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与道德关系论文篇(1)
法律与道德的关系是任何研究法理学的学者都无法回避的问题,笔者联系当今社会中的反腐问题,试***通过对反腐问题的深入挖掘探察出现今社会中的法律道德问题,找出道德与法律的内在联系与区别。本文分为两大部分介绍:第一部分从审视当代中国的反腐问题出发,找出腐败问题的核心之所在,同时引出道德规制作用在法治社会大背景下的应有的作用;第二部分综合古今中外学者对法律与道德关系的观点提出笔者的看法。
一、当代中国反腐问题
随着社会生活的日益纷繁,作为社会主体成员的我们的道德观、法律观以及人生观、价值观都发生着巨大的变
化,社会现状一再表明社会中确实存在很多问题,例如人们的思想道德滑坡、价值沦落、社会腐败现象蔓延等等。
从表面看来,上述的社会问题都是由人们的不当行为所引起的,如若法律能在此方面起到有效的规制作用,那么问题也就迎刃而解了,可是当我们深入问题咎其本质时就会发现“任何一个行为都是由其内在的价值观引导和外在的行为规范约束来完成的” 。国家约束个人行为所采取的手段也不应当只是单方面的,法律的制定以及实施从某些层面上讲只是一种外在的行为规范,当然也不排除随着法律的日益深入人心而对人们的价值观产生影响,但总的来说,我们必须看到行为者内心的价值观对其行为的影响是不容忽视的。
反腐败和防止腐败这一问题在法律涉足之前原是由道德约束的,正所谓“君子爱财,取之有道”,“为官一任,造福一方”,道德通过对君子、清廉的褒奖,同时对腐败、贪婪的贬低引导着社会观念的发展变化。随着法律规制范围的扩大以及日益完善,立法将反腐问题纳入法律的调整范围,从此也就开启了运用强制力惩治腐败现象的道路。自建国以来,为防止官员及***内人士滋生腐败思想、惩戒腐败分子,我国先后制定了《中国***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一系列法律条例,但都收效甚微,就像上面已论述的那样:就腐败行为而言,法律和制度毕竟都是存在于外部的强制,而且是一种静态的规定和规范。现实生活是非常复杂的,不仅形势在不断地发展,具体情况更是千变万化,只要是存在腐败动机的地方,就必然会有机可乘。因此,无论制度多么严格,也不管法律多么缜密,都不可能完全阻止腐败动机向腐败行为的转化。 由此可见,腐败动机才是反腐问题的关键,正如姜明安教授所言:“‘不敢’只能治标,而‘不能’和‘不想’则能治本。 ”
二、法律与道德的关系
由此我们也就自然的引出了关于法律与道德关系,以及在规制社会的共同作用的讨论。道德是人们关于善与恶、正义与非正义、公正与偏私、光荣与耻辱等观念以及同这些观念相适应的由社会舆论、传统习惯和内心信念来保证实施的行为规范的总和。法律与道德的关系是贯穿于整个法学尤其是法理学的核心问题,也是法律思想史的一条重要线索。德国法学家耶林说:“法律与道德的关系问题是法学中的好望角;那些法律航海者只要能够征服其中的危险,就再也无遭受灭顶之灾的风险了。” 根据历史上中外学者们对法律与道德关系的认识与阐述,大致可以将他们的观点分为三种:第一种观点坚持道德与法律应当统一,依据此种观点,法律根源与道德是一种自然的伦理属性,道德理应存在于法律的有机体之内。第二种观点是法律道德分离论,他们更多的注意到了法律与道德之间的区别,即法律是法律,道德是道德。依据这种观点,道德的存在是为了解决人类的内心问题,维持人的内心的平和;法律的出现与存在是为了解决社会生活中的问题,从而达到一种社会和谐的状态。当然,更多的学者持第三种观点,认为法律与道德之间有着密切的联系,二者在技术层面与价值层面都有所交叉,不能单纯得认为法律与道德是不可分离的同一回事,也不应当完全否定两者之间的交叉与 联系。
三、法律与道德的相互交叉与渗透
法律与道德的相互交叉渗透也就表现为学者们所说的道德法律化与法律道德化的一个过程。
道德的出现,源于对群体生活中不恰当行为的规制,减少内部之间的厮杀、掠夺以及其他形式的伤害,增加和睦相处的可能性。“当遵循自私规则有害于他人时,道德规则是用来压倒那些自私规则的普遍原则” 道德具有以下属性:⑴道德具有经济制约性,来源于社会物质生活条件。⑵道德具有阶级性,每一个阶级都从社会经济关系中抽象出自己的道德观念和准则。社会占支配地位的道德是统治阶级的道德。⑶道德具有历史性。随着历史的不断发展,每个历史时代都有自己的道德善恶标准,对人的行为进行评价和规范。⑷道德具有继承性。道德内含的进步的优秀因素会被新的道德吸收和消化,体现道德发展的连续性。
法律是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关于人们的行为或活动的命令、允许和禁止的一种规范。法律的作用有以下几个方面:法律维护社会秩序与和平、推进社会变迁、保障社会整合、控制和解决社会纠纷和争端促进社会价值目标的实现。同时法律法律也存在其自身的局限性:法律的作用范围不是无限的,法律只是调整法律能调整的社会关系的一种方法。
道德与法律的这些属性决定了它们必然会有所交叉联系。法律与道德必然作为社会规范在功能上相辅相成,共同调整社会关系。
所谓道德的法律化,主要侧重于立法的过程,指的是立法者将一定的道德理念和道德规范或道德规则借助于立法程序以法律的、国家意志的形式表现出来并使之规范化、制度化。道德法律化的基础条件在于两者之间的共性。
首先,道德和法律都是涉及“权利与义务”的规范,我们可以将权利与义务看作是连接道德与法律的桥梁。权利与义务是道德中的基本概念,道德的建立可以被认为是由该群体中的一部分人让渡出自己的部分自由作为保障他人生存同时维系整体和谐的条件,对于让渡自由者来说,此时他所应担负的就是一种义务;而对于享受到让渡者让渡出自由益处的群体中的其他人来说,他们也就享有了相应的权利。在法律中权利与义务同样是一对重要的概念,权利和义务构成了法的基本范畴,二者统一与法的内容之中。因此,权利与义务构成了立法者将道德上升为法律即道德法律化的内在性的基础。
其次,道德和法律具有相似的规制性。道德是人们在社会生产和生活过程中逐步形成的关于善恶、正义非正义的观念和评价指导人们行为的规范,道德通常存在于人们的内心和社会舆论中,依人们的内心信念和社会舆论等方式来实施其规制作用。法律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法律的规制作用是通过强制力来保证实施的,这也就使得法律的规制性要强于道德。两者之间的这一相似可以认为法律与道德在内部是统一的。
最后,对物质的追求膨胀后导致了人们对追求精神文明的反思,而精神文明的价值取向与道德法律化的实践也必然要求道德的法律化。“道德法律化,即道德精神价值需求的法律化,是市场经济与***治民主化条件下的新的道德文明机制,它既规定着精神文明的本质样态,又引导着精神文明的实现方式,是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指标和重要特征。”
故而人们在论及法律时都难免用道德加以定义。正如霍姆斯就曾经说过:“法律乃是我们道德生活的见证和外部沉淀。”
所谓的法律道德化指的是使法律转化为更高的道德习惯和道德义务,是法律得以被主体普遍遵守的必然体现。依据洛克的观点“大部分法律规范的目的是保证和加强对道德命令的遵守” 法律的道德化过程是内化为法的精神的过程,是法律源归其本质的过程。
任何一种法律体系的建立,都离不开一定的伦理道德基础,法律必须具备一定的道德基础和道德目的,缺乏道德支持的法律就会与社会价值相冲突,就会遭到人们的反对从而丧失其存在的意义。“一项要求服从法律的法律将是没有意义的。它必须以它竭力创设的那种东西的存在为先决条件,这种东西就是服从法律的一般义务。这种义务必须,也有必要是道德性的。” “假如没有服从法律的道德义务,那就不会有什么堪称法律义务的东西。所能有的只是以暴力为依托的法律要求。”也就是说,如果人们仅仅是因为法律的强制力约束不得不遵守法律而不是因为自觉地想要遵守,那么对于这一法律而言,无论它此时的价值如何效力如何,最终都会为人们所废弃的。
法律与道德关系论文篇(2)
【关键词】:医患关系;法律与道德的关系
如今,在中国各个城市的大小医院中都不难见到这样一种现象,群情激愤的患者家属,他们哭闹着对医院进行围堵,甚至打砸,对医生进行辱骂诬蔑甚至身体上的伤害,严重扰乱了医院正常的医疗工作秩序。此种现象为何频繁发生?这种现状如何才能从根本上得到遏制,怎样才能协调好医患双方之间的关系,维护好双方的利益?笔者认为,仅仅依靠法律的规范或者仅仅依靠道德的约束,都是远远不够的。只有对其施以法律与道德的双重因素,充分发挥二者的作用,才是解决好问题的关键所在。
一、 医患关系
医患关系的含义有广义与狭义之分,狭义的医患关系仅只医生和病人相互之间的关系。广义的医患关系就是指在医疗实践中以医生为主体的人群与以“就医者”为主体的人群之间的,以保证健康和消除疾病为目的而建立起来的供求关系,其中以供者为“医”,求者为“患”[1]。可见,医患关系是一种双向关系,需要双方在医疗实践中共同做出努力,才能建立和谐的医患关系。从医方来讲,它是医患关系的主导者,应为建立和善友好的医患关系承担重要的责任,发挥重要作用。从患方来讲,他的文化修养、道德修养、心理素质等也会影响正常的医患关系的建立。
二、 法律与道德的关系
历史唯物主义认为,法律与道德同属于上层建筑,两者都是社会的重要行为规范,都对人们的行为进行评价对社会关系进行调整。但是,两者属于不同的社会规范体系。马克思指出:“道德的基础是人类精神的自律。”这一论断不仅深刻地概括了道德的本质特征,而且指明了道德与法律的根本区别。
道德是法律的基础,法律是道德规范的制度化实践。在价值层面上,同一性质的法与道德在内容和要求上一致,法是最低限度的道德,法律必须和社会认同的伦理价值相吻合或基本一致,才能获得有效的承认和服从,进而化为社会生活中的规则。立法者在制定法律时,必须以道德的基本原则和基本精神为主导努力反映道德的基本要求,甚至要把某些重要道德规范直接上升为法律规范,使之成为法律的一个组成部分。因为有了道德的支持,才使法律原则能够发挥出人性的作用。在社会功能上,两者并立互补,道德的作用主要表现为对人们行为的规范和诱导,其实现方式主要依靠舆论督促、内心修养和习惯驱使。作为两个***的实体,法律有赖于道德的存在,但又是***自主的,不完全依附于道德规范;另一个方面也不是每一条法律规则都需要有与之相应的道德规范,不是所有的道德规范都可以转变成为法律制度。一般情况下,与道德规范相一致的法律规则才更容易被人们接受而且这样的法律制度也将是比较稳定的。
