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研究方法精选6篇

论文研究方法范文1

关键词:行***法律责任法学研究方法法律学规范

一、语义分析:被泛化了的行***法律责任

从一般法理学(Generaljurisprudence)的角度看,法律权利、法律行为和法律责任三者有机地构成了各种法律制度的本体要素,它们是对法律进行实证研究的重要范畴。以控制行***权力为基本功能的现代行***法亦以行***权力、行***行为和行***责任为基本结构,由此构成了“行***权力-公民权利”、“行***行为-行***程序”和“行***责任-行***救济”的基本范畴(注释1).对这些基本范畴的清晰诠释,是行***法学研究的根基和起点。然而,作为行***法基本范畴的行***法律责任概念,在中国大陆的行***法学研究中却是一个颇具歧义的概念。其主流观点认为,行***法律责任是指行***法律关系主体因违反行***法律规范所应承担或应负的法律上的不利后果,根据行***法律关系主体的分类,其中包括行***主体的责任、公务员或行***人的责任以及行***相对人的责任;与行***法控制行***权力的价值取向一致,学者大多将研究重点置于行***主体的责任,一般认为,行***法律责任是指行***主体因行***违法或行***不当,违反其法定职责和义务而应依法承担的否定性的法律后果。这种意义上的行***法律责任不仅包括行***损害赔偿责任,在责任形式上,它几乎囊括了所有行***违法、行***不当及瑕疵导致的不利后果,行***行为的确认无效、撤销、变更均是重要的责任形式。更广义的行***法律责任甚至包括行***法律规范要求行***主体在具体的行***法律关系中履行和承担的义务,它包含了“岗位责任”和“行***责任”两个方面(注释2).这种责任观实际上将责任等同于义务,使责任概念的外延无限扩大,它更接近于大众语境中的责任涵义,例如,当人们说“***府负有保护公民合法财产权的责任”时,实际上是指***府具有某些义务。

在西方各国以及日本、我国台湾地区的行***法中,行***法上的责任与侵权法中责任是一致的,它的涵义仅局限于行***机关因其公务活动给公民合法权益造成的损害所承担的赔偿责任,域外的行***法学著述以及行***立法几乎不用“行***法律责任”这一称谓,而是具体化为“行***损害赔偿责任”、“***府侵权责任”、“国王责任”、“联邦责任”等(注释3)3,它们分别是各国(地区)国家赔偿制度中的核心范畴。

与域外行***法上的“行***法律责任”相比,中国行***法上的责任是一个包罗万象、被泛化了的概念,其涵盖范围的扩张导致其精确程度的下降。在分析法学家看来,法律学的发达程度往往取决于其基本概念的精确程度,法律学研究应该从最基本的法律概念的正确分析着手,而后才能着手构建理论体系,阐释某些基本法理。(注释4)4就作为法律学分支的行***法学而言,对行***法律责任这一基本概念在法解释学的意义上作出精确诠释是十分必要的。

“对一个概念下定义的任何企***,必须要将表示该概念的这个词的通常用法当作它的出发点”,(注释1)5因此,语义分析是我们认识责任概念的起点。在现代汉语中,责任通常有两种涵义,一为“应尽的职责”,即“分内应做的事”;二为“应该承担的过失”。(注释6)6在日常大众语境中,责任一词在三种意义上被使用,即“义务”、“过错、谴责”、“处罚、后果”。日常生活中责任一词的含义具有包容性,根据场合,“责任”可能仅指“义务”或“谴责”或“后果”,也可能包括“义务”和“谴责”双重意义,甚至包括“义务”、“谴责”和“后果”三重意义。(注释7)7由于责任一词在大众语境中的多义性,法律学规范语境中责任涵义的确定应以此为基础进行选择。现代汉语、日常生活中责任的部分含义-“分内应做的事”、“义务”已被法律学中的基本概念“义务”所吸收,因此,法律责任的涵义应建立在责任的“剩余”涵义-“应该承担的过失”、“过错、谴责”、“处罚、后果”上。否则,就可能导致法律学中的两大基本概念-“义务”和“责任”的混同,从而使精确的法律逻辑、法律推理失去根基。中国行***法上广义的责任概念正是简单地将大众语境中责任涵义等同于规范语境中责任涵义的结果,忽略了法律责任作为规范科学概念的本质。

确定法律责任概念的语义,只是对行***法律责任概念进行诠释的一个起点。通过前述分析,法律责任语义被确定在“应该承担的过失”、“过错、谴责”、“处罚、后果”之上。然而,这一分析结果仍然具有高度的不确定性,个中内含了错综复杂、相互勾连的事实与价值。如,“过错、谴责”就涉及到价值评价的问题,即应当以何种标准判断过错或进行谴责:“处罚、后果”则可能与法律上的强制这一事实要素相关;而“过错、谴责”又可能是“处罚、后果”的前提。法律责任概念语义的复杂性决定了它无法象“权利”、“义务”概念那样成为法律学上的“元概念”,易言之,法规范语境中的责任概念可能由一系列在逻辑上相互承接的权利义务关系构成,而不是象权利、义务概念那样由几个相对***法律关系“元形式”(法律关系的最低公分母)构成。(注释8)8那么,在法律学的语境下,我们应当怎样诠释行***法律责任概念的这些复杂的内在构成因素?这关系到法律学研究方法的思考。申言之,法律学意义上对基本概念的诠释路径甚至关涉到这样一个宏大的理论问题:法学作为一门规范性质的***科学,其“自治”或“自主”的根基即本体的研究方法是什么?(注释9)9

二、方法:诠释行***法律责任的三种路径

刑法学者冯***认为,任何一种责任制度,如果完善的话,都应当包括“义务指定”、“归责要素”和“负担形式”三方面的内容。(注释10)10冯***对法律责任构成要素的界分以一种十分明快的方式道出了法律学研究方法的基本认知模式。这种认知模式以认识论上的界分事实与价值为前提。自从英国哲学家休莫提出事实与价值的二元界分命题从而开创人类认识论的新纪元以后,近代法学出现了二者在学说上被分开的趋势(以休莫、韦伯、凯尔森、拉德布鲁赫等的观点或立场为代表,尤其是新康德主义的所谓“方法二元论”)。而分析实证主义法学则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将法的构成要素界分为逻辑构成、价值和社会事实。责任制度中的“义务指定”主要指向责任规范的逻辑结构,即责任规范的适用以指定义务的违反为逻辑前提,并由此展开一系列在逻辑上相互承接的法律关系,责任在法的逻辑、形式意义上表现为特定的法律关系:“归责要素”

指向责任规范中的价值评价,即应当以何种标准作出价值判断,使责任归属于违法义务的行为人,从而使责任制度获得正当性;而责任的“负担形式”则解决了在公权力的强制作用下以何种方式实现责任的问题,(如赔偿的方式、惩罚的方式),指向责任制度中的社会事实因素。这也为我们阐释行***法律责任提供了基本线索。

1、责任关系:行***法律责任的逻辑形式意义

对行***法律责任逻辑形式意义的探究须运用传统分析法学的研究路数。分析法学在剔除了法律中的价值因素后,认为法律学的核心研究对象是实证的法规范,法律学的基本任务就是为法律家在法律推理、适用的过程中提供基本的认知模式,因此,法学研究的要义首先在于对基本法律概念、法律规范的逻辑形式构造进行精确的界定。尽管传统分析法学对法律价值、社会事实因素的忽略遭到了后世学者的诟病,但它却为现代法律学研究方法提供了不可或缺的“合理内核”。在这种方法下,行***法律责任(而非道德上的责任、***治上的责任)的意义须从法律的形式意义上得以说明,行***法律责任的本质在于法律关系,这些相互链接的法律关系必须满足以下标准范式:1、在一个法律关系中,特定的行为违反了法律设定的义务,即侵犯了权利;2、有权利则必有救济,由于权利被侵犯,必然导致另一个救济权法律关系的展开,责任的实现依赖于这个救济权关系的实现。在剔除了价值、社会事实因素后,纯粹逻辑、形式意义上的行***法律责任的本质就是这个救济权法律关系,亦可称之为责任关系(注释11)11.这为我们展示了行***法律责任规范的核心结构,也奠定了法教义学意义上对行***法律责任的认知范式,从而将行***法律责任从道德责任、社会责任中剥离出来,成为法律学的基本概念。

至此,我们可以对中国行***法上的责任概念进行某些反思。许多学者认为,行***行为的撤销、无效和变更都是行***主体的责任形式。在法的形式意义言之,行***行为的撤销、无效和变更所涉及的是行***行为效力要件的缺陷,这几种情形实际上是指行***主体通过行***法律行为所意欲创设的权利义务关系的失败,在行***行为的内容在事实上被实现以前,并未构成对相对人权利的侵害,因此无法导致一个救济权关系的展开。例如行***机关对行***相对人作出罚款5000元的处罚决定,实际上是通过一个行***处罚创设了行***主体和相对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行***主体有权要求行***相对人缴纳5000元罚款,行***相对人具有缴纳5000元罚款的义务),如果该行***处罚被撤销,则意味着行***主体创设的这一权利义务关系的失败,只要行***相对人未缴纳罚款或被强制执行,这个被撤销的行***行为并未构成对行***相对人权利的侵犯。行***行为的撤销、无效和变更实质上是对行***主体运用行***法律行为进行设权活动的矫正和纠错机制,它们本身并不是责任的形式。这一认识和侵权法上的责任理论是一致的,因为如果将其视为行***法律责任的形式,那么,一个民事法律行为的无效也必然产生民事法律责任,从而引起侵权法理论的混乱。这种做法也与将行***法律责任定位为行***主体承担的“不利后果”或“消极性后果”的概念自相矛盾,难道行***行为的撤销、无效和变更就一定对行***主体“不利”吗?基于法治的立场,我们可以说撤销或变更一个违法的行***行为是纠正了行***主体的错误,这无论对于行***主体、相对人或是社会来说都是大有裨益的。一个行***法律行为的效力要件是否具备,这是一个法律逻辑、形式层面的问题,它是“价值无涉”的;而“不利后果”或“消极性后果”则是一种价值评价。将这两者相混同用以阐释行***法律责任,在逻辑上是难以自洽的。

2、强制和责任方式:行***法律责任的社会事实因素

在逻辑形式意义上,行***法律责任的本质是行***法上的救济权关系,然而,逻辑并不是责任规范的全部,离开责任规范中的社会事实因素,我们将无法完整地解读行***法律责任概念。行***法上的救济权关系与民法上的救济权关系一样,可以通过多种方式实现,如行***主体可以和行***相对人协商解决行***侵权损害赔偿,从而使相对人的权利得到救济,行***相对人也可以通过行***赔偿诉讼实现救济。在法教义学的意义上,只有进入公力救济,在国家公权力的强制作用下保障救济权实现的行***救济法律关系才能被视为行***法律责任关系。这和较为成熟的民事责任理论是一致的。(注释12)12这涉及到对行***法律责任制度中社会事实因素的诠释。行***法律责任制度中社会事实因素包括以下两个方面:

一是国家公权力的强制作用,公权力的强制作用并不意味着简单的强制执行,在大多数场合,它首先表现为一种潜在的影响和支配能力,强制执行这种迫不得已的制裁措施只是法律最后的选择。(注释13)13例如,行***相对人提起行***赔偿诉讼,法院判决行***主体承担赔偿责任,由于司法权的强行介入,此时行***法上的救济权关系已转化为行***法律责任关系,如果被告自动履行了判决内容,公权力的强制作用仅仅表现为对被告的影响和支配力,如果被告拒绝履行判决,法院启动强制执行程序,公权力的强制作用才直接体现为制裁。需要指出的是,公权力的强制作用是社会生活中的一种实力装置-通过事实上的对人的心理施加压力、影响或者直接施以物理上的力发挥作用的机制,它并不是规范语境中的存在,因此,它属于法律制度中的社会事实因素。

二是责任方式,在公权力的强制作用下,责任人以何种方式实现责任的负担形式,这是法律责任制度中最为直观的事实表象。行***法律责任的责任方式和民事法律责任的责任方式基本一致,主要有停止侵害责任形式、恢复性责任形式和补救性责任形式构成。(注释14)14而这些责任形式在实证法上又具体表现为赔偿、返还财产、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恢复原状、消除影响、恢复名誉等。

3、归责:行***法律责任的价值评价机制

上述研究路径在逻辑形式和社会事实层面上解决了行***法律责任规范的内在机理,但这仍然不是问题的全部,我们仍然必须面对“人们应当基于何种理由对自己的违法行为承担法律责任?”“国家公权力强制介入某个法律关系为被侵犯之权利提供救济的正当性、合理性是什么?”这些具有价值评价性质的根本问题。因此,为了求得对行***法律责任规范完整的认识,导入某种价值分析的路径是必要的。行***法律责任的价值因素集中体现在归责这一要素上。在较为成熟的大陆法系刑事责任理论中,“特定意义的刑事责任”研究是对责任中价值评价机制的阐释。“特定意义上的刑事责任”是指行为的有责性(注释15)15,它是犯罪构成要件之一,在本质上,它是指法律基于特定的价值标准对实施侵害之行为以及支配该行为之主观心理状态所作的“道义非难”和“社会非难”。对这种评价机制中的价值标准的研究,就是刑事责任理论中“责任的根据”,这是对刑事责任价值本原的认识。当然,这种价值分析并不是哲学意义上追本溯源、形而上学般的追问,它必须立基于法规范的限制范围,以寻求价值标准的客观化。于是,刑法学导入“罪责”这一规范机制,从而使抽象的道义性、社会性非难转变为对行为人主观过错(故意、过失)的探究,实现了价值评价的客观化。在民事责任、行***法律责任中,与“罪责”相对应的概念是“归责”,“归责”实际上也是法律责任规范中价值评价的客观化机制,由此产生的是

民法、行***法中的“过错责任”和“无过错责任”的归责方式。

在行***法律责任制度中,“过错责任”是其根本性的归责原则。“过错责任”的本质是一种道义性的价值评价,它是基于伦理的立场,对行为人的主观心理的否定评价。过错意味着行为人的自由意志选择了恶,因而具有道德上的可谴责性,行为人因过错致人损害而承担责任在道义上是正当的。随着侵权法理论的发展,现代行***法上的“过错责任”出现了“过错客观化”的趋势,从考察行为人主观的心理状态转向考察客观的行为状态,行为若不符合某种行为标准意味着对注意义务的违反,即可推定“过错”的存在。在各国行***法上,行***机关违反法定职责(我国行***法上的各类行***违法),均可作为判断过错的客观标准。

“无过错责任”是行***法律责任中的补充性归责原则。在各国实证法上,“无过错责任”具体表现为“危险责任”、“特别牺牲责任”等(注释16)16,它们无不主张在责任的评价机制中,排除对“过错”的考虑,完全基于损害补偿等功利性因素进行归责。因此,以这种理论为根基的行***法律责任实质上是一种“社会责任论”,它所蕴含着的价值内涵可以归结为“利益均衡”,即在发生侵权损害的情况下,应当根据社会公共利益(或公共***策)权衡冲突双方的利益,以达到合理的损失分配。

三、思考:作为法律学分支的行***法学之研究方法

上述分析大致展示了规范语境中行***法律责任概念完整的构造,从中折射出作为规范科学的法律学研究方法的基本认知模式。笔者认为,西方法学与中国法学对行***法律责任认识的差异在本质上是研究方法的迥异。从总体而言,目前的中国行***法学对法学方法、法律方法的认识是混沌的,她还没有自觉地意识到作为规范科学的行***法学研究方法的一些基本特征。这一点在行***法律责任的阐释中尤其明显,一些学者往往将大众语境中的责任与规范语境下责任相混同,导致行***法上责任的外延无限扩大。上述分析也引发了一种关于行***法研究方法的思考,对于年轻的中国行***法学而言,这或许是十分必要的。

笔者认为,作为法律学分支的行***法学的研究方法,实际上是一种在通盘考虑法的各要素的前提下、逻辑中心主义的“综合的研究方法”。对这种研究方法的探究,又必须从构成它的“元方法”及其研究对象着手。

行***法学是以行***法现象作为研究对象的一门法律学。行***法现象由行***法规范、行***法意识、行***法制度和行***法关系组成。(注释17)17从现象学的角度,还可对行***法现象作更为细密的分类,上述行***法规范、行***法意识、行***法制度和行***法关系与其他任何部门法现象一样,从本原上说,无不由价值、事实和逻辑三大要素组成,由此构成了行***法现象的“元要素”(也是其他部门法现象的“元要素”)。分别以这三个要素为主要研究对象的学科组成了法学所有的流派,并构成了完整的法学(行***法学)研究方法,成为法学研究方法的“元叙事形式”。法现象所包涵的价值因素是自然法学(或其他价值取向的法理学)赖以存在的基础;而广义的社会法学则以法现象的事实因素为研究对象,它包括法经济学、法社会学和历史法学等学科;法现象所包涵的逻辑因素构成分析法学赖以成立的基础。对上述法学三大流派的理解,应从本体论(Ontology)和方***(Methodology)两个层面着手。从研究方法的层面上看,分析实证方法、价值分析方法以及社会实证分析方法构成了完整的法学研究方法。

