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实务论文篇1
当前,中国正处在社会变革的转型期,也是社会矛盾纠纷的突显期。大量案件涌入法院,使得审判力量不足与审判任务繁重的矛盾日益加剧,这一问题在基层法院尤为突出,案多人少成为制约法院工作的“瓶颈”,加之各类新型案件的出现,使得案件审理的难度日益增大。而担负着全国80%以上一审案件审判任务的基层人民法院,更被时代的潮流推向“风口浪尖”。笔者在基层人民法院从业6年来,目睹了经济发展、社会转型给一个基层人民法院的民事审判实务带来的冲击与“困境”。本文试***从分析基层法院传统民事审判模式的现状作为开端,探索民商事审判实务的集约化改革之路。
一、传统民事审判模式的现状探析
(一)概念:何为民事审判模式
《现代汉语词典》言,所谓模式,是指:“某种事物的标准形式或使人可以照着做的标准样式”。本文所讨论的民事审判模式,指在民事诉讼中法院的审判权与当事人诉权的配置方式以及诉讼程序的运作方式。法院的审判权是通过法官的具体审判行为实现的。法官不仅是一定审判模式中的具体程序的管理者和案件的裁判者,而且他们的审判行为还直接制约着审判模式所追求的诉讼价值目标的实现。“民事诉讼中法官与当事人之间的地位问题,是一切民事诉讼制度的中心问题,它揭示了民事诉讼与人类历史上对一些重要的***治、思想问题不断变化的解决方式之间密切联系。”因而衡量某种审判模式的好坏,关键在于其是否能使法官充分发挥其内在素质和能力。
(二)探析:传统审判模式之现状
1、我国法院系统的内部机构设置。法律依据是《人民法院组织法》。该法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基层人民法院可以设刑事审判庭、民事审判庭和经济审判庭,庭设庭长、副庭长”。第十九条规定:“基层人民法院根据地区、人口和案件情况可以设立若干人民法庭”。其他上级法院除不设人民法庭外,内部设置的规定与基层法院相同。实践中各地各级法院的内部机构设置根据以上原则规定,通过各级编委会批准设立,具体情况各地各级法院总体接近且上下级基本对应。与《人民法院组织法》的规定比较,存在以下几点出入:一是除了刑庭、民庭等内设审判部门外,还设立了办公室、研究室、***治处等内设行***部门。这是可以理解的,也是符合当前法院工作实际的;二是还设置了一些内设审判机构或以庭命名的业务机构,如审判监督庭、立案庭、执行庭(后来一般升格为执行局,有的还下属执行庭);三是有的庭室名称已发生了变化,如经济庭,现在一般均称之为民二庭,这一点是随着各界对经济法的认识改变后所作的相应改变;四是很多法院将同一审判专业的庭室分开平行设置,如刑庭分拆为刑一庭、刑二庭、刑三庭等,民庭、立案庭也有类似的安排。原因既有人员和工作量的增加,也有对同一庭室内部功能作细化区分,也有出于追求干部职级待遇的驱动;五是有的地方出于加强内部管理制约的需要,近年来新设立了一些机构,如审判管理办公室、技术室、行***装备科等等。本文限于主旨与篇幅,讨论内容仅涉法院的民事审判部门、审判管理部门和内设审判机构,不包括法院的行***管理部门。
2、人民法院的审判组织。根据《人民法院组织法》第九条、第十条的规定,有独任审判员、合议庭和审判委员会,其中合议庭是基本的审判组织,独任审判员一般处理简易案件,审判委员会是在合议庭审理工作的基础上,对重大疑难案件进行讨论决定。需要指出的是,人民法院内设的各业务庭并不是法定的审判组织,业务庭只是法院的行***管理单元,自身并没有***的审判职权,不是一个***层次的审判组织。包括业务庭的庭长及法院的院长、副院长,也不是审判组织的一种形式,我国法律除了对法院院长在少数审判程序上有一定的授权外,没有对法院院长和法庭庭长给予审判授权,仅仅是在院长或庭长参加组成合议庭时,由其担任审判长;人民法院召开审判委员会时,由法院院长主持。但院长和庭长行使的职能,仅仅是合议庭和审判委员会成员的职权,受合议庭和审判委员会议事规则制约,没有其他***的审判权能。所以,法院的业务庭及法院领导班子,不是一级审判组织,而是一级管理组织。
习惯上,我们把法院的日常事务分为行***事务和审判工作,把法院的日常管理工作分为行***管理和审判管理工作。一般来说,法院机关内办公室、***治处、监察室等行***科室承担行***管理工作,业务庭承担审判管理工作,同时也承担本庭的行***管理工作。从上述法定审判组织的角度来看,业务庭承担的审判管理工作是排除了独任审判员、合议庭这些法定审判组织的案件审理、审判决策之外的管理工作,严格地来说,业务庭的审判管理工作是审判辅助工作或服务工作。从审判辅助的角度来讲,法院有几个专门的审判辅助部门,如立案庭,现在一般承担了从立案、、统计甚至到送达各个环节的流程管理工作,研究室承担了审判委员会的服务工作(有的法院特别是层次较高的法院设立了专门的审判委员会办公室),审判监督庭初期的职能是审理再审案件,现在很多地方都将审判质量评比考核等绩效管理工作纳入审判监督庭职能,当然也有部分法院设立了专门的审判管理办公室从事绩效考核工作。
各级人民法院按专业设立内设业务庭是当前我国法院系统机构设置的一个显著特点,这种模式既有《人民法院组织法》作依据,也为广大人民群众所熟知。这种模式在全国各级法院高度统一,沿袭已久,自有其一定的优势:一是有利于保证审判工作的质量,同一庭处理同一性质的案件,有利于统一裁判标准,也有利于法官队伍的成长和传承;二是具有较高的工作效率,将行***管理与审判管理合二为一,具有较好的协调性,业务庭庭长的作用比较突出;三是便于管理,与其他***法机关和行***部门有较好的对应,等等。
(三)思考:传统民事审判模式之弊端
长期存在
的传统模式极易形成思维定势,在行***机关一轮又一轮的体制改革过程中,鲜有对法院内部管理机制和体制的改革动议。实际上,现行法院的机构设置存在着不少问题,有的问题是深层次的问题。从对法院工作的深入考察,结合学术界、实务界的观点,可以对法院现行审判模式提出以下一些问题:
一是合议庭职能弱化。合议庭职能弱化根本原因在于目前法院以专业为划分的业务庭设置,业务庭集行***管理与审判管理于一体,具有高度的行***化倾向或行***机关色彩。业务庭庭长虽然不是***的一级审判组织,作为部门负责人,普遍行使着多数案件审批的职权。特别是在基层人际关系密切,业务庭庭长管辖范围明确,案件当事人或律师往往根据案件性质的指向,通过特定专业业务庭庭长进行公关联络,为人情案、关系案的发生留下了制度性的隐患。
二是缺乏适应当前“诉讼爆炸”的弹性。从法官配置来看,大的业务庭虽然会给予倾斜***策,但小的业务庭一般也要保留一个合议庭,并且要保证机构人数的相对稳定性,如此,在当前我国东部地区法院收案数高涨,特定时段或特定类型的案件收案数激增时,就会造成业务庭室之间受案不等,忙闲不均。极端情况下,造成部分业务庭难以在审限内结案,影响办案质量。笔者以前所在的法院位于中国经济最活跃的长三角经济区,随着地域经济的蓬勃发展,工业化、城市化和现代化步伐明显加快,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也呈逐年大幅递增趋势。案件在增长,法官却在减少,具有审判资格的法官数量在新老交替中呈下降趋势。
三是对法官素质能力有局限。由于市场经济的发展以及法律制度的完善,新类型疑难复杂案件层出不穷,要求法官在专业知识和审判技能上融会贯通,成为一专多能的复合型人才。以专业划分的业务庭设置,造成法官知识单一,观念狭隘,适应性差。法院一方面要求法官适时交流轮岗,但长期在一个业务庭工作的庭长不适应交流轮岗,有的法官具有特定专业的优势或兴趣,对交流轮岗有抵触情绪。只有“全能的律师”,没有“全能的法官”,法律思维定势、知识结构单一的现象在法官当中有一定的普遍性。
四是法官的业绩评价难以操作。考察法官业绩最主要的指标是办案质量和效率,由于法院存在着业务庭的专业壁垒,同时由于客观上各业务庭收案不均衡,不同业务庭的法官没有统一的考核平台。实践中,各地法院一般采用对不同业务庭、不同岗位的法官设定不同的任务数,再按照对完成任务数的情况进行计分的方式来考核,但任务数的设置和计分办法完全是主观方式,考核结果往往既与内部评价有冲突,也与上级评价有冲突,无法实现法官绩效考核的客观性、公正性、科学性和稳定性。
五是审判委员会作用发挥的不好。对审判委员会的批评最多的可能是认为审判委员会损害了合议庭的***性,合议庭只审不判,审判委员会判而不审。实际上,就中国目前的法院体制,法官尚未形成类似***治家的职业尊荣和岗位自律,取消审判委员会可能导致更多的审判不公问题,实务界并不支持。目前的主要问题之一仍然是法官的业务的单一化,部分委员讨论案件为“陪审”;问题之二是审判委员会只讨论重大案件和重大问题,对日常审判的指导和控制机制没有形成。
对法院内部机构设置和管理体制进行调整,近年来也有见报道。有的做法仅针对单项工作进行调整,过于局部化;有的做法出现在特定地区,对全国缺少示范价值;有的做法不够系统,在克服了一些现实问题后,又出现新的管理漏洞。
二、民事审判实务改革之现实考察
“原生状态的生活同法律的遭遇,主要是在基层法院,法律在这种遭遇中无时无刻不在接受生活的考验,接受最普通、最广大的人民以他们行动做出的选择。”民事审判模式改革,应当从当代中国法院的审判现状出发,特别是立足于基层法院的民事审判实践,关注基层法官和诉讼当事人的具体需求,注重探寻那些正在生成的制度的现实意义,总结法官在审判过程中的司法智慧以进行创新。
(一)民事审判模式改革取得的成绩
20__年3月,常州市新北区法院在全国率先建立诉讼服务中心 ,紧接着,上海浦东新区法院、山东胶州市法院等诸多法院也相继设立类似的便民服务机构。20__年7月,天津高院在全市三级法院推行建立诉讼服务中心。20__年2月,最高人民法院制定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司法便民工作的若干意见》,要求全国各级法院设立立案大厅或诉讼服务中心。与此同时,《人民法院第三个五年改革纲要(20__—2013)》也明确提出要“健全诉讼服务机构”。由此,诉讼服务从点,到线,到面,在全国法院迅速展开。尽管各地法院诉讼服务机构称谓不同,例如上海一中院的诉讼事务中心、北京海淀区法院的审判管理办公室、成都高新区法院的诉讼服务办公室,但大多数法院采用的是诉讼服务中心这一比较容易直观理解的名称。由此,诉讼服务这一新名词广泛出现在我国审判实践领域。
(二)改革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和弊端
1、脱离实际,与国情的结合不够。每一种诉讼模式建立和发展的背后,都存在制约它的社会、文化背景。特别是民事诉讼,与老百姓的生活息息相关,实际上就是人们现实生活的真实反映,蕴含着广大人民群众的期望和要求,因而必然与社会基础有着非常密切的联系。如果脱离了这个基础,就一定会影响其功效并最终无法生存。而现在的民事审判方式改革照搬西方国家的东西太多,不注重结合我国国情进行改造吸收,致使审判实践中较难操作,有违真正意义上的公正。
