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工作者事迹材料模板

法院工作者事迹材料例1

1.2 由于样本短缺致使笔迹鉴定活动无法进行。在诸多的笔迹争议案件中,存在着笔迹检材书写人已经去世或者失踪而且家中没有留下任何书写材料可以作为比对样本的情形,比如:遗产继承案件中,多个继承人对其中一个继承人手中的遗嘱真实性难以置信,怀疑遗嘱造假,但是已经去世的被继承人却没有留下任何书面材料可以与之相比对。此时,被继承人亦不能死而复生再提供实验笔迹样本。就会导致本遗嘱的真实性无法通过笔迹鉴定来确定可疑遗嘱内容的书写习惯与被继承人的书写习惯是否同一的问题。与之类似的情形是,当争议检材的书写人文化水平不高,平时亦很少书写文字材料,几乎没有保存文字记录的习惯,这同样会导致笔迹鉴定无法正常进行,使得笔迹鉴定难以用来解决案件中的相关可疑文书争议。

2 笔迹样本库建设对于司法鉴定工作的必要性

笔迹样本库的存在方便及时调取样本用于笔迹鉴定活动。通过系统有目的地建设起来的笔迹样本信息库,在专业技术人员的指导和管理下可以记录绝大多数人的书写笔迹信息,通过合法的渠道对含有个人书写习惯特点的书面材料进行分区划类别地归类整理进行存档保存,条件好的地方还可以进行扫描电子储存,便于及时查阅。在不违背法律和当事人合法利益的情况下可以与法院及仲裁机构配合,向他们提供当事人准确的书写习惯信息,用于具体案件可疑文书的委托鉴定。这里面就凸显出一个方便及时,因为所有的材料都是事先保存的,可以根据当前的需要及时顺利安全地查阅和调取。极大地方便了仲裁或诉讼争议的审理需要。

样本库中调取的笔迹样本真实可靠。笔迹样本信息库由于通过合法的途径收集并且科学管理保存,从而保证了其来源的真实可靠性,避免了因为笔迹比对样本错误而导致的笔迹鉴定意见错误。即便在出现一方当事人对笔迹鉴定意见提出疑问时,亦可以及时地调取用于重新鉴定和补充鉴定。此外,笔迹样本库的规范管理使得笔迹样本的借出和归还制度化,使得笔迹样本的使用具有可追索性。即便在诉讼中对笔迹样本问题产生分歧,亦可通过及时查对样本信息库进行核实,此举保证和实现对笔迹鉴定材料的科学管理,再通过严格的制度建设,使得笔迹鉴定样本造假的可能性降低。这样就保证了用于鉴定的笔迹样本来源的可靠性,也就意味着笔迹鉴定意见的客观可靠性。

便于长期保存和提供系统性的档案笔迹。笔迹样本信息库的建设是一个长期进行且不断丰富的过程,长期技术管理下的样本库可以包含各种书写工具笔迹的经时变化,样本库管理者可以根据现实中案件的具体需要按照不同条件不同工具进行书写,并在样本库中模拟各种环境的保存条件,使得样本库中的各种笔迹样本在各种不同的存储条件下进行存放,尽可能地囊括现实中所有可能的储存条件。甚至亦可以进行人工暴露,老化处理的文档保存。一旦案件中出现了某种类型的争议笔迹检材,如笔迹时间鉴定,就可以有针对性地找到与其同样书写工具、同样书写条件、同样保存条件和同时期的笔迹鉴定文件样本。因此,笔迹鉴定样本库的建设对各种笔迹样本长期保存和系统管理做出了基础性的贡献。在满足日常笔迹鉴定样本需求的同时,可以促进笔迹鉴定科学研究的发展。

3 提高司法鉴定和案件审理的效率和质量

3.1 样本库现有的系列笔迹样本提高司法鉴定效率。笔迹司法鉴定包括两大类:其一,是对可疑文书上书写内容是否为同一人所书写进行鉴定,根据争议检材上的文字符号的书写内容上所表现出来的个人的书写习惯动力定型与样本上的书写习惯相比对,通过肉眼和仪器进行比较检验最终得出是否同一人书写的问题;其二,是对于事后补造假文书在时间上进行故意的虚假签署借以达到非法目的的伪造文书鉴定。前一种类型的鉴定要求对当事人与检材上相同时期的书写样本的利用,提取与之相同时期的样本所表现出的检材与样本的可比性最大。样本库中按时间序列保存的系列笔迹样本可以很方便地满足需求;后者属于文书笔迹的相对时间鉴定,需要提取两种文书油墨材料进行光谱分析,研究油墨的成分的变化来定量科学地认定各自形成的相对时间,从而解决孰真孰假的问题,亦需要保存条件一致的文书样本进行科学比对。因此,样本库保存的系列笔迹样本就可以完全满足该两大类文书检验的样本要求,从而极大地促进笔迹司法鉴定的效率。

3.2 笔迹司法鉴定的顺利开展提高诉讼案件的审理效率。根据诉讼法和相关证据法规的规定,民事和刑事案件的审理期间并不包括司法鉴定的期间,也即对诉讼中有关专门问题的鉴定期间并不计入案件的法定审理期限,因此,在法定期限固定不变的情况下,法院的审理自身并不涉及超期的问题,因此法院在司法鉴定程序耽误时间的情况下,并不会积极地要求鉴定机构限期完成,而实际上如果笔迹鉴定样本不充分而导致的鉴定期间拖延鉴定机构本身亦不负责。因此,能否提高案件审理的效率,在涉及专门问题鉴定的案件中关键要看对于争议的专门问题的鉴定程序能否高效完成。也就是说,如果笔迹鉴定能够顺利开展,必将提高案件的审理效率,最终受益的将是案件的当事人。在避免了诉讼拖延的同时,避免了司法资源的浪费,提高了司法裁判的公信力。

4 笔迹样本档案库建设的可行性

4.1 由司法行***主管部门建设专门的笔迹鉴定样本库。司法行***主管部门协调公检法各机关牵头组织建设专门的笔迹样本档案库,基本的档案资料可以从现行的***和司法档案中调取或复制,就像建设指纹档案和DNA指纹***谱信息档案库一样,可以在司法行***主管部门的组织领导下,进行科学布局和设置实现笔迹档案建设的系统化和信息化。后续的资料可以从各企事业单位的人事档案和日常管理记录中调取材料,并制定长期规范的文件存档制度。笔迹档案库建设是一个长期积累的过程,不可能一蹴而就,需要在制度规范下积累有价值的笔迹档案,用于满足促进司法鉴定和司法案件审理的目的要求。

此外,司法行***主管部门还可以联合各级档案管理单位建设协作性司法鉴定样本库。原因首先在于,由司法行***主管部门协调各级档案馆提供笔迹样本可以充分利用现有资源,因为各级档案管理单位基于日常管理的工作已经保存了大量的各辖区档案信息,比如婚姻登记信息、房产档案信息等均涉及辖区所有居民各自的笔迹登记样本。在不违背依法管理档案的前提下,司法主管行***部门可以协调既有档案资源,合理利用。其次,这些本来就存在的资源均保存在完好的按行***区划设立的各级档案管理单位的档案室内,无需调借转移,需要时及时调取即可。

