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大代表提案范文1
受大会秘书处的委托,我向大会***团就十一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代表所提议案的处理意见报告如下。
在本次大会上,全国人大代表以***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本着对国家和人民高度负责的精神,依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提出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到3月9日12时议案截止时间,共提出议案566件,其中,以代表团名义提出的议案4件,30名以上代表联名提出的议案562件。代表所提议案中,立法方面的议案558件,监督方面的议案7件,其他议案1件。
提出议案的全国人大代表在大会召开前作了充分准备,深入实际、深入基层、深入群众进行调查研究,认真起草议案文本。大会期间,为进一步完善议案文本,以代表团名义提出的议案由全团代表进行了集体讨论,代表联名提出的议案由领衔代表主动与附议代表沟通研究。大会秘书处对代表议案进行了初步分析,认为今年的代表议案案由鲜明、案据充分、方案具体,质量比较高,在内容上有三个方面新的特点:
一是高度关注“十二五”规划纲要的有效实施。“十二五”时期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关键时期,是深化改革开放、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攻坚时期。代表们紧紧围绕科学发展这个主题、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这个主线,按照“十二五”规划纲要确定的目标任务,积极提出推动规划纲要有效实施的议案,涉及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促进科技进步和创新、保障和改善民生、推动节能环保、深化改革开放等内容。这方面议案占议案总数的近60%,反映了人民群众对中央重大决策部署的衷心拥护,对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愿望和要求。
二是高度关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形成,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史上的重要里程碑,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逐步走向成熟的重要标志。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在代表提出的558件立法方面议案中,要求修改完善法律和制定法律配套法规的有312件。代表提出的7件监督方面议案,要求推动法律有效实施,做到有法必依、***必严、违法必究。这方面议案反映了人民群众对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愿望和要求。
三是高度关注社会管理的加强和创新。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对于维护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今年代表在这方面提出的议案有130件,占议案总数的23%,反映了人民群众对加强社会组织建设、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保障人民安居乐业、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愿望和要求。
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和新修改的代表法的有关规定,大会秘书处与全国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对代表提出的议案逐件进行了分析研究,认为没有需要列入本次大会审议的议案。大会秘书处建议本次大会结束后将代表议案分别交由全国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其中,法律委员会审议147件,财***经济委员会审议139件,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审议88件,内务司法委员会审议87件,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审议57件,农业与农村委员会审议39件,外事委员会审议5件,民族委员会审议2件,华侨委员会审议2件。上述议案经各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后,分别依法向全国人大***会提出审议结果的报告。
审议代表议案,是法律赋予全国人大专门委员会的职责。为了把代表议案审议好、处理好,大会秘书处提出如下建议:
一、进一步提高代表议案处理质量。在认真总结经验的基础上,根据形势发展的要求和人民群众的期待,拿出更多的时间和精力,对代表议案深入分析论证,加强调查研究,完善处理方案,改进处理方式,回应代表关切,充分发挥代表议案的作用。
二、认真研究采纳代表议案的内容。对于具备条件的代表议案,及时补充列入***会年度立法工作计划、监督工作计划。在起草、修改和审议法律草案过程中,将比较成熟的代表议案直接作为起草法律案的基础,将代表议案中比较成熟的条文直接吸纳到法律草案中。
三、扩大代表对立法、监督活动的参与。邀请提出相关议案的代表列席***会会议、专门委员会会议;专门委员会审议议案时,邀请提案人列席会议、发表意见;邀请提出相关议案的代表参加立法调研、立***证、***检查、专题询问等活动,认真听取他们的意见和建议。
四、加强与代表的联系沟通。通过多种方式,保持与提出议案代表的联系沟通;同时加强与***及其有关部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会工作机构的沟通协调,共同提高代表议案处理的质量。
有关专门委员会关于代表议案审议结果的报告经全国人大***会审议通过后,印发十一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
全国人大代表提案范文2
