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出纳工作总结大全

物业出纳工作总结篇(1)

一、月初业务员打款.及时快捷的对业务员差旅费打款表进行整理,发放,方便业务人员用款。

二、月底正式工资发放。在整理工资时,对账上有欠款的人员进行扣款,按照银行规定的格式整理后,工行报送到银行进行发放,交行通过邮件将将明细表发送后,由交行。

三、收付现金。严格按照资金管理制度和备用金标准收付现金,备用金超标特殊情况报领导批准。

四、协助进出口贸易公司兑换美元,满足了公司对外币现金的需要.。

五、批量办理工资卡.最近人员变动幅度减小,10月办卡20张,11月办卡12张,月底在收到人力资源的身份证复印证后及时的准备资料办理新进员工工资卡,以备发工资时用,办回后及时的发放工资卡。

六、收退员工押金.新员工入职时,收取新员工的工装,鞋三种押金.在离职时分别退回;新员工的饭卡押金,在退回饭卡时退回。

七、去银行拿回单。在去银行时,从银行中拿回银行回单,对于银行遗漏和丢失的回单,及时催促银行人员补办,在月结时对手中的回单进行清理。

八、对工资卡号和费用卡号不符的人员进行更正.本月有一笔因为费用卡丢失销户的原因,费用没能到账,通过和本人取得联系后,公司出具了新的卡号证对,及时的进行支付

九、对换卡人员的新办卡号进行登记.新员工新办费用卡、卡号变换的人员较多,及时的更换银行卡信息是很重要的。

十、下月月资金计划的编制.月底在保证正常的收付业务的情况下,催要各部门的资金计划进行汇总编制。

【2017物业出纳月工作总结范文二】

对于企业来说,能力往往是超越知识的,物业管理公司对于人才的要求,同样也是能力第一。物业管理公司对于人才的要求是多方面的,它包括:组织指挥能力、决策能力、创新能力、社会活动能力、技术能力、协调与沟通能力等。

第一阶段(XX年—XX年):初学阶段;

XX年毕业之初,在无任何工作经验、且对物业管理行业更是一无所知的情况下,我幸运的加入了“金网络—雪梨澳乡”管理团队,看似简单的帐单制作→日常收费→银行对接→建立收费台帐→与总部财务对接,一切都是从零开始。我自觉加强学习,虚心求教释惑,不断理清工作思路,总结工作方法,在各级领导和同事的帮助指导下,从不会到会,从不熟悉到熟悉,我逐渐摸清了工作中的基本情况,找到了切入点,把握住了工作重点和难点,而随后财务助理兼客务代表的特殊身份更是加速缩短了我与“专业人”之间的距离。客户电话的接听、客服前台的接待,都需要很强的专业知识与沟通能力,物业管理中大多是一些细小琐碎的事,协调好了大事化孝小事化了,协调不好则工作会非常被动。这就要求在服务过程中不断提高自己与外界的沟通能力,同时在公司内部的沟通也非常重要,除了本部门之间,部门与部门之间的沟通也很重要,只有沟通好了,才能提高工作效率,减少不必要的人工成本。 一方面,干中学、学中干,不断掌握方法积累经验;另一方面,问书本、问同事,不断丰富知识掌握技巧。

“勤能补拙”,因为当时住在项目,便利用下班后的时间总结完善自己的工作内容,建立了各种收费台账的模版,同时结合管理处实际情况先后制定了《财务收费流程》、《财务对接流程》、《押金退款流程》以及《特约服务收费流程》,并在各级领导的支持和同事们的配合下各项流程得到了迅速的普及,为管理处日常财务工作的顺利进行奠定了坚实的基矗

第二阶段(XX年—XX年):发展阶段 :

这一阶段在继续担任雪梨澳乡财务助理的同时又介入了新接管项目温哥华森林管理处前期的财务助理工作,进一步巩固了自己关于从物业前期接管到业主入住期间财务工作经验的积累,同时也丰富了自身的物业管理专业知识。项目进入日常管理之后,因为新招的财务助理是应届毕业生,我由此又接触到了辅导新人的工作内容,我将自己的工作经验整理成文字后逐点的与新人一起实践,共同发现问题、解决问题,经过三个月时间的努力,新招的财务助理已经能够很好的胜任财务助理工作了。XX年底我又被调往公司新接管的“亲爱的villa ”管理处担任财务助理,此时正逢财务部改革,我努力学习专业知识,积极配合制度改革,并在工作中小有成就,得到了领导的肯定。

第三阶段 (XX年—现在),不断提升阶段 :

XX年底,我被调往公司财务部担任出纳。出纳工作首先要有足够的耐心和细心,不能出任何差错,在每次报账的时候,每笔钱我都会算两遍点两遍;每日做好结帐盘库工作,做好现金盘点表;每月末做好银行对帐工作,及时编制银行余额调节表,并做好和会计账的对帐工作;工资的发放更是需要细心谨慎,这直接关系到员工个人的利益,因为日常的工作量已经基本饱和,每次做工资的时候,我都会主动加班,保证及时将工资发放给员工;而公司总部出纳更大的一部分工作内容是与管理处财务助理的工作对接,由于当时管理处财务人员流动较大,面对新人更需要耐心的去指导她们的工作,细致的讲解公司的一些工作流程,使她们尽快融入金网络这个大家庭。

【2017物业出纳月工作总结范文三】

时光荏苒,我已经担任了一个多月的出纳工作,回顾过去一个月的点点滴滴,有过失误,有过犯错,逐渐对出纳岗位有了一定的熟悉。每当完成一项工作任务,即使刚开始犯错,花了不少时间才弄明白,心里都会感觉到欣慰和踏实,在此期间我确实学到了很多,这都得益于领导以及前辈的悉心帮助。

出纳是一项简单而琐碎的工作,除了平日及时处理各项事务,我也犯了一些失误:刚开始在开具支票和电汇的时候,会在金额大写上或是日期上写错,开收款收据的时候对系统不熟悉,金额填写错误,这在一定程度上耽误了工作时间。其次在发工资的时候,业务员账号数据有误,导致银行退回了该笔数额,也造成了一些不必要的麻烦,得重新电汇这笔款项。期间有碰到不懂的地方不会操作,幸好有同事的帮助,才解决了问题,我觉得只要从每一次差错中吸取经验教训,就能积累更多。不积跬步,无以致千里,不积小流,无以成江海,我有信心做好本职工作,也相信我会不断进步。

在此期间,我的主要工作可以归纳为以下几点:

1、填写银行存款日记账和现金日记账

2、填写资金结存日报

3、办理各项收付款业务

4、备用金的支付和弥补

5、保管现金以及各重要凭证

6、与银行沟通办理货币业务

7、填制日报、周报和月报,月末对账

基本上每日的工作流程为:

8:00-9:00进入银企对账服务系统与银行日记账进行对账,根据上日银行日记账明细编制资金日报表,发总监。

9:00-12:00

(1)根据原料、费用、备用金等付款通知单处理付款业务:根据付款要求将做好的支票、电汇等凭证交总监签字及盖财务章。继而把要原料及费用付款清单交予总经理签章。

(2)收讫发货单及各办事处汇款通知,及时通过SS系统打印收款收据,使银行已收的单据企业及时入账

1:00-3:00 去银行办理当日的现金支付业务、取回单。每日收到的现金要及时存银行,不得“坐支”。

3:00-4:00 银行回来后进行系统的付款处理,整理好回单,附于相关凭证上。

物业出纳工作总结篇(2)

2014年12月31日,重庆市人民***府办公厅印发了《重庆市进一步推进排污权(污水、废气、垃圾)有偿使用和交易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渝府办发〔2014〕178号),明确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工作按照“循序渐进、积极稳妥”的原则分布实施、有序推进,并于2015年1月率先启动工业企业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将全市现有和新建工业企业排放的污染物指标,包括污水(化学需氧量、氨氮)、废气(二氧化硫、氮氧化物)以及工业垃圾(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纳入有偿使用和交易范畴。本文对全市工业企业应缴纳排污权有偿使用费在其工业总产值和利润总额的占比进行了分析,根据分析结果得出了相关结论。

1.应缴纳排污权有偿使用费总体情况

以环境统计数据为基础,结合重点工业企业污染治理最新进展,全市3145家环境统计重点调查企业2013年工业总产值为7667.5亿元,利润总额(按2013年全市规模以上工业企业行业平均利润率测算)为469.9亿元,其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的排放量分别为4.30万吨、0.27万吨、21.59万吨、15.24万吨和453.50万吨。按照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环保局《关于制定污水、废气、垃圾排污权交易基准价(试行)的通知》(渝价〔2015〕15号)之规定,排污权有偿使用基准价分别按化学需氧量1360元/吨、氨氮2400元/吨、二氧化硫976元/吨、氮氧化物1200元/吨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25元/吨进行测算,则全市3145家环境统计重点调查企业每年应缴纳排污权有偿使用费为5.72亿元,分别占其工业总产值、利润总额的0.075%和1.22%。

2.排污权有偿使用费行业分布情况

从表1排污权有偿使用费行业分布情况[1],可以看出,环境统计重点调查企业中,从应缴纳排污权有偿使用费占全市总额的比例来看,电力热力的生产和供应业、非金属矿物制品业、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制造业、造纸及纸制品业、煤炭开采和洗选业、农副食品加工业等六个行业相对较高,其占比分别为33.65%、20.56%、12.99%、4.74%、3.71%和3.50%。从应缴纳排污权有偿使用费占行业工业总产值和利润总额的比例来看,电力热力的生产和供应业、非金属矿物制品业、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制造业、黑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造纸及纸制品业等高能耗、重污染行业相对较高,其应缴纳有偿使用费分别占其工业总产值的0.28%、0.14%、0.10%、0.06%和0.13%;分别占其利润总额的7.51%、2.13%、9.31%、3.90%和1.52%。

