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买社保申请书大全

购买社保申请书篇(1)

第二章准入条件

第二条购买城镇低收入家庭保障性住房(以下称廉租房)必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我县常住城镇非农业户口;

二)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或等于县人民***府制定的城镇低收入家庭收入标准;

三)家庭无住房或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4平方米;

四)家庭成员未享受房改优惠***策购买过房改房、经济适用住房或集资建房;

五)有关法律、法规或***策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出售价格

第三条城镇廉租房出售价格实行***府定价。廉租住房出售价格根据不同时期建筑材料***府指导价编制的决算,根据我县实际。由***门负责审核廉租住房预决算,由物价部门负责审核廉租住房成本,确定廉租住房出售价格。廉租住房出售价格分年度审核确定,一次性定价销售。成本价包括征地和拆迁安置补偿费、勘察设计和前期工程费、主体房屋建筑安装工程费、住宅小区基础设施建设费、非营业性公共配套设施建设费等。

第四章申请购买程序

应当由户主向县建设局提出书面申请,第四条申请购买廉租房家庭。并提供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申请表;申请表由县建设局统一格式)

二)家庭收入情况证明材料:①《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②由社区出据。

三)由所在单位或所属社区出具家庭住房证明材料。有房户应提供现居住房屋所有权证或相应权属凭据,租房户提供租赁合同和租金缴纳收据;

四)家庭成员身份证和户口簿;

五)已连续领取6个月以上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

六)委托他人办理的需提交授权委托书及受委托人身份证明。

第五条廉租房按照“申请—受理—审核—公示—登记—轮候”程序进行。就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家庭住房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进行审核,县建设局应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进行张榜公布,并将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报送县廉租住房保障领导小组审核。

第六条县住房保障部门根据准予登记家庭的实际情况、房源供应情况。采用轮候、抓阄、摇号等方式确定购买对象,并向申请购买廉租住房的家庭下达《廉租住房出售批准通知书》

第七条经县廉租住房保障领导小组审核。家庭收入、家庭住房状况符合规定条件的批准其购买一套廉租住房。

第八条经审核。不符合规定条件的由建设局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申请人对审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县人民***府申诉。

第九条经县廉租住房保障领导小组批准下达《廉租住房出售批准通知书》后。缴款比例,抓阄等方式确定楼层及房号,并按相应的比例实行楼层差别价格。

第五章付款方式

第十条购买廉租住房。实行一次性付款。

第十一条享受廉租房租赁补贴的保障对象申请购买廉租不再享受廉租住房租赁补贴。住房的房屋交付后。

第十二条已享受实物配租的保障对象。可以优先申请购买现住廉租住房。与县建设局签订《购房合同》后,房款未缴清前,按未缴房款产权比例缴廉租住房租金。

第六章办理房产证

第十三条房屋交付给购房对象且购房款及相关费用缴清后。领取《房屋所有权证》房屋权属登记部门须在房屋所有权证》附记”栏中注明“廉租住房”和“共有产权”字样,界定国有产权和私有产权的比例,并注明购房总价、准予上市交易日期、上市交易需补缴房屋总价的10%土地收益金和补足所有优惠、税费。

第十四条购买廉租住房免征房屋产权契税。

第七章上市交易、继承与抵押

第十五条已出售廉租住房必须过渡为全部产权方可上市交易。并实行上市准入制度。购买廉租住房的保障户在缴清房款办理产权证后6年内不得上市交易,包括出售、出租、转让、捐赠等。办理产权证后满6年的要上市交易的可按购房合同约定的公私产权比例并参考届时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与经济适用住房价格差,向县廉租住房行***管理部门补足国有产权的价款后,方可上市交易。交易时按届时交易相关规定缴纳税费办理过户手续。将所购廉租住房上市交易的家庭,不得再次申请购买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

第十六条购房对象确有特殊原因需出售的由县住房保障部门按照原售价扣除折旧后回购。再向廉租住房保障对象出租或出售。

第十七条所购廉租住房已取得完全产权的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且继承人不符合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的***府通过回购方式,所购廉租住房未取得完全产权。将被继承人所占廉租住房的份额折价补偿给继承人。

第十八条仅获得有限产权的房屋。产权人不得将房屋作为抵押物抵押贷款。

第八章售房资金的管理

第十九条廉租住房出售收入按照《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管理办法》规定实行廉租住房出售资金“收支两条线”管理。县***门是廉租住房出售资金的管理部门。县财***开设住房保障资金专户。

第二十条出售房屋时。购房户根据相关证明,直接将资金缴入***门住房资金专户。

第九章物业管理

第二十一条用于实物配租或取得共有产权的廉租住房应按照《物业管理条例》规定实施物业管理。

第二十二条取得共有产权的廉租住房应按照《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规定。建立健全维修资金制度。廉租住房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资金,按照售房款的3%统一管理。待该区域业主委员会成立后按规定程序移交业主委员会。

第十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县建设局是住房保障工作的行***主管部门。应与县发改、财***、国土、民***、统计、税务、街道办等部门加强沟通与协作,切实推进廉租住房保障工作的实施。加强对廉租房的建设规划和年度计划编制、档案建设及管理、专项资金使用、保障实施等工作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对在廉租住房共有产权管理工作中、的要依法依规追究有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对擅自将廉租住房转售、转租、转借的有关部门应根据相关规定不为其办理手续。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购买社保申请书篇(2)

第二条本区城镇范围内国有土地上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和管理,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本实施细则所称经济适用住房,是指***府提供***策优惠,限定建设标准、供应对象和销售价格,具有保障性质的***策性商品住房。

第四条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和管理,坚持统一规划、合理建设、经济适用、定向供给的原则。

第五条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实行申请、审批和公示制度。

第六条区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领导小组负责经济适用住房的发展规划和项目审批,区房管局具体负责经济适用住房日常管理工作和经济适用住房申请人的资格审查工作。

区发展改革、建设、规划、国土资源、财***、物价和金融等部门,按照各司其责,负责经济适用住房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二章经济适用住房开发计划和审批

第七条区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领导小组组织区房管局、发展改革、建设、规划、国土资源等部门,根据全区社会经济发展状况、城镇家庭住房水平、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在分析、预测经济适用住房市场需求的基础上,编制全区经济适用住房中长期规划,报区人民***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八条区房管局牵头,会同区发展和改革局、国土资源分局,根据区经济适用住房中长期规划,编制下达经济适用住房年度建设计划和年度用地计划。区房管局负责审批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并负责项目实施的监督管理。

第九条申请经济适用住房项目的开发建设,应向区房管局提供下列资料:

(一)经济适用住房项目申请表;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

(三)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项目方案;

(四)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项目土地使用证;

(五)办理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出具的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项目资本金证明,资本金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不得低于30%。该资本金必须由区房管局监管,专款用于项目的开发建设。

第三章经济适用住房优惠***策

第十条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要求合理布局,实行行***划拨方式供应。严禁以经济适用住房名义取得划拨土地后,改变土地用途,变相用作商品房开发。

第十一条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中的行***事业性收费,一律减半征收;服务性和劳务性收费按收费标准的下限收取。

各收费单位收费时,必须出示物价主管部门颁发的《收费许可证》。任何单位不得擅自提高收费标准和增加收费项目。

第十二条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个人向商业银行申请贷款,除须符合《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规定外,还应提供准予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证明。个人住房贷款利率执行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利率,不得上浮。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单位可以用在建项目作抵押向商业银行申请住房开发贷款。

第十三条区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应当优先向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个人发放购房贷款。

第四章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

第十四条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划拨用地确定后,由区房管局根据住房面积控制标准,结合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登记状况,合理确定经济适用住房不同户型的建设比例,并就该项目的规划条件和户型标准、开工竣工和入住时间、销售对象、销售平均价格和最高价格等条件设定开发建设招标书。

第十五条区房管局根据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开发建设招标书,向社会公开招标,择优选定具有相应资质、资本金、良好的开发业绩和社会信誉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作为经济适用住房开发项目的建设单位。

