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贸易法律论文范文1
------以 对 论文摘要:美国“301条款”法律制度是美国贸易代表利用贸易***策推行其价值观念的一种手段,其威力不在于条款本身,而在于它所带來的报复性后果和制裁的可能。其核心是以美国市场为武器,强迫其他国家接受美国的国际贸易准则,以此维护美国的利益。实际上,美国的贸易***策是攻击性的单边主义,通过潜在威吓的作用打开外国市场,是一种典型的为了美国的利益恶意运用权利,达到美国的贸易目的行为。中国贸易法律体系的建设和国外文化的本土化问题应当以中国最大的潜在市场为前提,借入世机遇,调整和完善中国的公平法律体系,保持对外威慑力和制裁性。论文关键词: 301 条款 制裁 贸易***策The Legal Review of the U.S.'Trade Law of 301 Terms----Insight of lesson for China LawsCao Peizhong,Zhou Yanbo(School of Literature and Laws, Shandong Agricultural University,Shandong,Taian,271000,China )Abstract:The system of the U.S.'s 301 terms is a kind of way that U.S.' trade delegation promote their value ideas via the way of trade and the function of the terms of 301 is not only the self of terms but also the possibility of the sanction and punished. The core of 301 terms is to force the other states to accept the principles of U.S. and protect U.S.' benefit via the U.S.' market. In fact, the U.S.' trade policy are a kind of attack mono-action and the power management to protect U.S.' benefit via the opening the foreign trade market. The issue of China la ws construction and the nationalization of the foreign culture shall regulate and improve the China Fair Laws system and insist the foreign sanction under the condition of the China Sustainable Market on the basis for China Government to access to WTO.Key works: 301 terms sanction trade policies 一、 引言第二次世界打战以来,美国以其强大的经济优势,在国际贸易体系中处于绝对优势。同时,借助其强大的经济优势,推行具有典型美国价值观念的自由贸易***策。随着欧洲一体化的形成和东亚经济的迅速崛起,美国的贸易收支恶化,因此美国的贸易***策出现了巨大的转变----由积极的贸易自由***策转向贸易保护***策。以1974年的《贸易法》的“301”条款为代表的美国贸易保护法律体系成为美国保护其内国利益的有利武器,对世界贸易和法律产生重要影响。笔者最近两年被***府选派到澳大利亚堪培拉大学法学院攻读国际经济法硕士,主修WTO规则和争端解决机制,经常思考关于中国加入GATT/WTO后,美国贸易制度的保护机制和对其他国家的借鉴意义,中国贸易法律体系的建设和国外文化的本土化问题,本文以中国入世对中国贸易的影响和外国贸易保护机制对中国的借鉴意义为视角,系统审视美国贸易法“301条款”的法律演变历史和保护机制,依此为纬度审视中国法律体系的构建生态化问题。在成文的过程中,受到了农大文法学院同事的教诲,尤其是农大文法学院专门从事中国法律问题研究的专家和同事的帮助,在此表示衷心的感谢。同时文章涉及的一些国际贸易法的最新理论是直接翻译和转引外文资料,文责自负,于同仁无关。由于笔者才疏学浅,文章一定存不少问题,请批评指正。二、美国301条款制度概述(一)、产生背景在国际贸易中,各国都希望扩大出口,使本国商品或服务抢占外国市场。同时设置贸易或技术壁垒,限制进口。因此,当本国的资源相对匮乏,分享世界资源就成为大国贸易的必然。于是在经济全球化的背景下,各国迫切需要消除种种壁垒,关贸总协定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这一问题。然而,美国逐渐感到关贸总协定不能有效的维护美国利益,尤其是通过互惠协定,各成员国作出让步,以换得相等的贸易利益,更让美国难以接受。美国认为,自己在降低关税和市场准入等方面做了相当让步,然而其他成员国并没有给美国相等的利益,甚至采取其他扭曲贸易关系的措施,树立障碍,损害了美国的利益。若协商不能解决,依靠关贸总协定的争端解决机制不能有效地解决问题。基于上述背景,美国于1974年修改了《贸易法》,制订第301条,并历经修改,最终发展成为一种保护美国贸易利益的制度。这就是美国“301条款”法律制度的起源。(二)、美国“301条款”法律制度和演变历史美国“301条款”有狭义和广义之分。狭义的301条款只是美国1974年修订《贸易法》制定的第301条①。具体内容是一种非贸易壁垒性报复措施或者说是一种威胁措施。当别国有“不公正”或“不公平”的贸易做法时,美国贸易代表可以决定实施撤回贸易减让或优惠条件等制裁措施,迫使该国改变其“不公正“或“不公平“的做法。广义的301条款包括一般301条款、特别301条款、超级301条款及其体配套措施。在这个意义上,美国“301条款”法律制度倾向于称其为301条款制度的范围逐渐扩大的趋势②。其中,一般301条款,即狭义的301条款,使美国贸易制裁措施的概括性表述。然而超级301条 款、特别301条款、配套条款等式针对贸易具体领域做出的具体规定,构成了美国“301条款”法律制度的主要内容和适用体系。具体说就是:特别301条款是针对知识产权保护和知识产权市场准入等方面的规定;超级301条款是针对外国贸易障碍和扩大美国对外贸易的规定;配套措施主要是针对电信贸易中市场障碍的“电信301条款”及针对外国***府机构对外采购种的歧视性和不公正做法的“外国***府采购办法”③。美国狭义和广义的“301条款”之间的关系是辩证统一的,构成一个完全的体现美国法律文化的价值体系,为美国的利益发挥着作用①。一般301条款是其他301条款的基础,其他301条款是一般301条款的细化。即使没有其他301条款,美国贸易代表一样可以适用一般301条款的规定解决贸易争端。我们处于借鉴301条款,研究我国公平法立法的需要,再次之间但介绍一下一般301条款。美国贸易法第301条的标题为“美国贸易代表所采取的措施”,这就是我们所说的“一般301条款“(《美国法典》第19卷,第2411条)。其内容包括强制措施、自由裁量措施、权力范围、定义与特别规则等。第一、强制措施。主要内容有两方面,一是在何种情况下应当采取(c)款所规定的措施(见下文);一是在何种情况下可以不采取(c)款所规定的措施。李外事总统对此类措施有特别规定的,应遵从。当外国于美国签订的贸易协定否定美方享有的权力时,贸易代表应采取(c)款规定的措施。该贸易协议是任一的,即可以是全球性多边协议,也可以是地区性多边协议,还可以是双边协议。当外国的法律、***策和做法违反了任一贸易协议的规定,或与贸易协议的规定不一致,或否定了美国一句贸易协议所享有的权力或是不公正的,并对美国商业造成负担和限制时,贸易代表应当实施强制性的制裁措施,迫使外国***府修改有关***策或做法。如巴西药品案,1987年6月11日,美国只要协会提出申请,控告巴西缺乏对于药品的方法保护和专利保护,是对美国商业造成负担或限制的不合理做法②,贸易代表应当实施强制性的制裁措施,迫使外国***府修改有关***策或做法。③在下列情况下,贸易代表可以不采取贸易报复措施:一是争端解决机构已经采纳了依据任一贸易协议所规定的正式争端解决程序的报告或裁定,确定美国依据任一贸易协定所享有的权力,没有被否定或外国的法律***策或做法没有违反美国的权益,也没有与美国的权力不一致,也没有否定、取消或损害美国依据任一协议所享有的权力①。二是有关国家正在采取令人满意的措施,给予美国依据某一贸易协议所享有的权力,有关国家已经同意取消或逐步取消违反协议或否定了美国依据协议享有的权力的法律、***策或做法;有关国家统一立即解决对美国商业所造成的复发但或限制;有关国家虽然不能承认美国一贸易协议所享有的权力或不能消除有关的法律、***策或做法,但同意向美国提供领贸易代表满意的贸易权益补偿②。三是例外情况,若贸易代表确定在非常情况下,采取贸易制裁措施对美国经济砸承德腹面影响远大与其所带来的利益或有可能危害美国的国家安全时,可以不采取制裁措施③。第二、自由裁量措施。如果某一外国的法律、***策或做法是不合理的或歧视性的,并且对美国商业造成了负担或限制且美国采取的措施是适当的,贸易代表就可以采取报复性措施,对该国实施贸易制裁④。第三、权力范围。301条款,详细规定了贸易代表可以采取的强制性制裁措施。包括在设计与该条款所说的与外国有关的贸易协议时,中止、撤销或不适用为执行该协议而作出的贸易减让;在贸易代表认定适当的时间,对该外国的货物征收关税或采取其他进口限制措施;对该外国的服务征收费用和采取限制,而不论其他法律如何规定。另外,对服务业市场准入的授权。针对具体情况,贸易代表可以以其认定适当的方式和程度限制此种授权的条件和要求或拒绝签发此种授权。由于分权与程序是美国贸易法的最大特点,不同部门之间有不同的分工配合,所以涉及对某一外国的服务征收费用或进行其他限制之前,如果有关的服务由联邦***府的或州的机构管理,贸易代表应在适当时与有关机构的***磋商。最后是对强制性制裁措施及自由裁量措施的补充性规定。贸易代表采取制裁措施,可以是不加区别针对有关外国并且不论此种货物或经济部类是否涉及该措施所针对的法律、***策或做法。也就是说制裁措施可以针对该国的经济整体,迫使该国改变其法律***策或做法。贸易代表采取制裁措施,应优先考虑征收关税,而不 是采取其他进口限制。进口限制除关税外有许多种,诸如中止贸易协定利益、取消优惠限制等。但关税作为增加财***收入,保护贸易的最佳手段,能起到壁垒作用,更符合301条款的要求。第四、定义与特别规则。了解301条款种的主要术语,对于深刻理解301条款制度大有裨益。其中比较重要的有以下几个:“商业”①、“不合理的法律、***策或做法”②、“不公正的法律、***策或做法”③等一系列专业词汇。总之,一般301条款不仅有实体内容上的规定,也有程序性规定。三、美国“301条款”法律制度的法律本质和经济动机以保护其美国利益的 “301条款”法律制度是美国人利用贸易***策推行其价值观念的一种手段,其威力不在于条款本身,而在于它所带來的报复性后果。核心是以美国市场为武器,强迫其他国家接受美国的国际贸易准则,以此维护美国的利益。按照“301条款”的有关法律规定,如果其他国家的商品进入美国市场,就必须以同等条件开放市场,一旦美国人认为开放国的贸易***策和行为不符合美国利益和标准,美国就会动用“301条款”制裁,以此达到强迫贸易伙伴改变其贸易***策的目的。参见美国301条款案件统计一览表。美国“301条款”案件统计一览表案件数量及百分比% 争议事实法律依据301条款的法律作用评价案件进展概况11381% 实物贸易争议,涉及国家之间的贸易纠纷和***策争议,主要的贸易对手不仅涉及一般的发展中国家和发达国家,而且涉及美国的***治盟友,如日本和欧盟。一般301条款发起案件调查,双方的磋商,谈判和最终达成协议,直至双方满意或者美国满意之后,美国对案件不了。这从双方,尤其是从美国的立案调查的目的的层面看,美国的301条款的法律作用的目的已经达到。几乎全部发起案件调查,最后通过案件双方的磋商,谈判和最终达成协议,直至双方满意或者美国满意之后,美国对案件不了了之。美国的“301条款”法律制度相互补充,形成一个较为完善的法律体系。1919%知识产权贸易争议,涉及国家之间的贸易纠纷和***策争议,主要的贸易对手涉及一般的发展中国家和,如中国和印度等发达国家。特别301条款一般美国依据内国法的程序先予调查,期间双方正式磋商,几乎是有利于美国的协议,美国一般监督和关注案件的进展和执行。如中美知识产权协议。 先是美国依据其经济和技术优势,发起对贸易伙伴的知识产权贸易纠纷的单方的调查系,一般美国依据内国法的程序先予调查和采取制裁措施。资料来源.ustr.gov/reports/301. the list of the U.S. reports of 301 terms. Cao peizhong Picked from the materials and collection. Up date of the materials deadline is in 1999. 美国希望通过301条款达到一种贸易平衡,即我对你开放了多少市场,你就应该对我开放多少市场。表面看这是平等的互惠***策,其实是不公平的,它忽略了各国的实际情况,强迫各国接受美国的标准,无异于削足适履,拔苗助长,打破了其他国家的市场平衡。一般说来,美国贸易法相关的“301条款”,只是美国内国法的组成部分,只对美国国民发生效力和管辖权。然而美国的“301条款”确立的一系列制度强迫外国***府的内国贸易***策和美国的内国***策保持一致,极大地影响其他国家的内国立法,显然具有域外效力,这是违反国际法准则的,是美国强权经济的体现。虽然自出笼以来就不断受到国际舆论的谴责,但实际上美国贸易法相关的“301条款”的法律制度影响着其他国家的立法,不断发挥着域外法律效力。分析其原因就是美国有一个广阔的市场①,美国凭借其强大的经济势力为后盾,发挥其内国法的域外法律效力。在经 济全球化的今天,法律的发展趋势到底是多元化还是一元化争论不休,美国妄想以本国的国内法代替国际法,实现一元化,从根本来说是行不通的。但是,美国通过这种“301条款”法律的经济的强权性,对违反美国内国法律和与美国不一样贸易***策的国家给予严格的贸易制裁和威胁,在程序有严格的时间表,充分体现美国的意志,并且通过内国立法提出《国家贸易评估报告》,通过所谓的一系列名单和化样翻新的手段,不断向贸易伙伴施加压力,实现其强权经济的目的。