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科学技术论文10篇

刑事科学技术论文篇1

在授课中发现,各门专业基础课之间虽然有着学科界线,但知识点有交集,内容上有扩展.比如,在《大学物理》与《普通化学》课程中都会涉及到热力学定律,这不仅是物理课的重点内容,同时也是化学课的重要基础理论.再如《普通化学》的结构化学一章中微观粒子运动遵循量子化规律的内容是学生理解《分析化学》原子发射光谱法的知识基础,同时该内容又属于原子物理的范畴.但由于课程的开设顺序有先后,同一部分内容在不同的课程中所担当的“角色”又不同,各科教师在授课中对其讲解深浅度、难易度、侧重点各有不同,学生每次学习不是恰似“蜻蜓点水”就是只见“冰山一角”,这往往会导致学生虽然在多门课程中都学习过同一知识,但是对知识的掌握和理解不扎实、不全面,这便很容易在学生的知识结构中留下盲点和疑问,甚至会导致概念间的混淆,不利于达到预期的教学效果,更不利于今后专业课的学习.基于刑事科学技术专业基础课程之间在内容上的联系,可以根据授课的先后顺序,在课程设计上对共同涉猎的教学内容进行系统的归纳整理.在先开设的专业基础课中对该类内容进行宏观的介绍和学科重点方面的讲授,而在后开设的课程中教师要有意识的引导学生回顾,运用知识迁移的方法揭示新旧知识之间的内在联系和区别,在专业基础课之间建立知识纽带,从而达到预期的教学效果,并为专业课学习打下坚实基础.

2加强与刑事科学技术专业课之间的联系,改进教学方法与手段

专业基础课的学习会先于专业课,这虽然符合教学规律,但对于学生来说,由于对专业知识的不了解,无法真切的体会到专业基础课的必要性和基础作用.例如:在《分析化学》课程的第十二章专门介绍气相色谱分析技术,多数教材主要介绍色谱分析技术产生的历史、装置的结构及原理,而对其在刑事科学技术工作中的应用极少涉猎.因此,学生无法了解其实际用途与学习意义,常常导致学习懈怠.为了调动学生的积极性,扩展学生视野,在实际教学中我们可以举以下案例来辅助教学:“在一起恶性杀人案件中,犯罪分子以硫酸和硝酸将多名被害人尸体化为液体随下水道冲走,事后现场勘验检查员在毁尸现场的地沟内发现了数团油状粘稠状的物质,经技术人员初步判断粘稠物可能是脂肪,如何判通过气相色谱的方法来判断粘稠物是否属于人类脂肪[2]?”通过这一案例,我们可以运用PBL教学法引导学生运用《普通化学》中脂类的化学性质来解决这一问题.因为脂肪不容易气化,无法直接使用气相色谱法分析,所以先将脂肪水解,再进行甲基化得到脂肪酸甲酯(***1),然后使用裂解甲基化气相色谱法对其进行分析鉴定,得到的色谱***与人体脂肪的色谱***完全相同(不同种类动物脂肪气相色谱***谱会有明显的差异[3]),进而确定粘稠物正是人的脂肪溶解后被扔进下水道所致。此案例除了可以采用PBL教学方法以外,还可以通过精心设计运用案例教学法,开展课堂讨论和分析,从而提高学生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在实际应用中取得了极好的效果.既加强了专业基础课与专业课之间的联系,又可以极大的调动学生的学习兴趣与主动性,使学生感受到专业基础知识在专业课程中的指导价值,领悟到专业基础知识是公安实践工作的理论基础.实践证明,在专业基础课的教学中,只要在课堂中稍稍涉及一些专业领域的内容,都会极大的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使学生思维更活跃,课堂参与意识更高,对相应知识点理解更透彻、记忆更深刻,并且会使更多的学生愿意主动的进行课前查阅与预习,从而达到新旧知识的融汇贯和培养学生的***性和创造性的目的.同时这种方法还可以为灵活教学方式、培养学生综合能力提供良好的载体,使教师有更大的发挥空间去改进教学方法与手段.

3在教育教学中加强对学生科学精神的培养及人文素质教育

刑事科学技术论文篇2

关键词:刑事科学技术 物证技术 司法鉴定 辨析

在整个刑事侦查领域,刑事科学技术基本上可以分为两大类别:一类是在侦查过程中开展侦查而使用的侦查技术,另一类则是在侦查过程中作为处理物证而使用的物证技术①。正是由于这种定位,致使物证技术与刑事科学技术混为一团。同时,由于刑事科学技术中还包含着鉴定痕迹物证的科学技术,又致使司法鉴定与刑事科学技术的模糊和混用。这些问题,不仅阻碍了侦查活动的科学开展,制约了审判活动的效率。因此,有必要对物证技术、司法鉴定与刑事科学技术作出合理的界定,借助于厘清边界来扫除刑事科学技术运用和发展的潜在阻力,进而科学地对各种资源进行优化配置,以便发挥它们各自在诉讼过程中的绝对优势和应有功能。

一、物证技术、司法鉴定与刑事科学技术混淆之分析

(一)物证技术、司法鉴定与刑事科学技术混淆之成因考察

刑事科学技术在我国的应用有着悠久的历史,《秦简》中有关足迹、手印的应用记载,《洗冤集录》中利用各项技术手段破案便是明证。然而,刑事科学技术作为一门公认的学科,历史并不是很长。随着科学的发展不断分化和整合,作为一门综合性的交叉学科,刑事科学技术逐渐发展成熟。

随着科学技术日新月异的发展,刑事科学技术的检验范围逐渐拓宽,检验技术越来越科学化,刑事科学技术的重要性及价值在刑事案件中也不断地体现出来,使得***机关逐渐舍弃了传统的调查手段和方法,而越来越依靠科学技术,通过痕迹物证来寻找和认定罪犯,多学科的知识和手段也都被应用到刑事证据的检验和鉴定中来②。由于刑事科学技术包括痕迹检验、文件检验学、声像技术、刑事化验、法医检验、警犬技术、心理测试、生物物证和电子物证等九大部分,涉及内容十分广泛,既涉及了物证技术的内容,也涉及到了司法鉴定的部分内容,因此人们很容易将三者混淆。

(二)物证技术、司法鉴定与刑事科学技术混淆之弊害分析

物证技术、司法鉴定与刑事科学技术所涉及的问题虽然均为科学技术问题,但如果理论上将其混淆,必然带来司法实践上的混用,其结果可能触发科学技术因制度变异而成为潜在的危险源,不科学地应用也会损害刑事科学技术的机能,还会给司法实践带来一些灾难。物证技术司法鉴定与刑事科学技术在概念上模糊和技术应用上的混同会产生以下弊害:

1.刑事科学技术作为发现、固定、提取痕迹物证的技术手段可以是先进性甚至尖端性的技术手段,但具有先进性的技术与技术应用获得结果并不必然具有可靠性。

2.这些"特有的科学技术手段"用来确定侦查范围和方向是必要的,但将其运用于司法鉴定,并将其结果作为证据,则是不适当的。有些技术作为刑事科学技术是先进的,也可能作为物证技术,但却不应作为司法鉴定技术。如果对此不加区分地混用,有些不成熟甚至还在实验阶段的刑事科学技术就会被用于司法鉴定,其司法鉴定作为证据必然给事实认定带来风险。这不仅导致侦查方向的错定,而且还会造成案件事实错认而酿成冤假错案。

3.作为确定侦查方向、划定侦查范围的刑事科学技术以及物证技术与作为定案根据的司法鉴定在技术应用上的混淆,则会造成有些不能作为证据的鉴定结论直接流入法庭以司法鉴定身份作为定案的根据,误导审判造成证据使用上的不当。如果将其作为定案根据还需要进一步做司法鉴定,解决鉴定结论作为证据的明确的指向问题。

刑事科学技术、物证技术与司法鉴定三者之间概念和技术的混用在一定程度上既影响了刑事科学技术的科学发展,又影响了该学科的理论体系。

二、物证技术、司法鉴定与刑事科学技术之辨析

物证技术、司法鉴定与刑事科学技术的区分是研究这些科技含量在不同领域或者相同领域不同层面得到有效应用的基础,也是这些技术得以科学应用的前提。因此对其予以初步界分以及澄清模糊认识十分必要。刑事科学技术、物证技术与司法鉴定主要存在以下主要区别: 一是研究对象不同,二是技术涉及的范围广度即技术范围不同,三是技术应用结果的功能不同。

(一)物证技术、司法鉴定与刑事科学技术的研究对象

物证技术是对发现、识别、记录、提取和鉴定案件中可能称为物证的物品、文书和痕迹过程中进行所利用的各种科学方法的总称。物证技术的对象是可能成为案件中物证的各种物品、物质、文书和痕迹。在同犯罪作斗争中,为了解决各种专门问题而利用的科学技术比较广泛的。

司法鉴定是指在诉讼活动中鉴定人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所谓司法鉴定客体,是指与案件事实相关,能够用以证明案情,并需要运用专门的科学技术知识进行鉴定的物体、人身以及某些事实与现象,是鉴定主体依法实践的对象。鉴定对象是鉴定客体的物质表现,它既包括客体的自身,也包括其反映的现象,以及与案件有关的事实与现象。

刑事科学技术是公安、司法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应用现代科学技术的成果,收集、检验和鉴定与犯罪活动有关的物证,为侦查、、审判工作提供线索和证据的专门技术,简称刑事技术。刑事科学技术的研究对象是与犯罪活动有关的各种材料。

可见,物证技术与刑事科学技术的研究对象完全相同,但二者均与司法鉴定的研究对象存在不同。

(二)物证技术、司法鉴定与刑事科学技术的技术范围

物证技术的技术范围主要是对各种物证的发现技术、识别技术、记录技术、提取技术、检验和鉴定技术。这些技术都是公开的,而非秘密的。

司法鉴定的技术范围有法医类鉴定、刑事技术鉴定、会计鉴定以及技术问题鉴定等。司法鉴定的技术范围不断扩大发展,已经绝非刑事科学技术所能包容。不仅刑事诉讼活动需要司法鉴定,民事诉讼、行***诉讼中涉及专门知识,也需要司法鉴定。

刑事科学技术是指侦查主体运用现代科学技术成果同各种犯罪活动进行斗争的专门技术。这些技术的应用旨在发现、固定、提取、收集、检验或鉴定犯罪人在犯罪过程中形成的各种痕迹和遗留的物品、物质,为划定侦查范围、确定侦查方向提供科技支撑。

物证技术与刑事科学技术在技术范围上的最大区别在于我国的刑事科学技术既包括自然科学、技术科学的内容,如DNA技术、***弹痕迹学等,也包括一些社会科学的相关理论原理和研究成果,如语言学与侦查学结合的语言识别技术、心理学和生物学在侦查讯问中的测谎技术。而且,这些技术根据侦查活动的需要和结合犯罪活动的情况逐步形成的刑事科学技术尽管仅限应用于侦查阶段,但仍可以被广泛的应用在获取侦查线索以及为侦查破案提供发现犯罪、确认嫌疑对象以及犯罪嫌疑人的线索性证据的发现上。这些技术有些是公开的,有些是秘密的,有些甚至可以被用于立案侦查前的初查或者调查,其应用范围相当广泛。

司法鉴定相对刑事科学技术的技术鉴定来说,有些刑事鉴定技术不能作为司法鉴定技术,如刑事鉴定技术中的足迹鉴别技术、警犬技术、刑事相貌技术、心理测定( 测谎) 技术。这些技术因未达到作为定案证据的可靠程度及可信赖度,目前不宜应用于司法鉴定。

(三)物证技术、司法鉴定与刑事科学技术结果的功能

物证技术、司法鉴定与刑事科学技术因被应用的诉讼阶段不同,法律对其的期待也不尽相同。

物证技术是以查明案件真实情况和为公正处理案件提供科学证据为目的,其应用技术的结果未超过侦查的范畴,可作为侦查机关划定侦查方向、范围以及审查判断其他证据的根据。

司法鉴定作为确定案件事实尤其是作为定案根据的证据,其结论应当是明确的、确定的,不应有"大概"、"也许"、"可能"等倾向性或者非明确的、概率性的结论。司法鉴定作为应用技术的结果应当明确,这是司法鉴定作为证据的基本法律要求,也是司法鉴定科学性和法律性统一的内在本质。

作为获得侦查线索为目的的刑事科学技术,其技术应用只要能够获得客观的、不被异化或者不因污染而妨碍后续侦查所需要的材料均可被采纳,其结果作为分析犯罪人作案方法、作案动机、作案人数、逃跑路线、证据存在去向的判断根据也应当不受限制。对刑事技术获得的材料,法律不宜作出强制性的限制,但这并不代表刑事技术可以任意使用或者滥用,其应用仍应受到一些规范的约束。

三、物证技术、司法鉴定与刑事科学技术的关系

现事刑事科学技术与物证技术、司法鉴定是既有联系又有区别的。三者都同属于科学技术范畴(以刑事科学技术为侠义时比较),其手段、方法、目的都是基本一致的。但三者又有其区别,刑事科学技术功能大、范围广,后二者相对较小。物证技术是对犯罪现场上与犯罪有关的物品、痕迹、文书的发现、提取、储存、识别、鉴定的技术手段与方法的总称,其对象仅限于物证。司法鉴定是用现代科学技术发现、固定与采取、检验与鉴定证据的科学,它主要是鉴定,不包括防范、防伪技术。只有正确理解现代刑事科学技术与物证技术、司法鉴定的概念和内涵,才能弄清其联系和区别,才可能扩展视野,有益于侦查工作。

物证技术、司法鉴定与刑事科学技术均涉及科学技术的应用问题,有些技术在其应用上具有一定的相通性,甚至可以成为共用的技术。然而,物证技术、司法鉴定与刑事科学技术在刑事诉讼中因适用的程序存在先后顺序,不同诉讼阶段因任务不同对技术应用也存在不同的需求,特别是基于技术应用成本以及付出代价的诉讼经济考虑,其技术的应用在范围、程度与结果需要上应有所区别,技术因各自侧重和特点的不同亦存在差别。

四、总结

刑事科学技术在刑事侦查中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刑事科学技术能为侦查主体提供制敌手段与对策在整个刑事侦查工程中,刑事科学技术的运用能解决侦查中的众多实际问题,尤其是一些专业性相当强的问题,依赖刑事科学技术方能迎刃而解。如果没有现代科技成果的广泛应用,侦查中的很多问题是难以解决的,甚至不可能解决的。科技手段作为侦查人员感官和智能的延伸,它能帮助侦查人员探究在通常状态下无法感知、难以察觉的因素、现象和行为,而且能在某种程度上"再现"这种现象和过程,从而得以提示现代刑事侦查所涉及的某些新的、从前不被人知的事物性能。刑事侦查中许多大案件的侦破,都得意于充分利用刑事科学技术进而揭露和证实犯罪。

不仅如此,刑事科学技术对于刑事侦查的发展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刑事科学技术的产生是必然的,是犯罪和刑事侦查工作发展的需要,而且,它在侦破、审理刑事犯罪案件的过程中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刑事科学技术为认定案件性质提供依据,正确认定案件性质是决定是否立案,开展侦查活动的前提。同时,刑事科学技术为判断犯罪条件提供依据分析判断犯罪人所具有的犯罪条件,是有的放矢开展侦查活动的重要环节。

目前,随着新刑事诉讼法的颁布,刑事侦查部门的受案范围亦越来越宽,刑事科学技术在诉讼中的作用与影响越来越大,侦查工作也迎来更多的机遇与挑战。刑事科学技术作为一门成熟而先进的学科,它应能自觉吸收其他相关学科的成果并能主动探索与其他学科的结合,推动学科本身不断发展。

注释:

①陈烨,刑事科学技术在刑事侦查中的地位和作用,大众商务,2009年5月

②胡向阳,现代科技在刑事科学技术中的应用,公安大学学报,2002年第5期

参考文献:

[1]陈烨.刑事科学技术在刑事侦查中的地位和作用团.大众商务,2009

[2]任惠华.法治视野下的侦查效益问题研究.西南***法大学,2008

[3]上野正吉.少时事鉴定的理论和实践.徐益初、肖贤富,译.北京:群众出版社,1996

[4] A .H.瓦西利耶夫.犯罪侦查学.原因,译.北京:群众出版,1985

[5]阳雁.对我国刑事科学技术发展现状及趋势的思考.法治与经济,总第285期,2011.8

[6]蔡艺生.论刑事科学技术的权威认同. 吉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总第115期,2010.6

[7]罗亚平.论刑事科学技术学科建设.公安教育,第12期,2004

刑事科学技术论文篇3

我们今天应当循着小平同志的思路,大胆地提出“科学技术是刑事侦查第一战斗力”,其目的在于用科学技术的进步,促进刑事侦破能力的提高以及侦查观念的转变。

一、 从历史上看,科学技术一直对刑事侦查产生着重要影响。

目前央视正在热播的电视连续剧《大宋提刑官》,演绎的是我国宋代著名刑狱官、法医鼻祖宋慈运用科学技术手段侦破疑难案件、昭雪冤错案件的史实。宋慈积多年实践所著的《洗冤集录》记载了许多科学断狱的案例,为后世之楷模。湖北出土的秦代竹简《封诊式》,也有力地证明早在2000多年前,我们先人在刑事断狱中就曾运用了观察、记录和检验物证的手段。虽然受科技发展水平和封建制度的限制,中国古代推崇“以五声听狱讼,求民情”的断案方式,但也强调“察狱之官,先备五听,又验诸证信”,注意发挥证据的作用。[2] 在历史上,大凡聪明、公正、颇有成就的断狱官,无不注重运用科学技术的方法寻找和检验证据断案;而大凡昏庸无能或别有用心的断狱官乃至酷吏,都仅仅依靠主观臆断、酷刑加口供制造冤假错案。

近代《刑事侦查学》的诞生也是科学技术进步与发展的结果。十九世纪,由于解剖学、物理学、化学、光学在欧洲的发展,以及在此基础上出现和完善的各种技术手段、仪器设备,为刑事侦查提供了有利的科学武器。1892年,奥地利维也纳大学教授汉斯·格罗斯以在近代科学基础上发展起来的刑事科学技术手段为主,结合归纳侦查部门采用的策略方法,撰写了世界上第一部《犯罪侦查学》。这一时期,推动犯罪侦查学发展的代表人物和代表成果还有:法国的阿方斯·贝蒂隆——《人体测量法》;英国的弗朗西斯·高尔顿——《指纹学》;比利时的斯塔斯——《毒物学》等。当时,犯罪侦查学被认为是一门“把自然科学应用于法律科学,旨在对物证进行检验、同一认定、具体辨别和判断的学科”。[3] 后来,随着科学技术的继续发展,刑事科学技术手段不断丰富,刑事侦查学也日益充实、完善。毫无疑问,近代刑事侦查学(也称犯罪侦查学)的诞生是以科学技术的发展为基础的,刑事侦查学后来乃至今后的发展,也受科学技术发展水平的影响与制约。

刑事侦查的核心是寻找、发现和固定犯罪证据,没有证据罔谈破案,证据不足就不能将罪犯绳之于法,取证能力就是刑事侦查的战斗力。在现代科技与法制文明高度发达的当代,科学技术的力量在提升侦查战斗力方面更加显得突出和重要。上个世纪80年代以前,侦查人员根据杀人现场血型物质的检验,只能为划定嫌疑人范围和排除嫌疑提供帮助;当将DNA技术引入法医物证检验,就可以提取现场血痕、精斑或其他人体分泌物、脱落物,用DNA***谱比对的手段,断然性地认定特定的杀人犯和强奸犯,使物证的价值发生质的飞跃,使侦查员的信心空前坚定。自从X光、激光、微波、红外等现代科学技术手段应用于刑事侦查之后,我们在潜在痕迹显现、秘密侦听、窃录、邮检、搜查等发现与获取证据的工作中,感到空前的得心应手,大大提高了侦查机关发现证据、提取证据的能力。当计算机技术被应用到侦查领域,过去繁杂、凌乱、“割据”的犯罪情报管理和查询实现了自动化的高速运行,不仅解脱了大量人力,提到了效率,而且极大地扩展了情报交流运用、资源共享的空间。

科学技术是刑事侦查的重要战斗力,已经被人们越来越深刻地认识。

二、 刑侦工作面临的新形势提升了科学技术的地位

上个世纪80年代以后,我国改革开放的方针取得了巨大的成就。随着经济的高速发展和融入世界体系,人们的价值观、人文观以及法制观念都发生了许多变化。这些变化对刑事侦查工作产生了很大的影响,总体上看,要求标准越来越高,工作难度越来越大。

1、刑侦工作环境发生的变化。

① 法制环境的变化。我国已经进入法制化社会,立法和***监督日臻完善,公民的法律维权意识普遍增强,侦查作为一种国家权力将受到越来越多的监督和制约。

如: 1997年开始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96条规定了在侦查阶段“律师提前介入”制度。法学界和律师界对这一制度寄予很大的期望,希望它成为最大限度地维护嫌疑人权益和对侦查活动实施监督的保障。对于这个制度,刑事侦查部门还缺乏认识高度与合法有效的应对措施,以致某些地方一味地设置障碍。因此法学界和律师界呼吁从立法角度赋予其更大的操作性、强制性,甚至要求对于侵犯此种权利的给予处罚。从同国际接轨的角度以及执行《保护人权公约》的角度,这些呼吁肯定要大部分实现,侦查工作将面临更严厉的挑战,必须有应对措施。

又如:我国《刑事诉讼法》第43条规定了侦查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证据,但是却没有明确规定违反程序收集的证据应当排除。法学界目前强烈呼吁修改我国刑事诉讼法或制订“证据法”,确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实践中,律师们已经开始运用这一规则对侦查取得的证言、供述等证据进行质疑和排斥。

再如:国际通行的诉讼规则包含“沉默权”制度,但是我国法律并没有规定。近两年个别地方在自己试行“零口供”和“沉默权”制度,这为一些学者提供了论据。“沉默权”制度在国际上也存在争议,一些创始了“沉默权”制度的国家又在对其加以限制。有限的沉默权制度肯定会体现在我国诉讼法修改中,由此对传统的侦查模式提出新的挑战——不要过多指望犯罪人的供词。

此外,近些年来,随着司法改革和遏制司法腐败工作的深入,司法机关实行了“错案追究制”,公安侦查机关也大都实行了“案件倒查”制度,侦查人员的责任加大。这固然可以警示人们增强责任感,但是也产生了某些畏难的负面作用。

如此等等(还有许多),从大局看,是我国法制化进程的必然,是社会文明的标志。但对于刑事侦查工作来说,却是更高的要求、更严峻的考验。

② 人文环境的变化。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引起人们生活方式、价值观念、道德标准的一系列变化。我们在借鉴西方国家先进的管理与技术发展经济的同时,西方文化、思想、观念也在潜移默化地影响着我们。突出的是,西方的个人本位主义观念正逐渐挤占我国传统的国家本位主义、集体本位主义观念的地位;个人主义同维护私权、发展个性联系起来,成为普遍接受的理念,许多人判断是非的标准是“以我为中心”。此外,在经济改革中连续不断的物质利益刺激,导致人们越来越追求“实际”,传统的道德标准发生偏移,这种偏移又在人际间交互影响中被逐级放大,公众的传统正义感受到怀疑和动摇。再有:由于人们生活方式改变,人际交往取向和基层社会组织功能发生变化,五、六十年代形成的“牵一发而动全身”的基层联系群众网络,和基于这个网络形成的工作模式已经失效。如此种种变化,对刑事侦查工作产生的最明显的影响是调查取证工作困难重重。一些人“事不关己”,唯恐躲闪不及;甚至一些受害人也并不积极配合作证;更有甚者,有人是非颠倒包庇犯罪、刁难纠缠侦查办案人。世风如此,乃至公安机关不得不设置“见义勇为奖”,以资鼓励社会道义。

③舆论环境的变化。由于人们物质生活的普遍提高,对社会安全感的期望值加大,参与评价安全指标的意识显著增强,因而社会舆论对公安机关的监督、评判日益增多。现代传媒手段极其发达,各种媒体(尤其是互联网)特别关注刑事案件的发破新闻,曾经被大多数人视为“神秘”的侦查工作,近些年被媒体热炒、“曝光”,几无“秘密”可言。刑事侦查始终处在媒体追踪范围,其中不乏干扰之嫌,这无疑对侦查工作形成巨大的舆论压力。

2、犯罪形式发生的变化。

①有组织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犯罪增加。这些犯罪组织严密、分工精细、“纪律”严酷,不仅社会危害性大,而且侦查工作难度大。

②犯罪分子反侦查能力增强。不仅犯罪手段经常花样翻新,智能犯罪与高科技手段犯罪上升,而且从各种影视、媒体模仿或相互传授中学会逃避侦查的技巧。

③ 犯罪人对抗性加大。犯罪人的对抗性有的表现为公开的暴力:暴力拒扑、报复侦查人、威胁干警家属(“威胁性对抗”)等;有的表现为非暴力的、“合法化”对抗,譬如:故意沉默抗拒,故意刺激和引诱刑警违纪、甚至以莫须有的“刑讯逼供”设置“陷阱”。譬如2003年,在沈阳刘涌改判的案件中,有人为了替刘涌开脱,建议最高法院将辽宁省高法二审判决中“不能从根本上排除公安机关在侦查过程中存在刑讯逼供”的模糊词汇,改写为“认定刑讯逼供的事实,并且按照有关司法解释,不将刑讯逼供取得的口供作为定案的依据”。如果这一“建议”得逞,那么接下来就要追究公安、检察机关办案干警“刑讯逼供”的罪责!

上述种种变化使犯罪与侦查、邪恶与正义的较量显得日益复杂:一方面由于犯罪形势严峻,出于维护社会安定和人民安全的目的,必须加大对犯罪的打击力度;另一方面由于侦查工作难度加大,侦查效率降低、破案率下降。面对新的工作环境、新的犯罪形势、新的工作难度,如果仍墨守陈规,老思维、老套路,靠“人海战术”、“疲劳战术”,不计成本、不讲效益,打消耗战,显然已经极不适应。我们一直在探索改革,试***通过充分调动人的能动性来提升刑事侦查的战斗力,我认为这还仅仅是一个方面。解决上述矛盾、提升战斗力的关键,最终是要提升侦查工作发现和获取犯罪证据的能力。现代科学技术的发展为刑事侦查提供了获取科学证据的强大武器,为提升刑事侦查战斗力提供了广泛的空间。把科学技术提高到“第一战斗力”的地位,改变思路,从观念到行动上真正重视起科学技术的巨大潜力,通过加大侦查的科技含量,持续地增强控制、发现、揭露、制服犯罪的能力,无疑是刑侦改革的重要内涵。

强调科学技术作为“第一战斗力”,并没有否定人的主观能动性。***同志指出: “群众是我们力量的源泉,群众路线和群众观点是我们的传家法宝。”[4] 一切科学技术都是由人发现、发明和创造的,是人的劳动与智慧的结晶,它充分体现了人的创造性和能动性。一切科学技术手段又都是靠人来掌握和使用的,人的智慧和才能借助科学技术得到无极放大;没有人的积极性,科学技术不会变成战斗力。因此可以说,科学技术是人的能力的最高体现。“科学技术是刑事侦查的第一战斗力”正是充分体现人的智慧、才能的最大限度发挥。

三、 刑侦工作中的科学技术内涵

刑事侦查中的科学技术是为侦查破案服务的,它是应用现代科学技术的理论与成果,发现和获取犯罪线索、证据,提高打击犯罪和预警、预防能力的各种技术手段和技术方法的总和。它既包括现代化的技术装备,也包括现代化的侦查观念,更需要人的整体科技素质的提高。

1、应用技术的范围。主要应当包括5大类:①物证技术——各种痕迹物证的发现、固定、采集、检验技术。这是提升发现与获取“科学证据”能力的基础。②情报技术 ——收集、分析、管理、传递各种社情、敌情及相关信息的高科技手段。这是为侦查提供重要线索的基础建设。③秘密侦察技术——这是为应对犯罪的隐蔽性,获取犯罪内幕、线索与隐匿证据而必须设置和加强的侦察手段。④审讯技术手段——为了应对日益狡猾的犯罪分子,既维护“程序公正”,又确保“实体公正”,实现法律的正义,侦查审讯工作应当引进先进的技术装备。譬如:嫌疑人心理研究与监控技术装备、审讯场景秘密摄录装置等,既可以遏制“刑讯逼供”现象,又可以在 “控辩式”庭审中避免“莫须有”的纠缠,从而有力地支持公诉。⑤快速反应和有效制敌技术装备,诸如通讯、防卫、防爆、排爆、快速调集警力等手段。

2、刑侦技术的开发。由于刑事犯罪案件自身的复杂性,决定了刑侦科学技术的广泛性,它所涉及的学科极其广袤。侦查人员没有精力、也没有必要亲自去研究和创造各种自然科学的先进理论和发明新的技术手段。刑侦技术属于应用技术,我们的任务是引进、借鉴、吸收现代科学技术提供的最先进手段,为侦查服务。为了达到这个目的,我们必须增强科技意识,根据自己的需要和目标,广泛地涉猎先进的科学技术领域,敏锐地发掘新的技术手段,并且主动争取相关部门、相关领域的支持、协作,尽快把先进的科学技术变成侦查的战斗力。

3、侦查人员的科学技术培训。一切技术和装备都需要人去控制和使用,缺乏科技意识和科技能力的干部,不可能充分发挥现有技术装备的功效。因此,必须把培训纳入刑侦科技工作范围,通过培训不仅普及和提高应用科学技术手段的能力,而且更要培养科技意识,更新观念,使科学技术在刑事侦查领域的强化与持续发展具有坚实的基础。

4、 刑侦体制与管理机制改革。刑侦体制改革和管理机制改革都应当把发展科学技术、扩大科技应用范围、强化科技培训与考核摆在足够高的位置,以适应侦查工作环境的变化和科学技术效能的充分发挥。

5、重视法科学的研究。刑事侦查是刑事诉讼的基础,也是刑事诉讼的重要组成部分,必须严格依照诉讼法规范实施,否则是违法、无效的。一个国家的诉讼制度取决于经济、***治、文化背景,又服务于社会经济、***治、文化的发展。法学是复杂而严谨、且历史悠久的科学。不重视法科学的研究,刑侦工作永远处于被动的地位。刑事侦查应当把相关的法科学研究纳入范畴,从理论与实践结合的高度,研究打击犯罪与保护人权的统一性;研究既体现程序公正,又保证实体公正,既保护嫌疑人的合法权益,又维护侦查干警***权威的诉讼理论与法律规范,用严谨的法理和雄辩的实证在立法领域争得重要的发言权。

总之,我们已经进入科学技术迅速发展的时代,高科技正在迅速融入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它对社会进步的推动作用是史无前例的。刑事侦查工作要想取得突破性进展,不能光在原来的思维模式下兜圈。发展高新科学技术的应用手段,研究机动灵活的侦查谋略,“科技加谋略”的模式将实现刑侦工作质的飞跃。

参考文献:

[1]《***文选》第三卷 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 第274页。

[2] 刘俊文点校《中华传世法典·唐律疏议》, 北京:法律出版社,1998.