3.排污权有偿使用费区域分布情况

从表2排污权有偿使用费区域分布情况,可以看出,环境统计重点调查企业中,都市功能核心区297家企业,应缴纳排污权有偿使用费约4316万元,分别占其工业总产值和利润总额的0.013%和0.20%,约占全市环境统计重点调查企业排污权有偿使用费总额的7.55%。都市功能拓展区168家企业,应缴纳排污权有偿使用费约1358万元,分别占其工业总产值和利润总额的0.020%和0.27%,约占全市环境统计重点调查企业排污权有偿使用费总额的2.38%。城市发展新区1494家企业,应缴纳排污权有偿使用费约37538万元,分别占其工业总产值和利润总额的0.156%和2.83%,约占全市环境统计重点调查企业排污权有偿使用费总额的65.67%。渝东北生态涵养发展区904家企业,应缴纳排污权有偿使用费约9621万元,分别占其工业总产值和利润总额的0.096%和1.49%,约占全市环境统计重点调查企业排污权有偿使用费总额的16.83%。渝东南生态保护发展区282家企业,应缴纳排污权有偿使用费约4331万元,分别占其工业总产值和利润总额的0.265%和4.57%,约占全市环境统计重点调查企业排污权有偿使用费总额的7.58%。

4.排污权有偿使用费分段分布情况

从表3排污权有偿使用费分段分布情况,可以看出,环境统计重点调查企业中,缴纳排污权有偿使用费1000万元以上的企业有9家,应缴纳排污权有偿使用费21378.9万元,分别占其工业总产值和利润总额的0.678%和31.57%;缴纳排污权有偿使用费500万元~1000万元的企业有8家,应缴纳排污权有偿使用费5900.9万元,分别占其工业总产值和利润总额的0.115%和1.54%;缴纳排污权有偿使用费100万元~500万元以上的企业有65家,应缴纳排污权有偿使用费12677.4万元,分别占其工业总产值和利润总额的0.272%和5.58%;缴纳排污权有偿使用费50万元~100万元的企业52家,应缴纳排污权有偿使用费3766.0万元,分别占其工业总产值和利润总额的0.066%和0.97%;缴纳排污权有偿使用费10万元~50万元的企业有403家,应缴纳排污权有偿使用费8337.0万元,分别占其工业总产值和利润总额的0.053%和0.75%;缴纳排污权有偿使用费10万元以下的企业有2608家,应缴纳排污权有偿使用费5103.3万元,分别占其工业总产值和利润总额的0.012%和0.20%。

5.应缴纳排污权有偿使用费大户企业情况

环境统计重点调查企业中,排名前30位的排污权有偿使用费缴纳大户企业,其工业总产值合计976.8亿元,利润总额合计49.6亿元,且主要集中在火电、水泥、钢铁等行业,按拟定标准测算,年应缴纳排污权有偿使用费合计3.16亿元,分别占其工业总产值和利润总额的0.05%和6.4%,约占全市环境统计重点调查企业排污权有偿使用费总额的55.24%。

6.结论

6.1全市3145家环境统计重点调查企业每年应缴纳排污权有偿使用费5.72亿元,分别占全市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工业总产值、利润总额[1]的0.036%和0.63%,排污权有偿使用费的缴纳对全市工业企业整体影响甚微。

6.2电力热力的生产和供应业、非金属矿物制品业、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制造业、黑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造纸及纸制品业等高能耗、重污染行业是缴纳排污权有偿使用费的主体,这点在应缴纳排污权有偿使用费大户企业统计中也得到了印证。

6.3缴纳排污权有偿使用费10万元以下的企业数占全市环境统计重点调查企业数的82.9%,排污权有偿使用费的缴纳对大多数工业企业不会增加太大的成本压力。

6.4城市发展新区应缴纳排污权有偿使用费约37538万元,约占全市环境统计重点调查企业排污权有偿使用费总额的65.67%,与全市五大功能区发展定位是相适应的。

物业出纳工作总结篇(3)

国家税务总局于2011年3月25日了2011年第23号公告《关于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有关税收问题的公告》,对相关问题进一步予以明确。

原流转税制下的税务处理规定

原《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对混合销售行为的涉税处理依据是“纳税人的主营业务”,如果纳税人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为主,则对混合销售行为征收增值税;反之,则对混合销售行为征收营业税。

后来,国家税务总局又下发了《关于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提供增值税劳务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2]117号),对“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这一涉税事项的增值税、营业税如何划分问题作出具体规定。

对符合下列条件的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并同时提供劳务,应对两类收入分别核算并征收增值税和营业税:(一)必须具备建设行***部门批准的建筑业施工(安装)资质;且(二)签订建筑工程施工总包或分包合同中单独注明建筑业劳务价款。如纳税人不能满足以上条件,则对其取得的收入全部征收增值税。

由总承包人扣缴分包、转包人营业税。分包人是生产企业,且同时符合上述两个条件的,总承包人在扣缴建筑业营业税时的营业额为除自产货物、增值税应税劳务以外的价款。此外,对其他所有分包人,总承包人在扣缴建筑业营业税时的营业额为分包额。

国税发[2002]117号文在执行过程中存在着矛盾。假定某一建筑项目,由一建筑公司总承包,子项目(材料80万,安装20万)分包给一家生产企业。如果该生产企业是分包人,SL不具备建筑施工资质,根据国税发[2002]117号文第一条的规定,该生产企业不同时具备文件规定的两个条件,应该对纳税人取得的全部收入征收增值税,不征收营业税。但根据文件第二条的规定,总承包人应该按分包额(100万)扣缴该生产企业的建安营业税。也就是说,按第一条规定,该生产企业的100万元收入全部征收增值税,不征收营业税;而按第二条规定,总承包人应该按i00万元扣缴生产企业的建安营业税。这就造成了重复纳税。

新流转税制下的税务处理规定

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有关混合销售行为的涉税处理,除保留一般性规定外,还对“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这一特殊的混合销售行为作出新的规定:纳税人应当分别核算货物的销售额和建筑业劳务的营业额,并据此分别计算缴纳增值税和营业税;如果不能分别核算,对于主管税务机关在国税的纳税人'由其主管国税机关核定货物的销售额,对于主管税务机关在地税的纳税人,由其主管地税机关核定建筑业劳务的营业额。

2009年1月1日以后,国税发[20021117号文关于“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的规定,显然有悖于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国家税务总局随即下发国税发[200917号文和国税发[2009]29号文,对国税发[2002]117号文的部分条款予以废止。但是,在实际执行中税企双方多反映***策规定不够明确,期盼重新下发***策,对该项混合销售行为的涉税处理作出明确规定。

23号公告取消了国税发[2002]117号文对“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分别征收增值税、营业税所必须具备的两个限定条件。

23号公告规定,如果纳税人能自行分别核算货物销售额与劳务营业额的,可据此分别缴纳增值税和营业税;即便是纳税人没有分别核算货物销售额与劳务营业额的,也是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货物的销售额和建筑业劳务的营业额,再也不会出现全额征收增值税的情况。

公告施行时间

23号公告自2011年5月1日起正式施行,国税发[2002]117号文同时作废。如果纳税人的涉税行为发生在2011年5月1日之前,并已经按国税发[2002]117号文的规定缴纳了增值税、营业税,则不再做纳税调整。如果纳税人的涉税行为发生在2011年5月1日以后,或者虽发生在2011年5月1日之前,但是在2011年5月1日之前还没来得及按照国税发[2002]117号文的规定缴纳增值税、营业税,则一律按23号公告的规定执行。

***策背景

为建立高危行业企业和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设施长效投入机制,国家有关部门要求高危行业企业应按照规定提取安全生产费用,同时煤矿企业还应按照规定提取维简费。国家有关部门于2004年、2006年分别下发《煤炭生产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财建[20041119号)和《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财务管理暂行办法》(财企[2006]478号)对煤矿企业维简费和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的预提、使用、核算等财务管理办法进行了规定。但自新所得税法实施后,由于新旧法存在变化,关于煤矿企业维简费和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如何在所得税前扣除则不明确。

对此,国家税务总局于2011年3月31日了2011年第26号公告《关于煤矿企业维简费和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对该问题进行了明确。公告自2011年5月旧起执行。煤矿企业维简费和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的定义

根据财建[2004]119号文的规定,煤矿维简费是指我国境内所有煤炭生产企业根据原煤实际产量,每月按一定标准从成本中提取,专项用于维持简单再生产的资金。煤矿维简费不包括安全费用。维简费主要用于煤矿生产正常接续的开拓延深、技术改造等,以确保矿井持续稳定和安全生产,提高效率。维简费主要用于矿井(露天)开拓延深工程、矿井(露天)技术改造、煤矿固定资产更新改造和固定资产零星购置、矿区生产补充勘探、综合利用和“三废”治理。

煤矿维简费由煤炭企业按规定标准提取启行安排使用。煤矿维简费提取和使用,应坚持先提后用,量人为出的原则,专款专用,专项核算。煤矿维简费如果本年度有结余资金,允许结转下年度使用。

根据财企[2006]478号文的规定,高危行业安全生产费用是指

在中国境内从事矿山开采、建筑施工、危险品生产以及道路交通运输的企业以及其他经济组织按照规定标准提取,在成本中列支,专门用于完善和改进企业安全生产条件的资金。具体的提取办法按行业而有所不同,矿山企业是依据开采的原矿产量按月提取,建筑施工企业是以建筑安装工程造价为计提依据来提取安全费。安全费主要用于以下几个方面: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设备、设施;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物品;安全生产检查与评价;重大危险源、重大事故隐患的评估、整改、监控;安全技能培训及进行应急救援演练;其他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活动。

安全费用应当专户核算,按照规定范围安排使用。如果本年度有结余,下年度使用;如果当年度计提安全费用不足的,超出部分按照正常成本费用列支。利用安全费用形成的资产,应纳入相关资产进行管理。

维简费和安全费用在企业所得税上的处理

煤矿企业实际发生的维简费支出和高危行业企业实际发生的安全生产费用支出,属于收益性支出的,可直接作为当期费用在税前扣除;属于资本性支出的,应计人有关资产成本,并按企业所得税法规定计提折旧或摊销费用在税前扣除。企业按照有关规定预提的维简费和安全生产费用,不得在税前扣除。

企业在26号公告前已在税前扣除的提取的维简费和安全费甩应如何处理?