2、对调解、法院控制诉讼、案件调查等传统优秀经验的保留和改造不够。我们在学习借鉴当事人主义国家的经验时,必须充分地认识到在适用控辩式审判方式的国家,还有许多其他制度相互配合,例如英国的庭前程序包括案情声明、证据开示、和解、付款、缺席判决、简易程序、审前救济等等。案情声明中包括“进一步信息”既法官可根据案情责令当事人提供相关信息,当事人也可以申请法官责令对方提供进一步信息,“进一步信息”包括法官认为缺少什么证据而责令当事人提供,可以理解为指导当事人举证。通过这一整套庭前程序,能够穷尽当事人的主张和证据,而我国控辩式诉讼制度的改革只是片面地使用了这种诉讼模式,刻意的追求从一种模式到另一种模式的变革,陷入了”非此即彼”的误区,忽略了英美诉讼模式多年来得以生存并发展的配套设施,而没有认识到我国传统的诉讼模式存在的一些值得保留和发扬的东西,使得很多当事人有证举不出,严重影响了改革的效果。就拿调解制度来说,调解制度在我国民事诉讼法中的确立,经历了一个从“调解为主”到“着重调解”,再到“根据合法、自愿原则进行调解”,目前是“调解优先,调判结合”的历程。传统的调解制度在我国,以极具特色的调解与审判相结合的方式存在,在实践中为化解纠纷、维护社会治安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但是随着司法改革的发展,使得调解制度变来变去,法学界曾一度有人对调解制度存在的必要产生怀疑,司法界也曾因强调注重程序而忽视了调解制度,而目前,在“调解优先、调判结合”的引导下,各种调解制度又在各级法院层出不穷,诉前调解、立案调解、委 托调解、委派调解、诉讼调解等新名词遍地开花,似乎民商事案件唯有调解结案才是最佳答案,又有矫枉过正之嫌。
3、片面强调改革,而不注重司法稳定性与成效。伴随着理论界对许多前沿问题的探索和对现有制度的研究,立法方面各种解释和规则相继出台,而各级法院则根据立法的精神和当地不断发展的实际情况,经常性的改变诉讼程序和制度。在老百姓看来“今天一个样,明天一个样”,使本来就法制观念比较淡、素质相对较低的我国当事人更加无所适从。由于刻意强调改革,很多情况下我们的法院就是“为改革而改革”,错误的领会了国家和上级法院提倡改革的出发点和目的所在,没有结合当地的实际情况,只是盲目的推经验、要新意。这种在不正确的指导思想下匆忙推出的所谓“经验”,通常只是在形式上有所变化,只停留在问题的表面,难及问题之体肤,往往经不住时间和实践的考验。而我们必须认识到,改变一项失败的制度所花费的成本要远远大于建立一项原本并不存在的制度。
三、民事审判实务集约化改革探索
“集约化”源于商业辞令,集约化管理是现代企业集团提高效率与效益的基本取向。集约化的“集”就是指集中,集合人力、物力、财力、管理等生产要素,进行统一配置,集约化的“约”是指在集中、统一配置生产要素的过程中,以节俭、约束、高效为价值取向,从而达到降低成本、高效管理,进而使企业集中核心力量,获得可持续竞争的优势。借用到本文,笔者希望人民法院能够通过整合资源,集合审判力量、法院财力,进行合理配置,以结案高效率、审判高 为价值取向,从而达到人尽其才、物尽其用,有效化解审判力量不足与审判任务繁重的的矛盾。
(一)理念创新集约化:超越模式的纠缠
审判模式的改革首先意味着审判理念的创新。在改革过程中必须超越那种将某种审判模式绝对化或者理想化的观念,否则可能导致矫枉过正的后果。“我们迎接时代挑战的最好方式,并非坚持古老的自由放任主义的方案模式,而是要力***平衡当事人个人主动性与法官适当程度控制之间的关系。”因此,改革应着眼于和谐社会建设的需要,立足于和谐诉讼秩序的构建,集约化改革就是提倡“和而不同”,形成良性互动,使不和谐的机构设置与审判力量配备恢复到和谐状态。
(二)机构改革集约化:前台与后台的职能设置与衔接
1、按照尊重审判规律与淡化行***管理相契合、坚持法官工作的普适性与专业性相统一、依法整合与机制创新相结合三项原则,将法院现有民商事审判机构、人员按照与当事人接触的时间先后统分为前台与后台。职能整合为四大功能群组:一是案件审理中心,集中“敲法槌的法官”行使原业务庭审判职能;二是审判管理中心,***配置“法官的法官”行使审判管理方面的职能;三是执行保全中心,由“执行法官”行使执行及诉讼保全职能;以上三大功能群组既相对***,又相互制约,在每一个功能群组内又设置了相互指导、相互制约的工作机制。四是行***服务中心:将非审判职能的机构人员相对剥离,行使司法辅助职能。以上四大功能群组包括了三个与审判相关的群组和一个司法行***群组。
2、打破传统业务庭专业壁垒,组建既相互***又相互制约的审判单位,构建一专多能的审判法官履责模式。在四大功能群组中,案件审理中心又是审判资源整合的核心。该中心对应的法院原有的7个业务庭,按照工作需要和法官的兴趣特长,改组成人力资源(包括审判员、书记员)基本均衡的7个审判单位,分别实行一个机构、两块牌子,对内称某某专业审判指导组,定位为审判委员会的专业指导组,受审判委员会和院长授权对全体审判人员进行指导和制约;对外称第几审判庭,按照“大案归口、小案流水、大体平均”的方式,除了疑难复杂案件由特定专业的庭组办理外,不再区分刑、民、商、行***等案件类型,原则上按照立案顺序均等分配到各庭组审理。每个庭组既要负责办理属于自己业务范围的重大疑难案件,也要办理由立案庭均衡分配的其他一般案件,还要在该专业领域承担对全院法官的审判指导和制约职责。将原来各业务庭审判工作内部封闭管理,转变为各庭组按案件类型相互交叉管理,促使审判工作在法院内部变得更加公开透明。
在审判流程管理上,立案庭受理案件后,要根据内部规定审查受理案件属于重大疑难案件、一般案件还是简易案件。对重大疑难案件,根据案件的案由分类分配到相应庭组承办,对一般案件按照立案号排序,均衡分配到7个庭组承办,对简易案件,集中分配到立案庭速裁组承办。各庭组收案后,由庭组长在开庭五天前分配到本庭组主审法官。主审法官需要组成合议庭审理案件的,可以由本庭组审判人员组成合议庭,也可以邀请相应专业庭组的审判人员或其他具有审判资格的人员组成合议庭,需要安排陪审员组成合议庭的,由主审法官向审判管理办公室提出,由审判管理办公室安排陪审员组成合议庭。
3、强化法院内部的监督制约,构建审判管理的三道防火墙。
一是建立在案件宣判前的案件质量控制机制。在案件审理中心,主审法官按照合议制或独任制审理案件,形成的裁判文书根据案由分类送相应专业审判指导组审核会签。对主审法官与专业审判指导组意见不一的案件,可在一定范围内沟通协调,协调不成的,原则上由分管副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决定。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时,根据案件类别,通知相应专业的审判指导组长出席或列席。专业指导组的交叉监督机制,是通过职权重新配置形成的在合议庭之后、法院正式制判前内部监督的第一道防火墙。
二是建立在案件宣判后的案件质量控制机制。将原审判监督庭的绩效考核等审判管理职能加以剥离,提请市编委会正式批准设立法院审判管理办公室(审管办主任按副院长级高配)。规定各审判庭办结的全部刑事、民事、行***和执行案件必须经案件质量评查合格后方可归档。案件审理完毕后,案卷应及时装订,送审判管理办公室审核归档。规定法律文书质量评查的10项标准,定期实行法律文书评审,将优秀文书和暇疵文书同时进行公示。规定案件庭审评议的5项主要内容,定期评议并将结果作为法官履职、轮岗和任用的标准。审管办的事后监督,作为案件质量管理的第二道防火墙。
三是建立在执行和过程中的案件质量控制机制。配置全院三大审判功能群组相互监督、相互制约的关系,对在案件执行中发现的案件质量问题,及时通过审管办向原审判庭组反馈,对中发现的案件质量问题,及时通过立案庭组织原承办人包案,对执行过程中的司法裁决,及时交由原合议庭办理,对审判、执行中的评估、拍卖事项,及时转交审判管理中心所属的技术室办理。三大功能群组形成的制约机制作为案件质量管理的第三道防火墙。
(三)审判队伍集约化:超越庭室管理之桎梏
审判队伍的“集约化”管理是指对现有民事审判队伍进行精简整合,通过实施人员分类管理,根据各位法官从业特点,确定法官的从业岗位,精编法官队伍,选择精力充沛的相对年轻法官 从事前台审判业务;选拔部分审判经验丰富综合素质较高的法官专司审判权,走职业化之路。
一是法官助理的“专职化”要求。法官助理是指在审判活动中从事辅、事务性、技术性工作的法院人员,法官助理的工作包括庭前准备阶段的程序性事务工作和开庭审判阶段的文字工作或事务性工作。要逐步改变在法官队伍中产生法官助理的做法,通过面向社会公开招考法官助理人员,最终形成一支专门负责审判辅工作的专职法官助理队伍。
二是法官职业化对书记员单独序列管理提出了新要求。书记员是审判工作的辅助人员,在法官的指导下,专门负责办理庭审记录及相关事务性工作。当前,各地法院正在加快落实中组部、人事部、最高法院联合下发的《人民法院书记员管理办法》,统一将最高法院返还的***法专项编制专门用于招录聘任制书记员,进而解决在旧的书记员管理体制下出现的书记员队伍不稳、录用标准不一、工作岗位多样等问题。下一步要加强对新录用聘任制书记员队伍进行岗位培训,加强管理教育,建设一支业务水平较高、综合素质较强、人员相对稳定的专业化的书记员队伍。
三、职业化背景下法院人员分类管理的路径选择
(一)切实严格职业准入。职业法官必须符合《法官法》的任职要求,法官助理应当符合《公务员法》的任职要求,并应当具有高等院校法律本科以上学历或本科以上学历具有法律专业知识;书记员应当符合《人民法院书记员管理办法》的要求;执行员(执行法官、执行官、执行助理)适用职业法官或者法官助理的任职条件;司法警察应当符合《警察法》和《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暂行条例》的任职要求;司法行***人员应当符合《公务员法》的任职要求;司法技术人员应当符合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的任职要求。
(二)逐项落实职业权利。要根据《法官法》的规定,建立法官职业地位保障制度,切实将《法官法》赋予法官、法官助理、执行员的职业权利落到实处。要根据《公务员法》的规定和法院实际,落实司法行***人员、司法技术人员的职业权利。根据《人民法院书记员管理办法》的规定,书记员的权利义务参照执行国家公务员的有关规定。司法警察享有《警察法》和《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暂行条例》规定的职权。