第十六条经济适用住房严格控制在中小套型。住宅建筑面积小套型控制在60平方米左右,中套型建筑面积控制在80平方米左右,最高不得超过90平方米。

第十七条经济适用住房的规划设计应当坚持标准适度、功能齐全、经济适用、便利节能的原则,并结合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优选规划设计方案。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技术规范和标准。积极推广应用先进、成熟、适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提高建设水平。

第十八条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项目竣工后,应进行竣工综合验收,验收合格后方能交付使用。

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项目竣工后,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向区房管局提出竣工验收申请。区房管局自收到竣工验收申请之日起30日内,组织工程质量监督、规划、消防等部门或单位进行综合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成片经济适用住房竣工后,应进行竣工综合验收。分期建设的,可以分期验收。

第十九条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单位对其开发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工程质量负最终责任。

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向购房人出具《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并依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承担保修责任。

第五章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确定

第二十条经济适用住房价格实行***府指导价。

经济适用住房价格应与城区中低收入家庭经济承受能力相适应,以保本微利为原则,由区物价部门会同区房管局按照《经济适用房价格管理办法》(计价格[20*]2503号)的规定确定,并向社会公布,一般为同地段同类型商品房售价的60%左右,最高不得突破70%。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提价或变相加价销售经济适用住房。

第二十一条经济适用住房的销售价格构成,包括以下十项因素。

(一)建设用地的征地费和拆迁补偿、安置费;

(二)勘察设计和前期工程费;

(三)房屋建筑安装工程费;

(四)基础设施配套费(含非经营性配套公建费);

(五)白蚁防治费;

(六)开发建设企业按建安造价1.5%的维修基金;

(七)本条(一)项到(四)项之和为基数的2%的管理费;

(八)法定贷款利息;

(九)税费;

(十)不超过本条(一)项至(四)项之和为基数的3%的利润。

第二十二条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确定后应当向社会公示。

经济适用住房销售应当实行明码标价,销售价格不得超过公示的基准价格和浮动幅度,不得违法收取任何价外费用或者强制性推销、搭售商品。

第六章经济适用住房经营管理

第二十三条每个家庭只能申请购买一次经济适用住房,已经购买房改房且达到当地规定面积标准的,或已参加集资建房的家庭均不得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第二十四条符合下列条件的家庭可以向区房管局申请购买一套经济适用住房:

(一)具有本区非农业户籍;

(二)无房户或现住房面积低于上年末全区人均建筑面积60%的住房困难家庭;

(三)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为当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80%以下的。

第二十五条经济适用住房优先售予城市重点工程、旧城改造的中低收入被拆迁家庭。

第二十六条经济适用住房坐落地址、面积、房型等情况以及经济适用住房销售***策和销售价格,由区房管局通过媒体逐批向社会公布。经济适用住房销售单位应严格按照本实施细则规定的内容做好销售宣传工作。

第二十七条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实行申请、公示和审批制度。

(一)申请

经济适用住房申请购买人由户主或户主委托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持以下要件的原件和复印件向区房管局提出申请:

1、本人身份证;

2、家庭户口簿;

3、家庭上年收入证明。申请人或家庭成员有工作单位的,年收入证明由所在单位出具;离退休人员纳入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凭上一年银行养老金领取单据证明其收入,未纳入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由离退休金发放单位出具其年收入证明;凡不能提供工作单位收入证明的,由其所在街道办事处比照居民申请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中收入核定方法开具证明;

4、家庭现住房证明。

区房管局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日内进行初审,经过初审符合前款规定的,应当予以受理。

(二)公示

区房管局对要件原件进行审验,并与相关复印件核对,审核无误的,由申请人填写《*区定向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审核表》,并将申请人家庭人口、收入、住房等情况在所在单位、镇公示栏进行公示,公示期为10日。

(三)审批

经公示,对申请人相关情况无异议的,由区房管局在《*区定向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审核表》上签署意见,并向申请人开具《*区定向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证明》。

《*区定向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证明》只限本人使用,且每个证明只能购买一套经济适用住房。

对公示情况有异议的,由区房管局在5日内进行核实。经核实不符合申请条件的,由区房管局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二十八条申请人自《购房证明》开具之日起6个月内,持该证明、本人身份证及复印件到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单位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单位应查验购买人相关证件,经济适用住房购买人姓名须与本人所持《购房证明》中申请人姓名相一致,对不一致的,应拒绝向其出售经济适用住房。

申请人购买面积原则上不得超过核准面积。购买面积在核准面积以内的,按核准的价格购买;购买面积超过核准面积的部分,按市场价格购买。

第二十九条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单位应与购房人签订《*区经济适用住房买卖合同》,在与其签订合同时收回购房人所持《购房证明》并留存备查。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单位应在经济适用住房买卖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到区房管局办理买卖合同备案。

第三十条居民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后,应当按照规定办理权属登记。房产管理、国土部门在办理经济适用住房权属登记时,应当在登记证书上注明房屋种类属经济适用住房、土地属划拨性质和准许转让日期等内容。

第三十一条购买人在取得经济适用住房房屋所有权证5年后方可上市出售。出售经济适用住房应当比照届时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与经济适用住房交易时的差价,按一定比例向***府交纳收益。

经济适用住房取得房屋所有权证未满五年上市出售的,区房管局不予办理房屋所有权变更手续,区国土资源分局不予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手续。

第三十二条经济适用住房购买人取得房屋所有权证超过5年,以市场价出售经济适用住房后,不得再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如需换购,应当按规定,以原购买交易时经济适用住房的价格,出售给取得经济适用住房资格的家庭后,方可再次申请购买。

第三十三条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在未向***府交纳收益前不得用于出租经营。

第三十四条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建设用于出租的经济适用住房,供具有经济适用住房购买资格但无经济能力购买的家庭承租,租金以成本价计算,租金标准由区物价部门会同区房管局核定。

经济适用住房的承租对象、租金及面积标准应向社会公示。

第七章监督管理

第三十五条未经批准、擅自改变经济适用住房土地用途的,由区国土资源分局按有关规定处罚。

购买社保申请书篇(3)

坚持以人为本,大力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完善住房保障体系,切实解决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通过科学制定销售工作流程,合理控制销售节奏,全程接受社会监督,使申购、审核、排序、选房等各个环节公开、公平、公正和有序进行,确保符合条件、急需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城镇低收入家庭买得起、买得到基本住房。

二、销售原则

在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前提下,遵循“个人如实申请、社区群众评议、房管部门管理、三级审核公示、***府核准审批、分类摇号排序、社会公开监督、违规操作必究”的原则,限定购买对象,限定销售价格,限定户型房号,确保经济适用住房销售工作顺利开展。

三、申购销售时间

在建经济适用住房取得县房管局核发的预(销)售许可证后,开发建设单位即县城镇建设房地产开发公司可向经县***府审批的购买对象销售经济适用住房。

四、销售房源

县城北经济适用住房房源情况:

(一)位置:县城北农贸市场;

(二)楼层情况:七层住宅楼;

(三)户型情况:

住房共有三室二厅、二室一厅两类户型180套(含预留居委会办公用房2套)。其中:二室一厅36套,每套面积约78㎡、三室二厅144套,每套面积约95㎡。

五、销售价格

根据测算,房屋拟按平均价格1380元/㎡销售。其中:一、六层为1360/㎡,二、五层为1380元/㎡,三、四层为1400元/㎡。

六、申请购买范围及条件

(一)申购范围:户籍在梅林镇城区(五个居委会)范围内的城镇家庭,均可对照规定的申请购买条件和程序进行申请购买。

(二)申请购买条件

l、申请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申请家庭成员中至少有1人取得梅林镇城区(五个居委会)范围内城镇常住户口1年以上;