用分析实证的方法研究行***法学,应注重从逻辑和形式上分析实在的法律概念和规范,运用以逻辑分析和语义分析为基础的系统而精密的法律分析方法,通过概念的分析与建构形成规则,通过极高的逻辑系统性形成超越具体问题的形式合理性。如果没有这一点,行***法学将不成其为法学,因为作为法学者和立法者,尽可能地将纷繁芜杂的社会现实概括至一个严谨的法律概念系统中,这是他们的天职,也是法治的要求。萨维尼指出:由一门严格的科学的方法所保障的确定性才能根除任意专断。以分析法学为主要方法的法律学作为一门科学的出现是法治的内在要求,其社会功能在于对专制权力的制衡。(注释18)18在这个层面上可以说,分析实证方法是行***法学的本体研究方法,它使行***法学在知识上成为作为***学科的法律学之分支成为可能。似乎是受到“重学轻术”或“褒学抑术”的古代学术传统的影响,当下中国的诸多行***法学者非常热衷于一些宏大叙事式的研究(比如,行***法的理论基础、行***法的范式转换、21世纪行***法的发展趋势等等),但在另一方面,作为行***法学根基和研究起点的一些基本概念(譬如,公权力、行***行为、行***法律关系、行***责任等等)却未在法解释学的意义上得到清晰的阐释。如果说民法学者王涌倡导的分析实证民法学可以使相对成熟的中国民法学获得反思能力,改变无批判地继受他国民法理论、并“纠缠在一些抽象的他国法律问题之中”的被动局面,从而可能给中国的民法学研究提供“一个关于法律分析的一般方***基础”,(注19)19那么对于根基不深的中国行***法学而言,分析实证研究路径的引入则可能为中国的行***法学殿堂打下坚实的基础和起点,因为对行***法基本概念、基本规范的逻辑、形式分析正是传统的分析法学方法的“拿手好戏”。20世纪初美国分析法学家霍非尔德对权利概念精致的逻辑分析至今仍是一个被广泛运用的研究范式(注释20)20,从中引出的“法律关系元形式”理论亦为中国行***法上一些聚讼纷纭的基本概念、基本规范提供了精致的分析框架。

如果说实证分析法这所注重的是法的形式、逻辑意义,那么传统的价值法学所关注的是法的内在价值或实质价值,它将法学视为一种正义与善之术,认为法学的功能不仅在于揭示实在法的共同原则,而且应当具有批判性,这种批判性就来自于自然法思想中所蕴含的价值标准。随着现代实践哲学的兴起并在法学研究领域产生深刻的影响,这种具有古典自然法学派余风遗韵的研究方法已成为“稀有物种”。现代价值法学在方法上不再主张固有价值观念的不可质疑,而在于寻求法律准则如何能够证实和具体化的问题。(注释21)21当代英美世界自由主义法理学的代表人物德沃金提出了“阐释性伦理学的法律观”,认为法律制度是与道德具有一致性的巨大的智识和实践结构(注释22)22,在方法上则主张法律并非是描述性的科学,而是要用解释性的方法探究道德和法律难题存在的唯一正确答案。德国著名的法学家卡尔。拉伦茨的价值法学则主张运用法律诠释学的方法以探究“不能用科学实验的方法加以证明”的价值判断的客观化。(注释23)23现代价值法学的研究方法为法律解释学的发达作出了巨大的智识贡献,就目前中国的行***法而言,行***法解释学无论是在法学研究、法学教育还是在司法实践中均未受到应有的重视。现代价值分析方法在行***法学研究中的运用将为其提供一个新的知识增长点。

在社会实证分析方法的路径上考察行***法现象,实际上是将其置于宏观的社会视野中,所关注的是行***法现象的社会意义,将行***法现象放进社会领域联系地加以研究。因此,社会实证分析的方法实际上是诸多社会学科、人文学科研究方法的统称,如经济学、社会学、历史学的方法。这标志着其他学科对法学的全面渗透,由此而形成的是法学与其他学科之间多种

交叉学科,如法经济学、法社会学、历史法学等。严格地说,这些学科已经不是规范性质的学科,而是事实性质的学科,它们只是经济学、社会学或历史学的分支,而不是严格意义上的法学的分支。但是,正是这些交叉学科的存在为法学的发展提供了源源不断的“外部动力”,并且深刻地揭示法的社会本质,正是在这个意义上,马克思指出:“法的关系……不能从它们本身来理解,也不能从所谓人类精神的一般发展来理解,……它们根源于物质的生活关系,这种物质的生活关系的总和……”。(注释24)24社会实证的方法的在行***法学研究中的运用,是行***法学朝向社会生活关系的面相。当代中国正经历着一个前无古人的社会转型期,变动不拘、斑驳陆离的社会生活事实为中国的法学(以及其他社会科学)提供了取之不尽的学术“富矿”。社会实证路径上的戮力耕耘,也许为中国的行***法学作出智识上的贡献提供了最大的可能性。

以上是根据行***法现象的“元要素”(事实、价值和逻辑)在研究方法上所作的分类。由于人类认识的“确定性之墙”上始终存在“裂缝”,绝对地区分事实与价值是人类认识论上的一个神话。因此,在研究方法上绝对泾渭分明地界别上述三种路径也是不可能的。每一种研究路径都不可避免地存在着局限性,现代法学研究方法出现了综合、统一的趋势。现代法律学在历经了法学史上法律实证主义与自然法学派的激烈的争论后,逐渐出现了方法上的“超越法律实证主义与自然法”的倾向,(注释25)25主张法律规范是法律学的本体研究对象,法律学应以法律实证主义的方法为基础,处理规范所内含或指涉的事实,在对待价值的问题上,不仅承认法律与道德之间的紧密联系,而且主张价值是法规范的有机部分,价值可以客观化为法规范,成为指引、评价行为的标准。本文对行***法律责任的诠释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这种研究方法的统合:责任关系的研究体现了分析法学着重于法律的逻辑要素、逻辑关系的路数,其中将公权力的强制因素视为责任规范的构成要素贯彻了社会实证法学关注规范与社会事实之间的勾连的要旨,而价值分析路径上对归责的诠释则表现了现代法律学追求价值客观化的基本立场。

作为法律学分支的行***法学,应以法规范为其核心研究对象,法律实证主义(分析实证法学)为其提供了基本的研究方法,它着重于法规范本身的逻辑及形式层面的阐释,致力于对法律概念和法律逻辑精益求精的追求,它为法律生产精致的“零件”,为司法推理提供基本的逻辑方法,但它同时又不排斥法律中的价值考量,在实证规范的约束下寻求价值的客观化,从而避免沦为极端的法律实证主义。另外,行***法学还应该是一门具有教义性质的学科,(注释26)26它要求研究者的认知过程必须受到预置规则的限制,而不能流于形而上或本体论或社会学意义上的探究。因此行***法学研究不能忽视基本的研究规范和传统理论而任意地自行创设,否则只能导致理论研究中的混乱和无序。(注释27)27中国大陆行***法学将行***法律责任“泛化”的研究倾向很大程度上应归咎于忽视了这一法律基本概念的“教义”性质,从而将责任的规范研究导向非法律学的歧路。

注释:

1,现代行***法的这一特征可从西方行***法的基本结构中窥见,美国学者伯纳德。施瓦茨德观点精辟地概括了这一特征,他认为,行***法可分为三个部分,一是行***机关所具有的权力,二是行使这些权力的法定要件,三是对不法行***行为的救济。参见「美伯纳德·施瓦茨著:《行***法》,徐炳译,群众出版社1986年版,第1页。

2,参见王连昌主编:《行***法学》(高等***法院校规划教材),中国***法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325页。

3,参见L.NevilleBrown,JohnsBell:French***istrativeLaw(FourthEdition)ClarendonPressOxford1993.pp172-175.

4,参见陈裕琨:《分析法学对行为概念的重建》,载《法学研究》2003年第3期。

5,「奥汉斯。凯尔森著:《法与国家的一般理论》,沈宗灵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6年版,第4页。

6,《新华字典》,商务印书馆1980年版,第1050页。

7,参见冯***著:《刑事责任论》,法律出版社1996年版,第11—16页。

8,参见「美W·N·赫菲尔德:《司法推理中应用的基本法律概念》,陈端洪译,资料来源:/chendhhuofeierde.htm.

9,从哲学的角度看,任何一门学科的自治程度或成熟程度取决于它是否具有独特的、稳定的研究对象或特有的研究方法。以“法”为研究对象的学科并不仅限于法学,哲学、经济学、社会学等诸多学科均在“法”的研究中作出了独特的知识贡献,于是,法学是否具有本体方***就成为一个关系到法学能否作为一门相对***的学科而存在的宏大问题。对这个问题的解答取决于对法的理解,它决定了特定的研究范式或研究进路,乃至法学流派的形成,波斯纳看到了哲学中的阐释学和语言科学、经济学、社会学和文化人类学以及其它学科研究方法对法学的全面渗透,因此他得出了法学不是一个自治的学科的结论。(见「美理查德。A.波斯纳著:《法理学问题》,苏力译,中国***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528-540页“法律作为自主学科的式微”)德国学者卡尔·拉仑兹对法学方***作了精微湛密的阐释(当然,他所指的法学方***是一个不能与法学研究方法相等同但又与之相关的概念),他的观点自然与波斯纳大相径庭,他指出:法学的本质是法学方***。参见「德卡尔·拉伦茨著:《法学方***》,陈爱娥译,台湾五南***书出版公司1992年版,第二章“导论:法学的一般特征”。

10,冯***著:《刑事责任论》,法律出版社1996年版,第12-15和33页以下。

11,参见朱新力主编、余***副主编:《行***法律责任研究-多元视角下的诠释》,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六章“行***法律责任的实证分析”(陈裕琨撰)。

12,大陆法系民法学的通说认为,责任随债务而发生,二者须臾不可分离。债是指应为一定给付之义务,而所谓责任则是指强制实现此义务之手段,亦即履行此项义务之担保。债与责任的关系具体表现为:债为当为,责任为强制;债是责任之前题,责任是责之结果。债永远存在,但责任超过诉讼时效则不再存在。债与责任之间的转化,可以侵权行为为例来说明,侵权行为发生后,侵权人承担损害赔偿之债,仍属“当为”性质,但是如果侵权人拒绝履行此债,受害人诉之法院,法院判决并强制侵权人赔偿损害,此即由债转化责任。可见,侵权行为的第一结果是债,对债的违反,进入公力救济,才产生第二结果法律责任10.参见史尚宽著:《债法总论》,中国***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3页;王泽鉴著:《债法原理》(第一册),中国***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28页;王涌著:《私权的分析与建构-民法的分析法学基础》,中国***法大学1999年博士学位论文,

第174页。

13,在汉斯。凯尔森的“纯粹法”理论中,法律制裁仅仅意味着强制执行和刑事处罚。参见参见「奥凯尔森著:《法与国家的一般理论》,沈宗灵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6年版,第50页。

14,参见朱新力主编、余***副主编:《行***法律责任研究-多元视角下的诠释》,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五章“行***法律责任的形式”(李春燕撰)。

15,参见洪福增著:《刑事责任之理论》,台北三民书局1988年版,第3页。转引自陈兴良著:《本体刑法学》,商务印书馆2001年版,第298页。

16,参见「德哈特穆特·毛雷尔著:《行***法学总论》,高家伟译,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二十七章。

17,这一分类参考了日本“京都学派”宪法学家关于“宪法现象的逻辑构造”的认识。参见林来梵著:《从规范宪法到宪法规范-规范宪法学的一种前言》,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1页。

18,参见王涌著:《私权的分析与建构-民法的分析法学基础》,中国***法大学1999年博士论文,第235页。

19,参见注18王涌文,第一章。

20,如当代法理学、宪法学巨擎Alexy.Robert在他的巨著ATheoryofConstitutionalRights(OxfordUniversityPress2002)中以霍氏的权利理论为研究起点所作的精辟分析。

21,参见「英麦考密克、「奥魏因贝格尔著:《制度***》,周叶谦译,中国***法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134页。

22,参见「英韦恩·莫里森著:《法理学-从古希腊到后现代》,李桂林等译,武汉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415页。

23,参见「德卡尔·拉伦茨著:《法学方***》,陈爱娥译,台湾五南***书出版公司1993年版,第一章“现代方法上的论辩”。

24,马克思:《序言、导言》,中共中央马克思、恩格斯、列宁斯大林著作编译局译,人民出版社1971年版,第2页。

25,参见「德阿***尔·考夫曼、温弗里德·哈斯默尔主编:《当代法哲学和法律理论导论》,郑永流译,法律出版社2002版,第129-151页,“超越自然法和法实证主义”;「英麦考密克、「奥魏因贝格尔著:《制度***》,周叶谦译,中国***法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五章“超越实证主义和自然法”。

论文研究方法范文2

科学研究方法在对管理的研究中十分重要。首先,科学方法具有客观性,是以事实为研究依据的,这使得我们的研究真实可靠;其次,科学方法具有实证性,依靠可以由实践检验的信息,使不同的人在不同的地点和不同的时间运用同样的方法可得出一样的结论;再次,科学方法具有规范性,研究的程序和步骤都是有序、清晰和结构化的。最后,科学方法还具有概括性,因为科学方法研究的结果适用的范围更加广泛。所以,在我们日常的管理活动中除使用思辨的研究方法外,还应使用科学的研究方法使我们的研究更加系统、严谨更具有说服力。

2管理科学研究方法的历史回顾

管理科学的发展按照时间的划分可归为以下几个阶段:首先是19世纪末20世纪初以泰勒、法约尔、韦伯为代表的古典管理阶段,核心内容就是科学管理思想,以及管理过程和职能分析、组织理论等;第二阶段就是20世纪的30到50年代以梅奥为代表的行为关系学说,后来发展到行为科学理论;随后,20世纪60年代管理科学进入现代管理科学阶段,也就是被孔茨所描述的“管理理论丛林”阶段,这其中包括了决策理论、系统理论、管理科学及权变理论等。

管理科学发展的过程反映了管理科学研究重心的转移,古典管理侧重于对物、财及管理组织过程的管理,研究方法是以工业工程研究方法及经济学方法为研究基础的;人际关系学说行为科学则是建立在心理学、社会学和人类科学研究的基础上的;而现代管理阶段则移植了数学、计算机技术学、统计学等诸多科学的方***,形成了“管理丛林理论”,而在丛林理论中的各个学派都或多或少地运用了科学的方法。

综上所述,管理科学研究发展的特征就是管理理论的发展是和生产力的发展以及生产组织方式的变化紧密相联。可以说是这些因素决定着管理理论的发展和变化。现代的管理科学是在实践中进步,在实践中发展,并阐释实践,引导实践的。

3管理科学研究方法的特征

谈到管理科学研究方法的特征,我们首先应该看到管理科学与其他科学的差异与联系,这就需要我们为管理科学进行学科定位,通过课程学习我们了解到管理科学属于社会科学范畴,所研究的是社会现象,但又同社会科学研究有所差异,其核心差异就是对人的研究方面。社会科学关心的是人类活动的功能和功效,而不涉及人类活动本身的意义。管理科学的研究对象是人类有组织的活动及其形成的系统。它是对管理活动规律的提炼和概括,是关于对有组织活动的管理的系统化、专门化的理论知识体系。

管理科学是在对多种不同性质学科的理论兼容并蓄的基础上经过不断创新逐步发展起来的,是不同学科理论及方法系统集成的结果。一般地说,管理科学的成长要综合运用数学、系统科学、经济学、心理学。这四个学科构成管理科学研究的理论基础。近年来,迅猛发展的计算机科学与信息技术极大地促进了组织结构的变革、管理手段的创新以及经营方法的***。管理科学的未来发展仍要依赖多个不同学科的交叉综合运用,依靠相关学科的支撑。

由于管理科学是一门应用性科学,其研究必须紧紧围绕实际存在的一般性的管理问题,深入调查研究,由现象而本质,由具体而一般,抽象出科学问题并形成研究目标。凭空想象、闭门造车式的研究毫无科学价值。同时,在管理科学研究中还应注意规范研究方法,多运用实证的、实验的、定量的研究方法,而少使用科学性不强的思辨的、归纳的、定性的研究方法开展研究,有利于提高研究的价值。