(三)科学划分职务级别。按照《法官法》规定,法官的级别为四等十二级,应改革现有的仅凭工龄、行***级别确定法官等级的做法,要将法官等级的晋升与审判业绩挂钩。法官助理的级别拟细分为三等九级,具体为初级法官助理、中级法官助理和高级法官助理三个等级,每一等级又分为三类人员。按照《人民法院书记员管理办法》,书记员可以实行“见员、书记员、副主任书记员、主任书记员”职务等级序列。司法警察按照《警察法》规定实行相应的衔级。司法行***人员参照公务员确定相应的职务级别。司法技术人员参照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实行相应的技术职称。执行人员分别参照职业法官、法官助理、司法行***人员进行管理。
(四)严格规范任免升降。对各类人员的职务任免升降均通过分类考核进行滚动管理,及时调整。职业法官和法官助理(包括执行员)的业绩考核由法官考评委员会进行考评。对司法行***人员主要考核服务审判工作情况和岗位职责规范情况。对书记员按照《人民法院书记员管理办法》的规定和其与所在法院签订的聘任合同进行管理考核。对于司法警察则按照保障服务审判工作要求进行考核。考核结果将作为奖惩、培训、升任、免职、降职、辞退以及调整等级和工资的依据。
(五)完善改进职业培训。实施分类管理对各类人员“同质化”提出了新的要求,这就必须对现有的法院培训机制进行改革。一要减少培训机构。以集中力量建设层次较高、设备先进、师资雄厚、管理严格、学风严谨的部级法官学院和省级法官学院。二要提高培训质量。应由最高法院统一制定培训规划,统一组织专家编写教材,提高培训的针对性,实现培训的制度化、专业化。三要体现培训成效。要将培训成绩与各类人员的待遇及晋升等级挂钩,凡通过最高法院或省级法官学院统一组织的全国法院系统培训考试的人员,培训成绩合格与否应作为职务等级晋升的先决条件。
法律实务论文篇2
专业培养目标:培养掌握文秘基本理论和操作技能,了解和掌握相关法律知识,从事法律文秘业务的高级技术应用性专门人才。
专业核心能力:法律文秘操作技能。
专业核心课与主要实践环节:刑法概论、民商法概论、行***法原理与实务、诉讼法概论、应用写作、法律文书、秘书学基础、档案学基础、社会学基础、网络技术与办公自动化、电子信息管理、社会调研、应用文写作、秘书业务训练、办公自动化设备使用、文秘业务综合实训、毕业论文等,以及各校的主要特色课和实践环节。
就业面向: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法律服务部门的文秘及相关岗位。
本专业培养具有必备的法学和文秘专业的基本理论知识和法律职业岗位文秘工作技能的复合型高等应用性专门人才。
主要课:法理学、宪法学、刑法学、民法学、文献检索、司法笔录训练、书记员工作概论、档案管理、法律文书训练、现代汉语与基础写作、秘书理论与实务、计算机与应用。
修业年限:基本学制三年,最长修业年限五年。
培养目标:本专业主要培养具备法律事务执业能力、掌握秘书技能、会英语、会电脑的应用复合型人才。学生毕业时,要求取得国家秘书职业资格证书。
主要课:大学英语、英语视听说、专业英语、秘书实务、档案管理、企业管理概论、法律文书、民法、行***法与行***诉讼法、合同法、国际经济法、公司法、税法、电子商务、商务谈判、沟通技巧、多媒体技术应用、网页制作等。
专业特色:注重塑造形象、提升品味;注重强化实践教学环节,培养学生复合型多元化的职业能力。
职业前景:学生毕业后,既能胜任各类企事业单位的法务助理工作,又能从事法庭助理、书记员、律师助理职业,还能从事各类企事业单位的行***助理和商务管理工作。本专业就业面广,适应性强,并有潜力成为高级管理人才。
培养目标和要求
(一)培养目标
培养拥护***的基本路线,法律文秘专业第一需要的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高技能人才和高素质的劳动者,学生应在掌握专业必备的基本理论知识和专门知识的基础上,重点掌握从事本专业领域实际工作的能力、技术和技能,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二)素质、知识和能力基本要求
1. 素质基本要求
坚持***的基本路线,努力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建设者和接班人;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具有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思想;诚实守信,团结合作,遵纪守法,爱岗敬业,具有高尚的社会公德和职业道德;具有本专业的基本理论知识,掌握本专业的高新技术和技能;养成正确的审美意识、审美情趣和美感,具有一定的认识美、欣赏美和创造美的能力;积极向上、心理健康,具有自我调控、建立和谐人际关系的知识与技能;积极参加体育锻炼,养成良好的卫生、生活习惯,具有一定的体育健身知识和技能,身体素质达到国家大学生体质健康标准。
2. 知识基本要求
(1)掌握语言文学类、***治哲学类等基本知识。
(2)掌握法律专业知识、文秘方面基本理论和基本知识,其中包括办文、办事、办会方面的基本方法和基本理论。
(2)掌握管理学、秘书心理学的基本理论和基本知识。
(3)掌握民事诉讼、刑事诉讼等程序的基本知识。
(4)掌握办公室管理、档案管理的基本理论与基本知识,懂得档案和信息处理的基本规则和法律法规。
(5)掌握公共关系、社交礼仪的基本知识和基本规则。
(6)掌握法律公文及其它常用应用文的写作知识。
(7)熟练掌握计算机的理论知识,能运用现代化办公设备进行法律文秘事务运作。
3. 能力基本要求
(1)熟练运用汉语语言的能力,其中包括心领神会的能力、口头表达能力、法律咨询、中文写作能力。
(2)运用法律文秘知识进行办文的能力。
(3)运用法律文秘知识进行办事的能力。
(4)运用法律文秘知识进行办会的能力。
(5)具有较强的法律文书制作和公文处理能力。
(6)运用法律和文秘的基本理论知识从事法律文秘运作的能力。
(7)运用基本法律知识进行法律咨询、司法调解和解决一般法律问题的能力。
(8)公关活动策划能力和人际沟通、接待协调能力。
(9)运用计算机进行办公事务处理、法律秘书实务活动的能力。
(三)证书要求
1.获取相应的普通话等级证书。
2.获取全国大学生英语应用能力考试B级以上证书或大学四极以上证书。
3.获取全国高等院校计算机等级考试二级证书或劳动部门计算机操作中级以上证书。
4.秘书资格证书。
5.争取获得汽车驾驶证书。
6.争取获取法律秘书相关等级证书。
就业岗位(群)
高职院校法律文秘专业是为司法行***机关,检察院、法院、基层法律服务部门及社会输送熟练掌握法学基本原理、具备文秘业务能力、富有创新精神的“应用型”、“技能型”、“管理型”等职业人才。本专业学生应在具备文秘专业知识、法学基本理论和专业知识的基础上,重点掌握从事法律文秘业务的基本技能,具有较高的思想***治觉悟、良好职业道德、优良的警务素质的综合职业技能人才。
毕业生主要从事行***机关、企事业单位的秘书,文书处理,档案管理和公关工作,办公室事务工作,会议组织和服务工作,协助领导处理***务、商务及日常事务工作。亦可从事公检法等部门的法官助理、检察官助理、书记员、公证员,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助理,法律服务所、企业法律顾问处的司法文秘,乡镇、街道办和社区的法律服务人员,也可从事国家机关、社会团体的法律秘书培训和法律文秘教学工作。
主要课介绍
1.秘书学概论
该课为专业必修课,在整个学科体系中居于提纲挈领的地位。主要讲授秘书职业的性质、特点、能力要求和工作内容,及秘书职业的国际发展情况。目的是让学生熟悉秘书日常工作程序及相关工作方式、方法,具备较强的实际操作能力,成为从事秘书工作的实用型人才。
该课的前修课为《管理基础与实务》;相关后续课为《秘书实务》;后续教学环节是参加中高级秘书资格证考试。
2.秘书实务
该课为专业必修课,以培养学生办会、办事、办文、办活动为核心的管理服务技能为目的。主要讲授秘书工作的实际操作的技能与技巧,通过秘书案例教学和项目载体教学,以能力本位精神贯穿教学过程,从而使学生全面掌握秘书实务的各项内容、工作程序、方式方法,强化学生的各种现场处理技能,以适应企业、商务、机关使用单位专职秘书岗位的工作需要。
该课的前修课为《管理学》、《秘书学概论》,后续课为《办公室实务与管理》;后续教学环节是参加中高级秘书资格证考试。其中80%的学生须考取初/中级秘书资格证书。
3.文书学概论
该课为专业必修课,以培养应用型、操作型文秘人才为目标。通过文书学基础理论知识的讲授和相关技能的训练,使学生掌握文书和文书工作的基本知识,并按照公务文书的形成、运转、立卷、归档的工作程序,使学生掌握文书工作的基本技能和非纸质公文的基本知识,具备在基层******机关、企事业单位从事公文处理、信息管理的业务素质和工作能力。
该课系《秘书学概论》、《秘书实务》相关后续课,是对秘书学的专业细化。
4.管理学基础
该课为专业基础课。主要讲授权市场营销的管理、战略和策略,结合营销实践,进行具体的操作和策划活动,提高学生的理论和实践能力。并使学生了解现代企业管理中的组织设计与流程管理、决策、计划、控制、创新管理以及管理沟通与管理信息活动的组织等,逐步使学生树立起重要的现代企业管理意识和管理观念,提高管理的决策能力。
该课为《秘书学概论》、《秘书实务》、《档案管理实务》的基础
5.法学概论
该课为专业基础课。主要讲授一般的法,特别是当代中国社会主义法的产生、本质、特征,形成作用、发展、制定和实施等概念、原理和知识。通过该课的学习,帮助学生掌握法学的基本概论、原理和知识,帮助他们增强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观念,使学生形成关于现代法律的基本理念和价值,具备对法律以及法律现象进行较深层次的分析思考和判断能力,为在实践中准确理解和运用法律打下良好的理论基础。
该课为后续课《法律文书》打下基础。
6.法律文书写作
该课为专业必修课。主要讲授各类法律文书的概念、功能、内容、格式和写作要领等基本的写作知识。包括公安类法律文书、检察类法律文书、法院审判类法律文书、监狱执行类法律文书、公证类法律文书、仲裁类法律文书、司法鉴定类法律文书以及诉状类法律文书的相关内容。通过学习使学生在具备法律和写作基本知识的基础上,熟练掌握公安、检察、审判、仲裁和监狱工作以及律师业务工作中各种法律文书的写作方法和技巧,培养学生的应用法律操作技能。
该课的前修课为《基础写作》、《应用文写作》相关课。
7.民法原理与实务
该课为专业必修课。主要讲授民法的调整对象,民法的理念,民法的基本原则,民事法律关系,民事法律行为,,诉讼时效,人身权,物权,所有权,共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债权,民事责任。培养学生熟练掌握民法的基本概念、基本理论和主要制度,受到法学思维和民法学实务的基本训练,具备运用民法学知识分析和解决民事法律问题的基本能力。
8.刑法原理与实务