法院工作者事迹材料例2

文件鉴定的概念和常见种类

文件鉴定结论是司法鉴定结论的一种。具体是指司法机关在诉讼过程中,为了查明案件的真相或应当事人申请,依法委托具有相关资质的鉴定机构,就案件所涉及的相关文件材料所做出的鉴别和判断。当然,当事人也可自行委托鉴定机构进行鉴定,但由于属于单方行为,对方当事人几乎都会提出异议而导致重新鉴定或不被法院认定。

文件鉴定在实践中大致有以下几类:一、笔迹鉴定。笔迹鉴定是根据人的书写技能及习惯特征,鉴别笔迹书写人的专门技术。其主要任务是通过笔迹的同一认定来证明文件材料的笔迹是否为同一人所书写。笔迹鉴定不仅可以检验正常的笔迹,而且还可以检验确认故意伪装的笔迹、摹仿的笔迹(如临摹、套摹等)。二、印刷文件的鉴定。随着电脑及其他现代化办工用品的普及,在经济来往中,印刷文件的应用越来越普遍。此外,货币、票证、印章印文也属于广义印刷文件的范围,相比较于笔迹鉴定来说,对印刷文件的鉴定难度较大,所需要的技术也更高,所需要仪器也更精密些。三、污损文件的鉴定。在诉讼程序中,案件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为了达到某种目的,经常会采用各种手段进行变造、毁损各种文件证据资料,如采取擦刮、添改、补贴、涂抹、褪色、烧毁等手段来改变证据的原貌或毁灭证据。对这类污损文件以及对书写压痕等进行鉴定以还其本来面目,对查明案件事实真相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此外,污损文件鉴定手段还可以对字迹与印文的形成时序进行鉴别以及对文件制成时间进行分析判断。四、文件材料的鉴定。文件材料的鉴定包括纸张、墨水、油墨、印油、复写纸等字迹材料的检验以及胶水、浆糊等粘合剂的鉴定。此外,广义的文件鉴定还包括对言语和人相的鉴定,如对当事人及其他相关人员地域言语的识别、对聋哑人及精神病人的语言识别以及声纹鉴定、对证件照片的人相鉴定等。

文件证据的收集和鉴定

在民事诉讼活动中,当事人经常会提出文件证据来证明案件事实,进而支持自己的诉讼请求;或以文件证据来对方的主张或证据等。但是,该文件证据本身的真实性、完整性及合法性往往会关系到证明目的的成败。因此,要特别注意文件证据的搜集、保存过程和鉴定程序。

文件证据的搜集和保存。依据具体案情不同,文件证据的调查和收集可由当事人、律师或法院进行。由于文件证据的特殊性,在调查和提取方面有特殊的要求,在其保存和使用上的要求也更严格。因此,文件证据的提取和保存方面应注意以下几点:第一,提取时要保持文件原貌。提取文件证据时应注意保护文件上的书写痕迹,展平、拆开文件要仔细,保存时不应折叠,不应揉搓挤压;不能在文件上标注文字、记号,也不要装订或粘贴;第二,提取后要妥善保存。保存文件必须小心谨慎,防止损坏、防止沾水受潮、防止烘烤暴晒、防止沾染其他污物,最好能使用密封袋保存;第三,获取手段要合法。取得途径和方法不得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因为通过非法途径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若该文件属非法取得,在取得的过程中侵犯了他人的合法权益,则对其所做的鉴定结论也就不得作为定案的依据。比如以暴力强迫他人写下的证据等。

文件证据的鉴定。

一、申请鉴定的时间应符合法律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五条规定,当事人申请鉴定,应当在举证期限内提出。据此规定,诉讼当事人对证据申请鉴定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内向法院提出鉴定申请。至于举证期限,双方当事人可以依法协商后经法院批准,但实践中,通常都是由法院指定举证期限,法院指定期限的,普通一审程序的举证期限最少30日,简易程序最少15日。申请鉴定的一方当事人,必须在这30日或15日内提出鉴定申请。当然,申请延长举证期限并被批准的,举证期限以延长后的期限为准。诉讼实践中,当事人向法院提交的证据多为复印件,双方在证据交换或在法院摘录、复印案卷材料时,获取的都是复印件。证据的原件直到开庭质证时才得以看到。但有些文件证据的瑕疵只有在原件上才能发现,如经过刮涂、消褪的文件等。而此时早已过了举证期限,当事人是否还可以提出鉴定申请呢?回答是肯定的,此种情况,当事人可以当庭对该文件证据表示质疑,并提出鉴定申请。此外,除了当事人申请之外,法院可以依职权启动鉴定程序,法院依职权委托鉴定的,不受上述期限规定的限制。可以根据案件的实际需要决定对相关证据进行鉴定。

二、委托鉴定的程序要符合法律的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当事人申请鉴定经人民法院同意后,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有鉴定资格的鉴定机构、鉴定人员,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在民事诉讼活动中,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提供的文件证据的真实性有异议时,往往会向法院提出鉴定申请。通常情况是在征求各方当事人的意见后,由法院委托鉴定机构进行鉴定。也有当事人自行委托鉴定机构进行鉴定的情况,但此种单方委托的鉴定结论往往会引起双方的争议和重复鉴定。另外,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需要,也可以自行启动鉴定程序。《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专门性问题认为需要鉴定的,应当交由法定鉴定部门鉴定;没有法定鉴定部门的,由人民法院指定的鉴定部门鉴定。

三、送检的文件材料应符合的条件。对文件上的签名、批语等字迹申请鉴定的,必须提供可疑笔迹原件和有关人员的笔迹样本作对照;送检文件字迹太少的,应提供有关人员的充分的笔迹样本;申请鉴定记载内容是否用消褪、擦刮、涂改、补贴等手段变造的,必须提供文件原件;申请鉴定证件、票据等文件上的印章印文是否伪造的,需提供真实的印文样本或印章;对文件制作时间的检验,必要时应提供已知制成时间且保存条件相近的文件样本。

文件结论的审查和质疑

对文件鉴定结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鉴定书应当具备委托人姓名或者名称、委托鉴定的内容;委托鉴定的材料;鉴定的依据及使用的科学技术手段;对鉴定过程的说明;明确的鉴定结论;对鉴定人鉴定资格的说明;鉴定人员及鉴定机构签名盖章等。此外,还应审查鉴定机构或者鉴定人员是否具备相关的鉴定资格;鉴定程序是否有严重违法的情形;鉴定结论所依据的样本是否明显不足等。凡是不符合形式要件、程序要件和实质要件的鉴定结论,都应查明原因,以确定该鉴定结论的真实性和合法性,从而确定该鉴定结论是否可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对文件鉴定结论的科学性进行审查。一、鉴定材料的审查。对检材的发现过程,提取手段、处理方法、保存方法是否符合法定要求;检材的提取部分和送检的部位是否准确,在检材储存、传递过程中是否有损坏的情形;检材是否发生变形、是否经过涂改等;检材的形状、数量、质量是否符合要求。二、鉴定方法的审查。科学的鉴定方法是得出正确鉴定结论的重要保证,针对同一检材,不同的鉴定方法可能得出不同的鉴定结论。审查鉴定方法可以从仪器设备、技术手段、检验步骤、结论的稳定性和准确性等方面入手。三、鉴定时间的审查。检材的不同对鉴定时间的要求也不同,有的检材不会随时间的变化而变化,而另一些检材则可能会随着时间变化而发生形状的变化,如果鉴定不及时就会得出另一种鉴定结论。