② 总之,美国“301条款”法律制度的实质就是通过经济和制裁强迫其他国家遵守其价值观念和法律准则,美国的这种“胡萝卜加大棒”的***策,一方面,以优厚的市场条件作为诱饵,鼓励国家之间的贸易往来;另一方面,美国的“301条款”法律制度,违反国家主权平等原则,是对其他国家司法主权***的干涉,是经济领域的霸权主义和单边主义,对世界经济和多边贸易制度产生重要影响。美国的“301条款”法律制度的实质的背后隐藏着强烈的经济动机,众所周知,美国是世界上经济和智力最为发达的国家,美国式的贸易普惠制看似公平,实际上与美国作为世界最发达国家的应尽的义务,要求其他国家按照美国的要求和准则进行市场准入,会对美国有利。① 毫无疑问,美国最近的和其他国家的“301条款”制度的争端,实际上就是利益争端。处在经济全球化的环境的中国法律制度建设应当从长远利益和大局出发,避免经济民族主义和义愤,防止激化矛盾,从其他国家的经验教训中,汲取益处,国家的经济安全。应当注意的是随着世界贸易组织的诞生和相关协议的生效,TRIPS 协议使的美国的“301条款”法律制度标准国际化,DSU协议使的美国的“301条款”法律制度的程序国际化。②美国的“301条款”法律制度和DSU协议有着极其的相似性,无论是争端的提出,磋商,还是争端解决机构的裁定,都表现出美国在一定程度上是为世界立法。世界贸易组织的协议生效并不意味着美国的“301条款”法律制度的终结。相反,美国的“301条款”法律制度随着世界经济一体化的进程,按照美国的实用主义的法律原则和价值观念,当世界规则和美国的利益冲突时,美国还可以诉诸于美国的“301条款”法律制度,表现出美国法律?挠邢仁视萌ā?BR>依据美国贸易代表的1989年-1999年的年度特别“301条款”的信息表明,美国“301条款”法律制度不仅有着强烈贸易压抑职能,而且还有为美国***治目的服务的功能。据统计,中国作为美国“301条款”法律制度的最大的受害国,几乎每年都被列为重点外国和重点观察国名单,通过美国内国的贸易制度干涉中国的贸易***策。③ 分析其中的原因,美国对中国实行“301条款”的法律威吓的动机和原因是服务其***治目的的,具体原因则是美国借口中国的贸易进口***策,标准,和出口补贴,知识产权存在保护障碍和其他保护障碍④。实际上,美国的贸易***策实际上是攻击性的单边主义,通过潜在威吓的作用打开外国市场。是一种典型的为了美国的利益恶意运用权利,达到美国的贸易目的⑤。其实,美国的做法不仅有着***治的目的,而且有着内国协调矛盾和和国会和行***权利的权利分配的功能。⑥ 美国“301条款”法律制度的历史命运和发展纬度是一个极其复杂的问题,一方面,美国的“301条款”法律制度的制裁性,使得在有些争议是由于双方投机得念头和寻求概念得模糊来实现其利益目的,对于遏制地方保护主义有利;另一方面,美国得大棒***策使得发展中国家的利益趋同,美国“301条款”法律制度的作用受到了众多国家和内国人士的反对①,美国一直调整和改变其策略,适应国际社会的要求。 但是,无论如何,美国“301条款”法律制度在保证美国利益方面,是成功的规定之一。因此,中国应当积极研究美国的“301条款”法律制度对中国入世条件下的中国公平法的立法的借鉴意义。四、中国的公平法现状加入WTO后,我国须遵守世贸组织的规则,同时,我国又可以在世贸组织的规则允许的范围内制定、完善、实施保护国内工业的法律,使国内法与世界接轨。在经济全球化的今天,尤其是世界贸易组织多边贸易机制的形成,对公平竞争法、公平贸易法等有关的公平法建设提出了较高的要求,一方面内国法的立法不能违反世界贸易组织多边贸易机制德规定;另一方面,在主权原则的指导下维护内国经济安全和经济秩序。反观我国公平法的现状,和美国等市场经济发达的国家相比,有着明显差距,无论是在公平法的立法还是公平法***,尤其是按照世界 贸易组织的规定重新构筑中国的公平法律体系,我国的公平法法律体系还存在许多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一)、从立法上看,公平法律体系的生态化建设还有待于完善,法律部门还不健全,不能构筑完善的立法体系,尤其是缺少重要的反垄断的立法,不能有效地控制市场秩序,更谈不上像美国“301条款”法律制度一样,威慑其它国家的贸易***策和法律制度, 1、关于反垄断的立法。我国目前还没有制定《反垄断法》,对于垄断行为一般适用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基本原则及某些规定。垄断与不正当竞争、反垄断与反不正当竞争虽然关系密切,但毕竟不是一回事。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不正当竞争是指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而垄断是对竞争过程的限制和阻碍,表现为市场垄断、技术垄断、价格垄断等形式。广义的不正当竞争包括垄断。但两者在手禁止的程度、范围、行为方式及目的等方方面不同。有些垄断行为可以使用反不正当竞争法,有些则不可以。如几家企业瓜分市场或约定限价控制市场就属于反垄断法的范围,反不正当竞争法还不能调解类似问题。2、关于反倾销的立法。反倾销法是指调整国际贸易中抵制倾销这种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各种法律规范的总称。主要包括两方面的内容,一是运用法律手段消除倾销造成的损害,有效保护国内同类产生产者的利益;二是使一国的反倾销法纳入国际法的轨道,避免因滥用反倾销措施而破坏国际贸易秩序。中国入世后原有的关税壁垒将大幅降低,须制定新的措施应对发达国家的不公平贸易。中国的幼稚产业,国民经济支柱产业及易受冲击损害但具有重要战略意义的高新技术产业将起到十分重要的作用,制定反倾销法也就具有重要意义,2001年颁布的《反倾销和反补贴条例》,有些条款应当具体细化和具有可操作性。但《条例》的实施细则至今尚未出台。这种无法可依的现象最令人担忧。首先是入世后面对国外大量的廉价商品的冲击,缺乏积极有效的应对措施。虽然《条例》规定了征收反倾销税、提供保证金、价格承诺等反倾销措施,但对于如何防止、制裁规避反倾销措施的行为没有具体规定。其次是无法应对大量针对中国的反倾销调查。自1979年欧共体对我国出口糖精纳和机械闹钟发起的首例反倾销调查开始,我国产品已受到一些国际组织和国家的近400起倾销指控,国外对华反倾销案例给我国造成的损失累计近一百亿美元,成为全球贸易反倾销最大的受害国。外国对中国出口产品实施反倾销制裁措施所导致的直接后果是出口产品被征收高额反倾销税。间接后果是影响了我国产品的出口,阻碍了中国产业结构调整和技术改造的进程,恶化了我国的投资环境,冲击了国内市场,对我国的经济产生不良的影响。外国对我国实施反倾销增多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如贸易保护主义盛行、各国反倾销制度有很大随意性、歧视中国以及我国出口秩序混乱、被指控倾销的企业应诉不利。综上所述,中国的反倾销法一日不制定,外国对中国的反倾销一日有恃无恐。完善我国的反倾销法律制度及应诉机制势在必行。3、关于反补贴的立法。反补贴是指出口国***府对产品出口企业进行补贴并因此给进口国生产相似产品的产业造成实质损害或实质损害威胁,或实质阻碍某一产业的建立与发展,进口国***府有权对已补贴的进口产品征收反补贴税。西方国家认为,非市场经济国家的资源、财产归***府所有,分配不由市场经济机制决定,价格、工资水平、投资、信贷均由***府决定,亏损由***府承担,无法划清企业财产与***府补贴界限,出口补贴等于出口国***府自己补贴自己。因此反补贴法不适用于来自非市场经济国家的进口产品。我国一向被美国和欧共体视为非市场经济国家,我国的出口产品不断受到欧美的反倾销投诉,但尚未遭到反补贴指控。对着我国进入市场经济时代,我国面临反补贴指控的可能性越来越大。1983年初美国纺织行业对中国的纺织品提起了反补贴的申诉(该申诉后来被撤回)。这给我们敲响了警钟。我国应加快反补贴立法的步伐,使我国早日做好应对外国的反补贴指控的准备。4、关于保障措施的立法。保障措施是关贸总协定第19条允许的限制外国商品进口数量的贸易保护措施,它源于各国***府在经济形势要求时保护国内产业的需要,作为自由贸易的例外而存在。其基本含义是,当发生缔约时完全未能预料到的形势变化,而是缔约国享有的条约所规定的利益受到严重损害,并与另一缔约国之间发生利害关系的严重失衡时,该缔约国为保护本国的利益可以终止条约或寻求某种补救措施。主要有增加关税、实施关税配 额、数量限制、举行双边或多边贸易谈判等措施。其最初目的是防止关税减让导致的急剧增加的外国进口对国内经济造成混乱,后来演变为对急剧增加的进口造成国内产业损害的临时救济,无论该损害是否于关税减让有关。由于保障措施针对的是公平的外国竞争,其适用条件要比反倾销等严格。我国还没有确定关于保障措施的立法,这对于入世后的我国十分不利。此外,服务贸易法、电信法等也需要全国人大进行立法 。(二)、从***上看,***不利,欠缺透明度。有了法律并不意味着权力必然受到保障 ,不法必然受到追究。这里还涉及到***问题。没有还好的***再好的法律也不过是一纸空文。早在中美发生第二次知识产权争端时,美国就指出中国***方面存在的问题:***机构欠缺透明;***机构存在责任上的空白处;中央、省 、地***府在法律的适用上不一致;欠缺明确而有效的刑罚措施;繁琐而歧视性的部门要求;各执行机构之间不能配合等。虽然此后我国在***方面取得了一定的进展,但入世之后,世贸组织规则对我国***的透明度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透明度原则旨在使各成员及贸易这对成员的法律、法规、司法判决、行***决定及相关的其他国际协议有充分、及时的了解和熟悉,对贸易机会提供可靠性和预期性。透明度要求主要规定在关贸总协定(GATT)第十条,服务贸易总协定(GATS)第三条,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第六十三条中,要求所有有关法律、规章、司法判决以及行***决定都要公布于众。主要涉及到海关对产品的分类或估价,税捐和其他费用的征收率、对进口货物及其支付转帐的规定、限制和禁止等。中国必须采取相应的措施,使整个贸易领域的法律 、法规 、***策公开,并只依据那些公开的规?ò焓耓38]。美国301条款制度对中国法律的借鉴意义和应对举措历经13年的艰苦谈判,2001年12月11日,我国终于成功入世,成为世贸组织第143个成员国。回首过去谈判的历程,每一次都让我们意识到与世界发达国家的差距,从而促使我们不断改进,完善我国的经济制度和法律规范。积极研究美国的法律制度,尤其是美国的美国301条款制度对中国法律有较强的借鉴意义美国301条款制度其威力不在于条款本身,而在于它所带來的报复性后果。核心是以美国市场为武器,强迫其他国家接受美国的国际贸易准则,以此维护美国的利益。这就使得美国的价值观念通过内国法的形式表现出强烈的域外效力,成为美国法律特殊的价值趋向和强烈的能动性。正是美国301条款制度和诱人的内国市场,才使得美国影响其他国家贸易***策的目能够实现。从这个意义上讲,美国301条款制度至少对我国产生以下借鉴意义:第一、经过二十多年的改革和开放,我国经济势力已经具备了国际竞争的优势,中国是一个最大的潜在市场,中国市场的利益引诱非常明显。因此,中国应抓住这一机遇,借入世机遇,调整和完善中国的公平法律体系,保持对外威慑力和制裁性。第二、在世界贸易组织的基本原则,如国民待遇原则的框架内,在主权范围内保护内国的经济安全和国有企业,使内国企业和三资企业真正处于同一起跑上,不能通过份的税收减让来吸引投资,让中国变成世界工厂,使中国变成发达国家的污染的转移场所,浪费中国资源和污染环境。基于此,中国的公平法的立法趋势应当适当参照美国等发达国家的法律价值观念,在适应法律冲突时,以内国法为准。① 在对待中国和其他国家,尤其是美国的贸易纠纷和知识产权纠纷时,应当着眼长远利益,采取积极的对策,尤其是对待中国入世时,积极同美国谈判,协商两国争端,达成双边贸易协定。然而不考虑***治、经济等非经济因素仅就贸易及国内立法来说,中美之间的分歧是巨大的。②尽量避免,美国贸易代表在“特别301条款”年度审查报告中,将中国列为“重点外国”。在对待美国“301条款”,中国应采取积极的对策,第一是对美国的磋商请求迅速做出反映,否则,就可能丧失双边谈判的机会,第二,系统分析《美国贸易评估报告》中关于中国贸易***策的美国分析存在的错误和逻辑错误①,第三,对于美国的损害计算提出质疑和在世界贸易组织的范围内寻求解决问题的途径,防止美国单边贸易主义和利益倾向的得逞,以世界贸易组织的多边贸易体系寻求解决和权利制衡②。五、结语美国301条款制度无疑是强权经济的体现,是一种大棒***策,动辄以贸易制裁相威胁,妄***是国内法扩展至国际范围,违反了现行国际法。但对我国的法律却有积极方面的借鉴意义。 >首先,我国应借鉴301条款,制定我国的具有威胁性的国内法。随着改革开放的巨大成功,我国的经济实力不断增强,加之劳动力及原材料低廉等因素大量商品以低价进入国际市场。许多国家不想看到一个强大的竞争对手,千方百计的扼杀中国的出口贸易。仅以反倾销为例,到2000年我国出口产品在国外涉及反倾销的案件已超过200件,已有近40个国家对我国出口产品提起反倾销调查。纺织、服装、轻工、家电、五金、医药等我国各大类出口产品及高科技产品均有涉及。平均税率为50-100%,墨西哥对我国的鞋类竞征收高达1105%的反倾销税[39]。如此不公正和不公平的、歧视性的、不合理的做法,若针对美国,肯定会受到301条款的制裁。因此,我国有必要在发展我国经济的基础上制定自己的“301条款”。其他国家要么取消其不合理的法律、***策或做法,接受我国的标准和条件,继续与我国进行贸易,至少是一种公平和对等;要么接受我国的标准和要求,要么失去我国的市场和优惠条件。其次,将与外国有关的争议使用国内法程序解决,但应注意不要违反国际法中的属地管辖原则。国际法规定,只要该事件有一个构成要素发生在该国,则该国对该事件享有管辖权[40]。适用我国法律解决国际纠纷,无疑对于我国是十分有利的,可以避免其他国家对我国歧视。正像美国301条款制度和诱人的内国市场一样,我国应当积极研究入世条件下的中国公平法制建设,参照和借鉴美国301条款制度,实现外国先进经验在中国的本土化,实现中华文明的振兴。[参考资料] 李明德,《“特别301条款”与中美知识产权权争端》[M], 社会科学出版社 2000年. 韩立余,《美国外贸法》[M],法律出版社,1999年. 杨国华,《美国贸易法“301条款”研究》[M],法律出版社,1999. 王景琦,《中外反倾销法律与实务》[M],人民法院出版社,2000年,第24杨欢进、武义清,《WTO与重点行业发展》[M],中国经济出版社,2009年,第166刘星红,《欧共体对外贸易法律制度》[M],中国法制出版社,1996年,第141布里奇特.