该课为专业必修课。主要讲授刑法的概念、性质、体系、解释、制定根据、任务、基本原则和适用范围;犯罪的概念、构成、特殊形态以及正当防卫、紧急避险;刑罚的概念、目的和种类,量刑和刑罚制度;类罪、节罪特别是种罪的概念、构成特征、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界限、法定刑。培养学生运用刑法理论并根据刑法规定分析和解决实际刑事案件问题的能力。
9.办公自动化
该课为专业必修课,以培养现代秘书计算机信息运用技能为目的。主要讲授办公自动化的涵义、办公自动化系统的功能和模型,以及Windows 98、Word20xx、Excel20xx、Powerpoint等软件实际应用技能。通过课堂讲授和实际操作,使学生在网络上进行各种操作并建立简单的局域网技术,具备运用网络处理信息技能,掌握现代化通迅技术和文件处理之电传、复印、自动检索、微机处理、电视摄录及中英文打字等技能。为他们将来进入中小型企事业单位能迅速适应办公自动化环境打下良好基础。
该课终结考核要求是通过省计算机一级考试。
10. 知识产权法
该课为专业必修课。主要讲授国际及我国知识产权法发展的现状及相关规定,讲授著作权法,商标法和专利法的有关理论和知识,尤其是商标专用权的法律保护以及专利权的法律保护。通过学习,使学生了解知识产权法的基本知识和理论,国际、国内知识产权的现状,掌握著作权法、专利法、商标法的调整范围和特征和知识产权法的主要法律规范,增强他们分析和处理有关知识产权问题和案件的能力。
11.行***诉讼法学
该课为专业必修课。主要讲授行***法、行***诉讼法与国家赔偿法的基本概念、特征,理解行***法、行***诉讼法与国家赔偿法的基本原则、制度与规则,掌握行***法、行***诉讼法与国家赔偿法的基本原理,培养学生能够运用相关原理解决和处理行***事务及行***争议的能力。
12.劳动法
该课为专业必修课。主要讲授劳动法学的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和基本概念,尤其是我国现行的劳动法的基本理论、基本制度、基本原则,培养学习者运用所学的劳动法理论和知识以及劳动法律、法规、***策来分析和解决现实生活中的实际问题的能力,能运用所学的知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劳动制度。
该课为《法理学》、《商法原理与实务》、《经济法学》相关法律学科的后续课。
法律实务论文篇3
高职院校法律专业要走出困境,应该调整以公检法和律师事务所等单位的工作需要为教育教学目标的习惯做法,而应重视企业对具有法律素养的综合型人才的需求,发挥高职院校办学的优势,尽快将教学调整到为企业培养大量具有法律素养的行***文员、合同专员、人事专员、法律秘书或助理方面来。之所以如此,是因为企业日常工作常与法律息息相关,如签订劳动合同、员工招聘、离职、工伤处理、社保办理、工商注册、企业常用法律文书起草、企业常见法律事务处理等。在大多数中小企业当中,这类日常性涉法事务都不需通过聘请法律顾问或设置专门的法务部来办理,而多由有法律技能的职员处理。因此,有法律素养和应用技能,能处理企业日常涉法事务和文书工作,能配合企业法律顾问或律师工作的文员以及法务专员就是企业所需的人才了;另一方面,在律师事务所中,律师助理大多由实习律师或刚执业不久的律师来担任,由于他们的主要精力多放在诉讼或非诉讼业务办理上,律师所也需要有法律知识的法律文秘来处理一些日常性、程序性的杂务,如接待当事人并作接案笔录,法院立案,递交法律文书,整理证据,查找相关资料等。同时,由于法律文秘处理的是律所中事务性、日常性、程序性的工作,对法律专业知识的要求不高,和律师具有完全不同的工作内容和职业定位,也与处于过渡期的律师助理(实习律师)也会形成很好的互补关系,其在律师事务所中肯定是就业空间和广大的就业需求的。
二、对高职法律教育改革的建议
1、确立清晰的人才培养目标。
从上文的分析可以看出,高职法律教育要走出危局,应当深化教育教学改革,走出一条有高职特色的办学之路。首先,应重点突出高职应用型人才培养的办学特色。在对学生进行必要的基本理论知识教学的基础上,有针对性地将教学重点向企业需求倾斜;其次,应当重点培养学生在企业工作所需要的劳动法务、合同法务、公司管理法务、公司法律文书实务等基本技能,提高学生处理企业日常法律事务、文书事务、礼仪接待与沟通谈判的能力;第三、重点加强民法、合同法、公司法、劳动法、法律文书等课程的技能教学。在进行基本理论知识教学的基础上,要注重培养学生运用所学知识处理企业日常事务的能力;第四、以案例教学、诊所式教学与企业顶岗实习等实践教学形式相结合,切切实实地发挥高职办学紧密结合社会与企业需求的优势,凸现高职院校办学特色,形成自己的优势与核心竞争力。
2、加强教师队伍建设
高职教学之所以走模仿本科教学的路子,有人才培养目标定位不清的原因,也有高职院校中多数教师是从学校到学校的理论型人才的原因。纯理论型教师自身缺乏法律实践技能,缺乏对社会和企业的感知和了解,缺乏对企业职员法律技能构成的内涵和外延的认识。因此,他们在教学中大多注重基本理论的讲解,而轻视或难以完成实操技能的培养。在这种体系下培养出来的学生,既缺乏法学基本理论知识的深度和广度,也未形成法律实操技能以及运用知识处理法律事务的能力,从而在就业市场上丧失了竞争力。
3、重视建立法律实训中心、法律诊所等实践教辅机构的建设
但就法律专业而言,在众多本科院校普遍采用法律诊所教学、案例教学、情景式教学、法律援助中心参与式实操训练、模拟法庭演练与观摩、企业实习等法律实践教学方式时,本该更重视法律实践教学的高职院校却忽视了实践教学在法律专业教学中的作用,实践教学方式单一,实践教学机构不健全,实践形式不完善,形成了理论教学不如本科院校,实践教学也不如本科院校的尴尬局面。同时,即使部分院校设立了法援中心和模拟法庭,使用效率及重视程度也远远不如本科院校。
三、结语
法律实务论文篇4
对法学研究的研究,不能局限于纯粹的主题话语,还需要延展至相关领域,从而有助于研究的深人,并充分体现研究价值。法学教育与法学研究在根本目的上的一致性,决定了二者之间有着相辅相成的密切关系。 首先,法学研究类型与法学教育类型之间存在一定的对应性。 法律作为调整社会关系的规范,法治作为社会有序运行的机制,决定了以法律和法治为研究对象的法学是一门实践性极强的学科,决定了法学研究的根本目的是服务于法律和法治实践。由此引出两种法学研究类型:其一,直接服务于法律和法治实践的法学研究类型,即实务研究。包括两个方面:一是用法学理论指导法律的制定和法治系统的形成;二是用法学理论指导法律的实施和法治状态的推进。其二,间接服务于法律和法治实践的法学研究类型,即原理研究。这是指法学理论本身的建构,是要揭示法律和法治的建立及运行的根据和规律。两种类型的关系好比“砍柴”与“磨刀”,缺一不可。 需要指出,法律实务工作者从事法律实务本身就属于实务研究。因为法律实务既是客观外在的工作流程,也是主观内在的研究过程。换言之,法律实务乃客观外显的“实务工作”与主观内存的“实务研究”相结合的过程。所谓研究,不过就是运用理论去发现、分析、演绎、归纳和回答问题的思维活动。其中的问题是原理,就是原理研究;其中的问题是实务,就是实务研究。法律实务工作者运用法学理论解决实务问题的思维活动,当然就是法律实务研究。法律实务事关重大且专业性极强,实务者必须有严格的科学精神,不能盲目和随意,这就需要以法学理论为指导对实务问题开展细致的科学研究。法律实务有着比其他实际工作更为突出的研究特质。对此,换个角度更加清楚:法学理论工作者对法律实务进行探讨,与法律实务工作者对自己从事的法律实务进行探讨,其主观过程和规律没有什么不同,承认前者是法学研究便不能否认后者。不能认为法学研究只是理论工作者的事情,而实务工作者不需要研究,因为完全不需探讨的法律实务很少。 再看法学教育的类型。法学教育的任务是培养法科人才,其目的与法学研究一致,即通过培养专门人才来服务于法律和法治的实践。既然“砍柴”和“磨刀”都为法律和法治的实践所必须,法科人才的培养就要围绕两个方面展开:着力培养专门的实务人才和理论人才,由此形成两种法学教育类型。实务型人才培养着眼于实务工作岗位,主要是律师、法官、检察官、警察等司法和***岗位(我国“大法学”概念包括公安学科,但中外对警务***人员的培养都是法学院之外的另一个系统)。理论型人才培养着眼于理论工作岗位,主要是法学教师和研究员等教研岗位。 然而,要把法科学生分别培养成两种类型的岗位人才,必须清楚:究竟要着重培养学生的何种素质和能力?两种教育类型对此有何种定位?这个法学教育基本问题的答案便是法学研究。一方面,要从事法学理论研究工作的学生,必须在系统的法科学习中获取法学理论研究能力。另一方面,法律实务工作岗位固有的研究性要求实务人才具备实务研究能力,培养实务人才的法学教育类型要让学生具备这种研究能力。法科学生获取两种研究能力的共同前提是掌握理论知识,包括法学理论和相关理论知识,这是法科人才必备的基本素养。从法学教育的过程和结果来看,两种法学研究涉及三种主体:法学理论工作者,法律实务工作者,在校法科学生。其中,在校法科学生与法学理论工作者中的法学教师反映法学教育的过程;法律实务工作者与包括法学教师在内的法学理论工作者体现法学教育的结果。几种主体都可对法学原理和法律实务展开研究,但是,毕竟法学教育类型与法学研究类型之间具有一定的对应性,即法律实务人才主要进行法律实务研究,法学教育重在培养此类法科学生的实务研究能力;法学原理的研究任务主要由法学理论人才承担,法学教育重在培养此类学生的理论研究能力。任何主体都应首先具备与岗位湘适应的研究能力。当然,区分培养类型不意味着两种人才只能有单一的研究能力。两种培养类型都要让培养对象掌握法学原理和相关理论,教学中都要联系法律实务中的现实问题,教学内容本身就有重合和交叉。不同法学教育类型只是在法学研究的取向上有所侧重。 其次,法学研究类型是构筑法学教育体系的基本坐标。 法学教育的核心任务是培养有研究能力的法科专业人才。法学研究的两种类型自然成为各国构筑法学教育体系的基本坐标。外国法学教育大致有两种模式:欧洲模式与美国模式。两种模式各有不同,却都以两种法学研究为内在依据。 第一,从两种研究能力出发,对法科学生分类培养。各国法学教育品种的设置体现实务研究与原理研究的横向区分。欧洲模式中的法学本科与美国模式中的J.D.学位,都属实务教育品种,前者旨在一体化地培养法官、检察官、律师,其培养过程兼顾几种法律实务角色的理论素养和研究能力,后者直接培养律师,法官和检察官则从优秀律师中选任,其学校培养环节集中在律师的理论素养和研究能力。两种模式中的法学博士都属理论品种,着力培养法学理论方面的研究能力;法学硕士主要作为外国学生攻读法学博士的跳板。不同法学教育类型培养不同研究能力,相应的学历学位类型只作为相应岗位的资格。例如,美国的法学博士(5.J.D.)和法学硕士(LLM,)学位通常不能作为参加律师考试的资格,此类学生就不能进人法律实务岗位。 第二,从两种研究能力出发,设定不同的培养层次。各国法学教育都在学历学位的层次上体现实务研究与原理研究的纵向区分。