2007年3月15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团第三次会议通过
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副秘书长盛华仁
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团:
本次会议期间,代表们围绕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推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这个主题,以对国家和人民高度负责的态度,认真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积极向大会提出议案。到大会规定的议案截止时间,共提出议案796件。其中,由30名以上代表联名提出的议案794件,由代表团提出的议案2件。
代表们这次提出的议案中,有794件属于法律案。这些议案具有几个鲜明的特点:一是,议案是经过深入调查研究、反复酝酿,根据实际需要提出的。在过去一年中,代表们通过有计划的专题调研、集中视察,了解社情民意;通过参与全国人大***会、专门委员会的有关活动,了解全国大局。议案的绝大多数是在这个基础上形成的,针对性比较强。二是,议案的大部分属于加强社会领域立法,旨在为构建和谐社会夯实法治基础。经分类统计,属于宪法相关法类、社会法类、行***法类、民法商法类等的议案占78%,反映了着力促进社会发展和解决民生问题的要求和愿望。三是,议案中的法律案,属于修改、完善现行法律的占54%,属于制定新法律的占46%,体现了修改、完善现行法律与制定新法律并重的立法要求。四是,议案的内容更加完整、规范,案由、案据清楚,绝大多数议案有具体方案,许多法律案有法律草案文本,有的还有必要的说明。代表联名议案都经过领衔代表与附议代表共同研究、相互补充,集中了大家的智慧。代表团议案都经过全团代表集体讨论和修改。这反映了代表们责任意识进一步增强,依法履职能力普遍提高。
大会秘书处在会议过程中,一方面为代表提出议案提供信息、咨询、会务、文书等各方面的服务,另一方面对代表提交的议案逐件进行分析。经过分析认为,在这些议案中,没有需要列入本次大会审议的议案。我们建议将代表议案分别交由全国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进行审议。其中,交由财***经济委员会审议220件,法律委员会审议218件,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审议131件,内务司法委员会审议123件,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审议66件,农业与农村委员会审议31件,外事委员会审议3件,华侨委员会审议3件,民族委员会审议1件。上述建议,已同各专门委员会协商一致,取得共识。各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后,将依法分别向全国人大***会提出代表议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今年是十届全国人大任期的最后一年。处理好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代表议案,对于保证代表依法履职到任期届满,充分发挥代表作用,有着重要意义。为了尊重代表权利、支持代表履职,我们务必要以高度负责的态度对待处理代表议案这项重要工作。要按照***委员长在***会工作报告中提出的要求,继续深入贯彻落实***中央〔2005〕9号文件精神,进一步提高议案处理质量,努力取得更大成效。一是,全国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审议代表议案,要继续邀请提出议案的代表特别是领衔代表参加,充分听取代表的意见。凡要采纳的议案,应补充列入立法计划;对于代表议案比较集中,但一时还不能列入计划的立法项目,应邀请提议案代表一起继续进行深入调研;对不能够采纳的议案,要向提议案代表充分说明情况,以使代表能够理解,并取得他们的支持。二是,制定***会下一个五年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要充分考虑代表在本次会议中提出的议案,把代表提出的法律案作为确定立法项目的重要依据。三是,在法律案起草、修改过程中,要更多地邀请提出相关议案的代表参加座谈、调研等活动,尽可能地把代表议案文本内容和代表提出的意见吸收到法律草案中来。四是,根据***会会议议程,邀请提出相关议案的代表列席会议,参与对法律案的审议,以便进一步听取和吸收代表的意见,提高立法质量和效率。今年大会代表议案的审议结果和处理情况,经全国人大***会审议通过后,将在明年三月召开的第十一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上,向全体代表提出报告,同时向未连任的十届全国人大代表作出反馈。
以上报告,请审议。
全国人大代表提案范文3
与审议权、选举权一样,提出人大职权范围内的议案是人大代表重要的职务行为,是代表参与管理国家事务、经济文化事业和社会事务的重要权利与途径。代表议案的合理提出是制度完善和代表素质提高的结果,代表议案的有效处理是发展社会主义民主的题中之义。
一、代表议案的实际涵义与现状
所谓代表议案,是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向国家权力机关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提出的议事原案。理论上代表议案包括修改宪法的议案、选举案、质询案、罢免案、成立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的议案、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提出的一般性议案。但实际情况并没有如此复杂,除了代表大会期间代表提出的一般性议案外,其他特殊议案②的发生概率极低,不具有研究的典型性与普遍性。