公告实施前,企业按照有关规定提取的、且在税前扣除的煤矿企业维简费和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相关税务问题按以下规定处理:

1.公告实施前提取尚未使用的维简费和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应用于抵扣本公告实施后的当年度实际发生的维简费和安全生产费用,仍有余额的,继续用于抵扣以后年度发生的实际费用,至余额为零时,企业可按照实际发生费用在税前扣除。

2.已用于资产投资、并计人相关资产成本的,该资产提取的折旧或费用摊销额,不得重复在税前扣除。已重复在税前扣除的,应调整作为2011年度应纳税所得额。

3.已用于资产投资、并形成相关资产部分成本的,该资产成本扣除上述部分成本后的余额,作为该资产的计税基础,按照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资产折旧或摊销年限,从本公告实施之日的次月开始,就该资产剩余折旧年限计算折旧或摊销费用,并在税前扣除。

新***策主要内容在于,一是要求企业以实际发生为原则,按照有关规定预提但并未实际发生的维简费和安全生产费用,不得在税前扣除,形成资产的根据有关规定计提折旧或摊销额在税前扣除;二是不得重复扣除原则,以前年度提取并已在税前扣除的维简费和安全费用有余额的,当实际发生时应先抵减余额,已经形成资产的或计入资产成本的,相关资产计提的折旧或摊销额,不得在税前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扩大适用免抵退税管理办法企业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

为支持国内新兴产业的发展,适应新的经营模式,现就扩大免抵退税管理办法企业范围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工商登记时间两年以上的集成电路设计、软件设计、动漫设计企业及其他高新技术企业(小规模纳税人除外)从事以下业务的,可实行免抵退税管理办法:

(一)自主研发、设计由其他企业生产加工后进行收购或委托国内其他企业生产加工后收回的货物出口;

(二)委托境外企业加工后进口再使用本企业品牌的货物出口_

(三)自主研发、设计软件,加载到外购的硬件设备中的货物出口_

(四)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_二、本公告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此前的税收处理与本公告规定不一致的,可按本公告规定予以调整。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进一步完善税务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

一、无照户纳税人的管理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办而未办工商营业执照,或不需办理工商营业执照而需经有关部门批准设立但未经有关部门批准的(简称无照户纳税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对无照户纳税人核发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并限量供应发票。

无照户纳税人已领取营业执照或已经有关部门批准的,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或自有关部门批准设立之日起30日内,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核发税务登记证及副本;已领取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的,税务机关应当同时收回并做作废处理。

二、非正常户管理

严格非正常户认定管理。对经税务机关派员实地核查,查无下落的纳税人,如有欠税且有可以强制执行的财物的,税务机关应按照《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的规定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纳税人无可以强制执行的财物或虽有可以强制执行的财物但经采取强制执行措施仍无法使其履行纳税义务的,方可认定为非正常户。

开展非正常户公告。税务机关应在非正常户认定的次月,在办税场所或者广播、电视、报纸、期刊、网络等媒体上公告非正常户。纳税人为企业或单位的,公告企业或单位的名称、纳税人识别号、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经营地点;纳税人为个体工商户的,公告业户名称、业主姓名、纳税人识别号、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经营地点。

实施非正常户追踪管理。税务机关发现非正常户纳税人恢复正常生产经营的,应及时处理,并督促其到税务机关办理相关手续。对没有欠税且没有未缴销发票的纳税人,认定为非正常户超过两年的,税务机关可以注销其税务登记证件。

加强非正常户异地协作管理。税务机关要加强非正常户信息交换,形成对非正常户管理的工作合力。对非正常户纳税人的法定代表人或经营者申报办理新的税务登记的,税务机关核发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限量供应发票。税务机关发现纳税人的法定代表人或经营者在异地为非正常户的法定代表人或经营者的,应通知其回原税务机关办理相关涉税事宜。纳税人的法定代表人或经营者在原税务机关办结相关涉税事宜后,方可申报转办正式的税务登记。

三、《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的管理

纳税人到外县(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在外出生产经营以前,按照外出经营活动所应缴纳的货物与劳务税税种向相应的县级以上(含本级)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外出经营活动应缴纳增值税的,向国税机关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应缴纳营业税的,向地税机关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为兼营行为的,可向国税或地税机关申请开具,税务机关不得拒绝。

税务机关应当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国统一税收***文书式样的通知》(国税发[2005]179号)规定的式样为纳税人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并加盖县以上(含本级)税务局(分局)印章。

纳税人应当于外出经营地开始前,持《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向外出经营地税务机关报验登记;自《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签发之日起30日内未办理报验登记的,所持证明作废,纳税人需要向税务机关重新申请开具。

纳税人税务登记地税务机关应当加强对外出经营纳税人的税

收管理,定期通报《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开具情况。

四、本公告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税务登记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37号)中的第六条第三款“对应领取而未领取工商营业执照临时经营的,不得办理临时税务登记,但必须照章征税,也不得向其出售发票;确需开具发票的,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先缴税再由税务机关为其代开发票。”同时作废。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部分地区试行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先比对后抵扣”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近接试行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以下简称海关缴款书)“先比对后抵扣”管理办法的一些地区反映,部分纳税人因***策理解有误或者系统操作不当,影响了税款抵扣。经研究,为保障海关缴款书“先比对后抵扣”管理办法的顺利试行,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稽核结果相符但未按期申报抵扣的海关缴款书,纳税人应于2011年6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持《海关缴款书稽核结果通知书》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对后,允许纳税人申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逾期不予抵扣。

二、对稽核结果异常但未按期申请数据修改、核对的海关缴款书,纳税人应于2011年5月20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数据修改或者核对。试点地区省国税机关应于5月25日前将纳税人逾期申请修改、核对数据报税务总局再次稽核比对。对再次稽核比对结果相符的海关缴款书,税务机关书面通知纳税人申报抵扣;对再次稽核比对结果异常的海关缴款书,由主管税务机关按照相关规定组织审核检查,经核查海关缴款书票面信息与纳税人真实进口货物业务一致的,书面通知纳税人申报抵扣。

三、自2011年6月起,对稽核结果为不符、缺联、重号的海关缴款书,纳税人应于产生稽核结果的90日内向税务机关申请数据修改或者核对,逾期未申请数据修改、核对的不予抵扣进项税额。

四、试点地区税务机关应切实加强对纳税人的税收***策宣传和纳税辅导,使纳税人及时掌握海关缴款书“先比对后抵扣”管理办法,了解进项税额抵扣时限等有关规定,按时办理纳税申报。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雇主为雇员承担全年一次性奖金部分税款有关个人所得税计算方法问题的公告

为公平税负,规范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雇主为其雇员负担个人所得税税款计征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6]199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号)等规定,现对雇员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并由雇主负担部分税款有关个人所得税计算方法问题公告如F:

一、雇主为雇员负担全年一次性奖金部分个人所得税款,属于雇员又额外增加了收入,应将雇主负担的这部分税款并人雇员的全年一次性奖金,换算为应纳税所得额后,按照规定方法计征个人所得税。

二、将不含税全年一次性奖金换算为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方法

(一)雇主为雇员定额负担税款的计算公式:

应纳税所得额=雇员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雇主替雇员定额负担的税款一当月工资薪金低于费用扣除标准的差额

(二)雇主为雇员按一定比例负担税款的计算公式:

1.查找不含税全年一次性奖金的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

末含雇主负担税款的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12,根据其商数找出不含税级距对应的适用税率A和速算扣除数A

2.计算含税全年一次性奖金

应纳税所得额一(未含雇主负担税款的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当月工资薪金低于费用扣除标准的差额一不含税级距的速算扣除数Ax雇主负担比例)÷(1不含税级距的适用税率Ax雇主负担比例)

三、对上述应纳税所得额,扣缴义务人应按照国税发[2005]9号文件规定的方法计算应扣缴税款。即:将应纳税所得额÷12,根据其商数找出对应的适用税率B和速算扣除数B,据以计算税款。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一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B速算扣除数B

实际缴纳税额一应纳税额雇主为雇员负担的税额

四、雇主为雇员负担的个人所得税款,应属于个人工资薪金的一部分。凡单独作为企业管理费列支的,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不得税前扣除。

本公告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口径问题的公告

根据2010年以来***、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与《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相关的配套***策,现对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有关口径公告如下:

物业出纳工作总结篇(4)

一、引言

近年来,在大型炼化企业生产装置工程建设中,越来越多的采用了EPC总承包模式。笔者所在的单位近几年就有若干个大型工程项目采用了EPC总承包模式。所谓的EPC总承包模式是指建设单位作为业主将建设工程发包给总承包单位,由总承包单位承揽整个建设工程的设计、采购、施工,并对所承包的建设工程的质量、安全、工期、造价等全面负责,最终向建设单位提交一个符合合同约定、满足使用功能、具备使用条件并经竣工验收合格的建设工程承包模式。

EPC总承包项目的财务管理是指通过有效的财务手段,对工程总承包项目的投资、进度和成本实施有效的管理,提高工程项目的经济效率和管理水平,实现工程项目的利润最大化目标。在项目的实施过程中,项目财务管理作为项目管理的一部分,通过与各方面的互相联系,互相协作,完成项目财务目标,同时协助其他部门完成相应的目标,为项目提供服务。

与传统的工程项目建设模式相比,EPC总承包模式具有许多较先进的优势,如:强调和充分发挥设计在整个工程建设过程中的主导作用。对设计在整个工程建设过程中的主导作用的强调和发挥,有利于工程项目建设整体方案的不断优化;有效克服设计、采购、施工相互制约和相互脱节的矛盾,有利于设计、采购、施工各阶段工作的合理衔接,有效地实现建设项目的进度、成本和质量控制符合建设工程承包合同约定,确保获得较好的投资效益;建设工程质量责任主体明确,有利于追究工程质量责任和确定工程质量责任的承担人。

虽然EPC总承包模式在工程设计、组织施工、质量监管等方面具有优势,但对于业主方来说,在EPC总承包模式下,其工程税务筹划及成本核算等方面还存在着一些问题,本文试就这些问题做一简单的讨论。

