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学位论文篇1
随着我国经济建设取得的巨大成就和社会取得进步后,我国的法学研究也越来越繁荣。但不管法学研究繁荣到何种程度,我们应该肯定,权利与义务始终是法学研究的两个主要范畴。在1988年6月全国首次法学基本范畴研讨会以来,许多学者围绕“法是以权利为本位,还是以义务为本位”这一论题而展开了激烈的讨论。张文显教授的《从义务本位到权利本位是法的发展规律》一文,可以说也是对这一课题的一次富有成效的探讨。由于笔者才疏学浅,不敢冒昧对该文作出总体评论,但仅就其中某此问题作一浅论或做些拓展。 一、关于权利的界说权利是人类文明社会所具有的一种实质性要素,它既是人的基本价值追求,也是社会文明演化进取的不可少的力量。在历史上,人类对权利的探求也可谓是一个艰苦而富有成效的过程,在这种艰苦的探寻过程中,我们不能不提到三位启蒙思想家,即洛克、孟德斯***和卢梭。他们对人类认识自己的权利作出了巨大的贡献。洛克是以“自然法”作为分析权利的逻辑起点。洛克认为,根据自然法,每个人生来就有追求生命、自由和财产的权利,或者说,自由、平等和所有权,是人的不可剥夺的自然权利。因为“自然状态有一种为人人所应遵守的自然法对它起支配作用;而理性,也就是自然法,教导着有意遵从理性的全人类;人们既然都是平等和***的,任何人就不得侵害他人的生命、健康、自由或财产。”①然而,这毕竟是一种自然权利状态,处于这种自然权利状态之中,每人都有自己的权利,如果每人的这种自然权利全部得到实现的话,就会不可避免地侵犯他人的权利,为了解决这个矛盾,于是需要***府和社会。因此,从这个意义上说,***府和社会的存在就在于以维护个人的这些自然权利,或者说,人类需要组织一个公民社会和一个民治***府,以保障这些自然权利的实现。当某些人在实现其权利而侵犯他人的权利(或利益)时,此时,就需要***府出面加以干预和防止,而***府出面干预的方法就是运用***府权利和法律。然而,***府的权利和法律的来源又是什么呢?洛克认为,这就是“社会契约”。即人们为了在社会中相安有序,各自自由地实现自己的权利,每人就必须让渡自己的一部分权利,并把这部分让渡的权利共同交给一个机关未管理和行使,这样就组成了一个公共机关,即***府。不可否认,在洛克的这种假定之下,***府当然可以运用权力和法律来保护自然权利,但是,我们又不能不注意到,既然***府拥有了权力,但谁又能保证***府就不运用这些权力来侵犯自然权利呢?洛克也意识到了这一点,并试***加以解决,但是,洛克冥思苦想之后,似乎还是没有找到理想的答案,而最终是由孟德斯***帮助为其解决。孟德斯***耗20年之精力写成了《论法的精神》。在这一书中,孟德斯***直接论述权利问题甚少,而是把“权利”换成了一个法国能够普遍接受的概念——自由。孟德斯***认为,“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一条万石不变的经验。”②人们既然通过“社会契约”而组成了***府,并给予了***府的权力,那么***府也就没滥用权力的危险和倾向,一旦***府滥用权力,那么人们的权利就会被肆意践踏和侵犯。因为,当“立法权和行***权集中在同一个人或同一个机关之手,自由便不复存在了;因为人们将要害怕这个国王或议会制定暴虐的法律,并地执行这些法律。……如果司法权同立法权合而为一,则将对公民的生命和自由施行专断的权力,因为法官就是立法者。如果司法权同行***权合而为一,法官便将握有压迫者的力量。”③可见,为了使人们的自由不被随意剥夺和侵犯,孟德斯***密切注视着国家权力的运行,注视着国家的立法权,行***权和司法权之间关系和地位,也正是在这个基础上,孟德斯***提出了“三权分立”之理论,以此来用权力限制权力,用权力来约束权力,即立法权,行***权和司法权分属不同的国家机关行使,国家立法机关行使立法权,行***机关行使行***权,司法机关行使司法权,三机关彼此制约与均衡。只有在这种权力制约的体制下,国家权力就不会去轻易地剥夺和限制公民的权利,从而使公民的权利得到充分的实现,这样就解决了洛克所没有解决的问题。卢梭对权利的论述也有其自己的理解。同样,卢梭的整个权利学说都是假自然之名进行的。一方面,他主张人的权利来自于自然法,根据自然法每个人都是自由和平等的。他认为,权利不仅是每个人生存的主要手段,而且是人的一切能力中最崇高的能力,是人区别于其他动物的主要特点。另一方面,卢梭与洛克一样,也主张,为了权利的实现,人们就得签订一个契约,建立社会与***府。但是,在这种情况下,卢梭更看重国家的作用,国家既是个人的全部财富的主人,也是个人生死权的定夺者。因为在 卢梭看来,在这种社会契约中,“每个结合者及其自身的一切权利全部都转让给整个集体。”④即国家实质上就是个人所有权利的唯一裁判者。在这里,卢梭又把国家实质上看作是一个种公意,其代表的是公共利益,并且认为这种公益不可能犯错误,不可能侵犯个人权利。因为“公益永远是公正的,而且永远以公共利益为依归。”⑤当然,卢梭的这种论点过于绝对,他没有认识到,一个绝对至上的主权者,国家权力或公意必定意味着专制。通过上述几位启蒙思想家关于权利的论述,我们不难看出,这些启蒙思想家也不得不承认,所谓的自然权利也是需要国家权利支持的。诚然,在权利的问题上,它所遇到的第一个难题,就是权利与国家权力的问题,因为个人权利如果没有国家权力的支撑和保障就无法实现,但是,国家权力在支撑和保障个人权利的过程中,又不能没有边界,不能没有任何限制,否则,国家权力又会对个人权利的践踏和侵犯。因此,这又需要对国家权力加以约束和限制。但是,对国家权力机关加以约束和限制如何进行呢?或者说对国家权力进行约束和限制以何为准呢?是仅以现行的法律规定(实在法)为准呢?还是在除了实在法的规定之外另有其它的东西呢?这里就涉及到实在法与应然法的问题了。具体说,涉及到“法定权利”和“应有权利”的问题了。我们知道法定权利来源于国家权力,没有国家的授权一切合理的要求都不会成为权利,它说明了权利的尺度,是为主体从强化法律的实效方面实现权利提供了法律依据。应有权利是来源于人的道德性质,国家权力的授权只是对这种基于道德性质合理要求的一种认可而矣,它说明了权利的性质,是社会主体评价法定权利的依据。因此,对上述问题的不同理解,便会得出法的本位的不同结论。申言之,义务本位法是以实在法对考察基点,而权利本位法是以应然法为考察基点。在与国家权力关系问题上也会得出截然不同的结论。 二、关于“义务本位”的理解为了更好的理解“权利本位”这一命题,在此,我们有必要对“义务本位”作简要的理解。张文显教授认为“义务本位法”存在于前资本主义法中,并有其深刻的经济基础,***治背景和伦理支撑。前资本主义是一种自然经济的社会,处于完全封闭的状态之中,在这样的社会中,皇帝握有无限的权力,居于至高无上的地位,口含天宪,言出法随,在这样的社会中,法律必定道德化或宗教化,重伦理轻法理,大量的道德规范或宗教规范被统治阶级的国家化为法律规范,道德原则和宗教信条亦被奉为法的精神。⑥因此,在“义务本位”法的社会中,法的主要作用是社会控制,强调的是一种服从,臣民服从皇帝,奴隶服从奴隶主,农民服从地主,被统治阶级服从统治阶级。少数人享有特权,而大多数只享有少部分权利,甚至根本无权。因此,在这样的社会中,不平等、不自由是其显著的特征,法律也根本不以平等、自由、民主等作为其价值取向,而仅仅是作为一种统治的工具,是一种镇压人民反抗的工具。所以,这样的法律当然是以人的义务为其首要任务。也正因为如此,所以我们可以肯定地宣称,随着社会的发展和人们思想的***,这种以“义务为本位”的法必将被历史所淘汰而寿终正寝。比如,中国古代法律规定的“八议”制度就是这种法的最好脚注,这种法充分体现了不平等的思想,规定了达官贵人的“议”、“请”、减”、“免”、“赎”等制度,而平民百姓犯法却无法有此特权。当然,我们也注意到,“义务本位”法所考察的基点是实在法,在谈及人的权利时仅以现行法律的规定为限,如果法律没有赋予人的某种权利,那么人便不享有此种权利。换句话说,人的权利来源于法律的规定。其实,这种考察基点是我们所不赞成的。首先,立法者不能在法律中穷尽人的权利,也无法穷尽人的权利。其次,统治阶级会利用立法权在法律中规定自己的特权。再次,在人的正当权利遭到侵犯时,却得不到应有的救济。因为这种法,正如上文所指,不是以价值作为导向而仅仅以社会秩序作为考察目标。因此,践踏人权,压迫民众,保护特权便成了其必然的逻辑结论。从权利和国家权力的关系来看,这种义务本位法的社会中,国家权力是第一位的,权利是其次的,首先保证的是国家权力的运行,在此基础上,通过规定公民的义务来给予一定的权利。既是说,国家权力是不受限制的,支配这个社会的主要力量是实实在在的权力,其它的一切诸如法律、权力等也只是一种完全从属、依附于权力的附属品。 三、关于“权利本位”的理解如上所述,在我们理解了权利的基本含义以后,就为我们理解“权利本位”提供了一把钥匙。那么,“权利本位”又何指呢?有学者认为,“权利本位”是“法以(应当以)权利 为其起点、轴心或重点”的简明说法;在整个社会中,社会成员皆为权利主体,都平等地享有各种权利,在权利和义务的关系上,权利是目的,义务是手段,权利是第一性因素,义务是第二性的因素,权利是国家通过法律予以承认和保护的利益及权利主体根据法律作出选择以实现其利益的一种能动手段,而义务是国家通过法律规定的,权利相对人应当适应权利主体的合法要求而作为或不作为的约束,即主体的权利通常是通过权利相对人履行义务而实现的。该学者又进一步认为,权利包括个体权利、集体权利、社会权利、国家权利等,权利是有界限的。一方面,权利所体现的利益以及为追求这种利益所采取的行为方式或幅度,是被限制在社会普遍利益之中的,是受社会的经济机构和文化发展水平制约的,亦即以统治阶级所代表的社会的承受能力为限的;另一方面,权利是以权利相对人的法定义务范围和实际履行能力为限度的。在以权利作为本位的法的社会里(包括资本主义和社会主义法),法律首要强调的是人的自由、平等、民主和文明,尽管在资本主义社会和社会主义社会里,这种自由、平等、民主和文明所享有的主体不完全相同,但是,都是以这些价值作为导向。⑦因此,我们认为,“权利本位说”强调了两个互相联系的问题:根据现代的价值准则,在权利和义务关系中,合乎理解的法律应当以权利而不是以义务作为其本位;其二,现代法制应当以对权利的确认和保护为宗旨去设定和分配义务。或者可以说,“权利本位说”讨论的范围在于立法导向,立足于价值分析,所强调的是“法应当怎样”、所回答的是“应当是什么”,而不是或主要不是回答“是什么”的问题。比如,在关于“不得杀人”(或禁止杀人)的法律规定中,“不得杀人”这一义务,是渊源于人们有生存的权利,即“生存权利”,而不是因为有“不得杀人”的义务,我们才有理由活下去。拘句话说,只是因为我们有“生存权利”这一权利。所以,就要禁止杀人,而不得随意剥夺人的生命权利;而不是相反的表述,即首先有法律的“禁止杀人”的义务规范,才使人的“生存权利”不受侵犯。然而,正如“义务本位”法一样,“权利本位”法也有其深刻的经济根源和***治基础。而在当今的世界中,“权利本位”法有资本主义的法和社会主义的法,两者都是以权利为本位的,但是两者之间有着根本的区别。资本主义法是以资本主义商品经济和资产阶级民主***治为其经济基础和***治基础的。在此,尽管其形式上是平等、自由、民主、文明的,但实质上是不自由、不平等、不文明、不民主的,有着极大的虚伪性。而社会主义法是一种人类最新类型的法,它把权利本位与社会主义原则相结合,是由社会主义国家的生产资料公有制和无产阶级专***(人民民主专***)的性质所决定的。