(2)申请家庭人均年收入符合县***府确定的城镇低收入家庭人均年收入9225元标准线以下。

(3)申请家庭为无房户或现有人均住房建筑面积未达到县***府规定的住房困难家庭。2009年为人均住房建筑面积l5平方米以下。

计算人均住房建筑面积的家庭成员必须在城区工作和生活,相互之间有法定的赡养、抚养和扶养关系。

符合上述条件的无房户、危房户以及烈***属、县级以上劳动模范可优先申请购买。

2、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1)已参加集资建房的;

(2)已购买过经济适用住房(含安居工程住房)的;

(3)已参加过房改购房(含在外地已参加房改购房)的;

(4)单位奖励赠送住房的。

(三)提交相关材料

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应向居住所在地居委会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以下申报材料:

1、申请家庭成员所在单位或者居住地居委会出具的收入证明;

2、申请家庭成员所在单位或者居住地居委会出具的现住房情况证明,提供房屋所有权证、租住公房或者私房的租赁合同,无房户应当特别注明;

3、申请人家庭户口簿及与申请人同住的家庭成员的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核实后原件退回);

4、其他必要的有关资科。

七、申请购买程序

(一)申请受理。经济适用住房销售公告后,申请人可到户籍所在地居委会领取并如实填写《省县城区居民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评议申请表》,并向居委会提交申请表及相关的材料.居委会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及时进行审查,并及时组织本居委会居民、申请人所在单位领导、同事进行评议,将评议结果进行公示。

申请材料不全需要补齐、补正或者不符合申请条件的,应及时告知申请人。申请材料齐全且经公示结果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居委会应将申请受理的材料、公示结果及时移交梅林镇***府。

(二)初审。梅林镇人民***府收到居委会移交的申请材料后,组织申请人填写《省县城区居民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申请表》,并及时组织人员对申请人申报的家庭人口、收入及居住状况等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和初审,并对初审结果进行公示。对公示有异议的,由梅林镇***府组织人员调查核实,异议成立的取消其申请资格。

(三)复审。梅林镇***府对初审公示结果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上报县房管局,由县房管局会同县监察、公安、民***、梅林镇***府、各居委会等部门组成联合审查小组,对初审结果进行复核审查,并将复核审查的结果在其居住地或相关媒体进行公示。对公示有异议的,由联合审查小组组织人员调查核实,异议成立的取消其申请资格。

联合审查小组将联合复审结果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申购家庭逐一进行登记汇总,并报县***府审批后,向申请家庭核发《省县城区居民经济适用住房摇号通知单》,申请家庭即取得本次经济适用住房申请购买摇号资格。

上述负责审查的单位(部门)可以通过邻里访问、入户调查、查档取证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家庭的人口、收入和住房状况以及实际生活水平进行调查。调查人应当对其调查的真实性负责。提供有关证明、审核结论性材料的单位(部门)应对其出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八、销售办法

(一)县房管局下设“两房”办负责经济适用住房的营销及申购家庭的资格审查、已购家庭的信息台帐建档等工作。

(二)由县房管局根据房源总量和申请登记的类别比例进行分类。一般情况下,申请家庭申购户型原则上为:

l、家庭人口1-3人的,可申请二室一厅。

2、家庭人口3人(含)以上的,可申请三室二厅。

(三)根据类别分类,通过公开摇号中签、公证机构全程公证、***门现场监督的方式,按申购的户型摇号确定经济适用住房的购买资格。对摇号结果有异议的,由县房管局会同县监察局进行调查核实,异议成立的取消其申请购买资格。

(四)当取得申请购买资格的家庭户数少于或等于经济适用住房可售套数时,申请家庭即为经济适用住房购买人,取得经济适用住房购买权,并按公开摇号确定的房号购买。当取得申购资格的家庭户数超过经济适用住房可售套数时,取得申购资格的无房户、危房户、烈***属以及县以上劳动模范家庭有优先购买权,取得申购资格的其他家庭通过公开摇号方式确定购买权。

(五)取得经济适用住房购买权的申购家庭,由县房管局向其核发《省县城区居民经济适用住房购买通知单》,凭《省县城区居民经济适用住房购买通知单》办理购房相关手续。

购买社保申请书篇(4)

签定劳动合同日期:xxxx年xx月xx日至xxxx年xx月xx日

申请不购买社保日期:xxxx年xx月xx日至xxxx年xx月xx日

本人进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后,成为该公司正式员工,现就本人有关社保购买事宜做出如下承诺和要求(申请和承诺):

一、本人作为公司正式员工,了解国家法律及法规,但由于不愿意缴纳社保(养老保险)中员工个人缴纳部分的款项,接受公司保险补贴200元/月,因此,自愿要求公司不要为本人在就职期间购买该社会保险中的养老保险。

二、本人承诺因公司按照本承诺书要求未为本人购买社会保险的,因此而导致本人未享受到社保待遇的后果和责任完全由本人承担,给自己和公司造成的所有损失和法律责任一律与公司无关,一切后果自负。

三、本人签订本承诺书完全出于自身真实意愿,自签订之日起,即时生效。

申请人(签字):

购买社保申请书篇(5)

尽可能具体的写出策划名称,如“×年×月×日信息系×计划策划书”,置于页面中央。

二、计划背景:

这部分内容应根据策划书的特点在以下项目中选取内容重点阐述,具体项目有:基本情况简介、主要执行对象、近期状况、组织部门、计划开展原因、社会影响、以及相关目的动机。其次应说明问题的环境特征,主要考虑环境的内在优势、弱点、机会及威胁等因素,对其作好全面的分析(SWOT分析),将内容重点放在环境分析的各项因素上,对过去现在的情况进行详细的描述,并通过对情况的预测制定计划。如环境不明,则应该通过调查研究等方式进行分析加以补充。

三、计划目的及意义:

计划的目的、意义应用简洁明了的语言将目的要点表述清楚;在陈述目的要点时,该计划的核心构成或策划的独到之处及由此产生的意义都应该明确写出。

四、计划名称:

根据计划的具体内容影响及意义拟定能够全面概括计划的名称。

五、计划目标:

此部分需明示要实现的目标及重点(目标选择需要满足重要性、可行性、时效性)。

六、计划开展:

作为策划的正文部分,表现方式要简洁明了,使人容易理解。在此部分中,不仅仅局限于用文字表述,也可适当加入统计***表等;对策划的各工作项目,应按照时间的先后顺序排列,绘制实施时间表有助于方案核查。另外,人员的组织配置、计划对象、相应权责及时间地点也应在这部分加以说明,执行的应变程序也应该在这部分加以考虑。

七、经费预算:

计划的各项费用在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具体、周密的计算后,用清晰明了的形式列出。

八、计划中应注意的问题及细节:

内外环境的变化,不可避免的会给方案的执行带来一些不确定性因素,因此,当环境变化时是否有应变措施,损失的概率是多少,造成的损失多大等也应在策划中加以说明。

九、计划负责人及主要参与者:

注明组织者、参与者姓名、单位(如果是小组策划应注明小组名称、负责人)。信息系计划策划书基本模式

为指导同学们写出专业化、规范化的策划书,有效开展各项计划,现提供基本策划书模式如下:

设计方案

一、销售原则

根据《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实施细则》,经济适用住房销售必须遵循***府组织、社会参与的原则,在销售中要加强***府的组织引导,注重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动员社会力量主动参与;必须遵循因地制宜、分别决策的原则,在分配中既体现国家的***策,又兼顾我区居民的实际需要;必须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严格做到房源公开、购房对象公开、房价公开、分配结果公开,自觉接受社会监督,杜绝不正之风。

二、销售房源

三、销售程序

(一)申请

1、根据我区商品住房价格、居民家庭收入、居住水平和家庭人口结构等因素,按照“分步实施、逐步扩大”的原则,确定申请购买四新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2)申请家庭人均住房面积低于20平方米;

(3)申请家庭年总收入低于6万元人民币。

2、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购买四新经济适用住房:

(1)通过购买商品房取得我区城镇户籍的;

(2)申请之日前5年内购买或者出售商品房的;

(3)夫妻双方或任意一方已享受购买公有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廉价房以及参加集资建房等福利性住房的。