各国法学教育设置了本科、硕士、博士等不同层次,但不同法科人才培养品种所需要的学历学位层次不同。各国法学教育的实务人才培养类型都以第一法学学历学位(所谓第一法学学历学位,是指未来要从事法律实务工作或者法学理论工作的人员第一次接受的系统的法学专业高等教育)为必要和充足。欧洲一般是4年本科,美国则是本科后的3年J.D.教育。所谓“必要”,是指没有接受过本国第一法学学历学位教育的人员,就没有从事该国法律实务的文凭资格。从事法律实务,必须科班出身。所谓“充足”,是指完成本国第一法学学历学位教育的人员,就有了从事该国法律实务的文凭资格。然而,各国法学理论人才培养类型需要多层次法学教育。事实上,法学硕士和法学博士等高学历学位人员都聚集在法学理论工作岗位上。#p#分页标题#e# 第三,从两种研究能力出发,合理安排培养内容。各国法学教育都以传授法学理论和训练法学研究能力为主干。尽管法科学生由于自身知识和能力的构成特点,难免存在两个部分之外的学习需要,但其需要的各种学习项目或者由选修课解决,或者各自安排。即便是与学生就业有关的共性项目,如果喧宾夺主,也不能纳人教学体系。例如,各国司法考试或律师考试是法科学生进人实务岗位的前提,但欧美的法学教育都不以考试为主线或参照,更不安排考试培训。其考试与培养内在一致,都着眼于实务研究能力,课堂学习优秀者更容易通过考试。这种一致性促进了法科学生认真掌握法学理论和积极训练研究能力,从而保证了教学计划和质量。 欧美法学教育历史悠久、发展稳定、成效显著,与其说是教育模式的成功,不如说是遵循规律的结果,其培养模式可供借鉴,其科学精神更值得学习。 最后,法学研究类型为法学教育调整提供指引。 我国法学教育恢复初期只有本科,面对法律实务人才和法学理论人才的双重短缺,法学本科将两种人才培养一肩挑起。法学硕士的设立是我国法学教育类型区分的标志。解决法科人才奇缺的当务之急是培养能够培养人才的师资。以法学二级学科为专业的法学硕士建立伊始,自然成为培养各门法学课程教师的理论人才品种。此后出现的法学博士是该品种的延续。法学本科逐渐转向培养实务人才。此种格局基本符合两种法学研究的规律,与欧洲模式接近。接下来十几年,法学硕士和博士与理论人才需要相适应,稳定保持有限规模,但伴随我国社会日益升温的文凭热,催生了提高法律实务人才学历学位层次的需要。为解决这种矛盾,上世纪90年代中期,开始借鉴美国模式,招收非法学背景的法律硕士,从而在研究生层次把实务人才与理论人才的培养区别开来。但是,法学本科与法律硕士均作为实务品种,双轨之间的关系并未厘清。本世纪初,法学师资经多年积累,需求数量减弱,门槛则向博士提升,又遇法学硕士急剧扩招,能当教师的法学硕士越来越少,其多数要从事实务。这对培养实务人才的法学本科和法律硕士形成挤压,也使得不同岗位去向的研究生被理论色彩的培养一锅煮。近年,各高校招聘法学教师非博士不取,而博士的扩招又使越来越多的法学博士也要走实务之路,法学硕士则在事实上完全变为继法学本科和法律硕士之后的第三个实务人才品种。然而,就法学硕士的培养来看,尽管各培养单位向实务方面做了一些努力,但在课程体系、授课内容、论文要求等基本方面,仍未突破理论人才类型的总体框架。令人不解的是,教育主管部门此时反而强化法学硕士的理论型色彩,将其归为“学术型”品种,与“应用型”的法律硕士相对,使两个品种的关系变得十分纠结。应当看到,我国法学教育成绩巨大,功不可没,但当前发展进人瓶颈,结构不顺,规模失控,盲目攀比,质量堪忧,就业困难等,都是不争的事实。 我国法学教育呈现乱局的主要原因是没有充分认识到两种类型的法学研究能力在法科人才培养中的中心地位。第一,忽视两种研究能力与人才培养需要的对应性,导致未能科学设计法科教育品种。品种繁多,关系不明。第二,忽视两种研究能力对于人才培养的必要性和充足性,导致一方面未将科班培养作为上岗的硬性条件,另一方面层次累赘,本科足以从事实务,却还要培养研究生,硕士能胜任实务,却还要博士,4年或3年能完成的实务人才法学教育,偏偏要用7至10年。第三,忽视两种研究能力所代表的人才素质内容,导致一方面未能真正形成分类培养,另一方面不把研究能力及其理论素养作为实务人才培养的重心,往往忙于给学生灌输工作流程、操作技能、司考方法、实务经验甚至“潜规则”,从而遮蔽了法科专业大学教育的深邃灵魂。 针对缺失,我国法学教育巫需科学定位和调整。第一,以两种法学研究能力为基准,明确我国法学教育的品种和层次。可有四种方案:(1)保留法学本科作为实务型品种,法学硕士和博士作为理论型品种;取消法律硕士。(2)保留非法学背景的法律硕士作为实务型品种,法学硕士和博士作为理论型品种;取消法学背景的法律硕士和法学本科。(3)在理清关系的前提下保留法学本科与非法学背景的法律硕士两个实务型品种,设置不同培养机制;保留法学硕士和博士作为理论型品种;取消法学背景的法律硕士。(4)保留法学本科与法律硕士作为实务型品种,由不同培养单位自行选择其中之一;保留法学硕士和博士作为理论型品种;取消法学背景的法律硕士。第二,以两种法学研究能力为根据,设置我国法学教育的内容和环节。两种研究能力决定了两种教育类型在课程设置、教学方法、论文选题、考核答辩、实习内容等培养方面都要有明显区别。例如,实务型学生的毕业论文不应从原理开题,不要求理论创新和发表文章,而理论型学生必须进行系统的原理研究,必须推陈出新,力求发表学术成果,要做教师还应到课堂实习。两种类型的人才培养都需要高度重视理论,让校园回归理论氛围。此外,需要不同研究能力的人才的数量关系是实务远远多于理论,招生时应保持恰当比例,相应调配教学资源。第三,以两种法学研究能力为门槛,明确两种岗位人才的准人资格。未受过实务型法学教育的法学博士不能进人实务岗位。没有理论型法学教育经历者一般不能进人理论岗位。第四,以两种研究能力为标准,建立法学教师的考评指标。法学教师是理论工作者,应当具备人才培养所需要的两种研究能力。法学教师应当是接受过实务类型第一法学学历学位教育和进行过理论型法学深造并将两个方面交相融会的法学研究通才。应对两种研究能力突出的教师给予更高的评价和待遇。此外,还应具备法学教育研究的能力。
法律实务论文篇5
>> 农村公共法律服务中的本土资源初探 农村公共服务供给提升之探讨 农村公共文化服务供给机制探索 基层法律服务视角下的法学实践教学 ***法律服务开启农村法律服务大市场 略谈高校法援机构公共法律服务职能的完善 关于我国公共法律服务研究的文献综述 江苏“四万”工程构建公共法律服务体系 宁波:开通公共法律服务网 大力提升基层***府公共服务供给能力 西部民族地区公共服务供给能力的提升与制度构建 论法律服务在农村基层自治建设中的地位和作用 完善河北省农村公益法律服务体系的建议 关于构建我国农村法律服务体系的思考 探索民生保障中的基层法律服务新模式 法律服务助推新型农村社区建设 贫困农村基层法律服务对策 探索法律服务行业新模式 县域金融法律服务体系构建的理论与实践探讨 提升法律服务 增强诚信意识 聚焦守法诚信扎实推进理想信念教育实践活动 常见问题解答 当前所在位置:l
[3]司法部法律援助中心.农村法律援助工作调研报告[J].中国司法,2007,(12):73.
[4]方金华等.贫困地区农村基层法律服务新对策―以福建省为例[J].青海农业大学学报,2011,(4):75.
[5]陈荣卓,王东.农村社会管理视域下基层司法行***的职能创新与机制建构[J].社会主义研究,2012,(4):122-125.
法律实务论文篇6
内容提要: 在不真正不作为犯中,作为义务来源和作为义务没有被严格区分,导致作为义务来源理论的自相矛盾、作为义务的实质判断标准得不到发展。作为义务的法定不是指法律的规定,而是指刑法的规定。由于刑法无法对所有的作为义务进行规定,作为义务的法定性只能从法律的精神来理解,通过刑法解释来实现,故道德义务可以是作为义务的来源。
虽然理论界对不真正不作为犯作为义务的来源存在较大争议,但认为作为义务是法律义务则是不争的事实。将作为义务界定为法律义务,主要是为了将单纯的道德义务排除在外。但为何在刑法学界早就对作为义务必须是法律义务已经取得共识的今天,主张承认重大的道德义务应是作为义务来源的呼声一浪高过一浪,宪法是否是作为义务来源的争论绵绵不休? 这些问题的产生,在笔者看来,都是对作为义务应是法律义务这一基本命题没有深入研究所致。我国的刑法理论在实质上没有对作为义务和作为义务的来源进行合理区分,没有对作为义务到底应是法律规定的义务还是刑法规定的义务作出明确解释,由此带来了一系列剪不断、理还乱的理论问题。
一、作为义务的来源与作为义务应严格区分
作为义务法定到底是指作为义务应由法律规定还是指作为义务应由刑法来规定,需要以作为义务来源和作为义务的关系为研究的起点。虽然对作为义务来源的分类存在争议,但是对于作为义务来源的表述方式,我国刑法理论界的大部分著作趋于一致。我国刑法通说的表述为: ①法律明文规定的义务; ②职务或业务要求的义务; ③法律行为引起的义务; ④先行行为引起的义务。稍作分析,就可以知道这样的表述存在问题。根据这种表述,我们可以得出这样的推论,作为义务的来源是法律明文规定的义务、职务或业务要求的义务、法律行为引起的义务、先行行为引起的义务。如果去掉当中的定语,其结论就是:作为义务的来源是义务。也就是说,作为义务的来源是作为义务。显然,作为义务的来源和作为义务不能等同。作为义务的来源是指法律、职务或业务的要求、法律行为和先行行为。作为义务是指根据这些来源而产生的义务。在内容上,作为义务的来源是指法律、特定的要求和行为等,而作为义务仅仅是指义务本身。在产生的顺序上,作为义务的来源先于作为义务。在范围上,作为义务的来源大于作为义务,可以作为义务来源的,并不是都可以成为作为义务。其实,通说所表述的是基于作为义务来源而对作为义务进行的分类。也就是说,该观点的错误在于把作为义务的种类当作了作为义务来源的种类。这种表述不严谨所造成的危害不仅仅是理解上的困难,而且严重阻碍了不真正不作为犯理论的发展。
第一,造成了作为义务来源理论上的自相矛盾。首先,根据“形式说”,法律明文规定的义务中的“法律”,不限于刑法,而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的一切行为规范的总和,包括宪法、法律(狭义的) 、行***法规、条例和规章等。但是,职务和业务上的要求,在实质上属于法律规定的义务。由于作为义务被限定为法定义务,法律行为和先行行为引起的作为义务当然属于法定义务,但是如果这种义务属于法定的义务,那么就应该划归为“形式说”中的第一项——法律明文规定的义务。而如果认为这两种义务不属于法定的义务,作为义务就不限于法定。如此,形式说的分类就不存在了,整个“形式说”理论几乎会完全崩溃。其次,通说在论述“法律明文规定的义务”时,认为违反非刑事法律明文规定的义务,并非都构成不作为的义务根据,只有其中经过刑法认可或要求的,才能视为作为义务的根据。如果这种说法成立的话,非刑事法律明文规定的义务要成为作为义务的根据最终需要刑法的确认,那么为何不把这里的法律明文规定的义务改成刑法明文规定的义务或者刑法认可或要求的义务?