因此,这种法就充分体现了公民的平等、自由、民主和文明。⑧但是,我们必须注意到,权利本位法所考察的基点是与义务本位法所不同的,是站在“应然”的角度去理解法律,是一种价值分析,它提出的一些问题诸如“法应当怎样”、“法的价值标准是什么”等是法学理论不能回避的。对这些问题的深究表现了法学以及法学家对立法的价值取向以及整个人类命运的关切。这种理论主张,权利应当成为法的价值取向,立法者应从权利的角度出发来进行义务的设定与分配,义务是实现权利的必要手段而不是目的。所以,以此为基础和取向,强调公民的平等、自由、民主、文明便是这种权利本位法所追求的目标,尽管这些平等、自由、民主等在不同的社会有不同的含义(在资本主义社会是形式性的,在社会主义社会是实质性的),但我们不能否认都是以这些价值作为取向。从权利和国家权力的关系上看,这种权利本位法首先以权利作为第一性的,国家权力是其次的。或者说这种权利本位法首先强调的是国家权力要受到法律的制约,国家权力不能轻易地去侵犯和干涉公民的权利,相反应当有力地保障公民的权利的充分实现。这就较好地解决了权利与国家权力之间的构成问题。我们正处于社会主义国家中,社会主义法是以权利为本位的法。这是一种人类最新类型的法,是建立在社会主义生产资料公有制经济基础和民主***治基础之上的法。这种法从本质上应该说反映了公民的平等、自由和民主。这种法也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法的一般发展规律,即取代了资本主义的权利本位法而建立了一种新类型的社会主义权利本位法。当然,我们也必须承认,社会主义从确立法的权利本位原则到完善权利本位立法需要一个过程。我们国家从建国之初到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前,尽管确立了法的权利本位原则,但是由于生产力不发展,封建专制思想严重存在等原因,这种权利本位原则受到了严重冲击乃至取消,国家权力过于膨胀,官僚主义泛滥,个人迷信严重, 法律变成了虚无主义,对国家权力的限制和约束起不到丝毫的作用。只是到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这种现象才有了根本的改变,社会主义权利本位原则法重新确立,并积极地加以贯彻,人民当家作主的意识不断强化,社会主义民主不断深入人心,广大人民群众的自主性、自由权利和尊严不断得到充分反映和实现。当然,我们还有很长的路要走,这就要求我们应当考察法从义务本位到权利本位的规律,探索社会主义权利本位价值,不断完善权利理论。 四、结语法是以权利为本位,还是以义务为本位,是现代法理学的基本论题之一,也是民主和法制建设面临的一个重大实际问题。这一论题也在我国法学界引起了广泛而热烈的讨论,有学者赞成义务本位,有学者推崇权利本位,两者各执一词,互不相让,且各有道理和说服力,然而两者所考察的基点和站立的角度各不相同,因而得出不同的结论也是顺理成章,义务本位站在实在法的角度,以实在法作为其考察基点,首要的是强调维护社会秩序,而权利本位法站在应然法的角度,以应然法作为其考察基点,以法的价值作为导向,强调人类的平等、自由和民主。在处理国家权力的问题上,义务本位法由于强调社会秩序和社会控制,因而在法律规定中主要是义务规范和禁止规范,这就在某种程度上支撑着国家权力支配着整个社会,反言之,国家权力是不受法律的约束和限制的。即便法律在某些方面有对国家权力的限制,然而一旦当社会秩序混乱和社会控制失调时,国家权力会赤裸裸地干预和镇压而根本不会顾及人的权利。权利本位法由于强调人的权利,以平等、自由、民主等作为价值取向,因而在法律规定中主要是权利规范,并且为了保障人的权利的充分实现,就不得不要限制和约束国家权力的运行,以防止国家权力对人的权利毫无根据的侵犯。以此观之,义务本位法和权利本位法存在显著的差别,在当今逐步走向法治的社会中,我们应毫不犹豫地选择权利本位法。从历史发展的角度来看,我们当然可以肯定地认为:从义务本位到权利本位是法的发展规律。 ①洛克:《***府论》下篇,⑤同上,第39页。商务印书管1964年版,第6页。②孟德思***:《论法的精神》上册,商务印书馆1961年版第154页。③同上,第156页。④卢梭:《社会契约论》,商务书馆1980版第23页。
法学学位论文篇2
一.***书馆管理学位论文的优势
目前,高校学位论文的管理主要有三种方式:一是由档案馆单独管理,二是由***书馆和档案馆联合管理,三是由***书馆单独管理。另外还有少数高校把学位论文暂时保管在各系部。笔者认为***书馆对学位论文的管理有其自身优势:
1.***书馆有专门的采编人员,可以主动地收集、加工学位论文。
2.***书馆单独集中管理,遵照统一的标引和分类方法,有助于形成学位论文科学管理体系。
3.***书馆重收藏更重利用,能够真正使学位论文为教学、科研所用,为后续毕业生参考所用。
4.***书馆可以同时管理纸质和电子版学位论文,并提供书目式检索和网上多种检索方法。
二.***书馆管理学位论文的具体措施和建议
2.1重视学位论文的收藏、开发和利用
任何一项工作若要完成得好,首先要在思想上加以重视,只有思想上高度重视了,才能在行动上加以落实。***书馆领导应该充分重视并协调各分院、系积极配合***书馆完成学位论文的收集、管理工作。
2.2制定和完善管理制度
管理制度包括:论文呈缴制度、论文加工规范、论文管理规范等。版权问题和涉密问题是管理规范的重点。考虑到版权的问题,学位论文(特别是研究生学位论文)可以进行全文阅读和部分复印;对于涉密的学位论文,规定不准复印,除作者和指导教师外,原则上一律不外漏。另外,还要在管理规范中说明纸质论文保管的年限。
2.3及时收集、加工,及时入藏
学位论文收集的数量和质量直接关系到其开发和利用的程度。在制定了学位论文呈缴制度的前提下,***书馆应掌握各院、系答辩情况并督促其及时呈缴论文,做到及时收集,及时入藏。对于电子版论文可以采取多种途径获取,如利用FTP、电子邮件业务等,但同时要保证论文的完整性。
另外,为方便馆藏号的确定和后续管理,在制作论文封皮时要求:
1)文理分开,即文、理科专业论文封皮颜色区别开来,便于后续加工和管理、利用。
2)书脊处要体现学位授予年、论文题名、著者名和导师名。
2.4选择适合的分类方法,标准化著录
对学位论文进行标准化著录,一方面便于掌握学位论文的馆藏情况,另一方面便于用户检索和利用。但目前我国由于没有统一的学位论文标准著录格式,许多高校都自行选择著录方法。笔者赞同一些***书馆同行提出的在用CNMARC进行著录时,尽可能多地增加检索点,诸如论文题目、作者、导师、专业、分类、主题等等,实现多种途径揭示文献信息,供读者检索需要。
2.5设(优秀)学位论文阅览室
为提高学位论文的利用率,建议***书馆设立专门的学位论文阅览室。考虑到数量过多的情况,可以改设优秀学位论文阅览室,或者将本科学位论文和研究生学位论文分别开设阅览室。保证这部分文献资源能够得到充分利用,同时为科研和教学服务。但要注意对涉密论文的保护。
2.6注重电子版学位论文库的开发,实现网上多入口检索
与纸质论文相比,电子版论文具有节省存储空间、使用方便、检索快捷等多方面优势,因此对电子版学位论文的收藏、整理和利用更符合实际需要,建立学位论文全文数据库成为一种必然趋势。其中两个重要的环节:一是要将Word文档转换成PDF格式,当前许多电子出版物都使用PDF作为标准格式;二是要建立全文检索系统,实现多入口检索。
三.学位论文馆藏号的选取
学位论文作为***书馆的一种特色馆藏文献,要有其不同于***书、期刊的专门馆藏号。便于管理和区分。以下就馆藏号的选取进行分析。
3.1可构成馆藏号的要素
1)分类号:采取与***书、期刊相同的分类体系,如中***法等,这样可以保证***书馆文献分类体系的一致性。
2)著者号:采用与姓名对应的学号来标识,并编制配套的著者索引。
3)学位授予年号:毕业年份,如:2010,能够反映出论文的新旧程度。
4)学科代码:按照学位论文作者所学的学科给出相应的号码,具体可参照***给出的学科代码表确定,或按学校自行编制的学科代码。
5)流水号:按照收藏的先后次序给出流水号,相当于***书的种次号。
6)培养单位代码:按学校分配的培养单位代码确定,不同于学科代码,前者范围更广。
7)导师代码:根据每名导师对应的校内代码确定。
3.2馆藏号的选取
3.2.1馆藏号选取的原则:
1)3.1中介绍的构成馆藏号的多个要素中,学位授予年号是必须的,因为它关系到学位论文的保存年限和替旧等业务流程,另外能够利用这一信息统计出当年毕业生人数。
2)为使馆藏号格式不过于复杂,可以不选用著者名和导师名,此信息在论文书脊处已经有体现。
3)各个要素之间可选择用“:”、“/”或“—”分隔。
3.2.2几种常用的馆藏号
1)分类号+著者/著者号+学位授予年号
这种馆藏号的优点是可以把相同类别的学位论文集中在一起,而且排架习惯与***书、期刊的排架习惯相同,既方便工作人员操作也符合读者的查找习惯。但分类处理需要专业人员,加工过程会比较长,时效性差。另外,如果采用著者号,则要实现按著者检索时还需查著者索引。如:G256—060401009:2010或G256:张小萌:2010。
2)学科代码+流水号+著者/著者号+学位授予年号
这种馆藏号的优点是可以把同一学科专业的学位论文集中在一起,流水号可反映每一学科的学位论文数量,操作简单,加工过程短,时效性强,不需要专门的分类人员。缺点在于需要建立专门的学科号码对照索引。如:0809:17—060401009:2010。
3)培养单位代码+流水号+学位授予年号
这种馆藏号的优点是可以把每一个培养单位的学位论文集中在一起,流水号可以统计每一个培养单位的学位论文数量,操作也同样简单,时效性强,不需专门的分类人员。缺点在于:当遇到培养单位名称变更的情况,要做具体说明。如:03—22:2010。
四.结语
综上所述,***书馆完全有能力单独保存和管理学位论文,并且在某些方面有着自己的优势,各高校可以根据本校学位论文的收藏情况和读者使用情况灵活选择馆藏号,对学位论文进行科学加工、典藏和管理,使其最大限度地满足读者需求。
参考文献:
1.孙学文.浅谈上海水产大学***书馆对研究生学位论文的管理和开发利用[J].农业***书情报学刊2007年第19卷第2期
2.张弦.高校***书馆学位论文管理方法分析[J].科技情报开发与经济2007年第17卷第3期
3.张学宏.论高校***书馆电子版学位论文的保存管理工作——以北京大学***书馆为例[J].***书馆情报工作2005年第49卷第5期
4.葛杭.高校***书馆档案馆联合管理学位论文之研究[J].浙江档案2004(9)
法学学位论文篇3
关键词:英语“四位一体”教学法高职英语教学启示
高职英语教学的处境一直困扰着一线的英语教师,他们一直在探索高职英语教学的方法、路子,希望能改善高职英语教学的现状。虽然教师们尝试着各种方法,但效果不是很理想。笔者认为,高职英语教学可以从英语“四位一体”教学法中得到启示。
(一)英语“四位一体”教学法
英语“四位一体”教学法注重扎扎实实地打好“双基”(基础知识,基本技能)循序渐进地培养学生英语可持续性发展的能力,它按语言知识、语言技能、语言能力、语言素养的顺序,循序渐进,把英语教学的最终目标“提高素养”建立在语言知识的坚实基础上。它的基本特征是:以知识为基础(Knowledge-based),以学习为中心((Learning-centered),以质量为导向(Quality-oriented)和以素养为目的(Faculty-aimed)。英语“四位一体”教学法是根据中国的国情、教情和学情研创的,无目的语而只有母语的环境下实施的教学法。