(4)单身家庭提出申请的,申请人不满35周岁(离异满2年以上或丧偶除外)。

3、符合申请条件的家庭向户口所在地的乡镇提出申请,领取《市经济适用住房申请表》(一式三份),并按要求如实填写,如实提供以下材料原件及复印件,所需复印件一式三份。

(一)按要求填写并经有关部门认定的《市经济适用住房申请表》;

(二)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身份证;

(三)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户口簿或有效户籍证明;

(四)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的婚姻状况证明;

(五)民***部门出具的家庭收入核定证明(工资收入含基本工资、各类补贴或其他收入,应由所在单位提供;无工作单位的由户籍所在民***部门出具的收入核定证明;未就业的,提供失业证或其他相关证明);

(六)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的住房情况证明,原属外地市户籍的需提供原户口所在地房产状况和房改证明(有工作单位的的需提供单位住房情况的证明);

(七)需要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

(二)初审、公示

申请人所在乡镇、民***部门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家庭人口、收入和住房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进行审核,提出初审意见并张榜公示(公示期限为10天)。对公示后无异议的,由乡镇收集汇总后统一将初审意见、入户调查表、申请材料报区建设局。人户分离的家庭应当在户口所在地和实际居住地同时进行张榜公示。

(三)公示和批准

区建设局在收齐申请提交的材料后,应当及时将申请资料录入住房保障管理信息系统,采集电子影像资料,并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经审查符合申请条件的,纸质材料报送市住建局,在《湄洲日报》和市建设信息网站上公示,期限为15日。

经公示无异议的或异议不成立的,由区建设局给予确认购房资格,核发《市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证》。

经公示有异议的,在收到异议文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查,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书面告知原因;符合条件的,按前款规定办理。

(四)公开选房

1、持有《市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证》的申请人,可凭《准购证》和居民身份证,通过公开抽签方式抽取购买四新经济适用住房的“购房号”。凡未获得四新经济适用住房“购房号”的申请人,可凭《准购证》参加申购下一批次经济适用住房的抽签。

2、申请人按抽取的“购房号”的先后顺序,再次抽签确定购买四新经济适用住房的“选房号”。

3、“购房号”和“选房号”的抽签仪式由区建设局负责组织,邀请区人大、***协、监察、发改、财***、审计、国土、规划、房管中心、乡镇***府、公证处、购房代表等到现场监督。

(五)签订合同

申请人凭抽取确认的“选房号”签订《购房意向书》。若申请人在选定四新经济适用住房之前,因房源不适合而放弃选房的,取消本批次的选房资格,参加下一批次的申购抽签。

申请人凭《购房意向书》,5个工作日内到区建设局办理购房合同签订手续;申请人逾期未签订购房合同的,视为放弃购房资格,2年内不得重新申请经济适用住房。

(六)入住要求

1、申请购房户按合同规定支付购房款及相关费用。待项目竣工验收,申请购房户付清购房款后,由区建设局发给入住通知书。申请购房户凭入住通知书,到物业公司办理入住手续。

2、申请人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在取得完全产权以前只能用于自住,不得出售、出租、出借、闲置,不得擅自改变住房用途。

3、经济适用住房购房人拥有有限产权,上市交易实行准入制度。

四、销售价格

1、四新经济适用住房的销售基准价格及浮动幅度(含层次差、朝向差),由区物价局会同区建设局,依照《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提出经济适用住房销售价格的初步意见,提交区***府研究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2、四新经济适用住房销售按照***府核定价格,实行明码标价,一房一标价,销售价格不得超过公示的基准价格及上浮幅度。

五、监督管理

1、区建设局负责四新经济适用住房申购资格的审核、确认和经济适用住房销售后违规入住行为的查处,并受理群众投诉;区民***部门负责对申请家庭的收入是否符合规定条件进行审核;区财***、物价等部门负责对擅自提高经济适用住房核定销售价格行为的查处;区发改、国土等部门负责对擅自改变经济适用房土地用途行为的查处;区纪检***门负责对四新经济适用住房销售工作进行全过程督查。

购买社保申请书篇(6)

特别提醒:仲裁申请书只是申请人对仲裁请求、事实及理由的陈述,只有自身提交的证据能够证明的请求才会得到仲裁委的支持。希望申请人对证据的收集工作给予足够的重视,以免败诉。

劳动仲裁申请书

申请人:xxx,男,汉族,身份证号:,住市区(县)路号,联系电话:。(如果委托了律师,不要写申请人自己的电话)

被申请人:xxxxxxxxxxx,住所地:市区(县)路号,联系电话:。

法定代表人:xxx(,职务:xxx)。

仲裁请求:

一、请求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自年月 日起建立劳动关系,至年 月日止;

二、请求裁令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年月日至年月日的正常工作时间工资/工作日延长工作时间工资/休息日加班费/法定节假日加班费元,及拖欠工资25%的经济补偿金元;

三、请求裁令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年月日至年月日的高温津贴元;

四、请求裁令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因未签订劳动合同所应支付的二倍工资差额,共计元;

五、请求裁令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年月日至年月日的xxxx 元;

六、请求裁令被申请人返还申请人(工作服)押金元/毕业证/学位证;

七、请求裁令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因被申请人未购买社保、未及时足额发放劳动报酬而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元;

八、请求裁令被申请人出具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申请人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上述第项至第项申请请求金额共计元。

事实与理由:

(事实与理由部分,应当紧扣仲裁请求简要说明劳动合同(或事实劳动关系)的建立、履行、变更、解除等情况)

“申请人于年月日与被申请人签订劳动合同”或“申请人于年月日起在被申请人处工作,任一职,但至今被申请人未与申请人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或事实劳动关系的建立)

申请人在被申请人处工作期间,被申请人要求法定节假日照常上班,但被申请人未依据法律规定额外支付3倍工资…….在申请人工作过程中,被申请人未依据国家法律规定支付高温津贴……(劳动合同的履行)

年月日,公司人事部未与申请人协商,擅自将申请人岗位从广州调至北京……(劳动合同的变更)

“年月日,公司人事部在申请人工作未有任何过错的情况下,违法解除与申请人的劳动合同……”或“年月日,申请人因被申请人未依法为申请人购买社会保险依法提前n天向被申请人提出辞职”或“年月日,申请人因被申请人未依法为申请人购买社会保险、未依法及时足额发放劳动报酬、加班工资等原因委托律师向被申请人发函解除了劳动关系”。(劳动合同的解除)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的行为已经严重侵害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为了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申请人依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之规定,特向贵委申请劳动仲裁,请求贵委依法裁决!

此致

市区(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申请人:

年 月 日

二.劳动者需要准备的材料:

1.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购买社保申请书篇(7)

二、廉租住房房源分配

根据各街道在市住房保障部门建档登记的申请实物配租住房保障对象家庭数量占全市总数量的比例,按照年度可分配房源套数。以街道为单位,分配房源套数指标。

三、廉租住房准入方法

保障对象按轮候排序先后入住。

(一)排序时应充分考虑其收入水平、住房困难程度和申请顺序,各街道按申请实物配租家庭进行轮候排序。权重比例按40%40%20%计算。轮候排序名单广泛进行公示,公示的照片和名单电子文档报市住房保障部门备案。各街道可根据本街道的实际情况制定轮候排序方案。

(二)无一层的为二层,楼层分配由街道统一组织相关部门和住房保障对象采取抓阄的方式进行。一层住宅优先安排持有肢体一、二级残疾证的保障家庭。也可根据本人意愿放弃一层选择抓阄确定楼层。二至六层根据轮候排序方式进行抓阄确定楼层,直接选取房屋套型。

(三)转为租赁补贴方式。房源由市住房保障部门收回,因楼层的差异放弃入住的不再享受实物配租保障。另行分配。入住家庭自愿相互调换的必须征得市住房保障部门同意后,方可调换。