三、 医患关系中法律与道德问题
医学是为人类健康服务的,由于医学的这一特定性,使得医学法律便有了较其它法律更能体现人性化的特性,即以保护公民健康权为根本宗旨。相应地,在谈及医学法律时不能不谈及医学伦理问题。因为法律与道德这对矛盾在医疗活动中总是相依相伴,不能分割的。可以说,制定医学法律时不能不考虑医学伦理道德;实际工作中关注情理和伦理的同时,不得不遵行和服从医理和法理[2]。
立法中,强调的重点增加了患者的知情权。患者的知情权是医学伦理学发展的产物,随着社会的发展、医学知识的普及以及医学模式的改变,越来越多的患者要求参与医疗,尊重和维护患者知情同意权已经成为医学道德的重要原则和构建现代医患关系的基础[3]。尊重患者的知情同意权,既是法律赋予患者的权利,也是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的法定义务。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五十九条规定:“以医疗事故为由,寻衅滋事、抢夺病历资料,扰乱医疗机构正常医疗秩序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依照刑法关于扰乱社会秩序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虽然有此规定,在实际出现该类问题后,院方通过报警等方式并不能起到很好的效果。这是因为患者作为弱势一方,受到普遍的同情和支持。公安等***机关在执行此类任务时通常会受到重重阻力,不但不好开展工作,反而极易将事态扩大,使院方处于更加不力的地位,起到事与愿违的效果。因此,虽然法律有了相关规定,但缺乏必要的道德指导,仍然难以起到对纠纷的预防和解决。鉴于此,在卫生法的制定过程中,应注意诸如此类的漏洞,用道德规范对其加以更为全面有效的指导,引导人们特别是患者对医疗行为有一个正确的认识和了解。对医疗过程中存在的风险有一个清醒的认识和正确的解读,并且利用道德力约束患者的行为,引导其运用正确适当的办法解决纠纷[5]。患者作为弱势一方,是应当给予保护,但是法律要公正、无偏私,则要理性立法,不受或少受道德感情的不当影响。因为立法时受道德感情的不当影响越大,则***、司法时对实质正义的破坏力就越大[6]。所以,法律一方面要加强医护人员的道德约束,一方面也要加强患者方面的道德规范,道德在法律的制定过程中应起到全面的指导作用。
四、 简要评述
在医疗活动中,医生和病人都是以保持健康,消除疾病为目的。医患双方均应以道德和法律的双重约束为标准,缓解紧张的医患关系,同时促进医疗质量的提升。当然,由于医患关系本身的多重属性:技术性、伦理性、法律性、经济性、社会性,仅从法律与道德关系方面,研究改善医患关系的对策,仍旧是一个具有理论和现实意义的长期课题。
北京中医药大学校级课题资助
参考文献
[1] 胡勇庆.论医患关系与医疗道德[J]法律科学(西北***法学院学报),2005,(1):92
[2] 孟奎林.医疗活动中的法律与伦理问题[J].医院管理杂志,2006年1月第3卷第3期11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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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与道德关系论文篇(3)
1月13日(星期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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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与道德关系论文篇(4)
中***分类号:D9 文献标识码:A
一、法律是一种道德关系
法律与道德之间的关系,在法理学历史上几乎与法律的合法性问题一样古老,这一争论几乎是伴随着法学理论一道发展的。休谟问题的提出,使得事实和价值之间不能进行相互推导,自然法开始了去神秘化的进程,实在法的地位逐渐提高,成为早期实证主义兴起的条件。实证主义的早期代表奥斯丁将实证观念作为其法律理论的核心,提出了“法”的恰当用法一说,主张事实与价值的两分,他的结论为:“法律的存在是一回事,其好与坏是另外一回事。”认为只有“实际上是这样的法律”才属于法理学的研究范围,至于“应当是这样的法律”则应当属于伦理学的研究范围。实证主义无疑是割断了法律与道德之间的联系,主张法律的约束力并不来源于法律之外,以此对休谟问题做出回答。凯尔森的纯粹法学认为,之所以要割断二者之间的联系,是因为存在伦理上的相对主义,道德或者伦理问题没有一个确定的答案,不能用道德来评价法律,否则就会出现不同的标准。道德等价值判断体系并非唯一性的,因此依据不同的价值评价体系可以对法律进行的评价难以获得一致或唯一的评价结果,进而作为价值判断的行为准则无法最终地决定人们的行为选择。此外,在应当领域也就是法律领域遵守的是归属关系,这种关系的结果不存在必然性,是可以选择的;而在实践领域也就是道德领域遵循的是因果关系,这种关系是必然性的,不存在选择的余地。这两种关系之间是不能重合的,奥斯丁认为自然法学派是混淆了这两种全然不同的关系。
与上述实证主义者相反,德沃金将道德作为建构他的法理学理论的逻辑起点,居于核心地位,重申法律是一种道德关系。权利在根本上“是来源于***治道德原则的法律原则”,“正是法律的这种由法律原则所给予的道德特征,给予了法律特别的权威,也给予了我们对法律的特别尊敬。”在德沃金看来,法律之所以会得到我们的尊敬,是因为其建筑在道德之上,而道德是人之为人的根本。同时,道德也是法律自身合法性的源泉,所以“法理学问题的核心是道德原则问题,而不是法律事实或战术问题。”以奥斯丁等人为代表的法实证主义者的核心主张不过是对于法律的外在描述而已。同时,德沃金将权利看作是连接法律与道德的桥梁:“在建构我们的法律原则以使其反映我们的道德原则的过程中,我们创造了权利,权利既是来源于***治道德原则的法律原则”。依照这一理论,权利概念的核心是正当性,这是道德领域对人的内在意志和法律领域对人的外在行为进行评判时,都要加以追问和反思的,法律与道德之间绝对的界限是不存在的。
二、法律理论的中心是阐释
新分析实证主义法学的创始人哈特教授在理论上一直与德沃金存在着很大的分歧,他认为,法律是一般性的和叙述性的。“一般性”是指这种法律不与任何特定法律制度或法律文化相联系;“叙述性”是指它在道德上是中立的,并不试***以道德或其他根据为一般形式或结构为法律作论证或对它下命令。在任何的法律制度中,总存在一些案件,法律上并未规定如何处理,也就是无法加以判决,因而这种法律是部分不确定或部分不完整的。在这样的情况之下,法官创制新法律并适用授予或限制他创制法律权力的法律。哈特将这种法律定义为审判规则,其目的在于克服法律的无效率性。
而德沃金认为,除规则之外,还存在着原则这种法律类型。二者存在着性质上而非数量上的差别:在运用时,规则只有有效和无效两种情形,而原则是以分量地方式进行运用的。这些法律原则的出现是建立在公共的判断与把握(也就是***治道德和制度的支持)上的。在司法过程中的引用只是使得法律原则更加清晰化,而非任何意义上的创设。因此,即便在没有规则存在的情况下,裁判者依然是不具备自由裁量权的。德沃金将他的法律理论的中心任务称为“阐释”,认为法律是一种阐释性概念。“正如关于礼貌和正义的一般理论那样,法律的一般理论肯定是抽象的,因为它们旨在阐释法律实践的主要特点和基本结构而不是法律实践的某一具体方面或具体部分。除了具有抽象性外,它们是建设性的阐释;它们力***充分地说明整个法律实践,同时还力***在探明法律实践和对这种实践的最佳论证之间保持平衡。”法官或者律师们之所以会在理论方法上见解不一,是因为他们的见解是阐释性的。阐释性理论以证明目的、目标或原则的合理性为依据,受到社会普通价值和语言的束缚,抑制了阐释者个性的发挥;另一方面不同团体中人们对正义见解的不同又使得阐释性具有一定的离心力,建立在大致相同的事实依据基础上的辩论由此得以展开。另外,在他看来,法律绝不是不完整或不确定的,依照他的阐释理论,除了由社会渊源确定的明示、既定的法律,还有那些默示的法律原则,法官也绝不会为了一个判决而走出法律之外行使创制法律的权力。
三、对宪法的道德解读
在英美宪法学界,一直存在着保守派和自由派之争,前者认为宪法是“解释性”的,许多重大的宪法案件其实并不涉及***治问题;而后者则坚持宪法应当是“非解释性”的,并主张在遇到疑难问题时应当制定新的文件,而不是拘泥于解释旧的文件。在德沃金看来,这场争论显得没有任何意义,反而使得人们陷入了理论上的混乱,因为这场争论的焦点本身就存在错误。他认为,焦点从来就不是关于法官应该解释宪法还是修改宪法,而是如何解释宪法。为此,他在《自由的法》一书中阐述了一种解读和贯彻***治性宪法的特定方法,并将之称为道德解读。依据这种解释理论,每一个规定某个主题的法律命题必然包含道德判断,因为这种解释有两种功能:即确定法律,而又为法律提供道德依据。
这种道德解读理论在提出以后也受到了许多指责。反对者们认为,道德解读混淆了法律和道德的截然区别,使法律沦为恰巧能左右法官的那些道德原则;同时,它还给予法官绝对的权力,使得这一小撮职业精英可以将他们的信仰强加于社会大众。甚至有些批评家认为,道德解读将法官推上了哲学之王的位置。
