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申请书例1
申请人姓名 ,性别 , 年 月 日出生,民族 ,职业 ,住所 .居民身份证号码 .
案由: 纠纷
请求事项:
依法裁定保全下列证据:
事实和理由:
申请人与 纠纷一案,贵院已依法受理并正在审理过程中。现因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四条规定,特请求贵院对上述目前在 之处的证据予保全,以保证本案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和最终裁判结果的正确。
此致
人民法院。
申请人(签名)
年 月 日
证据保全公证申请书二:证据保全公证申请书 (487字)
(20XX)安证字第XXX号
申请人:
XX市XX电器制造有限公司,营业执照注册号:XXXXXXXXXXXXXXX,住所地:XX市XX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A,职务:总经理。
委托人:B,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公证事项:网络证据保全
申请人XX市XX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为防止日后证据灭失,于二00九年四月十三日向本处申请对"浙江XX机电有限公司"网站相关"产品展示"中"通机系列"的产品名称、产品类别、产品信息进行网络证据保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的有关规定,本公证员C和公证工作人员D于二00九年四月十三日十五时三十分来到XX律师事务所律师办公室,由XXX律师进行操作。律师通过互联网打开"浙江XX机电有限公司"网站,点击"产品展示"分别查找"通机系列"网页相关产品名称、产品类别、产品信息,对上述网页及相关链接进行了实时打印,共打印书面文档15页,操作时间自十五时三十五分开始至十六时三十分结束。
兹证明与本公证书相粘连的复印件与上述实时打印所得的书面文档内容相符。该书面文档原件保存于我处。
附:复印件共15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福建省XX市公证处
公 证 员
二00九年四月二十四日
证据保全公证申请书三:证据保全公正申请书 (390字)
()ХХ字第ХХ号
申请人ХХХХ(单位全称)因ХХХХ(申请保全证据的原因及用途),向我处申请对ХХХХ(保全标的名称)进行保全证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暂行条例》的规定,本公证员与公员ХХХ于ХХ年Х月Х日在ХХ(地点)与鉴定勘验)ХХХ(性别、工作单位、职位、职称),对保全标的进行了ХХ、ХХ(鉴定、勘验、拍照),制作了鉴定(勘验)文件ХХ份,照片ХХ张,见证人ХХ(性别、年龄、身份证号码、住址)在场见证。
兹证明,与本证书相粘连的《ХХХХ》、《ХХХХ》(文件名称)为公证员、鉴定(勘验)人现场鉴定(勘验)所作,公证人员、鉴定(勘验)人、见证人的签名属实;保存于ХХХХ(具体地点)的照片ХХ张为公证人员、鉴定(勘验)人现场鉴定(勘验)所拍摄,与现场实际情况相符。
中华人民共和国ХХ省ХХ市(县)公证处
公证申请书例2
对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下面的***表简要介绍了申请执行公证债权文书案件的基本流程。
一、执行依据:公证书和执行证书
当事人申请执行公证债权文书应一并提交原公证书和执行证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四条的规定,债务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的,债权人可以向原公证机关申请执行证书。债权人凭原公证书及执行证书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据此,债务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债权人应及时向原公证机关申请出具执行证书,公证机构可以根据债权人的申请,依照有关规定出具执行证书。执行证书应当在法律规定的执行期限内出具。
执行证书的内容主要是应当载明申请人、被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标的和申请执行的期限。债务人已经履行的部分,应当在申请执行标的中予以扣除。因债务人不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而发生的违约金、滞纳金、利息等,可以应债权人的要求列入申请执行标的。
二、管辖法院:地域管辖和级别管辖
1、地域管辖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在地域管辖方面,公证机构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2、级别管辖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条第二款之规定,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案件的级别管辖,参照各地法院受理诉讼案件的级别管辖的规定确定。在级别管辖方面,应当参照民事诉讼一审案件级别管辖的规定来确定。需要注意的是,当事人申请执行仲裁裁决案件则是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例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的通知》,当事人住所地均在受理法院所处省级行***辖区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北京、上海、江苏、浙江、广东高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5亿元以上一审民商事案件,所辖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1亿元以上一审民商事案件。
三、申请执时效期间:自执行证书出具之日起计算
申请执行的时效期间为二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申请执行时效可以中止、中断。
当事人申请执行公证债权文书的时效期间自执行证书出具之日起计算。法院不依职权对债权人申请执行是否超过申请执行时效期间进行审查。债务人以申请执行超过申请执行时效期间为由提出异议的,由执行裁判部门进行审理。异议理由成立的,裁定异议成立并驳回执行申请;异议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异议。
公证债权文书的执行申请受理后,债务人主动履行了全部或者部分义务,又以不知道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届满为由请求返还已给付的款物的,不予支持;经法院强制执行并已将款物发还债权人,债务人以不知道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届满为由请求返还已发还的款物的,不予支持。
四、公证债权文书可以对主债务、担保债务赋予强制执行效力
公证债权文书对主债务和担保债务同时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人民法院应予执行。
公证债权文书仅对主债务赋予强制执行效力未涉及担保债务的,对担保债务的执行申请不予受理。
公证债权文书仅对担保债务赋予强制执行效力未涉及主债务的,对主债务的执行申请不予受理。
公证债权文书不仅可以对担保债务赋予强制执行效力,而且可单独就担保债务赋予强制执行效力。人民法院受理担保债务的执行申请后,被执行人仅以担保合同不属于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范围为由申请不予执行的,不予支持。
五、公证债权文书的不予执行审查
当事人请求不予执行公证债权文书的,应当在执行终结前向执行法院提出。公证债权文书确有错误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并将裁定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和公证机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公证债权文书确有错误:
(1)公证债权文书属于不得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的;
(2)被执行人一方未亲自或者未委托人到场公证等严重违反法律规定的公证程序的;
(3)公证债权文书的内容与事实不符或者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
(4)公证债权文书未载明被执行人不履行义务或者不完全履行义务时同意接受强制执行的。这些情形都是严重违反实体法和程序法的情形。
此外,为了防止当事人通过公证债权文书侵害社会公共利益,人民法院认定执行该公证债权文书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裁定不予执行。
六、驳回不予执行公证债权文书申请后的救济途径
