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垃圾管理模板

生活垃圾管理例1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城市生活垃圾的清扫、收集、运输、处置及相关管理活动。

第三条城市生活垃圾的治理,实行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和谁产生、谁依法负责的原则。

国家采取有利于城市生活垃圾综合利用的经济、技术***策和措施,提高城市生活垃圾治理的科学技术水平,鼓励对城市生活垃圾实行充分回收和合理利用。

第四条产生城市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城市人民***府确定的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和有关规定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应当专项用于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和处置,严禁挪作他用。

第五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人民***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区域内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工作。

直辖市、市、县人民***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本行***区域内城市生活垃圾的管理工作。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城市生活垃圾管理的有关规定,并有权对违反本办法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和控告。

第二章治理规划与设施建设

第七条直辖市、市、县人民***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城市规划等有关部门,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和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等,制定城市生活垃圾治理规划,统筹安排城市生活垃圾收集、处置设施的布局、用地和规模。

制定城市生活垃圾治理规划,应当广泛征求公众意见。

第八条城市生活垃圾收集、处置设施用地应当纳入城市黄线保护范围,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者改变其用途。

第九条城市生活垃圾收集、处置设施建设,应当符合城市生活垃圾治理规划和国家有关技术标准。

第十条从事新区开发、旧区改建和住宅小区开发建设的单位,以及机场、码头、车站、公园、商店等公共设施、场所的经营管理单位,应当按照城市生活垃圾治理规划和环境卫生设施的设置标准,配套建设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设施。

第十一条城市生活垃圾收集、处置设施工程建设的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

第十二条城市生活垃圾收集、处置设施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组织竣工验收,并在竣工验收后三个月内,依法向当地人民***府建设主管部门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报送建设工程项目档案。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设施、场所;确有必要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的,必须经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核准,并采取措施,防止污染环境。

第十四条申请关闭、闲置或者拆除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设施、场所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书面申请;

(二)权属关系证明材料;

(三)丧失使用功能或其使用功能被其他设施替代的证明;

(四)防止环境污染的方案;

(五)拟关闭、闲置或者拆除设施的现状***及拆除方案;

(六)拟新建设施设计***;

(七)因实施城市规划需要闲置、关闭或者拆除的,还应当提供规划、建设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第三章清扫、收集、运输

第十五条城市生活垃圾应当逐步实行分类投放、收集和运输。具体办法,由直辖市、市、县人民***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根据国家标准和本地区实际制定。

第十六条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的地点、时间等要求,将生活垃圾投放到指定的垃圾容器或者收集场所。废旧家具等大件垃圾应当按规定时间投放在指定的收集场所。

城市生活垃圾实行分类收集的地区,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的分类要求,将生活垃圾装入相应的垃圾袋内,投入指定的垃圾容器或者收集场所。

宾馆、饭店、餐馆以及机关、院校等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单独收集、存放本单位产生的餐厨垃圾,并交符合本办法要求的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运输企业运至规定的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场所。

禁止随意倾倒、抛洒或者堆放城市生活垃圾。

第十七条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应当取得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许可证。

未取得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许可证的企业,不得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活动。

第十八条直辖市、市、县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通过招投标等公平竞争方式作出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许可的决定,向中标人颁发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许可证。

直辖市、市、县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与中标人签订城市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运输经营协议。

城市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运输经营协议应当明确约定经营期限、服务标准等内容,作为城市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运输服务许可证的附件。

第十九条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的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备企业法人资格,从事垃圾清扫、收集的企业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100万元,从事垃圾运输的企业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300万元;

(二)机械清扫能力达到总清扫能力的20%以上,机械清扫车辆包括洒水车和清扫保洁车辆。机械清扫车辆应当具有自动洒水、防尘、防遗撒、安全警示功能,安装车辆行驶及清扫过程记录仪;

(三)垃圾收集应当采用全密闭运输工具,并应当具有分类收集功能;

(四)垃圾运输应当采用全密闭自动卸载车辆或船只,具有防臭味扩散、防遗撒、防渗沥液滴漏功能,安装行驶及装卸记录仪;

(五)具有健全的技术、质量、安全和监测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

(六)具有合法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车辆行驶证;

(七)具有固定的办公及机械、设备、车辆、船只停放场所。

第二十条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按照环境卫生作业标准和作业规范,在规定的时间内及时清扫、收运城市生活垃圾;

(二)将收集的城市生活垃圾运到直辖市、市、县人民***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认可的处理场所;

(三)清扫、收运城市生活垃圾后,对生活垃圾收集设施及时保洁、复位,清理作业场地,保持生活垃圾收集设施和周边环境的干净整洁;

(四)用于收集、运输城市生活垃圾的车辆、船舶应当做到密闭、完好和整洁。

第二十一条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禁止实施下列行为:

(一)任意倾倒、抛洒或者堆放城市生活垃圾;

(二)擅自停业、歇业;

(三)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生活垃圾。

第二十二条工业固体废弃物、危险废物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单独收集、运输,严禁混入城市生活垃圾。

第四章处置

第二十三条城市生活垃圾应当在城市生活垃圾转运站、处理厂(场)处置。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任意处置城市生活垃圾。

第二十四条城市生活垃圾处置所采用的技术、设备、材料,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技术标准的要求,防止对环境造成污染。

第二十五条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直辖市、市、县人民***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取得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服务许可证。

未取得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服务许可证,不得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活动。

第二十六条直辖市、市、县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通过招投标等公平竞争方式作出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许可的决定,向中标人颁发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服务许可证。

直辖市、市、县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与中标人签订城市生活垃圾处置经营协议,明确约定经营期限、服务标准等内容,并作为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服务许可证的附件。

第二十七条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服务的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备企业法人资格,规模小于100吨/日的卫生填埋场和堆肥厂的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500万元,规模大于100吨/日的卫生填埋场和堆肥厂的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5000万元,焚烧厂的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1亿元;

(二)卫生填埋场、堆肥厂和焚烧厂的选址符合城乡规划,并取得规划许可文件;

(三)采用的技术、工艺符合国家有关标准;

(四)有至少5名具有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其中包括环境工程、机械、环境监测等专业的技术人员。技术负责人具有5年以上垃圾处理工作经历,并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五)具有完善的工艺运行、设备管理、环境监测与保护、财务管理、生产安全、计量统计等方面的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

(六)生活垃圾处理设施配备沼气检测仪器,配备环境监测设施如渗沥液监测井、尾气取样孔,安装***监测系统等监测设备并与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联网;

(七)具有完善的生活垃圾渗沥液、沼气的利用和处理技术方案,卫生填埋场对不同垃圾进行分区填埋方案、生活垃圾处理的渗沥液、沼气、焚烧烟气、残渣等处理残余物达标处理排放方案;

(八)有控制污染和突发事件的预案。

第二十八条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的企业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处置城市生活垃圾;

(二)按照规定处理处置过程中产生的污水、废气、废渣、粉尘等,防止二次污染;

(三)按照所在地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和要求接收生活垃圾;

(四)按照要求配备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设备、设施,保证设施、设备运行良好;

(五)保证城市生活垃圾处置站、场(厂)环境整洁;

(六)按照要求配备合格的管理人员及操作人员;

(七)对每日收运、进出场站、处置的生活垃圾进行计量,按照要求将统计数据和报表报送所在地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

(八)按照要求定期进行水、气、土壤等环境影响监测,对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的性能和环保指标进行检测、评价,向所在地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报告检测、评价结果。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九条***建设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人民***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监督管理制度,对本办法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直辖市、市、县人民***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对本行***区域内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置企业执行本办法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根据需要,可以向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企业派驻监督员。

第三十条直辖市、市、县人民***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实施监督检查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查阅复制有关文件和资料;

(二)要求被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就有关问题做出说明;

(三)进入现场开展检查;

(四)责令有关单位和个人改正违法行为。

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支持配合监督检查并提供工作方便,不得妨碍与阻挠监督检查人员依法执行职务。

第三十一条直辖市、市、县人民***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委托具有计量认证资格的机构,定期对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场站的垃圾处置数量、质量和环境影响进行监测。

第三十二条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置服务许可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置活动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办理延续手续。准予延续的,直辖市、市、县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与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置企业重新订立经营协议。

第三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撤销许可证书:

(一)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工作人员、作出准予城市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运输或者处置许可决定的;

(二)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城市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运输或者处置许可决定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城市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运输或者处置许可决定的;

(四)对不符合许可条件的申请人作出准予许可的;

(五)依法可以撤销许可的其他情形。

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

第三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或者处置的企业应当向原许可机关提出注销许可证的申请,交回许可证书;原许可机关应当办理注销手续,公告其许可证书作废:

(一)许可事项有效期届满,未依法申请延期的;

(二)企业依法终止的;

(三)许可证依法被撤回、撤销或者吊销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当注销的情形。

第三十五条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置的企业需停业、歇业的,应当提前半年向所在地直辖市、市、县人民***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报告,经同意后方可停业或者歇业。

直辖市、市、县人民***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在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置企业停业或者歇业前,落实保障及时清扫、收集、运输、处置城市生活垃圾的措施。