斯特恩,《法律在国际***治中的作用----规范国际经济对国家有何作用、如何规范全球化》[M],人大出版社,2000. US. Code of the history 301 Terms; the US.Act 1974, is the amended of he code of extension of Trade Act. After the US. Code 1974 code, the agreement of trade 1974 and trade and tax law. These laws integrate whole legal system of trade and laws. See the materials of the Http: 4.law.cornell.edu/uscode/. A.L Stoler, the border Broadcasting Disputes under the 301terms, international trade law journal .1999. ①张传明,山东农业大学文法学2001级优秀学生,奖学金获得者。②曹培忠(1965-),男,山东农业大学副教授,澳大利亚英联邦国际经济法硕士Cth Aus.LLM。主要 研究方向:WTO、国际经济法及欧盟法。① See the US. Code of the history 301 Terms; the US.Act 1974, is the amended of he code of extension of Trade Act. After the US. Code 1974 code, the agreement of trade 1974 and trade and tax law. These laws integrate whole legal system of trade and laws. See the materials of the Http: 4.law.cornell.edu/uscode/. ② 韩立余,《美国外贸法》,法律出版社,1999年,第352。③ 李明德,《“特别301条款”与中美知识产权争端》,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0,第62----63。①美国贸易法"301条款"是一个非常有名的法律,世界上鲜有其他法律的知名度堪与该法相匹敌。美国常常使用这个法律,对其他国家的贸易措施进行调查,继而与其他国家进行谈判,并且威胁谈判不成就进行报复。美国的主要贸易伙伴,例如欧共体和日本,都深受其苦,对这个法律有切肤之痛.wtolaw.gov 2002-05-21 09:20:48 ,杨国华,美国“301条款”案件。② 李德明,《“特别301条款”与中美知识产权争端》,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0年,第355③ 依据美国内国法的有关规定,贸易代表对外行使美国***府权利和总统的特别授权,启动301条款程序。笔者注。① See US code 19,titile, section 2411. Sec2411(a)(2)(A)(I), 4.law.cornell.edu/uscode/②See US code 19,titile, section 2411. Sec2411(a)(2)(A)(I), 4.law.cornell.edu/uscode/③ See US code 19,titile, section 2411(b), 4.law.cornell.edu/uscode/④ 《美国外贸法》前言部分 see 4.law.cornell.edu/uscode/① “商业”包括,但不限于,与国际贸易有关的服务(包括信息的转让),不论此种服务是否与具体货物有关以及美国人所进行的含有货物贸易或服务贸易的直接外国投资。针对关贸总协定长期未涉及服务贸易,该款将商业的内涵延伸到服务领域,反映了美国对其商业的保护远远超出关贸总协定对其成员国的保护,造成了美国不尊重关贸总协定,甚至另行一套。笔者注。② 一向法律、***策或做法,尽管没有违反美国的国际法权,也没有与美国的国际法权不一致,但如果是不公平的和不公正的,该法律、***策或做法就是不合理的。具体包括(1)否定公平和公正的设立企业的机会;否定公平和公正的对知识产权足够而有效的保护,尽管该国可能履行了TRIPS协议的义务;拒绝给予依赖于知识产权保护的美国人 的非歧视性市场准入机会。(2)构成出口鼓励。(3)否定工人的结社权;否定工人组织和集体谈判的权利;允许任何形式的强迫或强制劳动;未 规定童工最低年龄或未规定工人最低工资的、工作时间的、职业安全的和健康的标准。笔者注。③如果某一法律、***策或做法违反了美国的国际法权,或与美国的国际法权不一致,该法律、***策或做法就是不公正的。包括,但不限于否定国民待遇或最惠国待遇、或设立企业的权利、或对知识产权的保护]。笔者注。 ① 在当今世界, 美国是最大的对外的贸易国家。美国的商品流向世界,世界的商品也流向美国,美国相对自由的贸易环境,对于发展中国家的对外贸易相当重要。笔者注。② See Kim Newby the effectiveness of special 301 in creating long term copyright protection for US. Companies overseas--- listing of countries under the USTR special 301 lists. ① 为了实现美国的内国***策在国际上的实施,美国国内有一种理论,这种理论认为美国的知识产权制度是对世界的贡献,保护知识产权,不仅有利于美国,而且也有利于其他国家。这种理论的背后有着美国的狭隘的本土利益和因素。② See the WTO's legal system of texts. .owt.org, in 2003 available. ③ See Kim Newby, the effectiveness of the special 301 terms in Creating terms Copyright protection foe U.S. companies overseas. Picked from the U.S. Annual materials of the Special 301terms. ④ See Yangguohua, US.'s trade act "301 special terms", laws press, 1999,138-146. ⑤ 事实上,东亚国家,如日本,为了避免和“301条款”发生争议,主动作出让步,美国内部人士认为是“301条款”的功劳,美国更加推行其单边主义。笔者注。⑥ See Yangguohua, US.'s trade act "301 special terms", laws press, 1999,107。① 参见Robert E. Hudec. The thoughts on the term of 301. 参见Smooth-hawley Statement, in 1930, there are 1028 famous experts signed a
国际贸易法律论文范文2
论文关键字:纺织品贸易 自由化 回顾与前瞻 服装贸易 法律 20世纪60年代 劳动密集型产业发展中国家 国际 纺织产业 一、乌拉圭回合前纺织品贸易法律自由化的回顾 纺织业属于劳动密集型产业。从20世纪60年代开始,发展中国家在这一行业逐渐显示出比较优势。为了保护本国纺织产业.特别是为了避免纺织产业工人大量失业而引发对***府的信任危机。以美国为首的一批两方国家以可能会引起“市场扰乱”为理由.开始对纺织品进口实施限制。导致世界纺织品贸易长期游离于GATI"之外。从20世纪60年代的GATI"狄龙回合起。纺织品贸易逐渐由双边调节向多边安排的方向发展。在乌拉圭回合《纺织品与服装协议》生效之前,有关纺织品与服装贸易的多边法律安排先后经历了国际棉纺织品贸易短期安排、国际棉纺织品贸易跃期安排和多种纤维协定3个主要发展阶段。 《国际棉纺织品贸易短期安排》一方面规定发达国家进口国应取消对来自于低收入国家和地区的进口棉纺织品实行的限制;另一方面又规定低收入国家必须控制其出口。即出口幅度应控制在1961年6月30日前的最高水平上。如果出口国或地区不按要求控制其出口。一旦进口国因此而受到市场扰~b(Marketdisruption)。进口国有权采取单方面的进口限制措施。而限制措施下的进口量应不低于前12个月的进口平均水平。此外,所有参与制定《国际棉纺织品贸易短期安排》的缔约方组成了棉纺织品委员会.负责在该短期安排期满后谈判棉纺织品贸易的长期安排。 《国际棉纺织品贸易长期安排》无论在适用期限、受约束的缔约方数量还是在调整范围方面都比上述短期安排有所进步:在适用期限上。长期安排的有效期为5年,1967年期满后又被延长,一直到1973年结束;在受约束的缔约方数量上,受长期安排约束的缔约方几乎扩大到所有纺织品贸易国;在调整范围上,长期安排不仅涵盖所有的棉纺织品。而且涵盖含棉50%以上的纺织品和服装。《国际棉纺织品留易长期安排》第一次尝试将纺织品与服装问题纳入GATI"体制之中。但在使纺织品与服装“回归”多边贸易体制方面,长期安排的作用相当有限。由于它没有建立一套行之有效的监督机制。长期安排在实践中也并没有得到有效的实施。 第一个《多种纤维安排》的主要内容包括进口方实施限制的范围由上述短期安排和长期安排中的棉纺织品和含棉50%的纺织品扩大到所有的棉、毛及合成纤维纺织品和服装;进口方应保证进口配额年增长率不低于6%;设立纺织品监督机构(TextilessurveillanceBody。FSB)。负贵对协议的实施进行监督和解决有关争端等。 第二个《多种纤维安排》在第一个协议的基础上增加了一项新的内容。即“合理背离条款”(ReasonabledepartureClause).其含义是:进口国在与出口国达成协议的情况下,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部分免除多种纤维安排有关条款的适用和约束。特别是有关配额和出口增长率的适用。例如可以实施比多种纤维安排所规定的更为严格的进口限制措施。这一条款为进口国背离《多种纤维安排》的义务打开了方便之门。 第三个《多种纤维安排》取消了“合理背离条款”,但保留了前述几项协议的限制内容。它还增加了一个“反急增条款”(Anti一surgeClause)。这是。。项特殊情况下的保护措施.即使正在增加的产品的进口量并未超过进出口双方原先达成的配额范围,也允许进口方对在一定期间内急剧增加的进口实施限制措施。 第四个《多种纤维安排》是最后一个多种纤维安排。原定的有效期为1986年8月1日到1991年12月31日.后因乌拉圭回合迟迟未能结束而延长至1994年12月31日。虽然该协定提出了最终使纺织品贸易回归GATY的目标.但是却比前几个协定更有限制性:首先.协定不仅继续沿用“反急增条款”.而且又恢复了曾在第3个协定中被取消的“合理背离条款”;其次,产品限制范围进一步扩大.在原来棉、毛、人造纤维产品基础上又增加了所有植物纤维、混纺纤维和丝混产品;再次,发达国家的单方面限制权力扩大,进口国在实施了不超过12个月的单边限制后.无须经双边同意,就可以单方面决定延长限制1年;最后,进口方应承诺放弃未用足的配额。 综上所述,我们可以对乌拉圭回合前纺织品贸易的多边安排得出如下基本认识:纺织品产业本是西方发达国家的传统优势产业.自20世纪50年代它们逐渐失去这一产业的传统优势 后.就不断寻求国际法律规则限制发展中国家的纺织品出口。并不遗余力地使它们的各种限制措施披上合法的外衣。上述短期安排、长期安排以及多种纤维安排就是在GArI’r的主持下.为纺织品与服装领域进行限制“合法化”进行谈判并达成的一系列“成果”。其核心内容是实行进口配额限制。而这种限制措施从根本上讲是与GATr的宗旨和原则背道而驰的。虽然这些协议对于维护纺织品与服装领域的正常秩序起了一定的作用,但由于进口国的限制措施越来越严厉.加之各种双边协议的侵蚀。纺织品出口的增长率在不断下降。可以说,乌拉圭回合前的上述多边安排并不足以保障在纺织品与服装领域具有比较优势的发展中国家的利益。 二、《纺织品服装协议》下的纺织品服装自由贸易法律的回顾 1986年9月.乌拉圭回合多边贸易谈判开始。在确定本次多边贸易谈判的议程时,美国等缔约方为了换取发展中国家对《服务贸易总协定》和《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的支持,同意将长期游离于多边贸易规则之外的纺织品与服装领域纳入多边规范和监督的轨道。在乌拉圭回合中,反映了发展中国家立场的《纺织品与服装协议》才最终得以制定,并成为《建立WTO协定》附件一A的一部分。《纺织品与服装协议》是发展中国家纺织品出口国在乌拉圭回合中取得的最主要的成果之一。从根本上改变了管辖纺织品与服装长达数十年之久的贸易体制。其以市场为基础的自由贸易取代了以配额为基础的管理贸易。使纺织品和服装贸易逐步纳入到世界贸易组织之中,进而为纺织品和服装贸易自由化目标的实现奠定了基础。 《纺织品与服装协议》由序言、9个条文和1个附件组成。其宗旨是促进“将纺织品与服装领域逐步纳入1994年GATI’”。 协议的内容涉及一般规则;纳入进程;反规避条款;过渡性保障机制;管理机构;争端解决:适用产品范围等。 纺织品协议的目标是在10年过渡期内将国际纺织品贸易回归到关贸总协定内,回归的进程主要体现在取消现有歧视性国别纺织品进口配额进度上。然而。纺织品协议回归过程从1995年起步时就遇到了重大困难。比如:4个发达进口国美国、欧盟,加拿大和挪威通报的第一阶段回归纺织品货单中,除加拿大包括了受限制的劳保手套外,其他3个进口方没有回归任何受限制的纺织品。另外,他们回归货单中纺织品的进口数量刚刚达到纺织品协议所规定的最低标准。但是,其中有些税目下的进口数量同他们在谈判中提供的统计有比较大的差异。而且还包括一部分有“ex”的税号。 在纺织品协议回归关贸总协定进程中。主要发达国家前3个阶段回归纺织品的进口量只达到了纺织品协议所规定的最低百分比要求。它们千方百计拖延纺织品贸易的回归和自由化,将绝大部分受限制的纺织品特别是一些最敏感的纺织品和服装留在2005年1月1日回归。从而.过度保护了其国内纺织业的利益,阻碍了纺织品服装贸易自由化的进程。增加了其他成员方国内相关纺织业调整的难度,损害了其他成员方.特别是发展中成员方的贸易利益。 三、《纺织品服装协议》失效后的纺织品服装贸易自由化法律的前瞻 随着《纺织品服装协议》的失效,纺织品服装贸易终于全部回归到wTO框架。然而.纺织品服装贸易法律自由化的道路依然不平坦。 (一)高关税的保护致使纺织品服装贸易法律自由化落后于其它非农产品贸易法律自由化 纺织品进口配额和高关税壁垒是发达国家保护国内纺织工业的两大***策支柱。但在乌拉圭多边贸易谈判结束后。纺织品进口歧视性限制体系去势已定,发达国家的贸易***策重心自然就转移到如何利用高关税保护国内纺织工业。发达国家的高关税只是针对纺织品、服装、鞋类和皮革制品等少数几个劳动密集型行业产品。发达国家对纺织品进口实行的关税税率要比对其他工业产品的税率高得多,一般都高出一倍以上。此外,在对同行业各类纺织品中.发达国家视加工程度和(或)原材料不同实行差别进口关税,加工深度越大,关税越高。故在未来的多边自由化法律谈判中,各成员方有必要加强削减关税、开放市场等方面的立法 (二)美、欧对部分发展中国家的优惠方案和双边自由贸易协议对纺织品贸易法律自由化发展的负面影响 美、欧通过单边优惠方案和双边自由贸易协议来扩张地区贸易势力范围.客观上给多边谈判削减市场准入障碍制造了困难。眼前的利益动摇了一部分发展中国家争取全球贸易法律自由化的信心,对多哈多边谈判削减高关税壁垒提出新的挑战。这也是我们在世贸组织纺织品协议l0年过渡期后进一步争取贸易自由化和改善公平市场竞争条 件的最主要挑战。 (三)滥用WTO法中的贸易保护立法,继续阻碍纺织品和服装贸易自由化 从WTO建立以来的实践来看,纺织品和服装在完全纳入GATI~后所面临的最大问题将是贸易保护法律措施的滥用。在其他贸易限制手段和方法都逐渐不适用或被取消后.检验标准、绿色壁垒等新的非关税壁垒将会更多地在纺织品和服装贸易出现。因此.乌拉圭回合促进了纺织品和服装贸易的自由化.但自由化了的纺织品和服装贸易并非一帆风顺。就中国而言,在中国加入WTO的有关法律文件中,规定了针对中国纺织品与服装产品的特殊保障措施条款,而在有关成员对中国相关产品实施特殊保障措施的国内立法和实践中。存在若干对中国不公正的做法。所以拆除这些妨碍纺织品服装贸易自由化的贸易保护主义措施。促进纺织品服装贸易法律自由化发展,仍是国际社会共同努力的方向