法院工作者事迹材料例3

张英,现年17岁,是河北省馆陶县徐村乡马头南村人,她原在当地马头中学读初中三年级。去年6月21日上午,她来到位于县城东南方向的魏徵中学参加中考的语文考试,考场是第七考场,座位是15号。开考前,监考老师按照考场规则认真核对每个考生的身份。试卷发下来后,张英填写了自己的名字和准考证号04340100715。据张英说,填写完后,监考老师拿着她的准考证看了看,也没说什么。

张英说,考试结束后,监考老师赵增建收走了她的卷子,按规定核对完后,把试卷交给了主监考老师杨巧俊,杨老师再次核对时却发现张英的卷子不见了,取而代之的是一张署名邢华***、准考证号为04443410030的试卷。经监考老师再次核对,全考场其它29份卷子都没问题,惟独她的卷子不见了。当时主监考老师就拿着邢华***的卷子对她说,这张卷子就是她的,说她“乱填什么名字,不想要分了?”让她把卷子上邢华***的名字改成张英,否则就把她关到办公室里,取消她的中考资格。她当时坚决不同意:“这不是我的卷子,为什么非让我改名?我都16岁了,连自己的名字都不会写吗?”由于僵持不下,监考老师曾拿出一张空白卷子让她重新做一遍,但被她拒绝。

但监考老师们却说,是副监考老师赵增建在收卷时发现张英的卷子不见了的,而且当时也没有与张英发生过冲突。监考老师赵增建说:“我们耐心地询问、开导张英,问她到底是怎么回事,当时她承认卷子是她自己的,她说自己成绩不好,一旦公布出来以后怕丢人,所以她不愿写自己的名字。承认之后我们要求她写一份书面说明,她正要写的时候,她的父亲进考场了……这时,张英突然改口,说这不是她的。”

记者经过了解,真正的邢华***当天与张英在同一个考点的第一考场参加考试。赵增建在接受邯郸市一家媒体采访时说,邢华***曾在张英就读的马头中学上过学,而马头中学出具的证明,通过查找学籍和向有关教师了解证实,邢华***从未在马头中学上过学。张英也对记者说,她根本就不认识邢华***。

事件发生后,对张英的刺激很大,她曾多次因此而住院***,由于没有考试成绩,因而失去了升学的机会。期间,她曾去山东的一所中专求学,可由于身体的原因,未能如愿,只好回家。张英说,她现在最大的愿望就是能和同龄人一样回到学校。可这件事一天不解决,她就一天没心思上学。“如果查不清,我就算是违反考场纪律,3年不能参加考试,3年就不能上学了;3年之后我都20岁了,再上学,学也学不进去了。”张英说道。

两次鉴定结果不同九次开庭至今未结

此事引起了馆陶县方面的高度重视。当年6月底,县公安局和县纪检委联合成立调查组对此事件进行调查,并将署名邢华***的试卷连同张英的作业本和提取的笔迹,送交邯郸市公安局做笔迹技术鉴定。鉴定结果认定,魏徵中学第七考场署名邢华***的试卷系张英所写,考生张英将名字写成邢华***,未署自己真实姓名。

张英的父母对此结果表示怀疑。他们认为,由调查组方面组织的这次笔迹鉴定缺乏公正性:第一,事发后他们一家包括律师从未看到过那张“问题试卷”,也没有对重要证据之一的“检材”(问题试卷)予以确认;而且,按照民事案件鉴定的相关规定,在提取“检材”(问题试卷)和“鉴定样本”(张英笔迹)时,必须双方当事人都在场;而他们从去年6月21日之后就再没见过那份“问题试卷”。其二,调查组方面提供的邯郸市公安局的笔迹鉴定书的格式内容非常不规范,连关键的“检验目的”都没有注明,送检的材料也没有附在鉴定结果的后面。所以,他们对送交邯郸市公安局的“检材和样本”的真实性表示怀疑。为此,他们向调查组方面提出进行第二次笔迹鉴定。要求出示第七考场的“问题试卷”并查验该试卷是否有涂改、更换的痕迹,同时要求在当事人和新闻媒体及律师在场的情况下,把“问题试卷”连同张英的笔迹送交更高一级的司法鉴定机关做二次鉴定。

张英的父亲对记者说,“问题试卷”上面的字,一看就不是他女儿写的,而且那张卷子上的作文题目是《成功的要领》,而他女儿的作文题目是《挫折》,那张“问题试卷”肯定不是他女儿的,他一定要为女儿讨一个公道。

随后,张英的父母多次找调查组和馆陶县有关部门申请第二次鉴定,但都以种种理由被拒绝。就此事记者曾多次联系县有关领导要求采访,可都没有得到回应。

张英的父母看到申请第二次笔迹鉴定未果。他们于是在去年8月16日以侵犯未成年人接受教育权为由,一纸诉状把3位监考老师和馆陶县文教体局及其法定代表人杨章岭告上了法庭。同年9月8日法院立案后,支持了原告方做第二次笔迹鉴定的请求,并当庭提取了张英亲笔书写的字体,又找到了一张张英以前的语文试卷,同时授权张英的父母搜集张英以前的作业本,作为笔迹鉴定材料。由于被告方对张英父母收集的样本有异议,法院曾先后9次开庭对此进行论证。经过3个多月的合议与商讨,2005年1月27日,法院决定将采集到的这些证据以及那张“问题试卷”送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鉴定中心进行笔迹鉴定。

3月8日上午,馆陶县法院第9次开庭审理张英试卷一案。审判长刘云华当庭宣读了最高人民法院的鉴定结果:检材(问题试卷)上的笔迹与张英的样本笔迹(张英笔迹)进行比较检验,发现两者在字形,部分相同字的写法、字的运笔动作和笔划搭配等特征上存在着差异,反映了不同人的书写习惯。结论:检材(问题试卷)上的笔迹不是张英所写。

最高人民法院的3位文检工程师当庭接受了原、被告方的质询。在庭审过程中,原告方认为高法的鉴定结果真实可信,法院应予采纳。被告方则对样本提取的合理性提出质疑,并请张英的3位原任课老师出庭作证,表明她们不能百分之百地确定那些作业本就是张英本人书写,是张英父母多次找她们没办法才签字的。由于双方不同意调解,法庭宣布待合议庭合议后择日宣判。

“问题试卷”

法院工作者事迹材料例4

文件鉴定的概念和常见种类

文件鉴定结论是司法鉴定结论的一种。具体是指司法机关在诉讼过程中,为了查明案件的真相或应当事人申请,依法委托具有相关资质的鉴定机构,就案件所涉及的相关文件材料所做出的鉴别和判断。当然,当事人也可自行委托鉴定机构进行鉴定,但由于属于单方行为,对方当事人几乎都会提出异议而导致重新鉴定或不被法院认定。