在缺乏组织性行为与非特殊情况下,代表大多集中于立法、监督、重大事项决定、司法案件、建设项目与预算调整方面提出议案,虽然对于司法案件与建设项目能否成立为代表议案颇有争议,但实际情况却是在代表议案中大量发生。很显然,目前代表议案的实际涵义被代表们赋予了比较宽泛的一般议案的含义,而目前的法律制度并不比代表认识更明确。在宪法的原则规定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将几类议案放在不同章节,似表明了对于一般议案与特殊议案区别的立场,地方法规则是依据各自的情况,有的地方取广义概念,如山西等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议案的规定;但大部分地方则依然比较模糊,如江苏、贵州等省人民代表大会关于议案的规定仅笼统规定代表有权就“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事项”提出议案。笔者认为,由于特殊议案不具有普遍意义,将代表议案的实质涵义限于一般议案既符合当前情势,也具研究与规范的实际意义。
自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一次会议提出代表议案以来,代表议案的数量处于不断上升的过程,特别是近年来,攀升幅度越来越大。以第六至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议案数为例,如下表:
统计显示,目前代表一般议案正处于高涨阶段,显示了代表民主意识和参与意识的不断提高,也是代表工作和民主法制建设发展的结果。但由于宪法规定的代表议案的内容应当“属于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内容不易把握,相当多的代表议案并不符合代表议案要求,只能转作建议、批评和意见处理。例如六届全国人大一次会上,大会收到代表议案61件,其中有28件转作建议处理,占45.9%;七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上,大会收到代表议案488件,其中有394件转作建议处理,占80.7%;八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上,大会收到代表议案611件,其中517件转作建议处理,占84.6%;九届全国人大一次会上,大会收到代表议案830件,其中有730件转作建议处理,占87.9%;十届人大一次会议上,大会收到代表议案1050件,其中712件转作建议处理,占67.8%,以上数字还不包括大量重复的代表议案。可见,代表议案数量越来越高,但能够立案由专委会初步审议的比例却总体上越来越低,而经过专委会审议建议列入大会议程并且列入大会议程的数量则更少。
议案的提出和处理应当受制于严格的程序,议案经以法定的方式提出后,必须先经过逐一审查,提出处理意见,然后由***团会议决定是否列入大会议程。任何一件议案都不仅仅要牵扯到代表本人,还要牵扯到议案审查委员会、***团会议、全体会议等诸多方面和程序。不符合议案标准的数量如此庞大与不断增长的态势,直接导致了大会***团、专门委员会审议中无效劳动的增加,甚至不堪重负,难以保证代表议案的审议质量。
但是,就目前代表数而言,代表议案的数量还越没达到应该达到的数量,假定每位代表平均每年认真准备并提出三件左右的议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议案将达到一万件左右,而不是现在的一千多件。可见,对于代表议案数量的增长应当有充分的心理准备,采取适当措施利用代表议案推动民主法制建设发展而不是人大工作的负担。
二、代表议案的分析模式与问题
代表议案合理模式的制度设计是以代表的高度责任心和具备较高代议素质为前提的。宪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府组织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等仅作了比较简约的规定,部分地方虽以地方性法规对代表议案的提出与办理专门立法,但在代表议案的合理模式方面制度设计仍不详尽,代表议案合理模式并未得到比较有效的解决。
代表议案的合理模式包括合理的提出与合理的处理两个方面。代表合理地提出议案,是正确行使代议制中代表权利的必然要求,是代表个体素质与整体素质的充分反映,体现在规范的形式、合法的内容、正确的认识、合理的思维等诸多方面。代表议案得到合理的处理,是正确保障代表法定权利的必然要求,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设计合理性的证明,体现在对代表正确行使权利的保障、对代表不适当行使权利的合理制约、对代表议案法定性和严肃性的维护等诸多方面。
关于代表议案合理的形式与内容要件,宪法与法律均有不同程度的规定,但其形式要件与内容要件是否得到尊敬、遵守与运用,不仅决定于这方面的法律制度,而且受到代表认识角度、思维方式与代表议案处理程序的制约。如下表:
自觉性低 代表权利 自觉性高
权利来源 高数量+低质量 高数量+高质量
低数量+高质量 高数量+低质量
制约度高 处理程序 制约度低
研究与设计代表议案合理模式的目的是发挥代表在管理国家事务上的重要作用,追求高质量的模式才是合理模式。从上表可以看出,代表议案的数量与质量的关系主要受到代表行使权利的自觉性和代表议案处理程序的制约程度的影响,而代表行使权利的自觉性是决定因素。在代表素质不可能及时提高与普遍提高的现状下,合理地设计代表议案制度亦能比较有效地解决这一问题。关键是如何在提高代表议案质量的前提下适当保有代表议案的数量。
但在目前情况下,代表对议案的认识还存在一定的差距,对议案处理程序还缺乏足够的了解,所提议案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要件,代表的知情权还未得到充分保障,代表议案的针对性不够强等,使代表议案的作用发挥受到极大的制约:部分代表对议案规范与作用不甚了解,在满腔热情地提出后采取放任态度;大会***团面对数量庞大的代表议案无能为力,在尊重与放弃的两难中采取转移劳动量的下策;制度设计对于代表权利能否制约莫衷一是,维持现状只有让非国家权力机关组成人员的工作人员分权。而合理模式的设计却遭遇保障代表权利使之虚化还是制约代表权利使之有效的两种理念的矛盾冲突。
在制度设计并不完备的情况下,代表采集议案的方式各行其是,内容五花八门,而又彼此影响,因此,部分代表抱着各种心态尽可能提出议案,甚至在媒体追捧下为了争当“议案大王”而滥凑数量的个别代表也不鲜见。当代表议案提交后,唯一有权处理的大会***团没有合理授权的法律规定,负责议案实际工作的工作机构及其人员囿于习惯方式的樊篱,对于明显不合理的代表议案不能作废,事事请示大会***团事实上却不可能,只有自作主张地将部分甚至是大部分代表议案转为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处理。
三、代表议案的历史趋势与解决