第三十六条直辖市、市、县人民***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城市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运输和处置应急预案,建立城市生活垃圾应急处理系统,确保紧急或者特殊情况下城市生活垃圾的正常清扫、收集、运输和处置。

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和处置的企业,应当制定突发事件生活垃圾污染防范的应急方案,并报所在地直辖市、市、县人民***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七条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或者处置的企业应当按照国家劳动保护的要求和规定,改善职工的工作条件,采取有效措施,逐步提高职工的工资和福利待遇,做好职工的卫生保健和技术培训工作。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单位和个人未按规定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可处以应交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三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对个人可处以应交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三倍以下且不超过1000元的罚款。

第三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定,未按照城市生活垃圾治理规划和环境卫生设施标准配套建设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设施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投入使用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设施、场所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随意倾倒、抛洒、堆放城市生活垃圾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对单位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人有以上行为的,处以2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第二十五条规定,未经批准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或者处置活动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3万元的罚款。

第四十四条违反本办法规定,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生活垃圾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府建设(环境卫生)卫生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五条从事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不履行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义务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企业不履行本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义务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未经批准擅自停业、歇业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的企业,未经批准擅自停业、歇业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七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职权和程序,核发城市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运输、处理许可证的,由上级主管机关责令改正,并对其主管人员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处分;构成犯罪的,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城市生活垃圾监督管理工作中,、、的,依法给予行***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八条城市建筑垃圾的管理适用《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39号)。

生活垃圾管理例2

1前言

生活垃圾是指在日常生活中或者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行***法规规定视为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随着人口增长和社会、经济发展,我国生活垃圾产生量不断增加,而生活垃圾处理处置相对滞后,据资料表明:2005年全国城市生活垃圾集中处理率仅52%,而无害化处理率仅约35%。大部分城市生活垃圾未得到规范处置,而农村生活垃圾处理处置率更低,据不完全统计,每年有1.2亿吨的农村垃圾露天堆放。生活垃圾围城、围镇、围村现象日益突出,生活垃圾污染引起群众不满和***府关注,并在一定程度上制约着社会经济发展和环境质量提高。近年来,为解决生活垃圾污染问题,国家制定了一系列***策、优惠***策、技术规范、标准等,指导、支持、鼓励加快生活垃圾处理步伐,各级***府在推行生活垃圾处理产业化的同时,投入大量资金或出台优惠***策,大力支持生活垃圾处理工程建设,生活垃圾处理率正逐步得到提高。

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处理是我国现阶段垃圾处理的主要方式,填埋场址大多处于农村地区或城乡结合部,场址选择不仅要满足《城市生活垃圾卫生填埋技术规范》(C***17-2004)、《生活垃圾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6889-1997)及《城市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处理工程项目建设标准》等规定的技术要求,而且要紧密结合农村社会经济状况、农业生态环境特征及农民的风俗习惯和文化背景,以人为本,深入开展选址及环评公众参与工作,广泛征询场址周边群众意见,尊重群众环境权益以获得群众认可和支持。由于生活垃圾填埋场既是环保设施,同时也是一个潜在污染源,伴随着填埋场建设和使用,污染、生态环境破坏和环境风险隐患可能随之产生,加上人们对垃圾普遍厌恶的情绪,填埋场选址时周边居民反映十分强烈,阻力较大。然而,生活垃圾填埋场建设是改善环境质量、实现可持续发展和构建和谐社会的必要性基础设施,势在必行。如何权衡利弊,兼顾社会各群体的利益诉求成为选址成败关键因素。

2关于选址的规定条文

由于城镇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场的选址不仅要考虑地理、地形、地貌、水文、气候、地质等一系列自然条件对周围环境、工程建设投资、运行成本及运输费用等影响,还应考虑当地社会经济条件等因素影响,因此选址时不仅应由建设、规划、环保、环卫、设计、国土资源、水利、卫生防***、地质勘察等相关部门共同参加,还应高度重视公众参与。根据《城市生活垃圾卫生填埋技术规范》和《城市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处理工程项目建设标准》,填埋场选址应执行下列强制性条文,不应设在下列地区:

⑴地下水集中供水水源地及补给区;

⑵洪泛区和泄洪道;

⑶填埋库区与污水处理区边界距居民居住区或人畜供水点500m以内的地区;

⑷填埋库区与污水处理区边界距河流和湖泊50m以内的地区;

⑸填埋库区与污水处理区边界距民用机场3km以内的地区;

⑹活动的坍塌地带,尚未开采的地下蕴矿区、灰岩坑及溶岩洞地区;

⑺珍贵动植物保护区和国家、地方自然保护区;

⑻公园,风景、游览区,文物古迹区,考古学、历史学、生物学研究考察区;

⑼***事要地、基地,***工基地和国家保密地区。

同时垃圾场场址选择还应符合《生活垃圾填埋污染控制标准》和其它相关标准的规定,主要应符合下列要求:

⑴与当地城乡建设总体规划、区域环境规划和环境卫生专业规划要求一致;

⑵与当地的大气污染防治、水资源保护、自然保护要求一致;

⑶人畜居栖点500m以外;

⑷库容应保证填埋场使用年限在10年以上,特殊情况下不低于8年;

⑸交通方便,运距合理;

⑹土地利用价值及征地费用较低;

⑺位于地下水贫乏地区、环境保护目标区域的地下水流向下游地区及夏季主导风向下风向。

3影响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场选址特殊因素

卫生填埋是我国现阶段垃圾处理的主要方式,填埋场场址大多处于农村地区或城乡结合部,场址区社会经济因素及生态环境状况特征是选址中不容回避问题,除了上述规范和标准规定的强制性条文和一些重要因子的要求之外,还有许多规范和标准规定之外的很特殊因素,主要是:⑴由于生活垃圾填埋场的建设,大量生活垃圾集中,将彻底改变场址及其周边地区农村及农业生态环境,可能带来植被破坏、水土流失、污水、恶臭污染、滋生蚊蝇、生物入侵、火灾、***病传播等一系列环境问题,影响农业生产和农村居住环境质量;⑵由于人们普遍存在的对垃圾厌恶情绪,垃圾填埋场址的周边地区群众通常难以接受大量垃圾集中到祖祖辈辈赖以生产、生活的环境。因此,生活垃圾填埋场建设时,场址周边(包括卫生防护距离之外和垃圾运输途经地)群众的反映非常强烈,抵触情绪较大,这也成为是项目选址中的难点之一;⑶农村地区风俗习惯、宗族势力及封建意识对选址影响也较突出。笔者就工作实践中所遇到的这些特殊因素归纳如下:

⑴卫生填埋场滋生蚊、蝇等昆虫可能对场址及周边地区基本农田保护区、果园、茶园、蔬菜基地种植环境及农产品产生不良影响,如蚊、蝇叮咬水果及其排泄物影响农产品品质及质量;

⑵垃圾卫生填埋场中垃圾夹带外来入侵物种及弃用带***病的蔬菜、水果可能危及当地农业生态安全,例如垃圾中夹带福寿螺,由于其生命力旺盛、繁殖力强,入侵并破坏场址及周边地区生态环境可能性极大。

⑶场址若处于以针叶林为主的森林生态系统中,因森林火灾诱发填埋场火灾甚至爆炸以及填埋场自燃引发森林火灾危险性并存;可能造成当地生态灾难;

⑷卫生填埋场与场址及其周边地区存在重要基础设施(如:水利设施、跨越的高压输变电线路及穿越主要交通干线)之间环境风险隐患可能较大;

⑸场址虽不跨越行***辖区但可能存在跨行***辖区环境影响问题;

⑹场址及周边群众因对垃圾厌恶情绪而滋生的对填埋场选址建设抵触情绪,可能发生群体性环境问题;

⑺场址及其周边地区群众涉及所谓“精神意识”场所(如祖坟、祖厝、公祭及宗教等场所)等问题,可能对选址及建设产生严重干扰问题。

4选址特殊因素影响的对策与措施

建设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场工程的选址涉及面广,***策性、技术性强,社会敏感度高。如前所述,由于《城市生活垃圾卫生填埋技术规范》、《城市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处理工程项目建设标准》以及《生活垃圾填埋污染控制标准》等对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工程场址选择已作出明确确定,尤其是《规范》中九点强制性条文,在选址工作中均能逐条套对分析,因此强制性条文要求一般是不会违反的。但是,仍会有一些项目因未能全面地分析可能涉及的各方面影响因素,包括一些看似简单的、细微的、易被忽略的影响因素,而造成选址建设及营运挫折及至失败。

通过对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工程项目相关标准及规范的学习,结合该类项目的工作实践,总结出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场选址工作中应注意如下几个问题:

首先,在收集充分的项目背景资料、场地及周边环境资料的基础上,首先应对照强制性条文逐条分析拟选场址是否有违背,并得出是否满足强制性条文的结论。

其次,根据城乡建设总体规划、环境保护规划、环境卫生专项规划、大气污染防治、水资源保护、自然保护、夏季主导风向、土地资源、道路交通等情况分析场址是否满足城乡建设总体规划布局要求、环境保护要求及节约资源及投资等要求。