国际贸易法律论文范文3
关键词:wto法;法律交融;行***诉讼;国际贸易行***诉讼
引言:法律交融及国际贸易行***诉讼的显现
当代中国是一个正处于社会转型期的后发型大国。经济全球化进程的推动,以及在该进程影响下***府与市场关系的调整,堪称中国转型期内社会领域的主流律动。在此社会现实力量的作用下,我国所处的国际环境,以及这种环境下的法制体系出现了时代性的变化。国际法与国内法的交融、公法与私法的交融,就是这种变化的主要方面。受这两个方面的影响,我国国际贸易行***诉讼已经形成并将继续发展。①
首先,经济全球化进程中的国际法与国内法的交融是促进我国国际贸易行***诉讼的外部因素。在经济全球化的进程中,经济一体化日益加剧,各国对其涉外经济的调整有意无意地存在保护本国产业的影子,国内法的规制时有失灵,因此需要国际法的规制,国际法也有这方面的要求。这两个方面相互作用,提供了国际法与国内法交融的现实动力。在其推动下,该交融包括两个方面,其一是,在缔结国际法时,受西方法治成熟国家***治经济实力的影响,它们国内法———特别是英美国内法———的理念、原则与制度,会转化为国际法的组成部分;其二是,后发国家为了融入世界***治秩序,与世界发展接轨,需要加入并受到已有国际法的影响,而且要承担通过制定国内法履行国际法定义务的责任。这样,国际法的内容就成为后发国家国内法的组成部分,即国际法的国内化[1][2]。wto法的缔结及其实施就是国际法与国内法交融的典型之一。为了履行wto法定的义务,我国不仅要在立法方面创
①关于“国际贸易行***诉讼”这一术语及其所指的有关内容,学者们有不同认知(夏金莱,叶必丰·对wto体制下国际贸易行***诉讼的思考[j]·法学评论, 2003(3): 68-72·朱淑娣,李晓宇·多重视角下的国际贸易行***诉讼论[j]·***治与法律, 2006(2): 100-108·)。制、修改和废止相关法律[3],而且根据wto法的要求(如《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gatt1994)第10条的要求),还应当维持或建立相应的国际贸易法律救济制度。最高人民法院的3个司法解释,就是在这种背景下出台的关于国际贸易行***诉讼的制度。①
其次,在***府与市场关系优化过程中,公法与私法的交融是推动我国国际贸易行***诉讼的国内因素。在经济的发展过程中,两种对立的社会组织形式———国家与市场交织在一起,贯穿数百年的历史。“市场失灵”与“***府失灵”的现象,使得它们之间的相互补充、相互作用日益增强。曾经一度在市场管理上只是充当“守夜人”的***府,随着市场经济本身固有缺陷的显现,不得不加强对某些市场领域的规制[4]。***府对市场的规制体现了公权力对私领域的介入。***府干预经济的法律后果一方面表现为私法的公法化,如公法限制契约自由、公法限制绝对私有财产;另一方面则表现为法律定***府以私法手段,如合同方式,实现公共行***管理,即表明了公法的私法化。调整市场经济的私法与规范***府规制的公法之间相互介入、交融[5]。由于在现代法治社会中,法律具有最高的权威,无论是市场主体,还是***府都应当在法律的框架内进行活动。因此,***府在运用公权力对经济活动进行干预时,都必须依据法律的规定行事,即依法行***。从法律的角度来看,现代社会的国际贸易行***管理实质上是一种法律管理,亦即行***公权力依据法律的授权对国际贸易行***活动进行管理。其中,那些涉及国际贸易管理的法律规范就形成了国际贸易行***法。基于“有权利就应有救济”、“没有不受监督的权力”的法理,与国际贸易行***法相随的是国际贸易救济法。这类法律规范集中表现于最高人民法院的3个司法解释,以及《行***诉讼法》、《行***复议法》等行***救济法律文本之中。结合上述,从国际法与国内法的交融、公法与私法的交融所导致的关于国际贸易行***诉讼活动和制度的出现来看,国际贸易行***诉讼无论是在实践中,还是在制度上,都已经是我国行***诉讼制度的组成部分,国际贸易行***诉讼已经显现。对于国际贸易行***诉讼的相关研究,早在我国加入wto前后形成了一股研究的热潮,论著的数量可以千计。②但是经过初步统计分析发现,这些研究虽然提供了丰富的观点与材料,但是在结合现有行***救济制度加以系统、全面、深入地研究方面,在面对实务复杂、多样的理论需求等方面,还有不少工作要
做。因此,除了论述以上国际贸易行***诉讼的生成基础,本文的重点是在现有行***诉讼的法律制度内,描述我国国际贸易行***诉讼的整体概况,以把握国际贸易行***诉讼的本体。为了在有限的篇幅内达到这一目的,本文重在界定国际贸易行***诉讼的涵义、认识国际贸易行***诉讼的多重属性,描述组成国际贸易行***诉讼的多维结构,以及把握国际贸易行***诉讼的多种功能。
一、国际贸易行***诉讼的概念阐释
面对同一社会现实,即法律交融对我国法律救济制度的影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3个司法解释,以及观察我国行***诉讼制度的变化等,有人从“司法审查”的角度加以认识;有人从“国际贸易行***案件”的角度加以认识;有人从“行***诉讼”的角度加以认识,等等。这些视角的不同,源于对有关制度、基础理论的不同理解,比如对“司法审查”与“行***诉讼”的理解等等。笔者认为从行***诉讼的角度,并突出该类行***诉讼的特殊性的认识角度,即采用“国际贸易行***诉讼”的角度较为合理。第一,如果认为“行***诉讼”是“司法审查”的组成部分[6],那么并不妨碍国际贸易行***诉讼与国内外相关“司法审查”领域的沟通;第二,在我国行***诉讼制度内,审理“国际贸易行***案件”,无疑就是国际贸易行***诉讼的组成部分;第三,“国际贸易行***诉讼”的提法,立足于我国行***诉讼制度,可以与整个行***诉讼体系保持协调,也可以与其他行***诉讼相结论得自于在中国期刊网、超星***书馆两大电子数据库内的专题检索,涉及通过其他网络搜索工具的检索。关联,因而可以避免理论与实务方面的不必要转换,所以应当采用“国际贸易行***诉讼”这一术语反映有关社会现实。至此,在我国法制语境中,国际贸易行***诉讼是指在wto制度的框架下,人民法院依法审理国际贸易行案件并做出裁决,保障和补救受损方国际贸易权益的活动与制度。①鉴于wto规则对成员方***府的刚性约束,wto/dsb(争端解决机制)的强制管辖权;鉴于中国对加入wto承诺的切实履行,国家法治的不断完善;鉴于中国国家利益及相关经济主体利益的积极维护和国际经贸争端的合理、合法解决,国际行***法领域内争议解决机制———国际贸易行***诉讼的地位日渐显现。在中国,国际贸易行***诉讼作为行***诉讼的一类,具有独特的涵义。首先,国际贸易行***诉讼审理的是国际贸易行***案件。根据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国际贸易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第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可以受理的“国际贸易行***案件”有4类,即:国际货物贸易行***案件、国际服务贸易行***案件、与国际贸易相关的知识产权行***案件,以及需要结合其他法律文件认定的“其他国际贸易行***案件”。②其次,国际贸易行***诉讼不仅是在我国加入wto后出现的,而且作为wto体制下的成员方的国际贸易法律救济制度,自始都要受到wto体制的影响,是wto制度框架下的法律救济制度。第三,国际贸易行***诉讼审查的国际贸易行***案件,是行***主体依据我国的《对外贸易法》等的规定,发生在国际贸易领域实施的行***案件。第四,国际贸易行***诉讼保护的是国际贸易自由权益。这类自由权益主要由我国的对外贸易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并受到wto法等国际法的影响。此外,国际贸易行***诉讼在法律适用、裁决所受影响等方面也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国内层面的规范依据,又由实体规范与程序规范两大类构成。前者包括我国的《对外贸易法》、《海关法》、《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外商投资企业的合并与分立的规定》、《反倾销条例》、《反补贴条例》、《保障措施条例》等的有关规定;后者包括《行***诉讼法》及关于适用它的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的3个司法解释,等等。国际层面的间接规范依据主要由wto法构成。除了成文法以外,wto争端解决机构作出的裁决,由于其对国内裁决的间接影响力,也应认定为属于我国国际贸易行***诉讼国际层面的制度渊源。
二、国际贸易行***诉讼的多重属性
国际贸易行***诉讼作为法律交融的产物,不仅其产生的背景、原因具有与其他行***诉讼不同之处;而且其受案范围、诉讼当事人、保护对象、法律适用等也具有独特之处。在不同的视角下,这些使得国际贸易行***诉讼具有多重属性。准确认识这些属性,对于审判实践和制度的完善理应具有重要的意义。
(一)专项性 现代***府是行******府,大部分现代生活可视为诸多行***机关活动的产物[4] 1。规制各专门机关行***活动的法律规范与原则构成了部门行***法,以此为对象的行***法学理论构成了行***法学的分论,因而,行***法学的理论体系由总论和分论构成。前者(总论)以行***法的一般制度为研究对象,后者(分论)诸如教育行***法学、民***行***法学、海关行***法学等等,也被称为关于各部门的行***法学,对应的是关于某领域的专门事项行***法。在民事诉讼法中,也存在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那么行***诉讼法呢?最高人民法院的3个司法解释足可以自成一体,成为我国行***诉讼的特别类型———国际贸易行***诉讼。这是由国际贸易行***诉讼的专项性决定的。在国内现有行***法与行***诉讼法的制度框架内,经过比较可以看出国际贸易行***诉讼的这重属性。国际贸易行***诉讼是审理国际贸易行***案件的行***诉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国际贸易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指出了国际贸易行***案件虽然强调在wto体制框架下,但并不宜完全否定它以外的国际贸易行***案件,或者区际贸易行***案件。有学者结合当前司法实践的状况对该规定作了详细分解即:国际货物贸易、国际服务贸易、与国际贸易相关的知识产权三类行***案件,以及需要结合其他法律文件认定的“其他国际贸易行***案件”。这使得国际贸易行***诉讼在受案范围与审理对象方面,与其他行***诉讼相区别。在受案范围与审理对象的决定性影响下,法院在审理国际贸易行***诉讼中所依据的是调整国际贸易关系的法律、法规与规章;保障和监督的是国际贸易领域的行***职权;保护的是国际贸易领域相对人的自由权益。这些从具体到抽象的层面共同构成了国际贸易行***诉讼的专项性,即法院在wto规则的约束下解决国际贸易争端的专门行***诉讼。
(二)涉外性 在一般意义上,“涉外行***诉讼”的“涉外”,实质上是指某法律关系的主体、客体或引起法律关系的事实涉及其他国际法主体的影响,或者说上述要素之所以被定为“涉外”是指它们是在某国际法主体内涉及其他国际法主体肯定的具有其法律意义的要素,被其他国际法主体所肯定而具有其法律意义,如受该国法律管辖。我国的行***机关应尊重该国的和法律[3] 70-72。国际贸易行***诉讼的涉外性,就是指我国法院审理的国际贸易行***诉讼法律关系的主体、客体,或者引起该法律关系发生的事实等,是涉及其他国际法主体的法律规定,被其他国际法主体所肯定而具有其法律意义的要素。这些要素决定了国际贸易行***诉讼具有不同于一般行***诉讼的根本特性。首先,国际贸易行***诉讼法律关系的利害关系人具有涉外性。①不妨先分析国际贸易行***诉讼的体结构。国际贸易包括进口与出口两个方面。结合现实,国际贸易市场主体在逻辑上可分为国内进口商、国内出口商;国外进口商、国外出口商;国内进口竞争商、国内进口受益商;国外进口竞争商、国外进口受益商。根据我国对外贸易法、行***诉讼法及其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等,以我国为中心,国内进口商、国内出口商、国外出口商、国内进口竞争商、国内进口受商有可能成为我国国际贸易行***诉讼的利害关系人。其中具有明显涉外性的是国内进口竞争商、国内进口受益商诉对外贸易主管机关情境下的国外出口商、对外贸易主管机关的国外出口商,以及其他需要在国际贸易实践中具体确定的复杂情况。其次,国际贸易行***诉讼法律关系的内容,即权利和义务,具有涉外性。我国的国际贸易行***诉讼的设立背景、原因、目的、内容、功能等,都与中国履行加入wto法定的义务有着密切关系。虽然我国法院,同绝大多数wto的成员方一样,并不能直接依据wto法审理国际贸易案件,而是适用经过国内立法转化的有关规定。但是wto法的正当程序理念、非歧视原则,以及wto争端解决机构的判例应当会对我国国际贸易行***诉讼产生影响,从而在某种程度上,特别是在国内法制不健全、国内法规定模糊等情况下有力地左右国际贸易诉讼利害关系人的权利义务。②虽然国际贸易行***诉讼的利害关系人不能直接援引wto法来主张自身的自由权益,但是如果考虑到wto法的影响,整个国际贸易市场主体都处于wto法的保护之下,因而都具有弱的涉外性。③
