论监督中,常常会出现“集体无意识”、“极化倾向”的现象,在没有意见领袖的情况下,不但会削弱监督的效果,还可能出现与事实相反的结果。
2.虚拟的网络环境会降低道德约束的力量,常常使网络舆论监督成为危害他人的工具。
3.网络舆论监督作为社会舆论的显示器、晴雨表,它本身只是为公民行使民利提供了一个新的渠道和平台,网民只能借助这一载体表达意愿,施加影响,而不能代替职能部门依法履职。
有效规范引导,促进网络舆论监督理性发展
随着网络舆论监督越来越成为社会民主生活中的重要监督方式,加强对网络舆论监督行为的规范和引导,使其朝着有益、健康的方向发展,已成为***府和每个公民义不容辞的责任。
(一)建立健全相关法律法规,加强***府监管力度,规范网络舆论监督行为。网络舆论监督在发挥其正面作用的同时,不可避免地产生一些负面影响,这就要求加强专业、规范的网络监管队伍建设,加快建立和完善违法追究制度,明确网络舆论监督的法律责任,针对网络侵权、犯罪的相关立法工作,形成完整、系统、全面的网络媒体法律法规,加大对网络媒体的监管力度,有效规制网络舆论监督行为。
(二)加强主流网络媒体建设,提升舆论引导能力,发挥网络舆论监督的正面效应。扶持重点网络媒体成为主流网络媒体,在信息传播时,设置舆论议程,控制舆论的范围,“早、快、准”地回应网上热点和网民质疑,保证正确的舆论导向。要充分发挥“意见领袖”的作用,利用网民的从众心理,引领舆论的方向。对网上的信息应进行审查,对危害社会及公共利益的信息要进行控制或屏蔽,在不良信息扩散之前或传播行为未造成严重后果前,予以及时约束,切实发挥“把关人”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