德沃金关于法律与道德关系的理论,是否会给予法官绝对权力的质疑,德沃金的道德解读理论也给予了回复:道德解读是受到两个方面的限制的。首先,对宪法的解读是以制宪者所说的为依据的,即受到立法者所用语言的限制,当然这种限制是指受立法者所制定的原则的限制,而不是受制于关于立法者自己会如何解释等猜测的限制。其次,道德解读还受到宪法的整体性的约束,除非法官的某一道德判断在原则上与宪法的整体设计相吻合,否则法官不得用自己的道德信仰来任意解释宪法。在德沃金看来,如果真的存在哈特所说的法官的“自由裁量权”的话,区别仅仅在于,规则之下存在一种较弱的“自由裁量权”,而原则之下存在一种较强的“自由裁量权”,离开了规则或者原则的裁量权是不可能存在的,因为归根到底,对于法官而言,他们的工作是进行法律解读而非任何意义上的创设法律。
但是,抛开道德完全中立地解读宪法只可能是一种假想,法官自己的信仰与道德观念,不论其自己是否意识到,必然会影响对宪法的诠释。与其绞尽脑汁隐藏自己的信仰,道德解读更倾向于鼓励法官和律师根据他们自己的正义理念来解释抽象的宪法条文,并且坦率地阐明自己的原则性观点,接受大众检验,而非在中立的面纱之下将自己的信仰强加于大众。
司法的中立向来是法学界追求的一个理想境界。对于这一问题,许多法学家采取了含糊不清甚至是回避的态度,而德沃金的道德解读理论正是建立在对于司法不可能绝对中立这一现实认识的基础之上。虽然对于这一理论德沃金是依托对于宪法的解读来提出的,但实质上道德解读并不专属于宪法案件的审判过程中,而适用于整个司法实践领域。因为司法这种救济方式的价值在于使双方当事人可以通过一种正义的程序来平息纠纷。诚然,对于任何一方当事人而言,程序正义并不必然带来实体正义,但当事人愿意接受这种救济方式的原因就在于程序正义本身的价值。道德解读的目标不是抛开法律本身去追求什么实体正义,而在于用一种坦诚的方式更好地促进程序正义,真正地实现司法的价值。
(作者单位:华东师范大学)
主要参考文献:
法律与道德关系论文篇(5)
道德,人们更多地联想到善、美、正义……那么什么是道德?它与法之间是个什么关系呢?法律与道德的关系问题是法哲学之永恒主题与难解之迷。法律与道德犹如车之两轮、鸟之两翼不可分离,道德强调人类的道德理念铸化为法律,法律强调法律内化为人们的品质、道德。法与道德属于上层建筑的不同范畴。法律属于制度的范畴;而道德则属于社会意识形态的范畴。法律规范的内容主要是权利与义务,强调两者的衡态;道德强调对他人、对社会集体履行义务,承担责任。法律规范的结构是假定、处理和制裁或者说是行为模式和法律后果;而道德规范并没有具体的制裁措施或者法律后果。法由国家的强制力保证实施;而道德主要凭借社会舆论、人们的内心观念、宣传教育以及公共谴责等诸手段。法是按照特定的程序制定的,主要表现为有关国家机关制定的各种规范性文件,或者是特殊判例;而道德通常是潜移默化的。法必然要经历一个从产生到消亡的过程,它最终将被道德所取代,人们将凭借自我
道德观念来实施自我行为。
一 、道德的含义
道德是社会调整体系中的一种调整形式,它是人们关于善与恶、美与丑、正义与非正义、光荣与耻辱、公正与偏私的感觉、观点、规范和原则的总和。它以人们的自我评价和他人评价的方式为特点调整人们的内心意愿和行为,因此,它是靠社会舆论、社会习俗和人们的内心信念来保证实行的。道德的内容并不来自于自然或神,也不是来源于抽象的人性,虽然道德在社会中受到其他因素的影响,但它的内容归根到底源于社会的物质生活条件,主要来自于一定的生产关系以及以此为基础的社会关系。
一定的道德是一定经济基础之上的上层建筑的一部分,它的作用是通过调整人们的内心意愿和外部行为,调整一定的利益关系,维护自己赖以存在的社会基础,主要是维护自己的经济基础。
对于道德的内容我们可以依次分为以下几个层次:
价值,即善、美、正义、光荣、公正等内容,这是道德中最高层次的内容,这也是评价人们意愿和行为的最高标准。当然,这些价值都有相应的附属理论的证明和支持。
原则,这是仅次于价值的评价标准,它体现价值内容,但又更具体化。比如,为人应当诚实,这就是一个原则。人为什么要诚实呢?从道德上说,因为这是善的、美的和正义的等等。这一原则的正当性是在价值中得到证明的。
规则,这是评价人们行为和内心活动的最直接标准,它又是原则的具体化。比如,不要说谎,这就是一个规则。人为什么不要说谎呢?因为道德原则要求人们诚实,说谎是不诚实的。在这里,规则延伸了原则。
二、法与道德的联系
法与道德既有区别又有联系。在这里,我主要分析它们的联系。它们都属于上层建筑,都是为一定的经济基础服务的。它们是两种重要的社会调控手段,自人类进入文明社会以来,任何社会在建立与维持秩序时,都不能不同时借助于这两种手段,只不过有所偏重罢了。两者是相辅相成、相互促进、相互推动的。其关系具体表现在:
1.法律是传播道德的有效手段。道德可分为两类:第一类是社会有序化要求的道德即社会要维系下去所必不可少的“最低限度的道德”,如不得暴力伤害他人、不得用欺诈手段谋取利益、不得危害公共安全等;第二类包括那些有助于提高生活质量、增进人与人之间紧密关系的原则,如博爱、无私等。其中,第一类道德通常上升为法律,通过制裁或奖励的方法得以推行。而第二类道德是较高要求的道德,一般不宜转化为法律,否则就会混淆法律与道德,结果是“法将不法,德将不德”。法律的实施,本身就是一个惩恶扬善的过程,不但有助于人们法律意识的形成,还有助于人们道德的培养。因为法律作为一种国家评价,对于提倡什么、反对什么,有一个统一的标准;而法律所包含的评价标准与大多数公民最基本的道德信念是一致或接近的,故法的实施对社会道德的形成和普及起了重大作用。
2.道德是法律的评价标准和推动力量,是法律的有益补充。第一,法律应包含低限度的道德。没有道德基础的法律,是一种“恶法”,是无法获得人们的尊重和自觉遵守的。第二,道德对法的实施有保障作用。“徒善不足以为***,徒法不足以自行”。***者的职业道德的提高,守法者的法律意识、道德观念的加强,都对法的实施起着积极的作用。第三,道德对法有补充作用。有些不宜由法律调整的,或本应由法律调整但因立法的滞后而尚“无法可依”的,道德调整就起了补充作用。
3.道德和法律在某些情况下会相互转化。一些道德,随社会的发展,逐渐凸现出来,被认为对社会是非常重要的并有被经常违反的危险,立法者就有可能将之纳入法律的范畴。反之,某些过去曾被视为不道德的因而需用法律加以禁止的行为,则有可能退出法律领域而转为道德调整。
总之,法律与道德是相互区别的,不能相互替代、混为一谈,也不可偏废,所以单一的法治模式或单一的德治模式不免有缺陷;同时,法律与道德又是相互联系的,在功能上是互补的,都是社会调控的重要手段,这就使得德法并治模式有了可能。
三、道德对法的促进
任何“他律”只有转化为社会成员内心的自律才能发挥最佳功能。任何一个社会要形成良好的法治秩序,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提高和改善人们的道德水准和社会风尚。他律的法律和自律的道德是保证社会有序运行的两维。法律只能是一种事后治标之策,道德自律则可起预防作用。因而,要从根本上杜绝人们的越轨行为,还是取决于人们的道德自律。
任何他律只有转化为自律后才能有效发挥作用。道德不仅是一种自律,更重要的是一种对人类的高文明要求。一个道德水平高的社会必然是一个运转成本低、效率高而又充满人情味的社会,这正是法律所办不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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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与道德关系论文篇(6)
引言
清末的变法修律开启了中国法律近代化的进程,而在变法修律过程中所引发的激论,不但没有随着历史的远去而流逝,反而由于其所探讨的法理问题的经典性而显得历久弥新。我们现在再次重温这段往事,解读这段历史,审慎地反思这场礼法之争所引发的法理问题,或许能在先哲极具思辨性的论述中获得灵感,在先贤的智慧中受到启发,并期望由此找寻到一条通往未来法治的变法之路。
一、法之争中的“无夫奸”之争
十九世纪末,中国民主***风起云涌。清***府为了抵制***,亦***自强,挽救满清统治,不得已下诏“变法”,准备“立宪”,实行“新***”:“世有万古不易之常经,无一成罔变之治法。大抵法久则弊,法弊则更”。要求臣下“各就现在情况,参酌各国法律”,修订新律,“务期中外通行”,“与各国法律改同一律”。清末的修律活动,正是从1902年沈家本和伍廷芳奉命修订法律,总领修订法律馆工作开始的。在沈家本的主持下,特别是1907年在他担任修律大臣兼资***院副总裁之后,修律工作进展很快。除删削《大清律例》和废除酷刑外,主要是着手编订新法、新律。[2]
所谓“礼法之争”是在1906至1907年《刑事民事诉讼法》和《大清新刑律草案》奏进后爆发的。据当时直接参加了这场争论的内阁学士陈宝琛说:“《新刑律草案》于无夫奸罪之宜规定与否,或主礼教,或张法理,互相非难,未有定论。”“礼教派”和“法理派”代表两种不同的法律思想。“礼教派”维护三纲五常的纲常名教,坚持本土传统的法律文化。而“法理派”以“人权”为号召,主张积极借鉴西方先进的法律文化,建立近代法律制度。
1908年,《大清刑律草案》完成后,即遭到礼教派的攻击。在将《大清刑律草案》转发各部门讨论的第二天,朝廷即以“上谕”的形式,要求任何修律活动,不得违反纲常伦理的基本原则。礼教派具体提出,该草案删除了中国传统法律中“干名犯义”、“无夫奸”、“子孙违犯教令”等规定,背离了中国法律维护纲常礼教的基本精神。沈家本等法理派则重点从法律与道德的关系、刑事制裁与的危害性等方面,驳斥礼教派的观点。[3]
关于“无夫奸”,礼教派认为,中国旧律和奸无夫妇女杖八十,和奸有夫妇女杖九十,分别治罪,前轻后重。现在的刑律草案只列有夫和奸罪,无夫和奸不为罪,“失之大过”。中国风俗,特别重视处女和寡妇的和奸罪,如果完全不以为罪,不符合中国人心。因此,应按照旧律分别无夫与有夫进行定罪,“最为平允”,无夫和奸可稍轻于有妇和奸。
沈家本反驳说:“此最为外入着眼之处,如必欲增入此层,恐此律必多指摘”。此外,无夫妇女与人和奸,主要是道德风化问题,应从方面另想办法,“不必编人刑律之中”。他还指出:“孔子曰'齐之以礼',又曰'齐之以刑',自是两事”,不能完全等同。“齐礼中有许多设施,非空颁文告遂能收效也。后世教育之不讲,而惟刑是务,岂圣人之意哉”?