当事人不服驳回不予执行公证债权文书申请的裁定的,可以自收到裁定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上一级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原裁定,不予执行该公证债权文书;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复议申请。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
公证申请书例3
反思是一种痛苦的世界观改造过程。抓住主要问题进行反思,清除了自己头脑的错误认识,从世界观深处检查自己,不护短藏丑,勇于亮丑。九八年初,自己在项目初期,与开发项目公司的关系保持不那么恰当,对自己要求不严,认为吃点喝点是小问题,低估了问题的严重程度和危害。通过组织上的帮助,自己提高了认识,这些问题在自己身上存在、滋长,长此下去,就会带来更严重的后果。绝不能把吃点、喝点、拿点当作不起眼的小事。必须将其提高到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的高度来认识。古人云:勿以善小而不为,勿以恶小而为之。任何事物都有一个由小到大、由量变到质变有过程。在小事上不注意,在小节上不检点,久而久之,必会酿成大害。在战争年代***员要接受生与死的考验,而今天自己更多的则是要接受苦与乐的考验。组织上延长我的转正期,是对我的关心和帮助,同时也给我以警示:在任何复杂的条件下,都不要为名利所动,为金钱所惑,慎独、慎微、慎始、慎终,管住自己的嘴、不该吃的不吃;管住自己的手,不该拿的不拿;管住自己的脚,不该去的不去。行于当其行,止其当其止。要牢记***的宗旨,坚持把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作为一切行动的出发点和归宿点。牢记***的优良传统,发扬艰苦创业、艰苦奋斗的精神。牢记***员应该在工作、生活中起带动和带头的模范作用。
虚心接受***组织和同志们对我的帮助,虚心接受各个方面的批评。以严肃的***治态度,从点滴做起,防微杜渐,有则改之,无则加勉。对有关勤***廉***的各项规定,做到有令则行,有禁则止。
通过反思和外来的批评,找出了自己存在的问题和差距,自己进一步对差距和问题进行剖析,找出问题产生的原因和它能够得以存在的主客观条件,从主观上找出原因,搞清楚了问题的性质,彻底解决思想和认识上的问题。在剖析中自己感到震动大、受教育深,思想认识从“差不多”到“差很多”,从肤浅到深刻,从自我“感觉良好”到“脸红心跳”,自己扪心自问,彻夜难眠,从心灵上受到了强烈震撼。自己应该加强***性修养,不断改造世界观。按照的要求,紧密联系工作实际和思想实际,认真学习马克思主义理论,不断清除头脑中各种非无产阶级思想,牢固确立并自觉实践***人的人生观和价值观,做艰苦奋斗的表率,保持***人的***治本色。
由于准确地抓住自己存在的问题,有针对性解决思想和认识上问题,有什么问题就整改什么问题,说到哪里就做到哪里。使自己的灵魂又一次得到洗礼和升华。使坏事变成好事。自己决心要自重:尊重人格,懂得尊重和被尊重的的价值;要自省:经常反省检查自己,防微杜渐;要自警:经常用法律和道德规范自己;要自励:不断鞭策自己奋发向上。对待信仰坚定不移,对待成绩淡泊免名利,对待批评闻过则喜,对待事业恪守职守。在实际生活的锻炼中逐步培养做人的品质,做一名***员的品质。
我深深地感受到***组织对我的关心爱护和认真负责。我受到的教育和锻炼是刻骨铭心的、是终生难忘的。进一步认清了自己肩负的重任,增强了自己的免***力,增强了抵制各种错误思潮侵蚀的能力,激发了强烈的使命感和责任感。
目前,我厂的“创一流”工作已进入收尾验收阶段,我厂的建设也正处在完善健全的关键时期,作为一名***员应该在现阶段发挥先锋模范作用于来,展现出更高的思想境界和更好的精神面貌,团结周围的同志一起为创建社会主义一流火力发电厂而努力工作。
回顾前一阶段的工作和学习,我觉得我应该以下几方面继续努力:
首先,要有信念、有志气、不断地追求事业的成功上。信念与追求,是人生奋斗的精神支柱和巨大动力。作为一名***员要在这种力量的推动下,扎扎实实工作,力争建功立业。
其次,要爱岗敬业、恪尽职守。作为一名***员要有强烈的***事业心和工作责任感。无论在哪里、哪个岗位上,都要以奉献为荣。
其
三、要淡泊名利。作为一名***员要有那种“荣辱不惊、去留无意”的达观气质,要大事清醒,小事糊涂,胸襟宽广,无论在哪里、哪个岗位上,都能勤勤恳恳干事,踏踏实实做人。
其
四、要不求索取、甘愿吃亏、默默奉献。对不应该得到的,决不伸手索取;即使是应该得到的,在与***和人民的利益发生矛盾时,也要把***的利益、人民的利益看得高于一切,毫不犹豫地牺牲自己的利益。舍不得失去自己私利,就难以做到自觉奉献。***的好干部焦裕录、孔繁森、吴金印等,就是我人生最好的镜子。我会将他们的事迹用来对照自己,正确处理好个人利益与***和人民利益的关系,始终以个人利益服从***和人民的利益,服从全局利益。
公证申请书例4
我自愿加入中国*******,是因为中国*******是中国工人阶级的先锋队,同时是中国人民和中华民族的先锋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代表中国先进生产力的发展,代表中国先进文化的前进方向,代表中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中国*******的最高理想和最终目标也是我的最高理想和最终目标,就是要实现共产主义。
自我懂事以来,特别是改革开放的廿多年来,我深深体会到中国*******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思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作为***的行动指南,为中国的发展作出了重大贡献,其成就是有目共睹,无可否认的。我的成长过程中的每一步都离不开***的培养和教导。***的十六大的胜利召开,更使我体会中国*******是一个伟大、正确和光荣的***。因此,我决心以规定的对*******员的要求严格要求自己,努力创造条件,把自己的缺点尽快改掉,达到*******员的要求,成为中国*******的一员,和全体*******员一起为实现共产主义贡献自己的一份力量。
下面谈谈我对中国*******的认识:
中国*******坚持马克思列宁主义基本原理,走中国人民自愿选择的适合中国国情的道路,是因为马克思列宁主义揭示了人类社会发展的规律,它的基本理论是正确的,具有强大的生命力,中国*******人追求的共产主义最高理想,只有在社会主义社会充分发展和高度发达的基础上才能实现。而社会主义制度的发展和完善是一个长期的历史过程,不可能用一个世纪,甚至20年、30年就能建成,这就要靠全世界人民通过长期的、坚持不懈的共同奋斗,才能实现。
以##同志为主要代表的中国*******人,把马克思列宁主义基本原理同中国***的具体实践结合起来,创立了##思想。几十年来的***实践已经无可否认地证明了关于中国***和建设的正确的理论原则和经验总结,是中国*******集体智慧的结晶。在##思想指引下,中国*******领导全国各族人民,经过长期的反对帝国主义、封建主义、官僚资本主义的***斗争,取得了新民主主义***的胜利,建立了人民民主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建国以后又顺利地进行了社会主义改造,完成了从新民主主义向社会主义的过渡,确立了社会主义基本制度,发展了社会主义的经济、***治和文化。
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以***同志为主要代表的中国*******人,总结了正反两个方面的经验,***思想,实事求是,实现全***工作中心向经济建设的转移,实行改革开放,开辟
了社会主义事业发展的新时期,逐步形成了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路线、方针、***策,阐明了在中国建设社会主义、巩固和发展社会主义的基本问题,创立了***理论。这是马克思列宁主义基本原理同当代中国实践和时代特征相结合的产物,是##思想在新的历史长期保持下的继承和发展,是马克思主义在中国发展的新阶段,是当代中国的马克思主义,是中国*******集体智慧的结晶,是引导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事业的指路明灯。
十三届四中全会以来,以同志为主要代表的中国*******人,在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实践中,加深了对什么是社会主义、怎样建设社会主义和建设什么样的***、怎样建设***的认识,积累了治***治国的新的宝贵经验,形成了“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是对马克思列宁主义、##思想和***理论的继承和发展,反映了当代世界和中国的发展变化对***和国家工作的新要求,是加强和改进***的建设、推进我国社会主义自我完善和发展的强大武器,是中国*******集体智慧的结晶,是***必须长期坚持的指导思想。始终做到“三个代表”,是我们***的立***之本、执***之基、力量之源。
我作为一个积极要求入***的中国公民,就应该严格要求自己,听***的话,按***的要求办事,要牢记“三个代表”,坚持四项“基本要求”(即坚持***的基本路线,坚持***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坚持民主集中制。)按***员的八项义务,在***员同志的指导下,努力改造自己的世界观,积极为***为人民做好每一件工作。
公证申请书例5
处理结果
驳回申请人的仲裁请求。