4《理解现代经济学》对管理科学研究方法的影响

钱颖一教授的《理解现代经济学》中试***说明现代经济学的理论分析框架,解释现代经济学中数学的工具性作用,并通过介绍现代经济学近年来的一些新发展来澄清常见的对现代经济学的一些误解。该文从中国以市场为导向的经济改革人手,引入了被当今社会认可为主流的并代表一种研究经济行为的方法框架——现代经济学的分析框架。视角(perspective)、参照系(reference)、分析工具(analyticaltools)这三方面的理论就是分析框架的基本理论。首先是由从实际出发看问题的“视角”,这基于经济学家的三项基本假设即经济人的偏好、生产技术和制度约束和可供使用的资源禀赋;其次是运用多个理论作为“参照系”,使之能够成为人们能更好地理解现实的标尺;利用各种***像及数学模型作为“分析工具”帮助分析繁杂的经济行为。

而在管理学中也能找到这样的分析框架,首先是管理科学的“视角”,管理学的视角应该就是观察、理解或研究管理学理论问题的角度,钱教授在文章中指出通过经济学家的基本假设,不论是消费者、经营者还是工人、农民,在做经济决策时出发点基本上是自利的,即在所能支配的资源限度内和现有的技术和制度条件下,他们希望自身利益越大越好。用现代经济学的视角看问题,消费者想买到物美价廉的商品,企业家想赚取利润,都是很自然的。从这样的出发点开始,经济学的分析往往集中在各种间接机制对经济人行为的影响,并以“均衡”、“效率”作为分析的着眼点。经济学家探讨个人在自利动机的驱动下。人们如何在给定的机制下互相作用,达到某种均衡状态。并且评估在此状态下是否有可能在没有参与者受损的前提下让一部分人有改善(即是否可以提高效率)。以这种视角分析问题不仅具有方法的一致性,且常常会得出出人意料却合乎情理逻辑的结论。管理学不是没有视角,但是,迄今为止,管理学确实还没有象经济学这样的一种普遍为人接受的视角,所以当今的管理学还没有严密的理论体系。

接下来是“参照系”,管理学的参照系更多地体现了经济、社会、心理和工程学等相关学科在管理中应用之成果,故必须研究各准则之间的权衡问题。根据西蒙的观点,科学可以分为两类:实用科学与理论科学。实用科学采用的是“如果一则一”的科学命题;而理论科学采用的是纯描述性的与验证条件等价的伦理命题。科学命题关注能得到验证的事实而理论命题强调偏好的表述。管理欲成为一门科学,显然应加强实证研究的建设。形成以问题为导向,也即由假设检验、建模分析、实验模拟、对策建议等构成的体现科学命题的管理学研究方法。例如,西蒙提出了以“有限理性”和“满意的准则”这两个基本命题为前提的“管理人”决策模式。他指出,在实际中不存在“完全的理性”,因而“最佳的准则”是行不通的。实际上人们只能追求“有限度的合理性”,遵循“满意的准则”行事。西蒙还强调“刺激一反应”的行为模式和与此相关的决策程序化的重要意义。在运用经验加以慎重处理并使之合乎目的的条件下这种“刺激—反应”的行为模式能够显示出一定的合理性。钱教授在文章中提到他在美国时的教授问过他受过系统训练的经济学家和没受过这种训练的经济学家的区别是什么?在这一问题的回答上就谈到了。受过现代经济学系统训练的经济学家的头脑中总有几个参照系,他们在分析经济问题时具有一致性不会零敲碎打,就事论事。同样,受过管理学系统教育的人头脑中也应当有几个参照系,比如,在分析组织结构时我们就应当以韦伯的官僚行***理论作为参照系,在分析管理的职能时就应当拿法约尔的一般管理理论作为参照系,在分析决策问题时,就应当想到西蒙。只有这样,分析管理问题时才会有一致性。

最后我们来看“分析工具”。在理解现代经济学的文章中谈到的是经济学中强有力的分析工具,它们多是各种***像模型和数学模型。这种工具的力量在于用较为简明的***像和数学结构帮助我们深入分析纷繁错综的经济行为和现象。并被经济学家证明是极其有用的。同样,管理学也有许多研究工具,对于管理学来说管理学研究的是经济组织的管理如何使组织以更低的成本取得更大的效益,研究管理人价值的体现问题,这就需要对经济学的很多理论作为管理学的研究工具,因此,微观经济学,产业经济学,信息经济学本身就是管理学的研究工具。近年来发展起来的许多决策支持系统,也都是研究和分析管理问题的有用工具。数学和统计学甚至包括系统论、控制论、信息论、耗散结构理论、协同论、突变论等在研究管理学时确实有用,管理学前辈还是给我们提供了一些强有力的“分析工具”,比如市场附加值与经济附加值、平衡记分卡、SWOT分析法等等,它们也是研究管理学的有力工具。

在现代经济学研究中,无论是理论研究还是实证研究借助数学模型分析会使推理更加严密精确,理论研究中运用数学可以减少争论,而实证研究中运用具有一般性系统性容易被学术界所认可。在管理中数学同样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从泰勒管理学派的管理科学学派就认为所谓管理就是用数学符号和公式来表示计划、组织、控制、决策等合乎逻辑的程序,求解出最优的方案以实现企业的目标。管理者通过数学模型的应用使得本来难以辨别优劣的备选方案变得明晰“直观”了,诸方案因被量化而变得可比了。管理科学的研究恰恰需要定性分析与定量分析相结合,定性是认识的起点,定量是认识的深化。数学无疑会为管理科学的定量分析提供强有力的支持。作为一种抽象的工具,数学模型有助于人们对一个复杂过程的理解,可以帮助管理者合理的决策。但它毕竟不是现实本身,而是现实的简化与抽象,任何一种抽象都不得不舍弃对象本身的丰富性。在建立数学模型时,必须提出某些前提性假设,他们是理性思考的结果。模型的运用就是对某些假设的检验。检验的正面结果表明这些假设有道理;检验的负面结果却表明必须加以修改。有这种感性认识的逐步积累,我们就可以取得理性认识获得一定的科学知识。由此我们可以看出,管理学要成长为一门科学离不开数学这一有益的工具,在对待管理学与数学的关系时,我们必须明白,数学仅仅是管理学不断完善自身的工具。但同时我们也必须明白,单凭数学是不够的,作为一门研究人们的管理行为的学科,它首先必须面对的是人,它需要那些关于人的学科的支持。

5结语

综上所述。管理科学研究方法是我们研究生阶段深化系统的学习与研究必须掌握的方法。为了使研究更客观更具体更具有说服力,我们就需要对我们日常的管理研究中所常用的思辨的研究方法加以完善,在定性研究的基础上多加以定量的分析及实证研究手法,使我们的研究结论更具客观性及规范性。同时还应注重,理论分析框架——“视角”“参照系”“分析工具”在研究中的运用,使我们运用科学的方法研究管理学问题,解释和理解管理学的行为和现象。

论文研究方法范文3

分析方法的验证以验证参数表示。在制定药品质量标准时,可通过这些参数证明所建立的分析方法是否适当。本文所述分析方法验证是指下述情况:药局方新收载品种质量标准的建立;药局方已收载品种质量标准的修订;根据药局方的通则建立替代方法。

1日本药局方收载分析方法所需资料

1.1概要对分析方法作简要说明,包括所采用分析方法的必要性,特点与优点及有关验证的要点。如系分析方法的修订,则需阐明新方法与原方法的区别以及新方法的优势。

1.2分析方法本项记载的有关分析方法的内容要足以能对分析方法进行评价,并且必要时可用复核试验进行评价。分析方法主要记载内容包括:分析的步骤、标准品及样品的制备方法、试剂与试药的调配、注意事项、分析系统是否正常运转的检验证明方法(例如高效液相色谱法中的分离效率的研究)、分析结果的计算公式、测定次数等。并且,如果使用了药局方以外的装置,还需详述有关内容;如果使用了新的标准品,则必须提供其物理、化学及生物学特征数据,并提供其质量标准。

1.3有关分析方法验证的资料本项应包括求导各验证参数的试验设计、试验数据、计算结果及检定结果等。

2验证参数(validationcharacterisitics)

分析方法适当与否可通过验证参数进行评价,下面列举了最典型的分析方法验证参数的定义及其评价方法。

验证参数的有关术语及定义因分析方法的应用领域不同而不同,本文所使用的术语及定义仅限于日本药局方。评价方法项下所述内容也仅为简要概述。确定验证参数的方法很多,采用何种方法没有具体限制。但是,验证参数的限值常因确定方法的不同而发生变化。故此,确定验证参数的实验方法、实验数据、计算方法等应尽可能详细地记述。

本文分析方法验证中未包括验证参数适应性/牢固性(Robustness)的讨论,这是由于牢固性的研究主要在分析方法的开发设计阶段进行,其研究结果可以在方法的分析条件或注意事项中得到体现。

2.1真度/准确度(Accuracy/Trueness)

2.1.1定义:所谓准确度,指分析方法所得测定值的偏离程度,通常以测定值的总平均值与真值之间的差来表示。

2.1.2评价方法:准确度一般以测定室内重现精度或室间再现精度时所得总平均值与真值的差表示。真值一般使用理论值(如滴定法),如果理论值不存在或即使存在但很难求出的情况下,可采用经过确证或认可的数值来代替(如制剂分析常以原料药的测定值作为真值)。分析方法的专属性强,可以推断其分析方法的误差就小。由推出的真值与室内(室间)再现精度的标准偏差即可计算出真值的95%置信区间,并可判断这个区间是否包括0点,或区间的上下限值是否在分析方法所要求的精度范围之内。

2.2精密度(Precision)

2.2.1定义:精密度是指从均匀样品中抽取的复数个供试品进行重复分析测定时,所得到的一系列测定数据彼此之间的一致程度。测定值的误差以偏差、标准偏差、或相对标准偏差的形式表示。精度根据重复实验的条件不同以三个水平表示,分别称为:并行精度、室内再现精度、室间再现精度。

并行精度(Repeatability/Intra-assayprecision):指实验室、实验者、实验日期、装置、器具以及试药的批号等实验条件均未改变的情况下,从均匀样品中抽取的复数个供试品短时间内进行重复分析测定时(并行条件)的精度。

室内再现精度(Intermediateprecision):指同一实验室内,实验者、实验日期、装置、器具以及试药的批号等实验条件一部分或全部改变的情况下,从均匀样品中抽取的复数个供试品进行重复分析测定时(室内再现条件)的精度。

室间再现精度(Reproducibility):指在不同实验室间,从均匀样品中抽取的多个供试品进行重复分析测定时(室间再现条件)的精度。

2.2.2评价方法:首先,要保证精度研究所用样品的数量和均匀性。溶液应为均匀性样品,在得不到均匀性样品时,通常将大量制剂粉碎混合至认为均匀或制剂的各组分混合至认为均匀的样品作为均匀性样品使用。如果同时做两个水平以上的精度评价时,可以采用诸如单因素方差分析等实验方法,但为了正确得出分析方法的精度,必须有足够的实验次数、分析条件的水平数及实验室数。并且要对可预想到的致使分析发生变化的要因进行研究。各水平的精度以偏差、标准偏差、相对标准偏差、偏差的90%置信区间以及与其相对应的标准偏差的区间来表示。将其与分析方法所要求精度的标准值进行对照,以确定分析方法是否可行。通常是以室内(间)的再现精度作为方法取舍的依据。

2.3专属性/特异性(Specificity)

2.3.1定义:专属性指分析样品中有共存物质的情况下,对被测物质进行正确测定的能力,即表示分析方法的识别能力。如果分析方法的专属性有个别缺陷,可以用其他方法加以补充。

2.3.2评价方法:确证分析方法是否达到试验目的,确实能够对被测物质进行鉴别或定量。例如,分析方法的专属性可以通过比较A为仅含被测物质样品(阳性对照);B为含有制剂的其他各组成成分及不纯物或分解产物中添加被测物质的样品;C为不含被测物质,仅含制剂的其他组分、不纯物及分解产物的样品(阴性对照),根据A、B、C三种样品的分析结果进行评价。如果不纯物不易得到时,可以用含有不纯物的样品(如经时发生变化的样品)替代。

2.4检出限界(DetectionLimit)

2.4.1定义:检出限界是指样品中所含的被测物质可被检出的最低量或浓度。在检出限界内并不意味着一定就能够进行定量。

2.4.2评价方法:通常以消费者危险率及生产者危险率在5%以下来规定检出限界。检出限界可以通过空白样品或检出限界附近的样品测定值的标准偏差以及检出限界附近的标准曲线的斜率算出。例如,根据检出限界附近的标准曲线的斜率以及空白样品测定值的标准偏差,由下式求出检出限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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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L=3.3σ/slope

DL:检出限界

σ:空白样品测定值的标准偏差

slope:检出限界附近标准曲线的斜率

应用色谱法时,测定值的标准偏差可以用信噪比代替。分析方法的检出限界应比质量标准中规定值要小。

2.5定量限界(QuantitationLimit)

2.5.1定义:定量限界是指样品中所含的被测物质可被进行定量的最小量或最低浓度。定量限界所述样品测定值的精度,以相对标准偏差表示,一般为10%。

2.5.2评价方法:通常定量限界可以通过空白样品或被测物定量限界附近的样品测定值的标准偏差以及定量限界附近的标准曲线的斜率算出。例如,根据定量限界附近的标准曲线的斜率以及空白样品测定值的标准偏差,由下式求出定量限界。

DL=10σ/slope

DL:定量限界

σ:空白样品测定值的标准偏差

slope:定量限界附近标准曲线的斜率

应用色谱法时,测定值的标准偏差可以用信噪比代替。分析方法的定量限界应比质量标准中规定值要小。

2.6线性关系

2.6.1定义:线性关系是指分析方法能够得到与被测物质的量或浓度具有直线关系的测定值的能力,必要时,被测物质的量或浓度的测定值也可以是从数学公式中得到的变换值。

2.6.2评价方法:准备一系列不同浓度(量)的被测样品,按照分析方法的操作步骤进行测定,用测定值得到的回归方程及相关系数对线性关系进行评价。必要时,将测定值由回归方程算出的残差对被测物质的量(浓度)作***,不应具有某种特定的趋势。通常,采用5个不同量(浓度)的样品作线性关系的研究。

2.7范围(Range)

2.7.1定义:分析方法验证中所述范围是指具有一定精度和准确度的被测物质上限及下限量(浓度)之间的领域。对于上述具有线性关系的分析方法则指:具有一定精度和准确度,并且使线性关系成立的被测物质上下限量(浓度)之间的领域。

2.7.2评价方法:分析方法验证的范围一般为标准中规定值的±20%左右,对范围的上下限值及范围中央值附近的样品进行精度、真度及线性的研究讨论。

3试验分析方法的分类

根据试验目的,试验方法主要可以分为以下3种类型,各类型分析试验方法的验证所要求的验证参数见表1。应该指出,这仅是一个原则,评价分析方法所必需的验证参数将随分析方法的特点及试验目的而改变。

表1试验类型与所要求的验证参数验证参数类型Ⅰ类型Ⅱ类型Ⅲ定量试验限度试验准确度-+-+精密度并行精度-+-+室内再现精度--*--*室间再现精度-+*-+*专属性++++检出限界--+-定量限界-+--直线性-+-+范围-+-+注:-:一般不需要;+:需要;*:视情况而定。室内或室间再现精度选择其一进行评价,日本药局方通常选择后者进行评价。类型Ⅰ需做鉴别试验,即对药品中的主要成分及其特征进行鉴别。类型Ⅱ需做检查试验,即对药品中的杂质或不纯物的量进行测定。类型Ⅲ需做含量测定和溶出度试验,即对药品中的成分进行测定(成分包括稳定剂、添加剂等)和药品有效性试验。4分析方法验证用语4.1适应性/牢固性(Robustness)指故意将分析条件在小范围内变化时,测定值不受影响的能力。例如,反应的pH值、温度、室间及试药的量等分析条件在适当的范围内改变时,对测定值的稳定性进行研究讨论。测定值对于分析条件不稳定时,应对方法加以改进。适应性的研究结果在分析方法中以表示分析条件的有效数字或注意事项的形式得以体现。

4.2实验室指试验进行的场所、设施。分析方法验证中所述改变实验室是指试验者、装置以及试药的批号等试验条件发生变化。

4.3试验法指药局方中的试验方法,例如鉴别试验、检查试验等。试验方法应包括样品的制备、规定值、分析方法等。4.4生产者危险率指合格的制品由于试验原因而错判为不合格制品的发生概率。一般以α表示,也叫第一过失率,也就是在限度试验中所说的假阳性率。