第三,分析场址的特征因素,着重分析可能存在跨行***区域的环境影响、场地内及周边市***和水利等设施(如高压线路、引水渠道、道路、油气管道或储存库等)的影响、对农业生态及农业生产的影响、涉及民众“精神意识”的建(构)筑物的影响。

第四,由于填埋场大多处于农村地区或城乡结合部,因此选址应紧密结合农村社会经济状况、农业生态环境特征和农民风俗习惯和文化背景,贯彻“以人为本”,紧密配合建设业主,广泛深入开展公众参与工作。因为科学合理的选址决策不仅在专业技术层面要正确,还必须兼顾各社会群体的利益诉求,通过听证会等多种形式,让利害关系人有充分知情权,能充分阐述意见有参与权及有必要监督权,环评要结合业主与群众的协调意见,总结分析公众参与调查结果,尽力使选址决策能取得社会共识,才能更好地体现***府构建“和谐社会”执***理念,有利于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建设。

参考文献

生活垃圾管理例3

城市生活垃圾是指城市人口在日常生活中产生或为城市日常生活提供服务过程中所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行***法规规定视为城市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目前我国垃圾的设施建设、收集处理、运行监督和宏观管理由市环卫部门主管,垃圾收集处理的环境管理由环卫部门和所属垃圾收集处理单位实施,收集处理费用由***府包办。环保部门除对垃圾处理场实施环境影响评价和监测监督外,没有对垃圾收集处理进行环境管理。垃圾环境管理行***部门、企业和公众都要参与管理。垃圾处理不仅关系到城市的荣誉,而且直接影响经济社会发展和居民的健康安全。在分类收集和集中处理中,如何实施有效的环境管理,成为城市建设中亟待解决的问题。

一、环境管理的思路

首先强化职能。应强化现有垃圾处理场的基础上,强化垃圾处理场的职能,赋予应有的权力,在人力、财力、物力方面达到部级卫生城市的要求,以适应城市现代化建设发展的需要。

其次分类管理。试点城市实行垃圾分类收集是提高垃圾环境管理水平的重大举措。垃圾环境管理实行资源化、减量化和无害化。垃圾分类收集既提高废品回收率又便于危险废物单独处置。垃圾混合收集,增大了垃圾资源化、无害化的难度。它具有一次性投入和运行成本低,以及对人员素质和技术数量程度的要求低的特点。垃圾分类收集有利于垃圾资源化、无害化,但垃圾分类收集增加了垃圾收集设施和垃圾运输车辆的数量,要求更多的单位和个人参与垃圾收集,增大了环境管理的难度。

垃圾基本上分为有机垃圾、危险物质和可回收垃圾三类。上海将垃圾分三类:一是有机垃圾,即在自然条件下易分解的垃圾,主要是厨房垃圾;二是干电池等危险废物;三是废纸、塑料、金属等可回收的垃圾。垃圾分类收集要坚持“无害化、资源化”的原则,应鼓励废物回收和综合利用。生活垃圾环境管理应从源头抓起,逐步过渡到垃圾收集企业负责社区、小区、居民住宅等源头的生产垃圾收集工作,避免多头管理,多头收费。垃圾收集和运输应密闭化,防止暴露、散落和滴漏。鼓励采用压缩式收集和运输方式。尽快淘汰敞开式收集和运输方式。结合资源回收和利用,加强对大件垃圾的分类收集、运输和处理。应当以各地经济能力、社会条件、分类收集现状和实践中出现的问题为基础,合理安排垃圾分类收集环境行***管理、企业环境管理和公众参与管理措施。

再次***策指导。环境行***管理是按国家的垃圾分类收集的环境管理***策,组织开展城市垃圾分类收集法规、***策调研。要制定适宜的经济、技术和社会***策,加强对城市环境管理的引导。推行垃圾分类收集,研究开发适合我国的垃圾处理技术,推进垃圾处理的产业化。第四全民参与。城市居民、单位必须按照所在地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地点和方式排放生活垃圾,积极配合有关单位进行分类收集。只有社会形成了封闭的“分类收集——再利用——消费——再分类收集”的资源循环利用环,建立起完整的系统,分类收集才可能持久。

二、环境管理的途径

一是填埋。填埋是现阶段我国垃圾处理的主要方式。大多数垃圾填埋方式都是简易填埋,忽视了处理中的环境管理。填埋导致的大气污染、水污染等二次污染严重。卫生填埋是垃圾处理必不可少的最终处理手段。兴建填埋场应当实施三同时制度、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环境监测制度。二是堆肥。食物垃圾约占生活总量的1/3。食物垃圾和其他一些有机垃圾具有分散、量大、处理困难、容易污染环境的特点,对其集中处理,如堆肥,不仅减少了垃圾污染,而且与其他垃圾成分分离,加快了垃圾分类,有利于城市生活垃圾的全面处理。但堆肥易造成地下水污染,发酵不成熟堆肥效果不理想;堆肥产生大量甲烷,处理不好可能引发爆炸。堆肥场所应远离地下水源地,易通风。三是焚烧。焚烧的成本很大,在我国应用不普遍。焚烧易产生局部大气污染。四是再生。加工处理二次利用。

三、环境管理的措施

生活垃圾管理例4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城市生活垃圾的清扫、收集、运输、处置及相关管理活动。

第三条城市生活垃圾的治理,实行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和谁产生、谁依法负责的原则。

国家采取有利于城市生活垃圾综合利用的经济、技术***策和措施,提高城市生活垃圾治理的科学技术水平,鼓励对城市生活垃圾实行充分回收和合理利用。

第四条产生城市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城市人民***府确定的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和有关规定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应当专项用于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和处置,严禁挪作他用。

第五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人民***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区域内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工作。

直辖市、市、县人民***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本行***区域内城市生活垃圾的管理工作。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城市生活垃圾管理的有关规定,并有权对违反本办法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和控告。

第二章治理规划与设施建设

第七条直辖市、市、县人民***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城市规划等有关部门,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和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等,制定城市生活垃圾治理规划,统筹安排城市生活垃圾收集、处置设施的布局、用地和规模。

制定城市生活垃圾治理规划,应当广泛征求公众意见。

第八条城市生活垃圾收集、处置设施用地应当纳入城市黄线保护范围,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者改变其用途。

第九条城市生活垃圾收集、处置设施建设,应当符合城市生活垃圾治理规划和国家有关技术标准。

第十条从事新区开发、旧区改建和住宅小区开发建设的单位,以及机场、码头、车站、公园、商店等公共设施、场所的经营管理单位,应当按照城市生活垃圾治理规划和环境卫生设施的设置标准,配套建设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设施。

第十一条城市生活垃圾收集、处置设施工程建设的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

第十二条城市生活垃圾收集、处置设施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组织竣工验收,并在竣工验收后三个月内,依法向当地人民***府建设主管部门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报送建设工程项目档案。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设施、场所;确有必要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的,必须经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核准,并采取措施,防止污染环境。

第十四条申请关闭、闲置或者拆除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设施、场所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书面申请;

(二)权属关系证明材料;

(三)丧失使用功能或其使用功能被其他设施替代的证明;

(四)防止环境污染的方案;

(五)拟关闭、闲置或者拆除设施的现状***及拆除方案;

(六)拟新建设施设计***;

(七)因实施城市规划需要闲置、关闭或者拆除的,还应当提供规划、建设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第三章清扫、收集、运输

第十五条城市生活垃圾应当逐步实行分类投放、收集和运输。具体办法,由直辖市、市、县人民***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根据国家标准和本地区实际制定。

第十六条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的地点、时间等要求,将生活垃圾投放到指定的垃圾容器或者收集场所。废旧家具等大件垃圾应当按规定时间投放在指定的收集场所。

城市生活垃圾实行分类收集的地区,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的分类要求,将生活垃圾装入相应的垃圾袋内,投入指定的垃圾容器或者收集场所。

宾馆、饭店、餐馆以及机关、院校等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单独收集、存放本单位产生的餐厨垃圾,并交符合本办法要求的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运输企业运至规定的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场所。

禁止随意倾倒、抛洒或者堆放城市生活垃圾。

第十七条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应当取得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许可证。

未取得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许可证的企业,不得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活动。

第十八条直辖市、市、县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通过招投标等公平竞争方式作出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许可的决定,向中标人颁发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许可证。

直辖市、市、县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与中标人签订城市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运输经营协议。

城市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运输经营协议应当明确约定经营期限、服务标准等内容,作为城市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运输服务许可证的附件。

第十九条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的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备企业法人资格,从事垃圾清扫、收集的企业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100万元,从事垃圾运输的企业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300万元;

(二)机械清扫能力达到总清扫能力的20%以上,机械清扫车辆包括洒水车和清扫保洁车辆。机械清扫车辆应当具有自动洒水、防尘、防遗撒、安全警示功能,安装车辆行驶及清扫过程记录仪;

(三)垃圾收集应当采用全密闭运输工具,并应当具有分类收集功能;

(四)垃圾运输应当采用全密闭自动卸载车辆或船只,具有防臭味扩散、防遗撒、防渗沥液滴漏功能,安装行驶及装卸记录仪;

(五)具有健全的技术、质量、安全和监测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

(六)具有合法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车辆行驶证;