二、EPC模式下,工程项目核算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建议

(一)纳税筹划问题

在EPC总包模式下,项目总包方一般为建筑业企业,按照《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建筑业企业为营业税纳税义务人,其一般不具备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质。在EPC总包模式下,业主方与总包方签订的总包合同,涉及了设计、建筑安装、设备采购、技术服务等不同的内容。作为总包方,存在如何就不同业务进行纳税筹划的问题。作为工程总包方,实际中有以下几种纳税方式:就合同总标的减去分包价后的余额按建筑业税目纳营业税,实践中施工地的地方税务主管部门也会要求如此操作;分别纳税***策,即对销售货物和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取得的收入征收增值税,提供建筑业劳务收入(不包括按规定应征收增值税的自产货物和增值税应税劳务收入)按建筑业税目征收营业税,对设计按其他服务业税目征收营业税;按混合销售处理。一旦被认定为混合销售。总包方要就其总包额全额缴纳增值税或者营业税。如全部缴纳增值税,相应的设计、施工均按增值税税目缴纳。而这些业务总包方无法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而按17%全额缴纳增值税。总包方税负较重,如全部缴纳营业税,业主无法从总包方处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也就无法抵扣固定资产进项税,对业主是巨大的损失。特别是 2009年1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单位购进的使用期限超过12个月的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工具、器具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可以抵扣增值税,实现了增值税由生产型向消费型转变。因此,在2009年以后,上级规划计划部门下达工程项目初步设计概算以及工程施工***预算中均将增值税的抵扣列入了工程总概算的扣减项,这就要求业主出于设备抵扣进项税额的需求,也会要求总包方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

鉴于上述原因,对于业主方,既要考虑总包方混合销售纳税、重复纳税风险,又要实现工程设备物资进项税抵扣收益,因此与总包方就总包工程纳税筹划就显得尤为重要。

在实践中,笔者认为需采取以下方法予以解决。在现行税制下,建议业主方在与总包方通过合同谈判签订总包合同后,将一个总承包合同分拆出至少两个分合同,即:设备采购合同和建筑安装合同,对于设备采购部分,建议业主方物资采购部门积极参与,通过三方合同方式参与工程设备物资的采购过程。订立的设备供货合同,需要总承包商给业主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业主作为在建工程成本入账。将设备采购部分单列,在业务层面将合同分立,这样既避免了总包方设备部分重复缴纳营业税,又保证了业主方获取工程设备材料增值税扣税凭证的要求。签订的建筑安装合同,总包方该合同总价值扣除分包业务后缴纳营业税。

另外,对于购进的工程设备物资,业主方要把握好固定资产增值税抵扣范围,做到应抵扣尽抵扣。***、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13号)进一步明确了固定资产进项税抵扣的范围。作为炼油化工企业,本文认为以下方面值得关注:一是引入了固定资产分类代码,对各类固定资产的范围作了详细列举,除了房屋和建筑屋外,原则上其他类别固定资产均可税前扣除。在实际应用中,我们可积极税务部门沟通,依据炼化企业特点,认真分析项目构筑物特点以及其与生产装置的关系,尽量缩小房屋、构筑物范围。如将某些塔、烟囱等后的说明中注明“化工生产用塔类设备”而将其归入设备,而不是构筑物,以便进行抵扣。二是引入主体与附属概念。财税【2009】113规定“以建筑物或构筑物为载体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均应作为构筑物和建筑物的组成部分,其进项税不得抵扣。”这就是所谓的“附属从主体”原则。根据这一原则,设备的附属也应跟随主体允许抵扣进项税。比如炼化企业大量的塔、炉、反应器等大型设备,这些大型设备与土木工程、管廊框架等组合在一起成为了生产装置,那么,这些土木工程、管廊等也应该作为设备的附属予以抵扣进项税。关于固定资产抵扣进项税,最稳妥的做法是将所有工程中需抵扣的设备清单交给税务部门做一备忘,可将固定资产进项税抵扣风险降到最低。

(二)项目成本核算问题

业主方工程项目核算,要求将与工程有关的各项费用支出列入在建工程核算。而总包方工程成本核算适用《企业会计准则—建造合同》。总包方核算工程施工费用,着重点在于核算工程施工、工程结算。对于发生的与总包工程有关的各项支出,总包方在确认及计量方面与业主方侧重点不一致。在EPC总包项目中,如果业主方不及早介入,对工程成本核算以及与总包方工程费用结算流程进行明确的话,很可能造成工程成本核算不实、工程成本费用不明晰、单项资产价值无法区分等很多问题。针对这些问题,笔者认为,对于EPC总包模式下的工程项目成本核算,应在以下几方面加以注意:

1、严格执行项目预算,按预算项目明确费用控制责任划分

业主须与总包方就EPC总包项目概算进行责任划分,具体明确各项费用控制责任部门、项目进度及结算安排。避免各费用项目趸结,造成概算控制不清、工程成本列支不实。

2、明确划分工程成本费用要素

实践中,可借助相关项目核算管理系统,根据工程初步设计概算,将工程费用按横向及纵向划分核算明细。横向按照项目单元划分明细,如:XXX工程—XX单元。其次在纵向上,在每一工程单元下按照费用要素划分,如:建筑费、安装费、设备购置费及其他各二类费用明细。通过上述横向及纵向费用要素设定,将发生的工程费用正确归集到相关工程及单项资产明细里。有条理的设定好工程成本费用要素,既能如实反映工程建设成本,又方便日后的转资,形成资产明细及其金额构成。

3、明确业主与总包方结算流程

EPC总包项目中,业主与总包方的工程结算也需要事前谋划,确立责任明确、可操作性强的结算流程。建议按不同费用类别分三种方式:

工程设备及材料费:总包方采购的工程设备物资在给业主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业主方据以挂账并付款,同时,设备物资采购成本计入在建工程成本,并确定转资设备明细。

工程建筑、安装费用:根据总包合同或建筑、安装分包合同,按节点根据工程形象进度确认文件以及总包方开具的建筑业发票,结算建安工程成本。

设计费、管理费、监理费、技术服务等等其他工程费用,依据合同及服务采购形象进度确认文件以及发票,结算相关工程成本。

上述结算流程,既能较好的完成资金结算支付,又能按照概算节点与形象进度控制,有效地通过结算控制项目费用。

综上所述,对于EPC总包项目,无论是业主方还是总包方,在实践运用中,特别是财务核算及税收筹划方面,都会和现行管理体制与税收法规有不协调之处,而不协调之处,正是我们可以认真思考,筹划规避的良好空间。

参考文献:

[1]齐宏宇.增值税转型后EPC总承包项目的纳税筹划

物业出纳工作总结篇(5)

中***分类号:F23 文献标识码:A

一、自建行为的纳税筹划

自建行为是指自建建筑物后再销售的行为。税法规定,自建行为视同提供应税劳务,除了按“销售不动产”征收营业税外,还应征收一道“建筑业”营业税。但是,现行税法还规定,自建自用建筑物,其自建行为不属于营业税的征税范围。这里需要特别说明的是,自建自用建筑物,仅限于施工单位自建建筑物后的自用。如果施工单位属于***核算单位,不论是承担其所隶属单位的建筑安装工程业务,还是承担其他单位的建筑安装工程业务,均应当征收营业税。如果属于非***核算单位,承担其他单位建筑安装工程业务应当征收营业税,而承担本单位的建筑安装工程业务是否缴纳营业税,则要看其与本单位之间是否结算工程价款。凡同本单位结算工程价款的,不论是否编制工程预算,也不论工程价款中是否包括营业税税金,均应当征收营业税;凡不与本单位结算工程价款的,则不征收营业税。

案例:某房地产开发公司自建写字楼,建筑安装成本为1,000万元,当地税务机关确定成本利润率为15%,目前有三个方案可供选择。

方案一:自建写字楼完工后将其出售,销售额为1,500万元。

方案二:自建建筑物后自用。

方案三:不实行自建,只对外发包工程,竣工后销售(销售额同上)。

试在以上方案中作出选择。

分析:如果选择方案一,作为自建行为,由于房地产开发公司将其自建的写字楼出售,应该缴纳营业税。自建行为应缴纳的营业税为1000×(1+15%)÷(1-3%)×3%=35.57万元;销售写字楼行为应缴纳的营业税为1500×5%=75万元,共计缴纳营业税110.57万元(35.57万元+75万元)。如果选择方案二,由于该房地产开发公司自建写字楼后自用,无需缴纳营业税。如果选择方案三,由于该房地产开发公司不实行自建,只对外发包工程,竣工后销售,则只缴纳销售行为的营业税,应缴纳的营业税为1500×5%=75万元。

三种方案比较,如果单纯从节税效果来看,第二种方案是最好的。但是,如果从企业全局进行考虑,由于另外两种方案的销售额扣除成本和相关税费后的余额明显超过了第二种方案的节税金额,所以选择方案一或方案三更好。方案一和方案三相比,方案三的销售额扣除成本和税费后的收益更大,所以应选择方案三。

二、合作建房的纳税筹划

合作建房是指一方提供土地,另一方提供资金,双方合作建房的行为。在实际操作中有两种基本的合作方式:一是纯粹“以物易物”方式,二是“合营”方式。“以物易物”是指合作双方以各自的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相互交换。“合营”建房是指双方以土地使用权和资金出资成立合营公司,由合营公司建造房屋。不同方式下,营业税的征收规定是不同的。

(一)“以物易物”方式

1、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相互交换。双方不论是否进行货币结算,均发生了营业税的应税行为,即持有土地使用权的一方发生了转让土地使用权的行为;持有资金的一方发生了销售不动产的行为。

2、以出租土地使用权为代价换取房屋所有权。出租土地的一方,发生的租赁行为属于营业税中的“服务业――租赁业”,属于营业税的征税范围;持有资金的一方发生了销售不动产的行为。

(二)“合营”方式

1、房屋建成后,双方采取共担风险、利润共享的分配方式,不征收营业税。但如果合营企业销售房屋应该征收营业税。

2、房屋建成以后,如果持有土地使用权的一方采取按销售收入的一定比例提成的方式参与分配,或者提取固定利润,属于将土地使用权出租给合营企业的行为,应该按“租赁业”征营业税。对合营企业销售房屋取得的收入按“销售不动产”征收营业税。

3、房屋建成后,双方按一定比例分配房屋,属于将土地使用权转让给合营企业的行为。对持有土地使用权的一方,应该按“转让无形资产”征营业税。对于合营企业的房屋,在分配给双方以后,如果各自销售房屋,则再按“销售不动产”征收营业税。

根据上述合作建房不同方式和税法的不同规定,纳税人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纳税筹划:在合作建房时,应该避免采取“以物易物”的方式;在以土地使用权投资入股成立合营企业合作建房时,应该采取风险共担、利润共享的分配方式;在不能采取风险共担、利润共享的分配方式时,可以采取转让股权,而不分配房屋的办法。

