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福利申请篇(1)
为感谢公司全体员工的辛勤工作与努力,彰显公司对员工的关爱与照顾,保障员工的福利待遇,根据公司规章制度规定,特申请端午节每位员工200元的过节福利费用,公司员工人数共计20人,总合计约为元。请公司领导给予审核批准为盼。
特此申请!
批准人(签字):
申请部门:
申请时间:
范例二
公司全体员工:
“艾草幽香,龙舟竞渡,今又端午!”为庆祝这个千年传统佳节,特作安排如下:
1、福利内容:为每位在职员工发放粽子(2个)+饮料(1瓶);
2、发放时间:5月30日中午12:30;
3、发放地点:中门打卡处;
员工福利申请篇(2)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社会福利机构是指国家、社会组织和个人举办的,为老年人、残疾人、孤儿和弃婴提供养护、康复、托管等服务的机构。
第三条社会福利机构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策,坚持社会福利性质,保障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社会福利机构享受国家有关优惠***策。
第五条***民***部门负责指导全国社会福利机构的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府民***部门是社会福利机构的业务主管部门,对社会福利机构进行管理、监督和检查。
第二章审批
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府民***部门应当根据本行***区域内社会福利事业发展需要,制定社会福利机构设置规划。
社会福利机构的设置应当符合社会福利机构的设置规划和社会福利机构设置的基本标准。
第七条依法成立的组织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以下称申办人)凡具备相应的条件,可以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向社会福利机构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府民***部门提出举办社会福利机构的筹办申请。
第八条申办人申请筹办社会福利机构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可行性研究报告;
(二)申办人的资格证明文件;
(三)拟办社会福利机构资金来源的证明文件;
(四)拟办社会福利机构固定场所的证明文件。
申办人应当持以上材料,向社会福利机构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府民***部门提出申请,由受理申请的民***部门进行审批。
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组织和个人,华侨以及国外的申办人采取合资、合作的形式举办社会福利机构,应当向省级人民***府民***部门提出筹办申请。并报省级人民***府外经贸部门审核。
第九条民***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根据当地社会福利机构设置规划和社会福利机构设置的基本标准进行审查,作出同意筹办或者不予同意筹办的决定,并将审批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申办人。
第十条经同意筹办的社会福利机构具备开业条件时,应当向民***部门申请领取《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
第十一条申请领取《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的机构,应当符合社会福利机构设置的下列基本标准:
(一)有固定的服务场所、必备的生活设施及室外活动场地;
(二)符合国家消防安全和卫生防***标准,符合《老年人建筑设计规范》和《方便残疾人使用的城市道路和建筑物设计规范》;
(三)有与其服务内容和规模相适应的开办经费;
(四)有完善的章程,机构的名称应符合登记机关的规定和要求;
(五)有与开展服务相适应的管理和服务人员,医务人员应当符合卫生行***部门规定的资格条件,护理人员、工作人员应当符合有关部门规定的健康标准。
第十二条申请领取《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时,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申请《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的书面报告;
(二)民***部门发给的社会福利机构筹办批准书;
(三)服务场所的所有权证明或租用合同书;
(四)建设、消防、卫生防***等有关部门的验收报告或者审查意见书;
(五)验资证明及资产评估报告;
(六)机构的章程和规章制度;
(七)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护理人员的名单及有效证件的复印件以及工作人员的健康状况证明。
(八)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三条民***部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所报文件进行审查,并根据社会福利机构设置的基本标准进行实地验收。合格的,发给《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不合格的,将审查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申办人。
第十四条申办人取得《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后,应当到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手续。
第三章管理
第十五条社会福利机构应当与服务对象或者其家属(监护人)签定服务协议书,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
社会组织和个人兴办以孤儿、弃婴为服务对象的社会福利机构,必须与当地县级以上人民***府民***部门共同举办;社会福利机构收养孤儿或者弃婴时,应当经民***业务主管部门逐一审核批准,并签订代养协议书。
第十六条社会福利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和服务标准。
各项规章制度和服务标准应当张榜公布,并报民***部门备案。
第十七条社会福利机构应当在每年3月31日前,提交本年度的工作报告和下一年度的工作计划。
第十八条社会福利机构中不具备上岗资格的护理人员、特教人员应当接受岗前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
第十九条社会福利机构应当加强财务管理,其收益应当按照国家的有关***策规定分配使用,自觉接受财***、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
第二十条社会福利机构的资产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社会福利机构将其所属的固定资产租赁或者转让时,须经民***部门和登记机关同意后,办理有关手续。
第二十一条社会福利机构应当严格按照公益事业捐赠法的规定开展捐赠活动。不得接受任何带有***治性等附加条件的捐赠。
第二十二条社会福利机构在对外交往中应当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规定,严格履行报批手续。
第二十三条社会福利机构变更章程、名称、服务项目和住所时,应当报民***部门审批。更换主要负责人,应当报民***部门备案。
第二十四条社会福利机构分立、合并或者解散,应当提前3个月向民***部门提出申请,报送有关部门确认的清算报告及相关材料,并由民***部门报请当地***府对其资产进行评估和处置后,办理有关手续。