针对沈家本的观点,劳乃宣反驳道,第一、法律与道德应相为表里,无夫奸必须治罪。他说:“夫法律与道德教化诚非一事,然实相为表里,必谓法律与道德教化毫不相关,实谬妄之论。”法律与道德教化紧密相连,离开道德教化来讲法律,势必造成道德败坏,国家难以治理。第二、无夫奸不治罪,有碍中国社会治安。第三、中国立法应以国内治安为主旨,不应随外人的指责为转移。第四、增入这一条款不会妨碍收回治外法权(指领事裁判权)。
此外,对于“无夫奸,中国社会普遍的心理,都认为应当有罪”,谁也不愿意听任无夫妇女与人和奸。因此,“国家要是没有刑律保证”,死不甘心。伦理道德“是刑法上的根本。舍伦理道德而讲刑法,还算什么刑法呢”
法理派则一针见血地指出,“无夫奸”虽然可以亲告罪而写入刑法,用国家法律来维护社会风化,但实不如他的父兄以教训子弟之方法禁止之为愈。保全风化,责任全在家庭和社会教育,并不在国家有无这条法律。再从司法看,这种罪既然是和奸,男女双方就一定同意。在审判时,双方口供相同,难以判定,纵然口供不同,也很难找到证人。
最为关键的是,“不能把礼教放在刑律里头维持就算了事”。礼教靠“放在刑律里来维持,这个礼教就算亡了”。因此,“不能把道德与法律规定在一起,就是说维持道德”。“道德的范围宽,法律的范围窄,法律是国家的制裁,道德是生于人心的。所以关系道德的事,法律并包括不住”。他们还认为,中国“自有法律以来,这个礼教就算亡了”。因为自三代以后刑名之学兴,“刑法既参杂于道德之内,则所谓道德者不过姑息而已。所以后来中国只有法律,并没有礼教”。现在你们要提倡礼教,最好的办法就是不要把礼教规定在法律之内。[4]
由上可见,“礼教派”的根本论点为:法律与道德教化紧密相连,应相为表里;伦理道德是刑法上的根本,法律应当推进道德,所以无夫奸必须治罪。而法理派则指出,“无夫奸”主要是道德风化问题,应当与法律区分开来,更不能用法律去维护礼教,推进道德。
在探讨是礼教派还是法理派的主张更合理之前,我们有必要明晰法律与道德之间的关系。那么,法律与道德究竟是什么关系呢,是否为劳乃宣所言,是“相为表里”的关系呢?还有,能否用法律去推进道德呢?如果能,法律推进道德的限度是什么呢?
二、法律与道德的关系
法律与道德是法理学中的一个重要问题,法学史上,围绕这一问题曾展开过许多讨论和争论。一般而言,任何法学流派都承认法与道德是两种联系最为紧密的社会规范,但法律与道德既不合一,也非完全分离,两者既有区别,又相互联系,在社会调整中具有同样的重要意义。
中外法学家都承认法律与道德存在诸多共同点:第一,在关于人类共同生活的基本价值中,法律与道德拥有共同的基础。第二,法律与道德均起源于风俗习惯。原始社会的道德与原始社会的风俗基本上是相通的,而人类最初的法律是由风俗习惯转化而来。第三,从社会学的角度来看,法律与道德对生活中的人都有约束作用,从而使人们的行为符合这一社会的特定需求。因此,法律与道德都是调整社会,使得社会有序化运行的规范性工具,所以在其规范性、目的性上两者又有相同之处。第四,法律与道德都离不开民众的认可。
法律与道德有上述的相同之处,但这并不意味着法律与道德是同一的。笔者赞同实证主义法学派的观点,主张应当严格区分法律与道德。这是因为法律与道德有着巨大的差别:第一,从两者的调整对象上来看,法律偏向于调整人们的外部行为。除了行为之外,法律不调整其他。而道德却恰恰相反,它不仅要求人们的外部行为,更重要的是偏向于意向、动机和良心。它要求人们摈弃恶习,首先从心灵上作个高尚的人。对于思想上的邪恶是应当受到谴责的。第二,在法律调整的过程中,权利义务是相伴而生的,没有无义务的权利,同样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但是在道德中则更多的要求人们去遵守道德规范,人们却不会因而获得道德上的权利。在一定程度上,道德是没有权利只有义务的。第三,法律的背后是国家的强制力,它意味着违背之后的制裁,“法律总体上是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的”。道德却恰恰相反,它被遵守的力量源于主体对道德的信仰,源于内心的信念,而非外在的现实强制力。第四,法律除了在社会环境中自发产生并被国家认可外,还有很大一部分是被人为制定出来的;而道德则纯粹是社会的产物,它往往不是朝夕之间的结果,更多的是时间的积淀,是历史的结晶。第五,法律要求明确一致,不可能含混与模棱两可。而道德却因个体的差异,所受教育的不同,所处社会环境的区别等等原因而产生巨大的差别。第六,法律操作的过程也就是法律程序进行的过程,法谚“程序先于实体”就是对其很好的反映。道德则不同,它只是要求凭借情感的好恶进行简单的评判,没有所谓的程序要求。因此,在评判过程中则多有流变以及个体、时间的差异,缺少了明确的预期。[5]
法律与道德关系论文篇(7)
1月13日(星期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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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90630 03706 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 03707 ***思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概论 00135 农业经济与管理 审计学
2020117 06069 审计学原理 06071 内部控制制度设计 00159 高级财务会计 00015 英语(二) 06070 审计技术方法 03708 中国近现代史纲要 00051 管理系统中计算机应用 04184 线性代数(经管类) 00161 财务报表分析(一) 06074 固定资产投资审计 03709 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概论 04183 概率论与数理统计(经管类) 06075 经济效益审计 餐饮管理
2020119 00986 中国饮食文化 03708 中国近现代史纲要 00015 英语(二) 00051 管理系统中计算机应用 03709 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概论 金融管理
2020120 00321 中国文化概论 27084 金融计量分析 00077 金融市场学 00015 英语(二) 05678 金融法 27332 当代中国经济运行 03708 中国近现代史纲要 03709 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概论 04184 线性代数(经管类) 04183 概率论与数理统计(经管类) 27086 金融风险控制与管理 调查与分析(委托)
2020121 00009 ***治经济学(财经类) 03708 中国近现代史纲要 00015 英语(二) 04184 线性代数(经管类) 00051 管理系统中计算机应用 03709 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概论 04183 概率论与数理统计(经管类) 工商管理
2020142 00147 人力资源管理(一) 00149 国际贸易理论与实务 00154 企业管理咨询 00015 英语(二) 00321 中国文化概论 27332 当代中国经济运行 03708 中国近现代史纲要 00051 管理系统中计算机应用 27092 财务管理学 04184 线性代数(经管类) 03709 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概论 04183 概率论与数理统计(经管类) 国际经济与贸易
2020173 00321 中国文化概论 27186 制单结汇与报关实务 03708 中国近现代史纲要 00015 英语(二) 27187 国际运输与保险 27332 当代中国经济运行 04184 线性代数(经管类) 00098 国际市场营销学 27183 国际经济学 03709 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概论 04183 概率论与数理统计(经管类) 会计
2020204 00321 中国文化概论 00149 国际贸易理论与实务 00070 ***府与事业单位会计 00015 英语(二) 27332 当代中国经济运行 00159 高级财务会计 00051 管理系统中计算机应用 03708 中国近现代史纲要 00161 财务报表分析(一) 04184 线性代数(经管类) 03709 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概论 04183 概率论与数理统计(经管类) 市场营销
2020208 00186 国际商务谈判 00149 国际贸易理论与实务 00055 企业会计学 00015 英语(二) 00321 中国文化概论 27332 当代中国经济运行 03708 中国近现代史纲要 00051 管理系统中计算机应用 04184 线性代数(经管类) 00098 国际市场营销学 03709 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概论 04183 概率论与数理统计(经管类) 旅游管理
2020210 00147 人力资源管理(一) 00020 高等数学(一) 03708 中国近现代史纲要 00015 英语(二) 27092 财务管理学 27126 旅游市场营销 27127 旅游企业投资与管理 00043 经济法概论(财经类) 27124 旅游资源规划与开发 27130 旅游消费行为 00051 管理系统中计算机应用 03709 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概论 电子商务
2020216 00321 中国文化概论 00915 电子商务与现代物流 00906 电子商务网站设计原理 00015 英语(二) 00910 网络经济与企业管理 00995 商法(二) 00997 电子商务安全导论 02382 管理信息系统 27332 当代中国经济运行 03708 中国近现代史纲要 03709 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概论 人力资源管理
2020218 00321 中国文化概论 03325 劳动关系学 03708 中国近现代史纲要 00015 英语(二) 06090 人员素质测评理论与方法 06091 薪酬管理 06092 工作分析 00051 管理系统中计算机应用 03709 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概论 05963 绩效管理 商务管理
2020226 00086 风险管理 00939 商业伦理导论 00154 企业管理咨询 00015 英语(二) 00321 中国文化概论 27332 当代中国经济运行 00952 国际市场营销学(二) 00051 管理系统中计算机应用 00937 ***府、***策与经济学 03708 中国近现代史纲要 00896 电子商务概论 03709 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概论 物流管理
2020229 00009 ***治经济学(财经类) 00055 企业会计学 00015 英语(二) 00147 人力资源管理(一) 03708 中国近现代史纲要 00043 经济法概论(财经类) 05374 物流企业财务管理 04184 线性代数(经管类) 00098 国际市场营销学 03709 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概论 04183 概率论与数理统计(经管类) 劳动和社会保障
2020232 00147 人力资源管理(一) 03325 劳动关系学 03322 劳动和社会保障法 00015 英语(二) 03708 中国近现代史纲要 00051 管理系统中计算机应用 03326 社会保障国际比较 03709 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概论 公共管理