案例:A、B是两个依法成立***核算的内资企业,经双方友好协商,决定合作进行商品房开发。合同约定A企业提供土地使用权,B企业提供资金,房屋建成后,经评估其价值为6,000万元,由双方平分。

方案一:A企业将土地所有权转让给B企业,由B企业进***地产开发。

方案二:A企业以土地使用权出资、B企业以货币资金出资合股成立一个***核算的合营企业C来进***地产开发,房屋建成后,双方采用风险共担,利润共享的分配方式。

分析:对于方案一,A企业通过转让土地使用权而拥有该房产的一半所有权,应按“转让无形资产”的税目计征营业税,应纳营业税150万元(3000万元×5%)。对于方案二,由于A企业以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属于无形资产)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的利润分配、共同承当投资风险,根据现行税法规定,不征收营业税。因此,A企业可以少缴营业税150万元。

三、签订不同承包合同的纳税筹划

《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建筑业的总承包人将工程分包或转包给他人的,以工程的全部承包额减去支付给分包人或转包人的价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实务中,工程承包公司承包建筑安装工程业务分两种形式:

第一种形式是由工程承包公司同建设单位签订承包合同,然后将设计、采购等项工作分别转包给其他单位,工程承包公司负责各环节的协调与组成。工程承包公司有的自身没有施工力量,或者自身虽有施工力量但不参与该项工程的施工,将所有设计、采购、施工等项业务全部转包给其他单位,自身只从事协调或组成工作;有的自身有一定的施工力量且参与了该项工程的施工,但仍将其中的大部分施工任务转包给其他单位。工程承包公司的收入主要是总承包金额与分包金额之间的差额。

第二种形式是承包合同由施工单位同建设单位签订,工程承包公司负责设计及对建设单位承担保证,并向施工单位按工程总额的一定比例收取管理费。

对于第一种形式,即工程承包公司作为工程总承包人同建设单位签订合同,无论其是否具备施工力量,是否参与工程施工业务,对其取得的全部收入,按“建筑业”税目征收3%的营业税。

对于第二种形式,即工程承包公司不作为工程总承包人,不与建设者签订工程承包合同,而仅作为建设单位与施工企业的中介人,无论工程承包公司是否具备施工力量,一律按“服务业”税目中的“服务”项目征收5%的营业税。

案例:甲单位有一工程项目需找施工单位承建,工程总价款为6,100万元。在乙工程公司的协助下,由丙建筑公司与甲单位签订承建合同,合同金额为6,100万元,另外丙单位付给乙公司服务费100万元。根据上述条件,乙公司应纳营业税为5万元(100万元×5%),丙公司应纳营业税税额183万元(6100万元×3%),两公司合计应纳营业税税额188万元(5万元+183万元)。

如果乙公司进行筹划,由乙企业直接与甲公司签订合同,合同金额为6,100万元,然后再将工程以6,000万元转包给丙公司。此时,乙公司应纳营业税为(6100-6000)×3%=3万元,乙公司代扣代缴丙公司应缴纳的营业税为6000×3%=180万元,两公司合计应纳营业税税额为3+180=183万元。通过筹划,乙公司少缴营业税2万元,丙公司少缴营业税3万元,双方获益。

四、建筑安装企业计税依据的纳税筹划

根据营业税法规定,纳税人从事建筑、修缮、装饰和其他工程作业,无论与对方如何结算,其营业额均应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及其他物质和动力的价款在内。纳税人从事安装工程作业,凡所安装的设备的价值作为安装工程产值的,其营业额应包括设备的价款在内。纳税人采用清包工形式提供的装饰劳务,按照其向客户实际收取的人工费、管理费和辅助材料费(不含客户自行采购的材料和设备价款)确认计税依据。

建筑安装企业营业税的节税重点在于如何确定营业额,而对于施工企业来讲,节税的关键在于如何与开发商签订施工合同。因此,建筑安装纳税筹划的思路是合理签订合同,将安装设备价款扣除,从而降低营业税的税基。

案例:甲建筑安装公司在一项建造写字楼的投标竞争中中标,很快就要同客户签订建筑安装合同。据了解,工程总造价为4,000万元,其中,中央空调价款200万元,电梯价款100万元,建安工程3,300万元,装饰工程400万元。现有三种方案可供选择。

方案一:甲公司同客户签订含中央空调和电梯在内的4,000万元的建筑工程合同。

方案二:甲公司同客户只签订土建及内外装修的3,700万元的建筑工程合同,中央空调和电梯由客户自行采购。

方案三:甲公司只向客户收取装饰工程人工费、管理费及辅助材料费400万元,其他材料和设备均由客户提供。

根据上述规定和本案例的条件,不同方案下甲公司应缴纳的营业税如下:

方案一:建筑公司在承建工程业务的同时,销售了设备,属于营业税的混合销售行为,因此应根据合同总金额计算缴纳建筑业营业税,应缴纳的营业税为120万元(4000万元×3%)。

方案二:应缴纳的营业税为111万元(3700×3%)。

方案三:应缴纳的营业税为12万元(400×3%)。

计算结果表明,方案一的税负最高,方案二的税负居中,方案三的税负最低。如果单从节税角度考虑,方案三为最优方案。但是我们在决策时还应考虑企业的获利情况。如果其他两个方案的收益比第三个方案多,就可能选择方案一或方案二。

五、结束语

企业进行营业税建筑行为的纳税筹划时,必然会相应地增加相关费用支出,包括财务人员培训费用、财务制度改革费用、税务咨询费用等。因此,企业在关注应缴税款及营业利润影响的同时,要做好营业税建筑行为纳税筹划的成本和效益分析,要严格控制营业税纳税筹划引起的企业费用的增加范围,最终实现企业价值或股东利益最大化的目标。

(作者单位:河南科技学院经济与管理学院)

主要参考文献:

物业出纳工作总结篇(6)

针对这种实际情况,国家税务总局出台了《关于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提供增值税劳务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征收流转税问题》***策(国税发[2002]117号),对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征收增值税、营业税的划分作出明确规定,对符合条件的纳税人,其销售自产货物和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取得的收入征收增值税;提供建筑业劳务收入征收营业税。

现在谈谈对《关于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提供增值税劳务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征收流转税问题》应注意理解的几点事项:

1. 纳税人开展经营活动时,签订的是建设工程施工总包和分包合同(包括建筑、安装、装饰、修缮等工程总包和分包合同),这里强调的是要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2. 同时符合以下两种条件时,对销售自产货物和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取得的收入征收增值税;提供建筑业劳务(不包括应征收增值税的自产货物和增值税应税劳务收入)征收营业税:

(1) 具备建设行***部门批准的建筑业施工(安装)资质;

(2) 签订建设工程施工总包或分包合同中单独注明建筑业劳务价款。

这表明必须同时具备上述条件才可以分别征收增值税、营业税,如果不同时具备以上条件,对纳税人取得的全部收入征收增值税。所以纳税人如果涉及此类业务,应先办理资质证明,并且在签订合同时单独注明建筑业劳务价款,否则其收入要全部征收增值税。

3.如果将建筑业务分包或转包给其他单位和个人,对其销售的货物和提供的增值税应税劳务征收增值税;同时,签订总承包合同的单位和个人应扣缴提供建筑业劳务(分包和转包)的单位和个人取得的建筑业劳务收入的营业税。如果签订分包或转包合同,总承包人应履行代扣代缴义务。

4.如果分包人是销售自产货物、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并提供建筑业劳务的单位和个人,总承包人扣缴建筑业营业税时的营业额为除自产货物、增值税应税劳务以外的价款。

扣缴营业额=分包额自产货物、增值税应税劳务的价款

除上述规定以外的分包人,总承包人在扣缴建筑业营业税时的营业额为分包额。

扣缴营业额=分包额

5.明确自产货物范围:

(1) 金属结构件:活动板房、钢结构房、钢结构产品、金属网架等产品;

(2) 铝合金门窗;

(3) 玻璃幕墙;

(4) 机器设备、电子通讯设备;

(5) 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自产货物。

自产货物仅仅指上述所列货物。

6.纳税人是指从事货物生产的单位或个人,这里强调是货物生产的纳税人。

7.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应向营业税应税劳务发生地的地方税务局提供其机构所在地主管国家税务局出具的纳税人属于从事货物生产的单位和个人的证明,劳务发生地地方税务局根据证明按有关规定征收营业税。若没有证明的,劳务发生地税务机关可以按规定就收入全额征收营业税。

例如:A企业为一般纳税人,生产钢结构并附带安装,所有的收入都开具增值税发票,2002年1―8月销售钢彩板收入800万元,建筑安装收入200万元,采购原材料600万元。A企业在税务师事务所的税收筹划指导中了解到,如果分别核算增值税和营业税,可以降低纳税成本,但必须要同时符合两个条件:(1)必须具备建设行***部门批准的建筑业施工(安装)资质;(2)签订建设工程施工总包或分包合同中单独注明建筑业劳务价款。所以企业办理了建筑资质,并在2002年9月1日后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单独注明建筑安装收入200万元,第四季度销售钢彩板收入800万元,采购原材料600万元。这样我们来对比一下国税发[2002]117号文件出台前后税负的比较。

A企业是从事货物生产的单位,其经营行为属于混合销售行为,即一项销售行为既涉及应税劳务又涉及货物或非应税劳务。税法对混合销售的处理规定是: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业务为主,兼营非应税劳务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发生上述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征收增值税。

2002年1―8月A企业销售钢彩板属于增值税的范畴,销售钢彩板和收取的安装费是因同一项销售业务而发生的,是一种混合销售行为,因此安装费并入彩板价款一并缴纳增值税。

A企业缴纳增值税 =(800+200)×17%600×17% = 68(万元)

A企业税负为6.8%(68/1000×100%)。

由于颁布国税发[2002]117号文件,2002年9月后A企业办理了建筑业施工资质,同时在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单独注明建筑业劳务价款,可以分别开具增值税发票和建筑业发票,分别核算增值税、营业税。

A企业缴纳增值税 = 800×17%600×17% = 34(万元)

A企业缴纳营业税 = 200×3% = 6(万元)

A企业缴纳税金 = 34+6 = 40(万元)