4.5消费者危险率指不合格的制品由于试验原因而错判为合格制品的发生概率。一般以β表示,也叫第二过失率,也就是在限度试验中所说的假阴性率。

论文研究方法范文4

【搞要】 根据施工企业现场情况,从事前控制、事中控制、事后控制等工序上来研究分析成本、从成本构成因素上来研究分析成本。 【论文关键词】 成本 控制 方法 企业的成本控制是指企业根据一定时期预先建立的成本管理目标,由成本控制主体在其职权范围内,在生产耗费发生以前和成本形成过程中,对各种影响成本的因素和条件采取的一系列预防和调节措施,以保证成本管理目标实现的管理行为。大体上说,它包括成本预测、成本计划、成本控制、成本核算、成本考核和成本分析等六个环节。这些环节按成本发生的时间先后分为事前控制、事中控制和事后控制。事前控制进行成本预测和成本计划,对成本控制和成本核算提出要求;事中控制进行成本的过程控制和成本核算,为分析、考核提供依据;事后控制进行成本考核和成本分析,对预测计划提供反馈情况。这样,一个环节推动一个环节,环环相扣,形成全面成本控制,使整个成本控制工作有序进行。其中,成本的事前控制对企业成本控制的整体效果起着重要的作用。首先,它是企业进行成本与费用决策及其它经营决策的重要依据,可以为成本费用管理工作提供明确的奋斗目标,增强预见性,减少盲目性,从而有利于企业建立成本费用管理责任制和实行目标管理,推动企业增产节约、挖掘潜力、降低成本与费用水平;其次,它可以为企业未来的筹资活动提供依据。 随着国家加入WTO步伐的加快,以及国家投资结构的调整,全国建筑承包市场竞争愈演愈激烈,全行业进入了微利时代。因此,要想立足于建筑行业,关键在于如何把成本降低到最满意的地步,因此研究成本降低的方法成了很多企业的工作。笔者认为,降低工程成本的方法关键在于搞好事前计划、事中控制、事后分析。 一、事前计划准备 在项目开工前,项目经理部应做好前期准备工作,选定先进的施工方案,选好合理的材料商和供应商,制定每期的项目成本计划,做到心中有数。 1.制定先进可行的施工方案,拟定技术员组织措施 施工方案主要包括四个内容:施工方法的确定、施工机具的选择、施工顺序的安排和流水施工的组织。施工方案的不同,工期就会不同,所需机具也不同。因此,施工方案的优化选择是施工企业降低工程成本的主要途径。制定施工方案要以合同工期和上级要求为依据,联系项目的规模、性质、复杂程度、现场等因素综合考虑。可以同时制订几个施工方案,互相比较,从中优选最合理、最经济的一个。同时拟定经济可行的技术组织措施计划,列入施工组织设计之中。为保证技术组织措施计划的落实并取得预期效果,工程技术人员、材料员、现场管理人员应明确分工,形成落实技术组织措施的一条龙。 2.组织签订合理的分包合同与材料合同 分包合同及材料合同应通过公开招标投标的方式,由公司经理组织经营、工程、材料和财务部门有关人员与项目经理一道,同分包商就合同价格和合同条款进行协商讨论,经过双方反复磋商,最后由公司经理签订正式分包合同和材料合同。招标投标工作应本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招标书要求密封,评标工作由招标领导小组全体成员参加,不搞一人说了算,并且必须有层层审批手续。同时,还应建立分包商和材料商的档案,以选择最合理的分包商与材料商,从而达到控制支出的目的。 3.做好项目成本计划 成本计划是项目实施之前所做的成本管理准备活动,是项目管理系统运行的基础和先决条件,是根据内部承包合同确定的目标成本。公司应根据施工组织设计和生产要素的配置等情况,按施工进度计划,确定每个项目月、季成本计划和项目总成本计划,计算出保本点和目标利润,作为控制施工过程生产成本的依据,使项目经理部人员及施工人员无论在工程进行到何种进度,都能事前清楚知道自己的目标成本,以便采取相应手段控制成本。 二、事中实施控制 在项目施工过程中,按照所选的技术方案,严格按照成本计划进行实施和控制,包括对生产资料费的控制,人工消耗的控制和现场管理费用等内容。 1.降低材料成本 (1)推行三级收料及限额领料 在工程建设中,材料成本占整个工程成本的比重最大,一般可达65%左右,而且有较大的节约潜力,往往在其他成本出现亏损时,要靠材料成本的节约来弥补。因此,材料成本的节约,也是降低工程成本的关键。组成工程成本的材料包括主要材料和辅助材料,主要材料是构成工程的主要材料,如:钢材、木材、水泥等,辅助材料是完成工程所必须的小型材料,如:氧、乙炔气、锯、砂轮片等。

论文研究方法范文5

关键词:宪法学,研究方法,中国宪法问题,实践

近期以来,关于宪法学研究方法的探讨成了宪法学者关注的焦点之一,[i]宪法学者对研究方法的反思是学科成长的体现,研究方法的成熟是一门学科成熟的标志,反之,研究方法的滞后也会对学科发展产生负面影响。因此,宪法学者对研究方法的反思是有意义的,但是目前中国宪法学界的研究方法还远远没有真正成熟。基于此,本文在对中国宪法学研究方法简单回顾的基础上,探讨确立中国宪法学研究方法所要关注的几个问题,主张以中国宪法问题为中心的方***模式。以期对宪法学界同仁的研究有些微助益。[ii]

一、中国宪法学研究方法的回顾

(一)第一代宪法学教材对研究方法的探讨[iii]

1982年宪法的修改通过迎来了宪法学研究的春天,一些宪法学教材和普法性质的宪法读物相继出现,[iv]1985年10月份在贵阳召开了中国法学会宪法学研究会成立大会,标志着宪法学人开始有一个正式对话和交流的平台。当时宪法学研究会的学者在自己编写的教材、专著或者论文中所提及的宪法学研究方法主要有如下几种:1、阶级分析方法;[v]2、历史分析方法;3、比较分析方法;[vi]4、系统分析方法;5、理论联系实际方法。[vii]

从学者们的论述中可以看出,其方法的自觉意识开始萌芽,不同的教材都提及了研究方法,也在一定程度上贯穿了研究方法,这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是难能可贵的。但是正如学者们自己所言,其所论研究方法也有一定的历史局限性。主要是当时的宪法学研究方法带有浓厚的***治色彩;宪法学研究方法还没有与法理学及一般部门法有根本区别;方法与教材内容联系不大,相互脱节,方法与内容是两张皮;对宪法进行注释成为教材的主要内容等。

(二)第二代教材及论文对宪法学研究方法的探讨[viii]

如果说第一代宪法学者开启了宪法学研究方法的伟大航程,第二代宪法学人则开辟了不同的航线,其所倡导的研究方法开始呈现多元化趋势,方***自觉性也大大增强。[ix]宪法学人所运用的方法举其要,有以下几种:

1、用法权分析方法重构宪法学体系。[x]2、经济分析方法。包括的经济分析和经济宪法学。[xi]3、规范宪法学的方法。[xii]4、宪法哲学的方法。[xiii]5、宪法解释学的方法,文本分析方法。[xiv]6、宪法社会学方法。[xv]7、宪法学的实证研究方法。[xvi]8、宪法学研究的逻辑分析方法、价值分析方法、语义分析方法等。[xvii]

方法的多元与流派化是学科成熟的标志之一,也是宪法学研究开始进步的体现。宪法学研究与其他学科一样,忌讳的是只有一种声音、一种方法、一种立场。

但是在“繁荣”的背后也有少许值得反思的地方,本文认为宪法学者在确立宪法学研究方法时至少要考虑如下因素:什么是研究方法?何为宪法学研究方法?确立当代中国宪法学研究方法要注意那些问题等?以下分述之。

二,什么是研究方法

所谓研究方法是指在探讨问题或社会现象时所持的立场基础和方式方法手段的总和。方法是有层次的,一般而言,方法有方***和普通方法、具体方法之分。[xviii]方***基础是本,普通方法和具体方法是末。方***基础决定普通方法和具体方法的运用,而普通方法和具体方法又为一定的方***立场服务。学者在论及方法时要意识到自己是在那一个层次上探讨方法的,否则讨论就会失去共同的话语平台。

本文认为法学研究方法有以下几个层次:

(1)方***:哲学基础、逻辑、范式、价值、客观性;

(2)普通方法:历史分析、比较研究、规范分析、阶级(本质)分析、理论联系实际、系统分析法等;

(3)具体方法:方法手段如:问卷、访问法、观察法、计算机技术、统计分析、利益衡量、价值补充、漏洞补充、文献研究等具体方法

宪法学是法学学科分支之一,宪法学研究方法要遵循法学研究方法的共性,上述法学研究方法的分类在一般意义上也适用于宪法学研究方法的分类。宪法学包括理论宪法学和实用宪法学,前者主要运用方***进行研究,[xix]后者主要用普通方法和具体方法进行研究,方***基础决定了具体方法的运用。一般而言,宪法学的方***基础与***治哲学、逻辑、价值取向连在一起。作为普通方法的传统注释宪法学方法不太注重宪法的***治哲学基础,其实宪法学研究要建立在一定的***治哲学基础上,即你的立场是什么?一定的***治哲学观念、立场又指导对宪法本质、基本价值、范畴等的看法。因此,规范分析等具体方法离不开一定的方***指导。另一方面,“社会科学”宪法学方法不太注重规范分析等普通方法的运用,而过多关注***治哲学的“立场”问题,而规范分析又是宪法学研究之特色的体现,这样离开规范分析,只注重***治哲学基础的研究方法就很容易流于意识形态的无谓争论中。因此,方法的融合才是宪法学研究的方法之道,从这个意义上说,任何一种方法都是“偏见”。

三、什么是宪法学研究方法

宪法学研究方法是指对宪法现象进行研究的方式方法总和。宪法学研究方法有一般研究方法的共性,更有宪法学学科特性,其特性是由宪法现象不同于其他社会现象,宪法学所要面对的问题不同于其他学科所要面对的问题决定的,宪法学研究方法的特性主要体现在与其他学科研究方法的比较上,在比较中体现其方法特性。

(一)法学研究方法与宪法学研究方法

法学研究方法主要从法的一般规律出发来研究法这一社会现象,其研究对象主要是围绕法的产生、运行、变更、存废等而展开,宪法是法的一种,也有一般法的特性,但宪法是高级法,其特性也决定了宪法学研究方法与一般法的研究方法有区别。因此,把法特别是法理学的研究方法移植到宪法学中是不可取,因为这种做法只是看到宪法的法的维度,而没有看到宪法“宪”的维度,而“宪”的维度决定了宪法学研究方法的特性所在。

宪法学研究方法是以宪法现象作为研究对象的,研究对象不同决定了方法具体运用的不同方式,宪法学研究方法的特性在于其研究对象的特殊性,有学者总结宪法现象主要有以下四大要素:1、宪法规范;2、宪法意识;3、宪法制度;4、宪法关系。[xx]这种总结

当然非常有道理,但是本文想从另外一个角度来认识宪法学的研究对象,上述四大要素其本质是围绕个人自由、社会权利和国家权力“三位一体”而展开的,宪法就是在上述三者之间划定界限,达到“定分止争”之目的。法的一般研究方法只有用来分析如何控制、规范、保障国家权力,确保个人自由和社会秩序时,这时法的一般研究方法运用到宪法学中才有意义,如果法理学的研究方法没有用来研究宪法现象及其本质规律,只是简单的“嫁接”,则对宪法学研究的意义就不大,而这个“转化”要多年的功力,特别要在对宪法现象有深刻的认识基础上才可能完成,否则一般的法理学研究方法对于解释宪法现象是没有说服力的。

(二)宪法学研究方法与***治学研究方法

***治学与宪法学是联系最为密切的学科,中国传统上,这两个学科没有明显的界限,研究方法也没有分野,[xxi]近些年,学术界又出现一个新的趋向,有学者认为一个学科的成熟是它与相关学科越来越远,因此,宪法学研究要远离***治学。这种说法有一定的道理,但是也有偏颇之处,因为事实上学科成熟的标志是一个学科与相关学科既远又近,说远,是指一个学科形成了自己独特的研究范式和相对***的学科话语系统,说近,是指一个学科会吸收相关学科的营养,不断完善自己,在交叉中获得发展。宪法学与***治学等学科的关系不是平行线,他们之间有“交集”。

我们认为宪法学研究要直面***治问题,[xxii]宪法与***治有着天然的联系,离开***治问题就没有宪法存在的价值,关键是宪法学者主动或者被动对待***治问题的态度,如果像“”时期中国情景那样,学者对***治声音只能附和,而不能有自己***的立场,这才是问题的本质。这种宪法学术完全依附于***治的研究方法是我们所要反对的。今天宪法学的部分学者又走向了另外一个极端,以为宪法学研究方法成熟的标志之一是宪法学研究与***治、***治学的分野,我们以为宪法学研究的主要对象是宪法***治现象,宪法学研究与***治学研究共同的对象是国家,是对国家权力进行控制、规范、保障等的研究,宪法学的研究离不开***治和***治学,这是宪法的本质特点决定的,只是要以宪法学的方法和立场研究***治问题罢了,而不是说宪法学研究可以回避***治问题。

研究对象的大致相同决定了研究方法的类似,特别是***治哲学与宪法学的方***基础有极大的一致性,因此,宪法学研究方法离不开***治学研究成果的支持。但是,宪法学和***治学研究的角度毕竟有极大的差别,因此,又要反对宪法学与***治学研究方法混同。

(三)宪法学研究方法与宪法解释方法

一般学者在论及宪法研究方法时可能会混淆二者的界限,我们认为宪法解释方法与宪法学研究方法有区别也有联系。宪法解释方法是在解释宪法时所用的方法,它的目的是解决宪法适用中的问题,属于实用宪法学的范畴。宪法解释方法其实是宪法学研究中对宪法进行解释的具体方法,这些具体方法与宪法学研究的具体方法有区别也有联系。宪法解释方法限于对宪法及相关宪法性文本进行解释,而宪法学具体方法所涉及的有宪法文本,也有其他宪法现象。当然,由于宪法解释在司宪国家是如此重要,以至于占去了宪法学研究的大部分领域,因而部分学者把宪法解释学方法等同于宪法学研究方法,这也是可以理解的。事实上,民法学者在谈及方法时,其本质是民法解释学,甚至民法解释学就等同于法学方***。[xxiii]因此,把宪法解释学看作是宪法学研究方法的精粹,甚至等同于宪法学研究方法的全部是可以理解的,毕竟,抽象的宪法和静态的宪法只有经过解释才可以适用于具体的案件事实,而宪法适用于具体的案件是宪法的生命所在,适用具体案件的宪法解释方法也是宪法学研究方法的生命所在。

但是,宪法解释方法毕竟不等同于宪法学研究方法,宪法学研究方法除了宪法解释方法外,还有方***、其他普通方法和具体方法,其中方***是理论宪法学研究方法,这明显有别于作为实用宪法学方法的宪法解释方法。

四、什么是中国宪法学研究方法

中国宪法学研究方法是指对中国宪法进行研究的方式方法总和。中国宪法学研究方法当然要遵循法学及宪法学研究方法的一般规律及共通的方面,但是其研究对象毕竟是“中国”,而且是“当代中国”。因此,研究方法注定会有一些特殊。本文认为当代中国宪法学研究方法要坚持一般宪法学研究方法的共性,也要注意个性,本文不重点探讨当代中国宪法学研究的方法类型或者提出新的研究方法,只是探讨在确立当代中国宪法学研究方法时要注意的几个维度。

(一)要有问题意识,注意到宪法学研究的中国问题面向。[xxiv]研究方法其实只是说明或者研究具体问题的手段,中国宪法学所面对的是中国问题。目前宪法学界研究方法与内容、问题脱节的情况依然存在,问题意识还不够强。[xxv]学界纯粹谈方法,开了研讨会,也写作了不少研究宪法学方法的论文,但是其方***上的自觉性还是不够,少有运用自己所主张的方法写作、针对具体问题论述的专门著作。方法与自己的学术著作及所要探讨的问题是两张皮。

“多研究些问题,少谈些主义”这句话对宪法学界而言仍然是有意义的,只有在自己的专著或者论文中使用了方法来探讨问题,方法多元的格局自然会到来,如果硬要创造一些所谓的方法来,实在是不可取的。宪法学学术流派和学术良性争鸣的局面要靠对同一问题的不同回答来形成,对一个问题可以运用一定的方***从历史、比较、逻辑、价值、社会学、经济学、***治学等不同角度进行分析,而作出回答,不同的回答构成了不同的方法,这就是方法存在的地方和意义所在,而这种局面现今还远远没有形成。