第二,它造成了确定形式分类之后作为义务就可以得到确立的假象,导致作为义务的实质判断标准在现行的刑法理论中没有发展余地。“形式的法义务说,将非刑罚法规中的义务作为行为上的作为义务的根据,但是,为什么非刑罚法规中的义务与刑法上的作为义务同等看待,这是形式的法义务难以回答的。事实上,非刑罚法规的作为义务的违反,并没有直接为刑法上的作为义务违反提供根据。”[1]99“形式说”这一固有缺陷因作为义务和作为义务来源的混乱关系而变本加厉。如有学者认为“, 如根据上述通说的见解,法律规定是作为义务的来源之一,宪法是法律规定之一,那么,可以说,宪法规定也是不作为犯的义务根据。我国《宪法》第53 条规定公民具有遵守社会公德的义务,如果按照这一条规定,则公民遵守社会公德的义务就是法律规定的义务,行为人违反道德义务的行为,就是违反作为义务的行为,这种结论显然是和前述不作为犯的义务必须是法定义务的前提相矛盾。”[2] 宪法的规定只是作为义务产生的前提,而不等于作为义务本身。违反宪法中所规定的道德义务的行为,并不一定就是违反作为义务的行为,该行为到底有没有违反作为义务,需要进一步的判断。如我们需要借助《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以下简称《婚姻法》) 关于夫妻扶养义务的规定来确定行为人在一方自杀的情况下是否有救助义务,但不能将《婚姻法》的扶养义务和刑法上的救助义务等同。如果非刑事法律规定了某项义务,不履行该义务的行为首先便违反了该法,但这并不代表该行为就违反了刑法。只有这项义务被确定为刑法上的作为义务之后,我们才可以说,这种行为违反了刑法上的作为义务。即使是我国的“形式说”,也会依据作为义务的来源对作为义务是否存在作一定的实质性分析,而上述观点的逻辑是,如果认为宪法规定是不作为犯的义务根据,凡是违反了宪法的行为就肯定违反了作为义务。这种错误之所以出现,主要是因为没有区分作为义务和作为义务来源。因此,作为义务与作为义务的来源是完全不同的概念,作为义务法定,并不等于作为义务来源的法定,对于作为义务的来源并不需要强调其法定性。同理,作为义务来源之一是法律明文的规定,也不能说明作为义务是由法律规定的。确立了作为义务的来源,并不代表确立了作为义务,作为义务的确立,还需要实质的标准。以此为基础,才能对作为义务的法定性进行进一步探讨。
二、刑法并没有规定不真正不作为犯的作为义务
不真正不作为犯作为义务的法定性是一个模棱两可的概念。虽然国内外刑法理论大都将作为义务限定为法律义务,但为何是法律义务,则大都语焉不详。国外有学者认为:“能够产生保证人义务的最强有力的和最明了的法律依据,是自然的联系,但为了说明刑法效果,这种自然的联系必须建立在法的纽带之上。因此,首先应当提及的便是关系亲密的家庭成员之间通常承担的消除危机对方身体和说明的危险的义务,而爱情关系、朋友关系和邻居关系则不行。”[3] 在我国,将法律规定的义务和职务业务要求的义务理解成法律明文规定的义务没有任何障碍。而对于先行行为引起的义务,则很难在理论上予以合理说明。有学者认为“, 所谓法律行为是能够引起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的行为,而先行行为可以引起刑事法律关系的发生,那么,先行行为是法律行为,因此产生的消除危险状态的作为义务就是法律义务。可见,基于先行行为而产生的义务,仍未超过法律规范的义务范围。”[4]
上述理论都将作为义务的法定理解为法律的规定,值得商榷。第一,上述理论都无法贯彻到先行行为引起的义务、自愿承担的义务等领域;虽然我国学者对此进行了论证,但是将先行行为界定为法律行为之后,并不能就此说明其引起消除危险状态的义务就是法律义务。第二,该义务成为刑法上的作为义务仍然需要刑法的进一步确认,最终还是要回到作为义务是刑法规定的义务上,那么之前的要求作为义务是法律义务就没有意义。第三,法律体系内各部门法之间既相互依存,又相互***。并不是所有的不真正不作为犯都能在其他部门法找到对应的法律义务,要求不真正不作为犯的作为义务是法律义务在逻辑上存在问__题。第四,以民法为例,私法强调自治原则,在法无明文规定的时候,可以用基本原则来处理,甚至可以根据习惯来处理。而作为公法的刑法则强调罪刑法定,将作为义务的法定性求诸于民法,等于放开了罪刑擅断的闸门。如果将作为义务应与作为义务的来源进行了严格的区分,作为义务法定性的含义应该一目了然。不真正不作为犯的作为义务应该通过两个步骤来确立。首先是确立作为义务的来源,根据来源会产生相应的义务,但这些义务还不能称为作为义务,若要上升为作为义务,还需要第二个步骤,也就是由刑法来确认或者说筛选,刑法确认和筛选的过程也就是作为义务法定化的过程。因此,从理论上说,作为义务的法定是指刑法的规定。
从刑法原则的角度也可以说明这一点。第一,根据罪刑法定原则,何种行为构成犯罪应当由法律预先加以明文规定。那么,不真正不作为是否构成犯罪,当然也应当由刑法来规定。根据通说,不真正不作为的成立条件是: ①存在特定的法律义务; ②能够履行; ③没有履行。“法律不能强人所难”,如果说作为义务具有法定性的话,那么,法律规定的作为义务应该是行为人能够履行的。也就是说,如果承认作为义务的法定性,能够履行就不应该成为***的要件。实际上不作为的成立条件应该是两个:其一是负有特定的法律义务;其二是不履行。其中,不履行只是表明行为人违反规范的事实,与法定性无关,不作为法定性应该体现在作为义务的法定。既然不作为是否构成犯罪由刑法来规定,那么作为义务就应当由刑法来规定。第二,根据刑法的补充性原则。即使是有关市民安全的事项,也只有在其他手段,如习惯的、道德的制裁即地域社会的非正式的控制或民事的规制不充分时,才能发动刑法[1]728 。假设违反民法上规定的义务也被视为违反了刑法上的作为义务,刑法和民法就是在同时规制某一行为,刑法的补充性原则就受到破坏。
虽然不真正不作为犯作为义务的法定性的含义容易界定,但是,其法定如何实现,却是一个难题。在刑事立法中,立法者可能无法还原所有的生活原型,虽然部分国家和地区已经在立法上作出了卓越努力,比如德国和台湾地区,但是这种宣言性的规定无非是解决了不真正不作为犯的合法性需求,缓解它和罪刑法定原则的矛盾,根本的理论问题仍然没有解决。同时,通过立法对每一项作为义务作出具体的规定是目前的立法技术难以实现的。一方面,不真正不作为犯作为义务的法定性在理论上不是指法律有规定,而是指刑法有规定;另一方面,现行刑法又没有对作为义务进行规定。而通说又认为,之所以称其为特定的“法律义务”,在于强调不作为中的特定义务并不包括道德义务等一般社会意义上的义务。那么,道德义务与作为义务的关系便值得探讨。
三、道德义务可以是作为义务的来源
我国刑法通说认为道德义务应与作为义务严格区分,特定的道德义务不能成为作为义务的来源。有学者认为,因为“将‘公共秩序和社会公德要求履行的义务’视为作为义务,势必无限制地扩大不作为犯罪的范围,易与罪刑法定主义相悖⋯⋯公共秩序和社会公德要求履行的义务,则是一般的社会道德义务,违反这种义务,固然应受道德谴责,但不能由行为人承担法律责任乃至刑事责任。比如,无特定法律义务的某甲,眼见路人不慎落水有溺水死亡的危险,自己熟谙水性而不予抢救,坐视落水者死亡。在此,某甲显然违背道德义务,但其并无不作为杀人的罪责。”[5] 有学者表明: ①不真正不作为犯的作为义务,作为不作为犯的构成要件,是以引起一定的法律后果———刑事处罚为特征的。因此作为义务也必须以在一定的法律关系中承担某种义务为必要,只有在法律关系中的权利、义务受到国家强制力的保护和约束,否则最多只能受到道德和伦理的谴责及制裁。但是所谓依公序良俗所确认的义务,显然不是指在一定的法律关系中形成的义务,而是按照长期形成的社会习惯,或者作为良好的社会风尚所要求人们应为的行为义务,因此,在国家法律尚未对其予以认可时,不具有法律效力。②传统和习惯,其本身就有好有坏,也在不断发展变化,内涵外延不很确定,如果将其作为义务,同一般的道德义务也很难划清界限,就会混淆罪与非罪的界限,因此对违反公序良俗所确认的义务的不作为,不能按不真正不作为犯追究刑事责任[6] 。
上述观点除了在一定程度上将作为义务和作为义务的来源混淆之外,还有如下值得商榷之处。“否定说”理由之一是若肯定道德义务可以是不作为作为义务的来源,会无限制的扩大不作为犯罪的范围。可这一理由同样适用于“形式说”的四种情形,它们可能造成的扩大不作为犯罪范围的危险绝对不逊色于道德义务。如果以此作为理由,通说中作为义务来源的几种形式就统统要被否定。否定说的理由之二是违反了罪刑法定原则,或者说刑法对之没有规定。因为刑法对不真正不__作为犯的作为义务均没有进行规定,如果以罪刑法定原则来否定道德义务可以成为作为义务的来源,那么,按照这种逻辑,不真正不作为犯同样不符合罪刑法定原则,但认为不真正不作为犯违反罪刑法定原则的理论早就成为历史。否定说的理由之三是传统和习惯具有变动性,界定难度较大。而法律同样也不能脱离时代,也在不断发展变化,如何使作为义务同一般的道德义务相区分正是不真正不作为犯理论要解决的重大问题。
殊不知,僵硬的三权分立学说中禁止法官解释权的激情岁月已一去不复返。人们已经意识到,单凭法典中的文字根本无法将这些法条适用于变幻多端的现实。刑法解释是不得已的被动选择。特别是在刑法对不真正不作为犯的作为义务没有明文规定的时候。在已经存在相关犯罪的规定下,若立法者作为义务有意不加规整,而交由司法裁判和法学理论之时,按照一定标准将值得刑法规制的行为纳入,在某种程度上,就是完成从单纯道德到法定的蜕变。这一蜕变过程,与立法上将基本的道德义务法律化,虽在性质上有区别,但至少具有可比性。如果大致承认“法律是最低限度的道德”这一说法,就应该对道德义务是否可以成为作为义务来源的问题上持肯定态度。
在日本的刑法理论中,将习惯和条理解释为基于诚实信用原则和公序良俗而产生的作为义务已是通说,而在民法中,诚实信用其实是道德准则,公序良俗中的善良风俗与“社会公德”相当[7] 。所以按照日本的通说,并不能排除道德义务成为作为义务的来源。在德国,也有学说认为“健全的国民之感情”是决定不纯正不作为犯法与否之实质具体标准之一[8] 。但在日本,否定单纯的道德义务可以成立作为义务是通说。在德国也是如此,而且根据德国刑法第13 条的规定,单纯违背道德的不作为已经被排除在犯罪之外。但一方面,认为连公序良俗、自愿同居都可以成为作为义务的来源,另一方面,却否认单纯的道德义务可以成为作为义务,这样的矛盾似乎已经非常明显。但是,只要明确区分了作为义务的来源和作为义务,只要明了法的续造的过程,这一矛盾实际上并不存在。“在今天关于不真正不作为犯的法定作为义务的产生根据,一般认为是‘法律’、‘契约’‘事务管理’、‘情理’。这种作为义务不限于法律的明确规定,即使有非法规上的根据一般也予以承认。但仅有道德上的要求还不够,还必须有法律方面的根据。特别是由情理(公序良俗) 产生的法的作为义务的情形。因为它处于法和道德之间,所以,不容易解决,在这里,究竟以怎样的程度来以刑法强求其道德上的作为义务,需要介入有保证的当罚性的价值判断。其价值判断受时代的思想背景、伦理观念的影响。”[9] 所以,道德义务可以是作为义务的来源,但道德义务只有经过基于刑法价值观的认可过程后,才可上升成为刑法上的作为义务,而单纯的道德义务不能成为刑法上的作为义务。
其实,问题的核心不在于道德义务是否可以成为作为义务的来源,而在于道德义务上升为作为义务的过程。我国刑法通说坚定地否认道德义务不能成为作为义务,而司法实践中对见死不救的行为多以犯罪论处,这本身并不存在实质矛盾。否认道德义务可以是作为义务的来源,实际上是混淆了作为义务和作为义务来源这一对范畴,漠视作为义务的实质化,忽视了罪刑法定原则的实质,为道德义务制造了“莫须有”的罪名。不真正不作为犯的作为义务的法定并非是指刑法的明文规定,而是指作为义务是根据法律的精神而确立,这个确立的过程只能靠刑法解释来完成。因此,不真正不作为犯从产生之日起,与罪刑法定原则相冲突问题就如影随形。这一问题并不是靠等价性等理论就可以解决,而是需要在不真正不作为犯设立的合理性基础上去寻求答案。
注释:
[1] 张明楷. 外国刑法纲要[ M ] . 北京: 法律出版社,2007.
[2] 黎宏.“见死不救”行为定性的法律分析[J ] . 法商研究,2002(6) :30.
[3] 汉斯海因里希耶赛克,托马斯魏根特. 德国刑法教科书[M] . 徐久生,译. 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 :747.
[4] 黎宏. 不作为犯研究[M] . 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1997 :155.
[5] 赵秉志. 犯罪总论问题探索[M] . 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 :332.
[6] 熊选国. 刑法中行为论[M] . 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1992 :174.
[7] 马俊驹,余延满. 民法原论[M] . 北京:法律出版社,2005 :39244.