2020267 00163 管理心理学 00261 行***法学 03708 中国近现代史纲要 00015 英语(二) 00321 中国文化概论 05151 劳动与社会保障 03709 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概论 08749 行***职业能力测评 工程管理
2020279 00321 中国文化概论 06961 工程财务 03708 中国近现代史纲要 00015 英语(二) 28887 土木工程概论 28895 建筑施工技术 04184 线性代数(经管类) 03709 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概论 28888 工程经济学与项目融资 28898 房地产开发与经营 04183 概率论与数理统计(经管类) 采购与供应管理
2020282 00009 ***治经济学(财经类) 27332 当代中国经济运行 03708 中国近现代史纲要 00015 英语(二) 00321 中国文化概论 03709 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概论 05374 物流企业财务管理 销售管理
2020314 00149 国际贸易理论与实务 00055 企业会计学 00015 英语(二) 00181 广告学(一) 00043 经济法概论(财经类) 03708 中国近现代史纲要 00051 管理系统中计算机应用 03709 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概论 法律
2030106 00230 合同法 00227 公司法 00263 外国法制史 00015 英语(二) 05678 金融法 00257 票据法 03708 中国近现代史纲要 00169 房地产法 00262 法律文书写作 00228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 03709 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概论 律师
2030108 00230 合同法 00227 公司法 00924 婚姻家庭法原理与实务 00015 英语(二) 05678 金融法 03708 中国近现代史纲要 00228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 03709 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概论 监所管理(委托)
2030109 00918 民事诉讼原理与实务(一) 00924 婚姻家庭法原理与实务 00015 英语(二) 03708 中国近现代史纲要 03709 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概论 社会工作与管理
2030203 00321 中国文化概论 00279 团体社会工作 00278 社会统计学 00015 英语(二) 03291 人际关系学 27052 社会福利思想 00280 西方社会学理论 00281 社区社会工作 27051 社会保险学 03708 中国近现代史纲要 03709 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概论 行***管理学
2030302 00067 财务管理学 00319 行***组织理论 00316 西方***治制度 00015 英语(二) 00320 领导科学 03708 中国近现代史纲要 00322 中国行***史 00321 中国文化概论 03709 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概论 公安管理(委托)
2030401 03708 中国近现代史纲要 00015 英语(二) 04729 大学语文 03709 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概论 学前教育
2040102 00321 中国文化概论 28043 学前教育基础理论 03708 中国近现代史纲要 00015 英语(二) 28045 学前教育思想史 29767 基础教育概论 28044 学前教育心理学 03709 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概论 28049 学前体育与健康教育 28046 学前音乐与美术教育 教育管理
2040107 00321 中国文化概论 00458 中小学教育管理 00452 教育统计与测量 00015 英语(二) 00445 中外教育管理史 29767 基础教育概论 03708 中国近现代史纲要 00453 教育法学 00454 教育预测与规划 00456 教育科学研究方法(二) 03709 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概论 心理健康教育
2040110 00163 管理心理学 28665 认知心理学 03708 中国近现代史纲要 00015 英语(二) 05624 心理***(一) 29656 儿童教育概论 05628 团体咨询 03709 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概论 28778 心理档案建立与管理 小学教育
2040112 00321 中国文化概论 28061 现代教育技术 03708 中国近现代史纲要 00015 英语(二) 28067 小学教学心理与设计 29767 基础教育概论 28062 中外教育史 03709 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概论 28065 大学数学 义务教育
2040125 00464 中外教育简史 00458 中小学教育管理 03708 中国近现代史纲要 00015 英语(二) 00456 教育科学研究方法(二) 03709 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概论 思想***治教育
2040202 03708 中国近现代史纲要 00015 英语(二) 03709 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概论 体育教育
2040302 03708 中国近现代史纲要 00015 英语(二) 03709 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概论 秘书学
2050104 00163 管理心理学 00644 公关礼仪 03708 中国近现代史纲要 00015 英语(二) 00320 领导科学 00509 机关管理 00321 中国文化概论 00526 秘书参谋职能概论 03709 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概论 汉语言文学
2050105 00321 中国文化概论 27038 红楼梦研究 00539 中国古代文学史(二) 00015 英语(二) 00540 外国文学史 03708 中国近现代史纲要 00541 语言学概论 03709 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概论 汉语言文学教育
2050113 00321 中国文化概论 00536 古代汉语 00539 中国古代文学史(二) 00015 英语(二) 00540 外国文学史 29783 中国当代文学专题 03708 中国近现代史纲要 00541 语言学概论 03709 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概论 英语
2050201 00600 高级英语 27036 英语泛读(三) 03708 中国近现代史纲要 00603 英语写作 27037 语言学概论 03709 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概论 日语
2050202 00601 日语翻译 00610 高级日语(二) 00611 日语句法篇章法 00012 英语(一) 03708 中国近现代史纲要 03709 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概论 英语教育
2050206 00600 高级英语 27036 英语泛读(三) 03708 中国近现代史纲要 00603 英语写作 27037 语言学概论 03709 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概论 商务英语
2050218 00186 国际商务谈判 00995 商法(二) 00952 国际市场营销学(二) 03709 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概论 00891 国际贸易实务(三) 03708 中国近现代史纲要 05002 商务英语沟通 08958 BEC商务英语(一) 广告学
2050302 00321 中国文化概论 00639 广播电视广告 00642 传播学概论 00015 英语(二) 00662 新闻事业管理 03708 中国近现代史纲要 03709 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概论 27416 广告法律法规 新闻学
2050305 00321 中国文化概论 00659 新闻摄影 00642 传播学概论 00015 英语(二) 00529 文学概论(一) 03708 中国近现代史纲要 00043 经济法概论(财经类) 00662 新闻事业管理 00182 公共关系学 00660 外国新闻事业史 03709 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概论 公共关系
法律与道德关系论文篇(8)
(一)道德教育和法制教育的探索阶段(1980年—1993年)
1980年4月,***、联合了《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学生思想***治工作的意见》,指出:“高等院校必须正确处理***治与业务、红与专的关系,把学生的思想***治工作放在重要的地位。……思想***治工作要旗帜鲜明地对学生进行系统的马克思列宁主义、思想基本原理的教育、***理想教育、共产主义道德品质教育……。”当时的道德教育局限性强,视野相对狭小,而法制教育更是无从谈起。1985年第六届全国人大***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的《关于在公民中基本普及法律常识的决议》指出:“学校是普及法律常识的重要阵地,大学、中学、小学以及其他各级各类学校,都要设置法制教育的课程,或者在有关课程中增加法制教育的内容,列入教学计划,并且把法制教育同道德品质教育、思想***治教育结合起来。”该文件明确要求将道德教育和法制教育结合,这在新中国教育史上尚属首次。但是,决议并没有提出如何将道德教育和法制教育相结合的具体要求和措施。1986年9月,伴随着高等教育的发展和法制国家建设的需要,国家教委下发了《关于在高等学校开设“法律基础课”的通知》,要求有条件的大学开设“法律基础”课进行试点,积累经验后再推广。1987年10月,国家教委下发《关于高等学校思想教育课程建设的意见》,明确规定高校设置5门思想教育课程:“形势与***策”、“法律基础”、“大学生思想品德修养”、“人生哲理”、“职业道德”,前两门为必修课,后3门可因校制宜,有选择地开设。1992年9月和1993年6月,国家教委思***司组织召开了两次高校思想***治教育课程教学改革与建设研讨会。会议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将原来的“思想品德修养”、“人生哲理”整合为一门“思想道德修养”。此后,思想品德教育课程逐步由5门演变为3门,课程体系也开始逐渐走向规范化。