第二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府民***部门应当定期对社会福利机构的工作进行年度检查。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民***部门对社会福利机构的审批和年检工作实行***务公开,有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视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人给予批评教育、行***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社会福利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民***部门根据情况给予警告、罚款,直至建议登记管理机关取缔或者撤销登记,并按管理权限对直接责任人给予批评教育、行***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国家关于老年人、残疾人和孤儿权益保护的法律法规,侵害服务对象合法权益的;
(二)未取得《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擅自执业的;
(三)年检不合格,限期整改后仍不合格的;
(四)进行非法集资的;
(五)未办理变更手续,其活动超出许可范围的;
(六)其他违法行为。
员工福利申请篇(3)
第三条福利企业安置的残疾人职工应当是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上注明属于视力、听力、言语、肢体、智力和精神残疾的人员,或者是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1至8级)》的残疾人。
第四条申请福利企业资格认定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企业依法与安置就业的每位残疾人职工签订1年(含)以上的劳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并且安置的每位残疾人职工在单位实际上岗从事全日制工作,且不存在重复就业情况;
(二)企业提出资格认定申请前一个月的月平均实际安置就业的残疾人职工占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比例达到25%(含)以上,且残疾人职工不少于10人;
(三)企业在提出资格认定申请的前一个月,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职工实际支付了不低于所在区县(含县级市、旗)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
(四)企业在提出资格认定申请前一个月,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职工按月足额缴纳所在区县(含县级市、旗)人民***府根据国家***策规定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
(五)企业具有适合每位残疾人职工的工种、岗位;
(六)企业内部的道路和建筑物符合国家无障碍设计规范。
第五条企业申请福利企业资格认定,应当向当地县级以上人民***府民***部门(以下简称认定机关)提出认定申请,具体认定机关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民***厅(局)和***生产建设兵团民***局确定,报民***部备案。
第六条企业申请福利企业资格认定时,应当向认定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一)福利企业资格认定申请书;
(二)企业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副本;
(三)适合安置残疾人就业的可行性报告;
(四)企业与每位残疾人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副本;
(五)企业在职职工总数的证明材料;
(六)残疾人职工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1至8级)》;
(七)企业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每位残疾人职工支付工资的凭证;
(八)社保部门出具的企业为每位残疾人职工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缴费记录;
(九)残疾人职工岗位说明书;
(十)企业内部道路和建筑物符合无障碍设计规范的证明。
第七条认定机关收到认定申请书及有关材料后,应当自次日起20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并提出书面意见。
第八条认定机关在审查过程中,可以提请发证机关对残疾人证件的真实性进行审核;需要进一步核实残疾人职工工作岗位和无障碍设施等情况的,应当指派2名以上工作人员实地核查。
第九条认定机关经审查,对符合福利企业资格条件的,予以认定,颁发福利企业证书,并向申请人出具书面审核认定意见。认定机关要在残疾人证件上加盖“已就业”印章。
对不符合福利企业条件的,不予认定,并对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条企业实际安置就业的残疾人职工或在职职工人数发生变化,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5日内,向认定机关申请认定。
认定机关应当自收到认定申请次日起7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对仍符合福利企业资格条件的,向申请人出具书面审核认定意见;对不符合福利企业资格条件的,注销其福利企业资格,收回福利企业证书,并书面通知主管税务机关。
第十一条申请人对认定机关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复议法》提出行***复议,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诉讼法》提起行***诉讼。
第十二条福利企业证书式样由民***部统一制订,审核认定意见书的式样由省级人民***府民***部门制订。
第十三条认定机关应当会同主管税务机关对福利企业进行年检。
第十四条主管税务机关、残疾人联合会提请认定机关核实单位安置的残疾人所持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1至8级)》时,持证残疾人属于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户籍的,认定机关应在5个工作日内确认并答复,属于外省(自治区、直辖市)户籍的,应在10个工作日内确认并答复。
员工福利申请篇(4)
福利企业在申请退税前,要按照以下规定的内容认真进行自查。并根据自查情况,写出退税申请(退税申请中要写明应退税额和非应退税额),连同《退税申请审批确认书》、《享受税收优惠企业调查情况表》报主管分局、所。
(一)“四表一册”资料是否健全。
(二)退税额的确定。
1、残疾工人人数是否达到规定比例;出勤上岗率是否达到标准;残疾工人是否全部按照规定签定劳动合同并交纳社保费。
2、是否有商业性外购和委托加工等非应退税货物;是否和应退税货物单独核算。
3、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包括原材料、燃料、电费、运费和加工费等)应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否全部取得。
4、销售给业务员(非本厂职工)的货物,是否据实开具发票;是否存在违反规定为业务员代开发票。
福利企业应按照以上内容认真进行自查,如实填写退税申请。如企业弄虚作假,虚报退税额或违法虚开、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一经查处,除按照规定进行处罚外,一律取消其福利企业税收优惠资格。
二、基层税务机关调查
主管税务分局、所要对福利企业上报的申请资料和自查情况进行认真审核和实地调查,核实企业申请资料的真实性,并根据以下检查标准内容,分户写出专题调查报告,经审核无误后,连同其他退税资料上报县局。
(一)企业“四表一册”资料不健全的,主管分局、所要责令企业限期整改,如逾期未改正的,取消其免税资格。
(二)残疾工人人数未达到规定比例(50%),出勤上岗率未达到标准(80%)的,当月税款不得退还。