(二)对高职英语教学的启示
1.启示一:高职英语教学应重视英语知识的教学。
英语教学是一种语言教学,没有扎实的语言基础知识做底座,在没有语言环境的情况下,无论什么方法,在短时间内,都很难达到应用的能力的。高职英语(非英语专业)一般开设一学期或一学年,一周4节,一学期最多能上11周课,44课时,在这样有限的时间内,使学生达到应用的能力是不可能的。学好一们外语,至少要3~4年的工夫。
要改变高职英语教学现状,首先要根据专业的不同确定教学目标,是要培养听说能力的人材还是为学生以后的发展打好基础?笔者认为如果是非英语专业的学生,应该把教学目标定为“为学生以后的发展打好基础”。教育是终身的事情。定目标也要看学生的实际水平,高职生的英语基础差,培养学生的口语交际能力,显然很不现实。
2.启示二:高职英语教学中,正确处理知识与能力的关系。
职业教育是培养适应生产、建设、管理、服务第一线需要的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高等技术应用型专门人才,它强调应用性和实践性。根据高职生的实际水平,要求学生掌握好基础知识,在以后的工作岗位上,能看懂机器上的名称、简单的说明书等,这才是最重要的,可以让学生在以后有可持续发展的能力。英语作为专业课程服务的基础课程应根据职业岗位上职业能力的需要,以够用为度。《高职高专教育英语课程教学基本要求》也明确提出了“应用为主,够用为度”的高职英语教学原则,即高职英语教学要建立在高职院校的特点的基础上,以学生的需要为中心。可是在英语课堂上,学生的普遍反映是:①从中学开始就对英语课产生了抵触情绪;②音标不会,单词不会读,连一句完整的正确的句子都读不下来;③一个小小的对话,单词看不懂,句子根本不理解,连大意都看不懂;④词汇量太少,句子不会读,记不住,今天背了,过两天就忘了;⑤语法一塌糊涂;⑥学习英语无从下手;⑦就凭我们的水平,不可能与别人交流。
从学生的英语实际水平来看,显然片面重视能力犹如无水之源。乔姆斯基的“知识能力”(KnowledgeAbility或K-ability),他认为:知识是一种能力,而且是一种非常重要的能力,是一种稳定的能力。它可以产生其他的能力。其他的能力可以增加,可以减少,可以消失,但是知识能力是稳定的。因为有知识才有技能,知识是技能的基础,技能离不开知识。就知识与能力的关系而言,知识是能力的基础,在某一问题上知识贫乏或知识结构不合理的人必然缺乏解决那一问题的能力。可以肯定地说,无知者必无能。
因此,在高职英语教学中,强调方法和能力目标重要性的同时,不应该忽视和弱化知识目标,否则就会影响到方法和能力目标的实现。通过知识而获得发展,是一条颠扑不破的教育真理。语言知识不是外语教学的目的,外语教学的目的是培养运用目的语的能力。语言知识可以成为外语教学所要培植的运用语言能力之大树的根,可以成为外语教学的弹跳点。
参考文献:
[1]全国英语“四位一体“教学法研究所.英语“四位一体“教学法综述[Z].全国英语“四位一体“教学法学习手册(内部资料)2005.
[2]包天仁.在内蒙古自治区巴盟教研会议上的讲话[J].实验通讯(高中实验卷),2004,(19).
法学学位论文篇4
论文摘要:文章阐述学生公寓管理过程中存在的诸多学生权利不同程度受侵害的现象,并从依法治国、依法治校、依法治教和维护学生权益的角度出发提出系列维权对策,为学生创造良好的公寓环境。
学生公寓是学生学习、休息的重要场所,其管理工作事关学校乃至整个社会的稳定和教学质量的提高。随着我国高校扩招和后勤社会化改革的进一步深化,高校的学生公寓管理迈出了可喜的一,但尚遇到许多新问题,存在诸多不同程度的侵害学生权利的行为。在依法治国、依法治校越来越成为社会的强势话语,新一代重视自我权利,张扬个性的今天,如何有效地对学生进行依法管理,切实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是巫待高校学生思想***治工作者研究的新课题。本文拟阐述目前公寓管理存在的系列侵权现象并从法制管理的思路提出若干对策,以引起有关方面的重视。
一、高校学生公寓管理存在侵害学生合法权利的现象
权利或称权益,这里专指法律意义上的权利,是指体现国家意志上的法律法规所承认和保护的一般性的行为规则。其含义是:作为法律关系主体即权利主体或享有权利人具有自己这样行为或不这样行为,或要求他人这样行为或不这样行为的能力和资格。
大学生在公寓生活、学习,与之相关的权利主要有:在公寓学习权、休息权;交费住宿(即与学校订立住宿合同)的自由权,住宿交费的知情权、监督权;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受学校保护的权利;因违纪或违法受行***处罚后的申诉权、申请复议权,等等。
由于我国教育制度改革滞后以及长期受计划经济的影响,忽视和侵犯学生权利的现象时有发生,不同程度损害了学生的合法权益。
(一)后勤服务工作没有完全到位,损害了学生的权益。过去,各地高校学生免费住宿,而现在学生都必须向学校交纳一笔不菲的住宿费,一定意义上可以说,学校与学生之间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学校是房东”、“管理就是服务”的后勤社会化管理理念,要求学校转变角色,以优质的服务质量对待顾客—学生。但因体制因素制约,学校弱化了对学生服务的意识和工作质量,没有充分尊重学生的切实利益,使学生对学校产生误解、怨言、不满和矛盾,无法赢得学生的理解、支持和配合,阻碍了学校各项工作的正常开展。如水电故障维修服务态度差,学生无权参与制定水电费的补助标准;抄表、计价不公开,缺乏透明度;交费一样却要住宿不同年代建造和配套的生活设施不同的公寓,所住楼层、距离澡堂远近以及所处的周围环境等也大不一样。如此等等,不一而足。尽管如此,学校还往往用行***手段迫使学生在校内公寓住宿,以保持高住宿率,确保学校的收人,实质上是剥夺学生订立合同、选择服务的自由权。
(二)思想***治教育乏力,成效低。扩招后生源质量、生均资源占有率明显下降和独生子女的个性特征,使宿舍管理工作产生了新问题。有的学生在公寓通宵达旦地沉溺于麻将、扑克牌或电脑游戏;有的肆意酗酒、猜码、吵闹;有的违章用电,造成严重的安全隐患;有的从楼上乱扔东西、倒水,室内烟味、酒味、汗臭味弥漫其间等等。公寓内脏、乱、差成为老大难问题。本来实行学分制改革以后,各班级已经没有固定的教室,二十四小时都有人在学生公寓中学习、生活,学生公寓因而成为思想***治教育的重要阵地。但部分高校思想***治工作进学生公寓的工作名存实亡。部分管理者工作缺乏耐心,对违反规章制度又不主动认错的学生,动辄“株连”,集体处罚,严重地伤害了无辜者的情感,从而把他们推向学校及其管理者的对立面。而那些违反学校纪律,视情节和事后态度被学校给予行***处分的学生,只能处于被动挨罚的地位。正是校方管理不善,客观上侵害了大部分在学校住宿公寓的同学的休息权、学习权和人身安全权利。
(三)规章制度和住宿收费欠公平和透明度。
“没有规矩无以成方圆。”学校方制定的规章制度就是学校的“法律规范”。但是,从法理的角度分析,学校管理学生的行***权力是学生通过契约让渡的、赋予的。学生之所以要服从学校管理,即让出或者失去自己的部分权利和自由成为公共权力,是要获得在学校对他们的人身自由和生命财产的保护,实现平等的权利。学生服从学校管理,学校也要遵从绝大多数学生的共同意志。
由于社会不可能提供也无法在短时间内找到这么多民房供学生自己住宿,在学校住宿成为学生的必然选择。学生集中住宿实际上就是大集团消费,学生完全有权选举和组织代表与权利相对人(学校)就住宿的条件和价格等合同的实质性内容进行协商谈判。因此,学校在将自己的收费申请报送当地物价部门审批前,充分征求和吸收学生的意见,以做到公平、合理、合法但学校长期以来形成单方面行***行为,并不主动听取民意,学生的合理性建议和正当性理由常被忽视。
(四)人身、财产权利受侵害。学校对学生的浸权主要表现在几个方面:其一,公寓管理水平、生活条件和后勤服务质量是目前各高校招生宣传介绍的硬性指标和必选内容。学校向考生宣传,目的是希望考生报考本校,是希望与学生订立就读合同的要约。但是许多新生报到(承诺)之后常常后悔,有被欺骗的感觉,因为学校提供的住宿条件与招生宣传资料货不对版,学校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事实上构成了对新生履行合同义务的违约。其二,在利润的驱使下,不少学校借口统一要求的名义为新生购置***训服装、校服、宿舍生活用品,普遍存在质量瑕疵、价格欺诈。其三,线路改造不及时和扩招后用危房继续作宿舍使用,常常潜伏着安全隐患,随时会给学生的生命财产带来灭顶之灾。其四,学校为节约开支,保安力量有限,宿舍内不可避免地会发生财物失窃案。其五,近年不少学校巧立名目乱收费现象仍不同程度存在。其六,学校或后勤服务集团无一例外地将围墙或学生宿舍楼底层作商业出租,繁荣的商业和闲杂流动人员进人学校造成宿舍周边安全环境恶化,侵占了学生的活动空间,严重干扰了毫无商业利益的学生一方正常的学习、生活,损害了学生的行动自由权利和带来人身、财产安全隐患。
(五)校园成了游离于社会之外的“法外桃源”。对于学生违纪甚至违法行为,学校总是本着“家丑不外扬”的思想,担心影响学生前途、学校声誉和综合治理考核评估成绩,不问行为性质是否已构成违法,习惯于将案件扣在校内处理,不恰当地代之以行***手段来解决,使学校真正成为“法外桃源”。如个别学生连续作案二十余起,总价值达万余元,最后公安机关主动介人,启动司法程序,学校不得不开除其学籍以自保声誉。因而笔者认为,似这类案件应根据情节及时向当地***门报案,防微杜渐,绝不能扣压瞒报,养痈成患。
二、维护学生合法权益的对策
(一)履行合同义务。保障学生权利。从民事法律的规定看,该项服务的提供者和接受者是合同的当事人,两者地位是平等。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学生作为租赁消费的主体,有权根据后勤服务的态度、质量和规格,对之提出批评意见,甚至选择拒绝接受服务,搬到校外住宿。即便如此,学校也无权强行要求学生接受。另外,法律规定“出租人应当履行租赁物的维修义务”,“承租人在租赁物需要维修时可以要求租赁人在合理的时间内维修。因不可归责于承租人的事由……承租人可以减少或不付租金,甚至解除合同”,“租赁物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者健康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等等。这表明法律对出租方—学校在服务质量、人财安全保障等规定了种种义务,学校应明确自己作为房东的义务和责任并切实履行,让学生住得称心满意,从而保住住宿市场(高住宿率),稳定收益。
(二)建立和健全学生参与制订规章制度的机制。要学会正视学生在公寓中的权利,凡是涉及学生收费、人身和财产安全的大事,必须有学生自己的声音。建立反馈机制,虚心听取和采纳学生的意见,这是为***者执***为民,顺应民意,体贴民情,尊重民权的反映;建立学生民调机构,涉及学生利益的敏感问题先调查后施***,民所不欲,勿施于民,做好稳定工作;设立主管学生校长和后勤处、学工处学生处处长助理,出台宿舍管理措施前先听取学生的意见;建立宿舍管理事务法律顾问,涉及学生权益主动征求意见;成立学生自治组织—学生公寓自律(管理)委员会,让学生参与管理,行使与校方对等的谈判权,以及住宿问题、收费工作、后勤服务和履行合同义务的监督管理权力,赋予他们与学校各级部门进行沟通的权利,促使校方做到服务与收费公平,切实了解和解决学生的实际需要和合理性要求。