文件鉴定在实践中大致有以下几类:一、笔迹鉴定。笔迹鉴定是根据人的书写技能及习惯特征,鉴别笔迹书写人的专门技术。其主要任务是通过笔迹的同一认定来证明文件材料的笔迹是否为同一人所书写。笔迹鉴定不仅可以检验正常的笔迹,而且还可以检验确认故意伪装的笔迹、摹仿的笔迹(如临摹、套摹等)。二、印刷文件的鉴定。随着电脑及其他现代化办工用品的普及,在经济来往中,印刷文件的应用越来越普遍。此外,货币、票证、印章印文也属于广义印刷文件的范围,相比较于笔迹鉴定来说,对印刷文件的鉴定难度较大,所需要的技术也更高,所需要仪器也更精密些。三、污损文件的鉴定。在诉讼程序中,案件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为了达到某种目的,经常会采用各种手段进行变造、毁损各种文件证据资料,如采取擦刮、添改、补贴、涂抹、褪色、烧毁等手段来改变证据的原貌或毁灭证据。对这类污损文件以及对书写压痕等进行鉴定以还其本来面目,对查明案件事实真相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此外,污损文件鉴定手段还可以对字迹与印文的形成时序进行鉴别以及对文件制成时间进行分析判断。四、文件材料的鉴定。文件材料的鉴定包括纸张、墨水、油墨、印油、复写纸等字迹材料的检验以及胶水、浆糊等粘合剂的鉴定。此外,广义的文件鉴定还包括对言语和人相的鉴定,如对当事人及其他相关人员地域言语的识别、对聋哑人及精神病人的语言识别以及声纹鉴定、对证件照片的人相鉴定等。

文件证据的收集和鉴定

在民事诉讼活动中,当事人经常会提出文件证据来证明案件事实,进而支持自己的诉讼请求;或以文件证据来推翻对方的主张或证据等。但是,该文件证据本身的真实性、完整性及合法性往往会关系到证明目的的成败。因此,要特别注意文件证据的搜集、保存过程和鉴定程序。

文件证据的搜集和保存。依据具体案情不同,文件证据的调查和收集可由当事人、律师或法院进行。由于文件证据的特殊性,在调查和提取方面有特殊的要求,在其保存和使用上的要求也更严格。因此,文件证据的提取和保存方面应注意以下几点:第一,提取时要保持文件原貌。提取文件证据时应注意保护文件上的书写痕迹,展平、拆开文件要仔细,保存时不应折叠,不应揉搓挤压;不能在文件上标注文字、记号,也不要装订或粘贴;第二,提取后要妥善保存。保存文件必须小心谨慎,防止损坏、防止沾水受潮、防止烘烤暴晒、防止沾染其他污物,最好能使用密封袋保存;第三,获取手段要合法。取得途径和方法不得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因为通过非法途径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若该文件属非法取得,在取得的过程中侵犯了他人的合法权益,则对其所做的鉴定结论也就不得作为定案的依据。比如以暴力强迫他人写下的证据等。

文件证据的鉴定。

一、申请鉴定的时间应符合法律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五条规定,当事人申请鉴定,应当在举证期限内提出。据此规定,诉讼当事人对证据申请鉴定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内向法院提出鉴定申请。至于举证期限,双方当事人可以依法协商后经法院批准,但实践中,通常都是由法院指定举证期限,法院指定期限的,普通一审程序的举证期限最少30日,简易程序最少15日。申请鉴定的一方当事人,必须在这30日或15日内提出鉴定申请。当然,申请延长举证期限并被批准的,举证期限以延长后的期限为准。诉讼实践中,当事人向法院提交的证据多为复印件,双方在证据交换或在法院摘录、复印案卷材料时,获取的都是复印件。证据的原件直到开庭质证时才得以看到。但有些文件证据的瑕疵只有在原件上才能发现,如经过刮涂、消褪的文件等。而此时早已过了举证期限,当事人是否还可以提出鉴定申请呢?回答是肯定的,此种情况,当事人可以当庭对该文件证据表示质疑,并提出鉴定申请。此外,除了当事人申请之外,法院可以依职权启动鉴定程序,法院依职权委托鉴定的,不受上述期限规定的限制。可以根据案件的实际需要决定对相关证据进行鉴定。

二、委托鉴定的程序要符合法律的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当事人申请鉴定经人民法院同意后,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有鉴定资格的鉴定机构、鉴定人员,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在民事诉讼活动中,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提供的文件证据的真实性有异议时,往往会向法院提出鉴定申请。通常情况是在征求各方当事人的意见后,由法院委托鉴定机构进行鉴定。也有当事人自行委托鉴定机构进行鉴定的情况,但此种单方委托的鉴定结论往往会引起双方的争议和重复鉴定。另外,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需要,也可以自行启动鉴定程序。《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专门性问题认为需要鉴定的,应当交由法定鉴定部门鉴定;没有法定鉴定部门的,由人民法院指定的鉴定部门鉴定。

三、送检的文件材料应符合的条件。对文件上的签名、批语等字迹申请鉴定的,必须提供可疑笔迹原件和有关人员的笔迹样本作对照;送检文件字迹太少的,应提供有关人员的充分的笔迹样本;申请鉴定记载内容是否用消褪、擦刮、涂改、补贴等手段变造的,必须提供文件原件;申请鉴定证件、票据等文件上的印章印文是否伪造的,需提供真实的印文样本或印章;对文件制作时间的检验,必要时应提供已知制成时间且保存条件相近的文件样本。

文件结论的审查和质疑

对文件鉴定结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鉴定书应当具备委托人姓名或者名称、委托鉴定的内容;委托鉴定的材料;鉴定的依据及使用的科学技术手段;对鉴定过程的说明;明确的鉴定结论;对鉴定人鉴定资格的说明;鉴定人员及鉴定机构签名盖章等。此外,还应审查鉴定机构或者鉴定人员是否具备相关的鉴定资格;鉴定程序是否有严重违法的情形;鉴定结论所依据的样本是否明显不足等。凡是不符合形式要件、程序要件和实质要件的鉴定结论,都应查明原因,以确定该鉴定结论的真实性和合法性,从而确定该鉴定结论是否可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对文件鉴定结论的科学性进行审查。一、鉴定材料的审查。对检材的发现过程,提取手段、处理方法、保存方法是否符合法定要求;检材的提取部分和送检的部位是否准确,在检材储存、传递过程中是否有损坏的情形;检材是否发生变形、是否经过涂改等;检材的形状、数量、质量是否符合要求。二、鉴定方法的审查。科学的鉴定方法是得出正确鉴定结论的重要保证,针对同一检材,不同的鉴定方法可能得出不同的鉴定结论。审查鉴定方法可以从仪器设备、技术手段、检验步骤、结论的稳定性和准确性等方面入手。三、鉴定时间的审查。检材的不同对鉴定时间的要求也不同,有的检材不会随时间的变化而变化,而另一些检材则可能会随着时间变化而发生形状的变化,如果鉴定不及时就会得出另一种鉴定结论。

法院工作者事迹材料例5

XX年“***”肆虐时,我克服了恐惧、孤独、枯燥,圆满完成了我县返青人员的医学观察任务。XX年7月,承担我院胃镜室的工作,4年的时间,将我院胃镜门诊量从300~400人次/年提高到800~900人次/年,并成为我县唯一开展无痛胃镜的医院。在科室危重病人的抢救中,能发挥组织领导作用,近二十年来我一直坚守在一线岗位,以负责的工作态度,娴熟的业务技能,从容面对一次次困难与挑战,诠释着服务的真谛,实现了自我的超越,多次被医院评为年度先进个人,并撰写了4篇论文在部级、省级医学刊物上发表,于20XX年晋升为副主任医师。