方法要以问题为中心,问题是本,方法是末,在问题中体现方法、运用方法。笔者甚至设想,什么时候不谈方法了,在宪法学教材中也不论述方法了,[xxvi]而只是在教材论述中或者研究宪法具体问题时运用方法,这时宪法学研究才会真正成熟。

(二)要对中国宪法文本持相对“中立”的立场。在当代中国宪法学研究中,对中国宪法文本主要有两种大致相反的看法,一种研究者潜意识里认为中国宪法文本缺乏科学性、合理性、正当性基础,对宪法文本指责成分大于辩护,这种研究者本文称为宪法悲观主义者,宪法悲观主义者研究宪法主要以西方理念,特别是西方自由主义理念为理论基础,其研究方法主要是方***意义上的,侧重对宪法的原则、价值、民主、法治等宪法理念的研究,这种研究者在宪法学研究会中人数相对较少。另外一部分学者认为宪法本身是良好的、有其正当性基础,认为建设主要是一个现行宪法的实施问题,在贯彻实施中国宪法后所达致的就是状况,这种研究者是宪法乐观主义者,宪法乐观主义者相信,只要运用宪法解释方法对宪法文本进行分析,坚持现行宪法,就能够逐步实现。

应该说,持上述两种宪法观的研究者都有一定的中国宪法问题意识,我们认为宪法学研究方法的确立既不能建立在对中国现行宪法“妖魔化”的基础上,也不能建立在对中国宪法文本无限“美化”的基础上。既要看到中国宪法文本的优点,也要看到中国宪法文本所可能存在的问题,这是研究者要保持的适度理论张力。当

然,正如斯密特所持的看法一样,宪法分为与宪律,宪法文本特别是其中的“”部分的决定权在一定意义上是一个***治决断的结果,研究者从自律的角度看,只能在现行宪法的前提下研究中国宪法问题,这是学者所要注意的面向。

当然,理论上对中国宪法文本进行各种研究都是值得提倡的,这种研究也许是从批评或者建设的角度出发,也许是从合理性论证角度出发。本文主张要对宪法文本持相对“中立”的立场,不事先预设价值判断,只是在研究具体问题时实事求是进行客观评价,这是研究者确立中国宪法研究方法时所应持的态度。

(三)在研究方法运用时处理好宪法学研究中的普世性价值与中国特性的关系,即世情与国情的关系。纠缠在宪法学研究者心中的“结”之一是宪法有没有普世性价值,如果有,则普世性价值与中国特性是什么关系?怎样理解宪法的普世性价值?如果宪法没有普世性价值,则中国宪法价值观与西方宪法价值观是一种什么样的关系?等等诸如此类的问题。这些都需要从理论上作出回答,否则会影响中国宪法学研究方法的选择使用。[xxvii]

主张宪法普世性价值者认为:宪法的普世性价值在不同国家和地区的纵向范围是没有例外的。一般而言,西方学者特别是美国部分学者主张民主、个人自由、在民、权力的相互制约、法治、违宪审查等具有普世性价值,这些普世性价值在不同的国家和地区的不同历史时期所实现的方式是不同的,即所谓的途径差异。而主张亚洲价值观的学者更愿意看到宪法价值的地区特色,不同的国家和地区的宪法经验是不可以照搬的,主张中国宪法研究者要看到中国宪法所坚持的特色道路,这是一条不同于西方宪法价值观的道路,他们更加强调宪法的中国特色。

在中国宪法学研究者的潜意识中,这种所谓西方价值与中国特色之争是客观存在的,前述对中国宪法持悲观态度的学者其研究的前提预设是中国宪法文本与宪法的普世性价值有悖,其所持的是宪法的普世性价值观。而对中国宪法文本持乐观态度的学者可能更愿意看到中国宪法文本所体现的中国特色价值观。对宪法的普世性价值和中国特色所持的理论倾向可能会影响到宪法学具体研究方法的运用,持普世性价值观的学者在对中国宪法文本解释时可能会更加倾向于“批判”,甚至不屑于所谓文本分析,这种学者的潜意识里是中国有宪法文本,但只是“名义”宪法,不是“实质”宪法。这种学者的知识背景主要是美国或者西方其他国家的宪法价值观,其研究方法的特色是更加注重对西方宪法的研究,并且相信西方宪法价值观可以在中国得到适用的。持中国特色价值观的学者不承认宪法的“名义”与“实质”之分,认为中国现行宪法既是“名义”宪法,也是“实质”宪法,他们的研究中没有区分的概念,认为也没有区分的必要。在研究方法上,更加强调中国传统的宪法学研究方法,注意中国宪法所特有的历史文化特色,侧重对现行宪法进行合理性、正当性的诠释和理解运用,认为建设法治国家,只有在坚持现行宪法基础上进行,任何偏离现行宪法的改革都是不可取的,因而反对任何急剧变革宪法的思路。

其实,人的两面性决定了宪法价值观的两面性,人之为人的普遍性决定了关乎人的基本权利和自由的宪法价值观的普世性。人在不同社会和历史状况的不同存在方式决定了人的基本权利和自由的实现与宪法保护方式的特殊性。过分强调宪法的普世性价值会使问题简单化,看不到人的社会性差异的一面。过分强调宪法的中国特色则没有充分认识到人性中的共通性的一面,没有看到保护人的基本权利和自由的宪法规制方式的一致性。因此,既要看到宪法的普世性价值,又要看到普世性价值的实现方式在不同的国家和地区的具体途径的不同。因此,我们不可以照搬西方的制度,也不可以拒斥其成熟的经验,既要看到中国的特色,也要看到中国与世界经济一体化的趋势,中国与世界他国法律趋同化趋势。[xxviii]把普世性价值与中国特殊国情相结合,既注意到宪法的普遍性原则,又看到宪法原则的具体实现途径的差异,在此基础上运用方法,否则在研究方法的取舍上就会迷失方向。

(四)正确处理“时差”问题。中国***治、经济、社会发展等诸方面与西方发达国家都不是在同一水平线上,这也是中国基本国情之一。中国宪法与西方国家的宪法也存在“时差”,这种差异主要体现在法治观念、民主实践、宪法观念、宪法原则、宪法文本、宪法的司法适用等。西方国家近代宪法所解决的问题在中国目前还没有完全解决,还是要认真考量的。由于中国问题与西方问题存在“时差”,当代中国还没有西方意义上的实践,主义的背景和前提更是应当研究的重点,即的社会基础和条件是什么?如何达致等难题。当然中国部分学者意识到了这种“时差”,他们研究的重点是近代宪法诸如控制国家权力,确保个人自由,司法权的***性等问题。

当然也有少数学者的研究语境是把中国看作成熟的国家,把中国宪法文本无限美化,其研究的中国宪法问题主要目的是对中国宪法的合理性和正当性进行证明和论证,这样在研究方法的选择和对宪法问题的看法势必会“水土不服”。同时,在对宪法所研究的问题取舍方面,比较注重“前沿”问题,其实有些宪法问题即使在当代西方也存在重大的观点分歧,这种“前沿”问题对中国宪法研究的实践意义不大,我们主张当代中国宪法研究的重心还是宪法基础理论和主义的背景,这是确立当代中国宪法研究方法的务实态度。

在确立中国宪法学研究方法时,对当下中国宪法所处的世界革局中的“位置”是要牢记的,只有认识到“时差”,才会注意到研究问题的“语境”,才不会照搬西方宪法学话语,其实西方理论有自己的言说语境,离开具体的语境而论述宪法问题是很难对解决中国宪法问题有所帮助的。只有认识到“时差”,才会意识并且发现当代中国宪法学所面临的主要难题是什么?其研究才会有的放矢,对症下药,否则就会超越当代中国的宪法实践,其所研究的就不是“中国宪法问题”。

当然,在看到“时差”的同时,研究中国宪法时也要考虑到目前中国宪法与世界他国宪法所要共同面对的问题,即除了历时性的差异外,也有一些“接轨”的共时性问题,这也是确立研究方法时要认真考虑的,我们反对走极端的偏见。

(五)要注意到确立中国宪法学研究方法的根本难题在于实践的亏缺。宪法与法律一样,其生命不在于逻辑,而在于经验。当代中国宪法学研究方法的根本困境在于没有或者很少有违宪审查实践,中国目前为止还没有违宪审查的案件,只有少数宪法“事例”。因此,学者研究的“题材”少,年轻学者或者海外归国人员只好在研究中引用大量外国宪法案例,这种研究对于了解外国宪法的运用和理解其宪法原则、精神、价值、制度等方面当然是非常有帮助的,但是如果其研究不“发现”外国宪法与中国宪法的“对接”点所在,则实用价值也不大,毕竟宪法学研究是一门实践性极强的学科。所以我们面临的难题是论述外国宪法时引经据典,鸿篇巨制,而中国宪法教材或论文在论述中国宪法问题时则显得相对较“空”。这样,宪法学研究经过多年的发展后就到了瓶颈阶段,这是目前所谓方法困境的根本原因。一方面,我们要继续研究西方国家的宪法,但是我们不能停留于此,要从西方宪法中提炼对中国宪法发展有价值

的原则和经验。另一方面,学者在价值研究和规范研究的同时,应当用更多和更大的精力去关注中国的社会实践问题,用宪法学原理去说明、分析、阐释社会实践中所发生的各种事件,以宪法理念为指导去关怀我们这个社会共同体中的所有人和一切事,丰富的社会实践是宪法学研究的唯一源泉。

注释:

[i]比如在2004年度,中国宪法学会、中国人民大学与行***法治研究中心与浙江大学公法研究中心于杭州联合举办了“宪法学基本范畴与研究方法研讨会”。另外也有就宪法研究方法进行探讨的专业论文,部分论文在下文会提及。

[ii]中国研究宪法的学者主要有两大类,一类为以宪法学研究会为标准,参加宪法学研究会的学者在本文被当作一个群体对待。另外一部分学者也研究宪法及宪法现象,但是他们没有参加宪法学研究会,这一部分学者主要以自由主义学说或者其他学说作为自己的***治哲学基础,对宪法问题进行更加宽泛的研究。当然,对研究宪法的学者进行的这种界分是不精确的、粗线条的,宪法学研究会中的宪法学者也有以自由主义***治哲学为理论基础进行宪法学研究的,而宪法学会外的研究者包括所谓的公共知识分子,他们对自由主义***治哲学也有观点上的分野,同时也在一定程度上进行规范研究。本文所探讨的方法及其反思主要是针对参加宪法学研究会的学者而言。

[iii]这里所举主要是第一届宪法学研究会干事会及其领导机构成员所编写的教材及专著、论文的观点。

[iv]1982年到2002年宪法学教材索引参见胡锦光、韩大元主编:《中国宪法发展研究报告》(1982——2002),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957——959页。

[v]参见张光博主编:《宪法学》,吉林人民出版社1983年版,张光博著:《法辩》,2002年征求意见稿等。

[vi]参见吴家麟主编:《宪法学》,群众出版社1983年版,吴教授较早提出了阶级分析、历史分析、比较对照与联系实际四种方法。

[vii]参见许崇德主编:《宪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3—5页,许教授认为阶级分析方法是本质分析方法的一种。

[viii]本文所谓第二代宪法学人的著作主要是指第一代学者指导的博士、硕士第子们所编写的教材、专著、论文等。主要是中国人民大学、武汉大学、北京大学、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等法学院宪法与行***法专业的当时在读或者后来毕业的博士和硕士。当然在中国参加宪法学研究会并且对宪法进行系统的研究者绝不仅仅限于上述高校的老师与学生,其他高校和科研机构以及国外留学回来的宪法学者也对宪法学研究方法有贡献,因此,本文的划分是粗线条的。

[ix]当然,并不是所有的第二代学者所编的宪法教材都有关于宪法研究方法的介绍,也有少数没有介绍研究方法的,比如朱福惠主编:《宪法学原理》,中信出版社2004年版。潘伟杰著:《宪法的理念与制度》,上海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等。

[x]参见童之伟:《宪法学研究方法的改造》,载《法学》1994年第9期。童之伟:《用社会权利分析方法重构宪法学体系》,《法学研究》,1994年第5期。童之伟:《法权与》,山东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等。

[xi]参见邹平学:《的经济分析》,珠海出版社1997年版。《经济分析方法对研究的导入刍议》,《法制与社会发展》1996年第1期。赵世义:《资源配置与权利保障:公民权利的经济学研究》,陕西人民出版社1998年版。赵世义:《经济宪法学基本问题》,《法学研究》2001年第4期。赵世义:《宪法学的方***基础》,《法学评论》2002年第3期等。

[xii]参见林来梵著:《从宪法规范到规范宪法——规范宪法学的一种前言》,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3页以下。

[xiii]参见韩大元、林来梵、郑贤君著:《宪法学专题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在该书导论部分,郑贤君教授认为自己主张宪法哲学研究方法,并且有高度的自觉。也可参见郑贤君:《宪法学及其学科体系科学性的理论依据》,载《论从》(第4卷),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等。江国华博士也对宪法哲学有浓厚的兴趣,其博士学位论文就与宪法哲学有关,参见江国华:《宪法哲学批判》,载《论从》(第4卷),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等。

[xiv]参见韩大元、林来梵、郑贤君著:《宪法学专题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在该书导论部分,作者介绍了韩大元教授主张宪法解释学的研究方法,同时韩教授还对宪法文本研究有很有兴趣,写过相关论文,参见“中国网”所载韩教授及其与学生合作的论文。

[xv]参见韩大元:《试论宪法社会学的基本框架与方法》,《浙江学刊》,2005年第2期。

[xvi]参见张千帆主编:《宪法学》,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30—35页。

[xvii]莫纪宏教授所编教材提出了历史、逻辑、实证、价值、比较、哲学研究方法。参见莫纪宏主编:《宪法学》,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4年版,莫纪宏著:《现代宪法的逻辑基础》,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等。

[xviii]有学者认为方法有基本方法与具体方法之分,参见韩大元、林来梵、郑贤君著:《宪法学专题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30页。也有学者认为方法有根本方法、普通方法、具体方法之分,参见林来梵著:《从宪法规范到规范宪法》,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本文认为方法有方***与普通方法、具体方法之分,宪法学者一般谈及的方法事实上都是具体方法,而很少从方***角度谈及方法,方***关涉到宪法的***治哲学或者其他理论基础,他决定学者的“立场”。有关方***的书籍主要是***治哲学或者法理学、法解释学方面的,本文不一一提及。

[xix]一般而言,***治哲学是宪法学研究的方***基础,当今宪法学研究的方***基础主要有自由主义、民主主义、社会主义三种***治哲学基础,其中自由主义又因具体观点不同可分为形形的各种派别,除了上述三大派别外,其他如功利主义、社群主义、文化多元主义、女权主义等也是***治哲学的派别分支。参见[加]威尔·金里卡著:《当代***治哲学》,刘莘译,上海三联书店2004年版。

[xx]参见林来梵著:《从宪法规范到规范宪法》,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1页。

[xxi]最先的***治学研究会和宪法学研究会没有分开,宪法学研究从属于***治学研究,第一界宪法学研究会成立后,宪法学研究与***治学研究开始在体制上分开。

[xxii]斯密特把宪法分为与宪律,前者主要是掌握制定宪法权力者,对一个***治实体存在的形式及属性,所作的***治决定。参见吴庚著:《宪法的解释与适用》,三民书局2004年版,第17—18页。

[xxiii

]参见[德]卡尔·拉伦茨著:《法学方***》,陈爱娥译,商务印书馆2003年版,杨仁寿著:《法学方***》,中国***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这两本书都以“法学方***”命名,但是谈及的都是民法解释学的内容。

[xxiv]所谓注意中国问题面向的研究者主张解决当代中国所面临的问题是宪法学研究的根本,宪法学研究要注意不同的利益问题,人的利益是宪法学研究的逻辑起点,国家权力要尊重不同的利益,宪法的精神在于规范、控制、保障国家权力,以达致尊重人的利益和人权保障的最终目的,宪法学研究的核心范畴是国家权力和个人自由,用宪法来规制国家权力以达保障个人自由之目的是宪法的基本价值所在,其中违宪审查机制是制度性保障,因而是宪法学研究的最重要课题。这种研究范式被称为“利益——权力”模式。其研究特点是把研究方法融入到所探讨的问题中,不具体讨论研究方法,但是运用了研究方法。探讨相关问题的论著参见胡锦光著:《中国宪法问题研究》,新华出版社1998年版。《宪法的精神》,载王锴著:《公***衡》(代序),人民日报出版社2004年版。胡锦光著:《尊重利益是建立和谐社会的基本前提》等。参见/include/shownews.asp?newsid=5604.