(二)道德教育和法制教育的发展完善阶段(1994年至今)
1994年8月,为尽快适应改革开放和加快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求,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学校德育工作,中央颁布了《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学校德育工作的若干意见》,要求“必须站在历史的高度,以战略的眼光来认识新时期学校德育工作的重要性”,“要重视培养学生开拓进取、自强自立、艰苦创业的精神;大力加强法制教育特别是宪法的教育;要有计划地进行社会公德和职业道德教育”。1995年底,国家教委等3部门联合《关于加强学校法制教育的意见》,指出:“学校法制教育是学校德育工作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要与学校的其他教育有机地结合起来,融法制教育于文化知识教育和思想教育之中,要与全民普法教育结合起来,着眼于现代人才基本素质的培训。”采用文件形式对道德教育和法制教育进行强调,说明国家对这两种教育的性质、定位和联系已经有了较为清晰的认识。1998年,***在认真总结经验的基础上,规范了高校“两课”课程设置,把马克思主义理论课和思想品德课通盘考虑,统一规划设计,要求思想品德课应当包括“思想道德修养”和“法律基础”。2002年,***等4部门联合下发《关于加强青少年学生法制教育工作的若干意见》,要求青少年学生法制教育工作要“坚持法制教育与思想***治教育相结合,坚持课堂教育与课外教育相结合,坚持近期目标与长远目标相结合,不断提高广大青少年学生的法律素质,努力把青少年学生培养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合格人才。”2004年,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治教育的意见》,明确指出,“以基本道德规范为基础,深入进行公民道德教育。要认真贯彻《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以为人民服务为核心、以集体主义为原则、以诚实守信为重点,广泛开展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和家庭美德教育,引导大学生自觉遵守爱国守法、明礼诚信、团结友善、勤俭自强、敬业奉献的基本道德规范。坚持知行统一,积极开展道德实践活动,把道德实践活动融入大学生学习生活之中。”
2005年,、***联合发出《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高等学校思想***治理论课的意见》和意见实施方案,要求充分认识和全面把握新形势下加强和改进高等学校思想***治理论课的重要性、指导思想和总体要求,大力推进学科建设,不断完善课程体系。在课程设置上,把思***必修课统一为:“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思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概论”、“形势与***策”“、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至此,思想道德修养和法律基础课程合二为一,承担起了新的教育职责和历史使命。从上述道德教育和法制教育的***策发展轨迹来看,二者都是伴随着我国民主法制建设的进程一路发展而来的。国际形势的变化,国家的***治、经济、文化等建设的需要,对道德教育和法制教育的影响很大。可以说,不管是道德教育,还是法制教育,均要服从和服务于国家和社会发展的需要。
二、差异与和谐:道德教育与法制教育的理论基础与目标定位
(一)对道德与法律辩证关系的科学认识
道德和法律属于上层建筑,都是调整社会关系以及人们行为规范的手段。道德和法律的关系是一个永恒的话题,两者自产生之日起就相互交织、相互作用。法律是国家制定或认可的,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以权利和义务为内容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社会规范;道德则是人们在社会生产和生活过程中自然演化而形成的关于善与恶、正义与非正义的观念及行为准则。“在人类共同生活的基本价值观中,法律和道德拥有共同的基础。对法律来说,具有社会约束力的道德即使不是充分条件,也是必要的基础和条件。不仅如此,道德还是法的目标,法为占统治地位的道德服务,法应当以国家强制来实现作为道德基础的核心价值,或者保护它不受侵害。”[1]法律是基本的道德,是道德规范的制度化实践;道德则是不成文的法律。如果没有道德的支持,法律就会形同虚设;而如果没有法律的保障,道德也会苍白无力。道德收敛我们的激情、欲望和习惯,使我们服从法律;法律则维护社会的正义、秩序,解决社会矛盾与对抗,促进社会的稳定与和谐,用无形的束缚帮助人们提高道德标准。尽管法律和道德有许多相通之处,但由于性质不同,且受历史的、阶级的以及经济文化、民族习惯等因素的影响和制约,这两种规范仍然存在着种种差别、矛盾乃至冲突。法律不是万能的,法律的触角不可能深入到社会的每个角落,在大量的社会生活领域,法律并不加以干涉,而是让渡于道德。法律以权利义务的机制安排和协调人与人之间的利益关系,道德则宣扬责任和友爱促进人际和谐;法律以他律的方式关注和规范人的外在行为,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对人的内心思想却束手无策,道德则以自律的方式审视和约束人的内心活动,依靠社会舆论和宣传教育来实施;法律具有规范的外在表现形式,道德则通常存在于人们的观念、习惯和社会舆论中。法律和道德互为补充,相互依存,相互支撑,共同构成了维护国家安定、维系社会秩序、促进社会发展进步所不可或缺的两大支柱。
(二)道德教育与法制教育的终极价值目标是人的全面发展
与道德和法律的关系一样,道德教育和法制教育之间尽管也存在一些明显的差别,但更是密切联系、相辅相成、互相促进、不可偏废的动态关系。然而,在两者的目标定位上,学界长期以来却一直存在着不同认识。有研究者认为,“以思想道德教育的套路来开展法制教育,不仅难以达到法制教育的教育性,由此还将使法制教育遭受埋没。虽然法制教育有思想教育的成分,但法制教育不能等同于思想教育,如果完全按照思想教育的方式方法、目的内容等牵强附会地冠之以法制教育,其结果只能将法制教育工作的开展误入歧途。”[2]还有研究者认为,“法制教育不等于道德教育,二者在作用机制、形式、效果、范围诸方面存在较大区别。二者之间的关联并不必然导出法制教育就是道德教育或德育必须包涵法制教育的结论;二者的区别远大于联系……人为地放大法制教育的内涵进而以此取替道德教育,必然会使德育难负其重,导致德育边界突破,概念泛化,无所不包,从而使德育沦为一种大杂烩。”[3]
因此,有研究者主张,法制教育需要一个体系完整且地位***的制度来进行,其与道德教育应该并行不悖,互不干扰。上述观点多半是混淆了法制教育和法学教育或法律教育的概念。法学教育或法律教育可以视为一种职业教育,其目标是培养适应法治社会需要的,具有系统法律知识、高尚职业道德、严谨法律思维和专业法律技能的专门法律人才,而法制教育的目标则与前二者截然不同。“高等学校的法制教育,目的不仅仅在于使学生了解一些法律知识,根本目的是增强大学生的法制观念和法律意识。”[4]***、司法部等联合的《关于加强学校法制教育的意见》也明确指出:“学校法制教育是学校德育的重要内容,是学生进行社会主义民主法制教育,培养学生树立社会主义法律意识,增强法制观念的重要途径,是实现依法治国的百年大计。”法律的优良品质所产生的强大内在影响力使法律体现出思想***治教育的功能。思想***治教育添加了法制教育的元素之后,可以克服思想***治教育领域人治化和随意化的弊端,使思想***治教育走上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的轨道。中国的法制教育具有思想***治教育的属性,这是其鲜明的中国特色,这一属性和特色决定了法制教育不会也不应追求法学概念的精细化、法律知识的全面性和法学体系的完整性。与法学教育或法律教育相比,法制教育更像是一种启蒙教育,它更多地强调培养学生的法制意识。
狭隘地以法学教育或法律教育的视野和思维来考量法制教育与道德教育的关系,自然会得出不同的结论,而这种结论就难免偏颇。道德教育和法制教育都是思想***治理论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两者所追求的价值目标具有趋同性。从当前和微观来看,二者的价值目标主要是通过教育帮助学生增强社会主义法制观念,提高思想道德素质,解决成长成才过程中遇到的实际问题;从长远和宏观来看,两者都是以人的全面发展为终极目标的。人的全面发展是马克思主义的基本原理之一,也是我国教育方针的理论基石。通常意义上理解,人的全面发展是指人的活动、能力、个性和社会关系等多方面的充分与和谐发展。在科技日新月异的今天,人的全面发展之所以能够重新获得高度关注,乃是因为只有全面发展的人才能摆脱单向度社会的束缚和羁绊,也才能更好地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进而实现个人价值。道德教育和法制教育以人的全面发展为终极目标是一种恰当的、合理的、科学的选择和定位,是对时代诉求和教育目标的积极呼应与准确契合。
三、互动与融合:道德教育与法制教育的发展路径
法律与道德关系论文篇(9)
1月13日(星期日)
上午9:00-11:30
下午2:30-5:00
上午9:00-11:30
下午2:30-5:00
金融 1020105 00009 ***治经济学(财经类) 00020 高等数学(一) 00055 企业会计学 00043 经济法概论(财经类) 03706 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 00065 国民经济统计概论 27007 应用文写作
03707 ***思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概论
国际贸易 1020109 00009 ***治经济学(财经类) 00020 高等数学(一) 27007 应用文写作 00092 中国对外贸易 00088 基础英语 00076 国际金融
03706 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 03707 ***思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概论
餐饮管理 1020118 03706 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 00977 餐饮业法规 04729 大学语文
03707 ***思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概论
工商管理 1020176 00009 ***治经济学(财经类) 00020 高等数学(一) 27007 应用文写作 00043 经济法概论(财经类) 03706 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 00065 国民经济统计概论
27095 生产与运作管理
00148 国际企业管理
03707 ***思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概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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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与道德关系论文篇(10)