民主的发展是个渐进的过程,代表议案是代议制民主的产物,它因为民主需要而产生,同样也因为现实的需要而发展。代表从现实经济和社会发展所提供的客观条件以及追求民主发展的愿望出发,从价值、制度、组织以及具体的建设项目等方面提出安排社会***治与经济生活的愿望,从而形成特定的具有中国特色的代表大会制度中的代表议案。历史与现实的发展证明,社会发展需要代表们的广泛参与,代表需要通过议案的方式表达意见、提出愿望。
但前文所述的代表议案的现状与已经呈现的规律并不等于其历史发展的趋势。因为在现实情况下代表议案的发展状况已经引起了高层领导和广大代表的深切关注。所以代表议案在经过二十年的充分实践后,必然会产发深度的理论探索,觉醒代表的责任意识,催生相关的法律规定,使代表议案的质量产生一个全新的飞跃。
代表议案的发展是整个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系统化完善的一个重要方面。一般来说,代表议案存在问题的解决与合理模式设计,要根据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基本理论与实践,要符合代表比较习惯的方式和中国的***治文化,要适应代表文化素质与法律素质逐步提高的现实,要利于发挥工作机构的助手作用。
首先,要进一步完善法律制度,明确规定代表议案的合理内容,对于不符合法律规定的代表议案实行废案制度。
目前困扰代表议案的主要问题是法律规定不够明确具体,加强法律制度的设计,必须明确规定代表议案的内容范围,准确规范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以全国人大代表议案为例,代表可就宪法第六十二规定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事项,提出关于修改宪法的议案,关于制定、修改、废止法律的议案,关于重大事项决定的议案和关于宪法及法律执行情况的议案等;规定除在全国范围内具有重大影响、投资金额巨大的工程建设项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中的重大变化,国家预算执行中存在的重大问题,以及其他在全国范围内有重大影响的事项外,规定代表不得就***及其所属部委的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人民法院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人民检察院职权范围内的事项、地方事务、***派、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和个人事务、经济文化建设项目、具体司法案件、机构设置、人员编制、薪酬福利等具体事务等提出议案。
对于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要件,签名人数不足法定人数,以及内容不符合上述要求,直接作为废案处理,不予审议。
其次,要进一步提高代表素质,增强代表参***议***的责任意识和大局意识,对于代表议案实行奖优罚劣。
代表在大会期间提出代表议案是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必须保障代表这一权利的充分实现,列入大会议程并经过大会审议通过的代表议案,有关单位必须认真予以实施。
但如何合理提出议案,不断提高代表议案的质量,关键在于代表的法律素质与文化素质,在于代表的大局意识和责任意识。人大***会和各代表团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加强代表培训,使代表明确议案的基本要求,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提出议案。不断提高代表的参***议***能力,使代表提出议案时能够从本行***区的大局出发;努力保障代表的代表性,提倡从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出发,避免狭隘地局限于本部门本单位甚至是个人的小利益;引导代表依法对司法机关进行监督,避免通过代表议案方式影响司法***;增强代表履职的责任心,鼓励代表密切联系人民群众,通过多种方式采集代表议案;强调代表客观求实和依法履职,认真思考,深入调研,使所提议案合理合法适当。
对提出重大议案,为推动社会进步和经济发展有重大贡献的代表或者代表团,予以通报表扬。贡献突出的,由国家予以奖励。但对于多次提出与事实不符的议案,或者多次提出废案的代表和所在的代表团,也应当予以通报批评。同时切实保障议案能充分反映代表的真实意愿,对于采取欺骗或者威胁手段,强制代表提出议案或者强制代表签名的任何组织和个人,所在单位或有关组织应当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三,要进一步发挥工作机构的作用,适当授以权责,协助代表提高议案质量,对代表提交的议案实行初步审查。
代表是各级国家权力机关的组成人员,人大***会机关应当为代表依法履行职责发挥好参谋助手的作用。尤其是大会秘书处作为人民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担负着做好代表议案登记、整理、摘报、分析、存档等重要的基础工作,在大会期间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正确有效地处理好大会期间代表提出的议案,必须适当地授以权责,可以对代表议案进行初步审查。对不符合法定形式要件的代表议案,有权要求提出议案的代表在议案截止日期前补正,对不同意补正的,有权予以退回;对议案内容不属于人大职权范围内事项的,可以建议提出议案的领衔代表或者代表团团长撤回议案。提案人不同意撤回的,大会秘书处应当向大会***团报告,经大会***团同意,作为废案处理,不予审议。对不提交***团会议审议的,经领衔代表或代表团团长要求或者同意,大会秘书处将其按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处理。
人大***会的工作机构及代表团负责议案的工作人员应当主动协助代表作好议案的收集、整理、撰写、打印等具体工作,为代表议案调研时联系有关部门和单位,提供适当的便利条件。有条件的地方,还可以成立专门的代表议案工作部门,为代表提案服务。
总之,代表依法提出议案是法律规定的权利,如何充分保障代表的提案权,不断提高代表议案的质量,是一个值得长期探索的重要问题,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发展与进步的重要方面。事实上,各级人大***会正在不断努力,部分代表也已经在代表议案的采集与制作上不断探索。如利用广告征集议案、建立专家型议案脑库、转发议案公开信、工作机构代拟等等,虽然这些方式的合理性与必要性还值得进一步研究,但已经有了比较可喜的开端,只要适当地加以组织引导、制度规范、人力保障,代表议案进入良性轨道是完全可以预期的。