(七)具有固定的办公及机械、设备、车辆、船只停放场所。

第二十条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按照环境卫生作业标准和作业规范,在规定的时间内及时清扫、收运城市生活垃圾;

(二)将收集的城市生活垃圾运到直辖市、市、县人民***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认可的处理场所;

(三)清扫、收运城市生活垃圾后,对生活垃圾收集设施及时保洁、复位,清理作业场地,保持生活垃圾收集设施和周边环境的干净整洁;

(四)用于收集、运输城市生活垃圾的车辆、船舶应当做到密闭、完好和整洁。

第二十一条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禁止实施下列行为:

(一)任意倾倒、抛洒或者堆放城市生活垃圾;

(二)擅自停业、歇业;

(三)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生活垃圾。

第二十二条工业固体废弃物、危险废物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单独收集、运输,严禁混入城市生活垃圾。

第四章处置

第二十三条城市生活垃圾应当在城市生活垃圾转运站、处理厂(场)处置。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任意处置城市生活垃圾。

第二十四条城市生活垃圾处置所采用的技术、设备、材料,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技术标准的要求,防止对环境造成污染。

第二十五条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直辖市、市、县人民***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取得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服务许可证。

未取得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服务许可证,不得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活动。

第二十六条直辖市、市、县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通过招投标等公平竞争方式作出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许可的决定,向中标人颁发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服务许可证。

直辖市、市、县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与中标人签订城市生活垃圾处置经营协议,明确约定经营期限、服务标准等内容,并作为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服务许可证的附件。

第二十七条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服务的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备企业法人资格,规模小于100吨/日的卫生填埋场和堆肥厂的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500万元,规模大于100吨/日的卫生填埋场和堆肥厂的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5000万元,焚烧厂的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1亿元;

(二)卫生填埋场、堆肥厂和焚烧厂的选址符合城乡规划,并取得规划许可文件;

(三)采用的技术、工艺符合国家有关标准;

(四)有至少5名具有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其中包括环境工程、机械、环境监测等专业的技术人员。技术负责人具有5年以上垃圾处理工作经历,并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五)具有完善的工艺运行、设备管理、环境监测与保护、财务管理、生产安全、计量统计等方面的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

(六)生活垃圾处理设施配备沼气检测仪器,配备环境监测设施如渗沥液监测井、尾气取样孔,安装***监测系统等监测设备并与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联网;

(七)具有完善的生活垃圾渗沥液、沼气的利用和处理技术方案,卫生填埋场对不同垃圾进行分区填埋方案、生活垃圾处理的渗沥液、沼气、焚烧烟气、残渣等处理残余物达标处理排放方案;

(八)有控制污染和突发事件的预案。

第二十八条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的企业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处置城市生活垃圾;

(二)按照规定处理处置过程中产生的污水、废气、废渣、粉尘等,防止二次污染;

(三)按照所在地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和要求接收生活垃圾;

(四)按照要求配备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设备、设施,保证设施、设备运行良好;

(五)保证城市生活垃圾处置站、场(厂)环境整洁;

(六)按照要求配备合格的管理人员及操作人员;

(七)对每日收运、进出场站、处置的生活垃圾进行计量,按照要求将统计数据和报表报送所在地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

(八)按照要求定期进行水、气、土壤等环境影响监测,对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的性能和环保指标进行检测、评价,向所在地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报告检测、评价结果。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九条***建设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人民***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监督管理制度,对本办法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直辖市、市、县人民***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对本行***区域内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置企业执行本办法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根据需要,可以向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企业派驻监督员。

第三十条直辖市、市、县人民***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实施监督检查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查阅复制有关文件和资料;

(二)要求被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就有关问题做出说明;

(三)进入现场开展检查;

(四)责令有关单位和个人改正违法行为。

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支持配合监督检查并提供工作方便,不得妨碍与阻挠监督检查人员依法执行职务。

第三十一条直辖市、市、县人民***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委托具有计量认证资格的机构,定期对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场站的垃圾处置数量、质量和环境影响进行监测。

第三十二条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置服务许可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置活动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办理延续手续。准予延续的,直辖市、市、县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与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置企业重新订立经营协议。

第三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撤销许可证书:

(一)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工作人员、作出准予城市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运输或者处置许可决定的;

(二)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城市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运输或者处置许可决定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城市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运输或者处置许可决定的;

(四)对不符合许可条件的申请人作出准予许可的;

(五)依法可以撤销许可的其他情形。

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

第三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或者处置的企业应当向原许可机关提出注销许可证的申请,交回许可证书;原许可机关应当办理注销手续,公告其许可证书作废:

(一)许可事项有效期届满,未依法申请延期的;

(二)企业依法终止的;

(三)许可证依法被撤回、撤销或者吊销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当注销的情形。

第三十五条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置的企业需停业、歇业的,应当提前半年向所在地直辖市、市、县人民***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报告,经同意后方可停业或者歇业。

直辖市、市、县人民***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在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置企业停业或者歇业前,落实保障及时清扫、收集、运输、处置城市生活垃圾的措施。

第三十六条直辖市、市、县人民***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城市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运输和处置应急预案,建立城市生活垃圾应急处理系统,确保紧急或者特殊情况下城市生活垃圾的正常清扫、收集、运输和处置。

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和处置的企业,应当制定突发事件生活垃圾污染防范的应急方案,并报所在地直辖市、市、县人民***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七条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或者处置的企业应当按照国家劳动保护的要求和规定,改善职工的工作条件,采取有效措施,逐步提高职工的工资和福利待遇,做好职工的卫生保健和技术培训工作。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单位和个人未按规定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可处以应交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三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对个人可处以应交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三倍以下且不超过1000元的罚款。

第三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定,未按照城市生活垃圾治理规划和环境卫生设施标准配套建设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设施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投入使用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设施、场所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随意倾倒、抛洒、堆放城市生活垃圾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对单位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人有以上行为的,处以2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第二十五条规定,未经批准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或者处置活动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3万元的罚款。

第四十四条违反本办法规定,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生活垃圾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府建设(环境卫生)卫生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五条从事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不履行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义务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企业不履行本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义务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生活垃圾管理例5

第三条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包括城市生活垃圾的收集、运输、处理等费用。

第四条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由***府、单位、个人共同承担。

第五条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征收范围: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常住人口、暂住人口、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含私有企业)、营运交通运输工具、个体经营者。

第六条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标准:

(一)个人:常住人口每户每月9元,已缴交物业服务费的每户每月2元。暂住人口、集体宿舍(集体户)、单身公寓每人每月3元,已缴交物业服务费的每人每月1元(家庭***租住视同常住人口收取)。

(二)单位: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按照在职职工人数(含合同工、临时工)每人每月2元。

(三)商贸服务业:

1、酒楼、餐馆按经营面积每平方米每月0.5元。60平方米以下每月30元。

2、商店、娱乐场所按经营面积每平方米每月0.5元。10平方米以下每月5元,1000平方米以上每月500元。

3、市场内摊点摊位每摊每月20元。临时摊位每摊每日1元,其中饮食排挡每摊每日3元。

4、对外经营的停车场每平方米每月0.2元,1000平方米以上每月200元。

5、废品收购站点每月每户50元。

6、旅店业按床位每床每月1元。

(四)营业性的机动车辆(客运车辆始末站在市区范围内):

1、小车每辆每月4元;

2、中客车每辆每月8元;

3、大客车每辆每月10元;

4、货运车辆每吨位每月2元。

第七条凡属下列情形之一者,持有关部门发放的证件,经征收街道审核后,报市***局备案,可减免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

(一)月收入低于市区最低生活保障线的特困人员;

(二)下岗未再就业人员和失业人员;

(三)未就业残疾人;

(四)企业破产或停产并已报工商管理部门、税务部门登记;

第八条城市垃圾处理费征收办法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主体为市城市管理***局。市城市管理***局可委托下列单位代征,并签订委托代征协议书。各被委托代收单位凭市城市管理***局委托代收协议书和收费票据代收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

(一)常住人口、暂住人口和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由所在街道(社区、村)负责代收。

(二)商贸服务业由所在街道负责代收。其中集贸市场由市场管理部门或所在街道代收。

(三)营业性机动车辆由市交通局负责代收。

第九条生活垃圾处理费的管理及使用

(一)城市垃圾处理费实行按年、月征收(临时摊点实行按日征收)。各代收单位应将所征收的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于当月底前全额汇入市财***垃圾处理费收费专户,不得擅自截留、挪用。

(二)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实行“收支两条线”,按征收额的5%作为代征手续费提取给各代征单位,市财***从街道、市场管理部门代征的垃圾处理费中按一定的比例核拨给街道、市场管理部门,用于社区(村)、市场清扫保洁与垃圾清运。街道(社区、村)不得再向居民和外来人口收取环境卫生费。

(三)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应当专项用于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和处置,严禁挪作他用,由市财***、审计部门实施监督和管理。对随意提高或降低征收垃圾处理费标准和范围的,由市物价部门依法予以监督和查处。

第十条征收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当认真履行职责。对不履行或不认真履行职责、、、的,主管单位应予以严肃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生活垃圾管理例6