法律实务论文篇7
一、法学研究与法律实践联动的必要性和价值功能
(一)法治的发展和完善的要求。高品质、同质化法律职业群体的存在是现代社会实现法治治理的基本前提。它在社会分工方面顺应了现代法治专业化的要求,顺应了实现法制统一和司法公正的需要,表现了不同法律职业之间所具有的共性,为高水平的法治提供了重要的标识。我国自上世纪70年代末实行改开放以来,国家的法治发展经历了一个不断深化的过程。通过对建国三十年以来正反两方面经验教训的总结和反思,从“发扬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将民主制度化、法律化”的提出,到“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写入宪法,期间包含了丰富复杂的认识和实践的转变。如果我们从法治的角度作宏观分析,我们可以明显的感到其中发生的从立法到实施,从注重制度规范的完备到关注组织构造和人员素质的重心转移。“法治是一项使人的行为服从规则治理的事业。实行法治,首先意味着构造系统完好的法律体系,同时更要求将系统的法律要求通过品质良好的组织和人员在国家和社会生活中付诸实现〔2〕。”(二)法学研究与法律实践关系的必然性要求。我们深知,法律制度、法律内容、法律技术的发展往往依赖于一大批法律专家以及更多的受过法律教育的社会成员的研究和推动,从这个角度看,法学教育、法学研究的发展对于法律文明的发展进步有着异常重要的意义。另一方面法律的文明进步同时还取决于诸多的社会因素。东西方法律发展的历史充分证明,推动法律文明的动力是现实的社会生活,是法律实践,是社会现实的法律经验。在法律实践、法学教育、法学研究几个攸关法律进步的重要环节中,法学教育处于核心的基础性的地位。法学教育不仅承担着法律人才培养的任务,同时还一定程度上肩负法学研究的使命和责任。法学研究承担着法律研究的基础性工作,其中包括法学理论的论证、法律框架的设计、具体规范的拟定、法律实施的纠偏,对法的精髓及法的理念的把握具有较高的理论层次;法律实践承担着法律实施的重要任务,关乎到法的精髓、法的理念及法律制度在社会中发挥有效地作用。(三)法学研究和法律实践相生共长的需要。任何再完美的理论都来自于实践,法学也不例外,可以说所有的现行法律都是长期实践的结晶,都是法学家们经过长期实践,千锤百炼最终形成的,所以说,理论是对实践的高度概括。法学理论源于实践,又高于实践。我国法律体系总体来看,即庞杂又不完善,有时遇到具体问题,难以用一条明确的法律规定予以解释,这就需要用法律最根本的原理来分析、透视具体事件方能解决实践问题。法律职业化建设要求法律工作者素质全面提升,以适应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更高要求。法律工作者所从事的法学理论研究,实际上是从另外一个角度(理论文本角度)开始、延续、深化实践者所进行的法律实践中的理论争议。其所产出的法学知识,正可视为内在于法律实践中的深度阐述。〔3〕因此,当前法律工作者应当紧紧围绕实践中的重点、热点和难点问题进行研究和探讨,将研究成果运用于解决实际问题,不断提高法学研究的可应用性和法律实践的准确性。(四)法律职业共同体协调配合的必然选择。构建理想的和谐社会、法治社会乃是一项持久而庞大的工程,需要全民族的智慧与努力。法律从规则的角度说是法律的统治,而从实现法律调控和法律载体的角度说,“徒法不足以自行”,法律的统治就是法律人之治,因此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必须要造就高品质的同质化的法律职业共同体队伍。法律职业共同体是指以法学家、法官、检察官、律师为核心的法律职业人员所组成的特殊的社会群体,它必须经过专门法律教育和职业训练,是具有一致法律知识背景、模式化思维方式、共同法律语言的知识共同体;它以从事法律事务为安身立命之本,是有着共同的职业利益和范围,并努力维护职业共同利益的利益共同体;其成员间通过长期对法治事业的参与和投入,达成了职业伦理共识,是精神上高度统一的信仰共同体。就目前的司法现状与职业共同体的理想状态的差距来看,调整、理顺不同法律机关也即不同法律职业者之间的关系,使得不同法律职业者间因相互肯定而紧密地结合,也因相互妨碍和否定而权责分明相互制约,这是一个法律职业共同体所应具有的状态。实现法学研究和法律实践的联动,就可以将法学家的法学研究成果应用于司法实践,使理论与实践保持紧密相连。在法学研究与法律实践脱节时,用法律实践指导法学研究,从而形成法律职业共同体之间相互协调配合。
二、法学研究和法律实践联动机制的模式
法律实务论文篇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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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20258 03706 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 00341 公文写作与处理 27872 会计基础 27092 财务管理学 03707 ***思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概论 27875 企业经营管理 27869 经济学基础 财务与会计
5020297 03706 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 00341 公文写作与处理 27872 会计基础 27987 成本会计 27092 财务管理学 03707 ***思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概论 27869 经济学基础 秘书
5050102 03706 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 00341 公文写作与处理 00182 公共关系学 03707 ***思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概论 机电
5080335 03706 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 03707 ***思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概论 27875 企业经营管理 27963 机械制***与公差 27962 机械设计基础 27966 电工与电子技术 27982 电机电器维修 27973 农业机械运用及管理 27980 农村供电 园林
5090114 03706 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 03707 ***思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概论 00135 农业经济与管理 畜牧兽医
5090413 03706 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 00341 公文写作与处理 03707 ***思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概论 农业经济管理
5090601 03706 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 00341 公文写作与处理 27872 会计基础 00135 农业经济与管理 27869 经济学基础 03707 ***思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概论 27875 企业经营管理 农艺
5090630 03706 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 03707 ***思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概论 00135 农业经济与管理 审计学
2020117 06069 审计学原理 06071 内部控制制度设计 00159 高级财务会计 00015 英语(二) 06070 审计技术方法 03708 中国近现代史纲要 00051 管理系统中计算机应用 04184 线性代数(经管类) 00161 财务报表分析(一) 06074 固定资产投资审计 03709 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概论 04183 概率论与数理统计(经管类) 06075 经济效益审计 餐饮管理
2020119 00986 中国饮食文化 03708 中国近现代史纲要 00015 英语(二) 00051 管理系统中计算机应用 03709 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概论 金融管理
2020120 00321 中国文化概论 27084 金融计量分析 00077 金融市场学 00015 英语(二) 05678 金融法 27332 当代中国经济运行 03708 中国近现代史纲要 03709 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概论 04184 线性代数(经管类) 04183 概率论与数理统计(经管类) 27086 金融风险控制与管理 调查与分析(委托)
2020121 00009 ***治经济学(财经类) 03708 中国近现代史纲要 00015 英语(二) 04184 线性代数(经管类) 00051 管理系统中计算机应用 03709 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概论 04183 概率论与数理统计(经管类) 工商管理
2020142 00147 人力资源管理(一) 00149 国际贸易理论与实务 00154 企业管理咨询 00015 英语(二) 00321 中国文化概论 27332 当代中国经济运行 03708 中国近现代史纲要 00051 管理系统中计算机应用 27092 财务管理学 04184 线性代数(经管类) 03709 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概论 04183 概率论与数理统计(经管类) 国际经济与贸易
2020173 00321 中国文化概论 27186 制单结汇与报关实务 03708 中国近现代史纲要 00015 英语(二) 27187 国际运输与保险 27332 当代中国经济运行 04184 线性代数(经管类) 00098 国际市场营销学 27183 国际经济学 03709 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概论 04183 概率论与数理统计(经管类) 会计
2020204 00321 中国文化概论 00149 国际贸易理论与实务 00070 ***府与事业单位会计 00015 英语(二) 27332 当代中国经济运行 00159 高级财务会计 00051 管理系统中计算机应用 03708 中国近现代史纲要 00161 财务报表分析(一) 04184 线性代数(经管类) 03709 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概论 04183 概率论与数理统计(经管类) 市场营销
2020208 00186 国际商务谈判 00149 国际贸易理论与实务 00055 企业会计学 00015 英语(二) 00321 中国文化概论 27332 当代中国经济运行 03708 中国近现代史纲要 00051 管理系统中计算机应用 04184 线性代数(经管类) 00098 国际市场营销学 03709 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概论 04183 概率论与数理统计(经管类) 旅游管理
2020210 00147 人力资源管理(一) 00020 高等数学(一) 03708 中国近现代史纲要 00015 英语(二) 27092 财务管理学 27126 旅游市场营销 27127 旅游企业投资与管理 00043 经济法概论(财经类) 27124 旅游资源规划与开发 27130 旅游消费行为 00051 管理系统中计算机应用 03709 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概论 电子商务
2020216 00321 中国文化概论 00915 电子商务与现代物流 00906 电子商务网站设计原理 00015 英语(二) 00910 网络经济与企业管理 00995 商法(二) 00997 电子商务安全导论 02382 管理信息系统 27332 当代中国经济运行 03708 中国近现代史纲要 03709 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概论 人力资源管理
2020218 00321 中国文化概论 03325 劳动关系学 03708 中国近现代史纲要 00015 英语(二) 06090 人员素质测评理论与方法 06091 薪酬管理 06092 工作分析 00051 管理系统中计算机应用 03709 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概论 05963 绩效管理 商务管理
2020226 00086 风险管理 00939 商业伦理导论 00154 企业管理咨询 00015 英语(二) 00321 中国文化概论 27332 当代中国经济运行 00952 国际市场营销学(二) 00051 管理系统中计算机应用 00937 ***府、***策与经济学 03708 中国近现代史纲要 00896 电子商务概论 03709 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概论 物流管理
2020229 00009 ***治经济学(财经类) 00055 企业会计学 00015 英语(二) 00147 人力资源管理(一) 03708 中国近现代史纲要 00043 经济法概论(财经类) 05374 物流企业财务管理 04184 线性代数(经管类) 00098 国际市场营销学 03709 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概论 04183 概率论与数理统计(经管类) 劳动和社会保障
2020232 00147 人力资源管理(一) 03325 劳动关系学 03322 劳动和社会保障法 00015 英语(二) 03708 中国近现代史纲要 00051 管理系统中计算机应用 03326 社会保障国际比较 03709 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概论 公共管理
2020267 00163 管理心理学 00261 行***法学 03708 中国近现代史纲要 00015 英语(二) 00321 中国文化概论 05151 劳动与社会保障 03709 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概论 08749 行***职业能力测评 工程管理
2020279 00321 中国文化概论 06961 工程财务 03708 中国近现代史纲要 00015 英语(二) 28887 土木工程概论 28895 建筑施工技术 04184 线性代数(经管类) 03709 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概论 28888 工程经济学与项目融资 28898 房地产开发与经营 04183 概率论与数理统计(经管类) 采购与供应管理
2020282 00009 ***治经济学(财经类) 27332 当代中国经济运行 03708 中国近现代史纲要 00015 英语(二) 00321 中国文化概论 03709 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概论 05374 物流企业财务管理 销售管理
2020314 00149 国际贸易理论与实务 00055 企业会计学 00015 英语(二) 00181 广告学(一) 00043 经济法概论(财经类) 03708 中国近现代史纲要 00051 管理系统中计算机应用 03709 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概论 法律