全国人大代表提案范文4
提出法案意味着:首先,程序的展开应当是将可以称为法案的提议和议事原型向有权立法的机关提出,即提出的应当是法案。其次,提案者应当是有权提案的主体,最后,提案应当依据法定程序。尽管提出法案相比其他立法程序显得并不重要,但是提案制度的不完善和相关制度的缺失,同样会影响立法质量。我国中央立法与地方立法质量不能令人满意,很难说与此制度的不完善无关。本文拟结合立法提案制度的现状,联系立法学理论和宪法学原理,对比各国立法提案制度,并在此基础上提出完善我国提案制度的若干意见。
一、关于立法提案权主体
一般说来,立法提案权是一项法定的权力,没有法律的授权,任何机关或个人都不能提出立法性议案。从现今各国立法情况看,立法提案权主要由下列机关,组织和人员享有:(1)议会和议员;(2)国家***;(3)***府和***府***; (4)成员国或下一级***权;(5)司法机关; (6)******和有关社会团体;(7)一定数量选民;(8)法律规定的其他机关。这是从各国立法提案归属的总体情况。一般情况来说的,而不是说每个国家的立法提案权都由这八个方面的机关、组织和人员来行使;也并不是说每个国家的立法提案权就不能由这八个方面以外机关、组织和人员来行使。由于各国国情和立法制度存在差别,有的国家立法提案权由较多机关、组织和人员来行使,超出上列八个方面,有的国家的立法提案权则集中于较少的机关、组织和人员之手,只由上述八个方面中的部分来行使。在美国,只有国会议员有立法提案权。在法国,立法提案权属于***和议员。在意大利,***府、议员、根据法律享有创制法律权的机关,五万以上的选民都享有立法提案权。
立法提案权可以由多方面的机关、组织和人员行使,但在行使提案权的过程中,地位和作用有颇大区别。一般来说,议会和议员、国家***、***府和***府***的地位和作用要重要得多。因此,各国在规定国家法律的立法程序时,一般都注意用宪法肯定这几方面的机关、组织和人员的立法提案权,而往往把其他机关、组织和人员所享有的立法提案权,用宪法性法律或其他法律加以确认。
但在实践中,有关机关、组织和人员是否具有立法提案权,往往不完全取决于法律是否作了明确规定。宪法和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的,在实际上也可能享有立法提案权。因此,不能把是否具有立法提案权的标准仅仅看成法律是否有明确规定。例如,美国宪法只规定议员享有立法提案权,但实际上可以向国会提出立法议案的除了议员外,还有以总统为首的行***机关和行***人员、仅人压力集团特别是代表各个垄断组织的院外集团、掮客。再有,宪法和法律规定享有立法权的,在实际上也不一定能充分行使立法提案权。例如:意大利、奥地利、瑞士、索马里等国都规定选民享立法提案权,但由于选民提出立法议案必须有相当可观数量的选民一致行动,就使选民在实际上很少能行使立法提案权,更谈不上充分行使。这些情况表明,研究一国哪些机关、组织和人员具有立法提案权,不仅要看该国宪法和宪法性法律是怎样规定的,而且要注意该国立法实践中究竟是什么情况。
我国1982年宪法第一次明确规定全国人大及其***会行使国家立法权,同时明确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大***会组成人员,有权依照法定程序分别提出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根据《宪法》和《立法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的规定,我国的立法提案权属于特定的国家机关和人员:(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团;(2)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4)***;(5)中央***事委员会; (6)最高人民法院;(7)最高人民检察院;(8)一个代表团或者30名以上的代表联名;(9)1/5以上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可以提出修改宪法的议案。根据《立法法》第二十四、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有权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法律案的主体包括:(1)委员长会议;(2)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3)***;(4)中央***事委员会;(5)最高人民法院;(6)最高人民检察院;(7)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10人以上联名。
从几十年的实践来看,中国国家立法的立法提案权主体,有这样特点:在没有法律规定或法律规定不详的情况下,在立法实践中部分依据法律规定,部分依据中国社会主义立法原则来确定立法提案权的归属,在有法律规定和法律规定逐渐完善的下,依据法律规定来确定立法提案权的归属,近些年的情况也是如此,还应指出,中国立法虽然规定了多方面的机关和人员具有立法提案权,但在立法实践中,立法议案主要是或绝大多数是由全国人大和***两个系统提出的,其他方面很少提出立法议案。
从前面的分析我们知道,在中国立法实践中,立法议案主要是或绝大多数是由全国人大和***两个系统提出的,其他方面很少提出立法议案。我国全国人大代表的组成分为区域制和职业制两块。区域制代表即以省、自治区、直辖市等行***区划为单位选出的代表,组成各个代表团;职业制即目前的******代表,组成******代表团。不论是来自行***区划的代表还是来自******的代表,都是人民代表,是代表全国人民来行使权力,并且这些代表都是非职业化的,这些特点决定了法律规定的一个代表团或30名以上的代表可以提出的议案难以充分实现。
所以,笔者认为,应当在现行规定的基础上,适当扩大享有立法提案权的主体范围。鉴于各民主***派、工商联、公会、共青团和妇联等社会团体或组织的代表性、组织性以及它们在我国社会***治生活中的实际作用,建议赋予其中央(或全国性)机关(或组织)以立法提案权,即允许它们在其任务范围内向全国人大或其***会提出法律案。此外,应当建立公民创制权制度,允许50万以上选民联名可以向全国人大提出立法议案,30万以上选民联名可以向全国人大***会提出立法议案。
二、关于立法提案权的行使