[3] [前苏联]安·扬·维辛斯基《犯罪侦查学》,1935年。

刑事科学技术论文篇4

摘要: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使得不法分子的违法行为日益凸显,而刑事科学技术作为破案的有力资源,在刑事科学技术犯罪活动中发挥着举足轻重的地位,已经成为刑事公安工作中不可缺少的重要组成部分。社会的发展推动了科技的发展,在现代化科学技术不断加快的同时,越来越多的新型技术出现在各个领域中,但同时也随着科学技术的进步,使得犯罪分子利用科学技术进行反侦察活动,这给公安工作带来一定的困扰,因此***门为了更准确的打击犯罪分子,在刑事工作中运用科学技术尤为重要。通过引进先进的刑事科学技术,不仅能够极大程度的提升公安工作的效率,还能使公安工作更加科学化且信息化。本文通过对公安工作中现状进行简要分析,并阐述刑事科学技术在公安工作中应用的重要性,为促进刑事科学技术在公安工作中高效运行提供些许建议。

关键词:刑事科学技术;公安工作;问题;应用

刑事科学技术主要利用现代科技手段预防和揭露违法犯罪分子的行为,并通过科学技术发现、检验以及提取犯罪物证,为***门侦破案件提供有力依据和线索,保证其犯罪行为得到法律制裁。在进行案件调查过程中,公安人员需要对案发现场进行全面勘察,在传统案件调查模式中,需要消耗大量的时间,而刑事科学技术的引用,能够快速定位嫌疑人,并且有效采取预防措施来打击各种新型犯罪手法。但随着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犯罪分子的作案手段也逐渐科技化以及智能化,其反侦察能力的强大也给公安工作带来一定程度上的难度,严重影响了破案效率,因此,***门应加大对刑事科学技术的改进,创新公安工作方针和策略,深入研究犯罪案件的特点,总结经验,从而进一步完善刑事科学技术在公安工作中的应用,以便于公安工作的顺利进行。

一、刑事科学技术应用现状

(一)受传统刑事科学技术观念束缚

随着现代科学技术的不断壮大和发展,刑事公安工作也发生了巨大的改变。针对传统刑事技术也做出了进一步完善,与高新技术的完美结合使得刑事技术更加高端,极大程度的加快了破案的速度。但随着经济的发达,部分地区的外来人口也随之增多,由于人流量较大,因此,犯罪活动也频繁出现。此外,由于地区的发展水平不同,所以科学技术的投入就大不相同,这也形成了科技水平高低不平现象,使得很多案件的证据在某一层面出现滞留,不能及时得到上层阶级的批准,导致破案时间延后,从而加大了破案的难度的进度。还有些地区的技术人员以及设备等配备的极不均衡,工作人员常处于应付状态,对于这种人员上的搭配,无论是多高端的技术都无法发挥其真正的作用,严重阻碍刑事科学技术在公安工作中的应用。

(二)技术人员数量有限

在刑事公安工作过程中综合运用刑事科学技术,可以及时且快速对犯罪现场进行取证,利用科学手段对相关证据进行检验,以便于对现场发现的足迹和指纹进一步做出准确性鉴定。通过这一系列的操作流程,虽然在一定程度上缩小了侦查人员在侦查工作中的范围,但大部分技术人员只是按部就班的完成取证任务,在实际案件中并没有积极地参与到整个过程中,导致结果鉴定受到影响,也使得破案时间持久。此外,部分技术人员存在封闭管理、单线作战且各自为营的现象,严重阻碍了侦查工作顺利进行,由于技术人员的数量以及设备都存在一定的限制,因此,无法满足各类型案件侦查工作。

(三)缺乏科学管理模式

在现阶段公安工作过程中,部分***门缺乏科学管理模式,对于相关工作人员的管理还处于发展的初级阶段,这种封建式的管理模式已经无法满足新社会的发展需求,大大影响了案件侦破的整体效率。包括人员素质、设备以及工作运行等方面都存在一定的弊端,由于管理模式没有科学性的保障,使得破案过程经常存在人少案多现象,这种现象的产生是阻碍案件高效完成的主要原因。总之,在多种原因的影响下使得技术人员的整体专业水平也较为底下,不仅行动力缓慢,同时很难完成案件鉴定工作。

二、刑事科学技术的重要性

刑事侦查工作是公安在工作中非常重要的过程,不仅要有强大的侦查队伍,同时要有专业的操作能力。从刑事侦查发展史可以看出,科学技术在侦查过程中的重要性,就传统社会而言,由于科学技术水平较差,因此刑事侦查效率缓慢,但在19世纪以后,科学技术得到了很大的突破,并逐渐应用于刑事侦查领域中,成为了公安工作中的重要组成部分。随之在20世纪后,将刑事侦查与科学技术完美的结合在一起,大大提高了刑事侦查工作的整体水平。可见,刑事科学技术已经成为公安机关不可缺少的重要支撑,并维护司法公正以及社会和谐发展的有力依据。通过在公安工作中应用刑事科学技术这种先进的科学手段,可以最大限度的提升案件侦破效率,以此来增加案件破获的数量。技术人员在犯罪现场配合侦查人员的工作对现场进行勘察,并根据各种发现的证据进行检验和鉴定,然后对犯罪嫌疑人进行确认。同时也可以利用科学手段进行模拟案发现场,使得侦查人员进一步了解整个案发过程,以提升物证的准确性和科学性,缩短案件侦破的实践,从而能够高效提升案件质量。

三、刑事科学技术在公安工作中的有效应用

(一)特定性强

特定性是指事物本身没有相同的性质,就好比世界上没有完全相同的两个人,即使是双胞胎,也存在着诸多内在差距,包括DNA序列、生活方式、行为习惯、脾气秉性等,都有很大的差别。正由于不同物体具有不同的特征,因此刑事科学技术就可以根据这些不同进行区分和识别。首先,对于人体而言,每个人都有自己的特定指纹;其次,对物体而言,它们的物理化学性质则不同,而相同点额物体在加工后也会呈现不同的特征,因此通过刑事科学技术可以对犯罪活动现场留下的某些特征进行跟踪,这也是破案的最佳线索。事物的特定性越强,确定证据的依据就越强。

(二)稳定性高

稳定性是指事物本身具有稳定不变的特征,就好比血液和红墨水,一个是有机物,一个是无机物,虽然颜色一样,但可以通过气味和化学反应中的稳定性进行鉴别。任何两个事物在接触的过程中都会产生相应程度上的反映,因此,在刑事科学技术工作中,对于现场的勘察和鉴定是科技破案的关键,有的可以依照指纹破案,有的可以依照DNA破案,也有一些特殊的案件则依照事物的稳定性结合科学技术来破案,其该事物的稳定性越强,对鉴定结果越有利。

四、刑事科学技术在公安工作中的应用对策

(一)改变传统工作观念

在公安工作管理过程中,要想在破案中全面利用刑事科学技术的优势来协助办案,首先,应改变工作人员的传统工作观念。使他们不断的接受先进的刑事科学技术,并了解刑事科学技术在破案过程中所达到的价值和意义,这样他们才能及时适应不同全新型的侦查手段。其次,在实际案件勘查中,技术人员要在资料进行取证的过程中,对各种案件的信息做出立案要求,针对各种犯罪现场显示的证据快速的掌握犯罪证据,以高效揭露犯罪行为。此外,技术工作人员还要全面的配合侦查人员的工作,以保证案件的整体效率和质量。

(二)加强公安人员素质培养

在公安工作管理过程中,应加强对相关人员专业方面的培训,以不断的提升技术人员的整体业务水平和能力,有利于在取证过程中提升证据科学性和准确性。尤其针对那些对于案件侦查发挥重要作用的技术人员以及法医等,要定期的进行专业培训,不断加强对他们的培训力度来提升他们的能力,以便于在工作中从容面对。在对技术人员进行专业培训过程中,主要从物证管理、统计报表、业务考核以及登记台账等方面着手,使他们可以在破案过程中能够严格且详细的记录各种现场内容。通过一系列的培训,不仅可以不断提升技术人员整体专业水平,同时培养工作人员整体素质,进而为案件高效侦破创造良好的条件。

(三)不断完善刑事科学技术的水平

针对技术人员在工作过程中,必须加强自身在现场勘察证物的能力,以便于对现场可疑痕迹进行全面分析,并结合侦查人员的相关记录进一步定位犯罪嫌疑人。通过对各种资料的分析和了解,应快速的将第一手资料传递给侦查人员,使侦查人员能够及时对相关的证据进行下一步安排。此外,相关的工作人员还应多加强与外省技术人员之间的沟通和交流,以不断的积累和学习相关经验,并学习对方的先进刑事科学技术方法,有利于日后工作的顺利进行。同时,还要不断完善刑事科学技术管理水平,以加强对相关证物资料的管理工作,规范一切与案件有关的行为,从而为刑事技术工作的顺利开展创造良好的办公环境,并不断的增加刑事技术人员的数量,引进一系列先进刑事科学技术手段和设备,为提高案件的效率和质量打下扎实基础。

(四)加大投入,服务实战着力提高刑事科学技术在实战中的运用

能力和水平,加大投入力度,强化高技术、精技术以及顶尖技术的引进和应用,借鉴科学合理的管理经验,以巩固自身刑事技术水平以及工作效益。刑事科学技术部门应注重对物证的衔接工作,仔细研究与犯罪有关的信息资料,利用刑事科学技术的优势扩大信息资源,并加以分析和归纳。同时要重视对各种案件上的交接和汇报工作,协调好各个级别的关系,保证充实的资料和技术人员,统一规范,以确保人员、工作环境、设备以及技术等全面到位。

(五)重视刑事科学技术的应用

现代刑事科学技术主要以科学作为依据,并以先进的技术作为导向,是国家进步和发展的重要保障,更是一门涉及多种科学理论的综合性技术。事实证明,现代刑事科学技术的发展水平是衡量国家综合国力的标准,对破案有着深远影响。随着《刑事诉讼法》在法律中的实施,也使得人们的自我保护意识得到改善,因此,进一步加强现代刑事科学技术的发展和建设不容小觑。重视刑事科学技术在公安工作部门中的应用,为工作人员提供重要的理论依据,这也是推动刑事科学技术在司法领域中得以落实的关键。刑事科学技术作为知识形态的生产力,为发现证据和采集证据提供了一定的知识积累以及科学依据。对于犯罪分子而言,要想正真的将他们绳之于法,就必须要拿出充足的证据,但查证的认定案件的事实则需要通过先进的刑事科学技术进行有效跟踪。在《刑事诉讼法》中,明确提出犯罪分子在现场留下的任何痕迹都可以作为破案的物证。因此,合理运用刑事科学技术,能够极大程度的提高刑事案件侦破效率以及破案准确性,通过一系列科学手段进行对相关物证进行检验和鉴定,只要充分发挥刑事科学技术的优势加以利用,就能为公安工作提供便利保障。

五、结语

综上所述,刑事科学技术在公安工作中的应用不容小觑,技术的操作主要源于科学处理,而物证技术则在科学理论的指导下完成。相关人员必须要全面的重视刑事科学技术在案件侦破过程中的应用,根据现场实际情况科学合理的运用刑事科学技术手段,这不仅能够最大限度的提升整个案件侦破的效率,同时可以高效预防其它犯罪想象的发生。有了科学理论作为完成工作的坚实后盾,刑事科学技术也在不断的健全和优化,这对公安在破案过程中有很大帮助,从而维护社会和谐发展,并维系百姓安居乐业。

[参考文献]

[1]彭雅嘉,何华.论刑事科学技术在基层公安工作中的重要作用[J].科学与财富,2017.

[2]李升升,何相国.浅谈刑事科学技术在公安司法工作中的作用[J].法制博览,2016.

[3]彭***,王沛.关于基层公安刑事科学技术管理现状分析[J].卷宗,2015.

[4]李伟.公安院校刑事科学技术专业实验教学改革的思考[J].公安教育,2015,02:55-58.

[5]李伟,李卫平,王开立.刑事科学技术在侦破列车旅财案件中的应用[J].铁道警察学院学报,2014,05:30-33.

刑事科学技术论文篇5

关键词:刑事科学技术 技术人员 职能 素质

中***分类号:C97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3791(2013)01(c)-0225-01

刑事技术工作是公安工作中一项科学性和专业相很强的工作,要使这门科学技术在揭露、证实和惩治犯罪过程中直接发挥作用基层一线单位的刑事技术人员起到关键作用。提高基层一线单位的刑事技术人员职能与素质,就会大大提高侦破案件的质量,从而及时准确地打击犯罪,保证社会的和谐稳定,反之,将事与愿违。在基层刑事技术与刑事侦查是合二而一,它的特点是摊子大,战线长。人员少,任务重。装备差,要求高。基层一线单位的刑事技术人员,在刑事案件的现场勘查中要身兼数职,刑事案件照相、痕迹物证的发现与提取、尸体的初步检验、为侦查人员提供破案依据、还要为刑事诉讼提供证据,常常超负荷工作。

随着经济与科技的日益发展,犯罪手段日趋智能化、系列化、团伙化,反侦察意识不断增强。因而,刑事技术工作面临着严峻的考验与挑战。面对新的形势,如何强化刑事工作的主体——刑事技术人员的岗位责任感和自身素质,是提高刑事技术的工作效率和适应性的最重要因素,本文就这一议题,作以下初步探讨。

1 刑事技术人员的基本职能

1.1 组织与协调职能

刑事技术作为侦察破案始终的一项专门工作,具有多样性、复杂性、多功能的特点。对每个具体案件的勘检过程如同经营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刑事技术人员作为工程的具体实施者,必须首先对勘查、分析、检验等程序(要素)进行合理而有效地组织。这种职能从一般意义上讲,就是指根据刑事技术工作的一般规律,结合每个案件的具体情况,正确决定行为方式(勘查方法)和诸要素间的组合形式,通过履行岗位职能和各方面的默契合作,使之在优化的环境状态下,有序而高效地运行。组织协调职能的目的,是为了提高刑事技术工作的职责能效。实践证明,一个现场勘查的成功与否,一个物证能否尽其用,与刑事技术人员的组织与协调能力的高低,有密切关系。

1.2 鉴别与操作职能

面对形形的现场和纷杂无序“物”的世界,“证”不会从天而至,主要靠技术人员丰富的专业知识和熟练的操作技能去发现、提取和鉴别、利用,它是实现刑事技术职能的关键环节。

1.3 分析与综合职能

通过现场勘查和物证检验,技术人员大脑接收的情况,和信息是大量的。也是杂乱的。有些现象是事物本质的反映,有些则是各种因素造成的假象。效能可以这样说,同一种现象和结果,可能会有几种、十几种甚至更多的行为方式造成,担负特定环境中具体客观实际的行为只有其中一种形式 。现场勘查和物证检验的根本目的,就是通过研究特定客观行为(犯罪过程),达到揭露和认定犯罪的目的。这是一种艰巨复杂,高层次的逆向思维(有已知查未知,由结果查原因),这种思维的成功与否取决于技术人员对感性材料的分析和综合能力,能否通过现象看到为题的本质和全貌。这种职能履行的质量,决定着侦破工作的效率和成败。

1.4 深化与增值职能

面对同一个现场,同一枚痕迹,其鉴别结论的质量是随着认识程度的不断深化而提高,认识越深化,结论越接近客观实际,物证的增值效应越得以实现。如一枚指纹在甲案侦破中起到关键的认定作用,并不能说明它的价值已得到完全发挥,随着认识的深化与乙案、丙案的现场指纹的同一性得到揭示,其自身的增值效应才得以充分实现。

2 层刑事技术人员应具备的基本素质

刑事技术人员的重要地位,从上述四项职能中就可以看出。而其职能履行的质量,决定因素之一就是刑事技术人员的素质如何。面对新的斗争形势,笔者认为作为一名称职的刑事技术人员必须具备以下素质。

2.1 强烈的敬业意识

刑事技术工作作为一项平凡而艰辛的事业,本身就要求刑事技术人员应当具备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以及无私的奉献精神。面对艰巨繁琐周而复始的任务,面对名利地位和金钱实惠等不良之风的侵蚀,能始终保持对事业的执着追求和旺盛的工作热情,甘于平淡,乐于奉献,这是做好刑技工作最基本也是最重要的条件。

2.2 锲而不舍的钻研精神

在犯罪手段不断变化和更新的形势下,广大技术人员首先要真正掌握过硬的对敌斗争业务技能,而且还要在实践的基础上,善于积累,善于钻研,始终如一,锲而不舍。不断分析和掌握犯罪活动的新规律、新动向,加强针对性研究,增强刑事科学技术的战斗力,真正做到“魔高一尺,道高一丈”。