争议焦点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是否构成劳动关系。
评析
本案中,对于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由于借用环评资格而发生的业务往来是否可以视作劳动关系,存在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申请人在庭审中提交了被申请人单位为其出具的劳动关系证明,并且申请人的环评资格证书中显示其工作单位也是本案被申请人单位,被申请人对申请人完成该公司工作的事实也不持异议,双方虽然没有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是申请人接受被申请人管理,申请人从事的工作是被申请人业务的组成部分,而且从被申请人处获得劳动报酬,这符合劳动关系成立的要件,足以证明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因此,应当支持申请人的部分仲裁请求。另一种观点认为,虽然申请人提交了盖有被申请人单位公章的工作证明和显示单位名称为某生物科技工程有限公司的环评上岗证书,但是考虑行业的特殊性以及国家对于相关资格证书考取的规定,以上两份证据仅能证明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存在业务往来,申请人的工作时间并不固定,申请人所获得的回报,在一定程度上是基于其具有的环评师资格,且数额并不固定,因此,本案认定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存在劳动关系过于牵强,不应支持申请人的仲裁请求。笔者赞同采用第二种观点进行裁决。值得注意的是,被申请人与某认证公司为同一法人,且办公地点相同,申请人又同时完成两个公司的工作,这就容易给认定劳动关系造成障碍。本案,申请人为证实其主张,提交了工作证明和环评上岗证书。被申请人质证称,工作证明有可能是该单位在申请人报考从业资格证时为其出具的,不能作为劳动关系的建立凭证;行业的特殊性导致环评上岗证显示的工作单位并不一定是申请人实际工作的单位。分析申请人从事环评行业实际状况可知,申请人提交的工作证明和环评上岗证书仅能够证明,申请人借用被申请人的行业资格考取了环评资格,并不足以说明申请人即为被申请人单位员工,申请人在为被申请人单位完成环评工作并获得相应报酬的同时,也依靠其认证资格完成某认证公司的工作并获得相应报酬,某认证公司为申请人缴纳了2009年入职至申请人申请劳动仲裁当月的社会保险费,综合以上情况分析,申请人向被申请人主张基于劳动关系基础上的权利,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属诉讼主体不适格,故本委裁决驳回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为其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的请求。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返还扣押的证书的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并非劳动争议仲裁受案范围,故不予审理。
公证申请书例6
基于上述委托,申请人连同东莞某医药公司参加东莞市XX年度非营利性医疗卫生机构药品集中招标活动。根据广东某招标有限公司网上公布的此次招标结果,申请人连同东莞某医药公司于XX年5月8日中标,也就是说获得独家资格。
根据医药行业规定,被申请人作为广东总,在申请人中标后应另行出具法定代表人签名的授权书给申请人,申请人籍此才能与东莞某医药公司签订独家配送合同,同时与被申请人签订购销“a产品”合同。
但在申请人向被申请人追索授权书期间,却获悉另有一家公司称是东莞地区独家商,申请人即于XX年6月6日经公证致函被申请人提出不安抗辩。后于XX年6月24日申请人收到东莞某医药公司的《通知函》:被申请人业务员邓某通知独家商是广东伟大公司,不是申请人。
被申请人于XX年5月23日给申请人的函件中称:“虽然我司业务人员邓某……”,说明被申请人确认邓某是其员工;另XX年5月16日邓某签名的《收条》载明:收到申请人交来的“a产品”东莞市场保证金3万元整。
被申请人经公证于XX年5月23日致函给申请人:1、认为双方于XX年4月28日签订的《协议书》未生效,理由是申请人对被申请人XX年5月16日拟定的三份协议书未予答复,被申请人由该药业处获悉东莞地区独家商是他人,特告知申请人;2、至于被申请人业务人员邓某收取的3万元,并不是申请人交来的市场保证金,且已退还给申请人。但被申请人对XX年5月23日函中所述情况未提供证据证实。
申请人的仲裁请求是:1、裁决被申请人立即向申请人支付违约金20万元人民币;2、裁决被申请人承担本案仲裁费。
二、争议焦点
本案双方争议的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问题:
(一)申请人究竟是不是被申请人所售医药产品在东莞地区的独家商,被申请人究竟是否该药业在广东的总,其是否有权授予申请人作为东莞地区该药业“a产品”独家的资格?
(二)双方签订的《协议书》是否生效,如何界定该协议生效的条件及时间?是以被申请人的职员邓某收受申请人交的3万元市场保证金为《协议书》正式启动即生效,还是以申请人已实际进行的前期准备视为履约的生效事实?邓某收受的3万元如何定性?
(三)如果前述《协议书》生效,被申请人的行为是否构成违约?违约责任如何界定?申请人前期投入却未能获得独家,其损失应由谁承担?
三、裁决结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及双方所签《协议》第九条第二项、第十条第六项之约定,裁决如下:
(一)被申请人自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一次性向申请人支付20万元违约金。
(二)本案仲裁费9815元,由被申请人承担。该费已由申请人预交,被申请人应当迳付给申请人。
以上由被申请人支付给申请人的款项,被申请人应按期支付。逾期支付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处理。
四、裁决理由
基于庭审查明的事实,仲裁庭认为:
(一)被申请人的行为构成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于XX年4月28日签订的《协议书》,从被申请人XX年5月15日向申请人出具的“致东莞某医药公司的授权委托书”,声明委托申请人作为其总的三九药业“a产品”在东莞某医药公司的唯一配送、结款单位这一事实,足以认定该协议是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其内容并不违反法律、行***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故该协议合法有效,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在申请人取得XX年度非营利性药品中标后,被申请人没有依约出具法定代表人签名的授权书,即没有将其总的该药业“a产品”东莞地区独家配送、销售和结款权委托给申请人,这一点可从东莞某医药公司致申请人的函中得到证实。故被申请人明显违反了与申请人签订的《协议书》的约定,理应承担违约责任。
(二)《协议书》自双方签署盖章之日起生效。
虽然《协议书》第二条第三款和第三条第三款分别规定了协议的启动时间和交纳市场保证金条款,但因其只是对协议的履行期间和履行方式的约定,并不能籍此认定为合同生效的时间。仲裁庭认为,该协议生效的时间应以双方签署盖章时间为准,即从XX年4月28日起生效,自此该协议对双方产生约束力。
关于被申请人所述XX年5月16日草拟三份“协议书”稿交申请人修改一事,因被申请人没有相关证据证明申请人收到,故双方应继续履行XX年4月28日的协议。至于被申请人所说的协议备注栏第2点约定的生效条件,仲裁庭认为,该条的履行应具备前提条件,即被申请人应在申请人中标后出具有法定代表人签名的授权书,方可履行,否则有违贸易习惯及公平原则。被申请人的主张没有事实及合同依据,仲裁庭不予支持。
公证申请书例7
关于公司变更申请书1【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
项 目
原登记事项
申请变更登记事项
名 称
住 所
邮***编码
法定代表人
姓 名
注册资本
(万元)
(万元)
实收资本
(万元)
(万元)
公司类型
经 营 范 围
营业期限
股 东
(发起人)
备案事项
本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申请变更登记,提交材料真实有效。谨此对真实性承担责任。
法定代表人签: 指定代表或委托人签: 公司盖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注:1、申请变更登记事项只填申请变更的内容。
2、提交的文件、证件应当使用a4纸。
3、应当使用钢笔、毛笔或签笔工整地填写表格或签。
关于公司变更申请书2尊敬的社保局:
您好!
我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8437709)由于业务等原因即20__年8月10日起公司名称由之前的“北京中研才峰咨询有限公司”变更为“凹凸人网(北京)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未来我公司对外需要开具的发票抬头以及所有的相关票据、合同、文档等都以最新的名称为准,此前名称将不再使用,特此申请,望批准!