20XX年9月被医院任命为内儿科主任后,我更是没有丝毫的懈怠,面对新形势、新任务,不断探索工作的新思路、新方法,与时俱进、开拓创新。狠抓医护质量,重视构建和谐的医患关系,避免减少医疗纠纷,杜绝医疗事故,使外界对我科的满意度提高,同行和广大患者好评如潮。特别在今年秋冬甲流感流行期间,我科每日病人总数达到80余人,病人周转快,医护工作压力、体力都面临较大的挑战。我带领全科齐心协力,让100多例发热病人均治愈出院,无重症及死亡病例出现,受到了上级主管部门的一致肯定。

优秀妇女先进事迹材料2出色的警中“警”

谢X,女, 38岁,中共***员,现任青神县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大队大队长。谢X同志按照上级检察院的要求,做到“检警一体化”,积极参与自侦办案,与反贪干警一道加班加点工作,在查办案件过程中文明***,人文关怀,法律效果较好。近年来,她参与市院和我院自侦办案9件,执行看管40人次,参与市院搜查出警5人次,执行押解4人次,协助市院执行拘留2人次,协助调查取证出警42人次,参与出庭维护秩序4人次,组织法警参加追逃3人次,送达法律文书2人次。特别是在被市检察院抽调参与市纪委联合办案中均能出色完成任务,受到用警单位好评,出色地履行了一名法警队长的工作职责。

优秀妇女先进事迹材料3创优无止境,服务群众无穷期

法院工作者事迹材料例6

我国《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1998年5月9日,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列举了有关自动投案的多种情形。其中第一条第(一)项规定“罪行尚未被司法机关发觉,仅因形迹可疑,被有关组织或者司法机关盘问、教育后,主动交代自己的罪行的”视为自动投案。2010年12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又根据上述《解释》又制定了《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指出了七种自动投案的情形认定,即包括“罪行未被有关部门、司法机关发觉,仅因形迹可疑被盘问、教育后,主动交代了犯罪事实的,应当视为自动投案,但有关部门、司法机关在其身上、随身携带的物品、驾乘的交通工具等处发现与犯罪有关的物品的,不能认定为自动投案”。

可见,形迹可疑型交代犯罪事实的,视为自动投案,同时规定了不能视为自动投案的列外情形。在司法实践中,往往形迹可疑型的犯罪形迹可疑人员是否成立自首与是否发现和犯罪有关的物品有关,但如何理解“与犯罪有关的物品”却造成了理解和适用上的不同即形迹可疑型自首的列外。

一、问题的提出

案一,被告人龙某、申某伙同杨某预谋盗窃,在某网吧门口因形迹可疑被巡逻人员查获,起获水果刀一把。随后,被告人龙某等人供述了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14起盗窃案。一审法院以盗窃罪对龙某等人处刑,但以查获与犯罪有关的刀具为由,不予以认定自首。案二,被告人毛某乘车在公安临时堵卡点被查缉时因形迹可疑而抓获,查缴了从其体内排除的。一审法院以运输罪予以处刑,同时以形迹可疑而主动交代犯罪事实为由予以认定具有自首情节。

上述两个案例中,均在形迹可疑人身上搜出“与犯罪有关的物品”,但对于是否构成自首却有不同的认定。根据《意见》的规定,形迹可疑型的自首成立必须首先具备罪行尚未被发现,以及没有证据指向行为人两个条件,而将发现“与犯罪有关的物品”排除在自首之外。造成不同认定的原因在于如何理解“与犯罪有关的物品”, 笔者认为应从什么是与犯罪有关的物品,这些物品是如何发现的,这些物品是否可以证明有犯罪事实的存在等三个方面认定?

二、什么是“与犯罪有关的物品”

笔者认为此处“与犯罪有关的物品”应指可以证明有犯罪事实存在的有关证据材料,即应体现与犯罪事实的关联性,对于发现犯罪事实存在具有实质意义。

物品是在生产、生活领域常用的一个概念,泛指各种东西或零星的物品。因此,物品表现在刑事诉讼中应是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各种材料是为证据,包括物证、书证等等。形迹可疑者的随身物品、交通工具等处往往可能被搜出相关的物品可能成为物证或书证等证据材料,即便其不交代,有关部门仍可据此掌握犯罪证据,特别在犯罪案件中较为常见。

因此,笔者认为对于“以人找案”情形中的“物品”应当是直接指向有犯罪事实存在的材料,也可包括可以合法持有的物品,但可以排除不能直接指向犯罪事实存在的物品。如前述案一中被告人持有的刀具可以作为物证,但笔者认为却不能直接指向犯罪事实存在,更无法直接与实施的盗窃相来联系,不宜直接将其认定为“与犯罪有关的物品”。但是,假定在某一地区发生了与此物品有关的连续性、系列性犯罪案件,而形迹可疑人员持有的物品不能说明来源的,则可与系列犯罪案件事实相联系,达到查处刑事案件的可能。

当然,笔者也认为日常生活中任何常见的,可以合法持有的物品不宜当然的等同于发现“与犯罪有关的物品”。

三、物品是如何发现的

与犯罪有关的物品是如何发现的,可以直接影响到形迹可疑人员是否具有投案的主动性、自愿性。根据《意见》规定,“但有关部门、司法机关在其身上、随身携带的物品、驾乘的交通工具等处发现”的,不视为自动投案。因此,笔者以为“与犯罪有关的物品”应当是通过当时条件允许的正常方法被直接地、不可隐瞒地搜查出来的,即此时形迹可疑人员主动交代了犯罪事实和携带的物品,但司法机关仍可掌握“与犯罪有关的物品”予以定罪处罚。最高人民法院在解读《意见》时也明确指出,“与犯罪有关的物品”通过正常工作方法难以发现的,则可以认定为自动投案。

法院工作者事迹材料例7

了解案件基本情况,主要是了解案件发生的时间、地点、经过、检材形成过程以及当时案件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在书写人已死亡的鉴定案件中,应认真查阅案卷,详细了解检材形成时书写人的年龄、健康状况、心理状态、书写环境等情况。在条件许可时最好能接触相关人员,亲自询问有关文件材料形成时的细节情况。因书写人已死亡,鉴定人员了解案情更要全面客观,综合分析案件当事人的说法,不能主观臆断,更不能迎合案情作鉴定结论,要用辩证的观点分析案情,不偏听偏信。

二、全面分析检材,多层次选用笔迹特征,准确判断检材书写变化的形成原因

(一)在书写人已死亡的案件中,要从多方面入手全面分析检材

对检材所用纸张、书写工具的种类以及文件排列格式等均要仔细认真分析。在准备检验前,仔细观察检材是否有反常现象,如文字布局、签名落款时间等的对应关系是否正常,如发现有不能合理解释的异常,则应引起特别注意。如某检察院检验的受理刘×诉朱×欠工程款一案,刘×持该公司业务员朱×签名的欠条一份,要求给付欠款。而朱×因交通事故已死亡,该公司对协议书不认可。刘×要求鉴定朱×签名,同时一再强调协议上的签名是朱X本人书写。在检验中发现,检材上朱X签名书写水平较高,单字笔画书写流畅自然,书写速度较快,无伪装现象。欠条系用单页白纸书写,上半部分空白,纸张发脆,有暗黄斑痕。经用文检仪检测后发现纸张字迹有消退现象。据此出具鉴定书认定签名与朱X本人字迹一致,但欠条不是一次形成,是利用有朱×签名的其他文件变造而形成。最后法庭审理时采用该结论驳回了刘X的诉讼请求。