(三)在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包括原材料、燃料、电费、运费和加工费等)应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而未取得的,其多形成的进项税额不得退还。
(四)如存在商业性外购和委托加工等非应退税货物行为的,在帐目上要与应退税货物分开,并单独核算。如不能分开并单独核算的,全部货物不得享受税收优惠。
(五)销售给业务员(非本厂职工)的货物,应按实际交易金额开具普通发票,不得按业务员外销的金额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如业务员属本厂内部营销人员的,必须在职工花名册、职工工资表上登记在册,并提供工资发放标准和有关协议、工资领取凭证等资料。
三、县局复核
县局综合业务股对各分局、所上报的企业退税资料进行复核,并根据复核情况,对福利企业进行退税实地调查。经综合业务股复核无误后,报局领导审批。
员工福利申请篇(5)
二、突发公共安全事件期间社会救助“简化办”。***情等突发公共安全事件防控期间,乡镇人民***府(街道办事处)对申请社会救助的城乡居民,简化缩短入户调查、民主评议、公开公示、乡镇审核等办理程序时间。县级民***部门简化缩短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入户抽查、审核审批等程序时间。救助审核审批从49天缩短到30天。
三、急难型临时救助“先行办”。对因灾因病等原因导致基本生活出现较轻程度困难的城乡居民,乡镇人民***府(街道办事处)实行“小金额先行救助”,事后补充说明情况,小金额救助标准为500元以下。对因灾因病等原因导致基本生活出现较重程度困难的城乡居民,县级民***部门实施“先行救助、后置审批”,根据救助对象急难情形,简化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民主评议和公示等环节,直接予以救助,并在急难情况缓解后,登记救助对象、救助事由、救助金额等信息,补充完善相关材料,补齐经办人员签字、盖章等手续,对急难程度较重的及时给予大额临时救助,超过5000元的由县级人民***府审批。
四、特困人员丧葬事宜“兜底办”。户籍在我省行***区域内的集中供养特困人员去世后,由所在供养服务机构办理丧葬事宜。户籍在我省行***区域内的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去世后,由乡镇人民***府(街道办事处)委托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或者其亲属办理丧葬事宜。丧葬费从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经费中支出,最高不超过供养对象一年的供养标准。
五、特殊困难老年人入住公办养老机构“优先办”。经济困难失能(失智)、计划生育特殊家庭老年人向市、县民***部门提出入住公办养老机构申请,市、县民***部门按照《省老年人入住公办养老机构操作规范》对老年人进行评估,符合入住条件的优先办理入住手续(不需排队等候),不符合入住条件的向老年人说明情况。
六、经济困难老年人补贴“及时办”。居家老年人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乡镇人民***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及时审核材料、对老年人能力状况评估,公示期满后报县级民***部门审批,县级民***部门对上报材料及时审核;入住养老机构的老年人通过养老机构向所在地民***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资料,当地民***部门对申请对象的能力状况进行评估、审核、公示,符合条件的按照“先服务后补贴”的要求,从次月起享受经济困难老年人补贴。
七、孤儿基本生活保障“立即办”。社会散居孤儿由监护人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乡镇人民***府(街道办事处)立即通过信息核对、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等办法,对儿童父母死亡、失踪情况进行核查,情况属实的提交县级民***部门。县级民***部门立即审批,符合条件的从确认次月起纳入保障范围。儿童福利机构集中供养的孤儿,由福利机构向上级主管民***部门申请,主管民***部门立即审核审批,符合条件的从确认的次月起纳入保障范围。
八、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办”。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监护人或受监护人委托的近亲属向儿童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对儿童无人监护事实作出承诺。乡镇人民***府(街道办事处)应及时采取信息比对、入户调查和邻里走访等方式,15个工作日内对承诺事项查验完毕后提交县级民***部门。县级民***部门应在15个工作日内做出确认,符合条件的从确认的次月起纳入保障范围,不符合条件的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儿童福利机构集中供养的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由所在福利机构向上级主管民***部门提出申请,所在地市级民***部门负责审核,15个工作日内做出确认,符合条件的从确认的次月起纳入保障范围。
九、残疾人两项补贴“主动办”。县级民***部门每月对残疾人状况和享受社会救助、社会福利等情况进行主动比对,及时筛选出符合条件的残疾人,转交乡镇人民***府(街道办事处)核实相关信息后,主动协助残疾人办理申请审批手续,对行动不便或确有困难的残疾人提供上门办理服务。
十、婚姻登记“预约办”。需要申请办理结婚登记、离婚登记、补领婚姻登记证的户籍居民,通过登录“***务服务网”或打电话,向户籍所在地婚姻登记机关预约,婚姻登记机关确定登记时间,并告知申请人婚姻登记时所需的资料。申请人按照预约的时间,携带所需资料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现场办理(其中,办理离婚登记,2021年1月1日民法典施行后,须经过30日的冷静期)。
十一、流浪乞讨救助“即来即办”。对来站求助和公安、城管等部门街面巡查中发现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机构按照即来即办的原则,立即核实身份信息、检视身体状况和精神状况并实施分类救助。对无法核实基本身份信息的,先提供救助救治,并开展寻亲服务。对超过3个月未查明身份信息的滞留人员,进行妥善安置。对有疑似精神疾病、传染病的,及时送定点医院救治。
十二、撤销收养登记、补领收养登记证、解除收养关系“告知承诺办”。撤销收养登记、补领收养登记证、解除收养关系的,申请人可以向原收养登记办理的县级民***部门就证明事项作出承诺,县级民***部门对承诺内容进行审核,依法办理相关业务;申请人不愿承诺或无法承诺的,应当向原收养登记办理的县级民***部门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县级民***部门对相关证明材料审核属实后,依法办理相关业务。
员工福利申请篇(6)
(中国福利标识)
中国福利代销合同示范文本
甲方(委托方): (福利销售机构名称)
法定代表人:
职务:
住所:
委托人:
身份证号码:
通讯地址:
电话:
传真:
邮编:
乙方 (受托方为自然人用):
身份证号码:
户口所在地:
住所:
通讯地址:
电话:
邮编:
乙方(受托方为法人用):
法定代表人:
职务:
住所:
委托人:
身份证号码:
通讯地址:
电话:
传真:
邮编:
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管理条例》、《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省级以上人民***府***门、民***部门以及***民***部门设立的福利发行机构制定的有关管理***策和规定、规范,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就乙方销售中国福利(以下简称“福利”)事宜签订本合同。具体内容约定如下:
第一条 委托事项