(四)按轮候排序自动升为下一期轮候家庭,未入住的保障家庭。不用重新申请。

(五)各街道根据市住房保障部门登记的保障家庭实际状况。轮候排序每年重新排列一次。

(六)被民***部门取消低收入家庭资格的住房保障资格自动消除。不做另行通知。

四、实物配租分配对象

实物配租分配对象是指已在市住房保障部门登记为住房保障对象的城市低收入家庭。低收入家庭优先保障低保家庭。低保家庭优先保障***(烈)属、孤老、残疾人、独生子女死亡等特殊住房困难家庭。

五、廉租住房入住管理

(一)接到市住房保障部门复审合格通知单7日内,保障对象选取楼层、套型后。市住房保障部门签订《廉租住房租赁合同书》后,方可入住。逾期不签的按自动放弃处理,房源由市住房保障部门收回。

(二)保障对象在签订合同书时。一并交纳贰仟元住房保证金。住房保证金用于支付承租人在租赁期间不按合同要求交纳相关费用和对房屋造成损坏而产生的维修费用。

(三)承租人死亡继承人为保障对象的符合签订合同书约定条件的可以继续承租。

(四)承租人被取消低收入家庭或住房保障资格的应在限定时间内退出住房。保证金按余款退回。

(五)应服从小区内的物业管理。按时交纳房屋使用期间产生的各种费用,承租人入住后。并积极配合住房保障部门的监督检查。

(六)承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住房保障部门有权收回廉租住房。

1违反签订合同书规定条款的

2擅自调换房屋的

3利用住房进行非法活动的

4市人民***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应退出住房。规定期限逾期不退的由法院强制执行,5承租人因违反廉租住房规定的接到市保障部门退出住房通知后。后果自负。

六、廉租住房产权实行共有制

(一)还可以向保障对象出售部分产权,廉租住房除了***府拥有全部产权用于租赁外。采取产权共有制,其中,***府产权不低于30%

(二)购买价格由市住房保障部门会同价格主管部门按高于成本价、低于市场价的标准出售。

(三)购买者办理产权时。应交纳各种相关费用。

(四)出现将房屋用于出租、转借、抵押、出售情形的市住房保障部门有权取消保障资格,购买者在拥有部分产权后。收回产权,责令退出住房。

(五)三年内可按购买时的价格购买全部产权,购买者购买三年后。购买后可直接进入市场。三年优惠期满后,按市场价格出售。

(六)购买对象将购买房屋出售的不得重新申请住房保障。

(七)购买程序:

1由保障对象持购房申请、户口薄、身份证、低收入住房困难证明。向住房保障部门自愿提出购买申请;

2符合条件的方可进行公示,经住房保障部门审核。公示期为15天。公示期满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发放准购证;

3准购证的发放按申请顺序。摇号发放;

4签订《廉租住房购买合同》并办理相关手续。规定时间内未选购的按自动放弃处理,购房人持准购证在15日内按交款先后选购房屋。房源由住房保障部门收回,另行分配。

购买社保申请书篇(8)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了建立和完善本市住房保障制度,改善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居住条件,根据***《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xx〕24号),参照原建设部等七部门《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建住房〔20xx〕258号),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试行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试行办法适用于本市行***区域范围内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供应、使用及监督管理。

本试行办法所称的经济适用住房,是指***府提供***策优惠,按照有关标准建设,限定套型面积、销售价格及租金标准,面向本市城镇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供应的具有保障性质的***策性住房。

第三条(管理部门)

市***府设立市住房保障领导小组,负责经济适用住房的制度、***策、规划和计划等重大事项的决策和协调。区(县)***府负责组织实施该行***区域内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供应、使用及监督管理。

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是本市经济适用住房工作的行***主管部门。区(县)房屋管理部门是该行***区域内经济适用住房工作的行***管理部门。

市和区(县)发展改革、城乡建设、规划国土、财***、税务、民***及监察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经济适用住房的相关管理与监督工作。

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区(县)房屋管理部门、街道办事处和乡镇***府分别设立住房保障机构,承担经济适用住房的事务性工作。

第二章 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

第四条(规划和计划编制)

区(县)***府应当根据本区(县)住房保障需求、城市规划实施和土地利用现状等情况,组织编制区(县)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发展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经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会同市发展改革、城乡建设等部门综合平衡,报市***府批准后,纳入本市经济适用住房的发展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纳入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管理,市和区(县)规划国土部门应当在安排年度用地指标时单独列出,并确保优先供应。

建设用地紧缺的部分中心城区***府可以向市***府申请统筹安排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经批准统筹安排建设用地的经济适用住房,由提出申请的区***府组织实施供应,并按照有关规定承担土地占用补偿等费用。

第五条(项目选址)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的选址应当根据经批准的城市和镇规划,做到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充分利用储备土地、闲置土地、产业结构调整土地。项目选址应当符合经济适用住房的发展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由市和区(县)规划国土部门会同房屋管理、城乡建设等部门予以落实。

第六条(项目认定)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由区(县)房屋管理部门等单位向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申报。项目申报应当明确用地范围、规划参数、建筑面积、套型面积和比例、配套条件、建设项目招标价格和开发建设方式等事项。

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应当组织市发展改革、城乡建设、规划国土等部门进行项目认定,并对符合要求的项目作出批复。土地供应由市规划国土资源局组织实施。

第七条(建设方式)

经济适用住房的开发建设按照下列方式进行:

(一)单独选址、集中建设经济适用住房的,由区(县)***府通过住房保障机构采取项目法人招投标方式,确定具有相应资质和良好社会信誉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实施开发建设;也可以由区(县)***府直接组织实施开发建设。

(二)在普通商品住宅建设项目中配建经济适用住房的,由土地管理部门采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确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实施开发建设。区(县)每年度配建的经济适用住房面积,原则上不低于该行***区域内商品住宅建设项目开发建设住宅总面积的5%;区(县)***府可以根据实际条件和需要,按照年度实施计划统筹平衡设定。

第八条(建设项目管理)

经济适用住房项目法人招投标文件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的招标、拍卖、挂牌文件,应当明确建设用地范围、规划条件、建设要求和建设方式等内容。

建设单位确定后,住房保障机构应当和建设单位签订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协议书。项目协议书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拨决定书或者出让合同的附件,并由住房保障机构报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备案。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纳入***府投资计划管理。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发展改革部门办理项目核准或者备案手续。

第九条(主要建设要求)

经济适用住房的建筑设计必须符合节能、省地、环保要求,综合考虑住宅使用功能与空间组合、家庭人口及构成等要素,在较小的套型内满足家庭基本居住生活要求。

单独选址、集中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应当按照规定建设相应的公建配套设施。公建配套设施应当与经济适用住房同步建设、同步投入使用。

用于出租的经济适用住房,出租人应当按照有关标准进行室内装修;用于出售的经济适用住房,可以按照家庭基本居住使用的要求进行室内装修。

第十条(优惠***策)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享受以下优惠***策:

(一)建设用地的供应方式采取行***划拨;

(二)免收建设中的行***事业性收费与***府性基金;

(三)建设项目外的基础设施建设费用由***府负担;

(四)按照规定不宜建设民防工程的,免收民防工程建设费;

(五)按照规定申请经济适用住房开发贷款,取得行***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可以用于贷款抵押;

(六)按照规定享受税收优惠***策;

(七)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其他优惠***策。

第十一条(缴费登记卡)

建设单位应当向住房保障机构办理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缴费登记卡。有关单位向建设单位收费时,必须在缴费登记卡上如实填写信息,并不得以押金、保证金等名义变相收费。价格管理部门应当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价格管理)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结算价格以保本微利为原则。住房保障机构应当依据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的有关规定,在综合考虑建设、财务、管理成本、税费和利润的基础上,制订建设项目招投标的价格评定标准。