(三)国际性 国际性是指国际贸易行***诉讼
所处的法制环境、主体关系及其功能的影响范围,不再仅限于国内,而是具有了我国与他国之间、我国与国际组织之间的国际性。在我国与他国之间的层面,国际贸易行***诉讼调整的是我国市场主体与他国市场主体之间的国际贸易关系。在主体地位的法律认定、法律适用、案件执行等方面都要考虑外方当事人所在国法律制度。在经济全球化的环境中,各国经济之间、各市场领域之间存在密切的联系,我国在国内对国际贸易经济关系的调整会波及其他国家的经济活动。正是因为这样,相关国家可能会为了本国的经济利益而针对我国的国际贸易行***诉讼结果而采取相这里主要指原告和第三人。国际贸易行***诉讼的被告为我国相应的对外贸易主管机关,无法律意义上的涉外性可言。《中国加入wto议定书》第2条(a)项、《中国加入wto工作组报告书》第66段、第67段、第78段就郑重承诺:中国应一视同仁、公平合理、有效统一全面地履行《wto协定》规定的国际义务,即使行***法规、部门规章和其他法令在时限内没有出台,中国***仍将履行其在《wto协定》与《议定书》中的义务。种弱的涉外性,源于wto体制内的wto争端解决机制与贸易***策审议机制,对wto各成员方的国际贸易争端解决机制(在我国即国际贸易行***诉讼)及其相关贸易制度的审查、监督作用。应的贸易保护措施。这是其他涉外行***诉讼所不具备的国际性。在我国与国际组织之间的层面,我国的国际贸易行***诉讼是中国为了加入wto而承诺的制度,当然也是wto这一国际组织体制强制要求我国建立的国际贸易法律救济制度。所以从一开始,我国的国际贸易行***诉讼就受到了国际层面的决定性影响。此外,在我国国际贸易行***诉讼的运行过程中,wto层面的争端解决机制虽然并不完全构成“二审”式的监督,但是对于一国理性和成熟的国际贸易行***诉讼实践而言,wto争端解决机构的裁决是不能被忽视的。这种重视同样体现了wto这一国际组织对国际贸易行***诉讼的国际影响,使其具有了独特的国际性。
三、国际贸易行***诉讼的多维结构
国际贸易行***诉讼的多维结构,是在法律交融过程中形成的,具有并反映国际贸易行***诉讼属性的结构。这一结构可在多个视角下被认识,其中,国际贸易行***诉讼的制度结构、主体结构与利益结构各有侧重,可以基本架构国际贸易行诉讼这一本体的概貌。
(一)制度结构 制度结构是指规定国际贸易
行***诉讼制度的所有规定构成的整体结构。国际贸易行***诉讼制度由国内层面与国际层面的制度、直接的与间接的制度等组成。我国国际贸易行***诉讼国内层面的、直接制度,又由实体制度与程序制度两大类组成。前者包括《对外贸易法》、《海关法》、《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外商投资企业的合并与分立的规定》、《反倾销条例》、《反补贴条例》、《保障措施条例》等等有关规定;后者包括《行***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国际贸易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反倾销行***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反补贴行***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等。有关我国国际贸易行***诉讼国际层面的、间接的制度主要由wto法构成①,以及中国加入wto的法律文件等。以上这些制度中有关国际贸易行***诉讼的制度,具有行***法的分散性、多样性的特点,这既反映了国际贸易行***诉讼涵盖的广阔领域,又反映了国际贸易行***诉讼类型的复杂多样,尚需进一步系统、深入地研究。
(二)主体结构 国际贸易行***诉讼是行***诉讼的特别类型。其主体结构可以参考行***诉讼主体的一般理论。行***诉讼的主体主要包括法院、原告、被告、第三人。我国国际贸易行***诉讼的审理机关,为中级及其以上的人民法院。这是由国际贸易行***诉讼案件的涉外性、专业性等特点所决定的。国际贸易行***诉讼的被告,通常为国际贸易行***管理机关。中央层面的主要是国家商务部等,地方层面为各海关、地方人民***府等。国际贸易行***诉讼的原告往往具有多样性、产业性,乃至集团性。这是由倾销、补贴,以及贸易保障措施的影响方式、对象、范围等所决定的。这对国际贸易行***诉讼的有着很大的影响。根据国际贸易的主体类型,提起国际贸易行***诉讼的原告通常是国内进口商、国内出口商、国外出口商、国内进口竞争商、国内进口受益商等。②
(三)利益结构 从利益的角度来看,法律是利益调整器,法院则是具体运用它的机关。无论是wto层面的争端解决机制,还是我国的国际贸易行***诉讼,都是为了在“规则导向”下调整、分配经济此处指《建立世界贸易组织的协定》及其4个附件为主干所构建成的世界贸易组织的法律体系等。根据《美国国际贸易法院程序courtofinternationaltradeproceduce)的规定,美国国际贸易司法审查(相当于我国的国际贸易行***诉讼)的提起人,即原告可以是: 1·外国制造商、生产者、出口商、美国进口商或工商业同业公会,其中大部分会员是被调查产品口商;2·生产或制造该产品所在国家的***府; 3·美国同类产品的制造商、生产者或批发商;4·合法成立的工会或工体,其在产销同类产品的美国产业中具有代表性;5·工商业同业公会而其多数会员是同类产品的制造商、生产者或批发商。一般来说,凡具有上述合法资格的当事人都可以加入他人提起的诉讼,提讼的当事人,应通有的利害关系人。参见,28 uscs prec§2631。这类详细地规定具有诉讼提起资格的个人或组织的规定,在我国的国际贸易行***诉讼并无同样的规定。比较而言,我国国际贸易行***诉讼中的第三人范围,也比较狭窄,并不利于保障国家的经济利益。利益。因此,在法律运作之下流动的利益,是推动国际贸易法律救济,包括国际贸易行***诉讼的最有力的动力。从最基层的国际贸易市场主体到国际贸易行***管理主体、国际贸易行***诉讼审理机关,再到成员方***府的交涉,到wto层面的争端解决机构,等。在国际贸易利益的推动下,在国际贸易法律制度的框架内,各国际贸易行***诉讼主动相互作用,共同营造了国际贸易行***诉讼的利益结构。该结构由两层逐级递升的利益层面组成。一是国际贸易市场主体的利益层面。我国进口竞争性生产商与外国出口商、我国进口受益商之存在一定的利益互补与冲突,它们之间存在着多样的利益关系。①各利益主体如果在市场领域解决或者协调不了它们的利益冲突,它们会在经济活动规律的导引下,寻求利益国际贸易法律规定的利益空间,进而寻求国际贸易管理机关给予保护。二是国内贸易公共利益的层面。一方面,国际贸易行***管理机关为了实现法律规定的维护正常
的涉外贸易秩序,维护国家的经济安全和经济利益,在国际贸易市场主动的请求下,或者主动依职权,它们就会介入,通过反倾销、反补贴等措施调整第一层面的利益格局。另一方面,为了防止国际贸易管理机关因各种原因违法行使职权,作为国际贸易法律救济制度之一的国际贸易行***诉讼制度,为不服国际贸易行***行为的当事人提供了寻求法律救济的途径。法院在国际贸易行***诉讼中,通过依法解决国际贸易行***纠纷再次调整第一层的利益格局,使其符合法律的规定,也就是保护符合法律规定的维护国际贸易秩序,保障国内贸易公共利益的立法目的。
四、国际贸易行***诉讼的多种功能
国际贸易行***诉讼制度作为我国行***诉讼制度的特殊类型,在国际贸易关系、国际贸易行***关系、国际贸易诉讼关系的视角下表现出多重属性,从而造就了体现这些特性的多维利益结构。该利益结构不是静止不动的,而是变化多样的,它与相关制度、领域相互作用和影响。这些影响就是国际贸易行***诉讼的功能。
(一)国际法定义务履行功能 从国际法国内的层面来看,我国的国际贸易行***诉讼制度本身就是我国履行加入wto承诺,承担国际义务的产物。②在其建立后,虽然法院不能在国际贸易行***诉讼过程中直接适用wto法,但是,由于其专项性,国际贸易行***诉讼中适用的法律主要是转化为国内法或者符合wto法规定的国内法。③国际贸易行***诉讼依法解决国际贸易行***纠纷的作用,正是我国切实履行wto法定义务的主要方式。以此观之,国际贸易行***诉讼无疑具有履行国际法定义务的功能。该功能不但表明国际贸易行***诉讼具有重要的国际***治意义,而且也向其他国家表明我国已经建立了符合要求的国际贸易法律救济制度。“对中国而言,这不仅仅是履行加入wto相关义务的应时之需,更是顺应现代法治发展的要求,在以规则为导向的wto多边贸易体系中实现与各成员国和区经贸关系良性互动的前提和保障。”
(二)国际贸易行***争端解决功能 从国际贸易行***诉讼的活动过程来看,国际贸易行***诉讼同一般行***诉讼一样是人民法院在诉讼参与人的参在这种利益冲突中,受到影响的还包括消费者、进口竞争性生产商的工人等。条第1款、gats第6条和《trips协定》相关规定所指的法律、法规、普遍适用的司法决定和行***决定的实施有关的所有行***行为。此类查庭应是公正的,并***于被授权进行行***执行的机关,且不应对审查事项的结果有任何实质利害关系。”建立世界贸易组织协定》第16条第4款的规定:“每一成员应当保证其法律、法规和行***程序与所附各协定对其规定的义务相一致”。而且该条第5款明确要求“不得对本协定的任何条款提出保留”。作为成员方,我国在行使权利的同时必须全面的履行国际条约下的义务。我国***府也做出了郑重承诺,如《中国加入wto工作组报告》第67条规定:“中国代表指出,中国始终都是以善意方式履行其国际条约义务。根据宪法和条约缔结程序法,wto协定属于需经全国人大***会批准的‘重要协定’。中国将确保其有关或者影响贸易的法律和法规与wto协定和中国的承诺相一致,以充分履行其国际义务。为此,将在完全遵守wto协定的情况下,通过修订其现行国内法和制订新法律,以有效的统一的方式实施wto协定。”这意味着我国是通过转化的方式履行wto法定义务。参照各规定及其他wto成员方的做法,在我国国际贸易行***诉讼中法院不能直接适用wto法,而只能适用“转化”过的国内法。加下解决行***纠纷的活动。但是,国际贸易行***诉讼的标的决定了它是解决国际贸易行***争端的诉讼活动。该活动的显著功能就是解决国际贸易行***争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3个司法解释的规定,主要分布在国际货物贸易行***领域、国际服务贸易行***领域、国际知识产权贸易行***领域,以及其他国际贸易行***领域。
***一:国际贸易行***诉讼功能***在“设立或指定并维持审查庭、联络点和程序”的多种可能中,我国选择加强和完善通过国际贸易行***诉讼解决国际贸易行***争端。这并不是完全排除其他解决方式。面对国际贸易争端,根据我国的法律制度,利害关系人可选择行***复议或行***诉讼两种法律救济路径,但就该行***争端的最终解决来说,国际贸易行***诉讼相对于行***争端的解决具有终局性。同时,行***事务大都具有专门性,行***机构在作出行***行为时只注意其职务本身所适用的法律,可能会忽视其他方面的法律。但国家法律是一个有机整体,国际贸易行***诉讼则是从法律整体考虑某行***行为是否合法,起到了统一法律适用的作用,为协调一国法律的一致所必需。司法机关对司法公正性的价值追求,以及司法机关的超越的地位,使得法院具有更强的中立性、公正性。因此,国际贸易行***诉讼比行***程序救济更具权威性,更具公正优势,更能体现和满足各方当事人对于公平、正义价值的追求。所在国际贸易行***领域,应当加强国际贸易诉讼对国际贸易行***争端解决功能。
(三)国际贸易公法权益救济功能 国际贸易公法权益是在国际贸易法律制度赋予国际贸易经济主体在公法上的权利和利益。国际贸易行***诉讼的原告之所以提讼,就是为了其公法权益得到救济。这是国际贸易行***诉讼的目的。这种功能是由国际贸易行***诉讼的设立原因、制度背景、运行机制等共同决定的。
国际贸易法律论文范文4
内容摘要
WTO规则作为一部庞大的"法典",是由多边、诸边和双边条约所组成的;中国作为WTO的一员,这些条约与我国国内法律的关系及这些条约在国内如何适用等问题需要及时研究和解决。在近一年来,有关WTO规则与中国国内法律的关系及WTO规则在国内适用等方面的讨论非常激烈,在讨论的同时产生了一些争议。
本文从我国国内法和国际法律制度两个角度,就WTO规则与中国国内法律的关系及WTO规则在国内适用等方面的问题进行分析和探讨,并提出自己的观点。
通过讨论和分析,笔者认为,讨论WTO规则在我国的适用问题,首先要分析WTO本身的性质和WTO规则的特点,也要考虑条约在我国适用的真正含义,而不能够将WTO规则在我国的适用简单地等同于法院依照WTO规则处理具体的国际贸易纠纷案件,从而简单地否定了WTO规则在国内的可适用性。
对于WTO规则在我国的适用应当从广义上进行解释,其本质就是我国履行WTO相关条约下的义务和责任;WTO规则在我国的适用,包括***府部门的适用、司法部门(法院)的适用和其他部门和机构的适用等多个层次,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和不同层次区别对待和分析。
关键词
世界贸易组织(WTO)WTO规则条约在我国的适用司法部门(法院)的适用
目录
引言4
一、WTO规则及其特征4
二、条约在国内适用的国际法理论5
三、条约在国内适用的国际实践6
四、WTO规则在我国的适用问题7
我国关于条约适用的规定7
WTO规则在我国的适用问题8
结论10
主要参考资料10
引言