[xxv]至于宪法学要研究什么样的“问题”和“范畴”、如何获得“问题”等,不是本文的主要探讨内容。

[xxvi]国外学者除日本外很少有专门探讨宪法学研究方法的。比如德国阿列克西是方***大师,其名著《法律论证理论》探讨了方法,但是在其《宪法权利理论》(ATheoryofConstitutionalRights)一书中也没有专门探讨方法的章节,只是其研究过程中方法自觉性很强,阅读过程中可以感受到。美国的宪法学著作也很少有探讨宪法学研究方法的。在宪法学研究比大陆发达的我国台湾地区学者也很少在自己的著作中专门探讨宪法学研究方法,参见台湾学者的宪法学论著如陈慈阳著:《宪法学》,元照出版公司2004年版,法治斌、董保城著:《宪法新论》元照出版公司2004年版,吴庚著:《宪法的解释与适用》,三民书局2004年版等。

论文研究方法范文6

要真正弄清楚每一种类型的语言结构,还需要弄清楚语言结构单位的性质,因为它凝聚着语言结构的基本特点

。汉语是语义型语言,它的基本结构单位是“字";印欧系语言是语法型语言,它的基本结构单位是“词"。

不同语言之间虽然可以找出一些共同的普遍特征,但基本结构单位不能“张冠李戴"。近百年来的汉语研究,

特别是其中的语法研究,把“字"逐出语言而代之以词和语素,这在方***上无异于“张冠李戴",使汉语的

研究出现了一种特有的“印欧语的眼光"。要摆脱这种“眼光"的束缚,还得从“字"开始,研究它与语言结

构的关系,就汉语论汉语,从中总结相应的理论和方法,以便为汉语的研究探索一条新的途径。

一、“字"和汉语结构的基础

语言是现实的编码体系。一种语言如何将现实编成“码",使之成为语言的基本结构单位,这与该语言社

团的思维方式有关。印欧语社团的思维的基本形式是概念、判断和推理,它的基本精神是抽象和推导,采用下

定义的方法把一个个概念说清楚。印欧系语言的结构基础与这种思维方式有密切的关系,大体的情况是:词对

应于概念,句子对应于判断;概念要接受判断规则的支配,与之相应,词的结构要受特定句法规则的制约,具

有能机械地适应句法位置的变化而变化的机制,即有特定的形式标志去表示结构单位之间的横向联系。推理由

于是由一个或几个已知的判断(前提)推出新判断(结论)的过程,语言编码的规则可能与它的关系远一点,

而篇章结构的特点则与它的关系较为密切。

把印欧语的结构基础与概念、判断、推理的思维形式联系起来考察,人们可能不以为然,但只要看一看印

欧系语言的语法理论的诞生和发展就可以清楚地了解这一论断的根据。现在流行的语法理论首先是古希腊的哲

学家柏拉***、亚里斯多德等建立起来的,特别是亚里斯多德的语法理论对后世语法学的发展具有深远的影响。

为什么是哲学家首先对语言研究感兴趣?这恐怕不是偶然的巧合,而是与特定的编码视角、编码方式有着内在

的联系。希腊语有丰富的形态变化,亚里斯多德根据这种语言的结构特点把现实分为十大范畴:实体(substan

ce)、性质、数量、关系、地点、状态、情景、动作、被动、时间,其中“实体"是本质,其他九个范畴是偶

有的属性(accidents),是用来表述实体的。在逻辑判断的结构中,实体最主要的特征是主体(subject),从逻辑

上说就是主词(subject),别的偶有性范畴都是表述这个主词的,因而是它的宾词(predicate)。句子的结构规

则和逻辑判断相对应,主词在语法中的反映就是主语(subject),能充当主语的词是体词(subsantive word)或

名词;宾词在语法中的反映就是谓语(predicate),能充当谓语的词是动词(包括后来分出来的形容词);主语

和谓语之间由一致关系相联系。这一逻辑理论体系以希腊语的结构为根据,而它又反过来成为印欧系语言的语

法理论的基础。有人说,亚里斯多德如果说的是另一种不同于希腊语结构的语言,他就会创立另一套逻辑理论

体系,这很有道理。lyons(1979,270-274,334-344)曾对上述问题进行过具体的分析,读者可以参看。总之,

这一理论体系抓住了印欧系语言编码机制的核心,因而它的基本精神一直延续到现在。由一致关系相联系的“

主语-谓语"结构是这一语法理论体系的“纲",构成印欧系语言的结构基础;词的结构和功能都只是这个“

纲"上的“目",一切特点都受这个“纲"的控制。比方说,词的句法活动范围与句法结构位置存在着规律性

的联系,因而功能单纯,可以据此进行词类的划分(出现在主宾语位置上的是名词,谓语位置上的是动词,定

语位置上的是形容词,等等);由于一致关系的要求,词的结构也就相应地形成了一套能随句法结构位置的变

化而变化的形态体系和词根加前、后缀构词的派生法构词体系(徐通锵,1991,56-59)。这些特点

概括起来就是:句子是一种封闭性的结构,只要是一致关系所联系的主谓结构就是一个句子;句法结构单位的

语法特征突出,无论是构词、变词还是造句,都可以用一定的语法规则加以控制。

汉语的编码机制与印欧系语言不同,因为汉人的思维方式不同于印欧语社团那种以概念、判断、推理为基

本形式的三段论,而是一种“比类取象"的过程。“象"是我国古代的一个哲学概念,指现实现象,“圣人有

以见天下之赜,而拟诸其形容,象其物宜,是故谓之象"(《易传·系辞上》)。每一种“象"都同某一类实

体相联系,既表征实体本身的特征,也表征实体之间的各种关系,并通过关系来确定实体的性质。解释“象"

的方法多取定义式的说明,如“山大而高,崧;山小而高,岑;锐而高,峤;卑而大,扈"(《尔雅·释山》

),而解释“象"与“象"之间的关系大多不用判断性的定义,不用推导,而用比喻,一种“象"通过与另一

种差别很大的“象"的比较,找出共性,把握实质,即在不说出“象"的本质特征“是什么"的情况下去把握

“象"的本质,古人所说的“援物比类"就包含这种意思(王前,刘庚祥,1993)。如果以印欧语社团的

思维形式为参照点,那么汉语的“象"大体上相当于概念,而“援物比类"的“比类"则相当于推理;这里没

有与判断相当的思维单位,这可能是汉语的句子结构根本不同于印欧语句子的结构的一个深层原因。下面为了

便于理解和行文,“象"仍以概念名之。以这种思维形式为编码的基础,汉语的结构基础自然会产生一系列不

同于印欧语结构的特点。和“象"相对应的语言形式是“字",和“比类"的思维形式相对应的是“因字而成

句"(《文心雕龙》)的句。由于汉语中没有相当于印欧语的“判断"那一级的思维形式,因而在“因字而成

句"时没有固定的结构模式的限制,可以自由地、开放性地表述所要表达的意思,使句子呈现出一种开放性的

特点,不象印欧系语言的句子必须限制在一致关系的框架之内。

“字"是汉语的最基本、最重要的结构单位,它与印欧系语言的“词"不同,具有自己一系列特有的特点

。这可以概括为:结构简明,语法功能模糊,表义性突出。“字"的结构简单而明确,是一个以“1"为基础

的“1×1=1"的层级体系,或者简单地说,它是表达一个概念(意义单位)的一个音节,形成“一个字·

一个音节·一个概念"的一一对应的结构格局(徐通锵,1991)。这是汉语的结构基础,各个结构层面(

语音、语义、语汇、语法的结构特征都交汇于此,因而每一个层面的研究都得以“字"为基础。正由于此,“

字"的含义广泛,所指模糊而不定,既可以指它的书写形体(如“说文解字"),也可以指一个音节(“吐字

清楚"“字正腔圆"),还可以指音义结合的语言结构单位(如《文心雕龙》的“因字而成句,积句而成章"

等),甚至还可以兼指以上各项内容。总之,“字"在它的简单的结构中隐含着复杂的内容,过去把它仅仅看

成为一种文字单位是没有根据的。其次,作为语言的一种基本结构单位,它缺乏印欧语的“词"那样的语法特

征,既没有和句法结构位置的固定性联系,也没有表示语法功能的形态性标记,因而其语法功能模糊而隐蔽,

无法根据特定的句法模式进行功能性的分类。例如“***"字,根据《汉语大字典》提供的线索,它有12个义

项,其中有些义项的功能相当于印欧语的名词(地***、版***),有些相当于动词(绘画、描绘;思虑、谋划等

),有的相当于形容词(***片、***像)。应该把“***"归入哪一个词类?很难说。汉语的词类问题所以一直得

不到有效的解决,其主要原因就在于此。第三,和“语法功能模糊"这一点形成鲜明对照的是,“字"有顽强

的表义性,这恐怕是“字"的一种本质特点,是语义型语言的一种内在结构基础。这一点人们颇多疑虑,需要

在这里进行一些重点的分析。

“字"的表义性特征以往多注意形声字之类的结构,缺乏语言的分析,这或许是把“字"归结为文字问题

而产生的一种不良结果。形声字代替假借字而成为汉语最重要的一种书写形式,固然可以从一个侧而反映“字

"的表义性的语言特点,不过它究竟是一个文字问题,不宜作为根据来证明“字"的表义性。汉语中借字(借

词)的命运与印欧语系语言的借词很不一样,可以从侧面说明“字"的表义性特点。

借词是音、义都借自外语的词,是两种语言相互接触的产物。鸦片战争后,西学东渐,在社会生活中出现

了大量新事物和新概念,表达这些事物和概念的外语词也渗入汉语,这样就发生了两种不同类型的语言的碰撞

和矛盾。汉语一直采取“以我为主,为我所用"的原则对待外来词的“入侵",尽可能采用意译法,只借用其

概念而扬弃它的语音构造和语素组合成词的那种语法构词规则,坚持“字"的表义性;如果一时找不到合适的

意译化方法,就暂时采取音译,而后再换之以意译,象telephone由“德律风"而改为“电话",microphone

由“麦克风"而到“扩音器",band由“版克"到“银行",cement由“门汀、士敏土"而“水泥",piano

由“披亚诺"而“钢琴"等等,都是先音译后意译的具体例子。《辞源》出版于1915年,吸收西方语言的

外语词计2431条;《辞海》出版于1937年,吸收外语词计12879条。根据耿***(1990)的统

计,大体情况如下:

《辞源》

借 词 305 12.56%

专 词 1187 48.82%

意译词 939 38.62%

《辞海》

借 词

5218 40.51%

专 词

意译词 7661 59.48%

“专词"指人名、地名等,必须音译。意译词的比重,《辞海》明显高于《辞源》,这可以从一个侧面反

映汉语社会对外来词的改造方向。有些难以意译的外来词就尽可能设法进行汉语化的表义性改造。印欧语的词

是多音节的,汉语往往就只取其第一个音节,再配以一个加上意符的汉字,使之汉语化,这里尤以化学名词最

为突出,例如,magnesium(镁),natrium(钠)等等。这种汉语化的改造办法由来已久。汉、魏、晋、南北

朝时期,佛教传入我国,由于翻译佛经的需要,汉语从梵语和中亚的一些“中介语"(如吐火罗语等)借入大

量词语,由于语词结构上的矛盾,汉语就对它们进行了汉语化的改造。如“佛"借自梵语,原文为buddha,音

译为佛陀、佛驮、浮***…,bud-仅为其中的一个音节,本身没有任何意义,由于“佛陀"之类的音译词不合汉

语“一个字·一个音节·一个意义"的强制性对应习惯,不利于复音词的构成,汉语社会就把buddha这个词的

意思归入bud-这个音节,译为“佛",使之汉语化,尔后再以此为基础造出“佛土"“佛法"“佛像"“佛身

"“佛经"“立地成佛"之类的字组,使之消除外来的痕迹。这是汉语改造外来词,使之意译化的一种重要方

法。上述这些方法的核心只有一个,就是坚持“字"的表义性,反对把它降格为一个纯粹音化的符号。这是汉

语为使外语的结构适应自己的结构特点而进行的一种调整。印欧系各语言之间的借词由于语言结构类型的一致

,因而借用很自由,基本上只需要进行字母的对应转写就可以把另一种语言的词借进来,不需要进行原则的调

整。这与汉语的意译化方法相比较具有天壤之别。汉语的特点就是在这种不同类型语言的结构撞击中显现出来

的,这可以使我们清楚地看到“义"在汉语结构中的地位。汉字的发展始终坚持它的表义的趋向(王宁,19

91,73),这正是它适应汉语的结构特点的反映。汉字忠实地记录了汉语的结构。所以,“字"的一个基

本特点就是它的表义性,这是语义型语言的结构基础,也是语义型语言的一种最基本的结构单位。汉语的研究

应该以“字"为基础去探索它的结构。

前面的比较与分析说明,印欧语的基本结构单位“词"和汉语的基本结构单位“字"之间存在着一系列原

则的差异,其集中的表现是:“词"的突出特点是它的语法性,受一致关系以及与此相联系的结构规则的支配

,而“字"的突出特点是一个音节和一个概念(意义单位)的一一对应的强制性和它的顽强的表义性。基本结

构单位是语言结构的最活跃的细胞,它们之间的差异正是不同类型的语言具有不同结构特征的集中体现,我们

应该循此去研究语言的结构,对具体的问题进行具体的分析。

二、汉语中的“字"和“词"

“字"是汉语的基本结构单位,那还有没有词?这个问题很复杂,很难用一两句话来回答。“词"是印欧

系语言的基本结构单位,问汉语有没有“词",实际上是在用印欧语“词"的标准来衡量汉语的结构单位。由

于语言是现实的编码体系,不同的语言只是采用不同的方式对相同的现实进行编码,因而相互之间可以进行代

码的转换。以“词"为视角考察汉语的结构,自然可以找出相当于“词"的语言现象;不过应该注意的是,即

使在汉语中找出类似印欧语word那样的“词",它也不是汉语的基本结构单位,而只是一种辅的结构单位

,而且它与印欧系语言的词的性质和特点也不完全相同。人们可能会说:这是奇谈怪论,而我们认为这正是汉

语的实际情况。

作为语言的结构单位,传统的汉语研究只有“字",没有“词";“词"这个字只是指“意内而言外也"

(《说文》),既与“字"的意思无关,也与现代语言学的word之类的单位无涉。词是《马氏文通》所开创的

汉语语法研究从印欧语中移植进来的一种舶来品,在汉语中没有根基。在这方面论述得最清楚、最科学的是赵

元任(1975,233-234),认为印欧系语言的word(词)这一级单位“在汉语里没有确切的对应物

"。这方面的问题我们已经在《“字"与汉语的句法结构》一文中讨论过,这里不再重复。汉语中没有“词"

,但又有象“词"那样的语言现象,这就需要我们进一步去研究“词"与“字"的关系。赵元任说“汉语中没

有词但有不同类型的词概念",这“词概念"指的是“音节词"(字)、“结构词"(语法结构单位)之类的

东西,不过我们这里想根据概念这个“词"的本来意义来了解“词概念",并借用赵的论断来讨论“字"与“

词"的关系。“词概念"是无形的,它需要借用一定的物质形式才能表现自己的存在。那么这无形的“词概念

"寄托在哪里?就寄托在“字"的义项和“字"的结合之中,象前述的“***"字的各个义项就隐含着类似印欧

语的名词、动词和形容词功能的词。现在很多语言学家都已在自己的研究实践中意识到了这一点,认为“多义

项动词应看作不同的词"(马庆株,1989,168),“一个字可以代表不相干的若干词“(孙景涛,1

986,32)。但“字"的意义范围是模糊的,连续的,而义项是对模糊的、连续的义域进行离散化分析的

结果,带有一定的主观性。不同的字典对同一义域的不同处理就可以清楚地说明这个问题。这可以从一个侧面

说明“词"不能代表“字"而成为汉语的一种基本结构单位。

“字"通过结合而构成的字组(特别是其中的固定字组),其作用大体相当于一个“字"。这是汉语在演

变中为减少“字"的数量而又要保持和丰富语言的表达能力而进行的一次重大的自我调整,以使保留下来的“

字"能够最大限度地发挥它的编码功能。象表示“黑色"意思的“字"在上古时期有98个之多(张永言,1

984),现在常用的只留下“黑"等少数几个字,通过与有关字的结合构成字组去表达各种与“黑色"有关

的意思。这种增加“字"的长度以减少“字"的个数的自我调整的客观效果是为词概念找到了一种较为客观的

表现形式,这就是现在一般所说的“复音词"。如果说,一个“字"中可以隐含着几个不同的“词",那么“

字组"就可以以“字"的某一个义项或语义特征为基础把语言中与此有关的“字"拉过来,彼此相互注释,相

互限制,构成一个语义明确、功能相对单纯的“复音词",使原来隐含在义项中的词概念明确化和离散化。如

果仍以前述的“***"字为例,那么,“地***、版***、海***、挂***"等是“职方氏掌天下之***以掌天下之地"(

《周礼·夏官·职方氏》)中的“***"的意义的复音化和语词化;“***案、***像、***形、草***、按***索骥"中

的“***"是描绘出或印出的形象"(《玉篇》:“***",画形也")这一意义的散离化和复音化;“***存、***

谋、徐***、雄***"等则是“***"的思虑、谋划"意义(《说文》“画计难也")的具体化和语词化;“贪***、

妄***、希***、试***、企***"等是“***"的“设法对付、谋取"义的明确化,等等。这样,字组中的“字"通过

相互注释、相互限制就使“字"的广泛而模糊的含义比较明确和离散,隐含在义项中的“词"也由潜在而变为

现实,以往把复音词的大量产生归因于语音的简化,认为是为了避免同音的干扰而创造复音词。这两者之间可

能有联系,但不一定有直接的、内在的联系,近代北方话的发展可以为这一论断作出明确而有力的注释。吕叔

湘(1963,21)在谈到这一点的时候明确提出:“北方话的语音面貌在最近几百年里并没有多大变化,

可是双音词的增加以近百年为最甚,而且大部分是与经济、***治和文化生活有关的所谓‘新名词’。可见同音

字在现代主要是起消极限制作用,就是说,要创造新的单音词是极其困难的了。"复音词的产生和发展过程恐

怕需要从减少字数而增强保留下来的字的编码能力的关系中去理解,它是我们探索汉语语义发展规律的一条重

要途径;同音字的大量产生是这一过程所产生的“果",不是“因"。

“词"不管是寄托在“字"的义项之中也好,还是通过“字"的结合而形成的复音词也好,都得以“字"