(三)依靠社会力量,参与办学竞争。经营学生公寓,有稳定的生源作为常客,有国家***策合法收费作保障,有可观的利润诱惑,可以使许多社会资金投资学生公寓建设和物业管理,学校就可以腾出资金集中力量投资教学科研工作。学校或可以站在学生的立场与物业公司谈判,或可以发包给学生住宿和物业公司管理,监督物业公司,充当维护学生权益的角色和利益代言人,又可以警示部分未发包的学校公寓努力提高服务质量和管理水平,从而保证学生权利不受侵犯。超级秘书网
法学学位论文篇5
中新网苏州2月20日电 题:香港学子宋代兵学论文获博士学位
记者 韩胜宝
“宋代兵书的数量远远超过以往任何一个朝代”、 “宋朝兵书著者身份呈现多样性”、“宋代兵书的种类繁多”……这是邱逸在香港大学中文系硕士研究《宋代的孙子兵法研究》中的论点。此文使他破格升为博士研究,成为港大首位没有硕士学位的博士生,也是香港为数不多的兵学论文获博士学位的学者。
邱逸考证,“杯酒释兵权”的宋太祖赵匡胤曾采取一系列“崇文抑武”***策。到了仁宗赵祯在位时,著述兵书的情形有了翻天覆地的转变,不仅“士大夫人人言兵”,仁宗更是中国历史上第一位亲撰兵书的皇帝,其《攻守***术》三卷、《神武秘略》十卷、《行***环珠》及《四路兽守约束》一卷等四部兵书虽已佚失,但他下令编修大型***事类书《武经总要》作为将帅的教授书,这更是前朝所无之举。
此外,始立于仁宗天圣七年的武举常选制度,在英宗赵曙朝终成定制,武举考试形式仿照文试的明经科,英宗更开创先河,在武试题中引入古兵书的内容,以古兵书作为考试的范畴,其时宋廷对兵书的重视已非宋初时可比。神宗皇帝赵顼对兵学的态度更为进取,把古代七部兵书置于“经”的位置,称作《武经七书》,并设立武学作为研习兵书的场所。这种对兵书的重视态度,都是宋代以前所无的。
宋朝“兵学兴盛”有三个具体标志。邱逸在他的博士论文中论述道,首先,宋朝兵书的数量为历朝历代之最。《汉书‧艺文志》所著录的兵书有53部790卷,***43卷;《隋书‧经籍志》著录的兵书有135部512卷;而《宋史‧艺文志》著录的兵书竟多达347部1956卷之多。但是,根据近人许保林的整理,宋人著述兵书的实际数字远较《宋史‧艺文志》所载为多,达559部。
其次,宋朝兵书著者上至天子,下及在野文人,他们有研究古代兵书的学者,有著名文人,有朝中枢臣和边疆大吏,更包括了不同阶层的官员。就以北宋兵学著述最兴盛的的仁宗到神宗朝为例,撰写兵书而官至宰辅者包括了曾公亮、丁度、韩缜、薛向、王存、王韶、张商英及吕惠卿等8人,其它职衔的官员更是不胜枚举。宋代兵书著者职级之高,涉及官员之多,也是前代所没有的。
再次,两宋兵书包括了注解类、权谋类、兵录类、兵鉴类、兵制类、兵器类等12种类,内容不仅遍及古代兵书的各个领域,还有所创建。宋人或汇辑前人兵学研究成果,或整理校勘古兵书典籍,或分门别类摘录历代兵论和战例,兵书如《武经总要》、《武经七书》、《十一家注孙子》等书,系统地保存了古代兵学的珍贵数据。
法学学位论文篇6
[内容摘要]:公司发起人是指负责公司筹备事务的人。在公司设立阶段,发起人对外代表设立中的公司,对内执行设立事务。如果公司依法成立,则发起行为经创立大会确认后,自始由公司承受其产生的权利义务;如果公司未能依法成立,则发起人应就其发起行为对第三人负连带责任。正是基于发起人的这一特殊法律主体,本文试从其定义、条件和资格及权利和义务来阐述对其法律地位的思考。 [关键词]:发起人;条件和资格;权利和义务;法律地位 一、发起人的概述 (一)发起人的概念 公司发起人,是指参与公司设立活动,认缴出资(股份),并在公司章程上签字盖章、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人.有的教材上有更为具体的定义“发起人,又称创办人,是指为成立公司而筹备设立事务的人,他们发起订立公司协议,提出设立公司申请,并向公司出资或认购股份且对公司设立承担责任,发起人在公司成立后当然的成为公司的首批股东。” (二)发起人的条件和资格 公司设立行为是一系列法律行为的组合,会产生一系列的法律后果。从而,实施这一行为的主体也必须有一定的资格限制。一般而言,发起人的条件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发起人既可以是自然人,可以是法人,还可以是国家授权的部门及其他经济组织; 2、发起人必须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无行为能力和限制行为能力者不能成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在我国,《公司法》对行为能力欠缺者能否充任公司发起人并无明确规定,流行的法学观念认为:公司发起人必须是完全行为能力人,无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不能充任公司发起人。还有学者建议在公司法修订过程中将该主张“法条化”。即修改《公司法》时,应明确规定“无行为能力和限制行为能力人,不得为公司的设立人”; 3、若发起人是法人时,该法人所参与设立的公司的业务范围应与其原来从事的业务范围大体一致; 4、发起人中须有半数以上的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具备上述四个条件的发起人,就可以依法在我国境内行使公司设立的一系列行为。 二、发起人的权利、义务 发起人作为设立中公司的代表和执行机构,其权限有一定的限度,具体来说,发起人所实施的行为必须属于其作为设立中公司代表的权限范围内,其行为效果才当然归属于成立后的公司,而并非发起人在设立阶段一切行为的法律后果都当然归属于成立后的公司。根据法律的规定,归纳如下: (一)发起人的权利 《公司法》对发起人的权利未予明确规定,归纳主要有: 第一,有权选择对公司的出资方式,可以是货币,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对以货币以外的方式所作出资必须进行估价且不得高估,而其他认股人或股东则只能以货币方式出资; 第二,有权将其设立公司过程中所支出的费用申请公司创立大会的审核、通过,并列入公司费用; 第三,有权基于其发起行为从公司获得劳务报酬; 第四,发起人投资的股份可以成为优先股; 第五,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其他特殊权利,如发起人可以优先认购新股等。 (二)发起人的义务 发起人的义务主要是承担公司筹办事务,具体分为两方面义务,即一般性义务和在以募集方式设立公司时的特殊义务。 一般性义务包括:联合法定人数的发起人制定公司章程;对所设立公司的经济效益进行可行性研究和论证;依法认购股份和缴足出资,如果以货币以外的出资方式抵作股款,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等义务。 以募集方式设立公司时的特殊义务包括:向***证券监督管理机构递交募股申请并报送有关文件;制作招股说明书,经营估算书,认购书等文件,并公告招股说明书;分别与依法设立的证券经营机构及银行签订股份承销协议及代收股款协议;应当自股款缴足之日起三十日内主持召开公司创立大会,并在创立大会召开十五日前将会议日期通知各认股人或者予以公告等义务。 除上述义务外,我国法律还明确规定了发起人在公司不能成立或设立过程中由于发起人的过失致使公司利益受到损害的,发起人应当承担的责任. 三、发起人的法律地位 发起人的法律地位是指发起人在筹组设立公司时与正在筹备中的公司之间的关系以及与成立后的公司之间的关系。 在公司设立阶段,发起人对外代表设立中的公司,对内执行公司设立任务。如果公司依法成立,而发起行为又经公司创立大会的确认,则发起行为视为公司本身的行为,由此而产生的权利义务,自始由公司承受。如果公司未能依法成立,为了保障交易安全,各发起人应当就设立公司所为的行为产生的民事责任对第三人负连带责任。这一连带责任的规定理论依据来自于发起人合伙这一发起人的法律地位,发起人之间是一种合伙关系,各发起人都是权利义务的主体。所以各国公司法均规定公司不成立时,由全体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而前述公司成立后发起人的行为经创立大会确认自始由公司承受,则是因为公司一经成立,发起人便消灭,而设立中的公司与设立后的公司其实体是同一的,因而发起人在设立公司过程中取得的权利义务,应当归属于成立后的公司。
法学学位论文篇7
论文摘要:在以人权保障和权力限制为核心的宪***理念下,行***补偿的价值在于它是作为财产权社会化和人权保障的平衡机制,二者矛盾冲突的协调机制。我国的行***补偿制度应该在这种价值定位下,予以完善。 论文关键词: 宪*** 行***补偿 价值引言 行***补偿是指为公共利益,行***主体合法的运行行***权力而给公民带来的损失给予补偿的制度。它涉及国家行***权与公民财产权、效率与公平、公益与私益之间的关系。因此,它不仅仅是***府行使公权力的一种具体行***行为,更体现了国家公共权力与私人权利尤其是财产权之间的关系这一宪***的根基性主题。在以人权保障和***府权力限制为核心的宪***理念下,它的价值就在于平衡了财产权的保护与限制的矛盾冲突。一方面,行***补偿制度肯定了行***征收征用的必要性;另一方面,行***补偿制度保障了公民个人的财产权。本文分四个部分来论证此题。第一部分阐述宪***理念的内涵。第二部分从个人权利和社会责任两个方面来论述财产权的双重性。第三部分结合宪***理念论证行***补偿的平衡价值。第四部分回归本文主题。 一、 宪***内涵——以保障人权为核心的一种***治形态或过程 在今天,宪***在国际上是一个普遍承认的,不受批评的,没有争议的东西。实现宪***是当今世界所有立宪国家的目标 。那么,宪***到底是指什么?目前,我国大多数的学者都认为:宪***是以宪法为前提 ,以民主***治为核心 ,以法治为基石 ,以保障人权为目的的***治形态或***治过程。从一定意义上讲,宪***实际上就是一个社会反复出现的按照宪法的条文与精神而展开的***治运作及其习惯,是一个民族长久以来形成的文化传统与道德观念在***治层面的折射,是人类社会***治智慧和经验的积累与结晶,它所赖以建立的基础不是一部完美的成文宪法,而是一个民族、一个社会由来已久所形成的对法治的信仰与崇拜、对权力的警惕与防范、对人权的尊重与珍视等***治经验和文化基因。大众化的、社会普遍认知的宪法文化是宪***国家形成的前提。由此可见,宪***是基于文化传统而生的一种现象,是沿着文化的发展脉络而形成的关于***治运作的一种思想。它是在法治基础上以保障公民权利和限制国家权力为内核的。主张民主***治、法治和人权保障的密切结合融为一体 。宪***作为一种合理的制度,是近代西方资产阶级***的产物,体现着西方基本的价值准则和观念,蕴含着他们对人与社会、人与国家关系的理解,对诸如自由、民主、平等等价值的体现,也包容着人们对宪***本身的感知、了悟、信念和忠诚。笔者认为,宪***至少包含以下基本理念: (一) 宪法至上 宪法是公民权利的保障书,是对一国民主事实的确认。宪法是宪***的规范表现形式,宪***是宪法规范在实践中的实现。 在宪***的理念下,要有最高权威的宪法的存在和实施。有宪法不一定有宪***,但是有宪***肯定有宪法。宪法作为一国的根本法或基本法,在内容上,规定了国家最根本、最重要的问题;在法律效力上,具有最高性。