二、垃圾处理存在的问题分析

1、填埋场问题分析大多数填埋场的设计、建设和运营仍存在很多问题,表现在:设计理念比较落后,科技水平低,土地填埋利用率不高,占用了大量土地资源;大部分生活垃圾填埋场缺乏有效的基础和边坡防渗措施;由于生活垃圾中有机物含量和含水率往往高达50~60%,导致渗滤液产量大、浓度高,渗滤液处理达标排放或能够送城市污水处理厂处理后达标排放的填埋场较少,地下水污染地表水的污染事故不断出现;填埋气体处理与利用系统刚刚开始发展,现有填埋场多为敞开式排放或通过竖井排放,简易填埋场的填埋气仍处于无组织排放状态,不仅引起了温室效应,造成安全隐患,而且也是产生恶臭的主要原因;填埋场的封场一般都未进行生态恢复,由于缺乏封场和后续管理标准,缺乏相应的***策和法规,已经终场的生活垃圾堆体不能够合理地安全封场和持续维护。

2焚烧问题分析 对热值低、水分高、成分复杂的生活垃圾适应性不好。引进的炉排炉一般适应处理国外成份相对简单、低位热值高(一般都在1600kcal/kg以上),水分含量低的生活垃圾;工程投资大。据统计,目前国内利用国外先进焚烧技术建造的焚烧厂普遍建设工程投资大,折合吨工程投资约50~75万元,而引进技术,关键设备国内生产的吨工程投资约35~45万元,技术和设备全国产化的吨工程投资只要25~30万元;运行成本高。据统计,我国目前运转基本正常的国外技术建造的焚烧厂的运行费用为180~300元/吨;飞灰没得到安全处置。除个别高水平建设和管理的焚烧厂外,其余焚烧厂飞灰处置没得到足够重视,大多填埋处理或作为建筑材料利用,安全隐患大。

3、堆肥问题分析 阻碍我国生活垃圾堆肥化发展的主要因素不是技术因素,而是非技术的经济因素,这表现在:混合收集的生活垃圾杂质含量高,为保证产品质量而采用复杂的分离过程导致产品成本高,没有***府的补贴,是很难运行下去的;一般堆肥厂的粗堆肥产品只能作为土壤改良剂,其销路取决于堆肥厂所在地区封条件的适宜性,在粘性土壤地区,特别是南方的红黄粘土、砖红粘土、紫色土地区有较好的销路;堆肥厂产品的经济服务半径一般较小。质量较差的粗堆肥产品一般只能就近销售,利用粗堆肥产品制造的复合肥,其销售也面临一般化肥和复合肥的竞争;生活垃圾处理的连续性和堆肥产品销售季节性之间存在的固有盾,也会增加生活垃圾的处理成本和堆肥产品的生产成本。因此,虽然个别大型生活垃圾堆肥处理厂和一些不定期地运行的、简易小型生活垃圾堆肥厂产品有销路,近几年国内建成的大多数堆肥厂,实际上均不能正常运行。

生活垃圾管理例7

制定省域城镇生活垃圾管理地方性法规,可弥补我国一些省域至今尚未有生活垃圾管理地方性法规的缺陷,亦有利把本省域已有的地方性规章,上升为地方性法规。2006年以来,我国各地不少省域的省级人民***府为切实加大本地城乡生活垃圾的处理工作力度,提高本地城乡生活垃圾处理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的水平,改善本地城乡人居环境,先后以省级***府的名义颁发了省域范畴内的城乡生活垃圾及危险废物处理暨收费管理,以及进一步加强城乡生活垃圾处理工作的实施意见等地方性行***规章。然而,毕竟这些地方性行***规章都不是地方性法规,其效力毕竟有限。因此,为了尽快促进省域范畴内的城乡生活垃圾基本实现无害化处理,全面实现全国范畴内的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处置的法制化,有必要通过制定本省省域城镇生活垃圾管理地方性法规,促进各地省域范畴内的城乡生活垃圾管理的地方性规章上升为地方性法规。

二、制定省域城镇生活垃圾管理地方性法规举措

(一)要依据***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的有关要求,以《***批转住房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发[2011]9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法规为依据,并结合各地城乡生活垃圾管理的实际情况而制定。

(二)由各省级人大***会会议依法表决通过后在本省域范畴内施行。

(三)要统一设置总则、规划与建设、减量与分类、收集运输与处理、监督管理、法律责任等主要章节。

(四)应确立“产生收费”和“垃圾分类”两项制度原则。同时,应明确规定,要逐步实施多排放多付费、少排放少付费,混合垃圾多付费、分类垃圾少付费的计量收费、分类计价的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

(五)应对本省域范畴内的“生活垃圾处理是关系民生的基础性公益事业”这一要义作出明确规定,并对***府、单位、家庭和个人在本地生活垃圾处理工作中的责任作出明确规定。同时,“垃圾分类居民有责”也应作为一项重要内容写入该法规。

(六)应明确规定: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即单位和个人生活垃圾处理费的缴纳,应按多排放多付费、少排放少付费,混合垃圾多付费、分类垃圾少付费的原则,逐步建立计量收费、分类计价、易于收缴的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

(七)应明确规定:垃圾收费按照先易后难的原则,先从单位开始实施计量收费。居民垃圾收费是为了强调个人产生垃圾的责任而鼓励居民垃圾减量。混合垃圾应多付费。

(八)应明确规定:对生活垃圾实行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理。其具体办法由各市(州)人民***府制定。同时,应明确规定:市***市容行***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有利于减量化、资源化和便于识别、便于分类投放的原则,以及本省域范畴内生活垃圾的特性、处理方式,制定生活垃圾分类标准向社会公布,并根据生活垃圾处理结构变化进行适当时候的必要调整。

(九)应明确规定:禁止无资质的单位和个人收集、运输餐厨垃圾。违者将由城市管理综合***部门暂扣其车辆,没收违法收运的餐厨垃圾,并可处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十)应明确规定:餐饮服务单位应当单独收集餐厨垃圾,并委托有资质的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处理专业服务单位进行集中处理。违规者由城市管理综合***部门责令停业整顿,并可处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十一)应明确规定:使用未经无害化处理的餐厨垃圾饲养畜禽,或者生产、销售、使用以餐厨废弃食用油脂为原料的食用油(地沟油)的,由相关行***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依法予以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十二)应明确规定:建立健全对餐厨垃圾的全程监管和***联动机制,并按照属地负责的原则纳入网格化管理;卫生、工商、环境保护、城管***等部门应当将餐厨垃圾的排放和流向纳入对餐饮服务单位的日常监督管理范围。

(十三)应明确规定:城乡住宅小区皆应制定《小区垃圾分类收运制度》,并定期召开例会协商垃圾收运情况,共同监督每日垃圾的分类收运,做到及时反馈、及时协调,确保各分类小区厨余果皮、其它垃圾日产日清。

(十四)应明确规定:城乡住宅小区皆应逐步完善垃圾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以及分类处理的管理运行体系,并应逐步做到将其小区内生活垃圾分为餐厨垃圾、有害垃圾和其它垃圾三类。

生活垃圾管理例8

一、领导小组

顾问:XX

组长:XX

副组长:XX

成员单位:城市管理办区域建设服务办******综合办

优化营商环境办各社区城管中队环卫所

辖区企事业单位物业公司

领导小组负责全街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统筹部署,并研究解决生活垃圾分类工作重大问题。

领导小组下设街道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公室,设在城市管理办,XX同志任办公室主任,负责街道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综合协调、业务指导和日常考核。

二、基本原则

遵循客观公正、民主公开、注重实效的原则,按照月度考核和年度考核相结合、过程管理和目标管理相结合的方式,开展生活垃圾收运及考核工作。

三、工作职责

领导小组副组长:定期对联点社区进行巡查,指导各社区垃圾分类工作,确保完成工作任务。

城市管理办:牵头负责街道整体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制定管理方案及考核办法,并根据评分标准进行打分,考核结果与城管月度工作考核挂钩。督促开放式小区积极配合生活垃圾转运工作,调动居民积极性,确保督导员在职在岗,做好垃圾分类宣传引导工作。

区域建设服务办:负责街道物业小区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督促物业小区积极配合生活垃圾转运工作,调动物业单位积极性,做好垃圾分类宣传引导工作。

******综合办:负责街道机关区域内垃圾分类工作,督导各办按照要求进行垃圾分类。

优化营商环境办:负责辖区学校的垃圾分类工作,督促学校积极配合生活垃圾转运工作,做好宣传引导工作。

各社区:负责宣传引导辖区居民正确投放生活垃圾,做好桶边指导工作,确保湿垃圾进场有效数量达到生活垃圾总量的15%,同时保证质量。

城管中队:负责监督、落实垃圾分类工作,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不配合垃圾分类工作的机关、企事业单位、物业公司及居民群众进行相应处罚。

环卫所:负责统计每个小区、企业湿垃圾日产出量,安排专人值守垃圾站,对干垃圾站混入湿垃圾现象,由各站点工作人员通知、督促从源头分类,对拒不整改的,杜绝进入垃圾站。掌握全街湿垃圾进场数量,建立各类垃圾收运台账,提供各项考核指标依据。