中***分类号:G71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5727(2013)03-0029-03
《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程是、***规定的大学生思想***治教育必修课之一,是高职学生入学后接触的第一门思想***治理论课程。根据中共中央宣传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高等学校思想***治理论课的意见〉实施方案》的要求,本科院校和高职高专院校均应开设《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程,而且均应安排3个学分,本科约54个学时,高职高专约48个学时,高职和本科统一使用统编教材。高职生源为高考录取的最后一批,学生无论是科学文化素质还是思想道德素质都与本科学生差距甚大,而且高职学生录取分数差距很大,高的超过500分,低的只有200分左右,思想***治教育的难度远远高于本科院校。尽管我们所使用的教材理论性、整体性、实效性都很强,但是学生对***治理论类教科书不感兴趣。另外,为实现培养生产、建设、管理、服务第一线高端技能型人才的目标,高职教育必须以学生为主体,以任务为载体,以实训为手段,设计出知识、理论、实践一体化的教学体系,实施“教学做评”合一的教学模式。因此,高职《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程必须以教材体系为蓝本,构建具有高职教育特点的教学体系,切实提高教学的针对性与实效性,加强教学的吸引力与感染力。
课程教学体系的构建理念
《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程教学体系的构建以***指定教材《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2011年修订版)为蓝本,以“为社会主义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四有’新人”为教学目标。为实现课程目标,结合高职教育特点,本课程教学体系的构建应遵循以下基本理念。
以人为本理念 课程教学体系的构建以人的本质为逻辑起点,根据人的成长规律和思想道德素质由内到外的培养轨迹,实施人的本质――人生观、价值观教育――理想信念教育――道德法律教育的“四层递进”如***1所示。以人为本,主要是以学生为本,即以学生为中心,突出学生的发展,充分体现人文关怀和道德情感,注重学生个性发展。
和谐德育理念 课程教学体系以满足社会发展需要和学生个体发展为出发点,在尊重学生身心发展规律的基础上,调控思想***治教育体系诸要素之间的关系,使之发生整体效应,促进学生思想道德素质与法律素质的和谐发展。具体包括教师与学生双主体互动的和谐,学生知、情、信、意、行等要素的和谐,德、智、体、美等教学内容的和谐,学校、家庭、社会思想品德教育的和谐。
因地制宜理念 课程教学体系构建要紧密结合地方传统文化和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特点,将优秀传统文化的时代价值渗透到课程教学之中。湖北职业技术学院地处孝感。孝感是全国著名的孝子之乡,是武汉城市圈“两型社会”建设的后花园。我们充分运用地域优势,将孝文化、感恩教育、“资源节约、环境友好”两型意识融入课程教学之中,逐步形成了《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独自的课程特色。
知行合一理念 《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程教学体系必须从高职人才培养规律出发,坚持“知行合一”理念,把教、学、做、评有机结合在一起。教,培养现代道德人格;学,培养自主、自为、自控、自新、自强精神;做,通过实践体验知行合一;评,达到心灵有触动、思想有感悟、行动有体现的效果。采取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教学方式,在实践中认同理论、理解理论、内化理论。
就业导向理念 《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程教学体系要紧密联系专业人才培养目标,将高职学生的思想道德需求与职业道德培养、未来职业发展有机结合,对教师实行“1+X”专业教学定向,与专业教学有机结合;以服务社会、增进就业为导向,将行业法律法规、企业职业规范、人才市场运作程式等纳入教学内容;坚持以学生能力培养为本位,不拘一格地对学生进行能力培养和素质提升。这些做法,一方面,可提高学生的学习兴趣,另一方面,可体现“立德”和“树人”双重功能,培养德技双馨人才。
课程教学体系的构建原则
为了充分发挥《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程在高职学生思想道德教育中的主渠道、主阵地作用,使受教育者亲身经历并启动全部心智感受、关注、参与、领悟,通过体验或内省实现自主学习,从而达到自我完善和提升的内化过程,我们在《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程教学体系的构建中遵循了以下原则。
规定性原则 《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程教学体系构建遵循、***关于“思***课”教学的若干意见和教学大纲的要求,充分体现新教材的科学性、权威性和严肃性。以人生观、价值观、道德观、法制观教育为主线,依据高职学生成长的基本规律,教育、引导学生加强自身思想道德修养,树立科学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形成良好的思想道德品质,养成科学健康的职业理想、职业精神和职业意识,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一代新人。同时,进行社会主义法制教育,使学生了解马克思主义法学的基本理论,认识我国社会主义宪法和有关法律的基本精神及主要规定,增强社会主义法制观念和法律意识,真正做到学法、懂法、用法,依法办事,依法维护国家和公民个人的合法权益。
针对性原则 课程教学体系的构建贴近高职学生特点,紧密结合高端技能型人才培养目标,充分考虑学生面临的时局、所处的年级、学生的个性和《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程的独特性。采取项目化、任务化的教学方式,通过课堂互动、问卷调查、座谈研讨、网络教学、社会实践等多种渠道,让学生成为课堂的主体,鼓励学生主动发现、提出、思考和解决问题。改革考核方式,用课业考试替代“一考定成绩”的传统做法,建立起新的考核指标体系,包括学生上课出勤、课堂表现、作业完成、社会调查、讨论发言、比赛评分、实践体验等方面,通过全程考核,激发学生的学习热情,提升学生的思维能力和对实际问题的分析处理能力。
完整性原则 课程教学体系各内容之间要保持一定的逻辑连续性和完整性,围绕特定主题开展的教学活动应保持各个教学环节的连贯和完整。课程教学过程不仅包括课堂教学,而且包括课前、课中、课后的全过程。《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程教学要将思想***治教育的目标、内容渗透于高职学生学习、生活各个环节之中,将课内与课外结合、课程教学与学生日常表现结合,充分运用计算机技术和网络手段,开展教育活动,实现德育功能的系统发挥。通过课程教学体系的构建与实施,实现传统德育形式与内容、理论与实践、课堂与现场、可能与现实、对象与主体的真正有机统一。
有效性原则 《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程教学体系要抓住课程目标和任务,紧紧围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注重对学生进行理想教育、情感教育、态度教育;要理论联系实际,逐步培养高职学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要通过创设情境,应用新颖独到的教学方法,调整认知策略,吸引广大学生参与,把需要解决的问题有意识地、巧妙地寓于各教学环节中,从而使学生集中注意力,把记忆与思维凝结在一起,以达到智力活动的最佳状态。
课程教学体系构建与实施
课程教学体系的设计包括教学内容的选择、教学单元安排、教学实施、考核与评价等几个方面。为了实现课程教学目标,提高教学的针对性与实效性,加强教学的吸引力与感染力,体现人本性、职业性、实践性、开放性、整体性的课程特色,我们根据高职学生从入学到毕业的“中学生(中职生)―高职生―社会人―职业人”的角色转化过程,突破教材学科体系,以项目为载体,强化职业导向,着力培养学生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旨在使学生形成健康的职业理想、职业意识、职业心理,树立正确的职业价值观。
《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程为思想***治理论课程,在教学体系构建时,我们基于高职教育特点,设计了“理论+实践”课程,共设计***治思想教育、道德品质教育、法律素质教育、职业素质教育4大教学项目,下设12个教学子项目,27个教学单元(如表1所示)。同时,根据高职教育规律,设计了15个实践体验项目,其中,课内3个,课外12个(如表2所示),以实现课内知、悟、信,课外播、律、行。
《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程教学体系按照“五环融合、六步递进”的模式予以实施。“五环融合”,即课内与课外融合,课程教学与国际国内时***、社会热点融合,课程教学与学生心理健康教育融合,课程教学与高职办学方针融合,课程内容与地方经济文化特色融合。“六步递进”,即每个教学单元按照任务驱动、课堂讲授、案例解析、讨论深化、总结提升、实践体验六步由知到行实施。表3以项目4的子项目1的教学单元4.1.1为例,说明“五环融合、六步递进”教学模式的实施。
湖北职业技术学院探索和构建了《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程教学体系,并有效地渗透地方优秀传统文化,大力弘扬“感恩、责任、忠诚、奉献”的思***主题,倡导学生“传承美德当孝子,一专多能做义工”。通过几年的教学实践,课程教学效果非常明显,学生的思想素质、道德品质、职业素质普遍提升,涌现出了一位全国道德模范,两位湖北省年度“十佳大学生”,三位孝感市“十大孝子”。用人单位普遍反映,湖北职业技术学院毕业的学生具有强烈的责任感和使命感,综合素质高。我院的《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程被评为湖北省精品课程、全国高职高专文化教育教指委精品课程;***的《高职特点的〈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程教学体系研究》课题成功结题,《以中华孝文化为坐标开展校园文化建设》获***校园文化建设成果二等奖,《以中华孝文化为坐标开展高职学生思想道德教育》获湖北省教育成果二等奖。学校被授予“思想***治教育创新奖”,获得“湖北省思想***治教育先进单位”等称号,思想***治理论课部被湖北省教育厅授予“思想***治教育先进基础单位”称号。“在‘思***课’教学中提升思想道德素质、在思想道德实践中提高专业技能水平”成为湖北职业技术学院高职学生思想道德教育品牌。
参考文献:
[1]刘素平,刘秀娟.浅谈高职院校思想***治理论课教材体系向教学体系的转化[J].中国职业技术教育,2011(32).
[2]贾少英.“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教学法[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7.
[3]张薇.浅析生活化德育中的体验教育[J].黑河学刊,2011(12).