一切法律、行***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与宪法的精神和原则相违背。它是普通法律制定的依据,任何的机关、团体、组织和个人都必须遵守,任何违反宪法的行为都应当受到制裁。这就要求宪法必须真实有效、稳定持续。建立违宪审查制度,维护宪法的最高权威。使国家权力在宪法的规范范围内发挥行使。为了使社会公约不至于成为一纸空文,他就默契的包含着这样一种规定——唯有这一规定才能使得其他规定具有力量——即任何人不服从公意的,全体就要迫使他服从公意。 (二) 民主***治是核心 民主***治是一种奉行多数人统治的***治制度,是与君主制、寡头制和独裁制相对立的一种比较完整、崇尚理性的国家体制和***治制度。 宪***与民主***治有着紧密联系。可以说,没有民主***治的建立和实现,就不会有宪***的出现。宪***就是民主***治,就是用宪法规定国家的体制、***治组织以及***府和人民相互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从而使***府和人民都在这些规定之下,享受应享受的权利,负担应负担的义务,无论谁都不许违反和超越这些规定自由行动的一种***治形态。 这样,将国家权力和公民权利放在宪法规定的范围内,限制国家权力以保障公民权利。现代民主***治的宗旨就在于:建立可以容纳各社 会阶层、各利益群体代表的***治体制,既实现社会成员之间公开、理性的自由竞争,又满足他们对平等的一般期待,从而在制度方面为长期***治稳定和社会发展创造基本条件。 君主的统治意志就只是,或者只能是公意或法律,他的力量只不过是集中在他身上的公共力量罢了;只要他想使自己获得某种绝对的、***的行为,整体的联系开始涣散。民主***治的关键在于确立主权在民的原则。主权在民原则意味着国家权力来源于人民,国家权力是实现公民权利的手段。国家权力存在的唯一目的在于保障对公民权利的有效实施。 (三) 确立法治原则 法治,是指严格依照法律治理国家的***治主张、制度体系和运作过程。它包含一个国家以宪法为基础的法律和法律制度由静态到动态的运行过程。 它是与人治相对应的一种***治主张。任何个人的意志都不能超越法律,都必须在法律的框架内发挥作用。它倡导社会的公平正义、对专断权力的否定和对民主***治的维护,这与宪***的内涵是相一致的。民主和法治是宪***的两个重要方面,二者不能偏废,否则,宪***价值就难以实现。民主可以保证大多数人的意见得到实现,但是没有法治就很难保障那少数人的利益,也很难保证所谓的民主不是“专制民主”。宪***与法治是密不可分的。 (四) 人权保障 人权保障是宪***的内核,要保障人权就必须限制***府的权力,这是一个目的和手段的关系。人权是指人作为人应该享有的权利,是一个人生存发展所必须的权利。其外延广义地指人在社会生活中所享有的***治、经济和文化等各项自由平等权利的总称。有学者提出,人权在层次划分和范畴归属中具有应有人权、法定人权和实有人权三种形态。 应有人权是人权的应然状态,法定人权是法律上规定了的公民权利也称公民权,实有人权是在现实生活中,在法律的实施过程中切实得到维护的公民权利。世界宪***发展史也就是人权确认和保障的斗争史。自近代宪法问世以来,对公民权利的确认便成为宪法固有的一个组成部分。宪法对公民基本权利的规定实际是对应有人权的一种选择确认;宪法的深化和发展过程的表现之一,就是这种选择确认的范围不断扩大、层次不断加深的过程。但被宪法确认为公民基本权利的人权也仅仅是作为法定权利中具有普遍性、基本性和母体性的人权。尽管宪法赋予了基本人权以最高的法律意义,设立了各具体部门法对公民权利进一步保护的最高法律依据。但经验表明,在许多情况下,真正的关键问题并非基本权利是否得到伦理道德的应然认可,也不是它能否在宪法上得到规定,而是它能否在实际上得到承认和保障。只有当人们真正地享有权利时,它才是现实的、有意义的权利。应当权利再神圣,法定权利再完备,如果得不到实现,都是一句空话,而实有权利的完成或实现却离不开宪***。宪***实践的目标之一就是促成法定人权向实有人权的转化、发展,宪***是法定人权与实有人权之间的枢纽和中介。没有宪***,人权保障仅仅停留在宪法条文的静态之中,而不可能表现为公民的实际享有。综上,不难得知在宪***的理论框架内人权保障是目的,***府权力限制是手段,只有通过宪法和宪***对***府权力的约束和限制,才能保障人权。由此可见,基于建构宪***制度,对于宪***的终极价值诉求之人权保障是不得不考虑的。而在当代随着社会发展,作为个人权利核心的财产权越来越具有双重性。 二、 财产权的双重性——个人权利和社会责任并存 (一)财产权——个人权利的核心 一般意义上的财产权指的是一种个人权利,即公民对其财产可自由拥有(即排他性的和永久性的控制)、使用、管理(决定由谁使用以及怎样使用财产)、收益(从个人使用或他人使用中获得利益)或处分(包括转让、赠与、遗赠、消费、浪费、改变以及销毁等)。人们对财产的排他性的和永久性的控制既反映了人与物之间的关系,也实质上体现了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宪法上的财产权和民法上的财产权是有区别的。宪法中的财产权乃属于宪法上的一种基本权利,与宪法上的其他权利一样,均是公民针对国家而享有的一种权利,即公民所享有的、为国家权力所不能不法侵害的一种权利,直接的反映了公民与国家权利之间在宪法秩序中的关系;而民法上的财产权主要属于公民对抗公民、或私人对抗私人的一种权利,由此形成了作为平等主体的私人之间的财产关系。[12]财产权作为宪法上的基本权利是有其历史渊源的。 洛克在《***府论》中指出,不论我们就自然理性来说,人类一出生即享有生存权利,上帝既将世界给予人类共有,亦给予他们以理性,让他们为了生活和便利的最大好处而加以利用,土地和其中的一切,都是给人们用来维持他们的生存和舒适生活的。财产权的思想源头在自然法思想中可以找到,近代资产阶级***始终充斥着财产权保护的斗争。随着近代国家的产生,封建历史的终结,统治权和土地所有权开始分离,分别归属于国家和个人。特别是经过近代资产阶级***,财产权的宪法保障得以确立。1789年法国《人权宣言》第17条把财产权宣称为一种“神圣不可侵犯的权利”。 被作为人类历史上第一部宪法性文件的《自由大宪章》,其核心内容就是关于自由和财产的保障:“未经全国公意许可,国王不得征收任何免役税和贡金”,“凡自由民 ,非经其具有同等身份的人依法审判或者依照王国的法律规定 ,不得加以扣留、监禁、没收其财产”。“财产权神圣不可侵犯原则”是 17、18 世纪资产阶级***的产物,它强调财产权是公民作为人所固有的权利 ,或作为一个人与生俱来的。不允许国家权力的任何侵犯。 财产权是一项极其重要的权利,它与经济、***治以及个人发展都具有密切联系,应当成为宪法上的一项基本权利。 1、在经济方面,财产权的保障和市场经济的要求是一脉相承的。经济要繁荣,就必须对财产权进行保护。人类的生存和发展有赖于财富的拥有和积累,没有明确的财富归属关系,任何人也就没有积极性去充分的利用它或防止被侵犯。在私有制社会产生以后 ,财富与个人之间才有了固定的归属关系 ,这种具体明确的归属关系 ,为人类的生存和发展 ,为社会进步和财富积累带来了自发的不息的动力 ,也带来了国家和法律对这种财富归属关系的确认和保护的责任和权力 ,从而使财富在法律上变成了财产 ,财富归属关系变成了法律上的财产权。[13]只有这样,才能在促进经济发展的同时,保障公民具有对国家权力进行限制抗衡的物质基础。 2、从财产权与***治的关系来讲,财产权是公民享有自由,免受国家任意干涉的必要条件。米尔顿.弗里德曼曾写道:当财富为众多的所有者所分享的时候,***行动的各个所有者就难以对特定的个人的命运和自由进行独断性的决定,为此,从比较***治的观点而言,个人的经济自由得到广泛保障的国家,一般也存在相对广泛的***治自由。[14]宪法保障公民的财产权,一方面保护了市民社会形成壮大的物质条件,有益于社会秩序的稳定,防止来自公共权力对人民财产权的侵害;另一方面,也有益于保护公共财产,使公共财产更加充分有效地为公民谋福利。 3、财产权是个人权利的基础,是实现其他权利的前提。如果财产权没有得到充分的保障,公民个人的其他权利也就丧失了实现的物质基础。当个人的财产权得不到保障时,个人不仅不可能对自己的行为承担责任,更不可能产生通过自己生产性的劳动来创造新的财富的动机,整个社会中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就将处于混乱无序的状态。没有财产权作为依托的其他权利和自由只是空洞的权利和自由,不仅个人的生存失去了动力和条件,而且个人的自由也失去了保障。[15]可以说,没有财产权的充分有效的保障,个人的自我发展、人格健全就很难得以实现,文明社会的状态就迟迟不能进入。 另外,从***府的产生、职责来看,财产权是公民的极其重要的始源性的个人权利。创制***府的行为决不是一项契约,而只是一项法律;行***权力的受任者绝不是人民的主人,而只是人民的官吏;只要人民愿意就可以委任他们,也可以撤换他们。[16]***治权力就是为了规定和保护财产而制定法律的权利,判处死刑和一切较轻处分的权利,以及使用共同体的力量来执行这些法律和保卫国家不受外来侵害的权利;而这一切都只是为了公共福利。[17]人民在自然状态种享有那种权利,但这种权利享有是很不稳定的,有不断受别人侵犯的威胁。对财产权的享有就很不安全、很不稳妥。这就使他们愿意放弃一种尽管自由却是充满着恐惧和经常危险的状况;因而他并非毫无理由地设法和甘愿同已经或有意联合起来的其他人们一起加入社会,以互相保护他们的生命、特权和地产,即我根据一般的名称称之为财产的东西。因此人们联合成为国家和置身于***府之下的重大的和主要的目的,是保护他们的财产。[1 8] 可见,***府的唯一的目的在保护公民的财产权,其存在的唯一的合理性基础乃是为公众福利。 财产权的保障有其历史渊源,对***治、经济以及个人的发展都具有重要作用,***府成立的目的是为增进公共福祉的。各国宪法对财产权的保障都有明确规定,但也同时规定财产权的行使范围,对财产权进行合理的限制。 (二)财产权的社会责任(社会义务) 个人对其所有之财产拥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绝对自由,“人们联合成为国家和置身于***府之下的重大的和主要的目的,便是保护他们的财产”。这成为财产个人主义、所有权绝对思想的基石。财产权在一般的意义上指的是***府不得任意侵犯私人对自己拥有的财产的自由支配,但这样的财产权因保障了既得权利而与社会权背道而驰,因为有效实现社会权利是需要对财富和资源进行重新分配的。因此,财产权另一方面的意义是指财产权只能是在一定范围内的财产权。[19]这种定义可以从西方早期的启蒙思想中获得佐证。比如说:集体的每个成员,在形成集体的那一瞬间,便把当时实际情况下所存在的自己——他本身和他的全部力量,而他所享有的财富也构成其中的一部分——献给了集体。 [20] 社会契约使民主***治法治化的逻辑起点和历史起点,是天赋人权的逻辑发展。社会契约论的国家学说是建立在自由合意的契约这一观念基础之上的。其要义是:自然状态下的人们在自然法的指引下,在自由、平等的基础上就某些自然权利的交换达成其协议,并依据协议建立国家,制定宪法和法律,从而得到一种确定的社会秩序以保护自己的天赋人权。[21]可见,财产权保障产生之初就已伴随着对财产权的限制,具有相对性。