2030106 00230 合同法 00227 公司法 00263 外国法制史 00015 英语(二) 05678 金融法 00257 票据法 03708 中国近现代史纲要 00169 房地产法 00262 法律文书写作 00228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 03709 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概论 律师
2030108 00230 合同法 00227 公司法 00924 婚姻家庭法原理与实务 00015 英语(二) 05678 金融法 03708 中国近现代史纲要 00228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 03709 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概论 监所管理(委托)
2030109 00918 民事诉讼原理与实务(一) 00924 婚姻家庭法原理与实务 00015 英语(二) 03708 中国近现代史纲要 03709 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概论 社会工作与管理
2030203 00321 中国文化概论 00279 团体社会工作 00278 社会统计学 00015 英语(二) 03291 人际关系学 27052 社会福利思想 00280 西方社会学理论 00281 社区社会工作 27051 社会保险学 03708 中国近现代史纲要 03709 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概论 行***管理学
2030302 00067 财务管理学 00319 行***组织理论 00316 西方***治制度 00015 英语(二) 00320 领导科学 03708 中国近现代史纲要 00322 中国行***史 00321 中国文化概论 03709 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概论 公安管理(委托)
2030401 03708 中国近现代史纲要 00015 英语(二) 04729 大学语文 03709 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概论 学前教育
2040102 00321 中国文化概论 28043 学前教育基础理论 03708 中国近现代史纲要 00015 英语(二) 28045 学前教育思想史 29767 基础教育概论 28044 学前教育心理学 03709 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概论 28049 学前体育与健康教育 28046 学前音乐与美术教育 教育管理
2040107 00321 中国文化概论 00458 中小学教育管理 00452 教育统计与测量 00015 英语(二) 00445 中外教育管理史 29767 基础教育概论 03708 中国近现代史纲要 00453 教育法学 00454 教育预测与规划 00456 教育科学研究方法(二) 03709 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概论 心理健康教育
2040110 00163 管理心理学 28665 认知心理学 03708 中国近现代史纲要 00015 英语(二) 05624 心理***(一) 29656 儿童教育概论 05628 团体咨询 03709 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概论 28778 心理档案建立与管理 小学教育
2040112 00321 中国文化概论 28061 现代教育技术 03708 中国近现代史纲要 00015 英语(二) 28067 小学教学心理与设计 29767 基础教育概论 28062 中外教育史 03709 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概论 28065 大学数学 义务教育
2040125 00464 中外教育简史 00458 中小学教育管理 03708 中国近现代史纲要 00015 英语(二) 00456 教育科学研究方法(二) 03709 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概论 思想***治教育
2040202 03708 中国近现代史纲要 00015 英语(二) 03709 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概论 体育教育
2040302 03708 中国近现代史纲要 00015 英语(二) 03709 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概论 秘书学
2050104 00163 管理心理学 00644 公关礼仪 03708 中国近现代史纲要 00015 英语(二) 00320 领导科学 00509 机关管理 00321 中国文化概论 00526 秘书参谋职能概论 03709 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概论 汉语言文学
2050105 00321 中国文化概论 27038 红楼梦研究 00539 中国古代文学史(二) 00015 英语(二) 00540 外国文学史 03708 中国近现代史纲要 00541 语言学概论 03709 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概论 汉语言文学教育
2050113 00321 中国文化概论 00536 古代汉语 00539 中国古代文学史(二) 00015 英语(二) 00540 外国文学史 29783 中国当代文学专题 03708 中国近现代史纲要 00541 语言学概论 03709 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概论 英语
2050201 00600 高级英语 27036 英语泛读(三) 03708 中国近现代史纲要 00603 英语写作 27037 语言学概论 03709 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概论 日语
2050202 00601 日语翻译 00610 高级日语(二) 00611 日语句法篇章法 00012 英语(一) 03708 中国近现代史纲要 03709 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概论 英语教育
2050206 00600 高级英语 27036 英语泛读(三) 03708 中国近现代史纲要 00603 英语写作 27037 语言学概论 03709 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概论 商务英语
2050218 00186 国际商务谈判 00995 商法(二) 00952 国际市场营销学(二) 03709 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概论 00891 国际贸易实务(三) 03708 中国近现代史纲要 05002 商务英语沟通 08958 BEC商务英语(一) 广告学
2050302 00321 中国文化概论 00639 广播电视广告 00642 传播学概论 00015 英语(二) 00662 新闻事业管理 03708 中国近现代史纲要 03709 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概论 27416 广告法律法规 新闻学
2050305 00321 中国文化概论 00659 新闻摄影 00642 传播学概论 00015 英语(二) 00529 文学概论(一) 03708 中国近现代史纲要 00043 经济法概论(财经类) 00662 新闻事业管理 00182 公共关系学 00660 外国新闻事业史 03709 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概论 公共关系
2050309 00147 人力资源管理(一) 03293 现代谈判学 03299 广告运作策略 00015 英语(二) 03291 人际关系学 03300 现代媒体总论 03708 中国近现代史纲要 03296 危机传播管理 03709 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概论 美术
法律实务论文篇9
过去的一年,为了更好的组织我律师事务所各律师进行学习交流,不断提高我律师事务所律师的专业素质和服务水平,开拓我律师事务所律师业务,我积极探索加强执业律师业务培训的途径,以不断开拓律师业务为核心,根据年初的工作安排,在各位领导的鞭策和帮助下,我做了一些应该做的工作。现作如下汇报:
一、严格律师事务所的内部管理,树立悦泰律师的品牌。
我们律师事务所律师人数不多,在全国是个小所,但我们的管理是常抓不懈。为了搞好工作,我所还增设了行***管理一职,聘请具有工作经验的同志专抓内部管理。由于严格管理,我所自成立以来,尚没有发现一个执业律师违规执业,市司法局、市律协也没有接到过一起对我所律师的投诉。
二、积极组织我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业务培训,积极探索全面加强律师业务培训的途径和方式。
我定期组织我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进行培训,坚持高标准、严要求,对执业的律师进行了系统化的专项培训。同时定时在所内组织职业律师对新法颁布、理论前沿、律师实务热点等重大课题进行讨论,对一些疑难案件进行研讨。我事务所还积极参加律师协会组织的各种培训,所内律师均能够认真学习,强化业务水平。
三、为广大群众提供有偿法律服务市场,提高律师地位。在律师业务中民事辩护是我的长项,经常办理一些比较有影响的案件,并取得了较好的成绩。我们认真受理所接收的案件,为广大委托人热情服务,急委托人之所急,遵守律师的职业道德、执业纪律。同时,我所对定期来所的农民工免费提供法律咨询,尽我们最大的努力帮助弱势群体。我所在过去的一年里,全面地展开了律师业务,并要求我所律师牢记律师是社会主义的法律工作者,自觉加强思想道德修养,增强了律师的责任感。
四、加强交流与合作,积极学习其他律师事务所的先进经验。
我所在与其他律师事务所沟通、交流方面进行尝试。多次组织本所与其他律师事务所律师进行经验交流及研讨会议,就各律师事务所发展中的经验与问题进行广泛交流和深入探讨。同时,借研讨的契机,与其他律师一起探讨律师业务的新领域。在此工程中,我们讨积极学习大连同行的先进经验,以共同促进大连律师的发展。
五、组织执业律师加强理论学习,撰写法律文章,搜集经典案例。
为了加强我所律师对理论及实务方面的研究,我们决定编撰法律论文、搜集案例,不仅研究一些热点的法律法规,同时不放松对其他相对较冷僻的法律条文的探讨,努力提高综合素质。我律师事物所执业律师也曾在刊物上发表法律论文及与法律有关的评论。我们会对所撰写的法律论文进行讨论、评定,以保证论文的质量。
回顾过去一年所作的工作,我要感谢各位领导的大力支持,同时也要感谢我律师事务所给位律师的勤苦劳动,正因为有了大家的共同努力,我们的工作才取得了一定的成绩。同时,还要看到我们的工作还有一些不足,主要包括:
一、业务培训工作方面有:业务培训专业化、系统性不够,对其他非法律知识的研讨涉及也鲜少。我们律师事务所刚刚成立,对于业务培训也处于摸索阶段,所以在业务培训工作进展稍显缓慢。
二、业务研究、制定业务规范及业务拓展工作还比较薄弱,需要大力加强。《1》
以上不足也是我们2010年度改进工作的重点,下一年度,我们将继续加强工作的规范化,加大监督考核所内律师业务水平的力度,完善培训律师业务的体系。继续推进我律师事务所专业化建设、规范化管理的进程,探索适合我律师事务所发展的管理模式。
法律实务论文篇10
我律师事务所接受***街道办事处的委托,于*年*月*日至*年*月*日,担任***街道办事处法律顾问。经过我所与*人民***府*街道办事处一年的工作,法律顾问工作取得了较大成果。促进了*人民***府*街道办事处法治***府建设,是推进法治孝南建设的重要助力。对于这一年的工作情况,作出如下总结。
一、工作基本情况
一直以来,我所法律顾问工作实行兼职***府法律顾问聘任工作制,从律师事务所中抽调实务经验丰富的专业律师担任兼职***府法律顾问,主要负责参与办事处***府重要行***决策的论证,并提供法律和***策依据;草拟、修改、审核以人民***府及***府办公室名义签署的合同、协议和其他法律事务文件,并根据需要参与重大经济项目洽谈;参与研究、论证***府依法行***工作意见及实施方案;参与规范性文件制定咨询论证工作。
部分具体工作:
(一)、起草或审查合同、协议;参与规范性文件的审查、论证;参与决策论证,提出法律意见或建议;参与行***许可论证方面。
从事该***府法律顾问以来,审核了大量合同,总计约50多份,出具书面法律意见7件或口头建议若干条,参与规范性文件的审查、论证7件,参与行***许可论证2次。有力防范了合同风险和防止了由于日常对外工作可能带来的法律风险。
在合同及相关规范性文件的修改审查方面,做到与相关单位和部门协商,制定、规范的对合同及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进行审核,从程序上防范由于不规范带来的风险和损失。在合同审核过程中认真负责,从合同的方方面面周全地考虑,逐条地审查,提出相关有效而又操作性强的法律意见和建议。尽管有时工作量很大,但也不得有一点马虎。目的只有一个,就是尽量把好和同关,为企业最大限度地消除风险和挽回可能发生的损失。
(二)、参与项目谈判方面。
在法律顾问工作过程中,积极参与多起商务谈判,并结合实际和管理提出相应的法律意见和建议,为商务谈判提供有力的支撑。
在谈判之前,积极搜集谈判对方的资质、信用、资金、业绩以及前景预测等信息,并规划谈判的步骤和策略。在谈判过程中,有力地应用双方(或多方)的利弊以及心理特征,及时调整策略和方法,以便达到双方(或几方)都能接受的条件,以便促成谈判,达到双赢。谈判之后,认真总结经验及不足,以便在将来的商务谈判过程中更进一步。
(三)、进行法律培训和讲座方面。
1、坚持日常工作过程中的熏陶培训。
在工作过程中,及时纠正相关工作人员的不规范行为,并及时给予法律知识的培训。在日常业务过程中,与业务人员及时沟通并传授相关法律知识及法律操作技巧,以便让业务人员了解其对口业务所涉及的法律知识和技巧,使他(她)在日常工作中树立良好的法律意识和法律观念。
在合同审查过程中,指出先关不当或风险点,并认真说明为什么和法律方面的相关规定,使合同起草人员或相关人员在接纳法律意见或建议的同时学到了相关法律知识。这样,在将来的合同中,他(她)就会自觉注意先关法律规定和与之相关的风险点。
工作再忙,有人来或者电话咨询相关的法律问题,都要求自己认真、耐心地予以解答,直到让他(她)心中明朗或者至少没有疑惑。
2、重视法律知识及法律务实方面的专门培训
根据办事处***府的要求举办了相关法律法规专题培训。在培训过程中,深入浅出并在课后认真回答了参与人员的问题,取得了良好的培训效果。
(四)、每周五担任办事处***府的法律顾问免费咨询接待工作
1年以来接待*街道办事处社区群众的免费咨询96起,并在工作台上放置留有咨询律师私人电话的名牌,随时接听到访群众的电话咨询。有效地为社群的广大群众解决了诸多法律难题。
二、存在的问题
一是潜力和作用没有充分发挥。受人员数量、时间、精力等因素的制约,***府法律顾问还未能全方位、多角度参与***府决策和日常涉法事务。
二是长效机制有待进一步健全。***府法律顾问制度至今已有多年,虽然在推进***府依法行***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从贯彻落实依法行***工作要求来看,从实现行***工作法制化、规范化、科学化的目的出发,还需要进一步完善相关配套制度,健全***府法律顾问工作的长效机制。
四、下一步打算
一是加大***府法律顾问对***府事务的参与力度。***府法律顾问对***府依法行***过程中所涉及的法律事项提供相应的法律服务的范围应进一步扩大,这是建设“法治***府”的必然要求。
二是提高***府法律顾问人员综合素质。法律顾问在承办***府法律事务时,不是简单法律适用问题,更多的会涉及法律、***策、社会问题,作为***府法律顾问不仅需要丰富的诉讼经验,更需要的是较强的***治意识、专业意识、责任意识,对区情的正确把握以及对决策风险的分析和判断能力。因此,必须提高***府法律顾问业务技能和综合服务能力,更好的适应***府工作需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