甲方委托乙方在 省(自治区、直辖市) 市 区(县) (具体地点)设立福利销售站点,代销 (具体品种)福利。
第二条 委托期限
乙方代销福利的期限为 年,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第三条 代销费用
甲方按照双方的约定,向乙方支付福利销售额 %的代销费。
第四条 甲方的权利
(一)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遵守《管理条例》、《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等相关法规、规章和省级以上人民***府***门、民***部门以及***民***部门设立的福利发行机构制定的有关管理***策和规定、规范;
(二)甲方有权根据相关规定及委托事项对乙方销售福利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三)甲方有权根据国家***策调整和市场发展需要,调整代销费比例;
(四)甲方有权向乙方收取押金或者保证金,押金或者保证金不计利息;
(五)甲方有权对乙方拖欠的福利销售款、其他应缴费用和因乙方原因造成甲方提供的福利销售设备故障、损坏或者丢失产生的损失,从其押金或者保证金中予以扣除。
第五条 甲方的义务
(一)甲方应按本合同第三条约定向乙方支付福利代销费;
(二)甲方与乙方签订福利代销合同后,应在 个工作日内,向乙方发放福利代销证,并提供相应的合格福利销售设备供乙方使用。甲方提供的福利销售设备所有权归甲方所有;
(三)甲方接到乙方福利销售专用设备发生故障的报修申请后,应及时响应,并予以维修。经维修后仍不能正常使用的,应予更换;
(四)甲方应对乙方的福利销售员进行上岗前培训,经考核合格后准予其上岗;
(五)甲方应在合同权利义务终止、收回甲方提供的可正常使用的福利销售设备和福利代销证、结清有关款项后,在 个工作日内退还乙方押金或者保证金。
第六条 乙方的权利
(一)乙方有权按本合同第三条约定取得代销费;
(二)合同权利义务终止且乙方无违约情形,乙方交还甲方提供的可正常使用的福利销售设备和福利代销证、结清有关款项后,有权向甲方要求返还所交纳的押金或者保证金;
(三)乙方有权在合同履行期间,对甲方提供的销售设备以及宣传品,按照有关规定和本合同约定的用途、方式,合理使用。
第七条 乙方的义务
(一)乙方应当遵守《管理条例》、《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等相关法规、规章和省级以上人民***府***门、民***部门以及***民***部门设立的福利发行机构制定的有关管理***策和规定、规范;
(二)乙方销售福利后,应及时向甲方交纳福利销售款,或者按照与甲方约定的预存款交款方式或实时交款方式,及时结交福利销售款;
(三)乙方应当向甲方交纳押金或者保证金,押金或者保证金不计利息。押金或者保证金金额不足时,乙方应当及时予以补足;
(四)乙方应当维护福利的形象,不得侵犯甲方的名誉权、知识产权;
(五)乙方销售福利,应当妥善保管甲方发放的福利代销证,将其置于销售场所的显著位置,不得转借、出租、出售;设置福利标识;张贴福利发行宗旨的宣传标语、针对非理性购买的提示标语、不得向未成年人销售和兑奖的警示标语;公示开奖结果;承担兑奖义务并回收兑奖,防止流失已兑奖;
(六)乙方必须按照游戏规则和兑奖操作规程兑奖。应当以人民币现金形式向中奖者一次性兑付中奖奖金,不得以实物形式兑付,不得分期多次兑付;
(七)乙方有义务对中奖者个人信息予以保密,未经中奖者本人同意,不得泄露中奖者身份特征信息;不得违背中奖者本人意愿,以任何理由和方式要求中奖者捐赠中奖奖金或者变相捐赠中奖奖金;
(八)乙方有义务对销售的福利票面的完整性予以审核,不得销售票面信息不完整的福利;
(九)乙方应当规范使用、维护甲方提供的福利销售设备,不得转借、出租、出售甲方提供的福利销售设备,不得擅自改变甲方提供的福利销售设备用途,不得拆卸甲方提供的福利销售设备或更换其零部件;不得查阅、修改、复制、删除甲方提供的福利销售设备装载的程序和有关数据文件,或者安装、运行其他程序和文件;不得擅自外接设备。甲方提供的福利销售设备出现故障、损坏或者丢失,乙方应当在 个小时内告知甲方;
(十)乙方应按甲方制定的福利销售站点规范化建设的要求建设销售站点。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擅自迁移销售站点;
(十一)乙方福利销售人员须接受甲方组织的上岗前培训,并取得福利销售资格。如乙方更换福利销售人员,应当提前 个工作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
(十二)乙方及其销售人员应当参加甲方组织的与其销售福利行为相关的会议、培训及活动;
(十三)乙方销售福利,不得有本合同约定之外的其他销售行为;
(十四)乙方不得无正当理由中止销售福利,不得变更或者变相变更福利面额销售,不得以赊销、信用方式销售福利;
(十五)乙方不得向未成年人销售福利和兑奖;
(十六)乙方如果提前解除合同,应当向甲方送交书面申请,经甲方书面同意后方能停止销售福利,并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十七)福利代销合同权利义务终止后 个工作日内,乙方应当将甲方提供的福利销售设备、福利代销证退还甲方,并保证退还的福利销售设备能正常使用。
第八条 甲方的违约责任
(一)甲方未按约定向乙方支付代销费的,每迟延一日,应当额外向乙方支付拖欠费用的 ‰作为违约金,最高不超过 %。违约金达到拖欠费用15%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甲方支付所欠费用及违约金;
(二)乙方使用甲方提供的福利销售专用设备出现故障并向甲方报修后,甲方拒绝维修或经维修仍无法正常使用且不更换可以正常使用的销售设备达到 天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甲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支付具体事宜由甲乙双方另行约定;
(三)甲方在合同权利义务终止、收回甲方提供的福利销售设备和福利代销证、结清有关款项 个工作日内,未向乙方退还押金或者保证金的,每迟延一日,应额外向乙方支付拖欠费用的 ‰作为违约金,最高不超过 %。
第九条 乙方的违约责任
(一)因乙方原因造成甲方提供的福利销售设备故障、损坏或者丢失的,由乙方承担维修费用或照价赔偿责任,乙方应按甲方要求赔偿损失;
(二)乙方未按甲、乙双方约定交纳福利销售款、押金或者保证金的,每迟延一日,应额外支付拖欠金额的 ‰作为违约金,最高不超过 %;
(三)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经甲方提出 天后拒不改正,甲方有权责令乙方暂停销售福利并进行限期整改:
1.对中奖者,未以人民币现金形式一次性兑付中奖奖金,或者无故拒绝兑奖、拖延兑奖的,或者违背中奖者本人意愿,以任何理由和方式要求中奖者捐赠中奖奖金或变相捐赠中奖奖金的,或者泄露中奖者个人信息但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2.未按规定期限交纳福利销售款及其他应缴费用的;
3.无正当理由连续或者累计停止销售福利,一年内达到 天的;
4.未按规定设置福利代销证、福利标识的;
5.未按规定张贴福利发行宗旨的宣传标语、针对非理性购买的提示标语、不得向未成年人销售和兑奖的警示标语的;
6.私自更换销售人员,或者销售人员未取得销售资格而销售福利的;
7.无正当理由不参加由甲方组织的与乙方销售福利行为相关的会议、培训及活动的;
8.以赊销、信用方式销售福利的;
9.以诋毁同业者等手段进行不正当竞争的;
10.具有其他应当限期进行整改的情况的。
乙方整改后经甲方认定具备销售条件的,可以重新恢复福利销售资格。
(四)乙方有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取消乙方福利代销资格,并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解除本合同,自通知到达乙方之日起合同解除。甲方有权视损失情况扣除乙方的押金或者保证金:
1.向未成年人销售福利和兑奖的;
2.以误导、欺骗方式销售福利的;
3.设立分销站点,或者转让、转租、转借销售站点的;
4.转借、出租、出售福利代销证的;
5.销售本合同约定之外的其他的;
6.通过手机、互联网等超出福利机构规定范围和方式销售福利的;
7.变更或者变相变更面额进行销售,或者销售已经作废的福利的;
8.未按批准的地址设立销售站点,或擅自迁移销售站点的;