凹凸人网(北京)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20__年8月10日
关于公司变更申请书3____工商局:
我单位位于__街(路)__号,由于经营(其他原因)需要,现欲搬到__街(路)__号。现申请将__证上的经营地址进行相应变更,请给予办理为感。
申请人:__x
时间:20__年x月x日
关于公司变更申请书4股份合作公司变更名称、变更住所、变更法定代表人、变更经营范围、变更经营期限、变更实收资本变更注册资本、发起人改变姓名或者名称、变更公司类型、变更出资方式、迁出本市、迁入本市(变更住所跨公司登记机关辖区的)。
法律依据
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者即予许可。许可方式为直接申请。
条
件
申请人提交的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申请材料
(一)、股份合作公司名称变更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原件1份);
2、企业申请登记委托书(原件1份)(可在申请书内填写);
3、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由企业登记机构的,同时提交企业登记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须加盖本企业印章,并注明“与原件一致”);
4、股东代表大会决议(原件1份);
5、公司章程修正案(原件1份)(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
6、号查询证明或名称变更预先核准通知书(原件1份);
7、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本(原件)和全部副本(原件)
(二)、股份合作公司住所变更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原件1份);
2、企业申请登记委托书(原件1份)(可在申请书内填写);
3、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由企业登记机构的,同时提交企业登记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须加盖本企业印章,并注明“与原件一致”);
4、股东代表大会决议(原件1份);
5、公司章程修正案或新的公司章程(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
6、新公司住所使用证明;
7、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本(原件)和全部副本(原件)。
(三)、股份合作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原件1份);
2、企业申请登记委托书(原件1份)(可在申请书内填写);
3、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由企业登记机构的,同时提交企业登记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须加盖本企业印章,并注明“与原件一致”);
4、原法定代表人的免职证明和新任法定代表人的任职证明(原件1份)(可在申请书内填写);
5、新任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6、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本(原件)和全部副本(原件)
(四)、股份合作公司经营范围变更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原件1份);
2、企业申请登记委托书(原件1份)(可在申请书内填写);
3、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由企业登记机构的,同时提交企业登记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须加盖本企业印章,并注明“与原件一致”);
4、股东代表大会决议(原件1份);
5、公司章程修正案(原件1份,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
6、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本(原件)和全部副本(原件)。
(五)、股份合作公司营业期限变更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原件1份);
2、企业申请登记委托书(原件1份)(可在申请书内填写);
3、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由企业登记机构的,同时提交企业登记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须加盖本企业印章,并注明“与原件一致”);
4、股东代表大会决议(原件1份);
5、公司章程修正案(原件1份,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
6、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本(原件)和全部副本(原件)。
(六)、股份合作公司实收资本变更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原件1份);
2、企业申请登记委托书(原件1份)(可在申请书内填写);
3、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由企业登记机构的,同时提交企业登记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须加盖本企业印章,并注明“与原件一致”);
4、股东代表大会决议(原件1份);
5、公司章程修正案(原件1份,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
6、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原件1份);
7、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本(原件)和全部副本(原件)。
(七)、股份合作公司注册资本变更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原件1份);
2、企业申请登记委托书(原件1份)(可在申请书内填写);
3、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由企业登记机构的,同时提交企业登记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须加盖本企业印章,并注明“与原件一致”);
4、股东代表大会决议(原件1份);
5、公司章程修正案(原件1份,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
6、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本(原件)和全部副本(原件);
7、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原件1份);
8、增加注册资本的,同时增加新股东的,提交新股东的资格证明;
9、减少注册资本的,在报纸上登载三次的减资公告(原件1份)和公司债务清偿或债务担保情况的说明(原件1份)。
(八)、股份合作公司发起人姓名或者名称变更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原件1份);
2、企业申请登记委托书(原件1份)(可在申请书内填写);
3、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由企业登记机构的,同时提交企业登记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须加盖本企业印章,并注明“与原件一致”);
4、公司章程修正案(原件1份,法定代表人签署);
5、股东或者发起人改变名称或姓名的更名证明复印件(验原件);及更名后的主体资格证明(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
6、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本(原件)和全部副本(原件)。
(九)、股份合作公司公司类型变更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原件1份);
2、企业申请登记委托书(原件1份)(可在申请书内填写);
3、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由企业登记机构的,同时提交企业登记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须加盖本企业印章,并注明“与原件一致”);
4、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会决议(原件1份);股份有限公司提交股东大会决议(原件1份);国有独资公司提交出资人或授权部门的书面决定(原件1份,股东为自然人的由本签,法人股东加盖公章);股份合作公司提交股东代表大会决议(原件1份);
5、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本(原件)和全部副本(原件);
6、提交拟变更的公司类型设立登记时所需提交的申请材料,同时还应提交填写好的相应公司类型的设立申请书。
(十)、股份合作公司出资方式变更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原件1份);
2、企业申请登记委托书(原件1份)(可在申请书内填写);
3、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由企业登记机构的,同时提交企业登记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须加盖本企业印章,并注明“与原件一致”);
4、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须加盖本企业印章,并注明“与原件一致”);
5、公司章程修正案(原件1份,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
6、股东代表大会决议(原件1份);
7、新的验资报告(原件1份)。
(十一)、迁出本市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原件1份);