辖区企事业单位及物业公司:负责自行或委托第三方将本单位及物业小区居民产生的生活垃圾,分类转运至街道干垃圾站、湿垃圾站。

四、垃圾收运处置办法

(一)干垃圾收运。

居民将干垃圾投放至小区四分类投放点,物业公司、社区保洁队伍运输至辖区干垃圾站。

(二)湿垃圾收运。

居民家庭产生的湿垃圾(不含餐饮门店产生的餐厨垃圾)投放至小区四分类投放点,物业公司、社区保洁队伍运输至辖区湿垃圾站。

(三)可回收垃圾收运。

居民将可回收物投放至社区四分类投放点,街道将组织资源再生利用公司或保洁员分拣、回收。

(四)有害垃圾收运。

居民将有害垃圾投放至小区四分类投放点,社区将有害垃圾统一清运至有害垃圾集中收运点(民主东街28号),区级统一收运。

(五)大件、装修垃圾收运。

居民将大件垃圾投放至社区(物业小区)大件、装修垃圾暂存点,清运单位到街道城管办领取大件垃圾、装修垃圾清运卡再联系区环卫外包清运公司从暂存点运至大件垃圾或装修垃圾处置场。

五、考核方式

考核工作采取“日检查、月考核、年考评”的方法(具体考核内容见考核细则)。街道根据每月日常督导情况,结合各类收运台账,干垃圾收运情况,湿垃圾的数量、质量,可回收垃圾分类及有害垃圾收运情况对5个社区生活垃圾收运情况进行评分,依据得分将考核结果分为三类,一类1个、二类2个、三类2个。

1、四分类点位奖补。对各社区每月考核拨付经费,原则上:一类社区240元/月/点、二类社区200元/月/点、三类社区160元/月/点。经费主要用于奖补点位督导员及清运人员。

2、集中清运费奖补。根据街道考核排名拨付经费。全街道5个社区共设置湿垃圾集中转运点5个,按10000元/年/点的标准发放。

3、农贸市场奖补。农贸市场湿垃圾不纳入居民小区湿垃圾统计,按大型农贸市场2个投放点、小型市场1个点的标准,安排240元/月管理费,发放标准与本街道考核结果同步;农贸市场产生湿垃圾按核定标准计算,未达到的数量从社区湿垃圾总数中扣减,超出数量计入社区湿垃圾总量。

生活垃圾管理例9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镇非生活垃圾的倾倒、运输、中转、回填和利用等处置活动。

第四条镇村管理办公室是建筑垃圾、工业垃圾和渣土管理的行***主管部门。

第五条建筑垃圾、工业垃圾和渣土处置实行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和谁产生、谁承担处置责任的原则。

第六条镇村管理办公室根据镇区建设、施工情况,组织制定建筑垃圾、工业垃圾和渣土处置计划,合理安排各类建设工程需要回填的建筑垃圾及炉渣。

第七条产生建筑垃圾、工业垃圾及渣土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处置前5日内,向镇村管理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经核准同意后方可处置。

第八条建设、施工单位须在施工结束后15日内将建筑垃圾处置完毕;企业产生的工业垃圾自行拖到指定地点倾到,产生炉渣的单位必须日产日清。

第九条凡需利用建筑垃圾、工业垃圾和渣土回填场地的单位和个人,须向镇村管理办公室提出申请,统一安排回填地点、时限等。

第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建筑垃圾、工业垃圾和渣土混入生活垃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医疗垃圾、有毒有害化学品、危险废物混入建筑垃圾、工业垃圾和渣土。将生活垃圾、医疗垃圾、有毒有害化学品、危险废物混入建筑垃圾、工业垃圾和渣土的,责任人应当及时处置,并承担处置费用,责任不清的,由产生建筑垃圾、工业垃圾及渣土的单位和个人处置。

第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工业垃圾和渣土。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立建筑垃圾、工业垃圾和渣土弃置场或者受纳未经核准倾倒的建筑垃圾、工业垃圾和渣土。

第十二条产生建筑垃圾、工业垃圾和渣土的单位和个人须按有关规定缴纳建筑垃圾、工业垃圾和渣土处置费,并签订建筑垃圾、工业垃圾和渣土清运责任书。

第十三条违反本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镇村管理办公室按下列规定予以处罚。造成他人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工业垃圾和渣土的,责令限期改正,对施工单位处以1000元至5000元的罚款,对建设单位、运输单位处以1000元至2000元的罚款。

(二)将建筑垃圾、工业垃圾和渣土混入生活垃圾,将医疗垃圾、有毒有害化学品、危险废物混入建筑垃圾的,对单位处以3000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以200元以下的罚款。

生活垃圾管理例10

Abstract:ThegrossquantityofurbangarbageinChinaisincreasingyearbyyear.But,thegarbagedisposalisstillmainlyleftinpilesonexposedyardsorburiedundergroundthusbringingabouttheproblemssuchaspollutionduetogarbage,wasteofresourcesandshortageoflandareaforgarbageburying.Thebestwaytosolvetheproblemsisgarbagesorting/recovery.Themainreasonswhythegarbagesorting/recoveryprocessissodifficulttoimplementinChinaaretheout-of-dateideas,lackoftheoretical/practicalinvestigationrelevanttotheprocessanddeficiencyofgovernmentaleffortstodothat.InthisrespectJapaneseaccumulatedplentifulexperienceincludingthenationalpolicyofurbangarbagedisposalbysorting/recovery,completestatisticaldataprovidedbylocalgovernments,feasiblecuttargetinunexecutionandthesystematicandcarefuleducation.AllofthesearethelessonstobelearnedbythegovernmentsinChina.

Keywords:urbangarbage;sorting/recovery;Japaneseexperience

中国是世界上人口最多的发展中国家,基本国情是:人均资源不足,技术相对落后,城市管理水平不高。要处理好经济、社会、环境三者间的关系,要实现城市的可持续发展,必然要求用循环经济模式取代传统的经济发展模式。循环经济体现在生产方式的改变上,则要求建立工业生态系统;体现在生活方式的变革方面,则要求对城市生活垃圾的处理实行分类回收,而不是一味地丢弃。要探讨中国城市的生活垃圾分类问题,首先要分析中国城市生活垃圾的处理现状及问题。

一、中国城市生活垃圾处理的现状

先来看看近年来我国城市生活垃圾总量的增加情况。2002年,全国生活垃圾清运量为13?638万吨[1],比上年增加1.2%;2003年,全国生活垃圾清运量为14?857万吨,比上年增加8.8%[2]。

要精确地计算某一年的全国城市人均生活垃圾产生量是困难的,原因是我国还缺乏精确的统计数据。如有2000年的城市人口数据(2000年的全国人口普查数据),但却没有2000年的城市垃圾产生量的数据;有2002年的全国城市垃圾清运量,但却没有精确的城市人口统计数据。

然而,计算某个城市某年的人均垃圾产生量,是可以做到相对精确的。比如大连市的情况,2003年的年清运垃圾总量为54.75万吨[3],平均每天1?500吨。2003年大连市区人口为274.78万[4],平均每天每人产生垃圾为0.55千克。

长期以来,中国大陆的垃圾处理方式主要是露天堆放。即未经任何处理就地堆放在各城市周围的垃圾场里。由于产生垃圾的量大且有逐年增加的趋势,各大城市逐渐被垃圾场所包围,学术界早已有“垃圾围城”之说。

近年来,随着***府环境意识的增强以及环保经费投入的增加,一些城市的生活垃圾处理方式也在发生变化,修建垃圾填埋场对城市垃圾进行卫生填埋的比例在逐渐提高。以辽宁省的沈阳和大连为例。大连市早在几年前就实行了“垃圾袋装化”,每天产生的1?500吨垃圾的98%都进行卫生填埋;沈阳市近两年也投资修建了两个大型的垃圾处理场,其中较小的老虎冲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场的日处理能力为1?500吨,日处理能力达到沈阳市生活垃圾的40%。从全国的情况来看,2002年城市生活垃圾的无害化处理为7?404万吨,占垃圾总量的54.3%[1];2003年的无害化处理为7?550万吨,占城市垃圾总量的50.8%[2]。

2002年国家建设部曾委托北京、上海、广州、深圳、杭州、南京、厦门和桂林等八个城市进行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试点,先期分类回收废纸、废塑料和废电池。但进展效果并不理想。大连市中山区的桂林社区,被媒体称为是全国垃圾分类回收做得最好的单位之一,但据笔者考察,与日本的城市垃圾分类回收状况相比,差距还很大。

应该说,城市生活垃圾的处理是个世界性难题。从根本上解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这个难题的出路,就在于要对垃圾进行分类回收。如果不解决城市垃圾分类问题,就无法实现城市的可持续发展。任何一个垃圾填埋场都要占用土地,而且每个修建好的垃圾填埋场都有一个使用年限的问题。例如,沈阳市***的老虎冲垃圾填埋场占地面积为97.25公顷,使用年限为40年。假如现在沈阳市的生活垃圾已经进行了分类,并回收了其中的50%,那么就可以由于堆放垃圾所占用的库容体积减少一半,而使这个投入很多成本的老虎冲垃圾填埋场的使用年限延长到80年;如果回收了其中的90%,而只将其中不可燃的也无法回收的10%送去填埋,那么,这个填埋场的使用期限就可以大大延长,可以使用400年。可以设想,如果不进行垃圾分类,不仅垃圾中可作为资源的部分无法进行充分地回收,就是作为垃圾填埋场的土地资源也会日趋紧张,何谈城市乃至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笔者就城市生活垃圾的分类回收问题同几个城市的城建局环境卫生处的负责官员进行过访谈,访谈对象中几乎没有

对目前的城市垃圾分类现状持乐观态度者。是什么原因使得城市生活垃圾的分类回收难以实行呢?