2.3 科学辩证的思维能力

思维是具有意识的人脑对客观事物的反映,思维能力则是指思维方式与方法。面对瞬息万变的信息时代和形形的犯罪案件,技术人员只有培养出一切从实际出发、实事求是和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的辩证唯物主义的科学思维方法,客观公正、全面细致地对待每个现场,每件物证,才有可能完成刑事技术工作的职责任务。形而上学、机械唯心的思维方式只会使刑事技术工作奏响歧途。

2.4 网络化的知识结构

知识结构的单一是到导致认识片面甚至失误的主要原因。所谓网络化的知识结构,是指在掌握本专业技能的基础上,学习和吸收与其关联、相近学科的知识,建立一个“网络化”的信息反馈中心。对遇到的每一个问题,能从不同学科、不同方面的立体角度加以分析判断和比较鉴别。不但能开阔思维,换能使结论更具有客观性。这中不断吸收和充实新知识、立体式知识结构,必将使刑事技术工作的职能效应提高到一个新的境界。

2.5 良好的身体心理素质

刑事科学技术论文篇6

关键词:刑事一体化 实训 高职

刑事法在运作中存在和发展,刑事法的本性是动态和实践的。而目前我国高等法学院校刑事法的教学基本是静态的文本的和理念式的。这必然导致教学效果与社会实践存在天然的割裂。笔者在此借鉴刑事一体化的研究方式,在教学中引入刑事一体化理论研究成果,在模拟的案件程序进行中解决具体的实体问题。

一、一体化――刑事法学研究的***型范式

德国刑法学大师李斯特于近百年前提出了“整体刑法学”的理念,其创办的《整体刑法学》杂志一直出版至今,已经连续出版了100多年,并且在整个大陆法系国家有着广泛深刻的影响。在我国,刑事一体化的命题是储槐植教授最早提出的。一体化刑法运作,观念上旨在建造一种结构合理和机制顺畅的实践刑事法形态。

刑事一体化可以界定为治理犯罪的相关事项深度融通形成和谐整体。刑事一体化就是要将与刑法发生关系的学科纳入刑事圈成为了刑事法学。刑事一体化的前提实际上是跳出传统的注释刑法学研究范式。我国是大陆法系国家,传统的法律研究范式基本上是注释法学,为区别传统的纯粹的注释刑法学,我们在这里不妨将刑事一体化称之为“***型的研究范式”。

刑事一体化作为刑法学研究方法,重在“化”字,即深度融合。刑法在关系中存在和变化,刑法学当然也在关系中发展,刑法学研究如果局限在刑法自身,要取得重大进展是在困难。此处的“关系”首先指内外关系。内部关系主要指罪行关系,以及刑法与刑事诉讼法的关系。外部关系更加复杂:其一为前后关系,即刑法之前的犯罪状况;刑法之后的刑罚执行情况。其二为上下关系,即刑法之上的社会意识形态、***治体制、法文化、精神文明等;刑法之下主要指经济体制、生产力水平、物质文明等。刑事一体化打破了刑事学科之间的边界,这使得其带有本身独特的整体整合刑事学科学术资源的特点。刑事一体化的内涵是刑法和刑法运行处于内外协调的状态才能实现最佳社会效益,实现刑法最佳社会效益是刑事一体化的目的……

就法律体系而言,刑法是实体法,是规定什么行为是犯罪,应当如何处以刑罚的法律。刑事诉讼法则是程序法,规定司法机关应当按照怎样的步骤、原则和方法追究和惩罚犯罪。尽管概念有别,但实体刑法是通过诉讼程序法才得以贯彻实施的,进而获得一个正确裁判,正是刑事诉讼的任务,两者关系原来就难分难解,刑事实体法与程序法之间是交错适用关系。对于法律实务界而言,这种关系是明确的,毕竟,真实案例,或者说,具体社会冲突的解决,从来都是实体与程序的交错适用。但是,刑法与刑诉法在研究与教学方面,却形成了过于泾渭分明的走向。从部门法分化日趋细密及文献资料庞大化的角度来看,学者各自专精于刑法或刑诉法领域无可厚非,且有助于专业领域的研究深度。但因此而导致彼此难以融会的割裂结果,一方面,表现在欠缺实际操作可能性的刑法发展。刑法理论与教学无视于诉讼证明及事实不明的真实审判困境,不管演绎如何精彩,终究只是空中楼阁;另一方面,欠缺实体刑法作为内容和依据的刑事诉讼理论与教学,实难起到真正的作用,如提倡刑事和解制度仅着眼于诉讼经济,而忽略了其对刑法构成要件体系的违背。近年来,实体法与程序法的一体化,成为法学改革的重要议题。构建刑事一体化的实训课程就是要在教学中注入动态的、实践的刑事法律运作的过程,使学生真实地接触司法实践,提高学生的实践能力,即将刑事一体化理论在教学中发展,以此研究思路构建刑事法实训课程的基本内容,并运用于教学实践,实现刑事法学实训课教学总体目标――培养专业技术应用能力和基础操作能力。

二、一体化是刑事实训课程的内在要求

刑事一体化实训课程是高等职业教育人才培养模式的内在要求。1999 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召开了第二届国际技术和职业教育大会,并通过了《技术和职业教育与培训:21 世纪展望―――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总干事的建议书》,呼吁各国改革职业教育,以终生教育思想为指导,进一步推动和发展职业教育,建立和完善职业教育与高一级教育相衔接、沟通的有效机制,建立开放的、灵活的和面向学习者的新型职业教育制度,加强产教结合,增加投入,开展全民职业技术教育,加强国际合作。

1993 年,中共中央***印发了《中国教育改革发展纲要》,《纲要》指出:各地***府要高度重视,统筹规划,充分调动各部门、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各界的积极性,形成全社会兴办多形式、多层次的职业技术教育的局面。1996 年,中国第一部《职业教育法》颁布实施,为职业教育的发展提供了法律保障。1998 年,***制定的《面向21世纪教育振兴行动计划》中,进一步提出了积极发展高等职业教育的设想。1999 年《中共中央***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强调指出:要“大力发展高等职业教育”。这些国际和国内的人才培养导向,为职业教育的大规模发展以及建立自己特色鲜明、培养方向明确的人才培养模式打下了坚实的基础。刑事一体化实训课程强调学生直接面对实践中存在的真实的案件,通过对案件的解决,获取知识,这是高等职业教育以职业需求为导向,培养应用型和实践型高素质人才的目标是一致的。目前,在法学教育中案例教学法的使用,主要停留在以案说法的层面上,不利于实训课的开展,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案例教学中案例高度浓缩,教师主要用案例进行释法和组织题库;(2)教师对案例经常进行任意编辑,削足适履,斩断了案例教学原本的与实践的联系,案例教学法无法起到理论联系实际的作用;(3)案例教学法几近沦落为课堂上调节气氛的手段。很多人都在谈论案例教学法,但是大多没有脱离大陆成文法注释法学的影响,逐渐的使案例教学手段的理论联系实际的功能消失殆尽。

实训课教学是指任课教师根据专业培养目标、按照专业技能需要、利用真实或模拟仿真现场环境或场景,训练学生理论知识运用能力和实际操作能力的教学过程。实训课程设置派生于大工业***、生产劳动和现代化建设对高水平实用型人才的需求;其理论依据源于实用主义教育学派代表人物夸美纽斯的“适应自然”。这一教育主张,建立在教育家杜威所提倡的“教育要引导学生从各种活动中进行学习,让学生获得真实的经验情境”这样一个应用教育模式之上,通过感知、思维、记忆获得的知识运用到实践中去,以形成相应的技能、技巧。掌握知识的目的在于应用,使用知识是一个提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能力的过程。实训课程的设立恰恰找准了促使知识掌握与转化的结合点。实训课比较理论课而言更能体现高职院校的教育属性和办学主旨,应当说,实训课依托于理论课又相对***,是对理论课的具体运用和检验,理论课则是对实训课的知识储备和理论保证,两者之间相互作用、彼此促进、共同提高。根据高等职业技术教育人才能力结构的要求,实训课教学总体目标的指向是专业技术应用能力和基础操作能力的培养。

三、一体化教学中刑事程序地位的突出

法学高等教育,特别是高等职业技术教育的课程体系应由专业理论课程和专业实践课程两个相互***、相互联系又比重相当的子系统构成。而实训课作为专业实践课程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教学活动中占有重要地位。实践性与应用性是教学的基本特征,针对性和尝试性是教学的基本准则。实训课程教学是一个实践性教学过程,有着与理论课同等重要的教育价值。如何上好刑事法学实训课,在方法上,我们认为,有必要改变传统的“接受性学习”的教学方法,引入全景式教学方法。但是,教学方法必须依教学内容,仅仅对教学方法进行变更是不够的,必须要在教学内容上对刑事法实训课程进行调整,因此,必须构建刑事法实训课程的具体内容,具体来讲就是以实践中的真实案件为基本,通过刑事程序法贯穿,最后解决实体法问题。以往刑事一体化研究多注重犯罪――刑法――执行的关系,对刑事程序或多或少地有所忽视,例如,蔡桂生在《刑事一体化的知识产生――〈刑事法评论〉前20卷之研究》一文中列举了近年来刑事一体化研究的16个专题,包括:(1)1997年刑法修订研究;(2)犯罪论体系研究;(3)刑法基本原则研究;(4)犯罪形态研究;(5)共同犯罪研究;(6)刑罚制度研究;(7)死刑研究;(8)劳动教养研究;(9)刑事***策研究;(10)刑事研究;(11)刑法学人和福柯研究;(12)刑事程序、刑事侦查和刑事证据法研究;(13)犯罪学研究;(14)刑事执行法学研究;(15)国际刑法研究;(16)其他重要专题研究,等等,刑事程序法只是其中一个,并且和刑事侦查、刑事证据共同组成一个专题。笔者认为,在刑事一体化实训课程中,应当对当下一体化理论有所的突破,以刑事一体化的研究范式为基础,提升刑事程序法的重要性,将实体法与程序法凝结,在具体的诉讼程序中解决案件。具体来说,教师将实践中的具体案件收集整理后,根据教学需要,设置不同的问题。然后在课堂上引导学生对案件进行回放,以刑事诉讼程序为线索将案件展开,包括具体案件的立案、侦查、、第一审程序、第二审程序、死刑复核程序、审判监督程序和执行程序,等等。在这一过程中解决具体的实体问题,如定罪量刑。

真实的问题不是脱离学生思想的由教师编造的问题,而是来源于生活、生产实际与学生的过去的某种活动或思考相关联的问题。从刑事法学实训课角度讲,就是强调运用真实的案例,由解决真实案例而形成的结论也更容易迁移,更容易在以后的实践中自觉应用,变成自觉的行动。在司法实践中,任何案件的解决必然同时涉及到程序与实体两个方面的法律问题,不可能是割裂的。现有教材体系决定了传统案例教学在培养解决实际问题能力方面的不足,程序与实体合一的案例更能反映现实世界的真实面貌,更有利于解决学生实际问题能力的培养。

参考文献:

[1]储槐植.刑事一体化论要[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21.

[2]储槐植.建立刑事一体化思想[J].中外法学,1989,(1).

刑事科学技术论文篇7

一、科学技术的价值属性

关于科学技术的价值属性,科学哲学领域已有深人的研究,本文拟从三个方面进行梳理和分析,以为后文的分析奠定基础。

(一)科学技术的价值倾向是什么

对于科学技术本身有无价值的问题,理论界存在着两种截然相反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科学技术本身没有价值,也就是所谓的“科学技术价值中立论”。另一种观点则认为,科学技术的价值两种不同的观点。

一种观点为唯科学主义观。该观点强调科学技术对社会的积极作用,认为科学技术的价值都是正面的。在社会问题上,唯科学主义把科学技术看作是根除一切罪恶的灵丹妙药,是解决一切问题的有效手段和工具。在伦理学上,唯科学主义强调科学技术具有客观性、公正性、确定性等特点,值得享受最高的尊敬;科学家们具备客观性、公正性、无偏见等精神气质,是人类道德的典范,他们的行为规范值得人们效仿和遵守。

在技术领域,与唯科学主义相关联的社会思潮是“技术乐观主义”。技术乐观主义的实质是“技术崇拜”或“技术至上主义”,其基本特征是把技术理想化、绝对化或神圣化,视技术进步为社会发展的决定因素和根本动力。作为技术乐观主义的主要倡言人,培根在《新大西岛》一文中曾盛赞中国发明的火药、印刷术和指南针,将这三大技术发明凌驾于亚历山大的武功与罗马帝国的建立之上,认为他们比***治上的征服及哲学上的争论更有益于人类。伟大的哲学家霍布斯、笛卡尔、圣西门等也盛赞技术的作用,坚信技术将会使许多社会间题得到解决;即便对于科学技术在应用中出现的一些问题,技术乐观主义者也认为可以通过进一步发展新的技术来解决。

另一种观点为反科学主义观。该观点认为:科学技术不可能成为人们的世界观和人生观的基础,科学技术给人类带来的危害超过了它给人类带来的利益,而且现代技术的发展已经超出了人的控制,成为一种异己的力量。20世纪中叶以来,科学技术取得了巨大的进步,与此同时也带来了一系列的问题,例如环境污染、自然资源枯竭、核威胁以及克隆技术里潜藏的伦理问题等。在这些与科学技术的发展紧密相关的社会问题面前,一些哲人不仅对人类社会的前途感到担忧,而且开始对科学技术的作用进行反省,由此形成了一股反科学主义的社会思潮。

在技术领域与反科学主义观相对应的是“技术悲观主义”。技术悲观主义者认为,技术的发展直接主宰社会命运,并必然给人类带来灾难,因而怀疑、否定技术的积极作用,主张技术必须停止乃至向后退。技术悲观主义自古有之,中国古代的老庄学派就曾把技术视作是伤风败俗的“奇技***巧”。随着20世纪现代科学技术的飞速发展,技术的“双刃剑”功能日益凸显,技术所引起的自然、社会问题更是引起了人们的深思。在此背景下,现代西方以人文主义为核心的技术悲观主义思潮应运而生,海德格尔、法兰克福学派、罗马俱乐部等是其中的典型代表,尤其是罗马’俱乐部1972年发表的《增长的极限》报告以及于1979年和1992年出版的以技术悲观主义为主题的《技术、悲观主义和后现代主义论文集》,更是将技术悲观主义推向了高潮。

(二)科学技术之消极价值的产生根源

就唯科学主义观和技术乐观主义者而言,虽然非常看重科学技术的积极价值,但是他们都意识到了科学技术的消极价值,只是他们片面地认为,之所以目前科学技术会带来一些消极价值,主要是因为现在的科学技术还不够发达,因而解决问题的根本出路在于进一步大力发展科学技术;随着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科学技术的一些消极价值必将逐渐地减少乃至消除。就反科学主义和技术悲观主义者而言,他们不仅认识到了科学技术的消极价值,而且将其过分地夸大。因此,唯科学主义观和反科学主义观实际上都认可在目前的条件下科学技术具有一定的消极价值。^

那么,科学技术的消极价值是如何产生的呢?理论界长期以来认为科学技术对社会产生消极价值的责任在于人,而与科学技术本身无关,对此爱因斯坦曾作过经典的描述:“科学是一种强有力的工具。怎样用它,究竟是给人带来幸福还是带来灾难,全取决于人自己,而不取决于工具。刀子在人类生活上是有用的,但它也能用来杀人。”