2、企业申请登记委托书(原件1份)(可在申请书内填写);
3、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由企业登记机构的,同时提交企业登记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须加盖本企业印章,并注明“与原件一致”);
4、股东代表大会决议(原件1份);
5、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会决议(原件1份);股份有限公司提交股东大会决议(原件1份);国有独资公司提交出资人决定(原件1份);股份合作公司提交股东代表大会决议(原件1份);
6、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本(原件)和全部副本(原件);
7、迁出本市的,提交迁入地登记机关同意迁入的文件(原件1份)。
(十二)、迁入本市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原件1份);
2、企业申请登记委托书(原件1份)(可在申请书内填写);
3、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由企业登记机构的,同时提交企业登记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须加盖本企业印章,并注明“与原件一致”);
4、股东代表大会决议(原件1份);
5、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本(原件)和全部副本(原件);
6、迁入本市的,提交公司章程修正案(原件1份,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
7、迁入本市的,提交新住所使用证明;法律法规有关消防、环保、国土等方面对住所有特殊规定的,须提交有关部门批准文件(原件1份);
公证申请书例8
湖北省软件产品:25个
软件产品:武豪电信客户服务中心系统 V2.0
申请企业:武豪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证书编号:鄂DGY-2003-0001
软件产品:天鸿数字视频会议系统1.0
申请企业:武汉天鸿数字技术有限公司
证书编号:鄂DGY-2003-0002
软件产品:索特E1 MRPII/ERP系统 1.0
申请企业:武汉索特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证书编号:鄂DGY-2003-0003
软件产品:信连CP2000企业运作系统 V1.0
申请企业:武汉信连科技有限公司
证书编号:鄂DGY-2003-0004
软件产品:全达企业信息集成系统V1.0
申请企业:湖北全达系统集成有限公司
证书编号:鄂DGY-2003-0005
软件产品:劲捷大规模虚拟主机客户管理系统V1.0
申请企业:武汉劲捷电子信息有限公司
证书编号:鄂DGY-2003-0006
软件产品:和协汽车商务管理集成系统 V3.0
申请企业:十堰和协商务软件有限公司
证书编号:鄂DGY-2003-0007
软件产品:点开・小星星英语V1.0
申请企业:湖北点开新媒体传播有限公司
证书编号:鄂DGY-2003-0008
软件产品:吉奥地理信息系统基础软件-吉奥之星 3.1
申请企业:武汉吉奥信息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证书编号:鄂DGY-2003-0009
软件产品:GTW微机故障录播采集分析软件GTW-RXL 4.0
申请企业:武汉高特威电力设备有限公司
证书编号:鄂DGY-2003-0010
软件产品:达梦数据库管理系统 V3.0
申请企业:武汉华工达梦数据库有限公司
证书编号:鄂DGX-2003-0011
软件产品:湘计华成农村信用社计算机门柜综合业务网络系统 V1.0
申请企业:武汉湘计华成电子网络有限公司
证书编号:鄂DGY-2003-0012
软件产品:中地软件MAPGIS城镇地籍管理信息系统 V6.0
申请企业:武汉中地软件工程有限公司
证书编号:鄂DGY-2003-0013
软件产品:中地信息MAPGIS地理信息平台软件 V6.0
申请企业:武汉中地信息工程有限公司
证书编号:鄂DGY-2003-0014
软件产品:北大高科人口管理信息系统 V1.5
申请企业:武汉北大高科软件有限公司
证书编号:鄂DGY-2003-0015
软件产品:高德多媒体视频节目(课件)点播系统 V2.1.0.19
申请企业:武汉高德信息产业有限公司
证书编号:鄂DGY-2003-0016
软件产品:高德多媒体视频节目(课件)合成制作系统 V3.1.1.171
申请企业:武汉高德信息产业有限公司
证书编号:鄂DGY-2003-0017
软件产品:长威《电业安全工作规程》多媒体教育管理系统 V1.0
申请企业:武汉长威软件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证书编号:鄂DGY-2003-0018
软件产品:亨泰HF-log测井采集及解释系统 V1.0
申请企业:荆州市江汉亨泰高新技术开发有限公司
证书编号:鄂DGY-2003-0019
软件产品:菲旺医院管理信息系统 V3.0
申请企业:武汉菲旺计算机技术有限公司
证书编号:鄂DGY-2003-0020
软件产品:中地数码MAPGIS地理信息平台软件 V6.5
申请企业:武汉中地数码科技有限公司
证书编号:鄂DGY-2003-0021
软件产品:中地数码MAPGIS土地估价信息软件 V6.0
申请企业:武汉中地数码科技有限公司
证书编号:鄂DGY-2003-0022
软件产品:维豪公共安全接口中间件 V1.0
申请企业:武豪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证书编号:鄂DGY-2003-0023
软件产品:维豪网上安全支付系统 V1.0
申请企业:武豪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证书编号:鄂DGY-2003-0024
软件产品:维豪电信本地电话业务计算机综合管理营业系统 V2.0
申请企业:武豪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证书编号:鄂DGY-2003-0025
信息产业部软件企业认定公告
公告日:2004年7月25日
湖北省软件企业:25个
发证日期:2004年1月15日
企业名称:武汉弘智科技有限公司
证书编号:鄂R-2003-0001
企业名称:湖北武大实业有限公司
证书编号:鄂R-2003-0002
企业名称:武汉市先讯科技有限公司
证书编号:鄂R-2003-0003
企业名称:武汉天喻软件有限责任公司
证书编号:鄂R-2003-0004
企业名称:武汉国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证书编号:鄂R-2003-0005
企业名称:武汉东太信息产业有限公司
证书编号:鄂R-2003-0006
企业名称:武汉中地数码科技有限公司
证书编号:鄂R-2003-0007
企业名称:武汉长威软件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证书编号:鄂R-2003-0008
企业名称:武汉东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证书编号:鄂R-2003-0009
企业名称:武汉高德信息产业有限公司
证书编号:鄂R-2003-0010
企业名称:武汉钢铁工程技术集团自动化有限责任公司
证书编号:鄂R-2003-0011
企业名称:武汉市科兴达技术开发有限公司
证书编号:鄂R-2003-0012
企业名称:湖北华大网络教育技术有限责任公司
证书编号:鄂R-2003-0013
企业名称:武汉威尔软件有限公司
证书编号:鄂R-2003-0014
企业名称:宜昌昂特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证书编号:鄂R-2003-0015
企业名称:武汉科讯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证书编号:鄂R-2003-0016
企业名称:武汉楚烟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证书编号:鄂R-2003-0017
企业名称:武汉金力软件有限公司
证书编号:鄂R-2003-0018
企业名称:湖北点开新媒体传播有限公司
证书编号:鄂R-2003-0019
企业名称:武汉蓝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证书编号:鄂R-2003-0020
企业名称:武汉佳特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证书编号:鄂R-2003-0021
企业名称:中冠信息科技(武汉)有限公司
证书编号:鄂R-2003-0022
企业名称:武汉市劲捷电子信息有限公司
证书编号:鄂R-2003-0023
企业名称:武汉市泰和软件开发有限公司
证书编号:鄂R-2003-0024
企业名称:武汉烽火信息集成技术有限公司
证书编号:鄂R-2003-0025
湖北省软件企业(年审):3个
发证日期:2003年11月12日
企业名称:武汉天喻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证书编号:鄂R-2001-0001
企业名称:武汉适普软件有限公司
公证申请书例9
第二条公证机构办理公证,应当遵守法律,坚持客观、公正的原则,遵守公证执业规范和执业纪律。
第三条公证机构依法***行使公证职能,***承担民事责任,任何单位、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其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第四条公证机构应当根据《公证法》的规定,受理公证申请,办理公证业务,以本公证机构的名义出具公证书。
第五条公证员受公证机构指派,依照《公证法》和本规则规定的程序办理公证业务,并在出具的公证书上署名。
依照《公证法》和本规则的规定,在办理公证过程中须公证员亲自办理的事务,不得指派公证机构的其他工作人员办理。
第六条公证机构和公证员办理公证,不得有《公证法》第十三条、第二十三条禁止的行为。
公证机构的其他工作人员以及依据本规则接触到公证业务的相关人员,不得泄露在参与公证业务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
第七条公证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公证业务管理制度和公证质量管理制度,对公证员的执业行为进行监督。
第八条司法行***机关依照《公证法》和本规则规定,对公证机构和公证员的执业活动和遵守程序规则的情况进行监督、指导。公证协会依据章程和行业规范,对公证机构和公证员的执业活动和遵守程序规则的情况进行监督。
第二章公证当事人