要求每个人在主张自己的财产权时,同时应尊重别人的财产,还得考虑公共利益的需要。 个人的权利自由被放大到已经严重影响人们权利行使和社会经济发展,使得资本主义私有经济的发展引发一系列社会问题。特别是随着工业化社会的到来,贫富分化的悬殊、市场机制的失灵、社会矛盾的加剧等一系列问题,使得国家对社会经济的大规模介入和干预不可避免。福利国、行***国成为人们不得不接受的现实,绝对的财产权理论更是显现出难以克服的弊端。 进入20世纪之后,许多传统的资本主义国家先后或多或少地采行社会改良主义的方式,企***在维持资本主义私有制的前提下,相对限制私人财产权,强调公共福利,从而实现了从近代自由国家向现代社会福利国家的转型。[22]不仅国家的积极行动改变着财产权神圣不可侵犯的定理,而且学术界也开始对过去的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的学说进行了反思,形成了各种不同的理论学说。 19世纪末德国学者耶林倡导的所有权义务论、法国宪法学者狄冀倡导的社会连带主义就是其中代表。所有权义务论亦称为所有权社会化理念,耶林在其名作《论法律的目的》一书中指出,所有权行使的目的,不应仅为个人的利益,同时亦应当成为社会的利益。人们的所有权之所以受到他人的尊重,是因为它具有有益于社会的机能。狄冀认为,人在社会中生存,它永远并只能和其他同类一起在社会中生存;人类是一个原始的自然实体,绝不是人类意愿的产物,因而所有人无论过去、现在,或者将来都是人类群体的一部分。人们虽然各有所需,但此种需要绝非个人之力所能满足,而只能通过共同生活才能获得满足。 由此可知,“人”,一方面是***的个人,另一方面则是社会中的一分子。由于其是***的个人,所以有其***的特殊性;由于其为社会中的一分子,故又具有社会连带性。耶林的所有权义务论和狄冀的社会连带主义法学理论打破了近代以来将财产权视为个人自由的基础和限制***府权力手段的神话,使人们认识到财产权不过是与其他权利无甚区别的法律权利,并非公民自治的渊源和对国家权力的限制。 [23] 这些理论的提出和探析不仅为我们认识财产权社会化的深层原因,同时也为财产权形态的这种转变提供了相应的理论依据。与上述理论相联系 ,宪法对公民的财产权由绝对保护转向相对保护。以保障基本权利的存在为前提 ,以保障公共利益的实现为目的。 财产权利观的这种剧烈变化直接反映到了宪法条文之上。自 1919 年德国魏玛宪法以来各国宪法都抛弃了私人财产权绝对、不受任何限 制的理念,转而倡导对私人财产权进行必要的限制。如魏玛宪法第 153 条第 1 款规定:“所有权,受宪法之保障。其内容及限制,由法律规定之”;第 3 款规定:“财产伴随着义务。其行使必须同时有益于公共福利”。战后日本宪法第29条规定:“财产权不得侵犯”;“财产权之内容,应由法律规定以期适合于公共福利”。法国1946年第四共和国宪法序言,其第9段规定:“一切的财产、一切的企业的收益,都具有国家的公共义务和事实上的独占的性质••••••” 特别是二战后各国宪法的发展更加体现了财产权利观的变化,对私有财产给予了更多的限制或课以更多的义务。从各国宪法规定来看,在现代社会国家里,私人财产权作为一项基本人权要受到以下一些限制:第一,财产权“伴随着义务”,即财产所有人有使用其财产的义务,否则得由有使用能力之人使用其财产。第二,财产权的内容和范围“由法律规定”,即有关财产权在一般状态下的边界,由立法机关在合理的自由裁量范围内通过具体的立法来创设。第三,在一定条件下,国家行为可依照一定程序直接限制乃至剥夺私人财产权,如各国宪法中规定的征收、征用、国有化、没收、财产刑等。当代各国普遍存在一种“私法公法化”现象,最明显的表现便是“所有权的行使日益受公法的限制”。[24] 因此,当财产权神圣、绝对的神话被打破时,宪法便赋予***府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对私人财产进行征收征用的权力。基于这种宪法授权,无论财产所有者是否愿意,***府均可按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强制取得私人之财产。这样,***府基于社会公益的需要享有的征收权构成了对个人财产权的实质性的制约,反过来为了保护个人财产权,宪法又对***府的这种征收设置种种限制。从来没有哪个制度否认过***府的征收权,重要的是征收的法律限制。[25]因为这种限制是在以人权保障为核心的宪***理念下和财产权社会化的背景下所必须的。 从以上的阐述我们可以知道,财产权是公民的基本权利 ,是公民个人权利的核心、基础,要保障公民真正的自由和尊严 ,国家必须对公民的财产权予以最大限度的维护与尊重。同时,由于财产权的社会性被法律所确认,公民的个人财产权具有促进公共利益实现的义务,必须为实现为公共福祉作出应有的牺牲,受到各种各样的限制。正如学者张千帆所说:财产权的概念包含了个人权利与社会责任这两个相互矛盾的要素。财产权的内涵,应从个人权利和社会责任这对矛盾的协调中来把握,应从限制国家干涉财产权的角度来把握。财产权中的个人权利与社会责任的冲突与协调,集中体现在一个国家的财产征收或征用制度上。 [26]那么,如何在保护与限制之间取得平衡呢?行***补偿制度应运而生,发挥平衡价值。 三、 行***补偿制度价值的定位——一种平衡机制 行***补偿或称行***损失补偿或公法上的损失补偿,是指为了实现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而合法地给特定人的财产带来特别损失时,基于保障财产权和平等负担的原则,对该损失予以弥补的行为和制度。[27]行***补偿制度是社会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而产生的国家公权力行为,这一行为本身包含了社会个体与社会整体、私益与公益的取舍与契合的价值内涵。当今时代是一个权利本位的时代,国家应最大限度地采取有效措施使社会个体的权利能够最大程度的实现,以促进整个社会效益的提高;同时,当今社会又是一个福利社会,国家有责任保护公共利益。于是,国家在实现公共福祉的同时,需要大量的如土地、房屋、森林等不动产来兴办公共设施或用于其他公共用途。于是 ,特定的私人利益就受到了限制。协调财产的不可侵犯性与社会公共福利目标的实现之间的着眼点就落在了行***补偿制度上。 这一制度起源于法国大***时期的《人权宣言》,即:“财产是神圣不可侵犯的权利。除非当合法认定的公共需要所显然必需时,且在事先公平补偿的条件下,任何人的财产不能被剥夺。”而损失补偿制度在德国之滥觞,可以远溯至18 世纪之开明专制时期。当时在自 然法思想影响之下,一般认为,对于个人所享有之既得权利,仅能基于特殊公益上的理由,方能予以剥夺或限制,且应给予补偿。1796 年普鲁士一般邦法序章第 74条规定:国家成员之个别权利及利益,如与促进公共福祉之权利及义务发生实际上之干戈时,个别之权利及利益应予让步。第 75条规定:对于因公共福祉而牺牲权利及利益之人,国家应予补偿。 我国 2004 年修订后的《宪法》第 10 条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第 13 条规定:“公民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宪法对行***征用补偿制度的这一规定,开辟了公民私人自治的领域,界定了***府公共权力的范围。同时,为我国行***补偿制度的建立提供了宪法依据。如今,“无补偿即无征用”已经成为国家限制财产权制度的重要立法和***理念。 在宪***的大背景下,作为公民基本权利基础的财产权需要保障。同时,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必须对财产权进行一些限制,以保障公共利益的实现,使整个社会整体的福祉得到满足。公民个人也是社会整体中的一员,既具有***性又具有社会性。因此,保障财产权与为实现公共利益限制财产权在本质上是一致的。在本质上一致的基础上,我们可以从两个方面分析行***补偿制度的价值。 一方面,行***补偿制度肯定了行***征收征用的必要性。 正如前文所述,近代以来,财产权利的观念已经发生重大的转变,财产权不再被视为绝对权利,可以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予以限制。公共利益无法自动实现,需要借助于公共权力。因此,***府成为保护和增进公共利益的主体。为了实现公共利益,***府通过法律授权获得了行***征收、征用等限制、剥夺公民财产权的权力。正如洛克在其名作《***府论》中指出,人类天生都是自由、平等和***的,如不得本人同意,不能把任何人置于这种状态之外,使受制于另一人的***治权力,任何人和其他人协议联合组成一个共同体,以谋他们彼此间的舒适、安全和和平的生活,以便安稳地享受他们的财产并且有更大的保障来防止共同体以外任何人的侵犯。作为一个整体而行动的权力,只有经大多数人的同意和决定才能办到的。任何共同体既然只能根据它的各个个人的同意而行动,而它作为一个整体又必须行动一致,这就有必要使整体的行动以较大的力量的意志为转移,这个较大的力量就是大多数人的同意。[28]在一定程度上,公共利益就可以认为是大多数人的同意,公民为了共同的福利必须让度一部分的权利,以保障公共利益的实现。所以,为了大多数人所同意的公共利益必须对私益进行一些限制。公共利益往往成为***府限制或者剥夺公民私有财产权的主要理由。 从上文财产权社会责任的阐述中我们知道,耶林的所有权义务论和狄冀的社会连带主义法学理论打破了近代以来将财产权视为个人自由的基础和限制***府权力手段的神话,使人们认识到财产权不过是与其他权力无甚区别的法律权利,并非公民自治的渊源和对国家权利的限制。行***补偿制度是针对行***征收征用而产生发展的,反过来也肯定了行***征收征用存在的合理性。 另一方面,行***补偿制度保障了公民个人的财产权。虽然公共利益的需要赋予了***府强制公民个人合法财产的权力,但是这种基本权利可限制性的目的,并非因为国家可以在法律上,有概括的优于人民的优越地位,而是以宪法肯定基本权利的存在为前提。[29]财产权的产生先于财产权的限制,公民是为了更好的保护自己的财产权才让度一部分权利给国家,由国家这一整体来保障社会安宁、稳定,使得每个人的人格得到完善,身心得到发展。 从法治主义的要求出发,当国家要求某一公民出让某项合法权益而使他人(或全社会)受益时,应当以受益人分出既有部分的合法权益给利益出让人为前提,即***府必须对财产的任何征收给予公平的补偿,使得实际享受该利益的全体国民来承担为此而支付的损失。唯有如此,宪法所保障的基本人权才能得到真正的尊重和维护,法律维系下的利益关系才能促进社会的发展,社会公平正义的原则才能真正得到彰显。[3 0]翁岳生认为:“国家为追求公共利益而限制人民自由权利时,不能超越必要的限度,尤其人性尊严已成为‘ 宪法’之基本理念,行***于实现国家目的时,更须予以尊重。”[31]从洛克的思想中我们也可以看到对限制财产权的限制。如果别人可以不征得我的同意有权随意处置我的所有物,我对于这些东西就确实并不享有财产权。如果以为任何国家的最高权力或立法权能够为所欲为,任意处分人民的产业或随意取走任何部分,这是错误的想法。如果支配那些臣民的人有权向任何私人取走其财产中他所属意的部分,并随意加以使用和处置,那么纵使有良好和公正的法律来规定他和一般臣民之间的产权范围,一个人的财产权还是没有保障的。未经臣民的同意,绝不能有权取走臣民财产的全部或一部分,否则就会使他们在事实上根本并不享有财产权了。