-不过,随着科学哲学的深人发展,越来越多的学者意识到科学技术消极价值的产生根源并不仅仅是人本身,如有学者认为:“任何技术都将造成对自然的破坏,从而造成对人的危害,这是技术的自然属性使然,与技术由谁使用、如何使用无关。技术的这种负效应是必然和无法逃避的,除非我们完全拒绝技术,但那是不现实和不可能的。还有学者认为:“在科学技术所引起的消极效应中,还有一部分是科学技术自身所致,这是由技术的相对自主性决定的……人们在利用技术试***谋求某种利益时,必然要舍弃另一种利益,必须忍受这种技术自身带来的消极效应。科学哲学领域对科学技术消极价值产生根源的深人探讨,实际上明确了科学技术除具有为人使用的“工具性价值”外,还具有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价值,如原子核如果被战争狂人利用,则其消极价值是人为的因素所致;但即使原子核被很好地和平利用,也会存在一些诸如核泄露、核辐射等不可避免的消极影响。科学技术本身具有消极价值,这实际上是由事物的二重性所决定的,符合万事万物都是对立面的统一的辩证唯物主义认识观。明确科学技术消极价值的产生,不仅与人有关,而且与科学技术本身有关,有助于在利用科学技术的过程中对其消极价值进行预防和控制。

(三)当代科学技术发展的必然要求一科学技术与人权的联姻

综观人类的科学技术发展史,科学技术的每一次重大进步,无不推动了社会历史的发展进程,使人类获得新的自由。然而,当代科学技术的飞速发展所带来的危害后果却使我们意识到:本应服务于人类、造福于人类的科学技术,却给人类的自由和幸福带来了严峻的挑战,人类在社会的科学技术化中丧失自身的危险日益突出。反科学主义和技术悲观主义者尽管夸大了这种危险,但也极其深刻地强调:为了拯救人本主义,我们必须清醒地重新认识和看待科学技术从历史的角度来讲,科学技术的本质就是使人获得自由。科学技术的出发点是人,归宿点也应该是人,不以人为目的的科学技术就是异化的科学技术。当代科学技术的发展,必须坚持以人为出发点和归宿点,这就决定了科学技术必须与人权联姻。

1968年联合国国际人权会议通过的《德黑兰宣言》郑重宣告:“最近科学发现与技术进步,为经济、社会、文化进步开辟广大的远景,但此种发展可能危及个人权利及自由,不可不经常注意。”作为国际社会通过的第一个科学技术与人权关系的宣言,标志着国际社会开始关注科学技术与人权的关系,尤其是开始关注科学技术对人权可能造成的消极影响。1975年联合国大会通过了《利用科学和技术以促进和平并造福人类宣言》,该宣言明确要求所有国家采取必要措施,确保利用科学技术来促进人权和基本自由以及人身尊严。

除了联合国以外,国际科学界也日益关注和重视科学技术中的人权问题。如国际人类基因组织(HUGO)伦理、法律和社会问题委员会于19%年3月制定了《国际人类基因组织关于遗传研究正当行为的声明》,国际人类基因组织伦理委员会于1997年11月制定了《关于DNA取样:控制和获得的声明》、于1999年3月制定了《关于克隆的声明》。在这些声明中,国际人类基因组织对遗传技术等的运用作出了原则性的规定,如规定“必须坚持人权的国际规范;尊重参与者的价值、传统、文化的完整性;以及承认和坚持人类的尊严和自由”。

当代科学技术发展与人权的联姻,实际上是让科学技术重新回归到正常的状态,是掌握科学技术的主体--人,以自身为目的的客观要求。联合国以及有关国际组织的相关宣言和声明顺应这一历史潮流,体现了对人类终极命运的高度关怀,对基本人权和自由的高度关注。当代科学技术发展与人权的联姻,无疑为科学技术在刑事诉讼中的运用指明了方向,也提出了相应的要求。

二、科学技术在刑事诉讼中的积极价值

公正与效率是刑事诉讼的两项基本价值目标。科学技术在刑事诉讼中的积极价值,主要体现在科学技术对这两大价值目标实现的促进作用。这具体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一)科学技术的运用有助于案件事实真相的查明,促进实体公正

实现诉讼实体公正的前提和基础是对案件事实真相的准确査明。科学技术作为诉讼认识的重要工具,有助于诉讼主体准确地发现和认定案件事实。首先,科学技术克服了诉讼主体感性认识的局限性。人的感性认识主要是通过人的眼、耳、鼻等器官进行直接的感知。然而,人的视觉、听觉、味觉等感觉本身并非十分可靠。对此,苏联学者曾指出:“我们的视觉、听觉、味觉等感官本身并不是极为灵敏与精确的感性反映手段,以致在任何实践与认识过程中都可以无条件地指望他们准确无误。”不仅如此,还有许多物体、现象无法为人的感知器官直接感知,以人的听觉为例,人最多只能听到频率为16至20000赫兹的声音,超过此频率范围则无法听清;就人的视觉而言,只有当波长为380到760毫微米的电磁波作用于人的眼睛时才能产生视觉。然而,科学技术的运用,却在一定程度上“延长”了人的器官,克服了人的器官感知认识的局限性,例如人们可以通过各种显微镜、望远镜、X射线等看到人的肉眼所无法看到的物体。其次,科学技术增强了认识主体理性认识的能力。人的理性认识是一种思维活动,是认识的高级阶段。在这个活动过程中,人的大脑不断地接受、储存和处理信息。然而,“在单位时间内,人只能通过自己的感官与大脑接受、保存与处理有限数量的信息。如果超过这个界限,人就不能识别对他过于复杂的环境。”显然,需要人的大脑接收、储存和处理的案件信息纷繁复杂,而诉讼认识的时间又是有限的,因此诉讼主体对案件信息的理性认识就不可避免地会遇到一些障碍。而现代以控制论、信息论为基础的计'算机等科技手段和方法的出现,能够帮助认识主体加快信息的接收和处理,提高认识主体理性认识的能力。

由于科学技术可以大大增强诉讼主体的认识能力,因而在发现案件事实真相、控制犯罪方面能够发挥独特的作用,这体现在:

1.科技犯罪必须依靠科技手段查明。目前,科技犯罪的迅速发展已经引起了国际社会的广泛关注,如2000年4月在维也纳召开的第十届联合国预防犯罪和罪犯待遇大会通过的《全世界犯罪和刑事司法状况》第26条和第45条分别指出:“技术上的进步还被用来强化一些古老的犯罪活动……其他方法包括使用新的***形和印刷技术伪造文件,如伪造护照和签证”;“技术发展往往容易提供新的犯罪机会,从而出现新的犯罪形式,速度很快而且完全无法预料。”我国***新闻发言人也指出,2006年上半年我国的犯罪形势呈现“两个突出”,即“犯罪低龄化和新型犯罪手段突出……新型犯罪突出表现在犯罪分子与高科技手段相结合,突出表现在通过互联网、计算机犯罪,上半年共立案2170起,抓获2324人。”

美国社会学家格雷-T?马克思在评价技术侦查时曾指出:“由于出现了新的犯罪方法,那些通过公开的方式不易获得证据的犯罪类型,获得了更大的采用秘密手段的优先权力。技术的改进增强了社会控制的威力。”国家对付这些科技犯罪的有效方法就是利用高科技手段调查收集证据,

“以其人之道,还治其人之身”,强化科学技术在刑事诉讼中的运用。

2.科学技术对付传统犯罪也发挥重要作用。传统犯罪主要是指一些没有利用科技手段实施的杀人、抢劫、强奸、盗窃等案件。利用传统的方法对付这些犯罪,尽管在相当一部分案件中也能将犯罪分子绳之以法,如果采用科技侦查手段、运用科技证据则会使国家对这类犯罪的控制如虎添翼,这主要是因为:

首先,各种数据库的建立为一些传统犯罪案件的侦破提供了极大的便利。目前,越来越多的国家基于有效控制犯罪的需要,逐渐建立了已决罪犯以及犯罪现场指纹数据库、DNA数据库、***弹痕迹数据库等。这些数据库的建立,使得犯罪现场遗留的人体物证与嫌疑人的比对、不同犯罪现场人体遗留物证的比对变得快速而准确,从而有利于迅速识别、认定犯罪分子以及进行串案侦查。

其次,各种监视录像、闭路电视的使用对于迅速、准确地侦破案件提供了有力的证据和线索。在车站、码头、银行等犯罪高发区安装监视录像、闭路电视等,一旦出现了犯罪行为,警方就可以直接调取录像带从而快速地明确侦查方向乃至直接锁定犯罪嫌疑人。目前,在公共场所安装监视录像、闭路电视等已经成为一种控制和打击犯罪的有效方法,受到许多国家的青睐。如英国的司法改革报告指出:"闭路电视在许多影响大的案件中发挥了关键作用,内***部的研究及其他评估表明了闭路电视可以在一定范围内有效地减少犯罪并帮助警察侦破犯罪和给犯罪人定罪。”

最后,犯罪心理测试证据、DNA证据等在一些重大疑难暴力犯罪案件中往往能起到突破性的关键作用。尽管犯罪心理测试证据、DNA证据由于我国立法的缺失使得在司法实践中的运用有些混乱,甚至导致了一些冤假错案。但是,无法否认的事实是:在诸多重大疑难案件中,甚至是侦查工作处于“山穷水尽”之际,往往是通过对多名犯罪嫌疑人进行心理测试或大面积地对相关人员抽取血样进行DNA检验,从而“柳暗花明”,使侦査取得重大突破。

3.现代科技的发展使得一些错案的纠正成为可能。综观新的科学技术在当代刑事司法中的运用,我们会发现其在错案发现和纠正方面具有独特的功能。就我国而言,引起媒体和社会广泛关注的佘祥林“杀妻”案之所以能够平反,在相当大的程度上不得不归功于DNA证据。该案中,当“张在玉”回到家中时,此“张在玉”究竟是否真的“张在玉”,无疑成为认定佘祥林杀妻案是否错案的关键因素。后司法机关通过DNA证据证明现在活着回来的“张在玉”确实是佘祥林的妻子,从而彻底洗刷了佘祥林的冤情。

就西方国家而言,通过DNA证据或法庭科学DNA数据库为无辜的嫌疑人、被告人以及被定罪量刑的人洗刷冤屈,已经成为错案发现和纠正的重要途径。据美国学者统计,截至2004年,美国至少在100个案件中被错判有罪的人通过DNA证据获得了平反。正是由于DNA证据在错案发现和纠正方面的巨大功能,又考虑到使无罪的人受到惩罚是最大的不公正,因此截至2004年11月,美国至少有38个州已经制定了相关的法律,赋予已被判刑人拥有与追诉机关同等的机会利用DNA数据库为其平反。如此外,加拿大、新西兰和我国香港等地的法院也通过DNA数据库撤销了一些先前的有罪判决。无疑,随着科学技术的进一步发展,类似于DNA证据这样的新的科技手段还会不断地走上诉讼证明的舞台,从而为错案的发现和纠正提供更多的可能。

(二)科学技术的运用有助于程序公正的实现

程序公正也是刑事诉讼的基本价值目标之一。笔者认为,当前我国刑事司法中程序不公的重要表现是刑讯逼供和证人不出庭作证。科学技术的广泛运用,将在很大程度上减少刑讯逼供的发生和-保障被追诉人质证权的行使,从而促进程序公正的实现。这主要是因为:

第一,科学技术的运用有助于减少追诉机关对被追诉人口供的依赖,从源头上减少刑讯逼供的发生,保证程序公正的实现。我国刑事司法实践中发生的杜培武、李化伟、佘祥林等重大冤假错案,无不与刑讯逼供的幽灵紧密相联。基于此,一些学者指出:“刑讯,是程序上最大的不公,它使犯罪嫌疑人在定罪前受到残酷的肉体惩罚和精神折磨。”为了根治刑讯逼供,学者们开出了确立讯问犯罪嫌疑人时律师在场权、讯问时全程录音录像、赋予被追诉人沉默权、确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看守所与侦查机关相分离等处方。这些处方都是试***从客观上根除和减少追诉机关刑讯逼供的机会。依笔者看来,根治刑讯逼供的最有力的办法不是使追诉机关不能进行刑讯逼供,而是使追诉机关主观上就不想、也感觉无必要采用刑讯逼供。而要实现此目标,惟有向科技证据要破案率!显然,随着科学技术在刑事诉讼中的广泛运用,追诉机关的破案压力将会逐渐减轻,刑讯逼供必然会逐渐地减少,我国的刑事司法将在程序公正方面向前迈进一大步。

第二,通过视听技术作证,有助于解决证人出庭作证难的问题,促进程序公正。目前我国刑事司法实践中近99%的证人不出庭作证,这使得被告人的质证权名存实亡,严重影响了程序公正的实现。解决我国证人出庭作证难的路径应该是多方面的,通过视听技术确保被追诉人对证人进行质证无疑是其中的一个有效方法。通过视听技术确保被追诉人对证人进行质证有两种情况:第一种情况是在证人离审判法庭遥远而无法按时到庭或证人直接出庭经济成本太高的情况下,通过远程视听技术作证,保证被告人在法庭上与证人质证;第二种情况是基于对证人之保护而允许证人在法庭外通过视听技术作证。

有必要指出的是,让证人通过视听技术作证,尤其是在通过信息技术改变证人的声音或者让法庭以及控辩双方只能在听得见证人声音而宥不见证人容貌的情况下作证,与要求证人亲自出庭作证相比,显然不利于法庭和控辩双方“察言观色”,不利于控辩双方对证人的有效质证,从而在一定程度上牺牲了部分程序公正。尽管如此,在我国目前证人几乎都不出庭作证的情况下,通过视听技术让证人作证,与在法庭上直接宣读侦查阶段的证人证言笔录相比,毕竟已是一个大的进步,至少能在一定程度上保证被追诉人质证权的行使,促进程序公正。

(三)科学技术的运用有助于从根本上提髙诉讼效率

诉讼效率不仅包括审判程序的效率,而且还包括侦查程序等在内的其他诉讼程序的效率。对刑事诉讼效率的追求,不能只强调审判效率,而且要特别注重侦查效率;公安司法机关在追求诉讼效率时,不仅要追求个案效率的提高,而且还要注重整个刑事诉讼系统乃至国家预防和控制犯罪系统效率的提高。

科学技术在刑事诉讼中的广泛运用,需要国家投人大笔的资金,甚至需要投入巨资。以国家法庭科学DNA数据库的建立为例,即便象美国这样经济发达的国家,在一定程度上也面临着资金短缺的问题,为此美国国会于1994年通过了《DNA鉴定法案》,同意联邦***府将建立DNA数据库的经费纳人国家预算并全额拨款给各州,仅2003年布什总统就拨款10亿美金用于联邦和各州法庭科学DNA数据库的建设。但即便如此,许多州对法庭科学DNA数据库的建设仍感到资金不足。然而,从经济学的眼光来看,先期的巨大投人并不意味着就是低效率。事实上,综观法庭科学DNA数据库近10年的应用,它已明显地体现出了高投人、高回报的高效率。这种高效率突出体现在法庭科学DNA数据库的应用,加大了重大疑难案件的侦破力度,提高了破案效率。如在英国,利用法庭科学DNA数据库,仅2001年就通过犯罪嫌疑人与犯罪现场的比对侦破案件15000件;〔〕在新西兰,自1998年DNA数据库运作以来,对新发案件进行犯罪现场与人的比对时大约有30%获得匹配,通过现场与现场的比对使大约20%的积案获得侦破。总之,随着规模的不断扩大,DNA数据库不仅能有效帮助侦破新发案件,而且还有助于解决一些历史积案,从而提高诉讼效率。我国物证技术学学者曾指出:“DNA数据库的建立和使用,极大地缩短了办案周期,减少了T作量,提高了工作效率,并节省了办案经费。其它一些科学技术手段的运用,譬如犯罪心理测试、电子监听、录音录像、视听技术作证等,尽管在最初投人时也需要耗费大笔的资金,但是从国家控制、预防犯罪以及人权保障的长远角度来看,无疑有助于诉讼效率的提高。

三、科学技术在刑事诉讼中的消极价值

科学技术在刑事诉讼中的消极价值,主要体现在其对于刑事诉讼程序的正当性和案件事实的准确查明所可能带来的一些负面影响。具体来讲,这些负面影响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一)科学技术的运用存在着潜在的错判风险

科学技术的运用在一定的程度上存在潜在的错判风险。英国学者曾说:“作为一个社会,我们有时夸大、甚至迷信科学解决我们社会问题和科学将我们从邪恶中拯救出来的能力。近年来的经验警告我们,科学证据可能是误判潜在的原因。”在刑事诉讼中运用科学技术可能导致误判,其原

因主要在于:

其一,科学技术在运用时对其技术性和规范性要求非常高,本身就容易出错。与其他普通证据相比,科技证据凸显技术含量,相应地在技术上的要求就比较高。以DNA鉴定为例,为了保证DNA鉴定结果的准确,就必须建立严格的品质保证标准,例如我国台湾地区在参照美国联邦调查局关于DNA鉴定质量保证标准的基础上,提出了适合台湾DNA鉴定实验室的具有可行性的品质标准,内容共包括十七项,就品质保证标准之目的、范围、计划、组织与管理、人员、设备、证物管制、有效性确认、分析步骤、仪器之校正与维护、鉴定报告、审查、准确度测试、矫正措施、查核以及实验室之安全等,均有全面的规范措施。在如此之多的环节和管理过程中,稍微出一点差错,就可能导致鉴定结果完全错误,真可谓“失之毫厘,谬以千里”!