第九条公证当事人是指与公证事项有利害关系并以自己的名义向公证机构提出公证申请,在公证活动中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十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申办公证,应当由其监护人。
法人申办公证,应当由其法定代表人代表。
其他组织申办公证,应当由其负责人代表。
第十一条当事人可以委托他人申办公证,但申办遗嘱、遗赠扶养协议、赠与、认领亲子、收养关系、解除收养关系、生存状况、委托、声明、保证及其他与自然人人身有密切关系的公证事项,应当由其本人亲自申办。
公证员、公证机构的其他工作人员不得当事人在本公证机构申办公证。
第十二条居住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当事人,委托他人申办涉及继承、财产权益处分、人身关系变更等重要公证事项的,其授权委托书应当经其居住地的公证人(机构)公证,或者经司法部指定的机构、人员证明。
居住在国外的当事人,委托他人申办前款规定的重要公证事项的,其授权委托书应当经其居住地的公证人(机构)、我驻外使(领)馆公证。
第三章公证执业区域
第十三条公证执业区域是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机关,根据《公证法》第二十五条和《公证机构执业管理办法》第十条的规定以及当地公证机构设置方案,划定的公证机构受理公证业务的地域范围。
公证机构的执业区域,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机关在办理该公证机构设立或者变更审批时予以核定。
公证机构应当在核定的执业区域内受理公证业务。
第十四条公证事项由当事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行为地或者事实发生地的公证机构受理。
涉及不动产的公证事项,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公证机构受理;涉及不动产的委托、声明、赠与、遗嘱的公证事项,可以适用前款规定。
第十五条二个以上当事人共同申办同一公证事项的,可以共同到行为地、事实发生地或者其中一名当事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的公证机构申办。
第十六条当事人向二个以上可以受理该公证事项的公证机构提出申请的,由最先受理申请的公证机构办理。
第四章申请与受理
第十七条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公证机构申请办理公证,应当填写公证申请表。公证申请表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申请人及其人的基本情况;
(二)申请公证的事项及公证书的用途;
(三)申请公证的文书的名称;
(四)提交证明材料的名称、份数及有关证人的姓名、住址、联系方式;
(五)申请的日期;
(六)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申请人应当在申请表上签名或者盖章,不能签名、盖章的由本人捺指印。
第十八条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办理公证,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自然人的身份证明,法人的资格证明及其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其他组织的资格证明及其负责人的身份证明;
(二)委托他人代为申请的,人须提交当事人的授权委托书,法定人或者其他人须提交有权的证明;
(三)申请公证的文书;
(四)申请公证的事项的证明材料,涉及财产关系的须提交有关财产权利证明;
(五)与申请公证的事项有关的其他材料。
第十九条符合下列条件的申请,公证机构可以受理:
(一)申请人与申请公证的事项有利害关系;
(二)申请人之间对申请公证的事项无争议;
(三)申请公证的事项符合《公证法》第十一条规定的范围;
(四)申请公证的事项符合《公证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和该公证机构在其执业区域内可以受理公证业务的范围。
法律、行***法规规定应当公证的事项,符合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规定条件的,公证机构应当受理。
对不符合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条件的申请,公证机构不予受理,并通知申请人。对因不符合本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向可以受理该公证事项的公证机构申请。
第二十条公证机构受理公证申请后,应当向申请人发送受理通知单。申请人或其人应当在回执上签收。
第二十一条公证机构受理公证申请后,应当告知当事人申请公证事项的法律意义和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告知其在办理公证过程中享有的权利、承担的义务。告知内容、告知方式和时间,应当记录归档。
第二十二条公证机构受理公证申请后,应当按照规定向当事人收取公证费。公证办结后,经核定的公证费与预收数额不一致的,应当办理退还或者补收手续。
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当事人,公证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减收或者免收公证费。
第二十三条公证机构受理公证申请后,应当指派承办公证员,并通知当事人。当事人要求该公证员回避,经查属于《公证法》第二十三条第三项规定应当回避情形的,公证机构应当改派其他公证员承办。
第五章审查
第二十四条公证机构受理公证申请后,应当根据不同公证事项的办证规则,分别审查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的人数、身份、申请办理该项公证的资格及相应的权利;
(二)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是否真实;
(三)申请公证的文书的内容是否完备,含义是否清晰,签名、印鉴是否齐全;
(四)提供的证明材料是否真实、合法、充分;
(五)申请公证的事项是否真实、合法。
第二十五条当事人应当向公证机构如实说明申请公证的事项的有关情况,提交的证明材料应当真实、合法、充分。
公证机构在审查中,对申请公证的事项的真实性、合法性有疑义的,认为当事人的情况说明或者提供的证明材料不充分、不完备或者有疑义的,可以要求当事人作出说明或者补充证明材料。
当事人拒绝说明有关情况或者补充证明材料的,依照本规则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处理。
第二十六条公证机构在审查中,对申请公证的事项以及当事人提供的证明材料,按照有关办证规则需要核实或者对其有疑义的,应当进行核实,或者委托异地公证机构代为核实。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依法予以协助。
第二十七条公证机构可以采用下列方式,核实公证事项的有关情况以及证明材料:
(一)通过询问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核实;
(二)通过询问证人核实;
(三)向有关单位或者个人了解相关情况或者核实、收集相关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等证明材料;
(四)通过现场勘验核实;
(五)委托专业机构或者专业人员鉴定、检验检测、翻译。
第二十八条公证机构进行核实,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有关办证规则的规定。
公证机构派员外出核实的,应当由二人进行,但核实、收集书证的除外。特殊情况下只有一人外出核实的,应当有一名见证人在场。
第二十九条采用询问方式向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或者有关证人了解、核实公证事项的有关情况以及证明材料的,应当告知被询问人享有的权利、承担的义务及其法律责任。询问的内容应当制作笔录。
询问笔录应当载明:询问日期、地点、询问人、记录人,询问事由,被询问人的基本情况,告知内容、询问谈话内容等。
询问笔录应当交由被询问人核对后签名或者盖章、捺指印。笔录中修改处应当由被询问人盖章或者捺指印认可。
第三十条在向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证人或者有关单位、个人核实或者收集有关公证事项的证明材料时,需要摘抄、复印(复制)有关资料、证明原件、档案材料或者对实物证据照相并作文字描述记载的,摘抄、复印(复制)的材料或者物证照片及文字描述记载应当与原件或者物证相符,并由资料、原件、物证所有人或者档案保管人对摘抄、复印(复制)的材料或者物证照片及文字描述记载核对后签名或者盖章。
第三十一条采用现场勘验方式核实公证事项及其有关证明材料的,应当制作勘验笔录,由核实人员及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根据需要,可以采用绘***、照相、录像或者录音等方式对勘验情况或者实物证据予以记载。
第三十二条需要委托专业机构或者专业人员对申请公证的文书或者公证事项的证明材料进行鉴定、检验检测、翻译的,应当告知当事人由其委托办理,或者征得当事人的同意代为办理。鉴定意见、检验检测结论、翻译材料,应当由相关专业机构及承办鉴定、检验检测、翻译的人员盖章和签名。
委托鉴定、检验检测、翻译所需的费用,由当事人支付。
第三十三条公证机构委托异地公证机构核实公证事项及其有关证明材料的,应当出具委托核实函,对需要核实的事项及内容提出明确的要求。受委托的公证机构收到委托函后,应当在一个月内完成核实。因故不能完成或者无法核实的,应当在上述期限内函告委托核实的公证机构。
第三十四条公证机构在审查中,认为申请公证的文书内容不完备、表达不准确的,应当指导当事人补正或者修改。当事人拒绝补正、修改的,应当在工作记录中注明。
应当事人的请求,公证机构可以代为起草、修改申请公证的文书。
第六章出具公证书
第三十五条公证机构经审查,认为申请公证的事项符合《公证法》、本规则及有关办证规则规定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当事人出具公证书。
因不可抗力、补充证明材料或者需要核实有关情况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并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
第三十六条民事法律行为的公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当事人具有从事该行为的资格和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当事人的意思表示真实;