[32] “无补偿即无征用”已经成为国家限制财产权制度的重要立法和***理念。借口公共利益无偿剥夺私人利益是有悖于发展公共利益的目的的。因此,在行***征收征用时,给予合理公正的补偿,即保障了公共利益的实现,又维护和尊重了公民的财产权,平衡了财产权限制和保障的矛盾与冲突,使二者畅通运行而不有失偏颇。行***补偿制度的价值也正在于此。 四、结语 在宪***理念的指引下,任何***治权力都是第二位的,只是人民权力才是至高无上的。由人民权力派生的权力,最终还必须回归到人民权力上去。除了人民的权力之外,任何***治权力都不能是无限的,也不应该允许它无限,否则人民的权力就会受到严峻的挑战,甚至被全权所否定。任何***治权力,都具有不断膨胀,不受约束的属性。不断膨胀,不受约束,就很容易导致强权***治,破坏民主,破坏法治。这是宪***所要求的限制***府***治权力。宪***中的***治权力必须尊重和保障人民的自由、平等、权利等,对于人民诚实守信;宪***更必须尊重和保障人民的***治民主、社会权利等。[33] 近代宪法是以人权和人的自然属性为基础设计宪***制度,法律制度的重构、国家权力的规范等都是在保障人权这一前提下形成的。国家权力不再是凌驾于公民之上的专横的权力,而是以保护公民权力为目的的***治体系。权利本位体现在:在国家权力和公民权利的关系上,公民权利先于国家权力而存在,并高于国家权力,公民权利是国家权利的来源;国家权力的存在目的在于保护公民的权利,为人民谋幸福;公民权利限制国家权力。[34]一方面肯定私人的财产权,另一方面强调其社会性,这是现代宪法财产权制度的特色。财产权的保护是宪***建设的一个支撑点,历史表明,侵害财产权的最大危险源于公共权力的滥用。征收是国家强制剥夺或限制人民财产权的主要手段,因此保障公民财产权最有效的方法就是对征收进行严格限制,并且以公平的补偿作为实施征收的前提条件。 [35] 国家权力与公民权的关系是宪***的理论基石。行***补偿制度突出体现了国家公共权力运行与公民财产权之间的关系,包含了社会个体与社会整体、私益与公益的取舍与契合的价值内涵。 ,(3).[14]米尔顿•弗里德曼《资本主义与自由》,转引自韩大元 林来梵 郑贤君 著宪法学专题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9年10月第一版 P350 [15] 张千帆.宪法学[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4.198.[16](法)卢梭.社会契约论.何兆武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03.127.[17](英)洛克.***府论(下).叶启芳等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64 .4.[18](英)洛克.***府论(下).叶启芳等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64 .77.[19] 张千帆.宪法学[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4.199.[20](法)卢梭.社会契约论.何兆武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03.27.[21]江平主编.比较法在中国[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9年上卷.516.[22]董炯.国家、公民与行***法——一个国家—社会的角度[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 2001.58.[23]王太高.行***补偿制度研究[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79-81.[24]王太高.行***补偿制度研究[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85-87.[25](美)路易斯•亨金等编,郑戈等译:《宪***与权利》,生活 新知 读书三联书店 1996 年版,第 156页 转引自王太高著 行***补偿制度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 2009年10月第一版P92[26]张千帆.宪法学[M].北京:法律出版社, 2004.199 .[27]杨建顺.日本行***法通论[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1998.590.[28](英)洛克.***府论(下).叶启芳等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64 .79.80. [29][美]德沃金.认真对待权利[M].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 ,1997.197.[30]王太高.行***补偿制度研究[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89.[31]翁岳生.行***法(上册)[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2.[32](英)洛克.***府论(下).叶启芳等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64 .86.87 .[33] 江平主编.比较法在中国[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9年上卷.222[34]江平主编.比较法在中国[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9年上卷.448[35] 王平正.利益衡量:行***补偿的制度功能[J].河南社会科学,2009年1月第13卷 第1 期
法学学位论文篇8
但是调座位毕竟是与班级每个学生都息息相关的大事,不能够贸然行事;再加上期中考试就要来了,我想借助调座位这件事情,叫学生们抓紧时间好好学习,取得一个阶段性的胜利。就在班上宣布:“期中考试以后,我们班将要根据大家的考试成绩,重新安排座位。同学们有什么意见和建议,可以好好想想,写在周记里。”
收周记的时候,只有两个学生谈到了这个问题,他俩学习都比较好,而现在的座位不是很理想,他们都说按照成绩安排座位是个不错的方法,可以激发学生的学习的热情,调动学生的学习积极性,其中一个学生还说,他现在正在为取得选择座位的优先权而不懈努力。
这样的结果,正符合我的想法,于是我又对同学们说:“关于按照成绩安排座位的这件事情,有些同学已经发表了自己的意见,目前看来是百分之百的学生表示同意。就这个问题大家可以继续讨论,你可以充分发表你们看法。”
这次动员以后,讨论一下子热烈起来,一些学习不是很好而现在的座位很好的学生纷纷发表了他们的看法。有的说:“老师,我不是一个好学生,可我一直也在努力,和那些学习好的学生在一起,他们可以帮助我,假如和一些学习差的学生分到一起,我们遇到学习上的困难,也没有人帮助我们了。”有的说:“学习不好的学生,自尊心更强。假如因为成绩不好,而把他们安排在一个很不好的位子,就会大大的损害了他们的自尊心,没有了自尊心,上进心从何谈起?假如你这样做的话,你会成为一个最不受学生欢迎的老师,并且会因为伤害了学生的自尊而受到良心的谴责,直到永远。”还有的说:“我这几天很苦恼,生怕考试考砸了,和我现在的同座分不到一起。我的同学鼓励我说,好好学吧,我们会重新在一起的。”
法学学位论文篇9
关键词:体育文献计量;运动人体科学;硕士研究生学位论文;中国
中***分类号:G80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7116(2010)11-0111-04
Analysis of theses written for a Master of Science degree in the human movement science specialty between 1999 and 2009 in China
LIN Hua,XIA Xue
(School of Physical Education,Liaoning Normal University,Dalian 116029,China)
Abstract: By basing their research specimens on theses written for a Master of Science degree in the human movement science specialty between 1999 and 2009 in China, the authors analyzed these theses in terms of thesis topic selection, thesis research subjects, thesis research methods, and application value of thesis research achievements, summed up the characteristics and changing trend of these theses, and revealed the following findings: with the expansion of the scale of recruitment of graduate students studying for a Master of Science degree, in the selection of thesis topics written for a Master of Science degree in the human movement science specialty, there were more fundamental application researches than pure fundamental researches and developing researches, and there were signs of inadequate novelty of topic selection, repeated topic selection, and deviation of topic selection from sports practice; the thesis research subjects are mainly animals, seldom the human body; the thesis research methods were mainly experimental methods and quantitative methods; more thesis research achievements were applied to the competitive sport area than to mass sports fitness and scholastic physical education.