其二,科学的权威性容易导致诉讼主体过于迷信科技证据。科学具有权威性,但是这种权威性在刑事司法实践中易被披上神秘的色彩,被人为地夸张、放大。时至今日,类似于“鉴定结论是证据之王”、“指纹证据是证据之王”、“DNA是新一代证据之王”等不当的观念非常流行,侦查实践中每当案件的侦破“山穷水尽”之时,有关部门便想方设法地对一批重点怀疑对象搞科学鉴定,以为弄一个DNA鉴定或测谎鉴定就“柳暗花明”,证明嫌疑人犯罪就“铁证如山”;审判实践中当事人对科学鉴定的质证权名存实亡等。英国的实证研究表明,人们往往容易迷信科技证据,如“在皇家委员会的研究中,通过对一些律师的采访发现他们中的一些人对某些形式的科学证据持宿命论的态度,如认为DNA证据是结论性的、毋容置疑的,随后被告的律师可能建议被告作有罪答辩”。我国台湾学者也曾作过精辟的论述:“刑事法庭对于科学证据不可挑战的迷信已深……如果不慎出现程序失误乃至于假性证据的情形,被告只有死路一条。”

其三,裁判者以及控辩双方科学技术专业知识的缺乏,使得其对具有相当科学含量的证据的审查判断能力大大减弱。科技性是科技证据的本质属性,而科学技术知识往往由一定的专业人员所掌握。在当前这个知识爆炸的时代,要求裁判者以及控辩双方精通所有的科学技术是不可能的。即便是法庭科学的专业人员,也只是对自己所研究的特定专业领域比较精通,而对法庭科学的其他领域常常是一无所知。就法庭审判而言,在一定程度上就是对控辩双方提交的证据进行“过滤%与科技证据相比,裁判者和控辩双方对普通证据的关联性、真实性等均具备一定的审查判断能力,从而将一些不具备关联性或真实性的证据过滤出去。但是,在裁判者和控辩双方缺乏相应的科学技术知识的情况下,控辩双方往往很难对对方提出的科技证据进行有效地攻击和质疑,裁判者也很难在控辩双方相互质证的过程中作出准确的判断。在裁判者以及控辩双方对科技证据的审查判断能力减弱的情况下,法庭审判活动对不具备关联性或虚假的科技证据的过滤能力大大下降,从而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错判的风险。

(二)科学技术的运用可能导致严重地侵犯人权和违背伦理要求

迅猛发展的现代科学技术,在造福于人类的同时,也给人类的自由、隐私等基本权利构成了严重的威胁,在将现代科学技术手段运用于刑事诉讼时更是如此。例如,犯罪心理测试、强制采样、监听、心理催眠、电子追踪等科技手段的运用,就与人的隐私权、身体健康权、通信自由权、言论自由权等一系列宪法权利之间存在尖锐的冲突。这些科技手段的滥用对人权的侵犯,不亚于侵犯人权的粗暴行为--刑讯逼供。对此,有法国学者指出:“麻醉诊断(催眠)与刑讯逼供一样,都是严重侵犯自大***以来早就深人人心的人权宣言的最恶劣的行为之一。”

刑事司法实践中一些科技手段的滥用已经受到了科学界的普遍质疑和反对,如德国医学界曾对汉堡市警方在84起案件中利用催叶药物让嫌疑人排出体内物质的做法提出了强烈抗议;美国临床和实验催眠学会对美国警方80年代广泛使用催眠术获取言词证据的做法也表示了强烈的反对,等等。显然,科学技术在刑事诉讼中的运用不可避免地会受到一系列人权和伦理的挑战,这就决定了科学技术在刑事诉讼中的运用必须保持一定的限度。

(三)科学技术的运用可能会加剧控辩平等关系的失衡

控辩平等是现代刑事诉讼中的一项基本原则,强调的是控诉方和辩护方在刑事诉讼中享有平等的法律地位,以保证控辩双方力量上的均等,从而形成平等对抗之诉讼情势。不过由于控辩之间存在着固有的不平等,为了保证控辩平等的实现,现代法治国家在一些具体制度的设置、权利和义务的分配上尽量向辩护方倾斜,如规定无罪推定、要求追诉方承担举证责任、追诉方的证据开示义务、法律援助制度等等。

随着科学技术在刑事诉讼中的广泛运用,如果不增加新的相应的制度保障,追诉方与被追诉方的不平等将会加剧,这主要体现在:

首先,被追诉方与追诉方之间运用证据的物质基础的差距明显拉大。就运用证据的物质基础而言,追诉方的实力明显强于被追诉方。科学技术的运用需要相当大的物质投人,追诉方有国家财***作后盾,而被追诉方只能以个人的经实力作支撑。在追诉方运用科学技术的物质力量大量增加而被追诉方基本没有增加的情况下,被追诉方与追诉方之间运用证据的物质基础之差距将会明显拉

其次,被追诉方与追诉方在可运用的人力资源方面之间的差距也明显加大。科学技术的运用,在相当大的程度上依赖于专家的参与。而追诉方在这方面拥有大量的专业人才;与之相比,被追诉方非常缺乏这方面的人力资源。在追诉方与被追诉方运用科学技术的人力资源相差悬殊的情况下,被追诉方显然无力在科学技术的运用方面与追诉方平等对抗。

最后,个案中追诉方对犯罪现场的先行控制决定了追诉方在科学技术的运用方面拥有被追诉方无可比拟的优势。案发后,追诉方往往先行到达犯罪现场并控制了犯罪现场的一切。而科学技术的运用,尤其是有关微量物证和痕迹的鉴定等,必须以犯罪现场的检材为根据。在追诉方控制了这一切的情况下,即使被追诉方拥有强大的物质基础和人力资源,如果没有追诉方的配合,被追诉方聘请的专家也只能是“巧妇难为无米之炊”。在美国著名的辛普森案件中,辩护律师向法庭提出,要求控方将其从犯罪现场收集的血样分一部分出来,以便辩方能***地委托鉴定,法庭支持了辩护律师的请求。目前,美国的一些州已经将向当事人提供从犯罪现场收集的检材作为追诉方的证据开示义务在立法上进行了规定。然而,目前包括中国在内的相当一部分国家却没有这方面的规定,这实际上剥夺了被追诉方运用科学技术的权利,加剧了控辩平等关系的失衡。

四、科学技术在刑事诉讼中价值最大化之实现

为实现科学技术在刑事诉讼中价值的最大化,应当尽可能地发挥科学技术的积极价值,尽量减少其消极价值。为此,笔者认为,有必要从以下三个方面努力:

(一)注重科学技术在刑事诉讼中的重要性,反思其研究方法的科学性

一位证据法学者在展望证据法的未来时指出:“伴随着过去50年惊人的科学技术进步,新的事实确认方式已经开始在社会各个领域(包括司法领域)挑战传统的事实认定法。越来越多对诉讼程序非常重要的事实现在只能通过高科技手段查明。”21世纪伴随着基因技术、生物技术、信息技术等的飞速发展,科学技术在刑事诉讼中的地位将会日益显著。因此,科学技术在刑事诉讼中的运用问题应当成为未来我国刑事诉讼法学、证据法学研究的重要内容。关于科学技术在刑事诉讼中运用问题的研究,目前基本上是两张皮,即刑事诉讼法学者在研究科学技术在刑事诉讼中的运用时不太关注科学技术本身的问题,而从事科学技术研究的专家则对刑事诉讼法规范漠不关心,两个领域的研究“老死不相往来”,甚至在很多术语上各自定义和解释。如何从两张皮转向一张皮,实现从科学技术的角度来研究刑事诉讼法、从刑事诉讼法的角度来开发用于诉讼证明的科学技术,达到文理有机结合之境界,是我国科学技术在刑事诉讼中的运用研究亟待解决的问题。

为了实现研究方法的转型,我们有必要打破传统法学教育中文理分科、泾渭分明的做法,实现文理渗透和融合,从而为科学技术在刑事诉讼中的运用奠定基础。自***结束后恢复法学教育至上个世纪末,我国的法学教育基本上属于“文科”性的教育,高校法学本科的招生基本限于文科考生。进人本世纪以后,尽管高校的法学本科专业开始招生一定数量的理科生,但是在法学本科教育中基本的自然科学常识教育则明显缺乏。在这样的教育体制下培养出来的法学人才对主要以自然科学为基础的科学技术在刑事诉讼中的运用关注和了解甚少。如果我们培养出来的法学人才缺乏一定的自然科学知识背景,那么无论是对科学技术在刑事诉讼中运用的理论研究,还是科学技术在司法实践中的运用,都不可避免地会走一些弯路,乃至出现一些错误的认识。因此,在法学教育阶段,加大基本的自然科学知识尤其是法庭科学知识的普及,使未来的诉讼法学研究者以及司法职业者具有理解和接受在刑事诉讼中运用的科学技术原理之基本能力,乃是我们应对未来科学技术挑战之根本。

(二)更新观念,树立科学的科技价值观

科学技术在刑事诉讼中价值最大化的实现,首先依赖于科学技术的运用主体一人。为此,保证科学技术的运用主体在观念上正确地认识和对待科学技术的价值至关重要。依笔者看来,树立科学的科技价值观,首先应该反对科学技术乐观主义和悲观主义两种极端的社会思潮。相应地,在刑事诉讼中我们应该反对科技证据的乐观主义和悲观主义。

科技证据的乐观主义者过分夸大科技证据在刑事诉讼中的地位和作用,而对科技证据的消极价值和局限性认识不足。在我国当前的诉讼法学理论研究中,有的学者认为,科学证据已经成为新一代“证据之王”;有的学者基于诉讼实践中刑讯逼供造成了一系列冤假错案,主张废除口供中心主义,并极力提倡从口供中心主义走向物证中心主义和科技证据中心主义。笔者认为,尽管不能将上述观点完全归人科技证据乐观主义之范畴,但是至少可以认为这种观点在一定程度上对科技证据的积极价值作出了过高的估计,对口供的积极价值认识不足。在当前我国的刑事司法实践中,确实要加大科技证据的运用力度,减少办案机关对口供的依赖。但是,矫枉必须防止过正。口供中心主义这一命题固然不妥,但是,我们也绝不应否定口供的价值。一方面,就其证明案件事实的功能而言,犯罪嫌疑人最明白自己是否实施了犯罪行为,只要犯罪嫌疑人坦白交代,口供在査明案件事实方面的作用就相当明显。美国学者曾指出:“所有的现代犯罪学专家都认为专家们的工作再出色也不能代替犯罪嫌疑人的供词。”另一方面,就刑事司法实践而言,绝大部分的案件是通过口供作出有罪判决的,如在美国90%以上的案件是以被追诉人承认有罪为前提通过辩诉交易方式解决的。基于此,笔者认为,过分依赖口供固然有其缺陷和弊端,但是试***通过科技证据取代口供的证据功能也是不可取的。当前在我国刑事司法中固然要强化科技证据的运用,但是口供的证据功能也不应被全盘否定;即使科学技术再发达,科技证据的运用再广泛,口供的证据功能永远不应该被忽视。这是我们强化科技证据的运用时必须明确的一点,也是笔者不赞成科技证据乐观主义的原因所在。我们在反对口供中心主义的同时,也应当“从观念上认识科技证据的局限性,理性地看待科技证据,科技证据绝非‘证据之王’”。在诸多的证据中,尽管有些证据的证据价值可能会大些,但是试***以此就确立某某证据(口供以外的其他证据)中心主义的命题,一方面会导致类似于偏重口供而不择手段获取口供的弊端,另一方面也不可避免地会抹杀口供的证据价值。

科技证据的悲观主义者对科技证据的积极价值认识不足,过分强调科技证据的消极价值。在科技证据运用比较广泛的英美国家,越来越多的学者开始怀疑和反思科技证据的功能,如有学者指出:“在最近的十年暴露出的严重的审判不公的另一种特征是一些科学家被对抗制的法律文化所诱入歧途或赎买。在一定的程度上,所有的法庭科学家都屈服于制度的压力,这些专家使自己仅仅成为起诉方的工作人员,,而不是公平的事实寻找者及坚定、客观的科学知识的传播者。”就中国而言,尽管在诉讼法学理论界并不存在科技证据悲观主义者,但是立法关于科技证据规定的严重滞后以及由此导致的实践中科技证据运用不够广泛,却在一定程度上说明了决策者对科技证据在刑事诉讼中的积极价值认识不足。事实上,在相当多的案件中,科技证据对于查明事实真相是不可缺少的。英国伦西曼皇家委员会的研究报告表明,“在所有存在争议的起诉的案件中几乎1/3涉及科学证据”,在这些案件中,其中“科学证据在五分之二强的案件中被评价为‘非常重要’,在另外三分之一的案件中科学证据被认为是‘相当重要’”。因此,在我国当前的司法实践中,不重视乃至否定科技证据的诉讼价值也是万万不行的。

对科学技术的价值过于乐观或悲观都是不可取的,任何过分夸大或忽视科学技术诉讼价值的做法都是不妥的。就我国当前的刑事司法实践而言,“口供中心主义”的色彩过于浓厚,我们首先要加大科技投人,完善科技证据立法,促使科学技术在刑事诉讼中尽可能地发挥更大作用。但是,我们也应保持一份理性,不能寄希望科学技术解决全部的问题。

树立科学的科技价值观,还要求确立运用科技证据的证据观、人权观和伦理观。所谓科技证据的证据观,就是要求司法人员和诉讼参与人能以平常的心态对待科技证据,敢于挑战和质疑科技证据,不要迷信科技证据;任何科技证据都必须经过法庭质证,只有具备客观性、关联性和真实性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所谓科技证据的人权观、伦理观,就是要求司法人员和诉讼参与人在运用科技证据时,要时刻铭记刑事诉讼保障人权的价值追求和当代科学技术应用的人权和伦理要求,在运用科技证据时保障刑事诉讼多元价值目标的均衡实现。科技证据的证据观、人权观和伦理观的树立,既需要司法人员和诉讼参与人准确把握科技证据的基本原理和刑事诉讼的基本规律,也需要我们制定和完善科技证据法,从制度上保证科学技术的理性运用。

(三)制定和完善科学技术在刑事诉讼中运用的法律规范

综观西方主要国家有关规制科学技术在刑事诉讼中运用的立法,以及充分考虑到科学技术的积极价值与消极价值的产生机理,笔者认为,我国规制科学技术在刑事诉讼中运用的法律规范至少应当包括:

1.制定诉讼法领域真伪科学之判断标准。科技性是科技证据的本质属性,而一旦科技证据所赖以存在的“科学”根本就是非科学、伪科学,则科技证据的积极价值就变为零,消极价值则其大无穷!然而,如何在诉讼法领域区分科学与非科学,特别是如何判断一门新兴的科学是否真的科学,则有必要从立法上予以解决。对此,英国学者曾指出:“作为大致的指导,在被告经历最终审判之前,任何可能需要进行实质修改的知识或者理论不可能成为刑事裁决和刑罚的理论基础。这使刑事诉讼进退两难。侦查者和起诉者自然想利用最近的边缘技术去发现、侦查犯罪和使强奸犯接受审判。但是,***策制定者应仔细考虑,新科学取得的进步是否可以达到安全、可信赖地应用于刑事证明的程度。”