经济适用住房销售基准价格和浮动幅度以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结算价格为基础,兼顾相邻区域、地段内经济适用住房项目价格平衡等因素,由组织出售经济适用住房的区(县)住房保障机构拟订;经济适用住房基准租金和浮动幅度,由组织出租经济适用住房的区(县)住房保障机构参照相同地段、质量的普通商品住房市场租金的一定比例拟订。拟订的销售基准价格和浮动幅度、基准租金和浮动幅度,经区(县)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房屋管理部门审核后,报区(县)***府批准,并报市价格主管部门和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备案。市价格主管部门和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应当加强指导,做好价格协调平衡工作。

经济适用住房销售价格不得高于销售基准价格及上浮幅度;经济适用住房租金不得高于基准租金及上浮幅度。住房保障机构应当明码标价,向社会公布。

第十三条(收购)

经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后满一年尚未出售的经济适用住房,按照项目协议书约定由住房保障机构收购,继续用于经济适用住房的供应。

第三章 经济适用住房的供应

第十四条(申请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的本市城镇家庭,可以申请购买或者租赁经济适用住房:

(一)家庭成员之间具有法定的赡养、抚养或者扶养关系,且共同生活;

(二)家庭成员具有本市城镇常住户口达到规定年限,且户口在提出申请所在地的区(县)达到规定年限;

(三)住房面积低于规定限额;

(四)可支配收入和财产低于规定限额;

(五)在提出申请前的规定年限内,任何成员未发生过住房交易行为;

(六)市***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的本市单身人士,可以申请购买或者租赁经济适用住房:

(一)具有本市城镇常住户口达到规定年限,且户口在提出申请所在地的区(县)达到规定年限;

(二)年龄符合规定标准;

(三)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四)住房面积低于规定限额;

(五)可支配收入和财产低于规定限额;

(六)在提出申请前的规定年限内,未发生过住房交易行为;

(七)市***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申请购买、租赁经济适用住房的具体条件,由市***府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五条(申请人及申请程序)

家庭申请经济适用住房的,全体成员为共同申请人,应当推举一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员作为申请人代表。单身人士申请经济适用住房的,本人为申请人。

申请人代表和单身申请人(以下合称申请人)应当向户籍所在地的街道(乡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如实填报申请文书,提交户籍、身份证、房地产权属证明、租用公房凭证、收入和财产证明等资料,并签署同意接受住房和经济状况核查且核查结果予以公示的书面文件。

第十六条(审核)

经济适用住房的审核,实行两级审核、两次公示。

街道(乡镇)住房保障机构负责初审,其中,申请人的收入和财产状况由上海市居民经济状况核对中心核查,住房状况由房屋管理部门指定的专门机构核查。经初审符合条件的,应当在申请人的户籍所在地和实际居住地进行公示。公示期间无异议,或者虽有异议但经审核异议不成立的,应当报区(县)住房保障机构复审。

经区(县)住房保障机构复审符合条件的,应当通过指定媒体向社会公示。公示期间无异议,或者虽有异议但经审核异议不成立的,应当以户为单位(以下简称申请户)予以登记,出具登记证明,并报市住房保障机构备案。

第十七条(建立轮候名册)

区(县)住房保障机构应当结合经济适用住房的供应情况,采用公开摇号方式对在规定时限内登记的申请户进行排序,并建立轮候名册。

区(县)住房保障机构在轮候选房前应当对已登记的申请户进行随机抽查和定期核查,发现不符合申请条件的,应当取消其登记资格。

经登记的申请户,在轮候选房前申请资料填报情况发生变化的,应当在变化发生之日起30日内,如实向区(县)住房保障机构报告。

第十八条(供应标准)

经济适用住房的供应标准由市***府根据本市城镇居民家庭住房困难面积标准与申请家庭原有住房面积之间的差额等因素确定,并向社会公布。区(县)住房保障机构应当按照供应标准,审核批准申请户购买或者租赁相应的经济适用住房。

经区(县)住房保障机构同意,申请户将原有住房交***府指定的机构按照合理价格收购的,可以适当提高购买或者租赁经济适用住房的套型。

第十九条(供应程序)

区(县)住房保障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经济适用住房供应信息。

区(县)住房保障机构根据房源类型和轮候次序,分期分批通过摇号等方式组织申请户购买或者租赁经济适用住房。

申请户购买、租赁经济适用住房的,应当先与区(县)住房保障机构签订选房确认书,然后签订《经济适用住房预(出)售合同》或者《经济适用住房租赁合同》。

第二十条(合同文本)

本市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合同的书面形式使用统一的《经济适用住房预(出)售合同》和《经济适用住房租赁合同》,其主要内容包括经济适用住房合理使用、限制处分、回购、收回及违约责任等。

经济适用住房供应的合同文本由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市工商局制订。

第二十一条(轮候序号的调整)

申请户因当期供应房源的套数或者房型等有限而未能购买或者租赁经济适用住房的,其轮候序号排列在下期房源供应的轮候序号之前。

申请户在当期房源供应的规定期限内不签订选房确认书,或者不签订《经济适用住房预(出)售合同》、《经济适用住房租赁合同》的,视为放弃选房权利,其轮候序号排列在届时已登记的申请户之后;两次放弃选房权利的,5年内不得申请经济适用住房。

第二十二条(房地产权利人和承租人的确定)

家庭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申请人可以协商确定房地产权利人。经协商一致,由部分申请人作为共同共有的房地产权利人的,全体申请人应当形成书面意思表示,并将房地产权利人以外的申请人明确为同住人。申请人之间达不成一致意见的,全体申请人为共同共有的房地产权利人。单身人士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本人为房地产权利人。

家庭租赁经济适用住房的,全体申请人为承租人;单身人士租赁经济适用住房的,本人为承租人。

第二十三条(购房优惠***策)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可以按照规定,申请住房公积金购房贷款或者商业性购房贷款。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可以按照规定享受税收优惠***策。

第二十四条(租金的支付)

承租人应当按照《经济适用住房租赁合同》的约定支付租金。

承租人可以按照规定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用于支付租金。

第二十五条(租售转化)

经批准租赁经济适用住房的申请户,可以在签订《经济适用住房租赁合同》时,向区(县)住房保障机构申请采取租售转化方式购买该套经济适用住房。经批准的,承租人在按照经济适用住房总价款的一定比例支付购房款后,可以按照该经济适用住房原销售价格,在规定期限内予以购买。购房款付清前,承租人应当按照规定支付租金。

第二十六条(房地产登记)

《经济适用住房预(出)售合同》签订后,房地产权利人持选房确认书、身份证明等材料,到经济适用住房所在地的区(县)房地产登记机构申请办理房地产登记。经审核准予登记的,房地产登记机构应当在预告登记证明和房地产权证上注明房地产权利人、同住人姓名及其身份证号码、产权份额,并注记经济适用住房(有限产权),5年内不得转让或者出租。

《经济适用住房租赁合同》签订后,应当按照规定申请办理租赁合同登记。经济适用住房租售转化家庭在支付全部房屋价款后,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办理房地产登记。

第二十七条(与廉租住房***策的衔接)

购买或者租赁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属于享受廉租住房保障家庭的,区(县)住房保障机构应当自入住通知送达后三个月届满之日起,停止发放租金补贴、收回配租房屋。

第四章 经济适用住房的售后管理

第二十八条(有限产权)

经济适用住房的房地产权利人拥有有限产权,其产权份额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时购房价格占相同地段、质量的普通商品住房市场价格的一定比例,在《经济适用住房预(出)售合同》中约定,并在房地产登记信息中予以载明。

经济适用住房的房地产权利人、同住人不得将经济适用住房擅自转让、出租、出借、赠与或者改变房屋使用性质,不得设定除经济适用住房购房贷款担保以外的抵押权。

第二十九条(经济适用住房的回购)

取得房地产权证未满5年,经济适用住房的房地产权利人、同住人购买其他住房的,该经济适用住房应当由原批准购买该经济适用住房的区(县)住房保障机构(以下简称原住房保障机构)予以回购,回购价格为原销售价格加同期银行存款利息。