二、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回收中

存在的问题

目前国内城市生活垃圾回收难以展开的原因很多,既有***府职能部门管理者的管理观念方面的问题,也有学术界关于垃圾分类回收的理论与方法缺乏研究以及研究的深度不够等问题。此外,国家及各地方***府究竟对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回收重视到何种程度也值得反思。

1.观念方面的问题

对城市生活垃圾的分类回收的重要性和必要性的认识,无论是***府部门的管理者还是普通的城市居民都还处于模糊状态,至少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其一,满足于对目前城市生活垃圾处理状况与水平的认可。20世纪90年代之前,国内很少有城市投资修建垃圾填埋场,无论是垃圾场还是遍布于城市大街小巷的垃圾箱,给人的感觉是恶臭、令人恶心。因为居民拒绝在自家门前摆放垃圾箱而同城市或者街道(社区)管理者发生冲突的事件时有发生。但经过短短的十几年,很多城市实行了垃圾袋装化,撤消垃圾箱而采取了“垃圾不落地”的回收方式,恶臭气味大大减少,对于垃圾处理方式的改进,不论是***府官员还是市民,都有明显的感觉。同一些官员谈起此事,都认为能达到这个程度已实属不易,国外一些发达国家的垃圾回收方式不过如此,不要急于实行分类回收。其二,观念方面的问题还表现在对于垃圾分类回收难度的认识上。同城市环境卫生管理人员以及垃圾处理场的管理人员访谈时发现,真正能经常接触市容环境卫生管理的负责人士几乎都指出了垃圾分类过程的困难。垃圾分类在经济上究竟是否合算?现有垃圾中的有价值成分比如纸张、金属以及塑料等已经被拾荒者捡走,剩下的主要成分大多是厨余,有多少价值还很难说。如果将厨余等有机物用于堆肥,限于肥料质量及成本等因素又很难保证农民愿意购买。更何况,由谁来进行分类?由谁来投资?居民是否认可等都不好说。所以,结论就是城市生活垃圾的分类好是好,但现在恐怕还没有到那个地步。

2.理论研究方面的缺乏

应该说,学术界对于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的研究是远远不够的。这也正是造成对垃圾分类的观念模糊不清的原因之一。下面这些问题是亟须研究的:城市的生活垃圾分类与可持续发展及循环经济的关系。学术界从理论上深刻理解和阐明这二者之间的关系,有助于***府决策者在城市发展战略方面给予垃圾分类以应有的重视。

从事环境管理研究的人员要对垃圾成分结构进行细致的研究。由于不同国家、不同城市,不同季节,垃圾的产生量和垃圾的成分都会有显著的区别。而垃圾成分的区别确实又影响到下一步的决策,比如是否要配备垃圾焚烧设施以及使用何种功能的设施才合适等等,就必须考虑到垃圾中有机物的量及各组分的比例。这方面,学术界要做的事情还很多。就目前而言,还很少见到具体的不同城市的垃圾组分分析的研究报告。而没有翔实而准确的实证研究报告,***府管理者便缺乏作出决策的科学依据。

还要对居民有关垃圾分类回收的认可程度加以研究。由于中国的特殊国情,生活垃圾的分类涉及到社区里每个家庭的很多方面。比如,对居民的教育问题,是向居民收取垃圾分类的费用还是向居民支付收取废品的费用?或者说,现在的旧报纸、空罐头瓶、废包装纸箱等都是由拾荒者(收废品的)收走,虽然便宜,但居民还是能够卖一些钱的。分类回收是否要支付居民的“卖破烂”后得到的这部分钱?从一定意义上说,市民的支持程度在垃圾分类方面将起到决定作用。

还要对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回收系统的构建加以研究。现在我国的城市生活垃圾处理的系统还有很多问题。首先必须考虑的问题是,如果可以实行生活垃圾的分类回收,究竟该由哪个部门来具体负责更合理?在我国的很多城市,垃圾填埋场是由环境保护部门来建设的,但具体的城市垃圾的处理却由城建局的环卫部门来管理,该如何协调和理顺两个与环境管理有关的职能部门间的关系?其次,如果要进行垃圾的分类回收,每个城市里的成千上万的拾荒者将面临“失业”的危险,是否会产生相应的社会问题?该如何组建垃圾分类回收的人员,是从下岗的失业工人中重新招收,还是从目前的大多来自农村的拾荒者队伍中选择?是二者兼而有之还是利用原有环卫工人即可?这里不仅有如何合理构建系统的经济学、管理学问题,还有着保证社会稳定的***治学和社会学问题。

3.需要***府做出相应的努力

***府需要做出的努力包括与循环经济相关的法律法规的完善与健全,以及与生活垃圾处理相关的***策的确立。虽然说中国早就将“计划生育”和“环境保护”作为两项基本的国策,但是,显然“环境保护”这项基本国策的施行力度要小于“计划生育”的基本国策。一个领导干部可能因为超生一个孩子而被撤消职务,但却很少有因为环境保护不力而被撤职的干部。衡量、考核干部的***绩,首先要看当地的经济增长指标和社会稳定程度而非其他,因此在城市发展的战略决策时,在财***预算的资金投向方面,城市的生活垃圾分类这一问题不受到重视反倒成了普遍的正常的现象。在城市垃圾分类回收方面,日本***府的具体做法很值得我国各级***府借鉴。

三、值得借鉴的日本城市垃圾

回收经验

日本从1989年开始实行垃圾分类回收,20年来在废弃物处理的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对居民投放生活垃圾的具体管理,乃至于对居民进行关于循环经济知识的教育等各方面都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很值得我们参考。

1.国家***府必须重视相关法律的确立

日本***府历来重视资源问题,1999年由内阁会议通过并由环境厅在2000年出版的《环境白皮书》中明确指出“21世纪是环境的世纪”,日本要面向21世纪来建构“最适量生产、最适量消费、最小量废弃”的经济发展模式。在此基础上日本确立了“环境立国”的发展战略。在这种战略思想指导下,各种垃圾回收利用的技术开发都得到***府的大力支持。同时,法律保障体系的确立也不断地得到突破和完善。

日本在1970年就制定了《废弃物处理法》,到现在已经过多次大规模的修改。1990年日本制纸联合会为防止二恶英类物质的污染,制定了《纸浆制造业自主限制方针》。1991年国家制定了《再生资源使用促进法》即《再循环法》。1995年,制定了《关于促进容器包装分类收集及再商品化法律》即《容器包装再循环法》(1997年实施)。1998年制定了《特定家庭用电器再商品化法》即《家用电器再循环法》,从2001年4月开始实施。2000年制定了《推动建设资源再循环型社会基本法》、《建筑工程材料再循环法》、《食品循环资源再生利用促进法》等,均从2001年起开始实施[5]。

我国应该学习日本在建立完善的法律体系方面的做法,制定更加具体配套的可操作性强的相关法律。

值得借鉴的还有日本***府建立的一套合理的垃圾分类回收系统。以千叶县的佐仓市为例,市***府下设一个环境课,专门负责对各社区的居民垃圾的回收。居民在家里就按照环境课下发的“垃圾回收日历”的具体要求,将家中的生活垃圾分类完毕,这个管理机构约定每个月的某个星期的某一天专门回收可燃物、不可燃物以及其他的类别,居民对此一目了然。这种系统化、制度化的回收系统从设计时的考虑到具体的实施步骤都十分细致,对于每个环节的管理,均行之有效。

2.***府应该有确定的规划和清晰准确的削减目标

各地方***府应该有切实可行的规划和清晰的废弃物削减目标,这一点日本***府的做法是很可取的。无论是长期的垃圾削减目标,还是每年具体的削减数量,在日本每年公布的《环境白皮书》中都有准确可靠的数据。比如“一般废弃物排出量的推移”、“一般废弃物的最终处理场地的剩余容量和剩余年数的推移”、“一般废弃物的循环率的推移”、“不法投弃件数及数量的推移”、“容器包装占一般废弃物总量的比率”、“一般废弃物的构成”等信息,从1989年到1998年,每年都有具体的数据。环境保护部门的努力工作及对这些信息的公布,不仅可以使研究者能及时准确地获取可靠的资料,同时也便于民众能了解到这方面的信息,有助于提高民众的环境意识。