(三)该行为的内容和形式合法,不违背社会公德;
(四)《公证法》规定的其他条件。
不同的民事法律行为公证的办证规则有特殊要求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七条有法律意义的事实或者文书的公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该事实或者文书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
(二)事实或者文书真实无误;
(三)事实或者文书的内容和形式合法,不违背社会公德;
(四)《公证法》规定的其他条件。
不同的有法律意义的事实或者文书公证的办证规则有特殊要求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八条文书上的签名、印鉴、日期的公证,其签名、印鉴、日期应当准确、属实;文书的副本、影印本等文本的公证,其文本内容应当与原本相符。
第三十九条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的公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债权文书以给付货币、物品或者有价证券为内容;
(二)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债权人和债务人对债权文书有关给付内容无疑义;
(三)债权文书中载明当债务人不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义务时,债务人愿意接受强制执行的承诺;
(四)《公证法》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四十条符合《公证法》、本规则及有关办证规则规定条件的公证事项,由承办公证员拟制公证书,连同被证明的文书、当事人提供的证明材料及核实情况的材料、公证审查意见,报公证机构的负责人或其指定的公证员审批。但按规定不需要审批的公证事项除外。
公证机构的负责人或者被指定负责审批的公证员不得审批自己承办的公证事项。
第四十一条审批公证事项及拟出具的公证书,应当审核以下内容:
(一)申请公证的事项及其文书是否真实、合法;
(二)公证事项的证明材料是否真实、合法、充分;
(三)办证程序是否符合《公证法》、本规则及有关办证规则的规定;
(四)拟出具的公证书的内容、表述和格式是否符合相关规定。
审批重大、复杂的公证事项,应当在审批前提交公证机构集体讨论。讨论的情况和形成的意见,应当记录归档。
第四十二条公证书应当按照司法部规定的格式制作。公证书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公证书编号;
(二)当事人及其人的基本情况;
(三)公证证词;
(四)承办公证员的签名(签名章)、公证机构印章;
(五)出具日期。
公证证词证明的文书是公证书的组成部分。
有关办证规则对公证书的格式有特殊要求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三条制作公证书应当使用全国通用的文字。在民族自治地方,根据当事人的要求,可以同时制作当地通用的民族文字文本。两种文字的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发往香港、澳门、台湾地区使用的公证书应当使用全国通用的文字。
发往国外使用的公证书应当使用全国通用的文字。根据需要和当事人的要求,公证书可以附外文译文。
第四十四条公证书自出具之日起生效。
需要审批的公证事项,审批人的批准日期为公证书的出具日期;不需要审批的公证事项,承办公证员的签发日期为公证书的出具日期;现场监督类公证需要现场宣读公证证词的,宣读日期为公证书的出具日期。
第四十五条公证机构制作的公证书正本,由当事人各方各收执一份,并可以根据当事人的需要制作若干份副本。公证机构留存公证书原本(审批稿、签发稿)和一份正本归档。
第四十六条公证书出具后,可以由当事人或其人到公证机构领取,也可以应当事人的要求由公证机构发送。当事人或其人收到公证书应当在回执上签收。
第四十七条公证书需要办理领事认证的,根据有关规定或者当事人的委托,公证机构可以代为办理公证书认证,所需费用由当事人支付。
第七章不予办理公证和终止公证
第四十八条公证事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证机构应当不予办理公证: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监护人申请办理公证的;
(二)当事人与申请公证的事项没有利害关系的;
(三)申请公证的事项属专业技术鉴定、评估事项的;
(四)当事人之间对申请公证的事项有争议的;
(五)当事人虚构、隐瞒事实,或者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
(六)当事人提供的证明材料不充分又无法补充,或者拒绝补充证明材料的;
(七)申请公证的事项不真实、不合法的;
(八)申请公证的事项违背社会公德的;
(九)当事人拒绝按照规定支付公证费的。
第四十九条不予办理公证的,由承办公证员写出书面报告,报公证机构负责人审批。不予办理公证的决定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或其人。
不予办理公证的,公证机构应当根据不予办理的原因及责任,酌情退还部分或者全部收取的公证费。
第五十条公证事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证机构应当终止公证:
(一)因当事人的原因致使该公证事项在六个月内不能办结的;
(二)公证书出具前当事人撤回公证申请的;
(三)因申请公证的自然人死亡、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不能继续办理公证或者继续办理公证已无意义的;
(四)当事人阻挠、妨碍公证机构及承办公证员按规定的程序、期限办理公证的;
(五)其他应当终止的情形。
第五十一条终止公证的,由承办公证员写出书面报告,报公证机构负责人审批。终止公证的决定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或其人。
终止公证的,公证机构应当根据终止的原因及责任,酌情退还部分收取的公证费。
第八章特别规定
第五十二条公证机构办理招标投标、拍卖、开奖等现场监督类公证,应当由二人共同办理。承办公证员应当依照有关规定,通过事前审查、现场监督,对其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现场宣读公证证词,并在宣读后七日内将公证书发送当事人。该公证书自宣读公证证词之日起生效。
办理现场监督类公证,承办公证员发现当事人有弄虚作假、、违反活动规则、违反国家法律和有关规定行为的,应当即时要求当事人改正;当事人拒不改正的,应当不予办理公证。
第五十三条公证机构办理遗嘱公证,应当由二人共同办理。承办公证员应当全程亲自办理。
特殊情况下只能由一名公证员办理时,应当请一名见证人在场,见证人应当在询问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
第五十四条公证机构派员外出办理保全证据公证的,由二人共同办理,承办公证员应当亲自外出办理。
办理保全证据公证,承办公证员发现当事人是采用法律、法规禁止的方式取得证据的,应当不予办理公证。
第五十五条债务人不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经公证的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的,公证机构可以根据债权人的申请,依照有关规定出具执行证书。执行证书应当在法律规定的执行期限内出具。
执行证书应当载明申请人、被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标的和申请执行的期限。债务人已经履行的部分,应当在申请执行标的中予以扣除。因债务人不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而发生的违约金、滞纳金、利息等,可以应债权人的要求列入申请执行标的。
第五十六条经公证的事项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的,出具公证书的公证机构可以应当事人的请求进行调解。经调解后当事人达成新的协议并申请公证的,公证机构可以办理公证;调解不成的,公证机构应当告知当事人就该争议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或者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第九章公证登记和立卷归档
第五十七条公证机构办理公证,应当填写公证登记簿,建立分类登记制度。
登记事项包括:公证事项类别、当事人姓名(名称)、人(代表人)姓名、受理日期、承办人、审批人(签发人)、结案方式、办结日期、公证书编号等。
公证登记簿按年度建档,应当永久保存。
第五十八条公证机构在出具公证书后或者作出不予办理公证、终止公证的决定后,应当依照司法部、国家档案局制定的有关公证文书立卷归档和公证档案管理的规定,由承办公证员将公证文书和相关材料,在三个月内完成汇总整理、分类立卷、移交归档。
第五十九条公证机构受理公证申请后,承办公证员即应当着手立卷的准备工作,开始收集有关的证明材料,整理询问笔录和核实情况的有关材料等。
对不能附卷的证明原件或者实物证据,应当按照规定将其原件复印件(复制件)、物证照片及文字描述记载留存附卷。
第六十条公证案卷应当根据公证事项的类别、内容,划分为普通卷、密卷,分类归档保存。
公证案卷应当根据公证事项的类别、用途及其证据价值确定保管期限。保管期限分短期、长期、永久三种。
涉及国家秘密、遗嘱的公证事项,列为密卷。立遗嘱人死亡后,遗嘱公证案卷转为普通卷保存。
公证机构内部对公证事项的讨论意见和有关请示、批复等材料,应当装订成副卷,与正卷一起保存。
第十章公证争议处理
第六十一条当事人认为公证书有错误的,可以在收到公证书之日起一年内,向出具该公证书的公证机构提出复查。
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认为公证书有错误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项公证之日起一年内向出具该公证书的公证机构提出复查,但能证明自己不知道的除外。提出复查的期限自公证书出具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二十年。
复查申请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载明申请人认为公证书存在的错误及其理由,提出撤销或者更正公证书的具体要求,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第六十二条公证机构收到复查申请后,应当指派原承办公证员之外的公证员进行复查。复查结论及处理意见,应当报公证机构的负责人审批。
第六十三条公证机构进行复查,应当对申请人提出的公证书的错误及其理由进行审查、核实,区别不同情况,按照以下规定予以处理:
(一)公证书的内容合法、正确、办理程序无误的,作出维持公证书的处理决定;
(二)公证书的内容合法、正确,仅证词表述或者格式不当的,应当收回公证书,更正后重新发给当事人;不能收回的,另行出具补正公证书;
(三)公证书的基本内容违法或者与事实不符的,应当作出撤销公证书的处理决定;
(四)公证书的部分内容违法或者与事实不符的,可以出具补正公证书,撤销对违法或者与事实不符部分的证明内容;也可以收回公证书,对违法或者与事实不符的部分进行删除、更正后,重新发给当事人;
(五)公证书的内容合法、正确,但在办理过程中有违反程序规定、缺乏必要手续的情形,应当补办缺漏的程序和手续;无法补办或者严重违反公证程序的,应当撤销公证书。
被撤销的公证书应当收回,并予以公告,该公证书自始无效。
公证机构撤销公证书的,应当报地方公证协会备案。
第六十四条公证机构应当自收到复查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完成复查,作出复查处理决定,发给申请人。需要对公证书作撤销或者更正、补正处理的,应当在作出复查处理决定后十日内完成。复查处理决定及处理后的公证书,应当存入原公证案卷。
公证机构办理复查,因不可抗力、补充证明材料或者需要核实有关情况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但补充证明材料或者需要核实有关情况的,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第六十五条公证机构发现出具的公证书的内容及办理程序有本规则第六十三条第二项至第五项规定情形的,应当通知当事人,按照本规则第六十三条的规定予以处理。
第六十六条公证书被撤销的,所收的公证费按以下规定处理:
(一)因公证机构的过错撤销公证书的,收取的公证费应当全部退还当事人;
(二)因当事人的过错撤销公证书的,收取的公证费不予退还;
(三)因公证机构和当事人双方的过错撤销公证书的,收取的公证费酌情退还。
第六十七条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对公证机构作出的撤销或者不予撤销公证书的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向地方公证协会投诉。
投诉的处理办法,由中国公证协会制定。
第六十八条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对公证书涉及当事人之间或者当事人与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之间实体权利义务的内容有争议的,公证机构应当告知其可以就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第六十九条公证机构及其公证员因过错给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造成损失的,由公证机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公证机构赔偿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公证员追偿。
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与公证机构因过错责任和赔偿数额发生争议,协商不成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也可以申请地方公证协会调解。
第十一章附则
第七十条有关办证规则对不同的公证事项的办证程序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十一条公证机构根据《公证法》第十二条规定受理的提存、登记、保管等事务,依照有关专门规定办理;没有专门规定的,参照本规则办理。
公证申请书例10
第三条、申请文件是申请人请求豁免要约收购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必备文件。申请人未按照本准则的要求制作、报送申请文件的,中国证监会可不予受理或者要求其重新制作、报送。
对于符合本准则要求的申请文件,中国证监会做出予以受理的决定;中国证监会审核期限自正式受理之日起计算,中国证监会在审核期限内要求申请人对报送材料予以补充或者修改的,审核期限自收到公司的补充或修改材料后重新计算。
第四条、申请人为多人的,可以推选其中一人以共同名义统一制作并报送申请文件,但各申请人及其各自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应当在收购报告书上签字、盖章。
第五条、准则规定的申请文件目录是申请人豁免要约收购申请文件的最低要求,申请人可视实际情况增加。目录中的文件对申请人确实不适用的,可不必提供,但是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做出书面说明。中国证监会可视审核实际需要要求申请人提供有关的补充文件。
第六条、请人按照《收购办法》的规定履行相关报告、公告义务后,方可提出豁免要约收购的申请。
第七条、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豁免要约收购的申请报告,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申请人的名称、注册地;
(二)申请人的主营业务;
(三)以方框***或者其它有效形式,全面披露与申请人相关的产权及控制关系,包括自然人、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最终控制人;并以文字简要介绍其主要股东及其他有关的关联人的基本情况,以及其他控制关系(包括人员控制);
(四)上市公司收购方案;
(五)上市公司收购方案是否已经取得必要的授权及批准(如需要)
(六)申请豁免的事项及理由;
(七)本次收购前后的上市公司股权结构;
(八)申请人与上市公司之间是否存在同业竞争及持续关联交易的问题及其解决方案;
(九)申请人增持股份后是否有后续计划;
(十)中国证监会要求载明的其他内容。
第八条、申请人应当就收购中承诺的包括履行发起人义务在内的具体事项出具承诺书,并提供履行保证。
第九条、申请人通过协议转让方式收购上市公司的,如存在被收购公司原控股股东和其他实际控制人未清偿对被收购公司的负债、未解除被收购公司为其负债提供的担保或者其他损害公司利益情形的,应当提供原控股股东和其他实际控制人就上述问题提出的解决方案。
被收购公司董事会、***董事应当对解决方案是否切实可行发表的意见。
第十条、为挽救出现严重财务困难的上市公司而进行收购的申请人,应当在报送申请文件的同时提出切实可行的重组方案,并提供上市公司董事会的意见及***财务顾问对该方案出具的专业意见。
第十一条、申请人应当就上市公司收购方案公布前六个月申请人及其关联方、申请人及其关联方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是否有买卖被收购公司的股票、是否泄漏有关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被收购公司股票、从事市场操纵等禁止交易的行为提交自查报告。
第十二条、申请人应当提供有关本次股权变动的证明文件,表明本次受让的股份是否存在质押、担保等限制转让的情形。
第十三条、申请人应当聘请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律师,就本次申请豁免要约收购出具法律意见书,该法律意见书至少应当就下列事项发表明确的法律意见,并就本次申请发表整体结论性意见:
(一)申请人是否具有合法的主体资格;
(二)本次申请是否属于《收购办法》规定的豁免情形;
(三)本次收购是否已经履行法定程序;
(四)本次收购是否存在或者可能存在法律障碍;
(五)申请人是否已经按照《收购办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六)申请人在本次收购过程中是否存在证券违法行为等。
第十四条、根据《收购办法》的规定申请豁免要约收购,涉及须聘请财务顾问的,申请人应当提供财务顾问报告。
第十五条、涉及国家授权机构持有的股份或者必须取得相关主管部门批准的,应当按照***和有关部门的相关规定,提交相关批准文件。
第十六条、申请文件应当为原件,如不能提供原件的,应当由申请人的律师提供鉴证意见,或由出文单位盖章,以保证与原件一致。如原出文单位不再存续,可由承继其职权的单位或做出撤销决定的单位出文证明文件的真实性。
第十七条、申请人及负责出具专业意见的律师及其他专业机构应审慎对待所申报的材料及所出具的意见。
申请人全体董事(或者主要负责人)及有关中介机构应按要求在所提供的有关文件上发表声明,确保申请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上述文件均应由单位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第十八条、申请文件的纸张应采用幅面为209×295毫米规格的纸张(相当于标准A4纸张规格)。
第十九条、申请文件的扉页应附有申请人的法定代表人、联系人、律师及其他专业机构的联系人姓名、电话、传真及其他方便的联系方式。
第二十条、申请文件章与章之间、章与节之间应有明显的分隔标识。
第二十一条、申请文件中的页码应与目录中的页码相符。例如,第四章4-1的页码标注为4-1-1,4-1-2,4-1-3,……4-1-n.
第二十二条、申请文件首次报送书面文件二份,其中一份按规定提供原件,其余一份可为原件的复印件。
第二十三条、本准则由中国证监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本准则自2002年12月1日起施行。
附件:
豁免要约收购的申请文件目录
第一章、豁免申请
1-1 申请人关于豁免要约收购的申请报告
1-2 申请人关于二级市场交易情况的自查报告
1-3 申请人的承诺书(如有)
第二章、中介机构的专业文件
2-1 法律意见书
2-2 财务顾问报告(如有)
第三章、相关批准文件
3-1 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文件(如涉及国有股)
3-2 外资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如涉及外资收购)
3-3 上市公司董事会决议及股东大会决议(如涉及上市公司发行股份或者回购股份)
第四章、其他文件
4-1 股份转让协议(如为协议收购)
4-2 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
4-3 有关的股权权属证明文件
4-4 原控股股东和其他实际控制人债务清偿方案(如有)
4-5 重组方案(如为挽救严重财务困难的公司而进行的收购)
4-6 司法判决书或仲裁裁决书(如有)
4-7 在合理期限内将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超过百分之三十部分的股份向非关联方转让的解决方案(如申请人为银行或者证券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