法律与道德关系论文篇(11)
康德对法的定义
康德在一定程度上承认了社会契约论的观点,他认为法的产生是理性存在者“放弃他们野性的自由而到一部宪法里去寻求平静与安全。”[ 【德】康德:《历史理性批判文集》,何兆武译,商务印书馆1996年出版,第12页。] 他曾经对法下了这样一个定义:“法律就是那些使任何人有意识的行为按照普遍自由原则确实能与别人有意识的行为相协调的全部条件的综合。”[ 《西方法律思想史资料选编》,北京大学出版社1982年版,第309页。]
从上面这个定义可以看出以下几点:
、康德认为法律追究的是人的外部行为。这与现代法律只规定人的行为之通说是一致的,而且人的行为仅仅限于有意识的行为。对于无意识的行为是不予追究责任的,对患有精神疾病或者无意识能力之人也相应的减免义务。法的效果与道德间关系通过外部行为作为桥梁连接予以表现出来。
、结合康德在《法的行为而上学原理》中对法理学与法哲学的区分,我们对该定义既可作法理学解读也可作法哲学解读。康德认为精通实在权利和实在法律体系的法学顾问或职业律师等人的知识属于法理学范围;而关于权利和法律原则理论知识则属于纯粹权利科学,是法哲学或法的形而上学。用法理学解释这个定义可以从立法理论、法的社会交往性质、法的主体(人)、客体(有条件的行为)、内容(权利义务)等去分析,笔者在此不予详述。康德对法的定义与今天对法的概念的理解可作如上所述的实体性分析。参阅卓泽渊教授所著《法学导论》我们可以发现,现代意义上的法是以国家意志为表现、以权利义务为内容、具有普遍约束力和国家强制力的社会行为规范,此处对法的定义与康德之定义相比,少去了许多哲学理论意味和抽象概念。所以,康德的法哲学被划分在哲理法学派。
、要分析康德对法所下的定义,必须注意到“以普遍自由原则”为基础这层含义。他认为法是调整个人意志与他人意志所表现出来的各种综合条件,法的目的是使得每个人获得自由,而并非个人愿望、偏好的实现。康德对法律的定义是来自于他对人性的看法。他认为人是有理性的存在者,既有认知理性的能力,同时又具有实践的理性。认知能够为自己立法的!他的行为选择必须被道德律所指引,不然每个人只为争取个人自由而侵犯他人自由必将导致混乱,也失去了真正的自由。法律是在普遍自由原则即道德律指引下构建起来的,是对意志行为外在形式上的规制,以便人们朝着善去行动。所以,法律具有强制的功能,也具有教化的作用。
、另外,从康德对法的定义还可以看出,普遍自由原则是肯定的,推动人们行动;而法律作为协调、限制规则,是否定的、消极的。但法律自由相对于野蛮自然自由则处于积极肯定状态。康德将人类社会分为三个阶段:个人心理不受任何限制,实则处处受限的自然状态;心理上感觉不自由,行为受法律限制,法律代表公意的伦理自然状态;人人把别人当作目的,自觉按照道德律行为,组成一个道德共同体——目的国的伦理自由状态。[【德】康德:《历史理性批判文集》,何兆武译,商务印书馆1996年出版,第104 -105页。] 从上述理解来看,康德认为法治并不是最终状态,法治相对于野蛮自然状态更具理性。法律是对个人自由的突破,开始建立并逐步完善人与人之间的协调关系,对自由的理解也不再停于个人的愿望。同时法律又是实现伦理自由状态的基础和必不可少的阶段。
康德道德形而上学的道德理论分析
康德关于道德的哲学思想是他整个哲学体系的灵魂。他在先天说的基础上提出了德行伦理学说,将道德的纯洁性和严肃性提到了首要的地位。他说道:“人们为了另外更高的理想而生存,理性所固有的使命就是实现这一理想,而不是幸福。这一理想作为最高条件,当然远在个人意***之上。”[ 《道德形而上学原理》,《康德全集》第4卷,第396页。] 他认为道德的地位甚至高于幸福,道德才是人类最高原则,才是真正的幸福。这就是他远胜于西方其他哲学家的地方。
康德提出了著名的有关道德的三个命题。[ 参见【徳】康德:《道德形而上学原理》,苗力田译,上海世纪出版集团,第17页。] 他认为有道德价值的行为必须是出于责任的,仅仅是结果符合责任,而以好爱为动机是无多大道德价值,甚至是全无道德价值的。作为有理性并且能够承担责任的存在者,人实际上是有这样一种能力,就是将尊重道德法制看成是以实现自己意志的动机,这种禀赋也就是存在于我们每一个人身上的道德感。人的意志应当在现实中把道德发展作为惟一动机,这时它才不是一种禀赋,而是“人格本身”。[ 严存生主编:《西方法律思想史》,湖南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227页。] “出于责任”是对道德的遵循,道德规律是意志的根据,是先天普遍必然有效的,康德又称之为自由规律。从他对法的定义中可以看出,道德规范同样是法律的根据。法律是道德规律在人的意识之下的行为准则,是主管行为的原则。只有当准则与规律相符合时,才是有道德的,法律才是善的、合法的。而道德三命题中的责任是现实规律与准则相符合的内容。有了责任的连接,才使得先天普遍必然的自由原则与人的主管原则之间真实可行,而不是空洞的幻想和虚构的概念。[ 同5,第20页。] 基于上面观点,康德提出了著名的意志原则:“除非愿意自己的准则变为普遍规律,否则不应行动。”这也是辨别行为是否善恶、责任是否被强制以及强制性强弱程度的准绳和标准。这个原则对后来的法哲学乃至立法学产生了深远的影响,被认为“人为自己立法”的理性、自由主义法学的强有力的支柱。这使得笔者联想到英美法系中法官自由裁量权制度。这个制度也经过几百年的逐步完善,到16世纪衡平法院的出现标志着这项制度初步成型。法官自由裁量制度还在世界范围内不断传播,它一直闪耀着人性与道德的光芒。该制度是指:在法官任用上,经过严格的考察程序,要求德高望重、责任心强、实务经验丰富。当这样的法官在审判案件的时候,遇到法无明文规定或法条之间冲突,又或法与道德明显冲突,显失公平正义等困境下,允许法官通过内心道德感知与法律原则,在足以达到确信程度之时做出与现行法不同的判断。这就是一项出于责任而发挥人性、道德感的值得称颂的实践。
康德认为人既是“自然人”,同时也是“道德人”,服从“自然律”和“道德律”。作为理性存在者的“道德人”,具有自发性的能力,这种理性可以完全与感性的东西无关,只服从理智世界因而是自由的。[ 李梅:《权利与正义:康德***治哲学研究》,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0年版,第157页。] 而人的行为意志动机,意志既是受自然性支配,又因有理性而受自由影响,因此人的意志是混合的,是自律与他律不断交替的产物。
从康德的法哲学看法律与道德的关系
基于上面对康德法哲学以及有关道德的分析,我们可以发现康德为什么晚年重视法律的研究。也可以看到法哲学领域独树一帜的观念:他用先天说学为基础的道德哲学对法哲学中自然法学进行了批判,也对实证法学进行了修正。更为重要的是,他为法律与道德二者关系的研究开辟了新的逻辑进路。
法律与道德的联系:法是道德的延伸
按照康德对社会分类的观点,最高层次的社会仅用道德法则来规范人们的行为。法治社会仅次于这种理想的伦理社会。在有限理性存在者的意志不能排除受外因影响的情况下,法律对非善、不符合道德,甚至完全不道德的意志动机进行否定性评价,对表现出来的不道德行为进行区分,分有犯罪、违法、不道德但不违法等行为,再对这些行为进行不同程度的惩罚、教育。又由于人的自然性,自由意志不可避免的受到感性欲望等个人意志的干扰,正如康德所说的,人活着就是道德规律与个人意志不断作斗争的过程。道德规律就是自由规律,目的是实现每个人真正的自由,而法律是理性支配下成就每个人最大自由的规定性法则,当然道德规律是先天普遍必然的,不可能是经验的。二者同时实现自由为目的,但是所处位阶不同。在伦理还不足以全部支配个人意志的情况下,法律就是道德最佳补充形式,准确的说是道德的延伸。有的学者认为法律是道德的外壳,笔者认为这两种说法其实质是一样的。因此,仅仅靠道德并不足以维持社会的秩序和人与人之间的协调的自由。
康德认为,法律本质上是道德律,是以外在制约个人滥用自由的一种特殊形态的道德律。 道德法则在纯粹实践理性中产生出两个法则,一个是被运用与看成本体的人的道德法则,这是伦理的法则;另外一个是应用于既被看成本体的人的道德法则,又被看成现象的法律的法则。在对道德法则做区分后,康德进一步论述了单就伦理法则不足以维持社会生活成为自由、有序的原因,并提出,法律法则是外在强制的必不可少的部分。[ 同6,第234页。] 他说:“有别于自然法则的自由法则,是道德法则。就是这些自由法则仅仅关涉外在行为和这些行为的合法性而论,他们被规定我们行为的原则,那么,它又称为伦理法则。如果一种行为与法律的法则一致,就是它的合法性;如果一种法则和伦理的法则一致就是它的道德性。前一种法则所说的自由,仅仅是外在实践自由;后一种法则所说的自由,指的却是内在自由,它和意志活动的外部运用一样,都是理性法则所规定的。”[ 【徳】康德:《法的形而上学原理》,沈叔平译,商务印书馆2008年版,第18页。] 而纯粹实践理性即伦理学法则缺乏构成法律法规的质料,所以它只是规定法律法规的一种形式。因此说,法律作为以道德为形式的质料,本质上就是道德。
法律与道德的区别
在康德语境下,法律不可以简单认为是现代语境下理解的法律制度,需要对应康德的法哲学思想。他指的法律应该是满足“使任何人有意识的行为按照普遍自由原则确实能与别人有意识的行为相协调的全部条件的综合”,他认为满足了以上条件才是法律,较之现代对法律的理解,有悖于以上定义的法律并不是其所谓的“法律”。类似的,这里所指的道德也应做康德式解读,指符合他理论下的道德原则的最高的善,即道德律,是先天综合的责任命令。
基于康德哲学的理论,笔者认为法律和道德主要区别如下几点:
、法律管辖的范围是外部行为,法律确定的义务也只能是外在的义务。这类立法不要求但并不排斥内在的义务。内在义务深植于人的内心世界,无法直接以外观明晰洞察,所以立法无法直接规定。法律只规定人的外在行为,思想并不犯罪,康德的这一观念与现代法学理论是一致的。法律的义务和道德的义务成为法与道德显著的分水岭,以致于法学家们达成这样一个共识:法律是道德的最底线,道德是最高标准的法律。
、道德是自己为自己立法,法律则是他人为自己立法。法律是人在社会生活中与他人关系的协调,通过执行立法机关制定的规则,以实现对他人的义务。而伦理义务关涉个人为人之目的,仅仅只通过自觉的内心审查来阻止恶念,从而使人行为趋于向善。康德在对紧急避难的论述中再一次让我们清晰的认识到法律与道德的巨大区别:他认为当人遇到可能丧失自己生命情况时,有去剥夺实际上并不伤害自己的另一个生命的权利。现代许多国家通过立法明确了这在法律上将免于惩罚,因为,在这种紧急情况下不符合人的期待可能性。但康德认为这种情况虽不受法律制裁,并不意味着它是合法的,并不意味着是合符道德的。这种行为严重的破坏了道德以及对他人的义务。 康德认为法与正义是统一的,它的本质是按照普遍自由的原则行动,即按照道德律而行动。按照这个原则去划分权利与义务,目的是协调社会的关系达到人人自由,法律只是实现这一目标必不可少的手段。法律与道德间相互紧密联系:道德是最高的原则,法律是手段,是道德的补充。因此二者又存在天然的巨大区别。
四、结论
康德道德哲学精辟、独到的对法律作了解读,他以先天道德学说为基础,从人性、自由和权利论述了法律的实质、作用以及其他的属性,为自由主义法学开辟了一条全新的理论进路。我国对康德的道德哲学、法哲学思想缺乏深入、系统的研究。康德思想与我国传统儒家道德观念可以作比较汇通,这是西方其他哲人所不能及的。以康德道德哲学为基础深入研究法律,必有助于我国法哲学的进一步发展。
Abstract:All over the world know Kant was a landmark philosopher , but how many people know that he is also a brilliant philosopher of law !Kant’s philosophy of law has always been based on three major critical, moral theory, in which played a major role.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law and moral law constitutes a proof for the law must pass through. This paper attempts a brief analysis of Kant’s definition of law, moral theory based on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law and morality,in order to gain a deeper understanding of this ancient and profound proposition.
Key words:Kant Law Moral metaphysics Philosophy of law
参考文献
【徳】康德:《法的形而上学原理》,沈叔平译,商务印书馆2008年版
【徳】康德:《历史理性批判文集》,何兆武译,商务印书馆1996年出版。
【徳】康德:《道德形而上学原理》,苗力田译,上海世纪出版集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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