3.对居民要进行系统而细致的循环经济知识的教育

应该清楚,居民是垃圾分类回收的主体,他们的认知程度决定了垃圾分类回收的成败。有观点认为,日本国民的基本素质尤其是表现在环境意识方面要远比不发达国家的民众好,对此我们也持相同看法。但我们认为要改变民众的环境意识并非难事,要相信大多数的居民对于垃圾的分类回收是持支持态度的,关键在于管理者的具体做法是否易于被民众接受。如前文所说的佐仓市的环保部门有很好的居民环境教育措施,不仅在专门用于回收各类垃圾的不同颜色的垃圾袋上印有明显的各类***案,同时还将大型垃圾的收费标准一同发给每个家庭。***府的环境管理部门还定期给居民授课,内容就是与循环经济相关的各类知识。日本还将环境教育与环境法律相结合配套实施,规定每年的10月为“再循环推进月”。为得到国民的理解与合作,每个推进月都进行广泛的普及教育活动。期间举办各种形式的报告会,对推进循环利用有功劳的人士加以表彰,而经费则由地球环境基金出资支持。

当然,对日本垃圾分类的作法也要作具体的分析,未必要全盘照搬。比如,日本的垃圾收费制度中对粗大垃圾的收费标准较高,投弃一个旧电视要支付500日元。我国城市家庭垃圾回收是否收费以及如何收费是要针对具体国情及具体城市的经济水平来确定的。

参考文献:

转载请注明出处我优求知网 » 生活垃圾管理模板

学习

退伙申请书模板

阅读(28)

本文为您介绍退伙申请书模板,内容包括个人退伙协议范本,退伙申请书双方主体怎么写。6、应提交公司章程及董事长、董事、监事等任职文件。7、开办合伙企业,需提交合伙人的书面协议。(来源:文章屋网)

学习

阿波罗登月计划模板

阅读(26)

本文为您介绍阿波罗登月计划模板,内容包括阿波罗登月计划讲解,美国阿波罗登月计划卫星。维吉尔・格里森:“阿波罗1”号;爱德华・怀特:“阿波罗1”号;罗杰・查菲:“阿波罗1”号。曾登月的航天员到2009年为止,只有下列12人曾登月,并且都只执行过

学习

幼儿班级工作总结模板

阅读(24)

本文为您介绍幼儿班级工作总结模板,内容包括幼儿园班级总结模板格式,幼儿班级活动小结模板。我园定期对全体教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增强教职工的职责感。并组织全体教职工认真学习上级转发的各种安全教育、安全检查等文件,经过学习,让大家明确

学习

高二教案模板

阅读(35)

本文为您介绍高二教案模板,内容包括高中教案设计万能模板,高中最新教案怎么写。二、教学方法边讲边实验。三、教学用品酒精灯、试管、试管夹、滴管、饱和硝酸钾和硝酸铵溶液(使用上一节课制得的两种物质饱和溶液)、投影仪。四、教学过程

学习

小学教育艺术论文模板

阅读(26)

本文为您介绍小学教育艺术论文模板,内容包括小学艺术教育与素质教育论文范文,小学生艺术课程建设论文范文。丰富多彩的活动是艺术教育不可缺乏的重要实施途径,因此,能否抓好活动这个重要载体,是艺术教育成败的关键。在艺术教育过程中,我校高

学习

教师暑假培训总结模板

阅读(25)

本文为您介绍教师暑假培训总结模板,内容包括教师暑期培训总结怎么写,暑假教师培训心得模板。1、学习让我们自身升华这次培训学习,给我们创造了学习和互动的平台,学员可以聆听专家教诲,也可以与各位专交流观点,发表不同看法,更可以将各自的教

学习

化学初三学习总结模板

阅读(24)

大家都知道兴趣是最好的老师,在实践中,兴趣对人的活动将产生巨大的推动作用。一旦对学习发生兴趣,就会充分发挥自己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浓厚的兴趣将是人们刻苦钻研、勇于攻关的强大动力。""学生只有对化学感兴趣,才想学、爱学,才能学好,从而用

学习

学校安全检查汇报材料模板

阅读(24)

本文为您介绍学校安全检查汇报材料模板,内容包括学校安全检查汇报材料ppt,学校安全检查汇报发言稿。二、认真开展检查,查清安全隐患按照安全大检查工作安排,后勤处对各单位进行了抽查检查,主要以落实各项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管理制度、应

学习

幼儿教师思想工作模板

阅读(23)

本文为您介绍幼儿教师思想工作模板,内容包括幼儿教师工作成果简短,幼儿教师做孩子的思想工作的总结。第二,幼儿教师工作特殊性的需要。幼儿教师的工作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她们工作中面对的是一群处于幼儿阶段的孩子。幼儿阶段是培养一个人的

学习

整合营销策略模板

阅读(22)

本文为您介绍整合营销策略模板,内容包括整合营销方案10例,整合营销策划案例知识点。一、引言20世纪80年代以来,随着科学技术和市场经济的发展,各种媒体的使用和竞争非常广泛,也使得各种营销要素结合运用的效果低下,单一的营销渠道很难实现营

学习

部门安全工作计划模板

阅读(19)

本文为您介绍部门安全工作计划模板,内容包括部门年度安全工作计划模板,安全部门的工作计划范文。(一)深化主体责任落实,加强安全管理和监督1.全面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各县(区)、各有关部门要督促辖区内企业健全安全管理机构,完善安全生

学习

大一第一学期学习计划模板

阅读(25)

本文为您介绍大一第一学期学习计划模板,内容包括大一第二学期学习计划模板,大一下学期学习计划的格式及范文。有些同学到4月时会深深地感觉到,自己怎么越练习越不会做,其实这是不注意小结造成的。题海是一个黑洞,有些同学一旦陷入其中便

学习

博士学位毕业论文模板

阅读(22)

本文为您介绍博士学位毕业论文模板,内容包括博士学位论文范文大全,博士学位毕业论文。(一)XX级硕士生申请提前毕业条件1.已修满全部学分,各门课程的考试或考察须一次性通过,且有五分之三科目的成绩达到优良(80分);2.毕业论文已经完成初稿;(二)XX级硕

学习

医院医生工作计划模板

阅读(22)

本文为您介绍医院医生工作计划模板,内容包括医院医生个人的工作计划10篇,医生工作计划表模板。3、合理用药、合理收费,切实减轻病人经济负担:合理用药不仅表现在对症用药,还表现在药物的合理应用方面。不仅要加强对药品各种知识的学习,特别

学习

退伙申请书模板

阅读(28)

本文为您介绍退伙申请书模板,内容包括个人退伙协议范本,退伙申请书双方主体怎么写。6、应提交公司章程及董事长、董事、监事等任职文件。7、开办合伙企业,需提交合伙人的书面协议。(来源:文章屋网)

学习

阿波罗登月计划模板

阅读(26)

本文为您介绍阿波罗登月计划模板,内容包括阿波罗登月计划讲解,美国阿波罗登月计划卫星。维吉尔・格里森:“阿波罗1”号;爱德华・怀特:“阿波罗1”号;罗杰・查菲:“阿波罗1”号。曾登月的航天员到2009年为止,只有下列12人曾登月,并且都只执行过

学习

幼儿班级工作总结模板

阅读(24)

本文为您介绍幼儿班级工作总结模板,内容包括幼儿园班级总结模板格式,幼儿班级活动小结模板。我园定期对全体教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增强教职工的职责感。并组织全体教职工认真学习上级转发的各种安全教育、安全检查等文件,经过学习,让大家明确

学习

高二教案模板

阅读(35)

本文为您介绍高二教案模板,内容包括高中教案设计万能模板,高中最新教案怎么写。二、教学方法边讲边实验。三、教学用品酒精灯、试管、试管夹、滴管、饱和硝酸钾和硝酸铵溶液(使用上一节课制得的两种物质饱和溶液)、投影仪。四、教学过程

学习

小学教育艺术论文模板

阅读(26)

本文为您介绍小学教育艺术论文模板,内容包括小学艺术教育与素质教育论文范文,小学生艺术课程建设论文范文。丰富多彩的活动是艺术教育不可缺乏的重要实施途径,因此,能否抓好活动这个重要载体,是艺术教育成败的关键。在艺术教育过程中,我校高

学习

教师暑假培训总结模板

阅读(25)

本文为您介绍教师暑假培训总结模板,内容包括教师暑期培训总结怎么写,暑假教师培训心得模板。1、学习让我们自身升华这次培训学习,给我们创造了学习和互动的平台,学员可以聆听专家教诲,也可以与各位专交流观点,发表不同看法,更可以将各自的教

学习

化学初三学习总结模板

阅读(24)

大家都知道兴趣是最好的老师,在实践中,兴趣对人的活动将产生巨大的推动作用。一旦对学习发生兴趣,就会充分发挥自己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浓厚的兴趣将是人们刻苦钻研、勇于攻关的强大动力。""学生只有对化学感兴趣,才想学、爱学,才能学好,从而用

学习

教师暑期培训总结模板

阅读(23)

本文为您介绍教师暑期培训总结模板,内容包括教师暑假培训总结大全11篇,关于暑期教师培训的汇报。培训内容管理人员教研室县进校20-24/7初中数学课堂教学评价的思考、数学课程标准及中小学教学衔接、中考命题与教材观、学生数学学习心理