9.转借、出租、出售甲方提供的福利销售设备,或者擅自改变甲方提供的福利销售设备用途,或者拆卸甲方提供的福利销售设备或更换其零部件,或者查阅、修改、复制、删除甲方提供的福利销售设备装载的程序和有关数据文件,或者安装、运行其他程序和文件,或者擅自外接设备的;
10.泄露中奖者个人信息造成严重后果的;
11.进行虚假性、误导性宣传的;
12.有损害福利形象的言行的。
第十条 合同的终止
(一)合同期满自然终止;
(二)双方协商一致的,可以提前解除本合同;
(三)因国家法律、法规、***策调整或根据市场发展需要,甲方需调整代销费比例或变更代销合同条款,乙方不予认可的,乙方可以单方解除本合同;
(四)乙方有包括但不限于第九条第四款所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单方解除本合同;
(五)因乙方自然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者法人破产、被吊销营业执照的,本合同解除。
第十一条 特别约定
(一)乙方在履行本合同期间,因其他违法行为受到相应行***机关的行***处罚或者被追究刑事责任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二)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事件导致本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但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应在不可抗力事由消失后及时通知对方,并采取必要的措施,减少损失;
(三)因电力、通讯等非甲乙双方的原因造成不能正常销售福利的,双方互不承担责任;
(四)由于非甲方原因造成乙方及第三方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的,甲方不承担责任;
(五)因国家法律、法规、***策调整导致本合同不能继续履行或者解除的,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
(六)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的,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应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讼。
第十二条 其他
(一)甲方与乙方均应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省级以上人民***府***门、民***部门以及***民***部门设立的福利发行机构制定的有关管理的***策和规定、规范,严格履行本合同。如本合同的条款与上述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策规定不一致的,以上述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策规定为准。
(二)对本合同未尽事宜及对本合同部分条款的变更,双方可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三)《中国福利代销
申请书》作为本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四)甲乙双方通信地址等联系方式发生变化的,应于变化后的 日内通知对方,否则按原通信地址等联系方式进行的联系,视为送达;
(五)乙方符合甲方有关福利销售场所条件的,双方签字、盖章。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一式 份,双方各执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福利销售机构名称) 乙方(自然人或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委托人(签字):
委托人(签字):
甲方公章乙方印鉴或者公章
签订地点: 签订地点: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附件:《中国福利代销申请书示范文本》
附件:
中国福利代销申请书示范文本
申请人(自然人)姓名: 性别: 出生日期:
身份证号码:
家庭地址及邮编:
住宅电话:
移动电话:
电子邮件:
申请人(单位)名称: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单位地址及邮编:
联系人姓名: 办公电话: 移动电话:
一、申请事项
申请设立福利销售场所地址:
申请销售福利品种:
二、申请人承诺
(一)申请人具有可用于代销 (具体品种)中国福利的固定经营场所及所需资金;
(二)申请人不具有以下任何一种情形:
1.申请人为自然人但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或者申请人为单位但不具有***法人资格的;
2.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3.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4.有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结案的案件,未逾三年的;
5.代销福利因违反规定被解除合同未逾三年的;
6.存在刑事处罚记录和不良商业信用记录未逾五年的。
(三)申请人按规定为销售人员提供符合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规定的相关工资、保险和福利待遇。
(四)如申请人所承诺内容不实,或者未能履行承诺内容, (福利销售机构名称)可以解除福利代销合同,因此造成的损失由申请人承担。
三、申请人需要提供的证明材料明细
1.申请人及销售人员的基本信息,包括:身份证复印件(申请人为单位的,须提供经其法定代表人签字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和企业年检合格证明的复印件;
2.经营场所房屋权属证明或者租赁合同;
3.金融机构出具的资金证明。
员工福利申请篇(7)
第二条社会福利机构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策,坚持社会福利性质,保障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
第三条社会福利机构的主管部门是县级以上人民***府民***部门;各县区民***部门对辖区内的社会福利机构负有监管责任,应加强监督管理。
第四条经各级民***部门审批认定的社会福利机构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五条社会组织和个人兴办以孤儿、弃婴为服务对象的社会福利机构,必须与当地县以上人民***府民***部门共同举办;社会福利机构收养孤儿或者弃婴时,应当经民***业务主管部门逐一审核批准,
第六条社会办福利机构在规划、建设、税费减免、用地、用水、用电、煤气、暖气等方面与***府办社会福利机构同等享受国家有关优惠***策。
第七条本办法适用于唐山市行***区域内所有的社会福利机构。
第二章设置与审批
第八条社会福利机构的设置,应当符合社会福利机构设置规划和社会福利机构设置基本标准。
第九条申办社会福利机构,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社会组织必须具备法人资格;个人必须具有合法身份,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和合法身份证明。
(二)建筑设计、安全防火和卫生防***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具有消防、卫生防***、电力等部门出具的验收报告。
(三)注册经费按床位总数计算,每张床位不低于2000元;并具有验资报告。
(四)具有一定的规模,具有与业务性质相适应的文化、娱乐、康复医疗设施和工作环境。
(五)具有与开展服务相适应的管理和服务人员,服务人员与生活能够自理的服务对象的比例为1:4-7,与生活不能自理的服务对象的比例为1:1.5-3。
(六)服务和管理人员身体健康有相关证明,具备一定专业技术水平。