为基础;没有“字",就不会有“词",这或许可以成为对赵元任的“在中国人的观念中,‘字’是中心主题

,‘词’则在许多不同的意义上都是辅的副题"这一论断的一种注释。不过在这里需要强调的是,我们通

过这些办法找出来的“词"和印欧系语言的词不是一个东西,它们之间存在着一些原则的区别。

第一,印欧系语言的word受句法一致关系的支配,因而其语法功能是有定的,可以据此进行名词、动词、

形容词的划分,而汉语的词以语义规律为基础,与语法规律为基础,与语法规则无关,因而它的句法功能,妙

用“主语一谓语"框架的结构标准来徇,是无定的,无法据此进行词类的划分。汉语的“词"的语法功能还得

以语义为基础去分析,不能和印欧系语言的word混为一谈。第二,从结构上说,word在印欧系语言中是一种离

散的、现成的结构单位,与语素、词组的界限大体上是清楚的:语素没有重音,词只能有一个重音,而词组则

有几个重音,而汉语中散离的、现成的结构单位是“字",而不是词(吕叔湘,1964,45),“字"与

“词"之间没有明确的界限。一个“字"中隐含着几个词固然难以确定,就是依据“字"的组合而构成的“字

组"(词),它与“字"的界限也是模糊的,呈连续的分布状态。汉语的结构基础,简单地说,就是“一个字

·一个音节·一个概念"的一对一的对应,我们如以此为视角,就可以清楚地看到“字"和“词"之间的连续

统(continum)。请比较:

(附*** [***])

这里只分析到二字组。三字组(“红通通")、四字组(“稀里哗啦")由于涉及到其他一些问题,这里

从略。“看书"作为一种非词的二字组放在这里,以便比较。着眼于“一个字·一个音节·一个概念"的--

对应的结构格局,就可以发现“词"的语音形式的一种连续统式的分布,如果把方言中的所谓z变韵,d变韵,

嵌1词之类的现象都收集起来进行分析、排比,在这个连续统中还可以插入其他的类型。根据这种连续统式的

分布状态,“字"与“词"的关系或许可以概括为如下的规律:字组(这里含单字,把它看成为一种特殊类型

的字组)越短,它的语义越广泛、模糊,其中可能隐含的义项就越多,因而它的语义功能也就越复杂,可能代

表的词也就越多;反之,如果表达一个概念的字组越长,则它的语义越明确,其中可能隐含的义项就越少,语

义功能、句法功能也就越单纯,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这样的长字组只能有一个意义、一种功能。这种字组

的长度与语义功能、句法功能的明确性的反比关系顺着连续统而渐次发生变化,这也是汉语的“词"难以确定

的一个重要原因。

这两方面的区别足以说明,汉语的“词"和印欧系语言的word实际上不是一种性质的结构单位:word受句

法一致关系及其相关规则的支配,而汉语的词则受语义规律的制约;把由“字"的结合而构成的“词"叫做“

字组"或“固定字组",恐拍比叫做“词"更确切、更合适。不过“词"这个概念现在已颇为流行,可以因循

旧贯,因为重要的是“确定介乎音节词(指“字"--笔者)和句子之间的那级单位是什么类型的,至于把这

些类型的单位叫做什么,应该是其次考虑的问题"(赵元任,1975,240)。

汉语的“词"以表义性的“字"为基础,没有“字"也就不会有“词",不管是认字的还是不认字的,都

知道“字"是什么东西,而“词"则是需要经过专门的训练之后才能掌握的结构单位。赵元任说“字"是中国

人心目中的“中心主题",而“词"则是在许多不同意义上的辅的副题,这一论断是非常正确的。什么是

“中心主题"?用现在流行的话来说,就是语言的结构本位。汉语是一种以“字"为结构本位的语言,语言研

究如果能紧紧扣住这种结构本位,并以此为基础吸收国外语言学中于我有用的理论和方法,就能使汉语的研究

水平向前发展一大步,其最有力的证明就是“五·四"前后开始的汉语音韵研究和方言研究。高本汉在研究汉

语音韵时没有偏离“字"这一结构本位,而是用历史比较法、内部拟测法这些新的理论、新的方法来改进这种

结构本位的研究,因而为汉语音韵的研究开创了一个新时期(徐通锵、叶蜚声,1980,1981)。汉语

方言的调查和研究兴起于结构语言学的兴盛时代,而其奠基人就是结构语言学派的权威学者赵元任,但是他没

有照搬结构语言学的语言调查的理论和方法,而一切以“字"为基础,并于二十年代编成《汉语方言调查表》

;有了这个字表,我们就能照字记音,进行方言结构规律的研究。直至今天,这本字表仍旧是我们进行汉语方

言调查和方言研究的一本必不可少的手册。方言连读变调的研究现在已经取得了长足的进展,这也是以“字"

为单位进行研究的,讲“二字组"“三字组"的连读变调,从来不说“语素与语素"的连读变调。这种以“字

"为基础的理论和方法使汉语方言的研究取得了开创性、突破性的进展。这些领域虽有很多争论的问题,但从

来没有发生过要不要以“字"为基础的争论,这说明它们的研究方向没有偏离汉语的结构本位,因而其研究成

果都比较成熟。语法研究的情况截然相反,它抛弃了“字",而以印欧语类型的词为基础,这就偏离了汉语的

结构本位,因而引起了一系列问题的争论。

三、以词、语素为结构单位的汉语语法研究和汉语研究中的“印欧语的眼光"

汉语的语法研究为什么会偏离“字"这种结构本位?这与学术研究的传统和语言研究对象的变化都有密切

的关系。传统的汉语研究以“字"为本位研究文字、音韵、训诂,不研究语句的结构;以书面语为研究对象,

而不管在魏晋时期就已开始发展起来的、与文言文不一致的口语。这两点与社会发展的需要距离越来越大。鸦

片战争以后,社会要求言文一致,要求研究一直被认为是不登大雅之堂的白话文,“所望吾国好学深思之士,

广搜各国最近文法之书,择取精义,为一中国文法,以演明今日通用之言语"(孙中山,1918)。社会发

展的客观需要和我们自己又没有相应的研究传统,就只能到印欧系语言的研究中去找理论、找方法,因而从《

马氏文通》开始的中国语法学就用印欧系语言的语法理论来观察汉语,使汉语研究中出现了一种特有的“印欧

语的眼光"。

什么是“印欧语的眼光"?熙(1985)认为它就是“把印欧语所有而为汉语所无的东西强加给汉

语"。但是,什么是“有"?什么是“无"?这里没有一种客观的鉴别标准,不同的人完全可以作出不同的理

解。所谓“眼光",实质上就是观察语言结构的一种宏观的观察点,与编码的特定视角有关,因此确定“眼光

"的客观标准应该是语言的结构常数或结构关联的基点。印欧系语言的结构常数“1"在句法层面,由“1个

句子=1个主语×1个谓语"的“1"控制着整个语言的结构(徐通锵,1991,56-59),因此“印

欧语的眼光"的具体内容可以概括为:以词为基本结构单位的“主语-谓语"的结构框架和与此相联系的名词

、动词、形容词的划分。汉语研究舍“字"而取“词",实质上就是要以这一套理论体系为观察点来改造汉语

的结构,使之适合于印欧系语言的结构框架。《马氏文通》开始形成了这种“眼光",但由于它与语言事实有

矛盾,因而其后不久人们又想摆脱这种“眼光"束缚陈承泽,1922,14)。汉语的语法研究就是在这种

束缚和反束缚的矛盾和竞争中发展的,而矛盾和竞争的焦点之一就是如何处理词和与此相关的问题。《马氏文

通》是字、词并用,“字"指结构单位,而用“词"指结构单位的功能,说明它还没有完全摆脱传统的汉语研

究的影响。完全抛弃“字"而改用“词",始自黎锦熙(1924,2-3)的《新著国语文法》,认为“文

法中分别词类,是把词作单位;不问他是一个字或是几个字,只要是表示一个观念的,便叫做词",“词就是

说话的时候表示思想中一个观念的‘语词’。"从此以后,“字"就被逐出语言的研究,清除了用“印欧语的

眼光"来观察汉语的一个障碍。为什么“《新著国语文法》的英文法面貌颇浓厚、颇狰狞"(黎锦熙在***后

为该书写的序言)?这与“词"观念的确立是相互呼应的。这些研究在方***上偏重于模仿,不大注意汉语本

身的特点,难以满足汉语研究的需要,因而在三十年代引发出一场文法革新问题的讨论,强调汉语特点的研究

。这次讨论很有价值,是试***摆脱“印欧语的眼光"的束缚的一次尝试,虽然由于各方面的条件不成熟,“摆

脱"的意识也还比较薄弱,没有找到解决词类问题和词类与句子成分的关系问题的办法,但为四十年代的汉语

语法研究进行了必要的理论和思想准备。四十年代以王力、吕叔湘和高名凯为代表的汉语语法研究比较强调汉

语的特点,在某些方面已经突破了“印欧语的眼光"的束缚而取得了一些重要的成果。这主要是:句法结构的

研究已突破印欧语的动词中心说,分出名词谓语句、形容词谓语句和动词谓语句三种类型;在动词谓语中提炼

出连动句和兼语句,突破了印欧语的句子只许有一个主语、一个定式动词的结构格局;词类问题的处理也已根

据汉语的特点出现了一些松动的办法;比较强调句法语义的研究,等等。当然,每本著作的情况不完全相同,

但这些想摆脱印欧语语法理论束缚的趋向是有积极意义的。五十年代的语法研究发生了两件大事,一件是主宾

语问题的讨论,一件是词类问题的讨论。这两次讨论都主张根据汉语的特点用新兴的结构分析法来研究汉语,

反对用“印欧语的眼光",来观察汉语的结构(特别表现在词类问题的讨论上),反对语言分析中的语义标准

。这些对促进汉语的研究很有意义,避免简单地用汉语的事实给西方的语法理论作注释,不过在反对用“印欧

语的眼光"来观察汉语结构这一点上却有一些讽刺意味,因为它批判了这一种“印欧语的眼光"(例如汉语实

词因没有形态变化而不能分类),却为另一种“印欧语的眼光"的流行和发展开辟了前进的道路,或者说,在

批判表层的“印欧语的眼光"的过程中却又深化了深层的“印欧语的眼光"。这主要表现在两方面。第一,谓

语中心,这是对印欧系语言动词中心说的一种改进,“连动"和“兼语"统一为“连谓",使句子的结构更符

合“主语-谓语"结构框架中的只许有一个主语、一个谓语的标准。第二,用语素代替词号作为汉语语法结构

的基本单位,把汉语完全纳入结构语法的框架中去研究。这恐怕是“印欧语的眼光"的一种更深沉、更本质的

反映。如果说“汉语中没有词但有不同类型的词概念",那么汉语中不仅没有语素这种单位,而且连这种概念

也没有。可能有人会说,“字"就是语素。否!它们是两种不同性质的语言现象。第一,语素基本上是一种线

性结构,不含非线性的因素:不能有重音,不是语言对现实进行编码的基本单位,即使是词根,没有相应词缀

的配合,也无法实现编码的功能;ablaut之类的元音变换(如bring-brang-brung中的i-a-u)是非线性的,但很

难把这种“变换"看成为语素,ia模式分析这类问题的失败经验(hockett,1945,99-105)已为

此作出了充分的反面说明。和语素相反,“字"是一种非线性结构:“字·音节·意义(概念)"之间存在着

强制性的一对一的对应关系,“声调的使用使得同样复杂程度的单位占比较短的时间"(赵元任,1973,

93),“字"是汉语对现实进行编码的基本单位。第二,语素的功能单纯,只是词的结构要素或表示词的某

种特定的句法功能,而“字"是汉语结构的枢纽,是语音、语汇、语义、语法的交汇点,因而是各个层面的基

本结构单位。第三,一个“字"中可以包含若干个不同的词,而语素绝不可能有这样的结构。“字"与语素实

际上是不能进行类比的两个不同类型的范畴。把语素作为汉语语法的基本结构单位,实际上就是把汉语中不存

在的东西作为结构单位,以此为基础而建立起来的语法体系可能很精致,但不实用,与汉语的实际状况有很大

的距离。我们这里对五十年代以来的“印欧语的眼光"问题之所以讲得比较多,就是因为这涉及那些反对“印

欧语的眼光"的学者的“印欧语的眼光"。我们从学习语言学的第一天起就在接受印欧系语言理论和方法的熏

陶,对“印欧语的眼光"已经习以为常,不是主观上想摆脱就能摆脱得了的。我们非常反对汉语研究中的“印

欧语的眼光",但在评述“五·四"以来的汉语语法研究的理论和方法时却是用这种“眼光"来分析有关的问

题的(徐通锵,叶蜚声,1979),因而分寸的掌握不大准确。熙是反对“印欧语的眼光"最有力的一

位学者,但他对汉语的语法结构的看法却打有很深的“印欧语的眼光"的烙印,用他自己的话来说,就是“我

们现在在这里批评某些传统观念,很可能我们自己也正在不知不觉中受这些传统观念的摆布。这当然只能等将

来由别人来纠正了,正所谓后之视今,亦犹今之视昔"(熙,1985)。这段话很值得我们深思,自然

也同样适用于本文的分析。

前面简要的历史回顾说明汉语语法研究中的“印欧语的眼光"的严重性和普遍性,由于它的影响和干扰,

我们就难以根据汉语的特点而进行***的研究,只能是“外国的理论在那儿翻新,咱们也就跟着转。这不是坏

事,问题是不论什么理论都得结合汉语的实际。可是‘结合’二字谈何容易。机械地搬用乃至削足适履的事情

不是没有发生过"(吕叔湘,1986)。印欧系语言的语法理论用来分析印欧语,固然可以得心应手,而用

来研究汉语就会捉襟见肘,矛盾重重,其中最难解决的问题就是在“主语-谓语"结构框架下的词类划分以及

词类与句子成分之间的相互关系。这是“结合"中的最大难题,《马氏文通》以来的语***争基本上就是围绕

着这条轴线展开的。为什么?因为汉语以“字"为本位的结构与印欧系语言的语法理论之间的矛盾犹如南辕北

辙,难以调和。语言学家虽然想了很多办法,提出各种各样的假设,其中包括汉语语法的结构本位,但都难以

调和两类语言在结构上的矛盾而实现“结合、的目标。《马氏文通》用“字"研究词法,用“词"研究句法,

由于这里的“字"对等于印欧系语言的word,所以是一种以词为本位的语法研究(邵敬敏,1990,51)