此时A企业的税负为4%(40/1000×100%)。

物业出纳工作总结篇(7)

近几年来,国内外经济环境发生诸多变化,许多企业集团为抵抗经营风险纷纷调整业务结构,或单一业务拓展为多元经营,或若干企业合并为更大的企业集团。而这些企业集团开展大宗货物购销业务非常普遍,典型的有生产企业、项目建设投资,还有利用自身资金优势等开展购销业务。企业随着成员单位数量、经营范围扩增,大宗货物购销已成为日常业务,大额增值税也成为需要面对的日常事项,企业感受到相伴而来的增值税纳税风险对生产经营的直接影响不容忽视。于是,很多企业通过设置税务专员以应对纳税风险,但因缺少系统的纳税管理而发生重大经营损失、造成不良影响的例子仍屡见不鲜,因此,增值税纳税管理被越来越多企业列为经营管理的重点之一,且迫切需要提升自身的纳税管理水平。[1]

一、企业大宗货物增值税纳税管理常见问题与分析

(一)发票问题引起纳税风险1.取得发票不及时引起多交税因增值税进项发票取得不及时引起的多交增值税的情况很常见。比如生产企业销售产品,增值税纳税义务已发生,当申报期已至却仍未取得或未足额取得与销售情况相匹配的进项发票进行抵扣,造成多交增值税。2.取得发票不合规引起多交税企业取得供应商开具的增值税发票中“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栏的内容,超出供应商营业执照中登记的经营范围,造成企业进项税发票认证异常无法抵扣,造成多交增值税。

(二)购销业务“三流”管控缺失受票方纳税人企业在购销业务开展过程中货物流、资金流、发票流不符合“三流合一”的原则,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9号)[2]规定的可以作为增值税扣税凭证的情形,未能抵扣进项税额,造成多交增值税。

(三)未建立健全相应制度相应管理制度缺失或不完善,直接影响购销业务开展未得到统一规划,业务流程、过程管控、工作质量要求、责任考核等不清晰,容易造成业务实施混乱,重要风险环节管控缺失进而出现重大管理漏洞,责任不清互相推诿,增加税务风险。例如A企业已开展购销业务一年却未制定相应制度,购销业务的开展往往仅凭会议纪要,还未签订合同就进行,开具销售发票的时间由客户说了算,而正式合同常常在货物交接及增值税申报已完成后一、两个月仍未签订,当出现市场价格波动大、相关人员变动、货物质量问题等情况,客户违约事件时有发生。而A企业已申报缴纳的增值税款却未能从客户收回,企业内部相关部门和人员互相推诿责任,极大损害了企业利益和士气。

(四)业务开展前未进行纳税测算企业集团具有下属企业多、经营规模大、业务发生地分散等特点,业务开展前未总体测算纳税期间涉税金额大小,各项购销业务进行过程中无法掌握纳税节奏,待纳税申报期来临,容易顾此失彼或发生纳税损失。例如,A企业采购和销售部门各自***且分别与客商洽谈采购、销售合同,却从未进行动态的进项、销项税汇总匹配测算以指导商谈与增值税有关的合同条款;当月度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发现进项税远小于销项税,急急忙忙要求供应商开发票,但因未达合同约定开票条件无法取得进项票,引起多交税款。

(五)缺少业财综合人才很多企业虽设有税务专员,但因税务人员对购销业务流程缺少深入了解、对大宗货物购销财税***策理解不透、工作态度马虎、发现问题不及时报告等也会增加纳税风险。比如实操经验不足无法发现问题;涉及不同税率货物销售未分开核算,造成从高征税;相关收入、成本的原始凭据残缺不全,帐目混乱难以核查被税务机务处罚等。

二、大宗货物增值税纳税管理改进措施

(一)注重增值税相关税法的学习与宣贯企业经常组织购销业务流程涉及的岗位人员学习增值税相关法律法规,使其充分了解增值税相关***策、计算方式、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及可抵扣进项税的内容等。尤其注意学习税法原文,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九条,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发生应税销售行为,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使相关人员认识到,实务中应税销售行为发生的时间不仅是开具销售发票的当天,企业在收讫销售款或与客户确认销售结算表单的当天也是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又如,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33号“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得作为增值税合法有效的扣税凭证抵扣其进项税额”,再结合学习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9号,使相关人员明了应取得怎样的进项税发票为有效。

(二)建立健全购销业务管理制度大宗购销业务属“三重一大”事项,企业应根据自身业务特点建立和完善购销业务管理制度,确保业务开展有充分的制度保障。例如A企业集团为改善纳税管理状况,组织总部各部门和各所属企业,深入调研企业特点和市场环境,建立起相应购销业务管理制度、业务方案审批办法、购销合同管理办法、业绩考核办法,这为开展购销活动明确了操作流程、审批权限、岗位职责、考核方法等,使企业的纳税管理有了制度保障和工作指引。

(三)纳税管理贯穿购销业务全过程相关人员要合理充分参与到整个购销业务流程中,使纳税管理落到实处,发现问题得到及时反馈和解决,有效避免纳税风险,经常总结经验和不断优化纳税管理工作。例如B企业为极具水、陆运输优势且现金流充足的大型物流企业,其下游某客户为大型制造业企业且对煤炭长年有采购需求,B企业利用物流优势对该客户开展煤炭购销业务,结算方式为,货物验收后B企业先开出销项发票,并给予该客户一定账期;上游供应商为若干中小企业,结算方式为,货物验收后B企业先付款后取得进项发票。B企业将与该客户的合作作为一个项目进行整体管理和项目纳税管理,并根据与客户每月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和金额,灵活与各供应商约定交货和取得进项发票的时间。这使增值税的销项、进项高度匹配,且每月进行项目纳税情况分析和总结。B企业纳税管理贯穿购销业务全过程,不仅其增值税税负合理,还促进上下游整个供应链的良好运转,为自己和供应链中各企业赢得了更多商机。

(四)充分利用信息系统作为纳税管理工具,提高企业管理质量和效率1.选择适合业务特点的系统例如A企业针对其购销业务分布在若干地区、办公地点不集中的特点,选择了钉钉与简道云系统相结合,经办人员在电脑或手机上操作业务都非常便利,可将全部采购和销售业务录入特定数据库管理,实时掌握销项税与进项税的匹配情况,在进行购销业务洽谈时,即可对企业一个纳税期间增值税的税负情况进行模拟。购销、财务、内控等部门和企业领导能***同时获取同样的信息,快速与客商协商、调整购销方案和做出决策,不但大大提高了购销合同达成效率,还有效避免了企业内各部门之间、企业与客商之间的纠纷。2.充分使用公开的信息系统了解供应商税务情况例如对供应商开展尽调时通过企查查、天眼查等信用信息查询工具了解其营业范围和法律诉讼情况;通过国家税务局网络纳税平台,了解供应商发票种类、每月最高领用发票数量、单份发票最高限额等发票信息及其纳税信用评级。如此可助力企业快速决策选择哪些供应商合作、决定采购订单的金额和采购频次等。

(五)关注增值税***策变化,及时与客商沟通近几年我国增值税***策普惠性减税与结构性减税并举,重点降低制造业和小微企业税收负担,对激发市场活力是重大举措。企业应抓住此利好***策,积极组织相关人员研究企业和客商具体情况,将原合同涉税条款及时与上下游客商进行沟通,就增值税税率变动、如何开具发票、合同金额变化等问题提前协商解决,推进合同继续顺利执行和企业增值税纳税申报顺利过渡,保持与客商的良好合作关系。

物业出纳工作总结篇(8)

为了确保该项工作顺利实施,我局成立了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制定了《县国税局对废旧物资行业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明确了各个阶段的工作重点、方法和时间,首先对废旧物资回首企业的免税资格进行重新审核,检查享受免税的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是否符合税法规定的免税条件:是否是经工商行***管理部门批准,从事废旧物资回收经营的单位,是否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及仓储场地,财务会计核算是否健全,是否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免税资格是否经税务机关认定,认定手续是否齐全、完整。其次对货物流、资金流、发票流、价格情况进行核查。

二、采取有力措施,确保专项整治工作出成效

根据省局专项整治工作精神,我局积极开展内部培训,提高整治工作能力和水平。在内部培训和在排查摸底的基础上,要求税源管理单位采取多种形式进行纳税辅导,向纳税人宣讲税收***策,促使企业开展自查自纠。

物业出纳工作总结篇(9)

二、物流行业受到营改增的影响分析

我国在十一五和十二五两个五年规划中均提到要大力发展现代物流业,营改增也是其中重要的一项试点工作。 营改增在物流行业的试点给该行业带来的改变,从税率、计税方式、计税销售额三个方面都有所体现。此外,在物流行业进行营改增试点工作既能够有效降低重复征税的可能,又可以提高税收征管效率。

三、铁龙物流公司纳税筹划案例分析

铁龙物流公司,即中铁铁龙集装箱物流有限公司,前身为大连铁龙实业有限公司,于1998年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同时它也是我国中铁系统第一家A股上市公司。铁龙物流有限公司

铁龙物流公司主要业务为铁路特种集装箱运输,具有全国性、网络性的业务特点。公司注册资本为130552万元,拥有较为健全的财务核算机制,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公司主营业务主要包括铁路货运及临港物流业务、铁路特种集装箱业务以及房地产业务等。根据产业特点和业务范围,主要缴纳企业所得税、增值税、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车辆购置税、印花稅以及教育费附加等。其中铁路特种集装箱业务和货运及临港物流业务为主营业务,占总收入的40%。

1、铁龙物流公司营改增后的涉税情况

铁龙物流公司提供的主营业务为运输劳务服务,实施营改增后,公司主要缴纳增值税,进项税额可以抵扣。公司营改增涉及到的业务前后税率变化具体情况如下表所示:

2、铁龙物流公司的纳税筹划分析

对于铁龙物流公司来说,其会计体系健全,具备基本的纳税筹划条件。由于本身已经是一般纳税人,因此不需要对其纳税人身份进行筹划,本文以兼营业务进行纳税筹划。

铁龙物流公司在提供交通运输业务的同时也提供集装箱业务、委托加工贸易业务、房地产业务以及其他业务,这几种业务通常是混合经营的。而仓储、装卸服务适用 6%的税率,交通运输业务适用 11%的税率。因此,铁龙公司在和客户签合同时要把各种业务的内容做好细分,分别记载,以防从高适用 11%的税率征收增值税。