(七)有合法的经费来源。
第十条申办社会福利机构,申办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
(二)可行性研究报告。(附机构的章程)
(三)机构设置与设施报告(包括单位建设规划和***纸、名称、组织机构、所有制形式、房间和床位设置情况、服务对象、服务范围、服务设施、娱乐场地、健身场所、康复室、医务室等)。
(四)土地合法使用证明或房屋权属证书(租赁房屋必须出具租赁期限五年以上的房屋租赁合同)。
(五)资金来源及银行出具的资金状况证明。
(六)若由双方以上合作兴办社会福利事业机构的,应提供合作方共同签署的法律文书。
(七)非唐山市户籍的申办人除提交上述材料外,还应提交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以上人民***府出具的介绍函。
第十一条社会福利机构的审批
(一)举办全市性的社会福利机构必须经市局主管部门受理并审批。社会组织和个人申请兴办社会福利机构,申办人在提供以上材料后,报所在县(市)区民***部门审批,县(市)区民***部门批准后,十日内报市民***局备案。
(二)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组织和个人,华侨以及国外的申办人采取合资、合作的形式举办社会福利机构,应当向市民***局提出申请,报省民***厅主管部门受理审批。
(三)民***部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所报文件进行审查。对符合设置规划和条件的,填报社会福利机构审批表,由各县(市)区民***部门发放《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对不予批准的,审批部门应当书面告知申办人。
第十二条申办人取得《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后,应当到相应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手续。
第十三条社会福利机构变更名称、场所、负责人及性质的,应当按照设置审批程序,报审批部门批准,并报市民***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社会福利机构歇业或者因为其他原因终止服务,应当向主管部门提交歇业或者终止服务的报告,清理债务完结的证明或清算组织负责清理债权的文件,妥善安置服务对象。经批准后,交回《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的正本、副本及公章,并到相应登记管理机关注销登记。
第三章服务与管理
第十五条社会福利机构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劳动用工制度,并与所聘用的工作人员签订用工合同。
第十六条工作人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有关部门规定的健康标准,无任何传染病史。
(二)热爱本职工作,遵纪守法,无任何劣迹史。
(三)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
(四)必须坚持持证上岗。
第十七条社会福利机构应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和服务标准,并实行财务公开和服务承诺制度。
第十八条社会福利机构必须与服务对象或家属(监护人)签订服务合同,并认真履行各自的责任、权利和义务。
第十九条社会福利机构应当根据服务对象的特点开展服务,并坚持心理援助与生活援助并举,心理健康与身体健康并重,行***性管理与专业化服务同步的原则。
第二十条社会福利机构要按个案建立服务对象健康档案,有条件的福利机构要对服务对象健康状况实行计算机管理,并建立个案软盘档案。要定期对服务对象进行体检,做好疾病预防工作。对患传染病的服务对象,应当及时采取隔离措施,并报告防***部门。
第二十一条社会福利机构应当建立卫生消毒制度,定期消毒餐具、清洗被褥和衣服,达到基本无"四害"标准。
第二十二条社会福利机构应当建立安全防火制度,配备必要的防火、灭火器材,指定专人负责安全防火工作。
第二十三条社会福利机构应当配置文化体育活动设施,组织开展有益于服务对象身心健康的文化体育活动。
第二十四条社会福利机构应当严格按照公益事业捐赠法的规定开展捐赠活动。不得接受任何带有***治性附加条件的捐赠。
第二十五条民***部门负责对社会福利机构的服务范围、服务质量及财务状况进行管理、监督和检查。
第二十六条社会福利机构每半年要向县区民***主管部门上报社会福利机构基本情况报表。经汇总后,各县(市)区民***部门上报市民***局。
第二十七条社会福利机构实行年度检查制度,社会福利机构按审批部门的要求,填报相关表格,持《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副本,到审批部门办理年度检查登记。
审批部门应将年检结果在媒体上公布,让全社会更好地了解我市社会福利机构的建设情况,以便于服务对象根据情况选择适合自己需要的社会福利机构。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社会福利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主管部门根据不同情况分别给予警告、责令补办有关手续、限期整改或取缔等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国家关于老年人、残疾人和孤儿权益保护的法律规定,侵害服务对象合法权益的;
(二)未取得《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擅自开业的;
(三)申请领取《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四)未办理变更手续、擅自改变社会福利机构用途或活动超出许可范围的;
(五)伪造、涂改、出租、转让《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的;
(六)管理混乱,造成责任事故的;
员工福利申请篇(8)
1.基金部分:由本公司提拨20万元,以提拨一次为限。?
2.营业额提拨部分:由公司的营业额提拨,每月提拨前月份营业额的万分之五。?
3.薪资提拨部分:由公司所有员工同仁的薪资、年终奖金扣减千分之五移拨。?
4.伙食费移拨部分:由公司员工伙食费、伙食补助费移拨。?
5.下脚出售价值移拨部分:公司下脚品出售值移拨40%。?
6.福利金运用收入部分:由福利金的运用赚取的利息与利润。?
(二)员工福利金之使用范围:?
本委员会福利金的使用范围包括下列六项用途:?
1.办理本公司同仁的各项福利活动,包括旅行、电影放映、节庆活动、庆生会等。?
2.办理本公司同仁的伙食,包括平日缮食、加菜、聚餐等。?
3.办理同仁伤病的救济慰问、婚丧喜事的庆贺哀悼等。?
4.同仁的借支。?
5.其他由本委员会决议的用途。?
6.福利金的营利性运用或购买本委员会设备的支出。?
(三)福利金的运用:?
1.本委员会福利金的运用包括营利性与非营利性两项支出,非营利性支出每月动支的金额以不超过当月份的收入金额为原则,但特殊情形经由三分之二以上福利委员通过者不在此限。?
2.本委员会福利金的非营利性支出,应由福利金运用小组编列预算,于每月月初提交委员会审核并予公布。预算表的格式参照表9.1.2的格式办理。?
3.员工伙食费、各项庆贺、慰问、奠仪、救济的金额标准,由本委员会制定公布。?
4.员工伙食的支出款项统由本委员会控制,参照支出标准按日实报实销,报销单的格式参照表9.1.3。?
5.本公司同仁的伤病、慰问、婚丧喜事互助金的发给统由当事人或其直接主管提出申请。
6.本公司同仁因特殊事故需向本委员会申请借支,可由当事人填妥,申请单向本委员会申请,但借支的金额以不超过当事人一个月薪资所得为限,月息1.5%,但特殊情形由本委员会委员保证者得借支至3个月所得。借支单的格式参照表四。?
7.本委员会各项福利活动的费用支出以不超过当月份的预算为原则,实报实销,报销单的格式同表9.1.3。?
8.本委员会营利性的支出统由福利金运用小组运用,无动用部分得存入本公司帐上,以1%日息计息。?
(四)福利金的运用状况报告与控制:?
1.本委员会福利金运用小组每月月底必须将营利性与非营利性支出编列结算表,交付本委员会审核并予公布。结算表的格式比照表9.1.2的格式编列。?
2.福利金的收支帐务程序比照一般会计制度办理,支出金额超过XX元以上者并需提交福利金运用小组审议。?