取得房地产权证未满5年,但确因特殊情况需要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房地产权利人、同住人之间应当达成一致意见(单身人士购房的除外),并向原住房保障机构提出申请。经审核同意后,由原住房保障机构予以回购,回购价格为原销售价格加同期银行存款利息。

第三十条(经济适用住房的转让)

取得房地产权证满5年后,需要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房地产权利人、同住人之间应当达成一致意见(单身人士购房的除外),并征询原住房保障机构的意见。原住房保障机构可以行使回购权,回购价格按照相同地段、质量的普通商品住房市场价确定;原住房保障机构决定不予回购的,房地产权利人方可向他人转让。经济适用住房向他人转让后,转为商品住房。

按照前款规定,经济适用住房由原住房保障机构回购或者向他人转让的,房地产权利人按照其拥有的有限产权份额获得总价款的相应部分,其余部分上缴原住房保障机构所在区(县)的***门。

第三十一条(禁止再次申请)

经济适用住房按照本试行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规定被回购或者转让的,原房地产权利人及其同住人不得再次申请经济适用住房。

第三十二条(经济适用住房的继承)

经济适用住房依法发生继承的,房地产权利人、同住人依据本试行办法、《经济适用住房预(出)售合同》等法律文件所确定的其他权利义务关系不变。

第三十三条(维修资金)

经济适用住房的维修资金应当按照本市商品住宅维修资金的有关规定缴纳。

第三十四条(物业服务费)

经济适用住房的前期物业服务,由建设单位采取招投标方式选择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约定提供物业服务。

集中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前期物业服务收费,按照本市住宅物业服务收费管理有关规定执行。业主大会成立后,由业主大会与物业服务企业协商确定物业服务收费标准。

配建经济适用住房的物业服务收费执行所在住宅小区的物业服务费标准。

第五章 经济适用住房的租赁管理

第三十五条(权利限制)

承租人不得将经济适用住房擅自转租、出借,或者改变房屋使用性质。

第三十六条(违反租赁合同行为的处理)

承租经济适用住房期间,承租人违反《经济适用住房租赁合同》约定使用承租房屋,区(县)住房保障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取消其租赁资格;原承租人5年内不得申请经济适用住房。

第三十七条(续租)

租赁合同期限届满前3个月内,承租人可以向原批准其租赁经济适用住房的区(县)住房保障机构申请续租;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可以续签租赁合同;不符合条件或者承租人已在租赁合同期限内购买其他住房的,租赁合同到期终止。

第三十八条(维修资金和物业服务费)

经济适用住房用于出租的,由出租人按照本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规定支付维修资金和物业服务费。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九条(行***监督)

市住房保障机构对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审核档案和住房需求档案实行备案抽查制度。抽查发现不符合规定的,应当提出整改意见,由区(县)住房保障机构作出相应处理。

市和区(县)的房屋管理、发展改革、城乡建设、规划国土、财***、税务、民***及监察等部门应当加强对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审批、供应、售后和租后管理工作的监督,依法查处违法违纪行为。

第四十条(社会监督)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申请审核、供应、售后和租后管理工作接受公民、新闻媒体和其他社会组织的监督。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处理违纪违法行为,并向社会公开处理结果。

第四十一条(工作人员的责任追究)

在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申请审核、供应、售后和租后管理过程中,有关行***管理部门和住房保障机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工作人员的行***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十二条(申请人弄虚作假的处理)

当事人弄虚作假,隐瞒家庭户籍、人口、收入、住房和财产状况及伪造相关证明申请经济适用住房的,区(县)住房保障机构应当如实记录当事人的不良信用记录,并按照规定纳入上海市个人信用联合征信系统,供有关社会主体依法查询使用;当事人已取得的申请资格应当取消,并禁止其5年内再次申请。当事人已骗取购买或者租赁经济适用住房的,区(县)住房保障机构应当按照规定予以收回,并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出具虚假证明主体的处理)

个人或者单位为他人申请经济适用住房出具虚假证明材料的,区(县)住房保障机构应当如实记录个人或单位的不良信用记录,并按照规定纳入上海市个人或者企业信用联合征信系统,供有关社会主体依法查询使用,并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登记限制)

经济适用住房的房地产权利人擅自转让经济适用住房,或者经济适用住房的承租人违反《经济适用住房租赁合同》约定擅自转让和抵押原有住房的,房地产登记机构不予办理转移登记。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筹措经济适用住房房源的其他渠道)

***府鼓励社会机构和居民将可用于出租的自有住房交由住房保障机构经租,出租给符合经济适用住房申请条件的家庭。

***府指定机构可以收购符合要求的普通商品住房或者存量住房作为经济适用住房的房源。经济适用住房房源收购执行国家规定的税收扶持***策。

第四十六条(特殊家庭的***策适用)

经市***府认定的其他特殊困难家庭,可以申请经济适用住房,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四十七条(配套文件的制订)

市发展改革、城乡建设、房屋管理、规划国土、财***、税务、民***及监察等部门根据职责分工,负责制订本试行办法的配套文件。

第四十八条(具体应用问题的解释)

本办法的具体应用问题,由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九条(试行的范围和日期)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试行的具体范围及其时间由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确定。

经济适用住房出售闲置1以低于房改***策规定的价格购买且没有按照规定补足房价款的经济适用房。

2住房面积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府规定的控制标准,或者违反规定利用公款超标准装修,且超标部分未按照规定退回或者补足价款及装修费用的。

3处于户籍冻结地区并以列入拆迁公告范围内的经济适用房。

4产权共有的房屋,其他共有人不同意出售的经济适用房。

5已经抵押且未经抵押权人书面同意转让的经济适用房。

购买社保申请书篇(9)

第三条 为确保货款偿还起见,购买人应觅具各社认为适当的本公司员工2人以上为连带保证人,如各社对所觅连带保证人认为不适当时可要求另觅更换。?

第四条 欲购买分期付款物品的员工,应于每月10日以前填具申请书连同保证书送交各社销售组,并由销售组于申请结束5日内注明购买人薪资及对本社赊欠金额等资料,送请审查小组召集人召开会议审查。? 购买人经核准分期付款后,应凭各社发给的购买证,于月底持往特约商店购货,逾期以自动放弃论,不予保留。?

第五条 分期付款物品限于自用,如有转售***利或虚购物品将所得货款流为其他不正当用途者,经查明即予停止分期付款购买权一年,并得请求提前偿还其向各社赊欠的一切货款。

第六条 购买人在货款未全部清偿前离职或不能如期付款时,各社得随时将所欠的金额作一次全部请求清偿,购买人及连带保证人不得异议。?

第七条 连带保证人对于购买人所欠货款无条件负连带清偿之责,并抛弃一切抗辩权。?

第八条 购买人滞缴货款2次以上者,应即停止其购买分期付款物品的权利,直到其货款清偿日起一年后始予恢复。?

第九条 购买分期付款物品的保证规定,购买人应觅具固定员工2人或固定员工1人非固定员工3人为连带保证人,连带保证人未经各社核准不得变更,其保证继续有效。?

第十条 分期付款物品的限额及付款规定:?

(一)分期付款之限额不得超过购买人每月缴纳福利金1000倍数为限,但最低限额规定为1000元,最高限额规定为15000元,购买人每月应分期付款连同赊购物品总额不得超过每月应领薪资总额60%。

(二)分期付款物品付款规定:?

(1)1000元至3000元每月至少应付300元。?

(2)300元至6000元每月至少应付400元。?

(3)600元至9000元每月至少应付500元。?

(4)900元至1XX元每月至少应付600元。?

(5)1200元至15000元每月至少应付700元。?