2001年11月,我国经过漫长的谈判,终于加入了世界贸易组织(WTO)。中国加入WTO一方面意味着我国可以享受到更多的权利和优惠,同时也意味着我们作为WTO的成员国之一要履行WTO众多条约下的国际义务,需要通过履行条约的义务而承担更多的责任。所以,我国加入WTO以后,我们既要严格履行WTO框架下的义务,又要善于利用WTO规则来保护自己。
WTO规则作为一部庞大的"法典",是由多边、诸边和双边条约所组成的,中国作为WTO的一员,这些条约与我国国内法律的关系及这些条约在国内如何适用等问题需要及时研究和解决。在最近一年来,有关WTO规则与中国国内法律的关系及WTO规则在国内适用等方面的讨论非常激烈,在讨论的同时产生了一些争议。
为此,本文在分析WTO规则本身具有的特征的基础上,从中国国内法和国际法律制度两个角度,就WTO规则与中国国内法律的关系及WTO规则在国内适用等方面的问题进行分析和探讨,并提出自己的观点。
一、WTO规则及其特征
在讨论WTO规则与中国国内法律的关系及WTO规则在我国适用等问题之前,有必要首先对WTO规则及其特点进行分析。
WTO法律文件共包括29个协议、协定,还有20多个部长宣言、决定,其内容涵盖货物贸易、服务贸易、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保护以及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内容相当广泛。这50多个法律文件确立了WTO一套规则,其目的在于通过确定各成员的权利和义务、活动规范和行业准则,并且通过建立一套机制(主要是贸易***策审议机制和争端解决机制),监督各成员有关贸易的法律、法规、规章和***策措施的制定与实施,力求为世界提供一个开放、公平、统一的多边贸易体制框架。
总体来看,WTO规则有以下几个特征:
其一,WTO规则作为国际条约的一部分,根据“条约必须遵守”的国际法原则,就成员国而言,具有强制性和权威性。为了保证WTO规则的实施,确保WTO规则能够有效地调整成员间错综复杂的经济关系,迅速、有效地解决成员间的贸易争端,WTO规则确立了WTO框架下的贸易***策审议机制和争端解决机制,这些机制具有准"司法"机制的特点,其目的在于确保WTO规则在成员国范围的有效实施。
其二,WTO规则在于规范和约束成员的***府行为,旨在消除或者限制各成员***府对跨国(境)贸易的干预。一些国际贸易方面的条约和国际惯例如1980年《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和《2000贸易术语通则》等的内容主要是规定国际货物贸易相对人在国际贸易方面的具体的权利义务,主要属于“私法”的范围,而并不规范缔约国***府的行为;与此不同,WTO法律文件的主要内容都是围绕消除和限制成员国对跨国(境)贸易的干预而展开的,确立和体现非歧视、市场开放和公平竞争三大原则,而并不规范国际货物相对人在交付货物、支付货款和所有权及风险的转移等方面的问题,属于“公法”的范围,WTO规则下的义务和责任属于一国***府而非公民和企业,所以国外有的学者把WTO规则称之为"国际行***法典"。
其三,WTO规则在要求各成员一体遵守共同规则的前提下,又适应不同成员的不同情况,为其履行WTO框架下的义务留下一定的灵活性,特别是发展中国家和区域同盟。为了在实现贸易自由化这一全局、长远目标的过程中,兼顾不同成员在不同方面的局部利益,使WTO法律文件有关促进贸易自由化的条款在实践中能够行得通,它们确定的原则和为成员规定的义务都不是绝对的,而是设立了若干例外,并为发展中成员作了一些过渡性的灵活安排。因此,WTO规则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说是协调世界贸易自由与各成员正当利益、协调法定规则与各成员贸易***策的杠杆。
二、条约在国内适用的国际法理论
国际贸易法律论文范文5
关键词:世界贸易组织法;案例教学;模拟教学
中***分类号:G642.0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4-9324(2014)10-0078-03
自2001年12月正式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我国的对外贸易需要遵循世界贸易组织的规则。了解世界贸易组织、熟悉世界贸易组织规则成为我国各行各业参与世界经济的必修课程。相应地,培养能够掌握并运用世界贸易组织法分析、处理复杂多变的涉外贸易关系的专业法律人才就成为各高校法学教育的一个重要内容。
世界贸易组织法与其他法律课程相比,有其特殊性:一是范围广泛、内容繁杂。作为管理国际贸易的多边体制,世界贸易组织及其法律规则是成员国***府谈判的产物,它是由一系列谈判协议组成的法律文件群。其范围涉及世界贸易组织的组织法、贸易协议、争端解决、贸易***策审议等内容。其中仅贸易协议部分就包括大约30项协定和各成员方在特定领域(如降低关税及开放服务市场等)做出的单方承诺(即减让表)共约3万页的文件。二是规则条文晦涩难懂。世界贸易组织的工作语言是英语、法语和西班牙语,世界贸易组织的法律文本以这三种语言为正式文本。由于语言文化的差异,翻译过来的条文规则冗长拗口,学生很难理解。三是内容具有开放性。世界贸易组织的工作并不局限于既有的特定协议,成员国***府通常还可以谈判其他新的议题,并达成协议。
针对世界贸易组织法的特殊性,为提高学生的学习积极性,培养学生的思考与创新能力,锻炼学生的法律职业技能,在世界贸易组织法的教学过程中,除了系统地进行理论教学,还应注重实践教学的实施。本文将根据笔者多年的教学经验,探索一套适合世界贸易组织法的多元化实践教学模式。
一、案例教学法
时任哈佛大学法学院院长克里斯托弗・哥伦姆布斯・朗道尔(Christopher Columbus Langdell)教授是案例教学法的创立者,他指出案例教学法就是教导学生通过阅读法官对于案件的合理判决来学习法律推理。在法学课程教学中,案例教学法要求教师根据教学内容的需要,选取典型案例,为学生创设问题情境,引导学生自主进行法律探究。学生通过对案例的讨论分析发现问题,启发思考,最后解决问题。这一过程可以培养学生的法律职业思维能力,锻炼学生的法律职业技能。
世界贸易组织法是规范成员***府的贸易规则,构成世界贸易组织法的各项协定条文晦涩抽象,案例教学法有助于学生有效掌握课程知识。同时,案例教学法有助于培养学生解决世界贸易组织法实际问题的能力。曾经在多个世界贸易组织案件中担任专家小组成员的约瑟夫・怀勒教授表示,日本在“日本―酒精饮料税收案”中并不是没有胜诉的可能,但其律师回应不当,故最终败诉。在国外的一些著名法学院中,所开设的与世界贸易组织法相关的课程也基本上是以如何进行相关律师为授课目标。因此,案例教学法是世界贸易组织法课程首要的实践教学方法。实施案例教学,要想取得良好的效果,需要师生的共同努力。
(一)教师的责任
1.确定实施案例教学的教学内容。世界贸易组织法所涉规则条文内容庞杂,在本科阶段开设世界贸易组织法课程的课时又往往有限,对所有的教学内容进行案例教学是不切实际的。货物贸易协定是世界贸易组织法最重要的组成部分,货物贸易领域的争议也最多,可将实施案例教学的重点放在货物贸易协定领域。具体方面可包括:国际贸易待遇(国民待遇、最惠国待遇)、反倾销协议、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原产地规则协议、技术性贸易壁垒协议、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议等。
2.选取适合的案例。世界贸易组织成立于1995年,截至2013年世界贸易组织成员国达到159个,解决的争端案例已超过400个。贸易纠纷几乎涉及世界贸易组织各主要协定,每一个案例争议的事项又往往涉及世界贸易组织各协定的多个条款,争端解决报告包括申诉方与应诉方的诉求与抗辩、专家组及上诉机构的分析,一份报告书动辄就几十页乃至上百页。如何选择合适的教学案例就成为有效开展案例教学的重要前提。首先,针对不同的教学内容,选取有代表性意义的案例,即能够突出地反映世界贸易组织的规则内容。例如在讲授国民待遇原则时,日本酒税案就是典型。该案的争端解决报告书对于“同类产品”及“直接竞争和可替代产品”的认定作了详尽的阐述,被争端解决机构在之后的相关争议中多次援引。其次,优先选取与我国有关联的争端案例。我国自入世以来以当事人身份参与的争端解决案例已有41件(其中以申诉方参与的案例达到11件),作为第三方的争端解决案例达到98件,关注这些案例,可以使同学们加深理解学习世界贸易组织法的重要性,激发学习的热情,调动学习的主动性。
3.做好案例教学的课前准备工作。世界贸易组织解决的每一个争端案的材料,都可谓卷帙浩繁,教师应当将所选取的案例材料进行精简,做成案情介绍页,课前分发给学生。再结合具体教学内容的重点难点,设置几个相关的问题,供同学们思考。
4.组织案例的课堂讨论。围绕预先设置的问题,教师引导学生进行课堂讨论。课堂讨论环节不仅能加深对案例的分析理解,学生之间更能通过相互观摩讨论中的表现,学习思考的角度与辩论的方法,提升其法律思维、法律语言、法律意识等法律职业的基本素养。案例的课堂讨论要特别注重学生参与的广泛性,尽量使每个学生都有机会发表自己的看法。这对于学生人数较少的课堂,比较容易实施。目前,在多数法学本科院校,世界贸易组织法的课程性质多设置为任选或限选课程,选修的同学如果较多,在课堂实施案例教学,就需要对学生进行分组。以小组为单元参与案例讨论,发表小组意见。
(二)学生的责任
案例教学比之传统的课堂讲授侧重关注的是学生思考和解决问题能力的锻炼,更加注重学生的参与性,因此学生能否积极地思辨、能否充分地参与案例讨论,直接决定着案例教学效果的好坏。课前,对于教师分发的课堂讨论案例,学生应认真阅读,围绕预先设置的问题查阅资料,分析推理,初步形成自己的意见,做好课堂讨论的准备。课堂上,学生应积极地发表自己的看法,同时注意听取其他同学的意见,在辩论中发现问题,启迪思维。这样,一方面可以加深对所学专业知识的理解,另一方面也锻炼了法律运用的能力。
(三)应注意的问题
在世界贸易组织法案例教学实施过程中,有的教师只是结合授课内容,简单的列举相关案例为学生作案情与结论的介绍。这些教师仅仅把案例作为讲授知识的媒介,把增强教学过程中的生动性和趣味性作为案例教学的主要目的,这样的教学理念并不能实现案例教学的功效,即并未将学生实质性地由学习的客体地位转变为主体地位。在实施案例教学的过程中,教师要时刻注意为学生创设一种能够***探究的情境,而不是提供现成的知识。教师引导学生关注的不能仅是问题的结论本身,更要注意引导学生***进行法律思维,培养其发现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而教师要在这一过程中要能指出学生在讨论问题和分析推理环节出现的各种问题。
二、模拟教学法
世界贸易组织近20年运转的实践证明,其争端解决机制在解决成员之间的贸易纠纷方面是有效和有力的,它已经成为国际经济贸易领域最重要的争端解决制度。我国是对外贸易大国,入世12年来屡遭美国、日本等国及欧盟的贸易申诉,为了在运用争端解决机制解决贸易争端中更好地维护我国权益,急需培养一批熟悉世界贸易组织争端解决程序的专业法律人才。
模拟教学法就是通过模拟世界贸易组织争端解决机制解决贸易争端的方式,带动学生“学以致用”,将所学的理论知识运用于法律实践,在检验课堂知识掌握情况的同时,获得法律职业的基本技能。世界贸易组织法的主要内容由组织法、实体法和程序法三部分构成,通过模拟审议贸易争端,学生既可以掌握争端解决机构的设置与职能,又能熟悉世界贸易组织的争端解决程序,同时也锻炼了运用实体法解决实际问题的技能。此外,世界贸易组织法课程的特点要求学生具备良好的民商法、国际法的基础,因而多在大三下学期开设。此时学生已经具备比较全面的法学理论知识,即将迈入社会,正是培养学生沟通协商、起草法律文书、有效获取和分析处理信息等法律职业技能的好时机,模拟教学法则是能很好地完成这一教学任务的实践教学方法。
(一)选定模拟教学的案例
世界贸易组织争端解决机构自设立以来已审理贸易纠纷超过400件,范围涉及货物贸易、服务贸易以及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国际投资法等众多领域。世界贸易组织法课时有限,而一次模拟教学的开展用时较多,因而不可能对所有的贸易争端审议实施模拟。世界贸易组织法模拟教学的目的在于为我国运用争端解决机制解决贸易纠纷培养专业法律人才,因而模拟教学的内容可以定位在我国经常被申诉和调查的领域,比如倾销与反倾销,这也是国际贸易争端中的多发性案件,同时也是涉外律师经常遭遇的棘手案件。中国自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以来,以当事人身份参与争端解决机制解决的倾销与反倾销贸易纠纷已达到12件,教师可以选取其中2~3件案例,组织学生开展模拟争端解决。
(二)组织实施模拟教学
1.分配角色。根据世界贸易组织争端解决机制的设置,结合选定的模拟案例,在学生中分配角色,包括申诉方、被诉方、专家组成员、上诉机构成员、争端解决机构成员。学生人数较多的情况下,可以以小组的形式分配模拟角色。
2.程序模拟。按照世界贸易组织争端解决机制的运行要求,进行程序演练。世界贸易组织争端解决的基本程序包括申诉方与被诉方磋商、专家组审理、上诉机构审理、争端解决机构通过专家组或上诉机构报告。学生按照程序要求,对指定的模拟案例进行审议,最终形成裁决书。
3.总结优化。富有成效的工作应有科学的总结,这样才能使实践更多地变成知识和经验。每个争端解决模拟结束之后,教师要针对学生在各环节上的表现,做出点评,并对整个模拟过程做全面性的启示性的总结。
(三)应注意的问题
世界贸易组织法属于国际法范畴,国际法规则相较于国内法规则来说其含义的确定性较差,而利益牵涉国家的立场声明与态度阐释,以及有管辖权的司法机构的具体运用都可以作为解释国际法规则的有效依据,因此针对世界贸易组织法的具体规则就可能出现不同的解读。在对世界贸易组织审议完成的争端解决进行模拟时,应注意不要局限于指定案例中专家组或上诉机构的报告结论,鼓励学生根据自己所学知识做出自己的裁决,敢于对世界贸易组织争端解决机构的结论提出质疑。
三、结语
案例教学法和模拟教学法的开展,能应对世界贸易组织法内容繁杂、规则条文晦涩难懂等特点,能使学生在实践教学中快速理解和掌握相关的理论知识,收到良好的教学效果。同时,案例教学法和模拟教学法等实践教学方法的运用,有助于学生将所学理论知识融入实际运用,培养其推理分析和***处理涉外贸易纠纷的职业技能,以期能适应我国急需世界贸易组织专业法律人才的需求。
参考文献:
[1]郭玉***,王斐斐.韩德培法学教育理念及其方法研究[J].中国国际私法与比较法年刊,2011(第十四卷):514-546.
[2]马冉.世界贸易组织法本科教学问题的思考[J].公民与法,2011(9):41-43.