3.福利金运用小组每半年应编列福利金运用表及资产负债表各一份交本委员会审议并予公布。
员工福利申请篇(9)
申请条件:
1 、申请人必须年满21岁。
2 、申请人不必有任何学历,经商或工作经验的背景。
3 、申请人必须拥有100万/50万(特区移民方案)美金的资产证明(赠与、继承等方式都可以,但必须是取自合法正当的途径)。
4 、申请人必须已经或正积极投入规定的投资金额。
5 、此投资可直接/间接(特区移民方案)创造10个工作机会。
6 、投资资金来源说明,须证明投资款是取自正当来源,可包括房产销售、债券股票、企业盈余、商业买卖、赠与和继承等。
7 、主申请人前5年之所得税单(英文版本)。
申请资料:
1. 全家成员的身份证、户口本复印件。
2. 结婚证复印件。
3. 具有大中专以上学历者,提供学历证书复印件。
4. 申请人或配偶若有银行存款或股票,提供银行存款数额和股票市值数额。
5. 申请人或配偶若有房产、地产,请提供房产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复印件(若尚未办理房、地产权证,请提供购房合同和购房发票复印件)。
6. 申请人或配偶若有私家汽车,提供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
7. 作为公司管理人员或承包经营者,提供所在公司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8. 作为公司股东或个体经营业主,提供以下文件:
(1)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
(2)公司税务登记证(国税、地税)复印件。
(3)公司企业法人代码证复印件(个体经营者不须提供)。
(4)公司注册时的验资报告复印件(个体经营者不须提供)。
(5)公司章程(个体经营者不须提供)。
(6)公司本年度的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复印件。
(7)公司若有纳税(国税或地税),提供几张税单样本复印件。
(8)公司若有其他证书(如进出口企业资格证书、建筑企业资质证书、生产企业产品质量证书等),提供复印件。
美国投资移民优势显著
员工福利申请篇(10)
本办法的管理范围是申请参加受医院管理的各类学历培训和专业进修培训的医院员工。未履行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参加国家统招统分学习的硕、博士研究生不属于本办法的管理范围。
二、责任科室
员工学历学历培训的主责科室为人事处,专业进修学习的主责科室为医院科教处,从责科室为医务处、护理部和其它相关职能科室。责任科室的主要工作任务:受理和审核员工的学习或培训申请,汇总资料提交院领导讨论,拟定学习的培训协议书并由院长签署批准后执行,负责管理和考核学习培训期间员工以及员工学习和培训的争议处理。
二、员工参加学历培训和进修学习的基本条件
1.我院在职在编的员工,连续工作满两年的,可申请脱产参加硕士及以上学位研究生的学习;连续工作满四年的,可申请参加专业进修学习。
2.非在编聘用制员工,在我院正式聘用连续工作满 年的,可申请不脱产学习培训,不受工作时间限制参加专业进修学习。
3.申报医院计划内研究生全脱产学习,必须采取统招定向或委培的形式。
三、审批办理程序
1.员工培训计划的制定和
医院人事处根据医院人才实施规划及现有人才状况,结合医务处、护理部及科教处意见,制定医院的人才培养规划,每年底次年医院的员工培训计划。
2.提交申请
申请参加硕士以上研究生学位脱产学习的人员应于每年 月 日前,以书面形式经科主任同意后报人事处受理。
申请专业进修人员应于每年 月 日前,员工以书面形式向科室年提出有具体方向的书面进修申请,经科主任同意后,报科教处受理。
3.审批办理
责任科室受理、审核和汇总员工的学习申请后,报分管院领导,由分管院领导提交院长例会审批。
批准后的脱产学历培训及专业进修员工到人事处签署《学历培训协议》或《进修学习协议》,《学历培训协议》由院长签署批准,《进修学习协议》由院长授权分管副院长签署,协议签署后由人事处将员工学习培训事项函告用人职能处室(医务处、护理部等)和工资福利管理处室。
4.学习管理
学历培训员工由人事处负责全程管理,专业进修员工由科教处负责全程管理。医务处、护理部负责学习培训人员离院后的原科室人员调配及进修人员返院后专业考评。
四、费用支付
1、经医院批准参加脱产统招定向或委托培训的硕、博士研究生和参加专业进修培训员工,按约定期限完成学习培训计划的,其学历培训和专业进修费用由医院全额支付。
如在约定期限内不能完成相应专业学习,或学习期间考核不合格人员,其学习培训费用由医院及培训者各负担50%。
(费用支付程序:经批准个人在医院财务处借支─学习培训结束后在人事处验证登记─医院报销冲帐。)
2、在职不脱产参加医、护、技、管专业的研究生学习,学费由个人支付,毕业后医院根据学习的毕业情况(结业、毕业学位等)给予奖励。
3、经医院研究同意参加研修班学习的员工,学费由个人支付,结业后由医院按学费20%的比例给予奖励。
4、员工参加大学本科以下(含本科)不脱产自考、函授、电大、职大、夜大等学习,毕业后医院不给奖励,只给考试时间。职工要求参加本科及以下学习脱产培训的,医院不予允许。
五、学习期间待遇
1.工资福利待遇
参加脱产学历培训和专业进修的员工,国家现行规定的档案工资全额发放(固定工资、活工资、津补贴、浮动工资及护士10%工资、护龄津贴),同时享受医院及工会发放的各项单项奖及福利性补贴。
2.生活补贴
参加学历培训的员工按三医人发(2005)23号文享受相应的生活补贴。
参加专业进修的员工享受进修生活补贴。
3.休假及交通待遇
学习进修期间享受法定假日,学历培训员工另享受寒暑假,不再享受探亲假及工休假。学历培训员工每年由医院报销往返差旅费用各一次,专业进修员工共报销往返差旅费用各一次。
六、争议处理
员工福利申请篇(11)
法定代表人:陈金建,局长。
莫尊通于1996年2月1日书面申请退休,并提供福清市医院体检诊断证明,证明其患有慢性支气管炎、肺气肿及高血压等严重疾病,身体难以支持,无法正常工作。经洪宽中学和福清市教育局分别签注同意其退休申请的意见后,报福清市人事局审批。市人事局根据上述情况和***《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二项及福建省职工病残丧失劳动能力鉴定标准第一条第2目之规定,经研究于1997年2月25日批准莫尊通退休。在莫尊通退休申请报批期间,莫尊通于提出书面申请退休后二个多月,即又以口头和书面形式,以身体经医疗已恢复正常,处于健康状态,能够继续工作为由,向洪宽中学和福清市教育局提出撤回退休申请。但其后福清市人事局仍作出正式批准莫尊通退休决定。莫尊通不服,向福清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原告诉称:被告福清市人事局严重违反***的有关规定,作出批准莫尊通提前退休的决定之具体行***行为违法,请求撤销经被告批准的融教(97)退第009号准予莫尊通提前退休的决定,恢复原告的教学工作。具体事实和理由有:1.原告担任中学物理课教学,成绩显著,受到好评。但因敢于提意见,受到校领导的不正常对待不让担任教学工作,贬为学校庶务,后又被迫承包学校食堂及服务部。服务部1995年9月11日开业,但于11月19日遭受火灾,又怪罪于原告,自身受损失6000多元,还罚款180元。因此,因前前后后这些事,原告身心受损害,身体患病,迫于外部压力,气愤而写申请退休报告。但事后不久,原告身体恢复,完全可以胜任工作,即口头、书面向学校、市教育局撤回退休申请,均不予理睬,被告市人事局疏于审查,竟于原告退休申请一年多之后作出批准莫尊通退休的决定。2.被告违反了***《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第一条第一款关于男年满五十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才能批准退休的规定,当时原告只有48岁又4个月,未到规定年龄。3.被告等单位在审批决定原告退休时,一些程序上也违法。