任何立法活动都应当按照一定程序进行。具有立法提案权的主体也应当遵循一定原则、程序或要求行使立法提案权。1982年以前,我国《宪法》和有关组织法虽然规定了行使立法提案权的主体,但没有详细规定提案权行使的基本程序和基本要求。1982年《宪法》以及以后相继制定的《全国人大组织法》、《全国人大***会议事规则》、《地方***府组织法》等都对提案权主体行使提案权作了限制:
其一,提案主体所提法案应当属于接受主体职权范围内的法案,超出范围的法案视作建议向有关部门反映。2000年出台的《立法法》没有明确规定向全国人大及其***会提出的法案,是否应该属于它们各自的职权范围。这是《立法法》的疏忽,还是它取消了这一限制,不得而知。从理论上讲,有关组织法和议事规则的规定是合适的。
其二,有关的提案主体必须符合法定人数才能提出法案。现行《宪法》和有关法律规定:全国人大代表30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全国人大提出法案,***会组成人员10人以上联名可以向***会提出法案;地方人大代表10人以上联名可以向本级人大提出法案,地方人大***会组成人员5人以上联名可以向***会提出法案;以代表团名义提出的法案应当由代表团全体代表过半数同意才得向全国人大提出。对提出法案作人数上的限制,目的在于限制提案数,减轻立法机关的工作负担。然而简单地限制提案人数,而不对代表的提案数和附议次数作限制,不可能达到作此限制的目的。况且,现在情况是人大代表及***会委员很少提出法案,作此限制意义不大。即使以后情况发生变化,也可以通过专门机构的审查决定法案的处置。
其三,提案主体提出法案的时间限制。《立法法》和《全国人大议事规则》都对不同法案的提出时间作了不同规定。对于提出需本次会议审议的法案,全国人大***会在全国人大会议举行的一个月前,应将准备提请会议审议的法律草案发给人大代表。因此,提请本次会议审议的法案,至迟应在举行人大会议一个月前提出。同时,《立法法》规定,向全国人大提出的法案,在全国人大闭会期间,可以先向***会提出,经***会审议后,再决定提请全国人大审议。这就是说,提请全国人大审议的法案,实际上早在全国人大召开前的某次***会会议举行前就已提出。人大代表在人大会议期间提出的法案一般不可能成为本次会议的审议对象(至今只有在八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期间,由***团发动代表提出一项《宪法》修正案被列人会议议程)。对人大代表在人大会议期间提出法案的时间,人大议事规则规定,由***团第一次会议决定代表提出法案的截止日期,所以,代表提出法案的时间不能迟于这一日期。至于向全国人大***会提出法案的时间,有关法律未作明确规定。但按《立法法》和《全国人大***会议事规则》的要求,列人***会会议议程的法案,除特殊情况外,应当在***会会议举行的七日前将法律草案发给***会组成人员,因此,法案至迟必须在举行会议的七日前提出。向地方人大及***会提出法案的时间各地方的规定不尽一致。笔者认为,我国有关法律对不同法案提出时间进行不同的规定,应该说是合理的,但对于本次会议讨论、审议的法案提出时间规定得比较短,不利于代表及***会组成人员作审议前的准备工作,势必影响审议质量。因此,列人本次会议审议的法案的提出时间应当适当提前,以利于代表及***会委员作审议准备。
对于提议案来说,一般是具有立法提案权的机关、组织和人员,应就本身职权或业务范围内的问题行使立法提案权,提出属于接受议案的机关职权范围内的立法议案。宪法规定,向全国人大及其***会提出的立法议案,必须是属于全国人大或其***会职权范围内的立法议案,即提出修改宪法和制定、修改或废止法律的议案。这里仅规定要提出属于国家权力机关职权范围内的议案,而没有规定行使立法提案权的机关、组织和人员一定要提出与自己部门业务或职业范围相称的议案。
笔者认为就是要在坚持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前提下,改革现有的代表产生及组团方式,一方面考虑代表的职业化和专业化问题,另一方面是组建职业代表团,对这一问题,可考虑的办法是:(1)区域代表团不取消,但要改变,不单纯按行***区划来组代表团,按香港、澳门代表团,民族自治区代表团和其他地区代表团,对于香港、澳门和民族自治区以外的地区,可考虑类似建国初的大行***区的方式划分几个地区,在同一地区的几个省选出的代表组成一个地区代表团。(2)按基本行业的划分,把来自不同行业的代表划分组成不同的代表团,实际上我们目前的******代表团就是这一类,形成行业代表团模式,更为专业化,职业化。
三、关于立法提案的规划与限制
立法规划,是立法机关为了有效、有序立法所制定的用于指导立法的措施、步骤、安排及筹划。80年代至90年代改革开放后,立法需求的膨胀和立法资源的稀缺这一对矛盾空前紧张,而科学的立法规划无疑能起到均衡立法结构、优化立法次序、调控立法供求关系的作用。 于是自1991年11月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尝试编制立法规划始,至今从全国人大、到地方各级有立法权的人大和***府都形成了编制五年立法规划、年度立法计划的惯例。立法规划对我国立法机关的立法工作、国家的法律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目标的实现等都有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和意义,对我国能够在较短的时间内, 利用有限的立法资源建立起一套较为完整的法律体系功不可没。立法规划对立法提案有很重要的影响。一方面,立法规划确立的立法项目必须通过立法提案的形式进人立法议程,才能保证立法规划的实施和执行;另一方面,立法规划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立法提案的质量,影响立法提案能否被大会提交立法议程并进行实质性的立法工作。不管是短期立法规划(如年度立法计划)、中期立法规划(如立法五年规划)还是长期立法规划(如十年立法规划),都是立法机关在一定时期立法的基本指针或指南。虽然立法规划不是一成不变,但它的改变必须履行一定的程序如提起、审议和表决通过等。立法规划中所确立的立法项目必须作为立法议案被提出,这才是立法项目真正进人立法的开始,如果没有法定的机关或个人向立法机关提出,则立法规划确立的立法项目有可能落空。同样,立法规划在一定程度上决定法定机关或代表提出的立法议案的质量,就是说立法提案能否被真正纳人立法议程,一定程度上受立法规划的影响。