2.制定和完善刑事诉讼中运用科学技术手段的程序。刑事诉讼中科学技术手段运用程序的正当性,既是实现程序公正的基本要求,又是实现实体公正的重要保障。刑事诉讼中科学技术手段运用程序方面的立法,包括允许采用的科学技术手段的类型以及有权运用科学技术手段的主体、要求、权限和违反程序的法律后果等内容。目前,我国有关犯罪心理测试、强制取样、通讯监听等科技手段的运用方面的立法还非常欠缺,应该抓紧制定和完善。

3.被追诉人平等利用科学技术的保障制度。在刑事诉讼中,被追诉人应享有利用先进的科学技术为其服务的权利。鉴于科学技术的运用不可避免地会加剧控辩平等关系的失衡,为此,在具体制度的建构上,应当朝着有利于被追诉人利用科学技术为其辩护方面倾斜,应当在立法上建立和完善的制度主要有:专家辅助人制度、为贫穷的被追诉人提供专家辅助人的法律援助制度等。

1.制定和完善科技证据的生成制度。一些科技证据,如以鉴定意见形式存在的科技证据,除了收集检材和样品的程序必须正当以外,根据样品和检材产生相应科技证据(鉴定意见)的过程也必须正当。我国目前这方面要抓紧完善的立法主要包括:司法鉴定人与实验室的资格认证制度;确保司法鉴定人与鉴定机构中立的制度;司法鉴定标准和操作规范制度等。

刑事科学技术论文篇8

关键词:痕迹检验;刑事侦查;公安机关

随着社会在不断进步,各种各样的社会矛盾也逐渐显现出来,也许有许多意***犯罪的人从事非法的活动来获取利益,对于这种情况来说,就要求公安在专业侦查技术方面要得到提高,对于我国当前公安破案流程来说,痕迹检验是应用较多的搜集证据的方法,运用得当可以有效的提升破案效率,能够打击罪犯和威慑犯罪份子,所以,要全面理解痕迹检验在刑事侦查时的重要性。

1 痕迹检验技术概述

痕迹检验技术是刑事科学技术专业之一,综合运用痕迹检验的相关理论和方法,研究各种犯罪痕迹的形成与变化规律,以及发现、显现、提取、分析、鉴定犯罪痕迹的方法,进而揭露和证实犯罪,为侦查、、审判提供线索和证据。对于这个技术,需要公安人员必须熟练掌握相关理论方法和检验技术,要对正在勘察的案件和以前出现过的案件进行对比和联系,找出是什么类型的犯罪,掌握犯罪分子存在哪些特点,要善于总结其中的规律,在案发现场要仔细勘察,尽可能的找到现场残留的证据和一切能够显示罪犯痕迹的信息,对于这些应该全面的进行分析对比,找到重要的犯罪证据,能够证明嫌疑人犯罪,能够披露犯罪活动,找出真相,为受害人提供安全保障。

痕迹检验对于从事这项工作的侦查人员来说,需要有很强的观察力,还有能够充分的运用各个学科技术。在进行痕迹检验的时候,如果技术过关,可以在破案过程中,有效的缩小犯罪嫌疑的范围,可以准确的找出犯罪者,所以,在破案工作时,痕迹检验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2 痕迹检验技术分类

2.1 指纹检验技术的应用

指纹检验技术是一种应用最为广泛的痕迹检验技术之一,它能够为破案与否带来至关重要的作用。能够以最快的速度确定谁是犯罪嫌疑人,有效的提升破案小雨。指纹就是手指或者手掌留下的印记,通常情况下不会用肉眼就清楚地看到,需要有物理方法和化学方法来提取。每一个人的指纹都是不相同的,在破案的时候,可以通过对指纹进行排查,能够统计出有多少人犯罪,来判断是否为单独或者团伙作案。在将收集的指纹进行分析以后,能够对犯罪者身份进行分析,有很重要的作用。

2.2 脚印检查技术在刑事侦查过程中的应用

足印和手印一样,都同样能够为破案带来至关重要的价值。 脚印就是人的脚才在一定物体上遗留的痕迹,包括赤脚印和穿鞋、穿袜脚印。脚印中反映的脚掌或鞋底、袜底的外表结构特征,是对留下脚印的人或其鞋、袜进行同一认定的依据。人的脚长约为身长的七分之一,根据脚印的长度和宽度,可大致判断人的身高。成趟脚印中的步法特征,如步长、步宽、步角是行走运动习惯的反映。可据以判断犯罪人的年龄阶段、性别、身高、体态和行走姿势。利用脚印还可进行步法追踪。脚印也是警犬嗅认的嗅源之一。对罪犯遗留的脚印可以用照相、复印、静电吸附、制模等方法予以记录和提取。在科学技术得到提高的同时,痕迹检验技术也在不断提升,可以帮助破案人员找出犯罪证据,锁定嫌疑人。

2.3 其它痕迹检验技术

除了指纹和脚印痕迹检验技术之外,刑事侦查过程中也会应用到牙印检验、工具痕迹检验、车辆痕迹检验、断离痕迹检验等多种检验方式。

3 提高痕迹检验工作在刑事侦查工作效率的相关建议

痕迹检验工作目前在我国的各类刑事案件侦查过程中已经发挥出了良好的指导作用,但是刑事工作中的一些不足仍然严重的制约着我国痕迹检验技术的进一步发展。第一方面,痕迹检验技术具有极强的综合性质,它要求工作人员能够同时良好的掌握并运用相关的化学、生物学、检验学、物理学、痕迹学等知识,这些知识目前在我国已经取得了良好的理论层面的新成果,但是在大部分刑事侦查部门在对这些知识进行综合运用的过程中,实践水平较差,这不仅降低了工作效率,也十分不利于案情的侦破。另一方面,痕迹检验工作需要工作人员充分重视理论与实践的相互结合,但是在实际的工作过程中,很多人员的检验工作都是机械化的、形式化的,没有实现与理论知识的融合,有时可能对案发现场造成了严重的破坏。首先,公安机关应该注重强化痕迹检验工作在基层刑侦部门的使用和推广,并充分与目前先进的科学技术进行不断的融合,提高痕迹检验的科学性和准确性。前文已经提到过,痕迹检验工作对工作人员的综合素质能力具有较高的要求,不仅要具有极高的观察能力,也要熟练的掌握提取痕迹的物理或者是化学方法,可见一名合格的刑侦工作人员必须要具有极强的将理论与实践相互结合的能力。因此,刑侦工作人员不仅要牢固的掌握理论知识,也要具有较高的实践能力,在平时的工作中,刑侦人员必须要加强练习,这要求公安机关进一步增加对痕迹检验工作的财***投入,建立专门的痕迹检验技术实验室,一方面可以提高工作人员的技能水平,提高办案侦查的效率,另一方面完善的基础设施的建设也可以形成一种良好的研究氛围,有利于研究出新的痕迹检验技术。痕迹检验的理论研究相关人员对于技术学习要加以重视,积极的提升自己的水平知识。就目前来说,我们国家的刑侦痕迹检验技术还存在一定的发展空间,技术并不是很完善,还需要向优秀的技术进行学习和研究,希望不久的以后,我国相关工作人员的水平都能稳步提升,在学习外国技术的同时也要结合我国的国情和特点,争取研究出适合我国痕迹检验工作的技术只有这样才能有效的解决目前我国公安机关中存在的痕迹检验工作理论与实践操作不符合等混论的问题。同时,为了保证案发现场的完整性,防止有人故意破坏现场,国家应该不断完善相关的法律,使痕迹检验的相关工作流程更加清晰明确。

结束语

通过上面的分析和讨论,能够看出来,痕迹检验工作对于刑事侦查破案时来说,是非常重要的一个环节,能够有效的帮助破除案件,找出关键形的证据,有效的排查出罪犯,从而提高了整体办案的效率,对于我国现在痕迹检验技术来说,还是有一定的不足之处,在文中也提出了小小的建h,希望能够为刑侦工作人员带来一些启发和参考,也希望我国今后和谐稳定发展下去,希望国家能够在发展中快速前进。

参考文献

刑事科学技术论文篇9

关键词  侦查学  学科归属  性质

虽然从侦查作为一种国家职能来看,其历史与国家的出现同步,但侦查学以一门学科的面貌出现,却是从1892年奥地利侦查学家汉斯格罗斯写成《犯罪侦查》开始。一百多年以来,侦查学得到了飞速的发展,但侦查学学科归属的问题还没有一种观点得到了大家的公认,笔者试从多个角度谈谈侦查学学科归属问题。

1  从侦查学的历史沿革看

侦查学一经诞生,便迅速在世界各国得到普遍承认并发展起来。19世纪末到20世纪初,英、法、日、俄、美等国都在本国司法实践的基础上,相继确立了各具特色的侦查学体系。[1]到了20世纪40年代,刑事侦查学研究冲破了“侦查方法”和“技术破案”的内容,把社会科学方面研究的内容引入了刑事侦查学。[2]从20世纪70年代开始,生产力和现代科学技术的发展,使侦查学进入了一个全新的高速发展时期。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我国侦查学的发展走过了相当曲折又相当辉煌的路程。概括而言,从建国初期至50年代末是我国侦查学的酝酿初建时期;从60年代初到“***”结束是我国侦查学的停滞倒退时期;从70年代末至今是我国侦查学的恢复发展时期。[3]经过50多年的发展,我国侦查学已经成为我国公安科学体系中最为成熟的学科。[4]不管是从国外还是我国的侦查学发展的情况看,侦查学都完全是一门***的学科。

2  从侦查学的研究对象看

对侦查学的定义,不同专家和不同版本教科书的阐述是有差异的。有的认为“侦查学是研究犯罪活动和侦查活动及其规律的刑事法律科学。”[5]有的认为“侦查学是以刑事案件侦查活动规律为对象,研究如何遵循法定的侦查程序,运用正确的指导思想和有效的策略方法,查明案情、收集证据、追击逃犯,使犯罪分子受到法律上应得惩罚的一门学科。”[6]有的认为“侦查学是依照我国刑法、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根据中国刑事犯罪活动的规律和特点,专门研究发现、收集证据,查明案情、揭露犯罪及查缉犯罪嫌疑人的途径、策略和方法的学科。”[7]还有的比较简略概括为“侦查学是研究刑事侦查活动的专门学科。”[2]总体概括起来:侦查学的三大研究对象是:抓(查缉、抓捕)、问(询问、讯问)、找(查找线索、收集证据)。这使得侦查学和其他法学学科和社会学科有本质的不同。

3  从侦查学与邻近学科的关系看

哲学、思维科学促进侦查思维科学的研究和运用,使得侦查逻辑和推理成为侦查学的重要内容之一;不管是由人到案、还是由案到人的侦查模式,最基本的需要调查犯罪嫌疑人的社会关系,社会学的研究工作为侦查学提供了一种科学方法和途径;刑法学、刑事诉讼法学、刑事证据学为侦查学提供了法律方面的任务、原则和依据,它们研究的角度是各不相同的;侦查从某个角度可以看成是和人打交道,特别是和有着复杂心理的犯罪嫌疑人打交道,因此运用心理学的研究成果可以更好的收集证据、提供侦查方向;侦查的三大支柱:刑事科学技术(包括痕迹检验、文件检验、***像技术、法化学、法医学、警犬技术等)、行动技术(以前叫“技术侦查”)、犯罪情报(又叫“刑事情报”)都属于自然科学的范畴,因此侦查学不能完全属于纯社会科学的范畴;侦查破案的全过程,就是不断进行决策的过程。  [2]因此决策科学、管理科学、运筹学可以指导侦查进行决策。

这样看来,侦查学不应从属与某一学科,应有自己独特的学科地位。

4  从侦查学的性质看

对侦查学的性质的认识,学界有几种看法:第一种观点认为侦查学属于法学(属于刑事法学、边缘法学或者应用法学);第二种观点认为侦查学属于公安学;第三种观点认为侦查学属于犯罪学;第四种观点认为侦查学属于社会科学、自然科学、技术科学的综合性学科。[8]笔者认为从侦查学的长远发展来说,应该把侦查学归于公安学的范畴,而公安学则应作为一级学科。但从中国现阶段的诉讼模式来看,对人权的重视程度不够,应从法律规范上把握侦查学发展的方向,建议把侦查学作为法学的二级学科。

5  从侦查的目的看

我国的侦查目的观缺乏一个较为清晰的定位。[9]有的认为应该按照传统的职权主义模式来确立侦查目的观,即找齐刑法所规定的犯罪的四大要件(犯罪主体、犯罪主观要件、犯罪客体、犯罪客观要件),这在北大研究生招生目录上有所体现,把侦查学归于刑法下;有的认为侦查只是刑事诉讼的几大职能之一,从程序规范和保护人权的角度来说,应该把侦查学归于诉讼法下,这在大多数院校的研究生招生目录上有所体现,比如四川大学、中国***法大学、中国刑警学院等。笔者认为两种侦查目的观都太片面,应该把两个角度结合起来。

综合以上几个方面,侦查学应作为一门***的学科,成为法学体系中的二级学科,使得侦查学迎来发展的第二个春天。

参考文献:

[1]何理  刑事侦察学导论  警官教育出版社  1994年版

[2]彭文  刑事侦查学教程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  2003年版

[3]何家弘  我国侦查学二十年来理论发展要览  中国监狱信息网http://CNprison

[4]高春兴  建立和完善中国特色的侦查学科学体系之构想  侦查论丛第一卷  法律出版社  2003年

[5]李静等  侦查学概念及其科学性质再探  侦查论丛第一卷  法律出版社  2003年

[6]徐立根  百年侦查学  侦查论丛第一卷  法律出版社  2003年

[7]王传道  刑事侦查学  中国***法大学出版社  1996年第二版

刑事科学技术论文篇10

一、中国人民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及其发展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整体水平在全国较为先进,其中刑事法律学科更是地位突出,具有刑法、刑事诉讼法(含刑事侦查与物证技术)、法律史三个博士学位点和三个硕士学位点,并设有博士后流动站。尤其是刑法学科长期在全国居于领先地位,是迄今唯一的刑法领域部级重点学科点。以上述刑事法律学科和学位点为基础,建立了中国人民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以下简称中心)。

该中心以精干的知名中青年学者组成领导班子,并聘请著名法学家担任顾问。中心主任赵秉志教授为著名中青年刑法学者,法学博士,博士生导师,中国法学会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曾荣获“做出突出贡献的中国博士学位获得者”、首届“全国十名杰出青年法学家”等称号,1997年和1999年分别被人事部、***评定为“跨世纪中青年学术带头人”。中心执行主任卢建平教授,知名中青年刑法学者,法国法学博士,国际刑法学协会负责亚洲事务的副秘书长。中心副主任有四位:何家弘教授,知名中青年刑事侦查和物证技术学者,美国法学博士,博士生导师;甄贞副教授,在职博士,知名中青年刑事诉讼法学者;郑定教授,法学博士,博士生导师,知名中青年法律史学者;黄京平教授,法学博士,博士生导师,知名中青年刑法学者。中心顾问高铭暄教授,我国刑法领域第一位博士生导师,曾自始至终参与我国第一部刑法典的草工作,担任中国法学会副会长暨刑法学研究会会长、国际刑法学协会副***暨中国分会***、***学位委员会法学评议组召集人等重要领导职务,是我国刑法学界领导人、学科带头人和蜚声中外的著名刑法学家。中心还聘请了中央***法机关几位专家型领导同志担任顾问。中心现有专职研究人员10人,包括资深刑法学家王作富教授和曾为博士后的知名中青年刑法学者谢望原教授等;校内兼职研究人员15人,包括资深刑事诉讼法学家程荣斌教授以及知名中青年刑事诉讼法学者陈卫东教授等;校外(含国外)兼职研究人员15人,其中国内兼职研究人员为中央***法机关专家型的中青年业务负责人以及其他院校、科研机构的知名中青年学者,国外兼职研究人员均为国际上的著名法学家(如国际刑法学协会***巴西奥尼教授、国际刑法学协会副***戴尔玛斯教授、日本早稻田大学前任校长西原春夫教授、德国马普研究院外国与国际刑法研究所所长阿。艾赛尔教授等)。为引导全国刑事法律学科的发展完善,中心建立了刑事法学学术委员会,由中心和其他院校、中央***法机关的9为著名专家学者组成,高铭暄教授担任学术委员会主任,赵秉志教授担任学术委员会秘书长。