国际贸易法律论文范文6
关键词:国际贸易;法律风险;防范
随着经济全球化发展趋势的不断壮大以及各国间经济交流与合作的日益频繁,国际贸易在世界范围内迅速崛起与发展,许多国家已经把经贸产业作为重要的支柱性产业。但是随之而来的企业面临的经营环境变得越来越艰难,并经常处于各种国际贸易纠纷当中。国际贸易的法律风险也大大高于国内贸易的风险,尤其目前中国公司对国际贸易中存在的法律风险更为陌生。此外,国际贸易纠纷还受国际***治形势、国家外贸***策、等客观条件变化的影响,更增加了国际贸易争议解决的复杂性。因此如何防范和应对国际贸易中的法律风险,已成为增强外贸企业竞争力的一项重要指标和当务之急。
1 国际贸易中法律风险防范的意义
进行国际贸易风险防范有利于保护外贸企业和我国社会的经济效益,而国际贸易中的法律风险则常常是由于合同条款约定不明确,法律程序不确定以及法律法规修改等原因造成的,同时参与国际贸易的双方属于不同的国家和地区,而不同的国家和地区当事人之间的法律意识不同,也会产生潜在的法律风险,从而导致直接或间接的贸易损失。国际贸易中往往存在大量的大额交易,交易企业投入巨大,一旦发生风险或事故,造成的损失将不可估量,严重情况下可能导致企业破产,因此在国际贸易中做好风险防范工作不仅有利于保护我国外贸行业的健康发展,也有利于促进外贸企业的健康有序发展。
2 国际贸易中的风险防范措施
2.1 开展贸易合作伙伴资信调查
在国际贸易中,当事人既有世界跨国公司,也有中小型企业,当然还伴有无主体骗子。许多业务一旦得到双方认可,第一步即告完成,但一些设陷者,在业务前不露破绽,而在业务进行中设陷,他们手法不断翻新,严重干扰了国际贸易的正常秩序,应严密防范和打击。因此在国际贸易中,选择诚信和信用较好的交易对象是风险防范的前提,是贸易成功的关键所在。尤其对新的合作伙伴、当地市场以及产品信息等方面必须掌握充分的相关信息,对交易对象的资质和信用进行全面调查,以提前做好防范对策。
2.2 保管好国际贸易交易磋商过程中的各种文件及合同雏形
国际贸易往往涉及大宗货物的买卖,标的额巨大,因此必须通过规范的合同文本把买卖双方的权利义务确定下来,以防范合同内容不明确而产生的风险。当事人双方之间就特定交易标的生效的内容,并非仅限于双方共同签字的那份合同书上所载的内容,而是包括双方就同一标的达成的所有协议的总和。为了最大限度的防范尽可能的法律风险,除了保存往来函电外,还要保存发出文件的证据。更为有效的做法是,给每封发出函电都注明日期和事由,并在交往初期就要求对方在回复己方的函电时都注明其所针对的己方函电的日期和事由,这样只要己方出示收到的对方函电,就能证明自己发出过某件函电。
2.3 选择正确的国际结算方式
支付条款是国际贸易合同中的一个主要内容。目前在国际贸易中使用较为普遍的付款方式有直接汇款、信用证、托收等,而与直接汇款配套使用的有银行保函、备用信用证等担保工具。然而实际合作中,我国外贸企业比较喜欢使用信用证,甚至达到无论必要、适当与否,都一律使用信用证的地步。因为多数企业深信信用证由于有银行信用介入,能较好地实现卖方获得付款与买方获得合同要求的货物这两种对立需求之间的平衡。
2.4 选择有利的争议解决方式、地点和机构
具有法定效力的争议解决方式有法院诉讼和仲裁两种。在国际贸易业务中,由于交易主体处于不同国家的法律体系下,一旦发生贸易纠纷,仲裁较诉讼而言成本更低,效率更高,也更公平,因此仲裁是较为理想的手段,所以国际贸易合同中应当明确约定仲裁条款:首先时间成本,涉外诉讼的公证、送达等程序要求很严,又是多级审理,因此用时一般会比仲裁长。其次裁决质量,由于仲裁裁决基本不受监督,仲裁员也不受组织监督,因此仲裁裁决质量从合理合法角度而言并不比法院判决高,甚至更低。再次费用角度,法院的诉讼费一般比仲裁费要低很多。但是,绝大多数的涉外诉讼需要聘请专业的律师,并且耗时较长,因此包括诉讼律师费用在内的诉讼总费用比仲裁高。最后从执行角度而言,一国法院判决一般不会在另一国家得到执行,但仲裁裁决却可以。
3 结论
国际贸易风险类型复杂化、多样化,各国的法律差异使得贸易风险因素增多,为了减少贸易的风险,应当更急重视和关注国际贸易过程中的法律风险,在国际贸易中加强各类型风险的防范对于保护外贸企业,对降低外贸损失,促进国际贸易合作具有重要意义。
[参考文献]
国际贸易法律论文范文7
【论文摘要】 从其历史和现实来看,一国反倾销法无论其立法的宗旨如何,实践中体现出来的本质似乎更多地倾向于保护主义。因此,我国的反倾销立法及法律实践,要牢固树立国家利益至上的观念,把反倾销法定位为实现国家利益的一种特殊工具。在我国对外反倾销尚处于初步阶段的情况下,我们一方面要吃透国际反倾销法的立法精神以制定本国特色的反倾销法,另一方面要对我国特殊的国情有清醒地认识,对于欧美国家的成熟经验在借鉴的同时应对其做出变更以适应中国国情。 【论文关键词】 反倾销法价值取向国家利益反倾销立法与实践 在越来越深地融入到国际自由贸易之际,中国与主要贸易国家之间的贸易摩擦,已逐渐成为对外贸易关系的常态。中国企业遭受国外反倾销的制裁时常见诸报端,中国作为国际反倾销的最大受害者似已成公论。当前我国理论界和企业界普遍重视对我国在国际市场屡遭反倾销制裁问题的研究,但怎样利用反倾销法来抵制外国产品对华倾销应同样引起重视。在入世后关税逐步降低并逐步取消非关税措施的情况下,我国也面临着国外企业倾销行为所带来的严重产业损害。清醒地把握反倾销法的价值取向,完善我国的反倾销立法,推进反倾销法实践以维护国家利益,对于应付复杂激烈的国际贸易局势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本文尝试运用利益分析方法,对反倾销法的价值取向问题进行剖析,以求对我国反倾销事业有所裨益。 一、贸易自由主义和贸易保护主义:反倾销法价值取向的悖论性 世界上最早的反倾销法可以追溯到加拿大,1904年加拿大首次在关税法中增加了反倾销条款,被后人认为是世界上最早的比较完整的反倾销法。其后,新西兰、澳大利亚及美国等也较早制定了本国反倾销法。各国最初的反倾销立法是针对外国商人的不公平竞争行为,维护进口国市场的竞争秩序及自由竞争的国际贸易秩序。这点从反倾销法的立法根据“倾销有害论”可见一般。 从国际反倾销法产生的历史看,它的产生和发展是CAT/WTO的贸易自由原则的具体体现,贸易自由主义是国际反倾销法的旗帜。国际反倾销法的发展是与从GATT到WTP的发展历程紧密相联的。二战后美国为推行国际贸易“自由化”,拟设立国际贸易组织,这才有了关贸总协定的临时适用。总协定确立了包括第6条反倾销原则在内的一系列围绕贸易自由化、公平贸易和市场准入的新原则和新规则。从GATT第6条到1967年《守则》再到1979年《守则》进行了不断改进,之后的WTO《反倾销协议》对于反倾销问题又做了进一步规定。国际反倾销守则制定的目的就是限制和禁止国际贸易中的不公平竞争行为,维护自由贸易的国际经济秩序,为各国对出口国出口倾销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提供一个调整和矫正的手段。 毋庸置疑,反倾销法对于维护正常的国际贸易秩序,促进国际贸易的公平、自由和有序发展起到了一定作用。然而,对于反倾销的正当性,理论界向来是存在争议的。现代经济学家经过缜密分析和科学论证,得出结论:笼统地把倾销说成是“不公平贸易行为”、“不正当竞争行为”是不合适的。从法律学说的层面来看,反倾销法的实施并没有反映出分配正义而在实践中,各国对反倾销的现实应用却已经使之沦为贸易保护主义的有效工具,成为国际贸易新的壁垒。在WTO框架下,用关税壁垒保护国内工业已不太可能,越来越频繁地使用反倾销来保护本国国内工业成为各国的一种选择趋势。 从另一个视角来考察,反倾销法体现的保护主义则是为国际条约所认可的合法措施,WTO《反倾销协议》实质上间接承认了反倾销的贸易保护主义性质及其合法性。GATT第6.1条表述道:“各缔约国认为,用倾销的手段将一国的产品以低于正常价值的办法挤入另一国的贸易内,如因此对某一缔约方领土内已建立的某项工业造成重大损害或产生重大威胁,或者对某一国内工业的新建产生严重阻碍,这种倾销应该受到谴责。”倾销并非一概都要反对,国际体制允许用反倾销税约制的,并不是倾销本身,而是造成损伤的倾销。一言以蔽之,WTO《反倾销协议》及各国反倾销法都以倾销是否给国内相关产业造成损害及其与损害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为标准来划分倾销的合法与非法,而不是从倾销对公平竞争产生的破坏性影响来划分,其本身体现了一种贸易保护主义的价值标准。 二、国家利益:解读悖论性的关键切入点 虽然国际社会具有统一的反倾销法律,但这一法律只为各国国内反倾销立法提供指导和范本,并不直接参与各国反倾销的具体实践。WTO《反倾销协议》虽历经修改,但 某些条款仍存在一定的模糊性,各国在反倾销实务中仍具有较大的自由发挥空间。尽管从长远的国际层面看,贸易自由化有利于全人类的福利,但如果把某一国视为一个单位的话,保护主义则在很大程度上对该国有利。一方面要消除贸易壁垒,实现国际贸易自由化,另一方面各国又有利用反倾销工具,保护本国企业的迫切需要。 然而,无论其立法的初衷如何,从其司法的实践来考量,反倾销法的本质更多地倾向于保护主义。只有从这个意义上去理解,才能挖掘出它的合理性或正当性背后的经济的和非经济的因素。理查德·A·波斯纳针对美国反倾销法的论断在这里似乎可以做个注解:“实际引发反倾销、反补贴和其他针对外国生产者的所谓‘不公平’贸易行为的措施的考虑远远不仅是对掠夺性定价的关注,最关键的问题是为了保护美国产业免受真正低成本的外国生产者的竞争,而不论外国生产者低成本是否由低薪金、低污染控制和其他管制成本,良好的经营管理、良好的工作条件,更现代化的工厂和设备引起的。 如果再进一步地考虑,反倾销法的价值取向在国内国际两个层面的侧重又有所不同。在经济全球化的今天,各国在越来越多的领域达成了国际协定,从而能以共同的行动贯彻贸易自由的价值取向。因而反倾销法在国际层面以追求贸易自由主义价值为主流。以《反倾销协议》为主体的国际反倾销法既反对倾销这种不正当的商业行为,允许各国对其采取制裁措施;同时也反对将反倾销法作为贸易保护主义的工具,破坏现有的自由贸易秩序。而在国内层面,各国在遵守世贸组织规则的大前提下,基于主权原则可以自由决定如何具体实施国际法。一国立法当然应从国家意志和利益的考虑出发,把本国生存和发展的需要摆在首位,因而,国内反倾销立法侧重贸易保护的价值取向则在情理之中。不同的国家利益决定了各国不可能完全放弃反倾销法的贸易保护功能,贸易自由主义势必受到贸易保护主义的牵制。同时,一国反倾销法的制定与实施还要与现有的国际性法律规范和国际公共利益相协调,惟有如此,才能真正实现自己的利益。 国际反倾销法与国内反倾销法在价值取向问题上既冲突又协调的局面,是由国际社会公共利益与各国国家利益的分歧造成的。反倾销法从诞生那天起,就具有双重作用,一方面是反对不公平贸易的一种措施,另一方面又是推行贸易保护***策的一种手段。但从一国的立法及司法实践来考量,要理解反倾销法这种兼具反不正当竞争和贸易保护双重功能的特殊法律,就必须把它定位为实现国家利益的一种特殊工具。 三、反倾销立法与实践:维护国家利益的着力点 在具体法律实践中,由于WTO《反倾销协议》所隶属的WTO规则体系自身的特点,应在策略上有所平衡和把握。WTO争端解决机构(DSB)的第一份上诉机构报告中就明确指出,WTO协议是国际法的一部分。《关于建立世界贸易组织协议》第16条第4款明确规定:“每一个成员应当保证其法律、规则和行***程序,与WTO协定所附各协议中的义务相一致”。第16条第5款亦规定:“本协定的任何条款不得保留。”WTO的规则体系对成员履行WTO协议义务严格规定了具体的执行要求,即在国内法律措施与WTO制度相冲突时,成员具有取消、修改国内法律或措施的义务,这极大地强化了作为多边贸易体系柱石的WTO制度的效力。同时,由于WTO规则的框架性特点,它只是提供了在国际层面上涉及贸易领域的法律框架,其具体的实施仍主要赖于各成员的国内执行,后者才是WTO制度的重心所在。对于隶属WTO规则体系的《反倾销协议》来说,它在本质上是协调各国在反倾销领域的各种矛盾的平衡器,是国家间就反倾销问题协商后达成的国际经济条约,需要国内反倾销法的补充才能在国内得以实施,而各国国内立法必须向这个国际标准看齐。从另一方面来看,由于WTO《反倾销协议》某些条款的模糊性,实践中各成员国在协议基本要件的解释及实施标准上仍然有较大的差异,在反倾销实务中仍具有较大的自由裁量权。 因此,由于反倾销法在国际和国内价值取向侧重的不同,决定了当前国际反倾销的规律就是在WTO《反倾销协议》这个统一的法律平台之上,各国怎样“合法地”在自由贸易中争取最有利于自己国家的发展环境。对于主权国家来说,制订不违反国际发展趋势而又具有本国特色的反倾销法,以最大限度地保护本国产业和国民利益,才是真正的科学策略。 近年来,由于我国关税削减等方面的改革使市场准入条件降低,加之缺乏相应的有效监管,外国公司纷纷以低价战略进***中国,倾销现象普遍。到目前为止,外国产品对我国倾销已涉及到彩卷、建 材、计算机、钢材、造纸、化工、家电等诸多产业,扰乱了国内正常的市场秩序,一定程度上制约了我国民族工业的正常发展。而中国运用反倾销武器维护本国产业利益尚处于起步阶段。在立法层面,我国已初步建立了对外反倾销的法律法规体系,可以说是起步较晚,发展较快。但较快的发展是建立在直接转换适用成熟发达的国际反倾销立法成果的基础上,而不是来源于我国丰富的反倾销实践和较高的立法技术。在一些具体问题,如反规避条款、调查程序及调查方法等问题上还存在着条文简单、模糊的弊病,缺乏可操作性。在实践层面,自1997年12月10日首次对原产于美、加、韩的进口新闻纸立案调查,截至2006年12月,共对外反倾销立案46起。我国初步运用反倾销的实践表明,其救济效果是良好的,但还存在调查机构***经验不足、预警机制的产业覆盖面太窄及相关行***审查制度不完善等问题。总之,我国进口产品反倾销尚处于起步阶段,在国际自由贸易中维护国家利益的反倾销运行机制还远未成熟,加强反倾销立法及实践的研究已是在国际贸易中维护我国国家利益的当务之急。 四、结论 我国的反倾销立法及法律实践,要牢固树立国家利益至上的观念,把反倾销法定位为实现国家利益的一种特殊工具。当前,在WTO《反倾销协议》这个统一的法律平台之上,进行不违背协议大原则的且具有本国特色的反倾销立法及实践,以最大限度地保护本国产业和国民利益,才是真正的科学策略。在我国对外反倾销尚处于初步阶段的情况下,我们一方面要吃透国际反倾销法的立法精神以制定本国特色的反倾销法,另一方面要对我国特殊的国情有清醒地认识,对于欧美国家的成熟经验我们在借鉴的同时应对其做出变更以适应中国国情。坚持反倾销立法与实践的国家利益立场,力求其策略的科学性,落实其可操作性应该是我们的指导性思路。
国际贸易法律论文范文8
论文摘要:本文结合统计数据,论述了我国的电子商务在国际贸易应用中存在的问题。电子商务作为其主要业务模式也拥有了较好的发展环境,而解决目前存在的问题可以从提高公众认识、参加国际公约和贸易伙伴协议、进行关键技术研究等方面着手。
1997年6月,ISO/IEC JTC1成立了电子商务业务工作组(BT-EC)。BT-EC!确定了电子商务急需建立标准的三个领域:(1)用户接口(2)基本功能(
我国国际贸易中电子商务的发展较晚,1998年2月6日,***有关部门才最终审议通过了金关工程。自2006年以来,国内对外贸易电子商务网站发展迅速。在第87届中国出口商品交易会上,北京互联网发展中心(BIDC)开展了关于中国出口企业电子商务趋势的抽样调查。据北京互联网发展中心周一斌主任介绍,调查中有4. 5%的出口企业据称己经广泛开展电子商务,有31. 2%的企业初步开始,有28.7%的企业已着手准备开展,12. 0%的企业已有考虑,只有23. 6%的企业还没有考虑。今年据统计已经有越来越多的企业在阿里巴巴注册进行外贸,并有相应的外贸业务员进行外贸操作。尽管发展电子商务为我国经济发展提供新的增长点。李超认为目前我国企业利用电子商务的程度仍然不高。当前,我国只能将工业化和信息化并存发展,文从维尼BBC模式的成功分析了电子商务对中国企业的影响,张迪说到电子商务的产生与发展给传统的国际经济贸易活动带来的深刻影响,它不仅给全球经济增加了活力,而且正在改变着人们传统的工作方式和思维方式。