购买社保申请书篇(10)

符合《中共广州市委、广州市人民***府关于加快吸引培养高层次人才的意见》(穗字〔20xx〕11号)有关高层次人才条件的非本市户籍人员,且在广州市无自有住房的,可购1套住房。

二、境外机构和个人购买商品住房的,严格按照《关于规范房地产市场外资准入和管理的意见》(建住房〔20xx〕171号)、《关于进一步规范境外机构和个人购房的通知》(建房〔20xx〕186号)等国家有关***策执行。

三、限购时限内,购房人须在商品住房买卖合同中签名具结已知悉并执行我市住房限购***策,境内居民如实填写《家庭成员情况申报表》(详见附件1),房地产开发企业和房地产经纪机构应通过查验购房人的户口簿、结婚证等证件原件对购房人的《家庭成员情况申报表》进行核实。房地产开发企业发现购房人提供虚假信息骗购住房的,应当立即与其解除买卖合同;经纪机构发现购房人提供虚假信息骗购住房的,应当通知并协助售房人与其解除买卖合同。房地产开发企业、经纪机构与购房人串通、骗购住房的,要追究责任,并予以曝光。

四、购房人向房地产交易登记部门申请房地产转移登记时,应提供以下附加申请材料:

(一)买方为境内居民的,须提供《家庭成员情况申报表》和《承诺书》(附件2)原件、户口本原件、结婚证(或未婚证等其他婚姻情况证明)原件。

(二)买方为非户籍境内居民的,还须提供自购房之日起算的前2年内在本市累计缴纳1年以上个人所得税缴纳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

(三)买方为境外个人(不含港澳台居民和华侨)的,须提供在本市工作超过一年的证明,书面具结购买商品住房用于自住并承诺在境内无其他住房;港澳台居民和华侨须提供在本市工作、学习和居留的证明,书面具结购买商品住房用于自住并承诺在境内无其他住房。

(四)买方为非本市户籍高层次人才的,须提供广州市委组织部或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出具的有效证明。

房地产交易登记部门在办理房地产转移登记时发现购房人提供虚假信息骗购住房的,不予办理房屋登记,并将其行为通报相关贷款机构。

五、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所有商品住房交易均按本通知规定执行,交易时点按照以下标准认定:

(一)在本市房地产主管部门信息系统网签合同的,以网签购房合同时间为准;

购买社保申请书篇(11)

一、组织领导

市***府、***分区联合成立市驻***队人员住房供应社会化领导小组,负责全市驻***队人员住房供应社会化工作。组长由市***府分管城建工作副市长和***分区司令员担任,副组长由市***府分管副秘书长和***分区后勤部部长担任,成员分别由市发展改革委、市民***局、市财***局、市国土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人防办、市物价局、市工商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中国人民银行中心支行等部门分管领导及***分区后勤部、***治部有关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分区后勤部,负责驻***队人员住房供应社会化的具体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分区后勤部部长担任。

二、住房供应社会化实施原则

按照“***府部门主导,***队单位协调,开发企业建设,个人自愿购买”的原则组织实施驻***队人员住房供应社会化工作。

三、购房资格审查

***队人员购买社会化保障住房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驻部队工作且符合随***条件的现役***官、文职干部(含***队管理的离退休干部、高级士官);

(二)在驻部队工作满3年以上的现役高级士官;

(三)在驻部队工作满10年以上的***队在编职工。

四、住房来源

驻***队人员住房供应由市***府委托开发企业定向建设或***队单位自建等方式提供房源,按照***队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委托开发企业定向出售给***队人员的住房开发项目和经***区批准的***队自建经济适用住房项目,要符合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建设规划和有关土地利用***策,享受***队后勤保障社会化配套项目减免有关费用的优惠***策。***队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用地,一律以划拨方式提供,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事业性收费和***府性基金,项目外基础设施建设费用由市***府承担。城市建设规划需拆迁和占用部队用地的,优先安排所在部队干部住房;***队管理的离退休干部和团以上干部优先安排。

(一)***府集中组织建房。市***府提供专项用地或在其他住房项目中划出部分用地,统一开发,集中组织建设。住房位置选择在有完善的公共交通,便于出行、便于生活、便于子女就学、便于家属就医就业的地区。

(二)部队组织自建住房。在符合市***府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建设规划和有关土地利用***策的前提下,驻***队拥有土地的,可以利用本单位土地自建,同时享受***队后勤保障社会化配套项目减免有关费用的优惠***策。

(三)集中统一购买住房。***分区根据驻***队人员购房的主流意愿,选择确定合适购房地点、适中户型、合理房屋结构布局后,与开发商(住房承建单位)洽谈降低住房价格让利于***队人员,以集团购买方式解决***队人员住房问题。

(四)***府提供购房补贴。根据我市实际情况,如不再安排经济适用住房,结合市***府财***收入和住房售价等综合情况,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和***分区共同协商确定补贴额度,按照“***队人员购买一户补贴一户”的原则,分期分批向开发商(住房承建单位)发放住房***府补贴资金,保证专款专用。

(五)纳入地方保障性住房体系。市***府或开发企业按照“便于生活、利于保障”的原则,就近、集中、优惠提供保障性住房,***分区统一组织驻***队人员购买或租住。

五、住房面积标准

营职干部、职工住房标准为建筑面积85平方米,团职干部住房标准为建筑面积105平方米,师职干部住房标准为建筑面积140平方米,文职干部、士官住房标准参照相应职级干部标准执行。每个***人家庭只能按职级面积标准享受一次***策性购房待遇,双***人家庭按享受职级面积标准高的一方执行。***队人员购房后,如遇职务提升或职级面积标准***策性调整等情况,不再进行面积补差。

六、定价原则

(一)以团购方式提供的社会化保障住房价格不高于地方团购价格,所涉及的费用减免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由市***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以集中建设方式提供的社会化保障住房价格根据建设成本确定,超出职级标准面积的部分参照市场价格执行。

(二)已按***策享受过地方或***队房改待遇(包括房改价购房、经济适用房、安居房、集资建房及其他相关货币补偿)的***队人员,经本单位同意并报领导小组批准,可以按团购价格购买社会化保障住房,但不享受减免优惠***策。

七、购买住房申报程序

每年7月底前,驻***队应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将本年度符合购房条件人员的数量、职级、享受面积标准公示后,报***分区后勤部。***分区后勤部初审确定实际需求数量后,会同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财***局、市国土资源局和市双拥办等部门制定年度住房保障计划,经市***府审批后,由***分区后勤部、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双拥办根据驻部队编制及符合购房条件的人员情况,确定各部队***人住房的分配数量,并于10月底前将计划下达到各部队。具体按照以下程序组织实施:

(一)部队初审。由***分区后勤部牵头,各部队根据下达的购房计划和符合购房条件人员情况,初步确定购房人员。在此基础上,先由个人填写《驻市***队人员购买住房审批表》(一式六份),申请人所在师以上单位和申请人配偶所在单位加盖公章、负责人签字,再经师以上单位***审批后报***分区后勤部。驻部队***营(连)由其相当于团以上的上级主管单位***审批。各部队向***分区后勤部申报时,需提供以下材料:

1.夫妻双方身份证或***官证原件及复印件;

2.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3.有关婚姻状况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4.现有住房证明、拆迁户必须提供拆迁协议书原件及复印件;

5.职级或***龄(工龄)证明原件;

6.师以上***治机关批准其家属随***审批表原件。

(二)***地联审。由***分区后勤部牵头,会同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双拥办联合审查,并将购房人员按照职级高低进行排序,相同职级按任职时间先后排序,任职时间相同者按参加工作年限排序,经各部队公示7天后核准。审核后的申请审批表,由***分区后勤部、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及购房人所在部队、购房人各执一份。

(三)***分区后勤部根据房源和申请人职级、***龄等情况,具体分配住房,并向申请人发放住房准购证;申请人凭准购证、***分区后勤部分房证明、身份证(***官证)等材料办理购房手续。

八、有关要求

(一)***队人员住房供应社会化保障工作涉及***队干部、职工的切身利益,各部门及驻铁***队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周密组织,坚持按标准审查、按程序报批、按规定购买。

(二)***队人员购买社会化保障住房应严格按照相应的职级面积标准和规定程序进行。凡发现有弄虚作假等违规操作行为者,取消其购房资格,第二年该单位不再分配住房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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