(二)充分了解各种伪装笔迹的变化规律,正确分析检材变化原因

作为专业文检人员,受理检验每一个案件首先就是确定检材是否有伪装。这就要求文检人员充分了解伪装笔迹的变化规律,不能把检材中偶尔出现的特征生搬硬套到伪装笔迹中去,更不能把伪装水平较高的笔迹当成是书写人本身的书写习惯而定性。在书写人已死亡的笔迹检验中,要特别注意书写人书写时的身体、精神、心理状况,正确分析检材中出现的异常特征。如某检察院受理的李×遗产纠纷一案,李×对其出示的前夫李×水的遗嘱存有异议,称遗嘱不是其前夫所写。检验发现,遗嘱内容是委托律师,李×水签名书写水平较低,单字笔画有抖动,有少笔画、断笔现象。李X提供的样本字迹书写水平较高,单字运笔流畅自然。比较检验时发现二者在单字笔画起收笔动作、搭配特征上相符合,同时检验中也发现部分特征存在差异。结合送检单位介绍的文件形成经过,即书写人在书写遗嘱前,突发心脏病刚刚被救醒,当时身体极度虚弱,是在病床上书写而成。据此认定二者属同一书写习惯,出具同一认定的鉴定结论。

(三)研究检材中的细微特征

书写人已死亡的案件中,检材字迹一般较少,这就要求鉴定人员必须细致地研究每一字迹所反映的特征,分析哪些是本质相同点或差异点,据此认定是否属同一人书写习惯。在一般情况下,伪装笔迹是“同在明显处,异在细微处”,伪装者只注意到易于摹仿的明显的特征,而对一些细微特征,则因自身的书写习惯和注意力的局限性被忽视。在单字书写完后,有的人习惯性地点一个小点,小点的位置与单字之间的关系也会因人而不同,这些细微特征反映书写人本人书写习惯,是本质的特征,可以加以充分运用。如某检察院在受理鉴定一起股权纠纷案中,书写人王法文已死亡,其亲属要求分割王法文生前在某公司的股权,该公司拿出一份签名王法文的股权转让协议书,由于所收集的样本数量少、年度跨度较大,检材中的“王”“文”可利用特征少,检材签名整体笔压力较小,“法”的最后收笔且长翘,而样本中是下压的,所有样本中签名均习惯性点一个小点,而检材中却没有。综合分析发现的所有特征,认定“法”的最后收笔及习惯点小点是王法文本人的书写习惯,据此出具否定同一的鉴定结论,被告对该鉴定未提出异议。

三、充分收集样本,尽量收集书写人生前各个时期的样本

对于涉及书写人已死亡的案件,收集样本要特别谨慎。要求当事人把能找到的死者生前文字尽量全部提供,检验时按书写时期分别整理,找出死者自身书写习惯的变化规律。对于收集到的样本材料一定要认真分析,要让案件当事人双方辨认确定样本,对有异议的样本宁可舍弃不用。要去伪存真,不能被当事人故意提供的虚假样本蒙蔽视线,要对每一份样本来源进行细致审查。对于只能提供少量文字的样本,要对仅有文字样本特征进行多层次分析,充分利用样本反映出的每一个信息,多渠道、全方位选用特征,分析出书写人固有的书写习惯。对于此类案件样本,有条件的情况下,鉴定人员应同办案人员一起深入实际,协助收集,以确保收集到真实可靠、有比对条件的样本。

四、综合评断差异点及符合点

对于书写人已死亡案,由于双方当事人各执一词,样本又得不到书写人辨认,因此,对检材与所选用样本笔迹要进行多角度、多方位比对。在正确掌握检材与样本各自一般特征及局部特征的基础上进行比对,要对二者的相同点及不同点作出判断,并对二者笔迹特征进行综合分析。不能机械地用特征点的数量加以比对,而要分清特征点是否属本质的,是否是同一人书写习惯及非同一人书写习惯上本质的相同点或不同点,要对那些非本质的相同点或差异点作出科学解释。鉴定涉及书写人死亡的文检案件,决不能单纯讲求办案效率,而忽略科学公正原则,鉴定人员要重复多次检验,必要时可以进行科学实验。

五、检验此类案件应注意的问题

一是案件检材要使用原件。只有使用原件才能发现细微特征,才易于排除各种伪装方式,保证鉴定结论的准确性。

法院工作者事迹材料例8

1-1、审查病历的来源:审查当事人提供的病历是否正规医疗单位出具的,还是来自游医或个体医生。由于游医、个体医生大多数没有经过正规培训学习,医学知识较肤浅或片面,对伤情的描述大多数不够全面或夸大伤情及损伤程度,因此,法医不宜直接将游医或个体医生出具的伤情证明作为检验鉴定的依据,应亲自调查核实或请委托单位调查核实清楚后,方可作为检验鉴定的依据,对正规医院出具的病历,如果法医发现有疑点,也应调查核实清楚。

1-2、审查病历的制作是否规范:正规的病历有一定的规范要求,各正规医疗单位的病历书写及各项辅助检查报告单均有固定的格式。如果当事人提供的病历格式不正规,如白纸条或病历上无医生签名,法医应当查明原因。病历上无医生签名,可能有以下几种原因:一是医生疏忽大意忘了签名;二是医生出具的病历是假的,怕今后查证后承担法律责任;三是伤者自己伪造的假病历。因此,对制作不规范的病历法医不宜作为鉴定依据。

1-3、审查书写病历的时间与当事人受伤时间是否吻合:如果病历上的就诊日期在当事人受伤之前,就有以下两种可能:

(1)病历上所记载的损伤不是此次纠纷所造成;(2)由于医生疏忽大意,记录错误。如果病历记录不及时,就可能出现时间上的差错。

如果病历上的就诊日期在当事人受伤之后,且距受伤日期较长,就有以下几种可能:(1)伤者伤情较轻,当时没有***,当发现对方住院或起诉控告,才去医院就诊,以获得病历,企***减轻自己应承担的法律责任;(2)伤者受伤后无钱医治,拖了一段时间,实在难以忍受损伤的痛苦,方去借钱医治;(3)发生纠纷以后的损伤等。

1-4、审查病历与当事人就诊医院是否吻合:一般来说,大多数伤者伤后均在本地就近求医***。如果当事人提供的是外地医院的病历,法医应当调查核实该伤者是否确实在外地医院就诊***,假如伤者根本没有去外地医院***,其病历显然是假的或者是伪造的。有些伤者认为就诊医院病历实事求是地记载的伤情较轻,其他医院有熟人,就想方设法搞一份伤情较重的病历,企***蒙骗法医。因此,如果法医发现病历与当事人就诊医院不符,应当追问当事人或者进一步查证核实或不予认定。