3、铁龙物流公司在纳税筹划中需要注意的问题

同时,铁龙物流公司在纳税筹划中需要注意以下几方面的问题,即:纳税筹划从整体出发;纳税筹划方案要从公司自身角度出发;纳税筹划要注意重点方向与事前预测;购进设备抵扣状况等。

此外,从发展战略选择方面,本文建议铁龙物流有限公司应该立足当前铁路货运改革的形势,考虑将市场需求和业务创新相结合,在坚持铁路集装箱运输发展系统化的前提下,重点突出特种集装箱的核心竞争力和战略地位,改革传统铁路运输业务板块,将网络化、效率化运输实施到位,以更好地为物流行业的发展提供动力,同时可以更加有效地推进铁路运输改革,获得较高的市场和融资能力。

物业出纳工作总结篇(10)

税务筹划并不是要让企业筹划怎样去偷税、漏税,而是让企业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以国家税法为研究对象,根据税法的规定比较不同的纳税方案,根据结果做出优化选择。由此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税务筹划的特征,主要包括以下几点:一是合法性。合法性是企业进行税务筹划的核心特征,同时也是区别于偷税、漏税等违法行为的主要特征。合法性主要就是旨在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基础上,并结合企业实际的发展情况进行合理的税务筹划工作。二是筹划性。所谓的筹划性主要是指在事前对税务工作进行计划、设计和安排等。在进行税务筹划时,税务人一定要进行综合的考虑和安排,从而使税务筹划工作取得良好的效果。三是效益性。企业进行税务筹划的根本目的就是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是企业可支配的财务利润最大化,因此说效益性是税务筹划的根本目的。这里所说的效益不仅包括当前利益还包括长远利益。四是专业性。税务筹划的专业性主要是指税务筹划工作具有很强的专业特征,对相关工作人员的专业要求非常高[1]。

1.2建筑工程企业纳税筹划的意义

建筑工程企业之所以要进行税务筹划工作,是因为进行税务筹划工作具有重要的意义,主要包括以下几点:①有利于纳税人利益最大化。②有利于更好地掌握和实施税收法规。③有助于增强建筑施工企业合法纳税意识,增强税收零风险。④改善企业财务管理,提高会计核算质量。⑤有利于资源优化配置。

2建筑工程企业纳税筹划的思路分析

2.1尽量缩小企业的计税基础

缩小企业的计税基础可以有效地降低企业的应纳税额。在同样收入额的情况下,成本及各项税前扣除额和亏损额等冲抵额越大,计税基础就越小,应纳税额也越少,所节减的税款就越多。

2.2尽量使用税率差异技术

我国税法除了一部分税种实行单一的税率之外,多数的税种都实行不同的税率。税率差异技术就是在不违反税法的前提下,尽量利用税率的差异,使减少的应纳税额最大化。在实际的工作当中,利用这种方法进行税务筹划可以取得显著的效果。

2.3延缓纳税期限

延缓纳税期限是指对纳税人的应纳税款,采用部分或全部适当延长缴纳期限的一种税收优惠***策。也就是企业应尽量采用延期缴纳税款的节税技术。它是纳税人根据税法的有关规定将应纳税款推迟一定期限缴纳。此项税款虽不能减少应纳税总额,但纳税期的推迟可以使纳税人无偿使用这笔款项不用支付利息,充分使企业享受到该笔资金的时间价值,并有利于纳税人的资金周转,从而使企业得到更多的经济效益。

3建筑施工企业在项目施工过程中纳税筹划的策略

3.1针对营业税的筹划策略

根据施工企业的特点在施工项目的不同阶段对营业税的筹划会有不同的侧重点。

3.1.1在签订经济合同的阶段如果签订的是总分包合同,就要考虑到根据营业税的相关规定建筑业的总承包人将工程分包或转包给他人的,以工程的全部承包额减去付给分包人或转包人的价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对工程承包公司与建设单位是否签订工程承包合同,将企业的营业税划分为服务业和建筑业两种税目。根据企业营业税的相关规定,如果工程承包企业与施工单位签订了工程承包合同,无论施工单位有没有具体的参与到施工中来,都按照“建筑业”税目的3%进行营业的征收。如果工程承包公司不与建设单位签订工程承包合同而只是负责工程的组织协调业务,则对工程承包公司的此项业务就要按照“服务业”税目的5%征收营业税。这为建筑施工企业通过选择是否签订工程承包合同从而选择“建筑业”税目缴税,还是选择按“服务业”税目缴税提供了纳税筹划的空间[2]。如果签订的是设备安装合同,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纳税人从事安装工程作业,凡所安装的设备的价值作为安装工程产值的,其营业额应包含设备的价款在内。纳税人签订含有设备安装合同时,应当注意将设备的价款从安装工程总价款中剔除,以免承担不必要的税负。

3.1.2在施工阶段首先,应考虑降低应纳税额。根据税法规定,施工企业从事建筑、修缮、装饰工程作业,无论怎样结算,营业额中均包含工程所用原材料及其他物资和动力价款。也就是说,无论是包工包料工程还是包工不包料工程,营业额均应包括工程所用的原材料及其他动力的价款。因此在施工阶段纳税人应该考虑通过集中采购等手段降低工程材料买价。在施工过程中精打细算,严格控制工程原材料的预算开支,提高原材料及其他材料的使用效率,以降低工程材料、物资等价款,从而减少应计税营业额,达到营业税的节税目的。其次,要考虑纳税人是否有兼营行为。对兼有不同税目的应税行为应分别核算不同税目的营业额,套用适用的税率,否则对未按不同税目分别核算的营业额则从高适用税率。例如,施工企业除了从事工程施工外,还兼营房地产业务,若未分别核算两种业务的营业额,就应按“销售不动产”适用税率5%征税。

3.1.3在交付结算环节税法规定,在不动产销售业务中,每一个流转环节都需要缴纳一道营业税。因此如果建设单位以不动产给付方式结算时,企业可以考虑尽可能地减少流转环节,就能合理合法的少缴营业税。

3.2对施工过程增值税的筹划策略

在施工过程中首先要注意购买材料物资时,抵扣发票要及时足额取得。其次要考虑是否有兼营和混合销售行为。如果有,应按不同的税目分别核算。例如,某建筑企业除了从事工程施工外还设立了通风设备和塑钢门窗的加工厂。按税法该企业应分别核算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和货物销售的销售额,并分别缴纳营业税和增值税,如果不分别核算,其应税劳务与货物及非应税劳务一并征收17%的增值税,不征收3%的营业税,这样会给企业增加税负。

3.3针对企业所得税的筹划策略

对于企业所得税的筹划在施工阶段首先考虑利用好税前各项税费扣除***策,用足***策但不要超***策。例如税法规定实际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可以在税前扣除;公益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的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广告费用支出不超过当年营业收入的15%可据实扣除,超过部分可结转到以后年度扣除;业务招待费按发生额的60%扣除,且最高不得超过当年营业收入的0.5%等。其次及时合理地计提各项准备金,从而增加企业的税前可扣除金额,以降低企业的税负。

物业出纳工作总结篇(11)

【中***分类号】F230 【文献标识码】A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简称“营改增”)就是将原来缴纳营业税的应税项目改成缴纳增值税。增值税是以商品(含应税劳务)在流转过程中产生的增值额作为计税依据而征收的一种流转税。

我国营改增试点工作先行在交通运输与部分现代服务业、生产业中开展,今年8月1日开始在全国范围内展开。“营改增”适用范围的扩大甚至取代营业税,将是未来我国税制体制改革的主要方向。

一、引言

(一)“营改增”的***策背景

为适应市场经济体制的发展,进一步完善税收制度,解决我国现行税制中存在的重复征税的问题,减轻纳税人的经济负担,2011年10月26日***会议决定开展增值税制度改革试点;同年11月16日国家税务总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及《关于在上海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确定在上海开展“营改增”的试点。2012年7月31日,国家税务总局印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北京等8省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明确稳步扩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地区范围。2013年5月24日***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印发《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策的通知》,进一步明确了今年8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相关税收***策。

“营改增”是我国税制改革中关键的一步,它对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优化产业结构、完善税制体制有着深远的影响。“营改增”的意义在于,它有助于完善增值税体系,增加增值税收入;有助于试点地区获得制度分割收益,促进相关产业的分工和专业化,增强竞争力;可以有效消除重复征税,降低各个环节的税负,从而降低物价水平。

(二)“营改增”对物流业的意义

物流业是融交通运输业、仓储业、装卸业以及包装业、配送业等为一身的一种复合型服务业,是社会经济中十分重要的组成部分。“营改增”对物流业的长远发展有着极其重要的意义,对其他产业发展也有积极的助推作用。

1.“营改增”是国家结构性减税的重大举措,对社会经济发展有积极作用。现阶段我国正在大力发展第三产业,优化经济结构,提升经济的整体核心竞争力,“营改增”的实施,可以健全我国现行财税制度,促进产业融合,降低企业税收成本,增强现代服务业发展能力,推动我国经济更好更快发展。

2.“营改增”便于物流企业实现专业化分工协作,加快我国产业结构调整。由于物流外包已经成为物流行业发展的重要趋势,但目前实施多环节和全额征税的营业税,重复征税的问题就凸显了出来。而且物流企业无法抵扣其外购的固定资产、燃料等已纳增值税,这样就造成营业税和增值税的双重征税。所以,为了避免重复征税,企业往往更加倾向于实行小而全、大而全的生产经营模式。“营改增”的实施,有利于物流企业的专业分工和服务外包的发展,这对我国的产业结构调整、经济发展方式转变都具有积极意义。

3.“营改增”可以减轻物流运输企业的税负,促进物流业更好地发展。随着作为第三产业的物流运输业的迅猛发展,它在经济发展方面的地位也会越来越重要。在物流运输企业中实行“营改增”,可以减轻物流运输企业的税务负担,有利于把我国物流运输企业做大做强。

4.“营改增”便于物流企业正确纳税,降低纳税上的风险。营业税和增值税的并存,使得很多业务活动难以进行纳税界定,这样不仅增加了企业的纳税风险,而且还给税收的征管工作带来很大难度。如物流企业的混合型销售、兼营行为,要正确区分是比较困难的,容易产生纳税风险。“营改增”之后,就能避免这各情况的发生。