中心以实力最为雄厚的刑法学科为龙头,涵盖古今中外刑事法律学科,下设四个研究机构和研究方向:(1)第一研究室以中国刑法(含中国区际刑法)为研究方向,主任黄京平教授。(2)第二研究室以刑事诉讼法暨刑事侦查、刑事物证技术为研究方向,主任何家弘教授、副主任甄贞副教授。(3)第三研究室以刑事法律史为研究方向,主任郑定教授。(4)国际刑法研究所以外国刑法与国际刑法为研究方向,所长高铭暄教授、副所长赵秉志教授。中心在研究机构、研究力量、研究内容诸方面贯彻了优势互补,其主要表现有二:(1)相关学科有机结合。研究机构和研究方向的设置,涵盖了刑法、刑事诉讼法、刑事侦查与物证技术、刑事法律史等刑事法律学科群中的基本和主要领域,体现了基础与应用、实体与程序、历史与现实的有机结合,有利于开拓研究的广度和深度,保证研究的综合性和应用性。(2)研究队伍合理组合。建立了老中青相结合并以中青年为重心的合理梯队,形成了校内专职、兼职研究人员与校外(国外)兼职研究人员的合理结合。

作为刑事法律科学领域唯一的国家重点研究基地,该中心在本学科领域的整体研究水平应在全国居于显著的领先地位,并在国际上享有较高的学术声誉。为达此目标和地位,在***和中国人民大学的领导与支持下,中心在借鉴以往研究机构之研究体制的基础上,将大力深化科研体制改革,摈弃过去的以院(系)和教研室为管理主体的科研管理体制,真正确立全新高效的管理体制,建立和完善主任责任制、人员流动制、项目 合同制、全面开放制等责任与竞争机制,从而形成理论创新机制和自我发展完善的能力,为中心的科研和学术活动提供充满活力和动力的开放、科学、高效的良性运行机制。中心要以学术研究为重心,专职、兼职研究人员均需与课题相联系,实行“带课题和经费进中心,完成课题后出中心”的制度;中心接受来自国内外的与刑事法律相关的课题进入中心研究的申请,并为课题研究提供服务和优惠的科研条件;中心将注意与法律实务部门和国外、境外进行合作研究,努力服务于我国刑事法治实践,并力争站在当代学科的前沿;中心要大力培养学术带头人、中青年学术骨干、高级专门人才,举办短期培训,努力建成本学科领域的高层次人才基地;中心计划通过举办国内、国际学术会议,派出和接收国内外访问学者,建立向社会开放的现代化***书资料中心,以及多种形式的参与实践和服务社会,努力成为本学科领域的重点学术交流中心与咨询服务中心;中心要争取在国家主管部门的支持和全国刑事法学界的协同参与下,以其重要的学术地位、高水准的学术成果和丰富的学术活动,起到引导、促进刑事法学学科发展完善的作用。

该中心被批准为国家重点研究基地近十个月以来,注重学术研究,注意学术交流,学术活动丰富,学术成效显著:(1)中心的两个重大科研项目《当代新型犯罪比较研究》(10个子课题,赵秉志教授主持)、《刑事审判与证据制度研究》(2个子课题,何家弘教授、甄贞副教授主持)均已启动,并进展顺利。(2)中心主要系列著作项目“刑事法律科学文库”已有《新中国刑法学五十年》(3卷本,高铭暄、赵秉志主编)、《重点疑难犯罪司法实务研究》(7本,赵秉志主编)、《中国刑法案例与学理研究》(8本,赵秉志主编)、《刑法相邻相近罪名界定与运用》(上、下册,赵秉志主编)、《中国刑法实用》(赵秉志主编,黄京平等副主编)、《刑事司法实务疑难问题研究》(11本,赵秉志主编)等6种计32本书籍已先后问世或正在出版过程中;中心校内研究人员还有16种其他刑事法著作、译著出版。(3)由中心下属的国际刑法研究所于2000年8月10日至15日在贵阳市成功地举办了“当代国际刑法问题学术讨论会”,计有来自全国各地的34个单位的66位代表出席,会议研讨了当代国际刑法的诸多重要课题,这是我国首次以国际刑法为专门议题的学术会议,受到中央有关部门和刑法学界的重视,影响较大且意义深远;高铭暄教授、卢建平教授赴巴黎参加了国际刑法学协会理事会,在我国***府和中国法学会的领导与支持下,代表国际刑法学协会中国分会成功地申办2004年第17届国际刑法学大会在北京召开;卢建平教授赴新加坡参加了“世界化与国家”国际研讨会,并就中国刑法的国际化努力作了专题报告;中心研究人员还参加了多次国内有关学术会议。(4)高铭暄教授、赵秉志教授、何家弘教授、黄京平教授、谢望原教授等多次应邀为有关部门、地方作学术报告并获得好评。(5)中心在下属的国际刑法研究所继续编辑出版以大分量的深入理论研究为特点的《刑***丛》(法律出版社出版,已出版4卷)的基础上,将与最高人民法院合作编辑出版以刑事法实务问题研究为特点的《审判实务研究论丛。刑事法卷》专刊(季刊,由人民法院出版社出版)。(6)中心已与法国、加拿大、德国、日本和我国澳门地区就跨国犯罪、金融犯罪、环境犯罪、过失犯罪、内地与澳门刑法比较等课题进行学术合作研究并得到了一定的支持;中心参与与美国福特基金会合作引进“诊所式”法律教育模式并已取得成绩;中心接待了美国、英国、法国、德国、日本、南联盟等国的专家学者并举行了座谈会或学术报告会。

二、新世纪中国刑事法学研究之前瞻

新中国刑事法学研究在其半个世纪的发展历程中,尤其是在我国改革开放20年以来,紧密结合社会的发展和刑事法治的实践及其进步需要,努力开拓进取,成果丰硕,成就骄人。展望21世纪,我们完全有理由对我国刑事法学研究的未来充满信心。与此同时,我们也应当清醒地看到,我国刑事法学的研究还有许多不尽如人意而亟待改进的薄弱环节:如研究方法不够丰富、科学;注释方法尚占据过重的地位,致使刑事法学研究尚未完全形成自己***的理论品格;基础理论研究相对薄弱,未能取得突破性的进展;对当代世界先进刑事法学的比较研究不够,尚未完全走出简单移植、生搬硬套的理论研究误区;学科之间尤其是刑事法学各学科之间的交叉整合研究尚未得到应有的关注。可以预言,21世纪的中国刑事法学将在挑战中前行。把握发展契机,迎接挑战,努力创造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所需要的刑事法学研究的辉煌,是新世纪赋予中国刑事法学学者的历史使命,也是作为国家重点研究基地的中国人民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的责任所在。针对中国刑事法学研究的现状及其不足,我们认为,21世纪的中国刑事法学研究应当着重解决以下四个方面的问题,以实现中国刑事法治的科学化、现代化和国际化:

(一)转换理论观念

首先要转换刑事法的理论观念,重视刑事法的人权保障机能,以实现社会保护与人权保障的有机结合。刑事法观念是人们对刑事法律的性质与功能等一系列问题的认识、看法、心态和价值取向的总称。在法律文化结构体系中,刑事法观念居于深层的或潜隐的地位,它不一定与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永远保持一致,但却控制和影响着居于表层结构的刑事立法的规范设计和刑事司法的具体操作功效。

我国传统的刑事法观念认为,刑事法律是执行阶级职能、镇压阶级敌人反抗、惩罚严重刑事犯罪分子的工具。由此决定,我国刑事法律的确立和变更,曾主要取决于***治斗争的需要;刑事法律的适用,随***治形势而变迁;刑事法学的研究,以符合立法和***治需要为原则,这种实用主义的刑事法观念,不仅阻碍了刑事法学理论的更新和发展,而且也使刑事立法缺乏长远预见。因而转换刑事法观念,确立与时展和社会变迁相适应的现代刑事法观念,就成为21世纪中国刑事法律变革和中国刑事法学发展的必要前提。

对此,我们认为,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刑事法的价值观念应当从过去对社会利益、公共秩序的单纯强调转变为社会保护与公民个人权利的保障并重。刑事法律规范不仅是全体公民的基本行为准则,而且也是司法者代表国家行使刑罚权的裁判规范,是国家刑事***策不可逾越的界限。就我国当前的实际情况而言,刑事法观念转变的重点应当放在对个人权利的尊重和保障方面,并在立法与司法两个层面予以体现,这也是当今刑事法律发展的世界性潮流与趋势。

需要指出的是,强调新世纪的中国刑 事法律应当以人为本,注重人权保障机能,目的是为了实现社会保护与人权保障之间的动态平衡,最大限度地发挥刑事法律的功能,但这绝不是对人权保障的片面强调和对刑事法律的社会保护机能的完全否定。西方国家的经验已经表明,无视刑事法律对公共安宁和社会秩序的保护,过分强调个人权利的保障,不仅有损于良好的社会秩序,无助于刑法对个人权利的有效保护,反而会从根本上动摇刑事法律的社会正义基础,最终扼杀刑事法律的生机与活力。

(二)调整研究方向

调整刑事法学的研究方向,坚持注释刑事法学研究与理论刑事法学研究的并行不悖,实现刑事法学研究应用性与科学性的统一,实为我国刑事法学研究亟待解决的重大问题。

我国以往的刑事法学研究,基本上唯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马首是瞻,过分偏重注释法律,而没有形成***的学术品格。应当说,应用性是刑事法学的生命,是刑事法学得以发展和繁荣的源泉,离开应用性(实践性),刑事法学就成了无源之水、无本之木。正是刑事法学的应用性决定刑事法学需要进行注释性研究,不仅要分析现行刑事法律本身的规范内容和逻辑结构,而且还要描述刑事法律在社会生活中的实施和运行效果,阐释立法精神,为刑事司法服务。

但是,刑事法律的运用与发展有其自身的客观规律。对刑事法学运行规律的科学揭示,仅仅依靠注释性研究是远远不够的。刑事法学的生命力不仅在于其应用性,关键还在于其科学性。而要维护刑事法学的科学性,就必须进行刑事法学基础理论的研究,运用刑事法学的理论和相关学科的知识来揭示刑事法治的内在客观规律,有意识地引导现行刑事法律的科学运作。综观近现代世界各国刑事法治发展、变革的历史,刑事法学基础理论研究均扮演着十分重要的角色。我国以往的刑事法学虽对基础理论有所研究,但获突破性进展不多,这也是导致我国刑事法学研究不能高瞻远瞩、形成高屋建瓴之势的一个相当重要的原因。因而今后刑事法学基础理论应当成为研究的重点之一,以有效地提升刑事法学的科学性,加速中国刑事法治现代化的进程。

当然,注重刑事法学基础理论的研究,并不是要完全抛弃注释刑事法学的研究。新世纪中国刑事法学研究的方向,应当是注释研究与理论研究的并重,这是由刑事法律和刑事法学的特点所决定的。由于传统的中国刑事法学研究过分偏重注释性研究,所以在今后相当一段时期内,应当在兼顾注释性研究的同时,适当偏重理论性的研究,以使二者渐趋平衡,实现刑事法学科学性与应用性的有机统一。

(三)改革研究方法

人类科学研究的历史证明,认识方法的变革必然导致科学本身的变革,理论的创新往往源于方***的创新。

针对以往刑事法学研究仅注重定性研究而忽视定量研究、研究方法比较贫乏等问题,我国新世纪的刑事法学研究在坚持辨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世界观与方***的基础上,还应当着力改进研究方法:贯彻定性研究与定量研究的有机结合;针对不同的课题和问题,注意思辨研究与实证研究的正确选择与合理结合;繁荣、优化比较研究,不仅要注意对外部世界刑事法律、刑事法学的介述和规范层面的研究,而且也要注意对之进行经济、文化、***治等深层次的研究;从刑事法治的整体运行状况出发,根据某些问题的关联性质,注意结合刑事法学的有关学科进行研究;提倡学科的交叉整合,根据课题研究的需要,注意借鉴、引进其他社会科学、现代自然科学的某些研究方法,等等。

(四)拓宽研究视野

以往我国的刑事法学研究,由于多种因素的影响和制约,比较注重国内法的研究,而在外向型研究方面则相对比较薄弱,从而在很大程度上阻碍了我国刑事法治与当代世界先进刑事法治的衔接。因而拓宽刑事法学研究视野,加强中国区际刑事法的研究,努力开拓外国刑事法、比较刑事法暨国际刑事法的研究,应当成为新世纪我国刑事法学研究亟需加强的领域。

1.加强区际刑事法研究

1997年7月1日我国对香港恢复行使,1999年12月20日澳门也回到了祖国的怀抱,中国从而彻底结束了殖民地、半殖民地的历史。随着将来的最终解决,祖国和平统一大业的完成,“一国两制三法系四法域”的格局将在我国形成。由此决定了我国区际刑事法律冲突的不可避免以及解决这一冲突的艰巨性和复杂性,因而区际刑事法的研究将成为我国刑事法学研究的一个重点领域。为此,需要大力加强各法域的学术交流,广泛开展学术研究合作,以促进各法域刑事法律的完善,建立富有中国特色的区际刑事司法协助机制,有效地惩治和预防跨地区犯罪,确保一国两制方针的实现。

2.繁荣外国刑事法暨比较刑事法的研究

德国著名诗人歌德曾有名言:“不知别国语言者,对自己的语言便也一无所知。”德国著名比较法学者H.克茨据此指出:“我以为,在法律上也可借用歌德的这句箴言。这意味着,即使一位法律家,也只有具备有关外国法律制度的知识,方能正确地理解本国的法律。”我国刑事法学界过去由于“夜郎自大”思想和“以阶级斗争为纲”观念的影响,没有很好地吸收、借鉴外国刑事法律和刑事法学的有益经验。近年来,我国刑事法学界开始注意这个问题,但所依据的资料以来源于间接渠道居多,而且很不系统。不仅如此,我国刑事法学的比较研究大多限于欧陆几个代表性国家的刑事法理论,对英美刑事法的研究则相对显为薄弱。这在很大程度上限制了比较刑事法学研究的发展和我国刑事法学对外国刑事法学先进理论的借鉴。因而全面地开拓和加强对外国刑事法和比较刑事法的研究,对我国刑事法理论的发展乃至对于刑事司法实务的完善,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和作用。

3.重视国际刑事法研究

进入21世纪,国际范围的交往将变得更为频繁,随着经济的全球化,法律国际化的进程也正在进一步加快。这种社会发展趋势,为国际犯罪的增长在客观上创造了条件。可以预言,21世纪的国际犯罪将会更加猖獗,其对整个国际社会造成的危害也将日益加重。这样,国际犯罪的惩治与防范、国际范围内的刑事司法协助、国际刑事法的中国化以及中国刑事法的国际化等问题,都将成为我国刑事法学研究亟待加强的领域。尽管联合国已经成立了旨在审理战争犯罪等严重国际犯罪的国际刑事法庭,但在诸如战争罪、侵略罪、危害人类罪、灭绝种族罪的认定与处罚、国家刑事责任的承担、国际刑事司法合作机制等国际刑事法理论与实践中的一些基本问题上,世界各国的学者并没有达成共识,国际刑事法研究仍然需要进一步深入和提高,我国刑事法学界也应当在这些崭新的领域有所贡献。

刑事科学技术论文10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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