目前的信息技术主要被发达国家所垄断,发达国家操纵着信息技术游戏规则,凭借其强大的经济实力,严格控制向我国转让核心技术,从而严重阻碍着我国赶超战略的实施。
电子文件在我国及其他许多国家外贸法律上都不予以承认,我国和各国的票据法都明确规定,具有法律效应的签字,严格要求必须是执单证文件的法定负责人,并由其亲自手书签字才可具法律效力,电子商务交易文件的签字很难满足这项法律要求。除此之外,还存在因网络系统自身故障造成电子商务文件错误的法律责任问题、电子数据及网上信息的证据效力问题,电子商务的网上国际商事仲裁问题、无形产品的网络交易对征收海关进出口关税和国内其他财***贸易***策与市场准人问题等,都要求在贸易立法上做出相应的调整和变革,使之有利于保护贸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国际贸易遵循统一的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运行。
我国发展国际贸易电子商务急需解决的另一个关键技术问题怎样保证商业机密不被窃敢、维持数据库的保密性、防止商业欺诈、支付系统不被破坏,以及怎样判断交易双方的身份及用户信用、电子签名的真伪、怎样保证商家的利益等。 技术问题是各国发展电子商务共同面临的问题。通过电子商务发展国际贸易,涉及外经贸及与其业务相关的银行、税务、海关、外汇、保险等诸多部门和行业,电子商务在我国的推行也有赖于以上各行业、部门和单位之间的协调与共同努力。当前围绕着保密技术、安全管理、CAP认证及电子支付等关键技术的研究,各方应加强联系、紧密合作、共同开发,早日实现国内网互联,建立起全国外贸专用信息网,进而有计划、有组织地实现同联合国贸易信息网及其他国际商务信息网络的联网,并力争在较短的时问内使我国的技术研究力量有一个突飞猛进的提高。
我国外贸领域应用电子商务需要确定企业和企业间、***府和企业间、企业和消费者间、***府和***府间进行电子商务时所必需明确和遵守的法律义务和责任,并严格依法管理,以规范外贸电子商务的市场秩序。***府制定法律法规注意是解决基本的原则性问题,管理的问题可以由行业和市场去决定,理想的电子商务法律框架应是***府法规与行业自律的组合。法律法规应考虑到电子商务的发展趋势,不仅要对目前或未来的一段时间内的情况有适用性,更要有灵活性和前瞻性,能够不断地根据新情况、新问题、新办法加以修订和补充。
国际贸易法律论文范文9
国际贸易专业毕业论文范文一:国际贸易中电子商务的影响
随着世界经济一体化的到来,我国经济市场开始有了新的改革和发展,国际贸易中的电子商务已经成了我国的主流业务,对于各个企业来说更是通过电子商务开始与国际接轨,国际贸易中的电子商务本身已经与我国企业发展和改革有着密切的联系,但从现今国际贸易中电子商务的现状来看,我国应该及时根据市场主流对本国电子商务业务进行更新,这样才有可能看到我国电子商务的发展前景。本文就国际贸易中电子商务的影响与我国的应用策略进行研究,并提出合理的建议。
【关键词】国际贸易;电子商务;应用策略
国际贸易中的电子商务其实是因为计算机技术的飞速发展而逐渐改革的,尤其是在发展速度如此之快的时代,电子商务已然成了国际贸易的主要途径,可以说电子商务的发展也成就了国际贸易,所有的商业信息开始通过电子商务流向国际,使整个国际贸易市场更加多样化,若我国掌握了电子商务在国际贸易市场上的运作规律,那么就能使我国的电子商务得到一个更好的发展。
一、我国应用电子商务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1、企业水平较低。
我国企业水平较低主要体现在,企业单独开展网上采购和销售目前只能算少数,因为许多企业根本无法完成电子商务的整个运作流程,虽然我国有一小部分的企业能够单独完成电子商务运作流程,且积极性十分高渴望能够将企业电子商务带上一个新的高度,但是这类企业没有认识到电子商务的真正意义,仍然对电子商务国际化呈待定的状态。
2、网络不安全。
由于电子商务的整个运作过程需要经过许多复杂的环节,如资金转向、资料安全、物品安全等,尤其是用户在互联网上结算时的信息安全更加重要,但从我国电子商务整个运作过程来看,我国电子商务仍然存在着网络不安全的问题,一方面是因为黑客攻击现象过多,另一方面是因为互联网本身就具有开放性的特点,使得整个网络安全更不安全。
3、没有相关法律约束。
电子商务不仅与用户、企业有着紧密的联系,更与工商行***管理、保险、银行等部门有着不可或缺的关系,若电子商务的物品地区不一致,还与地区、国家有关,由此可见电子商务确实需要相应的法律法规来对其进行约束,但是由于我国电子商务目前才刚刚起步,还处于一个不稳定的状态,没有一个完善的、与电子商务有关的法律法规来对其进行很好的约束,因此我国电子商务常常在地区不同的调节上出现问题。
二、国际贸易中电子商务的影响
1、改变国际贸易方式。
第一、不用再进行面谈直接可通过网络的形式完成国际交易;第二、完全和不完全国际贸易方式,完全国际电子商务贸易方式为可直接通过电子商务市场完成贸易,不完全国际电子商务贸易方式为,一些物质类的东西无法实现互联网交易,需要借助其他交易方式;第三、将传统票据的交易形式转变为流程交易形式,直接改变了国际贸易交易形式。
2、改变国际贸易销售方式。
第一、网络互动销售,由客户对电子商务中的物品发起提问,电子商务操作人员对其进行解答,并以互动的形式完成销售。第二、整合式销售,这种销售方式是因为企业与客户之间的关系而存在的,这种销售方式基本不用通过沟通的流程,一般是直接一对一地进行销售。3、改变国际贸易管理方式。电子商务已经对国际贸易的销售和交易等流程产生了极大的影响,自然而然也会逐渐改变国际贸易的管理方式,如下:第一、商品招标;第二、许可证发放;第三、海关管理;第四、进口商品的检验管理;第五、过程国际化管理。
三、我国应用电子商务的有效途径
1、提高对电子商务的认识。
我国企业要想使电子商务有一个好的发展,首先就应提高对电子商务的认识,深入了解电子商务市场各个环节,才能够正确认识电子商务。第一、了解电子商务的互联网特点;第二、了解电子商务客户的喜好;第三、了解电子商务网站的销售形式;第四、了解企业在电子商务行业的实际运作情况;第五、了解商品销售不出去的原因;第六、了解电子商务如何与国际接轨。
2、选择正确的电子商务网站。
一个好的电子商务网站能够为企业带来意想不到的经济效益,选择适合企业销售、发展的电子商务网站更是企业发展的重要方向,从我国目前电子商务网站的现状来看,今后我国电子商务网站只有两种发展可能,一是门户化、大型化,如阿里巴巴,二是专业化、行业化,如中国玩具网。
3、制定电子商务计划。
制定电子商务计划既是企业发展的重要环节,也是企业实现电子商务与国际接轨的重点项目,企业可以根据企业的发展目标而制定有发展前景的计划,可以从计划时间长短、实施计划的目的等而制定。
4、建立多样化电子商务网站。
目前我国电子商务网站基本都属于服装行业,其他行业的电子商务网站基本没有,针对这一问题我国可以根据商品类型的不同,创建多样化的电子商务网站,尤其是可供人们快速消费的网站,或者建立一些富有我国传统文化特色商品的电子商务网站,使更多人能够了解我国文化特色,以此来实现电子商务与国际贸易接轨的目的。综上所述,国际贸易中电子商务的影响,不仅只影响了国际贸易市场的运作形式,更影响了整个电子商务的改革发展流程,对于我国电子商务正待发展的国家来说,我国企业还需要根据企业的自身条件来选择适合企业发展的电子商务网站,尤其是要针对现今电子商务市场情况来制定相关的企业电子商务计划,才能使我国电子商务有一个更好的发展。
【参考文献】
[1]杨璐.电子商务对我国对外贸易的影响及对策研究[D].安徽大学,2014
[2]张冬青.我国林产品贸易应用电子商务策略与技术问题研究[D].东北林业大学,2014
[3]刘电威.电子商务对国际贸易发展的影响及我国的应对策略研究[J].经济研究导刊,2012(29)
[4]耿思尧.电子商务对我国国际经济贸易的影响及策略初探[J].商场现代化,2015(04)
国际贸易专业毕业论文范文二:高校国际贸易教学变革思考
摘要:
中国加入到WTO后,对外贸易总额有了明显的提升,对于人才的需求开始增大,使高校开始面临更大的教学压力。不过,高校作为我国教育体制下,主要的社会人才培养基地,肩负着提升社会发展的重任,随着中国在全球贸易中,所面临的竞争压力越来越多,高校的必须在更短的时间内,为社会提供数量充足的专业型人才。因此,本文对于国际贸易教学进行研究,提出有效的教学变革方式,希望能够从教育层面,找到弥补社会人才缺口的途径,以提升我国对外贸易的发展。
关键词:国际贸易 教学变革 社会人才需求
国际贸易是一门相对复杂的学科,不仅涉及到经济学的基础知识,对于外语、法律也有着一定的要求。而基于国际贸易人才的全能性需求,高校在教学上也提出了严格的标准,导致国际贸易相关课程的数量和难度不断提升。对此,必须快速找到提升教学效率的突破口,以保证学生在有限的校园时间内,完成基本的知识积累和能力塑造。
一、国际贸易教学的新发展
随着社会需求的变化,教育主管部门开始不断的修改专业教材,使之与其相契合,而国际贸易的教学内容,也在近年来得到了修订。较比于以往的教材,主要特点在于:一是教学范围增大,传统国际贸易教学,是以经济学中的理论知识为核心,主旨帮助学生分辨国际贸易与国内贸易的差别,所以实践内容相对较少;二是完善了法律体系教学内容,由于任何国家的法律都存在着不完善的问题,造成各国贸易法律经常修订和完善,因此,在教育中不断的完善法律内容,对提升学生的能力,有着直观的作用;三是着重强调了国际贸易法的地位,减少学生基于对贸易法认识不深刻,而在实践中对企业造成的损失的问题。另外,法律也是全球贸易的基础规则,任何一个国家都需要进行遵守,帮助学生重视法律,对于学生国际贸易观念的养成至关重要。
二、国际贸易教学变革的必要性
1.传统教学方法的滞后。
在高校教学中,由于国际贸易的内容复杂性较高,并不断的添加新的规则,所以,教学手段无法有效进行创新上,导致方法滞后的问题出现。主要表现在:一是手段相对落后,很多教师仍旧沿用数年,乃至数十年的教学手段,学生早已对其产生了主观情绪的抵抗,无法达成良好的学习效果;二是仍旧存在机械化的灌输教学,教师的教学主动性过高,影响学生的积极性和自主学习能力,并且严重制约学生的开拓性思维;三是教学气氛死板,国际贸易教学由于理论知识要求较高,所以,课堂中大部分教学内容在于知识讲授,缺乏与学生的互动,导致教师对学生的掌握情况无法了解。所以,在这样的情况下,如不有效的在教学方式上采取变革,学生的前途将十分堪忧。
2.国际贸易人才的需求。
我国近年来国际贸易突飞猛进,进出口产品开始复杂化,专业人才形成了较大的缺口。严重的人才问题,直接导致了中国在国际贸易环节中的弱势,更无法有效的与发达国家展开竞争,最终影响的将是中国整体的经济发展。所以,高等教育必须重视目前的人才缺口问题,有效率的为社会提供专业型人才,以满足我国在全球化发展的大浪潮中,能够稳固的占有一席之地。综合来看,无论是教育本身的需求,还是社会对人才提出的要求,高校必须合理的转变人才培养机制,提升学生在国际贸易领域上的综合素质。而实现该要求,需要高校从多个层面进行变革,包括教学的目的、方式、内容,以及为学生设置实践教学等。同时,学校也应该具备与时俱进的教学理念,鉴于国际贸易所涉及到的法律内容,会随着时间的推进而不断更改和完善,因此,高校必须采取及时的将其列入到教材的措施,使学生掌握更加完善的知识。
三、国际贸易教学变革的思路
1.转变教学目的。
首先,教育者必须认识到国际贸易教学的目的,并不是培养知识型人才,而是能够在学生毕业后,成为快速融入社会的专业性人才,所以,需要改变教学思路,提升学生的专业素养;其次,教学并不是完成教育任务,目的是在于对学生的培养,所以再教育环节中,学生应该占据主体地位。教师必须要深刻的认识与学生之间的关系,教育者不应该存在主导者的姿态,应更多的为学生发展而提供服务,因此,教师在教学手段上,也要适时的进行优化;最后,我国近年来国际贸易环境,发生了天翻地覆的变化,所以,在教育上要帮助学生,认识到国际贸易对于国家的客观意义,即,帮助学生掌握国际贸易行为的目的。
2.变革教学内容。
第一,适当的引用国际教材。虽然我国参与了WTO,但是国内的贸易环境,与国际形势存在着一定差异。教材的编撰者,多是以国内规则为主体,导致现行教材与国际环境不符合,影响学生对于国际贸易的认识。采取国际教材,可以更好的实现国际接轨,同时,外国所使用的教材,多已经完成了丰富的实践,正符合我国急缺人才的需求,即,可以减少短期内理论编撰无法与时俱进的问题。第二,合理的开展实践教学。目前,国内已经有一些高校采取了联合式的实践教学,即学校与企业合作教学,由学生负责理论知识的培养,企业负责实践能力的提升,最终直接向企业输出对口人才。实践教学目的,在于为社会节约人才的培养成本,使企业更加愿意录用应届毕业学生。从另一个方面来看,实践教学可以实现高校内培养人才,更具效率的满足社会人才需求。第三,建立前沿信息分享教学机制。基于国际贸易的变化性较大,所以在教育中,教师应该不断的向学生提供相应信息,包括国际形势的变化、新型规则的要求、典型案件的裁决等,使学生可以感受整体国际贸易环境,并加深对于国际贸易的思考。
3.变革教学方法。
第一,改变模式。首先必须将部分传统的教学手段去除,特别是填鸭式的教学方式,不能够出现在现行教育理念中。在教学方式的设定上,应采取以启发式为主的模型,例如案例教学法,为学生展示国际贸易案例,如WTO仲裁的典型案例,培养学生观察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同时,教师要注意活化课堂气氛,激发学生的主观能动性,塑造提升学生的问题解决思维。第二,创新手段。现代教育不能够在局限于书本和黑板,而且,我国高校也全部配置了多媒体教学器材,教师应该合理的利用资源,帮助学生更加形象化的记忆知识,同时也可以通过网络方式,在课下帮助学生解决问题,为学生创作多样化的学习空间。
4.注重教学实践。
实践已经成为了国际贸易教学的基本要求,学生除了基础知识的学习外,还要参与到实践活动中,巩固知识结果,使自身在正式工作前,拥有一定的岗位经验。而在实践性教学方面,最好的方式无疑是联合,学校可以与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对外贸易公司进行合作,让学生能够在其中吸取经验,例如与律所的合作,学生可以直接参与到国际贸易案件中,虽然不具备决策权,但是,能够身临法庭,并得到专业律师的指导,已经有效加强了基础知识的理解。
5.加强教学与科研的联系。
虽然我国普通高等教育中,并不要求学生参与到教师的学术科研中,不过,为了提升学生的研究能力,学校可以为学生提供参与的便利,同时也能够帮助教师降低科研时间成本。在加强教学与科研的联系方面,首先高校应该建立相关机制,使学生具备参与的调解;其次是教师调解课题内容,帮助不具备学术能力的学生,也可以完成部分科研工作;三是开展随机课题,可以在教师指导下,让学生参与所学知识的小型课题;四是鼓励学生***学术研究,并指导发表学术论文,提升学生的自主学习能力。
四、结语
中国对外经济的高速发展,造成了大量的专业人才缺口,而此时不仅是中国发展的契机,也是高校教学合理变革的机遇,所以,高校应该充分的研究社会需求,有效的调整教学方式,为社会提供更加适合的专业型人才,以此推动中国经济又好又快的发展。
参考文献:
[1]曹卉.国际贸易教学方法的新发展和教学变革的新思路[J].科教导刊(中旬刊),2015(09).
[2]吴钧.经济全球化视角下地方高校国际贸易专业双语教学的理性思考[J].黑龙江教育学院学报,2012(04).
转载请注明出处我优求知网 » 国际贸易法律论文集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