总之,“营改增”从长远来看,对我国物流业的发展是有益的,虽然短时间内可能导致部分物流企业的税负增加,但这只是一个短期现象。为此,物流企业要积极从自身找原因,采取各种措施,把营改增的不利影响降到最低。

二、“营改增”对物流业的影响

“营改增”后,物流企业的税率分别为6%和11%,其中提供交通运输业服务(包括陆路运输服务、水路运输服务、航空运输服务、管道运输服务)税率为11%;物流辅助服务税率为6%。物流企业小规模纳税人税率为3%。从前面试点地方的实践来看,“营改增”对物流企业尚存在着多方面的不利影响。

(一)对物流企业税负的影响:税负不减反增

“营改增”是为了减轻物流企业的税务负担,促进物流企业更好更快发展。但从税改试点城市情况看,交通运输企业税负不减反增。2011年3月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对上海65家大型物流企业进行了调查,结果显示,2008-2010年3年间营业税实际年均负担率为1.3%,其中货物运输业务营业税负平均担率为1.88%,而实行“营改增”后,其增值税实际负担率为4.2%,税收负担率增加了2.9%。上海21家参与试点的物流企业中,大部分存在缴纳的增值税比以往缴纳的营业税有一定程度的增加。

造成物流企业税负增加的原因主要有两个:一是税率提高;二是抵扣不充分。物流企业改征增值税后,不同物流业务的税率增长幅度也不一样。交通运输业税率由原先的3%上调至11%,增幅最大;物流辅助服务的税率由5%提高到6%,增幅不大。物流企业的进项抵扣项目往往很少,主要是燃料和固定资产。而大部分从事跨地区运输的物流企业,从途经的加油站购买燃料一般无法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而且物流企业的原固定资产都在“营改增”之前购买,自然无法抵扣。占物流企业成本20-30%的通行费也无法获得相应的抵扣凭证,还有保险费、租赁费、人工成本等也并不属于增值税可抵扣的进项范围。

就目前“营改增”施行情况看,物流企业的税负存在不减反增的趋势,这是税务部门和物流企业都应该注意的一个突出问题。

(二)对物流企业财务管理的影响:管理要求提高

“营改增”对企业财务管理也带来了一定的影响。首先,应纳税额的核算要求提高。物流企业原来的营业税核算,服务发票金额即为取得的服务收入,实际发生的支出则为相应的成本,收入额(或收入差额)*税率=应纳税额。而“营改增”后,要在分别正确核算进项税额和销项税额的基础了,才能计算应纳税额f本期销项税额一本期进项税额),对会计核算的要求有了很大提高。其次,发票的使用管理要求提高。税务部门对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更加严格,物流企业对外提供服务产生的销项税额,日常采购商品、接受服务产生的进项税额,进销发票的管理要求都提高了。还有,混业经营的核算要求提高。物流企业混业经营行为普遍存在,“营改增”规定混业经营行为在不能准确核算各类业务的前提下,税率从高。这就要求物流企业在进行会计核算时必须准确核算“交通运输服务”和“物流运输辅助服务”两类应税服务项目,以便采用不同的税率正确计算应纳税额。

(三)对物流企业操作流程的影响:操作流程重新设计

现行的工商企业增值税会计核算方法难以适应物流行业的特点。在实际工作中,物流企业已经形成了符合自身特点的确认收入、成本的会计核算方式。“营改增”后就要求按照规定对财务处理操作流程进行合理调整。

在发票征管方面也需要对业务流程进行合理的设计。有些物流企业(如货物运输、报关、仓储配送等),往往开票金额小、频率高、数量大,每月开具发票和取得的发票都要有几万份,甚至更多。在发票的购买、开具、比对等方面,不仅物流企业工作量大,而且税务机关的征管工作也带来很大不便,所以发票征管业务程序也必须进行调整。

(四)对物流企业生存能力的影响:企业生存面临压力

在“营改增”后,物流企业可以抵扣外购燃料、固定资产等的增值税进项税额,这有利于鼓励企业实施技术改造与设备更新,进而实现企业的可持续发展。但物流企业能取得的进项税额往往不足,一般难以抵消税率提高的部分,尤其是提供交通运输业服务的,只要进项税额达不到8%,就会造成税负的增加,物流企业生存面临很大的压力。

尽管在试点过程中,各地都出台了过渡性财***扶持***策,对试点企业因税改造成税负增加的那部分税款予以退还,但终究不是长久之计。中小物流企业往往为生存考虑,改向物流辅助服务方向发展,也有改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以适用较低税率,减轻其生存的压力。

三、物流业应对“营改增”的对策

“营改增”对物流企业的不利影响,物流企业应该积极从自身情况出发进行应对,以适应税制改革,并保证企业健康发展。

(一)争取财***补贴:及时申请过渡性财***扶持

“营改增”比较普遍的问题是物流运输企业的税负不减反增。企业如果发现“营改增”确实使自身的税负增加了,就应当及时申请过渡性财***扶持,以避免税负增加带来的不利影响。应当注意的是,过渡性财***扶持需要企业向有关部门提出,如实反映税负增加的情况并提供相关佐证材料,经审核属实后才能获得。而且过渡性财***扶持只适用于税制转变这一特殊时期,企业并不能长期享用。更不用说,有的地方由于财力原因,根本就无法实施财***扶持。因此,企业要积极从自身情况出发做出调整,以适应“营改增”的税制改革。

(二)调整经营结构:经营向供应链服务延伸

物流企业要认真研究“营改增”可能对企业造成的经营、财务等各方面的影响,合理调整企业经营结构。企业要深入分析自身经营情况,向集商流、物流、资金流、信息流于一体的供应链服务方向延伸,以更好地适应税制改革。还有,尚未实施“营改增”的企业其固定资产的购置计划可考虑在实施后进行,以实现进项税额的抵扣。

(三)合理划分业务类型:降低企业纳税风险

在实际工作之中,物流企业往往既有混合型销售,同时又有兼营行为,要想能够正确地区分,可以说是非常困难的。因为税种不一样,税率也不一样,如果企业无法做到正确区分业务类型,就会产生极大的纳税风险。“营改增”后,物流企业按提供交通运输业服务和物流辅助服务分别采用不同的税率,这就可以避免或降低企业纳税风险。

(四)进行税务筹划:控制企业税务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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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重司机年中总结大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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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传推广策划方案大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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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福利申请大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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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改善要点大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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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生代表发言稿大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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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为您介绍新生代表发言稿大全,内容包括医学新生代表发言稿,幼儿园新生代表发言稿。我们带着激动、带着自豪,带着学校老师及家长的殷切希望,更是带着我们对美好理想的憧憬和渴望,来到我们向往的***营。高中学习生活是艰苦的,需要我们有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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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论文大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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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为您介绍民事诉讼论文大全,内容包括民事诉讼法论文选题,民事诉讼***文范文大全。1.2.1启发式教学对于民事诉讼基本原理的讲授,采取启发式教学方法,可以更好的引导学生深入思考。与此同时,借助于提问与暗示,引导学生运用严密的逻辑思维和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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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流信息管理大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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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儿园中班美术教案大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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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为您介绍幼儿园中班美术教案大全,内容包括幼儿园中班美术教案简单,中班美术我是小小设计师教案。一次绘画活动中,李老师在小朋友完成作品后开始组织评价环节。李老师从班里小朋友的作品中挑出几幅自己认为比较优秀的作品,针对其色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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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年级上地理总结大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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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为您介绍八年级上地理总结大全,内容包括八年级上地理总结,八年级上地理知识点总结归纳简单。(3)、号称我国“三大火炉”的是重庆、武汉和南京。(4)、我国从北到南划分为5个温度是寒温带、中温带、暖温带、亚热带和热带。还有一个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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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员培训总结大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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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为您介绍学员培训总结大全,内容包括学习培训心得体会的总结,初任公务员培训个人总结。⒉***支部高度重视,针对本次培训,专门召开了***支部扩大会议,会上对培训工作提供了具体要求和执行标准。二、前期工作,准备充分⒈制定周密可行的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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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儿实习工作计划大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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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为您介绍幼儿实习工作计划大全,内容包括幼儿园实习的工作计划怎么写,实习工作计划与实施步骤通用。幼儿园教学计划以抓实教育教学活动研讨为核心,优化教学活动的组织,合理安排一日常规,加强特色艺术教学,优化区域游戏活动开展,继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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迎省检汇报材料大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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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为您介绍迎省检汇报材料大全,内容包括迎检督导汇报材料范文,迎省检汇报材料。同时,安康又是生态环境脆弱的地区。最高海拔2964.6米,最低海拔170米,立体差异很大,中高山区生存条件差,贫困面大。土石山区占总面积的92.5%,水土流失面积达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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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年自我总结大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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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为您介绍学年自我总结大全,内容包括学期自我总结模板10篇,学年总结自我总结。第二个学期在大家还没褪去喜庆的气氛下开始了。开学后,发现这学期课比上学期多了好多,幸好活动会比较少。很多人在这乏味的学习之余开始谈论男女关系了,好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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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园文化论文大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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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试用期工作总结大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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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为您介绍公务员试用期工作总结大全,内容包括试用期个人工作总结100字左右,公务员试用期工作总结精辟简短。下一步,我将继续强化自身业务学习,提升业务水平,继续做好行业监管工作、行***许可工作、源头治超工作和其他方面的道路运输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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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员工作总结大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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骨干教师培训工作总结大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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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为您介绍骨干教师培训工作总结大全,内容包括骨干教师年度考核个人工作总结,市级骨干教师工作总结通用10篇。这次的学习让我如沐春雨,使我明白了许多:学生学习应该是有意义的、有动力的、有效的学习,应该是会学、会用的学习,总体来讲应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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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销售会计工作总结大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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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业晚会工作总结大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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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为您介绍毕业晚会工作总结大全,内容包括大班毕业工作总结,毕业联欢晚会总结简短。大学四年是我们人生旅程的一个驿站,四年生活漫长却又短暂,四年里,每个人逐渐蜕变,并走向成熟。不同的人有不同的经历,或大风大浪,或平平淡淡,有起贡献。毕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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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口普查工作总结大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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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创优工作总结大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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