从立法实践来看在立法规划内的立法项目,只要能顺利起草完成,法案的通过一般就不成问题,而立法规划外的立法动议,即使依法定权限、程序提出往往都很难进入立法议程。 如此一来立法规划事实上成为了绝大多数立法的起点,而这样一个关乎一部法律案生死存亡的程序, 2000年出台的《立法法》却未将其列为正式的立法程序,至今仍以“惯例”的非正式程序形式存在,如此一来立法规划、 立法计划编制程序也一直是粗疏的、柔性的且从中央到各地方都不统一。 而在立法规划、计划编制的实际操作中,立法项目征求意见的范围基本上局限于国家机关,这很大程度上是由于立法项目一旦被列入规划、计划就成为必须完成的立法任务,所以编制者在编制之初就要确保每一个立法项目有确切的负责起草并有提案权的 “责任人”,而这种“责任人”的角色拥有提案权的代表难以承担,有提案权的国家机关无疑是最佳人选。这种单一的部门参与,不可避免地限制立法项目的选择更多的体现了国家管理的需要,却基本不能反映来源于社会的多元利益要求。
但由于其根植于国家主导主义立法理念, 是在民主与效率的价值冲突中偏重效率的制度选择,运行至今其强实效性与弱程序性的矛盾、非正式程序的性质、超越正式程序的现实结果及成为了部门利益不正当扩张的途径等诸多明显的制度缺陷和操作中的不合理,使我们必须对这一制度进行改革。 所以笔者认为,首先要弱化其“强指令性”,改变立法规划是法案进入审议程序必经关口的现实状况。 应通过增加立法规划中项目,并允许规划法案与非规划法案在正式程序中进行博弈、优胜劣汰,既不丧失立法规划的国家立法指导性,又避免越俎代庖,同时一些规划外符合社会现实的立法需求的立法项目, 才有机会通过人大代表提案或其他法定民间主体提案的方式启动立法程序,为实现立法提案程序利益表达多元化提供可能性。其次,要将立法规划由非正式程序转为正式立法程序的一个阶段,促使立法规划制定程序的法定化和统一化,增强透明度。在弱化立法规划的指令性的同时,增强其程序性是解决“强实效与弱程序性”矛盾的必然选择。现实中立法规划的“半暗箱操作”的制定过程成为***府部门基本垄断立法规划项目,遏制了多元利益表达与博弈的制度优势,所以如果立法规划在一定时期内仍旧需要保有其相当的实效性,就必须尽快制定统一的立法规划程序规范,否则实在有违立法民主的基本要求。
全国人大代表提案范文5
高质量议案建议的“源头活水”
今年是本届全国人大第二次会议,代表们经过去年一年的履职,积累了不少履职经验,其中之一就是如果要提出高质量的议案建议,就要经过认真履职、充分准备,在深入实际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形成。去年上海的全国人大代表分成4个专题调研小组,开展了广泛深入的调研,在调研报告的基础上形成了许多有质量、有份量的议案建议。比如关于修改《企业破产法》的议案,以及关于《全面加强城市基础设施管理,切实保障城市公共安全》、《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推进我国家庭农场发展的八个方面建议》等建议就是由专题调研的成果转化而来。
我们可以发现,上海代表团所提议案案由清晰明确,案据充分有力,方案详实可行,连续几年所提议案都100%被大会列为正式议案。“看来今年的专题调研要好好地谋划一下。”会议期间已经有代表开始考虑新一年的专题调研。
代表的底气来自“地气”
“我从三亚到东北边疆,从大上海到西北霍尔果斯口岸都发现……”、“我通过联系社区发现……”、“通过调查统计显示……”翻看代表的这些议案建议,字里行间不难感觉到他们履职的底气来自于深入实际、深入基层,来自于长时间的准备酝酿,很接地气。“没有买卖就没有杀害。”周振波代表以此来说明要加大力度打击拐卖妇女儿童的犯罪行为,并提出关于修改《刑法》第二百四十一条的议案。“我这个议案是通过社区居民反映,并让区法院的同志帮助修改完善的。”朱国萍代表谈起关于修改《民法通则》第十六条的议案,充满了对困境儿童的感情。沈志刚代表则从保护劳动者权益、完善用工制度出发,提出修改《劳动法合同法》的议案。
代表都是各行各业的精英,他们在自己的岗位上有着深厚的理论和实践经验,许多代表结合本职工作,提出了许多议案建议。比如张全代表就结合环保工作,在认真调研的基础上形成了制定《土壤环境保护法》、修改《水污染防治法》两件议案,都附有详细的立法草案。
提高命中率的“独门绝技”
“据了解,全国人大财经委会议已在2013年年底确立中国电子商务立法初步的‘时间表’。”张维华代表提出制定《电子商务法》的议案就是瞄准了全国人大2014年立法计划。许多代表议案都是紧紧围绕十八届三中全会要求和全国人大***会立法监督工作提出。比如,修改《环境保护法》、修改《刑法》等6件议案就是直接针对全国人大***会5年立法规划或2014年立法计划中的法律案提出的。这就大大提高了代表议案的命中率。
同时,代表议案建议仍要围绕大局、聚焦中心工作。比如此次在重要领域改革方面就有较多议案建议,比如关于制定混合所有制企业员工持股法律的议案就是贯彻落实三中全会提出的改革事项,关于制定《信用管理法》的议案与今年***府工作报告中提出的信用体系建设不谋而合。
代表们的“回马***”
代表们的这些议案建议绝不会“一提了之”。去年,就有许多代表针对承办单位的办理答复不太满意,或者认为还需要进一步推进落实的问题,在今年重新提出。比如,《环境教育法》的议案、加快制定《期货法》、加快特高压电网建设等等,都是代表们发扬持续跟踪韧劲的充分体现。
全国人大代表提案范文6
提案像一面镜子,映照出提案者的面孔“轻松、严肃、执著、大胆……那份提案曾引发的追捧和质疑会随“两会”的落幕而消散,但“那份提案是否能够真正代表人民利益”的话题仍在继续。
最轻松的代表
这些年他们一直是“休假式”代表
世界体操冠***、湖北省体育局体操管理中心主任杨威从2008年做全国人大代表以来,5年没提交过一次议案。对此,杨威说:“我是湖北代表里面年龄最小的,我这个年龄还最需要学习,从学习里面成长,为以后的道路做铺垫。”
杨威不仅为自己的“零提案”找到了合适的理由,还坚定地为刘翔的“缺席”和“零提案”进行辩护。
过去5年中,人大代表的国家田径队运动员刘翔因有4次缺席或没有提案而遭诟病。在本届“两会”期间,杨威为刘翔感到委屈。“刘翔是在用实际行动履行***协委员的职责,他最主要的职责就是训练和比赛,他目前在为伦敦奥运会做准备而缺席‘两会’,别人根本无权指责这样一位为国争光的现役运动员
”
杨威所说的自己“5年都在学习”情有可原,因为常人在十几岁学习文化知识的时候,他是在体校和集训队,按杨威自己的话说,现在的自己就像刚进入市体校学习体操的那段时间,一切都刚刚起步,所以他抱着学习的态度。
作为一名世界冠***,杨威为祖国争得了荣誉,无疑是优秀的,但是作为一名全国人大代表,5年来没提交过一次提案,仅仅说一句“还需要学习”难免有些牵强。
不能说没议案的代表就是“尸位素餐”,也不能说“零议案”就一定是虚与委蛇。但是,在社会转型期,在利益多元、价值多元、矛盾与冲突并不鲜见的当下,代表常年沉默于宝贵的“议案权”,在普通公众眼中必定是一件难以理解的事情。
禹海君
“零议案与‘年龄小’无关”
“零议案”确实让人匪夷所思。对于世界冠***杨威,也许我们没有资格指点什么,但是作为全国人大代表,杨威显然需要接受公众的疑问:5年内他究竟履职了什么?是体育界已经“河清海晏”还是他根本没想过“代表”谁?