1-5、审查病历是否涂改:法医在实际检案中,有时会碰到伪造或经过变造的病历,对这些病历必须认真审查,辩明真伪。涂改过的病历,尽管伪造者采取摹仿笔迹等方法千方百计以假乱真,但只要细心观察,不难发现涂改之处的笔迹粗细、轻重程度,字迹结构及匀称程度与其他字迹会有必然的区别。

2、综合分析法:是指将与伤者损伤有关的全部材料联系起来,就病历与法医活体检验所见及调查材料等之间的联系,全面分析,进行综合的审查。

2-1、审查病历与法医检验所见是否吻合:法医对伤者进行客观、全面的活体检验,是鉴别病历真伪的关键。伪假病历往往与法医活体检验所见不一致,表现为:(1)病历记载的损伤部位与法医检验所见的损伤部位不一致;(2)病历所记载的损伤程度与法医检验结果不一致。如果发现上述问题就应当找出原因,调查核实清楚,分辨真伪。

2-2、审查病历所述的伤情与处方用药是否吻合:一般来说,医生对病人均能对症下药。因此,法医可以根据处方用药来审查病历的真伪。如果病历中记载了损伤,而无用药处方,或处方上开的是与***损伤无关的药物,或者处方上开的药物与病历中记载的损伤程度不协调,病历的客观性就值得怀疑。

2-3、审查病历本身有无自相矛盾:首先,应审查病历有无逻辑上的错误,伤情的演变是否符合病理、生理发生发展的客观规律,其次,应是审查病历中的诊断结果与伤者的症状、体征及辅助检查结果是否一致,再者,伤者在先后不同时间提供的病历有无矛盾。各医院的诊断证明之间有无矛盾,如有矛盾,法医应与检验所见和卷宗中的证人、证言等材料综合起来进行考察或进行必要的辅助检查来进行鉴别。

2-4、审查病历与伤者自诉内容是否相吻合:在实践中,法医可以通过对伤者进行查问来审查病历的客观性,(1)审查伤者所述的受伤部位与病历中记载的损伤部位是否一致,如完全不同,该病历可推定为假的,(2)审查伤者所述的致伤物、致伤方式与病历对损伤特征的描述是否相符,(3)审查伤者自述症状与医院伤情诊断结果是否一致。

法院工作者事迹材料例9

申请事项

依法申请鉴定原告河南某某服饰有限公司向法庭提交的《公司财务20___年1月对账单》等证据中的签名“何某洋”三个字并非申请人本人所签,该签名笔迹系被告摹仿、伪造。

事实与理由

原告河南某某服饰有限公司向法庭提交的《公司财务20___年1月对账单》、《公司财务220___年2月份对账单》、《公司财务20___年3月对账单》、《公司财务20___年6月份对账单》、《公司财务20___年9月份对账单》、《公司财务20___年11月份对账单》等证据均系原告单方制作,签名并非申请人所写。该签名与申请人平时的签名笔迹从运笔、笔画交叉、连接搭配、笔顺等特征以及形成字体的结构等均有明显的不同、区别,可以清楚的看出该签名笔迹系他人摹仿申请人笔迹所为。

因此,为使法院依法查明本案事实,公正裁判;故申请人依法申请笔迹鉴定。

申请人:_____

20___年__月__日

笔迹鉴定申请书(2)申请人:XXX

申请事项:

依法申请鉴定原告诉大和劳务和快客利劳务合同是否为两被告摹仿原告的签字。

事实与理由:

20___年6月通过河北区劳动仲裁调解时,被告快客利拿出一份假合同,天津市大和劳务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疑点如下;

1、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监制《签约须知》第7条规定,填写劳动合同一律使用钢笔或毛笔。要求字迹清楚工整不得涂改。

2、通过观察河北区调解处拿出的合同签订,仅有被告摹仿原告的圆珠笔笔迹签字,连签合同日期也不敢标明,就怕留下更多破绽。

原告自源提供20___年9月23日快客利工服押金的交款签字一份,20___年3月20日和20___年7月2日快客利住红光中学办公点《来宾登记》2张,以供笔迹鉴定合同是否为摹仿的证据比较材料。

3、原告的笔迹是书写人经过反复训练巩固下来的,已经成为其个人需要的,一时难以改变的那部分书写技能即书写习惯的体现。仔细观察被告的摹仿签字合同,其运笔笔画交叉,连接搭配,笔顺的轻、重、缓、疾、提、绕、压、扬、停、顿、挫等特征以及形成字体的结构等均有明显的不同区别,可以清楚的看到该合同签字笔迹系他人摹仿。

4、依据20___年最新实施的劳动合同的法律第十七条(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七)社会保险;仅有在开发区摩托罗拉工作的地点,没有在大港区发电厂工作的合同变更合同补充。并且没有给原告提供一份

依据第三十五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申请人:_____

20___年__月__日

笔迹鉴定申请书(3)申请人:王XX,男,汉族,19XX年11月18日生,住郑州市管城区十八里河镇东吴河村。

申请事项:

依法申请鉴定被告河南省XX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向法庭提交的“收到条”中的签名‘王XX’三个字不是申请人本人所签,该签名笔迹系被告摹仿、伪造。

事实与理由:

被告河南省XX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向法庭提交签有申请人名字的“收到条”一份(收到条的资料:今收到河南省XX建安公司钢材款50000元,20___年9月15日,王XX),该收到条的资料及签名均不是申请人所写。收到条上的签名笔迹与申请人平时的签名笔迹从运笔、笔画交叉、连接搭配、笔顺等特征以及构成字体的结构等均有明显的不同、区别,能够清楚的看到该收到条上的笔迹系他人摹仿申请人笔迹所构成的。况且,被告购买申请人钢材后,申请人从没有受到过被告五万元的钢材款。

至此,为使法院依法查明本案事实,追究嫌疑人摹仿、伪造申请人笔迹的法律职责,故申请人特依法申请笔迹鉴定。

申请人:_____

20___年__月__日

笔迹鉴定申请书(4)申请人:刘女士,女,汉,42岁,19xx年XX月XX日生,住合肥市XX区XX路XX号X幢X室,电话:XXXX。

申请事项:

依法申请法院委托相关鉴定机构鉴定被告安徽XX公司向法庭提交的证据“文件发放(回收)登记表”中的签名“刘女士”三个字不是申请人本人书写,该签名笔迹系被告摹仿、伪造。

事实与理由:

被告安徽XX公司向法庭提交的证据“文件发放(回收)登记表”中的签名“刘女士”三个字不是申请人本人书写,该签名笔迹系被告摹仿、伪造。此刻被告坚持是申请人书写,为进一步查明案件事实真相,故申请法院委托相关鉴定机构鉴定,以示公正。

申请人:_____

20___年__月__日

笔迹鉴定申请书(5)申请人: xxx,男,xx族,xxx年09月01日生,身份证号:xxxxxxx,住所地:广东省xxxxxxxxxxxxxxxx

申请事项:

依法申请鉴定原告xxxxxx律师事务所向法庭提交的《协议书》中的签名“xxxx”三个字不是申请人本人所签,该签名笔迹系他人摹仿、伪造。

事实与理由:

原告xxxxx律师事务所向法庭提交签有申请人名字的《协议书》一份(协议书约定的内容:甲方同意在本协议签订后五日内一次性向乙方支付律师费xxxxxx万元整),该协议书的内容及签名均不是申请人所写。协议书上的签名笔迹与申请人平时的签名笔迹从运笔、笔画交叉、连接搭配、笔顺等特征以及形成字体的结构等均有明显的不同、区别,可以清楚的看到该协议书上的笔迹系他人摹仿申请人笔迹所形成的。并且协议书所加盖的公章与协议书的主体不同,该协议书应该属于无效合同。

法院工作者事迹材料例10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见义勇为行为是指公民为保护国家、集体的利益和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或者在自然灾害和事故中抢险救灾、救死扶伤的行为。

公民在履行法定职责或者约定义务时的行为,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县行***区域内实施的见义勇为行为,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实行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

各部门密切配合,做好见义勇为人员的奖励、保护和救助工作。宣传、广播电视部门积极宣传见义勇为人员的先进事迹。

第二章见义勇为行为人员的确认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见义勇为行为人员是指:

(一)在国家、集体的利益或他人人身、财产安全受到违法犯罪行为侵害时,临危不惧,挺身而出,制止违法犯罪行为或设法救援,使之免遭或减轻危害事迹突出者;

(二)积极协助*机关、司法机关和治安保卫部门抓获重大犯罪嫌疑人事迹突出者;

(三)积极向*机关、司法机关和治安保卫部门揭发、检举、提供线索,破获重大案件事迹突出者;

(四)在自然灾害和事故的抢险救灾中,不顾个人安危,保护国家、集体利益和他人生命财产,表现突出者;

(五)其他见义勇为事迹突出者。

见义勇为行为人员的确认由县见义勇为奖励基金管理委员会负责认定。

第三章见义勇为基金的管理和使用

第六条设立*县见义勇为奖励基金,对见义勇为行为人员进行奖励。*县见义勇为奖励基金管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在县综治办,负责承办日常事务。

第七条见义勇为奖励基金管理委员会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表彰奖励。对重大见义勇为行为人员需要及时奖励的,奖励基金管理委员会及时给予奖励。

第八条基金的来源:

(一)县人民***府财***拨款;

(二)接受县内外社会团体、机关、企事业单位和个人捐赠;

(三)见义勇为受益者捐赠;

(四)基金存入金融机构或购买短期债券等国家允许的形式增值所得。

第九条基金的用途:

(一)对见义勇为行为人员进行奖励;

(二)对见义勇为牺牲、伤残人员或者其家属的慰问和医疗补助;

(三)宣传见义勇为人员先进事迹;

(四)见义勇为基金管理委员会核定的其它开支。

第十条基金的管理:

(一)1000元以下(含1000元)的,由基金管理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共同研究审批。基金支出在1000元以上的,由基金管理委员会全体会议研究审定;

(二)基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每年向委员会报告一次财务收支情况,接受全体委员的监督检查;

(三)基金的奖励管理情况,由基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不定期地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章申报程序和方法

第十一条申报程序和方法:

(一)由乡镇人民***府、县*局或见义勇为人员所在单位在行为发生之日起60日内(特殊情况可延长30日)负责整理见义勇为事迹材料,报县见义勇为奖励基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核实,办公室根据核实情况提出审核意见报县见义勇为基金管理委员会审批;

(二)公民跨县见义勇为的,由见义勇为人员所在乡镇人民***府或单位负责整理报送事迹材料;

(三)外来务工见义勇为人员,有明确隶属单位的,由用工单位负责整理事迹材料。无明确隶属单位的,由属地乡镇人民***府整理报送事迹材料;

(四)对应奖励的见义勇为公民,由县见义勇为奖励基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或县综治办填报《*县见义勇为奖励申请审批表》,并在30日内将事迹材料和《*县见义勇为奖励申请审批表》(一式三份)报县见义勇为奖励基金管理委员会。

第五章奖励和保护

第十二条对事迹突出的见义勇为行为人员,经县见义勇为基金管理委员会研究,由县综治委、县见义勇为奖励基金管理委员会授予见义勇为先进个人荣誉称号;事迹特别突出的授予见义勇为好市民荣誉称号,并给予适当物质奖励。

(一)在见义勇为行为中英勇牺牲的,一次性发给其亲属抚恤费20000元。

(二)在见义勇为行为中负伤或因伤致残的,根据其伤残情况,一次性奖励2000元至5000元。

(三)在见义勇为行为中虽未受到人身伤害,但对打击犯罪、抢救国家、集体财产,保护人民生命安全确有贡献的,视其贡献大小,一次性奖励500元至2000元。

第十三条对需要保密的见义勇为人员或者见义勇为人员要求保密的,有关单位应当予以保密。

第十四条医疗机构对因见义勇为负伤需要就近就医的人员,应当及时组织抢救和***,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诿、拒绝、拖延。医疗费用应当适当减免。

第十五条救治见义勇为负伤人员的费用,有加害人或者责任人的,由加害人或者责任人依法承担;无加害人或者责任人以及加害人或者责任人不明的、加害人或者责任人无力承担的,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参加社会保险的,由保险机构按规定支付;

(二)所在工作单位资助和社会捐赠;

(三)无工作单位或者未参加社会保险的,以及按第一、第二项规定支付不足的部份,从见义勇为奖励基金中支付(支付金额不超过20000元),有受益人的,受益人也应当依法给予适当补偿。

第十六条见义勇为负伤人员属于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工作人员或企事业单位职工的,按照工伤处理。

第十七条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招聘工作人员,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录用见义勇为受奖人员、见义勇为牺牲或伤残人员的直系亲属,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优先推荐。

第十八条见义勇为牺牲人员符合追认***条件的,由见义勇为奖励基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配合民***部门办理申报手续。

第十九条见义勇为受奖人员、见义勇为牺牲或者致残人员的直系亲属从事非公有制经济的,税务、工商等部门应当优先办理生产经营手续,依法减免有关费用。

第二十条***门对义务教育阶段、生活确有困难的见义勇为人员子女或直系亲属,应当给予照顾和减免有关费用。参加中考的,同等条件下,县属中学应当优先录取并减免学杂费;考取大中专院校的,由县见义勇为奖励基金管理委员会给予一次性学费补助。

第二十一条*、司法机关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见义勇为人员及其家属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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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级财务审计工作总结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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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学评职称论文集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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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垃圾分类的倡议书(通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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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垃圾分类的倡议书一、什么是倡议书倡议书指的就是由某一组织或社团拟定、就某事向社会提出建议或提议社会成员共同去做某事的书面文章。它作为日常应用写作中的一种常用文体,在现实社会中有着比较广泛的使用,比如“节约用水倡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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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算机硕士论文集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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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专生旷课检讨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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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专生旷课检讨书导语:学生旷课几乎是每个学校每个班级都会存在的问题,不管学校和老师抓的多么的严格,这样的事都不可能避免。但是学校和老师也并不是没有措施的,一份长长的检讨书就能叫不少的同学望而却步,那么,旷课被抓后,我们的检讨书应该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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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因技术论文集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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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贸市场发展论文集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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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文学鉴赏论文集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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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律失常论文集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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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进团支部事迹材料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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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庭院事迹材料集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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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三等功事迹材料集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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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秀教育工作者事迹集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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孝敬少年主要事迹材料集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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士官个人事迹材料集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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