被告辩称:被告作出批准原告退休的决定这一具体行***行为,无论从程序上还是内容上都是符合法律规定的。主要理由是:首先,申请退休是原告的意愿,被告作出批准决定,没有任何强制性、惩罚性的内容,更谈不上有剥夺和侵犯原告工作权利的侵权性质。其次,被告作出批准退休的决定,程序上合法:原告于1996年2月1日因身体不好,难以支持,提出退休报告,并附有医院检查诊断证明,经原告所在学校、教育行***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被告审批。被告经审查认为,原告申请退休符合条件,手续齐备,故作出决定批准其退休。再次,从实质内容上看,被告的决定是依据***国发〔1978〕104号***《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作出的,并不违反该行***法规之规定。被告作出批准莫尊通退休决定,也有疏忽之处,按规定确定出生年月,以个人档案记载的最早登记的出生年月为准,经核实莫尊通个人档案最早记载为1978年9月的《高等学校考生***治审查表》登记的出生年月为1947年10月1日。因此,办理退休时间应为1997年10月1日,据此,可作适当处理:(1)如1997年10月办理,可按退休待遇处理;(2)如以1997年1月办理,按退职处理;(3)如莫尊通的身体疾病经***确已恢复,能胜任教学工作,由福清市教育局研究提出处理意见。
「审判
福清市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福清市人事局认定原告莫尊通于1996年2月1日书面申请退休,并提供福清市医院体检诊断证明,莫尊通患有慢性支气管炎、肺气肿及高血压等严重疾病,无法正常工作;根据***《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第四条和福建省职工病残丧失劳动能力鉴定标准第一条之规定,批准莫尊通退休,被告福清市人事局1997年2月25日作出的批准莫尊通退休的具体行***行为,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规正确,应当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该院于1997年6月15日作出判决:
维持福清市人事局1997年2月25日批准莫尊通退休的决定。
宣判后,莫尊通不服一审判决,向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称:其申请退休时仅四十八岁,不符合退休申请条件。上诉人是因为承包福清市洪宽中学食堂及服务部产生纠纷而受学校领导打击迫害而气愤得病,无奈而申请退休。后经过***,很快恢复健康,并多次向福清市教育局口头或书面陈述要求继续工作,但被上诉人福清市人事局疏于复查。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一审判决,撤销被上诉人的批准退休决定。
被上诉人福清市人事局辩称:被上诉人批准上诉人莫尊通按照病残退休之前,对其个人提出的退休申请、县级医院病残体检证明和上诉人所在单位福清市洪宽中学及教育主管部门的上报进行认真审核。并根据***有关***策,本着维护病残干部权益的原则,对莫尊通照顾批准退休。请求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定如下事实:1996年2月1日,上诉人莫尊通提出申请退休报告。2月2日,经福清市医院体检,结论为“符合福建省职工病残丧失劳动能力鉴定标准第23条”。福清市洪宽中学于1996年1月23日签署意见同意报批,福清市教育局于1996年2月1日签署意见“同意按特殊情况报批”,福清市人事局于1997年2月25日批准上诉人莫尊通退休。
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上诉人莫尊通属于被上诉人福清市人事局所管理的事业机构人员,不属国家公务员序列。不受《中华人民共和国行***诉讼法》第十二条第(三)项规定的“行***机关对行***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之例外条款的规范。且被上诉人福清市人事局作出的批准退休决定处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所规定的公民的劳动权,是具体行***行为,行***相对人对此不服的,有权提起行***诉讼,人民法院应对此具体行***行为进行司法审查。本案上诉人莫尊通申请退休报告为1996年2月1日,而莫所在学校福清市洪宽中学的审批为1996年1月23日,学校审批在本人申请之前。莫尊通的申请退休报告为1996年2月1日,福清市教育局的审批意见日期也为1996年2月1日,二者为同一日。被上诉人的具体行***行为显然违反行***程序。***《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二)项中规定:“男年满五十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岁,参加***工作年限满十年,经过医院证明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可以退休。但被上诉人福清市人事局批准上诉人莫尊通退休时未满五十岁。被上诉人福清市人事局对此未予详查。因此,被上诉人福清市人事局批准上诉人莫尊通退休的决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一审法院对此亦未查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三)项之规定,该院于1998年3月11日作出判决如下:
一、撤销福清市人民法院(1997)融行初字第26号行***判决;
二、撤销被上诉人福清市人事局1997年2月25日批准上诉人莫尊通退休的决定。
「评析
本案是一起学校教师不服人事主管行***部门作出的批准退休的决定而引起的行***争议案件。现就本案涉及的主要问题评析如下:
(一)本案被告作出的批准原告退休决定之具体行***行为是否具有可诉性,人民法院应否立案受理?
被告批准原告莫尊通退休之决定,属于行***机关的具体行***行为,对此,参加诉讼各方基本认识一致,但对人事主管行***部门的这种具体行***行为,行***相对人能否提起行***诉讼,法院应否作为行***案件立案受理,则存在很大分歧,是本案争议的焦点。一种意见认为,人事主管行***部门批准教师退休的行***行为引起的行***争议,不属行***诉讼受案范围,法院不应立案受理。行***诉讼法第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不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事项提起的诉讼。亦即习惯所称的内部行***行为不属行***诉讼的受案范围。学校教师一直是作为“干部”管理的,批准其退休,属于上述法条所指之“不受理”范畴,是法律规定的“排除”受案范围列举内容之一。再者,行***诉讼法所规定的受案范围,基本上限于认为人身权和财产权受侵犯可提起诉讼,没有包括劳动权。因此,本案对于原告的起诉,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不予受理,或者判决驳回起诉。另一种意见认为,本案属于行***诉讼受案范围,法院可以立案受理。行***诉讼法第二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机关和行***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就是说,行***相对人认为具体行***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行***诉讼法其他有关规定,就可以起诉。本案中,原告莫尊通属于福清市人事局所管理的事业单位教职员工,不属国家公务员序列,因而不受行***诉讼法第十二条第(三)项规定的“行***机关对行***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例外条款的规范。且法律没有明确规定行***机关的具体行***行为侵犯公民的劳动权利不属于行***诉讼受案范围,被告作出的批准退休决定处分了公民的劳动权,是具体行***行为,行***相对人对此不服的,有权提起行***诉讼,人民法院应当立案受理,对此具体行***行为进行司法审查。因此,法院对原告的起诉予以立案受理,是正确的。一、二审法院均肯定了第二种意见,对原告之诉予以立案审理,并依法作出判决。
(二)本案被告批准原告退休的具体行***行为在实体处理上是否符合行***法规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