Key words: sports bibliometrics;human movement science;thesis written for a Master of Science degree;China
学位论文在某种程度上能够集中反映某个领域的热点问题和研究现状,是衡量研究生学习、科研能力和培养质量的重要指标。本文以运动人体科学专业硕士研究生学位论文为研究对象,以中国知网“中国优秀硕士学位论文全文数据库”为检索数据源,检索项为学科专业名称,检索词为运动人体科学,检索范围从1999~2010年,匹配条件为精确,截止2010年5月12日,由此获得963个检索结果,其中通过筛选剔除与本研究不相关的学位论文35篇,最后将928篇运动人体科学专业全日制硕士毕业学位论文作为本文研究对象。
运动人体科学是体育科学研究内容的一部分,是研究人体从事体育活动过程中人体变化规律的科学,包括运动生理学、运动医学、运动生物化学、运动解剖学、运动生物力学、运动心理学等,基本属于自然科学的研究范畴[1]。根据体育科研成果的性质可将体育科学研究分为基础性研究、应用性研究和开发性研究3类[2]。其中基础性研究又可分为纯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两类,而应用性研究和开发性研究又常被归为一类,以“应用研究”统称[3]。
1硕士学位论文选题
选题是科学研究工作的第一步,也是最重要的一步。英国著名科学家贝尔纳[4]曾指出:“课题的形成和选择,无论作为外部的经济技术要求,或作为科学本身的要求,都是研究工作中最复杂的一个阶段。一般来说,提出课题比解决问题更困难。”因此,硕士研究生学位论文的选题具有重要的意义。
2002年以前硕士研究生学位论文大多是以生物学传统的动物实验、生理生化指标测定、技术动作分析等微观实验研究为主,而近些年硕士研究生学位论文逐渐采用一些新技术手段,如蛋白质组技术、基因芯片技术、激光共聚焦技术等,在运动性心脏、骨骼肌以及运动性疲劳方面的研究也有所突破,从传统的生物学研究向多层次、全方位开展跨学科研究,以系统整体观点来综合宏观和微观研究,依托基础性研究突出应用研究。
由表1可以看出,运动人体科学专业硕士研究生学位论文选题,应用基础性研究论文有509篇,占54.85%,应用性研究论文次之,有327篇,占总数的35.24%,而开发性研究和纯基础性研究论文数仅占8.19%和1.72%。
结果显示,纯基础性研究和开发性研究选题较少,虽说运动人体科学隶属于自然科学范畴,具有应用基础性研究课题的属性,但其本身还是存在着基础研究-应用研究-开发研究的内在结构,只有各研究类型均衡发展,才能够有效促进整个学科研究的进步。因此,在研究生学位论文这个特殊科研群体中,应特别注重科学研究的均衡发展。
从运动人体科学专业硕士研究生学位论文的分析来看,研究内容丰富,选题方向多样,能够体现当前运动人体科学研究领域的新热点、新问题。运动生理学、运动解剖学、运动生物化学、运动生物力学、运动医学、体育保健学等传统研究方向的研究内容不断深化的同时,一些新型的研究方向也逐渐呈现在运动人体科学专业硕士学位论文中,如低氧训练的生物学基础、高原训练和运动员机能监控、人体功效学、生物力学研究及运动器材研发、体育工程学等。
2002年以前运动人体科学硕士学位论文研究集中,在骨骼肌生理、心血管机能、疲劳与恢复、营养、激素及内分泌、机能评定、免***等方面,研究高原训练、代谢方面的论文分别有7篇和6篇[5],而现在硕士学位论文研究高原训练和代谢的增加到37篇和96篇。如今运动人体科学硕士学位论文在传统研究领域更加深入,同时还有些新的研究内容不断增加,如基因多态性与运动能力的关联性研究、纳米技术、蛋白质组学技术、中医保健以及运动人体科学网络教学平台的建立等。不过,近年一些研究如基于核磁共振的代谢组学方法、自由基生物学等生物工程技术已应用于运动人体中,但硕士学位论文中还甚少涉及。
运动人体科学是体育教育训练学和民族传统体育学的基础[6]。交叉和综合选题成为运动人体科学专业硕士学位论文中的普遍现象,不仅涉及到同级学科不同方向之间的交叉选题,还涉及到同级学科之间和跨学科之间的交叉选题,使研究课题具有更强的生命力。因此,运动人体科学研究生在进行论文选题时要拓宽研究视野,突破思维局限,敢于创新呈现更有价值的研究成果。
2硕士学位论文研究对象
研究对象是科研论文根据研究目的所选择和组成的客体,本文通过对928篇运动人体科学专业硕士研究生学位论文的梳理,发现以动物模型为研究对象的有409篇,占44.07%;以运动员为研究对象208篇,占22.41%;以***人、老年人、患病者等为研究对象的有104篇,占总数11.21%;以大学生为研究对象的有93篇,占10.02%;以少年儿童为研究对象有67篇,仅占总数的7.22%。
由此可见,运动人体科学专业的硕士学位论文以动物模型为研究对象最多,而以人体为研究对象的论文,选择的群体相对广泛,选择研究对象最多的是运动员,其次是大学生,少年儿童相对较少。
3硕士学位论文研究方法
一门科学的发展依赖于研究方法手段,而研究方法的发展有利于该科学的发展,运动人体科学是体育科学中一门重要的基础性学科,它的发展直接影响着体育科学研究的进程,作为体育科学的一个分支学科,它的发展同研究方法手段发展也是分不开的[7]。从本文分析的硕士学位论文看,大部分论文能够从多层次、多角度、多学科的范围研究问题,采用的研究方法有文献资料法、调查法、实验法、访谈法、测量法等,采用最多的是实验法,这也符合运动人体科学专业的研究特点。而与体育人文社会学专业学位论文多采用文献资料法,调查法等[8]不同的是运动人体科学论文的研究习惯以实验为基础,以客观量化的数理统计为依据,以观察法、访谈法、文献资料法为辅助研究手段进行多种方法综合运用的研究。
从质与量的角度可将研究方法分为比较、归纳、分类等的定性分析法,数理统计的定量分析法及运用数理统计而仍以定性方法研究的半定量分析法。在本研究中发现,运用定量分析法研究的学位论文占总数的63.79%,定性分析法研究占13.69%,半定量分析法研究占22.52%。其中运动生物力学、运动生物化学、体育测量与评价研究采用定量分析法的分别占82.27%、80.53%、70.15%。结果充分体现研究论文多以定量数据分析为主。
4硕士学位论文的应用价值
动物实验在生命科学、医学等研究中越来越显示出它的巨大作用,也成为生物学、医学的一门主要研究方法,是探讨生命奥秘、人类疾病机制及***等不可缺少的手段。运动人体科学与生物学、医学一样,同属于自然科学的分支学科。单从研究对象选择可以看出,运动人体科学专业硕士学位论文多以动物实验为主,大多数运动机制是在动物实验中实现的。近年来,随着基因技术的日益发展,各种基因表达形式也逐渐成为运动人体科学研究的热点。
研究动物的优点在于动物具有广泛的遗传基础,个体差异较大,在模拟人体运动的某些研究中是比较有用的,其实验结果也带有一般性和普遍性,尤其在选择一些诱发性动物模型时,能够在短期内复制出大量模型,并能严格控制各种条件,使复制出的模型运用于不同研究目的要求,具有一定的代表性。如能正确的掌握和运用动物实验方法,可使实验者节省人力、物力和时间,同时还能获得可靠的实验结果,减少研究的盲目性。但动物实验同时存在着很多缺陷。运动人体科学毕竟是要研究人运动的一些机能机制,动物的发生发展过程、运动特征及环境与所效仿的人类运动还存在不同程度的差异。在体育领域中,从实用价值角度看,人体实验的研究更能直接说明问题。
纵观运动人体科学专业硕士学位论文的发展,根据科学研究的目的、任务和需要,运动人体科学硕士学位论文研究成果应多从研究人类运动的角度出发,将基础理论研究合理运用到运动实践中。
除了以动物模型为实验对象外的519篇论文中,研究成果与竞技体育有关的论文230篇,其中基础性研究63篇,应用性研究119篇,开发性研究48篇,主要研究运动员身体机能评定与训练监控,运动员身体恢复的手段和方法、新技术、特殊仪器应用于运动员训练等。如低氧训练是当前运动训练研究的热点之一,在运动人体科学专业硕士学位论文中有40篇论文与低氧训练的机制及应用有关。
从多维角度思考,研究成果的“社会化”既是满足社会需要的程度,也是衡量体育科学研究社会价值的最好尺度[9],在运动人体科学领域,除服务于竞技体育研究范围外,在全民健身范围内,人类健康与健身运动领域也应得到重视,大众体育的发展,必将接受运动人体科学理论的指导,并将体育纳入“一级预防”的“预防医学”框架之中。在我国推出《全民健身计划纲要》的目的就是为了建立科学、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提高全民族的身体素质[10]。在运动人体科学硕士学位论文中与群众体育有关的研究有115篇,占总数的22.16%,主要研究包括不同运动方式对人体身体形态、机能及身体素质的研究,各种力学负荷对人体运动功能的影响,慢性病患者的运动健身指导方案,“现代文明病”的根治及抗衰老与体育运动保健的研究,人体体质健康状况及因素分析,不同人群运动健身的特点与方法,运动与营养膳食处方的指导等。
近年来我国的肥胖症患病率呈上升趋势,肥胖少年的增长比例更大,成为儿童时期一个重要的健康问题,儿童单纯性肥胖可作为高血压、高血脂、动脉粥样硬化、糖尿病等诱发因素之一。学校体育也成为现在体育科学研究的领域之一。学位论文的研究涉及到学校体育的有174篇,其中包括对学生的体质健康水平状况、儿童青少年生长发育状况、不同运动对学生生理机能评定、体育院校学生专项教学训练素质等。
5小结
运动人体科学是一门综合应用性很强的学科,通过对运动人体科学专业硕士学位论文的分析,发现运动人体科学专业研究生论文选题多以应用基础研究为主,纯基础研究及开发性研究比例相对较少,选题方向不均衡,但随着体育科学研究领域研究内容日益发展,创新性研究课题也将成为研究生学位论文的选题的必然趋势。
运动人体科学专业硕士学位论文的研究对象大多以动物模型为主导,继承自然科学研究传统的研究模式,但为了能更好在体育运动领域发挥运动人体科学研究的作用,直接采用人体实验将是运动人体科学应用于运动实践的突破点。在设计实验,采取合适的研究对象是科研论文成败的关键,在硕士论文研究中应重点考虑如何将人体实验与动物实验的优势相结合。
运动人体科学专业硕士研究生学位论文的研究方法,还是以传统的实验研究与定量分析法为主流验证结论,定性研究与定量研究相结合的多元综合方法应用将在今后运动人体领域科学研究稳步发展,移植更新更有效的研究方法必将成为体育领域科学研究的重点。
从运动人体科学专业硕士研究生学位论文整体分析来看,其学位论文的研究成果应用价值更多的还是局限在竞技体育范围内,应用于大众运动健身以及学校体育领域相对较少。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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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学位论文篇10
一研究生学位论文著作权归属问题的现状
目前国内没有直接论述学位论文著作权归属的相关法律规定。经过检索,仅在《高等学校知识产权保护管理规定》第13条中对学位论文著作权归属问题进行了界定:“在高等学校学习、进修或者开展合作项目研究的学生、研究人员,在校期间参与导师承担的本校研究课题或者承担学校安排的任务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及其他技术成果,除另有协议外,应当归高等学校享有或持有”。而对于不同培养和创作模式下产生的研究生学位论文著作权的归属并没有明确的规定。我国关于学位论文著作权归属相关规定的不明确性以及研究生培养模式的复杂性,使得研究生学位论文的著作权归属难以理清。
二对研究生学位论文著作权归属问题的分析
由于研究生学位论文创作模式的复杂性,笔者认为应该针对学位论文不同的创作情况来具体地分析其著作权的归属问题,研究生学位论文著作权的归属可分为以下几种情况。
1研究生***拥有著作权
如果该研究生在学位论文的定题、撰写过程中得到了导师的指导和相关专家、教授的参考性建议,但是这些建议和指导并没有参与实质性的创作,学位论文在完成的整个研究过程中,作者都是亲力亲为,有用的数据、大量的实验都是作者经过***的计算和实践得出的。所以,该研究生学位论文的著作权应该属于研究生***所有,学生只需要在文章中对导师表示感谢即可。
2学校拥有著作权
某些研究生以参加导师的科研项目或者是学校下达的科研任务为论文的选题,在这种情况下,学位论文往往是课题研究的一部分。学生根据此类课题或者任务完成的课题所创作的学位论文的著作权应当由学校拥有。
3学位教育研究生所撰写学位论文的著作权归属
(1)研究生承担了所在单位的课题而形成的学位论文。某些学位教育研究生结合本职工作,选题直接来自于自己工作单位的课题而完成的学位论文,根据X《著作权法》第16条规定:“公民为完成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是职务作品”。对于已经存在著作权归属约定的课题,学位论文作为课题成果的一部分,其著作权属于协议约定方。而对于没有对著作权归属约定的课题所形成的学位论文,著作权由作者享有,但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在其业务范围内优先使用。
(2)研究生以工作实践为基础,通过自我总结、研究而形成的学位论文。有的学位教育研究生的选题往往直接来源于自己的工作实践或者具有明确的工作背景和应用价值,但是没有承担学校或单位的研究课题,而是通过自我总结、研究而形成学位论文。本人认为这类学位论文的著作权应该属于研究生所有。
综上所述,学位论文的著作权主体应该根据不同的创作情况和创作时依靠的物质条件的不同而有所不同,需要对他们的实际情况进行具体分析、界定。
三开发利用研究生学位论文需解决其著作权的归属问题
电子版学位论文的传播方式和版权控制的复杂性极大地限制了它的利用范围,我们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考虑以解决著作权归属带来的问题。
1用法律明确规定学位论文著作权归属问题。我国的《高等学校知识产权保护管理规定》虽然有规定,但是依然不明确,建议在《著作权法》中增加关于学位论文归属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