。《文通》凭语语义分词类,由于“字无定义故无定类。而欲知其类,当先知上下之文以何如耳",因而无法

解决词类以及它和句子成分的关系问题。此路不通,黎锦熙(1924,6,29)主张以句为本位来解决这

个难题,提出“国语的词类,在词的本身上(即字的形体上)无从分别;必须看它在句中的位置、职务,才能

认定这一个词是属于何种词类:这是国语文法和西文法一个大不相同之点。所以本书以句法为本位,词类多从

句的成分上分别出来",并把这些论述概括为“凡词,依句辨品,离句无品"的著名论断。这里虽然已经发现

汉语与印欧语语法理论之间的矛盾,但还是依照这种理论来研究汉语,给词分类。句本位在印欧系语言的研究

中是成立的,只要抓住由一致关系所维持的“主语-谓语"这种封闭性的结构就可以进行词类和它与句子成分

之间的关系的研究,但在汉语中这种理论是不成立的,因为汉语的句子是一种开放性的结构,一个句子能否成

立,不决定于有无“主语"或“谓语",也不决定于是一个“主语"和“谓语"还是几个“主语"和“谓语"

,而决定于一个事件的话题的相对完整的叙述(徐通锵,1991,1994),因而无法把它纳入“主语-

谓语"的封闭性结构框架中去研究。语言学家发现这种理论-不能解决汉语的词类问题,二不能解决词类与句

子成分之间的关系问题,只能放弃,另探新路。五十年代以后汉语语法研究的主要代表人物是熙,他用结

构语言学的理论和方法来研究汉语语法,开创了一个新的局面。他没有在结构本位问题上发表过明确的意见,

但从他的研究实践来看,前期偏重于语素,认为它是汉语的基本结构单位,而词、词组、句子等都只是语素的

不同层次的序列;后期在理论上偏重于词组,认为“汉语句子的构造原则跟词组的构造原则基本上是一致的"

可以以词组的结构规则为“纲"来研究汉语的语法(熙,1982,1985),后来人们把这一思想明

确地概括为词组本位,陆俭明(1992,127)还从四个方面对此进行了具体的解释。语素有没有成为一

种“本位",作者没有说,学术界也无评论,我们也不必给它安上一顶“本位"的帽子,但语素在熙的理

论体系中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这一点是没有问题的。至于“词组本位"的理论,它的是非曲直应该放到汉语

语法研究的发展历史中去考察。它是在词本位、句本位无法解决汉语的词类问题以及它与句子成分的关系问题

之后提出来的一种新的理论假设。熙想用这一理论来解决词本位、句本位无法解决的矛盾:既要保持“主

语一谓语"的结构框架,又要排除词类和句子成分之间的一一对应关系。为此,他提出汉语语法的两大特点:

第一,汉语词类和句法成分之间的关系不像印欧语那样一一对应(名词和主宾语对应,动词和谓语对应,形容

词和定语对应,副词和状语对应),而是呈现出错综复杂的对应(如动词和形容词不仅可做谓语,而且可以做

主宾语……);第二,汉语句子的构造原则和词组的构造原则基本上一致,这种一致性“还特别表现在主谓结

构上。汉语的主谓结构***的时候相当于英语的句子,不***的时候相当于英语的子句",“汉语的主谓结构

实际上也是一种词组,跟其他类型的词组地位完全平等"(熙1985,8)。这两个特点,以“二"为

体(本位),以“一"为用,这样汉语句法结构的分析就可以限制在词组的层次上,只要分析“主谓"“述宾

"“述补"“偏正"“联合"这些词组的结构就行,词类的划分也是以此为基础考察它的分布,不必考虑它与

句子成分之间的关系。这是熙的语法理论的一个发展,1982年的《语法讲义》还把能否“作谓语"“

作定语"作为划分形容词的一个标准,而到1985年的《语法答问》由于考虑到汉语的词类与句子成分的关

系是一对多的错综“对应",不能不放弃这种句法功能的标准,不然,“由于百分之八九十的动词和形容词可

以做主宾语,能够做定语的名词百分比更高",就会陷入“凡词,依句辨品,离句无品"的词无定类的泥潭。

熙的词组本位理论在理论上是能够自圆其说的,但不能反映汉语句法结构的本质,因而能够运用的范围很

窄。汉语句法结构的最大特点是它的开放性,与印欧系语言以一致关系为标志的封闭性的主谓结构形成鲜明的

对照。词组本位不仅不能反映汉语句法结构的开放性,而且还进一步把封闭性的句子结构缩小到词组的结构,

这就使语法研究的路子越走越窄,难以分析汉语以开放性为特点的句法结构。其次,熙所说的汉语语法的

两大特点实际上都是用“印欧语的眼光"来观察汉语的结构而得出来的结论,因为印欧语的词类与句子成分的

关系是一对一的对应,以此为准,汉语的“对应"就是一对多。一对一的对应是语言结构规律的反映,而一对

多的所谓“对应",这里只能说不存在规律,不成规律的东西自然也就不能成为汉语语法结构的特点。《马氏

文通》以来的汉语语法研究的一大弊病就是要在这种不存在规律的地方找规律。总之,词组本位象词本位、句

本位那样,仍旧不能把握汉语语法结构的脉络,难以有效地解决语法研究中的问题。

综合前面的分析,我们可以看到汉语的语法研究一方面抛弃汉语特有的结构本位--“字",而另一方面

却又在“印欧语的眼光"的支配下寻找它的本位,从语素、词、词组到句子,差不多各级“本位"都试过了,

但都没有达到预期的目标。这说明印欧系语言的语法理论适用于印欧系语言的研究,拿来研究汉语,由于语言

的普遍特征,在某些狭窄的领域内可能适用,但无法解决汉语研究的基本问题。一种语言的结构本位只能有一

个,语音、语义、语汇和语法的研究都得以它为基础,不可能是一个领域一个“本位"。汉语的研究还得继承

我们自己的传统,以字为“本位",研究句法的结构规则。这不是说我们不需要吸收西方语言学的理论和方法

,不需要实现普通语言学的理论和方法与汉语实际的结合,而是说在“吸收"和“结合"的时候必须以汉语的

结构本位--“字"为基础,因我之需,为我所用,不要因“印欧语的眼光"的干扰而把汉语“结合"到印欧

系语言理论中去研究。研究汉语的方***原则还得立足汉语,参照科学思潮的发展,在汉语的研究中提炼相应

的理论和原则,“张冠李戴"式的研究恐怕很难解决汉语语法研究中的难题。

四、“字"本位和汉语研究的方***原则

前面从正、反两个方面讨论了“字"与汉语结构的关系,但要真正摆脱“印欧语的眼光"的束缚,还得弄

清楚“字"与语言研究方***的关系。

语言是现实的编码体系,语言的规则归根结蒂都是现实规则的投射,不同语言的差异主要是因编码视角的

不同而形成的接受投射方式的差异。汉语以“字"为结构本位,其突出的特点是“一个字·一个音节·一个概

念"的一一对应的强制性和顽强的表义性;它以“比类取象"为编码的特定视角,直接接受现实规则的投射,

不需经过特殊的形式规则的调整,因而语言范畴与概念范畴一致,与印欧系语言的两类范畴既有联系又有矛盾

的情况很不一样。这些特点决定了汉语研究的独特的方***,这就是可以在语言规则和现实规则之间建立起对

应的联系,用临摹性(iconisity)原则来描写。

临摹性作为一种明确的方***原则为时还不长,始自本世纪三十年代peirce的论述,但它的基本精神早就

已经在深刻地影响着语言学家的研究实践,希腊-罗马传统的规定说和约定说之争,我国先秦时期的名实之争

都与这种原则的精神有密切的关系。临摹性原则的基本精神据perice的描述大体上分为两种类型,一种叫临摹

***像(iconic image),它必须与它所指的事物相似,如相片、塑像、语言中的拟声词;一种叫临摹***像(iconic

diagram),它是符号的系统排列,其中没有一个符号和它所指的东西相似,但是符号之间的关系必须表现它们

所指事物之间的关系,如技术***案、无线电线路等。“语言中成素(element)的次序平行于实际的经验或认识

的顺序"就是peirce用来说明语序规则的临摹性的一句名言,经常为语言学家所引用(据haiman 1980;jakobso

n).peirce的这两类临摹性后来haiman(1985)简化为“成分临摹"和“关系临摹",以此探索语言研究

的方***。

语言规则是现实规则的投射,临摹性应该成为语言研究的一种重要的方***原则,象汉语这种直接接受现

实规则的投射的语言,临摹性原则应该占据支配地位。传统的汉语研究尽管缺乏理论性的探讨,但在实践中却

始终恪守着临摹性原则,训诂学中“以形求义"和“因声求义"就是这种原则的两种重要的表现方式。“以形

求义"可能因其“形"而归入文字问题,但不要忘记这里的“形"只是求“义"的一种方式。汉字为什么一直

顽强地坚持它的表义性?就是由于它与汉语临摹性的编码原则相适应,是“字"中有“言",可以通过“形"

去研究"“言"(义),是观察“言"的一个窗口,世界上别的任何发展成熟的文字体系都没有这种功能。如

果说,“以形求义"的“形"终究与文字有关,那么“因声求义"的“声"就完全是语言的问题了。为什么可

以通过“声"而能求取“义"?这不是与音义结合的任意性、约定性矛盾吗?不错,有点矛盾。我们过去对音

义结合的任意性的理解有点绝对化,固然,狐立的一个字人们看不出它的音义结合的理据,但如着眼于字族的

结构,那就不难发现同族字中“字"与“字"之间的制约关系,找出理据,使人们有可能去“因声求义"。段

玉裁、王念孙等自觉地运用这种方法,通过“一声之转"的“转"去探求“字"的语义,从而使汉语的语义研

究取得了重要的突破性进展。这一事实本身就很能说明这种“因声求义"的原则的重要性和生命力。它是汉语

临摹性原则的一种重要表现方式。这方面的问题太复杂,不是三言两语能说得清楚的,这里只是借此说明:“

字"中形、音、义三位一体,是汉语临摹性编码的基本单位,传统的汉语研究已经基本上把“字"与临摹性原

则的关系说清楚了,现在应该在此基础上研究汉语语句结构规则的临摹性问题,建立语义句法,继承和发展汉

语的研究传统。

以临摹性原则为基础的汉语句法研究现在还没有什么基础,但已经开始了这方面的探索,其基本精神就是

弄清楚句法规则的语义基础,或者说在语言规则中找出现实规则的投射理据。现在这方面有点深度的研究在我

看到的材料中主要有戴浩一(1985)的时间顺序原则(the principle of temporal sequence)和石毓智(

1992)关于语义的“±定量"和句法的“±肯定"的关系的论述。时间顺序原则的具体含义是:“两个句

法单位的相对次序决定于它们所表示的概念领域里的状态的时间顺序"。戴列举了大量事例对此进行了很有启

示性的分析。确实,这是汉语的一条重要的临摹性原则,有很强的解释力。以往的语言学家也发表过类似的意

见,例如洪堡特早就说过汉语的句子跟思想的简单明确的顺序一致是汉语特殊的优点(据robins,1973,36);hai

man(1980,516)也曾依据语序的特点提出“有理据的临摹性"(the iconisity of motivation:"语法规则像拟

声词一样直接表现它的意义。这种临摹性的最清楚的例子就是语序。如果其他的方面都一样,叙述句描写的陈

述次序和它们所描写的事件的次序是对应的。"应该说,汉语是最一贯地遵守这种临摹性原则的语言。戴浩一

的时间顺序原则是对这些论述的改进和补充。这种原则在汉语的研究中很重要,但使用的时候也有一个“度"

,即有一定的适用范围。戴浩一对这个“度"的解释是:“把动词作为中心参照点,按照时间顺序来排列跟动

词有语义联系的成分",这恐怕不确切,至少是不全面的。先请看下面的两例。

1.槽内的水左冲右突,翻着花,滚着个,激扬飞溅,像暴炒着一串玉珠,风翻着一槽白雪,隆隆声震荡

着山谷。(郑伯伦:《黑龙潭印象》)

2.演员们的出色表演成功地塑造了一批栩栩如生的人物形象。

例1除最后一句“隆隆声震荡着山谷"外,中间的各个“动词"性词语的顺序只代表观察者的思维顺序,

而不代表现实现象的时间顺序,更动其间的次序,句子照样成立,而且意思不变。为什么?因为这里的“主语

"是无生的“槽内的水",时间顺序原则的一个重要条件与“主语"的有生性有关,戴浩一列举的全部例子的

“主语"都是有生性词语,离开了这个条件,“谓语"中即使有若干动词,它们的排列顺序也不一定与现实现

象本身的先后时间顺序一致。例2的“出色表演"和“成功地塑造"虽与时间顺序有关,但在“出色"和“表

演"之间,“成功"和“塑造"之间就与时间顺序不一致,因为只有在“表演"之后才能知其是否“出色",

“塑造"之后才能定其是否“成功"。这种矛盾与说话的时点有关,只有在演出之后才能依照例2的次序排列

,说明汉语的句法分析不能局限于“主语-谓语"的框架,而应引入语境、说-听双方的交际意***之类的内容

,进行实际的语义分析。所以时间顺序原则在接受现实规则投射的时候有一定的语义条件的限制,不能随便扩

大它的使用范围。

石毓智关于“±定量"和“±肯定"关系的分析是临摹性原则的一次成功的运用。“量"是一种重要的语

义特征,可以自由地用数量字或程度字修饰的都是不定量的(前者表离散,后者表连续),反之即为定量的;

不定量的“字"或字组可以加“没"或“不"否定,即既可以用于肯定的结构,也可以用于否定的结构,而定

量的“字"用于“±肯定"就有很大的限制。他根据现实的规则“量大的事物能够长期保持自己的存在,量小

的容易消失"的投射理论研究汉语的“±肯定"的语义规则:语义程度极小的定量“字"只能用于否定结构,

语义程度极大的定量“字"只能用于肯定结构,语义程度居中的不定量“字"才能自由地用于肯定和否定两种

结构中。假定有一组同义系列的“字"或“字组",按其语义程度的大小从左到右排成一个系列(左边的为小

量,右边的为大量),例如:

挂齿 提起 说起 谈论 叙说 诉说 倾诉

这些字组的句法表现可以整理出一个从否定到肯定的连续系列:“挂齿"的语义量小,只用于否定结构,

前面都有表否定的“不"或“没";“倾诉"的语义程度高,只能用于肯定结构,其前不能加“不"或“没"

否定;语义程度居中的“谈论"可以自由地用于肯定或否定的结构;靠近左端的“提起"“说起"经常用于否

定结构,表现在前面加上“不"或“没"说起来更顺口,而靠近右端的“叙说"“诉说"经常用于肯定结构,

如前面加上“不"或“没"否定,说起来比较别扭。我们以往不知道语义和句法之间有什么联系,石毓智的研

究为这种联系提供了一个很有说服力的例证。另外,这也为同义系列的研究提出了一些新课题,要求以语义量

的大小排成一个系列,从中比较和研究它们与句法结构的关系。这是一个很有开发前景的新领域。

以临摹性原则为基础的句法研究现在还是初步的、零散的,研究的成果也比较粗疏,而且还没有摆脱印欧

系语言的语法理论的干扰和影响,但是已经可以清楚地看到,这种方***原则在汉语的句法研究中是有生命力

的,是有广阔的发展前景的。我们这样推崇临摹性的研究,这不是我们的主观偏爱,而是根据以“字"为结构

本位的汉语编码方式的特点而得出来的结论。“字"的临摹性必然会引向句法结构规则的临摹性。这是观察汉

语句法结构的一个关键,也是能否摆脱“印欧语的眼光"束缚的一条重要途径。自然,要用临摹性原则建立汉

语语义句法的一个完整体系还有一系列原则问题需要解决,其中最重要的就是结构和“字"的语义分类之间的

关系。结构与分类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相互依存。印欧系语言的“主语-谓语"结构和名词、动词、形容

词的词类划分之间的内在联系就是这种依存关系的一个有力例证。传统的汉语研究只有文字、音韵、训诂,没

有语句的结构,自然也就不必对“字"进行分类。汉语研究的客观需要要求我们去解决这个历史上遗留下来的

问题;这个问题的解决如果有了眉目,其他如结构规则、句型、语序、层次、虚字以及与此相联系的“±有定

"“±肯定"之类的问题的解决才有可靠的理论根据。结构框架的问题我们建议采用“话题-说明"(徐通锵

,1991,1994),而其他的问题有待于来日的研究。

附注:

①这里指合音字,北京话比较少见。历史上曾有相当数量的合音字。方言中的变音(包括变声、变韵、变

调)很多都可以归入这一类合音的范围。

②代表单音节化的儿化。

③“子"代表轻声,马蒂索夫把这类现象看成为“一个半音节",很有道理(据戴庆厦,1990,3)

④这里代表变调。变调的实质是使两个单字调合而为一,形成一个跟单音节声调相类似的声调(五台,1

986,4)。所以这种类型的例子,从声调看,它相当于一个音节;从声、韵母的组合来看,它是两个音节

。这一类例子把它看成一个音节或两个音节,都有道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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