当然,不能仅凭议案和提案的数量来判断代表和委员们是否称职,但提案的数量某些程度上能够反映代表和委员们的履职态度。事实上,代表要想拿出提案或者议案并非一件困难的事情,与所谓“年龄最小”并无直接因果联系。
代表或委员本身承载着民意的重托,就应该放下身段来倾听民众的诉求,这方面,民众的智慧绝不可低估。如果代表和委员素日里认真地倾听了民众的诉求,怎么可能连一份提案或议案都拿不出来呢?
一些人大代表把这一职责当成了头衔、荣誉和地位,愿意做一个“老好人”,不提“得罪人”的意见。但是,人大代表是代表人民行使国家权力,如果人大代表没有议案,无异于让人民“自废武功”。
说到底,人大代表“5年零议案”还是缺乏责任意识使然。实际上杨威完全可以提出比较高质量的提案,以其体操界人士的身份,提出有关运动员培养、奖金分配、运动员保障等方面的提案。曾经是运动员的杨威最能体会运动员需要什么,而体育界对这位代表而言,也是一个取之不尽的提案“富矿”。
最执著的代表
这些年他们只提一个议案
有这样一些代表委员,连续多年提同一个议案、提案,并为此不懈努力、孜孜不辍。尽管今年是本届代表委员履职的最后一年,他们在“两会”为意见、建议上下奔走的身影依然忙碌。
“我有足够的耐心,哪怕等10年、20年!”满脸络腮胡须的律师韩德云从2006年开始,每年都提“官员财产申报公开立法”的提案,这是他当选两届、10年人大代表以来,连续7年、第七次提出该案。
令韩德云颇感欣慰的是,相关部门的回复在悄然发生变化。2006年第一次提交该议案时,全国人大内司委给韩德云的书面答复是“有许多问题需要进一步论证和调研”。之后几年,回复仍旧是“条件不具备”。去年,中央纪委“将尽快推动官员财产申报制度立法”的回复,令韩德云眼前一亮。
“代表应该成为民意与***府之间双向的沟通和桥梁。”韩德云说,十年履职,他最突出感觉是,“作人大代表最重要的是如何做民意的代表,怎么把民意收集、判断、归纳,做一种民声的传递。”
同为全国人大代表的河南财经***法大学法学院教授邸瑛琪,也已连续5次向全国人大***会建议尽快制定和颁布《公务员财产申报法》。“腐败案件表明,许多领导干部被或进入司法程序后才被发现有大量非法的财产收入。”他认为,制定和颁布公务员财产申报相关法律的社会基础已经具备。
而对“两会”的另一热点话题“公车改革”,全国人大代表、湖北省统计局副局长叶青已经提了9年,他不但不懈呼吁公车改革,而且做出了一个“另类举动”——向领导提出“自购私车,自己驾驶,每月给予一定补助,去外地实报实销”。九年磨一剑,叶青也感觉有些漫长,但他说一定要继续下去,“不能急,要慢慢来,我相当看好”。
始终与***府财***预算透明度“较真”,全国***协委员、上海财经大学公共***策研究中心主任蒋洪,今年是连续第五年提交关于预算透明的提案。“国家财***和预算中的有些信息的确需要保密,但国家秘密的范围决不能宽泛到没有边际,将所有的财***信息都作为国家秘密。”蒋洪认为,很多改变是一点一滴的,但必须要有人去推动,并持之以恒地推动下去。
每一份执著的议案、提案都反映了社会改革中的重点难点,正因其难,多年来这些议案、提案尚未完全被付诸实施,但他们矢志不渝的努力悄然间循序渐进地推动着难度的化解。
此间有评论员称,与五年无一议案的杨威、四年“两会”请假的刘翔们相比,这些多年来坚持不懈的代表委员显得难能可贵。他们提出的极具责任感和预见性的议案和提案,是国家未来发展的希望所在。
最不靠谱的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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